[ { "DataSN": 9142472, "title": "若對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有任何疑慮,可向何處洽詢?", "內容": "

更多服務內容,請參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臺北市高度近視防治(網址),或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連絡電話:1999分機(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1817或183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59, "title": "「學齡前兒童整合性社區篩檢/複檢報告單」或「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遺失怎麼辦?", "內容": "

「學齡前兒童整合性社區篩檢/複檢報告單」或「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遺失者,請家長向幼兒園(或健康服務中心)申請,並加蓋補發單位章,以1次為限,請妥善保管。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5: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58, "title": "兒童於醫療院所進行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時,若發現有其他異常,是否須再付費掛號看診?", "內容": "

若檢查結果經醫師判斷需進行後續矯治或另有其他視力問題,請依醫囑另行用健保掛號約診。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5: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57, "title": "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需要費用嗎?", "內容": "

檢查費用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含掛號費)每人一年一次新臺幣480元,家長無須付費,但若檢查結果經醫師判斷需進行後續矯治或另有其他視力問題,請依醫囑另行用健保掛號約診。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53, "title": "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包括哪些項目?需要花費多久時間?", "內容": "

檢查項目包括:NTU立體圖(選作)、散瞳前驗光、裸視視力、最佳矯正視力、裂隙燈檢查/外眼檢查(擇一)、斜視檢查、睫狀肌麻醉(選作)、散瞳後驗光,檢查時間約需1小時(不包含掛號等候時間)。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48, "title": "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注意事項?", "內容": "

1、就醫憑證:「學齡前兒童整合性社區篩檢」篩檢/複檢報告單及「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

2、檢查前:

(1)為避免候診時間過長,建議先向特約醫療機構以電話或網路預約,並說明要進行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

(2)合約院所名單偶有異動,最新名單請參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臺北市高度近視防治/眼科合約醫療院所資訊/最新院所名單(網址)。

3、檢查當日:請務必攜帶「學齡前兒童整合性社區篩檢」篩檢/複檢報告單及「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檢查個案紀錄表,報到時請說明要進行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

4.因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服務對象為「視力篩檢異常」之學齡前兒童,故非「學齡前兒童整合性社區篩檢服務」視力篩檢異常或未接受篩檢者,無法接受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5: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45, "title": "學齡前兒童護眼方案(視力免費複檢)服務對象及補助期間?", "內容": "

1、服務對象:臺北市「學齡前兒童整合性社區篩檢」之視力篩檢異常之兒童。

2、補助期間:臺北市 「學齡前兒童整合性社區篩檢」當年度之12月31日前(視力檢查補助時間需與篩檢同年度)。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5: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4162, "title": "「2026台北花伴野餐」-FAQ(1999)", "內容": "

Q1.請問「2026台北花伴野餐」活動時間與地點為何?如何到達?

A:

(1)    時間:2026年3月28日(六)- 29日(日)13:00-18:00

(2)    地點:大安森林公園

(3)    交通資訊:(建議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捷運:搭乘淡水信義線(往象山)至大安森林公園站(2~5號出口),步行約3-5分鐘可抵達活動會場。其他交通方式詳請參閱活動官網:https://2026floralpicnic.taipei/ 


Q2.請問3月28日及29日「2026台北花伴野餐」有哪些主題的野餐區?各野餐區有什麼精彩活動

A: 2026台北花伴野餐三大主題區活動,整理如下:


(1)    咖啡派對野餐區:

結合音樂與咖啡元素,邀請DJ帶來現場音樂演出及咖啡職人進行手沖示範,同時搭配花卉主題手作課程,讓民眾在香氣與旋律中感受春日野餐氛圍。

    僅開放線上報名成功者參與

3/28、29花尚顏繪體驗、3/28水泥六角擴香花盤、3/29鐵罐乾燥花香氛蠟燭

    現場參與活動:(現場排隊兌換或領取號碼牌)

咖啡手沖表演、精品咖啡兌換


\"咖啡派對野餐區\"

【咖啡派對野餐區時間表】

(2)    美力運動野餐區:推出結合頌缽與精油芳療的草地瑜伽及皮拉提斯課程,也設置「臺北地標充電站」與「花伴野餐咖啡屋」等運動設施,讓民眾在綠意中享受戶外運動的樂趣。

    僅開放線上報名成功者參與

3/28:哈達瑜伽、頌缽瑜伽,3/29:精油皮拉提斯、瑜伽提斯

    現場參與活動 :(排隊體驗兌換限量貼紙)

臺北地標充電站、花伴野餐咖啡屋

\"咖啡派對野餐區時間表\"

【美力運動野餐區時間表】

(3)    親子毛孩野餐區:透過泡泡、氣球以及親子與毛孩裝扮秀,打造適合全家同樂的場域。

    僅開放線上報名成功者參與

3/28親子裝扮秀、3/29毛孩裝扮秀

    現場參與活動:

3/28氣球互動秀、3/29魔術泡泡秀

\"【美力運動野餐區時間表】\"

【親子毛孩野餐區時間表】

Q3.請問3月28日及29日「2026台北花伴野餐」有提供哪些好禮?

(現場參與)

A:活動當天至各野餐區好禮兌換帳篷,完成品牌指定任務,即可兌換對應品牌好禮。好禮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2026台北花伴野餐」有提供哪些好禮\"

*各項贊助品之品項、數量及兌換方式,將依活動當天現場公告與實際提供情形為準,主辦單位保有調整之權利。


3 月 28、29 日兩天,邀請大家一定要來到大安森林公園,到各個野餐區的品牌攤位體驗有趣的互動,把豐富好物通通帶回家。提醒大家,好禮數量有限、換完為止,想搶好康的朋友千萬要把握機會喔!


Q4.請問「2026台北花伴野餐」有市集攤位嗎?有什麼特色內容?


A:有的,本次活動共規劃多家精選市集攤位。

(1)  市集美食橫跨「亞洲」多國、浪漫「歐陸」、熱情「美洲」到「臺灣」在地風味,讓民眾一次品味世界餐桌。

(2)  充滿臺灣味的珍珠奶茶、豆花和刈包;亞洲區有日本風味的飯糰、炒麵和串燒,韓式小吃辣炒年糕與魚板,印度風味小吃酸子酥球,土耳其特色咖啡、飲品和牛肉丸點心等;歐洲美食包含:法式甜點瑪德蓮和費南雪,義式咖啡和冰淇淋,荷蘭焦糖煎餅、德國豬腳,瑞士起司和肉品點心等;美洲區的美式風味漢堡、北美帕尼尼、濃湯和肉丸,拉丁美洲的甜點三奶蛋糕等異國小吃。

(3)  活動市集店家介紹:

       https://2026floralpicnic.taipei/market.html 

Q5. 「2026台北花伴野餐」有周邊活動嗎?如何參加?

A:有的,本次活動推出 「2026台北花伴野餐跑咖」,活動串聯超過60間臺北特色店家,民眾可前往完成指定任務,享受店家優惠及領取限量貼紙。


(1)  活動時間:2026 年 3 月 5日 (四) 至 3 月 31 日 (二)

(2)  兌換地點:台北花伴野餐特約店家門市

(3)  活動辦法:

    第一重好禮:追蹤+消費,立即享店家專屬優惠

追蹤「台北旅遊網」Facebook 或 Instagram 任一官方社群平台,並出示追蹤畫面,即可享有該店家提供之限定優惠方案。


    第二重好禮:貼文按讚或分享,兌換「花伴野餐貼紙」

轉發或按讚「台北旅遊網」Facebook 或 Instagram任一「2026台北花伴野餐」相關貼文,出示完成畫面,經合作店家確認後,即可兌換限量「花伴野餐貼紙」1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注意事項:

    活動辦法僅適用於活動期間,逾期恕不受理。

    每人每日每店家限兌換一次限量貼紙,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合作店家之消費門檻與優惠內容,依各店家公告為準。

    本活動之優惠及贈品不得折換現金、轉售或要求更換其他品項。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活動內容調整、修改、暫停及最終解釋權。


\"\t第二重好禮:貼文按讚或分享,兌換「花伴野餐貼紙」\"

(4)    詳細店家列表與地圖:

2026台北花伴野餐官網/花伴野餐跑咖:https://2026floralpicnic.taipei/run.html 

花伴跑咖地圖:https://pse.is/8mkxny


Q6. 請問「2026台北花伴野餐」與全球超人氣手遊《Pokémon GO》合作的活動和訊息?

\"2026台北花伴野餐\"

A: 本次活動為《Pokémon GO》115年與臺北市觀光傳播局合作推出的活動,自3月28日至4月6日止,活動期間每日10時至18時,觀傳局將於大安森林公園設置《Pokémon GO》專屬活動區,民眾只要打開手機即可體驗花季限定遊戲內容,3月28、29日完成指定任務還有機會兌換限量好禮,並可搶先體驗3月初才上市的《Pokémon Pokopia》遊戲。

活動期間公園內同步設置多款《Pokémon GO》主題打卡裝置,以及放置2座寶可夢氣球,成為這場活動最吸睛的拍照焦點;此外,3月28日及29日每日下午2點至5點半共有三場「皮卡丘」與「伊布」角色見面會,將於活動主舞台區與大小朋友近距離互動,為花季野餐增添更多歡樂與驚喜。


Q7.我要怎麼領取「2026台北花伴野餐」報名早鳥禮限定野餐墊呢?

A:本活動已報名額滿,活動當天現場仍有許多免報名的活動,歡迎民眾自備野餐墊來參加。


\"「2026台北花伴野餐」報名早鳥禮限定野餐墊\"

詳細活動資訊請參閱「2026台北花伴野餐」官網活動介紹

https://2026floralpicnic.taipei/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1:09:00", "下版日期": "2026-04-06T11:1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圖片1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54162/edb6b458-0a12-49a8-b212-121539f59830.jpg" }, { "Title": "圖片2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54162/163e13bb-53b9-4c7a-88fa-0de3f4cdf6f2.jpg" }, { "Title": "圖片4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54162/167c6846-f6b9-474c-ab82-d6b0c431d855.jpg" }, { "Title": "圖片5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54162/d15801e7-932e-4677-b4f6-00f2287cfcb5.jpg" }, { "Title": "圖片6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54162/b1d1cb5f-081f-4a44-83db-e20ba1013ce7.jpg" }, { "Title": "圖片3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54162/45149dd3-17f6-41ef-bf71-ab9769d036b5.jpg" }, { "Title": "1773978250418",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54162/049bd0e4-21cd-4544-bd87-8d4340ba8285.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4141, "title": "115年4月起水單增設代收截止日相關問答", "內容": "

1.水單增設代收截止日時間?

    為有效降低用戶同時持新舊單據繳費重複繳費情況,本處115年4月起發送之水單,全面增設代收截止日。


2.何謂代收截止日?   

    代收截止日為可持單至便利超商、本處簽約之代收金融機構(銀行)使用條碼繳費的最後期限。

    (本處委託代收金融機構詳細名單)


3.如何查看水單代收截止日?

   (1)水單存根聯:

   \"/001/Upload/306/relpic/31820/9554141/3e2cf96b-c554-4416-a0a9-6e6299e2daa4.png\"

  

    (2)本處官網/水費明細查詢\"/001/Upload/306/relpic/31820/9554141/5add4409-54ca-4314-97da-40a94209225a.png\"

     

4.代收截止日與繳費期限有何不同?

  (1)繳費期限:水單的應繳日期

  (2)代收截止日:可持單至便利超商、本處簽約之臨櫃代收金融機構(銀行)使用條碼繳費的最後期限

 ※超過繳費期限於代收截止日前,仍可持單至便利超商、本處簽約之代收金融機構(銀行)繳費,惟將依規定加計違約金併下期計收。


5.超過代收截止日如何繳費?

   逾代收截止日三段式條碼即失效,請使用線上、行動支付、超商多媒體事務機等即時銷帳管道繳費。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繳費方式/即時銷帳管道)


6.補單截止日期

   為配合補單作業及郵寄時間代收截止日前四個工作日至下期水單發單前,暫停受理補單作業,請多加利用本處即時銷帳管道繳費

    



", "日期時間": "2026-03-20T10: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水單存查聯",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9554141/3e2cf96b-c554-4416-a0a9-6e6299e2daa4.png" }, { "Title": "官網水費查詢",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9554141/5add4409-54ca-4314-97da-40a94209225a.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5, "title": "不服服務機關將其年終考績考列乙等,應如何提起救濟?", "內容":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之評定不服,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日期時間": "2026-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4, "title": "若考績年度內,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5日,則當年年終考績是否一定可以拿甲等?", "內容": "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對公務人員得考列甲等及不得考列甲等之條件,均有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必須在考績年度內,具有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的具體事蹟,才能評列為甲等。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所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5日,僅係符合得考列甲等的一般條件之一,並非表示一定可以考列甲等,仍應由機關依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予以綜合考評。

 

", "日期時間": "2026-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3284, "title": "申請「115年臺北市住宅社區創能儲能及節能補助計畫」,須準備哪些文件?", "內容": "

申請「115年臺北市住宅社區創能儲能及節能補助計畫」須先至網站抽取申請資格序號後,再送文件至本局申請補助,須準備文件如下:

(一)方案A與方案B

  1. 申請補助計畫書封面。
  2. 申請表。
  3. 申請文件檢查表。
  4. 基本資料。
  5. 經費需求概算表(應含設備購置廠商報價單)。
  6. 住宅須提供建築物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證明影本/社區須提供管委會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7. 社區須提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決議事項包含同意設置本計畫裝置)。
  8. 無法提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之公寓或大廈,則須提供全體住戶三分之二同意書,設備設置於公寓大廈頂樓者應另附頂樓住戶同意書。
  9. 住宅/社區創能儲能及節能補助經費切結書。
  10. 執行計畫。
  11. 符合本計畫第柒點之設備條件文件。
  12. 住宅/社區公共用電最近6個月任一期電費單影本(用電類型須屬於「非營業」類用電,系統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社區部分需包含所有公共用電電號)。
  1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14. 申請項目如涉創能項目,於提送環保局受理案件時,申請者應同時向其他相關機關申請核備。(產業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函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許可函/建管處: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同意備查函)。

 

(二)方案C

方案 C 建物黏貼玻璃隔熱膜申請表。

  1. (1)一般住宅: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2)社區:社區管委會、管理負責人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主委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2. 補助黏貼地址證明文件(電費單)。
  3. 載明產品型號之購置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電子發票須含交易明細)。
  4. 檢附施工黏貼中之照片。
  5. 申請玻璃隔熱膜補助條件文件。
  6.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三)方案D

方案 D汰換1級節能電冰箱、冷氣申請表(低收入戶)。

  1. 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2.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3. 補助設備安裝地址證明文件(電費單)。
  4. 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統一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電子發票須含交易明細)及能效證明影本。
  5. 廢四機回收聯單正本或影本。
  6.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日期時間": "2026-03-18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3085, "title": "請問「清臺北府文廟舊址碑」哪一年設置?設立位置?", "內容": "

一、民國72年4月設置:由臺北市文獻委員會(現為臺北市立文獻館)於重慶南路一段分隔於人行道兩側,設立「清臺北府文廟舊址」碑與「清臺北府武廟舊址」碑,以見證文廟與武廟發展的歷史脈絡。

二、「清臺北府文廟舊址碑設置於(原)臺北市立師範專科學校(現為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重慶南路一段人行道圍牆旁」,武廟碑設置於今法務部右側(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巷口) ;民國112年5月18日辦理現場會勘,翌日5月19日因臺北市立大學圍牆倒塌,導致「清臺北府文廟舊址碑」毀損,於113年6月舊址碑重立,為雙面碑文形式,並於113年9月5日辦理揭碑儀式,請參閱相關圖片,歡迎追蹤臺北孔廟FB及IG。

", "日期時間": "2026-03-18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3024, "title": "臺北孔廟115年4月6日(星期一)有開放入園參觀嗎?", "內容": "

一、臺北孔廟每週一休園,115年4月6日為星期一,當日休園,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二、園區開放時間:星期二至星期日(含國定假日)。

三、歡迎加入臺北孔廟粉絲團、IG追蹤最新活動訊息,洽詢電話:(02)2592-3934。

", "日期時間": "2026-03-18T10:15:00", "下版日期": "2026-04-06T21:4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孔廟FB", "URL":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confuciustemple/?locale=zh_TW" }, { "Title": "臺北孔廟IG", "URL": "https://www.instagram.com/taipei_confucius_temple/"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607, "title": "如果在海外,要怎麼繳納罰鍰?", "內容": "

一、持有本國身分證者:

請多利用監理服務網或監理服務APP線上繳納;亦可委託在臺親友持相關證明文件,臨櫃辦理繳納。

二、未持有本國身分證者,且無法委託在臺親友辦理者:

因涉及匯率浮動及各銀行跨國交易手續費皆不相同,為釐正實際繳款金額,請先將「違規車號」及「罰單單號」,寄至本所專人電子信箱(tao_ticket@gov.taipei),本所於核算金額後,向受處分人提供匯款資訊、應繳總額及其他注意事項,俾利境外(外籍)人士完成繳費。

", "日期時間": "2026-03-18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70, "title": "業者於拖救服務後收費時有那些作業程序要遵守?", "內容": "

業者應揭露完整資訊包含(1)公司或商業名稱。(2)統一編號。(3)聯絡電話。(4)營業地址或通訊地址。並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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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拖救服務後,業者應依據服務項目逐項載明交予消費者確認簽名後,方可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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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拖救作業時,除消費者因身體狀況、車禍等因素無法確認時,得由現場警員指定拖救停放地點,非前述情形,業者均應將事故或故障車輛拖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不得擅自或強行拖往其他地點。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66, "title": "業者是否可未經消費者同意即進行拖救服務?", "內容": "

除了故障車輛停於車道上或對交通有立即妨害之處所,經現場警員指揮後應立即排除;或是消費者可能因為身體狀況、車禍等因素無法確認時,得由現場警員指定拖救停放地點。其他各項拖救服務作業均應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65, "title": "業者於拖救服務前,如發現未能事先預估之情形須追加服務項目或費用者,可以不告知消費者嗎? ", "內容": "

業者現場發現未能事先預估之情形須追加服務項目或費用者,須主動告知消費者必要性及報價,徵得消費者同意後始得施作。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63, "title": "於拖救服務前,消費者如發現服務項目和費用不符,消費者該如何處理? ", "內容": "

消費者如發現收費內容與業者報價內容不符,或不同意業者追加服務及報價者,得拒絶接受服務,除業者於報價時已說明將收取出車費用之情形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62, "title": "業者在提供服務前需主動告知消費者的事項有哪些?", "內容": "

業者接獲通報時,除車主、駕駛人或受託人因故無法確認之情形外,應主動向消費者說明服務項目、對應報價及預估金額;並應說明如現場拒絕服務須收取出車費用。以對話或電話方式說明者應全程錄音,以通訊軟體或網路方式說明者應留存相關截圖。前揭錄音及截圖須保存至少6個月。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61, "title": "臺北市是否有訂定道路救援或拖救的收費標準? ", "內容": "

「臺北市道路救援車輛(汽機車)拖救處理指引」規定業者應參考交通部公路局快速公路車輛拖救服務作業要點收費基準訂定收費表,收取費用,並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明確揭露收費內容。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54, "title": "「臺北市道路救援車輛(汽機車)拖救處理指引」規範的對象是誰? ", "內容": "

公司或商業地址登記於本市且所營業務具有汽車拖救業務項目者,或實施道路救援拖救服務之起訖點經過路程涉及本市所轄一般道路,並因此收取相對費用者。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2153, "title": "民眾如遇有道路救援或拖救需求時,可以先怎麼做?", "內容": "

請先靜下心來不要慌張,可優先洽詢保險公司或信用卡公司合作的拖救業者協助,在接受拖救服務前先向廠商詢問清楚相關收費標準及報價。

", "日期時間": "2026-03-17T08: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0783, "title": "「整好有禮 500元禮券馬上拿」整合性篩檢獎勵活動是否只有整合性篩檢活動能領取禮券?", "內容": "

是,本活動僅提供符合資格民眾至整合性篩檢活動完成篩檢者領取,非整合性篩檢場次(如社區篩檢)無法領取。115年臺北市整合性篩檢服務場次可至本局官網/主題專區/癌症防治/整合性篩檢查詢。

", "日期時間": "2026-03-12T17:25:00", "下版日期": "2026-06-30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0781, "title": "想參與「整好有禮 500元禮券馬上拿」整合性篩檢獎勵活動有什麼注意事項?", "內容": "

1.活動期程:115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確認是否符合活動資格。

3.當日務必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活動現場。

4.完成篩檢後方可領取禮券。

", "日期時間": "2026-03-12T17:23:00", "下版日期": "2026-06-30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0778, "title": "「整好有禮 500元禮券馬上拿」整合性篩檢獎勵活動對象資格?", "內容": "

1.口腔癌篩檢:現居臺北市,30-79歲(36-85年次)有嚼檳榔(含已戒)或吸菸民眾,自114年迄今未接受口腔黏膜檢查。

2.子宮頸癌篩檢:設籍且現居臺北市,30-69歲(45-85年次)女性民眾,自113年迄今未接受子宮頸抹片檢查。

3.乳癌篩檢:設籍且現居臺北市,45-69歲(45-70年次)女性民眾,自114年迄今未接受乳房X光攝影檢查。

4.大腸癌篩檢:設籍且現居臺北市,50-74歲(40-65年次)民眾,自114年迄今未接受糞便潛血檢查。

5.成人健檢:設籍臺北市(需115年1月前設籍),40-64歲(51-75歲)民眾,自113年迄今未接受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 "日期時間": "2026-03-12T17:21:00", "下版日期": "2026-06-30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0777, "title": "「整好有禮 500元禮券馬上拿」整合性篩檢獎勵活動內容?", "內容": "

符合資格民眾於活動期間內,至「臺北市整合性篩檢預約平台」(網址:https://supr.link/Tj09Q)預約檢查,並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至活動現場參與口腔癌、子宮頸癌、乳癌篩檢、大腸癌篩檢或成人健檢,完成1項篩檢即可獲得100元商品禮券卡,每人最高領取500元(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 "日期時間": "2026-03-12T17:19:00", "下版日期": "2026-06-30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50125, "title": "如何從台北捷運轉乘至新北捷運環狀線?", "內容": "

依自身搭乘路線,選擇由大坪林站、景安站、頭前庄站、板橋站、新埔站轉乘。其中,由大坪林站、景安站、頭前庄站可由站內轉乘;板橋站、新埔站需由站外轉乘。

站內轉乘:直接換線搭乘,不需於轉乘站感應票卡出站。

站外轉乘:先於轉乘站(板橋站或新埔站)感應票卡出站後,20分鐘內再於環狀線車站感應相同票卡進站繼續搭車。使用儲值卡或多元支付,於轉乘站出站時會先扣除進站至轉乘站的全額車資,到達目的車站出站時,閘門自動依照實際起訖站以「最短里程站」票價補扣或退回差額。持單程票進行站外轉乘時,所購買之單程票票價如不足支付進站至轉乘站的票價,需先洽轉乘站詢問處補足車資,到達目的車站出站時,再至詢問處辦理退款。

例1 

(R)中山站至(Y)頭前庄站車資為25元,經由(BL)板橋站轉乘:

以儲值卡或多元支付搭車:自(R)中山站持票卡感應閘門進站至(BL)板橋站感應出站時,由閘門先扣款30元,20分鐘內轉自(Y)板橋站感應進站,至(Y)頭前庄站感應出站,由閘門自動返還5元。

以單程票搭車:購買25元單程票,自(R)中山站感應進站至(BL)板橋站時,需先洽詢問處補票5元後出站,20分鐘內轉自(Y)板橋站感應進站,至(Y)頭前庄站出站前,請先洽詢問處辦理退款返還5元。

例2:

西門站至(Y)幸福站車資為30元,經由(BL)板橋站轉乘

以儲值卡或多元支付搭車:自西門站持票卡感應閘門進站至(BL)板橋站感應出站時,由閘門先扣款25元,20分鐘內轉自(Y)板橋站感應進站,至(Y)幸福站感應出站,由閘門自動補扣5元。

以單程票搭車:購買30元單程票,由西門站感應進站至(BL)板橋站直接感應出站(無需辦理補票),20分鐘內轉自(Y)板橋站感應進站至(Y)幸福站直接感應出站(無需辦理退款)。

", "日期時間": "2026-03-11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9929, "title": "持QR單程票進行站外轉乘,需走特定閘門嗎?", "內容": "

持QR單程票搭車,不需走特定閘門(新北捷運環狀線,請依車站導引由公務門刷卡進出)。其餘規定均與token單程票相同(如:需確實刷出刷進、站外轉乘時限……等)。

", "日期時間": "2026-03-11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9925, "title": "如何索取QR單程票購票證明?", "內容": "

1. 感熱紙QR單程票票面已有載明「本票券同為購票證明」,故不再另行開立。

2. 手機QR票可於車站詢問處列印購票證明。

", "日期時間": "2026-03-11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9922, "title": "為什麼QR單程票無法使用?", "內容": "

1. 請確認所使用的QR單程票是否為有效票(逾期、已使用均視為無效票)。

2. 如因保存不當(如:弄髒、弄濕、破損……等)導致無法使用,無法退票,且需重新購票。(依旅客須知第19條:旅客持用車票,未依規定通行驗票閘門者,除因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外,應使用票卡查詢機或至車站詢問處補繳該次旅程實際票價……)

", "日期時間": "2026-03-11T11: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9920, "title": "如何購買QR單程票?如何使用?", "內容": "

購票:

1. QR單程票可於車站自動售票機以現金購買。

2. 另可以台北捷運Go App售票網頁購買,可以信用卡及電子支付。


使用:

1. 將QR碼面向閘門上掃碼器(需距離4~5公分)掃碼,當閘門發出「噹」鋼琴聲及螢幕顯示綠色通行箭頭時,門檔會打開讓旅客通行;出站時,再次以QR碼掃碼後即可出站。

2. 一張QR單程票限1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

3. 持QR單程票進行站外轉乘時,除環狀線外,所有閘門皆可刷票,不需走特定閘門;環狀線請依車站告示,由公務門刷卡通行。

", "日期時間": "2026-03-11T11: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9440, "title": "臺北市115學年度公立國中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 (Q&A)", "內容": "

一、問:今 (115) 年分發就讀國中之學生,大約是那一年時間出生? 

答:原則上 115 學年度國中年級新生之出生日期為 102 日至 103 日之國小應屆畢業生。

 

二、問:115 學年度新生分發的進度? 

答:115 學年度新生分發進度如下:

() 1  23 日前:公布國中學區一覽表。

() 3 日前:教育局調閱全市適齡學童戶籍地址(戶籍基準日)。

() 3 日至 15 日:本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選擇/確認學區、填寫本土語文選習意願、戶役政及地政資料調閱授權同意書。

() 3  17 日前:本市各國民小學確認所有學生均已選擇/確認學區後,按學區分別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及新生入學卡,送達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 3  27 日:本局公布第一階段額滿國中暨改分發學校名單。

() 4 日至 10 日:額滿學校學區,且授權本局調閱戶役政及地政資料之學生,依限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進行「額滿學校優先資格線上登記」。

() 4  30 日前:額滿國中通知「線上資格審查結果」及發放「複審通知單」。經通知「線上審查」通過者,免赴校實體審查;未通過者,仍得於日至日持紙本證明文件赴校實體審查。

() 5 日至日:額滿國中審查新生入學資料,家長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國中進行複審;外縣市國小畢業生家長持房屋所有權狀或經公證之租賃契約至國中(含非額滿國中)進行審查。

() 5  25 日:各校公布錄取名單,並發還新生入學卡、改分發入學卡予各國小並轉發給學生。

() 5  27 日至 29 日:本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或「網路改分發登記」。

(十一) 6 日:公告改分發結果。

(十二) 6  09:00  12:00 本市國小應屆畢業生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報到」。

(十三) 7  09:00  12:00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或「網路改分發登記」。

(十四) 7  10 日公布外縣市國小畢業生網路登記及網路改分發登記結果。09:00  12:00 外縣市國小畢業生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報到」。

 

三、問:何謂「額滿國中」?額滿國中的「優先分發原則」是如何排序?要如何得知孩子可以進入學區內的國中就讀?又為何要「改分發」?需不需要遷戶籍?可以自由選擇改分發學校嗎? 

答:115 學年度新生每班平均達 30 人得由教育局公告為『額滿國中』:

(第一順位:身心障礙學生:依據辦法第十二條,經本市鑑輔會安置於「普通學校集中式特教班」、「重點學校」、「學區學校」。少年保護個案:依據辦法第十三條。派外人員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五條。原住民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七條。低收入戶學生:依據辦法第十八條。教職員工子女:依據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順位:具有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房屋權狀: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連續租屋且住於學區內,設籍 (109  15 日前以上並有公證租賃證明。如第二順位學生超過學校容納名額時,還是以學生設籍之先後順序,當作優先分發之依據。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國民中學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排序方式如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其餘未分發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當學校額滿時,依錄取原則,設籍較晚,且未具有優先入學條件者,將進行改分發至鄰近學校就讀,不需遷移戶籍,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改分發登記」,依設籍先後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備註:本市分散式資源班學生以分發學區國中為原則,若遇額滿學校,其審核方式比照「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中額滿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原則辦理分發及改分發。

 

四、問: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有無設籍多久的限制? 

答: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係採學區制,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學,原則上無設籍多久之限制,凡是設籍本市且有實際居住者,即可依其戶籍分發入學,惟額滿國中因學校招生容納量的限制,屆時可能有部分學生須改分發到鄰近國中就讀(詳見第三問)。

 

五、問:設戶籍的時間先後如何計算?是以父母或學生為基準?必須全家人設籍在一起嗎? 

答:設籍時間係學生最後一次戶籍異動之日期計算,原則上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本市,有居住事實者,即分發本市國民中學就讀。惟額滿學校於設籍條件之審核上較非額滿學校嚴格,必須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皆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地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始為分發。

 

六、問:因學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持有兩戶 (以上房屋所有權狀,造成父母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該如何處理? 

答:倘因學生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持有兩戶 (以上房屋所有權狀,造成父母親無法與學生全戶設籍時,於額滿國中辦理資格複審時提出兩戶房屋所有權狀(須有一戶座落於該額滿國中學區內,且父或母一方須與學生共同設籍),亦認定為父母與學生全戶設籍。

 

七、問:身心障礙學生若沒有「身心障礙手冊」應如何入學?

 答:無論有無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都應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的鑑定後,始能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如果未經鑑定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有特殊需求時,學校也會主動向本市教育局提報鑑定安置;若無特殊需求時,則與一般生共同學習。

 

八、問:派外人員子女就讀國中,如何申請?有何優惠措施?可以進額滿國中嗎? 

答:依教育部頒定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申請入學者,得依志願選擇國民中學就讀。前項人員之申請入學於當年度各國中公布新生名單 (5  25 之後始提出者,不得申請就讀額滿國中,惟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並持有同址坐落額滿國中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者,得以外加方式分發入學。前項人員之申請入學於當年度各國中公布新生名單 (5  25 之前始提出者,其名額計算方式為內含。

 

九、問:僑生及自國外回來之外國籍學生,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中,要到那裡辦理? 

答:符合僑生身分者,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入學者,其入學逕至僑務委員會辦理。另外國籍學生依教育部訂頒「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應檢送下列文件,逕至居留證地址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入學或改分發:

(入學申請表。

(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學歷證明文件。

 

十、問:教職員工子女優先入學,名額該如何計算? 

答:其名額應以內含方式計算,不得以外加方式處理,並應當年度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十一、問:在同一學區內遷移戶籍者,設籍日應如何計算? 

答:因戶政機關資料僅顯示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故國中新生分發入學時,是以採計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為基準,若上次「設籍地」也是在同一學區內,可持戶籍謄本於日前至額滿國中申覆,將可採計在本學區最早之設籍日。(但幾次遷徙皆非「寄居」或「一址二戶」之情形,且幾次遷徙地必須在同一學區內,且遷徙日期是銜接的,倘戶籍所屬學區為共同學區,而共同學區內含遷徙前 (學區學校,亦符合同一學區。)

 

十二、問:何謂「居住事實」? 

答: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開立之公證租賃證明、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任一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

 

十三、問:何謂「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答:所謂「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係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開立之公證書及房屋租賃證明。

 

十四、問:兄姊就讀額滿國中,其弟妹入學一年級卻進不去,該怎麼辦? 

答:

(兄姊就讀「額滿國中」時,因每年各校額滿情況不一,其弟妹分發入學仍應依當年度入學規定辦理,若當年該校額滿,無法排上,學生則依規定改分發。

(為便於家長接送,可讓兄姊免遷戶籍至其弟妹之改分發學校就讀。

 

十五、問:在日新生網路報到日之後設籍者,應如何辦理「入學手續」?

答:在日新生網路報到日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學生,於 13 日以後,由學校核對學區(請帶戶口名簿正本、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證書)受理報到;如經教育局核定為額滿國中,則辦理改分發,轉介至分發學校就讀,家長只要到該校教務處辦理即可。

 

十六、問:持有老舊合法房屋但因特殊原因尚未取得建照、所有權狀者,其子女如何入學?

答:若其能提供足資證明為房屋所有權人之文件,則視同持有房屋所有權狀,得依優先分發原則辦理。

 

十七、問: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等,無法取得建物權狀者,可否適用優先分發入學條件? 

答: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等者不適用建物權狀之優先分發入學條件。

 

十八、問:如果沒有門牌或是未報戶籍者?如何入學? 

答:「沒門牌者」視同沒有戶籍,若未設籍之學生,得依其出生證明等資料,先向其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報到,受理分發入學後,學校應要求其儘快補辦戶籍登記,並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助。

 

十九、問:新生如何就讀本市私立國民中學? 

答:凡設籍臺北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受學區限制,可自行至私立國民中學,依下列方式登記入學:

(本市私立國民中學招生以本市為範圍,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再由新生自由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 115 學年度於 25 日上午時至下午時受理新生入學登記,於下午 10 分起開始抽籤,抽籤完成後立即公布錄取及備取名單。

(申請入學登記,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由備取生依據備取次序遞補,惟備取生之期限認定以一學年度為限。

 

二十、問:本市行政區域里界調整後,今年國中學區是否會變動? 

答:本市里行政區域調整後,國中學區除配合重大政策及依程序提出建議案,並經「臺北市國中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外,餘僅配合里鄰調整作對照修正,原則上學區未變動。

 

二十一、問:設籍於本市之外縣市 (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應如何辦理入學? 

答:

(外縣市 (含外國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應於 115 日至日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無法登入平臺者持戶口名簿正本、國小畢業證書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

(外縣市 (含外國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或房屋稅繳稅證明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三至五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 115 日至日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第二順位』分發入學:入學前一年 12  31 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入學前一年 12  31 日前取得連續居住並設籍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二十二、問:新生未於規定期程內完成報到手續時,得否就讀原分發國民中學或須進行改分發?

答:新生未於規定期程內完成報到手續時,原分發國民中學若為額滿學校,則由該校通知家長進行改分發;原分發國民中學若非額滿學校,則仍依規定補辦理入學。

 

二十三、問:公告之額滿學校若按優先分發原則於第二順位排序後仍有缺額時,該如何排序? 

答: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排序方式如下:一、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二、 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其餘未分發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二十四、問: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是否可視為共同設籍? 

答:可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請出具身分證明資料及當年度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則視為共同設籍。(具有漁保身分者比照辦理)

 

二十五、問:如何申請就讀大學區學校? 

答:教育局將於 15 日前公告大學區學校名單,115 日起至 11 日止招收本市大學區學生(不受原劃定學區之限制),惟各校招生仍應以原學區學生及被改分發學生為優先,非原學區學生向大學區國中辦理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採抽籤決定;尚有名額者, 13 日之後登記學生按登記順序錄取之。請欲申請大學區就讀者,需向原戶籍學區學校登記,再逕向欲就讀之大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二十六、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定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範圍內學童入學,應如何辦理?

答:其於原戶籍地入學者,學童設籍日期仍依原戶籍設籍日起算:

(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於 115 日前,尚未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核定版重建計畫之新建物所有權,且原設籍學童戶籍已遷出者得於 115 日前提供核定公文、核定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或核定版重建計畫(含計劃書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及學生本人遷徙紀錄證明書供教育局審查,申請以原戶籍地學區分發入學。

(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於 115 日前,已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核定版重建計畫之新建物所有權,且原設籍學童戶籍已遷入者,依學童戶籍地學區分發入學。

 

二十七、問:倘為單親家庭或父母之一方為新住民 (外籍配偶致無法全戶設籍,應如何辦理? 

答:

(倘為單親家庭 (離婚、歿、父或母不詳等經戶政機關登記,且戶籍謄本具有詳細記事可供查驗者,得於 115 日前持戶籍謄本至額滿國中,經審查通過者,以全戶設籍認定。註:倘父母離婚,戶籍謄本記載「單獨監護」,學生卻僅與不具監護權之一方設籍者,以半戶設籍論(倘為「共同監護」,學生與任一方設籍均以全戶設籍認定);倘父母未結婚,但業經領 (養程序,且學生戶籍謄本得確認父母者,以半戶設籍論。

(倘父母之一方為新住民,其合法居留證明文件所載居留地址,與學生戶籍地位於同址者,得於 115 日前持合法居留證明文件至額滿國中,經審查通過者以全戶設籍認定。

 

二十八、問:115 年起,國中分發及額滿審查作業採線上化之後,應如何進行? 

答:

(教育局會於每年月將全市適齡學童之設籍日期及設籍地址匯入「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本市國小應屆畢業生得於日至 15 日登錄,並選擇/確認學區、填寫本土語文選習意願、戶役政及地政資料調閱授權同意書。

(教育局核定額滿國中後,額滿國中學區且同意教育局調閱戶役政及地政資料之學生,得於日至 10 日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進行「額滿學校優先資格線上登記」,以線上調閱方式取代以往家長需要親持戶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水電費帳單赴校實體審查。

(經向民政局、地政局調閱戶役政及地政資料後,將由額滿國中進行審查,倘經學校通知審查通過,即可免赴校實體審查。

 

二十九、問:何謂「戶役政及地政資料調閱授權同意書」?教育局會調閱哪些資料? 

答:

(教育局為達簡政便民之效,規劃以線上調閱學生及父母之戶役政及地政資料,取代以往由家長親持相關證明文件赴校審查,並進行額滿資格審查(資格順位詳見第三問)。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需徵得受調閱當事人之同意。註:家長授權後,倘貴屬學區並未額滿,將不進行調閱。

(教育局將調閱下列項目:學生及父母之戶役政資料:

(1) 「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核對基本資料用。

(2) 「戶籍地址」、「戶號」:判定設籍條件用(學生、父、母人戶號一致即為全戶設籍、僅與父或母戶號一致則為半戶設籍)。

(3) 「設籍日期」:判定設籍先後用。

(4) 「生父、生母姓名」:判定優先分發資格用(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親屬持有戶籍所在地建物所有權,得以優先資格分發,以此核對所有權人與學生之親屬關係)。

(5) 「與戶長之關係」:判定學生是否為寄居。建物所有權人之地政資料(家長須於日至 10 日進行「額滿學校優先資格線上登記」,填寫行政區、路段、建號、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始得調閱):

(1) 「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核對是否為學生二親等內直系親屬。

(2) 「所有權登記日期」:核對是否為入學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所有權登記。

(3) 「門牌號碼」:核對門牌號碼是否與戶籍所在地相符。

 

(以內政部役政司「役男入營時程申請系統」實際開放申請期間為準。   

  2.第一時段「優先入營」及第二時段「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役男徵集完畢後,即接續徵集。 

三、實際入營月份會因各時段申請人數多寡及軍種兵科訓練流路不同 而定。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將依「優先入營」、「未申請 優先或延緩入營」及「延緩入營」時段依序徵集,且每一時段仍將按役男出生年次(83、84…………93)、抽籤日期及軍種兵科籤號先後順序分批安排役男於1年內入營服役。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 分機 212,聯絡人: 熊光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6-03-06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役男入營時程申請", "URL": "https://service.dca.moi.gov.tw/military-priorityEnlist/"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5年役男入營時程申請須知及本市各區公所兵役課聯絡電話",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5/relfile/31820/4905068/3f28c57b-c595-4d07-bd3b-e454128f7378.pdf" } ] }, { "DataSN": 4910193, "title": "請問市府對民眾檢舉公務員貪瀆不法行為有何獎勵、保護措施?", "內容": "

一、行政院訂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凡舉發公務員貪瀆不法經法院判 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金額最高可達新臺幣1,000萬元。 

二、臺北市政府為貫徹廉能政治,提升施政效能,亦訂有「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 不法案件獎勵要點」,鼓勵民眾勇於檢舉本府公務員貪污瀆職不法並符合罪刑法定科刑比例,查明本府公務員涉犯貪污瀆職或不法犯罪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給與5 萬元獎金;經檢察官起訴時,可給每案10萬元獎金,後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可先 依給獎標準發給獎金二分之一,並視法院判決刑度發給其餘獎金,給獎金額最高可達200 萬元。若民眾係檢舉採購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時,可給每案3萬元獎 金,判決確定後再給與每案2萬元;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給與5,000元獎金 。

三、民眾所檢舉案件如同時符合「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檢舉貪 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均可分別向法務部及臺北市政府申請領取獎金。受 理檢舉之政風單位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檢舉書、筆錄或其他相關資 料,均嚴加保密。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t臺北市政府檢舉貪污瀆職或不法案件獎勵要點",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23C2008-20200225&RealID=%E5%8C%97%E5%B8%8223%EF%BC%8D03%EF%BC%8D300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8, "title": "營造業審議案件應如辦理?", "內容": "
  1. 移付單位或營造業被付審議人如因涉及營造業法應檢附「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或「被付審議(營造業)答辯書」等相關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移付單位或營造業被付審議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檔案下載 >點選「申請書下載」 >點選「營建科」>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5, "title": "營造業業績登記如何辦理?", "內容": "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工程竣工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應檢附「營造業申請業績登記函(北市精簡版)」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台北服務通網站>【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2, "title": "申請建築師事務所設立(含變更)及越區執業等事項,如何辦理?", "內容": "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建築師事務所開業及變更登記,應檢附「建築師申請登記函」「登記申請書」「印模紙」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 點選台北服務通網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建築師設立登記(含變更)】 >【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0: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6, "title": "申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如何申請報備?", "內容": "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報備,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申辦案件 > 台北服務通網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0: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7, "title": "營造業淨值申報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 申請人如依規定於每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申請營造業淨值申報,應檢附「營造業申報淨登記函」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 台北服務通網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3.  另依內政部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台內營字第1110809094號函明示: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有關本部權管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期限原為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本(111)年得展延至本年9月30日申報,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0: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3, "title": "建築師懲戒案件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 移付單位或被付懲戒人如因涉及建築師法應檢附「建築師疑涉違規懲戒通知單」或「被付懲戒建築師答辯書」等相關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移付單位或被付懲戒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檔案下載 >點選「申請書下載」 >點選「營建科」>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0: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23, "title": "各類營造業資本額的規定 ?", "內容": "
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9條、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4條及「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規定

一、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2250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1200萬元

       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360萬元以上;土木包工業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二、專業營造業各專業工程項目之資本額詳如下列:

       1.鋼構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3.基礎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4.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5.預拌混凝土工程 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6.營建鑽探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7.地下管線工程 新臺幣700萬元以上

       8.帷幕牆工程 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9.庭園、景觀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10.環境保護工程 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11.防水工程 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6, "title": "舊有騎樓整平工作如何申請?", "內容": "

建請貴里里長洽本處專案小組或委託之規劃單位至現場調查評估,若評估後有改善必要性,則請里長以完整街廓為單位,簽妥街坊鄰居之房屋所有權人之騎樓改善「徵詢意見書」交予本處後,即可納入年度計畫協助改善。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4, "title": "申請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設立(含變更)登記事項,如何辦理?", "內容": "
  1. 申請人如需申請辦理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設立(含變更),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專業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等相關文件表格。
  2. 上述所需表格及申請須知,申請人可從「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點選網頁左邊/申請案件 >台北服務通網站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服務列表>點選【綜合(專業)營造業設立登記(含變更)】 【土木包工業設立登記(含變更)】>【書表下載】即有相關表格,憑以檢附辦理。


 

", "日期時間": "2026-03-03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34634, "title": "若申請室內裝修欲分隔成多間套房是否需要同一棟建物住戶同意?", "內容": "

本市集合住宅申 請裝修成多間套房及增設變更兩間(含)以上浴室、廁所案件,即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應出具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但裝修案址位於一樓,且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52, "title": "什麼是室內裝修行為?", "內容": "

「室內裝修」係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53, "title": "何種用途或規模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內容":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內政部指定的「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必須申請審查許可。除一般營業或消費場所外,本市6層以上建築物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另外,樓高5層以下的集合住宅或辦公廳舍,若有增設廁所或浴室,或涉及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或一戶同樓層分間為6間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仍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54, "title": "家中想要更換壁紙、牆面重新粉刷油漆或貼磁磚,需不需要申請?", "內容": "

更換壁紙、牆面重新粉刷油漆或換磁磚的行為,不屬於室內裝修的範圍,不需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62, "title": "如果想要更動牆面或換天花板,是不是要申請?要如何申請?", "內容": "

如果是整棟樓高在六層以上的建築物,不論住家位於哪一層,更動分間牆或天花板的行為均需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詳細申請辦法請撥本處使用科服務專線(27208889#838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64, "title": "室內裝修可將連接陽台的外牆拆除,把陽台外推嗎?", "內容": "

陽台外推係屬違章建築行為,斷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程序得以合法化。如有確切事證,尚請告知案址,登記後送建管處查報隊依法查處。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65, "title": "室內裝修申辦程序為何?住宅裝修是否有簡便的申辦措施?", "內容": "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除應委託內政部登記許可的室內裝修從業者「設計」及「施工」外,尚應分別向台北市建築師公會(2377-3011)申請「圖說審核」及「竣工勘驗」。另外,供住宅使用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即10層以下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未達300㎡;11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未達100㎡者)室內裝修,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經核給施工期限及「施工許可證」後,即可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再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即核轉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4, "title": "要如何尋找室內裝修審查人員?", "內容": "

您可直接向本市審查機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詢問(聯絡電話:02-2377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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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配合社區建築師推動,特於建管處網站建置社區建築師專屬網頁,並印製社區建築師各分區宣導手冊於各行政區中心、里辦公室、社區建築師服務處及建管處使用科櫃台提供市民索取,其聯絡方式在網站及手冊均有詳盡之說明,建管處網址: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進入後點選:建管業務綜合查詢 > 宣導專區 > 社區建築師專區。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9, "title": "委託社區建築師辦理各項業務需要給付多少費用?", "內容": "

社區建築師基於關懷社區的情感,提供免費之建管法令諮詢服務,社區居民如有需要,可以藉由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方式逕向社區建築師請益;倘需社區建築師進一步提供規劃、設計、檢查、調查、簽證、鑑定、會勘、出席會議或代辦有關證照等服務,仍應按使用者付費原則付予酬金。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39, "title": "請問室內裝修施工時間為何?", "內容": "

一、施工期限:

依據「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第八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查人員審核合格並於申請圖說簽章後,轉送都發局發給許可文件及施工許可證後,限期於六個月內按核定圖說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六個月內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向都發局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經都發局核可者,不在此限。

二、施工時間:

本府環境保護局網路資訊說明其規定:營建工程係以「整體音量」管制,不論其噪音源為何,其整體音量不得超過「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而針對三更半夜施工噪音問題,環境保護局已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平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假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晚上六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裝修工程噪音致妨礙安寧之行為。若經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稽查確有違反前述規定,將依法予以掣單舉發並限期改善。另因該管制標準依不同噪音管制類區及時段而有所不同,詳細資料請逕行參閱環境部(https://www.moenv.gov.tw/)網站、環保法規頁面。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86, "title": "身心障礙學生是否有特別訓練游泳的地方?", "內容": "

臺北市立五常國中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430巷1號,連絡電話:02-2503-7164) 

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116025 臺北市文山區秀明路一段169號) 暑期游泳訓練營身心障礙專班

聯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1256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0: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89, "title": "請問大眾捷運法有何禁止行為及處罰規定?", "內容": "

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第五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0, "title": "想要辦理門牌增編(或合併),應該要如何申請?", "內容": "

門牌增編(或合併),如果有更動分間牆的行為,應該要申請室內裝修併案辦理分戶(或併戶),案件核准後再請申請人依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增編(或合併)即可。

", "日期時間": "2026-03-02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14,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為什麼連我家人的資料都要問?", "內容": "

本次普查會詢問農戶家庭之戶內成員相關工作情形(不管是否有做農業工作),普查資料經統計分析後,政府可知農(漁)戶家庭人力運用情形,可供政府擬訂相關政策、老農(漁)安養照護或子女獎助學金補助等參考。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13,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已經詢問農牧業指揮者,為什麼還要問家庭生計負責人?", "內容": "

因為每一農家的農牧業指揮者主要負責該戶農牧業經營方針的決定或指揮管理各種農事及畜牧服務作業者,不一定是實際負擔該戶主要經濟責任或主要經濟支配者,故欲掌握農家經濟戶長特性,仍須透過普查詢問誰是農家的家庭生計負責人。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11,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普查表的問項內容牽涉個人隱私資料,擔心資料外流,可以不受訪查嗎?", "內容": "

依據統計法第15條規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均應依限據實答復,又同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辦理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其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故請市民放心配合訪查。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12,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已經詢問農產品有無使用化學肥料或合成農藥,為什麼還要問農地取得有機驗證及農產品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情形?", "內容": "

近年市民對食安議題愈趨重視,關心所吃的農產品有無受到重金屬汙染,若有溯源紀錄,並經過第三方驗證機構檢驗,才能吃的安心,保障消費者健康。儘管農民生產過程施行自然農法、無毒栽培、友善農法等不使用化學肥料或合成農藥情形,但未經檢測,仍有可能因土壤有重金屬汙染,致農產品有殘留重金屬之虞,故為充實安全農業統計,有賴普查進一步蒐集取得有機、產銷履歷驗證相關資訊,以掌握安全農業之作物種植面積及其經營特性,並反映推動有機與友善農業之成效。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08,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近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市民要如何確認訪查員的真實身分以防受騙?", "內容": "

一、撥電話到本普查處電話客服中心(1999轉4558)、各區公所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詢問,或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普查專區查詢,也可以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二、為了讓市民安心接受訪查,派員實地訪查時普查員將堅守「3不2會」之訪查原則,所謂「3不」係指普查員「不會」洩漏個人資料給任何人、「不會」詢問普查表以外的資料、「不會」要您提供帳戶或存摺;「2會」係指普查員「會」佩戴普查員證、「會」遞(寄)送致受訪戶(單位)函。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07,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訪查方式有哪些?", "內容": "

普查方式包括有「網路填報」、「派員面訪」及「留置填表」等多元管道可供市民選擇;若市民朋友因上班、上學,作息時間不定,為了避免普查員叨擾,可選擇網路填報,或主動與普查員約定合適時間。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06,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普查什麼時候辦理訪查?", "內容": "

本次農業普查實施期間自4月10日至6月30日,採「全面性普查」,其中第一階段是自主網路填報,期間自4月10日至4月30日,第二階段則是派員實地訪查,期間自5月1日至6月30日。請注意網路填報期間為4月10日至6月15日,請把握該段期間上網填報。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05,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為什麼要做「農林漁牧業普查」?調查的結果有何用途?(市民配合普查,有什麼好處?)", "內容": "

一、普查目的在蒐集農林漁牧業資源分布與使用、生產結構、勞動力特性、設備與經營概況等基本資料,以及安全農業、智慧生產、農業轉型等資訊,作為市府發揚在地特色農業與觀光,打造休閒農業搖籃,及研議相關政策之重要參據。

二、請接受調查的市民,能夠相信我們,我們一定會將普查結果經統計分析後,作為釐訂政策之參據,以提供業者更適切的農經政策及服務。

三、「支持農業普查,再現農業風華!」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904,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本次農林漁牧業普查,臺北市一共訪查多少家?每一家都會被訪查到嗎?一定都要配合訪查嗎?", "內容": "

一、本次普查採「全面性普查」,全市預計訪查1萬2千家,所以,凡經營農作物栽培、畜牧、農事及畜牧服務、林業、漁撈及水產養殖等生產與休閒活動之業者都會被訪查到喔!

二、依統計法第14及第15條規定略以,受訪者對基本國勢調查不得規避、妨礙、拒絕,且均應依限據實答復;也就是說,受訪者均有配合普查的義務。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7043, "title": "【服裝儀容】各校髮式規定是依據什麼法條而訂定?是否可以因為髮式不合格而懲處?", "內容": "

一、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規定,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二、各校需依據教育部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廣納學生、家長及教師意見,並循民主參與程序適時檢視並修訂校內學生髮式服儀規範;且學生儀容屬生活教育之一環,教師應善盡輔導與管教之義務,秉持教育專業,妥善予以輔導。

二、本局業函請各校依教育部相關規定檢視髮示規範,並請各校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自律的培養、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的重視,教導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分機6450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9057043/2c43b9e0-2a07-4e5d-a7e5-d5a3e689ea83.pdf" }, { "Title": "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9057043/380aeb2c-3b2f-453e-a03f-e3d4dcfdfac6.pdf" }, { "Title":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9057043/80328b72-82b6-4293-9e77-80d71ca1675c.pdf" } ] }, { "DataSN": 4904945, "title": "【服裝儀容】請問現在學校可否因為頭髮而記過?臺北市公私立是否有不一樣的規定?", "內容": "

一、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與「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規定,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二、本局業督請學校持續透過校內各項管道,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並循民主參與程序適時檢視並修訂校內學生服儀規範,並請學校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自律的培養、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的重視,教導學生學習自主管理;而教師對於學生服儀應善盡輔導與管教義務,不得以髮式為懲處理由,且公私立學校均適用相關規定。


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分機6450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 "Title":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11" }, { "Title": "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09" }, { "Title":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10" }, { "Title":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URL":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65" }, { "Title":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辦法",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Result/FL042951?searchtype=1,2&searchstring.keyword1=%E8%A1%8C%E6%94%BF%E7%A8%8B%E5%BA%8F%E6%B3%95&cursearchtype=2&curcateid=001005&showtype=1&sort=1&isSmartSearch=False"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132, "title": "【服裝儀容】學校服裝儀容規範如何訂定?違反學校服裝儀容規定會被記過嗎?天氣冷的時候可以穿便服外套嗎?", "內容": "

一、依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辦理。

二、規定要點如下:

(一)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負責服裝儀容相關事宜之審議,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委員由學生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五)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

(六)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學校得訂定較寬鬆之規定。

三、市府申訴專線請撥1999或透過單一陳情系統反映。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修正規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11132/06779f02-6d44-48a7-8c75-d82f3b010cdd.pdf" }, { "Title":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11132/55bf35a4-4d0a-4ceb-b4b3-b1d47737d0f4.pdf" }, { "Title": "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11132/7ef603de-c62b-4efb-ac2b-eaa77c751485.pdf" } ] }, { "DataSN": 9544855, "title": "[11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本次農林漁牧業普查將由哪些機關辦理?成立哪些任務編組?將動員多少人力?", "內容": "

一、臺北市普查業務係由本府主計處及產業發展局主政,並由民政局、12區公所協辦。

二、臺北市政府於3月2日成立「臺北市農林漁牧業普查處」,另各區公所將於3月16日成立各該區之農林漁牧業普查所,共同推動普查相關作業。

三、本次臺北市普查將動員200位調查人員及50位行政人員,合計250人。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7: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27, "title": "若要辦理門牌分戶,會更動住宅牆面時,應備何文件申請?與室內裝修行為相同?", "內容": "

A:辦理建築物戶數變更時,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

四、建築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五、戶數變更前申請樓層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一份。

六、戶數變更後建築平面圖五份(標註尺寸、空間名稱及分戶牆材質並經建築師簽章)。

七、建築師簽證表。

八、防火區劃及結構安全檢討報告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必要文件。

辦理建築物戶數變更,涉及更動住宅牆面,即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之「室內裝修」行為,應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0, "title": "自用住宅在裝修前未申請室內裝修核准,房屋裝修完工後,可否補申請?", "內容": "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未經許可擅自裝修得依建築法第95條之1,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3, "title": "我想要瞭解有關室內裝修的資訊,要怎樣知道呢?", "內容": "

請從建管處網站首頁 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宣導專區」>「建築物室內裝修專區」,其中有關於室內裝修36計,可以幫助您瞭解。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5, "title": "哪裡可以取得室內裝修申請表格?", "內容": "

請從建管處網站首頁下載 https://dba.gov.taipei/Default.aspx >「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使用科」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7, "title": "社區建築師可以為我辦理哪些事情?", "內容": "

舉凡協助市民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輔導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訂定規約暨報備、指導既存違章建築修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無障礙設施改善、宣導住戶採用防火材料裝修、協助輔導申請優良公寓大廈安全管理標章等均是社區建築師之服務工作項目。

", "日期時間": "2026-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2, "title": "我想要買房子,要怎樣知道是不是三三一或九二一地震紅黃單?", "內容": "

請從建管處網站首頁「科室業務」--「使用科」--「震災資訊」--「相關服務連結」--「921、331、403地震列管黃單建物資訊」查詢。

", "日期時間": "2026-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508, "title": "「減少工時不減薪」員工可自行申請嗎?", "內容": "

本計畫申請對象以事業單位為主,非受僱勞工本人。

", "日期時間": "2026-02-26T13: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507, "title": "如何了解 「減少工時不減薪」的計畫內容?", "內容": "

請搜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業務服務/企業服務/減少工時不減薪專區)。

", "日期時間": "2026-02-26T13: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505, "title": "「減少工時不減薪」是否具強制性?公司是否一定要配合執行?", "內容": "

否。

本計畫為鼓勵性質,如受僱勞工未符合補助資格,事業單位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 條規定,依事業經營型態,酌予勞工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 "日期時間": "2026-02-26T13: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504, "title": "員工子女的送托地點是否需限定在台北市?", "內容": "

不限制。

本計畫適用對象為:登記設立於臺北市之事 業單位且受僱員工設藉在臺北市。故員工子女的送托地點無限制在臺北市。

", "日期時間": "2026-02-26T13: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233, "title": "新冠疫苗接種期程?", "內容": "

一、國內新冠疫苗自114年10月1日起提供莫德納LP.8.1疫苗接種,並自114年11月12日起提供12歲(含)以上公費對象Novavax JN.1疫苗接種。

二、因應入冬為呼吸道傳染病好發季節及春節連續假期探親旅遊等活動頻繁,新冠肺炎傳播風險增加,且接種疫苗後產生抗體約需2週,自115年1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擴大新冠疫苗公費接種對象為「出生滿6個月以上且114年10月1日以後尚未接種之民眾」,以提升民眾免疫保護力,降低感染後併發重症及死亡風險。
二、除自1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擴大對象接種,其餘期間
新冠疫苗僅限於10類對象,包括:
(一
)65歲以上長者
(二)
55-64歲原住民
(三)
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四)孕婦
(五)滿
6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
(六)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七)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
(保母)
(八)
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九)
滿6個月以上至未滿6歲幼兒
(十)
50-64歲無高風險成人

", "日期時間": "2026-02-26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09:1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1928, "title": "我該如何預約接種COVID-19疫苗?", "內容": "


 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COVID-19疫苗接種地點資訊查詢網頁(網址:https://booking.health.gov.taipei/)查閱合約院所開診資訊,並逕洽合約醫療院所預約接種。


", "日期時間": "2026-02-26T09:45: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6:5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29, "title": "員工於該日若請特休1小時接送子女上學,雇主也不會扣薪水,這樣是否符合申請「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補助資格?", "內容": "

不符合。本計畫「減少工時1小時」之執行方式,應由勞雇協商後以書面載明實施,員工無須辦理請假,雇主亦不可要求員工以請假方式為之。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26, "title": "如勞雇雙方約定協商減少工作時間日數逾「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所訂10日,所逾日數雇主可否申請補助?", "內容": "

本計畫之意旨乃為鼓勵事業單位推動員工接送子女減少工時不減薪之福利措施,積極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若勞雇雙方依本計畫約定減少工作時間日數逾10日且不減薪,雇主可依實際執行天數向勞動局申請補助,惟每名受僱者最高補助金額仍以1萬5千元為上限。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20, "title": "如受僱者之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後致當日工作時間未達法定工作時間,是否仍可以申請補助?", "內容": "

可以。

實施變形工時之受僱者,如當日有親自接送子女而減少工作時間之需求,勞雇雙方仍可協商約定實施,雇主仍可向勞動局申請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9, "title": "若受僱者所選之減少工時期間在核銷日期之後,該如何申請「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補補助?", "內容": "

本補助核銷日期為至當年度10月31日截止,其後之減少工時將不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8, "title": "雙親於同一公司工作,親自接送同一名子女,可以分別申請「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補助嗎?", "內容": "

雙親若以輪流方式於不同工作日親自接送同一名子女,可以分別申請。若雙親申請工作日重複則無法受理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6, "title": "育兒期間減少工時可否於核銷時新增補助員工名單?", "內容": "

可以。

補助金額依據申請期間雇主所繳交之「申請補助受僱者名冊」做審核計算,惟於本計畫核銷截止日前(當年度10月31日前),如事業單位其他受僱勞工仍有減少工作時間需求,勞雇雙方可協商約定實施,雇主於向勞動局核銷時,應依計畫規定檢具相關文件予勞動局,惟每家事業單位最高補助金額仍以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7, "title": "若受僱者突然離職而無法依「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實施3個月,或到職時間短於3個月時,是否仍可向勞動局申請補助?", "內容": "

雇主於核銷截止日前(當年度10月31日前),受僱勞工如仍有減少工作時間需求,且勞雇雙方已協商約定實施,而遇有上述情事,雇主仍可向勞動局核銷,勞動局將依比例給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5, "title": "「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中提到「且於計畫期間至少實施3個月」是否須為連續月份?", "內容": "

無須為連續月份,僅需在本計畫核銷截止日前(當年度10月31日前)任3個單月執行即可。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4, "title": "依「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同一受僱者有2名子女需親自接送,可向雇主申請減少工時2小時嗎?", "內容": "

受僱者如有親自接送子女之需求,勞雇雙方約定減少工時非以一小時為限,仍視勞雇雙方協商約定結果而定。惟本計畫每年每名受僱者,勞動局補助雇主各該受僱者於計畫期間實施時數薪資之八成,每名受僱者最高補助1萬5千元。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2, "title": "受僱者如一日4小時在公司,4小時在家遠距工作,是否為「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補助對象?", "內容": "

如為勞動局「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所稱居家工作者,目前非本計畫補助對象。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4011, "title": "兼職員工是否為「育兒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補助對象?", "內容": "

依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定義為,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目前非為本計畫補助對象。補助事業單位於員工育兒期間減少工時實施計畫(簡稱:減少工時不減薪計畫)補助對象為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法定工作時間約定之全時工作者,惟如勞資雙方所約定工作時間優於法令規定,則從其約定。

", "日期時間": "2026-02-25T17: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3412,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為什麼電扇補助要搭配空調條件?", "內容": "

為確保電扇與高效率空調搭配使用,以提升整體節能效果。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7: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3410,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申請電扇補助,安裝空間如果使用中央空調,也要符合一級或二級能效嗎?", "內容": "

不用。若場所使用的是中央空調系統,則空調設備不受能效分級限制,仍可申請電扇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7: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3408,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只要購買電扇就可以申請補助嗎?", "內容": "

不可以。申請場所必須是「有提供空調的空間」,該空間必須實際設置空調設備,且該空間所安裝之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標準且在節能標章有效期內;若屬中央空調系統,則不受前述能效分級標準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7: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3407,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哪些電扇可以申請補助?", "內容": "

符合補助規定的電扇類型包含天花板循環扇、吊電扇及自動旋轉吊電扇。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7: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3405,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匯款帳戶名稱若與商業登記名稱不同怎麼辦?", "內容": "

請檢附存摺戶名不同聲明書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7: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52740,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115年臺北市服務業節能補助要如何申請? 補助品項有哪些?", "內容": "

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補助預算額度申請額滿為止。

 

申請人資格:設立登記並於本市營業的公司、行號或法人,申請時應提供登記證明文件佐證或其他經產業局認定可以證明在本市從事服務業者。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立醫院學校及其出資捐助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法人除外。

 

補助品項: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接風管空氣調節機、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電冰箱、冷凍櫃、冷凍(藏)庫、空氣門簾及循環扇。

 

受理收件方式:臨櫃: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服務業汰換補助櫃台」(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60號服務櫃台)。

 

受理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00分。

 

其他:臺北市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服務中心諮詢專線為0800-580-037,可諮詢相關補助規定資訊。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6: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216,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汰換分離式、窗型、箱型冷氣得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新品,額定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臺幣2,500元,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2. 接風管空氣調節機: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新品,氣冷分離式或水冷式空氣調節機之室外機,搭配其系列型號室內機之新品,每kW補助新臺幣2,500元,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3. 若新品額定冷氣能力(kW)大於舊品,應檢附小換大申明書。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204,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單換燈管(包含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也可以申請補助嗎?", "內容": "

燈具補助僅補助「整座燈具」,補助上限為含稅新臺幣500元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213,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汰換室內停車智慧照明、辦公室及營業場所LED照明燈具得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照明燈具:
    1. 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僅限發光二極體(LED)之各式燈具,且經能源署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天井燈」、「筒燈暨嵌燈」、「出口及避難指示燈」、「室內照明燈具」、「開放型燈具」、「具標準互連協定通訊埠發光二極體平板燈具」獲證之新品。
    2. 每具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照明燈具每具以新臺幣500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2.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 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120lm/W以上,且符合CNS 14115(電器照明與類似 設備之射頻干擾限制值與量測方法)及CNS 14335(燈具安全通則)等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 經能源署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新品。且至少須部分(30%以上)或全部具備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 每案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150萬元者,每盞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且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97,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汰換電冰箱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署公告之「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風扇式冷凍冷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
  2. 每台產品每公升(L)補助新臺幣二十元,且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以經濟部能源署網站公布為準)
  3. 若新品公升數(L)大於舊品,應檢附小換大申明書。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1: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93,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循環扇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循環扇為取得經濟部能源署節能標章,且在標章有效期限內之天花板循環扇、吊電扇或自動旋轉吊電扇。不包括桌上型、壁掛型、箱型電扇及立扇。
    2. 申請補助之場所須為提供空調之空間,且該空間所安裝之空調設備,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一級或二級標準且在節能標章有效期內,若屬中央空調系統,則不受前述能效分級標準之限制。
    3. 每台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且限已設有空調設備之場所。(節能標章產品清單以經濟部能源署網站公布為準)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5639,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立扇、箱型電扇、壁掛型電扇或桌上型電扇,有取得能源署節能標章,是否可以申請補助?", "內容": "

1.以上皆非補助品項。

2.只限購買取得能源署網站公告有效節能標章之天花板循環扇、吊電扇、自動旋轉吊電扇,可憑開立的發票申請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5641,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汰換或新設冷凍(藏)庫設備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汰舊換新或新設冷凍(藏)庫項目至少須包含冷凝主機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冷凝主機設備:限採用變頻控制之高能效壓縮機。不包含定頻壓縮機加裝外掛式變頻器。
    2. 補助項目包含:
      1. 汰舊換新冷凍(藏)設備、庫板:
        1. 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1. 汰舊換新後之設備包含冷凝主機及週邊附屬設備,以及安裝前揭設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庫板需為 PIR(Polyisocyanurate,聚異三聚氰酸酯)、PU(Polyurethane,聚氨酯)或 XPS(Extruded Po lystyrene,聚苯乙烯)材質,具有阻隔冷氣外洩及保溫之功能。
          2. 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既有設備拆除清運費用、換新設備運送安裝費用及其他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
          3. 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補助。
          4. 申請者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負責量測施工前冷凍 (藏)庫現況用電情形,於週一至週日同一時間逐日量測連續一百 六十八小時之舊冷凍(藏)庫用電量紀錄,並提供預估節能成效。
      2. 新設智慧節能冷凍(藏)設備、庫板:
        1. 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1. 新設設備包含冷凝主機、智慧節能連鎖控制系統及週邊附屬設備,以及安裝前揭設 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庫板需為PIR(Polyisocyanurate,聚異三聚氰酸酯)、PU(Polyurethane,聚氨酯)或XPS(Extruded Polystyrene,聚苯乙烯)材質,具有阻隔冷氣外洩及保溫之功能。
          2. 工作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新設備運送安裝費用 及其他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
          3. 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補助。
          4. 申請者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提供預估節能成效。
  2. 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冷凝主機限(原廠型錄款式)具備智慧節能連 鎖控制系統最佳化功能,最高可補助百分之四十。
  3. 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或用電地址位於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中山區(松江路以東)等四個申請用電受台電公司核供限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 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者,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4.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三百萬元,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5. 竣工時應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提供量測冷凍(藏)庫完工後用 電情形,於週一至週日同一時間逐日量測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之新冷凍 (藏)庫用電量紀錄,並提供節能成果分析。
  6. 申請人應於完工後二年內,每年一月底、七月底提出前六個月期間節能成果報告書,並應配合機關之要求出席會議,每次出席會議酌予補助出席費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66,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可以網路申請嗎?", "內容": "
  1. 可以網路申請,請至台北服務通線上申請上傳資料。
  2. 網路申請將有專人初步協助檢查申請書資料是否正確,但仍須將申請書正本資料送至市府,故建議採親送臺北市政府北區1樓產業局60號櫃檯辦理。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7558, "title": "若我的孩子目睹家人間的暴力,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若有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可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由專人提供協助。若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緊急事件,可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警方立即前往救援。

本中心亦有結合民間社福團體資源,透過個案及團體輔導方案介入,協助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心理創傷之重建與復原,並建立其對暴力之正確認知及因應策略,進而促進其人格健全發展。

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負責區域:內湖、南港、信義、大安、文山、中山,連絡電話:(02)2381-1123。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負責區域:士林、北投、中正、萬華、松山、大同,連絡電話:(02)2834-7045。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目睹兒少身心檢核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3/relfile/31820/7687558/7a39ad44-9c3b-429e-907b-28c0942ef4b5.pdf" } ] }, { "DataSN": 7654236, "title": "「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的服務據點有哪些?", "內容": "

一、臺北市現有6間一站式醫院提供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包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陽明院區、和平婦幼院區、仁愛院區、中興院區)以及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二、本市自112年5月1日起恢復「性侵害被害人一站式服務」,本市民眾如遭性侵害案件,可直接或轉銜至6間一站式醫院,將由本市服務團隊提供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及製作筆錄整合性服務,並依需求由本市家防中心社工進行陪同偵訊、評估進行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等;如本市民眾無意願轉銜至一站式醫院,仍可於本市19家驗傷責任醫院(詳附件)進行驗傷,並由本市派出所警察協助接送至本市婦幼隊製作筆錄。

三、如有相關問題可逕洽各一站式服務據點或直接撥打家防中心電話詢問業務承辦人陳社工師(02-23615295轉分機6704)。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性侵害驗傷責任醫院及對應轄區派出所一覽表(114年10月16日更新)",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3/relfile/31820/7654236/f84379e6-1c45-4b77-9a09-35984652be74.pdf" } ] }, { "DataSN": 4910877, "title": "我要索取家暴或性侵害宣導品或宣導影片", "內容": "

如需各類宣導素材可至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網站/業務資訊/文宣品及出版品/家庭暴力防治類、性侵害防治類、兒少保護類、宣導海報類及其他項下下載。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272, "title": "保母或安置機構照顧之兒童少年發生意外傷害或死亡事件,請問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若有需通報或諮詢服務,可直接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227,由專人提供協助。同時,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進行通報。若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緊急事件,可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警方立即前往救援。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 "Title": "衛生福利部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 "URL": "https://ecare.mohw.gov.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6809, "title": "(一般民眾)要詢問或求助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 "內容": "

若有需通報或諮詢服務,可直接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227,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同時,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http://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7544, "title": "孩子被家防中心安置了,家長可不可以跟孩子通話或見面?", "內容": "

一、本中心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處理原則」,應與兒少本人、探視人(兒少之父母、原監護人及其他重要他人)及現在提供兒童及少年照顧之人等會商,依兒少個別需求與配合服務計畫或特殊情形,擬定會面探視計畫(包含會面探視對象、頻率、方式及地點等,並每3個月檢視執行狀況,依家庭處遇情形及兒少需求修正會面探視計畫),並納入兒少保護個案之家庭處遇計畫執行。

二、在擬定會面探視計畫前探視人可先提出申請:

(一)兒少或探視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會面探視申請,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本局應確認其意旨後,代為填寫申請表,並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本局受理申請後,應徵詢兒少意見並先與探視人洽定會面探視時間、地點及方式等事項,原則上應同意申請,並於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請結果,如為不同意者,應以書面敘明不同意之理由及申復方式。

(三)探視人於收到回復結果倘有不服,得於5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申復。本局受理申復後,應綜合考量,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另為其他有助維繫親情之適當處置。

(四)申請表單及規定請於本市家防中心網站:業務資訊/兒少保護服務/保護個案安置期間會面探視相關表件路徑下載使用。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48, "title": "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要點相關內容Q&A", "內容": "

一、本市針對家庭暴力被害人有「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及「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兩大項補助,相關資訊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

1.補助項目: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2.補助資格:

(1)設籍臺北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前開居住國內最低日數之限制。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

(2)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家庭暴力受害。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公告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3.各項補助申請期限:受理申請日期,依申請表件交郵當日郵戳或本局收文戳認定之。

(1)緊急生活扶助:應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若112年4月20日遭受家庭暴力之對待,須於112年10月20日前提出申請)。

(2)延長緊急生活扶助:應於緊急生活扶助補助期滿前,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3)兒童托育津貼: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於托育機構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4)法律訴訟補助:應於提起訴訟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5)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就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

1.補助項目:驗傷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安置住宿費用、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 律師費用。倘無主責社工服務者,必要時將另案派員訪視評估,並需由本市家防中心審核後認定。

2.補助資格:

(1)設籍臺北市之市民。

(2)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無戶籍人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各項補助申請期限:

(1)驗傷醫療費用:每次家庭暴力事件3個月內提出(若112年4月20日遭受家庭暴力之對待,須於112年7月20日前提出申請)。

(2)心理復健費用:於就診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3)安置住宿費用:經家防中心認定需立即安置住宿。

(4)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應於家庭暴力事實發生後2年內提出,另房租租金應自租屋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5)律師費用:應於提起訴訟後提出申請,至遲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 

二、可以同時申請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和特殊境遇(第4條第1項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扶助嗎?如果不行,應該如何選擇?

(一)申請人可先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相關規定檢具申請文件申請認定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若經審核通過則得依申請人家庭狀況獲得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二)若未能通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緊急生活扶助補助項目,可再行提出申請本補助之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項目。

三、本補助是否可以與其他法規規定之補助項目重覆申請?本補助之各項補助項目,在同一期間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例如:

(一)申請人已於同一月份領有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婦女收容安置補助…等(屬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性質者),則不得在該月份同時請領本補助之安置住宿費用。

(二)申請人已於同一月份領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等(屬生活補助費用性質者),則不得在該月份同時請領本補助之房屋租金及必要生活費用。

四、向家防中心提出臺北市家庭暴力被害人補助申請後,多久才能知道申請結果?本項補助提出申請後,需經8至30天內(含例假日,但不含特定國定假日)完成審核並函復申請結果。

五、詳參本中心官網(https://reurl.cc/eDnQEm),路徑:首頁>業務資訊>業務服務>申請被害人經濟扶助(無限定性別,皆可申請),若有需諮詢服務,可撥打本中心電話(02)2361-5295,請您聽到總機語音後,直撥分機6810,將由管社工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25, "title": "(一般民眾)我發現有人虐待動物,我可以怎麼做?", "內容": "
一、可直接撥打臺北市24小時動物保護專線1959,由專人提供服務。
二、除虐待動物外,可同時留意是否有家庭成員也受波及或虐待,如發現有家庭成員受暴,請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227,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或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http://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遇有緊急人身安全情況,請先撥打110報案,由警方立即前往救援。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6816, "title": "(機關、團體、學校)要通報或諮詢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 "內容": "

通通報或諮詢家暴或性侵害事件,可直接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227,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同時,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http://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遇有緊急人身安全情況,請先撥打110報案,由警方立即前往救援。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250, "title": "一般情侶沒有同居遭到對方暴力或威脅時,可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嗎?", "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於104年增訂後,於105年2月4日正式施行,有關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將亦得準用保護令相關保護措施。此次修正,對一般大眾影響在於,使得未有同居關係者,亦即一般情侶無論異性或同性之間,只要雙方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於遭到對方不法侵害時,就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有需聲請保護令可就近至所在地派出所報案或可直接撥打113、110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由專人提供協助。亦可於上班時間直接到管轄地方法院家暴及家事聯合服務中心聲請保護令。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255, "title": "若遭受配偶、同居人暴力,該怎麼辦?", "內容": "
若遭受配偶、同居人暴力,可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227,由專人提供協助。同時,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
http://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若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緊急事件,可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警方立即前往救援。
本中心亦有結合民間社福團體資源,提供設籍或居住本市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其
子女或家人服務,以協助降低受暴危機,提昇家庭功能。
承辦單位:
1.財團法人台北基督教女青年會(中正區、萬華區、士林區、北投區)連絡電話:
(02)7734-0001。
2.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大安區、文山區、中山區、大同區)連絡電話:(02)7728-5098 。
3.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台北分事務所(松山區、內湖區、信義區、南港區)連絡電話:(02)2532-6180。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255, "title": "什麼是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呢?", "內容": "

本服務係針對因家庭暴力由法院裁定執行監督會面交往或交付之案件,提供安全中立的環境,維繫家庭暴力之兒少與未同住方之親情。

「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交付)」就是父母關係因家暴事件處於緊張階段(如分居離婚、或取得保護令) ,經法院調解或裁定有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需要,由本中心提供適當的環境,並有監督人員陪同,提供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親屬監督會面交往(交付)服務,並依實際需要輔以保全人員,維護會面交往(交付)環境的安全,讓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安心相聚,親情得以延續不間斷;於會面前後,另由社工人員協助與同住及不同住的父母進行親職討論,幫助未成年子女漸進式適應探視。

一、服務內容:以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為原則,當事人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至少有 一方需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ㄧ:

(一)經法院裁定進行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或交付之民事保護令當事人。

(二)經法院判決或裁定之監督會面交往(交付)案件。

(三)法院於裁判程序、調解過程中考量未成年子女權利,函文或轉介於審理、調解期間提供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交付)服務。

二、承辦單位:財團法人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電話:02-2356-0980。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同心圓-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3/relpic/31820/7915255/1add175e-434d-4a44-a4c1-4767280901f2.png" }, { "Title": "同心圓-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3/relpic/31820/7915255/650d9ddd-a454-4065-8614-5d4abe67dbb8.pn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4年臺北市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服務【申請書、同意書、請假表】(1140121定稿)",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3/relfile/31820/7915255/1749d00e-ddb0-4875-bb0a-99b04d3659db.pdf" } ] }, { "DataSN": 7897264, "title": "獨居老人如需緊急送醫,請問如何處理?(業務主責: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內容": "

若遇到需緊急送醫者,可直接撥打緊急救難專線119送往附近醫院急救。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259, "title": "(機關、團體、動物醫院)民眾發現有人除了虐待動物之外,也疑似有虐待兒童,民眾要通報", "內容": "

若有需通報或諮詢服務,可直接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227,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同時,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置「關懷e起來」網站http://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271, "title": "如未成年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少年或無父母、父母失聯之兒少兒童未受適當養育照顧(如長期未進食、或被獨自留在不安全環境等),請問如何處理?", "內容": "

若有需通報或諮詢服務,可直接撥打113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227,由專人提供協助。同時,亦可透過衛生福利部設置社會安全網-「關懷e起來」網站http://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若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緊急事件,可撥打110報案專線,由警方立即前往救援。

", "日期時間": "2026-02-24T1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1542, "title": "目前臺北市是否有辦理「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其調查期間、對象及目的為何?如何取得調查結果?", "內容": "

一、「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規劃設計,再委由各市縣政府負責辦理各該轄區之調查業務。

二、「114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之訪查期間自115年3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調查對象包含臺灣地區從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等17大行業之公民營事業單位(場所)為調查對象。

三、該調查主要目的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蒐集各行業經常性薪資調整情形、非薪資報酬支付狀況、受僱員工人數及進退概況及網路銷售情形等統計資料,以供政府研訂經建計畫、規劃產業經營、釐訂企業、人力運用及輔導就業政策之參據,並供企業界調整員工薪資、改善經營管理、訂定人力計畫、提撥退休金,及研究機構從事人力、薪資相關研究議題之參據。調查所獲之個別資料依統計法規定絕對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請受訪單位支持配合,提供正確詳實資料。

四、調查方式採網路填報、派員面訪及留置填表等多元管道。

五、該調查結果請逕至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主要業務/政府統計/主計總處統計專區/其他專案調查/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項下查詢。

", "日期時間": "2026-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03-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41657, "title": "儲值卡加值及搭乘證明如何申請? 儲值卡搭乘捷運之紀錄如何查詢?", "內容": "

◎加值證明:旅客持儲值卡於捷運車站加值,可逕行由加值列印,或洽詢站務人員開立,亦可至本公司網站-如何搭車-查詢票卡搭乘捷運紀錄,依所持之儲值卡選擇「加值證明查詢」查詢,並列印所需之「加值紀錄」。


◎搭乘證明:

1. 最近6筆使用紀錄內:可直接到北捷各車站票卡查詢機查閱,亦可洽詢站務人員開立「搭乘證明』。

2. 前3天至前3個月內的使用紀錄:請至本公司網站-如何搭車-查詢票卡搭乘捷運紀錄,依所持之儲值卡選擇「捷運搭乘證明查詢系統」查詢,並列印所需之「捷運搭乘證明」。

3. 3個月以前的使用紀錄:請致電各儲值卡業者客服專線洽詢。


◎儲值卡搭乘捷運紀錄查詢:

1. 最近6筆使用紀錄:可於各捷運車站票卡查詢機查閱最近6筆使用紀錄。

2. 前3天至前3個月內的使用紀錄:請至本公司網站-如何搭車-查詢票卡搭乘捷運紀錄,依所持之儲值卡選擇「捷運搭乘證明查詢系統」查詢。 

3. 3個月以前的使用紀錄:請致電各儲值卡業者客服專線洽詢。※客服專線:悠遊卡公司 02-4128880、一卡通公司07-7912000、愛金卡公司 0800-233-888 (手機請撥02-26576388)

", "日期時間": "2026-02-13T11: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61, "title": "【教師申訴】申訴教師可否申請到場說明?", "內容": "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二十一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法規連結網址:https://reurl.cc/VLk2pZ

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1264

", "日期時間": "2026-02-13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63, "title": "【教師申訴】教師申訴案件送到何處?", "內容": "

請將申訴案件送至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教育局秘書室(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並註明是教師申訴案件即可。


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1264


 

", "日期時間": "2026-02-13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64, "title": "【教師申訴】教師如認為學校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其措施不當或違法想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時,其程序為何?", "內容": "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及原措施之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提起申訴年月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評會、有無就本申訴事件提起訴願或訴訟等,併檢附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註明是教師申訴案件。


 

", "日期時間": "2026-02-13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 "Titl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2條",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A040080030004300-20200628&criteria2.selectLawNoRange=12&search=" }, { "Titl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3條",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A040080030004300-20200628&criteria2.selectLawNoRange=13&search=" }, { "Titl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4條",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A040080030004300-20200628&criteria2.selectLawNoRange=14&search=" }, { "Title":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5條",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A040080030004300-20200628&criteria2.selectLawNoRange=15&search="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65, "title": "【教師申訴】教師提起申訴後,可否同時又向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內容":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二十條

申訴案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申評會於訴願、訴訟、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終結前,得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申評會應停止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原措施學校或主管機關通知,或申評會知悉時,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教師法

第四十四條(教師申訴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為申訴及再申訴二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
  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教師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於申訴、再申訴程序終結前提
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
教師;同時提起訴願者,亦同。
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
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原措施屬行政處分者,應為申訴不受理之決
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
修正施行後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
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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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1264

", "日期時間": "2026-02-13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61378, "title": "【教師申訴】教師向本市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時,怎麼辦?", "內容": "

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及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部)提起再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十二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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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1264

", "日期時間": "2026-02-13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66, "title": "【教師申訴】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申訴案件方式為何?", "內容": "

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並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二十一條

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評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場說明。

申訴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請到場說明而有正當理由者,申評會得指定時間地點通知其到場說明。

依前二項規定到場說明時,得偕同輔佐人一人至二人為之。

申訴案件有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委員會議決議,推派委員代表至少三人為之;並於委員會議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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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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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以網路刷信用卡方式繳交水費,可透過台北通APP或智慧支付平台網頁,於信用卡付款頁面登錄「手機載具條碼」,待繳費成功本處銷帳後,所開立該期水費發票將自動歸戶。

", "日期時間": "2026-02-13T09: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9304,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計畫變更什麼時候都可以提出申請嗎?", "內容": "

A: 最晚必須在計畫結束前一個月提出變更申請並經委員同意。

", "日期時間": "2026-02-10T13: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9258, "title": "「115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現場報名問答集",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6-02-10T13: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1-「115年專案技工(測量助理)甄試」現場報名問答集",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2/relfile/31820/9539258/51000b59-8a5a-4567-8856-46d82709604e.pdf" } ] }, { "DataSN": 9536341, "title": "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農曆春節期間有什麼活動呢?", "內容": "

展覽: 

主題:東西茶友會。

地點:南港茶葉製造示範場1F 

時間:2026/01/06~3/31 09:00-17:00

更多活動訊息請上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Facebook粉絲團查詢:

https://www.facebook.com/hsiliu.org.tw


台北市錫瑠環境綠化基金會

02-2723-6513

", "日期時間": "2026-02-04T16:14:00", "下版日期": "2026-03-31T18: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7, "title": "如何治療漢他病毒症候群?", "內容": "

目前對於漢他病毒的感染並無特殊治療方法,基本上施以支持療法,並隨時注意監測體液與電解質平衡以及觀測血壓的變化。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6, "title": "疑似罹患漢他病毒就醫時要注意事項?", "內容": "

請儘速至附近醫療院所就診,並主動告知醫師相關動物接觸史(尤其是鼠類)及旅遊史等訊息,以及早獲得妥適的治療。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5, "title": "目前有漢他病毒症候群之疫苗嗎? ", "內容": "

漢他病毒症候群目前沒有疫苗可以預防,生活環境的鼠類防治,是避免人類接觸到鼠類的最佳方法。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4, "title": "如何處理鼠類排泄物?", "內容": "

1.清理者應戴上口罩、塑膠或橡膠手套及鞋套,用新鮮稀釋1:9市售漂白水,小心輕倒在排泄物上,等待消毒作用5分鐘後清除,由外往內擦拭汙染區域,再使用清水擦拭。

2.為避免病毒飛揚於空氣傳染他人,請使用清除污物之拋棄式紙巾、抹布或舊報紙清理,再以垃圾袋密封後丟棄。(註:拖把不宜直接用來清除排泄物,以避免污染其他區域)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3, "title": "居家防鼠的方法為何?", "內容": "

1.餐具與廚具應於使用完畢後儘快清洗,保持廚房與居住環境的清潔。

2.含有食物的垃圾不可隔夜置放戶外,如果無法馬上丟棄,應該將垃圾桶加蓋以免引來鼠類。

3.封閉居家孔洞縫隙,阻斷老鼠進入管道。

4.居住環境應清除建物四周的草叢、灌木、雜物等,並丟棄不用的廢棄物,以避免鼠類築窩或在室外藏匿。

5.配合清潔週活動,進行環境清潔與滅鼠工作。

6.鼠類的門牙會不斷生長需要磨牙,如果家戶的木質門板下端被鼠咬壞破損,應加裝鐵片覆蓋並進行滅鼠。

7.食物收藏於有蓋容器。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2, "title": "如何預防漢他病毒症候群感染?", "內容": "

漢他病毒症候群是由攜帶病毒的老鼠傳播,因此預防方法主要為鼠類的防治。住宅及各種公共場所,包括餐廳、飯店、小吃攤、市場、食品工廠等均應加強環境清潔工作,驅除建築物中的鼠類,並採取防鼠之措施,一旦發現老鼠的蹤跡,應立即展開滅鼠行動。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1, "title": "漢他病毒症候群的傳染途徑為何?", "內容": "

主要經由呼吸道吸入鼠類分泌物或排泄物之飛沫而感染。被感染而無症狀的嚙齒類動物之尿液、糞便及唾液中可發現高濃度的病毒,人類一旦吸入或接觸遭病毒污染的空氣微粒、污染物或被帶病毒之齧齒動物咬到即有可能受到感染。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5830, "title": "什麼是漢他病毒症候群?", "內容": "

是由漢他病毒(Hantavirus)所引起的疾病,屬於人畜共通傳染性疾病,主要透過帶有漢他病毒齧齒類動物(如:鼠類)傳染給人類,感染後依臨床症狀及病程可區分為「漢他病毒出血熱」及「漢他病毒肺症候群」。

", "日期時間": "2026-02-03T19: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653, "title": "未滿18歲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未滿18歲駕駛人,除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罰鍰(汽車無照駕駛最高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萬元,機車提高至新臺幣3萬6千元,10年內違規達2次者,將處以最高額度罰鍰,若達3次以上,則在前次罰鍰基礎上再加重處罰)、禁止考領駕照外,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類案件無法利用自動繳納管道(如監理服務網、超商或銀行等)繳納罰鍰,應於到案期限前,前往罰單上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2.如收到「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罰單,且駕駛人於違規當時未滿18歲,需攜帶受處分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雙方國民身分證,至罰單所列「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辦理罰鍰繳納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宜。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與受處分人均無法親自到場,應由受任人攜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受處分人與委任人三者之國民身分證及填妥之委任書,至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 "日期時間": "2026-02-02T14: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1139, "title": "市政府公告列管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能否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內容": "

按內政部107年3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405號令,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建築物危險分及評估作業規定」評估張貼紅色或黃色標誌之合法建築物,以及評估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均屬耐震不足,得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重建。據此,目前本市列管「921、331及403地震黃單」及「須拆除重建」的海砂屋,均可逕行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免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惟「危老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故海砂屋若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自不得再依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相關規定爭取依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30%重建

", "日期時間": "2026-01-30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1119, "title": "何種建築物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 "內容": "

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為都市計畫範圍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局)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四﹅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 "日期時間": "2026-01-30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9731, "title": "危老重建專案", "內容": "

耐震評估補助、重建計畫、耐震評估結果審查、危老推動師及危老工作站為本處使用科業務,耐震評估補助、重建計畫、評估結果審查(重建計畫會辦)請撥分機2777或8399;危老推動師及危老工作站請撥分機2777或8392

", "日期時間": "2026-01-30T11: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51, "title": "我健保費多少錢? 我退休了要去哪裡投(加)保? 可不可以在區公所加保? 可不可以不依附子女投保?", "內容": "

請撥打21912006轉9向健保署查詢。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50, "title": "我知道有老人健保補助,退休後如果依附子女加保還會被補助嗎?", "內容": "

是的,只要長輩仍有補助資格,不論在何處加保都會被補助,補助上限都是一樣826元。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49, "title": "有老人健保補助是不是就不用加保?", "內容": "

若沒有加保身分,社會局就無法幫長輩繳納健保費給健保署,所以不能中斷投保,仍需要維持加保狀態。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48, "title": "我又沒申請,怎會收到公文說開始老人健保補助?", "內容": "

因為是社會局主動審核,不需要申請,只要年滿65歲且設籍本市滿1年的下1個月,社會局就會主動查核有否符合補助資格,如果符合資格就寄發公文通知。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45, "title": "說有老人健保補助但沒領到錢?", "內容": "

因為臺北市老人健保補助非現金給付,不會匯款到長輩的帳戶,是社會局直接送健保署辦理減免,減輕繳健保費的負擔。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43, "title": "我在公會加保,有老人健保補助為何還要繳保費?", "內容": "

因為在公會加保的保費大於補助上限826元,所以有差額需要自行繳納。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42, "title": "我有收到公文說開始老人健保補助了,怎麼存摺還在扣錢(怎麼還收到帳單)?", "內容": "

健保署當月不會收當月的保費,現在收的都是過去月份的保費,可以打電話21912006轉9向健保署查詢。向健保署詢問是收幾月份的保費。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40, "title": "說我沒有老人健保補助是因為稅率20%,但我沒有報稅(收入)!怎會有稅率20%? 我怎麼會稅率20%?", "內容": "

若長輩沒有自行報稅的話,應是有其他親屬申報扶養,健保補助依納稅義務人的稅率進行資格審查,所以誰報稅扶養長輩就看誰的所得稅核定資料。若對核定稅率有疑問,請撥打電話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稽徵所查詢確認。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39, "title": "為什麼是115年1月停止老人健保補助?", "內容": "

本局115年1月針對所有補助對象進行113年度財稅總清查(114年12月是審核112年度財稅核定資料),若有不符資格者,就會自1月停止補助(也就是只補助到114年12月)。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37, "title": "收到健保費帳單要如何繳費?不繳費會怎樣嗎?", "內容": "

健保投保或繳費相關問題請逕洽投保單位,若不清楚在哪個投保單位,可向健保署查詢。本局處理健保補助資格查詢及異動,有無繳費部分則是健保署負責追蹤處理。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35, "title": "現在是115年,為什麼老人健保補助還在看113年的稅率?", "內容": "

去年(114年)申報113年綜所稅,今年依最新113年度核定資料進行資格審查,114年度財稅要等到115年5月才會開始申報,所以現在適用113年度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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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若核定稅率小於20%,社會局就會主動審查,若符合資格就自動開始補助,可以不必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31, "title": "我自己沒報稅給子女報稅(撫養),怎麼沒老人健保補助(還在繳健保費)?", "內容": "

長輩的子女是長輩的納稅義務人,社會局是看納稅義務人的稅率來審核補助資格,因為子女的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達20%,所以長輩無法被補助,未來若核定稅率小於20%,社會局就會主動審查,若符合資格就自動開始補助,可以不必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30, "title": "我已經超過65歲,怎麼沒老人健保補助(還在繳健保費)?", "內容": "

若長輩的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達20%,就無法被補助,未來若核定稅率小於20%,社會局就會主動審查,若符合資格就自動開始補助,可以不必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29, "title": "我收到公文說我停止老人健保補助,為什麼?", "內容": "

因為長輩目前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達20%,所以無法補助,長輩若給家人(例如子女)報稅列為扶養親屬,家人(例如子女)若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達20%,長輩就無法被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27, "title": "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申請表要去哪裡拿?", "內容": "

可至本市任何一區的區公所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官網首頁下載。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26, "title": "我去年稅率20%,今年報稅稅率12%(5%),要怎樣申請恢復老人健保補助?", "內容": "

有兩種申請方式:

1.網路申辦:請先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申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把它拍照存成電子檔,再搜尋臺北服務通,用網路申請。

2.書面申辦:請先向稅籍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申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確定稅率小於20%,再填寫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申請表後,連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一併郵寄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25, "title": "我給兒子報稅,他稅率20%,我女兒稅率5%,是不是我換到女兒名下加保就有老人健保補助?", "內容": "

臺北市老人健保補助資格,是看納稅義務人的稅率有否小於20%,女兒稅率5%,但長輩沒有給女兒報稅,是給20%的兒子報稅,所以還是不符補助資格。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22, "title": "我本來有老人健保補助,戶籍遷到臺北市就沒補助,為什麼?", "內容": "

臺北市老人健保補助規定必須設籍滿1年,等長輩設籍滿1年的下1個月,社會局就會主動開始審核,不需要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5: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21, "title": "我原本設籍臺北市二三十年,有事暫時遷出沒過幾天就再遷回來,這樣就沒老人健保補助嗎?", "內容": "

是的,依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規定,必須重新設籍本市滿1年後,社會局就會主動審查,若符合資格就自動開始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5: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19, "title": "綜合所得稅20%就沒有老人健保補助,20%是有含20嗎?", "內容": "

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要小於20%,才會被補助。剛好20%或超過20%,就沒有補助資格。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5: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3415, "title": "我父母沒有老人健保補助,但他們沒有報稅,哪來稅率20%?", "內容": "

長輩若給家人(例如子女)報稅列為扶養親屬,家人(例如子女)若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達20%,長輩就無法被補助。

", "日期時間": "2026-01-28T15: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2626, "title": "【財團法人】董事會議可以用視訊(線上)會議方式召開嗎?", "內容": "

法人如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董事會議,函報資料建議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加附視訊會議之佐證資料(如視訊會議之截圖)並加蓋法人印信,並由與會董事分別簽名寄回之方式完成簽到單。

(二)法務部前以110年5月20日法律字第11003507110號函對於財團法人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之建議作法,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由與會董事分別簽名寄回之方式辦理 。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26-01-27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30449, "title": "托嬰中心代收兒童團體保險費用所開立之單據,要不要繳印花稅?", "內容": "

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保,家長拿托嬰中心開立的月費單到便利商店或銀行繳納,如果托嬰中心沒有在月費單據上簽名或蓋章表明收到款項,尚不具備銀錢收據性質,不用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6-01-21T17: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72, "title": "【特幼生教育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的身心障礙幼兒,可不可以申請教育費補助?", "內容": "

一、教育部提供教育補助費如下:就讀立案私立幼兒園(不含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每學期補助家長教育費7,500元(需就讀滿1學期)。


二、臺北市教育局提供教育補助費如下:設籍臺北市1年以上(非寄居身分),且就讀臺北市立案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之2足歲以上至未滿6足歲身心障礙幼兒,就讀滿1學期,每學期最高補助家長教育費5,000元,惟不得超過家長實際繳費之金額。


三、以上所稱身心障礙幼兒,皆須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方可請領教育補助,其申請由園方提出。


四、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27208889#6347、6346

 

", "日期時間": "2026-01-16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局)114-2 私幼鑑定及補助款-實施計畫(114122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0072/2e87092b-1701-42af-a489-b52e1a547cd3.pdf" }, { "Title": "1.(部)114-2 私幼鑑定及補助款-實施計畫(114122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0072/fae2ed9c-427b-4717-a189-de9432f9a83d.pdf" } ] }, { "DataSN": 4899070, "title": "機電設施>環狀線全線之路線與型式為何?", "內容": "

環狀線係採鋼軌鋼輪全自動無人駕駛中運量系統,全線共分為「環狀線第一階段」、「南環段與北環段」、「東環段」,三個階段逐次興建。


(一)環狀線第一階段已通車營運:路線自新店大坪林站以地下沿新店民權路過中正路後出土,續以高架沿中和景平路、中山路、板南路、板橋板新路、縣民大道至板橋火車站、文化路、民生路、新莊思源路、終於五工路(自新店線大坪林站交會站起至新莊新北產業園區段),共15.4公里,14車站(地下1站,高架13站) 及1座機廠。


(二)後續發展:接續第一階段路線,其餘部分尚包括北環段+南環段+東環段形成全環路線,北環段、南環段及東環段皆已進入興建中。


(1)北環段:銜接第一階段路線自新北產業園區五工路由高架轉入地下方式續沿五權路、高速公路南側、四維路、蘆洲集賢路,循重陽橋進入臺北市區後,沿著士林社子、中正路、至善路至大直北安路南側於劍南路站銜接東環段,並與文湖線劍南路站交會轉乘,共14.93公里, 12車站及1座地下機廠。

(2)南環段:文湖線動物園站起,採地下方式沿新光路穿越山區接秀明路二段,經政治大學校內四維道,穿越景美溪後行經木新路再接木柵路、穿越景美溪進入新北市區,沿新店榮工廠地周邊地區工業區旁之防汛道路,續西行於民權路與第一階段路線大坪林站銜接,並可轉乘新店線,共5.73公里,6車站(地下6站,不包括Y6大坪林站)。

(3)東環段:經敬業三路、沿樂群二路後轉進瑞光路,於瑞光公宅後,西轉進陽光街321巷東側坡地,通過國1後進入舊宗路,經成美橋、南港路至松山新店線松山站(松山車站),後經松山路行經板南線永春站、沿松德路後轉松德路168巷經興雅國中與博愛國小後,轉至松仁路抵達淡水信義線象山站,再續往南行,路線略平行於信義快速道路,通過國3甲萬芳交流道後穿越景美溪至新光路下方與環狀線南環段動物園站銜接,約13.25公里,10車站及1座地下機廠(地下10站)。

 

", "日期時間": "2026-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8086, "title": "以信用卡搭車的扣款通知原則為何?為什麼我會收到1元的消費通知?", "內容": "

VISA 信用卡:

進站時,系統將進行一次 0 元預先授權(同一張卡每日僅一次),當日所有搭乘捷運之車資將加總後,於次日凌晨 02:00 統一結算並請款,發卡銀行將依持卡人之消費通知設定,針對該筆 VISA 卡實際請款金額發送消費通知。


舉例說明:若乘客於 2026/1/5 使用台新銀行 VISA 卡 搭乘臺北捷運,當日共出入站 4 次,每次車資 20 元,當日累計金額為 80 元,則台新銀行將依臺北捷運於 2026/1/6 凌晨 02:00 進行之授權與請款,依持卡人設定發送 80 元之消費通知。


Mastercard/JCB 信用卡:

進站時,系統將進行一次 1 元預先授權(同一張卡每日僅一次),發卡銀行依持卡人之消費通知設定,發送該筆 1 元預先授權之消費通知。當日所有搭乘捷運之車資將加總後,於次日凌晨 02:00 統一結算並請款,該筆彙總之實際車資將不另行發送消費通知。


舉例說明:若乘客於 2026/1/5 使用台新銀行 Mastercard 或 JCB 卡 搭乘臺北捷運,當日共出入站 4 次,每次車資 20 元,當日累計金額為 80 元,台新銀行將依臺北捷運於 2026/1/6 凌晨 02:00 進行之請款入帳,惟該筆 80 元實際車資不另發送消費通知。

", "日期時間": "2026-01-15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7691, "title": "115年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加發生活補助入帳日期為何?", "內容": "

115年1月份加發補助於115年1月23日入帳,其餘月份於當月10日前入帳。

", "日期時間": "2026-01-14T16:20:00", "下版日期": "2027-03-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7103, "title": "違反食品、藥物、化粧品相關法規被處以罰鍰如無法一次繳清,如何辦理罰鍰分期?", "內容": "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

1.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之一般案件,得分2至6期繳納。

2.罰鍰金額5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之一般案件,得分2至12期繳納。

3.罰鍰金額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之一般案件,得分2至24期繳納。

4.罰鍰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之一般案件,得分2至48期繳納。

⚫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1.請填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申請(切結)書」資料(如附件),填寫完後請加蓋公司大小章(若為個人申請,請簽名並加蓋私章)。

2.以親洽或郵寄方式逕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辦理。

3.每一期別、繳款日期、金額(元)皆須明確寫出(不夠書寫的部分請再列印申請單繼續書寫),以符合申請格式(例如申請36 期,36 個期別、繳款日期、金額(元)皆須寫出)。

4.核准分期繳納期限末日與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開始行政執行期間屆滿之日間,應至少間隔6個月以上。另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1個月,每期應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元。

5.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本局得廢止之,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26-01-13T17: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申請(切結)",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9527103/4a7fa814-1691-4b69-b85c-4f391147f224.odt" }, { "Title": "分期注意事項-1150305更新",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9527103/c31a21e7-9df4-4c31-8d15-338c68cc347a.pdf" } ] }, { "DataSN": 9526020, "title": "翡翠水庫可以使用遙控無人機或其他飛行器進行空拍嗎?", "內容": "

翡翠水庫屬重要水資源設施,整座水庫及周邊區域經新北市政府公告劃設為遙控無人機禁止或限制飛行範圍,依《民用航空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於該區域操作無人機或進行空拍,違規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建議於操作遙控無人機前,先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或下載「DRONE MAP 無人機行動服務 APP」進行空域查詢合法飛行範圍,以免誤觸法規。

", "日期時間": "2026-01-12T10: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5654, "title": "沒有用完的紙本發票與電子發票應該如何處理?", "內容": "

A: 未用完的紙本發票不可直接丟棄,必須截角作廢;電子發票必須於次期開始十日內,將未使用的號碼區段,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日期時間": "2026-01-09T16: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4911, "title": "115 年度清明掃墓期間各項便民服務措施1999 問答集",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6-01-08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5年度清明掃墓期間各項便民服務措施1999問答集",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file/31820/9524911/90d963a2-d666-4425-82b4-dada7de305a7.pdf" } ] }, { "DataSN": 9119391, "title": "臺北市防疫專線號碼及服務時間為何?", "內容": "

臺北市防疫專線電話為02-23753782,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非服務時段可運用下列資源:

 

一、若有緊急醫療需求,可進線24小時119緊急報案專線。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設有免付費24小時「1922」防疫專線,該專線提供疫情通報、傳染病諮詢、防疫政策及措施宣導等服務。

三、本府24小時1999市民熱線提供簡易市政諮詢服務及陳情服務。

四、疫苗施打地點或各類法定傳染病及防疫措施諮詢等,可參閱本局官網主題專區。

五、本市防疫專線設有24小時留言機制,將於每日服務時段上午9時至下午5時回復留言。

", "日期時間": "2026-0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3639, "title": "來台北有購嗨-常見問答(FAQ)",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6-01-06T16: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06, "title": "第二類及外國技術人力逾期報備「定期健康檢查」,該怎麼辦?", "內容": "

健檢合格者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進行上傳,健檢不合格者,若雇主「逾期」送交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正本備查,將移送本府勞動局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裁處罰鍰。

", "日期時間": "2026-01-06T10: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08, "title": "第二類及外國技術人力「定期健康檢查」核備資料,需寄送何處單位、地址為何?", "內容": "

請寄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外國人健檢單位(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2樓)

", "日期時間": "2026-01-06T10: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18, "title": "第二類及外國技術人力「定期健康檢查」後,後續處理流程為何?", "內容": "

自103年3月1日起施行簡化外國人定期健檢備查程序,健康檢查合格者,由指定醫院上傳健檢結果至轄管衛生局;健檢不合格者,雇主須將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正本送交轄管衛生局備查。

", "日期時間": "2026-01-06T10: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19, "title": "第二類及外國技術人力「定期健康檢查」如發現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 "內容": "

「定期健康檢查」如發現有不合格項目,須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後,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再檢查,並於取得陰性診斷證明書正本之次日起15日內送交至轄管衛生局備查。

", "日期時間": "2026-01-06T10: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25, "title": "第二類及外國技術人力「定期健康檢查」項目為何?", "內容": "

第二類及外國技術人力定期健康檢查應包括: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漢生病檢查、梅毒血清檢查、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身體檢查。 (第三類外國人來自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國家、地區,得免辦理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檢查。)

", "日期時間": "2026-01-06T10: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8, "title": "國產與進口不同廠牌及製程之流感疫苗,哪一種保護效果比較好?", "內容": "

不管國產還是進口疫苗,其產生的保護效果是一樣的。流感疫苗之疫苗株選擇,均依照世界衛生組織針對雞胚胎蛋培養疫苗及細胞培養疫苗建議,具有全球一致性且抗原性相同,並於國內具一致性檢驗標準。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33: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3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7, "title": "接種流感疫苗就不會得流感嗎?", "內容": "

接種流感疫苗後仍可能感染流感,但是可減少病情嚴重程度及降低重症與死亡的機率。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32: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3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6, "title": "接種流感疫苗會不會造成感染流感?", "內容": "

流感疫苗是不活化疫苗,接種後不會造成流感感染。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31: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3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5, "title": "接種流感疫苗後多久可以產生保護力?", "內容": "

完成流感疫苗接種(未滿9歲首次接種幼兒為接種第2劑),至少約2週後產生保護力。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3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3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4, "title": "流感疫苗接種後注意事項?", "內容": "

1.接種疫苗後應於接種單位或附近稍做休息,並建議於接種後應坐或躺約15分鐘,離開後請自我密切觀察15分鐘,以避免因發生昏厥而摔倒受傷。

2.使用抗血小板或抗凝血藥物或凝血功能異常者,施打後於注射部位加壓至少2分鐘,並觀察是否仍有出血或血腫情形。

3.接種後應注意有無持續發燒(超過48小時)、呼吸困難、心跳加速、意識或行為改變等異常狀況,如有不適,應儘速就醫。

4.完成疫苗接種後,雖可有效降低感染流感病毒的機率,但仍可能罹患其他呼吸道感染,故仍請注意個人衛生保健及各種預防措施,維護身體健康。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28: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2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3, "title": "我對雞蛋過敏,可以接種流感疫苗嗎?", "內容": "

因流感疫苗製程進步,內含的雞蛋蛋白成分已極少,雞蛋過敏者接種雞胚蛋培養之流感疫苗並不會增加過敏反應發生率,國際上皆建議雞蛋過敏者可安心照一般流程接種流感疫苗。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27: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2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2, "title": "流感疫苗安全嗎?會有什麼副作用?", "內容": "

各廠牌疫苗皆符合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規定,且經其核准使用/進口,安全無虞。

疫苗與其他任何藥品一樣有可能造成副作用,包括接種後可能會有注射部位疼痛、紅腫,少數的人則會有全身性的輕微反應,如:發燒、頭痛、肌肉痠痛、噁心、皮膚搔癢、蕁麻疹或紅疹等,ㄧ般會在發生後1-2天內自然恢復。

嚴重的副作用,如立即型過敏反應,甚至過敏性休克等不適情況(臨床表現包括呼吸困難、聲音沙啞、氣喘、眼睛或嘴唇腫脹、頭昏、心跳加速等),發生機率非常低,若不幸發生,通常於接種後幾分鐘至幾小時內即出現症狀。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26: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2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1, "title": "已自費接種流感疫苗後,還可以再公費接種流感疫苗嗎?或是接種公費流感疫苗後,還可以再自費接種流感疫苗嗎?", "內容": "

除未滿9歲兒童,初次接種流感疫苗應接種2劑外(因校園集中接種僅接種1劑,故可再接種1劑自費;施打第2劑疫苗主要目的為補強免疫力),其餘對象不論是自費還是公費流感疫苗,如為當季流感疫苗,因流感疫苗組成病毒株相同,接種一劑即可。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25: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2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90, "title": "各類對象之流感疫苗接種劑量及劑次為何?若為未滿9歲需接種2劑者,2劑疫苗廠牌要一樣嗎?", "內容": "

出生6個月以上未滿9歲兒童,若是初次接種,應接種2劑,2劑間隔4週以上,2劑可接種不同廠牌疫苗;若過去曾接種過季節性流感疫苗,今年接種1劑即可。

9歲以上民眾都只須接種1劑,但需注意各廠牌疫苗適用年齡略有不同。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24: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89, "title": "流感疫苗可否和其他疫苗同時接種?", "內容": "

流感疫苗是不活化疫苗,可以和其他疫苗同時分開於不同手臂接種(同一手臂接種兩種疫苗建議距離至少2.5公分)或間隔任何時間接種。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22: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2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87, "title": "為什麼每年都要接種流感疫苗?", "內容": "

由於流感病毒容易產生變異,每年流行的病毒株都會稍有不同,疫苗對不同抗原型之病毒保護效果會明顯降低,即使病毒未發生變異,疫苗成分相同,接種4-6個月後保護效果即可能下降,保護力一般不超過1年,因此建議每年均須接種1次。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17: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1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86, "title": "114年使用的流感疫苗內含哪些病毒株?", "內容": "

公費流感疫苗係不活化疫苗,僅含抗原成分,不含病毒殘餘之活性,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每年對北半球建議價數(三價/四價)及抗原成分之流感疫苗,其保護效力與國際各國狀況相同。114年度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全數採用三價流感疫苗,包含2種A型(H1N1及H3N2)及1種B型(Victoria)不活化病毒株,使用之疫苗適用於2025-2026年北半球流感季,每劑疫苗依WHO建議含下列符於規定之抗原成分:

1.雞胚胎蛋培養疫苗

■A/Victoria/4897/2022 (H1N1)pdm09-like virus

■A/Croatia/10136RV/2023 (H3N2)-like virus(本季更新)

■B/Austria/1359417/2021 (B/Victoria lineage)-like virus

2.細胞培養疫苗

■A/Wisconsin/67/2022 (H1N1)pdm09-like virus

■A/District of Columbia/27/2023 (H3N2)-like virus(本季更新)

■B/Austria/1359417/2021 (B/Victoria lineage)-like virus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16: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1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85, "title": "何謂高風險慢性病人?", "內容": "

詳見疾管署「高風險慢性病人疾病代碼(ICD code參考表)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14: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1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84, "title": "公費流感疫苗的年齡怎麼計算?", "內容": "

●50歲以上成人:以『接種年』減『出生年』計算大於等於50歲者

●6個月內嬰兒雙親:以『嬰兒之雙親接種年月』減『嬰兒出生年月』計算小於等於6個月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12: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1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9183, "title": "114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之實施對象及開打時程為何?", "內容": "

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各類實施對象,需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為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包含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及外國機構官員證),114年10月1日起分2階段開打,實施對象及其開打時程如下:

第一階段自114年10月1日起實施:

●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65歲以上長者

●55歲以上原住民

●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

●孕婦

●具有潛在疾病者,包括(19-64歲)高風險慢性病人、BMI≧30 者、罕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

●6個月內嬰兒之雙親

●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禽畜相關及動物防疫相關人員

第二階段自114年11月1日起實施:

●50至64歲無高風險慢性病成人

", "日期時間": "2026-01-05T21:06: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21:1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5761, "title": "不同廠牌的疫苗COVID-19疫苗,效果是一樣的嗎?", "內容": "

目前核准使用的COVID-19疫苗,均經過衛生主管機關審查其效果與安全性符合標準,可以有效預防COVID-19有症狀感染、重症或死亡。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7:54: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6:5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5760, "title": "接種完COVID-19疫苗後,仍有可能感染COVID-19嗎?", "內容": "

疫苗保護力並非100%,接種疫苗後,仍有少數機會會罹患COVID-19。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7:53: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6:5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5759, "title": "接種完COVID-19疫苗後,多久會有保護力?", "內容": "

疫苗接種後一般約2週後開始產生保護力。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7:52: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6:5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2999, "title": "115年緩衝期間,何種事業、產源產出之廢棄物種類可直接作為飼料用途餵養豬隻?", "內容": "

一、因應全國廚餘政策調整方向,環境部已公布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可直接作爲養豬飼料用途之廢棄物種類及事業、產源類別(如集中供膳剩食、連鎖便利商店過期食品、旅館業、百貨業、餐館業等)(詳如附件 ,於緩衝期間可交付具再利用檢核許可之養豬場,經高溫蒸煮後作為餵飼豬隻使用。

二、另基於防疫風險已全面禁止使用家戶、公寓大廈、餐食攤販產出之廚餘餵養豬隻。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7: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可直接作為飼料用途廢棄物正面列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9522999/373b5f2b-1563-4607-8996-5c295daec9e6.pdf" } ] }, { "DataSN": 8909570, "title": "我該如何補登錄國外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 "內容": "

需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統一證號文件、護照)、原始紙本疫苗接種證明(如為數位證明請先自行印出),至就近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完成國外接種紀錄補登錄。為判斷持有者與其接種之疫苗資訊,疫苗接種證明至少需載明「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疫苗接種日期」、「疫苗接種廠牌」及「疫苗接種劑次」等資訊,並有可辨識的核發單位。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19: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6:5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71, "title": "外籍人士或本國籍無健保身分者,可以施打新冠疫苗嗎?", "內容": "

新冠疫苗接種對象為滿6個月以上民眾且符合公費接種對象,並需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或為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包含外交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及外國機構官員證),接種時應攜帶健保卡、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等)。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9:2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67, "title": "滿12歲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新冠疫苗接種方式?", "內容": "

莫德納LP.8.1疫苗或Novavax JN.1疫苗:倘符合公費新冠疫苗接種對象且滿12歲以上者每劑接種0.5mL 

(1)未曾接種新冠疫苗:可接種1劑 

(2)曾接種新冠疫苗:可接種1劑。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09:2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61, "title": "滿5歲至11歲兒童新冠疫苗接種方式?", "內容": "

莫德納LP.8.1疫苗:倘符合公費新冠疫苗接種對象且滿5歲至11歲者,每劑接種0.25mL 

(1)未曾接種新冠疫苗:可接種1劑 

(2)曾接種新冠疫苗:可接種1劑。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2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60, "title": "滿6個月至4歲幼兒接種新冠疫苗方式?", "內容": "

莫德納LP.8.1疫苗:滿6個月至4歲者,每劑接種0.25mL 

(1)未曾接種新冠疫苗者:可接種2劑,2劑間隔4週(28天)以上。 

(2)曾接種新冠疫苗:可接種1劑。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2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52, "title": "新冠疫苗與其他疫苗(如流感疫苗、肺炎鏈球菌疫苗、幼兒常規疫苗等)可以同時接種嗎?", "內容": "

1.依據WHO、美國CDC及相關研究報告顯示,同時接種季節性流感疫苗和新冠疫苗是安全的,且可增加疫苗接種率、減少就診次數並提升便利性,降低併發新冠及流感重症發生風險,鼓勵民眾可同時接種新冠疫苗與流感疫苗。

2.另新冠疫苗為不活化疫苗,新冠疫苗可與肺炎鏈球菌疫苗或其他疫苗同時分開於不同手臂接種(同一手臂接種兩種疫苗建議距離至少2.5公分),亦可間隔任何時間接種。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09: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48, "title": "確診後,應間隔多久才能接種?", "內容": "

如感染確診新冠肺炎,可自發病日起或確診日(無症狀感染者)起12週(84天)且無急性症狀後,接種COVID-19疫苗。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9: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46, "title": "對施打資格或疫苗有問題可向誰諮詢?", "內容": "

施打資格及疫苗相關問題諮詢,可撥打防疫專線(02)2375-378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5點)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9:2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41, "title": "我是外縣市民眾,我可以到臺北市接種嗎?", "內容": "

不分縣市,只要符合接種資格即可接種。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9:2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303, "title": "接種新冠疫苗需要簽署意願書嗎?", "內容": "

114年需簽署同意書對象如下,其餘對象無需簽署:

1.滿6個月至未滿6歲幼兒:

(1)有攜帶兒童健康手冊:無需簽署意願書,接種紀錄需登錄至手冊

(2)未攜帶兒童健康手冊:可簽署意願書後接種,惟需將接種紀錄補登錄至手冊

2.滿6歲至未滿18歲者

3.機構對象(即機構內受照顧者)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09:1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300, "title": "接種新冠疫苗需要攜帶接種紀錄卡嗎(小黃卡)?", "內容": "

自113年10月1日起接種新冠疫苗取消使用接種紀錄卡(小黃卡),民眾不需攜帶。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9:2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277, "title": "接種新冠疫苗需要帶什麼證件?", "內容": "

前往接種新冠疫苗,請務必攜帶健保卡、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等),若醫事機構查驗不符合接種資格者,將無法接種。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09: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247, "title": "接種新冠疫苗需要付費嗎?", "內容": "

自112年5月1日起,民眾前往醫療院所施打新冠疫苗,醫療院所可收取掛號費。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9:2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244, "title": "為何每年都要打新冠疫苗?", "內容": "

因應新冠病毒持續演變,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接種安全有效之新冠疫苗,以提升對抗主流病毒株之免疫保護力,且曾確診/感染過、已接種原始株或雙價疫苗 等保護力已嚴重不足,建議符合接種對象之民眾踴躍接種新病毒株疫苗,降低重症或死亡發生風險。

", "日期時間": "2026-01-05T1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09:1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20450, "title": "我有接種過COVID-19疫苗,哪裡可以查到紀錄?", "內容": "

因「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小黃卡)已於113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民眾如查詢接種紀錄可在施打數天後於健保快易通APP健康存摺查詢。另如有開立預防接種紀錄之需求,可至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開立。

", "日期時間": "2026-01-05T06: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6:5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924, "title": "臺北市各有線電視業者收視費用是多少?", "內容": "

(1) 115年度實施分組付費,每家業者都提供3種組合供收視戶選擇。

 

(2)115年各家業者每月每戶收視費用上限如下(惟業者得視各該經營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予以差別收費):

a.陽明山、新台北、金頻道、大安文山:基本頻道A組490元,基本頻道B組 200元,基本頻道C組530元。

b.麗冠、長德、萬象、數位天空:基本頻道A組490元,基本頻道B組200元,基本頻道C組510元。 

c.聯維、寶福:基本頻道A組490元,基本頻道B組200元,基本頻道C組510元。

d.北都數位:基本頻道A組490元,基本頻道B組200元,基本頻道C組525元;另規劃基本頻道A1組280元、基本頻道C1組380適用以下區里: 

(a)中正區:光復里、建國里、黎明里等3里。

(b)萬華區:仁德里、日祥里、日善里、全德里、西門里、孝德里、和平里、和德里、忠貞里、忠德里、青山里、保德里、柳鄉里、凌霄里、頂碩里、富民里、富福里、華中里、華江里、菜園里、新和里、新忠里、新起里、萬壽里、壽德里、榮德里、福星里、福音里、綠堤里、銘德里、糖廍里、興德里、錦德里、雙園里、新安里等35里。

 

(3)各有線電視業者須提供雙月繳以上收視戶折扣:雙月繳合計至少10元、季繳合計至少15元,半年繳合計至少45元,年繳合計至少90元。

 

(4)裝機、復機及移機裝置費用:

a.裝機費:1,300元。

b.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3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500元。

c.復機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 (含3個月) 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第2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暫停收視期間並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d.移機費:室內者,每機300元;室外者,每機500元。                                                               

e.數位機上盒費:每戶第1臺免收保證金,第2臺(含)以上每臺得收保證金1,000元。但107年12月31日前已裝設或申請裝設者,前2臺仍免收保證金(含定期免費更換數位機上盒)。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2: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87, "title": "使用 QR 乘車碼搭乘捷運,是否適用交通部 TPASS 2.0 或 TPASS 2.0+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回饋?", "內容": "

TPASS 2.0 及 TPASS 2.0+公共運輸常客優惠,係由交通部規劃推動之優惠政策。依據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平台官網資訊,目前可參與該優惠之 QR 乘車碼計有悠遊付、iPASS MONEY 及 icash Pay 共 3 家。


前述 3 家 QR 乘車碼同時亦為臺北捷運本次開放之乘車碼對象,符合條件之旅客,於使用上述 QR 乘車碼搭乘捷運時,亦適用交通部公共運輸常客優惠。


有關交通部 TPASS 2.0 或 TPASS 2.0+公共運輸常客優惠之詳細內容,請至交通部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平台查詢,或洽交通部公路局服務專線0800-231-035。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84, "title": "如果出站前發現手機遺失、故障及或沒電等狀況,無法開啟乘車碼或行動支付該怎麼辦?", "內容": "

請改以其他方式補票出站,並請旅客於下次進站前持補票收據至詢問處更改捷運進出資料。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74, "title": "為什麼以信用卡搭車扣款未收到簡訊的扣款通知?", "內容": "

如已開通信用卡刷卡簡訊通知服務,信用卡搭乘捷運之扣款將於每日營運結束後結算,將當日所有捷運車資加總,故每日僅會收到一次信用卡刷卡扣款通知。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67, "title": "以國外信用卡搭乘捷運扣款係以台幣計算或以發卡行所在國家幣別計算?匯率如何計算?", "內容": "

幣別轉換及匯率比照一般信用卡跨國消費,依各家發卡銀行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65, "title": "使用信用卡及乘車碼搭捷運,會額外收手續費嗎?", "內容": "

信用卡及乘車碼車資均為單程票價,車資將依照本公司票價表計算後,由所選擇的支付方式收取,本公司不會收取額外的手續費。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58, "title": "使用多元支付是否有手機廠牌、型號限制嗎?", "內容": "

幾乎所有智慧型手機都能使用;若欲使用手機內建的感應支付功能,則手機需支援NFC以及所使用的支付服務(如: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是否支援手機型號。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53, "title": "有優惠身分的旅客,可以使用信用卡或乘車碼搭車嗎?", "內容": "

信用卡及乘車碼均為單程票價,若欲享有身分優惠車資,需特定優惠對象的票卡搭車,或出示證件至詢問處購買優惠單程票。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48, "title": "如何使用乘車碼搭乘捷運?", "內容": "

1. 可於本公司使用之乘車碼票證服務業者如下:

悠遊付、iPASS MONEY、icash Pay、街口支付、台新Pay、全支付、全盈+PAY、玉山Wallet、TWQR。 

2. LINE Pay Money因加入時間較晚,系統尚在建置中,開通服務時間請留意本公司官網公告。

3. 欲使用乘車碼搭車,需先於手機下載安裝支付業者App,並開通乘車碼功能(完成連結帳戶等步驟),如有App操作問題,請洽支付業者詢問。

4. 刷票前請於手機APP點開「乘車碼」(非付款QR碼),於閘門QR掃碼區感應。

5. 乘車碼僅限1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

6. 乘車碼帳戶餘額低於0元(負值)時,無法掃碼進、出站,需先將帳戶餘額補足後才能繼續使用。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43, "title": "如何查詢乘車碼搭乘捷運紀錄?", "內容": "

請以電支業者APP查詢(如:使用街口乘車碼搭車,請以街口APP查詢搭乘紀錄)。

或可至票卡查詢機或詢問處查詢最後6筆交易紀錄。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41, "title": "如何查詢信用卡搭乘捷運紀錄?", "內容": "

請持信用卡洽車站詢問處靠卡查詢。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35, "title": "是否可於信用卡或乘車碼設定都會通(基北北桃都會通)?", "內容": "

信用卡及乘車碼目前無法購買設定都會通。如欲使用都會通,請以悠遊卡、悠遊付嗶乘車、Samsung Wallet悠遊卡購買設定(詳細說明請參閱都會通須知)。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30, "title": "台北捷運是否可使用Apple手機直接感應搭車?", "內容": "

針對iPhone手機使用者

1. 目前提供以Apple Pay綁定信用卡感應進出站(手機需解鎖,於信用卡區感應)。

2. 暫未開放Apple Pay快速交通模式。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26, "title": "以信用卡或乘車碼搭乘捷運是否享有捷運常客優惠?", "內容": "

信用卡:

信用卡無法以儲值卡模式紀錄搭乘資訊,依據相關法規,系統不可留存信用卡號,故使用信用卡搭捷運視同以單程票搭乘,無法計算常客優惠回饋。


乘車碼:

乘車碼搭捷運可享捷運常客優惠,回饋方式為次月5日由電支業者返還,實際入帳期程視電支業者系統匯入時間而定。另乘車碼的捷運常客優惠無法合併計算。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12, "title": "以信用卡或乘車碼搭乘捷運是否可享轉乘優惠?", "內容": "

信用卡: 以信用卡搭乘捷運無轉乘優惠。

乘車碼:

1. 僅「悠遊付、iPASS MONEY及icash Pay」搭乘公車及捷運,可享有捷運與公車間雙向轉乘優惠,前、後運具需使用相同的電子支付方式,並於1小時內搭乘捷運直接轉乘公車或搭乘公車直接轉乘捷運(中間不可搭乘其他運具)才能享有優惠。

2. 轉乘優惠係採「後算」方式回饋,即當月份刷票乘車之車資皆以原票價扣款,於次月由電支業者計算轉乘優惠後,再返還至民眾電子支付錢包。115年1、2月轉乘優惠回饋預計自115年3月起由電支業者計算後,逐月回饋至民眾電子支付錢包。

3. 若有轉乘優惠相關疑義,請洽所使用之乘車碼電子支付業者。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808, "title": "以信用卡或乘車碼搭捷運的車資如何計算?", "內容": "

信用卡及乘車碼車資均以單程票原價計算。若欲享有身分優惠車資,需持相對應之票卡搭車(如:敬老卡、愛心卡……等),或出示證件至詢問處購買優惠單程票。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786, "title": "如何以信用卡搭乘捷運?", "內容": "

1. 自開放使用起前6個月,由收單銀行台新銀行所發行之VISA、Mastercard、JCB信用卡及簽帳金融卡進行上線使用測試。

2. 直接以信用卡於信用卡感應區感應進站。

感應區圖示:\"/001/Upload/405/relpic/31820/9521786/e1f68bff-a83d-4538-881e-7c2f72ab6e82.png\"

3. 手機綁定信用卡(如:Google Pay、Samsung Pay、Apple Pay)亦可於信用卡感應區刷票搭車。


註:如信用卡同時具有儲值卡功能(如:悠遊聯名卡),依卡片感應的位置決定車資的扣款方式:於信用卡感應區刷票會以信用卡方式扣款;於儲值卡感應區刷票會扣電子錢包的餘額。

", "日期時間": "2026-01-02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信用卡感應區圖示",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521786/e1f68bff-a83d-4538-881e-7c2f72ab6e82.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12, "title": "請問我該如何查閱市府公務員財產申報資料?", "內容": "

請您先到「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站以網路申辦方式或至本府各政風機構現場提出查閱申請。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9: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台北服務通-財產申報資料查閱", "URL": "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BA00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79521, "title":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服務時間", "內容": "

各課室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 上午 08:30~12:30 及 下午 13:30~17:30。

社會課綜合受理櫃檯與兵役課櫃檯 中午 12:30~13:30 實施彈性上班。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例假日除外) 上午 09:30~11:30。

地點:本行政中心4樓「調解委員會」。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9267, "title": "哪些事情可以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內容": "

區公所調解業務

一、調解範圍

   (一)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監護宣告等事項。

     4.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關於畸零地糾紛。

     8.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二、聲請手續:

   (一)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

   (二)刑事事件:由聲請人向對造人住居所(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併相關證件資料提出聲請。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9264, "title": "後備軍人退伍令遺失如何補發?", "內容": "

後備軍人補發退伍令

一、請備妥下列證件,至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一)申請書1份。(兵役課櫃檯直接填寫)

   (二)本人身分證正本、私章。(如代辦須另備代辦人的身分證、私章及本人親筆簽名委託書)

   (三)補發時間約7至10個工作天(代轉臺北市後備指揮部補發),電話通知申請人回區公所兵役課領取。

二、亦可逕赴臺北市後備指揮部(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2號)申請,當日補發。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98, "title": "民眾如何選擇一個優質的游泳場所?", "內容": "


 可選擇通過本市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之游泳業者(https://reurl.cc/k8LA73),並觀察下列幾點:


 一、四周環境是否清潔及硬體設備是否完善。


 二、池水是否保持溢流狀態。


 三、現場應設有服務人員。


 四、張貼每月自行汲水送驗之檢驗報告。


 五、通風是否良好。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97, "title": "游泳池之水質應符合哪些規定?", "內容": "


 1.氫離子指數(pH值)應保持6.5至8間。


 2.餘氯量應保持1.0ppm-3.0ppm間。


 3.總生菌數:池水在攝氏35±1°C培養48±3小時後,其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 CFU。


 4.大腸桿菌群:每100公撮池水之含量,應低於(含)1 CFU或1.1 MPN。


 5.無色、無臭,不得有浮沬、苔藻滋生。


 6.不得有污水或工業廢水流入。


註: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1月2日北市衛疾字第11330456791號公告「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營業場所之有效消毒方法、衛生標示、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浴室業(含溫泉浴池)與游泳業之水質微生物指標及送檢單位、浴室業與游泳業之水質酸鹼值及餘氯量」其中大腸桿菌群每100公撮池水之含量,應低於(含)1 CFU或1.1 MPN,並自114年3月1日起生效。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07, "title": "有關浴室業、游泳池業之新規定,業者應每個月自行取浴池或游泳池水送檢1次,那要送到哪裡去檢驗呢?", "內容": "

上述水質檢測可送至環境部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全國認證基金會之認可實驗室檢驗。(網址:https://www.epa.gov.tw/niea/ )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0, "title": "如果浴池及游泳池水質經稽查人員抽驗不合格時,會罰多少錢?", "內容": "

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6款及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1, "title": "游泳業營業場所應於什麼情況,需報請衛生局備查?", "內容": "

游泳業營業場所應於每年開放或停用10日前,報衛生局備查。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2, "title": "有關浴池及游泳池水質酸鹼值及餘氯多久要檢測1次?", "內容": "

浴池或游泳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水質酸鹼度及餘氯測定器,開放期間每日作水質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測定至少4次。但游泳業於夏季開放期間,應每2小時測定1次。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3, "title": "有關經營浴池及游泳池業者,未依規定自行汲水送驗時,會有罰則嗎?", "內容": "

會。

業者依規定應每個月自行汲取浴池水或游泳池水送檢1次。如果未依規定執行者,將依「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規定,處負責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26-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8961, "title": "【臺北趴趴GO】 115年第一季大型活動集章FAQ", "內容": "

臺北是一座四季皆有精彩活動的城市,臺北市政府規劃臺北四季大型活動,整合每個季度的特色盛事,特別推出季度與年度集章活動。參與豐富多元的城市活動時,不僅能深入體驗臺北的四季魅力,更有機會累積電子印章、參與抽獎,贏取豐富好禮!快來一起探索臺北,感受每個季節的獨特精彩!

 

問題

回覆

章活動

1

如何參加集章活動?

Step1加入「臺北市政府官方Line」並登入「臺北趴趴GO」集章網頁註冊/登入帳號

Step2依照指定活動地點且須要開啟定位系統(GPS),即可掃描QR Code獲得電子章。

Step3每季及年度集章結算後,達標帳戶即可參加抽獎。

2

需要下載App嗎?

不需要,您可以直接透過瀏覽器參加。

3

手機沒網路可以集章嗎?

不行,需要網路連線才能定位完成掃描集章。

4

我掃描QR Code沒反應怎麼辦?

請確認網路連線正常,瀏覽器是否有開啟定位。

5

每個QR Code可以重複掃嗎?

每場活動只能獲得一個章,重複掃描不會重複累計。

(例1:台北燈節有多個集章日,只要其中一日到集章點掃描QR Code即可獲得該活動的電子章,其他日再到台北燈節集章點掃描,亦無法獲得更多電子章。

例2:前往「臺北玫瑰展」活動現場集到1個章,可再前往「台北燈節」活動現場集第2個章,1場活動可獲得1個電子章)

活動時間/地點

6

臺北市全年有幾場大型活動?

49場

7

第一季活動時間?

115年1-3月

8

第一季有幾場活動?

12場四季大型活動,可到「臺北趴趴GO」集章網頁中,四季活動下方點選「第一季1-3月」選項,可以看到活動列表。

【12場活動列表】

 \"12場活動列表\"


 


9

每個地點的章都一樣嗎?

每場活動集章地點不同,若要知道集章地點,請參考「臺北趴趴GO集章網頁」:四季活動→第一季1-3月→找到要集章活動選項→點選集章位置

抽獎/獎品

10

集滿幾個章可以抽獎品?

分為「季度獎勵」與「年度獎勵」

  1. 季度獎勵:每季集滿2個章可抽三獎、3個可獲得抽二獎及三獎資格、4個可獲得抽一、二、三獎資格。
  2. 年度獎勵:全年度參與活動集滿6個抽三獎、8個可獲得抽二獎及三獎資格、12個可獲得抽一、二、三獎資格。

11

第一季獎品有什麼?

一獎:懷舊圓山半自由2日遊 (雙人) 1組/ 抽1名

二獎:兩段高度輕量行動廚房組1組/抽 3名

三獎:台北萬豪酒店 Garden Kitchen 週三~週日自助海鮮沙拉吧下午茶餐券1組 / 抽15名

12

年度獎品有什麼?

一獎:iPhone 17 Pro1組/抽1名

二獎:ALLEZ 奧莉薇閣 前開上掀款行李箱29吋1組/ 抽2名

三獎:饗 A Joy 晚餐乙客餐券1組 / 抽10名

13

第一季活動抽獎時間是甚麼時候?

第一季活動結束後(115/3/31),將於次月(115/4/15)進行抽獎並公告得獎名單。

14

如何知道有沒有中獎?

會在「臺北趴趴GO」集章網站公告得獎名單,主辦方會透過E-mail及電話聯繫通知得獎者。

15

可以重複中獎嗎?

當季活動不行重複中獎

不同季別與年度可以重複中獎

如:

  1. 第一季同一個中獎者,不可以重複獲得當季一獎至三獎。
  2. 第四季中獎者,115年第一季參與活動集滿章數,仍可獲得抽獎資格。
  3. 全年度不限季別,累計到集章數門檻,可再獲得參加年度抽獎資格,不受先前季度是否已中獎過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26-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03-31T14:1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第一季活動列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9518961/fe313873-26aa-4da9-893e-f5e74e112aa3.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1229, "title": "115年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補助對象及洽詢單位", "內容": "

1. 115年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洽詢單位?

 ● 衛生福利部1957福利諮詢專線。

2. 115年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之對象?

 ● 115年1月至116年1月具下列資格者: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3)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5) 領取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本市無此項生活扶助)

 6) 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7) 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經衛生福利部115年1月27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413號函釋示:

    考量公費安置者已由政府全額補助安置費用且由機構照顧,故全日公費安置者,非屬本次弱勢加發對象。

     ●  倘領取加發之生活補助金及原領取之生活扶助金總額超過最低工資者,僅能核發當年度之最低工資金額。

3. 115年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之申請及補助方式?

 ● 免申請。

 ● 符合者115年1月至116年1月按月主動核發至各福利資格指定帳戶。

 ● 發放時間:依中央公告辦理。

 ● 核發金額:低收入戶每人按月核發100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按月核發750元,其餘身分按月核發500元。「具二種以上福利身分,加發生活補助不重複發給

 ● 為衛生福利部一次性計畫,加發期間僅至116年1月止。

4. 115年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之入帳日期?

 ● 請以各發放對象承辦科室公告為主。

5. 洽辦科室:

 1) 社會救助科(分機1609至161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分機6972至6974):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3) 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分機6969至6971):領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含孫子女)生活津貼或子女(含孫子女)教育補助。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1957福利諮詢專線

衛生福利部新聞稿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5:00:00", "下版日期": "2027-03-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36, "title": "如何購買本會出版品?", "內容": "

如何購買本會出版品

一、展售門市

 書店名稱 電話 地址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02-2518-0207  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 
 五南文化廣場 04-2437-8010 

 臺中市北屯區軍福七路600號

 其餘門市請查詢→五南文化廣場門市資訊

 

二、網路書店(可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關鍵字搜尋)

  1.國家網路書店

  2.五南網路書店

  3.博客來網路書店

相關疑問可至OPEN政府出版品資訊網(https://gpi.culture.tw/)查詢

 

如有任何疑問,可洽秘書室,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326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49, "title": "客家各會館的地址及開放時間?", "內容": "

客家文化會館
地  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157 巷 11 號
電  話:02-27026141
傳  真:02-27026154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 每日早上 9 時至晚上 9 時。
     週六至週日 -- 早上 9 時至下午 5時。
     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客家藝文活動中心
地  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一段 157 巷 19 號 3 樓
電  話:02-27093234
傳       真:02-27094443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 每日早上 9 時至晚上 9 時。
     週六至週日 -- 早上 9 時至下午 5時。
       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臺北市客家文化題公園)臺北市客家文化中心
地  址:10087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 2 號
電  話:02-23691198
傳  真:02-23697660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 每日早上 9 時至晚上 9 時。
     週六至週日 -- 早上 9 時至下午 6時。
     週一休館,適逢國定假日照常開放。

 


 

(臺北市客家文化題公園)臺北市客家音樂戲劇中心
地  址:10087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 2 號
電  話:02-23691198
傳  真:02-23697660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 -- 每日早上 9 時至晚上 9 時。
     週六至週日 -- 早上 9 時至下午 6時。
     週一休館,適逢國定假日照常開放。


 

臺北市客家圖書影音中心 (委託營運單位: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
地  址:10093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 95 巷 1 號
電  話:02-23973733
傳  真:02-23973755
開放時間:週二-週六1000-2100
     週一、日及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2: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74, "title": "如何申請車(汽、機)行斜坡道手續如何辦理?", "內容": "

申請人應備妥相關資料及申請書,申請書可至新工處索取,或上網下載申請書表,下載路徑:台北服務通首頁\\工務局\\新工處\\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送達新工處受理。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825, "title": "如何申請「臺北市市民或立案臺北市客家團體辦理客家文化語言相關研習計畫」補助?", "內容": "

壹、申請資格:
一、個人:年滿20歲,具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市之市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客家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客家組織。
貳、申請時間:每年年初於本會網站公告相關計畫。
參、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辦:各申請單位請至「臺北服務通」->點選「補助臺北市市民或立案臺北市客家團體辦理客家文化語言相關研習計畫」->依照申請步驟完成申請。
二、紙本申辦:
(一)符合資格之個人請檢附身分證、申請書、師資聘書、研習課程計畫書及其他申請資料各一份(電子檔請一併送交本會),於本會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者如係客家團體,除應檢附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負責人當選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組織章程及社團基本資料外,其他申請表件及程序同前項個人之規定(電子檔請一併送交本會)。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研習內容、實施方法、時程表、課程一覽表(需註明內、外聘師資授課日期)、學員名冊、經費來源、經費明細表、預期效益等。計畫書請用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四、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經費之項目及金額,若有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類似計畫者,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或委託項目及金額。
五、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肆、其他補助內容及規定詳見「補助臺北市市民或立案臺北市客家團體辦理客家文化語言相關研習計畫」;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文教推廣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21。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7, "title": "闢建或拓寬人行道涉及鄰接住戶出入口高程", "內容": "

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設置緣石高度為10公分至15公分之間為宜,以免造成雨水倒流至住家。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2, "title": "人行道認養人有否簽訂認養契約、年限為何?", "內容": "

有,依據本處標準圖說施作,認養人行道期間以3年為原則。


申請自費變更人行道鋪面材質者,並應檢附延長認養期間同意書,同意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延長認養期間,且延長期間不得低於15年。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4, "title": "車行斜坡道申請人應負何種責任?", "內容": "

一、申請人應依新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如設置地點有人行道更新工程者,得由新工處一併辦理。後續斜坡道及附屬設施均由申請人負責管理維護。


二、申請人應依原設置目的使用斜坡道,且不得妨礙人行道上行人之通行。申請人如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一年內累計達三次者,經相關機關現場會勘後,新工處得廢止原核准設置斜坡道之處分,並限期命申請人依周邊人行道標準(含原有樹穴、路樹)無條件修復。原申請人於人行道修復後一年內,不得於同一地點重新申請設置斜坡道。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5, "title": "闢建或拓寬人行道設施物妨礙通行", "內容": "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新工處參照上述設計標準辦理人行道闢建或拓寬事宜。如人行道設置設施物(如:路燈、變電箱、郵箱等),以致人行道闢建或拓寬行人通行空間未符上述規定,新工處當先行洽請該設施物所屬單位研議調整或遷移其位置;在設施物調整或遷移完成前,新工處暫緩闢建或拓寬人行道。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8, "title": "闢建或拓寬人行道涉及修正道路路拱", "內容": "

經交工處規劃或拓寬道路單側人行道者,為避免路面之路拱產生不對稱之情形,故須配合修正道路之原有路拱位置。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0, "title": "如何申請人行道認養手續?", "內容": "

依「人行道無償認養辦法」申請認養臺北市人行道時,應提出書面申請表,申請書表下載路徑:台北服務通首頁\\工務局\\新工處\\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人行地下道認養及人行天橋認養,另檢附規劃設計圖說(含建照或使用執照、認養位置圖、認養範圍圖、鋪面材質拼貼方式、鋪面大樣圖、街道傢俱設置圖、動線規劃、排水設施、纜線管路圖等),送達新工處受理。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6, "title": "位於路旁的共同管道入口內有警鈴響起,該與何單位聯絡?(假日及平日)", "內容": "

請與新工處轄管共同管道委外廠商所屬總監控中心聯絡,該總監控中心即刻派遣所屬機電人員前往處理。


基隆河監控中心聯絡電話:(02)-23613541


新工處共管科聯絡電話:1999(或2720-8889)轉8051。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75, "title": "若臺北市民對於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內容,有任何不暸解或建議事項,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若臺北市民對於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內容,有任何不暸解或建議事項,歡迎您查詢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首頁\\工務局\\新工處\\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申請,送達新工處受理。


新工處共管科聯絡電話:1999(或2720-8889)轉#8058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99774, "title": "無障礙斜坡道是否需付費?", "內容": "

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由新工處負責施工,並負擔費用。

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設置斜坡道經核准者,申請人應依新工處核發之圖說,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設置完成,並負擔費用;如設置地點有人行道更新工程者,得由新工處一併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12-31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20812, "title": "久停車輛新制相關QA", "內容": "

Q1:本市久停車輛新制法源依據及何時開始實施?

A1:臺北市議會已三讀通過「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下稱久停車自治條例)修正案,依此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久停車輛新制。

 

Q2:久停車輛新制實施後,可適用久停車輛處理的停車場範圍為何?

A2:現行久停車自治條例僅適用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停管處)轄管停車場收費格位(委外經營停車場除外),新制實施後將停管處轄管不收費格位及委外經營停車場均納入適用範圍。

 

Q3:久停車輛新制實施後,久停的定義為何?

A3:下列3種情形均屬久停。

一、車輛停放於停管處轄管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位逾10日。

二、應收停車費車輛停放於停管處轄管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逾10日且未繳清停車費。

三、免收停車費車輛停放於停管處轄管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逾10日。

 

Q4:久停車輛在拖吊前會通知車主或會被立即拖吊?

A4:久停車輛在被拖吊移置前,停管處會先在車輛車體張貼移置通知告知車主於5日內處理,車主逾限仍未處理者才辦理拖吊移置作業。

 

Q5:久停車輛被停管處張貼通知後,要如何處理以避免車輛被拖吊。

A5:

一、久停於路邊停車場之車輛,或久停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免收停車費車輛,被張貼通知後,車主要在5日內將車輛駛離。

二、久停於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應收停車費車輛,被張貼通知後,車主要在5日內將車輛駛離或繳清停車費。

 

Q6:久停車輛如果被張貼通知或遭拖吊,會同時被開罰單嗎?

A6:被張貼通知或遭拖吊的久停車輛不會被開罰單,但久停車輛經移置及保管者,會向車主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Q7:久停車輛新制實施後,移置費和保管費會調整嗎?

A7:久停車輛新制實施後,將提高違規車輛(含違規及久停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

一、移置費部分僅將小客(貨)汽車移置費用提高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

二、提高所有車種保管費,其中小客(貨)汽車保管費用提高為拖吊後5日內領車者每半日200元計費,逾5日後未領出者保管費用提高為每半日300元計費;機慢車拖吊後保管費用提高為每半日50元,拖吊後5日內未領出者保管費用再提高為每半日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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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二-週六1000-2100

週一、日及政府公告之休假日為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申請借閱證及借還書在閉館前1小時停止受理。

地  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95巷1號

電  話: 02-23973733分機10、11

除了館藏及場地租借外,如有其他問題,可洽詢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研究發展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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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書影音中心針對臺灣之「客家文物」、「客庄文化資產」「圖書文獻」、「影音資料」,結合官方、學界、產業及民間組織力量,進行紀錄、收藏與各項數位學習開發,開幕迄今共收藏1萬3,000餘冊書籍、DCD、VCD 及二百餘冊電子書。


二、為了讓民眾了解圖書館藏,B1館藏區特以童趣方式呈現各項客家意象,吸引來館民眾親近客家史料蒐集並方便了解館藏圖書分類。內容包括如:史地類(客家建築)、影音、社會科學類(服飾、民謠)、應用科學類(藥材、私房菜)、自然科類、美術類(皮影戲、戲曲)、史地類(西洋)、六堆、百家姓、宗教類(三山國王、義民爺、保生大帝)、論文、哲學類(兒童發展、心理學)、總類、語文類(客家諺語)。

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圖書影音中心場管人員,聯絡電話:(02)23973733分機11、10

其他問題可聯絡研究發展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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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鄉親、市民朋友,您好!

 「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開放時間如下:

戶外園區全天開放。

場館開放時間(音樂戲劇中心、客家文化中心 )

星期二至星期日09:00-18:00(逢國定假日照常開放 )。

星期一休館。

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研究發展組專人處理,聯絡電話:(02)2702-6141#217。

", "日期時間": "2025-12-29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24, "title": "何謂「臺北客家義民嘉年華」?", "內容": "

「臺北客家義民嘉年華」為臺北具指標性重要慶典,每年到了這個重要的時刻,都會匯集全臺無數客家人,也有來自海外的客家鄉親,大家一起熱情投入義民祭典的籌劃與辦理。

早期,從民國77年開始是由民間自發舉辦義民祭典,當時是新竹新埔義民廟創建二百周年時,由台北市中原客家崇正會恭請新埔義民廟本廟義民爺北上祈福,讓旅居大臺北地區的客家鄉親就近祭拜。直到89年由官方主辦,97年改於10月以嘉年華形式舉辦,打造全國最盛大義民慶典。

義民嘉年華不僅保留了傳統的祭祀儀式,如迎神遶境、挑擔奉飯、安座大典、主祭大典、送神大典,還結合了現代元素,通過創意踩街和藝文展演等活動,讓更多年輕人認識和參與客家文化。


本會融合「傳統」與「創新」,每年邀請全臺各地義民爺集結臺北,以慶典形式辦理「臺北客家義民嘉年華」活動,希望鼓勵客家鄉親積極投入,活化民間參與,並以移民節慶觀點導入,提高多元族群參與,開創都會型客家慶典典範。

活動主要透過「祭典」、「遊行」、「展演」及「市集」四大核心活動下,型塑都會客家慶典新樣貌呈現客家文化價值,並強化下列4項重點:

1.擴大並活化民間參與,強化民間辦理的主體。以公私協力與異業結盟方式,增進鄰里互動。

2.增進臺北客家文化的活力與創意,吸引跨世代及跨族群的參與。

3.透過「在地化」、「產業化」、「國際化」以及「年輕化」等多角化籌劃,深刻呈現客家多元面貌。

4.塑造本活動成為臺北市重要移民節慶,提高客家文化的能見度,探觸下一個客家,打造深具客家特色的城市藝術節。

", "日期時間": "2025-12-29T13: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47, "title": "【特教生補助】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補助相關訊息,除了學校通知外,應如何洽詢?", "內容": "

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各項教育補助訊息,除透過學校轉知外,家長亦可來電特教科詢問,各補助項目及聯絡電話如下:

一.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請洽詢2725-6347。

二.學前至高中職階段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請洽詢2720-8889轉分機1202。

三.國中小、高中職階段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請洽詢2720-8889轉分機6345。

四.國中小階段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經核准在家教育之教育代金,請洽詢2725-6345。

五.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學雜費減免,請洽詢2720-8889轉分機1202。

 

", "日期時間": "2025-12-26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33, "title": "如何申請「本市優異客家藝文團體推廣客家文化計畫」補助?",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於本市立案之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 


二、申請時間:每年年初於本會網站公告相關實施計畫。 


三、申請方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於台北服務通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二)計畫書應明確陳述申請案之計畫特色,須含計畫名稱、目的、計畫日期(起迄時間)、計畫辦理地點、經費來源及明細、計畫內容(包含節目或活動流程)、實施方法、其他(如過去辦理活動照片、成果說明等)。計畫書請用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三)各單位申請計畫書內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經費之項目及金額,團體自籌經費須符合所提計畫經費50%(含)以上,若有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類似計畫者,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或委託項目及金額。

(四)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四、其他補助內容及規定詳見「補助優異客家藝文團體推廣客家文化計畫」;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文教推廣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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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需對客家文化充滿熱誠,願意學習客語,俾利於櫃檯服務期間能以客語回答來電或來賓之查詢問題。

二、申請方式:須具備已完成志願服務基礎訓練(6小時)課程(於報名時檢附),並至客家會館向志工督導索取加入志工服務申請書,填妥個人資料並提供 1 吋照片(含電子檔),待完成特殊訓練及審核通過後,由本會製發志工服務證,即為本會正式志工夥伴。

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研究發展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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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工的工作性質及內容:

(一)經常性櫃檯執勤服務及至社區推廣客家文化體驗活動。

(二)參與志工感恩大會等活動,增進彼此情感與經驗分享。

(三)參與志工教育訓練,加強提升客家志工專業能力,對客家文化與志願服務業務有更深入的了解,進而提供市民更優質的服務。

(四)本會舉辦相關文化活動時,協助活動之進行。


二、服務時間:

周一至周五:9至12時、12至15時、15至18時共分三班。

周六至周日:9至12時、12至15時共分二班。 


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研究發展組,連絡電話:(02)27026141轉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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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且願意配合本府客家語言推廣政策,開辦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活動者。

二、申請時間:每年年初於本會網站公告相關補助計畫,也會發函檢送計畫內容至本市各國中、小學,歡迎各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採網路申辦,請於申請期限內上「台北服務通」點選補助臺北市國中小學推行客家語傳承及文化推廣計畫提出線上申請。

四、其他補助內容及規定詳見「補助臺北市國中小學推行客家語傳承及文化推廣計畫」;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文教推廣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22。

", "日期時間": "2025-12-26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16, "title": "如何閱覽客家文化季刊?", "內容": "

配合本府無紙化政策,本會出版之客家文化季刊改以電子化形式發行,預計於每年4月、7月、9月及12月出版。民眾可於本會網站「客家文化季刊」項目下,下載閱覽當期季刊。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文教推廣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22。

", "日期時間": "2025-12-26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78, "title": "【特教生獎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之條件及金額為何?", "內容": "

就讀本市特殊學校、高中職、國中小特殊教育學生,符合申請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奬學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

1.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5名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

(二)資賦優異學生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5名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

2.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之刊物。

二、補助金

(一)身心障礙學生

1.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平均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3名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

3.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3名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

三、補助金額

(一)獎學金:國中、國小每人3千元,高中每人6千元。

(二)補助金:每人2千元。

四、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5

 

", "日期時間": "2025-12-26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7780, "title": "115年再生家具讓愛永續援贈計畫", "內容": "

一、本局透過修繕家戶回收之廢棄家具並重複利用,落實資源再利用、減少廢棄物產生,為實現公益社會市政目標、增進市民都會居住生活機能,凡符合下列申請資格者,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臺北市各行政區公所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機關進行申請。

(一)申請資格(須為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2、身心障礙者。

3、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4、特殊境遇家庭。

5、獨居老人(經臺北市社會局評估符合條件列冊者)。

6、資收個體戶(參與本市資收關懷計畫者)。

(二)申請應備文件:

1、115年度「再生家具.讓愛永續援贈計畫」申請表。

2、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三個月電子戶籍謄本影本。

3、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再生家具讓愛永續援贈申請受理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每戶家庭至多以申請6件再生家具為限;再生家具經受理申請後,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挑選、媒合、修繕至送達之作業期間需2個月至5個月不等,再生家具之媒合依申請需求相近之規格進行,恕不提供客製化服務。


三、再生家具來源不穩定,若當前無符合需求之再生家具可供提供,環保局將與申請人聯繫並協調提供替代方案,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建議申請人於申請前先詳閱「再生家具讓愛永續援贈計畫申請表」申請須知,以確保自身申請權益。


四、115年度再生家具-讓愛永續援贈計畫申請表,可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公告資訊/最新消息及常見問答進行下載使用,若有再生家具申請需求者,請善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25-12-26T08:00:00", "下版日期": "2026-10-31T17:5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5年度再生家具-讓愛永續援贈計畫申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9427780/9d865b2c-19bf-4df9-8775-081b086237b1.pdf" } ] }, { "DataSN": 9518318, "title": "<租金補貼>115年度租金補貼該如何申請?", "內容": "

一、申請期間 

115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受理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115年12月31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詳細資訊請洽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二、申請方式(擇一辦理)

1.線上申請:

請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2.郵寄申請:

請填妥申請書【申請書下載】後,郵寄至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臺北市受理單位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郵寄地址:100207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9樓(南門辦公室)】

3.臨櫃申請:

至租賃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臺北市受理單位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臨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9樓(南門辦公室)】

4.舊案帶入申請:

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系統將直接舊案帶入,無須重新申請:

(1)為 114 年度核定戶,且於 114 年 8 月至 12 月期間曾有核撥紀錄者。

(2)於 114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

但因舊案帶入作業後,本局仍需進行資格審查作業,俟核定後始能撥款,故租金補貼可能會有較晚入帳的情況,敬請見諒,如有疑義請來電本局南門辦公室02-27772186轉0再轉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5-12-26T00:24:00", "下版日期": "2027-01-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9102, "title": "115年度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撥款期程暨婚育加碼新規定問答集", "內容": "

Q1:115年中央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撥款時間

A1:有關今年度上半年租金補貼撥款期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劃於1月2日、1月9日、1月16日、2月3日、2月12日、3月3日、3月17日、4月2日、4月17日、4月30日、5月15日、6月3日、6月18日、7月3日及7月17日撥款。

A2:有關今年度下半年租金補貼撥款期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規劃於8月3日、8月18日、9月3日、9月18日、10月2日、10月16日、11月3日、11月17日、12月3日、12月18日、12月31日撥款。

Q2:什麼情況會被系統「舊案帶入」申請 115 年度?

A: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系統將直接舊案帶入,無須重新申請:

  1. 為 114 年度核定戶,且於 114 年 8 月至 12 月期間曾有核撥紀錄者。
  2. 於 114 年 9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合格者。

Q3:我要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被舊案帶入?

A:可透過以下方式確認:

  1. 國土管理署將依上述原則,由系統自動帶入申請 115 年度租金補貼;完成帶入後,將以簡訊通知申請人
  2. 申請人亦可自行至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 → 租金補貼線上申請 → 進度查詢
     輸入 申請人身分證字號及健保卡證號 查詢申辦進度

若查無案件編號,即尚未被帶入,請耐心等候,如仍有疑義請來電本局南門辦公室02-27772186轉0再轉1洽詢。

Q4:115年度申請案審核通過後,何時可以領到補貼款?

A:案件經核定後,國土管理署將依最近一期撥款期程,儘速撥付 115 年度租金補貼款項。 

Q5:115 年度申請案已審核通過,但尚未收到補貼款,可能原因為何?

A常見原因如下

  1. 租賃契約已屆期,尚未提供新約送本局審核(如您已提供租約,尚可能因補件租約數量龐大,本局未及處理,請耐心等候)。
  2. 當月租期因未滿一個月,致補貼款項無法撥付。

 

Q6:請問「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的加碼措施是什麼?

A1:於專案公布後,只要符合新婚或育有未成年子女條件,就能放寬申請之所得標準,即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從最低生活費3倍(6萬1,137元)放寬至3.5倍(7萬1,327元)。

A2:於專案公布後登記結婚,新婚2年內租金補貼加碼50%(即1.5倍);有新生兒出生之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1人加碼提高到100%(即2倍),之後每增生育1名補貼金額再多加碼50%(即0.5倍),依此類推無上限。

A3:於專案公布前,原育有之未成年子女數可併入加碼倍數計算。

    例如:原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於專案公布後,即115年1月1日起,再生育1名新生兒,未成年子女數計為3名,可依原補貼金額加碼3倍(2+0.5+0.5)。

Q7:我已經是115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於補貼期間符合上開婚育專案條件,我該如何取得新加碼資格的補貼呢?

A:可於符合專案加碼條件之日起,提出原申請案終止申請,並於同日提出新案申請,因補貼核定後,是從申請日開始核發補貼。

", "日期時間": "2025-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01-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11, "title": "我今年65歲以上,曾經接種2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尚未接種20價(或21價)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間隔已超過1年者,建議接種為何?", "內容": "

可至本市合約醫療院所接種1劑公費20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5229, "title": "我曾經接種13價(或15價)及2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還需要再接種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嗎?", "內容": "

您已完成接種2種不同價數肺炎鏈球菌疫苗,依據國內外文獻ACIP專家建議,已具備足夠保護力。惟若已自費接種13價(或15價)及23價者,民眾仍有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需求,間隔至少5年,經醫師評估可公費1劑20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5234, "title": "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需要帶什麼證件?", "內容": "

請務必攜帶健保卡。如為55-64歲原住民請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原住民族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等)。如為高風險對象可攜帶診斷書等相關佐證資料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5196, "title": "我未曾接種13價、15價或2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建議接種為何?", "內容": "

建議接種1劑公費20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5223, "title": "我65歲以上,曾經接種過13價(或15價)肺炎鏈球菌疫苗,尚未接種2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該怎麼接種?", "內容": "

曾接種13價(或15價)肺炎鏈球菌疫苗且間隔1年者可接種1劑公費2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382, "title": "我要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如何計算年齡?", "內容": "

原則:接種年-出生年

65歲以上 :出生於民國50年(含)前 【 以 115 年接種為例】

55-64歲 :出生於民國51年至民國60年【 以 115 年接種為例】
19-64歲 :出生於民國51年至民國96年【 以 115 年接種為例】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676, "title": "本市肺炎鏈球菌疫苗合約醫療院所有哪些?", "內容": "

可參閱臺北市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地點資訊(不定期更新)

<連結路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首頁/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地點>

<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cp.aspx?n=024B7B6392C7CD06&s=822EEF27AFEF094C>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643, "title": "我今年65歲以上,確定曾經接種過1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但健康存摺查無紀錄,怎麼辦?", "內容": "

建議您可至原接種院所申請接種證明,並持該證明至就近之健康服務中心登錄,以利接種紀錄之完整及日後查詢。如無法取得接種證明,經醫師評估可依接種原則提供1劑20價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3: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8091, "title": "我不確定自己是否為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高風險對象,怎麼辦?", "內容": "

可至原就醫或長期追蹤之醫療院所,由醫師藉由病歷資料及專業評估是否符合高風險對象。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8071, "title": "什麼是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高風險對象?", "內容": "

民眾可檢具診斷書等相關佐證資料或由醫師依健保就醫資料或病歷評估認定高風險對象共5類

1. 脾臟功能缺損

2. 先天或後天免疫功能不全

3. 人工耳植入

4. 腦脊髓液滲漏

5. 一年內接受免疫抑制劑或放射治療的惡性腫瘤者及器官移植者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8063, "title": "115年哪些對象可以公費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 "內容": "

1. 65歲以上:民國50年次(含)以前出生之民眾。

2. 55-64歲原住民:民國51年至60年出生且具原住民身分。

3. 19-64歲高風險對象:民國51年至96年出生之高風險對象。

", "日期時間": "2025-12-24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6403, "title": "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諮詢電話", "內容": "

中央1922防疫24小時專線,臺北市愛滋諮詢專線(02)2370-3738 星期一至五 09:00-12:00,13:00-17:00

\"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


", "日期時間": "2025-12-22T10: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pic/31820/9516403/2465ffef-577c-421e-b763-34631934360e.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6389, "title": "本處所轄停車場大型重型機車(紅牌、黃牌)收費及停放方式?", "內容": "

一、依「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依小型車費率計收。

二、除路邊試辦大型重型機車與機車共用格位之路段開放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外,大型重型機車於本處所轄停車場應停放於小型車格位或大型重型機車專用停車格位。

", "日期時間": "2025-12-22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6376, "title": "暴露愛滋病毒後預防性投藥之時間", "內容": "

暴露後儘早開始暴露後預防,不宜超過72小時,建議暴露後預防使用28天,由專科醫師評估風險性是否需要投藥。

", "日期時間": "2025-12-22T09: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6362, "title": "臺北市愛滋指定醫事機構", "內容": "

臺北市可提供服務之醫療院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仁愛院區、和平院區、陽明院區、昆明院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

", "日期時間": "2025-12-22T0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6356, "title": "何謂傳染性體液", "內容": "

傳染性的體液是指肉眼可見含血的體液,或精液、陰道分泌物、腦脊髓液、滑囊液、胸水、腹水等。

糞便、鼻腔分泌物、唾液、痰液、汗水、眼淚、尿液、以及嘔吐物等,除非肉眼可見到帶有血液,否則應視為不具傳染性。

", "日期時間": "2025-12-22T0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6343, "title": "暴露後感染愛滋病毒的危險性", "內容": "

隨暴露的種類而有不同。一般而言,因經皮刺傷(如針扎)而暴露到感染愛滋病毒的血液,傳染的危險性大約為 0.3% (千分之三);因黏膜接觸到感染愛滋病毒的血液(如血液噴到眼睛),其傳染的危險性則約為 0.09% (萬分之九)。經破損的皮膚接觸(如傷口接觸血液)而傳染的機會,應低於黏膜接觸而傳染的機會。

", "日期時間": "2025-12-22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62, "title": "我有YouBike友愛接力騎乘券的問題,可以問誰?", "內容": "

1.可至YouBike(臺北市)官網 (https://www.youbike.com.tw/region/taipei/ )點選相關訊息及FAQ。

2.可洽詢微笑單車客服:請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61, "title": "我有YouBike友愛接力的騎乘券,但還車時忘記靠卡扣款,能使用友愛騎乘券進行折抵嗎?", "內容": "

可以。只要車輛確認歸還成功,系統當下會自動計算扣款金額並使用騎乘券進行折抵,如仍需扣款才會扣除民眾應付款項;若您忘記靠卡扣款,後續補扣之金額,已經是抵扣騎乘券後的金額。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58, "title": "完成1次YouBike「友愛接力」任務可以獲得什麼獎勵?", "內容": "

1.成功完成YouBike2.0「滿站借車」或「空站還車」或YouBike2.0E「空站還車」任一任務,即可獲得5元電子騎乘券一張。

2.一個YouBike會員帳號10分鐘(以第1筆獎勵成立的還車時間起計算)內最多給予2次友愛接力獎勵。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60, "title": "YouBike友愛接力的騎乘券有發放上限嗎?", "內容": "

以第一筆獎勵成立的借/還車時間起算,一個會員帳號在 10分鐘內最多可獲得 2 次獎勵。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56, "title": "什麼是YouBike友愛接力的「滿站借車」及「空站還車」?", "內容": "

讓該YouBike場站在APP、官網顯示的紅色或橘色變成綠色。

1.滿站借車:指在APP、官網顯示為「紅色(無位可還)」的場站,借出 YouBike 2.0自行車或YouBike 2.0E電輔車;讓APP、官網顯示由「紅色」變成「綠色」的場站,即可得到供5元電子騎乘券!

2.空站還車:指在APP、官網顯示為「橘色(無車可借)」的場站,歸還 YouBike 2.0自行車;讓APP、官網顯示由「橘色」變成「綠色」的場站,,即可得到供5元電子騎乘券!

3.可透過YouBike官方APP的「站點地圖」或YouBike官方網站的「站點資訊」即時查詢站點狀態來檢視各場站車輛或車位數量。

4.場站資訊即時變動,獎勵發放依借還車當下場站實際狀態為準。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55, "title": "YouBike友愛接力活動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 "內容": "

於115年 1月1日開始至115年6月30日止。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53, "title": "YouBike友愛接力活動是在哪些縣市實施?", "內容": "

由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三市共同試辦,於北北桃的 YouBike場站完成『跨站』的「滿站借車」或「空站還車」。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52, "title": "怎麼查詢YouBike站點的有幾台車輛可以借或剩多少車位數量可以還車?", "內容": "

可透過下列管道查詢YouBike站點可借車輛數與可停空位數量。

1. YouBike官方APP的「站點地圖」:立即下載YouBike APP:App Store / Google Play

2. YouBike官方網站的「站點資訊」:https://www.youbike.com.tw/region/main/stations/

3. YouBike AI客服小管家的「場站資訊」:https://chatweb.youbike.com.tw/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50, "title": "我已經完成了滿站借車/空站還車,為什麼沒有收到YouBike 友情接力的騎乘券?", "內容": "

1.友愛接力需在北北桃三市跨站還車,一個會員帳號10分鐘(以第1筆獎勵成立的還車時間起計算)內,最多給予2次友愛接力獎勵。

2.系統於當日23:59結算,騎乘券將在隔日早上7點前發送至會員帳號並推播通知,會員可登入YouBike 微笑單車官方APP「騎乘券管理」查詢。

3.建議可先透過YouBike 微笑單車官方APP的「卡片管理」中的「交易紀錄」查詢騎乘紀錄是否符合條件,若確認無誤,可與微笑單車客服確認,請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51, "title": "YouBike友愛接力有限定哪一款YouBike嗎?", "內容": "

1.YouBike 2.0可參加「滿站借車」及「空站還車」。

2.YouBike 2.0E只可參加「滿站借車」。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48, "title": "什麼時候會用到騎乘券?", "內容": "

先扣除每趟次騎乘相關優惠後(如定期票、各縣市政府騎乘補貼、敬老愛心、轉乘等),仍需自付款項時,即啟用騎乘券折抵機制,折抵時會從即將到期之騎乘券開始抵用;折抵後仍需扣款時,差額才由民眾支付。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46, "title": "YouBike友愛接力的騎乘券可以領出折現嗎?可以轉讓嗎?可以搭乘其他公共運輸(如公車、捷運)使用嗎?", "內容": "

不可以。騎乘券僅供騎乘YouBike 2.0 /YouBike 2.0E 時折抵使用費,恕無法轉出變現金或移轉給其他會員。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44, "title": "YouBike 友愛接力的騎乘券有使用期限嗎?", "內容": "

使用期限為發送日起計算90天,到期後未使用完之餘額即作廢。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43, "title": "要怎麼使用騎乘券?需要設定或啟用才能扣款嗎?", "內容": "

不需要,系統會自動將騎乘券發送至登記之YouBike會員帳號,騎乘券不需設定即可開始折抵。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942, "title": "什麼時候會得到YouBike 友愛接力的騎乘券?在哪裡可以查詢到?", "內容": "

系統於當日23:59結算,騎乘券將在隔日早上7點前發送至會員帳號並推播通知,會員可登入YouBike 微笑單車官方APP「騎乘券管理」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12-19T1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838, "title": "為什麼會收到「115/1/1起,卡片未投保無法於北北桃租借YouBike」的簡訊?", "內容": "

  為提升公共自行車使用者騎乘保障與安全,自 115 年 1 月 1 日 起,於北北桃若未投保公共自行車傷害險,將無法租借 YouBike 2.0 或 YouBike 2.0E。

  請至微笑單車官網或YouBike App進行保投,如有操作保險平台相關問題,敬請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洽詢。

", "日期時間": "2025-12-19T09: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484, "title": "在北北桃為什麼無法租借 YouBike 2.0 / 2.0E?", "內容": "

為提升公共自行車使用者騎乘保障與安全,自 115 年 1 月 1 日 起,於北北桃若未投保公共自行車傷害險,將無法租借 YouBike 2.0 或 YouBike 2.0E。

", "日期時間": "2025-12-18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478, "title": "YouBike的保險,每一個會員帳號可以登記幾張卡片?", "內容": "

1.每一帳號可申請登記5張卡片 ( 含掃碼綁定卡 ),5張卡片可登記同一人為被保險人,或各自登記5位不同被保險人 ( 惟一卡僅能有一位被保險人 。

2.票卡實際使用者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並確認加保登錄資料,以確保享有傷害險之保障,發生意外事故時,方符合理賠資格。

", "日期時間": "2025-12-18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477, "title": "YouBike保險要怎麼投保?", "內容": "

1.投保方式:微笑單車官網或YouBike App

2.APP投保流程:

   (1)「登入微笑單車會員」。

   (2)點擊「公共自行車傷害險」。

   (3)詳閱內容後,勾選我已詳閱,點擊「填寫投保資料」

   (3) 點擊要投保的卡片並正確填寫投保資料,即完成投保。

3.官網投保流程:

   (1)「登入微笑單車會員」。

   (2)會員專區左側選單,點擊「公共自行車傷害險」。

   (3)要投保的卡片點擊「加入保險」。

   (4)詳閱內容後,勾選我已詳閱,點擊「填寫投保資料」

   (5) 正確填寫投保資料,點擊「確認投保資料」,即完成投保。

3.如有操作保險平台相關問題,敬請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洽詢。

", "日期時間": "2025-12-18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476, "title": "騎乘YouBike有理賠問題,可以打電話問誰?", "內容": "

若有保險相關疑問,可撥打國泰產險公司免付費客服電話:0800-212-880,將有專責人員提供諮詢服務。

", "日期時間": "2025-12-18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474, "title": "騎乘YouBike自摔或撞到人自摔或撞到人有保險理賠嗎?", "內容": "

一、投保方式:

  1.採實名制,需登錄被保險人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生日,並 

   需被保險人本人同意才生效。

        2.可透過微笑單車官方網站或APP(登入會員)免費加保。

二、保障內容:

        1.骨折、死亡、失能、及住院時最高理賠 100 萬元

         (未滿 15 歲為喪葬費用與失能保險金)

        2.住院傷害日額最高 1,000 元

三、注意事項:

  實際使用者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才符合理賠資格。

", "日期時間": "2025-12-18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472, "title": "騎乘YouBike發生事故怎麼辦?", "內容":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自107年6月1日起為所轄YouBike車輛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若騎乘YouBike發生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時,應於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如有申請理賠之需求,可依警方處理文件及醫療單據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 "日期時間": "2025-12-18T11: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5470, "title": "騎乘YouBike2.0E時無電力輔助,該怎麼辦?", "內容": "

YouBike 2.0E 電輔車具備自檢功能,若騎乘時無電力輔助,請使用臨停鎖車鎖車後解鎖重啟車機,即可恢復動力。若重啟後仍無法恢復動力,可與微笑單車客服確認,請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 費)。

", "日期時間": "2025-12-18T11: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10393,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會有初審淘汰嗎,每家廠商都能參加評審簡報嗎?", "內容": "

A: 沒有初審淘汰,每家廠商都能參加評審簡報。

", "日期時間": "2025-12-05T17: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711, "title": "接受潛伏感染治療的接觸者,是否有機會傳染給其他人?", "內容": "

潛伏結核感染者沒有傳染力,但終生發病的機會10%至20%不等,只要依醫師評估進行潛伏性感染治療,即可有效減少日後發病的機會。未發病,就不會傳染給其他人。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7: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709, "title": "接受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會有副作用嗎?", "內容": "

潛伏結核感染治療過程中,仍有相當低的機會可能產生副作用。如果過程中有任何不舒服的情況,如發燒、頭暈、噁心、食慾不振、右上腹部疼痛、手腳麻木、眼白及皮膚變黃、皮膚癢疹、急性過敏反應等,請告訴關懷員或公衛管理人員,並請儘速返回診治醫療院所,評估是否繼續服藥或進行其他處置。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7: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708, "title": "接受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該注意什麼?", "內容": "

潛伏結核感染治療過程中,請按月依醫師預約的時程親自到診間進行追蹤。此外,接受短程處方治療者須加入衛生單位提供的「都治」服務,由受過訓練的關懷員親自關懷潛伏結核感染者服藥,以評估服藥狀況,避免嚴重副作用發生,有助於潛伏結核感染者完成治療。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7: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707, "title": "若無法完成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要如何處理?", "內容": "

結核菌感染後是否發病和免疫力有關,除因指標個案被排除結核病診斷外,建議其餘中斷治療之潛伏結核感染者應要完成治療。假如因故無法完成治療,則應養成健康的生活習慣,維持較佳的免疫力,以降低發病的可能性。此外,潛伏結核感染者應留意自己身體健康狀態,如果發生咳嗽超過2週,或不明原因發燒、體重減輕、食慾變差等疑似結核病症狀,應戴上醫療等級以上的口罩儘速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自己曾經是傳染性結核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704, "title": "潛伏結核感染者一定要進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嗎?", "內容": "

對於經評估後需要進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的接觸者來說,經過完整治療,有90%以上的人可避免日後發病,也能避免未來發病時傳染給同住者與親友。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703, "title": "潛伏結核感染者會馬上變成病人嗎?", "內容": "

潛伏感染結核者一生中約有 5-10%的發病機會,且距離受感染時間愈近,發病機會愈大。然而感染後是否發病,會因為感染者的健康狀況、免疫狀態等因素而不同。因此,請務必依照衛生單位的安排於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檢查,才能早期診斷早期治療;或者排除被感染與發病的可能,免除不必要的擔憂。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701, "title": "為什麼我會變成潛伏性結核感染者?", "內容": "

結核病主要透過飛沫及空氣傳播,尤其是曾經長時間在通風不良的狀況下,吸入含有結核菌飛沫的空氣,就有可能因此得到潛伏性感染。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98, "title": "感染等於發病嗎?", "內容": "

感染「不」等於發病。80 至90%的受感染者一生都維持免疫平衡(繼續包圍或鈣化),無法清除卻也沒有變成活動性結核病。10%的感染者因為免疫平衡被打破,細菌突破重圍,再度繁殖,造成肺部及全身症狀,甚至經過血液形成肺部以外的結核病灶。少部份的感染者在一開始或者免疫平衡的過程,完全清除潛伏性感染的細菌。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92, "title": "潛伏結核感染檢驗呈陽性反應,代表什麼意義?", "內容": "

潛伏結核感染檢驗呈陽性表示曾被結核菌感染,但不代表目前發病,需進一步進行胸部X光和身體檢查確認。被感染還沒有發病的人是沒有任何症狀的,也不會傳染給別人,建議僅速回診胸腔內科進行治療評估,經醫師評估後給予適當免費處方藥物治療,治療期為1至9個月,完成治療可有效降低9成以上發病的機會。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90, "title": "什麼是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 "內容": "

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是一種用來診斷是否感染結核菌的抽血檢查,偵測血液中T細胞對結核菌抗原的免疫反應,適合用於曾接種卡介苗的接觸者或免疫不全的病人。目前針對2歲(含)以上的接觸者提供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做為潛伏結核感染檢驗工具。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88, "title": "什麼是結核菌素測驗?", "內容": "

結核菌素皮膚測驗(TST)是以 0.1㏄(非常微量)的結核菌素注入皮膚,經過48-72小時內查看有無特異之免疫反應現象,以診斷是否有結核菌感染。目前針對未滿2歲之接觸者提供結核菌素皮膚測驗做為潛伏結核感染檢驗工具。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86, "title": "接觸者檢查有哪些項目?", "內容": "

接觸者檢查包括「胸部X光檢查」及「潛伏結核感染檢驗」,依接觸者被傳染之風險高低,檢查項目有不同,原則上所有接觸者皆應進行胸部X光檢查。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83, "title": "當我被通知是結核病患的接觸者,應該怎麼辦?", "內容": "

結核病是透過飛沫及空氣傳播,當你接獲通知為結核病患的接觸者,不一定已經感染,請勿擔心。此時您會收到衛生單位轉介您去接受檢查的「TB接觸者就醫轉介單」三聯單,請務必配合衛生單位指示,依照受感染的風險,進行後續需要的追蹤及檢查。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80, "title": "密切接觸者可以知道指標個案是誰嗎?", "內容": "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密切接觸者有知道自己是接觸者的權利,也有前往指定醫療院所接受檢查義務。但為保障指標個案之隱私,故密切接觸者沒有權利知道指標個案是誰。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76, "title": "能知道班上/工作場所有幾個人感染結核病嗎?", "內容": "

為了阻斷傳染鏈以防止傳染病發生,衛生單位會安排接觸者進行檢查,是希望透過早期檢查早期發現,來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包含採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或者發現結核病人及時轉介至醫院治療,來維護民眾的身體健康。而且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相關人員因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人資料,不得洩漏。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70, "title": "學校有結核病個案,既然肺結核病會透過空氣傳播,為何我家孩子沒有被通知要進行接觸者檢查?", "內容": "

第一、可以先跟學校聯繫確認。第二、肺結核並不是水痘或者麻疹,短短幾分鐘的接觸就可能造成傳染,故衛生單位會先依照個案生活作息及出入的教室場所,來檢視與個案接觸時數達有效時間的同學,與學校充分溝通名單後,再來進行相關接觸者衛教說明及檢查。故沒有通知到,表示未達有效累計時數,才沒有被聯絡到。第三、如果仍然不放心,請與學校所在地的衛生單位聯絡,衛生單位會依據你提供的線索,與相關衛生單位及學校進行再確認,確保孩子健康不打折。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6: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9633, "title": "衛生單位通知校方提供相關接觸者名單,為何再過一陣子會再增加需檢查之人數?", "內容": "

依照疫情調查結果及疫情的研判,需要擴大篩檢範圍來進行風險控制。

", "日期時間": "2025-12-04T15: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5027, "title": "雇主倒閉,導致勞工失業,該怎麼辦?", "內容": "

因雇主歇業導致失業之勞工,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轄下有7個就業服務站,可協助勞工辦理失業認定,並轉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原則上6個月的失業給付。同時,就業服務處亦提供職涯輔導、就業媒合與轉職資源等協助失業者。

(有關如何申請失業給付,請詳參臺北市就業服務處:https://reurl.cc/mk3b1Y)

", "日期時間": "2025-11-24T15: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5026, "title": "事業單位實質上沒有運作,但卻沒有去辦理解散清算破產,而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舊制),該怎麼辦?", "內容": "

1.針對事業單位如實際上已結束營運,勞工可向勞動局申請做「歇業事實認定」,經勞動局認定歇業事實後,勞工可就未給付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部分,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

2.申請工資墊償,除需要歇業證明外,另需檢附債權證明如下:(其他請詳參勞保局網頁https://reurl.cc/GN8OrD )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或仲裁判斷書)影本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或民事起訴狀)影本。

3. 若雇主出現避不見面或行蹤不明的情形,較不建議採取支付命令程序,因為支付命令若在三個月內無法送達,即會失效。在此狀況下,多需改以訴訟程序處理,即使一方未到庭,法院仍可依資料進行一造辯論並作成判決,釐清資方應負的法律責任。

4. 如需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時,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書狀範例(https://reurl.cc/2Q1Vgm)。勞動局提供電話義務律師諮詢服務(1999轉7019),也可親自向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5.訴訟可以委任律師辦理,在經調解不成立之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勞動局可補助裁判費(採實支實付)及律師費(個別勞工申請者,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共同申請者,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6.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證明後,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需文件,再向該局申請工資墊償。

", "日期時間": "2025-11-24T15: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5022, "title": "雇主片面宣布停業解散清算破產,公司還在嗎?", "內容": "

1.如果企業只是片面宣布,實際上沒有向商業處辦理解散登記,在法律上公司還是沒有解散,公司及原本的代表人仍應負責。

2.如果企業有向商業處辦理解散登記,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則公司之法人之人格仍存續。清算中,由公司清算人代表公司。勞工與公司的各項行為,例如調解、仲裁或訴訟,清算人應該履行,或委任代理人處理。調解雇主不出席,仲裁雇主不合意,勞工仍可以訴訟方式解決勞資爭議,如果雇主仍不出席,則聲請法院一造辯論判決。


相關參考:《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9條第1項、第322條(股份有限公司適用)規定。

", "日期時間": "2025-11-24T15: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5015, "title": "如果勞工與公司簽訂了承攬契約,是否有認定僱傭契約之可能?勞工認為是僱傭關係,雇主不認,推說是承攬契約,怎麼辦?", "內容": "

1.勞務提供者即使與企業簽訂的是「承攬契約」,其契約性質仍不能僅依名稱或形式決定,實務上需回到契約內容及實際履行情形來實質判斷,故即使名義上是承攬,實質上仍可能為勞動契約,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

(有關勞動契約之認定詳細請參考勞動部網站之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https://reurl.cc/ekRAxL)


2.惟勞動提供者在簽約當下是否清楚理解「承攬」的法律意涵,也是法院在認定關係時可能考量的因素之一。如果當事人明知為承攬契約仍簽署,日後就契約性質提出爭議時,仍需由法院依實際情況重新判斷。在進入訴訟程序前,雙方也可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人聽取雙方意見,協助釐清「雙方間是否具有從屬性,而為僱傭關係」的問題,並作成調解方案。


3.如果雇主堅持不認,或是雇主不出席調解會議,調解不成立,勞資雙方可以合意申請交付仲裁,比法院更快解決紛爭,但雇主不願合意或是相應不理的話,勞工也可直接向法院依據勞動事件法提起勞動調解或訴訟,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存在。

", "日期時間": "2025-11-24T15: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4625, "title": "目前臺北市是否有辦理「家庭收支訪問調查」?其調查期間、對象、目的及內容為何?如何取得調查結果?", "內容": "

一、臺北市辦理之家庭收支訪問調查:按年辦理1次,並於每年12月1日至翌年2月底間派員實地訪問。

二、本調查以居住於臺北市12行政區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戶籍上獨立設戶,戶內成員經營共同經濟生活之一般家庭為調查對象,其中亦包含農、林、漁、牧戶及單人戶。

三、該調查主要目的為蒐集本市各區各階層家庭收入支出之基本資料,其主要用途為明瞭臺北市各階層家庭生活實況、生活水準之演變、各行職業及各階層家庭收支狀況,以為改善市民生活,其統計結果係政府釐訂相關政策之重要依據,例如訂定最低生活費標準、最低工資、住宅補貼之家庭年所得標準及學生就學貸款核貸標準等社會福利措施主要之張本,以及作為法院案件判決給付贍養費用之參據,並供改編臺北市消費者物價指數、編算國民所得、研究個人所得分配及估計民間消費支出等重要經濟統計指標之基礎,係政府為了解民間經濟活動所辦理之指定統計調查。調查所獲之個別資料絕對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用外,絕不作其他用途,請受訪民眾支持配合,提供正確詳實資料。

四、其調查內容分為戶口組成、家庭設備概況、住宅概況、所得總額(即所得收入及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折舊)、經常性支出(即消費支出及非消費支出)等項。

五、調查方式採面訪、留置填表等多元管道。

六、家庭收支訪問調查資料按年編製調查報告,上述資料除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650至7656查詢外,亦可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業務項目」項下「統計」之「統計刊物」區查閱,另可至「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之「家庭收支資料庫」查閱。


", "日期時間": "2025-11-21T1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193, "title": "請問私地、社區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可否裝設路燈?", "內容": "

一、裝燈地點應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如為私人土地於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由其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電)供給電源無困難者,本處均同意裝設。

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或一般大廈、社區內之通路、法定空地,原則上不裝設公有路燈。

三、不屬於於消防通道之後巷、防火間隔裝燈原則如下:

(一) 後巷如屬於供公眾通行通路,未設有路障或門禁,且台電供電無困難者,在取得所有權人出具土 地(房屋)無償供台電公司及本處無償使用同意書後,得規劃裝設投光燈等照明設備。

(二)  是否可以設立自備桿路燈,原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辦理。

四、屬於消防通路之裝燈原則:

(一)  通路寬度3公尺以上未滿4公尺,至少應保持2.5公尺以上之淨寬及3.5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  通路寬度4公尺以上,至少應保持2.5公尺以上之淨寬及4.5公尺以上之淨高。

五、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1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2904, "title": "1141112鳳凰颱風災害,受災民眾交通違規案件權益照顧措施", "內容": "

因應114年11月12日鳳凰颱風造成各地災情,為照顧民眾權益,交通部公路局訂定「因應1112鳳凰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受災民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得展延至115年5月31日,或裁處免罰(車主死亡)。

", "日期時間": "2025-11-18T14:44:00", "下版日期": "2026-05-31T14:4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500105, "title": "公司負責人的健保可以加保在工會嗎?", "內容": "

A: 負責人健保不得投保在工會,需投保在公司。

", "日期時間": "2025-11-11T11: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6347, "title": "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交通安全改善工程啟用後雍塞如何解決?", "內容": "

案址路口業餘114年9月29日完工啟用,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已針對啟用後車流紓解及路口運作進行觀察並及時調整相關號誌標線及號誌時制,後續將持續觀察車流狀況,適時檢討及動態調整。

", "日期時間": "2025-11-03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6231, "title": "民眾欲申請市長祝福婚慶賀卡是否有條件限制?該如何申請?", "內容": "

一、民眾申請市長祝福婚慶賀卡並無條件限制,惟本府落實環保及節約政策,僅致送賀卡。

二、新人或親友可於婚慶儀式5個工作日前以下列方式申請市長祝福婚慶賀卡:

   (一)登入「台北服務通」系統,申請市長賀卡。

   (二)郵寄賀卡申請書喜帖或婚慶證明文件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市長收」申請市長賀卡。

三、若文件錯漏者,本處將以系統、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補正,如無法於時限內補正,即通知退件。

四、申辦作業請詳下表:

申請形式市長祝福婚慶賀卡
應附文件及資訊1.喜帖或婚慶證明文件正、反面
2.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聯絡人電子郵件、郵寄地址
申請方式 (擇一)1.台北服務通-市長祝福婚慶賀卡申請
2.郵寄: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市長收
最晚申請日期
*注意:
不含婚慶儀式當日
不含例假日
婚慶儀式日期前5個工作天申請,例如:
114.11.17(一) 婚慶儀式日期
114.11.10(一) 最晚申請日期
以上訊息,倘有不明或未盡之處,可洽詢本處 (02)2725-6125 陳先生

※上述日期為考量全臺各地郵務作業時間訂定,不便之處,尚請諒察!

", "日期時間": "2025-11-03T14: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婚事喜慶賀卡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2/relfile/31820/9496231/15ad045e-74d0-4dc8-8043-6a777e381a4d.odt" }, { "Title": "參考範例-臺北市政府婚事喜慶賀卡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2/relfile/31820/9496231/41c8eda9-23bb-429b-a195-a6759eede6b2.odt" }, { "Title": "參考範例-臺北市政府婚事喜慶賀卡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2/relfile/31820/9496231/5747f610-2a96-4640-b2f9-6e7553708dfb.pdf"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婚事喜慶賀卡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2/relfile/31820/9496231/9c2c4d75-5e6c-4e06-9762-f431c35cfbe1.pdf" } ] }, { "DataSN": 9496206, "title":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FAQ",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1-03T13: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5653, "title": "因應非洲豬瘟,緊急暫停廚餘養豬期間應變措施",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31T16: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投影片1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9495653/600e044c-a021-44a1-9070-08917cfbce0f.jpg" }, { "Title": "投影片2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9495653/25d98e1a-b50f-4f93-9c3d-1a0666dfd23c.jpg" }, { "Title": "投影片3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9495653/2cdb7397-92df-47f3-a848-4865948dab92.jpg" }, { "Title": "投影片4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9495653/1f9304a7-2a2e-43f6-bb56-a73b1ba428a4.jpg" }, { "Title": "投影片5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9495653/1abaedb8-f231-4891-8599-bcdf0f81756a.jpg" }, { "Title": "投影片6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9495653/911b9db9-feba-4162-b7b7-e59bac193059.jpg" }, { "Title": "非洲豬瘟圖卡",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9495653/a0dc7e17-7ffb-48c4-b7eb-49fff2a8c0e8.jp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41105 中央公告禁止廚餘養豬1999 Q_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9495653/51a85cf8-4425-4489-b5e1-9ed72a01b3c2.odt" }, { "Title": "1141105 中央公告禁止廚餘養豬1999 Q_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9495653/c06cc634-c31c-44fb-82a1-78d6d505aec8.pdf" } ] }, { "DataSN": 7898918, "title": "請問北投公園溫泉浴池開放時間、地點及票價?", "內容": "

一、浴池開放時間、地點等資訊如附表或可參閱公園處網站 (http://pkl.taipei.gov.tw)業務資訊//浴室時刻表。 

早場 05:30-07:30 

上午場 08:00-10:00 

下午場 10:30-13:00 

下午場 13:30-16:00 

晚場 16:30-19:00 

晚場 19:30-22:00 

二、票價如下: 

全票60元 老人優待票 30 元 

08:00-10:00 公益時段65歲長者〈北市原住民長者55歲以上〉免費。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 02-27208889)

本館於114年1月24日起暫停營業,規劃進行整建工程,工程預計至115年7月底完成,後續開放日期於官網公布為主。



", "日期時間": "2025-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0283, "title": "「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相關FAQ", "內容": "

Q:什麼是「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    

A:臺北市政府為配合交通部觀光署「台灣好玩卡」計畫並推動城市觀光,整合北北基三市觀光資源,並結合旅遊票證及使用指南,委託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共推出「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成人版」、「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兒童版」、「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共計五系列票卡。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的售價?    

A:票卡種類/價格:一日券210元、二日券340元、三日券470元、五日券730元(交通一日市值約710元、二日市值1,340元、三日市值1,970元、五日市值3,230元。)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的使用方式?    

A:可持票卡在期限內無限次數搭乘臺北捷運及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公車,另包括6條「台灣好行」九份金瓜石線、北投竹子湖線、木柵平溪線、皇冠北海岸線、黃金福隆線及濱海奇基線皆可無限次搭乘。(不包含編碼4碼之公路客運及專車)


Q:請問在哪裡可以買到「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    

A:可上北北基好玩卡官網(https://funpass.travel.taipei)購買,或於臺北捷運各站及悠遊卡市府轉運站客服中心皆可購買。相關訊息可上北北基好玩卡官網(https://funpass.travel.taipei)查詢,或電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02-412-8880或臺北捷運公司24小時客服中心02-218-12345查詢。


Q:什麼是「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    

A:此卡是針對海外來台觀光客設計,提供成人版與兒童版觀光客選購。「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的產品內容包含交通暢遊Day Pass、台鐵平溪深澳一日週遊券及30處以上景點門票+文化體驗包含平溪天燈體驗、貓空小封茶體驗、九份紅燈籠祈福體驗、九份賴阿婆芋圓兌換券及阿聰師鳳梨酥/芋頭酥2選1,2025年度無限暢遊卡再度推出獨家限量紀念品!讓旅客可帶回充滿台灣特色的「台灣龍虎夜市杯」,可至西門町遊客中心兌換(台北市萬華區漢中街45號)。

以上提及產品內容皆可持無限暢遊卡至指定地點兌換,詳情請參考官網說明

https://funpass.travel.taipei/choose-your-TaipeiFunPASS.html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的售價?    

A: 成人版票卡價格:一日券1,300元、二日券1,700元、三日券2,000元。

兒童版票卡價格:一日券1,100元、二日券1,500元、三日券1,700元。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的使用方式?    

A:此票卡中包含交通及景點兩種服務。可持票卡在期限內無限次數搭乘臺北捷運及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公車,另包括6條「台灣好行」九份金瓜石線、北投竹子湖線、木柵平溪線、皇冠北海岸線、黃金福隆線及濱海奇基線皆可無限次搭乘。(不包含編碼4碼之公路客運及專車)景點使用方式則採快速通關,各景點入場方式可參考官網詳細說明: https://funpass.travel.taipei/TaipeiFunPASS-admission-instruction.html


Q:請問在哪裡可以買到「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    

A:

【網路線上購買】可至北北基好玩卡官網進行購買後,於取卡點進行取卡。

【實體通路直接購買】可至指定購卡點購買。

商品取卡點與購卡點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s://funpass.travel.taipei/where-to-pickup.html


Q:什麼是「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    

A:此卡是針對觀光客而設計,結合臺灣經典兩大必去景點門票 (台北101觀景台+國立故宮博物院)及台北意象特製悠遊卡 (加值後可使用)。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的售價?    

A:票卡價格:950元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的使用方式?    

A:此票卡中包含交通及景點兩種服務。

可持票卡使用悠遊卡功能加值後,搭乘大眾運輸及進行小額支付;景點使用方式則採快速通關,各景點入場方式可參考官網詳細說明:https://funpass.travel.taipei/tour/TaipeiFunPassTicketClassic


Q:請問在哪裡可以買到「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    

A:

【網路線上購買】可至北北基好玩卡官網進行購買後,於取卡點進行取卡。

【實體通路直接購買】可至指定購卡點購買。

商品取卡點與購卡點相關資訊請參考:

https://funpass.travel.taipei/where-to-pickup.html


Q:什麼是「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    

A:此卡是針對國內外年輕族群或親子遊設計,並結合北北基及新增桃園景點門票,其中2處為效期內憑卡享購票優惠景點, 提供共25個以上北北基桃熱門景點及悠遊卡功能(加值後可使用)。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的售價?    

A:卡種類/價格:二日券650元、三日券850元、四日券1,050元。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的使用方式?    

A:此票卡中包含景點及須儲值交通兩種服務。

可持票卡使用悠遊卡功能加值後,搭乘大眾運輸及進行小額支付;景點使用方式則採快速通關,可參考官網詳細說明:https://funpass.travel.taipei/banner/Ticket


Q:請問在哪裡可以買到「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    

A:

【網路線上購買】可至北北基好玩卡官網進行購買後,於取卡點進行取卡。

【實體通路直接購買】可至指定購卡點購買。

商品取卡點與購卡點相關資訊請參考:https://funpass.travel.taipei/where-to-pickup.html


Q:請問使用「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服務的注意事項?    

A:

旅客持「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之票卡至公車驗票機或捷運閘門啟用後,可於有效使用天數內不限次數搭乘臺北捷運、臺北市、新北市與基隆聯營公車(含「台灣好行」九份金瓜石線、北投竹子湖線、木柵平溪線、皇冠北海岸線、黃金福隆線及濱海奇基線)等交通公共運輸工具,在公車部分,其使用範圍不包含路線編碼4碼的公路客運及專車,且因無法進行儲值,所以亦無法使用於YouBike及台北市藍色水路渡輪。

旅客持「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可於效期內至瑞芳車站兌換台鐵平溪深澳週遊一日券,當日無限次數搭乘台鐵平溪深澳線,可抵達平溪、十分等景點。

旅客持「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之票卡,具有悠遊卡加值功能,加值後可使用。


Q:請問「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服務使用期限規定?    

A:票卡使用期限是由(交通或景點服務)第一次使用當日起算,以票卡正面標示之天數為有效天數,必須連續使用。由於臺北捷運、聯營公車營運時間非24小時全時段營運,故票卡使用期限計算時間的單位是以天數而非小時。


Q:請問是否有「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相關的使用說明?    

A:

「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有隨卡附贈使用指南手冊,並且含有中、英、日、韓四個語系版本;遊客不管從任何通路購得「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皆可以獲贈使用指南一本。「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三種卡別隨卡附中英版本說明小卡一份。


Q:請問「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是否有合作的優惠店家?    

A:凡購買「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即可獲贈大稻埕·  永康 · 貓空 · 西門商圈大禮包,活動期間至2026年3月31日,數量有限,送完為止。詳見活動網頁:https://event.welcometw.com/giftbag/dymdiscount/


Q:怎麼去「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官網?    

A:「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官網網址為:https://funpass.travel.taipei/


Q:請問「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如何退卡?    

A:無論票卡種類,只要是一經使用或損毀,恕不接受退卡退費。

【其他各種類票卡退卡詳細辦法請參照官網說明】

「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退卡方式:https://funpass.travel.taipei/banner/Transportation

「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退卡方式:https://funpass.travel.taipei/banner/Unlimited

「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卡」退卡方式:https://funpass.travel.taipei/tour/TaipeiFunPassTicketClassic

「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退卡方式:https://funpass.travel.taipei/banner/Ticket


Q:請問「Taipei FunPASS北北基好玩卡」的客服資訊?    

A:

「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卡」相關問題請洽詢北北基好玩卡客服電話03-591-0052(服務時間: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Email:service@fontrip.com.tw,或洽詢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Email:service@easycard.com.tw

「北北基好玩卡|無限暢遊卡」、「北北基好玩卡|經典景點」、「北北基好玩卡|北北基桃景點暢遊卡」的相關問題,請洽詢客服電話03-591-0052(服務時間:週一~週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mail:service@fontrip.com.tw


Q:請問「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是否能大宗採購?    

A:如單位有大宗採購需求,請洽北北基好玩卡合作窗口謝小姐,Email:violahsieh@fontrip.com。


", "日期時間": "2025-10-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91379, "title":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使用醫療維生器材輔具停限電作業規範", "內容": "

Q1:居家使用呼吸器及氧氣機等維生器材之身障者遇停電時本府諮詢窗口?

A1:請民眾撥打1999

Q2:居家使用呼吸器及氧氣機等維生器材之身障者遇停電時緊急應變措施。 

A2:一、若為本市居家護理所服務個案,可聯繫所屬居家護理所,由居家護理師協助。

        二、如非居家護理所照顧個案,亦有使用以下種類之維生器材:

()使用呼吸器之身心障礙者,確認呼吸器蓄電時間及功能

()使用氧氣機之身障者: 詢問是否自備氧氣鋼瓶。

        三、有緊急救護需求者,由消防局救護車後送本市急救責任醫院。

Q3:提供氧氣鋼瓶廠商給居家使用呼吸器及氧氣機等維生器材之身障者緊急備用。

A3:民眾如果無自備氧氣鋼瓶,本市提供本轄 8家合格醫療氣體廠商名單電話。

", "日期時間": "2025-10-22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氧氣鋼瓶、發電機及UPS不斷電系統廠商名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9491379/46d1489e-b3f3-4aaf-a143-02b6d28c629c.pdf" }, { "Title": "臺北市居家使用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停限電緊急應變流程圖(修訂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9491379/8b513648-4027-4049-b87b-25dc54e42b67.pdf" }, { "Title": "居家使用維生器材(呼吸器)之身障者於停電時注意事項",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9491379/df79fb1c-44a8-4269-9be7-f8362e2ff509.pdf" } ] }, { "DataSN": 7641788, "title": "請問「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營運時間、路線及相關票價?", "內容": "

「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由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全權負責營運、票券訂購與行銷等事宜,如需查詢「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之最新營運時間、行駛路線及票價等資訊,請參閱官方網站:https://www.taipeisightseeing.com.tw,或電洽客服專線(02)8791-6557 分機 #30,服務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6時;亦可來信至 taipeisightseeing@sanchung-bus.com.tw 洽詢。

", "日期時間": "2025-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0-17T15:3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96881, "title":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Q&A",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9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問答(114年更新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5/relfile/31820/7996881/ac4678f0-6bad-4d5a-a4a0-8775f88b21b1.pdf" } ] }, { "DataSN": 9458973, "title": "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退票(款)相關FAQ", "內容": "

Q1: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何時起更換營運單位?

A1:自114年8月16日(含當日)起,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紅/藍線)將由三重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承運經營,正常營運,沒有停駛問題。


Q2:我購買的票券還能使用嗎?

A2:凡自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雙層觀光巴士官網及各通路購買之電子票券或紙本票券,114年8月15日(含)前可正常使用。114年8月16日(含)起,原票券將不再受理驗票搭乘。


Q3:114年8月16日之後,已購買且尚未使用的票券該如何處理?

A3:請依購票方式辦理退款(詳見 Q4~Q7)。


Q4:如何申請官網購買的電子票券退款?

A4:退款金額以原購入價全額退還。

退款流程:將以下資料寄至 secretary@e-go.com.tw:

購票完成後系統寄送之 Email(含票券序號,請原封轉寄)

已填妥的退款申請書(下載:https://reurl.cc/EQjomn)

本人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姓名須與購券人一致,並需有完整帳戶名及號碼)


Q5:如何申請向三晉公司直接購買的紙本票券退款?

A5:退款金額以原購入價全額退還。

退款流程:將以下資料寄至 secretary@e-go.com.tw:

持有票券清晰、完整照片(序號需完整入鏡,照片應避免模糊)

購票證明(發票/載具/信用卡扣款明細)

已填妥的退款申請書(下載:https://reurl.cc/EQjomn)

本人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姓名須與購券人一致,並需有完整帳戶名及號碼)


Q6:申請退款的期限為何?

A6:即日起開始受理退款,原則至114年10月15日(三)17:00 止,逾期不受理。若逾期後仍有特殊情況,可視個案酌情協助處理。


Q7:多久能收到退款?

A7:收到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回覆確認(不含例假日),自確認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審核結果,如符合退款資格者,款項最遲於60個工作日內匯入所提供之帳戶。


Q8:贈送的公關票券可以退嗎?

A8:不可以。由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租車旅遊集團(e-go)、三普旅行社或其他渠道所購買或所獲得之贈送公關票券,已無退票價值且不可使用,請逕洽贈送單位。


Q9:在通路商購買的電子票券如何辦理退款?

A9:

請直接向原購買平台申請退票,適用通路包含:豐趣代銷、KLOOK、樂天、三普旅行社、大金國際旅行社、雄獅旅行社、Ibon、Trip、GYG、KKday 或其他未備載之通路商平台。

倘經由KLOOK平台購買電子票券者,114年8月16日(含)起票券效力不受影響,仍可照常使用。


Q10:退款注意事項有哪些?

A10:申請退款後,票券即作廢,不得再使用;請確認帳戶資訊正確,以免影響退款進度。另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晉)原為臺北市雙層觀巴及餐車之經營者,業經股東會於114年8月8日決議解散,並依法進入清算程序。三晉已於114年10月15日前完成同年8月15日以前所售車票及餐券之退款作業,並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2月1日核准解散在案。爰此,嗣後如仍有包含票券退款在內之相關債務,均將依法定清算程序辦理;三晉清算人後續亦將依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裁定及主管機關命令,另行公告或通知債權人有關債務清償之具體流程。


Q11:有退票相關問題應聯絡誰?

A11:

(1)Email:secretary@e-go.com.tw

(2)客服電話: 0910-835988 徐先生

(3)服務時間 : 週一至週五下午2點至5點


Q12:除退款作業外,是否有其他票券替代方案?

A12:無其他相關替代方案。


Q13:114年8月16日後若要購買觀巴票券,可在哪裡購買?

A13:

(1)雙層觀光巴士官方網站。

(2)現場售票點。

(3)Klook線上售票平台。


Q14:倘日後有購買票券之問題,應洽詢單位?

A14:

(1) 客服電話:(02) 8791-6557 #30。

(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3) Email:taipeisightseeing@sanchung-bus.com.tw

", "日期時間": "2025-10-16T15:43:00", "下版日期": "2027-01-08T15:4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8955, "title": "臺北市雙層餐車退票(款)相關FAQ", "內容": "

Q1:臺北市雙層餐車何時開始暫停營運?

A1:因應車輛年度歲修整備期,自114年8月16日(含當日)起,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之臺北市雙層餐車將全面暫停營運。

Q2:114年8月16日之後有已購買且尚未使用之餐券如何處理?

A2:

1.凡向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購買「餐券」者(於餐車上加購者),以全額退款為主,並以當時購入價為基準辦理退票。

2.所持餐券由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租車旅遊集團(e-go)、三普旅行社或其他渠道所獲得之贈送公關餐券,已無退票價值,請逕行聯繫贈送單位;所持餐劵係自相關渠道所購買者,亦請逕行聯繫購買單位。


Q3:退款申請期限為何?

A3:即日起受理退款,原則至114年10月15日(三)17:00止,逾期不受理申請退票服務。如逾該期限後仍有特殊情況需申請退款,將視個案狀況酌情協助處理,敬請見諒。


Q4:退款申請流程為何?

A4:

1.將以下資料Email至 secretary@e-go.com.tw

所持有之餐券清晰、完整照片(餐券序號需完整入鏡,照片應避免模糊)

購券證明(發票/載具/信用卡扣款明細)

已填妥之《退款申請書》(退款申請書請至以下連結自行下載https://reurl.cc/GNjX8v)

本人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姓名須與購券人一致,並需有完整帳戶名及號碼)

2.申請信件送達後,「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將於2個工作日內回復確認已收到申請(不含例假日)、自確認收到申請之日起,將於7個工作日內回復審核結果,如符合退款資格,款項最遲將於60個工作日內匯入所提供之帳戶。


Q5:相關退款注意事項?

A5:申請退款後,餐券視同作廢,無法再使用;請確認帳戶資訊正確,以免影響退款進度。另三晉整合營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晉)原為臺北市雙層觀巴及餐車之經營者,業經股東會於114年8月8日決議解散,並依法進入清算程序。三晉已於114年10月15日前完成同年8月15日以前所售車票及餐券之退款作業,並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2月1日核准解散在案。爰此,嗣後如仍有包含票券退款在內之相關債務,均將依法定清算程序辦理;三晉清算人後續亦將依相關法律規定、法院裁定及主管機關命令,另行公告或通知債權人有關債務清償之具體流程。

Q6:倘有相關退票問題,聯絡窗口為何?

A6:任何問題可來信secretary@e-go.com.tw洽詢,或電洽0910-835988 徐先生,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下午2點至5點。


Q7:除退款作業外,是否有其他票券替代方案?

A7:無其他相關替代方案。


", "日期時間": "2025-10-16T15:31:00", "下版日期": "2027-01-08T15:3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8663, "title": "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公園內不得有那些行為?如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有那些罰則?", "內容": "

一、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在禁菸區吸菸、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2.    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划船、操作遙控設施、其他遊具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市政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3.    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4.    未經許可駕駛或未依市政府公告停放車輛。

5.    未經許可種植果、菜、花木等植物。

6.    未經許可放置桌、椅、箱、櫃、板架等物品,或放置物品致妨礙他人使用場地。

7.    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8.    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自行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高爾夫球或其他足生安全之虞之活動。

9.    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且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或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10.    未經許可在公園設施上塗寫、插旗幟、懸掛或張貼物品等。

11.    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12.    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13.    毀損公園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14.    未依市政府公告或未經許可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或搭設棚、帳者。但為短期休憩使用所搭設可快速開闔、非固定式之棚、帳且不影響場地原有之功能者,不在此限。

15.    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

16.    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17.    妨害風化或賭博。

18.    攜帶危險物品。

19.    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

20.    其他違反市政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二、違反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條各款之規定,將依下列自治條例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或移請警察機關依法之規定處理。

1.    第十四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在禁菸區吸菸或第八款規定。

(2)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3. 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九款或第二十款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毀損之公園設施為樹木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應按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所定標準賠償。但其所毀損者,如為受保護樹木,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經命行為人清除而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明時,管理機關得逕為處理。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10-16T10: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8661, "title":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為何制定?實施範圍為何?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何?各管理機關為何?", "內容": "

一、臺北市為加強公園管理,維護公園環境設施,制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給予適當之行政處分,避免少數行為人因不依規定使用之禁止行為,以保障多數民眾使用公有設施之權益。

二、自治條例之實施範圍: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管理之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配合其他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

三、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四、以下列機關為管理機關。但經市政府另以公告指定管理機關者,從其指定:

1.    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2.    配合公共工程興建供公眾遊憩之場地:工程主辦機關。

3.    經移撥之前二款公園或公園設施:移撥後管理公園或公園設施之機關。

4.    前三款以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市政府公告之管理機關。

市政府或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公園或公園設施之維護管理業務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執行之。

本自治條例有關罰鍰之處罰,委任管理機關執行之。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10-16T10: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8486, "title": "臺北市/新北市6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搭乘臺北捷運如何享有票價優惠?", "內容": "

本公司配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之公告政策,年滿6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持「數位學生證」、「兒童優惠卡」或「新北兒童卡」搭乘臺北捷運每趟車資可享單程票價4折之優惠票價,說明如下:

一、 臺北市:

(一)學籍為臺北市者於就學期間由就讀學校發放具有悠遊卡功能之「數位學生證」。

(二)設籍臺北市但無法申請「數位學生證」(例如學籍在外縣市、就讀臺北市無數位學生證之國小或尚未就學)可向區公所申請辦理「兒童優惠卡」。

(三)持設籍在臺北市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身分證」等其中一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影本或照片,即可臨櫃購買4折之優惠單程票。

二、 新北市:

(一)學籍為新北市者,於就學期間由就讀國小發放「新北兒童卡」給新北市兒童使用。

(二)若戶籍在新北市,但不在新北市就學,或尚未就學的兒童,則可向各新北市任一區公所申請辦理「新北兒童卡」。

(三)目前並未開放新北市兒童持身分證明文件購買兒童優惠票。

註:

1.目前未針對其餘縣市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提供優惠。

2.其餘縣市6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搭乘臺北捷運購票票價與一般成人票價相同。

", "日期時間": "2025-10-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618,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計畫書只能用中文撰寫嗎?", "內容": "

A: 我們提供英文版申請書與計畫書。

", "日期時間": "2025-10-13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497, "title": "【懶人包】權利變換是什麼?",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9 權利變換",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97/e21ad556-2ac0-47a8-88b6-fd450dbd8e93.pdf" } ] }, { "DataSN": 9486493, "title": "【懶人包】要怎麼開始公辦都更第一步?",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8 公辦都更",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93/54e31cab-4d73-4c7b-803c-f6e4abd9c0c2.pdf" } ] }, { "DataSN": 9486464, "title": "【懶人包】民辦都更是什麼?",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7 民辦都更",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64/06fa51ef-2c65-4e5e-8bc4-db56509c05c7.pdf" } ] }, { "DataSN": 9486445, "title": "【懶人包】都市更新是什麼?",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6 都市更新是什麼",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45/88cbc248-fe99-467a-b7c7-15af1ba65918.pdf" } ] }, { "DataSN": 9486434, "title": "【懶人包】我家想都更,要如何開始?",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5 自辦都更",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34/54d587f6-f91e-4341-99bc-f40d424268a7.pdf" } ] }, { "DataSN": 9486432, "title": "【懶人包】整建維護補助是什麼?",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4 整建維護補助",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32/6286a56f-89ad-41b0-98d1-f102bc573b14.pdf" } ] }, { "DataSN": 9486422, "title": "【懶人包】都市更新成本怎麼算?",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3 都市更新成本怎麼算?",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22/571a933d-8a8f-432b-a27a-35485959b2d1.pdf" } ] }, { "DataSN": 9486419, "title": "【懶人包】我家疑似是海砂屋,該怎麼辦?",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2 海砂屋575_0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19/b2b5e5a1-5640-4aea-b510-d59ed050b0e3.pdf" } ] }, { "DataSN": 9486417, "title": "【懶人包】山坡地或山限區如何辦理都市更新?",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10-13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1 山限區都更",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file/31820/9486417/8ed6169b-2f12-472a-a059-3a671cda1f02.pdf" } ] }, { "DataSN": 9486206, "title": "汽車停車位不足,能開放學員使用?", "內容": "

本處內汽車車位有限,以供授課講師及員工付費使用為主,如有特殊需求,本處亦備有孕婦及身障優先車位可供學員使用。


一般學員可停位於本處正門口萬芳八號公園停車場,另外鄰近萬美街2段(辛亥路4段至萬美街2段21巷)及萬寧街23巷(萬寧街至萬寧街23巷底)設有路邊停車格。鄰近另有辛亥國小地下停車場。又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自100年起於北市好停車APP揭露路外停車場即時剩餘車位訊息,亦歡迎建議學員加入減碳行動,請儘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至本處研習。

", "日期時間": "2025-10-13T08: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40, "title": "更新單元範圍涉及公有土地該如何辦理?", "內容": "

1.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除另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確實無法併同辦理都市更新外,應一律參與都市更新。

2.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會於申請更新單元劃定後或提出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報核後,先徵詢範圍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意見,管理機關應明確表達公有土地是否參與都市更新。

3.詳細辦理方式與相關規定可參閱「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及「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9, "title": "何謂容積移轉? 申請容積獎勵後,是否還可以申請容積移轉?", "內容": "

1.指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上供建築使用。

2.都更案申請容積獎勵後仍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容積移轉,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40%,移入容積方式如下:

(1)可移轉土地:未開闢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以及本市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2)繳納代金: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委託3家以上估價師查估後評定之。

3.計算方式:申請移入容積量上限(都更基地基準容積40%)=【移出基地量體≦申請移入容積量50%】+【代金量體≧申請移入容積量50%】。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8, "title": "【第八箭】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575專案計畫", "內容": "

1、適用對象:

(1)本府公告列管「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2)尚未辦理自辦公聽會。

(3)所有權人自行整合意願超過50%。

2、辦理流程:

(1)第一階段由其中一名所有權人作為代表檢具申請書表等申請文件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申請。

(2)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審查通過後,將協助第二階段方案評估,辦理方案說明會及意願調查。

(3)第二階段意願調查結果達75%,由本府辦理第三階段公開評選實施者,並由實施者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3、諮詢專線:

(1)法令諮詢專線:02-27815696轉3093

(2)公辦都更專線:02-27815696轉7599

(3)海砂屋鑑定列管:1999轉8399

4、資訊查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熱門查詢/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575專案計畫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7, "title": "【第七箭】整建住宅專案計畫", "內容": "

整建住宅專案計畫提供三大服務:

1.增容積:給予整宅專案容積獎勵上限50%,含都更容積獎勵最高可達基準容積之100%。

2.補利息:協助經濟弱勢戶辦理貸款,並由市府協助補貼差額找補之利息。

3.齊協力:公辦都更或民辦都更皆可申請本專案計畫,另對於申請公辦都更部分提供諮詢管道、公辦都更前導說明會及培力課程等協助項目。

4.資訊查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熱門查詢/防災都更整宅專案/臺北市整建住宅專案計畫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6, "title": "【第六箭】防災型都更專案", "內容": "

1.為提高危險建築物重建誘因,訂定全市性都市計畫「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於113年3月28日公告實施,並於114年5月9日修訂放寬適用對象申請規定,期能透過容積獎勵鼓勵「耐震能力不足」之危險建築物更新重建,建構居家安全之韌性城市。

2.適用條件:

(1)位於本市都市計畫地區,以都市更新實施「重建」者。

(2)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3)「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評或詳評皆可)ID值<0.35」或「於『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訂定發布前(民國63年2月15日)已申請建造執照之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並依各該建築物原建築基地面積計算獎勵值。

3.重建後建築物應達4面向(結構安全、耐候減碳、都市減災、環境友善)、5條件(耐震設計、綠建築、智慧建築、雨水流出抑制設施、無障礙環境等)規劃設計。

4.詳細內容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內容為準。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5, "title": "【第五箭】電梯加碼辦", "內容": "

1、為擴大針對6層樓以下無設置電梯之集合住宅、公寓,提供增設電梯補助之政策,本府加碼補助金額上限,由250萬元提升至300萬元,另為提高低樓層住戶參與意願及配合增設電梯拆除一樓法空建物,加碼補助比例上限,由總工程經費之50%提高至60%,藉此提高低樓層住戶參與意願,詳細資訊請依法令公布內容為準。

2、資訊查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114年度臺北市補助老屋增設電梯申請專區

3、電話洽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02)2781-5696分機3146、3149。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4, "title": "【第四箭】危老重建", "內容": "

1.精簡程序提升效能:耐震評估免複審

依據修法前「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辦法」第4條規定,如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R>45分(瀕危),除檢附評估機構評估報告書及文件以外,另應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本次修法後將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的建築物,現行不需要檢附審查機構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即可認定適用危老條例,可為民眾省下提送審查機構複審時間,提前進入危老重建計畫審核程序,案件整體進度可縮短1個月的時程。

2.放寬檢討審查項目:免檢討畸零地、免防空避難室及免鄰地同意書

(1)免檢討畸零地:

現行重建計畫應檢討申請範圍是否為畸零地,倘有合併鄰地案件則非屬本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所稱「原建築基地範圍」,應於建造執照檢討毗鄰是否有畸零地。

本次修法擬朝向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如合併相鄰土地屬已建築完成土地,不適用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檢討, 預計可減免鄰地意願整合時程6個月。

(2)免檢討防空避難室及鄰地同意書:

現行重建計畫範圍倘部分申請重建,涉及防空避難室案件,均須檢討剩餘建築基地防空避難室是否符合興建時法規,倘未符當時法規則須取得鄰地同意書,致部分案件遭致無法重建。

本次修法朝向檢討剩餘建築基地防空避難室時,倘符合現行法令下,得免檢附鄰地同意書。

本案部分條例尚在法令修訂程序中,相關規定依後續法令公布內容為準。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洽詢建管處建照科-鄭小姐(02)2781-5696分機8516。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3, "title": "【第三箭】都市更新150專案、權變小組提前進場", "內容": "

1.都市更新150專案

(1)本專案列管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請報核後150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工作日數審議通過,以加速更新審議效能。

(2)適用條件:

A.經全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B.實施方式採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自地自建等)。

C.程序中無人民陳情或爭議。

D.計畫內容符合原則性規定、相關容積獎勵值明確,未涉及更新單元範圍調整及自提修正。

2.權變小組提前進場

透過以下策略,加速都市更新審議及提前解決估價疑義:

(1)權變小組改組,由估價委員提前於公開展覽期間進行估價議題書面審查。

(2)權變小組會議收斂議題後,再提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審議會委員僅就估價議題確認修正內容及回應民眾陳情意見,以提高案件穩定性,並降低都更案核定後因權利價值疑義衍生爭訟。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2, "title": "【第二箭】都更單元及事業計畫開放併送", "內容": "

市府於112年12月18日修法後,只要同意比率達事業概要50%或事業計畫80%門檻者,皆可以一併辦理劃定更新單元、事業概要及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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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3 第二箭圖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32/75e03019-bc9f-4be9-bb5e-0d0fcb268073.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30, "title": "【第一箭】公辦都更7599", "內容": "

1.「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7599專案計畫」提供三大服務:

(1)早進場:第一階段意願比由90%調降至75%,本府資源提早進入社區協助。

(2)幫試算:第二階段由本府委託專業技術團隊方案評估,提供更完整的試算結果,並擴大辦理量能。

(3)助選屋:第三階段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之模擬選配,協助民眾釐清權益。

2.申請條件:

(1)屬本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

(2)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605坪),不含公共設施用地。

(3)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表示參與公辦都更意願之人數或私有合法建築物戶數達75%以上。

(4)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與潛在實施者簽訂同意書或協議書者,應不得再簽署本計畫意願書(所簽署意願書不納入意願比率計算)。

3.資訊查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熱門查詢/公辦都更P.R.O/O-自助人助型(Organization)/公辦都更7599專案計畫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29, "title": "何謂都更8箭?", "內容": "

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熱門查詢/都更8箭專區」查詢。

1.「降門檻」

(1)市府於112年3月3日公告實施「公辦都更7599專案計畫」,受理意願門檻由90%降至75%,並引進民間專業技術團隊,以「早進場、幫試算、助選屋」三大創新服務,協助民眾參與公辦都更。

(2)資訊查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熱門查詢/公辦都更P.R.O/O-自助人助型(Organization)/公辦都更7599專案計畫

2.「法放寬」

市府於112年12月18日公布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協助民間加速辦理都市更新,包括「都更單元及事業計畫全面開放併送」、「山坡地危險建物可更新」、「放寬商業區都更案後院深度比」等法令鬆綁,使得民間辦理重建能更有彈性。

3.「速通關」

為加速審議程序,市府推出「都市更新150專案」,審議時程150日,另外「權變小組提前進場」及「都市設計審議130快速通關專案」等方案,藉由提前審查及分流審查制度縮短行政時程,讓民眾立即有感。

4.「排障礙」

目前臺北推動危老案件是六都之冠,未來市府將以「擴大培植民間專業人力」、「放寬檢討審查項目」、「精簡程序提升效能」等面向,持續加速危老重建案件進程,預計可縮短審查時間約6個月。

5.「加碼辦」

因應超高齡社會來臨,老舊公寓加裝電梯需求大增,自112年4月7日起提高補助金額至300萬元,加速推動老舊公寓增設電梯。

6.「防災型都更專案」

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透過容積獎勵鼓勵「耐震能力不足」之危險建築物更新重建,期能建構居家安全之韌性城市。

7.「整建住宅專案計畫」

(1)「整建住宅專案計畫」以「增容積、補利息、齊協力」三大亮點服務,給予整建住宅專案容積獎勵,並提供財務協助等方式,提高整宅都更意願、加速整宅新生。

(2)資訊查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熱門查詢/防災都更整宅專案/臺北市整建住宅專案計畫

8.「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575專案計畫」

(1)「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575專案計畫」推出「列管我就幫」、「過半即進場」兩大亮點服務,只要經本府列管屬「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整合第一階段都更意願超過50%,且尚未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自辦公聽會,即可申請本專案參與公辦都更。

(2)資訊查詢: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熱門查詢/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575專案計畫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28, "title": "銷售坪數包含哪些面積?室內面積認定方式為何(室內坪指哪裡)?", "內容": "

1.銷售坪數=專有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公設面積(大公面積+小公面積)

2.室內面積為專有面積,即主建物及附屬建物之面積合計。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27, "title": "重建期間因搬遷需遷出原址戶籍,是否會影響孩童就讀原學區?", "內容": "

若重建期間欲申請原戶籍地學區分發入學,可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13條規定,經核定發布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學童入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於原戶籍地入學,學童設籍日期仍依原戶籍設籍日起算:

1.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尚未取得重建後之新建物所有權,且原設籍學童戶籍已遷出,得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供核定公文、核定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或核准版重建計畫書及戶口名簿向教育局申請以原戶籍地學區分發入學。

2.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已取得重建後之新建物所有權,且原設籍學童戶籍已遷入,依學童戶籍地學區分發入學。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26, "title": "建商若已達80%的送件門檻,剩餘20%的住戶是否就會被迫參與更新?", "內容": "

1.都市更新是採多數決方式辦理,實施者只要整合所有權人意願,並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持分面積之同意比率皆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率門檻,即可向本府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但為保障剩餘未同意戶之權利,實施者仍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持續與未同意戶溝通協調,所有權人亦可於審議期間提出陳情意見,市府會將其意見提供審議委員作為審議參考,避免少數人的權益被忽視。

2.但至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雙方若仍無法達成共識,實施者可依「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定市府提出代為拆除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25, "title": "我不同意都更,未來會被強拆嗎?", "內容": "

1.所有權人可於都市更新審議期間透過公聽會、聽證或提供書面陳情意見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達陳情意見,市府會責請實施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持續與所有權人積極溝通協調。

2.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雙方若仍無法達成共識,且所有權人於預定拆遷日後仍未配合辦理搬遷作業,實施者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於領得拆除執照後,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30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若逾期未拆除或遷移,實施者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召開2次以上協調會,若仍協調不成,則可依「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規定向市府提出代為拆除申請。

3.當市府受理代為拆除申請後,將由公部門介入協調並召開2次以上協調會,若仍協調不成,應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評估是否續行協調或執行代為拆除或遷移之決定。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23, "title": "我目前不願參與都更,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有哪些管道可以申訴?", "內容": "

1.若目前尚無意願參與都市更新重建,應審慎思考是否簽署並出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因出具同意書即視為同意參與該案都市更新,但若範圍內其他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度不高,致該案同意比率未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所定之法定門檻,則計畫將無法推動。

2.不論是否願意參與都市更新,為保障所有權人選配權益,只要符合選配條件者皆應於選配期間辦理選配作業,至少目前選擇房型及車位結果是所有權人自行挑選的,否則未於期限內辦理選配者,僅能就剩餘單元及車位透過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後續倘有更換選配需求,皆應經實施者同意後始得辦理。

3.另所有權人倘有表達都市更新意見之需求,可至「公聽會、聽證」等相關會議說明或透過書寫陳情意見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表達不願參與都更或提供相關意見,並由實施者將意見納入計畫書並作適當回應後,提供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20, "title": "實施者要將產權辦理銀行信託,是合理的嗎?是否一定要辦理信託登記?要出具什麼文件?", "內容": "

1.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且實施者辦理產權信託,並登記予信託機構(通常是銀行,以下以銀行為例)係為降低辦理都市更新的風險,故都市更新案常有實施者請所有權人將土地及建物產權信託登記給銀行(受託人),交由其進行產權管理,至全案更新完成後,銀行再依信託約定內容,將更新後產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以確保都市更新之執行。

2.辦理信託方式及相關內容將載明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風險控管專章內,並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查相關內容。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9, "title": "建商若於拆屋後發生財務問題或房子蓋到一半跑路,導致無法興建完成怎麼辦?", "內容": "

1.所有權人在選擇實施者時,建議挑選規模較大、信譽良好的建商,並適度調查其過去的開發紀錄與財務狀況。

2.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實施者需於事業計畫書內詳細載明本案之風險控管方案,常見的風險控管方案多為不動產開發信託、資金信託及續建機制等,並由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就所提內容進行審議,以降低重建執行風險,並維護相關權利人之權益。

3.資金信託:實施者與信託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後,重建資金需存放於信託專戶,並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資金撥付前,需經專業管理團隊、建經公司及信託銀行共同查核與核准。

4.續建機制:當實施者遭遇解散、破產、重整、廢止許可、撤銷登記、連續停業達一定期限以上或歇業,或財務困難無力支應工程款、無正當理由停工達一定期限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經催告未獲改善等情事,信託銀行可依信託契約規定邀集當事人及相關人評估是否啟動續建機制,並接手後續興建工程作業,以確保重建程序得以延續。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8, "title": "都更程序中是否須將房地權狀交給實施者?會不會拿土地作抵押貸款?", "內容": "

都更程序中,並無相關法令規定所有權人須交付權狀給實施者,除非所有權人自行交出權狀或自願設定抵押,否則不會發生土地或建物被拿去辦理抵押貸款之情況。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7, "title": "政府可以協助審閱都更合建契約書嗎?", "內容": "

都更合建契約屬民法上雙方合意之私權契約行為,應由所有權人與實施者自行協商後為之,倘有爭議應循私法途徑辦理,市府不介入亦不審閱雙方之私約內容。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6, "title": "都更案核定後多久內會要搬遷及拆除?", "內容": "

1.協議合建:依所有權人及實施者雙方協議內容為準。

2.權利變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4條規定,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10日內,通知預定拆遷日,且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滿至預定拆遷日,不得少於2個月,故一般約核定3個月後,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預定拆遷日前完成搬遷,以利後續拆除作業。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5, "title": "所有權人是否可以簽署多張同意書給不同的建商?",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規定,申請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時,以市府受理報核的先後順序作為同意書審認依據,如果前案申請案已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法定同意比率門檻,後案則不予受理逕予駁回。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4, "title": "都更程序到哪個階段會被限制產權移轉?", "內容":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1.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3, "title": "都市更新要花錢嗎?", "內容": "

家中的中古車換新車,要出錢,而舊屋換新屋也是要出錢的,只不過如果是透過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的方式來分配,相關的重建成本費用是納入共同負擔,並在所有權人出地、建商先行代墊成本費用之情形下,等更新完成後,用各所有權人之更新後房地價值,折價抵付給建商。也就是說,更新的成本是由建商先墊付,地主再換算更新後的房地還給建商。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2, "title": "辦理整建維護市府有提供協助措施嗎? ", "內容": "

市府為鼓勵市民辦理老舊建築物整建維護(立面修繕、增設電梯、結構補強)有提供下列協助措施,加速民間辦理修繕:

1.諮詢服務:提供電話詢問、現場會勘及法令說明會等;電話:(02)2781-5696分機3146、3149。

2.專業洽詢:由市府委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建築師公會提供可協助辦理之專業建築師諮詢名冊,供市民參考,相關資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整建維護專業建築師諮詢名冊

3.經費補助措施:提供整建維護A、B、C套餐等補助措施,亦提供簡化申請流程讓住戶得以更快速籌措經費。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1, "title": "整建維護A、B、C套餐有哪些?如何提出申請?", "內容": "

整建維護「套餐A、B、C」是針對老舊建築物在尚未辦理重建前提供的修繕補助措施,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檢具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補助書件及相關附件等向更新處提出補助申請,主要分述如下:

1.套餐A:以都市更新程序辦理審議(增設電梯、外牆拉皮、結構補強)。

2.套餐B:以簡化程序辦理書面審查(6樓以下增設電梯)。

3.套餐C:以簡化程序辦理書面審查(外牆拉皮、結構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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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38 整為套餐ABC",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11/edb4b9dc-789d-4552-b9b8-5e65341d49af.png" }, { "Title": "圖片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11/415b6ef1-865c-448d-a2b0-22a8b8de911a.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10, "title": "如何申請公辦都更?", "內容": "

本府於112年3月3日公告實施「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7599專案計畫」,包含以下四階段作業:

1.民眾整合意願達75%且符合申請條件,即可申請專案讓市府資源「早進場」。

2.市府委託專業技術團隊「幫試算」更新方案,社區同意試算成果且意願達90%後,即啟動第三階段。

3.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助選屋」協助社區模擬選配,民眾釐清都更權益且選配率達90%,即由市府同意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擔任實施者。

4.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公開徵求出資者,並擬定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9, "title": "公辦都更與民辦都更差異性為何?", "內容": "

1.實施者差異:

(1)公辦都市更新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或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

(2)民辦都市更新可由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或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

2.公益性要求:政府辦理公辦都市更新即在透過多元機制與方式實踐公共利益,故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6條,實施者應視本府需求及地區特性,以捐贈樓地板面積方式於建築基地內設置社會福利或其他公益設施,若無法捐贈,則應以提供經費予本市都市更新基金,藉此充實本府社會福利、公益設施政策所需空間或利於持續推展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需經費。

類型
公辦都更
民辦都更
實施者
由市府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或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實施者
由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或由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
更新地區
需位於更新地區內
無限制
公益性要求
應依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6條辦理(捐贈公益設施或經費)
無限制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36 公辦都更vs民辦都更.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09/625944c6-d9dc-4f44-ad80-862d302e3be0.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8, "title": "更新會如何推動執行整個更新案,以及全案的財務管理規劃?", "內容": "

1.都市更新會得由理事會、會員大會落實章程規範事項,議決相關推動事項或民法規定,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2.財務管理建議由統籌機構會同委任之信託機構、記帳士或會計師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7, "title": "成立更新會後是否可以轉軌由建商擔任實施者?另更新會是否需先清算解散,建商才可以接手該事業計畫?", "內容": "

1.更新會成立後,若尚未提出事業計畫報核,可逕由建設公司擔任實施者進場整合並提送事業計畫報核。

2.更新會成立後,若已提出事業計畫報核,須先經會員大會議決同意轉由建設公司擔任實施者,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由新任實施者取得變更實施者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達法定同意比率門檻,並經原實施者(更新會)與新實施者(建設公司)辦理法院公證,才算完成接手事業計畫程序;另更新會清算、解散與否不影響建設公司接手該事業計畫程序。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6, "title": "更新會立案後要如何運作?", "內容": "

1.都市更新會立案後,應每3個月至少召開1次理事會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員大會討論更新會會務事項。

2.會員大會應由會員人數及面積均超過半數出席,且議決事項應由出席人數及面積均超過半數同意行之。若涉及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人數及面積均超過半數同意行之:

(1)訂定及變更章程。

(2)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3)選任或解任統籌處理都市更新業務之機構及其方式。

(4)議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之草案。

(5)議決權利變換估價條件及評定方式。

(6)理事及監事之選任、改選或解任。

(7)都市更新會之解散。

(8)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5, "title": "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同意書是什麼?繳交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同意書是否表示同意更新?和事業計畫同意書有何不同?", "內容": "

1.「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同意書」僅為同意籌組都市更新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不代表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2.都市更新會立案後,若所有權人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仍需簽署並繳交「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3.「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同意書」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的主要差異比較表如下:

相異處
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同意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
同意內容不同
同意籌組更新會實施更新
同意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事業計畫內容
同意比率不同
  • 須統計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並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
  • 同意比率:公劃更新地區或非公劃更新地區之皆須超過50%。
  • 須統計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並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
  • 同意比率:公劃更新地區超過75%,非公劃更新地區超過80%。
是否得撤銷
無規定
公開展覽期間,計畫書內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34 同意書差異.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05/641af068-f6c8-456e-815a-fa6ca56d81ac.png" }, { "Title": "p.35同意書範本差異.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05/2202cce1-d509-4664-9173-b9e301709ed3.png" }, { "Title":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範本",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05/20dcd86f-24d8-4322-ac46-ae68c0712195.png" }, { "Title": "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同意書範本",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6005/bd5abf5b-3c55-46da-b117-ea03594d9fc0.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4, "title": "發起人、理監事是否有薪水?", "內容": "

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8條規定,除章程另有訂定者外,理事均為無給職,發起人法令則無明文訂定。 倘若給付理監事薪水,須由章程訂定之。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2, "title": "擔任更新會發起人,於籌組前期可於社區執行哪些工作事項?", "內容": "

1.透過市府網站查詢重建範圍圖資與初判土地面積大小,初步設定重建更新單元範圍。

2.建立通訊群組:邀請初擬範圍內熱心且有意願參與推動所有權人加入群組。

3.進行社區住戶現況調查、建置通訊資料。

4.募集行政作業費(郵資、資料印製費用、申請地政謄本費用)。

5.申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第三類謄本。

6.藉由籌組推動會議討論更新會章程草案。

7.收取都市更新會設立籌組同意書(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1/2,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1/2之同意)。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6000, "title": "非所有權人可否擔任發起人?", "內容": "

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更新會之設立,應由範圍內超過7位所有權人或超過半數的所有權人發起籌組,故非所有權人不能擔任發起人。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9, "title": "呈上,更新會已向政府申請補助款,再向會員收費是否合理?", "內容": "

政府補助款最高金額僅有都市更新規劃費用項目的50%,但都市更新執行過程中仍有其他共同負擔項目的費用需支出,故都市更新會推動重建仍須向會員收取所需資金,另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需依會員大會決議之章程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8, "title": "成立更新會政府是否有相關補助政策?", "內容": "

1.經市府同意籌組及核准立案的更新會得按辦理階段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申請都市更新規劃費用補助。

2.補助階段及金額:

(1)設立都市更新會,上限新臺幣80萬。

(2)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每件上限新臺幣250萬,共計500萬元。

3.申請補助相關文件請依「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及當年度公告為準,詳情請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7, "title": "何謂都市更新會?怎麼成立都市更新會?", "內容": "

1.都市更新會為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有辦理都市更新重建意願時,自行組成的法人組織,如同擔任建設公司的角色,作為主導及推動更新事業的實施者。

2.成立都市更新會,應依「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辦理,主要可分為兩大階段(申請籌組、申請立案),說明如下:

(1)申請籌組:需由範圍內超過7位所有權人或超過半數的所有權人發起,並經超過半數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後,由發起人檢具相關資料,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申請籌組。

(2)申請立案:經市府核准籌組後,發起人應於6個月內召開成立會員大會,大會召開後30日內,需再檢附更新會申請立案的相關文件,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申請核准立案(如未依時間內申請,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籌組),符合規定後就會核發立案證書。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6, "title": "只是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租金補貼?", "內容": "

租金補貼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指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物,至更新後建築物完成再行遷回,實施者補貼所有權人更新期間之租金,補貼對象為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非土地所有權人。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5, "title": "租金補貼可以領多久?違章建築會有租金補貼嗎?", "內容": "

租金補貼安置期間為更新期間(以開工之日起算至取得使用執照)加計6個月,即更新案自取得使照至產權登記之平均耗費時日。 租金補貼僅有合法建築物才有,並依其謄本面積及實施者委託之專業估價者查估租金水準計算之。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4, "title": "拆遷安置費(租金補貼)和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是什麼?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項目
拆遷補償費
拆遷安置費
定義
因重建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
因重建而拆除或遷移之合法建築物,至更新後建築物完成再行遷回,實施者補貼所有權人更新期間之租金即為拆遷安置費。
提列標的
合法建築物
合法建築物
其他改良物:
1.合法建築物之增建(如:頂樓加蓋、1樓外推)
2.非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物(多屬未辦理保存登記者)
3.其他土地改良物(違章建物)
核算基礎
建物登記謄本面積、實際測量面積
建物登記謄本面積
提列金額
實際發放金額應為扣除預估代為拆除及遷移費用後之餘額。
1、協議合建-雙方協議
2、權利變換-估價
安置期間為更新期間(以開工之日起算至取得使用執照)加計6個月
1、協議合建-雙方協議
2、權利變換-估價租金單價
領取身分
建物所有權人、其他改良物使用人
建物所有權人
發放時點
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10內通知受補償人領取,領取期限以受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為原則。
依實施者通知結果為準。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31拆遷補償費vs拆遷安置費.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994/f3076c57-7a71-469f-8d49-3c72a55d20a7.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3, "title": "謄本上的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如何參與選配?", "內容": "

屬公同共有者,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出具選配文件,並選配相同之房屋單元及車位始得辦理選配作業,只要有1人未達共識,則需採公開抽籤方式進行選配。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2, "title": "選屋後因需求變更,還可以更換戶別嗎?", "內容": "

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應經變動雙方同意並出具變更選配協議書。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1, "title": "何謂差額價金?", "內容": "

當所有權人實際分配的房地價值超過其應分配權利價值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就超過部分「繳納」差額價金;反之少於應分配權利價值時,則由實施者「發給」差額價金;差額價金依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於接管之日起30日內繳納或領取。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90, "title": "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有其他方案嗎?", "內容": "

當所有權人應分配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得與實施者協議改以現金繳納共同負擔,即可參與選配,否則將被列為無法分配者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僅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其補償費用以更新前權利價值為原則,並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2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領取,領取期限為受通知之日起30日內領取。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9, "title": "選配原則規定不得選超過權值10%(1.1倍),但想選的房屋超過此權值,該如何處理? ", "內容": "

所有權人選配價值遠高於其應分配價值部分,應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達成雙方共識始得辦理,且其超額分配之申請,應以不影響其他所有權人應分配部分優先選配權益為限,不宜併同抽籤處理。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8, "title": "選的房型與別人重複怎麼辦?如果選配期間結束仍未選屋如何處理?", "內容": "

1.同一位置若有2人以上申請分配時,可由實施者先行協助協調,若協調不成則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2.未於選配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亦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7, "title": "什麼是選配?參與權利變換時選配期間至少要幾天?同意戶有優先選屋權嗎?未同意戶可以先選屋嗎?", "內容": "

1.協議合建:選配內容皆依與實施者雙方協議內容為準。

2.權利變換: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位置,應由所有權人就其應分配價值及事業計畫書內所載之選配原則規定進行選屋作業,其選配期間不得少於30日;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或同一位置有2人以上申請分配時,皆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3.不論是否為同意戶,為保障所有權人選配權益,只要符合選配原則者皆應於選配期間辦理選配作業,否則未於期限內辦理選配者,僅能就剩餘單元及車位透過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後續倘有更換選配需求,應經實施者同意後始得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5, "title": "什麼是應分配權值?所有權人應分配權值如何確認?與原先認知有差異時如何處理?", "內容": "

1.都市更新開發過程中,共同負擔費用多由實施者(建設公司)先行代墊,而供地主分回的權利價值是更新後總銷售金額扣除共同負擔後的剩餘。

2.每位地主的應分配價值,是以每位地主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與更新前後權利價值及共同負擔費用計算有關,須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就合理性及必要性審酌,並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內容為準。

 

\"圖片1\" \"圖片2\"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29 2-1更新成本",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985/4f017349-8b0a-4d48-80b3-51e186a56599.png" }, { "Title": "p.29 2-2權利變換試算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985/ded172f4-5d69-4254-b60a-fb7c7401a6cb.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4, "title": "何謂共同負擔?共同負擔的項目有哪些?", "內容": "

1.共同負擔是指都市更新開發過程中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即所謂更新成本,其費用包含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稅捐、管理費及貸款利息等,並應依「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總表」規定提列。

2.在實施者為建設公司或更新事業機構辦理的情形下,共同負擔費用將會由建商先行代墊;若實施者為更新會,共同負擔費用將由更新會會員共同籌措及支應。

\"\"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28 什麼是共同負擔",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984/5fbcd91f-f784-4b9d-92ba-4314ff2b7abb.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3, "title": "一坪換一坪的可能性與迷思?", "內容": "

許多人認為,都市更新過程中只要將舊有的土地或建物面積簡單換算,將其換回等面積的新建物即可。然而「一坪換一坪」其實忽視了背後的複雜因素,很多人誤以為只要面積相同,就能確保交換比例合理,但都市更新過程中,面積並不是唯一的衡量標準,其區域房價、營建成本水準、共同負擔比例、獎勵值額度、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地上建物利用度、市場銷售價值等種種因素,都會直接影響最終分配的數值。即便2塊相同面積的土地,若座落位置與法定用途不同,其價值亦會有所差異。

例如,市中心的土地價值遠高於郊區土地,光是1樓跟2樓土地價值就有相當的價值差異,因此即使2塊土地面積相等,所換得的新建物價值也不相同,故難以一坪換一坪的標準衡量都市更新效益。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2, "title": "案件核定後,對於估價結果還有申訴的管道嗎?", "內容": "

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若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透過書面方式敘明理由並同時檢具異議申請書,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提出異議,審議會應於受理異議後3個月內審議核復;詳細辦理方式與相關規定可參閱「臺北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審議核復作業要點」。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1, "title": "陽台補登會影響權利價值嗎? 如何辦理陽台補登?", "內容": "

若使用執照圖上可判別有陽台,雖謄本未登記,仍可於估價條件內載明,納入更新前權利價值評估。但合法建築物之拆遷補償費及拆遷安置費係依建物登記謄本上所載之面積核算,故建議委託地政士辦理陽台補登,避免影響權益。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80, "title": "裝潢的部分如何評估?房屋有重新裝潢情況下,是否會增加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 "內容": "

就一般市場上交易習慣,房屋有重新裝潢者市場價值會較高,但由於都市更新是以拆除重建為目的,主要是評估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變換價值公平性。因此就公平性而言,裝潢因素不適宜列入更新前權利價值,故其建物僅以在法定用途及一般正常裝潢條件下進行價值評估。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78, "title": "頂樓加蓋、1樓外推等增建的部分如何評估?", "內容": "

1.合法建築物增建(如:頂樓加蓋、1樓外推)、非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物(多屬未辦理保存登記者),或是無法歸類於合法建築物之其他土地改良物等,專業估價者會以實際測量面積依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規定之經濟耐用年數評估其殘餘價值及拆除單價,核算該建物之拆遷補償費用。

2.至於更新前權利價值部分,依估價技術規則第103條,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其違建部分以不予評估為原則。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77, "title": "估價師怎麼選任?會以哪家估價師的報告書作為分配基準?", "內容": "

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應由實施者與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3家估價師,若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實施者指定1家,其餘2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2.權利價值選定結果以估價總值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價值最有利為原則。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76, "title": "什麼情況要做鄰地協調?若鄰地協調不成,鄰地地主何時還可以申請納入?最後加入的時點為何?", "內容": "

1.位於更新地區範圍內之更新單元: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其更新單元範圍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若無法依其原則辦理則應於舉行自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若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市府協調。

2.單獨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1)自辦鄰地協調會:自劃更新單元及其鄰地有涉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9點規定的情形時,應於送件前就單元所在街廓內全部相鄰土地召開協調會,並調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

(2)公辦鄰地協調會:自劃更新單元及其鄰地有涉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第11點規定的情形時,市府應就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召開法令說明會,並調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

3.非屬上述情形之鄰地地主,仍可於事業計畫報核後至審議期間向市府陳情希望納入更新單元,其最後加入時點應依審議會決議為準。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75, "title":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核定後,是否會失效?是否可以申請展延?若更新單元失效,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 "內容": "

1.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應於6個月內擬具事業概要或1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應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但已向本府申請籌組都市更新會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期限得申請延長6個月,延長次數並以2次為限。另於上述所定期限內,不得變更其範圍,且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與原申請案範圍重疊之自劃更新單元。

2.更新單元失效後,仍可依規定重新申請單元劃定。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73, "title": "我家旁邊有人在都更,我可以一起參加嗎?若建商不同意怎麼辦?事業計畫報核後可以再調整範圍嗎?", "內容": "

1.若鄰地有在辦理都市更新,可先徵詢實施者是否可納入更新單元範圍,若實施者無意願納入,則可於事業計畫報核後之審議期間向市府陳情希望納入更新單元,但最終更新單元實際範圍應以審議會決議為準。

2.事業計畫報核後若需調整更新單元範圍,應符合下列各項原則:

(1)重新依相關規定檢討單元劃定之基準及指標。

(2)新加入範圍的同意比率,應自行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不得與原範圍合併檢討。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72, "title": "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單獨申請)或實施者(與事業計畫合併申請)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3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規定,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2.申請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至少1人)或實施者。

(2)基地規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A.完整街廓。

B.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以上。

C.臨接2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大於該街廓1/4。

D.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未建築完成部分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E.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25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972/5c5edb3b-cf59-4f6a-ae09-5c51b224600b.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971, "title": "何謂更新單元?與更新地區有何不同?", "內容": "

1.更新地區是為考量都市現狀與未來發展目標而劃定且可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範圍,目的在讓社會大眾知道政府鼓勵都市更新的區域在哪裡,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2.更新單元是由申請人或實施者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最小劃定基準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訂定之指標檢討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範圍。

3.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至少會包括1個以上更新單元,兩者差異主要是基地若位在政府劃定更新地區內的更新單元,其範圍無須額外辦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同意門檻較低及更新時程容積獎勵額度較高等,而在更新地區範圍外之更新單元則沒有上述之放寬及優惠條件。

", "日期時間": "2025-10-10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48, "title": "我家不在更新地區範圍內,如何辦理都市更新?", "內容": "

1.申請劃定更新地區:

(1)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及「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規定,向本府提議劃定「更新地區」。

(2)劃定更新地區後,由實施者整合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經檢討符合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後,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比例,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舉辦事業計畫公聽會後,擬具事業計畫申請報核程序。

2.逕行劃定更新單元: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與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合併申請)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15條、「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規定,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

",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23判斷是否為公劃更新地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48/0241a457-85f7-46fd-b256-fe9d7526640d.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47, "title": "何謂更新地區?位於更新地區內有什麼好處?", "內容": "

1.更新地區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6、7、8條或都市計畫法規定,於都市計畫特定範圍內劃定或變更應進行都市更新之地區,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2.位於更新地區之好處:

(1)無須辦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

(2)降低事業計畫報核之同意比率門檻:

A、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第7條):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總面積均超過50%。

B、其餘更新地區(第5、6、8條):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總面積均超過75%。

(3)更新單元規模:位於迅行劃定更新地區(第7條)者,免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檢討。

(4)時程獎勵額度較高: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於113年5月16日起提供5%及3.5%之基準容積。

(5)投資抵減:實施者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70 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

",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46, "title": "都市更新稅捐減免項目有哪些?會因實施方式不同而影響嗎? ", "內容":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稅目
實施方式
減免態樣
減免額度
地價稅
權利變換/協議合建
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
免徵
更新期間仍可繼續使用
減半徵收
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
依法課徵
更新後
減半徵收2年
房屋稅
權利變換/協議合建
更新後
減半徵收2年,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土地增值稅
權利變換
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減徵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
減徵40%
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免徵
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免徵
協議合建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減徵40%
契稅
權利變換
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
減徵40%
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
免徵
協議合建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減徵40%


",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21稅捐減免.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46/f4ea227a-80ea-4f6a-b6cf-878802fd677d.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45, "title": "海砂屋重建有何獎勵措施?", "內容": "

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

1、容積量體:經列管須拆除之建築物經都發局專案核准者,得依原建蔽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原院落深度重建。申請重建者,得放寬法定容積率、原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30%。

2、拆除補助:建築物拆除後,所有權人得向都發局申請補助費用,每戶20萬元。

",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44, "title":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的上限為何?哪種計算方式最有利? ", "內容":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態樣
計算方式
簡稱
採基準容積率
建築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1.5
法容+法容50%
採原建築容積
建築基地面積×基準容積率×0.3+原建築容積
法容0.3+原容
原建築容積×1.2
原容1.2
海砂屋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
原建築容積×1.3
原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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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規定之情形者,應扣除同意比率。

土地型態
態樣
範例
公有土地
(土地法第4條)
國有土地
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直轄市有土地
臺北市(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縣(市)有土地
澎湖縣、新竹市
鄉(鎮、市)有土地
彰化縣員林市
私有土地
(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
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未完成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築物
未完成申報並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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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規定,涉及公同共有之情形,以同意之公同共有人數為其同意人數,並以其占該公同共有全體人數之比率,乘以該公同共有部分面積所得之面積為其同意面積計算之。

2.該筆土地人數計3人,面積計90㎡,其中可計入同意比率為2人,面積為90㎡*(2人/3人)=60㎡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同意情形
王一
1/1
(公同共有)
90.00㎡
V
王二
V
王三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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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及第37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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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17都市更新同意比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41/73127b84-5fcf-420c-a147-781491cefb6d.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39, "title": "權利變換階段要簽同意書嗎?", "內容": "

同意書簽署、出具與認定時間點僅涉及事業計畫階段,而權利變換計畫階段沒有同意書需簽署,僅有權利變換參與意願調查表、估價共同指認意願書、選配等相關文件。

",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38, "title": "所有權人已死亡,如何參與都市更新?", "內容": "
報核前所有權人死亡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1.所有權人姓名欄位仍應以報核當日之謄本所載內容為準,「立同意書人(本人)」欄位由【全體繼承人】於空白處共同簽名及蓋章(缺一不可,否則同意書視為無效),並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等證明文件。
2.相關證明文件倘有多頁應加蓋騎縫章,倘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報核前所有權人死亡無人可以繼承
倘有遺產管理人,「立同意書人(本人)」欄位由【遺產管理人】於空白處簽名及蓋章,並檢附遺產管理人證明文件。
報核後所有權人死亡
已出具事業計畫同意書,其參與都市更新之權利義務應由其繼承人繼續履行。
",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16 4所有權人已死亡.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38/9680baa0-8b26-4715-b976-2b6ff9947461.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34, "title": "前屋主已經簽署都更同意書,新屋主還需要簽同意書嗎?是否需承受前屋主的權利義務?", "內容": "

事業計畫同意比率計算係依事業計畫報核日產權統計,依報核日前後差異說明: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尚未報核
新的所有權人仍應出具事業計畫同意書,才能計入同意比率。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
1.原本的所有權人若移轉其土地或建物,應善盡告知義務通知新任所有權人該區域正在辦理都市更新程序;若新任所有權人已知曉相關權利義務並完成產權移轉,則應一併承受前任所有權人已經做出的同意表示。
2.實務上仍建議實施者應妥與新任所有權人溝通,確認其意願。
", "日期時間": "2025-10-09T2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16 3前屋主同意書.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34/bf0fbade-fccb-4e01-afdf-8c05bfa1b686.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33, "title": "事業計畫同意書簽署後可以撤銷嗎?",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第7點所載規定辦理。

1.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撤銷同意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實施者,並副知本府。撤銷發生效力之時點,以書面通知送達相對人為準。

2.本府為處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撤銷其同意,作業程序如下:

(1)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核准或報核前,所有權人得撤銷其同意,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報核日在本要點實施生效日起未滿1年者,市府於其報核後接獲所有權人撤銷同意、未填具完整之所有權人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未依內政部公布之同意書格式出具,依下列方式處理,經審議會審議認得撤銷同意者,該同意書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A.適用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本條例規定者:應請雙方於14日內,說明其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是否相同,並將雙方意見提請審議會審議之。另撤銷同意事由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為權利義務不相同,得免提請審議會審議,本府得逕將該同意書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a)都市更新實施方式不一致。

(b)適用申請獎勵項目不一致。

(c)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位置分配方式不一致。

(d)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

(e)經法院判決確定屬無效之同意者。

B.適用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後之本條例規定者:應請雙方於14日內,說明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是否低於出具同意書時,並將雙方意見提請審議會審議之。

(3)同意之意思表示具有民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所定錯誤、詐欺、脅迫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或雙方合意撤銷者,本府逕將該同意書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

", "日期時間": "2025-10-09T1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32, "title": "事業計畫同意書簽署時應該注意什麼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含建商提供空白同意書)?", "內容": "

1.同意書資料填寫重點在於內容完整性及正確性(含:推動主體、實施方式、分配比例、土地建物的權值等),不簽署內容不完整的空白同意書。

2.自辦公聽會舉辦前後,所有權人如已知悉且認同事業計畫內容時皆可簽署,可參考都更條例第36條所載事項。

", "日期時間": "2025-10-09T1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31, "title": "協議合建、權利變換及多數協議合建、少數權利變換等三種實施方式有何不同?", "內容": "

1.實施方式主要差異如下:

實施方式

協議合建實施方式

權利變換實施方式

同意比率

須取得所有權人100%同意

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

分配

依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雙方合意之私權契約內容進行權利價值分配,審議會沒有審議的權責。

1.由估價師查估更新前後權利價值,而估價結果及成本提列都需經由審議會把關並審酌合理性,以保障地主的權益。

2. 更新後權利變換關係人(所有權人、實施者、出資者)再按照各自所提供之土地或建物的「更新前分配比率」或「出資額度(即更新成本/共同負擔)」,分配「更新後的房地」。

容積獎勵

若事業計畫報核已達100%同意,可額外申請法定容積5%之容積獎勵。

無特殊規定。

稅賦減免

土地增值稅及契約部分,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減徵40%。

土地增值稅及契約部分,得視情形申請免徵或減徵40%。

審議程序

1.僅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

2.共識度高且無爭議,審議期程較快

需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權利變換計畫書及估價報告書。

申請建照

需取得100%土地使用及建物拆除同意書

得以實施者名義申請

2.多數協議合建、少數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私有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面積超過80%同意者,得就達成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剩餘未同意戶部分則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3.至於上述哪一種實施方式對於地主較有利實屬個人主觀意見,仍須視地主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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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5-10-09T1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13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表格",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31/0b622b4c-60f1-45b9-bb1c-045fa2f8a42b.png" }, { "Title": "p.14協議合建vs權利變換",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31/00e6de87-84a9-48d0-b91c-ac32f7a92e1d.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29, "title": "有建商來談都更,哪裡可查詢建商的都更實績?", "內容": "

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下載專區」查詢: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實施者及規劃單位資料清冊

", "日期時間": "2025-10-09T1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27, "title": "何謂實施者?誰可以擔任實施者?", "內容": "
  1. 實施者是都市更新事業之執行者,負責徵求同意書、擬具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並於計畫核定後籌措資金、營建施工、完工登記交屋、成果備查等事務。
  2.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6款規定,實施者可以由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等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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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5-10-09T1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實施者.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27/0c6172f3-e2d3-4c5b-881d-aa4827f42dbb.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26, "title": "自辦公聽會、公辦公聽會及聽證的差別為何?需要出席嗎?", "內容": "

1.差異要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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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保障所有權人自身權益,建議出席了解案件推動情形,但以上會議皆不強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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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階段,須分別擬具計畫書提送市府報核,並歷經公開展覽、公辦公聽會、幹事會或權變小組審查、聽證、審議會及發布實施等相關程序,主要差異性如下:

  1. 事權併送:同時擬具事業計畫書及權變計畫書提送市府報核,依上述程序辦理完成並發布實施後,即可依規定辦理拆遷及施工程序。
  2. 事權分送: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始得依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估價、選配、權變自辦公聽會等作業,而權變計畫書提送市府報核後,需再次依上述程序完成各階段審議並發布實施後,才能依規定辦理拆遷及施工程序,整體辦理程序較事權併送長。

\"\"

", "日期時間": "2025-10-09T19: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10都市更新推動程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25/913087c9-fa2f-4b64-95c3-22cd2eff7841.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5703, "title": "何謂都市更新?好處有哪些?與危老都更有何不同?", "內容": "

1.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可分為重建、整建及維護,說明如下:

(1)重建:指拆除更新單元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2)整建:指改建、修建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公共設施。

(3)維護:指加強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2.都市更新主要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並有效復甦都市機能、提升防災效益,使整體居住環境品質更安全、更舒適,增進公共利益,且更新後房屋價值也會藉此提升。其中,採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者,除了可申請容積獎勵,增加建築面積外,在稅賦方面,還提供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契稅等相關稅捐減免的優惠。另外,都市更新的審議程序是公平、公正、公開的,都市更新審議會會替民眾把關整體程序及相關合理性,讓參與者受到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的規範與權益的保障。

3.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的主要差異摘要如下:

差異比較

都市更新重建

危老重建

法令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計畫書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重建計畫

審議程序

重建計畫

重建計畫

實施期間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48條規定辦理審議程序

無審議會設置,建管單位審查重建計畫及核發建照

實施方式及同意比率

1.協議合建(全體同意):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達100%同意。

2.權利變換(多數決同意):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之同意。

3.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面積達80%以上同意採協議合建,剩餘未同意部分採權利變換方式。

1.協議合建(全體同意):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均達100%同意。

2.涉及國產署管理之公有土地,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辦理。

3.涉及臺北市市有不動產,依「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參與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處理原則」辦理。

申請人

實施者

1.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

2.都市更新會

起造人

1.法人(機構)

2.自然人

基地面積

須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及「臺北市政府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1.沒有限制

2.免除畸零地調處程序

容積獎勵額度上限

1.一般:基準容積1.5倍。

2.實施容積管制前原容大於基準容積:原容積+基準容積0.3倍或原容積1.2倍。

3.海砂屋或耐震力不足建物(明顯危害公共安全):原容積1.3倍。

1.基準容積1.3倍之或原建築容積1.15倍。

2.時程與規模獎勵可申請合計基準容積10%上限。

稅賦減免

稅目

減免態樣

減免額度

稅目

減免態樣

減免額度

地價稅

更新期間

免徵

地價稅

重建期間

免徵

更新後

減半徵收2年

重建後

減半徵收2年

房屋稅

更新後

減半徵收2年,於減半徵收期間內未移轉,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房屋稅

重建後

減半徵收2年,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得延長至喪失有權止,並以10年為限。

土地增值稅/契稅

權利變換方式者/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免徵或減徵40%

土地增值稅/契稅

其他

其他

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 "日期時間": "2025-10-09T18: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p.8-9都更重建vs危老重建差異",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9485703/1d8984a2-8fa6-4830-93f4-764eff807f3d.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2559, "title": "【全真瑜珈消費爭議問答集】", "內容": "

Q1:全真瑜珈已於官網上公告自10月1日起停止營業,未使用完畢的會員會籍費及教練課程費用該如何申請退款?

A1:

(一)  以「信用卡」繳納會籍費用及教練課程費用者,建議把握時效儘速檢附具體事證向發卡銀行洽詢爭議帳款賠付申請事宜,請注意申請期限限制[信用卡爭議款申請小撇步]。另以信用卡「按月扣款」者,可向發卡銀行提出停扣及申請爭議款,請求依比例退回尚未提供服務之金額。若因申請爭議款與發卡銀行發生疑義,可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設置之信用卡單一申訴窗口(02-85962333)洽詢信用卡相關疑義。

(二)得申請依比例退還未提供服務之金額為剩餘堂數乘以每堂課之平均單價,不包含業者應退的違約金。

(三)信用卡爭議款與履約保證信託專戶申報受益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不同,分屬不同制度,法律上並未禁止同時申請,故呼籲消費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可併同提出申請。至二者間關於賠付金額之查對稽核,係屬陽信銀行與各信用卡發卡銀行間之業務範疇,應由信託銀行及各信用卡發卡銀行間協調處理。


Q2:全真瑜珈是否有提供履約保障? 

A2: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第22點規定,全真瑜伽應提供履約保障,並將履約保證金交付予陽信商業銀行開立信託專戶。消費者如對於信託專戶內所示金額有任何疑義,可逕向陽信商業銀行信託部洽詢。


Q3:該如何查詢履約保障相關資訊?如何向信託專戶申報退款?

A3:

(一)可上陽信銀行官網信託查詢專區查詢信託專戶金額。

(二)另依據陽信銀行網站公告,該銀行已於10月2日公告信託專戶受益人退款相關程序。信託履約保障期間內之會員,可依陽信銀行公告相關程序及應備具之文件,自當日起洽陽信銀行信託部(02-66188166)或各分行申請給付信託專戶內之款項。

(三)全真瑜伽停業後,信託款項歸屬於個別未履約完畢之會員,他人無法請求給付或聲請扣押該歸屬於個別會員之信託款項。


Q4:若受損金額無法完整由信用卡爭議款及履約保障之方式獲得退款,該怎麼辦? 

A4:

信用卡爭議款及履約保障未能使消費者完整受償之發生原因,以信用卡爭議款而言,一般多為自刷卡消費日起算已逾540日有效期;以履約保障為例,常見態樣包含業者未足額信託、消費者於展延會籍未接受服務期間之信託帳戶內款項遭業者不當提領、信託有效期與服務契約認定或雙方另行約定之會籍期間未一致等,就上開情形所生無從賠付或應賠付金額不一致等情事,本府將積極協助商請優良消保團體承接團體訴訟,以協助爭取應有權益;另提醒請消費者務必保存相關證明文件,如向業者提出請假或與業者另行約定之佐證資料(如請假單、對話紀錄)、扣款明細等,以利後續主張權益。

未來本府亦將針對類此爭議發生原因,籲請行政院消保處及運動部研議補救措施。另如認為陽信銀行在信託管理過程中有瑕疵或存有疑慮,建請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Q5:若還有其他會員權益問題,該如何諮詢? 

A5:

(一)可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市民專線1999轉7812洽詢。

(二)本局設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下

  1. 本局日間法律諮詢服務,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12點及下午2點至5點,在本府市政大樓1樓北區的法律諮詢服務櫃臺辦理,可先至台北服務通網站(網址:https://service.taipei/)點選「諮詢」或直接至法律諮詢預約系統(網址:https://lawappt.gov.taipei/reverse/)預約一週內之諮詢時段。另每週一、四上午時段由法扶基金會提供消費爭議、債務清理及一般法律諮詢服務。
  2. 本局夜間法律諮詢服務,每週二晚間6點至8點,在市府市政大樓1樓東區「律師諮詢室」辦理,可先至台北服務通網站(網址:https://service.taipei/)點選「諮詢」或直接至法律諮詢預約系統(網址:https://lawappt.gov.taipei/reverse/)預約一週內之諮詢時段。
  3. 另外,本市各區公所也有提供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網址:https://legalaffairs.gov.taipei/cp.aspx?n=400B74E56DB26180)。

(三)另針對健身房消費者權益,可上本局消保網之消保常見問答【健身房倒閉怎麼辦?我預繳的費用可以追回嗎?分期的費用可以停扣嗎?】,閱覽相關資訊。


Q6:會員如果在全真瑜珈的置物櫃還有私人物品,該怎麼取回?

A6:

全真瑜珈10月8日於FB粉絲專頁公告各分館取物時間,消費者可逕上FB粉絲專頁查詢。

另全真瑜珈小巨蛋店訂於 114 年 11 月 28 日(五)下午 2 時至 4 時開放現場供會員取回私人物品。


Q7: 因全真瑜珈倒閉案受害之消費者該如何尋求司法途徑求償?

A7:
權益受侵害之消費者,除得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得透過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方式參加團體訴訟,由消保團體代為提起訴訟。有關全真瑜珈倒閉案,本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已洽請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台灣消保協會)同意承接團體訴訟,故受害之全真瑜珈消費者,如欲參與團體訴訟,可逕洽台灣消保協會,並依該協會公告之期程及程序辦理後續事宜(http://www.cpat.org.tw/page/news/show.aspx?num=307),以節省自身勞費。

", "日期時間": "2025-10-03T09: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1174, "title": "羅斯福路4段113巷機車U字型騎行問題", "內容": "

東南角動線是與地方溝通後調整規劃,用意是讓聚落內居民行駛動線單純化,引導過境車流走羅斯福路右轉基隆路,將持續觀察,若通過車流仍走羅斯福路4段123巷至113巷路段中U型迴轉情況頻繁,可能會再檢討調整相關管制措施。

", "日期時間": "2025-10-01T16: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1170, "title": "被質疑為安全拆圓環,首日車禍頻傳(昨日車禍與新路型有多大的關係)", "內容": "

正交路型皆已透過號誌時制分離不同方向車流,昨日3起車禍初步了解是車輛同向擦撞,但車禍原因還是要看肇事原因判定。另外路口新的路型也還需要時間熟悉適應,也需要長期觀察才能定論,無論如何,我們還是以安全為優先。

", "日期時間": "2025-10-01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81130, "title": "公館圓環首日交通狀況(上下班尖峰塞車數據、有無進步等等),上午塞過後有做調整是否奏效?", "內容": "

經昨日觀察完工後的第1個上班日車流狀況,上午約8時起車流逐漸增加,羅斯福路往北及福和橋往東方向有壅塞的情況。針對首個上班日交通狀況已實施改善措施包括:
1. 路口東側行人號誌下午尖峰時段調整為兩段式穿越。

\"/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1674970a-24a9-4611-9f24-e0df80503870.jpg\"

2. 南往北右轉專用車道調整為右轉車道。

\"/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c70b3757-82cc-488f-8ea6-316d4db08814.jpg\"

3.動態調整羅斯福路4段與基隆路4段號誌連鎖。

\"/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25bdef06-27dc-408a-a8fb-d5cc5130dc47.jpg\"

4.羅斯福路4段與萬盛街口及羅斯福路4段90巷與羅斯福路口縮短公車早開遲閉。

\"/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3495b2fe-70a9-4895-ad0b-cb5a1c84ded0.png\"

5.西側行人與右轉車輛動線部分,已請義交加強指揮疏導。

\"/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c5022a45-86fc-4944-87db-b0b5d3e36b37.jpg\"

6.東南角及西北角轉角路型微調。

\"/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04e82911-6d09-401b-bc9d-f8eefe8b8421.jpg\"

用路人需要時間熟悉新路型,交通局也會持續觀察監控車流狀況,並與工務局、警察局一同進行現場標誌、標線及號誌優化調整,同時請員警及義交加強路口疏導,確保路口運作安全與提升紓解效率。

", "日期時間": "2025-10-01T15: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照片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c5022a45-86fc-4944-87db-b0b5d3e36b37.jpg" }, { "Title": "照片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04e82911-6d09-401b-bc9d-f8eefe8b8421.jpg" }, { "Title": "照片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1674970a-24a9-4611-9f24-e0df80503870.jpg" }, { "Title": "照片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c70b3757-82cc-488f-8ea6-316d4db08814.jpg" }, { "Title": "照片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25bdef06-27dc-408a-a8fb-d5cc5130dc47.jpg" }, { "Title": "照片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6/relpic/31820/9481130/3495b2fe-70a9-4895-ad0b-cb5a1c84ded0.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8642, "title": "第一果菜及魚類批發市場改建需時多久?農產及漁產中繼市場之拍賣場及零批場位置?", "內容": "

一、改建完工日期:

(一)萬大魚市中繼市場:第一期:已於108年1月完工,第二期:109年10月

(二)第一果菜批發市場中繼市場:111年3月

(三)第一果菜批發市場主體改建:第一期115年6月(預計),第二期120年1月(預計)(未含攤商搬遷期程影響)

(四)萬大魚類批發市場主體改建:120年1月(預計)(未含攤商搬遷期程影響) 


二、進駐日期:

(一)萬大魚市中繼市場:109年3月9日

(二)第一果菜批發市場中繼市場:111年4月

(三)第一果菜批發市場:115年9月27日第一期(預計)、119年11月第二期(預計)(未含攤商搬遷期程影響) 

(四)萬大魚類批發市場:119年11月(預計)(未含攤商搬遷期程影響) 


三、改建期間農產及漁產中繼市場之拍賣場及零批場位置:

(一)農產中繼市場:拍賣場及零批場搬遷至原魚類批發市場(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1號)。

(二)漁產中繼市場:拍賣場搬遷至堤外華中橋下(臺北市萬華區華中橋下),零批場仍維持原地(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1號)。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8, "title": "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正式實施後,違法屠宰之處置方式?", "內容": "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蔓延,農業部(原農委會)已公告自102年5月17日起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禁止宰殺活禽。本市將組成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執行查緝,一經查獲違法屠宰家禽行為,則依畜牧法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犯者或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家禽違法屠宰處所造成之環境污染,由本市環保局前往稽查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裁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三、家禽違法屠宰處所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未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由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四、檢舉專線:1999、02-25505220*220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6, "title": "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有那些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 "內容": "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04年6月15日農防字第1041472695號公告訂定「雞、鴨、鵝及火雞等活體家禽禁止於零售市場展示、陳列及販售」,國內已不可以將活禽運送至傳統零售市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
 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
 二、於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報請行院核定之山地鄉原住民族地區,其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
 三、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其屠宰場所為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者。

四、屠宰供猶太教潔食家禽(Kosher poultry)所需之雞、鴨及鵝,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申請規定,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並發給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5, "title": "消費者如何取得安全衛生禽肉?", "內容": "

認明「防檢署屠宰衛生合格」標誌。可請攤商提供外包裝袋(箱)上之標籤,掃描二維條碼,於農業部「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標明資訊」或「國產生鮮禽肉溯源平台」網站查詢來源。

合法屠宰場有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嚴格把關,檢查不合格之屠體,依法判廢棄,檢查合格之屠體黏貼「防檢署屠宰衛生合格」標誌,只要認明合格標誌並將禽肉煮熟食用,消費者可以安心購買家禽產品。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4, "title": "為什麼傳統市場要禁宰活禽?", "內容": "

避免禽流感傳播風險。

我國因曾經受到中國大陸H7N9禽流感疫情之影響,於102年4月24日發生首例境外移入人類H7N9禽流感確診案例,考量該病傳播途徑係經由接觸活禽而感染,及市場內一般購物民眾眾多,如市場內販售及屠宰活禽,對民眾之可能感染風險非常高,為避免疫情再次發生,爰提前於102年5月17日實施傳統市場禁宰活禽政策。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95, "title": "有關民眾對於食用家禽之安全處理原則及預防感染H5N1、H5N6、H5N2、H5N8及H7N9禽流感「五要六不」防治法。", "內容": "

一、食用家禽之安全處理原則: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對外界環境抵抗力不強,同時對熱相當敏感,在攝氏100℃加熱一分鐘即可殺滅,在酸性的環境下亦容易被殺滅,同時也可被大部份消毒劑破壞,又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報告指出,煮熟的家禽肉品、蛋或其副產品並不會對人產生感染的危險,且WH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皆一再聲明,從未有因食用雞肉而感染家禽流行性感冒的例子,所以只要不生食雞肉、鴨肉或蛋,應無衛生安全上之疑慮。

二、預防感染禽流感「五要六不」防治法:

(一)、五要: 「禽肉及蛋要熟食」、「要以肥皂澈底洗手」、「出現症狀,要戴口罩速就醫並告知職業及接觸史」、「與禽鳥長期接觸者要接種流感疫苗」、「要均衡飲食及適當運動」。

(二)、六不:「不生食禽鳥蛋類或製品」、「不走私及購買來路不明禽鳥肉品」、「不接觸或餵食候鳥及禽鳥」、「不野放及隨意丟棄禽鳥」、「不將飼養禽鳥與其他禽畜混居」、「不去空氣不流通或人潮壅擠的場所」。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2615, "title": "臺北市的攤販數量及相關取締情形?", "內容": "

一、本市轄區內市場外營業之攤販,包含攤販臨時集中場內之有證攤販、列管攤販,納管攤販聚集區及零星有證攤販等資料及攤販違規行為取締情形,均定期公告於本處網站。

二、請逕至本處網頁\\業務資訊\\統計資料\\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警政統計項下查詢。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79, "title": "各批發市場的位置及聯絡電話?", "內容": "

各批發市場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下:

一、臺北市第一果菜批發市場—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3號,聯絡電話:(02)2307-7130。

二、臺北市第二果菜批發市場(濱江果菜市場)—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336號,聯絡電話:(02)2516-2519。

三、臺北市魚類批發市場(萬大路魚市)—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531號,聯絡電話:(02)2303-3117。

四、民族魚市場(臺北魚市)—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410巷2弄20號,聯絡電話:(02)2509-9490。

五、臺北市家禽批發市場(家禽批發市場)—地址: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338號,聯絡電話:(02)2305-5115。

六、第二家禽批發市場—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99號,聯絡電話:(02)2932-7755。

七、第四區肉品批發市場—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9號,聯絡電話:(02)2585-3388。

八、臺北市花卉批發市場(台北花市)—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28號、36號,聯絡電話:(02)2790-9729。

您也可以至臺北市市場處網站( https://www.tcma.gov.taipei)→「市集介紹」→「批發市場」查詢更多市集基本資料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46, "title": "有關各地下街公共設施損壞通報維修對象為何?", "內容": "

有關各地下街公共設施損壞,請洽詢下列單位:

一、台北地下街(Y區):保證責任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聯絡電話:(02)2559-4566分機504

權管單位—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5005。

二、站前地下街(Z區):保證責任臺北市站前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聯絡電話:(02)2375-1567分機20

權管單位—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5006。

三、龍山寺地下街:龍山寺地下街商場行政中心,聯絡電話:(02)2306-5988分機1

權管單位B1— 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5007。

    B2—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3627。

四、K區地下街: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聯絡電話:(02)2381-2766。

權管單位—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5005。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市場輔導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83, "title": "騎樓或商店前人行道可以作為營業地點嗎?", "內容": "

一、依現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騎樓及人行道未經許可不准為攤販之營業地點。

二、若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告發取締。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47, "title": "有關臺北市市場處權管台北及站前地下街代號如何分辨?", "內容": "

臺北車站特定區位於本市交通樞紐,有高鐵、臺鐵、捷運淡水線、捷運板南線、捷運松山新店線及桃園機場捷運線等6條交通線路交會,並有台北(Y區)、站前(Z區)、中山(R區)及K區等4條地下街(分屬不同機關管理);有關特定區各出入口的指標系統主要以色彩、符號及編號等三種方式區分規劃。各出入口並張貼有導覽圖,歡迎民眾多多利用。台北及站前地下街出入口分辨原則如下:

一、台北地下街:黃色,符號為Y,編碼原則是北側單號、南側雙號,由東至西依序編號,包含Y1至Y28。

二、站前地下街:粉紅色,符號為Z,編碼原則為北側單號、南側雙號,由東至西依序編號,包含Z1至Z10。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市場輔導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9935, "title": "原攤(鋪)位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公有零售市場攤位,如何變更使用人名義予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需準備什麼文件?", "內容": "

原攤(鋪)位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攤位,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得互推一人向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各市場管理員申請辦理變更使用人名義,所須準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原攤位契約書正本。

三、完繳最近三個月攤(鋪)位使用費單據。

四、未積欠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各項應分攤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一年內二吋相片二張。

六、原攤(鋪)位使用人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之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醫療院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原攤(鋪)位使用人身分證。

八、與原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生活之家族系統表聲明切結書。

九、原攤(鋪)位使用人及新攤(鋪)位使用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均為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十、申請人以外之原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生活配偶及直系親屬拋棄使用權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經公(認)證申請人以外之原使用人共同生活配偶及直系親屬拋棄 使用權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自原攤(鋪)位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2.申請人須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本市市民,且符合一戶一攤原則。

3.申請人為原攤(鋪)位使用人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59, "title": "申請配租公有市場攤位資格?", "內容": "

身心障礙朋友、原住民朋友及領有攤販營業許可證者,須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臺北市,並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可申請配租公有市場攤位。最新可個別配租空攤位明細可至臺北市市場處機關入口網(https://www.tcma.gov.taipei)→「便民服務」→「 公有市(商)場空攤明細表」查詢、下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139。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52, "title": "如果承租人死亡,原先承租之攤位是否可以由其子女繼承,須準備甚麼文件", "內容": "

是,原則上可由其子女繼承。
依照現行「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惟依現行「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申請使用順序處理原則」規定,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國軍退除役官兵不得申請攤位承租人名義之變更。
公有零售市場攤商申請攤(鋪)位繼承應準備以下資料:
一、遺眷應提出原承租人(死亡人)之資料:
1.死亡證明書、登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2.原攤位租賃(行政)契約書
二、拋棄人:
1.繼承系統表
2.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切結書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繼承人:
1最近三個月租金單收據            
2.身分證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均為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4.最近三個月印鑑證明及印章
5.水電費及管理費結清證明(自治會出具證明)
四、保證人: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印章
注意事項:
1.繼承期限不可超過原承租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
2.須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3.繼承人需設籍臺北市且在本市場或本市其他公有市場不可有承租攤位情形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94, "title": "請問哪個公有零售市場有空攤可供申請短期使用?如何申請?", "內容": "

1.最新可提供短期使用申請空攤位明細可至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s://www.tcma.gov.taipei)→「便民服務」→「公有市(商)場空攤明細表」查詢、下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139。

 

2.申請本市公有市(商)場短期攤(鋪)位使用者,須依民法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使用期限以6個月為限,期滿不得申請續約,如有意願繼續使用,應循本處辦理之攤(鋪)位公開招標程序取得攤(鋪)位使用權。請至市場選好攤位後到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填寫申請表,並攜帶印章、一年內2吋照片2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15, "title": "如何申請建國假日藝文特區攤位?", "內容": "

一、有關建國假日藝文特區申請設攤事宜,依「臺北市建國假日藝文特區輔導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申請藝文特區攤位展售許可,應檢具申請書、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市場處規定之其他文件向市場處申請,商品展售項目須與藝文相關且不得為飲食類亦不得使用明火。


二、另外也可以進入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s://www.tcma.taipei.gov.tw)→「申請案件」,利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查詢申請方式及處理期限。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92, "title": "攤販與公有市場攤商如何區別?", "內容": "

一、「攤販」之定義依現行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而言。

二、「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零售市場,指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准設立,於本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第7條:「申請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應填具申請書,向市場處提出;經核准後,應參加公有市場攤(鋪)位分配,並簽訂契約,違者視同放棄使用資格。前項申請使用人應於簽訂契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加入公有市場自治組織成為會員後,始得營業 」;是以「攤商」之定義,係指承租(或使用)市場攤(鋪)位之承租人(或使用人)。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88, "title": "有證攤販申請變更許可證名義、營業地點或營業項目,應準備哪些資料?", "內容": "

一、填寫申請書並請附上:
1.資格證明文件;
2.最近三個月半身1吋照片2張;
3.飲食攤販請加附公立醫院體檢表(含胸部X光及A型肝炎檢查項目);
4.設攤地點位於私人土地者應檢附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5.申請變更營業地點者應自行尋覓適當營業地點,且該營業地點不得違反「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所規定之觀光地區、重要街道或市場周圍200公尺內不得擺設攤販之限制者。
6.依「臺北市攤販營業許可證收費標準」:申請核發、補發、換發攤販營業許可證者,每張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但設籍於臺北市之低收入戶並檢附證明文件者,得予免徵。

二、另外也可以進入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www.tcma.gov.taipei)→「申請案件」,利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查詢申請方式及處理期限。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81, "title": "如何申請建國玉市攤位?", "內容": "

有關建國玉市設攤入會事宜,請洽「社團法人中華玉器藝術文化交流協會」(聯絡電話:(02)2708-5931)及「社團法人台北市玉石文物協進會」(聯絡電話:(02)2708-7883)。依本府核定之場地使用人遞補規定,其遞補資格為原攤位經營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及合夥人。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86, "title": "請問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具哪些條件?", "內容": "

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應在臺北市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經核准接受救助之低收入戶。

二、原發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

三、身體殘障。

四、能提出民國73年12月31日以前曾為攤販之具體證明且年滿50歲、無其他收入且家庭賴其生活者。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85, "title": "騎樓或道路用地有政府核准之有證攤販營業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請求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須依何種程序辦理?", "內容": "

一、依現行之「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申請設置攤販,如涉及私人土地,而不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應檢具所有權人同意書。

二、攤販擺設位置之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向臺北市市場處提出異議或不同意之書函,並提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各1份,經市場處查證屬實後即會依規定請攤販持證人改配公有零售市(商)場空攤或變更為其他適法地點。

(如果還有其他任何相關問題,請來電洽詢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405至2417)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攤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8662, "title": "大龍社區住戶如選擇50年使用權,房屋內部可否裝修或變更格局?", "內容": "

可以,惟須取得本處書面同意,並取得建築及消防法規相關規定許可後再行施作。

選擇50年使用權之住戶需與本處簽訂「臺北市大龍社區大樓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該契約第9條第1項規定「乙方使用之房地,限現狀使用,如房屋有修繕或改裝設施之必要,不得有損害原有建築之功能、結構或減損原有建築利用價值之情事,並應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其修繕費用或裝設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又第3項:「若乙方為前項行為須取得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消防法規規定之許可者,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8661, "title": "大龍社區住戶選擇50年使用權遷回方案,其使用權可否移轉?", "內容": "

符合以下條件方可移轉:

一、自甲方點交本契約所定房地交予乙方之日起逾5年。

二、受讓人為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受讓人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於臺北市均無自有住宅。

四、受讓人無刑事案件紀錄。

另住戶與受讓人簽訂之使用移轉契約,連同移轉前已使用期間總合計不得超過50年。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8652, "title": "大龍社區重建後如住戶選擇負擔部分重建費,取得建物所有權,日後可否移轉至第三人?", "內容": "

可以,住戶取得建物所有權後可辦理所有權人變更登記,惟須於1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處是否優先承購。


住戶選擇負擔部分重建費用,取得新建房屋所有權後,因房屋所有權為住戶所有,住戶可自由處分,惟市府為土地所有權人,故住戶欲移轉房屋所有權時,市府有優先承購權。另本府依土地法第104條訂定臺北市大龍社區大樓土地使用行政契約第13條之約定:「乙方如欲移轉建物所有權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是否優先承購,並經甲方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行政契約後,乙方始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同條第2項約定:「 前項受讓人如非乙方之直系親屬或配偶,其土地使用費依契約第4條收費基準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76, "title": "請問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有效期間多久?", "內容": "

自發證之日起六年有效。

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自發證之日起六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販運商得檢附原許可證,並繳納費用(每件新臺幣180元整)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證。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75, "title": "請問農產品(包括果菜、肉品、家禽及漁產品)販運商許可證申請資格及所需準備資料?", "內容": "

一、資格:

(一)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出:

1.獨資或合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政府捐助之農業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從事販運商業務文件影本。

(二)依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屬獨資、合夥或公司者申請販運商許可證者,資本額應合於下列標準:
 1.獨資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2.合夥組織者,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3.公司組織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同一事業資本額超過新臺幣四十萬元,得增領販運商許可證副證一件。


二、申請人所需準備資料:

(一)申請書1份,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搜尋「案件名稱」後點選進入「申請臺北市核發農產品販運商許可證」下載申請表。

(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公司執照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從事販運商業務文件影本。

(三)最近1吋半身脫帽相片2張(如僅領正證1件附照片2張,增領副證1件,需增附相片1張,餘類推)。

(四)身分證影本

(五)證書費180元。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78, "title": "各批發市場休市日?", "內容": "

原則上周一休市,內湖花市周日休市。


各批發市場原則上每週一休市,花卉批發市場原則上每週日休市,請至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s://www.tcma.gov.taipei)→「便民服務」→「市場休市日」查詢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613, "title": "東區地下街有哪幾間店鋪由臺北市市場處管理?", "內容": "

東區地下街店鋪23、25及27號店鋪自104年10月起由臺北市市場處管理,如有問題歡迎電話洽詢下列單位:

權管單位—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5005。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市場輔導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48, "title": "如何進入台北、站前及龍山寺地下街經營店鋪?", "內容": "

台北、站前及龍山寺地下街店鋪(B1)係由安置戶組成之公司或商號承租使用,均不受理個別申請承租店鋪,如有需要可設專櫃經營,有意者歡迎電話洽詢下列單位:

一、台北地下街:保證責任臺北市臺北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聯絡電話:(02)2559-4566分機504。

二、站前地下街:保證責任臺北市站前地下街場地利用合作社,聯絡電話:(02)2375-1567分機20。

三、龍山寺地下街:龍山寺地下街商場行政中心,聯絡電話:(02)2306-5988分機1。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市場輔導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45, "title": "本市市場處轄有超級市場有幾處?其地點為何?", "內容": "

本市營業中市場處轄有超級市場共計37處,有關各超市地點與其他相關資訊,請進入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s://www.tcma.gov.taipei)→「市集介紹」→「超級市場」,點選所要查詢的市場即會顯示其基本資料。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市場輔導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9348, "title": "南門市場營業時間?", "內容": "

休市日:週一休市

營業時間:上午7時至晚上7時。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8636, "title": "南門市場地址?", "內容": "

市場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搭乘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即可抵達。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58, "title": "公有市場攤位使用費繳納方式?", "內容": "

1.各地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

2.自動化設備(ATM、網路銀行、網路ATM),需另付跨行手續費15元【銀行代號:012;轉入帳號:單據右上角16位數】。

3.臺北市內各金融機構(不含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會。

4.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

5.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pay.taipei):透過掃描QR code連結至網站或直接至網站(https://pay.taipei/v2/CheckBill/Index/20)輸入單據號碼,並依指示操作即可繳納。

6.進入台北通APP,點選新增卡證,綁定市場攤商卡,即可透過台北通繳費、查詢電子帳單及查詢繳費紀錄。

7.收據請妥善保存,以為日後查詢憑證。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71, "title": "公有市場攤位使用費繳款單遺失要如何繳款?", "內容": "

請您撥打(02)2550-5220分機2139,臺北市市場處將有專人負責重新印製並請市場管理員轉交給您。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54, "title": "父母向市場處承租之攤位如何轉給兒女,需準備什麼文件?", "內容": "

父母向臺北市市場處承租之攤位欲轉給兒女,可透過一般轉讓方式,或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以變更使用人名義方式,洽詢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各市場管理員辦理,轉讓須準備文件如下:

一、原承租人:

1.身分證正本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原攤位租賃(行政)契約書

4.原契約書之印章

5.最近三個月租金單收據

6.水電費及管理費結清證明(自治會出具證明)

二、受讓人:

1.身分證正本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電子戶籍謄本(均為現住人口含詳細記事)

4.印章

5.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

6.2吋彩色照片2張

三、保證人: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印章

注意事項:

1.原承租人承租須屆滿二年

2.受讓人在本市場或本市其他公有市場不可有承租攤位情形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8, "title": "如何申請核發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證明書?", "內容": "

如現為本市公有零售市場攤商,即可向所承租攤位之市場管理員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7, "title": "身心障礙朋友及原住民朋友向臺北市市場處承租之攤位有何不同限制?", "內容": "

所承租攤位不能繼承、變更名義或轉讓。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6, "title": "身心障礙朋友及原住民朋友已向臺北市市場處承租攤位後,因生意清淡經營不善,欲放棄承租權,日後可否再行申請配租空攤?", "內容": "

是,仍可再行申請配租攤位。

本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申請使用順序處理原則」規定輔導身心障礙者配置市場空置攤位,並無規定身心障礙者放棄承租權後,不可再行申請配租空攤。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3, "title": "已申請且經臺北市市場處核准配租公有零售市場空攤,但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配租手續,可否展期?", "內容": "

是,可展期。

申請人可自行提出,並經主管單位臺北市市場處核准,始得完成展期手續。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2, "title": "請問申請配租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須要繳交什麼費用?", "內容": "

申請過程不必繳交任何費用,但簽約後自起租月起須向臺北市市場處繳交每月月租金(月租金計算方式依承租之攤(鋪)位面積大小及公告地價計算而得);另外每月清潔、水、電費由各公有零售市場攤商自治會統籌收取分攤費用。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1, "title": "請問哪個公有零售市場尚餘有空攤可供承租?", "內容": "

請進入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s://www.tcma.gov.taipei)→「便民服務」→「 公有市(商)場空攤明細表」查詢、下載最新可個別配租空攤位明細表。

或洽詢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139。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0, "title": "申請配租公有市場攤位需要攜帶何種證件?", "內容": "


一、身心障礙朋友請攜帶印章、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至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樓)辦理,或進入臺北市市場處機關入口網(https://www.tcma.gov.taipei)→「申請案件」,利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

二、原住民朋友請攜帶印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加註有原住民身分註記之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至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樓)辦理,或進入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s://www.tcma.gov.taipei)→「申請案件」,利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

三、有證攤販請攜帶印章、攤販營業許可證正本、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各乙份至臺北市市場處(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樓)辦理,或進入臺北市市場處網站(https://www.tcma.gov.taipei)→「申請案件」,利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

四、最新可個別配租空攤位明細可至臺北市市場處機關入口網(https://www.tcma.gov.taipei)→「便民服務」→「公有市(商)場空攤明細表」查詢、下載,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臺北市市場處,聯絡電話:(02)2550-5220分機2139。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58, "title": "攤商越線擺攤,如何處理?", "內容": "

請向市場管理員或市場自治會反應,由市場管理員及市場自治會協調整合攤商要求改善;拒絕接受協調改善者,依「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及第29條規定,攤(鋪)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並不得超越規定界線或占用通道,如違反者,市場處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之停業處分,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57, "title": "攤商如何變更營業種類?", "內容": "

營業種類變更得參酌攤(鋪)位使用人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意見,報請臺北市市場處同意變更,但不得違反「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零售市(商)場攤(鋪)位行政契約」之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3331, "title": "新富市場與新富町文化市場有何差別?", "內容": "

一、新富町文化市場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三水街70號,建物平面呈馬蹄形,市場本館建物及辦公室於民國95年列為市定古蹟。目前委託忠泰建築文化藝術基金會營運,106年以「新富町文化市場U-mkt」之新時代角色,擔任傳統市場文化、庶民生活日常的研究基地,以及老城再生的公共參與平台。

二、原新富市場續留29攤安置於現址外圍三水街持續營業,現行新富市場中以生鮮熟食及日用品為主,其中阿城鮮魚號、阿婆油飯及多餃舍皆為歷久不衰的名攤。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44, "title": "台北地下街之地理位置為何?", "內容": "

台北地下街位於本市市民大道下方,西起塔城街東側,沿市民大道經過延平北路、重慶北路、太原路等重要南北幹道路口,擁有三捷二鐵(桃園機場捷運線、捷運臺北車站、捷運北門站、台鐵及高鐵),並與京站(臺北轉運站)連接 ,全長825公尺,寬36至39公尺。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市場輔導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4, "title":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有幾個?名稱為何?地址及電話?", "內容": "

一、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計有40處,商場計有7處,共計47處。

二、請進入臺北市市場處機關入口網(https://www.tcma.gov.taipei)→「市集介紹」→「傳統市(商)場」,點選各市(商)場即會顯示其基本資料。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公有零售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87, "title": "臺北市花卉批發市場(俗稱台北花市)位置、營業時間、聯絡電話?", "內容": "

臺北市花卉批發市場103年3月搬遷至台北市內湖區新湖三路28號(A館)、36號(B館)。
營業時間:原則上週一至週六上午4時至12時,如有異動可洽公司詢問。
休市日:請至公司網站(http://www.tflower.com.tw)查詢。

聯絡電話:(02)2790-9729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88, "title": "臺北市花卉批發市場(俗稱台北花市)場地配置情形?", "內容": "

臺北市花卉批發市場「A館」一樓為鮮切花拍賣場、163攤鮮切花零批場、二樓為37攤資材零批場,「B館」一樓為86攤盆花零批場,二樓為盆花及蘭花溫室,A、B館分別設有停車場供業者、民眾使用。

停車場資訊:

A館:可停放小型車460格(含身心障礙車位10格)

B館:可停放小型車75格(含身心障礙車位2格)

收費標準:平日:每小時30元/半小時15元(配合市場春節作業,自115年1月28日00:00至2月24日24:00止,停車費率異動為每小時40元/半小時20元,115年2月25日00:00後恢復為每小時30元)

※建議民眾將車輛停放於停車空間較大之A館

", "日期時間": "2025-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場處批發市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157, "title": "目前臺北市是否有辦理「受僱員工薪資調查」?其調查期間、調查方式、對象及目的為何?如何取得調查結果?", "內容": "

一、「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規劃設計,再委由各市縣政府負責辦理各該轄區之訪查業務。

二、「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之訪查期間自每年8月至次年7月按月填報。調查對象包含從事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教育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等之各公、民營事業場所單位。

三、該調查主要目的係為蒐集臺灣地區各行業受僱員工人數、工時、薪資及員工進退情形,以明瞭整體勞動市場人力需求及工時與薪資變動趨勢,供為研訂經建計畫及產業政策之參據。首揭調查所獲之個別資料絕對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請受訪廠商支持配合,提供正確詳實資料。

四、調查方式採「面訪」、「留置填表」及「網路填報」等多元管道。

五、該調查統計結果請逕至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mp.asp?mp=1) 「主要業務/政府統計/主計總處統計專區/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查詢系統」項下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09-30T05:00:00", "下版日期": "2026-08-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9215, "title": "1140923樺加沙颱風災害,受災民眾交通違規案件權益照顧措施", "內容": "

因應114年9月23日薇帕颱風造成各地災情,為照顧民眾權益,交通部公路局訂定「因應0923樺加沙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受災民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得展延至115年3月31日,或裁處免罰(車主死亡)。

", "日期時間": "2025-09-26T11:43:00", "下版日期": "2026-04-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9105, "title": "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何時實施,其內容為何?如何取得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相關資料及申請表格如何取得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相關資料及申請表格?", "內容": "

一、    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於111年12月5日府工公字第1113062108號令修正發布,自111年12月20日生效實施。該須知共計十五點,明定申請公園場地使用規定、使用規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可參閱公園處網站(網址)業務資訊/法規資訊/場地/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  

二、可於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的查詢功能下載。另有申請問題可電洽各場地管理單位。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943, "title": "請問使用公園場地或公園音樂台應如何申請使用?", "內容": "

一、應備文件: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申請書、臺北市公園場地活動企劃暨安全計畫、環境維護表、申請人或現場活動負責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為機構、法人或團體者,應附依法登記或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現場活動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但本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免附。 

二、申請方式:

   ﹙1﹚網路申請:網址

﹙2﹚郵寄申請:郵寄地址臺北市懷寧街109號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3﹚傳真申請:02-23892516至本處總收發室辦理。

﹙4﹚臨櫃:各場地管理單位

三、處理期限:(1)一般性活動:一般案件4天

          (2)營利性活動:10天。

四、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有場地租用(網址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920, "title": "如何申請認養公園及行道樹?", "內容": "

A:認養期限原則為3年。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認養標的範圍位置圖或照片

   〈3〉詳細規劃設計圖或詳細規劃說明書(申請改造認養方式時提供)

二、申請方式:

〈1〉郵寄申請:郵寄地址為臺北市懷寧街109號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2〉親自或委託申請。

   〈3〉網路申請:網址

三、處理期限:自受理申請起7日內完成。

四、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青年公園管理所02-23032451分機20〈大安區、萬華區、中正區公園〉

圓山公園管理所02-25850192分機215〈松山區、中山區、大同區公園〉

南港公園管理所02-27834988分機227〈信義區、南港區、文山區公園〉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02-28832130分機111〈士林區、北投區公園〉

園藝管理所02-28812512分機19〈雙溪公園、福林公園、士林203公園及士林區鄰里公園〉

花卉試驗中心 內湖分隊分機02-26579467、02-26586601 分機 215〈內湖區公園 〉

園藝工程隊02-23710363〈行道樹、綠地、廣場〉

五、詳情可參考「臺北市公園及行道樹認養作業要點」網址:網址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650, "title": "公園用地在網站上哪裡可以查詢到?", "內容": "

一、有關「臺北市都市計畫及其他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保留地」 資料(包含公園名稱、屬性、計畫面積、已開面積、位置),放置於『公園處官網首頁/業務資訊/業務服務』頁面,下載「114年公園資料一覽表」檔案即可瀏覽。  

 二、如您需要更詳盡之公園資料亦可來電詢問,業務單位聯絡電話:園藝科02-23815132轉225、334。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68, "title": "為何300萬的委託研究案還沒結案,就要拆公館圓環?", "內容": "

一、本委託案評估結果已經出爐、也都陸續向外界公布。

二、所提正交方案經專家學者確認,並與標線試辦方案比較,確實正交為最佳方案。

三、目前刻依合約規定辦理後續履約事宜。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62, "title": "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改成十字路口,真的會比較安全嗎?", "內容": "

經專業評估分析,本路口改造為正交路口,將可消除圓環多重交織問題,藉由車道配置及號誌控制分離車流,使行車動線簡化,路口更容易辨識、直觀且可預測,並透過縮小路口,讓穿越路口距離大幅縮小、增加行人步行面積,提升通行環境安全與友善度,依本市高機車占比之大型正交路口交通事故統計推估,可降低事故率達6成以上,該數據亦經專家學者審查認可。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59, "title": "為什麼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交通安全改善不採用民間團體提出的標線改善方案?", "內容": "

一、公館圓環主要事故類型為同向直行擦撞,分析造成事故之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直行車彎繞幅度不同」,直行車通過本路口時需繞行中心島,各車輛彎繞幅度不同時易造成擦撞;二是「直行車與左轉車交織」,因環外無法預先選定方向,至環內時直行車與左轉車產生交織,易造成擦撞;三是「左轉停等溢流」,因環內左轉停等空間不足,左轉車溢流至直行車道時影響直行車輛動線,易造成擦撞。

二、經比對國外案例,及考量本路口高流量、高機車占比及特性差異,預估標線改善方案改善潛力約僅5~12%。另現場觀察本路口已繪有出口導引線之處,汽機車駕駛之越線率約50%以上,顯示導引線之繪設未能改善本路口車流交織、多車道變換等結構性問題。民團所提標線調整方案立意良好,但改善成效有限。

三、這並不是否定標線對交通安全沒有效用,而是在公館圓環的現地條件限制下,改善標線的成效有限。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56, "title": "為什麼近年國外都提倡透過圓環來降低事故風險,但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交通安全改善工程卻反其道而行?", "內容": "

一、公館圓環直徑僅約100公尺,腹地過小且有高架橋墩柱阻礙,無法規劃出可預先選擇車道方向且環內無需變換車道之渦輪、螺旋等新式圓環。因此在公館圓環屬多車道(超過3車道)圓環,且環內仍需變換車道的情形下,會使原本圓環「單一流向、分流衝突」的優勢變成「多線交錯」,導致事故風險上升。

二、國外交通組成以汽車為主,汽車進入圓環可保持「一車一軌」的運行模式,車輛軌跡較能依標線的指示運行,在繞行圓環時較無事故風險。但在公館圓環機車占比超過70%的狀況下,機車容易並排行駛,且本路口交通流量大,在環內車輛密度高的情形下,若還需繞行圓環,極易發生事故。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55, "title": "公館圓環南側之羅斯福路路寬36米,扣除車道、公車專用道、人行道與側溝後,路寬是否足以設置中央綠帶與拓寬人行道?若側溝改為隱藏式,遇文山區常見強降雨,恐引發排水不良與淹水疑慮?", "內容": "

一、路型規劃設計會合法合規做最有效的利用,36米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足以設置2線公車專用道及7線車道,並確保1.5公尺寬之行人庇護島(中央綠帶),人行道部分亦將再檢視行人動線。

二、不論未來路型調整形式,均會維持既有道路排水系統功能不變為原則,辦理後續路側溝斷面設計及水理檢核符合規範要求。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54, "title": "雖然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連續7年位居本市交通事故熱點第1名,但A1僅1件,為何仍需進行交通安全改善?", "內容": "

一、本路口多年事故率居高不下,雖A1事故僅1件,但A2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甚或重傷造成永久生理機能影響,縱為A3事故亦表示該地點有隱含事故風險。

二、若根據CBI(綜合事故發生相對頻率與相對嚴重程度分析指標)指標評比,本路口是113年全國事故嚴重度最高的路口。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53, "title": "能否將公館圓環車行地下道拓寬,讓公車與直行汽機車由地下穿越,解決平面車道的壅塞?", "內容": "

一、拆除圓環並保留地下道工期就需2年多,若再拓寬地下道,工期勢必大幅加長,且須重新結構計算及調查,不具可行性。

二、地下道拓寬1車道,地面車道將縮減1至1.5車道,車行地下道引道上方因道路高度淨空需4.6米,無法有效運用,現有平面車道無法紓解左轉及右轉車流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52, "title": "公館圓環公車專用道由地下道改成平面車道後,公車運行效率是否受影響?", "內容": "

一、經查公車班次,晨峰新店景美方向進城,發生班次最密尖峰時段是早上8~9點,北往南26條路線(97班次),南往北29條路線(116班次),平均一週期約6~7輛公車。另現況觀察(114/6/10上午7:56-8:32),共11個週期中,最高的一個週期有7輛公車。

二、經類比本市各公車專用道,其現況南京公車專用道(90班次)、敦化公車專用道(105車次)班次相近。

三、未來公車專用道仍會保留,僅改為平面型式。未來透過上下游路口號誌連鎖,經模擬約60%公車可不需停等直接通過。如遇紅燈,亦只須停等1次紅燈。整體平均等候時間為30秒。另羅斯福路上的直行公車將維持行駛於大客車專用道,不會與一般車輛混流。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49, "title": "公館圓環加蓋施作66支基樁,為何只能同時施作1支?若能同時施工2支,工期理應減半?", "內容": "

一、圓環加蓋施作現圓環挑空區之兩側基樁所需整體工期,如假設能於兩側同時施工條件下,的確可大幅縮減基樁作業工期。

二、惟因基樁施工所需施工機具、作業空間及材料堆置區等需求較大,如兩側同時進行基樁施工,則雙向車道最大可能各要縮減2線~3線車道,對於現圓環雙向各僅有3~4線車道配置,將造成嚴重交通衝擊。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47, "title": "有關110年新工處公館圓環拆除評估報告中,填平地下道需10個月,現在卻僅需2個月;反之,為何保留地下道的工期從原本預估20個月延長至24個月?", "內容": "

一、新工處110年評估報告中地下道填平方案工期概估10個月,考量如下:

(一)當時評估條件仍要保留自來水處原水箱涵,須配合原水箱涵於地下道及圓環東、西兩側等3區,分別以3階段次第進行原水箱涵之調降施工,此3階段原水箱涵調降工期評估約需7個月。

(二)前期評估地下道封填因受制路口作業侷限及交通動線維持等條件,此部分於一般正常施工作業(日間施工)下,概估工期約需3個月。

(三)綜合上述2點說明,前期110年整體評估中地下道填平方案工期概估為10個月。

二、新工處現階段地下道填平工程規劃工期2個月,考量如下:

(一)現階段施工條件依據自來水處評估為可廢除既有原水箱涵。

(二)另儘可能降低地下道封填施工對交通衝擊影響,乃針對地下道封填施工除正常白天作業外,也規劃局部會搭配於夜間持續趕工作業,以壓縮整體工期於2個月期間內完成。

三、現階段保留地下道工期評估,說明如下:

近3年國內營建市場存在普遍性缺工、缺機具之狀況,再加上工區位於圓環路口,施工條件差且須配合交維限制施工時段及區域,故此方案工期評估乃依據近年營建市場狀況,予以合適反映調整規劃為21~25個月。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6: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44, "title": "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交通安全改善工程「保留車行地下道」為何工期要2年?", "內容": "

一、公館圓環是中央鏤空的,長約29公尺,因要作為車行使用則需加頂蓋,並於地下道兩側施作排樁結構。但因工區位於基隆路高架橋下,橋下淨高僅5至6公尺,而排樁需達15公尺深,不利排樁機具進場施工,且現場腹地限制無法採用工廠預鑄與吊裝工法,只能現地施工。此外,由於地下道位於捷運新店線上,還需進行安全影響評估。綜合評估後,預計工期約為2年。

二、施工期間須封閉圓環內側1至2車道,甚至封閉公車地下道,屆時將造成長達兩年的交通黑暗期,對交通衝擊極大。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6: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43, "title": "為何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交通安全改善工程選擇「填平地下道」而不是「保留地下道」?", "內容": "

一、圓環拆除需處理其中心島鏤空,鏤空部分需提供車輛行駛,其必須具備足夠之承重能力。若保留地下道,需將中心島加蓋,車行地下道2側需進行基樁工程,工期預估需約2年,且工區範圍需占用圓環內側2車道,施工時對公館圓環路口交通衝擊極大。若採地下道填平方案,其工期預估需約2個月,且工區較小,施工時對公館圓環路口交通衝擊相對輕微。

二、若保留地下道,平面只剩3車道,其中1線左轉,餘2車道將不足容納直行車流量。若填平地下道,可增加道路空間以再增設1車道,可有效增進平面路口疏解效率。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2342, "title": "為什麼要進行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交通安全改善,拆除公館圓環?", "內容": "

一、羅斯福路與基隆路口車流量極大(113年流量調查,通過圓環各方向車流上午尖峰合計11,338PCU,下午尖峰11,155 PCU),過去評估都是以車流效率為首要考量。

二、但本路口多年事故率居高不下,已連續7年位居本市交通事故熱點第1名,雖A1事故僅1件,但A2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甚或重傷造成永久生理機能影響,縱為A3事故亦表示該地點有隱含事故風險,根據107-113年統計資料顯示,事故總件數呈逐年上升趨勢,至113年已超過270件,平均每4天3件事故,根據 113 年全國 CBI(綜合事故發生相對頻率與相對嚴重程度分析指標)評比,該路口更是全國嚴重度最高的路口。另今年最新事故統計顯示,公館圓環仍是本市事故熱點之冠,故為提升通行安全,該路口確有進行改造之必要。

", "日期時間": "2025-09-11T16: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1764, "title": "【助您好孕】新生兒於國外出生,可以申請生育獎勵金嗎?", "內容": "

可以,若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符合臺北市生育獎勵金設籍期間,須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1年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生育獎勵金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9-10T18: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1763, "title": "【助您好孕】Q1:\t如果我因為早產,新生兒出生時不符合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但原定預產日符合設籍10個月規定,可否申請生育獎勵金?", "內容": "

若您新生兒於114年9月9日(含)之後出生,可持憑預產日證明文件(例如孕婦健康手冊,已載明產婦姓名和預產之日)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如您辦理出生登記當日,尚未到原定預產日,因須確認預產日前10個月是否有持續設籍,戶所將於「預產之日」確認設籍狀態符合後,始依案核發獎勵金。

", "日期時間": "2025-09-10T18: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70535, "title": "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疑似或確診腸病毒,應請假至少7日,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此期間如何計算?", "內容": "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故應以幼童經醫師臨床診斷為疑似或確診腸病毒之隔日開始起算停課期間,即以0+7日算期間。


範例說明:

某校某班幼童6月1日發燒,6月2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或確診腸病毒,故自6月2日至6月9日期間,應請假在家至少7日。

", "日期時間": "2025-09-08T15: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90537, "title": "●僑民及海外來臺役男:「在臺初設戶籍登記及曾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內容": "

一、按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二、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三、原住國外,在臺未曾設戶籍,嗣後返國設籍者,不須俟屆滿1年,應即辦理徵兵處理。前述如具僑民身分者,在臺居住天數達183日,應辦理徵兵處理。

四、按前揭規定,無論是初設戶籍或曾設戶籍之中華民國男子,於役齡期間依法皆有履行兵役之義務,差別在於有無屆期1年(僑民身分183日)才徵兵處理之適應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5-09-07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37, "title": "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要如何申請?有家庭收入之限制嗎?", "內容": "

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連續滿四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或大專院校之學生,其家庭收入按全年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公告之本市最近ㄧ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不包含低收入戶及研究所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補助金額: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臺幣3,500元;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7,000元。

申請時間:每年3月及9月 (本會官網公告為準),向戶籍所在之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申請。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39 汪小姐

", "日期時間": "2025-09-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75, "title": "臨時停課,有托育需求可到哪裡找空手保母?",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腸病毒停課停托兒童照顧服務措施,有臨時照顧服務需求之家長,請洽各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衛福部社家署媒合平台 https://ncwisweb.sfaa.gov.tw/home/nanny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74, "title": "停課相關規定依據為何?", "內容": "

本市教保服務機構、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托嬰中心等照顧6歲(含)以下學(幼)童之機構,應依據本府訂定「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或「臺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辦理停課措施。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73, "title": "腸病毒有哪些症狀?", "內容": "

感染病毒後一般3至5天會出現症狀,但大多數感染者沒有臨床症狀或臨床症狀極為輕微,且大部分病例幾天後就會自然痊癒,常見症狀:

1.典型症狀為口腔、手掌、腳掌出現水泡、潰瘍,可能合併發燒。

2.手足口病:發燒、手腳、口腔及臀部周圍出現紅疹及小水泡。

3.疱疹性咽峽炎:突發性發燒、厭食、嘔吐,咽峽部出現小水泡或潰瘍。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72, "title": "如何照顧腸病毒幼童?", "內容": "

1.家長可多給予水分或果汁、湯汁等補充液。

2.可食用溫度較冰涼的食物(如布丁),減少口腔潰瘍的疼痛感。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70, "title": "預防腸病毒,環境消毒使用漂白水應如何泡製及保存?", "內容": "

依據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

1.一般的環境消毒,使用500ppm濃度的漂白水,可將100cc漂白水加入10公升清水泡製。

2.遭病童口鼻分泌物、嘔吐物或排泄物污染之物品,使用1,000ppm濃度的漂白水消毒,可將200cc漂白水加入10公升清水泡製。

3.考量托嬰中心、產後護理機構或醫療機構新生兒與嬰兒照護單位人口密集,該些場域除腸病毒外,其他傳染病群聚風險亦高,且新生兒及嬰幼兒免疫系統尚未完全成熟,爰此類場域之清潔消毒作業,應依相對應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執行(「托嬰中心感染管制手冊」、「醫療機構新生兒與嬰兒照護單位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產後護理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4.前項場域一般消毒應用1,000ppm漂白水,若為血體液、排泄物或嘔吐物等大於10毫升汙染物,則以5,000ppm漂白水處理。

5.稀釋後的漂白水請於24小時內使用完畢,未使用的部分在24小時後應丟棄。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9, "title": "如疑似腸病毒重症,可至哪些醫院就醫?", "內容": "

如幼童出現腸病毒重症前兆可帶至本市15家腸病毒重症責任醫院就醫:臺大兒童、馬偕兒童、三總、北榮、新光、國泰、萬芳、振興、北醫、臺安、中興、忠孝、仁愛、和平婦幼及陽明院區。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8, "title": "幼童得到腸病毒後,要特別留意哪些重症症狀?", "內容": "

感染腸病毒後的1週內,家長與其他照顧者要特別注意幼童是否出現「嗜睡、意識不清、活力不佳、手腳無力」、「肌躍型抽搐(無故驚嚇或突然間全身肌肉收縮)」、「持續嘔吐」與「呼吸急促或心跳加快」症狀,如有其中任何一個症狀,可能是併發重症的前兆,應儘速帶至大醫院就醫。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7, "title": "成人是否會感染腸病毒?症狀有哪些?", "內容": "

會;腸病毒型別達上百種,但大多數成人感染的症狀通常並不明顯,常見症狀如類似感冒症狀。但在痊癒後,腸病毒還會隨著糞便排出達數週之久,仍要持續勤洗手,注意個人衛生,避免傳染給家中嬰幼兒。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6, "title": "如何預防腸病毒?", "內容": "

1.落實洗手五時機「看病前後、擤鼻涕後、上廁所後、吃東西前、接觸幼兒前」。

2.外出返家後務必先使用肥皂將雙手戳洗乾淨並更衣後,再摟抱、餵食嬰幼兒。

3.罹病之學童,宜請假暫勿上課,接受治療並好好休息,同時也可避免傳染其他學童。

4.流行期間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不要跟疑似病患(家人或同學)接觸,特別是準媽媽、幼童和新生兒,盡量避免接觸腸病毒病人。

5.一般環境及常用物品,使用500ppm濃度漂白水消毒(漂白水:水=1:100);嘔吐及排泄物,使用1,000ppm濃度漂白水(漂白水:水=1:50)清消且注意室內通風。

6.定期清洗玩具及絨毛玩偶並曬乾。

7.平時注意營養、均衡飲食及運動,增強個人之免疫力,並且注意環境衛生及通風。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5, "title": "媽媽疑似感染腸病毒時可以餵母乳嗎?", "內容": "

經邀集專家廣泛討論及參考專業醫學會建議,除了母子間的親密接觸可能傳染腸病毒之外,曾有少數病例報告提出於母乳中檢測出腸病毒,尤其是當母親感染腸病毒後處於病毒血症較高的時期,但是否為傳染途徑尚無明確定論。因此,建議對新生兒、未滿三個月具高風險因子(如早產等)之嬰兒,授乳母親若有腸病毒感染之虞,建議就醫與醫師討論最佳哺乳方案,可考慮暫緩哺餵母乳,過程中協助母親維持泌乳,待疾病康復後可恢復母乳哺育。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4, "title": "新生兒得了腸病毒的症狀有什麼不同?", "內容": "

新生兒感染腸病毒後的症狀有各種表現,從最輕微的發燒到致命的多重器官衰竭都有。最常見的症狀包括發燒、躁動不安、餵食不佳、嗜睡,其他症狀如發紺或膚色蒼白、肌張力低下或過高、腸胃症狀、黃疸、出血點、抽搐等都有可能出現。如出現新生兒敗血症、心肌炎、肝炎合併凝血功能異常、腦炎等,則可稱為新生兒腸病毒重症。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3, "title": "如何觀察新生兒可能得了腸病毒?", "內容": "

在腸病毒流行期間,如果發現新生兒出現發燒、活力不佳、食慾降低的情形時,可能是腸病毒感染的初期徵兆,應儘速帶至醫院及時接受治療,避免病情惡化。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2, "title": "新生兒是怎麼得到腸病毒的?", "內容": "

新生兒的腸病毒感染可能發生在產前、生產中或產後階段。產前感染是孕婦感染腸病毒後,經由胎盤傳染給胎兒,通常發生在懷孕晚期;生產中感染是生產過程中,胎兒接觸到已感染腸病毒的母親之血液、產道分泌物、糞便等而受到感染;產後感染是新生兒可能因直接接觸感染者(包括母親、其他密切接觸者或醫護人員)的口咽分泌物或糞便而感染腸病毒,也可經由飛沫、接觸無症狀帶病毒感染者之途徑感染。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1, "title": "為了避免新生兒感染腸病毒,準媽媽們要特別注意什麼?", "內容": "

準媽媽在懷孕期間應注意手部及呼吸道衛生,避免和腸病毒病人接觸。在產前14天至分娩前後如有發燒、上呼吸道感染、腹瀉、肋肌痛等疑似腸病毒感染症狀,或家中孩子出現腸病毒症狀時,應主動告知醫師,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及處置,以降低腸病毒可能對新生兒造成的危害,也請醫師留意產婦健康狀況。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60, "title": "得了腸病毒之後,傳染力可以持續多久?", "內容": "

通常在發病前幾天,喉嚨與糞便就有病毒存在,此時即具有傳染力,在發病後的一週內傳染力最強,可在一週左右痊癒,痊癒後腸病毒還會隨著糞便排出達8到12週之久,表示都還有傳染力。所以痊癒之後仍要繼續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手,降低病毒傳播的機會。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59, "title": "感染過腸病毒之後,有沒有免疫力?以後會不會復發?", "內容": "

得到某種腸病毒感染後,至少會持續數十年的免疫力,所以對於同一種病毒而言不會復發,但有幾種腸病毒會引起相同的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有的人會得到一次以上的手足口病或庖疹性咽峽炎。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58, "title": "腸病毒感染之致命機率有多高?", "內容": "

大多數腸病毒感染者,症狀都很輕微,甚至沒有症狀。民國87年臺灣地區腸病毒流行時,雖然專家對感染致死率的推估不同,但一般的估計是在十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一之間,雖然感染腸病毒99.9%以上的患者都會恢復,但當年由於致病的是腸病毒71型,造成相當震憾,因此認識腸病毒及暸解其傳染途徑,避免感染的風險是刻不容緩的。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57, "title": "腸病毒目前已經有疫苗可以接種?", "內容": "

腸病毒的型別相當多,目前國內除小兒麻痺病毒疫苗及腸病毒A71型疫苗外,對於大多數的腸病毒型別,尚無疫苗可供預防。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54, "title": "腸病毒有沒有特效藥?", "內容": "

腸病毒感染症目前沒有特效藥,是採取支持療法,如退燒、止咳、症狀治療等方式,大多數患者會在發病後7至10天內自行痊癒,少數患者會出現「持續發燒、嗜睡、意識不清、活力不佳、手腳無力」、「肌躍型抽搐」、「持續嘔吐」與「呼吸急促或心跳加快」重症前兆病徵,請儘速至大醫院就醫。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53, "title": "腸病毒是怎麼傳染的?", "內容": "

腸病毒的傳染力極強,在家庭及教托育機構等處最容易傳播,可經由接觸或飛沫方式感染幼童而造成,也可能經由接觸無症狀帶病毒家長或患者的口鼻分泌物、咳嗽、打噴嚏飛沫,或吃進含有病毒的食物而受傳染,玩具為幼童間常見的傳染媒介,尤其是帶毛的玩具更容易因接觸幼童口嘴造成大量病毒感染而發病。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52, "title": "腸病毒是不是只有臺灣地區才有?在什麼季節流行?", "內容": "

此種病毒世界各地都有,通常在夏季、初秋流行,臺灣地區因位在亞熱帶,所以全年都可能有感染發生。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8: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7848, "title": "什麼是腸病毒?", "內容": "

腸病毒指的是一群病毒,包含小兒麻痺病毒、克沙奇病毒、伊科病毒及腸病毒等種類,每一個種類還可分為多種型別,現已有上百種型別。

", "日期時間": "2025-09-02T17: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7513, "title": "可以去哪裡打幼兒常規疫苗?", "內容": "

幼兒常規疫苗施打地點公布於衛生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所>臺北市各項預防接種合約醫療院所名冊,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或洽本市防疫專線02-23753782。

", "日期時間": "2025-09-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7598, "title": "「長青樂活遊臺北」活動申請方式", "內容": "

Q1:活動對象為何?

A1:設籍臺北市65歲以上(民國49年(含)以前出生)、原住民族為55歲以上(民國59年(含) 以前出生)且行動可自理之長者,如為持身心障礙證明之65歲以上長者,需有一名陪伴照顧者一同參加照顧。

Q2:活動期間?

A2:受理預約參觀日期為114年4月28日至114年12月10日止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詳細資訊依主辦單位公告為主,詳情請留意觀光傳播局官網。

Q3:活動內容為何?

A3:以臺北市景點為原則,由活動計畫所列參觀景點中,擇上、下午各一景點或一條遊程作為當日行程。

Q4:報名方式?

A4:請向所屬戶籍里辦公處、本府社會局共餐據點或原住民服務處報名參加。

Q5:每位市民可以參加幾次?

A5:每年度限參加1次。

Q6:報名團體人數及車數是否有限制?

A6:每團至少 1 車,每車至少 40 人, 每里出團額度依主辦單位公告為主。

Q7:諮詢專線?

A7:市民熱線1999轉分機4584、4585,或「奇異旅行社有限公司」0902-102319、0902-102320。


", "日期時間": "2025-08-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4年度長青樂活遊臺北活動實施計畫_(8月修訂版)_fin",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file/31820/8417598/5757d537-2d3a-4623-b0fb-0ceb56db35c3.pdf" } ] }, { "DataSN": 4900254, "title": "租用流動廁所,該如何辦理?", "內容": "

請於租用日期前7日前上網進入臺北市政府 台北服務通 ,點選機關分類「環保局」進入,再點選「流動廁所租借」進入,即可開始填寫申請書並提出申請,案經同意租用後,請於租用日期前3日前完成繳款事宜。

", "日期時間": "2025-08-2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4495, "title": "北投會館有會議或訓練的場地可供租用嗎?", "內容": "

北投會館設有30-180人之各類型教室,可供企業團體辦理各項訓練及活動租借使用,並設有旅館,詳細設施及收費標準可參閱北投會館網站,租用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及勞動節除外)上午9點至下午5點,電洽02-28930105轉8342、8323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08-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4957, "title": "臺北市立國樂團樂譜借閱服務?", "內容": "

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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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閱資格:以學校、學術單位及社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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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項申請採預約制:借閱者請先至本團網站下載「樂譜借閱申請表」,填妥用印後傳真或電郵至本團,再以電話預約借閱時間。(學校單位可用課外活動組或訓導處等單位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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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每月借閱以三首樂曲為限。有版權限制之樂譜恕不提供借閱服務。

5. 本團樂譜不得攜出,如有影印需求,得利用本團影印設備,並酌付影印工本費用,本團將開立收據。

6. 借閱者來團辦理時,請攜帶「個人證件」及「樂譜借閱申請表」正本。

7. 為尊重著作財產權,使用樂譜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取得公開使用權,如有因不當使用該借閱樂譜而衍生出之著作權糾紛,概由借閱單位自行負責,與本團無關。相關著作權資料請洽詢:「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網址:www.must.org.tw;電話:02-2717-7557)。

8. 借閱流程:

", "日期時間": "2025-08-26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國樂團",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立國樂團-作編曲家樂譜借閱授權同意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3/relfile/31820/8084957/306b7065-580a-481a-b9d2-eeb0412aa63b.odt" }, { "Title": "臺北市立國樂團樂譜借閱服務說明2020.0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3/relfile/31820/8084957/437663eb-9dd7-4433-8548-261bfdfba4fa.pdf" }, { "Title": "臺北市立國樂團樂譜借閱申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3/relfile/31820/8084957/ff4c156c-3548-4d5c-83c2-6e5a92b44fad.odt" } ] }, { "DataSN": 7434433, "title": "如何加入附設樂團?", "內容": "

目前本團有少年國樂團、青少年國樂團、青年國樂團、市民國樂團、教師國樂團、學院國樂團、合唱團等附設樂團,各團參加資格都有限定,每年不定期開放名額辦理甄選,歡迎上本團網站查詢最新消息

TEL:(02)2383-2170轉261吳小姐。

", "日期時間": "2025-08-26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國樂團",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434435, "title": "如何加入TCO樂友會?", "內容": "

知音難尋,知己難覓,成長路上若能遇到志同道合的朋友,更是彌足珍貴。結合樂團團員、志工、校園大使、觀眾與特約商店的TCO樂友會,便是希望將這難得的緣份,更深切、緊密地聯繫在一起。


為了能更廣、更深、更快地傳播與執行TCO發展國樂、培育國樂人才與關懷社會的理念,近年TCO不斷致力於擴大招募樂友的工作,除了在表演節目上求新求變,提供樂友關於國樂的多元想像,音樂會訊傳發、會員優先訂位、出版品折扣,甚至涵括飲食、住宿、旅遊、生活……的TCO特約商店折扣優惠,都讓「TCO樂友會」的同好們有了更密切交流的平台。臺北市立國樂團邀請您一起加入「TCO 樂友會」,與TCO一起攜手為臺灣的國樂發展與音樂文化環境努力。


於本團音樂會現場購買本團任一項有聲或樂譜等出版品,並填妥資料,即可成為普通會員。相關樂友會諮詢,請洽02-23832170*252葉先生。


TCO CLUB 熱情期待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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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國樂團文化就在巷子裡音樂會每年3-6月及9-12月將巡迴全市十二個行政區演出36場,相關演出資訊請上本團網站查詢,所有演出均免費入場,歡迎市民闔家前來欣賞。本團網址https://www.tco.gov.taipei/News.aspx?n=FD3568352DCE2DF4&sms=7E41DA7FC8DE07FF

或電 02-23832170*261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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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歷年分別出版有CD、DVD、書籍、樂譜及新絲路雜誌等各項出版品,詳細目錄請瀏覽本團 TCO商店

欲購者請洽下列特約商店:五南文化廣場、百樂琴苑、國家書房(松江門市)、中國音樂書房、先進樂器行(臺北及高雄門市)、小雅音樂有限公司、長安樂器有限公司、百禾民族樂器有限公司、蕙風堂(和平店)、香港竹韻樂坊,詳細購買辦法請瀏覽本團 出版品購買辦法 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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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樂研習營於每年暑假期間舉辦。

2.每年4、5月間公告相關報名資訊。

3.歡迎上本團最新消息查詢。https://www.tco.gov.taipei

或電02-23832170*261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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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購置設施及設備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買受人以受補助人或受補助事業為限;若已完成設立登記者,發票或收據之買受人應為事業。

2. 受補助人或受補助事業購置設施及設備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期間如下:

(1) 新創事業或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1年之經營事業:自設立登記日前3個月起至辦理請款當月止。

(2) 負責人連續經營逾5年之經營事業:自提出經營事業計畫申請審查日前3個月起至辦理請款當月止。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5510

", "日期時間": "2025-08-21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1692, "title": "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需要辦理公證嗎?", "內容": "

辦理第一次請款時,需檢附經辦理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書影本。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4、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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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補助項目:營業場所租金補助、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

2. 補助標準及額度如下:

(1) 營業場所租金補助:補助期限最長4年,

◆第1年最高補助70%,每月最高補助3萬元。

◆第2年最高補助60%,每月最高補助2.5萬元。

◆第3年最高補助50%,每月最高補助2萬元。

◆第4年最高補助40%,每月最高補助1.5萬元。

(2) 營業設施及設備補助(不含耗材):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但不得超過營業所需之設施設備總經費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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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建處於每年2、5、8及11月份會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出席說明,未出席者採書面審查。

2. 審查結果將以正式公文函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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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於每年1、4、7及10月份以郵寄、臺北服務通(線上)或親送等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日之認定以計畫送達重建處之日為準,但以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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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書(含新創事業或經營事業計畫書)。

2. 其他經重建處指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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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連續設籍北市6個月以上。

2. 年滿18歲且領有身障證明。

3. 具意願及工作能力。

4. 出資額至少應達資本總額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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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尚未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者,以預定登記為事業之負責人為申請人。

2. 已完成設立登記者,應以事業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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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5-08-21T14: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61670, "title": "何種事業類型可以申請本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補助?", "內容": "

1. 新創事業(指尚未依法完成設立登記):預計經營公司、商號或其他經許 可設立之事業;或預計經營個人計程車行。

2. 經營事業(指已依法完成設立登記):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1年之經營事業(含已取得個人計程車行行車執照者);或負責人連續經營逾5年之經營事業(含已取得個人計程車行行車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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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車站地下街、龍山寺地下街應洽本市市場處;中山地下街、西門地下街、東區地下街應洽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日期時間": "2025-08-19T17: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4170, "title": "【生生喝鮮奶】「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擴大補助對象/市民版Q&A", "內容": "

適用對象:設籍臺北市、未在臺北市國小/幼兒園就讀的2足歲至12歲兒童。


【政策目的與補助資格】

Q1:我家孩子沒有在臺北市的學校或幼兒園就讀,也可以申請鮮奶補助嗎?

A:可以。設籍臺北市但未就讀臺北市國小或幼兒園之2足歲至12歲兒童,也可享有每週1瓶鮮奶(或豆漿)的補助,打造更全面的健康城市。


Q2:政策目的是什麼?

A:提供孩子成長發育所需的優質蛋白質與鈣質,養成均衡營養飲食習慣,並藉由每週鮮奶兌換,落實營養補給、健康促進,讓孩子長得高又壯。憑卡週週領,健康週週報到!


【申請卡證與使用方式】

Q3:我家孩子沒有在臺北市的國小或幼兒園就讀,我要怎麼幫孩子申請「鮮奶週報」卡證?小孩已滿2足歲,但因學期制的關係仍收托於托嬰中心,是否可以領取?

A:1.未就讀本市學校(園)者到區公所申請。

2.滿2足歲-5歲申請「幼兒數位卡證」,6-12歲申請「兒童優惠卡」或「愛心卡」。6-12歲已經領有「兒童優惠卡」或「愛心卡」者,要到區公所申請開通「鮮奶週報」功能;2足歲-5歲領有「愛心卡」者,仍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兌換鮮奶或豆漿,「愛心卡」不另外開通兌換服務。

3.因鮮奶政策補助係採「學籍優先原則」,若有在其他有鮮奶補助政策的縣市學校就讀,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4:我的孩子在115年2月1日滿2足歲,何時可以去申請「幼兒數位卡證」? 

A:設籍本市幼兒於年滿2歲生日當月第1個工作日起即可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例如:在115年2月1日(星期日)滿2足歲,可在115年2月2日(星期一)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在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滿2足歲,可在115年5月4日(星期一)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


Q5:我的孩子2足歲-5歲,沒有就讀臺北市幼兒園,我要怎麼幫孩子申請「幼兒數位卡證」?

A:2足歲-5歲「幼兒數位卡證」說明如下:

1.領卡方式:

(1)現場申請:由幼兒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委託代理人至區公所臨櫃申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者請攜帶申請書、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個人資料同意書(須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需另外準備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或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取代委託書)。

(2)線上申請:由幼兒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台北服務通」線上申請(並指定領卡之區公所),3個工作日後,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至區公所取卡。

2.掛失及補發:至本市區公所申請,並繳交100元的卡證工本費。補卡後,請持新領取之卡證至合作通路門市兌領乳品,舊卡卡號當日即無法再領取乳品。若已將本卡證辦理悠遊卡記名,且有儲值金額,可循悠遊卡掛失程序進行掛失(https://ezweb.easycard.com.tw/eccl2/apply!reportloss.action)。

3.因鮮奶政策補助係採「學籍優先原則」,若有在其他有鮮奶補助政策的縣市學校就讀,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6:我的孩子6-12歲,沒有就讀臺北市國小,我要怎麼幫孩子申請「兒童優惠卡」?

A:6-12歲「兒童優惠卡」說明如下:

1.已領有兒童優惠卡或愛心卡者: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原卡片、申請書、兒童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開通「鮮奶週報」功能。

2.新申請兒童優惠卡者領卡方式:

(1)現場申請:設籍臺北市,未領有本市教育局所發放數位學生證之6歲以上兒童,可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汽機車駕駛執照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文件)及兒童之二吋彩色照片一張,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但設籍戶政事務所者,應提出實際居住本市之書面證明。

(2)可於申請卡證時,同步開通「鮮奶週報」功能。

(3)線上申請:由兒童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台北服務通」線上申請(並指定領卡之區公所),3個工作日後,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至區公所取卡。

3.掛失: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及註銷手續,連絡電話02-4128880。或上網(https://ezweb.easycard.com.tw/eccl2/apply.action)掛失卡片。

4.補發方式:與領卡方式相同,另需繳交製卡費用100元。

5.因鮮奶政策補助係採「學籍優先原則」,若有在其他有鮮奶補助政策的縣市學校就讀,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7:我的孩子6-12歲,沒有就讀臺北市國小,但是孩子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我要怎麼幫孩子用「愛心卡」兌換鮮奶?

A:6-12歲「愛心卡」說明如下:

1.已領有愛心卡者: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原卡片、申請書、兒童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開通「鮮奶週報」功能。

2.新申請愛心卡者:

(1)現場申請:設籍臺北市,未領有本市教育局所發放數位學生證之6歲以上兒童,可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檢具申請書、戶口名簿或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汽機車駕駛執照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文件)及兒童之身心障礙證明、2吋彩色照片1張,向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2)可於申請卡證時,同步開通「鮮奶週報」功能。

(3)線上申請:由身心障礙兒童之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以「台北服務通」線上申請(並指定領卡之區公所),3個工作日後,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至區公所取卡。

3.掛失: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及註銷手續,連絡電話02-4128880。或上網(https://ezweb.easycard.com.tw/eccl2/apply.action)掛失卡片。

4.補發方式:與領卡方式相同,另需繳交製卡費用100元。

5.因鮮奶政策補助係採「學籍優先原則」,若有在其他有鮮奶補助政策的縣市學校就讀,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8:我的孩子為2足歲至5歲,具有身心障礙身分,目前未就讀臺北市幼兒園,請問是否符合申請「愛心卡」兌換鮮奶的資格?

A:2足歲-5歲具身心障礙身分之幼童,請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兌換鮮奶或豆漿,申請卡證與使用方式請參閱Q3、Q4及Q5,「愛心卡」不另外開通兌換服務。


Q9:卡證多久可以領?可以代辦嗎?

A:(1)持相關文件至區公所現場申請,於完成申請後,現場等候製卡完成即可領卡。線上申請3個工作日後,憑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至區公所取卡。可以領卡。

(2)可以代辦,有委託書就可以。


Q10:若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請問辦理後約需多久可領取?此外,是否可由他人代辦?

A:(1)現場申請者請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區公所辦理,需現場等候製卡完成後即可領取,(應備文件請參閱Q5)。線上申請者,請於3個工作日後至指定領卡之區公所領取,並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書,以利查核身分。

(2)可以代辦,委託代理人申請者需準備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或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取代委託書)。


Q11:拿到卡證就可以馬上去換鮮奶或豆漿嗎?

A:不可以。卡證資料於發卡後隔日凌晨2時匯入多元兌換平台,於區公所領到實體卡證隔日凌晨2時以後,就可開始兌領鮮奶或豆漿。


Q12:我的孩子6-12歲,已經領有「兒童優惠卡」,拿「兒童優惠卡」就可以到通路領鮮奶嗎?

A:1.不一定可以。

(1)如果已經領有「兒童優惠卡」,但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則必須以學校發的「數位學生證」兌領鮮奶或豆漿,其所持有的「兒童優惠卡」不會有「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的兌換功能。(有向區公所申請開通,也會自動失效。)

(2)如果不是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在申請「兒童優惠卡」時沒有開通「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的功能,須再到區公所申請開通「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功能,才可以領鮮奶或豆漿。

2.因鮮奶政策補助係採「學籍優先原則」,若有在其他有鮮奶補助政策的縣市學校就讀,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13:我已經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如果之後有就讀臺北市的公私立幼兒園,我孩子的「幼兒數位卡證」還可以繼續領鮮奶嗎?

A:可以。如果已經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可持原幼兒數位卡證請就讀之幼兒園將幼兒資料登錄於園務管理系統,該卡證即可以繼續兌領鮮奶,毋須重複申請新卡證。


Q14:我已經向區公所申請「兒童優惠卡」,如果之後有就讀臺北市的公私立國小,我孩子的「兒童優惠卡」還可以繼續領鮮奶嗎?

A:不可以。國小有「數位學生證」,請使用「數位學生證」兌領鮮奶或豆漿。相關卡證系統將定期進行比對勾稽,如果確認兒童已經取得數位學生證,則其他卡證的「鮮奶週報」功能將自動失效。


Q15:孩子離開臺北市的幼兒園到外縣市就讀或改由家長自行照顧、就讀補習班等其他照顧方式,但戶籍仍設籍在臺北市,可以領取鮮奶嗎?

A:1.不一定可以。

2.因鮮奶政策補助係採「學籍優先原則」,若有在其他有鮮奶補助政策的縣市學校就讀,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3.若改由家長自行照顧,或所就讀的外縣市幼兒園無鮮奶政策,請持原「幼兒數位卡證」至本市區公所重新辦理「鮮奶週報」註冊,符合資格者可繼續兌換。


Q16:孩子的戶籍已遷出臺北市,並從臺北市幼兒園轉至外縣市就讀,或改由家長自行照顧、就讀補習班等其他照顧方式,還能領取鮮奶嗎?

A:不可以。若未就讀臺北市幼兒園,則必須設籍臺北市才符合領取鮮奶的資格;一旦戶籍遷出,即不符資格,無法領取。


【兌換方式與程序】

Q17:孩子憑卡去哪裡兌換?每週幾瓶?

A:可持卡到以下任一合作通路的門市靠卡兌換,每週可免費兌換1瓶:

7-ELEVEN、OK、全家、全聯、美廉社、家樂福超市(部分門市)、萊爾富。


Q18:只能在臺北市的通路門市兌換嗎?

A:不限於臺北市內,可在本政策合作通路商的全臺門市兌換。

家樂福超市僅部分門市可提供兌換服務,若要到家樂福超市兌換,請於門市入口處留意該門市是否提供兌換服務。


Q19:我如果忘記兌換,上週的份額還能補領嗎?

A:不能補領。本政策採每週兌換制,若未於當週(星期一0時00分起至星期日23時59分止)兌換,則無法累積至下週,請務必記得在星期一至星期日之間領取當週的乳品。(註:每週兌換係為學生均衡營養之實施。)


Q20:靠卡有限制本人兌換嗎?可否由家長或親屬代為兌換?

A:沒有限制本人兌換,可由家長或親屬代為靠卡兌換,無須學生本人到場。


【可兌換品項與使用規定】

Q21: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除了鮮奶,有沒有其他品項可以兌換?

A:有。為確保學童獲得純粹的營養來源,本政策提供原味鮮奶或豆漿,乳糖不耐的學童可選擇兌換豆漿。(保久乳或調味乳不在提供範圍。)


Q22:家中有1位以上有領取資格的學童,可以用多張卡證直接兌換家庭號鮮奶嗎?

A:不行。每張卡證限兌換1瓶教育局公告的可兌換品項,無法累積多張卡證換家庭號鮮奶。


Q23:我兌領乳品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A:(1)請先注意當週有沒有兌領過,如果有兌領過,則會從卡證的儲值金額中扣款。可以先到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查詢當週是否兌領過。(平台網址為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

(2)在通路拿取乳品時,請注意有效期限,兌領後請儘速飲用,開瓶後請在30分鐘內飲用完畢。


Q24:可以補差價兌換其他品牌或容量的乳品嗎?

A:不可以。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僅限兌換公告的品項與規格,無法補差價更換其他品牌或容量的乳品。


Q25:兌換後可以退貨嗎?會重新獲得該週的兌換券嗎?

A:不可以。兌換後不得退貨,幼兒數位卡證、兒童優惠卡、愛心卡中的兌換券亦不予補發,請確認需求後再行兌換。


Q26:我怎麼知道孩子這週領過了沒?

A:可至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查詢,只要選擇「縣市」、「行政區」,並輸入「卡號」(卡證背面的16碼),即可查詢過去4週的兌領情形。平台各項欄位之選擇及說明如下:

(1)縣市:選擇「臺北市」。

(2)行政區:依卡證類別選擇「區公所辦理幼兒數位卡證」或「兒童優惠卡及愛心卡」。

(3)學校:本欄位不必選擇。

(4)卡號:請輸入卡證背面的16碼卡號。


Q27:每週都可以領鮮奶嗎?

A:可以。本政策全年(包含寒暑假)每週補助1瓶鮮奶或豆漿,自114年9月1日起開放領取。國小六年級即將升國中的孩子可領到7月31日當週週日。


【掛失、補卡及兌換權益】

Q28:如果卡證遺失怎麼辦?

A:請洽悠遊卡公司(電話:02-412-8880)或上網申請掛失。另至區公所辦理補發,並繳納補卡費用。流程與首次申請相同。


Q29:幼兒數位卡證如果卡證遺失怎麼辦?

A:請至本市區公所申請補發,並繳交100元的卡證工本費。若就讀本市幼兒園者,遺失卡證者請洽幼兒園辦理;已將本卡證辦理悠遊卡記名,且有儲值金額,可循悠遊卡掛失程序進行掛失(https://ezweb.easycard.com.tw/eccl2/apply!reportloss.action)或可洽悠遊卡公司(電話:02-412-8880)或上網申請掛失。流程與首次申請相同。


Q30:在卡證遺失到尚未辦理補卡期間是否可兌換?

A:可拍照留存原卡證正反面照片,於各通路(7-ELEVEN、OK、全家、全聯、美廉社、家樂福超市、萊爾富)以卡證正面的編號(識別碼)+卡證背面16碼(卡號)以手動輸入仍可兌換。(兒童優惠卡和愛心卡請參見Q31;幼兒數位卡證識別碼已印製於卡證正面左下方)


Q31:我孩子的卡證是兒童優惠卡(愛心卡),卡證正面沒有編號(識別碼),怎麼辦? 

A:持有兒童優惠卡(愛心卡)者,請先至「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查詢,選擇「縣市」、「行政區」,並輸入「卡號」(卡證背面的16碼),即可於查詢結果頁面看到卡證的「識別碼」。


【其他相關問題】

Q32:我孩子的卡證中有儲值,在兌換乳品時,會在我孩子的卡證中扣款嗎?

A:兌換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的乳品是由臺北市政府付費,使用已開通「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功能的兒童優惠卡、愛心卡或幼兒數位卡證兌換乳品時,系統會依據補助資格進行兌換券抵用,不會從您孩子的卡片中進行乳品費用之扣款,即不會影響您卡片內的儲值金額。


Q33:如果我到通路門市兌換乳品時,門市缺貨,怎麼辦?

A:遇到缺貨時,可與門市人員溝通,他們會根據各通路的應變機制協助您處理,以確保您的兌換權益不受影響。

(1)7-ELEVEN、全家及萊爾富:三大通路的APP提供各門市存貨查詢,建議可先查詢想兌換的商品是否仍有存貨,再前往有存貨的門市兌換。

(2)OK:可在門市櫃檯登記資料,隔天再前往領取。

(3)萊爾富:可在門市櫃檯登記資料,待補貨後再通知前往領取。

(4)全聯、美廉社:推薦您兌換其他品項,或者前往其他門市兌換。

(5)家樂福超市:建議兌換其他品項或留聯絡方式,貨到通知。



【各類問題洽詢窗口】

Q34:如果有申請卡證的相關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兒童優惠卡、愛心卡、幼兒數位卡證申請問題(如申請進度、領取時間)可洽詢各行政區窗口。

(1)臺北市松山區公所社會課岳小姐,電話:(02)8787-8787分機721。

(2)臺北市信義區公所社會課翁小姐,電話:(02)2723-9777分機401。

(3)臺北市大安區公所社會課楊小姐,電話:(02)2351-1711分機8414。

(4)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社會課鍾小姐,電話:(02)2503-1369分機575。

(5)臺北市中正區公所社會課林小姐,電話:(02)2341-6721分機272。

(6)臺北市大同區公所社會課黃小姐,電話:(02)2597-5323分機404。

(7)臺北市萬華區公所社會課程小姐,電話:(02)2306-4468分機233。

(8)臺北市文山區公所社會課曾小姐,電話:(02)2936-5522分機274。

(9)臺北市南港區公所社會課錢小姐,電話:(02)2783-1343分機221。

(10)臺北市內湖區公所社會課許小姐,電話:(02)2792-5828分機267。

(11)臺北市士林區公所社會課黃小姐,電話:(02)2882-6200分機6104。

(12)臺北市北投區公所社會課林小姐,電話:(02)2891-2105分機338。


Q35:若有幼兒數位卡證幼兒申請資格及學籍方面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可洽詢教育局學前教育科蔡先生或闕小姐,電話:1999轉6389及1415。


Q36:如果有兌換乳品品項的相關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7-ELEVEN 0800-008-7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00、13:00-19:00 /六日與國定假日除外)

OK 0800-212-683(服務時間:24hrs)

全家0800-221-363(服務時間:24hrs)

全聯0800-010-178(服務時間:每日9:00-21:00)

美廉社0800-42-6666(服務時間:每日8:30-24:00)

家樂福超市0809-001-365(服務時間:每日9:00-21:00)

萊爾富0800-022-11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15、13:30-17:30)


Q37:如有卡片及系統異常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請洽悠遊卡客服專線電話:(02)412-8880。


Q38:如果有兌領情形的問題,可以處理的方式?

A:如果對於卡證兌領情形有疑問,請先至「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網頁查詢(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卡證的兌領狀況,瞭解該卡證是否有兌換過。選擇「縣市」、「行政區」,並輸入「卡號」(卡證背面的16碼),可查詢卡證過去4週的兌領情形。多元兌換平台各項欄位之選擇及說明如下:

(1)縣市:選擇「臺北市」。

(2)行政區:依卡證類別選擇「區公所辦理幼兒數位卡證」或「兒童優惠卡及愛心卡」。

(3)學校:本欄位不必選擇。

(4)卡號:請輸入卡證背面的16碼卡號。


", "日期時間": "2025-08-17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7707, "title": "商業處派駐勞工基本權益保障申訴機制",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5-08-14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商業處派駐勞工基本權益保障申訴機制V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9457707/ac557c8d-f150-4cbf-b948-7f773701c120.pdf" } ] }, { "DataSN": 9456597,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計畫通過後可以變更或調整嗎?", "內容": "

A: 可以在計畫期間內申請計畫變更,經委員審查同意後進行調整。

", "日期時間": "2025-08-12T13: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3097, "title": "因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遷新址,致設籍該戶所民眾敬老卡被鎖卡之QA", "內容": "

Q1:我最近有收到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簡訊,說我設籍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敬老卡被鎖卡,請問訊息是真的嗎?

A:是真的,社會局近期有針對設籍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之民眾,因戶所遷新址,致系統功能判定異常(現已修正完畢),但因敬老卡是晶片卡,無法恢復,已於第一時間鎖卡。

 

本局已通知區公所協助,您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重辦新卡,將免費辦卡給您,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2吋彩色照片1張至區公所辦理。


Q2:若我不方便親自辦理,可否請別人代辦?

A:可以,若本人不方便親自辦理,可委託他人代辦,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2吋彩色照片1張及印章,而受託人帶身分證正本,就近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重辦新卡,將免費辦卡。


Q3:請問當場申辦就可以領到卡片嗎?

A:是的,卡片製作時間不長,當天即可領卡。

", "日期時間": "2025-08-05T11: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18, "title": "如何申請設置民間救護車公司?", "內容": "

一、申請機構行文並檢附救護車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救護車營業機構籌設申請表、設立計畫書向本局申請籌設。

二、本局核准籌設後,於6個月內完成設立計畫書所載事項,並檢具登記費、執照費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實地履勘。

三、本局書面審查合格後通知實地履勘,履勘合格後通知領取開業執照。各項書表及申請資訊請至【台北服務通】(網址:救護車營業機構籌設、開業及遷址)。

", "日期時間": "2025-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191, "title": "請問臺北市路燈裝設原則為何?", "內容": "

一、    依據「市區道路條例」,路燈為道路附屬工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道路開闢或擴建時應同時配合裝設路燈。(都市計畫道路如為私有土地,於徵得地主同意後,均同意新設路燈)

二、    除前揭都市計畫道路外,仍受理市民及各區公所等之建議,在公、私有土地之現有道路上裝設路燈,其裝設原則如下:建議裝燈地點屬供公眾通行之通路(設有路障或門禁管制者除外),於徵得業(地)主同意,有適當地點可供立桿,且台電公司可供給電源者,本處均同意裝設。

三、    路燈設置間距原則:路燈設置間距約為該桿高度3-4.5倍(間距視路型及現況條件照度及均勻度適度調整)。

四、    前項所述之通路若非屬機關道路用地,地權屬公、私單位或個人所有者,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後始可裝設。

五、    「不屬於消防通道之後巷、防火間隔裝燈原則」請參閱【私地、社區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可否裝設路燈】一題詳述。

六、    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    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0511, "title":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還可以撤案嗎?", "內容": "

如您於調解期間中,因勞資雙方已和解(或其他原因)欲撤回調解案件,請以書面填具撤回申請書,傳真或郵寄至本局(如選擇委外調解方式,亦可與該單位確認撤回申請書之檢送方式),並再聯繫本局或委託民間團體案件的承辦人做確認。


本局撤案方式:

1、填寫勞方姓名、公司名稱、撤案原因。

2、本人簽名及標註日期:如為勞方撤案,需本人親自簽名;如為公司撤案,需蓋公司大小章。

傳真後,請聯繫本局承辦人收件(傳真:02-2759-6661,電話:1999,分機7015、7016)

", "日期時間": "2025-07-30T17: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0506, "title": "如果發生勞資爭議的勞工(申請人),勞務提供地跨越數個地方,應是以哪一個勞政主管機關為該勞資爭議的管轄?", "內容": "

各該勞務提供地的勞政主管機關就該勞資爭議案件均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先的地方主管機關管轄(辦理案件)。

", "日期時間": "2025-07-30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1828, "title": "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填製內容有疑義,應如何陳述(申訴)?", "內容":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1.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網路:(1) 台北服務通。

               (2) 陳情系統。

2.具備文件為:

 ‧舉發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

", "日期時間": "2025-07-30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4, "title": "有限公司能否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備文件為何?反之,股份有限公司能否變更為有限公司?", "內容": "

有限公司得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得變更組織為有限公司,應備文件可至全國商工服務入口網、商業處網站項下公司登記主題網台北服務通點選「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項目查詢及下載表單。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5-07-30T1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277,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建物面積如何評估?", "內容": "

請申請建物登記謄本,以權狀主建物面積(不含陽台、花台等附屬建物)正確填載預查申請表。


建物登記謄本申請方式如下:

1.只要知曉欲申請之土地、建物之段、小段、地建號,申請人持國民身分證等證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臨櫃申請,或逕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登記謄本。

2.目前申請謄本有下列管道:

(1)臨櫃申請:可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申請紙張謄本。

(2)網路申請:紙張謄本可透過【台北服務通】申請;電子謄本可至【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網站】或【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申請。

(3)通信申請:將謄本申請書、足額規費及郵資一併寄送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並在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字樣(第一類及第三類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不受理通信申請)。

(4)傳真申請:將謄本申請書傳真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領件時再行繳費(第三類登記謄本及地價謄本不受理傳真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7-30T08: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5, "title": "如何使用臺北市商業處網站申辦案件服務?", "內容": "

進入臺北市商業處網站:「公司及商業登記服務」功能 ,依不同申請項目選取「公司登記主題網」或「商業登記主題網」,再依申請項目點選,分「作業規範」、「應備文件」、「法定申請時限」、「申請須知」及「台北服務通-網路申辦」資訊下載參考使用。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5-07-30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227, "title": "捷運的逃生體驗營在哪裡?如何參加?", "內容": "

1.捷運逃生體驗營地址位於: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8號,即復興崗站旁的北投捷運園區內。2.採線上預約制(全館免費參訪):(1)開放時間:  週三至週五:團體預約參訪。  週六:個人預約參訪。  週日至週二:休館,進行維護保養。(2)營運時間:9:00-12:10、13:30-17:00。(3)預約場次:第一場(09:00~10:30)、導覽時間09:00集合第二場(10:40~12:10)、導覽時間10:40集合第三場(13:30~15:10)、導覽時間14:00集合第四場(15:20~17:00)、導覽時間15:30集合   共四時段,人數過多時,將配合場次進行清場。3.申請方式:(1)10人以上團體或個人參訪,請透過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提出參訪申請。(2)10人以上團體應於預定參訪日7日前(不含例假日)提出參訪申請。(3)預約參訪人數不分年齡(含6歲以下),均納入參訪人次計算。(4)預約申請經本公司核准後通知始為有效。(5)10人以上團體因故取消或調整參訪日期,請於參訪日1日前(不含例假日)通知本公司。4.導覽方式:(1)定時導覽時段為09:00、10:40、14:00、15:30共四時段。(2)將指派服務人員分組導覽,每組以50人為上限。(3)個人參訪請參加定時導覽,將併組導覽。(4)為維持導覽品質及確保體驗過程之安全,10人以上團體每導覽時段受理至多50人參訪;個人參訪每導覽時段受理至多100人參訪。(5)導覽服務為中文導覽解說,申請參訪團體或個人如有其他國家語言導覽需求,請自備隨行翻譯人員。5.詳細資訊可參閱逃生體驗營網站。

", "日期時間": "2025-07-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逃生體驗營", "URL": "https://btresort.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C4CEFAAABD33C294"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59, "title": "什麼是電子遊戲場業?", "內容": "
  1. 電子遊戲場業就是指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又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分為普通級及限制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為設置益智類機台供兒少及一般大眾遊藝,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機台,僅供18歲以上之人打玩。

  2.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消防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向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始得營業。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資訊,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07-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513, "title": "請問中山堂開館時間為何?", "內容": "

週一至週日9:30~17:00,原則春節期間(除夕至初四)及每月第1週星期一休館(實際休館時間依本所公告為準)。

", "日期時間": "2025-07-29T11: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03, "title": "請問中山堂今年休館日期為何?", "內容": "

115年每月週一休館日期如下(含4F劇場咖啡):

1月5日、2月2日、3月16日、4月13日、5月4日、6月1日、7月13日、8月3日、9月7日、10月5日、11月2日、12月7日。

", "日期時間": "2025-07-28T14: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04, "title": "請問中山堂有電梯嗎?", "內容": "

中山堂設有兩部電梯,位於一樓後臺區域,有需求的民眾可由秀山側門入內,並請保全協助引導使用。

", "日期時間": "2025-07-27T14: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05, "title": "請問中山堂餐飲服務時間及洽詢電話?", "內容": "

本所目前餐飲服務位於4F之劇場咖啡,營業時間是11:00至19:00,農曆年初夕至初四與每月第一週的週一配合中山堂休館停止營業。

洽詢電話:02-2331-5055

", "日期時間": "2025-07-26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10, "title": "請問中山堂有哪些導覽服務?該如何申請?", "內容": "

 

中山堂提供下列4種導覽服務,其中定時與團體導覽,請於導覽時間至一樓大廳(延平南路正門進左側)志工接待室集合。

1.定時導覽:平日10:00|14:00|16:00

                     假日10:00|11:00|14:40|16:00

2.團體預約導覽:

(1)請於一週前至台北服務通 填寫申請表格。

(2)受理每團人數為10人以上,30人以下(每日團體導覽以2個場次為限,額滿為止)。

3.語音導覽機租借:

 請持本人身分證、健保卡或學生證等有效證件,至一樓大廳服務台(延平南路正門進入右側)借用。

4.QRcode:

 可掃描館內展示牌上QRcode,提供語音及文字導覽。

", "日期時間": "2025-07-25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8053, "title": "工程管理>捷運施工品質如何控管?", "內容": "

為確保捷運系統安全、耐用與穩定運行,臺北捷運工程採用全生命週期與多面向的系統性作業,透過嚴謹品質控管流程維持高可靠度與安全性,臺北捷運關鍵的品質控管措施如下:

1. 制度完整、層層節制、不偷工、不減料:設計階段導入國內外技術標準及法規,訂出符合特性的臺北捷運工程契約技術規範,並遵循採購法等辦理廠商公開評選,以最有利標嚴選合格優質廠商承攬,施工階段係廠商的品質管制系統、監造單位的品質查證系統、局與工程處督工及上級機關施工查核系統,作為工程優良品質的基石。

2. 運用標準作業程序(SOP)及核定計畫執行:本局施工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包含工務管理使用手冊(EMA)及品質管理系統程序書(QSOP),並以各標案品質計畫書、分項施工計畫書、監造計畫書等項為管控執行準則。

3.施工檢驗停留點:現場施工管理著重於計畫書編擬及施工圖繪製,接續依照圖說放樣施作,並訂定檢驗停留點檢查,且詳留檢查紀錄。

4.界面整合:土建、軌道與機電工程界面繁多,透過土木機電軌道界面(CSD/SEM)圖說及建築資訊模型(BIM)系統套繪整合,並定期召開界面整合(CIP)會議討論,必要時提升層級在擴大界面整合(ECIP)會議研議定案。

5.施工過程全都露,工程管理透明化:透過E化系統,從工程開工、計價、變更設計、工期展延、完工驗收、結算、決算等進行全生命週期管控。

", "日期時間": "2025-07-25T10: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8048, "title": "工程管理>計畫進度如何計算?", "內容": "

捷運計畫進度是採用加權平均方式計算。將整個捷運建設計畫分成設計規劃、土建工程、機電工程及用地取得等4項,並根據計畫內各階段之工作項目,對整體捷運計畫的影響程度,分別採計不同的權重,再依據各項完成比例進行加權計算,以綜合得出捷運計畫之整體進度。

", "日期時間": "2025-07-25T10: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8044, "title": "工程管理>捷運工程材料品質如何把關?", "內容": "

本局身負捷運建設推展與品質把關重任,為建構完整材料品管制度,參考河川整治,創新採用

「超前部署、邊境管制」策略,從供應鏈源頭到工地使用層層把關,建構「全方位材料品管防禦

網」:

1. 上游:強化「供應商供料品質管理」

藉由「供料商品質評鑑制度」、「不合格累積扣點與暫停供料辦法」等措施,提升鋼筋、

混凝土、續接器與潛盾隧道預鑄環片等重要材料品質,降低不良材料誤用、退貨及延誤工

進風險。

2. 中游:建立「材料查證與取樣資訊系統」

將工地材料查證抽驗作業標準化並資訊化管理,強化不合格案件追蹤與管控,落實作業管

理。

3. 下游:成立 TAF(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實驗室

設立中央實驗室,通過TAF認證(目前認證項目達 41 項,跨土木、機械與化學領域),展現

專業公信,掌握自主檢測能力,遏阻交貨不實或規格不符狀況。

4. 大數據分析與應用

實驗室自行開發「e 化管理系統」及「自動化量測作業」,即時計算與產出報告,確保試驗效

率與準確;充分運用試驗數據資料庫與材料生產報表交叉比對,協助供料商找到品控盲點。

本局長期推動材料品管,成效顯著,包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查核之「混凝土廠驗」及

臺灣營建研究院之「混凝土優標章」制度,其評鑑標準均由本局協助建立。另材料實驗室不僅獲 TAF

邀請拍攝「工程材料測試標準作業程序」教材,更長期為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之指定觀摩機

構,充分展現專業與機關廉能形象。

", "日期時間": "2025-07-25T10: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8042, "title": "工程管理>捷運工程安全衛生之管理制度為何?", "內容": "

一、本局安全衛生及環保政策

捷運工程局負責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興建,除顧及社會經濟活動、公共安全、交通維持及環境衝擊,並須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在規劃、設計及施工各階段,依據政府最新勞工安全衛生及環保法令,以「零災害、零污染」為目標,研訂有組織、有系統及有計畫之規範,使每位參與人員遵循,並落實「自護互護加監護、自助人助又天助」精神,持續改善與推動執行,期兼顧安全與環保,樹立公共工程之典範。

二、安全衛生稽查制度

依「臺北市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捷運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補充規範辦理:

1.工地安全衛生稽查:委託監造者,機關每週至少1次、監造單位每週3次;自辦監造者,機關每月至少1次、監造單位每週1次。

2.危險性作業:監造單位須於每次施工前檢查。

3.稽查結果記錄存檔:如有缺失,送機關備查,作為違約金扣罰依據。

", "日期時間": "2025-07-25T1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8033, "title": "工程管理>捷運品質如何認證?", "內容": "

為確保臺北捷運系統的工程品質與乘客安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導入許多機制,確保捷運系統的品質,包含獨立查證與確證、通車前工程檢查以及配合初、履勘作業等,說明如下:

一、獨立查證與確證:捷運工程興建階段由第三方驗證機構(以下稱簡稱IV&V)對捷運全系統進行查證與確證作業。

二、通車前工程檢查:在捷運路段通車前,本局成立工程檢查小組進行工程全面檢查,並出版成冊,提供初、履勘委員參考。

三、初、履勘作業:本局依據本府初勘、交通部履勘委員所提應改善及建議事項進行工程改善。

", "日期時間": "2025-07-25T10: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07, "title": "請問劇場咖啡營業時間?如何抵達?", "內容": "

劇場咖啡營業時間是11:00至19:00,農曆年初夕至初四與每月第一週的週一配合中山堂休館停止營業。

劇場咖啡位於中山堂4樓(近酉陽街側):

1.    11:00-17:00本所開館期間:自延平大門進出或自秀山側門搭電梯上4樓。

2.    17:00-19:00本所閉館期間:一律自秀山側門搭電梯上4樓。

", "日期時間": "2025-07-24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12, "title": "請問如何得知中山堂的展演資訊?", "內容": "

本所節目資訊可由《中山堂藝事》節目手冊及《中山堂藝想報》電子報取得。

節目手冊紙本可於本所及本市各藝文展演單位、區公所等地索取。

節目手冊電子書可於本所官網首頁查閱。

電子書可於本所官網首頁查閱。  

(1)《中山堂藝事》節目手冊:每年發行4期,第一期為2至4月、第二期5至7月、第三期8至10月、第四期11至1月,每期出刊日為1月25日、4月25日、7月25日、10月25日。

(2)《中山堂藝想報》電子報:每年發行12期,每月30日前出刊次月電子報,歡迎訂閱(訂閱連結)。

", "日期時間": "2025-07-23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16,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中正廳、光復廳、廣場、臺北書院及展覽室檔期?", "內容": "

請至台北服務通查詢,或電洽本所業務組洽詢。

中正廳/廣場:02-23813137轉103

光復廳:02-23813137轉102

臺北書院/展覽室:02-23813137轉105

", "日期時間": "2025-07-22T14: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31, "title": "請問如何租用中正廳?", "內容": "

中正廳檔期申請採「外聘委員審議制度」,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申請次年度檔期。

檔期及申請表格資料,可於本所網站台北服務通頁面查詢與下載。

", "日期時間": "2025-07-21T15: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37, "title": "請問如何租用中山堂其他場地(含光復廳、廣場、臺北書院及展覽室)?", "內容": "

每年7月起開放申請次年度1月至12月檔期,一律於市民服務大平臺受理,至遲應於使用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檔期及申請表格資料可於台北服務通頁面查詢與下載。

", "日期時間": "2025-07-20T15: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38, "title": "請問中山堂場地租借費用為何?", "內容": "

中山堂場地資料及收費基準本所場地租借費用請參考「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場地使用收費基準」,可於本所官網首頁熱門服務「中山堂場地資料及收費基準」下載。

", "日期時間": "2025-07-19T15: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43, "title": "請問中正廳觀眾席位是幾席?", "內容": "

中正廳觀眾席位共1,100席,一樓座位數640席(包含輪椅席10席、陪同席10席),二樓座位數460席。

", "日期時間": "2025-07-18T15: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4584, "title": "公司可以和員工協商減少工時嗎?", "內容": "

如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使停工或減產而須實施減班減薪,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後實施,且僅得依減少工時的時數,按比例減少工資,最低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若未經勞工同意則不可擅自實施減班減薪,如雇主片面減少勞工工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 "日期時間": "2025-07-18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55, "title": "請問中山堂場地技術資料在哪?", "內容": "

本所提供中英文場地技術資料,「2024年最新版中山堂場地中英文技術手冊與圖檔」可於本所官網首頁熱門服務「中山堂場地資料及收費基準」下載。

", "日期時間": "2025-07-17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53, "title": "請問光復廳容留人數是幾人?", "內容": "

光復廳觀眾、演出與工作人員容留總數350人。

", "日期時間": "2025-07-16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3063, "title": "有哪些醫療院所提供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PeDS)?", "內容": "

民眾可至衛生福利部兒童醫療健康資訊整合平台(網址:https://healthforkids.mohw.gov.tw/)/就醫地圖/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07-16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2618, "title": "●服役役男權益:「臺北市役男服役期間如有結婚、配偶生育或直系血親死亡等情事發生,市府有何種補助?」", "內容": "

一、依「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規定,未經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

    助實施辦法第8條核列等級之役男有結婚、配偶生育或直系血親死亡等情事發生者,得依

    申請發給慶弔儀金。

二、申請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二個月內,檢附已於戶政機關登記之戶籍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權益編管科:23654361分機322,聯絡人:江亞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5-07-15T16: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63,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中山堂影視拍攝?", "內容": "

本所影視拍攝請統一由台北市電影委員會協助申請,影委會洽詢電話為02-2709-3880。

", "日期時間": "2025-07-15T15: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3390, "title": "青春動滋券兌換YouBike動滋騎乘券相關問題", "內容": "

Q:怎樣可以獲得青春動滋券?

A:年滿16至22歲的青年朋友可至動滋網(500.gov.tw)點選「民眾登記」,進行登記領取。(詳細領取規定請依體育署規定為主)

 

Q:青春動滋券怎麼兌換成YouBike動滋騎乘券?

A:至動滋網(500.gov.tw)點選「我的青春動滋券」,登入系統操作兌換,兌換時青春動滋券帳號需與YouBike帳號相同。若尚未註冊YouBike請先註冊後再至動滋網兌換。

 

Q:為什麼無法順利兌換YouBike動滋騎乘券?

A:請先確認青春動滋券的剩餘抵用額度是否足夠方可進行兌換,若餘額足夠仍無法兌換,請與青春動滋券客服聯繫(02-77523658)。兌換成功YouBike註冊手機會收到兌換簡訊,也可下載YouBike APP並登入會員於「騎乘券管理」查看可使用騎乘券。

 

Q:青春動滋券兌換成YouBike動滋騎乘券後有使用期限嗎?

A:有的,從兌換日起計算180天。未使用完之餘額,則該券作廢。

 

Q:騎乘券哪裡可以看使用餘額?

A:可下載YouBike APP並登入會員,於「騎乘券管理」內可以查看餘額。

 

Q:騎乘券需要設定或啟用才能扣款嗎?

A:不需要,兌換成功後,系統會自動將券寄發至登記之YouBike會員帳號,騎乘券不需設定即可開始折抵。

 

Q:何時會使用到騎乘券?

A:該趟次騎乘總額先扣除相關優惠後(如定期票、各縣市政府騎乘補貼、敬老愛心、轉乘、學生卡、市民卡等),仍需自付款項時,即啟用騎乘券折抵機制;折抵後仍需扣款時,差額才由民眾支付。

  

Q:騎乘券可以領出變成現金嗎?

A:騎乘券僅供騎乘YouBike 2.0/2.0E 時折抵使用費,恕無法轉出變現金或移轉給其他會員。

 

Q:我有騎乘券,但還車時忘記刷卡,也會使用並折抵嗎?

A:會的,只要車輛確認歸還成功,系統當下會自動計算使用騎乘券,如仍需扣款才會扣除民眾應付款項;若民眾忘記刷卡,於下次借車時可進行補扣之金額,已經是抵扣騎乘券後的金額。 

 

Q:我的會員帳號有電子票證(靠卡租借)跟信用卡(掃碼租借),可以同時租借車輛並使用騎乘券嗎?

A:可以,同一會員底下綁定卡片皆可折扺(卡片與掃碼皆可折扺),同帳號下以先完成還車程序者優先使用折抵。

", "日期時間": "2025-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1849, "title": "兒童健康手冊如無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PeDS)「就醫憑證(綠卡)」,該如何取得?", "內容": "

若持用2023年5月以前出版之兒童健康手冊,於首次接受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時,由醫事機構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就醫憑證卡(綠色紀錄卡)」,供貼附於手冊內;若持有新版兒童手冊,已印製於手冊內。

", "日期時間": "2025-07-14T20: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64, "title": "我想了解關於黃土水「水牛群像」這件作品?", "內容": "

位在光復廳正門前方的大型浮雕作品《南國》,也稱為《水牛群像》,為臺灣第一位雕塑家黃土水先生於1930年創作的巨幅石膏淺浮雕作品,黃土水先生於完成這件作品後隨即因病過世。1936年12月,他的遺孀黃廖秋桂女士將《水牛群像》捐贈給臺北市役所,而市役所決定將之鑲嵌在臺北公會堂中央樓梯牆面上。因尺寸巨大,擔心作品由日本船運回臺時石膏會碎裂,故切解成8塊石膏板,抵臺時再接合。《水牛群像》於1937年正式對外展出,是臺灣第一件大型室內公共藝術作品,並於2009年指定為國寶,也是臺灣第一件二十世紀的國寶,成為中山堂的「鎮堂之寶」。《水牛群像》由5隻水牛和3個牧童為主體所構成的畫面,透過芭蕉園、臺灣水牛、戴斗笠裸身牧童,刻劃出早期臺灣特有之亞熱帶風情。

", "日期時間": "2025-07-14T15: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65, "title": "我想了解廣場國父銅像這件作品?", "內容": "

孫中山先生銅像/2008年臺北市政府登錄為臺北市「一般古物」

《孫中山銅像》高約300公分,身著西式禮服,外穿大衣,左手下垂執演講稿一卷,雙目平視,炯炯有神但又透露出溫暖關懷,有一種為理想奔走不懈的寓意,外形為西方知識份子的形象,但精神的表現上蘊含東方的特質。造型、服裝、手勢與姿態的選擇,等都能勾勒出中山先生以知識份子所流露出來的悲天憫人情懷。


雕塑家蒲添生

中山堂廣場東北角的《孫中山銅像》,為雕塑家蒲添生的作品。1912年出生於臺灣嘉義的蒲添生,於1932年進入日本東京美術學校學習繪畫,1934之後師事日本雕塑大師朝倉文夫,從此走向雕塑之路。1941年蒲添生學成歸國,主要從事人物雕像創作,其作品精準忠實刻劃人物精神,為臺灣西洋古典雕塑發展奠定基礎。這座孫中山先生銅像落成於1949年,是臺灣第一座由本土藝術家完成的戶外大型銅像。

", "日期時間": "2025-07-13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9666, "title": "我想了解中山堂古蹟特色?", "內容": "

1920年代,臺灣建築風潮從之前的西洋歷史式樣,轉向現代主義;過渡期出現一批兼採兩種風格的建築。1936 年落成的臺北公會堂,外觀極具風格,猶如一塊以大型積木為主體的建築,旁邊依附十塊中小型積木所建構堆砌而成。主體大積木中後段三分之二處,以中央樓梯分隔為東側大集會室(現中正廳)與西側之大宴會場(現光復廳),南北二側則構成展覽室與迴廊等空間。


臺北公會堂整體造型大體維持均衡的對稱性,而建材採用鋼筋混凝土、面磚,外貌以幾何線條為主,簡潔明朗,呈現現代主義精神。建築風格上,降低明治維新以來盛行的希臘羅馬建築樣式,轉向其他古文明取材,形成特殊的折衷風格。


入口有厚重拱形門廊,部分立面鑲飾歷史語彙,屬於西洋歷史式樣的特色,更可見以臺式紅陶瓦為素材組砌而成,中國傳統「方勝」造型的通氣窗,戶外則有高懸在山牆正立面,沿著女兒牆鋪排延伸的紅陶瓦片,妝點出閩南風情,外牆雨庇,以綠色中式琉璃瓦裝飾,洋溢東方建築韻味。

", "日期時間": "2025-07-12T15: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0945, "title": "推娃娃車搭乘遊客列車是否可使用車尾無障礙設施?", "內容": "

本園一般列車車廂可容納娃娃車尺寸限制為「長170cm x 寬60cm」,如逾尺寸限制,或另有特殊需求時,可洽現場工作人員協助使用車尾無障礙設施。

", "日期時間": "2025-07-11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0940, "title": "推娃娃車搭乘列車時,遊客需要配合及注意哪些事?",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5-07-11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0565,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行車監控系統如何確保列車運行的安全?", "內容": "

(1)透過列車位置監測,確認各列車於路網上的正確位置,並以前車尾端加計安全距離設定為後車可運行的終點,調節後車之行車速度,確保後車不致追撞前車。

(2)透過聯鎖系統,確保列車行經道岔區轉換軌道時會保持安全距離,不會發生側撞的情形。

(3)配合軌道線形(轉彎半徑、路線坡度、超高等)資料調節行車速限,確保列車行駛時不至於超速導致出軌或翻車。(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25-07-11T08: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0500, "title": "機電設計>臺北捷運收費系統的多元支付包含哪些功能?預計何時施行?", "內容": "

於收費閘門新增包含QR code乘車碼掃描、信用卡及手機綁定信用卡之感應乘車功能,預計115年開放。(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25-07-11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9195, "title": "蛇都什麼時候出來?", "內容": "

蛇類多在春夏清晨、黃昏及雨後活動,白天炎熱時常躲陰涼處,仍應全年留意安全。

", "日期時間": "2025-07-09T12: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9197, "title": "蜂都什麼時候出來?", "內容": "

蜂類多在春夏早晨到下午陽光充足時活動旺盛,傍晚後活動減少,雨天則多留在巢內。

", "日期時間": "2025-07-09T12: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9194, "title": "戶外遇到蜂或蜂窩該怎麼辦?", "內容": "

如於戶外發現蜂隻或蜂窩,請勿驚擾並儘速遠離,另蜂巢築於自然環境屬常見,如當巢位過近人群時,再行撥打1999並告知話務人員轉接動保處捕蜂捉蛇專線,以利即時派員勘查及處理。

", "日期時間": "2025-07-09T12: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9193, "title": "戶外遇到蛇該怎麼辦?", "內容": "

如在戶外發現蛇,請儘速遠離繞道,另山林河濱本為蛇類棲地,屬自然現象無須通報。若蛇在人群活動場所,需救援安置時,可撥打1999並告知話務人員轉接動保處捕蜂捉蛇專線,以利即時派員勘查及處理。

", "日期時間": "2025-07-09T12: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9192, "title": "住家遇到蜂或蜂窩該怎麼辦?", "內容": "

住家遇到蜂或蜂窩勿驚擾或驅趕,並請撥打1999並告知話務人員轉接動保處捕蜂捉蛇專線,以利即時派員勘查及處理。

", "日期時間": "2025-07-09T12: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9191, "title": "住家遇到蛇該怎麼辦?", "內容": "

住家遇到蛇勿驚擾或驅趕,並請撥打1999並告知話務人員轉接動保處捕蜂捉蛇專線,以利即時派員勘查及處理。

", "日期時間": "2025-07-09T12: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6817, "title": "什麼是「主題式研發補助」?它與一般的補助有什麼不同?", "內容": "

A: 「主題式研發補助」是臺北市產業發展局依據政策目標及產業趨勢所推出的研發補助計畫,目的在於鼓勵新興領域發展。不同於一般補助,此計畫不定期開放,且每次徵件方向不同,需依照產業局另行公告的主題與受理時間進行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7-04T17: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35767, "title": "請殯葬業者代為申請樹、花葬,申請時有何相關規定?", "內容": "

 

一、為確保本處樹、花葬申請系統資料庫有效勾稽亡者與其家屬關聯,本市環保葬申請書「申請人」欄位,應填寫亡者家屬資料。

 

二、如委由殯葬業者代辦,須檢附亡者家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該家屬於申請書上「委託暨切結書」欄位切結同意委託代辦(或另檢附委託證明文件),以茲證明並釐明權責。

 

三、如經查獲殯葬業者持自己身分證件代為申辦,本處將不予受理。

 

四、本規定自114年8月1日起實施。

 

(請參考申請書下載申請書填寫範例)

", "日期時間": "2025-07-03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申請書填寫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file/31820/9435767/4dd853a4-040f-4790-b402-b741a7504b7f.pdf" }, { "Title": "申請書下載-須備妥一式2份(甲乙聯)",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file/31820/9435767/e622f703-76bc-4483-8710-8dcbaba6b459.pdf" } ] }, { "DataSN": 9448910, "title": "土地增值稅試算功能在哪?是否需要會員登入?", "內容": "

選單位置相同且免登入會員。

新版臺北地政雲土地增值稅試算與舊版選單位置相同,位於「不動產價格」–「地價查詢」–「當年期地價」功能下,勾選「估算土地增值稅」並輸入土地所有權人統一編號即可試算;另外新版臺北地政雲已取消會員制,無須會員登入就可使用上述功能。

", "日期時間": "2025-07-03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9222, "title": "除了119救護車,非緊急傷病患及行動不便者可自費使用民間救護車", "內容": "

●臺北市目前合格的救護車營業機構電話: 

(1) 一心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 (02)2505‐7030 

(2) 仁光救護車有限公司  (02)2595-1111

(3)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 (02)2747-0918  

(4) 保群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 (02)2810-2767 

(5) 黑一倫救護車事業有限公司 (02)2302-0995

(6) 聯安救護車有限公司 (02)2721‐9595

收費方式:依臺北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救護車收費基準。

", "日期時間": "2025-06-20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8575, "title": "危老審查專案", "內容": "

本市建管處將重建計畫相關書表已公告於建管處網站/危老重建專區,並110年簡化變更流程,併同「簡化文件」、「簡化程序」及「分軌審准,併同核發」等措施;112年將再鬆綁修正「耐震評估免除複審程序」、「放寬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條件」、「放寬危老案畸零地合併條件」、「放寬防空避難設備檢討因素」等措施,行政效能方面則「簡化重建計畫延審及變更程序」及「免檢附合併地非合法建物權利證明文件」等措施,以簡政便民,再加速核定重建計畫。


有關建照科危老審查專案人員名單

", "日期時間": "2025-06-19T16: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4.6.19危老業務承辦人",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45/relfile/31820/9428575/f8b2b33b-b9ce-411e-8ee7-37365b3aa1fc.pdf" } ] }, { "DataSN": 9427834, "title": "什麼樣的情況下能申請工作場所性騷擾心理諮商補助呢?", "內容": "

受僱者或求職者(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而自行運用心理諮商服務或雇主(或事業單位)於協助遭遇工作場所性騷擾之受僱者或求職者接受心理諮商服務,並已支付該費用後,可向本局申請心理諮商補助之費用,相關條件如下:

1.勞務提供地於台北市。

2.單次諮商至少需 40分鐘以上始補助,補助上限新臺幣2,000元。

3.每案最多補助 6次(被害人及雇主申請次數)。

4.接受心理諮商之時間需為113年3月8日新修法之後。

5.心理諮商為指經國家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之心理諮商服務。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首頁/機關/勞動局/103、臺北市辦理補助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心理諮商費用

", "日期時間": "2025-06-18T15: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7830, "title": "什麼樣的情況下能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補助?", "內容": "

一、受僱者或求職者(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如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或遭受職場性騷擾經認定成立,而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時,可向本局申請訴訟相關費用之補助。

二、申請人應於提起每一審級訴訟、聲請強制執行之日等後提出,且於前述程序終結(判決確定)前提出,或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

(一) 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二) 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三)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相關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首頁/機關/勞動局/108、臺北市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補助

", "日期時間": "2025-06-18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7821, "title": "如何查詢公司是否有作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線上通報要怎麼查詢有無成功?", "內容": "

1、資遣通報案件查詢,電話無法受理。勞工如想查詢相關資訊,請逕至臺北市陳情系統(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提出線上申請,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曾任職證明文件(如勞保紀錄、員工識別證)及所查詢公司名稱。

2、公司如是採線上申報方式,則可逕自通報系統「我要申報/已申報清單」中查詢既有之線上通報紀錄。

", "日期時間": "2025-06-18T15: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2109,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計畫中的補助款與自籌款該如何編列?", "內容": "

A: 補助款不得大於總經費的50%,每一筆費用都應該編列補助款+自籌款,且補助款不得大於自籌款。

", "日期時間": "2025-06-06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20974, "title": "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要去哪裡購買?醫療院所如何訂購專業人員使用之快篩試劑?", "內容": "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新冠快篩試劑許可證業者依國內需求量擴大產能,並於食藥署官網設置「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供應資訊專區」( 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3365),公布國內販售家用新冠快篩試劑通路連結資訊。(食藥署官網首頁 > 業務專區 > 醫療器材 > COVID-19 防疫醫材專區 > 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供應資訊專區)


二、本府衛生局已於官網公告「臺北市社區藥局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販售藥局名單」,相關資訊請至本府衛生局官網查詢。( 本府衛生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新冠(COVID-19)專區>最新消息)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專業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許可證清單」(網址: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3344),醫療院所有訂購專業用快篩試劑之需求可依公告之訂購資訊洽詢。(食藥署官網首頁 > 業務專區 > 醫療器材 > COVID-19 防疫醫材專區 > 專業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許可證清單)四、若醫療機構及醫療器材商發現快篩試劑有短缺情形,可至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供應資訊平台」(網址:https://dsms.fda.gov.tw/) 通報。

", "日期時間": "2025-06-05T09: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09000, "title": "前山公園公共浴室開放時間?有無開放訊息如何查詢?", "內容": "


一、男女公共浴室各場次開放時間及公休日期等相關訊息,請參閱後附表,或可上公園處網站點選「業務資訊」/浴室時刻表瀏覽。

二、公共浴室如因不可預期突發狀況而停止或重新開放之時間,除於公園處網頁公告外,亦請參照場域內張貼之公告通知,或撥打管理單位電話:28616361分機204確認。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6-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16057, "title": "美容機構無預警倒閉怎麼辦?還沒做完的課程餘額拿的回來嗎?之前申辦融資分期繳到一半,之後可以不用繳嗎?", "內容": "

Q1.我向某知名美容業者預繳費用,購買30堂瘦身課程及20堂做臉課程,沒想到才各做了5堂,會館突然歇業。我預繳的儲值金餘款要得回來嗎?


A1:依預繳方式不同,循各個管道主張權益:

1. 若消費者當時以「信用卡」刷卡預繳會籍費用,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

(1)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交易清算日(約為刷卡日後3至7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會員卡、有使用期間之證明文件)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服務部分之金額。

(2)惟計算上,因信用卡爭議處理僅能處理本金,因此業者若原本提供額外贈品或服務,皆不可以作為求償內容,故有關贈品部分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2.若消費者當時以「現金付款或轉帳匯款」繳納會籍費用,僅能向該美容業者主張退款:

(1)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向美容業者請求退款款(詳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總覽/民事/支付命令,及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非訟支付命令)(退款範圍可參閱下述(2))。美容業者若未於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消費者可以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美容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消費者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消費者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性質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接著法院會訂庭期通知開庭。

(2)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

 業者關閉原服務據點,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5點、「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5點:「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亦即消費者得請求退還餘額(也就是所餘25堂瘦身課程及15堂做臉課程之價值,餘額計算方式可參考前開法規第13點(服務實施前)或第14點(服務實施後),亦可進一步參看本網站爭議案例研析),業者不得另行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契約之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贈送之商品價額,並應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消費者依前開規定終止契約,並可請求業者依未提供服務之金額之5%以內或10%以內作為違約金,賠償予消費者。消費者如另有詐欺事證,例如業者明顯財務缺口,仍隱瞞財務問題並繼續推銷預繳方案,可向派出所報案。

3.此外,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另可以循履約保證途徑主張:

若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5萬元,或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5萬元,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消費者可依契約及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機制主張權利,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但若預收費用總額在5萬元以下,則業者免提供履保。


Q2.我當時在美容師強力推銷下,採取申辦融資貸款方式分期繳款,沒想到會館突然歇業,之後的分期款我可以不用繳嗎?


A2: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健身業者及履保機構主張權益:

1.若消費者當時係向「融資公司」申辦消費貸款,並分期向融資公司繳費,消費者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0點:「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後續由雙方依使用期間及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若消費者係向銀行申辦消費貸款,除前揭規定外,並可主張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等機制處理。

此外,依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若業者將消費借貸契約轉讓給融資公司,以致融資公司要求消費者支付後續款項,則違反前開規定,消費者除得主當對其不生效力外,亦得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向融資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費用。倘業者僅將價金債權讓與融資公司者,則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拒絕給付未提供服務之費用。

2.消費者亦可向美容業者主張,途徑同A1、2。

3.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僅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美容業者如歇業,消費者原本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若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僅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若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5萬元,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5萬元,業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此時消費者得依契約及業者所提供之履約保證機制管道,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結論及建議】

選擇按月繳納,善用信用卡支付,並確認有無履約保障

建議消費者在簽約前,除了關心美容師手技、課程內容及價格等軟硬體外,亦應慎選繳款方式。建議消費者選擇以按次繳納方式來繳納費用,一旦業者無預警歇業時,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如採預付型繳費方式,應先行確認契約是否有提供履約保障,避免發生日後若業者倒閉而求償無門的困境。

除採按次繳款方式外,並建議搭配信用卡支付,即使業者歇業失聯,消費者也有機會從信用卡機構處就未使用的服務部分獲得退款,減少消費風險。


參考條文:

1.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第7點:費用明確性原則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2)應記載事項第10點:以貸款機構之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

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_____,期數_____,月付金_____,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二)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企業經營者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3)應記載事項第11點: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瘦身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及該服務可使用之期間。所贈瘦身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4) 應記載事項第15點: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瘦身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5)應記載事項第13點: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6)應記載事項第14點: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_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7)應記載事項第19點: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瘦身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證。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證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8)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


2.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第7點:費用明確性原則

……因繳費而獲得贈送之商品(價值不得逾總費用百分之二十),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送之商品價額。……

(2)應記載事項第10點:消費者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美容服務費用

消費者辦理貸款機構(應載明機構之完整名稱,以下同)信用貸款分期支付(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總金額新臺幣_____,期數_____, 月付金新臺幣_____,消費者應知悉並同意以下事項:……(二) 5.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企業經營者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企業經營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檢附催告企業經營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企業經營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企業經營者已有提供履約保證者,不在此限。 7.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貸款機構非銀行者,企業經營者應擔保消費者得行使前項各款之權利。

(3)應記載事項第11點: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訂定契約之規範

企業經營者以購買商品而贈送美容服務為內容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充分說明該服務可使用期間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共計新臺幣 _____元,其細目如附件_____。 

前項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總費用百分之五十者,視為該服務費用占總費用百分之五十。 

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

(4)應記載事項第15點: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同意,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委由其分支機構或其他美容業者代為履行,或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書面指定之美容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事由,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企業經營者應依第十三點或前點之計算規定退費予消費者,但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並應額外賠償予消費者依第十三點或前點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就本契約之委託代為履行,如經消費者同意,受託美容業者視為企業經營者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5)應記載事項第13點:實施前消費者任意解除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前或簽約當日即有償接受服務,因消費者任意解除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解約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十五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百分之五)。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6)應記載事項第14點: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規定 

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_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

(7)應記載事項第20點: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

消費者以全額預付方式給付對價,且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或依繼續性美容服務按期給付,累計未接受服務及未提領商品之預付金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之部分,提供履約保障。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擇一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第二項履約保障機制之佐證方式,以利消費者查詢。

(8)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

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之債權讓與第三人。

3.民法第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4.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5.信用卡爭議款申請小撇步 


關鍵字:SPA、瘦身美容、美容、預付、預繳、履約保障、履約保證、爭議款、分期、融資、資融、消費貸款、債權轉讓、債權讓與、催繳、止付、倒閉、歇業、關門、詐欺、消保法、消保官


", "日期時間": "2025-05-27T10: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15574, "title": "懷疑店家、攤販有超量儲存或未設置安全設備等,影響公共安全。", "內容": "

一、依消防相關法令規定,供營業使用者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不得超過80公斤;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總儲氣量,不得超過128公斤。

二、若店家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時,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相關規定(如:嚴禁煙火標示、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及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等)。

", "日期時間": "2025-05-26T15: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15366, "title": "國人或移工想進一步瞭解彼此文化,重建處有什麼資源呢?", "內容": "

為使來臺移工瞭解臺北當地文化特色,國人朋友亦有機會體驗移工母國文化,本處於每年4-8月間舉辦「多元文化共融活動」,除辦理帶領移工走讀、體驗臺北文化外(如:划龍舟體驗、貓空一日筍農體驗),亦拍攝宣導短片,推薦移工臺北特色景點及體驗當地美食及風俗民情,更針對國人舉辦文化體驗活動(如:菲律賓燈籠DIY、女神慶豐收-印尼音樂及手作體驗),藉以學習互相尊重與包容,達成文化共融及生活適應之目的。


更多活動訊息已放置於本處Facebook粉絲專頁「手牽手at Taipei 」或YouTube「臺北移工學校 Sekolah Pekerja Migran Taipei」頻道,歡迎訂閱及追蹤!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206

", "日期時間": "2025-05-26T11: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14660, "title": "納稅義務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可以申請延(分)期繳納地方稅嗎? ", "內容": "

納稅義務人受美國關稅影響可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辦理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處理措施」規定,在地方稅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本處網站設有「受美國關稅影響地方稅延分期專區」,可以查詢相關規定,線上、郵寄或臨櫃申辦。

", "日期時間": "2025-05-23T14: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13989, "title":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分)期繳納本市地方稅的適用稅目有哪些?", "內容": "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分)期繳納臺北市地方稅的適用稅目有: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娛樂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之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怠報金及罰鍰。但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及使用牌照稅,辦理不動產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使用牌照稅法等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 "日期時間": "2025-05-22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13981, "title":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分)期繳納地方稅的適用對象及檢附證明文件為何?", "內容": "

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地方稅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營利事業

1.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

2.其他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如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或任一期減少、或營業額較同年任連續2個月或按月申報案件較同年任1個月減少等證明文件)。

(二)個人

1.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

2.因非自願性離職、被減薪,或減班休息等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可檢附減少薪資或工時協議書等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25-05-22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12649, "title": "我是藥商/醫療器材商,收到普查公文,請問什麼時候來普查?我要跟誰聯絡?如果沒遇到普查人員怎麼辦?我需要事先準備哪些事?", "內容": "

如您為藥商(局)、醫療器材商有普查期程相關問題,請洽本局諮詢電話: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松山、內湖、南港):02-27564648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中山、大同):02-25011019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中正、萬華、文山):02-23223235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士林、北投):02-28813701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大安、信義):02-27321601

如普查人員至現場未遇,會在現場張貼普查未遇留言單,請業者逕行連絡留言單上的聯絡電話連絡普查員。

普查內容包括藥商(局)藥事人員執行業務情形;藥商及醫療器材商基本資料核對,確認商業登記項目(機構名稱、負責人、地址、營業項目等)與藥商、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記載項目是否相符。若有異動,藥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醫療器材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30日內向本局申請變更。

", "日期時間": "2025-05-20T18: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8732, "title": "台北服務通申請台北通金質會員驗證步驟", "內容": "

步驟如下:

  1. 請於台北服務通
  2. 選擇「資訊局」-「台北通會員升級暨異動申請」。
  3. 點選「Go」按鈕。
  4. 填寫申辦表單,並上傳身分證明文件之正、反面檔案。
  5. 填寫完成後確認並完成送出。
  6. 取得一組案件編號即表示已送出申辦案件。
  7. 承辦人員確認資料無誤後,將會為您完成金質會員驗證程序。
", "日期時間": "2025-05-16T18: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28, "title": "外籍人士是否可以註冊使用台北通?", "內容": "

外籍人士只要持中華民國局留證即可透過以下3種方式註冊台北通金質會員:

1.居留證為卡片形式:台北通官方網站「居留證驗證申請」或下載台北通APP點選「居留證註冊」

2.臨櫃(臺北市12區公所)

3.台北服務通線上送件。

", "日期時間": "2025-05-16T11: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36, "title": "什麼是快速登入?什麼是圖形登入?如何在台北通APP設定?", "內容": "

台北通為提供便利的登入方式,可於APP上以生物識別(指紋、臉部辨識)啟用快速登入,或透過圖形密碼進行登入。

您可以點擊APP左側上方的人像圖示開啟側欄選單,再點選齒輪符號進入設定。

詳請參考官方網站步驟說明(首頁->功能教學與Q&A->新手上路功能教學->登入->APP手機版->快速/圖形登入設定 )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27, "title": "我有圖書借閱證,為什麼我台北通APP裡面沒有圖書借閱證?", "內容": "

請登入臺北市立圖書館館藏查詢系統,登入進入我的主頁,並且點選「與台北通結合」。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47, "title": "一定需要實名認證才能加入台北通會員?", "內容": "

台北通會員分為一般會員與金質會員(實名認證會員),建議您申請金質會員享有完整服務。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35, "title": "如何透過台北通APP掃描QRcode登入市政線上服務?", "內容": "

台北通提供透過QRcode登入台北通官方網站會員中心及應用台北通帳號登入的市政線上服務。

請開啟台北通APP,點選首頁左上方「掃描」功能,或卡證「台北通虛擬卡」下方右側的「掃描」,將掃描框對準QRcode,即可登入。

請參考官方網站步驟說明(首頁->功能教學與Q&A->新手上路功能教學->登入->WEB網頁版->QRcode 登入 )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34, "title": "台北通會員如何修改密碼?為什麼沒有問我原登入密碼就可以修改密碼?", "內容": "

修改密碼需要先輸入原登入密碼,以確保使用者資訊安全。

如果您有開啟快速登入或圖形登入,將可藉此取代登入密碼的驗證步驟,無須再次輸入登入密碼。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33, "title": "剛完成停車費繳納,台北通的帳單紀錄為何沒有顯示紀錄?", "內容": "

停車費帳單及繳納資訊非立即更新,請以停管處回覆之即時結果為準。

如有繳費問題請逕洽停管處客服 02-2726-9600。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3151, "title": "什麼是台北通", "內容": "

為了滿足市民對美好生活、臺北智慧城市的想像,臺北市政府將個人身份識別結合多項市政服務, 打造 【台北通TaipeiPASS】,除了是開啟服務的入口,更是專屬臺北市的數位身份識別, 連結每位臺北市民與政府,讓市民服務更加貼近市民生活,以智慧臺北實現城市幸福感。


台北通作為臺北市政府會員單一入口,整合貼近民眾生活的市政便民服務與資源, 建立市民數位ID與認證機制,並連接各項線上與線下服務, 提供市民在各項生活應用上便利的識別及支付工具。 加入台北通的會員即可享有臺北市政府提供的服務,台北通成為市民開啟市府服務的鑰匙。


詳情可參考台北通官方網站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88, "title": "手機是雙卡機可以註冊台北通會員嗎?", "內容": "

請先確認:

  1. 用來認證的sim卡裝在卡槽1
  2. 透過卡槽1上網
  3. 輸入卡槽1的sim卡資料,如資料皆符合但仍無法進行,請先直接關閉卡槽2功能(或取出卡2)再試試看註冊,註冊完成可再放回去,並不影響後續登入功能。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41, "title": "註冊成為台北通會員可以享有什麼呢?", "內容": "

台北通為市府單一識別會員中心,您可以透過台北通會員取用便利的線上服務與實體商家優惠項目。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40, "title": "無法收到台北通忘記密碼驗證信,請問如何處理?為什麼會出現傳送失敗?", "內容": "

請確認您所輸入的手機號碼或email是否為您的登入帳號。或致電客服(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手機如有設定黑名單也有可能導致無法收到簡訊。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83, "title": "台北通APP可以透過手機門號認證的電信業者包括哪些?", "內容": "

電信業者:中華、新遠傳、新台灣大哥大皆可以做手機門號認證。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39, "title": "台北通帳號輸入錯誤幾次會被鎖定?被鎖定該如何解鎖?", "內容": "

為了保護您的帳號安全,帳號密碼輸入錯誤3次將被鎖定15分鐘。

建議您可以使用忘記密碼的功能,系統將發送驗證資訊,並提供您變更密碼功能。

※提醒您鎖定期間可能會無法透過忘記密碼功能變更密碼。

如仍有相關問題,請致電客服(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85。

客服中心服務時間為08:00-18:00。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79, "title": "一個人可以註冊幾個台北通金質會員?", "內容": "

台北通金質會員是經過身分認證的會員帳號,一個人只會有一組身分證號碼,故每人僅能註冊一個台北通金質會員。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40, "title": "台北通金質會員帳號、身分證字號可以修改嗎?", "內容": "

金質會員係已通過實名認證之會員,除身分證字號資訊錯誤外無法修改身分證字號,僅能刪除帳號。

若有身分證字號資訊錯誤修改的需求,可參考下方附件於台北通APP內自行操作,或至台北服務通線上填單及檢附佐證資料,案件受理後本局人員將協助調整。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台北通會員修改身分證字號操作手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file/31820/8252240/d7a47191-649f-4dc7-af2b-755546160d1d.pdf" } ] }, { "DataSN": 8252274, "title": "為什麼我在台北通提出的身分證驗證審核結果不通過?", "內容": "

身分證認證結果不通過,大部分是因為資料有誤。請您檢查以下資訊是否正確:

  1. 身分證字號
  2. 出生年月日(年份為民國年)
  3. 身分證發證日期(年份為民國年)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9: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39, "title": "為什麼台北通APP掃描身分證(證件)會失敗?", "內容": "

請將身分證對準框線並留意光源是否充足、是否有反光情況,反光將會造成辨識失敗。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8: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52, "title": "只有臺北市民才能申辦台北通嗎?", "內容": "

台北通會員不限於臺北市市民申請,也歡迎非市民申請,但各服務提供對象則依各自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8: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51, "title": "為什麼申請台北通金質會員等待審查相關證件需要2天的時間?", "內容": "

一旦進入人工審件階段,審件人員會依序審核。完成審理時間需視案件量,大約需要1~2個工作天,會儘速為大家完成審核。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8: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50, "title": "想使用台北通APP手機門號驗證,只有wifi、預付卡,沒有個人網路,怎麼辦?", "內容": "

目前無法提供透過wifi或短期預付卡註冊,因使用者身分異動機率高,不易確認本人身分,請改採以下幾種方式註冊:


APP:

身分證驗證:需拍攝並上傳身分證正反面,操作步驟如下:

  1. 請於APP註冊選擇身分證註冊,閱讀注意事項及個資使用聲明。
  2. 拍攝身分證正面及反面。
  3. 確認註冊資料是否正確、符合身分證資訊,進行修改或送出。
  4. 設定帳號(手機或email)及密碼。

詳請參考操作步驟。(首頁->功能教學與Q&A->新手上路功能教學->註冊->APP手機版->身分證驗證)



網站:

  1. 自然人憑證讀卡驗證
  2. 身分證驗證
  3. 台北服務通(台北通會員升級暨異動申請)
  4. 臨櫃驗證(台北市各區公所)
", "日期時間": "2025-05-16T0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89, "title": "台北通手機門號註冊的認證過程會出現「驗證是否為裝置持有者」代表什麼意思?", "內容": "

手機門號驗證係透過手機sim卡與電信公司進行身分驗證,註冊不會寄送任何認證碼或簡訊。

認證過程會出現「驗證是否為裝置持有者」,請依平常習慣解鎖手機即可,例如輸入密碼、指紋或畫出圖形等。

", "日期時間": "2025-05-15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298, "title": "台北通註冊會員時,提示此身分證號已被註冊使用了,該怎麼辦?", "內容": "

出現「身分證已被使用」或是「您已是金質會員」的提示訊息,表示您曾經註冊過台北通金質會員哦。

請以提示訊息上顯示的帳號聯絡方式(email或手機號碼)進行登入即可;如您忘記密碼,可以透過忘記密碼功能進行密碼設定。

若仍有疑問,請致電客服(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85,將由專人為您確認。

", "日期時間": "2025-05-15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523, "title": "註冊台北通會員時出現帳號已存在,可以怎麼進行?", "內容": "

出現您的手機或email已存在時,請您依照以下步驟操作:

  1. 登入
  2. 升級金質會員

※若您忘記密碼,請透過登入頁的忘記密碼功能,輸入提示中的手機或email資訊,進行密碼設定。

若操作上有任何問題,請洽客服(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5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5-05-15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5100, "title": "無法更新台北通APP怎麼辦?", "內容": "

台北通APP在Google Play及App Store皆可以下載、更新。

若出現:

  1. 「開啟台北通APP出現更新APP的提示,但點選前往更新,卻沒有看到更新按鈕」的狀況:
  2. 「開啟台北通APP出現更新APP的提示,但點選前往更新並完成更新後,回到APP又被要求更新」的狀況:
    當您在Google Play或App Store可以搜尋到最新版本時,請再點選更新。



 

", "日期時間": "2025-05-15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532, "title": "台北通的優惠券需要核銷嗎?", "內容": "

消費使用後,結帳時需打開優惠券並點選「立即使用」作為核銷,點擊我的票夾進入「已兌換」區可看到已使用的票券。

", "日期時間": "2025-05-14T2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530, "title": "領取的台北通優惠券是否可以取消?", "內容": "

優惠券領取後,若不想使用不需要取消,沒用到的優惠券超過使用期限便會自動失效,優惠期間內可以重複領取想要的店家優惠。

", "日期時間": "2025-05-14T20: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535, "title": "如何獲得台北通優惠券?", "內容": "

下載台北通App,方能使用優惠,點選「優惠」主題即可查看所有優惠商家。看到喜歡的優惠,可以按「加入票夾」領取優惠或直接點立即使用票券。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9: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6643, "title":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的扣款方式? 這些電子支付方式我都沒有,還可以怎麼繳費呢?", "內容": "

1.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合作之支付業者如下,民眾可透過pay.taipei選擇符合個人需求之支付工具進行繳費。

橘子支付、Pi拍錢包、街口支付、歐付寶、悠遊付、ezPay簡單付、台北富邦銀行、嗶嗶繳、遠傳心生活、停車大聲公、車麻吉、全支付、iPASS MONEY、元大銀行、蝦皮購物、發票存摺、Apple Pay、icash pay、遠通電收、永豐銀行、PChome 24h購物、全盈+PAY。



2.北市府各稅費、規費、罰單除電子支付外,亦提供各大超商/金融機構臨櫃、轉帳等繳費方式,詳細請參閱各費用帳單繳納說明及各費用主管機關公告。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6640, "title": "我不登入台北通會員可以繳費嗎?", "內容": "

可以的。未登入會員者,亦可至pay.taipei網站(https://pay.taipei/v2/),輸入相關資訊查詢帳單,直接進行繳費。


※ 未登入會員進行繳費者,系統則不予保留繳費記錄;如欲於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保留及查詢過往繳費紀錄,須先於繳費前於平台註冊並登入台北通會員。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6: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965, "title": "如何取得停車費用的繳費收據?", "內容": "

■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網站提供三個月內之停車繳費收據下載列印服務,如有需要亦可上網查詢並列印收據。

   - 臺北市停車單「補印繳費收據」官網操作流程如下:

     (1) 前往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網站 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

     (2) 輸入您要補印收據的車號及車種,收費來源選擇「第三方支付」。(公司統一編號為非必填)

     (3) 選擇您欲開立收據之停車單並完成列印。


■ 如欲取得電子繳費紀錄,可透過以下方式取得:

   1.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

       若您於繳費前,先以台北通會員登入,則可點選網站中的「繳費紀錄」選單,列印繳費資料;

       若繳費前未登入會員,則請於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繳費後,以手機截屏畫面作為紀錄。


   2.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合作之支付業者APP:

       可於您使用的支付業者APP查閱「交易紀錄」,並可以手 機截屏畫面作為收據使用。詳細內容請見各業者網站或app。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停車管理處", "URL": "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957, "title": "逾期的費用還可查詢繳費嗎?", "內容": "

原則上,逾期款項即無法使用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查詢繳費,惟北市水費、路邊停車費逾繳費期限仍提供繳納服務(請注意,各費用主管機關可能有不同滯納金或罰金加計之規定)。 


各費用逾期繳費規定,依費用主管機關規定與公告為準。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6: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948, "title": "可以繳交哪些醫療院所的醫療費用?", "內容": "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目前提供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以下院區之門診醫療費用繳付服務:


中興、仁愛、和平、婦幼、陽明、忠孝、林森、昆明、松德、中醫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944, "title": "智慧停車路段無實體單據,但公司行號要實體單據繳費,該如何處理?", "內容": "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僅提供線上查詢繳費服務,如有繳費問題請逕洽停管處客服 02-2726-9600。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5: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6924, "title": "無法使用台北通好孕乘車或支付", "內容": "

Q:登入台北通後點選好孕乘車或支付功能後出現系統異常訊息?
A:為提供更優質的好孕乘車服務,請民眾下載更新台北通APP,若更新完成後無法掃描乘車支付 QR Code,請選擇使用「手動支付車資」。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878, "title": "智慧支付平台(pay.taipei)有繳費額度限制嗎?", "內容": "

有的,智慧支付平台(pay.taipei)費用繳納之交易限額,依民眾綁定使用之支付工具不同而異,額度規定依各合作支付業者公告為準。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5: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68744, "title": "台北市路邊停車費繳費時間異動", "內容": "

為因應台北市停管處系統維護作業,即日起,於每日上午 05:15~06:15,智慧支付平台暫不提供路邊停車費查繳服務。


如需查繳台北市路邊停車費,煩請避開上述時間再進行繳費服務,如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853, "title": "我手邊沒有停車單可以繳費嗎?", "內容": "

可以的。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提供「車號」及「繳費編號」兩種資料查詢功能,沒有停車單亦可透過車號查詢繳費。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649, "title": "我已繳納地方稅費用,為何無法查詢/申請繳納證明?", "內容": "

■ 如欲索取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發之紙本「繳納證明」,請於繳費後的隔週週二後,掃描繳費單上的「申請繳納證明」QR Code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8w),始可申請並下載。


■ 如欲取得電子繳費紀錄,可透過以下方式取得: 

1.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

    若您於繳費前,先以台北通會員登入,則可點選網站中的「繳費紀錄」選單,列印繳費資料;

    若繳費前未登入會員,則請於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繳費後,以手機截屏畫面作為紀錄。


2.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合作之支付業者APP:

    可於您使用的支付業者APP查閱「交易紀錄」,並可以手機截屏畫面作為紀錄。詳細內容請見各業者網站或app。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4: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804, "title": "我使用pay.taipei網站,如何查詢繳費紀錄?", "內容": "

點選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https://pay.taipei)右上角的「繳費紀錄」,即可列出過往的繳費紀錄。


※ 如欲於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保留及查詢過往繳費紀錄,須先於繳費前於平台註冊並登入台北通會員;未登入繳費者,無法留存記錄,請您自行保留手機畫面截圖。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4: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1788, "title": "如何登入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會員?", "內容": "

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支援台北通會員(https://id.taipei)服務。


點選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網站(https://pay.taipei)右上角的「會員登入」。


尚未成為台北通會員者,亦可點選登入頁面的「馬上註冊」進行台北通會員註冊。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3947, "title": "如何變更台北通會員密碼?", "內容": "

民眾可直接至台北通官方網站(https://id.taipei/tpcd/login)登入會員後,點選左側主選單中的「修改密碼」,修改完成後即可返回pay.taipei智慧支付平台以新密碼登入。



 

", "日期時間": "2025-05-14T12: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91829, "title": "登入智慧支付平台跳出「APP已經有新版本,去更新吧」,但是google play或App Store卻找不到APP可以更新?", "內容": "

為提供本府更優化的繳費服務,智慧支付APP已將繳費服務整合於台北通APP,並於111年9月30日完成下架,如需繳費,請使用智慧支付網站(https://pay.taipei)或下載台北通APP。

", "日期時間": "2025-05-14T09: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07404, "title": "我經營一個電商平台,目前已經參考其他網站撰寫了使用者服務條款,是否還需要請律師協助檢視?", "內容": "

A: 參考他站條款可以作為起步,但直接擷取他人內容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建議尋求法務專業人士協助檢視並補充必要條文,以降低日後糾紛的風險。

", "日期時間": "2025-05-09T19: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40901, "title": "不符合失智據點收案的失智個案可以去哪裡?", "內容": "

將優先協助轉介至鄰近日間照顧中心,有需要的民眾可洽詢以下網址: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3E3C1D86A51BF473&s=4B5C9AE1FFD906C4,或逕洽詢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1966)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5-07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79, "title": "疾管署為何建議1965年後出生之成人在前往麻疹流行地區前諮詢醫師自費接種1劑MMR疫苗?", "內容": "

疾管署依據國內血清流行病學調查研究顯示,1965年以後出生的成人,與其他成年世代比較,麻疹抗體盛行率較低,可能因為他們是接種疫苗的世代,幼時接種疫苗所產生的抗體,隨時間而衰退,因此,依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建議, 1965年以後出生的成人,如前往麻疹流行地區,考量前往該等地區可能感染風險,建議可諮詢醫師自費接種1劑MMR疫苗,再行前往。

", "日期時間": "2025-05-06T15: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01277, "title": "高速公路通行費如何設定主要駕駛人為通知對象?", "內容": "

請參考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提供「主要駕駛人通行費歸責問答集」辦理。

", "日期時間": "2025-04-30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640, "title": "颱風天被路樹砸傷是否能申請國賠?", "內容": "

一、因屬人力無法抗拒之天然災害所致,非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無因果關係依國家賠償法不予賠償。

二、若請求權人對拒絕賠償之決定不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期間之規定。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4-30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703, "title": "市有閒置空地是否可請公園處進行綠美化?", "內容": "

一、市有閒置空地如非屬公園綠地保留地時,若為市有土地,則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提供綠美化及認養作業要點」,由土地管理機關自行籌措經費辦理簡易綠美化,公園處僅於必要時提供綠化專業技術諮詢。

二、業務單位聯絡電話:02-2815132轉225、334。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645, "title": "路樹之管轄權如何區分?", "內容": "

一、公園處轄管之行道樹為「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3條所稱之情形。

二、私人空土地、住宅庭院、建築線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市區道路、府外各機關學校及縣市政府持有本地土地、建築線內法定空間、公寓大廈住宅區、私地上受保護樹木之路樹屬所有權人管轄。

三、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時,其所有權人應立即予以處理。如因所有權人未能即時處理,本府權管單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第39條規定辦理。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61, "title": "【公文查詢】查詢教育局公文承辦科室及業務承辦人?或對電子發文之交換有疑問時應如何查詢?", "內容": "
  1. 查詢承辦公文單位或承辦人:請洽本局秘書室分文同仁,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65或1224。
  2. 有關本局電子發文之疑義,請電洽本局公文繕校: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71。
  3. 查詢郵寄及交換紙本公文: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68。
", "日期時間": "2025-04-29T11:40:00", "下版日期": "2041-12-31T11:4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36, "title": "申請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之資格", "內容": "

設籍本市0-12歲之兒童,且符合以下資格之ㄧ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以下簡稱特境家庭子女)。

(七)單親家庭。

(八)雙(多)胞胎家庭。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 "日期時間": "2025-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臨時托育補助作業須知",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877736/01f45968-3c11-41eb-a6cc-3d9967598bdc.pdf" } ] }, { "DataSN": 4906320, "title": "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聲請方式?", "內容": "

(一)何謂保護令?保護令有哪些類別?

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1、通常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2、暫時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保護令

(1)聲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二)當事人自己如何聲請保護令?

1、蒐證: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因此蒐集證據仍是重要的關鍵。可以做為證據的資料包括:

(1)受(處)理家庭暴力暨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暴力案件現場處理調查表。

(2)驗傷診斷證明書。

(3)其他相關證據(證人、錄音、或某些求助證明等)。

2、填寫民事(暫時)保護令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1)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會在核發後,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序。

(2)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所列之事項即可。

(3)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至法院聲請: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或至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單位皆可以協助聲請保護令。

", "日期時間": "2025-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9502, "title": "臺北市法定禁菸場所有哪些?違規吸菸罰則?", "內容": "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之室外場所與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酒吧、夜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與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9條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三、依據菸害防制法第40條規定,不得吸菸之場所,違規吸菸者(含電子煙、加熱菸),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5-04-28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7762, "title": "我在臺北市租房子,要如何辦理戶籍遷入?", "內容": "

可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一、申請人

 1.本人或戶長。

 2.未成年人遷徙,父母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3.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4.受委託人。

二、應備文件
 1.
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2.
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請繳交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3.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4.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5.
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如下之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6.
換證規費每張50元,遷徙登記須同時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三、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如有需求可洽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各區戶政事務所    聯絡電話

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02-27533043分機406

信義區戶政事務所  02-27233977分機107

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02-23587877分機114

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02-25032461分機241

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02-23948838分機253

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02-25942569分機107

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02-23062706分機4111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  02-29395885分機1113

南港區戶政事務所  02-27825196分機117

內湖區戶政事務所  02-27912277分機118

士林區戶政事務所  02-28803252分機113

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02-28924170分機106

 

備註:

如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另若僅未具有遷出地戶口名簿者,其他文件皆具備,可先行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戶政事務所再通知遷出地戶長辦理補換領戶口名簿,並收取戶口名簿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25-04-24T13: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設籍臺北市—18至29歲青年有感政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M0L3JlbGZpbGUvMC8xMzMyNzEvZDgwM2ZjZTAtZGY4YS00OWI0LWE4MzQtNGNhNjBhZWJlYWM2LnBkZg==&n=6byT5Yu16Kit57GN6Ie65YyX5biCXzE46IezMjnmrbLmnInmhJ/npo/liKnmlL/nrZZ2NiAoMTE0MDYxMeabtOaWsCkucGRm&icon=.pdf"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有關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4/relfile/31820/9397762/0c4f6d53-17d5-4e82-8605-327345645e17.pdf" } ] }, { "DataSN": 9395278, "title": "如何辨識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 "內容":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應攜帶使用者證明及合格犬工作證。二、專業訓練人員應攜帶專業訓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合格犬工作證或幼犬訓練證明,並主動出示證明文件。三、導盲犬應著導盲鞍;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應著背心。四、導盲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或導盲鞍;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應著訓練中背心。」

", "日期時間": "2025-04-21T15: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導盲犬宣導海報",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9395278/b6774f60-fb8d-4165-9db6-d0c014938b7e.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5231, "title": "導盲犬可以摸或餵食嗎?", "內容":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 "日期時間": "2025-04-21T14: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5227, "title": "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讓導盲犬進入會如何? ", "內容":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若拒絕導盲犬出入,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


", "日期時間": "2025-04-21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5221, "title":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可以拒絕導盲犬進入嗎?", "內容":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不行拒絕。合格導盲犬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等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 "日期時間": "2025-04-21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3478, "title": "目前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係辦理何種統計調查?其作業規範為何?因擔心個資外洩受訪者可否拒絕調查?如何辨別是真正的訪查員而非詐騙集團盜取個資?",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所辦理之統計調查均為統計法規範之指定統計調查(係指編製政府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經中央主計機關公布之調查),該等調查係由中央機關統籌規劃,再委由各市縣政府辦理各該轄區之調查業務,例如:消費者物價調查、家庭收支訪問調查、人力資源調查、受僱員工薪資調查等。

二、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所執行之各項統計調查工作,均由該處訪查員進行訪查作業:

1、作業方式:採面訪、留置填表及網路填報等多元管道,惟訪查作業絕不會以簡訊先行通知或尚未送交公函,即透過電話進行訪問調查。

2、訪查員會事前致函,並配合親訪:按樣本名冊親赴各受訪廠商送交受訪廠商書函,或於家戶面調查前先郵寄致受查者函。

3、聯絡訊息:前揭公函中,會列示辦公室聯絡電話(臺北市政府總機02-27208889或1999轉2054至2058、7633至7668,以及6線直撥電話,包括02-27203337、02-27203446、02 -27238699、02-27203155、02-27203416及02-27203118,共計47線)。

4、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所執行之各項統計調查之相關訊息均已刊載於主計處網站「業務項目/統計/統計調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辦理之統計調查」,民眾可上網查詢確認。

三、受訪者對於政府統計調查之配合義務及辦理統計調查者之保密義務

1、受訪者之配合義務:依統計法第14、15條規定略以,指定統計調查之進行,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無論為個人、住戶、事業單位、機關或團體,均應依限據實答復。民眾支持統計調查,政府才能透過正確統計資訊,引導施政方針,提升全民福祉。

2、辦理統計調查者之保密義務:依據統計法第19條,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者,應予保密,除供統計目的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政府舉辦統計調查所指派的訪查員,因係代表政府執行公權力,均需受相關法令規範不得洩漏個別資料,恪守民眾提供的調查個別資料絕對保密。截至目前為止,政府各項統計調查從未發生資料外洩情事,敬請安心配合。

3、拒絕調查之相關裁罰規定:依統計法第14條第3項及第23條規定,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導無效後,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另違反第15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4、拒查可能導致錯誤決策:統計調查受查的樣本,都是採用科學的統計方法進行抽樣,具充分代表性,倘若大家都不願意接受調查或不據實填報,可能產生樣本結構性偏差,影響整體統計結果之推估,造成統計數字失真,甚至影響政策方向及全民福祉,因此您的支持合作非常重要。

四、訪查員身份之辨識方式

1、訪查員按樣本名冊親赴各受訪廠商送交受訪廠商書函,或於家戶面調查前先郵寄致受查者函,告知受訪民眾訪查員姓名、聯絡電話及預定到訪時間。

2、訪查員執行職務時,均會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請民眾屆時支持配合。

3、訪查員進行訪查時會堅守「3不2會」之訪查原則,即「不會」洩漏個人(廠商)資料給任何人、「不會」詢問與調查表無關的資料、「不會」要求提供您的帳戶或存摺、「會」佩戴訪查員證及「會」遞(寄)送致受訪戶(單位)函。

4、若您仍有疑慮,可致電165反詐騙專線或本處(02-27208889轉7633、7647至7656或2054至2056)查證統計調查及訪查員的真實性。

", "日期時間": "2025-04-17T10: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2668, "title": "如果我想申請罰單歸責,但找不到實際駕駛人怎麼辦?", "內容": "

汽車所有人負有善盡保管車輛之責,請確定駕駛人後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4-16T11: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2662, "title": "如果提供的駕駛人資料不完整,交通事件裁決所是否會補充調查?", "內容": "

車主提供之駕駛人資料如不完整,處罰機關將退回申請案,請申請人補正後再行送件。

", "日期時間": "2025-04-16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91963, "title": "有關本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申請條件?如何申請?", "內容": "

答:

1.連續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之勞工或於本市連續提供勞務4個月以上之新住民,參加「勞動部推派參加之國際技能競賽」、「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本市勞動局主辦之技能競賽」獲獎前三名或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級技術士證者,或經勞動部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者,得依「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辦法」申請補助。

2.申請人應於獲獎日或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三3個月內,備妥(1)申請書、(2)領據、(3)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最近三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如為新住民應提供居留證影本)等證明文件,親送或郵寄至本學院。相關申請表件可至本學院網站(https://www.tvdi.gov.taipei/Default.aspx/表單下載/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申請表件)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04-15T14: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促進勞工職業技能補助申請表件", "URL": "https://www.tvdi.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8BDF1C2CADA7F8C&sms=36477DF8D0A58B76&s=EAF853C718DFB00B"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2693, "title": "●兵役體檢:「役男或家屬不便至健保署補發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時,還有其他申請方式可解決兵役問題嗎?」", "內容": "

可利用以下3種申請方式:

一、役男自行上網申請:可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網站,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即可申請及下載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書,詳細說明請參考該署網站。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書申請及下載完成後,請將PDF檔以彩色列印方式送交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

二、利用全民健保快易通APP申請:操作方式請參考附件,如有相關疑問,請洽健保署諮詢專線0800-030-598或4128-678(不須加區碼);手機請撥02-4128-678。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書申請及下載完成後,請將PDF檔以彩色列印方式送交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

三、役政單位代為申請:役男(或家屬)可至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填寫「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書列印申請書」、「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重大傷病查詢同意書」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利用安全聲明」等資料後,由區公所層轉兵役局,代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申請役男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核定書,來協助役男兵役體位判定。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調體檢科:2365-4361分機122,聯絡人:林宛珊,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5-04-11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全民健康保險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作業", "URL": "https://eservice.nhi.gov.tw/Personal1/System/mLogin.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新增重大傷病核定通知書於全民健保快易通 APP 下載功能操作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5/relfile/31820/8622693/2abc81c2-7e32-487d-a7aa-7e2f065b1f3e.pdf" } ] }, { "DataSN": 9389526,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計畫書是否需蓋公司大小章?", "內容": "

A: 是,計畫書封面及附件(MOU、勞保資料、營所稅申報書…等)正反面需蓋大小章。

", "日期時間": "2025-04-10T1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87424, "title": "請問如果要到迪化或內湖污水處理廠作環境教育學習,可否申請環境教育時數?", "內容": "

本處迪化或內湖污水處理廠係行政院環境部依環境教育法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如參訓單位有環境教育課程時數認證需要,參訓單位可自行準備相關佐證文件(如簽到冊等)並向本處申請提供「環境教育課程時數證明書」後,透過網路自行辦理申報認證作業。

", "日期時間": "2025-04-08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87312, "title": "油脂截留器如何維護", "內容": "

廚房污水因油脂含量很高,若沒有先經過適常的攔除就排進下水道,將造成油脂阻塞問題。為了避免廚房排水管及下水道被油脂堵塞,政府目前明文規定要求餐飲業者,不論是大型餐廳或小吃街廚房通通都要安裝「油脂截留器」(俗稱:截油槽),以維護污水管線暢通,提供管理及維護說明如下:

一、應定時清除油脂截留器殘渣浮油,落實設備維護,避免堵塞及除油失效,且須依使用頻率定期保養,並適時清理設備之「油脂塊」及「浮渣」,可併入廚餘或一般垃圾清除處理。

二、油脂截留器應至少每日清理一至二次。

三、應指定專責人員定時負責清除管理。

四、若排出之廢棄物總量逾30公斤,則廚餘及一般垃圾應委由合格廢棄物清除機構協助清理。


", "日期時間": "2025-04-08T09: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87308, "title": "什麼場所需要設置油脂截留器,如何設計", "內容": "

一、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備篇第29條規定:「……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二、相關設計規範請參照內政部頒布「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 "日期時間": "2025-04-08T0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 "URL":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02"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86157, "title": "【生生喝鮮奶】「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國小版Q&A", "內容": "

【政策目的與補助資格】

Q1: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之目的?

A: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是臺北市政府自114年4月起推動的政策,提供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及幼兒園學童每週1瓶優質乳品,快速補充學童成長與發育所需之蛋白質、鈣質與多元營養素,讓孩子長得高又壯,憑卡週週領,鮮奶、健康週週報到!


Q2:什麼資格的學生可以兌領乳品?

A:本政策補助資格為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及幼兒園學童,或設籍臺北市但未就讀臺北市國小或幼兒園之2足歲至12歲兒童,皆可享受本政策補助。


Q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生也可以領取嗎?

A:可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學生也有「臺北市」數位學生證,有「臺北市」數位學生證即可領取。


Q4:特殊情形隨班附讀或寄讀學生也可以領取乳品嗎(如:持居留證短期在臺學生)?

A:不一定可以。本政策的實施對象為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及幼兒園學童,或設籍臺北市但未就讀臺北市國小或幼兒園之2足歲至12歲兒童。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需具本市學籍並辦理「本市」數位學生證。設籍臺北市但未就讀臺北市國小或幼兒園之2足歲至12歲兒童,家長需至區公所申請「兒童優惠卡」或「幼兒數位卡證」。隨班寄讀學生如未入學籍,需視是否已設籍臺北市並領有已開通「鮮奶週報」功能之卡證,始可兌換乳品。


Q5:設籍臺北市但就讀外縣市國小及幼兒園的學生可以兌領乳品嗎?

A:可以。

1.本政策自114年9月1日起擴大升級為2.0版,設籍臺北市但未就讀臺北市國小或幼兒園之2足歲至12歲兒童,也可享有每週1瓶鮮奶(或豆漿)的補助,打造更全面的健康城市。設籍本市幼兒可於年滿2歲生日當月第1個工作日起即可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例如:在115年2月1日(星期日)滿2足歲,可在115年2月2日(星期一)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在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滿2足歲,可在115年5月4日(星期一)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

2.因鮮奶政策補助係採「學籍優先原則」,若有在其他有鮮奶補助政策的縣市學校就讀,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如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兌換方式與程序】

Q6:要用什麼卡證去兌領乳品?

A:國小學生憑「臺北市」數位學生證兌領,數位學生證領卡、失卡、補發方式說明如下:

1.領卡方式:新生入學時,學校會向家長收取學童資料及照片,由教育局製卡中心統一製卡後發給各校,由學校轉發予學生。

2.掛失:可至臺北市數位學生證整合平臺「學生證遺失」項下進行掛失(https://ecard.tp.edu.tw/ecard/html/systemhome2/index.jsp)。若是在捷運站遺失,掛失前,可先至臺北捷運公司網頁查詢是否被拾獲(https://www.metro.taipei/cp.aspx?n=928115B7D5B514D5)。

3.補發方式:

(1)家長向學校註冊組或導師提出補卡需求,並繳交卡證工本費113元。(註:含學生資料及照片印製費)

(2)學校送件申請製卡,約5個工作日後可領到卡證,由學校開卡後再發給學生,新卡於開卡隔日凌晨兩點後生效。當新領取的數位學生證在通路門市第一次兌領乳品後,舊卡卡號即無法再領取乳品。


Q7:我遺失了數位學生證且已經向學校申請補卡,但還沒領到新的數位學生證,我可兌領乳品嗎?

A:兌換乳品,系統需讀取學生學號及數位學生證卡號,請務必先將自己的學生證正反兩面拍照留存,在已申請補卡、尚未領到新卡的期間,攜帶原有數位學生證之照片(正反面兩張)可到各通路兌換。兌換方法如下:

(1)萊爾富:萊爾富LifeET的多媒體事務機(Kiosk)提供以手動輸入「學號+卡號」方式,即可印出小白單兌領。若是遇到設備卡紙或無紙卷而未印出小白單,請務必請門市人員協助排除紙卷問題後,並透過多媒體事務機的補列印功能補印出小白單,僅限萊爾富通路兌領。

(2)7-ELEVEN、OK、全家、全聯、家樂福超市(部分門市適用)及美廉社:請出示數位學生證照片給店員,並報出「學號+卡號」,請門市人員以POS機手動輸入「學號+卡號」兌領。


Q8:我要去哪裡領取鮮奶?兌換方式是什麼?

A:國小學生可持「臺北市」數位學生證,幼兒園幼童(家長)持教育局配發的「幼兒數位卡證」,至指定通路商(7-ELEVEN、OK、全家、全聯、美廉社、家樂福超市、萊爾富),於通路商結帳櫃檯靠卡兌換乳品,每週可兌換1瓶。詳細兌換流程將透過學校與教育局網站公告。


Q9:只能在臺北市的通路商門市兌換嗎?

A:不限於臺北市內,可在本政策合作通路商的全臺門市兌換。家樂福超市僅部分門市可提供兌換服務,若要到家樂福超市兌換,請於門市入口處留意該門市是否提供兌換服務。


Q10:我如果忘記兌換,上週的份額還能補領嗎?

A:不能補領。本政策採每週兌換制,若未於當週(星期一0時00分起至星期日23時59分止)兌換,則無法累積至下週,請務必記得在星期一至星期日之間領取當週的乳品。(註:每週兌換係為學生均衡營養之實施。)


Q11:靠卡有限制本人兌換嗎?可否由家長或親屬代為兌換?

A:沒有限制本人兌換,可由家長或親屬代為靠卡兌換,無須學生本人到場。


【可兌換品項與使用規定】

Q12: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除了鮮奶,有沒有其他品項可以兌換?

A:有。為確保學童獲得純粹的營養來源,本政策提供原味鮮奶或豆漿,乳糖不耐的學童可選擇兌換豆漿。(保久乳或調味乳不在提供範圍。)


Q13:家中有1位以上學童,可以用多張數位學生證直接兌換家庭號鮮奶嗎?

A:不行。每張數位學生證限兌換1瓶教育局公告的可兌換品項,無法累積多張數位學生證換家庭號鮮奶。


Q14:我兌領乳品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A:(1)請先注意當週有沒有兌領過,如果有兌領過,則會從卡證的儲值金額中扣款。可以先到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查詢當週是否兌領過。(平台網址為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

(2)在通路拿取乳品時,請注意有效期限,兌領後請儘速飲用,開瓶後請在30分鐘內飲用完畢。


Q15:可以補差價兌換其他品牌或容量的乳品嗎?

A:不可以。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僅限兌換公告的品項與規格,無法補差價更換其他品牌或容量的乳品。


Q16:兌換後可以退貨嗎?會重新獲得該週的兌換券嗎?

A:不可以。兌換後不得退貨,數位學生證及幼兒數位卡證中的兌換券亦不予補發,請確認需求後再行兌換。



Q17:我如果忘記我領過了沒,要如何確認?

A:可至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查詢,只要選擇學校和輸入數位學生證卡號,即可查詢過去4週的兌領情形。


Q18:每週都可以領鮮奶嗎?

A:可以。本政策全年(包含寒暑假)每週補助1瓶鮮奶或豆漿,自114年9月1日起開放領取。


【轉學與學籍變動影響】

Q19:從臺北市公私立國小轉學至臺北市公私立國小的學童乳品兌領資格?

A:原就讀學校之數位學生證(舊卡)兌換乳品資格於辦理轉出手續後之次週週日失效(例如:4月17日星期四辦理轉出,原學生證可兌換至4月27日星期日23時59分止,4月28日起就不能再兌換鮮奶)。

轉學入新學校,學校送件申請製發數位學生證,約5個工作日後可領到卡證,乳品兌領資格於學生領到學生證隔日凌晨2時生效。


Q20:從外縣市公私立國小轉學至臺北市公私立國小的學童乳品兌領資格?

A:轉學入本市公私立國小,學校送件申請製發數位學生證,約5個工作日後可領到卡證,乳品兌領資格於學生領到學生證之隔日凌晨2時生效。


Q21:從臺北市公私立國小轉學至外縣市學校的學童乳品兌領資格?

A:原就讀學校之數位學生證(舊卡)兌換乳品資格於辦理轉出手續後之次週週日失效(例如:4月17日星期四辦理轉出,原學生證可兌換至4月27日星期日23時59分止,自4月28日星期一0時00分起就不能再兌換鮮奶)。


Q22:我是國小六年級即將畢業的學生,可以領到什麼時候?

A:可以領到7月31日當週週日。


【其他相關問題】

Q23:我的數位學生證中有儲值,在兌換乳品時,會在我的卡證中扣款嗎?

A:兌換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的乳品是由臺北市政府付費,使用數位學生證或幼兒數位卡證兌換乳品時,系統會依據補助資格進行兌換券抵用,不會您的卡片中進行乳品費用之扣款,即不會影響您卡片內的儲值金額。


Q24:如果我到通路門市兌換乳品時,門市缺貨,怎麼辦?

A:遇到缺貨時,可與門市人員溝通,他們會根據各通路的應變機制協助您處理,以確保您的兌換權益不受影響。

(1)7-ELEVEN、全家及萊爾富:三大通路的APP提供各門市存貨查詢,建議可先查詢想兌換的商品是否仍有存貨,再前往有存貨的門市兌換。

(2)OK:可在門市櫃檯登記資料,隔天再前往領取。

(3)萊爾富:可在門市櫃檯登記資料,待補貨後再通知前往領取。

(4)全聯、美廉社:推薦您兌換其他品項,或者前往其他門市兌換。

(5)家樂福超市:建議兌換其他品項或留聯絡方式,貨到通知。


【各類問題洽詢窗口】

Q25:如果有兌換乳品品項的相關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7-ELEVEN 0800-008-7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00、13:00-19:00 /六日與國定假日除外)

OK 0800-212-683(服務時間:24hrs)

全家0800-221-363(服務時間:24hrs)

全聯0800-010-178(服務時間:每日9:00-21:00)

美廉社0800-42-6666(服務時間:每日8:30-24:00)

家樂福超市0809-001-365(服務時間:每日9:00-21:00)

萊爾富0800-022-11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15、13:30-17:30)


Q26:如有卡片及系統異常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請洽悠遊卡客服專線電話:(02)412-8880。


Q27:如果有學生學籍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請與就讀學校教務處註冊組或幼兒園所聯繫。


Q28:如果有兌領情形的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請至「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網頁查詢(選擇學校和輸入數位學生證卡號後即可查詢)(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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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的與補助資格】

Q1: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之目的?

A: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是臺北市政府自114年4月起推動的政策,提供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及幼兒園學童每週1瓶優質乳品,快速補充學童成長與發育所需之蛋白質、鈣質與多元營養素,讓孩子長得高又壯,憑卡週週領,鮮奶、健康週週報到!

 

Q2:什麼資格的幼兒可以兌領乳品?

A:本政策補助資格為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小及幼兒園學童,或設籍臺北市但未就讀臺北市國小或幼兒園之2足歲至12歲兒童,皆可享受本政策補助。

 

Q3:暫緩入學幼生也可以領取嗎?

A:暫緩入學幼生如果仍就讀於合格立案之教保服務機構,持有本市教育局配發之「幼兒數位卡證」,可以兌領乳品。

 

Q4:設籍臺北市但就讀外縣市幼兒園的幼生可以兌領乳品嗎?

A:可以。

1.    本次專案補助資格擴大為設籍臺北市但未就讀臺北市國小或幼兒園之2足歲至12歲兒童,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可以採取線上或親至臺北市區公所申辦幼兒數位卡證。設籍本市幼兒可於年滿2歲生日當月第1個工作日起即可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例如:在115年2月1日(星期日)滿2足歲,可在115年2月2日(星期一)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在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滿2足歲,可在115年5月4日(星期一)向區公所申請「幼兒數位卡證」。

2.    鮮奶政策補助以幼兒「實際就讀之幼兒園」為原則。若幼兒目前就讀於外縣市(如新北市)幼兒園,且該縣市已推動相關鮮奶兌領或補助政策,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如新北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5:小孩已滿2足歲,但因學期制的關係仍收托於托嬰中心,是否可以領取?

A:不一定可以!因托嬰中心非屬教保服務機構,非本政策補助對象。惟小孩設籍臺北市可採取線上或親至臺北市區公所申辦幼兒數位卡證。

 

【兌換方式與程序】

Q6:我要去哪裡領取鮮奶?兌換方式是什麼?

A:幼兒園幼生(家長)持教育局配發的「幼兒數位卡證」,至指定通路商(7-ELEVEN、OK、全家、全聯、美廉社、家樂福超市/部分門市適用、萊爾富),於通路商結帳櫃檯靠卡兌換乳品,每週可兌換1瓶。詳細兌換流程將透過學校與教育局網站公告。

 「幼兒數位卡證」是一張可以在指定通路商兌換鮮奶的悠遊卡(普通卡),由教育局委託幼兒園轉發給幼生家長,並由園方於系統登錄幼生資料。未來入園的新生或轉幼生也是由園方協助發放新卡及登錄資料。

 

Q7:我如果忘記兌換,上週的份額還能補領嗎?

A:不能補領。本政策採每週兌換制,若未於當週(星期一0時00分起至星期日23時59分止)兌換,則無法累積至下週,請務必記得在週一到週日之間領取當週的乳品。(註:每週兌換係為幼生均衡營養之實施。)

 

Q8:只能在臺北市的通路商兌換嗎?

A:不限於臺北市內,可在本政策合作通路商的全台門市兌換。

 

Q9:靠卡兌換時有限制幼生本人到場嗎?

A:幼生由家長或親屬代為靠卡兌換,幼生無須本人到場。

 

Q10:遺失了「幼兒數位卡證」怎麼辦?是否還能領取乳品?

A:請儘速向園方申請掛失(原卡證將於系統註銷),並繳交卡證工本費100元,由園方協助向本局申請補發新卡,約5-7個工作日後可領到卡證,由園方協助發給幼生。

由於兌換乳品系統需讀取學號及幼兒數位卡證卡號,請務必先將自己的幼兒數位卡證正反面拍照留存,在已申請補卡、尚未領到新卡的期間,攜帶原有數位卡證之照片(正反面兩張)可到各通路兌換。兌換方法如下:

(1)萊爾富:萊爾富LifeET的多媒體事務機(Kiosk)提供以手動輸入「學號+卡號」方式,即可印出小白單兌領。若是遇到設備卡紙或無紙卷而未印出小白單,請務必請門市人員協助排除紙卷問題後,並透過多媒體事務機的補列印功能補印出小白單,僅限萊爾富通路兌領。

(2)7-ELEVEN、OK、全家、全聯、家樂福超市(部分門市適用)及美廉社:請出示數位卡證照片給店員,並報出「學號+卡號」,請門市人員以POS機手動輸入「學號+卡號」兌領。

幼生之學號可至兌換領取專屬網頁輸入縣市、行政區及外碼即可查詢(網址: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

請家長務必妥善保管卡證,這是一張悠遊卡(普通卡),如果家長已經做了悠遊卡記名,且有儲值金額,可循悠遊卡掛失程序進行掛失(https://ezweb.easycard.com.tw/eccl2/apply!reportloss.action)。

 

【可兌換品項與使用規定】

Q11: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只能兌換鮮奶嗎?有沒有其他品項可以兌換?

A:有。為確保學童獲得純粹的營養來源,本政策提供原味鮮奶或豆漿,對乳糖不耐的學童,可選擇兌換豆漿。(保久乳或調味乳不在提供範圍。)

 

Q12:我兌領乳品時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A:(1)請先注意當週有沒有兌領過,如果有兌領過,則會從卡證的儲值金額中扣款。可以先到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網址: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查詢當週是否兌領過。

(2)在通路拿取乳品時,請注意有效期限,兌領後請儘速飲用,開瓶後請在30分鐘內飲用完畢。

 

Q13:可以補差價兌換其他品牌或容量的乳品嗎?

A:不可以。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僅限兌換公告的品項與規格,無法補差價更換其他品牌或容量的乳品。

 

Q14:家中有1位以上幼生或學童,可以用多張幼兒數位卡證及數位學生證直接兌換家庭號鮮奶嗎?

A:不行。每張數位卡證限兌換1瓶教育局公告的可兌換品項,無法累積多張數位卡證換家庭號鮮奶。

 

Q15:兌換後可以退貨嗎?會重新獲得該週的兌換券嗎?

A:不可以。兌換後不得退貨,幼兒數位卡證中的兌換券亦不予補發,請確認需求後再行兌換。

 

Q16:我如果忘記我領過了沒,要如何確認?

A:可至悠遊卡多元兌換平台(網址: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只要輸入幼兒數位卡號,即可查詢過去4週的兌領情形。

 

Q17:每週都可以領鮮奶嗎?

A:可以。本政策全年(包含寒暑假)每週補助1瓶鮮奶或豆漿,自114年9月1日開始領取。

 

【轉園與離園變動影響】

Q18:幼生園轉園會影響兌換權益嗎?離園後卡證要作廢嗎?

A:只要轉園後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一,仍可持續領取乳品,不會中斷:

1.    轉園之新園所是臺北市登記立案的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

2.    轉出(離園):幼兒園會把離園幼生的「幼兒數位卡證」於園務管理系統辦理離園,但卡證無須繳回,也不會作廢(悠遊卡功能可正常使用),離園當天即無法兌換鮮奶,故幼生離園前請務必將當週的乳品兌換完畢。

3.    轉入(入園):幼生轉入新園後,新園會幫幼生於園務管理系統辦理入園註冊,註冊完畢次日即可兌換乳品。如果是外縣市幼生園轉入的幼生,且未持有幼兒數位卡證者,幼兒園協助向本局申請,約5個工作日後可領到卡證,由園方協助發給幼生。

4.    幼生設籍於臺北市,且其年齡為2足歲-5歲之幼兒:請持原卡證親自至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重新註冊。

5.    鮮奶政策補助以幼兒「實際就讀之幼兒園」為原則。若幼兒目前就讀於外縣市(如新北市)幼兒園,且該縣市已推動相關鮮奶兌領或補助政策,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如新北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Q19:幼生從臺北市幼兒園離園,轉至外縣市的幼兒園,還可以領取嗎?

 A:不一定可以。需符合設籍臺北市及幼生年齡為2足歲至5歲之條件,並親至臺北市區公所申辦幼兒數位卡證重新註冊。若幼兒目前就讀於外縣市(如新北市)幼兒園,且該縣市已推動相關鮮奶兌領或補助政策,請以就讀學校所在縣市(如新北市)所發的鮮奶卡證領取鮮奶。重複領取卡證,並持兩張以上卡證兌領鮮奶,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其他相關問題】

Q20:幼兒數位卡證可以做其他用途嗎(悠遊卡加值、小額消費、微笑單車等)?

A:本卡證是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使用的悠遊卡,供幼生家長兌換鮮奶,亦可作為一般悠遊卡(普通卡)使用其他消費或服務,但是沒有兒童特殊身分優惠,建議領取後可透過悠遊卡公司官網或「Easy Wallet」APP申辦記名。

 

Q21:如果沒有參與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的意願,可以不領取幼兒數位卡證嗎?

A:幼兒數位卡證為本市教育局統一委託幼兒園發放,如果沒有意願參與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請於卡證簽收回條勾選「放棄領取」,並將卡證直接退回幼兒園即可。

 

Q22:若遇到票卡故障怎麼辦?

A:請先將幼兒數位卡證正反兩面拍照留存,並將卡證繳回就讀之幼兒園,並確認自己的學號,幼兒園將協助向本局申請新卡證,約5-7個工作日後可領到卡證,由園方協助發給幼生。

由於兌換乳品系統需讀取學號及幼兒數位卡證卡號,請務必先將自己的幼兒數位卡證正反面拍照留存,在已申請補卡、尚未領到新卡的期間,攜帶原有數位卡證之照片(正反面兩張)可到各通路兌換。兌換方法如下:

(1)萊爾富:萊爾富LifeET的多媒體事務機(Kiosk)提供以手動輸入「學號+卡號」方式,即可印出小白單兌領。若是遇到設備卡紙或無紙卷而未印出小白單,請務必請門市人員協助排除紙卷問題後,並透過多媒體事務機的補列印功能補印出小白單,僅限萊爾富通路兌領。

(2)7-ELEVEN、OK、全家、全聯、家樂福超市(部分門市適用)及美廉社:請出示數位卡證照片給店員,並報出「學號+卡號」,請門市人員以POS機手動輸入「學號+卡號」兌領。

幼生之學號可至兌換領取專屬網頁輸入縣市、行政區及外碼即可查詢(網址:https://mepweb.easycard.com.tw/portal/about)

請家長務必妥善保管卡證,這是一張悠遊卡(普通卡),如果家長已經做了悠遊卡記名,且有儲值金額,可循悠遊卡掛失程序進行掛失(https://ezweb.easycard.com.tw/eccl2/apply!reportloss.action)。

 

Q23:幼兒的數位卡證中有儲值,在兌換乳品時,會在該卡證中扣款嗎?

A:兌換臺北市「鮮奶週報-生生喝鮮奶」政策的乳品是由「臺北市政府」付費,使用幼兒數位卡證兌換乳品時,系統會依據補助資格進行兌換券抵用,不會在該卡片中進行乳品費用之扣款,即不會影響卡片內的儲值金額。

 

Q24:如果有卡片無法兌換的相關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請洽悠遊卡客服專線電話:(02)412-8880。

 

Q25:如果有兌換乳品品項的相關問題,可以詢問的窗口?

A:7-ELEVEN 0800-008-71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00、13:00-19:00 /六日與國定假日除外)

OK 0800-212-683(服務時間:24hrs)

全家0800-221-363(服務時間:24hrs)

全聯0800-010-178(服務時間:每日9:00-21:00)

美廉社0800-42-6666(服務時間:每日8:30-24:00)

家樂福超市0809-001-365(服務時間:每日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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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如有自行聘請外聘運動教練,由學校或家長會訂定審查程序,並於進(運)用外聘教練前,應由學校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該外聘教練有無不得進(運)用之情事。審查合格後進(運)用外聘教練,與外聘教練確實簽訂契約,並將簽訂之契約報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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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水管家,幫您管水、管帳、省錢、讓您安心,詳情請參閱[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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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臺北市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全時工作者須每月實際薪資達基本工資、部分工時者須每小時薪資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且連續月薪資之計算,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以臺北市申請獎勵金工資認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實領薪資,若因請假、遲到或其他原因扣薪,導致勞工實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則不計入獎勵人次。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0、531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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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單位須先申請,繳交實習單位申請表,並經本局核准後,於本局網頁進行線上媒合(核定之單位實習職缺,將統一登於專區,提供青年投遞履歷),實習單位得自行面試、錄取實習青年,並向本局回報進用情況(應於完成進用後15個日曆天內繳交實習單位聘用實習青年資料表,共有兩種申辦方式:

(1).郵寄申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青年創新職場實習補助」,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

(2).臨櫃親自申辦:可攜本計畫第三點應備文件,向本局所屬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營業時間為周二至周日早上9點至下午6點,中午12點半至下午1點半休息)提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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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點選本局官網「創業諮詢」圖示,進入找到「創業諮詢相關服務」–>「諮詢服務」,本局採用現場、電話及線上方式提供諮詢,歡迎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52, "title": "若曾申請其他政府貸款或補助,可以申請青創簡易貸嗎;如果我曾經申請過政府其他貸款,如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等,尚未清償前我能申請青創貸款?", "內容": "

(一)可以。不論曾經或目前正在申請非本市府之其他政府機關貸款,只要符合青創貸款申請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但曾經或目前正在申請政府機關其他貸款者,是否核准貸款仍需考量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建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審慎評估。

(二)可以,不論是否曾經或目前正在申請政府機關其他貸款,只要符合青創貸款之申請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

(三)惟曾經或目前正在申請政府機關其他貸款者,青創貸款是否核准貸款須經過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建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審慎評估。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49, "title": "請問貸款人申請擔保貸款,是否還要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申請信用保證?之前申請且有核准撥款,請問是否可以再次申請?檢附文件為何?", "內容": "

(一)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貸款人已提供十足擔保者,免送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

 

(二)可以,青創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之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情事及未曾獲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符合第三點申請資格,並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並檢具攤還貸款1年以上證明文件再次申請青創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47, "title": "請問青年局所認可辦理創業育成課程的單位有哪些?如何得知課程開課資訊?請問青創貸款所需的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證明書有特殊格式嗎?請問「數位課程」或「數位+實體課程」是否符合青創貸款要點之二十小時之時數規定?如何得知數位課程開課資訊?", "內容": "

(一)目前係比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作法,經認可自辦20小時以上的創業育成課程的單位有: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中華民國居家及小型企業協會

社團法人中華創業育成協會

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

其他經認可之單位

後續如有新增單位,將會再公布。 

(二)目前係經常性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單位,有勞動力發展署和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歡迎上網查詢。

(三)上述證明文件格式不拘,將針對證明文件所載受訓人之姓名、課程名稱、研習時數及發證單位名稱同意核認。

(四)查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並無限制僅實體課程才符合,且現代學習管道已多元化,故「數位課程」或「數位+實體課程」均可納入符合課程。

(五)建議上網搜尋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之「網路大學校」或「臺北e大」並選擇創業育成、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課程參加。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45, "title": "大學商學系所畢業的創業青年是否一定要上完20小時的創業輔導課程,才有資格申請青創貸款?請問青創貸款所提到的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要如何認定?", "內容": "

(一)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申請人申請時年齡為已成年至未滿四十六歲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申請時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故大學商學系所畢業的創業青年仍需完成20小時的創業輔導課程方可申請青創貸款。

 

(二)申請人最近三年內曾參加下列單位所舉辦之創業輔導課程或創業相關活動至少二十小時,並提出證明文件:教育部登記有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其推廣部、育成中心、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單位設立宗旨與創業或企業經營輔導有關,並經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認可之法人、團體。


(三)申請人參加上述大專院校、政府自辦或委辦及政府認可之法人、團體,所開辦創業輔導課程,課程內容可涵括適性評估、企業管理、行銷管理、品牌管理、財務管理、法務管理、資訊管理、創業計畫書撰寫、工商登記、稅務管理或電子商務等。課程採實體或虛擬均可,惟數位課程以參與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小企業網路大學校」及「臺北e大」為限。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44, "title": "如設立5年以上的公司,中間因停業致實際經營時間未滿5年可否申請青創貸款?如經變更營業地址或項目後,其未滿5年的認定是否可依變更登記日期重新計算?自外縣市遷移營業地址至臺北市的公司,並持續經營相同營業項目時,是否符合青創貸款要點規定?", "內容": "

(一)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申請人所營事業設立未滿5年才具申請資格,故申請人所營事業設立滿5年者,不論中間有無停業均不具申請資格。


(二)5年內企業之申請期限是自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日期起計算,並非自變更登記日期起計算。

 

(三)符合。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年齡為已成年至未滿四十六歲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時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另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申請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申請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有限合夥法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41, "title": "當接續他人設立未滿5年的事業而成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可否申請青創貸款? ", "內容": "

可以。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年齡為成年以上至未滿四十六歲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申請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二)申請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有限合夥法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故接續他人設立未滿5年的事業而成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符合上開條件即具備申請青創貸款資格,亦可提出青創貸款之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39, "title": "青創貸款如事業經營良好,可否提前清償?當申請青創貸款後,若開店未滿5年就停業,是否能延長貸款償還期限?那利息又該如何計算?", "內容": "

(一)可以。貸款人如申貸後如營運良好、資金充裕,得視個別情況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提前還款,以減輕債務負擔。如有送保並可就提前清償之貸款金額請承貸金融機構代為申請退還信用保證手續費。

(二)青創貸款之貸款年限是由青創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後核定,故事業結束營業後,仍應依原核定年限還款;若未按時繳款,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將採取訴訟程序向貸款人追繳未還款項。

(三)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所經營事業結束營業後,未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青年局,未來即使恢復營業,亦不再補貼利息。停業後之利息及還款方式請洽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37, "title": "請問青創貸款之審查重點為何?申請青創貸款可否用來償還向其他金融機構所借的貸款?青創貸款經審查通過獲發核定通知書,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期限為何?如申請審核未通過,需多久後才能再次提出申請?", "內容": "

(一)青創貸款由青年局設置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事業或創業計畫、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青年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二)申請貸款額度一百二十萬元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青年局逕依承貸金融機構出具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青年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並應提報審查小組會議備查;經審查未通過者,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三)青創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不得用來償還向其他金融機構所借的貸款。

(四)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原申請時填寫之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青年局重新提出申請。

(五)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審查未通過者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33, "title": "請問夫妻分別創立不同事業時,可否同時申請本項貸款?另請問申請人或企業有哪些情況時,會無法申請到青創貸款呢?", "內容": "

(一)在創立不同事業的情形下,如夫妻雙方各為不同事業之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可以分別申請青創貸款。

(二)請參考青創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一覽表,當觸及其條件時,將不予核貸。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31, "title":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會取消青創貸款的利息補貼?", "內容": "

參照青創貸款要點第二十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青年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青年局時,青年局不予繼續補貼。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30, "title": "青創貸款所稱中小企業如何認定;青創貸款所稱之小規模商業要如何認定?其所包含之行業有那些? 請問申請青創貸款有無行業別限制?", "內容": "

(一)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二)小規模商業是指於本市內依商業登記法第5點規定得免辦理登記者,其所包含的項目如下: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3.家庭手工者。

4.民宿經營者。

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三)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所公告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規定,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可申請青創貸款。另,部分行業因故無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者,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安親班或托兒所、建築師事務所等則無法申請青創貸款。

(四)故依法經營登記之獨資、合夥、公司、有限合夥之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除經營上開行業者外,皆可提出申請青創貸款。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26, "title": "請問申請青創貸款流程為何?需要多少天?申請青創貸款是否需要提供保證人或擔保品?要不要支付額外費用?", "內容": "

(一)青創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青年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後將視狀況由市府委派專人,偕同顧問針對營業現況、設備情形、產品狀況等進行貸款前現場訪視,同時承貸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或玉山銀行也將同步進行徵信作業,最後交由青創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於申請書補正完畢後,45天內將完成審查結果(簡易貸則為30天內完成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者,由青年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

(二)青創貸款分為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但為降低貸款風險,青創貸款得視申請案情況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

(三)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保證手續費的計費方式係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算。

(四)聯徵查詢費用將於核准後與銀行申請對保撥款時另行繳付給銀行,聯徵查詢費用至多400元以內。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22, "title": "請問申請青創貸款需檢附那些文件;應備文件中,申請人及其配偶與其經營事業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要去哪邊下載?", "內容": "

(一)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市民服務大平台或臺北市政府青年局網站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二)請於市民服務大平台青創貸款書證表單,親簽後上傳至市民服務大平台(正本請留存,另寄送銀行),聯徵查詢費用將於核准後與銀行申請對保撥款時另行繳付給銀行,聯徵查詢費用至多400元以內。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17, "title": "請問申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時,要由誰提出申請?", "內容": "

青創貸款申請人需由獨資或合夥的負責人提出申請,若屬公司或有限合夥型態,則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另事業體之負責人為法人或法人代表者,因法人不具年齡成年以上至未滿46歲且於本市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等自然人條件,以及法人代表負責人之持股係由法人所出資,非由該自然人出資,故不得申貸本項貸款。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11, "title": "請問青創貸款的貸款用途為何?青創貸款要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內容": "

(一)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二)青創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青年局提出申請。為便利申請人申請青創貸款,特以下列方式辦理:

 

1.線上申辦:

填妥申請書並將相關文件簽章用印掃描後,上傳台北服務通申請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連結

 

2.郵寄送件:

100025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職涯支援科(申請融資貸款)收」

 

3.臨櫃辦理:

100025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200、1400~1730(1230~1330休息),建議先與諮詢專員預約後再行前往,減少等待時間。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702, "title": "請問青創貸款的還款期限是多久?利息是多少?", "內容": "

(一)青創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其本金寬限期限最長皆為3年,前項無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5年,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7年。但仍需視每位申請人之個別情況由審查小組決定最後的核貸金額及還款期限。

(二)青創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55%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青年局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後公告之。貸款期間如無實施要點第二十點情形者,利息由青年局全額補貼。

", "日期時間": "2025-03-19T10: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542, "title": "請問青創貸款的申請資格為何?可以申請多少金額?只能申請一次嗎? 申請青創貸款應符合下列資格:", "內容": "

(一)申請時年齡為已成年至未滿四十六歲且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申請時前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輔導相關之課程達二十小時以上。

(三)經營事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申請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未滿五年。

2.申請時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或有限合夥法規定之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依法完成登記未滿五年且登記地址須位於本市。

青創貸款每次貸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但申請時起前二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其貸放額度得提高至四百萬元:

(一)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二)獲本府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政府相關補助。

(三)平均年營業額達五百萬元以上。

青創貸款之貸放,貸款人及經營事業以一次為限。但貸款人及其經營事業於開始攤還一年後,無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情事及未曾獲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並檢具攤還貸款證明文件再次申請青創貸款。再次申請亦以一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25-03-19T09: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6100, "title": "水費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繳費金額不一致原因", "內容": "

水費應繳總金額組成:用水費+基本費+代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加壓設備維護管理費(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之自來水用戶),惟「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與「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為代徵費款係屬政府規費免開發票,扣除後即為開立發票金額。

", "日期時間": "2025-03-18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計算方式",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0FD034365D9809C&sms=87415A8B9CE81B16&s=DE1F9EDEB5BEECE3" }, { "Title":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方式",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0FD034365D9809C&sms=87415A8B9CE81B16&s=40AF1BFE3E71E9D4" }, { "Title": "水費應繳總金額計算方式",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0FD034365D9809C&sms=87415A8B9CE81B16&s=451916B5DE7ECE3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49, "title": "如何查詢違規陳述(申訴)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內容": "

請多利用本所「申訴案件進度查詢系統」查詢陳述(申訴)案件進度,若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提供車牌號碼、違規罰單單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電洽本所服務專線(23658270轉9),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5-03-18T08: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3086, "title": "駕駛人是外國人可以申請歸責嗎?", "內容": "

請檢附外籍人士身分資料(護照)、駕照資料(請先洽詢監理機關各國駕照制度、國際駕照及互惠國駕照等相關規定,駕照種類適用情形請參考交通部公路局主要國家駕照互惠情形一覽表辦理),其他應附之相關資料,請參考本所網站說明

", "日期時間": "2025-03-14T13: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3082, "title": "歸責完成之後多久可以收到新的罰單?", "內容": "

如被歸責人駕照登記地址在臺北市,約2週內會收到歸責通知書;如被歸責人駕照地址為外縣市將由該管轄機關依時程辦理,建請您洽詢該機關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03-14T13: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3071, "title": "有關新增「公車停靠區」標線增(補)繪相關事宜", "內容": "

有關公車停靠區標線增(補)繪,按單位權管,宜請民眾徑向本市公共運輸處申辦。

", "日期時間": "2025-03-14T13: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2394, "title": "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補助年齡", "內容": "

人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補助年齡為35歲、45歲及65歲女姓,當年1次。以「年份」做檢核條件,為「就醫年-出生年=35或45或65」;115年是補助50年次、70年次及80年次。

", "日期時間": "2025-03-13T14: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71617, "title": "大客車臨停區及計程車招呼站FAQ", "內容": "

本市大客車臨停區及計程車招呼站係由本市公共運輸處規劃,本處協助繪製標線及設置牌面。

", "日期時間": "2025-03-12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9610, "title": "Taipei Free便利上網3要訣:靠近熱點、定點使用、微調設定。", "內容": "

為使民眾上網更順暢,建議大家依照「靠近熱點、定點使用、微調設定」等3要訣,更便利的使用Taipei Free上網。 


一、「靠近熱點」:儘量在可以目視Taipei Free室外公共場所熱點(大多附掛於路燈或交通號誌頂端、下方機箱貼有Taipei Free LOGO),且未受建築物、樹木或其他人工設施遮蔽阻隔」的公共場域;或是在室內公共場所中貼有Taipei Free LOGO的地點使用 


二、「定點使用」:儘量停留在原地上網。資訊關心「低頭族」的安全,建議避免在步行、奔跑或在移動環境下使用。 


三、「微調設定」:Taipei Free在系統轉換後已提供自動登入機制,原則上使用者已不再需要反覆重新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連線。不過資訊發現有部份作業系統為iOS的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會出現無法自動登入或連線時間過久的情形;這時候可以透過手動「微調設定」的方式(詳附件,排除上述狀況,體驗自動登入的便利 

", "日期時間": "2025-03-10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部份iOS作業系統上網載具使用TaipeiFree服務微調設定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file/31820/9369610/c5f8b9e3-b3e8-4102-b354-5ddf2868cf7a.pdf" } ] }, { "DataSN": 7908995, "title": "想申請花卉試驗中心園區拍攝影片可以嗎?要不要收費?需要辦手續嗎?", "內容": "

  1.花卉試驗中心開放園區(不包括展場、教室、溫室及苗木培育區等)歡迎大家來申請取景拍攝影片,拍攝場地使用係依據111年12月20日新定實施之「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辦理申請核准使用,如需場地佈置因而影響民眾使用時,則須繳納使用費。相關訊息可參閱公園處網站 業務資訊/法規資訊/場地/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

   2.如另有申請問題可電洽管理單位,電話:28616361 分機230 。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3-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08994, "title": "請問到花卉試驗中心參觀,是否提供導覽解說服務?要辦理什麼手續?", "內容": "

 1.在平日上班時間受理15人以上機關團體預約參觀,如有需求亦可安排專人導覽解說服務。

 2.如欲申請參觀導覽請在參觀日期2週前用電話預約登記即可,預約電話:(02)28612247或(02)28616361分機237皆可。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5-03-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6825, "title": "申請上架共同空間前進行場所預查,營業場所如有多個門牌,應如何送審?", "內容": "

  營業場所如為毗鄰或同一幢建物毗鄰樓層或上下樓層者,因分開或合併之使用面積不同,將影響審查結果,如各別地址分別送審符合規定,但合併查詢時可能因面積而不符規定,爰請合併地址申請營業場所查詢,避免實際合併經營時,不知違反都計或建管規定遭致裁罰;於申請案件時,請先選擇其中一個門牌地址,再於地址備註填寫其他需合併查詢之門牌地址(含樓層)。


  如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時,檢附毗鄰或同幢之不同地址預審結果,商業處將協助或請申請人合併申請查詢,避免後續不知違反相關規定,遭致裁罰。

", "日期時間": "2025-03-05T11: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5245, "title": "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的位置與服務時間為何?",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位於市政大樓1樓北區。

二、服務時間:

        (一)8:30〜17:30  (户政櫃檯至17:00止)。

        (二)8:30〜9:00、12:30〜13:30、17:00〜17:30,為彈性上班時間,服務人力較少。

三、取號機最後抽號時間至17:15 止 (戶政櫃檯至16:45止)。

", "日期時間": "2025-03-03T15: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3510, "title": "[加碼租金補貼]114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方案中,家庭成員所得應符合之標準為何?", "內容": "

申請人家庭成員平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30,569元以下,才符合本加碼補貼之所得標準。

本補貼方案之家庭成員定義與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不同,故家庭成員人口數及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之計算亦有差異。本補貼方案所指家庭成員包含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外籍配偶認定,應以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審查認定為準。

(3)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得行使或負擔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者為限。

(4) 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5)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戶籍內: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直系親屬:指民法所稱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且包含直系尊親屬及直系卑親屬)。

", "日期時間": "2025-02-26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3509, "title": "[加碼租金補貼]114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加碼補貼需要哪些資格及如何申請?", "內容": "

申請期間:

申請條件:

申請方式:

補貼額度及期數說明:

", "日期時間": "2025-02-26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3506, "title": "[加碼租金補貼]114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方案合格戶,於領取期間停止加碼補助情形有哪些?", "內容": "

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有以下情形,則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發給本局租金加碼補貼,並追繳其溢領之補貼款項:

(1) 自行放棄(例如:已無租賃事實或自行放棄本補貼或自行放棄三百億元租金補貼)。

(2) 戶籍地或租屋地遷移出本市。

(3) 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

(4)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含三百億元租金補貼審認之未成年子女),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

(5)有任何不符「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及本補貼方案致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

", "日期時間": "2025-02-26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3504, "title": "[加碼租金補貼]若114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加碼補貼申請獲准後,戶籍或租屋地不在臺北市期間,是否能享有補貼?", "內容": "

不可以,本補貼以「三百億元租金補貼」之補貼期數為基準,倘補貼期間有設籍或租屋非在本市者,該期間不予補貼。

", "日期時間": "2025-02-26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63498, "title": "[加碼租金補貼]114年度「臺北輕鬆住、租金分級補」住宅租金加碼補貼申請獲准後,應注意事項為何?", "內容": "

1.本補貼依循「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之核定資料辦理,申請人如有申請資料應補正之情形(如租約續約、搬家、撥款資料變更等),應主動先向本局「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窗口補正,或於接獲本局「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公文通知後,於公文所載補件期限內完成補正。


2.為完備本補貼款項核發及相關事務之辦理,且為維護申請人權益,遇有撤案、終止補貼、金融機構帳號變更、申請人變更、通訊住址變更、溢領款分期申請等之情事,請主動聯繫本局本補貼方案窗口辦理。(諮詢專線:02-2777-2186轉0再轉1)


", "日期時間": "2025-02-26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3, "title": "請問如何索取當期的《台北畫刊》、《TAIPEI》、《台北事》及過期的《台北畫刊》、《TAIPEI》、《台北事》?", "內容": "

一、當期的《台北畫刊》,您可至臺北市市府大樓1樓市民服務組、臺北捷運中正紀念堂站、臺北捷運西門站、臺北捷運忠孝復興站、臺北捷運台北車站、臺北捷運民權西路站、臺北捷運市政府站、捷運環狀線、臺北市各旅遊服務中心、臺北市各區公所、稅捐處、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及各分館等處索取,外縣市可至交通部觀光署輔導各地旅遊服務中心及各國家風景區遊客中心免費索取,索完為止。


二、當期的《TAIPEI》英文季刊您可至臺北市市府大樓1樓市民服務組、臺北捷運中正紀念堂站、臺北捷運西門站、臺北捷運忠孝復興站、臺北捷運台北車站、臺北捷運民權西路站、臺北捷運市政府站、捷運環狀線、臺北市各旅遊服務中心、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及各分館等地免費索取,索完為止。外縣市由交通部觀光署管理之旅遊服務中心亦提供少量索取。


三、當期的《台北事》您可至臺北市市府大樓1樓市民服務組、臺北市各區公所、戶政事務所、稅捐處、臺北市各里辦公處、臺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及各分館等地免費索取,索完為止。


四、過期的《台北畫刊》、《TAIPEI》英文季刊及《台北事》,您可先電洽本局傳播服務科(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02-27208889轉7570、7564)詢問所需期數之庫存情形,如尚有庫存,您可親至觀傳局4樓傳播服務科索取,或採附回郵方式索取;或至《台北旅遊網》官方網站,即可看到過往刊物,相關網址如下:




《台北畫刊》https://www.travel.taipei/zh-tw/pictorial


《TAIPEI》英文季刊 https://www.travel.taipei/en/pictorial


《台北事》https://www.travel.taipei/zh-tw/media/publication/taipei-news


另本局於國家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 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等處均寄存有《台北畫刊》、《TAIPEI》英文季刊年度合訂本,您亦可至上述圖書館查閱。



四、對於不便至各放置點索閱的市民及讀者,本局亦提供郵政劃撥寄送服務。您可至郵局索取劃撥單劃撥,戶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帳號︰16630048。



台北畫刊(6期):


國內(平寄)新臺幣150元,香港/澳門(航空平寄)新臺幣300元,亞洲(航空平寄)新臺幣390元,歐、美、非洲(航空平寄)新臺幣444元。



《TAIPEI》英文季刊(4期):


國內(平寄)新臺幣120元,香港/澳門(航空平寄)新臺幣360元,亞洲(航空平寄)新臺幣440元,歐、美、非洲 (航空平寄)新臺幣600元。

", "日期時間": "2025-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0889, "title": "臺北市愛心悠遊卡相關FAQ", "內容": "

Q1:愛心悠遊卡每月免費點數或票卡內自行加值之金額該如何查詢(含欲查詢是否有扣款錯誤之情形)?

A1:

1.持卡至臺北捷運各站詢問處旁的自動查詢機或於本市12區公所之悠遊卡展期機可查詢該票卡最後6筆刷卡(含加值)紀錄。

2.持卡至7-11免費查詢該票卡最後6筆刷卡(含加值)紀錄,如需查詢較早(最後6筆)以前的刷卡(及交易)紀錄請至悠遊卡公司網站-悠遊卡歷史交易查詢(https://ezweb.easycard.com.tw/search/CardSearch.php)或電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查詢;電話(市話直撥)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Q2:愛心悠遊卡上車不能刷怎麼辦?

A2:若愛心悠遊卡使用時發生問題,請持卡至區公所檢查,送修期間可先發與替代卡,票卡將後送製卡公司修復。

Q3:愛心陪伴卡單獨使用有優待嗎?

A3:愛心陪伴卡需緊接在愛心卡之後使用方享有半價優待,單獨使用以全票計費。

Q4:愛心悠遊卡可以免費搭乘捷運嗎?

A4:已於110年1月1日起,愛心卡優惠點數不分敬老註記與否皆擴大於臺北捷運使用(為原票價4折,且優先扣免費點數)

Q5:愛心悠遊卡每月免費點數可以累計嗎?

A5:每月免費優待480點(1點1元)不累計至次月,每月均重新起算。

Q6:愛心悠遊卡有使用期限嗎?

A6:

1.使用期限為半年(6個月)。

2.每半年(6個月)必須展期一次(帶身分證件、身心障礙手冊及悠遊卡)可至區公所、臺北捷運全線各站查詢機或有儲值服務之便利商店皆可展期。

3.若逾半年未展期,即鎖卡,可至臺北捷運全線各站查詢機辦理自動逾期展期作業。

Q7:愛心悠遊卡,遺失或損壞應備何文件重新辦理?

A7:

1.申請補發票卡,得由持卡本人或授權委託他人,備妥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委託書及申請人之身分證(愛心卡者需另備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55歲以上原住民者需另備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兩吋彩色照片1張、印章與製卡費用100元(如補發愛心悠遊卡及愛心陪伴卡需200元),至臺北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

2.票卡故障者需將票卡繳回,若屬自行損壞需另備製卡費用100元。

Q8:愛心悠遊卡遺失怎麼辦?

A8:

1.請先打電話至412-8880轉7(手機或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先按1國語服務,掛失再按1,最後按7轉接專人 )辦理掛失,一旦掛失則無法取消。

2.欲續辦補發者,請自備製卡費用100元及攜帶相關證件(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兩吋彩色照片1張與印章至區公所申請補發。

Q9:愛心悠遊卡借人使用或被冒用遭查獲會處罰嗎?

A9:

1.非本人使用第一類票卡者經查獲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一年,第二次查獲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三年;查獲第三次以上者,收回其票卡並停止免費補助五年。

2.非本人使用第二類票卡者,收回其票卡。

3.前二項情形因票卡遺失,於查獲前已依規定辦理掛失者,不在此限。

4.冒用者,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前項應補繳票價及支付之違約金,如旅客不能證明其起站地點者,以營運機構公告之單程票最高票價計算。

Q10:愛心悠遊卡可以借人使用嗎?

A10:愛心悠遊卡採記名方式,僅限本人使用。使用時應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供查核。

Q11:外縣市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可以購買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使用嗎?

A11:

1.可至貼有「悠遊卡」標誌之特約便利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購買優待卡使用,享有公車半價優惠,另捷運則全額扣款。

2.搭乘捷運可至臺北捷運各站詢問處憑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購買4折單程票。

3.搭乘公車,出示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投現,可享半價優惠。

Q12:外縣市身心障礙者享有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補貼優惠嗎?

A12:本市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補貼優惠係本府與悠遊卡公司合作辦理,針對設籍本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補貼優惠,設籍外縣市民眾,所享補貼優惠請逕洽貴轄主管機關。 

Q13:愛心、愛心陪伴悠遊卡如何申辦?

A13:

1.地點:請至臺北市各區公所。

2.資格:愛心一卡:設籍且實際居住臺北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愛心二卡:因非本人使用票卡,致票卡遭收回之身心障礙者。

3.申請文件愛心卡: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證明、2吋彩色照片1張(如委任他人代辦,需再檢附委任書及代辦人身分證)。愛心陪伴卡:身心障礙者申請愛心卡時,同時申請,每位身心障礙者只限申請1張愛心陪伴卡。 

Q14:愛心(一)卡卡片儲值金額不足,可以享有市政府補貼優惠嗎?

A14:若愛心(一)卡卡片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享有補貼後之剩餘車資時,將無法使用悠遊卡,惟依法仍享半價優惠,可於出示愛心(一)卡或身分證明文件後,以現金支付半價車資。

Q15:若臺北市政府補貼優惠額度用完,愛心(一)卡卡片會如何扣款?

A15:若臺北市政府補貼優惠額度用完時,無法再享有免費搭乘優惠,惟依法仍享半價優惠,需自行於卡片內加值金額,搭乘大臺北市區公車、公路客運及臺鐵將於卡片儲值金額內扣半價車資(臺北捷運及新北輕軌為原票價4折)。 

Q16:愛心悠遊卡480點優惠點數使用內容

A16:

1.愛心(一)卡每月享有480點優惠點數(1點1元),月初搭乘第1次公車、捷運或敬老愛心計程車隊之計程車或復康巴士時將自動轉入480點,月底未使用完畢自動歸零。點數用完,開始扣自行儲值的金額。

2.點數能使用範圍如下:

  (1)大臺北市區公車(雙北及基隆):每段次扣免費點數8點,點數用畢,開始扣自行儲值金額,每段次以半價扣款。

  (2)敬老愛心計程車:單趟計程車車資最高扣免費點數85點,其餘車資由自行儲值金額中扣除。

  (3)臺北市雙層觀光巴士:每次搭乘車資扣免費點數50點,其餘車資由卡片自行儲值金支付。

  (4)臺北捷運:為原票價4折,且優先扣免費點數。

  (5)公路客運:依里程遠近扣點(目前開放路線為:1717、1802、1802A、1803、1842、1842A、1191、1032及1031)。

  (6)YouBike:於臺北市境內租借YouBike前30分鐘免費,30分鐘後至4小時內每30分鐘扣10點,4小時後至8小時內每30分鐘扣20點,超過8小時每30分鐘扣40點。

  (7)臺鐵:自113年7月15日起,本市愛心卡點數可使用搭乘臺鐵,進站或出站其中一站為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轄內共64站,進出站皆需走專用閘道(TPASS),每趟最高補助150點,可搭乘區間(快)車、莒光號、PP推拉式自強號,惟不適用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車、3000型自強號及其他臺鐵局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另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雲林縣等轄內車站,由於臺鐵專用閘門通道尚未建置完成,如身障者於上述縣市內車站進站或出站,即無法使用點數扣抵部分車資,需由愛心卡自行儲值金或現金支付整趟車資。

  (8)復康巴士:自112年10月1日起,本市愛心卡點數可使用搭乘復康巴士,單趟復康巴士車資超過85元時,最高得扣點數85點,其餘車資由悠遊卡內自行儲值金額中扣除。

  (9)貓纜:每次搭乘扣免費點數50點。

  (10)新北輕軌:為原票價4折,且優先扣免費點數。

  (11)桃園機場捷運:自113年1月1日起,本市愛心卡點數可使用至桃園機場捷運,單趟補助上限30點。

  (12)國道客運:依里程遠近扣點(目前開放路線請詳附件)

", "日期時間": "2025-02-24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國道客運北北基桃宜路線啟用表113110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file/31820/8320889/e918d248-224c-4adc-8071-0c5e274da522.pdf" } ] }, { "DataSN": 9359311, "title": "已經申請歸責,罰單超過應到案日有影響嗎?", "內容": "

如已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請歸責駕駛人,處罰機關將通知實際駕駛人並延長應到案日期,原罰單之應到案日期可不予理會。        

有關違規歸責案件申請,您可以點選以下連結以取得詳細資訊:https://www.judge.gov.taipei/cp.aspx?n=120B2A8DDA383D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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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資格:

(申請須知及表格請上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s://culture.gov.taipei/

「補助/申請案件」→「各項申辦」→「捷運文化海報框」參閱及下載)


1. 經政府立案之國內藝文團體(係指藝文團體、藝文相關法人組織及文博館所)。

2. 主辦或與民間合作辦理藝文活動之政府機關。

3. 發行國產電影片之電影發行公司。


二、 海報送達地點及審查機制:

1.申請張貼之海報請送至以下單位

好視音活動整合有限公司 王恆傑先生 

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649-9號7樓 AA111

電話:02-2689-0101(王先生)。


2.審查機制:審查機制除依照上開之申請資格規範外,該表演地應於本市進行演出,並應符合相關尺寸等規定,詳細請參考「申請須知」。


三、 張貼地點數量:

文化海報張貼目前提供捷運板南線上龍山寺站(33個)、西門站(115個)、忠孝復興站(48個)、忠孝敦化站(51個)、市政府站(40個)共5站287個海報框提供申請使用。


 

", "日期時間": "2025-02-18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URL": "https://cultur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52737,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申請補助需要檢附什麼文件?補助金額怎麼計算?", "內容": "

各補助品項須檢附文件、補助金額計算略有不同,請詳閱申請書及補助要點。

", "日期時間": "2025-02-08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51122, "title": "檔案應用是什麼?", "內容": "

有關「檔案應用」係指民眾為了解政府機關公文檔案內容,或因歷史考證、學術研究、權益保障需要,向政府機關提出查看、抄錄或複製公文檔案之申請。

法規依據:檔案法、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臺北市政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 "日期時間": "2025-02-06T14: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50442,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我需要提供公司所有人的勞保資料嗎?", "內容": "

A: 只需要提供計畫主持人、聯絡人,以及編列人事費之員工勞保資料即可。

", "日期時間": "2025-02-05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5, "title": "請問臺北地區目前漏水率如何?又有何改善措施。", "內容": "

1.截至113年底臺北地區漏水率為10.27%。

2.為改善漏水並提升水資源利用效能,北水處自95年起推動20年漏水改善長程計畫,截至113年底已投入216.9億元進行改善,全面汰換老舊自來水管線,將口徑75mm以上配水管汰換為延性石墨球化鑄鐵管(DIP管),口徑50mm以下給水管汰換為不鏽鋼管(SSP管),目標至114年將漏水率降低至10%。

3.北水處為完善臺北地區供水管網, 並提供更穩定、更優質之供水服務, 自114年起接續推動為期10年之臺北供水管網改善及管理精進計畫(預計編列150億),  目標至123年底將漏水率降至7%。 

", "日期時間": "2025-0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967, "title": "請問「115年臺北市成人健康檢查加碼補助方案」是什麼?", "內容": "

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115年臺北市成人健康檢查加碼補助方案」,凡設籍臺北市40至64歲市民(51-75年次),於1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含院外門診部),完成政府補助之「成人健康檢查」(每3年1次),即可免費享有尿素氮、尿液常規檢查、糖化血色素、全血細胞計數、甲狀腺刺激素及CA-199腫瘤標記等6項加碼補助項目,補助名額有限,用罄為止

2. 本方案需併同政府補助之「成人健康檢查」執行,不可單獨執行加碼項目,故民眾若於非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之院所完成成人健檢,即不符合本方案參加資格。

3. 方案相關內容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reurl.cc/kogmWn)或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網站(https://reurl.cc/dp0E7z)查詢。

", "日期時間": "2025-01-21T12: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750, "title": "春節假期交通管制措施", "內容": "

為符交通需求,本處於春節期間取消本市調撥車道管制;原配合學校周邊上放學及平假日時段實施之行人專用時相、時段性三色運作號誌路口及家長接送區路段,亦將一併於放假期間配合調整,比照假日實施;另全市假日禁停黃線開放停車路段,原則比照假日管制,並依現場牌面公告為主。

", "日期時間": "2025-01-21T09: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728, "title": "春節連假疏運期間臺北轉運站相關應對措施有哪些?長途客運購票方式為何?", "內容": "

一、臺北轉運站進駐客運路線於農曆春節連假期間,除葛瑪蘭客運由宜蘭、羅東、礁溪返抵臺北之1915、1916及1917路線部分班次仍維持於「臺北車站(鄭州) 」站外下客外,其餘各路線均於轉運站內上、下客;為確保轉運站運作順暢,將要求客運業者及轉運站增派服務人員協助疏運,並協調於轉運站周邊重要路口加派義交指揮,客運業者亦將配合於尖峰時段增開班次,使旅客得以順利返鄉。

二、轉運站亦會定時回報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有關站內重點路線疏運、候車狀況,若有異常則及時通報,並提高站內清潔與保全巡檢頻率,維持站內良好服務品質。

三、針對有長途客運搭乘需求之旅客,目前購票方式除可至轉運站各業者售票櫃台購票外,旅客可於「臺北轉運站TBS APP」系統查詢各國道客運業者班次、票價並線上訂位購票,以節省現場購票之等候時間。

", "日期時間": "2025-01-21T09: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448, "title": "如遇有未按表收費情形該怎麼辦?", "內容": "

如遇有未按表收費情形,可記下車號、時間及地點,請撥打1999申訴,經查有違規情形,將依規裁處。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7: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446, "title": "春節加成費用乘客如何支付?收據上會出現春節加價費用嗎?", "內容": "

乘客「依照計費表跳表金额,再另外加30元」支付車資給付給計程車駕駛;春節加成收據上僅會有「跳表金額」,不會有「春節加成」及「加收30元」費用之字眼,倘有報帳需求可依收據及公運處新聞稿依憑。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7: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445, "title": "春節加成費用為何?計程車駕駛如何收費?", "內容": "

乘客請依「計費表跳表金額,再另外加30元」支付車資;計程車駕駛人「不得使用」新式計費表內建功能選取「春節加成」鍵額外再加收30元。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7: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413, "title": "114年度臺北市計程車實施春節加成時間?", "內容": "

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之春節加成收費均為自1月22日(三)零時開始,至2月2日(日)24時止,以上車時間為準,共計12天。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377, "title": "超速的罰單已經繳了也過了應到案日期,還可以移轉實際駕駛人讓實際駕駛人去上道安講習嗎?", "內容": "

請您再確定違規通知是否已逾應到案日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申請歸責駕駛人應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各該違反條款處罰,即無法受理申請歸責駕駛人。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6: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361, "title": "還沒收到歸責通知書,可以先繳款嗎?", "內容": "

如您尚未收到歸責通知書但要先行繳款,可利用超商多媒機或監理服務網等線上方式繳款(參考繳款方式)。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6: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279, "title": "公費胃癌篩檢對象", "內容": "

自115年1月1日起,45歲至74歲民眾可終身接受 1次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5: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130, "title": "大巨蛋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內容": "

臺北大巨蛋屬BOT案,該停車場是由遠雄巨蛋公司委託城市車旅經營,屬於民營停車場,除依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外,其它優惠服務由經營管理廠商規劃及提供。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127, "title": "臺北大巨蛋有提供哪些里民回饋或優惠?", "內容": "

依大巨蛋開發案興建營運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約定,自體育館開始營運,設籍本市新仁、華聲、正聲、復健、復盛及興隆里之里民享有停車優惠,另新仁、華聲、正聲里享有餐飲折扣優惠。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1: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4124, "title": "大巨蛋哪裡可以臨停?", "內容": "

大巨蛋忠孝東路側及光復南路側均為紅線,禁止臨停;如有臨停或上、下客需求,可多加利用光復南路側所設置之小客車臨停區,有關停車相關資訊,詳情可參考臺北大巨蛋官方網站-交通指南-停車場資訊(https://www.farglorydome.com.tw/location/trans__2/)

", "日期時間": "2025-01-20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3935, "title": "我是無身障證明的精神病人,請問我可以接受職業重建服務嗎?", "內容": "

若您要求職,除了透過公立就業中心(站)外,也可以請您看診的醫師評估您病情是否已經穩定可以就業,並攜帶精神專科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本處服務櫃檯或本處委辦之職業重建服務單位,詳細資料請上本處網站查詢。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8、5222

", "日期時間": "2025-01-20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1832, "title": "承租社會住宅如何辦理續約", "內容": "

一、本市社會住宅一般戶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戶,得延長為12年。

二、總租期未滿之承租戶,於租約屆滿前約三個月時,將以公文通知社會住宅承租人,如欲辦理續約請檢送「續約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配偶戶籍資料(如配偶與申請人或戶籍內直系親屬不同戶籍時,方須繳交;如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證之配偶,請另行檢附居留證影本)、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供審查,將依據當年度之所得、財產標準審查是否符合承租資格。

三、於續約審查後,將再以公文通知審查結果及後續簽約公證時間、地點及租金等細節資訊。


", "日期時間": "2025-01-15T15: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1498, "title": "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公園內不得有哪些行為?如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有哪些罰則?", "內容": "

一、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網址: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4002)。

二、為確保遊客安全,公園內禁止騎乘自行車,請民眾以牽引自行車方式通行公園。


", "日期時間": "2025-01-15T10: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4002"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0763, "title": "「營業用共用臨停區」相關QA", "內容": "

Q1:什麼是「營業用共用臨停區」?為什麼要設置?

A1:

  1. 「營業用共用臨停區」係可供貨車、計程車、復康巴士、長照車輛(福祉車)、到宅沐浴車臨停上下客貨之區域。
  2. 囿於本市道路空間有限,若各車種(計程車、貨車、復康巴士、自用小客車及機車等)均要有專用車格,恐無法同時滿足,考量公共服務車輛服務特性需在路邊上下客、貨,較難以路外停車場替代,故規劃「營業用共用臨停區」提供,除紓解公共服務性車輛臨停需求外,亦可提供本市推動行人友善環境之配套措施。

 

Q2:哪些地方可以設置「營業用共用臨停區」?

A2:機關、學校、醫院、車站、大廈或公共出入人潮聚集處等具有實際使用需求之地點均可設置,並由地方民意依需求向本市停管處或本市公運處提出申請,後續再由受理單位邀集里辦公處及相關單位會勘評估設置可行性。

 

Q3:「營業用共用臨停區」與禁停黃線有什麼差別?

A3:「營業用共用臨停區」僅提供貨車、計程車、復康巴士、長照車輛(福祉車)、到宅沐浴車等具公共服務性質車種臨停上、下客(貨)使用;而禁停黃線係提供各車種皆可臨停使用。

 

Q4:一般車輛可停「營業用共用臨停區」嗎?

A4:

  1. 「營業用共用臨停區」係提供公共服務性車種臨停使用,目前僅提供貨車、計程車、復康巴士、長照車輛(福祉車)、到宅沐浴車等5種公共服務性車種臨停使用;其餘車種皆禁止臨停。
  2. 貨車車種,車輛行照需明確標示「貨車」(非客貨車)字樣且確有臨停裝卸貨行為(無論自用營業用),及未超出牌面公告時間(僅開放設有貨斗、廂型車等屬貨車範疇使用)。
  3. 客貨兩用車不得臨停使用(如Toyota RAV4,Honda CR-V等載客與載貨空間裝設固定式或隨車配附非固定式之間隔裝置,載貨空間之車窗裝設固式金屬欄杆之車種)。

 

Q5:計程車可以在「營業用共用臨停區」排班嗎?

A5:計程車不可排班,僅供上下客。

 

Q6:一般車輛在「營業用共用臨停區」停放或計程車在「營業用共用臨停區」排班會有什麼罰則?

A6:若車輛久占或非依規定開放停放車種停放於「營業用共用臨停區」,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Q7:「營業用共用臨停區」可以臨停多久?

A7:「營業用共用臨停區」皆開放各公共服務性車種停放20分鐘為限。

 

Q8:「營業用共用臨停區」有什麼標示或牌面供辨識?

A8:

  1. 「營業用共用臨停區」之標誌牌面採圖例式設計,新牌面上方為停放車種圖例,並公告各營業車種停放時間皆為20分鐘,並標示「禁止其他車輛占用違者取締拖吊」字樣。
  2. 「營業用共用臨停區」格位亦加繪「營業用共用臨停區」字樣及黃色標線供公共服務性車輛駕駛及民眾辨識。

 

Q9:要怎麼申請設置「營業用共用臨停區」?

A9:民眾可透過里辦公處,貨運業者及長照車業者可透過工(公)會向本市停管處申請,計程車及復康巴士業者可透過工(公)會向本市公運處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1-14T10: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0420, "title": "目前基本(最低)工資數額規定為何?", "內容": "

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新臺幣196元。(勞動部114年10月21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8807號公告)

", "日期時間": "2025-01-13T16: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40313, "title": "開設網店或在網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商業登記?", "內容": "

   網店是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營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為行銷通路手段。若原本已經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營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另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商業登記所營業務可以「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概括方式記載。

", "日期時間": "2025-01-13T14: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5477, "title": "道路挖掘案件處理情形", "內容": "
A:
  1. 進入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https://dig.taipei/Tpdig/)--- 申挖案件查詢。
  2. 詢問轄區承辦員:
士林: 02-89788900轉8232
信義: 02-89788900轉8220
文山: 02-89788900轉8235
南港: 02-89788900轉8230
松山: 02-89788900轉8250
中正: 02-89788900轉8236
中山: 02-89788900轉8237
大安: 02-89788900轉8231
北投: 02-89788900轉8256
萬華: 02-89788900轉8262
內湖: 02-89788900轉8257
大同: 02-89788900轉8238
其他綜合項目:02 89788900 轉 8253 、 8240
", "日期時間": "2025-01-09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5470, "title": "如何申請「管線申挖證明」?", "內容": "
A:
請至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https://dig.taipei/Tpdig/)申請建築公設專用帳號及密碼,並提出線上申請:
  1. 新建房屋用戶管線申請書、切結書各1份(須蓋印起造人印章)
  2. 建築執照影印本1份。
  3. 無需挖埋之管線除瓦斯之外需檢附該管線之免挖證明1份。

<備註>如需更詳細資料,請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各轄區承辦員:
士林: 02-89788900轉8232
信義: 02-89788900轉8220
文山: 02-89788900轉8235
南港: 02-89788900轉8230
松山: 02-89788900轉8250
中正: 02-89788900轉8236
中山: 02-89788900轉8237
大安: 02-89788900轉8231
北投: 02-89788900轉8256
萬華: 02-89788900轉8262
內湖: 02-89788900轉8257
大同: 02-89788900轉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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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經由網路申辦:進入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https://dig.taipei/Tpdig/)輸入相關資料。

2.備妥下列申請書表,並上傳至系統,完成申請:

(1)申請書(蓋印公司大、小章)

(2)管線埋設橫斷面圖

(3)1/1000平面位置圖

(4)施工計畫書(蓋印公司大、小章)

(5)設計圖

(6)施工前照片(45天內,含挖掘地點背景之前、後二個方向的照片,並於照片上以紅線標示挖掘路徑)

(7)營建空污費繳款書或環保局核備函證明文件(介接環保局系統驗證)

(8)環保局審查通過使用焚化再生粒料之證明文件(介接環保局系統驗證)

(9)會勘核准函(設置斜坡道者須檢附1份)

(10)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備之交通維持計畫(挖掘主、次要幹道及橫越道路挖掘者須檢附1份)

(11)夜間施工噪音防制設施說明書(申請時段為夜間、日夜間施工者須檢附1份)

 

<備註>如無法由網路申辦或需更詳細資料,請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各轄區承辦員:

士林: 02-89788900轉8232

信義: 02-89788900轉8220

文山: 02-89788900轉8235

南港: 02-89788900轉8230

松山: 02-89788900轉8250

中正: 02-89788900轉8236

中山: 02-89788900轉8237

大安: 02-89788900轉8231

北投: 02-89788900轉8256

萬華: 02-89788900轉8262

內湖: 02-89788900轉8257

大同: 02-89788900轉8238

其他綜合項目:02 89788900 轉 8253 、 8240

", "日期時間": "2025-01-09T11: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6923, "title": "如何申請青年職涯進修補助計畫?", "內容": "

第一階段為申請審核,須於課程開訓前21個日曆天檢附應備文件向本局提交申請,共有2種申辦方式:

  1. 郵寄申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職涯進修補助」,郵寄至本局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十七號)。
  2. 臨櫃親自申辦:可攜本計畫第四點應備文件,向本局所屬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營業時間為周二至周日早上9點至下午6點,中午12點半至下午1點半休息)提交申請。

第二階段為請款核撥,受補助人應於申請案審查通過且課程完訓起1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局辦理核撥補助款。惟申請核撥終日屬當年度12月者,應於當月20日前申請核撥。申辦方式同上。

", "日期時間": "2025-0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職涯進修 CS6-0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6923/495f91e7-ab04-45ec-a1e0-f7a4ac37a257.jpg" }, { "Title": "職涯進修 CS6-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6923/5134becd-9cea-433b-a8b1-9b1c61e72ecc.jpg" }, { "Title": "職涯進修 CS6-0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6923/77d6d060-2555-48a2-8f2b-5a300bdfae3f.jpg" }, { "Title": "職涯進修 CS6-0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6923/2a347338-680c-478d-99f9-834a30daa8de.jpg" }, { "Title": "職涯進修 CS6-0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6923/900b8cac-2ec0-463e-b45c-efceeefded01.jp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職涯進修補助計畫(含附件)1231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66923/42904aaa-58cc-4694-89f2-2354c1ee4a5c.pdf" }, { "Title":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職涯進修補助計畫Q&A(114年版)-0619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66923/4638bcef-73fc-4870-9214-5828bb9e0c98.pdf" }, { "Title":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職涯進修補助計畫(附件)1231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66923/ead566de-aed6-45a7-b0fe-564024c7a440.odt" } ] }, { "DataSN": 9266930, "title": "誰可以申請青年職涯進修補助計畫?", "內容": "
  1. 適用對象為須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8歲以上未滿30歲青年,參加職涯進修或職業訓練,且未領有他機關發給之職涯進修或職業訓練相關獎補助或津貼。
  2. 於申請補助及報名課程前3個月應先參與本局所屬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或與本局合作之大專院校或民間團體所提供之職涯諮詢服務。諮詢後最遲於課程開訓前21個日曆天,檢具應備文件向本局提交申請。
", "日期時間": "2025-0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35667, "title": "誰可以申請青年創新職場實習補助?", "內容": "

1.申請時依法設立登記於臺北市未滿八年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等 。

2.依法立案或會址設於臺北市或可提供臺北市實習職缺之非營利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 。

3.申請時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未滿八年之他縣市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可提供臺北市實習職缺。

4.須提供每一實習青年每月實習時數達64小時以上之實習職缺,且需符合勞基法及勞保條例相關規定。

5.實習青年須為於臺北市轄內各高中職、大專校院、研究所具學籍或戶籍設於臺北市轄內之就讀全國高中職、大專校院、研究所具學籍之青年。


", "日期時間": "2025-01-03T18: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9223, "title": "請問花卉試驗中心綠化教室課程資訊如何得知?費用多少?", "內容": "

「有關花卉試驗中心綠化教室課程的資訊,請至公園處網站(https://pkl.gov.taipei/)點選「業務資訊/園藝小學堂/園藝綠化教室課程表」進行瀏覽及報名。一般課程免費,手作系列之DIY材料費須自費,歡迎有興趣的民眾上網報名參加﹗如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洽詢專線2377-8105。」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4-12-30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32132, "title": "勞工每月工資為最低工資28,59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如何扣薪?", "內容": "

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7,637元(即28,590元-953元)。

", "日期時間": "2024-12-27T15: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31484, "title": "住家大樓有逃生通道堵塞,或防火巷堆積雜物情形,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上述反映事項屬於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權責,建議市民可直接撥打1999由話務中心人員為市民轉接至權管機關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12-26T15: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31483, "title": "有店家於防火巷擺放瓦斯鋼瓶(桶)、堆積雜物及垃圾,影響公共安全。", "內容": "

可撥打1999電話檢舉,並請市民留下可供連絡之方式,後續將由轄區派員至現場查察瓦斯鋼瓶是否符合規定,另有關防火巷堆積雜物及垃圾,係屬本府環保局及本市建管處權責。

", "日期時間": "2024-12-26T15: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31474, "title": "現場有聞到瓦斯氣體外洩、瓦斯管線或鋼瓶有冒出火光、火花、爆炸聲,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請立即撥打119電話報案,俾便即刻派員到場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12-26T15: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30747, "title": "石綿瓦清除處理方式?", "內容": "

1.如屬家戶個人自行修繕產生之石綿建材廢棄物:

依據環保局108年4月23日「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運時間、地點及排出方式,暨非交本局清運者之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相關規定」,可循家戶巨大垃圾方式於修繕前聯繫本局清潔隊是否可協助收運,惟收運前須妥善包裝(應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防止石綿飛散。


2.如係委託營造業、拆除業或裝修業者產出之石綿建材廢棄物:

因非屬家戶自行產出,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應自行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妥善清除處理。


3.為保障清除處理作業人員安全,依環境部114年7月31日發布指引內容應配戴個人防護設備,包括護目鏡、N95 等級以上口罩、防護手套及工作服等,避免皮膚直接接觸,確保作業安全。


4.如欲查詢可辦理含石綿建材拆除之合法營造業名單,可向當地營造業公會洽詢,或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入口網查詢。


5.如欲查詢可清運石綿建材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機構名單,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


6.石綿建材廢棄物相關資訊亦可至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石綿資訊專區」查詢或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4)。

", "日期時間": "2024-12-25T15: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9298,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有沒有相關補助?", "內容": "

【勞工】

職能復健津貼:於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職災保險被保險人,於職能復健服務完成後可提出申請。


【雇主】

‧輔助設施補助:雇主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於提供輔助設施後90日內申請補助。


‧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1)原雇主:協助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2)新雇主: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失能等級且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申請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8

", "日期時間": "2024-12-23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7544, "title": "如何申請「修訂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細部計畫案」?", "內容": "

依「臺北市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可申請開發許可地區開發許可申請注意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人應檢具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書圖向本府申請都審,並以專章檢討開發許可計畫。


相關規定或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TOD)專區」下載,網站連結: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TOD)專區

", "日期時間": "2024-12-19T11:39: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11:3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TOD)專區", "URL": "https://udd.gov.taipei/events/f3gxcu9-15932"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29, "title": "捷運點是什麼?", "內容": "

為提供旅客多元回饋管道及應用服務,在「台北捷運Go」App建置「捷運點數」平台系統,結合特約廠商行銷活動,可於特約商店及線上商城消費折抵(每1點捷運點可折抵1元消費金額)或享有專屬好康優惠方案。

", "日期時間": "2024-12-19T0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920,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什麼費用可以編列委外費?", "內容": "

A: 需要由外部公司、法人、商業執行,且與計畫直接相關的工作項目,可以編列為委外費。

", "日期時間": "2024-12-18T15: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680, "title": "如何申請都市計畫道路規劃標高及水準點資料?", "內容": "

答: 

1.至台北服務通作業程序下載流程圖,並於書表下載區下載「都市計畫道路標高申請書」或「水準點申請書」。

2.申請道路規劃標高須檢附申請基地建築線指示圖影本乙份,申請水準點資料可免附。

3.郵寄、親送至市府大樓(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都市發展局)或至台北服務通上網申辦(非全程式)。

", "日期時間": "2024-12-18T10: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672, "title": "現場沒有都市計畫樁位,如何申請恢復?", "內容": "

答: 

1.可至台北服務通作業程序下載流程圖,並於書表下載區下載「都市計畫樁補設申請書」。

2.檢附申請基地建築線指示圖影本乙份 

3.郵寄、親送至市府大樓(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都市發展局)或至台北服務通上網申辦(非全程式)。  

", "日期時間": "2024-12-18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657, "title": "如何申請三維建物模型?", "內容": "

有關本市數值地形圖檔可依『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由網路書面提出申請,可申請之格式眾多,包含DGN、DXF及SHP等2D格式,以及3D-DXF、KML等3D格式。倘民眾有建物模型需求,可申請SHP格式(內含建物屋頂高及出入口高)或其他3D格式使用。

另本局亦發布本市三維建物模型之I3S服務,提供各界在自有軟體或平台上可以免費介接使用。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9: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36, "title": "點數價值如何交換?", "內容": "

點數交換須同時具備雙方會員資格方可進行,合作轉點店家及交換價值說明如下:

點數合作店家
捷運點數→合作店家點數
全家FAMI POINT
1點→300點
悠遊付儲值金1點→1元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19, "title": "「點數交換」的功能是甚麼?", "內容": "

在「台北捷運Go」 App上,將您帳戶的捷運點交換成合作店家會員點數,並存在您合作店家的帳戶裡。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84, "title": "如何將捷運點交換至合作店家?", "內容": "

1.需先成為合作店家會員。

2.於「首頁」點選「我的帳戶」,點選「我的捷運點數」,點選「點數綁定與轉點」分頁,選擇「合作店家」點選「開始綁定」,進行相關綁定驗證。

3.點選欲交換之點數店家,點選「轉點」。

4.輸入要交換之捷運點數量,點選「送出」。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80, "title": "點數交換需要多久時間?", "內容": "

點數一經轉出,立即匯入至合作店家會員帳戶。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33, "title": "轉點之後效期如何計算?", "內容": "

點數轉出後,將依各合作店家規定為主。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22, "title": "捷運點轉出至合作店家,還可以轉回來嗎?", "內容": "

不行。目前點數交換功能僅有「轉出」不能「轉入」,故一經交換,恕不接受取消或要求退返捷運點。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35, "title": "捷運點有什麼用途?", "內容": "

1.消費折抵:捷運點可用於與台北捷運點數合作之特約商店,選購食、衣、住、行、育樂等優質商品,於結帳時做為消費折抵或優惠兌換用。

2.點換券:會員於「台北捷運Go」App,以捷運點兌換優惠券。

3.點數交換:捷運點轉出至合作店家會員帳戶。

", "日期時間": "202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67, "title": "悠遊卡儲值金可以用來做什麼?", "內容": "

可以用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各大合作通路消費、行政公規費繳納…等。如欲查詢悠遊卡儲值金使用範圍,可詳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https://www.easycard.com.tw/use-range

", "日期時間": "2024-12-17T14: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64, "title": "除了U幣,運動抵用金也可以轉換為悠遊卡儲值金嗎?", "內容": "

不行,僅有U幣可以轉換為悠遊卡儲值金。

", "日期時間": "2024-12-17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62, "title": "U幣轉換為悠遊卡儲值金有上限嗎?", "內容": "

▶地點1:臺北市12區運動中心

無上限,但每次轉換為悠遊卡儲值金必須為100的倍數,且最低必須要滿100U幣才可以轉換。

▶地點2:臺北捷運各大站點GAVM加值機

無上限,但每次僅能兌換100U幣,如欲兌換大筆金額,需分次於機臺進行操作。

", "日期時間": "2024-12-17T14: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60, "title": "U幣轉換為悠遊卡儲值金期限?", "內容": "

至115年12月31日止(即U幣失效前)

", "日期時間": "2024-12-17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56, "title": "U幣如何轉換為悠遊卡儲值金?", "內容": "

▶地點1:臺北市12區運動中心

步驟1:攜帶常用的實體悠遊卡以及手機,前往臺北市任一運動中心。

步驟2:出示 U-Sport APP 會員卡 QR code 給櫃檯人員。

步驟3:由櫃檯人員協助將U幣轉為悠遊卡儲值金,並儲值至所持的悠遊卡。

▶地點2:臺北捷運各大站點GAVM加值機

步驟1:請至APP首頁→點擊下方「會員專區」(人頭圖示)→點擊「設定悠遊卡」。

步驟2:輸入悠遊卡號,完成悠遊卡綁定。

步驟3:至GAVM加值機臺進行加值程序。

", "日期時間": "2024-12-17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46, "title": "U幣要去哪裡才能轉換為悠遊卡儲值金?", "內容": "

臺北市十二行政區運動中心皆可轉換。

", "日期時間": "2024-12-17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6145, "title": "如何下載U-Sport臺北樂運動APP?", "內容": "

可於App store或Play商店搜尋:U-Sport臺北樂運動

或點擊以下連結下載: https://onelink.to/qegwur

", "日期時間": "2024-12-17T14: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21084, "title": "如何辦理健保重大傷病卡,有何補助?", "內容": "

一、經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1.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可洽健保分局領取或由網站下載),由醫師填寫後並蓋關防。

        2.醫院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

        3.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

        4.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持有重大傷病卡者,以其重大傷病卡內所註記之疾病就醫者,可免繳健保部分負擔費用。

", "日期時間": "2024-12-09T10: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6, "title": "臺北市目前有幾處寺廟興辦合法靈骨樓(塔)?位置各在哪裡?", "內容": "

目前本市得繼續使用之寺院、宮廟及宗教團體所屬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36處,其設施所在地位置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24-12-06T15: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3年度寺廟附設骨灰骸存放設施合格名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file/31820/4910226/726c6b8c-a723-4426-a15b-af68b3478571.pdf" } ] }, { "DataSN": 9314062, "title": "「最低工資法」的適用對象?", "內容":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與產業皆屬之。

", "日期時間": "2024-11-26T0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14061, "title": "勞資雙方約定的工資,可低於「最低工資」嗎?如雇主違反「最低工資法」,有罰則可處罰嗎?", "內容": "

勞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經查證屬實,將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單位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最低工資法第5條及第17條)

", "日期時間": "2024-11-26T09: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14060, "title": "「最低工資」與「基本工資」有何區別?", "內容": "

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位階僅為法規命令,為強化工資審議機制,經總統於112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最低工資法」,以法律位階保障勞工工資權益。

", "日期時間": "2024-11-26T0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77, "title": "保護令的種類及聲請?", "內容": "

(一) 保護令共有3種: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通常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只有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最快在四小時內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則由被害人直接填寫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

", "日期時間": "2024-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06590, "title": "要怎麼租用大巨蛋場地?", "內容": "

欲租用臺北大巨蛋體育館,可依「臺北大巨蛋體育館場地租用管理辦法」向遠雄巨蛋公司聯繫,聯絡電話:02-2722-8811轉分機 #6230 或 #6231。

", "日期時間": "2024-11-08T11: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06343, "title": "請問重慶北路一段正在進行甚麼工程?會影響人車通行嗎?", "內容": "

1.重慶北路一段馬路面進行「台北雙星西側基地地面桁架補強工程」。

2.重慶北路一段工程期間未管制人車通行,但須配合現場施工牌面及工區速限行駛。

", "日期時間": "2024-11-08T08: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02866, "title": "「113年臺北市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常見問答", "內容": "
Q
A
最近收到通知要作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為什麼會有我的資料?如何調查?    
為瞭解本市老人之生活現況、需求,作為未來施政之參考,社會局委託「典通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3年臺北市老人生活狀況調查」,本調查預計完成3,860份有效問卷,因此從本市老人戶籍、老人安養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之家資料中採用隨機抽樣的方式選取。本調查案將派訪員前往長輩家中面對面訪問,受訪對象為60歲以上本市市民(含居住於本市已立案之老人安養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及護理之家之長者)
現在詐騙集團那麼猖獗,我如何辨別誰才是真正的訪員?
本調查案預計訪查期間為113年10月至114年1月12日止,有鑒於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為避免民眾疑慮將採行下列作法:

(1)調查前,社會局將先行發文通知各區公所、警察機關(派出所)及機構等。

(2)正式調查時,訪員持訪員證(印有照片、姓名、社會局113年度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等字樣)及出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調查本案公文
我被抽中是老人生活狀況調查的對象,這些調查資料會不會洩漏個資?
這個調查經臺北市政府主計處113年10月4日北市主公統字第11330089071號函核定;依統計法第20條:政府辦理統計時,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依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45條: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用外,不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時,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其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

您所提供的資料或意見,會經過處理,資料沒有辦法識別特定個人,只會呈顯整體的分析結果,請您放心。
這個調查是怎樣選出來受訪者的?
臺北市政府想要瞭解不同屬性60歲以上人口,在生活上的一些情況以及對政策的想法。因此採用嚴謹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您是我們用科學化的方法,由60歲人口當中隨機抽出來的受訪者,您的意見對政府未來提昇臺北市政府各項老人福利措施及相關服務很重要!
", "日期時間": "2024-11-01T16: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3年臺北市老人生活狀況調查-訪員證(格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9302866/7d31dd3b-2941-409f-a4e1-4ff692793e55.pdf" } ] }, { "DataSN": 9302499, "title": "「佑昌攝影器材行」無預警歇業-消保權益問答集", "內容": "

Q1:我可否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請求與業者進行協調處理?

A1:因「佑昌攝影器材行」營業地址已大門深鎖亦無人應答,且已無營業事實,致現階段消費爭議申訴程序之協商及調解難以進行,故如透過訴訟外協調機制處理實益不大,建請斟酌案件實際情形考量是否循司法途徑救濟。


Q2:所謂司法途徑,除了訴訟外,還有什麼方式?

A2: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最為快速的救濟方式。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若未於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得憑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聲請支付命令每件應繳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


Q3:如何填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A3:(1)請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2)核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若不能送達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支付命令能否有效送達相對人,視法院送達實務而定。(3)有關支付命令聲請、流程及後續強制執行等問題,建請諮詢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02)2314-6871分機6345、6346、6347。


Q4:法院支付命令作業流程為何?

A4: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首頁〉業務簡介〉非訟〉民事非訟)


Q5: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後續相關程序為何?

A5: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目前僅有經行政院核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即臺北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高雄之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有代理受害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權限。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已函請該二消保團體研議是否願意承接本案團體訴訟中,但後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承接,將由其評估該案件之受害規模大小、影響消費者之程度多寡、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始能決定是否受理消費者之申請,後續流程亦由承接之消保團體辦理。


Q6:我可以聲請假扣押「佑昌攝影器材行」的財產嗎?

A6:避免債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可能酌定相當金額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並須繳交聲請費及執行費。聲請假扣押執行後,如果沒有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而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請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首頁〉業務簡介〉民事執行〉業務介紹)


Q7: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如何查得債務人的財產?

A7:可持執行名義(例如支付命令)向國稅局繳費(每項目各新臺幣250元)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新臺幣250元。請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


Q8:可執行債務人哪些財產?

A8: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Q9:債務人已經倒閉了,可否對其負責人名下財產執行?

A9:債務人「佑昌攝影器材行」為獨資商號,可對商號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Q10:我拿到執行名義,但不知債務人的地址,怎樣可以保障我的債權?

A10: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以債務人之原地址,向清單上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


", "日期時間": "2024-11-01T10: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300288, "title": "「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制度實施後,駕照吊扣期滿可以領回嗎?", "內容": "

違規日於113年10月31日後之駕照吊扣案件,應於吊扣期滿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後,至監理機關換發短期駕照,裁決機關不再發還駕照;有關高風險駕駛人換發效期、方式及相關規定,可至監理服務網「高風險駕駛人換發短期駕照專區」查詢。


違規日於113年10月30日前之吊扣案件,仍可於吊扣期滿次日(遇假日順延至本所辦公日),攜帶吊扣執行單、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本所領回。

", "日期時間": "2024-10-29T0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516, "title": "線上申辦「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多久可以獲得協助?", "內容": "

至少需半日以上。


因系統轉入後台需時間,且線上申辦較易有缺件可能,無法立即派案與評估。

可靜待居住地區公所聯繫;或逕聯繫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福中心臨櫃申請。

(113年10月28日始開放線上申辦)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8: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78, "title": "如果自己不小心點到使用優惠劵怎麼辦?", "內容": "

優惠券核銷時,會出現警示視窗,再次確認。若因會員本身操作錯誤而核銷優惠券,無法要求退還點數或補發優惠券。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77, "title": "優惠券可以轉讓給他人嗎?", "內容": "

不可以,目前僅限該會員帳號自行使用。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75, "title": "優惠券要如何使用?", "內容": "

請打開「台北捷運Go」App,點選「優惠券」圖標,進入後點選下方「我的優惠券」,即可看到優惠券,於門市現場出示優惠券,由店員按下「使用優惠券」進行兌換。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70, "title": "點數兌換優惠券多久之後可以使用?", "內容": "

需依照優惠券指定兌換時間內使用。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68, "title": "若沒有捷運點,點換券專區是否可搭配其他支付方式?", "內容": "

不可以,點換券專區之優惠券只限使用「捷運點」兌換,無法搭配其他支付方式進行兌換。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65, "title": "捷運點兌換優惠券的功能頁面在哪裡?", "內容": "

點選「台北捷運Go」 App首頁「捷運點」圖標,進入後,於「點換券」,點選欲兌換之優惠券。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62, "title": "使用捷運點兌換的優惠券到期未使用會歸還捷運點嗎?", "內容": "

不會,優惠券均有使用效期,使用效期載明於優惠券品名下方,請務必於兌換前確認使用需求,並於期限內使用完畢,逾期自動失效恕無法使用、補發優惠券或退還捷運點。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9359, "title": "使用捷運點兌換優惠券後,可以取消拿回捷運點? 如果換錯優惠券可以退換嗎?", "內容": "

不可以,使用捷運點進行兌換優惠券時,會出現警示視窗,再次確認是否兌換,一經兌換,恕不接受取消或要求退返還捷運點。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4: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1375, "title": "罰單逾期未繳,裁決所會用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民眾嗎?", "內容": "

罰單逾期未繳,裁決所均以書面掛號通知(裁決書),不會使用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民眾;民眾若收到類似政府部門要求於線上繳納交通罰鍰的電子郵件或簡訊,請勿點擊來源不明連結,以免個資外洩,甚至遭受詐騙而蒙受損失。


倘有查詢交通違規需求,可善加利用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下載監理服務網APP查詢確認,切勿點選來路不明之網頁或網址。


", "日期時間": "2024-10-25T10: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6404, "title": "颱風假是假嗎?", "內容": "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並非勞動法令之假別。

二、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資訊:「......4、停止上班上課之適用範圍為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5、民間事業單位及勞工應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參考網址:https://www.dgpa.gov.tw/typh/daily/nds.html

", "日期時間": "2024-10-21T10: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5025,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 "內容": "

方法(一):點查看更多

1.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左右滑找到想解除綁定的票卡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左右滑找到想解除綁定的票卡\"

2.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3.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解除票卡綁定」

\"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解除票卡綁定」\"

4.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解除票卡綁定

\"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解除票卡綁定\"

方法(二):點我的票卡

1.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點選我的票卡

\"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點選我的票卡\"

2.進到「我的票卡」清單,找尋欲想要解除綁定的票卡

\"進到「我的票卡」清單,找尋欲想要解除綁定的票卡\"

3.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4.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解除票卡綁定」

\"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解除票卡綁定」\"

5.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解除票卡綁定

\"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解除票卡綁定\"


", "日期時間": "2024-10-18T0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880e206b-9a3b-40c6-b4fa-91814b018a3b.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5570a2dc-2973-4efd-85a4-3f2b05f8fa17.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cf0c4dce-4057-4520-88e4-d718c407b31a.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c28627e7-aa8e-490a-a685-faf6dc54a46a.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4b0c996a-f5e8-4456-accf-980388d0d5d0.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db48aae0-f72a-46f0-b2be-18b052696345.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9713106e-4cb4-424b-8daf-91dcf1e0a008.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8",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756eebe7-aeb7-439c-a4ef-21a44edd5122.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解除綁定票卡9",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95025/7bc40420-112e-4e32-97e9-9f24c80754c8.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2045,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計畫期間如何設定?", "內容": "

計畫最短8個月,最長18個月,育成補助最長可達24個月。

", "日期時間": "2024-10-14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92039, "title": "若想將資訊上架創業台北網站上的「共同空間」,有哪些審核機制?", "內容": "

在申請上架創業台北網站的「共同空間」時,需先進行「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查詢項目須經各查詢單位認定均符合規定才予以上架。

", "日期時間": "2024-10-14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9283, "title": "如何使用嗶乘車(悠遊付)搭乘捷運?", "內容": "
  1. 使用嗶乘車前,需確認手機NFC功能已開啟,於感應閘門前開啟嗶乘車畫面並解鎖後感應閘門。
  2. 嗶乘車為悠遊卡公司開發之APP「悠遊付」項下的功能之一,目前僅提供有NFC功能之Android手機使用。其有關其他嗶乘車相關資訊,請參閱悠遊卡公司網頁。
", "日期時間": "2024-10-08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悠遊卡公司", "URL": "https://easywallet.easycard.com.tw/inde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7381, "title": "雙北1280公共運輸定期票如何退票?", "內容": "

請於113年10月31日前至臺北捷運公司官網申請線上退費(首頁>旅客服務>旅客退費案件申請及查詢>對捷運扣款有疑義(含定期票))、 或以各捷運站所設之票卡查詢機申請、或洽各捷運站詢問處後送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9: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3983, "title": "發生性騷擾時,該向哪個單位求助?", "內容": "

法令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騷擾防治法

適用範圍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實施交換條件性騷擾。

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事件

例外情形

 

受僱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執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性騷擾,其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同事或不同單位具業務往來人員持續性騷擾,或遭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

申訴管道

1.行為人所屬學校

2.教育主管機關

1.受僱者或求職者之雇主

2.直轄市、縣(市)勞政主管機關

1.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

2.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

3.警察機關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9: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42, "title": "處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標準作業流程?", "內容": "

(一)針對現行發生之家庭暴力案件,警察機關受理後應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理,如發現傷患,即刻送醫救治,並以適當方式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安全,倘有違法情事,依法逕行逮捕、拘提;另針對現場處理情形及個案狀況,均縝密蒐證並製作「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於線上傳送通報至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後續處遇工作,以提供加害人、被害人妥適的協助與醫療服務。

(二) 如遇民眾親至警察機關報案或非現行發生之案件,應就個案狀況,提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書面服務資料,並予說明;另亦需線上填報「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傳送至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後續處遇工作。

(三) 警察機關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當事人關係如係現有或曾有婚姻/同居關係,受理員警於線上通報時同時填寫臺灣親密關係危險暴力評估表(TIPVDA),並針對填寫分數大於5分者,列為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予以控管,加強被害人保護並對加害人實施約制訪查,以防止重大家暴事件發生。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51, "title": "如何防止遭受性侵害?", "內容": "

 

  1. S(Secure)尋求安全
    不單獨與陌生人同乘電梯,且應接近按鈕側,以方便控制停靠樓層。慎選約會對象﹑時間﹑地點,不飲用酒類及任何不明食物飲料,避免兩人單獨處於一室。
     
  2. A(Avoid)躲避危險
    單獨求職﹑夜間搭乘計程車或夜間獨行都屬高危險活動,應儘量避免。夜歸時發現有人跟蹤,家中無人時,勿直接開門進入,應向鄰居按鈴求救。
     
  3. F(Flee)逃離災難
    遭攻擊呼救時,應以「失火了」取代「救命」。
     
  4. E(Engage)緩兵欺敵
    隨身攜帶防身器材(如:哨子、警報器或噴霧器),當遭到攻擊時,立即以快速、有效、一鼓作氣重點式地予以反制。面對歹徒時,應儘量使用各種方式延遲、困惑、嚇阻之,保持冷靜同時思考脫逃方法。

【來源:黃富源 最簡單的安全守則- 犯罪預防的各種口訣】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65, "title": "什麼是性侵害?遭受性侵害時,可向哪些單位求助?警察機關保護措施與流程?", "內容": "

(一)性侵害係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它是對個人隱私侵犯的犯罪行為,並非僅是單純的性攻擊,必須依法究辦。

(二)遭受性侵害時,可向哪些單位求助?

1、醫療院所:各地醫院、診所會把您當作急診,驗傷分類第一級病人,優先處理。

2、社政單位:可洽當地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3、警政單位:緊急報案專線:110。

(三)警察機關保護措施與流程?若不幸受到性侵害,請儘速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單位會採取下列措施及流程來保護:

1、警政署已實施「單一窗口」報案制度,任何單位都可受理報案;受傷害後應儘快報案,以利警方爭取採(蒐)集物證,將歹徒繩之以法。

2、警察(分)局會指派受過性侵害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協助,並徵求同意後,由員警陪同至醫院詳細檢查、驗傷並採(蒐)集相關證物。

3、當處理人員會在適當處所採取隔離措施,確保隱私。

4、被害者可以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父、叔叔、姑姑、阿姨、舅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等)、家長、家屬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

5、經評估進入被害人減少重覆陳述作業流程者,在詢問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影,以保全證據。

6、如果被害者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法律扶助或緊急診療時,可以向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警察機關可以幫您聯絡該中心。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6, "title": "民眾受到家庭暴力案件如何自保?", "內容": "

(一)可電話撥打113或110報案,受理員警將有立即作為:

1、詢問受害情狀、地點,並填製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通報轄區派出所派員前往處理。

3、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注意維護自身之安全。

4、案發後被害人親自到警察單位報案,受理員警將詢問案件發生經過,詳實填製家庭暴力通報表,於24小時內傳真通知當地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二)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或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提出告訴者,應即予以製作筆錄,並依「警察婦幼安全工作手冊」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後續調查、蒐證事宜。

(三)屬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如不提出告訴者:

1、應告知被害人得提起告訴之期限、其得行使之權益、救濟途徑或相關機關提供之服務措施,並依需要協助轉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後續之輔導與扶助。

2、將相關處理情形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7, "title": "民眾表示生命身體遭受不同程度地家庭暴力,該提出何種保護令?", "內容": "

民事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3種,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3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代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1、緊急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法院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以上所述急迫危害,聲請人應審酌下列情形:

(1)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之重大侵害。

(2)當事人衝突情形無緩和之跡象,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有遭受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

(3)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4)加害人有長期連續施暴被害人、並有酗酒、施用藥(毒)品之習慣者。

(5)加害人曾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者。

(6)被害人為12歲以下之兒童、65歲以上之老人,身心障礙或無能力保護自身安全,易再度成為被害之對象者。

2、暫時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現實上的安全考量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以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為聲請時機,聲請人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及縣市政府,聲請人以書面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之,法院須經審理程序,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83, "title": "家暴案件被害人在法院未核發民事保護令前,警政單位主動關懷及適時保護被害人之具體作法?", "內容": "

(一)執行人身安全保護:

1、員警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斟酌當事人情狀,採取代為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提供緊急救援、安全護送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或其他必要且妥適之安全措施。

2、如遇家暴加害人持續騷擾被害人時,得參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規定先予逕行拘提,並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3、若相對人有觸犯家庭暴力罪,隨即通知(非現行犯)或逮捕(現行犯)犯嫌,製作筆錄,偵查蒐證,移(函)送地檢署偵辦。

(二)為加強家庭暴力加害人再犯預防及防處重大家庭暴力事件,另應依本局「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執行計畫」實施約制訪查,灌輸訪查對象正確的觀念與轉介相關資源協助,以預防其再犯。

 

", "日期時間": "2024-10-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75, "title": "如何申請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 "內容": "

共有2種申辦方式:

1.郵寄申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申請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7樓職涯支援科)。

2.臨櫃親自申辦:可攜本要點第六點應備文件,向本局提交申請(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7樓,受理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早上9點至下午5點,中午12點至下午1點半休息)。

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本局的時間為準。

", "日期時間": "2024-09-30T14: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73, "title": "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每案的補助金額是多少?", "內容": "

1.培力課程、工作坊等非具規模性活動,每案補助最高2萬5千元。

2.具規模性或延續性活動,補助經費最高可達30萬元,並以總經費的70%為限。

3.青年創業團隊參加市集活動,每案補助最高2萬5千元。

", "日期時間": "2024-09-30T14: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72, "title": "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的活動類型有哪些?", "內容": "

活動類型包括:

1.非具規模性或延續性的培力課程、工作坊、座談及講座。

2.具規模性(活動人數至少100人)或延續性(活動至少兩日)的國內綜合策展、市集、論壇、展覽等活動。

3.青年創業團隊參加的市集活動,展示產品、技術或服務,且市集攤位需至少25個。

", "日期時間": "2024-09-30T14: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5569, "title": "誰可以申請職涯培力及創業活動補助?", "內容": "

補助對象包括以下幾類:

  1. 臺北市轄區內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
  2. 依法設立登記的營利事業或依法立案的人民團體,且需設立或立案一年以上。
  3. 臺北市青年創業團隊,需在臺北市依法登記,成立未滿三年,且代表人或負責人年齡需為18至45歲的中華民國國民。
", "日期時間": "2024-09-30T14: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4312, "title": "若要申請國宅公設證明要向何單位申請及應備文件?", "內容": "

1.國宅公共設施證明書核發受理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電話:2777-2186分機2513謝小姐),基於便民服務,請國宅所有權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免書證、免謄本向本局提出申請。2.申請書內容填寫清楚所要申請的國宅門牌、申請人姓名、聯絡電話、通訊處、申請日期。

", "日期時間": "2024-09-27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4305, "title": "國宅貸款利率為何?", "內容": "

國宅貸款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整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由1.595﹪調整為1.72﹪,基金提供部分220萬元年息調整為1.762厘,銀行融資貸款部分則調整為2.595厘。

", "日期時間": "2024-09-27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4285, "title":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什麼是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內容": "

為協助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住戶加速重建,減低其重建所須資金貸款負擔,針對僅持有1戶住宅之家庭,倘該住宅位於本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且家庭年所得低於住宅所在直轄市、縣(市)50%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政府提供「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須先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自行向金融機構貸款,由政府補貼貸款前3年部分利息,以減輕貸款利息負擔。


有關本補貼之相關訊息,請參考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專區

", "日期時間": "2024-09-27T15:54:00", "下版日期": "2027-01-01T11:4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2年度臺北市政府危老貸款利息補貼公告(印)",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28/relfile/31820/9284285/19ab8096-3740-4a7a-8e36-744065716899.pdf" }, { "Title": "申請表(附件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28/relfile/31820/9284285/2c84787a-24c7-46a2-a014-8b791c616eb9.pdf" }, { "Title":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問與答(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28/relfile/31820/9284285/57a11767-b414-4560-a883-6743092a9524.pdf" }, { "Title":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112.03.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28/relfile/31820/9284285/908173f0-a4fd-4e36-b5ca-c6eada0d78ac.pdf" } ] }, { "DataSN": 9282963, "title": "長照機構是否應課徵地價稅?", "內容": "

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屋興辦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依土地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

一、經直轄市、縣(市)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認定是否為私立慈善救濟事業、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經核准籌設興建之長照機構,於興建期間得以籌設許可,先行認定。

二、稽徵機關應請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協助審認該機構之收費確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照目的,以及其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足證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

三、長照機構興建期間,主管機關依前款規定審認時,係協助審認各該籌設中長照機構之申請人資格,及土地確為長照機構使用且無其他營利情事。所稱興建期間,以建築管理機關建造執照核發日至發給使用執照日止計算;已取得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經該機構主管機關核准擴充者,亦同。

", "日期時間": "2024-09-26T10: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862, "title": "幸福住宅政策", "內容": "

幸福住宅政策FAQ

Q1.什麼是幸福住宅?

        臺北市政府規劃以公有土地參與都更分回、公益設施捐贈、TOD增額容積獎勵等方式取得之住宅,作為幸福住宅房源出租,並以新婚、育兒家庭為出租對象,為青年夫妻家庭提供階段性居住協助,適度減輕居住負擔。


Q2.幸福住宅所稱新婚家庭定義? 育兒家庭定義? 新婚及育兒家庭是否有年齡限制?

新婚家庭:指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者,並以戶籍登記日期為準。

育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0-6歲子女(胎兒)者(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0-6歲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另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只要符合「新婚家庭」及「育兒家庭」之定義,無申請年齡上限之限制。


Q3.幸福住宅的申請資格條件和社會住宅一樣嗎? 租期、續租規定?

        幸福住宅也是社會住宅,申請承租幸福住宅之所得或財產規定、家庭成員之認定、審查程序、簽約、換租其他房屋等規定,均與社會住宅相同,相關規定均於《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內予以明定,但幸福住宅僅提供予新婚家庭或育兒家庭承租

        幸福住宅租期亦應遵循《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最長為3年,租賃及續租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年。此外,續約時如承租人或其配偶育有子女,就讀承租人承租之社會住宅所屬或分發至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區學校,修業期未滿且續租之申請經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者同意者,租期最長至國民小學修業期滿為止,最長為12年。另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且設籍於承租之社會住宅者,始得於租賃屆滿前向經營管理者申請續租,故承租幸福住宅之新婚、育兒家庭於入住後,應依戶籍法完成設籍,並於續約申請時檢具設籍之事實證明。


Q4.幸福住宅是否適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折減補貼制度? 適用二胎加籤嗎?

        幸福住宅屬社會住宅資源一環,故適用社會住宅之「分級租金折減補貼」制度,依幸福住宅承租人家庭所得多寡及承租房型,提供3,000至11,000元之分級租金折減補貼,直接折減於每月租金內,並得適用「育兒租金加碼補貼」,每育有1名子女,每月租金折減1,000元,最高折減3,000元。

        幸福住宅之申請人,如申請時育有2名以上0至6歲子女(胎兒),亦得適用社會住宅二胎加籤機制,增加入住幸福住宅之機率。


另本案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受理申請(目前非受理期間) 

", "日期時間": "2024-09-26T09: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827, "title": "誰可以申請青年創業共享空間租賃補助作業要點?", "內容": "

適用對象為具營利事業或人民團體其一之條件,營利事業之定義為:須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於本市以及申請補助時須登記未滿3年;且其代表人或負責人須為年滿18歲至未滿46歲之中華民國國民。而人民團體之定義為:由本市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或由中央核准立案且會址設於本市之人民團體以及申請補助時須立案未滿3年;且其負責人須為年滿18歲至未滿46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日期時間": "2024-09-26T09: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9133, "title": "公園內可否餵食鴿子或其他鳥類或野生動物?如違反規定,如何處分?", "內容": "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違者依同條例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4-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444, "title": "鄰居烤肉喧嘩聲很吵,可以向哪一個單位協助?", "內容": "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請向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反映。

", "日期時間": "2024-09-25T14: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439, "title": "住家騎樓(自家)烤肉產生油煙異味,有沒有法令可以管?", "內容":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從事燃燒或烘烤時不得有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因此烤肉造成空氣污染問題,經稽查人員確認違規情節屬實,得先行勸導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可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逕行舉發。 

二、另本市平常有開放4處河濱公園供民眾烤肉、野炊的場地,中秋節的特別時段則額外加開1處,建議可前往開放地點進行烤肉活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我要露營、烤肉、野炊、釣魚 (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24-09-25T14: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436, "title": "要如何改善烤肉時的油煙?", "內容": "

可使用電或瓦斯之烤爐,多使用油脂較少之肉品或蔬食取代高油脂之肉類,食材預先加熱減少燒烤時間,以減少油煙的產生。有鑑於烤肉活動對健康及環境品質均可能造成衝擊,民眾可選擇更健康、環保的方式歡度,以減少燒烤所形成的油煙污染環境及燃燒後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及避免於戶外製造過多的廢棄物造成環境髒亂。

", "日期時間": "2024-09-25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432, "title": "鄰居烤肉油煙臭味很嚴重,可以檢舉嗎?", "內容": "

請打本府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本府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察處理。此外,因油煙(異味)屬感覺性公害,為實地了解您住處所受影響之程度,請在電話陳情時,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地址,以利派員約定會同查處以提高稽查有效性。

", "日期時間": "2024-09-25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1629, "title": "交通維持>環狀線東環段目前規劃及辦理期程為何?", "內容": "

環狀線東環段第二區工程處負責分為3個工程標案進行:

1.環狀線東環段優先標CF763施工標工程範圍,北側銜接Y39車站南端(CF760區段標),沿松仁路續行穿越拇指山山脈、國道三號及景美溪轉新光路二段與南環段Y1站進行銜接(CF670A區段標)。本標路線全長約3.1公里,設置1座地下5層通風豎井及1段長隧道。工程已於113年10月18日順利決標,並於113年12月24日工程開工,目前進行人行道削減作業。

2.CF760區段標工程範圍,包含4個子施工標,歷經2次流標,已於114年7月22日以256億6,645萬8,000元順利決標,由互助營造/日商華大林組承攬,並於114年10月20日工程開工,廠商依序展開施工規劃、計畫撰寫及沿線建物調查等作業。

(1)CF761施工標為銜接Y37站(不含)至Y38站之車站及潛盾隧道間之土建工程,路線長度約為2,056公尺,施工範圍共設1座地下車站(Y38) 與捷運淡水信義線象山站交會轉乘,站體南端銜接中央避車線約為278公尺、1段潛盾隧道長度約為1,644公尺及1段潛盾連通道長度約為125公尺。

(2)CF762施工標為銜接Y38站(不含)至Y39站之車站及潛盾隧道間之土建工程,路線長度約為745公尺,施工範圍共設1座地下車站(Y39)及一段潛盾隧道長度約為608公尺。

(3)CF764A施工標為包含CF761施工標工程範圍內之Y37站(不含)至Y38站之車站及潛盾隧道間之水電及環境控制系統工程。

(4)CF764B施工標為包含Y38站(不含)至Y39站之車站及潛盾隧道,及至計畫終點(南環段Y1站不含)之豎井及潛盾隧道(含工作井)間之水電及環境控制系統工程。

3.CF750區段標工程範圍,包含3個子施工標,目前正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中,訂於115年3月17日開標。

(1) CF751施工標施工範圍設1座地下車站(Y36)與捷運松山線松山站及臺、高鐵松山站交會轉乘,車站長度約為172公尺。

(2)CF752施工標為銜接Y36站(不含)至Y37站之車站及潛盾隧道間之土建工程,路線長度約為804公尺,施工範圍共設1座地下車站(Y37) 與捷運板南線永春站交會轉乘,另潛盾隧道長度約為644公尺。

(3)CF754施工標包含Y35站(不含)~Y37站之車站及潛盾隧道間之水電及環境控制系統工程。

", "日期時間": "2024-09-24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1628,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東環段工程第二區工程處所負責監造之工程範圍為何?", "內容": "

環狀線東環段為中運量捷運系統,第二區工程處負責路線全長約8.42公里,路線起自東環段Y35站(不含)南端,沿舊宗路一段南行、穿越基隆河,經成美橋下游側及玉成抽水站後轉南港路三段、八德路四段再轉至松山路,於捷運松山站及臺鐵松山站下方設置Y36站;沿松山路直行於忠孝東路口北側設置Y37站;續行松德路轉松德路168巷及松仁路95巷,再轉至松仁路直行過信義路五段,於松仁路口設置Y38站及中央避車線;續行松仁路至吳興街口設置Y39站;續行穿越拇指山山脈、國道三甲及景美溪轉新光路二段,於南環段Y1站前止。共設置4座地下車站(Y36站~Y39站)、4段潛盾隧道、1座中央避車線及1座獨立通風豎井,除隧道及Y38站與已營運中捷運信義線象山站之連通道由潛盾工法施作外,其餘皆採明挖覆蓋施築。

", "日期時間": "2024-09-24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1618, "title": "交通維持>環狀線東環段第二區工程處所負責監造工程範圍之車站內容?", "內容": "

環狀線東環段第二區工程處負責4座車站:

1.Y36站:

(1)車站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松山路與市民大道6段路口南側之松山路下方,站體型式為為地下四層島式月臺車站,覆土深度約2.5公尺,車站長度約為143.8公尺,車站寬度為21.6公尺~25.6公尺不等寬,與臺、高鐵松山站及捷運松山線松山站交會轉乘。本站於出入口A位於松山路西側廣場用地,通風井X設置於松山路中央安全島之道路用地,出入口B、通風口及冷卻水塔場皆設置於松山路東側交三用地,車站南側穿堂層與臺鐵停車場為轉乘連通。車站北側與臺鐵松山站及松山捷運站轉乘,合計設置2部無障礙電梯。

(2)工程起點由Y35站南側之潛盾隧道開始,先以水平線形沿舊宗路一段行進,經南京東路六段路口時則採疊式線形,以避開成美橋基樁並穿越民宅,經基隆河時則採水平線形穿越玉成抽水站,於成美橋引道端下橋處採 R50/R60 轉彎半徑西轉南港路三段續行,經松山橋及松山國小,為了避開松山國小停車場之基樁及連續壁,則以R50轉彎半徑往南進入八德路四段到達Y36 站。

(3)Y36車站相鄰已營運中之捷運松山站及臺、高鐵松山站,以捷運松山站地下橢圓廣場作為三鐵共構之集中轉乘大廳,使Y36車站得與快速通達已營運中之捷運及臺、高鐵松山站。

2.Y37站:

(1)車站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松山路與忠孝東路五段路口北側之松山路下方,站體型式為地下四層島式月臺,覆土厚約6.2公尺,車站長度約167.4公尺;寬度約20.90公尺,與捷運板南線永春站交會轉乘地下連通結構約為230公尺。於車站南北兩側共設置2座出入口、2部無障礙電梯、2座通風井,並於穿堂層北側東西端預留二處可拆式牆板作為連接未來基地之機制,出入口A設置於松山路342巷(道路用地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出入口B設置於捷運開發區(商三(特) 變更為捷運開發區用地)。

(2)Y37站與已營運中之板南線永春站採站內未付費區聯通轉乘。地下連通道設置於Y37站穿堂層,行經松山路342巷(出入口A結構下方)、虎林街、忠孝東路五段,高程差約6.25m,須通過板南線永春站與其土開大樓之間隙及板南線永春站通風管道下方,於板南線永春站北側佈設垂直動線與板南線永春站穿堂層聯通。地下連通最短步行路徑約為168m,整體結構約為230m。

3.Y38站:

(1)車站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及信義路五段之路口南側之松仁路下方,站體型式為地下四層島式月臺車站,覆土深度約為7公尺,車站長度約167.7公尺(淨長度),車站寬度約32.7公尺(淨寬度),站體南端銜接中央避車線長度約235公尺。本站於松仁路綠帶上設置4座出入口、2部無障礙電梯、2處通風井及1處冷卻水塔通風井,松仁路周邊兩側皆有10公尺寬度綠帶,環境以中高層住宅區為主,另有部分商業區、學校及機關用地,鄰近象山公園與捷運淡水信義線象山站交會轉乘。

(2)Y38站與已營運中之捷運信義線象山站採站內未付費區聯通轉乘,車站穿堂層北側未付費區設置轉乘通道銜接至象山站第2出入口穿堂層位置,因上方路面為信義路五段通往松山南港之車行地下道入口,道路地下則分布161KV及大型污水管線,將與連通道平行且重疊,施工若採明挖覆蓋工法難度甚高,將以潛盾隧道工法施工連通道,隧道長約125公尺。完工後之連通道亦可減少建築裝修面,讓旅客通過時更直接接觸及感受隧環片模樣,達到推廣捷運工程及觀光之成效。

4.Y39站:

(1)車站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與吳興街口之松仁路下方。站體型式為地下四層疊式月臺車站(含穿堂層與月臺層),覆土深度約為3.8公尺,車站長度約136公尺(淨長度),車站寬度約11.6公尺(淨寬度)。本站於松仁路設置2座出入口、2部無障礙電梯及2座通風井,南側出入口B為捷運開發區,以土地開發方式辦理。穿堂層北側預留一處可拆式牆板作為連接未來基地之機制。周邊環境現況於車站西北側為六合綠地,東側多為4層住商混合街屋,區內多以住宅及零售業為主。

(2)Y39站因用地空間侷限,路幅寬度僅15m,導致整體結構(板、牆)尺寸受限,再加上地盤變異性大,南北兩端之土岩界面深度相差約30m,由北側深度約地表下32.5m至南側深度接近地表,站體型式規劃為地下四層疊式月臺車站。

", "日期時間": "2024-09-24T14: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69, "title": "餐飲業若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是否還需要投保本保險?", "內容": "

因「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承保範圍未涵蓋外帶、外賣餐食,如為:

1.有提供外帶、外賣餐食之餐飲業者: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仍應依規定再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且投保內容需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2.無提供外帶、外賣餐食之餐飲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時應加註「公共意外責任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且投保內容需符合「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9: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68, "title": "已經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填報,為什麼還會收到公文或平台的EMAIL預警通知?", "內容": "

可能同一家店重複申請2個以上的食登字號,如確定有重複的話,請申請廢止多餘的食登字號。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9: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63, "title": "會員獎勵點數使用辦法?", "內容": "

PDF檔案連結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62, "title": "捷運點數目不正確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請點選客服信箱,說明以下資料:

(1) 會員帳號

(2) 異常發生時間

(3) 商店名稱

(4) 異常說明

將由專人查證回復您。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60, "title": "消費時折抵之捷運點,於退貨時會退回嗎?", "內容": "

會的,會員退回用捷運點折抵消費之商品或服務時,原先消費使用折抵之捷運點於退貨時,會退回會員帳戶。捷運點歸還自退貨日翌日起需7個工作日退回會員帳戶,並同時收回相關活動贈點及消費累積點數;須注意若退貨時,點數若已過期或會員捷運點不足歸還活動贈點及消費累積點數時,則無法完成退貨程序。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59, "title": "以捷運點全額折抵消費時,為何沒有開發票?", "內容": "

若使用捷運點全額折抵消費,實際付款金額為0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但使用捷運點「全額」折抵消費時,消費者與營業人間僅有「兌換」行為,故依法無需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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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贈點依活動公告辦法進行贈點,自動匯入會員帳戶。實際點數匯入會員帳戶時間視網路狀況而定。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53, "title": "如何查詢捷運點餘額及使用紀錄?", "內容": "

打開「台北捷運Go」App,點進右下角「我的帳戶」圖標,點選左上角「我的捷運點數」,即可查詢捷運點餘額及使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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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捷運點1點折抵1元的情況下,若會員點數餘額足夠,捷運點可以全額折抵當次消費。若屬行銷活動1點>1元有放大效果之行銷活動,則依主辦單位活動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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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後歸零,請務必於各點數期限前使用完畢,以免喪失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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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捷運點皆有有效使用期限。屬活動或消費贈點者,依主辦單位訂定。

2.使用點數時將以到期日在前者優先扣除,請您務必於各點數期限前使用完畢,以免喪失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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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目前捷運點無法直接使用於搭乘捷運。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44, "title": "如何查詢捷運點特約商店?", "內容": "

相關資訊可從「台北捷運Go」App首頁,Go!Map圖標進入「累點地圖」及「銷點地圖」單元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43, "title": "捷運點1點的價值為何?", "內容": "

每1點捷運點可折抵1元消費金額,折抵方式依各特約商店之公告為準。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0142, "title": "捷運點可以轉讓給他人嗎?", "內容": "

不可以,捷運點無法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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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捷運點無法兌換成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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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先下載安裝「台北捷運Go」App,註冊成為會員,始可累積捷運點數。

2.可透過參與活動領取贈點獲得捷運點。

", "日期時間": "2024-09-20T18: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460, "title": "如何申請共享運具折價券暨大眾運輸工具補助計畫2.0?", "內容": "

1. 申請步驟:

  (1). 填寫線上表單(申請連結:https://reurl.cc/xpbNyz)。

  (2). 由服務人員審核通過後,通知領取時間,並提供申請者職前準備服務。

  (3). 臨櫃領取共享運具券或大眾運輸工具補助。

2. 申辦方式(2擇1):

  1. 線上申辦:於本局官網填寫線上表單申請。
  2. 臨櫃親自申辦:可攜本計畫第五點應檢附文件,向本局所屬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營業時間為周二至周日早上9點至下午6點,中午12點半至下午1點半休息。)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09-20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114年募資-運具CS6(20250305)-01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53460/372bf49b-e27d-4115-af5b-63f16046e68d.png" }, { "Title": "114年募資-運具CS6(20250305)-02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53460/cb577c94-340e-474c-b692-ad185168fc85.png" }, { "Title": "114年募資-運具CS6(20250305)-03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53460/c3754ae3-ea92-4997-b586-f722fa317f58.png" }, { "Title": "114年募資-運具CS6(20250305)-04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53460/af69dd36-bfbe-4eb4-b56b-a27159afd2e9.png" }, { "Title": "114年募資-運具CS6(20250305)-05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53460/e911acf0-abc0-4804-8c51-b1419ffabf96.pn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共享運具折價券暨大眾運輸工具補助計畫2.0附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53460/3e434968-cbff-4075-8351-19aa2a319790.odt" }, { "Title": "共享運具折價券暨大眾運輸工具補助計畫2.0(含附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53460/a748814d-70b8-4288-943b-285144176533.pdf" }, { "Title": "共享運具折價券暨大眾運輸工具補助2.0-Q_A_0328",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53460/cdb8ee07-a74b-46b6-928b-48b4c7e9c2af.pdf" } ] }, { "DataSN": 9279380, "title": "誰可以申請共享運具折價券暨大眾運輸工具補助計畫2.0?", "內容": "

|適用對象|

(一)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在學,且參與實習之青年。

(二)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設籍本市之未在學且未就業之青年。

*未在學係指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不具學籍者,包含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已休學者。

*未就業係以申請本計畫補助之日時未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農民保險等保險認定之。

", "日期時間": "2024-09-20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6705, "title": "臺北市持有多戶房屋稅政策為何?", "內容": "

一、中央前於103年6月6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規範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臺北市政府率先修正「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條文,增訂自103年7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於本市持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房屋2戶以內均按稅率2.4%、3戶以上均按稅率3.6%課徵房屋稅,可適度提高持有多戶房屋之持有成本。

二、中央又於113年1月3日再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改採全國歸戶且全數累進方式課徵,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又臺北市政府率先六都於113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全國持有4戶以內稅率1.5%、5-6戶稅率2%、7戶以上稅率2.4%;其他非住家用房屋,全國持有2戶以內稅率3.2%、3-4戶稅率3.8%、5-6戶稅率4.2%、7戶以上稅率4.8%。

", "日期時間": "2024-09-06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6708, "title": "臺北市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稅修正後之新制為何?", "內容": "

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後,於2年內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占核發使用執照房屋超過7成,顯見起造人在2年期間已可售出大部分房屋,為期稅制更合理公平,促使起造人加速釋出餘屋,自113年7月1日起,起造人持有待銷售住家用房屋1年以內稅率2%、1-2年稅率2.4%、2-4年稅率3.6%、4-5年稅率4.2%、超過5年4.8%。

", "日期時間": "2024-09-06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1239, "title": "1999手語視訊問答集", "內容": "

一、1999手語視訊提供哪些服務?
舉凡1999相關的服務,包括諮詢、陳情、派工等服務皆可以手語方式為聽(語)障朋友解說,另外手語服務人員還可協助聽(語)障朋友撥打市府各機關電話,代為詢問相關市政問題。  

二、1999手語視訊服務的服務時間?
本府1999手語視訊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六9時至18時;文字服務時間為全年24小時不打烊。 

三、1999手語視訊服務要如何才能使用?民眾如何透過個人電腦連接1999手語視訊服務員? 

(一)透過本府各機關單位服務點(請參考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官網,業務資訊>1999市民熱線>手語視訊公共服務點)Teams設備連線之民眾,可於設備前直接連線,不需申請帳號,設備開放時間以設備所在地點上班服務時間內為限。 

(二)另外,自103年起,民眾可透過免費通訊軟體LINE,將1999手語視訊服務ID(taipeicity1999)加入聯絡人名單,經1999手語服務人員進一步確認使用者聽(語)障身分後,即可提供1999 LINE手語視訊服務。
(三)自114年5月1日起,民眾可透過免費通訊軟體Teams,搜尋「taipei1999_1@outlook.com」加入聯絡人即可聯繫1999手語視訊服務人員,經1999手語服務人員進一步確認使用者聽(語)障身分後,即可提供1999 Teams手語視訊服務。

四、臺北市內有哪些地方可以使用公共的1999手語視訊服務?

請參考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官網,業務資訊>1999市民熱線 >手語視訊公共服務點。 

五、使用LINE或Teams軟體時若遭遇問題時如何解決?
只要通話者雙方都有LINE或Teams的帳號,並使用配有網路攝影機及足夠頻寬的電腦或行動裝置,就能隨時進行免費的LINE或Teams視訊通話,目前Teams軟體由微軟公司提供,而LINE軟體由LINE公司提供,可於該公司官網查詢民眾常問的問題,依其說明指引,尋求解決的方式。

六、如何申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供之手語、聽打翻譯服務?

您可透過以下連結直接於線上提出申請:

(一)社會局-臺北市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連結

(二)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職場手語翻譯服務[連結]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47, "title": "請問1999視障話務中心之服務內容為何? ", "內容": "

1999目前有12名視障話務人員,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8時,服務項目以勞工權益、民政、教育、社會救助、衛生局、文化局、觀傳局及區公所業務有關的諮詢服務為主,市民撥打1999 後,依照語音指示按「2」,即可由視障話務人員,為民眾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45, "title": "請問哪裏可以下載1999 LOGO檔案?", "內容": "

請至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網頁(https://rdec.gov.taipei/),左側『檔案下載』區就可以下載1999 LOGO圖檔。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43, "title": "遇到市政問題,打1999或是使用「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或台北通App「有話要說」哪個比較好?", "內容": "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與台北通「有話要說」,都是臺北市政府受理人民陳情的管道,若您習慣使用電話或手機反映,那麼可以撥打「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或台北通APP「1999」。若您習慣透過網路反映,則可使用「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或台北通APP「有話要說」登錄案件。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37, "title": "向臺北市政府辦理的各項申請案件,可以撥打1999詢問進度嗎?", "內容": "

臺北市政府設有「台北服務通」網站,提供民眾利用該網站查詢各機關網路申辦案件相關資訊(如申請市民醫療補助)之進度查詢,或可來電本府1999將申辦存根或通知簡訊中申請編號及密碼告知話務人員協助代為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35, "title": "我向1999反映的問題,會得到回復嗎?1999對於我反映的事情多久會處理好?如果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網站、台北通App、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等管道反映市政問題後,後續如何得知處理結果?我可以撥打 1999 詢問進度嗎?", "內容": "

一、1999協助民眾反映案件時,話務人員會依本府業務職掌分派權責機關妥處,並由權責機關將處理結果上網登錄後,系統再以簡訊方式通知民眾案件已辦結,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或來電詢問(如民眾於來電立案時主動提供電子郵件信箱,系統於機關辦結後會將回復內容一併寄送至該電子郵件信箱)。 

二、因1999市民熱線為協助民眾反映市政問題之單一窗口,故成立案件後,將以系統後送至權責機關進行處理回復,如該案件性質屬可立即派工之案件時,權責機關受理後即進行處理;針對22項派工案件之處理時限,請至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首頁(網址:https://rdec.gov.taipei/)「法規專區」內「話務管理組」之「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服務實施計畫」有詳細之一覽表可供查詢;如案件涉及本市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等陳情案件,權責機關自收案後隔一工作日起算6個工作天內(不含例假日)回復處理結果。依不同管道反映查詢方式如下: 

(1) 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網站:如民眾透過本市陳情系統1999網頁(https://1999.gov.taipei/)反映市政問題,因立案過程已完成電子信箱驗證,故成案與結案時,將會分別發送成案通知信件及結案通知信件。結案通知信件會帶入機關回復之文字內容,民眾亦可自行以案件編號及密碼至本市陳情系統1999查詢(如機關回復內容有提供附件者,須以案件編號與密碼至本市陳情系統1999進行查閱)。 

(2) 台北通App:如民眾透過台北通APP首頁「1999」按鈕,使用「有話要說」功能反映市政問題,成案後,可於「有話要說」內的「查詢」頁面檢視機關辦理狀態及辦理完成後之回復內容。如民眾註冊台北通金質會員時,已進行過電子信箱驗證,除可透過APP查詢外,亦會發送成案及結案通知信件。 

(3)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經完成立案程序後,民眾可使用案件編號及密碼至本市陳情系統1999查詢案件內容及處理結果,案件編號及密碼提供方式說明如下: 

1、提供手機者,系統將於1日(24小時)內發送簡訊提供案件編號及密碼予民眾,結案後,系統也會再發送簡訊通知已結案。 

2、無法提供手機者,則由話務人員於登錄完成後,直接提供案件編號及密碼予陳情人記錄。 

(4) 其他陳情管道:民眾使用書面、機關電話或臨櫃等方式陳情時,視民眾所提供聯繫方式進行回復;依本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規定,以電子郵件、系統回復等電子方式回復為原則,公文紙本、電話或其他非電子方式回復為例外。

三、另,如果民眾是要查詢透過 1999 管道反映陳情案件及派工案件之辦理進度,可多加利用前述「臺北市陳情系統 1999」網站或台北通 App,輸入所收到陳情案件或派工案件簡訊通知裡的案件編號及密碼後,即可查詢辦理進度。來電本府 1999 則請將案件編號及密碼告知話務人員協助代為查詢;惟本府為落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避免將他人案件內容外洩造成爭議,1999 系統無法使用民眾的個人資料(如姓名或電話)查詢案件辦理進度,敬請民眾妥善保管案件編號及密碼。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災情相關派工案件將派送由災害應變中心列管追蹤至完成處理為止,處理結果將不另行通知。民眾可於「防災臺北」網站之地圖化資訊展示系統及臺北市行動防災 App(請利用Google Play 或 Apple Store 免費下載)透過電子地圖顯示災情點位分布狀況及處理情形,方便民眾即時查詢,了解災情後續處置進度。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34, "title": "對於市政建言,可以撥打1999反映嗎?", "內容": "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有提供陳情服務,因此民眾如有有關本市行政興革之建議,可由1999話務人員協助民眾代為立案,話務人員於複誦確認反映內容後,將意見登錄系統成案,後送至權責機關依限查處回復,同時亦以簡訊方式提供民眾案件編號及密碼,以利民眾可隨時至本府設置的「臺北市陳情系統」網站(https://1999.gov.taipei/)或台北通App,查詢案件處理進度,或可來電本府1999將案件編號及密碼告知話務人員協助代為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32, "title": "民眾是否可申請調閱1999錄音檔案或語音轉文字檔案?能調閱的檔案離現在最久為幾年?申請方式、處理時間及處理結果取得方式為何?", "內容": "

一、可以,但必須為本人通話內容才能申請,且1999所保有之錄音檔案及語音轉文字檔案為民眾進線由話務人員接聽服務者,如為撥打1999並自行輸入分機,或由話務人員轉出至機關接聽者,則無相關檔案可提供。 

二、自113年7月1日起,只能申請調閱自蒐集日5年內之錄音檔案;另自(上線之日)起,提供申請調閱自蒐集日5年內之語音轉文字檔案。上述檔案超過該5年者將定期刪除,無法提供申請調閱。

三、民眾須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研考會申請,且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要件,請參考法務部「政府資訊申請書」格式[官網連結],相關欄位須填寫內容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設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如為法人或團體申請,請填寫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所在地;如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申請,請註明國籍、護照號碼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請填寫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請概述該通來電與1999話務人員對話之重點)及申請件數。 

(四)申請用途。 

(五)申請日期。 

四、另為確認係本人申請調閱其進線1999錄音檔案或語音轉文字檔案,以避免侵害個人隱私,須隨同申請書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請附上居留證或護照影本;法人或團體請蓋具公司及代表人印章;如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亦請附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申請文件備妥後請寄至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東南區,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收,本府研考會受理後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規定於15日內以公文函復審核結果,必要時得予延長且不超過15日。 

六、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規定,申請文件如有缺漏,本府研考會將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如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將駁回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將隨公文附上錄音檔案或語音轉文字檔案之光碟。

七、提醒您,語音轉文字檔案為機器轉譯之原生文本檔案,未經人工校對,僅供參考,可調閱原始音檔,進一步比對。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31, "title": "我打1999會不會被錄音?", "內容": "

會。「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為了確保服務品質,服務過程的通話內容,是我們提升話務人員服務品質的重要工具,因此必須將通話內容予以錄音,以作為教育訓練之用。同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在每一通電話開始服務前,都會以語音方式告知使用者通話過程將採全程錄音,並詢問是否同意將音檔作為教育訓練、提升語音轉文字辨識正確率之用。錄音檔僅用於改善內部服務,不做為其他用途(如:聲紋辨識、生成聲音等)。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28, "title": "1999檢舉案件提供個人資料是否有洩密之可能? 撥打1999檢舉附近常出沒的幫派份子,他們會不會知道是我檢舉的?", "內容": "

一、本府為保護檢舉人的個人資料,已採取嚴格控管措施,檢舉人資料一經登錄後,話務人員都無權查閱;檢舉人個資若有必要仍將提供給承辦機關調閱聯繫,惟有權限查閱者之查閱紀錄亦會由資訊系統完整保留,俾憑查究洩密責任,以確保民眾的權益。

二、1999針對來電者資料予以保密,並採取嚴格控管措施,當案件移送權責機關辦理時,您的個人資料僅於必要時提供給該局處知悉,以俾於承辦機關確認檢舉人之真意及訴求。惟檢舉幫派份子一事,屬社會治安事件,建議以撥打110為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0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點、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7點)。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26, "title": "打1999可以找得到市長嗎?撥打1999,可以跟局處首長講上電話嗎?", "內容": "

如民眾進線要求轉接市長時,1999話務中心可協助轉接至市政專員協助民眾處理相關市政問題,亦可協助立案後送至權責機關進行處理回復。「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是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專線,因此話務人員應以「線上回復為原則,轉接局處為例外」,民眾來電洽詢之問題,話務人員應先由常見問答集查詢結果後回答民眾,若查無相關資訊,再協助轉接由局處人員回答業務相關細節。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25, "title": "有關1999受理陳情案為何「需留真實姓名與聯絡電話」?", "內容": "

有關1999話務中心受理陳情案,須請陳情人提供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係本府依據中央《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辦理,一方面為提供處理機關對陳情內容有疑問時可資聯絡詢問;另一方面也為避免謊報與不實檢舉案件,浪費行政資源。如您對陳情案件處理規定有疑義,話務中心亦可為您立案後轉交相關機關處理,但仍須請您提供真實姓名與聯絡方式。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24, "title": "打1999,需要留下我的個人資料嗎?", "內容": "

1999話務中心接獲民眾來電陳情或派工時,會請民眾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經話務人員完成朗讀程序後方能受理立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9條及第173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4點及第14點、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12點)。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23, "title": "我打1999是誰接的電話?為何撥通1999後,需要聽冗長語音宣告後才能轉接話務人員?1999的開頭語音是否可跳過?", "內容": "

1、民眾於本市境內撥打1999,會先聽到第一層語音宣告,接著再以不同語言的語音說明各語言別專人服務轉接代碼,例如國語服務為按9、臺語服務為按5、客語服務為按6、英語服務為按4、日語服務為按7。

2、本府1999市民熱線之開頭語音係配合本市各項政策實施、重大活動辦理及災害事件發生等,透過該語音服務向民眾宣達即時重大訊息所使用,而1999語音系統具有自動停播語音並派線之功能,所以民眾若已熟悉相關服務選項或急需與話務人員通話,則不需等到開頭語音播放結束即可逕行按鍵選擇或直撥本府各機關分機號碼而略過該層語音。

3、惟其中如按「9」接洽1999話務人員前,為確保民眾知悉1999相關電話服務規定,現行系統設計於民眾根據自身服務需求按「1」或「2」進行分流後(選項1反映建議市政問題、選項2詢問市政問題或轉接單位),仍將撥放第二層語音說明提醒而無法略過,並於接通話務人員後始計算10分鐘通話時間。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21, "title": "為何1999話務中心有10分鐘通話/轉接限制?", "內容": "

一、為珍惜社會資源,避免通話時間過長而占用其他市民即時需要「1999」服務的機會,且根據本府1999話務中心統計,民眾撥打「1999」查詢市政資訊、要求派工或反映陳情案件的平均服務時間約在3分鐘,為考慮若干市民向1999陳情,需要較長的通話時間,且兼顧其他市民需要1999服務的權益,而合理將通話時間的上限設定為10分鐘。且為避免10分鐘系統自動斷線造成民眾困擾,若民眾尚有其他市政服務需求,話務人員將請民眾提供聯絡電話,俾於先處理其他線上等候民眾的電話後,再提供回撥1通服務。

二、本會業已於系統進行電話分流設定,若民眾需較長時間與本府各機關同仁洽詢較細項之市政問題,可撥打市政總機02-27208889(使用者付費電話)並直撥分機號碼(不經「9」由話務人員轉接),即可不受前述通話時間限制。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20, "title": "為何在臺北市以手機撥打1999卻是轉到新北市?", "內容": "

「1999」簡碼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一律定用以取代各地方政府原7~8碼便民專線之簡碼以方便民眾記憶及使用,在臺北市撥打1999等同於撥打市政府總機,因此縣市交界民眾使用市話或網路電話撥打1999,由於各縣市1999落地碼不同,並不會產生受話端錯誤之情形;至於使用手機撥打1999,因電信業者縣市交界地區基地臺設置位置,造成有部分通訊信號由新北市或臺北市之基地臺接收,因此會發生在臺北市撥打卻由新北市接收之情形。建議使用者如在縣市交界處使用手機,請改撥縣市政府總機,如臺北市政府總機為02-27208889、新北市政府總機為02-29603456。

另外,本市自111年8月起,您只要使用台北通App撥打1999網路電話,無論發話地區,皆能尋求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服務,而且不需支付通話費。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19, "title": "為什麼在臺北市區內使用遠傳電信門號撥打1999無法接通,請問該如何解決? ", "內容": "

遠傳電信業者表示,市區內使用遠傳電信門號撥打1999無法接通的原因,可能是企業用戶,建議您以手機直撥99888與遠傳客服人員確認是否為企業用戶。如果您為企業用戶,如欲撥打1999請於電話號碼前加上99(即手機直撥991999),便可接通電話。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17, "title": "我的手機來電顯示門號0972570072,是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撥打的嗎?我回撥此門號結果電話由1999接聽,需要付費嗎?", "內容": "

本府1999市民熱線外撥服務號碼為0972570072,該號碼為本府多個單位所共用之門號,且為節費電話設備並非免費門號,故無提供免付費服務。日後若您接獲來電顯示號碼為0972570072之電話,且曾於近日致電本府1999市民服務熱線尋求市政相關諮詢、陳情或派工等服務,如有回電需求,建議您可於臺北市境內可以市內電話、第一類電信月租型手機撥打「1999」,本府提供10分鐘免費通話服務;如您使用預付卡,因各家預付卡商品種類名稱繁多,建議您先與所屬電信業者確認撥打「1999」,是否有通話10分鐘免費優惠。另建議您亦可以台北通App撥打1999網路電話,無論發話地區,皆不需支付通話費。同時提醒您,1999市民熱線不會主動要求您提供金融資訊及個人帳號,或引導您進行ATM操作或轉帳行為。若您對於來電有疑慮,可來電1999查證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以保障自身權益。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15, "title": "我撥打電話到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需要付費嗎?", "內容": "

一、在臺北市境內以市內電話、第一類電信月租型手機撥打1999之通訊費用,由本府公務預算支出,使用者免付費。依「電信法」第11條規定,現有第一類電信事業,包含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含原台灣之星)、遠傳(含原亞太)等電信業者。

二、第一類電信之預付卡是否屬本府免付費服務之範圍,因各家預付卡商品種類名稱繁多,為避免影響您的權益,請向所屬電信業者確認。各電信業者手機直撥號碼如下:
中華電信客服中心:手機直撥123
台哥大(含原台灣之星):手機直撥188
遠傳:手機直撥888(企業客戶:手機直撥99888 )

三、使用非本府免付費服務範圍之預付卡撥打1999費率,依各家電信業者收費每分鐘為3.6元。

四、公用電話非本府免付費服務範圍,費率為每分鐘1元。

五、本府提供第二類電信(如租用第一類電信線路提供通話服務之業者)使用者付費撥打1999之服務;惟因電信業者端因素致有無法提供完整服務之情形,請洽所屬電信業者瞭解。

六、本市自111年8月起,啟用台北通App撥打1999網路電話,無論發話地區,皆能尋求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服務,而且不需支付通話費。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14, "title": "半夜打1999,也會有人接聽嗎?公共電話能不能打1999?為何使用公用電話無法免費?", "內容": "

一、本府1999市民熱線為24小時全年無休,竭誠為民眾提供市政相關服務。

二、公共電話能撥打1999,但是需要付費,通話費1分鐘1元。因本市公共電話有多種型式,分布亦較為零散,在免付費設定作業上,較市話及行動電話設定費成本金額高,鑑於「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提供市政諮詢、派工、陳情、轉接等非緊急市政業務之服務,不同於110、119之緊急報案性質,故目前未開放公共電話撥打免費。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13, "title": "1999與110有什麼不同?1999與119有什麼不同?", "內容": "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為民眾與臺北市政府間溝通平台,提供市政諮詢、派工、陳情、轉接等非緊急市政業務之服務。110是警察機關受理民眾緊急報案專線,若為治安暴力事件、刑民事案件、社會秩序、災害事件、交通事故及交通違規報案等之需求,建議優先撥打110求助。另外,119為消防機關救災救護專線,其服務範圍包括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民眾若為火災通報或緊急救護之需求,建議優先撥打119求助。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12, "title": "看見違規停車,可以撥打1999舉發嗎?", "內容": "

為配合警察局現有110受理、通報及管制案件等完善機制,且執勤員警對於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相較於1999話務人員更能於第一時間提供民眾更專業即時之應答與處置;故此情形請撥打110警察局勤務中心直接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09, "title": "不是臺北市民也可以撥打1999嗎?1999可以服務外國人嗎?", "內容": "

一、可以,「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雖然是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專線,但是只要與臺北市有關的市政服務問題,在臺北市內,任何人都可以撥打1999獲得臺北市政府的服務。若使用台北通App撥打1999網路電話,無論身處何處,皆能尋求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服務,而且不需支付通話費。

二、可以,1999提供市政業務相關服務,不限本國人才能撥打,1999設有英語及日語兩種外語線,供有需求之民眾使用。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08, "title": "我在臺中撥打1999也可以嗎?人在外縣市撥打1999需要加02嗎?", "內容": "

一、近年來各地方政府陸續開辦1999專線,因電信業者的通訊系統會判斷發話地點,所以在臺中市撥打1999,會連到臺中市1999,在臺中欲撥打臺北市1999,請撥02-27208889。

二、因「1999」簡碼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統一律定,供各縣市政府使用之簡碼,在臺北市撥打等同於撥打市府總機27208889,如您在外縣市需要「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之服務,請撥打02-27208889。

三、若使用台北通App撥打1999網路電話,無論身處何處,皆能尋求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服務,而且不需支付通話費。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07, "title": "家暴問題可以打1999嗎? 1999可以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嗎?譬如登山迷路,或者汽車拋錨。", "內容": "

一、「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為一般性市政業務專線,家暴問題並非主要的服務項目,若您遭遇家暴問題,建議您可撥打「113」保護專線,同樣提供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之電話諮詢及通報服務。 

二、1999為一般性市政業務專線,如民眾有緊急救難需求,應以119專線為優先,惟民眾撥打1999請求協助,1999仍會協助和消防單位進行三方通話,或是通報聯繫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06, "title": "我可以打1999聊天說心事嗎?家裡馬桶壞了,撥打1999,會有人來幫我修理嗎?", "內容": "

一、「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主要提供與市政業務之相關話務服務,且為免付費之市政服務專線,若民眾撥打進線長時間與1999話務人員談天訴苦,恐影響他人進線使用1999之權利,話務人員將委婉向民眾說明以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二、「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所提供之話務服務範圍,主要為有關市政業務之諮詢服務、轉接民眾來電至業務單位或承辦人員之轉接服務、協助民眾反映市政問題之陳情服務及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請求本府各權責機關派工之服務,有關修理家中馬桶事務屬私領域之範疇,尚無法協助服務。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2304, "title": "1999是市政府的什麼機關?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提供的服務範圍有哪些?", "內容": "

一、「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屬市政府電話服務整合式窗口,委由勞務廠商營運,並由本府研考會進行督導管理。

二、1999市民熱線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服務(由話務人員提供一般性、告知性之簡易市政諮詢服務,如:勞資爭議;若非屬本市市政服務範圍,話務人員將協請民眾改撥適當電話洽詢,如:詢問中央健保署業務)、轉接服務(若民眾諮詢內容涉及行政、技術專業判斷或裁量,話務人員將轉接來電至業務單位或承辦人員,如:建照使照核發進度問題)、陳情服務(話務人員受理民眾以電話陳述有關本市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陳情案件,如:占用防火巷並登錄陳情系統列管)、派工服務(話務人員受理民眾以電話方式請求本府各權責機關派工,並登錄派工系統列管,如:路樹處理)等服務類型。

", "日期時間": "2024-09-05T14: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22, "title": "與百日咳相關疫苗種類有哪些?", "內容": "

1.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b型嗜血桿菌及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 (DTaP-Hib-IPV):俗稱五合一疫苗,公費提供嬰幼兒於出生 滿2、4、6、18個月接種共4劑。 

2.白喉破傷風非細胞性百日咳及不活化小兒麻痺混合疫苗(DTaP-IPV):公費提供兒童於滿5歲至入國小前接種1劑。 

3.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Tdap):自費接種。

", "日期時間": "2024-09-05T09: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20, "title": "孕婦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疫苗(Tdap)接種建議?", "內容": "

不論過去的Tdap接種史,每次懷孕應接種1劑Tdap疫苗,可在任何孕程接種。但為使母親抗體傳遞給嬰兒的接種效益最大化,建議於懷孕第27-36週接種;若懷孕時未接種,則應於生產後立即接種。 

", "日期時間": "2024-09-05T09: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19, "title": "為什麼建議孕婦接種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疫苗(Tdap)?", "內容": "

1.嬰幼兒於出生滿2個月接種第1劑五合一疫苗之前,沒有百日咳的免疫力,極易受到傳染而罹患百日咳。

 2.因母親血中的IgG抗體可以藉由胎盤傳遞給嬰兒,孕婦若接種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疫苗,新生兒於出生時即可獲得來自 母親的百日咳抗體保護而避免感染。

", "日期時間": "2024-09-0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18, "title": "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疫苗(Tdap)接種地點", "內容": "

接種地點可參考臺北市衛生局官網/主題專區/自費疫苗/接種地點

", "日期時間": "2024-09-05T0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15, "title": "接種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疫苗(Tdap)後副作用?", "內容": "

接種部位可能有紅腫、疼痛現象,偶爾有食慾不振、嘔吐、發燒等症狀,通常都是短暫的,會在數日內恢復,請勿揉、抓注射部位; 如接種部位紅腫十分嚴重或經過數日不退、出現化膿或持續發燒,請儘速就醫。

", "日期時間": "2024-09-05T08: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71537, "title": "各區公所好便利櫃台共受理哪些業務?", "內容": "

1.低收入戶查定

2.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

3.臺北市育兒津貼

4.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5.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

6.中低收入戶查定

7.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8.身心障礙證明

9.災害救助

10.以工代賑臨時工作

11.公益彩券經銷商第階段資格審查

12.家境清寒證明

13.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投保對象健保異動,包括:加保、轉入、退保、轉出、停保、復保及資料變更等子項

14.補列印第六類地區人口健保被保險人健保費繳款單

15.協助民眾查詢暨更新健保IC卡資料

16.敬老/愛心乘車證服務

17.國民義務教育學籍查詢

18.集中焚燒金紙通行證申辦

19.區民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申請

20.借(使)用區公所大禮堂申請

2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22.臺北市社區共同天線核轉

23.耕地租約變更終止或註銷登記申請

24.陽明山國家公園採箭竹筍許可證核發(北投、士林區公所申辦)

25.受理農戶種稻及轉(契)作休耕補助申請

26.農業動力用電申辦基本電費減免輔導

27.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09-04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8831, "title": "如何申請青年實習津貼計畫?", "內容": "

青年應於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實習期間末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規定文件向本局提出津貼申請,共有三種申辦方式:

  1. 郵寄申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青年實習津貼」,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
  2. 臨櫃親自申辦:可攜本計畫第六點應備文件,向本局所屬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2樓,營業時間為周二至周日早上9點至下午6點,中午12點半至下午1點半休息)提交申請。
  3. 線上申請:https://tpyd.events.104.com.tw/subsidy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114年募資-實習津貼CS6(20250305)-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8831/ba16dfe2-d933-4182-bb65-282f41db5456.png" }, { "Title": "114年募資-實習津貼CS6(20250305)-0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8831/eb12dacb-ba67-4c87-9e85-c22257def7ea.png" }, { "Title": "114年募資-實習津貼CS6(20250305)-0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8831/4fc0ff5f-9f16-4283-8f51-e5f83642cf0f.png" }, { "Title": "114年募資-實習津貼CS6(20250305)-0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8831/1c096257-3e50-43b9-b42c-664b8860aa8e.png" }, { "Title": "114年募資-實習津貼CS6(20250305)-0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pic/31820/9268831/42badf4b-3bb8-408d-8caa-0ad83d024aee.pn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實習津貼計畫(附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68831/0a652ad8-2c74-4c78-b75f-794989ffe53b.odt" }, { "Title":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實習津貼計畫",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68831/3d5b58f7-74b2-4482-9746-bd738124b6b7.pdf" }, { "Title":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青年實習津貼Q&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854/relfile/31820/9268831/eae97317-66ba-4265-8077-c714bd142465.pdf" } ] }, { "DataSN": 9268806, "title": "誰可以申請青年實習津貼計畫?", "內容": "
  1. 適用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未滿三十歲設籍臺北市六個月以上,且參與實習之在學青年。
  2. 應於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實習期間末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規定文件向本局提出津貼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884, "title":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為何?",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7: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臺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PN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6/relpic/31820/9245884/760c3e38-3145-4552-831c-006c015c9eb7.pn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4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6/relfile/31820/9245884/dd448676-4d54-4651-a85e-cbdedac2891a.pdf" } ] }, { "DataSN": 9245411, "title": "房屋稅差別稅率2.0修法重點為何?", "內容": "

房屋稅條例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重點如下:

一、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原為1.5%至3.6%),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二、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的住家用房屋適用稅率範圍,調整為1.5%至2.4%(原為3.6%);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稅率範圍,酌調為2%至2.4%,超過2年的餘屋,則適用3.6%至4.8%。

三、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使用(排除房屋現值超過一定金額)者,稅率調降為1%。

四、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本市113年期起免稅現值調整為10萬9千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

五、信託房屋與委託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併計戶數適用差別稅率。

六、增訂自住房屋設籍要件,及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

七、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期申報者,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3416, "title": "哪些房屋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內容": "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

一、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四、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五、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六、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七、公同共有房屋。

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九、經直轄市、縣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十一、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7: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3407, "title": "如何計算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 "內容": "

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計算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以下列各款之人為準,按其持有之住家用房屋合併歸戶計算︰

一、房屋所有人。

二、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使用權人。

三、設有典權之房屋,為典權人。

四、房屋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其房屋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者,為現住人或管理人。

五、共有房屋,按各共有人分別以1戶歸戶。

六、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改歸戶受益人合併計算戶數。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20, "title": "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 "內容": "

一、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二、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三、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人以上者,準用第1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6280, "title": "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課稅所屬期間又是如何?", "內容": "

房屋稅1年徵收1次,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課稅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 日止。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6293, "title": "房屋稅新制規定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要件為何?", "內容": "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免徵房屋稅要件如下:

一、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臺北市自113年期起免稅現值調整為10萬9,000元以下)。

二、自然人持有限全國3戶。

三、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391, "title":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稅率1.2%,需符合哪些條件?", "內容": "

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3459, "title":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要符合那些要件?", "內容":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適用稅率1%: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3475, "title": "住家用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何適用較低稅率?", "內容": "

一、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 條規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二、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申請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承租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通知地方稅稽徵機關,於認定有效期間內,逕行核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三、住宅所有權人如果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而未申請之承租人,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並同時申請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 1.2% 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5, "title": "自益信託房屋稅課徵1.2%,需符合那些要件?", "內容": "

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符合上述委託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最多3 戶等自住要件者,可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4, "title": "他益信託房屋稅課徵1.2%,需符合哪些要件?", "內容": "

以房屋為信託財產所成立之他益信託,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條件者,受益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該信託房屋可申請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受益人必須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已成年子女,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或受益人為委託人之未成年子女。

2.信託契約須明定信託財產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

3.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4.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屋並辦竣戶籍登記。

5.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房屋稅則應符合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19, "title": "自住房屋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內容": "

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16, "title":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何變更房屋稅稅率?", "內容": "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二、舉例說明:

甲君持有A屋供營業使用,自113年9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若甲君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申報該屋使用情形變更,因致稅額減少,自當期114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倘甲君遲於114年3月25日始申報該屋使用情形變更,則自次期(115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3512, "title": "房屋移轉時,納稅義務人是否馬上要繳房屋稅?", "內容": "

房屋稅新制規定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房屋移轉,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故不用馬上繳交房屋稅,要等到當期房屋稅開徵(每年5月)前才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3502, "title": "年度中房屋買賣,該年度房屋稅誰要繳?", "內容": "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二、舉例說明:

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 A 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 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 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18, "title": "年度中房屋拆除,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房屋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房屋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當月份停止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除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6496, "title": "年度中房屋拆除,是否還要繳納房屋稅? ", "內容": "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2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

二、舉例說明:

甲於113年12月25日拆除持有的住家用房屋A屋並申報註銷房屋稅籍,雖於114年2月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已無A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惟甲仍須就A屋未拆除期間(113年7月起至113年11月,計5個月)之房屋稅,於114年5月1日至5月31 日繳納;至於113年12月之房屋稅,未滿1個月,不計課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3517, "title": "年度中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 "內容": "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 6 條之 1 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 1 個月者不計。每年 3 月 1 日起至6 月 30 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二、舉例說明:

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3年10月起課房屋稅,該屋114年期房屋稅將按9個月(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期間計算;倘A屋自114年4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4年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2月28日),爰該屋114年4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於115年5月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 114年4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5個月。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8554, "title": "房屋稅新制施行,自然人持有北市房屋超過3戶房屋現值在10萬9,000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需要申報擇定免徵房屋稅嗎?", "內容": "

一、因應113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上路,自然人於115年2月28日持有現值在10萬9,000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已超過3戶者,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任一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將分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函復核定情形;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5年2月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擇定之房屋倘與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同,該等房屋自次期(116年期)開始免徵。

二、舉例說明:

甲君持有A、B、C、D計4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的住家用房屋,115年2月28日房屋稅額分別為2,400元、2,000元、1,500元及1,000元,倘甲君遲於115年3月25日始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A、B、D戶免徵房屋稅,因甲君未於115年3月22日(因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同年月23日)以前申報擇定,稽徵機關將依115年2月28日稅額高低核定前3戶(A、B、C)免徵房屋稅;116年期則依甲君自行擇定A、B、D戶免徵房屋稅;嗣後如無異動,則免再申報擇定。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25, "title": "建築物用途審查通過後有無使用時效性?", "內容": "

建築物用途審查經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後,審查通過將有6個月商業登記之期限。

原「營利事業登記」涉及各主管機關(稅捐、都計、建管、商業等)之聯合審查,為提昇聯合審查之效率而有建築物用途預審制度,惟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申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已不須再審查建築物用途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因此已無建築物用途預審之必要。原「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聯合辦公實施要點」業已於98年9月8日廢止。但未免市民辦理商業登記地點違反土管、建管規定而觸法遭到罰鍰處分蒙受損失,本市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除實施E化作業外並重新對商業登記地址進行土管、建管之預先審查作業。

建築物用途係以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上所登載用途為建築使用管理之依據,該登載用途尚無使用時效性問題;民眾倘若需查詢「建築物用途」則可至本市建管處網站(https://img2.gov.taipei/F100/F100.aspx)「執照存根查詢」,輸入「門牌」、「地段地號」或「使用執照號碼」,即可查知。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6, "title": "廢除營登後,是否還需辦理建物預審,需準備何資料辦理?", "內容": "

一、原「營利事業登記」涉及各主管機關(稅捐、都計、建管、商業等)之聯合審查,為提昇聯合審查之效率而有建築物用途預審制度,惟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後,申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已不須再審查建築物用途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因此已無建築物用途預審之必要。但未免市民辦理商業登記地點違反土管、建管規定而觸法遭到罰鍰處分蒙受損失,本市商業處自109年1月1日實施營登預查新制,除實施E化作業外並重新對商業登記地址進行土管、建管之預先審查作業。

二、民眾倘若需查詢「建築物用途」則可至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s://img2.gov.taipei/F100/F100.aspx)「執照存根查詢」,輸入「門牌」、「地段地號」或「使用執照號碼」,即可查知。為使相關服務更臻完善,冀能藉由更優質之服務輔助民眾,另本處使用科除櫃檯設有專人服務外,並於98年8月1日起已於商業處設置專屬櫃檯提供廢除營登後之諮詢服務。且本府都市發展局,已建置數位化資訊,目前查詢本市「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可逕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luzabic.udd.gov.taipei/)「臺北市都市計畫資訊便民服務系統」,輸入「門牌」或「地段地號」,即可透過圖形化的呈現,獲得相關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資訊,並得由同網站「業務法令」之「土地使用分區法令」項目,查詢各土地使用分區用途及其附條件允許標準。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666, "title": "地段率如何評定?", "內容": "

地段率是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根據房屋所在地的街路商業交通情形、房屋供需以及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等評定。除不同的街路會有不同的地段率外,同一條街路也會因商業繁榮程度和交通便利情形不同,分段評定不同的地段率。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織而成。依據房屋稅條例的規定,每3年都要重行評定房屋稅課稅的基礎,包括房屋標準單價、地段率和折舊標準等。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679, "title": "臺北市房屋現值如何評定、房屋稅額如何計算?", "內容": "

房屋稅之稅基為房屋現值,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而標準價格之構成因子包括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耐用年數、折舊率及街路等級調整率等,每3年應重行評定1次。
房屋稅及房屋現值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1-經歷(耐用)年數×折舊率) ×街路等級調整率×面積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價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710, "title": "何謂房屋標準單價?如何查詢?", "內容": "

一、房屋標準單價、面積、地段率及折舊率,都是計算房屋課稅現值的基礎,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房屋的構造別、用途及總樓層數,評定房屋標準單價表,作為核計的基準。

二、房屋標準單價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稽徵機關官網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649, "title": "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 "內容": "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98, "title": "建築物地下室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地下室仍依據使用狀況可分為以下幾種課稅情形:

一、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三、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四、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五、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場使用之房屋,如非屬自用而與營利事業之經營具有不可分離關係,雖未另外收費,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82431, "title": "長照機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屋興辦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免徵房屋稅:

一、經直轄市、縣(市)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認定是否為私立慈善救濟事業、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經核准籌設興建之長照機構,於興建期間得以籌設許可,先行認定。

二、稽徵機關應請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協助審認該機構之收費確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照目的,以及其會計帳簿與財務報表足證全部收益直接用於長照業務。

三、長照機構興建期間,主管機關依前款規定審認時,係協助審認各該籌設中長照機構之申請人資格,及土地確為長照機構使用且無其他營利情事。所稱興建期間,以建築管理機關建造執照核發日至發給使用執照日止計算;已取得設立許可之長照機構,經該機構主管機關核准擴充者,亦同。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95, "title": "公益社團持有之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一、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公益社團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徵範圍係包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的會議廳、圖書室、廚房、員工食堂、浴室、廁所、值日室、檔案室、貯藏室、講習室、值夜室、禮堂、文物儲藏室等房屋。

二、可提供經核准為公益社團的證明文件,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免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3, "title": "低收入戶持有之房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內容": "

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依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比照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低收入戶的納稅義務人,可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免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93, "title": "寺廟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一、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二、寺廟、宗祀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若是由存放人隨喜布施(自由給付)者,依規定得免申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者,可免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6, "title": "房屋倒塌如何停止課徵房屋稅?", "內容": "

房屋遇有坍塌致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發生事實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勘查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2, "title": "受災、海砂、輻射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一、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免房屋稅。其中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至於毀損面積在3成以上未及5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海砂屋必須經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須拆除重建者,免徵房屋稅,經鑑定應加勁補強或防蝕處理者,減半徵收房屋稅。

三、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受輻射污染之房屋,其年劑量5毫西弗以上者(臺北市另訂免徵標準為1毫西弗以上者)免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92, "title": "工廠房屋減徵房屋稅,要符合哪些要件?", "內容": "

一、合法登記的工廠供作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可以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是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的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言。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生產機器設備尚留置於廠房內者,則仍可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已空置不作使用者,應依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另外該廠房如屬非合法登記的工廠,其停工期間如未作空置,而仍堆置機器設備或存貨者,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7, "title": "房屋提供管委會登記,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以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大樓管委會登記的場所,房屋稅的課徵以現場實地勘查,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96, "title": "員工休息室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之收費停車場,其管理員室及員工休息室如屬停車場管理作業需要,且與停車場有不可分性,准併同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其他辦公處所(如: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廚房、廁所等)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91, "title": "安養中心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一、私立安養中心若是經立案的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的自有房屋,依規定可免徵房屋稅。若未符合上述免徵房屋稅規定的私立安養、養護中心,則依其使用情形不同,適用不同的房屋稅稅率。

二、安養中心提供安養住宿使用的面積,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專供辦公室或醫療使用的面積,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但有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者,該實際營業面積應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若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部分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90, "title": "民宿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一、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的鄉村住宅,在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且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可以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房屋稅則依住家用稅率課徵。

二、如未依法申請登記而擅作民宿使用的房屋,是屬違規經營行為,或經營規模超過上述條件時,應以實際供民宿使用的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89, "title": "房屋供網拍使用,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一、從事網路拍賣貨物的業者,若將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作為營業登記場所,但是實際交易都在拍賣網站的交易平臺完成,而且房屋未作辦公室或堆置貨物等使用,仍可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如果營業登記場所有部分作辦公室或堆置與拍賣有關的營業貨品,則供辦公室或堆置營業貨品的面積,應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但改課面積未達全部面積1/6時,以1/6為準。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88, "title": "房屋供家庭副業使用,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符合下列要件,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未具備營業牌號,且沒有僱用員工。

二、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三、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四、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85, "title": "騎樓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一、房屋的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非屬房屋稅的課徵範圍。

騎樓非供公眾通行使用,應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二、舉例說明:

騎樓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共通行,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86, "title": "陽臺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內容": "

陽臺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的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是加建鋁窗,原主建物的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則陽臺應併入計算面積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387, "title": "廣告塔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內容": "

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除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未增加房屋使用價值,非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所以不會增加房屋稅稅負。

", "日期時間": "2024-08-30T13: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910, "title": "自臺北市租借的YouBike 2.0E電輔車如果騎到新北或桃園歸還會有額外的費用嗎?", "內容": "

於北北桃3市租借的YouBike 2.0E車輛,於北北桃生活圈內跨市騎乘,不會有跨區調度費用。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909, "title": "若騎乘中YouBike 2.0E電輔車已無電力輔助,我可以怎麼做?", "內容": "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即使無電力輔助,仍然可以正常騎乘與還車,請儘速歸還至鄰近YouBike2.0站點,如果騎乘中有任何問題,可洽微笑單車客服反映(02-8978-8822)。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908, "title":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可以騎多遠?", "內容": "

滿電時平路最多可騎乘約100公里,使用者可在喚醒車輛時及騎乘過程中透過車機螢幕畫面顯示訊息確認車輛的電量狀態,若電量低於10%,螢幕顯示「約可再輔助騎乘3公里」;若電量低於7%,螢幕顯示「約可再輔助騎乘1公里請盡速還車」;若電量低於6%,螢幕顯示「電力輔助即將停止,請盡速還車」;若電量低於5%,車機螢幕將關閉並停止提供電力輔助。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906, "title": "為什有些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無法租借?", "內容": "

臺北市所屬之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如電量低於15%即停止租借,微笑單車將儘速派員更換電池。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904, "title": "為什麼臺北市的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騎乘時速超過20公里就停止電力輔助了?", "內容": "

考量公共自行車主要騎乘在人車共道之人行道,為避免民眾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過快壓迫行人行走空間,時速超過20公里時將停止電力輔助,以維護行人及騎士安全。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903, "title": "人行道可否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及YouBike2.0呢?",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69條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及YouBike2.0均屬於慢車,應該在慢車道靠右行駛或在有自行車道標線或設有人車共道標誌之人行道行駛。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902, "title": "目前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車輛很少,未來還會再增加車輛嗎?", "內容": "

臺北市已規劃逐年增加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營運車輛,至115年底前累計投放4,500輛,滿足民眾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需求。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897, "title": "要如何查詢YouBike站是否有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可以租借?", "內容": "

 

  1. 可透過YouBike官方網站之站點資訊頁面、YouBike 2.0APP查詢。
  2. 當站點左上方出現閃電符號,即代表該場站有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點選場站資訊欄位的電量按鈕,會顯示該場站上可借的車輛車號與電量。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895, "title":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有續借限制嗎?", "內容": "

還車後再次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沒有續借限制。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893, "title":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為什麼沒有前30分鐘免費及TPASS都會通定期票優惠?", "內容": "

觀察已引進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之縣市車輛使用次數與周轉率皆較一般車輛為高,考量本市已實施YouBike一般車前30分鐘免費,且電動輔助自行車輛總數較一般車輛少,為提供予真正有需求使用者長途騎乘或進行爬坡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再提供前30分鐘免費及都會通優惠。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892, "title":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的騎乘費用可以用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點數支付嗎?", "內容": "

1.臺北市發行之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臺北市境內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並在臺北市及新北市還車時可使用敬老點數或愛心點數支付騎乘費用。

2.如剩餘點數不足支付當趟騎乘費用,將改扣票卡儲值金額。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891, "title":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如何計費?", "內容": "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會員租車及單次租車各使用時間之收費方式如下,未滿30分鐘以30分鐘計算:

一、騎乘2小時內,費率為每30分鐘20元。

二、騎乘逾2小時,費率為每30分鐘40元。

另外租借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不適用每次騎乘前30分鐘享有費率免費及TPASS基北北桃都會通月票優惠。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890, "title": "為什麼我租借YouBike2.0及YouBike2.0E會出現「卡片未投保」?", "內容": "

為提升公共自行車使用者騎乘保障與安全,自115年1月1日起,若「未投保」公共自行車傷害險,將無法於北北桃租借YouBike 2.0或2.0E喔!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7889, "title":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與YouBike2.0有什麼不同?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要到哪裡還車?", "內容": "

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較YouBike2.0多了電力輔助,因此騎乘較為省力,有助在長途騎乘或爬坡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YouBike2.0E與YouBike2.0使用相同停車柱。

", "日期時間": "2024-08-29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4024, "title": "如何設定載具歸戶?", "內容": "
  1. 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以手機號碼及驗證碼登入點選「載具歸戶」後並新增載具。
  2. 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至「歸戶設定」頁面,完成雲端發票各種載具歸戶。
", "日期時間": "2024-08-22T14: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64007, "title": "Kiosk有哪些繳稅方式?", "內容": "

於本處稅務全功能自動化服務機(Kiosk)補單後,可以信用卡(限繳3,000元以下稅額)、行動支付、台北通APP繳納本市當期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24-08-22T13: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6203,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公司提出線上申請案件後,一定要出席簡報分組審查會議嗎?", "內容": "

計畫主持人務必要出席簡報分組審查會議。

", "日期時間": "2024-08-08T18: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97, "title": "居家工作遇到颱風,家裡淹水或停電怎麼辦?", "內容": "

居家工作之勞工,其勞務之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因受有災情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78, "title": "居家工作的勞工是否可以請雇主支付電費、電話費及網路費等費用?", "內容": "

因居家工作使辦公地點變更,勞資雙方得重新協商相關約定, 建議雇主提供或補助居家工作者必需之軟硬體設備(如:電腦主機、螢幕、鍵盤、作業軟體、VPN 系統、通訊聯絡設備、印表機等)、設施(如:符合人體工學之桌椅等)、處理業務所生之必要支出費用(如:網路費、電費等)。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75, "title": "雇主是否得以居家工作為由,取消勞工的伙食津貼相關費用?", "內容":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在家上班,雇主仍應依雙方原來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期與方式發給勞工,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勞工在家上班仍需要用餐,雇主如有補助非屬工資性質的伙食津貼,例如提供勞工餐廳用餐優惠或須檢附用餐發票、收據等憑證核銷者,此屬於雇主核實後所給付費用支出的性質,並非勞工提供勞務所得的工資對價,雇主於此期間內自然無需再為給付。 

惟若伙食費在制度上具有經常性,亦即具有時間上、次數上的經常性,屬於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應屬工資性質,雇主仍應繼續給付,不因勞工在家上班而得逕自取消相關費用。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68, "title": "雇主是否得以居家工作為由,取消勞工的交通津貼相關費用?", "內容": "

不一定,視交通津貼是否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工在家上班,雇主仍應依雙方原來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期與方式發給勞工,不得任意扣減工資。 

勞工在家上班因無通勤事實,雇主如有補助非屬工資性質的交通津貼,例如勞工須檢附加油發票、捷運公車加值憑證、計程車收據等憑證實報實銷者,此屬於雇主核實後所給付費用支出的性質,並非勞工提供勞務所得的工資對價,雇主於此期間內自然無需再為給付。 

惟若交通津貼補助在制度上具有經常性,亦即具有時間上、次數上的經常性,屬於勞工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應屬工資性質,雇主仍應繼續給付,不因勞工在家上班而逕自取消相關費用。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66, "title": "在辦公室上班無須寫工作日誌,但是在居家工作期間,雇主要求每天都要寫工作日誌,合理嗎?", "內容": "

勞工的工作內容及回報方式由勞資雙方協商,若雇主要求勞工填寫工作日誌,以掌握勞工上、下班時間及工作進度尚屬合理。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65, "title": "勞工居家工作,未依約定事先申請加班,事後補申請,雇主可以拒絕嗎?", "內容": "

加班申請方式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若勞工未及事先申請,惟事後有實際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仍應依實際工作時間給付加班費。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63, "title": "居家工作期間,雇主可以要求隨時接聽電話或是要求一定要回復LINE訊息嗎?", "內容": "

工作內容、起訖時間及休息時間應由勞資雙方議定,如非於約定工作時間內,雇主以通訊設備要求勞工立即處理公務,勞工完成工作後應回報雇主結束時間,雇主即應記載勞工回報之加班時數,並據以核發加班費或依勞工意願給予補休。 

如果雇主於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之期間,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之情形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之提醒文字,以避免日後產生工時爭議。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62, "title": "雇主能否以居家工作為由不給付勞工加班費?", "內容": "

不可以。 

居家工作之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若因工作需要或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應將持續工作時間及工作成果資料,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如透過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59, "title": "勞工居家工作自主性高,可彈性運用時間,且雇主無法監督勞工是否在執行職務,所以可以拒絕勞工申請加班?", "內容": "

不可以。 

對於工作時間及工作內容應由勞資雙方先行約定,如雇主所交付之工作無法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而需勞工加班時,雇主仍須給付加班費,其申請方式及時間記錄方式應由勞資雙方約定,如勞工確實有出勤超過正常工時之情事,雇主應與勞工確認加班時數並據以給付加班費。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57, "title": "雇主能否以勞工居家工作為由減薪或降低勞動條件?", "內容": "

不可以。 

雇主不得對居家工作者之勞動條件(如薪資、職位、休假)或考績為不利對待,亦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53, "title": "勞工在家中或下班後,經雇主交辦工作,可否申請加班?", "內容": "

可以。 

勞工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49, "title": "約定每日工作8小時,所以居家工作期間,勞工連續工作8小時(例如9:00~17:00),這樣可以嗎?", "內容": "

不可以。 

居家工作期間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時間。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48, "title": "因為勞工居家工作期間,工作時間難以監督,所以可以與勞工約定完成工作即可,無須約定工作時間?", "內容": "

工作時間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並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相關規定(1天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的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勞工如有超過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情形,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44, "title": "居家工作期間,勞工可以(需要)請假嗎?", "內容": "

勞資雙方約定居家工作,僅為另行約定提供勞務之地點,勞工有請假之事由,仍可依法及雙方約定請假方式向雇主提出請假申請,雇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假期間勞工無須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以勞工居家工作為由,要求勞工提供勞務(例如參加線上會議)。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41, "title": "勞工居家工作時,雇主要如何排定工作時間?", "內容": "

勞工工作時間應由勞資雙方事先約定並依約履行。實際出勤情形,可由勞工自行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記載,且須記載至分鐘。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34, "title": "居家工作勞工之出勤紀錄要多久與勞工確認?應該注意哪些部分?", "內容": "

勞工出勤紀錄應每日覈實記載至分鐘為止,上下班時間皆應完整,如有公出、出差、請假、休假等情事,亦應詳實記載於勞工出勤表中,當日出勤紀錄有異常情形發生(如未登載時間、登載時間未達工時或超過約定工時…),可立即註記修正狀況並請勞工確認。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33, "title": "勞工居家工作,以約定上下班時間為出勤紀錄,是否由雇主記錄即可?", "內容": "

不可以。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若以約定上下班時間做為每日出勤時間,非勞工實際的上下班時間,即有未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止之情形,已涉違反法令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30, "title": "居家工作能否比照勞工因公出差外勤模式,以公出單取代出勤紀錄?", "內容": "

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勞工公出與居家工作之情形不同,以公出單無法如實呈現勞工實際出勤時間,雇主仍應依法設置出勤紀錄。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28, "title": "居家工作還要打卡嗎?一定要紙本打卡嗎?", "內容": "

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依法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居家工作的勞工負有提供勞務的義務,故應配合雇主規定(約定)記錄出勤時間。居家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故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應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且雇主應定期確認勞工出勤紀錄是否有覈實記載。

至於以何種方式記錄出勤時間,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不限定以打卡方式處理,只要能記載或辨識勞工確實上下班時間之紀錄,並能核實記錄至分鐘即可。不管是用出勤卡、刷卡機、簽到簿、門禁卡、電腦線上打卡或指紋機、虹膜辨識、人臉辨識等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只要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26, "title": "居家工作是否要有工時紀錄?", "內容": "

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雇主之備置義務不因勞工在家工作或遠距工作而免除此項責任。建議勞工與雇主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以書面協議方式將工時紀錄作成方式,約定原有勞動契約之增補條款,作為勞工工時紀錄依據。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24, "title": "如果事業單位決定實施居家工作,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1、環境準備:由於生產工具應由雇主提供,建議事業單位在工作器材如電腦、網路環境等設施,應與勞工協商議定提供之方式,是否申請補助或如何核銷,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工時約定與記載:勞基法規範雇主應逐日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實施(居家工作)時,因勞工已脫離雇主實際指揮監督之範圍,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將工作時間如何記錄,使用何種工具記錄,如何定義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何時開始計算延長工時等,明確約定,並以書面約定為宜,以免日後爭議。

3、工作成果之交付:居家工作應如何交付工作成果,也建議勞資雙方應事先約定清楚,以利後續計算工作報酬。

4、工作安全與資訊安全:居家工作之工作環境通常為勞工居住處,有關工作環境安全與相關資通訊安全,建議雇主善用科技工具,事先請勞工確認工作環境安全無虞,並提供適當協助,以防後續職業安全衛生問題。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20, "title": "居家工作出勤紀錄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在家工作仍屬於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提醒雇主牢記「3要2不」要訣:「要記錄、要確認、要覈實」且「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

1、「要記錄」-記錄勞工的上下班時間,除了勞工以書面方式記錄時間,亦可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

2、「要確認」-需與勞工定期確認記載時間是否正確,計算工資前建議再與勞工確認當期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且留存勞工確認之紀錄,避免爭議。

3、「要覈實」-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應詳細核對勞工的出勤時間,如有延長工時(加班)的情形,也應該要記載到加班時間至分鐘。

4、「不扣薪」-雇主不得因勞工居家工作而單方片面調降薪資,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宜。

5、「不能不給加班費」-勞工如果居家工作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主張無法監督勞工提供勞務的狀況而不給付加班費。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18, "title": "安排勞工居家工作,是否透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即可?", "內容": "

改變工作地點屬勞動條件或契約之變更,應經由個別勞工同意。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06, "title": "勞工要求居家工作,雇主一定要同意嗎?", "內容": "

不一定。

工作地點、工作內容之調整,應經勞資雙方同意,雙方宜以書面約定為之,避免爭議。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03, "title": "雇主可以片面要求勞工配合居家工作嗎?", "內容": "

不可以。

若雇主欲調整勞工工作地點改為居家工作,其工作內容及工資調整等,應經勞資雙方同意,雙方宜以書面約定為之,避免爭議。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600, "title": "甚麼是離線權?", "內容": "

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拒絕與工作有關的聯繫,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縱使有讀取訊息亦有不回應的權利,且不因拒絕聯繫、回應而遭雇主有不利對待。

目前國內雖無法令保障勞工離線權益,仍建議雇主應尊重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期間之合理「離線權」,且應主動約制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或電子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APP等),避免影響勞工的休息和休假時間之不必要干擾行為,以恢復勞工的勞動力和維護家庭生活之品職質。

建議雇主應與勞工或透過工會、勞資會議協商約定離線權實施方式,明訂勞工行使離線權之合理方式與期間。如勞工下班後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之情形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之提醒文字,以避免日後產生工時爭議。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3597, "title": "甚麼是居家工作?", "內容": "

「居家工作」,是一種工作安排,勞工在家裡,或選擇在雇主提供的工作場所以外之地點,使用資訊傳播科技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

", "日期時間": "2024-08-05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1828, "title": "百日咳接觸者會需要居家隔離嗎?", "內容": "

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引,如為小於 7 歲同時有免疫力不完全(具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如HIV 感染、先天性免疫不全、實體器官或血液幹細胞移植、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者)之接觸者,於百日咳確診者暴露後,在 14 天內應禁止上學及涉足公共場所,如有採取投藥 14 天的措施,則禁止的時間至少 5 天外;其餘接觸者無須隔離,但要配合自主健康監測。如出現任何疑似症狀,應戴上口罩立即就醫,並告知醫師是否有百日咳病人接觸史。

", "日期時間": "2024-08-01T19: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1827, "title": "如接獲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通知為百日咳密切接觸者怎麼辦?", "內容": "

如接獲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通知,請民眾依健康服務中心指示進行自主健康監測,如有出現陣發性嚴重咳嗽、呼吸有哮喘聲、咳嗽後臉潮紅或發紫及咳嗽後嘔吐等白日咳疑似症狀,應戴上口罩,並通知轄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安排接觸者就醫,由醫生評估是否需要採檢或預防性投藥。

", "日期時間": "2024-08-01T19: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51826, "title": "如接獲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通知曾與百日咳確診者足跡重疊怎麼辦?", "內容": "

如接獲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通知,請民眾依健康服務中心指示進行自主健康監測,如有出現陣發性嚴重咳嗽、呼吸有哮喘聲、咳嗽後臉潮紅或發紫及咳嗽後嘔吐等白日咳疑似症狀,應戴上口罩,並通知轄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所安排接觸者就醫,由醫生評估是否需要採檢或預防性投藥。

", "日期時間": "2024-08-01T19: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96, "title": "【終身學習】臺北市專為高齡者開辦的課程或活動有哪些?可否有網站資料直接查詢?", "內容": "

1.本市樂齡學習中心提供高齡者身體保健、人文藝術、社會參與、休閒育樂等各類教育活動。

2.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樂齡學習網臺北與我好好慢老網站查詢,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1216。


", "日期時間": "2024-08-01T17: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3922, "title": "非臺北市轄管的違規可以去裁決所繳嗎?", "內容": "

一、如您違規案件違反條款「非」屬不得郵繳之條款,本所可代收罰鍰。

二、另非臺北市轄管的違規有以下情形者,本所不予代收罰鍰:

    1.已移送行政執行案件。

    2.有代保管物件(駕、行照或牌照等)。

    3.需併案裁處吊扣(銷)駕(牌)照或道安講習處分等。

", "日期時間": "2024-08-01T09: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15, "title": "房屋建造完成或使用情形變更,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房屋稅是否有罰則?", "內容": "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30日內,或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之當期、致稅額增加之次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當地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若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4-07-27T13: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12, "title": "為何未收到房屋稅單?", "內容": "

一般未收到房屋稅單,可能是以下幾種情形:

一、房屋稅已經設定自動轉帳納稅,應繳納的稅款會從您指定的帳戶進行扣繳,不會再寄送稅單給納稅人。

二、您的房屋作住家使用且課稅現值已經低於免徵現值標準,經核定符合免稅要件者,也不會收到稅單。

三、如果您的通訊地址已更改,未通知地方稅務機關進行更改,所以收不到稅單。

", "日期時間": "2024-07-27T13: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10, "title": "如何申請房屋稅電子稅單?", "內容": "

房屋稅電子稅單可以使用以下方法申請:

一、線上申請:

請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點選「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證明服務」,按照步驟填寫相關資料及申請項目,並完成認證電子信箱後,申請案件才算成功。

二、書面申請(請準備以下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請提供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請提供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

就近到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也須完成認證電子信箱。

", "日期時間": "2024-07-27T12: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9, "title": "如何申請房屋現值資料?", "內容": "

查詢自有房屋現值資料,本人可檢附身分證、代理人可檢附雙方身分證、印章及授權書,洽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07-27T12: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14, "title": "如何申請房屋稅分單繳納?", "內容": "

民眾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就其持分部分申請分單課徵房屋。但是分單後住家用房屋現值低於免徵現值標準者(依各縣市訂定標準),並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24-07-27T12: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8408, "title": "如何申請房屋稅相關證明?", "內容": "

房屋稅現值、稅籍證明、課稅明細表及繳納證明等申請方式如下:。

您可以透過網站線上申辦(如:地方稅稽徵機關官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等平臺),或到地方稅稽徵機關所屬分局(處)臨櫃申辦(納稅義務人本人、繼承人或代理人提供身分證、印章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 "日期時間": "2024-07-27T12: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6131, "title": "如何加入台北捷運Go會員?", "內容": "

驟如下圖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再點選「登入/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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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選「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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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個人資料後點選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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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會員條款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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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完成先前步驟後,系統會發送簡訊請接收簡訊並填入驗證碼,驗證成功即完成加入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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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即為登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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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4-07-22T13: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加入台北捷運GO會員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31/4ffcbde1-0aa8-4e2a-9c04-faa678897268.jpg" }, { "Title": "如何加入台北捷運GO會員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31/e7e235dc-51dc-46ca-a76d-9fa00946f157.jpg" }, { "Title": "如何加入台北捷運GO會員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31/ccd4a66d-cf1d-48b8-9600-c54412e2b827.jpg" }, { "Title": "如何加入台北捷運GO會員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31/d746628d-45e7-4f08-a1d9-9af44cb6696c.jpg" }, { "Title": "如何加入台北捷運GO會員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31/1ef4ad8e-714f-40a9-a4f6-d6484e2b1890.jpg" }, { "Title": "如何加入台北捷運GO會員",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31/08b2bd30-c6ff-4615-85e3-3311679ff39a.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6122,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變更票卡順序?", "內容": "

1.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點選我的票卡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點選我的票卡\"

2.進到「我的票卡」清單,點選右上角的「編輯」

\"進到「我的票卡」清單,點選右上角的「編輯」\"

3.直接在想變更的票卡「長按+上下拖曳」,輕輕鬆鬆就能調整票卡的排序

\"直接在想變更的票卡「長按+上下拖曳」,輕輕鬆鬆就能調整票卡的排序\"

4.調整完票卡的順序後,點選右上角的「完成」,即完成變更票卡順序

\"調整完票卡的順序後,點選右上角的「完成」,即完成變更票卡順序\"

", "日期時間": "2024-07-22T13: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變更票卡順序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22/be41f075-859b-46b4-a89a-e185af30fa6d.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變更票卡順序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22/fb42fe30-3847-4f31-a3b1-02e00ac1571f.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變更票卡順序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22/7339c8b0-2c8a-487e-8c54-f2d6cb077c08.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變更票卡順序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122/57117bf3-bfbc-43aa-9ed8-eaecaeebcf5f.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6051,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 "內容": "

方法():點查看更多

1.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左右滑找到想修改的票卡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左右滑找到想修改的票卡\"

2.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3.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修改票卡名稱」

\"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修改票卡名稱」\"

4.輸入新的票卡名稱後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修改票卡名稱

\"輸入新的票卡名稱後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修改票卡名稱\"方法():點我的票卡

1.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點選我的票卡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點選我的票卡\"


2.進到「我的票卡」清單,找尋欲想要修改的票卡

\"進到「我的票卡」清單,找尋欲想要修改的票卡\"

3.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點選票卡名稱旁的「鉛筆圖示」\"

4.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修改票卡名稱」

\"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修改票卡名稱」\"

5.輸入新的票卡名稱後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修改票卡名稱

\"輸入新的票卡名稱後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修改票卡名稱\"





", "日期時間": "2024-07-22T11: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1d7b8941-4705-48b8-9a85-715a3003b3a7.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3fdc39ad-7109-4c16-95d6-cdfab0d55afa.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191defbb-f58a-4a13-82ff-2519f818782b.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b9505311-118e-47e1-b1e8-2c9b9892f053.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f7855c1a-6c14-426f-ba25-af98388edee2.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4db463c3-1e14-4bac-8838-690fb79d94ad.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e1fd82fe-ffde-457e-bc54-40516563ed38.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8",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c2244f81-59b7-4177-be8b-b3cc1bf29409.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修改票卡名稱9",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6051/136ad84a-a90a-4846-8da7-d539b5e96845.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992,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 "內容": "

方法():使用「卡號」綁定

1.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

若尚未綁定過票卡,亦可直接點擊下方紅色框;若已綁定過票卡,亦可點選「我的票卡」

\"若尚未綁定過票卡,亦可直接點擊下方紅色框;若已綁定過票卡,亦可點選「我的票卡」\"

點擊新增票卡

\"點擊新增票卡\"

2.選擇票卡類別後輸入票卡名稱及卡號(卡號位置詳見i)並勾選同意綁定票卡服務條款按下送出

驗證碼會傳送到會員綁定之電話,收到簡訊後輸入傳送之驗證碼

\"驗證碼會傳送到會員綁定之電話,收到簡訊後輸入傳送之驗證碼\"

3.完成簡訊驗證後即呈現綁定票卡畫面

\"完成簡訊驗證後即呈現綁定票卡畫面\"

方法():使用「票卡查詢機」綁定

1.準備好交通票卡,將票卡放置在車站「票卡查詢機」上,然後打開台北捷運Go App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

若尚未綁定過票卡,亦可直接點擊下方紅色框;若已綁定過票卡,亦可點選「我的票卡」

\"若尚未綁定過票卡,亦可直接點擊下方紅色框;若已綁定過票卡,亦可點選「我的票卡」\"

點擊新增票卡

\"點擊新增票卡\"

2.選擇票卡類別後輸入票卡名稱並掃描「票卡查詢機」上顯示之QR

\"選擇票卡類別後輸入票卡名稱並掃描「票卡查詢機」上顯示之QR碼\"

3.勾選同意綁定票卡服務條款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票卡綁定

\"勾選同意綁定票卡服務條款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票卡綁定\"

方法():使用「NFC」綁定(Android用戶限定)

1.準備好交通票卡,然後打開台北捷運Go App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

若尚未綁定過票卡,亦可直接點擊下方紅色框;若已綁定過票卡,亦可點選「我的票卡」

\"若尚未綁定過票卡,亦可直接點擊下方紅色框;若已綁定過票卡,亦可點選「我的票卡」\"

點擊新增票卡

\"點擊新增票卡\"

2.選擇票卡類別後輸入票卡名稱並點選NFC圖示

\"選擇票卡類別後輸入票卡名稱並點選NFC圖示\"

3.勾選同意綁定票卡服務條款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票卡綁定\"勾選同意綁定票卡服務條款按下送出,即跳出彈跳視窗點選確認,完成票卡綁定\"





", "日期時間": "2024-07-22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7a5de405-dc65-42f1-8421-08375b0a6bf8.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6ba386a0-5ae9-4486-b7b9-dcba8271ae34.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2938505c-1450-4543-88ca-c04da800eb99.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22ee60fa-3dcf-48ac-bef7-94f52bfb391b.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2027c1f8-2e79-4f53-b9c2-ad30f274b604.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3d457513-f55b-4b9a-924b-254e2f7357cd.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3d7fc43e-b8f7-4291-b5a6-323de24ff1f7.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8",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bf02f1d1-f81e-42bf-8967-4828bcfefa6e.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9",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e9d269fb-0e03-44ca-a6b7-788b4434d0a9.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1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749c4ec4-a594-4a93-8b78-34c25a00fdd5.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1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b16d69a9-9bfd-47e0-b8e5-32976fddce20.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帳戶綁定票卡1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92/65020937-6751-4dcf-90a0-447446c9e084.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967,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使用旅程規劃功能?", "內容": "

步驟如下圖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選擇上方功能列之「旅程規劃」

\"/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67/d23d7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選擇上方功能列之「旅程規劃」\"

再依照提示框點選任一車站即為起站也可以點選下方搜尋框輸入

\"再依照提示框點選任一車站即為起站也可以點選下方搜尋框輸入\"

後面點選的任一車站皆為迄站設定好起訖站後,點選「Go」按鈕

\"後面點選的任一車站皆為迄站設定好起訖站後,點選「Go」按鈕\"

即可查看該旅程的乘車時間、票價、首末班車時刻…等資訊

\"即可查看該旅程的乘車時間、票價、首末班車時刻…等資訊\"

", "日期時間": "2024-07-22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使用旅程規劃功能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67/d23d756d-6a1c-45f0-a15c-f4e40f1556c4.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使用旅程規劃功能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67/a42320aa-fac4-4785-8d40-d3f48991b75a.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使用旅程規劃功能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67/3f8358e4-52a5-4993-8368-5a13ec68b18a.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使用旅程規劃功能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67/24c3cde5-21e2-4b70-82dc-e1e110321110.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953,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票價/旅程時間?", "內容": "

方法(一)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依照提示框點擊欲查詢的車站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依照提示框點擊欲查詢的車站\"

上方列表可切換「時間」和「票價」

\"上方列表可切換「時間」和「票價」\"

方法(二)

點選首頁常用功能之「旅程時間/票價」

\"/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53/7b670a23-cf4f-4276-bec5-c1daa926444b.jpg\"

依照提示框點擊欲查詢的車站

\"依照提示框點擊欲查詢的車站\"

上方列表可切換「時間」和「票價」

\"上方列表可切換「時間」和「票價」\"


", "日期時間": "2024-07-22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票價旅程時間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53/2775bcf4-4628-4698-918d-a9eb6163f3bb.jpg" }, {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票價旅程時間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53/22a68bd9-833e-4db6-bf5a-8da5090de5a0.jpg" }, {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票價旅程時間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53/7b670a23-cf4f-4276-bec5-c1daa926444b.jpg" }, {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票價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53/51b8a7f4-4202-4743-a511-17c2cb514c7c.jpg" }, {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票價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953/0a58fbf9-ba33-4d90-ade0-0c540a877d99.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787, "title": "如何變更台北捷運Go首頁之常用功能選項?", "內容": "

點選首頁快捷區右上方的「更多」

\"點選首頁快捷區右上方的「更多」\"

進入到「自訂服務」明細頁後按下右上角「編輯」即可修改您常用的功能

\"進入到「自訂服務」明細頁後按下右上角「編輯」即可修改您常用的功能\"

", "日期時間": "2024-07-22T09: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變更台北捷運Go首頁之常用功能選項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787/24443f59-895d-4692-b9e0-3f27390ee0fe.jpg" }, { "Title": "如何變更台北捷運Go首頁之常用功能選項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787/ae9f4578-d012-49f9-87d7-79464b67f739.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369, "title": "行車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以上會受到什麼處罰?為什麼會同一時間地點會收到2張罰單?", "內容": "

1. 自112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2. 此類案件舉發機關通常會掣發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係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係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二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

", "日期時間": "2024-07-19T17: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366, "title": "超速會連續舉發嗎?",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

", "日期時間": "2024-07-19T17: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364,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首頁新增/刪除「常用站點」?", "內容": "

新增

1.方法(一)

點選符號⊕到車站總攬清單

\"點選符號⊕到車站總攬清單\"

點擊愛心圖示,新增常用車站

\"點擊愛心圖示,新增常用車站\"2.方法(二)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點擊圖中的車站,下方會出現提示框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點擊圖中的車站,下方會出現提示框\"

點選車站名稱旁的愛心,呈現實心藍色即可在首頁功能列之「到站時刻」查看

\"點選車站名稱旁的愛心,呈現實心藍色即可在首頁功能列之「到站時刻」查看\"刪除

1.方法(一)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點擊圖中的車站,下方會出現提示框

\"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捷運路線」,再點擊圖中的車站,下方會出現提示框\"

點選車站名稱旁的愛心,呈現實心藍色即可將車站從「常用站點」清單中移除

\"點選車站名稱旁的愛心,呈現實心藍色即可將車站從「常用站點」清單中移除\"

2.方法(二)

編輯按鈕在有設定常用站點時出現

點選編輯圖示即可進入編輯頁

\"點選編輯圖示即可進入編輯頁\"

點選編輯後,點選刪除圖示

\"點選編輯後,點選刪除圖示\"

點選「刪除」即完成刪除常用車站

\"點選「刪除」即完成刪除常用車站\"


", "日期時間": "2024-07-19T17: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首頁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fd34191f-fbc8-4bc9-913d-2979ffb1d6de.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首頁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7842e97a-f521-43df-8e2b-75b5f0eb0f4e.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首頁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05556160-fc13-4748-a06e-3c2821f0a3e8.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首頁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ac9b6e81-915b-4cc7-ae49-982fb1b78fc6.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首頁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f542d25a-a17c-4a21-b103-b98f7225ee95.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首頁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bdb12314-5ab8-458a-bd28-8f536b738e4f.jpg" }, { "Title": "Q7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24535177-5bf9-44f5-b481-4a34967b3692.png" }, { "Title": "Q7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cd71cb39-1865-4877-bb4d-277a19b66568.png" }, { "Title": "Q7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245364/2ed603d1-30fa-4bfc-ba4c-03c1f47c6c71.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5029, "title": "百日咳有的潛伏期及可傳染期有多長?", "內容": "

潛伏期一般為9至10天;未經抗生素治療者,其傳染期是從咳嗽症狀出現後3週為止,使用抗生素之患者,其傳染期間僅持續至服藥滿5天左右。

", "日期時間": "2024-07-19T10: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32, "title": "什麼是百日咳?", "內容": "

百日咳是一種侵犯呼吸道、具高度傳染性的急性細菌性疾病,致病原是百日咳桿菌(Bordetella pertussis bacterium),典型症狀有持續性陣咳。

", "日期時間": "2024-07-19T09: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31, "title": "百日咳的症狀有哪些?", "內容": "

1. 初期為黏膜期,此時傳染強但症狀不明顯,只有輕微咳嗽等類似感冒症狀。持續1–2週後症狀演進為陣發性咳嗽,此時傳染力逐漸降低,但咳嗽或哮喘仍可持續1–2個月或更長。

2. 鼻炎症狀改善後,開始一陣、一陣乾咳,進入陣發期。咳嗽的頻率增加,也咳得越來越嚴重,可持續幾天到幾週,時常因咳嗽咳到整個臉漲紅,造成舌頭眼睛凸出及流淚,可聽到哮喘(whoop)。

3. 最後進入恢復期,此時已不具傳染力,咳嗽逐漸減少且較不嚴重,可能持續咳嗽2–3週後痊癒。

4. 接種過疫苗的孩童三個時期的時間可能會縮短。大人則沒有明顯三個時期。

", "日期時間": "2024-07-19T09: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29, "title": "百日咳有什麼併發症?", "內容": "

併發症中以肺炎為主要,嚴重者可致死亡,另外亦可能併發呼吸停止、缺氧、癲癇,偶而會併發缺氧性腦症或因持續性嘔吐引起營養失調等。

", "日期時間": "2024-07-19T09: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28, "title": "百日咳有哪些高風險族群?", "內容": "

百日咳好發於五歲以下幼童,而六個月的嬰兒是併發症與死亡高危險群。其他年齡層亦具有可感染性,只是症狀輕微或不明顯, 常被忽略而未就醫,進而傳染給家中免疫力較差的嬰幼兒。

", "日期時間": "2024-07-19T09: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27, "title": "百日咳傳染途徑為何?", "內容": "

主要是由飛沫傳染,在普遍施打疫苗的環境下,病菌經常由兄弟姊妹或父母帶回家散播給年齡較小的小孩。

", "日期時間": "2024-07-19T09: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25, "title": "如何預防百日咳?", "內容": "

1.接種疫苗為預防百日咳最有效的方法。嬰幼兒於出生滿2、4、6、18個月,以及滿5歲至入小學前各接種1劑百日咳相關疫苗。建議懷孕婦女於第28-36週,自費接種1劑減量破傷風白喉非細胞性百日咳混合疫苗(Tdap疫苗),以使母親抗體傳遞給嬰兒的接種效益最大化,進而保護胎兒及剛出生嬰兒;若懷孕時未接種,則應於生產後立即接種。其他嬰兒照顧者亦建議自費接種1劑Tdap疫苗,以降低嬰幼兒感染機會。

2.應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之公共場所,擔心被感染的易感族群可戴口罩,並勤洗手,避免以手碰觸口鼻等黏膜處。

3.避免帶未滿1歲或未接種疫苗的嬰幼兒至流行地區。

", "日期時間": "2024-07-19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923, "title": "疑似感染百日咳了怎麼辦?", "內容": "

如出現任何疑似症狀,應戴上口罩立即就醫,並告知醫師是否有百日咳病人接觸史。

", "日期時間": "2024-07-19T09: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4297, "title": "我的車輛已出售,交車後還收到交通違規該怎麼辦?", "內容": "

一、請先確認違規日期為交車後,交車後的交通違規罰單,原車主可於應到案日前,向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新車主(提供買賣契約書、原車主及新車主證件、違規通知單及舉證照片等)。

二、另建議原車主盡快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或拒不過戶註銷登記,變更車輛所有人。

", "日期時間": "2024-07-18T09: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3207, "title": "營業場所查詢案件建管處宣導事項。", "內容": "

●無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之地址,欲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如何處理? (超連結)

 

●使用執照變更登記欄如有該樓層之(OO北市工建字第OOOO號)相關資料,請檢附公文相關內容或圖說以利審查。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載之(用途),僅係供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內部裝修材料、分間牆構造等規定之依據,至若與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不符者,當得視實際需要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且不得作為申請本府各機關營業證照之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24-07-16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3195, "title": "營業場所查詢案件都發局宣導事項。", "內容": "

●以共同工作空間查詢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限為工業區,於申請營業場所查詢案件時,營業場所現場用途須為「限辦公室使用」,並於每項營業項目備註「共同工作空間」,且除檢附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外,須於申請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共同工作空間名冊(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揭露者為限,網址:連結)。

(二)承租空間之現況照片,以利審查人員確認是否符合共同工作空間之資格。

 

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內涉及取得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及非住宅使用規定之證明文件。

 

●如欲辦理臺北市大內湖區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申請,申請書及作業流程請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網站(https://reurl.cc/1xV9v8)下載使用。

", "日期時間": "2024-07-16T16: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3190, "title": "營業場所查詢案件商業處宣導事項。", "內容": "

●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J702050舞廳業、J702060舞場業、J702070酒家業、J702080酒吧業、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J701030視聽歌唱業、JZ99020三溫暖業、J702090夜店業、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J701070資訊休閒業、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F501050飲酒店業、F501060餐館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JF01020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JF01030腳底按摩業、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JZ99110瘦身美容業、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J802010運動訓練業、JA01010汽車修理業、JA02020機車修理業、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J701020遊樂園業、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JZ99180寵物美容服務業、F206050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H703120自助儲物空間業、J701040休閒活動場館業,申請公司(商業)設立、遷址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請主動查詢前述營業項目。

●為避免投資人未諳相關規定遭致裁罰,如您以本業使用查詢營業項目「F501060餐館業」或「F203020菸酒零售業」時,系統將隨案增加查詢「F501050飲酒店業」,以達宣導成效;並請於經營飲酒店業前,先行確認營業場所是否符合規定,如於營業場所內供人飲酒,涉及飲酒店業使用而有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者,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 "日期時間": "2024-07-16T16: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3182, "title": "公司及商業登記全面查詢營業場所措施自何時開始實施?", "內容": "

一、為落實源頭管理及降低民眾觸法蒙受損失,本處自109年1月1日起,受理公司設立、遷址、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全面查詢營業場所經營之營業項目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以降低民眾觸法而蒙受罰鍰、投資損失,保護善意不想違反都計建管規定之民眾;為加強前述措施,自112年1月1日起,申請人辦理前述登記時, 需先至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https://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申請預審,檢附符合規定之查詢結果,始續行辦理相關登記;倘查詢結果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將請申請人撤件、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或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再續辦登記。

二、另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為考量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變動更迭,爰自審核完成日起算6個月內,始可據以辦理公司及商業相關登記,超過6個月者,煩請重新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日期時間": "2024-07-16T16: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3179, "title": "營業場所如有多個門牌,應如何送審? ", "內容": "

營業場所如為毗鄰或同一幢建物毗鄰樓層或上下樓層者,因分開或合併之使用面積不同,將影響審查結果,如各別地址分別送審符合規定,但合併查詢時可能因面積而不符規定,爰請合併地址申請營業場所查詢,避免實際合併經營時,不知違反都計或建管規定遭致裁罰;於申請案件時,請先選擇其中一個門牌地址,再於地址備註填寫其他需合併查詢之門牌地址(含樓層)。

如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時,檢附毗鄰或同幢之不同地址預審結果,商業處將協助或請申請人合併申請查詢,避免後續不知違反相關規定,遭致裁罰。

", "日期時間": "2024-07-16T16: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3172, "title": "經營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等行業,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如何送審?", "內容": "

如經營夾娃娃機、選物販賣機等行業,請直接查詢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內容物之營業項目(如內容物為絨毛娃娃歸屬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內容物為食用罐頭歸屬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請勿備註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以避免混淆營業項目之認定。

", "日期時間": "2024-07-16T16: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2090, "title": "請問臺北市勞動大學提供哪些課程?要如何註冊會員?", "內容": "

一、臺北市勞動大學網站(網址:https://lc.arpa.bola.gov.taipei/web/LaborCollege/index)整合本市勞動事務學院、職安學院、移工學院與職能發展學院等四學院課程資訊與報名連結,如有網站相關問題請至「臺北市勞動大學網站-常見問題」參閱。

二、有關會員註冊,請至臺北市勞動大學網站,點選網站畫面右上角的登入按鈕即可透過台北市政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ISSO)進行會員註冊及登入,共提供台北通、行動自然人憑證、手機電信驗證、實體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等五種身分驗證方式。若您是第一次使用臺北市勞動大學系統,系統會引導您完成註冊程序。

", "日期時間": "2024-07-15T10: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0700, "title": "我已在勞動局勞動即時通系統線上免登入申報送出資遣通報資料,請問這樣算是完成通報了嗎?", "內容": "

免登入申報送出資遣通報資料後10日內,尚須完成勞動即時通會員正式帳號之註冊,及該筆免登申報資料轉正等程序,才算完成資遣通報。

", "日期時間": "2024-07-11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0688, "title": "我要在勞動局勞動即時通系統線上辦理資遣通報,可否從免登入申報進行通報嗎?", "內容": "

如果單位具以下其中一種情形,則不適用免登入申報:

 1.已註冊勞動即時通會員。

 2.具有工商憑證、機關憑證、XCA組織或團體憑證等。

 3.無統一編號的單位。

", "日期時間": "2024-07-11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40527, "title": "臺北市敬老卡/愛心卡點數搭乘臺鐵QA", "內容": "

113年7月15日起,持第一類敬老悠遊卡及愛心卡搭乘臺鐵每趟次最高扣150點,起訖站其中一站為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轄內車站,越站時仍可使用點數。


可搭乘列車:區間車、區間快車、莒光號及推拉式自強號。惟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車、3000型自強號及其他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不可搭乘。


更多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謝謝

", "日期時間": "2024-07-11T09: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敬老愛心卡點數搭乘臺鐵Q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9240527/b9d14b78-8906-4854-a946-08aa6ffb238a.pdf" } ] }, { "DataSN": 9240078, "title": "用健保卡登錄食品業者登錄平臺,但忘記健保卡註冊密碼怎麼辦?", "內容": "

若忘記健保卡註冊密碼,可以到各健保分區業務組、聯絡辦公室或是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重設密碼;或是準備健保卡、晶片讀卡機、電子郵件以及戶號使用「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線上重設密碼。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最上方會顯示戶號,如果沒有這些資料,也可以透過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請電子戶籍謄本。

", "日期時間": "2024-07-10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5524, "title": "大巨蛋目前已營運的區域和時間", "內容": "

大巨蛋目前已啟用區域包含體育館(含停車場)、「潮美食公園GOURMET PARK」、辦公樓,後續仍有商場、影城等,預計將於2026年全區啟用。

", "日期時間": "2024-07-03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5521, "title": "在大巨蛋遺失物品怎麼辦?", "內容": "

臺北大巨蛋係以租借場地方式辦理活動賽事,如拾獲遺失物,均由活動賽事之主辦單位於歸還場地後,統一交由遠雄巨蛋公司保管及公告。如於職棒賽事遺失物品,賽事期間遺失物由中華職棒大聯盟及主場球團保管,請洽該單位協尋。

", "日期時間": "2024-07-03T14: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5512, "title": "如何進一步詢問U-Sport相關訊息?", "內容": "

【客服專線】

U-Sport活動辦法/規則/場館使用疑義:(02)2570-3071

【Line官方帳號】

ID:@304ydohl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8:00-9:00,17:00-18:00採彈性上班,12:00-13:30為午休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 "日期時間": "2024-07-03T14: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4297, "title": "1年內交通違規點數達6點,如何申請自費講習扣抵點數2點?", "內容": "

依據113年6月30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4項規定,1年內記點達6點,可向監理機關申請自費道安講習,得扣抵點數2點;自違規點數達6點之日起算,1年內以申請2次為限。如於1年內達6點(線上查詢),請逕洽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02)2763-0155轉213、214)臨櫃或電話申請自費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小時(費用600元)。

", "日期時間": "2024-07-02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4290, "title": "記點點數如何計算?", "內容": "

汽車駕駛人於1年內違規點數每達12點者(1年期間係滾動式計算,並非以每年1月1日起算),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2年內吊扣駕照2次,再經記點則吊銷駕照,並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例如:111年8月30日~112年8月29日,違規記點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

", "日期時間": "2024-07-02T10: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4285, "title": "照相舉發的罰單也會記點?", "內容": "

113年6月30日起,涉及記點條款且經當場舉發者,對實際駕駛人記點;逕行舉發者(如照相舉發)不予記點。

", "日期時間": "2024-07-02T10: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4279, "title": "如何查詢記點情形?", "內容": "

為避免民眾1年內被記滿12點遭吊扣駕照2個月處分,建議民眾如收到交通違規罰單,除依期限繳納罰鍰外,可利用以下方式查詢記點:

(一)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

(二)監理服務 APP

(三)超商多媒機(統一、全家、萊爾富、OK)

", "日期時間": "2024-07-02T10: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4273, "title": "違規記點有主動推播服務嗎?", "內容": "

加入監理服務網會員並訂閱違規記點通知,即可收到推播記點訊息。

", "日期時間": "2024-07-02T10: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4265, "title": "駕照記點吊扣應如何處理?", "內容": "

1.在1年內,駕照違規記點每達12點者,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經裁決後逾期仍不送繳者,加重吊扣期限至4個月,倘仍不繳送駕駛執照者,則註銷駕照。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 "日期時間": "2024-07-02T10: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4257, "title": "牌照記次吊扣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規定,汽車於3個月內,記違規紀錄每達3次者,吊扣牌照1個月。經裁決後逾期仍不送繳汽車牌照者,加重吊扣期間至2個月,倘仍不繳送者,則註銷牌照。

", "日期時間": "2024-07-02T10: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433, "title": "臺北市的社會住宅如何落實建築能效?", "內容": "

本府近年積極推動建築能效認證於社會住宅,透過合宜的建築設計與高效能的節能設備,致力打造節能且環保的生活空間。我們透過以下幾個關鍵策略,提供節能且適宜的居住環境:

綠建築:依據新版綠建築標章的標準,評估並認證節能、節水、減廢及室內環境品質。

設計:採用自然光、優化通風的建築設計,降低能源消耗。

設備:使用高效率的節能空調、排風機、電梯回升裝置等電力設備,減少電力消耗。

綠能:利用樓頂太陽能板等綠能技術,提升能源自給自足率或躉售。

", "日期時間": "2024-07-01T13: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431, "title": "臺北市的社會住宅如何實踐卓越的居住品質管理?",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為確保社會住宅的居住品質符合市民的期許,除落實基本施工期間的三級品管機制外,亦於竣工驗收與後續維運階段也實施了以下獨有而創新的精進策略,以提升社宅品質與住戶的信任核滿意度,全方位的保障社會住宅品質管理的承諾。


1.第三方驗屋:臺北市政府引入民間專業檢測公司在社宅竣工階段進行獨立驗收。這些公司運用專業設備執行詳細的檢查與評估,確保社會住宅設施符合所有預定驗收標準及安全規範。

2.圖文資料與機電設備驗收:專業廠商在竣工驗收階段核查竣工圖說、設備技術文件以及BIM模型與現場一致性,以確保建築資料的準確無誤。此外,廠商同時進行機電設備的現場檢測,以保證其運作效率與安全性。

3.一個月鑑賞計畫:為新住戶提供首月免租的試住機會,減輕入住初期經濟壓力並提供無風險的居住體驗。若在此期間住戶對住宅品質不滿意,則可選擇無費用退租。

4.快速修繕計畫:住戶報修後,現場派駐的廠商人員將在1小時內接到通知,並依據情況在6小時內完成無需備料的修繕;對於需要備料但屬於社宅常見問題的情形,保證在2日內修復完畢。

", "日期時間": "2024-07-01T13: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55, "title": "【不適任教師】學校發現有不適任教師,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學校教師有疑似不適任情事時,請向學校相關人員反映,由學校依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聯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6402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9:00:00", "下版日期": "2033-03-03T13:5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相關連結": [ { "Title": "教師法",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 { "Title":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87"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60, "title": "【教師介聘】請問有關他縣市介聘是否有缺額?如何預知今年是否有舉辦?", "內容": "

他縣市介聘依規定由各縣市申請介聘之學校於管控員額後依實際需求開缺,至是否舉辦他縣市介聘乙節為達成教師能返郷服務之心願,至目前為止該項介聘作業均循例由各縣市輪流主辦未曾停辦。



聯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6402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9:00:00", "下版日期": "2031-06-26T05: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59, "title": "【教師介聘】有關他縣市介聘教師相關訊息應如何查詢?何時申請以及相關申請手續如何?", "內容": "

本案每年依主辦縣市政府所訂內容行文各校週知;選填志願介聘學校部分,依每年聯合介聘委員會訂定之時程由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就登錄之介聘學校名單選填志願介聘學校。由學校委託本局辦理介聘後續相關事宜。


聯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6402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9:00:00", "下版日期": "2032-12-03T13:4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71, "title": "【教師調動】關於學校減班超額教師調動辦法", "內容": "

學校因減班以致產生超額教師之檢討,係屬學校之權責,基於學校自主管理,由校內協調辦理。至於減班超額教師調動辦法,本局已請各校訂定超額教師處理規定,其規定應採多面向之評比,不得以單一標準決定。

 


 聯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6404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8: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QyL3JlbGZpbGUvMzY5NjcvODYxMTAwOC9jNDY0N2U2YS04ZWY3LTQxODItOGY5Zi1iNTc5NjUzNWRiNzcucGRm&n=MS0x6LaF6aGN5pWZ5bir6YG36Kq%2f5Y%2bK5LuL6IGY6JmV55CG5Y6f5YmHLnBkZg%3d%3d&icon=..pdf"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2982, "title": "113年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需因違規記點申請歸責駕駛人嗎?", "內容": "

113年6月30日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交通違規僅針對「當場舉發」違規案件記點。

如為「逕行(拍照)舉發」違規案件,不會針對駕照違規記點、不會因為違規記點未辦理歸責而改記車輛違規次數或處2倍罰鍰,故無須因為違規記點而申請歸責駕駛人,請直接繳納罰鍰結案。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8: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32980, "title": "113年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違規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處罰吊扣(銷)駕照,需申請歸責駕駛人嗎?", "內容": "

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3項、第44條第2~4項、第60條第1項…等條款,仍請於應到案日前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駕駛人。

應上道安講習違規案件:如未申請歸責,監理機關將通知車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車主為公司或未持有駕照,改記車輛違規1次,租賃車則罰租用公司2倍罰鍰。

處吊扣(銷)駕照違規案件:如未申請歸責,將吊扣(銷)車主駕照,如車主為公司或未持有駕照,改吊扣(銷)汽車牌照,租賃車則罰租用公司3倍罰鍰。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8: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20, "title": "如何檢舉騎乘不當YouBike使用者?", "內容": "

民眾須確認違規時間、地點 違規車號,另為確認違規事實避免爭議,須檢附明確車號之違規照片或影片檢舉 ,並進入臺北市陳情系統(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或台北通APP附上資料,交通局將針對車輛後方編號追查使用者並據以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04, "title": "為什麼要實施YouBike違規記點與停權規定?", "內容": "

透過記點與停權的方式,提升YouBike使用者的安全騎乘概念,落實行人優先的理念,並塑造良好的騎乘文化,確保行人及騎乘者的安全。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19, "title": "如何得知自己是否被記點或停權?", "內容": "

當YouBike使用者違規被記點時,微笑單車公司將訊息通知YouBike使用者,告知違規情況和累計記點數,民眾亦可利用微笑單車官方APP進行查詢記點情形。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17, "title": "如果YouBike使用者對違規記點有異議,該怎麼處理?", "內容": "

YouBike使用者可以在接到訊息通知後的7日內,透過本市1999陳情系統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出說明,交通局會進行查核,如確認有誤,將撤銷記點或恢復使用。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15, "title": "YouBike違規記點是否會消除? ", "內容": "

以記第1點開始算1年,如果上述期間有發生其他記點情形,將予以停權,如果超過上述區間,則記點歸零,於歸零下一次違規記點重新起算。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14, "title": "停權期間,YouBike會員其他功能是否皆無法使用?", "內容": "

會員停權期間,除無法租借YouBike外,其餘投保傷害險、會員管理等功能皆維持。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13, "title": "停權期間,是否可使用TPASS都會通?", "內容": "

會員停權期間,亦無法使用TPASS都會通租借YouBike,停權期滿即可恢復使用。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12, "title": "違規記點是否跨縣市累計?", "內容": "

於北北桃違規,記點會將跨縣市累計,計入同一個YouBike會員帳號,若遭停權,停權期間將無法使用全台YouBike。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09, "title": "記點停權處分是什麼?", "內容": "

在1年內累計達到3點者,將被停權14天;累計達7點者,停權1年。如果有酒後騎乘或吸食毒品等嚴重違規行為,將被停權2年。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07, "title": "哪些違規行為會被記點?", "內容": "

記點項目包含闖紅燈、車道上逆向、行駛於行人穿越道或供慢車行駛人行道上卻未禮讓行人、行駛騎樓或未供慢車行駛人行道、附載他人、騎車時使用手機或經警方與主管機關舉發的違規,都將各記1點(詳如交通局公告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902, "title": "目前記點制度與103年實施記點制度有什麼不同?", "內容": "

原先的違規記點103年起實施,迄今已有10年時間,法律及外在環境皆已改變,新的記點制度明確規範違規樣態,增加提醒及App查詢機制,配合會員條款,由微笑單車發送違規訊息及記點,減少爭議。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899, "title": "什麼是YouBike違規記點制度?", "內容": "

北北桃將於113年7月1日起共同實施YouBike違規記點新制,YouBike使用者如有違規行為將會被記點,累計達到一定數量將受到停權處分。

", "日期時間": "2024-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39, "title": "【教師兼課】教師在外兼課是否合法?應向哪個單位檢舉?", "內容": "

一、有關教師在外兼課、兼職,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相關函釋及規定辦理。

二、檢舉單位及電話如下:

(一)教師於補習班補習:向終身教育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28】、視導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51】檢舉。

(二)教師自行在校外補習:向各學層業務科檢舉,高中(中教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62】國中(中教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65】 國小(國教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71】

", "日期時間": "2024-06-28T15: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 "相關連結": [ { "Title":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URL":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028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9699, "title": "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效力有地域限制嗎?如果投保過需要再次投保嗎?", "內容": "

本市公共自行車傷害保險一經投保即可獲得全國範圍內YouBike騎乘事故意外的保障,另已經投保之使用者不須再重新投保。

", "日期時間": "2024-06-25T12: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60, "title": "如何查詢違規紀錄?", "內容": "

您可利用下列管道查詢
1.上監理服務網(可查詢違規紀錄及地點) :
   https://www.mvdis.gov.tw/→點選【交通違規】→【交通罰鍰查詢及繳納】。
2.監理服務網App(可查詢違規紀錄):
   使用監理服務App(ios或Android系統)→【交通違規查詢繳納】。
3.電洽裁決所(02-23658270轉9話務中心),提供車號或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我們將為您查詢,如有交通違規案件,並建議您儘速繳納結案。

", "日期時間": "2024-06-24T11: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5009, "title": "114年度重陽禮金致送作業相關問答集", "內容": "

一、114 年度重陽敬老禮金的致送對象? 

敬老禮金發給對象為設籍本市至重陽節當日(114 年 10 月 29 日)已達 3 個月以 上(須於 114 年 7 月 29 日前設籍本市),發放金額如下:

(一)65 至 84 歲(55 至 74 歲原住民)之長者:民國 30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49 年 12 月 31 日(原住民為民國 40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59 年 12 月 31 日)間出生 者,每人新臺幣 1,500 元整。 

(二)85 至 98 歲(含 75 至 88 歲原住民)之長者:民國 16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29 年 12 月 31 日(原住民為民國 26 年 1 月 1 日至民國 39 年 12 月 31 日)間出 生者,每人新臺幣 3,000 元整。 

(三)99 歲以上之長者(含 89 歲以上原住民)(以下簡稱人瑞):民國 15 年 12 月 31 日(原住民為民國 25 年 12 月 31)前出生者,每人新臺幣 10,000 元整,另加送禮品 1 份。


二、重陽節禮金需要申請嗎?領取方式為何?

(一)一般長者領取方式如下: 

   1、敬老卡靠卡匯入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敬老卡(含註記敬老之愛心卡)至北 市各捷運站悠遊卡加值機、四大超商、美廉社等地點靠卡匯入領取。 

   2、匯款入帳:於 10 月 9 日前至社會局網站線上申請或至各區公所臨櫃填寫紙本臺 北市重陽敬老禮金匯款同意書,將於 10 月 29 日匯款入帳。 

備註:長者可選擇匯款至 382 間匯款金融機構(銀行、郵局、信合社及農漁會 等),但僅限匯入長者本人帳戶。

   3、定點領取:11 月 12 日至 11 月 15 日前往設籍區公所公布之定點及時間領取現 金。

(二)人瑞長者領取方式如下:

   1、可於 8 月 11 日前先填寫匯款帳戶,即可享優先將禮金匯款入帳,將於 9 月 1 日 匯款入帳,禮品後由里幹事親送到府。 

   2、 10 月初至 11 月初由里幹事親送禮品及禮金到府。


三、重陽敬老禮金如有意願公益捐款?

(一)線上填寫「重陽敬老禮金領據暨捐款同意書」。

(二)至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填寫紙本或於社會局網站下載填寫紙本「重陽敬老禮金領據暨捐款同意書」,選擇並指定該款項專款專用,填寫完成後,郵寄或親送至12區公所。


以上申請時間至當年 12 月 31 日,隔年度 1 月辦理捐款作業。

 

四、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對象條件資料可以到哪裡查詢?

相關資訊已公告於社會局網站>銀髮族服務>敬老優待> 重陽節禮金【請點此】


", "日期時間": "2024-06-18T10: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224671, "title": "家庭教育中心常見問答", "內容": "

問題1:有關家庭問題可向哪個單位尋求協助?


您可致電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412-8185。

此專線係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志工老師提供電話協談服務,陪伴民眾面對人生各發展階段中家庭議題,如個人困擾、親職教養、婚姻、性別、家庭角色與關係等問題,以增進自我了解,創造更適意的家庭生活。※全國家庭教育諮詢專線:市內電話直撥412-8185(手機請加02)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  09時至12時; 14時至17時; 18時至21時

星期六   09時至12時;14時至17時

國定假日暫停服務

(聯絡人:施小姐、連絡電話:25419690分機616)



問題2:請問家庭教育中心經常性辦理的推廣活動有哪些?


本中心經常性舉辦活動以家人關係與家庭生活為議題。

主要辦理安排專題演講及活動討論,進行婚姻溝通、家庭經營、姻親關係、性別與資源、親職教養...等主題性講座。

考量場地容納人數限制及預先準備,如欲參加活動,請先至本中心官網點選欲參加之活動、課程或講座並進行網路報名,本中心將於活動前寄發提醒通知。

(聯絡人:行政櫃台、連絡電話:25419690分機612)


問題3:家庭教育中心是否設置無障礙廁所、親子廁所或性別友善廁所?


是。本棟建築B1至10樓均設有無障礙廁所, B2、B1、3、5、8及10樓設有親子廁所,1樓及6樓設有性別友善廁所,提供民眾使用。

(聯絡人:行政櫃台、連絡電話:25419690分機612)



問題4:請問家教中心是否有哺集乳室?


是。為提供友善哺育環境,本棟大樓2樓、3樓設有哺集乳室,並於1樓服務臺設有母乳專用冰箱,提供民眾使用。

(聯絡人:行政櫃台、連絡電話:25419690分機612)



問題5:請問家庭教育中心停車場資訊?


本棟大樓B3、B4設有停車位,並設有2個親子停車位,僅供乘載孕婦或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應將「孕婦或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識別證明」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始得停放。

停車場為24小時開放,人員服務時間自上午8時至晚上10時。

臨停費用:以每半小時15元計費,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聯絡人:行政櫃台、連絡電話:25419690分機612)

", "日期時間": "2024-06-17T12: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90671,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有計畫書範例可以做參考嗎?", "內容": "

沒有計劃書範例,請公司自行發想。請下載官網制式計畫書表格,填寫完成後可線上申請專業諮詢輔導。

", "日期時間": "2024-06-06T18: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9152, "title": "【補習班】有關本市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停課規定?", "內容": "

相關訊息請參閱:傳染病防治專區

連絡電話:

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1999分機6425、6428

國小以上學校 1999分機6395  



", "日期時間": "2024-06-04T16: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23, "title": "【教保服務機構教保人員配置】「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配置為何?", "內容":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聯絡資訊:02-2720-8889 轉6382 凃小姐


1.招收2歲以上未滿3歲幼兒者,每班以16人為限,且不得混齡;8人以下應置1人,9人以上者應置2人。

2.招收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30人為限,15人以下應置1人,16人以上應置2人;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應有1位以上之幼兒園教師。

3.助理教保員不得超過園內教保人員總人數之1/3。

4.園長及以上教保服務人員需專職專任在園,不得以兼任及使用派遣人力方式任用。


", "日期時間": "2024-06-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6997, "title": "公司登記電子送達核准後如何下載?", "內容": "

公司登記及抄錄證明申請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辦都可電子送達,申請書選取「電子送達」並填寫「聯絡人姓名、Email、手機號碼」,案件審查核准後,將會收到E-mail通知及驗證碼簡訊,請點選E-mail平台連結、輸入驗證碼、下載公文書電子檔。

\"公司電子送達流程.jpg\"

\"Email通知及驗證碼簡訊.jpg\"


", "日期時間": "2024-05-29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公司登記電子送達流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9076997/710de843-0804-49eb-ab26-27783eebb5ab.jpg" }, { "Title": "Email通知及驗證碼簡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9076997/98e4a261-dbb7-424f-82fa-a77320ce8b32.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40290, "title": "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外國或大陸地區配偶設立公司及商號等現行相關規定為何?", "內容": "

一、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之投資人,依其身分或投資標的不 同,而適用不同規定。外國投資人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等;大陸地區人民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等。

二、外國或大陸地區配偶設立公司及商號之申請流程與常見問答,請參考相關附件說明。

", "日期時間": "2024-05-29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外籍配偶投資新設國內事業申請流程(106.1.1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8540290/61eaf4ce-57bc-4d39-8e3d-27ad77055401.pdf" }, { "Title": "常見問答與常用網址(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8540290/6d79f161-97f2-416c-bd28-dd83c7e82db6.pdf" } ] }, { "DataSN": 9183077, "title": "申請人因修讀本貸款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與主動遷出國外者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內容": "

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情形,係指申請人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主動將戶籍遷出本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素,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但申請人因修讀本貸款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 2 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於畢業、完成技術訓練或取證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應將戶籍遷入本市並將戶籍謄本主動繳交至承貸銀行,逾期即視為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之戶籍遷出本市情形。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76, "title": "如申請到青年留貸後,戶籍可否遷出臺北市?", "內容": "

如申請人將戶籍遷出臺北市,將停止利息補助,並自戶籍遷出日起算,由申請人按月攤還本貸款本金及利息。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75, "title": "青年留貸是否有須返臺服務之規定?", "內容": "

青年留貸並無返回臺北市服務之相關規定,申請人僅需依規定償還貸款即可。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74, "title": "申請人完成碩、博士課程,返臺撰寫論文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出國全時攻讀」之規定?", "內容": "

申請人完成碩、博士課程,經取得指導教授同意返臺撰寫論文之證明文件仍符合本留貸出國全時攻讀之規定。但返臺撰寫論文時間,最長不得逾 1 年。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72, "title": "申請人如有教育部留學貸款、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補助之就學貸款尚未結清,可否申請青年留貸?", "內容": "

不可以,貸有教育部留學貸款、教育部或地方政府就學貸款尚未結清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71, "title": "青年留貸可否於尚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清償借款?", "內容": "

可以。申請人可於貸款期限尚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清償青年留貸。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70, "title": "在職進修者可否申請青年留貸?", "內容": "

青年留貸申請資格規定,學生出國須全時攻讀碩、博士學位,故在學期間有任職情形或係在職進修者,不得申請本留貸。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9, "title": "申請人已取得入學許可但正式入學前需先就讀語言訓練課程者,或欠缺財力證明者者,得否申請青年留貸?", "內容": "

(一)如碩、博士學位入學許可明定須先就讀該校語言課程或通過語言測驗方可就讀,係屬為有條件式入學,需俟通過語言課程並正式入學者,始可提出申請。

(二)如欠缺財力證明者,持有該校「原則同意入學證明」(conditional offer),即可申請青年留貸。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8, "title": "所就讀之大學校院如為他國所設之分校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是否可申貸青年留貸?", "內容": "

本市青年留貸係為鼓勵青年出國充電,增進學能,並拓展國際視野,若申請人所就讀之大學校院屬他國所設之分校或攻讀遠距教學之學位,則非本青年留貸之申請對象。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6, "title": "已先申請到青年留貸者,是否可再申請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 "內容": "

可以申請。但自申請人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助,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本息。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5, "title": "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影響?", "內容": "

申請人逾期未還款 6 個月以上者,將立即停止補助,另承貸銀行將對申請人及保證人就積欠之貸款及利息依法追訴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且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申請人、保證人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其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貸款機會。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4, "title": "申請人如於中途轉學、休學或退學應如何處理?如果於寬限期屆滿前休學後復學,寬限期可以延長嗎?", "內容": "

(一)申請人於寬限期屆滿前因故退學、休學或停止原訓練機構技術學習者,應於 3 個月內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自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 6 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寬限期屆滿,即停止青年局利息之補貼並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申請人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者,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申請人於寬限期屆滿前復學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得繼續享有青年留貸之寬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原申請日起算之寬限期。

(四)申請本人於申請補助後,有戶籍遷出本市、轉學,或申請人本人、保證人有變更通訊資料等相關事項,應主動通知承貸銀行。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2, "title": "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且續借貸款者,可否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 "內容": "

(一)可以,如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攻讀博士學位,於取得原保證人之同意,得向承貸銀行申請延長貸款期限及寛限期,最長與攻讀博士之貸款期限(16 年)及寛限期(5 年)相同。

(二)申請延長後可以暫緩償還本金,並延至博士貸款寬限期屆滿再償還,貸款到期日亦可以延至與博士貸款到期日相同。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1, "title": "青年留貸應於何時償還?", "內容": "

攻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自借款日起算於第 4 年起按月償還本金;攻讀博士學位者,自借款日起算,於第 6 年起按月償還本金,於第 11 年起開始按月攤還本息。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60, "title": "就讀學校或專技證照訓練機構,可以包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的學校嗎?", "內容": "

青年留貸核貸之學校,並不包含「大陸、香港及澳門」之學校及其在國外所設置之分校或機構。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59, "title": "如果貸款攻讀專技證照,一定要考到證照嗎?", "內容": "

不是,申請人攻讀之專技證照課程須半年以上相當於副學士後之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並取得核發之資格證明,並非一定須取得證照,惟若未取得資格證明文件,自銀行通知限期繳交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個月本局停止利息補助。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57, "title": "青年留貸是否須有保證人?保證人之資格為何?", "內容": "

(一)青年留貸須有保證人,申請人之配偶不得為保證人。

(二)保證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並經銀行認可具有保證能力之人。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56, "title": "青年留貸是否有免息補助?如何計息?", "內容": "

(一)青年留貸前 10 年之利息由臺北市政府青年局依規定給予全額補助或半額補助。

(二)青年局局應自申請人第一次撥貸日之次年開始,每年七月定期查核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其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申請人自查核當年七月一日起之利息均不予補助。

(二)青年留貸所稱之利息,係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教育局公告之;加碼數由青年局局適時檢討調整。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54, "title": "青年留貸之期限及寬限期為何?寬限期是什麼?", "內容": "

(一)攻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貸款期限最長 10 年(含寬限期 3 年),第 4 年起須按月償還本金。

(二)攻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 16 年(含寬限期 5 年),第 6 年起須按月償還本金,利息補助 10 年,第 11 年起須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三)寬限期係指無須償還貸款本金,僅需償還利息之期間,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53, "title": "青年留貸之貸款額度為何?", "內容": "

(一)攻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 100 萬元,第一年貸款上限為七十五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一百萬元。攻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 200 萬元,第一年貸款上限為七十五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一百五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二百萬元。

(二)各貸款項目以各申請一次為限,每人貸款總額度新臺幣 300 萬元為限,不得同時申貸,申請時應出具位未重複申貸之切結書。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52, "title": "申請青年留貸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內容": "

(一)共同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自申請貸款日止設籍本市一年以上,年滿 20 歲未滿 45 歲之青年,於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證明,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三十。

(二)個別要件:

出國全時攻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50, "title": "青年留貸申請名額有多少?", "內容": "

青年留貸全年均得申請,每年名額為 1,200 名(碩博士共 1,000 名、專技證照 200 名為原則,上開名額得於每年 7 月 1 日後互相流用。),額滿得酌列候補名額,依序遞補,為免向隅,請儘早備齊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辦。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46, "title": "申請青年留貸應檢附哪些證件向承貸銀行申請?", "內容": "

(一) 申請時未出國就讀者應檢附:

1.有效護照影本、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

2.留學生及保證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3.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 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留學生或申報留學生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其未達申報標準者,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最新年度所得資料清單。

5.國外學校、機構入學許可證明或在學證明書、註冊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留學等相關文件(文件為英文以外者,須附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出具之中文譯本)。

6 國外大專院校參考名冊頁次或自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所列印就讀學校名單。

7.攻讀專技證照者,須檢附該留學國政府權責機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相當於副學士後學歷資格之證明文件,及全時半年以上學習之課程證明文件。

8.未重覆申貸切結書。

(二)申請時已出國就讀者應檢附:

1.同上 1-8。

2.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3.已出國就讀無法親自辦理本貸款者,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

4.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應檢附該公費核定領受期間之證明文件,另須經原核派機關核准方得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 所稱同等學力其認定標準適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 條及第 3 條有關國內高中及大專校院同等學力認定之標準,但大陸、國外高中及大專校院畢業或肄業者不符合青年留貸辦法貸3款對象資格。「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辦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法規檢索」輸入「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即可查詢。網址 http://law.moj.gov.tw/

(四)在學證明文件,應由申請人就讀國外學校提供,並應載明該生所就讀系所、攻讀學位、在學起迄時間或由留學生提供學生證影本,惟需佐以附有系所、學位等資訊之選課單。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44, "title": "青年留貸之申請人為何?", "內容": "

青年留貸應由申請人本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已出國者,應檢具公證人或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申請人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委託國內之人代為辦理。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42, "title": "臺北市政府青年留學免息貸款(以下簡稱青年留貸)何時開始申請?如何申請?", "內容": "

(一)青年留貸自 100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開放申請。

(二)請參考承貸銀行(台北富邦)網站資料,齊備相關證明文件後至臺北市政府指定之承貸銀行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25, "title": "出國攻讀碩、博士學位、專技證照之範圍為何?", "內容": "

(一)碩、博士學位:指已列入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之大學校院,且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者。

(二)專業、技術證照(簡稱專技證照):指經留學國政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辦理半年以上相當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並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申請攻讀專技證照者,須由本府審查小組審核是否具有申貸資格。

(三)國外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教育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24, "title": "臺北市辦理「希望專案─青年留學免息貸款方案」之目的為何?", "內容": "

臺北市為協助青年克服經濟困難,赴海外深造,以拓展國際視野,增進學能,於 100 年 6 月 1 日起推動「希望專案-青年留學免息貸款方案」,希從青年人踏出學校,到進入職場、走進婚姻、組織家庭,臺北市都能提供妥適的照顧方案,透過政府與市民的努力,讓青年夢想起飛,逐夢踏實。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8, "title": "如何報名「模擬聯合國工作坊」?", "內容": "

採網路報名,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額滿為止。預計於每年10月底將活動資訊公告於本局官方網站,並開放兩週時間報名,11月中旬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布錄取名單及代表國家,並以e-mail及簡訊通知學員。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7, "title": "「模擬聯合國工作坊」辦理時間?", "內容": "

模擬聯合國工作坊約於每年12月辦理一場,並依規劃內容辦理3日或4日之活動。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6, "title": "誰可以參加「模擬聯合國工作坊」?", "內容": "

北北基桃公私立高中職學生(含自學生、外僑學校及外籍交換生),預計招收100名。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5, "title": "「模擬聯合國工作坊」的活動內容?", "內容": "

模擬聯合國會議中的學生扮演各國外交官討論各項國際事務,針對全球性議題進行發聲、辯論與協商,提出解決方案並與其他國家達成共識。

透過角色扮演的形式讓學生能夠模擬真實的國際事務環境,了解國際政治的複雜性,理解不同的立場與思維,有助於擴展學生看待議題的視野,更了解全球議題的複雜性。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4, "title": "「模擬聯合國工作坊」是什麼?", "內容": "

模擬聯合國會議,是一個模擬國際事務的平台,目的在於培養學生的國際視野、溝通技巧和領導力,能夠促進學生國際化教育、推動國際交流的重要平台,近年來已逐漸成為高中生的熱門社團活動。

臺北市政府致力於提升學生的國際視野和全球思維,臺北市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原青發處)自2016年起開始辦理「臺北市模擬聯合國工作坊」,邀請長期參與模聯活動的人員與專精國際議題的講師蒞臨授課。期望透過工作坊的形式,讓學生打破校際與年齡藩籬相互切磋,並與講師學習、與模聯學長姐交流,ㄧ同建立宏觀視野,關心全球議題,走出國界,認識世界,同時培養學生的全球事務、溝通技巧和領導力有助於培養具有全球視野的青年領袖,活動富有國際社會的多元性和包容性。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3, "title":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計畫」補助額度及項目?", "內容": "

(一)額度:每個團隊申請上限為新臺幣4萬元整。

(二)項目:

1.住宿費:住宿地點限北北基以外,每人每晚上限新臺幣500元。

2.交通費:以大眾運輸工具依實際路程覈實報支,計程車費等非大眾運輸工具不得報支。

3.餐費:每人每日餐費上限新臺幣300元。

4.保險費:自行投保,以旅行平安險單據覈實報支。

5.其他費用:前4項補助總額百分之五。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2, "title":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計畫」有無參與人數的限制?", "內容": "

無限制,1人出發或組隊參加均可,需有1名負責人與本中心聯絡;團隊成員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得逾二分之一,國中學生每隊可有一名老師或家長陪同。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1, "title":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計畫」補助對象的資格?", "內容": "

補助對象的資格(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

(一)臺北市公私立國高中(職)學校學生(含臺北市教育局立案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機構)。

(二)設籍臺北市之13至18歲青少年。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10, "title":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計畫」有何規範?", "內容": "

(一)內容:由青少年自行規劃壯遊行程,主題需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相關,如優質教育、潔淨水資源、氣候行動、海洋生態、陸域生態等,並確實填寫壯遊計畫書。

(二)計畫期程:至少需4天以上。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3008, "title": "「臺北市青少年壯遊臺灣補助計畫」之目的為何?", "內容": "

鼓勵青少年朋友走出舒適圈,自行計畫一場「有目的」的壯遊,重新認識臺灣、關心臺灣的永續發展,從中自我成長、獲得知識、學習公民責任、尊重多元文化、愛護自然資源、體認永續發展的重要性。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069, "title": "青年局成立後,攀岩場、直排輪場開放時間、費用是否改變?", "內容": "

攀岩場、直排輪場開放時間及費用維持不變。 


開放時間
場地
時間
攀岩場
  1. 平日13:00至21:30、假日 09:30至18:30。
  2. 平日早上 9:00至12:00及假日 19:00至21:30僅供團體體驗、初岩課程,需特別預約入場,無預約者不開放入場。
直排輪場
平日上午時段 9:00至12:00僅開放團體預約(例假日、寒暑假除外)、下午開放時段13:30至17:00及夜間開放時段18:00至21:00。


場地使用費
場地
費用
攀岩場

場地已委由思福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管理,購票方式採線上購票,可至青年局官網(點選場館資訊)→場館介紹→攀岩場【9F】)查詢

直排輪場
  1. 每時段全票150元、優待票70元;身心障礙者免費入場(考量直排輪活動安全,陪同者應成年,且僅能陪同入場不能單獨使用本中心直排輪設施)。
  2. 場地也提供租借直排輪用具服務,租借直排輪鞋30元/次、租借全套護具20元/次。
", "日期時間": "2024-05-27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110, "title": "申請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應備文件有哪些?", "內容": "
  1. 申請書(含申租房型志願,線上填寫)。 
  2. 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申請日前1 個月內;未設籍本市但在本市就學、就業者須提供)
  3. 含詳細紀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全戶戶籍謄本或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影本(擇一)(申請日前1年內)。 
  4.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5. 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年內)。 
  6. 切結書(線上填寫)。 
  7. 無障礙房型需求之相關證明(具無障礙房型需求者須提供)。 
  8. 提案計畫書。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108, "title": "如何申請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 "內容": "

青創計畫的申請僅限線上申請,請於申請期間至「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連結點:https://rent.thurc.org.taipei/),以台北通帳號或其他方式登入申請,填寫基本資料,並上傳應檢附文件及提案計畫書。不受理紙本郵寄到件,且不另行通知。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104, "title": "我有想法,臺北市是否有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 "內容": "

臺北市青年事務諮詢委員會第一屆青年委員已招募完畢,臺北市政府青年局將於114、115年與各位青年委員一同深化青年公共參與、擘劃城市藍圖。


詳細法規與招募簡章,請參考:連結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105, "title": "我想住社宅,請問是否有給青年的專案?", "內容": "

本市提供社會住宅一般戶當中的10%,以徵選的方式邀請青年夥伴入住,詳情可上網搜尋「臺北市社會住宅青年創新回饋計畫 (連結點:https://www.facebook.com/JKPublicContribution/?locale=zh_TW)」,或至青年局官網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103, "title": "我想當海外志工,是否有青年海外志工活動可以參加?", "內容": "

本局鼓勵臺北市青年關注全球各類議題,聚焦多元服務領域,透過參與海外服務,協助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探索個人潛能並培養社會責任感,賦能青年成為具影響力之世界公民。詳細內容可至「各項服務」→「服務學習」(連結)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099, "title": "如何找青年實習職缺?", "內容": "

請至本局官網「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項下,進入職場體驗實習,亦可洽詢: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電話:02-23958567。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096, "title": "如何申請職涯諮詢服務?", "內容": "

請至本局官網「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項下,進入預約職涯諮詢服務,亦可洽詢:臺北青年職涯發展中心,電話:02-23958567。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094, "title": "職涯支援科提供青年那些服務?", "內容": "

職涯支援科整合青年職涯發展、實習、就業、創業等一站式服務窗口,提供青年全方位職涯發展,期許成為陪跑青年職涯路途上的最佳夥伴,所提供服務如下:

(一)職前體驗探索,增加職場即戰力:

鼓勵青年充實職涯發展,提早進行職涯規劃及職場技能訓練,減少學用落差、增加職涯選擇及職場競爭力,青年局提供青年實習津貼、青年職涯進修相關補助及辦理職涯發展活動相關補助。

(二)職場培力實習,提升競爭力:

青年局持續開發青年多元實習職缺,增強青年職場職能及適應力,與青年共同規劃職涯方向,提早在職前做好完善準備。

(三)創業輔導協助,發揮影響力:

為加強協助臺北市青年創業,青年局自114年起受理青年創業融資貸款,並搭配青年創業諮詢、系列培力課程、一案到底創業輔導及創業相關補助,全方位協助臺北市青年邁開創業腳步。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068, "title": "青年局停車場是否對外開放?開放時間為何?如何收費?", "內容": "
  1. 青年局經管B3、B4停車場採24小時對外開放,管理室人員服務時間:自上午8時至晚上10時。
  2. 車輛臨停費用:每半小時15元計費,未達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043, "title": "青年局成立後,停車場相關優惠是否有變動?", "內容": "

1. 停車場相關優惠維持不變。 

2. 相關優惠:

(1) 周邊里民優惠
條件優惠申辦資料
東門里全日月票3,500元身分證、行車執照(申請車輛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文北里、文祥里
全日月票4,000元



(2)身心障礙停車優惠(身心障礙停車位5個)
種類優惠驗證/申辦資料
臨停優惠
  1. 每日4小時免費、第5小時後以半價收費。
  2. 同日第2次進入停車場則以半價收費。
出停車場前請持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該車行車執照等至管理室查驗。
月租優惠月租優惠日間月票2,500元(5折)
  1. 本人車輛:識別證、身心障礙證明及行車執照(3證姓名須為同1人)正本。
  2. 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識別證、身心障礙證明(2證姓名須為同1人)及該車行車執照(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正本。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6: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2042, "title": "青年局成立後,所在大樓開放時間是否有改變?", "內容": "

1.青年局所在大樓開放時間維持週一至週日8:30至21:30。

2.上、下半年配合場館設施維護,各訂1日歲修日休館一天,當天暫停場地租借。

", "日期時間": "2024-05-24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青年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80745, "title": "車輛違規停放位置屬私人土地卻被告發?", "內容": "

依「交通部76年11月14日交路(76)字第026017號函釋: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且渉及公用地役權關係,土地所有人雖然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如既成道路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法係屬禁止停車範圍。

", "日期時間": "2024-05-23T10: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05, "title": "公司營業項目登記含有那些項目其營業場所由本府提供主動協助查詢服務?如何進行及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臺北市商業處於109年1月1日起設置「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平台」,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請檢附「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平台」符合規定之查詢結果辦理前述相關登記。

  另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按摩業、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休閒活動場館業,申請前述登記時本府將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協助查詢服務,期藉此提醒及促使業者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

  此外,本市商業於營業場所擇定、簽約、裝修、登記前均可預先利用前述服務平台,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營業場所查詢,先行了解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營業項目,一律採線上申請(每日受理預審申請案逾220件者,將遞延為次日申請案件。同一地址同日申請預審逾3件者或同一E-mail、申請人同日申請逾3件者,當日將無法再進行預審送件)。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4-05-22T14: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URL": "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80687"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9170, "title": "什麼是彩色標記行人穿越道線呢?", "內容": "

彩色標記行人穿越道線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內規範之白色及黃色組成,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前、後端增繪黃色棋盤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仍符設置規則規定,行人穿越道線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40至80公分,且距停止線1公尺至3公尺;黃色棋盤格長40公分,寬度比照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寬度(40公分)及其間隔(40至80公分)。

", "日期時間": "2024-05-21T17: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8766, "title": "113年5月19日起是否還需要戴口罩?", "內容": "

考量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可控,且國際間陸續放寬防治措施,「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措施於113年5月19日停止適用,調整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製訂「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建議配戴口罩時機如下:

一、民眾

(一) 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時,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二) 過去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本身為免疫力低下(如:移植或血液腫瘤等病人)或是具有其他流感、COVID-19重症高風險者、探視或照護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手部衛生,並遵循醫療照護機構內部相關規定或國家防疫政策佩戴口罩。

(三) 2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之民眾,於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執行手部衛生,降低傳播風險。

二、醫療照護機構

(一) 工作人員應遵守標準防護措施,照護疑似或感染COVID-19病人應視其執行之醫療照護處置項目及場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與個人防護裝備。並可視疫情風險或實務需要考慮擴大使用呼吸道防護和護目裝備的時機。

(二) 醫療照護機構可依社區傳播風險評估與各單位實務現況(如:院內群聚事件、進入高風險單位),實施感染源控制措施,訂定應佩戴口罩之情境與區域管理規範。

(三) 醫療照護機構應有適當的空調通風系統,且應依循廠商建議定期清潔、檢查、維護保養或更換系統相關耗材配件等,確保有效通風,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 "日期時間": "2024-05-21T12: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4, "title": "本市有線電視纜線相關問題應向何單位反映?", "內容": "

本市附掛民宅外牆之有線電視纜線相關業務由本局傳播行政科管理;另橫越道路之有線電視纜線相關業務由本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管理,該中心聯絡電話:02-89788900。

", "日期時間": "2024-05-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8062, "title": "臺北市交通地理資訊系統如何查詢路邊停車格、停車場?", "內容": "

一、可於本處首頁/相關網站,點選【臺北市交通地理資訊系統】查詢或網址輸入https://gis.gov.taipei/ ,進入網頁後左上方輸入欲查詢地點或直接點選定位功能後,待畫面跳轉至指定位置,即可查看該地區路邊停車格、停車場及收費路段等相關資訊。

二、如需查看或關閉其他圖層資訊,可點選右方「圖層設定」標示,打開「民眾查詢」勾選圖層設定。

三、可點擊畫面左上方「使用手冊」按鈕,內有提供查詢地圖基本操作、量測距離、定位及列印等功能的詳細操作教學。

\"使用說明按鈕示意圖.png\"

", "日期時間": "2024-05-20T14: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2026-1-14 下午 04-08-1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9178062/7ff2ac6a-2d61-4c13-824d-0430f23893fc.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7947, "title": "請問臺北市政府市長施政報告全文要到哪裡下載?", "內容": "

請至臺北市政府官網首頁>施政願景及成果>市長施政報告項下即可下載相關文件。

", "日期時間": "2024-05-20T11: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0, "title": "臺北市雙語環境建置狀況如何?", "內容": "

為提昇臺北市之國際化與加強國際競爭力,本府自民國89年底起推動「臺北市政府建置中英文雙語環境方案」,積極推動建置中英文雙語環境;就各機關及附屬單位之「機關名稱」、「人員職稱」、「辦公場所」及「公共場所」等4大項中英譯資料進行審議。本府所屬機關建築與業務說明標示、職銜牌及公共標示牌等已達成雙語化,另各機關出版品、法規及網站等資料亦持續雙語化,以建構全面雙語環境,成為適合國際人士居住之城市。

聯繫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07~6115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20~1021

", "日期時間": "2024-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8, "title": "臺北市與其他國外城市關係如何?", "內容": "

為加強臺北市的國際參與,臺北市與國際城市透過結盟、簽署合作計畫及參與國際組織等方式,增加交流與互動。結盟主要係為提供本市與外國城市間合作之橋樑及架構,以推動實質交流互惠合作關係,臺北市政府與現有之53個姐妹市、3個夥伴市、7個友誼市,透過文化、藝術、經貿、體育、學術等合作計畫及實質交流,促進雙方關係發展,以提昇本市國際地位,為市民謀福利。此外,臺北市政府亦積極爭取加入重要國際城市組織會員,如「城市與地方政府聯盟(United C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s, UCLG)」、城市與地方政府聯盟亞太分會(UCLG-ASPAC)、國際姊妹市協會(Sister Cities International, SCI)、城市網(CITYNET)等,另外亦參與國際會議如世界城市高峰會(World Cities Summit, WCS)及亞太城市高峰會(Asia Pacific Cities Summit,APCS)等。藉由參與國際組織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與其他會員城市加強聯繫交流,爭取各該組織在本市舉辦會議或活動等方式,以增加本市之國際能見度,提昇本市在區域間及國際上的地位。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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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20~1021

 

", "日期時間": "2024-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6, "title": "臺北市政府如何推動城市外交?", "內容": "

本府為引領臺北市永續成長並突破既有框架,加速國際化進程,特設立「國際事務委員會」,以統籌本市的涉外事務及資源整合計畫,並以本府秘書處國際事務組為對外聯繫之窗口及協調本府各局處共同進行國際事務工作。對外著重交流之實質內涵與品質,以特定政策議題導向之合作備忘錄為主軸,務實應用至市政;對內持續經營友好關係,藉與駐臺外交機構及商會維護良好互動,宣傳國際活動資訊、開展多元合作或維繫國際城市實質往來,進一步以城市地位協助總體外交拓展。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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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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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網頁電話?

臺北市政府為提供民眾更為多元之聯繫管道,提供不受地點限制之網頁電話服務,如欲使用本項服務之市民朋友請先確認網路功能正常並接妥耳機及麥克風後方可正常使用,有關本項服務使用說明如下:


 \"/001/Upload/309/relpic/31820/7577897/15b54fda-08ae-4669-8907-5f7df23e7a79.jpg\"


開啟頁面後,市民朋友可依對應之機關名稱點擊右側之耳機圖示,若是第一次使用,將會跳出以下頁面,請按下「允許」將會開啟撥號頁面。

 \"開啟頁面後,市民朋友可依對應之機關名稱點擊右側之耳機圖示,若是第一次使用,將會跳出以下頁面,請按下「允許」將會開啟撥號頁面。\"

按下「允許」後,網頁電話才能使用您個人電腦或筆電的麥克風發送聲音。頁面將出現以下圖示,並以紅色旋轉動畫呈現與該機關單位的網路電話系統連接中,此時您可按點擊紅色動畫,以中斷或取消連接。

\"按下「允許」後,網頁電話才能使用您個人電腦或筆電的麥克風發送聲音。頁面將出現以下圖示,並以紅色旋轉動畫呈現與該機關單位的網路電話系統連接中,此時您可按點擊紅色動畫,以中斷或取消連接。\"

當完成與該機關單位的網路電話系統連接後,頁面將出現以下圖示。此時個人電腦或筆電可聽到電話交換機自動總機系統所提供的語音宣告,此時於數字鍵盤按下您要轉接的分機號碼,並等候該分機接聽後,即可與對方進行通話。若是由真人直接接聽時,您就不需再按數字鍵盤輸入分機號碼,可直接與對方進行通話。

\"/001/Upload/309/relpic/31820/7577897/50996dde-579e-44ae-8d99-a6323c0d2875.jpg\"

完成通話後請按下紅色圖示即可掛斷,此時頁面將出現以下內容。

 \"完成通話後請按下紅色圖示即可掛斷,此時頁面將出現以下內容。\"

", "日期時間": "2024-05-16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VOIP_QA0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pic/31820/7577897/b2f140ba-7a18-45f6-8d2a-8d65bc34fbcb.jpg" }, { "Title": "VOIP_QA01.JP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pic/31820/7577897/15b54fda-08ae-4669-8907-5f7df23e7a79.jpg" }, { "Title": "VOIP_QA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pic/31820/7577897/315a88f6-24cc-4470-b7bf-8f2cefcc9611.png" }, { "Title": "VOIP_QA0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pic/31820/7577897/11a07762-3472-48c7-8828-ab3a38aa923e.jpg" }, { "Title": "VOIP_QA0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pic/31820/7577897/50996dde-579e-44ae-8d99-a6323c0d2875.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45, "title": "1999網路電話無法使用", "內容": "

Q1.網頁電話支援那些瀏覽器?

Ans:目前支援個人電腦或筆電上的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及Microsoft Edge三款瀏覽器。如果市民朋友使用上述三款瀏覽器卻無法執行網頁電話,最常見的原因是瀏覽器版本太舊,請更新至最新版本後再繼續使用。

 

Q2.為什麼點擊了網頁電話的小圖示卻未出現要求「使用你的麥克風」權限的提示訊息? 

Ans:此訊息只會在您所使用的個人電腦或筆電從未訪問過網頁電話的網址時,才會出現。若是曾經訪問過網頁電話的網址,且按過「允許」或「封鎖」存取麥克風的按鈕,您的瀏覽器就會將此設定儲存在瀏覽器裡面了。以Google Chrome瀏覽器為例,遇到此問題時,請參考以下畫面按左上角的「小鎖」圖示,允許「麥克風」使用權限後,再按一次左上角「小鎖」圖示以關閉功能選單,然後再按「F5」按鍵重新載入網頁,即可開始使用網頁電話。

\"開啟麥克風及彈出視窗\"

Q3. 網頁電話於通話時的聲音斷斷續續。

Ans:可能是個人電腦或筆電的網路品質及頻寬不足所造成,在通話時請試著關閉其他應用程式並避免下載資料或大型檔案。

 

Q4. 網頁電話訊息提示已經連接上(connected),但聽不到對方的聲音。

Ans:請先確認是否已經開啟音效卡的喇叭及麥克風功能。若喇叭及麥克風皆已打開卻仍聽不到聲音,那麼很可能是您所處的網路環境中有防火牆,防火牆關閉了網頁電話服務所需要的通訊埠,才會發生沒有聲音的問題,此時請您試著更換連網的方式後再使用網頁電話(例如改用手機的無線熱點分享等方式連網)。

 

Q5. 網頁電話無法使用音效卡。

Ans:因為網頁電話需要進行語音通話,所以個人電腦或筆電之音效卡必須支援全雙工(full duplex)才能與對端進行語音通話。

 

Q6. 網頁電話通話時,對方可以聽到我的聲音,但我聽不到對方的聲音(或是我可以聽到對方的聲音,但對方聽不到我的聲音)。

Ans:請先確認是否已經開啟音效卡的喇叭及麥克風功能。若喇叭及麥克風皆已打開卻仍聽不到聲音,那麼很可能是您所處的網路環境中有防火牆,防火牆關閉了網頁電話服務所需要的通訊埠,才會發生沒有聲音的問題,此時請您試著更換連網的方式後再使用網頁電話(例如改用手機的無線熱點分享等)。

 

Q7. 網頁電話如何移除程式?

Ans:網頁電話透過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或Microsoft Edge三款瀏覽器內建的網頁通話元件搭配專屬伺服器達成語音通話功能,並整合本府網路電話系統及各機關單位的電話交換機系統協同運作。您只要透過個人電腦或筆電裡面的瀏覽器,即可使用網頁電話功能,使用時無需安裝任何程式,使用後亦不需移除任何程式。

 

Q8. 網頁電話出現登入失敗的訊息時如何處理?

Ans:當網頁電話顯示登入失敗的訊息時,多數的狀況是在您欲使用此功能的當下,用戶數超過系統所允許的連接數量,也就是系統處於繁忙的狀態中。發生此狀況時,請您先暫時關閉網頁電話頁面,等候5~10分鐘後系統不再繁忙時,再開啟使用網頁電話功能。

有少部份出現登入失敗的原因是您所處的網路環境中的防火牆關閉了網頁電話服務所需要的通訊埠,也有可能導致發生無法登入的情形,此時請您試著更換連網的方式後,再開啟使用網頁電話功能(例如改用手機的無線熱點分享等方式連網)。

\"網頁電話出現登入失敗的訊息時如何處理?\"

Q9. 為何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無法使用網頁電話?

Ans:微軟宣布自2022年6月15日開始,將正式終止Internet Explorer支援服務,在瀏覽器市場上畫下句點。目前微軟推行的Edge瀏覽器改採與Chrome相同的Chromium引擎技術,經本府測試能夠支援目前的網頁電話功能。提醒市民朋友們勿再使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執行網頁電話,改以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或Microsoft Edge三款瀏覽器進行網頁電話功能操作。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VOIP_QA0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pic/31820/4904045/2a0fd3ae-360f-457b-8909-4a4fb4c857be.jpg" }, { "Title": "VOIP_QA0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9/relpic/31820/4904045/65ed2e68-e6a1-41bf-935f-7c7286198117.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61, "title": "「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的相關資訊,可以在何處查詢?", "內容": "

有關「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的相關資訊、熱點位置及使用方式,可以隨時在服務網站(https://wifi.taipei)查詢,期盼所有市民多加支持與利用。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63, "title": "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對影音網站有限制嗎?", "內容": "

「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開放多媒體影音網站(不含即時轉播(real-time streaming)類型)瀏覽服務,僅對線上遊戲等高頻寬使用量之網站或應用程式,以及對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的限制級(如色情暴力等)不當內容網站採取連線管控措施;兼顧使用者需求、網路品質優化、以及本案公共服務性質;對於大部分民眾的主要網路使用行為應已足夠。至於有更高上網頻寬或網路資源需求之民眾,宜自行向相關電信業者申請相關付費上網服務,以維有限資源之公平運用。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94, "title": "我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有遇到問題,可以向誰詢問?", "內容": "

您在使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過程中,可以撥打24小時市話免付費客服專線:0809-031-081, 讓客服中心為您處理:

(一)熱點查詢。 

(二)TaipeiFree官網資訊查詢。 

(三)網路訊號障礙與連線問題。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90, "title": "捷運車站有「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那捷運列車呢?", "內容": "

捷運全線目前為車站的詢問處提供免費之無線上網服務,Taipei Free服務名稱(SSID)為「TPE-Free」。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91, "title": "為什麼我在家裡收不到「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的網路訊號?", "內容": "

市府的便民措施,是針對民眾的基本需求提供免費服務,並非要取代商業性服務。基於本案公共服務性質及Wi-Fi無線網路訊號之穿透力因素,室外公共場所之Taipei Free熱點之最佳化服務範圍,以「熱點周邊,未受建築物及其他人工設施遮蔽阻隔之公共場域」為主,室內公共場域提供服務場域則以「市府所轄公共場域」為主;不會特別保證家戶、辦公室、民間營業場所及巷弄、山區等區域之網路訊號品質,敬請理解體諒。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92, "title": "我用智慧型手機上網,感覺比用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腦要慢?", "內容": "

在頻寬相同的狀況下,基於智慧型手機的硬體功能因素,在讀取含大量圖形資料的網頁時,需要比筆記型電腦或平板電腦較多的處理時間,可能直接影響網頁顯示速度,讓使用者認為「上網比較慢」。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93, "title": "為什麼我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一段時間未使用就會斷線?", "內容": "

基於整體網路系統的優化以及提升頻寬資源分配效率考量,Taipei Free服務參考現行政府機關學校及民間無線網路系統規劃,若上網連線裝置持續2小時即會自動斷線,避免長時間占用公共頻寬,影響其他使用者權益。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94, "title": "無線上網的電磁波會不會很強?會不會影響人體健康?", "內容": "

Wi-Fi無線網路的電磁波強度很小,小於日光燈、行動電話、吹風機、微波爐等各種電器用品;Wi-Fi 無線接取器(AP)電源在開啟及關閉時的電磁波功率密度更幾乎沒有差距。世界衛生組織(WHO)相關報告也表示:「至今沒有可靠的科學證據顯示,無線網路產生的微弱射頻訊號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對於環境中的無線廣播、無線電視電臺以及無線網路訊號,WHO的報告也維持「無可靠科學證據顯示有致癌關聯性」的結論。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31, "title": "「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的服務時間及服務區域為何?", "內容": "

TaipeiFree提供服務時間並無限制,在室內公共場所內,只要在營運時間內可免費上網,在室外公共場所部分則為24小時全年無休。

本案服務範圍則為本市主要公共場所,如市府市政大樓、12個區行政中心、市立圖書館及各分館、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臺北捷運車站及捷運地下街等場所,您可以利用TaipeiFree官網(https://wifi.taipei)「尋找附近熱點」功能,查出熱點資訊或最靠近的熱點。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89, "title": "我可以邊走邊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嗎?", "內容": "

「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採用的Wi-Fi技術規格,與3G/4G/5G行動通信有本質上的差異,前者適合在熱點附近定點使用、後者則可以「隨時隨地上網」;兩者之間就好比「公車」和「計程車」的關係,前者需要自行走到公車站牌附近等待公車抵達,後者則可以隨招隨停;目前絕大部份國際城市的免費Wi-Fi公共無線上網服務,均採用「熱點」的概念。在步行或奔跑狀態下使用Wi-Fi上網,比較容易出現連線中斷,需要再重新登入的狀況。建議您使用時儘量停留在原地,以獲得最佳化網路連線品質。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86, "title": "我用智慧型手機,沒辦「吃到飽」費率,請問我該怎麼使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 "內容": "

如果您未申請3G/4G/5G行動通信服務,或是有使用3G/4G/5G行動通信服務、但未特別申辦「吃到飽」費率,因為目前智慧型手機多半會預設開啟自動網路連線功能,如果您在公共場所用智慧型手機使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服務,這項自動網路連線功能,就有可能會讓您的手機自動連線到3G/4G/5G等會自動計費的商業無線寬頻服務。因此我們建議您在連線使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服務」前、手動關閉3G/4G/5G上網功能,使用「臺北公眾區免費無線上網服務」後、手動關閉網路瀏覽器與Wi-Fi上網功能,以避免額外費用產生。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89, "title": "我家已有ADSL,為何市政府還要佈建光纖網路?", "內容": "

現行網路使用資費昂貴,最後一哩接取網路爭議不斷,且ADSL是用銅線(電話線)拉到用戶端,傳輸速率及品質卻會隨著距離愈長而下降,目前推廣用光纖拉到用戶端,不受電磁干擾、傳輸距離長、訊號穩定且不易衰減,可以讓市民享受與世界先進國家同樣快速而穩定的上網品質以及應用服務。 故本府啟動光纖網路建設,創造市民、業者與市府三贏的局面。同時,確保社會弱勢族群也可因資通訊科技的發達而獲益,降低數位落差。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01, "title": "為什麼要推動光纖到府案?", "內容": "

本府為建置臺北市高品質光纖網路建設、提供市民低價高速的光纖服務、營造公平的電信環境、提升城市的競爭實力等目標,達到市民、業者與臺北市三贏的局面,藉助民間經營活力,推動臺北市光纖網路建設,以建設臺北市成為光纖智慧城市。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02, "title": "「臺北市光纖網路委外建設暨營運案」是由臺北市政府出資興建嗎?", "內容": "

臺北市政府於本案建設過程中完全「零出資」,依政府採購法第99條(開放民間投資興辦)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招標作業,委由廠商負責建設、營運,採收取使用費、權利金之方式,並自負盈虧;所有的成本皆由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Taifo)負擔。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09, "title": "想瞭解光纖到府案的施工進度,該如何查詢?", "內容": "

民眾如果想要更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到台北光纖網站瀏覽,https://www.taipeifiber.com.tw,或者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9-080-081詢問。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13, "title": "該如何申請光纖網路服務呢?", "內容": "

您可以透過台灣智慧光網公司之官方網站(www.taifo.com.tw)、24小時客服電話(0809-080-081)及台北光纖官方網站(www.taipeifiber.com.tw)查詢相關資訊或反應相關情事,歡迎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22, "title": "光纖置箱是否有電磁波?", "內容": "

因為裡面除了放置光纖纜線、被動元件以外,並無任何電力設備,所以不會有電磁波產生,請市民放心。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27, "title": "請問台北光纖(Taifo,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的0809-080-081這支客服專線是否為免付費電話呢?", "內容": "

目前用市話及手機撥打0809-080-081客服專線皆屬免付費,若日後有調整,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將於網頁上www.taipeifiber.com.tw公佈調整訊息。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91, "title": "台灣智慧光網公司告知光纖纜線將拉進社區(大樓),是否屬實?", "內容": "

是的,確實如此。

光纖到府案建設,就是將光纖纜線直接佈放至每一家戶中。當光纜佈建到達建物附近後,必須將管線引進社區(大樓),屆時居民即可申辦光纖網路服務。

民眾如果想要更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到台北光纖網站瀏覽,https://www.taipeifiber.com.tw,或者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9-080-081詢問。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93, "title": "申辦市民光纖有什麼優惠方案呢?", "內容": "

台灣智慧光網提供臺北市光纖網路服務,以較市場低廉之費率給臺北市民,並提供原住民、弱勢團體(包含低、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人士等)、社福機構優惠方案。

民眾如果想要更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到台北光纖網站瀏覽,https://www.taipeifiber.com.tw,或者撥打24小時服務電話:0809-080-081詢問。

", "日期時間": "2024-05-1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5398, "title": "請問失智據點收案資格為何?", "內容": "

依衛生福利部114年失智照護服務計畫申請作業須知規範,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服務對象資格如下:

確診失智症者:

1.不包含使用24小時服務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團體家屋)之個案。

2.服務對象資格條件:

(1) CDR 0.5至1分且未失能。

(2) CDR 0.5至1分且長照需要等級(CMS)第3級(含)以下。

(3) 身心障礙證明,其障別為失智症輕度且未失能。

(4) 身心障礙證明,其障別為失智症輕度且CMS第3級(含)以下。

", "日期時間": "2024-05-15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41, "title": "臺北市溫泉標章核發現況?", "內容": "

一、截至114年10月31日止,本市共有46家業者取得溫泉標章,其中新北投溫泉區34家、行義路溫泉區8家、中山樓溫泉區1家、馬槽溫泉區1家、大安區1家、中山區1家。


二、業者取得標章情形可上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網查詢連結

", "日期時間": "2024-05-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756, "title": "沒有收到簡訊驗證碼", "內容": "

請先依照下列步驟進行排除檢測,如仍無法正常接收驗證簡訊,請填寫線上意見反映或是聯絡客服中心 。

1.請確認輸入的手機號碼及通訊訊號是否正常。

2.請確認是否因在手機上安裝資安軟體APP封鎖下列電話導致簡訊被阻擋。

中華電信: 0911-516-935

遠傳電信: 0903-448-626

台灣大哥大: 0961-295-397

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 111

3.請與電信商確認申辦手機門號時有關閉「阻擋企業簡訊」的功能。

4.本公司每日最多發送3封簡訊,如超過發送數量請於隔天再試。

", "日期時間": "2024-05-09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線上意見反映", "URL": "https://ssl.metro.taipei/custsuggest" }, { "Title": "客服專線", "URL": "tel:02-2536-300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747, "title": "如何更換或刪除台北捷運Go帳號?", "內容": "

更換會員帳號
因台北捷運Go APP係以手機號碼做為會員帳戶辨識,為保障會員權益,若要更換會員帳號,須請您提供持有新、舊門號相關證明(如帳單或電信公司契約等) 並寄到appcorp@metro.taipei,本公司確認後即會協助修改,此流程可能需約6個工作天數,造成您的不便,請見諒。

刪除會員帳號(請更新至Android 版號1.5.67、iOS 版號1.5.75以上)

1.登入會員後點選首頁下方功能列之「我的帳戶」後,選單中找到「其他服務」後點選"刪除會員"功能

2.跳出刪除會員提示訊息,請詳細閱讀。

3.同意後會再跳窗請您再次確認,確認後即停用您的帳戶並登出APP。

刪除帳號即代表此會員帳號下之所有紀錄及會員權益均將刪除,不得再行主張查詢資料或恢復會員權益,本公司將於會員送出刪除帳號請求後刪除相關資料,刪除後將無法復原先前的資料。

", "日期時間": "2024-05-09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746, "title": "票卡遺失/故障,或聯名卡到期後,台北捷運Go上有顯示回饋金次數及金額,該如何領取?", "內容": "

若為記名卡(含聯名卡),回饋金將由票證公司返還,待票證公司將回饋金返還完成資料回傳至捷運公司,即可更新APP常客優惠狀態。若為非記名卡,則視同現金遺失,無法返還。

", "日期時間": "2024-05-09T10: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743, "title": "已經在台北捷運Go綁定票卡,是否視同將票卡記名?", "內容": "

本公司所開發之台北捷運Go APP,僅將票卡綁定於用戶手機號碼下,方便旅客查詢搭乘記錄、回饋金資料、及參與本公司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等;若要將票卡記名,需洽各家票證公司辦理。

", "日期時間": "2024-05-09T1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740, "title": "請問可提供票卡剩餘金額或是儲值紀錄嗎?", "內容": "

悠遊卡等電子票證係由電子票證公司所發行,因此非於捷運場站進行之儲值及交易紀錄本公司無法取得,故台北捷運GO APP之我的票卡僅能提供會員查詢捷運搭乘紀錄,若要查詢電子票證之儲值及交易紀錄,建議下載電子票證公司提供之APP(例如查詢悠遊卡餘額可下載「Easy Wallet 悠遊付」APP)查詢,造成您的不便,尚請見諒。

", "日期時間": "2024-05-09T09: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736,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票卡功能綁定悠遊付?", "內容": "

若需要使用台北捷運Go APP綁定悠遊付之虛擬卡片,請依照下列步驟操作:

1.請開啟悠遊付 APP->點選快捷選單之【乘車碼】功能->乘車碼頁面中點選【需要協助?】->在【需要其他協助?】說明框中可查詢您的虛擬卡卡號。

2.開啟台北捷運Go APP->點選【我的票卡】功能->綁卡方式請選擇【輸入票卡號碼】->輸入此虛擬卡的卡片資料並點擊確認按鈕,完成上述操作將會傳給您6位數字的簡訊驗證碼,驗證完後即可完成綁卡操作。

", "日期時間": "2024-05-09T0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734,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之我的票卡功能綁定愛金卡(iCash)?", "內容": "

因愛金卡公司目前未提供本公司APP驗證卡號功能,故如需於台北捷運Go APP綁定愛金卡(iCash),需至任一捷運站之詢問處旁的票卡讀取機,將您的票卡放置在讀取位置,其螢幕畫面中會有一正方形QRCode圖案,使用APP我的票卡功能,選擇QRCode綁卡後掃描該圖即可綁定。

", "日期時間": "2024-05-09T0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1385,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公司設立多久可以申請研發補助和品牌補助?", "內容": "

公司設立滿一年且近一年401申報書有銷售額或近一年內有辦理增資即可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05-08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0597, "title": "如何新增台北捷運Go的Widget功能?", "內容": "

Android

1.對台北捷運Go APP 長壓直至出現APP功能視窗,並點選「Widget」。

\"對台北捷運Go

2.App目前提供「營運資訊/優惠好康/行車資訊」3種選單小工具。

\"App目前提供「營運資訊/優惠好康/行車資訊」3種選單小工具\"


3.將需要的選單拖曳至桌面即可快速查看相關服務。

\"將需要的選單拖曳至桌面即可快速查看相關服務\"

iOS (本教學適用於手機系統iOS14以上)

1.在主畫面上長壓空白區塊後直至右上方會出現「+」的按鈕。

\"在主畫面上長壓空白區塊後直至右上方會出現「+」的按鈕\"2.在Widge搜尋框中輸入「台北捷運Go」後點選。

\"在Widge搜尋框中輸入「台北捷運Go」後點選\"

3.App目前提供「營運資訊/優惠好康/行車資訊」3種選單小工具。

\"App目前提供「營運資訊/優惠好康/行車資訊」3種選單小工具\"

4.請依個人需求點選下方的「加入小工具」按鈕後新增至桌面。

\"請依個人需求點選下方的「加入小工具」按鈕後新增至桌面\"




", "日期時間": "2024-05-07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Q5新增Widget_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2f6cf2d6-5539-4145-9769-4fdecf9522d9.jpg" }, { "Title": "Q5新增Widget_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60f06ad8-fc5d-46cb-8b35-5f332191de32.jpg" }, { "Title": "Q5新增Widget_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498649ec-971a-4f99-828b-7e2e02f847a6.jpg" }, { "Title": "Q5新增Widget_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4d11b97e-c1d4-49fb-99a4-b4ceb92196b7.jpg" }, { "Title": "Q5新增Widget_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f3a58da0-a9ed-40f4-872c-2c2947e31cb5.jpg" }, { "Title": "Q5新增Widget_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5794e90c-3bc1-4b76-aac1-c941b14620e7.jpg" }, { "Title": "Q5新增Widget_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0e9ade78-86cd-4546-9178-5c6761fb63ff.jpg" }, { "Title": "如何新增台北捷運Go的Widget功能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dc85c107-5ecf-4b4f-a837-9a17a452f588.jpg" }, { "Title": "如何新增台北捷運Go的Widget功能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960b72b2-d72b-4f3e-b07a-bbea13eba617.jpg" }, { "Title": "如何新增台北捷運Go的Widget功能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70597/fdcd7c6e-77f7-4b5d-ba2e-28dd306c4b29.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20, "title": "請問欲參加心肺復甦術(CPR)如何報名?", "內容": "
本局委託辦理CPR+AED簡易版2小時急救訓練課程
請洽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北市聯合醫院,聯絡窗口如下: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護理部社區護理組,請撥02-2555-3000 轉 2660

各院區專責人員資訊如下:

忠孝院區 陳護理師 電話 02-27861288 轉 6702

仁愛院區 陳護理師 電話 02-27093600 轉 3507

和平婦幼院區 周護理師 電話 02-2388-9595 轉 8419

陽明院區 蕭護理師 電話 02-28353456 轉 5167

中興院區 張護理師 電話 02-25523234 轉 3257

松德院區 林護理師 電話 02-27263141 轉 1138

林森中醫昆明院區 蕭護理師 電話02-25916681 轉 1668



二、臺北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聯絡窗口,可依轄區就近接洽各服務中心聯絡窗口:

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 李小姐  電話02-28813039轉7166

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楊小姐  電話02-25853227轉6662

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 林小姐  電話02-27335831轉6236

中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樊小姐  電話02-25014616轉6362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 胡小姐  電話02-23215158轉6525

內湖區健康服務中心 陳小姐  電話02-27911162轉7065

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何小姐  電話02-22343501轉6876

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 曾小姐  電話02-28261026轉7263

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 莫小姐  電話02-27671757轉6051

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廖小姐  電話02-27234598轉6150

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 林小姐  電話02-27825220轉6968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莊小姐  電話02-23033092轉6766

", "日期時間": "2024-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7855, "title": "請問如何報名參加「市民免費數位課程」?", "內容": "

請來電免費客服專線 0800-088-258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更多課程消息快上「台北市民免費數位課程臉書專頁」並按「讚」追蹤更多開課相關訊息喔!

", "日期時間": "2024-05-02T17: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7854, "title": "完全不會使用電腦或手機,也可以報名參加「市民免費數位課程」嗎?", "內容": "

可以報名參加。

", "日期時間": "2024-05-02T17: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7852, "title": "請問參加「市民免費數位課程」是否有資格限制?", "內容": "

須為台北市或新北市市民喔。另外,自104年起雙北市合作跨區域資源共享,雙北市民可跨城市報名參加電腦課程,不論男女老少皆可參加。

新北市數位樂學網:報名電話:(02)2960-3456

 

", "日期時間": "2024-05-02T17: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7850, "title": "請問「市民免費數位課程」有線上教學嗎?", "內容": "

目前無線上教學皆為實體課程喔,如您有線上學習需求,可至臺北e大加入該網站會員即可瀏覽相關資訊課程。

", "日期時間": "2024-05-02T17: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9557,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使用相約列車功能?", "內容": "

1.點擊「分享列車位置」(紅框處)進入編輯分享資訊,即可將您所搭乘的列車位置分享給好友。\"點擊「分享列車位置」(紅框處)進入編輯分享資訊,即可將您所搭乘的列車位置分享給好友。\"

輸入暱稱,輸入車號/車門

\"輸入暱稱,輸入車號/車門\"

2.如欲新增會合車站,點擊右上角「新增會合車站」(紅框處),再依提示點選車站名稱,並輸入備註(如「五號出口等你」)。\"如欲新增會合車站,點擊右上角「新增會合車站」(紅框處),再依提示點選車站名稱,並輸入備註(如「五號出口等你」)\"

3.如欲查看已到達會合車站的朋友,可點擊會合車站的紅圈數字(紅框處)。反之,如未出現紅圈數字即尚未有朋友到達。\"如欲查看已到達會合車站的朋友,可點擊會合車站的紅圈數字(紅框處)。反之,如未出現紅圈數字即尚未有朋友到達。\"

4.如欲編輯列車資訊或結束此分享,請點擊右上角「三點點」(紅框處)。\"如欲編輯列車資訊或結束此分享,請點擊右上角「三點點」(紅框處)\"

5.收到分享連結的朋友,如欲再分享列車位置可點擊右上角「分享列車位置」。\"收到分享連結的朋友,如欲再分享列車位置可點擊右上角「分享列車位置」\"

", "日期時間": "2024-04-19T17: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Q7相約列車_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7/99f5a0dc-6eed-4016-8246-fa0bc25bf12f.jpg" }, { "Title": "Q7相約列車_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7/ec7bdf47-7d22-4abb-95d7-26bac30abd10.jpg" }, { "Title": "Q7相約列車_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7/0f78069b-0ad9-452f-96e4-4183200a3c65.jpg" }, { "Title": "Q7相約列車_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7/322c0bf7-8725-4caa-81f8-e1c17d44b1bf.jpg" }, { "Title": "Q7相約列車_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7/9a74e95e-b0f4-486a-b186-67a74c4e57dd.jpg" }, { "Title": "如何在台北捷運Go使用相約列車功能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7/126bb311-d106-43cb-aed0-09e6f108cf22.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9550, "title": "無法從Google Play 商店下載或更新台北捷運Go?", "內容": "

1.重新啟動裝置並確認網際網路連線狀況良好。

2.檢查 Android 系統更新:

3.清除 Play 商店的快取和資料:

詳細資料請參考 Google Play 說明

", "日期時間": "2024-04-19T17: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Q6無法下載_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0/ec709c56-c83c-41c2-856f-6798759076c1.jpg" }, { "Title": "Q6無法下載_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0/da4080df-c51f-4497-86ae-f1fd6af7e8c3.jpg" }, { "Title": "Q6無法下載_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0/d5672e20-9a7f-4905-9880-241b88046fa6.jpg" }, { "Title": "Q6無法下載_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9159550/caaa724f-a711-433a-a221-1c9cee4f9b92.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7083, "title": "如何進一步詢問 U-Sport活動相關訊息?", "內容": "

【客服專線】
 U-Sport活動辦法/規則/場館使用疑義:(02)2570-3071
 APP系統操作問題/異常情事:02-89793873
 【Line官方帳號】
 ID:@304ydohl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8:00-9:00,17:00-18:00採彈性上班,12:00-13:30為午休時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 "日期時間": "2024-04-16T16: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7075, "title": "運動抵用金及U幣使用效期?", "內容": "

1.運動抵用金:取得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24時止

2.U幣:取得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24時止。


", "日期時間": "2024-04-16T16: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7074, "title": "運動抵用金及U幣可以在哪裡使用?", "內容": "

運動抵用金及U幣可於U-Sport合作場館運動入場、購買課程、場地租借使用,不得使用於其它用途

", "日期時間": "2024-04-16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7069, "title": "U幣可以累積到什麼時候?", "內容": "

活動開始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24時止。

", "日期時間": "2024-04-16T16: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7064, "title": "U幣如何累積?", "內容": "

1.至U-Sport各合作場館出示U-Sport App會員QRCode,入場運動集點,每人每日集點上限5U幣。

2. 完成指定運動任務挑戰。

3.參加U-Walk健康萬步走 計步功能

4.參加線上運動課程

", "日期時間": "2024-04-16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7061, "title": "如何參加U-Sport臺北樂運動計畫?", "內容": "

自活動開始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24時止,民眾下載U-Sport App並註冊完成,即可至各合作場館運動累積U幣。

", "日期時間": "2024-04-16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7058, "title": "誰可以參加U-Sport臺北樂運動計畫?", "內容": "

所有設籍於臺北市的市民皆可參與U-Sport臺北樂運動計畫,至各合作場館運動累積U幣,然只有23~64歲設籍於臺北市的市民可以額外登記領取1,500元運動抵用金。

", "日期時間": "2024-04-16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5296, "title": "日間法律諮詢常見問答", "內容": "

Q1:請問日間法律諮詢的服務方式為何?

A:本服務採取現場面對面諮詢、視訊諮詢及電話諮詢等三種方式。


Q2:請問法律諮詢的服務時間為何?

A:服務時間為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


Q3:請問現場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地點為何?

A:請至本府市政大樓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法律諮詢服務櫃檯」報到,將由專人引導至律師諮詢室。


Q4:請問視訊或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如何進行?

A:視訊諮詢:本局會寄發預約通知信件,提供視訊會議連結網址,請於預約諮詢時間提前10分鐘,測試連線是否正常。電話諮詢:請於預約諮詢時間準時撥打電話至(02)2725-6168,再由本局服務人員轉接律師。


Q5:現場法律諮詢是否只能線上預約?

A:全面採行網路預約制度,請至至法律諮詢預約系統線上預約。(網址:https://lawappt.gov.taipei/reverse/ https://lawappt.gov.taipei/reverse/ )。現場仍得登記候補,僅限預約未到之名額數依序服務。


Q6:請問每個人可以問多久?

A:每次諮詢時間以20分鐘為限。


Q7:請問可以攜伴一起詢問嗎?

A:可以的,但每個名額的時間都是20分鐘,不會因為攜伴而增加時間。


Q8:請問有需要帶什麼相關證件嗎?

A:不須攜帶證件,只需攜帶您覺得您在詢問律師有關法律問題時會用到的文件即可。


Q9:請問只限台北市民嗎?其他縣市市民可否利用?

A:不限臺北市民,民眾均可利用此項日間法律諮詢服務。

", "日期時間": "2024-04-12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4934, "title": "請問要如何預防食物中毒?", "內容": "

一、「要洗手」:調理食品前後需澈底洗淨雙手,有傷口要包紮。

二、「要新鮮」:食材要新鮮,用水要衛生。

三、「要生熟食分開」:處理生熟食需使用不同器具,避免交污染。

四、「要澈底加熱」:食品中心溫度超過70℃,細菌才容易被消滅。

五、「要注意保存溫度」:保存低於7℃,室溫下不宜放置過久。

六、「不要飲用山泉水」:飲水先煮沸再飲用,避免生飲山泉水。

七、「不要食用不明的動植物」:不明動植物應遵循「不採不食」原則。

(口訣:洗、鮮、分、熱、存,要落實;山泉與動植 ,不採食。)

提醒市民朋友,自行購買食材應充分烹煮,應依適當保存溫度,迅速放入冰箱冷凍或冷藏貯存,避免生食或食用加熱不完全的食品,如需至餐飲店家用餐,應慎選有信譽、衛生安全良好之店家。

本局也呼籲,如廁後應確實洗手,完成清潔手部後再行調理,如有處理海鮮及肉類產品,應澈底加熱,避免生食或食用加熱不完全的食品,避免發生食品中毒危害健康。

", "日期時間": "2024-04-12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4736, "title": "若食品業者登錄所使用的憑證遺失或過期,該怎麼處理?", "內容": "

若工商憑證遺失或過期,請洽: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客服專線:02-4121166。

若自然人憑證遺失或過期,請洽: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客服專線:0800-080-117。

", "日期時間": "2024-04-12T09: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4734, "title": "已無從事食品相關業務,該如何刪除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內容": "

1.倘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錄者,請以原登錄憑證登入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臺系統,於「營業狀態」點選「歇業」。詳細操作流程,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專區」參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自然人憑證健保卡註銷流程」。

2.倘為工商憑證登錄者,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專區」下載「廢止食品業者登錄申請書」,填寫完成後蓋公司(商號)大小章,附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掃描或拍照回傳至申請書下方電子郵件信箱(fadenbook@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24-04-12T09: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4732, "title": "哪裡可以協助現場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內容": "

請至以下地址就近辦理:

1.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3樓之1。

2.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

3.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4樓。

4.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5.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15號1樓。

6.本府北區綜合服務櫃檯: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

", "日期時間": "2024-04-12T09: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4726, "title": "辦理食品業者登錄或更新需備那些證件?", "內容": "

請攜帶原登錄憑證(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憑證PIN碼。

", "日期時間": "2024-04-12T09: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4717, "title": "若有食品業者登錄平台操作相關問題", "內容": "
  1. 請洽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系統操作暨登錄制度諮詢專線:0809-080-209 
  2. 憑證遺失或補發則請洽: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客服專線:412-1166(手機請撥02-412-1166) 
  3. 自然人憑證管理中心客服專線:0800-080-117。
  4. 業者登錄內容與食品登錄字號相關問題,請洽本局諮詢電話 
", "日期時間": "2024-04-12T09: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2733, "title": "產品責任險在食品業者登錄平台要填甚麼資料?如何登錄?", "內容": "

一、食品業者需於平台填報是否屬規範之業者,有無完成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保險到期日及上傳保險證明單。

二、詳細登錄流程,可至本局網站〉專業人員區〉食品藥物化粧品〉食品業者登錄專區(網址:https://reurl.cc/kylpRb),參閱「食品業者保單上傳流程」。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2732, "title": "食品業者一定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嗎? 可以先營業再投保嗎?可否先向衛生局報備已刻正辦理中?未即時投保會怎樣?", "內容": "

若屬規定須投保的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倘未事先完成投保就營業,違反食安法第13條及47條得處3至300萬元罰緩。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7: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2725, "title": "哪些食品業者要投保產品責任險?", "內容": "

目前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業者強制投保產品任險範圍:

(一) 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者。

(二) 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三)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7: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05, "title": "【學力鑑定】如何取得高職同等學力?", "內容": "

需參加自學進修技術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報名資格︰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3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2.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後,具有1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3. 考試科目:國文、英文、生活領域(計算機概論、生涯規劃、法律與生活)。
4. 相關資訊:每年10月辦理一次,出題以現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近3個學年之部定必修課程為範圍,採現場及通訊報名,相關報名事宜可於每年8月中旬電洽本局終身教育科(1999轉6425)或松山家商(27261118轉201、202或220)。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21, "title": "【補習班】有關補習班停辦或廢止立案,如何申辦?", "內容": "
  1. 停辦者請檢附變更申請書,在班學生權益已妥善處理之切結書,班舍租賃契約;若有共同設立人並應備共同設立人同意廢止立案之會議記錄。停招時間以六個月為限,得延長一次。
  2. 廢止立案者,請檢附變更申請書、廢止立案切結書及原立案證書;若有共同設立人並應備共同設立人同意廢止立案之會議記錄。下載位置 補習班辦理各項申請、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另開視窗)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5: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16, "title": "【補習班】有關補習班的退費不滿 , 如何提出申訴 ?", "內容": "

若涉及退費爭議,可先上網查詢退費規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建議學員可先與補習班先行協調 , 若無法達成協議 ,可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點選(線上申請)功能直接在網路上提出申請,或以書面記載補習班班名、班址、報名時間、課程名稱、課程期間及提出退費時間點,檢附課程相關文件,寄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收(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南區)。連絡電話: (02)27256428、(02)27256425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19,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退費規定?目前是否有修正規定?", "內容":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業經臺北市政府108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8)法府綜字第1086015055號令修正發布實施,有關補習班退費規定第9條修正如後,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計算方式以雙方約定費用為準)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四、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五、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4: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7, "title": "【學力鑑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的應考資格、報名及考試期間如何?", "內容": "

一、各級自學進修之應考資格為:

(一)國小:年滿14歲(即參加考試年度之9月1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 。

(二)國中:年滿17歲(即參加考試年度之9月1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 。

(三)高中:

1.年滿20歲(即參加考試年度之9月1日以前出生)之國民(含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者)。

2.年滿18歲(即參加考試年度之9月1日以前出生)且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四)高職: 年滿18歲(即參加考試年度之9月1日以前出生),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或年滿20歲(即參加考試年度之9月1日以前出生)者,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2)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考試時間:國中(小):3月中;高中(高職):10月初。(以當年度簡章為主)

四、另為加強對考生服務,本市承辦學校華江高中網站建置「自學鑑定專區」(提供學力鑑定考試歷屆考古題及完整學力鑑定考試資訊,民眾如需暸解報名考試等相關資訊,可電洽華江高中教務處(02)2301-9946轉313、314或教育局終身教育科(02)2725-6425洽詢。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1: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9, "title": "【補習班】有關短期補習班之設立,如何取得相關資訊?", "內容": "

可至網站查詢下載,請逕至「臺北服務通」/教育局/短期補習班申請籌設。倘有相關疑問,請洽詢本局終身教育科,聯絡電話:1999分機6428、6425。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1: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8, "title": "【補習班】有關臺北市補習班是否登記合法立案,如何查詢?", "內容": "
  1. 可至臺北市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
  2. 包括補習班行政區、補習班名稱、補習班地址、聯絡電話等項目,民眾只需透過「關鍵字」搜尋功能,亦即行政區、班名、住址,即能清楚顯示所欲查詢之補習班是否立案。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1: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65, "title": "【補習班】公司行號是否可以設立短期補習班?", "內容": "

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4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惟公司辦理籌設補習班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書、登記表(公司大小章)等文件辦理。

相關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查詢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18,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的租賃契約應向哪個單位辦理公證?", "內容": "

補習班班舍租賃契約應請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宜。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1: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10,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的定義為何?是否都要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開班招生?", "內容": "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2.民眾如欲辦理補習業務,應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辦理籌設立案程序,未經本局核准立案前不得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33,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老師、主任或員工,可否兼任自家補習班股東?", "內容": "

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條第1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略以:「......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是以補習班得由學校、機關、法人、團體或私人辦理,惟班內教職員及班主任欲擔任該班之共同設立人非法所不許相關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查詢。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45, "title": "【學雜費補助】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每位學生每學期實際是否還要繳交什麼費用?", "內容": "

學生不需繳交學費。但雜費、代收代付費(實習實驗費、電腦實習費、宿舍費等)及代辦費(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書籍費、冷氣費等)仍應依原有規定繳交。

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6350

 

", "日期時間": "2024-04-09T10: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61, "title": "【補習班】如何辦理變更共同設立人?", "內容": "

依據「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款,應備文件為:

(一)申請書。

(二)補習班變更後之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保證承受原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

(三)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四)變更後設立人名冊。其為共同設立者,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五)新增共同設立人時,所新增共同設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補習班經營權轉讓予他人者,應檢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之轉讓書及變更後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權使用班舍之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轉讓書及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

(七)原立案證書。

(八)新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學校、機關、法人或團體附設者免附)。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9: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26,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遷址", "內容": "

一、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補習班申請遷址應檢附(1)變更申請書。(2)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3)變更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並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4)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5)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6)原立案證書。(7)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相關規定及表件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網站之「補習班申請遷址」查詢下載(網址路徑:首頁/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補習班/補習班管理、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23,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是否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建物審查、公共安全檢查", "內容": "
  1. 補習班係社會教育之一環,與商業處權管之營利事業登記不同,不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2. 有關補習班籌設、立案應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辦理,其中涉及建築物安全及消防安全部分由建管處及消防局本權責審查。
  3. 相關表件請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查詢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22, "title": "【補習班】何謂短期補習班,可否設置課輔班(或俗稱的安親班),相關規定為何?", "內容": "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故依法不得辦理安親課輔業務。


2.另有關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一節,相關規定可逕至本局網站查詢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課照中心相關法規\">教育局首頁>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課照中心相關法規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09, "title": "【補習班】請問用書面陳情補習班退費問題,以郵寄方式處理,陳情人何時收到回覆 ? 請問回覆方式是用電話或書面?", "內容": "

本局接獲民眾申訴案件均於公文處理時效6天內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以公函形式發函至短期補習班於2至3週內,依申訴人申訴事項及「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消費者保護法」妥處,並以公文副知申訴人。

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05,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立案查詢及其建管、消防是否符合規定?", "內容": "

可至臺北市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查詢,至補習班建管、消防是否符合規定,請逕洽建管處、消防局。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 "URL": "https://bsb.kh.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12, "title": "【補習班】外籍教師管教不當應向何單位申訴?如何辦理?", "內容": "
  1. 短期補習班經本局核准立案後,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經該會審查通過始可聘僱外國人於班內擔任語文教師。
  2. 有關外籍教師資格是否違反勞工相關法令及查察業務,係屬臺北巿政府勞動局權管事項。
  3. 惟外籍教師管教不當係屬可歸責於補習班班務管理瑕疵,建請民眾以書面方式敘明檢舉事項及個人聯絡資料,寄至臺北巿信義區巿府路1號8樓,臺北巿政府教育局收,本局將本權責發函至補習班依「臺北巿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妥處,以善盡行政監督之責。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14,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招牌標示規定為何?", "內容": "

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7條規定:「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本市短期補習班市招應依上開規定辦理。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31, "title": "【補習班】有關補習班業者洽詢補習班交通車應如何申請?", "內容": "

1.請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交通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配合辦理,相關疑義請洽1999轉6425、6428。


2.惟無論以補習班或學生家長名義租賃交通車載送學員上下課,補習班班務人員及學生家長均應基於維護學員乘車安全之考量,共同監督租車公司應選擇合格駕駛員載送學員並嚴格控管乘載人數,以符法令。相關規定及表件資料可至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網站查詢下載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29, "title": "【補習班】英文補習班想增加科目改為文理補習班,請問應該如何申請變更?", "內容": "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一、補習班申請增加科目及變更班名,請檢附下列有關文件辦理:
(1)變更申請書。
(2)補習班變更班名切結書。
(3)教學科目表、教室配置表(應將所有開設科目列入)及新增科目教學進度表(請列每週教學大綱)。
(4)新增科目教師履歷名冊,並請檢附教師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設立代表人應簽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印鑑章,以示負責)。
(5)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如會議紀錄)。
(6)原立案證書正本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一式2張。

二、教學科目表及教師履歷名冊請至本局網站下載 。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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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但班主任應由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2.補習班應擬具籌設申請書(設班計畫書)、班舍位置圖、教學科目表、教學課程進度表、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身分證件影本(外籍人士請附外僑居留證影本)、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班舍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班舍平面圖、組織規程及學則、共同設立人名冊、設立人印鑑證明等資料,向教育局申請補習班籌設;補習班經核准籌設後,應由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於六個月內檢具立案。

3.短期補習班經本局核准立案後,如要聘僱外籍教師,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經該會審查通過始可聘僱外國人於班內擔任語文教師。連絡電話: 1999分機642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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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規定,補習班申請增加班舍應擬具變更申請書、新增班舍位置略圖、新增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租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門牌號碼)、新增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辦理)、財產目錄表、原立案證書及設立代表人照片二張、有共同設立人者,需一併檢附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2.相關規定及表件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網站查詢下載(網址路徑:首頁/科室業務/終身教育科/補習教育股/補習班/補習班管理、變更業務應備文件一覽)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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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6條規定略以,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

補習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應冠以該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其非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不得使用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但本準則施行前,已核准立案者,不在此限。

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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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立案證書應備文件如下:

  1.  變更申請書:依辦理事由自行擬妥主旨,並於文末蓋補習班班印及設立代表人留局印鑑章。
  2. 立案證書遺失切結書(如為共同設立者,應經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並蓋留局印章)。
  3. 設立代表人2吋半身照片2張。
  4.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20, "title": "【補習班】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相關資格限制?", "內容": "

短期補習班經本局核准立案後,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及管理」相關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語文教師,經審查通過;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4項規定於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陳報,始可聘僱外國人於班內擔任語文教師。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 "日期時間": "2024-04-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96, "title": "【休學】高職學生辦理休學應如何申請退費?", "內容": "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8條學雜費退費規定如下: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50

 

 

", "日期時間": "2024-04-08T2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18, "title": "【國中入學】本市市民居住在共同學區的入學新生何時可以選擇學校?如果是外縣市畢業學生,請問應該何時直接到校報到?", "內容": "

本市市民居住在共同學區者,如其係本市國小應屆畢業生,於就學當年度3月間會收到新生入學分發卡,家長可就規劃之學區學校擇一就讀,如為外縣市國小畢業生,應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辦理網路登記及網路報到,如有相關問題,請持戶口名簿、國小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報到入學或改分發學校。

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17, "title": "【國中入學】孩子由祖父母撫養,但無房屋所有權狀,請問是否符合國中入學資格?父母其中一人仍需同戶口?", "內容": "

學生必須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因此除祖父母為法定監護人,學生需和父母設籍,如因特殊家庭因素或父母在外地工作,惠請妥與學校說明。倘學校未額滿,確實設籍居住學區即可就讀,不需房屋權狀;倘學校額滿,學生於前一年設籍額滿國中學區且學生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權狀者係屬優先分發。符合優先條件者分發完畢,倘有餘額,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排序方式如下: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二)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902, "title": "雇主處理職場性騷擾案件有沒有時間限制?", "內容": "

雇主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之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901, "title": "職場性騷擾申訴事件之結果要如何告訴申訴人?", "內容": "

一、申訴處理單位應針對調查結果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對相關人之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二、申訴處理單位之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雙方。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97, "title": "職場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報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內容": "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20, "title": "【國中入學】國中新設立的里鄰何時能知道學區 ?", "內容": "

依據臺北市114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工作進度表,本局已於114年1月公布國中學區一覽表。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94, "title": "雇主應該如何設置職場性騷擾的處理單位?", "內容": "

一、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除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案件;小組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之雇主,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四、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88, "title":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該做哪些事情?", "內容": "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四、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五、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六、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80, "title": "雇主要怎樣申請超過5日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薪資補助?", "內容": "

一、首先雇主必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給予勞工7日之產檢假或陪產檢或陪產假之薪資薪資。

二、雇主可就其中任一假別超過5日之部分向勞保局申請補助(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71, "title": "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去做其他工作嗎?", "內容": "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64, "title": "同性伴侶得否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內容": "

依勞動部105 年 08 月 23 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 號函釋,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 3 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自屬前開「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家屬之事實已足。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62, "title": "「分娩」與「流產」之區別?", "內容":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勞動三字第 0910055077 號令91 年 10 月 22 日「分娩」與「流 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43, "title": "安胎假期間是否可改請婚假、喪假、產檢假?", "內容": "

依勞動部104年11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令,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40, "title":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是否需要退保?", "內容": "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二、有關投保問題,可洽詢勞保局(電話:02-23961266)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37, "title": "產檢或陪產檢假,是否可以小時請假?", "內容": "

依勞動部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令,受僱者有產檢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產檢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32, "title": "產假最晚可從何日起算?", "內容": "

依勞動部111年7月25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681號函釋,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產假,其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若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次日起算。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30, "title": "勞工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超過病假日數上限,是否仍能請生理假?", "內容": "

可以。

依勞動部104年9月8日勞動條 4字第1040131594號令,受僱者全年度所請生理假,已屆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28, "title": "如果勞工切除子宮及卵巢,或切除兩者之一,是否仍可請生理假?", "內容": "

依勞動部105 年2月3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621 號函釋,因病切除子宮及卵巢,如經由適當醫學方法合理判斷女性勞動者仍有排卵,且於排卵日及原行經之日仍因荷爾蒙變化而有身體不適,應可屬「廣義生理日」,如因而致工作困難,仍可請生理假。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23, "title": "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是否得請生理假?", "內容": "

依勞動部111年1月5日勞動條4字第 1100131646 號函釋,生理假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因並無子宮,故無月經生理日,無法請生理假。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22, "title": "雇主因求職人患有B 型肝炎(或其他傳染病)為由拒絕求職者,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嗎?", "內容": "

「B型肝炎」、「疾病」或「健康狀況」等,若尚未達身心障礙情形,非屬就業服務法中的就業歧視項目;但如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另定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者,則恐涉違反其他法規的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17, "title": "招募或徵才廣告刊登要注意甚麼才不會有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疑慮?", "內容": "

招募或徵才廣告除性別歧視(限制特定性別或某性別優先、佳)外,常見招募歧視態樣包括:「身心障礙歧視」 (限制身心障礙或特定障別人士報考或應募) 、「年齡歧視」 (限特定年齡以下者應募) 、「婚姻歧視」 (限未婚者應募) 、「工會會員身分歧視」 (因應募者前具工會會員或幹部身分不予僱用) …等。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5: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802, "title": "請問我要怎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呢?", "內容": "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詳細可洽詢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4: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51758, "title": "勞基法規定65歲要強制退休,可以在徵人廣告上限制資格為65歲以下嗎?", "內容": "

不可以。

勞基法有六十五歲強制退休的規定,僅止於「強制退休」方面不會構成就業年齡歧視,雇主對年滿六十五歲者仍不得在招募、僱用、陞遷、勞動條件、調職、懲戒、訓練、福利等方面給予差別待遇。

", "日期時間": "2024-04-08T14: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7885, "title": "要多大的空間才能增設電梯呢?", "內容": "

通常老舊公寓增設電梯,大致可區分為3人座、6人座、8人座。以最小3人座的電梯而言,昇降機道(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淨尺寸需要150cm×150cm,且需要挖設深度約1.2~1.5m的機坑,故必須衡酌個案建築基地的實際條件而斷。

建議請專業建築師前往評估及申請使用執照竣工圖輔助為準。初步判斷原則,法定空地寬度至少需超過260CM、深度至少需190CM,增設的可行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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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4-04-08T12: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q5_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9/relpic/31820/8237885/9166f603-0ec1-4a21-9c7c-aaac48648f71.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12, "title": "【國中入學】國中新生入學如果在同一學區內遷移戶籍者,設籍日應如何計算?", "內容": "

因戶政機關資料僅顯示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故國中新生分發入學時,是以採計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為基準,若上次「設籍地」也是在同一學區內,可持戶籍謄本於額滿國中資格審查期間至該校申覆,將可採計在本學區最早之設籍日(但幾次遷徙皆非「寄居」或「一址二戶」之情形,且幾次遷徙地必須在同一學區內,且遷徙日期是銜接的,倘戶籍所屬學區為共同學區,而共同學區內含遷徙前(後)學區學校,亦符合同一學區。)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4-04-08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21, "title": "【轉學】國中生如何辦理轉學進入臺北市學校?臺北市國中轉學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凡申請轉入本市國民中學者應設籍本市,由家長填具申請書並附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學籍紀錄表、入學回覆信函(以上資料由轉出國民中學提供)及戶口名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擬轉入國民中學檢查其戶籍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

2.倘欲轉入之國中業經本局公告額滿,則填發額滿國民中學轉介單交予家長,改分發至鄰近國中就讀。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4-04-08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24031, "title": "【出版品】教育局出版過的刊物名稱應如何查詢?以及何處可購買?", "內容": "


(業務窗口聯繫電話: 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11)

", "日期時間": "2024-04-02T13: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祕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7004, "title": "為什麼榮民跟軍警人員都沒有優惠了?", "內容": "

因為本次訂定收費基準無相關優待法源依據。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993, "title": "為什麼只有臺北市政府退休公教人員有優惠?", "內容": "

因為臺北市立動物園是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本次依據臺北市政府來文辦理提供本府退休公教人員相關優惠。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989, "title": "外國籍有什麼優惠嗎?", "內容": "
  1. 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可比照本國籍身分享有優待,詳本園票價說明。
  2. 依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未滿12歲兒童比照本國籍兒童優待(0-5歲免費、6-11歲優待票價50元),請於入口主動出示可明確辨認本人(含照片)年齡之證件查驗。
  3. 持有效ISIC國際學生證者可享有優待票價50元,請於入口主動出示證件查驗。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7007, "title": "領隊導遊有優待嗎?", "內容": "

持有觀光署核發之領隊證導遊證者,帶團達30人同時入園參觀動物園,依臺北市政府場館一致性原則,由本園招待領隊或導遊1人免費入園。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7006, "title": "團體要如何買票?", "內容": "

團體達30人(限購買普通票100元者),集合好請洽現場工作人員,由工作人員清點人數後購買團體票同時入場,單一票價每人70元。

若由動物園南站入口入園,需同時支付遊客列車接駁車資每人5元,並僅限現金支付;如欲使用信用卡支付之團體,請改由大門口統一入園。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983, "title": "請問老人入園需要買票嗎?", "內容": "

持有中華民國政府核發身分證居留證年滿65歲以上長者,於入口直接出示證件不用買票,由工作人員查驗證件可免費入園,或持有各縣市政府核發之敬老卡亦可於閘門直接感應入園不扣款、不扣點。

注意!因僅限本國長者或持有本國居留證之長者享有優待,請於入園前主動出示證件以享優待。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980, "title": "為什麼只認可ISIC國際學生證?", "內容": "

本園認可之相關證件,皆以中華民國政府認可之正式證件為準。本園優待依據係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財團法人觀光協會(91)台觀91字第0四五四號來函敘明,ISIC國際學生證優惠依據交通部觀光局89.1.4觀國(89)字第00339號函辦理。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874, "title": "為什麼社區大學或學分班等短期進修不能購買優待票?", "內容": "

在校學生認定限於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學校畢業後得取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者,故一般社區大學、學分班、語言中心等短期進修者恕不提供優待。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872, "title": "幼兒園的小朋友需要買票嗎?", "內容": "

0-5歲幼兒都不用買票,滿6歲的小朋友請購買優待票,免票身分可於入口處出示健保卡提供工作人員查驗。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866, "title": "請問購買優待票需要出示什麼證件?", "內容": "

可於自動售票機直接購票後,於入口由工作人員查驗證件。

  1. 6-11歲的小朋友可出示明確辨別年齡之證件,如健保卡
  2. 年滿12歲需出示各級學校之在學學生證
  3. 持有效期間之ISIC國際學生證
  4. 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半價)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862, "title": "請問購買臺北市民票需要出示什麼證件?", "內容": "

可明確辨識為本人

  1. 身分證(須戶籍地設籍於臺北市)
  2. 戶口名簿(須搭配有照片的證件)
  3. 台北通APP(金質會員市民身分)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859, "title": "為什麼只有臺北市民有優惠?", "內容": "

因為臺北市立動物園是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相關優惠都以臺北市民為優先考量。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858, "title": "請問臺北市民票如何購買?", "內容": "
  1. 可至自動售票機購買「臺北市民票」,持票並備妥相關證件可由各通道工作人員「查驗證件」(身分證、台北通APP等)使用票券掃碼入園。
  2. 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實體卡片,備妥相關查驗證件,可直接前往市民電子票證通道,由工作人員查驗證件,感應市民票證機台後由工作人員協助開門入園。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6851, "title": "請問要如何買票入園?", "內容": "

※本園大門入口及動物園南站入口旁皆設有自動售票機,可使用現金、信用卡、電子票證或Pay Taipei等支付方式。

或是持有一般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實體卡片,可直接從入口閘門感應扣款普通票100元入場,學生持有註冊期間學生證亦可直接感應扣款優待票價50元。

臺北市國小兒童本人持註冊期間臺北市國小數位學生證或臺北兒童卡感應閘門不扣款免費入園。

本國長者持各縣市政府核發敬老卡閘門感應,亦不扣款不扣點數,免費入園。

", "日期時間": "2024-03-3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5292, "title": "去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需要進行實名制刷卡嗎?", "內容": "

是的,請以健保卡或是敬老卡進行實名制刷卡簽到。


配合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及本局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受補助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需使用資訊化報到及配合實名制相關措施,以利掌握服務個案基本資料、出席情形等資訊。

", "日期時間": "2024-03-26T0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94, "title": "翡翠水庫平時放水廣播及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廣播的方式?", "內容": "

為確保水庫下游河道警戒區安全,當翡翠水庫進行放水(或洩洪)前,均會進行放水廣播,使於河道中活動人員儘速離開,避免發生危險,放水廣播分平時放水及洩洪(調節性放水)2類型,分別說明如下:

1.平時放水廣播:翡翠水庫放水前20分鐘開始廣播,廣播範圍從水庫下游至直潭壩上游河床警戒區域。

2.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廣播:翡翠水庫洩洪(或調節性放水)前2小時開始廣播,並同時發送細胞廣播簡訊,廣播範圍為水庫下游北勢溪及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

", "日期時間": "2024-03-25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8, "title": "翡翠水庫運用規線的意義?", "內容": "

為滿足大臺北地區用水安全,本局依據集水區降雨季節特性、供水需求等因素,訂定出上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4種運用規線,作為水庫運轉、蓄水利用之依據。各運轉規線意義說明如下:


  1. 上限以上:表示水庫蓄水量相當充裕,可充分供應大臺北地區民生用水。惟確定颱風來臨前,應盡可能將水庫水位調降至上限以下,以爭取蓄洪空間。
  2. 當水庫水位位於上限與中限之間:除表示水庫蓄水量除可充分供應大臺北地區民生用水外,並且在颱風、豪雨等汛期期間,亦有足夠的滯洪空間,可減輕下游水災發生之可能性。故將水庫水位調蓄至上限與中限之間,係為兼顧供水及滯洪,並使水資源有效利用的最適當水位。
  3. 當水位介於中限與下限之間:表示水庫蓄水量仍可滿足大臺北地區民生用水,惟為減少日後缺水的風險,水庫必須詳細評估用水需求以及預測未來集水區降雨情形,謹慎進行水庫操作,撙節放水量。
  4. 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表示水庫蓄水量可能無法滿足大臺北地區民生用水,必須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得視水情狀況降低供水量(如夜間減壓)。
  5. 嚴重下限以下:水庫蓄水量顯然已嚴重不足,無法滿足大臺北地區民生用水,必須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應變方案(如分區輪流供水)。
", "日期時間": "2024-03-25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20, "title": "已移交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經營管理(下稱住都中心)之社宅,是否可沿用原繳費方式?", "內容": "

(一)為配合政策自111年7月1日起由本局權管社宅將陸續移交住都中心經營管理。本市營運中社會住宅自114年6月1日起全數移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中心)接管,後續由中心負責社宅出租、管理維護、住戶服務等經營管理業務,中心聯絡電話02-2592-5116。

(二)另依社宅移交辦理原則,移交社宅之承租戶租金繳費均得維持原繳費方式(台北富邦銀行扣款及智慧支付),惟因權管機關不同,爰智慧支付繳費者(透過台北通APP平台繳費),繳費路徑原為「國/社宅 租金維管費」,需改由「社宅租金及管理費—住都中心」(路徑:台北通/帳務/其他/規費/社宅租金及管理費—住都中心)查詢及操作繳費。

", "日期時間": "2024-03-20T14: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15, "title": "約定智慧支付繳費承租者,於繳費期限內至智慧支付網頁(台北通APP平台)操作繳費,如有系統異常導致繳費失敗情事,是否可申請免收違約金?", "內容": "

(一)當月租金繳費期限內(每月一日至二十日期間)操作繳費,系統顯示繳費異常者(或是不諳智慧支付繳費操作方式者),可於上班日電洽社宅帳務人員協助操作繳費,非上班日可先請社宅物管櫃台值班人員協助;本市營運中社會住宅自114年6月1日起全數移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接管,社宅帳務人員聯絡電話02-2592-5116分機352~362。

(二)當月租金繳費期限當日(每月二十日)操作繳費,卻因系統異常導致繳費失敗者,可保留操作繳費異常畫面,並於次一上班日洽詢社宅帳務承辦人員辦理補繳相關事宜,另查核系統異常原因如有非歸責承租戶之情事,將免收取違約金。

", "日期時間": "2024-03-20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11, "title": "本市社會住宅租金繳納期限?逾期是否衍生違約金?", "內容": "

有關本市社宅租賃契約訂定租金繳費期限為每月二十日 ,逾期不繳者,應依規定加收懲罰性違約金2%,且按月累計最高累計至20%。

", "日期時間": "2024-03-20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2401, "title": "本市社宅租金繳費方式?", "內容": "

有關本市社宅租金繳費方式為約定台北富邦銀行扣款及智慧支付平台(台北通APP平台)繳納等2種繳費方式,承租戶於簽約日時,可擇定承租後之租金繳費方式,另承租期間可因繳費習慣等因素,逕向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申請變更。

", "日期時間": "2024-03-20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1375, "title": "結核病高風險族群可至臺北市那些潛伏結核感染治療合作(LTBI)醫院進行篩檢及治療?", "內容": "

臺北市目前有27家LTBI合作醫院【可至北市衛生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慢性傳染病防治/結核病防治項下查詢(https://reurl.cc/Z9xeDp)】。符合結核病接觸者或高風險資格之民眾可至LTBI合作醫院掛感染科或胸腔內科門診,經醫師評估後篩檢及治療。合作醫院包括: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含兒童醫院)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分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臺北市立關渡醫院、臺北長庚紀念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仁愛院區、和平院區、忠孝院區、陽明院區、國泰綜合醫院、馬偕紀念醫院(含兒童醫院) 、宏恩綜合醫院、臺安醫院、振興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西園醫院、郵政醫院、中山醫院、仁濟醫院、中心綜合醫院。***請民眾前往就醫前,可先電話洽詢篩檢醫院。

", "日期時間": "2024-03-19T11: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1368, "title": "怎樣拿到潛伏結核感染(LTBI)篩檢禮券?", "內容": "

115年起不限居住地與設籍地,凡是新住民或患有指定共病(藥癮、洗腎、45歲以上糖化血色素HbA1C≧9.0%之糖尿病、60歲以上COPD、塵肺症、愛滋感染者),只要未曾確診結核病且未做過 LTBI 篩檢,皆符合資格(排除長照機構、使用生物製劑或器官移植者)完成潛伏結核感染LTBI篩檢者,由原提供篩檢服務之醫療院所提供300元等值禮券。

", "日期時間": "2024-03-19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40164, "title": "「包租代管」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權責區分", "內容": "

「包租代管」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權責區分

壹、「包租代管」:

         由本府地政局辦理租賃住宅服務業相關管理機制。

貳、「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係由業者開發物件、媒合房東客,由內政部委託各地方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計畫,故於臺北市轄內,尚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縣市版案件,及國家住都中心辦理公會版案件,其所屬主管機關及業者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縣市版案件):

       本府刻辦理第4、5期計畫,委託業者計4家,如有租屋或出租需求,可洽服務業者瞭解;如有計畫內容欲詢問,可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詢問,聯絡方式如下:

    ● 崔媽媽蝸牛租屋有限公司(電話:02-23685670;02-23683071)(第4至5期業者)

    ●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5239222)(第4期業者) 

    ● 睿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5233432) (第4期業者)  

    ● 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2-27317933) (第4期業者)  

    ⯁ 管理機關都市發展局(聯絡電話:02-27772186#2506、2525 2507、2910、2511) 

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會版案件):

        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之「公會版」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目前第5期計畫委由12家業者開發物件媒合,聯絡方式如下:

    ●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955522)

    ● 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2-27317933)

    ● 禾豐好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5475003)

    ● 星鴻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77552669)

    ● 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電話:02-66178885)

    ● 聯勝開發有限公司(電話:02-25705000)

    ● 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電話:0800-666-464)

    ● 顧家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25238928)

    ● 東昇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77012996)

    ● 凌群不動產有限公司 (電話:02-25506685)

    ● 松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電話:02-25471133)

    ● 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22727000)

     ⯁ 管理機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窗口電話:02-21006300#356)。

參、本市住宅租賃糾紛便民服務管道:

一、向本市各區公所申請調解

二、向本府法務局提出申訴或申請調解:本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電話諮詢:直撥「1950」或 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

三、向本府地政局申請調處: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02-27208889轉7474)

肆、內政部委託法扶會辦理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專案:

       倘承租人(租客)有租屋糾紛,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諮詢專線:412-8518轉2再轉6(電話請直撥,手機請加02)

", "日期時間": "2024-03-18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8938, "title": "如何使用「MyData」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要如何通過「MyData」線上身分認證?", "內容": "

一、申辦網址及方式

 (一) 申辦網址:至「市民服務大平臺」搜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良民證」並選MyData辦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

 (二) 申辦方式:

 點選上述網址→輸入身分證字號→線上身分認證(限本國人) →填寫份數及郵寄地址→信用卡繳費(含掛號郵資)→1個工作天→掛號郵寄。免出門快速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二、「MyData」身分認證方式(擇一認證)

 (一) 健保卡及本人申辦之手機門號認證(建議方式)。

 1、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2、選擇「手機門號+健保卡卡號」驗證。如網頁無回應,請至設定將「封鎖彈出視窗」關閉後重新申辦。

 3、取得簡訊密碼。

 (二) 插卡驗證(須讀卡機)

 1、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2、準備讀卡機並確認已安裝相關元件。

 3、插入自然人憑證、晶片金融卡、硬體金融憑證、醫事憑證或健保卡並輸入PIN碼。

 (三) 行動自然人憑證

 1、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2、下載「行動自然人憑證」APP。

 3、前往行動自然人憑證網站註冊並綁定行動裝置,首次註冊時需使用讀卡機。

 4、 以「行動自然人憑證」APP掃描QR碼後通過認證。

 三、如有其他MyData相關問題,可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網站查詢(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 )。或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本局外事科(02-23817494、02-23752105),由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4-03-14T16: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8166,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獎勵補貼中勞工訓練費用補貼最高額度是多少呢?", "內容": "

勞工職訓費用補貼最高80萬元。經公立就服機構推介,新增僱用中高齡失業勞工逾原僱員工總數1% 者,其職訓費用補貼得提高至100萬元。

", "日期時間": "2024-03-13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6301, "title": "住商大樓是否可以申請節能汰換補助?", "內容": "

(一)住宅社區(大樓)申請資格不適用本補助要點。

(二)住商大樓係指大樓部分樓層供作商業用途使用,部分樓層供住宅用途使用。其公共開放空間得由管委會提供使用執照樓層用途說明,提出節能汰換補助申請。

(三)商業大樓申請資格符合本補助要點。

", "日期時間": "2024-03-11T11: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48, "title": " 請問如何成為衛生保健志工?", "內容": "

須至衛生保健志工運用單位應徵擔任志工,並完成志工基礎訓練6小時及特殊訓練4小時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即可成為衛生保健志工。 

", "日期時間": "2024-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可至臺北市政府志工管理整合平台瀏覽志願服務相關訊息", "URL": "https://newcv101.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1168, "title": "已經寄出或辦理完成資遣通報,要如何進行更正、變更或撤銷?可以直接重新通報嗎?當初通報若是採線上通報可以直接線上辦理更正、變更或撤銷嗎?", "內容": "

事業單位辦理完成資遣通報後,無論原先為線上或書面方式辦理,若需要進行通報內容資料變更、更正及撤銷,皆需以書面方式辦理,切勿重複通報。

1、變更、更正原通報內容:請列印原來通報的資遣通報資料2份,在書面資料上以有色筆註明需變更的內容的原因,加蓋公司大小章後,1份掛號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1份掛號郵寄至本市就業服務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收)。

2、撤銷原通報:請事業單位製作一份簡要說明書,說明事業單位通報情形及通報被資遣員工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並註明需撤銷資遣通報原由,且加蓋公司大小章,共計製作2份,其中,1份掛號郵寄至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1份掛號郵寄至本市就業服務處(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收)。

", "日期時間": "2024-03-04T14: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9, "title": "翡翠水庫目前淤積情形如何?", "內容": "

114年淤積量為27.2萬立方公尺。


翡翠水庫於73年7月初期蓄水以來,本局即積極聯合相關權管機關推動集水區水土保育等防淤減淤工作,迄至114年底,累積淤積量為2,866.7萬立方公尺,僅佔水庫初始總蓄水量4億600萬立方公尺的7.06%,歷年年平均淤積量為69.1萬立方公尺,遠低於水庫設計當時推估北勢溪年輸沙量113.6萬立方公尺,平均年淤積速率僅約水庫總容量的0.2%。近年來更透過蓄清排渾之水力排沙操作,使得近3年(112-114)平均年淤積量更只有28.2萬立方公尺,以此推估平均年淤積速率更僅約水庫總容量的0.1%,因此水庫淤積程度尚屬輕微,對水庫的正常運轉操作並無影響。

", "日期時間": "2024-03-04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210, "title": "勞工可以同時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向行為人提出告訴嗎?", "內容": "

可以。

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性騷擾事件,也適用。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209, "title": "若被申訴人不配合調查,是否會被勞動局裁罰?", "內容": "

會。

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207, "title": "若公司被勞動局認定未妥善處理性騷擾案件,會有什麼處罰?", "內容": "

雇主被認定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或未依地方勞動局要求雇主限期內採取必要的處置,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205, "title": "若公司沒有提供申訴管道或訂定辦法,會被處罰嗎?", "內容": "

一、如果雇主僱用勞工10人以上未滿30人,未依規定訂定申訴管道公開揭示,經地方勞動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二、如果雇主僱用勞工30人以上,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公開揭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203, "title": "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可以跟公司或行為人求償嗎?", "內容": "

可以。

一、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法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三、如果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202, "title": "如果雇主經調查,認定職場性騷擾案件成立,可以解僱性騷擾行為人嗎?", "內容": "

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經雇主或地方勞動局調查後,如果被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該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98, "title": "在職場性騷擾調查期間,雇主可以暫停疑似性騷擾行為人的職務嗎?", "內容": "

一、如果性騷擾被申訴人是具備權勢地位的人,並且事件發生的情節重大,雇主在進行調查期間,認為有應該先行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可以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

二、如果最後雇主經過調查,未認定被申訴人有性騷擾行為,則應該補發被申訴人被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97, "title": "雇主處理案件要注意什麼?", "內容": "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其內部依規定應設有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96, "title":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內容": "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五、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94, "title": "公開揭示有規定是要用什麼方式嗎?", "內容": "

公開揭示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得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為之。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92, "title": "請問有職場性騷擾處理辦法範本可供參考嗎?", "內容": "

一、有關職場性騷擾防治的資訊,可參考勞動局官網(網址: 首頁/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工作/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

二、「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也可參見勞動部就業平等網(網址:https://eeweb.mol.gov.tw/front/news/911/140)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89, "title": "公司一定要訂定職場性騷擾處理辦法嗎?", "內容": "

一、依法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除了申訴管道外,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86, "title": "如果勞工是在工作中被不特定人士或民眾性騷擾(例如百貨公司的櫃員遭路過客人性騷擾),雇主也要處理嗎?", "內容": "

若是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例如百貨公司、捷運站),有敵意環境式性騷擾情形,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82, "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的職場性騷擾案件,也包含性侵害案件嗎?", "內容": "

有包含,職場上遇到的性侵害案件也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80, "title":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是指誰?", "內容": "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定義如下:

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77, "title": "勞工於下班後仍被公司的同事(或客戶)持續性性騷擾,也是屬於職場性騷擾防治的範圍嗎?", "內容": "

受僱者遭受同一位公司同事,或不同公司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人(如客戶、合作伙伴等),於上班時間「以及」下班時間反覆一再為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處理規定。惟若性騷擾行為僅發生在非上班時間,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處理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73, "title": "勞工在拜訪公司客戶時,被客戶性騷擾了,該怎麼辦呢?", "內容": "

勞工如果在業務往來的過程中,被對方的員工性騷擾,依法兩邊的雇主都應該負起相同防治責任。疑似性騷擾行為人的雇主同樣也要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64, "title": "勞工擔心向地方勞動局申訴公司老闆(即最高負責人)後會有不利對待,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內容": "

一、為了保障被害人,被害人在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後,依法一直到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被害人可以申請在這個調查期間要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以避免調查期間的壓力,雇主不得拒絕。

二、為了避免被害人在職期間不敢申訴,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特別規定,離職後1年內都可以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62, "title": "如果經過勞動局調查,公司老闆(即最高負責人)確實有職場性騷擾的事實,會有什麼後果?", "內容": "

一、經地方勞動局可對違法的老闆本人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被害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請求損害額最高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61, "title": "如果公司老闆自己就是職場性騷擾加害人,被害勞工要怎麼辦?", "內容": "

一、被害勞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動局申訴。

二、依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公司老闆(即最高負責人)有其相對的權勢地位,如果其是性騷擾行為人,不管是在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作性騷擾的行為,被害勞工都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動局提出申訴,勞動局直接調查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59, "title": "如果勞工已經向雇主申訴職場性騷擾案件,雇主有處理,但是被害者對於雇主處理的結果或對雇主給加害人的懲處不服,可以申訴嗎?", "內容": "

如果勞工向雇主申訴有職場性騷擾,但是被害者對雇主的調查結果或對行為人之處置不服,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動局再申訴,經勞動局調查案件屬實後,勞動局就會要求雇主限期內採取必要的處置。雇主若未依限採取必要處置,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56, "title": "如果勞工已經向雇主申訴職場性騷擾案件,但是雇主不處理怎麼辦?", "內容": "

如果勞工向雇主申訴有職場性騷擾,但是雇主卻不作處理,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動局再申訴,經勞動局調查案件屬實後,勞動局就會要求雇主限期內採取必要的處置。雇主若未依限採取必要處置,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54, "title": "勞工如果遭到職場性騷擾,可以不向雇主申訴,直接找勞動局嗎?", "內容": "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雇主針對職場性騷擾的發生,應該作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所以原則上還是應該先向雇主提起申訴。

二、但是,如果疑似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了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動局申訴,由地方勞動局直接調查處處理,不須先向雇主申訴。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51, "title": "政府對於職場性騷擾的受害者,有提供哪些支持性服務呢?", "內容": "

勞動局已在官網建置「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職場性騷擾防治專區」可供民眾參考,其中「七、勞衛社福等,資源齊彙整」就有提供免費律師諮詢、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諮詢、法律補助、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及婦女培力中心等相關市政府的資源提供協助。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50, "title": "雇主受理職場性騷擾申訴案時,要怎麼找專業人才協助、調查呢?", "內容": "

一、調查職場性騷擾案件的外部人員,應該是具有性別意識的專業人員,符合前述條件的人,雇主都可以考慮使用。
 二、目前政府提供的相關專業人才資料庫有:衛生福利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網址:https://expert.mohw.gov.tw/);教育部「調查專業人才庫」(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5_01_index)
 三、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網站:https://gepd.mol.gov.tw/SearchList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45, "title": "雇主要如何通報收到職場性騷擾案件?", "內容": "

一、線上通報可連結勞動部通報系統: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

二、線上通報需有工商憑證,可洽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網站:https://moeaca.nat.gov.tw/

三、如非屬企業單位,除工商憑證外,通報系統也支援政府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醫事憑證。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43, "title": "雇主是公務機關,收到職場性騷擾申訴後也需要通報嗎?", "內容": "

一、是的,雇主是公務機關,在收到職場性騷擾申訴後,以及該案件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者,也都應該通知地方勞動局。

二、線上通報可連結勞動部通報系統: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

三、如非屬企業單位,除工商憑證外,通報系統也支援政府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醫事憑證。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39, "title": "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收到職場性騷擾申訴後需要通報?", "內容": "

一、是的,雇主在收到職場性騷擾申訴後,以及該案件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者,都應該通知地方勞動局。

二、線上通報可連結勞動部通報系統:https://shwn.mol.gov.tw/personal/login

三、線上通報需有工商憑證,可洽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網站:https://moeaca.nat.gov.tw/

四、如非屬企業單位,除工商憑證外,通報系統也支援政府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醫事憑證。

五、通報案件可分段通報,詳細操作流程可參考通報系統之操作說明。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38, "title": "如果雇主沒有收到正式申訴,只是聽說疑似有職場性騷擾,或是被害人不願提出正式申訴,也要處理嗎?", "內容": "

是的,一定要處理。

雇主只要知悉後,一定要進行處理,如果是傳聞或是被害者不願提出正式申訴,雇主可以作以下處理: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的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解除不敢申訴的疑慮。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7: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27, "title": "雇主收到職場性騷擾的申訴應如何處理?", "內容": "

當雇主接獲職場性騷擾的申訴,不論有無性騷擾的事實,應該立即介入調查,作以下處理:

一、作適當的調整、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再度受到性騷擾,讓被害者不要繼續處於有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的行為作適當的懲戒。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23, "title": "當勞工遭職場性騷擾時,該怎麼辦?", "內容": "

一、受僱者或求職者遇到職場性騷擾時,原則應該先向雇主申訴。 

二、但如果疑似性騷擾加害者就是最高負責人的時候,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動局申訴。

三、發生以下三種情形可以直接請地方勞動局調查:

(一)當疑似性騷擾加害人是最高負責人。

(二)當跟雇主申訴職場性騷擾事件後,但雇主未處理。

(三)雇主已處理案件,但對雇主處理結果、或是對雇主對加害人的懲戒結果不滿。

四、請地方勞動局調查,可上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首頁/機關/勞動局/113、臺北市政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30117, "title": "什麼是職場性騷擾?", "內容": "

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的職場性騷擾有三種情形:

一、敵意式性騷擾:在職場上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造成敵意式工作環境。

二、交換式性騷擾:在職場上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相關事宜的交換條件。

三、權勢性騷擾:在職場上利用權勢或機會,對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性騷擾。

", "日期時間": "2024-03-01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758, "title": "請問如何得知田園城市基地認養及相關資訊?", "內容": "

1.有關「田園城市」政策相關資訊,本府已另建置「田園銀行網路平台」,公開田園城市最新消息、田園基地查詢、申請認養、田園技術諮詢、開課資訊、成果分享以及相關法規等訊息。

2.有興趣的民眾可透過網站搜尋"田園銀行網路平台"。

3.業務單位聯絡電話:園藝科02-23815132轉334。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4-02-29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28279, "title": "前30分鐘免費後,是否增加無車可借情形?", "內容": "

113年已同步啟動YouBike擴增規模計畫,115年站點數將增加至2,000站,車輛規模將增加至27,500車,除擴大民眾租借範圍外,亦可有效減緩無車可借情形。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28278, "title": "TPASS1200都會通除既有前30分鐘免費,是否再額外享30分鐘免費,即60分鐘優惠?", "內容": "

考量YouBike流通性,TPASS1200都會通租借仍維持前30分鐘免費,無累計提供60分鐘優惠。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28272, "title": "請問YouBike前30分鐘免費適用範圍?", "內容": "

自113年2月28日0時起於臺北市YouBike站租借YouBike,享前30分鐘免費(於臺北市YouBike站租借、新北市YouBike站點還車亦享有優惠)。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28284, "title": "為什麼還車後5分鐘仍無法於同站再次借車?", "內容": "

為避免使用者久占車輛,影響其他民眾使用權益,自113年2月28日0時實施前30分鐘免費亦同步將原同站還車後才可再次續借車輛之時間自5分鐘延長為10分鐘。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28276, "title": "臺北市YouBike2.0已有前30分鐘補助,為什麼我騎乘時間未滿30分鐘,還車時仍被扣款?", "內容": "

臺北市YouBike2.0補助僅限會員才享有優惠,如有扣款相關疑慮,請電洽1999市民熱線轉5855、02-89788822(一般付費),將由服務人員為您進行確認及服務。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1424, "title": "YouBike微笑單車由悠遊卡或一卡通扣款,若票卡金額不足怎麼辦?騎完YouBike轉乘其他運具(捷運、公車)還能享有轉乘優惠嗎?", "內容": "

提醒您票卡餘額須大於或等於您該次租借交易使用費用,如餘額不足將導致扣款失敗,須請您至各捷運站、便利商店等處進行加值後,至任一YouBike2.0場站喚醒車輛車機進行補扣款後即可再次租借。考量 YouBike 前30分鐘已免費,公車、捷運雙向轉乘YouBike不再重複提供優惠。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96, "title": "YouBike還會再增加站位嗎?", "內容": "

本局自113年起擴大本市YouBike2.0建置,目標將於115年底前站點數擴充至2,000站目標。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4730, "title": "YouBike2.0掃碼借車功能上線", "內容": "

一、目前經本局核備之行動(掃碼)支付為喬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apPay)。


二、YouBike會員於本市租借公共自行車,使用經核備之行動(掃碼)支付,前30分鐘享有費率免費之優惠。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0937, "title": "YouBike微笑單車費率及交易異常退款問題", "內容": "

一、會員的收費與費率問題相關費率變更請依據微笑單車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費率為主:會員持悠遊卡或一卡通租借YouBike,每次騎乘前30分鐘享有費率免費之優惠(自113年2月28日起實施)。使用時間逾30分鐘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騎乘逾30分鐘,但於4小時內還車,費率為每30分鐘10元。

(二)騎乘逾4小時,但於8小時內還車,第4至8小時費率為每30分鐘20元。

(三)騎乘逾8小時,於第8小時起將以每30分鐘40元計價。

二、單次租車的收費與費率問題相關費率變更請依據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費率為主:

(一)騎乘4小時內,費率為每30分鐘10元。

(二)騎乘逾4小時,但於8小時內還車,第4至8小時費率為每30分鐘20元。

(三)騎乘逾8小時,於第8小時起將以每30分鐘40元計價。

三、交易異常的處理方式

(一)請立即電洽1999市民熱線轉5855、(一般付費) 02-89788822,由服務人員為您服務。

(二)如有交易異常需退款,「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YouBike服務條款」 (以下稱服務條款)之規定管理之。本辦法所稱「退款」係指因系統異常所產生的錯誤扣款或因車輛歸還不確實造成的爭議扣款狀況。租租者需至YouBike指定之服務中心進行退款作業,退款以現金方式退還租租者,並應配合營運單位填寫相關收款憑證。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01, "title": "如果YouBike租賃站沒有車輛可租借或沒位置可以還車時該怎麼辦?", "內容": "

YouBike全台北市已建置站點數眾多,多數站點步行150公尺即有其他站,民眾可下載YouBike App查詢周邊可借車輛及可還站點,如遇站點無位可還,也可透過YouBike APP「滿站增時」功能,提供額外15分鐘免費時間,以利等候車位或騎乘至鄰站還車。


 
", "日期時間": "2024-0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27018, "title": "有關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辦理活動音量管控問題", "內容": "


一、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是由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客基會)經營管理。

二、客基會辦理(外借)各項辦理活動活動期間,除於各項活動辦理前皆與主辦單位、音響廠商溝通擴音設備音量掌控問題,活動期間客基會同仁依照環保局噪音測量規範(日間7:00-19:00音量不得超過72分貝、晚間19:00-22:00音量不得超過57分貝、夜間22:00-07:00音量不得超過47分貝),在現場定時與不定時檢測,以掌控擴音設備之音量。

三、客基會亦於「臺北市客家文化主題公園場地使用申請表」中修訂音量超標時相關罰則,藉此督導、規範外借單位控制音量,降低活動辦理時對周邊鄰居的影響。不遵守管理規定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將通知有關單位到場開罰,或依規定要求停止使用場地。使用單位未遵活動音量管制規定,嚴重影響周遭居民生活,核屬情節重大者,一年內不再接受申請。

四、客委會將持續督導客基會對於園區內活動音量的掌控,避免造成周邊鄰居的困擾與影響。

五、若對活動音量控管上有疑問或建議,歡迎聯絡客基會行政管理中心組員鄭小姐(02-23691198分機334),將竭誠為您服務,謝謝。

", "日期時間": "2024-02-26T09: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20734, "title": "如何取消老人健檢預約?如何查詢預約結果?", "內容": "

1.本局網路預約系統(網址:https://aged.health.gov.tw)提供取消預約及查詢預約結果功能,可於開放預約期間至系統進行操作。

2.非預約期間欲取消或查詢相關資訊請逕洽各老人健檢特約醫事機構。

", "日期時間": "2024-02-07T17: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9571, "title": "美容醫學Q&A", "內容": "

1.何為美容醫學?

§ - 一般而言,指非因受傷或疾病上之治療所需之醫療行為,多為保持、改善體態、感官之健美與滿足身體意象的投射所施行之醫療。

§ - 主要類型與項目可分為三大類:
 (1) 
美容醫學光電治療:雷射、脈衝光、電波、超音波進行美容醫學治療。
 
 (2) 
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肉毒桿菌素注射劑治療、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注射劑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標籤、仿單或包裝上載有可改善面貌外觀之注射劑治療。
 
 (3) 
美容醫學手術:隆乳、自體脂肪乳房注射、自體脂肪豐頰注射、削骨、拉皮、雙眼皮、眼袋、鼻部整形、耳部整形、顏面部整形、抽脂、植髮、生殖器官手術。


2.診所的廣告可以刊登治療前及治療後或私密處整形術前、術後的照片嗎?

§ - 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院所刊登一般治療前及治療後之照片,若屬事實並經由病人簽署同意書,刊登此醫療廣告並無不可。

§ - 依衛生福利部10511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函釋略以:「有關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一、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故刊登私密處整形術前及術後之照片,恐涉違反醫療法第72條與第86條。


3.預收訂金、預購單、分期付款等,是否可行?

§ - 依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 - 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4317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示略以:「公告醫療法第61條第1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一)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各種形式之禮品、折扣、彩券等,(二)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之方式,(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擅自派員外出辦理義診、巡迴醫療、健康檢查或勞工健檢等情形,(四)宣傳優惠付款方法,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在繳費等。」;故醫療院所刊登醫療廣告宣稱折扣、優惠付款方式等,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與第103條。


4.買了療程後被強迫推銷應包裝在醫起的後續護理療程及保養品,是否合法?

§ - 民眾應審慎評估是否需要購買診療後續護理療程及保養品,若受醫療院所強迫推銷恐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亦可向本局申請醫療爭議後續辦理,本局醫療爭議調處,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80


5.與銀行合作推信用貸款(費用先以信用卡刷金額),是否合法?

§ - 醫療院所若宣稱與銀行合作,可以信用卡消費,具有無息貸款、分期付款或優惠等行為,所為核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 


6.未依規定開立收據,未立即交付收據或事後才補發收據,是否合法?

§ - 醫療院所於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後,依據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名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需主動開立收據供民眾核對所接受之醫療服務項目及其費用,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若有漏開收據情形,民眾可主動索取以維護自身權益;另醫療費用收據應按次開立,不得將一年份以一次開立之方式為之。民眾如因遺失收據請求補發,醫療院所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 


7.未經醫師看診,直接由護士打針,美容師執行美容業務或術後僅由美容師保養,是否合法?

§ - 依據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 - 依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310日衛署醫字第0990004657號函示略以:「醫療機構非屬營利事業,為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醫療機構內附設商業性質之美容服務部門,聘請非醫事人員從事美容業務,應不予同意。」;故醫療院所宣稱為延續美醫業務而執行瘦身美容相關行為,該美容部門與醫療機構應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不得未經醫師看診,執行醫療業務。」


8.自體幹細胞,.PRP,冷凍溶脂是可以刊登的嗎?

 § - 「自體幹細胞」涉及違反醫療法第8條,屬人體試驗範疇。

 § --高濃度血小板血漿(PRPPlatelet Rich Plasma)之效果尚無定論,醫療院所如欲對外宣稱PRP療效者,應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規定先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人體試驗,以證實其療效。如以任何形式之醫療廣告(如媒體廣告、布條、單張等等)宣稱PRP療效,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

§ - 冷凍溶脂、體外無痛溶脂、Z波精雕溶脂等詞語,經查非屬醫學專用名詞,應為翻譯名詞,且查其仿單皆未提及『溶脂』效能,故已涉違反醫療法第86條。  


", "日期時間": "2024-02-06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7590, "title": "有關民眾排出廢太陽光電模組如何回收?", "內容": "

一、針對經濟部能源局列管登記在案之太陽光電模組的回收,當光電業者或案場所有權人需要排除廢棄模組時,須按環境部3C1R8步驟方式排出(詳附件),環境部模組回收諮詢專線03-582-0009,網址:https://pvis.moenv.gov.tw/pvis/。

二、另,民眾如有自行購買或設置使用於露營(車)便攜型折疊式或軟式及可撓式太陽光電模組等之排出需求,則依一般廢棄物放入專用垃圾袋交由清潔隊處理。

", "日期時間": "2024-02-02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案場排出廢太陽光電板3C1R-8步驟",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9117590/79f42859-3d47-408e-9e29-15449e53bc9f.pdf" } ] }, { "DataSN": 7667144, "title": "我的車子只是沒去檢驗,為什麼會被註銷牌照?", "內容": "
  1. 有關⾞輛定期檢驗⽇期的法定通知載明於⾏⾞執照上,隨照通知,⼜⾏⾞執照背⾯之注意事項1亦有註記「請於指定檢驗⽇期前後1個⽉內申請檢驗」,故⾞主應依⾏照上之指定檢驗⽇期如期辦理⾞輛定檢事宜,俾維⾏⾞安全。
  2.  另監理所(站)在檢驗⽇期前寄發之定檢通知單,純係告知⾞主須依時辦理檢驗,以免逾期受罰之提醒服務,並非法定通知,也非定檢之要件。


相關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6條規定:「汽⾞檢驗應按指定⽇期將⾞輛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場所或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同規則第44條規定:「領有牌照之汽⾞,其出廠年份,⾃⽤⼩客⾞未滿5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少檢驗1次,10年以上者每年⾄少檢驗2次。…汽⾞所有⼈應於指定⽇期前後1個⽉內持⾏⾞執照、新領牌照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汽⾞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 處汽⾞所有⼈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六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 "日期時間": "2024-02-02T14: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99, "title": "車輛牌照逾期檢驗逕行註銷日期認定之標準為何?", "內容": "
  1. 如果您沒有按期去參加車輛檢驗,而監理機關開立之罰單亦沒有處理,直到超過檢驗日期6個月以上,本所就會依照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製發裁決書通知您,並依法完成送達。如果您仍未於裁決書指定期限到案,就會依照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註銷您的牌照。而逾期6個月以上,完成送達程序須註銷牌照者,其牌照註銷生效日以本所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為逾檢註銷基準日。
  2.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 "日期時間": "2024-02-02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7104, "title": "臺北市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Q&A", "內容": "
項次
問題
回答
1在公告前購買電動機車,是否可申請補助?113年電動機車補助會追溯至113年1月1日,故在113年期間購買電動機車,並符合補助資格可申請補助(如:發票日期為113年開立、汰舊機車於113年完成報廢回收等);114年及115年比照辦理。
2臺北市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期間為何?113年補助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購買電動機車發票開立日期及登記掛牌日期、汰舊機車報廢及回收日皆須在前述期間內;114年及115年比照辦理。
3

補助項目為何?

補助金額為何?


類別電動機車補助車種補助金額(元)
新購重型10,000
輕型6,000

汰購

老舊機車

(出廠滿10年以上)
重型19,000
輕型10,000
二行程機車重型22,000
輕型13,000
中低及低收入戶補助加碼(限新購、汰購)10,000
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通勤月票(上限12次)14,400
汰舊獎勵金3,600
4

其他單位是否也有提供相關補助可一起申請呢?

如何申請?

聯絡方式為何?


【其他單位提供相關補助】
1.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1) 重型及輕型第1級電動機車:每輛7,000元。

(2) 輕型第2級及小型輕型電動機車:每輛5,100元。

(3)淘汰老舊機車並新購電動機車加碼:每輛1,000元

2. 環境部:

(1)燃油機車回收獎勵金:每輛300元。

(2)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減碳獎勵金2,100元。

(3)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減空污獎勵金1,000元。


【申請方式與聯絡方式】

1.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須由車商代為申請,客服電話:0800-527-027。

2. 環境部:

(1)燃油機車回收獎勵金:

請至「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申請(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people/BonusApplyOnline.aspx)諮詢專線:02-2339-3251。

(2)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減碳獎勵金與減空污獎勵金:

請至「車輛汰舊換新抵換媒合平臺」申請(https://reurl.cc/nrLeV8)

溫室氣體抵換獎勵諮詢:02-6630-8000#437。

空氣污染抵換獎勵諮詢:02-2339-0129。

5補助是否有名額限制?有。113年至115年補助名額將視每年預算(約新臺幣1.565億元)辦理電動機車補助,依申請順序用罄為止。
6如何申請補助?採線上申請,申請網址為:http://www.envimac.com.tw/MotorSubsidy/。
7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申請期限為何?

1.申請新購、汰購電動機車或汰舊獎勵金補助者,應於申請補助年度隔年1月1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民眾於113年12月25日報廢及回收老舊機車,並於113年12月26日購買電動機車並完成掛牌,最晚應於114年1月10日前至本局線上申請補助系統提出申請;114年及115年比照辦理。)

2.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補助通勤月票者:

(1)第一階段資格申請:應於申請補助年度隔年1月10日前提出(如:二行程機車於113年12月25日報廢及回收,最晚應於114年1月10日前至本局線上申請補助系統提出申請;114年及115年比照辦理。)

(2)第二階段請領申請:第一階段經本局核准後,本局將每季結算月票使用情形,經本局通知請領補助者,最遲應於116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請。

8

一定要在臺北市購買電動機車才能申請補助嗎?

有其他規定要求嗎?

1.不用。

2.申請113年補助者,電動機車發票開立日期及登記掛牌日期皆須在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間;114年及115年比照辦理。
9那些電動機車可以申請補助?

1.須符合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2.可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電動機車產業網(https://meid.nat.gov.tw/lev/index)查詢。
10一般市民申請電動機車補助資格限制為何?年滿18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本市滿1年,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居留或登記地址於本市滿1年。
11汰購電動機車是指?

汰購電動機車是指淘汰老舊機車或二行程機車並購買電動機車,老舊機車及二行程機車定義如下:

1.老舊機車:指出廠滿10年以上之燃油機車(報廢或回收日期,取最晚的日期去推算出廠年月是否有達10年以上)(如:機車在113年5月1日報廢、113年6月2日回收,則該車在103年6月1日(含)前出廠即屬出廠滿10年以上)。

2.二行程機車:指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含)前出廠之二行程機車。
12淘汰老舊機車或二行程機車有什麼限制嗎?1.老舊機車或二行程機車之車籍須於112年12月31日前登記在本市。

2.自113年1月1日起至報廢日止,持續登記於本市,期間無遷出紀錄。

3.於申請補助同一年度完成報廢及回收。

4.報廢或回收日前2年內有1次排氣定期檢驗記錄。(如:機車在113年5月1日報廢、113年6月2日回收,則該車在111年至113年內有一次排氣定期檢驗紀錄即可)。
13淘汰老舊機車或二行程機車要求的排氣定期檢驗紀錄是指?需要合格才可以申請補助嗎?

1.出廠滿5年以上之使用中機車,每年應至環境部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1次。

2.不合格也可申請補助。
14

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補助是指?

其中所提之通勤月票為何?

1.於車輛完成報廢及回收後,須先至本局線上補助系統提出資格申請,經本局核准者,本局將每季結算通勤月票使用情形並通知請領補助,受通知請領者,再行至本局線上補助系統提出請領申請。

2.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基北北桃都會通(以下簡稱通勤月票):指於交通部公告通勤月票之使用有效期間內,以實體或虛擬電子票證為載具,完成購買及啟用公共運輸定期票,該定期票是依交通部推動「行政院促進公共運輸使用方案」,由本府、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委託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基北北桃都會通」,公共運輸運具適用範圍為基北北桃地區之捷運及輕軌、市區公車、臺鐵、公路客運、YouBike公共自行車及輪渡系統。
15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補助有什麼限制嗎?補助怎麼計算?1.須符合二行程機車相關規定(請看問題11及問題12之回答)。

2.須先完成報廢及回收二行程機車後,再至本局線上申請補助系統提出資格申請。

3.通勤月票之啟用日,須於二行程機車完成報廢或回收日之後。

4.於116年6月30日以前,通勤月票啟用滿30日,且無申請退費紀錄,方列入補助計次。
5. 通勤月票補助上限為12次。
16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什麼時候可以請領補助?

1.完成報廢及回收二行程機車後,須先至本局線上申請補助系統提出資格申請。

2.資格申請經本局核准後,本局將按季結算通勤月票使用情形,並通知申請者於指定日期內辦理請領,逾每季請領申請期限得於下季辦理請領。

3.申請請領最後期限為116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4.如已請領部分補助,但逾116年7月31日仍有部分尚未請領補助,未請領部分即不予受理。

5.如逾116年7月31日(請領最後期限),未曾有1次請領通勤月票補助者,本局得逕將補助項目改為汰舊獎勵金。



17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遺失或變更通勤月怎麼辦?遺失或變更後如何計算?

1.通勤月票遺失得於補助系統變更1次,後續如需異動須至本局辦理相關事宜。

2.本局每季結算,符合通勤月票啟用滿30日且無申請退費紀錄即可計算為1次。



18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補助申請人須要為臺北市市民嗎?不需要。
19

民眾有淘汰一臺二行程機車,可以選擇哪些補助?

可同時申請不同補助項目嗎?

1.於符合二行程機車相關規定(請看問題11及問題12之回答)。

2. 可以選擇的補助如下:

(1)若民眾同時有購買電動機車且電動機車符合補助資格,可向本局申請汰購電動機車補助。

(2)若民眾無購買電動機車:

i.使用基北北桃都會通且符合補助資格,可向本局申請通勤月票補助。

ii.可向本局申請汰舊獎勵金。

2.一臺二行程機車限申請補助1次,且汰購電動機車、通勤月票補助及汰舊獎勵金僅能擇一申請。
20公司行號也可申請補助嗎?

1.設立於本市之獨資、合夥或法人可申請補助。

2.但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案,且契約規定使用電動機車執行相關業務者、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等營利事業者,所購買之新車,不予補助。

3.惟在前述單位任職之員工,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補助,另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機車,並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者,應切結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21民眾或公司行號可申請多次補助嗎?

1.每人限補助1輛,每輛新、舊車限申請補助1次,且不得與本計畫其他補助項目重複申請(本府環保局統計資料為準)。淘汰二行程機車僅得擇一申請換購電動機車、或通勤月票補助或汰舊獎勵金,且不得重複申請新購電動機車。

2.申請人於本計畫施行前已依本府公告「臺北市政府110至112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辦法申請補助並獲得補助款者,不予補助。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補助或汰舊獎勵金者,不受此限制。

3.公司行號如購買2台(含)以上電動機車,或曾申請電動機車補助者,應事先來函(加蓋公司大小章)向本局說明使用效益(包括詳細使用用途、使用頻率、使用範圍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本局核准後,再行申請補助。


", "日期時間": "2024-02-02T10: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113年7月15日公告修正「臺北市政府113年至115年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9117104/e1bb04dc-c69e-4b48-bb4d-f43e112a71f7.pdf" } ] }, { "DataSN": 7899127, "title": "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違規行為人不願配合取締,如何處置?", "內容": "

若違規行為人不願出示證件,執勤人員應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支援處理;若有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有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者或第十七款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者或第十八款攜帶危險物品者,則依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4-02-02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9222, "title": "民眾於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所稱「公園」內停放汽、機車,有無違反相關規定?罰則為何?", "內容": "

一、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未經許可駕駛或未依市政府公告停放車輛。」準此,本府公告所屬各機關學校管理之臺北市公園停放車輛之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生效,公告事項大致如下(詳參113年1月5日府工公字第11230738931號公告):

  1. 二二八和平、青年、榮星花園、碧湖、大湖、玉泉、玉成及士林官邸等公園,除洽公民眾向管理單位換證後得將車輛停放於劃設停車格區域外,禁止停放車輛。
  2. 前項以外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管理之臺北市公園範圍,除劃設停車格區域得停放車輛外,禁止停放車輛。

二、若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4-02-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9130, "title": "攜帶之寵物或其他牲畜入園,有無規定?如未依規定,如何處分?", "內容": "

一、依據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且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或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二、

(一)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具攻擊性動物及適當防護措施,由市政府公告之。」本府公告「具攻擊性動物」範圍,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其中危險性犬隻係指行政院農業部公告之危險性犬隻。
    2. 前述以外之其他身體構造具有毒性、接觸人體或動物有致受傷之虞之動物,或其他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動物。

(二)另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之一:

  1. 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2. .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三)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其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配戴口罩、以推車或揹帶裝載、以手抱持或其他足證有防護功能之措施。

(四)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同條例下列罰則規定裁處罰鍰:

  1. 第十四條: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第十五條第二款: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4-02-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9124, "title": "對於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違規行為人,如何處分?", "內容": "

為防止少數人違規行為之發生,以維多數人之權益,對於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違規行為人,本處將依法裁處罰鍰。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4-02-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73, "title": "【課後延長照顧】北市公立幼兒園下午四點下課,對於單親或雙薪的家庭無法來接送,是否一定統一規定?本局有補助是否有最低人數限制問題?", "內容": "

一、本市為鼓勵生育,積極營造有利婚、生、養、育之友善環境,協助雙薪家長安心托育幼兒,只要家長有課後托育需求,幼兒園均辦理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時間為下午4時至下午6時30分。

二、延長照顧服務經費由本局及教育部國教署補助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行政費、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加置教師助理員經費及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且無人數限制。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69, "title": "請問折抵後的停車費可以列印收據嗎?", "內容": "

目前並未提供折抵繳費之收據列印服務,如有需求可逕洽本處客服專線(02)2726-9600申辦停車繳費證明。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50, "title": "公司車輛重複繳費可以申請折抵嗎?", "內容": "

公司車輛使用人若加入本處一站式服務網會員(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即可使用該項服務,惟因申請人並非車主,申請折抵時請務必註明與車主之關係。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49, "title": "為什麼我有收到退費通知單,卻無法於一站式服務網頁查無重複繳費折抵資料?", "內容": "

為確保資料正確性,本處不會將已寄送郵簡重複繳費資料納入折抵系統,民眾仍可依照退費通知單退費方式申辦退費。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48, "title": "我不是車主,我可以申請折抵嗎?", "內容": "

民眾註冊會員綁定車號後即可使用「重複繳費停車折抵」服務,惟如果申請人並非車主,請務必於申請資料中註明與車主之關係。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45, "title": "為什麼選擇完「欲折抵停車單」及「可被折抵停車單」後,無法點選下一步?", "內容": "

民眾必須在「未繳費停車單」及「重複繳費停車單」兩區選取配對出相等的金額,才可以執行折抵作業,如無法配對出一致金額,仍可逕洽本處客服專線(02)2726-9600申辦退費。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43, "title": "為什麼我看不到重複繳費折抵介面?", "內容": "

民眾必須註冊會員綁定車號,並且登入會員以後,才能進入「重複繳費停車折抵」頁面。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42, "title": "為什麼一站式服務網頁查詢已繳紀錄上沒有折抵後的停車單資料?", "內容": "

停車單完成折抵作業,各繳費管道會即時沖銷,惟一站式服務網查詢已繳停車單紀錄查詢,於折抵次日才會顯示已繳停車單資料。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41, "title": "我已經是一站式會員,為什麼我的停車單不可以折抵?", "內容": "

1.折抵服務僅限繳費期限內的停車單(不含催追繳單),請於繳費期限內(15日內)完成折抵操作。
2.如果車輛已過戶或報廢,過戶/報廢前的重複繳費資料無法進行折抵,請逕洽本處客服專線(02)2726-9600申辦退費。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6340, "title": "如何使用路邊停車費重複溢繳折抵停車費服務?", "內容": "

1.註冊/登入本處一站式服務網會員(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
2.點選「重複繳費停車折抵」頁面,依指示操作。
3.配對折抵金額(金額必須一致才能進行折抵)。
4.填寫資料申請折抵。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3: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11, "title": "有那些地方稅可以用信用卡繳納?", "內容": "

以下稅款可用信用卡繳納:

(一)申報自繳及代徵稅款:印花稅彙總繳納 、印花稅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及娛樂稅(均限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及代徵稅款)。

(二)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及地價稅。

(三)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娛樂稅、特別稅及臨時稅。

(四)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

(五)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六)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24-02-01T12: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5666, "title": "臺北市雨水抽水站為提升抽水效率是否有精進作為?", "內容": "

本市雨水抽水站已建置完成抽水站自動化監控系統,該系統依河系、地域及操作特性分區,以群組化方式分區管理,並將抽水站操作管理自動化、電腦化、優化機組性能,以提升抽水站管理效能及強化應變指揮能力。

", "日期時間": "2024-01-31T16: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抽水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2917, "title": "為什麼要做潛伏結核感染篩檢?", "內容": "

多數人感染結核菌後,因身體免疫力作用不會馬上出現症狀,而會處於潛伏結核感染狀態,此時對於周遭的親友是沒有傳染力的。然而潛伏結核感染者終其一生約有5-10%機會發病為結核病。若因老化、罹患慢性病等因素造成免疫狀態低下,發病機率會大幅增加。如潛伏結核感染篩檢結果為陽性,經評估後需要進行潛伏結核感染治療者,經過完整治療後,有90%以上的人可避免日後發病,不但可減少發病後需面對長期合併服用多種抗結核藥物及所產生不適副作用的風險,也能避免未來發病時傳染給同住者與親友。

", "日期時間": "2024-01-26T1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2915, "title": "什麼是潛伏結核感染?", "內容": "

結核菌進入人體後在肺部會被肉芽組織包覆,當身體免疫力較佳時,可控制不發病,這種狀態稱為潛伏結核感染。潛伏結核感染沒有症狀,也不具傳染性,不會傳染給其他人。但當免疫力低下時(如年長、罹患糖尿病、洗腎、服用免疫抑制劑等),就可能發病成為結核病,造成傳播。要診斷是否為潛伏結核感染,目前有 2 種診斷工具,分別為結核菌素皮膚測驗

(Tuberculin Skin Test,TST)及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nterferon-gamma release  assay,IGRA)。

", "日期時間": "2024-01-26T10: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2906, "title": "如何知道自己是否為潛伏結核感染者?該做甚麼檢查?", "內容": "

潛伏結核感染沒有症狀,也不具傳染性,不會傳染給其他人。但當免疫力低下時,就可能發病成為結核病,造成傳播。要診斷是否為潛伏結核感染,只需抽血4 CC,進行「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即可得知感染風險。

", "日期時間": "2024-01-26T10: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2901, "title": "哪些人是罹患結核病的高危險群?", "內容": "

任何年齡、性別、種族都可能得到結核病,但抵抗力較差的人比較容易發病。因此,年紀較大者、患有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塵肺症者、洗腎病人、長期服用類固醇類藥物以及免疫功能不全者,比較容易在感染後發病成為結核病。

", "日期時間": "2024-01-26T10: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2873, "title": "哪些人完成潛伏結核感染(LTBI)篩檢可獲得禮券?活動期限為何?", "內容": "

【對象與資格】不限居住地與設籍地,凡是新住民或患有指定共病(藥癮、洗腎、45歲以上糖化血色素HbA1C≧9.0%之糖尿病、60歲以上COPD、塵肺症、愛滋感染者),只要未曾確診結核病且未做過 LTBI 篩檢,皆符合資格(排除長照機構、使用生物製劑或器官移植者)。【活動辦法】 即日起至 115年12月31日止,符合資格者只需前往臺北市 27 家合作醫療院所,同意加入計畫並完成 IGRA 抽血檢驗,即可由該院所直接核發 300 元等值禮券。

", "日期時間": "2024-01-26T1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1818, "title": "基北北桃都會通Q&A", "內容": "

基北北桃都會通使用須知(附件1)及常見問答(附件2),臺北大眾捷運公司已公告相關訊息於官方網站,亦可逕至捷運公司官方網站查詢(https://www.metro.taipei/cp.aspx?n=CEF54168B23F73B4&s=BB3631329CC1A297)。

 

 

", "日期時間": "2024-0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常見問答1150309",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0/relfile/31820/8981818/53fb3808-9bef-4279-b2f5-12a4adbbf687.pdf" }, { "Title": "使用須知1150309",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0/relfile/31820/8981818/7812794e-40d3-42c3-b5c1-d60fb8626e1b.pdf" } ] }, { "DataSN": 4897600, "title": "退休人員子女就讀研究所,得否發給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內容": "

退休公務人員子女之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以給至成年(按虛歲計算至20歲)(按現行民法為18歲)為限,惟成年未婚子女如仍在學且無職業,並需仰賴父母扶養者,得給至研究所及博士班畢業(須出具切結書且以國內之研究所、博士班為限),至於學業中斷後再入學者,並未另為限縮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11479, "title": "113年1月1日起實施柴油車輛排煙定期檢驗Q&A", "內容": "

Q1:柴油車排煙檢驗和監理站的汽車定期檢驗有甚麼不同?

A1:柴油車排煙檢驗,是環保單位針對柴油車排放黑煙的不透光率作檢測,目的是減少空氣污染;一般汽車定期檢驗,是監理單位針對車燈、剎車等功能是否正常作檢測,目的是維護車輛安全。


Q2:甚麼樣的柴油車被規定一定要定期檢驗排煙?多久驗1次?

A2:設籍中華民國的柴油車,排放黑煙的濃度曾經因為路邊攔檢、場站稽查不合格,或是因為有排煙污染之虞被環保單位通知到檢,結果檢驗不合格,這些車輛自複驗合格後次年起,連續2年每年都需要檢驗1次。


Q3:我的柴油車被環保局列為要定期檢驗排煙的對象,需要每年檢驗直到報廢嗎?

A3:列為需要定期檢驗排煙的柴油車,如果連續2年檢驗都合格,第3年起不強制檢驗排煙,但為了解車輛狀況,還是建議車主維持每年至排煙檢測站主動到檢。


Q4:車主如何知道車輛需要檢驗排煙?

A4:進入環境部「柴油車排氣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網站,選擇「檢測資料查詢」,輸入車號後將顯示車輛是否需要定期檢驗排煙。

(網址:https://mobile.moenv.gov.tw/dce/Detect_Search.aspx)


Q5:一般汽車代驗廠可以檢驗柴油車的排煙嗎?

A5:目前監理單位及轄下檢驗站受限於設備,並未針對柴油車黑煙排放不透光率進行檢測,須至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


Q6:到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是否需要先預約?

A6:柴油車排煙檢測站為預約優先制,有關檢驗地點、預約方式及注意事項,可參考環境部「柴油車排氣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網站資訊。

(網址:https://mobile.moenv.gov.tw/dce/index.aspx)


Q7:柴油車排煙檢驗是否需要付費?

A7:柴油車排煙檢驗皆為免費。


Q8:柴油車排煙定期檢驗有期限嗎?

A8:需要定期檢驗排煙的車輛,應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到檢。


Q9:超過期限沒有到檢是否有罰則?

A9:若需要定期檢驗排煙的柴油車逾期未檢,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裁處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Q10:柴油車排煙定期檢驗不合格怎麼辦?

A10:柴油車定期檢驗排煙如果不合格,需要在1個月內複驗合格,超過1個月沒有複驗,或是超過1個月之後複驗還是不合格,處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Q11:如果要定期檢驗排煙的柴油車一直沒有去驗車會罰多少錢?

A11:若超過6個月未到檢或複驗不合格,環保機關將通知車主限期改善,沒有改善完成處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再次通知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日期時間": "2024-01-24T13: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414, "title": "請問辛亥水安停車場位置?費率?開放時間? 可否使用悠遊卡?各有多少停車位?身心障礙是否優惠?", "內容": "

辛亥水安停車場位於大安區長興街131號(辛亥路3段與芳蘭路交接處);採24小時開放營業,現場可使用現金及悠遊卡繳費。


辛亥水安停車場 XINHAIXUEIAN Parking Lot (62車格)

臨時停車收費方式

日期
時段
計費方式
全年
00:00~24:00
平日每半小時10元(無最高上限)
Weekday $10/ 30min(No Limitation)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每半小時10元(無最高上限)
Holiday $10/30min(No Limitation)
營業時間:24Hr


身心障礙者憑證前4小時免費、第4小時以後停車半價之優惠。

如有停車詢問事宜,請電自來水園區管理中心服務電話(02)8369-5104洽詢。

", "日期時間": "2024-01-23T23: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9999, "title": "如已領取教育部「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3.5萬元/年方案(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學雜費1.75萬元)是否還可申請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嗎?", "內容": "

不可以。但是申請人如符合本市申請資格,欲擇優申請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私立大專最高35,800元),則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 "日期時間": "2024-01-22T17: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8033, "title": "臺北市汽油汽車排氣定期檢驗Q&A", "內容": "
臺北市汽油汽車排氣定期檢驗Q&A
項次
問題
回答
1
汽車甚麼時候要去實施排氣定檢?與安全檢驗同時檢驗嗎?政府會通知嗎?
  1. 汽車排氣定檢自112年7月1日起放寬定檢頻率,車齡滿8年以上者須每2年檢驗排氣1次,且檢驗作法與以往相同,車主至監理所或代檢廠檢驗,並與車輛安全檢驗一同檢驗即可。
  2. 因車輛安全檢驗規定及定檢頻率並無變動(車齡滿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所以汽車車主依照以往的車輛定檢習慣實施檢驗,只是並不是每次都要實施排氣檢驗,每2年檢驗1次排氣檢驗項目即可。
  3. 另外監理單位也會寄發汽車定檢通知提醒車主當次車輛定檢是否須完成排氣定檢通知,車輛到監理所或代檢廠實施定檢時,也會由電腦系統自動判定該次車輛定檢需不需要驗排氣。
2
汽車排氣定檢要去哪裡驗? 一樣是去汽車代檢廠或是監理所驗嗎?是的,民眾可至各縣市監理單位或環境部委託認可之汽車排氣檢驗站(代檢廠)實施汽車排氣檢。汽車排氣檢驗站(代檢廠)相關資料可至「監理服務網」網頁查詢代檢廠資料。
3
汽車排氣定檢需要費用嗎?排氣檢驗由環境部補助檢驗費用,車主無須額外繳費。安全檢驗費用則依監理單位規定收費。
4
環保單位汽車排氣定檢和監理單位定檢有甚麼不同?檢驗項目不同,監理單位辦理之定檢屬車輛行車安全檢驗,環保單位辦理之定檢為排氣管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
5汽車定檢與之前有甚麼不一樣?

自112年7月1日起,汽車排氣檢驗項目由環保單位辦理,汽車排氣檢驗地點與以往相同,也無須額外多繳排氣檢驗費用,但有以下變動:

1.不是每次車輛安全檢驗都會檢驗排氣項目:

(1)車輛安全檢驗頻率並無變動(車齡滿5年以上,每年至少檢驗1次),但是排氣檢驗頻率放寬為車齡滿8年以上,每2年定檢1次。

(2)如果排氣檢驗不合格,須於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2年每年定檢1次。

2.如果逾期未完成排氣檢驗,會多一項違規項目,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項規定處分;而如果逾期未完成車輛安全檢驗,則與以往相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分。

6如果車輛排氣定檢不合格會怎樣嗎?
  1. 須於實施檢驗之日起1個月內至監理所或代檢廠複驗且檢驗合格,如逾期未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項規定處分。
  2. 另外,當排氣複檢合格或完成改善後,須於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續2年每年定檢1次。
7

是否可至外縣市進行汽車排氣定檢?可以,各縣市監理機關與環境部委託認可之汽車排氣檢驗站(代檢廠)皆可進行排氣檢驗。
8接受汽車定期檢驗需要攜帶哪些證件?是否一定要帶行照?

目前汽車排氣定期檢驗係併同車輛安全檢驗辦理,依現行監理單位要求車主進行汽車定檢時應備以下證件:

  1. 行車執照。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3.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請檢附有效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4. 出廠逾10年營業大客車應檢附合法汽車修理業者出具4個月內保養紀錄表。
  5. 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LPG或雙燃料)汽車應檢附1個月內經合格工廠檢測合格之紀錄表。
9若我的汽車忘記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是否會被開罰單?會,未依限期參加檢驗者,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0條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之罰鍰。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本市環保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經環保局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10未繳罰鍰會怎麼樣?汽車所有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且未繳納罰鍰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4條規定,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如過戶或報廢等)。
11

如汽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是否須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1. 是;凡於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出廠滿8年以上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汽車,均應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2. 若汽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建議可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等事宜(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105210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聯絡電話:02-27630155)。
12汽車排氣定期檢驗相關問題可洽詢哪個單位?若有汽車排氣定期檢驗相關問題,可於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08:30~12:30、13:30~17:30)致電本市環保局(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7248)洽詢。



", "日期時間": "2024-01-19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環境部汽車檢測資料查詢", "URL": "https://mobile.moenv.gov.tw/FuelCarManage_QueryCheck.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82, "title": "醫療輔具補助應到哪裡申請?", "內容": "

1.線上申請:

台北服務通或輔具線上申辦系統

2.郵寄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收)。

3.臨櫃辦理:

本府市政大樓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81, "title": "醫療輔具申請資格為何?", "內容": "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3.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且經醫師診斷或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之輔助器具。

4.僅限居家照護者申請。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79, "title": "醫療輔具申請流程為何?", "內容": "

一、第一階段­­­­­申請                                                                                                                                   備齊文件→送件本局→審核一周後→通知審核結果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3個月內相關專科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4.3個月內相關專科醫師開立之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

<申請雙相、單相陽壓呼吸器、氧氣製造機、咳嗽(痰)機、壓力衣、矽膠片才須檢附>

5.委託書(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低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者須檢附 )。                       

二、第二階段-核銷請款

收到核定函→購置醫療輔具→備齊核銷文件→送件本局→核銷通過1個月→撥款入帳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78, "title": "開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是否每家醫院都可以?", "內容": "

本國鑑定醫院皆可以開立,臺北市則有29家鑑定醫院可開立。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77, "title":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如何索取?", "內容": "

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可至本局官網下載自行列印或至本府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本局櫃檯索取,且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書請務必加蓋醫院關防且醫師勾選處須加蓋醫師章。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73, "title": "診斷證明書鑑定醫院開立格式可以嗎?還是一定要衛生局格式?", "內容": "

診斷證明書鑑定醫院開立格式或本局格式均可,如為鑑定醫院開立請載明所需申請醫療輔具名稱,如為本局格式請務必加蓋醫院關防且醫師勾選處須加蓋醫師章。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71, "title": "身心障礙者若已死亡,所購置之醫療輔具可否申請補助?", "內容": "

依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購置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購買租賃或付費憑證等請領之。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68, "title": "沒有申請就購買醫療輔具,是否能獲得補助?", "內容": "

依據衛生福利部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八條第3款規定,申請醫療輔具補助對象因特殊情況,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可先行購置或租賃,但其憑證不得逾6個月,如因前開情形而先行購置醫療輔具,請於憑證6個月內備齊申請應備文件補申請,待收到核定公文後再行辦理核銷。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67,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之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書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內容": "

診斷證明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需於開立3個月內提出申請,並須由相關專科醫師開立(神經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復健科、胸腔、心臟、血液之專科醫師)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663, "title": "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有沒有項次的限制?", "內容": "

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2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4項輔具為原則。

", "日期時間": "2024-01-19T09: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440, "title": "「臺北市生育保健補助方案」包含哪些補助服務?", "內容": "

114年起「臺北市生育保健補助方案」包含以下檢查服務:

一、孕前健康檢查:

(一)生理女性每案補助1,800 元:身體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血壓)、尿液、血液常規(含海洋性貧血篩檢)、梅毒、愛滋病、德國麻疹抗體、水痘抗體、甲狀腺刺激素、披衣菌抗體及諮詢費等10項。加選抗穆勒氏管荷爾蒙檢查(AMH),每案定額補助500元,民眾須自付差額。

(二)生理男性每案補助875元:身體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血壓)、尿液、血液常規(含海洋性貧血篩檢)、梅毒、愛滋病、精液分析(請禁慾3天)及諮詢費等7項。

二、孕婦唐氏症篩檢:採三擇一補助

(一)初期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2,200元):設籍臺北市懷孕第9-13週之婦女或配偶設籍臺北市懷孕第9-13週之新住民婦女

(二)中期唐氏症篩檢(每案補助1,000元):設籍臺北市懷孕第15-20週之婦女或配偶設籍臺北市懷孕第15-20週之新住民婦女

(三)「非侵入性胎兒染色體檢測(NIPT)」:設籍臺北市懷孕第10-20週之婦女或配偶設籍臺北市懷孕第10-20週之新住民婦女,每案定額補助2,500元,民眾須自付差額。

三、子癇前症篩檢:設籍臺北市懷孕第10-13週之婦女或配偶設籍臺北市懷孕第10-13週之新住民婦女,每案定額補助800元,民眾須自付差額。

", "日期時間": "2024-01-18T17: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310, "title": "115年老人健康檢查有那些醫院提供現場預約服務", "內容": "

共有29家特約醫事機構提供現場預約服務,分別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聯合醫院信義、中正、大同、萬華、南港、內湖、士林等7家門診部,以及博仁綜合、仁濟醫院、中醫大附醫台北分院,還有健華診所、夏爾診所、家齡診所、榮星診所、思雲診所、大直診所、悅昇診所、天行健診所、東京生活診所、山林診所、內湖長春診所、高峰診所、樹爸爸親子診所、愛林診所、科安診所、揚德健康診所、榮清耳鼻喉科診所、常哲診所、王志靈診所。

", "日期時間": "2024-01-18T15: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306, "title": "請問115年老人健康檢查何時開辦?總共有多少名額?可以由哪個管道查詢?", "內容": "

1.115年臺北市老人健檢於1月22日(四)上午8時開始,可以透過電話專線、預約系統及現場預約(僅部分院所開放)三種方式進行預約作業。

2.115年共計有85家特約機構提供6萬9,960名健檢名額。

3.相關資訊可詢問本府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801至1807、臺北市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各特約醫事機構,或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s://reurl.cc/4Nm7AV)。

", "日期時間": "2024-01-18T15: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7305, "title": "請問115年老人健檢預約時段及對象為何?", "內容": "

一、115年度臺北市老人健康檢查預約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 :

(1)僅開放臺北市政府列冊之65歲以上[(檢查年-出生年)≧65]特殊族群長者(包含獨居長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長者)及55歲以上[(檢查年-出生年)≧55]原住民網路預約,若無法使用網路者可撥諮詢0800-031889由專人協助。

(2)網路預約時段:115年1月15日(四)早上8:00起至1月19日(一)下午5:00止。

2.第二階段 :

(1)開放具中華民國身分證且設籍臺北市65歲以上[(檢查年-出生年)≧65]長者及55歲以上[(檢查年-出生年)≧55]原住民預約,若無法使用網路者可撥諮詢0800-031889由專人協助。

(2)網路預約時段:115年1月22日(四)上午8時起至1月27日(二)下午5:00止(或醫事機構額滿為止)。

(3)部分院所開放現場預約:115年1月22日(四)上午8時起可至有提供現場預約服務之院所,1月23日後依各院所公告之時間辦理預約服務。

二、諮詢專線電話服務時間及預約網址:

1.老人健檢專線0800-031889服務時間為1月12日(一)至1月30日(五)每日早上8:00至下午5:00。

2.網路預約網址:https://aged.health.gov.tw

", "日期時間": "2024-01-18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6777, "title": "有哪些國定假日勞工應放假?", "內容": "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日)

(三)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四)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五)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民族掃墓節(依農曆清明節氣)。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四)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五)原住民勞工於原住民族歲時祭擇3日放假(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十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註:

(1)括弧內日期為表定放假日期,如國定假日遇休息日或例假日,則國定假日會挪移另行補假。

(2)如為排班制人員,則依照括弧內日期放假。

(3)勞資雙方得協商調整國定假日放假日期。

", "日期時間": "2024-01-18T09: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6288, "title": "車輛遺失卻收到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車輛遺失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車輛失竊報案三聯單證明後向本處申訴,或電洽本處客服專線(02)2726-9600申訴。

", "日期時間": "2024-01-17T14: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5471, "title": "目前針對COVID-19快篩陽性或確診者,使用「臺灣清冠一號」是否仍有公費補助?", "內容": "

公費「臺灣清冠一號」補助方案至112年6月30日止,民眾若有中醫治療需求,可洽詢中醫院所診療,經醫師評估後開立自費藥物或其他健保給付藥物。

", "日期時間": "2024-01-16T15: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01719, "title": "長租車輛停車繳費問題", "內容": "

Q1、我使用的車輛是向租賃車公司租用,我不是車主,為何我會收到催繳單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

A1、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若是租賃公司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租用人會直接收到催繳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

2.另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5項規定: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3.本處為因應處罰條例修法,已於民國112年9月1日起,依處罰條例第7之2條之規定,逕將催繳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寄予監理系統車籍資料登記之租用人,若民眾對於租用人資料有疑問,請逕洽車輛所屬之租賃公司釐清。


Q2、我使用向租賃公司租用的車輛,為什麼催繳通知單逾期不能使用智慧支付繳費?

A2、因租賃公司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租用人收到催繳通知單如逾期未繳,本處不開放智慧支付管道繳費,如欲使用智慧支付管道繳費,請於繳費期限內繳費。


Q3、向租賃公司租用車輛卻不繳停車費,租賃公司如何讓承租者繳納停車費?

A3、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若是租賃公司至交通事件裁決所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承租者會直接收到催繳通知單、追繳單、舉發通知單。

2.另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5項規定: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3.若民眾對於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業務有不瞭解之處,可逕洽車籍所在地交通事件裁決所諮詢。

", "日期時間": "2024-01-09T13: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99611, "title": "本市路邊機車限時停車位停放規定為何?", "內容": "
  1. 機車限時停車位係提供機車每次停放20分鐘,並得延長1次,允許停放次數與原則依現場標誌標線為主。
  2. 為利提高停放周轉率,機車限時停車位實施停車收費措施,車輛進入同1格位停放時,於首次停放時間內(即0至20分鐘)收費0元、第2次停放(即21至41分鐘)則收費20元。超過2次停放(即41分鐘以上者)已屬違規,執法單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
  3. 前述限時停車格不適用「全市每日一張單」、「機車月票」及「電動機車停車免費」等優惠措施。
", "日期時間": "2024-01-04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99377, "title": "通過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後,受補助者於何種情形下會被撤銷或廢止補助?",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12條規定,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勞動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第8條第2項規定,提出之書面說明或資料不完整,或未依期限提出。

三、未依第9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2款第2目或第3款第3目規定繳還補助費用。

四、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

五、有第11條不予補助之情事。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

", "日期時間": "2024-01-04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99376, "title": "申請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不予補助之情形為何?",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補助:

一、經其他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為同性質之補助。

二、曾有受補助案應繳還之補助款未繳還。

三、最近1年個人所得高於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最近1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之80%。

四、工會最近1年度流動資產高於新臺幣500萬元。

五、未委任律師。

六、交付仲裁案件經地方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七、裁決案件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

九、於各審級判決、強制執行終結、裁決決定、仲裁判斷、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撤回強制執行、撤回裁決或撤回交付仲裁後,始申請補助。

十、勝訴可獲得之利益小於申請補助費用。

十一、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補助實益。

十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十三、其他經審核小組認定無補助必要。

申請人有前項第4款、第5款、第8款或第10款之情形,如經審核小組認定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24-01-04T11: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99369, "title": "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應備文件為何? ", "內容": "

欲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者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勞動局申請:

1.申請書。

2.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補助之切結書。

3.勞工應填寫申請者告知事項。

4.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勞工資格要件僅勾選設籍臺北市者,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正本)

5.勞工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在國內設籍者,檢附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及居留許可文件)                     6.工會檢附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7.勞工檢附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向國稅局申請)                   8.工會檢附最近1年度流動資產證明文件。

9.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但符合補助辦法第4條第3項但書者免附。)

10.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文件。

11.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或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2.工會檢附依工會法第31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勞動局同意備查之最近1年證明文件及經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通過提起訴訟、申請裁決或交付仲裁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影本。

13.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受勞工選定而起訴者,檢附民事選定當事人證明文件及選定人清冊影本。

14.裁判費補助:

(1)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

(2)裁判費收據影本。如為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繳納暫免之裁判費,應檢附各審級裁判書影本及法院通知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影本。

15.強制執行費補助: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16.律師費補助: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並應依訴訟、裁決或仲裁程序,檢附下列文件:

(1)訴訟程序: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

(2)裁決程序: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

(3)仲裁程序:仲裁申請書影本。 

17.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應依訴訟、裁決期間及生活費用種類,另檢附下列文件:

(1)訴訟期間: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

(2)裁決期間: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

(3)全額生活費用:無工作收入切結書。

(4)差額生活費用:薪資證明相關文件。

18.其他經勞動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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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提供兒童牙齒塗氟預防保健服務,未滿6歲之學齡前兒童,每半年補助1次;未滿12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 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每3個月補助1次。

家長可自行帶兒童持兒童健康手冊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接受塗氟服務,或透過兒童牙齒塗氟保健社區巡迴服務,由牙醫師進入幼兒園協助兒童牙齒塗氟。

", "日期時間": "2024-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兒童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塗氟及窩溝封填)專區", "URL": "https://health.gov.taipei/cp.aspx?n=E180267349925598"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7, "title": "如何洽詢秘書處建築師諮詢服務?", "內容": "

建築諮詢服務,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每週一、週三、週五之上班日輪派會員,提供有關建築疑難問題之專業諮詢服務。


建築諮詢服務

服務時間:每週一、週三、週五之上班日上午09:00-12:00/下午02:00-05:00

服務地點:臺北市市府路1號市政大樓1樓北區市民服務組建築諮詢室

服務對象:以在本市設有戶籍之市民為限;但非本市市民而其申請專業諮詢服務之內容與本市或本府有關者,不在此限。

服務方式:面談或電話諮詢。

服務電話:1999轉分機6163或(02)2725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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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信義路與仁愛路間建國高架橋下橋段

營業時間:週六:早上 9 : 00 到下午 6 : 30 / 週日:早上 9 : 00 到下午 6 : 00

建國假日花市網址:https://www.fafa.org.tw/

承辦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陳南柏

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60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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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手法與特徵:

(一)網路(FBIGY2B)看到投資、輕鬆賺錢貼文,或在交友網站、交友軟體(APP)認識網友,網友慫恿投資,以掌握「平臺漏洞、後臺程式」等話術,宣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且利潤豐厚。

(二)後續加LINE聯繫或加入LINE群組(如投資體驗群),有自稱「老師、指導員、分析師、總監」的人教學投注(代操),且群組內不斷有其他學員獲利貼文。

(三)初期帳面顯示獲利(小額獲利有些可以出金),引誘您加碼投入大筆資金(甚至要您貸款投資)

(四)當您加碼入金後,以各種理由(洗碼量不足、保證金、IP異常等)不讓你出金,或是直接凍結帳號、對方失去聯繫,就是「不出金」。

二、該如何防範?

(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趨勢科技防詐達人合作,將「趨勢科技防詐達人」加為LINE,傳送欲查證的訊息,系統將自動偵測出是否為詐騙資訊,目前可偵測「釣魚簡訊」、「詐騙購物網站」、「詐騙Line ID」、「詐騙投資網站」等。

(二)於桌上型與筆記型電腦安裝『趨勢科技防詐達人瀏覽器擴充功能』,民眾於連結詐騙網頁時便會顯示警示視窗。

(三)165全民防騙官網及臉書粉絲專頁每週公布投資詐騙網站,並可至投信投顧公會網站(https://reurl.cc/a953KZ)查詢合法投資管道。

(四)165全民防騙官網反詐騙宣導分頁之防詐咖啡廳系列影片為本局邀請知名藝人、運動明星等,分享生活經驗及透過理性分析、溫馨提醒、貼心關懷之切入角度,使民眾對反詐議題產生共鳴,營造全民齊心反詐氛圍。

(五)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首頁>資訊公開>出版品>早安圖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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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認證需要哪些文件?

答:

申請場所應檢具下方文件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辦公場所免附)。
  3. 採用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之紫外線、光觸媒、負離子或經本局認可之相關設施(包含設備或措施)之照片及相關證明文件(須包含相關設計及防制原理)。
  4. 採行之設備或措施無衍生性污染物排放及對人體無不良影響之切結書。
  5.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哪些場所可申請場所認證?申請認證及檢測是否需要費用?

答:

 

三、依據推動計畫第3點第3款,「採用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之紫外線、光觸媒、負離子或經本局認可之相關設施(包含設備或措施)之照片(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須包含相關設計及防制原理)」,是否有規定設置之規格與條件?

答:

市面上已有眾多的室內空污防制設施相關產品,故各場所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符合場域之設施,僅需於申請時提供所購買選用設施之原廠證明文件或設施設計防制原理及控制效率等說明資料即可。本局亦將派員執行認證場所二氧化碳及細菌濃度檢測,以確認場所採用之設施符合認證規定。

 

四、環保局完成認證場所審核的時間約需多久?

答: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原則上2~3周內可以審核完成,惟實際審查時間將視申請數量多寡及檢測排程而定,至遲於1個月內完成審核。

 

五、為何需證明採行之設備或措施對人體無不良影響?

答:

設備或產品皆有對應之安全使用規範或使用須知,應用於公眾場所需確認在正確之使用規範下對人體健康無虞,申請人需確認所採用設施之安全規範,並於場所使用相關設施時,遵循相關安全使用規範。

 

六、經環保局審核通過之認證場所可取得何種證明?有效期限多久?

答:

 

七、認證場所為何選用二氧化碳及細菌作為指標?環保局又會如何審查?

答:

本推動計畫係因應疫後新生活下,保障民眾呼吸健康而制定,主要係鼓勵公私場所採取主動室內空品管理設施(通風換氣或有效殺菌之設備),二氧化碳為室內空品良窳重要指標之一,可用來評量室內人員密度是否過高以及換氣效率是否良好之參考;細菌濃度則為衡量呼吸健康之重要參考依據,依據國內外相關標準與指引,當室內細菌濃度低於500CFU/m³,可大幅降呼吸道疾病感染風險。

 

八、金級及銀級室內空氣品質認證場所,如何區分?

答:

參考環境部室內空品良好與優良分類,及國內外相關細菌濃度的標準與建議進行認證分類:

  1. 金級認證:二氧化碳濃度值800ppm以下及細菌濃度值 500CFU/m³以下;
  2. 銀級認證:二氧化碳濃度值1,000ppm以下及細菌濃度值 800CFU/m³以下。

 

九、行政院環保署現為環境部於1107月公告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請問北市室內空氣品質場所認證與環境部標章之差異為何?

答:

環境部自主管理標章著重法規符合度查核,若檢測結果優於法規可減免相關權利義務,主要偏向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列管場所而設計,需由業者自費執行標準檢測後提出申請;本市推行之認證場所,係以主動防疫概念,著重通風與殺菌,適用於各種公眾場所,且由本局協助執行檢測查核,以減輕業者負擔。

 

十、室內空氣品質自動監測設施認定標準為何?

答:

目前市面上已有多種室內空品自動監測設施可供選擇,場所僅需提供設置位置、數量、監測污染物項目(二氧化碳為必要)及校正報告之佐證依據即可。

 

十一、環保局至現場執行認證申請場所之查核檢測,如何決定採樣點數?

答:

因本推動計畫之認證場所涵蓋業別及範圍廣泛,考量各場所之適用性,爰參考環境部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依下列原則定之。

  1. 認證室內空間小於等於2,000平方公尺者,巡檢點總數至少1點。
  2. 認證室內空間大於2,000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5,000平方公尺者,以該室內空間每增加400平方公尺應增加1點;或巡檢點總數至少10點。
  3. 認證室內空間大於5,000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1萬5,000平方公尺者,以該室內空間每增加500平方公尺應增加1點;或巡檢點總數至少25點。
  4. 認證室內空間大於1萬5,000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3萬平方公尺者,以該室內空間每增加625平方公尺應增加一點;或巡檢點總數至少40點。
  5. 認證室內空間大於3萬平方公尺者,以該室內空間每增加900平方公尺應增加1點,且巡檢點總數不得少於40點。

另細菌採樣點,於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觀察,發現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之位置,並得增加採樣點;規劃採樣點應分布於各棟、各樓層之認證室內空間樓地板上,且每一場所採樣點應至少2個。採樣點之數目,依認證室內空間樓地板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含未滿),累進1個採樣點。

 

", "日期時間": "2023-12-22T10: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5390, "title": "空氣品質維護區 Q&A", "內容": "

Q1:何謂空氣品質維護區?

A1: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前項移動污染源管制得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車進入。

二、禁止或限制移動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動力型式、操作條件、運行狀況及進入。

三、其他可改善空氣品質之管制措施。

第一項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Q2:空氣品質維護區的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誰來制訂?

A2: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並依環境部SOP包含草案預公告、研商與法規會審核等程序後,報請環境部核定公告。

 

Q3:其他縣市的違規車輛進入臺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是否會被處罰?

A3:空氣品質維護區屬行為管制之一種方式,違規車輛進入臺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內,不分設籍臺北市或外縣市之車輛,皆會受處罰。

 

Q4:臺北市目前有哪些區域已被劃設為空氣品質維護區?

A4:臺北市目前共公告5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各期管制區域說明如下:

一、第一期:市府、臺北及南港等3處交通轉運站;6處觀光景點為陽明山公園、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忠烈祠和台北101等。

二、第二期:臺北國際航空站(松山機場)及北市三座垃圾焚化廠(內湖、木柵、北投)。

三、第三期:新生南路(與羅斯福路交叉口)至松江路(與民權東路交叉口)南北向車道。

四、第四期:南京東路、仁愛路、信義路(西至中山南北路,東至復興南北路)東西向車道。

五、第五期:中山南北路(北至民權東路,南至羅斯福路)、復興南北路(北至民權東路,南至辛亥路)、大安示範區(主要道路13條及區內營建工地)。

 

Q5:臺北市為何要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

A5:柴油引擎廢氣為世界衛生組織 WHO 公告之一級致癌物,且大型柴油車PM2.5排放強度遠高於其他車種。臺北市主要空氣污染來源為車輛廢氣,因此,針對跨縣市遊覽、客運、公車、貨運及清運垃圾等大型柴油車出入頻繁等區域並為保護敏感族群等,以降低健康暴露風險及改善空氣品質,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

 

Q6:臺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對象有哪些?

A6: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對象包括:

一、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出廠滿5年以上,且未具有有效期限內優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

二、燃油機車:出廠滿5年以上,且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之燃油機車。

三、施工機具:依環境部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下稱清潔標章)規範之柴油施工機具種類,出廠滿2年以上,且未具有有效期限內清潔標章之機具,包括:挖土機、挖掘機、開挖機、推土機、鏟裝機、鏟斗機、鏟土機、壓路機、平土機、平路機、平地機、整平機、起重機等。

 

Q7:臺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排除對象有哪些?

A7:包括救援工程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軍用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及前往動力計接受檢驗之柴油車與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或施工機具。

 

Q8:臺北市各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規範有何差異?

A8:臺北市各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規定、對象與罰則皆相同。

 

Q9:違反臺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規定,處分方式為何?

A9:管制區導入科技執法,結合智慧型車辨系統及稽查人力進行取締,違反者處新臺幣500元至6萬元罰鍰,並給予14天改善緩衝期(於期間內再次違反空維區規定者免予處分)。機車500元、柴油小貨車1,000、柴油大客(貨)車2,000元、起重機5,000元

 

Q10:臺北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何時開始實施?

A10:臺北市3站6處「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Q11:臺北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何時開始實施?

A11:臺北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Q12:臺北市「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何時開始實施?

A12:臺北市「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4年1月1日實施。

 

Q13:臺北市「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何時開始實施?有無緩衝期?

A13:臺北市「第四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5年1月1日實施,114年開始為期1年之宣導期,自115年1月1日起,未符合管制規定之車輛或施工機具進入空維區者將先予稽查勸導;自7月1日起,將直接取締告發。

 

Q14:臺北市「第五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何時開始實施?有無緩衝期?

A14:臺北市「第五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分二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中山南北路、復興南北路自116年1月1日實施,115年開始為期1年之宣導期,自116年1月1日起,未符合管制規定之車輛或施工機具進入空維區者將先予稽查勸導;自7月1日起,將直接取締告發。

二、第二階段:大安區示範區自117年1月1日實施,115年開始為期2年之宣導期,自117年1月1日起,未符合管制規定之車輛或施工機具進入空維區者將先予稽查勸導;自7月1日起,將直接取締告發。


Q15:二行程機車或1-3期柴油車能否進入臺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A15:臺北市空氣品質維護區主要管制對象為柴油大客(貨)車及柴油小貨車須取得優級(或同等級)以上標章、機車須完成年度排氣定檢,並未針對機車之行程別或柴油車之期別有差別管制措施。凡行經(駛)管制區域之車輛符合前述規定,皆可自由進出。

 

Q16:已領取過的優級自主管理標章或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遺失了,是否就不能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

A16:標章如於有效期內仍可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本措施目的不在於處罰,是期望車輛能做好保養取得自主管理標章,環保局於開單處分前,會與環境部柴油車檢測資料、施工機具管理系統進行比對,以確認車輛(起重機)是否取得標章及檢驗狀況等,經核對無誤後,始會逕行舉發。

 

Q17:前往臺北市內湖或北投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的車輛,不符合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規定,是否會受處罰?

A17:不會,臺北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雖包含內湖焚化廠及北投焚化廠,但針對前往焚化廠內進行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接受檢驗之柴油車列為排除對象。

 

Q18:何謂(優級)自主管理標章?如何取得?

A18:

一、柴油車自主管理標章為全國各縣市環保局統一施行的柴油車自主管理制度,凡柴油車輛主動至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測,檢測結果符合標準,即核發管理標章。

二、臺北市優級自主管理標章取得方式如下(仍視各縣市環保局規定):使用中車輛以主動到檢之方式至全國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合格且符合優級標準即可當場核發(仍視各縣市環保局規定),標章有效期為1年。

 

Q19:如需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排氣,該如何預約?

A19:各縣市環保局皆免費提供柴油車排煙檢測,為節省現場排隊等候驗車的時間,各縣市環保局之排煙檢測站提供線上預約,車主不須負擔任何檢測費用。於預約日期前往排煙檢測站檢驗時,請攜帶行照及維修保養紀錄單等資料,提醒您檢測前應落實車輛之維修保養工作,以免影響車輛檢驗結果。

※柴油車預約檢測服務網址如下所示:https://mobile.moenv.gov.tw/dce/index.aspx

 

Q20:依目前檢測方式,1-3期柴油車是否不易取得優級標章?

A20:依臺北市排煙檢測站之統計結果,1-3期柴油車輛中,其中8成以上可符合優級標章之標準,顯示車主只要落實維修保養,即可取得優級標章。


Q21:如何知道機車何時該去定檢?機車應到哪裡進行排氣檢測?

A21: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汽車(含機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

二、排氣定期檢驗之檢驗期限為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例如:發照月份為3月之機車,檢驗期限自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三、民眾可到各縣市環保局所委託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檢驗,臺北市目前約有241家以上檢驗站,為民眾免費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

四、若想收到定檢通知,可利用臺北市環保局官方LINE「定檢好康愛報報」(ID搜尋:@tpemoto)註冊定檢鬧鐘外,亦可透過環境部「機車E定通」申請E-mail通知,或下載環境部「環境即時通」App設定推播訊息通知,每年於應定檢期間即可收到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電子通知。此外,若擔心年長者較不擅長使用電子化資訊,本局亦有提供本市機車定檢站定檢提醒貼紙,民眾定檢時可向定檢站索取,張貼於置物箱或車體上或其他適合位置,隨時提醒每年定檢時間。

※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查詢機車排氣檢驗站資料,網址如下:https://mobile.moenv.gov.tw/motor/

 

Q22:何謂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出廠2年以上施工機具如何取得?

A22:

一、環境部為鼓勵使用柴油引擎的施工機具業者/所有人,能自主維護機具,減少黑煙排放,自112年7月針對施工機具污染管制措施訂有「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規範」,並建立「施工機具管理系統」,提供機具業者/所有人向機具所在地之環保局線上申請機具排煙檢測,檢測合格者將核發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

二、「施工機具管理系統」,申請人首次登入網站,需先註冊1組帳號密碼,待環保局審核通過後,將通知申請人,後續以此帳號進行網站操作;本網站提供施工機具「檢測服務預約」及「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申請,申請人上網依網站指引填報相關資料即可。

三、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共分3種,金級:檢測值≦0.5 m-1,有效年限為3年;銀級:檢測值0.6 - 0.8 m-1,有效年限為2年;普級:檢測值0.9 - 1.0 m-1,有效年限為1年。

※施工機具管理系統,業者可視需求自行預約檢測及標章申請服務,網址如下:https://airemer.moenv.gov.tw/

※施工機具管理系統使用說明:https://reurl.cc/LlY2g4

 

Q23:哪裡可以查詢柴油車補助相關資訊?

A23:目前柴油車補助由環境部辦理,相關資訊可參考「環境部移動污染源管制網」補助專區,網址:https://mobile.moenv.gov.tw

 

Q24:請問目前臺北市電動機車補助方案及金額為何?

A24:臺北市電動機車補助方案:

一、淘汰10年以上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如下:

1.電動機車重型每輛補助19,000元。

2.電動機車輕型、小型輕型每輛補助10,000元。

二、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如下:

1.電動機車重型每輛補助22,000元。

2.電動機車輕型、小型輕型每輛補助13,000元。

三、新購電動機車補助如下:

1.電動機車重型每輛補助10,000元。

2.電動機車輕型、小型輕型每輛補助6,000元。

四、淘汰二行程機車申請通勤月票補助(上限12個月)或獎勵金(二擇一):

1.通勤月票14,400元。

2.獎勵金3,600元。

※臺北市電動機車相關資訊可參考臺北市汰舊換新及新購電動機車線上申辦系統,網址如下所示:https://www.envimac.com.tw/MotorSubsidy/

※環境部及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補助金額請至電動機車產業網查詢:https://meid.nat.gov.tw/lev/index

 

 

", "日期時間": "2023-12-2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469, "title": "【新住民】請問我的孩子想申請登記本市公立幼兒園,需準備什麼文件?", "內容": "

1.幼兒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共同設籍同一戶。

2.登記申請應備文件:戶口名簿正本(足資證明幼兒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本市,且共同設籍同一戶);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準備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3-12-07T14: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221, "title": "臺北市政府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 (藝文票券加價轉售黃牛防治作業)常見問題", "內容": "

Q1:我想問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黃牛檢舉)相關法規問題?

A1: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業設立檢舉黃牛專區及專責人員,歡迎善用相關網路資源或請洽文化部檢舉黃牛專區服務專線02-85211850。


Q2:我要查詢案件進度。

A2:請上文化部檢舉黃牛專區https://noscalper.moc.gov.tw/default.aspx

進度查詢>輸入電子信箱、檢舉案件編號、驗證碼>可查詢案件現況。


Q3:系統進度查詢看到分案至臺北市政府,我想洽承辦人了解調查作業。

A3:本府文化局辦理檢舉黃牛案件,將依檢舉系統之檢舉案佐證資料向相關對應業者或單位調閱被檢舉人資料(如售票平台、電信業者、銀行業者、戶政單位、警政單位等),然因檢舉人、被檢舉人個人資料均受保護,調查過程恕無法個案討論,前述民間業者亦得選擇是否配合相關調查。


Q4:請問案件要調查多久?

A4:本府自檢舉黃牛專區收受案件日起,原則上2個月內將於系統辦理更新調查結果,各案本府文化局亦積極檢視佐證資料,倘查有資料不足案件致造成調查困難,通知檢舉人補件。


Q5:我收到逾期未補件的結案通知,請問我還能補件嗎?

A5: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3條第4項定有明文: 「檢舉案件不符前二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 "日期時間": "2023-12-07T10: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067, "title": "【新住民】新住民的孩子如何銜接國中課程,是否有相關的協助?", "內容": "

本市積極落實照顧弱勢學童,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學習扶助作業要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習扶助實施方案。以資源整合的方式,建立完善之低成就學生課後學習扶助系統,讓班級學習低成就學生,依實際需要接受課後學習扶助之協助,逐級進步發展,提升學習的動機與信心,弭平學習的落差。

業務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65

", "日期時間": "2023-12-06T1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065, "title": "【新住民】來臺灣之後,我的孩子可以就讀一般公立學校(高中、職)嗎?", "內容": "

1.查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歷者,具有入學高級中等學校資格,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


2. 次查基北區免試入學簡章規定,基北區(以下簡稱本區,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及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中部設籍本區之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者得報名本區免入學。非本區國中畢業生(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非本區具同等學力資格者、自大陸地區及其他國家返國就學學生(無論是否設籍於基北區)、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國中部非設籍本區之畢業生,應於簡章規定時間內完成「變更就學區申請」及「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審查申請」以利後續報名。


3.持國外學歷報名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報名時如尚未完成相關程序者,得暫准其報名,惟須於報名時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註冊時未能提出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業務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1289

", "日期時間": "2023-12-06T18: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064, "title": "【新移民】除了公立學校外,我可以幫我的孩子安排其他類性的學校嗎?", "內容": "

除公立學校外,只要設籍於臺北市,得向本市任何私立學校申請入學,亦有外僑學校可供選擇。

業務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3-12-06T18: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062, "title": "【新移民】來臺灣之後,我的孩子可以就讀一般公立學校(國中)嗎?", "內容": "

倘學生具本國國籍者,依《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辦理報到入學;不具本國國籍且具合法居留身分者,依《外國學生來臺就讀辦法》第20條,得檢附入學申請表、合法居留證件影本、學歷證明文件逕向學校申請。

業務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3-12-06T18: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061, "title": "【新住民】新住民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者,其前與外籍人士所生未成年子女,應如何申請就讀國中?", "內容": "

學生得以依親方式取得合法居留身份,餘依《外國學生來臺就讀辦法》辦理。

業務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3-12-06T18: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7060, "title": "【新移民】請問新移民想在台灣來台灣上國中,應如何申請就學?", "內容": "

倘學生具本國國籍者,依《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辦理報到入學;不具本國國籍且具合法居留身分者,依《外國學生來臺就讀辦法》第20條,得檢附入學申請表、合法居留證件影本、學歷證明文件逕向學校申請。

業務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23-12-06T18: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5592, "title": "國內是否有臭蟲案件統計資料?", "內容": "

臭蟲屬滋擾性害蟲,臭蟲叮咬奇癢無比,無證據會傳播人類疾病,透過清理檢查環境,可達防治效果,因此並無相關統計資料,至於是否因臭蟲叮咬就醫診治紀錄,建議向衛生單位洽詢。

", "日期時間": "2023-12-04T17: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5589, "title": "國外報導臭蟲肆虐且對藥劑產生抗藥性,是否屬實?", "內容": "

1.媒體報導歐美國家的臭蟲對除蟲菊精類藥劑產生抗藥性,經洽詢本署環境用藥管理專家諮詢會委員臺灣大學徐爾烈名譽教授,臭蟲係易隨旅運行李等攜帶移動之滋擾性昆蟲,國外帶入國內臭蟲是否有抗藥性尚待證實。

2.國內核准登記用於防治臭蟲之一般環境用藥係經藥效試驗有效產品,包含除蟲菊精類(第滅寧、治滅寧、必列寧、百滅寧、畢芬寧…等)成分藥劑外,尚有含新菸鹼類(益達胺)成分藥劑,民眾可依需求選用。

", "日期時間": "2023-12-04T17: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5587, "title": "居家發現臭蟲,如何處理?", "內容": "

家中發現臭蟲,可以下列方式處理:

  1. 曝曬:草蓆或箱子發現臭蟲,可裝入塑膠袋中並綁緊進行曝曬,袋中溫度超過65℃可防治臭蟲。
  2. 清洗:懷疑有臭蟲的衣物,則可集中裝入塑膠袋中綁緊,避免臭蟲逃逸,然後拿到洗衣機清洗。
  3. 熱蒸:可使用熱蒸汽熨斗進行蒸汽防治。
  4. 勤捉:善用吸塵器勤捉,有效防治臭蟲。

5.選用合法環境用藥:如果民眾要使用化學防治,可購買環境部核准登記用於防治臭蟲之一般環境用藥,目前核准臭蟲的環境用藥許可證共有6張、2張特殊環境用藥許可證,相關資訊可至化學署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查詢(網址https://mdc.moenv.gov.tw/PublicInfo),防蟲也要注意自身安全,當臭蟲存在範圍較廣、情形嚴重時,可請合格的病媒防治除蟲公司代為處理。

", "日期時間": "2023-12-04T17: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5565, "title": "如何避免將臭蟲帶回家?", "內容": "

1.國外旅遊回來

(1)在國外旅行時,應檢查居住地的床舖、被褥是否有臭蟲或臭蟲排遺(血液斑)。

(2)國外旅行回來後,立即清洗衣服和檢查行李,避免攜帶臭蟲回家。

2.居家環境檢查及管理

(1)環境檢查

a.床罩、床單、枕頭套、地毯、床墊下、床架下、壁紙的接縫處、床沿等處,看看是否發現有臭蟲或臭蟲排遺(血液斑)。

b.二手傢俱搬回家前,檢查有沒有臭蟲的蹤跡。

(2)環境管理

a.床罩、床單、枕頭套應經常清洗。

b.地毯應時常以吸塵器清理。

c.壁紙接縫處應黏著好。

d.牆壁隙縫應填補。

e.減少雜物堆積。

", "日期時間": "2023-12-04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5556, "title": "臭蟲從哪裏來?躲藏在哪裏?", "內容": "

由於國際旅遊往返頻繁,民眾自國外回來後,如果不注意,就可能自國外將臭蟲帶回家。臭蟲常藏身在牆壁、地板的裂痕或裂縫中,也可能藏在床墊下或是老舊家具中。臭蟲通常在黎明前吸血,每次吸血約5~10分鐘,白天躲藏在掩蔽處慢慢消化吸食的血液。臭蟲叮咬奇癢無比,且會持續1-2週,被咬後如為一般紅腫,可用外用止癢藥,但如果情況嚴重者,則應就醫診治。

", "日期時間": "2023-12-04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5553, "title": "臭蟲是什麼?", "內容": "

臭蟲又稱床蝨(bedbug) ,與人類生活相關的臭蟲有二種,一為溫帶臭蟲(Cimex lectularius),另一為熱帶臭蟲(C. hemipterus)。臭蟲的生命週期,一般可存活一年,依食物充足否及溫度不同,雌性臭蟲可產卵200至400顆。

", "日期時間": "2023-12-04T16: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1101, "title": "車牌被盜用,後續違規衍生罰單記點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車牌如被盜用,請先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建議洽監理機關辦理更換車牌,以免遭盜用之車牌後續仍有違規遭舉發。

二、車牌遭盜用被舉發交通違規,建議循申訴管道向裁決機關提起申訴,經轉請舉發機關查證,釐清違規事實,如屬冒用,裁決機關將撤銷罰單及相關記點。

", "日期時間": "2023-12-04T0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1059, "title": "【新住民】我是新住民(新住民、外籍配偶、聾、 啞人),不太懂國語,請問是否有提供學習溝通的管道嗎", "內容": "

有關本市新住民(含中文學習)相關課程,請逕上臺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學習篇】(網址:https://nit.taipei/Content_List.aspx?n=3E551097A0E4D379)。


倘對課程有其他問題, 可電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林曉玲支援教師

電話:27208889轉1216

", "日期時間": "2023-12-04T08: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1058, "title": "【新住民】有哪些學習有提供新住民學習中文的課程,或鼓勵新住民女性參與多元文化及終身學習的課程或活動?", "內容": "

有關本市新住民相關課程(含中文學習),請逕上臺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學習篇】(網址:https://nit.taipei/Content_List.aspx?n=3E551097A0E4D379  )。


倘對課程有其他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林曉玲支援教師

電話:27208889轉1216

", "日期時間": "2023-12-04T08: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81056, "title": "【新住民】新住民想要學中文,哪裡可以學習?", "內容": "

有關本市新住民相關課程(含中文學習),請逕上臺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學習篇】(網址:https://nit.taipei/Content_List.aspx?n=3E551097A0E4D379  )。


倘對課程有其他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林曉玲支援教師

電話:27208889轉1216

", "日期時間": "2023-12-04T08: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32, "title": "【終身學習】請問成人基本教育教材哪裡可以下載?", "內容": "

成人基本教育相關教材可逕至臺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下載


倘有疑問可洽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林曉玲支援教師

電話: 27208889轉1216

", "日期時間": "2023-12-01T1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9727, "title": "【新住民】請問目前因為離婚有經濟困難,想知道新民所生的孩子在學校午餐是否有補助?", "內容": "

為照顧學生之營養與健康,本局每年編列預算提供國小至高中職學生午餐補助,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補助條件者,得申請每學期午餐費補助,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社會局核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子女。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難經學校評估實有需午餐協助學生學童。

(四)原住民學生。

(五)身心障礙生(須具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分障礙輕、中、重之程度)。

二、本市公私立高中職 

(一)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難經學校評估實有需午餐協助學生。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之設籍本市低收戶生、就讀全國專科學校專一至專三之設籍本市低收入戶生。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5)


", "日期時間": "2023-11-30T11:54:00", "下版日期": "2050-12-31T17:0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9331, "title": "我被臭蟲(床蝨)叮咬了怎麼辦?", "內容": "

1.    臭蟲(床蝨)叮咬當下通常無感,可能在被咬後幾小時至隔幾天出現平坦或隆起的疹子並伴隨劇烈搔癢,皮膚症狀通常1-2週會自行痊癒。

2.    輕度搔癢可至藥局購買含抗組織胺類或類固醇類的止癢藥膏塗抹於叮咬處以緩解症狀,或至診所就醫,使用經醫師開立之處方用藥。少部分民眾會因抓癢產生傷口,如免疫低下或患有慢性病之民眾易造成傷口感染而產生蜂窩性組織炎,或因叮咬造成過敏發生全身性反應等,故如症狀變嚴重請立即就醫。

", "日期時間": "2023-11-29T1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9330, "title": "被臭蟲(床蝨)叮咬後,一般會有那些症狀?", "內容": "

臭蟲(床蝨)叮咬部位通常在臉部、頸部及四肢暴露的地方,典型咬痕為3至4顆呈線狀分布的紅疹且有騷癢情形。

", "日期時間": "2023-11-29T19: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9329, "title": "臭蟲(床蝨)會傳播疾病嗎?", "內容": "

目前尚無研究證據顯示臭蟲(床蝨)為傳播人類傳染性疾病之媒介,非屬病媒。

", "日期時間": "2023-11-29T19: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94, "title": "【終身學習】新住民是否有專門開班學習中文?", "內容": "

有關本市新住民相關課程,請逕上臺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學習篇】(網址:https://nit.taipei/Content_List.aspx?n=3E551097A0E4D379 )。


倘對課程有其他問題, 可電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林曉玲支援教師

電話:27208889轉1216

", "日期時間": "2023-11-29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4186, "title": "我家的寵物被狗咬傷了,要怎麼辦?", "內容": "

1.請您儘速帶被攻擊寵物就醫並取得獸醫診療醫院開立就醫紀錄或醫療證明,若情況允許,請保留現場照片或監視影像。

2.若是被其他家犬攻撃時,儘可能留下對方飼主聯絡方式,請撥打24小時1959動物保護專線向動保處通報。

3.攻擊犬隻若為遊蕩犬隻,也請立即撥打1959動物保護專線,動保處將依精確捕捉方式移除後收容,避免再有其他寵物或民眾受到傷害。

", "日期時間": "2023-11-20T10: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3250, "title": "大巨蛋園區周邊有什麼好逛的?", "內容": "

大巨蛋北邊有松山文創園區、南邊有國父紀念館,東邊有信義計畫區的百貨公司、西邊有東區商圈。


", "日期時間": "2023-11-17T09: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73197, "title": "大巨蛋大眾運輸交通資訊", "內容": "

搭捷運:板南線國父紀念館站4號出口、5號出口。

坐公車(共16線):202、204、212、212 直、254、270、278、282、288、299、600、672、919、忠孝幹線、承德幹線、仁愛幹線。


", "日期時間": "2023-11-17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9131, "title": "如何補發COVID-19確診者指定隔離通知書?", "內容": "

如曾因COVID-19確診,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簡訊通知於臺北市隔離者,自隔離結束日起2年內,可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專線(02-23753782)申請補發。

", "日期時間": "2023-11-09T09: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5018, "title": "【體育競賽報名】教育盃參賽資格、比賽期程等競賽資訊", "內容": "

一、參賽資格

(一) 參加單位:以學校或其他依法令成立之辦學團體、機構為單位,凡臺北市政府轄區內之每一公私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海外臺灣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 教師組參加資格:

1.凡本市各公私立中等學校以下正式編制內之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均可代表其學校參加(惟課外活動指導、增置教師、代課教師、實習教師及工讀生非編制內教職員工,均不視為編制內現職),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2.有關退休教職員工參賽詳細資訊,仍請依該競賽項目之競賽規程辦理。

(三)學生組學籍規定:

1.參加比賽之選手,以各校該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個人實驗教育學生由設籍學校協助報名),現仍在學者為限。

2.前目學生不包括休學及在國中部修業逾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3.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連續 1 年以上之學籍者為限(未曾報名參加「本賽事」及透過本賽事選拔之「全國賽」者不在此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前一學年度係因諭令停招或

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4.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小學以臺北市政府公佈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

二、比賽期程:教育盃計有39項運動種類,每年9月中旬後至隔年5月底為各賽事辦理期程。

三、競賽資訊:請詳閱本局核定函發學校之競賽規程,遵守參賽規定,並依限完成報名程序。

聯絡資訊:27208889轉6391

", "日期時間": "2023-11-06T1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8,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捷運系統之車廂尺寸為何?", "內容": "

(1)高運量電聯車部分:車廂尺寸為:23.5公尺(長度) X 3.2公尺(寬度) X 3.6公尺(高度), 除部分支線係以3節車廂營運外,其它主線列車均以六節車廂營運,6車列車總長度為141公尺,3車列車總長度為70.5公尺。

(2)中運量電聯車部分:原木柵線馬特拉車廂尺寸為:13.78公尺(長度) X 2.56公尺(寬度) X 3.53公尺(高度), 每列車以四節車廂營運,列車總長度為55.12公尺。文湖線龐巴迪車廂尺寸為:13.78公尺(長度) X 2.54公尺(寬度) X 3.53公尺(高度), 每列車以四節車廂營運,列車總長度為55.12公尺。(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23-11-0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79, "title": "機電設計>請說明新一代的捷運收費閘門為何種型式?", "內容": "

新一代捷運收費閘門由三轉柱改為門檔式,門檔式收費閘門之特色及優點有下列2大項: 一、便利性:旅客持有效票經收費閘門驗證後門檔會自動開啟供旅客通行,免除三轉柱收費閘門旅客以手轉動三轉柱所產生的不便利性。

二、人性化:門檔式收費閘門設有感應器,比三轉柱設備更為智慧,感應器偵測高度範圍自40公分起至115公分,除可監測強行進入之旅客,並可讓隨大人身高115公分以下之免票孩童通行,不會有三轉柱收費閘門,發生部份免票孩童採用躦行三轉柱通行情形。並單程票採同悠遊卡以非接觸式感應處理車票,較原磁票操作更為便利。(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23-1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3360, "title": "可以現金繳納木柵垃圾焚化廠垃圾代焚化處理費嗎?", "內容": "
  1. 代清除機構受託清除廢棄物經本局同意進廠者,應依本局調度進廠,並採每半個月以金融機構匯款方式繳納本廠垃圾代焚化處理費。
  2. 不定時產出廢棄物(臺北市境內產出為限),經本廠同意自行清運進廠者,則請以悠遊卡支付,進廠前請將悠遊卡加值至足額,若需以現金付費者,本廠僅於週三開放臨櫃現金支付,請申請於該時段進廠。
  3. 若您尚有繳費上問題請撥服務專線(02)2230-0800分機321由專人為您解說。
", "日期時間": "2023-10-26T13: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10, "title": "裁決書雖然寄到我的戶籍地址,但沒轉交給我,也算送達嗎?", "內容": "

如您逾期未繳納罰鍰或繳送駕照(牌照),本所將依法定時程製發裁決書,並寄送至您的戶籍地址。

當裁決書經您的同居人、受僱人或其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簽收後即完成送達,無論是否轉交予您。

如您仍未依裁決書限期繳納罰鍰或繳送駕照(牌照),本所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註銷駕照(牌照)。

如您未居住於戶籍地,建議您可另向監理機關申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登記,本所將優先以該地址寄送裁決書。

", "日期時間": "2023-10-26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15, "title": "我行車有使用方向燈,為何被開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內容": "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從變換動作的開始到結束都需全程使用方向燈,以達到警示告知其他用路人的目的。

", "日期時間": "2023-10-26T10: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1382, "title": "民眾檢舉違規案不可以連續舉發?", "內容": "

民眾檢舉同一輛車同一違規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超過6分鐘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是可以連續舉發。

", "日期時間": "2023-10-23T09: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1380, "title": "民眾檢舉器材需經標準檢驗合格?", "內容": "

民眾檢舉器材(如行車記錄影像器), 非法定須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故尚無要求需檢定合格。

", "日期時間": "2023-10-23T09: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1377, "title": "罰單申訴內容如有『請提供檢舉人的監視設備是否檢驗合格的認證文件』,警方會通知該檢舉人到案說明,他覺得麻煩未到案,此罰單即申訴成功?", "內容": "

員警不會要求檢舉人到案說明或以此理由撤銷罰單。

", "日期時間": "2023-10-23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1371, "title": "檢舉罰單請注意檢舉日跟開單日,如果超過7日,去申訴罰單是可以撤銷的?", "內容": "

「違規當日」到「檢舉日」超過7天,才不予舉發,跟開單日期無關。

", "日期時間": "2023-10-23T09: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1056, "title": "有關家戶或盆栽廢土、花草盆栽如何丟棄?可否當成資源回收?", "內容": "

有關家戶廢棄或盆栽土壤,請與資源回收物分開裝妥攜出後,交付線上資源回收車清潔人員處理,如量大時請先洽轄區清潔隊聯繫適合收運方式。


另有關花材、樹葉、草本植物之根、莖、葉等藝類視為堆肥廚餘回收,至於家戶排出之各類材質花器,均可交付線上回收車收運,倘屬大型花器,可比照大型廢棄物清運,與區清潔隊預約登記清運處理。

", "日期時間": "2023-10-20T15: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60466, "title": "如本市族人有就(轉)業服務需求,該至何處詢問?", "內容": "

本市族人若具有就(轉)業服務需求,歡迎可主動聯繫本會派駐本市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提

供個人完整相關資訊,俾利本會後續進行就業媒合。

※ 如有任何就業問題亦可電洽本會承辦張先生,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12。

", "日期時間": "2023-10-19T15: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3, "title": "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學生,可以申請何種原住民學生補助?", "內容": "

 

教育補助項目
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在學學生,依年級可申請下列教育補助項目:
補助項目適用對象受理單位
午餐補助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學校學生
就讀學校
代收代辦費補助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學校學生
就讀學校
學業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中或國小學校學生
本市為就讀學校;外縣市學校為戶籍所在區公所
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
本市為就讀學校;外縣市學校為戶籍所在區公所
特殊才能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中或國小學校學生
本市為就讀學校;外縣市學校為戶籍所在區公所
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
本市為就讀學校;外縣市學校為戶籍所在區公所
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
本市、外縣市學校為戶籍所在區公所
教育代金就讀本市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就讀學校
就讀外縣市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戶籍所在區公所
就讀私立大專院校學生
生活津貼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
戶籍所在區公所
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學生(不包含低收入戶及研究所)
交通補助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至高中(職)學校學生
就讀學校
就讀外縣市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或大專院校學生(不包含低收入戶、碩士班、博士班及學分班)
戶籍所在區公所

※小小叮嚀:各項教育補助項目,於每學期開學後開始受理,如有疑問,可洽詢各就讀學校、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或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39 汪小姐

", "日期時間": "2023-10-1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35, "title": "原住民學生營養午餐補助,如何申請?", "內容": "

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學校,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申請資格:非中低或低收入戶,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私人企業行號或慈善機構相同補助者。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本會官網公告為準),欲申請之家庭,請於申請期限內向小孩所就讀的學校申請。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39汪小姐

", "日期時間": "2023-10-1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5117, "title": "請問我想上部落大學的族語課程(語言巢),要去哪裡上課?條件及年齡?時間及地點?", "內容": "

一、招生對象:不限身分、性別、年齡,歡迎對族語有興趣的在學學生及社會人士報名課程。

二、本市原住民族部落大學「族語課程」(語言巢)目前有39班28位族語講師,分佈在各行政區。可密切關注本市部大網站公告的學期行事曆,並於上班時間來電報名。詳細課程內容及時間如下:部落大學(網址:https://www.tbc.cip.gov.tw/taipei/home )。 亦可上本會「臺北市母語巢」網站(網址:https://taipei.pqwasan.org.tw/ ),了解更多本市族語學習資源及課程師資。

三、您可以就想學的族語別及目前所住區域就近上課(目前多數課程採遠距教學進行),或選擇您喜歡的族語老師。課程時間大多在星期五、六、日,原則上依老師授課時段而排定(視授課老師而調整,如戶外教學、參與校內外族語比賽),歡迎來電部落大學02-2651-6365詢問,或親洽本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區5樓)

教育文化組-劉先生 

電話:02-2720-6001分機28或1999轉分機2081 

E-mail:8a-maitjar@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23-10-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60, "title": "請問臺北市政府原民會針對原住民兒童相關托育補助有幾種?補助有何資格限制?", "內容": "

一、補助類別

(一) 針對學齡前(0至6歲)原住民兒童就托臺北市立案托育機構補助每學期4500元至4萬8000元不等之補助金額。

(二) 針對學齡(6至12歲)原住民兒童就托私立立案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提供每月3,500元至4,500元不等之補助金額。

(三) 本會為保障本市原住民兒童之權益,並加強照顧本市原住民幼童,以及為使本市原住民家長可同時兼顧就業及育兒,補助平日課後留園費用補助標準,說明如下:

1.公立幼兒園: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一學期最高補助4,500元,實際費用未達4,500元,則申請實際金額。

2.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公共社區托育家園: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一學期最高補助6,000元,實際費用未達6,000元,則申請實際金額。

二、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就讀臺北市立案托育機構,為0-12歲具原住民身份之兒童。

三、補助限制:

(一) 兒童及父母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 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之限制規定,但未滿2歲者,不在此限。

(三) 其他機關若與原民會辦理之補助重複者,同額補助則僅能擇一,其他則以差額補助之(如社會局及教育局辦理托育、就學補助)。

小小叮嚀:臺北市政府原民會將針對該申請案件不定期實地訪視實際就托及實際居住情形。

若查出未實際居住之事實,已請領該補助款者辦理追繳,尚未請領者一律駁回。


聯絡電話:

十二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

 

或1999(外縣市27208889)轉201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伍先生

", "日期時間": "2023-10-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9187, "title": "請問可以攜帶寵物進入天文館嗎?", "內容": "

不可以,入館參觀禁止攜帶寵物。

", "日期時間": "2023-10-17T10: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9185, "title": "請問可以帶導盲犬進入天文館嗎?", "內容": "

可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之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 "日期時間": "2023-10-17T10: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5, "title": "●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作業為何?", "內容": "

一、申請條件:

(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或役別),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三)父母、兄弟姊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限)。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或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未申請提前退伍者。

二、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陳怡如,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0,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3-10-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6169,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百貨公司設櫃位是否能申請場地租金費用補貼?", "內容": "

場地租金費用補貼適用於計畫舉辦之各項廣宣活動,但不適用於常設性展櫃。

", "日期時間": "2023-10-06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4907, "title": "我是車主,但不是實際駕駛人,如何於線上系統「e歸責申請」辦理將交通違規案件歸責給實際駕駛人?", "內容": "

一、車主收到舉發通知單,如果違規當時車主並非實際駕駛人,可檢附相關證據及實際駕駛人駕照影本,於應到案日前向裁決所申請將違規歸責給實際駕駛人。

二、申請條件:

    1.應到案日期前申請(過期即無法申請)。

    2.應到案處所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a2248bab-c597-4b38-94f2-5f052d1cff61.png\"

三、至本所網站首頁點選「e歸責申請」,您可以依據以下身分選擇申請類型。申請完成後,畫面會顯示案件編號,系統並自動寄送e-mail顯示案件案號與案號密碼,後續可在「進度查詢」頁面查詢辦理進度。若「實際駕駛人」的駕籍非本市管轄,本所會將案件移轉至駕駛人之管轄機關,由該機關辦理歸責審核事宜。

申請人身分
勾選申請類型
勾選申請帳號
應備文件
應備資料
1.個人□一般民眾無須申請帳號
1.歸責申請人身分證
\"/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06880947-6d52-475f-aefd-a19d0c3b40d8.jpg\"


2.被歸責人駕照
\"被歸責人駕照\"
紅單及採證照片
\"紅單及採證照片\"若無請附切結書

2.公司、法人
(含貨運物流公司)
□一般民眾無須申請帳號
1.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2.被歸責人駕照
\"被歸責人駕照\"
3.行政機關□一般民眾無須申請帳號
1.違規車輛行照
\"違規車輛行照\"
2.被歸責人駕照
\"被歸責人駕照\"
4.租賃公司(1年以上長租車)□車輛租賃業者/車行/大宗違規申請人
再點選「長租車」
□租賃業者帳號(租車公司/車行)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5.租賃公司(短租車)□車輛租賃業者/車行/大宗違規申請人
再點選「短租車」
□租賃業者帳號(租車公司/車行)1.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2.被歸責人駕照
\"被歸責人駕照\"
3.車輛租賃契約
\"車輛租賃契約\"
6.交通公司、計程車行□車輛租賃業者/車行/大宗違規申請人
再點選「短租車」



□租賃業者帳號(租車公司/車行)1.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2.被歸責人駕照\"被歸責人駕照\"3.合約書或靠行契約
\"合約書或靠行契約\"
7.共享運具業者

□車輛租賃業者/車行/大宗違規申請人

再點選「短租車」



□租賃業者帳號(租車公司/車行)1.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2.被歸責人駕照
\"被歸責人駕照\"
3.車輛租賃契約
\"車輛租賃契約\"

備註:1.申辦件數10件以上依序號5.租賃公司(短租車)方式申請。

           2.非車主本人申請請附委任書

", "日期時間": "2023-10-04T14: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紅單範本",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a2248bab-c597-4b38-94f2-5f052d1cff61.png" }, { "Title": "申請人身分證",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8cc29ac2-1f24-4c97-ac32-ea316a209207.png" }, { "Title": "合約書或靠行契約",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286bd368-1211-486b-bfba-5adee6f905c4.png" }, { "Title": "車輛租賃契約",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0f059c9f-0748-4aeb-adfc-a88d78188502.png" }, { "Title": "被歸責人駕照",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02edb80c-d615-4022-aed0-058d3b8828e7.png" }, { "Title": "歸責申請人營業登記證明文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ca5c8e24-b319-4643-819f-1e64441068d5.png" }, { "Title": "歸責申請人身分證",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06880947-6d52-475f-aefd-a19d0c3b40d8.jpg" }, { "Title": "違規車輛行照",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450ead78-2d6e-431a-b46e-16fe1bed16c2.png" }, { "Title": "紅單及採證照片",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9054907/2e792d24-b484-43e4-86b4-e319ccc5ea8a.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4271, "title": "噴灑殺蟲劑是否能有效消滅登革熱病媒蚊?", "內容": "
  1. 疫情發生時為迅速消滅環境中帶病毒的成蚊,才採行噴藥滅蚊措施,以減少登革病毒擴散的機會。
  2. 緊急噴藥措施無法消滅積水容器中的孑孓,且會造成抗藥性蟲株產生及環境污染,是疫情發生時不得已的措施,緊急噴藥必需配合全面孳生源清除,才會有實際的效果。
", "日期時間": "2023-10-03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4269, "title": "為何需要大家動手清除孳生源?", "內容": "

病媒蚊孳生源是病媒蚊幼蟲及蛹所生長的環境,登革熱病媒蚊的幼蟲(孑孓)孳生於人工容器及天然容器內,如水桶、甕、紙碗、塑膠袋、鍋、碗、瓢、盆、輪胎、廢輪胎等儲水容器及廢棄物,清除所有積水容器是預防登革熱最有效的辦法。

", "日期時間": "2023-10-03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96, "title": "【終身學習】臺北市社區大學報名方式應如何洽詢?",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為提供民眾終身學習機會,特於12個行政區開辦12所社區大學,鼓勵市民進行學習,詳細資訊請洽社區大學聯網(網址︰https://www.ccwt.tp.edu.tw/cht/index.php?),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3。


報名請於下午後,逕洽各社區大學︰
文山社區大學(電話02-2930-2627)、
北投社區大學(電話02-2893-4760)、
士林社區大學(電話02-2880-6580)、
內湖社區大學(電話02-8751-1587)、
萬華社區大學(電話02-2306-4267)、
松山社區大學(電話02-2747-5431)、
南港社區大學(電話02-2782-8272)、
中山社區大學(電話02-2597-3371)、
大同社區大學(電話02-2555-6008)、
中正社區大學(電話02-2327-8441)、
信義社區大學(電話02-8789-7316)、
大安社區大學(電話02-2391-5081)。

", "日期時間": "2023-10-02T1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6, "title": "【終身學習】臺北市有幾所社區大學?如何查詢社區大學的課程資訊?", "內容": "

臺北市計有12所社區大學,

課程資訊查詢請至「臺北市社區大學聯網」之,路徑:首頁課程查詢

網址https://www.ccwt.tp.edu.tw/cht/index.php?act=class

如有課程相關問題亦可由該網頁連結至本市各社區大學官網 ,路徑:首頁社大一覽 

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3

", "日期時間": "2023-10-02T1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46, "title": "【終身學習】請問什麼是成人教育班?", "內容": "

一、成人教育班之實施目的如下:

(一)鼓勵市民終身學習。

(二)發揮高級中等(職業、特殊)學校師資專長,善用學校空間及設備,辦理在職訓練、社區教育、終身學習之活動。

(三)鼓勵學校發展有特色之終身學習活動,並與社區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四)提供身心障礙成人生涯探索及提升社會適應能力。

二、實施對象:18歲以上民眾。

三、辦理方式: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職、特殊學校)於開辦前將實施計畫、報名簡章及課表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四、依本局當年度函頒之實施計畫辦理,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3。

", "日期時間": "2023-10-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98, "title": "【終身學習】社區大學課程資訊何時公布及文宣索取地點為何?", "內容": "

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公布課程相關文宣,索取地點請洽各社區大學,或至臺北市社區大學聯網課程資訊(路徑:首頁課程查詢 )查詢,網址https://www.ccwt.tp.edu.tw/cht/index.php?act=class

如有課程相關問題亦可由該網頁連結至本市各社區大學官網 ,路徑:首頁社大一覽 

倘有相關問題請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3


", "日期時間": "2023-10-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49, "title": "【外僑學校】在台灣的外僑學校,其業務方面是屬哪個單位所管轄?", "內容": "

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有關本府立案之外僑學校計有臺北歐洲學校、臺北市日僑學校、臺北韓國學校、臺北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恩慈美國學校及臺北復臨美國學校等6校。

惟臺北美國學校主管機關為教育部,該校相關資料應向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02-7736-6311)洽詢。

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1287。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管理辦法


 

", "日期時間": "2023-09-28T05:00:00", "下版日期": "2099-12-31T05: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657, "title": "肺炎鏈球菌疫苗是否可同時與流感疫苗或新冠疫苗同時接種?", "內容": "

三種疫苗可同時接種不同部位,同一手臂接種兩種疫苗建議距離至少2.5公分或間隔任何時間接種。

", "日期時間": "2023-09-27T2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655, "title": "如何查詢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紀錄?", "內容": "

方法1:網頁瀏覽器搜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健康存摺」,登入系統後進行查詢。

             <路徑:個人紀錄>預防接種資料>

方法2:透過手機至Google play及App store搜尋「健保快易通」或「健康存摺」,登入後進行查詢,

             <路徑:個人紀錄>預防接種資料>

方法3:直接電洽轄區健康服務中心。

             松山區健康服務中心:02-2767-1757

             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02-2723-4598

             大安區健康服務中心:02-2733-5831

             中山區健康服務中心:02-2501-4616

             中正區健康服務中心:02-2321-5158

             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02-2585-3227

             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02-2303-3092

             文山區健康服務中心:02-2234-3501

             南港區健康服務中心:02-2782-5220

             內湖區健康服務中心:02-2791-1162

             士林區健康服務中心:02-2881-3039

             北投區健康服務中心:02-2826-1026

", "日期時間": "2023-09-27T20: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644, "title": "我今年65歲以上,是外國人可以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嗎?", "內容": "

如為外籍人士,需具健保身分或持有有效居留證。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70, "title": "請問為什麼搭配M痘疫苗接種免費提供愛滋自我篩檢試劑?如何使用?", "內容": "

為提高M痘疫苗接種誘因,同時推廣愛滋自我篩檢服務,使民眾了解自身健康狀況,疾管署自112年6月1日起,針對M痘疫苗接種民眾,免費提供愛滋自我篩檢試劑,數量共計2萬組,送完為止,發放對象為符合接種條件為近1年有風險性行為者(例如:多重性伴侶、性交易服務者、於營業場所發生性行為者等);過去曾罹患性病;或性接觸對象有前述任一情形者;及與M痘個案有任何形式性接觸者。

有關愛滋自我篩檢試劑使用方式,可至疾管署愛滋自我篩檢計畫網頁(https://hiva.cdc.gov.tw/Selftest/)查詢。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68, "title": "愛滋感染者需要接種M痘疫苗嗎?", "內容": "

M痘可以透過密切接觸確定個案的皮疹、瘡痂、體液造成人與人之間的傳染,例如經由親密接觸之性行為,包括:口交、肛交或陰道性交,或接觸M痘患者生殖器(陰莖、睾丸、陰唇及陰道)或肛門、與M痘患者進行擁抱、按摩和親吻,以及長時間的面對面接觸等。接觸到感染者呼吸道分泌物、損傷的皮膚或黏膜或被污染物品而感染。性接觸為此波疫情主要傳播途徑。與HIV病毒、梅毒、淋病等性傳染病傳染途徑最大的不同,為上述疾病可使用保險套預防傳播,但M痘病毒可以透過接觸不同位置之皮膚病灶來傳播,若僅使用保險套是無法有效的預防M痘病毒。近1年有風險性行為者(例如:多重性伴侶、性交易服務者、於營業9場所發生性行為者等);過去曾罹患性病;或性接觸對象有前述任一情形者為M痘疫苗建議接種對象,愛滋病毒感染也是一種性病。根據文獻指出,如未能控制好病毒量維持免疫力(尤其是CD4<200cells/mm3)的愛滋感染者如感染M痘較容易發生嚴重併發症如皮膚融合性病灶、敗血症等,所以建議愛滋感染者接種M痘疫苗,同時規則就醫持續服藥維持身體免疫力。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65, "title": "請問我是否能在健康存摺查到我的M痘疫苗接種紀錄?", "內容": "

可以。

醫療院所提供您M痘疫苗接種服務後,會將您的接種資料登錄於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統(NIIS),所以您能在健康存摺(資料來自NIIS)查詢並確認您的M痘疫苗接種紀錄;但是考量醫療院所資料傳遞或匯入系統有時間差,健康存摺上的接種資料並非即時性資料,因此近期接種的資料可能尚未完整匯入,您可於接種後數日至健康存摺查詢確認。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61, "title": "請問接種M痘疫苗後,大概多久會有保護力?", "內容": "

根據文獻顯示,完整接種2劑M痘疫苗的保護力達9成,接種1劑則有約4-8成的保護力。此外,接種疫苗後,身體需要時間(約需14天)產生抗體,方開始產生保護力,對於疾病之防護才會有效,且僅接種1劑疫苗保護力較低,因此提醒在接種疫苗後14天內或僅接種1劑疫苗的民眾仍要適當保護自己,減少暴露的風險;而就算已接種疫苗仍應持續採取各種防疫措施保護自己,避免與M痘患者有密切的皮膚接觸(包括性接觸等親密接觸)。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60, "title": "接種M痘疫苗的禁忌及接種前、後注意事項有哪些?", "內容": "

1.接種禁忌與接種前注意事項

(1)對疫苗成分過敏者

(2)須注意注射後可能發生之過敏性休克。

(3)免疫低下或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仍可接種,但對疫苗免疫反應可能較差。

2.接種後注意事項

(1)為預防並即時處理接種後發生率極低的立即型嚴重過敏反應,接種後應於接種單位或附近稍做休息,並觀察至少15分鐘,無恙後再離開。

(2)接種後如有持續發燒、嚴重過敏反應如呼吸困難、氣喘、眩昏、心跳加速等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請您就醫時告知醫師曾接種M痘疫苗、疫苗接種時間、相關症狀、症狀發生時間,以做為診斷參考。

若為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可經由醫療院所或衛生局所協助通報至「疫苗不良事件通報系統」(https://vaers.cdc.gov.tw/)。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58, "title": "請問接種M痘疫苗會有副作用嗎?", "內容": "

M痘疫苗在接種後可能發生副作用如下:

1.注射部位反應:疼痛(85%)、發紅(61%)、腫脹(52%)、硬塊(45%)和搔癢(43%),亦有可能出現皮膚變色等。

2.全身性反應:肌肉疼痛(43%)、頭痛(53%)、疲倦(30%)、噁心(17%)、發冷(10%)等。

接種疫苗後出現嚴重的過敏反應屬罕見情況,通常會在接種疫苗後的幾分鐘到一小時內發生。因此,建議接種後需觀察15分鐘。嚴重過敏反應的症狀可能包括:呼吸困難、臉部和喉嚨腫脹、心跳加速、眩昏、全身出疹等。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57, "title": "請問M痘疫苗建議接種部位為何?", "內容": "

有關M痘疫苗接種部位,建議以「上臂」為優先,可減少疼痛及局部紅腫等相關症狀;但仍以醫療人員專業評估為主。如果您於第1劑疫苗接種,曾有疫苗接種部位不適或其他不舒服,建議於第2劑疫苗接種前告知醫師,以利評估調整接種部位。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56, "title": "我已完成M痘疫苗接種醫療院所的預約掛號,但突然因為有事無法前往醫療院所接種疫苗,可以更改醫療院所或掛號時間嗎?", "內容": "

如您在完成醫療院所疫苗接種預約掛號後,因故無法前往接種時,請務必至醫療院所預約掛號網頁取消預約掛號,避免防疫資源耗損。日後可依需求及您可前往接種的時間,重新掛號或改掛其他醫療院所。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47, "title": "請問是否能以匿名方式進行M痘疫苗接種?", "內容": "

M痘疫苗接種服務同其他公費疫苗接種服務等作業方式辦理,您需要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明文件、接種紀錄等,以利醫療院所於提供您接種服務前,進行接種資料查詢與檢核,確認您為符合接種對象;且醫療院所於提供接種服務後需將資料上傳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NIIS),為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接種,請您務必提供真實資料,以免影響您的接種權益。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43, "title": "接種M痘疫苗接種前的相關風險行為評估與健康評估的項目有哪些?", "內容": "

相關風險行為評估與健康評估的項目包含:基本資料、風險行為評估、健康評估(是否有M痘疑似症狀、過敏反應史、相關疾病史、免疫力狀況等),作為疫苗接種前評估參考依據。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40, "title": "接種M痘疫苗接種前的相關風險行為評估與健康評估或問診,目的為何?", "內容": "

M痘疫苗是以有風險行為族群為建議接種對象,因此疫苗接種前所進行的相關風險行為與健康評估(評估形式可視醫療院所有所不同,例如:紙本問卷、醫師問診評估、院內預約掛號系統建置相關問卷等),都是作為疫苗接種前評估參考依據;符合接種對象者,經醫師評估可接種疫苗後,將依您的健康狀況提供皮內注射或皮下注射;至於M痘疫苗在正常免疫力的人和嚴重免疫不全者的接種方式和劑量會有差別,但不影響疫苗接種的權益。如果經評估您不符合接種對象者(例如:您所填答問卷經評估未符真實現況、2劑接種時間間隔尚未滿4週、現場有其他資訊顯示您為感染M痘風險低者等),醫療院所將無法提供接種服務。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37, "title": "前往M痘疫苗接種醫療院所接種疫苗有什麼注意事項?需要攜帶什麼東西或填寫哪些文件?或需要支付什麼費用嗎?", "內容": "

1.若您符合M痘疫苗接種對象,可至有提供M痘疫苗接種服務的醫療院所進行接種預約掛號,並依掛號時間前往門診接種。

2.醫療院所為評估是否符合接種條件及選擇適當的接種方式,會進行相關風險與健康評估,以供醫師於接種疫苗前臨床評估參考。

3.本國籍民眾請攜帶身分證件及健保卡,以利接種作業,但若本國籍民眾,符合接種條件,但無健保卡者,請出示身分證件供醫療院所人員核對無誤,始得接種;如您為外籍人士請攜帶健保卡或居留證。提醒您,如您為第2劑疫苗接種,請攜帶預防接種紀錄卡(小黃卡)或國外接種紀錄證明,或者出示健康存摺,以利醫療院所人員確認2劑疫苗接種的時間間隔是否至少達4週以上。

4.接種前,請詳閱「M痘疫苗接種須知」,並填寫「M痘疫苗接種同意書」,經醫師評估可接種後,即可接種M痘疫苗。有關您所填寫的接種同意書,將會由醫療院所併病歷留存,或依縣市衛生局常規疫苗接種作業方式留存。

5.前往醫療院所接種公費M痘疫苗時,無需支付疫苗費用,但接種時醫療院所會收取掛號費。如果有同時處理您的其他疾病,則會依原醫療服務收取相關費用。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32, "title": "請問如何知道哪些醫療院所有提供M痘疫苗接種服務?需要事先預約嗎?現在是否還要在「M痘(Mpox)疫苗接種意願登記平台」進行登記?", "內容": "

M痘疫苗接種不需要先進行意願登記,可直接到有提供M痘疫苗接種服務的醫療院所進行預約掛號,相關資訊可於縣市衛生局、疾管署的網站查詢。臺北市計有19家M痘疫苗接種合約醫院,含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三軍總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院區、陽明院區、和平院區、中興院區、仁愛院區、忠孝院區、臺北馬偕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新光醫院、書田泌尿科診所、國泰醫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台北長庚醫院、顧芳瑜泌尿科診所及中山顧家泌尿科診所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31, "title": "已在國內/國外接種過1劑M痘疫苗,什麼時候可以接種第2劑疫苗?", "內容": "

自112年5月16日起,如果您曾接種過1劑M痘疫苗,並至少間隔4週以上,即可接種第2劑M痘疫苗。請您前往醫療院所接種M痘疫苗時,攜帶預防接種紀錄卡(小黃卡)或出示健康存摺,提供醫療院所人員確認2劑疫苗的時間間隔。如果您是在國外接種過1劑M痘疫苗,則需先持國外接種紀錄,至衛生所完成第1劑疫補登作業,方可視為完成第1劑疫苗接種,並可預約接種第2劑疫苗(第1劑與第2劑接種時間需間隔至少4週)。當您完成補登及疫苗預約事宜,前往醫療院所接種疫苗時,需攜帶國外接種紀錄證明,供醫療院所確認接種時間間隔至少達4週以上。由醫療院所確認已完成第1劑疫苗接種資料補登,始得提供第2劑疫苗接種服務。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30, "title": "我符合接種對象,但我是外國籍,是否可以接種M痘疫苗?", "內容": "

外籍人士如符合疫苗接種條件,如持有我國居留證或具健保身分,可接種公費M痘疫苗,如無相關健保身分則可至本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旅遊醫學門診掛號評估接種自費M痘疫苗。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28, "title": "我是M痘患者的接觸者,請問我可以接種M痘疫苗嗎?", "內容": "

自113年2月1日起「猴痘」改稱「M痘」,如果經公衛人員評估您符合「M痘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之接觸者匡列處置原則」所列高暴露風險接觸者,請依衛生單位指示儘速接種暴露後預防(PEP)疫苗。此外,若您是與確診M痘個案曾有任何形式性接觸之高風險接觸者,但未曾接種過暴露後預防(PEP)疫苗,可接種暴露前預防(PrEP)疫苗。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27, "title": "請問18歲以下可以接種M痘疫苗嗎?", "內容": "

自113年2月1日起「猴痘」改稱「M痘」,由於臨床試驗中並無M痘疫苗用於未滿18歲族群之經驗,然因應M痘疫情,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給予未滿18歲族群M痘疫苗之緊急使用許可(EmergencyUseAuthorization,EUA),兒童若感染M痘,有較高風險發生重症,因此該年齡層對象若因高風險暴露需接種M痘疫苗時,建議民眾與醫師討論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接種,建議18歲以下民眾之M痘疫苗接種,以暴露後預防(PEP)為主。然若青少年族群有發生暴露風險性行為,仍可請醫師評估後接種PrEP(暴露前預防)。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25, "title": "一般民眾都可接種M痘疫苗嗎?", "內容": "

猴痘自113年2月1日改稱「M痘」,M痘可以透過密切接觸確定個案的皮疹、瘡痂、體液造成人與人之間的傳染,飛沫傳播需在長時間面對面接觸情境下才會發生,因此執行會產生飛沫微粒(aerosol)之醫療措施且未著適當個人防護之醫護人員,及與M痘患者親密接觸之同住家人才有較大的感染風險。此外本波國際及本土M痘疫情亦以性接觸傳播為主,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家均未建議大規模疫苗接種(massvaccination),係以風險族群為建議接種對象,一般民眾若非屬風險族群,無須常規性接種M痘疫苗。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26, "title": "65歲以上高風險對象、機構住民及洗腎患者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建議?", "內容": "

如為高風險對象、機構住民及洗腎患者,曾經接種過13價(或15價)肺炎鏈球菌疫苗,可縮短23價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間隔至8週。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1422, "title": "請問可接種公費M痘疫苗的對象有哪些?", "內容": "

目前提供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如下:1.暴露前預防(PrEP):(1)正痘病毒屬之實驗室操作人員。(2)與確診M痘個案曾有任何形式性接觸之高風險接觸者,但未曾接種過暴露後預防(PEP)疫苗。(3)近1年有風險性行為者(例如:多重性伴侶、性交易服務者、於營業場所發生性行為者等);過去曾罹患性病;或性接觸對象有前述任一情形者。(4)照顧M痘確診個案之醫療照護與清消人員,以及協助疑似M痘個案檢體採檢或執行M痘疫苗接種作業人員。2.暴露後預防(PEP):「M痘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之接觸者匡列處置原則」所列高暴露風險接觸者。3.其他特殊狀況報經疾病管制署同意者。4.疾病管制署於113年8月22日新增兩類:(1)我國駐非洲醫療團人員:比照在國內醫療相關人員接種對象(出發前或返台時接種)【本類對象由醫院造冊,衛生局審核】。(2)追加劑(第二劑滿2年可接種):執行正痘病毒屬分離與培養之實驗室人員。

", "日期時間": "2023-09-27T14: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87, "title": "【資料申請】民眾可不可以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內容": "

可以,申請查閱人資格以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相關規定請參考本局網址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9EFDC98712A572E&sms=69B4E6B26379EE4E&s=B2A6BBA1611A0A10

電話:02-27208889/1999轉1290

", "日期時間": "2023-09-27T08:30:00", "下版日期": "2040-06-26T05: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88, "title": "【檢舉事項】哪些情況您可以向政風室檢舉或反映?", "內容": "

1.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2.偷工減料驗收不實。

3.違法請託關說。

4.營繕採購收取回扣。

5.圍標綁標洩露底價。

6.接受不當飲宴餽贈。

7.其他有關貪瀆事項。

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456

 

", "日期時間": "2023-09-27T08:30:00", "下版日期": "2040-04-23T08:5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89, "title": "【檢舉方式】民眾知悉有與本局暨所屬公立各級學校、社教機構人員有貪瀆之情事時,應如何提出檢舉?", "內容": "

為鼓勵檢舉貪瀆不法,法務部廉政署設置多元檢舉管道如下:

(一)「現場檢舉」方式:於上班日日間(08:30-12:30、13:30-17:30),該署各區調查組均有專人負責受理民眾現場檢舉事項。

(二)「電話檢舉」方式:設置0800受理陳情檢舉免付費專線,電話為「0800-286-586」(0800-你爆料-我爆料)。(上班日08:30-12:30、13:30-21:30;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08:30-12:30、13:30-17:30)

(三)「書面檢舉」方式:檢舉專用郵政信箱為「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

(四)傳真檢舉」方式:專線為「02-2381-1234」。

(五)「網頁填報」方式:請參見該署首頁https://www.aac.moj.gov.tw/)/檢舉和申請專區/我要檢舉。

 

", "日期時間": "2023-09-27T08:30:00", "下版日期": "2040-06-26T05: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06, "title": "學校營養午餐供應發生意外事件處理", "內容": "

為增進學校對偶發或重大緊急事件之應變能力,俾能迅速而有效的妥善處理,本局訂定有「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理要點」。學校應成立「校園事件處理小組」統合處理學校各項意外事件;另為有效掌控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情況,另訂有「臺北市各級學校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流程」,學校倘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應填報「學校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簡速報告單」通報衛生局,俾掌控學生狀況並提供協助。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4)


 

", "日期時間": "2023-09-26T11: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事件處理要點",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2958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A-12.2-1 臺北市各級學校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處理流程 P103-109060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3506/a15dd1da-d908-457d-bada-ab16402a50c8.pdf" }, { "Title": "疑似食品中毒事件簡速報告單(學校)",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3506/e78511e4-9872-46c5-ab46-eb064aa16e7b.odt" } ] }, { "DataSN": 4903500, "title": "學校午餐廚房的管理與監督機制", "內容": "
  1. 餐飲衛生方面:
    1. 多方參與的管理機制:各國小由學校邀請各處室主任、組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廣納各方意見,綜理學校午餐供應業務,其中國小家長佔委員1/2;高中職、國中由1/3以上家長或學生代表參與,以充份反映學生及家長意見。
    2. 承商評選,納入現場訪評:學校午餐委外辦理辦理公開評選,除書面企劃書外,並訪視投標廠商營運單位,以實際評估其承作能力。
    3. 食材品質要求明確納入契約管理:契約中明訂食材來源規範及檢具相關證明、加工品具合格供應商等,其相關證明需定時提交學校審核,如有不符規定情事,即依契約罰則辦理;另每月期菜單需先送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查後辦理,以源頭管理,管制其供應品質。
    4. 建立自主衛生管理檢查機制:
      1. 本市學校落實執行每日餐飲衛生之自主管理。
      2. 廣邀家長組成監廚小組:定期巡視廚房運作,提供改進意見。
      3. 另本局研訂有「學校中央廚房衛生自主管理檢查表」各校據以執行檢核管考;在承商之自我管理外,以消費者外部稽核方式,督促承商作好衛生管理。
    5. 明訂契約罰則落實履約管理: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及違約罰則,明訂有承商辦理餐點製備供應之食物品質、清潔衛生、人員管理、供膳管理相關規範,倘有違反者,均記點罰款 ,並要求承商投保產品責任險。
    6. 通過衛生主管機關之定期考核:本局所屬學校午餐廚每年均配合本市衛生局稽核作業,並作好衛生自主管理。
    7. 教育局之外部稽查管理:本府衛生局及教育局對學校午餐供應均採不定期查核,且責成督學就近視導,並納入校務評鑑中考評。
  2. 營養規劃:
    1. 落實駐校營養師監督制度:午餐廚房委外辦理採購條件要求,承商應派駐校營養師,落實學校午餐營養規劃與管理。另本市自設廚房(含委外辦理)供應達40班之學校均配置有學校營養師駐校管控學校午餐供應之衛生與營養品質。
    2. 「學校午餐食物內容」納入委外辦理契約要求。
    3. 菜單預審制度:學校午餐菜單由營養師擬具後,先送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定,並需依其建議改進,依案辦理,非經校方同意不得更改。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4)

", "日期時間": "2023-09-26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22, "title": "學校午餐菜單內容如何決定?", "內容": "

學校午餐菜單除由合格營養師依營養原則及契約規範內容規劃外,並事先送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議,依「午餐供應委員會」之意見修改,依案實施;在符合教育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前提下,菜單內容由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決定之,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規定,國小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之家長代表至少佔1/2,可充分反映學生及家長意見。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4 )


", "日期時間": "2023-09-26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3275, "title": "【學校午餐】請問如有午餐退費需求該如何申請?", "內容": "

各校實際供餐樣態不同,學校訂餐及退費處理方式原則由各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訂定。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4)


", "日期時間": "2023-09-26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3267, "title": "【學校午餐】何謂三章一Q?三章一Q獎勵辦法與認定", "內容": "

    為鼓勵學校午餐全面推動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包含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三章)及溯源產品標示(QR code),稱之為三章一Q食材,提供國中小學每人每日10元補助,使用於午餐食材中。

    廠商提供菜單內容、三章一Q食材證明及獎勵金月報表給學校審核,學校依本局訂定之「臺北市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食材申請獎勵金實施計畫」規定請領,並將每日午餐內容登錄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 "日期時間": "2023-09-26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學校午餐三章一Q專區", "URL": "https://4b1q.moa.gov.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45, "title": "受處分人對交通裁決不服,應如何救濟?", "內容": "

應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聯絡地址:111044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訴訟轄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交通裁決事件專區】


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聯絡地址:402201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

聯絡電話:(04)2260-0800

訴訟轄區: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聯絡地址:811676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

聯絡電話:(07)357-3700

訴訟轄區: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 "日期時間": "2023-09-26T0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60,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土地開發案若有施工疑問,現場詢問管道為何? ", "內容": "

1.施工期間若有相關問題詢問,可撥打下列電話: 

TBJ-JV團隊 工程師/陳軍雄 /0936-714-382

2.另可透過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雙星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正區公所網址首頁了解資工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4: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58,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期間,YOUBIKE 租賃站會不會受影響?", "內容": "

配合工區圍籬設置,延平北平路口站及機場捷運台北車站(6 號出口)站,於施工期間暫停營運,可於捷運北門站(3 號出口)租還。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4: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57,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期間,公車站位會不會受影響?", "內容": "

施工期間公車站位不受影響。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53,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階段,有影響行人通行嗎?", "內容": "

本工程期間,須配合現場施工牌面、臨時人行道及工區速限行走、行駛。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50,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期間,周邊停車格是否有取消?", "內容": "

基地周邊道路未取消周邊停車格。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48,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期間,周邊停車場出入會受影響嗎? ", "內容": "

施工期間未影響基地周邊停車場。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3: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46,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工程進行期間,民眾是否需要改道?", "內容": "

本工程期間,無須改道,但須配合現場施工牌面、臨時人行道及工區速限行走、行駛。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3: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44,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工程,為什麼會占用重慶北路車道空間? ", "內容": "

重慶北路一段路面,進行台電161KV吊放口提升工程,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借用道路施工有其必要性及安全性,爰借用重慶北路一段車道,但仍維持雙向三線道民眾車輛行駛動線,降低交通影響。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37,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工程執行機關是哪個單位?", "內容": "

本項工程台北雙星股份有限公司為投資人,委託華熊營造/中華工程/久年營造聯合承攬施工,另可參考現場施工告示牌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3: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34, "title": "請問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期程,大概要進行多久?", "內容": "

本計畫工程興建 2 棟大樓,工期約需 47個月(東側基地)及 58 個月(西側基地),完工日期可參考現場施工告示牌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3: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132,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期間,捷運出入口會受影響嗎?", "內容": "

1.東側工區:管制機場捷運 2 號、4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8 等 3 處出口,民眾可改由機場捷運 1 號、3 號及台北地下街Y12 等 3 處出口進出。 

2.西側工區:管制機場捷運 7 號及台北地下街 Y22 等 2 處出口,民眾可改由機場捷運 5 號、6 號及台北地下街 Y26等 2 處出口進出。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3: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014, "title": "臺北市西區門戶計畫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東半街廓」施工期間,機場捷運臺北車站有營運嗎?", "內容": "

1.機場捷運臺北車站於施工期間仍正常營運。

2.但部分出入口如機場捷運 2 號、4號、7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8 及 22 出口管制通行,民眾可依循導引指標,改由機場捷運 1 號、3 號、5 號、6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2、Y26 等出口進出。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50001, "title": "請問機場捷運臺北車站正在進行甚麼工程? ", "內容": "

目前正在進行台北雙星大樓新建工程,共有兩塊基地,分別為 東側基地(鄭州路-重慶北路-北平西路-承德路所圍街廓),西側基地(鄭州路-延平北路-北平西路-重慶北路所圍街廓)。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9996, "title": "請問交六、交八廣場正在進行甚麼工程? 會影響人車通行嗎?", "內容": "

1.交六廣場進行臨時道路新闢工程,暫代台北雙星大樓施工期間現有北平西路(重慶北路-承德路)通行功能。 

2.交八廣場進行既有人行道敲除工程,台北雙星大樓施工期間做為車道空間使用。 

3.工程期間未管制人車通行,但須配合現場施工牌面及工區速限行駛。

", "日期時間": "2023-09-25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65, "title": "【颱風停車】臺北市颱風期間校園停車開放停車起迄時間?", "內容": "

一、臺北市校園停車開放之學校以每次災害來臨前之本府停車開放新聞稿為準,非所有學校、每次豪大雨等災害皆會開放,應視校園教學活動與預判災情而定。

二、有關臺北市學校開放停車適用時機,依據「臺北市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學校停止上課期間於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一小時前,至恢復上班上課日上午七時止(如逢假日延至上午八時)。請車主於恢復上班上課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履行者,依規定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強制拖吊;另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停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學校不負保管、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下聯絡電話,以便聯繫。



承辦人及聯繫方式: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02-27256434

 

 

 

", "日期時間": "2023-09-21T09:21:00", "下版日期": "2033-12-01T09:1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7088, "title": "現場違規行為民眾於收受舉發通知書後,若未收到裁處書或裁處書未領遭郵局退回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一、一般現場違規之舉發案件,經舉發單位資料查對整理後,舉發通知書始送交裁處單位進行裁處作業,裁處案件經建檔製作裁處書及列印後,裁處書以大宗郵件交郵局以雙掛號郵寄,若郵寄時遭退回或未完成合法送達,將以戶籍地址再次寄送裁處書。

二、若民眾於2至5個月仍未收到裁處書,可直接電洽大隊詢問 (電話:02-25923600轉277)。

", "日期時間": "2023-09-19T17: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61, "title": "我已向代收機構繳納交通違規罰鍰,為何在網路查詢時,仍有違規紀錄?", "內容": "

請提供您的車牌號碼或身分證字號或違規單號,以及何時在何處繳納,電洽本所(2365-8270轉9)我們將為您查詢。可能情況為:
1.(如非同一案件):您所繳納的案件之違規單號,並非網路上所列管的案件,您可以比對收據的單號即知。
2.(如係同一案件且非即時連線):因您係採台新及聯邦銀行或超商批次銷案方式,致尚須1至10日工作天銷案。
(銀行7至10日、超商1至3日)
3.(如係同一案件且為即時連線):我們將即時聯絡中華電信數據所查明原因,請您留下聯絡電話(手機亦可),我們將告知查詢結果。

", "日期時間": "2023-09-19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658, "title": "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遭舉發,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未代保管號牌:

持舉發單至本所繳清罰鍰後,持號牌及行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並依公路監理機關指示完成驗車領取新號牌,即可持續使用該車輛;或持罰單至本所繳清罰鍰後,持號牌及行照繳回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2.已代保管號牌:

持罰單、行照及部分未代保管號牌(倘代保管號牌數量不齊)至本所繳清罰鍰後領取註銷執行單,再持註銷執行單至公路監理機關並依公路監理機關指示完成驗車領取新號牌,即可持續使用該車輛;或持罰單、行照及部分未代保管號牌(倘號牌代保管數量不齊)至本所繳清罰鍰後,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須滿6個月,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再行請領。

", "日期時間": "2023-09-19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4474, "title": "交通違規駕駛人須吊扣駕照,應到案處所為本所時,臨櫃應如何辦理(應備文件)?", "內容": "

一、駕駛人本人辦理

      攜帶受處分的駕照、身分證正本。

二、駕駛人委託他人辦理

      攜帶受處分的駕照、身分證 (受任人及駕駛人) 正本,並檢附委任書到案辦理。

", "日期時間": "2023-09-13T14: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4462, "title": "交通違規車輛須吊扣牌照,應到案處所為本所時,臨櫃應如何辦理(應備文件)?", "內容": "

一、車主為自然人

    (一)車主本人辦理

     1.吊扣機車牌照:

       (1)普重(輕)型機車:攜帶號牌1面、行照1枚、身分證正本。

       (2)大型重型機車:攜帶號牌1面(黃牌)、號牌2面(紅牌)、行照1枚、身分證正本。

     2.吊扣汽車牌照:攜帶號牌2面、行照1枚、身分證正本。

    (二)車主委託他人辦理

         攜帶車輛號牌、行照、身分證 (受任人及車主)正本,並檢附委任書到案辦理。

二、車主為法人

    (一)法定代理人(公司負責人)本人辦理

     1.吊扣機車牌照:

       (1)普重(輕)型機車:攜帶號牌1面、行照1枚、身分證正本。

       (2)大型重型機車:攜帶號牌1面(黃牌)、號牌2面(紅牌)、行照1枚、身分證正本。

     2.吊扣汽車牌照:攜帶號牌2面、行照1枚、身分證正本。

    (二)法人(公司)委託他人辦理

         攜帶車輛號牌、行照、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及車主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並檢附委任書到案辦理。

", "日期時間": "2023-09-13T14: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3849, "title": "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網站、台北通App、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等管道受理之陳情及派工案件,系統上的個人資料及案件資料是否有保存年限?", "內容": "

為保障民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主張之各項權益,並使個人資料及案件資料之應用分析範圍更加合宜,爰針對本市已受理之陳情及派工案件訂定相關保存年限,並於112年6月26日發布說明如下: 

1、個人資料:利用期間不超過完成案件回復後5年,屆期案件將由系統自動刪除個人資料,僅保留案件基本資料。 

2、案件資料:利用期間不超過完成案件回復後10年,屆期案件將由系統自動刪除,後續將無法透過任何管道進行案件資料查詢。 

3、前開自動刪除功能因須配合系統功能開發,爰相關刪除作業訂定1年緩衝期,俟系統功能完成後,自113年7月1日起透過系統自動排程進行資料刪除事宜。

", "日期時間": "2023-09-12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3148, "title": "基泰大直事故消保權益問答集", "內容": "

Q1:購買基泰大直建案預售屋之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嗎?

A1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款及第24點第1至3款規定,若賣方未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標準施工、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或「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解除契約,且得請求賠償房地總價款15%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另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實務上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2443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判決等見解,認買賣標的物於危險移轉之前,倘已發現有瑕疵存在,而出賣人無法另行提出無瑕疵物或擔保除去該瑕疵後再行交付買受人者,除有民法第359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存在,買受人自仍得於危險移轉之前,依法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本案基泰大直預售屋之消費者得依個案狀況,參酌上述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主張拒絕受領並解除契約。       

       有關雙方解約爭議,仍可透過協議處理;倘雙方協議不成,消費者向本市消服中心提出申訴,由本府進行協助。

 

Q2:本建案若基泰建設後續未依約完工或交屋,消費者如何主張權益?

A2: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第2款前段:「(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建商未依規定時間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期限,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每日萬分之5之遲延利息。

       若遲延時間超過三個月,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第2款後段規定:「(二)...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第24點第1、3款:「賣方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買方依第一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__(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綜上,建商未依規定時間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消費者可請求遲延利息。逾期三個月以上,消費者可主張解約並請求賠償違約金。若有爭議,消費者可提消費爭議申訴,由市府進行協助。

       另,本建案業者履約擔保方式係採價金信託,消費者在業者未依約完工時,可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取回信託財產專戶結算後之價金;若無法取回,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Q3:承租大直94巷建案旁鄰損民宅承租人能否終止租賃契約?

A3:承租人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第1項第3款規定: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得不先期通知,立即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承租人如與房東協調不成,可向本市消服中心申訴,由本府進行協助。

 

Q4:鄰損住宅可否不用再續繳貸款?

A4:抵押權部分仍須履行債務人還款義務,惟買房貸款時,銀行會要求保險,遭遇房屋倒塌或有不堪居住之事實時,保險應可理賠,亦可與銀行協商。

       若屋主與銀行協商不成,可向本市消服中心提出申訴,由本府進行協助,亦可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 "日期時間": "2023-09-11T11: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174, "title": "衛生局通知,因登革熱疫情需至家中辦理防疫工作(如孳生源清除、查核或噴藥),可以不配合嗎?不配合會怎樣?", "內容": "

衛生局接到疑似病例通報,對於病例居住地、工作地,其他可能感染地點及在病毒血症期間停留達2小時以上之地點,將於48小時內至前述地點進行相關防治工作(如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工作等),以迅速撲滅病媒蚊,避免疫情擴大或再出現其他登革熱病例。

如執行戶內防治措施時您不在住家,衛生局(所)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強制開鎖進入您的住家實施防疫工作,若當場查獲病媒蚊孳生源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如您於衛生局強制實施防疫工作時到場,拒絕配合(拒絕、規避或妨礙)防疫工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為您的家人及大眾之健康,敬請務必配合衛生單位執行相關防疫工作。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172, "title": "衛生單位執行成蟲化學防治作業(噴藥)時,民眾必須配合的事項有那些?", "內容": "

噴藥前注意事項:

  1. 噴藥前請先將室內、外可能成為病媒蚊孳生源之積水容器徹底清除。
  2. 重要物品及衣物請收拾或蓋好,壁畫請捲起收納妥;食物一定要收到冰箱。
  3. 人或寵物應到屋外並將門窗緊閉,不可待在室內,室內房間的門請勿上鎖以利噴藥工作進行。
  4. 若有飼養魚、蝦類,請將魚缸蓋好並拔掉打氣用電源,避免接觸藥劑。

 

噴藥後注意事項:

  1. 噴完 30 分鐘後打開門窗,充分通風 30分鐘後再進入屋內。
  2. 本藥劑會自行揮發,亦可消滅家中塵螨。
  3. 較常接觸或使用的物品,使用溼布或地板清潔劑擦拭即可。
  4. 若因特別體質出現不適症狀,請儘速就醫。
  5. 噴藥後,先行擦拭地板,再讓寵物入屋,以避免舔食地板殘留之藥物造成傷害。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170, "title": "為什麼要到室內進行登革熱清消?", "內容": "

因登革熱主要由埃及斑蚊和白線斑蚊進行傳播,臺北市斑蚊分布以白線斑蚊為主,棲息場所主要為室外,但因其仍會飛入室內,為防飛入室內之病媒蚊傳播疾病,請配合衛生局入室內進行噴消。經衛生局通知將進入住家實施噴消時,如無法到場配合開門,衛生局(所)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強制開鎖進入住家實施防疫工作,如拒絕配合衛生局戶內噴消,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168, "title": "收到登革熱消毒通知,確認何時會進行消毒?", "內容": "

將依通知單上公告時間噴消,惟噴消戶數較多,須一一入內消毒而較花時間,故請市民耐心等待,如欲確認目前噴消進度,可洽轄區健康服務中心確認。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109, "title": "被張貼未完成噴消,且鄰居都有拿到藥劑,有需要自己做第1次嗎?", "內容": "

如被張貼「未完成噴消通知單」,請依張貼通知單所載明之時間前儘速與里辦公處及該區健康服務中心聯繫,以完成戶內噴消作業。

目前室內噴消,除特殊情況採提供噴消罐請民眾自行消毒外,原則以環保局入內噴消優先。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107, "title": "收到登革熱環境噴消通知單,詢問是否強制及請假證明為何?", "內容": "

如經衛生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並確實有向工作單位請假需求之民眾,其所屬工作單位應依衛生機關指示給予公假,「民眾配合臺北市政府執行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請假證明書」可洽該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4: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088, "title": "如果接獲衛生局通知,因應登革熱疫情需至家中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孳生源清除、查核或噴藥),但在實施防疫工作當時正好要上班或外出怎麼辦?", "內容": "

1.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如經執行本次防疫工作之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並確實有向工作單位請假需求之民眾,其所屬工作單位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給予公假。建議您於接獲通知後,立即跟公司或服務單位申請公假,或更改、延遲外出辦事之時間,撥空配合衛生局實施防疫工作。

2.如果於通知實施防疫工作之時間內,因特殊因素而無法配合,可事先依通知單上的聯絡方式與負責單位溝通。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4: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083, "title": "收到登革熱消毒通知單,但消毒時間無法配合(不在家),怎麼辦?", "內容": "

1.噴消以環保局入內噴消優先,如需要跟任職公司請假,可請健康服務中心開立請假證明。

2.如您拒絕配合噴藥,且現場規避、妨礙或拒絕衛生與環保單位入內噴消,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如無人在家,衛生局(所)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強制開鎖進入住家實施防疫工作,若當場查獲病媒蚊孳生源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4: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2042, "title": "U-Sport臺北樂運動計畫是甚麼?", "內容": "

為養成臺北市市民規律運動習慣,提升運動風氣。提供市民於U-Sport各合作運動場館運動折抵使用,並可同步集點之專案計畫!

", "日期時間": "2023-09-07T12: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1716, "title": "交通違規為何會重複繳款?", "內容": "

一、目前交通違規透過代收管道繳納的銷案方式分為批次銷案與即時銷案,說明如下:

      (一)批次銷案

       1.違規通知單直接至超商櫃檯繳款。
       2.台新、聯邦銀行繳納 。

      (二)即時銷案(除以上1.2批次銷案以外,其餘管道均即時銷案)

二、市民可能因本人或其家人使用不同繳款方式繳納罰鍰,因銷案時間差造成偶有重複繳納罰鍰情形,如果民眾以即時銷案方式繳款不會有重複繳款情形,但若以批次銷案方式(1-3天銷案),在尚未銷案前又臨櫃繳納,故偶有重複繳款情事。

", "日期時間": "2023-09-06T09: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0, "title": "外國人如果結婚來臺灣或在臺灣長期工作,想要辦理中華民國身分證,要準備哪些文件才能辦理?", "內容": "

外國人如果想要辦理中華民國身分證,一定要合法居留連續3年或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其申辦流程為:

一、先依國籍法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須備妥下列資料: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化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申請人曾為我國人配偶,其婚姻關係消滅後無出境紀錄者,免附)。

(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身分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四)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五)相片1張(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六) 證書費規費新臺幣1200元(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亦可使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金公司「e-Bill全國繳費網」或在具有「行動金融卡」之行動裝置下載「e-Bill全國繳費網APP」完成繳費。

二、經許可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且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已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俟取得定居證後即可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如欲了解申辦歸化國籍應繳證件,可連結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參閱,首頁-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 "日期時間": "2023-09-04T15: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2, "title": "外國人士(不含港澳及大陸地區人士)請領身分證流程?有居留證後要多久才可取得身分證?辦理方式?", "內容": "

一、請先依歸化國籍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戶政事務所將會層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二、內政部許可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三、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四、已提出喪失原屬國籍證明後,再按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居留滿一定期間後【自核准居留之日起,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 ;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再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五、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後,即可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日期時間": "2023-09-04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59, "title": "新住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何申請中華民國國籍?及申辦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資格?", "內容": "

一、有關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規定,依國籍法第3條或第4條規定,應具備下列各項要件,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或5年以上。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身分或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免附。)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二、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許可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且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已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俟取得定居證後即可向設籍地戶政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申領國民身分證。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日期時間": "2023-09-04T15: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36, "title": "外籍配偶離婚後,要如何取得身分證?", "內容": "

外籍配偶離婚後,因喪失依親的居留事由,原則上無法在臺灣繼續居留,也無法歸化我國取得身分證,但如有特殊情形,例如: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會面交往或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等情事,則可以新事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繼續居留。舉例來說,外籍配偶離婚後,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有監護權或會面交往者,如要申請取得國民身分證,要先依國籍法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國籍歸化,並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一、欲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二、申請歸化國籍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
(二)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文件。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外籍配偶如原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離婚後迄申請時,無出境紀錄,得准予免繳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五)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背面書寫姓名)。
(六)證書規費新臺幣 1,2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三、歸化我國國籍經許可後,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後,並在臺灣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始能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俟取得定居證後,方可在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四、初設戶籍登記所需文件為:
(一)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請詳見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三)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如欲了解申辦歸化國籍應繳證件,可連結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參閱,首頁-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所需文件請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93/洽辦。

", "日期時間": "2023-09-04T15: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40195, "title": "「台北數位企業發展中心」提供之數位轉型資源為何?", "內容": "

為協助本市企業掌握數位轉型資源與實務應用,「台北數位企業發展中心」提供五大服務,協助企業穩健踏出數位升級每一步;更多詳情請上官網查詢(https://dbc.gov.taipei/)。



一、數位大解方:提供專業顧問諮詢服務,彙聚超過百個數位應用解決方案,協助企業精準評估需求,找到最合適的導入工具與轉型方向。


二、數位應用導入計畫:針對中小企業與實體店家提供數位工具導入輔導與經費補助,協助優化營運流程,提升管理效率與市場競爭力。


三、台北數位大學校:辦理創新工作坊、數位主題課程及數位產學實作大賽,培育具備AI應用與實務力的數位人才,強化企業創新體質。


四、跨境電商加速器:辦理B2B/B2C實務專班,提升企業跨境行銷與平台經營實力,並透過「台北新貿獎」遴選優質電商企業,挖掘跨境電商業界卓越新星。


五、數位應用知識庫:提供豐富的數位轉型知識文章與企業成功案例,作為企業轉型過程的實用參考,促進知識交流與經驗傳承。


", "日期時間": "2023-09-04T14: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21, "title": "【新住民】新住民(外籍配偶)持有居留證後,至取得身分證之辦理程序?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一、依國籍法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國籍歸化(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四)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五)相片1張(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六)證書規費新臺幣 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經許可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且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

已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在臺灣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再向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四、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所需文件為:

(一)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照片(最近2年內所拍攝符合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查詢)。

(三)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所需文件請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辦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np.asp?ctNode=29679) ◎如欲了解申辦歸化國籍應繳證件,可連結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參閱,首頁-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 "日期時間": "2023-09-04T09: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1, "title": "我已經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了,可是我想再回臺灣長期居住,我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呢?", "內容": "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

三、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可由戶政機關代為線上查詢,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四、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申請隨同回復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五、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未婚未成年子女欲申請回復者,應一併提出申請)。

六、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如辦妥喪失國籍註銷戶籍之戶籍謄本【可由戶政機關代查】或喪失國籍許可證明書影本)。

七、相片1張(新式身分證相片規格)。

八、證書規費(請以新臺幣1200元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亦可使用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金公司「e-Bill全國繳費網」或在具有「行動金融卡」之行動裝置下載「e-Bill全國繳費網APP」完成繳費。

◎如欲了解申辦回復國籍應繳證件,可連結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參閱,首頁-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 "日期時間": "2023-09-04T09: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84, "title": "【藥物濫用】有哪些機構能提供戒毒幫助?", "內容": "

臺北市藥物濫用諮詢、輔導及戒治諮詢輔導機構有:

1.衛福部毒防諮詢專線0800-770-885。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成癮防治科02-2726-3141。

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極星計畫0800-770-885。

4.臺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02-2346-7545。

5.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02-2759-8889 。 

6.臺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02-2563-2156 。 

7.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更生少年關懷協會02-2769-3258。

8.財團法人基督教晨曦教會02-2231-7744。

9.臺灣更生保護會0800-7885-95 請幫幫我,救我

10.淨化文教基金會02-8261-1993 。 

11.利伯他茲基金會02-2913-4848 。 

12.福智文教基金會02-2545-4466 。 

", "日期時間": "2023-09-01T16:50:00", "下版日期": "2029-02-02T16:5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15, "title": "【藥物濫用】毒品危害態樣多變,教育局有何宣教作為?", "內容": "

一、校園內正式課程

(一)健康與體育領域-安全生活與運動防護-藥物教育。

(二)培訓防毒守門員。

(三)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宣導(防毒守門員入班宣導)。


二、校園內非正式宣教活動

(一)結合民間團體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巡迴宣教。

(二)與警察局、聯合醫院等機關合作入校宣導。

(三)各校結合學校日、親師座談、校慶、 運動會、園遊會等時機宣導。

(四)教育部「防毒好遊趣」反毒教材入校宣導。


三、教育人員及家長反毒宣導

(一)學校生輔(生教)人員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業務研習。

(二)行政人員及教師知能研習計辦理。

(三)強化家長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


四、網站資源及實體文宣

(一)健康無毒反毒幸福Facebook粉絲頁。

(二)教育部或本市製作反毒單張電子海報。

(三)本市教育局官方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及酷課雲APP親師平台。

(四)本市台北通APP


五、校園外相關宣導活動

(一)全國反毒博覽會設攤宣導。

(二)與民間單位合作辦理反毒競賽、體驗教育及多元宣傳活動。

(三)結合教育部活動推廣「我的未來我做主」反毒微電影等各項競賽。

(四)協助教育部辦理 紙風車青少年反毒戲劇工程校園巡演 入校演出。

", "日期時間": "2023-09-01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16, "title": "【藥物濫用】對藥物濫用學生,教育局輔導機制與作為?", "內容": "
  1. 針對藥物濫用個案,依教育部「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由學校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教官、家長或相關人員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實施輔導3個月,並實施不定期之尿液檢測,納入管制追蹤。
  2. 個案經輔導3個月後,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應再實施輔導1次(3個月),並得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結合衛生局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等醫療資源請求治療。
  3. 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若個案有中輟、轉、休學、畢(結)業時,學校應即透過通報系統,轉介個案於戶籍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社會局、警察局分局協助追蹤輔導戒治,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
", "日期時間": "2023-09-01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36583, "title": "我申請病歷資料或診斷證明書時,已檢附户口名簿,為什麼醫院還要求我要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法院裁定書等正本」之證明文件供核對?",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當本院無法經由您所檢附省略記事的户口名簿明確釐清認定您與當事人之關係時,則依醫療法第72條規定,需請申請人提供「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法院裁定書等正本」之證明文件供本院查驗,以確保病人個資隱私權益。

", "日期時間": "2023-08-28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35699, "title": "如何成為VIP讀者?", "內容": "

VIP讀者資格如下:

(1)1-12月無逾期還書及預約書未取紀錄。

(2)1-12月自助借書機借閱率達50%以上。

符合上述資格,且1-12月借閱圖書資料數量前100名之讀者(不含續借)可於隔年度升級為VIP讀者,VIP期限自本館通知日起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期間借閱冊數可提升為40冊、借閱視聽資料提升為10件、推薦圖書額度提升為10本。另獲贈閱讀存摺點數及好書交享閱點數,免具會員身分優先報名當年度各樂齡中心各2門樂齡活動。

", "日期時間": "2023-08-25T1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38, "title": "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怎麼辦?", "內容": "

如不服陳述(申訴)結果時,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洽本所開立裁決書或上網透過台北服務通申請,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日期時間": "2023-08-21T10: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47, "title": "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是否需要費用?", "內容": "

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 "日期時間": "2023-08-21T10: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20, "title": "翡翠水庫目前的水質情況如何?", "內容": "

近年來翡翠水庫的水質皆屬於貧養級之優良水質。


水庫水質的好壞,通常是指水質的優養化程度,一般常用國際通用的卡爾森優養指數(CTSI)法來評定,當卡爾森優養指數(CTSI)在40以下者為貧養,表示水質優良,在40-50之間為普養,表示水質尚屬良好,在50以上者便為優養,表示水質較差(藻類大量孳生,容易有異味,甚至產生藻毒)。


歷年來,本局除積極協調推動集水區相關保育工作,聯合相關權管機關推動相關防污減污及進行污染源稽查取締與管理外,並實施「蓄清排濁」策略操作,以降低淤積量與營養鹽,使得歷年來水庫年平均卡爾森優養指數(CTSI)都歸屬於普養級以上的良好水質,近年來翡翠水庫的水質皆屬於貧養級之優良水質,故翡翠水庫目前水質優良且安全無虞。

", "日期時間": "2023-08-17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4, "title": "翡翠水庫有哪些宣導項目可供民眾參加? ", "內容": "
  1. 團體參訪:本活動受理政府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事業單位等報名參訪水庫,參訪人數原則為30~150人,若屬公務、學術交流不受以上人數限制,請先洽本局安全檢查科環境教育股(02-26664997)。
  2. 環教課程:本活動受理政府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事業單位等報名參加本局環境教育課程,並提供上課學員2小時環境教育學習時數,上課人數原則為25~80人,公務、學術交流不受以上人數限制,請先洽本局安全檢查科環境教育股(02-26664997)。
  3. 大臺北水源故鄉巡禮:本活動舉辦於周末假日及平日,透過室內多媒體影片欣賞以及戶外健行導覽,沿途並由志工提供解說服務,為民眾介紹翡翠水庫的水利設施及生態環境,充分體驗翡翠之美。
  4. 學生導覽:翡管局提供專屬課程供國小高年級學童至本局參訪,透過室內課程及戶外學習,強化學童水資源保育觀念,將愛水、惜水、護水理念紮根至學童的日常生活教育中。
  5. 水資源保育研習營:翡管局於每年度提供免費遊覽車,供臺北市以及新北水源特定區內之國小高年級學童參加本活動,經由互動的活動體驗,讓學生對於水資源保育有一整體概念,體會水之得來不易,進而能夠更加珍惜寶貴水資源。

備註:欲報名以上宣導項目,或查詢詳細內容、日期及簡章等,請至本局環境學習中心網頁-環教參訪報名專區查詢。(https://activity.feitsui.gov.tw/)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21, "title": "如果發生強烈地震,大壩會不會潰壩?", "內容": "

翡翠大壩具有極佳耐震能力,不致於發生潰壩。

1.翡翠大壩耐震安全性高,於規劃設計時,即採取「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壞」之原則,比照核能電廠的耐震標準設計翡翠大壩,可抵抗7級地震。
2.大壩遭受地震侵襲時,壩體內設置之警報型強震儀會同步自動啟動大壩安全監測系統,密集自動監測大壩結構變化行為,以利工程師評估大壩安全性,並依據「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地震緊急應變作業程序」之SOP進行相關安全檢查作業,確保地震後大壩安全無虞。
3.倘大壩確認有受損情形時,除依據「翡翠水庫緊急洩降計畫」進行洩降庫水,直到確保受損壩體之穩定安全外,並同步通報相關單位協助救災與修復。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5, "title": "請問欲參訪翡翠水庫要如何申請? ", "內容": "

一、平日參訪:

時間:每週二、三、四、週五上班日,分上下午兩個時段,每個時段以2.5小時為限,上午時段為09:30~12:00,下午時段為14:00~16:30。

對象:以團體為單位,包括政府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公私營事業單位等。
參訪人數:原則為30~150人,若屬公務、學術交流不受以上人數限制,請先洽本局安全檢查科環境教育股(02-26664997)。

申請方式:請至本局環境學習中心網頁-環教參訪報名專區報名。(https://activity.feitsui.gov.tw/)

二、假日參訪:除本局於年度內辦理之活動(大臺北水源故鄉巡禮)外,星期例假日則不接受申請。如欲查看活動日期請至本局環境學習中心網頁-環教參訪報名專區查詢。(https://activity.feitsui.gov.tw/)。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6, "title": "臺北水源特定區之建築主管機關為何?", "內容": "

臺北水源特定區之建築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連絡電話:02-29173282~5)。

臺北水源特定區位於大臺北都會區東南隅,面積廣達717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含坪林、烏來全區及部份石碇、雙溪與新店等5區。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3, "title": "翡翠樹蛙是如何命名的?", "內容": "

翡翠樹蛙因在翡翠水庫附近發現而得名,為臺灣特有種保育類中大型樹蛙,分布在臺灣北部南、北勢溪流域、宜蘭等低海拔山區,例如新店廣興、烏來娃娃谷、宜蘭福山植物園,宜蘭礁溪等地。背部為翠綠色, 虹膜、過眼線及顳褶皆呈金黃色。繁殖季為每年3-11月,雄蛙5-6公分,雌蛙6-8公分,常在丘陵地的矮密樹叢及水容器、水溝附近出沒。雄蛙通常在水邊的植物體上鳴叫,叫聲是短促的「呱阿」。雌蛙受雄蛙叫聲吸引,主動接近雄蛙並在樹上形成配對及產卵。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2, "title": "烏來杜鵑有何珍貴之處?", "內容": "

烏來杜鵑為臺灣特有種,因其葉似柳,又名柳葉杜鵑,牠是臺灣 15種杜鵑屬植物中分布最狹隘、族群數量最少的一支。1922年由英國植物學家Wilson在北勢溪河岸所發現,也就是在鸕鶿潭附近,73年水庫初期蓄水時唯一之生育地被淹沒,原本以為烏來杜鵑從此淹沒在水庫之下,所幸在民國77年8月20日被公告為法定珍貴稀有植物,十多年來在相關單位的努力復育之下,每年3月已可在翡翠水庫辦公區、壩區及上游原生地附近,看到烏來杜鵑壯觀的花海。

水庫集水區在三十多年來的人為管制之下,保有豐富而多樣的生態環境,這也是翡翠水庫長期以來得以穩定供應潔淨水源的重要因素之一,相信在水庫開發與生態保育之間可以達成平衡,兩者共存共榮。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1, "title": "「蕨色翡翠」園區有何特色?", "內容": "

臺灣是蕨類王國,翡翠水庫也擁有豐富的蕨類資源,經初步調查共有22科45屬110種。於民國96年由錫瑠綠化基金會協助規劃設置之「蕨色翡翠」園區,是臺灣水庫界首座蕨類戶外教室。園區規劃以演化順序為主軸,其中包括3億5千萬年前就有的古老蕨類,如全緣卷柏、松葉蕨等;還有2億多年前出現的中古蕨類,如瓶爾小草、觀音座蓮、粗齒紫萁、筆筒樹等;以及在1億多年前隨著開花植物悄悄現身的現代蕨類,如南洋山蘇花、東方狗脊蕨、過溝菜蕨等,具體而微地呈現臺灣蕨類世界的繽紛樣貌。蕨類植物雖多位於森林下層,仍具有防止土壤沖刷及涵養水源之功能。本局期透過蕨類生態導覽,讓參訪來賓親身體認生態保育與水資源保育之密切相關。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23, "title": "翡翠水庫是否可以釣魚、捕(撈)魚、行駛船筏浮具、放生或從事任何水上活動等行為?", "內容": "

基於保護水源,水庫蓄水範圍內,並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所以在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內並不得從事釣魚、捕(撈)魚、行駛船筏浮具、放生或任何水上活動。

翡翠水庫為供應大臺北地區600萬居民民生用水之重要水源,水庫水質一直是全國最優良之水庫之一,是一個以供應民生用水為單一目標的水庫。由於目前新水源開發不易,同時水庫也是環境敏感區域,為維持並保護優良水質,經濟部於107年1月8日公告「翡翠水庫管理機關、蓄水範圍及其管理事項」,翡翠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水庫蓄水範圍內,並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所以在翡翠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得從事釣魚等水上活動。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22, "title": "翡翠大壩如何檢查,以確保大壩安全?", "內容": "

大壩設有自動化監測儀器,每小時即時監測,搭配人工現場檢查,及每五年辦理大壩健康檢查,掌握大壩安全狀態。

翡翠大壩在興建時就埋設各種監測儀器,所以現在每小時可利用精密儀器監視大壩的安全狀態,就好像醫生以心電圖、血壓計及斷層掃描機等對人體進行全身健康檢查一樣,並且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現場目視檢查,及每五年依法規規定委託公正第三單位進行大壩整體安全檢查與評估,並報請中央經水庫安全評估小組邀請各學者專家複核通過,確認大壩耐震與安全,如此就可以完全掌握大壩的安全狀態。



 

", "日期時間": "2023-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31811, "title":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是否含括餐廳外送業者(如:必勝客、麥當勞)及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如:Uber Eats、Foodpanda)?", "內容": "

1.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下稱本市外送自治條例)係規範設置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接受訂單」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業者。

2.凡平台業者指派外送員於本市從事外送服務,或公司、商業登記所在地位於本市,均屬外送自治條例之適用對象。(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

3.外送自治條例所指之外送員,係指與平台業者間無僱傭關係之人員,因如為僱傭關係之勞工,已為勞動基準法之保障對象,本市為保障此類非典型工作者「類勞工」,爰訂定本市外送自治條例,保障外送員之工作安全。

4.Uber Eats及Foodpanda等餐飲外送平台業者,適用本市外送自治條例;另餐廳業者之外送服務,如符合前揭要件,亦應適用。


", "日期時間": "2023-08-16T14: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31808, "title": "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對颱風發生時,有何規範?", "內容": "


外送平台業者於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立即通知外送員停止外送服務。(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 "日期時間": "2023-08-16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841, "title": "如何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內容": "

請參閱本所網頁-民眾業務查詢-繳納罰鍰-其他繳納方式

", "日期時間": "2023-08-11T14: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9454, "title": "瓶罐回收時之液體或氣體之處理方式", "內容": "

一、持有盛裝氣體之高壓瓶罐處理(如髮膠、造型噴霧、芳香劑、瓦斯罐、殺蟲器等):因含有易燃氣體或有機溶劑,遇高溫或壓縮易引爆,回收前應至空曠處將內容物排出或排出至可吸附材質。瓦斯桶則請民眾循逆向回收管道回收,交付原購買店家進行回收再利用或連繫臺北市液化氣體燃料商業同業公會(本市瓦斯公會)連絡電話:2771-8711或2752-9895。

二、持有盛裝液體之瓶罐處理(如寶特瓶、鐵鋁罐、玻璃瓶罐、塑膠容器瓶罐等):請於回收前先倒空容器內之殘餘物並清洗、壓扁(玻璃容器清洗即可)後送交本市資源回收車回收。

三、裝有環境衛生用藥成分瓶罐之處理:請盡量使用完畢,並建議以清水反覆沖洗三次,勿殘餘環境衛生用藥等有害物質於容器內,可於每周一、二、四、五、六將使用完畢並沖洗後之廢容器交付本市資源回收車回收(須與其他回收物分開裝袋)。

", "日期時間": "2023-08-10T17: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300, "title": "如何報名參加歸化國籍測試?臺北市測試時間為何?", "內容": "

臺北市「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自104年2月起改採隨到隨辦方式舉行,報名時間為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請攜帶下列證件向本市各區任一戶政事務所報名:
1.持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正本
2.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3.測試規費新臺幣500元整

", "日期時間": "2023-08-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8190, "title": "如何索取路口號誌時制?", "內容": "

調閱時制請申請單位敘明調閱理由、調閱時間正式發文向本處申請,將於收受後辦理審核事宜;倘有違規申訴或執法疑義等議題,請逕洽執法單位或裁決單位,後續本處配合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 "日期時間": "2023-08-08T15: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8187, "title": "民眾建議全市號誌化路口實施行人專用時相", "內容": "

設置行人專用時相雖可完全分離行人與行車通行時間,但會衍生人車通行時間縮短、等候時間增長、車流壅塞等負面影響, 故針對實施與否,需綜合衡酌人車之正、負面效應以評估實施可行性。本處於多數幹道路口於滿足行人通行需求之前提下,縮減行人綠燈時間,以減少行人與轉向車之交織時間,提供轉向車禮讓行人後仍有疏解時間。若您有建議調整之路口,建請提供路口名稱,本處將派員勘查並予以改善。


", "日期時間": "2023-08-08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7653, "title": "市長新聞稿專區的文字及照(圖)片是否可以轉載使用?", "內容": "

(一)本府市長新聞稿,乃著作權法第9條第1款之公文,不為著作權之標的。

(二)本府市長新聞稿照(圖)片,可作為新聞報導使用,且須註明出處,其他用途之利用請洽媒體事務組。

", "日期時間": "2023-08-08T09: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7651, "title": "如何得知市長及市府重要新聞?", "內容": "

可至本府官網上方點選「市政公告」之Banner,並選擇「市長新聞稿專區」及「市府新聞稿」即可查詢相關新聞。

", "日期時間": "2023-08-08T09: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748, "title": "收到申訴回函或歸責通知書如需繳納罰鍰,可採哪些管道繳款?", "內容": "

民眾向裁決所提出申訴或歸責申請,於接獲本所仍須繳納罰鍰之回函後,可利用以下管道繳納罰鍰:

1.手機APP繳款

2.使用監理服務網、監理服務APP或撥打語音電話(412-1366、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請改撥41-1366,接通後按168#)轉帳繳款。

3.使用超商多媒體機(統一、全家、萊爾富、OK)或持歸責通知書提供之繳款單於期限內至超商櫃檯繳款。

4.至台北富邦銀行提供車號或身分證號繳納罰鍰。

5.使用中國信託之ATM轉帳繳款。

6.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並連同申訴回函或歸責通知書掛號郵寄本所(以郵戳日期為準)。

7.持申訴回函或歸責通知書親至本所櫃檯繳納罰鍰。

惟尚有代保管物件或須審驗駕照或吊扣(銷)駕(牌)照或其他處分者,無法利用多元繳納管道繳款,仍請親至本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23-08-02T16: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708, "title": "酒後駕車會被沒入車輛嗎?", "內容": "

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汽機車,或自108年7月1日起,10年內再犯酒駕或酒駕拒測,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 "日期時間": "2023-08-02T15: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682, "title": "酒後駕車的處罰為何?", "內容": "

一、酒後駕車基本處分:

    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108年7月1日起施行),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2萬元以下(10年內累犯加重裁罰),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

  1. 111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依據100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3. 涉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違規通知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吊扣(銷)及開立道安講習通知單,俟司法機關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至應到案處所依規定補繳罰鍰或免繳納罰鍰結案。

三、酒駕肇事加重駕照處分:

    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至4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四、酒駕所持駕照與車種不符:

   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五、酒駕累犯及拒測: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自108年7月1日起,於1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騎乘機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12萬元;第3次者,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以此類推。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10年內第2次再犯者,每次加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需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一覽表

♦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累犯、拒絕接受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裁罰一覽表

六、汽機車吊扣牌照處分: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條例第3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

    汽機車駕駛人有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七、初次酒駕辦理分期: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毒駕)臨櫃辦理流程

 交通部2022酒駕毒駕新法懶人包

", "日期時間": "2023-08-02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285, "title": "大巨蛋體育館活動舉辦規模", "內容": "

大巨蛋體育館活動規模分為下列4級:

1.小型活動:1.5萬人以下

2.中型活動:1.5~2.5萬人

3.中、大型活動:2.5~3.5萬人

4.大型活動:3.5萬人以上

", "日期時間": "2023-08-02T0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283, "title": "大巨蛋體育館活動項目", "內容": "

大巨蛋體育館活動項目分為下列4種:

1.運動競技類:第2~4年約占57%,第5年起約占65%

2.演唱會、音樂會及其他表演:第2~4年約占31%,第5年起約占24%

3.年會、法會及大型活動:第2~4年約占3%,第5年起約占4%

4.展覽活動:第2~4年約占9%,第5年起約占7%

", "日期時間": "2023-08-02T09: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5282, "title": "大巨蛋已取得全區使用執照", "內容": "

遠雄巨蛋公司分下列4階段請領大巨蛋開發案之使用執照:

1. 第1階段:體育館、全區1樓及地下室、商場2樓(112年11月2日取得使用執照)。

2. 第2階段:商場3樓以上(113年1月4日取得使用執照)

3. 第3階段:辦公大樓、旅館、文化城2樓以上(113年2月22日取得使用執照)

4. 第4階段:原台電變電站預定地(文化城1樓至地下5樓)(113年3月26日取得使用執照)

", "日期時間": "2023-08-02T09: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85, "title": "【教師研習】有關校外單位所舉辦的活動欲申請教師研習時數認證應如何向本局辦理?", "內容": "

1.涉及技職領域及各職業學校部份由技職科辦理。
2.涉及高、國中部分由中教科。
3.涉及國小部分由國教科。
4.涉及幼教、鄉土等指定業務由學前教育科辦理。
5.涉及特殊教育及指定業務由特殊教育科辦理。
6.涉及藝術及民間基金會主辦之研習活動由終身教育科辦理。
7.涉及體育、醫療及衛生保健之研習活動由體育及衛生保健科辦理。
8.涉及學校工程、校產校地、都市計畫及總務等項目由工程程科辦理。
9..涉及資訊類由資訊教育科承辦。
10.涉及員工之進修研習由人事室辦理。
11.涉及安全防護及防救災業務則由軍訓室辦理。
12.如跨科室則輪流辦理(由文書股妥為分配並紀錄)。
13.涉及民間單位部分由技職科辦理

以上申請單位如不具法人身份以上適用之。

若申請單位為法人,請依「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規定辦理。未盡事宜請洽本局技職教育科,連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6349;1999-6349。

", "日期時間": "2023-08-01T18: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69, "title": "【親師生平臺/親子帳號】小孩升學後需重新綁定嗎?", "內容": "

家長請放心,已經綁定過的小孩不需要再次進行綁定,與您綁定的小孩資料會自動一併升級到新的學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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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帳號綁定相關問題之諮詢電話: 

1.臺北酷課雲客服:  

2.政策相關或公文問題:  

請洽業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若尚有其他疑問,可至 親子綁定相關Q&A查閱,亦可至酷課APP及親子綁定專區瀏覽更多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63, "title": "【親師生平臺/親子帳號】若有多個小孩要如何綁定?若已綁定一組帳號,想再綁定其他小孩怎麼辦?", "內容": "

(一) 因系統須一對一做親子綁定核對,故請家長先確實地選擇與綁定各子女的親子關係,經學校審核後家長即可使一組帳號切換查詢三名子女的相關資訊。另外,一位小孩最多只能申請兩組帳號。

(二) 如果要再多申請一組帳號,家長只需再登入「親子綁定頁面」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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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58, "title": "【親師生平臺/親子帳號】綁定時為什麼沒收到驗證碼?信箱已被使用過怎麼辦?", "內容": "

(一)家長輸入完手機或信箱點擊取得驗證碼後,有時候並不會立即收到驗證碼,為了避免重複發送認證碼,請家長稍待幾分鐘後即可收到驗證簡訊及信件。

(二) 信箱已被使用過表示該信箱已經被用來申請過親子帳號,請先登入酷課雲再進行新增綁定;若家長確認沒有用該信箱申請過親子帳號,請直接聯繫客服中心(02)8798-6336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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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52, "title": "【親師生平臺/親子帳號】如何完成親子綁定?需要另外繳交紙本同意書嗎?忘記密碼怎麼辦?", "內容": "

(一)可搜尋 臺北酷課雲,接著點選頁面右上方的【親子綁定】或透過酷課APP於登入畫面點選【申請親子帳號】進行親子綁定。

(二)親子帳號綁定申請流程為全線上化,由電子簽章取代原繳交紙本流程。如果一次申請綁定多位小孩,只需簽名一次;但如分開申請,則每次申請均須重新簽名。

(三)若忘記密碼可點選 單一身份驗證系統下方【忘記帳號/密碼】,系統會自動寄認證信至您的信箱,家長按步驟操作即可重置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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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45, "title": "【親師生平臺/親子帳號】什麼是親子帳號?綁定親子帳號後能做什麼?", "內容": "

(一)親子帳號是一把讓家長可以了解校園服務狀態的專屬鑰匙,為了讓臺北市的親師生皆可以利用單一帳號使用多樣服務,故推出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LDAP)帳號,學生之帳號為入學後自動產生,而家長方面則需透過親子綁定進行帳號申請。

(二)家長完成親子綁定作業後,會獲得一組與自己孩子連結的單一身分驗證帳號密碼,可用來登入本局推出的親師生平臺/酷課APP以使用智慧校園服務,包含校園繳費、到離校推播、成績缺曠查詢、電子調查表回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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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34, "title": "【數位學生證】數位學生證遺失或毀損該怎麼辦?補卡流程為何?", "內容": "

(一)學生可直接向就讀學校申請學生證掛失及申請補發,亦可透過數位學生證服務整合入口網<申請掛失,若為人為因素毀損需負擔補卡費用113元。

(二)學校向教育局申請補發後,約5個工作天天完成製卡,完成製卡後可至教育局領取學生證,再轉交予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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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學生證相關問題之諮詢電話:

1.數位學生證服務整合入口網:

2.教育局製卡中心(製卡、補卡、判讀相關問題):  

3.悠遊卡公司學校掛失專線 (鎖卡、退費、掛失相關問題 ): 

4.政策相關或公文問題:

請洽業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曹先生 

 

若尚有其他疑問,可至數位學生證服務整合入口網了解更多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30, "title": "【數位學生證】數位學生證之申請資格?該如何申請?", "內容": "

學籍為本市者於就學期間得經就讀學校向教育局申請數位學生證,於新生入學時皆會請家長填寫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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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局製卡中心(製卡、補卡、判讀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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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相關或公文問題:

請洽業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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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23, "title": "【數位學生證】什麼是數位學生證?有什麼功能?", "內容": "

本市製發之數位學生證結合台北通服務、市立圖書館借書證及悠遊卡,係為多卡合一功能,可由家長(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決定是否成為台北通會員、開啟小額消費之記名及市立圖書館借書證服務,開啟後將成為台北通會員、具備卡片記名掛失退款及市立圖書館借書證服務,為一張提供學童便利性及實用性之多功能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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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悠遊卡公司學校掛失專線 (鎖卡、退費、掛失相關問題 ):

4.政策相關或公文問題:

請洽業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曹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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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08, "title": "【校園繳費】超過繳費期限怎麼辦?", "內容": "

若超過繳費期限,請洽學校總務處出納組詢問,並持現金至學校繳費。 ******************************************************************************** 

校園繳費相關問題之諮詢電話:

1.校園繳費系統:

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客服專線(行政問題):(02)2720-8889轉分機 1232 陳先生

 •電子信箱:edu_ict.06@gov.taipei


單位:宜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專線:0932-088-027


2.銀行:

單位:富邦銀行公庫處 

 •客服專線:(02)2720-9001 

   轉分機 133     帳務   李先生

   轉分機 166   幼兒園/國小 曾小姐

   轉分機 164   國/高中/特校 江小姐


3.悠遊付:

單位: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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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201, "title": "【校園繳費】溢繳了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如費用溢繳,請洽學校總務處出納組詢問,學校將於各繳費期限完成後擇日通知家長前往學校領回溢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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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繳費系統: 

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單位:宜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銀行: 

單位:富邦銀行公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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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8195, "title": "【校園繳費】已繳費,但系統仍有該筆繳費單?", "內容": "

於校園繳費系統繳費後2至7個工作天(電子支付2個工作天、信用卡3個工作天、超商等其餘繳費方式需3至7個工作天)系統該筆繳費單將顯示「已繳待銷」(費用已繳費尚未入帳)。另系統提供上傳繳費證明功能,於【 校園繳費系統】→ 【 繳費單】→【查看繳款明細】→【繳費證明上傳】,家長可主動上傳繳費證明以利學校確認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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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來臨,線上支付日漸普級,本市為推動線上支付結合生活理財,校園線上繳費採鼓勵性質,以線上為主、紙本為輔,繳費方式尊重家長意願,而系統亦提供紙本繳費證明單之列印,於繳費後3至7個工作天可於【校園繳費系統】→【繳款紀錄】→【查看收據】→【列印收據】,對於仍須紙本印製或申請線上繳費有困難的家長,可就近至學校給予協助,讓家長輕鬆繳費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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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家長以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帳號(須先完成親子綁定)登入 臺北酷課雲或酷課APP,點選【校園繳費系統】,可查詢繳費單,並提供悠遊付APP、Pay.Taipei、信用卡等多元繳費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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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繳費系統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之服務,系統提供學校製作繳費單,家長申請親子綁定後,子女學雜費將可線上支付及查詢,無須印出紙本,省去多道人工作業,每學期繳費可在數秒內輕鬆完成,故鼓勵家長善加使用。

系統提供了多種繳費管道,家長可於系統內可查看繳款明細,檢視各繳費項目與金額,也可檢視過去的繳款紀錄,且繳款紀錄內都有提供列印收據的功能以利產出紙本繳費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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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8-01T1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資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2993, "title": "如何申請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檢驗?",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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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2023-07-28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內線檢驗申請流程",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aspx?n=2172B5A96220100B&sms=C83CA1EE3F31E213"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145, "title": "為何有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內容": "

內政部為防杜私法人投機炒作不動產、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同時合理調節市場,於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明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其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內政部已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 "日期時間": "2023-07-26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182, "title":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之「私法人」所指為何?", "內容": "

私法人為依據私法設立之組織,包含所有社團法人(如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農會、工會等)及財團法人。

", "日期時間": "2023-07-26T11: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186, "title":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之「住宅使用之房屋」認定方式為何?", "內容": "

1.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所稱之「住宅」,係指建物用途有「住」或「住宅」字樣,認定方式如下:

   (1)成屋:依「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用途。

   (2)新建成屋:依「使用執照」記載用途。

   (3)預售屋:依「建造執照」記載用途。

2.成屋有以下情形者,不適用住宅許可規定:

   (1)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住宅混合使用。

   (2)無記載建物用途或用途為空白。

   (3)為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物,且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建物用途為住或住宅,私法人提供

       當年度該建物房屋稅屬非住家用文件。

   (4)為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物,私法人提供房屋用途非作住或住宅使用之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23-07-26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190, "title": "私法人得申請經許可買受住宅之項目為何?", "內容": "
  1. 宿舍。
  2. 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3. 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4.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H-1及H-2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衛生福利機構場所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場所)
  5. 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6. 其他經內政部公告者。
", "日期時間": "2023-07-26T10: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191, "title": "私法人如何申請住宅許可?許可有效期嗎?", "內容": "

1.私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1)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3)符合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用途之文件。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相關書表及應附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申請書及使用計畫書」。


2.應經許可者,私法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文件後,才能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政部許可文件有效期限如下,故取得後應儘快申辦產權登記:

 (1)成屋:許可日之次日起算1年。

 (2)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算1年。

", "日期時間": "2023-07-26T10: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730, "title": "私法人免經許可即得買受住宅之情形為何?", "內容": "
項次免經許可類型
私法人為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為金融機構出售之不良債權擔保品。
(二)為各級政府或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
私法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與買方簽訂仲介契約,訂有房屋辦竣所有權登記後買方發現瑕疵,買方得請求其買受該房屋之約款者,私法人買受該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且限於私法人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而仍不能發現之下列瑕疵之一者:
(一)高氯離子混凝土。
(二)高放射性污染。
(三)有非自然死亡。
都市更新(一)私法人因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買受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之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內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二)私法人因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買受經公開展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且私法人為該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者。
(三)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私法人為該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並與得分配建築物者,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簽訂契約,買受分配後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四)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私法人與得分配建築物者簽訂契約,買受分配後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契約於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施行前簽訂,並經公證或認證。
危老重建(一)私法人為實施或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重建計畫,買受計畫核准範圍內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且私法人為重建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
(二)以合建方式實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重建計畫,私法人為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並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與得分配建築物者簽訂契約,買受分配後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私法人為起造人,與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新建或重建房屋,約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分得之房地由私法人承購,而買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分配後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
私法人依下列法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一)民法第426條之1第1項規定及第919條第1項規定。
(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5項規定。
(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及第104條第1項規定。
私法人因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
", "日期時間": "2023-07-26T0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428, "title": "私法人免經許可即得買受住宅時,如何申請登記?", "內容": "

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時,私法人應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係按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1項私法人免經許可情形公告第O點第O項第O款辦理。」及蓋章,並檢附其符合公告免經許可項目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各項免經許可情形之證明文件,請參閱內政部公告之「私法人買受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免經許可情形之房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審查說明」。

", "日期時間": "2023-07-26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431, "title": "私法人買受住宅後有什麼處分限制?", "內容": "

應經許可者,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房屋坐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範圍內,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經核准時,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23-07-26T07: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20235, "title": "何謂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如何申請?", "內容": "

一、歸戶係將同一車主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多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歸戶為1張,每張繳款書最多整合5輛車,無法選擇部分歸戶。

二、繳款書可選擇電子寄送(Email驗證)或紙本寄送,需在開徵前2個月前申請,逾期自次期開始適用。

三、申請方式:

()網路: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使用牌照稅歸戶申請」→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健保卡等憑證進行線上申請。

()紙本:填寫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檔傳送或臨櫃等方式。

()向車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 "日期時間": "2023-07-25T18: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928, "title": "健身房倒閉怎麼辦?我預繳的費用可以追回嗎?分期的費用可以停扣嗎?",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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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加入住家附近健身房,並一次預繳3年會籍費用,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負責人人間蒸發。我預繳的會籍費用要得回來嗎?(已預繳繳清會籍費用,想拿回錢)

A1:依預繳方式不同,循各個管道主張權益:

1.若消費者當時以「信用卡」刷卡預繳會籍費用,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

(1)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交易清算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會員卡、有使用期間之證明文件)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服務部分之金額。

(2)惟計算上,因信用卡爭議處理僅能處理具對價關係價金部分,因此業者若原本提供額外贈品或服務,皆不可以作為求償內容,故若契約約定有贈送會籍期間,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簽約注意事項第2點,有關贈品部分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2.若消費者當時以「現金付款或轉帳匯款」繳納會籍費用,僅能向健身業者主張退款:

(1)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向健身業者請求退款(詳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總覽/民事/支付命令,及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非訟支付命令)(退款範圍可參閱下述(2))。健身業者若未於20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消費者可以持支付命令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健身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消費者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性質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法院會訂庭期通知開庭。

(2)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

因可歸責業者事由致契約終止,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3點:「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亦即消費者得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請求退還餘額,業者除了不得另行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外,還應該支付違約金予消費者,計算方式依雙方契約所定(請參照消費者自行終止契約時所應支付之金額約定)。消費者依前開規定終止契約,可請求業者按比例返還未提供服務之金額並給付違約金。另如有詐欺事證,例如健身房惡意隱匿公司財務缺口,仍隱瞞財務問題並繼續推銷預繳方案,可向派出所報案。

3.此外,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另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因健身房等運動產業,通常會與消費者簽訂較長契約,為避免業者預收費用後惡意倒閉造成消費者後續求償無門之情形,若消費者所預繳費用逾新臺幣(以下同)5千元,政府要求業者必須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由業者就所收取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消費者可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主張權利,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但若預收費用總額在5千元以下,則業者免提供履保。


Q2.我加入住家附近健身房,簽訂會籍契約並以信用卡按月扣款,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可以停扣嗎?要如何主張權益? (信用卡按月扣款會籍月費時)

A2:按月收款者業者無須提供履保,消費者得向銀行及健身業者主張權益:

1.    消費者可向「發卡銀行」提出停扣及申請爭議款: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5項規定: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原則由業者通知銀行停止扣款,惟業者若已歇業人去樓空,消費者可檢具事證,向銀行主張因雙方契約已終止,要求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如當月課程已扣款,則消費者可請求銀行按比例退回當月未使用日數之月費,例如契約約定每月1日由信用卡自動扣款當月月籍費,而業者於11日歇業,則消費者可請求銀行退回11日至月底之日數比例的月費。

2.消費者亦可向健身業者主張,途徑同A1、2。


Q3.我加入健身房簽訂會籍契約,同時申辦融資貸款並採分期繳款,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可以不要繼續付款嗎?(融資貸款分期繳納會籍費用時)

A3: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健身業者及履保機構主張權益:

1.若消費者當時係向「融資公司」申辦消費貸款,並分期向融資公司繳費,消費者可向融資公司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2項第6款規定:「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後續由雙方依使用期間及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若消費者係向銀行申辦消費貸款,除前揭規定外,並可主張依「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等規範處理。

2.若契約係健身業者將其對消費者之債權轉讓予融資公司,消費者再分期繳款予融資業者:

此時因健身房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同時履行抗辯權及第299條第1項規定,向融資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費用。

3.消費者亦可向健身業者主張,途徑同A1、2。

4.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健身業者與民間融資公司配合,使消費者可按月付款,業者依法仍須辦理履約保障。因為此時只是形式上消費者按月付款,但實質上業者已從融資公司獲取全額費用,而另外由融資公司按月向消費者收款,既然業者已取得全額費用,自應辦理履約保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故消費者得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管道,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Q4.我加入住家附近健身房,才剛買了24堂教練課程,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預繳的課程費用要得回來嗎?(已預繳教練課程費用,想拿回錢)

A4:依預繳方式不同,循各個管道主張權益:

1.若消費者當時以「信用卡」刷卡繳清教練課程,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

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交易清算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已上課程堂數及剩餘課程堂數)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課程之金額。

惟計算上,因信用卡爭議處理僅能處理具對價關係之價金部分,因此業者若原本提供額外贈品或服務,皆不可以作為求償內容,故當時若有贈送堂數,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簽約注意事項第2點,有關贈品部分將不列入爭議帳款之退款範圍。

2.若消費者當時以「現金付款或轉帳匯款」向健身業者預繳課程費用,則僅能向健身業者主張退款:

(1)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詳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業務總覽/民事/支付命令,及便民服務/書狀範例/非訟/非訟支付命令) ,向健身業者請求退款(退款範圍參閱下述(2))。健身業者若未於20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消費者可以持支付命令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健身業者若對支付命令有異議,則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消費者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後,視其性質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法院會訂庭期通知開庭。

(2)消費者可主張之權利(倒閉業者應負之責任):

因可歸責業者事由致契約終止,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4點:「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應依未服務之堂數 (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亦即消費者得依未獲服務堂數(可加計贈與服務堂數)計算請求退還餘額,業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目扣費外,還應該支付違約金予消費者,計算方式依雙方契約所定(請參照消費者自行終止契約時所應支付之金額約定)。消費者可就前揭請求金額,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另如有詐欺事證,例如健身房惡意隱匿公司財務缺口,仍隱瞞財務問題並繼續推銷預繳方案,可向派出所報案。

3.此外,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另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1)為避免健身業者預收費用後惡意倒閉造成消費者後續求償無門之情形,政府要求業者必須依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由業者所收取費用的50%提供履約保障,消費者可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主張權利,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2)例外是採按堂逐堂收費、按月逐月收費、或預收堂數費用總額在5千元以下,則業者免提供履保。


Q5.我向健身房購買教練課程,並以信用卡每月授權自動扣繳,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可以停扣嗎?要如何主張權益? (信用卡按月分期扣款教練課程費用時)

A5:按月收款者業者無須提供履保,消費者得向銀行及健身業者主張權益:

1.消費者可向「發卡銀行」提出停扣及申請爭議款:

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2項規定: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原則由業者通知銀行停止扣款,惟業者若已歇業,消費者可檢具事證,向銀行主張因雙方契約已終止,要求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另就尚未提供之課程,若已以信用卡付費,可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持卡消費者需自業者停止提供服務日起120個日曆天內(約4個月內),「且」需在交易清算日起540個日曆天內(約1年半內),就未提供服務範圍檢附具體事證(例如契約、已上課程堂數及剩餘課程堂數)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請求退回尚未提供課程之金額。

2.消費者亦可向健身業者主張,途徑同A4、2。


Q6.我購買健身房教練課程契約,同時申辦融資貸款並採分期繳款,沒想到健身房突然歇業,我可以不要繼續付款嗎?(融資貸款分期繳納教練課程費用時)

A6:消費者得向融資公司、健身業者及履保機構主張權益:

1.若消費者當時係向「融資公司」申辦消費貸款,並分期向融資公司繳費,消費者可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 

(1)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7點第2項第6款規定:「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因此消費者就未獲提供服務部分,得向融資公司主張止付貸款,請消費者提出契約、上課紀錄等,後續由雙方依使用紀錄及分期款項繳納情形,結算尚待支付或得免予支付之金額。

(2)此外,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業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若業者仍將債權轉讓給融資公司,以致融資公司要求消費者支付後續款項,則違反前開規定,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同時履行抗辯權及第299條第1項規定外向融資公司主張拒絕給付後續未提供服務之費用外,亦得主張該債權讓與約款無效。

2.消費者亦可向健身業者主張,途徑同A4、2。

3.若該契約有履保機制,可以循履約保障途徑主張:

健身業者與民間融資公司配合,使消費者可按月付款,業者依法仍須辦理履約保障。因為此時只是形式上消費者按月付款,但實質上業者已從融資公司獲取全額費用,而另外由融資公司按月向消費者收款,既然業者已取得全額費用,自應辦理履約保證,以確保消費者權益。故消費者得依契約及業者網站所公告之履約保障機制管道,例如履保採銀行信託專戶,可向信託專戶之銀行申報債權,後續則由銀行進行財產分配及退款。


【結論及建議】

選擇按月繳納,善用信用卡支付,並確認有無履約保障

建議消費者在簽約前,除了關心場地設備、教練課程等軟硬體設施外,亦應慎選繳款方式。建議消費者選擇以月繳方式來繳納會員費用,一旦業者無預警歇業時,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如採年繳或季繳等預付型繳費方式,應先行確認契約是否有提供履約保障,避免發生日後若業者倒閉而求償無門的困境。

除採月繳方式外,並建議搭配信用卡繳款支付,即使業者歇業失聯,消費者也有機會從信用卡機構處就未使用的服務部分獲得退款,減少消費風險。


參考條文:

1.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第5點:消費者契約總金額及付款方式

第5項: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 「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2)應記載事項第7點: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給付本契約費用之資金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業者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3)應記載事項第13點: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不能繼續履約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

(4)應記載事項第22點:業者履約保障

業者應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於契約期限內按月收款者或預收第五點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業者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業者網站供查詢:……


2.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應記載事項第6點:消費者繳款方式

第2項: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 「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2)應記載事項第7點:消費者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為協助消費者取得支付本契約費用來源,業者得提供消費者與第三人 (以下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貸款契約之機會,供消費者自由決定,並由消費者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消費者向業者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業者應將下列約定告知消費者,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貸款契約不生效力:…(六)業者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消費者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業者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業者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3)應記載事項第14點:可歸責業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業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應依未服務之堂數 (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業者應準用第十一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消費者。

(4)應記載事項第18點:業者履約保障

業者應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不在此限。

業者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業者網站供查詢:……

(5)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

業者不得約定將本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


3.民法第264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4.民法第299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5.信用卡爭議款申請小撇步



關鍵字:預付、預繳、履約保障、履約保證、爭議款、分期、融資、資融、消費貸款、債權轉讓、債權讓與、催繳、止付、倒閉、歇業、關門、健身房、會籍、教練、詐欺、消保法、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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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期間若有相關問題詢問,可撥打下列電話。 

TBJ-JV團隊 工程師/廖瑞廷/0922-410-309 

2.另可透過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雙星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正區公所網址首頁了解資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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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工區圍籬設置,延平北平路口站及機場捷運台北車站(6 號出口)站,於施工期間暫停營運,可於捷運北門站(3 號出口)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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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公車站位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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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期間,須配合現場施工牌面、臨時人行道及工區速限行走、行駛。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8926, "title": " 台北雙星施工期間周邊停車格是否有取消?", "內容": "

基地周邊道路未取消周邊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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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期間未影響基地周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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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期間,無須改道,但須配合現場施工牌面、臨時人行道及工區速限行走、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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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北路一段路面,進行台電161KV吊放口開挖工程,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借用道路施工有其必要性及安全性,爰借用重慶北路一段車道,但仍維持雙向三線道民眾車輛行駛動線,降低交通影響。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8863, "title": "本項台北雙星大樓工程執行機關是哪個單位?", "內容": "

本項工程為台北雙星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共同起造,另可參考現場施工告示牌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8848, "title": "請問台北雙星大樓施工期程大概要進行多久?", "內容": "

本計畫工程興建 2 棟大樓,工期約需 47個月(東側C1基地)及 58 個月(西側D1基地),完工日期可參考現場施工告示牌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8842, "title": "台北雙星施工期間機場捷運出入口會受影響嗎?", "內容": "

1.東側C1工區:管制機場捷運 2 號、4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8 等 3 處出口,民眾可改由機場捷運 1 號、3 號及台北地下街Y12 等 3 處出口進出。  

2.西側D1工區:管制機場捷運 7 號及台北地下街 Y22 等 2 處出口,民眾可改由機場捷運 5 號、6 號及台北地下街 Y26等 2 處出口進出。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8836, "title": "施工期間機場捷運台北車站有營運嗎?", "內容": "

1.機場捷運台北車站於施工期間仍正常營運。

2.但部分出入口如機場捷運 2 號、4號、7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8 及 22 出口管制通行,民眾可依循導引指標,改由機場捷運 1 號、3 號、5 號、6 號及台北地下街 Y12、Y26 等出口進出。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8824, "title": "請問機場捷運台北車站正在進行甚麼工程?", "內容": "

目前正在進行台北雙星大樓新建工程,共有兩塊基地,分別為 東側C1 基地(鄭州路-重慶北路-北平西路-承德路所圍街廓),西側D1 基地(鄭州路-延平北路-北平西路-重慶北路所圍街廓)。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8805, "title": "請問交六、交八廣場正在進行甚麼工程?會影響人車通行嗎?", "內容": "

1.交六廣場進行臨時道路新闢工程,暫代台北雙星大樓施工期間現有北平西路(重慶北路-承德路)通行 功能。 

2.交八廣場進行既有人行道敲除工程,台北雙星大樓施工期間做為車道空間使用。 

3.工程期間未管制人車通行,但須配合現場施工牌面及工區速限行駛。

", "日期時間": "2023-07-24T10: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378, "title": "北捷局一工處代辦工程之招標狀況", "內容": "

1.臺北市立圖書館康寧分館合署大樓新建工程(案號:IZ0008)招標案已於112年4月28日由菁木營造有限公司得標,決標金額為4億9,584萬元整,並於112年7月16日開工。

2.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重建工程(案號:IZ0007)已於112年7月3日公開招標,訂於112年8月17日開標。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4: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219,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只有稅籍登記可以申請補助嗎?", "內容": "

可以,只要於本市營業,即使只有稅籍登記之商家、服務業者,都可以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2206,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汰換中央空調設備得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中央空調系統:汰舊換新項目至少須包含冰水主機設備,且冰水主機須符合經濟部能源署公告「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 方法及檢查方式」依冰水機組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表,製冷能源效率分級基準性能係數(COP)為1級之機種。
  2. 汰換中央空調得申請補助項目包含
    1. 汰舊換新後之設備包含冰水主機及週邊附屬設備,以及安裝前揭設備直接使用之材料零件。
    2. 工程施作費用包含保險費用、職安衛費用、既有設備拆除清運費用及其他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
    3. 如非屬工程施作必要之項目(如裝修費用…)不予補助。
  3. 每案補助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搭配冰水機組連鎖控制系統最佳化,最高可補助百分之四十
  4. 申請單位為中小企業,或用電地址位於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中山區(松江路以東)等四個申請用電受台電公司核供限制之行政區域且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八百瓩以上者,補助比例提高百分之十
  5. 補助金額以新臺幣300萬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金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負擔自籌款應超過補助金額。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95,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汰換冷凍櫃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汰舊換新後之設備,應符合經濟部能源署公告之「冷凍櫃(箱)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取得節能標章之廠牌、型號之新品。
  2. 每台產品每公升(L)補助新臺幣二十元,且以新臺幣八千元為上限。(節能標章產品清單以經濟部能源署網站公布為準)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1: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94,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空氣門簾申請補助項目有哪些?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 空氣門簾為有效防止冷氣外洩或阻隔室外熱氣滲入,設置長度應等於或大於門寬
  2. 每台補助百分之五十費用,並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86,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請問受理案件處理方式?", "內容": "
  1. 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2. 申請應備文件中,若為補助申請書、汰換及換裝節能設備汰換施(完)工證明文件、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或回收證明文件其中任一項缺件者,將予退件。申請文件經審查缺件者,應於接獲產業局服務業節能設備汰換補助服務中心通知補件次日起14日曆天內補正(如遇假日者,應提前提送),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將予退件。
  3. 被退件者須重新提出申請,申請人不得要求預先保留補助款金額。
  4. 退補件作業,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
  5. 補助餘額如不足敷最後一個序位之申請者補助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82,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請問補助申請書,郵寄到哪?", "內容": "

本次補助僅開放「臨櫃收件」及「網路申請」二種方式,不接受郵寄方式申請,請「親送」至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區1樓60號「服務業汰換補助櫃台」。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5644,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營業場所原使用冰箱已老舊,購買冷凍櫃可否申請補助?", "內容": "

可以。但是原老舊冰箱需交付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詳請參見題目-空調舊機、電冰箱或冷凍櫃如何回收?回收途徑為何?)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5642,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申請冷凍(藏)庫補助,需檢附合法證明文件為何?", "內容": "

需檢附裝備設置地點之合法建物使用執行影本及申請設置地點3個月內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使用分區應為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市場用地)或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5645,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申請汰換或新增冷凍(藏)庫於申請時及完工後如何量測耗電量?", "內容": "
  1. 應裝設「數位電錶」並委由冷凍空調丙級技術士以上人員量測冷凍(藏)庫用電情形,量測時間須於週一至週日同一時間,各別量測申請前及完工後連續168小時,紀錄耗電(kW)及累計耗電量(kWh)。數位電錶得納入工程施作費用計算補助。
  2. 裝置數位電錶之費用列為工程施作必要之費用,納入補助之項目範圍。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57,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電費單用戶名稱若與商業登記名稱不同怎麼辦?", "內容": "

請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承租人應與申請單位相同),或房屋授權使用同意書或安裝場所用電使用同意書。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56,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同一補助案已向國稅局申請減徵貨物稅,是否可再申請補助款?", "內容": "

依本補助要點第九條,係指同一補助案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例如:農業部、經濟部補助計畫);而貨物稅係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按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並無同時申請補助之情事,故可以申請補助。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53,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請問補助款將於何時撥給?", "內容": "

市府審核完成後會寄送核定公文予申請人,申請人帳戶於公文發文日期後二週內收到匯款。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49,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空調舊機、電冰箱或冷凍櫃如何回收?回收途徑為何?", "內容": "

申請者向販賣業者、安裝廠商索取「廢四機聯單」第三聯正本

(1)「冷凍能力 9.3kW 以下之空調機、800公升(L)以下電冰箱及800公升(L)以下家用冷凍櫃」:需依環保署廢四機逆向回收體系進行處理,回收廠商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回收處理場,提供申請者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

(2)「冷凍能力 9.3kW 以上之空調機、800公升(L)以上電冰箱、營業用冷凍櫃及800公升(L)以上家用冷凍櫃」:需依臺北市環境保護局所訂回收途徑,送至「臺北市山豬窟廢棄物處理場」,申請者應自行運送、委託販賣業者或裝機廠商檢附「臺北市設備汰換回收聯單」,協助清運廢空調機至前揭處理場,並以回收聯單第三聯正本作為證明文件。回收聯單請自行至臺北市智慧節電網-住商節能補助-廢四機回收說明下載(https://energy.gov.taipei/Subsidize/Page3)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5640,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申請補助設置空氣門簾、天花板循環扇、吊電扇或自動旋轉吊電扇,是否需檢附回收證明文件?", "內容": "

申請空氣門簾、天花板循環扇、吊電扇或自動旋轉吊電扇等補助項目,無需檢附回收證明,可憑開立的發票申請補助。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147, "title": "【服務業汰換補助】我被告知補件,請問要怎麼補件?", "內容": "

補件方式mail、郵寄、親送都可,郵寄或親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區1樓60號「服務業汰換補助櫃台」收。

", "日期時間": "2023-07-13T1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2092, "title": "陽明教養院情支中心可以怎麼申請?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申請?", "內容": "

為使18歲以上有情緒行為問題之智能障礙或自閉症成人,因情緒行為接受醫療(急性期醫療結束或長期接受門診治療)服務、或社福(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及身心障礙社福設 施服務,包含小作所、機構以及社區式日間服務等)服務,然其行為仍需進行觀察及訓練,使其能穩定於機構或社區生活,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擇定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辦理情緒行為支持中心,提供精神醫療及社區端中繼轉銜服務。


申請條件:

一、18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6個月以上。

二、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中度、重度或極重度;障礙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

三、精神症狀已改善,並經醫師評估達出院標準或長期接受門診治療 者、接受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以及身心障礙社 福設施服務,但仍持續有情緒行為問題(例如:自傷、傷人、破壞物 品、干擾、性偏異、社會不易接受但未具傷害性、睡眠異常、過度 退縮…等行為)。 

四、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心智障礙者/自閉症者嚴重情緒行為輔導需求評估表」評估,總分達15分以上(1-3級分者)。

五、主要照顧者需配合個案行為處遇,延續支持策略。

六、主要照顧者需配合返家計畫,逐步延長個案返家頻率及天數。


相關檔案請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506C3AC6C1309560

", "日期時間": "2023-07-13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724, "title": "聯合開發>捷運用地土地開發案中,地主與投資人間如何進行權益分配?", "內容": "

(一)依據93年5月12日修正後之「大眾捷運法第7條」、本府104年9月14日修正後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及本府頒訂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估之投資開發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區位與投資人進行抵付作業。

1、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係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主管機關取得獎勵容積權值而得。

2、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係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發費用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包含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惟應扣除主管機關已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

3、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前述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與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之差額。

(三)但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23-07-12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723, "title": "聯合開發>捷運用地土地開發案中,主管機關如何進行權益分配?", "內容": "

(一)依據93年5月12日修正後之「大眾捷運法第7條」、本府104年9月14日修正後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及本府頒訂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二)主管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各可分得依捷運土地開發、都市計畫等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獎勵容積之半數,其中屬主管機關可分得之獎勵容積部分,主管機關應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

(三)但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23-07-12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102, "title": "請教港澳地區配偶是否適用外陸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內容": "

(1)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在臺工作之依據,係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3 條辦理:「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定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2)因前開提及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再查「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一項但書:「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 」因此,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在臺工作,比照外國人聘僱規定辦理。而港澳地區配偶,比照「就業服務法」第48 條第一項但書辦理,如其獲准居留,不需工作證,不需申請工作許可,也可適用外籍與大陸配偶就業協助方案。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100, "title": "外籍配偶在臺工作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雇主僱用外籍配偶,可備妥相關文件至當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求才登記。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99, "title": "大陸地區人民(含大陸地區配偶)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注意事項?", "內容": "

1、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稅,視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居留、停留日數:
(1)居留合計滿183日者,應辦理結算申報。
(2)居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2、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出入境許可證(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籍其他與課稅有關證明文件,向其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地所屬的國稅局洽辦。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98, "title": "外僑(含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內容": "

這個問題分三點來說明:

1、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在同一個課稅年度內(也就是從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沒有滿183天,如果有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就源扣繳;如果住滿183天的話,則屬於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辦理扣繳。

2、外僑(包含外籍勞工)來我國居住,所取得的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僑的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預計會住滿183天的話,可以從一開始就按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如果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沒有滿183天,或外僑沒有提供上面的證件來證明他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滿183天的話,扣繳義務人應該按照非我國境內居住者的扣繳率扣繳。

3.自98年1月1日起,屬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包含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總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總額扣繳18%。

(財政部67.1.20.台財稅第三○四五六號函)(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87, "title": "雇主徵才要如何辦理登記?", "內容": "

(1)請填寫「求才登記表」,如果沒有求才登記表,可與本處電話服務人員聯絡,電話:2308-5231。
(2)如貴公司為首次辦理徵才,請將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證、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承攬契約等)影本,連同求才登記表傳真至就業服務站,由專人審核後協助登記。另為配合經濟部自98年4月13日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政策,98年4月13日後登記之公司,請提供公司之統一編號,經就業服務人員審核後辦理初次登記。
(3)如您有照顧服務員、家庭幫傭、用人需求,請檢附雇主身分證影本,連同求才登記表一併傳真給就業服務站,由專人審核後協助登記。
(4)各縣市之就業中心(站、台)均有連線,若有適合的人選,就業服務人員將主動打電話給雇主,由雇主安排面試時間。
(5)本處亦歡迎人力派遣業辦理求才登記,惟僅提供訊息公告,不協助推介求職者及受理參加現場徵才活動。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85, "title": "廠商欲參加現場徵才活動要如何辦理?", "內容": "

請參閱本網站 業務服務/求才服務/現場徵才活動([連結])報名現場徵才活動。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84, "title":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可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才?", "內容": "

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本身業務範圍有用人需求時,應詳實填寫求才登記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審核完成後始予受理求才登記。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83, "title": "請問人力派遣業辦理求才服務有沒有什麼規定?", "內容": "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有關人力派遣業之求才業務,就業服務中心僅提供就業資訊流通,給予訊息之公告,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惟不再介入媒合業務」規定,本處即日起不再協助推介求職者及受理參加現場徵才活動,但仍歡迎至各就業服務站辦理求才登記。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7: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60, "title": "如果夫妻2人均失業,且為家庭經濟主要負擔者,政府如何協助其立即就業?", "內容": "

為加強提供經濟弱勢家庭失業者之就業協助,如有「夫妻2人均失業,家無恆產且為家庭經濟主要負擔者」之情形,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立即辦理就業諮詢及就業媒合,於求職登記日當日積極篩選並提供就業機會,以推介至一般職場,協助其穩定就業;復配合職業訓練、僱用獎助等措施予以協助;倘經2週仍未能推介就業成功者,則運用臨時工作津貼措施,提供臨時性工作,並持續提供就業服務措施協助返回一般職場就業。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63, "title": "臨時工作津貼(倘若夫妻2人均失業,家無恆產且為家庭經濟主要負擔者,其中一人符合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資格條件者,得優先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 "內容": "

◆適用對象:
 1.非自願性離職者 。
 2.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者、中高齡、更生受保護人、獨力負擔家計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 。

◆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至65歲。
 2.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
  「正當理由」 係指工作報酬未達 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給付標準:
 1.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得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2.每週可有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每週以8小時為限。 但須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並於7日內回覆介紹卡。

◆檢附文件:
 1.臨時工作申請書 。
 2.國民 身分證 正反面 影本 。
 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退保證明。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55, "title": "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可申請臨時工作津貼嗎?", "內容": "

可以。依據「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規定,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均可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申請擔任臨時工作津貼人員。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59, "title": "失業者要如何參加臨時性工作?", "內容": "

求職人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又為促進國民穩定就業,針對失業勞工之就業服務措施仍以協助其返回一般就業職場為首要,且一般就業職場之勞動條件多較臨時工作津貼為佳,爰針對失業者於求職登記時立即積極辦理就業媒合服務,提供勞動市場上適當之工作機會,並積極鼓勵失業者前往面試。倘申請者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於求職登記日起2週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儘速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53, "title": "符合「臨時工作津貼」適用對象之求職者,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其中的「正當理由」是指什麼?", "內容": "

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者。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54, "title":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適用對象有哪些?", "內容": "

1.非自願性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包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且需具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者。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50, "title":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有沒有期限?", "內容": "

有。最長以6個月為限。本項「臨時工作津貼」僅係提供臨時工作機會,是為短期就業安置方案,另積極持續提供「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就業補助」等就業服務措施,以協助弱勢失業者迅速就業重返一般職場。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51, "title":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為何?", "內容": "

臨時工作津貼發給標準,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1個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六個月。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7, "title": "從事臨時性工作,有沒有求職假?期限為何?", "內容": "

有。每週以8小時為限。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8, "title": "求職假有沒有給付工資?有何限制與規定?", "內容": "

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時,其應徵結果,應於7日內填具推介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有給求職假。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9, "title": "從事臨時性工作,可不可以請假?以什麼規定辦理?", "內容": "

可以。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5, "title": "從事臨時性工作,可不可參加勞保?由何單位投保?", "內容": "

可以。用人單位應為從事臨時工作之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應代為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6, "title": "請假天數與求職假,是否併入臨時工作期間?", "內容": "

是。請假天數及臨時工作津貼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3, "title": "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應準備哪些文件?", "內容": "

1.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2.經費印領清冊。
3.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4.領據。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4, "title": "所謂用人單位是指什麼?用人單位應盡什麼義務?", "內容": "

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並於預計用人年度之前一年底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例如:民國100年需用人,於民國99年底就要送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用人單位應代發臨時工作津貼,並為扣繳義務人,於發給津貼時扣繳稅款。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0, "title": "臨時工作計畫要不要查核?由何單位查核?", "內容": "

要。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42, "title": "應予撤銷、廢止、停止或不予給付臨時工作津貼的情形有哪些?", "內容": "

1.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2.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3.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4.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27, "title":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應如何執行?由何位執行?", "內容": "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書面通知限期繳回終止後之津貼,逾期未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29, "title": "用人單位有哪些情事,可以終止其計畫?", "內容": "

1.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2.未依審核通過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3.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32, "title": "查核時,津貼領取者應如何配合?", "內容": "

單位為查核臨時工作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津貼領取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25, "title": "不配合查核時,津貼領取者要不要繳回已領取之津貼?", "內容": "

要。津貼領取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26, "title":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從事臨時工作者有何保障?工作期間如何計算?", "內容": "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24, "title": "什麼情形下,將採取強制執行繳回津貼,不可以再領取?", "內容": "

領取津貼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予以撤銷時,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屬不實領取經撤 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前項經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22, "title": "領取政府其他津貼,可不可以重複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內容": "

有限制。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領取之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1023, "title": "什麼對象不能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內容": "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
2.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者。
3.前二項人員如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得適用本辦法。
4.如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進用之臨工,需符合前3點之規定,若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進用者,則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23-07-11T16: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10308, "title": "住家新購洗碗機,自來水硬度如何設定?", "內容": "

臺北自來水的硬度:

新店溪為水源之長興、公館及直潭淨水場,出水量佔97.5%,總硬度均低於50mg/L,高地區域除陽明山第三湧泉水源約150mg/L外,其餘均低於100mg/L。

一般礦物質的主要成分是碳酸氫鈣,當煮沸時會形成碳酸鈣,即俗稱的水垢,水中礦物質或水垢,並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也無確切醫學證據顯示與結石有直接關係。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公佈之硬水與軟水的基準(依換算碳酸鈣含量為標準),飲用水硬度0~60mg/L 為軟水、60~120mg/L 為中等程度的軟水、120~180mg/L 為硬水、大於180mg/L為超硬水。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硬度之各種硬度單位對照

國家

供水地區

美國ppm(mg/L)

德國(ºdH)

英國(ºeH)

法國(ºfH)

其他

(mmol/L)

市區平地

(新店溪及雙溪水源)

30~40

1.7~2.2

2.1~2.8

3.0~4.0

0.3~0.4

士林區故宮、東吳大學一帶及陽明山地區

(士林水源、泉源、鹿角坑及陽明山區湧泉)

55~95

3.1~5.3

3.9~6.7

5.5~9.5

0.55~0.95

北投區中山北路7段附近(陽三水源)

140~150 

7.8~8.4

9.8~10.5

14~15

1.4~1.5


各國硬度單位換算表

國家

美國

德國
英國
法國

其他

硬度單位

ppm

ºdH

ºeH (Clark)

ºfH

mmol/L

毫克/公升

1

0.056

0.07

0.1

0.01


", "日期時間": "2023-07-10T16: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5853, "title": "有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資格相關資訊?", "內容": "

一、本局現階段針對5樓以下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辦理補助安裝住警器,其中符合低收入戶、獨居長者、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條件者優先補助。

二、更多住警器訊息可參考下述網站:

(一)本局住警器資訊網(https://www.rfd119.119.gov.taipei/)

(二)本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

路徑: 首頁 > 下載專區 > 下載專區 > 各類消防安檢制度(防火管理、檢修申報、防焰制度、容留人數等)資訊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推廣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細部執行計畫。

", "日期時間": "2023-07-03T14: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004710, "title": "臺北市好孕2U專車補助常見問答", "內容": "

114.10.23

Q1:臺北市好孕2U孕婦乘車補助是什麼?

A1:臺北市好孕2U孕婦乘車補助是臺北市政府為了照顧孕婦懷孕期間,行的安全、減輕交通負擔,於112年7月1日推出的政策,每次懷孕限申請1次,每次補助8,000元,並結合台北通派發孕婦證卡證及8,000元好孕2U電子乘車金。孕婦於懷孕期間搭乘臺北市好孕2U合作計程車車隊之車資皆可補助,依實際車資折抵,單趟次最高補助250元,乘車金使用效期從核發起至預產期後6個月。

 

Q2:申請資格?

A2

一、申請時為設籍本市、懷孕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之孕婦。

二、申請時配偶為設籍本市市民、懷孕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之非本國籍孕婦

 

Q3:我還沒領取孕婦健康手冊可以申請嗎?

A3:需為懷孕中且領有孕婦健康手冊之孕婦才可以申請(尚未生產前可申請)。

 

Q4:去哪裡申請?

A4

一、臨櫃申請:孕婦備妥應備文件至臺北市好孕2U合作醫療院所、12個行政區之健康服務中心、區公所社會課、社福中心,以及11處婦培及新移民中心申請,受理單位於受理申請後會在孕婦健康手冊目錄頁蓋上已申請戳章及單位章。(申請方式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官網/相關服務/婦女服務/臺北市好孕2U專車補助查詢)

二、線上申請: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請。

 

Q5:臨櫃申請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A5

一、設籍本市之孕婦:申請表、申請人本人身分證、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日期內頁、最近1次產前檢查紀錄表內頁,需有產檢院所及醫生簽章)或最近1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需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

二、配偶為設籍本市市民之非本國籍孕婦:申請表、申請人本人居留證、孕婦健康手冊(含姓名頁、預產日期內頁、最近1次產前檢查紀錄表內頁,需有產檢院所及醫生簽章)或最近1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需註明懷孕週數及預產日期),設籍本市之配偶身分證,申請表需填寫配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

 

Q6:申請之後,多久可以領到好孕2U電子乘車金?如何確認?

A6:符合資格之孕婦於申請後14個工作日將完成審核,審核期間請下載並註冊完成台北通APP金質會員,審核通過且具有台北通帳號,系統始可派發好孕證與電子乘車金至您的台北通帳號。如審核通過後才下載台北通,則須於下載註冊後多等3個工作日才會收到點數。可於台北通APP下方「卡證」標示內確認孕婦證,以及至「好孕派車」查詢好孕乘車金。

 

Q7:我產檢的醫療院所不是臺北市好孕2U合作醫療院所,我可以在我產檢的醫療院所申請補助嗎? 

A7:不可以,孕婦需備妥應備文件,至臺北市好孕2U合作醫療院所、12個行政區之健康服務中心、區公所、社福中心,以及11處婦培及新移民中心申請。如無就診、醫療行為,臺北市好孕2U合作醫療院所不得收取掛號費、診療費。

 

Q8:我生產後,臺北市好孕2U電子乘車金還沒用完,效期還沒到,又懷孕,可以再申請嗎?

A8:可以,生產後再度懷孕,並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以再次申請,惟每次懷孕限申請1次

 

Q9:臺北市好孕2U電子乘車金有什麼使用注意事項?

A9:請詳閱臺北市好孕2U電子乘車金使用說明

 

Q10:我要如何叫到臺北市好孕2U合作之計程車隊?

A10

 

Q11:好孕派車內「台灣大車隊」之多元化計程車的舒適型、豪華型、商務型有何差異?

A11:差異請參考台灣大車隊網站說明(請點連結)。

 

Q12:如果對計程車有特殊需求(如:無障礙、寵物友善等),要如何提出?

A12:可使用合作車隊之叫車專線或該車隊之APP叫車,註明相關需求,同時並請註明將使用臺北市好孕2U電子乘車金折抵。

 

Q13:臺北市好孕2U電子乘車金如何折抵車資?

A13:孕婦需搭乘臺北市好孕2U專車才可以使用乘車金折抵車資(臺北市好孕2U專車名單可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官網/相關服務/婦女服務/臺北市好孕2U專車補助查詢)。孕婦抵達目的地時,持台北通APP掃描駕駛出示的Qrcode以乘車金折抵車資,或孕婦自行手動輸入相關資訊並以乘車金折抵車資,依實際車資折抵,單趟次最高補助250元。

 

Q14:我用現金支付之後,可以事後改用臺北市好孕2U電子乘車金嗎?

A14:不可以,因為系統無法將現金和點數轉換。

 

Q15:我同一趟車程用好孕2U電子乘車金重複支付超過1筆,我該如何處理?

A15:請記下車隊名稱及司機編號,透過台北通APP/服務/有話要說線上通報上傳重複支付紀錄,或來電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請話務人員協助立案。

 

Q16:掃描支付失敗怎麼辦?

A16

 

Q17:我對台北通操作有疑問,有諮詢專線嗎?

A17:台北通APP疑問或異常請逕洽本市資訊局: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8585。

 

Q18:我對好孕派車、好孕支付有疑問,有諮詢專線嗎?

A18:對於好孕派車、好孕支付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69~6971。

 

Q19:我對申請臺北市好孕2U孕婦乘車補助有疑問,有諮詢專線嗎?

A19:對於申請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69~6971。

", "日期時間": "2023-06-30T12: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更多資訊詳見社會局官網臺北市好孕2U專車補助", "URL": "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92FE8F37325CACD&sms=3E23A4A474688F76&s=C7EBAAE4D808C192"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71, "title": "【課後延長照顧】公立幼兒園寒、暑假開課是否有統一標準?", "內容": "

本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寒暑假加托服務及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如有工程施作或特殊原因且經本局專案核准、或參加人數為五人(含)以下,有前述情形而未開辦者,應協助幼兒轉介至鄰近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另寒暑假加托服務寒假至少一週(五天)、暑假以六週(三十天)至八週(四十天)為宜,起訖日期由幼兒園自行決定,服務時間得依半日制及全日制,相關規定詳見「臺北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 "日期時間": "2023-06-21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44, "title": "【課後延長照顧】公立幼兒園上課時段?是否有延托時間?費用為何?", "內容": "

一、本市公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

二、本市公立幼兒園為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使幼兒於課後獲得妥善照顧,只要幼兒有課後延長照顧服務需求,幼兒園均會辦理 ,時間為下午4時至6時30分。

三、幼兒每學期應繳金額之計算標準: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關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 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3. 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時以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 "日期時間": "2023-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97173, "title": "本市再生水(回收水)使用用途及取水方式", "內容": "

本處配合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規定,推廣鼓勵使用再生水,並宣導本市道路與植栽之澆灌及洗灑以使用再生水為原則。

 

1.用途
 再生水可用於公園噴灌、路樹澆灌、路面降溫、景觀用水及工地清洗等用途。

 

2.取水地點

(1)迪化污水處理廠: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電話:2596-4695。

(2)內湖污水處理廠: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二段2號,電話:8791-1152。

 

3.取用方式

每日24小時免費提供取用,首次取用需填寫取用申請書,詳請至衛工處官網「再生水(回收水)專區」查詢。

", "日期時間": "2023-06-17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97151, "title": "欠稅被移送執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士林分署傳繳通知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 請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或士林)分署或本處各分處開立繳款書以信用卡刷卡繳納,也可進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亦可在當日持繳款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或銀行繳納。
  2. 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印有QR-Code行動條碼,可於所載繳納期限內掃描該條碼進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應納金額合計3萬元以下(含本稅、滯納金、執行必要費用),得持下方印有三段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納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便利商店繳納。
  3. 得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手續費30元),匯款單依序填寫「移送機關之名稱」、「移送機關之地址」、「匯款人之電話」、「傳繳通知書正面應納金額」;並將匯票正本連同傳繳通知書影本以掛號寄交本處。
", "日期時間": "2023-06-17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21, "title": "市府如何處理非法經營的旅館(含有日租型套房)?", "內容": "

若發現非法旅館,觀光傳播局將邀集消防局、建築管理工程處、警察局等單位,辦理秘密聯合檢查,若查有業者無照經營實證,該局即依「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處以罰鍰,並勒令歇業,後續亦將持續不定期巡查,確保業者停止非法經營旅館業。

", "日期時間": "2023-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76, "title": "請問「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MICE)贊助」受理時間及申請方式?", "內容": "

1.申請時間:本局每年度受理2次申請,採事前審查原則。第1期受理收件日期為前1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第2期受理收件日期為當年度4月1日至4月30日止。

2.申請方式:台北服務通、郵寄、親送。

3.有關申請程序、書表格式、審查程序、審查標準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細參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贊助機關(構)團體辦理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作業要點」及當期「贊助公告」,文件請至「台北服務通 」網站下載( https://service.taipei/依機關分類>觀傳局 >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 >書表下載)。


", "日期時間": "2023-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95556, "title": "如何下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電子證明書?", "內容": "

具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登入台北通金質會員,即可即時下載電子證明書。【請先完成金質會員身分,並待台北通後台資料上傳(約1天),即可隨時檢視福利身分】


操作步驟如下(如附圖):

  1. 登入台北通APP
  2. 點選福利身分畫面
  3. 點選「申請/查看證明」,稍作等待
  4. 選擇我的證書
  5. 點選下載證明書PDF檔
  6. 電子證明書產製成功(可存檔或列印)


如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23-06-14T16: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附件1-2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995556/1223a994-6959-4656-8d9a-b7b42fa58530.jpg" }, { "Title": "附件1-3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995556/fb2f8c76-973d-4a18-8a65-16804baf6b53.jpg" }, { "Title": "附件1-4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995556/ec5b162f-5900-4c7d-b421-eb30f3347166.jpg" }, { "Title": "附件1-5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995556/486d786a-fe63-4381-896c-c3c29792cf70.jpg" }, { "Title": "附件1-6_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995556/8002afd1-7486-474f-9782-987b0166d6f7.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95048, "title": "如果有勞動相關之法律疑問,是否有提供義務律師可供諮詢?", "內容": "

有。本諮詢服務係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及基隆律師公會分別輪派義務律師,免費提供諮詢服務,僅提供律師現場或線上解答民眾法律疑難問題,不代為書寫訴狀。


1、勞動權益中心(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

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到5時現場排隊(另每週一至週五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線上預約:https://ap.bola.taipei/)。


2、北投就業服務站(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2號3樓):每週三下午2時到5時現場排隊。


3、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站(南港區南港路二段60巷19號2樓):每週三下午2時到5時現場排隊。


4、信義就業服務站(信義區福德街86號8樓):每週三及週五上午9時至12時現場排隊。


5、電話諮詢可撥打總機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分機7019 (每通電話限時10分鐘):

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5時

", "日期時間": "2023-06-14T09: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94681,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計畫期間」起始日有何規定,例如送件日一個月後等等?", "內容": "

計畫起始日不得早於申請日。

", "日期時間": "2023-06-13T15: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8280, "title": "如何辨別催繳簡訊真偽?", "內容": "

1.本處簡訊自112年11月30日起已全面介接數位發展部「111政府專屬短碼簡訊平臺」 並將開頭署名統一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提醒民眾收到,催繳簡訊請先確認代表號為111及署名。

2.自114年6月起,專屬簡訊內容開頭為接收者「手機號碼末3碼」及「機關名稱」,用戶收到簡訊請認明「111」、「手機末三碼」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可快速辨識是否為本處發送通知。

3.若為本處催繳簡訊將提供通知用水地址之專屬繳費網址,網址首段為「https://pay.taipei/」, 及點擊後導向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pay.taipei),並自動帶出繳費地址之水號及應繳金額。請注意:「不會要求用戶自行輸入資料或卡號」,如點擊後網址首段不正確及非台北智慧支付平台繳費畫面,切勿點擊!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電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詢問。

", "日期時間": "2023-05-31T17: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智慧支付平台", "URL": "https://pay.taipei/v2/CheckBill/Index/1" } ], "相關圖片":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繳費頁面",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8988280/8942a61f-6f2d-4434-baa4-b29a46b0653c.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7443, "title": "對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陳述(申訴)?", "內容": "

(1)申訴的權管單位為紅單上的應到案處所及舉發單位兩者擇一即可。

(2)申訴的方式:

A:可以郵寄紙本(寄到各分局的交通組或是各裁罰單位的應到案處所)

B:可以使用電子郵件方式(路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首頁/申辦服務/第六項的交通違規案件),該處也有表格可供下載及填寫。另,臺北市政府的首頁上,右上角的陳情系統,也可以填寫。


", "日期時間": "2023-05-30T16: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35, "title": "對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陳述(申訴)?", "內容": "

1.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網路:台北服務通。 

2.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採證照片(正本、影本或掃描檔)。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委託辦理另附委任書(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

", "日期時間": "2023-05-30T13: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6358, "title": "如何調閱民眾檢舉照片及警察逕行舉發照片?", "內容": "
舉發機關網址QR-COD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s://smsweb.tcpd.gov.tw/NewSmsWeb/#/photoLimit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QR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https://trspweb.ntpd.gov.tw/#/
\"新北市警察局QR-CODE\"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https://tcpbcase.police.taichung.gov.tw/TCHBCase/
\"臺中市警察局QR-CODE\"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https://trafficserve.tnpd.gov.tw/#/
\"臺南市警察局QR-CODE\"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https://kcpdcase.kcg.gov.tw/\"高雄市警察局QR-CODE\"
", "日期時間": "2023-05-29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QR-CODE",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8986358/adedf7be-9362-4882-a592-e832c0c49525.jpg" }, { "Titl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QR-CODE",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8986358/5a5f6630-fe7c-406f-bd82-c3931a5a71f5.jpg" }, { "Title":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QR-CODE",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8986358/87275311-d594-43c4-8af3-d89340aea4c2.jpg" }, { "Title":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QR-CODE",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8986358/00019e04-8e78-4982-9df7-9d5d60ce9e65.jpg" }, { "Title":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QR-CODE",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7/relpic/31820/8986358/c078a1c3-89ff-45f0-9a3e-8ce9d9420d5b.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3477, "title": "5/1起防疫降階,「疫苗接種假」隨指揮中心解編退場,勞工有疫苗接種之需求,該如何請假?", "內容": "

自112年5月1日起,防疫常態化後,受僱者如因疫苗接種有請假的需要,回歸一般性規定,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23-05-22T10: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2871, "title": "請問繡球花期到何時?花況如何?", "內容": "

竹子湖繡球花為每年5月到6月,花況可至竹子湖海芋季及繡球花季官方網站臉書查詢。

", "日期時間": "2023-05-19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2621, "title": "我快篩陽了,怎麼辦?", "內容": "
  1. 請具重症風險因子者(65歲以上長者、孕產婦、具慢性病或免疫不全/免疫低下病史者等)於快篩陽性後儘速就醫,以利及時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
  2. 有症狀時,建議在家中休息,避免非必要的外出。
  3. 出現警示症狀(包括喘或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法進食、喝水或服藥、過去24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收縮壓<90mmHg、無發燒(體溫<38℃)之情形下,心跳>100次/分鐘),儘速撥打119、或由同住親友接送或自行前往等方式實體就醫。
  4. 外出時請全程佩戴口罩,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之場所。
  5. 請勿與他人從事近距離或群聚型之活動,如聚餐、聚會、公眾集會等。
  6. 如須前往醫療院所陪病、探病、就醫或檢查,請遵守當時公布之醫療應變措施。
  7. 同戶同住者日常生活請採取適當防護,包括戴口罩、勤洗手等,保持良好衛生習慣。於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避免與其共食。
  8. 如有相關問題,防疫專線諮詢電話02-2375-3782。
", "日期時間": "2023-05-18T19: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2588, "title": "COVID-19輕症患者就醫建議", "內容": "
  1. 有COVID-19相關警示症狀【包括喘或呼吸困難、持續胸痛、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法進食、喝水或服藥、過去24小時無尿或尿量顯著減少、收縮壓<90mmHg、心跳>100次/分鐘(無發燒(體溫<38℃)之情形下)】且快篩陽性請立即就醫。
  2. 65歲以上長者或具重症風險因子【具慢性病(氣喘、癌症、糖尿病、慢性腎病、心血管疾病、慢性肺病、結核病、慢性肝病、失能、精神疾病、失智病、吸菸、BMI≧30、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孕婦、產婦(產後6個月內)】於快篩陽性後儘速就醫,以利及時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
", "日期時間": "2023-05-18T17: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COVID-19輕症患者就醫建議",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8982588/3847586b-0fc7-43e0-85b1-b38cc895aab7.pdf" } ] }, { "DataSN": 8982502, "title": "結核病的症狀包括那些?", "內容": "

咳嗽症狀超過兩週、咳嗽有痰、胸痛、沒有食慾,體重減輕,有上述症狀請儘速就醫,並進行胸部X光或痰檢查。

", "日期時間": "2023-05-18T15: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2224, "title": "什麼是TPASS悠遊卡?", "內容": "

Q1:什麼是「TPASS悠遊卡」?

A1:「TPASS悠遊卡」是交通部公路總局發行紀念悠遊卡,每張售價100元(僅票卡,不含定期票),民眾於期限前完成記名後,則可領取公路總局補貼民眾購卡的100元。

 

Q2:「TPASS悠遊卡」的用途?

A2:提供民眾可設定定期票(民眾持自身悠遊卡亦可設定公共運輸定期票),用途同一般悠遊卡。

 

Q3:「TPASS悠遊卡」如何預購?

A3:自112年5月18日11時起在四大超商、博客來開放預購,預購後於6月15日起即可取貨。

 

Q4:「TPASS悠遊卡」如何領取中央補助?

A4:取貨後在悠遊卡官網登錄專區完成資料登錄(需輸入身分證字號、生日、手機號碼、「TPASS悠遊卡」外觀卡號等),待收到悠遊卡公司簡訊通知或3天後,可至四大超商由店員靠卡領回公路總局補貼民眾購卡的100元悠遊卡加值金,每人限領1次。購買 TPASS 卡且於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錄的民眾,均可於114年1月31日前領取100元加值金。 

 

*相關詳細情形可至悠遊卡公司官網查詢。

", "日期時間": "2023-05-18T09: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1525, "title": "如何申請垃圾代焚化處理?申請核准後配合事項為何?", "內容": "

1.代焚化處理申請:

  (1) 透過「台北服務通」網址:搜尋「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申請(內湖垃圾焚化廠)」,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2)本廠官網:首頁左方點選申請案件,於「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申請(內湖垃圾焚化廠)」(自動連結至台北服務通 ),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2.代焚化核准後配合事項:經審查符合進廠管理辦法規定之可燃廢棄物,即以簡訊或Email通知進廠時間,再由申請人自運廢棄物進廠,由本廠代焚化處理。

3.若您對申請或配合進廠等尚有疑問時,請撥服務專線02-27961833轉223由承辦人為您解說。

", "日期時間": "2023-05-16T18: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80367, "title": "COVID-19確診通報定義改成僅中重症通報", "內容": "

由「確診均通報」改為「併發症(中重症)才須通報」,新冠檢驗陽性,且出現肺炎需氧氣治療或其他新冠相關併發症因而住院(含急診待床)或死亡,醫事人員才須通報。

", "日期時間": "2023-05-12T22: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1, "title": "如何辨識及查詢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係登記有案之合法業者?", "內容": "
1.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揭示下列文件:
(1)經紀業許可文件。
(2)公司登記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3)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4)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5)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代銷經紀業者免揭示)
2.合法業者資料可進入本局網站(https://land.gov.taipei/ ),點選「線上查詢>\">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查詢」,或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 ),點選「資訊查詢>地政相關系統查詢>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


 

", "日期時間": "2023-05-12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0, "title": "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應該遵守那些義務與責任?", "內容": "

一、加盟經營者應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 二、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證照書件。 三、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四、廣告銷售內容應真實。 五、重要交易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 六、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 七、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 八、保守他人秘密。 九、故意或過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應遵守公會訂定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十一、不得拒絕主管機關進行業務檢查。

", "日期時間": "2023-05-12T0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6, "title": "民眾如發現非法之不動產經紀業者或經紀人員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非法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將禁止營業並處公司(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合法經紀業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將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故民眾如發現非法之不動產經紀業者或經紀人員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時,請以書面檢附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檢舉。


 

", "日期時間": "2023-05-12T09: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4, "title": "哪些文件必需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內容": "

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文件如下: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日期時間": "2023-05-12T09: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3, "title": "不動產仲介業報酬有何規範?", "內容": "
  1.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2. 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3.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了解。

 

", "日期時間": "2023-05-1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9546, "title": "我想要收到臺北市政府公報電子檔,該怎麼做?", "內容": "

您可至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電子報訂閱區,輸入您接收電子公報資訊的電子信箱、選擇訂閱內容,並輸入畫面上驗證碼後,按下確認訂閱。再至您剛剛輸入的電子郵件信箱執行驗證,確認訂閱作業,即可定期收到您訂閱的電子公報資訊。

", "日期時間": "2023-05-11T16: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9543, "title": "我想知道案件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情形,該如何查詢?", "內容": "

您可至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於右上方公報查詢欄位,輸入關鍵字查詢;或可點選「進階查詢」,輸入您所需要的查詢條件進行查詢。

", "日期時間": "2023-05-11T16: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8795, "title": "障礙物如何分類及警察業管為何?是否有其他相關認定方式?如何檢舉移動式障礙物?", "內容": "

1、障礙物可分為移動式障礙物(如一般花盆、桌椅……等)及固定障礙物(如附掛牆面、樑柱之冷氣主機(含分離式)、冷凍(藏)空調設備等……);本局(各分局)業管係【道路範圍內】之移動式障礙物處理。

2、如認定及執行上遇有爭議時,由權責機關主動邀集各相關機關協商或辦理現地會勘,解決問題。

3、可逕撥110專線報案,由現場警察協助處理,俾利盡速完成。

", "日期時間": "2023-05-10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6441, "title": "期刊雜誌可以外借嗎?", "內容": "
  1. 總館的期刊雜誌均不外借。
  2. 各分館及民眾閱覽室當期期刊不外借。過期期刊提供外借,每冊借期30日。
", "日期時間": "2023-05-05T14: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6437, "title": "請問什麼是過期期刊販售?", "內容": "

已逾保存期限之過期期刊於每年1、4、7及10月之最後一個星期日,上午10時至下午2時於各分館(不含總館及民眾閱覽室)辦理過期期刊販售。每冊新臺幣20元。

", "日期時間": "2023-05-05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76870, "title": "都市更新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審申請條件?如何申請?", "內容": "

實施者(起造人)依照建築法規規定向本市建築管理處申報都更建物屋頂版勘驗完成後,即可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註明都更預審),檢附完成申報勘驗紀錄及建造執照設計圖,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13, "title": "如何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3項規定之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二、規費計收如下:

  1. 建物位置圖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單位,每棟新臺幣4,000元。
  2.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以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新臺幣1,000元。

3、本市實施建築管理日期如下:

  1. 舊市區:民國45年5月4日。
  2. 文山區:民國58年4月28日。
  3. 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8月22日。
  4. 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7月4日。

*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測量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圖說或建造執照核定工程圖樣轉繪者,以每建號新臺幣200元計收。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4: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17, "title": "如何申請實施建築管理後建造之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前,得填具建物測量申請書(或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竣工圖說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惟依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測繪作業方式差異,收費說明如下:

一、由登記機關辦理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轉繪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條)

  1.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
  2.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臺幣800元。
  3. 未能依規定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另加收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建物新臺幣4,000元。

二、委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轉繪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2條)

  1.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每建號新臺幣200元。
  2. 未能依規定檢附共通格式電子檔者,另加收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數值化作業費每建號新臺幣600元。
  3. 未能依規定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者,另加收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每棟建物新臺幣4,000元。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4: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19, "title": "如何申請建物分割?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一、申請人需將1棟(建號)建物分割為2棟(建號)以上時,得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可跨所代收)。

二、規費計收如下:

  1. 轉繪費:分割後每建號新臺幣800元計收。(以轉繪辦竣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之建物,並有完整圖資且明確標示分割位置可供轉繪者)
  2. 複丈費:以分割後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3: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3338, "title": "如何申請建物合併?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一、申請人需將2棟(建號)以上已登記完畢且位置相連之建物合併為1棟(建號)時,得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可跨所代收)。

二、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如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築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三、規費計收如下:

  1. 轉繪費:合併前每建號新臺幣400元計收。(以轉繪辦竣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之建物,並有完整圖資且明確標示合併位置可供轉繪者)
  2. 複丈費:以合併前每建號每層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臺幣400元計收。(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3: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3237, "title": "如何申請土地鑑界?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一、申請人為了解土地界址,或建造行為需要時,得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可跨所代收);所有權人本人亦可持之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申辦。測量當日申請人需到場會同辦理。

二、依土地面積及申請內容,分別計收基本費及施測費,可使用內政部「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試算規費。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1: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3211, "title": "如何申請土地分割?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一、申請人欲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之時,得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可跨所代收)。

二、依土地面積及申請內容,分別計收基本費及施測費,可使用內政部「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試算規費;另加計書狀費(分割後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1: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3248, "title": "如何申請土地合併?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一、申請人欲將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數宗土地,合併為1宗時,得填具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可跨所代收)。

二、為鼓勵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僅計收書狀費(合併後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3360, "title": "如何申請建物基地號勘查、門牌號勘查、建物滅失?申辦時如何收費?", "內容": "

一、已登記之建物因基地號變更,門牌號變更、錯誤,或全部滅失,需辦理登記時,得填具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可跨所代收);所有權人本人亦可持之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申辦。

二、建物基地號勘查、門牌號勘查及全部滅失之勘查費以每建號為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500元計收。

", "日期時間": "2023-05-01T1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72425, "title": "為什麼不能依據檢舉車號主動查調是否符合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資格?", "內容": "

依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識別證核發要件資格(衛生福利部Q&A),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的二親等以上親屬,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另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一親等親屬則不受同一戶籍之限制。因此,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分屬不同戶籍的情形是有可能且合理的。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識別證是由身心障礙者戶籍管轄社政機關核發及管理,而且並非所有地方政府之社政機關均已開放資料庫以供查詢。

故尚難僅就所檢舉車號,辨識其是否未具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資格,而逕為裁罰。

檢舉案件仍請依本處Q&A檢附相關資料,俾利後續裁罰作業。

", "日期時間": "2023-04-28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8306, "title": "「2026國際自由車環臺賽-臺北市站」活動及交通管制資訊", "內容": "

活動訂於115年3月15日(星期日)上午9時辦理,交通管制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相關內容請詳見活動及交通管制資訊。

Q: 交通管制說明?

A:

今年活動的範圍包含凱達格蘭大道、中山南路、愛國西路、重慶南路一段、愛國東路、杭州南路二段、信義路一段及仁愛路一段至四段,這些路段都是從3月15日上午8時開始進行管制,直到中午12時活動結束為止。


考量用路民眾的需求,在以上活動範圍較大的路口都會進行彈性的交通管制,請民眾多加利用,其餘仁愛路南北向交叉口為封閉路段,以及建國高架仁愛路北往南出口匝道交通管制,賽事期間車輛請改由信義出口或提前至忠孝出口匝道下行。


另外,凱達格蘭大道較為特別,由於本賽事起終點設立於總統府前,需要特別架設相關場地布置,因此從3月14日(星期六)上午8時開始進行重慶南路一段至公園路往東及往西外側3線車道管制,留設中間共4線車道供使用(採用三角錐阻隔車道),以及3月15日(星期日)凌晨0時起全線管制並使用凱達格蘭大道全部車道搭設舞台,預計3月15日下午5時前解除管制。


至於中山南路(景福門圓環-愛國西路)車道全線管制,建議改道重慶南路一段或中華路一段通行。

", "日期時間": "2023-04-21T13: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活動及交通管制資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0/relfile/31820/8968306/81ff7f01-04de-405b-8124-8937a1a33a60.pdf" }, { "Title": "競賽路線及交通管制圖V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0/relfile/31820/8968306/a2660e96-5953-4fca-8bae-06fb7e4792d9.pdf" } ] }, { "DataSN": 8968235, "title": "家中自來水出現異藥味或水有顏色時,如何自行初步檢視是否為自家水池水塔等用水設備問題?", "內容": "

詢問非使用相同水池水塔之隔壁棟大樓或附近直接用水(不經水池水塔) 鄰居住戶是否有相同問題,若隔壁或附近鄰居住戶自來水均正常,初步判斷可能是您自家水池水塔等用水設備造成的問題,可撥打87335678聯絡水處協助現場檢驗,詳細判斷確切原因;亦可請參考水處網站/用戶服務/常見問答/水質類/用戶常見水質問題/相關內容進行自我檢視及研判。

", "日期時間": "2023-04-21T11: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7716, "title": "公園是否可放風箏?", "內容": "

一、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規定,明訂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距離範圍,另前述要點第三點規定「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風箏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未經核准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依「臺北國際航空站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理處理要點」裁罰。

二、公園處所轄公園、綠地、廣場所在空域如未位於飛航管制之範圍,可施放風箏,惟考量都會中放風箏等行為有失控墜落等安全顧慮,故公園若鄰近民宅及道路處,以不鼓勵為原則。

三、經查公園處轄管中山區、大同區、松山區、內湖區全區及中正、信義、松山、南港、士林部分區域之公園、綠地、廣場屬飛航管制區,另位於博愛特區之公園(二二八和平公園及介壽公園)為全面禁止放風箏。可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https://drone.caa.gov.tw/)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空域查詢。

四、業務單位聯絡電話:青年公園管理所(02-23032451轉1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 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3-04-20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7594, "title":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相關權益", "內容": "

一、「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歲時祭儀期間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法公告,可至網站「歲時祭儀專區」查詢。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可以從自己、或父母、或配偶之族群別的歲時祭儀期間擇3日放假。非原住民身分之配偶依現行法規尚無法放歲時祭儀假。

二、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等,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故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上述人員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3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

三、如果歲時祭儀假期間使勞工出勤則屬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依排班出勤者,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四、其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疑義,請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常見問答集

", "日期時間": "2023-04-20T14: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3836, "title": "如何閱讀本市政大樓之電子報紙及雜誌?", "內容": "

本市政大樓提供電子報紙及雜誌之場域閱讀服務,閱讀方式如下:

(一)開啟您的手機或平板,下載Hami Book的APP,並允許GPS定位,只要位於本市政大樓服務場域內,即可使用該服務。

(二)本服務定位於本市政大樓,每次啟用後使用時間為240分鐘,逾時將自動登出,如需再次使用,應重新啟用定位閱讀。

(三)如有相關操作問題,歡迎撥打本府合作廠商「春水堂科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0800-007-368。

", "日期時間": "2023-04-13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閱讀本市政大樓之電子報紙及雜誌操作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2/relpic/31820/8963836/c91280bd-5878-4d61-a748-709e8ae62ac1.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811, "title": "若對臺北市學童高度近視防治服務有任何疑慮,可向何處洽詢?", "內容": "

更多服務內容,請參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臺北市高度近視防治(網址),或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連絡電話:1999分機(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1817或183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806, "title": "家長平時如何協助兒童做好視力衛生保健工作?", "內容": "

1、近視是不可逆的疾病,除定期視力檢查外,家長可運用「853240 幫我刪惡視力」口訣幫助學童建立日常護眼習慣:

(1)數字8-睡滿「8」小時:生活作息良好,睡足8小時。

(2)數字5-天天「5」蔬果:一天5拳大小彩虹多色蔬菜、水果。

(3)數字3-靜心坐姿「3」直角:靠椅背、腰挺直;腳掌、小腿、大腿、身軀需接近直角90度。

(4)數字2-戶外活動「2」小時:一天平均累積戶外120分鐘活動量運動30分鐘,把握6:30-10:30,14:30-16:30好陽光。

(5)數字4-避光害少「4」電:每天看電視、打電動、用電腦及玩手機的時間合計不超過2小時,年紀小的孩子眼睛水晶體清澈透明,更易受光害影響,須留意使用時間。

(6)數字0-3「0」1「0」護眼原則:讀書、寫字、使用3C產品時間,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抬起頭來變換視距。

2、更多護眼衛教資訊請參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臺北市高度近視防治/護眼衛教資訊(網址)。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805, "title": "護眼護照或護眼卡遺失,怎麼辦?", "內容": "

1、若「護眼護照」或「護眼卡」遺失,請向學校健康中心索取或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連絡電話:1999分機(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1817或1832。

2、補發以「護眼卡」為主、以1次為限,請妥善保管。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800, "title": "臺北市學童免費視力檢查需要費用嗎?", "內容": "

檢查費用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含掛號費)每人一年一次新臺幣400元,家長無須付費,但若檢查結果經醫師判斷需進行後續矯治或另有其他視力問題,請依醫囑另行用健保掛號約診。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802, "title": "學童於醫療院所進行視力檢查時,若發現有其他異常,是否須再付費掛號看診?", "內容": "

若檢查結果經醫師判斷需進行後續矯治或另有其他視力問題,請依醫囑另行用健保掛號約診。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799, "title": "為什麼做視力檢查要使用散瞳劑(睫狀肌麻痺劑)?", "內容": "

因學童睫狀肌收縮能力較強,易受到外在因素影響,導致驗光值不準確,故使用散瞳劑放鬆睫狀肌後,才可測出正確的視力數值。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796, "title": "臺北市學童免費視力檢查包括哪些項目?需要花費多久時間?", "內容": "

檢查項目包括:(1)散瞳前驗光、(2)裸視視力、(3)最佳矯正視力、(4)裂隙燈檢查、(5)散瞳後驗光,檢查時間約需1小時(不包含掛號等候時間)。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792, "title": "臺北市學童高度近視防治服務注意事項?", "內容": "

1、本服務為臺北市學童專屬福利,就醫憑証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放之「護眼護照」或「護眼卡」。

2、檢查前:

(1)為避免候診時間過長,建議先向特約醫療機構以電話或網路預約,並說明要進行護眼護照檢查。

(2)合約院所名單偶有異動,最新名單請參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臺北市高度近視防治/眼科合約醫療院所資訊/最新院所名單(網址)。

3、檢查當日:

(1)請務必攜帶護眼護照(或護眼卡)及學童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僅作身分識別使用),報到時請說明要進行護眼護照檢查。

(2)詳細檢查流程,請參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兒童及青少年保健/臺北市高度近視防治/補助方案說明/檢查流程(網址)。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788, "title": "臺北市學童高度近視防治服務對象及補助期間?", "內容": "

1、服務對象:設籍或就讀臺北市國小1至6年級學童。

2、補助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六年級學童補助期間至畢業當年度6月30日止)。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7: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2699,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三點所稱,企業實際營業滿一年認定為何?", "內容": "

實際營業滿一年認定,應以企業開立第一張發票或連續繳納營業稅起算至申請日前滿一年,始得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3-04-12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6680, "title": "延稅-如何申請延分期繳稅?", "內容": "

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內,均可透過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首頁「臺北市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專區」線上申辦。

網址:

https://tpctax.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7E01B1A83BF9B8A&s=535D3BB017D039CC&sms=5CB0E01259EC94F3

", "日期時間": "2023-04-11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2960, "title": "退稅支票如何兌領?有效兌領期間為何?", "內容": "

退稅受款人可自開票日起1年內,將退稅支票存入往來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即可兌領退稅款。

", "日期時間": "2023-04-11T12: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3130, "title": "如果繳納稅款有發生溢繳情形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若您於110年12月19日前因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稅款未逾5年、或於110年12月19日後,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而溢繳稅款者,要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內提出申請;如果是因為政府機關的錯誤而使您溢繳稅款,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均可申請退還。

", "日期時間": "2023-04-11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3111, "title": "我被稅捐處補徵稅捐,無法在規定納稅期間內繳納,我可以申請分期繳稅嗎?", "內容": "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二)依據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無法如期繳清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 "日期時間": "2023-04-11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2864, "title": "溢繳稅款申請退稅,但無人可收掛號信,亦無暇至銀行兌領支票,稅款可否直撥入帳?", "內容": "

一、可採直撥退稅方式,只要在退稅申請書上註明您的銀行或郵局之帳戶號碼,附上存摺影本,ㄧ旦核准退稅,本處即以轉帳劃撥方式將退稅款直接退入指定的帳戶中,不必擔心無人收信,亦不必赴銀行兌領支票,安全又省事。

二、可先行至本處官網/線上服務 熱門專區/直撥退稅線上回復項下建置本人存款帳戶,日後有退稅款即可直撥入帳。

", "日期時間": "2023-04-11T11: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497, "title": "路燈桿上懸掛廣告旗幟,需向何單位申請?", "內容": "

有關在本市路燈桿上申請懸掛廣告旗幟之許可、查報、取締、清除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局三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272),該局亦訂定「臺北市懸掛旗幟布條廣告物管理要點」執行。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3-04-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61341, "title": "夜間法律諮詢常見問答", "內容": "

Q1:請問夜間法律諮詢的時間及地點為何?

A:每週二晚間6點至8點在市府1樓東區「律師諮詢室」辦理夜間法律諮詢。

 

Q2:是否只能線上預約?

A:本服務每場ㄧ共8個名額,除了6個名額為線上預約外,亦有開放2個名額現場報名,為避免等候太久,鼓勵大家於諮詢日期之一周內至法律諮詢預約系統線上預約。(網址:https://lawappt.gov.taipei/reverse/ https://lawappt.gov.taipei/reverse/

 

Q3:請問每個人可以問多久?

A:本服務每場次於週二晚上6點至8點辦理,一場8個名額,為公平起見,每個名額一次可問15分鐘。

 

Q4:請問可以攜伴一起詢問嗎?

A:可以的,但每個名額的時間都是15分鐘,不會因為攜伴而增加時間。

 

Q5:請問有需要帶什麼相關證件嗎?

A:不須攜帶證件,只需攜帶您覺得您在詢問律師有關法律問題時會用到的文件即可。

 

Q6:請問只限台北市民嗎?其他縣市市民可否利用?

A:不限臺北市民,民眾均可利用此項夜間法律諮詢服務。

", "日期時間": "2023-04-10T14: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5, "title": "我想了解最近辦理房屋稅、地價稅和使用牌照稅退稅的情形,可以向哪裡詢問?", "內容": "

可撥打原受理單位電話洽詢或進本處網站首頁/納稅資訊/繳稅與退稅/退稅服務專區。

 

", "日期時間": "2023-04-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0919, "title": "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今年有為行動不便的市民朋友準備幾項措施,讓他們也可安心上山賞花?", "內容": "

為方便行動不便人士也可安心上山賞花,提供低底盤公車、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小型復康巴士及無障礙計程車協助接駁260路(含區及花鐘線)公車,也會配置以低地板公車為主。


定點接駁: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02-22306528)小型復康巴士接駁服務在陽明山花鐘停車場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免費接駁身心障礙民眾往返「陽明書屋」、「陽明山國家公園-二子坪遊憩區」、「竹子湖」及「鐘聲幸福廣場無障礙步道」。客服中心專線電話(0809-080-650)。


台北市通用計程車也提供預約訂車服務,民眾可撥打公共運輸處0800-055850市話免付費專線或手機付費直撥55850(撥通後按3)進行叫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各線專車公車業者均視天候及人潮情形機動加密班次。有任何疑問,可電洽各公車調度站詢問,或至大臺北公車網(ebus.gov.taipei)查詢及透過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詢問相關訊息。


頂湖無障礙步道係溪溝附屬之溪畔步道,依傍竹子湖溪而建,多年來於周末及花季期間使用人數多,既有步道設施及木欄杆已有多處損壞情形,經里長及在地民眾多次反應及建議,大地工程處以海綿城市概念,步道採用透水工法施作,提升步道透水率及保水率減少洪峰流量,降低災害發生機率,另大地工程處以遊客使用安全及環境友善做為發想,考量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結合無障礙設計,打造平緩易走之友善步道,以提供輪椅族友善之休憩空間。(如下圖)

 

\"/001/Upload/301/relpic/31820/8000919/53719585-ebfd-4d9f-a5c2-c02c150f0bea.png\"


*2026竹子湖海芋季及繡球花季行動不便人士接駁措施

接駁類型
上車地點
服務時間
搭乘方式
低底盤公車臺北火車站260路公車花鐘線全線配置低地板公車(設置2席無障礙座位),於花鐘停車場站下車等候小型復康巴士接駁。

定點復康巴士接駁服務

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陽明山花鐘停車場


A.定點小型復康巴士接駁服務。

B.免費接駁身心障礙民眾往返「陽明書屋」、「陽明山國家公園-二子坪遊憩區」、「竹子湖」及「鐘聲幸福廣場無障礙步道」。

C.委辦廠商(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客服中心專線電話:0809-080-650

D.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調度專線:(02)2230-6528

 通用計程車全天

A.僅接受預約訂車服務。

B.利用公共運輸處0800-055-850市話免付費專線或手機直撥55850(撥通後按3)進行叫車。

", "日期時間": "2023-04-06T0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竹子湖園區地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1/relpic/31820/8000919/53719585-ebfd-4d9f-a5c2-c02c150f0bea.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68, "title": "市政大樓空調使用要如何申請?", "內容": "

答:

(一)使用空調人數每日最少須有10員,方可提出申請。請提前辦理申請作業,申請表電子檔填妥後,請併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之奉核檔電子檔,傳送至表單上電子郵件信箱。使用期間之申請最長以一星期為限,若有特殊情形(如長期上課…..等)請來文專案申請。空調使用完畢請隨即通知中控室值班人員(分機:3005、3006)予以關閉。

 

(二)申請表單下載,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業務項目→各項設施申請→空調使用。

", "日期時間": "2023-03-31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8068, "title": "小型車與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同一個小型車格位是否違規?", "內容":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一個小型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小型車格位尺寸係以目前一般小型車尺寸規格設計,故依前揭規定,小型車格位應僅可停放一輛小型車或一輛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以避免互相影響他車進出停放。如有小型車與大型重型機車同停一格小型車格位應屬違規行為,並依其停放順序,認定後停入格者為違規車輛。


本市收費停車格位(人工開單),係由開單員依巡查停車狀況據以開立停車單,故可依據停車單時間,認定該兩車停放順序。其中一輛如未有當日停車單,即屬前述違規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不依方式予以告發。

", "日期時間": "2023-03-30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7996, "title": "貨車裝卸專用區等格位遇到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日時,裝卸貨時間是否有開放一般小客車停車?", "內容": "

本市貨車裝卸專用區等特殊格位遇國定假日、連續假日時,若該管制項目未標示「假日」等字樣,則維持原管制方式,不隨著放假日而改變。

 

常見樣態如下:

貨車牌面

1.若「週一至週五」指定時段為裝卸貨時段時,週一至週五遇國定假日該指定時段僅供貨車使用,禁止一般小型車停放(因為未標示「假日」字樣)。

2.若「週一至週五」有禁止停車管制,但「無」標示「假日除外」字樣,則週一至週五遇國定假日仍實施禁止停車管制。

3.若「週一至週五」有禁止停車管制,且「有」標示「假日除外」字樣,則週一至週五遇國定假日,則該日「禁止停車時段」開放一般小型車停放,其餘時段則依標誌所示之管制方式辦理。

汽機車共用牌面

1.若標示「週一至週五」指定時段為機車專用、「週六、週日」指定時段為汽機車共用時段,週一至週五遇國定假日時,機車專用時段仍僅供機車停放車輛(因未標示假日字樣)。

2.若標示「週一至週五」指定時段為機車專用、「假日」指定時間為汽機車共用時段 ,則週一至週五遇國定假日時,因適用「假日」管制方式,故該原機車專用時段開放汽機車同時停放。

", "日期時間": "2023-03-30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4968, "title": "【體育競賽報名】國小分區運動會及市小運報名時間", "內容": "

一、國小分區運動會

(一)本局往例約於每年11月至12月間會辦理東、西、南、北四區運動會,包含田徑及游泳兩項。

(二) 競賽規程及相關提醒事項均會公告於臺北市國小分區運動會網站並發文至各校。

二、市小運

(一)本局往例約於每年2月至3月間辦理國民小學運動會,包含大隊接力、田徑及游泳三項。

(二) 競賽規程及相關提醒事項均會公告於臺北市國小運動會網站並發文至各校。

請洽承辦人林小姐電話:1999分機1284 

", "日期時間": "2023-03-30T0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4957, "title": "【體育生獎助】請問臺北市學校體育學生培訓金/獎勵金的申請時間、資格為何?", "內容": "

【體育生獎助】-體育獎勵金

一、「體育獎勵金」是依照「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辦理,獎勵本市市立大學及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設籍本市運動選手及教練。

(一)申請資格

1.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2.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3.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外之全國性錦標賽,且有八所以上 學校組隊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4.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且有八所以上學校參加,獲得前三名或破大會紀錄。

5.    參加本巿中等學校運動會、國民小學運動會,平全國中、小學運動會紀錄以上。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原則上教育局往例約於每年1、2月及6、7月發函予學校申請第1學期及第2學期獎勵金。


【體育生獎助】-體育生助學金及培訓金 

二、「體育生助學金及培訓金」是依照「臺北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體育學生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辦理,補助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一)申請資格

1.    為本市市立中等以下學校所招收體育班及重點發展運動項目之學生,設籍本市,申請時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者得申請助學金。

2.    最近一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另申請培訓補助金:

(1)    白金級選手:入選教育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規範賽事之國家代表隊資格並參賽。

(2)    金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3)    第一級選手: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4)    第二級選手:

A.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高國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獲得第四至六名。

B.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C.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部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辦理升學指定之賽會獲得前三名。

D.    代表本市或學校參加教育局每學年度公告之全國性國小單項運動競賽獲得前三名。

(5)    第三級選手:代表學校參加本市中學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或教育盃(最優級組)獲得前三名。

 3.    申請文件,詳見本局網頁所公告之資料(局網首頁>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體育績優獎勵(助)金>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項下公告資料參閱。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原則上教育局往例約於每年2、3月及8、9月發函予學校申請第1學期及第2學期體育學生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


", "日期時間": "2023-03-30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506, "title": "行道樹懸掛燈飾申請?", "內容": "

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7日至60日內提出申請

  一、應備文件:申請表

二、申請方式:

﹙1﹚網路下載申請書表

﹙2﹚郵寄申請:臺北市懷寧街109號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3﹚傳真申請:傳真號碼02-23892516(總收發)

﹙4﹚市民服務大平臺

三、每懸掛一株行道樹應向本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懸掛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一週期,須延長懸掛期間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重新申請。

四、處理期限:自受理申請起7日內完成。

五、業務單位聯絡電話:園藝工程隊東區分隊(松山、內湖、南港)02-87916654、西區分隊(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基隆河以南))02-23071429、南區分隊(信義、大安、文山)02-27262075、北區分隊(士林、北投、中山(基隆河以北))02-28805456。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3-03-30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499, "title": "如何申請行道樹遷移?", "內容": "

一、樹木以原地保留為原則,並注重事前妥善規劃避免移樹。但經慎重規劃後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得向公園處申請移植:


〈1〉位於新建工程工地臨時出入口。

〈2〉位於建築物永久車道出入口。

〈3〉位於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核准設置斜坡道之範圍內。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遷移之樹木於該新建工程竣工後請領使用執照勘驗前,於原工程工地之臨時出入口,依公園處指定樹種、數量及位置復植樹木。

依第一項遷移時,其出入口之設置,應採對樹木影響最小之方式為之,竣工後並應檢附施工前、中、後之樹木照片及保活一年切結書,送公園處備查。

二、申請人申請遷移樹木前,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園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1〉填寫申請表。

〈2〉新建工程申請者,應檢附建照影本、建築基地一樓平面圖、樹木移植計畫書。

〈3〉斜坡道申請者,應檢附新工處核准函及圖說、樹木移植計畫書。

三、申請方式:

〈1〉郵寄申請:郵寄地址為臺北市懷寧街109號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2〉親自、委託申辦。

〈3〉處理期限:自受理申請起5日內完成。

〈4〉業務單位聯絡電話:園藝工程隊東區分隊(松山、內湖、南港)02-87916654、西區分隊(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基隆河以南))02-23071429、南區分隊(信義、大安、文山)02-27262075、北區分隊(士林、北投、中山(基隆河以北))02-28805456。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3-03-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6506, "title": "失智長者如何申請個人衛星定位器補助?", "內容": "

補助對象須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經地區型以上醫院診斷為失智症者,並先向本局申請核定,經核定後6個月內檢具本局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及領據切結書、發票或收據正本、輔具保固書影本(載明符合本局規格)親送或郵寄至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辦理核銷,若有疑問,請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548、1549、1555、1557、1617

", "日期時間": "2023-03-28T11: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4798, "title": "如果發現有人疑似被人口販運,有哪些求助管道?", "內容": "

請撥打防制人口販運通報專線,將有專責人員提供協助:

內政部移民署02-23883095

內政部警政署110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

", "日期時間": "2023-03-24T17: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4642, "title": "市民所屬車輛遭於車體明顯處張貼「移車勸導單」後,若該車輛仍有使用需求,後續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未懸掛號牌車輛遭民眾檢舉或本府相關單位查報後,車主應於張貼「移車勸導單」7日內懸掛號牌或將車輛移置路外停車空間(私人土地) 或租用民營停車場停放,限期屆滿若車輛仍未處理,則予逕行拖吊移置

", "日期時間": "2023-03-24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4639, "title": "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在自家門前或停車格位,尚無嚴重妨礙交通,為何仍遭執勤員警製單舉發、拖吊移置?本市處理未懸掛號牌堪用車輛之法源依據為何?", "內容": "

(一)道路之規劃係供人車通行使用,民眾持有之車輛若長期不使用,應停放於私人或民營停車空間,路邊停車格或未劃設禁停紅黃線路段因屬道路空間,僅供車輛臨時停車使用。

(二)為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及道路空間公平使用,本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停車」,發布命令禁止未懸掛號牌汽、機車車輛停放本市所有道路,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掣單舉發並依同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拖吊移置車輛(100年11月21日府交治字第10031515100號公告)。

(三)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本市道路已違反前揭公告,經查報後即依法處理。建請車主應儘速依規定懸掛號牌或將車輛移置路外停車空間(私人土地)或租用民營停車場停放。

", "日期時間": "2023-03-24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4601, "title": "颱洪期間疏散門週邊8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附條件)開放停車,(附條件)是什麼規定", "內容": "

(附條件)是指開放8公尺以上道路紅黃線停車必須遵守下列相關規定:

1.順向靠邊停放,禁止併排。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消防栓之前、消防通道及越堤道路兩側禁止臨時停車。

3.橋梁、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禁止臨時停車 。

4.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及車行地下道禁止臨時停車。

5.顯有妨礙他人、車通行處所禁止臨時停車。

6.計程車招呼站及專用停車格位依原規定停車。

7.時段性管制停車格開放停車。

", "日期時間": "2023-03-24T14: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4590, "title": "如何申請仰德大道通行證及臨時放行條", "內容": "

Q1:何時開放申請113-115年度仰德大道通行證?

A:自112年12月6日(三)起開放申請。

 

Q2: 哪些地區可以申請仰德大道通行證?

A:

士林區(限新安、陽明、永福、公館、平等、菁山、翠山、臨溪、岩山、芝山、溪山、東山里)。

北投區(限湖山、湖田、泉源、中心里)。

金山區 (限重和、兩湖、六股里)。

 

Q3: 哪些人可以申請仰德大道通行證?

A:

在上述地區設籍之居民,且有自用小客車者。

在上述地區擁有土地或建物者,且有自用小客車。

在上述地區租屋居住者,且有自用小客車 (考量陽明山地區實施交通管制有效性,學生僅限行動不便者方得申請)。

在上述地區設籍之公司或店家,且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者。

位處上述地區之機關或學校。

 

Q4: 哪些車種可以申請仰德大道通行證?

A:僅限自用小客車須申請,計程車、小貨車、大貨車、大客車、懸掛「身心障礙號牌(車牌)」車輛,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等執行任務車輛不予管制。

 

Q5: 我有車子,但車主不是我本人怎麼辦?

A:

如車主是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則檢附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之正反面影本,可連結雙方之身分關係即可。

如是公司車輛,則檢附公司開立同意書(含該公司名稱、同意使用人姓名、車號、公司大小章)之正本以資證明。

如是租賃車輛,則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含雙方簽章、租賃期間、車號)以資證明。

 

 

Q6: 我不是中華民國國籍的人,但住在陽明山上怎麼申請?

A:在Q2所述地區設籍之外國國籍民眾,且有自用小客車者,需準備以下資料申請:

居留證影本。

行車執照影本(車主非本人請參照Q5 )。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含雙方簽章、租賃期間、租賃地址)。

 

Q7: 申請仰德大道通行證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隨申請者身分不同,需要準備的資料也不同,依申請者身分之不同分述,如Q3、Q8~10。

 

Q8: 在Q2所述地區設籍、擁有土地或建物或租屋居住之居民,且有自用小客車者須檢附什麼資料?

A:

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之正反面影本。

行車執照影本(車主非本人請參照Q5 )。

擁有土地、建物者檢附土地或建物之所有權狀,或申請時間1個月內核發之土地或建物謄本。

租屋居住者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含封面、雙方簽章、租賃期間、租賃地址)。

 

Q9: 位在Q2所述地區設籍之公司、店家,且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者須檢附什麼資料?(僅供假日值班使用,貨車非屬管制車輛,免予申請)

A:

須以公司或店家名義來函或申請書(含公司大小章),詳細敘明申請原因及申請數量(申請數量超過3件時,請檢附含序號、車號、申請者姓名之申請名冊)。

申請者之行車執照影本(車主非本人請參照Q5 )。

申請者之員工證或投保資料(須含欲申請者之姓名)。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已由行政院核定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得用於證明)。

 

Q10: 位處Q2所述地區之機關或學校者須檢附什麼資料?(僅供假日執行公務使用)

A:

須以機關或學校名義來函,詳細敘明申請原因及申請數量(申請數量超過3件時,請檢附含序號、車號、申請者姓名之申請名冊)。

申請者之行車執照影本(車主非本人請參照Q5 )。

 

Q11: 如何申請臨時放行條?

A:在Q2所述地區參加婚喪喜慶者,可向當地里長申請臨時放行條(須加蓋里辦公處戳章)。

 

Q12: 如舉辦婚禮、喪禮、活動以及位處當地之工地者,應如何申請?

A:

在Q2所述地區辦理活動者,以婚禮喜帖、訃文、申請函(敘明申請緣由並檢附喜帖、訃文、邀請函、邀請卡等樣張),經審核後函請警察局士林、北投分局配合辦理。

位處Q2所述地區之工地,以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或登記證明書)、欲申請員工及投保資料名冊影本、行車執照影本影本、工程合約影本,經審核後函請警察局士林、北投分局配合辦理。

 

Q13: 其他外縣市政府、機關單位因公務執勤需要如何申請?

A:以申請函(敘明申請緣由、數量)向交通局申請,經審核後酌情檢量核發通行證或放行條,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等執行任務車輛不予管制。

 

Q14: 申請仰德大道通行證的途徑?

A:

於台北服務通-仰德大道通行證 進行網路申辦

Q2 所列之居民可至當地里辦公處。

一周前郵寄相關資料(市府路1號6樓西北區交通局收,信封上註明申請仰德大道通行證,掛號註明收件人、聯絡電話及通訊地址)。

傳真(FAX:2725-6863傳真後請致電2725-6865確認收件)。

親赴交通局申辦(市府路1號6樓北區交通治理科,如資料無誤可現場核發)。

 

 

", "日期時間": "2023-03-24T14: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4589, "title": "陽明山區下雪交通管制計畫內容為何", "內容": "

一、目的:為維護陽明山區下雪預報及下雪時期交通安全與流暢,並防止發生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二、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氣象預報陽明山區有下雪機率時,各相關單位依各權責事項處理。

三、內容: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已播報陽明山區下雪,依下(積)雪線(範圍),分階段啟動交通管制措施。

 (一)各階段及管制點權責分工。

 (二)由仰德大道欲進入陽明山區(含非假日),未管制路段民眾需憑「仰德大道通行證」通行,行至管制點往陽明山區,一律加掛雪鏈。未持「仰德大道通行證」之民眾則行駛替代道路,自管制點至賞雪點一律加掛雪鏈。

 (三)公車業者基於安全考量,僅於管制點進行疏運作業及配合緊急救援。另因各公車業者路線行駛動線不盡相同,依下(積)雪狀況及交通管制點訂定折返點,並依現場員警指揮,於適當地點迴轉。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視狀況協調第二停車場第四、五層及惇敘工商作為儲車空間,以利公車即時疏運。

 (四)為利緊急救援,執行公務及大眾運輸優先運送乘客之需要,東山路25巷及紗帽路規劃為緊急安全通道。

四、陽明山雪融後各單位依道路實際狀況開放管制路段通行。

五、仰德大道未遇下(積)雪期間,管制方式仍依據「仰德大道連續假日管制計畫」辦理。

", "日期時間": "2023-03-24T14: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54585, "title": "仰德大道連續假日交通管制計畫內容為何", "內容": "

一、管制目的:為紓解仰德大道連續假日及特殊狀況交通壅塞現象,以通行證方式管制小汽車之通行,建立仰德大道以大眾運輸為優先之轉運機能,並達到改善陽明山地區交通之目標。

 

二、管制地點

(一)上山管制點:2處管制點於「仰德大道、至誠路口」(即復興橋頭)及「至善路2段1巷口」,1處疏導點於「福林路、忠勇街」。

(二)下山管制點:3處疏導點「格致路、菁山路口」、彈性管制點「格致路、凱旋路口」管制點「陽明路、中橫街口( 陽明路一段43巷口) 」。

 

三、管制日期及時段

(一)上山管制點:每逢連續假日(含週休二日)之上午8時至下午3時。

(二)下山管制點:每逢連續假日(含週休二日)之下午2時至下午6時。

(三)若遇勞動節放假、氣候變化(如賞雪)、夜間觀星或突發狀況等,授權轄區分局得視實際交通狀況,彈性調整管制時間;

(四)若遇補班日(如週六補班日),屬於一般上班日性質,原則不管制;若遇彈性放假為連續假日,則依上述管制方式。以上均以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依據。 

 

四、管制對象:以自用小客車為管制對象,計程車、小貨車、大貨車、大客車、懸掛「身心障礙號牌(車牌)」或持有與車號相符且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外交部禮賓車等執行任務車輛不予管制。

 

五、管制方式:於上述管制時段內之管制點,由當地轄區警察派出所及警察分局派駐執勤員警負責針對過往車輛一一確認,持有通行證者始得放行。

 

六、通行證發放標準:主要以陽明山地區之居民為第一優先核發對象,其餘因工作及公務等需求則依實際狀況酌予發給。參加婚喪喜慶等非長期例行活動者,憑請柬或訃文准予通行。

 

七、配合措施

(一)為提高大眾運輸工具便利性,逢假日彈性加密休閒公車班次。

(二)本管制計畫主要係針對行經仰德大道之小汽車進行管制,因此亦可利用其他替代道路上下山。

(三)陽明山地區停車場(花鐘前廣場、立體停車場及第二停車場)24小時開放停車,於0700~1900計時收費,其餘時間免費停車。

(四)地區交通管制點

1. 中興路花鐘至陽明書屋維持由花鐘往陽明書屋方向單行。

2. 紗帽路、中橫街口(例假日0700~1800禁止進入)。

3. 平菁街溪山派出所至明德樂園前除公車外,禁止大客車進入。

(五)授權轄區分局得視情況彈性調整局部區域或路段管制並全權處理。

 

八、注意事項

(一) 領有通行證者須將通行證置於車輛前擋風玻璃左下側(駕駛座前)以利辨識。

(二) 因陽明山地區停車位數有限,本通行證並不確保提供停車位,因此違規停車者仍將加強拖吊以維行車安全。

(三) 如有發現私人影印偽造通行證之情事,依法嚴辦。

(四) 交通局網址 www.dot.gov.taipei

(五) 實際管制情形依現場管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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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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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懸掛號牌車輛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交通大隊、臺北市區監理所等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依程序查明車籍資料後通知車輛所有人,故無法於第一時間通知車主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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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車行照或原始證件及領車人身分證明文件(可委託他人代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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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公有濱江第一放置場(電話:2509-4915)

機車:公有濱江第二放置場(電話:2760-1244)

交通警察大隊每日拖吊時,於地面上書寫濱江保管場名稱及聯絡電話,以利車主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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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已辦理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並應補繳自報停、報廢、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二)復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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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聯營公車行駛狀況可逕撥各公司申訴/服務電話(詳如大臺北公車網站),另颱風來襲期間(本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公車行駛狀況,可洽交通局緊急應變小組(電話:2758-4142;2759-9740)詢問相關訊息。

", "日期時間": "2023-03-24T13: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06, "title": "目前臺北市辦理之公辦都更,其辦理類型有哪幾種?", "內容": "

依地區特性因地制宜實施公辦都市更新,適性推動及協助規劃最適方案,達到改善居住環境品質、補足地區生活機能、充實公益設施等目標, 為臺北帶來再生的能量,提升城市競爭力。


P-公地活化型(Public Property)


R-整宅輔導型(Resettlement Housing)


O-自助人助型(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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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白金質借標準,以質借當時該處牌告白金類質借標準為準,自115年2月6日起公告的標準為每臺兩可質借新台幣32,000元。

", "日期時間": "2023-03-16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9989, "title": "什麼是電子帳單?", "內容": "

為響應節能減碳,減少紙張的耗用,本處提供以電子郵件及手機簡訊等方式發送繳費通知單,統稱為電子帳單。用戶可依自身需求選擇使用「E-Mail」或「手機簡訊」收取帳單,兩者皆享有「e帳單+e繳費,現賺10元」優惠方案。

", "日期時間": "2023-03-15T08: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7881, "title": "什麼是簡訊帳單?", "內容": "

為提供更環保、便捷之繳費方式,可選擇以簡訊帳單收取繳費通知。簡訊帳單係透過簡訊發送繳費通知單連結於用戶登記在本處之手機號碼,點擊簡訊內之連結開啟帳單,可在繳費介面中自行選擇「行動支付」、「繳費QR code」、「全國繳費網」或「條碼繳費」繳付水費。若使用金融機構代扣繳水費之用戶,亦可申請簡訊帳單,每期水費扣款成功後發送簡訊通知,點擊簡訊內之連結,通過驗證後即可開啟繳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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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單計費完妥次日即發送簡訊帳單,立即獲知水費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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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提供電子帳單、簡訊帳單及紙本帳單等3種寄送方式,僅可擇一申請一種帳單寄送方式。如欲變更帳單寄送方式,可至「本處首頁/電子(簡訊)帳單省10元/立即申辦」重新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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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簡訊帳單每期水費折抵3元,若搭配行動支付繳費,下期水費折抵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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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帳單提供4種繳費管道:

1.行動支付:點選簡訊帳單內「行動支付」,前往智慧支付平台(含網路刷信用卡)線上繳費。

2.台灣Pay:點選簡訊帳單內「繳費QR Code 」,即可產生QR Code進行掃碼或讀取截圖繳費。

3.全國繳費網:點選簡訊帳單內「全國繳費網」,前往進行線上繳費。

4.條碼繳費:點選簡訊帳單內「條碼繳費」,即可產生繳款條碼至合作超商、銀行、農漁會或信用合作社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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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申辦簡訊帳單後未收到帳單,請先確認您於本處登記之手機號碼是否正確。

2.如欲補發帳單,可使用本處水妞智能客服申請補發,或來電本處客服02-87335678,由專人為您辦理,將於次日發送至您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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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點選簡訊帳單內之「繳費金額明細」,至本處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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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本處水妞智能客服申請補發,或來電本處客服02-87335678,由專人為您辦理,將於次日發送至您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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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費逾期,您仍可於簡訊帳單點選「行動支付」、「繳費QR Code 」、「全國繳費網」立即進行線上繳款,或點選「條碼繳費」產生繳款條碼至超商繳納,違約金併入下期水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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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款後可於本處首頁「水費查詢」查詢銷帳情形。

2.使用「行動支付」、「智慧支付平台-網路刷信用卡」、「全國繳費網」繳費可立即銷帳。

3.超商繳款需3個工作天進行銷帳,若您於超商繳費請保留「代收款繳款證明單」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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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簡訊帳單需連線網路才能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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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簡訊帳單發送號碼為政府專屬短碼簡訊「111」,收到簡訊帳單請先確認代表號。此外,簡訊內容開頭應顯示接收者手機末3碼及機關名稱,快速辨識請確認:1.來源號碼顯示「111」 2.接收者「手機末三碼」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三重檢查、驗證以防範遭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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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您已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端綁定「手機條碼」,使用該第三方支付繳費,水費發票將於銷帳後自動儲存至您於業者端綁定之「手機條碼」。若未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端綁定「手機條碼」,將另以簡訊發送繳費憑證。

2.若使用「條碼繳費」,已於簡訊帳單內提供發票載具號碼,臨櫃繳款3個工作日後,可至本處網站「發票查詢/歸戶」輸入載具號碼查詢發票資訊。載具號碼為統一發票開獎後,用戶查詢及列印中獎發票之唯一依據,遺失或刪除無法補發,請妥善保存,以維護兌獎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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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稅單所載之限繳日期,可以下列方式繳納:

1.自112年11月1日起,查(核)定開徵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除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線上繳納。

2.其餘案件只能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二、逾限繳日期繳納案件,自111年1月1日起,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率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代收臺北市稅款金融機構

", "日期時間": "2023-03-13T17: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7556, "title": "112年4月1日起計程車費率調整案 Q&A", "內容": "

一、計程車新費率何時開始?  新的計程車運價為如何?

新費率自112年4月1日(星期六)零時起,大臺北地區同步調整計程車運價,起程由70元調整為85元(里程維持1.25公里),延滯時間計算基準為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由累計每80秒5元調整為每60秒5元,其餘運價項目維持不變。另春節運價則為以國定春節連假起始日往前加3天至春節連假最後一日止,每趟次加收30元。


二、民眾如果搭乘到未完成改表之計程車如何收費?

未及於112年4月1日前完成改表之計乘車,仍須按表收費(即依照104年核定舊費率收費),司機不得向乘客收取額外費用,如遇有司機未依規定按表收費,可記下車牌號碼及搭車時間、地點等資料,以利後續追查。


三、計程車司機未完成改表該如何收費?

未及於112年4月1日前完成改表之計乘車,仍須按表收費(即依照104年核定舊費率收費),司機不得向乘客收取額外費用,也請計程車駕駛朋友儘速辦理計費表改表作業,並確實照表收費,切勿向乘客超收車資,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規定裁處。


四、多元化計程車預告車資費率是否也配合使用新費率>

有關多元化計程車預告車資費率部分,本市多元化計程車業者已於112年4月1日前將新預告車資費率公式提送交通部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辦理審驗作業完成,並於4月1日實施。

", "日期時間": "2023-03-13T1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47, "title": "計程車費率如何計算?", "內容": "

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1年12月22日北市交運字第1113078948號公告,臺北市計程車費率自112年4月1日零時起調整如下:


(1)計程運價:起程1.25公里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日間)。
(2)延滯計時運價: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60秒5元(日間)。
(3)夜間加成運價:自夜間11時起至翌晨6時止(遇跨夜間加成時段之情形,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每趟次依日間運價加收20元(即起程運價1.25公里105元,續程及延滯計時運價與日間相同)。
(4)春節運價:以國定春節假起始日往前加3天至春節連假最後1日止,每趟次再加收30元。

 

", "日期時間": "2023-03-13T1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8311, "title": "什麼是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 "內容": "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係民眾經身心障礙鑑定後,由鑑定醫生依民眾個別情形進行專業判定後給予,依據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最長為5年,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另同條文第一項「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及第八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前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規定,符合「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不需重新鑑定者」及「原持永久手冊指定期日換證者」,可換發無註記效期的身障證明。

", "日期時間": "2023-03-10T14: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6561, "title": "YouBike2.0車機螢幕訊息說明", "內容": "

一、 借車

(一)顯示「重新靠卡」

車機螢幕顯示「重新靠卡」,為電子票證感應時間過短,或該電子票證常,系統未成功讀取電子票證資訊。請延長電子票證感應時間,或將電子票證自錢包單獨取出後再次感應。

(二)顯示「卡片未註冊」

車機螢幕顯示「卡片未註冊」,是指該電子票證未加入會員票卡中。

將電子票證加入會員票卡後,方能租借使用。提醒您,電子票證加入成功後,約需3-5分鐘才能租車。

(三)顯示「卡片已鎖定」

車機螢幕顯示「卡片已鎖定」,是指該電子票證紀錄異常,請撥打臺北市客服電話1999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由客服人員協助處理。

(四)顯示「餘額不足」

車機螢幕顯示「餘額不足」,是指該電子票證餘額不足,請於加值後再次感應租車。

(五) 顯示「卡片借車中」

車機螢幕顯示「卡片借車中」,是指系統尚無前次還車紀錄。

請將車輛入柱還車後,方能租車。如您已還車,請撥打臺北市客服電話1999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由客服人員協助處理。

(六)顯示「續借限制中」

車機螢幕顯示「續借限制中」,是指續借使用限制,為維護使用者公平租借原則,還車後不得馬上於同一站點借車。

(七)顯示「超時未取車」

車機螢幕顯示「超時未取車」,是指感應電子票證後,未於30秒內完成取車。車柱將重新上鎖;系統將取消本次交易。請先將車輛入柱還車,並確認車機螢幕顯示「歡迎使用YouBike 2.0」後再離開,避免車輛遭下一位使用者取走,衍生後續爭議。

(八)顯示「本車暫停服務」

車機螢幕顯示「本車暫停服務」,是指該車輛暫不提供服務,請更換車輛,或至其他站點租借。

(九)顯示「補扣N元 餘額N元」

螢幕顯示「補扣N元 餘額N元」,是指系統補扣前次租車款項及補登記錄。由於您前次還車時,電子票證餘額不足,或未完成還車流程,致系統未成功紀錄,因此於再次租車前先進行補扣款並補登紀錄。


二、還車

(一)顯示「餘額不足」

車機螢幕顯示「餘額不足」,是指該電子票證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款項。

請於再次租車前,確認電子票證餘額足以支付前次及當次款項,於車機螢幕感應時,車機螢幕將顯示 「補扣N元 餘額N元」 ,完成補扣款項後,即可再次以電子票證感應租車。

(二)顯示「錯卡扣款」

車機螢幕顯示「錯卡扣款」,是指以非當次租車之電子票證還車扣款(以電子票證A租車,以電子票證B還車扣款)。

請先將車輛入柱還車,並確認車機螢幕顯示「歡迎使用YouBike 2.0」,即代表還車成功,下次使用電子票證A租車時,車機螢幕將顯示 「補扣N元 餘額N元」,補扣前次款項並補登記錄,再次感應即可租車。


三、臨時停車鎖車

(一)解鎖掃碼QRcode時,顯示「用借車手機解鎖」

車機螢幕顯示「用借車手機解鎖」,是指未以當次租車之手機掃碼解鎖。

多為以不同手機掃碼解鎖,或掃碼錯車輛,建議以YouBike 2.0官方APP查詢租借紀錄(查詢路徑:登入會員→會員管理→卡片管理→交易紀錄),以順利移除隨車鎖。

若無法解鎖,請致電臺北市客服電話1999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由客服人員協助處理。

(二)解鎖感應電子票證時,顯示「用借車卡片解鎖」

車機螢幕顯示「用借車卡片解鎖」,是指未以當次租車之電子票證感應解鎖。

多為感應錯張電子票證,或感應錯車輛,建議以YouBike 2.0官方APP查詢租借紀錄(查詢路徑:登入會員→會員管理→卡片管理→交易紀錄),以順利移除隨車鎖。

若無法解鎖,請致電臺北市客服電話1999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由客服人員協助處理。

", "日期時間": "2023-03-08T17: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6192, "title":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 "內容": "

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前,應向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取得聘僱資格

 ◆「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於預定招募外國人前6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於聘僱期滿前4至5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步驟一、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1.雇主資格:◆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2.被看護人資格:◆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詳請參閱直聘中心網站:https://dhsc.wda.gov.tw/FamilyNursing/Qualify 

步驟二、填具【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各縣市長照中心

步驟三、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不足者,長照中心將主動遞件至勞動部審查 

步驟四、查詢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結果

 雇主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後,請雇主(申請人)或家屬約7~10日後應主動向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查詢是否已收訖長照中心資料,如收訖後再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02)8995-6000。 

步驟五、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當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應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02)6613-0811。

 ◆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申請【11初次招募許可函】。

 ◆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申請【12重新招募許可函(勾選聘僱期滿)

", "日期時間": "2023-03-08T10: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32, "title": "●替代役徵集:「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期為何?」", "內容": "

\"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役期比較圖\"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分機211,聯絡人:黃玉鈴,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3-03-0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期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5/relpic/31820/4898432/06a778a7-7e2a-40e8-b9fc-281ef71fcaba.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2954, "title": "YouBike的騎乘費用可以用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點數支付嗎?", "內容": "

目前持臺北市發行之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於臺北市境內租借YouBike,並於雙北市還車時可以使用敬老點數或愛心點數支付騎乘費用,如剩餘點數不足支付當趟騎乘費用,將改扣票卡儲值金額。

", "日期時間": "2023-03-01T16: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1237, "title": "112年8月15日起哪些情況建議戴口罩?", "內容": "


 1. 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


 2. 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外出時。


 3. 人潮聚集且無法保持適當距離或通風不良之場合。


 4. 與年長者或免疫低下者(尤其是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密切接觸時。


 5. 出入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及精神護理之家)及其他醫療機構(捐血中心、病理機構)等高感染風險場所時。






", "日期時間": "2023-02-23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0275, "title": "臺北市行政相驗如何收費?", "內容": "

臺北市行政相驗收費為每次新臺幣3000元(含交通費),中文死亡證明書3份20元,第4份起每份15元、英文死亡證明書每份200元。

", "日期時間": "2023-02-21T16:17:00", "下版日期": "2030-02-21T16:3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7671, "title": "共享機車久占停車格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本市推動共享運具服務是希望透過一輛車多人使用,逐步改變市民用車習慣,降低私有運具使用。為管理共享運具業者,本局已訂定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及辦法規範業者,另依據本局與業者簽訂之行政契約規定,共享運具業者所營運之共享機車不得有久停3日、違規停放或於同一路段(指2個路口之間同一側(面對同方向))連續停放超過3輛或總數超過6輛情事,如有前述情形,業者須於接獲通知後4小時內完成移置車輛,如未於時限內完成移置,本局得依前開自治條例處罰之。

二、若有發現共享機車久停情事,可電話通報業者客服專線(GoShare:02-7743-0695、iRent:0800-024-550、WeMo Scooter:0809-091-880),提供車號及路段等相關資訊,業者將依規定派員調度處理,您亦可拍照紀錄車輛停放時間、地點及車牌,通知本局查處。

", "日期時間": "2023-02-16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7145, "title": "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台北雙星土地開發案,目前辦理情形?何時動工?", "內容": "

投資人台北雙星公司分別於111年10月21日及25日領取西側D1大樓及東側C1大樓建造執照112年4月19日申報開工,目前進行基地內圍籬架設、室外花台區移除及地坪整平補強等前置作業。本開發案工期1718日曆天(約4年9個月),預計116年底完工取得使照。

", "日期時間": "2023-02-15T15: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7140, "title": "有關環狀線北環士林站出入口B土開大樓興建內容。", "內容": "

捷運北環段路線於士林區採地下化方式興建,沿中正路與捷運淡水線士林站交會,於士林站東南側基地,由投資人開發為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士林站出入口B(及相關附屬設施)以及捷運共構大樓使用。基地東臨17公尺文林路,南接6公尺文林路421巷 ,北側及西側為鄰房;基地面積1,051平方公尺,設計規模為地下3層至地上12層(含屋突二層),本案工程內容包括B3-3F共構部分及4F-R1F之捷運冷卻水塔管道間、維修梯間等捷運設施(含出入口、通風口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


", "日期時間": "2023-02-15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7139, "title": "士林區至善路2段故宮博物院附近路樹有綁抗議布條,後續這些樹木會是如何處理?", "內容": "

有關士林區至善路2段故宮博物院附近之路樹原規劃於先期植栽標進行移除,因有民眾反映應妥善規劃保護避免用移除方式處理,經本處與當地民眾及里長協調後,本區域之樹木將由移除改為移植方式處理,並將該區需移植之樹木納入Y28故宮站主體工程內辦理,於主體工程開工後再行辦理移植作業。

", "日期時間": "2023-02-15T14: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7136, "title": "萬大線LG08A莒光站及機廠噪音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內容": "

均符合最新環保相關法規

LG08A莒光站之通風口,其出口噪音測值均需符合最新環保相關法規,設計時除已考量通風廊道隔音及吸音裝修外,並已訂定設備噪音(如冷卻水塔、配電室及水電環控設施)之八度音頻合理值,另就環控系統大型重要設備及常時運轉之設備訂定振動標準,以阻隔機組運作產生之音源噪音並配合消音箱作噪音衰減,前述噪音防治均以不妨礙毗鄰建物之環境舒適,並交付得標廠商作為責任施工。

金城機廠之水電環控設施亦已考量前述噪音防制條件,因廠區棟距較寬及環廠道路等有利條件值,噪音影響層面相對較少。


", "日期時間": "2023-02-15T14: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7132, "title": "發現工地鄰近周邊交通或環保問題通報方式為何?", "內容": "

本處所轄管之工地皆設置工程告示牌,可依工程告示牌上之通報專線及網址通報即可。

", "日期時間": "2023-02-15T14: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6061, "title": "超商繳交本處水費可使用手機條碼儲存發票。", "內容": "

即日起,用戶至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美廉社】持水費通知單繳費或以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繳費,皆可於繳費前出示「手機條碼」供店家掃描,本處銷帳完成後,發票將自動儲存至「手機條碼」。

以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繳費並使用「手機條碼」儲存發票,本處不再寄發繳費憑證,發票號碼請於本處銷帳完成2工作日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查詢。

已儲存至手機條碼之發票中獎,將由財政部通知,本處不再寄發「中獎通知單」,如有領獎問題,請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

領獎相關流程請詳見財政部網站:

", "日期時間": "2023-02-13T16: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設定領獎帳戶", "URL":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accounts/login" }, { "Title": "雲端發票小學堂", "URL":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7w/1681291699372"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6560,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顧問可以是申請人公司內部員工嗎?", "內容": "

不可以,顧問屬委外人力。

", "日期時間": "2023-02-13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5438, "title": "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可否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內容": "
  1. 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 聚落建築群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其應納稅額50%。
  3. 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其應納稅額30%。
", "日期時間": "2023-02-10T18: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5434, "title": "因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之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後,申請返還土地,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

因國家不法行為致財產所有權被剝奪者,於返還被剝奪之土地時,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日期時間": "2023-02-10T17: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45, "title": "補發公文要如何處理?", "內容": "

補發公文時,應檢附原案,加簽說明,經陳奉核可後,送請發文人員補發,不必重新辦稿,惟須於文面左上側空白處註明補發日期及「補發」字樣。

聯繫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23

", "日期時間": "2023-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38, "title": "公文正本為上行文,副本為下行文時,公文應如何蓋印或簽署?", "內容": "

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抄本或譯本不必蓋印,但應標示「抄本」或「譯本」。

聯繫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23

", "日期時間": "2023-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45, "title": "【學校考試】如果我們學校有考試過多的問題應如何申訴?", "內容": "

如果有相關學校考試的問題要反映,建議先與學校相關人員或校長聯繫,如果校方回復的理由您不滿意,可請本局業務相關科室或教育視導與品保科協助解決。
本科依行政區別,每位督學負責區內高中職及國中小之視導工作,可提供市民、家長必要之協助。歡迎來電詢問: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51~6454,或以書面將問題敘寫清楚,寄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收。




 

", "日期時間": "2023-0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視導與品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4207, "title": "【場地開放】請問校園開放時間,如平時、寒暑假或夜間開放時間分別為何?", "內容": "

一、上課日:上午5時至7時、下午5時30分至9時30分。

二、週休二日及例假日:上午5時至下午9時30分。

三、寒、暑假:學校辦理學藝活動時,開放時間比照上課日辦理,其餘開放時間比照週休二日及例假日辦理。

上述為校園場地原則性開放時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調整,並於調整日7日前,於網站及門首公告,各校校園場地開放請至各校校網上查詢公告。

(請參考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連絡電話:27208889或1999轉6386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7: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934207/3efb8d83-335c-4d56-887b-942692026428.pdf" } ] }, { "DataSN": 8934192, "title": "【防疫停課標準】腸病毒停課標準", "內容": "

一、確診個案:

如發現學(幼)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之案例時,應立即對該生進行適當之處置,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且為防範學(幼)童交互傳染擴大流行,經診斷為腸病毒(含醫師確診及疑似),應請學生請假至少7天,以降低疾病傳播機會。


二、停課標準: 

(一)教保機構內遇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現個案之班級採停課措施:

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公布發生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期間,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2.無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時,所在行政區經疾管署公布檢出「腸病毒A71型陽性個案」或「年齡滿三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不含腸病毒D68型)」,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3.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七天。

4.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同一班級在一週內有二名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

(二)學校原則上無須停課,但於疾管署公布腸病毒A71型流行疫情期間,為避免疫情蔓延,若一週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含疑似),得由學校召集當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必要時得邀集專家或衛生單位人員,研議防疫措施,並決定是否採取停課措施及日數;停課之決定,應經停課班級半數家長同意,且應同時討論採取混成教學或其他補課方式。

(三)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依招收對象適用第一款及第二款停課標準,學校或教保機構舉辦之各項課後活動或課後延長照顧,亦同。


三、連絡電話: 

教保機構:1999分機1434 張小姐

國小以上:1999分機6395 陳小姐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與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934192/a8884ca2-9192-4836-8a51-021c69a85796.pdf" } ] }, { "DataSN": 8934186, "title": "【防疫停課標準】流感停課標準", "內容": "

(一)教職員工/學(幼)生如出現疑似流感症狀應務必配戴口罩,加強手部衛生。 

(二)教職員工如發現疑似罹患流感學(幼)生,應讓其戴上口罩,留置於單獨空間,保持空氣流通,並聯繫家長或協助儘速返家休息及就醫。 

(三)落實「生病不上課、不上班」原則:請感染流感者佩戴口罩,適當休息、補充水分及依醫師指示接受治療,並建議在家休息5日如5日內實有到校之需求,須退燒至少滿24小時才能返回上課, 並配合佩戴口罩直至相關症狀(咳嗽、肌肉酸痛、流鼻水、喉嚨痛)解除滿24小時為止。

(四) 如住宿生罹病,除就醫外,於宿舍中應與健康學生分別安置,提供適當照護,直至退燒後至少24小時。 

(五)停課措施:原則不停課

(六)倘學校為避免疫情擴大,且經評估確切有停課之必要,得由學校召集當事班級之教師、家長或家長代表成立防疫小組,必要時得邀集專家或衛生單位人員,研議防疫措施,並決定是否採取停課措施及日數;停課之決定,應經停課班級半數家長同意,且應同時討論採取混成教學或其他補課方式。


聯繫電話:1999分機6395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4148, "title": "【學生保健補助】請問臺北市女生生理用品可至哪裡兌換?如何兌換?", "內容": "

一、補助對象:本市公私立國小高年級(五、六年級)女性學生 、國中女性學生及高中職一年級女性學生。

二、補助方式:國中女性學生自111年3月起、國小高年級女性學生自112年3月起、高中職一年級女性學生自113年8月起,每月由酷課雲(酷課APP)系統定期派發2張生理用品兌換券至學生酷課雲帳號,由學生登入帳號即可領用。家長之帳號完成親子綁定,可代孩子兌領。

三、兌換方式:

(一)手機酷課APP:登入手機酷課APP後,出示手機條碼兌換。

(二)網頁版酷課雲:登入電腦酷課雲網頁,列印兌換券兌換。

(三)超商機台:至超商輸入行動條碼序號,列印小白單兌換。

四、 兌換地點:自112年3月1日起,全國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及萊爾富便利商店均可兌換。

五、 兌換期限:每期兌換期限共有2個月。例如:8月券兌換期限為8月1日至9月30日止。

六、寒暑假注意事項:本補助案係透過學校校務行政系統識別補助對象,因各校校務行政系統轉換學期或升年級的系統作業時間不一,若寒暑假於酷課雲APP未見兌換券,請耐心等待,俟學校系統作業完成後即可看到。

七、可兌換品項如附件。
如有疑問請逕洽1999轉1255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6:02:00", "下版日期": "2070-12-31T15: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7-ELEVEN可供兌換之生理用品品項",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934148/3a5529b7-a5e3-4a41-83bc-6d3855484c65.pdf" }, { "Title": "萊爾富便利商店可供兌換之生理用品品項",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934148/afb438a0-823a-47ad-b05c-45b53c41b9d5.pdf" }, { "Title": "全家便利商店可供兌換之生理用品品項",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934148/d1a70320-33b2-494e-9909-e75dd013d385.pdf" } ] }, { "DataSN": 8933883, "title": "【環境教育】請問小田園、綠屋頂經費申請期程?", "內容": "

本局援例於每年年底函知各校該年度高中以下學校田園城市計畫。市立學校經費已編入各校預算中,國私立學校需於每年1月初上網填報申請計畫,並預訂於3月函復核定函予審核通過學校。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4)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0:51:00", "下版日期": "2060-12-31T15:1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3843, "title": "【學生保健補助】如學生不幸發生意外事件,如何申請團保慰問金補助?", "內容": "

一、依據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市政府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致殘廢時,另發給保險理賠金額十分之一之慰問金。」

二、申請資格:參加本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且於當年度內身故或殘廢(含一至十一級)及一、二級殘後續四年領生活補助之學生(幼兒)。

三、申請流程:

(一)學校(幼兒園)檢具各項申請資料:

 1.市府申請書暨領據(如無該申請書,請洽教育局體衛科,申請書領據部分應先由受益人簽章並由學校確認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申請書應加蓋學校關防或校長印信或職章)

 2.醫院或檢察官開立之死亡或殘廢證明書

 3.保險公司理賠給付證明書(如為死亡學生可免附)

 4.戶籍謄本

 5.受益人指定帳戶存摺影本

(二)由學校、幼兒園團保承辦員彙整資料並備文送至市府教育局

(三)教育局審核資格及相關文件由市府匯款至受益人指定帳戶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0:25:00", "下版日期": "2050-12-31T17:0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巿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URL": "https://is.gd/p3tt4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3821, "title": "【學生保健補助】請問北市第三胎子女補助如何申請?", "內容": "

       本市市民所生第三位以上子女,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者,需於每學年第1學期11月30日前檢附「臺北市市民第三胎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一年級及新轉入生需另附戶口名簿影本,學校於第2學期開學後辦理補助金發放事宜。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0: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3809, "title": "【補助】請問北市學生清寒午餐補助資格及如何申請?",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一)本市公立國中小(含國立)之學生,具以下身分者,得為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難者。

  4.經導師認定有餐費補助需求者。

  5.原住民學生。

  6.身心障礙者(須具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分障礙輕中重之程度)。

(二)高中職學生,具以下身分者,得為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

  2.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陷入困難者。

  3.經導師認定有餐費補助需求者。

二、補助額度:學期間上課日,國小、國中依學校餐費核實補助。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高中職每日補助65元(如有調整,依每學期公布補助額度為準)。

三、申請方式:每學期開學後請向學校索取申請表,填妥申請表備齊證明文件於開學後送學校申請補助。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5)

", "日期時間": "2023-02-08T10:03:00", "下版日期": "2055-12-31T09:0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3310, "title": "【學校食品】請問學校員生社或販賣機可以賣什麼?", "內容": "

一、高中職校園販賣食品品項應具有「CAS」、「TQF」或「校園食品」標章認證;國中小校園販賣食品品項應符合「校園食品」標章認證。 

二、「校園食品」核可販售名單詳見本局網頁公告(局網首頁>科室業務>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學校午餐相關業務> 校園食品)。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日期時間": "2023-02-07T11:37:00", "下版日期": "2060-12-31T14:5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3303, "title": "【學校午餐】請問如針對學校營養午餐菜色可以如何反映?", "內容": "

依據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學校應成立午餐供應委員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綜理學校午餐工作,負責午餐供應衛生與安全。各校營養午餐菜色係由各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委員決議,如對營養午餐菜色有相關建議,請逕向各校學務處衛生組反映,以確保您的權益。連絡電話:1999分機6394

", "日期時間": "2023-02-07T11: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1739, "title": "【教育統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出版那些統計刊物?如何取得?", "內容": "

(一)統計刊物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充實各界決策所需資訊,分別按年編製「臺北市教育統計」、「臺北市教育統計指標」、「臺北市教育統計分析」,並針對民眾所關心之各類教育議題,原則於每月25日發布「教育統計通訊」。

(二)取得管道

為配合政府e化及響應環保,前揭刊物均已停印紙本,請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科室業務」項下「統計室」之 「教育統計刊物」 查閱、下載。

亦可逕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42、1243由專人協助。

", "日期時間": "2023-02-03T18: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統計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1737, "title": "【教育統計】如何取得臺北市各級學校教育統計相關資料?", "內容": "

有關本市各級學校教育統計相關資料,可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科室業務」項下「統計室」之「公務統計報告」查閱、下載;亦可逕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42、1243由專人協助。

", "日期時間": "2023-02-03T18: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統計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1734, "title": "【教育統計】臺北市教育統計資料發布期程為何?", "內容":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期彙編之公務統計報表,包含月報、半年報、年報及學年報,係依「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期程發布,各報表發布期程請逕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科室業務」項下「統計室」之「 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查閱 ;亦可逕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42、1243由專人協助。

", "日期時間": "2023-02-03T18: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統計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1608, "title": "【校園霸凌】反霸凌專線號碼?", "內容": "

教育部反霸凌專線:195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專線:02-27208889或1999轉以下分機:

1.生對生霸凌

(1)文山區、北投區、松山區、南港區:6440

(2)大安區、大同區、中正區、信義區:1281 

(3)士林區、內湖區、中山區、萬華區:1281  

2.師對生不當管教

(1)文山區、北投區、松山區、南港區:6443

(2)大安區、大同區、中正區、信義區:6443 

(3)士林區、內湖區、中山區、萬華區:1295 

教育部1953防制校園霸凌專區:https://bully.moe.edu.tw/index

", "日期時間": "2023-02-03T16: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1601, "title": "【校園霸凌】如遇校園霸凌事件應如何檢舉?", "內容": "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則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為調查學校)檢舉;行為人現任或曾任校長時,應向行為發生時之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同條第 2 項,前項以外人員,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者,得向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


檢舉校園霸凌,請填具檢舉書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提出檢舉,學校將會啟動程序,依法受理後進入調和或調查處理,確認處理結果(調和成立/霸凌屬實/非屬霸凌),過程中同步提供輔導措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 "日期時間": "2023-02-03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檢舉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931601/0763e7ec-b5b0-4f22-9600-1b49432cc6e3.pdf" }, { "Title": "檢舉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931601/3deefe72-b4a2-4295-a8df-a81c9fb58e33.odt" } ] }, { "DataSN": 8931583, "title": "【校園霸凌】何謂校園霸凌?", "內容": "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校園霸凌」係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為使霸凌定義更易於理解,分列霸凌要件如下:

(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

(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

(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 "日期時間": "2023-02-03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177, "title": "如何申請新設路燈?", "內容": "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位置簡圖

   〈3〉私有地請提供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

二、申請方式:

 〈1〉郵寄申請:郵寄地址為10046臺北市懷寧街109號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

 〈2〉親自、委託申請

 〈3〉傳真申請:傳真號碼02-23892516至公園處總收發室辦理。

 〈4〉網路申辦:市民服務大平臺

三、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299至301、302、303、343、344 、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3-0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236, "title": "請問如何防範臺北市路燈漏(感)電事故?", "內容": "

 1.依經濟部頒布「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等相關規定,路燈裝設應設分電箱,其分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設備及漏電斷路器為原則。本市路燈迄今已達16萬餘盞,其電源係由台灣電力公司採單相2線220伏特路燈專線包燈方式供電。有關用電設施均依相關規定於工程圖上詳細規範所需之漏電及過載保護設備並落實施工,於完工後並定期做好維修檢視,其間如分路有線路不良、器具損壞影響線路絕緣而產生異常電流或漏電,則分電箱之保護開關設備即時自動跳脫啟斷電源,因此本市路燈已具備過載及漏電之配套措施,可安全防範漏(感)電事故。

 2.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科(02-23815132轉301、302、303、343、344、295、299)。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23-0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27, "title": "我行車發生肇事,但我自認沒有肇事責任,所以我可以自行離開?", "內容": "

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發生行車肇事,駕駛人或肇事人應為必要處置,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及通知警察機關,勿自行離開,以利後續釐清肇事責任,避免肇事逃逸的違規舉發。

", "日期時間": "2023-02-02T14: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0282, "title": "捷運自助桌球場民眾常見問答", "內容": "

營運模式及場地介紹:

Q1:何站有自助桌球場以及營運時間為何?

A1:目前自助桌球場有板南線板橋站及文湖線南港展覽館站兩場地,營運時間皆為每日上午8時至晚上22時。

 

Q2: 現場有幾張球桌?

A2: 板南線板橋站提供10張球桌供民眾租借使用。
 文湖線南港展覽館站則有5張球桌。

 

Q3:自助桌球場設置地點?

A3:板橋站:位於捷運板南線板橋站B1通道層,鄰近板橋站1、2號出口。

南港展覽館站:設置於捷運文湖線南港展覽館站B1通道層,鄰近南港展覽館站1號出口。

 

Q4: 前往自助桌球場的交通方式?

A4: 

1.板橋站:

1-1.搭乘捷運:

-板南線板橋站出站約1分鐘至B1通道層。

-環狀線板橋站步行約8~10分鐘至板南線板橋站B1通道層。

1-2.搭乘臺鐵/高鐵:出站後沿板南線指標5~7分鐘至B1通道層。

1-3.自行開車:新北市板橋區站前路5號B1。

2.南港展覽館站:

2-1.搭乘捷運:搭乘捷運:文湖線/板南線南港展覽館站出站約1分鐘至B1轉乘通道層。

2-2自行開車: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32號B1。

 

Q5: 自助桌球場有哪些設備?

A5: 現場附設飲水機、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置物架、長條椅、中運量車廂座椅。詢問處另有提供簡易醫療用品、板橋站通道層靠近3A出口處有付費置物櫃(南港展覽館站付費置物櫃位於轉乘通道層靠近2A出口處)

Q6: 自助桌球場可以飲食嗎?

A6: 桌球場地位於B1通道層,已在捷運大廳層劃設的禁食區之外,為維護場地內環境,請勿在圍布架區域內飲食,如有飲食需求者建議於飲水機附近休息區域食用,並請共同保持環境清潔衛生。

 

收費方式及使用說明:

Q1:自助桌球場收費標準?

A1:

1.「現場購票」:每桌每小時200元。

2.「線上預約」:優惠每桌每小時100元。.

3.憑身心障礙手冊正本現場購票可享1小時免費,單日上限1小時。

4.年滿65歲以上之長者,現場購票可享優惠1小時100元,單日上限1小時。

 

Q2: 自助桌球場申請使用方式?

A2:

  1. 可透過「北投會館」官網、「台北捷運GO」APP線上預約,均可預約次日起14日內時段。,或至兩個車站的簡易詢問處現場購票當日時段。
  2. 持愛心票顧客可持身心障礙手冊,至兩站簡易詢問處現場購票或預約次日起14日內時段,單日享1桌1小時免費優惠。

 

Q3: 我已經預約場地,但臨時有事情想取消可以嗎?

A3: 線上預約者,如欲取消場地,應於使用當日之「2日前」在線上取消場地預約,預計7-14天將於原付款之信用卡內刷退款(依照銀行作業時程),如有逾期可每日(12:00-22:00)電洽02-28930105#8320確認(除北投會館停業日及春節休館期間之外)。

 

Q4: 我預約了場地,現場需要到櫃檯報到嗎?

A4: 本場館採自助場地,預約民眾抵達球場後,依現場球桌編號找到預約的桌次,使用前請將桌上宣導立牌妥善放置球桌下方,另每桌的獨立照明開關位於牆上,使用完畢請協助將設備恢復原狀,感謝您的配合。

 

Q5: 有球具租借服務嗎?

A5: 無租借服務,民眾需自行準備球具。

 

Q6: 是否可在桌球場進行私人教學訓練?

A6: 未經本公司核准,禁止進行教學或訓練等行為。

 

Q7: 其他使用注意事項?

A7: 

1.於公共場所請注意可疑陌生人,並顧好隨身物品以避免遺失或遭竊。

2.桌下備有桌面清理專用抹布,請自行取用以保持桌面乾燥。

3.另有擦拭地板專用抹布,請小心地面濕滑,如有水滴請擦拭乾淨,以避免滑倒。

 

長租及活動申請

Q1:請問如何長期租借桌球場地?

A1:有關長期租用的方案說明如下:

1.條件:需租借三個月(含)以上,每週至少一次,且需為固定時段及桌次。

2.優惠:114年起享9折優惠。

3.申請方式: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及勞動節除外)上午9點至下午5點,電洽02-28930105分機8317由專人服務。)

 

Q2: 可否在桌球場辦理比賽或包場活動?

A2: 歡迎民眾舉辦桌球比賽及包場活動,申請方式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及勞動節除外)上午9點至下午5點,電洽02-28930105分機8317由專人服務。

 

Q3: 如果想在桌球場辦理比賽或包場活動,現場有提供輔助設備嗎?

A3: 本場館提供桌球活動相關道具,例如:裁判椅、計分牌、摺疊桌、輕便椅、擴音設備等;請於申請活動場地時提出借用需求及數量,俾利本公司準備作業。

 

 

其他:

Q1: 是否有完整的自助球場使用規定?

A1: 現場已有公告桌球場使用須知之外,於北投會館官網亦有刊載https://btresort.metro.taipei/cp.aspx?n=3D48D9F6101386D1 

 

Q2: 有關自助桌球場相關問題,是否有諮詢電話?

A2: 捷運自助桌球場諮詢專線02-28930105分機8317。

 服務時間為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及勞動節除外)上午9點至下午5點。

 

Q3: 忘記帶走的遺失物,如何協尋?

A3: 現場工作人員如發現遺留物品,將循遺失物處理程序送交車站詢問處登記,後續若無人認領,將送至位於中山地下街的遺失物中心集中處理。屆時可至https://chatweb.metro.taipei/  智能客服系統進行登錄與協尋。

 

Q4: 桌球不小心卡在天花板,有何方式處理返還?

A4: 如發生前述狀況,請洽車站詢問處登記發生時間、桌次、位置、球的特徵(顏色、廠牌或記號..)並留下聯絡方式,工作人員將不定期協助尋找,並聯繫民眾於二週內回到車站領取,逾期則由現場逕為處理。

", "日期時間": "2023-02-02T1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0276, "title": "「Metro Taipei ✕ LOUISA COFFEE 聯名咖啡廳及旗艦店」相關資訊", "內容": "

1.捷運行政大樓旗艦店Metro Taipei ✕ LOUISA COFFEE 聯名咖啡廳旗艦店地址、電話與每天營業時間及線上點餐資訊

(1)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雙連站中山地下街 R10出口)

(2)電話: 02-2511-2613

(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日 07:00-21:00

(4)供餐時間:營業時間全時段供餐


2.大安森林公園站門市Metro Taipei ✕ LOUISA COFFEE 聯名咖啡廳地址、電話與每天營業時間及線上點餐資訊

(1)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00號B1(近出口3)

(2)電話: 02-2701-5800

(3)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日 07:00-21:00

(4)供餐時間:營業時間全時段供餐

", "日期時間": "2023-02-02T09: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捷運行政大樓旗艦店線上訂餐網址", "URL": "https://order.nidin.shop/menu/12630" }, { "Title": "大安森林公園站門市線上訂餐網址", "URL": "https://order.nidin.shop/menu/1227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0174, "title": "請問市區內各類場所、工程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多少?", "內容": "

噪音管制法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管制標準值詳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23-02-02T09: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市區內場所、工程及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930174/f5b6df5f-7312-4ea9-90e7-5c685c0bca7a.pdf" } ] }, { "DataSN": 4899987, "title": "【教師證書】如何辦理加科或另一類教師證書?", "內容": "

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請逕至網站(網址: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0)
查詢或逕洽電話:02-7794-5852,02-7749-5876,02-7749-5877,02-7749-5829。
服務傳真02-2393-5711

 

 

", "日期時間": "2023-02-01T18: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認證網址", "URL":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0"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88, "title": "【教師研習】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如何申請辦理?", "內容": "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認可,依規定申請者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向立案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初審機關)提出申請,初審機關每年三月、七月及十一月函報教育部辦理複審認可事宜。(教育部現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審查事宜)
 

1.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

 

2.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教師進修認可-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3.審查小組網站

本案相關訊息請洽本局技職教育科
連絡電話:02-27208889#6349
電子郵件:gk5236@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23-02-01T18: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26830, "title": "什麼是熱門館藏?借閱冊數和期限與一般館藏是否有不同?", "內容": "

本館熱門館藏機制為變動制,凡「可預約量」在6本以上之館藏,當其「預約人數÷該書目可預約量>4」時,系統將於隔日設定為熱門館藏;當熱門館藏「預約人數 ÷ 該書目可預約量≦3」時,亦將於隔日恢復成一般館藏。期刊及視聽資料不適用熱門館藏機制。

 

熱門館藏借期14天,不可續借,預約書亦不可延長2日取書,每張借閱證最多可借閱7本熱門館藏。另基於對讀者的借閱承諾,熱門館藏不會回溯縮短借閱期限,而以發布為「熱門館藏」之日期為基準,於發布日後借出之圖書才統一縮短借期為14天。

", "日期時間": "2023-02-01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22454, "title": "臺北市提供行政相驗之醫療機構與臺北市可提供到宅相驗服務之醫療機構有何不同?", "內容": "

•臺北市行政相驗之醫療機構:

    1.指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醫療法規定,委託醫療機構為本市到宅驗屍之指定機構。目前計有一家,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2.收費標準依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標準。

•臺北市可提供到宅相驗服務之醫療機構:

    1.指執業醫師(牙醫師除外),依醫療法規定及其專業,到宅為往生遺體勘驗屍身,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

    2.收費標準依提供服務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 "日期時間": "2023-01-18T16:21:00", "下版日期": "2030-01-18T16:3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22422, "title": "臺北市神主牌位寄存如何申請?目前之規費標準各為何?", "內容": "

A 申請人檢具下列證件,向欲寄存之市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或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懷愛館服務中心辦理:

1、死亡者除戶謄本可至戶政事務所申請1份 。

2、申請人身分證 。

臺北市市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神主牌位使用規費,按死亡者往生時設籍地區分如下:

★ 富德靈骨樓:

1 神主牌位寄存死亡者戶籍為本市者1位收費新臺幣1萬元;非設籍本市者3倍收費 。

2.使用年限為 50 年。

★ 陽明山臻愛樓:

1 神主牌位寄存:限設籍本市之死亡者使用,收費為新臺幣2萬元,申請使用109年9月以後新設置之神主牌位區,其使用費依前述金額1.8 倍收費 。

2.使用年限為 50 年。

3.設籍本市北投區林泉里、泉源里( 2 鄰、 4 鄰 ~16 鄰)、永和里( 1 鄰 ~19 鄰) 2年以上之死亡者,按 1/5 收費 。

4 設籍本市北投區泉源里( 1 、 3 鄰)、永和里( 20 鄰 ~24 鄰)、中心里 2 年以上之死亡 者 ,減半收費。

", "日期時間": "2023-01-18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22376, "title": "智慧停車區身心障礙停車優惠", "內容": "

本市路邊停車智慧化開單設備與一般人工開單方式相同,停放車輛經比對臺北市及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車輛資料庫,符合優惠條件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開立停車單即為優惠後金額,至其他縣市身心障礙者持用車輛符合優惠資格,可於繳費期限內備齊3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正本至本處轄管之立體、地下停車場辦理停車優惠。本處已函請各縣市社福機關協助提供所轄身心障礙者車輛資料,以完整本處身心障礙者資料庫,惟部分縣市政府資料庫尚未提供(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南投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或未提供完整資料(如宜蘭縣),致影響資料完整度,而仍有路邊停車單未能即時享有優惠之情形。

倘因部分縣市社福機關未提供本處所轄身心障礙者車輛資料庫或未提供完整資料,如車主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處確認車主符合身心障礙者優惠資格,將依規定給予身心障礙者優惠,並協助將車輛資料登錄智慧停車柱身心障礙者車輛資料庫,爾後停放於該等格位將自動辦理停車優惠。

", "日期時間": "2023-01-18T14: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9757, "title": "臺北市可提供到宅相驗服務之醫療機構有那些?", "內容": "

公布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官網,相關連結如下。

", "日期時間": "2023-01-18T12:44:00", "下版日期": "2030-01-18T16:4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可提供到宅相驗服務之醫療機構名單及資訊", "URL": "https://health.gov.taipei/News.aspx?n=FC69144D41A6F166&sms=69048DEE939C71BF"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9786, "title": "補班日路邊停車格會如何收費?", "內容": "

本市路邊停車收費路段於補班日係循往例依標誌牌面公告收費時段及費率收費,如標誌牌面公告該路段收費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則補班日(週六)不收費;如公告收費時間為週一至週六,則補班日(週六)將實施收費管理,民眾可於停車時留意停車格位周邊收費牌面內容。

", "日期時間": "2023-01-13T13: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6567, "title": "請問國外子公司可否申請臺北市獎勵補助?", "內容": "

不可以,只有國外分公司可以申請研發補助、品牌補助、育成補助及獎勵補貼。

", "日期時間": "2023-01-12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6010, "title": "經濟部自112年2月1日起開徵耗水費,對北水處大用戶(單月用水逾9,000度)的影響?", "內容": "
  1. 經濟部於112年1月6日發布「耗水費徵收辦法」,並自112年2月1日起實施:
  2. 依耗水費徵收辦法第8條第2項「用水人繳納之水費已計入自來水事業之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且已逾計徵耗水費額度時,免徵耗水費;低於耗水費額度時,計徵之耗水費應扣除已繳納之額度。」,北水處於105年水價調整時,已納入上述相關成本
", "日期時間": "2023-01-07T12: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財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耗水費徵收辦法(經濟部發布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8916010/d2c58f63-ce8b-4019-b9e2-3b18955ea768.pdf" } ] }, { "DataSN": 8202205, "title": "免費老人健檢通知單還沒收到,可以預約嗎?", "內容": "

1.長者預約不需攜帶通知單,只要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就可以預約登記。

2.本市老年人口成長快速,每年印發通知單之經費快速成長造成財政負荷,為撙節及使財政經費做更有效利用,自94年起即透過利用各種傳播網絡發佈新聞及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里長辦公處、醫院張貼海報,公告老人健檢消息。

3.通知單僅寄發受檢年度剛滿65歲長者及弱勢族群長者(含獨居長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長者),提醒可以預約老人健康檢查。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206, "title": "為何老人健康檢查須至醫事機構多次?", "內容": "

因各院所作業狀況不一,有可能須至醫事機構2~3次才能完成完整的檢查【第1次:現場預約登記及安排受檢日期後,接受衛教,拿取檢體容器(亦可網路預約後依院所規定接受健康檢查);第2次:實際受檢;第3次:聽取醫師告知檢查報告。】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5484, "title": "老人健康檢查為什麼要有醫事機構名額限制?", "內容": "

特約醫事機構因受限於醫療設備、人力、及作業狀況,所能服務的名額有限。衛生局依各特約醫事機構提出之申請服務名額為服務名額。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209, "title": "為什麼不能以設籍在該轄區的長者優先預約該區老健特約醫事機構?", "內容": "

1.因老人健檢係依民眾意願自由參與暨選擇就醫場所。且依據醫療法第89條:「醫療區域之劃分,應考慮區域內醫療資源及人口分布,得超越行政區域之界限」,故無法提供各區居民登記該區醫院之優先權。

2.衛生局後續將調查各特約醫事機構服務情形,並依特約醫事機構服務情形、承接名額服務量及意願,進行服務名額的增加及再分配,以機動調整服務名額,使更多長者接受服務。

3.衛生局將積極與醫療院所溝通協調,請各特約醫事機構於規劃老人健檢時務必審慎評估長者需求及便利性,如增加網路預約及電話專線專人服務等方式,避免長者舟車勞頓,預約老人健檢能更方便。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208, "title": "網路預約老人健康檢查準備什麼證件?", "內容": "

衛生局已於預約系統中建置符合資格之長者資料庫,長者或其親屬可至網路系統輸入長者基本資料(如身分證、生日等),經系統自動查閱符合資格者,即可取得特約醫事機構預約資料。若有問題可撥打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801至1807洽詢。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207, "title": "請問我有收到免費老人健檢通知單,是否就可以排到健檢?", "內容": "

衛生局會針對受檢年度剛滿65歲長者及弱勢族群長者(含獨居長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長者)寄發通知單,通知單僅提醒長者可以預約老人健康檢查,無具登記效力,因各機構受檢名額有限,仍需先完成預約登記,才能取得受檢服務名額。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204, "title": "到醫事機構登記老人健康檢查應帶什麼證件?", "內容": "

由長者或其親屬攜帶相關證件至特約醫事機構登記,所需證件:

1. 帶身分證、健保IC卡。

2.55歲~64歲本市原住民長者另請攜帶戶口名簿或相關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202, "title": "請問老人健康檢查的項目有哪些?", "內容": "

各套檢查(附早餐),項目包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及「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及健康史、身體評估及糞便潛血免疫分析 、檢查結果之保健諮詢及異常轉介、憂鬱症篩檢及認知功能評估 。

A、B、C套方案檢查項目如下:

(1)A套老人健康檢查項目:胸部X光、甲狀腺刺激素、維他命B12、葉酸 、鈉、鉀、鈣、血液常規檢查、尿液常規檢查。

(2)B套老人健康檢查項目:腹部超音波、糖化血色素、白蛋白、球蛋白、尿液常規檢查。

(3)C套老人健康檢查項目:DXA骨密度檢查(髖骨或腰椎)、肌少症篩檢(小腿圍)、肌少症體能表現評估或握力、鹼性磷酸酶(ALK-P)、尿素氮、鈣、血液常規檢查、白蛋白、球蛋白、尿液常規檢查。

【113年度起老人健檢已取消B套餐腹部超音波需隔一年方可施作規定】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201, "title": "接受老人健康檢查要花錢嗎?", "內容": "

1. 老人健康檢查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補助本市老人之特有福利,完全免費,檢查醫事機構不得向受檢長者索取任何費用。

2.每位長者每年參加健康檢查次數以1次為限,已做過成人健康檢查者仍可做老人健康檢查,若重複、超次,其費用由受檢者自行負擔。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199, "title": "請問老人健檢受檢資格為何?", "內容": "

1.需具中華民國身分證

2.年滿65歲以上且設籍臺北市之長者;或年滿55歲以上且設籍臺北市之原住民長者。

3.每位長者每年參加老人健康檢查次數以1次為限,已做過健保署成人健康檢查者仍可做老人健康檢查,若重複、超次,其費用由受檢者自行負擔。

4.特殊族群長者係指臺北市政府列冊之65歲以上獨居長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長者及55歲以上原住民。

", "日期時間": "2023-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3977, "title": "【進階問題】如何確認預立醫療決定書(AD)已經上傳成功?", "內容": "

決定書上傳到中央資料庫後,可以透過兩個方式查詢。

1. 衛生福利部預立醫療決定、安寧緩和醫療及器官捐贈意願資料處理系統:https://hpcod.mohw.gov.tw/HospWeb/

2.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2B2E346936670280&topn=4864A82710DE35ED


以上兩個方式皆須註冊才能查看,第2點的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雖然可以用行動裝置查詢,但是無法查看AD的掃描檔,只能看「有無簽署AD」。

詳細上傳查詢說明請參考本院官網/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區/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

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7966ABD1666E9E1&sms=E78887F108B43780&s=067DBB46C1D36993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3974, "title": "【進階問題】我的家人都在國外,但他們很想參加,可不可以用視訊方式參加?但如果他無法及時簽名還可以當見證人嗎?", "內容": "

在國外的家人可以用視訊參加喔!

另外視訊參加時,建議可以使用螢幕較大的設備,因為諮商會拍攝決定書的內容或簽署文件,用較大的螢幕看會比較清楚喔。

視訊諮商因後續仍需將已簽署的決定書正本及健保卡送回醫院核章,並完成上傳註記健保卡等程序,且目前尚未開放電子簽章,所以抱歉國外家人無法以視訊方式擔任需簽署文件的意願人或見證人,但仍可以二親等的身分參與諮商。」


預約視訊諮商: 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39A3D03FDD63E9D&sms=9861568CBBD7B169&s=4B6609EDBA615382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4006, "title":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如何收費?有什麼補助方案?", "內容": "

因內容會動態調整,諮商費用與補助方式敬請以本院官網介紹,

費用: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381CF277EE77AA8&sms=7DBB1078F2668764&s=7175E681D63C8DA3

補助方案: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0381CF277EE77AA8&sms=7DBB1078F2668764&s=F54B4D4CC44C8351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3998, "title": "我家裡有智能障礙者,請問該怎麼讓他們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 "內容": "

本院有製作一本「我的預立醫療決定 易讀說明手冊- 心智障礙友善版」,是針對心智障礙的族群閱讀的手冊,裡面採用視覺化、圖文並茂與增大字體等的易讀設計,來介紹預立醫療決定書相關概念,降低該群體了解此內容的障礙。

易讀說明手冊介紹與閱覽:

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021504A844ECB3D&sms=33256E00C40857CD&s=C4C745DF3FB809DC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3969, "title": "我家裡有長輩、失智長者,請問該怎麼讓他們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的內容?", "內容": "

本院有製作一本「我的預立醫療決定 易讀說明手冊- 高齡認知友善版」,針對高齡長者、失智病人閱讀的手冊,裡面採用視覺化、圖文並茂與增大字體等的易讀設計,來介紹預立醫療決定書相關概念,降低該群體了解此內容的障礙。

易讀說明手冊介紹與閱覽: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021504A844ECB3D&sms=33256E00C40857CD&s=981287E512289306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3961, "title": "我想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在諮商前可以做什麼準備?", "內容": "

諮商前,除了跟本院社工課預約諮商時段外,您可以思考這五件事情:

1.認識「預立醫療決定書」http://www.mohw.gov.tw/dl-48462-0fdd14a0-1e16-4c6b-bac8-73209c3cf825.html

2.邀請二親等親友參加諮商

3.如果有需要可以安排醫療委任代理人

4.了解諮商所需費用

5.諮商時需要攜帶的資料與證件(健保卡、若要申請補助的證明文件)


以上資訊,您也可以收看「諮商前的5件事」影片了解更多資訊: https://youtu.be/UIk-4kY9nYw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2335, "title": "【進階問題】預立醫療決定書(AD)正本如果不見會怎麼樣?", "內容": "

預立醫療決定書(AD)如果遺失的話,是不會讓簽署的文件喪失法律效力。由於您當時簽署的AD會掃描上傳到中央資料庫,所以在網路上還是能查詢得到AD。未來啟動時,也是可以讓醫療團隊透過健保卡查詢到您當時簽署、勾選的AD內容。

所以未來啟動時,至少有健保卡或AD正本擇一就能幫助您查詢和觀看AD內容喔!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2329, "title": "【進階問題】如果我要變更我的醫療決定,是不是要再重新預約一次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呢?", "內容": "

不用喔,依法律規定不需要重新進行諮商。但是變更時,請向「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除,並再次更新您健保卡上的資訊。

另外,變更後,因為不會進行諮商,還是建議您要把變更的事情,告知您的親友,讓他們知道您的決定有調整喔!避免後續執行時,資訊有落差而產生誤解。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2328, "title": "【進階問題】醫療日新月異,說不定現在治不好的病以後能治,如果之後想改變或撤除「預立醫療決定」怎麼辦?", "內容": "

可以隨時變更或撤回預立醫療決定書,須向「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醫療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除,並再次更新您健保卡上的資訊。

另外,變更後,因為不會進行諮商,還是建議您要把變更的事情,告知您的親友,讓他們知道您的決定有調整喔!避免後續執行時,資訊有落差而產生誤解。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12325, "title": "家人現在已經生病、意識不清,我可以代替幫他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嗎?", "內容": "

很抱歉不行,當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因為病主法立法時為尊重病人自己做決定的權利,因此法律規定必須在只有本人能表達意見時才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但若是意識清楚,無法口說表達者,則可以用手寫、點頭或其他方式表達想法,來協助病人簽署。

", "日期時間": "2022-12-29T18: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07, "title": "商業營業項目登記含有那些項目其營業場所由本府提供主動協助查詢服務?如何進行及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臺北市商業處於109年1月1日起設置「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平台」,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請檢附「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服務平台」符合規定之查詢結果辦理前述相關登記。

  另自109年1月1日起,依「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成人用品零售業、飲酒店業、餐館業、其他餐飲業、按摩業、腳底按摩業、傳統整復推拿業、瘦身美容業、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運動訓練業、汽車修理業、機車修理業、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其他汽車服務業、遊樂園業、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寵物美容服務業、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自助儲物空間業、休閒活動場館業,申請前述登記時本府將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協助查詢服務,期藉此提醒及促使業者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

  此外,本市商業於營業場所擇定、簽約、裝修、登記前均可預先利用前述服務平台,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營業場所查詢,先行了解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之營業項目,一律採線上申請(每日受理預審申請案逾220件者,將遞延為次日申請案件。同一地址同日申請預審逾3件者或同一E-mail、申請人同日申請逾3件者,當日將無法再進行預審送件)。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2-12-28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URL": "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80687"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9568, "title": "新仁愛路(仁愛路四段延伸至市民廣場)假日管制時間?", "內容": "

案址範圍係屬市民廣場,其用地屬性業經都市計畫指定為廣場,為同時兼顧廣場人行空間與交通車流紓解,現況平日開放車輛通行,例假日則全日封閉該路段禁止車輛進入,恢復為廣場用地禁止車輛進入,以符合原廣場用地目的。


", "日期時間": "2022-12-23T10: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6299, "title": "若租借YouBike之悠遊卡或一卡通遺失,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如民眾遺失悠遊卡或一卡通,應即聯繫電子票證公司或透過其官方網站申請掛失,完成掛失手續後,卡片中的餘額將獲得保障; 另YouBike會員為維護自身權益,可致電YouBike客服中心,YouBike服務人員將比對租用者的身分,確認為該卡片的申請會員,並查詢系統確認車輛已歸還後,由服務人員協助租借者辦理卡號停用事宜,避免卡號遭其他YouBike使用者使用。

", "日期時間": "2022-12-15T17: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36667,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結案時是否一定要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內容": "

結案時要請領尾款,一定要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由具有會計師資格之會計師查驗計畫期間的經費支出後出具。

", "日期時間": "2022-12-12T17: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3436, "title": "有放置停車識別證,卻被裁罰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 "內容": "
  1. 可能是否未明顯放置或完整露出:因該證有註記有效期限,為供查驗,駕駛人應將該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並露出停車識別證有效期限。
  2. 可能是否未註記有效期限或已逾期:孕婦停車識別證有效期限至妊娠中止或分娩日止,兒童停車識別證有效期限至該名兒童年滿六歲止,如未註記有效期限,請持孕婦(預產期前)或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至本處轄管公有立體地下停車場、服務臺、12行政區戶政事務所、健康服務中心或親子館等處補辦註記有效期限。
  3. 無以上情形如確實符合停車資格,請透過本市陳情系統直接點擊後登錄辦理(案件分類交通運輸/停車管理),並檢附有效停車識別證及孕婦(預產期前)或兒童(未滿6歲)佐證資料與裁處書,向本處補充陳述資料。
", "日期時間": "2022-12-09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1010, "title": "112年7月1日起臺北市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全面電子化通知Q&A", "內容": "

Q1:定檢通知全面電子化從什麼時候開始實施?定檢通知全面電子化後,每年還會收到定檢通知明信片嗎?

A1:因應2050年淨零排放及落實省紙減碳政策,自112年7月1日起,本市機車排氣定檢通知全面電子化,並停止寄發紙本明信片通知。若想持續收到定檢通知,除可利用本市LINE@「定檢好康愛報報」(ID搜尋:@tpemoto)註冊定檢鬧鐘外,亦可透過環境部「機車E定通」申請E-mail通知,或下載環境部「環境即時通」APP設定推播訊息通知,每年於應定檢期間即可收到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電子通知。此外,若擔心年長者較不擅長使用電子化資訊,本局亦有提供本市機車定檢站定檢提醒貼紙,民眾定檢時可向定檢站索取,張貼於置物箱或車體上或其他適合位置,隨時提醒每年定檢時間。

 

Q2:如何申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電子化通知」?

A2:【詳細內容請參考下方附件:臺北市環保局機車排氣定檢通知電子化懶人包】 

    

1.本市LINE@「定檢好康愛報報」:

加入LINE@帳號「定檢好康愛報報」後開啟下方選單,點選「註冊開啟定檢鬧鐘」,填寫車輛基本資料即註冊完成。【詳細內容請參考下方附件:LINE接收定檢通知登錄流程

2.環境部「機車E定通」E-mail:

進入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點選「機車E定通」,勾選同意條款後,再依序填入車號、車主姓名及E-mail,登錄完成後系統會自動發送確認信,填入驗證碼即完成。【詳細內容請參考下方附件:環境部「機車E定通」申請流程

3.環境部「環境即時通」APP:

下載並打開 APP後,點選下方點按「地圖顯示」,左下角選擇「機車排氣定檢站」,再點擊右下角開啟小鈴鐺設定車牌號碼。【詳細內容請參考下方附件:「環境即時通」APP定檢通知設定流程

 

Q3:假設我有多台機車,能否都收到定檢電子化通知呢?

A3:可以!車主可於LINE@「定檢好康愛報報」註冊多台車號,只要是出廠滿5年且設籍臺北市之機車,完成LINE@註冊後於應定檢期間即可收到定檢電子通知;車籍在其他縣市者,可選擇環境部「機車E定通」或下載環境部「環境即時通」APP,亦能設定多台車號。

 

Q4:我的機車車籍在臺北市,但目前在其他縣市使用,是否也會收到Line的定檢通知?

A4:可以!只要是機車設籍臺北市的車主,完成Line@註冊後,於應定檢期間即可收到「機車排氣定檢電子通知」。

 

Q5:完成註冊後,為什麼沒有收到定檢通知? 

A5:

1.本市LINE@「定檢好康愛報報」

本市LINE@「定檢好康愛報報」的定檢通知服務目前僅限設籍臺北市之機車,車主於LINE@「定檢好康愛報報」註冊時須參考格式範例填寫正確「車輛基本資料」,若非設籍臺北市之機車,或因基本資料填寫不完整導致無法查詢車牌號碼,車主將無法收到定檢通知;車主若發現填寫資料有誤,可以再次進入註冊頁面更正內容後重新送出,即可按時收到定檢通知。若針對「定檢好康愛報報」有任何操作上的問題,可於上班時間電洽(02)2720-8889轉7246,會有專人提供說明。

2.環境部「機車E定通」E-mail

環境部「機車E定通」登錄時會檢核車號與車主姓名須與行照資料一致,若操作系統時出現錯誤訊息,可電洽環境部服務電話:(02)2339-3250轉211。

", "日期時間": "2022-12-09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環境部「機車E定通」", "URL": "https://mobile.moenv.gov.tw/motor/" }, { "Title": "環境部「環境即時通」APP", "URL": "https://www.moenv.gov.tw/page/FD1FB65CCA787B8B/50cf1d33-e9cb-4b0b-98cf-12b1f8e90a5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LINE接收定檢通知登錄流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901010/2228446b-1520-43ba-a3da-c8e9ffa248f4.pdf" }, { "Title": "環境部「環境即時通」APP登錄流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901010/a03ea194-5500-4cc3-ac6f-d345e3033c2a.pdf" }, { "Title": "環境部「機車E定通」申請流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901010/be9c508d-74c3-4673-9c69-4397f334be0e.pdf" }, { "Title": "臺北市環保局機車排氣定檢通知電子化懶人包102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901010/c79a36b4-f5ba-4b03-b478-ada53966e644.pdf" } ] }, { "DataSN": 8901436, "title": "YouBike有服務中心嗎?地點在哪裡?服務時間?", "內容": "

本市YouBike目前有3處服務中心,地點與服務時間詳列如下:

一、市府轉運站服務中心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6號1樓 (請由捷運市政府站2號出口往市府轉運站售票服務櫃台)

服務時間:10:00-19:00

休息時間:14:00-15:00,視現場狀況微調時間。每週三公休 。


二、捷運忠孝新生服務中心(5號出口B1/須出站)

臺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1段56巷(地下1F)

服務時間:10:00-19:00

休息時間:14:00-15:00,視現場狀況微調時間。每週日公休 。


三、內湖服務中心

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四段30巷46號

服務時間:10:00-19:00

休息時間:14:00-15:00,視現場狀況微調時間。 每週一、五公休


另YouBike服務中心於春節期間之營運時間,詳見YouBike官方網站公告。

", "日期時間": "2022-12-05T14: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1419, "title": "我要怎麼做才能開始租YouBike微笑單車?", "內容": "

您必須將您的悠遊卡或一卡通透過YouBike官方網站或YouBike2.0 APP註冊程序開卡,使您具有YouBike會員身分,即可使用該票卡租借YouBike,一組手機門號可以辦理5張票卡登記。


單次租車可使用信用卡(VISA、MASTER或JCB)付費,使用方式請參考YouBike官網,網址https://www.youbike.com.tw/region/main/rent-way/single/。

", "日期時間": "2022-12-05T14: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1255,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我有2家獨資商業(A商號、B商號),可以同時申請中小貸款嗎?", "內容": "

不可以,負責人如有2家以上獨資商業,只能以其中1家商業(A 或B商號)提出北市中小貸款申請。

", "日期時間": "2022-12-05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1252,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第二類至第四類申請人是獨資商業者,則由誰來申請呢?", "內容": "

若申請人為獨資商業者比照第一類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2-12-05T11: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1238,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經核准後,銀行是否就一定會撥款?", "內容": "

不一定。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3點規定,銀行撥款前會再檢視貸款人營業及財務等情形,如有以下情形者將停止貸放並提送審查小組會議:

一、    貸款人營業情形(中小貸款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第一類申請案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二、    貸款人營業或財務情形是否觸及不予核貸條件:

(一)申請人所營事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二)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信用卡分期帳款餘額】或【現金卡+信

用卡循環餘額(含預借現金)】其中一項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三)負責人及其配偶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不含長期放款)合計達300萬元以上。

(四)申請人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3個月內合計達 7 家以上。

(五)申請人及負責人分別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 3 個月內合計達 12 家以上。

(六)申請人勞保費用逾期連續未繳次數達 4 次以上。

(七)申請人及負責人有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情形。

(八)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已被聯徵中心列為催收呆帳戶。

(九)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票信拒往紀錄。

(十)申請人或其負責人票信經公告拒往尚未解除。

(十一)申請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或刑法尚在訴訟中。

(十二)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貸款未繳遭法院查封情事。

(十三)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者。

(十四)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逾期列管戶。

(十五)申請人或負責人或保證人之債務(含從債務)有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

(十六)違反本貸款之實施要點者。

(十七)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核貸者或經主管機關依承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決議不予核貸。

(十八)屬國內外公司分支機構者。

(十九)申請人或負責人或其配偶為協商成立、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之註記戶,且尚有相關註記錄者(相關紀錄於聯徵中心揭露)。

", "日期時間": "2022-12-05T1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0954, "title": "車柱上面的紅色擋片,可以取下停車嗎?", "內容": "

提醒您,裝上紅色擋片之車柱表示該車柱尚未開放使用或故障,須等候YouBike現場人員處理,如自行把紅色擋片拔除將自行車停入,後續產生之相關扣款須請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

", "日期時間": "2022-12-05T09: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0951, "title": "遺失或損壞YouBike車輛怎麼辦?", "內容": "

一、YouBike公共自行車損壞或遺失如何處理?

(一)請您立即電洽1999市民熱線轉5855、02-89788822(一般付費),由服務人員為您服務。並依「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YouBike服務條款」 4.使用服務及騎乘注意事項之規定管理之。

(二)公共自行車租出後,租借者應負保管之責,故如遺失係為租借者遺失車輛,應由租借者報案失竊,惟租借者不願報案時,營運單位將依照法務程序處理。

(三)消費者報案後,如車輛確定遺失,應賠償公共自行車之營業損失費用,依服務條款第五條,每輛YouBike 2.0為15,000元整。


二、電子票卡(悠遊卡)被YouBike列為停用名單之卡片,是否會影響其他服務(如捷運或公車)?

如因車輛未還、交易異常、卡片遺失或其他因素遭本服務列為停用名單之卡片,除無法用「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外,不影響該卡片(如悠遊卡)其他的使用功能,如該卡片如有其他功能,會員仍應自行向該功能權責單位辦理掛失作業。


三、若YouBike公共自行車故障無法騎乘,該如何處理?

如果您於騎乘中途自行車故障,或在使用前,該自行車已損壞,請您於就近租賃站還車,並將該自行車椅墊反轉180度後,改租其他車輛即可,YouBike巡站人員會將車輛攜回維修;更希望您立即電洽1999市民熱線轉5855、02-89788822(一般付費)主動通報問題車輛,以協助加快故障車輛處理。


四、我不小心將車輛損壞了怎麼辦?

(一)請您立即電洽1999市民熱線轉5855、02-89788822(一般付費),請服務人員協助處理,依「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YouBike服務條款」 4.使用服務及騎乘注意事項之規定管理之。

(二)公共自行車借出後,租借者應負保管之責(含相關零件設備),如有車輛損害情況,租借者應主動聯繫營運單位協助處理車輛損害問題,並依損害狀況支付維修費用。

(三)如車輛損害嚴重無法繼續使用需營運單位派員處理,則需另加計運送費如區域位於「台北市內」訂為每次新臺幣150元整,處理區域位於「新北市內」訂為每次新臺幣350元整,如位於「其他區域」,租借者應自行處理車輛載運至台北市內,以利營運單位協助處理。

(四)車輛損害時,租借者仍需負擔車輛租借費用,還車時間由使用者還入車柱或營運單位抵達現場處理時間計算。

(五)營運單位僅協助載運故障無法繼續使用之公共自行車,恕無法協助載運租賃者。

", "日期時間": "2022-12-05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00943, "title": "如騎乘YouBike還車後將物品遺漏在車籃中,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您可以電洽1999市民熱線轉微笑單車,線上客服可以協助幫您查詢車輛目前所在位置,協助您去尋找遺失物。另可至微笑單車官方網站,點選「常見問題」>「失物招領專區」查詢。


", "日期時間": "2022-12-05T08: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35,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信義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信義分處電話:27235067 地址:福德街86號7樓

", "日期時間": "2022-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6341, "title": "為推動西藥藥品GDP,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函請本市藥商確認西藥商營業細項目登記資料,並向衛生局登記一事。", "內容": "

一、請先檢視商業登記核准公文及變更登記表,倘公司(商號)實際從事西藥販賣業務與商業登記不符者,1.新增營業項目:請先至衛生局辦理藥商變更登記,再至商業處新增營業項目。2.刪減營業項目:請先至商業處刪減營業項目,再向衛生局辦理藥商變更或歇業登記。
二、若公司(商號)實際從事西藥販賣業務與商業登記相符者,請備妥「西藥商營業細項目登記資料確認表」、「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商業登記核准公文及變更登記表影本」,向衛生局申請西藥商營業細項目登記資料之確認。

", "日期時間": "2022-11-21T17: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5391, "title": "請問在臺北市市政大樓內發現抽菸情形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本市市政大樓室內場所為菸害防制法第18條所訂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僅於指定之戶外場所設有吸菸區,如發現違規吸菸情形,將依法開立通知單送本府衛生局裁罰,以維洽公市民與市府同仁拒吸二手菸之權益。如您發現該區域有違規吸菸情形,請直接撥打本中心駐警隊值班台,聯絡電話:市話直撥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分機8664,本中心將立即派員至現場稽查。

", "日期時間": "2022-11-1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941054, "title": "外國人受聘僱來臺工作,每次申請工作許可時間最長為多久?有無次數之限制?", "內容": "

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且無展延次數的限制。

", "日期時間": "2022-11-11T10: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2870, "title": "我需要服用口服抗病毒藥物,如何取得?", "內容": "

為便利民眾領藥,本市已配撥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 Paxlovid至醫院、診所及藥局,醫師針對新冠檢驗陽性(家用/醫用快篩或PCR皆可)且為65歲以上或有重症風險因子者,經醫師評估治療效益與風險,充分告知病人後,即可憑處方箋在醫院、診所或指定藥局領藥,院所資訊可至「臺北市COVID-19口服抗病毒藥物合約機構名單」(https://reurl.cc/ZWQEWM)查詢。

", "日期時間": "2022-11-10T1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2414, "title": "10年內第2次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會受到什麼處罰?", "內容": "

依據111年3月31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第4項(拒測)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日期時間": "2022-11-10T09: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2987, "title": "汽車無紙化開單FAQ", "內容": "
Q1:什麼是汽車無紙化開單?
A1:為推動智慧城市及配合本府無紙化、非現金政策,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自111年7月1日起正式推動路邊機車無紙化開單政策,實施以來反應良好,逐步改變民眾使用習慣,爰本處自111年12月1日將擴大推動路邊汽車無紙化開單政策。此次開放申請車種包含「汽車」以及「大型重型機車(紅、黃牌機車)」,民眾只要上網申請無紙化服務,未來車輛停於路邊「計次」收費停車格將改為簡訊通知。
Q2.1:如何申請「汽車」無紙化開單?(新會員)
A2.1:民眾於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網站 (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或本處首頁相關網站可連結)進行會員註冊作業,完成註冊後登入網頁,於「車主專區」點選「車主修改」,選擇「綁定車輛」再點選「新增車輛」,車種勾選「汽車」並輸入車牌號碼,服務通知勾選「開單無紙化申請」,於隔日生效。
Q2.2:如何申請「汽車」無紙化開單?(未綁定車輛之會員)
A2.2:民眾於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網站 (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或本處首頁相關網站可連結)登入網頁,於「車主專區」點選「車主修改」,選擇「綁定車輛」再點選「新增車輛」,車種勾選「汽車」並輸入車牌號碼,服務通知勾選「開單無紙化申請」,於隔日生效。
Q2.3:如何申請「汽車 」無紙化開單?(已綁定車輛之會員)
A2.3:民眾於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網站 (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或本處首頁相關網站可連結)登入網頁,於「車主專區」點選「車主修改」,選擇「綁定車輛」於已綁定車輛之項目右側點選「編輯」,服務通知勾選「開單無紙化申請」,於隔日生效。
Q3.1:如何申請「大型重型機車(紅、黃牌機車)」無紙化開單?(新會員)

A3.1:民眾於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網站 (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或本處首頁相關網站可連結)進行會員註冊作業,完成註冊後登入網頁,於「車主專區」點選「車主修改」,選擇「綁定車輛」再點選「新增車輛」,車種勾選「機車」並輸入車牌號碼,服務通知勾選「開單無紙化申請」,於隔日生效。


Q3.2:如何申請「大型重型機車(紅、黃牌機車)」無紙化開單?(未綁定車輛之會員)

A3.2:民眾於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網站 (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或本處首頁相關網站可連結)登入網頁,於「車主專區」點選「車主修改」,選擇「綁定車輛」再點選「新增車輛」,車種勾選「機車」並輸入車牌號碼,服務通知勾選「開單無紙化申請」,於隔日生效。


Q3.3:如何申請「大型重型機車(紅、黃牌機車)」無紙化開單?(已綁定車輛之會員)
A3.3:民眾於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網站 (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或本處首頁相關網站可連結)登入網頁,於「車主專區」點選「車主修改」,選擇「綁定車輛」於已綁定車輛之項目右側點選「編輯」,服務通知勾選「開單無紙化申請」,於隔日生效。
Q4:可否不要申請汽車無紙化開單?
A4:推動汽車無紙化開單與人工開立紙本繳費單並不衝突,兩者會並行,如民眾沒有申請汽車無紙化開單,開單人員將依原有人工開單流程開立紙本繳費單。
Q5:申請無紙化開單完成,如未繳費會怎樣?
A5:無紙化開單將視為正式開單紀錄、民眾未於期限內繳費將依法進行催追繳。
Q6:申請無紙化開單後,為什麼有時候開立紙本繳費單?
A6:本次推動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紅、黃牌機車)無紙化開單範圍僅限於路邊「計次」收費格位,以及混合收費費率(平、假日時段分別計次或計時收費)路段停車格位,於「計次」收費時段亦為無紙化開單;停放在計時收費停車格仍會開立紙本繳費單。
Q7:貨車裝卸專用區是計次收費格位,為什麼被開立紙本繳費單?
A7:為利逾時停放車輛違規執法,貨車裝卸專用區仍開立紙本繳費單。
Q8:混合收費費率(平、假日時段分別計次或計時收費)路段之開單方式?
A8:計次收費時段為無紙化開單;計時收費時段仍開立紙本繳費單。
", "日期時間": "2022-11-10T08: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0450, "title": "駕駛人酒後駕車,我只是同行乘客也會被罰嗎?", "內容": "

自111年3月31日起,駕駛人若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年滿18歲的同行乘客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但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不在此限。

如同行乘客同時是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1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1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

", "日期時間": "2022-11-10T08: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1674, "title": "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如何檢舉?", "內容": "

一、 按停車場法第32條第2、3項及第40-1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使用專用停車位請依下列規定停放:


       (一)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專用停車位」:除掛有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之車輛外,請將有效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二)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燃油車、未進行充電之電動汽車(含可充電之油電混合車)請勿占用,充完電後電動汽車請務必駛離。


二、未依上開規定於公共停車場內占用專用停車位,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透過本市陳情系統直接點擊後登錄辦理檢舉(案件分類交通運輸/停車管理);另請注意檢舉日(登錄日)距違規日以不逾7日為宜。


三、檢舉違規占用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式。

       (二) 請詳述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號及違規事項。

       (三) 車輛全景照片車號、格位標線及管制牌面一併攝入:以確認停放車輛及相關管制措施是否完善。

       (四) 相關照片請註記日期時間:以確認違規日期及時間。

       (五) 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駕駛座及副駕駛座一併攝入,檢舉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除外):以確認是否放置停車位識別證。


四、照片拍攝範例如下:

      (一) 占用身心障礙者、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專用格位

             1.車輛全景照片,標示或標誌一併攝入

\"/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723163d4-a28b-454a-ba4b-7ab4f71ca9b9.jpg\"

\"/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d993f74d-3b1b-4b52-bd16-b9e8ea7aef90.jpg\"


             2.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駕駛座及副駕駛座一併攝入)

\"/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bae575a6-33d6-415e-9c6d-f2ad1d149406.jpg\"

    (二)占用電動汽車充電格位

              1.油車占用(請拍攝車牌、告示牌,若無法確認是否為電動汽車請加拍充電樁畫面)

              \"/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edc33993-bea7-4af5-b2ca-bdd819043ce8.jpg\"

             2.充電汽車未充電(請拍攝車牌、告示牌及充電槍與車身連接狀況)

\"/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736b0573-7769-4714-af66-c3beb20dda90.jpg\"

            3.電動汽車充電完成未駛離(請拍攝車牌、告示牌及充電樁系統使用狀態)

\"/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6be17ccf-7a2b-43fc-81fc-404b6ca56e33.jpg\"

\"/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9078efa5-48e6-439a-bc69-affc08562bae.jpg\"


", "日期時間": "2022-11-08T15: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前檔玻璃",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bae575a6-33d6-415e-9c6d-f2ad1d149406.jpg" }, { "Title": "占用身障車位",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d993f74d-3b1b-4b52-bd16-b9e8ea7aef90.jpg" }, { "Title": "占用電動車位",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cdfdcd1d-860d-4579-b017-0b8fdf0592c9.jpg" }, { "Title": "占用孕婦停車位",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723163d4-a28b-454a-ba4b-7ab4f71ca9b9.jpg" }, { "Title": "油車占用.JP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edc33993-bea7-4af5-b2ca-bdd819043ce8.jpg" }, { "Title": "電車未充電.JP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736b0573-7769-4714-af66-c3beb20dda90.jpg" }, { "Title": "充完電未駛離.JP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6be17ccf-7a2b-43fc-81fc-404b6ca56e33.jpg" }, { "Title": "充完電未駛離2.JP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891674/9078efa5-48e6-439a-bc69-affc08562bae.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1465, "title": "學校或學生團體舉辦之臨時公演,代徵娛樂稅款保證人名義為何?", "內容": "

若舉辦人為學校、機關、團體,則保證人為學校、機關、團體之負責人;若為學生團體舉辦,則以學生團體之負責人為保證人。

", "日期時間": "2022-11-08T11: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90285, "title": "如何查詢國宅配租進度?", "內容": "

一、於110年5月1日前申租本市國宅者,可至下列連結查詢配租情形:
等候承租國宅概況表 

二、本市於110年5月1日全面停止國宅申請候租;現有申租住宅需求者,請參考「如何承租社會住宅」中有關社會住宅申租、應備文件等相關訊息:
常見問答-如何承租社會住宅?

", "日期時間": "2022-11-04T10: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13, "title": "遭到自稱幫派分子以電話恐嚇,甚至要求付錢了事,我該怎麼辦?", "內容": "

(一)民眾接獲自稱幫派分子恐嚇要錢時,屬假恐嚇真詐財案件,民眾務必保持冷靜立即報警處理,千萬別受騙上當。

(二)防制假恐嚇真詐財的基本原則:凡事「勿急躁」、「多思考」、「詳查證」。為避免歹徒以是類手法詐騙得逞,民眾務必先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及「110」查證。

(三)民眾如因故遭特定對象以電話恐嚇,可於通話中先設法虛與委蛇、拖延時間,同時使用錄音裝置,將談話內容予以錄音存證,並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檢舉。

", "日期時間": "2022-10-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86314, "title": "臺北市哪些路線有電動公車?", "內容": "


目前臺北市電動公車路線如下:羅斯福路幹線、中山幹線、承德幹線、民權幹線、和平幹線、信義幹線、北環幹線、敦化幹線、南京幹線、202、206路、208路、224路、236區、251區、251路、253路、262路、265區、277路、284路、292路、307路、311路、557路、66路、606路、612路、616路、671路、685路、902路、957路、紅12、紅19、藍10、藍36路、棕2、棕6、南京幹線、仁愛幹線、重慶幹線234、288、20、270等路線。新電動公車路線將持續推出。

", "日期時間": "2022-10-27T12: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02, "title": "動物園參觀門票有含保險費嗎?",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10-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1896, "title": "持有效期內的動物認養【動物褓姆】或【動物寶貝】卡如何入園?", "內容": "

持本園核發有效期內之動物認養卡免票入園5次,請至諮詢服務窗口向服務人員出示有效期限內動物認養卡,由服務人員查驗及登記後,即立即協助入園。

", "日期時間": "2022-10-11T11: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574, "title": "如需交通事故鑑定須於事故後幾天之內提出申請?", "內容": "

1. 尚未進入司法程序者(註1),請於事故發生日後6個月內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提出申請。

2.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註2),請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註:1.「進入司法程序」係指當事人已洽警察機關、地檢署、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

     2.「司法機關」係指地檢署或法院。


", "日期時間": "2022-10-11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1907, "title": "可以從貓空纜車動物園南站入園嗎?", "內容": "

可以,本園動物園南站入口位於貓空纜車動物園南站外約步行10公尺,可使用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閘門感應扣款入園,亦可至自動售票機購票入園。

本站售票皆含單程車資,需搭乘接駁列車至鳥園車站始得參觀園區。

溫馨提醒


", "日期時間": "2022-10-10T15: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42, "title": "導盲犬可以進入動物園嗎?",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之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及其他公共設施。」

", "日期時間": "2022-10-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53, "title": "動物園內廣場噴泉展示時間為何?", "內容": "

噴泉展示時間:

歡迎前往觀賞並注意隨行小朋友及自身的安全

", "日期時間": "2022-10-07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32, "title": "為什麼動物園禁止寵物入園呢?", "內容": "
  1. 防止寵物可能脫逃闖入獸欄之中,被園內飼養之野生動物攻擊。
  2. 在動物族群數量甚大及遊客流動頻繁的情況下,為避免疫病發生的可能,管制外來動物有其必要,防止動物與動物之間的傳染疾病,造成疫情影響園內動物健康。


為了保護您的寵物安全及園內動物健康,敬請來園遊客支持與配合,不要攜帶寵物入園,且勿將寵物放置於手提袋或背包裡攜帶寵物入園喔!

", "日期時間": "2022-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36, "title": "動物園全面禁菸嗎?", "內容": "

本園為無菸公園示範區,園區全面禁菸(含門外廣場),配合菸害防治法,違者最高可罰一萬。

", "日期時間": "2022-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0, "title": "動物園內有提供遊客緊急電話服務嗎?位置在哪裡?", "內容": "

園區緊急☎電話設置點:

供應有需要的遊客使用,只須拿起電話即可直接和遊客服務中心人員通話。

", "日期時間": "2022-09-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35, "title": "動物園內哺乳室位置?有提供嬰幼兒特別服務嗎?", "內容": "

園區哺乳室設置點:

園區尿布臺設置點:

娃娃車租借服務

 

", "日期時間": "2022-09-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12, "title": "動物園內是否有提供免費WIFI無線網路?", "內容": "

園內 Wi-Fi (Taipei Free熱點) 設置點:

", "日期時間": "2022-09-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4, "title": "秘書處志工服務項目為何?", "內容": "

本處志工分別在市政大樓東、西、南、北四個大門及北區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引導與諮詢服務。

志工業務聯繫電話1999轉分機6159

", "日期時間": "2022-09-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73524, "title": "請問成人健康檢查應注意事項及醫療院所名單查詢?", "內容": "


 1.檢查需至少空腹8小時,請於檢查前電洽醫療院所洽詢服務時間及掛號費,並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原住民請攜帶戶口名簿或相關證明文件)至特約醫療院所接受檢查。


 2.欲查詢臺北市「成人預防保健服務」特約醫療院所及相關健康資訊,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https://reurl.cc/1OqDkW)機構查詢或可撥打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804洽詢。



", "日期時間": "2022-09-28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73510, "title": "老人健康檢查哪裡還有名額?", "內容": "

最新預約概況可至北市衛生局官網/主題專區/成人保健/老人健康檢查資訊公告查詢(網址:https://reurl.cc/1O4A4X),並電洽尚有名額之院所健檢事宜,如有問題可洽1999轉1801至1807。

", "日期時間": "2022-09-28T15: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73442, "title": "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端設定「手機條碼」,繳付本處水費發票可自動儲存至手機條碼。", "內容": "

即日起,用戶於智慧支付平台(網路刷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端設定「手機條碼」後,每次使用該第三方支付繳交本處水費,待本處銷帳並開立電子發票,該期水費發票將自動儲存至用戶於業者端設定之「手機條碼」。


上線業者:智慧支付平台(網路刷信用卡)   橘子支付、Pi拍錢包、街口支付、歐付寶、簡單付、停車大聲公、全支付遠傳心生活、iPASS MONEY、嗶嗶繳 icash Pay、元大行動APP、永豐大咖繳費網、悠遊付 全盈支付、車麻吉 Fubon+台北富邦行動銀行,其中透過智慧支付平台或台北通跳轉悠遊付繳費 ,因悠遊付系統限制,本處未收到「手機條碼」資訊,故無法將發票存入。

發票已儲存至手機條碼,本處不再寄發繳費憑證,發票號碼請於本處銷帳完成48小時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查詢。

 

發票已儲存至手機條碼如中獎,由財政部通知中獎,本處不再寄發「中獎通知單」,領獎相關流程請詳見財政部網站:

  1. 設定領獎帳戶
  2. 雲端發票小學堂

備註:發票已儲存至手機條碼如有領獎問題,請洽「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客服專線:0800-521-988。

", "日期時間": "2022-09-28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34, "title": "動物園內飲水機位置在哪裡?有提供熱水嗎?", "內容": "

園區飲水機冷溫水設置點:


另考量熱水使用安全及遇燙傷事件之緊急救護時效,經評估部分地點開放熱水服務,供應哺乳媽媽及所有需要的遊客。


園區飲水機提供熱水設置點:

", "日期時間": "2022-09-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90, "title": "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為何? 請求國家賠償應向何機關提出?", "內容": "

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是以,公務員違法行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要件如下:
(一)須為公務員之行為,包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之執行職務之人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二)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三)須行為違法。
(四)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五)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六)須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依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故國家賠償之請求,應以書面向執行職務公務員所屬之機關提出。

", "日期時間": "2022-09-23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6505, "title": "何謂行政救濟?行政訴訟是否即為行政救濟?", "內容": "

一、人民因其權益受有公法上違法或不當行為之侵害,向有權之國家機關請求法律救濟之制度,即為行政救濟。依學者見解,行政救濟範圍除訴願、行政訴訟外,尚包含訴願之先行程序如所得稅法之複查、商標法及專利法上之異議、評定、再審查,以及教師法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等均屬行政救濟範疇。


二、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另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係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三、綜上,行政救濟涵括多種救濟途徑,除有得向司法機關提起者外,亦有應向行政機關為之者,故行政訴訟並非等同行政救濟,行政訴訟僅為行政救濟眾多方式中之一種。

", "日期時間": "2022-09-23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70489, "title":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的種類有那些?有效期有多長?是否會有變更?", "內容": "

答:

1. 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分2種,第一種為不加註都市計畫公告日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臨櫃申請當場即可領取;第二種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加註都市計畫劃設日期。


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的有效期間是4個月。


3. 4個月期間內,如果有新的都市計畫變更時,應依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

 

", "日期時間": "2022-09-22T1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870413, "title": "如何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內容": "

答:

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將土地的地段地號資料逐筆填列於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台北服務通下載或直接臨櫃填寫),申辦時不需任何證件、任何人皆可申請,除非經本局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才需檢附最新地籍圖謄本一份。


一、申請方式可分為以下兩種:

1.臨櫃申請:市民可以在上班日的上午8時30分起至下午4時0分止(中午不休息)親洽本府1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辦理,隨到隨辦。

2.網路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網頁

二、收費方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為5筆土地以內以100元計算,每超過1筆需加收20元。





 

", "日期時間": "2022-09-22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28, "title": "動物園內有提供場地租借服務嗎?", "內容": "

請參考本園官網 機關介紹/其他服務/場地租借 申請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22-09-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2, "title": "颱風或超大豪雨期間,滯停堤外車輛未自行撤離之處理方式。 ", "內容": "

對於未依本府所發布時限自行撤離車輛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依下表處罰:

 

車 種罰鍰金額拖吊費保管費(每日)
機 車

1,800元

200元

50元

小型車

2,400元

900元

200元

大型車

4,800元

3,000元

500元

", "日期時間": "2022-09-1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77, "title": "當我在動物園內拾得或遺失東西時,該怎麼辦?", "內容": "

拾得時:

  1. 請交給附近販賣站服務人員、票務、保全或清潔服務人員,他們會通知本園駐警轉送遊客服務中心播音處理或通知失主前往領取。
  2. 可直接送至遊客服務中心,並填寫相關資料或不具名登記(當此物品依法公告六個月後仍無人認領,將通知拾得人領取)。


遺失時:

  1. 請前往附近的販賣站借用電話與遊客服務中心02-29382300轉630聯絡,或親自到遊客服務中心登記,將遺失物的名稱、品牌、顏色等相關特徵詳細說明清楚,留下聯絡資料,由遊客服務中心廣播協尋。
  2. 遊客服務中心若尋獲該遺失物,將以電話通知領取相關事宜。


1個月內遺失物資料查詢

", "日期時間": "2022-09-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779610, "title": "請問外國人可以和台灣人或不同國籍的人合股開設公司嗎?", "內容": "可以,但因公司股權結構包含外國人,仍為外資,故需經過投審會審查核可。", "日期時間": "2022-09-07T11: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1101, "title": "動物園內有提供ATM服務嗎?", "內容": "

園內目前有ATM提款機設置,有需求之遊客請至遊客服務中心旁提領。

", "日期時間": "2022-09-01T16: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12, "title": "工程管理>捷運在建工程(施工中)各線預定完工年期?", "內容": "

1.萬大-中和-樹林線第一期:118年。

2.信義線東延段:115年。

3.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120年。

4.環狀線-東環段:123年。

捷運各線雖受一例一休、疫情、缺工缺料等大環境影響,惟本局仍依預定完工期程加速辦理。另工程完工後,需依「大眾捷運系統履勘作業要點」,完成相關營運要件後,經市府初勘、交通部履勘通過後,再由臺北市政府正式對外宣布營運通車日期。(工務管理處)

 

", "日期時間": "2022-08-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33, "title": "為什麼動物園小黑蚊那麼多?有沒有預防措施?", "內容": "

本園腹地廣大又屬山區,春夏是小黑蚊最活躍的時候。

預防措施:

【小黑蚊】閩南話俗稱「烏微仔」或「黑微仔」,也有人叫牠「小金剛」,但小黑蚊並不是蚊子,成蟲體長約1.5mm。

", "日期時間": "2022-08-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6447, "title": "為什麼在展示場常常看不到動物?",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08-25T10: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51, "title": "為什麼撿到的動物或家中寵物不可以送給動物園?", "內容": "

動物園基於防疫不直接收容寵物(包含家禽),依規定也不收容保育及非保育類的動物,惟在正常流程並經動物園評估可行後送至動物園,經檢疫合格後,於適當之展區展示。


若發現野生動物,請主動通報相關單位,動物保護處將主動協調通知轄區消防局派員前往救援與暫時收容照顧。若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將俟動物生理健康狀態決定是否適宜野放,或後送至公民營野生動物收容中心進行長期收容。


通報專線:

洽詢單位:

", "日期時間": "2022-08-24T14: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13, "title": "我想透過語音用信用卡繳稅,怎麼操作?", "內容": "請撥412-13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國外地區請加撥國碼+886-2(或4),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166#,然後按照語音指示輸入稅單上的相關資料,再輸入持卡人的統一編號、信用卡卡號及有效期限,等到語音回報授權號碼,就完成繳稅程序了。稅款經授權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日期時間": "2022-08-22T14: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6443, "title": "動物園的老年動物照養方式?",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08-21T10: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91943, "title": "衛生福利部已建置「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自111年8月1日起分階段開放提供長照人員進行積分查詢。",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2-08-19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衛福部分階段開放長照人員查詢繼續教育積分累績數", "URL": "https://1966.gov.tw/LTC/cp-4108-70768-201.html" }, { "Title": "長照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及繼續教育積分查詢QA", "URL": "https://1966.gov.tw/LTC/cp-3973-70754-201.htm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長照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及繼續教育積分查詢Q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8691943/8f07a7d3-37b6-41fd-9e37-701d9d6e6207.pdf" } ] }, { "DataSN": 8691749, "title": "●有關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受新冠肺炎影響,延期返國因應措施調整案。", "內容": "

Q:有關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受新冠肺炎影響,延期返國因應措施調整案。

A:目前世界各國均因新冠肺炎疫情趨緩逐步鬆綁邊境及境內管制,國際航班亦多已恢復通航。又內政部前揭函示之因應新冠肺炎疫情措施,自實施迄今已逾2年。經檢視現在疫情影響役男出境行程已屬其所能預見,已能預為規劃其出境行程,前揭疫情因應措施應予調整。為讓已出境役男妥適安排其返國行程,調整如下:

(一)111年8月31日以前出境尚未返國者,出境或延期返國期限於111年10月31日以前屆滿,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期返國者,最長得核准其延長返國至111年10月31日止。並應同時告知該員返國期程受疫情影響已屬其所能預見,應妥適規劃返國期程,本次延期期限屆滿,將無法再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期返國。

(二)111年8月31日以前出境尚未返國者,出境或延期返國期限於111年11月1日以後屆滿者,因疫情影響其行程已非屬其無法預測之事故,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期返國者,應不予核准。

(三)曾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期返國經核准者,返國後再次出境,因疫情影響其行程已非屬其無法預測之事故,再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期返國者,應不予核准。

(四)111年9月1日以後出境者,因疫情影響其行程已非屬其無法預測之事故,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由,申請延期返國者,應不予核准。

(五)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如確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如染疫無法登機返國),得依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證明申請延期返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2-08-18T2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90511, "title": "都市更新案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更新期間內死亡,於更新後由繼承人依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予實施者時,是否有稅賦(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優惠?", "內容": "

有關都市更新案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更新期間內死亡,如其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協議合建之權利及義務,則繼承人於更新完成後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適用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徵40%之獎助優惠。

", "日期時間": "2022-08-17T17: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6449, "title": "為什麼常看到動物的身體有脫毛現象?",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08-13T0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779568,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整的申請流程大約需要花多久的時間呢?", "內容": "自送件完成後到公告通過,大約需要60天。", "日期時間": "2022-08-11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6441, "title": "何謂動物的刻板行為?",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08-10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42054, "title":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規定的稅捐減免優惠為何?是否有申請期限?", "內容": "

經主管機關核准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可依危老條例第8條規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1. 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2.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
  3. 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符合資格之起造人,可向本市主管機關(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據以免徵地價稅,並於重建完成時向建築物所在之本處所屬分處申請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享有租稅優惠。

為持續推動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行政院核定延長「危老條例」稅捐減免優惠的年限,即自111年5月12日起延長5年,至116年5月11日止。

", "日期時間": "2022-08-03T12: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27, "title": "動物園內是否設有無障礙廁所?", "內容": "

園區無障礙廁所設置點:

", "日期時間": "2022-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7277, "title": "如何申請市政公共用水優待?", "內容": "

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

公廁用水:由縣市政府設置、維護與繳交水費之公共廁所,為公共清潔之必要並具公共福利性質,非因營利或執行業務附帶提供,且須具獨立供水水表。

應備文件:申請書及佐證文件,詳申請專區


", "日期時間": "2022-07-29T09: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5672, "title": "受困於電梯時,可否撥打119請求協助?", "內容": "

您可以直接撥打119請求協助,主動告知受困地址、樓層及人數,並保持冷靜等候救援。

", "日期時間": "2022-07-26T14: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07, "title": "動物園內是否有無障礙坡道,室內館動線輪椅是否暢通?", "內容": "

動物園戶外區皆有無障礙坡道,室內館動線順暢也有電梯可使用。

 

", "日期時間": "2022-07-23T15: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3779, "title": "店家瓦斯桶大量置於室內通風不良處或不當使用(如倒置地上、搖晃)時怎麼辦?", "內容": "

可直撥119電話檢舉,俾便即刻派員到場處理。

", "日期時間": "2022-07-22T1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3721, "title": "信用卡爭議款申請小撇步",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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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若因申請爭議款與發卡機構發生疑義,可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設置之信用卡單一申訴窗口(02-85962333)洽詢信用卡相關疑義,銀行公會將協助向發卡機構進行瞭解。

", "日期時間": "2022-07-22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75/relfile/31820/8633721/c78d8869-f87e-4ef4-aee0-06db90087b72.pdf" }, { "Title":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75/relfile/31820/8633721/e351bc49-8cb8-48c3-876c-78be92b6ec12.pdf" } ] }, { "DataSN": 8632767, "title": "接種公費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第一劑後,第二劑(第三劑)與前一劑之間隔時間最少和最多分別是多久?", "內容": "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疫苗仿單,接種九價嘉喜HPV疫苗,(1)9-14歲:施打2劑,第2劑在第1劑後6-12個月間施打。(2)滿15歲(含)以上:施打3劑,在第0、2、6個月接種。

", "日期時間": "2022-07-21T09: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84, "title": "LDCT 有什麼風險?", "內容": "

一般研究認為,高風險族群定期接受 LDCT 檢查的利益大於風險,且有降低風險的因應作法,以下資訊供您參考:

1. 偽陽性:有 95%透過 LDCT 篩檢出來的肺部結節,可能是良性,因而造成心理壓力和情緒焦慮。

→心理壓力和情緒焦慮多屬短期現象。

2. 偽陰性:不是所有的肺癌都可以藉由 LDCT 提早診斷,有可能之前無法篩檢出來,後來卻新出現的肺癌。

→應持續定期篩檢,降低偽陰性。

3. 過度診治:LDCT 檢查,會診斷出惡化緩慢的肺癌,這些人就算不接受篩檢,終其一生也有可能不會出現症狀或提早死亡,因此會有少數比例屬於多診斷、多治療而已。

→可透過持續觀察而降低危害。

4. 輻射暴露風險:長期進行 LDCT 檢查,會微幅增加輻射暴露,有可能提高罹癌機率。

→1 次 LDCT 的輻射暴露僅約臺灣 1 年的天然背景輻射量。

5. 衍生之併發症:後續為了確診所進行的侵入性檢查或手術,也有可能造成氣胸、出血、感染,甚至少數死亡等風險。

→發生的機率很低,建議可至癌症診療品質認證醫院診治。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79, "title": "LDCT 有什麼好處?", "內容": "

LDCT 是目前醫學證實可作為篩檢肺癌的檢查,有機會找到早期肺癌進而安排治療,減少晚期肺癌發生的比例,降低重度吸菸者肺癌死亡率 2 成。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77, "title": "接受肺癌篩檢跟沒接受篩檢,可降低多少罹癌機率?", "內容": "

1. 接受 LDCT 檢查並不能降低罹患肺癌機率,但可以及早發現肺癌,降低肺癌死亡率。

2. 研究顯示 LDCT 檢查可降低重度吸菸者 20%肺癌死亡率,但吸菸者應戒菸,才能降低罹患肺癌風險。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74, "title": "什麼是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 "內容": "

一般肺癌診斷可以靠胸部 X 光、正子攝影、電腦斷層掃描等方式,而低劑量電腦斷層(簡稱 LDCT)是電腦斷層掃描的一種,輻射暴露量較低,檢查過程僅需 5 分鐘,就可以完整掃描整個肺部,是目前醫學證實可作為篩檢肺癌的檢查。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71, "title": "肺癌篩檢-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檢查,戶籍地在 A,居住地在 B,工作地在 C,請問有沒有限制檢查醫院?", "內容": "

只要符合資格,民眾可以就近選擇任一家計畫辦理醫院接受檢查。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68, "title": "可以到臺北市哪些醫院接受肺癌篩檢-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檢查?", "內容": "

1.民眾可向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博仁綜合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託臺北榮民總醫院經營、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康寧醫療財團法人康寧醫院、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西園醫療社團法人西園醫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宏恩綜合醫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景美醫院等,以電話登記並經醫院資格審查後接受篩檢服務。

2.最新辦理醫院及諮詢窗口可至以下網站查詢:https://reurl.cc/vdrDNy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66, "title": "肺癌篩檢-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檢查費用?", "內容": "

1. 若符合補助資格,接受 LDCT 檢查不須支付費用。

2. 若有吸菸情形,需同意接受戒菸服務。國民健康署補助戒菸服務之治療服務費、戒菸藥品費、戒菸衛教暨個案管理費等,且自 111 年 5 月 15 日起,免收戒菸輔助用藥的部分負擔費用。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2360, "title": "肺癌篩檢-低劑量電腦斷層(LDCT),補助對象為何?", "內容": "

自114年起,有下列任一肺癌風險因子且具健保身分之民眾,每2年1次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攝影檢查,若有吸菸情形,應同意接受戒菸服務。

1.具肺癌家族史:45至74歲男性或40至74歲女性,且其有血緣關係之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經診斷為肺癌之民眾。

2.重度吸菸者:50至74歲吸菸史達20包-年以上,仍在吸菸或戒菸未達15年之重度吸菸者。(包-年:平均每日吸菸包數*吸菸年數)

3.服務於臺北市之警察及消防人員:40歲以上同仁。

", "日期時間": "2022-07-20T15: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03, "title": "請問衛生局製作「好孕胸章」之目的、索取對象及單位為何?", "內容": "

一、製作目的:「好孕胸章」讓懷孕婦女朋友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佩戴,提醒民眾能主動讓座。

二、索取對象:提供本市懷孕初期婦女或有需要者佩戴使用。

三、索取單位:本市57家產檢醫療院所婦產科門診隨發放孕婦手冊時主動提供,另可在衛生局、12區健康服務中心及41處捷運站(象山、大安、東門、中正紀念堂、台大醫院、台北車站、中山、雙連、民權西路、士林、石牌、竹圍、淡水、頂埔、亞東醫院、板橋、新埔、西門、忠孝新生、忠孝復興、市政府、南港展覽館、新店、七張、大坪林、台電大樓、古亭、北門、松江南京、南京復興、台北小巨蛋、松山、南勢角、景安、三重、頭前庄、迴龍、蘆洲、動物園、萬芳醫院、西湖)索取。

四、索取單位可查詢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主題專區/婦幼優生)

", "日期時間": "2022-07-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1-01T08:1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4798, "title": "如何申請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內容": "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預查「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後3個月內應辦妥公司登記,完成公司登記後6個月內應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日期時間": "2022-07-19T13: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1314, "title": "租賃住宅服務業區分為「代管業」及「包租業」,兩業有何差異?", "內容": "■ 業務性質不同代管業係受出租人(房東)之委託,對出租人所有之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代理房東管理」性質;包租業係承租租賃住宅後,轉租給他人居住使用,並對該租賃住宅進行管理業務,屬「二房東自行管理」並非受託管理性質。
■ 業務範圍不同代管業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含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及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等事項;包租業經營範圍除上開「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外,尚須有租賃住宅「承租及轉租」行為,即包租業應分別與出租人(房東)及次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故較代管業增加租賃契約責任之履行。
■ 營業收入方式不同代管業係以收取約定之代管費用為服務報酬,實務上常以租賃住宅月租金之一定比例為計算基礎,並於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約明;包租業係獲取承租後轉租之租金差額,且須負擔承租後未轉租之閒置損失等風險。", "日期時間": "2022-07-18T23: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1316, "title": "現行不動產經紀業是否需另成立公司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內容": "
現行已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如欲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僅需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日(即107年6月27日)起,以原公司組織申請許可並新增「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繳存營業保證金、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即可執行租賃住宅代管業務、包租業務,無須另成立公司經營該項業務。
", "日期時間": "2022-07-18T22: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1317, "title": "租賃住宅服務業如何計算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數額?", "內容": " 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簡稱全國聯合會)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保管。 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應增繳10萬元,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 "日期時間": "2022-07-18T21: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1318, "title": "如何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 "內容": "
    \t
  1.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制度,係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且應於取得合格證明1年內向內政部指定單位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代管或包租業務。
  2. \t
  3.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科目等資訊,已明定於「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加連結)
", "日期時間": "2022-07-18T17: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31321, "title": "個人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是否違法?", "內容":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僅規範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租賃住宅代管業登記證始得經營,尚無擴及出租自有房屋並自行管理者,故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並無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 "日期時間": "2022-07-18T17: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09, "title": "遊客列車是否有無障礙車廂?輪椅可否上車?",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07-16T15: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8982, "title": "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消費爭議Q&A", "內容": "

1:何謂消費爭議?
A: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

Q2:消費者如因使用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而引起身體不適或傷害時,該如何處理?
A:首先消費者應立即停用相關產品並就醫,保留相關事證 (如產品實體或產品完整包裝外盒、可清楚辨識之外盒照片、購入憑證等) ,再透過申訴方式尋求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

Q3:有哪些管道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A:1.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2.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提出線上申請,或是將申請書下載並列印,填妥後傳真或郵寄至本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
3.親至本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
4.撥打衛生局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

Q4: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相關消費爭議案件處理流程為何?
A: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受理消費者消費爭議案件後,本局將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到15日內與消費者妥適處理消費爭議。屆時若未能達成協議,必要時則邀集雙方至本局面對面進行協商事宜,希冀就爭議內容達成共識。

Q5:若於衛生局未能達成協議,是否有其他相關救濟管道?
A:若於本局協商不成立,會依消費者意願移請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第2次消費爭議協商,如因消費者未明確告知、雙方仍持續協商、消費者出國…等事由,本局仍將發函予消費者,告知逕向消保官進行2次消費爭議申訴,亦得逕洽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聯絡電話:1999轉分機6169(外縣市02-27256169),或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隨函檢附2次消費爭議申請書。

", "日期時間": "2022-07-13T17: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8601, "title": "網購下單後可以不取貨嗎?會不會被告?",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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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我不小心在一頁式詐騙網站訂貨,因此想取消訂單,我透過網站跟賣家連繫取消,沒想到賣家堅持要寄出商品,還揚言若不取貨,將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不得棄單。究竟網路購物後,可不可以不取貨呢?
 A1:
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本有7日猶豫期,可於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是正當的權利行使,不會構成犯罪:

1.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客製化商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可以通知業者解約退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所以收貨後認為不符合需要、不滿意商品等,縱然商品沒有瑕疵,消費者均可以在7日內通知業者解約。至於收到商品前,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也可以通知業者解約。既然收到商品前,消費者依法有取消訂單的權利,自然也無需付款取貨。

2.實務上有些網購賣家會以「小心棄單將吃官司」等言詞、或傳「報案三聯單」的照片,迫使消費者屈於壓力取貨付款。事實上,若消費者只是單純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乃是行使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之權利,並不會構成犯罪。因此,消費者下單後如果發現是一頁式廣告詐騙、或找到更適合產品、或單純不想買了等因素,只要沒有購買意願,都可以通知賣家解約,無須屈從賣家言詞,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負擔遭詐騙的風險。如果是宅配到府,可以直接請貨運業者帶回;如果商品已經到超商,消費者可以不取貨。

3.若非免運賣場,買家仍宜依約取貨付款:

       目前許多網購多以免運費作為行銷,但若下標時該賣場並無免運,而係約定由買方負擔寄貨運費,則當買家未取貨時,賣家可能就運費向買家提出民事求償。只是目前實務上超商或網購平台多提供未取件則免收運費之服務,或是賣家縱有運費支出但金額甚低,所以廠商通常不會大費周章為了幾十元運費提起訴訟,但仍提醒若非免運賣場,因買家有支付運費之義務,仍宜先依約取貨付款,以避免被廠商求償運費損失的可能。


Q2.如果是客製化商品,我可以下訂後不取貨嗎? 如果不取貨,會有甚麼責任?
 A2:
客製化商品、生鮮產品等依規定之特殊商品,並無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除非商品有瑕疵,否則應履行契約,也就是要取貨付款。

1.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規定之特殊商品(例如客製化商品、生鮮產品等),且業者在網站已有清楚告知,則消費者無法享有消保法7日無條件退貨的權利。因此消費者如下訂客製化商品(例如在戒指上刻上姓名)、保存期限短的生鮮商品(例如鮮奶油生日蛋糕)等特殊不適合退貨的商品,不得主張無條件解約權,消費者下訂後,應履行契約。但如果收貨後發現商品有瑕疵,仍可以另外與業者進行改善、換貨、重做、減價或退貨等適當的主張。

2.不取貨的責任:

       如果買方在下訂時確實有想購買該客製化商品,通常不會構成詐欺,但仍要提醒消費者,此類客製化商品由於消費者不能因為自己事後反悔而隨意解約,因此商品到貨時,建議仍應依約取貨付款,否則可能會有違約的問題,賣家可能就合理損失、或是基於商品為客製化導致無法再販售給他人,而就運費、商品價金等向買家提出民事求償。

 

Q3.網路上有些賣場公告該賣場不得棄單,否則將跟消費者求償營運損失,這樣是有效的嗎?
 A3:

1.如果網頁公告該賣場商品均不得退貨,相關內容因為違反消保法而屬無效。

      網路上有部分賣家為了對抗消費者行使消保法第19條7日解約權利,會在網頁公告「下單後不得取消訂單」,「如不取貨須賠償商品價格、來回運費、人事成本、包裝費、網站手續費、倉庫放置費、律師訴訟費及本公司所有營業損失」等。其實賣場這些不得行使7日解約權的約定,已經違反消保法第19條所賦予給消費者的權利,依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其約定無效。

2.消費者只要在網路購物,一般商品均享有7日的猶豫期間,以保障通訊交易的消費者有檢視商品的機會。此外,依消保法第19條,退回商品之運費應由業者負擔,所以如果業者網頁宣稱消費者應賠償運費等約定內容,亦屬無效。

 

Q4.我只是糊塗忘了取貨,結果接到廠商傳訊說我未取貨將提告,威脅我要接受廠商的和解條件,如果不賠錢真的會被告嗎?
 A4:
消費者未取貨並不違法,勿片面聽從賣家話術而輕易「被和解」。

       部分不肖廠商對於消費者未取貨,會以訊息傳訊警告「本賣場將以刑法355條毀棄損壞、民法234條受領遲延,對您提告」、「公司將針對您下標購買的IP和你的帳號提告詐欺、背信或毀損罪」,並且要求消費者給付數百元不等的和解金,否則「律師將提出告訴,且不再和解」,其實這很可能是詐騙的手法。消費者如果是正當行使權利,例如不想買了、單純忙碌未注意取貨時間,參考前述說明,並不會有任何責任,也無義務接受業者的和解條件。消費者如有消費糾紛或對賣家的說詞有疑問,可以先冷靜查詢網路相關資料,切勿片面聽從賣家要求,就倉促付款。

 

Q5.既然我有權利可以不取貨,是不是表示我可以任意下單?如果多次不取貨,會有甚麼責任嗎?
 A5:
惡意下單後棄單,造成賣家損失,恐涉及刑事上間接毀損罪及民事上損害賠償的疑慮。

1. 如果無購買意願仍惡意下單及棄單,可能須承擔刑法「間接毀損罪」的責任:

       依據刑法第355條規定,間接毀損罪的構成要件為:1.消費者基於損害他人權利的主觀意圖。2.施用詐術(例如根本無購買之意願但仍下單)。3.使業者為財產上之處分(寄出商品)。4.使業者發生財產上之損害(例如運費等)。

       但實務上要構成刑事責任,並不容易。實務上曾有消費者在半年內陸續向某網路平台訂貨超過兩百次,甚至申請上百組假帳號並在購物時指定超商付款,但都未取件,造成廠商運費與理貨費共上萬元損失,而遭廠商提告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惟檢察官認為,消費者雖未取貨,但商品本身並無任何價值減損,而運費、理貨費均屬廠商做生意的成本,不符間接毀損罪構成要件,罪嫌不足不起訴。

       一般人在下單購買商品時,大多都出於購買之真意而非詐欺,通常是下單後才因為各種原因決定不取貨,故單純下單後不取貨,通常不致於成立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除非在下單時是基於惡意要損害他人的意圖,明知無購買意願而故意下單,又故意不去取貨,才可能觸犯刑法本條。

2.若造成廠商損失,可能須負擔民事責任:

       若買方故意多次訂購卻不取貨,造成賣方運費等成本上的損失,例如人事成本、包裝成本、物流運費成本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恐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如果買家惡意下單,事後卻不付款取貨,賣家可能會依據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規定,向買家提出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3.若多次棄單違反會員條款,可能會被列黑名單:

       許多平台或網路賣家會在會員條款中明確約定訂貨不取達幾次後,則會將該帳號列管警告或暫停使用貨到付款功能,嚴重者達多少次後將列黑名單停權等制度。如果買方多次下標又不去取貨,可能會因為違反會員條款而被列黑名單,導致無法在該賣場購物,影響自身權益。

 

結論:

       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其實通常下單完成,買賣契約即成立,雙方各自有出貨及取貨之義務,如果一方不履約,則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縱然是權利的合法行使,但難免衍生爭議、造成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並非全無影響。

       締約後即有契約責任,買賣雙方應互相尊重,如果消費者後悔不買,依消保法第19條應告知賣家解約,且應留下溝通紀錄,建議消費者若不想買了,仍應主動聯絡賣家告知退貨原因,以避免糾紛。

       另外,商品的寄出需要人力、包裝、紙張、膠帶等成本,運送過程也需要集貨、轉運、配送、門市店員點收等運輸成本,而且商品本身亦可能有效期、折舊及耗損,雖然消費者在消保法上有7日猶豫期,但仍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確認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是否合乎己用再購買,盡量勿下單後才取消訂單,同時也避免地球資源之耗損。

 

參考條文:

1.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3.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5.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6.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關鍵字:網路購物、鑑賞期、反悔、棄單、不取貨、超商、刑責、被告、毀損、詐欺、詐騙、和解、一頁式網站、客製化、消保法、消保官

", "日期時間": "2022-07-13T10: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779156, "title": "外國人也可以在台灣開設行號嗎?要怎麼辦理?", "內容": "可以,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並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之核准文件等資料辦理。", "日期時間": "2022-07-12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11, "title": "坐輪椅或推娃娃車搭乘遊客列車是否可以免排隊?", "內容": "

基於安全考量,皆須依序排隊。於列車站排隊候車時,輪椅可由工作人員引導由出口進入(限1位坐輪椅+1位推輪椅的人) ,俾使用車尾無障礙設施,惟仍須依排隊先後,依序上車。

", "日期時間": "2022-07-10T15: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10, "title": "動物園內是否有提供電動輪椅充電服務?", "內容": "

園內電動輪椅臨時充電設置點:

", "日期時間": "2022-07-08T15: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32, "title": "不動產經紀業者如何辦理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刪減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業其中一項) 或取消經營經紀業(刪減不動產仲介及代銷經紀業)、解散備查?", "內容": "1. 不動產經紀業者如須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或取消經營經紀業、解散備查,請先向公司、商業(號)登記主管機關(例如經濟部、臺北市商業處)或主管稽徵機關(例如臺北市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或取消經營經紀業、解散登記(相關申請表格及應附文件,請逕洽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並於取得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或取消經營經紀業、解散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後,檢附「不動產經紀業備查申請書」1式2份、「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或取消經營經紀業、解散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有代理人並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等資料,向本局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或取消經營經紀業、解散備查。
2. 有關經紀業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取消經營經紀業、解散備查相關程序如「不動產經紀業者辦理停(復)業、營業項目變更、取消經營經紀業、解散備查流程圖」。
3. 取消經營經紀業及解散備查,請另檢附本局核發之原許可函憑辦。", "日期時間": "2022-07-01T15: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2, "title":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在何種情況下會被註銷?註銷後可否重新申請?", "內容":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原核發證書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如果未依規定辦理,或提出申請因證件不足被駁回,且原證書有效期間已屆滿者,該證書將由原核發機關予以註銷,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經紀人證書如依上述規定被註銷後,仍可檢附下列文件,向原證書核發機關重新申請: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
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
五、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六、證書費1,000元。
", "日期時間": "2022-07-01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43, "title": "一旦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如何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如何申訴?", "內容": "

■ 如何爭取權利

1.發生不動產消費爭議時,得依民法循訴訟程序解決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

2.不動產消費糾紛之處理可分為司法救濟及行政救濟兩種途徑,其中司法救濟係依民法循訴訟程序或消費訴訟解決,行政救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循申訴與調解或行政監督(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裁罰)方式解決。消費者可依下列方式循序辦理:

(1)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2)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3)訴訟:消費者依法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須繳付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 如何申訴

當消費行為地或企業經營者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可向臺北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

◆ 電話:直撥「1950 」

◆ 方式:

1.親自來訪填寫申訴資料表

2.線上申訴,進入網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後,點選「線上申訴」填妥申訴資料表後再點選送出。


 

", "日期時間": "2022-07-01T15: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23, "title": "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得否要求退還?", "內容": "

1.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2.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3.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4.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日期時間": "2022-07-01T15: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24, "title": "何謂「預售屋履約擔保」?何謂「成屋履約保證」?", "內容": "

■ 預售屋履約擔保

內政部及行政院消保會依消保法第17條規定,將下列5項履約擔保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99年8月16日公告,並給予業者8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100年5月1日生效。

預售屋5種履約擔保
1.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2.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_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3.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4.同業連帶擔保
本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5.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成屋履約保證

目前部分金融機構與仲介業者提供「成屋履約保證」之服務,其性質主要是付款(價金)保證,與預售屋履約擔保內容不盡相同。即由買賣雙方約定將不動產買賣交易中所取得的價金、所應支出的款項,向金融機構辦理專戶專款匯入及支出,俟買賣流程全部完成,買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後,再將專戶內之剩餘款項撥付予賣方,以防止一方的惡意或意外情事所造成他方價金權益的損失,增進買賣過程的順利與安全。

", "日期時間": "2022-07-01T14: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9, "title": "內政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之不動產相關契約書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那些?", "內容": "1. 內政部已公告之不動產契約書範本如下:
(1)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2)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3)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4)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5)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
(6)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7)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
(8)住宅轉租契約書範本
(9)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
2. 內政部已公告之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如下:
(1)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4)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5)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6)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7)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8)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9)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詳細資訊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G/SCRG0302.aspx)下載。", "日期時間": "2022-07-01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8104, "title": "動物園內是否有設置照護床?", "內容": "

有的,在麥當勞旁的諾亞方舟無障礙廁所內,有設置照護床,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 "日期時間": "2022-07-01T11: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動物園",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2673,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可否再次申請本貸款?", "內容": "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人符合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且依約連續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或本貸款之前次貸款還清後,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得向產業局再次申請貸款。", "日期時間": "2022-07-01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2671,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如申請審核未通過,需多久後才能再次提出申請?", "內容": "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7點規定,審查未通過者應於審查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日期時間": "2022-07-01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2669,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如何認定符合本貸款第四類所稱之已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創櫃版並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版之資格?", "內容": "申請人若已由「財團法人證劵櫃檯買賣中心」之「公設聯合輔導機制」同意進行輔導,應於申請本貸款時,同時檢附已同意輔導之相關證明文件。
若申請人已登錄於創櫃版者,應於申請本貸款時同時檢附財團法人證劵櫃檯買賣中心出具同意接受輔導或登陸創櫃版函文影本。
", "日期時間": "2022-07-01T0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2667,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如何認定符合本貸款第二類所稱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 "內容": "以最近一期稅務資料為主,可前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即可得知並自行列印檢附申請本貸款。

依財政部稅務法規相關規定,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1.每月銷售額20萬以下免開統一發票
2. 每月銷售額20萬以上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以下狀況則須開立。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定義: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申請人若符合上述情況之一者,應於申請時同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22-07-01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46, "title": "【學校問題反映】如果我們有關於學校的問題應如何反映?", "內容": "

如有關於學校的問題要反映,建議先與學校相關人員或校長聯繫。

如果校方回復的理由您不滿意,可請本局技職科(高職)、中教科(高中、國中)、國教科(國小)、學前科(幼兒園)、特殊教育(特教科)或視導科協助解決。
本科依行政區別,每位督學負責區內高國中小之視導工作,可提供市民、家長必要之協助。歡迎來電詢問: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51~6454,或以書面將問題敘寫清楚,寄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收。





 

", "日期時間": "2022-07-01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視導與品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47, "title": "【駐區督學】請問我們學校的視導區督學是哪一位?", "內容": "

114學年度各行政區之視導督學為:
大安區是許巧華督學;
文山區是張寶莉督學;
士林區是蔡秋珍督學;
北投區是許裕陞督學;
中正區、萬華區是曾淑姿督學;
中山區、大同區由簡境霈督學
內湖區、南港區是蔣文英督學;
松山區、信義區是蔡實督學。
國教輔導團執行秘書由黃國忠督學擔任。

如需要協助歡迎來電詢問: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51~6454,或以書面將問題敘寫清楚,寄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收。









 

", "日期時間": "2022-07-01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視導與品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16395, "title": "捷運哪些站設有轉乘停車場及收費方式?", "內容": "

1.捷運轉乘收費停車場共計有淡水站、紅樹林站、忠義站、新北投站、北投站、奇岩站、唭哩岸站、石牌站、芝山站、士林站、民權西路站、新店站、南勢角站、府中站、海山站、永寧站、頂埔站、木柵站、木柵機廠、文德站、內湖站、內湖機廠、蘆洲站、南港展覽館站、大橋頭站及迴龍站等26處,採車牌辨識入場,離場前可至自動繳費機採現金、悠遊卡及電子支付繳費,另持悠遊卡旅客亦可直接至出場柵欄前感應扣款,其中奇岩站、民權西路站、府中站、內湖站、南港展覽館站及大橋頭站僅供機車停放。

2.捷運木柵機廠停車場僅於例假日(08:00~16:00)開放民眾停車。

3.停車費率請參閱本公司網站「首頁/乘車指南/進出接駁/查詢收費轉乘停車場」或電洽停車場經營廠商服務電話。

", "日期時間": "2022-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622219, "title": "機車無紙化開單FAQ", "內容": "
Q1:什麼是機車無紙化開單?
A1:為推動智慧城市及配合本府無紙化、非現金政策,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自111年7月1日起正式推動路邊機車無紙化開單政策,民眾只要上網登錄車號,未來機車停於路邊收費停車格將改為簡訊通知,民眾透過pay.taipei或銀行電信業代扣繳就可享停車費優惠。
Q2:如何申請機車無紙化開單?
A2:民眾於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網站 (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或本處首頁相關網站可連結)進行車主註冊作業,完成後登入「車主專區」點選「車主修改」,選擇「綁定車輛」並選「新增車輛」,車種選擇「機車(含紅、黃牌重機)」後輸入車牌號碼並勾選「開單無紙化申請」後於翌日生效。
Q3:可否不要申請機車無紙化開單?
A3:推動機車無紙化開單與人工開立實體單並不衝突,兩者會並行,如民眾沒有登錄機車無紙化開單,開單人員將依原有人工開單流程開立紙本繳費單,惟實體開單無享有優惠,須依原公告金額收費。
Q4:身心障礙者申請機車無紙化開單的相關優惠為何?
A4:身心障礙者申請機車開單無紙化生效後,前往本處服務臺(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午間照常服務,國定例假日除外)或至路外停車場於繳費期限(開單後15日內)辦理身分驗證後可享有每筆停車單折新臺幣5元優惠,並依據本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機車)再享有半價優惠。即假設一次路邊機車停車費用為新臺幣20元,申請機車無紙化開單後費用折扣為新臺幣15元,再依據本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機車)銷單半價折扣後費用為新臺幣8元。
Q5:機車無紙化開單享有的相關優惠為何?
A5:自112年1月1日起,申請路邊機車無紙化開單生效後,往後所開立之無紙化停車單搭配非現金支付(pay.taipei或銀行電信業代扣繳)於繳費期限(開單後15日內)可享每筆停車費折新臺幣5元優惠。
Q6:如果機車無紙化開單逾期繳費能否享有的相關優惠?
A6:自112年1月1日起,申請路邊機車無紙化開單生效後,往後所開立之無紙化停車單搭配非現金支付僅於繳費期限(開單後15日內)可享每筆停車費折新臺幣5元優惠
Q7:登錄機車無紙化開單完成如未繳費會怎樣?
A7:機車無紙化開單將視為正式開單紀錄、民眾未於期限內繳費將依法進行催追繳。
Q8:機車無紙化優惠和路邊機車月票優惠可以共用嗎?
A8:不可以,購買路邊機車月票即當月不會被開單。
Q9:哪些地點不適用機車無紙化措施及其優惠?
A9: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機車限時停車格位仍將開立紙本繳費單;車輛停放於本市萬華區環南市場周邊人行道上機慢車停放區開立之無紙化停車單,不適用搭配非現金支付於繳費期限每筆停車費折新臺幣5元之優惠。
", "日期時間": "2022-06-30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5, "title": "水費單上的「分攤總表度」是甚麼?", "內容": "
    \t
  1. 分攤總表度(總表分攤度數)係指通過總水表之示度超過各分表示度之和時,依規定其差額水量由分表戶平均分攤。用戶間如另有約定,可檢附相關文件,向轄區分處提出申請。
  2. \t
  3. 可能原因為用戶用水設備漏水、公共設施或消防用水及住戶總表用水等。如無公共用水而分攤總表度高,大部分情形為總表後用水設備損漏,需自行僱請水電行進行查修。
  4. \t
  5. 或者您可向本處客服中心及轄區營業分處電話申請複查。
※總表分攤原因及處理一覽表 \t \t\t \t\t\t \t\t\t \t\t\t \t\t \t \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
檢查項目原因處理方式
1.公共設施用水公設沖洗,庭園澆花及清洗水池水塔。請管理員節約用水,清洗水池水塔後,檢查閥門有無關閉。
2.公共水池水塔漏損水池水塔老舊龜裂漏損。關閉所有進出水閥門,檢視水位有無下降,如下降就是水池水塔漏水,應換修水池水塔。
3.水池內浮球閥浮球破損,止水橡皮老化,無法止水。更換浮球,止水橡皮。
4.水池溢流管浮球桿調整不當或浮球閥壞。調整浮球桿或同上。
5.水位控制系統電磁水位開關調整不佳或故障,自來水自溢流管漏水。調整電磁水位開關或洽水電行檢修。
6.擅接用水他人或住戶擅自接用公共管線或兒童戲水。檢查各出水閥門有無平滑鬆動有則該閥門可能經常遭啟用,請管理員加強管理。
7.消防管線系統管線接頭老舊漏損或同批建築物,有兩只以上總表,消防管線互通,總表進水偏向一只總表 \t\t\t
    \t\t\t\t
  1. 只開啟消防管閥門,暫停進水其餘閥門關閉,檢視水池水塔水位有無下降。
  2. \t\t\t\t
  3. 可利用定期消防檢測時檢查相關閥類是否損壞。
  4. \t\t\t\t
  5. 洽水管承裝商檢修漏水。
  6. \t\t\t
\t\t\t
8.管線漏損進水管、揚水管、分戶水管等銹蝕老舊漏損。 \t\t\t
    \t\t\t\t
  1. 水池內部浮球閥,浮球桿拉高暫時不進水,此時水表指針若仍轉動則水表至水池間之管線已漏損。
  2. \t\t\t\t
  3. 檢查揚水管系統時,先查看屋頂水塔,出水小而不正常且抽水機運轉時,牆壁潮濕比平常嚴重。
  4. \t\t\t\t
  5. 當空調及消防管線閥門關閉或正常時,只開啟住戶供水管線主閥門,而各分表前閥門關閉(最好住戶均暫不用水)水池水塔水位仍下降,即屬供水管發生漏損。
  6. \t\t\t\t
  7. 洽水管承裝商檢修。。
  8. \t\t\t
\t\t\t
9.空調管線系統冷卻水塔內浮球閥故障或冷卻水塔漏損。檢修浮球閥或換修冷卻水塔。空調停用時,關閉進水閥門。
備註: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02-25072322", "日期時間": "2022-06-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本處客服中心及轄區營業分處",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0E4EDA27F6D9953&sms=87415A8B9CE81B16&s=FA971F394D47C2A2" }, { "Title": "轄區據點",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aspx?n=E08FFFB376F7B285&sms=0748AD0DAF1FBBBE" }, { "Title": "用戶用水異常自我檢查手冊",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1F4D41DEB0E7651&sms=48934E7DA2BCE590&s=0BFF2A2F8276834D"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779166,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在計畫期間內,可以做材料費用的變動嗎?", "內容": "可以的,若在計劃期間要做計畫人員的變更,需在計畫執行期間內產業發展局行文申請填寫表格申請變更。", "日期時間": "2022-06-09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147, "title": "酒駕會註銷我的車牌嗎?", "內容":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35條第1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3項(酒駕累犯)至第5項(拒絕酒測及拒絕酒測累犯)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逾期仍不繳送牌照者,經裁決書完成送達且裁決確定後,逕行註銷牌照。

如汽機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違反第35條第1項(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除處罰鍰外,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逾期仍不繳送牌照者,經裁決書完成送達且裁決確定後,逕行註銷牌照。", "日期時間": "2022-06-07T08: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67480, "title": "家裡有舊衣要如何回收及可與不可回收項目有哪些?(民眾版)", "內容": "

(一)經本府核可設置之回收箱會完整標示核准單位、核准字號、設置單位、 連絡電話等,民眾可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網站查詢核准設置地點或至台北通APP開啟手機定位進入周邊服務探索舊衣回收箱設施地點。

(二)經過清潔整理堪使用的舊衣,如外衣、外褲、裙子、洋裝、背心、外套、西裝、女性乾淨內衣具彈性等,均可回收。不可回收的項目為棉被、枕頭、床單、床罩、帽子、內衣褲、 鞋襪、窗簾、桌(浴、毛)巾、圍裙、地毯、踏墊、毛線、 皮帶、腰帶、皮包、手套、坐墊、絨毛玩具、布偶、布袋、 布條等其他紡織品。

", "日期時間": "2022-05-24T11: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779141, "title": "請問申請創業補助有年齡限制嗎?", "內容": "沒有,只要公司登記在臺北市且一年以內就可以申請。", "日期時間": "2022-05-23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74, "title": "如有家屬失蹤,應如何報案?警察單位處理程序如何?", "內容": "

一、民眾報案程序:

(一)如有家屬失蹤時,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二)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1、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4、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三)報案人如能提供失蹤人之照片,由警察單位上網張貼,將更有利於協尋。

(四)報案人於報案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網頁查閱。

 二、警察單位處理程序:

(一)應即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並至受理報案輸入軟體輸登失蹤人之基本資料、發生經過及其他有關線索,於訪談筆錄製作完成後,列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二份。一份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一份交報案人收執。

(二)員警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意願並載明於筆錄之事項如下:

1、是否同意相片建檔,同意者,可使用其所提供之相片;無相片可提供時,可使用經刪除個人基本資料之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檔;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依警察機關加強戶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規定懲處。

2、是否同意警察機關提供媒體網路公開協尋。

3、是否同意提供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擇定之失蹤協尋單位公開協尋。

(三)受理完成後,調閱相關資料或以查訪民眾等方式查尋失蹤人行蹤。

(四)失蹤人口查尋案件涉及刑事案件時,應立即陳(通)報刑事單位處理。

(五)經查明失蹤者確已出境,惟未滿二年且設籍在臺時,應委婉告知報案人;報案人堅持報案時,仍應受理,並視失蹤者實際出境地區,陳報警察局函請外交部、大陸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透過相關管道協尋。

(六)未滿十八歲之失蹤人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情事者,應依各該條文規定,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隨父(母)或親屬離家案件,應主動徵詢報案人是否同意依衛生福利部所定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辦理之意願並載明筆錄。

", "日期時間": "2022-05-1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73, "title": "臺北市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設立基金門檻為?有無相關法規或申請表格可參考?", "內容": "

Q1:臺北市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設立基金門檻為?

A1: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所主管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現金總額比率為百分之百。

Q2:有無相關法規或申請表格可參考?

A2:請至下方連結,載下0–3 附件填畢用印後,送局申請。

※ 申請設立應檢附文件(相關表件範本請參考下方檔案載下附件)

0.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申請書(捐助財產總額新臺幣1000萬元且現金比率為百分之百,申請書1份,其他文件1式3份,相關表件範例請參考下方檔案載下附件)。

1.捐助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捐助人2人以上者),或捐助人遴聘董事、訂定捐助章程之相關證明文件(捐助人為1人者,逕由捐助人訂立捐助程,依捐助章程所訂遴聘第一屆董事與董事長,並提出證明文件,毋庸召開會議)。

1-(1)財產移轉承諾書: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

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1-(2)捐助人名冊。

1-(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4)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以遺囑捐助設立者)。

1-(5)董事名冊暨印鑑清冊、監察人名冊暨印鑑清冊(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1-(5)-A.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5)-B.願任董事同意書、願任監察人同意書(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1-(5)-C.董事具文化藝術經驗之證明文件(須達全體董事五分之一)。

1-(5)-D.所有董事切結書(切結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者未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所有監察人切結書(切結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1-(5)-E.董事與監察人(無設置監察人者免附)為現職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書。

1-(6)基金會會址所在證明文件(所有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租約或借用人同意書等)。

2.董事籌備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2-(1)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書。

3.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 "日期時間": "2022-04-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說明暨流程圖", "URL":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45F87D8C1BDB838&sms=4BFE13EF31785926&s=B99661092C9235E7" }, { "Title": "本府各主管機關所主管財團法人之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 "URL":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45F87D8C1BDB838&sms=4BFE13EF31785926&s=A75B521DED0F253B" }, { "Title": "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手冊", "URL":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45F87D8C1BDB838&sms=4BFE13EF31785926&s=FDA9434F81758E01" }, { "Title": "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設立說明與相關文件", "URL":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45F87D8C1BDB838&sms=4BFE13EF31785926&s=B99661092C9235E7"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財團法人法與相關法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2/relfile/31820/4898973/6f118f5d-3179-4259-b083-0b90eb6d6b30.pdf" } ] }, { "DataSN": 4898968, "title": "如何查詢台北市立案的文化藝術基金會的資料", "內容": "

請至下方連結「台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資訊網」及「法人與夫妻財產登記公告」進行查詢。

", "日期時間": "2022-04-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 "URL": "https://aomp109.judicial.gov.tw/judbp/whd6k/WHD6K01.htm" }, { "Title": "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資訊網", "URL": "https://canonprofit.gov.taipei/public/"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74, "title": "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變更案該如何辦理?", "內容": "

Q: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的變更案該如何辦理?

A:請依據下方事項,分別準備對應資料(申請書1份,其他文件1式3份,相關表件範例請參考下方檔案載下附件)),並用印後送局即可。


1.、變更董事(無設置監察人者免附監察人申請資料):申請書、改補選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董監事名冊暨印鑑清冊、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願任董監事同意書、董事具文化藝術經驗之證明文件(須達全體董事五分之一)、所有董事切結書(切結董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者未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監事為現職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書、事辭任書(辦理任期中補選需檢附)、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2、變更捐助章程:申請書、捐助章程變更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原捐助章程、新捐助章程、捐助章程對照表、變更事務所會址、設立分事務所會址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租約或借用人同意書等,非變更事務所會址、設立分事務所會址免附)、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3、變更財產:申請書、登記財產變更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財產總清冊與財產證明文件、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 "日期時間": "2022-04-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申請變更說明與相關文件", "URL": "https://cultur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45F87D8C1BDB838&sms=4BFE13EF31785926&s=16346EFBE3CD1C93"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75, "title": "如何辦理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基金會)解散?", "內容": "

申請方式
一、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
二、原經文化局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
三、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四、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法人資產負債表。
六、財產清冊。
七、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八、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九、清算人印鑑式(二份)。
十、 申請人須依財團法人登記規定於三十日內持本局發給之文件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登記事宜,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二份及以法人名義專戶存放基金之存款證明影本二份報本局備查,逾期撤銷設立許可。

", "日期時間": "2022-04-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檔案下載", "URL": "https://www.culture.gov.taipei/frontsite/foundation/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contentId=MTc2Njk=&subMenuId=4040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3307, "title": "逾期繳納稅款,會有處罰嗎?", "內容": "依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稅捐稽徵法修正規定,在111年1月1日前已逾繳納稅款期限30日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15%;自111年1月1日起,逾期繳納稅捐,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率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日期時間": "2022-04-21T14: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2151, "title": "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如何暫緩移送執行?", "內容": "(一)行政救濟中的欠稅案件,如果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9條所規定的4種情形,可以暫緩強制移送執行:
1.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
2.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且依法提起訴願。
3.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4.納稅義務人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都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其辦理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二)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22-04-20T10: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2069, "title": "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有金額限制?是不是可以取消或更正嗎?民眾需要負擔手續費嗎?", "內容": "使用電子支付帳戶繳稅之金額限制,須洽各電子支付機構,且一旦交易成功不得取消或更正,另納稅義務人無需自行負擔手續費。", "日期時間": "2022-04-20T08: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2068, "title": "掃描QR-Code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如何列印繳稅證明?", "內容": "

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後,如需繳納證明,請於繳款日後3至 5 個工作天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 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e-tax-document)或透過稅務視訊服務雲-視訊E櫃檯(https://services.arpa.tpctax.dof.gov.taipei/taxCloud2023/main.php?step=serviceSelect)申請並下載,亦可使用本處稅務全功能自動化服務機(Kiosk)列印。

", "日期時間": "2022-04-20T08: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2067, "title": "請問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稅要去哪裡查詢繳稅紀錄?", "內容": "

繳稅交易成功後登入電子支付帳戶 APP 點選「交易紀錄」;如果是利用電子支付APP掃描QR-Code繳稅的,也可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點選「查詢繳稅記錄」查詢即時交易紀錄。如不是以掃描QR-Code方式(例如三段式條碼)繳納者,無法在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paytax)查詢。

", "日期時間": "2022-04-20T08: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2066, "title": "請問掃描QR-Code以電子支付帳戶可以繳納他人稅款或罰鍰嗎?可不可以繳逾期的稅單?", "內容": "透過電子支付APP掃描QR-Code,再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稅,納稅義務人可繳納他人之稅款或罰鍰。電子支付帳戶不適用逾期繳納的案件。", "日期時間": "2022-04-20T08: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2065, "title": "電子支付APP掃描QR-Code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稅適用那些稅目?", "內容": "

財政部開放使用電子支付APP掃描QR-Code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納之地方稅包含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各稅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 "日期時間": "2022-04-20T08: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2062, "title": "請問有哪些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參加財政部掃描QR-Code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納地方稅?", "內容": "參與繳稅的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可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上線銀行(業者)/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參加業者查詢。", "日期時間": "2022-04-20T08: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1844, "title":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可以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嗎?", "內容":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需經需求評估符合【行動不便】之認定,方可申請。


若原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審理結果為「不符行動不便」者,將依規定註銷停車位識別證,請持有人將停車位識別證繳回本局


需求評估結果載明於通知鑑定結果公文、需求評估複評結果公文或身心障礙證明四項福利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

若對需求評估之行動不便認定有疑問,可洽本市需求評估中心2511-2895。


【參考條文】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第1項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一、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 "日期時間": "2022-04-19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1763, "title":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過期、展期、換車、先前有申請過停車證現車子過戶、戶籍從外縣市遷入本市、戶籍異動、申請人變更、改名…等)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請依規定備妥應備文件重新申請。

", "日期時間": "2022-04-19T13: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50605, "title": "申請開弔禮廳,需具備哪些文件?", "內容": "

1.(1)火化許可證影本(死亡者為本國籍但國外死亡者,其火化許可證明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其前項單位驗證或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2)申請人與亡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僅限於申請日起40日內之場次。

", "日期時間": "2022-04-15T16: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49868, "title": "臺北移工學校YouTube線上學習平台是什麼?", "內容": "

1.臺北移工學校YouTube 頻道提供「華語學習」、「照顧技巧」、「職業安全」及「文化共融」等免費線上課程,頻道內也有歷年舉辦的課程及活動精華,歡迎聘僱移工家庭及移工朋友一起線上學習。

2.進入線上學習平台:YouTube搜尋「臺北移工學校」,或點網址:https://reurl.cc/dX659q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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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或公司登記於臺北市請向臺北市立文獻館提出申請。聯絡電話為(02)23115355轉24,地址為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174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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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市古物業務目前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行政委任臺北市立文獻館辦理,聯絡電話為(02)23115355轉24,地址為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174之1號
  2. 臺北市內公有文物需備妥文物提報指定一般古物申請表後,提送臺北市立文獻館審議。
  3. 臺北市內私有文物需備妥(1)文物指定一般古物申請表(2)私有文物來源及所有權屬說明文件與切結書或公證文書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臺北市立文獻館)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2-04-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66, "title": "申請指定為一般古物,要具備哪些條件?", "內容": "

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一般古物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1. 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
  2. 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
  3. 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
  4. 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5. 數量稀少者。
  6. 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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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相關法令規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65條至77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5條、第29條及第30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22-04-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73, "title": "公告指定為古物,日後由誰管理維護?",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04-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65, "title": "家中有祖先留下來之古文書、寫真帖、文物、老照片等,希望捐贈由市政府保存,該向那個單位洽詢?",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2-04-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64, "title": "什麼地方可以查閱有關臺北市文獻史料?", "內容": "
  1. 臺北市立文獻館典藏有極豐富的臺北市文獻史料,舉凡地方志書、文獻資料、名勝古蹟、姓氏族譜及相關市政建設資料等,採開架式供民眾閱覽。
  2.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174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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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30年至90年代發展歷史圖片,可查詢「臺北市立文獻館文物查詢資訊系統」、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出版的「臺北畫刊」歷年合訂本及大地地理出版社之「20世紀臺灣」系列等書刊中找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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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續修市志以民國71年1月為上限,下迄民國100年12月底,並兼採「詳今略古」原則,民國71年以前之記敘僅適當略述不逾百分之十。
  2. 全志除卷首及卷尾、卷一大事紀外,共有八志(志各一卷),合計11卷33篇(大事紀視同一篇)。八志依序為《土地志》、《政事志》、《經濟志》、《交通志》、《社會志》、《教育志》、《文化志》、《人物志》。
  3. 電子檔請連結續修臺北市志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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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對史蹟探索有興趣之國小以上學生及民眾皆可組團參加,以10至15人為原則,外國貴賓不限人數。活動費用全免。
  2. 本館目前共規劃20 條導覽動線及3 條伴你行無障礙史蹟導覽路線,平均分佈在全市每一行政區,全年常態性接受社團、學校及民眾組團申請,由本館安排史蹟解說員服務,帶領民眾參觀臺北市主要史蹟景點,請於活動前一週於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或至本館官網網站,首頁>申請案件或>檔案下載,意者可先行瀏覽相關規定,下載表格提出申請。
  3. 洽詢請打電話:(02)23115355轉20洽詢。


 

", "日期時間": "2022-04-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文獻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62, "title": "臺北市立文獻館辦理動線史蹟解說申請有無限制或規定?", "內容": "

臺北市立文獻館辦理動線史蹟解說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者對其所屬團員不得有收費行為,違者不予受理。
  2. 參加人員請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
  3. 動線導覽景點得應民眾需求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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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場地收費基準及場地使用須知相關文件資料,置於本館網站,首頁>申請案件或>檔案下載,意者可先行瀏覽相關規定。
  2. 洽詢該場地開放申請檔期時間,請於辦公時間內,來電本館:(02)2311-5355#22洽詢。
  3. 確認檔期後,可於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請或向本館寄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格式請參考(使用須知第3頁附表)連同活動企劃書一併提出。
  4. 公告檔期申請時限:每年7月開放申請次年1~6月檔期;1月開放申請當年7~12月檔期。第一輪申請案受理收件時間以公告訊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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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線上競標拍賣家具係由本府動產質借處之惜物網平台進行拍賣作業,敬請多加利用: (惜物網網站) ,若於第一次拍賣流標後,才移至現場展示場供民眾競拍。


目前本市二座再生家具展示地點、共3個拍賣場,開放民眾參觀及喊價拍賣時間如下:

※具體開放時間,請先電話洽詢各拍賣場確認


1.萬華再生家具展示拍賣場(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102號1樓):每週二至五(9時~17時)開放民眾參觀;每週六(11時~17時)拍賣,電話(02)2308-2600。


2.內湖再生家具展示拍賣場1樓(內湖區行忠路178巷1號):每週二至五(9時~17時)開放民眾參觀;每週日(11時~17時)拍賣,電話(02)2796-2062。


3.內湖再生家具展示拍賣場2樓(內湖區行忠路178巷1號):每週二至四(9時~17時)開放民眾參觀;每週五(11時~17時)拍賣,電話(02)2796-2062。

", "日期時間": "2022-04-11T19: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5-內湖及萬華全年度停賣暫停開放一覽表114.12.2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548129/48b8f26d-79f0-4681-ae29-f5b2480f061e.pdf" } ] }, { "DataSN": 8547096, "title": "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至5期計畫業者為何?", "內容": "

內政部委託地方政府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相關業者如下:

一、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至5期計畫租屋服務事業專線:

(一)崔媽媽蝸牛租屋有限公司 02-23685670;02-23683071 (第4至5期業者)

(二)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2-25239222 (第4期業者)

(三)睿達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富裕傳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2-25233432 (第4期業者)

(四)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02-27317933 (第4期業者)

二、另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委託臺北市租賃公會辦理:臺北市租賃公會第5期計畫業者計12家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大管家房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禾豐好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星鴻股份有限公司、匯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勝開發有限公司、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顧家租賃住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東昇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凌群不動產有限公司、松信不動產有限公司、易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若欲透過以上12家業者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者,請逕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聯絡電話02-21006300

", "日期時間": "2022-04-08T17: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63, "title": "機電設施>文湖線新購的電聯車為什麼不改寬一點?", "內容": "文湖線於規劃階段係採與原木柵線「一車到底,不需轉乘」之策略來避免乘客轉乘的不便利性,因此與車輛相關之設計需考量與木柵線原有系統相容,由於受限於原木柵線既有隧道、導電軌、月台門及道旁設施等相對尺寸的緣故,文湖線車輛尺寸須與原木柵線車輛相同,否則車輛無法跨越木柵線於文湖線之內湖路段行駛。   
  ", "日期時間": "2022-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64, "title": "機電設施>捷運文湖線列車為什麼跟其他線列車不同?", "內容": "捷運系統於規劃設計時,係先評估運量需求,再據以決定所採用之系統,捷運原木柵線經評估後,採用中運量系統(單方向每小時運送10000人至25000人),捷運其他線則採高運量系統(單方向每小時 20000人至60000人),文湖線一樣採用中運量系統,所以列車與原木柵線相似。  

 ", "日期時間": "2022-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68, "title": "機電設施>裝設捷運月台門有何優點?", "內容": "一、可增加月台上候車乘客之安全。二、可改善乘客等候列車時之環境舒適度。 三、如採用全高氣密式月台門,將月台與軌道完全區隔,可減少空調負荷而節省能源。 

 ", "日期時間": "2022-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73, "title": "機電設施>新莊線/蘆洲線/南港東延段/新店小碧潭站/以及臺北捷運公司24列電聯車工程新採購之高運量電聯車有哪些新增功能?", "內容": "新採購之高運量電聯車新增下列功能:一、車廂內閉路電視及偵煙器:駕駛員於駕駛室內可選擇監看不同車廂之閉路電視,但當旅客按下緊急通話按鈕或偵煙器動作時,則電視螢幕自動轉換至該車廂,供駕駛員瞭解該車廂內狀況。二、列車監控資訊系統:可將列車上狀況(例:車門未關妥、車廂內有煙或空調機故障等)顯示於駕駛室及行控中心資訊版,以利駕駛員掌控,進行必要之處置。三、自行車停放區及行李架:頭尾兩車廂增設自行車停放區及行李架,便利旅客擺放行李。四、車外開門裝置:每節車廂兩側外皆設有可開啟車門之裝置,於緊急時可由車外開門,疏散旅客。

 ", "日期時間": "2022-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75, "title": "機電設施>臺北捷運系統電扶梯為何忽快忽慢?", "內容": "為響應節能,臺北捷運系統電扶梯新增設「無人搭乘怠速運轉模式」功能,提供捷運公司依情況及需要,於非尖峰時段,可選用無人搭乘怠速運轉模式以節省能源。正常運轉模式為30公尺/分鐘,無人搭乘怠速運轉模式為12公尺/分鐘;當電扶梯於「無人搭乘怠速運轉模式」時,若有乘客進入搭乘,則將啟動感應裝置,電扶梯緩慢加速至營運速度,此時乘客會感覺有些微的加速感,此為正常現象,反之當電扶梯上無旅客時,其速度將自動減緩為12公尺/分鐘之「無人搭乘怠速運轉模式」以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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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22-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78119, "title": "機電設施>捷運系統電扶梯是否會發生踏階破裂傷人事件。", "內容": " 捷運系統電扶梯為避免發生踏階破裂傷人事件,於規範規定每一電扶梯須設置踏階破裂安全裝置,除在上、下搭乘口各一個,傾斜段線性距離每5公尺另須增設一個,此裝置於偵測踏階破裂及/或踏階凹陷時,可立刻啟動煞車裝置,使電扶梯停止。相關安全裝置並經定期保養與維護以確保其功能正常。
 ", "日期時間": "2022-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41575, "title": "既有建物如何申換智慧水表?", "內容": "既有用戶換裝智慧水表,須採整棟換裝方式,由管委會或住戶代表提出申請,並依本處「既有建物申請換裝智慧水表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日期時間": "2022-03-28T10: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64, "title": "請問臺北孔廟園區的開放時間?參觀需要門票嗎?如何到孔廟?紀念品販賣部及小義子漢服營業時間?", "內容": "

一、園區開放時間:星期二至星期日(含國定假日) 08:30-21:00,星期一休園。

二、民眾免費入園參觀,臺北孔廟地址:103039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

三、到達臺北孔廟方式:

(一)自行開車:中山高速公路下重慶北路交流道(往臺北市區方向),循重慶北路3段南行,左轉哈密街,再右轉大龍街即可抵達。

(二)捷運:搭乘捷運淡水線至圓山站,由2號出口沿庫倫街步行約500公尺(8至10分鐘),右轉大龍街即可到達。

(三)公車:大龍峒保安宮站:2、41、215、246、288、669、811、紅33。酒泉街站:2、9、41、215、288、669、811、紅33。庫倫街站:2、9、41、215、246、288、669、811、紅33。

四、臺北孔廟明倫堂1樓紀念品販賣部時間:09:00至18:00(星期一公休)。

五、小義子漢服臺北孔廟店營業時間除配合臺北孔廟活動外,原則10:00至18:00(星期一公休) ,洽詢電話:(02)2592-3934分機13。

六、歡迎加入臺北孔廟粉絲團、IG 

", "日期時間": "2022-03-24T00:01: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孔廟粉絲專頁", "URL":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confuciustemple/?locale=zh_TW" }, { "Title": "臺北孔廟官網", "URL": "https://tct.gov.taipei/" }, { "Title": "臺北孔廟IG", "URL": "https://www.instagram.com/taipei_confucius_temple/"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38771, "title": "我想要估算土地增值稅,請問要如何辦理?", "內容": "可透過以下方式試算土地增值稅
一、線上試算土地增值稅
(一)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二)連結至臺北地政雲(限土地坐落臺北市)
二、郵寄、傳真或就近至本處所屬分處試算土地增值稅(限土地坐落臺北市),應備文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1.估算土地增值稅申請書
    2.本人身分證正本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影本(申請書各欄位填寫清楚者免附)
(二)代理人
    1.估算土地增值稅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
    3.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4.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登記簿影本(申請書各欄位寫清楚者免附)
    5.授權書或委任書", "日期時間": "2022-03-22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0, "title": "如何申請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審查及審查進度查詢?", "內容": "

1).應備文件:
1.新建物:
(1)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
(3)建築副本圖。
(4)建造執照影本。
2.舊有建物:
(1)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變更)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
(3)檢附合格水管承裝商業務手冊及公會會員證(驗畢發還)。
(4)同意接水證明。
2).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下列單位辦理。
(1)新建物:本處技術科 (審圖單位:技術科 電話:87335705;87335706;87335707  傳真:87335621)。

3).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申辦進度查詢:點此審查進度查詢
(2)舊有建物:轄區營業分處工程股。

※ 處理期限:
新建物申請當天掛表:
一定規模以下:7天(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之建築物)
小件:14天(含審查作業及清圖作業):為口徑40毫米以下且45只水表以內者
大件:18天(含審查作業及清圖作業):為口徑50毫米以上或46只水表至100只水表以內者
特別件:專案簽辦(為口徑100毫米以上或101只水表以上者及供水計畫書)
舊有建物申請當天掛表:
小件5天(口徑25毫米以下或3只水表以內者)
中件6天(口徑50毫米以下或10只水表以內者)
大件10天(口徑75毫米以下或 50只水表以內者)
特別件:專案簽辦(口徑100毫米以上者) 

 

", "日期時間": "202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31808, "title": "公司可以線上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嗎?", "內容": "

自111年1月起,臺北市私立機構申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已全面改為線上申請,請申請單位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台或重建處網頁申請案件連結進行網路申辦即可。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0、5311、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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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移送強制執行或再執行:請至受理該案件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
2. 已取得債權憑證:至裁決所辦理,應備文件詳見「交通違規罰鍰是否可以分期繳納?應備文件?
", "日期時間": "2022-03-08T0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31331, "title":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該如何繳款?", "內容": "

裁決所移送案件繳款方式如下:

  1. 有3段式條碼:期限內持通知單在超商櫃檯繳款(約3日銷案)。
  2. 沒有3段式條碼或是已經逾期:
    1. 臨櫃繳款:至裁決所(即時銷案)或行政執行署櫃檯繳款(約2星期銷案)。
    2. 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戶名: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支票罰鍰專戶
      (請註明證號、姓名及相關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8樓 積案催收課)(約1~2星期銷案)
    3. 銀行或郵局匯款/ATM或網路轉帳:
      如欲採用匯款或網路轉帳時,請來電02-23658270分機496,以便提供相關帳號資料。(約1~2星期銷案)
", "日期時間": "2022-03-08T09: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27954, "title": "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之規定,是否為陪產檢假7日及陪產假7日?", "內容":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係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

", "日期時間": "2022-03-02T19: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27761, "title": "有關擴音設備噪音問題", "內容": "

一、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噪音管制區內之擴音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依本法第24條,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二、擴音設施限期改善為不得超過十分鐘,罰則為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本法第9條第2項所訂定之〔噪音管制標準〕第7條,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註:[噪音管制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 "日期時間": "2022-03-02T15: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8/relpic/31820/8527761/b182e064-2293-4346-ae95-f853ed1470b0.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25343, "title": "幹線公車與原編號路線對照", "內容": "

現行本市幹線公車共計19條路線,其幹線公車與原編號路線對照表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22-02-24T17: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幹線公車與原路線編號對照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file/31820/8525343/9ffa3d40-6021-4af0-97ae-757b1f4a2018.ods" } ] }, { "DataSN": 8517170, "title": "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地申請期限為何日?", "內容": "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地申請期限為當年9月22日,是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時,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其申請期限順延至次個工作日,納稅義務人如於順延之工作日申請,且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 "日期時間": "2022-02-09T15: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52, "title": "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故戶籍遷出,但是仍住在原址,會不會影響地價稅核課?", "內容": "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如果遷出,即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地價稅將自遷出戶籍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日期時間": "2022-02-09T12: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51, "title": "我的房屋是供自已和家人在住,但沒有設戶籍,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除了沒有出租、營業外,還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好戶籍登記才可以。", "日期時間": "2022-02-09T12: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49, "title": "沒收到地價稅單,要如何補發?", "內容": "

透過電話、郵寄、臨櫃、視訊,以身分證,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補發。

若為開徵期間,除上開方式,亦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驗證身分,透過下列方式申請補發:

1.線上申辦:至本處網站\\納稅資訊\\申辦與書表下載\\地價稅\\申請補發地價稅繳款書。

2.線上查繳稅: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項下,查詢應納稅額線上繳稅。

3.便利商店多媒體機補單: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納單後至該店家櫃檯完成繳納。(限稅額每筆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聯絡電話

", "日期時間": "2022-02-09T12: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32, "title": "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課稅期間為何?如逾期繳納地價稅,有何影響?", "內容": "地價稅於每年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繳納地價稅將加徵滯納金,每超過3日按照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則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日期時間": "2022-02-0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27, "title": "土地是弟弟的,房屋是兄弟共有的,只有哥哥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內容":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房屋所有權人必須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適用。土地是弟弟的,房屋是兄弟共有的,只有哥哥設立戶籍,則全部的土地都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為有土地的弟弟並未在該地上之房屋設戶籍,而設戶籍的哥哥無土地所有權,且與弟弟之間非屬直系親屬關係。",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24, "title": "住宅外側牆壁供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招牌,地價稅可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房屋外側牆壁供他人繪製或懸掛廣告招牌或於屋頂搭建廣告鐵架等收取租金,如經查明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其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21, "title": "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土地無人管理,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該代繳義務人雖然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仍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20, "title": "營業用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是否可改按自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內容": "原供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暫停營業期間,如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而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其他要件符合規定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該址嗣後恢復營業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分處申報自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17, "title": "都市更新條例所定更新期間及土地無法使用,如何認定?是否可免徵地價稅?", "內容":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另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更新期間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所定土地無法使用,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依前開規定都市更新條例所稱更新地區內土地免徵地價稅之認定要件有二:其一為「施工期間」;其二為「無法使用」。另建築法對施工期間定有明文,即以開工之日起算至發給使用執照止。",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14, "title": "自宅用地房屋拆除改建未領使用執照前,是否可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凡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核發使用執照前,仍然可以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11, "title": "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是否有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內容": "土地稅減免規則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無上開條項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7006, "title": "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戶籍而未依規定重新申請,且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98, "title": "請問開徵期間過後才想到該去繳地價稅,可否使用信用卡、ATM、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到便利商店繳稅?", "內容": "地價稅開徵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可使用信用卡、ATM、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到便利商店繳稅;但於開徵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為逾期繳納案件。超過繳納期間3日後,請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81, "title":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土地,地上房屋因火災燬損,致無法居住使用,該土地得否繼續適用千分之二稅率核課地價稅?", "內容":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地上房屋因火災燬損不堪使用,而無法居住,與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其基地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79, "title": "新買或繼承的房屋作自用住宅,不知要在9月22日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無補救辦法?", "內容": "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每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但新購或繼承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或遺產稅查註財產稅有無欠稅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輔導先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土地在當年9月22日以前已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可補送戶籍及建物相關證明文件,當年即可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74, "title": "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選舉讓朋友寄戶籍,是否影響其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內容":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故朋友寄戶籍,如無租賃情形,僅係單純寄戶籍,且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61, "title": "原課徵田賦的土地,應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是從何時起改課?", "內容": "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如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則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如未領取執照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則以實際動工年期為準,以該基準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59, "title": "因取得土地未滿1年,可否請求按月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 "內容":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並於11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故各年度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55,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之住宅用地未設立戶籍,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除了無出租或營業外,尚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所以,縱使土地所有權人實際居住該地,惟無上述任一人員設立戶籍,仍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953, "title":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可否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

財政部106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500120190號函,有關行政院100年6月8日核定限縮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10‰稅率計徵地價稅之範圍,係指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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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環保署106年08月15日環署廢字第1060062219號限塑公告,該公告所稱購物用塑膠袋,係指提供消費者裝提其購買商品所需之塑膠袋。因本市屬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採隨袋徵收地區,故本市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及連鎖便利商店業之購物用塑膠袋應為兩用袋,購物使用後,應做為專用垃圾袋使用。

二、環保兩用袋係配合購物時之「兩袋合一」限塑政策,故本市於107年2月13日府環資字第10730776000號公告相關實施方式為:

1.環保兩用袋僅供購物零售使用,禁止整包販售。

2.應依實際購物需求量販售,不提供消費者加購。

3.未購物者禁止單獨購買。

4.專用垃圾袋抵價券禁止兌換環保兩用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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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1.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
  2. \t
  3. 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房屋的土地,減徵應納地價稅額80%。
", "日期時間": "2022-02-09T11: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8062,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設籍登記在新北市的公司能否申請台北市產業獎勵補助計畫?", "內容": "公司須設籍登記在台北市。", "日期時間": "2022-02-09T10: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841, "title": "我和哥哥公同共有的土地,哥哥有收到繳款書他本來不願意繳納,由我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後,哥哥未留意又拿著原收到的繳款書去繳,請問重複繳納的稅款可以退給我嗎?", "內容": "同1筆稅款如有重複繳納的情形,可以向本處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不過,因為是您先繳納,您的哥哥在該筆稅款完納之後才繳納,亦即後繳的稅款才屬於溢繳應退部分,依規定應由您的哥哥持繳款書繳納收據正本向本處申請退稅,亦即本處會將退稅款退還給您的哥哥。", "日期時間": "2022-02-09T09: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837, "title": "我和哥哥公同共有的土地,哥哥有收到繳款書可是他不願意繳納,我現在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可以申請補發繳款書嗎?", "內容": "可以,您可以在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記載之繳納期間內向本處申請補發繳款書。
 

承上,如果我和哥哥都不繳,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全部的公同共有人都有收到本處寄發的核定稅額通知書,而且對核定的稅額都沒有人申請更正或依稅法規定申請復查,在繳納期限過後30日仍未繳納,本處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日期時間": "2022-02-09T0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828, "title": "我和其他4位兄弟姊妹都有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請問應該由誰繳納今年的地價稅?", "內容": "您可以逕洽本通知書所載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如繳款書受送達人不願意繳,您也可以在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記載之繳納期間內向本處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 "日期時間": "2022-02-09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821, "title": "今年收到1張地價稅繳款書外,還有1張核定稅額通知書,請問該用哪1張繳稅?", "內容": "核定稅額通知書的目的僅為告知公同共有人有關地價稅核課內容、繳款書受送達人、繳納期限及公同共有人可申請復查之期限等相關資訊,非供持憑繳納稅額之繳款書,因此請您持地價稅繳款書繳納稅款。", "日期時間": "2022-02-09T0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818, "title": "請問我父親往生後所遺留的土地,以往地價稅都是我大哥在處理,為何今年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 "內容":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除了將繳款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之其中1人外,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您父親所遺留的土地,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您是繼承人之ㄧ,亦即為公同共有人,因此今年開徵的地價稅,本處即依規定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您。
承上,可否指定以後地價稅的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全部都寄給我大哥處理?
 
如果全部的繼承人都同意共同委任您的大哥為代理人,並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將來開徵的地價稅,本處將只寄發繳款書給代理人,不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日期時間": "2022-02-09T0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6680, "title": "地主參與都市更新享有地價稅減免期間為何?", "內容":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即自開工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止,若土地無法使用,可以免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22-02-08T17: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82, "title": "【資優生】請問資優生應如何鑑定?", "內容": "

關於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依教育部頒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規定,並由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負責相關事宜。
(二)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三)如仍有其他資優生鑑定事宜,國小階段請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3154國中階段請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43高中階段請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02

", "日期時間": "2022-02-08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45, "title": "【藝術才能班】本市設有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學校", "內容": "
  1. 國小:(一)音樂班:敦化國小、古亭國小、福星國小。(二)美術班:民族國小、建安國小、東園國小、天母國小(113學年度新設)。(三)舞蹈班:東門國小、永樂國小。承辦聯絡電話 1999轉3154
  2. 國中:(一)音樂班:仁愛國中、南門國中、國立師大附中(國中部)、建成國中。(二)美術班:金華國中、五常國中、古亭國中、百齡高中(國中部)。(三)舞蹈班:北安國中、雙園國中。承辦連絡電話:1999轉6343
  3. 高中:(一)音樂班:中正高中、復興高中、國立師大附中(高中部)。(二)美術班:中正高中、復興高中、明倫高中、國立師大附中(高中部)。(三)舞蹈班:中正高中、復興高中。(四)戲劇班:復興高中,承辦聯絡電話:1999轉1202
", "日期時間": "2022-02-0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92, "title": "【資優生】資優生申請跳級方式? 相關鑑定如何?", "內容": "

高中職或國中小資優學生,如欲申請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學習或跳級,需依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相關申請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依學校公布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及申請期限,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
(三)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由學校於每年10月31日、1月31日、4月15日或7月15日之前函報教育局,提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四)如仍有縮短修業年限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教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02,或洽臺北市資賦優異教育資源中心(02-23327125轉15)。

", "日期時間": "2022-02-0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要點_公告版110102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10592/6b1edcb4-31db-47dc-a31c-d6069817affd.pdf" }, { "Title":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須知_公告版110102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10592/faee7bcc-3328-4ed0-bc0a-284c11e5db76.pdf" } ] }, { "DataSN": 4903546, "title": "【資優生】本市國小設有一般智能及國中、高中設有學術性向資優班學校?", "內容": "

一、國小:承辦聯絡電話:1999轉3154 黃先生

敦化、民生、民權、光復、三興、博愛、龍安、大安、幸安、仁愛、銘傳、中山、長安、吉林、永安、螢橋、萬大、西門、日新、太平、永樂、大同、胡適、興隆、志清、木柵、北投、逸仙、文化、石牌、關渡、士林、士東、百齡、碧湖、西湖、麗湖、東門、國語實小、市大實小、福星、明湖、南港。


二、國中:承辦連絡電話:1999轉6343趙先生

  1. 國文資優班:重慶。
  2. 英文資優班:永吉、麗山、萬芳、建成、萬華。
  3. 數理資優班:民生、敦化、螢橋、龍山、民權、蘭雅、北投、忠孝、介壽、仁愛、天母、大安、內湖、明德、興雅、誠正、景興。


三、高中學術性向:1999轉1202 盧先生

人文社會:建中(112學年度起停招)、中山女中

語文:景美、師大附中

英語:西松

數理:建中、北一女、成功、中山女、麗山、永春、大直、政大附中、師大附中 

", "日期時間": "2022-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963, "title": "都市更新前後房屋稅差異原因?", "內容": "
  1. 都市更新的目的係透過重建或改建方式,不僅可讓民眾以舊屋換新屋,解決老舊房屋在結構安全上的疑慮,並增加無障礙設施及電梯設備等功能,大幅改善居住環境及品質,故都市更新後可擁有新建房屋之安全性及便利性,相關的公共設施亦增加,明顯提高房產的價值。而影響更新前後房屋現值的主要因素:房屋標準單價、面積及折舊標準。
  2. 都市更新前房屋多屬5層以下的低層數、磚造、加強磚造或鋼筋混凝土造等公寓型態的老舊房屋,經歷年數至少20年以上,但更新後的新建房屋,因享有政府提供容積奬勵優惠,興建後多屬鋼筋(骨)混凝土造的高層數大樓,故新舊房屋因評價的構造、總層數、折舊率、經歷年數及面積等要件不同,且新屋多屬大廈式房屋,適用較高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致新屋與舊屋的房屋稅稅額差異大。
", "日期時間": "2022-02-07T17: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962, "title": "都市更新後的房屋稅會變成多少?", "內容": "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規定,都市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另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 "日期時間": "2022-02-07T17: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961, "title": "都市更新後地主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自何時起算?是否須由地主提出申請?", "內容": "
    \t
  1.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地價稅自使用執照核發日的次年起減半徵收2年;房屋稅自使用執照核發日的次月起減半徵收2年。另本市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且於108年2月1日前尚未減半徵收2年期間屆滿者,於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
  2. \t
  3. 由實施者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法辦理。
", "日期時間": "2022-02-07T17: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792, "title": "地主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獲配房地面積比應分配少,還要自己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嗎?", "內容": "由實施者檢具經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毋須由地主申報。", "日期時間": "2022-02-07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794, "title":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獲配之土地,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由實施者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依法分配予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視為地主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並准予記存,於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日期時間": "2022-02-07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790, "title": "地主依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應分配2.5間房地,實際分配2間房地,其中0.5間之土地持分賣給實施者,是否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0.5間之土地持分,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2-02-07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788, "title": "地主如果參與都市更新,後來又不想參與分配土地,有無稅負問題?", "內容": "地主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其原持有之土地應移轉予實施者,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日期時間": "2022-02-07T14: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787, "title": "地主原有100平方公尺土地,因實施權利變換,需移轉40平方公尺予實施者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其減少之面積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剩下來的土地再移轉有無減免?", "內容": "地主若以40平方公尺土地抵付權利變換共同負擔,免徵土地增值稅,剩下60平方公尺土地再移轉,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 "日期時間": "2022-02-07T14: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5779, "title": "都市更新地方稅的優惠為何?", "內容": "
稅目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現行
規定
  1. 更新期間-
    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房屋興建中,無需課徵房屋稅。
  2. 更新後-
    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延長減半徵收實施期限至118年1月31日)




  1. 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實施期限至118年1月31日)
  2. 地主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3. 實施權利變換,地主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4. 地主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5. 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地主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6. 因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由實施者分配予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土地,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並准予記存,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 "日期時間": "2022-02-07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65, "title": "已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申報移轉案件,可否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重行核算土地增值稅?", "內容": "納稅義務人原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繳清稅款並辦竣移轉登記後,在該項稅款尚未確定前,可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須繳清補徵之差額稅款後,始生效力,如果補徵稅款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未繳清者,則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清,逾期仍未繳清者,則逕行註銷其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申請案及其補徵稅額。",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62, "title":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是否仍可依規定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款?",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如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之規定者,可依規定申請退還原出售之土地增值稅款;另重購土地已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 5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且符合前述規定者,核與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不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64, "title":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移轉所有權時,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誰?", "內容":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 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60, "title": "公司依法併購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應如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內容": "如於併購基準日起 30日內申報者,以併購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併購基準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56, "title": "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是否可以抵繳其他土地的土地增值稅?", "內容": "不可以。依現行規定,並沒有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其他土地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55, "title": "「臺北市耕地三七五」的土地,因申請不到「農地農用證明」,可否向稅捐處辦理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

土地如經區公所、產發局認定非屬農業用地而不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與自然人時,即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53, "title": "父母將40年前購買且登記在小孩名下的不動產回復為其名義,可否免繳土地增值稅?", "內容": "以小孩名義購買的不動產回復為父母所有,屬另一所有權移轉行為,仍應申報及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無免徵之規定。",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52, "title": "土地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如何辦理免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類案件不必申報移轉現值,只須至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48, "title":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申報移轉時,如果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 "內容": "可以,只要該筆農業用地在89年1月28日當時符合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規定,於申報移轉時,即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28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45, "title": "信託土地可否適用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內容": "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雖然名義上已為受託人所有,還是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42, "title": "同時申報出售3間自用住宅用地,其移轉的土地(都市土地)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時,應依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適用順序計算至300平方公尺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應以各筆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之。",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335, "title": "農業用地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可以影本代替嗎?", "內容": "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依規定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正本,惟稅捐機關基於便民考量,若申請人另有用途,須索回正本時,可以同時檢附正本與影本,由申請人於影本上簽註與正本相符,並經核對無誤後,可將正本發還申請人。", "日期時間": "2022-01-27T17: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45, "title": "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30日仍沒有繳清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是不是會逕行註銷該土地現值申報案?", "內容": "稅捐稽徵機關會先以雙掛號函請申報案雙方當事人限期繳清稅款或者撤回該申報案,如經合法通知後,逾期仍然沒有繳清稅款或者撤回者,將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43, "title": "請問在臺北市申報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案件,是否仍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內容":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已主動協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將土地使用分區及需地機關將來取得方式建置於該局網站,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該類案件時,已無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由該處承辦人自行上網查詢。",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42, "title": "將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承買人為原公同共有人之一,其原有潛在持分是否應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公同共有土地移轉,承買共有人兼具出賣人身分,其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32, "title": "請問國有財產局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代為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應如何申報,其申報現值及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 "內容":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國有財產局將函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復相關欠稅費並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以供其自標售價款中扣繳,免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該標售土地於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決標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31, "title": "乙君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經法院拍賣,是否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內容": "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經法院拍賣者,仍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30, "title":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含長照機構)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如符合下列條件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四)受贈之土地於捐贈時,可供該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


註: 所稱長照機構為財團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或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28, "title": "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年月及現值應如何認定?", "內容": "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前次移轉年月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年月,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27, "title": "請問道路用地移轉時,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都市土地的道路用地如果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而且都市計畫書載明將來由政府以徵收、徵購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者,移轉時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另外,臺北市無非都市土地,如持有其他縣市的非都市土地,只要符合:1.供公共設施使用。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三要件,在徵收前的移轉,也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2-01-27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25, "title": "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時,為何須持有將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才能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內容": "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能力,土地稅法規定准就其已納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額度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至於先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亦有重購退稅之適用,惟在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時,須已持有將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未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時,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立法意旨,無法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日期時間": "2022-01-27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21, "title": "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次依同法第31條規定,該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以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假設拍賣土地之拍定價額為每平方公尺10,000元,而其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0元,依據前述法令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係以拍定價額每平方公尺10,000元核計該土地稅增值稅,即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10,000元〈每平方公尺〉,故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如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於同年度移轉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2-01-27T15: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15, "title": "拋棄土地歸國有是否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民法第764條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土地所有權經拋棄而歸國有,顯不同於一般移轉行為,無土地稅法第28條徵收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2-01-27T15: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210, "title": "因換屋需要,先購買新屋再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能否適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日期時間": "2022-01-27T15: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193, "title": "購買房屋契稅應如何計算?", "內容": "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買賣契稅按契價乘以稅率6%,契價即房屋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 "日期時間": "2022-01-27T15: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190, "title": "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分得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內容": "依合建分屋契約地主所取得之房屋應課徵交換契稅。如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日期時間": "2022-01-27T15: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182, "title":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是否課徵契稅?", "內容": "
(一)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以該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如係因買賣、交換、贈與取得者,該起造人應於使用執照核發60日內申報契稅。
(二)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課契稅。
", "日期時間": "2022-01-27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4148, "title": "完納契稅後若雙方買賣不成立,解除契約並撤銷契稅申報,原已繳納之契稅可否退還?", "內容": "完納契稅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以書面向原申報稽徵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稅款。", "日期時間": "2022-01-27T14: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06183, "title": "旅客攜帶隨身物品及行李限制規定為何?", "內容": "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二)任一件最長邊不得超過165公分,且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但輪椅、代步器、嬰兒車、自行車、衝浪板、寵物車、低音提琴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物品,不在此限。

(三)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5個,且任一個最長邊不得超過50公分。

(四)不得攜帶或乘坐車輛、代步器、電動車及其他類似動力機具。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許可之旅客,可使用坐乘式輪椅或代步器等行動輔具於車站內緩速通行。

(五)旅客攜帶自行車者,僅可牽行不可騎乘或滑乘,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自行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另經摺疊或拆卸完成,並妥善包裝可攜帶進站。

(六)非捷運系統之人員於車站、車廂內不得攜帶、使用手推車或其他類似器具。但符合一般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尺寸規範,並經本公司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旅客隨身攜帶衝浪板者,其最長邊不得超過180公分,尾舵、腳繩等附掛物,應自行拆卸、收好。衝浪板最長邊165公分以上180公分以下者,僅限假日時段攜帶進入車站,搭乘列車第一節或最後一節車廂,不得使用電扶梯。

(八)旅客攜帶低音提琴者,需妥善包裝,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低音提琴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九)旅客攜帶寵物車應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寵物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 "日期時間": "2022-01-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0511, "title": "沉水式泵浦會污染住家自來水水質嗎?", "內容": "公寓大樓通常使用沉水式泵浦(pump),將蓄水池自來水,打上水塔,再供各樓住戶使用,若使用不適當之沉水式泵浦,故障時可能產生漏油現象,污染自來水。飲用水系統常見沉水式泵浦有水封式及油封式兩種,水封式以水冷卻軸承,內部水封式,冷卻效果佳;油封式以油冷卻軸承,故障時漏油可能污染自來水,對水質有影響,因此建議使用不銹鋼外殼水封式沉水泵浦避免污染自來水﹗", "日期時間": "2022-01-20T0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09249, "title": "透過台北通 App反映市政問題有什麼優點?", "內容": "

(一)台北通作為臺北市政府會員單一入口,將個人身份識別結合多項市政服務,連接各項線上與線下服務,具多元功能提供的優勢,所以當您需要反映市政問題時,使用台北通 App 中的「服務」-「有話要說」功能,可以便利的使用陳情/派工服務。

(二)如果您沒有安裝台北通 App,我們也歡迎您至應用程式商店(如:Apple store 或 Google play 商店)搜尋、下載台北通 App,並註冊成為會員。 

", "日期時間": "2022-01-18T0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68, "title": "如何維護管理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內容": "

(1)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如:更換濾心、清洗、擦拭機台或消毒),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2年。

(2)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

(3)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辦理每隔三個月大腸桿菌群之檢測 。

(4)並將維護紀錄及水質檢驗結果明示於機台明顯處。

", "日期時間": "2022-01-12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67, "title": "環保局所列管之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定義為何?", "內容": "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 "日期時間": "2022-01-12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3, "title": "我要檢驗家裡的自來水。", "內容": "

請打電話(02)8733-5678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客服中心申請免費檢驗。



 

", "日期時間": "2022-01-1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4, "title": "自來水水塔維護及檢查重點為何?", "內容": "

一.自來水水塔維護及檢查,因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權管,若仍有其他相關的問題需要協助時,敬請電洽臺北自來水事業處(02)8733-5678。

二.本局已公布「社區大廈環境衛生管理手冊」於本局網站上,民眾可至網站瀏覽參考(首頁>線上查詢>宣導,網址:http://www.dep.gov.taipei/ct.asp?xItem=258068908&ctNode=63190&mp=110001)


 

", "日期時間": "2022-01-1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147, "title": "被列為化糞池應清理對象,應如何處理?如未清理是否受罰?", "內容": "

一、依本局104年8月11日北市環二字第10435521700號公告規定,本市未納入公共衛生下水道之公私立學校、機關、國宅、設有公寓管理委員會之6層樓以上之大樓,為列管單位,化糞池污物應每年不定期清除1次(含)以上。

二、列管單位委託本局核准立案之清除(理)機構清除後,向委託清除(理)機構索取「廢棄物清除許可機構清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清除紀錄表」,再將影本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向本局水質病媒管制科申報備查(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傳真:02-27206235)

三、如未依本局公告規定每年不定期清理化糞池者,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四、本局已公布「社區大廈環境衛生管理手冊」於本局網站上,民眾可至網站瀏覽參考(首頁>線上查詢>宣導,網址:http://www.dep.gov.taipei/ct.asp?xItem=258068908&ctNode=63190&mp=110001。)

", "日期時間": "2022-0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39, "title": "住家多久要清理一次化糞池?", "內容": "

一、為提升居家環境品質,106年度起本府環境保護局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合作,在搭配水費單加註宣導標語,目的提醒民眾,倘水費單收費項目欄未列出「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即代表住家仍未接衛生下水道,而這些住戶,就應該每年應定期清理化糞池至少1次,以確保居家環境衛生及減少病媒孳生,並維護自己健康。

二、目前臺北市核可的水肥清運許可機構共89家,業者名單已公布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上(首頁>線上查詢>環保服務機構查詢>水肥清運許可機構),針對水肥清運業者服務內容,可洽詢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1999轉7286)。

三、請市民朋友記得,每年將化糞池的水肥清一清,居家環境好衛生!

", "日期時間": "2022-0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06260, "title": "可否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 "內容": "自111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一)適用對象:限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配偶、子女,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三)民眾利用線上或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申請人除同意將查得資料由國稅局稽徵機關統一回復外,併同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服務,稽徵機關應交付「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收執聯」及「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說明」。
(四)國稅稽徵機關於受理申請後30日,就符合條件者,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經民眾回復確認無誤,即完成申報。不符合者,提供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由民眾自行辦理申報。
(五)進度查詢:申請人可於申請後,以下列方式查詢辦理進度:
1.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查詢。
2.臨櫃洽國稅局稽徵機關任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 "日期時間": "2022-01-11T18: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14, "title": "「新生兒危急型先天心臟病篩檢」時機?", "內容": "

篩檢時間為新生兒出生後24-36小時檢測血中的含氧量(血氧飽和度)。

", "日期時間": "2022-01-1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8039, "title": "請問申請獎勵補助,員工的勞保是否一定要投保在公司底下?", "內容": "是。", "日期時間": "2022-01-06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9162, "title": "重大災害發生後,要怎麼捐物或捐款給災民?", "內容": "

可至公益臺北愛心平台,先行登錄意願,捐物或捐款操作如下:

  1. 暖心捐物(重大災害):先找尋就近的物資集散地,確認該地點物資需求、品項及待贈數量後,選擇捐贈並填具捐贈者相關資訊。
  2. 愛心捐款:先登錄捐款意願及金額,並選擇以信用卡、超商繳款、ATM轉帳/臨櫃繳款或悠遊付等方式捐款(僅超商繳款需列印捐款單)。
", "日期時間": "2021-12-27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9158, "title": "重大災害發生後,要怎麼查詢家屬被收容在哪裡?", "內容": "

可至公益臺北愛心平台,於家屬協尋功能鍵入家屬姓名,即可知道目前家屬是否已被收容或在哪個收容所,各收容所皆有地址與聯絡電話可供民眾聯繫。

", "日期時間": "2021-12-27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9130, "title": "機車轉乘優惠FAQ", "內容": "
1.路邊機車轉乘捷運優惠
民眾如於路邊停車並使用悠遊付繳納停車費,且停車當日使用悠遊付(嗶乘車)搭乘捷運者,每筆可享5元回饋,符合回饋資格之停車將於次月統計,並統一回饋儲值金至悠遊付帳戶,民眾無需額外申請。
2.路外停車場機車轉乘捷運優惠
民眾如於本處所轄自營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停放機車,離開停車場時使用悠遊卡繳費且相同悠遊卡於1小時內有搭乘捷運紀錄,每筆停車費即可直接享有折扣5元轉乘優惠。


 

", "日期時間": "2021-12-27T15: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7138, "title": "本市若遇火山噴發情形,相關應變措施為何?", "內容": "

一、鑑於「大屯火山群」經學者證實為活火山,並存在有岩漿庫,本府消防局業於101年委由臺灣大學研擬「臺北市火山災害防救應變機制之研究」研究案,訂有「火山預警訊號分級表」、「火山災害疏散撤離流程」等緊急應變處理機制。

二、本府消防局復於106年9月4日邀請中央行政院災防辦公室、消防署、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NCDR)、中央氣象局、經濟部地質調查所、大屯火山觀測站林正洪主任等相關單位開會研商火山災害之緊急應變機制。

三、在火山災害經立法院於106年11月7日三讀通過,將火山災害納入災害防救法之天然災害中,並由內政部擔任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本府消防局亦著手撰寫「大屯火山災害防救應變計畫」,並於107年辦理火山災害之相關演練及兵棋推演,邀請中央相關等單位參與演練,以檢視本府因應火山災害各種應變作為、避難疏散及收容安置等措施,每年均定期年更新相關資料。

四、依國外實務經驗及研究指出,火山活動係有潛伏期,其應變時間相對較長,本府因應火山災害之緊急應變處置作為如下:

(一)當火山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消防局將依訂定之「大屯火山災害防救應變計畫」有關災害規模、狀況及救災需要,向市長報告後成立市級與區級災害應變中心,以統籌指揮調度各項救災資源。

(二)本府將進行公告劃定管制區域,限制或禁止民眾、車輛進入或通行,迅速採取正確之緊急警戒管制作業,視災況疏散居民,引導至安全避難處所,透過各種措施與協助,妥善收容安置受災居民,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

(三)若災情規模過大,本府無法因應時,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得依相關規定向中央或外縣市或國軍申請支援協助,必要時得實施跨縣市之疏散與避難收容安置措施。

(四)處理火山灰引發之停班、停課問題,研擬水質改善及供水機制,進行全市淤泥的清除,發布訊息提示民眾注意火山灰對健康的影響及防範措施。

(五)在災後復原階段中,將辦理受影響民眾中長期收容及補助機制。

五、 相關資訊請查詢防災臺北官網  

      (https://eoc.gov.taipei/)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https://tvo.ncree.narl.org.tw/#gsc.tab=0)

", "日期時間": "2021-12-22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3589, "title": "〔回饋設施〕洲美運動公園有何設施?", "內容": "

游泳館內設有溫水游泳池(25*50m)、水療按摩池、兒童戲水池、桑拿烤箱;另主題館內設健身房、韻律教室、交誼廳、閱覽室、藝文教室、桌球室;其他尚有社區幼兒園、中庭廣場、慢跑步道、陽光草坪及網球場、籃球場、地下汽車場、戶外機車停車場等多項設施。

", "日期時間": "2021-12-10T16: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2849, "title": "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法規為何?認定流程為何?", "內容": "一、依經濟部修正發布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於本市轄內申請設置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認定時,應於「設置前」向本局辦理。
二、本局受理再生能源認定類別如下:
1、同意備案: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時,應先自行確認設置場址的合法性或所有權等事項,並依法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文件等文件申請。
2、設備登記: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依法須檢附同意備案文件影本等文件申請設備登記;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查驗。
3、設備變更、同意備案展延、設備搬(遷)移、設備放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資訊如有變更需求時,依法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 "日期時間": "2021-12-09T13: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2788, "title": "購買專用垃圾袋可否開立發票?", "內容": "

專用垃圾袋及環保兩用袋為垃圾清除處理費徵收之計費工具,因非屬於「商品」,故無法開立發票。您於購買時可要求代售商店提供臺北市政府專用垃圾袋收據(1包1張)或環保兩用袋收據(1個1張),若於連鎖超商、超市、量販店購買,因其收銀作業系統,故採提供感應式之代售收據證明予民眾作為購袋證明。

", "日期時間": "2021-12-09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3878, "title": "有關淹水救助,若是當下未能拍照,是否仍可申請該補助?", "內容": "

可以。

若淹水當下未能拍照,請盡量蒐集屋內家具、雜物等水痕痕跡並標註高度與家具泡水毀損照片作為佐證。另依經濟部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住戶淹水救助僅針對有實際居住事實之住家提供救助,商家並非補助對象。

", "日期時間": "2021-12-07T21: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1880, "title": "如何申請行政相驗?",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1-12-07T09:43:00", "下版日期": "2030-12-07T16:4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在宅病故驗屍(行政相驗)服務", "URL": "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L06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7340, "title": "房屋因災害損毀至不堪居住,可否申請災害救助?", "內容": "

可以。

1.房屋如因遭受天然災害(如地震、土石流、重大火災等)而損毀達到不堪居住之程度,可向災害發生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安遷救助,區公所將會派員實地勘災。

2.申請人需於災害發生時在災址已有設籍並有實際居住之實者方可申請,如無設籍或未實際居住均不符申請規定。

3.經勘災符合申請救助之規定者,由區公所發放安遷救助金。每戶每人2萬元,惟一戶最高以5口計。

", "日期時間": "2021-12-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1644, "title": "【教育部5歲幼兒就學補助 】5歲幼兒就學補助", "內容":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聯絡資訊:1999 轉1432及1244


【發放對象】

學齡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我國籍幼兒且未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者。


【實施時程】
自111年8月起實施,並自111年8月1日起受理申請。

【應檢附文件】
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一、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津貼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幼兒及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富邦或郵局)帳戶影本。
三、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四、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但代理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

【申請方式】
一、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檢附上列文件,郵寄或親送至幼兒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線上申請:https://e-service.k12ea.gov.tw/  (亦可查詢最近3個月內申請、核定及撥付情形)。

【發給基準】
第一名子女:每名幼兒每月發給5,000元。
第二名子女:每名幼兒每月發給6,000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每名幼兒每月發給7,000元。

【撥付時間】
經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者,政府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

【諮詢專線】
0800-205-105(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8:00)


", "日期時間": "2021-12-06T15: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91639, "title": "【教育部5歲幼兒就學補助 】請問要申請教育部5歲補助的幼生,就學補助之子女次序認定?", "內容": "

子女次序認定原則如下:

1.採計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

2.重組家庭得由家長於申請時自行檢附佐證資料,合併計入原生家庭與重組家庭之子女數,家長將資料提供給幼兒戶籍地之區公所申辦,或可逕至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網站線上申請。

聯絡電話:1999轉分機1432或1244

", "日期時間": "2021-12-06T15: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518034,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研發委外費認列 UI/UX 委外公司是否可行?", "內容": "只要與計畫目標、工作項目內容有相關,可編列。", "日期時間": "2021-12-03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9176, "title": "臺北市體育團體參與輔導訪視問答集", "內容": "

Q1:參與輔導訪視之必要性?

A1:本局辦理輔導訪視係為瞭解本市體育團體之會務運作、活動推展、財務管控及創新、精進與特色等組織運作現況,並針對各團體就前揭運作現況所面臨之困境進行輔導,希冀提升本市全民運動推廣成效及競技運動水準,打造健康活力幸福城市。


Q2:輔導訪視之實施方式?

A2:依本局112年2月21日訂定之《臺北市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工作規則》辦理,輔導訪視原則以書面檢閱為之,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


Q3:如何參與輔導訪視?

A3:請至本局體育活動補助申請管理系統-輔導訪視紀錄專區上傳資料(系統連結: https://grant.sports.taipei/home.aspx)。


Q4:參與輔導訪視有何獎勵?

A4:按《臺北市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工作規則》規定,依據書面檢閱結果將接受訪視輔導之體育團體分為「特優」、「優等」、「良好」、「尚可」及「待改善」等;特優體育團體由本局推薦為年度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接受表揚;接受訪視輔導之體育團體於次年度向本局申請活動經費補助時,依據評定結果酌增補助。

", "日期時間": "2021-12-01T09: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8065, "title": "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執法原則", "內容": "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暨同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13日交路字第1095014465號函釋,對於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1、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2、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 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3、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爰如民眾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其過程中因駕駛人協助其兒(幼)童,拆缷(解除)幼童用座椅之束縛(定位),亦或穿著衣裝、整理學習文具用品等行為,得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惟前述接送過程期間並不包含等待時間,車輛駕駛人仍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外,且停放之處所仍有其範圍與限制,倘遵依前揭規定辦理,則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虞。

", "日期時間": "2021-11-29T09: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98, "title": "防災科學教育館參觀注意事項", "內容": "

1、 休館公告:為提供更好的服務,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防災科學教育館將於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進行展區設備更新中程計畫施工,期間將休館暫停對外開放。

2、 本館實際開館時間及相關訊息將於官方網站公告。

(https://fsm.119.gov.taipei/w/fsm119/Index)

", "日期時間": "2021-11-24T15:43: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14:5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8831, "title": "白牌車違規經營貨運業相關規定及如何檢舉?", "內容": "

一、車輛可依其使用目的分為「自用」和「營業」兩類,如係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違反者得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罰之。

二、自用車輛如私自違規載客、載貨經營者(俗稱白牌車),依「公路法」第78-1條規定,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轄管監理所(站))檢舉(相關網址: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eedback/feedback_statement?node=659093e0-c639-45ff-b5e6-13ac593e50a2)。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2401, "title": "兒童安全座椅使用規定為何?", "內容": "

一、小型車附載4歲以下的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

二、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1831, "title": "交通違規案件經陳述(申訴)後,如仍不服處罰機關回復之裁決結果,後續如何處理?", "內容": "

當事人如不服回復之裁決結果時,當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先洽處罰機關開立裁決書,並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可資救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45, "title": "機車停放於防火巷能不能取締?", "內容": "

有關本市防火巷之違規取締業務係建管處權管,自107年5月11日起,防火巷如有違停車輛須移置,本局即配合支援提供拖吊車及從業人員到場,並由該處人員指揮執行(因非屬道路範圍,不適用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不另派遣員警到場),後續之申訴或其他相關事宜由該處人員依權責處理,可逕洽1999轉2711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27, "title": "酒駕拒測移送法辦疑義?", "內容": "

(一)拒絕酒測得否作為逮捕依據?

拒絕酒測,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舉發,惟是否得逮捕該駕駛人,除通緝犯、現行犯外,須顯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不能安全駕駛之客觀事實,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後,即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予以逮捕。

(二)若事後證明,駕駛人酒精濃度並未達0.25mg/l以上時,執行逮捕之員警是否會涉犯妨害自由、強制罪、濫用職權逮捕罪?

法律不會以事後能否確認駕駛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罪責,作為判斷員警逮捕當時適法性之認定。只要員警逮捕當時有所依據,依法令而為之行為並不會構成刑責。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29, "title": "員警取締酒後駕車,經移置之汽車當事人如何辦理領回?", "內容": "

1.    車主領車時應攜帶下列證(文)件之正本:

(1)    身分證(需出示正本)。

(2)    車輛行照。

(3)    繳納罰款收據(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者-免付):其分期繳納案件,應全部繳完始可領車,惟初犯者於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即可領回。

(4)    應繳納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5)    繳回「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第一聯(收執聯)。

2.    車主若委託他人代領時,代理人除應攜帶上列證(文)件外,應並附下列證(文)件:

(1)    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1份(車主應親自簽名及蓋指印、私章)。

(2)    車主身分證(需出示正本)。

(3)    受委託人(即領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4)    車主如為公司、行、商號,應附該行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委託書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3.    如因酒駕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為租賃業者之車輛,則依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之2第3項規定:「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辦理。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90, "title": "民眾質疑為何酒駕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而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卻無勸導值之適用,0.25即移送法辦?", "內容": "

(一)行政上告發有「勸導值」之依據:

 1、依據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不得駕車。

 2、次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即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得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得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二)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之原因: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察機關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駕駛人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應依規定將相關卷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並由檢察官或法官依相關事證判斷駕駛人是否觸犯公共危險罪嫌,尚無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有關勸導值之適用。

(三)「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警察機關在此呼籲,為了疼愛您的家人與朋友,喝酒後改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安全回家。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44, "title":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 "內容": "

(一)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5項: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109年4月21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43, "title": "現行酒後駕車標準及罰則為何?", "內容": "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二)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1.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4.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三)刑法第185條之3: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44, "title": "腳踏車是否可以騎上人行道?民眾欲檢舉,檢舉流程為何?", "內容": "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本市自行車行駛人行道(不含騎樓),係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除非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於人行道設有標誌及標線之路段(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例外開放自行車行駛外,其餘人行道禁止騎乘自行車,且在人車共道之路段自行車亦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倘於未設有前述標誌之人行道行駛,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74條第5款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二、為改善本市自行車違規行駛亂象,本局針對「自行車行駛騎樓」及「自行車行駛於人車分道(人行道上劃設自行車道)之人行空間」列為優先取締執法項目,其餘違規行為若未嚴重危害安全秩序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得施予勸導。

三、依據111年4月30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自行車相關違規非民眾得檢舉之項目,故民眾如欲檢舉自行車違規,須當場向員警檢舉,由員警依違規事實,引用處罰條例予以舉發。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635, "title": "自行車停放於臺北市的收費機車停車格內有無違規?", "內容":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1條規定: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考量機車停車格位收費係為提高停車格位周轉率,為使機車使用族群更易找到車位,本市自106年8月1日起,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禁止停放自行車,如有違規停放,警察依規定可執行拖吊,另民眾如有發現違停情事,可直接撥打110報案電話舉發。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78, "title": "若車輛停放路邊,車身有三分之一壓到紅線,是否會被拖吊開單?", "內容": "

依內政部警政署函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按其意旨車輛停放在劃設有禁止停車線之路段時,其違規事實即已存在,其車身占用禁止停車標線多少長度,應無執法爭議,員警仍將依法開單拖吊移置保管。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83, "title": "網路如何查詢平日北市某某路段拖吊時間為何?或可詢問哪些單位?", "內容": "

(一)本局交通警察大隊針對本市道路違規停車,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主管機關合法設置之標誌標線執行取締拖吊工作,其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說明如下:

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4、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5、影響消防救災者24小時執行取締告發拖吊。

6、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輛,執行拖吊時間上午為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9時,地點不受限制。

(二)前述拖吊路段、時間等相關訊息,可查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中即有詳細說明。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84, "title": "巷弄內為何不能拖吊?", "內容": "

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第2點第7款規定:「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停放、民眾檢舉妨礙道路通行、停放於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告之家長接送區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故巷內違停將轉請轄區分局派員認定舉發。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88, "title": "家裡出入口或車庫前方有車輛擋道妨礙出入時,如何排除?", "內容": "

一、經查「車庫」設置,均應先向主管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事宜,俟取得建築物車庫使用證明後,檢附相關資料影本,逕送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協請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如有擋道情事,當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二、惟家中出入口或已按前列規定合法設置之「車庫」前,並未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而遭擋道者,可先請轄區派出所員警協助查詢該車籍,通知車主駛離,如無法通知時,得視有無構成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具體違規事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舉發拖吊。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93, "title": "假日停在黃線為何被拖吊?",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3項規定:「本標線(黃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二、目前臺北市假日黃線開放停車路段已於交通管制工程處網站上公告(網址為:https://www.bote.gov.taipei/),網站上亦清楚標示(本表僅供參考,實際仍以現場標誌牌所示範圍為準),故除了現場有設置「假日除外」標誌牌面之路段外,其它路段均屬一般黃線,均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規定處理。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95, "title": "紅線違規停車罰鍰費用為多少?",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違規停車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01, "title": "為什麼舉發單(罰單)收不到?", "內容": "

一、大部份原因是居住戶籍地址異動了而車籍地址(行車執照地址)並未隨戶籍地址辦理異動,而違規通知單仍依監理機關車籍登記之地址郵寄。

二、基於社會現況及便民原則,並因應車主及駕駛人需要及行政程序法第72條合法送達處所規定,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及相關機關各項便民服務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之寄達,業增設「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直接至監理服務網網站(https://www.mvdis.gov.tw/)線上申辦。非為監理服務網會員者請下載「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https://www.mvdis.gov.tw/m3-emv-cht/public/downloadInstruction),填妥申請書後郵寄或傳真監理單位辦理。

三、為維護個人權益,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籍地址變更。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02, "title": "寄存通知單(罰單)到案日已過期怎麼辦呢?", "內容": "

您收到到寄存通知單(罰單)到案日已過期不用緊張,依110年3月1日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理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即在您收受舉發單後30日內繳款,您可以採用下列方式繳款:
(1)親自至到案處所或各地監理機關繳款結案。
(2)到郵局買匯票(罰單所列金額),連同罰單掛號郵寄至應到案處所。
(3)可以到萊爾富、7-11、全家超商列印違規資料,櫃檯繳費結案。
(4)上監理服務網站www.mvdis.gov.tw,利用網路繳費。
(5)利用中華電信語音查詢412-1111轉168 使用信用卡或金融卡繳款。
(6)車籍是臺北者,可以到台北富邦銀行,櫃檯繳費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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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市民未經申請於道路治喪,除有妨礙交通之虞外,亦影響鄰近市民生活環境安寧,有鑑於此,特明文於殯葬管理條例62條規定;「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造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二日為限。」,非經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占用道路妨礙交通,並不得製造噪音影響安寧,違反規定者由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處理。「如喪家想在自家門口搭棚設置靈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規定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因行政作業所需,請提前7天申請。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04, "title": "機車停放私有產權之防火巷能不能取締?", "內容": "

有關本市防火巷之違規取締業務係建管處權管,自107年5月11日起,防火巷如有違停車輛須移置,本局即配合支援提供拖吊車及從業人員到場,並由該處人員指揮執行(因非屬道路範圍,不適用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不另派遣員警到場),後續之申訴或其他相關事宜由該處人員依權責處理,可逕洽1999轉2711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07, "title": "請問機車停放在人行道上阻擋無障礙斜坡道有無任何罰則?", "內容": "

一、本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大力推動無障礙設施,惟因部分駕駛人不遵守交通法規,任意行駛或停放車輛於人行道,造成人行鋪磚嚴重受損,亦使無障礙斜坡道遭阻擋,而影響身心障礙者在人行道行走安全。

二、然而,目前交通法令並未單獨對「斜坡道」遭占用時,有處罰之特別規定或釋示,惟無障礙斜坡道設置位置仍屬於人行道之一部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含機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同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項規定:「汽車(含機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因此若車輛停放於人行道(含無障礙斜坡道)上,係屬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或按違規行為得依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據予舉發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外;必要時,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及保管費。

三、綜上,本局業督飭所屬分局針對本市道路上(含街道、巷弄、人行道)違規停車情形,賡續加強執法取締,以維護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順暢及市容觀瞻。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08, "title": "如要檢舉交通違規,該如何進行?", "內容": "

1.    為提供民眾較便利檢舉交通違規之管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業已設置「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如您欲檢舉交通違規,得逕至該網站([連結];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民服務/交通違規檢舉專區),參考檢舉應注意事項後提出檢舉,另亦可利用北市警政APP或將檢舉資料親送至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2.    檢舉交通違規,您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    檢舉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檢舉交通違規須提供檢舉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2)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4)    如有違規證據(照片或錄影等)資料,並請檢具。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030, "title": "紅線禁止停車有無時間規定?暨車輛停放在紅線外側,是否屬違規行為?", "內容": "

    一、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內政部警政署90年8月21日警署交字第175315號函、92年10月21日警署交字第0920149705號函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按其意旨車輛停放在劃有禁止停車線之路段時,其違規事實即已存在;另繪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其禁停路段並無左右內外之分。是以,無論車輛停放位置係禁停標線內側或外側之道路範圍,或其車體之前(後)懸部分,占用禁停標線長度多少,倘確有在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處所停車之事實,應無執法爭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67, "title": "若停車格上有寫警用兩字,請問一般市民停放屬於違停嗎?", "內容":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專用性停車位,其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警用停車位,依上開規定屬於專用性車位,當限制一般車種停放,違規停放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以停車車種不依規定製單處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68, "title": "非執勤時,警車是否可停一般停車格?", "內容": "

查本市停車格,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並無禁止警車、偵防車等公務車輛停放,於非執勤時亦同,惟停放於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時,仍應依規定繳費,違者由停車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處置。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26, "title": "車輛遭違規拖吊如何查詢?如何領車?", "內容": "

一、民眾違規停車遭取締拖吊移置,除可透過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之保管場電話、名稱、車號,查詢車輛移置保管地點外,亦可透過「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將回復告知車輛保管場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

二、領車領車時應請民眾辦妥下列事項:

(一)出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三)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

1、小型汽車(含重機)移置費用1,500元/次,保管費用5日內每半日以200元計,逾5日每半日以300元計。

2、機車移置費用200元/次,保管費用5日內每半日以50元計,逾5日每半日以75元計。

3、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逾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費,每半日(12小時)計費壹次。

(四)保管場人員於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應開立經核章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61, "title": "大型重型機車可以行駛慢車道嗎?", "內容": "

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1規定,快慢車道分隔線,係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0公分。

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爰此,大型重型機車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4款舉發,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64, "title": "有關民眾行駛道路遇見警備車、消防車、救護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而未禮讓行駛,有何罰則?", "內容": "

(一)有關禮讓特種車輛之規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2)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

(3)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4)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5)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二)相關罰則規定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66, "title": "配戴安全帽相關法律規定為何?", "內容": "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

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0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29, "title": "酒測值多少會被取締?罰鍰多少?", "內容": "

1.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即違反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及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2.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88, "title": "何謂標線型人行道?",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3規定「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標線型人行道與一般實體人行道無異。

二、另駕車違規行駛人行道者,違反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以下同)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違規臨時停車者,違反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違規停車者,違反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46, "title": "有關機車駕駛人為躲避烈日直射而將車輛停置於違規(臨時)停車處所停等紅燈。", "內容": "

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機車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倘機車駕駛人為躲避烈日直射而將車輛停置於陰涼處停等紅燈,仍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且不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為宜。

二、 如機車駕駛人為躲避烈日直射而將車輛停置於違規(臨時)停車處所停等紅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及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除該違規(臨時)停車行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外,對情節輕微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28, "title": "自行車可否酒駕?有無處罰規定?", "內容": "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罰鍰。如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

(二)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係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三)為維護您自身安全於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建請您酒後切勿騎乘交通工具。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43, "title": "民眾抱怨發生交通事故時,因現場無監視器,無法釐清肇事責任", "內容": "

(一)目前警察機關建置監視錄影系統,係依據其轄區狀況、建置目的、攝影機數量及其攝向之專業評估,惟因預算及設備上限制(如解析度、光線及鏡頭等),現有監視錄影系統之監視範圍仍無法涵蓋所有視角,說明如下:

1、轄區狀況部分,係以治安與交通要點、治安顧慮場所、聯外道路、交界處所警力不及之處,規劃建置監視錄影系統處所,無法每一路口均建置。

2、建置目的部分,係為維護治安及監控交通流量,而建置不同監控範圍及解析度之監視器,並依其需求評估設置數量及攝向,故無法涵蓋所有視角。

(二)為鼓勵民眾提供臺北市轄內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及釐清肇事原因,民眾如於本市拍到致人受傷或死亡之交通事故,提供交通事故動態錄影檔案予警察機關,該影像與警方既有蒐集之證據無重複性,且有助釐清肇事原因,依下列標準(事故嚴重程度)核發獎勵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整。

另民眾如提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案件之車號或影像線索,幫助警方偵破肇事逃逸案件,則依下列標準(事故嚴重程度)核發獎勵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固為輔助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工具,但並非唯一方法,目前處理員警於處理交通事故時,仍會訪查現場目擊者及當事人等證詞、紀錄現場環境照明、標線、號誌狀況、遺留於路面上跡證(如刮地痕、落土)、進行現場丈量測繪、鑑定肇事車輛(如血跡、油漆、纖維),並配合當事人傷勢情形及酒測結果等資料,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以綜合研判肇事責任。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09, "title": "自行車可否騎乘於騎樓、人行道?", "內容": "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人行道係專供行人通行之用,除非在不妨礙行人通行及行車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於人行道設有標誌及標線之路段(行人與自行車共道),例外開放自行車行駛外,其餘人行道禁止騎乘自行車,且在人車共道之路段自行車亦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且依同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騎樓」係屬人行道,除有例外開放外,自不得於騎樓騎乘自行車。

二、另於未開放自行車行駛人行道的路段,自行車依規定應在劃設之自行車專用道或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且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如有違規騎乘自行車於未開放之騎樓、人行道路段,依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27, "title": "交通違規簡訊服務常見問答", "內容": "

交通違規簡訊服務常見問題集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8, "title": "慢車是否得牽引其他車輛併行?慢車裝載有無相關規定?",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27條:「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爰前揭規定慢車不得牽引於其他車輛上併行。

二、另依同規則第122條第1項:「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1、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

2、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3、其他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4、其他慢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5、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6、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7、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8、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9、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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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為便利民眾申請其他縣市交通事故資料,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單一窗口線上申辦機制(僅限申辦A1及A2類交通事故案件,單純財損之A3類交通事故尚未納入單一窗口申辦項目),您僅需至內政部警政署網頁(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2A01Q_01.jsp)-線上申辦-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交通事故案件申請,輸入當事人姓名、身分證號等資訊後,並點選領件單位,就能由處理單位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指定之領件單位,待您接獲通知後,即可持證件就近取件,減少舟車往返之不便。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43, "title": "深夜0-6時可否於紅線路段停車,警方執法標準為何?",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惟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三、深夜時段(0-6時)違規停車,除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及違反本條例第56條第2項併排停車等4種情形,員警依法應予製單舉發外,其餘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予勸導。

四、員警執行勸導勤務時,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84, "title": "那些交通違規行為可以勸導?", "內容": "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31條之1第3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2項、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76條第1項、第2項、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或第69條第2項之情形外,仍得舉發。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92, "title": "車輛於高架橋上故障拖吊相關事宜", "內容": "

民眾所駕駛之車輛,若於本市各高架道路發生故障,需由6.5噸以上大型拖吊車進行拖吊移置時,得撥打110,由員警聯繫本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將立即派遣大型拖吊車至故障地點協助移置。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10, "title": "有關民眾因不知道駕駛行為有違規情事,於事後密集收到多張罰單造成民怨,警察局有無因應作為?", "內容": "

為避免民眾有多次違規遭舉發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訂有2項措施,提前通知違規民眾,分別為「遭多次檢舉違規停車案件於7日內以電話、書面或到址通知」及「登錄遭逕行舉發交通違規簡訊系統通知」:

(一) 針對遭民眾檢舉違規停車案件,自105年11月1日對於同一車輛於同一地點被多次檢舉違規停車(7日內被檢舉4次以上)者,將由轄區分局於7日內以電話、書面或到址(擇一方式)通知車主有連續違規情形。惟同一車輛經通知後,如再接獲同一地點相同之違規案件,不再予重複通知。

(二) 針對遭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訂有「交通違規簡訊通知服務措施」,舉凡員警經由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案件(含民眾檢舉),只要經過申請,均會以簡訊通知車主,俾利車主提前知道自己交通違規外,亦可避免在同一危險路段多次重複違規,以有效降低行車危害,您得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首頁申辦服務或熱門服務項下點選交通違規便民服務網之交通違規簡訊服務https://smsweb.tcpd.gov.tw/NEWSmsWeb/#/sms,進行申辦程序。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87, "title": "民眾在計程車(含多元化計程車)上遺失物品該如何協尋?",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服務內容及流程:

1.申請方式:電話申請或親自到場(可委託他人辦理)。

2.承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綜合組。

3.連絡電話:02-23116409(24小時),該專線下班時間亦可撥打,並會自動轉接勤務指揮中心協助。

4.辦理流程:

(1)受理乘客乘坐計程車遺失財物之電話或親自報案。

(2)填寫受理報案紀錄表。

(3)以乘客提供之線索查詢駕駛人姓名、車號或車行名稱。

(4)連絡駕駛人或車行協尋失物。

(5)如有尋獲則代連絡歸還手續並具領結案,未尋獲將查處情形回復當事人。  

如仍有疑問,上班時間請撥電話 (02)23116409,由專人為您服務。

二、警政署警廣交通網廣播協尋:

1.上網登錄協尋,網址:https://www.pbs.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64(路徑為『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便民服務→協尋招領服務→協尋遺失物)

2.廣播協尋:

答:北部地區民眾可撥打02-23880066失物協尋專線,向電臺服務中心查尋及登錄遺失物品,經電臺查核登錄系統後於節目中廣播協尋。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4684, "title": "自行車遭違規拖吊如何查詢?如何領車?", "內容": "

一、民眾所有之自行車違規停車遭取締拖吊移置,可透過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之保管場電話、名稱,查詢車輛移置保管地點;亦可進入停管處網站「自行車拖吊專區查詢系統」點選拖吊日期及違規地點或自行車出廠車身編號即可查到自行車照片和被移置到哪個保管場。

二、領車時應請民眾辦妥下列事項:

(一)提供領車人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證件(須具備相片、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居住地址等資料),並出示自行車鑰匙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如學校識別碼或出廠識別碼)。

(二)填寫領車單並登錄身分資料,由保管場人員將所領回車輛拍照留存。

(三)自107年度起,保管場人員於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應開立經核章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 "日期時間": "2021-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7, "title": "如何申請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 "內容": "

為達簡化作業及便民之目的,請參閱下方附加檔案取得「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申請與相關表單填寫說明」或至貯存系統申報中心取得相關資訊,俾利貯存系統業者設置或更新時撰寫相關計畫書時之參考,以提報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備查。若仍有其他相關問題,請電洽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64)。



 

", "日期時間": "2021-11-1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貯存系統申報中心", "URL": "https://stge.moenv.gov.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申請與相關表單填寫說明-112111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0297/e1d3e4fc-f4ca-4210-92fe-afb0188f611c.pdf" } ] }, { "DataSN": 8483719, "title": "請問親水體驗教育區何時開放及開放範圍?", "內容": "原委外經營親水體驗教育區OT案廠商因受新冠疫情嚴重影響已與本處於110年12月31日終止契約。該場舘收回後續運用,本處將再蒐集市場資訊並彙集業界意見後評估利用方案,如有明確規劃將公告周知。", "日期時間": "2021-11-17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2608, "title": "申請人如何得知獎勵案受理事宜?獎勵金如何核發?", "內容": "

A:每年度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張貼公告受理申請時間、受理申請機關及適用範圍,並於工務局或其所屬工程處網站公告。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新臺幣12萬元獎勵金。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十萬五千元獎勵金。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公頃部分,按前二款規定依比例核發。

", "日期時間": "2021-11-16T07: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2298, "title": "接種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出現不良反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接種疫苗後,如有任何不適症狀或發生嚴重或非預期之副作用,請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疫苗接種史;亦可撥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服務專線0800-88-3513(寶貝守護一生諮詢。

", "日期時間": "2021-11-15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2297, "title": "施打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後會有什麼副作用嗎?", "內容": "

常見的副作用有注射部位的反應(疼痛、發紅、腫脹)、疲倦、頭痛、肌痛、發燒、胃腸道症狀(包括噁心、嘔吐、腹瀉及腹痛)、發癢/搔癢、皮疹、蕁麻疹、及關節痛。提醒您接種後如果出現不適症狀時,請儘速就醫詢問醫師專業意見。

", "日期時間": "2021-11-15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2294, "title": "公費HPV疫苗可否和其他疫苗同時接種?", "內容": "

因為HPV疫苗是非活性疫苗,故可以與其他非活性疫苗如流感疫苗同時不同部位接種。與COVID-19疫苗之接種間隔,請依疾病管制署最新公告為主。

", "日期時間": "2021-11-15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2290, "title": "公費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可以到哪裡施打?", "內容": "

臺北市公費HPV疫苗特約醫療院所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主題專區/癌症防治/癌症防治專區/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11-15T14: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2286, "title": "公費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接種服務包含那些對象?", "內容": "

公費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接種服務目標對象為我國國籍八年級、九年級之國中生(或學齡符合現階段國中生)。

", "日期時間": "2021-11-15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81468, "title": "非台灣人可以獨資在台灣開公司嗎?", "內容": "可以。除了獨資外,也可以與不同國家的人或台灣人合資。", "日期時間": "2021-11-12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79473, "title": "什麼是轉帳繳息?如何申請?如何繳款?", "內容": "
  1. 轉帳繳息服務係提供質借客戶於質借單屆期(含逾期)時(電動機車除外),得利用網路或實體ATM轉帳方式免臨櫃繳付利息或償還部份本金之便民措施。
  2. 質借客戶如欲申請轉帳繳息,為確保質物安全,所持質借單須事先臨櫃辦理「限本人親自取贖」,於詳閱並充分瞭解相關申辦流程之約定條款後,簽署並提交「約定申請書」辦理約定。「約定申請書」提交方式可採臨櫃、傳真、電子郵件或紙本郵寄回傳原質借分處。約定條款及約定申請書請向原質借分處索取或於本網站「線上服務-轉帳繳息申請」頁面下載。
  3. 質借單屆期(含逾期)時,繳息當日(15:30前)以電話通知原質借分處啟動轉帳繳息,本處會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繳款資訊,當日(23:59前)利用網路或實體ATM轉帳繳付本息(逾期無法繳付),原質借分處於次一營業日確認款項入帳後,以簡訊及電子郵件發送新開立質借單相關資訊予客戶即完成。
  4. 於新開立之質借單屆期(含逾期)時,免再重新約定即可續採轉帳繳息服務。
", "日期時間": "2021-11-10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4671, "title": "申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受理期間為何?", "內容": "

本會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原則為一整年度皆可受理(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7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王小姐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4670, "title": "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若需進行房屋修繕,有什麼補助?補助金額為?", "內容": "

本會申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補助

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15萬元整。

申請方式:向本市12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臺申請或經由網路本市大平臺線上申請。

檢具文件:

(1)申請人戶籍資料(需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府原民會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2)全戶最新各類歸戶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

(4)修繕項目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6)最近五年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據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8)申請書。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4668, "title": "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若有修繕房屋的需求,須具備什麼條件?", "內容": "

申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修繕住宅補助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資格:

 (1)年滿十八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3)申請人必項是房屋所有權人或具由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二、申請人條件: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二倍者。

(5)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曾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6)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且不動產金額合計未超過一千二百三十七萬。

(7)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8)獲得補助之家庭,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渡、出租。經查確有前述情事或無居住事實者,應繳還該項補助款。

(9)全家人口數應在二人以上,使得申請補助。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血親,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7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王小姐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4667, "title": "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若購置房屋,有什麼補助?補助金額為?", "內容": "

本會申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補助

補助金額:新臺幣30萬元整。

申請方式:向本市12區公所原住民服務臺申請或經由網路本市大平臺線上申請。

檢具文件:

(1)申請人戶口名簿(需註記原住民身分)。但本府原民會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2)全戶最新各類歸戶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門牌及室內居住照片。

(6)領據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7)申請書。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7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王小姐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4664, "title": "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若有購置房屋的需求,須具備什麼條件?", "內容": "

申請經濟弱勢原住民家庭建購住宅補助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資格:

 (1)年滿十八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3)申請人必項是房屋所有權人或具由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二、申請人條件: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申請人及其配偶同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申請人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須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4)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標準二倍者。

(5)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曾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6)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且不動產金額合計未超過一千二百三十七萬。

(7)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8)獲得補助之家庭,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渡、出租。經查確有前述情事或無居住事實者,應繳還該項補助款。

(9)全家人口數應在二人以上,使得申請補助。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血親,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不在此限。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7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王小姐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65, "title": "請問家裡若突然發生變故(例如家人生重病、過世…等),可以申請急難救助嗎?", "內容":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急難關懷慰助金核發要點之申請要件:

1.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原住民,申請災害救助者不以此為限。

2.遭遇急難事故,未獲本市社會救助者;或雖獲政府資源救助或照顧,但因族群或生活文化之特殊性,而影響其生活陷入困境者。

3.其他特別要件詳如急難特別慰問金之附表。

二、急難特別慰問金種類如下:

1.生活救助:負擔家計者罹患長期疾病、失業、無一定雇主致收入不穩定或家庭成員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2.醫療補助: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或協助本市原住民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4.災害救助: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者。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1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伍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64, "title": "請問原住民單親婦女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 "內容": "

一、依據「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之規定,申請者需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年滿十六歲之原住民婦女,且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扶助者不予辦理,另審查過程如有必要時,本會將派請工作人員訪視。

二、本市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ㄧ,致生活困難者,得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 夫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重大傷病者。

2. 遭受家庭暴力者。

3. 遭受性侵害者。

4. 從事色情行業待轉業者。

5. 未婚生子或離婚而自行撫育未成年子女者。

6.  其他生活上發生重大變故者。

三、扶助項目如下:

1. 緊急生活補助。

2. 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

3. 醫療費用補助。

4. 心理治療費用。

5. 生育補助(含生活補助)。

6. 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

7. 收容安置及補助。

8. 房租補助。

四、本會辦理婦女第二專長訓練優先受訓。

五、本會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專班優先受訓。

六、本會辦理就業媒合服務優先推荐予求才廠商。

七、優先承租原住民文化公寓(東湖C、E基地國宅)。

八、優先進入公托或公幼、額滿國中優先入學、額滿國小優先入學。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1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伍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63, "title": "請問就托本市私立托兒童照顧服務中心(安親班) 申請托育補助時,必須檢附族語證明嗎?", "內容": "

否。依據臺北市原住民托育補助要點,為保障本市原住民兒童就學權益,已取消檢附族語證明之申請文件。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6001)轉201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伍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61, "title": "設籍臺北市,因故未實際居住臺北市,可以申請原住民兒童托育補助?", "內容": "

小小叮嚀:臺北市政府原民會將針對該申請案件不定期實地訪視實際就托及實際居住情形。

依據臺北市政府原民會「臺北市原住民托育暨協力照顧補助」規定

1.申請要件(2)兒童及父母一方 (或監護人)必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規定,若查出未實際居住之事實,已請領該補助款者辦理追繳,尚未請領者一律駁回。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6001)轉201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伍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59, "title": "原住民家庭租屋補助要如何申請?有何資格限制?",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本補助每年受理二次,自04月01日至04月30日止、08月01日至08月31日止,內容請詳見本會官網最新消息或向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洽詢。

二、申請方式:檢具以下資料,向本市十二區公所申請,應附申請表一份、切結書一份、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含配偶)、財稅資料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家庭內有25歲以下仍在學者,需檢附學生證影本、其他-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失蹤報案單、在監服刑證明、優惠利率存款證明、合法房屋證明等。

(一)本補助受理前會將受理資訊放置於本會網站,請您隨時注意,或請來電洽詢。

(二)本項補助目的是為減輕原住民租用「住宅」之壓力,如承租目的是為營利(非供住宅)使用,則不在補助範圍內。

(三)臺北市政府仍有其他租屋補助措施,仍得以擇優申請。

(四)本會將定期提供稅捐稽徵單位申請補助之相關租賃資料,供其備查。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7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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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租屋補助措施中,除本會辦理之「都市原住民家庭租屋補助」外,尚有「原住民婦女扶助-房租補助」、社會局辦理之「低收入戶房租補助」、「身心障礙者賃房屋租金補助」,及都市發展局辦理之「整合住宅資源-租金補助」等等,您可依自身條件及需求擇優申請。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077

單位:社會福利組

聯絡人:王小姐

", "日期時間": "2021-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78582, "title": "如何申請「市區道路架空管線設置許可」?", "內容": "A:
1.經由網路申辦:進入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https://dig.taipei/Tpdig/)輸入相關資料。
2.備妥下列申請書表,並上傳至系統,完成申請:
(1)申請書
(2)設計圖說。
(3)非管線機關(構)者,應檢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文件。
(4)管線機關(構)為有線電視業者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籌設許可、經營許可或設置核准證明文件。
(5)申請附掛於既設豎桿或設施物者,應檢附該既設豎桿或設施物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備註>如無法由網路申辦時,或需更詳細資料,請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電話:02-89788900轉8217。", "日期時間": "2021-11-08T13: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95, "title": "如何申請應用本府各機關檔案應用?", "內容": "

申請方式:

1、您可先至「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連結])查詢所需檔案資訊。

2、為提供民眾便捷的服務體驗,本府提供檔案應用全程式線上申辦服務,您可不受時間、地點限制,透過「 台北服務通」(請於首

      頁搜尋「檔案應用」)即時提出線上申請;或下載相關書證表單並填寫完備後,以臨櫃、郵寄或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

3、本府各檔案管有機關將於接獲申請後30日內通知您審核結果。

相關法規及檔案: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PDF檔)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應用申請書(ODF檔)(PDF檔)

.檔案應用委任書(ODF檔)(PDF檔)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廣告\"
", "日期時間": "2021-11-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2/relpic/31820/4904495/ed527efd-bd01-4ebd-bad1-c699ccc93589.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98, "title": "要如何申請職業訓練學費及材料費補助?",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一)開課前已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且非有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之原住民,高中職或大專學校應屆畢業學生除外。

(二)參加下列任一機構舉辦之職業訓練或技術訓練相關課程或就業考試補習課程。但不包括各公私立大學開設之學分班課程:

     1.各級公私立學校、社區大學或推廣教育部。

     2.合法立案之民間訓練機構或補習教育機構。

     3.依章程得辦理職業訓練或技術教學之合法立案人民團體。


二、應檢附文件

(一)須載明政府機關核准立案字號及印花稅之繳費收據或統一發票。

(二)經承訓機構核章之課程表、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另函授或線上點名系統者,需自製出席紀錄。

(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並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Department/BEAA)向本會提出申請補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本會將公告當年度停止受理補貼之申請。

(二)經審核,申請人於受訓期間皆須設籍本市,未設籍本市(或遷出本市),不予補助。

(三)本會得不定期向承訓單位查核申請者受訓情形及相關資料,如有不實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補助處分,並將追繳補助款。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2013

單位:經濟建設組

聯絡人:胡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5, "title": "要如何申請原住民法人機構或團體證明書?", "內容": "
1.申請要件:
(1)負責人是原住民身分。 (合作社負責人可例外)
(2)原住民股東、社員、會員人數達80%以上。
2.應檢附證件:
(1) 申請書(蓋大、小章)。
(2)公司登記證或成立登記證或立案證書。
(3)公司變更登記表。
(4)會員名冊、社員名冊、理監事、董監事名冊。
備註:本證明書自發證日起6個月內有效。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2013
單位:經濟建設組
聯絡人:胡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51, "title": "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的規定有哪些?", "內容": "

一、補助對象:

(一)原住民族合作社:

1、社址設於本市並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該社社員總人數80%之合作社且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總股份數50%。

2、經營業務以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為限。

(二)原住民族事業體:

於本市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且實際營運,其代表人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者方能申請。


二、補助項目:

(一)營運基本設備費用。

(二)房租費用。

(三)業務研習經費。

(四) 參與產業、學校或有關機構媒合及參與國內、外經貿交流活動、展覽或競賽費用(實體或線上)。


三、補助額度: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擇一補助,每原住民族合作社或原住民族事業體,當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四、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期間,以受理申請當年度支用單據為限。


五、本補助案申請單位檢具應檢附文件,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


※ 小小叮嚀: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三)檢附不實文件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四)同一補助案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同一性質補助款。

(五)其他違反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二、本須知補助所需經費由本會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於本會網站公告之。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2013

單位:經濟建設組

聯絡人:胡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50, "title": "要如何申請貸款利息補貼?", "內容": "

(1)本項貸款利息補貼最長以六年為限。

(2)利息補貼之核算標的及標準如下:

A、核算標的係指第一階段應檢附文件所載貸款餘額證明文件之貸款餘額。

B、第一年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C、自第二年起以原民會核定補貼利息之貸款金額逐年遞減百分之十。但補貼期間之(或平均)貸款餘額,如小於前述金額者,以實際之(或平均)貸款餘額核算。

(3)補貼利率:

A、創業性貸款:每年之利息補貼計算基準按台北富邦銀行每年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準利率核算。

B、一般性貸款:按前開基準利率五折核算。

(4)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補貼;超過規定部不予補貼。

4.申請程序:申請人備妥應檢附之文件,並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本會提出申請,或洽各區公所。

5.作業程序:

申請人申請貸款利息補貼第一階段獲核准後,應自行於每年九月起檢齊第二階段應備之資料於十月底前向原民會或各區公所申請貸款利息補貼,逾期申請,當年度不予受理,並視同放棄該年度補助。

6.注意事項:

(1)違反本項規定者,除不再補貼外,並應追繳已補貼之金額。

(2)凡戶籍或營業稅籍遷出本市、未親自經營或未經原民會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者,本會得不予補助。

(3)

小小叮嚀:

1.申請本項補貼,須為貸款3年內之貸款。

2.第2階段申請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止,受理窗口為本市各區公所或本會。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2013

單位:經濟建設組

聯絡人:胡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8, "title": "要如何申請本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內容": "

1.申請要件:

(1)設籍本市滿四個月之原住民。

(2)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3)同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2.應檢附證件:

(1)申請人存摺影本。

(2)承訓單位課程表(須經承訓機構核章)。

(3)經承訓機構核章之結業證書、合格結業相關證明或出席紀錄。

(4)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特定對象之申請人文件:

  a.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准之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函影本(請承訓機構協助提供)。

  b.受訓學員訓練生活津貼補助費印領清冊影本(請承訓機構協助提供)。

3.補助標準: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按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百分之四十之金額發給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4.作業程序:

(1)申請人於職業訓練結訓之日起二個月內,備妥應檢附之文件,並透過「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向本會提出申請補助款,逾期不予受理。

(2)經本會審核符合者,核撥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3)受訓期間未符合設籍本市滿四個月者,不予補助。

(4)中途退訓者及受訓期間遷出本市者,自退訓及遷出之當月起,不予補助。

※小小叮嚀:

申請本項補助,須符合「就業促進津貼施行辦法」並已申領勞動部核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基本薪資60%),方得向本會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差額補助。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2013

單位:經濟建設組

聯絡人:胡先生

", "日期時間": "2021-11-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73781, "title": "臺北市戶外定點吸菸區設置地點?", "內容": "

為引導民眾至戶外定點吸菸,截至115年2月,本局已輔導116處有意願設置戶外定點吸菸區之場所,共計設置217個戶外定點吸菸區(設置地點及數量如附件),以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健康權益。



 

", "日期時間": "2021-10-29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輔導設置戶外定點吸菸區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0/relfile/31820/8473781/9173d15e-ae07-40f0-8931-d6e477f3883d.pdf" } ] }, { "DataSN": 8472690, "title": "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有何限制?",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21-10-27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1, "title":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委任晉升薦任官等所規定之最近3年年終考績,是否須為連續?", "內容":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所稱「最近3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惟須計算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併資考績均不得計算。", "日期時間": "2021-10-21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0, "title": "權理有何限制?", "內容": "
    \t
  1.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2. \t
  3. 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稱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例如委任第一職等或委任第二職等具任用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職務;薦任第六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具任用資格者,可權理薦任第八職等股長職務。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例如委任第三職等具任用資格者,不得權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
  4. \t
  5. 惟於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施行前(即民國91年1月29日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准予權理高三職等以上職務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或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 "日期時間": "2021-10-21T14: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2, "title": "曾擔任公務機關約用人員職務,考上公務人員考試,其約用年資可否提敘?", "內容": "
曾擔任公務機關約用人員職務,為各機關以契約聘僱用之專業或行政人員,此類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工友管理要點。因此,約用人員年資無法採計及辦理公務人員俸級提敘,亦無法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相關規定,免除基礎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日期時間": "2021-10-21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3, "title": "想到臺北市政府上班,要參加何種考試?", "內容": "


如果想在本府或其他政府機關服務,可以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等。上述公務人員考試通常每年各舉辦1次,各類考試依學歷、年齡、考試內容對應考人的資格條件有不同要求,只要符合這些要求即可報考,一旦考試錄取,就有機會到各政府機關服務。有關各類考試應考規定,可以查閱考選部網站「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選項中(https://www.moex.gov.tw/)資訊。

", "日期時間": "2021-10-21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9, "title": "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如果有員工因入伍、育嬰而留職停薪,進用機關(構)另請職務代理人,致使一個工作有2個人投保,是否可將員工總人數扣除1人?",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人員,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計算。爰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所遺職缺,機關(構)有僱用職務代理人,並加入保險,且能提出相關法令依據及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屬同一個職缺進用者,始可將員工總人數扣除留職停薪人數計算。



 

", "日期時間": "2021-10-21T0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527, "title": "公務員兼職有何相關規定?", "內容": "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日期時間": "202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68919, "title": "請問做子宮頸抹片或乳房X光攝影檢查應注意事項及哪裏做篩檢?", "內容": "

1. 注意事項:

(1) 當天檢查請攜帶健保IC卡。

(2) 欲做子宮頸抹片檢查者請穿著裙裝以方便檢查。

(3) 女性於懷孕或生理期請勿接受子宮頸抹片檢查。

2. 凡符合篩檢資格者,請務必攜帶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檢查。

", "日期時間": "2021-10-19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68899,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社區回饋」對於整體申請過案率或金額之加分程度為何?", "內容": "幾乎列為必要項目,人人都有寫。", "日期時間": "2021-10-19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68007, "title": "想到臺北市政府工讀,哪裡可以查閱相關資訊?", "內容": "
  1. 本府為有效紓解特定對象因失業而影響子女就學權益,培養其獨立自主精神,並實地瞭解市政工作,於每年暑假期間(7月至8月)皆提供340名暑期工讀名額,辦理為期2個月之大專青年學生公部門暑期工讀活動。
  2. 有關報名資格條件、報名起訖日、錄取、分發及其他相關資訊等,每年約3月至4月於本處及本府青年局網站公告,如有興趣,屆時可逕至相關網站查閱。
", "日期時間": "2021-10-18T10: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67048, "title": "如有物品掉落至舊衣回收箱該如何處理", "內容": "

經環保局准許設置的舊衣回收箱皆於正面張貼核准字號、所屬社福團體名稱及其聯絡電話,建議可撥打電話聯繫該社福團體到場開啓回收箱並取回掉落物品。

", "日期時間": "2021-10-15T09: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舊衣回收箱正面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pic/31820/8467048/0236d700-7484-401f-a282-480b8fc6c2c7.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64796, "title": "御蓮齋餐廳(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無預警歇業衍生消費爭議問答集", "內容": "

Q1我手上未使用完之餐券,還在信託履約保障期限,該怎麼辦?

A1:消費者所持餐券所載之履約保障期日,如仍在信託履約保障期間內,請儘速向信託銀行新光銀行申請退款,諮詢專線:02-8758-7288分機7828。


Q2我手上未使用完之餐券,已逾信託履約保障期限,當初我是以信用卡支付,該怎麼辦?

A2:消費者購買之餐券已逾信託履保期間者,現因業者歇業致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服務,如當時是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可於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賠付程序,就未使用之餐券價值,請求發卡銀行返還;爭議帳款賠付申請之期限,須於業者停止提供服務後120日內向發卡銀行提出,且追溯當時消費日不得超過540日,故請持卡人儘速洽詢信用卡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申請時,依據各家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未使用完畢餐券、發票等。詳見「信用卡爭議款申請小撇步」


Q3我手上未使用完之餐券,已逾信託履約保障期限,當初我是以現金支付,該怎麼辦?

A3:如是使用現金購買餐券且逾履約保障期間,持券人僅能向禮券發行人主張權益;現因負責人不願出面處理,故現階段無法透過消費爭議申訴程序召開協商,建議民眾斟酌案件實際情形考量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Q4我已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後續如何辦理?

A4:本府受理消費者提起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第一次申訴程序將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局函請業者於15日內妥處爭議,如未獲妥處,第二次申訴程序將由法務局消保官安排協商會議,函請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雙方到場協商,以求解決爭議。惟因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地址已無人進駐,並張貼招租公告,負責人亦不願出面處理,致現階段消費爭議申訴程序之協商及調解難以進行,建請民眾斟酌案件實際情形考量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Q5:請問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後續相關程序為何? 

A5: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以目前法律規範而言,僅有經行政院核定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如臺北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高雄之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有代理受害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權限,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提起上開訴訟,其將評估該案件之受害規模大小、影響消費者之程度多寡、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始能決定是否受理消費者之申請。 


Q6我可以聲請假扣押御蓮齋餐廳財產嗎?

A6:避免債務人隱匿、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可能酌定相當金額命債權人提供擔保,作為准許假扣押的條件,並須繳交聲請費及執行費。聲請假扣押執行後,如果沒有在法院裁定的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就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須知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6053-151.html


 Q7御蓮齋無預警歇業,亦拒絕退款欺騙消費者,我想對御蓮齋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辦理? 

A7:消費者如認受有詐騙而擬提刑事告訴,可檢具相關資料,例如購買之餐券、訂席之訂金收據或貴賓儲值卡等相關資料向檢調單位提告。


Q8御蓮齋無預警歇業,我想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該如何辦理? 

A8:如消費者(債權人)希望在最短時間內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請時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且須繳納聲請費用。惟因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營業地址現已公告招租,無人收取信件,若無法查報債務人之地址或仍無法送達,因為支付命令無法公示送達,該則支付命令將於屆滿三個月後失其效力。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支付命令Q&A 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站:便民服務/常見問答/支付命令Q&A https://tpd.judicial.gov.tw/tw/lp-6053-151.html

 

", "日期時間": "2021-10-08T20: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64640, "title": "信義、西門徒步區街頭藝人假日展演相關諮詢電話", "內容": "

為利反映及聯繫場地事項,自即日起西門、信義徒步區聯絡方式如下:

 

西門徒步區

時段聯繫電話
平日上班時間(上午9-12時,下午13:30-17:30)1999/02-27208889#3531、3556
平日晚間(下午18:00-22:00)1999/02-27208889#59257
例假日(下午13:00-21:00)

 

信義徒步區

時段聯繫電話
平日上班時間(上午9-12時,下午13:30-17:30)1999/02-27208889#3531、3556
平日晚間(下午18:00-22:00)1999/02-27208889#59321
例假日(下午13: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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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 "日期時間": "2021-10-0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57442, "title": "行駛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及裁罰金額為何?", "內容": "

一、行駛噪音標準值,限速≦50(km/h)之路段管制標準為86分貝,50<限速≦70(km/h)之路段管制標準為90分貝。

二、依違反情節程度裁罰3,600至36,000元。

", "日期時間": "2021-09-28T13: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57434, "title": "何謂聲音照相系統?", "內容": "

「聲音照相」是透過包含噪音計、風速計、魚眼攝影機、車牌辨識攝影機、控制箱體等設備的整合,來紀錄行經車輛產生的噪音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的系統。高噪車只要行駛經過分貝超過標準就會被自動拍攝,並紀錄分貝值,以科學量測作為認定擾民之依據,強化執法公信力及提升採證效能。

", "日期時間": "2021-09-28T13: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39591, "title": "旅客攜帶小動物限制規定為何?", "內容": "

一、攜帶動物進入車站或車輛內,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應將動物裝於寵物箱(袋、籠)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並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寵物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本公司得因應營運需要,另行公告調整之。

二、禁止旅客攜帶鳥禽(如經濟動物雞、鴨、鵝、鵪鶉及鴕鳥等),惟小型寵物鳥不在此限。

三、旅客攜帶寵物車應依「臺北捷運公司開放旅客攜帶寵物車搭乘捷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一)中、小型寵物車(本體尺寸長、寬、高之和 175 公分以下):平、假日營運時段,旅客得經由全系統各車站進出站及搭乘捷運,不需另行購買。

(二)大型寵物車(本體尺寸長、寬、高之和介於 176 公分至 220 公 分):假日全日,以及平日10:00~16:00,22:00至營運結束,除下列車站外,其他車站均開放大型寵物車進出及轉乘:文湖線各車站、台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忠孝復興站、南京復興站、大安站,進站時須至車站詢問處購買「攜帶寵物車單程票」(人車合一、不限里程,每張新臺幣 80 元),依服務人員引導經由公務門進出付費區。

", "日期時間": "2021-09-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7212, "title": "大陸地區人民可否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內容":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除了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籍配偶可以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人民所遺不動產外,其餘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

 

二、經許可長期居留之大陸籍配偶繼承取得臺灣地區人民所遺不動產時,有下列限制:

 

(一)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不得繼承。

 

(二)如果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等8款土地,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4: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7170, "title": "外國人想要參加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如何證明符合購買本國不動產之資格?", "內容": "

一、可以先上司法院網站(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法拍公告)下載想要投標土地、建物的拍賣公告後,填寫「外國人得標購土地建物資格證明申請書」並檢附拍賣公告及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發給「外國人得標購土地建物資格證明」,經地政局審核符合規定者,即發給證明文件,再持地政局發給的證明文件向法院投標。

二、申請發給「外國人得標購土地建物資格證明」申請書及應備文件,詳台北服務通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4: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7164, "title": "外國人可以購買農地嗎?", "內容": "

一、外國人如基於「自用」之目的,購買農業區之農舍作為「住宅」使用時,因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制度,是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在農地上興建具有居住兼具放置農機具之需求,以便利農事工作。所以外國人僅得購買可以興建一般住宅之土地,不可以購買農舍作為居住使用。

 

二、如果是符合「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取得土地辦法」規定,經中央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始得購買農地。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4: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7155, "title": "外國人可以購買道路地嗎?", "內容": "

一、土地法第19條規定,外國人購買本國不動產,必須符合「(1)住宅。(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3)教堂。(4)醫院。(5)外僑子弟學校。(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7)墳場。(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之其中一種用途,因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除了符合法令規定得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者外,原則上不能建築作為上述用途使用。

 

二、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可以申請臨時建築使用,可以先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詢確認符合申請臨時建築使用,再行簽約購買。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4: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7131, "title": "澳門地區居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嗎?", "內容": "

一、澳門地區人民或法人不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但澳門居民於88年12月19日前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可繼續使用,不受效期影響。其取得本國不動產所適用之法令,與我國人民相同。

二、持有澳門簽發之葡萄牙旅行護照者,應提出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開立並經我澳門事務處驗證之證明書,記事部分並應載有『上述人士曾持有由前澳門身份證明司發出的葡萄牙旅行證件,簽發日期○年○月○日』等相關文字,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前,仍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倘載示日期在1999年12月20日(含)後,則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澳門居民,得在臺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7051, "title": "香港地區居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嗎?", "內容": "

一、香港居民持有86年7月1日前所取得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可繼續使用,不受效期影響。其取得本國不動產所適用之法令,與我國人民相同。

 

二、86年7月1日以後,在香港地區對於外國人士在該地取得不動產權利之規定未改變前,香港居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

 

三、「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

 

(二)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1: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6939, "title": "菲律賓人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有無特別限制?", "內容": "

菲律賓人可以在購買或受贈取得區分所有建物全部專有部分40%以下(包含40%)建物所有權,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基地所有權及地上權之應有部分;菲律賓人民繼承取得土地及建物時,則無上述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0: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6935, "title": "新加坡人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有無特別限制?", "內容": "

一、新加坡人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取得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含建物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

 

二、新加坡人繼承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等8款土地,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三、如果是繼承或遺贈取得上述8款以外的土地,應自辦畢繼承或遺贈登記之日起5年內移轉與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0: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6933, "title": "外國公司法人購買不動產作為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使用,有無限制?", "內容": "

外國公司如為「自用」之目的,購買不動產作為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使用時,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0: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6929, "title": "外國公司法人可不可以購買住宅?", "內容": "

外國公司法人如為「自用」之目的,可以購買用途為住家用之建物,作為員工宿舍,供公司員工居住使用者。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0: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6928, "title": "外國人繼承本國不動產有無限制?", "內容": "

一、外國人繼承本國不動產,除非各該國的平等互惠條件有特別限制外,否則外國人繼承本國土地沒有限制。

 

二、如果繼承取得下列7種土地,必須要在辦畢繼承登記之日起3年內,將該土地出售予我國人民。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 "日期時間": "2021-09-08T10: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6582, "title": "110年8月、111年8月、112年1月及113年1月起托育補助加碼金額及補助資格為何?", "內容": "

一、中央準公共托育補助

為落實蔡總統「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衛生福利部自110年8月起,調整每月發放準公共托育補助7,000元、第2胎加碼發放1,000元、第3胎以上加碼發放2,000元(詳細補助金額請詳附件);另擴大發放對象,取消正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庭,不得同時領取限制;大前(111)年8月起,準公共托育補助再增加為8,500元,第2胎、第3胎再持續加碼發放;前(112)年1月起準公共托育補助取消稅率限制;去(113)年1月起就托公共化托嬰中心每月再加碼1,500元,就托於準公共托嬰中心及保母者每月再加碼4,500元,惟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為原則。

二、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

配合中央政策,110年8月1日起取消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庭,不得同時領取限制,惟友善托育補助不得與幼兒園學費補助、育兒津貼、及協力照顧補助...等併領;自112年1月1日起取消稅率限制,並自112年4月4日起兒童送準公共托育每月再加碼1,000元,惟準公共合併友善托育補助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為原則。

三、協力照顧補助

配合中央政策,110年8月1日起取消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家庭,不得同時領取限制;惟協力照顧托育補助不得與幼兒園學費補助或本市友善托育補助重複申請。

", "日期時間": "2021-09-07T17: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20404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446582/08308a6c-cfba-43a2-941b-f2b2480a3e92.pdf" }, { "Title": "110.8-111.7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446582/192a2658-8ead-4724-a065-9f23eb764ce7.pdf"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30101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446582/3cabf890-1dff-4e17-9429-dc10cec43ebd.pdf"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30901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446582/a47fb7ee-af7c-4eee-a42f-757abc213721.pdf"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10801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446582/cb002764-c2a0-45c1-9f26-2e8bd5644468.pdf" } ] }, { "DataSN": 8446223, "title": "一人公司的情況下,也需要申辦勞健保嗎?", "內容": "若自己是老闆且沒有員工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加入職業工會投保。", "日期時間": "2021-09-07T11: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5636, "title":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對於限期將建築物騰空點交有何獎勵?", "內容": "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1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主管機關者,發給拆遷補償費或拆遷處理費60%之獎勵金。逾期騰空點交者,不發給獎勵金。」。", "日期時間": "2021-09-06T14: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5485, "title": "送發包中心代辦的速度會較慢?", "內容": "發包中心採事前防範、源頭管制之作法,於採購前先行辦理招標文件重點監督審查,確保招、審、決標程序之適法,並落實執行本府重大採購政策及採購稽核重點,以減少過去分散式採購常見之共通性缺失,避免採購過程爭議,且審查作業期程皆能符合發包中心內控時效管制原則,效率與品質兼顧,營造本府更為公開、公正、公平之三公採購環境。", "日期時間": "2021-09-06T1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5480, "title": "查詢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相關資訊", "內容": "

A:進入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系統(https://dig.taipei/Tpdig/)--- 臺北市道路即時施工資訊,或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各項業務承辦人員:

即時施工資訊: 02 89788900 轉 8015 、 8016 、 8017 。

道路既設孔蓋施工證: 

中正、萬華:02-89788900轉8263 

士林、北投:02-89788900轉8208 

中山、大同:02-89788900轉8222

內湖、南港:02-89788900轉8225 

大安、文山:02-89788900轉8228

松山、信義:02-89788900轉8255

其他綜合項目: 02 89788900 轉 8201 。

", "日期時間": "2021-09-06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5478, "title": "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操作問題", "內容": "

A:請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各項業務承辦人員:

規費相關:02-89788900轉8202

收費相關:02-89788900轉8210

孔蓋相關:02-89788900轉8219

圖資相關:02-89788900轉8206

人員證照相關:02-89788900轉8263

其他綜合項目:02-89788900轉8205、8227

", "日期時間": "2021-09-06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315, "title": "櫃員機可申領哪些種類之謄本?", "內容": "

櫃員機可申領種類有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及第二類謄本)、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8: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313, "title": "櫃員機申請標的是否僅限臺北市標的?", "內容": "

除臺北市標的外,112年11月起增加新北市、桃園市及臺中市,114年11月起增加嘉義市不動產標的提供申請,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8: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312, "title": "櫃員機是否能使用悠遊卡付費?是否有其他支付方式?悠遊卡餘額不足時,有無自動加值功能?", "內容": "

一、目前櫃員機可利用悠遊卡及信用卡付費,未來將視需求擴充其他多元支付方式。

二、使用悠遊聯名卡可自動加值、普通悠遊卡綁定金融機構帳戶或悠遊付,即可自動加值。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8: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304, "title": "櫃員機與便利商店產製之電子謄本差別為何?", "內容": "

一、目前超商僅開放第二類謄本申請,使用白紙列印,無加蓋機關核發章戳。另外,除謄本規費每張20元外,另需支付超商手續費10元A4紙張黑白單面列印費用每頁2元。

 

二、櫃員機可申領第一類謄本及第二類謄本,使用謄本專用紙張列印並加蓋機關核發章戳,謄本規費每張20元,無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差異項目
地籍謄本櫃員機
便利商店
申領項目
第一類謄本及第二類謄本
第二類謄本
用紙
謄本專用紙張列印
白紙列印
機關核發章戳
手續費

需支付超商手續費10元

A4紙張黑白單面列印費用每頁2元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8: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317, "title": "櫃員機營運時間為何?", "內容": "
櫃員機營運時間
設置地點
本府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
松山地政事務所
本市古亭、建成、中山、士林、大安地政事務所
本市內湖區行政中心1樓內湖地政便民工作站
營運時間
08:30至21:00
08:30至17:00
08:30至16:30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8: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301, "title": "櫃員機每次操作是否有數量或張數的限制?", "內容": "

有,土地建物申請筆棟數上限為10筆,列印張數為100張,主要係為了防止民眾等候過久。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8: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309, "title": "悠遊卡餘額不足時,有無自動加值功能?", "內容": "使用悠遊聯名卡可自動加值。普通悠遊卡可綁定金融機構帳戶或悠遊付,即可自動加值。", "日期時間": "2021-08-31T18: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2041, "title": "申請「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常見問題Q&A", "內容": "

Q1:申請標章需要哪些文件?向誰申請呢?

A1:檢具下列文件檔案 ,向環境部申報及標章專區線上申請,非公告場所需先註冊,並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通過,即取得權限可上傳文件。   

        (一)申請日前一年內,場所無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切結書及其相關說明資料。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關設立許可、登記、執照之證明文件。(政府單位無需檢附) 

        (三)經環境部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完成室內空氣品質檢測後出具之檢測報告;公告場所之檢測報告無須再上傳,系統會自動匯入標章專區。 

        (四)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其中公告場所無須再上傳,系統會自動匯入標章專區;非公告場所請上傳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簡易版)。       

以上文件可至「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網址:https://iaq.moenv.gov.tw/)>「相關下載」>「自主標章」下載。


Q2:公告場所已有維護管理計畫書、專責人員、檢測報告,還需要再次檢附文件嗎?

A2:不需要,為簡化公告場所申請標章程序,公告場所已依據「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併同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以網路傳輸至「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已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四、五項規定,公告場所只需於前述網站補正本要點第四點二、三項文件經審查通過後,即可於標章專區下載標章。


Q3: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是否為強制規定,一定要申請嗎?

A3: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為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性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非強制性規定,只要備妥文件就可以申請。


Q4:非公告場所申請標章是否需設置一個專責人員?

A4:否。


Q5: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書是否有格式可以下載?

A5: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書可至「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網址:https://iaq.moenv.gov.tw/)>「相關下載」>「自主標章」下載,非公告場所下載「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文件(簡易版)」。


Q6:申請標章需要找環境部認可的檢驗測定機構進行場所檢測,要如何洽詢?

A6:檢驗測定機構可至「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網址:https://iaq.moenv.gov.tw/ )>「檢測方式」>勾選「檢驗項目」,即可進行污染物檢測項目及機構查詢。


Q7:公告與非公告十九類型場所的室內檢測空間包含哪裡,還有應檢測的室內空氣污染物有哪些?

A7:各類型場所要檢測的污染物項目可至「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網址:https://iaq.moenv .gov.tw/)>「相關下載」>「自主標章」,下載「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優良級標章規格標準」或「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良好級標章規格標準」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5: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申報及標章專區", "URL": "https://iaq.moenv.gov.tw/iaq/login.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0001, "title": "【助您好孕】臺北市生育獎勵金112年加倍送政策,每名新生兒發放多少金額?", "內容": "

112年7月28日修改規定後,111年12月25日(含當日)後出生之新生兒且符合申請資格,第1名新生兒核發4萬元,第2名新生兒核發4萬5,000元,第3名以後新生兒每一名核發5萬元。

有關本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請至助您好孕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0003, "title": "【助您好孕】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的設籍時間怎麼算?", "內容": "

新生兒於114年9月9日(含)之後出生:

  1. 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預產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
  2. 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臺北市,獎勵金申請期限如下:
  3. 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國內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4. 完成新生兒初設戶籍登記(國外出生)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之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備註:

  1. 上述連續設籍期間,若戶籍遷至臺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戶籍遷出國外,均視為設籍中斷,不符合申請資格。
  2. 經審核符合申請資格者,獎勵金於10日內匯入帳戶(但3日以上國定連假順延)。
  3. 新生兒預產之日以醫療證明文件(如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記載之預產日期為準。
  4. 114年9月8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0006, "title": "【助您好孕】生育獎勵金的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如何認定?", "內容": "第2名或第3名以後之新生兒,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所從出,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 "日期時間": "2021-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0011, "title": "【助您好孕】我們是同志家庭,可以申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嗎?", "內容": "
    \t
  1. 110年9月修訂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增訂同性配偶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子女,該養父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母之規定。
  2. \t
  3. 若生母/生父本身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可直接申請;若生母/生父本身不符合,養母/養父始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於戶政事務所辦妥收養登記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
  
※生育獎勵金設籍規定可至助您好孕網站查詢。", "日期時間": "2021-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助您好孕網站", "URL": "https://born.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0009, "title": "【助您好孕】如果是雙胞胎,生育獎勵金會領到多少錢?", "內容": "

111年12月25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

第1名發給申請人4萬元,第2名發給4萬5,000元,第3名以後每一名發給5萬元。

  1. 若雙胞胎係同一父或母的第1名及第2名子女,可領取8萬5,000元(4萬元+4萬5,000元)。
  2. 若雙胞胎係同一父或母的第2名及第3名子女,可領取9萬5,000元(4萬元5,000+5萬元)。
  3. 若雙胞胎係同一父或母的第3名及第4名子女,可領取10萬元(5萬元+5萬元)。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0013, "title": "【助您好孕】未婚媽媽可以申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嗎?", "內容": "新生兒在本市申報出生,未經生父認領之新生兒,新生兒母親須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設籍之規定;若經生父認領,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設籍之規定,即可申請。
  
※備註:生育獎勵金設籍規定可至助您好孕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助您好孕網站", "URL": "https://born.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40017, "title": "【助您好孕】外籍配偶(新住民)也可以申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嗎?", "內容": "

外籍配偶(新住民)只要「本國籍配偶」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設籍規定,新生兒在本市申報出生,即可申請。

  

※生育獎勵金設籍規定可至助您好孕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助您好孕網站", "URL": "https://born.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37014,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線上廣告投放可以列為委外勞務費用嗎?", "內容": "可以,請提供廠商報價單或廠商線上系統報價截圖。", "日期時間": "2021-08-20T10: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36234, "title":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地址及電話", "內容": "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地址及電話

地址:105212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7-11樓

電話:(02)87878787

", "日期時間": "2021-08-18T16: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35818, "title": "微型電動二輪車常見問答", "內容": "

Q1:微型電動二輪車,113年11月30日起全面須懸掛車牌才可行駛道路,如何申請牌照是否有詢問電話?

A:請逕向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電話:02-27630155分機121、122、123)或士林監理站(電話:02-28314155分機102、107)詢問或各地監理所、站諮詢。

 

Q2:微型電動二輪車111年11月30日起開始掛車牌,請問111年11月30日出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否就要領牌才可上路? 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否要領車牌?

A2:是,111年11月30日出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應領牌才可上路,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是領用合格標章,但須於113年11月29日以前 (2年內)需完成領牌。自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未完成掛牌者,將面臨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被禁止駕駛,車輛也將被移置保管。

 

Q3: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嗎?

A3:請注意以下重點:

一、 年滿14歲才能騎乘。

二、要戴合格安全帽。

三、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容易造成微型電動二輪車引火燃燒。

四、不得載人或超速(25㎞/hr)。

五、不可酒駕、 毒駕。

六、不可騎乘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

 

Q4: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用車牌及投保相關問題網頁要去哪裏查?

A4:交通部公路局已建置「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可查詢掛牌作業規定、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懶人包及各監理所站微電車諮詢窗口,歡迎多加利用。

 

Q5:微型電動二輪車臺北市是否有行駛規定?

A5:

一、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23日府交管字第1143045257號令公布,「修正本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本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公報(https://gazette.gov.taipei/advancedsearch/dicontent/76416104-C126-47B4-A769-50B598322CD1)。

二、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 "日期時間": "2021-08-18T08: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1097, "title": "何謂海砂屋", "內容": "

所謂海砂屋,即建築房屋時混凝土所用的砂;用的是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常所用的河砂。由於海砂中含有氯離子,短期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的痕漬,即俗稱之「壁癌」,長期則會加速腐蝕鋼筋,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的結構體。而防蝕的方法目前有兩種,一是陰極防蝕法, 一是電化學去鹽法,以降低鋼筋腐蝕速度來延長房屋結構壽命。

", "日期時間": "2021-08-17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29601, "title": "如何前往臺北市懷愛館及陽明山、富德靈骨樓〈塔〉?", "內容": "

臺北市懷愛館交通資訊如下:

免費懷恩專車:每日上午6時45起至下午6時10分止,每隔10~20分鐘發車,敬請民眾多加利用。

接駁停靠處:

S31免費懷恩專車:捷運松山新店線-公館站(3號出口)。

S32免費懷恩專車:捷運文湖線-六張犂站(基隆路2段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前)。

S33免費懷恩專車:捷運板南/文湖線-忠孝復興站(2號出口)、捷運文湖線-科技大樓站、大安高工站(捷運信義線-大安站5號出口斜對面大安高工);115年2月1日起新增捷運松山新店/文湖線-南京復興站(8號出口左轉直行,復興北路164號前站牌)。

S34免費懷恩專車:捷運中和新蘆/松山新店線-古亭站(和平)。

陽明山靈骨塔、臻愛樓交通資訊如下:

捷運淡水線石牌站,轉公車508至惇敘高工,下車步行約20分鐘

 

富德靈骨塔交通資訊如下:

山區小型12路公車→富德靈骨樓(樹葬區)

 

詳細設施及交通資訊

", "日期時間": "2021-08-04T09: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設施地址及電話(含交通資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file/31820/8429601/b1f54be9-2c3c-4a82-952b-7293cc2d65cc.pdf" } ] }, { "DataSN": 8429243, "title": "各機關如何快速查詢電子發票商家資料?", "內容": "

1.各機關可至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網頁以「行業別關鍵字」查得該行業別之「分類編號」,再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該「分類編號」查得所需行業別之商家資料。

2.上開查詢方式(含範例)並已放置於TAIPEION入口網/公告/歷史公告/請購暨經費結報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公告日期113年9月25日)供各機關參考。

", "日期時間": "2021-08-03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29225, "title": "機關業務往來商家如何免費開立電子發票?", "內容": "

商家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免費開立B2G電子發票,申請作業程序可洽請權責機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電子發票服務窗口協處。(聯絡資訊網頁路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分稅導覽→營業稅→主題專區→電子發票專區→電子發票服務窗口)

", "日期時間": "2021-08-03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26364, "title": "請問現在花博綠屋頂農場有開放參觀嗎?", "內容": "

歡迎全體市民朋友於園區開放時間每週六日9:00-17:00入園參觀! 參觀時請友善愛惜這裡的植物,不要亂摘採喔

", "日期時間": "2021-07-28T14: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27, "title": "【校園開放】臺北市公立各級學校泳池使用費如何計算?", "內容": "

一、游泳池收費金額〈以 2 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一)場地使用費:室外標準池 2,200元、室內溫水池 2,750元。

   (二)冷氣空調使用費:每冷凍噸 12 元/時。

   (三)場地照明費:按設施加收電費。

   (四)水費:如需重新換水則加收水費,金額依水表度數計算。

二、保證金金額:室內場地以 5,000元、室外場地以1萬元為原則。

三、其他情形

      (一)舉辦活動出售門票者,加收門票總收入金額百分之五。

      (二)進行實況或錄影轉播者,每次須加收 1 萬5,000 元。

四、學校如因場地、設備狀況特殊,有新建或老舊破損者,得視設備

實際狀況,酌予增減收費基準或公告調整保證金額度。

聯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1256

", "日期時間": "2021-07-28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05G1005-20131108&RealID=05-07-400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及使用收費基準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3527/a94c262b-4693-4760-9cf7-4327c97a83d2.pdf" } ] }, { "DataSN": 4903584, "title": "【校園開放】臺北市公立各級學校泳池如何借用?", "內容": "
  1. 場地借用以團體為借用主體。
  2. 需自備救生員。
  3. 自負使用人員相關保險責任。

聯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1256

", "日期時間": "2021-07-28T11: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Information.aspx?LawID=P05G1005-20131108&RealID=05-07-400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及使用收費基準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3584/3fa787fc-1703-4c51-a55f-65bd91a5b469.pdf" } ] }, { "DataSN": 8422526, "title": "颱風來襲,疫情期間居家工作之勞工是否應出勤?", "內容": "

由於居家工作沒有通勤風險,因此勞工不可以颱風為由拒絕出勤,若在這個情況下,勞工堅持要放颱風假,可以視其為曠 職。有關颱風假期間是否有必要提供勞務,雙方仍可自行協議。

", "日期時間": "2021-07-21T09: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22273,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計畫主持人是否可列人事費?", "內容": "可以,需附勞保或就業保險資料。", "日期時間": "2021-07-20T16: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1583, "title": "一般道路有老鼠出沒,環保局可提供的協助方式為何?", "內容": "

1.鄰里若有滅鼠需求,得洽里辦公處或本人至本局索取滅鼠餌劑。

2.如發現本市公共區域一般道路有老鼠出沒,得透過1999市民熱線反映,本局將派員前往現場進行滅鼠作業,視當地環境條件進行消毒及環境衛生稽查,並不定期派員加強案址週邊區域環境維護,減少公共區域鼠類密度及鼠類疫病傳播之風險。

", "日期時間": "2021-07-20T11: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2, "title": "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如何申請?", "內容": "

一、請申請人至本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 (機關-環保局81/環保局75/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書表下載)下載下列資料「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表」。

二、請申請人依該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

1.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申請新管制編號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正本留存公司(或行號)備查。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身分證影本、合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驗後檢還)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書表。

5.營業及貯存場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非限辦)預查表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貯存場所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貯存場所免附)。

6.營業場所及貯存場所位置路線圖、平面圖及環境用藥配置圖。

7.貯存場所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施藥器材說明書。

三、以「網路申辦」方式辦理:請申請人至本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 (機關-環保局81/環保局75/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網路申辦),登錄申請資料及上傳加蓋公司(或行號)及負責人印章之上述文件及資料影本掃描檔;本局收件後通知申請人。

四、若仍有其他相關的問題需要協助時,可電洽北市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58)。

", "日期時間": "2021-07-20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1, "title": "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應如何申請?", "內容": "

一、請申請人至本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 (機關-環保局81/環保局75/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書表下載)下載「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表」。

二、請申請人依該申請表提供下列資料掃描檔:

1.請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申請新管制編號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正本留存公司(或行號)備查。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身分證影本、合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經核驗後檢還)及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書表。

5.營業及貯存場所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非限辦)預查表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貯存場所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無貯存場所免附)。

6.營業場所及貯存場所位置路線圖、平面圖及環境用藥配置圖。

7.貯存場所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施藥器材說明書。

三、以「網路申辦」方式辦理:請申請人至本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 (機關-環保局81/環保局75/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網路申辦),或登錄申請資料及上傳加蓋公司(或行號)及負責人印章之上述文件及資料影本掃描檔;本局收件後通知申請人。

四、若仍有其他相關的問題需要協助時,可電洽北市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58)。

", "日期時間": "2021-07-20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40, "title": "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FAQ", "內容": "

一、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為何?

除草劑雖可協助農業生產,但相較於其他農藥僅在農地使用,除草劑則普遍用於住宅區、路邊水溝、公園或河川旁清除雜草等,為減少除草劑流布於本市非屬農業用地上,直接或間接影響空氣、水體及土壤品質,爰制定「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藉由加強農藥販賣業者責任,導入環境管理精神,嚴格管制除草劑之購買及使用,防止除草劑不當使用,避免水資源污染及危害生態環境,俾維護本市市民健康及生活品質。相關條文內容詳如網址: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sysNumber=P12F1007&realID=12-06-1006

二、民眾如何檢舉除草劑不當使用行為,檢舉資料應寄送到何處?

(一)若您於本市發現除草劑不當使用之行為,請以書面或臺北市陳情系統(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檢舉,檢舉時請檢附違規證物(載有日期時間之影片、照片)及詳載人(如可供查詢之居所、電話等)、事(如違反事實及當時情形描述)、時(年、月、日、時、分)、地(如門牌號碼、地標)、物(如草木枯黃情形等違規項目),並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含真實姓名、身分證號、住址、聯絡電話等),本局即會依法進行後續查證作業。

(二)檢舉時請將相關資料郵寄或直接送至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或環保稽查大隊(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347號4樓)即可。

三、檢舉除草劑不當使用案件,環保局的查處程序為何?

目前本局辦理民眾依「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所檢舉不當使用除草劑之案件,將派員前往稽查,進行土壤、水樣或植物檢體採樣送驗,倘發現非農用土地有違規使用除草劑情形,可依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處新臺幣5,000元至5萬元罰鍰,行政機關或公法人違反者,加倍處罰之。

四、承辦檢舉除草劑不當使用案件的單位聯絡窗口為何?

環保稽查大隊(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347號4樓),電話:02-25923600。

五、若檢舉除草劑不當使用行為,需要留下檢舉人的資料嗎?

如果檢舉人希望了解案件後續查處情形,需要留下您的相關資料及聯絡方式(含真實姓名、住址、聯絡電話等),本局將於案件辦結後函復辦理情形。

六、所提供的照片或影片中的內容需包含以下人、事、時、地、物:

(一)照片或影片中的違規行為需明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提供可供查詢之居所等資料。

(二)相片或影片中有顯示日期(可事前於拍照器材中設定年、月、日、時、分)。

(三)照片中違規的地點應有背景,如特定建築物、招牌、明確地址或橋樑,以為佐證。

(四)拍攝除草劑不當使用之行為樣態(最好能連續拍攝)。使用攝影機則全程攝影為佳,行為人如有施用除草劑行為,應拍下除草劑藥罐,且最好拍到行為人面貌,以便於查證。

(五)除了需提供以上照片內容外,請另外說明(書寫)清楚相關違規事實(人、事、時、地、物)。

七、檢舉除草劑不當使用行為是否有檢舉獎勵金?

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目前無檢舉獎勵制度,感謝檢舉人熱心反映及對環保的貢獻,我們將繼續努力改善您所反映的問題,讓我們的環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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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裡好像出現老鼠該怎麼辦?

鼠類防治工作首重在環境整頓,並先將食物及廚餘收拾好,若食物沒收拾好,將提供老鼠豐富的食物來源,極難吸引老鼠吃滅鼠餌劑。防治鼠類「三不政策」包括:

(一)「封閉鼠道,不讓鼠來」:封住居家周圍可能的老鼠洞及相關空隙,防止老鼠進入屋內。建議門窗裝上孔徑不超過一公分的金屬紗網。

(二)「斷絕糧食,不讓鼠吃」:斷絕老鼠食物來源,將食物與飲水收藏於適當的封閉容器內,以免引來老鼠覓食,務必做好廚餘回收,將廚餘從垃圾中分離出來,如果無法馬上丟棄,應立即予以加蓋,碗盤廚具使用完畢後儘快清洗,保持廚房整潔。

(三)「整理環境,不讓鼠住」:住家盡量減少堆積雜物,屋內陳設力求簡單,天花板、夾壁等盡量避免,如有庭園應定期清除雜草,以免供給老鼠躲藏與築巢的處所。


二、老鼠藥應該要怎麼使用?

(一)將每包滅鼠餌劑(50公克)分成10小塊,置於老鼠出入處或有鼠尿(糞)處。每處置放1至2小塊,可利用鞋盒兩側挖洞或將紙板或木板斜放牆壁做成毒餌站,將餌劑置放毒餌站內,佈置成老鼠喜歡取食的環境,並避免兒童或貓狗誤食。

(二)老鼠喜食新鮮食物,所以置放滅鼠餌劑時請將食物收好,廚餘垃圾密封,斷絕鼠糧,增加老鼠食用餌劑之機會,隔天檢查餌劑,如已吃完,則視情況補充;連續3天如未取食,應更換放置場所。


三、不小心吃了老鼠藥該怎麼辦?

目前本局所採購的滅鼠餌劑是臘米餌塊,通常人們形容是食之無味,味同嚼臘,另基於安全考量,滅鼠餌劑皆添加苦味劑,所以很難吃下足夠致死的劑量;由於毒性與劑量是成正相關的,老鼠因為個體小,只要吃下一點點就足以致命,相對於人,可能要多上近十倍的量才有同樣的反應。但是,因為人與老鼠對目前市售的老鼠藥均會產生中毒,因此,不幸誤食後請立即催吐和送醫院,並且向醫師說明誤食的藥劑名稱,請他們處理。


四、為什麼放了很多老鼠藥,卻不見老鼠死掉,是不是老鼠藥沒有效?

本局發送之滅鼠餌劑皆為環境部許可之環境用藥,有效成分及含量均送環境部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驗,符合規定後始完成驗收。目前滅鼠餌劑的有效成分皆為抗凝血劑,老鼠吃了就會因內出血逐漸死亡,死亡時間依食用藥劑多寡,通常約3至7天,該款餌劑藥效反應較為和緩,乃是避免其他老鼠產生忌食或警戒現象,並不是老鼠藥沒有效。


五、聽說吃了老鼠藥的老鼠會死在光亮處或水邊?

本局發放的滅鼠餌劑成分是抗凝血劑,老鼠只要吃了一些,就會因內出血而逐漸死亡,此期間其行動、體力、判斷力等可能受影響,部份中毒的老鼠會因體弱而至水邊飲水,而使你比平常容易發現牠,這乃是藥效發揮的現象之一,並非藥劑的特殊設計。


六、使用過的捕鼠籠或黏鼠板是否可直接使用,而不影響捕鼠效果?

有關此問題經求證滅鼠專家,均表示在他們的研究工作中,一直重覆使用已補捉過老鼠的籠子,且未曾加以處理,並沒有像民間所傳說的「別的老鼠就不會來了」,甚至今天捉到了老鼠,明天同一個籠子還是捉到了。教科書上也指出,同一種類老鼠的糞尿、氣味,尤其是異性的,易誘引其友伴,但是考量有的老鼠極凶猛,被捕後可能受傷流血或分泌警戒費洛蒙,例如抓到錢鼠後,其氣味十分的特殊濃厚。若實在缺乏信心,你可將使用過的器具曝曬於陽光下一日或用水清洗、用火烘烤處理均可,如果是黏鼠板則只好更新了。


七、經常使用同一種方法滅鼠,是否會使老鼠產生防衛心?

通常老鼠是有其領域範圍的,如果捕鼠方法得宜,應該可以迅速撲滅該區之老鼠,如經一段時間後未再捕捉到老鼠,可能是鼠患已暫時解除。若是有新的老鼠侵入,先前所採用的滅鼠方法,對新對象而言還是新方法,當然可繼續使用。如一直受鼠害之苦,卻抓不到牠,就得改善防治技巧。


八、什麼是漢他病毒症候群

    漢他病毒症候群因屬於人畜共通傳染病,但不會由人傳人,傳染途徑係經由吸入鼠類分泌物或排泄物、接觸遭病毒污染的空氣或物體、被帶病毒之齧齒類動物咬傷等方式感染,因此預防方法主要是防鼠,並避免接觸到鼠類及其排泄物與分泌物,包括住宅、餐廳、飯店、小吃攤、市場或食品工廠均應加強環境清潔,適時驅鼠、採取防鼠措施及發現時立即滅鼠。


九、民眾如何避免接觸漢他病毒

民眾清掃住家及工作環境時,請務必佩戴口罩避免吸入汙染物,並使用塑膠或橡膠手套防護,避免直接接觸鼠尿、鼠糞或鼠屍(確認已死亡)。如已觀察到老鼠出沒蹤跡或見有鼠糞,應以市售漂白水以1:9比例稀釋後,潑灑於受汙染環境,待消毒5分鐘後再行清理,並切忌使用掃帚、吸塵器或拖把等,避免揚起灰塵吸入病毒或污染其他區域,而應使用拋棄式紙巾、抹布或舊報紙清理,並以垃圾袋密封後丟棄。如有使用捕鼠器捕獲鼠類後,亦應清洗消毒並曬乾再行收存。

 

十、漢他病毒症候群症狀有那些

民眾若出現發燒、頭痛、暈眩、出血等相關症狀,應儘速就醫,並主動告知醫師相關動物接觸史及旅遊史等訊息,以及早獲得妥適治療。

 

十一、居家防鼠3不策略:

「不讓鼠來-封閉鼠道、不讓鼠住-整理環境、不讓鼠吃-斷絕糧食」,平時應留意環境中老鼠可能入侵之路徑,修補紗窗門、封住鼠洞及縫隙;廚房、倉庫、儲藏室及居住環境應定期整理,保持整潔避免鼠類築窩;餐具及廚具使用後應儘快清洗,飲水、食物、廚餘或動物飼料應存置於密閉容器中,避免鼠類覓食造成汙染。市民如有防疫相關問題,可致電1922或臺北市防疫專線(02)2375-3782詢問。

 

十二、公共區域及道路有老鼠出沒,環保局可提供的協助方式為何?

鄰里若有滅鼠需求,得洽里辦公處或本人至環保局索取滅鼠餌劑。

如發現本市公共區域一般道路有老鼠出沒,得透過1999市民熱線反映,環保局將派員前往現場進行滅鼠作業,視當地環境條件進行消毒及環境衛生稽查,並不定期派員加強案址週邊區域環境維護,減少公共區域鼠類密度及鼠類疫病傳播之風險。

 

十三、避免鼠類入侵的方法?

(一)餐具與廚具應於使用完畢後儘快清洗,保持廚房與居住環境的清潔。 

(二)將食物與飲水收藏於適當的封閉容器內,以免引來鼠類覓食而造成污染。特別注意寵物飼料的保存,避免未妥善密封放置過夜。 

(三)含有食物的垃圾不可隔夜置放戶外,如果無法馬上丟棄,應將垃圾筒加蓋以免引來鼠類。 

(四)鼠類可以順利通過新臺幣1圓硬幣大小的孔洞,應檢查房屋內外的孔洞(直徑大於6 mm),並使用適當材料(如金屬、水泥等)封住所有孔洞及空隙,以防止老鼠進入屋內。 

(五)一般倉庫的門窗須裝有金屬紗網或鐵柵,其孔徑不超過6 mm。 

(六)鼠類的門牙會不斷生長須要磨牙,如果家戶的木質門板下端被鼠咬壞破損,應加裝鐵片覆蓋並進行滅鼠。 

(七)居住環境應清除建物四周的草叢、灌木、雜物等,並丟棄不用的廢棄物,以避免鼠類築窩或在室外藏匿。 

(八)與環保單位共同合作,執行環境清潔與滅鼠工作,如:可利用國家清潔週辦理期間,進行漢他病毒預防及宣導等防治工作。

 

十四、清理可能藏匿鼠類環境之注意事項 

(一)進行環境清理工作,應採取適當的個人防護措施,須戴上口罩、塑膠或橡膠手套方能進行。 

(二)清理前應先將門窗全部打開通風30分鐘。 

(三)以市售漂白水1:9 稀釋後(即1份市售漂白水加9份清水稀釋)潑灑於可能被污染的環境,待消毒作用5分鐘,再行清理。 

(四)勿直接使用掃帚或吸塵器清理鼠類糞便、尿液或巢穴,避免引起灰塵飛揚,而增加吸入病毒之機會。 

(五)廢棄物以溼布擦拭消毒後丟棄,廢棄物移開後其原處應再消毒。 

(六)執行完畢後於脫手套前,應先以肥皂和水或市售漂白水1:9稀釋後洗手套再脫去手套,然後再用肥皂和水澈底清洗雙手。 

(七)如懷疑器具、傢俱等被鼠類的排泄物污染,須使用清潔劑或 1:9 稀釋的市售漂白水清洗並曬乾;被污染的衣服或被單,可使用60℃以上熱水浸泡至少5分鐘並使用洗衣劑清洗;無法使用清潔劑或漂白水消毒的受汙物品(如書本、紙類等),請曝曬於太陽下數小時或靜置於屋內至少3週,可使病毒不具感染力。 

 

十五、鼠類排泄物處理

(一)清理者應戴上口罩、塑膠或橡膠手套,用新鮮 1:9 稀釋的市售漂白水,小心輕倒或潑灑在排泄物上,等待消毒作用5分鐘後清除,由外往內擦拭污染區域,再使用清水擦拭。 

(二)為避免病毒飛揚於空氣傳染他人,清除污物請使用拋棄式紙巾、抹布或舊報紙清理,再以垃圾袋密封後丟棄(註:拖把不宜直接用來清除排泄物,以避免污染其他區域)。 

(三)執行完畢後於脫手套前,應先以肥皂和水或市售漂白水 1:9 稀釋後洗手套再脫去手套,然後再用肥皂和水澈底清洗雙手。 

 

十六、如何善後捕殺之鼠隻及鼠屍的處理 

(一)清理者應戴上口罩、塑膠或橡膠手套,以新鮮 1:9 稀釋的市售漂白水輕倒或潑灑在鼠屍上,等待消毒作用5分鐘再清理,置入雙層塑膠袋密封後方可丟棄。 

(二)捕獲鼠類後的捕鼠器,可使用水將籠中鼠隻淹沒,直至其死亡,並請清洗消毒並曬乾。 

(三)執行完畢後於脫手套前,應先以肥皂和水或市售漂白水 1:9 稀釋後洗手套再脫去手套,然後再用肥皂和水澈底清洗雙手。

 

十七、臺北市環保局發放之滅鼠餌劑使用方法

(一)請戴手套(可保障使用者安全,並避免人類氣味沾染鼠餌影響老鼠食用意願)將每包毒餌(50公克)分成10小塊,置於老鼠經常出沒、搜食及棲息處附近(可利用鼠糞、鼠跡、鼠叫、鼠咬、鼠尿痕跡辨認之)。 

(二)每處置放1至2小塊,並建議利用紙盒兩側挖洞或將紙板或木板斜放牆壁做成毒餌站,將餌劑置放毒餌站內,佈置成老鼠喜歡取食的環境,並可避免兒童或貓狗誤食。

(三)置放滅鼠餌劑時請將食物收好,廚餘垃圾密封,斷絕鼠糧,增加老鼠食用餌劑之機會,隔天檢查餌劑,如已吃完,請視情況再補充;連續3天如未取食,則更換放置場所。

 

十八、捕鼠器及滅鼠毒餌藥劑的擺放技巧 

(一)沿著牆壁、牆角或老鼠經常活動的路徑,如有鼠糞、鼠囓咬痕、鼠跡或鼠穴之處,放置捕鼠籠、捕鼠夾、粘鼠板等捕鼠器,或滅鼠毒餌藥劑,以捕殺鼠隻。

(二)捕鼠器或毒餌藥劑應放置於固定的位置,不要經常變動,觀察數日後如無老鼠前來才更動位置。 

(三)捕鼠器必須放置平穩,以免搖動驚走鼠隻。

 

十九、提升捕鼠器及滅鼠毒餌藥劑的效果

(一)毒餌藥劑久置後會發霉,因此應放置適當的劑量,待老鼠取食後再補充;若未被取食則不宜再放毒餌,因為鼠隻可能不在附近活動或已被捕殺。

(二)若選用「臘米毒餌塊」之滅鼠毒餌藥劑,使用時應剝成小塊狀,沿著老鼠活動的路徑,靠著牆邊或隱蔽處放置2至3塊毒餌藥劑。如果毒餌藥劑有被啃咬的痕跡或碎屑,就表示已有老鼠取食。

(三)使用捕鼠器時可用新鮮的食物誘引老鼠,誘餌可使用甘薯切片後塗抹花生醬,烤過的香腸或猪皮(適合錢鼠),或者新鮮食物(適合屋頂鼠、溝鼠),誘引效果更好。 

 

二十、居家使用滅鼠藥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放置捕鼠籠、捕鼠夾、粘鼠板等捕鼠器,或滅鼠毒餌藥劑,應選擇安全、隱蔽之處所,避免兒童及寵物誤觸或誤食。 

(二)為避免保育類動物誤食已食入毒餌的鼠隻,如需使用滅鼠毒餌藥劑,應避免於保育類動物棲息之環境放置,如發現老鼠屍體,應立即予以清除處理,以避免保育類動物誤食而中毒。

(三)滅鼠毒餌藥劑主要是影響凝血功能,若誤食毒餌,於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應立即催吐,再送醫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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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二、彈性育嬰留停試辦計畫係中央規劃之方案,詳細可洽詢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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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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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試辦109學年度畢業證書電子化自110年7月19日上線,共計20所學校參與試辦,試辦學校名單(請詳見:https://sites.google.com/view/taipeimydocgra/
請先確認您的學校是否為試辦學校,再進行登入臺北市政府MyDoc電子文件服務平台(https://mydoc.gov.taipei/MYDOC/)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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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攝身分證正面及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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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上僅提供以手機號碼設定帳號、官網則可選擇手機號碼或email。


2.還沒有身分證,請透過台北服務通上傳其他證件(如健保卡、戶口名簿等)進行驗證,請參考以下步驟,
(1)請先至台北通官網(https://id.taipei/tpcd/registration/basic)註冊一般會員(驗證聯絡方式有效性)。
(2)透過台北服務通「台北通會員升級暨異動申請 」,上傳相關身分文件,以線上送件申請(送件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W004


二、外國籍學生:

1.若您持有晶片式居留證,則可以透過台北通APP或官方網站的「居留證驗證」完成註冊
請先準備居留證,並於步驟中拍攝或上傳居留證正反面,操作步驟如下:

(1)請於APP或官方網站選擇「居留證」註冊,閱讀注意事項及個資使用聲明。
(2)拍攝居留證正面及反面。
(3)確認註冊資料是否正確、符合居留證資訊,進行修改或送出。
(4)設定帳號(手機或email)及密碼。
※APP上僅提供以手機號碼設定帳號、官網則可選擇手機號碼或email。


2.若您持有的非晶片式居留證,請透過台北服務通上傳其他證件(如入台證等)進行驗證,請參考以下步驟,
(1)請先至台北通官網(https://id.taipei/tpcd/registration/basic)註冊一般會員(驗證聯絡方式有效性)。
(2)透過台北服務通「台北通會員升級暨異動申請」,上傳相關身分文件,以線上送件申請(送件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W004


方法2:透過「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服務」快速註冊台北通帳號

若您有在使用「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服務」系統帳號,則請參考下列步驟快速註冊。

1.點選台北通官方網站「金質會員註冊」(https://id.taipei/tpcd/registration/premium)選擇其他的「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服務」。
2.輸入「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服務」系統帳號密碼。
3.閱讀注意事項及個資使用聲明。
4.確認基本資料是否正確,倘若不正確請洽臺北市教育局(02)2720-8889分機1234(時間: 09:00 ~ 18:00 例假日除外)、客服信箱(edu_ict.04@mail.taipei.gov)修正資料,以免日後造成台北通使用問題。
5.設定帳號(手機或email)及密碼。

", "日期時間": "2021-07-16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6536, "title": "民間可以自行提出規劃參與公共建設嗎?", "內容": "

民間可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申請人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

主辦機關為辦理前項案件,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備具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出申請。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

", "日期時間": "2021-07-07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金融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6503, "title": "如何申請出生證明?",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出生者

*相關文件費用、受理時段、作業時間及各院區洽詢電話等資訊,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頁→就醫指南→證明文件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查詢(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3E85264F90187B0&s=6BD79411FD4B256A)或可洽詢各院區業務窗口。

一、中文出生證明

   (一) 首次申請:需備父母親身分證正本,其中缺一者請提供戶口謄本以茲證明,並至病房護理站辦理。

   (二) 已開立過申請:

      1. 本人申請:需備身分證正本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至各

         院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

      2. 法定代理人申請:需備出生者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未領有身分證之未成年者)、法定代理

          人身分證正本、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法院裁定書等正本),至各院區醫事課

          專責櫃檯辦理。


二、英文出生證明

   (一) 應備證件:

      1. 出生證明書(中文)正本

      2. 父母親及出生者身分證正本

      3. 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4. 父母親及出生者護照正本

     *如無出生證明書(中文)正本者,請來電洽詢病歷室或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項如由代理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二) 作業時間:申請日起5個工作天,完成後由專人通知領取。

   (三) 申請地點: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

   (四) 自行要求附加無正式證件之別名及綽號等皆無法受理。


三、注意事項

  (一) 凡申請出生證明者,若產婦因個人因素或家庭因素,例如:雙方離異或改名等,應依法律規定辦理

        ( 即先至戶政單位辦理完成後再至本院,需附戶籍謄本正本。)

  (二) 小孩之戶籍謄本英譯版,內須含出生年、月、日(由戶政單位認定發給)。

  (三) 代辦:代理人申請者除備妥應備證件外,必須帶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產婦委託同意書(生產者以

         外皆視同受託人)。

  (四) 代領:請攜帶代領者身分證件及繳費收據領取。

", "日期時間": "2021-07-07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6230, "title": "請問申請「病歷摘要」及「出院病歷摘要」的差異?費用是多少?",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相關文件費用、受理時段、作業時間及各院區洽詢電話等資訊,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頁→就醫指南→證明文件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查詢(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3E85264F90187B0&s=6BD79411FD4B256A)或可洽詢各院區業務窗口。

說明如下,請依您的申請需求,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
申請項目差異說明費用
病歷摘要
醫師應就醫者之需求,針對某一期間單一就診科別之診療狀況,所綜整而成之病情摘述紀錄。 
1.中文每份400元
2.英文每份600元
出院病歷摘要
醫師針對就醫者當次住院至出院期間之病情摘述紀錄,該內容著重於當次住院病史的摘要、診斷依據、住院期間所取得的病史、身體檢查的發現,以及所做之重要檢查結果、治療反應及出院後之追蹤與治療計劃。 
1.每份50元
2.第二份起比照病歷影印每頁4元(雙面影印計2頁)


", "日期時間": "2021-07-07T10: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4581, "title": "如何申請死亡證明?",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曾開立死亡證明書者

*相關文件費用、受理時段、作業時間及各院區洽詢電話等資訊,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頁→就醫指南→證明文件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查詢(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3E85264F90187B0&s=6BD79411FD4B256A)或可洽詢各院區業務窗口。

一、中文死亡證明:

  (一)若在醫院往生者,請主治醫師開立,再到櫃檯批價用印。

  (二)若在送院途中即往生,或是在家中意外死亡者,則需請轄區派出所通知檢察官司法相驗後再摯發死亡相驗證明書;如果是長者老邁多病,在家中緊急發病往生,可先至管區派出所備案,再備妥原診療院所近期之診斷書或病情(出院)摘要,撥打1999轉888或2555-3000 轉9 申請行政相驗。


二、英文死亡證明:

  (一)應備證件:

    1.病人英文姓名之證件(護照、居留證或英文戶籍謄本)

    2.死亡證明書(中文)正本

    3.具繼承權者身份證正本

    4.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正本)

    5.病人除戶證明正本(除戶謄本)

*如無死亡證明書(中文)正本者,請來電洽詢病歷室或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本項如由代理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二)作業時間:申請日起5個工作天,完成後由專人通知領取。

  (三)申請地點: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應備證件經確認俱全後,掛號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

", "日期時間": "2021-07-03T02: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34, "title": "如何申請「本市客家歌謠班辦理客家歌謠及客語學習等計畫」補助?", "內容": "

壹、申請資格:
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公益社團所屬歌謠班者。
貳、申請時間:每年年初於本會網站公告相關實施計畫。
參、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辦:各申請單位符合資格者請登入台北服務通進行線上申請;選擇申辦案件「客委會」;點選【補助本市客家歌謠班辦理客家歌謠及客語學習等計畫】;依步驟網路申辦。

二、紙本申辦:各申請單位符合資格者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負責人當選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或社團基本資料、師資聘書、研習課程計畫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其他說明資料各一份申請書表件請至臺北市政府客委會官網首頁/業務資訊/支付或接受之補助/111下載,或電洽承辦人索取電子檔;請務必併送申請資料電子檔),於本會規定期限內免備文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逾期不予受理。以上申請案件俟補助經費用罄後,即不再接受申請。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研習內容、實施方法、時程表、課程一覽表(需註明內外聘師資授課日期)、學員名冊、經費來源、經費明細表、預期效益等。計畫書請用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

四、各申請單位申請計畫書內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經費之項目及金額,同時間若有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之類似計畫者,應列明申請各該機關補助或委託項目及金額。

五、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肆、其他補助內容及規定詳見「本市客家歌謠班辦理客家歌謠及客語學習等計畫」;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文教推廣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27。

", "日期時間": "2021-07-01T15: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64, "title": "政府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110年7月1日修法後新制內容是什麼?", "內容": "
    \t
  1. 政府推動實價登錄係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買賣雙方如能充分掌握合理價格,就不易誤買錯賣,交易糾紛較不易產生,雙方之權益即能得到保障,並能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為解決過去不動產交易資訊不足問題,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規定交易權利人(買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自101年8月1日開始實施實價登錄制度,經歷108年7月31日修法,調整為以權利人及義務人(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且申報時機調整為併同移轉登記辦理,並依違法情節調整買賣案件罰則區分輕重。
  2. \t
  3. 今為精進實價登錄制度,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平均地權條例於110年1月2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變革重點包括門牌及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全面即時申報、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則,並增訂預售屋銷售前申報備查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預售屋紅單交易納管等規定。新制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不動產交易資訊將更透明、即時、正確,並防杜有心人士刻意透過資訊缺乏或不實進行哄抬炒作,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65, "title": "什麼情形要申報登錄成交資訊?", "內容": "
    \t
  1. 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買賣雙方應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
  2. \t
  3. 租賃案件:透過不動產經紀業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4. \t
  5. 預售屋案件:銷售預售屋者(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包括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在與買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資訊。如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則由受託之經紀業者申報登錄。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78, "title": "申報登錄及提供查詢資訊有哪些?是否只要申報登錄房地成交價?", "內容": "各界對於不動產交易最關切的就是成交價格,但房地產價格的形成,受區位及不動產本身的條件等因素影響,所以實價登錄如僅申報成交價並無法呈現完整資訊,故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7410, "title": "申報登錄方式為何?", "內容": "

一、買賣案件:

(一) 憑證申報(A1)(暫未開放,配合數位櫃檯系統建置時程辦理)

地政士受買賣雙方委託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及申報登錄者,於數位櫃檯申請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資訊,免另附紙本申報書。買賣雙方應於數位櫃檯進行登記案件線上簽章時,一併確認申報登錄內容。 

(二) 表單申報、紙本送件(A2)
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請登記前,無須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錄申報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三) 紙本申報(A3)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二、租賃案件: 

(一)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
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

(二)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C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錄,並於完成線上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三) 紙本申報(C3)
(1)自行登錄: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並視其需要由機關承辦人員予以協助。
(2)機關協助登錄:由申報人或代理人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租賃)」,於簽章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

 

三、預售屋案件:

(一)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項目。 

(二) 表單登錄、紙本送件(B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登錄,並於完成線上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三) 紙本申報(B3)
(1)自行登錄: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並視其需要由機關承辦人員予以協助。
(2)機關協助登錄:由申報人或代理人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於簽章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78, "title": "有申報登錄期限之案件其期限最後一日如為假日時,是否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內容": "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及法務部90年9月25日法90律字第033821號函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例如:某實價登錄案件原申報登錄期間最後一日為110年8月1日(星期日),則申報期限可順延至110年8月2日(星期一)。",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76, "title": "可以將填妥之申報書郵寄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嗎?", "內容": "不行。
實價登錄申報未開放郵寄申請。買賣案件目前僅能併同登記案件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未來可配合數位櫃檯系統建置採網際網路憑證申報;租賃及預售屋案件建議可利用工商憑證以網際網路申報登錄。",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77, "title": "申報登錄後申報書、收執聯等相關文件是否需要保留?", "內容": "要。
建議申報義務人及其代理人將申報書影本、收執聯、數位檔及相關文件保存至少 3 年,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檢查核對之用。",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2, "title": "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皆會對外公開?公開的方式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內容": "

一、主管機關就申報登錄資訊經抽查核對確認無誤後,應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提供查詢,其原則列舉如下:

 
    \t
  1. 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不予揭露。
  2. \t
  3. 總價為0之案件,不予揭露。
  4. \t
  5. 特殊案件之交易,非屬一般正常交易者,如備註欄代碼2-2建商與地主合建案、5-8借名登記返還、5-9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或債務抵償、5-10雙方合意(法院判決)解除契約、6-1塔位/墓園等案件,不予揭露。
  6. \t
  7. (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之案件,如申報人未依規定將土地及建物合併申報者,不予揭露。
  8. \t
  9. (連件案件若總價無法拆分,應合併申報於1件中,其餘案件不予揭露。
  10. \t
  11.  經檢舉尚在調查之案件,不予揭露。
  12. \t
  13.  其他申報內容有疑義案件,不予揭露。
 

二、資訊經篩選整理後,地號及門牌等成交資訊完整揭露提供查詢,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另外對外公開的資訊不會包含個人資料。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0, "title": "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是否會處罰?", "內容": "

一、買賣成交案件:

 

(一) 買賣雙方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7日內仍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申報,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申報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二) 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三) 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會給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機會,但經通知限期15日內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再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二、租賃成交案件:

 

(一) 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以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申報登錄或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申報登錄或改正者,則按次處罰至完成申報登錄或改正為止。

 

(二) 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三、預售屋成交案件:

 

(一) 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按建物戶(棟)數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依建物戶(棟)數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 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會給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機會,但經通知限期15日內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並再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仍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391, "title": "主管機關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受查核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是否會處罰?",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買方、賣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15日內改正,裁處前得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1, "title": "申報人如遭主管機關認定有申報登錄不實之虞,應如何主張權利?", "內容": "於主管機關要求說明時,申報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或不動產說明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如已遭主管機關裁罰,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9, "title": "如果申報人對主管機關因認定申報登錄不實而為裁罰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有無救濟管道?", "內容": "如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處不服,可依訴願法之規定,於裁處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368, "title": "取得使用執照後買賣之不動產是否仍需要辦理預售屋實價登錄?", "內容":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3款之定義,預售屋係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故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物交易,為成屋買賣,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併同申報買賣實價登錄即可,免申報預售屋實價登錄。",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364, "title": "預售屋案件何時開始適用實價登錄新制規定?", "內容": "

實價登錄2.0新制經行政院公告自110年7月1日施行,以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日區分適用新制或舊制,申報義務人及申報時機說明如下:

 

一、110年7月1日後簽訂買賣契約者適用新制規定,銷售預售屋者(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包括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為受託之經紀業者)為申報義務人,應在與買受人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完成成交資訊申報登錄。

 

二、110年6月30日前簽訂買賣契約者適用舊制規定,受託代銷之不動產經紀業為申報義務人,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完成交資訊申報登錄。如委託代銷契約於110年7月1日屆滿、終止未逾30日或尚未屆滿、終止者,應依內政部令頒緩衝期間內完成成交資訊申報登錄:

 

(一) 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二) 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期間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限期於110年9月30日以前辦理申報登錄。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393, "title": "如果買賣雙方有多人時,其罰鍰分攤方式為何?", "內容": "

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t
  1. 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 1/2,再按買方或賣方各自之人數分算。
  2. \t
  3. 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買方或賣方之人數分算。
  4. \t
  5. 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買方或賣方各自之人數分算。
  6. \t
  7. 賣方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者(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如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11 款、第102條第1項規定),賣方免罰。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7, "title": "預售屋已經依舊制在代銷契約屆滿後30天內申報過的案件,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是否仍需要申報?由誰申報?", "內容": "已依舊制申報登錄預售屋成交資訊者,於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仍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登錄買賣案件成交資訊。",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369, "title": "預售屋買賣案件完成申報登錄後,又將權利轉售予第三人,是否需再辦理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 "內容": "

一、原契約解除並由銷售預售屋者與第三人另簽訂預售契約(即退戶後再行出售)者,原已申報登錄案件不用撤銷,但需重新申報登錄,並應勾選備註欄④「解約後再次出售之交易」及填寫原申報書序號。

 

二、原契約未解除,係由買方自行以權利買賣(或讓渡)等方式轉售予第三人者,原已申報登錄案件不用撤銷,該讓渡契約也不用再辦理申報登錄。是類案件於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成交價格申報,並勾選備註欄⑨「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件」及填寫預售屋申報書序號。另應於備註欄⑬「其他」敘明轉售情況及該權利買賣(或讓渡)契約之成交價格。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374, "title": "預售屋成交案件申報書110年修正後與原申報書之差異?", "內容": "

修正後申報書與原申報書之差異:

 
    \t
  1. 申報人分為「銷售預售屋者」及「不動產經紀業」。
  2. \t
  3. 新增「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書序號」欄位。
  4. \t
  5. 建物坐落修改為「○○縣市○○區鄉鎮市○○路街○段○巷○弄○號○樓○室」。
  6. \t
  7. 原「交易筆棟數」欄位修改為「交易標的」,申報內容除土地建物及車位交易筆棟數外,另須填載交易標的編號「○棟○號」。如預售屋未特別分棟者,可填寫 0 棟 ○-○F 號(例如A1-10F號)。
  8. \t
  9. 原「房地交易總價」欄位名稱修改為「不動產交易總價」。
  10. \t
  11. 土地標的清冊中「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欄位修改為「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次類別名稱」,除勾選土地使用分區種類外,新增填寫該使用分區之次類別名稱。
  12. \t
  13. 建物標的清冊欄位調整,另增加「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免填屋簷及雨遮面積」之說明。
  14. \t
  15. 新增備註欄,可勾選與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未盡事項之註記。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376, "title": "申報完成後購買標的有價格、面積、格局上的變動或加購車位,要如何處理?", "內容": "如申報完成後因契約變更,而有價格、面積或格局等變動,而非申報誤漏之更正,請留存該變更佐證資料,以利查核;並俟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實際交易價格、面積及格局申報登錄。另如係因申報誤漏,須辦理更正者,於申報期限內,可依線上申報或紙本送件程序辦理更正(撤銷原申報案件,並重新報送);如已超過申報期限,應以書面提出更正申請。",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3, "title": "申報登錄後,買賣案件有哪些資訊及內容可供民眾查詢?", "內容": "
    \t
  1. 交易標的:土地地號或建物門牌、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2. \t
  3. 價格資訊:不動產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等資訊。
  4. \t
  5. 標的資訊:交易年月、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建築完成年月、總樓層數、移轉層次、建物現況格局、有無管理組織、有無電梯、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8, "title": "育嬰留職停薪可否只申請3個月?", "內容": "
  1. 自115年1月1日起,受僱者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
  2. 在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內,新增「以日申請」的彈性措施,讓受僱者可依實際照顧需求,改以單日方式請假。個人最多可申請30日,雙親合計最多60日。每次申請以1日為單位,最多可申請30次。(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
  3.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30日以上者,申請期限原則上須於10日前提出;未滿30者,申請期限原則上須於5日前提出,若遇突發狀況,得於前1日提出申請,如當日發生突發情形,亦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4項及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5項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21-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2025, "title": "中央各部會紓困諮詢專線", "內容": "1.勞動部專線:1955 (紓困計畫: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勞動部疫情紓困專區→https://reurl.cc/R0X0rg
2.衛生福利部:1957、1966
「紓困4.0五大措施」懶人包→ https://reurl.cc/6ay1bO
3.教育部:(02)7752-3766【教育紓困專線】、(02)7752-3658【運動紓困專線】(紓困項目:私立幼兒園、運動事業、補習班、課照中心)
「紓困4.0」懶人包→ https://reurl.cc/En2xRm
4.經濟部:1988或(02)7752-3522 (紓困行業:餐飲業、攝影業、美髮業、娛樂休閒業、會展產業、貿易服務業、製造及技術服務業)
「疫情衝擊 紓困救急」懶人包→ https://reurl.cc/9rZl6X
5.交通部:0800-211-734【觀光產業紓困專線】(紓困行業: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民宿)0800-231-035【陸運產業紓困專線】(紓困行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0800-211-798【航空產業紓困專線】
「紓困4.0」懶人包→ https://reurl.cc/6ay1lk
6.文化部:1988或(02)8979-0300 (紓困行業:藝文事業-劇團、樂團、書店、電影院、廣播電視製作、出版事業)
「藝文紓困4.0方案」懶人包→ https://reurl.cc/0jDA2A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0800-222991
「紓困4.0」懶人包→ https://reurl.cc/En291n
8.中華民國財政部:0800-000-321【稅務諮詢專線】、0800-388-580【其他諮詢專線】
「紓困4.0」懶人包→ https://reurl.cc/pgml1b", "日期時間": "2021-06-29T12: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2010, "title": "因應COVID-19疫情影響,每3個月應定期舉辦之勞資會議是否可暫停召開?", "內容": "因應疫情影響,為兼顧落實勞資會議運作與防疫措施,以減少集會方式舉辦勞資會議,建議採行下列原則辦理:
一、可採非集會之方式進行,如採非集會方式,建議依「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採視訊方式進行。
二、勞資會議同意採取非集會方式進行之決議,可於當次會議(如採視訊方式)召開當下作成決議或當次會議通知時告知,於當次會議作成決議,並載明於勞資會議會議紀錄之中,即完備程序。
三、 採非集會方式開會,應符合足堪辨識及共見共聞等原則。
四、 原則上勞資會議仍應符合每3個月召開1次。", "日期時間": "2021-06-29T11: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0265,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委外廠商合約書可以提出申請案後再補上嗎?", "內容": "外廠商合約書不可後補。請先詢問相關廠商提供報價單或合作意向書,送出申請案時一併提供。", "日期時間": "2021-06-24T16: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9691, "title":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臨櫃服務時間", "內容": "

服務時間:週一至五 上午08:30~下午17:30(取號機於17:15停止抽號、截止收件)

受理地點:臺北市政府北區聯合服務中心之社會局39號櫃檯(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

", "日期時間": "2021-06-23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7966, "title": "除了實體課程外,我還可以去哪裡學習勞動法令?", "內容": "

勞工朋友們可以透過以下管道,隨時隨地學習勞動法令:

(一)勞動法令線上影音學習課程:【路徑:勞動局網站〉影音書冊〉勞動影音專區〉勞動法令數位化學習課程】

內容多元豐富,包含「勞動條件」、「職場平權」及「職業安全」等議題,可隨時隨地上網觀看學習。

(二)「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臉書粉絲專頁
請至Facebook搜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臺北」,加入勞動局臉書粉絲專頁,裡面有淺顯易懂的勞動法令貼文,還有許多輕鬆有趣的勞動影音線上課程,方便勞工朋友隨時查找與充實勞動時事與新知。

(三)「勞動臺北」電子報:【路徑:勞動局網站〉banner〉勞動臺北電子報】
勞動局每月1日及15日發行勞動臺北電子報,傳遞勞動新知,內容豐富,深入淺出,包含勞動議題勞動專家學者觀點、勞動局推動政策措施宣導、最新活動訊息,請至勞動臺北電子報網站訂閱及閱讀。

(四) 臺北市勞動大學「線上影音」專區

", "日期時間": "2021-06-18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4690, "title":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資格及收托時間?", "內容": "

一、收托資格如下:

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之嬰幼兒,但已收托之嬰幼兒得延長收托至已達2歲,尚未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進入幼兒園者。嬰幼兒完成出生登記至未滿2足月者,得先登記報名候補;開園招生登記,仍須於開辦收托日滿2足月之嬰幼兒,方得登記報名。

(二)嬰幼兒設籍臺北市,且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於報名登記日、入托日前均應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者。

(三)嬰幼兒之家長其中一方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而無法符合設籍之規定,僅需由另一方家長符合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規定,惟另一方大陸籍或外籍人士仍需居留臺北市滿6個月以上(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四)提供辦理大公托或小家園場地之學校教職員工及本大公托或小家園現職員工子女,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

(五)如家長雙方皆為大陸籍或外籍人士,則不得報名登記入托。

(六)家長如收養嬰幼兒,於共同生活期間(即親權裁定前之試養期)嬰幼兒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設籍之限制,惟家長雙方仍需設籍本市滿6個月,且應出示相關證明文件(如試行同住契約書)。

(七)設置於臺北市社會住宅之大公托或小家園,該社宅之承租家庭,得不受本計畫第五點第二項應設籍滿6個月之限制,惟嬰幼兒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仍需設籍本市,且應出示社會住宅承租證明。

二、收托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30~17:30,另有免費之提前(07:30)及分段計費之延後收托(至19:00止)服務。

", "日期時間": "2021-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招生計畫(113072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524690/4016a2af-8d07-4634-b702-92edadd3c686.pdf" } ] }, { "DataSN": 8404254, "title": "遭遇一般家庭排放油煙問題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於住戶周遭發生鄰近油煙問題時,可先主動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反映,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妥處;倘若被檢舉住戶為一般公寓或無管理委員會設置之情形,則可撥打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環保局將派員前往了解實際案情。

", "日期時間": "2021-06-09T12: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2776, "title": "有關臺北市工廠校正之承辦單位為那一個局處?", "內容": "

臺北市工廠校正之承辦單位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76、6572、6561、6571

網路填報網址:https://service.moea.gov.tw/EE116/wFrmSysLogin.aspx

(或搜尋關鍵字:經濟部-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網路填報)

", "日期時間": "2021-06-07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04, "title": "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哪些公共場所須設置哺(集)乳室?", "內容": "

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規定,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進出站(含轉乘)人次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百分之十之捷運車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

五、鐵路對號列車及高速鐵路列車。但通勤列車,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 "日期時間": "2021-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05, "title":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為何?", "內容": "

「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主要是規範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

", "日期時間": "2021-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1-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4905505/ede3b885-5261-4d57-b592-f419eb96f28f.pdf" } ] }, { "DataSN": 4905506, "title": "哺(集)乳室之中文名稱為何?", "內容": "

本條例第5條規定,一定面積及性質之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於條例中對哺(集)乳室之中、英文名稱尚無規定。惟考量多數場所之慣用名稱及民眾認知之通俗性,哺(集)乳室之中文名稱建議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

若單位有二間以上之哺集乳室,其中一間名稱為「哺乳室」或「哺集乳室」,且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之規定,另一間則可為其他之名稱,如親子室等。

", "日期時間": "2021-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4/relfile/31820/4905506/f58bc967-64ec-4e9b-9202-bf0a4229ae12.pdf" } ] }, { "DataSN": 4905507, "title": "哺(集)乳室之英文名稱為何?", "內容": "

國外文獻資料對哺集乳室之英文名稱不一,有Breastfeeding Room、Nursery Room及Pumping Room等,考量Nursery Room之使用對象較廣,可能含括瓶餵及托兒,Pumping Room似侷限僅使用集乳器之婦女,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哺(集)乳室英文名稱為「Breastfeeding Room」。

", "日期時間": "2021-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111281115715.pdf" } ] }, { "DataSN": 4910027, "title": "臺北市孕前健康檢查補助金額與檢查項目?", "內容": "

1.生理男性每案補助875元(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檢查項目包括:身體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血壓)、尿液、血液常規(含海洋性貧血篩檢)、梅毒、愛滋病、精液分析(請禁慾3天)及諮詢費等7項。

2.生理女性每案補助1,800元(不含掛號費及診察費),檢查項目包括:身體檢查(身高、體重、腰圍、血壓)、尿液、血液常規(含海洋性貧血篩檢)、梅毒、愛滋病、德國麻疹抗體、水痘抗體、甲狀腺刺激素、披衣菌抗體及諮詢費等10項。加選抗穆勒氏管荷爾蒙檢查(AMH),每案定額補助500元,民眾須自付差額。


詳情請洽詢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815,或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婦幼優生/孕產婦健康/助您好孕專區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2128, "title": "我在113年5月之前都有領到育兒津貼,但為什麼5月份沒有領到育兒津貼?", "內容": "

請先確認兒童是不是113年4月份滿2歲? 

是:

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自108年8月開辦,故凡幼童年滿2歲第1個月起,育兒津貼補助改採「次月」入帳,等到教育部比對完就學名冊,即會於下個月發放款項,所以您應該於113年6月20日可以領到113年5月份之補助款。


→不是:

先確認兒童是不是已經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如是,因已轉領托育補助,就無法再領取育兒津貼。

如不是,則請逕洽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確認。


 本市各區公所電話如下:

【松山區】87878787轉704、705            【信義區】27239777轉418、416

【大安區】23511711轉8409、8410        【中山區】25031369轉524、599

【中正區】23416721轉274                     【大同區】25975323轉407

【萬華區】23064468轉273、272           【文山區】29365522轉265、275

【南港區】27831343轉229                     【內湖區】27925828轉279、339

【士林區】28826200轉6108、6101       【北投區】28912105轉327、329

", "日期時間": "2021-06-04T18: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02119, "title": "請問我現在領的是什麼育兒津貼?", "內容": "

現行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0至2歲: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當月29日撥款)。

2歲以上: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次月20日撥款)。

", "日期時間": "2021-06-04T18: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205, "title": "我因駕車吸食毒品(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經法院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處有期徒刑,還需要繳交這筆罰款嗎?", "內容":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意指不允許無正當理由擅予施用;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係認吸食毒品、迷幻藥駕車者對於交通安全危害不下於酒醉駕車,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往來之交通安全,二者規範目的不同,故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判處刑事罪名,無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故仍應繳納這筆罰款。", "日期時間": "2021-06-04T16: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7178, "title": "有關事業單位應指揮中心建議採行分組上班,勞工出勤相關權益?", "內容": "1.為降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企業營運的衝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可採行彈性上下班或分流上班機制,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

2.部分事業單位僅需保留部分人力者,於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調整時,並應注意各項工時彈性之程序性及限制性規定。

3.勞工於分組出勤期間有請假之需求者,可依法請假,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員工排定其他不論是否給薪之假別,或以「借休」(先休再還班)等方式補足工時。

4.勞動部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非社會大眾所樂見,盼勞雇雙方能共體時艱以度難關,建議雇主與勞方宜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 "日期時間": "2021-05-26T15: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7156, "title": "公私立幼兒園因應教育部宣布全國各級學校等因應疫情停課,勞工出勤及工資權益為何?", "內容": "1.因應國內疫情警戒升級,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教育部宣布全國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校上課期間,在家學習,惟該部係採停課不停學、教職員工以到園為原則,幼童如無法在家照顧或學習,幼兒園仍應安排人力,提供幼童到校學習、照顧及用餐。

2.因勞工仍有到班義務,雇主應依照原約定給付工資。惟如僅有少數家長有送托需求,且園方為避免疫情感染,僅需保留部分人力者,於兼顧園方管理上之公平原則,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

3.幼童請假者,依據地方政府所訂退費辦法,幼兒園所應退還家長之費用,僅有請假期間之餐費及交通費等代辦費,並未包括學費及雜費等屬於支應人事費用之項目,對於園方之經營與維持影響層面有限,雇主不得藉故要求教職員排定其他不論是否給薪之假別。

4.勞動局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非社會大眾所樂見,盼勞雇雙方能共體時艱以度難關,建議雇主與勞方宜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 "日期時間": "2021-05-26T15: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70, "title": "請問如何向臺北孔廟申請預約導覽服務?如何借用個人語音導覽機?", "內容": "

一、預約導覽:

(一)請於參訪日前7天申請預約導覽,洽詢電話:02-2592-3934 轉22分機,承辦人:黃小姐。

(二)可至台北服務通申請預約導覽。

(三)申請預約導覽語言:中、英、日、韓、德、西班牙、越南、泰國及印尼等,如其它語言須事先洽詢,本會保留修改導覽語言權利。

二、即日起於開館時間,辦理定時導覽服務:

(一)集合地點:遊客服務中心前。

(二)定時導覽:上午10:30(大約40分鐘)、下午2:30、3:30 (大約40分鐘)。

三、向遊客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借用個人語音導覽機,請配合相關事項:

(一)如參訪人數未滿10人以上無法預約團體導覽,可現場至遊客服務中心押個人證件(附照片)或押金現金新臺幣1,000元,並填寫申請切結書1份。

(二)借還時段:上午借用時間09:00-11:10止,至遲請於當日11:30歸還、下午借用時間14:00-16:00止,至遲請於當日16:30歸還。

四、最新導覽或活動訊息請追蹤臺北孔廟FB、IG請點相關連結。

 

", "日期時間": "2021-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相關連結": [ { "Title": "台北服務通", "URL": "https://service.taipei" }, { "Title": null, "URL": null }, { "Title": null, "URL": nul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50853, "title": "手機收到毒災「疏散避難警報」應該怎麼做?", "內容": "

1. 請問我手機剛剛收到了「毒災警報」,是真的嗎?我應該怎麼做?

是真的,您現在所在的區域有毒災發生,首先請不要驚慌,請點選警報訊息的網址,依指示進行居家掩蔽或疏散避難。

Q1. I received a “Toxic Alert” from the PWS. Is it true? What shall I do?

A:It is true. The region where you locate currently has a toxic/chemical disaster. Please stay calm and follows the instructions to shelter indoor or evacuating to safety places.


2. 請問毒災警報之發送門檻,怎樣的狀況會收到細胞廣播呢?

當你所在的地區,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發生洩漏情形,經評估其狀態及數量可能會影響民眾身體健康安全,地方政府會依規定發布細胞廣播,以引導民眾就地避難或疏散撤離。


3. 請問我剛收到毒災警報,有更詳細的資訊嗎?

您可以查詢環境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或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的網站,得到更多的資訊。


4. 請問為什麼我的手機沒有接收到細胞廣播訊息呢?

用戶手機無法收到告警訊息的原因推估如下:

(1)訊息發送時,您正在語音通話中。

(2)訊息發送時,正在使用3G異質網路上網。

(3)手機是否開啟飛航模式或未插入SIM卡。

(4)手機經設定拒收「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或「測試用訊息」。

(5)手機未更新韌體,不具接收全部災防告警訊息功能。

(6)手機所在位置無基地臺訊號涵蓋。

(7)訊息發送時,手機所在位置非災防機關所指定之區域。

", "日期時間": "2021-05-19T15: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3778, "title": "老闆要求員工除非拿出陰性檢驗證明,否則不要來上班,這樣做可以嗎?", "內容": "

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所訂之第3劑疫苗接種或快篩規範對象外,老闆如係「超前部署」,自行要求事業單位中的員工除非拿得出陰性證明,否則一律在家自主健康管理,不用來上班,這是對勞工不受領勞務的表示,雇主應該要照給工資。

", "日期時間": "2021-05-19T13: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22, "title": "載運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車輛,是否需攜帶運送聯單?", "內容": "

一、依據環境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之規定,符合下列情況之運送,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始需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地方環保局申報運送聯單。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氣體-50公斤、液體-100公斤、固體-200公斤。

(二)航空許可之運送。

(三)輸入、輸出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

二、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除應攜帶已核准之運送聯單外,亦應須攜帶該毒性化學物質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及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若以公路運送者,並應同時攜帶由監理單位核發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裝載危險物品之臨時通行證。

三、為達便民目的,有關運送聯單之申請,目前已改為「電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另有關運送聯單之填報方式,則依照環境部97年5月26日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申報及填寫須知」辦理。若仍有其他相關的問題需要協助時,可電洽北市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63)

", "日期時間": "2021-05-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2779, "title": "我收到了弱勢家戶微型保險投保意願書,但我沒有智慧型手機或電子郵件該如何投保?", "內容": "

一、如無智慧型手機或操作有問題可洽各區公所社會課、社福中心、婦女中心、里幹事協助操作。


二、如民眾無電子郵件,則無需填寫,但須填寫真實手機號碼,以利後續聯繫及通知。

", "日期時間": "2021-05-18T09: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2775, "title": "我對弱勢家戶微型保險有興趣,請問要如何投保?", "內容": "

本專案由台北市政府篩選服務對象寄發通知, 收到通知單的民眾,可掃描通知單的QRCode,以線上方式填表並簽名回復投保意願,後續由市政府協助向保險公司確認核保情形。因此,若民眾無收到通知單,即非本專案對象。

", "日期時間": "2021-05-18T0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2772, "title": "臺北市弱勢家戶微型保險專案內容為何?", "內容": "

保險內容:

一、承保範圍:意外傷害造成的失能與身故

二、保險金額:新臺幣 30 萬元

三、保險期間: 1 年


本保險的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受到非由疾病引起的意外傷害事故,造成被保人失能或身故才會進行理賠,有關失能給付的保險金比例,請參考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意外事故發生後的理賠對象:

1. 王大明投保一年期保額30萬的微型傷害保險,在契約有效期間,若不幸因意外車禍造成失能,保險公司會依「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的給付比例理賠給王大明。

2. 若王大明不幸因為意外車禍導致身故,此時保險公司將理賠30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給王大明的法定繼承人。

", "日期時間": "2021-05-18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2010, "title": "很多企業為了避免員工上下班時段大眾運輸工具人潮眾多,增加感染風險,打算提早或延後兩小時上班,讓員工避開尖峰時段。如果要做這樣的調整,要注意些什麼嗎?", "內容": "為了防疫需求,做好人流管制,企業可依照指揮中心的指引,進行彈性上下班時間的調整,例如:原來約定上午8點半上班、下午5點半下班,雇主可以跟勞工協商調整為從上午 7 點30 分至 10 點,下班時間也配合調整為下午 4 點 30 分到 7 點,以分散上下班人潮。在疫情期間,勞工應該與企業合作,同意調整工作時間,一起努力抗疫。", "日期時間": "2021-05-17T11: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2004, "title": "疫情期間事業單位暫停營業消毒,請問應如何給付工資?", "內容": "如果雇主是被政府機關要求停業、消毒,因而讓勞工不能上班,這屬於不可歸責雇主的情形,勞資雙方可以就停業期間是否給薪一事,自行協商。但如果是雇主自行決定停業、消毒,而要求勞工不上班,因可歸責於雇主,所以仍要照給薪水。", "日期時間": "2021-05-17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1999, "title": "如果企業有紓困的需求,可以向誰尋求協助?", "內容": "

產業有需要,就打紓困專線1988!(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home/Home.aspx)

", "日期時間": "2021-05-17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1996, "title": "如果因為疫情造成生意不好,雇主可以請勞工放無薪假(減班休息)嗎?", "內容": "

因應疫情,如果企業有減班休息的需求,應該與勞工書面協商,並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但是要注意減班休息時約定的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

", "日期時間": "2021-05-17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1991, "title": "如果事業單位決定實施遠距辦公(居家辦公),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如何計算工時?如何置備出勤紀錄?", "內容": "(1) 環境準備:由於生產工具應由雇主提供,建議事業單位在工作器材如電腦、網路環境等設施,應與勞工協商議定提供之方式,是否申請補助或如何核銷,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 工時約定與記載:勞基法規範雇主應逐日核實記載員工出勤時間至分鐘,實施遠距辦公(居家辦公)時,因勞工已脫離雇主實際指揮監督之範圍,因此,建議勞資雙方將工作時間如何記錄,使用何種工具記錄,如何定義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何時開始計算延長工時等,明確約定,最好以書面約定,以免日後爭議。
(3) 工作成果之交付:遠距辦公(居家辦公)應如何交付工作成果,如何計算績效與資訊傳達之有效性,也建議勞資雙方應是事先約定清楚,以利後續計算工作報酬。
(4) 工作安全與資訊安全:遠距辦公(居家辦公)之工作環境通常為員工居住處,有關工作環境安全與相關資通訊安全,建議雇主善用科技工具,並且事先請勞工確認工作環境安全無虞,並提供適當協助,以防後續職業安全衛生問題。", "日期時間": "2021-05-17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91960, "title": "如果雙北市被升級為三級警戒,企業應如何配合實施上班人流管制措施?", "內容": "依指揮中心的建議,如果企業員工住在非雙北市區域,建議儘量不要跨區流動,所以建議公司可以彈性調配人力,可採彈性上下班時段(分散人流)、分批上班(分散風險)、異地辦公、或是遠距辦公(居家辦公)的措施,避免人群聚集;在工作時也要注意勤洗手、無論室內外全程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等防疫措施,以維護職場的安全衛生。", "日期時間": "2021-05-17T10: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9979, "title": "如與動物醫院發生消費爭議,應如何提出申訴?", "內容": "

1.民眾可至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網址: https://dlacp.gov.taipei/Default.aspx )查詢消費爭議之救濟方式,或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網址: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提出線上申訴。
 
 2.動保處為處理寵物診療消費爭議第1次申訴之機關,如接獲消費爭議案,皆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寵物診療消費爭議案件處理要點」擇期邀集雙方當事人、臺北市獸醫師公會及本處特聘律師,召開寵物醫療爭議調處會議,提供消費者與機構間妥善溝通之平台。

", "日期時間": "2021-05-13T10: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8305, "title": "如果要成立社會團體(協會),要找哪個單位?", "內容":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日期時間": "2021-05-10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8196, "title": "我已辦理交通違規分期繳納罰鍰,有哪些便利繳納管道?", "內容": "

本所交通違規分期案件繳款方式,請參閱下方繳款管道列表:

 
分期繳款期限/繳款方式期限內超過期限已強執銷案方式/手續費
pay.taipei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OXX約2週內銷案,
手續費3元/筆
超商櫃檯(須持繳款單)
(統一、全家、萊爾富、OK)
OXX約2週內銷案,
手續費6元/筆
郵政匯票OOO匯費及掛號郵資另計
親至本所或本所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或士林監理站櫃檯OOO1. 信用卡、行動支付繳款:手續費依各發卡銀行規定
2.  QRcode掃碼支付繳款:手續費3元/筆
3. 現金繳款:無手續費
", "日期時間": "2021-05-10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6458, "title": "原核准身心障礙免稅車輛,嗣後換車,是否應重新辦理免稅手續?", "內容": "是。", "日期時間": "2021-05-06T10: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5846, "title": "機車考照練習場相關FAQ", "內容": "

機車考照練習場相關FAQ

Q1:請問臺北市有機車考照練習場嗎?

A1:有的,地點位於臺北市士林區通河西街1段堤外平面停車場旁空地(百齡橋以南)及萬華區華中河濱公園華中橋堤外(二)停車場旁空地。


Q2:請問機車考照練習場有開放時間嗎?

A2:

(1)考量維護治安及環境安寧,本練習場開放時間為每日早上6時至凌晨0時,不開放期間(凌晨0時至早上6時)請勿進入使用。

(2)另有下列情形,即刻不提供練習使用,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盡速將車輛移離:

  1. 經本市關(封)閉橫移門、水門及越堤道通告之發布時起。
  2.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豪雨及急降雨期間。

 

Q3:是否有開放對象之限制?

A3:民眾皆可使用,惟未有駕照者請由已有機車駕照之親友陪同前往,練習時並注意安全。

 

Q4:練習場使用是否需付費?

A4:本練習場為免費使用。

 

Q5:是否參考監理所機車考照的場地設置?

A5:本練習場係參照交通部公路總局制定之普通重型機車新式路考考驗科(項)目場地圖施作,另查本市士林監理站係因場地範圍限制考驗項目之順序,與本市考照練習場項目順序不同。

", "日期時間": "2021-05-05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機車考照練習場相關FAQ",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0/relfile/31820/8385846/bf121c01-cdef-4182-9968-97090ec9a22a.pdf" } ] }, { "DataSN": 8236903, "title": "是否可使用手機APP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內容": "

本所自109年9月3日起陸續新增手機APP繳納交通違規罰鍰,目前已開放「iPASS MONEY」、「嗶嗶繳」、「橘子支付」、「元大銀行」、「街口支付」、「樂購蝦皮」、「永豐銀行(APP)/(網頁版)」、「全支付」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9家APP業者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民眾透過手機APP查詢繳納交通違規並即時銷案,手續費(由持卡人自行負擔)13元/筆。

 

操作流程請參考本所首頁-業務說明-罰鍰繳納方式-手機APP

", "日期時間": "2021-05-03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45, "title": "違規通知單所指定的應到案日期恰好是假日,應如何處理?", "內容": "可順延至次一辦公日辦理繳款結案,視為未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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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檢視違規通知單上的應到案處所
1. 應到案處所為本所:請電洽本所話務中心02-23658270轉9,有專人為您服務。
2. 應到案處所非本所:建議您直接連絡應到案處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21-05-03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3185, "title":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如何核定計算有效人數? ", "內容": "

1. 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者:進用 1 人得以 1 人計;重度身心障礙者, 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者將不予核計)。


2. 從事部分工時人員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2 人得 以 1 人計;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進用 1 人以 1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將不予核計,並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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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

", "日期時間": "2021-04-30T09: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4/relpic/31820/8383185/f7b83ce9-b299-4f02-aa60-54c47d1ac80a.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2095, "title": "牛結節疹疫情爆發時,雖然不會傳給人,但會傳給其他寵物嗎?", "內容": "

牛結節疹病毒只傳染於牛隻如肉牛、黃牛、乳牛及水牛,一般寵物如狗或貓等,並不會被傳染,民眾請放心。

", "日期時間": "2021-04-28T18: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2093, "title": "牛結節疹疫情期間,能去參觀有養牛的牧場跟動物園嗎?", "內容": "

牛結節疹是一種只傳染給牛的病毒性疾病,不會傳給人,民眾仍可正常前往飼有牛隻的牧場或動物園參觀,建議做好個人衛生措施,避免攜帶蚊蠅或壁蝨等節肢動物進入飼養場,減少疫病傳播。

", "日期時間": "2021-04-28T18: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2091, "title": "萬一牛結節疹爆發,食用牛奶相關食品安全嗎?是否有影響?", "內容": "

國內的生乳採集有一定的標準程序,在收乳前會做微生物及其他各種篩檢,確保安全和品質問題才能過關,且收乳後還有高溫殺菌等流程,因此牛結節疹疫情並不會影響到市面上的乳品食安問題。

", "日期時間": "2021-04-28T18: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2090, "title": "人吃了感染「牛結節疹」的牛肉會如何?", "內容": "

臺灣牛肉都有屠宰獸醫師把關,進場屠宰前及屠宰後都有專人檢查,病牛不會流入市面,請可以安心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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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隻如經確診罹患牛結節疹,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進行撲殺,針對110年4月14日新北市染疫牛隻計8隻已全數撲殺、就地焚燒掩埋,防止疫情擴散。另全國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自110年4月16日起苗栗以北縣市轄內牛隻優先於3日內全面施打疫苗,並已安排全臺牛隻健康訪視及疫苗注射時程。

", "日期時間": "2021-04-28T18: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82087, "title": "牛結節疹在臺灣的疫情狀況?", "內容": "

109年7月10日由中央發布疫情,金門縣於同年7月6日發現臺灣首例牛結節疹確診病例。臺灣本島於110年4月15日發布新北市林口區1畜牧場在同月14日通報發現疫情,並確診為牛結節疹。疫情已在嚴密控管中,全國動員因應情勢發展採取相關處置,請民眾無需過度擔憂。

", "日期時間": "2021-04-28T18: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8169, "title": "汽車讓渡書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各型汽機車買賣契約書或讓渡書,係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3款買賣動產契據之課徵範圍,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5: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8168, "title":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遺產分割協議書如包括不動產分割在內,且係持憑該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協議書成立時價值之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5: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8141, "title": "承攬契據必須俟工作完成始能算出金額,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應在書立契據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繳納印花稅,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印花稅或退還其溢繳印花稅之金額。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5: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8071, "title": "公司設置之職工福利委員會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財團法人後,其領受福利金所出具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8015, "title": "請領勞保給付所開立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所開立之收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可免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2: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8014, "title": "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完成若干工作者,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依財政部函釋,「代理銷售契約書」如約定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委託人俟完成上開工作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依銷售成數計算佣金給付報酬者,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2: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8006, "title": "承攬契約金額如包含營業稅,可否以扣除營業稅後金額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承攬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稅捐」或「稅什費」等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就合約所載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99, "title": "學校員工合作社開立的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依印花稅法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各級學校以員工合作社名義開立的收據,因非屬處理學校公款所發之憑證,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96, "title": "醫療院所向社會局請領醫療補助所出具之收據,要不要繳納用印花稅?", "內容": "

市政府社會局委託醫療院所收治核准之低收入病患,各該院所每月向該局請領醫療補助時所出具之收據,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67, "title": "保險戶領取解約金所立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保險戶中途退保,領取解約金所立收據,應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64, "title": "民間公證人依法收受公證費用所出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民間公證人雖為依公證法經司法院遴任執行司法行政下公證行為之人,與法院之公證人辦理相同業務,但其執行公證行為之收入,與法院收取「公證費」全數解繳公庫之性質不同;又其亦非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政府機關,則其收受公證費用所出之收據,應依銀錢收據按4‰稅率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62, "title": "托嬰中心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托嬰中心收取費用所開之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因未具政府機關或學校之性質,依法仍應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56, "title": "配偶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所書立之契約書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配偶一方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尚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53, "title": "旅行社開的代收轉付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旅行業者辦理國外旅行團收取費用,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無須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50, "title": "農民出售本身生產的農產品所開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農民身分如何認定?", "內容": "

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7款規定,農民出售本身生產之農產品所出具之收據免納印花稅,其農民身分經由農會證明為會員或經由鄉鎮公所證明為農民者,均得認定為農民。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43, "title": "收受有價證券所開立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收受有價證券所開立之收據,不屬銀錢收據課徵範圍,應免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37, "title": "校友會開立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校友會尚非屬學校單位,其所開立之收據,除收受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及或匯票)外,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尚無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之適用。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903, "title": "學校代收學生家長會費等所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查公私立學校代收學校家長會會費、福利金及其他曾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委託代收款項而以學校名義開立之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免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1-04-20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898, "title": "社會福利機構領受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照顧費用補助款及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立收據,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社會福利機構領受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免納印花稅。至社會福利機構收取照顧費用自付額部分所立收據,尚無免稅規定,仍應課徵印花稅。", "日期時間": "2021-04-20T1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890, "title": "電子契約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廠商與政府機關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依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釋規定,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日期時間": "2021-04-20T10: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886, "title": "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護中心,應否繳納印花稅?", "內容": "財團法人倘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顧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惟其如就上開收入開立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性質,則應課徵印花稅。", "日期時間": "2021-04-20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882, "title": "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業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如何計算?", "內容": "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其計算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而非依彙總之稅額計算。", "日期時間": "2021-04-20T10: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7187, "title": "請問在臺北市市政大樓內遺失物品該如何找尋?", "內容": "本市政大樓內拾得遺失物品,均統一送交本市政大樓B1樓層中央區駐警隊值班台保管,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逕洽本中心駐警隊值班台辦理認領或登記協尋手續。如已離開本市政大樓,可於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網站上「最新消息」區查詢拾得遺失物之公告,或電洽本中心駐警隊值班台詢問(聯絡電話:市話直撥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分機8664)。", "日期時間": "2021-04-19T11: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網站", "URL": "https://tpmc.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6682, "title": "市民如有飼養牛隻要如何預防牛結節疹?", "內容": "

(一)養牛場應強化管理,進行廏刺蠅、蚊蟲與庫蠓及蜱蟲(壁蝨)等病媒防治:

  1. 環境管理:牧場周邊除草,減少蚊蠅棲息處。及場內外環境清潔、雜草清除及消毒工作。
  2. 消毒殺蟲:養牛場放置捕蠅繩、吊掛捕蚊燈、黏蟲版,並透過浸藥或殺蟲劑殺減成蟲,來做好病媒傳播防治。每週應定期進行場內消毒及更換捕蠅繩、吊掛捕蚊燈、黏蟲板等設備。
  3. 牛隻健康管理與通報:每日檢查牛隻健康情形,若發現場內牛隻有疑似案例,應立即聯絡牧場獸醫師或直接通報動保處進行緊急防疫處置,共同防範牛結節疹,守護養牛產業。

(二)為落實防疫,臺北市已公告自110年4月16日起,轄內所有牛隻必需配合動物防疫,完成牛結節疹疫苗注射,飼主可撥打1999專線或聯絡動保處(87897158)並留下聯絡方式,動保處將派動物防疫人員前往飼養場為牛隻施打疫苗。

", "日期時間": "2021-04-16T18: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6680, "title": "牛結節疹對一般市民生活有無影響?", "內容": "

牛結節疹不會傳染給人,一般市民食用之臺灣牛肉都有屠宰獸醫師把關,進場屠宰前及屠宰後都有專人檢查,病牛不會流入市面,市售乳品皆會進行加熱處理,可以安心購買。

", "日期時間": "2021-04-16T18: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6678, "title": "什麼是牛結節疹?", "內容": "

牛結節疹是一種只傳染給牛的病毒性疾病,非人畜共通傳染病。由痘病毒科的牛結節疹病毒所引起,透過蚊子、刺蠅或壁蝨等節肢動物及病牛痂皮傳播病毒,主要症狀為結節狀皮膚炎、潰瘍、淋巴結炎及單肢或多肢水腫等特點,發病率高但死亡率低,疫情將造成經濟損失,主要為產乳量下降、流產、不孕、牛皮無法利用等。

", "日期時間": "2021-04-16T18: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6597, "title": "債權人是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內容": "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上開法條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

", "日期時間": "2021-04-16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6552, "title": "如何申請查詢個人或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總歸戶?", "內容": "

請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近之稅捐稽徵機關填具申請書提出申請。

  1. 本人:
  2. 代理人或辯護人:
  3. 繼承人:
", "日期時間": "2021-04-16T15: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6528, "title": "如何申請查詢全戶全國財產總歸戶?", "內容": "

請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近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臨櫃申辦,查驗正本,並影印1份備查,郵寄申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全戶已成年者國民身分證影本、未成年者戶口名簿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三、對於法律上由於歸化時程尚無法取得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之國內戶口名簿正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代為申請。

四、以上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時,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五、委託書(可共同書立)。

六、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 "日期時間": "2021-04-16T15: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5898,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會計師簽證費用可以申請補助款嗎?", "內容": "會計師簽證費用不能列入補助款申請。", "日期時間": "2021-04-15T16: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4686, "title": "那幾家便利商店可以代收當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要不要額外支付手續費?", "內容": "稅單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到來來(OK)、全家、統一(7-11)、萊爾富等便利商店均有代收,但5月1日、2日及3日繳納之案件屬逾期案件。另自99年1月1日起不須再付手續費,繳納後請記得向便利商店取回繳款的稅單和交易明細表,並注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 "日期時間": "2021-04-14T08: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4682, "title": "車輛所有人搬家,應如何申請變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寄送地址?", "內容": "若欲變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寄送地址,請依下列方法擇一辦理:

(一)可利用本處定期開徵寄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附之申請變更通訊地址資料,填妥後寄回本處,本處將自次期起寄送至新通訊地址。

(二)以電話、傳真方式向本處所屬分處申請變更。相關聯絡資訊請至本處網站首頁/本處介紹/聯絡資訊/服務地址、電話及聯絡信箱一覽表項下參閱。

(三)可至本處網站首頁/納稅資訊/申辦與書表下載/使用牌照稅/申請更正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身分證統一編號、送達地址項下辦理線上申請。

", "日期時間": "2021-04-14T08: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542, "title": "請問郵局是否代收各項稅款?", "內容": "目前郵局不代收稅款,民眾繳納稅款請至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日期時間": "2021-04-12T09: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541, "title": "一時疏忽忘了繳稅,現在已經超過稅款繳納期限,還可以使用信用卡上網繳稅嗎?", "內容": "

信用卡繳稅適用期間:

1.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24時。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2.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房屋稅、地價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3.罰鍰及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之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案件,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4.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 "日期時間": "2021-04-12T09: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539, "title": "如何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內容": "

使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繳稅適用期間:

1.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為申報期間屆滿當日24時。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2.查(核)定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歸戶案件不適用)、房屋稅、地價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3.罰鍰及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之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案件,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4.其餘各稅繳納期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


二、轉帳繳稅完成後,納稅人如需轉帳繳納證明,請向本處申請核發。

", "日期時間": "2021-04-12T09: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536, "title": "利用委託轉帳納稅方式繳納稅款,若因故無法提兌時,貴處會再重新扣款嗎?", "內容": "轉帳代繳稅款若無法提兌時,本處不會再重新扣款,會補寄已展延限繳日期之繳款書,請於收到補發之繳款書後,於所載限繳日期內可透過網際網路(https://paytax.nat.gov.tw/)、行動裝置或行動支付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或持該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即不會被加徵滯納金。", "日期時間": "2021-04-12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530, "title": "便利商店有代收非定期開徵的地方稅款嗎?", "內容": "

目前便利超商除每筆金額3萬元以上、無條碼稅單及車籍號碼有中文字之使用牌照稅之稅款不代收外,其餘未逾繳納期限之地方稅款均可代收。

", "日期時間": "2021-04-12T0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512, "title": "如果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案款傳繳通知書可以到便利商店繳納嗎?", "內容": "

可持各行政執行分署所核發3萬元以下列有條碼之執行案款傳繳通知書於傳繳應到期日前至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繳納,所稱3萬元以下案款包含本稅、滯納金及執行費用之合計。

", "日期時間": "2021-04-12T0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466, "title": "對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在提起行政救濟前,有無較簡便的更正方式?", "內容": "納稅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可以提起復查,不過行政救濟程序從復查、訴願乃至行政訴訟,整個訴訟程序十分冗長,並不符合現代講求效率之需求。因此,在提起行政救濟之前,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查對更正,比如說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可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機關查對更正。(稅捐稽徵法第17條)", "日期時間": "2021-04-12T08: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3054, "title": "營業地址位於工業區之共同工作空間,於申請營業場所查詢案件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內容": "

以共同工作空間查詢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區限為工業區,於申請營業場所查詢案件時,營業場所現場用途須為「限辦公室使用」,並於每項營業項目備註「共同工作空間」,且除檢附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外,須於申請時檢附下列文件:

1.共同工作空間名冊(以本府產業發展局網站揭露者為限)。

2.承租空間之現況照片,以利審查人員確認是否符合共同工作空間之資格。

", "日期時間": "2021-04-09T14: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2383, "title": "蛙蛙文創消費爭議常見問答(110年4月更新版)", "內容": "

Q1: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業者)負責人於110年3月5日身故,已參加大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簽立之調解書效力是否受影響?

A1:不受影響。

(1)調解成立當時,業者所委任的代理人獲有效授權,並不因為負責人事後身故而影響其代理效力。且本局送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於負責人身故後,均已獲法院核定在案。

(2)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日後業者不依調解書內容履約出貨或退款,消費者不必再打官司,可直接至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Q2:已參加調解會議,至今還沒拿到法院核定的調解書,但當初調解書所載履行期限已屆,該如何?

A2因本事件每場調解會與會當事人較多,故法院需花費較多時間審核。目前本局送法院之調解書全數均已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定本局接獲後即函發雙方當事人,請再留意掛號信件。

 

Q3已拿到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接下來要做什麼?

A3若已到履約日業者仍未依調解書內容履約出貨或退款,可持該調解書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權利。有關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相關疑義,請洽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314-6871轉6345~6347諮詢相關程序。另有關民事執行常見問題,請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業務概況>民事執行>常見問題Q&A」。

 

Q4已申請調解,但尚未接獲調解會議通知,如今業者負責人身故,還會召開消費爭議調解會議嗎?

A4因業者為1人股東、1人董事之有限公司,負責人身故,無董事執行職權。若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之1規定,有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或有繼承人繼承股份而產生新負責人等情形,本局將繼續召開調解會議。

 

Q5:參加過調解會議,當時是調解不成立,後續該如何救濟?是否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A5

(1)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小額訴訟程序,相關細節請電洽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314-6871轉6345~6347。

(2)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枱,電話1999轉6168。上班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提供律師諮詢服務(需預約)。

(3)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律師每週一、四上午9時至12時於臺北市政府大樓中央東區「消費諮詢及法律扶助」櫃枱提供消費爭議法律諮詢。

(4)有關訴訟程序、非訟程序之諮詢,可透過本局與臺北地院合作推動之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於每週二及週五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3點30分至17點,在本府市政大樓一樓中央東區「消費諮詢及法律扶助」櫃台後方之「律師諮詢室」,由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提供視訊諮詢服務,項目為訴訟及非訟程序、書狀範例、案件查詢等。 


Q6:明明是業者違約,調解委員會為何不能判命業者當場退款?

A6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調解委員會進行方式係由調解委員以其法律專業及協調專才居中協調,由當事人雙方依自主意思決定是否調解成立,與法院審判程序不同,調解委員依法無權限以強制力迫使任一方接受。調解委員於各場會議已盡力勸說業者提供出貨及退款期程等具體方案,經協調後,業者最終僅能提供有限方案,惟調解委員仍爭取每箱訂單額外之口罩數量作為補償,並以每片6元計算退款價值。

 

Q7聽說業者廠房等資產設備在新竹,法院訴訟輔導科的人表示,要去新竹聲請強制執行,又說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債權人去查報業者財產,真是如此嗎?可否由法務局查調?

A7

(1)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例如已知債務人財產是動產,則向該動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不清楚債務人有何財產,應向業者「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2)調查債務人財產為債權人的協力義務,因本局非業者之債權人,亦無法令授權,故尚非本局權限所能協助,敬請見諒。有關如何調查業者財產等民事執行常見問題,請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業務概況>民事執行>常見問題Q&A」。 

 

Q8:本案涉及眾多消費者,政府可否協助團訟?

A8本局已於110年1月11日分別發函二大優良消保團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研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進行團體訴訟之可行性,及函詢衛生福利部提供團體訴訟經費補助,消保團體目前仍評估中。

 

Q9:提起消費爭議申訴,參加法務局所召開大型消費爭議調解,真的對受害消費者有幫助嗎?

A9:本局就本事件原已排定7場大型調解會議,除第7場因業者負責人身故未派員出席,故當日全數案件因當事人一方未到而調解不成立外,前6場實際到場共375人,調解成立249人,到場調解成立率為66.4%。目前本局送法院之調解書全數均獲法院核定,該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日後業者不依調解書內容履約出貨或退款,消費者不必再打官司,可直接至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

", "日期時間": "2021-04-08T14: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801, "title": "無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之地址,欲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如何處理?", "內容": "

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依照建築自治條例第35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舊有房屋,其所有權人申請認定合法建築物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5.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6.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證明。(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物改良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測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建築師委託書。

8.建築師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9.合法房屋切結書。

10.現況相片。

11.各層平面及立面圖、面積計算表(由申請人、建築師簽證)。

12.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含現況及擬興建部分,比例1/500)。

13.其他必要檢附資料(個案性)。 前項合法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樓層數、建築物形狀及構造,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認定;僅有水電證明而無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或課稅證明之資料者,得依航測圖認定。房屋構造、結構安全及各項圖說由建築師負責。

 

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委託開業建築師檢討辦理。各區認定時間點如下:

1.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3.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4.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承辦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諮詢分機:8372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95,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查詢結果為「請檢附建物謄本」或「請釐清營業地址」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因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已回復審查完成通知至您的電子信箱,表示該案已審核完成,如需重新檢附建物謄本或相關資料,煩請另案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並可同時上傳前案查詢結果,以利提升案件審查效率。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89,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查詢結果為洽其他單位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其相關規定應由用地主管機關認定,爰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查詢結果為洽其他單位時,煩請撥打電話:02-27208889/1999轉分機6485、6491,提供營業場所查詢案件之案號及電子信箱,商業處將協助洽詢相關單位後,儘速以電子郵件回復。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83, "title":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3、94條規定,營業場所符合規定之要件為何?", "內容": "

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94條之規定,屬不合現行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但領有98年4月13日前含擬登記項目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未中斷二年證明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惟爾後營業倘中斷使用超過二年者,則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26,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已審核完成但未收到電子郵件,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如有已審核完成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未收到通知者,煩請撥打電話:02-27208889/1999轉分機6485、6491,提供營業場所查詢案件之案號及電子信箱,將儘快為您補寄審核完成通知郵件。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15,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以何人為申請人?", "內容": "

任何人皆可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並於辦理公司(商業)設立、遷址、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隨案檢附符合規定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同一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於審核完成6個月內,無限制使用次數,並以公司(商業)之營業地址及主要營業項目為主,申請人名稱可與申請登記之公司(商業)不同;另如營業場所位於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者,建議申請人輸入公司(商業)名稱,並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以利聯繫,加快相關流程。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12,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是否有有效期限?", "內容": "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考量都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變動更迭,爰自審核完成日起算6個月內,始可據以辦理公司(商業)相關登記,超過6個月者,煩請重新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05,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每日查詢件數上限?", "內容": "

因營業場所查詢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須同時審核建物之土地使用分區、路寬樓層面積、地籍謄本、使用執照存根、建築物平面圖等相關資料,除須熟稔法令外,亦須針對土地或建物歸組等變更歷程資料判讀,需高度專業及相當時間方能審核完成,爰目前設定每日申請案件達220件後,遞延結案日1個工作日,結案日期請參考申請通知電子郵件,請大家耐心等候。另同一地址同日申請預審逾3件者或同一E-mail、申請人同日申請逾3件者,當日將無法再進行預審送件,造成不便,敬請見諒。另一件申請案件最多可查詢5項營業項目,於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案件時,核准函文至多載明一件申請案件最多5項營業項目,建請審查主要經營之營業項目即可。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701,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操作問題應詢問何單位?", "內容": "

如有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操作問題,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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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如送出後,可至案件查詢頁面,點選以申請人資料查詢,輸入申請人名稱、E-mail、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後四碼等資料後點選案件查詢,並點選「修改」進入案件修改資料,另如都發局或建管處人員已開始審核時,則無法再依前述步驟修改案件,建請重新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689,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如以申請人資料查詢申請之案件,應填寫那些資料?", "內容": "

以申請人資料查詢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應同時填寫申請案件時所輸入之申請人名稱、E-mail、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後四碼始可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685,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營業項目備註應如何填寫?", "內容": "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填寫營業項目時,如選擇營業項目後,於備註下方出現紅字提示時,該營業項目必須加註備註才可送出申請,如申請查詢「I199990其他顧問服務業」時,系統提示紅字文字:「營業項目須加註內容,限辦可不加註或加註限辦公室使用,基本上應該是28組,美姿、美儀整體造型顧問:28組,個人形象規劃諮詢顧問:28組,中外文化音樂戲劇節目策劃製作技術諮詢顧問業務:28組;辦公室及本業使用皆屬策略性產業」;如申請之使用用途為本業,依實際營業態樣,請加註「美姿、美儀整體造型顧問」、「個人形象規劃諮詢顧問」或「中外文化音樂戲劇節目策劃製作技術諮詢顧問業務」;如使用用途為限辦公室用途,即加註「限辦公室使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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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營業場所使用用途分為本業使用(即現場經營業項目所定義之內容)、辦公室使用、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3種,請依現場實際使用情形勾選。


申請人營業場所現場用途如為「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且申請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住2、住2-1、住2-2、住3、住3-1、住3-2、住4、住4-1、商1、商2、商3、商4」任一分區或同時跨幾分區者,請於申請預審時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登記謄本。


2.切結書一份。〈須切結現場實際作住宅使用占建物登記面積之比例超過3/5、辦公室使用小於2/5。切結人(公司或商業名稱)須與預審案件申請人(公司或商業名稱)及後續申請登記申請人一致;並請填寫公司或商業名稱(需蓋公司/商業印鑑);切結書負責人簽名請以正楷書寫,字跡須清晰可供辨認;切結書請以彩色版本送審。範例: 住宅為主兼辦公室使用切結書


3. 土地使用分區查詢證明文件〈可依建物登記謄所載建物坐落地號,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頁免費查詢。〉


營業場所將以住宅使用審查,惟如經檢舉至現場訪視,現場主要為辦公室使用或本業使用而有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者,仍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住宅為主兼辦公室申請檢附文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8371680/c4eb90b2-2ca9-4d0b-a526-ca85ce7368f6.pdf" } ] }, { "DataSN": 8371674,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何者為必填欄位?", "內容": "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基本資料應填寫申請人、E-mail、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後四碼、營業場所地址等資料;如營業場所位於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者,建議申請人輸入公司(商業)名稱,並填寫聯絡人及聯絡電話,以利聯繫,加快相關流程;另地址欄位之行政區、街/路、號、樓皆為必填欄位,請依建物登記謄本登打,以避免資料有誤。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5: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71660, "title": "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申請,需上傳那些文件?", "內容": "

為提升審核效率及正確性,並有效服務每位民眾需求,申請營業場所預先查詢案件,需上傳所欲查詢地址之建物所有權狀或近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另如「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物面積、地建號等與實際資料不符,請更新建物所有權狀資訊後,再重新送審)。

建物謄本申請方式可參考地籍謄本及圖資申請網站。


使用用途勾選「住宅為主兼辦公室者」且申請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為「住2、住2-1、住2-2、住3、住3-1、住3-2、住4、住4-1、商1、商2、商3、商4」任一分區或同時跨幾分區者,請於申請預審時檢附下列文件:

1.建物所有權狀或近3個月內建物登記謄本。(另如「建物所有權狀」之建物面積、地建號等與實際資料不符,請更新建物所有權狀資訊後,再重新送審。)

2.切結書1份。(須切結現場實際作住宅使用占建物登記面積之比例超過3/5、辦公室使用小於2/5。 切結人(公司或商業名稱)須與預審案件申請人(公司或商業名稱)及後續申請登記申請人一致;並請填寫公司或商業名稱(需蓋公司/商業印鑑);切結書負責人簽名請以正楷書寫,字跡須清晰可供辨認;切結書(涉及蓋公司/ 商業或個人印鑑部分)請以彩色版本送審。切結書範本連結

3.土地使用分區查詢證明文件〈可依建物登記謄所載建物坐落地號,於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頁免費查詢〉。

營業場所將以住宅使用審查,惟如經檢舉至現場訪視,現場主要為辦公室使用或本業使用而有不符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情事者,仍將依都計法令規定予以裁處。

", "日期時間": "2021-04-07T14: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69455, "title": "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期間有提供親子友善農園,並提供哺乳室給需要的媽媽使用?", "內容": "

目前僅有頂湖地區--花谷海芋園設置哺乳室,會在農園門口做哺乳室的告示,方便市民朋友找哺乳室。

頂湖地區~花谷海芋園

", "日期時間": "2021-03-31T12: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69433, "title": "請問怎麼搭車會直接到達頂湖?", "內容": "

若要搭乘到頂湖地區遊客可搭乘128、129、小8、小9及131路在「風架口」站下車或「頂湖路口(竹子湖)」站下車。

", "日期時間": "2021-03-31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69348, "title": "請問海芋花期到何時?", "內容": "

海芋花期為每年1月到5月,3月至4月為盛開期,每一株花的花期大約是8~10天。

", "日期時間": "2021-03-31T10: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0943, "title": "請問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實施區域及期間?",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規劃2026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期間自115年3月13日(五)起至115年6月21日(日)止,為期101天,於陽明山竹子湖地區辦理。

", "日期時間": "2021-03-31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0942, "title": "請問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期間交通管制實施日期及時間?", "內容": "

為配合陽明山花季時間,陽明山花季期間依陽明山花季交通維持計畫執行,竹子湖地區管制時段自115年3/14(六)、3/15(日)、3/21(六)、3/22(日)、3/28(六)、3/29(日)、4/3(五)、4/4(六)、4/5(日)、4/6(一)、4/11(六)、4/12(日)、4/18(六)、4/19(日)、4/25(六)、 4/26(日)、5/1(五)、5/2(六)、5/3(日)、5/9(六)、5/10(日)、5/16(六)、5/17(日)、5/23(六)、5/24(日)、5/30(六)、5/31(日)、6/6(六)、6/7(日)、6/13(六)、6/14(日)、6/19(五)、6/20(六)、6/21(日),活動時程內之例假日及連續假期共計34天,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管制對象為自用小客(貨)車,惟轄區警察分局將視交通狀況彈性調整管制時間。

", "日期時間": "2021-03-31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0938, "title": "請問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期間交通管制方式?", "內容": "

2026年海芋季及繡球花季管制範圍交通管制範圍為湖田橋往西經海芋大道至往中正山之岔路口,授權轄區北投分局視車流狀況,採順時鐘單行管制;湖田橋往東至頂湖段前為雙向通行。頂湖段除單向通行且禁止迴轉外,例假日乙類大客車禁止進入,小客車由新闢石板路往陽金公路離開。

", "日期時間": "2021-03-31T1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0929, "title": "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期間如何利用大眾運輸上山賞花?", "內容": "

花季公車131於2/6-6/21期間行駛,開往竹子湖公車也已開始發車,建議遊客多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竹子湖,各種前往陽明山竹子湖賞花的交通路線及公車班次,可以多利用「台北好行」及「台北捷運 GO」等市府 APP 查詢即時車況。最新交通資訊請洽竹子湖海芋季與繡球花季官方網站:http://www.callalily.com.tw/


大眾運輸工具

  1. 竹子湖地區路幅有限,建議欲前往民眾多多利用公眾運輸系統,搭乘捷運、公車前往,相關公眾運輸資訊請上臺北市交通局網站或多利用「臺北好行」APP查詢。
  2. 自捷運石牌站搭乘休閒公車128及小8。
  3. 自捷運北投站搭乘休閒公車129及小9(台灣好行北投竹子湖線)至竹子湖地區或搭乘230至「陽明山」下車,再轉乘108、124、128、129、131、小8、小9(108及124路請於竹子湖派出所下車轉乘或步行前往,108、 124、131須步行至「陽明山總站」轉乘)。
  4. 自臺北車站搭乘260(含區、花鐘線)路公車至「陽明山總站」,再轉乘108、124、131(108及124路請於「竹子湖派出所」公車站下車轉乘或步行前往),或前往「陽明山」公車站搭乘128、129、小8及小9。
  5. 自捷運劍潭站搭乘260(含區、花鐘線)、紅5至「陽明山總站」或休閒公車111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08、124、128、129、131、小8、小9(108及124路請於竹子湖派出所下車轉乘或步行前往)。
  6. 自捷運劍南路站搭乘681路公車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08、124、128、129、131、小8、小9(108及124路請於竹子湖派出所下車轉乘或步行前往)。
  7. 自捷運萬芳社區站搭乘休閒公車109路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08、124、128、129、131、小8、小9(108及124路請於竹子湖派出所下車轉乘或步行前往)。
  8. 自「捷運臺大醫院站」搭乘1717「臺北-金山」線於「竹子湖派出所」公車站下車再轉乘128、129、131、小8、小9,或下車步行至「湖田橋」後,靠左步行30分鐘可達海芋大道,靠右步行30分鐘可達頂湖地區。

備註:

  1. 花季131路自陽明山公車總站發車,128僅於3/11-6/21延駛至竹子湖。
  2. 128、129公車僅假日行駛。
  3. 小8、小9、1717停靠於陽金公路「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站,108(含區)、129於2/6~4/26期間駛入第二停車場。
  4. 若要搭乘到頂湖地區遊客可搭乘128、129、小8、小9及131在「風架口」站或「頂湖入口(竹子湖)」站下車。
     

停車轉乘資訊:

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上山,福林公園地下停車場及百齡高中地下停車場提供轉乘公車上山之民眾當日當次停車前3小時免費之優惠措施(參加此優惠措施民眾勿用悠遊卡刷停車入場,請按鈕取票)。

轉乘車輛建議停放在:

  1. 陽明山第二停車場及立體停車場:搭乘128、129、小8、小9、131(4/27起無行經立體停車場)公車前往竹子湖。
  2. 百齡高中地下停車場:至捷運劍潭站搭乘109、111公車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28、129、小8、小9、131(2/6-4/26期間需先往「陽明山公車總站」)公車前往竹子湖。
  3. 臺北榮民總醫院立體停車場:搭乘小8及128公車前往竹子湖。
  4. 福林公園地下停車場:搭乘公車公車紅5、109、111、260(含區及花鐘線)至陽明山公車總站或「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28、129、131、小8、小9公車前往竹子湖。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暢遊竹子湖懶人包

捷運站名稱轉乘公車說明
北投站休閒公車129、小9(台灣好行北投竹子湖線)
  1. 若要搭乘到頂湖地區遊客可在「風架口」站或「頂湖路口(竹子湖)」站下車
  2. 108及124路請於竹子湖派出所下車轉乘或步行前往





石牌站休閒公車128、小8
劍潭站

搭乘260(含區、花鐘線)、紅5至「陽明山總站」或休閒公車111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08、124、128、129、131、小8、小9。

臺北車站
  • 搭乘260(含區、花鐘線)路公車至「陽明山總站」,再轉乘108、124、131,或前往「陽明山」公車站搭乘128、129、小8及小9。
  • 自「捷運臺大醫院站」搭乘1717「臺北-金山」線於「竹子湖派出所」公車站下車再轉乘128、129、131、小8、小9,或下車步行至「湖田橋」後,靠左步行30分鐘可達海芋大道,靠右步行30分鐘可達頂湖地區。
劍南路站搭乘681路公車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08、124、128、129、131、小8、小9。
萬芳社區站搭乘休閒公車109路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08、124、128、129、131、小8、小9。


備註:1.花季131路自陽明山公車總站發車,128僅於3/11-6/21延駛至竹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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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活動資訊請洽2026竹子湖海芋季及繡球花季官方網站:

http://www.callalily.com.tw/,目前系列活動簡述如下:


活動項目
工    作    內    容
實施地點
活動日期
活動內容與作法

開幕活動

(海芋季)

3/13(五)

邀請市長(或其他長官)為2026年竹子湖海芋季揭開序幕,並透過媒體向民眾推廣海芋之美。

活動內容:

1.主題表演活動。

2.頒發地景獎狀。

3.舞台海芋季主題活動。

4.媒體自由採訪時間。

頂湖小鎮

海芋季及繡球花季

打卡點地景設計競賽與展出

海芋季3/4(三)~4/26(日)

繡球花季5/19(三)~6/21(日)

1.海芋地景花藝設計比賽作品展-以「花田樂章」為主題,營造本年度地景設計主軸。

2.繡球花地景花藝設計比賽作品展-以「花田樂章」為主題,營造本年度地景設計主軸。

3.上述內容為於農園內製作以花為主的地景藝術。

4.於海芋季及繡球花季設置公共場域打卡點1處,供遊客合影留念。


竹子湖各農園






頂湖入口處



竹子湖生態人文

導覽解說

3/17~4/26

5/23-6/21

周休假日(含4/3、4/6、6/15,共27天)

由專業解說人員帶領講解竹子湖人文演替過程、產業的變遷及周遭豐富的生態資源,增加遊憩深度。

1.由臺北市農會解說人員配合辦理。

2.入口停車場->東湖->頂湖

竹子湖
海芋及繡球花生態農園體驗活動
三月至六月
提提升休閒體驗的層次,滿足各類型遊客的需求。串聯竹子湖熱門旅遊景點、導覽解說、風味餐、DIY體驗與採海芋等活動所精心規劃的一日旅遊行程。
陽明山各景點及竹子湖各農園
印卡讚活動
3/28、4/6、4/18、5/22~24、6/7
共辦理7場次印卡讚活動,提供遊客將當天在竹子湖拍的美照,直接洗出立可拍照片,作為紀念。
竹子湖頂湖地區及海芋大道
巴島柑嬤店市集
5/22~24
於5/22~24辦理巴島柑嬤店市集活動,其中有北投農友、農創商品業者、皮雕工藝工作室等共同參展,並於市集活動中搭配食農教育體驗活動與印卡讚與臨時郵局活動,遊客可以在各農園賞花完畢後,到市集採買特色農產品及農創商品,亦可以參加各項活動。
苗榜花園旁草地
臨時郵局
4/6、05/23

1.    與台北郵局合作共同辦理臨時郵局活動。

2.    文宣內容:來到2026年海芋季,一次擁抱自然與人情味的獨特體驗!今年,台北郵政聯手北投農會推出【海芋傳情】限定活動,讓你用最美的方式傳遞祝福。

3.    由北投農會精心設計的多款夢幻海芋明信片,並搭配台北郵政特別推出海芋郵票,為你的信件增添獨特的花卉印記,不僅可以現場寄出你的明信片,還能蓋上海芋季限定的紀念郵戳,為你與好友留下獨一無二的回憶。

1.    在花香中寄出心意,讓海芋與郵戳成為你這個春天最動人的紀念!快來參加,一起感受這份屬於春日的獨特浪漫!



苗榜花園旁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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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暢遊竹子湖懶人包

捷運站名稱轉乘公車
北投站休閒公車129、小9(台灣好行北投竹子湖線)
石牌站休閒公車128、小8
劍潭站260(含區、花鐘線)、紅5至陽明山公車總站或休閒公車111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28、129、小8、小9。
臺北車站
  • 260(含區、花鐘線)路公車至陽明山公車總站,再轉乘108、128、129、小8、小9。
  • 自捷運臺大醫院站搭乘1717「臺北-金山」線於竹子湖派出所下車再轉乘128、129、小8、小9、131,或下車步行至湖田橋公車站後,再靠左步行30分鐘可達海芋大道,靠右步行30分鐘可達頂湖地區。
劍南路站681路公車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站,再轉乘128、129、小8、小9。
萬芳社區站109路公車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站,再轉乘128、129、小8、小9。
備註:128公車僅於假日行駛,海芋季及繡球花季活動期間延駛至竹子湖。若要搭乘到頂湖地區遊客可在「風架口」站下車或「頂湖路口(竹子湖)」站下車。
 
*捷運公車轉乘秒包
轉乘公車次數
捷運轉乘公車站名搭乘路線轉乘公車等候地點搭乘路線
1
捷運北投站129公車行駛及小9公車前往竹子湖
捷運石牌站

128公車行駛及小8公車前往竹子湖

2
臺北火車站260(含區間及花鐘線)公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轉乘小8、小9、128、129公車直達





*汽車、機車停車轉乘秒懂包
轉乘公車次數
停車場名稱

公車轉乘及停車優惠說明

1
陽明山第二停車場
  1. 搭乘128、129、小8、小9公車前往竹子湖
  2. 陽明山上停車位有限! !請審慎考慮!
陽明山立體停車場
臺北榮民總醫院立體停車場搭乘小8及128公車前往竹子湖
2

☆百齡高中地下停車場☆

步行至捷運劍潭站搭乘
☆福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搭乘公車紅5、109、111、260(含區及花鐘線) 至陽明山公車總站或「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再轉乘128、129、小8、小9公車前往竹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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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芋季期間推出行程如下: 竹子湖小旅行規劃


名稱
主辦單位
集 合地
時間場次
遊程內容(預定)

人文生態導覽

(2小時)

台北市農會
竹 子湖 入口 停車場
免費,活動期間每週六、日及清明連假每日上午10:30及下午2:00各1場,日期另行公布於官網
竹子湖入口停車場→蓬萊米原種田故事館→湖田國小→ 原種田辦公室→高家祠堂→ 水車寮→柳杉林→頂湖

農園體驗

一日遊

北投區農會
竹 子湖 入口 停車場

海芋季路線:

700元/人,含保險、解說、採花、DIY 材料費及下午茶或餐費。

預定日期:3/17、3/19 、3/24、3/26、3/31、4/2、4/7、4/9、4/14 、4/16、 4/21、 4/23(每周二、四)

繡球花季路線:

800元/人,含保險、解說、DIY 材料費及下午茶或餐費。

預定日期:5/2、5/28、6/2、6/4、 6/9、6/11、6/16 、6/18(每周二、四)



白色花田的慢時光

竹子湖入口停車場集合    >蓬萊米故事館>竹子湖生態人文導覽解說(東湖地區)>花谷海芋園(採海芋+自然色沐浴鹽 DIY +特色桌餐)

繽紛花田的歡樂樂章

竹子湖入口停車場集合 >蓬萊米故事館 >竹子湖生態人文導覽解說( 東湖地區) >大梯田花卉生態農園(創意植物擺飾 DIY 教學+特色簡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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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2.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 "日期時間": "2021-03-26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25, "title": "講習日期及地點為何?講習一定要本人去嗎,如果沒去會怎樣?", "內容": "

1.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會另行寄發環境講習通知書通知環境講習對象及受處分人,環境講習通知書會詳細註明上課日期及地點。

2.依據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環境講習對象接受環境講習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3.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1-03-26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26, "title": "講習時數如何計算?", "內容": "

1.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2.依據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3.依據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詳見附表。

 

", "日期時間": "2021-03-26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講習時數計算",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4926/342ba0d3-1601-4b8a-82d1-ad25bc93cd14.pdf" }, { "Title": "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規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4926/b29be6fa-add7-4701-a355-5b4fd240adc3.pdf" } ] }, { "DataSN": 8367536, "title": "發生職業災害之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內容": "

本處製作「臺北市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報你知」,請參閱附件。

", "日期時間": "2021-03-26T13: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職業災害勞工權益報你知1130201修正",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3/relfile/31820/8367536/3b75d09e-f85e-450e-8ab7-e63076781bcb.pdf" } ] }, { "DataSN": 8367333, "title": "私人領域的衛工孔蓋是否為衛工處設置問題", "內容": "
  1. 針對「私人領域的污水框蓋由何單位維護管理問題」,民眾可由框蓋上之文字初步判斷,若文字標示為「自設污水」,該框蓋非衛工處設置而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若文字標示為「北污水」,其維護管理由衛工處負責。
  2. 依據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3. 若民眾有污水管渠設施維護管理問題,可透過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或打電話通知衛工處營管科(02-25973183轉118、112、113、115、120、125),衛工處會協助您處理相關事宜。

", "日期時間": "2021-03-26T10: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60954, "title": "請問創業家簽證是否可以團隊名義申請?", "內容": "可以,創業家簽證可以個人名義或團隊名義申請,團隊名義申請以3人為限。", "日期時間": "2021-03-11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63, "title": "收到裁決書應如何繳款?", "內容": "

請參閱本所網頁-民眾業務查詢-繳納罰鍰-其他繳納方式

", "日期時間": "2021-03-09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6491, "title": "如何查詢有否重複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內容": "

如有疑似重複繳納情形,可至本所網頁-案件查詢-查詢重複繳納罰鍰 ,輸入車號及驗證碼,若確有重複繳納情事可於線上申辦退款。

 

", "日期時間": "2021-03-09T14: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2596, "title": "醫療機構施行哪項美容醫學手術項目,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內容": "

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本市醫療機構之專科醫師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應先(依專科)向本市衛生局申請核准登記:

一、削骨。

二、中臉部、全臉部拉皮(full face lift)。

三、單次脂肪抽出量達1,500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5,000毫升。

四、腹部整形(abdominoplasty)。

五、鼻整形。

六、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

七、全身拉皮手術。

", "日期時間": "2021-03-08T20: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8319, "title": "如何承租社會住宅?", "內容": "

一、社會住宅申請方式:

1.書面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上班時間內親送(中午12時至下午1時30分不受理申請,現場收件開放與否將依各社宅招租公告為主),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041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並以郵戳為憑,逾期案件不予受理。

2.網路申請:請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至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 

(https://rent.thurc.org.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申請之。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詳細記事之全戶戶籍資料(應提供申請日前1年內之資料,配偶分戶者,應另檢具其配偶之戶籍謄本)。

3.家庭成員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個月內)。

4.家庭成員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請日前1年內)。

5.切結書。

6.以「本市就學就業」身分、「行政區戶」身分於該區有就學、就業事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之在學證明、服務證加薪資條(須識別公司名稱及公司所在地地址)或其他可證明在職文件影本。

 

三、若欲掌握社宅招租資訊及細節,建議可由下列方式獲得:

1.可洽詢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公室(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4巷50號1樓 ,可步行12分鐘於中正紀念堂站搭乘信義幹線公車至松友新村站,再步行4分鐘;或搭乘捷運至永春站,步行13分鐘,即可到達)或該中心資產經營部諮詢專線(申請承租相關事宜):(02)2592-5116轉380、381、383、384、386;亦可至該中心網站(https://www.turc.org.tw/tw/)查詢公告訊息。

2.由Line獲取資訊:您可追蹤本府LINE官方帳號並訂閱社宅資訊(Line/主頁/服務/官方帳號/搜尋「臺北市政府」並追蹤/聊天頁面「訂閱市政消息」/社宅資訊),未來社宅招租資訊將透過LINE即時傳送給您。

3.由電子信箱獲取資訊:可至臺北市安心樂租網訂閱最新消息(https://rent.thurc.org.taipei/subscription),未來如有社宅相關資訊,將自動即時傳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 "日期時間": "2021-03-05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8317, "title": "承租社會住宅資格為何?", "內容": "

一、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依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112年10月27日修正發布)

二、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三、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

四、家庭成員均無承租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政府或民間興建之國民住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

五、家庭年所得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115年為178萬元以下),且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115年為每月7萬2,604元以下)。

六、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即992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 "日期時間": "2021-03-05T14: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8206, "title": "如何成為公益出租人?", "內容": "

一、公益出租人定義: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係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其中租約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本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屬住宅所有權之共有人共同出租,則所有共有人均應列於租約出租人欄位 

二、認定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行申請認定」2種方式。

1.政府直接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2款 :承租人於申請租金補貼時檢附之租約如出租人同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無建物登記者 、出租人出租房屋屬合法建物、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原則上即符機關主動造冊名單,無需檢附文件提出申請目前主要辦理方式

2.屋主自行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承租人已獲准租金補貼、第4點-轉租約之次承租人已獲准租金補貼 第5點-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而未申請或已申請尚未核定租金補貼、第6點-轉租約之次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而未申請或已申請尚未核定租金補貼:依要點規定檢具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1-03-05T11: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37, "title": "駕車行經鐵路平交道路口,如於遮斷器及停止線前之範圍臨時停車或停車,會被舉發闖越平交道違規嗎?", "內容": "按交通部109年9月1日函示內容,鐵路平交道範圍之認定,有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遮斷器界定其範圍;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停止線及其延伸界定其範圍。配合上開之修正,民眾駕駛車輛倘有於遮斷器至停止線間範圍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舉發,車輛於遮斷器範圍內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舉發。",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33, "title": "超速或違規停車之違規行為可以連續舉發嗎?", "內容": "有關交通違規連續舉發,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7條之2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之要件(如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違規停車每逾2小時以上)。其它違規行為縱其時間、地點相近,如經查證後係屬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之違規,屬數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32, "title": "在劃有轉彎專用車道直行行駛,也算違規行為嗎?", "內容": "行車經過左(右)轉彎專用車道時,即應遵守指向線所指示之行車方向前行,為避免多車道之道路恐因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直行或轉彎時而造成車流擁擠,且為避免影響行車順暢,故設置轉彎專用車道以維護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直行車僅須行駛於轉彎專用車道持續一段時間,即有「佔用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事實。",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30, "title": "汽(機)車駕照遭吊(註)銷,是否可持其他車種駕照,駕駛汽(機)車?", "內容": "汽(機)駕照遭吊(註)銷後,倘一直未重新考領,駕照狀態仍屬吊(註)銷狀態,如持其他車種駕照駕駛汽(機)車,仍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使用吊(註)銷駕照駕車規定。",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29, "title": "大型重型機車(紅、黃牌)為何不可以停放於一般機車停車格?", "內容":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爰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應比照小型車,不可停放於一般機車停車格。",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20, "title": "人行道沒有設立禁停標誌(線),可以臨時停車或停車嗎?", "內容": "

人行道係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倘未劃設合法停車格,無論有無設立禁停標誌(線)依法均不得臨時停車或停車。

",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17, "title": "無牌車輛可以停在道路上嗎?", "內容":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未領用有效牌照、懸掛他車號牌或未懸掛號牌不得於道路上停車,違者除處罰鍰外,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16, "title": "高速公路通行費未繳或停車費未繳為何被罰300元?", "內容":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或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應依限繳納或補繳通行費或停車費,違者將處罰鍰新臺幣300元。",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14, "title": "高快速公路汽車上下匝道跨越穿越虛線需打方向燈嗎?", "內容": "劃設之穿越虛線係提供車輛匯入及匯出車道時,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當車輛由原車道跨越穿越虛線至另一車道,即為變換車道之行為,故仍應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2900, "title": "紅線路段左、右側道路範圍是否可停車?", "內容": "於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紅線)之左、右側道路範圍均不得停車。", "日期時間": "2021-03-04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7559, "title": "士林站多目標開發大樓施工期程及人車動線規劃", "內容": "

本案於本案於110年4月12日動土,預計115年完工。

施工期間,周邊動線規劃如下:

中正路247巷施工期間人車動線:行人可經由士林站東側人行通道通行;汽機車可經由文林路與中正路替代道路通行。

汽車停放空間:福德路南側設有汽車停車場提供停放。

公車站牌:移至文林路士林區農會及中正路捷運士林站(中正)站牌。

", "日期時間": "2021-03-04T1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士林站TOD大樓施工人車動線規劃",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5/relpic/31820/8357559/9bc87eaf-5835-456d-8e4c-a9e3edb9b09e.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5410, "title": "電線桿上張貼廣告及懸掛廣告旗幟,拆除之分工權責?", "內容": "A:有關電線桿設施非屬公園處權責,經查該設施拆除屬環保局權責。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21-03-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7221, "title": "本市急難救助之受理窗口?", "內容": "

依戶籍地洽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及社會局所屬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本市各區公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本市各社福中心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 "日期時間": "2021-03-03T18: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08, "title": "家中有線電視原本與業者簽訂一定期間的優惠專案,如提前解約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1)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不得收取違約金。

(2)惟近來有線電視業者皆推出收視優惠方案供用戶選擇,並要求用戶須收視1年(或半年),若收視未滿1年(或半年)須依原價補繳差額,針對此一情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解釋說明,此為「附條件契約」,若民眾終止契約,則應返還當初獲得的優惠,業者並無違法。提醒民眾選擇優惠方案前應確認提前終止契約時的處理方式。

", "日期時間": "202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2, "title": "有線電視收視費用有幾種繳費方式?如何辦理有線電視變更繳費方式?", "內容": "

(1)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有線電視繳費期限分為現付制與預付制,現付制為當月收視後繳納;預付制為收視前預先繳納,尚分成雙月繳、季繳、半年繳與一年繳等方式,有線電視業者並對雙月繳、季繳、半年繳與一年繳等預繳用戶酌予提供優惠。

(2)收視戶可選擇自行繳款、郵局劃撥、銀行郵局轉帳、信用卡、便利商店繳款等方式繳交收視費。

(3)收視戶可依需求選擇上述繳納期限與方式。如未約定繳費期限、繳費方式,則視同採當月繳,繳款方式依前述方式為之。

(4)如須變更繳費方式,可直接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聯繫。

", "日期時間": "202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0, "title":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如何向有線電視業者申請收視費用減免?", "內容": "

(1)凡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登記有案的低收入戶,可攜帶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等福利資格識別證明(正本、影本各1份)及個人國民身份證向當地1家有線電視業者申請,免收裝機費及基本頻道每月收視費。

 (2)於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登記有案的中低收入戶,可攜帶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等福利資格識別證明(正本、影本各1份)及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向所在地之有線電視業者申請,基本頻道收視費以二分之一月費計價為原則。

 (3)如原未申裝有線電視,自申裝當日起即享有前述優惠;如前已申裝但以一般用戶計費,自申裝次月起優惠。

 (4)因(中)低收入戶資格係每年重新認定,請於取得新的(中)低收入戶相關福利資格識別證明後儘速向業者重新申請。如未再提出申請,業者將依一般收視戶收費。

", "日期時間": "202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42, "title": "有線電視如發生斷訊如何處理?有無賠償規定?", "內容": "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甲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乙方於接獲甲方維修通知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府維修。但經雙方同意另行約定者,不在此限。倘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到府維修,乙方應於前述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事由結束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2)第9點3項規定:「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到府維修時間時,乙方應按日減少日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如逾到府維修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

", "日期時間": "202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43, "title": "同一「戶」接裝有線電視於多台電視機,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1)本府公告核准112年度本市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為每月每戶200元至530元不等。裝機費為1,200元。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3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500元(以上費用不含數位機上盒押金)。

(2)數位機上盒費:每戶第1臺免收保證金,第2臺(含)以上每臺得收保證金1,000元。但107年12月31日前已裝設或申請裝設者,前2臺仍免收保證金(含定期免費更換數位機上盒)。

(3)舉例如下:

A.王先生1月間搬入新家,新家僅有家人居住,王先生計劃在客廳裝接1台有線電視主機,另外在主臥室裝接1台有線電視分機,此時王先生需繳客廳主機裝機費1,200元及第1個月收視費(最多)490元(如選購A組),分機裝機費300元,及數位機上盒保證金1,000元。以後每個月王先生只需繳收視費(最多)490元。

B.王先生3月間決定在1間套房及餐廳各再裝接1台有線電視分機,須另支付2台分機裝機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及數位機上盒保證金2,000元(每臺1,000元)。此時王先生家中收視有線電視的電視雖共4台,但每月仍僅需繳付基本頻道收視費(最多)490元。

C.如王先生5月間決定將家中套房出租,並且已經出租,因屬營業之租賃行為,王先生應另外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依民事規定議定出租套房部分的收視費用。


", "日期時間": "202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42,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對象照顧費用收費標準", "內容": "

114年招收之新服務對象,收費標準請參照「114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社工課聯絡方式:(02)2861-1380轉109

 

", "日期時間": "2021-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4年度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金額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2/relfile/31820/4910242/def8bddc-60ff-4358-af17-141bbb84be97.pdf" } ] }, { "DataSN": 4910233,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院申請資格為何?", "內容":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6個月以上。
二、18歲以上。
三、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中度、重度或極重度;障礙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
四、經需求評估需24小時生活照顧或能力增進(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判定建議使用住宿式照顧服務)。
五、未使用管路(鼻胃管、氣切管、尿管)者。
社會局聯絡人: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1536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李諭綸
社工課聯絡方式:(02)2861-1380轉195
", "日期時間": "2021-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34,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院申請程序?", "內容": "

一、申請程序:本院110年度招收新案報名日期業於4月30日截止,爾後若再次開放新案入住申請,將配合社會局公告,同步更新。


二、應檢附之文件:本院未來招收新案時,將由社會局公告招收新案期程、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等相關事宜。


三、評估審核機制:

(一)由社會局安排專業人員依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之「入住評量表」(附件2)針對公告之訪視名單進行訪視評估。

(二)由社會局召開專家審查會議,以「入住評量表」(附件2)為評估依據,決定申請人入住順序。

(三)由社會局通知審查結果。


四、聯絡方式:

(一)本院聯絡人:社會工作員(02)28611380轉195。

", "日期時間": "2021-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入住評量表(附件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2/relfile/31820/4910234/0aa3d7b0-522c-43f7-a11f-a429ab756a80.pdf" }, { "Title":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全日住宿式機構(陽明教養院)入住申請表(附件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2/relfile/31820/4910234/7509550c-8128-4243-b49b-5e474ff60b20.pdf" } ] }, { "DataSN": 4906138, "title": "家戶欲丟棄廢棄機油及液態油漆,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以容器盛裝蓋緊,並標示油品後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或於周一、二、四、五、六清運日,按本局定時、定點時地免費交清潔隊進行回收。

另有關廢棄液態油漆,請民眾將廢棄油漆倒出用報紙包覆後,用專用垃圾袋盛裝,循一般廢棄物交付線上垃圾車,油漆罐則交由本局資源回收車回收。

", "日期時間": "2021-0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44, "title": "請問「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規定及收件時間?", "內容": "

一、申請期間: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申請補助次年度1月至6月辦理之觀光活動(第1期);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當年度7月至12月辦理之觀光活動(第2期)。

二、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但前述法人,不包括政黨及學校財團法人,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法人。 

三、補助案類型及內容:於臺北市辦理且對促進本市觀光發展有助益或配合臺北市政府政策辦理之觀光相關活動、訓練、推廣會或研討會。


備註:申請程序及書表請至於本府台北服務通(網址: https://service.taipei/)「依機關分類/觀傳局/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查詢,其餘相關規定請參考「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辦法」及「臺北市觀光活動補助申請須知」。

", "日期時間": "2021-02-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4165, "title": "可以選擇拒收「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簡稱CBS或PWS)嗎?", "內容": "

除國家級警報外,其餘告警訊息用戶端皆可經由手機介面設定開啟或關閉。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災防告警系統問答集

http://www.emfsite.org.tw/PWS/p2.html

", "日期時間": "2021-02-24T18:17:00", "下版日期": "2039-12-31T15:4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4166, "title": "如何分辨收到的是「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簡稱CBS或PWS)而不是惡作劇簡訊?", "內容": "

目前行動寬頻業者提供的訊息傳遞服務,計有一般簡訊服務(SMS)及細胞廣播服務(CBS)二類。手機於第一時間收到災防告警訊息時,會發出特殊聲響及震動(依使用者設定),但收到一般簡訊不會有此提醒方式。惡作劇簡訊係以一般簡訊進行傳遞,各用戶可以清楚識別。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災防告警系統問答集

http://www.emfsite.org.tw/PWS/p2.html

", "日期時間": "2021-02-24T18:17:00", "下版日期": "2039-12-31T15:4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4162, "title": "聽、視障人士是否可以清楚瞭解「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簡稱CBS或PWS)內容?", "內容": "

手機接獲災防告警訊息時,除訊息內容外,尚有特殊可資識別之特殊聲響、振動,可供聽、視障人士辨識。另視障人士亦可透過手機內建的Talkback(適用Android手機)或voiceover(適用iOS手機)功能朗讀災防告警訊息,俾及早掌握離災、避災等因應作為。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災防告警服務專區-告警訊息解惑篇 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

", "日期時間": "2021-02-24T18:15:00", "下版日期": "2039-12-31T15:4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62200,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研發人員是否需要填寫執行進度報告?(每月/期)", "內容": "無規定需檢附工作紀錄簿。", "日期時間": "2021-02-17T16: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0492, "title": "有限公司負責人已死亡,其餘股東如何辦理解散登記?", "內容": "

一、按有限公司因有股東死亡而辦理解散登記時,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既為其遺產之一部份,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自應先依法辦理繼承及過戶後,再由公司申請解散登記(經濟部65年4月14日商字第09242號函釋參照),合先敘明。 

二、再按有限公司擬解散,而其中部分股東死亡,其出資額原應為章程登記事項之變更並登記為遺產戶,惟公司既申辦解散登記,則就作業程序之簡化觀點,尚無須另為章程之變更登記;又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係在其餘股東全體同意解散之前者,則該死亡負責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自應在股東同意書蓋章同意解散,併予敘明。(經濟部106年2月10日經商字第10602006960號、經濟部108年2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004080號)

三、又依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1人申辦之。」。準此,公司申辦解散登記時,如清算人有數人時,得由清算人之一申辦之。(經濟部100年5月30日經商10002066800)

", "日期時間": "2021-02-17T16: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0453, "title": "有限公司董事自行辭職,公司得否辦理董事解任登記?", "內容": "

按公司法係民法之特別法,有關有限公司之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者外,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查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並規定該法第51條於董事準用之。是以,有限公司董事辭任,如由公司及符合該法第108條代理規定者,先行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尚屬可行。(§108,經濟部91年4月15日商字第09102071740號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1-02-17T15: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6820, "title": "如何申請田園城市有機肥料?領取地點在哪?", "內容": "
  1. 臺北市民可於每季開放申請期間,將以新聞稿及臉書通知,並透過「田園銀行網路平台」線上申請,每季每人限領取1份,滿額為止。
  2. 領取地點:如附件
  3. 申請及發放時間可密切關注臺北市環保局Facebook粉絲專頁田園城市Facebook粉絲專頁
  4.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免付費服務電話1999轉1796。
", "日期時間": "2021-02-04T1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田園城市有機肥料領取地點",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346820/dc11d7d4-9667-49fb-b513-35731c70abaf.pdf" } ] }, { "DataSN": 8345265, "title": "白牌車違規經營貨運業應向哪個單位檢舉?", "內容": "

白牌車違規經營貨運業之違規屬中央權管業務,請逕洽交通部公路局(電話:02-2307-0123)。

", "日期時間": "2021-02-01T19: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5264, "title": "檢舉白牌車違規獎金何時發放?", "內容": "

依「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檢舉案件經裁處確定並完成罰鍰收繳後,始依規定核發獎金。

", "日期時間": "2021-02-01T19: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5263, "title": "如何檢舉白牌車違規經營計程車客運業?", "內容": "

依「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提供足資證明非法營業事實之具體證據資料(如:如何叫車、上下車地點及時間、收費方式、實際支付車資金額,以及車牌號碼照片、乘車過程收費影像、Line截圖等明確證據),於30日內具名(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提供本處依權責查處,倘非本處權管案件則依前揭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於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 "日期時間": "2021-02-01T1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41, "title": "承辦單位遺失已收文編號之公文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承辦單位因故遺失已收文編號之公文,請先洽請原發文機關補發公文後,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

聯繫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076

", "日期時間": "2021-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42, "title": "有關檔案管理實務作業問題?", "內容": "

有關檔案管理實務作業問題,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網頁點選「便民服務/諮詢溝通」或「便民服務/常見問答」進行問題檢索或依問題分類之查詢條件查詢。

", "日期時間": "2021-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9829, "title": "【非營利幼兒園招生】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招生辦理階段報名期間,每位幼兒可報名登記幾間幼兒園?倘同時錄取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是否可以同時辦理報到?", "內容": "

一、每位幼兒於招生辦理階段報名期間,登記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以1間為限。

二、幼兒倘同時錄取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僅限於1園(中心)報到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王小姐 02-2720-8889轉6388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9: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114學年度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91, "title": "【公幼招生】參加「線上備取登記階段」的資格為何?是否有限制登記園數?", "內容": "

除須符合本簡章「三、招生對象」規定外,如果幼兒已經具有「本市公立幼兒園正取(含直升)、備取資格」,則必須先放棄該資格,始得申請本階段登記;且每位幼兒於本階段登記公立幼兒園以1園為限。

如欲參加本階段登記,而須放棄已具有之「正取(含直升)、備取資格」者,請於【115年6月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6月3日(星期三)下午4時止】採網路線上方式辦理。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90, "title": "【公幼招生】幼兒抽到的備取序號非常後面,還有機會就讀公立幼兒園嗎?", "內容": "

可改登記他園之備取或剩餘缺額。

本市自110學年度起新增「線上備取登記階段」,於上述招生階段辦理完竣後,將再次於【115年6月2日(二)上午9時至6月3日(三)下午4時止】開放線上備取登記(倘部分幼兒園仍有剩餘缺額,亦併入本階段辦理)。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9: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9821, "title": "【非營利幼兒園招生】已經在本市非營利暨教保服務中心或公立幼兒園就讀了,是否可以再報名本市其他非營利暨教保服務中心或公立幼兒園?", "內容": "

不可以。已在本市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或公立幼兒園就讀之幼兒,須先向原就讀幼兒園(中心)簽具切結書(放棄直升),始可報名其他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或公立幼兒園之招生登記。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王小姐 02-2720-8889轉6388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114學年度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非營利幼兒園-e點通網站-報到_放棄操作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199821/a64d4bb4-3d72-4cd6-9525-d8414dc662cf.pdf" } ] }, { "DataSN": 8343388, "title": "【公幼招生】抽籤後確定錄取者,需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其報到規定為何?是否需要攜同幼兒至幼兒園辦理報到?", "內容": "

錄取生採網路線上報到,不需攜同幼兒,如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87, "title": "【公幼招生】法定需要協助幼兒未於招生辦理階段登記報名,於備取辦理階段是否仍可享有優先入園資格?", "內容": "

否。法定需要協助幼兒應依招生簡章之規定於招生辦理階段登記報名,於備取辦理階段以一般生資格辦理。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86, "title": "【公幼招生】臺北市郊區地區學校之幼兒園招生,辦理方式為何?", "內容": "

本市設於郊區地區之公立國民小學附幼 (指南、 平等、溪山、陽明山、雙溪、湖山、大屯、泉源、湖田國小附幼),其學區內3至5歲幼兒錄取順序優先於學區外之幼兒。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84, "title": "【公幼招生】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招生順序為何?", "內容": "

本市公幼招生係以法定需要協助幼兒為最優先錄取之資格,招生資格及錄取順序,請詳閱招生簡章表2。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83, "title": "【公幼招生】目前已在本市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登記,可否保留原幼兒園(中心)直升資格?", "內容": "

否。已在本市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就讀之幼兒,須向原就讀幼兒園(中心)簽具切結書(放棄直升),始能參加其他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之招生登記。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81, "title": "【公幼招生】幼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是發展遲緩證明,但未經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安置,是否可以優先入園?", "內容": "

否。身心障礙幼兒欲優先入園,須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安置簡章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臺北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02-8661-5183轉706、708、721。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78, "title": "【公幼招生】幼兒欲申請暫緩入國民小學,是否可以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 "內容": "

請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6條相關暫緩入學規定申請;幼兒如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暫緩入學後,得優先安置。相關規定請逕洽本市特殊教育科。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47。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76, "title": "【公幼招生】每位幼兒可報名登記幾間幼兒園(中心)?是否可同時報名登記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 "內容": "

每位幼兒限登記1間公立幼兒園,非經切結放棄不得於第2園登記,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所有錄取資格。

登記公立幼兒園之幼兒亦可同時登記本市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惟若均獲錄取,僅限於1園報到)。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74, "title": "【公幼招生】是否可以得知各幼兒園登記人數?如何公告?", "內容": "

本局將於1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開放線上登記起,同步於「招生e點通網站」(網址:https://kid-online.tp.edu.tw/)開放「各幼兒園登記人數即時揭示系統 」公告各園登記人數情況 ,以供家長參考 。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72, "title": "【公幼招生】對外招生名額會在哪裡公告?何時會公告?", "內容": "

各階段招生缺額將公告於「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e點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資訊→最新消息→幼兒園。

對外招生總缺額一覽表將於115年5月22日(星期五)上午9時公告;

招生辦理階段後缺額一覽表則於115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7時公告。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URL": "https://www.do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67, "title": "【公幼招生】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如何認定?留職停薪者是否算現職?", "內容": "

以正式教職員工為準(含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不包含代理代課教師、臨時人力、約聘僱人員、專案配置人員(助理)等。

且需於新(115)學年度8月1日在職,其子女才具有優先錄取資格,因此留職停薪者非屬現職教職員工,倘欲於115年8月1日復職,需提早告知校內人事單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其子女才具有優先錄取資格。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66, "title": "【公幼招生】居留臺北市之外籍幼兒,也可以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嗎?", "內容": "

可以。須線上上傳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供查驗。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62, "title": "【公幼招生】欲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幼兒須與父母須共同設籍嗎?", "內容": "

幼兒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共同設籍同一戶,才能參加本市公幼登記入園(上述監護人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以書面委託之監護人)。

但幼兒具備原住民身分、經社政主管機關依法安置或任職於同一學校之教職員工子女者,得免設籍本市。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3358, "title": "【公幼招生】欲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需設籍滿多久才能申請登記?", "內容": "

欲登記本市公立幼兒園,均無設籍時間之限制。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1-01-28T18: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6, "title": "請問可以在網路下載申請書嗎?", "內容": "

可以。

請至建管處首頁,點選「建築執照圖說複印」→檔案下載→「市民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

 

", "日期時間": "2021-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5, "title": "請問要如何成為環保義工?", "內容": "

ㄧ、一般環保義工加入條件:凡臺北市民、學生等不分男女老少,確具工作熱忱與服務志趣,志願協助本市環境保護工作者,均歡迎踴躍參加。

二、環保義工加入辦法:環保義工大隊可分為社會環保義工及學生環保義工兩種。

(ㄧ)社會環保義工:凡社會人士均可加入,可選擇加入居住或設籍所在地之環保義工中隊(目前以行政區區分:共有環保義工中隊12隊)組織下的分隊(目前多以里為分隊),或以民間、企業團體名義組隊。

報名說明:

1.個人者:

a.請直接向所屬里辦公處登記加入社會環保義工分隊成員。

b.若所居住或設籍所在地里辦公處之里長並非為社會環保義工分隊分隊長時,可直接洽詢環保局綜合企劃科。

2.社會人士報名人數達20人以上者:

可組隊向居住或設籍所在地之環保義工中隊(所屬行政區民政課)登記新成立社會環保義工分隊。

3.民間、企業團體環保義工(人數達20人以上者):各企業團體及公司行號歡迎組隊報名;請直接向環保局綜合企劃科登記成立環保義工分隊。

(二)學生環保義工: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院校)均可報名。

報名說明:

1.學生個人:請直接向學校(衛生組)報名參加。

2.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院校):請學校組隊向環保局綜合企劃科報名,成立學生環保義工中隊。

 

", "日期時間": "2021-01-27T10: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65, "title": "請說明對於環保義工打掃公園、道路所產生之垃圾將如何處理?", "內容": "

對於環保義工協助打掃公園、道路,或辦理國家清潔週等專案活動時所產生之垃圾,環保局除已規劃由清潔隊專案免費清運外,亦已製作特定專用垃圾袋,供有環保義工之機關、學校領取一定數量備用,免費分送環保義工維護公共環境清潔使用,以避免影響環保義工協助維護環境清潔意願。

", "日期時間": "2021-01-27T10: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1692, "title": "如民眾反映於YouBike新北市場站借還車有交易異常情況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本局如接獲民眾反映於新北市或其他縣市所轄公共自行車場站有異常交易情況,均需轉知由該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或其他縣市政府)查處,惟因公文函轉時間恐延長辦理時效,致影響民眾權益未能及時處理相關問題,建議民眾可直接向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聯繫電話:02-2960-3456)或直接向其他縣市政府反映,以利您能快速得到答復。

", "日期時間": "2021-01-25T13: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0851, "title": "請問如果登記地址與實際承租地址不同,是否可以申請獎勵補貼中的租金補貼?", "內容": "可以申請。", "日期時間": "2021-01-22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0777, "title": "狗運動公園及狗活動區場地什麼時候除草?", "內容": "

一、本市狗運動公園及狗活動區每月割草2次,割草時間約為每月的第2週及第4週。

二、依臺北市氣候、日照、氣溫及降雨的不同,草長生長會有差異。夏季氣溫高、配合長日照及降雨,草的生長會加速,本處會依各場地狀況,調整割草頻度為3次。冬季草皮生長遲緩,本處割草以維持草皮平整為主。

三、部分場地使用頻度較高,經民眾過度踩踏,若有草皮生草狀況不佳情形,必要時將封閉部分場地,以使草皮休養再生,或重新施灑草種或插枝種植。若有此一情形割草工作會暫停,以使草皮重新生長,並依生長狀況調整種植情形,或2次補種,約需時2-4個月,以利場地長期使用。

", "日期時間": "2021-01-22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40276, "title": "餐飲業油脂截留器產生之廢棄物清理方式", "內容": "

1.依照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油脂截留器使用維護及設計說明」內容,產源業者應隨時注意及定時清除殘渣浮油,落實設備維護,避免堵塞及除油失效,且須依使用頻率定期保養,並適時清理設備之油泥。


2.油脂截留器功能係將污水中油脂及浮渣停留在「除油室」,其中「油脂塊」及「浮渣」可參考下列方式處理:

(1)如油脂截留器係以簡易過濾方式收集之「油脂塊」及「浮渣」,可併入廚餘或一般垃圾清除處理。

(2)如油脂截留器係加入混凝劑、助凝劑等簡易化學處理方式後收集之「油脂塊」及「浮渣」,可併入一般垃圾清除處理。


3.如每日排出之廢棄物總量逾30公斤,則廚餘及一般垃圾應委由合格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90)。

", "日期時間": "2021-01-21T12: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9761, "title": "全市路邊身心障礙者機車月票相關FAQ", "內容": "
1.什麼是全市路邊身心障礙者機車月票?
自110年1月1日起推動不分區域於全市路邊收費格位皆適用之身心障礙者機車月票,售價每車每月新臺幣200元,您可於本處官網線上登錄購買月票,銷售網址:https://monthtkt.pma.gov.tw/roadside/,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至本處指定公有停車場繳費完成繳費。
2.如何購買路邊身障機車月票?
於本處官網線上登錄購買身障機車月票,並前往本處指定公有停車場繳費完成繳費,另配合系統轉換,完成繳費後隔日生效。
3.購買路邊身障機車月票資格?
合法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4.購買路邊身障機車月票,須備齊那些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者騎乘本人機車:親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行車執照(2 證姓名須為同 1 人)正本。
(2)身心障礙者由陪伴人載送:設籍臺北市或新北市之身心障礙者,可由其稱謂欄有身心障礙者之稱謂親屬,備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行車執照與註明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身分證),載送身心障礙者至停車場購買優惠月票。
5.可購買路邊身障機車月票各行政區停車場如下:

北投區:大豐公園地下停車場

士林區:福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內湖區:洲子立體停車場

南港區:世貿公園地下停車場

文山區:興隆公園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松山車站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民生立體停車場

中山區:永盛公園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萬華國中地下停車場

大安區: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啟聰學校地下停車場

中正區: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地下停車場

6.路邊身障機車月票有退費機制嗎?
路邊身障機車月票無退費機制,如因車輛遺失或其他不可歸責月票使用者之事由致須辦理退費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退費。符合上開退費條件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退費。退費金額以原購買月票金額扣除已使用筆數乘以路邊機車停車費20元計算(例:原購買月票金額為200元,當月使用紀錄為5筆,退費金額為200-〔5*20〕=100元),倘應扣除金額逾原購買月票金額,恕無法辦理退費。
7.路邊身障機車月票可以跨月使用嗎?
路邊身障機車月票以當月計價,限當月使用不退差額,逾期無效(例:10號完成購買隔日才生效只能使用到當月最後1日,1~10號未使用部分不予退費或折價;另當月購買路邊身障機車月票前所被開立之紙本停車繳費單仍須完成繳費)。
8.什麼時候可以購買下個月路邊身障機車月票?
當月20號下午3時可購買下個月路邊身障機車月票。
9.路邊身障機車月票可以多輛車一起使用嗎?
路邊身障機車月票只限申請車輛使用,不得轉讓給予其他車輛(或其他牌照號碼)使用。
10.路邊身障機車月票一戶可以購買多張嗎?
路邊身障機車月票一戶僅限購買1張。
", "日期時間": "2021-01-20T13: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7521, "title": "我要如何購買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主辦節目的票券呢?", "內容": "

 

※售票系統操作及相關問題,請洽兩廳院:02-33939888

", "日期時間": "2021-01-14T16: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6797, "title": "110年1月起調漲健保費後,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額度變多少?", "內容": "

一、老人健保自付額的補助額度是以中央健康保險署第6類保險對象自付額為限,所以補助金額會隨之調整。110年1月起,每人每月最多補助826元。

二、保險費負擔金額表:https://pse.is/3atulk

", "日期時間": "2021-01-13T12: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URL": "https://pse.is/3atulk"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4092, "title": "蛙蛙文創消費爭議常見問答", "內容": "

Q1:參加臺北市政府大型消費爭議調解要具備什麼資格及準備哪些資料?

A1

  1. 必須由訂購人提出消費爭議申訴,申訴時請檢具訂購單、付款憑證(匯款單或轉帳資料)等證明資料,線上提起消費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並勾選臺北市為受理機關。
  2. 若已提申訴,後續將由法務局寄發調解開會通知單,請依開會通知單之日期出席與會。
  3. 因案件數量龐大且人力有限,將依申請陸續排會,尚未收到公文者請耐心等候。

 

Q2:公司行號訂購蛙蛙文創之口罩糾紛,可以進行消費申訴嗎?

A2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得為申訴或調解之提出者須係以消費為目的使用,交易商品或接受服務者,而公司付款購買口罩,係為公司營運所需,故非屬消保法所欲保護之最終消費行為,故無法向臺北市政府進行消費申訴。惟此仍屬民事爭議,故公司行號仍得檢附事證,逕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採訴訟程序求償。有關民事爭議程序部分,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設有法律諮詢,由律師提供諮詢服務,歡迎妥為利用。

 

Q3:我參加朋友集資團購蛙蛙文創口罩,我是否可申請消費申訴?

A3因團購主才是訂貨人,故與蛙蛙文創有消費關係是團購主,因此應由團購主提出消費申訴作為糾紛之代表。另建議善用共同委任代理人方式,以提升調解會議進行效率。

 

Q4:如曾接受蛙蛙文創退款或退換貨協議,還可以參加大型調解會嗎?

A4如蛙蛙文創尚未履行協議內容,且對於蛙蛙文創履行能力有疑慮者,仍可申請參加臺北市政府大型調解會議(惟請於申訴時於申訴要旨中特別註明,以加快作業流程)。

 

Q5:我已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還可以參加大型調解嗎?

A5兩者並不相衝突。但消費者若申請支付命令後滿20日未遭蛙蛙文創異議,已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蛙蛙文創財產,故無需再參加大型調解。

建議以下情形之受害消費者參加大型調解:

(1)未申請支付命令者

(2)申請支付命令遭退回者

(3)申請支付命令遭蛙蛙文創異議者

 

Q6大型調解會議當日若有事無法出席,該怎麼辦?

A6:申請人若調解會議當日無法親自到場,可委任代理人出席,並須出具委任書。調解開會通知單寄送時會檢附空白委任書,亦可上網「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網」-「消費爭議申訴」-「表單下載」,下載空白「消費爭議申訴及調解案件委任書」,填寫後簽名蓋章攜至會場。

", "日期時間": "2021-01-07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40, "title": "至超商、郵局、全國農業金庫暨農漁會信用部或台北富邦銀行、代檢廠等臨櫃繳納交通違規罰鍰後,是否可要求現場退款?", "內容": "

不得要求現場退款,如有重複繳款或誤繳情事,請於退款申請網頁辦理。

 

", "日期時間": "2021-01-07T09: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6587, "title": "北投會館常見問答", "內容": "

北投會館常見問答

", "日期時間": "2021-01-01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北投會館常見問答", "URL": "https://btresort.metro.taipei/cp.aspx?n=65BDDE1BAFF3BD5D"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14, "title": "民眾欲申請市長輓聯是否有條件限制?該如何申請?", "內容": "

一、民眾申請市長輓聯並無條件限制,惟本府落實環保及節約政策,僅致送電子輓聯;公祭場所無播放電子輓聯設備者,則致送慰問信函。

二、申請市長輓聯時,請依公祭場所有無提供播放電子輓聯設備為判斷依據,公祭場所可播放電子輓聯設備,請申請電子輓聯;公祭場所無播放電子輓聯設備者,請申請慰問信函。

三、申辦作業請詳下表:

申請形式電子輓聯慰問信函
 (公祭場所無播放電子輓聯設備)
應附文件及資訊1.訃聞正、反面
2.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 
1.訃聞正、反面
2.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慰問信函寄送地址
申請方式 (擇一)1.E-mail:aa-data@gov.taipei
2.郵寄: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市長收 
最晚申請日期
*注意:
 不含告別式當日
 不含例假日
告別式日期3個工作天前,例如:
 113.7.15(一) 告別式日期
 113.7.10(三) 最晚申請日期 
北北基:
 告別式日期前3個工作天申請,例如:
 113.7.15(一) 告別式日期
 113.7.10(三) 最晚申請日期

桃竹苗、宜蘭、臺中、彰化、南投、雲嘉南、高雄、屏東、花蓮、臺東:
 告別式日期前4個工作天申請,例如:
 113.7.15(一) 告別式日期
 113.7.09(二) 最晚申請日期

 澎湖、金門、連江:
 告別式日期前5個工作天申請,例如:
 113.7.15(一) 告別式日期
 113.7.08(一) 最晚申請日期 
以上訊息,倘有不明或未盡之處,可洽詢本處 (02)2725-6124 顧小姐

※上述日期為考量全臺各地殯葬場所及郵務作業時間訂定,不便之處,尚請諒察!

", "日期時間": "202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0484, "title": "請問符合口腔癌檢查的篩檢對象為何?", "內容": "

篩檢對象:

30歲以上有嚼檳榔(含已戒檳榔)或吸菸者、18歲以上至未滿30歲有嚼檳榔(含已戒檳榔)原住民,每2年1次。

", "日期時間": "2020-12-30T10: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0480, "title": "請問做子宮頸抹片檢查有哪些注意事項?", "內容": "

1.欲做子宮頸抹片檢查者請穿著裙裝以方便檢查。

2.女性於懷孕或生理期請勿接受子宮頸抹片檢查。

", "日期時間": "2020-12-30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30477, "title": "請問免費的癌症篩檢項目有哪些?", "內容": "

1.子宮頸抹片檢查

2.乳房X光攝影檢查

3.糞便潛血檢查

4.口腔黏膜檢查

5.肺部低劑量斷層掃瞄檢查

6.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

共計6項免費篩檢項目。

", "日期時間": "2020-12-30T10: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9602, "title": "本府各機關經管市有土地如何參與危老重建?", "內容": "

市有土地倘位於擬辦理危老基地範圍內,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1條規定,公有土地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外,應參加重建並得採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方式辦理。

", "日期時間": "2020-12-28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9370, "title": "每年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期之垃圾清運情形為何?", "內容": "

1.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期(如元旦、和平紀念日、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之垃圾清運,維持正常時間收運(於週三、日停收),倘有調整收運作業時間,將提前於本局官網最新消息公告。

2.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小年夜、除夕、初一至初五)則係每年度研訂收運期程,請依本局最新消息、宣傳單辦理,本局並將透過多元管道廣為周知。

", "日期時間": "2020-12-28T1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9281, "title": "我甚麼時候會拿到新的低收卡?新的低收卡會直接寄給我嗎?自110年起還有低收(中低收)卡嗎?", "內容": "

本市110年1月起停止核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卡,考量本市低收(中低收)入戶卡非法定之證明文件,亦非全國通用證明,無法跨縣市使用,又年初民眾須至區公所排隊領卡,平時如遇家戶資格異動,亦須親至區公所換卡易造成民眾困擾,故以下列4類文件皆可作為福利資格證明:

", "日期時間": "2020-12-28T10: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台北通常見問答",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329281/40e093f2-057a-4e89-99ad-6caf58bc31a3.png" }, { "Title": "如何申請台北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329281/2ace880e-c75d-48cf-8159-f49b8eed81a5.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9271, "title": "我是低收(中低收)入戶,我的低收(中低收)資格到年底,請問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社會局是否會主動審查明年度的資格?我只要等通知就可以了嗎?社會局會寄公文通知嗎?什麼時候才會知道明年度的審查結果?", "內容": "

臺北市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者,無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社會局於每年年底逕為辦理年度資格審查,並於年底(12月)最後一個工作天起至隔年1月初陸續寄發總清查結果通知書,市民可於1月初收到最新資格審查結果,未接獲通知者請洽詢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局社會救助科(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20-12-28T0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7149, "title": "請問政府提供的免費癌症篩檢需要攜帶什麼證件?哪裏做篩檢?", "內容": "

凡符合篩檢資格者,請務必攜帶健保卡,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檢查。

", "日期時間": "2020-12-22T15: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7147, "title": "收到邀約通知可免費做癌症篩檢,是詐騙手法嗎?", "內容": "

不是詐騙手法,政府補助癌症篩檢,並以電話、語音、簡訊等多元方式通知符合篩檢資格者可免費篩檢。

", "日期時間": "2020-12-22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3498, "title": "淡北道路也會影響到士林地區造成交通壅塞,如何處理?", "內容": "

依據交通影響評估分析結果,淡北道路對臺北市交通影響,過大度路後隨車流分散遞減,針對環河北路及延平北路的交通影響,將優先透過號誌調整及評估設置智慧號誌等方式,提升車流紓解率予以改善。

", "日期時間": "2020-12-15T15: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3497, "title": "如何保證環評書內承諾的改善措施都會確實執行?", "內容": "

為了確保落實環評書內各項交通配套措施及妥適處理民眾意見,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已於109年11月19日成立「淡北道路交通專案小組」,由雙北交通局副局長擔任PM,專責處理本案交通相關議題,確認各項交通配套措施均已納入設計及施工範圍。

", "日期時間": "2020-12-15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3496, "title": "為什麼淡北道路不規劃與洲美快速道路銜接?", "內容": "

淡北道路在環評階段曾提出替代方案(即淡北平面道路延伸至接洲美快速道路高架案),因施工時需大量移植大度路中央綠帶之茄苳樹,且對於關渡平面造成立體切割效應,環境影響顯著,故未採該方案。


另考量未來關渡地區整體發展、未來南北向道路規劃及防洪需要,須配合國土計畫檢討。

", "日期時間": "2020-12-15T15: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3494, "title": "興建淡北道路對臺北市的衝擊該如何因應?", "內容": "

一、本局已研擬相關因應及配套措施如下: 

(一)為有效利用有限道路空間,將評估大度路全線兩側汽機車分隔島打除,增加車流服務容量。

(二)把關新北市政府所提淡北道路交維計畫,減輕施工期間交通衝擊。

1.檢討工法及施工時間,盡量增加可通行車道。

2.加密捷運與公車班次。

3.提出車流疏導措施。

4.納入即時交通監控。

5.完善緊急救災救護應變計畫。

(三)通車後,控管進入大度路車流,維持D級服務水準。

1.以地下涵洞、車行陸橋方式穿越中央北路及立德路口,改善現況關渡市區交通瓶頸。

2.臺北端以1車道匯入大度路,並由本市監控車流實施號誌儀控,控制車輛進入數量,維持大度路D級服務水準。

3.請新北市政府儘早規劃行駛淡北道路之快速公車路線。


二、檢討士林北投區整體交通規劃

(一)113年完成「大業路匝道銜接洲美快」及「洲美快高架銜接國道1號」可行性評估。

(二)114年完成「臺北市士林、北投地區整體交通規劃案」。

", "日期時間": "2020-12-15T15: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3492, "title": "淡江大橋、淡海輕軌陸續完工,為什麼還要再興建淡北道路?", "內容":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在環評審查階段,要求新北市政府應該要審慎評估興建淡北道路的必要性。經新北市政府採交通旅次分派模擬,淡江大橋及淡海輕軌興建後,可移轉台2線23.9%旅次量,移轉後尖峰旅次量為4,665pcu/hr,仍超過台2線道路容量3,770pcu/hr,經該府評估仍有興建必要性。

", "日期時間": "2020-12-15T15: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3491, "title": "淡北道路的路線?", "內容": "

淡北道路的起點,自新北市登輝大道與中正東路交岔路口,往南沿捷運淡水線紅樹林站及竹圍站間西側河岸空間佈設,全長約5.45公里。自中央北路/大度路口進入臺北市境,終點止於立德路/大度路口東側,臺北市端約1.2公里。淡北道路全線採雙向各2車道佈設,設計速率50公里/小時,只有起點與終點設有上、下匝道。

", "日期時間": "2020-12-15T15: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3488, "title": "為甚麼要興建淡北道路?", "內容": "

新北市政府為了改善臺2線(竹圍-紅樹林)的交通壅塞問題,因此辦理「淡水河北側沿河平面道路工程」(即淡北道路)。淡北道路環境影響評估已於109年6月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定,淡北道路公共建設計畫已於111年8月9日經行政院核定。

", "日期時間": "2020-12-15T15: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89, "title": "我想要在外縣市自費接種輪狀病毒疫苗後,再向衛生局申請退費可以嗎?", "內容": "

輪狀病毒疫苗補助之接種單位,僅限「臺北市輪狀病毒疫苗補助特約醫療院所」,未於「臺北市輪狀病毒疫苗補助特約醫療院所」接種者,不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84, "title": "各合約醫療院所的輪狀病毒疫苗定價為多少?", "內容": "

各醫療院所提供之輪狀病毒疫苗,為各院所自行採購,其定價因疫苗進口成本、院所採購數量等因素影響浮動,實際供應價格請洽接種醫療院所。

  1. GSK羅特律(Rotarix)疫苗:市價每劑約2,700元。
  2. MSD輪達停(RotaTeq)疫苗:市價每劑約1,900元。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81, "title": "為什麼寶寶接種輪狀病毒疫苗,還是會得到病毒性腸胃炎(或得到輪狀病毒)?", "內容": "

有多種不同的病毒可導致病毒性腸胃炎,最常見的是輪狀病毒、諾羅病毒及腺病毒。由於輪狀病毒只是原因之一,故於接種疫苗後,可能因環境及季節不同、個人體質或其他原因而感染病毒性腸胃炎。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70, "title": "接種輪狀病毒疫苗的保護效果?", "內容":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研究顯示接種輪狀病毒疫苗可顯著降低幼兒因輪狀病毒急性腸胃炎之住院率,本市補助之輪狀病毒疫苗皆可有效降低因感染輪狀病毒造成嚴重腹瀉的風險達約85%。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67,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疫苗安全嗎?會有什麼副作用?", "內容": "

目前市面核准上市之2種輪狀病毒疫苗皆符合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規定,且經我國藥政單位核准使用/進口;接種輪狀病毒疫苗可能造成副作用如下:

  1. 接種後可能會有如發燒、腹瀉、煩躁、易怒等反應,較不常見的有嘔吐、脹氣、腹痛、皮膚炎等反應。
  2. 美國疾病管制署(CDC)指出,除上述不良反應外,接種輪狀病毒疫苗將可能導致提高腸套疊之風險。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62,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接種劑次?每劑疫苗接種廠牌要一樣嗎?", "內容": "
  1. GSK羅特律(Rotarix)疫苗:共需接種2劑。
  2. MSD輪達停(RotaTeq)疫苗:共需接種3劑。
  3. 不同廠牌疫苗不得混用;若未依仿單規定用法接種,其安全性及有效性目前尚未確立。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60,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補助有哪些廠牌可以選擇?可否指定接種廠牌?", "內容": "
  1. 目前市面核准上市共2種輪狀病毒疫苗,分別為GSK羅特律(Rotarix)疫苗及MSD輪達停(RotaTeq)疫苗。
  2. 補助接種廠牌可依接種單位建議或由市民自行決定。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59, "title": "如果是看病順便接種輪狀病毒疫苗,需負擔哪些費用?", "內容": "

依兒童醫療補助身分類別不同有不同程度之補助,須自行負擔各項費用之差額,包含疫苗費用、掛號費、診察費等醫療費用。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56,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補助接種證件沒帶怎麼辦?", "內容": "
  1. 應先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後,攜帶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卡,以核對補助資格;未出示者,應先行自付疫苗費用。
  2. 未攜帶規定證件辦理退費,詳退費機制。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退費相關資訊", "URL": "https://health.gov.taipei/News.aspx?n=348D6D078166019C&sms=83A6D6FB5BD7700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55,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補助接種要帶什麼證件?", "內容": "
  1. 兒童健康手冊
  2. 全民健康保險IC卡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53,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補助方式?", "內容": "

應先申請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後,攜帶兒童健康手冊及健保卡,至「臺北市輪狀病毒疫苗補助特約醫療院所」接種,將於現場折抵疫苗補助費用。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3: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849,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為何不擴大全民補助接種?", "內容": "

輪狀病毒疫苗為自費接種項目,本府為增進市民健康與福祉,並考量經費負擔,優先照顧低收入戶、罕見疾病、重大傷病患者及特殊個案的適齡嬰兒,全額補助每劑疫苗費用;一般符合接種資格的適齡嬰兒,則補助部分疫苗費用。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3: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64, "title":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對合法建築物如何補償?", "內容": "

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1款:「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按重建價格補償。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20%之獎勵金。」。

舉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假設有屋1樓加強磚造100平方公尺(約30.25 坪),與市府達成協議(不計安置費90萬元及人口遷移費),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可領取209萬6,000元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即重建價格),並可再多領41萬9,200元達成協議獎勵金,以上總計251萬5,200元。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2666, "title": "何謂委託監護?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 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依該條規範意旨與內容,並非無行使親權人(父母)或行使親權人(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情形,而是行使親權人(父母)一時性地將特定事務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受委託人只是輔助行使親權人(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因此行使親權人(父母)仍保有親權人之地位,被委託人並無法成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 如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有需求者,即得暫時將特定事物於一定期限內委由他人行使,實務上常見申請委託監護者如隔代教養家庭、單親家庭或同志家庭等等。
  1. 委託事項之特定事項,僅指債法上得以委任之事務,亦即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例如:未成年子女之就學、戶籍遷徙、辦理全民健保、辦理護照、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等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財產管理(即有限額之金額或動產管理)之事項等。
  2. 關於身分行為(如:對於其未成年子女關於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等)及財產行為(如:未成年子女於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等事項)之同意權、代理權為法定代理人專屬性之權利義務,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3. 有關「人身保險之加退保」及「醫療決策權及簽署醫療文件」等事項,如訂定或終止契約屬對於未成年人財產行為同意權、代理權範疇,或該事項性質上屬未成年人人身保障之減損,因與防衛危害、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等保護、教養職務宗旨不符,均不得委託他人行使。
  4. 如該事項屬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並已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將特定之醫療行為內容及委託期限明確記載於書面(如就未成年人感冒、腹瀉等情形委請醫院協助治療),即可委託他人行使。
    (102.4.11法律字第10203503100號函、105.5.31法律字第10503508890號函及105.8.30法律字第10503513140號函參照)
  1. 申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監護人。
  2. 申請人之身分證。
  3. 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4. 委託監護書約【由行使親權人(父母)及受委託監護人共同填寫】。
  5. 未成年子女及受委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
  6. 至全國任一戶所申辦。
", "日期時間": "2020-12-14T10: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20605, "title": "如何辦理路邊停車費重複繳費退費通知單辦理退費", "內容": "

Q1、收到路邊停車費退費通知單如何辦理退費?車主人在外縣市(國外)或公司車輛家人(公司)收到路邊停車費退費通知單如何辦理退費?

A1、退費方式有現金退費及匯款退費兩種。

  1. 現金退費:需車主親持通知單正本及身分證明(身分證或健保卡等)至本處轄管公有地下停車場或服務台辦理退費。委託親友或員工代辦退費者,申請人(非車主)須持退費通知單正本及車主與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本處轄管公有地下停車場或服務台辦理退費,車主若為公司法人則申請人須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 匯款退費:若車主居住外縣市不方便至本市退費者,請車主提供存摺封面影印本,填妥退費通知單領據,郵寄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如不便郵寄,請傳真至(02)2759-9687或(02)2759-6715(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資料不齊時聯絡確認),由專人辦理退匯事宜。 

 

Q2、本人車輛已報廢、過戶,收到路邊停車費退費通知單如何辦理退費?

A2、車輛已報廢、過戶無法提出行照證明,原車主仍可親持退費通知單正本及身分證明至本處轄管公有地下停車場或服務台辦理退費。

 

Q3、家裡收到路邊停車費退費通知單,但車主已往生,如何辦理退費?

A3、車主已往生無法提出車主身分證明,申請人(家屬)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除戶證明(戶口名簿影印本)及退費通知單正本至本處轄管公有地下停車場或服務台辦理退費或將相關文件郵寄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辦理退匯。

 

Q4、路邊停車費退費通知單寄送地址是何處?我沒收到通知單,結果退費到別人的帳戶了,我要求補退?

A4、路邊停車費退費通知單郵寄係依車主戶籍地址寄送,本處退費通知單第3點已詳載已辦理退費者不得再申請,您可持身分證明(身分證或健保卡等)向本處申請立案查閱退費資料。

 

Q5、重複繳費退費通知單遺失、忘記帶或不方便回戶籍地領取,如何辦理退費?能否補單?

A5、本處寄發之路邊停車費退費通知單因遺失或其他因素無法提供辦理退費,須以立案方式申請退費,可至本處官網陳情系統立案或電洽客服專線2726-9600按9由客服人員受理立案申請退費。

 

 

", "日期時間": "2020-12-10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重複繳納路邊停車費退費切結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8320605/de1ccc12-1c4b-4826-a062-d6dcdcedbb90.odt" } ] }, { "DataSN": 8320154,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計畫預算」編列的比例建議?(例如人數)", "內容": "無建議,依計畫內容與性質都不同,但請依照編列規定,如是申請研發補助,有委外費用總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之規定。", "日期時間": "2020-12-09T16: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9950, "title": "51勞動節如遇勞工休息日時,是否有補休?", "內容": "勞動節如遇到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與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參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日期時間": "2020-12-09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61,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受理申請範圍", "內容": "
  •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係信義計畫區及西門町行人徒步區經本府公告之路段,範圍如下:
     
     信義計畫區部分包括(如附圖1):
     一般1: 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北段(A8與A10間徒步區)
     一般2: 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南段(A9與A11間徒步區)
     特殊1: 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廣場
     特殊2: 信義威秀中庭徒步區
     
     西門町部分包括(如附圖2):
     一般1: 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電影街)
     一般2: 峨眉街與漢中街口廣場
     特殊1: 漢中街與武昌街口廣場(屈臣氏前)
     特殊2: 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圖1、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686/relfile/31820/8314261/337eac50-a1d9-4340-8c13-ef76d7f0a189.pdf" } ] }, { "DataSN": 8314260,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活動性質、時段使用之限制", "內容": "
  • 適用本局經管特定路之臨時活動,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藝文展演活動。
     (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活動。
     (三)公益活動。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活動使用期間以三日為限,同一申請使用者,同一路段每月核准以2場次為限,總時間不得超過六日。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59,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申請時間及方式", "內容": "

每年雙數月1日至10日(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日),受理申請次月1日起至6個月內辦理之活動。例如:2月1-10日受理申請3月1日至8月31日辦理之活動。


送件方式:

1.紙本送件:掛號郵寄(限郵遞、郵局便利包、i郵箱):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以中華郵政臨櫃寄送者以郵戳時間為憑。專人送達(含快遞):於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四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2.線上申請:經由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網址: https://service.gov.taipei/)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於受理收件期間成功上傳申請資料,不得因傳送延誤而提出異議。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58,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保證金", "內容": "
  • 保證金金額:每路段每次10萬元保證金(不論天數、時段)。同一申請案,涉及兩個路段以上,保證金依路段數量累計。
     
     保證金繳納:保證金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票據(即期支票,本局將兌現入帳)或電匯方式匯至本局保管金專戶(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保管款:16153403900006)
     
     保證金退還:活動結束後經本局與各相關局處確認申請人無違反相關規定後,檢附保證金退還申請書、領據、滙入帳戶存摺影本(戶名需為申請者),相關文件範本請逕本局網站下載使用https://culture.gov.taipei/▶文創徒步區申請▶公告與下載▶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及領據。
     
     未通過活動申請之案件於本局公告當日起即可辦理保證金退還,申請文件及程序同前項。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55,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審查結果公告時間、檔期使用查詢", "內容": "
  • 審查結果原則上於申請當月月底前於本局網站公告,另以書面通知。
     
     檔期使用情形查詢請至本局網站(https://culture.gov.taipei/)▶文創徒步區申請▶徒步區檔期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54, "title": "已申請同意之特定路段申請案可否辦理變更或取消", "內容": "
  • 經本局同意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惟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舉辦活動、中途停止使用或其他經本局核准停辦活動之情況,則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53,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進撤場時間、活動結束後應注意事項 ", "內容": "
  • 信義區香堤大道徒步區及威秀影城徒步區共4處場地,因配合周邊店家營業時間,需於上午10時30分前完成進場;晚上10時30分後方能撤場。
     
     西門町徒步區4處場地,配合人行徒步區開放時間及周邊店家營業時間,於週間(週一至週五)需於晚上6時前完成進場(需搭配交通維安措施),晚上11時後撤場。週末則需於上午10時前完成進場;晚上11時後撤場。
     
     活動結束後需確認活動辦理中是否導致道路鋪面及公共設施損壞、垃圾是否清理完畢;若有以上情形須負責復原及清理工作。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50,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段段可否辦理勸募及義賣活動、汽機車展、販賣飲食或試吃", "內容": "
  • 活動內容涉及設攤義賣及募款活動,須依公益勸募條例及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或本府社會局核准許可後,併同許可之勸募活動計畫書及場地申請書送本局審查,惟公益勸募及義賣活動僅開放香堤大道北段申請。
     
     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禁止進行汽機車展示。
     
     為維護民眾安全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禁止使用明火及油炸、熱湯類等食品進行義賣、販售和試吃。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46, "title":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拍攝是為否向本局申請", "內容": "
  •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拍攝非本局轄管,核准機關為本府警察局,請依警察局規定提出申請,若警察局無法直接核准者,可向本局電影委員會提出申請協調。
     
     本局經管路段信義計畫區部分拍攝申請,請向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申請核可;西門町部分拍攝申請,請洽萬華分局。
", "日期時間": "2020-11-29T13: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435, "title": "社宅是否提供各類群體多元服務?", "內容": "

住戶入住社會住宅後,即由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各式規範、管理機制、社區生活機能服務及該區社會服務資源等資訊,彙整為住戶手冊,供住戶查詢、使用,住戶如有社會福利需求,均可向各社福資源單位洽詢。

社會局也會辦理社區宣導,使住戶有更多機會瞭解社區社福資源。後續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社會局將展開關懷弱勢住戶、視其需要提供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使弱勢住戶在遷居新環境後,亦能獲得良好適應、服務不中斷。

", "日期時間": "2020-11-27T13:09:00", "下版日期": "2026-06-30T14:4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3216, "title": "我想要使用悠遊付領取托育補助,我要如何辦理?", "內容": "

家長申請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如欲改使用悠遊付領取補助款,辦理方式如下:

(1)舊案:已申請補助在案並持續以郵局領款者,請填寫托育補助異動單並檢附悠遊付收款碼頁面截圖,傳真至本局婦幼科辦理變更受款帳戶(傳真號碼:27222732)。

(2)新案:新申請本市托育補助之家長,請填寫申請表時勾選使用悠遊付領取款項,並檢附悠遊付收款碼頁面截圖,親送或寄送至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請詳本局網站(網址:https://dosw.gov.taipei/相關服務/嬰幼兒照顧服務/育兒及托育相關補助/準公共化托育補助或協力照顧補助)


備註:請打開悠遊付APP首頁點擊「收款」圖示,即可開啟收款碼頁面。

重要提醒:

(1)若使用悠遊付領取補助款,由於悠遊付為小額支付機制,帳戶僅能有5萬元存款額度,請定期提領帳戶金額,否則會造成匯款失敗!

(2)使用悠遊付帳戶領取補助者,仍須提供申請人郵局帳戶,以利中央托育補助系統建檔,並於送托兒童2歲時仍舊托原單位時資料可介接至教育部育兒津貼系統。

", "日期時間": "2020-11-26T13: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準公共服務費用暨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申報(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313216/5b1b5ec8-7aa8-416c-825b-70d02597f201.pdf" }, { "Title": "托育補助異動通報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313216/6b0fc220-51d2-4e14-a11b-3c0bc623d5f6.pdf" }, { "Title": "協力照顧補助申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313216/9a930944-58cc-43ab-8121-8eef970f06b4.pdf" } ] }, { "DataSN": 8313204, "title": "我想要使用悠遊付領取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我要如何辦理?", "內容": "

早療補助受款者欲改使用悠遊付領取補助款須方式如下:

(1)舊案:原提供郵局銀行存摺影本、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欲變更悠遊付請倂同於申辦早療補助時檢附。

(2)新案:申辦早療補助,初次申請即檢附悠遊付收款碼頁面截圖線上申辦台北服務通、寄出或親送。

★上述三種付款方式僅擇一提供(帳號、戶名、收款碼須影印清楚)戶名非申請人或兒童,請註明帳戶持有人身分證字號與兒童關係。

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請詳本局網站(網址:https://dosw.gov.taipei/相關服務/兒童與少年服務/早期療育及資源補助/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說明

備註:請打開悠遊付APP首頁點擊「收款」圖示,即可開啟收款碼頁面。

", "日期時間": "2020-11-26T13: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2896, "title": "使用悠遊付領取兒童療育補助或托育補助可獲得什麼回饋?", "內容": "

悠遊付會員於活動期間(109/11/30-115/3/31)申請以悠遊付領取補助項目-「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及「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前選用悠遊付領臺北市補助款,首筆加發補助金10%,最高回饋300元!領取補助款次月份,每戶再加碼15元回饋金!活動內容請詳悠遊卡網站或請撥打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 "日期時間": "2020-11-26T09: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悠遊付-有福童享10%回饋", "URL": "https://lihi.cc/nEPSO/g0401" }, { "Title": "托育補助-辦理方式", "URL": "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1F35523B74F69AC&sms=87415A8B9CE81B16&s=E79993B283FA24E3" }, { "Title": "悠遊付服務手續費收費公告", "URL": "https://www.easycard.com.tw/new?cls=2&id=1687321619" } ], "相關圖片": [ { "Title": "2025社會局-悠遊付行銷活動海報",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pic/31820/8312896/13f7c855-fdfd-4f5c-9627-810737ff88a4.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2886, "title": "有哪些補助可以使用悠遊付領款?", "內容": "

自109年11月30日起,本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及「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新增電子支付「悠遊付」撥款方式。


備註:諮詢悠遊付所有問題,請撥打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 "日期時間": "2020-11-26T09: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悠遊付網站", "URL": "https://easywallet.easycard.com.tw/" }, { "Title": "悠遊付-有福童享10%", "URL": "https://lihi.cc/nEPSO/g040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0901, "title": "交通維持>環狀線北機廠規劃及目前施作情形?", "內容": "

北機廠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環堤大道間,為全台首座具完整功能之地下捷運機廠。依據環狀線目標期程及配合捷運機廠土地開發作業時程,北機廠區分兩區域及階段進行:

  1. 第1區為機廠行政及捷運列車維修廠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集賢環保公園,用地總面積為4.75 公頃,使用土地面積約3.47 公頃,主要作為環狀線捷運列車調度、駐車、維修,於110年12月17日決標,已於111年3月1日開工。目前正進行分區開挖、支撐架設及主體結構(鋼筋、模板、混凝土)等工程施工。
  2. 第2區為機廠捷運列車儲車區,位於新北市蘆洲區蘆北農業區範圍,尚未設計,將配合新北市蘆北農業區土地開發作業期程取得用地後,再進行後續設計。
", "日期時間": "2020-11-20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952, "title": "肇事逃逸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及刑法肇事逃逸罪,經檢察署裁定「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還需要受交通違規處分嗎?", "內容": "一、依行政罰法第2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及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二、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三、故肇事逃逸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及刑法肇事逃逸罪,經檢察署裁定「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時,仍需受交通違規處分,罰鍰新臺幣6,000~9,000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日期時間": "2020-11-17T09: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02, "title": "我的家人失蹤了而且有自殺傾向怎麼辦?", "內容": "

(一)本國目前查尋之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方不明者:

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

2、離家出走。

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4、迷途走失。

5、上下學未歸。

6、智能障礙走失。

7、精神疾病走失。

8、失智症走失。

9、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10、其他原因失蹤。

(二)如有家屬失蹤,應如何報案?

1、如有家屬失蹤時,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家長、家屬或親屬,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案人身分證、戶口名簿、失蹤人照片),前往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2、失蹤人有下列特殊情形時,警察機關亦得依特定單位、人員之報案實施查尋及遵循相關規定事項:

(1)在臺無親屬者,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辦理。

(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災難)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辦理;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所安置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辦理,並視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4)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安置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家屬或安置機構之報案辦理。安置機構報案時,應檢附家屬聯繫資料。

3、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因案通緝者。

(2)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3)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4)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5)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6)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4、報案人於報案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網頁查閱。

(三)失蹤人有下列情形之ㄧ,受理時應實施緊急查尋:

1、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2、有自殺之虞者。

3、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4、未滿七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5、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6、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四)受理緊急查尋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1、製作報案筆錄應載明緊急查尋情狀,並詳細調查失蹤人之身分背景、交往對象及可能去向,積極展開查尋作為;必要時,得將筆錄連同查詢電信資料申請表,併傳勤務指揮中心依相關規定申請調閱失蹤人及特定對象行動電話定位資料,或報請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調閱失蹤人健保就醫等資料,以利查尋。所調取定位資料應於事後移由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併案持續追蹤、管考及複查。

2、視個案情形,立即報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或他轄有關單位、線上警力緊急查尋,或洽請大眾媒體報導協尋。

3、未滿七歲者於緊急查尋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尋獲,且經查疑涉刑事案件時,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偵辦。

4、其他必要之適當查尋處置作為。

", "日期時間": "2020-11-11T18: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5751, "title": "請問獎勵補助計畫經費是否可包含委託會計師處理公司帳務的費用?", "內容": "不可以,請詳見各項目會計科目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日期時間": "2020-11-09T14: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5125, "title": "路攔計程車可以使用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刷付車資嗎?", "內容": "

如果您於路邊攔車,可先確認計程車車身有無張貼敬老愛心車隊識別貼紙,並與駕駛確認可否接受臺北市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刷付車資,另為利快速找到車輛,建議優先以電話或APP叫車方式,以確保您可使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刷付車資並享車資補助。

", "日期時間": "2020-11-06T12: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42, "title": "開發行為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內容": "

開發行為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請至環境部網站(https://www.moenv.gov.tw/)點選「政策與法規>環境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進入後再點選「法規體系>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查詢;另亦可至環保局網站(http://www.dep.gov.taipei/)點選「 臺北市環評資訊查詢專區」進入「 其他文件」選擇「開發行為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判釋表」下載文件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11-04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0, "title": "申請工廠登記,是否都需要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內容": "有關申請工廠登記是否需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行政院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之事業類別辦理,經判定屬上述應提報該計畫書之事業,請於工廠實質運作前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環保局審查;或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02-27208889轉7289)。

 ", "日期時間": "2020-11-04T11: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1, "title": "申請工廠登記,是否應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內容": "有關申請工廠登記,若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稱之事業,應請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另送環保局審查;或請洽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61)。
 ", "日期時間": "2020-11-04T11: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6, "title": "申請工廠登記,是否應檢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 "內容": "有關申請工廠登記,若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9條規定之工廠類別,應請檢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另送環保局審查;或請洽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02-27208889轉7264)。
 ", "日期時間": "2020-11-04T11: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7, "title": "申請工廠登記,須準備哪些文件?", "內容": "

(一)申請工廠登記,有關環保設施審查部分請檢附下列文件:1.申請書。2.工廠基本資料表,包含:(1)生產製造(或修護、組裝)流程圖(2)機械配置圖等資料。3.工廠登記申請書:若為既設工廠辦理變更,請檢附本府產業發展局原核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4.工廠總表(一家者免附)。5.水費單影本或完成衛生下水道接管證明。6.公司核准函影本(含登記事項表等資料)。7.應審查符合環保規定項目表(菸酒製造業申請時檢附)以上文件請備妥一式二份,二份文件中,其中一份須為正本,且所有文件均請蓋公司大小章,若係影本部分請切結「核與正本相符」,請於送件前先向本府產業發展局確認產業類別項目。

(二)相關資訊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https://service.taipei/)機關/環保局/工廠登記、變更登記、設立許可或變更許可有關環保設施審查申請下載表格文件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11-04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8, "title": "申請工廠登記,是否應提送環境影響說明書?", "內容": "申請工廠登記,若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規範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工廠類別,請向產業發展局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再由該局轉送環保局審查。", "日期時間": "2020-11-04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9, "title": "申請工廠登記,如工廠是租賃的,無法取得水費單如何申辦?", "內容": "工廠若屬租賃無法取得水費單,若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稱之事業,其廢(污)水已納入公共下水道部分,應請另檢具完成衛生下水道接管證明(請向本府工務局衛工處申請)或含代徵下水道費用之水費單影本;若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稱之事業,免檢具水費單影本(廢(污)水已、未納入公共下水道部分皆免);或請洽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61)。

 ", "日期時間": "2020-11-04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96675, "title": "臺北市無人機活動區域", "內容": "

臺北市政府負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權管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400呎以下區域遙控無人機活動區域公告、活動申請案件審查及取締處罰事宜。飛行空域採取負面表列,除機場禁限航區範圍、國家公園及各機關管制場域(如軍事設施、高速公路、警政機關權管用地等區域)外,其餘在遵守民航法的基本操作規定下開放飛行,請民眾依規定操作飛行,如欲查詢本市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禁限區域,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https://drone.caa.gov.tw/)或下載APP(Drone Map-無人機空域查詢)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11-03T16: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96467, "title": "全市每日1張單FAQ", "內容": "
1.什麼是全市每日一張單?
自109年9月7日起實施全市每日1張單,如無購買全市路邊機車月票,將機車停放於本市路邊機車停車收費格位,每日不論停車次數,最多僅會收到1張停車繳費單。
2.如果1天收到2張停車繳單,該如何處理?
本處將協助註銷第2張停車繳費單。
", "日期時間": "2020-11-03T11: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3, "title": "公害糾紛調處費用如何計算收取?", "內容": "1.對非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者,明定其收取調處費為新台幣一千元。
2.公害糾紛事件因損害賠償而申請調處及裁決者,每件收取調處費及裁決費新台幣三千元。
3.公害糾紛當事人如依其他法令申請有關機關鑑定受害原因;於查明原因後,再依本法申請調處時,其調處費減半收取。
4.公害事件申請調處後,因相對人明示拒絕處理或無正常理由連續兩次避不參與調處致調處視為不成立時,為鼓勵申請人再次依法申請裁決,減半收取裁決費。
 ", "日期時間": "2020-11-03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4, "title": "公害糾紛調處案件當請求事項變更或追加時,費用應如何計算?", "內容": "

處理程序進行中,因請求事項變更或追加致請求金額增加時,其調處費及裁決費應依規定分別計算追繳其差額。

", "日期時間": "2020-11-03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5, "title": "公害糾紛調處案件當事人撤回申請時,其已繳納費用是否能退還?", "內容": "為鼓勵公害糾紛之當事人運用本法公正、迅速、有效處理公害糾紛,為避免當事人於申請調處後任意撤回其申請,致已進行之程序徒勞無功,故依規定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日期時間": "2020-11-03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2, "title": "臺北市公害糾紛調處的申請流程?", "內容": "

公害糾紛當事人向本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請-環保局受理->通知繳交調處費->調處費送交秘書室->召開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議,若調處成立,將調處書發文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若調處不成立,申請人則可向原調處委員會提送裁決申請書,由調處委員會檢具相關文件送交環境部裁決委員會。相關資訊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https://service.taipei) 機關/環保局/臺北市環保公害糾紛調處下載表格文件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11-03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95920, "title": "全市路邊機車停車月票相關FAQ", "內容": "
1.什麼是全市路邊機車月票?
全市路邊機車月票是使用於本市路邊機車收費格位之月票,申購月票之車輛於使用期限內停放於本市路邊機車收費格位不再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可以省去繳費時間、減少開立紙本停車繳費單,使用智慧支付購買月票還可享有優惠價格。
2.如何使用智慧支付購買全市路邊機車月票?
請於申購月票前下載相關行動支付APP(依本處公告之業者),申請成為會員並設定支付帳戶,申請方式可參考【月票線上付款操作流程】,完成支付帳戶設定後於機車月票網頁填寫申請資料(詳常見問題第3點),完成繳費。

3.如何購買全市路邊機車月票

於機車月票網頁填寫申購資料,送出申購資料後,倘已完成智慧支付設定者,系統將自動扣款;未設定智慧支付者可前往指定停車場(詳常見問題第10點)完成繳費;如民眾欲於現場購買,亦可請場組協助上網登錄。
4.可使用智慧支付APP購買全市路邊機車月票業者如下: 
悠遊付、Pi錢包、歐付寶、車麻吉、橘子支付、遠傳friDay理財+、嗶嗶繳、台北富邦銀行、停車大聲公、LINE Pay Money、ezPay
5.可使用現場購買全市路邊機車月票各行政區停車場如下:

北投區:大豐公園地下停車場

士林區:福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內湖區:洲子立體停車場

南港區:世貿公園地下停車場

文山區:興隆公園地下停車場

信義區:松山車站地下停車場

松山區:民生立體停車場

中山區:永盛公園地下停車場

萬華區:萬華國中地下停車場

大安區: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同區:啟聰學校地下停車場

中正區: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地下停車場

6.全市路邊機車月票價格為多少?
全市路邊機車月票價格為每車每月售價400元,如使用智慧支付繳費每車每月售價300元。
7.全市路邊機車月票採智慧支付購買失敗該如何處理?
如智慧支付付款失敗,請先確認是否有成功設定公有路外停車場車號綁定(綁定完成,翌日生效)及確認扣款帳戶餘額是否足夠;或可改為自行前往本問答第5點指定之停車場以付現方式購買。
8.全市路邊機車月票有退費機制嗎?
機車月票無退費機制,如因車輛遺失或其他不可歸責月票使用者之事由致須辦理退費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退費。符合上開退費條件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逾期不予退費。退費金額以原購買月票金額扣除已使用筆數乘以路邊機車停車費20元計算(例:原購買月票金額為300元,當月使用紀錄為5筆,退費金額為300-〔5*20〕=200元),倘應扣除金額逾原購買月票金額,恕無法辦理退費。
9.全市路邊機車月票可以跨月使用嗎?
機車月票以當月計價,限當月使用不退差額,逾期無效(例:10號完成購買隔日才生效只能使用到當月最後1日,1~10號未使用部分不予退費或折價;另當月購買機車月票前所被開立之紙本停車繳費單仍須完成繳費)。
10.什麼時候可以購買下個月全市路邊機車月票?
當月20號下午3時可購買下個月全市路邊機車月票。
11.全市路邊機車月票可以多輛車一起使用嗎? 
線上路邊機車月票只限申請車輛使用,不得轉讓給予其他車輛(或其他牌照號碼)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11-03T1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95840, "title": "​圖書到期LINE通知", "內容": "

因應LINE通訊軟體已成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溝通橋樑,為提供讀者更多元、即時的通知服務,本館推出「圖書到期LINE通知服務」透過 LINE 發送圖書逾期催還、預約書到館、借閱資料即將到期通知,方便讀者即時掌握圖書資料借閱狀況,通知訊息不漏接!

", "日期時間": "2020-11-03T09: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 "Title": "什麼是圖書到期LINE通知?通知項目包含哪些?我要如何接收通知?", "URL": "https://tpml.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5F579B94C9D2941&sms=87415A8B9CE81B16&s=E1402EBB7240B1C8" }, { "Title": "「圖書到期LINE通知」訂閱畫面要填的帳號、密碼是什麼?", "URL": "https://tpml.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5F579B94C9D2941&sms=87415A8B9CE81B16&s=335BE9F46114C5A9" }, { "Title": "我同時有個人證和家庭證,這樣我LINE通知要怎麼設定?", "URL": "https://tpml.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5F579B94C9D2941&sms=87415A8B9CE81B16&s=20A9511DF40BF5EA"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1828, "title": "如何申請「客家學術、社區營造、政策推廣、音樂及劇本創作等」補助?",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一)個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且設籍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民。

        (二)團體:會址設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

        (三)公、私立大學碩、博士研究生,得申請學術調查研究補助,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二、申請方式:

        (一)紙本申辦(掛號郵寄申請、專人送達等)。

        (二)線上申請:加入台北卡3.0網站登入台北服務通。

        (三)各申請單位(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及相關申請文件(申請表請上本會網站下

             載)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申請計畫書內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本會申請經費之項目及金額,若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個人)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三、其他補助內容及規定詳見「補助客家學術、社區營造、政策推廣、音樂及劇本創作」;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研究發展組,聯絡電話: (02)2702-6141轉213。

 

", "日期時間": "2020-11-02T17: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820, "title": "與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合作的廣播電臺(節目)有那些?", "內容": "

與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合作的廣播電台有寶島客家廣播電臺(FM93.7)為客語發音,另外臺北廣播電臺(FM93.1)亦有播出客語的節目。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研究發展組,聯絡電話:(02)2702-6141轉216。

", "日期時間": "2020-11-02T17: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822, "title": "想要學客家話,有什麼管道?", "內容": "

可依個人時間及程度選擇學習管道包括:
一、網路客語教學:可上 本會網站「客語 e 學堂」學習。
二、空中客語學堂:本會委託的電臺製播客語廣播節目,其中包含客語教學單元。
三、臺北客家書院:本會委託財團法人台北市客家文化基金會辦理各類課程,整合五大領域客家新興議題、客家技藝傳承、客家跨域共學、客家表演藝術、客家語言及文化為課程發展主軸,連結工藝美學、藝術創作、影像敘事等領域,透過各種課程、工作坊、公共參與、服務回饋等活動的舉辦,建構都會區客家終身學習環境。詳請請見臺北客家書院網站。

", "日期時間": "2020-10-28T08: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7375, "title": "若有外國人來應徵工作,雇主如何確認是否可僱用?", "內容": "外國人在臺工作,原則須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除此之外,若(1)外籍學生係自行申請工作許可,雇主聘僱外籍學生須查驗「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學生證」。(2)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則無需申請工作許可(依親居留),雇主聘用時需核對外籍配偶之「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雇主需確認上述證件未過期,核對證件確為本人持有,「影印或拍照留存證明」,並上內政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確認居留證的真偽,勞動局網站亦設有專區說明查驗事宜。
聯絡人:職業安全衛生科 何儀筠", "日期時間": "2020-10-27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6836, "title": "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白名單與聯繫窗口", "內容": "

機構白名單及聯繫窗口請查詢以下連結

機構類型權責局處查詢方式
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衛生局首頁>長照2.0服務區>市民版>臺北市立案住宿式長照機構一覽表

https://reurl.cc/py8vEr

一般護理之家衛生局首頁>長照2.0服務區>市民版>臺北市立案一般護理之家一覽表
https://reurl.cc/e8QyYR
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局首頁>相關服務>銀髮族服務>老人機構專區>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一覽表
https://reurl.cc/Ez1qDg
", "日期時間": "2020-10-26T2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4594, "title": "大巨蛋營收分潤機制", "內容": "

大巨蛋營收分潤機制分下列2種:

1.計畫營收分潤:按預估營業收入之0.6%計收。

2.超額營收分潤:營業收入未超過計畫營收120%部分,計收比例為1.0%;超過120%部分,則按1.6%計收。

", "日期時間": "2020-10-21T08: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4591, "title": "有關本局所轄戶外運動場地夜間照明開放時間。", "內容": "

1.夜間照明以下午6時開放至下午10時止為原則。

2.本局為推廣全民運動並兼顧節能減碳,所轄戶外設置有照明設備之運動場地以前揭時間為開放原則。

", "日期時間": "2020-10-21T0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3827, "title": "「圖書到期LINE通知」訂閱畫面要填的帳號、密碼是什麼?", "內容": "
 讀者要訂閱圖書到期LINE通知,需要填入讀者於本館登入個人書房使用之帳號、密碼,帳號同樣可輸入借閱證號或身分證字號/家庭戶號。

 

※訂閱時輸入的帳號密碼和登入個人書房的帳號密碼是一樣的。
", "日期時間": "2020-10-19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3825, "title": "我同時有個人證和家庭證,這樣我LINE通知要怎麼設定?", "內容": "
一個LINE帳號可以訂閱多張借閱證之通知訊息,一張借閱證也可以透過多個LINE帳號接受通知。讀者只要在訂閱之後,輸入本館借閱證帳號密碼,即能接收該借閱證的圖書到期通知。

 

例:A君與B君各有一支手機,各有一個LINE帳號,A君透過圖書到期LINE通知訂閱了A君借閱證與B君借閱證的圖書到期通知,B君也可以透過自己的手機LINE帳號訂閱A君借閱證與B君借閱證的圖書到期通知。屆時兩人的借閱資料有任何通知,皆會發送LINE通知給兩人。
", "日期時間": "2020-10-19T15: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3812, "title": "什麼是圖書到期LINE通知?通知項目包含哪些?我要如何接收通知?", "內容": "

考量現代人使用手機網路通訊軟體較一般電話、簡訊或EMAIL頻繁,本館結合市府官方LINE帳號推出個人化通知服務,提供「借閱資料即將到期」、「逾期催還」及「預約書到館通知」3項通知服務。


讀者若要透過LINE接收以上3項通知,需要先加入市府官方LINE帳號,並訂閱「圖書到期通知」此一項目,輸入本館借閱證帳號、密碼,方能接收通知。

※此項服務是透過市府官方LINE帳號發送通知(市府平常也會發送一些官方訊息,並非僅提供本館通知使用),故若要順利接收通知,請保持此帳號狀態為「開啟提醒」,且不要封鎖,才能正常接收通知。若自行將此帳號設定為封鎖或「關閉提醒」,可能無法順利接收或遺漏通知。

 

「圖書到期LINE通知」訂閱方式
(一) 加入臺北市政府官方LINE好友,以下方式三選一
  1. 掃描QRCODE
    \"QR
  2. 使用LINE ID輸入「@taipei」
  3. 官方帳號搜尋「臺北市政府」


(二)進入「聊天」,於對話框內點選下方「選單」,選擇「更多市民資訊」後進入下層選單再點選「訂閱市政」,將自動跳轉至市政訊息訂閱項目頁面,找到「圖書到期通知」服務後點選進入。

\"於對話框下方選單點選「訂閱市政」\" \"點選「圖書到期通知」\"


(三) 自動轉入登入頁面,請輸入本館借閱證帳號密碼,並於下方「預約書到館通知服務」之下拉式選單選擇「取消預約書email、簡訊或電話通知」或「保留預約書email、簡訊或電話通知」,點選「訂閱」。若選擇「取消預約書email、簡訊或電話通知」,則讀者原於本館網站設定之預約書到館通知將不再發送,改由市府LINE訊息作為唯一通知管道。


\"於對話框下方選單點選「訂閱訊息」\" \"點選「圖書到期通知」\"



(四) 確認訂閱內容是否正確,無誤則點選「確認」。

\"於對話框下方選單點選「訂閱訊息」\" \"點選「圖書到期通知」\"


(五) 回到市政訊息訂閱項目頁面,若「圖書到期通知」圖示上顯示「已訂閱」,則訂閱成功,若無則重新操作一次。


\"已訂閱\"

", "日期時間": "2020-10-19T15: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0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2bd8c1ed-f4a9-493b-aa30-4ea0569a1241.png" }, { "Title": "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26750b86-1f15-4cff-8d3c-0106fdbf67b6.png" }, { "Title": "0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17aca29b-5c71-408d-b713-591edab12ff4.png" }, { "Title": "0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913917b7-031f-4ee7-868d-879350369b03.png" }, { "Title": "0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d35a9b96-9bed-47fd-821a-a21989b2ba6b.png" }, { "Title": "0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91005e5d-7a74-4d78-b850-3f0bf7aecd3d.png" }, { "Title": "0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9f69a32e-4a4d-4057-8d5c-3d8962ebfffc.png" }, { "Title": "08",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888ef25d-d4a8-49f4-b096-e6718d20b71e.png" }, { "Title": "0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6ffbb59b-2814-4f23-9a93-1a507716da28.jpg" }, { "Title": "06",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bdedef5b-fe6c-421d-b44e-b697501f1314.jpg" }, { "Title": "05",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68e5c1a5-1bc2-42b6-ac9e-d2b79edaf14c.jpg" }, { "Title": "0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3d853d86-4fc0-476e-b28d-45b4105e412d.jpg" }, { "Title": "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4ded5e02-cc9a-4ec5-a4ac-102a65a61938.jpg" }, { "Title": "02_20250326_常見問答-新圖.JP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9b84df4f-e8d0-4632-82c3-80e1e2aada5c.jpg" }, { "Title": "20260104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3b91645f-a1c0-4538-896f-af7ace0360fa.jpg" }, { "Title": "20260104b",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dca3cafc-4a53-4f59-8030-c9d4b54d8677.jpg" }, { "Title": "20260104c",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8263812/1d397c5e-0030-4254-8443-1b7a9b6d0936.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79, "title": "如何申請「生態防蚊診所」服務", "內容": "

生態防蚊診所申請

服務對象:社區管理委員會、機關、學校
申請方式:
下載「臺北市生態防蚊診所-申請表(odt檔案)」,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方式寄至臺北市環保局,即可完成申請服務。
申請管道:
(1)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東北區水質病媒管制科
(2)傳真:02-27206235
(3)電子郵件:la-elizasu@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20-10-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生態防蚊診所-申請表(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9179/5aad2c3f-fe79-4c81-9e81-1baf033c64a1.pdf" }, { "Title": "臺北市生態防蚊診所-申請表(odt檔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9179/60174512-6b51-482a-90e4-b02487a880f5.odt" } ] }, { "DataSN": 8261326,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未來在計劃期間中,我可以用我自己帳戶的錢去支付費用嗎?", "內容": "建議所有費用都用公司戶頭去支付,以利未來核銷作業。", "日期時間": "2020-10-13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1147, "title": "本市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需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嗎?", "內容": "

依「危老條例」實施重建者,依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僅得放寬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容積獎勵上限、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非屬上開項目仍需符合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是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大規模建築物,或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均應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20-10-13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1144, "title":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是多少?", "內容": "

依「危老條例」第6條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3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1.15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85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又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不受前述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不過,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 "日期時間": "2020-10-13T11: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60386, "title": "民眾如何得知財政局標租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資訊?", "內容": "

(一)可逕至財政局網站-公告資訊-招標資訊-公告中案件查詢(https://dof.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6CFF5C8DD91F51D0)。

(二)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81。

", "日期時間": "2020-10-12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7, "title": "如何查詢藝文推廣處親子劇場演出節目名稱及相關票務資訊?", "內容": "

◎可參閱本處每月出版之「藝文快訊」刊物或於本網站「藝文訊息」專區下載數位刊物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9, "title": "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演出活動若為贈票,要至何處索票?", "內容": "

每檔節目索票時間及資訊請詳本處每月出版之「藝文快訊」刊物。

索票地點:本處城市舞台服務台。

因票券有限,贈完為止,建議先電洽城市舞台服務台(02-2577-5931分機2101)詢問是否尚有票券(請於14:00後電洽),以免耽誤您寶貴的時間。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71, "title": "如何查詢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當日演出節目內容及相關票務資訊?", "內容": "

◎請參閱本處每月出版之「藝文快訊」刊物,或逕上本處網站「城市舞台合辦節目」專區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73, "title": "如何查詢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展覽活動?", "內容": "

◎請參閱本處每月出版之「藝文快訊」刊物或本處網站「藝文訊息」專區下載數位刊物查詢。

◎其他相關資訊,歡迎電洽02-2577-5931分機343藝文推廣課。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74, "title": "如何租用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展覽室?", "內容": "

◎申請期間:每年1月及7月受理次年度展覽室使用申請。

◎查詢檔期: 請逕上臺北市藝文推廣處網站「場地租用」>「總處藝文大樓(城市舞台) 」>「A、B、C展覽室」,或逕上「市民服務大平臺 」網站查詢。

◎有關本處藝文大樓展覽場地之疑問,歡迎電洽02-2577-5931分機343藝文推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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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檔期: 請來電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3350親子劇場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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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透過下列管道查詢文山劇場演出節目名稱及票務資訊:

1.本處每月出版之「藝文快訊」刊物。

2.本處網站「藝文訊息」專區下載數位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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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及相關資訊:請逕上本處首頁「書表下載」區,或「市民服務大平臺 」網站下載「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收費基準表」查閱收費標準。

 

◎有關文山劇場彩排廳檔期或其他之疑問,歡迎電洽02-2933-2199分機502文山劇場 (每週一公休) 。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65, "title": "如何租借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排練室?查詢租借費用?", "內容": "

◎大稻埕戲苑設有排練室(共計四間)可供藝文團體租借排練使用。
◎租借及檔期查詢:請電洽 02-2556-9101分機288陳小姐(每週一公休)。
◎查詢租借費用:請逕上本處首頁「書表下載」區下載「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收費基準表」查閱收費標準。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66, "title": "如何租借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表演場地及查詢租借費用?", "內容": "

◎大稻埕戲苑八樓曲藝場及九樓劇場場地租用採節目審查制,每年1月開放當年度7-12月檔期,每年7月開放次年1-6月檔期,零星空檔則逐案受理申請。請先來電查詢空檔後,自「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大稻埕戲苑場地使用時段暨設備申請表」等相關演出資料,送藝文處大稻埕戲苑辦理。
◎查詢租借費用:請逕上本處「書表下載」區下載「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收費基準表」查閱收費標準。


◎任何關於大稻埕戲苑表演場地之疑問,歡迎電洽02-2556-9101 (每週一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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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主合辦節目每場提供部分身心障礙席免費索取,其餘身障票五折優惠:

1. 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必要之陪同人員(限一人)可於每月最後一個週三上午9:00開始,憑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每場另須提供一份正反面影本存檔)至本處大稻埕戲苑八樓服務台免費索取次月票券。每人每月限領1場(含陪同席至多可領2張),索完為止;替人代領以1名為限,代領者請重新排隊。未索完票券則於週二至週日09:00~ 17:00開放索取。

2. 各劇場每場節目提供之身心障礙席位與陪同席:

九樓劇場6席 (含身心障礙席3席、陪同席3席)。

曲藝場2席(含身心障礙席1席、陪同席1席)。

3. 其餘節目請洽各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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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研習班每年分春、秋兩季,報名時間分別在每年一月、七月左右,建議您可於前年十二月底、六月底前來電(02)25775931#345藝文推廣課洽詢或逕至「藝研班及藝文活動平台」網站參閱相關課程資訊。

◎開課時間:分別於三月、九月起陸續開課。
◎上課時數:每週二小時,共計十五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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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本處每月出版之「藝文快訊」刊物或本處網站「藝文訊息」專區下載數位刊物查詢。
◎其他相關資訊,歡迎電洽02-2577-5931分機342-344藝文推廣課。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86, "title": "有關藝文推廣處「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系列活動之相關問題,該詢問誰?", "內容": "

◎相關活動訊息可參閱本處每月出版之「藝文快訊」刊物或本處網站「藝文訊息」專區下載數位刊物查詢。


◎任何有關「文化就在巷子裡-社區藝術巡禮」系列活動之疑問,歡迎來電02-25775931分機347或348藝文推廣課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6215, "title": "安養中心是什麼?要怎麼分?長照機構又是什麼?", "內容": "

一、老人福利機構,依照老人福利法第34條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將老人機構分為:


(一)長期照顧機構(即一般所稱安養中心、養老院、養護所)分為下列三種類:

1.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2.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胃造廔、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3.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二、長期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及21條:長照機構依提供方式與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式服務類: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但不包括機構住宿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

(四)綜合式服務類:提供上開兩種以上服務之長照機構。


聯繫窗口如下:

機構類型聯繫窗口
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1999轉分機1679
金小姐
居家式服務類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1999轉分機1675
李小姐
社區式服務類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1999轉分機1668
陳小姐
住宿型長期照顧機構衛生局長期照顧科
1999轉分機1881、1877許小姐、王小姐
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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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類型局處查詢方式
老人福利機構社會局老人福利科社會局首頁>相關服務>銀髮族服務>老人機構專區>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一覽表
https://reurl.cc/Ez1qDg
住宿型長期照顧機構衛生局長期照護科衛生局首頁>長照2.0服務區 >市民版>臺北市立案住宿式長照機構一覽表
https://reurl.cc/l7bne9
護理之家衛生局首頁>長照2.0服務區>市民版>臺北市立案一般護理之家一覽表
https://reurl.cc/E1NYR0
", "日期時間": "2020-09-29T17: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2939, "title": "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主動定期審核機制 Q&A ",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20-09-23T15: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老人健保主動定期審核QA(11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252939/09e4dc79-9dd1-4981-b315-87eaa1f4089d.pdf" } ] }, { "DataSN": 4908324, "title": "請問臺北孔廟劇院場地是否可以租借?要多久以前提出申請?", "內容": "

(一)租借臺北孔廟劇院請至台北服務通預約租借,網址請點相關連結。

(二)除週一休館、因維護保養或颱風等因素不開放外,如預約劇院場地使用租借至少須於使用前14日提出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使用,聯絡電話:02-25923934分機22,承辦人:黃小姐。 

(三)劇院講座及最新活動訊息,請上臺北孔廟粉絲專頁查詢,請點相關連結。

", "日期時間": "2020-09-23T05:23: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23:3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相關連結": [ { "Title": "台北服務通", "URL": "https://service.taipei" }, { "Title": "臺北孔廟粉絲專頁", "URL":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840913554736506&set=a.555781179916413&type=3&ref=embed_page"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48, "title": "台北通一般會員、金質會員會員身份差異性是什麼?", "內容": "

「金質會員」為台北通經過實名驗證之會員,「金質會員」可享有更多服務,詳細服務分級說明可參考以下表格。

台北通會員身份差異性表
類別項目帳號類別
個人會員組織會員
一般會員(隨行)一般會員(email)金質會員
適用裝置智慧型手機APP
(僅能使用隨行碼)
沒有沒有
電腦網頁
基本認證要求手機號碼沒有沒有
email沒有
進階認證需求(擇一)自然人憑證+讀卡機沒有沒有沒有
工商憑證/組織憑證+讀卡機沒有沒有沒有
手機門號驗證(門號持有者)沒有沒有沒有
身分證驗證沒有沒有沒有
可使用服務隨行碼沒有沒有
Pay.Taipei
臺北市陳情系統
地形圖數值圖檔供應系統
臺北市政府電子地圖網
i-Voting
臺北地政雲
臺北市政府機關學校求職徵才網
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API管理平臺



捷運聯開租售平台



新聞知識系統
食藥粧網路地圖
臺北市包(代)租代管服務網沒有沒有
臺北e大沒有沒有
台北市教育局數位學生證服務整合入口網沒有沒有
公(國)宅智慧網沒有沒有
台北服務通沒有沒有
臺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沒有沒有
市政訊息訂閱及傳遞系統沒有沒有
臺北市公宅招租網沒有沒有
臺北市租金補貼網沒有沒有
", "日期時間": "2020-09-21T2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42, "title": "如何申請註冊成為台北通會員?", "內容": "

您可以透過網站或台北通APP完成會員註冊。


APP可透過以下3種方式(APP下載連結頁):

  1. 手機門號驗證:
    手機門號驗證係透過電信公司資料進行身分驗證。因此門號需登記於驗證本人名下、為月租型門號(不含二類電信)且非公司或公務機關門號。
    操作步驟說明如下:
    (1)請於APP註冊選擇手機門號註冊,閱讀注意事項及個資使用聲明。
    (2)輸入個資填寫包含身分證號、姓名、生日及手機號碼。
    (3)驗證操作者是否為裝置持有人(請依平常習慣解鎖手機即可,例如輸入密碼、指紋或畫出圖形等。)
    (4)設定密碼。
    詳請參考操作步驟。(首頁->功能教學與Q&A->新手上路功能教學->註冊->APP手機版->手機門號驗證)
     
  2. 身分證驗證:需拍攝並上傳身分證正反面,操作步驟如下:
    (1)請於APP註冊選擇身分證註冊,閱讀注意事項及個資使用聲明。
    (2)拍攝身分證正面及反面。
    (3)確認註冊資料是否正確、符合身分證資訊,進行修改或送出。
    (4)設定帳號(手機或email)及密碼。
    詳請參考操作步驟。(首頁->功能教學與Q&A->新手上路功能教學->註冊->APP手機版->身分證驗證)
     
  3. 居留證驗證:若您的居留證是屬於卡片形式,您將可透過此方式進行註冊。
    需拍攝並上傳居留證正反面,操作步驟如下:
    (1)請於APP註冊選擇居留證註冊,閱讀注意事項及個資使用聲明。
    (2)拍攝居留證正面及反面。
    (3)確認註冊資料是否正確、符合居留證資訊,進行修改或送出。
    (4)設定帳號(手機或email)及密碼。

網頁:

  1. 自然人憑證讀卡驗證
  2. 身分證驗證/居留證驗證
  3. 台北服務通(台北通會員升級暨異動申請)
  4. 臨櫃驗證(臺北市各區公所)
", "日期時間": "2020-09-21T20: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38, "title": "已透過悠遊付註冊台北通會員,請問如何登入?", "內容": "透過悠遊付APP註冊完成的台北通會員將取得一組帳號及密碼,如您忘記當初設定的密碼,請透過「忘記密碼」功能進行密碼變更。", "日期時間": "2020-09-21T20: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929, "title": "台北通帳號授權使用市府其他數位平台,可以取消使用授權嗎?", "內容": "請您登入台北通官方網站後,就可以在會員中心的「安全性」-「授權第三方應用」列表中,選擇取消特定服務的授權。", "日期時間": "2020-09-21T19: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52, "title": "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先期工程目前招標狀況。", "內容": "

捷運環狀線北環段汙水管遷移及植栽標等先期工程均完工並驗收合格。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36, "title": "第一區工程處如何督導確保工地材料符合規定?", "內容": "

本處材料試驗工務所負責辦理本處第二級材料品管,工作內容包括材料商資格審查、大宗材料查證,以及品質計畫落實度、現場品管抽查查證等工作,可以再次驗證並確保工地材料符合規定。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32, "title": "環狀線捷運高架車站以自然通風換氣及局部空調設計概念?", "內容": "

環狀線高架車站設計空調以自然通風換氣為主,夏天熱空氣屬上升氣流,當外部空氣進入站體,會順勢往上流動直接排出達到換氣效果,而在月台採局部空調,候車區域符合人體舒適溫度,並可使車站與外部空氣混合達到空氣交換及增加候車民眾舒適感。 當冬季時,則可關閉空調全採取自然通風,達到節能並能兼顧乘客舒適性。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30, "title": "為什麼男女廁所入口有設置使用狀況顯示盤?", "內容": "

在廁所入口處設置使用狀態顯示盤,可提高緊急狀況應變處置,並方便旅客了解使用情形等,以提升服務品質。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29, "title": "捷運車站有哪些火災警報設施及設置目的,火災發生時旅客如何疏散?", "內容": "

1.捷運車站火災警報設施:車站旅客服務處(PAO)附近設有1台智慧型火警授信總機(LFAP),連接轄區內火警探測器、火警警鈴、火災警示燈、手動火災警報器、自動撒水控制盤訊號、低污染氣體自動滅火設備訊號等,達到監控站體內各區域之火警狀態,並經由建築物管理系統(BMS)將訊號傳至中央監控系統(SCADA),同時連動緊急廣播對車站廣播火警狀態。

2.火災警報設施設置之主要目的有二:(一)、第一時間即偵知火災發生之地點及狀況,俾利站務人員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有效降低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二)、自動發出火災警報音響並連動緊急廣播系統,俾便快速疏散人群,同時連動各滅火及排煙等防災設備動作。

3.捷運車站發生火災或緊急事故時,經由車站站務員確認後,啟動警報聲響後並透過車站廣播系統對旅客進行緊急廣播及必要的疏散訊息,旅客應聽從廣播或站務人員指揮疏散至安全地點。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22, "title": "有關衛福部目前所採行之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方案,因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反對,以致遲遲無法施作,是否會連帶影響捷運新莊機廠營運?", "內容": "

不影響捷運新莊機廠營運。

1. 樂生入口意象案目前雖暫時無法執行,惟捷運新莊機廠現已納入營運,不受影響。

2. 衛福部辦理之樂生療養院入口意象景觀工程案歷經4次流標後,於109年5月19日決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7月7日裁定同意公民團體就樂生入口意象案所提出之假處分聲請,要求環保署應命衛福部樂生療養院於環評核准前暫停施作。其後衛福部於109年7月14日開會決議依照法院裁定,暫停執行入口意象景觀工程。

3. 有關公民團體針對「樂生入口意象與第二人行陸橋規劃案」環境影響評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1年6日30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上訴人(同原告)於111年7月27日提起行政上訴,目前正由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中,經樂生療養院表示,待訴訟案定讞後,方能辦理後續招標事宜。

4. 後續如樂生入口意象案再次復工施作時,將要求衛福部及樂生療養院應就施工時間與臺北捷運公司協調,以不影響機廠進出及營運為原則。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15, "title": "北環段CF680A工程潛盾作隧道遭遇之困難及挑戰?", "內容": "

1. 土壤液化:Y19A至Y19B(五工路/五權路口至疏洪東路三段/中興路二段口)之潛盾隧道段,地表下8.9~20公尺之土壤為松山層第5次層之砂土層(N值約8~19),抗液化安全係數小於1,屬中度液化潛能區,將於隧道環片底部深度小於20公尺施作抗液化地盤改良。

2. 急曲線段 R=50m,R=60m:採中折式潛盾機,可隨時修正掘進線形,並同步背填灌漿,即時填補盾尾之地層空隙;盾殼及盾首設置灌漿孔,必要時由潛盾機內灌漿,並採用鑄鐵環片及機身灌漿因應。

3. 穿越既有建物下方:穿越既有建物下方潛盾超挖可能造成地表鄰房沉陷,於既有建物下方採地盤改良水平灌漿方式進行建物保護。

4. 地中障礙:Y19A~Y19B車站間之潛盾隧道可能遭遇台電廢棄電塔基礎之障礙,將於施工前進行試挖、地球物理探測調查及鑽心等方式確認位置及深度是否與隧道線形衝突,並於潛盾施工前予以破除。

5. Y19B ~Y20(五股至蘆洲段)車站間之潛盾隧道穿越中山高,潛盾施工鄰近橋梁基礎,其到達橋梁基礎前除須完成橋梁之相關保護措施(如地改)及佈設檢驗孔外,施工須慎重以避免影響橋梁基礎及營運。潛盾機穿越高速公路時,將依現地監測結果採用必要之灌漿措施(如:地表地盤改良、機身灌漿、背填灌漿等)以減少沉陷。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10, "title": "北環段CF680A工程出土段路線為何?", "內容": "

路線規劃方案於108年5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採地下興建方式進入新北產業園區,於108年9月至109年3月召開4次協調會議說明路線規畫方案,並於109年5月8日辦理地方說明會,路線規劃內容如下:

1. 出Y19 (幸福) 站採高架橋以5.5%坡度沿五工路進入園區。

2. 高架橋跨越五權一路,於五權三路前設出土段。

3. 於五權五路附近設Y19A地下車站,以潛盾隧道穿越路口建築物。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404, "title": "捷運局第一區工程處代辦文化局「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新建暨南進門改善統包工程」案之位置、工程內容及時程為?", "內容": "

1.典藏庫房基地位於現有美術館東側,屬於花博公園園區。

2.統包工程內容包含新建典藏庫房大樓、既有館舍改善工程及南進門改善工程。

3.109年9月2日統包標經公開評選決標予久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樞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承攬,109年 9月7日簽約,於109年9月17日開工,預計112年10月29日竣工。

", "日期時間": "2020-09-21T10: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95, "title": "捷運萬大線第一期工程由第一區工程處所負責監造之工程範圍及車站位置?", "內容": "

捷運局第一區工程處負責監造施工之工程路線,自連城路與景平路口西南側之連城路下方LG06中和站,往西以潛盾隧道方式沿連城路,西經錦和路附近設置LG07連城錦和站及一座中央避車線,再向西穿越中正路至員山路附近設置LG08中和高中站,再以潛盾隧道銜接土城區金城路3段之明挖覆蓋隧道,至延壽路以東之金城機廠,機廠內設置1座LG08A莒光站。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92, "title": "第一區工程處轄管施工之捷運萬大線(第一期工程)LG07 (連城錦和站)、LG08 (中和高中站)的主要工程內容及特色為何?", "內容": "

1. LG07連城錦和站:

位於新北市連城路與錦和路口,為一地下3層島式月臺車站,車站南北兩側各設出入口及通風井,且道路下方管線密佈,並於連續壁施工前需妥善遷移,另為減低對交通的影響,採3階段交維措施,分別為南側、北側及中央段,兼顧施工與車流之需。

2. LG08中和高中站:

位於新北市連城路與員山路口,為一地下2層島式月臺車站,車站南北兩側各設一出入口及通風井。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88, "title": "捷運施工後,如何減輕對周邊交通及居民生活環境影響?", "內容": "

為避免用路人因重大捷運交通工程施工之影響,致增加行車時間,除加強宣導用路人儘量利用周邊平行替代道路疏導車流外,在重要路口尖峰時段均會派駐義交協勤,以達交通舒緩之目的。針對施工音量較大工項,除要求廠商儘量採用低噪音機具外,在施工圍籬周邊亦會裝設減噪之措施,並要求施工工人降低機具碰撞聲或減低音量,以減輕對鄰近居民之影響。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83, "title": "萬大線金城機廠及莒光車站目前工作進度如何及預定何時完工?", "內容": "

至112年6月30日止累計進度63.07%微幅超前,土建工程預計於114年9月完工。

目前正進行東側道路滯洪池主體結構已完成、人工平台基礎施作、儲車廠區結構、扇形區結構、土軌廠結構、通風豎井結構、主變電站裝修、管理中心結構、維修工廠區結構、牽引動力變電站結構,莒光車站建築裝修等施作。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71, "title": "萬大線金城機廠及莒光站主要工程內容及特色為何?", "內容": "

金城機廠位於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三段北側延壽路東側及中和區莒光路南側區域,面積有11.82公頃,其主要設施有儲車廠、維修工廠、行控中心、土木軌道廠、變電站及兩座滯洪池等,為具備全線儲車、維修、測試及管理等之全功能五級地下機廠,是全線唯一的機廠,將來於機廠結構上方預留構建聯合開發大樓空間。    

LG08A莒光站為地下二層捷運車站,設置2座出入口,地下車站上方於完工後則新闢20公尺的道路,連結土城區金城路三段及中和區莒光路,通車營運後可紓解當地交通。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57, "title": "捷運連續壁及開挖施工,如何預防鄰近建築物沉陷及受損?", "內容": "

捷運施工前會依設計規定對建築物影響範圍內進行建築物現狀調查及安裝觀測儀器(傾斜計、沉陷計、水位計等),以釐清施工前現狀,及於施工期間固定頻率觀測建築物之傾斜計及沉陷計之變形量管制數值,以確保建築物是否在安全範圍內。

連續壁施作前會先進行施工區導溝及鋪面施作,避免鄰近建物下方造成坍塌及滲水等影響,後續當連續壁一片接一片完成接合後,此時周邊與捷運連續壁工程處於較穩定狀況。接續進行中間柱基樁、覆工版及開挖支撐施工,而開挖支撐需採小區域採淺挖淺撐施作,對開挖後連續壁位移變形量控制於最小值,以防止周邊建築物傾斜及沉陷量超出設計規定,確保建築物安全及避免受損。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50, "title": "捷運北環段路線經過哪裡?何時開工?", "內容": "

1. 捷運北環段起自新北產業園區站經新莊、五股、蘆洲、三重至士林,再往故宮後穿越文尖山至捷運劍南路站交會,共設置車站12座(臺北市6座、新北市6座)及機廠1座,採中運量系統地下化方式興建,全長14.93公里。

2. 捷運北環段工程已有3個標案完成發包並自111年3月1日陸續開工。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43, "title": "捷運環狀線北環段交會站簡介", "內容": "

捷運北環段設有12個地下車站,其中有4個與現有或未來路線交會之車站,其中Y21站位於新北市徐匯中學前,中山一路與集賢路交叉口之集賢路道路下方,與中和新蘆線徐匯中學站站內轉乘;Y24站位於臺北市中正路與通河西街二段交口西側停車場及社正公園下方,與規劃中社子/士林/北投區域輕軌線(LO04車站)交會轉乘;Y26站位於臺北市中正路與捷運淡水線交口之中正路下方,設置轉乘通道與淡水線士林站轉乘;Y29站位於臺北市敬業二路與敬業三路間之北安路下方,設置轉乘通道與文湖線劍南路站站內轉乘。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51329, "title": "環狀線北環段簡介", "內容": "

捷運北環段路線起點接續環狀線第一階段新北產業園區高架車站,沿五股五工路前行由高架轉入地下,轉五權路穿越二重疏洪道,再沿國道1號南側前進,轉四維路接蘆洲中山一路到徐匯中學,再沿集賢路前進至重陽橋北側穿越淡水河進入社子地區,沿百齡橋北側穿越基隆河銜接士林中正路,至捷運士林站交會,再由中正路直行轉至善路,沿至善路二段至故宮,再轉向南穿越文間山至北安路南側,止於文湖線劍南路站交會;共設置車站12座(臺北市6座、新北市6座)及機廠1座,採中運量系統地下化方式興建,全長14.93公里。

環狀線北環段橫跨臺北市與新北市之行政轄區,包括新莊、五股、蘆洲、三重、士林及中山等6個行政區,並可串聯已通車營運之桃園國際機場捷運線及捷運蘆洲線、淡水線、文湖線等路線,構建整體捷運路網,透過交會轉乘達到便捷運輸的目的,有效縮短捷運旅次時間,將提高捷運系統之可及性與機動性並大幅縮短各區域旅次時間,與帶動區域均衡發展,讓臺北都會區邁向宜居且永續發展的城市。

捷運北環段工程目前已於109年完成細設作業後辦理發包,惟受大環境缺工、物價上漲、疫情及俄烏戰爭影響運價等因素,造成廠商投標風險增高、投標意願低落而流標多次;然捷運團隊仍不斷的瞭解廠商風險顧慮及檢討調整發包策略、內容,提高廠商投標意願,並已順利決標部分區段標。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一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8, "title": "市民如何得知各里戶外環境噴藥日期及應注意事項", "內容": "

1.噴藥日期可上環保局網站查詢

2.環保局對全市456里於每年(5~10月)每2個月執行1次戶外環境噴藥工作,每年(11~4月)每3個月執行1次戶外環境噴藥工作。

3.各里里長於噴藥前會張貼噴藥告示或廣播提醒里民注意。

4.噴藥時應注意事項:

(1)請市民於噴藥期間緊閉門窗、勿進入噴藥人員半徑50公尺內,如巧遇請盡速離開;另本局所使用之環境用藥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許可之環境用藥殺蟲劑,用途為防治蚊蟲、蒼蠅、蟑螂及跳蚤,噴藥作業前亦加以稀釋200倍,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稀釋後的藥劑人體容易代謝,正確之使用對人體並無刺激性,若非長時間接觸或吸入,並不會導致中毒。

(2)請家長勸導孩童勿跟隨噴藥人員。

(3)請市民看好寵物及注意孩童。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77, "title": "什麼是生態防蚊?", "內容": "

以專業診斷蚊蟲孳生源,判定蚊蟲種類,以生態防治方式,調整減少社區室內殺蟲劑使用,提升更健康環保安全的居住品質。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46, "title": "發現水溝蚊蟲孳生或蚊蟲過多時,如何處理?", "內容": "

1.水溝孳生蚊蟲,多因水溝淤積成為蚊蟲孳生源,清疏水溝消除孳生源,即可避免蚊蟲孳生,並不一定需要噴藥。且環保局所屬各區清潔隊每年皆已排定環境噴藥日程,定期派員至各區、里、鄰之街、道、巷、弄、公共區域及鄰里公園執行環境噴藥工作,目前約2至3個月巡迴噴藥一次。

2.蚊子產卵在各式積水處,如水溝淤積處、地下室積水、電梯機坑積水、盆栽底盤積水等,噴藥只能殺死成蚊,藥效過了以後,倘積水未清除,蚊子又會再度孳生,一再噴藥不僅污染環境且會讓蚊子產生抗藥性。

3.倘發現水溝孳生蚊蟲時,可向1999市民熱線報案清疏水溝,環保局會立即派員前往處理,倘水溝清疏後,仍有蚊蟲孳生,可再向1999報案,請環保局派員噴藥。

若仍有其他相關問題,請電洽環保局水質病媒管制科(02-27208889轉7260)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78, "title": "申請「生態防蚊診所」的條件", "內容": "

本局目前開放有需求的「社區管理委員會」、「機關」、「學校」及「文化景點」掛號申請。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1192, "title": "機車罰單之罰款應如何繳交?逾期繳納罰款是否會加重?", "內容": "

一、民眾接到裁處書(含繳款單)後,可透過以下方式繳款:

  1. 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瀏覽器透過網際網路至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繳納罰款,目前配合的支付業者有街口支付、悠遊付、停車大聲公、台北富邦網路銀行、橘子支付、歐付寶、Pi拍錢包、簡單付(ezPay) 、嗶嗶繳、friDay理財+及車麻吉等11家提供服務,另智慧支付平台同時提供信用卡繳款服務,如無使用第三方支付亦可用信用卡繳款。
  2. 透過繳款單上ATM帳號,以轉帳方式繳納。
  3. 持繳款單至四大超商門市(7-11、全家、萊爾富、OK)、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繳納。

如有任何繳款問題可洽大隊詢問 (電話:02-25923600轉277)。

二、對於未繳清罰款者,本局採車輛禁止異動措施;若經本局催繳仍未繳清罰款則移送行政執行署申請強制執行,至於罰款金額不會因逾期繳納加重。

三、若經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之案件,將依執行情形酌收執行必要費用。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1179, "title": "檢舉民眾亂丟垃圾或張貼廣告物等行為,可以向誰檢舉? 是否可以領取獎金?", "內容": "

一、針對各項廢棄物與環境污染行為,民眾可透過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或環保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惟本市檢舉獎勵辦法規範對象並未包含透過1999提出之檢舉,如欲領取檢舉獎金者依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未於本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者,不發給獎金。

二、 若於本市發現違規行為且欲領取檢舉獎金,請民眾於7日內向本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檢舉,檢舉時請於網站上傳違規證物(載有日期時間之未經編輯、修改或後製之照片及影片)及詳載人(如可供查詢之車牌、居所等)、事(如違反事實及當時情形描述)、時(年、月、日、時、分)、地(如門牌號碼、地標)、物(如垃圾、煙蒂等污染物),本局受理案件後,依法進行後續查證作業,如經查證屬實告發者,違規人亦繳款結案後,再以mail通知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可依不同檢舉事項獲得實收罰鍰一定比例之獎金。

三、若有疑問可電洽本局環保稽查大隊02-25923600(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347號4樓)。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1161, "title": "本人接獲違反環保法令舉發通知書該如何處置?另環保相關罰單,該如何繳納罰款?", "內容": "

一、如民眾收到違反各類環保法令舉發通知書時,若針對遭舉發內容有疑義時可利用通知書提出陳述意見書,並依通知書上之傳真或郵寄資訊傳送至環保稽查大隊,環保稽查大隊收到後將依據陳述意見內容判斷是否處分,如仍須處分者將依行政程序寄發違反環保法令裁處書及繳款單。

二、民眾接到違反各類環保法令裁處書及繳款單後,可透過以下方式繳款:

  1. 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瀏覽器透過網際網路至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繳納罰款,目前配合的支付業者有街口支付、悠遊付、停車大聲公、台北富邦網路銀行、橘子支付、歐付寶、Pi拍錢包、簡單付(ezPay) 、嗶嗶繳、friDay理財+及車麻吉等11家提供服務,另智慧支付平台同時提供信用卡繳款服務,如無使用第三方支付亦可用信用卡繳款。

  2. 透過繳款單上ATM帳號,以轉帳方式繳納。

  3. 持繳款單至四大超商門市(7-11、全家、萊爾富、OK)、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繳納。

有任何繳款問題可洽大隊詢問 (電話:02-25923600轉277)。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1156, "title": "請問一、民眾如何檢舉污染環境行為?二、獎金領取規定為何?三、承辦單位聯絡窗口為何?", "內容": "

一、民眾於本市發現污染環境行為可利用本府陳情系統、1999市民當家熱線及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系統進行檢舉。

二、為鼓勵民眾協助糾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污染行為,依據「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於本市發現如遛狗(或其他寵物)糞便未隨手清理、違規棄置垃圾包及亂丟煙蒂、檳榔汁渣或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應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至環保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敘明具體之違規事實(人、事、時、地、物)並檢附具體證據資料(照片、影片),詳細內容可參考本局環保稽查大隊網頁上方項目列表-業務資訊內的「檢舉獎勵專區」。

三、 另本市檢舉獎勵辦法規範對象並未包含透過陳情系統、 1999提出之檢舉,如欲領取檢舉獎金者依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未於本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者,不發給獎金。

四、環保局稽查大隊承辦聯絡窗口02-25923600轉216(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347號4樓)。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1142, "title": "要驗車輛噪音遇到下雨或天氣不好能檢測嗎?", "內容": "

一、本項檢驗因法規規定遇雨(含地溼)不適合檢驗,如遇天候不佳請先聯絡機動車輛噪音檢驗站之檢驗人員(電話:0963-033502),於檢測時間該檢驗人員會接聽電話,由現場人員判斷是否可以做檢測。

二、若無法做檢測且檢驗期限欲到期,可填寫通知到檢單背面的表格展延,傳真至02-25922021,並請來電(02-25923600#322、323)確認是否傳真成功(若遇假日請於平日上班時間來電確認),完成之後會由後臺登記展延,不另發通知單。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1134, "title": "車輛噪音檢驗如何申請去外縣市檢驗?", "內容": "

請於通知到檢單背面表格填寫完之後傳真至02-25922021,並請來電(02-25923600#322、323)確認是否傳真成功(若遇假日請於平日上班時間來電確認),成功後將發文予申請之外縣市環保局,外縣市環保局會另外寄發通知到檢單予民眾,並重新給予檢驗時間及期限。

", "日期時間": "2020-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69,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使用範圍?", "內容": "

文化局經管路段係信義計畫區及西門町行人徒步區經本府公告之路段,範圍如下:

一、信義計畫區部分包括新光三越香堤大道北段(A8與A10間徒步區)、香堤大道南段(A9與A11間徒步區)、香堤大道廣場(A8、A9、A11三館間)及信義威秀徒步區(紅色陸橋之後)。

二、西門町部分則包括昆明街至康定路段之武昌街(電影街)、峨眉街與漢中街口廣場、漢中街與武昌街口廣場(屈臣氏前)、西寧南路至昆明街間之武昌街段(武昌誠品店前)。

 

", "日期時間": "2020-09-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8971, "title": "如民眾反映國道(公路)客運路線應如何處理?", "內容": "
  1. 國道公路客運路線號碼皆為四碼,可透過公路客運乘車資訊查詢系統 (https://www.taiwanbus.tw)查詢,若為國道客運違規,建議直接向公路局 (聯繫電話0800-231-035) 反映,使民眾能快速得到答復,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日期時間": "2020-09-15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48951, "title": "如民眾反映新北市所轄的公車路線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本處如接獲民眾反映新北市轄公車違規,均會函轉交由該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查處,惟因公文函轉時間恐未能及時保留公車行車影像記錄,並延長辦理時效及結案日期,致影響民眾權益,建議話務人員可透過「大臺北公車」(http://ebus.gov.taipei)網頁查詢,及盡可能建議民眾可直接向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聯繫電話02-2960-3456)反映,使民眾能快速得到答覆,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日期時間": "2020-09-15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9968, "title": "不動產移轉,如何利用網路申報並辦理線上查欠?", "內容": "申報人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進入申報,或利用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連結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辦理申報,並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臨櫃遞送蓋妥義務人、權利人及代理人印章之申報書、契約書、印花稅繳納完竣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無誤且查無以前年度欠稅費後,即匯出帶有職名章之繳款書供申報人點選電子繳款介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Paytax進行線上繳稅,或下載列印繳款書,繳納稅款後得免附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完稅附件,可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全程免至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查欠,省時省力又方便。", "日期時間": "2020-09-09T10: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9883, "title": "請問設立公司是否有最低資本額限制? ", "內容":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公司最低資本額限制,只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資本額足以負擔設立成本即可。", "日期時間": "2020-09-09T0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5, "title": "如何至藝文推廣處文山劇場?", "內容": "

◎文山劇場地址:116052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32號

◎聯絡電話:(02)2933-2199

 

建議您可搭乘:
 ◎捷運:松山新店線「景美捷運站」一號出口左轉。
 ◎公車:公車可搭乘至站名--文山二分局/景美捷運站/景美國中站者:
 1.文山二分局--棕2、棕6、棕12、棕22、251、505、660、666、671、673、915、市民小5。
 2.捷運景美--綠13、252、278、290、643、644、648、849、1551、1612、1728、9009、9012、松江新生幹線、基隆路幹線。
 3.景美國中--棕2、棕12、284、251、253、660、666、673、915、復興幹線。

", "日期時間": "2020-09-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78, "title": "如何至藝文推廣處親子劇場?", "內容": "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 市府大樓中央區(例假日請由市府西大門進出)

電話:(02)2720-8889

傳真:(02)2345-6310


捷運:板南線「捷運市政府站」2號出口接市府連通道。

公車:270、270(區間)、28、281、311、612、647、651、678、 912、915、935、939、950、棕6、棕7、棕18、綠1、仁愛幹線、承德幹線。◎停車場資訊:

1.府前廣場地下停車場(臺北市信義區松壽路1號地下室)

  費率:小型車計時30元(9-18),夜間計時10元(18-9);機車計時10元(當日當次上限20元)。

2.臺北101大樓停車場(市府路45號)

  費率:  小型車平日70元/時,假日100元/時,機車20元/時,停車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逾1小時以上者,未滿半了時以半小時計費。

3.松壽廣場地下停車場(松智路75號市府後門正對面)

  費率:計時:週一至週五(09:00-22:00)30元/時,(22:00-翌日09:00)10元/時,假日(09:00-22:00)40元/時,(22:00-翌日09:00)10元,全程半小時計費。

4.新光三越信義新天地地下停車場:

  費率:小型車100元/時,機車20元/時,停車時數逾1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部分,不逾30分鐘,以半小時計算。

5.市府轉運站停車場(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6號)

  費率:小型車平日50元/時、假日80元/時;機車10元/時,當日最高30元(隔日另計);全程以半小時計費。

6.台灣聯通誠品信義停車場(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1號)

  費率:  汽車100元/時,機車20元/時,停車逾1小時以上者,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費。

", "日期時間": "2020-09-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8610, "title": "可以到哪些稅務機關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呢?可否線上申辦?何時可取得查詢資料?可否查詢申辦進度?可查詢金融遺產種類?及應備證明文件?", "內容": "

(一)臨櫃申請:為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提供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並自110年9月1日起,統一由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

(二)線上申請: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遺產稅/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辦。

(三)資料取得方式:

1.申請後30日,由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掛號郵寄回復。

2.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至下列網站下載:

(1)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s://tax.nat.gov.tw)/「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下載(開放後90日內)。

(2)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開放後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另可以國稅局臨櫃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搭配「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下載資料。

(四)進度查詢:申請人可於申請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以「申請書序號」及「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辦理進度。

(五)可查詢的金融遺產種類:

1.存款。

2.基金。

3.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短期票券。

5.人身保險。

6.期貨。

7.保管箱。

8.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9.電子支付帳戶。

10.記名式儲值卡。

11.投資理財帳戶。

12.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

(六)應備證明文件如下:

1.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居留證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正本(倘申請時已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遺囑正本或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4.委託代理人申請須加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 "日期時間": "2020-09-04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855, "title":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補助費問答集", "內容":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補助費問答集」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20-09-01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交通費補助問答集(1100604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9/relfile/31820/8236855/3c5e2775-7f40-4711-beca-2910b55af940.pdf" } ] }, { "DataSN": 8236817, "title": "以本市不同轄區數宗不動產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可以只填寫1份申請書表嗎?", "內容": "本局為簡政便民,自109年6月16日起,申請人以本市不同轄區數宗不動產為共同擔保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得以1份登記申請書(依實填明各資料管轄機關)、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附文件申請。", "日期時間": "2020-09-01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816, "title": "抵押權人委託代理人單獨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時,檢附之清償證明已加蓋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印章是否應一致?", "內容":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6條規定,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又「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第12點規定:「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意旨,申請案件內如有檢附印鑑證明者,其所蓋用之印章,應與印鑑證明之印章相同;無須檢附印鑑證明之案件,則其所蓋用之印章尚無須與印鑑證明之印章一致,但同一案件內所蓋之印章應一致,以利登記機關之審查(內政部89年10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9401號函釋參照)。", "日期時間": "2020-09-01T14: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815, "title":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確定期日可以申請變更嗎?", "內容": "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至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欲變更其約定之確定期日,應於期日屆至前約定變更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之確定期日屆至,僅生原債權確定之效果,依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仍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即不因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期日已過而喪失債權。", "日期時間": "2020-09-01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814, "title": "抵押權塗銷如何辦理登記?應備哪些文件?", "內容": "
一、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並填具登記申請書至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如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即可(加蓋切結章),另應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二、抵押權人非金融機構者,應由抵押權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到場核對身分,或檢附印鑑證明(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應加蓋印鑑章)。
", "日期時間": "2020-09-01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796, "title": "申請退還地政規費一定要臨櫃辦理嗎?", "內容": "不用喔!您只要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臺北智慧地所系統完成線上書表填寫,並將紙本文件寄至地政事務所,免再臨櫃申辦,退費金額將自動匯入您指定帳戶。", "日期時間": "2020-09-01T14: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795, "title": "補繳地政規費一定要臨櫃辦理嗎?", "內容": "不用喔!您只要電話通知地政事務所,由地政事務所人員於臺北智慧地所系統建立繳費單,您就可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線上繳費及列印收據。", "日期時間": "2020-09-01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792, "title": "如果已經在臺北智慧地所系統申請多件案件,地政規費一定要分別繳納嗎?", "內容": "臺北智慧地所系統提供線上繳費併單支付,權利人及地政士可至「線上支付作業」項下「線上支付規費」勾選欲併單支付之案件後一次完成線上繳費,以節省線上支付手續費。", "日期時間": "2020-09-01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788, "title": "哪些代書作業軟體資料可以直接匯入臺北智慧地所系統?", "內容": "王代書軟體系統廠商、好代書軟體系統廠商、點象專業代書管理系統廠商、大贏家代書作業流程管理系統廠商、顧代書軟體系統廠商。", "日期時間": "2020-09-01T13: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117, "title": "帶寵物鳥搭捷運,需要裝在容器內嗎?", "內容": "

是的。帶寵物鳥搭捷運,應裝於寵物箱(袋、籠)內,保持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露出之虞,寵物鳥之頭、尾、翅膀、腳均不得露出。

", "日期時間": "2020-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9-01T14:1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127, "title": "開放寵物鳥上捷運,會不會感染禽流感,或有其他衛生問題?", "內容": "經行政院農委會長期監測,未發現寵物鳥感染禽流感之案例,且本公司規範旅客須將寵物鳥裝於容器內,保持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露出之虞,寵物鳥之頭、尾、翅膀、腳均不得露出,以確保環境衛生。", "日期時間": "2020-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9-01T11: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123, "title": "可以帶小雞、小鴨搭捷運嗎?", "內容": "目前未開放帶小雞、小鴨搭捷運。依行政院農委會說明,經濟動物之鳥禽類,如雞、鴨、鵝、火雞、鵪鶉及鴕鳥等,國內仍有禽流感散發案例,為防制禽流感疫情,仍維持不開放。", "日期時間": "2020-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9-01T14: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122, "title": "用鳥籠裝寵物鳥,需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請關好籠門,以免鳥兒飛走。另建議使用網、布罩住鳥籠,以降低外界干擾,兼具防風保暖功用,避免籠內飼料、水、糞便外溢造成污染。", "日期時間": "2020-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9-01T14:1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6113, "title": "鸚鵡、鴿子是寵物鳥嗎?", "內容": "是的。依行政院農委會說明,寵物鳥係指一般寵物鳥店所販售供玩賞之小型鳥種,常見寵物鳥有八哥、鸚鵡、金絲雀、文鳥、綠繡眼、鴿子、斑鳩等。", "日期時間": "2020-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9-01T14:0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2299, "title": "遭遇與婦女權益有關之問題,如何獲得免費婦女法律諮詢服務?", "內容": "

涉及婦女權益相關之法律問題,可與臺北市婦女法律諮詢服務機構聯絡,安排免費婦女法律諮詢服務。

相關資訊請參考下列連結:

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30D5097D05EB317&s=83B9EFADCED58C57

", "日期時間": "2020-08-20T10: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1235, "title": "請問技術士證遺失或補發證照該如何辦理?", "內容": "

請洽詢技能檢定中心,電話04-22595700轉411或至其官網(https://www.wdasec.gov.tw/技能檢定/檢定資訊查詢與下載/檢定資訊下載/【技術士證換、補發申請書】依照該申請書說明辦理。線上申請者,請由下列網址進入(https://eservice.wdasec.gov.tw/www/CC91M) 依照說明申請。

", "日期時間": "2020-08-18T11: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 "Title": "技術士證(書)換補發 線上申請作業", "URL": "https://eservice.wdasec.gov.tw/www/CC91M"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1149, "title": "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如何認定?", "內容": "

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08-18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0697, "title": "熊讚辦公室QA", "內容": "

編號

問題

說明

1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9:00至18:00營運(13:00至14:00休息),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休館(含農曆春節)。

2

付款方式 

現金、悠遊卡、悠遊付、line pay、Apple Pay、信用卡等。

3

除了門市購買,有線上平台嗎

辦公室販售商品部分可在熊讚官網買到
熊讚官網:熊產品
https://bravo.travel.taipei/zh-tw/product/goods?page=1

4

哪裡可以看到熊讚完整的周邊商品

熊讚官網:熊產品
https://bravo.travel.taipei/zh-tw/product/goods?page=1

5

門市購買商品有提供宅配服務嗎

沒有提供。

6

商品瑕疵可以退換貨嗎

可以,保持商品完整包裝、標籤吊牌勿剪除七天內辦理退換貨。

7

門市商品賣完能先預購嗎

依照商品品項提供。

8

可以幫熊讚佈置辦公室嗎(卡片牆)

不開放卡片牆,但可留言或寫信給熊讚(有熊讚信箱)。

9

熊讚辦公室的電話是幾號

辦公室門市電話為
02-27208889/1999轉3391

10

請問熊讚本人會來辦公室嗎?

不定期出現。

11

請問我要去哪邊才能看到熊讚?

 

 

熊讚官網:熊行程,將公布最新行程
https://bravo.travel.taipei/zh-tw/calendar/list
或也可加入熊讚fb關注熊讚最新動態

12

請問熊讚辦公桌上還有抽屜的東西可以拿嗎

不行,只有熊讚地圖下方的文宣品可以自由索取。

13

我要送東西給熊讚,要交給誰?

請交門市人員轉交給熊讚。

14

我可以寫信給熊讚嗎?

可以,門口的信箱可以投入信件給熊讚。

15

如果要跟熊讚合作或洽談授權可以找誰

熊讚官網:熊授權
https://bravo.travel.taipei/zh-tw/authorize/index

商業合作:請洽觀光傳播局綜合行銷科,電話(02)2720-8889轉2046,

EMAIL: bravo@mail.taipei.gov.tw

非商業合作:請洽觀光傳播局綜合行銷科,電話(02)2720-8889轉1563

16

為何打造熊讚辦公室

  1. 辦公室新景點
  2. 熊讚從偶的角色轉為代表城市品牌精神,進而帶出BRAVO分別代表的意義。
  3. 熊讚圖素加入流行元素,因而辦公室獨家有新的設計以及跟流行品牌聯名。
17門市商品有優惠嗎市府員工憑證享9折,20件以上85折(特定商品除外)另不定期推出消費優惠活動。

 

 

", "日期時間": "2020-08-17T14:38:00", "下版日期": "2029-12-31T14:3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32036,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若團隊成員都是外國人,這樣可以提報人事費嗎?", "內容": "只要是公司的正職人員(需提供勞保或就業保險)又有實際參與計畫的人員即可提報人事費。", "日期時間": "2020-08-13T16: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497,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範圍及廣慈/奉天宮站位置?", "內容": "

捷運信義線東延段為信義線之延伸,從象山站東端之尾軌段(松德路以東),沿信義路六段,接福德街轉中坡南路至玉成公園,總長約1.42公里。廣慈/奉天宮站位於福德街84巷至大道路巷間之廣慈博愛園區前。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5: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廣慈/奉天宮站預定設站位置", "URL": "https://www.dorts.gov.taipei/cp.aspx?n=027CDB8C2A69003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496,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萬大線南昌路人行道削減作業,發現水溝壁體為台北城牆石組成,施工期間及完工後之後續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已委託中研院辦理搶救及研究,並經台北市文資審議委員審議通過採行處理計畫如下:

  1. 開挖範圍外水溝城牆石測繪後現地保留不擾動。
  2. 開挖範圍內水溝城牆石配合工程需要挖掘保存,後續的石材再利用或展覽規劃,配合復舊時程再整體規劃於車站內展示或站外封存。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5: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494, "title": "交通維持>請說明萬大線及信義線東延段施工期間如何管理及防治施工噪音與振動。", "內容": "

除於工程契約中已明訂營建噪音須符合環保署之噪音管制法規外,並嚴格要求施工廠商須採用低噪音、低污染之施工機具,及於施工過程中採低噪音之工法施工,另噪音較大之施工項目,將儘量於例假日上午延後開工及平常日之白天時間進行施工,以降低對民眾休息及睡眠時間之噪音干擾。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490, "title": "交通維持>請說明捷運萬大線有四個車站施工位置鄰近小學校區,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與維護學童上、下課安全措施為何。", "內容": "

為維護學童上、下課安全,均特別加強交通維持措施,例如,於交通維持轉換時於圍籬設置前、後須邀集各相關單位(包含當地里長及鄰近機關、學校等)辦理現場會勘,經充分討論後依結論執行;並與校長、導護人員及導護志工充分溝通,依校方需求於每日上、下學時段及周邊重要路口均派員協勤疏導。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483,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信義線東延段工程發包施工現況及目前辦理進度?", "內容": "

已於105年7月19日決標、105年10月17日開工,全部工程預定114年底完工。

本工程辦理進度現況,請詳捷運工程局官方網址: https://www. dorts.gov.taipei 首頁之「捷運路網/興建中路網/信義線東延段/工程資訊」之各區段標工程簡介。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5: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477,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信義線東延段的主要工程內容及特色為何?", "內容": "

橫渡線:位於福德街51巷至89巷間。

潛盾隧道:象山站尾軌至廣慈/奉天宮站間長約489公尺及廣慈/奉天宮站至玉成公園間長約519公尺,其上下行長分別約為 1,006 公尺、1,012公尺,合計總長為2,018公尺。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5: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473,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萬大線各車站的主要工程內容及特色為何?", "內容": "

LG01至LG05站隧道上下行長分別約為4,744 公尺、4,735公尺,合計總長為9,479公尺,及7處聯絡通道。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5: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334,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萬大線第一期工程,第二區工程處所負責監造之工程範圍及車站位置?", "內容": "

捷運局第二區工程處負責監造施工之工程路線,自羅斯福路與南海路口之LG01中正紀念堂站起始,向西沿南海路於林業試驗所與國語實小間設置LG02植物園站,穿越和平西路,至中華路與汀洲路間之忠義國小附近設置LG03廈安站,接著再轉萬大路至長泰街與東園街間之東園國小附近設置LG04加蚋站,續向西沿萬大路經果菜市場穿越新店溪進入新北市永和區經保順路至保生路,於永平國小前設置LG05永和永平國小站,再轉中山路至中和區連城路(景平路口),接LG06中和站(不含)。

", "日期時間": "2020-08-13T11: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028,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萬大線第一期完工通車後與其他路線之交會轉乘站各為何?", "內容": "

於LG01中正紀念堂站轉乘紅線(淡水-信義)及綠線(松山-新店),於LG06中和站轉乘環狀線。

", "日期時間": "2020-08-12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026,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萬大線及信義線東延段動工後,如何減輕對周邊的交通及居民生活環境造成影響?", "內容": "

捷運萬大線及信義線東延段均依審核通過各階段之交維計畫施工,並指派義交協助指揮,以減少對沿線交通造成影響。施工先期工程完成後,將進行道路淺挖架設覆工版,供施工後期於道路下方進行車站站體開挖施作,以減輕對鄰近居民之影響。

", "日期時間": "2020-08-12T17: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019,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萬大線LG01~LG05車站工程發包及施工?", "內容": "", "日期時間": "2020-08-12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010,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南環段工程目前施作情形?", "內容": "
  1. CF670A區段標於112年6月13日開工,目前Y1A站進行站體第六階開挖及支撐架設施作,Y01站則於站體南側連續壁施作完畢且交維設施轉換後,即將進行站體北側連續壁施工,整體區段標預計於121年4月完工。CF670A區段標內CF671B標為代辦「動物園生態主題園區與捷運地下共構工程」,生態主題園區及周邊停車場案(BOT/OT)本府已於113年5月13日與BOT/OT投資人(台北數位海洋生態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簽約,另本案追加預算案已由本府財政局113年7月9日函送市議會審議,市議會財建委員會於12月12日審查原則通過,並於114年1月22日市議會函覆同意。有關投資人與捷運地下共構工程空間設計需求調整案,現正由細部設計顧問提供報價中,另CF671B標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中。
  2. CF670區段標工程,於113年12月9日由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於114年3月28日工程開工,其中CF672施工標目前辦理Y2A站之1-1階段交通維持範圍連續壁施工及管線臨時遷移作業。Y03站南側人行道削減、既有1650 mm污水管與排水箱涵探測及管線臨時遷移作業。CF673施工標目前進行補充地質鑽探,Y04站第0-1階段交維試院路4巷(含木柵路1段191巷)道路拓寬工程路面銑刨加鋪作業於115年1月11日完成,並於12日恢復雙向通行、第0-2階段交維範圍則於115年1月23~24日完成木柵路1段北側人行道AC舖築與往西車道AC銑鋪,並於木柵路1段南側辦理機車停車格塗銷與架設型鋼護欄及廣告招牌、雨遮拆除等作業、B出入口擋土密排樁施工。Y05站辦理連續壁導溝及中間樁處既有地下障礙物清除開挖、破碎、回填及連續壁溝壁保護JSP灌漿作業中。
  3. CF673施工標工地現場目前進行第0-1階段交維試院路4巷(含木柵路1段191巷)道路拓寬工程,並預定於114年9月中旬開始辦理第0-2階段交維木柵路1段137~233號(北側)人行道削減、廣告招牌拆除等作業。
", "日期時間": "2020-08-12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9002,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南環段工程路線範圍為何?", "內容": "

南環段路線自文湖線動物園站(銜接轉乘)起,設置端點站Y01車站,自新光路一段穿越告尖山山區至秀明路二段,於秀明路二段、萬壽路交口之國立政治大學內設置Y1A車站,後穿越景美溪下方,於木新路一段、木柵路三段交口設置Y2A車站。再由南轉西行接秀明路一段後直行銜接位於木柵路二段之Y03站,接著直行木柵路二段、一段,並於木柵路一段與試院路交口東側設置Y04車站;經過Y04車站即自考試院國家闈場旁續轉南行,二度穿越景美溪。再沿防汛道路旁之工業區行進,並於遠東工業區都市更新計畫留設之公園用地內設置Y05車站,後接續西行以地下穿越部分民房後於新店民權路銜接環狀線第一階段路線之Y6車站(大坪林站)。

", "日期時間": "2020-08-12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04, "title": "【學雜費補助】領取外僑居留證之學生可否申請學雜費補助?", "內容": "

不可。若領有外僑居留證學生,未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則不符合補助要件。



 

", "日期時間": "2020-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716, "title": "請問臺北市政府是否有可以安置移工的地方?", "內容": "有,目前臺北市政府有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辦理移工安置中心,只要符合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外國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        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        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雇主、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六)符合前五款情形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國人符合前項規定後,應採行先安置後調查原則,並確保外國人不受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影響下,探詢外國人之意願後,進行安置。", "日期時間": "2020-07-28T08: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466, "title": "大陸人士擔任本國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限制為何?", "內容": "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如屬未經許可投資之自然人,僅得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13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許可投資之大陸地區法人指派為其代表人來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

三、陸資投資事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許可轉投資者,亦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臺擔任轉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四、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擔任陸資企業經理人等職務部分,陸資企業經經濟部許可後,即可依相關規定辦理陸資企業經理人等登記事宜,不必再經許可程序。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7-27T14: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434, "title": "社宅管理方式為何?", "內容": "

本局已於110年初完成啟用台北市社宅雲,住戶可以線上反映鄰里問題及報修房舍檢修,由對應社宅管理中心收案及回復,有效縮短住戶通報及維修時效。 目前社宅新建完成及首租期間,已依個案性質建立報修機制(含住戶、物管、承商三方報修及執行SOP),以利服務品質提升。 另本府將現有「財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以行政法人之組織型態轉型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中心),藉由行政法人之彈性制度,持續精進各項軟硬體管理維護品質及其他住宅政策制定,以達提升本市安居環境。本市營運中社會住宅自114年6月1日起,全數移由中心接管,後續由中心負責出租、管理維護、住戶服務等經營管理業務,中心聯絡電話02-2592-5116。

", "日期時間": "2020-07-27T13:06:00", "下版日期": "2026-06-30T14:4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429, "title": "為什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要徵選業者來辦理?", "內容": "

為協助弱勢民眾於租賃市場租屋、鼓勵民眾釋出空餘屋,及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政負擔,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劃以多元方式取得社會住宅,而本府居住政策亦採多元取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其中即包含包租代管民間住宅方式,期藉由引進民間業者,協助民間租屋媒合、包租或代管,由具有租屋管理經驗的業者以專業角度協助房東及房客服務,除保障承租雙方權益外,並提高房屋所有權人釋出閒置住宅做為社會住宅使用之可能,增進住宅資源有效利用。

", "日期時間": "2020-07-27T12: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428, "title": "為什麼要用包租代管方式辦理社會住宅?", "內容": "

現行住宅租賃市場上存在眾多問題,包含弱勢房客租不到適合的房子、租金價格過高租不起、承租的房子可能是違建等等,房東也會因為租屋管理麻煩、容易有糾紛等問題,而寧願將房子閒置不出租。政府透過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除提供房東專業服務、保障租賃關係外,也協助弱勢房客解決租不到、租不起及租不好的問題。

", "日期時間": "2020-07-27T12: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21287,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2人時之決議方式應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規定", "內容": "

按公司章程設有董事會時,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倘董事為2人時,則應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參照)。是以,董事為2人時雖無董事會,惟董事決議方式應準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經濟部107.12.27經商字第10700104430號)

", "日期時間": "2020-07-27T10: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46070, "title": "我家想都更,但自身或鄰居對都市更新概念不了解,該怎麼辦?", "內容": "

為使市民對於都市更新法令更加瞭解,維護市民參與更新權益與提升更新意願,經15人以上連署本處即委請民間專業團體代表出席說明及辦理法令說明會,配合民眾時間,至鄰里鄰近學校、活動中心或里辦公處等公開場合,說明都市更新法令。申請表格可至本網站之便捷服務 > 都更停看聽 >   下載「民眾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辦理都市更新說明會申請表」。

", "日期時間": "2020-07-15T23: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26, "title": "請問到臺北孔廟劇院觀賞影片需要預約嗎?如何預約?播映影片為何?", "內容": "

一、臺北孔廟劇院影片觀賞需要預約,僅提供「團體預約(20人以上)」。

二、請於到訪2週前預約,預約電話:(02)2592-3934分機22黃小姐。

三、預約播映影片為《孔廟奇遇》影片18分鐘,《大成之美》影片15分鐘。

四、如屬個人影片觀賞:安排於孔子學堂及儀門前播放影片。

五、影片簡介:

(一)孔子學堂輪播影片:課堂中的孔子與弟子、孔廟奇遇。

(二)儀門前輪播影片:臺北孔廟動畫導覽、雅樂舞淺談、大成之美。

六、注意事項:劇院內禁止飲食、禁止吸菸、禁止嚼食口香糖,設備維護不易,請共同維護。

七、劇院觀影及最新活動訊息歡迎至臺北孔廟FB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07-15T09:26: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23:1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孔廟FB", "URL": "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confuciustemple/"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27, "title": "臺北孔廟戶外場地如何租借?洽詢電話?", "內容": "

一、臺北孔廟戶外場地租借請至台北服務通申請租借,請點相關連結。

二、洽詢電話:(02)2592-3934分機13林小姐。

三、臺北孔廟地址:103039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275號。

", "日期時間": "2020-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09-30T23:4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孔廟管理委員會",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孔廟官網連結台北服務通", "URL": "https://tct.gov.taipei/cp.aspx?n=3C07CC07C03BB80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5664, "title": "有育兒津貼問題要問哪裡?", "內容": "

1. 查詢育兒津貼辦理案件進度及相關問題,請逕洽戶籍地區區公所社會課或至網站查詢:

★各區區公所電話如下:

【松山區】87878787轉704、705          【信義區】27239777轉416、418

【大安區】23511711轉8409、8410      【中山區】25031369轉524、599

【中正區】23416721轉274                   【大同區】25975323轉407

【萬華區】23064468轉273、272          【文山區】29365522轉265、275

【南港區】27831343轉229                    【內湖區】27925828轉279、339

【士林區】28826200轉6108、6101      【北投區】28912105轉327、329

★ 網站查詢:

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https://twbaby.sfaa.gov.tw/ 

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https://e-service.k12ea.gov.tw/


2.若要詢問法規及制度相關內容,0至2歲育兒津貼請逕洽社會局婦幼科(1999轉1622~1625),2歲以上請逕洽教育局學前科(1999轉6387~6389)。

", "日期時間": "2020-07-13T11: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5662, "title": "育兒津貼有設籍滿一年限制嗎?", "內容": "

育兒津貼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0至2歲: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2歲以上: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上述中央育兒津貼無設籍須滿1年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20-07-13T11: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5660, "title": "現在育兒津貼是發到幾歲?", "內容": "

發到學齡未滿5歲結束(即兒童7月份中班念完)。8月份念大班,銜接大班學費補助。


備註:有關學費補助相關問題,請逕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電話:02-27208889轉6387~6389。

", "日期時間": "2020-07-13T11: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5659, "title": "為什麼兒童育兒津貼滿2歲第一個月補助停掉?", "內容": "

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學齡5歲幼兒育兒津貼自108年8月開辦,凡幼童年滿2歲第1個月起,育兒津貼補助改採「次月」入帳。故滿2歲第一個月會先暫停補助,等到教育部比對完就學名冊,即會於下個月發放款項。


例如:兒童108年7月滿2歲,108年8月暫停補助,於108年9月入帳8月份補助款,10月份入帳9月份補助款,之後各月份請依此類推。

", "日期時間": "2020-07-13T11: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5655, "title": "0至2歲育兒津貼是什麼時候領取?", "內容": "

當月款於當月29日入帳,如逢2月則為27日入帳。

", "日期時間": "2020-07-13T11: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5649, "title": "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入帳日期也是每月29日嗎?", "內容": "

入帳日期為每月29日僅針對「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及「臺北市育兒津貼」,「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育兒津貼」因配合各縣市教育部門全國統一施行,又與衛生福利部發放年齡層不同,故是次月20日入帳。

", "日期時間": "2020-07-13T11: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5641, "title": "為什麼育兒津貼要自109年8月起調整入帳時間?", "內容": "

為利更多家長能儘速於當月申請當月領取育兒津貼補助款,故做此調整。

", "日期時間": "2020-07-13T1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922, "title": "小型藝文團體所舉辦之歌唱表演活動,票價如均在1,500元以下,還要區分職業性或非職業性表演嗎?", "內容": "不用,如票價均在1,500元以下,無論是職業性表演或非職業性表演,娛樂稅徵收率均為1%。", "日期時間": "2020-07-10T10: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875, "title": "餐廳邀請歌手駐唱,如何計徵娛樂稅?", "內容": "餐廳提供歌唱表演活動,應依職業性表演之徵收率課徵娛樂稅,票價或收費額在1,500元以下者,徵收率為1%,1,501元至3,000元者,徵收率為2.5%,3,001元以上者,徵收率為5%。", "日期時間": "2020-07-10T09: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869, "title": "舉辦音樂演奏會並售票,如何計徵娛樂稅?", "內容": "在臺北市舉辦音樂演奏會,娛樂稅徵收率為1%", "日期時間": "2020-07-10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790, "title": "公司舉辦售票演唱會,如何計徵娛樂稅?", "內容": "票價在1,500元以下者,徵收率為1%,1,501元至3,000元者,徵收率為2.5%,3,001元以上者,徵收率為5%。", "日期時間": "2020-07-10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788, "title": "109年7月6日公布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之修正重點為何?", "內容": "
    \t
  1. 將電影徵收率簡化為外國語言片課徵2.5%;本國語言片課徵1%。
  2. \t
  3.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原徵收率為5%,改按票價或收費額增訂不同級距之徵收率,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下者,徵收率調降為1%;1,501元至3,000元者,調降為2.5%;3,001元以上者,維持原徵收率5%。
  4. \t
  5. 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徵收率由1.25%調降為1%。
", "日期時間": "2020-07-10T08: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785, "title": "109年7月6日公布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自何時開始生效?", "內容": "本次修正第1條、第3條及第5條,並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即109年7月8日)發生效力。", "日期時間": "2020-07-10T08: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645, "title": "【新生入學】如何瞭解學區內改分發學校有哪些可供家長選擇?", "內容": "

若無法進入額滿學校,會有2至5所改分發學校可供家長選擇,額滿學校之改分發學校可至臺北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資訊網「最新資訊」查詢(網址:https://tpenroll.tp.edu.tw/)。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20-07-09T16: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國民小學新生入學資訊網", "URL": "https://tpenroll.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4577, "title": "若於停車格發現堆置雜物、花盆植栽或搭設棚架占用,如何處理?", "內容": "

本市道路未收費停車格(含無停車格區域)、收費停車格,民眾以雜物、花盆植栽或棚架占用,係屬占用道路之路霸行為,由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理,民眾可逕向相關單位通報。

", "日期時間": "2020-07-09T15: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59, "title": "要從事化糞池水肥清運業務,該如何辦理?費用及期限為何?", "內容": "

申辦丙級廢棄物(水肥清運)清除許可新設(核發)之審查費為6,000元、展延或變更之審查費為5,500元(線上提出申請後繳納),證照費為1,000元(核准通過後繳納),審查期限為18天,許可證照期限為5年,其申辦所需文件可上網進入臺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點選機關分類「環境保護局」進入,再點選「丙級廢棄物(水肥清運)清除許可及展延申請」進入,再點選網路申辦之「立即線上申辦」進入,即可開始填寫申請表並提出申請,另申辦所需文件資料及表格可至「書表下載」頁面下載。相關業務洽詢請撥02-27208889轉7292。

 

", "日期時間": "2020-07-0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3437, "title": "未用完之專用垃圾袋是否可自行販售?", "內容": "

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8條及第9條,未經環保局同意,私自販售、網路拍賣專用垃圾袋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20-07-07T17: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11, "title": "於各代售點購買專用垃圾袋除以現金支付外,是否得以儲值卡或信用卡等其它支付工具支付?", "內容": "

專用垃圾袋為垃圾清除處理費計費之工具,屬超商之「代收代付」項目,購買專用垃圾袋除現金支付以外,目前連鎖超商業者已能使用悠遊卡或其他電子支付方式購買專用垃圾袋。

", "日期時間": "2020-07-07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75901, "title": "環保兩用袋是否有販售資格限制?", "內容": "

凡於本市門市,其經濟部商業司營業項目F301020、F399990或財政部稅籍登記營業項目G471916 、G471999、G471112~14、G471912等上述其中之一項者,且與環保局簽訂代售契約之業者即可販售環保兩用袋。

", "日期時間": "2020-07-07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96, "title": "請問專用垃圾袋售價及每包個數?", "內容": "

一、目前本市販售之專用袋共有七種型號,102年2月28日前每公升售價為0.45元,102年3月1日起,每公升售價調降為每公升0.36元。

二、每包個數及調降前、後之售價如下:

3公升袋:每包20個,新售價21元(原售價27元)。

5公升袋:每包20個,新售價36元(原售價45元)。

14公升袋:每包20個,新售價100元(原售價126元)。

25公升袋:每包20個,新售價180元(原售價225元)。

33公升袋:每包20個,新售價237元(原售價297元)。

76公升袋:每包10個,新售價273元(原售價342元)。

120公升袋:每包5個,新售價216元(原售價270元)。

三、另於107年1月1日推出3款環保兩用袋,型號分別為小、中及大型袋,售價分別為1元、2元及5元。

", "日期時間": "2020-07-07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3093, "title": "申請違建爭議委員會審議後,什麼時候能知道審議結果?", "內容": "

委員會作成決議後,7日內會發文通知陳情人並上網公布。

", "日期時間": "2020-07-07T10: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3083, "title": "哪些案件不得申請違建爭議委員會審議?", "內容": "

不得申請審議之案件:

1. 以施工中違建查報之案件。

2. 不符臨時展演申請規定查報之攤棚或舞台。

3. 行政救濟已告確定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之案件。

4. 尚未作成查報處分之案件。

5. 前經審議並作成決議之案件。

6. 申請書資料填寫不全或陳情人無從通知之案件。

", "日期時間": "2020-07-07T10: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3072, "title": "如何提出申請違建爭議委員會?需要提供什麼文件或資料?", "內容": "

一、申辦方式:

(1)於台北服務通網站辦理線上申請(網址: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CH001 )。

 (使用線上申請者可透過簡訊及e-mail收到開會通知,推薦市民多加利用)

(2)臨櫃申辦。

(3)填具申請書後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2樓(臺北市建管處)。

二、為協助陳情人釐清爭議,建議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爭議,視必要時可於開會當日準備簡報檔案或3份以上紙本資料。

", "日期時間": "2020-07-07T1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2866,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創業補助、研發補助、品牌建立補助之申請期限?", "內容": "申請「創業補助」之申請人須於台北市設立登記一年內,「研發補助」及「品牌建立補助」則需滿一年以上。", "日期時間": "2020-07-06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71, "title": "不動產出租要實價登錄嗎?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內容": "

    不動產出租案委託不動產經紀業成交者及租賃住宅包租業者之轉租住宅案件,由不動產經紀業者或租賃住宅包租業者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 "日期時間": "2020-07-01T2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79, "title": "買賣案件之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內容": "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申報;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接獲通知書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日期時間": "2020-07-01T2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4, "title": "臺北市實價登錄之主管單位為何?", "內容": "依案件類別區分主管單位:
一、買賣成交案件: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二、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 "日期時間": "2020-07-01T2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6, "title": "如果發現實價登錄價格有疑問應如何反映?", "內容": "民眾查詢的實價登錄價格如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證明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主管單位反映。
 ", "日期時間": "2020-07-01T2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7, "title": "主管機關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內容": "申報人完成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進行查核,並得向買方、賣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經查核後對於價格資訊疑有不實之案件,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以確保申報登錄資訊之正確性。", "日期時間": "2020-07-01T1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6, "title": "買賣案件申報書可否僅由代理人簽章?", "內容": "買賣案件應由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但委託代理人申報(或更正申報)之案件,如另行檢附載明代理權限包含代理申報登錄並經全體申報義務人及代理人簽章之委託書,且代理人已填寫申報書「4.代理人」欄位並於「委任關係」勾選②者,申報書(及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僅由代理人簽章。", "日期時間": "2020-07-01T1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67, "title": "不動產租賃成交案件若為未登記建物須申報登錄嗎?", "內容": "租賃案件標的之建物有已辦保存登記(即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未辦保存登記(如增建或頂樓加蓋)者,於申報登錄時就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或土地應有部分填報相關資訊,其中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資訊應於申報書「備註欄」註記實際租賃使用情形(如含增建或頂樓加蓋及其面積等資訊)。又租賃案件僅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亦無土地應有部分,由於建物標示並無建號可資填報,現階段尚非屬應申報登錄之範疇。", "日期時間": "2020-07-01T1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0481, "title": "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如何申請更正原申報內容?", "內容": "

一、原申報登錄內容有誤者,申報義務人應填寫更正申請書,併同租賃或預售屋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親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或就近至任一地政事務所以代收代寄方式辦理。

二、地政局收受案件後,先將原申報案件狀態改為不予揭露,並審認是否受理更正,確認受理後再通知申報人至內政部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更正後重新送件。

", "日期時間": "2020-07-0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2, "title": "買賣案件之實價登錄申報書可否由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送件?", "內容": "實價登錄申報書代理人應親自送件,但地政士同時代理申請登記及申報登錄者,得由其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或登記助理員送件。", "日期時間": "2020-07-0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95, "title": "如何申請複印實價登錄申報書?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t
  1. 申報登錄後如需複印實價登錄申報書,得由申報人或交易雙方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並填寫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或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複印申報書。
  2. \t
  3. 複印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計價收費每頁2元。
", "日期時間": "2020-07-01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0423, "title": "臺北市商業處於市政大樓臨櫃預約服務開放民眾預約申請之案件類型為何?", "內容": "

目前開放公司、商業登記單次申辦5件以上隨到隨辦項目案件,若預約案件非屬隨到隨辦項目案件,僅提供現場收件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7-01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3, "title": "如果申請買賣登記時未併同申報登錄應如何補申報,受理單位為何?", "內容": "

一、登記完畢前補申報:

(一) 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於實價申報書上註明登記收件字號(其餘申報方式及應備文件同一般案件)。

(二) 至受理登記地政事務所實價登錄櫃檯送件完成申報。

二、登記完畢後補申報:

(一) 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於實價申報書上註明登記收件字號。

(二) 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或各地政事務所櫃檯送件完成申報。

", "日期時間": "2020-07-01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0, "title": "如果申請買賣登記時未併同申報登錄,又因出國無法於通知期限內申報,可否申請暫緩申報?", "內容": "不可以。建議可委託他人代理申報。", "日期時間": "2020-07-01T1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1, "title": "買賣案件申報後如何申請更正原申報內容? ", "內容": "

一、原申報登錄內容有誤者,買賣雙方(或其代理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或就近至任一地政事務所以代收代寄方式辦理)更正申報:

(一) 買賣雙方自行辦理者,應檢附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親自送件,但地政士為代理人時,得由其登記助理員送件。送件人除前述資料外,另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中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及申報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原申報登錄時以申報書代替委託書,並載明代理權限包含更正申報且尚未逾委託期間者,得以原申報書影本代替委託書。
 

二、地政局收受案件後,先將原申報登錄案件不予揭露,並審認是否受理更正,確認受理後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更正申報登錄資料。

", "日期時間": "2020-07-01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0463, "title": "如果我賣房子給哥哥,是二親等間之買賣,要辦理實價登錄嗎?", "內容": "要。只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的案件,不論支付價金多寡,都要依規定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並在申報書備註欄勾選「關係人間交易」之特殊交易情形。", "日期時間": "2020-07-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0465, "title": "如果土地與建物分件送買賣登記,實價登錄申報原則為何?", "內容": "

一、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於申報登錄時,交易總價請填寫0,並勾選備註欄「⑨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次登記案件」項目。

二、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案件申報登錄時,請依買賣契約就土地、建物(及車位)之相關資訊及成交價格完整申報,並勾選備註欄「⑨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件」,另勾選備註欄⑫填寫地號及權利範圍。

", "日期時間": "2020-07-01T0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10469, "title": "同一買賣登記案件如含有多個交易標的,如何辦理實價登錄申報?", "內容": "

一、無個別交易價格:
如無個別交易價格者,僅需填載1份申報書,並就全部交易標的之相關資訊及交易總價申報登錄。

二、有個別交易價格:

(一) 同一買賣登記案件含有多筆土地、多棟(戶)建物或個別土地持分間,如有個別交易價格者,應就每筆(棟[戶])或土地權利範圍分別填載申報書,並勾選備註欄⑩或⑪填寫該申報書申報之地號及權利範圍或主建號。

(二) 多筆多棟(戶)或1筆多棟(戶)交易中,建物座落相同基地者,並應於備註欄⑫填寫該申報書申報建物座落之基地地號及其對應之權利範圍。

", "日期時間": "2020-07-01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9755, "title": "如何查詢本府常見問題?", "內容": "

請至臺北市政府網站/首頁/常見問答,網址https://www.gov.taipei/News_FAQ.aspx?n=EEC70A4186D4C828&sms=87415A8B9CE81B16,即可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06-30T14: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6757,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計畫期間所產生的單據要如何核銷呢?", "內容": "計畫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最終要請會計師做計劃總經費的簽證來做進行核銷。", "日期時間": "2020-06-22T10: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51, "title": "智慧停車收費區車輛駛離多久後可以繳費?", "內容": "

智慧停車收費區係以感測設施所偵測到之車輛入停及駛離時間做為停車費計算之依據,另加計系統轉換因素,現行民眾可於車輛駛離10分鐘後,使用前述各項繳費管道繳費。未來本處將視系統作業時間及穩定度減少系統轉換時間。

", "日期時間": "2020-06-20T14: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5427, "title": "「臺北市預約公車」系統相關常見問答", "內容": "

Q:何謂預約公車?A:部分公車路線班次乘車需求少且不固定,為使運輸資源有效利用及維持既有民行,爰初期擇定部分路線班次採預約制,預約班次有人預約才發車,若無人預約則不發車。Q:可以透過哪些管道預約?要提早多久預約?A:可以利用「臺北市預約公車」app及網頁或致電該路線調度站進行預約。Q:可預約多長時間內的班次?A:考量車輛調度及人力配置,民眾可預約發車前14天至2小時預約班次,如欲取消預約請於發車前2小時申請。Q:要怎麼辨識預約班次?A:行駛預約班次之公車車前會加掛「預約班次」或「預約公車」副牌,路線圖會標示預約公車班次資訊及QR code供民眾掃描並下載預約公車APP,民眾可於「大臺北公車網」(https://ebus.gov.taipei/)查詢預約班次預計到站時刻。Q:沒有預約可以搭乘嗎?A:預約班次若有人預約,將依核定時間發車,預約班次開出後會沿線停靠該路線站位,沒有預約的民眾也可搭乘。Q:預約後如何確認搭乘?A:民眾上車後需開啟「臺北市預約公車」app掃描功能,掃描車上QR code後即可確認搭乘。Q:預約時要先付費嗎?如果預約未搭乘,會有什麼影響?A:1.目前「臺北市預約公車」APP及網頁僅提供民眾進行預約操作,無付費功能,民眾搭乘該預約班次仍需上、下車刷卡扣款。2.倘有預約成功而未搭乘之情況,2次預約未搭乘即停權7日,累積3次停權30日,如果預約後行程異動無需搭乘的話,記得最慢於發車前2小時取消預約。Q:自劃路線如何開通?A:如果相同起迄點路線募集達20人,將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依目前路線重疊性評估路線闢駛可行性,若經評估已有既有路線可提供通勤需求,為免運輸資源浪費,仍建議利用既有公車路線,並透過APP及網頁推播給募集民眾;若評估可行,後續將徵求業者闢駛,開通路線。

", "日期時間": "2020-06-19T10: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4329, "title": "市有土地參與都更分回住宅標租、標售訊息從何查詢? ", "內容": "

可自財政局官網公告資訊內招標資訊查詢(https://dof.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6CFF5C8DD91F51D0)。

", "日期時間": "2020-06-17T1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202487, "title": "搭公車下車沒刷卡會怎樣嗎?", "內容": "

下車未刷卡不會鎖卡,但無法享有後續1次捷運、公車及YouBike轉乘優惠。

", "日期時間": "2020-06-12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6, "title": "如何至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 "內容": "

◎大稻埕戲苑地址:103012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8樓、9樓

◎聯絡電話:(02)2556-9101
 

建議您可搭乘:
◎捷運轉乘公車:
1.捷運北門站:3號出口,沿塔城街步行約10分鐘。
2.捷運西門站:轉乘9到「南京西路口」、206至「南京西路口(鈕扣街)」;或搭304重慶線、660到「延平一站(南京)」、12至「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塔城街上);或乘重慶幹線至「延平長安路口」(延平北路上),步行約5分鐘可達。
3.捷運中山站:轉乘52、12、紅25至「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塔城)」,步行5分鐘可達。
4.捷運雙連站:轉乘民生幹線至「南京西路口(鈕釦街)」,步行5分鐘可達;亦可轉乘811至「朝陽公園(鈕扣街)」,步行約10分鐘。
5.捷運大橋頭站:轉乘9、274至「南京西路口」,或乘302至「聯合醫院中興院區」(塔城街上),步行約5分鐘可達;或轉乘2、215、223、288、300、757、重慶幹線至「朝陽公園(鈕釦街)」,步行10分鐘。
◎公車:搭乘46、282、288、306、622等車至「圓環」步行10-15分鐘;搭乘206、民生幹線等車至「南京西路口」,步行5-10分鐘。

◎若您有停車需求,大稻埕戲苑附近停車場資訊如下:
1.永昌街側(靠近城隍廟)進入永樂市場停車場(迪化街一段21號B1,60元/時,全程以半小時計;限高2公尺;大型貨車建議停至附近大稻埕碼頭3號或5號水門堤外停車場。)
2.大稻埕公園地下停車場(歸綏街243號地下,198個車位)。
3.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塔城街11號地下,155個車位)。
4.市民大道(塔城段)停車場(西寧北路-塔城街,252個車位)。
5.朝陽公園地下停車場(重慶北路2段68號地下,244個車位)。

", "日期時間": "2020-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70,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的檔期使用情形?", "內容": "

請至本府文化局網站(https://culture.gov.taipei/)/文創徒步區申請/徒步區檔期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71, "title": "文化局經管特定路段舉辦臨時活動的保證金及使用費金額為何?", "內容": "

一、保證金:每路段每次申請(不論天數、時段),須先繳納10萬元保證金。同一申請案,涉及兩個路段以上,保證金依路段數量累計。活動結束後3日起,填寫相關文件至本局申請辦理保證金退還,本局於各相關局處確認申請人無違反相關規定後,退還保證金。
二、使用費:一般路段使用上午時段需繳交使用費1萬元,下午或晚上需繳交1.5萬元,全天為4萬元;特殊路段(熱門的路段)的使用費為8萬元。信義區活動如設置舞台或攤棚,其使用費以全天計收。

", "日期時間": "2020-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85, "title": "藝文推廣處有哪些無障礙設施可提供身心障礙朋友使用?", "內容": "

為方便來館之身心障礙民眾洽公、參與展覽、研習及觀賞節目,本處各場館皆設有無障礙設施,歡迎多加利用。

◎藝文大樓
1、無障礙斜坡道(入口處)
2、無障礙廁所2間(位於2、4樓電梯旁)
3、愛心鈴1個(無障礙斜坡道旁)
4、電梯2部
5、1樓服務台提供輪椅借用服務
6、相關指示標誌

◎城市舞台
1、無障礙輪椅平台9席(設置於2樓觀眾席)
2、無障礙廁所2間(1樓及3樓)
3、電梯2部(入口處及劇場內部)
4、無障礙斜坡道2座(藝文廣場)
5、1樓服務台提供輪椅借用服務
6、相關指示標誌

◎文山劇場
1、B2劇場設有身心障礙席3席
2、無障礙廁所(於B2劇場、2、3、4樓各有1間)
3、無障礙斜坡及服務鈴(於1樓大門及側門皆設有)
4、電梯2部
5、1樓服務台提供輪椅借用服務
6、相關指示標誌

◎親子劇場
1、無障礙輪椅席9席(第一排可拆卸)
2、無障礙廁所2間(市府大樓南區和北區各一)
3、無障礙坡道(劇場內兩側)
4、電梯2部(市府大樓南區和北區各一)
5、無障礙升降平台(舞台邊)
6、大廳提供輪椅借用服務
7、相關指示標誌

◎大稻埕戲苑
1、無障礙購票窗口(位於9樓服務台)
2、無障礙廁所2間(8樓及9樓各1間)
3、輪椅席:9樓劇場觀眾席設有6席身障席(輪椅席)及6席身障陪同席;8樓曲藝場無固定座位,身障席(輪椅席)之配置及數量可視節目需求規劃安排
4、無障礙斜坡(位於永樂大樓1樓入口處)
5、提供輪椅借用服務(8、9樓服務台均可借用)
6、電梯6部(前後各3部)
7、無障礙停車位2個(永樂大樓)
8、相關指示標誌

", "日期時間": "2020-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9956, "title": "【非營利幼兒園招生】設籍臺北市欲就讀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有無學區限制?", "內容": "

無學區限制。惟設於公立國中小內之非營利幼兒園,倘幼兒設籍於該公立國中小學區,可於招生辦理階段以「該幼兒園所在公立國中小學區內幼兒」(優先順位8)身分登記報名。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王小姐 02-2720-8889轉6388




", "日期時間": "2020-06-07T07: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114學年度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9932, "title": "【新生入學】於國小新生線上報到期間在系統上無法報到成功該如何操作?", "內容": "

一、若您使用手機或電腦報到,請檢查彈跳視窗是否被關閉,若被關閉請開啟後重新登入。

(一)若為Android手機或平板電腦

  1. 在 Android 手機或平板電腦上開啟 Chrome 應用程式 \"Chrome\"
  2. 依序輕觸網址列右邊的「更多」圖示 \"更多\"  [設定]。
  3. 依序輕觸 [網站設定] \"下一步\" [彈出式視窗與重新導向]。
  4. 將「彈出式視窗與重新導向」設定切換成 [允許] 。

(二)若為iphone手機或平板電腦:開啟 [設定] \"下一步\"Safari \"下一步\"一般 \"下一步\"阻擋彈跳式視窗設定切換成 [關閉] 

二、按確定報到後,畫面左上方學生姓名旁即會顯示報到狀態。

三、後續基本資料填寫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學校教務處。

四、若有其他問題,可於5月下旬至6月上旬上班時間向學校洽詢。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20-06-06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9817, "title": "【非營利幼兒園招生】幼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是發展遲緩證明,但未經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安置,是否可以優先進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 "內容": "

否。身心障礙幼兒欲以此身分優先入園,須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安置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臺北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8661-5183轉706、708、721。



", "日期時間": "2020-06-05T18: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相關辦法", "URL": "https://www.doe.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655580AFD2CC0806"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9815, "title": "【公幼招生】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電腦抽籤時是「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 "內容": "

由家長報名時自行決定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另倘有「同學齡之兄弟姊妹」欲登記同一幼兒園,亦得比照雙(多)胞胎幼兒,由家長自行決定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6-05T18: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非營利幼兒園-e點通網站-綁籤操作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199815/5a036ed1-4512-41ae-9d4b-e6ec8053ab60.pdf" } ] }, { "DataSN": 8195876,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認養人是否被列入不得飼養犬貓之名單,以保障待認養動物的安全?", "內容": "

於農委會建置之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之寵物登記查詢功能頁(網址:https://www.pet.gov.tw/web/o201.aspx),輸入認養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公開頁面不須帳號密碼),即可查詢是否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紀錄而不得飼養應辦理寵物登記之動物或認養收容動物。

", "日期時間": "2020-05-28T18: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5629, "title": "【賃居】學生租屋-房屋租金能說漲就漲嗎?", "內容": "

租金調漲的部分,在契約期限內,房東要調漲房租,需經過房客的同意,如果房客不同意,房東是必需等到租期滿後再重新議定租金的多少。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租屋注意手冊)


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分機1281

", "日期時間": "2020-05-28T11:36: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09: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5612, "title": "【賃居】房東自己編寫的租賃房屋契約是合法的嗎?內政部最新的租屋契約範本等相關資訊可參考!", "內容": "

(一)有許多房客在發生租屋糾紛時,往往試圖從租賃契約中找出保障自己的條款,但此時才發現當時所簽下的契約條款對自己極為不利,甚至「顯失公平」,心中不禁浮現出一個問題『在法律上這樣的契約成立嗎?有合嗎?』。根據民法精神中的「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訂立之契約,未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性之規定(法條中出現如應⋯⋯;不得⋯⋯;無效⋯⋯等字),其契約即為有效,且效力更勝民法法條,所以當事人訂立各式契約時,實需謹慎小心,以防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二)內政部最新的租屋契約範本等相關資訊可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租屋注意手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 "日期時間": "2020-05-28T11:07:00", "下版日期": "2029-12-31T09: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住宅轉租契約範本1131121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195612/5f558389-d92b-4d5e-9a05-69a55ce99919.pdf" }, { "Title": "內政部公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公告函113112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195612/9184b2be-f156-44b9-9199-d1a5397f5507.pdf" }, { "Title": "修正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113112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195612/9a8131aa-6a5a-4abb-92eb-aabc437caae6.pdf" }, { "Title": "住宅轉租契約範本1131121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8195612/9f0582ea-e3a9-4510-b39e-14ba23526b04.odt" } ] }, { "DataSN": 8195607, "title": "【賃居】有關學生租屋如房東要求押金收3個月,是否依房東要求給付?", "內容": "

依照法律規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總額,已交付者,如超過此限額,承租人得以超過部分抵付房租(土地法第99條參照)。但押金契約,仍成立生效,並不因超額而無效。房客(承租人)請求抵付時,建議應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出租人),聲明抵付租金;不能以「拒繳」該額度租金作為消極抵制方式,以避免有「欠租」之違約情事發生。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租屋注意手冊)


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分機1281

", "日期時間": "2020-05-28T10:57: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09:2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5385, "title": "【賃居】學生租屋如付了定金卻不想承租定金可以拿回嗎?", "內容": "

民法249條(定金之效力):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租屋注意手冊)


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分機1281

", "日期時間": "2020-05-27T18:09: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09:2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5377, "title": "【賃居】學生租屋如押金沒付,租賃契約有效嗎?", "內容": "

一般租賃契約,租賃雙方都有約定「押金」,但押金約定並不是租約成立之必要條件。換言之,租屋合約,「押金之約定」,可有可無;即使押金未約定或約定了但未給付,均不影響「租賃契約」之效力。也就是說,房東不能事後再以「押金未付」為理由,來主張租約失效!


(資料來源:教育部學生租屋注意手冊)

", "日期時間": "2020-05-27T17:39: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09:2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務校安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72, "title": "請問藝文推廣處城市舞台租借費用?有多少座位?", "內容": "

◎查詢城市舞台租借費用:
請逕上本處首頁「書表下載」區或「市民服務大平臺 」網站下載「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收費基準表」查閱收費標準。
◎任何關於城市舞台場地租借費用之疑問,歡迎電洽02-2577-5931分機326展演活動課。


◎城市舞台總座位數為1004席:一樓座位數568席;二樓座位數227席;三樓座位數209席。

", "日期時間": "2020-05-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80, "title": "藝文推廣處親子劇場租金及座位數", "內容": "

親子劇場座位共903席。


查詢親子劇場租借費用:

 請參考「書表下載」>「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與「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各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表」。


任何關於親子劇場場地租金之疑問,歡迎電洽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3350親子劇場。

", "日期時間": "2020-05-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62, "title": "如何至藝文推廣處藝文大樓及城市舞台?", "內容": "

◎本處藝文大樓及城市舞台地址: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25號

◎藝文大樓聯絡電話:(02)2577-5931#100
◎城市舞台聯絡電話:(02)2577-5931#2101

建議您可搭乘:
◎捷運:
松山新店線「台北小巨蛋站」3號出口,沿北寧路步行5分鐘可抵達本處,右轉八德路三段步行5分鐘可抵達城市舞台。(請沿廣場旁旋轉樓梯下樓,即可達劇場入口)
◎公車:
1.「台視公司」 或 「美仁里」: 0東、202、203、205、257、276、278、605、605新台五、1061、1062、1191、9069。
2.「八德敦化路口」或「市立體育場」: 33、262、262區、275、275副、292、292副、556、630、688、902、903、905、905副、906、909、913、967、敦化幹線。

", "日期時間": "2020-05-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67, "title": "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八樓曲藝場及九樓劇場共有多少觀眾席?", "內容": "

◎大稻埕戲苑八樓曲藝場: 可容納 100-120席、無固定席位;身障席(輪椅席)之配置及數量可視節目需求規劃安排。

  

◎大稻埕戲苑九樓劇場: 總座位數為506席,包含6席身障席(輪椅席)及6席身障陪同席。

", "日期時間": "2020-05-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74, "title": "藝文推廣處大稻埕戲苑文化藝術研習班報名時間、開課時間、上課時數?", "內容": "

文化藝術研習班每年分春、秋兩季,報名時間分別在每年一月、七月左右,建議您可於前年十二月底、當年六月底前來電大稻埕戲苑(02)2556-9101分機288洽詢或逕至「藝研班及藝文活動平台」網站參閱相關課程資訊。

開課時間:分別於每年三月初、九月初起陸續開課。

上課時數:每週一堂、每堂二小時,共計十五週。


任何關於大稻埕戲苑文化藝術研習班之疑問,歡迎電洽02-25569101分機288(每週一公休)。

", "日期時間": "2020-05-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藝文推廣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4672, "title": "我想買庇護工場商品,請問我可以聯絡誰?", "內容": "

臺北市庇護工場類型多元,包括洗車、加油、洗衣、零售等,歡迎各界採購,詳情請上臺北市庇護工場「微笑商城」網站即可查詢臺北市庇護工場銷售類別或可洽詢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2338-1600分機5215陳小姐。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二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215

", "日期時間": "2020-05-26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94619, "title": "八大行業各業之定義說明", "內容": "一、舞廳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二、舞場業:
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三、酒家業:
指提供場所,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並備有陪侍服務之營利事業。

四、酒吧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營利事業。

五、特種咖啡茶室業:
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六、視聽歌唱業:
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該設備內置於可移動式獨立空間,無人服務且由消費者以自助付費使用者。

七、夜店業: 
指提供酒精類飲料與音樂,及提供演奏或表演等服務,並備有聲光、座位及舞池等設施,且主要營業時間為夜間至次日凌晨之營利事業。

八、三溫暖業:
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日期時間": "2020-05-26T12: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48, "title": "停車場如何借(租)用?", "內容": "

停車場分路邊及路外停車場,相關規範及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路邊停車場借用:

(㇐)公益活動(如捐血)、健檢、婚、喪、喜慶、迎神賽會等風俗活動、賽會、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活動或其他非營利活動: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向警察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前述格位借用除捐血、健檢外,不得將格位供特定車輛停放。

(二)興建房屋或其他工程:先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獲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

(三)市府主(協)辦非營利活動:於活動前1個月由市府主(協)辦機關檢具活動企劃書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四)搬家:使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填具申請表向停管處申請使用路邊停車格位。

(五)費用:使用格位數×申請路段費率×使用時間,如屬計次路段則為使用格位數×申請路段費率×使用天數,公益活動、本府主(協)辦活動得免收取使用費。

(六)停管處得於租用期間至各租用地點勘查,如遇有使用狀況與申請事由不符或申請事由已完成,停管處得隨時終止停車格位租用,並依未使用天數退還已繳租用費用。如經停管處終止停車格租用仍繼續使用該格位者,由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二、部分道路路段借用:舉辦臨時性活動,依各機關團體舉辦臨時活動使用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事前以書面檢附申請書與使用道路計劃書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取得使用道路許可後,再持許可向停管處申請租用路邊停車格位。

三、路外停車場借用:

(㇐)除由市府主(協)辦非營利性商業行為之公益性活動或專簽市府同意之活動外不外借,並應至少於活動前1個月由市府主(協)辦機關檢具活動企劃書向停管處提出申請。

(二)可借用範圍:停管處所轄自走式立體停車場(地下停車場不適用)未作停車使用空間或堤外平面停車場,以維持停車場原用途。

", "日期時間": "2020-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臨時借用公有路邊停車格申請表(114012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4901248/382e5f67-2088-4d67-bc2e-53de22c493ba.odt" }, { "Title": "臨時借用公有路邊停車格申請表(1140120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4901248/3e17d066-c39a-44e7-b845-bf91047c0a20.pdf" } ] }, { "DataSN": 8192184,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獎勵補助「人事費」核銷需不需要附出缺勤紀錄?", "內容": "要,須附工時紀錄、公司差勤紀錄等,包含其勞保證明及證明支付薪資金額之文件。", "日期時間": "2020-05-20T0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84, "title": "刊登日租套房廣告有罰則嗎?", "內容": "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之1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86, "title": "行政執行作業流程(斷水斷電)?", "內容": "

本市非法旅宿經裁處仍繼續經營者(同一地址、同一行為人),將30萬元怠金;經處怠金仍繼續經營且未變更使用執照為旅館業者,觀光傳播局得依規定對營業場所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85, "title": "臺北市旅遊服務中心及借問站資訊", "內容": "

臺北市旅遊服務中心及借問站資訊

站別

服務時間

地 址

旅遊服務中心/遊客中心

臺北車站

每日 09:00-19:00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臺北車站1F大廳西南側)

松山機場

每日 08:00-17:00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之 10號(松山機場第二航廈到站大廳)

機場捷運A1台北車站

每日10:00-19:00

臺北市中正區鄭州路8號B1層(走道區)

捷運劍潭站

每日 10:00-19:00

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5段65號
(捷運站1號出口)

捷運西門站

每日10:00-19:00

臺北市中正區寶慶路32-1號B1
(近捷運站5號出口)

捷運台北101/世貿站

每日10:00-19:00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20號B1
(近捷運站5號出口)

捷運龍山寺站

每日10:00-19:00

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1段153號B1
(捷運站1號出口)

捷運新北投站

每日10:00-19:00

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700號
(捷運站1號出口)

捷運南港站
每日10:00-19:00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號380號B1(近捷運1號出口)

纜車貓空站

每年4月至9月連假的週一09:00-18:00

每年10月至隔年3月第一個、第三個及連假的週一09:00-18:00

每週二至週五09:00-18:00

※如遇特殊節日、大型活動需求及其他特殊情況,將彈性調整為營運日。

※除夕不營運。

臺北文山區指南路三段38巷35號
(纜車出口處)

大稻埕

每日09:00-18:00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44號

西門町

每日12:00-21:00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街45號

借問站

有記名茶

週一至週六09:00-18:00(週日公休)

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64巷26號

台北地下街

週一至週五11:00-21:30
週六至週日11:00-22:00

臺北市中正區市民大道一段100號B1(地點:行政中心)

華山191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

每日09:30-21:00

臺北市中正區八德路一段1號
(地點:園區服務中心)

東東玩具城

每日10:00-20:00

臺北市大同區太原路54號

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渡宮

每日07:00-21:00

臺北市北投區知行路360號

穠舍田園咖啡義大利菜

每⽇ 11:00-18:30(除夕公休)

臺北市內湖區碧山路38號

亞尼克陽明山店

每日10:30-19:00(除夕公休)

臺北市士林區長春街6巷5號

雅博客二手書店

每日12:00-22:00(除夕至初四公休)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3段76巷9號1樓

長榮海事博物館

週二至週日09:00-17:00(週一公休)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1號

町記憶旅店

每日00:00-24:00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119號

途中台北青年旅舍

每日09:00-22:00

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82號

禮客outlet公館店

週一至週四11:00-21:30
週五至週日11:00-22:00

臺北市中正區思源街16號1樓

門片咖啡

週一、週二、週四至週日09:30-20:30(週三公休)

臺北市士林區天玉街38巷7號

遊藝思文創空間

週二至週日11:00-22:00(週一公休)

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二段171巷15號

大華行-竹木造咖

每日10:30-18:30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161號

大稻埕花園旅店

每日10:00-18:00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334號

丹迪旅店大安森林公園店
每日00:00-24:00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33號
台北馥華商旅南港館
每日00:00-24:00
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23號
郭元益糕餅博物館
每日09:00-17:00
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546號4樓
馬修單車

週二至週日12:00-21:00

週一公休


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577號
大稻埕葉晋發商號

週三至週日13:30-17:00

週一及週二公休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1段296號
無飲永春店
每日10:30-21:30

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417號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80, "title": "只要是出租套房都可以檢舉嗎?", "內容": "

1.民眾若發現業者以日或周之方式提供住宿服務,疑似經營非法旅宿,皆可提供相關事證,有助觀光傳播局更快查明,若僅有地址或部分資訊亦請提供參考及查證,如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

2.若為「月租租賃套房」,即非屬旅館業範疇,非屬觀光傳播局權管。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78, "title": "檢舉日租套房是否只要提供網址就可以了?", "內容": "

1.倘民眾只提供網址,而無提供地址,觀光傳播局將依網址進行網路蒐證,如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

2.如民眾有明確樓層門牌地址、聯絡電話、訂房往來或匯款紀錄、經營業者姓名,現場照片與網站等資料提供觀光傳播局,如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檢舉者可依規定申請檢舉獎金。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76, "title": "檢舉日租套房是否只要提供地址就可以了?", "內容": "

1.民眾若發現業者疑似經營日租套房,可提供相關事證,有助觀光傳播局更快查明,若僅有地址或部分資訊亦請提供觀光傳播局參考及查證,如觀光傳播局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

2.如民眾有明確樓層門牌地址、聯絡電話、訂房往來或匯款紀錄、經營業者姓名,現場照片與網站等資料提供觀光傳播局,如觀光傳播局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檢舉者可依規定申請檢舉獎金。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75, "title": "如何檢舉日租套房?", "內容": "

1.民眾若發現業者疑似經營日租套房,可提供相關事證,有助觀光傳播局更快查明,若僅有地址或部分資訊亦請提供觀光傳播局參考及查證,如觀光傳播局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

2.如民眾想申請檢舉獎金,需有明確樓層門牌地址、聯絡電話、訂房往來或匯款紀錄、經營業者姓名,現場照片與網站等資料提供觀光傳播局,如觀光傳播局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核處,檢舉者可依規定申請檢舉獎金。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18, "title": "本市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的範圍、時間?", "內容": "

一、本市天然公有水域(不包含國家公園、公園湖泊及本市野雁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如下:

(一)藍色公路航道內(因潮汐及天候、水流或漂流物等關係,船舶有可能行駛偏離航道,亦請從事相關活動者注意)。

(二)中港河。

二、本市天然公有水域(不包含國家公園、公園湖泊及本市野雁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水域遊憩活動時間:

(一)每年5月至9月當日下午6時30分至次日上午6時、每年10月至次年4月當日下午5時30分至次日上午6時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且警戒區域包含本市時,全日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為豪雨以上警戒區,或發布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為大豪雨以上警戒區時,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11003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pic/31820/4905518/b2fc6356-6e57-4a5a-ba06-73360880877b.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84, "title": "要經營旅館業該如何申請?流程為何?", "內容": "

本市經營旅館業,除依法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申請登記,申請表單請至台北服務通 (https://service.taipei) 機關 觀傳局/臺北市旅館業設立登記下載(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S023)。經審查及會同本府各機關檢查通過者,核發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83, "title": "臺北市哪些地方可以經營民宿?該如何申請?", "內容": "

臺北市因都會特性及法規限制,目前「陽明山國家公園」、「合法立案之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內農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及「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可設置民宿。申請人應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觀光傳播局申請登記,並於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詳細規定請參閱「民宿管理辦法」,或至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https://admin.taiwan.net.tw/) /業務資訊/觀光產業/旅館及民宿/民宿/民宿登記說明查詢,或至本府台北服務通網站之「臺北市民宿設立登記」(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S011)線上申辦及下載相關表單。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82, "title": "日租套房裁處金額?", "內容": "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歇業。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4, "title": "請問《台北畫刊》、《TAIPEI》英文季刊及《台北事》何時出刊?", "內容": "

《台北畫刊》每逢1、3、5、7、9、11月5日出刊;《TAIPEI》每逢3、6、9、12月10日出刊;《台北事》每月25日出刊。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73, "title": "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何?", "內容": "

交通部觀光局已於106年7月21日以觀宿字第1060600630號函頒修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或民宿「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民眾可至交通部觀光署行政資訊網(https://admin.taiwan.net.tw)/業務資訊/觀光法規/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原名稱: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查詢及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53, "title": "請問觀光傳播局目前提供旅客索取觀光文宣品種類及索取地點?", "內容": "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目前出版臺北市觀光文宣有臺北市觀光地圖摺頁等 ,上列文宣均置放於臺北市各旅遊服務中心,及不定期提供各縣市旅服中心、機場,提供旅客免費索取。或亦可至「台北旅遊網」線上瀏覽(影音刊物→出版品)(https://www.travel.taipei/zh-tw)。如有其他問題,可電洽本局傳播服務科詢問(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7564)。

此外,新浪微博上建立之「趣台北」微博(http://weibo.com/taipeitravelnet),也隨時分享臺北市好吃、好玩、好看、圖文並茂的訊息內容。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4, "title": "臺北市各有線電視業者服務範圍?服務電話?", "內容": "

(1)北投、士林

 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02-6606-0058、0809-001015

(2)中山、大同、松山

 長德有線電視公司:02-2165-3153、0800-088909

 金頻道有線電視公司:02-66066855、0809-001016

(3)內湖、南港、信義

 麗冠有線電視公司:02-2165-3157、0800-222868

 新台北有線電視公司:02-6601-5008、0809-001017

(4)大安、文山

 萬象有線電視公司:02-2165-3156、0800-600608

 大安文山有線電視公司:02-6602-5898、0809-001018

(5)中正、萬華

 聯維有線電視公司:02-2311-8899、0800-231021

 寶福有線電視公司:02-2311-6378、0800-363999

(6)全市(服務範圍以業者公布為準)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公司:02-7734-0088、0809-096-111

數位天空有線電視公司:02-2165-3123、0800-878-688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44, "title": "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中有關「戶」的定義?", "內容": "

(1)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係以每戶為收視費、裝機費等費用的計算基準。

(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戶」於98年2月2日以通傳營字第09841004180號函釋,「頂樓加蓋 (同一門牌在其屋頂加蓋居住空間者)」、「透天別墅 (同一基地整棟屬同一門牌者)」及「雖已分立門牌,但上下、左右、前後互通之共同生活家庭」,若皆確定為非出(分)租者,原則以「同樓層同門牌之共同生活家庭」比照收費。但若屬「一般套房出租」或「學生宿舍出租」者,因營業之租賃行為,難視為同一家庭之共同生活戶,故由房東及有線電視業者雙方依民事規定議定收視費用。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9, "title": "有線電視插播式字幕(跑馬燈)有什麼規定?", "內容": "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9條規定在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插播式字幕:

(1)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2)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3)頻道異動之通知。

(4)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8, "title": "有線電視業者可否在頻道插播廣告?", "內容": "

(1)插播廣告(即俗稱蓋台廣告)播放規定,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5條規定,如有線電視業者與頻道供應者達成書面協議,且廣告內容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則可依雙方協議內容自行插播廣告。

(2)同法第25條第1項也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因此,有線電視業者插播廣告不得覆蓋節目。

(3)如業者有違反前述情形,可利用1999、市政信箱或本局聯絡電話等反映。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7, "title": "有線電視節目一再重播應向什麼機關反映?", "內容": "

(1)因有線電視業者實際為播出平臺,播出的節目除公用頻道(第3頻道)及地方頻道(第4頻道)外,其他節目(如:TVBS、HBO、衛視等)均係由頻道業者利用衛星發射方式直接提供有線電視業者,再傳送予收視戶付費收視,因此,有線電視業者無法對頻道節目進行編排及製作。

(2)有線電視節目重播率偏高,原因在於頻道業者,本局已多次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督促頻道業者製作或引進新片,以降低重播率,提升頻道節目品質。

(3)民眾如有這方面的建議,亦可直接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反映。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5, "title": "如何申請使用在有線電視公用頻道播出自製節目?", "內容": "

(1)凡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均可在公用頻道(第3頻道)播出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2)本市各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係採統一播出,民眾可依照「社團法人臺北市有線電視公用頻道協會」訂定的「臺北市公用頻道使用規則」申請播出自製影片。使用規則及申請書等可至www.pac.org.tw查詢,或洽詢該協會服務專線:0800-013003。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53, "title": "如遇旅遊消費爭議如何申訴?", "內容": "

請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或撥打1950,或直接到市政大樓1樓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1, "title": "平面媒體如刊載性剝削廣告,如何處理?", "內容":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已於107年1月3 日公布實施,第50條第1項規定,平面等媒體刊載的廣告如為他人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同條例第2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虞之訊息者即屬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發布新聞並公開之。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2, "title": "刊登酒類廣告有何規定?", "內容": "

「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酒的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2)鼓勵或提倡飲酒。

(3)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4)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5)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3, "title": "發行出版品、錄影節目帶及經營電影院是否須提出申請?", "內容": "

因出版法已廢止,廣播電視法已刪除錄影節目帶相關規定,電影法也已刪除登記規定,因而,都不必事先向本局登記,只須向經濟部或本市商業處申請公司或商業相關登記即可。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62, "title": "如何線上瀏覽臺北觀光資訊,包括臺北旅遊網及「趣台北」微博?", "內容": "您可連線至臺北旅遊網(https://www.travel.taipei/),線上瀏覽臺北觀光資訊,網站內提供最新的臺北旅遊資訊及最豐富的景點介紹。另本市亦於新浪微博上建立「趣台北」微博(http://weibo.com/taipeitravelnet),隨時分享臺北市好吃、好玩、好看、圖文並茂的訊息內容。",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55, "title": "臺北旅遊網的網址及內容為何?", "內容": "臺北旅遊網網址:https://www.travel.taipei/。提供臺北市旅遊景點簡介、交通及住宿資訊、最新旅遊活動、建議行程等。",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19, "title": "本市可從事的水域遊憩活動種類為何?", "內容": "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及本府公告,本市可從事的水域遊憩活動種類如下:
(1)游泳、衝浪、潛水。
(2)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81, "title": "日租套房需取得合格執照才能經營嗎?", "內容": "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36806, "title": "什麼是日租套房?", "內容": "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5, "title": "請問何處可得知貴單位出版訊息?", "內容": "本局新書上市訊息請鎖定「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官網最新消息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6, "title": "如何收看無線電視?", "內容": "(1)須加裝無線電視專用的數位機上盒及天線,或購買已內建數位接收器的電視及天線,即可收看無線電視。
(2)如裝設無線電視機上盒及天線後仍無法收視,可檢視是否有以下情形並進行排除:
a.天線或數位機上盒接頭鬆落。
b.是否裝置切換開關於天線或數位機上盒上。
c.天線未調整至適當方向或數位機上盒是否裝置完備。
(3)如有問題可撥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01205(衛星頻道、有線電視申訴專線),0800201207(電信消費申訴專線)。",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79, "title": "申請臺北市旅館業設立登記應備文件?", "內容": "申請本市旅館業設立登記者,請先上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首頁/觀光傳播局/臺北市旅館業設立登記,下載申請表單並應備具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3.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5.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第一類謄本)
6.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
7.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8.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或簡介摺頁
9.旅館基本資料表一、表二
10.申請人或公司、行號代表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11.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12.旅館名稱非為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者,應提出服務標章註冊或為該服務標章專用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人之證明文件
13.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竣工圖、室內裝修圖、室內裝修證明、消防設備圖、公安申報文件)",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 旅館業基本資料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file/31820/4902279/2509e470-0ecf-49de-a7e3-89f874207a5c.odt" }, { "Title": "如何申請臺北市旅館業、民宿設立登記?應備文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file/31820/4902279/273487d4-3988-4e12-8bd1-cf9a0c2083e4.odt" }, { "Title": "委託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file/31820/4902279/3fa23a43-59e5-432d-8854-3b8ec2b992c1.odt" }, { "Title": "旅館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8/relfile/31820/4902279/7ebb9b9c-5d67-460c-9cab-d783422d5849.odt" } ] }, { "DataSN": 4901351, "title": "請問如何分辨旅館是否合法?", "內容": "合法旅館核發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合法觀光旅館領有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供其懸掛於明顯處以資區別,詳細合法旅館名單請至臺灣旅宿網(https://taiwanstay.net.tw/)查詢。",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60, "title": "加入臺北市政府LINE官方帳號的方式?", "內容": "只要在手機LINE app的「加入好友」中以ID搜尋「@taipei」,或於LINE「官方帳號」頁面中搜尋「臺北市政府」,都可以很方便的加入臺北市政府LINE好友。",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40, "title": "溫泉標章標識牌有效期間為幾年?", "內容": "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10條規定,溫泉使用事業使用溫泉標章標識牌的有效期間為3年,應於有效期間屆滿2個月前申請換發。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40, "title": "有線廣播電視法對私接戶有何規定?", "內容":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2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42, "title": "泡溫泉時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內容": "為確保民眾能夠安全的享受泡湯之樂,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領有溫泉標章之溫泉場所必須在明顯處張貼下列禁忌及注意事項,提醒泡湯民眾多加留意:
(1)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2)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3)入浴前後應適量補充水分。
(4)入浴應依序足浴、半身浴、全身浴,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5)入浴後有任何不適,請即出浴並通知服務人員。
(6)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
(7)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8)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9)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10)孕婦、行動不便者、老人及兒童,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
(11)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12)入浴時間1次不宜超過15分鐘,總時間不宜超過1小時。
(13)出浴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
註:依個人泡湯當時的身體狀況、泡湯方式及溫泉溫度、特性及場所而自行斟酌調整浸泡時間。
 ",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9, "title": "申請溫泉標章須繳納多少費用?", "內容": "依據臺北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溫泉標章之申請人須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0元與溫泉標章標識牌費新臺幣20,000元。若僅申請換發者,依據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應繳交說明牌費新臺幣5,000元。",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8, "title": "申請溫泉標章需準備哪些書件?", "內容": "依據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第7條之規定,申請溫泉標章需檢具下列書件:
(1)申請人經營相關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2)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者,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溫泉水權狀或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4)申請前3個月內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5)申請前2個月內衛生單位出具之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6)委託申請時,應提出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1)項之證明文件包括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民宿登記證、觀光遊樂 業執照、休閒農場登記證、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1, "title": "有線電視可否暫停及終止收視?如何辦理?", "內容": "(1)收視戶如暫時無收視需求,可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向有線電視業者申請暫停收視及復機者,免收基本頻道收視費,及復機費。如申請暫停後已超過契約有效期間,契約終止3個月內 (含3個月) 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
(2)為保障收視戶權益,避免他人冒用身分,有線電視業者多建議收視戶備妥個人基本資料(如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逕至服務櫃台辦理,若是辦理終止收視,需繳回機上盒等相關設備。如不便親自辦理,可先洽有線電視業者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
(3)詳細辦理流程請洽各有線電視客服或上網站查詢。",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48, "title": "為何收看有線電視數位頻道節目一定要加裝數位機上盒?", "內容": "因為有線電視數位訊號需要透過數位機上盒進行轉換,而每1台電視都有1個訊號源,因而,每1台電視機都需要裝設數位機上盒進行訊號轉換。",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49, "title": "營業店面可以公開播放有線電視節目嗎?", "內容": "1.如在營業店面(例如:髮廊、餐廳、診所等)提供民眾收看有線電視節目,需取得公開播放節目授權才能播放。
2.目前有線電視公開播送業務係由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68號3樓之3,電話:02-8228-0678。", "日期時間": "202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8317, "title": "護送就醫是什麼?強制住院的流程是什麼?", "內容": "

1.護送就醫不等於強制住院, 精神衛生法規定,發現個案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 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2.強制住院是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自己或有傷害之虞,需住院治療,但病人拒絕時, 由兩位醫師進行鑑定,並由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審查會,判定是否許可強制住院。

", "日期時間": "2020-05-11T19: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8316, "title": "家人定期回門診,卻不按時吃藥,我該如何才能與醫院團隊的聯繫?", "內容": "

1.建議家屬可陪伴個案前往門診,向醫師說明個案近期於社區中精神狀況表現,與醫師討論後續治療方向。

2.若個案不願家屬陪同回診,可將觀察到個案精神症狀表現寫下來,於回診當天先提前交給醫師做為參考依據。

3.可以與醫師討論居家治療的服務,由精神科專業人員到個案家中提供醫療,如藥物治療等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5-11T19: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8315, "title": "家人從醫院出院卻拒絕回診,如何勸導就醫?", "內容": "

1.可請家人以共同勸導方式鼓勵就醫,就醫時最好由家屬陪同就醫,並適時安撫個案不安情緒,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2.可就近尋求該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健康服務中心協助,以共同勸導方式鼓勵就醫,視需要結合醫療資源提供必要之協助。

3.若家人精神症狀明顯,甚至出現自傷、傷人之情形,可緊急撥打 110 或119,請警察、消防協助。

", "日期時間": "2020-05-11T19: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8314, "title": "社區發現疑似精神個案出現社區干擾(滋擾)行為時該如何處理?", "內容": "

1. 社區中發現民眾出現干擾行為,應先通報110或119處理,警察、消防人員會依情況作判斷處理。

(1)生命徵象不穩定或有明顯之外傷等其他內外科急重症等危急情形,由警察、消防機關逕送綜合醫院處理。

(2)若屬於違序或犯罪行為,如酒醉、使用毒品等社會滋擾等,則由警察機關依相關法規辦理。

(3)若無(1)(2)之情形,但因精神症狀需就醫且有傷人、自傷等社區干擾情形,撥打 110 或 119,由警消單位協同相關機關依精神衛生法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日期時間": "2020-05-11T19: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8157, "title": "外籍移工初入國,不太熟悉照護技巧,請問可以申請專人到宅指導外籍看護工照顧技巧嗎?", "內容": "

於本市轄內提供護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營養師等專業師資搭配通譯人員共同到宅一對一指導外籍看護工照顧技術及方法,服務內容有:翻身移位照護指導、飲食營養照護指導、排泄與潔身照護指導、失智症照護技巧指導、肢體關節活動及自立支援照顧技巧指導、復能運動指導、進食及預防嗆咳護理指導、居家健康管理諮詢及長照資源連結服務等。


聯絡單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委辦單位:(一)財團法人天下為公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二)齡活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齡活居家長照機構


聯絡電話:2338-1600分機4211

", "日期時間": "2020-05-11T14: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5727, "title": "如勞工被迫實施減少工時,造成權益受損,勞工該怎麼辦?", "內容": "

勞工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尋求救濟,可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日期時間": "2020-05-06T0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5722, "title": "公司實施減少工時,未通報勞動局,會被裁罰嗎?", "內容": "

減少工時約定係針對工資、工時內容調整,屬勞資雙方自主協商為主,如雙方約定實施減少工時後,雇主未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無相關罰則,但如果雇主未依照協議內容實施,如未依照協議內容給付薪資或給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 "日期時間": "2020-05-06T09: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5269, "title": "申請敬老卡服務對象及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申請敬老卡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之年滿65歲之老人、55歲原住民及居住本市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之65歲外國人。
註:本市長者可於年滿 65 歲(原住民長者於年滿55歲)當月任一工作天提出申請。
(如當月第一個工作天適逢假日,則可提早於假日前一工作日至區公所申辦,惟仍必須於年滿65歲(原住民55歲)當月始得使用。)


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至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票卡:

一、敬老悠遊卡: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準備外僑永久居留證)、2吋彩色照片1張。55歲以上原住民另備戶口名簿。

二、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請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外國人準備外僑永久居留證)、2吋彩色照片1張、印章,另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註:敬老悠遊卡為記名卡,僅限本人使用,如提供他人使用遭查獲,除停權外,另需依照相關交通運具規則繳納罰款。

", "日期時間": "2020-05-05T11: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496, "title": "路燈維護服務電話號碼?", "內容": "1.東區分隊負責中山、松山、內湖、南港區。
服務電話:2791-2307、 2791-5794。
2.西區分隊負責大同、萬華、中正區及全市人行地下道照明設備。
服務電話:2591-8451、2594-2744。
3.南區分隊負責大安、信義、文山區。
服務電話:23688535、23684080。
4.北區分隊負責士林、北投區。
服務電話:28919659、28913065。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20-05-05T10: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1, "title":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服務分處在哪裡?", "內容": "

本處目前在臺北市地區設有6個營業分處,網站首頁/機關介紹/聯絡資訊,亦可查詢各分處路線圖及交通資訊。民眾如需服務,可就近逕向下列各營業分處洽辦:

南門分處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8號8樓(南門市場)電話:02-27683683
龍山分處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5樓之1(萬華區行政中心)電話:02-23367197
大同分處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5樓之1(大同區行政大樓)電話:02-25963402
中山分處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3號6樓(中山市場)電話:02-25116701
景美分處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106-1號(景美國小旁)電話:02-29311807
士林分處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1樓(士林行政中心)電話:02-28819746
", "日期時間": "2020-05-0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3800, "title": "公司實施減班休息,減少後薪資如何計算?", "內容": "

1. 工資建議按實際減少工時比例減發,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依據勞動部公告當年度之基本工資)。2. 舉例:以勞工月薪4萬5000元舉例,一日薪資應為1500元(45000÷30=1500),若減少工時日數為2日,僅可扣減3000元,勞工月領薪資應為4萬2千元;並注意減少工時後薪資若低於基本工資,仍應給予基本工資。

", "日期時間": "2020-05-01T13: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勞動部基本工資相關說明網站", "URL":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3799, "title": "公司原本實施減少工時並通報勞動局,後因景氣回升,恢復正常出勤,是否應通報勞動局?", "內容": "

若公司恢復正常營運,請發文通知勞動局取消實施減少工時。

", "日期時間": "2020-05-01T13: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3790, "title": "公司通報減少工時後,何時會收到回覆?", "內容": "

本局收到通報後會儘速辦理,最遲於30日內會函復事業單位。

", "日期時間": "2020-05-01T12: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3771, "title": "員工是否可查詢公司有無通報減少工時?", "內容": "

員工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檢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及受僱證明(勞動契約、名片、薪資條等)來查詢公司有無通報。

", "日期時間": "2020-05-01T11: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3343, "title": "我是失業勞工,有哪些紓困措施", "內容": "
失業給付一、申請條件
1. 申請人需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於其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 申請人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3. 非自願離職情形:
二、申請程序
1. 申請人需於非自願離職退保翌日起2年內,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於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始完成失業認定,並轉送勞工保險局核發失業給付。
三、給付標準
1. 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 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
3.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申請人扶養之眷屬者,每1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最多計至20%
台灣就業通客服專線
0800-777888
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轉2862
", "日期時間": "2020-04-30T19: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3339, "title": "我是減班休息勞工,有哪些紓困措施?", "內容": "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一、適用對象:
勞雇協商減少正常工時並經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所屬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之事業單位及受僱勞工。

二、補助標準
(一)勞工
1.免費參加事業單位辦理、勞動力發展署分署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課程(含居家線上上課)。
2.勞工參加訓練課程,得依實際參訓時數補助訓練津貼,補助標準比照每小時基本工資160元發給。補助時數不得超過每月與受僱事業單位約定減少之工時數,且每月最高為144小時,參訓勞工每月最高可領到2萬3,040元的訓練津貼。
(二)事業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課程補助最高350萬元。補助項目包括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工作人員費、場地費等。

三、參訓課程:
勞工參訓課程職群包括印刷製版、圖文、商業設計、餐飲烘焙 、資訊軟體、商業活動等(相關課程內容請至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
(一)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二)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1306、#1391
(三)桃竹苗分署:(03)485-5368#1911、#1923、#1920、#1908
(四)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1537、#1506、#1509、#1503、#1525
(五)雲嘉南分署:(06)698-5945#1308、#1126
(六)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1302、#1313
安心就業計畫一、適用對象
1.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      
(1)本計畫實施期間(109年1月15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始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班休息。
(2)計畫實施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班休息實施期間為30日以上,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
(3)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或與雇主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之部分工時勞工。
2.逾65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經其雇主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並符合上開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二、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減班休息勞工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工作所在地勞動力發展署分署申請。

三、補貼標準及期限
1.核發標準:
(1)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6個月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計算差額後,依下列分級標準核發,最長發給24個月。
《補貼等級---薪資差額---補貼額度》
●第1級---7,000元以下(含)---每人每月3,500元。
●第2級---7,001-14,000元(含)---每人每月7,000元。
●第3級---14,001元以上(含)---每人每月11,000元。
(2)協議薪資最低以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核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及非屬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在此限。
2.補貼額度及補貼期間:
(1)薪資差額補貼按月發給,每月最高不得超過11,000元,最長發給24個月。
(2)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個以上現職雇主者,得依規定分別申請薪資差額補貼,每月合計最高不得超過上開數額。
(3)最末月減班休息之日數不足30日時,若為10日至19日者,發給半個月;若為20日至29日者,發給1個月。
(4)不得同時領取「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一)勞動力發展署:0800-777-888
(二)勞動力發展署分署:
1.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分機1411 
(受理轄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桃竹苗分署 (03)485-5368分機1809
(受理轄區: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3.中彰投分署 (04)2359-2181分機2126
(受理轄區: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4.雲嘉南分署 (06)698-5945分機1321
(受理轄區: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
5.高屏澎東分署 (07)821-0171分機2112
(受理轄區: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臺東縣)
", "日期時間": "2020-04-30T1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1932, "title": "於線上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交易成功後,可以取消信用卡交易授權嗎?", "內容": "信用卡繳稅除綜合所得稅(15G)可以取消授權外,其他稅款一經交易成功就不得取消授權,稅款就會進到國庫或市庫,繳稅維運單位(含財金公司、銀行等)無法自行將稅款退還納稅人。", "日期時間": "2020-04-29T09: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1929, "title": "於線上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稅款金額比稅單上多,如原本要繳100元,但繳成10,000元,為何仍然可以成功繳納?", "內容": "繳稅服務網會依據登打資料計算檢查碼是否相符,只要符合檢核邏輯,即可正確進行交易,銀行端僅能配合完成交易,無法檢核資料是否正確,因實際繳納金額較應繳金額多,後續會以退稅處理。", "日期時間": "2020-04-29T09: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1516, "title": "瘋狂蛋有限公司無預警歇業衍生消費爭議問答集", "內容": "

Q1:我向瘋狂蛋有限公司(WIFIHERO)租賃WIFI機,當時使用信用卡刷卡預付押金跟訂單費用,公司卻於109年3月中旬無預警歇業,是否可以拿回退款?


A1:消費者使用信用卡預繳費用後,若因業者歇業致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服務時,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及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可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以本案而言,針對消費者刷卡預付之押金及訂單未履行費用,可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包含:契約書(訂單)、信用卡簽帳單、訂單未履行證明資料等,向發卡銀行請求返還;惟申請時,消費者所附資料之完備度,可能影響申請結果。另持卡人針對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亦提醒消費者注意。


Q2:瘋狂蛋公司無預警歇業後,我曾向其配合的立吉富金流公司申請退款卻被拒絕,該怎麼辦?


A2:立吉富線上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吉富公司)於瘋狂蛋有限公司無預警歇業時,初期以債權轉讓方式受理民眾退費申請,立吉富公司為避免退費程序複雜化,爰暫停受理消費者以債權轉讓方式申請退款,惟不影響消費者申請爭議帳款之權利,建議消費者逕向發卡銀行申請。


Q3:我短時間內沒空向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是否有辦理時限?


A3:依照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規定,申請爭議帳款之期限,為業者停止提供服務後120日內,且追溯當時刷卡交易清算日不得超過540日,故請持卡人儘速洽詢發卡銀行進行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 "日期時間": "2020-04-28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099, "title": "罹患德國麻疹可能出現什麼併發症? ", "內容": "

可併發關節炎(成年女性常見)、神經炎、血小板減少、腦炎,成人比兒童易發生。

", "日期時間": "2020-04-23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091, "title": "德國麻疹潛伏期(被感染期)?可傳染期?", "內容": "

德國麻疹潛伏期平均約為14到17天,最長可至21天。

德國麻疹患者在出疹前後7天都具有傳染力,而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患者的咽喉分泌物和尿液有大量的德國麻疹病毒,最長將近1年,可以感染給其他人。一般來說,自然感染可產生永久性的免疫,已經有免疫力的母親生下的嬰兒,大約在出生6到9個月內會有來自母親的抗體所保護。

", "日期時間": "2020-04-23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090, "title": "罹患德國麻疹會有什麼症狀?", "內容": "

成人常有1~5天的前驅症狀,如輕度發燒、頭痛、疲倦、輕度鼻炎(coryza)及結膜炎,耳後淋巴結、枕骨下淋巴結以及頸後淋巴結腫大是常見的症狀,有時可見全身性腺體腫大。緊接著在臉部及頸部會出現紅斑丘疹, 1到3天後疹子就會往下擴散再漸次消退,疹子大約維持3天左右。有部分受感染的人會關節痛或發生關節炎,尤其是成年女性。感染德國麻疹後,一般無特殊治療,大都以支持性療法為主,例如適時補充體液,或藉由吃退燒藥減輕患者的不適等。

", "日期時間": "2020-04-23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088, "title": "德國麻疹如何傳染?", "內容": "

德國麻疹可由接觸到感染病人的鼻咽分泌物而傳染,如經由飛沫或與病人直接接觸而傳染,在擁擠的環境中,所有易感受宿主(未施打疫苗者)皆可能受到威脅。

", "日期時間": "2020-04-23T14: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086, "title": "什麼是德國麻疹?", "內容": "

德國麻疹是由德國麻疹病毒(Rubella virus)經呼吸道感染所引起的急性呼吸道傳染病。

", "日期時間": "2020-04-23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4904, "title": "請問感染登革熱是否需要住院隔離?", "內容": "

感染登革熱是否需要住院,將由醫師專業評估,若醫師認為有住院治療需要,在病毒血症期(可傳染期)之患者,只需做好防蚊隔離,例如:使用蚊帳或防蚊藥劑,並不需要強制隔離。

此外,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基於公衛防疫需求評估後,認為有住院防蚊隔離必要者,亦請配合衛生局之防治作為辦理。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4903, "title": "登革熱的感染方式為何?", "內容": "

登革熱的感染方式主要是藉由病媒蚊叮咬人時將病毒傳入人體內,並不會由人直接傳染給人,也不會經由空氣或接觸傳染。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4902, "title": "什麼是登革熱?", "內容": "

登革熱俗稱「天狗熱」或「斷骨熱」,是一種藉由病媒蚊叮咬而感染的急性傳染病,臨床症狀主要為發燒、頭痛、後眼窩痛、肌肉關節痛、出疹等症狀;登革熱依抗原性可分為Ⅰ、Ⅱ、Ⅲ、Ⅳ型等4種型別。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76, "title": "如何預防麻疹感染? ", "內容": "

1.接種MMR疫苗為最有效的預防方式,政府公費提供「出生滿12個月」及「滿5歲至入國小前」各接種一劑MMR疫苗,請家長按時攜帶幼兒前往衛生所或合約院所接種。

2.避免帶未滿1歲或未接種疫苗的嬰幼兒至流行地區,如須帶6個月以上未滿1歲的嬰兒前往,出發2週前可至衛生所自費接種1劑疫苗。一般民眾赴流行地區前可先至旅遊醫學門診評估接種需求。

3.應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之公共場所,擔心被感染的易感族群可戴口罩,並勤洗手,避免以手碰觸口鼻等黏膜處。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75, "title": "麻疹有否相關停班課規定及措施?", "內容": "

若為育幼院、幼兒園、學校發生麻疹,患者至少應於發疹後隔離4天才能返回學校。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74, "title": "麻疹確診個案於可傳染期間曾活動之地點該如何防治?", "內容": "

依據「麻疹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職場版)」注意事項進行:

1.配合衛生單位提供接觸者名冊進行健康追蹤及活動場域工作人員相關衛教宣導。

2.確診個案傳染期之活動地應以500ppm漂白水進行環境消毒,並注意空氣流通。

3.出入該地點之民眾應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落實正確 洗手、咳嗽禮節等防護措施。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73, "title": "麻疹接觸者該如何處置?", "內容": "

接觸者將收到「麻疹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並應自主健康管理18天(自最後接觸日起算)。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落實正確洗手、咳嗽禮節等防護措施。如有症狀切勿自行就醫,請先佩戴口罩並通報各轄區健康服務中心窗口(假日請通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防疫專線02-23753782),進行評估及協助就醫,勿搭乘大眾運輸系統,並主動告知醫師相關旅遊史及接觸史。如隱匿症狀未告知,且依舊上班或趴趴走,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如接觸者未接種疫苗或未曾感染者,請儘速接種MMR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71, "title": "罹患麻疹可能出現什麼併發症? ", "內容": "

罹患麻疹可能會出現中耳炎、肺炎與腦炎等併發症。若嬰兒或營養不良兒童以及大人得到麻疹時,病情較嚴重,致死率可達到5-10%。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68, "title": "麻疹潛伏期(被感染期)?可傳染期?", "內容": "

潛伏期為7-18天,通常為14天(自暴露至紅疹出現)。可傳染期為發疹之前、後各4天內。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67, "title": "罹患麻疹會有什麼症狀?", "內容": "

罹患麻疹首先會出現發燒、鼻炎、結膜炎、咳嗽,以及在口腔內頰側黏貼上出現斑點等前驅症狀。在上述前驅症狀出現3-4天後,會於耳後出現紅疹,再擴散至整個臉面,同時也向下移至軀幹和四肢,並持續4-7天。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66, "title": "麻疹如何傳染?", "內容": "

麻疹病毒可經由空氣、飛沫傳播或是直接與病人的鼻腔或咽喉分泌物接觸而感染。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9865, "title": "什麼是麻疹?", "內容": "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Measles virus)感染所引起的急性傳染病,人為唯一之宿主及傳染窩。

", "日期時間": "2020-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104, "title": "如何預防德國麻疹感染?", "內容": "

1、接種MMR疫苗為最有效的預防方式,政府公費提供「出生滿12個月」及「滿5歲至入國小前」各接種一劑MMR疫苗,請家長按時攜帶幼兒前往衛生所或合約院所接種。另育齡婦女(15到49歲)出具德國麻疹IgG抗體陰性證明者,可至各衛生所或合約院所接種公費MMR疫苗。

2、避免帶未滿1歲或未接種疫苗的嬰幼兒至流行地區,如須帶6個月以上未滿1歲的嬰兒前往,可於出發2週前,帶幼兒接種1劑MMR疫苗。一般民眾赴流行地區前可先至醫療院所或旅遊醫學門診評估接種需求。

3、應儘量避免出入人潮擁擠之公共場所,擔心被感染的易感族群可戴口罩,並勤洗手,避免以手碰觸口鼻等黏膜處。

", "日期時間": "2020-04-22T14: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103, "title": "德國麻疹接觸者該如何處置?", "內容": "

德國麻疹個案接觸者調查及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事項

1、對於疑似德國麻疹病例,應立即進行疫情調查,掌握個案在出疹前7天至出疹後7天內(可傳染期)之接觸者,並確認其中是否有懷孕婦女,特別是懷孕初期者。

2、對於孕婦接觸者應確認其德國麻疹免疫力,如不具德國麻疹免疫力,於自主健康管理結束後,應請孕婦在產後,儘速持德國麻疹抗體檢查陰性證明,至各衛生所或預防接種合約醫院診所,接種1劑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混合疫苗(MMR疫苗)。

3、德國麻疹個案接觸者自最後1次接觸日起往後推算21天內,應做好自主健康管理,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注意事項及追蹤管理原則如下:

(1)避免接觸孕婦、小於1歲嬰兒、尚未完成MMR疫苗接種之幼童、或免疫不全病人。

(2)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仍可正常生活,但應避免出入公共場所、醫院或人多擁擠的地方,並儘量佩戴口罩。

(3)每日量測體溫1次,注意是否出現疑似症狀。如出現任何疑似症狀如輕度發燒、出疹、全身倦怠、鼻炎、結膜炎、耳後淋巴結、頸後淋巴結腫大、關節痛或發生關節炎等,應主動回報衛生單位,由衛生單位協助或安排就醫,就醫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並告知醫師有德國麻疹個案接觸史。

", "日期時間": "2020-04-22T14: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8101, "title": "孕婦罹患德國麻疹會不會生下畸形兒?", "內容": "

孕婦感染德國麻疹,該病毒可以透過胎盤垂直傳染給胎兒,可能會造成死產、自然流產或胎兒主要器官受損,如先天性耳聾、青光眼、白內障、小腦症、智能不足及先天性心臟病等缺陷,統稱為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congenital rubella syndrome, CRS),在妊娠首3個月感染德國麻疹,其胎兒有高達90%的機率受到感染,25%以上的機率產出CRS嬰兒;孕婦於懷孕10週內感染德國麻疹,更有高達90%機率產出CRS嬰兒,感染若在懷孕第16週以前,胎兒則有10~20%的機率產生單一先天性缺陷;懷孕第20週以後才得到感染,則生下畸形兒機率很小。CRS可能導致一種或多種缺陷,包括心臟、視力、聽力、智力障礙、骨骼、肝臟、脾臟等長期損害或發展問題,嚴重者會造成死亡。中度或重度的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在出生時可以被診斷出來,但輕微的往往於出生數月或甚至數年後才能發現,甚至無法辨認其與德國麻疹之關聯性。

", "日期時間": "2020-04-22T14: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859,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部分費用花費不足額,可以做其他費用的流用嗎?", "內容": "若發生部分費用花費不足額時,是可以做其他費用的流用,但必須向市府提出計畫變更申請,申請通過後始得流用。", "日期時間": "2020-04-22T10: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471, "title": "我想查詢有沒有享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可以向哪裡詢問?", "內容": "

您可以攜帶身分證到稅捐處各轄區分處的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如果不是本人來申請,要請代理人攜帶土地所有權人的身分證影本(須切結與正本相符)、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分證,到全功能服務櫃檯填寫申請書,就可隨到隨辦了。您也可以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8w)線上申請。

", "日期時間": "2020-04-21T14: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74, "title": "請問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適用要件為何?", "內容": "
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限制。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73, "title": "請問土地出售時,其申報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 "內容": "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66, "title": "都市更新參與權利變換獲分配之房地,將來出售時,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減徵40%?", "內容": "權利變換後屬應配之土地持分者,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得減徵40%,惟如另有繳納差額價金取得之持分則無減徵,核稅時會依據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上所列之獲配房地資料核定是否減徵。",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70, "title": "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現在已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請問要多久以後出售,才可以申請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如曾經出租給公司使用,現在已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滿1年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才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63, "title": "配偶贈與取得之土地,申報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持有滿6年,該期間自何時起算?", "內容": "自受贈登記日,重新計算,須自該日起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連續滿6年,始符合該要件。",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61, "title": "原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可否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內容": "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或於收到分處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59, "title":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納稅人申請退回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其面積有無限制?", "內容":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面積,以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則不受限制。",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56, "title": "訂定贈與契約移轉土地,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贈與非屬出售,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49, "title": "兩筆公告土地現值相當之土地相互交換時,是否應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是無論交換土地之價值是否相當,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51, "title": "某乙為了騰空待售房屋,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經不在,是否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原本簽訂契約時,戶籍已經不在,與自用住宅的要件不符,然為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1年,且符合其他要件,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37, "title": "我的土地被法院拍賣了,能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內容": "可以。可在收到本處輔導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36, "title":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如果分割結果大於應繼分時,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或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33, "title": "同一房地分次出售,是否都可以享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分次移轉者,須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且出售後其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無其他房屋,該次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生一屋之規定,始得適用該優惠稅率。
(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30, "title": "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附文件為何?", "內容": "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國稅局核准函文或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23, "title": "贈與土地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嗎?本人及其配偶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原則上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不課徵者,再移轉第3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同時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1年或前5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05, "title": "本人分次取得同一宗土地,若申報部分移轉,可否指定前次移轉現值?", "內容": "如能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時,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惟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則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02, "title": "本人已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還要再出售其他土地,可不可以先贈與給配偶,再以配偶的名義出售並享用優惠稅率?", "內容":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因此,本人雖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將土地贈與配偶後,其土地所有權已移轉,只要配偶未曾用過優惠稅率,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則配偶出售土地時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300, "title": "外僑所有土地出售,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外僑出售土地前1年內,須在臺住滿183天以上,並在該地辦妥外僑居留登記,其出售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299, "title": "公司所有的土地,出售時,可否適用優惠稅率?", "內容": "公司出售土地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只有個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290, "title": "已辦竣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辦理所有權移轉,要否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已辦竣登記之土地,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所有權之移轉行為,係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減免規定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289, "title": "已辦理信託的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且其他條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者,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286, "title": "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只有一次,本人及其配偶間應如何計算適用?", "內容": "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一人一生以1次為限,所以本人及其配偶係各自享有1次的機會,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284, "title": "2年內重購合於規定之土地,其申請退稅是否有次數之限制?",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2年內重購合於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之限制。如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稽徵機關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規定期限內,再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符合規定者,仍得再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20-04-21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8262, "title": "繼承土地在還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地價稅向誰課徵?", "內容": "

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同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土地稅法第3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向公同共有土地之管理人發單課徵地價稅,其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部繼承人為課徵對象。

", "日期時間": "2020-04-21T09: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911, "title": "違章裁罰繳款書可以利用智慧支付網站pay.taipei繳納嗎?", "內容": "不能使用pay.taipei繳納,但在繳納期限內可以透過開辦「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APP或使用行動裝置直接掃描繳款書上QR-Code繳稅,也可以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或至便利商店、金融機構繳納,逾期的罰鍰繳款書請至金融機構繳納。", "日期時間": "2020-04-20T17: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59, "title": "請問自行發現印花稅有短繳如自動補報補繳就能免罰嗎 ?", "內容": "

短繳、漏貼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但需加計利息。

",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57, "title": "印花稅申請彙總繳納之業者,要變更負責人需要檢附什麼資料?", "內容": "需檢附印花稅總繳(變更)申請書1份、變更戳模後之印模卡2份。",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55, "title": "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1份時,應由何人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1份,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53, "title": "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印花稅應如何繳納?", "內容": "

2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業務,與業主簽訂之共同承攬契據,如已載明各承攬金額或承攬比例,則各承攬人所執之契據,應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49, "title": "舉辦臨時有價娛樂活動,如要自行印製娛樂票券,應載明哪些項目?", "內容": "請於自行印製娛樂票券上載明流水號碼、票價、演出日期、演出地點及「內含代徵娛樂稅」字樣。",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47, "title": "親子遊樂場如有出售門票,應否課徵娛樂稅?", "內容": "親子遊樂場如有提供電動遊樂設施,並出售門票,應依法課徵娛樂稅;惟如僅提供球池、溜滑梯等設施,未提供電動遊樂設施,尚非屬娛樂稅法課徵範圍,免繳納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44, "title": "臺北市政府立案之演藝團體,所舉辦之臨時公演可否申請免徵娛樂稅,應具備何種文件?", "內容": "本市立案之演藝團體,所舉辦之臨時性娛樂活動,符合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者,免徵娛樂稅。應於演出10日前檢送臨時公演申請書、娛樂稅免徵申請書、票券正本及樣張、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免徵娛樂稅保證書及演藝團體登記證向舉辦場所所在地之分處辦理免徵娛樂稅申請。",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42, "title": "經營投幣式兒童騎乘機械玩具,應如何課徵娛樂稅?", "內容": "設置兒童騎乘機械玩具,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於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轄區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按月填發繳款書課徵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39, "title": "夾娃娃機或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內容": "夾娃娃機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選物販賣機如其功能與夾娃娃機類同,應課徵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36, "title": "利用娛樂設施推銷貨品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營利事業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活動如未發售票券亦未收取其他費用,僅係招攬顧客推銷貨品者,其推銷貨品所取得之營業收入,應免徵收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7135, "title": "SPA場所是否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課徵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20-04-17T16: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6497, "title": "可否提供社會局近年來決算數?", "內容": "

欲查本局近年來決算數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首頁→定期報告→預算決算書」內,即可查詢到所需的相關數據。

", "日期時間": "2020-04-16T17: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6128, "title": "契稅的契價如何訂定?", "內容": "依契稅條例第13條規定,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即該移轉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另如為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其移轉價格低於評定現值時,依移轉價格申報。", "日期時間": "2020-04-16T10: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6126, "title": "契稅申報後多久可以領到稅單?", "內容": "契稅核發稅單的工作天數是5天,不是當天申報馬上領取稅單。", "日期時間": "2020-04-16T10: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6121, "title": "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可否免徵契稅?", "內容":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應申報繳納契稅,拍定價格如高於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以標準價格為準,如拍定價格低於該標準價格,得按實際拍定價格為準,計課契稅。", "日期時間": "2020-04-16T10: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6009, "title": "身心障礙者有駕駛執照,供其本人使用之自有車輛,超過2,400cc,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內容":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以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惟免稅金額以2,400cc之稅額為限,超過之部分,不予免徵,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日期時間": "2020-04-16T09: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6005, "title": "車輛使用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懸掛在他輛車上,會有什麼處罰?", "內容": "

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如有此情況,則轉賣、移用與被移用者,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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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1月17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如名下無車輛,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 ,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 "日期時間": "2020-04-16T0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5179, "title": "網路公祭如何保障隱私?", "內容": "

直播APP可限定不公開直播,或僅分享特定對象直播,或設定帳號密碼等方式保護隱私。

", "日期時間": "2020-04-15T17: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5765, "title": "如何申請及下載新建(既有)房屋自費申請設計案之相關審查項目表單", "內容": "
  1. 有關自費申請之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由首頁/機關/工務局/衛工處項下(https://service.taipei/search-item?codeKind=Organization&classificationCode=df3b8fad-4952-41cb-a6cb-c855b745d749)申請各案件類別表單下載。
  2. 連絡電話:02-2597-3183分機107~111
", "日期時間": "2020-04-15T16: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URL": "https://service.taipei/search-item?codeKind=Organization&classificationCode=df3b8fad-4952-41cb-a6cb-c855b745d74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5181, "title": "為什麼要辦理網路公祭?", "內容": "

讓無法親自到場參加公祭的親友(例如:旅居國外、居家隔離、不便出門…等因素不克到場者),可透過網路直播方式參與。

", "日期時間": "2020-04-14T17: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5180, "title": "網路公祭如何辦理?", "內容": "

家屬可洽詢禮儀公司協助辦理。
 
 
網路公祭直播步驟:
 
步驟1:手機開啟直播APP(例如FacebookYoutube)
 
步驟2:將直播網址分享給親友。
 
步驟3:將直播網址貼到本處網路公祭專區。
 
 
貼心服務:
 1.
手機腳架可向臺北市懷愛館之禮廳管理員借用。
 2.
本處禮廳建置免費高速無線網路,wifi名稱:TPE-Free_FBMWIFI密碼為空白。
 3.
本處網路公祭專區帳密可於線上訂租服務網查詢(或洽臺北市懷愛館服務中心)

11127日起,臺北市懷愛館(景仰樓)禮廳全面啟用網路公祭2.0,均可使用全新設備自動進行網路公祭直播,直播並可設定為不公開,輸入密碼才可觀看,另於現場同步顯示線上留言,以及線上收取奠儀等新功能,詳情可洽詢專屬窗口:02-87329686分機29642-29645,或至以下網址了解更多:https://webcast.mso.gov.taipei/Instructions.html

", "日期時間": "2020-04-14T17: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網路公祭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pic/31820/8175180/35ac8199-91af-42e7-ada9-937ad1e8f79c.jpg" }, { "Title": "網路公祭",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pic/31820/8175180/d44483e9-8f37-4716-94d2-47d909da5af9.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5177, "title": "什麼是網路公祭專區?", "內容": "
  1. 網路公祭專區網址:http://w9.mso.taipei/tbmlive/
  2. 本專區提供網路公祭之場次列表(由家屬或業者自行登錄)。
  3. 本專區提供網路公祭之相關資訊及教學說明。
", "日期時間": "2020-04-14T17: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5170, "title": "網路公祭相關事項洽詢?", "內容": "

請於本處網路公祭專區參考教學或撥本處電話02-87329686分機29644或29645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4-14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70321, "title": "要繳居家隔離/檢疫的罰款,該找誰繳?", "內容": "

1.超商:請持繳款單至統一超商7-11、萊爾富、全家、OK超商繳款。 提醒您:

(1)至超商需繳清「應繳全額」,並請保留「繳款證明」,以為日後查詢憑證。

(2)手續費須自行負擔。(超商繳費總金額限於2萬元以下,且另付6元手續費) 

2.自動提款機轉帳:

(1)輸入銀行代號:012 。

(2)輸入您的帳號【繳款單號碼】 

(3)輸入應繳金額,經確認後完成交易。

a.跨行轉帳手續費須自行負擔。

b.「轉入帳號」每份繳款單均不同,請於轉帳前再次確認。

c.請保留「轉帳明細單」,以為日後查詢憑證。 

3.銀行臨櫃繳款:

(1)請持繳款單至台北富邦銀行各分行繳款(全國地區)。

(2)或至其他行庫(不含郵局)繳款。(僅限臺北市)。

繳費期限:

(1)請在期限內完成繳款。

(2)逾期繳費請臨櫃繳款。 

", "日期時間": "2020-04-01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9969, "title": "降稅-車輛暫時不使用,可否申請免徵牌照稅?", "內容": "

車輛暫時不使用,車主可持汽車號牌2面、行車執照與身分證正本等證件,就近向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未使用車輛期間,本市稅捐處將主動按日免徵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20-04-01T0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7451, "title": "請問如何兌換臺北大縱走2026年臺北大縱走活動獎狀、運動毛巾及袖套?毛巾、袖套是否有限量?兌換時間?", "內容": "
一、臺北大縱走全長130公里,共分8段,環繞臺北一圈,活動期限為2026年2月26日上午8時至2026年12月31日止,活動任務如下:

\"/001/Upload/356/relpic/31820/8027451/b8afadc2-4b25-4c31-8707-a8199246abe3.png\"


二、毛巾、袖套沒有限量,歡迎民眾踴躍參與。

兌換獎品期限則是2026年6月2日至2027年1月15日於線上表單申請


三、完成8段指定路線並符合活動規定,即可申請年度認證獎項。再次提醒各位縱友,今年度獎項申請全面改採線上填寫資料方式辦理,無須再親赴大地處現場登記兌換;完成線上申請並經審核通過後,獎項將由本處統一郵寄至完賽民眾指定地址,提供更便利、多元的參與體驗。感謝您的配合。
", "日期時間": "2020-03-31T09: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活動辦法",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6/relpic/31820/8027451/b8afadc2-4b25-4c31-8707-a8199246abe3.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8628, "title": "民眾於代售點「購買」之專用垃圾袋後,若有退換貨需要,如何處理?", "內容": "
  1. 專用垃圾袋如因品質瑕疵或型號購買錯誤(上述均指內袋個數完整者),請持原購買憑證或收據辦理換貨,價格以更換當時之售價計算。
  2. 民眾於連鎖超商門市購買專用垃圾袋如有型號錯誤欲換貨者,目前除OK超市及國防福利各站外,民眾需持原購買收據憑證且包裝完整未拆封垃圾袋,可至原門市先辦理退貨再重新購買,惟換貨金額須超過原購買金額。
  3. 民眾因搬離至雙北市以外,如有使用不到且「包裝完整未開封」的專用垃圾袋,煩請出示原購買憑證及遷移證明,皆可辦理退貨。
  4. 本局辦理專袋之退貨係委由專用垃圾袋配送商辦理,因非原專袋之代售商,故將扣除手續費再予核算退費金額。
  5. 只要符合上述退、換貨機制,都可以電洽環保局資源循環管理科,聯絡電話:1999轉4548、7301,或於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6時,撥打專用垃圾袋免付費服務專線(TEL:0800-064-088、0800-064-938),由本局專用垃圾袋配送商提供「退、換袋」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3-30T18:08:00", "下版日期": "2040-12-31T09:2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29, "title": "非法定建物空地證明書如何申請?", "內容": "

本處並無核發非法定空地證明書之業務,惟目前市民或公務機關來函查詢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本處均協助調卷並予查明函復。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5, "title": "如何申請防空避難處所?", "內容": "

1.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另按同規則同編第142條第6款規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另依91年3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04132號函說明2:「......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領有使用執照之防空避難設備,得否申請作為臨時使用、營業使用乙節,應依本條例第16條第2項,不得供營業使用規定辦理;至其公寓大廈防空避難設備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業經核准臨時使用、營業使用有案,申請變更使用者,除依內政部86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8672620號函釋規定,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現已改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其營業項目在同一類組範圍內變更或作較輕度營業使用,得免辦理變更並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同意外,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3.另建築物防空避難室超出法定應附建面積之部分,尚可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建築法及相關法規,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經核准後方能作其他用途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1, "title": "若民眾自行要把空屋拆除(非違章建築),是否要申請拆除許可,及應備文件?", "內容": "

一、依建築法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83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一、第十六條規定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二、因實施都市計畫或拓闢道路等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之建築物。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四、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經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或由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及第83條(古蹟之修繕)「經指定為古蹟之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跡,地方政府或其所有人應予管理維護,其修復應報經古蹟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二、另依同法第16條「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之工程如下:一、選用內政部或市政府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者。二、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在三.五公尺以下者。三、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不含山坡地整地及擋土工程)高度在二公尺以下;水塔、廣告塔(臺)及煙囪,高度在三公尺以下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施工,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及營造業承造。」;符合上開規定者免辦理建築執照(免辦理拆照)。

三、另有關辦理拆除執照須檢附文件如下

1.申請書2份。

2.審查表3份。

3.監拆報告書。

4.建築師委託書。

5.建物拆除同意書(如有抵押設定者,另檢附抵押權人之拆除同意書)。

6.建物部分拆除剩餘部分結構安全無虞證明(含安全支撐或補強計畫)。

7.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3個月內有效)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產權登記者檢附水電單、房屋稅單或其他)。

8.建物測量成果圖(拆除位置須確認時檢附)。

9.拆除切結書(無產權登記時檢附,並加附房屋稅單、水電單或其他)。

10.共同壁協議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11.建築物地籍套繪圖。

12.現況相片。

13.其他相關資料(如建物部分拆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討之文件…)。

14.拆除圖說。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5, "title": "如何申請畸零地調處?", "內容": "

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雙方應私下先行協調,協調不成,再檢附紀錄向建管處申請調處。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6, "title": "畸零地如何進行私下協調?", "內容": "

次數無限制、形式不拘,會議、電話、登門拜訪皆可,但協調內容須有充分表達意見且有明確意見(協調不成時,作成紀錄一併送調處會),其紀錄內容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7, "title": "頂樓因屋齡老舊防水功能喪失導致漏水,而在屋頂加蓋四周只有柱子沒有牆壁的鐵棚,需不需要申請執照,如何申請?", "內容": "

依照建築法相關法規規定,應屬建築物之建造行為,需先委託本市開業建築師向本處請領建築執照後,始得建造,否則屬違建行為,依法需拆除。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8, "title": "一樓想變更為停車空間供自家車停車使用,要不要申請?如何申請。", "內容": "

關於打算在自家一樓部分空間變更為停車空間使用,依照目前建築法的規定,您應該委託在台北市合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向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辦理該樓層的變更使用執照的申請,依照規定停車空間與其他使用空間並應該使用不會燃燒的防火牆壁區隔。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9, "title": "「騎樓」是否可以設置座椅或營商等?", "內容": "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對騎樓之寬度及構造均有相關規定,騎樓應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0, "title": "我想買房子,但是建築執照上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可以變更為住宅嗎?", "內容": "

一般事務所變更成住宅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假如該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則依法無法變更成住宅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1, "title": "請問陽台補登該如何申請?", "內容": "

陽台補登『線上申請』,建請申請人逕上台北服務通網站線上申請,亦可由網站下載「申請書」表格,填妥基本資料(包括申請人姓名、申請補登地點、聯絡電話及通訊處),以郵寄方式申請,或是親自至本處總收文室紙本掛號。

附註:上網申請後若您收到E-mail或線上查詢結果通知領件時,請檢附下列證件至本處建照管理科領件。

  1. 申請書乙份(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2.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3. 建物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4. 使用執照影本(或營造執照影本)乙份(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於空白處)
  5. 如建物門牌曾經更改,則需檢附門牌改編證明書乙份(請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建照管理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72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2, "title": "請問陽台補登應檢附哪些文件?", "內容": "

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乙份(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2. 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3. 建物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乙份(三個月以內有效,請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4. 使用執照影本(或營造執照影本)乙份(加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建物所有權人印章於空白處)
  5. 如建物門牌曾經更改,則需檢附門牌改編證明書乙份(請逕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3, "title": "如欲向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詢土地是否為建築執照法定空地應檢附哪些資料?", "內容": "

申請查詢建築執照法定空地時,可自行書寫申請書並註明地段地號,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電話,並檢附委託書(如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函送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我們將儘速予以查復。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9, "title": "農舍整修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內容": "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10章規定,本市農業區及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為第50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農業倉庫及農舍),其申請使用組別之規定其相關限制條件。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3條及第3條之1,申請人應為農民,除應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以查察申請人是否為無自用農舍者外,另應檢附1.申請人資格經農業單位審查通過文件。2.農業用地證明。3.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4.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

三、至農舍整修則應視實際建築行為(新、增、修、改建)委請本市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令檢討。相關辦理文件及程序,得逕至台北服務通網站(http://service.gov.taipei/)參閱,或電洽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8372本處建照科服務櫃檯。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43,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合法房屋證明?", "內容": "

(一)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規定,委託開業建築師檢討辦理。各區認定時間點如下:

1.舊市區,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2. 景美、木柵區,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3.南港、內湖區,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4.士林、北投區,民國五十九年七月四日。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三個月有效)。

3.地籍圖謄本(三個月有效)。

4.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5.建築物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

6.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完成證明。(應檢附載明建物完成日期之建築物改良登記簿謄本、課稅始期證明、接水、接電日期證明、第一次水電費收據、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本、戶口遷入證明、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測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7.建築師委託書。

8.建築師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9.合法房屋切結書。

10.現況相片。

11.各層平面及立面圖、面積計算表(由申請人、建築師簽證)。

12.建築物地籍套繪圖(含現況及擬興建部分,比例1/500)。

13.其他必要檢附資料(個案性)。

", "日期時間": "2020-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建照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17, "title": "為什麼要做智慧停車收費區?", "內容": "

為配合本府智慧城市政策,本處持續推動智慧停車收費區,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停車格位即時資訊,同時改善重複繳費情形、提升開單工作效能,節省車輛尋找車位時間,降低開單車輛繞行造成之空氣汙染,設置目的如下:

(1) 藉由感測設施搭配人工開單作業,有助於掌握路邊停車資訊。

(2) 改善以往使用人工開單資料做為停車資訊基礎所造成的誤差。

(3) 提供24小時無間斷的停車資訊、節省車輛尋找車位時間及其衍生之廢氣排放。

(4) 藉由停車繳費通知單的改良及停車位資訊即時傳輸,減少定點代收櫃台人員誤判及降低重複繳費情形。

(5) 提供手機掃瞄智慧化停車繳費通知單QR-Code簡化手機支付繳費程序,期早日達成無現金城市目標。

", "日期時間": "2020-03-26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15, "title": "什麼是地磁智慧停車收費區?", "內容": "

為構建路邊停車智慧化環境,於特定區域收費路段汽車格內佈設地磁感測設施,以該設施所偵測到之車輛入停及駛離時間再搭配開單員輸入車輛基本資料來計算停車時間及停車費,並可直接掃描停車單上的QR-CODE進行手機支付停車費。

", "日期時間": "2020-03-26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827, "title": "是否可用信用卡或行動支付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臨櫃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內容": "

本所自106年9月6日起受理信用卡臨櫃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本所目前業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以2系統並行方式供民眾選擇,配合之金融機構及手續費(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另依各平台之公告內容辦理。

 

另本所自107年3月29日起可受理行動支付臨櫃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行動支付服務包含Apple Pay、Google Pay及Samsung Pay等3種支付軟體,配合之金融機構及手續費(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同信用卡刷卡繳款方式。

", "日期時間": "2020-03-26T15: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66, "title": "營建開發案工程,多大規模以上,要申報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內容": "

答: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27日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業別42營建工地符合以下規模者應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本局核准。

一、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二、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梁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 "日期時間": "2020-03-26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615, "title": "如何查調停車影像及繳費資料與須準備文件", "內容": "

Q1、車主本人、代辦人或車主死亡,其配偶及三等親欲查詢停車地點、繳費資料及照片(以下簡稱停車繳費資料),須準備何種文件及如何查詢?

A1、請查詢人備齊以下相關證明文件,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立案,或向本處客服專線(或親自臨櫃)查詢。

(1)車主本人

●車主身分證

●行車執照(雙證件需同一人)

(2)代辦人

代辦同意書

代辦人身分證

車主身分證及行照

(3)車主死亡,其配偶及三等親

身分證明:戶口名簿

代辦人身分證


Q2、公司(含負責人)查詢登記公司車輛停車繳費資料須準備何種文件?

A2、請查詢人備齊欲查詢車輛行車執照、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負責人身分證。


Q3、車輛報廢,或過戶,原車主僅能提供身分證件,無法提供行車執照如何查詢。

A3、請車主提供報廢,或過戶證明,並提供身分證向本處查詢。


Q4、車主僅能提供身分證件無法提供行車執照(放置車上、遺失)如何查詢。

A4、請車主向監理機關重新申請行車執照,或提出相關購買車輛文件,或車輛保險文件,並提供身分證向本處查詢。


Q5、民眾非車主(限直系親屬)且係失竊車輛,無法提供車主雙證件,如何查詢?

A5、 請民眾逕洽報案之警察機關行文本處查詢,或民眾出示個人證件、車主身分證(或委託書及與車主關係文件)及警察局報案證明向本處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03-26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630, "title": "簡易貸的還款期限?", "內容": "簡易貸之貸放期限最長為五年。", "日期時間": "2020-03-26T09: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632, "title": "簡易貸有哪些快速核貸機制?", "內容": "免填申請書表內的「事業經營計畫」及免經審查小組審議程序,加速審核。", "日期時間": "2020-03-26T09: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634, "title": "簡易貸的申請流程?需要多少天?", "內容": "

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時勾選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產業局受理後,將由承貸銀行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報告書後,由產業局核發核定結果通知書,預計期程30天以內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9: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638, "title": "簡易貸需要檢附哪些文件?與原本一般申請的文件有何不同呢?", "內容": "

簡易貸所需檢附文件與一般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相關文件資料相同,惟其中於計畫書內之「事業經營計畫」得免填,降低民眾申請負擔。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873, "title": "中小企業貸款簡易貸的申請書從何取得?", "內容": "

簡易貸的申請書表可至台北服務通或臺北市融資貸款申辦網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8: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875, "title": "中小企業貸款原貸戶可以同時申請中小企業簡易貸嗎?", "內容": "申請中小企業簡易貸如申請人於前次貸款還清後,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得再次提送中小企業貸款申請。", "日期時間": "2020-03-26T08: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876, "title": "申請中小企業貸款簡易貸後,還可以申請中小企業貸款嗎?", "內容": "可以。申請中小企業簡易貸如申請人於前次貸款還清後,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得再次提送中小企業貸款申請。
原貸戶需清償原貸款後即可申請簡易貸。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8: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810, "title": "若曾申請其他政府貸款或補助,可以申請簡易貸嗎?", "內容": "可以。不論曾經或目前正在申請非本市府之其他政府機關貸款,只要符合本貸款申請資格者皆可提出申請,但曾經或目前正在申請政府機關其他貸款者,是否核准貸款仍需考量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建議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審慎評估。", "日期時間": "2020-03-26T08: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864, "title": "我是原中小貸款戶,快還完了,可以直接申請300萬簡易貸嗎?", "內容": "

申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必須前次貸款還清後仍經營正常且票債信良好得再申請,故於未結清原貸款前,不得申請簡易貸。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8: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49, "title": "何謂汽車限時停車位?如何使用?應注意什麼?", "內容": "

一、 本市考量市區商業活動車流量頻繁,於市中心重要幹道之行政機關、銀行、郵局及商業大樓聚集處規劃限時停車位,俾有急迫性或需臨時停車需求之民眾找尋停車位,除使其他有短時間停車需求之民眾能有機會公平使用外,並可縮短洽公民眾尋找停車位時間,以避免車輛併排而阻礙交通秩序,乃採限時停車1小時之停車收費管理,身心障礙人士亦可停放,惟需依「限時停車1小時」管理及繳費而無法提供優惠停車費率,以維持車位高週轉率,使車位更能公平合理效率使用。若車主停車時間逾越1小時,則由交通助理員開立停車逾時違規告發單(600~1,200元罰鍰)。

二、另有關持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證之使用者將車輛停於限時停車位,將依「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汽車)」第4點「路邊停車(不含限時停車位及裝卸貨專用停車位)優惠類別及規範」,由開單管理員開立一般停車繳費單。

三、另為提醒駕駛人停車時能清楚辨識限時停車位,本處於該等車位地面上皆標繪「限時車位」及格位編號字樣,且於該格位旁設置公告收費牌面,俾供車主遵循。以公告收費牌面資訊:「限停1小時(假日除外),週一至週五 7:00-20:00 40元/H,限時車位不適用身障停車優惠,週六(Sat.)50元/H」為例,則20:00以後至7:00以前牌面顯示之限停時段外,不再限停1小時,並依該路段公告一般小型車費率收費。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7, "title": "為何路邊停車格有編號的要收費,無編號的不用收費?", "內容": "

1.本市路邊停車格是否收費,係以該路段是否公告實施收費為依據,另各收費路段皆設有收費標誌牌,民眾停車時可多加留意。

2.停車格位編號之功用,主要係作為停車繳費通知單註記之用,並非實施收費管理之要件。另若收費路邊停車格有格位編號模糊或因道路施工、道路重舖,施工單位復舊時未加編格位編號之情形,民眾亦可向停管處反映,該處將儘速派員補繪。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9, "title": "何謂停車\"累進計費\"?", "內容": "

1.累進費率即「累積停車時間愈久,每小時費率愈高」之停車計費方式,適用於停車需求殷切之地區,期藉以價制量方式,提高停車位轉換率,減少民眾繞行尋找車位之時間,促進交通順暢,如第1小時費率20元/時,第2小時費率增至30元/時等,依此類推。

2.本市累進費率之計費方式計3種,說明如下:

(1) 2小時以內每小時30元;2小時之後每小時40元。

(2) 第1小時40元;第2~3小時每小時50元;第4小時以上每小時60元。

(3) 第1小時30元;第2~3小時每小時40元;第4~5小時每小時50元;第6小時以上每小時60元。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43, "title": "限時停車格牌面告示「假日除外」的定義為何?是否要收費?", "內容": "

目前本市限時停車位配合限時停車措施(採限停1小時停車收費管理),除於格位地面上標繪「限時停車位」外,並於牌面告示管制時間及費率,至於週六、週日等假日如有收費者,除於牌面告示「假日除外」表明該等假日未受限停1小時管制外,並依該路段公告一般小型車費率收費。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75, "title": "車主沒收到收費公告,可否要求撤銷停車繳費單?", "內容": "

為利民眾了解本市路邊停車相關資訊,本處收費公告均會函請區公所協助公告,並刊登於本處網站及政府公報,亦針對公告路段停放之車輛進行車窗夾單宣導,同時於街廓適當處設置收費告示牌,格位地面也會繪設編號供車主參考,明確告知民眾路邊停車場收費資訊。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76, "title": "如何知道停車之路段是否已實施收費?", "內容": "

實施路邊停車格收費之路段,皆會於車格鄰近處設置收費標誌牌面,民眾可得知收費時間及費率,且收費之格位並會加以編號。如現場未見收費標誌,可透過1999市民熱線或本處網站查詢,或撥打02-2726-9600本處同仁將協助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77, "title": "住家週邊常有免費停車格遭長期占用,如何建議納入收費?", "內容": "

「臺北市陳情系統」可提供民眾陳情。另亦可電洽02-2726-9600向本處反映。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78, "title": "全市收費費率如何訂定?能不能收便宜一點?", "內容": "

(1) 本市議會通過之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5條:「管理機關對停車場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公告之。」,故本市各行政區之路邊停車場收費時間及費率係依停車場所在地區停車需求及社經活動特性來訂定。

(2) 目前「路、街」路段已依上述規定,並參考周邊既有收費路段費率完成公告及進行收費管理。另「巷、弄」部分,考量影響民眾生活作息較大,104年12月1日起實施收費之「巷弄」除商業機能較強之區域外,皆以最低費率為標準。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79, "title": "全市收費費率未來還會調漲或調降嗎?", "內容": "

本市路邊停車格皆依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之規範,依當地停車特性及參考周邊收費路段費率而訂定,後續將同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依實際使用情形每6個月檢討1次。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28, "title": "新增路邊停車格可否使用,有無收費?", "內容": "

車輛停放於路邊,應遵循相關標線規範,若路邊已繪設停車格位即可依車輛種類停放,已實施路邊停車格收費之路段,皆會在車格進行編碼,並於鄰近處設置收費標誌牌面,民眾可得知收費時間及費率。如現場未見收費標誌,可透過1999市民熱線或本處網站查詢,亦可撥打02-2726-9600,本處同仁將協助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0, "title": "週日及國定假日路邊停車場收費路段有哪些?", "內容": "

為維持本市觀光景點及商圈周邊停車秩序本市路邊停車格位配合各商圈營運時間仍實施收費,收費路段詳附表。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農曆除夕及春節連續假期路邊及路外停車場收費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4901250/3e1ea403-0a25-49d2-a423-4f809992fa3e.pdf" }, { "Title": "連續假期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4901250/4ab77903-61e7-4993-9077-3530ae73a9e0.pdf" } ] }, { "DataSN": 4906956, "title": "如何申請使用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 "內容": "

得申請使用本場地之對象及使用順序如下:

(一)場地管理機關。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三)各級政府機關、學校。

(四)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遵守「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臺北巿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場地使用須知」及「臺北市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場地收費基準」規定,且應填具臺北市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颱風期間舞台拆除切結書,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於申請使用日前三十日至十五日間,以掛號郵件(郵戳為憑)或公文(本處收文時間為憑),向本處提出申請。但本處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人不受使用日前三十日之時限限制。

若同一時段有多數不同使用順序之申請人申請,以使用順序在前者優先使用;另若同一時段有多數同一使用順序之申請人申請,以抽籤方式決定之。未抽中者可選擇其他時段,不須再提申請,倘遇同一順序申請人,仍須依規定抽籤。

 

", "日期時間": "2020-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124, "title": "我目前已有老人健保補助,但是經濟狀況能夠自行負擔健保費,請問要怎麼取消我的老人健保補助呢?", "內容": "

若您欲取消停止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需檢附「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取消申請表」送件辦理,經審核通過後於申請當月停止補助。相關表單可至本局局網首頁/相關服務/銀髮族服務/健保費補助及健康維護/老人健保補助/相關檔案頁面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3-25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7107, "title": "仰德大道通行證及臨時放行條發放原則", "內容": "

「仰德大道通行證及臨時放行條發放原則」,請參見附件。

", "日期時間": "2020-03-25T11: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仰德大道通行證發放原則112.1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0/relfile/31820/8167107/8491232c-4d75-489d-8cb0-0a3fd63645c6.pdf" } ] }, { "DataSN": 4898430, "title": "●替代役申請:「如何申請替代役?」", "內容": "

1.申請一般替代役:
(1)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於徵集入營前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2)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2.申請研發替代役: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含82年次以前及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出生替代役體位,並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之役齡男子,每年依內政部年度研發替代役役男報名暨用人單位甄選作業實施計畫,於報名期間至內政部役政署「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進行帳號申請、登錄報名資料、上傳證明文件電子檔並線上送出後,完成報名作業。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徵集勤務科,聯絡人:李麗珍,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220,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66, "title": "未來智慧停車收費區是否擴大?", "內容": "

實施初期雖會影響民眾原繳費習慣,惟智慧停車為未來趨勢,本處將持續蒐集多方意見及改善,並逐步擴大至全市。

", "日期時間": "2020-03-24T18: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61, "title": "我有停車但是駛離時未收到繳費通知單?", "內容": "

智慧停車收費區雖以感測設施偵測資料作為停車收費依據,但仍需由開單員輸入車輛資訊(車號等等)後繳費通知單始可成立,如您駛離時未收到繳費通知單,請依停放地點撥打本處委託開單廠商客服查詢或本處服務台客服電話(02)2726-9600 查詢。亦可於停車車輛駛離後10 分鐘至臺北市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查詢停車費用。

", "日期時間": "2020-03-24T18: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59, "title": "感測設施是否經過認證?", "內容": "

為維護民眾權益,廠商裝設之感測設施均經過認證實驗室進行停車在席精準度試驗,耐壓及防護等級均通過認證。再輔以人工調教,可確保民眾入離停時間及停車金額正確。如民眾對於感測設施有疑慮,請依停放地點撥打本處委託開單廠商客服查詢或本處服務台客服電話(02)2726-9600 查詢。

", "日期時間": "2020-03-24T18: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50, "title": "非上班時間接獲通報疑似保母不當照顧案件之處理方式", "內容": "

請聯繫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絡電話:02-23615295,撥打113專線,或上網搜尋「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

", "日期時間": "2020-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44, "title": "智慧停車收費區開單方式及繳費優惠", "內容": "

Q:智慧停車收費區開單方式及繳費優惠

A:本市目前智慧停車收費區採地磁感測設施及影像辨識設備2種開單方式,開單方式及繳費優惠詳附件。

", "日期時間": "2020-03-23T17: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智慧停車收費區開單方式及繳費優惠(1150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8081744/8cee90bc-897d-410d-b87b-c6421338eb51.pdf" } ] }, { "DataSN": 8081719, "title": "智慧停車收費區範圍?", "內容": "

智慧停車實施路段及範圍詳見本處網頁智慧停車收費區智慧停車實施路段及範圍 。

", "日期時間": "2020-03-23T17: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74, "title": "申請設立合作社流程", "內容": "

因合作社法未有籌組相關規定,請發起人依下列程序辦理:

(1)洽承辦人詢問應檢附之申請表件,並由承辦人審視表件後,請發起人續行辦理相關事項之準備。

(2)召集創立大會。

(3)會後一個月內辦理成立登記。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9:43: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5, "title": "●全民健保:「入營服役後役男之(全民健康保險)如何辦理?費用如何負擔?」", "內容": "

一、義務役常備官(士)兵及替代役役男自90年2月1日起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入營後,健保費分別由國防部、內政部編列預算於役男入伍當月開始負擔;退伍(役)、結訓當月健保費由役男自行負擔。役男入營前配合事項如下: 

 (一)應徵入營者,應於入營前持徵集令影本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健保「轉出」(轉出日期為入營前1日),原健保卡不必繳回繼續使用;入營後,由收訓單位統一辦理健保「轉入」。 

 (二)入營前,若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或有中斷投保者,請儘速至戶籍地區公所健保單位補辦投保及轉出手續。 

二、退伍(役)、結訓後,自行於任職單位或區公所辦理全民健保「轉入」手續(轉入日期為退伍(役)、結訓當日;退伍(役)、結訓一年內無工作者亦可以眷屬身分轉入配偶或父母任職單位)。 三、徵服補充兵役者,因係短期服役(12天),無須辦理「轉出」手續,保費自行負擔。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江亞憓,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2,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6, "title": "●傷病補助:「役男入營後因(傷)病就醫時,就醫費用相關補助?」", "內容": "

一、現役軍人至國軍醫院就醫時,掛號費及健保部分負擔,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至其他醫療院所就醫,則須自行負擔。

二、替代役役男傷病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含國軍醫院及非國軍醫院)憑健保卡及役男身分證就醫,役男應自付掛號費,健保部分負擔則由內政部(役政署) 編列預算支應。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羅巧瑞,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1,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保險組02-27867350、替代役訓練班醫療相關(04)23460231。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9, "title": "●服役役男權益:「什麼情形才符合申請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條件及如何申請?」", "內容": "

一、適用對象

(一)服兵役役男,係指在營(勤)義務役役男(常備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不含志願役及服補充兵役男。

(二)扶助對象,係指役男家屬。

(三)家屬範圍:

  1、直系血親及配偶。 

  2、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3、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   

  4、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二、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符合資格者,得檢具現職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自述無工作者需檢附勞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罹患3個月內無法痊癒之重傷病致無法工作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遇有特殊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入監證明、失蹤證明等)、家屬其中一人郵局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江亞憓,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2,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08, "title": "●生活扶助就業轉介:「如何協助役男家屬就業?」", "內容": "

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得向區公所申請,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江亞憓,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2,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8, "title": "●服役役男權益:「役男入營服役後如家屬生活不能維持,市府有何種補助與救濟?」", "內容": "

一、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核列生活扶助戶之家屬可享有:  

(一)一次安家費。  

(二)三節(春節、端節、秋節)生活扶助金。(82年次以前役男、94年次以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  

(三)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四)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五)急難慰助金:役男之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另依「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規定,核列扶助等級之役男家屬或原經核定扶助有案之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戶得申請特別補助:  

(一)全家均無謀生能力。  

(二)因重傷病無法謀生或家庭發生事故,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造成損害者。  

(四)役男本人陣亡、公殞、病故、意外死亡或身心障礙者。  

(五)就讀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者。

三、經核列生活扶助戶甲級者,健保費及醫療費(含掛號費、部分負擔、住院伙食費)由政府補助;核列乙、丙級者,健保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醫療費(含掛號費、部分負擔、住院伙食費)由政府補助。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江亞憓,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2,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64, "title": "●服役役男權益:「役男如受不當管教時,除可向國防部1985專線申訴外,市府有哪些申訴管道?」", "內容": "

凡本市服役役男,如遇軍中不當管教等案件,申訴人可提供相關人(如不便提供個資亦可)、事、時、地等資料撥打1999或本局役男緊急事件處理專線(02)23689321或向臺北市軍人服務站(02)22711066楊幹事求助。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陳怡如,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0,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2, "title": "●兵役體檢:「什麼時候會接到徵兵檢查通知?在哪家醫院檢查?」", "內容": "徵兵檢查辦理時間是在大專應屆畢業之年的前8個月開始排檢,但未在學或無升學意願的19歲徵兵及齡役男,則是在完成兵籍調查申報登記之後,即接續通知辦理體檢。目前辦理徵兵檢查的醫院為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的檢查醫院,臺北市共有市立聯合醫院忠孝、仁愛、和平、中興、陽明等5家院區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市立萬芳醫院等2家醫院。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5, "title": "●兵役體檢:「已經完成徵兵檢查役男,何時會收到體格檢查表?」", "內容": "除了還須再安排進一步專科檢查之案件外,檢查醫院會於役男完成徵兵檢查後2週內將檢查結果送回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完成體位判等後,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即隨將體格檢查表函送鄉(鎮、市、區)公所派員送達役男或其家屬簽收,整體作業流程約計1至1個半月左右。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8, "title": "●兵役體檢:「役男體檢項目為何?」", "內容": "役男體檢項目,包括身高、體重、血壓、脈搏等身體內外科及牙科、耳鼻喉科、眼科、精神科、胸部x光、梅毒、愛滋病、血紅素、尿液、肝功能及心電圖檢查等38個項目。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4, "title": "●兵役體檢:「役男因故無法按排定日程參加徵兵檢查怎麼辦?」", "內容": "役男如因考試等故無法按排定日程參加徵兵檢查者,得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聯繫,另行安排其他檢查日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6, "title": "●兵役體檢:申請複檢 -「徵兵檢查時未發現的病情或檢查後體位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按身體健康情形本身最為明瞭,本市役男如患有傷病,而於徵兵檢查時未主動提出,致檢查醫師無法以目視、聽診或觸診等方式予以當場診斷或發覺者;或完成檢查後因受傷等故,致體位發生變化,不合常備役或替代役服役標準時,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陳俐敏、洪于茹,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5、126,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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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電話:27256956。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223, "title": "申請成立合作社資格?", "內容": "

需有行為能力,設籍本市7人以上共同發起。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48, "title": "辦理合作社解散應備文件及申請流程?", "內容": "

合作社解散應備證件:

1、合作社申請解散函件。

2、社員(社員代表)大會紀錄。

3、清算人就任報告書。

4、清算登記報告表(存根)。

5、清算終了報告書。

6、截角圖記印模。

7、成立登記證正本。

合作社解散申請流程:

1、召開社員(或代表)大會,並依合作社法第55條規定應有全體社員(或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解散。

2、選任清算人(由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選出)。

3、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1個月內檢附社員(或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並同時分別通知各債權人及公告合作社解散清算中。

4、清算人應於就任15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社會局備查。

5、清算人於清算事務終了後,應於20日內,備文檢附清算登記報告表(存根)、清算終了報告書、截角圖模印鑑紙、成立登記證正本各1份報送社會局辦理清算登記證。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224, "title": "申請合作社應備文件?", "內容": "

1、發起組織申請表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2、發起人名冊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3、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4、合作社章程草案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5、合作社籌組計畫書1式4份(正本1份,影本3份)。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7, "title": "●兵役體檢:身高體重重測 -「參加徵兵檢查後,身高體重發生變化,不符合常備役體位標準時,可否申請複檢?」", "內容": "

(一)依徵兵規則及體位區分標準相關規定,身高、體重2項入營前均以役男徵兵檢查時之實際測量為認定標準,除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得依規定申請複檢外,其餘時間均不受理役男申請複檢。

(二)本市於送達徵集令時,均併附「申請複檢說明通知單」及「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供役男參考,若役男自行對照後,身體質量指數(BMI值)或身高達到改判體位標準,請檢具醫事機構開立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按通知單指定日期及地點參加身高體重重新測量(重測),重測結果將送請本府徵兵檢查會重新判定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9, "title": "●兵役體檢:體位判定 -「徵兵檢查時,對役男體位判定有幾種?」", "內容": "

徵兵檢查之目的,在檢定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位等級,以確定其兵役義務。現行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規定,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因手術或受傷等原因,尚須接受治療,判定「體位未定」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規定,應於屆滿6個月或1年後再複檢1次,始予判定體位;核判免役體位者,免服兵役。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01, "title": "●兵役體檢:書面審查判等條件 -「已領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役男可否不參加徵兵檢查,直接以書面資料核判體位?」", "內容": "

(一)依照現行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之役男,可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原鑑定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書面審查」後,送請中央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判定體位,亦即上述役男得免再赴檢查醫院體檢,以資便民並簡化作業。

(二)至於未符前述對照表規定,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無法到檢查醫院受檢之役男,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會同體格檢查組及醫事人員赴其住(或醫療、院)所實施檢查,並依規定判定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宛珊,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21, "title": "【補助】有關第三胎的教育補助金領取方式?", "內容": "
  1. 凡是本市市民所生第3個以上子女(第3、第4、第5以此類推),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者,皆可領取每學期新台幣500元之教育補助金,為節省人力、物力,自96學年起改為1年申請1次,1次核發新臺幣1,000元整。
  2. 家中小朋友若符合上述條件者,需於每學年第1學期11月30日前檢附「臺北市市民第三胎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金申請表」向學校提出申請,一年級及新轉入生需另附戶口名簿影本,學校於第2學期開學後辦理補助金發放事宜。
  3. 以學校為單位申請,領取期程相關問題請先洽就讀學校
  4. 如有疑問請先洽就讀小學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日期時間": "2020-03-20T19:24:00", "下版日期": "2056-12-31T16:3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1758, "title": "藝文補助之申請時間及計畫執行時間", "內容": "

(一)常態二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營運扶植」、「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項目僅限於第一期受理申請。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受理申請時間仍以本局網站公告時間為準):

1.第一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2.第二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3.第三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五月一日至六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4.第四期申請時間原則為每年度八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每年度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計畫。

5.若計畫確實無法於上揭四期申請時間內提出申請,得由申請者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不受上述申請時間之限制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併入當期或下一期審查。惟至少必須於計畫辦理前二個月提出申請,且最遲須於每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為配合本局年度審查作業)。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三)緊急重要申請:

  申請案如確實無法於上揭申請時間提出申請(含常態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為臨時緊急發生(即屬「緊急」),該計畫內容具有重大性(即屬「重要」),所指重大性係指計畫內容主題涉及國內藝文界重要人事物,或符合本市重要文化政策推動,或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等,非屬一般性、聯誼性或經常性辦理之活動或出國計畫;申請者得檢具足資證明「緊急重要」之相關文件,由本局初審認定符合申請要件後,視實際狀況需要,邀集二至三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審查,或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上揭證明文件若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依本須知第十六點,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列入行政考核紀錄。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5, "title": "●替代役管理:「替代役服役期間有哪些獎勵或懲處規定?」", "內容": "

一、替代役役男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在生活及勤務上之表現成績優異者,予以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二、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禁足、罰站、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其中罰站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

三、對於無故不就指定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四、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刑事罰)。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替代役中心:23649747,承辦人:余文。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7, "title": "●大陸就學:「役男出境大陸地區就學,如因入學許可尚未備妥,該如何處理出境事宜?出境後又應如何變更為出境就學身分,俾在大陸地區順利就學?」", "內容": "

(一)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逕至臺北市政府兵役局網站(http://docms.gov.taipei/)線上申請出境,或至戶籍地區公所臨櫃辦理,經獲准後持憑印出之核准通知單及護照出境。
 
(二)待返回大陸地區就讀學校,取得符合大陸地區就學規定之在學證明(以臺商或臺商員工之子身分就學者,應附之證明文件請參閱此問答),經大陸地區當地公證處公證後寄回臺灣親友,再由臺灣親友持往海基會再驗證1次。
 
 (三)由在臺之成年親友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
 
 (四) 役男經核准後,請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
https://service.dca.moi.gov.tw/military-abroadStudy/app/AbStudy/notice 首頁/主題單元/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查詢及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於核准出境期間持憑出境,免再臨櫃加蓋出境核准章戳。(核准期限內毋須再至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辦再出境,另請勿再行申請短期出境)。
 
 (五)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准後,始得回復大陸地區就學役男身分,繼續在大陸地區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法獲准,則須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1, "title": "●國內就學緩徵:「在學役男如何申辦緩徵?最高可以緩徵至幾歲?於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可否辦理在學緩徵?」", "內容": "

(一)依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的規定,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得申辦緩徵,由就讀學校於註冊截止日起1個月內,造冊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而緩徵最高限齡是33歲,但就讀大專校院以下無修業年限之進修學校者,不得逾28歲。

(二)依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具備緩徵條件者,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出境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依法並不能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請逕向移民署申請,聯絡電話:23883929。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9, "title": "●後備軍人複檢:「後備軍人體格發生變化,如何申請轉、免役複檢?」", "內容": "

後備軍人因病或其他傷害造成體格變化時,可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轉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複檢作業(亦可逕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3個月內診斷書1份。

二、退伍令影本。

三、本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四、申請書。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許玉鈴,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2,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 如需"求職服務"或"就業情報",請直接洽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服務專線:25972222。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1, "title": "●歸鄉報到:「依法退伍、停役離營軍人是否要辦理歸鄉報到?」", "內容": "

自108年1月1日起,結訓、停訓離營之後備軍人(含補充兵),不需再赴區公所辦理報到,以國防部與內政部間之資訊系統傳輸方式完成離營通報作業。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許玉鈴,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2,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

如需"求職服務"或"就業情報",請直接洽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服務專線:25972222。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2, "title": "●退伍後:「您退伍後需要輔導就業或職訓嗎?」", "內容": "

退伍後如需"求職服務"或"就業情報",請直接洽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服務專線:25972222。

您可在歸鄉報到時,向區公所兵役課登記輔導就業與職訓,兵役課將為您推介媒合,亦可直接至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或各服務據點洽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許玉鈴,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2,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7, "title": "●因病停役:「入營後因病停役之規定如何?」", "內容": "

常備兵及義務役預、士官入營後因病停役之規定:

一、常備兵入營超過30天及義務役預官、預士任官授階後辦理因病停役必須符合「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義務役預、士官準用本標準)」。

二、經指定之軍醫院檢定,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可檢附符合停役檢定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所服役部隊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

三、因病停役人員在完成歸鄉報到後,同意申辦出境。體位未判定前,不實施點閱及教育召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許玉鈴,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2,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

如需"求職服務"或"就業情報",請直接洽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服務專線:25972222。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0, "title": "●因病停役:「因病停役多久後才能得到判定結果?是否還須回役?停役期間可否出境?」", "內容": "

一、因病停役名冊由各軍司令部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經體位評審會每月評定後再將所判定之體位結果函送各區公所,其時程為3個月內。

二、108年11月29日國防部修正「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第6條: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於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判替代役體位者,另依「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規定」辦理。

三、因病停役期間,以停役令即可出境。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許玉鈴,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2,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

如需"求職服務"或"就業情報",請直接洽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服務專線:25972222。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49, "title": "●軍人權益:「收到教育召集令如何請假?」", "內容": "

一、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事屬國防部權責,教育召集令由各縣市後備指揮部下達,如無法接受教召訓練或相關疑義,請逕洽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動員科。

二、應召員於接到召集令後,符合兵役法第43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遲於召集日前三日,填具免除本次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服務中心提出免除本次召集申請。(連結網站https://afrc.mnd.gov.tw/AFRCWeb/Content.aspx?MenuID=62&MP=2)。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動員科2311-2768、2311-2596,或本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許玉鈴23654361分機3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3, "title": "●獨子緩召:「後備軍人申請獨子緩召」在何時辦理?需符合那些條件?應檢附那些資料?」", "內容": "

後備軍人申請獨子緩召,自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一、申請條件:無兄弟姐妹,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二、應檢附證件:本人及全部家屬現戶戶籍資料(含父母結婚記事全戶原始設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情形,一律檢附戶籍資料)、退伍令,對申請人之身分認定若仍有疑義,得要求當事人補繳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臺北市市民緩召申請自109年4月1日起,可透過「人民申請案件網路e櫃臺」線上申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許玉鈴,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2,或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

如需"求職服務"或"就業情報",請直接洽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服務專線:25972222。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8, "title": "●替代役管理:「替代役服役類別有哪些?」", "內容": "替代役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區分如下: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替代役中心:23649747,承辦人:余文。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79, "title": "藝文補助件數、申請件數及項目限制", "內容": "

(一)常態二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每類至多補助二件。

3.專業藝文類及設計類:

(1)「創作」項目限個人提出申請。

(2)「展覽」項目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策展人或參展人。

(3)「研討會」、設計類「城市空間美化」項目限以團體提出申請。

(4)專業藝文「演出/映演」項目以團體申請為原則,若以個人提出申請,須為該計畫之主要參與者,如導演、製作人等;音樂類「演出/映演」除獨奏(獨唱)得由個人提出申請外,其餘均須以團體提出申請。

(5)專業藝文「影音製作」項目如為個人申請,則限導演提出申請;如獲文化部輔導金獎助之影片,及公共電視委製之拍攝計畫不得提出申請。 

4.社區文化類「研習推廣」、「藝文活動」項目限以團體提出申請。

5.已獲臺北市年度演藝團隊或館所營運補助者,不得申請「營運扶植」項目。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

1.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申請四件。

2.同一申請者每期至多補助二件。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78, "title": "藝文補助之申請資格", "內容": "

(一)個人:設籍於本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團體: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三)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須符合以本市為主題,或舉辦地點在本市之藝文活動或計畫,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具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四)「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國外交流單位所邀請之對象。

(五)「營運扶植」項目申請者限於本市立案且滿一年之團體。

(六)申請者須為計畫之主要執行者(不含協辦單位),不得代為申請。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80, "title": "藝文補助之申請類別", "內容": "

(一)常態二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1. 專業藝文類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推廣、研習進修、營運扶植、其他。各類藝術類型屬性及內容如附表一。

2. 社區文化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研習推廣、文化生活紀錄、文化調查、其他。

3. 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申請項目包括:藝文活動、文化生活紀錄、其他。凡身心障礙者、老人、青少年、兒童、性別、客家、新住民、勞工、眷村文化等,及原住民族之各類型藝文創作或相關活動並對弱勢族群之文化、藝術領域有所提昇者,均屬之。

4. 設計類申請項目包括:創作、展覽、出版、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推廣、研習進修、城市空間美化、其他。凡以城市美學、社會設計、空間設計及改造為目標,辦理相關設計規劃,讓設計思維導入市民生活中,發揮本市設計能量、都市價值及文化創意內涵打造城市特色者,均屬之。


(二)兩岸/國際文化交流(出國)四期申請類型及項目:

申請類型包括: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無形文化資產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視覺藝術類、文學類、藝術環境與政策發展類、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族類、設計類 ;申請項目包括:創作、演出/映演、展覽、研討會、調查研究、影音製作、研習進修、其他;另本款專指於國外辦理之計畫,如為邀請國外藝文團體或個人至國內進行展演等計畫,應依前款辦理。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81, "title": "藝文補助之評審與審查", "內容": "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通過初審者將公告於本局網站藝文補助專區,未通過者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複審依類型予以分組,由本局邀集相關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各類型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二)常態申請之補助對象以本市市民或在本市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且舉辦地點在本市或以本市為主題之計畫為優先。

(三)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四)本局得視申請案之計畫內容,經複審會決議指定補助項目。

(五)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2.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 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六)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8, "title": "●役男出境:「役男有那些原因,不能申請出境?」", "內容": "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1.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  

 2.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者。(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  

 3.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履行兵役義務者。  

 4.依兵役法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

(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00, "title": "●兵役體檢:體位區分標準 -「役男如何知道自身健康狀況的變化是否已達改判體位標準?」", "內容": "役男體位之區分係以「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等依據,如想進一步了解各項次體位區分,可登入以下本府兵役局建置之「兵GO役男體位區分資訊網」查詢。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李坤育,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5008, "title": "如何取得終身學習閱讀存摺點數?", "內容": "

凡參與本館舉辦之市民生活講座,每參加1場發放閱讀存摺點數30點。請務必記得參加時主動於簽到表上確實留下借閱證號(即身分證字號)並勾選「閱讀存摺點數」選項,即可於活動後取得點數。

", "日期時間": "2020-03-19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3, "title": "●兵籍調查:什麼是兵籍調查?開始申辦時間?如何辦理?", "內容": "

1.兵籍調查是辦理役男徵兵處理的首要程序,主要目的是在建立役男個人及家屬基本資料、目前就學或升學意願、健康情形、民間專長以及聯絡方式等等,以作為將來辦理後續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入營的依據。

2.當年次役男(民國115年為96年次19歲役男,以此類推)統一辦理兵籍調查的時間是在役男屆18歲之年的10月(由戶籍地區公所寄發兵籍調查通知書)至19歲之年3月。辦理方式除可利用線上(系統開放時間約1個月,請多加利用)申報方式辦理外,亦可採用臨櫃、傳真、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賴識先,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3,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19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35, "title": "●替代役徵集:「違反替代役徵集有何處罰?」", "內容": "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1條規定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2.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3.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者。

4.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5.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者。

6.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7.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8.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9.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犯前項第6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7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2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3分之2。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分機211,聯絡人:黃玉鈴,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09, "title": "●軍墓管理:「臺北市市民是否可申請安厝臺北市軍人公墓?安厝是否收費? 」", "內容": "

依據臺北市軍人公墓安厝申請須知規定,安厝對象為亡故六十日內之現役軍人或榮民及其配偶,但配偶應為合法配偶,且以1人為限。申請後,須於一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辦理,安厝軍人公墓完全免費。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軍墓股,聯絡人:葉雯俐,聯絡電話:27851686分機17,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1, "title": "●軍墓管理:「臺北市軍人公墓例假日是否開放祭拜?中午時間是否提供申請安厝業務?」", "內容": "

園區開放祭拜時間: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中午不休息。(逢天災經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日除外)。

服務中心申請安厝業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例假日休息),中午不休。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軍墓股,聯絡人:葉雯俐,聯絡電話:27851686分機17,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74, "title": "●軍墓管理:「臺北市軍人公墓是否隸屬國防部?有任何祭拜儀式?」", "內容": "

臺北市軍人公墓隸屬臺北市政府兵役局,每年春、秋二季(3月29日,9月3日)均舉行正式祭典;遇例假日則提前舉行。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軍墓股,聯絡人:葉雯俐,聯絡電話:27851686分機17,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20-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36, "title": "●軍墓管理:「臺北市軍人公墓是否有網站暨網路追思系統?」", "內容": "96年1月建置網路追思系統,網址https://servap1.docms.gov.taipei/tmsc/,提供不克前來祭拜親友,隨時隨地,在地球上的任一角落、透過漫漫網路追思往生親人。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軍墓股,聯絡人:王明斌,聯絡電話:27851686分機15,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日期時間": "2020-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2495, "title": "請問進駐Co-Working Space之團隊申請獎勵補助,是否需要獨立門牌?", "內容": "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即可。", "日期時間": "2020-03-18T16: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63310, "title": "辦理職工福利金結餘經費保留業務時,自職工薪津內扣之職工福利金是否應列為年度收入計算?", "內容": "

可不列入。

依財政部74年10月8日台財稅第23200號函釋「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可不視為年度之收入」,故辦理職工福利金結餘經費保留業務時,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自提儲金),不可列為年度之收入計算。

", "日期時間": "2020-03-16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03, "title": "以前購買未貼防偽標籤的專用垃圾袋還能繼續使用嗎?", "內容": "

一、 臺北市自89年7月1日起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當時製作之專用垃圾袋均未有防偽功能設計,為了防制偽袋,遂於91年開始在專用垃圾袋上加貼防偽標籤。

二、 本市自109年3月1日起停用無黏貼防偽標籤的舊型專用垃圾袋,如有疑問請洽分機1754、7298、7301、4548。

", "日期時間": "2020-03-06T10:30:00", "下版日期": "2040-12-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91, "title": "人民如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處所之同意文件?", "內容": "

1.依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7日至30日(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內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https://assembly.gov.taipei)申請。

2.依前開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使用道路同時應於申請當日向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整。如有其他問題,請撥打連絡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8073或8089,洽新工處配合科詢問。

", "日期時間": "2020-03-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8, "title": "若以機車辦理質借,其手續為何?", "內容": "

出廠日期四年(含)且行駛里程數二萬公里(含)以內,且無動產擔保設定、禁止異動註記及欠稅紀錄者之輕、重型燃油機車及電動機車(使用Gogoro Network換電系統)。質借時,客戶應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1)燃油機車:領牌登記書、行車執照(須核對姓名及引擎號碼)、鑰匙、車主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

(2)電動機車(使用Gogoro Network換電系統):領牌登記書、行車執照(須核對姓名及引擎號碼)、鑰匙、車主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與同意書(至質借分處填寫)。

以上文件須連同機車及鑰匙一起留存營業分處。因受限於場所,目前由中山、士林及大同分處共3個分處受理機車質借,惟仍以能牽引至營業分處內為限。建議先以電話洽詢:

 中山分處  電話:02-25116701

 士林分處  電話:02-28819746

 大同分處       電話:02-25963402

", "日期時間": "2020-03-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5974, "title": "臺北市違法旅宿檢舉獎金Q&A", "內容": "

Q. 請問如何檢舉違法旅宿並申請檢舉獎金?

A. 請至觀光傳播局網站(網址:https://ppt.cc/fMB88x)下載檢舉表格,依照表格欄位填寫並提供違法營業資料,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或以書面郵寄觀光傳播局檢舉,由於需要提供違法資料,所以無法透過1999市民熱線檢舉。

 

Q. 請問檢舉違法旅宿需檢附哪些資料?

A.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編號、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營業名稱、經營人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違法營業事實。

四、違法營業資料:

(一)營業場所內外部照片:如建物外觀與周邊街景、營業地址門牌、出入口或旅客接待處、所有住宿營業房間房門及房號、住宿房間內部全景、供旅客用之設施物品(如寢具、浴廁、備品)等。

(二)住宿訂房紀錄:如訂房網站網址、訂房過程網頁截圖、須顯示住宿日期與費用之訂房確認文件、與業者透過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軟體聯繫住宿事宜之紀錄等。

(三)消費證明:如發票、收據、匯款紀錄、信用卡消費紀錄或其他支付系統付款畫面截圖等。

觀光傳播局受理後將會審查檢舉資料,如資料不齊全,將會以公文書通知需補正事項及資料,請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

 

Q. 請問檢舉違法旅宿能獲得多少檢舉獎金?

A. 觀光傳播局藉由檢舉人所提供違法資料,依法裁處違法旅宿業者罰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確定且完成罰鍰收繳者, 將會按罰鍰金額15%發給獎金, 須另扣所得稅20%。檢舉人於同一年度領取獎金總額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Q. 什麼情形無法請領檢舉獎金?

A.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為觀光傳播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三、經觀光傳播局通知限期補正檢舉資料,屆期仍未補正完成。

四、檢舉前已由觀光傳播局調查或處理之案件。

 

", "日期時間": "2020-03-02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82, "title": "申辦電子帳單有什麼好處?有提供優惠措施嗎?", "內容": "
1. 申辦水費電子帳單好處:

(1)好快速:帳單計費完妥次日,立即獲知水費相關訊息。

(2)好貼心:通知水費異常,提醒繳費期限或留意扣繳帳戶餘額。

(3)好方便:提供全年用水資料,掌握用水情形。
(4)好環保:無紙化 E-Bill,響應環保概念。

 

2. 雙重優惠措施:
(1)首次完成電子帳單申辦者,可獲贈「自來水園區電子票券」2 張。
(2)電子帳單用戶搭配行動支付繳費,可享下期水費折抵10元;如以其他方式繳費,提供回饋禮2選1:
① 每期水費折抵3元。
② 每年持續回饋贈送「自來水園區電子票券1張(價值80元)」!(以本處計費當時設定「免寄帳單」滿1年為基準,如改回紙本帳單,即無法贈票)
(3)公務機關用戶不適用本贈票專案,用戶別之認定以本處解釋為準。
(4)本處於符合贈票條件次月底前傳送電子票券予用戶,適用遊憩範圍未包括親水體驗教育區。



", "日期時間": "2020-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79, "title": "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處理流程為何?", "內容": "

有關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辦理流程,可至「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https://webbi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FA2C97857B94998&sms=49E10564C6352AF1&s=42E8500F480E8AC2https://webbi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FA2C97857B94998&sms=49E10564C6352AF1&s=BF5EDFA4D3114415之「業務介紹」中,參考「申訴案件流程圖」與「調解案件流程圖」。

", "日期時間": "2020-02-26T14: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78, "title": "廠商如果申訴有理由,可以向機關主張什麼權利?", "內容":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可以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
 ", "日期時間": "2020-02-26T14: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77, "title": "廠商如果撤回申訴或調解,會發生什麼效力?", "內容": "

(一)申訴案部分:

  1.廠商提出申訴後,可在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申訴(政府採購法第81條);但是申訴一經撤回後,則不可以再提出同一之申訴,申訴會如受理後發現係撤回後再申請,則會終結審議程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26條)。

  2.廠商撤回申訴,原則上已繳納之審議費用不退還;但是如果在第1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則無息退還1/2之審議費用(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第8條第1項)。

(二)調解案部分:

  1.調解之申請,申請人得撤回。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1條第1項)。

  2.廠商撤回申請,所繳納之調解費原則上不退還;但是如果在第1次調解會議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則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1/2,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20萬元者,以新臺幣20萬元為收費上限。(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第1項)

", "日期時間": "2020-02-26T14: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48, "title": "如果因為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隔離,造成生活困難要怎麼辦?", "內容": "

依防疫條第3條規定,因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或檢疫,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後續事項請問社會局)。

", "日期時間": "2020-02-26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47, "title": "防疫補償多久內可以申請?有沒有期限?", "內容": "依防疫條第3條規定,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20-02-26T13: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46, "title": "防疫補償應該向誰申請?", "內容": "相關補償辦法本府社會局自109年3月23日開始受理線上申請(申請網址:https://swis.mohw.gov.tw/covidweb/,建議使用手機,並以Chrome瀏覽器開啟),補償金申請疑問,也可撥打本市市民熱線1999或洽詢社會局社會救助科(1999轉分機6962)。", "日期時間": "2020-02-26T13: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43, "title": "如果雇主有給勞工受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者在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雇主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嗎?", "內容": "

不可以,但是依防疫條例第4條規定,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請防疫隔離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但是如果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就不可以重複申報。相關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請洽各地稅捐稽徵機關。


 

", "日期時間": "2020-02-26T13: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28, "title": "甚麼是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內容":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所指的「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指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例如: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十條所定補償即屬之。至於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各項生活補助係針對符合特定身分別之扶助措施,兩者性質不同,所以不包含。相關申請條件資格問題可撥1957專線詢問。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20-02-26T13: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210, "title": "什麼情況下,受隔離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薪?", "內容": "

如果是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需依個案情況認定隔離的原因是否可歸責於雇主。例如,醫護人員因工作上原因確診而被隔離,於隔離期間,雇主應照給工資。

", "日期時間": "2020-02-26T13: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4056, "title": "甚麼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條例)?", "內容":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制定了此特殊條例,屬於傳染病防治法及災害防救法之特別法。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20-02-26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458,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休閒運動公園壘球場申請借用須知?", "內容": "

請逕洽本府體育局:電話02-25702330,或至該局「場地租借系統」辦理:https://vbs.sports.taipei/

", "日期時間": "2020-02-25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體育局場地租借系統", "URL": "https://vbs.sports.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433, "title":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方網站(含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內容": "

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相關資訊公告於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諮詢專線:02-2562-6550~2轉10~16。

", "日期時間": "2020-02-25T14: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3250, "title": "本市高中職、國中、國小、安親班、補習班、托嬰中心停課期間,相關工作者有無支薪/假別為何?", "內容": "考量目前疫情嚴峻,臺北市進入第三級警戒,基於防疫考量,臺北市政府宣布本市高中職、國中、國小、安親班、補習班、托嬰中心於警戒期間停課。 停課期間相關工作者是否支薪一事,需視停課之理由為何而定:
1.如係政府要求上述單位全體工作者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或停止上班,則因不可歸責雙方,薪資與假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2.如係雇主自身片面要求停班,則係勞務不受領,雇主仍須給付薪資。 ", "日期時間": "2020-02-25T10: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1926, "title": "如何使用智慧支付購買月票?", "內容": "

一、請先上本處網站後,流程如下:

(一)使用智慧支付方式購買月票,需先將車牌綁定至支付業者平台(APP或網站),可供選擇之支付平台及設定流程可參考本處停車月票網站(https://monthtkt.pma.gov.tw/)。

(二)選擇「路外月票抽籤」或「路邊月票購買」。

(三)點選「月票線上付款操作流程」分別有綁定及付款流程,綁定完成後隔日生效。

二、路外月票抽籤可於中籤後收到付款連結簡訊進行付款,路邊機車月票於送出申請資料後進行付款。

", "日期時間": "2020-02-20T16: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50645, "title": "您知道「口罩」也是醫療器材嗎?醫用口罩規範為何?如何分辨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發現不良品或有不良反應時?", "內容": "

1.選購醫用口罩時,要認明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若需查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可至食藥署醫療器材許可證資料庫查詢(網址:https://lmspiq.fda.gov.tw/web/)。

2.販售醫用口罩等醫療器材,須領有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者,始得販售,一般民眾不可販售醫材。

3.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樣式:

衛部(署)醫器製字第000000號

衛部(署)醫器製壹字第000000號

衛部(署)醫器輸字第000000號

衛部(署)醫器陸輸字第000000號

衛部(署)醫器輸壹字第000000號

衛部(署)醫器陸輸壹字第000000號

4.有發現不良品或有不良反應時,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醫療器材食品化粧品上市後品質管理系統」(http://qms.fda.gov.tw/tcbw/index.jsp)進行不良醫療器材通報。

", "日期時間": "2020-02-18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 "Title":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URL": "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13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84, "title": "自長輩處獲贈1支象牙,貴府核發的公文與登記卡俱全,請問我可以把它賣掉變現嗎?", "內容": "

自109年1月1日起,國內庫存象牙或是象牙加工品業停止買賣,無論業者或是個人合法持有之象牙,不得買賣,只能辦理轉讓登記後妥善收藏。

", "日期時間": "2020-02-17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5, "title": "如何申請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之祝福金", "內容": "

為鼓勵質借客戶本人及其子女奮發上進、肯定自我,依本處當年度法定預算編列情形發放祝福金,逕向本處各營業分處索取申請表洽辦。

", "日期時間": "2020-02-1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9615, "title": "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武漢肺炎) 旅遊解約退費消費權益保障Q&A──109.02.24更新", "內容": "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即「武漢肺炎」),導致旅客參團旅遊解約退費相關疑義一案,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彙整消費者電話詢問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交通部觀光局相關公告,作成Q&A問答集(如下,或詳參附件檔)供消費者參考,並請消費者密切注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交通部觀光局最新資訊。


Q1:旅客參團至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Warning)之地區者,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原則?

A1:

 

Q2:旅客參團至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二級警示(Alert)之地區者,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原則?

A2:

一、參團旅客:可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規定辦理,得準用第14點規定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補償他方旅遊費用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二、個人自行出國:請先洽航空公司,如有消費糾紛,得循消費申訴管道解決。  


Q3:旅客參團至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一級注意(Watch)之地區者,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原則?

A3:建議民眾與旅行業磋商延期或其他替代方案處理,如須解約退費則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3條)辦理,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Q4:旅遊地政府因疫情考量宣布禁止我國航班入境該國或禁止我國國人入境,致旅行業取消旅行團赴該國旅遊以及航班解約之退費問題(例如目前義大利禁止我國航班入境及日前菲律賓曾禁止我國國人入境之期間)

A4:

一、 參團旅客:

(一) 出發前:因屬不可歸責旅客及旅行業雙方之事由,旅客如欲解約退費,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辦理,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的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

(二) 出發後:若無法依原定行程返臺,依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契約範本第26條)規定,所生滯留費用由旅行業負擔,旅行業並應妥適安排旅客轉搭其他航班返臺。

二、個人自行出國:航空公司因取消航班所提供之退、改票措施,可查詢各航空公司網站或洽詢詳細資訊。

 

 

Q5: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針對不同對象訂定不同介入措施(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致旅客原安排之參團行程須取消,可否解約退費?

A5:因屬不可歸責旅客及旅行業雙方之事由,旅客如欲解約退費,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辦理,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的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

 

 

Q6:教育部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寒假延後至2月24日結束(2月25日開學)、暑假延後至7月15日開始(原為7月1日),致家長或教師需取消原訂暑假行程(7月1日至14日),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及各航空公司退改票之方法?

A6:

一、參團旅客:因屬不可歸責旅客及旅行業雙方之事由,旅客如欲解約退費,可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4條)辦理,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已支付之必要費用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將餘款退還旅客。

二、個人自行出國,航空公司因取消航班所提供之退、改票措施,可查詢各航空公司網站或洽詢詳細資訊。

 

Q7:如仍遇消費爭議,可循何管道解決?

A7:如有消費糾紛,旅客可檢附相關收據及契約,以書面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2段9號5樓)、交通部觀光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或各地方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相關旅遊諮詢,可利用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申訴專線02-25995088、觀光局免費申訴電話0800211734或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進行諮詢。

 

Q8:最新「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等疫情資訊及消費者保護資訊,可參閱何處

A8: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官網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公告,詳見首頁>國際旅遊與健康>國際疫情及建議等級https://www.cdc.gov.tw/CountryEpidLevel/Index/NlUwZUNvckRWQ09CbDJkRVFjaExjUT09

二、交通部觀光局最新消息https://www.taiwan.net.tw/m1.aspx?sNo=0001001


 

Q9參考法條

A9: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出發前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

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旅遊內容變更)

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

旅客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




 

", "日期時間": "2020-02-15T11: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因應2019新型冠狀病毒旅遊解約退費消費權益保障Q_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75/relfile/31820/8149615/b611b2f1-e523-4900-9503-31692d352463.pdf" } ] }, { "DataSN": 8148627, "title": "勞工如果沒表示意見,就是代表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嗎?", "內容": "

減少工時實施係勞資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為主,就算當下未表示意見,也不代表勞工默認同意實施減班。

", "日期時間": "2020-02-13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531, "title": "何謂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哪些開放資料可供民眾運用?", "內容": "

一、政府開放資料(Open data)為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做成,且依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自由使用、散佈或進行加值運用。

二、本局開放資料集均上傳並公開於臺北市資料大平台https://data.taipei/#/ 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s://data.gov.tw/) 網頁內,其中計有開放75項臚列如下:

", "日期時間": "2020-02-13T14: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資料大平台", "URL": "https://data.taipei/" }, { "Title": "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URL": "https://data.gov.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515, "title":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提供哪些網路便民服務?", "內容": "

一、本局網站提供服務有「網路報案」、「交通違規檢舉專區」、「治安風水師」、「警政法令諮詢服務」、「檢舉盜採砂石陳情信箱」及「民眾自行車實名自主登錄專區」等多項有關便民之網路服務。

二、本局另連結臺北市政府之「台北服務通」內,亦有提供民眾有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等多達22項網路 (申辦) 預約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2-13T14: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505, "title": "有關本局「北市警政App」主要提供便民服務項目為何?如何下載使用?", "內容": "

一、本局「北市警政App」主要提供功能如下:

(一)報案專區:提供「110語音、113保護、165反詐」等專線快速撥號及「網路、簡訊」等報案功能,另亦提供警政署「視訊報案App」連結多元方式進行報案。

(二)線上申辦專區:提供「交通安全守護團」、「違規及拖吊簡訊服務」、「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進度查詢」、「治安風水師檢測」、「民眾自行車實名自主登錄」、「市民服務大平臺警政類」等多項申辦功能,以減少民眾臨櫃申辦等候之時間;而便民查詢專區項下提供「違規車輛拖吊」、「遺失物招領公告」、「失竊車輛」等多項即時查詢功能;另守護安全專區『安心據點」功能結合Google Map顯示相關點位資訊,可提供使用者查詢全國及目前所在地最近之警察單位、以及本局合作之愛心商店及所屬之守望相助隊資訊(電話及地址)。

(三)宣導專區:以豐富的影音短片推播有關本局的犯罪預防相關訊息。

(四)本局為因應社會治安需求,對婦幼人身保障提供更安全的服務,於110年推出最新功能「守護安全」、「求救警示」2大項婦幼安全服務,業於110年4月14日上架,提供民眾下載使用。「守護安全」專區中,提供安心據點、安全走廊、婦幼安全警示地點、治安防範警示地點,以及自訂路線等功能,並以地圖路線方式呈現,貼近使用者瀏覽習慣;另「求救警示」專區,則提供求救鈴及跑馬燈兩大服務,當民眾在路途中,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遇到危險、侵犯或騷擾時,可觸發求救鈴,藉由鈴聲響音達到嚇阻效果,並吸引附近旁人注意,前述兩大專區對婦幼人身保障提供更安全的服務,並經華視新聞網、聯合新聞網、民視新聞網、三立新聞網、中央社、自由時報及自立晚報等多家媒體報導。

二、本局「北市警政App」可透過Google Play與App Store軟體商店,進行AndroidiOS版本下載,另外也可以於本局官網跑馬燈宣導連結:中進行連結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2-13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495, "title": "實施減少工時是否就沒有任何薪資收入?", "內容": "

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議實施減少工時,仍僅得依減少工時的時數,按比例減少工資,不論月薪制人員及部分工時/時薪制人員最低仍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日期時間": "2020-02-13T13: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487, "title": "勞工未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公司可以片面實施嗎?", "內容": "

減班休息應經勞資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後才得以實施,雇主不可擅自實施,若因此減少勞工工資,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 "日期時間": "2020-02-13T13: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471, "title": "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事業單位通報之主管機關認定?", "內容": "以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48、7030、7038", "日期時間": "2020-02-13T13: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8337, "title": "雇主因勞工出國(非公務),無論勞工去那個國家,要求勞工返國後14天內不要上班,可否要求勞工請特別休假?", "內容": "

(一)如勞工因衛生主管機關(得依衛生單位之通知書或防疫指揮中心公告規定)要求「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隔離非可歸責於勞雇一方,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服勞務、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勞工薪資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無強制給薪規定。

(二)若雇主非因衛生主管機關要求,而因公司自行規定返國勞工14天內不要上班,屬於雇主勞務不受領,雇主仍應給付工資,且不得影響全勤或有不利待遇。

", "日期時間": "2020-02-13T11: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7603, "title": "如果兒童已申請加入健保但尚未領到IC卡前,是否可申請兒童醫療補助資格?", "內容": "

個人狀況有所不同且須符合申請相關補助資格條件,建請至本市12區健康服務中心詢問較為妥適。

", "日期時間": "2020-02-12T1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7602, "title": "如果已有補助資格,但至特約醫療院就醫時未能即時驗證兒童醫療補助資格,是否可申請退費?", "內容": "

若補助對象已有兒童醫療補助資格,至本計畫之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時,因故未能即時使用兒童醫療補助者,應先行自付相關醫療費用,並應於就醫日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攜帶兒童醫療補助資格及相關醫療費用收據至原就診之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退費事宜,如原就診之醫療院所因故未能順利退費,或未能於7日內返回原就診之醫療院所辦理退費者,可於就醫事實發生1年內,備妥相關文件至本市12區任一區健康服務中心或衛生局辦理退費事宜。

", "日期時間": "2020-02-12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817, "title": "什麼是閱讀存摺?如何集點兌換獎品?", "內容": "

為提升市民閱讀風氣,本館於108年1月28日啟用「點閱成金.閱讀存摺」系統,凡讀者持有效借閱證,即可透過借閱圖書資料或參與活動等方式累積點數,並於閱讀存摺系統中兌換獎勵品。


閱讀存摺系統平台,其連結路徑如下:

  1. 本館網站首頁點選右方之「館藏查詢系統」。
  2. 在「館藏查詢系統」頁面右上方點選「登入」,再輸入「證號」、「密碼」及「驗證碼」欄位後按「登入」,點選「點閱成金-閱讀存摺」,或點選右上角您的姓名,再點選「我的主頁」後,於左下方點選「點閱成金-閱讀存摺」。

您亦可下載「iREAD臺北市立圖書館」APP,點選【其他服務】(APP首頁右下角的對話框圖示),找到「點閱成金-閱讀存摺」的連結。

 

", "日期時間": "2020-02-10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815, "title": "如何借閱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的圖書?在總館或分館借閱的圖書可以在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歸還嗎?", "內容": "

凡持有本館借閱證之讀者皆可使用本館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借書。

讀者於本館各閱覽單位所借之館藏,除了含有附件(如附件光碟、地圖、紙型等)之圖書及視聽資料不可於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歸還外,其他一般圖書皆可透過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歸還。

 

讀者於各 FastBook 全自動借書站借閱之圖書,除可於各 FastBook 全自動借書站歸還外,亦可至本館任一服務據點(如總館、分館、民眾閱覽室或智慧圖書館)歸還。
", "日期時間": "2020-02-10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809, "title": "我可以在智慧圖書館領取我的預約書嗎? ", "內容": "

目前僅有「社子島智慧圖書館」提供自助預約取書服務,讀者可於本館館藏查詢系統中預約圖書,並選擇於社子島智慧圖書館領取。

其他智慧圖書館則無提供預約取書服務。

", "日期時間": "2020-02-10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805, "title": "我可以預約智慧圖書館的書嗎? ", "內容": "

智慧圖書館是以自動化設備取代傳統人力資源,提供入館讀者以自助方式借閱或歸還書籍,因無人力查找及整理預約書,故智慧圖書館之館藏不提供讀者預約。

 

", "日期時間": "2020-02-10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802, "title": "總館或分館借閱的圖書,可以在智慧圖書館歸還嗎?", "內容": "

可以,讀者於本館各閱覽單位所借之館藏,可至智慧圖書館歸還,亦可歸還於本館其他任一服務據點(如總館、分館、民眾閱覽室或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

 

", "日期時間": "2020-02-10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800, "title": "如何借閱智慧圖書館的圖書?智慧圖書館借閱的圖書可在總館或分館歸還嗎?", "內容": "

民眾要在智慧圖書館借書,需先持有本館借閱證(悠遊卡借閱證、一卡通借閱證或晶片借閱證)或悠遊卡(不限綁定借閱證)刷卡入館,再使用借閱證自行操作自助借書機借閱。若您無本館借閱證需至總館、分館及民眾閱覽室申辦。

 

讀者於智慧圖書館所借之圖書除可於智慧圖書館歸還外,亦可於本館任一閱覽單位歸還(如總館、分館、民眾閱覽室或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

", "日期時間": "2020-02-10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787, "title": "什麼是台北通(前身台北卡)?要如何申請?", "內容": "

台北通為臺北市政府整合市府各機關各式卡證,以達到一卡可取用多項市府服務之便民措施,並享有集兌點活動與場館優惠等各項優惠。至今已整合數位學生證、敬老服務、圖書借閱證等8項卡證服務。

凡持有借閱證之讀者欲加入台北通,可由本館館藏查詢系統中登入個人書房,自行點選「與台北通結合」方能申請,或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臨櫃由館員協助辦理。


台北通詳細說明可參閱官方網站https://id.taipei/tpcd/login ,或可撥打1999轉8585逕洽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 "日期時間": "2020-02-10T15: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190, "title": "【公幼招生】若幼兒同時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正取生,是否可以同時辦理報到? ", "內容": "

否。報到係確認幼兒之就讀意向,且為避免影響他人遞補權益,因此幼兒倘同時為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正取生,僅限於一園(中心)報到

同時為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暨教保服務中心正取之幼兒,得逕向欲就讀之幼兒園(中心)完成報到程序,另一幼兒園(中心)之正取資格至報到時限截止後,將自動失效。

若完成報到後更改意願,希至另一幼兒園(中心)報到,則須先放棄該錄取資格後再進行另一幼兒園(中心)之報到程序(各階段報到期間均開放家長至「招生e點通網站」辦理線上放棄或報到)。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2-07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185, "title": "【公幼招生】本市公幼招生抽籤方式為何?", "內容": "

本市公幼招生於登記時間截止後,依規定時間採電腦抽籤,全部的籤均依順位抽出,依序以正取生、備取生順序排列。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2-07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183, "title": "【公幼招生】招生辦理階段招生名額已額滿,備取登記階段是否仍開放家長辦理備取登記?", "內容": "

招生辦理階段額滿之幼兒園仍可於備取登記階段辦理備取登記,惟每位幼兒登記公立幼兒園備取以1園為限,若已具公立幼兒園正取(含直升)、備取資格,須先放棄該資格,始得申請備取登記。家長如欲登記備取,可於「備取辦理階段」【115年6月2日(二)上午9時至115年6月3日(三)下午4時前】至 招生e點通網站辦理。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2-07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172, "title": "【公幼招生】「3胎家庭子女」之優先錄取資格如何認定? ", "內容": "

比照「本市第3胎(含)以上鼓勵生育措施之3胎家庭子女定義」,凡幼兒有2個(含)以上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之兄弟姐妹,即符合該身分。


【備註】第3胎已出生且完成申報戶口,才符合3胎家庭定義,若第3胎尚未出生,則不具有優先錄取資格。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2-07T15: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154, "title": "【公幼招生】設籍臺北市欲就讀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有無學區限制?", "內容": "

學區限制說明:

  1. 獨立園採不限學區招生。
  2. 3-5歲「法定需要協助幼兒」(除原住民幼兒外)及危機家庭幼兒,於附幼登記者需依戶籍地之國小學區辦理。
  3. 5歲幼兒:於附幼登記者需依戶籍地之國小學區辦理,依學區登記者較為優先。
  4. 上述幼兒所屬學區之市立國小未設附幼者(本市民生、金華、永建、實踐、胡適、天母、三玉、忠義國小),可不限學區至本市各公立幼兒園辦理登記。
  5. 郊區地區學校特殊規定:本市設於郊區地區之公立國民小學附幼(指南、平等、溪山、陽明山、雙溪、湖山、大屯、泉源、湖田國小附幼),其學區內3至5歲幼兒錄取順序優先於學區外之幼兒。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2-07T15: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資訊網(可透過「線上查詢學區」查詢)", "URL": "https://tpenroll.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146, "title": "【公幼招生】各園核定班級人數就是對外招生名額嗎?  ", "內容": "

不是。各園扣除原園直升幼兒及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結果適性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2-07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6144, "title": "【公幼招生】欲登記本市公立幼兒園,可否用戶籍謄本代替戶口名簿登記報名?", "內容": "

不可以。另「原住民幼兒」及「5歲新住民子女」,須查驗戶口名簿「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現住人口+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以檢核原住民或新住民身分。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20-02-07T15: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5333, "title": "印花稅的計算方式?", "內容": "

1.銀錢收據:按收據金額 4‰/ 計算

2.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臺幣 12 元

3.承攬契據:按契約金額 1 計算

4.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及設定典權之不動產契據:按契約金額 1  計算

*印花稅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免繳。

", "日期時間": "2020-02-06T11: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5056, "title": "交通違規分期案件因逾期繳納,已無法利用超商或智慧支付管道繳納,我要如何補繳?", "內容": "

分期案件如已逾期,超商或智慧支付管道將無法受理,請至本所、臺北市區監理所或士林監理站櫃檯繳納,或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連同欲繳納之「分期繳款單」逕寄本所。(金額:當期繳款金額  受款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地址: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

再次提醒: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3條規定,如有1期違約未按期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請按期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20-02-06T08: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54, "title": "請問兒童健康手冊遺失應如何補發?看診時是否需攜帶健康手冊?", "內容": "

1.若遺失或從國外回來可攜戶口名簿或出生證明相關文件至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申請補發;若需登錄預防接種資料,需至12區健康服務中心,透過系統查詢再補登,開立預防接種證明書需酌收費用。

2.至醫院看診及健康檢查需一併攜帶醫療補助相關證明或兒童健康手冊以便記載相關資料或相關減免。

", "日期時間": "2020-0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4312, "title": "新興傳染性疾病注意事項?", "內容": "

有關新興傳染性疾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問題,請撥打1922或臺北市防疫專線(02-2375-3782)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2-04T17:31:00", "下版日期": "2029-12-31T17:3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4179, "title": "如員工遭公司指派去武漢,員工是否可拒絕前往?", "內容": "依職安設施規則277條1項4款: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雇主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但仍建議雇主非必要不要指派員工前往疫區,如員工因而感染,即需依上開規定視為職業災害。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20-02-04T1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4173, "title": "員工如遭公司指派去武漢而確診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否屬職災?", "內容": "員工如為經公司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傳染病,非因私人原因(如旅遊)等因素自行前往,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相關規定加以補償。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20-02-04T15: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4167, "title": "醫護人員因接觸確診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否屬職災?", "內容": "醫護人員在工作場所中因為服務病人而感染傳染病,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相關規定加以補償。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20-02-04T15: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4145, "title": "若家中有2名以上的學童,父母是否能同時請防疫照顧假?", "內容": "依函令規定是「受僱之家長其中1人」請假,雖然有2名以上的學童,但請假的主要用意是在於「防疫」,現在的情況也不適合全家請假外出遊玩,因此原則還是希望以照顧者一人請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20-02-04T14: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4113, "title": "請防疫照顧假是否需要證明?", "內容": "如果雇主提出相關需求,包含像戶口名簿等任何文件應該都可以證明,只要能顯示學童屬於上開適用對象,任何證明不拘型式。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20-02-04T14: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3969, "title": "申辦地方稅業務需要額外繳納費用(規費)嗎?", "內容": "

本處櫃檯服務項目,除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按債務人每人各收費250元外,其餘項目均無須負擔費用(例如:申請核發繳納證明、更改繳款書寄送地址、所有權人更改姓名等)。

", "日期時間": "2020-02-04T11: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3441, "title": "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衍生消費爭議問答集", "內容": "

Q1:因近期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攀升,導致我國口罩等防疫物品之需求量大增。若民眾遇商家哄抬物價(口罩消毒水酒精等),該如何檢舉?

A1:本府法務局已安排人力,不定時至本市各大連鎖超商、藥妝店、藥局及大賣場查核,並關注網路平臺各商家販售防疫物品之行為,若發現有趁機哄抬物價者,將蒐證調查後,進行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檢調機關。倘民眾發現商家針對此類物品有哄抬物價情事,亦可提供發現之地點、期間、品名、價格(及相關單據)等資料,透過北市府單一陳情系統HELLO TAIPEI提出檢舉,法務局將視情形移送相關機關依法查處。如有疑問,亦可直撥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7812】詢問,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費者保護官室將有專責人員替您解答。

 

", "日期時間": "2020-02-03T16: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8930, "title": "體育局如何受理捐款?", "內容": "

詢問有關捐款事宜,聯絡方式如下:

1.全民運動發展相關,專線:02-2570-2330轉分機6168;

2.競技運動發展相關,專線:02-2570-2330轉分機6604;

將有專人細心為您服務。

※相關規定請參酌「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 "日期時間": "2020-02-01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Information?lawId=P35C2001-20180330&realID=35-03-200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9759, "title":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申請訓練補助金", "內容": "

Q1:申請資格?

A1:獲得下列賽會或賽事正式競賽項目成績之一,且於該賽會或賽事開賽首日已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選手,得申請訓練補助金:

1.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8名。

2.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錦標賽最優級組或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前3名。

3.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3名。

4.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最優級組獲得前3名。

5.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3名。

6.代表本市學校參加高中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其項目為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未舉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且報名隊伍數達6隊以上,獲得前3名。


Q2:補助額度?

A2:詳見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辦法第四條規定。


Q3:申請時間:

A3:申請人應於賽會或賽事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申請。


Q4:線上申請網址:

A4:https://grant.sports.taipei/


Q5:洽詢電話:

A5: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競技運動科,02-2570-2330分機6609,方先生。

", "日期時間": "2020-02-01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3, "title": "儲值卡各票種搭乘臺北地區聯營公車、捷運之扣款方式為何?", "內容": "普通卡:
    公車:每段票扣15元。
    捷運:單程票價全額扣款。    
學生卡:
    公車:每段票扣12元。
    捷運:單程票價全額扣款。
優待卡:
    公車:每段票扣8元。
    捷運:單程票價全額扣款。", "日期時間": "2020-02-01T00:01:00", "下版日期": "2028-08-01T10:3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39, "title": "請問要如何申請租借本局轄管運動館場?", "內容": "

場地租借採線上租借方式。

請至本局網站,點選場館訊息/場館租借,或直接點選網址:https://vbs.sports.taipei/進行會員註冊與場地租借。

", "日期時間": "2020-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07, "title": "使用本局所轄河濱運動場地是否收費?", "內容": "

1.棒壘球、足球、橄欖球、網球場、籃球及極限運動場等類為收費開放式運動場地,其餘場地未收費。

2.本局於110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開放式運動場地收費基準」(下稱本基準),並自110年10月1日起實施,本階段針對具獨占性及排他性之棒壘球場、足球場、橄欖球場、網球場、籃球場及極限運動場等6類運動場地收取場地使用費及照明使用費,除經本局審核通過符合本基準第9條所列之情形得減(免)徵相關費用外,皆應徵收場地使用費;惟為提供多數市民活動空間、推廣本市運動風氣及提升規律運動人口之政策目標,另針對棒壘球場、足球場、橄欖球場之非營利活動,得免徵場地使用費,但仍收取使用照明設備費用。收取費用除了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另得提供場地辦理營利活動,可活化運動產業,並符合民眾實際使用需求。

", "日期時間": "2020-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57, "title": "請問要如何在臺北市申請舉辦路跑活動", "內容": "

1. 請依「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相關規定及期程申請,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站業務資訊-法規資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體育類-臺北市/體育類/全民運動目下載。

2. 請依本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規定期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註冊申請,路徑連結請至台北服務通-體育局-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路跑活動申請辦理。

", "日期時間": "2020-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930, "title": "體育活動【申請經費補助】問答集", "內容": "

Q1:申請本局體育活動經費補助之條件?

A1:依法核准成立之全國及臺北市民間體育團體,且舉辦活動地點位於本市者,方得申請補助。


Q2:體育活動申請經費補助之期限及應送件之資料?

A2:各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活動起始日為當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者,應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以前提出申請;活動起始日為當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者,應於當年度5月31日以前提出申請(系統連結: https://grant.sports.taipei/home.aspx)。

例如:4月1日開始的活動,應於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提送申請資料。


Q3:體育活動申請經費補助之額度及限制?

A3:各體育團體申請競賽活動、研習與訓練活動、育樂活動之補助,每年各以2次為限。每次補助金額不得逾活動總經費2分之1,且不得逾下列各款規定金額:國際性體育活動100萬元;全國性體育活動50萬元;全市性體育活動15萬元;本市單區性體育活動10萬元;研習與訓練活動、育樂活動5萬元

(參考連結: https://sport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04C0EA0DBFD0AFD&sms=3A2505B2981E9B20&s=598619E8066EF68E)。


Q4:如何查詢經費補助之核定結果?

A4:除個別發文通知外,臺北市體育團體及全國性體育團體活動將公告於本局官網「公告資訊 / 體育活動補助」資訊中。


Q5:申請經費補助及核銷該至何處作業?

A5:申請及核銷請逕至本局獎補助金申請管理系統作業

(系統連結: https://grant.sports.taipei/home.aspx)。


Q6:請問經費審查之審核標準為何?

A6:依據本局113年修訂之「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運動賽事及活動經費審查表」審查,並聘請外部專家學者協助本局審查補助活動經費。

(參考連結: https://sport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04C0EA0DBFD0AFD&sms=3A2505B2981E9B20&s=19A935D5B082FE0C)。

", "日期時間": "2020-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40, "title": "體育活動【經費補助核銷】問答集", "內容": "

Q1:核銷結案期限?

A1:活動結束後30日內結報,逾期將不予補助。

例如:6月1日結束的活動,應於7月1日以前提送核銷資料。


Q2:核銷時需檢附哪些資料?

A2: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收據、印領清冊、核銷項目佐證照片)、成果報告書(含參加人數及8張照片)、活動保險單、成績表、秩序冊、收支結算表、經費檢核總表、支出機關(團體)分攤表。


Q3:收據應載明哪些事項?

A3: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年月日。


Q4:統一發票應載明哪些事項?

A4:營業人之名稱、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品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買受機關名稱、收銀機開立之發票應加註名稱及簽名。


Q5:支出憑證應簽名之人員為何?

A5:事項之主管人及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Q6:哪些核銷項目訂有補助上限?

A6:請參考「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補助民間體育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項目表(112.04.11修正)」(參考連結:

https://sport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C04C0EA0DBFD0AFD&sms=3A2505B2981E9B20&s=598619E8066EF68E。)


Q7:可否直接於核銷資料上塗改修正?

A7:可,但須於修改處蓋章。


Q8:核銷人事費用(裁判費、教練費)須檢附哪些憑證?

A8:印領清冊(須註明已依所得稅法扣繳及申報)、裁判費需附有效裁判證。


Q9:若因不可避免之情事超過30日檢送核銷資料,可否同意辦理核銷結案?

A9:如有不可抗力或特殊而合理之原因,應於規定之核銷日期前函報本局同意。


Q10:核銷哪些項目需附照片?

A10:紅布條、獎盃、獎牌、宣導品等。


Q11:核銷哪些項目需附樣張?

A11:獎狀、計分卡等。


Q12:若活動於事後改變時間或地點是否同意核銷?

A12:原則上需於活動開始前二周來函告知,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提前告知時可於核銷時一併檢附說明。


Q13:核銷保險項目須檢附哪些憑證?

A13:活動保險收據及要保書。


Q14: 收支結算表及支出機關(團體)分攤表之收入來源應填寫「臺北市體育總會」還是「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A14: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日期時間": "2020-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2187, "title": "若旅館或旅客對相關防疫措施有問題,可向哪個單位反映或詢問?", "內容": "如旅館及旅客對於防疫有相關問題要反映或詢問,請撥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以獲得最即時正確的資訊。", "日期時間": "2020-01-31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47, "title": "請問市府紀念品中心位在何處?", "內容": "市府一樓紀念品中心因租約到期,自108年10月起已公告停止營業。", "日期時間": "2020-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47, "title": "寵物走失之四種協尋方法?", "內容": "

一、飼主可至行政院農業部建置之(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按「遺失與協尋」功能選項下之「遺失申報」子功能進行遺失協尋登錄,或至住家附近特約動物醫院寵物登記站(可上本處網站之主題區/寵物登記服務項目查詢名單)協助登記遺失申報協尋,刊登資訊將公佈全國協尋,本處網站之主題區/寵物失蹤協尋亦提供有連結登錄。

二、本市走失犬貓可至全國動物收容系統(網址: https://www.pet.gov.tw/AnimalApp/AnnounceMent_Announce.aspx)查詢每日收容公告。

三、飼主可私訊至臺北市動物之家臉書粉絲專頁,以利協助於粉絲專頁刊登寵物資訊供民眾瀏覽,如有製作協尋傳單,可寄送至本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

四、如遺失犬貓疑似進動物之家收容時,飼主可於動物之家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 AM 10:00-12:30 PM1:30-4:00(※國定假日無提供服務)以電話(02-87913254)詢問相關特徵、收容資訊之犬貓。並提醒您,請攜帶國民身份證等飼主證明文件,以利即時辦理領回手續。

", "日期時間": "2020-01-22T11: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2520, "title": "請問如何知道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公司登記規定?", "內容": "自109年1月1日起,臺北市政府首創營業場所都計建管E化查詢系統,只要於線上輸入欲查詢地址及營業項目,即可申請查詢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申請查詢網頁:http://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 "日期時間": "2020-01-14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244, "title": "路燈遷移如何申請辦理?", "內容": "一、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鄰近住戶同意書(遇有爭議時)。
二、申請方式:
〈1〉郵寄申請:臺北市懷寧街109號臺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2〉親自
〈3〉市民服務大平臺
期限:自受理申請起7 日內完成。
四、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路燈工程隊(聯絡電話:02-23815132轉321、      
     323)。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20-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787, "title": "如何申請更正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寄送地址?", "內容": "

(一)臨櫃申請:就近至稅捐處各分處申請更正地址,應備證件如下:

          1.納稅人本人申請,應檢附身分證正本。

          2.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授權人身分證影本及委任書。

(二)電話申請:電話申請變更繳款書寄送地址,並請傳真身分證影本至所在地的稅捐分處。

(三)網路申請:本處網站建置「稅務視訊服務雲」提供納稅義務人上傳身分證影像檔申請更正地址。

 

", "日期時間": "2020-01-08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286, "title": "營業場所查詢登記之營業項目超過5項,如何選擇欲預查之項目?", "內容": "

建議以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及營業場所現場實際從事之主要營業項目5項申請查詢。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1-07T18: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285, "title": "公司/商業申請登記檢附預查結果回復單,預查申請人是否應與公司/商業名稱一致?申請人可為自然人嗎?", "內容": "

(一)為鼓勵利用營業場所預查服務,凡營業場所擇定、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裝修或辦理登記前,均可申請,故不限欲辦理登記之公司或商業,房屋所有權人、承租人等自然人亦可申請。

(二)惟如特定地址經營之營業項目屬有條件符合規定(如繳納回饋金證明或須經所有權人同意),其辦理變更登記檢附之預查結果回復單申請人名稱應與公司/商業名稱一致為宜。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1-07T1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284, "title": "營業場所預查申請僅能查台北市的地址嗎?", "內容": "

本項服務係臺北市政府為協助轄內公司及商業瞭解設於本市之營業場所使用是否符合都計建管規定,其他縣市請自行洽詢各地方政府。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1-07T18: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283, "title": "營業場所預查申請,是否還可用傳真、臨櫃、郵寄方式辦理?", "內容": "

自109年1月1日起,營業場所預查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建築管理工程處規定採線上辦理,請至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https://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2天E-mail回復(每日受理預審申請案逾220件者,將遞延為次日申請案件。同一地址同日申請預審逾3件者或同一E-mail、申請人同日申請逾3件者,當日將無法再進行預審送件)。不再受理其他申請方式,或可至諮詢櫃檯或撥打諮詢專線(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由服務人員教學如何使用線上申請。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1-07T1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280, "title": "109年1月1日之前設立的公司行號會被主動清查土建管規定嗎?", "內容": "

本市自109年1月1日後凡申請設立、遷址、新增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皆需檢附營業場所查詢符合規定之查詢表辦理登記,原已辦妥登記之公司行號,仍依民眾檢舉或陳情案辦理,本府於接獲檢舉或陳情後,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至現場訪視,倘現場使用違反規定,將依都市計畫法規定連續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1-07T18: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3118, "title": "設定地上權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BOT案件有何差異?", "內容": "

設定地上權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BOT案,二者主要差異在於促參BOT案主要以公共利益為考量,設定地上權則以財務收入為考量,其差異詳如設定地上權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BOT案件差異比較表。

", "日期時間": "2020-01-07T09: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金融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設定地上權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BOT案件差異比較表1141231修訂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4/relfile/31820/8133118/8e43c1db-ff6f-4114-b5c8-9ea16a0939d2.pdf" } ] }, { "DataSN": 8132601, "title": "醫療機構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25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登記?", "內容": "

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

二、若為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27條、第28條規定所列專科醫師,需提供相關訓練證明。

三、99床以下之醫院或診所施行第25條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者,應訂定緊急後送轉診計畫,並與後送醫院簽訂協議書或契約。

四、載明欲申請登記之手術醫師及其施行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名稱(依照特管辦法第25條)。

", "日期時間": "2020-01-06T20: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96, "title": "商業登記哪些案件可請商業處代轉國稅局申辦稅籍登記?如何辦理?", "內容": "

郵遞或臨櫃後送之商業登記申辦案件,可併案填具「代轉營業人設立(變更)稅籍登記申請書」(檔案得於本處商業登記主題網下載),將申辦稅籍登記文件一併檢附,本處於核准登記時協助影印核准公文抄件,連同稅籍登記文件轉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登記收件窗口。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1-06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6, "title": "公司辦理印鑑變更登記,需準備什麼文件?", "內容": "

公司(或負責人)印章變更,申請書蓋具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印鑑對照表(或遺失切結書)及登記表1式2份,申請辦理公司(或負責人)印鑑變更報備(免規費)。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20-01-06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0944, "title": "請問臺北市老人健保費補助需要申請嗎?", "內容": "

一、針對年滿65歲之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本市滿1年之當月社會局會主動比對符合資格者,直接將符合補助之名單送給健保署辦理減免。您可於次月15日以後致電本局老人福利科查詢補助與否。

二、若是因稅率或是居住國內天數條件未符合補助標準,因法規修正,109年10月份起的補助資格,本局將定期審核;民眾亦得於符合資格後,自行檢附相關文件,主動提出申請。前述定期審核或自行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自符合補助資格當月起予以補助,但僅能追溯109年10月起的健保費自付額補助。詳細內容可洽本局局網銀髮族/健保費補助及健康維護/老人健保補助項下查詢。

三、老人健保線上申請案件專區:https://service.taipei/

", "日期時間": "2020-01-02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30941, "title": "老人健保補助之補助對象、補助額度、申請恢復補助之相關規定為何?", "內容": "
一、補助對象:須符合(一)或(二)之條件
(一)符合下列1~3規定之老人:
1.年滿65歲之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須連續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至少須滿183天)。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3.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二)65~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
二、補助額度:
每人每月至多補助826元(以中央健康保險署第6類保險對象自付額為限,保險費負擔金額表:https://pse.is/3atulk,低於826元者核實補助。
 三、申請恢復補助作業:
(一)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之時間不符補助資格,經社會局停止補助之受補助人,本局將定期審核民眾補助資格;民眾亦可於事後符合資格時,自行檢附相關文件(核定稅率不符補助資格者,請附「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自符合補助資格當月起予以補助。但以109年10月起的健保費自付額補助為限。
(二)老人健保線上申請案件專區:https://service.taipei/
", "日期時間": "2020-01-02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59, "title": "購買到過期產品或可疑之產品如何處理?", "內容": "

消費者可提據進貨憑證(發票)逕向購買單位申請退貨。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73, "title": "藥商、醫療器材商執照若遺失,執照補發或換發申請手續為何?",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網站,利用關鍵字「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設立及補換發登記」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7, "title": "藥商、醫療器材商申請展期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審查應準備何種文件資料?",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網站,利用關鍵字「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審查許可及展期」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99, "title": "如何變更藥商、醫療器材商執照地址?",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 」網站,利用關鍵字「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變更登記」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 "Title": "市民服務大平臺",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60, "title": "餐飲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有無指定醫院及費用?", "內容": "

一、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除一般體檢外,尚應包括A型肝炎抗體檢驗,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其中,傷寒項目應採用糞便檢驗作為診斷,另A型肝炎之檢查,建議檢驗IgM及IgG二項,或至少檢驗一項,倘IgM測定結果為陰性者,表示未處發病期間;IgG測定結果為陽性者,代表已具有抗體,食品從業人員可從事食品接觸之工作。是以,如食品從業人員擇一項檢驗IgG,測定結果為陰性者,代表不具A型肝炎免疫力,應再檢驗IgM以確認是否可從事與食品接觸工作。

二、健康檢查並未指定醫院,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或其他公私立醫療院所均可辦理,費用需自行負擔或由僱主負擔。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72, "title": "在外縣市設立的醫療器材廠商,可否向北市衛生局申請醫療器材廣字號?", "內容": "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1條規定,醫療器材廣告之申請,若為位於6都(直轄市)的醫療器材商,請向所在地直轄市衛生主管機申辦;非六都的醫療器材商,請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辦。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59, "title": "我想設立食品工廠,是否有設立標準?", "內容": "

一、有關食品工廠登記申請係屬本府產業發展局權管,請逕洽該局辦理。

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之規定,所有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之規定。

三、本府衛生局除配合產業發展局進行申請工廠登記之聯合會勘之外,每年均訂有食品衛生安全稽查計畫,不定期輔導及查核本市食品業者。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16, "title": "可以向衛生局檢舉哪些案件?如何檢舉?檢舉時的注意事項?可獲取檢舉獎金嗎?",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有「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市民可直接於衛生局網站頁面上方之「陳情系統」檢舉。


二、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通知補繳檢舉資料,未於通知函到達7日內補齊者,視為放棄。


三、檢舉案如屬醫政、藥政、護政、藥品、醫療器材、醫療、食品、營養、化粧品、菸害防制等違反衛生法規案件,倘符合發放檢舉獎金要件,將依規定發予獎金。


四、違規檢舉經衛生局行政調查處分確定,受處分人未提訴願,並完成罰緩繳交後,依規定可獲得處分金額實收數一定比例的檢舉獎金。詳細檢舉違反衛生案件獎勵辦法請至【本府法務局網站「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查詢>「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詳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為衛生局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匿名或姓名不實。

(三)無具體事證。

(四)檢舉前,有關機關已發覺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

(五)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型錄。

(六)檢舉第5條第1項以外之違反菸害防制法案件。

(七)違反前條規定,經衛生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八)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六、依規定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3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4:5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33, "title": "民眾打電話至1999反映攝食之後,發生噁心、嘔吐、腹瀉等疑似食品中毒症狀要如何處理。", "內容": "

如民眾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症狀(2人或2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建議民眾應迅速就醫,由醫生判定後會通報衛生局進行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調查。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4:5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66, "title": "如果發生食品中毒事件要通報那一個單位?", "內容": "

病患經醫師診斷為疑似食品中毒症狀,由就醫之醫院或診所向本府衛生局通報。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65, "title": "什麼是食品中毒?", "內容": "

依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採用之定義: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之食物而發生相似之症狀,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嘔吐物、血液等人體檢體,或者其它有關環境檢體(如:空氣、水、土壤)中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則稱為一件「食品中毒」。但如因攝食肉毒桿菌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中毒(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39, "title": "請問在醫療院所執業之藥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應備何種文件資料?",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 」網站,利用關鍵字「藥師、藥劑生執業登記」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 "Title": "市民服務大平臺",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0, "title": "請問在醫療院所執業之藥事人員,應如何申辦執業執照?",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 」網站,利用關鍵字「藥師、藥劑生執業登記」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1, "title": "請問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費多少錢?", "內容": "

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每件新臺幣300元。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2, "title": "申請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許可執照應準備何種文件資料?",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 」網站,利用關鍵字「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籌設」、「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設立及補換發登記」、「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變更登記」、「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停歇業登記」、「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復業登記」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 "Title": "市民服務大平臺",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3, "title": "申請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許可執照應如何辦理?",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 台北服務通 」網站,利用關鍵字「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籌設」、「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設立及補換發登記」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4, "title": "請問藥商、醫療器材商、藥局許可執照費多少錢?", "內容": "

1.藥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醫療器材商執照規費:申請登記:新臺幣1,500元、登記事項變更:新臺幣1,000元。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5, "title": "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審查應準備何種文件資料?",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網站,利用關鍵字「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審查許可及展期」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8, "title": "請問廠商應向哪個單位申請藥品、醫療器材廣告?", "內容": "

一、藥品、醫療器材廣告應由領有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醫療器材商,依許可執照登記地址向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目前計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二、本市藥品、醫療器材廣告申請單位:本府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科(臺北市市府路1號東南區1樓/臺北市藥物食品管理科證照管理股),書面資料收件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綜合服務櫃檯,線上申請方式: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網站申請。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49, "title": "請問藥品、醫療器材廣告審查費多少錢?", "內容": "

廣告審查費

(1)藥品:

A.廣告申請案新臺幣6,000元/件。

B.展期申請案新臺幣2,200元/件。

C.核定表遺失補發新臺幣1,700元/件。

(2)醫療器材:

A.廣告申請案新臺幣10,000元/件。

B.展期申請案新臺幣5,000元/件。

C.核定表遺失補發新臺幣2,500元/件。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54, "title": "申請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核章,應準備何種文件資料?", "內容": "

請逕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醫藥司辦理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 "Title": "市民服務大平臺",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55, "title": "我要到○○單位上班,營養師需到衛生局辦理手續嗎?準備什麼證件?費用?如何繳費?多久時間?一定要本人(親自)到衛生局辦理嗎?",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網站,利用關鍵字「營養師執業登記」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56, "title": "請問如何辦理營養師歇業?",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網站,利用關鍵字「營養師執業執照停業、歇業(註銷)」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57, "title": "請問如何辦理營養師異動?", "內容": "

民眾可透過連接「台北服務通」網站,利用關鍵字「營養師執業登記」、「營養師執業執照停業、歇業(註銷)」快速查找要申辦的案件服務,應備證件、申請方式及表單下載。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64, "title": "違規檢舉獎金,檢舉時要注意事項?可獲取多少檢舉獎金?", "內容": "

有關民眾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依據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105年6月27日修正公布)檢舉人應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記載: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領取檢舉獎金之意旨。

三、違規廣告應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報章雜誌)廣告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報紙)、封面及廣告頁面(雜誌)。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或單張應檢附該手冊或單張,並詳述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四、涉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違法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六、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鍰實收數一定比例核發獎金予檢舉人,予以獎勵。詳細檢舉違反衛生案件獎勵辦法請至【本府法務局網站「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查詢>「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詳閱。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5: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75, "title": "懷疑購買的中藥是否摻西藥要如何申請化驗?是否需繳費?", "內容": "

一、本府衛生局受理免費檢驗之中藥製劑為:藥品是購自本市所轄合法中醫醫院(倘購自本轄中醫診所請逕洽本局檢驗科檢驗費用);如為外縣市則將依權責函送當地縣市衛生局處理。

二、受理檢驗之中藥製劑,包含:錠劑、丸劑、膠囊、散劑、顆粒劑等劑型,惟不包括水劑、液劑、中藥藥材或飲片。

三、申請者需負舉證責任,申請人需攜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1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藥品來源證明文件(如掛號單、藥袋、說明書、收據或統一發 票、購買憑證等)。

(三)足量之送驗藥品 1.錠、丸劑、膠囊劑型:40粒以上 ;2.散劑、顆粒劑或單一包裝服用量: 重量25公克以上。

(四)攜至本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填寫申請書及切結書各1份 。產品檢驗地點為衛生局檢驗科(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111號)。

四、不需要繳費(本市合法中醫醫院),但須填購入來源切結書(不受理不法來源中藥檢驗)。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4:0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81, "title": "如何檢舉不法藥品或醫療器材?要準備哪些資料?", "內容": "

檢舉需提供明確且詳盡的違規者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外觀或包裝(最好包含產品放置位置)、地址、時間及違規情節,若能提供具體事證、物證者,請一併檢附前揭資料(可以郵寄或親自送至本府衛生局)。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37,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國際會議補助?", "內容": "

一、 請至【台北服務通】 / 機關 / 衛生局 / 補助舉辦國際醫藥衛生會議之申請,詳閱申請資格及流程,符合者請下載申請表格,依式填報資料及檢具相關附件函送本局申辦。

二、 凡符合以下資格者可向本府衛生局申請補助1至2萬元舉辦醫藥衛生相關國際會議之印刷費用:

(一) 主辦者:

  1.國內醫學中心。

  2.全國性之醫藥衛生相關學(協)會。

  3.大專院校醫藥衛生相關科系所。

  4.醫藥衛生研究機構及醫藥衛生有關之公益法人。

(二) 申請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所需條件:

  1.所邀參與國家須為三國以上(含地主國),且與會外籍講員人數須佔會議所邀請全部講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

  2.主辦者所屬國際組織與聯合主辦之外國學校或文教學術團體,必須為本局所認可。

  3.國際學術會議之籌辦及國內學界之參與層面應具有全國性。

(三) 申請補助之國際性醫藥衛生會議以於臺北市舉行者為限,且每一年度接受補助之會議主題不得重複,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對本局公共衛生政策之推動有助益者。

  2.對提昇本市醫療水準有助益者。

  3.對促進本局與國內外有關機關之交流合作有助益者。

  4.對促進本局或附屬機關人才之培育有助益者。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同法)第2條及第3條之情形,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為避免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補助案件申請流程中,因違反同法第14條相關規定遭裁罰,申請單位之申請人如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時,應依人數主動揭露身分填寫並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非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仍應填寫並提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1份(請補助對象安心向機關申請,並看監察院製作「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宣導動畫短片,點閱路徑:https://reurl.cc/V8aO2A,或於YouTube搜尋「五分鐘,懂利衝」)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99-12-31T11: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73, "title": "販賣口罩、矯正鏡片、隱形眼鏡專用保存盒需要申請證照?", "內容": "

一、口罩分為醫療用及非醫療用,販賣非醫療用的口罩應符合商業登記相關規定;販賣醫療用的口罩應事先申請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繳費領照後方准營業。

二、醫療用的口罩屬須辦理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始得上市。非醫療用的口罩,不可宣稱醫療用途。

三、矯正鏡片(例如:近視、遠視、老花鏡片)自100年1月1日起列屬醫療器材管理,產品須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販賣矯正鏡片須領有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四、隱形眼鏡保存盒係用於保存隱形眼鏡之用,列屬醫療器材管理,產品須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販賣隱形眼鏡保存盒須領有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61, "title": "發現可疑或違規之食品時要如何檢舉?", "內容": "

可將販賣業者、販賣地點、販賣產品、販賣時間等(人、事、時、地、物)相關事件敘明及取得之相關資料(宣導單張、手冊或產品)逕向所在地轄區衛生局檢舉即可。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69, "title": "若食品中有異物以及食品不衛生,該如何檢舉?應備哪些文件?", "內容": "

一、為保障市民的消費權益及健康,如發現賣場等場所販售違規食品(如:食品中有異物、食品不衛生、標示違規或過期)您可:

(一)打電話與本府衛生局聯絡(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或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7105、7108、7076)。

(二)請您提供詳細的購買資料,含:

1.購買地點:商號、地址、該商品的陳列位置、商品名稱、有效日期、批號、購買憑證如統一發票等或相關照片。

2.如發現產品有異物狀況,也請您具體描述並附上食品清楚照片,以便能及時掌握違規事證。


二、如遇違規食品販售於本市商家,但食品之國內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地址非屬本市時,本局仍可協助函移案件至該廠商所轄衛生局辦理,惟因移轉公文時效較長,為加速行政作業流程,建請您逕向所轄管衛生局反映。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70, "title": "如何檢舉違規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 "內容": "

您如果發現涉疑不法情事,請速與本局聯絡(不法藥品、醫療器材、化粧品檢舉專線:1999(外縣巿02-27208889)轉1045、7077、7110、消費者服務專線:02-27208777),倘因舉發而經查證違規屬實,檢舉人亦可領取獎金。如需領取檢舉獎金,應於檢舉時敘明需領取檢舉獎金,並提供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等資料。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4:0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67, "title": "食品中毒通報電話及傳真是幾號?", "內容": "

食品中毒通報電話及傳真是幾號?

電話:02-27205322

假日及夜間聯絡電話:0937-069747

傳真:02-27205321

", "日期時間": "2020-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 ",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11, "title": "【補助】對於因經濟因素不能繳交營養午餐的學生是否有提供協助?", "內容": "

為照顧家境清寒學生之營養與健康,本局每年編列預算提供國小至高中職清寒學生午餐補助,凡設籍本市且符合下列補助條件者,得申請每學期午餐費補助,補助條件如下:

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 

(一)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社會局核定之「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子女。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難經學校評估實有需午餐協助學生學童。

(四)原住民學生。

(五)身心障礙生(須具本府社會局核發之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不分障礙輕、中、重之程度)。

二、本市公私立高中職 

(一)社會局核定之「低收入戶」學生。

(二)家庭突遭變故致經濟困難經學校評估實有需午餐協助學生。

三、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之設籍本市低收入戶生、就讀全國專科學校專一至專三之設籍本市低收戶生。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 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95 )

", "日期時間": "2019-12-25T11:22:00", "下版日期": "2051-12-31T17:1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604, "title": "電器商品中「規格」是否有規定該如何標示?", "內容":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中所稱規格,與產品之大小、容量、重量、等級或適用哪種相關配備等有關,各類電器產品之規格內容,製造商應考量產品特性、國家標準或產品檢驗規範規定標示。", "日期時間": "2019-12-17T22: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603, "title": "使用電池之電器是否需標示「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 "內容": "因使用電池之電器商品是直流供電,所以應標示「額定電壓」。但「額定頻率」僅發生於使用交流電之商品,所以不用標示。", "日期時間": "2019-12-17T22: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602, "title": "就「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範之應標示事項,將「規格」標示為 「產品規格」,可以嗎?", "內容":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3點第1款第6目及同點第3款第3目之用語為「規格」,業者就該項使用的文字,建議參照前開用語。", "日期時間": "2019-12-17T22: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601, "title": "市售口罩須要符合哪一種標示規定?", "內容": "非藥事法管理之一般口罩,其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時,即應遵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另倘為非藥事法管理之拋棄式口罩,雖其具有「口罩」之名稱,惟因其使用功能上難認具有服飾之「配件類」性質,爰應遵守商品標示法規定。", "日期時間": "2019-12-17T2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600, "title": "手套須要符合哪一種標示規定?", "內容": "
手套之標示,基本上應符合「服飾標示基準」規定,惟拋棄式手套、工作手套、隔熱手套等類別之手套,難認具有服飾配件類性質,爰其標示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8, "title": "織品的洗標圖案應該有幾種?或是需要幾個洗標圖案才符合標示規定呢?", "內容": "「織品標示基準」第5點規定,洗標圖案須包含「水洗、漂白、乾燥、熨燙及壓燙、紡織品專業維護」等5類圖案,其中「乾燥」又分成「翻滾烘乾、自然乾燥」2種圖案,所以基本上織品要有5種類的洗標圖案,但是如果該個案織品適合標示「翻滾烘乾、自然乾燥」2種「乾燥」的話,那麼依實際狀況標示6個洗標圖案也是符合標示規定。",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7, "title": "如果織品的水洗最高水溫只能到攝氏27度,但是在織品標示基準的附表沒有攝氏27度的水洗洗標圖案,那該怎麼標示?", "內容": "可以採用最高水洗溫度攝氏30度的水洗洗標圖案,並輔以文字告知消費者該織品的水洗最高水溫只能到攝氏27度。",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6, "title": "織品的纖維及填充物成分名稱,如何標示?", "內容": "企業經營者可依本身的專業自行採下列三種方式:
1.參考「織品標示基準」附表例示纖維及填充物之成分名稱。
 
2.參採以下國家標準內容:
 
(1)CNS14517-1「纖維用語(纖維材料)-第1部:天然纖維」。
(2)CNS14517-2「纖維用語(纖維材料)-第2部:人造纖維」。
(3)CNS2339-1「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1 部:纖維鑑別」。
(4)CNS2339-2「纖維混用率試驗法-第2 部:纖維混用率」。
3.如果「織品標示基準」以及相關國家標準都沒有列入的纖維及填充物,則業者得洽詢紡織界業界或是學術研究單位後,依該纖維及填充物成分名稱正確標示。",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5, "title": "香港製造商名稱要用什麼文字標示?", "內容": "

原則上香港製造商名稱應以正體中文標示,但如果涉及外商公司的情況下,相關情況可參考下表

生產類型情況描述委製商生產、製造商標示文字
生產、製造香港當地業者製造商品。香港當地業者原則上用中文標示,如有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可用英文標示。
外商公司海外總公司在香港成立「分公司」製造商品。外商公司
海外總公司
如有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可用英文標示。
外商公司海外總公司在香港成立「子公司」製造商品。外商公司在香港子公司原則上用中文標示,如有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可用英文標示。
委託加工製造外商公司海外總公司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找香港業者製造商品。外商公司
海外總公司
如有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可用英文標示。
",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4, "title": "中國大陸製造商名稱要用什麼文字標示?", "內容": "

因中國大陸使用語言為簡體中文,且簡體中文翻譯成正體中文並無困難,所以原則上中國大陸製造商名稱應以正體中文標示,但如果涉及外商公司的情況下,相關情況可參考下表

生產類型情況描述委製商生產、製造商標示文字
生產、製造中國大陸當地業者製造商品。中國大陸當地業者中文
外商公司海外總公司在中國大陸成立「分公司」製造商品。外商公司
海外總公司
如有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可用英文標示。
外商公司海外總公司在中國大陸成立「子公司」製造商品外商公司在中國大陸子公司中文
委託加工製造外商公司海外總公司以委託加工製造(OEM)方式找中國大陸業者製造商品。外商公司
海外總公司
如有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可用英文標示。
",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3, "title": "如果用正確內容之標籤貼紙來覆蓋原先標示錯誤的內容,這樣的改正方式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嗎?", "內容": "商品標示法對於企業經營者因故改正標示之處理方式,並未有相關限制規定,惟仍應注意標示內容不致於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宜。",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2, "title": "應標示事項所標示內容比商品標示法多的部分,也需要符合規定嗎?", "內容": "需要,例如商品標示法第 9 條所規範之「主要成分或材料」,業者本於專業依實以正體中文標示,並再額外標示「非主要成分或材料」之成分名稱,則額外標示之名稱,其內容應正確且以正體中文標示,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 6 條及第 7 條規定。",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1, "title": "業者將商品當作贈品來贈送,該贈品是否需要符合商品標示規定?", "內容": "如果是買 A 附贈 B 之形式,則附贈之 B 應符合商品標示法或特定商品標示基準規定;如果是純粹贈與,因非屬商業交易行為,所以無商品標示法之適用。",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90, "title": "業者購買商品並拿來當作贈品,則所購買之商品是否需要符合商品標示規定?", "內容": "企業經營者陳列販賣之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標示,尚不因購買者係將該商品贈送他人而有不同,惟該商品若由公司自行量身訂製,屬客製化商品且無流通進入市場販賣者,則不適用商品標示法。",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89, "title": "公司登記地址變更前已製造之商品,其商品標示(公司地址)應該如何處理?", "內容": "如果商品已流通在市面,事後進口商地址發生變更的情況,則無需將個別商品更改標示,建議得採一適當方式呈現地址變更的訊息,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所稱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而無使消費者有誤認之虞;至於尚未流通在市面的商品(例如還在倉庫),業者倘已知非正確標示者,就應該進行標示內容修正。",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88, "title": "一般商品在市場上販賣前需不需要先將標示狀況報政府審查或報備?", "內容": "商品標示沒有事前審查或報備等機制,企業經營者自行依照法規將標示完成後,便可拿出來販賣。",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87, "title": "一般商品規定要標示的事項要在那裡標明(標示方式)?", "內容": "依「商品標示法」第 4 條及第 7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應在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三者之中擇一方式以中文完整標示第 9 條規定應標示事項,包括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及進口商之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等事項。",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84, "title": "商品應該適用哪種標示規定?", "內容": "

除現行標示規定中所載明的例示品目外,針對常見所詢問的商品,及其適用規定整理如下彙整表:

商品標示法杯墊、塑膠圍兜、拋棄式圍兜、拋棄式雨衣、防災頭套、寵物用具(如寵物玩具、寵物服飾及織品、寵物鞋子等)、帳篷、一般車用之鉛蓄電池、祭祀用品、水電材料、鋼化玻璃保護貼、女性胸罩之延長背勾、 馬桶清潔劑、中性清潔劑、除霉膠、滑鼠墊、 蜜粉盒及粉撲、廚房用電子磅秤、紡織材料製成的袋(包)類(如成人用後背包、收納包等)、鐘(由發條使其運轉)、護腕、護膝、四色牌、非桌上型書架、組合櫃、電腦書桌、高光相紙、相框、口哨、坐墊式揹巾、防震帽、紋身貼紙、寵物飼料、非供繁殖栽培之用僅作為美勞、手工藝等DIY素材之植物種子商品、按鍵式電話機、髮飾、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素面拼接塑膠地墊、草帽、免洗褲(襪)等。
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硬體商品電床墊、超音波清洗機、鐘(電動/電池驅動)、一般用呼氣酒精測試裝置、3D 列印筆、淨水器、電鑽、衛星導航機、電子打卡鐘(使用交流電)、電蚊拍、視訊裝置、電池式手電筒、監視器等。
零組件及耗材

無熔線斷路器、硬碟外接盒、無線網卡、cable 線、藍芽
 自拍棒、傳輸用線、藍芽無線充電座及電競耳麥、雙向電壓轉換器等。
織品標示基準頸枕、寢具用涼墊、保潔墊、涼感運動巾、沐浴巾(如尼龍製擦澡巾)、面紙盒布套、棉織類安全帽套、嬰兒床圍、沐浴手套等。
服飾標示基準嬰兒圍兜、涼感頭巾、魔術頭巾等 。
文具商品標
 示基準
一般性文具桌曆、日曆、月曆、護貝膠膜、N次貼、鉛筆盒、膠帶台、修正帶、臘筆及色鉛筆、釘書針、除針器、長尾夾、迴紋針、圓形紙夾、板夾、山型紙夾、強力夾、原子夾(塑膠)、原子夾(鐵製)、吸針筒、日期章、雙孔打孔機、打孔鉗、按鈴、計數器、卡片圈、書架、原子筆、水性筆等。
特殊性文具透明水彩、廣告顏料、膠水、釘書機、別針、圓規、傳票插、白板保養清潔液等。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圖案印章、LED 燈發光透明空飄氣球(俗稱波波球)、含圖案拼接塑膠地墊等。
",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83, "title": "「商品標示法」應行標示事項之項目名稱是否必要標示?", "內容": "本法所稱「應行標示事項」,係指廠商依法應標示之項目,並無明文規定應將項目名稱(如「商品原產地:」、「製造商:」、「用途:」等字樣)一一標示,廠商如已依法標明應行標示事項之內容且可判定其標示項目為何,雖未標明該等項目名稱,其標示仍屬可行。",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82, "title": "商品條碼是否向本處申請?是否受「商品標示法」規範?", "內容": "商品條碼是將已編好的商品代號,透過裝有掃瞄的機器閱讀並由電腦進行運算,以作為商品從製造、批發到銷售一連串作業過程的自動化管理代號。因此,商品條碼與商品標示法所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不同,故商品條碼不受商品標示法規範。有關商品條碼的申請及規範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進一步洽詢。",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80, "title": "是否所有的商品標示都是經濟部「商品標示法」的範疇?", "內容": "

不是!一般商品原則上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應依其法律規定。舉例來說食品、藥物、化粧品等商品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所以標示的適用也是依循衛生福利部的相關專法規定標示。

 

法律中央主管機關商品種類
商品標示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器、玩具、服飾、織品、文具、嬰幼兒用品、3C 產品、清潔劑、油品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衛生福利部食品、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
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洗髮精、洗面乳、沐浴乳、香皂、髮膠、護手霜、香水、止汗劑、唇膏、粉底液、眼霜、指甲油、美白牙齒牙膏等
藥事法藥物(指藥品及醫療器材)、藥用牙膏
菸害防制法菸品(警語)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
毒性化學物質(例如:多氯聯苯、聯苯胺、汞等)及關注化學物質
飼料管理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飼料、飼料添加物
肥料管理法肥料(含堆肥)
動物保護法寵物食品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用藥品(含製劑)
農藥管理法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糧食管理法糧食(指稻米、小麥、麵粉、稻米等)
菸酒管理法財政部菸、酒
",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9, "title": "商品標示之廠商地址是否須以公司登記地址標示?電話得否使用消費者 服務專線代替?", "內容": "「商品標示法」第 9 條規定之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地址非硬性規定以公司登記地址標示,得以標示公司之通訊地址或營業場所地址,電話亦得該公司之消費者服務專線代之。",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8, "title": "商品進口或檢驗時是否須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內容":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售時,應受「商品標示法」規範;如進口之相關問題,請逕洽財政部關務署。另檢驗係依「商品檢驗法」規範,相關問題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日期時間": "2019-12-17T2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7, "title": "非食品用的清潔劑能不能標示「抗菌」?", "內容": "非食品用的清潔劑屬於一般商品,其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應符合商品標示法規範,惟「抗菌」並非商品標示法規範的應標示事項,且商品標示法規範內容並未包含「功效」,爰企業經營者如要標示「抗菌」乙詞,宜有相關檢測報告或資料佐證個案商品確實有「抗菌」功效。",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6, "title": "牙膏、漱口水是否屬一般商品?", "內容": "1.依 101 年 8 月 8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6 次會議,指定衛生福利部為藥用及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消費者保護業務主管機關或召集機關。該部已將「藥用牙膏」納入藥事法管理,至於「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該部已於 108 年 5 月 28 日公告納入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管理,且該規定訂於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

2.上開新規定於生效前,「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依商品標示法第 2條規定,仍應歸屬於一般商品。

3.又商品標示法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就成分或材料標示有所差異,前者應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後者應標示全成分名稱但得以英文標示。倘「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之業者為順利銜接遵循上述二法,自即日(108 年 10 月 3 日)起,除主要成分或材料以中文標示外,另以英文(無中文)標示全成分名稱,仍屬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5, "title": "什麼商品須依「商品標示法」第 10 條規定標示注意事項?", "內容": "有危險性、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等商品,應標明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注意事項等,雖無明文規定商品上開應標示之內容為何,其內容應由業者依其產品性質及專業判斷,正確、充分標示之,並對該商品負產品安全責任。",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4, "title": "商品標示的標籤該貼哪裡?字體大小須多大?", "內容": "依「商品標示法」第 4 條規定,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等三處擇一位置標示。另字體以一般消費者可清楚認知標示內容為原則。",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3, "title": "企業經營者得否就「製造日期」僅標示「年、月」?", "內容": "如該商品為「無時效性」者,得僅標示「年、月」,依商品標示法規範意旨,推定該年月之第一日為「製造日期」。惟有時效性商品,其「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自應「年、月、日」三者均應標示。",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2, "title": "一般商品是否應標示有效日期?", "內容": "按「商品標示法」第 9 條第 4 款規定,商品應標示「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所謂有時效性之商品,係指商品易於腐化、蒸發等,非短期內使用,商品即有無法正常使用之情形,或是商品在一般人合理期待之使用方式下,假如存放過久或存放方式不當,常可能產生物理或化學作用而使商品喪失原有功能。業者應以商品實際情況判定是否標示有效日期。",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1, "title": "「生產、製造商」與「進口商」可不可以用「總代理」或「總經銷」等廠商類別來替代?", "內容": "「生產、製造商」或「進口商」為商品標示法第 9 條規定內容,不可以「總代理」或「總經銷」等廠商類別來替代。",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570, "title": "如果是用委託加工製造(OEM )方式生產商品,生產、製造商資訊如何標示?", "內容": "業者A 以 OEM 方式將商品交由業者 B 可為國內業者或國外業者 生產,則無須標示「生產、製造商」,但須標示「委製商」為業者 A 。", "日期時間": "2019-12-17T20: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209, "title": "我酒後駕車可以辦理分期繳款領回代保管車輛嗎?", "內容":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2規定,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得檢附分期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如第二次以上酒駕者,則需全部繳完罰鍰,才可持繳款收據領回車輛。", "日期時間": "2019-12-17T10: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198, "title": "我酒後駕車已經被檢察署裁定「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緩刑」,還需要繳交這筆紅單罰款嗎?", "內容":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故仍需繳納這筆罰款。", "日期時間": "2019-12-17T10: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196, "title": "我酒後駕車經「緩起訴」或「緩刑」且支付公益金或提供勞務還需要繳交這筆紅單罰款嗎?", "內容":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故支付公益金可扣抵酒駕罰單之罰鍰,如提供勞務則依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勞務時數核算可扣抵罰鍰。", "日期時間": "2019-12-17T10: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190, "title": "我酒後駕車已經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併科罰金」,還需要繳交這筆紅單罰款嗎?", "內容": "法院如判決有期徒刑或判決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處理原則不須繳納這筆紅單罰款。", "日期時間": "2019-12-17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3184, "title": "我酒後駕車已經被法院判決「罰金」,還需要繳交這筆紅單罰款嗎?", "內容":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92條第4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如法院判決罰金高於上開基準表罰鍰則無需繳納這筆罰款。
例如:
(1)法院判決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基準表罰鍰最低額為新臺幣37,500元,則需補繳不足額新臺幣7,500元。
(2) 法院判決罰金新臺幣50,000元,如基準表罰鍰最低額為新臺幣49,500元,則無需繳這筆罰款。", "日期時間": "2019-12-17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82511,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在計畫期間,若預算與原本估算的有差別,請問可以申請變更嗎?", "內容": "可以的,於計畫結束前可以與產業發展局行文申請填寫表格申請變更。", "日期時間": "2019-12-16T16: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21965, "title": "代金標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投標資格條件為何?", "內容": "投標資格於招標文件內註明。如需要更詳細資料,請撥打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2679,洽新工處配合科詢問。", "日期時間": "2019-12-13T11: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91, "title": "用戶家中發現無(缺)水怎麼辦?", "內容": "

\"停水確認流程圖\"

如何查詢自來水處施工停水消息?

1.請連結本處網站停水通知網頁,可依停水日期及地址查詢本處停水狀況。

2.若因施工需辦理停水,施工前會於停水區域張貼停水公告並通知里長,若為重大範圍停水,會將停水訊息於傳播及新聞媒體播放刊載。


檢查家戶用水設備

無水可能原因及處理對策
檢查項目現象處理方式
1.水表前(後) 止水閥門閥門被關閉反時針方向打開閥門即可
2.水塔水塔內有水
總出水閥門被 關閉或失靈
打開總出水閥門,失靈時洽 水電行換修
停水或清洗水 塔後,管內積聚空氣,出水困難
打開屋內所有水龍頭等設備, 將水管內空氣排除
水管內有異物堵塞
洽水電行檢修,水表堵塞時, 請洽水處營業分處辦理
未繳水費被停水
請洽水處營業分處辦理
水塔內無水檢查水池
3.水池水池內有水若沒停電洽水電行檢修機電 設備 檢查進水閥(浮球開關)試拉浮 球二、三回,是否浮球卡住 無法進水
水池內無水查看有無停水消息
未停水時電詢水處營業分處
4.表後逆止閥失靈洽請水電行檢修
 

外線施工或大規模停水,復水時可能造成管 線內空氣堵塞,出水困難而無水,馬達排氣 孔處排氣5秒左右,至排出水後即可有水。

\"馬達排氣孔處\"

旋開旋鈕即可排氣


\"旋開旋鈕即可排氣\"

旋開旋鈕即可排氣

\"排出空氣後即有水\"

排出空氣後即有水


如您無法先自行檢查,請電87335678洽水處客服人員,說明無水情況及詳細住址、電話,經北水處確認後,派員或委請承商於1小時內至府上檢查。無水原因若屬本處責任,由北水處聯絡承商赴現場儘速處理,如係內部設備損壞,請自行僱工修復

", "日期時間": "2019-12-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4049, "title": "什麼是臺北市政府「新生兒溫馨關懷服務」?", "內容": "

社會局與本府民政局於108年9月1日起合作推動「新生兒溫馨關懷服務」,當父母於戶政事務所進行新生兒出生登記時,由戶政人員主動提供臺北市婚姻與生育福利、育兒補助、家庭諮詢服務、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資訊之「福利資源好康卡」供父母參考,也請父母填寫「溫馨關懷服務需求調查表」瞭解家庭需求。各區戶政事務所將每月彙整調查表予社會局,如表達有需求的家庭,後續由社工人員進行關懷訪視。

", "日期時間": "2019-11-26T18:14: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4048, "title": "什麼是臺北市政府「戶政事務所受理離婚登記或監護權變更登記之6歲以下子女案件關懷服務」?",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與民政局自108年10月1日擴大原戶政事務所受理離婚登記之家有6歲以下子女案件關懷服務,對於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或子女監護權變更登記時,請戶政人員確認家中如有6歲以下子女,則請實際照顧兒少者填寫關懷表,瞭解家庭社會福利需求,並主動提供臺北市單親家庭服務簡介供民眾使用。社會局對於關懷表填答有需求的民眾,後續社工人員將主動聯繫,進行關懷訪視。

", "日期時間": "2019-11-26T18:12: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4046, "title": "街友臨時避寒處所", "內容": "

1.當中央氣象局預報臺北市夜間氣溫低於攝氏12度以下,社會局即啟動低溫關懷服務,開設臨時避寒處所,未設置任何入住條件。

2.為降低對周邊居民權益之影響,有關臨時避寒處所地點,不對外公開,社工員於開設臨時避寒處所當晚,將至街友聚集處週知開設訊息,如有聯絡事宜可逕洽萬華社會福利服務中心(02-23365700)。

3.另於低溫關懷啟動期間,本局圓通居(02-22473005)及公辦民營廣安居(02-25520501)亦同時啟動街友臨時避寒服務。

4.有關臨時避寒處所開設日期,需視中央氣象局氣溫預報而定(屆時將另行通知1999話務中心知悉)。

", "日期時間": "2019-11-26T18:07: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3239, "title": "修正「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 "內容": "

一、本案業經本府109年9月22日府法綜字第1093044288號令發布在案。

二、本辦法共計12條,本次修正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

三、檢附本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發布令各1份。

", "日期時間": "2019-11-22T18:55: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修正條文對照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113239/0cceb0e9-a4f7-4a4b-af5d-cfb53ea1b4d6.odt" }, { "Title":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1090924施行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113239/ae21ac0f-c9a8-42f6-b0da-7f909a3e35c1.pdf" }, { "Title": "發布令",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113239/cc29332d-6243-4f47-8116-244da2234011.pdf" }, { "Title": "修正總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113239/cfb9506a-35a8-4299-aca5-0771f3b3efcd.odt" } ] }, { "DataSN": 8112566, "title": "如果要電子繳納證明或繳款書,要如何申請?是否要每年申請?", "內容": "
  1. 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之行動裝置,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點選「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或至本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納稅資訊或線上服務、熱門專區/「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專區」以上傳身分證影像檔或使用稅務視訊服務雲-視訊E櫃檯(https://services.arpa.tpctax.dof.gov.taipei/taxCloud2023/main.php?step=serviceSelect)提出申請,亦可至本處各分處臨櫃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聯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轉帳繳納證明或繳款書,一經申請成功,每年皆可適用。
  2. 若民眾有急需繳納證明者,可於繳完稅款3-5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憑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線上申請及下載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之電子繳納證明;亦可透過稅務視訊服務雲-視訊E櫃檯(https://services.arpa.tpctax.dof.gov.taipei/taxCloud2023/main.php?step=serviceSelect)申請。
", "日期時間": "2019-11-22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2563, "title": "哪些稅目可以利用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裝置進行線上查繳稅?", "內容": "

定期開徵及補徵之使用牌照稅(另包含試車牌、臨時車、新領車、重領車之繳款書)、房屋稅、地價稅及經申報隨時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逾期未繳案件僅提供查詢功能),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點選「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連結,以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金融憑證登入驗證,進行全國地方稅線上查繳稅服務。其中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 (開徵查繳稅時間為繳納起日前5日零時起至繳納迄日後3日24時止)。提醒第一次使用健保卡登入,須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或本國籍人士可使用本人申辦之月租型手機門號及個人行動網路下載「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註冊,取得註冊密碼,再以健保卡插入電腦讀卡機,才能進行線上查繳稅服務。亦可使用已註冊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之行動裝置直接或透過個人電腦登入該網站辦理線上查繳稅服務。

", "日期時間": "2019-11-22T09: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2562, "title": "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是不是只能繳定期開徵的稅目?是不是也可以用行動支付來繳稅呢?", "內容": "
  1. 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限網路申報案件)、娛樂稅及違章案件(均含前述已移送強制執行者)可透過電話語音、桌上型電腦(含網路介接)或以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QR-Code進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稅捐。
  2. 民眾也可使用行動支付來繳稅,目前可繳稅的行動支付有:
  3. 可於本處稅務全功能自動化服務機(Kiosk)補單後以行動支付掃描QR-Code,或是以台北通APP掃描三段式條碼繳納本市當期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19-11-22T0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2560, "title": "如何以pay.taipei 線上繳納稅款?", "內容": "

(一)請於行動裝置下載支援pay.taipei之繳稅業者App (目前有:使用街口支付、歐付寶、橘子支付、台北富邦銀行、嗶嗶繳、停車大聲公、車麻吉、ezpay簡單付、悠遊付、Pi拍錢包、遠傳心生活、全支付 ),註冊成為支付App之會員並綁定付款方式後,點選繳稅費掃描稅單上的三段式條碼,依畫面操作並選擇支付工具(信用卡等),即可辦理線上繳稅。

(二)您亦可下載台北通 TaipeiPASS APP,在畫面上點選「帳單/地方稅」,掃描稅單上的三段式條碼後,選擇支付App(請先註冊成為支付App之會員並綁定付款方式)即可辦理線上繳稅。

(三)如需在pay.taipei平台查詢繳款紀錄,請先加入「台北通」會員並登入。

", "日期時間": "2019-11-22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3533, "title": "如果申請登錄創櫃板,且成功納入櫃買中心輔導,其輔導期間的時間是多久?", "內容": "櫃買中心輔導期間提供新創公司之會計、內控、行銷及法制等輔導,並輔導其建置簡易內部控制及會計制度,並落實公司治理。上述之輔導期間原則上為6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若經該中心認為有需要等合理原因者,得延長。", "日期時間": "2019-11-19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366, "title": "我發現有遊蕩在外動物受傷受困,該怎麼辦?", "內容": "

請立即撥打1999或24小時動物救援專線1959通報,動保處將在最短時間內派員前往救援。民眾亦可先行協助安置受傷動物或限制其活動範圍,以利救援。另提醒,通報時請告知:

1.發生什麼事?(動物受傷、受困…等)

2.動物受傷受困情形、數量、特徵、體型?(讓受理人員知道案情)

3.動物是否已死亡?(如動物已死亡則由環保局處理)

4.救援地點?(要前往救援的地點)

5.請留下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若地點不明確時可供救援人員聯繫確認)

如動物受傷受困之地點為私人領域,動保處仍可派員前往,但需獲得私領域所有權人同意,始能進入執行動物救援勤務,以避免後續紛爭。

", "日期時間": "2019-11-15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7581, "title": "是不是要自殺才能打安心專線?", "內容": "

不是,只要您有生活上或情緒上的困擾,均可撥打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以手機或市話直撥1925 (依舊愛我),24小時免付費且全年無休,將由專人接聽,並提供適切的諮詢或轉介服務。

本市市民亦可撥打本市自殺防治諮詢專線1999轉8858,將由專人提供自殺防治諮詢及適切協助。

 

", "日期時間": "2019-11-12T09: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安心專線改4碼更好記! 1925依舊愛我 持續服務你和我", "URL": "https://www.mohw.gov.tw/cp-16-48244-1.htm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3618, "title": "雇主資遣或開除勞工之相關程序及所需文件", "內容": "

一、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其員工時,必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一般稱為資遣)及第12條(一般稱為開除)規定。

二、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情事,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做資遣通報;而因為員工年資未滿三個月,尚無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疑慮;資遣費計算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核發資遣費,不得要求勞工自請離職,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勞工可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三、如解僱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之情事,無須給付資遣費亦無須給予預告期間,可開立離職證明書(惟勞工無法據以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勞工。 

", "日期時間": "2019-11-06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2425, "title": "【公幼招生】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招生除法定需要協助幼兒、教職員工子女可優先入園外,是否設有其他優先錄取順位資格?", "內容": "

「3 胎家庭子女 」、「5歲新住民子女」及「兄或姐就讀該幼兒園或該國小1或2年級之幼兒」列為招生辦理階段優先錄取資格,並依5、4、3歲之年齡先後順序錄取。


【備註】即具5歲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較5歲一般幼兒先錄取;具4歲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較4歲一般幼兒先錄取;具3歲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較3歲一般幼兒先錄取。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11-04T18: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2421, "title": "【公幼招生】本市公立幼兒園包含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係指哪2間國立大學?", "內容":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簡稱:國北實幼),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簡稱:政大實幼),其餘本市境內國立大學未附設公立幼兒園。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11-04T18: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2414, "title": "【公幼招生】本市公立幼兒園招收班級及年齡為何?", "內容": "

招收班級及年齡如下:

(一)3-5歲班:每班招收24至30名幼生為限,得混齡編班。

(二)2歲專班:每班以16人為限,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公立幼兒園普通班(招生班級數)一覽表請參閱招生簡章附件1。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11-04T17: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2413, "title": "【公幼招生】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電腦抽籤時是「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 "內容": "

由家長報名時自行決定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使用網路線上登記,應於完成個別幼兒之登記後,再進行綁籤幼兒申請。

另倘有「同學齡之兄弟姊妹」欲登記同一幼兒園,亦得比照雙(多)胞胎幼兒,由家長自行決定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11-04T17: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2406, "title": "【公幼招生】本市公幼招生備取順位排序方式為何?", "內容": "

以本市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 七、招生辦理階段 」公告之備取名單為優先,後續則依本簡章第「八、備取辦理階段」公告之備取序位名單。

舉例而言:A幼兒園於招生辦理階段招生辦理完竣後,公告正、備取名單已排序至備取 30,則「 備取辦理階段」的抽籤結果將接續於備取31之後排序 。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11-04T17: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2395, "title": "【公幼招生】「兄或姐就讀該幼兒園或該國小1或2年級之幼兒」之優先錄取資格如何認定? ", "內容": "

兄或姐就讀該幼兒園或該國小1或2年級之幼兒,其兄姐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或該(115)學年度就讀該國小1、2年級者。兄或姐就讀該國小1年級之幼兒,應額外檢附該兄姐該(115)學年度國小新生入學報到通知單。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11-04T17: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02158, "title": "【教育部2至4歲幼兒就學補助 】「教育部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如何申請?", "內容": "
「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相關資訊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聯絡資訊:02-2720-8889 轉1432及1244

【發放對象】

2至未滿5歲歲育兒津貼補助對象為實際年齡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之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112年1月1日以後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0年8月1日以後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幼兒就讀平價教保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公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四、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幼兒滿二歲當月未領取衛生福利部發放之零至二歲幼兒育兒津貼,或該部發放之托育公共化、準公共服務補助。

【實施時程】

自108年8月起實施,並自108年8月1日起受理申請。

【應檢附文件】

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一、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幼兒及申請人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二、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金融機構(富邦或郵局)帳戶影本。

三、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四、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

       但代理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

【申請地點】

一、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檢附上列文件,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線上申請:教育部育兒津貼及就學補助線上申請 (亦可查詢最近3個月內申請、核定及撥付情形)。

【發給基準】

       第一名子女:每名幼兒每月發給5,000元。

       第二名子女:每名幼兒每月發給6,000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每名幼兒每月發給7,000元。

【撥付時間】

經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者,政府將自受理申請之次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撥付

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

【諮詢專線】

0800-205-105(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8:00)

", "日期時間": "2019-11-04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教育部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相關資訊", "URL":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288862689B15A6A5&sms=69B4E6B26379EE4E&s=A30148E6EA26E85A" }, { "Title": "全國教保資訊網「教育部2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相關資訊", "URL": "https://www.ece.moe.edu.tw/ch/subsidy/allowance-1/"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4, "title":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方式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內容": "
一、申請方式:

1.紙本申請: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新)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申請書」下載列印(連結)申請書並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或逕送受理機關。

2.線上申請:以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https://resim.moi.gov.tw/)申辦,填妥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及繳費,始送件完成。


二、檢附文件:

1.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書。(參照申請書填寫說明自行填妥)

2.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

3.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

6.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7.證書費紙本證書每張新臺幣1,600元;電子證書每張新臺幣1,000元。








 
", "日期時間": "2019-1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99308, "title": "被照顧者住進養護機構,聘僱之家庭看護工是否可以至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 "內容": "如果被看護人住進醫院1.護理之家、2.呼吸照顧病房、3.慢性病房以及4.養護機構,要將外籍看護工一同帶往這些機構從事看護工作,雇主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

並且留意每次申請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到期後也可以申請延期,惟3年之間累計申請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申辦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9-10-29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99307, "title": "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如果遇到被照顧人往生時,如何安排辦理轉出及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內容": "由於被照顧人往生事實發生,雇主聘僱家庭看護工資格已經消滅,所以這時候雇主辦理轉出,以下事項要注意:
1、自被照顧人往生事實發生起3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申請同意轉出移工)。
2、接到勞動部核發廢聘許可函後,14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轉換期間有60日,若期間內仍然無法找到新雇主,則要為該家庭看護工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3、家庭看護工在等待轉換新雇主期間,不要指派其從事其他工作,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表格下載網址:https://reurl.cc/MkEm7X 
申辦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9-10-29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96296, "title": "新住民會館地址、電話、服務時間及項目為何?", "內容": "

臺北市新住民會館,提供新住民朋友情感交流、語言學習的園地,開辦研習課程、多元文化展覽,並提供諮詢服務及免費場地申借。

臺北市新住民專區網站: http://nit.taipei/np.asp?ctNode=53395&mp=102161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2段171號(包含1、3及4樓)、萬華區環河南路一段臨280之3號(1樓)及信義區信安街162號、166號(1樓)

電話:(02)2370-1046

開館時間:週二至週日早上9時至下午5時(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 "日期時間": "2019-10-22T08: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96217, "title": "敬老卡使用於運動中心的開放項目與扣點規則?", "內容": "

單次最高扣抵50點,若點數不足則使用現金或悠遊卡內小額儲值支付

1.游泳池:50元/次

2.健身房:每小時扣25元(以2小時為限),即最高扣抵50點,超時則使用現金或悠遊卡內小額儲值支付

3.場地租借:包含桌球、羽球、撞球及壁球,每人扣50點/次,開放多人扣點

4.單次課程:每次使用扣50點

", "日期時間": "2019-10-21T18: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13545,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承租的辦公室若是與他人分租,這樣的地點還可以申請租金補貼嗎?", "內容": "若同一門牌號碼有兩家公司登記在內的話,該門牌號碼是不可以分別申請租金補貼的喔!", "日期時間": "2019-10-17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9855, "title": "瓦斯爐及熱水器節能補助應向哪個單位申請?", "內容": "相關資訊請洽經濟部能源局。 ", "日期時間": "2019-10-04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8324, "title": "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澄境會館)歇業消費爭議案問答集(108.10.2更新)", "內容": "

Q1:澄境會館已歇業,消費者針對所購買票券及課程未受服務部分,是否能取得該公司退款?

A1: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前已請澄境會館負責人進行說明,經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將以現有聯絡資訊(主要為LINE APP)聯繫消費者,並提供課程使用明細紀錄及計算後之契約剩餘殘值資訊,惟因公司已無資力,就該剩餘殘值僅能採取下述方式,與消費者進行協商:

  1. 若合作同業有相類似之課程,並經消費者同意後,將協調同業繼續提供服務,並另行簽訂三方契約。
  2. 提供美容產品讓消費者換抵。
  3. 若消費者無法接受上開方案,將個案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公司將於法院清算程序後對所有債權人進行財產分配。


Q2:針對澄境會館歇業案,是否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是否可一併申訴資融公司? 

A2:承A1,消費者若無法接受業者所提出之處理方案,可向各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若已提起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並已結案者,亦可再提起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將由消保官邀請雙方召開協商會議。若消費者之支付方式,係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者,因澄境會館已將所屬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若後續因其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卻仍受資融公司催繳款項,消費者自亦可對資融公司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Q3:若消費者是以信用卡支付方式購買票券或預繳課程相關費用,澄境會館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是否可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起爭議帳款賠付申請?

A3: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預繳費用後,若業者因營運不善歇業致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服務時,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及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可依規定期限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賠付程序,就契約剩餘價值,如SPA美容課程未使用部分之殘值,請求發卡銀行返還;惟申請時,依據各家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剩餘未受服務之明細紀錄(該部分消費者請洽澄境會館索取或逕請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給信用卡之發卡或收單銀行);上開資料完備度可能影響申請。另持卡人針對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提醒注意。

 

 

 

 Q4:承Q3,消費者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起爭議帳款賠付申請,申請期限為何?
A4:針對爭議帳款賠付申請之期限,為業者停止提供服務後120日內,且追溯當時刷卡交易清算日不得超過540日(詳參附件-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註一),故請持卡人儘速洽詢信用卡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

 

 

 

 

Q5:若信用卡發卡銀行拒絕給付爭議帳款賠付,或已賠付卻事後要求償還者,該如何處理?
A5:各家銀行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定爭議帳款規則處理賠付,消費者申請後,有可能因未符合該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致無法取得爭議帳款。消費者可要求銀行說明拒絕給付原因及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若仍無法獲得爭議帳款,消費者仍可向澄境會館主張A1之方案。

 

 

 

 

Q6:若我沒有獲得爭議帳款,亦無選擇替代服務或美容產品換抵方案,將如何處理?
A6:經查,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澄境會館)已於108年8月14日登記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該公司應行清算;次依同法第88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故消費者對澄境會館若仍有債權未受清償者,即應向債權人澄境會館或清算人報明;惟按同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若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後,破產人(公司)之財產,將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勞工薪資等,普通破產債權將位列後位,對消費者而言,並非有利,亦請務必留意。
 

", "日期時間": "2019-10-02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75/relfile/31820/8088324/a8e91124-d8f3-4422-9644-3aaa6a0c6751.pdf" } ] }, { "DataSN": 4902713, "title": "搭乘公車時,可以攜帶寵物嗎?", "內容": "

1.乘客攜帶小動物,應裝於寵物箱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露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每位乘客以攜帶1件為限且體積不得超過長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或車廂通道。但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路線或班次得免裝寵物箱或小容器者,不在此限。另為防制禽流感疫情,禁止旅客攜帶鳥禽(如經濟動物雞、鴨、鵝、火雞、鵪鶉及鴕鳥等),惟小型寵物鳥不在此限,其裝載容器體積件數比照前項規定。

2.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72條規定不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汽車客運業者可予拒絕運送,但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19-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5849, "title": "站牌/站桿滾筒上的QR Code有什麼功能?", "內容": "

候車亭柱子/公車站牌/站桿滾筒上設有QR Code,民眾掃描QR Code即可取得該站位雙北市轄公車路線預估到站時間資訊。

", "日期時間": "2019-09-26T19: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智慧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圖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d1a683a6-d487-4bb2-a9d8-7177555580d5.jpg" }, { "Title": "圖2-旗桿式站牌.JPG",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b6c9a8c3-062e-43f1-acfd-35a2a0fb9e95.jpg" }, { "Title": "圖3-街道家具(立桿)",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9dc034d4-727c-4b6a-8e83-6dab541d4afb.jpg" }, { "Title": "圖4-街道家具(簡易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c2b7d090-3aa9-4893-9b1a-d47bcf28f422.jpg" }, { "Title": "圖5-集中式站牌",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781899a7-3605-41ae-bcf1-2336d07275ad.jpg" }, { "Title": "圖6-制式候車亭",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712b2c6f-8e19-451d-a8a8-f967b85ba604.jpg" }, { "Title": "圖7-倒懸式候車亭",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3da3e71f-d80e-48ca-9de7-0b788a9f4792.jpg" }, { "Title": "圖8-長廊式候車亭",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1442d161-d201-48a1-b39b-502b0fa6766c.jpg" }, { "Title": "圖9-街道家具候車亭",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8085849/60731b9e-361f-4600-b2ba-e4275fa8235d.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3313, "title": "有人來我家說要進行外籍移工訪視及查察工作,請問是要做什麼呢?如何確認為政府單位人員?", "內容":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2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及本處外籍勞工查察業務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一、外國人入國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外國人名冊。

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聯絡電話:

入國及接續通報訪查 (02)2338-1600

疑似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查察  徐小姐(02)2338-1600分機4109


民眾可至本處官網(https://fd.gov.taipei/Default.aspx 業務服務>外籍移工服務 >訪視查察 >入國(接續聘僱)訪視及查察)核對訪視及查察人員名單(含入國及接續通報訪查及疑似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查察人員名單)。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 "日期時間": "2019-09-23T14: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2751, "title": "我要申請住院(或門診、急診)治療期間之病歷資料(或檢驗查報告、X光片),請問需要帶什麼證件?費用是多少?",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相關文件費用、受理時段、作業時間及各院區洽詢電話等資訊,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頁→就醫指南→證明文件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查詢(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3E85264F90187B0&s=6BD79411FD4B256A)或可洽詢各院區業務窗口。

一、申請資格及應備證件(供核對及影印留存)

申請人

應備證件

本人申請

● 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 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有照片之健保卡等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代理人申請

● 病人身分證正本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病人之委託同意書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法定代理人申請

(未成年者、受監護宣告者)

1.未成年者:(自112年1月1日起,依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 病人身分證正本(未成年者得提供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法院裁定書等正本)
2.法受監護宣告者:
● 病人身分證正本
● 監護人或共同執行醫療相關職務範圍之全體共同監護人身分證整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法院裁定書正本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記載有監護人姓名的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本項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具繼承權者申請

(其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

● 具繼承權者身份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正本)
● 病人除戶證明正本(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本項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二、費用

申請項目

費 用

一般診斷證明書(中文)

1.每份100元
2.影印本每份15元

一般診斷證明書(英文)

1.每份200元
2.影印本每份15元

出生證明書(中文)

首次開立:

1.前三份20元
2.第四份起每份15元
­­­­­­­­­­­­­­­­­­­-----------------------------
3.影印本每份15元

出生證明書(英文)

1.每份200元
2.影印本每份15元

死亡證明書(中文)

首次開立:

1.前三份20元

2.第四份起每份15元
­­­­­­­­­­­­­­­­­­­-----------------------------
3.影印本每份15元

死亡證明書(英文)

1.每份200元
2.影印本每份15元

驗傷診斷證明書

1.每份300元
2. 影印本每份15元

就醫證明書

每份20元

醫療費用證明(中文)

1.每份50元
2.第二份起每份15元

醫療費用證明(英文)

1.每份200元
2.第二份起每份15元

病歷影印(檢驗/查報告)

1.未看診僅影印病歷:
病歷複製基本費180元(內含10頁),第11頁起加收每頁4元。
例如:甲先生要印病歷,病歷張數12頁,共收費180元+2頁*4元=188元。
2.看診當日同時影印病歷:
每頁4元(雙面影印計2頁),免收基本費。

出院病歷摘要影本

1.每份50元
2.第二份起比照病歷影印每頁4元(雙面影印計2頁)。

病歷摘要(中文)

每份400元

病歷摘要(英文)

每份600元

影像光碟複製

(X光、CT、MRI)

每項200元(每項超過一張光碟容量將依增加張數加計費用)


三、諮詢電話

中興院區服務台諮詢電話:2552-3234轉3161

仁愛院區服務台諮詢電話:2709-3600轉3123或3119

陽明院區服務台諮詢電話:2835-3456轉6120

和平婦幼院區(和平)電話:2388-9595轉2112

和平婦幼院區(婦幼)電話:2391-6470轉1101

忠孝院區服務台諮詢電話:2786-1288轉8155

松德院區服務台諮詢電話:2726-3141轉1116

林中昆院區(林森)諮詢電話:2591-6681轉1213

林中昆院區(中醫)諮詢電話:2388-7088轉3521

", "日期時間": "2019-09-20T15: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65, "title": "道路施工若涉及智慧停車收費區之路邊停車格位感測設施事宜,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路邊停車格位裝設之感測設施皆屬於本處委託開單公司之財產,並登錄於本府道管中心列管,如因工程施工、道路銑鋪影響須移設時,請於施工前2周依設備上所留聯繫電話通知廠商配合移設,如有任何破壞及損毀,需依民法賠償。

", "日期時間": "2019-09-18T18: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81763, "title": "智慧停車收費區要如何查詢停車時間?查詢到的時間與實際停車不一致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智慧停車收費區將由開單員開立智慧化停車繳費通知單,該單將列印停車資訊查詢頁面QR-CODE,提供民眾查詢停車資訊。亦可於停車車輛駛離後10 分鐘至臺北市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查詢停車費用。 智慧停車收費區之智慧化停車繳費通知單將以地磁感測時間作為計費依據,如果民眾認為實際停車時間不一致,請依停放地點撥打本處委託開單廠商客服查詢或提出相關證明一併將舉證文件提供本處辦理申訴。

 

", "日期時間": "2019-09-18T18: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65, "title": "車輛遭違規拖吊如何查詢?如何領車?", "內容": "

一、除可透過違規停車現場地面書寫之保管場電話、名稱、車號及利用1999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查詢車輛移置保管地點外,亦可透過「 臺北市交通大隊車輛拖吊查詢系統」輸入車號查詢,將回復告知車輛保管場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

二、領車時應請民眾辦妥下列事項:

(一)出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若無行車執照時,須提示車輛原始證明(出廠及檢驗證明)或足以證明該車輛來源之具體可信資料,並填寫切結書。

(三)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

  1. 小型汽車(含重機)移置費用1,500元/次,保管費用5日內每半日以200元計,逾5日每半日以300元計。
  2. 機車移置費用200元/次,保管費用5日內每半日以50元計,逾5日每半日以75元計。
  3. 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逾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以車輛進場時間起算),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費,每半日(12小時)計費壹次。

(四)保管場人員於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應開立經核章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交付領車人。

", "日期時間": "2019-09-18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66, "title": "違規被拖吊車輛逾期5日未領回如何處理?", "內容": "

一、違規被拖吊車輛逾期5日未領回時,各拖吊保管場將相關資料造冊後與舉發單一併移送交通大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查明車輛所有人,並以雙掛號通知車主於15日內領回,如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後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核對車輛無誤後,將車牌及相關資料移送監理機關辦理註銷車籍事宜後,通知廠商解體。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規定,第12條第1項及第4項、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第21-1條第1項及第2項 第35條、第35-1條第1項及第2項 、第56條第4項(違規停車)、第57條第2項、第62條第6項、第71-1條第2項及第3項、第72-2條第1項、第73條第2項及第3項及85-2條第1項之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 "日期時間": "2019-09-17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80, "title": "自行車移置作業--違停自行車可逕行拖吊之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

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本自治條例所稱車輛如下:一、汽車(包括機車)。二、慢車(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又依第5條規定『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大隊得予移置之;慢車於必要時並得予以加鎖:一、違規停車,車輛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依上揭自治條例規定,違停自行車可逕行拖吊移置。

", "日期時間": "2019-09-17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79294, "title": "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補助費用",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19-09-11T17: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5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9/relfile/31820/8079294/36ff9a3c-697f-4424-ad7f-2beb7832450b.pdf" } ] }, { "DataSN": 8113550, "title": "外國公司擬來臺新設公司之申請流程為何?", "內容": "(一)投資人應先選定在臺公司中文名稱及所營之營業項目,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名稱與營業項目預查,及保留公司名稱。
(二)投資人填具僑外投資申請書(僑外A表),檢具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申請,若投資事業登記地址位於各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所轄園區,則向科學工業園區或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
(三)經核准後,持投資核准函正本向臺灣地區往來銀行辦理匯入投資款項,經結匯為新臺幣存入投資事業籌備處帳戶後,再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投資事業籌備處存摺影本等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審定投資額。
(四)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設定實收資本額新台幣5億元以上,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商號)設立登記;設立實收資本額未逾5億元,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辦理公司(商號)設立登記。", "日期時間": "2019-09-11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78781, "title": "按應繼分領取地籍清理價金可否協議分配?", "內容": "

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需註明「全筆」價金取得比例,申請書仍需註明應繼分。

", "日期時間": "2019-09-11T10: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78773, "title": "發生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辦理公告時,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針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辦理公告之機關提出。", "日期時間": "2019-09-11T10: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5275, "title": "如何瞭解或索取臺北市快速道路路線圖?", "內容": "

請撥打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 02-27208889) 轉7951,洽新工處規劃設計科索取快速道路系統圖。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6: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5273, "title": "請問臺北市都市計畫道路線型如何規劃、設計、施工,其作業流程為何?", "內容": "

臺北市都市計畫道路係由都市發展局劃定公告為計畫道路及道路標高高程後,再由交通局提供道路路型規劃相關圖說(含人行道寬度等)供新工處納入工程設計需求內檢討設計事宜,俟設計完成後再據以辦理發包施工。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5269, "title": "自費開闢道路後,何人接管維護?私人土地地主的權益為何?", "內容": "

有關自費開闢臺北市市區道路屬市有公地部分,於竣工後須報請新工處會同公園處、水利處、交工處、環保局等查勘合格,即接管維護;屬私人土地部分,由建管處主政依「臺北市未完成公共設施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處理原則」辦理,竣工後道路設施仍由臺北市政府相關單位接管維護;另建管處依規定責成起造人切結該道路開闢完成後,將來應供公眾使用及政府興建公共設施需挖除重做時,不得請求補償施築經費;該切結書應送請建管處併建照附件列管存查。如有疑問,請洽新工處規劃設計科,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27208889)轉7958,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5268, "title": "騎樓整平工程權責單位為何?", "內容": "

臺北市騎樓整平(含「建築基地內沿街面」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路段評估及規劃設計由建管處辦理,再交新工處辦理施工。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6: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5265, "title": "是否所有高低不平之騎樓均可整平?", "內容": "

騎樓(含「建築基地內沿街面」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因受限於產權私有,必須先徵詢所有權人意見,並以一完整街廓為整平基本單元,故並非所有高低不平的騎樓均可改善。另若因高差太大或建築結構問題無法整平者,則採用順接或合宜之替代方案改善。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5263, "title": "某一條巷道或某一地段地號已被劃為計畫道路,目前是否或何時辦理徵收開闢或建議市府辦理開闢等?", "內容": "

請提供詳細地段地號巷道名稱,寄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將於查明相關資料後函覆。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5258, "title": "騎樓整平施工期間是否會影響店家生意?", "內容": "

臺北市騎樓整平工期視現場施工難易度而定,一般一個街廓(約100公尺)之工期約10日即可完成。另為求影響層面及時間最小化,原則上將以「一個街廓」為施工單元。施工時,鋪設臨時踏板供住戶及使用者進出,除前期1~2日敲除鋪面稍有不便外,其餘時間不致影響住戶使用。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9761, "title": "如何申請參與騎樓整平?處理流程為何?", "內容": "

建議臺北市騎樓整平(含「建築基地內沿街面」供公眾通行之人行空間)路段,請洽建管處,聯絡電話:2725-2738。建議時,請說明騎樓整平詳細地址。建管處接受建議後,派員現勘確認是否符合騎樓整平要件(高低障礙、完整街廓)。符合要件路段者,建管處再邀請里長協助徵詢該路段店家意願,以憑納入施作。

 

", "日期時間": "2019-09-05T10: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75246, "title": "臺北市寺廟、財團法人相關資訊(地址、電話等)是否公布於網站?", "內容": "

本局規劃建置之「臺北市宗教查詢網站」(https://canet.civil.taipei/tp90-1/mygod/),可提供市民及本市各寺廟、宗教(祠)財團法人查詢運用,內容包括:

(一)本市立案寺廟、宗教(祠)財團法人之名稱、地址、電話及地圖查詢。

(二)本市立案寺廟、宗教(祠)財團法人申報財務報表情形、法令專區與財務報表範例。

(三)提供各項申請案件應備表件與範例(表單下載專區)。

 

", "日期時間": "2019-09-04T09:2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9:2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989, "title": "家中心愛寵物往生,我要將牠屍體焚化,請問如何辦理?辦理時間?", "內容": "

一、本市提供有寵物集體委託焚化服務,飼主可將往生之寵物以不透明塑膠袋(黑色為佳)承裝後,攜帶飼主身分證件,前往臺北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辦理集體火化,若申請人非寵物之原飼主時,除須攜帶申請人之身分證外,另需出具原飼主之委託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始得辦理。

二、服務受理時間:週一至週日(國定假日暫停提供服務),每日10時起至16時止。

三、收費方式為每5公斤內新臺幣350元,超過5公斤每1公斤加收70元,非設籍臺北市者,收費金額以兩倍計算。

", "日期時間": "2019-09-03T2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08, "title": "請問臺北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提供什麼服務?", "內容": "

一、目前的服務包括:

1.大眾心理衛生教育宣導、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分別針對一般市民生活壓力調適、校園師生心理健康、憂鬱症防治與自殺防治、職場壓力調適、家庭親子關係等主題提供諮詢講座、電影賞析、壓力調適工作坊、網際網路資訊等各類活動。

2.心理衛生諮商服務:分別針對一般市民提供電話諮詢與心理諮商門診服務,針對高危險群(如:災難受傷者及其家屬、自殺意圖者、憂鬱症、暴力或犯罪受害人等)提供心理諮商門診服務、個別諮商、輔導團體等服務。

3.針對心理衛生專業人員與社區基層服務人員辦理心理衛生教育訓練。

4.心理諮詢專線:(02)3393-7885(請幫幫我),服務時段為上班日09:00-22:00。

二、聯絡電話及地址:

1.中正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址位於中正區金山南路1段5號,行政電話為:3393-6779轉11。

2.萬華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址位於萬華區東園街152號B棟,行政電話為:2303-3611。

3.文山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址位於文山區木柵路三段220號1樓,行政電話為:8661-5387。

4.北投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址位於北投區石牌路二段111號2樓,行政電話為:2821-2060。

5.信義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址位於信義區松隆路36號3樓,行政電話為:2763-0668。

6.南港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地址位於南港區同德路100號3樓,行政電話為:2651-5501。

", "日期時間": "2019-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官方網站", "URL": "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07, "title": "請問衛生局提供給臺北市市民的心理衛生服務有哪些?", "內容": "

衛生局為了增進市民心理健康,提供心理衛生保健服務如下:

一、大眾心理衛生教育宣導、心理健康促進活動:分別針對一般市民生活壓力調適、校園師生心理健康、憂鬱症防治與自殺防治、職場壓力調適、家庭親子關係等主題提供諮詢講座、電影賞析、壓力調適工作坊、網際網路資訊等各類活動。

二、心理衛生諮商服務:

1.針對一般市民提供電話諮詢與心理諮商門診服務。

2.針對高危險群(如:災難受傷者及其家屬、自殺意圖者與遺族、憂鬱症、暴力或犯罪受害人等)提供心理諮商及輔導團體等服務。

", "日期時間": "2019-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06, "title":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設置的心理服務專線有哪些?非臺北市民也可以撥打嗎?", "內容": "

一、心理諮詢專線:3393-7885,服務時間:上班日9:00-22:00,若其他時段有心理諮詢需求,請撥打1925衛生福利部安心專線。

二、相關資訊可至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官方網站: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查詢。

三、設籍、居住或就學/就業於本市市民均可使用,其他縣市居民請逕洽該縣市政府。

", "日期時間": "2019-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官方網站", "URL": "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05, "title": "請問臺北市民眾一般心理困擾可以求助的民間諮詢專線有哪些?", "內容": "

一、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電話:1980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六 早上9:00~12:00 下午2:00~5:00 晚上6:00~9:30 每週日早上9:00~12:00 下午2:00~5:00

二、社團法人國際生命線台灣總會:提供全日24小時電話輔導,電話:1995 

三、社團法人臺北市觀音線心理暨社會關懷協會:心理協談服務,電話:2768-7733 服務時間:週一、二、四、五 下午2:00~5:00 晚上7:00~9:00,週三下午2:00~5:00

", "日期時間": "2019-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09, "title": "請問臺北市有哪些心理衛生服務的資源?", "內容": "

目前臺北市的心理衛生服務分別由市政府與民間單位提供各類型的服務:

一、市政府提供的服務:請至【臺北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官方網站(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網站(https://tpech.gov.taipei//Default.aspx)查詢相關服務。

二、民間單位的服務:主要以基金會、心理諮商所、心理輔導中心、社會福利機構附設諮商部門等型式提供服務,相關資訊可至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官方網站: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查詢。

", "日期時間": "2019-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官方網站", "URL": "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05, "title": "請問要接受社區心理諮商門診服務要如何掛號?", "內容": "

一、社區心理諮商門診於12行政區的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附設院外門診部及本局社區心衛中心等13處,每週共提供36診次,由心理師提供1對1諮商服務,每次30分鐘,採取預約排診為主,您可依方便性就近預約使用,進一步門診及掛號的資訊可上心理衛生中心網站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門診表-社區心理諮商服務門診表」查詢,或逕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網站(https://webreg.tpech.gov.tw/)之「院外門診部」掛號。  

二、各區門診部電話與地址如下: 

1.信義區門診部 8780-4152#2 大道路116號1樓

2.文山區政大門診部 8237-7441或8237-7444 指南路2段117號

3.中正區門診部 2321-0168(週二) 牯嶺街24號

4.中山區門診部 2501-3363 松江路367號

5.大安區門診部 2739-0997 辛亥路三段15號

6.松山區門診部 2765-3147 八德路四段692號

7.南港區門診部 2786-8756 南港路一段360號

8.大同區門診部 2594-8971 昌吉街52號

9.內湖區門診部 2790-8387 民權東路六段99號

10.士林區門診部 2883-6268#14 中正路439號

11.萬華區門診部 2339-5384 東園街152號

12.北投區門診部 2891-2670#9 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198號4樓

13.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3393-6779#10 金山南路一段5號(僅週二/週四下午/晚上,另因場館整修,預計於115年4-5月配合停診)

", "日期時間": "2019-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6, "title": "捷運系統遇地震發生時有何應變措施?", "內容": "

發生震度2級以上地震時,列車若在月臺則暫停發車,若在站間則應減速停車,行控中心儘速依蒐集的資訊,評估地震對捷運系統之影響,應變措施如下:
1.當地震震度為2級或3級時,高運量司機員以半自動模式限速40公里以下行駛檢視軌道、文湖線行控中心對全線軌道下達50%速限;若檢視確認正常,恢復正常運轉。
2.當地震震度為4級或震度達5級且地動加速度未超過(含)100gal時,列車慢速進站疏散旅客後,高運量司機員以半自動模式限速15公里以下行駛檢視軌道、文湖線行控中心派員隨車,並對全線軌道下達25%速限檢視軌道;若檢視確認正常,恢復正常運轉。
3.當地震震度達5級且地動加速度值已超過100 gal時,安排人員步行並沿途檢視軌道至站間列車停滯處,再調度列車慢速進站疏散旅客,系統暫停營運。旅客疏散完畢,斷電並安排人員步行檢視全線軌道後,高運量司機員以半自動模式限速25公里以下行駛檢視軌道、文湖線行控中心派員隨車,並對全線軌道下達50%速限檢視軌道;若檢視確認正常,恢復正常運轉。

", "日期時間": "2019-08-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60588, "title": "我的孩子已經滿2歲了,但因為還沒找到適合的幼兒園、幼兒園學齡制等原因,繼續送托托嬰中心或保母,我可以領什麼補助?", "內容": "

2至未滿3歲兒童就托於本市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保母,可以領取「準公共托育補助」、「教育部2至4歲育兒津貼」及「友善托育補助」;就托於非準公共托嬰中心、保母,可以領取「協力照顧補助」、「教育部2至4歲育兒津貼」 , 補助金額請詳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19-08-06T10:43: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30901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8060588/4bd44340-3b5f-4805-8bb8-5d965f139c58.pdf" } ] }, { "DataSN": 8088336, "title": "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澄境會館)歇業消費爭議案問答集", "內容":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澄境會館)歇業消費爭議案問答集

Q1:澄境會館已歇業,消費者針對所購買票券及課程未受服務部分,是否能取得該公司退款?
A1:本府法務局前已請澄境會館負責人進行說明,經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將以現有聯絡資訊(主要為LINE APP)聯繫消費者,並提供課程使用明細紀錄及計算後之契約剩餘殘值資訊,惟因公司已無資力,就該剩餘殘值僅能採取下述方式,與消費者進行協商:

    \t
  1. 若合作同業有相類似之課程,並經消費者同意後,將協調同業繼續提供服務,並另行簽訂三方契約。
  2. \t
  3. 提供美容產品讓消費者換抵。
  4. \t
  5. 若消費者無法接受上開方案,將個案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公司將於法院清算程序後對所有債權人進行財產分配。
 
Q2:針對澄境會館歇業案,是否可提起消費爭議申訴?是否可一併申訴資融公司?
A2:承A1,消費者若無法接受業者所提出之處理方案,可向各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若已提起第一次消費爭議申訴,並已結案者,亦可再提起第二次消費爭議申訴,將由消保官邀請雙方召開協商會議。若消費者之支付方式,係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者,因澄境會館已將所屬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若後續因其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卻仍受資融公司催繳款項,消費者自亦可對資融公司提起消費爭議申訴。
 
Q3:若消費者是以信用卡支付方式購買票券或預繳課程相關費用,澄境會館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是否可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起爭議帳款賠付申請
A3: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預繳費用後,若業者因營運不善歇業致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服務時,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及我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可依規定期限向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帳款賠付程序,就契約剩餘價值,如SPA美容課程未使用部分之殘值,請求發卡銀行返還;惟申請時,依據各家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剩餘未受服務之明細紀錄(該部分消費者請洽澄境會館索取或逕請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給信用卡之發卡或收單銀行);上開資料完備度可能影響申請。另持卡人針對同一筆交易僅能向發卡機構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提醒注意。
 
Q4:承Q3,消費者向信用卡發卡銀行提起爭議帳款賠付申請,是否有申請期限?
A4:針對爭議帳款賠付申請之期限,為業者停止提供服務後120日內,且追溯當時刷卡交易清算日不得超過540日(詳參附件-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註一),故請持卡人儘速洽詢信用卡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

Q5:若信用卡發卡銀行拒絕給付爭議帳款賠付,或已賠付卻事後要求償還者,該如何處理?
A5:各家銀行係依信用卡國際組織所定爭議帳款規則處理賠付,消費者申請後,有可能因未符合該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致無法取得爭議帳款。消費者可要求銀行說明拒絕給付原因及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若仍無法獲得爭議帳款,消費者仍可向澄境會館主張A1之方案。

Q6:若我沒有獲得爭議帳款,亦無選擇替代服務或美容產品換抵方案,將如何處理?
A6:經查,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澄境會館)已於108年8月14日登記解散,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該公司應行清算;次依同法第88條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故消費者對澄境會館若仍有債權未受清償者,即應向債權人澄境會館或清算人報明;惟按同法第89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若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後,破產人(公司)之財產,將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勞工薪資等,普通破產債權將位列後位,對消費者而言,並非有利,亦請務必留意。", "日期時間": "2019-08-05T11: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57731, "title": "北水處有水車送水服務?需要收費嗎?", "內容": "

本處水車資源有限,主要以因本處緊急搶修等突發性致用戶無預警停水造成不便而提供免費送水服務之用;一般民眾若因個人因素需由本處水車送水,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水車送水費(零售水費用另計:目前零售水水費每度31元+0.5元水源保育回饋費)。


民眾或單位需要本處提供水車送水服務,請逕向轄區分處工程股聯繫,申請人需告知無水原因、水量(公噸數)、送水時間、地點及申請人(或現場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等,工程股人員俟確認送水需求後,向本處客服中心通報成案;客服中心人員受理並核算應收費用後,再致電向申請人確認應繳金額、現場現金繳付(水車司機收取現金無法找零,請備妥繳付金額)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及預訂送達時間等,確認無誤後派車。


水車司機抵達現場後,與申請人(或現場聯絡人)核實送水資料、簽單及收取費用完妥後,將水注入指定蓄水設備。惟為確保水質如水車留有存水時,本處將逕行放流,民眾不得要求(零售水)核減退費。


收費標準如下:

費用(元)/水車送水費(趟)
平日
下班時間或例假日
5公噸第1趟
3,400
4,400
5公噸第2趟(含)以上每趟
2,400
2,900
10公噸第1趟
5,300
6,800
10公噸第2趟(含)以上每趟
4,000
4,600

註:如續送水逾下班時間,改計下班時間費用。

", "日期時間": "2019-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67, "title": "檢舉交通違規有沒有檢舉獎金?",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三、優良駕駛人。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爰除檢舉肇事逃逸及第4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外,其餘尚無發放檢舉獎勵之法源依據。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目前僅針對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經檢舉人依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者,發給獎勵金外,其餘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並無提供獎金。

", "日期時間": "2019-07-19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64, "title": "如果民眾拒絕酒測會有違法嗎?員警可否當場吊扣車輛?", "內容": "

依據111年3月3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另依第5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故駕駛人如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員警可依法製單舉發,並將車輛移置保管。

", "日期時間": "2019-07-18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51730, "title": "當在本市私領域(如社區內、民眾家中、庭院內、陽台上、遮雨棚上…等私有土地內)發現死亡犬貓遺體,本市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民眾先現場初步觀察該犬貓外觀,告知該犬貓外觀和生命狀態(犬或貓、是否受傷、已死亡或尚存活),如犬貓尚存活,會通知動保處錄案,並到現場判斷處理,如已死亡,請民眾付費委託專業的寵物殯葬業或動物之家協助處理犬貓遺體。

", "日期時間": "2019-07-15T2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435, "title": "荔枝椿象最常在何處發現?", "內容": "主要寄主植物為荔枝、龍眼、無患子及臺灣欒樹,其週邊100公尺為高風險區域,另喜歡附著於粗糙表面或可抓附的牆面如紗窗、窗簾及晾曬於戶外的衣物等。", "日期時間": "2019-07-10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434, "title": "荔枝椿象在何種樹種可見?", "內容": "荔枝、龍眼、台灣欒樹、無患子等無患子科樹種最常見。", "日期時間": "2019-07-10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431, "title": "在公共區域看到荔枝椿象該怎麼辦?", "內容": "

可透過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立案:提供發現地點(在?公園的哪個地方,通報人姓名、電話),將儘快通報本府權責機關 (公園-公園處、登山步道-大地工程處),前往處理。

", "日期時間": "2019-07-10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432, "title": "被荔枝椿象臭液噴到會怎麼樣?該如何處理?", "內容": "荔枝椿象受到干擾或驚嚇時會分泌具腐蝕性臭液,不慎接觸,造成皮膚有灼熱感,嚴重的會引發皮膚紅腫、潰爛,若是噴到眼睛,則可能造成眼皮紅腫、結膜水腫、發炎,嚴重甚至會伴隨角膜發炎,影響視力。
臭液噴到身體,不可恣意搓揉,須立即使用大量清水沖洗並就醫。", "日期時間": "2019-07-10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429, "title": "戶外如何防治荔枝椿象?", "內容": "不主動觸碰、驚嚇荔枝椿象,於戶外穿著長袖、長褲,不但可避免荔枝椿象臭液攻擊,也可預防曬傷。", "日期時間": "2019-07-10T1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427, "title": "居家如何防治荔枝椿象?", "內容": "居家自主管理,使用合格之環境用藥殺蟲劑或蚊蟲忌避劑進行防治,裝設細紗窗可將荔枝椿象阻隔於屋外,適時修剪居家栽種無患子科樹種(荔枝、龍眼、台灣欒樹、無患子),倘發現荔枝椿象蟲卵時,可直接栽除並銷毀,發現成蟲時,不要徒手抓,用掃把、網子、塑膠袋掃起或套住,封入塑膠袋封好(不要讓蟲再爬出來),直接隨一般垃圾丟垃圾車收走即可。", "日期時間": "2019-07-10T1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324, "title": "如何將自有車位共享?", "內容": "

Q1:什麼是共享停車位?

A1:依據交通部頒訂「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是指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 且共享時數以每日平均 8 小時估算,每月不得逾 240 小時。

Q2:為何要推廣本市車位共享政策?

A2:因本市多老舊建物,建物附設停車空間不足,致停車需求外部化,影響外部車流人行動線。由於都市土地有限及停車場用地取得不易,倘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閒置時段可釋出利用,則可達到多方皆贏的成效。

Q3:民眾如何將自有自用停車位參與共享?

A3:民眾可將車位透過加入媒合服務平臺(一車位以加入一個媒合平臺為限),由該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向停管處申請「共享停車位媒合服務許可」,領得共享停車場登記書。

Q4:民眾將私人車位提供出來共享,會對民眾的房屋稅及地價稅有影響嗎?

A4:將自有車位共享並不會提高房屋稅及地價稅負擔喔!依據財政部107年8月4日函釋「土地稅法」第17 條及「房屋稅條例」第5條,有關自住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共享停車位,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地下停車位免徵房屋稅、地上停車位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相關規定。

Q5:民眾參與共享車位有何好處?

A5:民眾參與共享車位,除可獲取部分收入外,也不會增加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負擔,並能減輕道路側停車壓力,使用路人及行人有更暢通的道路。

Q6:民眾如何知道哪些路段有共享停車位資訊服務並預約使用?

A6:可透過各家媒合服務平臺業者APP進行查詢預約使用。


", "日期時間": "2019-07-10T0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9273, "title": "何謂臺北「職安卡」?如何申請?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內容": "

1.臺北「職安卡」為勞動局與教育訓練單位合作,為受過高風險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6小時課程並測驗合格所頒發的教育訓練合格證明。

2.取得職安卡需至本市教育訓練單位上課並完訓,訓練單位資訊可至勞動即時通-職安聯繫網查詢。(https://ap.bola.gov.taipei/?module=Bianca#block_phone)

3.本局自110年1月1日起不再製發及補發實體卡片,如臺北職安卡遺失或上面資訊無法辨識,仍可於「臺北職安聯繫網」即時查詢,不因無實體卡片而影響其結訓資格。

", "日期時間": "2019-07-10T08: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8603, "title": "如何使用公有路外停車場3A智慧進出服務(無票卡進出服務)?", "內容": "

Q1:何謂3A 智慧進出服務?申請使用3A智慧進出服務有什麼好處?

A1:本市公有停車場為提升便利性,停管處持續應用資訊技術導入智慧化停車服務,運用車牌辨識結合智慧支付,提供汽、機車「自動辨識(Auto identification)、自動開啟閘門 (Auto Opening)及自動扣款(Auto Payment)」之「3A智慧進出服務」,民眾進出停車場免抽(靠)卡(悠遊卡)或到繳費機繳費,車輛進出3秒鐘順暢又安全,只要申請成為會員,即可於本市貼有「無票卡進出」標誌(如附件)的停車場,免抽(靠)卡(悠遊卡)進出停車場,可以節省進出時間外,亦可避免票卡遺失困擾或頭手伸出車外衍生危險,享受便捷、安全、快速的智慧化停車服務。

Q2:臨停車及月票車都可以申請使用嗎?

A2:是。

Q3:怎麼申請?

Q3:目前已開放申請的行動支付業者:「Pi拍錢包」、「歐付寶」、「街口支付」、「悠遊付」、「橘子支付」、「遠傳心生活」、「富邦行動銀行」、「ezPay 簡單付」、 「車麻吉」、「停車大聲公」、「嗶嗶繳」、「一卡通 iPASS MONEY」、「全支付」等13家,民眾可下載該業者 APP,綁定扣款帳戶,申請成為會員後,選擇使用無票卡進出停車場服務,如已是上述APP會員,只要增加申請使用無票卡進出停車場服務,即可使用。

Q4:停車費怎麼繳?

A4:每次停車的費用會於車輛出場時結算停車費送到支付業者處自動扣款,無須到繳費機或如靠卡付款。

Q5:如何可以知道被扣多少停車費?

A5:交易完成後,即時扣款無論成功或失敗,民眾均會接到支付業者的推播訊息,告知停車費金額及扣款是否成功等訊息。

Q6:扣款失敗怎麼辦?

A6:交易金額若為400元(含)以上扣款失敗,民眾須至管理室,由管理員協助人工繳費離場,交易金額若為400元(不含)以下,則停車費扣款結果無論成功或失敗,均會先行放行離場,停管處會於當日夜間重新執行扣款,扣繳結果仍會推播訊息給民眾,若仍無法成功扣款,民眾於停車次日可利用既有繳費管道查詢及繳費,至本處網站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查詢及透過申請會員之APP、其他行動支付APP或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查詢繳費。如未能於期限內繳費,約30天會收到催繳通知(免收工本費),民眾可持單補繳停車費。

另倘未收到扣款推播訊息,可於行動支付業者APP查詢確認。

Q7:我已經是月票車,如果到其他停車場臨停,也想使用該服務還需要再申請嗎?

A7:已購買停車場月票之民眾,欲於本市其他公有停車場使用本項服務,亦需申請加入已開放申請的行動支付業者會員方可使用。

Q8:已申請使用一段時間後不想使用如何辦理?

A8:可向原申請綁定之行動支付業者申請終止使用。

Q9:享有特殊停車優惠之民眾可否申請?

A9:因本項服務會自動扣款,如欲享有優惠(例如:計程車前1小時免費、身心障礙優惠及花季前3小時免費等)請於離場前先至管理室人工辦理折扣,方可享有優惠,否則將以原有費率計價。

", "日期時間": "2019-07-08T15: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無票logo確定版107092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8048603/c0c82211-e3d6-49e2-82b5-52108f2975a9.pn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3A智慧進出服務公有路外停車場(11310)",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8048603/e6c7e4df-53d6-40ba-af1e-527c2dfb95b7.pdf" } ] }, { "DataSN": 8048539, "title": "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領取資格、方式、地點?", "內容": "

請攜帶孕婦(預產期前)或兒童(年滿6歲前)健康手冊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事證(如兒童健保卡)」至停管處轄管公有立體自營地下停車場、服務臺、12行政區戶政事務所、健康服務中心或親子館等處(詳 https://pma.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6B30CA41F8928947 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發放地址一覽表)領取停車位識別證,並確認註記有效期限。

", "日期時間": "2019-07-08T13: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80, "title": "【國小轉學】臺北市國小轉學應如何辦理(分兩種外縣市轉本市及同一市區)?", "內容": "

一、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得持戶口證明文件申請轉學。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童,其兄弟姊妹之轉入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小學。
三、學生轉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與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先辦妥戶籍遷移,以遷移後之戶籍為轉出入之依據。
(二)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先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轉出,持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轉學證明申請書(附件1)至欲轉入學校申請,學校檢查其戶籍資料確屬該校學區無誤後,准其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四、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及「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教育局108年2月27日北市教國字第1083019012號函規定,辦理轉學作業時請配合下列事項:
(一)學生家長「雙方」(或其他指定監護人)須親自到場辦理,且繳驗身分證件,並於申請書簽名;若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除仍須檢附身分證件外,另須出具委託書。
(若父母均無法到場,須出示2張身分證件及委託書)
(二)請備妥轉學佐證文件(依不同轉學原因提供相對應文件證明或不拘形式之入學通知),以備查驗。
(三)轉學作業代辦委託書如附件檔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 "日期時間": "2019-07-05T05: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代辦委託書114061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899980/2c1446d7-762c-47d1-b51a-fd849e5606be.pdf" }, { "Title": "轉學證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899980/36217244-8706-4aeb-901c-799eebd97125.doc" } ] }, { "DataSN": 8040525, "title": "公車上下車都刷卡,會不會被多收車資?", "內容": "

維持原有段次計費方式,搭幾段就收幾段的費用,不會被多收車資。

", "日期時間": "2019-07-01T09: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0518, "title": "為什麼公車上下車都要刷卡?", "內容": "

為了提供更符合民眾需求的公車服務,減少民眾不知道要上車付費或下車付費的困擾,而且上下車刷卡後於下車刷卡起一小時內可享有捷運、公車及YouBike轉乘優惠,轉乘更輕鬆。

", "日期時間": "2019-07-01T08: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0168, "title": "酒後駕車累犯、拒絕接受酒測的處罰為何?", "內容":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自108年7月1日起,於10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騎乘機車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者處新臺幣12萬元;第3次者,按前次裁罰基準再加9萬元,之後以此類推。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10年內第2次再犯者,每次加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5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需繳納交通違規罰鍰金額一覽表

108年7月1日起酒後駕車累犯、拒絕接受酒測或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裁罰一覽表

", "日期時間": "2019-07-01T08: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0939, "title": "公車上下車刷卡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內容": "

公車上下車刷卡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從108年7月1日起,雙北公車改為上下車刷卡,下車未刷卡不會鎖卡,亦不會影響轉乘優惠。第二階段自109年2月1日起,下車未刷卡亦不會鎖卡,惟將無法享有後續一次公車、捷運、新北市YouBike轉乘優惠

", "日期時間": "2019-07-01T07: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41459, "title": "請問臺北步道全攻略哪邊可以購買?", "內容": "本處今年所出版之【臺北步道全攻略】一書並無販售計畫,若民眾需要閱覽歡迎至臺北市立圖書館進行借閱。", "日期時間": "2019-06-27T14: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9125, "title": "手機在什麼情形下,會收不到「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訊息」(簡稱CBS或PWS)?", "內容": "

用戶手機無法收到告警訊息的原因推估如下:

1.手機是否開啟飛航模式或未插入SIM卡。

2.手機經設定拒收「警訊通知」、「緊急警報」或「測試用訊息」。

3.手機未更新韌體,不具接收全部災防告警訊息功能。

4.手機所在位置無基地臺訊號涵蓋。

5.訊息發送時,手機所在位置非災防機關所指定之區域。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 https://cbs.tw/faq)

", "日期時間": "2019-06-24T11:39:00", "下版日期": "2029-06-30T11:3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9121, "title": "災防告警訊息發送門檻?", "內容": "

1、水災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已發生積淹水或溪流有外溢且 持續強降雨,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2、火災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已發生重大火災,有延燒及擴 大之虞,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3、爆炸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因有爆炸可能,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4、潰壩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有潰壩之虞,經發布機關首 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5、震災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建物有倒塌之虞,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6、火山災害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火山活動異常,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7、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告警發送門檻:該區域有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毒性分類第1類至第3類的氣體或液體(蒸氣>1mmHg),數量總和大於大量運作基準10倍以上的洩漏情形時,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8、風災告警發送門檻:受颱風影響本市區已測得 15 級風或 已發生積淹水、溪流有外溢且持續強降雨,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9、懸浮微粒災害告警發送門檻: 轄管內任一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空氣品質指標大於 200( 指標污染物:PM2.5、PM10) ;或發生空污突發事故,因接觸空氣污染物導致10 人以上送醫;或發生空汙突發事故,污染範圍涵蓋規模達30人以上之學校、醫療或社會福利機構,且污染源現況尚無趨緩,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 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符合以上任一條件時發送)。

10、人潮擁擠告警發送門檻:大型活動舉辦區域人潮擁擠,平 均單位面積人留每平方公尺大於 4 人,有發生推擠踩踏之 虞,或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11、因發生重大治安事件:

(1).隨機襲擊(槍擊、持刀)案件

(2).挾持人犯、劫持交通工具之案件

(3).重大縱火案件

(4).丟擲或施放爆裂物、煙霧彈、汽油彈等危險物品造成特定地區或一定範圍內之民眾生命財產高度危險性,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公共安全風險,經發布機關首長、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研判有緊急發送必要。



 
", "日期時間": "2019-06-24T11:35:00", "下版日期": "2029-06-30T11:3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8682, "title": "什麼是災防告警訊息?如果民眾手機收到災防告警訊息時應如何處置?", "內容": "

一、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指利用電信業者行動通訊系統的細胞廣播服務功能,提供政府機關在短時間內,以廣播方式將訊息同時傳送給特定區域內的行動通訊用戶手機,讓民眾能儘早掌握災害資訊。

二、民眾收到災防告警訊息時,應依照告警訊息的建議盡速行動。搜尋發布單位的網站、可靠的電視、廣播等媒體,看是否有更多消息。

(資料來源: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網站-常見問題,網址: https://cbs.tw/faq)。


 
", "日期時間": "2019-06-21T17:14:00", "下版日期": "2029-06-01T17:1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8104, "title": "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為何?", "內容": "

依公司法第387條授權訂定「公司登記辦法」規定,經濟部於108年2月15日經商字第10802402390號令修正發布「違反公司法第387條第4項規定逾期辦理公司登記之罰鍰裁量要點」如下:

一、起算日:郵寄申請登記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親自送達申請登記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二、罰鍰標準如下:

(一)逾期未滿1個月者,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二)逾期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

(三)逾期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四)逾期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

(五)逾期1年以上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三、如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 "日期時間": "2019-06-20T15: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8067, "title": "公司與商業有何不同?", "內容": "

一、公司為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依民法第26條之規定法人除專屬之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外,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故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義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第2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準此,董事或董事長為對外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意指代表人)。

二、另商業登記法係規範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辦理營運主體登記之法律,本法未賦予商業法律上之人格,故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無權利能力(民法第6條、第26條參照),其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商業之出資人或合夥人全體。又依本法第10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 "日期時間": "2019-06-20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37423, "title": "本市民眾或家中成員有符合「獨居」、「行動不便」、「65歲以上長者」的條件,且有排出垃圾需求者,該如何聯絡環保局協助收運?", "內容": "
民眾可撥打1999市民當家熱線,由話務人員告知本局各行政區清潔隊電話或直接與本局各區清潔隊聯絡(電話詳如附件),或是藉由里辦公室或社福機構轉介,各區清潔隊後續將主動聯繫並派員評估規劃協助事宜。」
", "日期時間": "2019-06-19T10: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2行政區清潔隊電話",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8037423/c31a9225-eba0-4a6c-bcb4-d16b99b43414.pdf" } ] }, { "DataSN": 8029733, "title": "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臺鐵、高鐵、國內航空)", "內容": "
  1. 自113年7月15日起,持第一類敬老悠遊卡搭乘臺鐵每趟次最高扣150點,起訖站其中一站為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轄內車站,越站時仍可使用點數。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轄內車站包括:南港、松山、臺北、萬華、基隆、三坑、八堵、七堵、百福、海科館、八斗子(施工中暫停營運)、暖暖、五堵、汐止、汐科、板橋、浮洲、樹林、南樹林、山佳、鶯歌、福隆、貢寮、雙溪、牡丹、三貂嶺、大華、十分、望古、嶺腳、平溪、菁桐、猴硐、瑞芳、四腳亭、桃園、內壢、中壢、埔心、楊梅、富岡、新富、石城、大里、大溪、龜山、外澳、頭城、頂埔、礁溪、四城、宜蘭、二結、中里、羅東、冬山、新馬(施工中暫停營運)、蘇澳新、蘇澳、永樂、東澳、南澳、武塔、漢本等64站。


    可搭乘列車:區間車、區間快車、莒光號及推拉式自強號。惟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車、3000型自強號及其他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不可搭乘。


  2. 年滿65歲長者,搭乘臺鐵、高鐵及國內航線等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出示身分證件購票均可享有半價優待。

詳細服務內容請參考以下連結

台灣高鐵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松山機場國內航空優惠票價說明

", "日期時間": "2019-06-03T0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39, "title": "何謂「契約審閱權」?不動產相關契約審閱期間有多久?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契約審閱期時,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內容": "

1.契約審閱權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2.不動產相關契約至少之審閱天數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
契約書範本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範本名稱審閱期天數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名稱審閱期天數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5天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天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5天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天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3天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
成屋買賣契約書5天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5天
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3天無應記載-
住宅轉租契約書3天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3天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無審閱期
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無審閱期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無審閱期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3天租賃住宅委託管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天
3.企業經營者如違反有關合理審閱期間之規定者,由於影響消費者無法就定型化契約條款為足夠思慮之機會,對消費者恐為不利,故明定該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認為可以接受時,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另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者,無效。

 

", "日期時間": "2019-06-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34, "title": "什麼是電子遊戲機及常見的電子遊戲機有哪些?", "內容": "

1.電子遊戲機即一般俗稱的「電玩」,也就是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


2.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並區分為「益智類」、「娛樂類」及「鋼珠類」等3類,由經濟部成立之「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負責評鑑。又因為「娛樂類」電玩機台之遊戲玩法具開分、押注及得分轉押注等功能,有部分業者利用娛樂機台變相經營賭博行為之情事,以至於有人將「娛樂類」電玩機台誤稱為「賭博性電玩」。


3.電子遊戲機評鑑之相關資訊,可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工商行政入口網查詢(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查詢路徑:商工查詢服務∕相關資訊查詢服務∕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


4.常見的「益智類」電玩機台如:格鬥天王、頭文字D、環狀-戰鬥騎士、搶救人質、逃離黑暗2人座等。


5.常見的「娛樂類」電玩機台如:滿貫大亨(麻將機台)、賓果超八(水果盤機台)、金皇冠(撲克機台)等。


6.實際上非屬電子遊戲機卻常遭一般民眾常誤認的機台如:選物販賣機、金吉祥、金如意等禮品自動販賣機、投籃機、EZ TOUCH資訊台、音樂機、跳舞機、飛鏢機及一般兒童騎乘機具等(機台如經變造則須個案認定)。

", "日期時間": "2019-05-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35, "title": "在臺北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哪些規定?", "內容": "

1.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消防法令之規定。


2.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於第2種、第3種商業區附條件允許使用,第4種商業區允許使用。


3.依「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1)營業場所應設於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其所在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萬平方公尺以上;電子遊戲場業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

(2)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50公尺以上。

(3)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之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1,000公尺以上。

", "日期時間": "2019-05-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60, "title": "電子遊戲場業應遵守之營業時間及容留青少年規定為何?", "內容":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不得放任未滿15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及滯留;限制級電子遊戲場,不得放任未滿18歲者進入。另按「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業不得於夜間10時至翌日8時營業。", "日期時間": "2019-05-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59, "title": "商家遇到自稱是商業處人員前往稽查時該如何辨別真偽?這項稽查會事先通知嗎?如果負責人不在可拒絕受檢嗎?", "內容": "  依據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34條規定:「商業負責人或其從業人員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人員抽查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商業處稽查人員依照這兩項規定執行稽查,不會發公文通知業者,但是稽查時會主動出示識別證表明身份並說明來意,稽查後會現場製作稽查紀錄表,等業者或現場管理人閱覽並簽名後將紀錄表1份交給業者留存。
 ", "日期時間": "2019-05-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8674, "title": "臺北市及新北市之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搭乘臺北捷運、新北輕軌(淡海輕軌及安坑輕軌)及臺北地區聯營公車等運具之扣點/扣款方式為何?", "內容": "

1.設籍臺北市:敬老卡及愛心卡:每月享有480點(每點折算1元),點數可使用於臺北捷運、新北捷運(輕軌及環狀線)、貓空纜車、臺北地區聯營公車及於臺北市境內租借YouBike(並於雙北市還車),依1點1元方式扣款。

2.設籍新北市:敬老卡及愛心卡:每月享有480點(每點折算1元),點數可於臺北捷運、新北捷運(輕軌及環狀線) 、臺北地區聯營公車及於新北市境內租借YouBike可於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境內還車(無法使用於貓空纜車) ,依1點1元方式扣款。

3.以上所提供之點數不能累計至次月,每月均重新自動計算,不必至固定地點申請,如點數用完或點數無法於限定運具使用時,請將悠遊卡加值,搭乘臺北捷運及新北捷運(輕軌及環狀線)享有單程票車資4折優惠(不限次數)、搭乘公車享有半價優待(不限次數)。

4.持臺北市敬老卡、愛心卡及新北市敬老卡、愛心卡,搭乘臺北捷運及新北捷運環狀線可優先以點數扣抵車資(不含逾時費用),若持卡人於捷運系統內超過停留時間限制,將由電子錢包扣逾時費用20元,無法以點數扣抵。

5.點數使用以1點1元方式扣款,若剩餘點數不足夠支付當趟車資,則該車資全額會改以扣票卡電子錢包之方式處理。

6.愛心陪伴卡無提供點數,使用時須緊接愛心卡之後感應始可享有相同優惠,若單獨使用則以普通卡票價計。

", "日期時間": "2019-05-30T14: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7719, "title": "我想要在外縣市自費接種輪狀病毒疫苗後,再向衛生局申請補助退費,可以嗎?", "內容": "

輪狀病毒疫苗補助之接種單位,僅限「臺北市輪狀病毒疫苗補助特約醫療院所」,未於「臺北市輪狀病毒疫苗補助特約醫療院所」接種者,不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19-05-28T15: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7711, "title": "寶寶沒有健保卡,可以接種輪狀病毒疫苗並獲得補助嗎?", "內容": "

寶寶尚未申請健保或不具健保身分者,持「兒童健康手冊」至「臺北市輪狀病毒疫苗補助特約醫療院所」接種,仍可於現場直接減免補助費用,惟無法同時享有「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提供之醫療補助項目例如兒童健康檢查掛號費及健康諮詢費補助)。

", "日期時間": "2019-05-28T15: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7659, "title":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租賃住宅之租金是否適用土地法第97條規定?", "內容": "不適用。
按土地法第97條規定僅規範城市地區之住宅,造成同樣為租賃行為,租金卻因地區不同而有差異。為避免影響出租人提供租賃住宅之意願,並尊重市場機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6條明定:「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規定。」,即租金之協商回歸契約自由原則。", "日期時間": "2019-05-28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6485, "title": "登記費如何計算?", "內容": "

土地總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土地他項權利價值,繳納登記費千分之二。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更多登記費計算方式

", "日期時間": "2019-05-24T1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6357, "title": "土地登記罰鍰怎麼計算?", "內容":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如有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

更多登記罰鍰計算方式

", "日期時間": "2019-05-24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941, "title": "公司章程訂定置董事1 人(或董事2人),該名董事請假代理問題?", "內容": "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2項或第192條第2項規定僅置董事1人,如該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因無其他董事,故無人可代理,爰倘公司僅置董事1人,須審慎評估前開情形。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係採合議制,且依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之意旨,會議決議應有2人以上當事人基於平行與協商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之基本形式要件。是以董事會如僅由董事1人親自出席,即使有其他董事委託代理出席,因實質上無從進行討論,未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與上開判例之要旨有違,係屬無效。

", "日期時間": "2019-05-23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925, "title": "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否於章程訂定較公司法規定為高之決議門檻?", "內容": "

一、為保障交易安全,尚難期待新加入股東或債權人均已查閱公司章程,而知悉章程已有異於公司法明定之出席及同意門檻,及為避免干擾企業正常運作造成僵局,應僅於公司法有明定章程得規定較高之規定時,始得依該規定為之。以往相關函釋與此不符部分,均停止適用。

二、另已依經濟部相關函釋訂定章程者,得於下次修正章程時一併修正。

(參經濟部108年05月08日經商字第10802410490號函、108年5月21日經商字第10800597810號函、108年08月23日經商字第10802421750號函)

", "日期時間": "2019-05-23T10: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917,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法人股東得否不置監察人?", "內容": "

一、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置監察人。

二、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

(參經濟部108年1月10日經商字第10802400490號)

", "日期時間": "2019-05-23T10: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907,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否訂定「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 "內容": "
一、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同法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依前揭規定,章程訂定置董事1人或2人者,應分別適用不同規定,是以於章程中應定明為「設董事1人」或「設董事2人」,以確立公司應適用之公司法規定,至「設董事1~2人」或「設董事1~3人」自與前揭說明核有不符。
二、另公司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公司應選擇是否設置監察人,以確定是否適用公司法中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尚不得於章程中訂定「得(不)置監察人」。

(經濟部108年1月10日經商字第10802400490號)

", "日期時間": "2019-05-23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875, "title": "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內容應如何記載?", "內容": "

一、依公司法第205條第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準此,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者,除全體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應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並無實際集會外,尚無排除本法第204條規定之適用,故公司仍應將書面決議之事由及行使方式依限通知各董事與監察人。至於書面同意行使其表決權如何進行,公司法並無規定,公司可自行決定。

二、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依同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第4項)」。書面行使表決權形成之決議,應作成書面留供日後查考,是否以議事錄為名稱,則由公司自行決定。

三、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207條第2項準用第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由董事本人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不得委託代理人。董事書面表決之意思表示之撤回,回歸民法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9-05-23T10: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71, "title": "辦理資遣員工通報時,有關「員工離職日期」欄位 如何填寫?", "內容": "

該欄位所填之「員工離職日期」應與「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亦即「在職最後一 日」。

", "日期時間": "2019-05-22T11: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70, "title": "如果要資遣員工,要如何辦理通報資遣名冊?", "內容": "

可採「線上通報」或「書面通報」擇一方式辦理。


*事業單位通報請以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勞動部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1號函釋)。


*雇主透過主管機關資遣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事務,可視為同步向地方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通報義務,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列冊通報規定(勞動部102年6月5日勞職業字第1020501285號函釋)。


一、線上申報:倘被資遣員工之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請分別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北勞動雲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辦理,其餘直轄市、縣(市)則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進行申辦,相關網址如下:


1、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 ( 勞動即時通-資遣通報 )。

2、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新北市: ( 新北勞動雲-資遣通報 )。

3、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中市: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資遣通報 )。

4、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非上述3類之其他直轄市、縣(市):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 )。


二、書面申報: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填妥各項資料後加蓋公司大小章,並以掛號信件郵寄至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1、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請郵寄至本府勞動局及本處進行通報。下載路徑如下:


(1)本府勞動局網站 ( 網站連結 )首頁,由「機關資訊」項下點選「業務服務 /勞動服務/就業安全」後,進入「資遣通報」專區,即可查詢業務資訊及台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連結路徑。


(2)本處網站 ( 網站連結 )首頁,進入「線上服務」,點選「下載專區」、「求職/求才服務表單下載」,即可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


2、被資遣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為非臺北市:請至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郵寄權管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通報。


", "日期時間": "2019-05-22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67, "title": "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規定?", "內容": "

1.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 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並自即日生效。另勞動部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勞 職業字第○九一○○○七○五一號令,同時廢止。(勞動部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 第0950506599號令)。


2.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舉例說明: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 (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故雇主應於101年2月13日前為該員工辦理資遣通報(勞動部101年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釋)。

", "日期時間": "2019-05-22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66, "title": "有關雇主辦理資遣員工通報的法源依據、何時辦理通報、罰則為何?以及受理通報機關為何?", "內容": "

1.法源依據、通報期間日數規定及罰則:


(1)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


(2)衡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之立法意旨及實務作業時有勞雇雙方因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而衍生勞資爭議情事,有關勞雇雙方因離職事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結果為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勞動部114年1月13日勞動發就字第1140500163號函釋)。


2.受理機關:


事業單位通報請以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受理通報機關(勞動部94年9月19日勞職業字第0940506091號函釋)。

", "日期時間": "2019-05-22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60, "title": "失業給付有申請期限嗎?", "內容": "

1. 初次申請失業給付者,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後2年內提出申請。


2.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9-05-22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57, "title": "如何申請失業給付?申請失業給付之應備文件?", "內容": "

1.申請人請親自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各公立就業服務站申請辦理。


2.應備文件:

(1).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各一份(須註明離職原 因、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公司章)。

(2).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5).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 "日期時間": "2019-05-22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59, "title": "失業給付發給金額與期間?", "內容": "1. 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但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9個月。

2. 申請人有撫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人加給10%, 最多加給20%。", "日期時間": "2019-05-22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5454, "title": "失業給付適用條件及對象?", "內容": "1.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 款情事之一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

3. 於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雇主、職業工會加保及參加職訓者無投保就業保險)。

4 .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5.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天內未能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日期時間": "2019-05-22T1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0, "title": "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要向何單位申請?需準備文件、流程為何?", "內容": "

一、可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提出申請。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6樓,諮詢電話:1999(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

二、申請辦理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需準備文件及流程說明如下:

申請本市社福慈善基金會,以主事務所設立於臺北市,業務以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為主要目的,且捐助財產之現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000萬元整。需具備之申請文件如后:

(一)申請書一式。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一式5份。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一式5份。

(四)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式5份。

(五)願任董事(監察人)同意書一式5份。

(六)財團法人印信及董事(監察人)印鑑清冊一式5份。

(七)基金會董(監)事之間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未超過全體董(監)事三分之一之切結書一式5份。

(八)年度經費預算書、年度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一式5份。

(九)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一式5份。

(十)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房地產借《租》用同意書及產權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一式5份(捐助人(籌備會)會議紀錄、第1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基金會組織概況表、辦事細則、職員名冊、基金會董事五分之一以上從事社會福利業務相關經驗之證明文件、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等)。

(十二)申請人委託代理者應具委任書。

(十三)申請許可設立本市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有關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名稱除應冠財團法人臺北市外,可依屬性參考定名如下,以利識別:

1.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基金會

2.財團法人臺北市○○○慈善基金會

3.財團法人臺北市○○○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4.財團法人臺北市○○○(依服務群體屬性如:身心障礙、老人、婦女、兒童、青少年)社會福利基金會。

另上開文件及申請流程亦可至社會局網頁(https://dosw.gov.taipei/)人民團體服務/基金會/申請許可設立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有關之財團法人基金會項下參閱、下載。

", "日期時間": "2019-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3451, "title": "酒後駕車累犯及拒絕接受酒測的處罰為何(108年7月1日前)?", "內容":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日期時間": "2019-05-16T10: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23397, "title": "酒後駕車的處罰為何(108年7月1日前)?", "內容": "一、酒後駕車基本處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後駕車(酒精濃度0.15亳克以上)處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並應吊扣(銷)駕照或記點,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二、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涉公共危險罪):
    \t
  1. 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t
  3. 依據100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4. \t
  5. 涉違反公共危險罪者,可先持駕照正本及違規通知單至應到案處所辦理駕照吊扣(銷)及開立道安講習通知單,俟司法機關判決(或檢察機關處分緩起訴)後,再持相關判決書或處分書至應到案處所依規定補繳罰鍰或免繳納罰鍰結案。
三、酒駕肇事加重駕照處分:
   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四、酒駕所持駕照與車種不符:
    另依條例第68條第2項規定「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除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外之非其駕駛執照種類之車輛,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時,無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重傷者,記違規點數5點。但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以上或再次應受吊扣駕駛執照情形者,併依原違反本條例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
五、酒駕累犯及拒測: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2次以上,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六、初次酒駕辦理分期:
    酒駕違規案件須結清罰鍰後,持繳納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酒駕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 5 條(酒/毒駕)臨櫃辦理流程", "日期時間": "2019-05-16T0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8109, "title": "非臺北市轄管的分期案件罰鍰可以去裁決所繳嗎?", "內容": "

如您的分期繳納罰鍰案件非臺北市轄管,倘您能提供繳款資料(車號及單號)且經查非屬移送行政執行案件,本所可代收罰鍰。

", "日期時間": "2019-05-03T17: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7765, "title": "同性之結婚登記作業", "內容": "


一、同性之結婚登記須知詳細內容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1. 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
  2. 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3. 結婚書約: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4. 在國內結婚者,應附繳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彩色照片各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各50元, 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數位相片。
  5.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 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6. 其他結婚證明文件:
    1.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備註1、2),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2.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備註1、3),另應檢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如外國籍者為未承認同性婚姻且為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因無法在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且無法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其原屬國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請檢附駐外館處核發之面談結果通知函及併附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3. 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7. 有關國人與港、澳地區人民可否辦理同性結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前段既已明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8.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9. 兩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經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年○月○日生效,通過面談」等文字】,得據以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於國人與中國大陸人士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在大陸地區結婚後,檢附經海基會、海協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據以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備註1:
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烏拉圭、厄瓜多、哥斯大黎加瑞士智利、斯洛維尼亞、古巴、安道爾、愛沙尼亞、泰國等35個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備註2: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前在承認同性結婚國家結婚,如欲成立施行法第2條關係,依施行法第4條規定,須提供雙方當事人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日為生效日;倘一方非為本國籍者,以渠等經驗證翻譯中文之國外結婚證明,作為其婚姻狀況證明。

2位外籍人士,如雙方均屬承認同性之結婚國家或地區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渠等得比照異性者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備註3:

有關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外籍人士及港澳居民,依行政院會商司法院等機關召開研商跨國同性婚姻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意見,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二、為因應同性之結婚登記業務,提供同志伴侶洽詢專線洽詢相關問題,請撥:1999#2524(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2524)

", "日期時間": "2019-05-03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4830, "title": "雙北交界附近,本市線上清運點及限時收受點上遇有新北市民眾跨境丟垃圾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因政策為專用垃圾袋互用,非垃圾互收,另依據雙北環保局各自公告,雙北市僅限垃圾專用袋互用,垃圾排出方式仍須依各該市環保局所公告之方式於各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故如有新北市民眾跨境丟垃圾,則由現場清潔人員採勸導方式辦理。

", "日期時間": "2019-04-29T1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4828, "title": "裝新北垃圾袋的垃圾被亂丟,其罰則應如何認定?", "內容": "

比照使用臺北市專用垃圾袋盛裝垃圾後亂丟方式處理,相關罰則為使用專用垃圾袋但未依規定放置,或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但依規定放置,一年內第1次罰鍰3,600元;第2次以上罰鍰6,000 元。

", "日期時間": "2019-04-29T11: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4823, "title": "新北市改制前的舊型袋能否收運?", "內容": "

經詢新北市環保局表示,如屬舊型專用垃圾袋,經確認袋身有張貼防偽標籤即可收運。

 

", "日期時間": "2019-04-29T11: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4388, "title": "請問108年5月1日起實施之「雙北專用垃圾袋互收政策」,其互收範圍及方式為何?", "內容": "

本市市民得使用新北市專用垃圾袋(含環保兩用袋及萬用袋)盛裝家戶之一般廢棄物後交由本市垃圾車清運。

", "日期時間": "2019-04-26T18: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4387, "title": "為何要實施「雙北專用垃圾袋互收政策」?", "內容": "

考量雙北共同生活圈,市民通勤頻率高,兩市專用垃圾袋互收,主要增進市民生活上之便利性,以達到物盡其用。

", "日期時間": "2019-04-26T18:32:00", "下版日期": "2040-12-31T18:3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13906, "title": "鑑定會議開會時間經排定後,可以更改時間嗎?", "內容": "會議時間經排定後,除不可抗力之重大事由,仍依排定時間開會(約為繳費後第4至第6個星期五)。", "日期時間": "2019-04-26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29734, "title": "居住於本市公宅住戶發生何種緊急狀況可通知社會局人員處理?要向誰通知?", "內容": "

一、公宅住戶如為發生死亡、受傷、自殺等相關緊急事件:通報119或110;如遇家庭暴力事件及涉及人身安全緊急事件:通報113保護專線或110。

二、公宅住戶如有一般社會福利諮詢或求助事項,請於上班時間來電社會局洽詢,或電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由話務中心轉請社會局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三、若發生兒少、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因臨時無人照顧,致有身體、生活陷入危險情形,需社會局協助者,上班時間請聯繫公宅所在區域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非上班時間(夜間、假日)請聯繫本市家防中心專線(02)2361-5295轉分機226或227。

", "日期時間": "2019-04-23T11:17: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5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9211, "title": "專用垃圾袋雷射防偽標籤如何辨識", "內容": "

本市專用垃圾袋之雷射防偽標籤,簡易辨識方法如下:

1、使用手機LED光源照射,左上角會出現「TPE」字樣。

2、將標籤左右轉動,右下之「TPE」會呈現縮小及放大效果。

3、各公升數字觸摸是平的,但目視360度能看到圖案有突出表面的視覺效果。

", "日期時間": "2019-04-15T13:53:00", "下版日期": "2040-12-31T13:5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3597, "title": "本市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汽車、機車是否有免徵使用牌照稅?", "內容": "

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免徵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19-04-02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3297, "title": "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受託單位為何?", "內容": "

可至長照服務民眾專區>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臺北市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聯絡資訊檔案查詢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1847C5A001C1DC3C&s=5D3FB88F2B56C7BA

", "日期時間": "2019-04-01T18:38: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8:3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3295, "title": "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

本局補助服務對象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給付1,680元,給付額度內,每趟依身分別補助(1.長照低收入戶:補助100%;2.長照中低收入戶:補助90%;長照一般戶:補助70%)。超出1,680元額度後,由服務對象自行負擔。

", "日期時間": "2019-04-01T18:36: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8:3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3290, "title": "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申請方式為何?", "內容": "

以電話聯絡臺北市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後符合2級以上失能者,由照顧管理中心核定,長照專線:1966。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30~17:00

", "日期時間": "2019-04-01T18:34: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8:3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003288, "title": "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資格為何?", "內容": "

服務對象:

實際居住本市且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並限定使用於照顧計畫中之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之就醫復健(含洗腎),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65歲以上老人;

(2) 身心障礙者;

(3) 55-64歲原住民;

(4)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5)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 "日期時間": "2019-04-01T18:32: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8:3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98846, "title": "請問臺北市同性伴侶註記有哪些權益保障?", "內容": "

1.醫療代理權: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侵入性檢查與治療同意書、享有醫療資訊知情權。

2.請假權益:勞動部函釋勞工得申請家庭照顧假,另適用勞工請假規則並註記同性伴侶之本府員工,可申請家庭照顧假、喪假、婚假及陪產假。

3.社會住宅申請資格:本市市民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具備承租申請資格(準用臺北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有關配偶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9-03-22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9507, "title": "●兵役體檢:「役男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是否一定是免役不用當兵?」", "內容": "

不一定喔,須持效期內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健保署核發的重大傷病證明,經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來審查,符合者逕判免役體位,未符合者依徵兵檢查結果判定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調體檢科:2365-4361分機122,聯絡人:林宛珊,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9517, "title": "●兵役體檢:「役男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役政單位是否會主動勾稽身障情形並逕予判定免役體位?」", "內容": "

役男如持有效期內身心障礙證明者,役政單位於役男19歲起會主動向社政單位勾稽比對役男身心障礙情形;或由役男檢具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上揭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無需接受徵兵檢查,逕予判定免役體位;但如未符合對照項次者,將由戶籍地區公所安排徵兵檢查。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調體檢科:2365-4361分機122,聯絡人:林宛珊,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9518, "title": "●兵役體檢:「持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役男經核定免役體位後,是否每年都還要複檢?」", "內容": "

役男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經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核定免役體位並送中央審議後,就不會再通知役男進行複檢。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調體檢科:2365-4361分機122,聯絡人:林宛珊,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9520, "title": " ●兵役體檢:「18歲之男子,是否能提前徵兵檢查? 若其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是否能判定免役體位?」", "內容": "

18歲男子者,雖非屬役男身分尚未有履行兵役之義務,仍可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徵兵處理。若持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可檢具相關證明主動向役政單位提出,如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無需接受徵兵檢查,逕予判定免役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調體檢科:2365-4361分機122,聯絡人:林宛珊,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149525, "title": "●兵役體檢:「若役男已完成體檢,核定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後,繼續升學期間,因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時,該如何處理兵役問題?」", "內容": "

役男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可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經審核如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者,可用書面資料函送縣市政府,重新判定體位。但如不符合前述之對照表時,則排送複檢醫院檢查,並依複檢檢查結果來判定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兵調體檢科:2365-4361分機122,聯絡人:林宛珊,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67, "title": "【特幼生就學】請問是否有專門的課程或班別提供給學前發展遲緩兒童學習?", "內容": "

一、依據幼兒特殊教育需求程度,本市針對年滿2足歲以上尚未滿6歲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提供下列教育安置場所︰


1. 普通班︰由普通班班級教師於融合情境進行教學活動,提供身心障礙幼兒與一般幼兒同儕互動學習之機會,如有特殊教育需求皆可申請特教巡迴輔導服務,由特教巡輔教師提供班級老師幼生輔導或教學之建議,並於團體學習中執行;通過鑑輔會核定之特殊教育正式學生另應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符合個別需求之學習目標。


2. 集中式特幼班︰班級以中、重度身心障礙幼兒為主,由學前特教教師進行直接教學,以促進學生基本生活自理、動作發展、團體學習及社會互動為核心。本市公立幼兒園計有28校設有集中式特幼班共35班;4所特殊教育學校(文山特殊教育學校、臺北特教學校、啟明學校及啟聰學校)設有集中式特幼班共13班。


二、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7、6346。

", "日期時間": "2019-03-1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74, "title": "【特幼生鑑定】請問有關幼兒學前鑑定相關計畫及表格如何查詢及下載?", "內容": "

一、有關本市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鑑定及安置實施計畫、簡章及相關報名表件,可於每年12月起(隔年1月報名)逕至本局特殊教育科網站「熱門公告」或本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網站「最新消息」查詢及下載。

二、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7、6346或本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86615183#708。

", "日期時間": "2019-03-1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91979, "title": "民眾家中飼養寵物死亡是否能交環保局處理?", "內容": "

民眾家中所飼養的犬貓等寵物死亡,可付費委託專業的寵物殯葬業或動保處動物之家協助處理寵物遺體。

", "日期時間": "2019-03-08T16: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91977, "title": "除犬貓外,道路上其他動物遺體如死老鼠、死鳥禽的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目前針對道路上除貓狗外之其他動物遺體,可通知環保局派員清理。

", "日期時間": "2019-03-08T16: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91967, "title": "當在街道上發現死亡犬貓遺體,本市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民眾先現場初步觀察該犬貓狀況,告知該犬貓外觀和生命狀態(犬或貓、是否受傷、已死亡或尚存活),如犬貓尚存活,會通知動保處處理,如已死亡,則會通知環保局處理。

", "日期時間": "2019-03-08T16: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7296, "title":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已放寬國旅卡消費相關限制,請問自109年1月1日起非休假日可否於國旅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請領補助?", "內容": "

1、依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修訂)之Q.02.01略以:公務人員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並不限於休假日,惟仍應休完應休畢日數(10日),至年終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且應注意遵守辦公紀律,不得於執行職務期間刷卡消費。

2、復依前開Q&A之Q.01.10略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6條規定,準用公務人員實施國民旅遊卡措施。

", "日期時間": "2019-03-05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114年12月修訂)",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9/relfile/31820/7987296/3b6d0e9e-da6c-475c-adc1-b3d9d14c7f2d.pdf" } ] }, { "DataSN": 7987299, "title": "臺北市電器販賣業者如何申請廢四機回收聯單?", "內容": "

電器販賣業者向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科申請廢四機回收聯單。
業者親自到臺北市政府環保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資源循環科辦理,
申請所需文件為:

    \t
  1. 登記地址為臺北市。
  2. \t
  3. 需為販售業者。
  4. \t
  5. 帶有統編的發票章。
", "日期時間": "2019-02-25T17: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49, "title": "【公幼招生】請問公幼仍有缺額,是否可以學期中插班?還是非等暑假才可以進班?", "內容": "

符合本市招生規定之適齡幼兒,倘公幼尚有缺額,即可辦理登記入園或登記於備取遞補名單。

詳請請逕洽各園,各園名單及聯絡方式可透過全國教保資訊網查詢。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02-25T09: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全國教保資訊網", "URL": "https://www.ece.moe.edu.tw/?page_id=236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72, "title": "【低收入戶】北市公立幼兒園對於低收入戶孩子在不同學區報名是否就沒有享受優先入園的資格?", "內容": "

符合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規定之法定需要協助幼兒(含低收入戶家庭),須於招生辦理階段登記時間依學區限制登記入園。惟符合上述資格幼兒倘未於規定時間內登記,視同放棄優先資格


備註:

1.學區查詢可至教育局【首頁>>科室業務>>國小教育科>>新生入學】下載;另本市14所市立幼兒園係採不限學區招生,本市8所公立國民小學(民生、金華、永建、實踐、胡適、天母、三玉、忠義)未設公立幼兒園,其所屬學區內之幼兒可不限學區登記。

2.該招生相關資訊,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 〉幼兒園或本局學前教育資源網查詢(每年1月下旬公告)。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9-02-25T09: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國民小學 新生入學資訊網(學區查詢)", "URL": "https://tpenroll.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35, "title": "【公幼招生】公立幼兒園如何入園?", "內容": "

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於每年5月下旬、6月上旬統一招生,凡設籍本市,或居留本市(原住民、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及教職員工子女,得免設籍本市)之外籍、華裔2-5歲幼兒,可於招生登記時間,逕上臺北市招生e點通網站登記報名,該招生相關資訊,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 〉幼兒園查詢或本局學前教育資源網查詢 每年1月下旬公告

民眾倘查閱上開招生公告後仍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02-27208889 轉6381或各公立幼兒園詢問。

", "日期時間": "2019-02-2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38, "title": "【公幼招生】我的小孩應該念哪一個國小的附設幼兒園?", "內容": "

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除3-5歲法定需要協助幼兒及5歲幼兒入該學區內國小附幼就讀設有學區限制外,餘4、3、2歲幼兒,未受學區限制。其中5歲一般幼兒得選擇是否依學區限制登記,惟其錄取順序以依學區限制登記者較為優先)

另本市8所公立國民小學(民生、金華、永建、實踐、胡適、天母、三玉、忠義)未附設幼兒園,其所屬學區內之幼兒可依年齡不限學區至本市各公立幼兒園辦理登記。

本市各公幼辦理招生期間,依5-3歲需要協助、5、4、3年齡順序錄取,並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及備取順序。

該招生相關資訊,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 〉幼兒園查詢或本局學前教育資源網查詢 每年1月下旬公告

民眾倘查閱上開招生公告後仍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02-27208889轉6381或各公立幼兒園詢問。


備註:學區查詢可至臺北市國民小學新生入學資訊網查詢。

", "日期時間": "2019-02-2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國民小學 新生入學資訊網(學區查詢)", "URL": "https://tpenroll.tp.edu.tw/"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URL": "https://www.doe.gov.taipei/"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s://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40, "title": "【公幼招生】本市新移民家庭子女進入公立幼兒園就學的優惠措施與額度", "內容": "

凡設籍本市之年滿5歲幼兒,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 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 共同設籍於同一戶。其父或母一方為新移民者,得優先錄取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設有學區限制)。

該招生相關資訊,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 〉幼兒園查詢 每年1月下旬公告


民眾倘查閱上開招生簡章後仍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1999轉6381或各公立幼兒園詢問。



 

", "日期時間": "2019-02-25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國民小學 新生入學資訊網(學區查詢)", "URL": "https://tpenroll.tp.edu.tw/"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URL": "https://www.do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41, "title": "【公幼招生】外籍人士小孩如何進入公立幼兒園就讀?", "內容": "

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對象為:設籍本市(原住民、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及教職員工子女,得免設籍本市) 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之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同一戶。另本市試行收養期之幼兒,幼兒於共同生活期間(即親權裁定前之試養期)免設籍臺北市, 惟收養人仍需設籍本市,且於登記時應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如試行同住契約書)。 


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於每年5月下旬、6月上旬統一招生,可於招生登記時間,逕上臺北市招生e點通網站登記報名,該招生相關資訊,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 〉幼兒園查詢或本局學前教育資源網查詢 每年1月下旬公告

倘仍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1999轉6381或各公立幼兒園詢問。

 

", "日期時間": "2019-02-25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42, "title": "【公幼招生】家住其他縣市但父母雙方皆在臺北市工作,孩子可以就讀在臺北市附近公立幼兒園?", "內容": "

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對象為:設籍本市(原住民、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及教職員工子女,得免設籍本市) 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之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同一戶。另本市試行收養期之幼兒,幼兒於共同生活期間(即親權裁定前之試養期)免設籍臺北市, 惟收養人仍需設籍本市,且於登記時應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如試行同住契約書)。 


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於每年5月下旬、6月上旬統一招生,可於招生登記時間,逕上臺北市招生e點通網站登記報名,該招生相關資訊,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 〉幼兒園查詢或本局學前教育資源網查詢每年1月下旬公告

民眾倘仍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1999轉6381或各公立幼兒園詢問。

", "日期時間": "2019-02-25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招生E點通", "URL": "http://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81, "title": "通用計程車收費方式?是否提供車資補助?", "內容": "

1.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與一般計程車費率相同(起跳金額85元,1.25公里以上,每200公尺跳5元,時速5公里以下每60秒跳5元);非受補助車輛倘以多元化計程車(車身顏色非小黃)方式營運,經陳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並於訂車APP明確揭露,可以多元化計程車費率收費(收費方式請參考各業者訂車平台)。

2.為了降低本市年長輩及身障朋友搭車的成本負擔,受補助之通用計程車裝有悠遊卡扣款設備,並比照本市敬老愛心車隊模式提供刷卡乘車補助(單趟車資補助85元,每月上限480元,與補助搭乘公車、捷運額度共用)。

", "日期時間": "2019-02-22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812, "title": "是否可簡化敬老愛心計程車叫車專線(市話撥打0800-055850後再按0或手機直撥55850後再按0)的語音流程?", "內容": "

該叫車專線係為方便民眾無須記下太多電話號碼即可直接叫車,因此利用本府建置之計程車叫車轉接系統,協助民眾轉接至本市各敬老愛心車隊之派遣中心,若您欲簡化語音流程,或有習慣搭乘之計程車隊,亦可直接撥打參與敬老愛心車隊之叫車專線進行派車服務,以縮短叫車時間及節省電話費用。另提醒民眾需向各客服人員敘明要刷敬老愛心悠遊卡,俾利派遣可刷悠遊卡車輛提供服務。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810, "title": "臺北市敬老(一)、愛心(一)悠遊卡之申請資格及方式?要怎麼知道我的悠遊卡是不是敬老(一)、愛心(一)悠遊卡?", "內容": "

可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轉6966~8)或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詢問。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7: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806, "title": "敬老愛心計程車怎麼會叫不到車?叫不到車要怎麼辦?", "內容": "

有時您搭車地點附近正好沒有該車隊所屬裝機車輛繞行之情形,若該車隊臨時無裝機車輛可供派遣時,建議您可改撥其他參與敬老愛心車隊之叫車專線進行派車服務。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7: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804, "title": " 搭乘敬老愛心計程車是否要加收手續費?", "內容": "

敬老愛心計程車並無加收手續費之規定,若您遇有駕駛藉故收取手續費,可依申訴管道申訴。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7: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803, "title": "使用悠遊卡搭乘計程車時,應於何時刷付車資?", "內容": "

於下車時確認車資後,再以悠遊卡刷付車資,並索取乘車證明,倘須查詢敬老卡或愛心卡扣除點數記錄,可至悠遊卡公司記名卡查詢歷史交易記錄網站( https://ezweb.easycard.com.tw/search/CardSearch.php),抑或電洽悠遊卡公司(02-4128880),提供卡號即能查詢。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7: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801, "title": "若每月480點(元)補貼優惠額度用完,還可以使用敬老(一)或愛心(一)悠遊卡嗎?", "內容": "

若補貼優惠額度用完時,無法再享有補貼優惠,仍可以悠遊卡現金儲值金額支付全額車資。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7: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800, "title": "若敬老(一)或愛心(一)悠遊卡現金儲值金額不足,可以享有市政府補貼優惠嗎?", "內容": "

若敬老(一)或愛心(一)悠遊卡現金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享有補貼後之剩餘車資時,將無法使用悠遊卡,因此就無法享有乘車補貼之優惠,必須以現金支付車資。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7: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798, "title": "搭敬老愛心計程車使用悠遊卡付款,刷卡的時候不小心刷2次要如何處理?", "內容": "

可與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聯絡(客服專線:02-412-8880),經查明確實為重複扣款,請悠遊卡公司提供計程車隊名稱及聯絡方式,再聯絡計程車業者辦理退款事宜。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7: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778, "title": "為什麼我用敬老或愛心悠遊卡刷卡後未享有補助?", "內容": "

敬老或愛心悠遊卡刷卡後未享有補助可能為下列原因:

(一) 非臺北市核發之敬老(一)或愛心(一)悠遊卡。

(二) 卡片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享有補貼後之剩餘車資時,將無法使用悠遊卡,須以現金支付。例如:您的卡片點數剩70點,卡片現金儲值金額100元,本趟車資200元,扣除補助點數85點(元)後需支付115元,因儲值金額不夠115元,無法使用悠遊卡,需付現200元給司機。

(三) 非本市敬老愛心計程車。如果您於路邊攔車,可先確認計程車車身有無張貼敬老愛心車隊識別貼紙,並與駕駛確認可否接受臺北市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刷付車資,另為利快速找到車輛,建議優先以電話或APP叫車方式,以確保您可使敬老悠遊卡或愛心悠遊卡刷付車資並享車資補助。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6: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756, "title": "臺北市敬老卡或愛心卡搭敬老愛心計程車,如何補助?", "內容": "

搭乘本市敬老愛心計程車補助自115年2月1日起提高為單趟補助最高85元,每月上限480元,與補助搭乘公車、捷運額度共用。

例如:車資120元,會從您卡片補助點數扣除85點(元)後,再從卡片儲值金額扣35元。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657, "title": "現行統一發票兌獎措施為何?", "內容": "

(一)實體通路兌獎據點為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全聯及美廉社;郵局自107年12月29日起不再提供兌獎服務。

(二) 24 小時統一發票兌獎 APP,提供即時兌領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五、六獎中獎獎金服務。

(三)統一發票兌獎作業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

(四)「領獎收據」填寫內容簡化為中獎金額、中獎人及聯絡電話。

", "日期時間": "2019-02-21T15: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5224, "title":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國小教育階段個人自學申請資料", "內容": "

國小教育階段個人自學請於每年4月及10月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資訊可留意設籍學校網站公告,或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網查詢(網址:https://teecid.tp.edu.tw/),申請流程將於每年3月及9月公告於該官網之「最新消息」欄,敬請留意相關資訊。倘有申請自學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温教師(聯絡電話:02-25626550轉10)。

", "日期時間": "2019-02-20T18:47:00", "下版日期": "2030-02-28T18:4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20, "title": "【公幼招生】幼托整合後有哪些公立「幼兒園」可招收2-5歲幼兒?", "內容": "

1.本市公立幼兒園包含: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及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政大實幼、國北實幼)。


2.本市公立幼兒園招生,於每年5月下旬、6月上旬統一招生,凡設籍本市(原住民、經社政主管機關安置及教職員工子女,得免設籍本市) ,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2-5歲幼兒,可於招生登記時間,逕上臺北市招生e點通網站登記報名,該招生相關資訊,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 〉最新消息 〉幼兒園查詢或本局學前教育資源網查詢(每年1月下旬公告) 。


3.民眾倘仍有疑問,請逕洽本局承辦人1999轉6381或各公立幼兒園詢問。


 

", "日期時間": "2019-02-20T0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公幼招生e點通/每年5月開放", "URL": "http://kid-online.tp.edu.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23,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目的為何?", "內容": "

為鼓勵臺北市廠商拓展海外貿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辦理「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或相關貿易活動,協助廠商爭取海外訂單。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22,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申請資格為何?", "內容": "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於本市立案且稅籍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工商團體應以組團方式申請本計畫補助,其團員須至少包含三家本市廠商。


二、廠商: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登記於本市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19,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預算金額?", "內容": "

115年度本計畫補助預算編列新臺幣3,000萬元整。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15,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補助金額上限?", "內容": "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金額將視當次申請案件總金額及審查結果酌予調整。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14,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可申請補助項目為何?", "內容": "

國際實體展覽: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11,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受理申請期間?", "內容": "

受理申請期間:115年3月2日起至115年4月7日止。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10,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補助案執行期間?", "內容": "

補助案執行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09,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可否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內容": "

一、115年度,同一工商團體或廠商,申請合計以不超過2案為原則,且同一展覽不得重複申請。


二、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其所屬之本市廠商團員如另行參加不同國際性實體展覽者,得以個別廠商或其他工商團體申請案之團員名義申請本計畫補助。


三、申請案內容已獲國內外政府機關補助,或為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重複申請或取得本計畫補助。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06,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理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計畫書(含經費編列明細表)。 

3.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02,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核銷撥款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若於本局核定補助前即已執行完成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結案核銷申請書。 

2. 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收支結算表)。 

3. 支用單據(含支用清冊、黏貼單據用紙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4. 領據。 

5. 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6.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01,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核銷撥款經費結算若須換算匯率但無銀行水單證明,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單據(Invoice/Receipt/發票/收據),如以國外貨幣計價,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如無水單匯率,則依實際支付日(如逄假日往前順推))。

二、單據如為國外公司開立之發票,其單據內容應加註中文翻譯。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600,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補助單位如須辦理計畫變更或取消,應檢附文件為何?", "內容": "

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補助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變更申請書。

 2. 計畫書變更對照表(含經費調整對照表)。

 3.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593,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補助單位如核銷時未檢附參展照片,該如何處理?", "內容": "

申請資格不符或檢附文件不齊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592,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執行成效不佳,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核定之補助案內容,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如實際執行情形低於核定補助案內容百分之八十,本局將酌予扣減補助款,計算方式由本局公告之;如實際執行情形低於核定補助案內容百分之五十,本局不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591,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補助單位若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放棄本計畫補助,該如何處理?", "內容": "

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補助單位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之三十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放棄本計畫補助、停止執行全部或部分補助案內容者,本局不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受補助單位未通知本局或未依限書面通知本局放棄本計畫補助、停止執行全部或部分補助案內容者,本局不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二年。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590,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可至何處查閱?", "內容": "

本局網站首頁/業務服務/工商服務/重要業務/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書表與書表下載 項目下載詳閱。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588,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相關表單可至何處下載?", "內容": "

本局網站首頁/業務服務/工商服務/重要業務/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書表與書表下載 項目下載詳閱。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08587, "title":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服務窗口為何?", "內容": "

若有疑義請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黃小姐,電話(02)23660812,分機214,或本局工商服務科,聯絡人:陳小姐、彭小姐,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74、4543。

", "日期時間": "2019-02-15T13: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42142, "title": "pay.taipei繳罰款", "內容": "

一、民眾接到裁處書後,可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瀏覽器透過網際網路至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繳納罰款。

二、目前配合的支付業者有街口支付、悠遊付、停車大聲公、台北富邦網路銀行、橘子支付、歐付寶、Pi拍錢包、簡單付(ezPay) 、嗶嗶繳、friDay理財+及車麻吉等11家提供服務,另智慧支付平台同時提供信用卡繳款服務,如無使用第三方支付亦可用信用卡繳款。

三、如有任何繳款問題可洽大隊詢問 (電話:02-25923600轉277)。

", "日期時間": "2019-02-13T15: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704, "title": "自來水煮沸後要打開壺蓋嗎?", "內容": "

    有媒體報導燒開水在自來水煮沸後要打開兩三分鐘再熄火,將自來水中的氯消散,這樣喝的水才安全。其實自來水中可能致癌物來自所加的氯和原水中天然有機物反應所生成的三鹵甲烷,並非氯本身。自來水淨水過程加氯的主要目地為消毒,去除水中致病菌等有害微生物,並維持適當的餘氯量,確保管線輸送和儲存過程的水質安全。臺北的自來水,由於水源保護良好,加氯過程產生之三鹵甲烷極低,平均僅0.007毫克每公升,遠低於我國及美日等國飲用水水質標準限值0.080毫克每公升,致癌風險微乎其微,故實無必要以煮沸及掀蓋來去除致癌物質,以確保水質安全,此舉實為浪費能源。

", "日期時間": "2019-02-12T14: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700, "title": "自來水用含鋁藥劑處理水,會讓我得阿茲海默症嗎?", "內容": "

    自來水淨水處理以鋁鹽的藥劑做為混凝劑,並以混凝沉澱去除水中不易分散沉降的懸浮固體物質,以降低水中的濁度、色度、有機物質及微生物含量。世界衛生組織(WHO)1998年研究指出,由飲用水中攝入鋁的量僅佔人體總攝入量5%以下,其他大部分來自食品添加劑(饅頭、油條等膨鬆劑)、藥物(抗酸物質)、廚房用具及化妝用品等。目前美國、歐盟、澳洲及加拿大等先進國家均基於「適飲性」之考量,訂定飲水管制上限值為0.2毫克/公升。而本國環保部訂定之飲用水水質標準也將鋁列為影響適飲性及感觀物質。
        北水處各淨水場對於混凝劑之添加,均以線上控制系統嚴格管控,投入最適藥劑量,減少來自藥劑鋁的殘留,並加強檢測自來水中之鋁含量,歷年來自來水中鋁的檢測結果約為0.06毫克每公升,遠低於我國及世界各國水質標準0.2毫克每公升,水質安全無虞。

", "日期時間": "2019-02-12T14: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696, "title": "電鍋不能用自來水煮食嗎?", "內容": "網路上瘋傳「電鍋不能用自來水蒸飯」, 誆稱直接拿自來水煮飯,在電鍋加熱過程,自來水中的氯無法揮發會被鍋蓋蓋住,最後全部包覆在米粒上,吃下肚會致癌。已故前林口長庚醫院臨床毒物科主任林杰樑醫師依據實驗結果解釋,電鍋煮東西的過程中,自來水的氯自然會隨電鍋冒出的蒸氣排出,電鍋雖有蓋,但加熱過程中蒸氣仍可透過蓋子跑出去,帶走三鹵甲烷等成分,網路上所述完全不可能。另台北的自來水三鹵甲烷含量很低,隨蒸氣釋出的量亦不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 "日期時間": "2019-02-12T14: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695, "title": "水龍頭打開的自來水可以直接喝嗎?", "內容":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應的自來水皆經完善綿密的線上水質監測系統,全程品質監控,並由取得我國環保署認證之檢驗室定期檢驗,完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自來水中不含化學有機污染物(如農藥及揮發性有機物)、有害重金屬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直接飲用。但自來水經建築物蓄水池與水塔的儲存,若水池水塔未定期清洗維護,如同乾淨的水裝入髒的杯子,水質可能因而產生變化,只要每年1次的定期清洗與維護,即可確保自來水水質。另家中實無必要再加裝淨水器來淨化自來水,使用濾水器容易在濾心滋生細菌,反而造成水質污染。

", "日期時間": "2019-02-12T14: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691, "title": "自來水煮沸後出現沉澱物表示水質不好嗎?", "內容": "

    有些地區使用電熱水壺煮沸自來水,會在壺內累積一層白白的「水垢」,民眾擔心是否自來水質出了問題,紛紛購買瓶裝水或尋求採用濾水器因應,事實上,發生此現象大多為高地區使用地下湧泉水源,水中礦物質含量本就較一般地面水源(如河水)為高。一般礦物質的主要成分是碳酸氫鈣,當煮沸時會形成碳酸鈣,即俗稱的水垢,水中礦物質或形成的水垢,並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也沒有會因而造成結石的確切醫學證據,只要不是嚴重到感覺沸水是混濁的很多懸浮物而影響外觀,應無大礙。臺北的自來水,水中礦物質含量,皆符合我國飲水水質標準「總硬度」及「總溶解固體量」項目的規定,無論在水質安全或外觀上,皆屬優良。

", "日期時間": "2019-02-12T14: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686, "title": "使用自來水產生刺鼻藥味是加氯太多造成的嗎?", "內容": "

    常有民眾反映自來水加氯過高,導致煮開的水,有濃濃刺鼻藥味,無法使用,由現場勘驗經驗,最常發生的原因有(1)用戶建築物內水管換修新PVC塑膠管,在接管過程,塗抹過多黏著劑,致通水後溶於水中。(2)水龍頭使用園藝用非飲用水用橘色塑膠軟管接水,致管材溶出未知化學物質,造成異味。(3)新購置飲水機、保溫熱水瓶或熱水壺中的塑膠墊圈或笛音器等零件,因水沸騰產生蒸氣接觸後溶出異味物質;同類煮沸或加熱產品,使用過久塑膠零件老化,也會產生相同現象。臺北自來水淨水處理加氯程序,全程採用電腦控制,並以線上水質監測系統控制餘氯含量,出水水質穩定,不會產生加氯過高現象。

", "日期時間": "2019-02-12T14: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681, "title": "愛滋病毒、腸病毒或禽流感病毒會透過自來水傳播嗎?", "內容": "

    愛滋病毒、腸病毒或禽流感病毒是否會因染病的人畜活動而透過自來水傳遞呢美國疾病管制中心(CDC)表示,只有愛滋病毒感染者的體液才能傳遞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這些體液包含血液、精液、前列腺液、陰道分泌物和母乳等,這些體液在離開人體後,病毒不能長時間存活,無法在體外繁殖,同時失去感染性。縱使愛滋病毒出現於水中,在淨水處理加氯消毒程序中就能將之殺死,愛滋病毒不會藉由自來水傳遞。澳洲飲用水指引(Australian Drinking Water Guidelines)中指出,水中腸病毒傳染病之主要來源是人類的排泄物,水源集水區受人類糞便污染可能存在腸病毒風險,經由多重屏障和消毒處理才能確保安全供水。
            世界衛生組織(WHO)2007年表示,受感染的禽類聚集處是禽流感病毒進入飲用水源最可能的途徑。這類病毒能在水中存活一段時間,因為病毒之結構,對含氯消毒劑相當敏感,經過加氯消毒,可以有效殺死禽流感病毒,不會造成飲用水安全問題,另外並沒有人類因接觸水感染禽流感H5N1病毒的醫學證據。臺北地區水源水質純淨,上游集水區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人類活動及大規模畜養家禽家畜,可有效減少原水受愛滋病、腸病毒及禽流感病毒等污染風險;北水處各淨水場淨水處理採取多重屏障策略管理及加氯消毒,可有效去除水中的愛滋病、腸病毒及禽流感等致病菌,並定期對淨水場出水及供水區配水點進行指標性微生物檢測,結果皆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供水水質優良,民眾可以安心飲用。

", "日期時間": "2019-02-12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81671, "title": "電解水或鹼性水是好水嗎?", "內容": "      鹼性電解水號稱可改變體質,消除自由基,但學者專家與醫師都說,人體會自然調節,維持酸鹼平衡,想利用喝鹼性水改變體質,是不可能的。目前科學界也沒有研究顯示,鹼性水對人體有益,喝太多鹼性水反而會加重腎臟負擔,至於清除體內新陳代謝過程所產生的自由基,至今亦尚未有臨床科學證實其療效。
  電解水機不是淨水器,在日本,電解水機列入「醫療器材管制」,必須依照醫師指示使用,且須標示出「主要功能為改善腸胃疾病,並必須依照醫師指示使用,也必須有階段性的調整使用」警語,才可以販售。安裝的先決條件必須是其水源水質非常好,否則喝進的是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濃縮水。
       臺北的自來水水質純淨,不含農藥、重金屬等污染物,完全符合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水質媲美世界各先進國家飲用水質,酸鹼值維持中性附近,是最適合一般人的飲用水,民眾不需額外購買電解水機及濾水器,多喝水即可常保身體健康。", "日期時間": "2019-02-12T13: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8646, "title": "意外獲得不法肉品怎麼辦?", "內容": "

1.請民眾如持有來源不明之肉品需協助處置,請直接馬上通報1999市民專線,動保處將派專人以「不記名」方式回收處理相關肉品,並依標準作業流程送交防檢署基隆分署,切勿自行倒入廚餘系統,以免染病肉品不慎進入廚餘鏈,增加疫病傳播風險,另亦可撥打或0800039131專線由專人處理。2.違規攜帶肉品入境最高處新臺幣100萬元。跨境網購或走私肉品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日期時間": "2019-01-30T15: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8375, "title": "何謂新北輕軌(淡海輕軌及安坑輕軌)與捷運之雙向轉乘優惠?", "內容": "

1.自108年2月1日起,持儲值卡(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搭乘新北輕軌(淡海輕軌、安坑輕軌)與臺北捷運及新北捷運環狀線,於扣款後一小時(轉乘優惠容許時間)內,雙向享有轉乘優惠,優惠額度如下:

(1)普通卡、學生卡、優待卡及單獨使用之愛心陪伴卡等捷運收取全票的票種,每次轉乘優惠為新臺幣8元。

(2)敬老卡、臺北市國小數位學生證(臺北兒童優惠卡)、新北兒童卡、愛心卡及陪同愛心卡使用之愛心陪伴卡:每次新臺幣4元整。


2.新北輕軌(淡海輕軌、安坑輕軌)與臺北捷運及新北捷運環狀線間須直接轉乘,中間不可搭乘其他運具,例如臺鐵、貓空纜車、長途客運、高鐵、計程車、YouBike等,否則將視為中斷轉乘,無法享有優惠。

若您的搭乘行為符合一切轉乘優惠規定卻未享有轉乘優惠時,可逕洽運具權責單位處理,或至捷運站詢問處申請後送處理,案件將由本公司後台人員調查後辦理退費,或轉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後續。

", "日期時間": "2019-01-30T10: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6686, "title": "臺北市績優運動選手申請國光獎章獎勵金", "內容": "

Q1:申請資格?

A1:

1.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選手,獲運動部當年度國光獎章者。

2.指導符合前項規定選手之有功教練並獲運動部依有功教練獎勵辦法者。


Q2:獎勵額度?

A2:比照運動部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之獎助學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發給獎勵金。(ex.亞洲運動會第1名國光獎章獎助金之百分之10為新臺幣30萬元;300萬元*0.1=30萬元)


Q3:申請時間:

A3:每年下旬運動部辦理國光體育獎章頒獎典禮次日後30日內。


Q4:洽詢電話:

A4: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競技運動科,02-2570-2330分機6509,方先生。

", "日期時間": "2019-01-25T10: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6469, "title": "請問EMS是什麼?該如何使用?", "內容": "

1.EMS為智慧化電力控制系統,藉由與本局「場地租借系統」介接,可於租借時段前後15分鐘,開啟預設借用燈光與門禁,結束後則自動關閉。

2.本局為提供民眾更優質服務及達到智慧化管理,於108年1月2日起啟用智慧化電力控制系統(EMS),EMS的操作相當簡便,租借單位可先由本局「場地租借系統」預約場館及時間,繳費成功後將自動產生一組QR Code,租借單位透過行動載具現場掃瞄QR Code,即可依租借時段開啟預設借用之燈光模式及門禁,租借開始前及結束後會有15分鐘緩衝時間,如遇賽事延長須增加時間可另洽管理中控室辦理,不僅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更能有效節省人力及能源。

", "日期時間": "2019-01-24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09002, "title": "臺北市有没有設防災公園?防災公園的功能為何?防災公園有那些配備設施?", "內容": " 1.本市現已完成規劃於各行政區擇1處大型公園作為防災公園:松山區-民權公園、信義區-松德公園,中正區-228和平公園、大安區-大安森林公園、中山區-榮星花園公園、大同區-玉泉公園、萬華區-青年公園、南港區-南港公園、文山區-景華公園、內湖區-大湖公園、士林區-士林官邸公園、北投區-復興公園。
  2.防災公園主要功能係因應於本市發生大規模地震災害時,提供民眾緊急臨時避難及安置之用。
  3.防災公園完成建置基本救災器具配備設施如下:發電機、緊急照明燈、滅火器、廣播設備、睡袋、帳棚、水壺、淋浴帳、器材倉庫、安置登記站、物資管理站、指揮中心、垃圾場、曬衣場、醫護站、公共廁所、消防蓄水設施、維生貯水槽等。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9-01-23T09: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38, "title": "路網規劃Q01>何謂L型路網,對旅客有何好處?", "內容": "A01:為讓搭乘臺北捷運乘客有更多的轉乘路徑選擇,臺北捷運規劃棕線、紅線、綠線、橘線、藍線等5條路線,採數個L型路線環環相扣,使得L型的紅線、綠線與橘線相互之間都有二次交會,乘客可以選擇適宜轉乘車站換乘路線,除了橘線(中和新蘆線)往來棕線(文湖線)外,其餘各路線最多1次轉乘,都可以跨路線到達目的地。在環狀線通車後,轉乘路徑將有更多選擇。(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9-01-19T16: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2835, "title": "如若人員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是否須配合彈性調整休假?", "內容": "

倘事業單位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

", "日期時間": "2019-01-16T11: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2830, "title": "如若人員補行上班後,但在彈性調整休假日前離職,該日補行上班是否依休息日加班計算?", "內容": "

倘事業單位實施二週、四週或八週彈性工時,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公告後,將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經調整後的「補行上班日」即為工作日,「調整放假日」即為休息日,若勞工在調整後的休息日前離職,已「補行上班日」仍為工作日,該日工資無須以加班費計給。若勞工於「補行上班日」後才到職,該勞工亦配合事業單位於調整後之休息日「放假」。

", "日期時間": "2019-01-16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2827, "title": "依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補行上班日有無影響週休二日(休息日、例假日之規定)?", "內容": "

1. 查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釋略以:「四、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即 8 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事業單位如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則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出勤時,原為休息日之 2/18 即為工作日,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原為工作日之 2/27 則為休息日。至 2/19 仍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因素,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2.依前開函釋說明,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者,即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8周彈性工時)之規定,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例假,且勞工不得連續出勤超過6日,每8週內至少應有16日的例假加休息日,惟事業單位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公告之。

", "日期時間": "2019-01-16T10: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2741, "title": "臺北市各轉運站地址及連絡電話", "內容": "

1.市府轉運站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6號 電話:(02)8780-6252(每日7:00~23:00) 2.南港轉運站西站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359號 電話:(02)2783-7415 3.臺北轉運站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1段209號 電話:(02)7733-5888 4.圓山轉運站 位於捷運圓山站北、南側

", "日期時間": "2019-01-16T0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69, "title": "請問居家安全該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居家安全守則
返家時:

居家時:

舉家外出時:

租屋時:

竊盜案件處理方法:

事前事後均須冷靜,避免以言詞、行動刺激歹徒而引起正面衝突。

", "日期時間": "2019-01-15T17: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89, "title": "民眾如何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資料?", "內容": "

一、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調閱警察局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之必要者,得依「本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刑事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局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向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填寫「錄影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並於審查符合調閱事由核准後,由派出所指派人員陪同調閱,原則上只可閱覽影像,不得予以拷貝自存,如發現有得作為證據之資料者,則應另依相關法規程序辦理證據保全。

", "日期時間": "2019-01-15T17: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54, "title":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與市民可否自行加裝監視器?", "內容": "

一、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於本市公共場所設置錄影監視系統,需依102年7月1日制訂「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相關設置規定辦理,本局每年辦理各設置機關錄影監視系統之查核。

二、一般市民在私領域所裝設之錄影監視器,於不涉及侵犯他人隱私之法令規定下,並不受「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故可自行裝設。

", "日期時間": "2019-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0103, "title": "我家狗狗在家一直對外面叫不停,還會亂咬東西,請問要怎麼處理?有免費課程可以參加嗎?", "內容": "

動保處與社區大學自104起合作成立「臺北市貓犬學校」,提供有為期6週(共12小時)的免費課程讓市民報名參加哦!另外106年起更與公訓處合作拍攝教學影片,規劃「貓犬學校網路e化課程」,市民亦可至「台北e大」網路教學平台選課,暸解如何在家教育狗狗哦!還有許多行為訓練師或獸醫師專業講解課程,提供寵物行為與正確飼養觀念,歡迎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4: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管理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0099, "title": "哪些寵物要辦理寵物登記?在哪辦?是否收費?如果不替家犬貓辦理寵物登記有罰則嗎?", "內容": "

在臺北市飼養犬貓都必須為牠植入晶片並完成寵物登記哦!市民可至動保處委託代辦寵物登記的登記站(如動物醫院)辦理登記,本市自97年6月1日起實行寵物登記優惠措施,至各寵物登記站辦理寵物登記收費統一為「晶片植入手續費250元」,另補發登記證收費為50元、寵物轉讓或變更登記收費為100元,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 (除戶) 免收費用。如經查獲未依規定為家犬、貓完成寵物登記者,可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4: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管理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70094, "title": "什麼時候開始規定要辦理寵物登記?有法令規定嗎?", "內容": "一、全國寵物登記政策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自88年9月1日開辦。
二、寵物登記法令規定規包括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項、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第3條及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4條。應登記之寵物類別規定如下:
(一)農委會於88年8月10日公告「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二)北市動保處依自治條例規定於104年12月10日公告指定「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日期時間": "2019-01-09T14: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管理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92, "title": "【補助】家境困難或身體障礙學生是否有團保保費減免?", "內容": "

學校將了解家長(法定受益人)持有社會局低收入戶證明者證明者、學生本人及家長(法定受益人)領有重度、極重度殘障手冊者或原住民學生,經學校將名冊報知當年度承包本市學生團體保險公司後,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依名冊全額補助。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1:28:00", "下版日期": "2060-12-31T20:1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93, "title": "【學生團體保險】學生團體保險門診掛號費是否理賠?", "內容": "

向醫院申請醫療證明及門診掛號費是屬於行政費用,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並沒有包含在本市學生團體保險理賠項目。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1:26:00", "下版日期": "2050-12-31T12:1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8"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65, "title": "【學生團體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期間為何?多久需投保一次?費用如何計算?是否有包括寒、暑假期間?", "內容": "

學生團體保險以學年度為期程(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一年,由學生團體保險承辦縣市委由臺灣銀行辦理招標作業,每年費用依決標價格有所變動,市府府補助1/3保費(65歲以上學生市府不補助),家長自負2/3保費,保障期間不分校內外或寒暑假,保障內容以當學年度之保險條款定之。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1:26:00", "下版日期": "2060-12-31T12:1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91, "title": "【學生團體保險】學生團體保險費如何申請理賠?", "內容": "

請先聯繫學校負責辦理學生團保人員詢問有關協助事項,並可由學校得知本學年度承接教育局學生團保的壽險公司名稱及連絡電話或網站,作進一步的詢問理賠事宜及應準備資料(如醫療證明)等。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1:25:00", "下版日期": "2051-12-31T11:0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29, "title": "【學生團體保險】有關學生團體保險,除了家長自付部份保費外,是否市府也有補助?相關規定應如何查詢?", "內容": "

有關學生團體保險︰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規定,保險應繳之保險費,由市政府負擔三分之一(65歲以上學生市府不補助),其餘由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負擔三分之二。但︰

一 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已成年之被保險人本人為低收入戶。

二 被保險人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 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持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四 被保險人為就讀本市啟聰學校、啟明學校、臺北特殊學校、文山特殊學校之特教生。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函送市政府依規定予以補助。

二、依據臺北市團體保險自治條例第五條之一:「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市政府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致殘廢時,另發給保險理賠金額十分之一之慰問金。」相關規定請參照「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1:24:00", "下版日期": "2050-12-31T15:4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8" }, { "Title": "臺北巿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URL": "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54A8F89A6498C98&sms=69B4E6B26379EE4E&s=E19CBD241D5616EE"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19, "title": "【補助】家境困難或身體障礙學生在學生團體保險方面是否有減免?", "內容": "

家長持有社會局低收入戶證明者,或學生、家長領有重度、極重度殘障手冊,特殊學校學生及原住民生經學校將名冊報知當年度承保本市學生團體保險公司後,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依名冊全額補助。

(業務承辦聯繫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1266)     

", "日期時間": "2019-01-09T11:19:00", "下版日期": "2050-12-25T13:5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9655, "title": "〔廢棄物代處理申請〕如何申請一般廢棄物或非事業廢棄物代焚化處理?", "內容": "

若民眾有需要申請廢棄物代焚化處理,可依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申請:

1.連結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於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申請(北投垃圾焚化廠),選擇網路申辦或書表下載。

2.由本廠首頁左方點選申請案件,於「一、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申請, 選擇1.網路申請(連結至台北服務通)」。

若您尚有申請上疑問,請撥服務專線 02-28360050轉452、461為您解說。

", "日期時間": "2019-01-08T16: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88, "title": "雇主徵才以底薪加獎金制等核薪方式,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內容": "

雇主以底薪加獎金制給付薪資,仍應於職缺資料中揭示經常性薪資範圍,另再補充說明其底薪與獎金之發給額度及發給條件等細節,使求職民眾明確瞭解該職缺待遇,以利求職民眾評估是否應徵。

",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82, "title": "雇主如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圍,或實際給付薪資低於其所揭露薪資範圍,致影響求職民眾權益,應如何反映?", "內容": "(一) 如求職民眾遇有雇主招募人力涉嫌違反上述規定情事,可提供具體事證(如雇主所刊登之徵才廣告、薪資所得證明等相關資料)向雇主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反映。
(二) 至雇主是否違反上述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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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76, "title": "雇主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刊登求才職缺,雇主卻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有連帶責任?", "內容": "

(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之情事。倘雇主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招募或僱用員工,經查明確實未依規定揭示薪資範圍,將進一步查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未善盡受任事務。至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有責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舉證已善盡管理之責,由地方政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二)為保障求職人、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權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任辦理求才招募之職缺如有未揭示薪資範圍或揭示為面議者,宜釐清雇主求才職缺是否符合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另亦可透過書面契約、系統彈跳文字視窗、求才登記書表薪資欄位說明等方式,提醒雇主應依法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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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74, "title": "雇主如為承攬、委任之徵才招募,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薪資揭示規定?", "內容": "(一)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 條第1 款明定,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第2 條第3 款明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二) 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之適用。至於勞雇雙方是否具僱傭關係,應就人格、組織、經濟之從屬關係之有無,依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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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72, "title": "雇主如提供職缺薪資未達4萬元,且未公開揭示薪資,可否於求職民眾面試時再告知薪資範圍?", "內容":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即應「公開揭示」或「公開告知」其薪資範圍,使不特定或多數的求職民眾於應徵前得以知悉該職缺薪資水準,故雇主不可於面試時再告知求職民眾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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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69, "title": "雇主徵才職缺之薪資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內容": "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之適用,如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雇主即應依法揭示薪資範圍,如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核薪方式,仍應依上揭原則辦理,可揭示每小時、每日、每件報酬金額(如:日薪1,000~1,200元或按件計酬1件2,000 元起),並敘明相關勞動條件等方式,以使求職民眾知悉薪資範圍。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68, "title": "雇主自行刊登廣告求才(包括張貼海報、布條之徵人公告等),也要揭示薪資範圍嗎?", "內容": "雇主公開招募人才,不論透過人力銀行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揭露職缺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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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862, "title": "雇主徵才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 萬元,該如何揭示薪資範圍?", "內容": "雇主宜依招募人才之需求條件,揭示明確之薪資數額(如:月薪3 萬元)、區間(如:月薪32,000~35,000 元)或最低可得數額(如:月薪38,000元以上),並加以適當補充說明其核薪條件。", "日期時間": "2019-01-07T09: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79, "title": "如果有人在網路上散佈非洲豬瘟疫情的不實消息會怎麼懲處?", "內容": "如有民眾散布有關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可由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如北市動保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3款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77, "title": "新聞提到以「漂白水:水=2:3」的比例調製而成的混合液,能有效殺死非洲豬瘟的病毒是正確的訊息嗎?", "內容": "

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資料,為防範非洲豬瘟病毒,可將2%次氯酸鈉(sodium hypochlorite)用於環境衛生消毒。一般市售漂白水的有效氯濃度約為5%-15%,以「漂白水:水=2:3」的比例調製後,有效氯濃度約為2%-6%,故可用於環境之清潔消毒。

",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76, "title": "如何檢舉違規販售中國大陸肉品?", "內容": "

請將情資(姓名、電話、地址及舉證資料)傳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署長信箱或撥打防檢署0800-039-131或0800-761-590通報。

",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78, "title": "非洲豬瘟病毒是否會經過水傳染?", "內容": "非洲豬瘟病毒只會感染豬,不會感染魚,故病毒也不會透過魚類增殖,又若非洲豬瘟病毒進入大量體積的水中如河川或湖泊,病毒濃度將快速被稀釋到低於豬隻最低感染劑量,故非洲豬瘟病毒不易經水傳播。",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74, "title": "如果自行從國外帶豬肉或豬肉製品回臺,會受到哪些罰則?", "內容":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提醒出入相關地區旅客勿攜帶家畜肉類製品,避免受罰,共同保護臺灣養豬產業。",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75, "title": "民眾該如何防範非洲豬瘟入侵與配合政府政策?", "內容": "民眾或是旅客常因好奇,或是自中國大陸等非洲豬瘟疫區國家攜帶家畜肉類產品、伴手禮入境與親朋好友分享。再次呼籲為防範疫病入侵,請出入境旅客勿攜帶家畜肉類產品、含肉製品之伴手禮入境,以免受罰,共同維護我國農畜產業生產安全。",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72, "title": "現在網路購物那麼發達,萬一買到來路不明或中國等國外的豬肉該怎麼辦?", "內容": "

民眾如持有來源不明肉品,請直接撥打1999專線,動保處將派專人以「不記名」方式回收處理相關肉品,並依標準作業流程送交防檢署基隆分署,統一評估該肉品是否須送驗檢測非洲豬瘟病毒或集中銷毀,切勿自行倒入廚餘系統,以阻斷境外非洲豬瘟病毒入侵豬隻食物鏈或撥打防檢署0800-039-131由專人處理。

",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69, "title": "一般民眾應該如何防範非洲豬瘟?", "內容": "民眾出入境請勿攜帶任何肉類製品回臺灣,如果前往疫區或接觸疫區畜禽動物,回臺後務必清潔沐浴更衣,1週後,始可再進入養豬場與飼養場。",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67, "title": "如果非洲豬瘟來到台灣,可能會造成哪些影響?", "內容": "一旦非洲豬瘟入侵,初估可能造成我國2,000億元經濟損失。",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65, "title": "現在哪些地方有非洲豬瘟疫情?", "內容": "

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自107年8月3日遼寧省首次發生後,疫情仍持續擴散。最新情形請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非洲豬瘟資訊專區-國際疫情現況( https://asf.aphia.gov.tw/ws.php?id=17888 )。

",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64, "title": "新聞上說香腸、臘肉裡面都還能測出病毒,非洲豬瘟的病毒可以存活多久?還是它永遠都不會消失?", "內容": "非洲豬瘟病毒存在於環境時間於冷藏豬肉 100 天、冷凍豬肉 1,000 天、豬舍 1 個月、糞便室溫 11 天。",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60, "title": "得到非洲豬瘟的豬隻會出現哪些症狀?如何看出豬隻已被傳染?", "內容": "一、發病豬隻,特徵為發高熱及皮膚呈現紫斑點,全身內臟的出血,尤以淋巴結,腎臟和腸粘膜最明顯。
二、病程分甚急、急、亞急與慢性等四種。甚急性:發燒、突然死亡,無其他症狀。急性:高燒、食慾尚有、死亡前食慾廢絕、呼吸快、精神不良、四肢、耳、皮膚發紺、嘔吐、下痢、死亡,為期7天。亞急性:發燒,3-4星期。慢性:病狀不明顯,持續數月。",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61, "title": "非洲豬瘟目前有藥或是疫苗可以醫治嗎?", "內容": "目前尚無藥物可供治療及無疫苗供施打預防。",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9, "title": "非洲豬瘟的傳染途徑是什麼?", "內容": "非洲豬瘟可透過多種途徑進行傳播,如廚餘、載運染病豬隻或廚餘等之車輛、壁蝨、豬隻的分泌物與排泄物、肉類製品與相關人員衣鞋夾帶等途徑。",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7, "title": "如果國人至非洲豬瘟疫區國家的畜牧場參觀,豬隻糞便可能沾附於鞋底,入關時是否有針對鞋底進行消毒?", "內容": "

國際機場皆設有消毒毯,如豬隻糞便沾附於鞋底,入關時會針對鞋底特別消毒。
 防檢署建議民眾不要前往國外畜牧場參觀,如有,入關時請主動洽詢動植物檢疫櫃檯,檢疫人員會協助進行鞋底消毒及防疫宣導。

",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8, "title": "非洲豬瘟是什麼?它是從非洲來的嗎?", "內容": "非洲豬瘟病毒科病毒於20世紀初於肯亞首次被發現,疫情本來只限於非洲大陸,但已散播至南歐及加勒比群島。2007年該病毒傳播到喬治亞共和國,後來蔓延到俄羅斯,2018年散播至中國大陸。 非洲豬瘟是由DNA病毒引起高度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該病以接觸傳染為主,可經由廚餘、節肢動物、動物分泌物或排泄物、車輛及人員夾帶等途徑傳播。非洲豬瘟會造成家豬與野豬的急性、惡性傳染病,所有品種與年齡的豬均可能感染,因此消費者在市場購買豬肉時,請選購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才能夠實用安全無虞。",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6, "title": "如果在中國購物網站買東西,收到肉製品贈品該怎麼做?", "內容": "

民眾如持有來源不明肉品,請直接撥打1999專線,動保處將派專人以「不記名」方式回收處理相關肉品,並依標準作業流程送交防檢署基隆分署,統一評估該肉品是否須送驗檢測非洲豬瘟病毒或集中銷毀,切勿自行倒入廚餘系統,以阻斷境外非洲豬瘟病毒入侵豬隻食物鏈或撥打防檢署0800-039-131由專人處理。

",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5, "title": "非洲豬瘟病毒會傳染給人嗎?人吃了感染「非洲豬瘟」的豬肉會如何?", "內容": "不會,非洲豬瘟不會感染人,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豬皮均蓋有檢查合格標誌供消費者辨識,消費者在市場購買豬肉時,只要注意選擇蓋有合格印的豬肉,食用安全無虞。",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3, "title": "豬隻萬一感染非洲豬瘟,隱匿疫情會如何?", "內容":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0條規定,未依規定主動通報者,除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撲殺動物亦不予補償。",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4, "title": "如果在國外食用含有非洲豬瘟病毒的肉品,回臺後是否會透過人類糞便傳染?或是透過人類嘔吐物傳染?", "內容": "不會,人類吃入含有非洲豬瘟病毒的食物,病毒不會經消化道黏膜進入
體內繁殖,在胃酸及消化道酵素作用下,非洲豬瘟病毒絕大多數會被殺死,很難在糞便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2, "title": "為避免傳播非洲豬瘟,臺灣人(含臺商)到大陸應注意那些事項?", "內容": "避免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請勿攜帶動物產品(如:火腿、臘肉、肉乾、香腸等加工食品)返國。",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51, "title": "國內禁陸客參觀牧場的原因?為期多久?臺灣人從大陸回來是否也會有防疫措施?", "內容": "一、中國大陸仍為重大畜禽水產動物疫病之疫區,大陸人士來臺參訪行程勿將畜禽養殖及交易場域、觀光牧場、休閒農場、漁場等地點列入,如因生意往來及技術交流所必需,該等人需於入境後第8天後始可拜訪客戶並前往參觀及技術交流,且該等人進入地點場域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並且確實按所提供行程表活動,不得於行程期間又往返兩岸,以維國內動物健康及產業安全。
二、我國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包含工作人員)倘從中國大陸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46, "title": "非洲豬瘟病毒在不同狀況的生存時間?有無預防疫苗可施打?感染的豬隻有無藥物可治癒?", "內容": "一、 病毒存在於環境時間如下:
(一) 冷藏豬肉100天。 
(二) 冷凍豬肉1,000天。 
(三) 豬舍1個月。 
(四) 糞便室溫11天。 

二、 目前尚無藥物可供治療及疫苗施打。",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45, "title": "含肉類成分的寵物食品可以帶回臺灣嗎?", "內容": "不行,寵物食品(含豬、牛、羊、鹿及禽肉)或含牛肉成分之寵物食品罐頭應該施行檢疫,符合相關輸入規定才可以。",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42, "title": "非洲豬瘟和豬瘟不同嗎?", "內容": "非洲豬瘟與豬瘟都是由病毒引起的一種高度傳染性之惡性豬隻疫病,不同的是豬瘟是由「 RNA 病毒」的黃病毒科引起的疫病,而非洲豬瘟則是由 「DNA 病毒」的非洲豬瘟類病毒科所引起的一種疫病,其症狀為高熱與全身臟器的出血,二種疫病的症狀非常相似,但解剖上急性非洲豬瘟的脾臟會腫大 2-3 倍,腎臟點狀出血似火雞蛋是與豬瘟之主要不同點。",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436, "title": "人吃了染非洲豬瘟的豬肉,會不會藉由糞便傳播病源?", "內容": "人類吃入含有非洲豬瘟病毒的食物,病毒不會經消化道粘膜進入體內繁殖,在胃酸及消化道酵素作用下,非洲豬瘟病毒絕大多數會被殺死,所以非洲豬瘟病毒不會出現於人糞便中,但會出現於染病豬隻的糞便中。", "日期時間": "2019-01-04T12: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364, "title": "臺北市有沒有24小時的動物醫院?", "內容": "有的,您可至本處官網「我要專區」-「我的寵物要看病」頁面查詢。", "日期時間": "2019-01-04T11: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361, "title": "我飼養犬貓,除好好照顧牠外,還有什麼一定要做的嗎?", "內容": "飼養犬貓有五要:
1.要辦理寵物登記
2.要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
3.要絕育
4.外出要繫鍊
5.做好心絲蟲預防", "日期時間": "2019-01-04T11: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338, "title": "我的寵物遭毒蛇咬傷,該去哪裡施打抗毒血清?", "內容":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衛福部疾管署協調,已取得抗毒血清,並配發至全臺18家獸醫診療機構,24小時供應血清,臺北市1家-大群動物醫院,可電洽29305557,有需要之民眾,可至該會網站(網址:http://tw-tvma.org/serum.php)查詢可施打抗毒血清之機構名單。", "日期時間": "2019-01-04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8322, "title": "我有非犬貓的寵物想要找寄宿空間,請問應該注意什麼事情?", "內容": "請參閱《非犬貓動物之寄宿參考空間標準及注意事項修正版v3》", "日期時間": "2019-01-04T10: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非犬貓動物之寄宿參考空間標準及注意事項修正版v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1/relfile/31820/7968322/d0db7583-c6e5-44ac-b1ac-16ad152e25ce.pdf" } ] }, { "DataSN": 7149845, "title": "輪狀病毒疫苗可否和其他疫苗同時接種?", "內容": "

可以,輪狀病毒疫苗是口服活性減毒疫苗,和其他活性減毒疫苗或不活化疫苗可同時或間隔任何時間接種。

", "日期時間": "2018-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2971, "title": "請問護理人員辦理執業登錄所需證件?辦理地點?", "內容": "

請參照【台北服務通】(網址: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 "日期時間": "2018-12-21T17: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URL": "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L017"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61769,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在核定通過之後,何時可以領到補助款呢?", "內容": "研發補助、品牌補助、創業補助與創新育成補助都是通過之後領補助款50%,剩餘的50%須等計畫結束後才能領取。獎勵補貼則是每年9、10月請款。
 ", "日期時間": "2018-12-19T14: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4647, "title": "我的車不能報廢(過戶),監理所表示是因為有環保罰鍰,為什麼?", "內容": "

對於未繳清罰款者,本局採車輛禁止異動措施;若經本局催繳仍未繳清罰款則移送行政執行署申請強制執行,至於罰款金額不會因逾期繳納加重。若經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之案件,將依執行情形酌收執行必要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12-13T15: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4645, "title": "遭強制執行要如何繳款?", "內容": "

若經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之案件,將依執行情形酌收執行必要費用。可持行政執行分署繳款單至四大超商門市(7-11、全家、萊爾富、OK)繳納;或利用郵政劃撥繳納(帳號:01057258,戶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並於通訊欄備註裁處書號或移送案號、受處分人姓名、聯絡電話)。

", "日期時間": "2018-12-13T15: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6555, "title": "車輛噪音檢驗站時間及地點?", "內容": "

檢測站地點為內湖區港墘路 221 巷 2 號(出入口為舊宗路二段 213 巷內),檢測時間為每周三、六上午 9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下午 13 時 30 分至 16 時。如遇國定及連續假期則暫停檢驗

(115年暫停檢驗日期:2/14、2/18、2/21、2/28、4/4、5/2、6/20、9/26、10/10、10/24、12/26)

", "日期時間": "2018-12-09T15: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7339, "title": "申請災害救助應備文件?", "內容": "

1、身分證影本。

2、戶籍謄本或戶籍資料。

3、災害證明(如火災證明書、醫院診斷證明書、住屋或傢俱毀損相片等)。

4、災害會勘紀錄表(由區公所提供)。

5、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戶影本。

6、切結書(申請人與具領人非同一人需檢附)。

", "日期時間": "2018-12-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6548, "title": "檢驗車輛噪音有甚麼要注意的嗎?", "內容": "

請攜帶

1.通知書、行照

2.駕照(身分證件)

3.如不便親自到場可請親友持上述文件到場檢測


於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測,以免受罰。

另現場經量測噪音超過管制標準,即依法告發裁罰。

", "日期時間": "2018-12-06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511, "title": "行道樹茂盛,樹枝已影響住家,請派員修剪,以維住家安全。", "內容": "

1.新工處開闢徵收道路設置植穴栽種之行道樹,如生長  茂盛,公園處將派員現勘後,派工就影響部分適度修剪。
2.若樹木生長位置在私人庭院內、國宅、私人土地上等非上述之行道樹-應婉轉告知權責單位為各土地所有人自行僱工修剪
3.通報私地樹木影響道路公共安全修剪者,是指;樹木因斷枝、傾倒,而有危及市區道路交通、照明、人行安全等緊急事件者-由公園處派員協助處理,惟公園處會先派員現勘後再行判定是否需修剪。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10: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494, "title": "路燈失明之修復處理?", "內容": "一、緊急案件:〈1〉首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2〉媒體對本處負面報導案件〈3〉鄰里LINE群組緊急通報案件〈4〉燈桿傾倒〈5〉架空線垂落〈6〉燈具鬆脫〈7〉路燈漏電〈8〉嚴重影響交通、涉及人民生命財產 危安事件(2小時完成安全處理)
二、非緊急案件:24小時處理完成,惟線路故障、燈桿撞損及台電供電故障等依實際故障情形辦理修復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10: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491, "title": "路燈點滅時間,由何單位管控?", "內容": "本市路燈除地下道及隧道照明採24小時供電外,路燈點滅係由台電公司以中央氣象局公布之全年日出、日沒時間設置定時開關管控。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10: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649, "title": "市府所栽種的行道樹(芒果樹)可否供市民採收已成熟的芒果?", "內容": "1.行道樹(芒果)屬市府公共造產當芒果近成熟期,為安全考量,   避免果實掉落打傷人、車造成公安事件。目前本處作法係於果實近成熟前,增派高空車輛進行採摘,同時將採收之芒果分送當地里辦公處或沿線居民分享。
2.有關建議提供市民採收一案,考量芒果樹結果枝葉均高達6~12公尺以上,市民缺乏適度採收器具,易造成任意打果,致果實掉落發生公共危險等損傷事件。且一般市民對於樹木生長特性及保護觀念較缺乏,如開放市民採收易發生破壞樹型、任意折斷枝條等情況,案經本處審慎研議仍不宜開放,以維安全。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09: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643, "title": "通報行道樹傾倒", "內容": " 1.市府維管行道樹:請話務人員先詢問倒伏正確位置,並詢問是否有立即危險影響行人及車行安全,再者詢問樹木的大小及數量,以利維管單位立即正確判定所需人力、機具及車輛,並請報案人留下連絡電話,俾利後續處理-權責單位為公園處。
2.在私人庭院內、國宅、私人土地上不影響行人及車行安全之樹木倒伏,仍請婉轉告知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僱工處理。
3.另私人樹木倒伏位置在影響行人及車行安全部分,可通知公園處派員協助處理。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0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741, "title": "道路草花種植原則?種植道路草花之種類?道路草花多久換植一次?", "內容": " 一、
   〈1〉公園處於主要道路安全島、外縣市進出本市孔道、圓環、綠地等地,以鮮豔之草花及植栽做重點佈置。
   〈2〉另藉由種植豔麗之草花,提供豐富的道路景觀色彩,搭配地被植物、多年生觀葉或觀花性灌木等,塑造出不同風貌與層次變化,以提供市民豐富的視覺享受。
 二、道路景觀美化需藉由色彩豔麗之草花,提供豐富的道路景觀色彩,故目前多使用一年生及二年生之草花,如:四季秋海棠、一串紅、雞冠花、天使花等,搭配其他多年生植物予以美化。
 三、為保持良好街道景觀,草花換植日數係依各式草花種類之生長特性、觀賞期與環境耐受力等不同因素而訂定,目前依草花種類可分為45天、60天、90天與120天等4類。
 四、業務單位聯絡電話:園藝科02-23815132轉333、337、350或365。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09: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8642, "title": "路邊和堤防邊的花台裂開磚塊鬆脫要那個單位負責維修?", "內容": " 1.人行道或學校圍牆外週邊的花台裂開損壞由本府新建工程處負責修復。
 2.堤防邊的花台損壞則由水利處負責修復。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09: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08999, "title": "花卉試驗中心開放時間?如何去陽明山花卉試驗中心?", "內容": "    1.花卉試驗中心開放時間:每日08:00-17:00。
    2.提醒想要上山參觀的民眾,請大家多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上山。民眾平日前往花卉試驗中心可以搭乘公車260、303、681、紅5、小15公車及皇家客運金山線(1717線)等,假日另有休閒公車109、111等,搭乘至山仔后派出所站下車,往下山方向步行約3分鐘即可到達。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 "日期時間": "2018-12-06T0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4641, "title": "有關機車排氣已定檢之車輛,為何路邊攔檢不合格還會被罰?", "內容": "

一、路邊攔檢係本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45條執行不定期機車排氣檢驗,據以管制行駛中機車排氣狀況。

二、若民眾已依空污法第44條完成機車排氣定檢,仍應注意車輛保養、使用操作狀況,如經路邊攔檢排氣檢驗不合格仍屬違反法令規定,本局將依空污法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則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18-12-03T15: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3021, "title": "如何索取臺北大縱走摺頁?", "內容": "

點此下載👉臺北大縱走摺頁PDF檔


如何索取臺北大縱走摺頁(紙本)?
 

一、大地工程處印製之臺北大縱走摺頁,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6時,至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 3 樓 道路步道科 索取。


二、如無法前來,也可以來函檢附「回郵信封」方式索取,來信時請檢附詳填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郵資(郵資多寡請對照下列表格)之回郵信封,並註明所需數量,寄至:11086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3樓大地工程處道路步道科,我們將盡速為您服務。


三、索取臺北大縱走摺頁郵資對照表如下:(若索取數量郵資超過88元以上,請以增加信封袋方式重新計算)

 

1本

11元

A5信封

2-3本

16元

B5信封

4~6本

32元

A4信封

7~13本

56元

B4信封

14~26本

88元

B4信封


四、如係團體辦理登山健行活動有特殊大量之需求,請提前發函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11-29T11: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40, "title": "有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場地租借事宜? ", "內容": "

答:

本學院辦理「原機工大樓及學員宿舍用地改建工程」施工期間, 考量人員及公共安全,場地暫停對外租借並停止受理租借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 "Title": "市民服務大平臺",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39, "title": "有關即測即評技術士技能檢定之相關資訊可由何處查詢? ", "內容": "

答:相關資訊請至勞動力發展署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服務網網站」(https://etest.wdasec.gov.tw/)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 "Title": "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服務網網站", "URL": "https://etest.wdasec.gov.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38, "title": "如果我有其他職訓生活津貼的相關疑問可以問誰?", "內容": "

答:如果您對職訓生活津貼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更詳細之資訊,可以洽詢各訓練單位之業務承辦人。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35, "title": "哪些身分的失業者無法申請職訓生活津貼?", "內容": "

答: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無法申請。但,如您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仍得申請。
2. 2年內已領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或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例如職訓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等)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已滿6個月。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33, "title": "請問如果我申請職訓生活津貼每月可領到多少錢?如何計算?", "內容": "

答:
1.職訓生活津貼核發金額會依您勞工保險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60%(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者)或基本工資之60%(就業服務法之特定對象)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請領月數計算方式為參訓日起每30日為1個月,第1個月須滿30日才發放,第2個月開始未滿30日者,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發放半個月,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發放1個月,確切可領取金額還需依您實際參訓日數而定。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31, "title": "請問如果我想要申請職訓生活津貼.必須具備何種資格?", "內容": "

答:職訓生活津貼有2種:
1.如果您是就業保險法所說的非自願離職而失業者、需要提供相關證明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2.或您是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具有特定對象身分的失業者(如獨力負擔家計者、高齡及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15歲以上未滿18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等),或失業之新住民(新住民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30, "title": "請問我現在失業中沒有工作,如果參加政府的職訓課程是否有補助或津貼?", "內容": "

答:只要您目前確實是失業中(無勞保或其它軍公教保險投保紀錄),參加政府主辦的全日制職業訓練課程且符合政府規定申請資格,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保障您參訓期間的基本生活需求。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9, "title": "在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受訓,有幫學員投保勞、健保嗎? ", "內容": "

答:本學院職能培育(職前訓練)及進修課程受訓的學員,在受訓期間一律強制投保勞保,費用由學院支付;健保部份由學員自行負擔,如屬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第一至第四類人員,應依其身份別向所屬投保單位加保,如為眷屬應依規定依附親屬,若是屬第五及六類人員,可逕向所屬公所加保。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8, "title":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是否提供學員就業媒合與廠商徵才?", "內容": "

答:
1.有關學員就業媒合:本學院會提供相關的廠商徵才資訊,並協助學員與廠商面試僱用。
2.有關廠商徵才:求才公司可進入本學院網站 http://www.tvdi.gov.taipei點選首頁上方『輔導服務』,再點選『就業輔導』,接著可看到『求才登記』說明,請依說明由上方功能列進入『表單下載』,點選『求才申請表』,依據表單內容填寫後,傳真至02-28733985,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tvtca110@gov.taipei,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6, "title": "職能培育(職前訓練)課程與職能進修課程是否需要費用? ", "內容": "

答:本學院職能培育(職前訓練)課程所需費用均由政府負擔,參訓學員免付學費;職能進修課程屬在職進修性質,故依「使用者付費」之精神與原則辦理,酌收部分負擔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5, "title": "新住民 ( 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 ) 是否可參加職業訓練課程? ", "內容": "

答: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簡稱新住民),性別不拘,均可報名;各班相關資格要件依招生簡章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4, "title": "報名參加職能培育(職前訓練)或進修課程是否有身分條件限制或設籍限制? ", "內容": "

答:年滿15歲以上民眾,設籍不限臺北市,皆可報名;但因各班課程性質不同,各班相關資格要件依各梯次招生簡章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3, "title": "失業民眾如何報名職能培育(職前訓練)課程?", "內容": "

答:

  1. 報名方式:

    (1)採掛號郵寄報名資料方式報名(於報名截止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至本學院「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301號」)。

    (2)另於報名截止日及報名截止前一日(共兩日)開放於本學院志工服務台現場報名(受理時間為09:00-12:00及13:30-16:30),其餘日期仍僅受理郵寄報名。

  2. 報名共同應備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及各職科報名資格所列條件之證明文件(如學歷證件、證照…等)。
  3. 報名個別應備資料:

    (1)如符合「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有一定雇主非自願性失業者〉,須在報名截止日前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推介手續後,檢附推介資料報名。

    (2)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特定對象失業者」,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可參考各梯次招生簡章。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1, "title": "報名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職能培育(職前訓練)暨職能進修課程後,何時會知道是否錄取? ", "內容": "

答:
依據您報名的課程類型,錄訓名單公告時間如下:
1.職能培育(職前訓練):
甄試後8個工作日於本學院公告欄(姓名全名)及官網公告錄訓名單,並於公告後3個工作日以簡訊發送甄試結果通知。
2.職能進修:
(1)非屬進階課程:
*報名截止後8個工作日於本學院官網公告錄訓名單,倘尚有名額,則依序通知備取者依期限繳費,併同時於官網更新錄訓名單及繳費情形。
*完整錄訓名單將於本學院公告欄(姓名全名)公告。
*公告後3個工作日以簡訊發送錄訓通知。
(2)進階課程甄試後8個工作日內於本學院公告欄(姓名全名)及官網公告錄訓名單,並於公告後3個工作日以簡訊發送甄試結果通知。
3.作業時間適逢假日或不可抗力事件(如颱風、地震、豪雨等天災),將往後順延。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420, "title": "職能培育(職前訓練)及職能進修上課時間? ", "內容": "

答:職能培育(職前訓練)課程上課時間原則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至下午17:05,部分課程時間另有安排,詳細情形請參考各梯次招生簡章;職能進修課程則依各班實際上課時間為準,詳細情形仍請參考各梯次招生簡章。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7: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50368, "title":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有開哪些職類(班)? ", "內容": "

答:本學院每年規劃職能培育(職前訓練)及職能進修課程,並分梯次招生報名,計有資訊服務職類、設計服務職類、通訊媒體職類、照顧服務職類、物業管理職類、觀光休閒、工業工藝文創職類及汽機車保修職類等八大類,相關開課資訊請至學院官網自辦招生訊息查看,或電洽(02)2872-1940諮詢。

", "日期時間": "2018-11-26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49599, "title": "請問身心障礙者創業是否有專案的補助或輔導?", "內容": "有的,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提供身心障礙者如創業補助、創業輔導加值計畫", "日期時間": "2018-11-2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43279, "title":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內容": "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18-11-08T11:03:00", "下版日期": "2029-12-31T11:04:00",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7943279/47fdaab6-8a84-4c1b-a7e4-d9f254822ceb.pdf" } ] }, { "DataSN": 7939127, "title": "為何質借客戶(持當人)洽辦質借一定要按捺指紋?", "內容": "

本處為臺北市立公營當鋪,並依當舖業法規定經營質借,依該法第15條明訂質借客戶(持當人)應按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後,本處始可收當。

 

 

當舖業法 第15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前項所捺指紋,應為左手大拇指之三面清晰指紋,如殘缺左手大拇指時,應捺印左手或右手其他手指指紋,並註明所捺之手指指名。但無手指者,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18-10-26T17: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37629, "title": "常常聽到的「敬老津貼、敬老年金、老人年金」、「以前每個月領3,000元、3,500元」,係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洽詢單位為何?如何請領?沒收到款項怎麼辦?", "內容": "

常常聽到的「敬老津貼、敬老年金、老人年金」等,此項目為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非屬本府所發放之「重陽敬老禮金、重陽節禮金」,故相關請領資格、給付標準、審核撥款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分機2366。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稱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國民年金開辦後,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改以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名義繼續發放,按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另國民年金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54條之1,自101年1月起給付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自105年1月起調整為3,628元,109年1月起為3,772元。(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

 

 

", "日期時間": "2018-10-23T16:44: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4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37152,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請問外國在台分公司可以申請哪幾個補助?", "內容": "外國在台分公司可以申請研發補助、品牌補助、創新育成補助與獎勵補貼四項補助。", "日期時間": "2018-10-22T17: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35272, "title": "準公共托育服務簽約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托育提供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簽約申請:

(一)居家托育人員:申請書、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二)托嬰中心、托育家園:申請書、設立許可證書、托育人員名冊及勞健保投保證明、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證明、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相關文件。

前項應檢附文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電腦查詢者,免附。

", "日期時間": "2018-10-16T17:01: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0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35260, "title": "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費用補助何時撥款?", "內容": "

本項補助之新申請案因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統一查調申請人領取其他補助比對資料,採按月審核,並配合撥款所需行政作業期程,第一次申請需1個月作業時間,爾後每月補助款將於次月(原則上每月24日)撥入申請表所填之郵局帳戶。另特殊身份每年年初將進行總清查審核作業後,進行新年度之款項撥付,並追溯當年度符合月份發給補助款。
 

", "日期時間": "2018-10-16T16:44: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4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35143, "title":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路跑活動無限期延長案消費權益保障問答集", "內容": "

Q1: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經營之facebook粉絲專頁逕於107年9月28日無預警公告,因經營不善,由該公司辦理之活動將無限期延長,未提及退費及相關問題之後續處理,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許多跑友已向各縣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臺北市政府法務局針對相關申訴案件將如何辦理?是否召開大型協商? 

A1:本府法務局受理消費者提起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將由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本府各執行機關辦理第一次申訴程序,如未獲業者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得向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申訴,消保官將安排協商會議,函請申訴人及業者雙方到場協商,由消保官居中協調,以求解決爭議,屬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此乃一般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之處理流程。惟本案中,因自9月28日起,即無法與該公司負責人取得電話聯繫,且本局與本府體育局於10月2日實地查察博聯行銷有限公司(市招:運動跑吧)登記地址,現場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大樓管理員表示9月28日後該處即無員工出入且無營業行為;又經本府法務局查得負責人戶籍地址後於10月5日函請其到局說明,惟業者逾時未出席;故本案中,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協商程序目前難以踐行,現階段無法召開協商會議。若本府法務局後續與該公司相關人士取得聯繫,必要時仍不排除召開大型協商會議之可能性。建議消費者斟酌個案實際情形,考量是否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等規定向法院依程序提起訴訟,以續行救濟。

 

Q2:除了透過訴訟程序,已繳交之報名費有辦法取回嗎? 

A2:債權人(消費者)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種程序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載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提出相關證據,且每件應繳聲請費,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相關書狀參考範例,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下載或向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進行諮詢。

另外,針對使用信用卡支付報名費之消費者,倘企業經營者因營運不善或歇業等因素而未依約交付商品或履行服務,可憑交易證明資料,依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於信用卡發卡機構所定期限內,向發卡機構申請疑義帳款處理,經一定程序後,收單銀行將退還已繳之卡款。上述之申請期限為依Visa、MasterCard、JCB、AE、DINERS等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相關資訊可至銀行公會網站(http://www.ba.org.tw/)「消費者資訊」專區「信用卡資訊園地」項下之「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進一步查詢,並儘速洽詢信用卡發卡機構,以免權益受損。

 

Q3:請問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 

A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是團體訴訟之提起,需由民間優良消保團體辦理,目前經行政院評定為優良消保團體者,僅有北部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南部的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提起團體訴訟,受害消費者之人數、權益侵害之規模大小、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均為其評估考量之因素。 

 

Q4:如果我想對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提起? 

A4: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疑似積欠廠商多筆貨款,自106年底開始即有廠商以博聯行銷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合理懷疑該公司自去年底起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又經新竹縣政府函知,該公司今(107)年度於湖口鄉舉辦之路跑活動「2018鐵道路跑-乘風接軌Railway Run」已於今年度1月7日辦理完畢,惟該公司未申請「2019鐵路路跑-乘風接軌Railway Run」路跑活動,竟於其報名網站「運動跑吧Run Bar」中受理該場次路跑活動之報名,不排除該公司相關人士涉有詐欺嫌疑,被害人可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俾使檢察官開始偵查;惟是否構成刑事詐欺,則須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

 

", "日期時間": "2018-10-16T14: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58, "title": "交通維持>捷運萬大線工程路線範圍為何?", "內容": "

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簡稱萬大線),全線規劃由捷運中正紀念堂站起,向西經過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西藏路、萬華區萬大路,地下穿越新店溪進入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連城路、土城區金城路及樹林地區沿線廊帶後,與捷運中和新蘆線迴龍站相接,路線總長度約22.8公里(含機廠支線),全線採地下及高架型式興建,共設22座車站(11座地下車站、11座高架車站)及1座機廠,採中運量全自動無人駕駛捷運系統設計。
行政院於99年2月12日核定萬大線全線,分2期開發:

", "日期時間": "2018-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63, "title": "交通維持>何謂「植物園遺址」?與捷運萬大線LG02植物園站工程有何關係?", "內容": "
  1. 植物園遺址為西元1900年發現,當時稱為「大加蚋堡貝塚」,發現有陶器、石器及玉器等,植物園遺址自早期至近代包含:訊塘埔文化(年代距今約4600~3500年間)、圓山文化(年代距今約3200~2500 年間)、植物園文化(年代距今約2200~1800 年間)、十三行文化(年代距今約1400~350 年間)、近現代文化(年代約18~20 世紀)等,範圍約以植物園為中心,北側分布至南門國中附近,東側至南海學園、教育資料館附近,西、南界則約沿現今三元街一帶。
  2. 捷運萬大線LG02植物園站,全區均位於已知的植物園遺址範圍之內,基於遺址保護、研究及「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監管保護辦法」之規定,工程施工前將進行全面性的搶救發掘作業,搶救發掘深度約為地表下0至6公尺(發掘至文化層結束為止)之地層內各階段的文化遺留、自然遺物及遺跡等。
  3. 未來車站內建築裝修設計概念,特別融入歷史博物館建物及植物園文化遺址等環境特質及意象,藉地下車站空間,導入認識歷史遺址與文化資產的情境,使捷運車站除運輸功能外,同時展現教育及歷史傳承的功能;遺址發掘過程中出土之部分文物、文化層之地層剖面及發掘過程攝錄影像,屆時亦將配合於捷運車站、出入口與國語實小共構大樓等空間常態展示,型塑「地下文物藝廊」的氛圍。
", "日期時間": "2018-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第二區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29359, "title":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之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 "內容": "

網址:https://dosw.gov.taipei/,首頁 >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早期療育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綜合評估報告書全卷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首次申請或有效期限屆滿時,須檢附)。

3.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或悠遊付收款碼頁面(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4. 申請「交通補助費」須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若為 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2) 本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單。

5. 申請「療育訓練費」須另檢附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6. 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備妥前述文件,郵寄、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請或親送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西南區)

", "日期時間": "2018-10-03T14:51: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4:5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27187, "title": "沒有錢繳國民年金該怎麼辦?", "內容": "

1.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申請分期、拆成小額繳費單。電話如下:(02)2396-1266。
2.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國保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詳情請洽各區公所代表號電話如下:

北投區:2891-2105 士林區:2882-6200

文山區:2936-5522 中山區:2503-1369

南港區:2783-1343 大安區:2351-1711

中正區:2341-6721 萬華區:2306-4468

信義區:2723-9777 大同區:2597-5323

松山區:8787-8787 內湖區:2792-5828

 

", "日期時間": "2018-09-28T15:25: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2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北投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btdo.gov.taipei/cp.aspx?n=0F1A9EF3536A2A50&s=8EDDF84CE461184C" }, { "Title": "士林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sl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7B8BC684B4BF857&sms=B0DBE856F627CC53&s=45F1C071E061D7FC" }, { "Title": "文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w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D39B646C428CF5D&sms=DFDEB1B11A5EB105&s=3F464A50BE9D2124" }, { "Title": "中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z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55EFC468B94D84B&sms=EE240C664D223AA3&s=AFC85A8A465BBEBC" }, { "Title": "南港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ng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F069462926BEF96&sms=BEC8B15111A292D9&s=BFB6B538838839E7" }, { "Title": "大安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da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C1E077CCD21A4C&sms=003F7E38F9344C1B&s=1F46D0245CCECEF4" }, { "Title": "中正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zz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B8B2E034E9B2D26&sms=4F08E1FFBBA66DEC&s=47A2CA14C05264C1" }, { "Title": "萬華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w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454B823ABF19A89&s=E5D18D79C6C26FA1" }, { "Title": "信義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xy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41DBD0F037268B4&sms=90CAAF7CF3BF957C&s=C00A4F4B6FEDE163" }, { "Title": "大同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dtdo.gov.taipei/cp.aspx?n=77EADC52E959D9CC" }, { "Title": "松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s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36E5F302AD10CD&sms=B20FFFC59FBF2720&s=1577942BC67DF281" }, { "Title": "內湖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n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4AE94B8B568DACB&s=8DE3990D10BAF2D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22989, "title": "如果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遇到突發事故並發生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該如何處理?", "內容": "

1.請於發生事故1小時內撥打本市環境保護局勤務中心(02-27205452、02-27205455),並告知是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以及告知是否為毒化物列管場所。

2.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設施故障通報單(1小時內)」提報相關資訊,並傳真至環保局勤務中心(02-27206131)。

3.於故障發生後24小時內修復或停止操作,並於15日內向環保局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固定污染源設施故障書面報告」提出書面報告。

", "日期時間": "2018-09-18T11: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22405, "title":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常見問答集", "內容":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常見問答集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18-09-17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常見問答集",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9/relfile/31820/7922405/76cb0710-78d3-4e03-bb20-cac7ebf7aa16.pdf" } ] }, { "DataSN": 7920928, "title": "申請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所需文件為何?", "內容": "

1.臺北市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暨友善托育補助申報(請)表(請於附件下載填寫)。

2.幼兒及委託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3.與保母或托嬰中心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委託人(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家庭狀況證明文件(如中低收入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依法認定弱勢家庭證明文件)。

6.(選備文件)第三名以上子女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7.(選備文件)委託人(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方之悠遊付收款碼頁面截圖。

", "日期時間": "2018-09-13T17:06: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0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準公共化服務費用暨臺北市友善托育補助申報(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20928/b4d80edb-07ed-4440-829f-a9c76464ba90.pdf" } ] }, { "DataSN": 7920924, "title": "衛福部社家署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資格為何?何時開辦?", "內容":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於107年8月1日開始實施,發放對象為我國籍兒童,請領當時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未滿2歲。

二、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三、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註:中華民國111年12月以前之發放資格,仍須依要點11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亦即資格須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日期時間": "2018-09-13T17:02: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0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20918, "title": "未滿2歲兒童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送件窗口?", "內容": "

1.居家式居家托育人員托育,請家長依申請表填寫相關資訊及備妥應備文件後,直接寄送居家托育人員所屬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2.機構式(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請家長依申請表填寫相關資訊及備妥應備文件後,直接送交機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 "日期時間": "2018-09-13T16:57: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5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繫資料",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20918/d98e40c9-ad80-4f88-8451-1da0072526ba.pdf" } ] }, { "DataSN": 7920917, "title": "如何索取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及友善托育補助申請表件?", "內容": "

請家長自行至本府社會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首頁>嬰幼兒照顧服務>育兒及托育相關補助>準公共托育補助>家長專區>應備文件,或透過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嬰中心索取。

", "日期時間": "2018-09-13T16:53: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5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8670, "title": "何種情形需申請未滿15歲工作者之許可證?應檢附什麼文件提出申請?",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雇主或受領勞務者如使(1)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15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2)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1)申請書。

(2)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之影本。

(3)工作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護照影本。

(4)勞工保險或商業保險投保計畫書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之影本。

(5)學籍所在地或就讀學校之學校同意書。

(6)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7)工時表

(8)場景照3-5張、劇本或分鏡圖、輸出電視台名稱、演出戲劇內容(劇名)

(9)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日期時間": "2018-09-07T15: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23, "title": "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開放時間?", "內容": "

(一)停車場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八時。
(二)裝卸貨車輛進出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67, "title": "市政大樓何種情形可以申請播音?外界或私人企業可以申請嗎?要如何申請?", "內容": "

答:

(一)市政大樓播音系統播放內容以防災、緊急避難、業務宣導、重大事項宣布為限,僅限市政大樓各機關使用,不提供外界或私人企業使用。

 

(二)使用播音系統應向公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至中央監控室播音。但遇緊急狀況時可先知會公管中心,並於事後補送申請表。

 

(三)播音時間為上午12時及下午17時兩個時段,請於播音前提早5分鐘至中央監控室試音。

 

(四)申請表單下載,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業務項目→各項設施申請→播音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62, "title": "如何辦理借用市政大樓會議室?", "內容": "

答:

1.本市政大樓統一調度會議室係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召開會議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公務活動使用,會議室借用程序由各機關至本府「TAIPEION/行政作業/會議室管理系統」進行線上申請,經由系統自動核准,各機關依規定如期使用。

2.會議室相關使用及借用資訊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業務項目→各項設施申請→會議室管理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79, "title": "市政大樓1樓中庭、市政大樓週邊場地及市民廣場如何辦理租借?", "內容": "

答:

市政大樓1樓中庭、市政大樓周邊場地及市民廣場,提供本府各機關及其他機關、團體舉辦活動使用,辦理活動性質限制如下:

 

(一)市政大樓1樓中庭: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活動人數不超過200人且活動時間不超過1日。

(二)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東門廣場、街舞區及好望角步道):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非商業性活動。但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受限制。

(三)市民廣場(新仁愛路及流水噴泉區):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非商業性活動。但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受限制。


 應備申請資格、文件及場地使用費等資訊詳見網頁:http://tpmc.gov.taipei/→業務項目→活動場地租借

如有相關疑問,可洽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624。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48, "title": "市政大樓1 樓影印及大圖影印服務的收費及時間為何?", "內容": "答:

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服務園地→公管業務問答集→ 市政大樓各類服務查詢類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66, "title": "市政大樓電子看板要如何申請?外界或私人企業可以申請嗎?", "內容": "答:

(一)市政大樓電子看板係為配合各局處展現施政成果,特予設置,以方便市民即時得知本府各局處重要施政與活動,並不提供外界或私人企業使用。

 

(二)市政大樓各機關有活動事項需公告周知,請先填寫電子看板申請表後,將申請表及欲公告資料檔案送交公管中心審核,並依各機關需求將資料顯示於電子看板。

 

(三)受理單位:公管中心 聯絡電話:27258620 傳真電話:27230162

 

(四)申請單下載,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業務項目→各項設施申請→電子看板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839, "title": "市政大樓各局處科室位置圖", "內容": "答:

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服務園地→查詢服務→樓層簡介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65, "title": "師生畫廊要如何申請展出?", "內容": "答:
師生畫廊的展出場地由本府公管中心提供,另由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負責安排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學校學生作品輪展展期。有關申請展出事宜請洽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 1089。",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28, "title": "市政大樓各大門及電梯前影片播放器如何申請?外界或私人企業可以申請嗎?", "內容": "

一、本項設備係供各局處宣導本府施政理念及重大活動等訊息使用,方便市民即時得知本府各局處重要施政與活動,並不提供外界或私人企業使用。

二、申請表單下載,詳見本中心網頁: http://tpmc.gov.taipei/業務項目→各項設施申請→影片播放器使用申請下載使用及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29, "title": "市政大樓飲用水設備(飲水機)是否定期檢測用水品質?是否定期更換濾心?", "內容": "一、有關市政大樓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報告可於http://tpmc.gov.taipei/服務園地→ 查詢服務 → 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報告查詢
二、有關飲水機濾心更換頻率,為每3個月進行更換1次。",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24, "title": "市政大樓市府生活廣場活動式臨時攤位申請", "內容": "

答:

市政大樓市府生活廣場活動式臨時攤位申請方式,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s://tpmc.gov.taipei/Default.aspx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25, "title": "市政大樓東南景觀區戲沙區開放時間?是否可以租借舉辦活動?", "內容": "

1. 東南景觀區人工沙灘自112年3月31日起開放使用。 

2. 本區域屬開放性景觀區,不開放租借舉辦活動。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70, "title": "市政大樓音樂節目播放時程表何處可以查詢或下載?", "內容": "答:

有關本市政大樓音樂節目播放時程表均定期公佈於本中心網頁,如欲下載查詢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服務園地→查詢服務→音樂節目表。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71, "title": "市政大樓門禁管制時間為何?", "內容": "

一般門禁管制時間:

一、西大門(市政大樓面市府路之大門):自上午7時至晚間10時開放。

二、其他大門:

()東大門、南大門 (面松智路段、面松壽路段):上班時段自上午7 時至晚間8時開放;假日不開放。

()北大門(面松高路段): 

1、上班時段自上午7 時至晚間8時開放,晚間8時至10時只出不進方式管制。

2、除另有公告外,原則週六及週日下午130分開放至630分。

三、1樓邊核門自41日起上班時間上午7時至下午7時開放通行,假日不開放。

四、市政大樓各樓層辦公區域不對外開放,洽公民眾請一律於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辦理或向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洽詢。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74, "title": "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位置?", "內容": "

停車場分南北2區,出入口處皆設有崗亭,詳細位置如下:
 南區:位於松壽路上。

北區:位於松高路上。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75, "title": "身心障礙市民到府洽公可否將車輛停放於本大樓地下停車場?",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大樓地下停車場,須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如為被載送者,亦應在場)備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供查核。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76, "title": "市政大樓停車場是否提供洽公民眾臨時停放?", "內容": "

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屬公務機關停車場,主要係提供本府各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目前除開放身心障礙市民洽公使用外,所剩公務洽公臨停車位有限,實無多餘車位可供一般洽公民眾使用。

市府週邊停車場充足,洽公民眾到市府洽公,建議可將車輛停放於府前停車場,在停車場地下1樓南區及北區均設有聯通道與市府相連,可直接到府洽公十分方便。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77, "title": "市政大樓各項設備之報修分機號碼為何?", "內容": "
市政大樓各項設備之報修分機號碼
報修項目 分機號碼
土木、雜項修繕 8620
清潔維護 8620、8623
分機故障8620、8679
場地租借 8620、8624
停漏水管路故障 3002、8647
供電系統、照明設備8644
電梯設備、空調調整3005、3006、8649
消防設備 3005、3006、8649、2805
辦公室及廁所喇叭8652、8650
電子看板、有線電視訊號8652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22, "title": "若車輛停放在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內,因開放時間已過,該如何取車?", "內容": "

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八時,若因執行公務逾停車場開放時間,目前本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已建置車牌辨識系統,車輛行至出口處,柵欄及鐵捲門即可自動辨識開起。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26, "title": "市政大樓內台北富邦銀行營業時間為何?", "內容": "台北富邦銀行營業時間為早上09:00至下午3:30。",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69, "title": "市政大樓機電維護停電時程表那裡可以查詢或下載?", "內容": "答:

有關本市政大樓停電時程表均定期公佈於本中心網頁,如欲下載查詢詳見本中心網頁:http://tpmc.gov.taipei/→服務園地→查詢服務→停電時程表。

", "日期時間": "2018-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6369, "title": "公車手冊索取地點", "內容": "

2018大臺北公車路線手冊,可於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免費索取,亦可檢附回郵信封(A4信封,1本附32元,2本56元,3本88元郵票)郵寄至「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並註記索取公車手冊,將由本市公運處為您寄回。

", "日期時間": "2018-09-03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6399, "title": "請問公館停車場位置?費率?開放時間? 可否使用悠遊卡?各有多少停車位?有否月票優惠?身心障礙是否優惠?", "內容": "

公館停車場位於汀州路3段230巷15號空地,鄰近寶藏巖;停車場目前由北水處自營,採24小時開放營業,屬半無人化停車場,其中人員服務時段為12:00~22:00,現場可使用悠遊卡。

 

公館停車場 Gongguan Parking Lot (133車格)

臨時停車收費方式

日期
時段
計費方式
全年
00:00~24:00
平日每半小時20元(無最高上限)
Weekday $20/ 30min(No Limitation)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每半小時25元(無最高上限)
Holiday $25/30min(No Limitation)
營業時間:24Hr


公館停車場目前提供身心障礙者憑證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4小時以後停車半價之優惠。

公館停車場有月租服務,如有停車詢問事宜,請電自來水園區管理中心服務電話(02)8369-5104洽詢。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7: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6376, "title": "請問前往自來水園區的交通方式?可否騎自行車入園?", "內容": "

1.)捷運搭松山新店線在公館站,四號出口往思源街與汀州路口方向,步行約五分鐘。

2.)公車搭0南、1、52、109、207、208、236區、251、252、253、254、278、280、284、290、311、505、530、606、643、644、648、660、668、671、672、673、675、676、849、895、907、藍28、棕11、棕12、棕22、綠11、綠13、景美-榮總(快)、復興幹線、羅斯福幹線、松江新生幹線、懷恩專車S31。

3.)小客車或婚紗小客車可停在水岸停車場(沿思源街至永福橋底左轉進入)。

4.)自行車目前無法進入「自來水園區自來水博物館區」內騎乘,惟自來水園區周邊水岸廣場及量水室古蹟廣場等免費開放區均開放民眾騎乘自行車。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7: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6365, "title": "自來水園區附近有哪些停車場?費率如何?可否使用悠遊卡?有多少停車位? 開放時間? 有否月票優惠?", "內容": "

1.自來水園區共轄管有水岸、公館及水源停車場等3處,均採24小時開放營業,其中水岸停車場緊鄰自來水園區,公館停車場位於寶藏巖周邊,另水源停車場位於汀州路3段160巷及汀州路3段104巷交接處。

2.費率及格位數:

(1)水岸停車場 Riverside Parking Lot (105車格)

臨時停車收費方式
日期時段計費方式
全年00:00~24:00平日每半小時15元(無最高上限)
Weekday $15 / 30min(No Limitation)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每半小時25元(無最高上限)
Holiday $25 / 30min(No Limitation)
營業時間:24Hr

 


(2)公館停車場 Gongguan Parking Lot (133車格)


臨時停車收費方式
日期時段計費方式
全年00:00~24:00平日每半小時20元(無最高上限)
Weekday $20/ 30min(No Limitation)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每半小時25元(無最高上限)
Holiday $25/ 30min(No Limitation) 
營業時間:24Hr


(3)水源停車場 Shuiyuan Parking Lot (44車格,118機車格)



臨時停車收費方式
日期時段計費方式
全年00:00~24:00汽車平日每半小時20元(無最高上限)
Car:Weekday $20 / 30min(No Limitation)
汽車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每半小時30元(無最高上限)
Car:Holiday $30 / 30min(No Limitation)
機車每日20元(無最高上限)
Motorcycle: $20 / Day(No Limitation) 
營業時間:24Hr

3.停車場均可使用悠遊卡。

4.有月租優惠,如有停車詢問事宜,請電自來水園區管理中心服務電話(02)8369-5104洽詢。

5.各停車場目前提供身心障礙者憑證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4小時以後停車半價之優惠。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60, "title": "辦理一證通用後,如果我的個人資料有異動,可以跨縣市辦理資料異動嗎?", "內容": "

如有讀者資料或借閱證狀態異動,依各館之閱覽或管理規則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0: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59, "title": "辦理一證通用後,如果在某一館借閱圖書逾期會影會另一館的權益嗎?逾期違約金可以跨縣市繳納嗎?", "內容": "

申請一證通用後,在其中一市逾期或違規的情形不會影響讀者在另一市的借閱權益,即使讀者在新北因圖書逾期而被停權,只要在北市圖未被停權,仍然可使用該證借閱北市圖館藏。圖書逾期違約金須依各館之閱覽或管理規則辦理,故不能跨縣市繳納。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0: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57, "title": "辦理一證通用後,我可借閱的圖書冊數、借閱天數等權益有沒有調整?", "內容": "

申請一證通用後,讀者的借閱冊數、借閱天數仍依各館規定,借閱權益沒有改變。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0: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56, "title": "請問辦理一證通用後,可以申請跨縣市圖書預約取書嗎?或是跨縣市還書嗎?", "內容": "

不可以,本館館藏僅限本館任一服務據點借還,新北市圖的館藏亦僅限新北市圖任一分館借還,不開放跨市借還書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54, "title": "家庭借閱證或團體借閱證可以辦理一證通用嗎?", "內容": "

不可以,一證通用服務僅開放個人借閱證申辦。

 

", "日期時間": "2018-08-31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45, "title": "外籍人士可以申請一證通用服務嗎?", "內容": "

可以,外籍人士請先至發證館所屬據點開通「一證通用」,再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借閱證僅至欲結合的圖書館或其所屬據點啟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44, "title": "我還沒有臺北、新北或基隆市圖書館的借閱證,是否可以申辦一證通用嗎?", "內容": "

可以,尚未辦理本館借閱證讀者,可利用本館網站「網路辦證」申辦借閱證並勾選「結合新北市立借閱證」或「結合基隆市公共圖書館」。線上申辦後,請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悠遊卡(或一卡通)至本館完成借閱證錄製作業,再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及本館借閱證(悠遊卡或一卡通)至欲結合的圖書館其所屬據點啟用一證通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38, "title": "我已經有臺北市立圖書館的借閱證,該如何申請一證通用服務?", "內容": "

已持有本館借閱證之讀者請至本館「館藏查詢系統」輸入證號及密碼,登入「個人書房」(尚未辦理本館借閱證者請先進行網路辦證)後,點選「啟用新北市公共圖書館一證通用服務」或「啟用基隆市公共圖書館一證通用服務」,再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北市圖借閱證至欲結合的圖書館或其所屬據點啟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39, "title": "我已經有新北市或基隆市的借閱證,該如何申請一證通用服務?", "內容": "

請讀者於新北市圖/基隆市圖網站至讀者帳戶之個人化服務啟用「一證通用服務」,再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該館借閱證至臺北市所屬據點啟用服務。但新北市或基隆市讀者若持有多張借閱證欲申請北市圖之一證通用服務,僅限選擇其中一張借閱證通用。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36, "title": " 什麼是北北基一證通用服務?", "內容": "

一證通用是結合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或基隆市公共圖書館的借閱功能於同一張證,讀者只要持同一張借閱證即可使用圖書館的圖書、資源及設備。讀者可選擇使用悠遊卡、一卡通借閱證(建議優先使用)或一般借閱證辦理一證通用。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34, "title": "我搬家了或改電話(地址或電話資料變更...),該如何更改資料?", "內容": "

請攜帶身份證證明文件正本至各閱覽單位辦理資料更正,或自行透過本館「館藏查詢系統」輸入證號及密碼,登入「個人書房」點選「修改個人資料」編輯有誤的個人資料。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33, "title": "辦理借閱證時間?", "內容": "

臨櫃申請借閱證在閉館前三十分鐘停止受理;週日、週一於十六時三十分、週二至週六於二十時三十分停止受理臨櫃申請借閱證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31, "title": "借閱證使用期限到期,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當個人借閱證或家庭圖書證使用期限到期時,可持以下證件及原借閱證臨櫃辦理更新使用期限:

另為便利讀者24小時即時於網站自行延長借閱證期限,凡持有個人借閱證之本國籍民眾,可透過本館「館藏查詢系統」輸入證號及密碼,登入「個人書房」點選「修改個人資料」,選擇「延長有效期限」辦理,惟為確保資料正確性,如有姓名更換、戶籍地址異動、遺失或補發個人借閱證、借閱證有效期限超過10年等任一情形時,則仍需親至各閱覽單位辦理。線上延長限使用1次,延長期限為6年,使用後須臨櫃展延借閱證期限,始得再次使用「線上延長借閱證期限」功能,(意即「線上展延」→「臨櫃展延」→「線上展延」→「臨櫃展延」可循環使用)。

 

二、「線上辦證待審核」借閱證有效期限過期: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29, "title": " 預約後,發現有段期間可能會出國無法領取預約書該怎麼辦?", "內容": "

讀者如有特定期間無法領取預約書(例如:出國期間),本館可針對讀者已預約而尚未到館的圖書資料,做「暫停預約」處理,即此段時間有預約書可分配時,系統會先分配給下一個預約順位讀者,在暫停日期過後,則恢復正常的預約分配。如需設定,請於該期間前以電話方式聯繫取書館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27, "title": "預約書到館後,無法於取書期限前領取該怎麼辦?", "內容": "

預約書到館後即無法取消預約,惟為便利讀者24小時即時於網站延長預約書取書期限,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提供「線上預約書延長取書期限」之服務功能,每月每張證預約書延長取書期限上限額度7件,凡預約書已到取書館且未超過預約取書期限,若讀者臨時有急事無法於期限內領取預約書,即可自行延長取書期限2日。惟預約書為熱門館藏者不可使用展延取書期限2日之功能。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23, "title": "預約取書期限是多久?", "內容": "

您可於本館「館藏查詢系統」輸入證號、密碼及驗證碼,登入「個人書房」,點選「我的預約」,即可查詢預約書的排序順位或調出時間,當預約書運送到取書館後保留5天(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及士林、稻香自助取書櫃僅3天)取書時間,且國定假日與休館日不列入計算。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21, "title": "超商還書的服務地點範圍為何?使用超商還書有什麼限制嗎?", "內容": "

超商還書服務範圍為臺灣本島各縣市之全家及萊爾富門市。

超商還書時請讀者請自行妥善包裝物件(包裹尺寸規格需符合長+寬+高<105公分,單邊長度<45公分,其他兩邊長均<30公分,總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或可另行購買便利袋、便利箱包裝交給超商。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19, "title": " 超商借/還書需要付費嗎?", "內容": "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超商借書服務由讀者支付超商物流費用50元,超商還書服務則由讀者支付超商物流費用45元。物流費用為超商所收取之運費。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12, "title": "什麼是超商還書?如何使用超商還書?", "內容": "

為提供民眾便利的還書選擇,本館與全家及萊爾富便利商店合作。讀者可就近藉由全家便利商店的FamiPort機臺,依序點按「服務寄件」>「圖書館還書」>「臺北市立圖書館」>「還書寄件」或至萊爾富的Life-ET機臺,依序點按「生活˙服務」>「台北市立圖書館」>「還書服務」,再輸入聯絡人資料後列印單據,連同符合便利商店規範的包裝物件(包裹尺寸規格需符合長+寬+高<105公分,單邊長度< 45公分,其他兩邊長均< 30公分,總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讀者請自行妥善包裝物件或可另行購買便利袋、便利箱包裝),至櫃臺繳交每件新臺幣45元的包裹費用就能完成還書程序。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06, "title": "超商借書的服務地點範圍為何?使用超商借書有什麼限制嗎?", "內容": "

超商借書服務範圍為臺灣本島各縣市之全家、7-ELEVEN及萊爾富門市。超商借書限北市圖可外借之圖書資料,1次預約以7冊為上限。另視聽資料及熱門館藏因借閱期短,不開放超商借書。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04, "title": "選擇超商借書之後,書多久會到?", "內容": "

讀者須待預約書送達總館後,於下訂到期日之前,自行選擇欲寄送之預約書至指定之超商門市,本館將於讀者下訂圖書處理完畢後,圖書包裹由本館送至指定取書超商門市,約需2至3日處理時間。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02, "title": "如何使用超商借書服務?", "內容": "

讀者開通超商借書服務後,可於預約時選擇「A01超商」為取書館。當預約書送達總館後,讀者需於下訂到期日前至「館藏查詢系統」,點選「個人書房」,再選擇「超商借書服務」,進入「超商借書預約書處理」自行下訂選擇欲寄送之預約書及指定取書之超商門市,本館將於讀者下訂圖書處理完畢後,配送至指定取書超商門市,並以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901, "title": "什麼是超商借書?如何申請超商借書服務?", "內容": "

為提升服務便民效益,本館藉由異業結盟及應用科技推動全國首創「超商借書服務」,提供民眾於北市圖網站預約圖書,並可自行指定超商門市取書。凡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者均可申請,請自本館「館藏查詢系統」,點選「超商借書服務」圖示,依相關說明線上申辦。讀者完成線上申辦手續後,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200元,方可開通超商借書服務會員。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896, "title": "如何知道自己借了那些書,何時到期?是否有逾期?", "內容": "

讀者可至本館「館藏查詢系統」輸入證號及密碼後,登入「個人書房」,再選擇「我的借閱」、「違規紀錄」後,檢視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892, "title": "到圖書館借書或領預約書時,忘記帶借閱證該怎麼辦?", "內容": "

讀者可使用本館所提供之「行動借閱證」服務,依手機作業系統分別至Google play、AppStore下載「iRead 臺北市立圖書館」,開啟APP後選擇「行動借閱證」,並登入帳號密碼即可借閱。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886, "title": "什麼是行動借閱證?如何使用行動借閱證?", "內容": "

為讓讀者享有一機在手,不用攜帶借閱證,便能輕鬆借閱圖書資料,本館提供「行動借閱證」服務。讀者可依手機作業系統分別至Google play、AppStore下載「iRead 臺北市立圖書館」,開啟APP後選擇「行動借閱證」,並登入帳號密碼即可借閱。


 

", "日期時間": "2018-08-31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android",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7915886/95243327-8891-4c73-a7d1-c960bc1b7e77.png" }, { "Title": "APP功能選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7915886/a0cad10a-5b5f-428a-b3dc-37216f52869a.png" }, { "Title": "ios",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7915886/fe19a614-7a84-4a87-8ef4-2fd80d6d0fb4.png" }, { "Title": "行動借閱證畫面",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30/relpic/31820/7915886/11b91ebe-04c9-4f31-8c6c-306fd1e10501.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5450, "title":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補償種類包括那些? ", "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3、5314、5315、5316", "日期時間": "2018-08-30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857, "title": "請問自來水園區有哪些經常性的行銷活動?親水節是否有固定舉辦時間?", "內容": "

1.)自來水園區目前每年固定舉辦之活動主係為親水節及聖誕音樂會,另為配合特定節日及市府大型市政活動需要,園區亦會辦理或協辦相關活動,民眾可於自來水園區網頁或相關新聞資訊得知。

2.) 親水節自93年以來,每年約於7-8月暑假期間舉辦,確切日期請以當年度官網及官方FB粉絲專頁為準。如為配合中央防疫措施或不可抗力因素,將暫停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8-25T0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856, "title": "請問如何取得自來水博物館簡介與相關資料? 聯絡方式?", "內容": "1.) 可上自來水園區網站(waterpark.water.gov.taipei)查詢或於搜尋網站輸入「自來水園區中文版」即可獲得該館介紹資訊。
2.) 如需進一步資訊請洽02-8369-5104管理中心詢問;此外,亦可於現場詢問博物館導覽志工或服務人員進行初步了解。
 ", "日期時間": "2018-08-25T09: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854, "title": "園區場地可否出租辦理活動?費率多少?除了營業時間外?非營業時間可否配合申請單位調整?", "內容": "

1.) 為方便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辦理文化育樂活動或拍攝商業影片,本處訂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有關自來水園區場地租借方法、費用均於該要點有詳盡規範。

2.) 場地租用費率視租借場地位置、時段及平、假日而定,以假日租借公館水岸廣場為例,租借09:00~13:00、13:00~18:00及18:00~22:00各時段場地使用費分別為11,000元、7,000元及12,000元。民眾可上自來水園區網站(waterpark.water.gov.taipei)查詢「自來水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或於機關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洽02-8369-5217翁先生詢問。

3.)場地租借時間如為自來水園區非營業時間亦可專案配合辦理租借,詳情請於機關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00)洽02-8369-5217翁先生詢問。


 

", "日期時間": "2018-08-25T09: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853, "title": "自來水園區對老人、學生、身心障礙者、團體、當地週邊社區等人是否有票價及停車優惠?", "內容": "

1.)「自來水園區自來水博物館區」由本處自營,目前提供65歲以上、臺北市政府退休公教人員(持證明文件)、未滿6歲兒童(未持證明文件時以身高未滿115公分認定)、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其必要陪伴者1人、設籍臺北市55歲以上原住民之持證長者等可免費進入參觀之優惠。另為鼓勵學校及團體參觀,特別訂有「團體票30人以上8折」優惠票價,及校外教學依購票入園學生人數提供一定名額老師免費入園之優惠。另為敦親睦鄰考量,「自來水園區自來水博物館區」目前提供周邊林興里、水源里、文盛里、富水里等里民購票半價優惠。出示台北通會員享自來水園區團體票價優惠,限本人使用。

2.) 「親水體驗教育區」已結束營業,退票相關請洽詢(02)2772-7711#221廖小姐。

3.) 自來水園區附設水岸及公館停車場,目前提供身心障礙者憑證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4小時以後停車半價之優惠。

自來水園區票價及相關優惠資格如下表

\"自來水園區票價及相關優惠資格\"


", "日期時間": "2018-08-25T09: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852, "title": "自來水園區是否會舉辦理免費入園活動?如何得知相關訊息?", "內容": "1.)自來水園區偶有舉辦大型活動、配合辦理市政宣傳或其他公益特殊活動,開放民眾免費入園。
2.)有上述免費開放情形除將由本處事先發布新聞稿或於網站最新消息公佈,並會在自來水園區網站(waterpark.water.gov.taipei)公布相關訊息。

 ", "日期時間": "2018-08-25T09: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851, "title": "自來水園區的開放時間與門票價格?淡旺季有否區別?有網站可以查閱嗎?休園時間?是否有拍攝婚紗的特定時間", "內容": "1.)「自來水園區自來水博物館區」每逢周一公休(週一如適逢連續假日則照常營業),夏季營業時間每日9時至18時(售票、入園至17時),門票為全票80元、優待票40元;非夏季營業時間每日9時至17時(售票、入園至16時),門票為全票50元、優待票25元。「親水體驗教育區」已於110年11月結束營業,目前暫停對外開放。
2.) 「自來水園區自來水博物館區」營業時間及票價資訊可上自來水園區網站https://waterpark.water.gov.taipei查詢。
3.) 為方便婚紗朋友拍照,「自來水園區自來水博物館區」每週一仍提供婚紗朋友購票入園拍照!

 ", "日期時間": "2018-08-25T09: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849, "title": "自來水園區有哪些景點?遊覽整個園區大約要多久時間?一定要自備泳具嗎?還是有販賣泳具?有販賣食物嗎?能否代訂團體便當嗎? 聯絡方式?", "內容": "
  1. 自來水園區佔地約17公頃,其內設有水鄉庭園等親水設施;有自來水博物館、觀音山蓄水池、渾水抽水站、量水室古蹟等百年古蹟;還有小觀音山生態登山步道等適合各種年齡層參訪的景點設施,各景點設施詳細介紹可上自來水園區網站waterpark.water.gov.taipei查詢。
  2. 遊覽自來水園區自來水博物館區內各景點設施時間約2個小時。
  3. 進入水鄉庭園則無須著泳衣泳帽,但不得穿長褲下水。
  4. 自來水園區於水鄉庭園開放期間,內有販售區提供泳具及輕食販售服務。目前無提供代訂團體便當服務。
  5. 聯絡電話自來水園區02-8369-5104。
", "日期時間": "2018-08-25T0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768, "title": "如何申請自來水園區的預約導覽? 要什麼資格或多少人才可以申請?聯絡方式? 導覽時間多久?", "內容": "

1.)以電話02-8369-5104預約,或上自來水園區網站(waterpark.water.gov.taipei)下載報名表填妥後傳真02-8369-5105預約。

2.)園區預約導覽僅提供定時導覽時段辦理,導覽時段如下所列,惟考量導覽時段人力調度與聯繫,敬請於預訂導覽日3日前預約,以利人員排程及連絡。 

\"定時導覽資訊\"

3.)導覽內容:自來水博物館,每次約半小時。

4.)導覽對象:國小以上學生及社會團體,每次以40人為限。

", "日期時間": "2018-08-24T16: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664, "title": "請問要如何知道我家的抄表時間?", "內容": "請參考本處每期寄送之水費收據(通知單)或委託金融機構轉帳代繳水費收據內,均列示用水「計費期間」,該欄位即為「上期抄表日期」至「本期抄表日期」,另亦列有「下次抄表日期」。", "日期時間": "2018-08-24T12: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661, "title": "現在詐騙犯罪甚多,如何知道抄表員是否為貴公司所屬人員?表揚或申訴抄表員服務態度的管道為何?", "內容": "本處現由委外廠商抄表,所有抄表員執行抄表作業時,均會佩戴本處核發之工作證及著制式服裝。對抄表員服務態度之各項意見,歡迎來電本處客服中心02-87335678。", "日期時間": "2018-08-24T11: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651, "title": "自來水用戶應繳交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怎麼算?總表分攤為什麼也要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內容": "
    \t
  1.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方式係依用戶實際使用自來水之用水量計收,目前每度用水收取污水下水道使用費5元,並由下水道主管機關委託本處隨自來水水費徵收。
  2. \t
  3. 本處曾函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解釋,總表分攤水量因係公共使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亦需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日期時間": "2018-08-24T11: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643, "title": "想知道以前的水費,可否在網站查詢?", "內容": "

可至本處網站首頁\\用戶服務\\帳務服務\\水費查詢處點入,輸入水號,即可查詢最近12期之水費資料。

", "日期時間": "2018-08-24T11: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632, "title": "新買的房子,買受人該如何切割前手的用水量及水費?", "內容": "因本處有既定之抄表計費期程,如您需要臨時結算水費,可自抄用水度數後,來電本處由服務人員為您試算(如不知用水度數,亦可比照以往用水紀錄以平均天數推定至搬遷日或所有權移轉日等,作為用水度數計費);或親洽本處各服務櫃檯辦理結清水費。", "日期時間": "2018-08-24T11: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622, "title": "我家有沒有接用污水下水道?", "內容": "
  1. 您可看看家中自來水收費單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欄位是否有收取費用,如果有就代表您家已完成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了。
  2. 臺北市用戶也可以至衛工處官網,點選便民服務/查詢服務/污水下水道圖資及使用費查詢,輸入地址查詢,或去電查詢:02-25973183分機103、105、106。
  3. 新北市用戶也可以至新北市污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網站/用戶接管查詢網頁查詢,或去電查詢:0800-230-001。
", "日期時間": "2018-08-24T11: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546, "title": "如何申請變更總表分攤方式?", "內容": "
(一)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申辦、郵寄、傳真、網路申辦(全程式)。
 
(二)應備文件:
 
    \t
  1. \t
    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t
  2. \t
  3. \t
    檢具變更總表分攤方式證明文件(以下三擇一):
    \t
 
(1)公寓大廈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須具備所有住戶同意證明。
 
(2)公寓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者,須同時具備a、b、c三項:
 
a.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單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北市各區公所)。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住戶規約。
 
(3)集合社區(數管理委員會)者,須同時具備a、b、c三項:
 
a.各區之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格證明文件。
 
b.各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紀錄。
 
c.各區之住戶規約。
", "日期時間": "2018-08-24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7913546/0aea42a5-53dd-450b-b663-cdd0c138a3e5.odt" }, { "Title": "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7913546/1ae2600f-609f-4493-b7f1-7dad4baeff8d.doc" }, { "Title": "變更總表分攤方式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7913546/25f2dafe-b6b7-488f-be12-b201a0d6252a.pdf" } ] }, { "DataSN": 4900305, "title": "市民朋友在辦公室如何配合低碳節能行動?", "內容": "

(一)使用取得能源之星或環保標章的辦公室用品,如影印機、電腦、傳真機等。
(二)利用電子郵件取代非必要公文紙張浪費。需要影印時,採用雙面印刷並適量影印。
(三)個人電腦不使用時,請關掉電源,電腦即使睡眠狀態下也會耗能。
(四)盡量多走樓梯,少搭電梯。
(五)做好辦公室資源回收工作。

", "日期時間": "2018-08-24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288, "title": "韋德伍斯健身有限公司(UGYM)歇業後爭議問答集", "內容": "

Q1:這次韋德伍斯歇業造成會員權益受損,許多會員也已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法務局針對此類申訴案件,後續將如何辦理? 

A1:本府法務局受理消費者提起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後,將由消保官安排協商會議,並函請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雙方到場協商,以求解決爭議。惟因韋德伍斯登記負責人為外籍人士,尚無法查得其戶籍地址,亦無法聯繫該公司經營團隊其他核心人員或股東,故現階段無法透過消費爭議申訴程序召開協商。 

 

Q2:請問本案是否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可能?後續相關程序為何? 

A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第5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以目前法律規範而言,僅有民間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如臺北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或高雄之臺灣消費者保護協會),有代理受害消費者提起消費團體訴訟之權限,而消保團體是否願意提起上開訴訟,其將評估該案件之受害規模大小、影響消費者之程度多寡、案件勝訴可能性、證據是否充足、業者是否尚有財產可供求償及消保團體自身律師資源是否足夠等,始能決定是否願意受理消費者之申請。 

 

Q3:除月繳之會員外,許多會員是向銀行以信用卡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預繳健身會費或教練課程費,是否可向發卡銀行辦理爭議款程序,辦理時限為何? 

A3: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繳納健身會費或教練課程費等預付型交易後,若業者因營運不善歇業致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時,依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可向您的信用卡發卡銀行申請爭議款賠付程序,就契約剩餘價值如健身會費未使用期間之價值(通常不含贈與課程)及教練課程未使用堂數(通常不包含贈與堂數)之價值,請求銀行返還,惟申請時,依據各銀行認定標準不同,可能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如信用卡簽帳單、契約書、剩餘未受服務之證明資料的詳細程度亦可能有所差異。另依上開規定,自消費日起算540日內之交易始可列為爭議款項,且申請爭議款項時間為業者停止服務後120日內須向發卡銀行提出,故請消費者儘速洽詢發卡銀行進一步詢問,以免權益受損。。 

 

Q4:請問韋德伍斯辦理預收款信託履約保障之銀行為何?我是否能透過該銀行取得部分款項? 

A4:韋德伍斯辦理預收款信託履約保障之銀行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該行在8月20日於其網站公告相關訊息,並已通知列在信託清冊內之會員,若無收到通知,請儘速與台新銀行聯繫,並配合辦理後續作業,以保障消費權益;若會員不確定自己預繳之費用是否列在信託清冊內,亦可電洽台新銀行信託部(聯絡電話:02-5576-1598)進一步詢問。

  

Q5:韋德伍斯無預警歇業欺騙消費者,我想對韋德伍斯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辦理? 

A5:韋德伍斯最後一次提供信託清冊給信託銀行之時間為107年3月5日,合理懷疑該公司自3月份起財務狀況已有明顯惡化,故自3月份後始向該公司購買預付型健身會員或教練課程者,該公司即可能涉有詐欺之嫌疑,消費者可檢具相關資料,向檢調單位提告該公司負責人詐欺,以利後續刑事案件之偵辦。

 

", "日期時間": "2018-08-23T15: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231, "title": "我懷疑水處施工品質不良,如何反映?", "內容": "本處施工品質管制包括市府等上級單位考核、本處督導考核及廠商自主檢查等三級品質管理,另外監工人員必須於施工次日進行路面巡查,所屬長官亦會加強抽查。請問您覺得施工品質不良的詳細地點在哪裡?我會轉告本處督導查核單位進行查核。若您對於本處施工品質有其他意見,可透過全民督工專線:0800-009-609(網址:http://www.pcc..gov.tw)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反映。", "日期時間": "2018-08-23T13: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230, "title": "如何決定裝哪一型水表?因裝潢需要可否變更水表位置?標準的水表器差是多少?不同型式水表的計量差異是否不同?", "內容": "依規定,用戶不可以自行遷移水表,如果遇到裝潢等相關問題,必須遷移水表時,請您向房屋所在地營業分處工程股申請「表位遷移」。 2.水表的檢查公差依「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編號:CNMV 49)為檢定公差之2倍(即計量 ±4%) 3.水表的選用由本處依安裝運轉條件決定,使用之水表皆經型式認證,通過檢驗,符合CNS標準。", "日期時間": "2018-08-23T13: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228, "title": "用戶的水表口徑如何決定?", "內容": "

水表一般分為總表及分表兩大類,總表口徑由使用人口數或建築物使用面積計算而得;分表則是依照用戶冷水栓(包括馬桶、臉盆、浴缸及廚房水龍頭、洗衣機出水口等)數量設計。

", "日期時間": "2018-08-23T13: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3139, "title": "我家巷口經常漏水,貴處人員告知,給水外線屬用戶財產,還有替代方法更換給水外線嗎?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若是您自有的給水外線老舊漏水,可至各營業分處辦理自費給水外線改裝,至於費用問題將視用戶用水需求(所需水管口徑)及施工長度而定。相關費用是依照「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外線裝置工程費價格表」計收。民眾如配合本處辦理管線汰換作業,則給水外線及表位部份之施工費用由本處負擔。


 ", "日期時間": "2018-08-23T10: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2225, "title": "〔一般〕如何申請「金銀紙錢集中焚燒」?", "內容": "

為兼顧宗教信仰及環保,本廠配合市府施行「集中焚燒金銀紙錢」政策,請本市市民、寺廟、機關、社區等相關申請單位就近至各區公所民政課或各里辦公室領取通行證(或至民政局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列印通行證),將通行證內容填妥用印後,持通行證並自行備妥車輛將金銀紙錢運送至內湖焚化廠或鄰近焚化廠進行暫置,送進本(北投)廠暫置之金銀紙錢達一定數量後,將安排轉運至內湖焚化廠以專爐專燒的方式集中焚燒。

", "日期時間": "2018-08-20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2223, "title": "〔一般〕如何申請北投焚化廠自製堆肥及自製液肥?", "內容": "

設籍臺北市市民欲申請自製堆肥及自製液肥,請先以電話28360050轉分機461或468向本廠業務單位查詢庫存量是否足供提領,並登記來廠提領數量及確認提領日期及編號。

", "日期時間": "2018-08-20T15: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2033, "title": "107年8月衛福部實施的托育補助新制與舊制有什麼不一樣?", "內容": "

1.舊制部份(107年7月31日前):以家長有無就業區分

(1)育兒津貼(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申請資格為父母一方未就業、家庭綜所稅率20%以下、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2)托育補助(就業者家庭部份托育費用補助):向兒童送托地縣市政府申請,申請資格為父母雙方均就業、家庭綜所稅率20%以下、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依據家庭經濟狀況及照顧者資格不同,補助2,000-5,000元(如附表)。以一般家庭為例:若是交給相關科系畢業或受訓126小時的保母(含親屬保母,例如爺奶)照顧補助2,000元,交由證照保母補助3,000元。

2.新制部份(107年8月1日後):以兒童有無接受公共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區分

(1)育兒津貼:向兒童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申請資格為家庭綜所稅率20%以下、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接受公共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得領取育兒津貼(補助金額請詳附件)。

(2)托育補助:向兒童送托地縣市政府申請,申請資格為家庭綜所稅率20%以下、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0年8月起家長申請育嬰留停亦可同時申請托育補助)、兒童正接受公共或準公共托育服務。並依據家庭經濟狀況及接受服務類型不同,得領取不同額補助之托育補助(補助金額請詳附件)。

3.自112年1月起準公共托育補助及中央育兒育兒津貼取消稅率限制。

4.自113年1月起就托公共化托嬰中心兒童,每月再加碼1,500元,就托準公共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兒童每月再加碼4,500元。

", "日期時間": "2018-08-20T10:52: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0:5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30901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12033/0326155b-8236-4d8c-983a-960405a3ea82.pdf" }, { "Title": "107.8中央及北市新舊制補助對照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12033/1e42d12a-b55f-4dd3-b916-833d44169649.pdf"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20404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12033/616bb237-667e-4b5d-82b3-2a7a2b90fb06.pdf" }, { "Title": "110.8-111.7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12033/b0daeabd-965b-45de-ae1e-095e0220417f.pdf"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30101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12033/e2f81092-5cad-4aaf-8bb1-a995b9f8d82e.pdf" }, { "Title": "本市兒童經濟補助一覽表_1110801起",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912033/e86e5ae6-d2d2-4645-8b63-11c66f561103.pdf" } ] }, { "DataSN": 7912027, "title": "什麼是準公共托育服務?", "內容": "

「準公共托育服務」係由各縣市政府與其轄內符合「收費」、「托育人員薪資」、「評鑑或輔導訪視」、「建物公安檢查申報合格」、「教保人力比符合法令規定」及「教保服務良好品質」等要件之居家托育人員或私立托嬰中心合作,簽訂準公共契約,拓展平價托育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8-20T10:49: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0:4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1995, "title": "領取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後,還能領取育兒津貼嗎?", "內容": "

因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不得與育兒津貼併領,故本市育兒津貼亦不得領取。若兒童停托後,欲再領取育兒津貼,則需至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重新申請育兒津貼。

", "日期時間": "2018-08-20T10:21: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0: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1519, "title": "我有收到電子帳單,但是找不到附件?", "內容": "

Hotmail附件開啟方式:

\"無附件說明\"\"無附件說明\"

", "日期時間": "2018-08-17T10: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找不到附件示意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7911519/99205784-a377-43d0-8444-4474daf2db66.png" }, { "Title": "找不到附件示意圖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7911519/d15fa635-8655-4d45-ac14-6580bfd83eaa.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1497, "title": "提供市民之土壤改良劑是否為內湖垃圾焚化廠自行製作?是如何製作的?", "內容": "

本廠所製作土壤改良劑,原料係為本局清潔隊所收運之生廚餘,經本廠廚餘前處理設施破碎及脫水後含水率約60%之固渣,於專區堆置進行翻堆、醱酵及腐熟後,生產為土壤改良劑。

", "日期時間": "2018-08-17T09: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1493, "title": "領用土壤改良劑資格為何?如何領用?有無提供容器?有無限量?", "內容": "

1.領用資格:民眾、學校、里辦公室、民意代表服務處、農戶、環保義工大(中)隊及其他非營利機關團體等。

2.領用程序:得以公文、書面或電話等方式,向本廠警衛室(電話27961833轉328或329)或業務單位(電話27961833轉421或212)查詢庫存量是否足供提領;經本廠同意後,由申請人(單位)自行準備提袋或容器,先至本廠警衛室或規劃檢修組填寫領據及切結書(登記申請人姓名〈單位〉、聯絡電話、地址、數量、類型、領用目的〈用途〉及申請日期)後領取發放,領用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領用數量:

(1)民眾每人每次以50公斤為限。

(2)學校、里辦公室、民意代表服務處、農戶、環保義工大(中)隊及其他非營利機關團體等,需求單位每次以500公斤為限。

4.專案申請:申請者須詳述使用地點、面積、用途及數量等,經本廠依需求及既有庫存檢討同意後,通知領取。

", "日期時間": "2018-08-17T09: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1122, "title": "請問半夜發現家裡沒水,如果打「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水處會派人處理嗎?市民撥打「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計費方式如何?", "內容": "

1.如果發現家中無水,打電話到「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之後,本處會立即接到通知,並要求工程人員於2 小時內到達現場勘查處理。本項服務為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民眾可放心使用。

2. 在臺北市以市內電話、月租型手機、預付卡或網路電話撥打「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是免付費的;公用電話須要付費,通話費1分鐘1元。

3.1999話務中心平均每月服務約13萬5,000 通市民來電,為珍惜社會資源,避免通話時間過長而占用其他民眾即時需要「1999」服務的機會,合理將通話時間的上限設定為10分鐘,服務時間將屆時,話務人員會主動提醒民眾。

", "日期時間": "2018-08-16T11: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1097, "title": "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何時須送審?如何送審?", "內容": "

一、用戶於申請溫泉新設或既有建物改建須沿用原溫泉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本處陽明營業分處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經查驗合格,始供應溫泉。
二、應備文件:
(一)新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建築圖副本。
3.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二)既(舊)有建物
1.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申請表。
2.使用執照竣工圖。
3.建物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
三、用戶於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本處得依章程第24條停止供應溫泉。
四、如尚有其他與「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有關之問題,請洽(02)28882118,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 "日期時間": "2018-08-16T11: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1090, "title": "如何繳交溫泉使用費?", "內容": "

用戶可逕至本處客服中心、各營業分處服務櫃枱繳納或利用超商代收、金融機構代繳、本處網站線上繳費等多元繳費方式,詳情請參閱繳費通知單背面說明或至本處網站-常見問答、收費類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8-16T10: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10335, "title": "自來水加氯消毒,會致癌?", "內容": "自來水加氯消毒不會致癌。1.適量的餘氯對人體無害(世界衛生組織之標準為<5 mg/L;美國環保署之標準為<4 mg/L),氯為揮發性物質且易為光所分解,於照光或煮沸未加蓋情況下皆可加速其消散。一般水中之餘氯進入人體中能迅速被唾液或胃液分解消除,並不會造成人體危害。
2.自來水中所含自由餘氯為確保其輸送及儲存過程安全衛生,現行我國飲用水自由餘氯之標準訂為 0.2~1.0 mg/L。本處各場出水餘氯均嚴格控制在0.5~0.7 mg/L,到用戶水龍頭大都約維持在0.4~0.5 mg/L,皆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民眾可安心飲用。
 ", "日期時間": "2018-08-14T17: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00, "title": "什麼是「全球暖化」及「溫室效應」?", "內容": "

「暖化」係指地球表面的大氣與海洋因溫室效應而造成全球平均溫度上升的現象。而地球溫度上升的期間,會造成極端氣候的強度、頻率有增加的趨勢,例如:強降雨、高溫熱浪、旱災等現象。

「溫室效應」(Greenhouse effect)是地球大氣層中的溫室氣體吸收太陽熱量的過程。太陽輻射照射到地球後,部分會被地球表面吸收,而部份則被反射回到大氣層中,因被反射回去的太陽輻射波長變長,易被大氣層中的溫室氣體吸收,進而將太陽的輻射熱保留住,導致大氣層變暖和。適當的溫室氣體可保持大氣層溫度的恆定,但近年因人類大量使用化石燃料導致產生過多溫室氣體,使地球上的溫室效應異常加劇,造成全球暖化。






 

", "日期時間": "2018-08-14T09: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2, "title":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為何?",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4條規定,該會置委員13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佃農委員4人、自耕農委員2人、地主委員2人、專家學者1人、臺北市農會理事長、本府地政局局長、副局長及主管科長。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該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標準之評定。
二、耕地災歉成數勘定及減(免)租辦法之議定。
三、地方普遍災歉成數勘定及減(免)租辦法之議定。
四、耕地租約期滿時收回自耕之調處。
五、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
六、耕地租佃爭議調解、調處成立之證明。



 

", "日期時間": "2018-08-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72, "title": "何謂災歉及歉收?因該事由減免地租之程序為何?", "內容": " \t \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依臺北市減免耕地地租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災歉,指水災、旱災、風災、蟲災、作物病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至所謂歉收,係指收益減少或全無者而言。 其減免地租程序規定如下:
一、由承租人或出租人向地政局以書面申請查勘災歉。
二、地政局收到申請書後,應於三日內由地政局局長指定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租佃會)之地主委員與佃農委員至少各一人及地政局人員攜帶地籍圖等有關資料會同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人員實地查勘受災情形。
三、查勘前三日,地政局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參加,屆時不到者,逕行查勘。
四、市租佃會應根據勘定歉收成數,議定減免地租,並由地政局繕造災歉地租減免清冊,除存查者外,一份送交區公所。
五、免租或減租經議定後,由地政局發給出租人及承租人地租減免證明書。


 ", "日期時間": "2018-08-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863, "title": "勞工因天然災害(例如:颱風)無法出勤,雇主可否記為曠工?可否要求請事假或補班?", "內容": "

勞工因天然災害(例如:颱風)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日期時間": "2018-08-07T08: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859, "title": "天然災害(例如:颱風)發生時(後),勞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勤?", "內容": "

依據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例如: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 "日期時間": "2018-08-07T08: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852, "title": "颱風天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 "內容": "
  1. 勞工因居住所、通勤經過地區,或工作地點有一處宣布停止辦公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逕自對勞工為不利之處分,包括強迫以特別休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記曠職、遲到、扣發全勤獎金、事後補班、解僱等。如勞工之原約定出勤日因天災未出勤者,該日是否給薪,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之,宜不扣發工資。
  2. 雇主若「基於業務需要」,希望勞工出勤,需經勞工同意,雇主除應給付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以維護勞動安全。
", "日期時間": "2018-08-07T08: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7844, "title": "事業單位因應天然災害發生(例如:颱風),所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問題是否有相關規範可以參照依循?", "內容": "

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事業單位,有關颱風停止上班是否出勤及相關給薪規定,應依勞動部公告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8-07T08: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782, "title": "老人日間照顧(托老)服務收費標準為何﹖社會局有提供補助嗎?",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8-07-20T1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495, "title": "職場聽打服務包含哪些服務項目呢?", "內容": "

與聽障者就業相關之職業訓練、就業諮詢、面談、聽語障者本職工作相關之教育訓練、會議等對外公開且不收費之就業相關活動。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8-07-19T15: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492, "title": "職場手語翻譯包含哪些服務項目呢?", "內容": "

與聽障者就業相關之職業訓練、就業諮詢、面談、聽語障者本職工作相關之教育訓練、會議等對外公開且不收費之就業相關活動。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8-07-19T15: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71, "title": "<社會局>24小時手語翻譯服務及聽打服務的申請網址及專線為何?", "內容": "

臺北市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手語翻譯與聽打服務)聯繫、申請、申訴方式:

1. 免付費電話號碼:0800-365-224

2. 免付費傳真號碼:0800-365-624

3. 手機/簡訊:0963-047723


方案受理申請與服務時間:

1. 受理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8:00~20:00(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除外)。

2.提供服務時間:手語翻譯服務為24小時;聽打服務原則以8:00~22:00,為單位可依人力調度情況,以實際狀況來提供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8:44: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5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線上申辦系統", "URL": "https://www.theme.gov.taipei/sign2hear/"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68, "title": "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特A及A1等級低收入戶優惠措施為何?", "內容": "

自109年12月1日起,具臺北市低收入戶資格之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撐雙拐、乘坐輪椅者與植物人(特A等級),以及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者(A1等級),每人每月可享有搭乘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8趟次免費乘車優惠。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8:13: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02:00",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小型復康巴士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1140101正式實施)",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891068/323aa6b8-0fa6-442c-b401-a466a862a18b.pdf" }, { "Title":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特A等級及A1等級之低收入戶免收費作業須知",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891068/be68eea7-26ae-4e89-a49f-a7f2b937a20d.pdf" } ] }, { "DataSN": 7891066, "title": "如何使用特A及A1等級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免費乘車優惠?", "內容": "

一、可於用車日前5日起至前1日中午12時30分電話、網路、電話語音及或傳真訂車。

二、使用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小型復康巴士免費乘車優惠所需備齊之文件:
 1. 第1次訂車時,需告知基本資料並傳真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及低收入戶相關證明(含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影本,俾以建檔。
 2. 若過去已建檔者則僅需傳真低收入戶證明(含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

三、營運單位: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及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四、預約服務方式:特A級5天前可預約、A1級5天前下午可預約、A2級4天前可預約、B級和非設籍本市之特A級與A1級3天前可預約(例如:1/20用車,特A級可在1/15上午9時起預約訂車;A1級可在1/15下午1時30分起預約訂車; A2級可在1/16上午8時30分起預約訂車;B級和非設籍本市之特A級與A1級 可在1/17上午8時起預約訂車)。

五、臨時車趟可於搭車前3日下午5時起向客服中心洽訂。

六、訂車聯絡方式: 

      預約電話專線:0809-080650

      預約語音電話專線:0809-080650

      網路預約網址:https://0809080650.gov.taipei/

      傳真專線:(02)2999-3994

七、注意事項:下車前需於車資證明單簽名確認,並請隨身攜帶身心障礙證明及低收入戶證明(含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供查驗。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8:11: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1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58, "title":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之標準為何?", "內容": "

依衛生福利部公布之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行動不便標準如下:

1.未滿2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且須隨身攜帶必要且大體積或大重量的醫療器材(如呼吸器、抽痰器、氧氣筒等)。

2.2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在沒有人力或導盲犬協助以及不使用個人行動輔具或矯具義具的情況下,於戶外平坦地面持續行走至少100公尺以外的指定短距離目的地,活動能力為偶爾、經常或全部有困難。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8:05: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4: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57, "title":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年限。",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結果重新申請。


若持有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 5年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7: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53, "title":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如車輛報廢、過戶移轉、身障者死亡、申請人戶籍遷出本市、重新鑑定無通過行動不便認定..等),停車證是否需繳還?", "內容": "

1、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

2、停車證繳還方式:於停車證註明繳還原因後,可採臨櫃繳還 或郵寄至本局繳還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7: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42, "title": "如何申請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內容":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市民於出院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後送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辦理:

1、申請表1份。

2、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

3、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低收入戶相關證明1份。

5、申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6、自費藥品材料費如非屬指定藥品材料費,請檢附該指定藥品材料費之明細(非指病歷資料、自費特材手術同意書),並請主治醫師證明不使用健保藥品材料之原因及使用該自費藥品材料其積極治療之必要性;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請檢附「無健保病房證明」,寄送本局評估辦理。


另病患本人如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暨未滿18歲之兒少,請向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洽詢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6974。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7:03: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4:3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1039, "title": "已領有身心障礙福利科之身障托育養護費(或老人福利科之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如遇特殊狀況(如住院)發生醫療費用時,可否申請醫療補助?", "內容": "

可以。
請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信件,或至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櫃檯向社會局提出醫療補助者申請:

(1)申請表1份。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正本1份。

(3)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1份。

(5)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7: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4:2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0989, "title": "請說明家庭照顧假等同於勞基法哪一項假別,是否列入勞工年資計算及發給薪資?", "內容":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據上,事假期間雇主可不給工資,年資仍列入計算。

", "日期時間": "2018-07-18T15: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90985, "title":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是否列入計算?", "內容":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並未出勤提供勞務,故該期間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雇雙方如另有較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3", "日期時間": "2018-07-18T15: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9667, "title": "學員參加公訓處研習,如何申請手語翻譯或聽打服務?", "內容": "請學員逕至「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業務服務區」下載申請表並填具基本資料,經重建處審核後,請通知本處班期承辦人協助各項課前準備事宜。", "日期時間": "2018-07-16T09: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30, "title": "出版品應如何分級?", "內容":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4條:「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等規定,出版、發行、供應者應進行出版品分級。
(2)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
a.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b.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c.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d.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且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設置專區、設置專櫃、外加封套等方式擇一陳列,設置專區、專櫃者並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日期時間": "2018-07-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8447, "title": "若我的機車忘記年度排氣定期檢驗,是否會被開罰單?", "內容": "

機車出廠滿5年應依行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定檢,逾期未定檢處新臺幣500元罰鍰。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經環保局通知仍未檢驗合格,再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最重得註銷其牌照。

", "日期時間": "2018-07-11T09: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96, "title": "民眾參與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資格、限制及申請程序為何?", "內容": "

1.凡年齡滿20歲以上,設籍臺北市內湖區之居民,欲參與陪同稽查作業之民眾,請先行向所屬里辦公處或社區環保團體登記,由里辦公室或社區環保團體彙整後,送本廠審核及安排廢棄物進廠稽查作業講習課程。

2.完成稽查作業講習課程後,由本廠統一造冊登記並核發陪同檢查證,即可使用陪同檢查證參與本廠稽查作業。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87, "title": "葫蘆洲運動公園有哪些設施項目?", "內容": "

1.內湖垃圾焚化廠所屬葫蘆洲運動公園設施包括:溫水游泳池、網球場、健身(韻律)房、桌球(休閒)室、閱覽室及停車場等。

2.其中健身(韻律)房設有專業型電腦跑步機、專業型划船訓練機、胸部推舉訓練機、坐姿蝴蝶訓練機、腹部前屈/背部伸張訓練機、腰部旋轉訓練機、飛輪有氧健身車、直立式腳踏車、靠背式腳踏車、全身肌群伸展機、交叉訓練機、啞鈴、舉重訓練器等設備。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81, "title": "民眾參與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注意事項為何?", "內容": "

1.領有陪同檢查證之民眾,欲參與陪同稽查作業時,請先行憑身分證及陪同檢查證至本廠警衛室登記換證,由本廠安排陪同稽查事宜。

2.為維護民眾安全及不影響垃圾傾卸平台作業,每日參與陪同稽查民眾,以不超過5名為原則。

3.民眾需配合本廠稽查人員作業,不得任意靠近垃圾傾卸口,以防掉落貯坑,且不得親自動手檢查,如對某一特定垃圾包需要進一步檢查時,可要求本廠稽查人員進行該包垃圾袋破袋檢查。

4.遇有突發意外狀況,需按本廠人員引導,進行避難疏散或救險事宜,以防災害發生。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76, "title": "煙道廢氣戴奧辛排放濃度檢測日期及檢測結果是否公開?", "內容": "

1.依據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第5項規定:焚化爐定期檢測前7日,應檢送檢測計畫書至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前,將預定檢測日期及檢測內容公開於焚化廠資訊網站或在當地適當地點公告,並通知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參與監督。

2.本廠依法規規定於檢測採樣前7日,發函當地主管機關及相關環保團體,並於本廠位於石潭公園顯示看板公開檢測日期。

3.檢測結果則公開於本廠官網供各界查閱。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69, "title": "廠是否建立監督機制?", "內容": "

有監督機制,相關機制包括:

1.民眾參與內湖垃圾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監督機制。

2.民眾參與內湖垃圾焚化廠戴奧辛排放濃度檢測監督機制。

3.臺北市垃圾焚化廠監督委員會每2個月1次,進行三廠營運管理及環境品質監測報告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公布於本廠官網供各界查閱。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24, "title": "葫蘆洲運動公園設施可免費使用之對象有那些?", "內容": "

1.凡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及士林區等5區之市民,憑身分證明正本(7歲以上未滿14歲之兒童無身分證則可憑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可免費使用各項設施(停車場除外)。

2.以下身分可免費使用各項設施(停車場除外):

  (1)7歲以下之兒童憑健保卡。

  (2)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

  (3)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1人憑身心障礙證明。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19, "title": "葫蘆洲運動公園免費使用對象,其身分證明為何不能用影印本?", "內容": "

因內湖垃圾焚化廠葫蘆洲運動公園(能源利用中心)之設置係以回饋地方居民為宗旨,為避免有民眾戶口已遷離免費區仍以身分證影本進場使用,有違公平原則,因此身分證明不可使用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7215, "title": "葫蘆洲運動公園游泳池免費使用之對象,如兒童無身分證時怎麼辦?", "內容": "

1.凡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及士林區等5區之市民,均可免費使用游泳池,惟7歲以上未滿14歲之兒童無身分證則可憑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3個月內)入場,另依據兒少法全國7歲以下之兒童憑健保卡即可入場,如攜帶前述文件不便者,可向本廠申辦游泳池兒童證,於有效期限內憑證即可入場。

2.兒童證申請

  (1) 申請方式:

       (a)申請表1份。

       (b)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3個月內)。

       (c)1吋照片2張(3個月內)。

  (2)申請時間: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2時至5時止(國定假日除外)。

  (3)申請地點:內湖垃圾焚化廠葫蘆洲運動公園(能源利用中心)服務台(申請表可現場填寫或至本廠官網下載);或點選台北服務通之「申請臺北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游泳池兒童證」進行申辦。

  (4)有效期限:自核發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 "日期時間": "2018-07-09T09: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9, "title": "什麼是以房養老?該如何申請?", "內容": "

如有相關以房養老需求,可洽現階段辦理以房養老商業型方案之銀行:


1.第一商業銀行,聯絡電話: (02)2348-1982/(02)2382-6930


2.上海商銀,聯絡電話: (02)2552-3111/0800-003-111


3.臺灣土地銀行,聯絡電話: (02)-2348-3359/(02)-2375-7022


4.中國信託,聯絡電話: (02)2769-3408(限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9:30)


5.台新商銀,聯絡電話: (02)8253-5088#130


6.兆豐商銀,聯絡電話: 0800-016-168/0800-002-668


7.合作金庫,聯絡電話: (02)2173-8888#2853/(02)2731-6022


8.安泰商銀,聯絡電話: 0800-005-999/(02)4128077


9.高雄銀行,聯絡電話: 0800-812-668


10.華南商銀,聯絡電話: (02)2371-3111#2031/02-8729-1730


11.陽信商銀,聯絡電話: (02)2820-8166#169/(02)2828-8872


12.全國農業金庫,聯絡電話: (02)2380-5177


1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聯絡電話: 0800-017171


14.彰化銀行,聯絡電話: (02)2536-2951#2136/(02)2541-1656


15.臺灣銀行,聯絡電話: (02)2349-3333#206/(02)2371-9624


16.玉山商業銀行,聯絡電話: (02)2562-1313#6018


17.台中商業銀行,(04)22236168#6869

", "日期時間": "2018-07-0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以房養老貸款業務資訊彙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686609/583f689b-a561-47d8-8ac5-4d2d2c4bc6ec.pdf" } ] }, { "DataSN": 7146336, "title": "保母人員為何要辦理登記?那些人需要登記?登記資格為何?", "內容": "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三、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保母)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托育)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 "日期時間": "2018-07-0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2253, "title": "參加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資格為何?", "內容": "

(一)訓練資格:

  已成年、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本國國民(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另各班控留15%名額予外縣市民眾參訓。

(二)課程資訊:

  社會局於網站公告訓練消息,請至本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路徑為:相關服務 > 嬰幼兒照顧服務 > 專業人員訓練 > 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網頁下方「相關檔案」區有公告訓練課程時間表提供下載。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2252, "title": "托育(保母)人員訓練費用?", "內容": "

1.訓練費用每人至多8,000元,實際費用請洽詢各訓練單位。

2.失業者參加訓練可申請訓練費用補助,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頒訂「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參訓學員如為年滿二十歲以上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訓練單位依身分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申請全額或部分補助(身分認定以開訓日當日為基準)。

3.學員須於開課前先行繳納訓練費用,結訓後透過訓練單位代為申請,補助款核發後再辦理退費作業。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3550, "title": "我可以去哪裡參加共餐據點?", "內容": "

本市共餐據點可至社會局局網首頁/呷百二心據點,閱覽一覽表或歡迎加入本局據點臉書粉絲專頁:請搜尋「呷百二心聚點-臺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按讚,不定時更新據點消息報你知。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48, "title": "如何考托育(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洽辦單位為何?", "內容": "

一、取得托育(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方式如下:

1.需檢視學歷是否符合報考托育人員技術士證,如符合即可購買簡章報考。

2.如學歷不符報考資格,即應參加社政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126小時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課程,結業後即可報考。

3.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課程,各縣市政府每年度委託或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開課之大專院校或團體辦理。

二、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考係為國家考試、主辦單位為勞動部,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連絡電話:04-22595700。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85, "title": "若我想要申請育兒津貼,兒童和父母雙方需要設籍在臺北市滿1年嗎?", "內容": "

育兒津貼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0至2歲: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當月29日撥款)。

2歲以上: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次月20日撥款)。

 
上述中央育兒津貼無設籍須滿1年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40, "title": "親屬保母可以申請托育準公共服務費用嗎?", "內容": "

因親屬保母不符合托育準公共簽約對象,故無法領取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但如兒童及其父母均設籍本市且親屬保母托育地點亦於本市,可申請本市協力照顧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49, "title": "家長如何尋找已取得登記證書的執業保母?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繫電話?", "內容": "

一、衛福部社家署托育媒合平台

https://ncwisweb.sfaa.gov.tw/home/index


二、本市各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臺北市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並受理居家托育服務登記,同時提供"媒合居家托育"之服務,依家長需求保母之行政區域,提供各行政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服務之單位聯絡電話,將由各單位提供保母名單,承辦單位及電話如下:

臺北市松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712-1051、(02)2712-1052;

臺北市南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785-3931、(02)2785-6129;

臺北市信義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765-4123、(02)2765-9308;

臺北市大安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701-0046;

臺北市文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8663-8295、:(02)8663-8296

臺北市中山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523-6919;

臺北市中正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301-9266;

臺北市萬華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303-8678;

臺北市大同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598-1828;

臺北市內湖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791-1987;

臺北市士林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833-0415;

臺北市北投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2)2821-1271。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46, "title":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書有期限嗎?多久要換證?換證程序為何?", "內容": "

1.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規定,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

2.於居家登記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換證。

3.在宅托育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證事宜:

(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2)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

 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

(6)自我評量後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7)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8)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4.到宅托育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換證事宜:

(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2)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

 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

5.托育人員除檢附以上申請文件外,需再應檢具有效期間內完成每年至少接受18小時之在職訓練(每2年應包括8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45, "title": "如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載有前科紀錄,可以辦理登記事宜嗎?", "內容":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之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依此,如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載有前科紀錄,申請人可檢具相關判決資料送社會局,由社會局進行審查。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42, "title":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書需要檢附什麼資料?申請書哪裡索取?", "內容": "

一、提供在宅托育服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2、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糞便檢查)。

3、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6、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

7、自我評量後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8、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9、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二、提供到宅托育服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2、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糞便檢查)。

3、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6、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


三、相關書表文件可以向本市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索取或至社會局網站(網址:https://dosw.gov.taipei/首頁 > 嬰幼兒照顧服務 > 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下載相關書表文件。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38, "title": "托育人員於103年12月以後未辦理登記即收托幼兒會有處罰嗎?", "內容":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規定,如未於本市辦理登記即收托,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33, "title": "每一位托育人員(保母)可收托幾名幼兒?", "內容": "

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

     一、每一托育人員:

       (一)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二)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二、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未滿三歲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未滿五歲之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滿十二歲之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收托人數計算,如法規附表。

托育人員提供到宅托育服務,第一項兒童人數以該住所或居所實際受照顧兒童之人數計算。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45, "title": "志工要接受哪些訓練?", "內容": "

依志願服務法要接受基礎訓練和特殊訓練後,發給志願服務證和志願服務紀錄冊始成為志工。若有疑問請電洽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02-23023993。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44, "title": "成為志工資格為何?", "內容": "

各運用單位之甄選標準不同,需由各運用單位先進行面談。若有疑問請電洽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02-23023993。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43, "title": "如何報名成為志工?", "內容": "

可上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newcv101.gov.taipei/)尋找合適的志工運用單位,或逕洽02-23023993臺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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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放場地:

本院2樓會議室、本院2樓廣場、本院3樓文康中心。

二、開放租借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如遇國定假日欲使用者,考量本院之服務性質,得視情況(如非常態性展演與身障福利服務相關之會議或活動等)採專案方式辦理。

三、申請方式:

(一)請於兩週前準備申請書併同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研習活動課程表、活動流程)。

(二)向秘書室提出申請或透過台北服務通網站進行線上申請。

四、借用規定:

使用完畢需恢復場地原狀,在借用場地的同時需能兼顧本院服務對象的使用。

五、處理時限:一般申請4日;網路申請4日。

六、民眾可連結至「陽明場地租借申請」網頁下載申請書表。

七、秘書室聯絡方式:(02)28611380分機308 于約僱保育員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31, "title": "陽明教養院華岡院區門禁管制通行時間為何?", "內容": "

*因COVID-19疫情影響,訪客需出示3天內採檢之篩檢陰性證明,或已注射第2劑疫苗滿14天之黃卡證明,並配合TOCC調查。


一、華岡院區大門(凱旋路)管制時間:

(一)週一至週日:

1、開放時間:上午07:30至下午23:00止,開放人員及車輛進出。

2、關閉時間:下午23:00至翌日上午07:30止,管控人員及車輛進出,並由值班人員提供服務。


二、華岡院區側門(仁民路)管制時間:

1.週一至週六:

A.開放時間:上午08:00至下午17:30止,開放人員及車輛進出。

B.關閉時間:下午17:30至翌日上午08:00止,禁止人員及車輛進出。

2.週日及例假日:全天候關閉(惟以搭乘公車步行至院區接送院生之家長將開放進出)

3.側門關閉期間,除公務執行車輛(救護車、公務車及中型巴士)外,均改由院區大門(凱旋路)進出,並請配合大門門禁管制時間進出。


秘書室聯絡人:(02)2861-1380轉分機101駐衛警李小隊長

 

", "日期時間": "2018-07-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04, "title": "市民朋友在家裡如何配合低碳節能行動?", "內容": "

(一)使用標示有環保標章或節能標章的電視、冰箱、冷氣、洗衣機等家電用品、及更換高效率節能燈具、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和電費支出。

(二)冷氣不外洩、定期更換或清洗冷氣濾網。冷氣機溫度設定範圍以26-28℃為宜,必要時搭配電風扇使用,增進冷氣效果。

(三)隨手關燈、電器待機時拔掉插頭,換用省電燈泡及感應式開關。

(四)使用涼蓬、木製百葉窗、或其他設計為窗戶加蔭。

(五)改善頂樓隔熱和通風,在庭院種樹或綠化自家陽台與巷弄。

(六)充分配合政府所規定資源回收及廚餘回收政策。

(七)儘量與家人共同使用同一空間(如客廳),以減少冷氣空調使用數量過多,達到節約用電。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01, "title": "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對環境有何衝擊影響?", "內容": "

(一)極地冰原融化,造成海平面上升,淹沒低窪沿海陸地,衝擊低地國和多數國家沿海精華區。
(二)全球氣候變遷,導致不正常暴雨和乾旱現象,衝擊水土資源環境衛生及人類生命等。
(三)沙漠化現象擴大,生態體系改變,衝擊農林漁牧, 社經活動及全球生存環境等。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9: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02, "title": "什麼是「溫室氣體」?", "內容": "

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係指易吸收太陽輻射的氣體,將太陽熱能保留在地球中,若大幅增加則會形成地球暖化現象。

溫室氣體有些是環境中自然生成,有些是人為活動所產生。而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所管制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CO2)、氧化亞氮(N2O)、甲烷(CH4)、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9: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氣候變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2466, "title": "申請設籍前婚姻移民社會救助是否會影響原本全戶的(中)低收入戶資格?", "內容": "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係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第三點「設籍前婚姻移民社會救助計畫」辦理,是為協助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設籍前婚姻移民之相關社會救助福利補助,提供設籍前婚姻移民家庭經濟扶助措施,以保障設籍前婚姻移民之經濟安全。故申請本補助不會影響該戶(中)低收入戶資格。


洽詢單位: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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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申請表單後,逕寄送本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如有相關疑問,可就近向各區公所、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婦女支持培力中心、社福中心、新住民社區關懷據點洽詢。


洽詢單位:社會局婦幼科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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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提供弱勢新住民的經濟補助有2種: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設籍前婚姻移民社會救助補助。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電話1999轉6969-6971


洽詢單位:社會局婦幼科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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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照顧輔導工作由各局處共同提供,新住民事務辦公室統籌,本局提供社會支持,與提供符合特殊境遇之新住民婦女經濟補助等;跨文化生活適應由民政局協助;語言學習問題由教育局協助;就業輔導及職訓由勞動局提供協助;優生保健由衛生局協助。

社會局新住民服務內容包括:

1、未取得國籍前,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服務款項之新住民經濟補助。

2、臺北市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提供新住民個案輔導、法律諮詢、心理輔導、支持成長性方案活動等。電話:2558-0133。

3、臺北市新住民社區關懷據點:提供主動關懷訪視服務,提供新住民家庭福利資源訊息、情緒支持等服務,共設置4區,相關資訊如下:

(1)臺北市西區新住民社區關懷據點(中正、萬華、大同),電話:2361-6577。

(2)臺北市北區新住民社區關懷據點(北投、士林、中山),電話:2504-0399。

(3)臺北市南區新住民社區關懷據點(文山、大安、信義),電話:2931-2166。

(4)臺北市東區新住民社區關懷據點(南港、松山、內湖),電話:2631-7059。


洽詢單位:社會局婦幼科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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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貼每月25日發放,若遇假日提前1日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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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通報註銷本補貼。且本局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04, "title":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之補助期限未到期,但租賃契約書或身心障礙證明到期,該如何辦理?", "內容": "

核定補貼期間自受理申請月份起,最長核定至當年度十二月止。若有下列情形請填妥租金補貼異動申請書並檢附新租賃契約書或新身心障礙證明辦理延長:

1.租賃契約書到期者,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註明坪數及租屋現址。

2.身心障礙證明到期者,檢附新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03, "title":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常見問題2. 補貼互斥規定?",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不得重複申領的補助: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承租社會住宅,領有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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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應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經受理並審核→符合資格並公文通知→每月25日撥款。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64、2268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01, "title":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之補貼內容", "內容": "

1、身心障礙者本人最多補助30平方公尺,每增加1名同住直系親屬則增加15平方公尺,但以增加3名為限(最多補助75平方公尺)。

2.、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100元(租金總額除以租賃房屋面積)。

3、補助金額:身障者1人獨居最高每月補助3,000元;2人同住最高每月補助4,500元;3人同住最高每月補助6,000元; 4人以上同住最高每月7,500元。

4、補助金額均不得超過房租總金額50%。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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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轉分機6964、2268;傳真電話:(02)2720-9229。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299, "title":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應備文件", "內容": "

(一)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第二類建物謄本、學生證、大陸籍人士居留證影本等)。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298, "title":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申請資格", "內容": "

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臺北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115年度為5萬1,860元)。

(二)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座落於本市轄區內。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

(七)租賃房屋非屬住宅法第三條規定之社會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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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二) 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2,0744元,4倍為82,976元)。

(四) 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

(五) 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血親,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向社會局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全部清償者。

(六)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七) 購置之住宅座落於本市轄區內。

(八) 未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15, "title": "已享有本市相關的福利補助,可否再領取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內容": "

除了符合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資格外,只要現在沒有接受其他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興建住宅費用補貼者、房屋租金補貼或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等,就可以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14,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需檢附哪些資料?", "內容": "

(一)申請表。

(二)購屋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繳款證明書各1份。

(三)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全戶財產歸戶證明等)。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13,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的受理時間?", "內容": "

受理時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12,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的聯絡窗口?", "內容": "

可聯絡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轉分機6964、2268;傳真電話:02-2720-9229。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11,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的流程?", "內容": "

依公告的受理申請時間提出申請,持應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以公文通知符合資格者,於每季(4月、7月、10月、12月)10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局逕撥入申請人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10, "title": "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金額如何計算?",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七條規定: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但無法依限還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

(三)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297, "title": "我已經領有身障者津貼,還要去申請國民年金的身障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嗎?", "內容": "

一定要去申請。如您符合領取身障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者,您不去申領身障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自98年1月起,我們只會就您原領身障津貼金額扣除身障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額度補差額給您,請您及早去申請,以保障您的權利。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309, "title": "我想申請身心障礙者津貼,可是從97年10月起已經沒有這項補助了,我該怎麼辦呢?",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津貼是國民年金開辦前,臺北市政府照顧身障朋友的措施,國民年金開辦後身心障礙者津貼階段性的任務完成,所以自97年10月 1日起,停止新申請案受理。但臺北市政府仍有多項之福利補助是提供給身心障礙朋友的。首先,中央開辦有國民年金保險制度,符合加保資格之極重度、重度身障者,可以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113年1月起為5,437元)。如果為65歲以上長者可以申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113年1月起為4,049元)。再者,臺北市政府還有其他有關保障市民經濟安全的補助可提供經濟弱勢之身心障礙市民申請,包括: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及身心障礙托育養護費用補助等。如您對於申請補助有任何問題,可以就近至各行政區之社福中心尋求社會工作員諮詢及協助,或可電洽市民熱線199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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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所稱之設籍前婚姻移民,係本市核定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


設籍前婚姻移民申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及急難救助,應符合下列規定:


洽詢單位: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713

", "日期時間": "2018-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2095, "title": "本市平價住宅分布於何處?", "內容": "

1.安康平宅: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4段103號3樓,電話:2939-0404、2939-5350,傳真:2936-2395。

2.福民平宅: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320巷57號,電話:2303-6783,傳真:2332-4771。

3.大同之家:臺北市北投區東昇路12巷,電話:2303-6783,傳真:2332-4771。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2775, "title": "本市立案托嬰中心人員,取得幼保相關學歷或保母相關證明,如何辦理變更為托育人員?", "內容": "

原核准之非專業人員(行政、幹事或廚工)取得幼保相關學歷之畢業證書或保母證照等文件,請依以下步驟辦理:

(一)將取得證明文件之影印一份,提供給任職之托嬰中心。

(二)由機構出具公文,附上(一)的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新職稱之切結書,及2年內有效體檢表寄送社會局申請變更為托育人員職稱,公文內容應載明欲變更之人員姓名、原職稱、轉任之職稱及轉任日期,並應於轉任後30日內報社會局核備。

(三)本局收到機構公函後進行審核無誤後,函復機構同意該人員轉任托育人員。


*有關本市托兒所人員管理,自101年1月1日起,移由本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管轄(聯絡電話1999轉6387、6388),及本市課後托育中心人員管理,自102年1月1日起,移由本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管轄(聯絡電話1999轉6428),請民眾逕洽該局詢問。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2773, "title": "如何申請設立私立托嬰中心?", "內容": "

一、欲於本市設立私立托嬰中心,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托嬰中心申辦立案,如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者,請先辦理建築物使用用途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如樓地板面積未超過200平方公尺,得免辦理建物變更。請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網址:https://dosw.gov.taipei,路徑首頁相關服務嬰幼兒照顧服務私立托嬰中心托嬰中心立案申請流程下載立案相關表格。

二、民眾如有私立托嬰中心申請設立問題,可電洽社會局婦幼科(連絡電話:1999轉1622、1623),詢問各 區承辦人。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887, "title": "臺北市各區婦女中心的地址與電話為何?", "內容": "

大直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 25321213,地址:104040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1號2樓(捷運大直站)

文山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 29359595,地址:116070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88號5樓

松山南港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 27685256,地址:105062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251巷46弄5號7樓

萬華婦女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 23030105,地址:108234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19號4樓

大同士林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 25580170,地址:103012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7樓(永樂市場7樓)

大安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 27007885,地址:106067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46巷10號5樓

內湖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6349952,地址:114039臺北市康樂街110巷16弄20號7樓

信義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7599176,地址:110038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16號8樓

北投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8961918,地址:112023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2號6樓

中正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3701126,地址:10055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207號4樓



承辦單位: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聯絡人:林小姐

聯絡電話:1999分機1944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888, "title": "設籍前婚姻移民社會救助的補助項目有哪些?", "內容": "

114年

一、生活扶助:

1.低收入戶0類家戶:每月2萬744元(全戶3口人以上,申請人按月補助1萬5,317元)。

2.低收入戶1類家戶:每月1萬5,317元。

二、醫療補助:

1.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健保身分就醫者,扣除2萬元應自付費用及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

3.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病房費補助標準:如住院期間確因醫療院所健保病房額滿,而須入住差額病房接受治療,每次住院病房費用補助:住院15日內覈實補助,但補助金額上限為每日1,600元;第16日起至第45日,每日補助上限為800元;第46日以後則不予補助。每人每年病房費補助以15萬元為限。

5.未盡事宜,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及臺北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及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三、急難救助: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2)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3)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4)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5)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局或本局委託單位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2.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款至5款申請急難救助者,優先以家戶名義提出本市急難救助金申請,同一戶已獲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且以每兩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3.所列事由,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項核發為限。


洽詢單位:社會局婦幼科

聯絡人:楊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713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67, "title":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修法後,臨時工可以請假嗎?請假有發工作金嗎?", "內容": "

修法後,請假有給工作金的有婚假、喪假、病假三種。

給付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婚假:臨時工結婚得自登記當日起30日內請婚假2日,並得分次請假,每日給付4小時工作金。但臨時工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則不適用。

二、喪假:臨時工得於親屬死亡事實發生後百日內依親等請喪假3~8日,並得分次請假,每日給付4小時工作金。

三、病假:臨時工因傷害或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月2日以內期間,每日給付2小時工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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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賑係本府為協助經濟弱勢市民自立,依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工代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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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資格: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應備文件:申請表2份、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照片2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影本1份。

3、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本市各區公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97, "title": "以工代賑臨時工的工作內容?", "內容": "

市區內環境清潔維護、市立福利機構院民患者照顧、簡易行政工作等。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80, "title":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採取什麼作為?", "內容": "

一、防治措施的建置: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二、發生當時知悉者,應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三、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四、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違反此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違反相關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裁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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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但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二)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之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任何人除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違反相關規定時,由主管機關依法裁罰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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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84, "title": "性騷擾事件如何蒐集證據?", "內容": "

除了人證、錄影、錄音、照片等直接證據外,被害人日記、事後立即告訴他人等間接證據亦可作為參考。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85, "title": "性騷擾事件受害人不想向行為人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申訴時,可以找誰申訴?", "內容": "

可就近向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申訴,報案電話:110。或向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臺北市性騷擾事件申訴業務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洽詢電話:1999轉分機3365、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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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87, "title": "性騷擾事件申訴後,受理機關會有什麼動作?", "內容": "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88, "title": "性騷擾事件之調解程序,應如何進行?", "內容": "
  1. 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調解之。調解委員經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3. 性騷擾申訴案件於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經調解成立,調解書上載有當事人同意撤回申訴、告訴、自訴或起訴意旨,於法院核定後,其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其已提起之民事訴訟視為訴訟終結,原告並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四、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提起申訴、刑事告訴、自訴及民事訴訟。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90, "title": "對他人性騷擾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內容": "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91, "title": "民眾於非上班時間詢問性騷擾申訴如何處理的問題?", "內容": "

因性騷擾申訴問題的處理,涉及保密及專業處理程序,請您留下姓名與電話,本局將於上班時間由性騷擾防治承辦人員和您聯絡。您可撥打1999話務中心留下姓名及電話,緊急案件,請撥打110,向警方報案提出申訴。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92, "title": "民眾如遭受性騷擾案件,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時,應如何處理為最快速的申訴管道?", "內容": "

民眾遭受性騷擾事件,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時,請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08, "title": "夜間或假日有因失業、生病、意外或其他因素導致生活困難需協助者", "內容": "

請話務中心登錄需協助者姓名、電話、地址後,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轉本局處理。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09, "title": "貧困家庭家人往生,沒有錢可以安葬", "內容": "

1.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請聯繫求助者居住地社福中心,由社工人員評估後提供協助,各中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請見本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


2.夜間或假日請由1999市民熱線留下民眾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再轉本局後續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URL":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10, "title": "有關市民生活經濟危機之協助對象?", "內容": "

民眾若主動表達有經濟困難

1.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請聯繫求助者居住地社福中心,由社工人員評估後提供協助,各中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請見本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


2.夜間或假日請由1999市民熱線留下民眾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再轉本局後續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URL":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188, "title": "代賑工薪津撥付事宜?", "內容": "

有關輔導市民以工代賑工作相關經費,預算雖編列於社會局,惟係委託區公所執行,本局已將經費撥付區公所,薪津撥付事宜仍請洽詢申請工作之區公所承辦人員(本市各區公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68, "title": "何者情形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內容": "

一、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三)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騷擾,係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但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二)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不同事業單位,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三)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性騷擾。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178, "title": "廠商詢問財物、勞務及工程之付款進度。", "內容": "

機關於廠商提出財物、勞務及工程之請款單據後,除契約或法令另有規定外,15日內付款。如尚未收到款項,可能是應(待)付款單據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須由受款人補正,請逕洽本局業務科或提供本局業務承辦人與受款人等資訊,俾利協助快速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189, "title": "支出憑證遺失如何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內容": "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規定,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 "日期時間": "201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087, "title": "家中兒童或少年有行為問題該如何處理?", "內容": "

1、先確認其住所地是否為本市。

2、如住所地為本市,可就近洽詢所在地兒童及少年服務中心: 

(1)兒童服務中心: 

臺北市萬華兒童服務中心 TEL:2332-0623 FAX:2332-6452
臺北市福安兒童服務中心 TEL:2339-1305 FAX:2339-1308
臺北市萬和兒童暨社區共好服務中心 TEL:2591-0109 FAX:2591-0119

(2)少年服務中心:

臺北市西區少年服務中心(服務區域:萬華區、中正區)TEL:2303-0168 FAX:2303-7671
臺北市北區少年服務中心(服務區域:北投區、士林區)TEL:2897-1567 FAX:2897-4884
臺北市東區少年服務中心(服務區域:松山區、內湖區)TEL:2719-1980 FAX:2713-1980
臺北市南區少年服務中心(服務區域:大安區、文山區)TEL:2704-8595 FAX:2784-9495
臺北市中山大同區少年服務中心(服務區域:中山區、大同區)TEL:2553-9005 FAX:2553-9006
臺北市南港信義區少年服務中心(服務區域:南港區、信義區)TEL:2346-8070 FAX:2346-8035

3、如為外縣市則請其洽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

", "日期時間": "2018-06-2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2365, "title":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可從何處取得災害防救資訊及即時災情資訊?", "內容": "

一、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防災臺北」首頁(https://eoc.gov.taipei)會切換成「防災專區」,該專區係整合本府災害防救相關單位之各項災害防救資訊,市民可開啟官網取得即時防災資訊。

二、除前述「防災臺北」之外,亦可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下載「臺北市行動防災App」,立即取得最新防災訊息。

三、為提供即時災情點位資訊,「防災臺北」首頁(https://eoc.gov.taipei)下方提供「地圖化資訊展示系統」,市民可經由該系統查詢災情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18-06-28T20:42:00", "下版日期": "2030-06-28T15: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防災臺北", "URL": "https://www.eoc.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5, "title": "從哪裡可以得到老人福利服務資訊?", "內容": "

臺北市老人福利服務項目繁多,詳細資料可分別上臺北市社會局網站之銀髮族服務https://dosw.gov.taipei/及臺北與我好好慢老網站https://elders.gov.taipei/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9691, "title": "老人健保補助是否每年要重新申請?", "內容": "

一、由本局主動篩選比對符合補助資格者後自動補助,毋需申請。

二、若曾經因為稅率或是居住國內天數不符補助者,因法規修正,109年10月份起的補助資格,本局將定期審核;民眾亦得於符合資格後,自行檢附相關文件,主動提出申請。前述定期審核或自行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自符合補助資格當月起予以補助,但僅能追溯109年10月起的健保費自付額補助。

三、若經本局審查未實際居住於本市而被取消補助,則須提供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之證明,主動向本局重新申請補助。

四、原為本局老人健保補助對象,因遷出本市不符補助者,俟遷入滿1年後由本局主動篩選比對符合補助資格者後自動補助。

五、老人健保線上申請案件專區: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6, "title": "敬老、愛心悠遊卡可以借人使用嗎?", "內容": "

不可以借他人使用。

敬老悠遊卡僅限本人使用。如有被查核非本人使用情事,除沒收卡片及停權外,依照各交通運具規則需補繳票價, 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如因非本人使用票卡,致票卡遭收回之老人、身心障礙者或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可於停權期間申辦敬老、愛心悠遊卡(二),享有自行加值後公車及捷運半價優待。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4, "title": "敬老悠遊卡故障應備何文件重新辦理?", "內容": "

票卡故障者可將票卡送回本市任何一區公所,由區公所協助將票卡送回悠遊卡公司檢測(檢測時間約1至2周),若經檢測判定屬自行損壞需另備製卡費用 100元 ;如欲直接重新申辦票卡,得由持卡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備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準備外僑永久居留證)、2吋彩色照片1張,55 歲以上原住民者需另備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並自行負擔製卡費用 100元。

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請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2吋彩色照片1張、印章,另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若原敬老悠遊卡內有儲值金,請攜帶申請人帳戶影本,併同辦理退款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2, "title": "敬老悠遊卡遺失該怎麼辦?應備何文件重新辦理?", "內容": "

請先打電話至412-8880(手機或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辦理掛失,客服專線撥通話後→選擇國語服務「按1」→掛失「按1」、轉接專人接聽「按7」。


重新申辦應備文件:

申請補發票卡,得由持卡本人或委任代理人,備妥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準備外僑永久居留證)、2吋彩色照片1張,55 歲以上原住民者需另備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遺失補發需自費製卡費用100元,就近至本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

委任代理人申請票卡者,請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準備外僑永久居留證)、2吋彩色照片1張、印章,另提出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若原敬老悠遊卡內有儲值金,請攜帶申請人帳戶影本,併同辦理退款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9, "title": "臺北市老人健保有補助,為什麼我或者我的子女還在繳費?", "內容": "

一、社會局自110年1月起每月補助額度最高826元(以中央健康保險署第6類保險對象自付額為限,保險費負擔金額表:https://pse.is/3atulk),低於826元者核實補助,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自付之保費部分,不重複補助。

二、請先向投保單位查詢本市補助部份是否已扣除,如健保署已註記減免但投保單位仍收費,應由投保單位退費予民眾。

三、民眾原應繳納之保費超過補助額度,超過部分仍須自行繳納。

四、如健保署未減免但民眾表示符合補助資格,請洽社會局老人福利科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1, "title": "敬老悠遊卡有使用期限嗎?", "內容": "

有使用期限。

1.使用期限為半年(6個月)。

2.展期地點(攜帶票卡辦理)

(1)貼有「悠遊卡 」標誌之特約便利超商(7-11、全家、萊爾冨、OK)

(2)臺北大眾捷運系統各捷運站之查詢機

(3)臺北市各區公所、文山區便民工作站

3.如票卡逾期未展期(超過6個月未展期),亦可至上述展期地點辦理展期。


提醒您:每張票卡有效期限為 6 個月,在票卡未逾期之期限內可就近 辦理展期,最長不要超過 6 個月,例如:1 月和 7 月各辦理 一次,若擔心會忘記,也可以每個月或每 2 個月(視個人方便)辦理,每次辦理後均可將使用期限往後延長 6 個月。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5, "title": "申請(含遺失補發)敬老悠遊卡需多久時間才能領到卡片?若已申請辦好了,在領取時,可否委託人代領?", "內容": "

1.申請人至區所提交申請資料後,於現場稍後待由區公所人員製卡完畢,即馬上通知領卡。

(如因特殊原因需後送悠遊卡公司製卡,則自申請次日起算約2~2.5週。)

2.可以。

   委託他人代為領卡;代領人需攜帶本人身分證及持卡人身分證正本。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7, "title": "我已遷出臺北市,想要退卡片裡面餘額,要怎麼辦呢?", "內容": "

依「悠遊卡約定條款」第十二條第一款退款辦法辦理,詳情請洽悠遊卡公司,電話:412-8880(手機或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

目前捷運各車站無法受理記名式悠遊卡立即退卡退費業務,如敬老或愛心悠遊卡持卡人欲退回票卡餘額,可透過下列方式:

(一)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電話: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需提供持卡人帳戶(請確認銀行分行及帳號),後續由悠遊卡公司匯款至持卡人帳戶。

(二)悠遊卡公司郵寄退費通知單,憑退費通知單至領取據點領取退費金額(此退費方式需自行負擔6元手續費)。

備註:退款金額超過新臺幣3,000元,需以匯款方式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08, "title": "敬老卡擴大使用範圍為何?", "內容": "

可參閱社會局網站/相關服務/銀髮族服務/敬老優待/敬老悠遊卡相關優待

敬老悠遊卡相關優待,請參閱此頁面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11, "title": "若敬老(一)悠遊卡片儲值金額不足但點數夠,搭乘敬老愛心計程車可不可以使用點數扣抵部分車資?", "內容": "

不可以。

若敬老(一)悠遊卡儲值金金額小於整趟車資,但點數足夠,亦無法使用點數扣抵部分車資。

例如:

王老先生敬老卡點數有480點,儲值金額150元

車資300元,因儲值金額不夠235元(扣除補助點數65點後),則無法扣補助點數,要以儲值金付235元給司機。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610, "title": "如何搭乘臺北市敬老愛心計程車,可使用點數扣抵部分車資嗎?", "內容": "

1.搭乘前先撥打臺北市敬老愛心車隊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免付費專線0800-055850或手機直撥55850(需付費)。

2.凡持有臺北市政府核發敬老(一)悠遊卡之老人,搭乘臺北市敬老愛心車隊,於現有臺北市政府補貼每月480點額度內共同使用,單趟計程車不分車資,每趟次扣除點數65點,其餘車資於悠遊卡內自行儲值金額中扣除。

3.例如單趟計程車車資100元,政府補助65點(元),民眾自付35元(扣除悠遊卡內儲值金額35元)。單趟計程車車資250元,政府補助65點(元),民眾自付185元(扣除悠遊卡內儲值金額185元)。

4.搭乘本車隊計程車欲享有政府提供優惠,除需確認敬老(一)悠遊卡內尚有免費點數,且記得在票卡內加值足夠支付該趟車資之金額。

5.加值方式與一般悠遊卡相同,可選擇至捷運站自行加值(不限金額),或至便利超商請店員幫忙加值(7-11、全家、OK、萊爾富每次加值金額均為100元的倍數)。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8, "title": "敬老悠遊卡是否也適用悠遊卡小額消費服務?", "內容": "

是。

悠遊卡小額消費服務99年4月1日上線,敬老悠遊卡儲值方式與一般悠遊卡一樣,可適用於各悠遊卡特約商家消費。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6, "title": "如果想查詢敬老悠遊卡每月免費點數或票卡內自行加值之金額該如何查詢(含欲查詢是否有扣款錯誤之情形)?", "內容": "

1.可持卡至臺北捷運各站詢問處旁的自動查詢機、或置於本市各區公所之悠遊卡展期機可查詢該票卡最後6筆刷卡(含加值)紀錄。

2.可逕至悠遊卡公司官方網站查詢3日前至1年內刷卡(及交易)紀錄,網址:https://ezweb.easycard.com.tw/search/CardSearch.php(路徑:悠遊卡記名設定>相關連結>記名卡查詢交易紀錄)項下查詢

3.如欲查詢較早(最後6筆)以前的刷卡(及交易)紀錄,需致電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查詢;電話(市話直撥)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3, "title": "敬老悠遊卡應該到哪裡辦理現金加值?", "內容": "

貼有悠遊卡標誌的便利超商,各捷運站自動加值機或詢問處,辦理卡片現金加值。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2, "title": "臺北市老人健保自付額補助若發現仍未補助怎麼辦?", "內容": "

一、請先洽詢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82、1684、1686及1687

闕小姐

分機1682

林先生
分機1684
黃小姐
分機1686
劉小姐
分機1687

南港區

松山區

中正區

大安區
內湖區

大同區

萬華區
士林區
中山區
文山區
信義區
北投區


二、電話查詢確認符合補助資格未獲補助後,檢附未獲補助期間健保保費繳費證明(由原投保單位開立或向健保署申請)、匯款帳號影本傳真至社會局老人福利科辦理(傳真:02-27597731)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0, "title": "若想了解自己(未收到通知單)是不是有被社會局補助老人健保費,是不是要自己打電話問?", "內容": "

一、民眾或投保單位可先看保費繳款單是否有註記「北市長者」的減免身分,如有,表示該繳費月份已有減免(每月補助額度以第6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額度826元為限,低於826元者則核實補助,另若已獲其他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補助部份不重複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132, "title": "我的敬老卡本來裡面就有儲值,去搭捷運時會先扣點數還是扣我的錢?", "內容": "

如點數足夠,則優先扣點;如點數不足夠,則扣卡片內儲值金。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25, "title": "疑似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或失智的老人於街上遊蕩而無人照顧。", "內容": "

倘老人有醫療需求或急性精神症狀,建請優先送醫治療;另可通報警察局、消防局或社會局協助老人找尋家屬或取得相關服務。若老人已經查明身分,將協助其返家照顧,倘有老人遺棄問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老人保護與安置事宜;若老人身分不明,將視老人失能狀況先予協助安置適當處所或機構,並續辦老人身分建檔及協尋家屬工作。


衛生福利部通報網 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76, "title": "如果我敬老卡沒有點數也沒有儲值金額了,如何搭捷運嗎?", "內容": "

最後一趟餘額不足扣款時,還可以出站,但錢包會呈現負值,在下次搭乘捷運前務必加值,加值金額會先扣掉負值。

", "日期時間": "2018-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2774, "title":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的申請(或通報)窗口為何?", "內容": "

本市急難紓困方案之申請或通報窗口為:

居住所在地的區公所或社福中心


(本市各區公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本市各社福中心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社會局:

1.若民眾致電本局,可先依「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認定基準表」所列情事進行初篩,並建議民眾以前往各區公所或社福中心申請/通報為優先。

2.因民眾提出申請後(公所完成受理)24小時內將由本市12區公所責成訪視小組進行訪視,為能就近提供協助,建議民眾以居住所在地的區公所或社福中心為優先申請(或通報)窗口。且申請時需檢附與急難事由相關之證明文件,以利訪視小組人員進行評估。


另,中央於113年10月28日開放線上申辦(使用中央系統),惟線上申辦後仍需經系統送案至後台,經審查人員確認佐證文件與約定訪視等相關事宜,故線上申辦後請耐心等候居住所在地區公所聯繫通知。或可逕洽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福中心臨櫃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2254, "title":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與本市急難救助有何異同?", "內容": "

一、救助對象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本市急難救助:

1.本市市民因患病、死亡、遭遇意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難;

2.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缺乏旅費無法返鄉;

3.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


二、受理窗口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主要受理窗口為居住地各區公所社會課及社會局所屬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二)本市急難救助:戶籍地各區公所社會課及社會局所屬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本市各區公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本市各社福中心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三、核發時效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受理、認定迄核發之時程約3天。(工作日)

(二)本市急難救助:以隨到隨辦為原則,如需訪視者則約7至15天。


四、核發金額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核予補助者每案核發1-3萬元救助金。

(二)本市急難救助:核予補助者每案核發2萬元以下救助金。(僅喪葬救助最高3萬元以內)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715, "title": "我想報名長青學苑,有什麼需要注意?", "內容": "

Q1.長青學苑報名上課資格為何?

A1.只要年滿60歲以上,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籍本市者皆可報名。


Q2.長青學苑上課地點在哪裡?

A2.上課地點包含各區老人服務中心,另有社區大學及公私立學校等處(以最新招生簡章為主)。


Q3.長青學苑怎麼樣會知道招生訊息?

A3.每期招生前將會在各老服中心、上課地點、捷運站以及區公所等放置招生簡章,或可上本局網站查詢(https://dosw.gov.taipei/


Q4.長青學苑什麼時間招生?

A4.長青學苑每年分為春季班及秋季班招生,報名期間約為每年1月和6月,實際時間請逕洽各申請單位(申請單位詳見各期招生簡章)。


Q5.長青學苑要怎麼報名?

A5.「長青學苑」研習地點為各申請單位,欲報名就讀之長者,請逕洽各申請單位,申請單位詳見各期招生簡章。


Q6.長青學苑上課需要收費嗎?

A6.本局補助或委託之民營老人服務中心、民間單位等開設之課程,其費用請逕洽該單位。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74, "title": "具有低收入戶資格,要怎麼辦理第五類(福保)健保加保?", "內容": "

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並攜帶以下資料(資料相關問題,請洽區公所):

1.核准公文

2.原投保單位健保轉出單

3.身分證

4.健保IC卡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73, "title": "目前為低收入戶,但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之前,已欠下健保追繳款,是否會因繳不出追繳款而被停止使用健保就醫?", "內容": "

否。具有低收身分時即享有健保福利資源;惟取得低收身分前之欠款仍需自行補繳納,如有繳納困難,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電話:(02)2191-2006。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弱勢協助)", "URL":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AE39D8EB7FBCF015&topn=5FE8C9FEAE863B46"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75, "title": "對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核定公文有疑義,該怎麼辦?", "內容": "

一、可於上班時間電話洽詢「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承辦人,對該核定公文如仍不服,請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或自公文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採行政救濟途徑。

二、詳情請洽各區公所代表號電話如下:

北投區:2891-2105 士林區:2882-6200

文山區:2936-5522 中山區:2503-1369

南港區:2783-1343 大安區:2351-1711

中正區:2341-6721 萬華區:2306-4468

信義區:2723-9777 大同區:2597-5323

松山區:8787-8787 內湖區:2792-5828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北投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btdo.gov.taipei/cp.aspx?n=0F1A9EF3536A2A50&s=8EDDF84CE461184C" }, { "Title": "士林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sl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7B8BC684B4BF857&sms=B0DBE856F627CC53&s=45F1C071E061D7FC" }, { "Title": "文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w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D39B646C428CF5D&sms=DFDEB1B11A5EB105&s=3F464A50BE9D2124" }, { "Title": "中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z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55EFC468B94D84B&sms=EE240C664D223AA3&s=AFC85A8A465BBEBC" }, { "Title": "南港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ng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F069462926BEF96&sms=BEC8B15111A292D9&s=BFB6B538838839E7" }, { "Title": "大安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da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C1E077CCD21A4C&sms=003F7E38F9344C1B&s=1F46D0245CCECEF4" }, { "Title": "中正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zz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B8B2E034E9B2D26&sms=4F08E1FFBBA66DEC&s=47A2CA14C05264C1" }, { "Title": "萬華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w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454B823ABF19A89&s=E5D18D79C6C26FA1" }, { "Title": "信義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xy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41DBD0F037268B4&sms=90CAAF7CF3BF957C&s=C00A4F4B6FEDE163" }, { "Title": "大同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dtdo.gov.taipei/cp.aspx?n=77EADC52E959D9CC" }, { "Title": "松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s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36E5F302AD10CD&sms=B20FFFC59FBF2720&s=1577942BC67DF281" }, { "Title": "內湖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n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4AE94B8B568DACB&s=8DE3990D10BAF2D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72, "title": "請問若申請通過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市政府會直接將錢撥到民眾的帳戶嗎?", "內容": "

不會。
民眾若申請通過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社會局會將符合資料彙送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繳付保險費,民眾收到的繳費單上將會註記保險費減免資格並沖減保險費,社會局並不會直接將錢撥到民眾的帳戶。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71, "title":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可以領多少錢?", "內容": "

被保險人如符合國民年金法第35條規定,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資格,可每月領取5,437元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其於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詳細申領標準及條件,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URL": "https://www.bli.gov.tw/0013614.htm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70, "title": "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可以領多少錢?", "內容": "

長者如符合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資格,可每月領取4,049元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詳細申領標準及條件,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電話:02-23961266)。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URL": "https://www.bli.gov.tw/0014340.htm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9, "title": "僅加入職業災害保險者,是否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內容": "

是的。

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8, "title": "同一種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內容": "

不可以。

因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7, "title": "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需向哪個單位申請呢?", "內容": "

1.國民年金五大給付有:老年年金給付(02-23961266  #6011)、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02-23961266   #6022)  及 生育給付(02-23961266  #2377) 。

 

2.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URL": "https://www.bli.gov.tw/0000031.htm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5, "title": "不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內容": "

一、逾期繳納保險費的期間應加計利息。

二、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年資是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月數計算,不繳納保險費就沒有保險年資。

三、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如發生保險事故,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4, "title": "民眾是否須申請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內容": "

不需申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會針對符合加保資格的民眾主動寄發保險費繳款單。 (電話:02-23216884)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3, "title": "經審查符合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退保後再加保時,是否須重新申請?", "內容": "

無須重新申請。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如因加、退保致資格變更者,再加保時,得無庸重新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2, "title": "經審查符合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戶籍遷出本市後再遷回,是否須重新申請?", "內容": "

不用重新提出申請。

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如因戶籍遷徙致資格變更者,戶籍遷回本市時,應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通報,得無庸重新檢附申請文件。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1, "title": "經核定符合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是否須每年重新申請一次?", "內容": "

如補助資格未變更且戶籍未遷出本市時,得免重新申請;惟本市至少每2年定期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之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者停止補助保費。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60, "title": "經審查符合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如有戶籍遷徙,是否應重新申請?", "內容": "

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但如於市內遷徙時,應於1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通報。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9, "title":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內容": "

1、必備文件:申請書及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2、其他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如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

(2)新住民或大陸地區人士,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附中譯本並須經相關公證、驗證程序)或有效期限居留證影本。

(3)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5)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7)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8)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9)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

(10)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11)其他: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離職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求職證明及就業媒合介紹卡等影本。

(12)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8, "title":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 "內容": "

一、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3、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4、在學領有公費。

5、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7、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6, "title": "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保險費補助),應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內容": "

1、受理機關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此業務本市提供跨區受理申請。

   北投區:2891-2105、士林區:2882-6200、文山區:2936-5522

   中山區:2503-1369、南港區:2783-1343、大安區:2351-1711

   中正區:2341-6721、萬華區:2306-4468、信義區:2723-9777

   大同區:2597-5323、松山區:8787-8787、內湖區:2792-5828。

2、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向辦理機關提出申請時,請代理人備齊雙方身分證件及印章,得填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北投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btdo.gov.taipei/cp.aspx?n=0F1A9EF3536A2A50&s=8EDDF84CE461184C" }, { "Title": "士林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sl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7B8BC684B4BF857&sms=B0DBE856F627CC53&s=45F1C071E061D7FC" }, { "Title": "文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w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D39B646C428CF5D&sms=DFDEB1B11A5EB105&s=3F464A50BE9D2124" }, { "Title": "中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z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55EFC468B94D84B&sms=EE240C664D223AA3&s=AFC85A8A465BBEBC" }, { "Title": "南港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ng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F069462926BEF96&sms=BEC8B15111A292D9&s=BFB6B538838839E7" }, { "Title": "大安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da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CC1E077CCD21A4C&sms=003F7E38F9344C1B&s=1F46D0245CCECEF4" }, { "Title": "中正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zz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B8B2E034E9B2D26&sms=4F08E1FFBBA66DEC&s=47A2CA14C05264C1" }, { "Title": "萬華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w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454B823ABF19A89&s=E5D18D79C6C26FA1" }, { "Title": "信義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xy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941DBD0F037268B4&sms=90CAAF7CF3BF957C&s=C00A4F4B6FEDE163" }, { "Title": "大同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dtdo.gov.taipei/cp.aspx?n=77EADC52E959D9CC" }, { "Title": "松山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ss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36E5F302AD10CD&sms=B20FFFC59FBF2720&s=1577942BC67DF281" }, { "Title": "內湖區公所社會課", "URL": "https://nhd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D4AE94B8B568DACB&s=8DE3990D10BAF2D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40, "title": "申請進住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的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1、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進住申請書。

2、國稅局稽徵所開立之最新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人及隨同進住之子女)

3、3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一般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檢查項目以申請書載明內容為主。(申請人及隨同進住之子女)

4、其他證明文件,如(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機關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

若有其他疑問可洽詢婦女中途之家社工人員,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分機1714。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線上申請進住",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2000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4700, "title": "新住民可否申請「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 "內容": "

可以。

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之未入籍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如與我國籍配偶或親屬具有同居共同生活或互負扶養事實,且符合本作業要點規定者,以其具有我國籍之親屬為申請人;如確無其他同住之我國國籍親屬,得以其居留証及居住本市證明辦理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34278, "title":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有無限制申請次數?", "內容": "

有限制。

依規定:該補助之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例如:失業者,經救助後如欲再次以失業申請則須重新穩定就業達1個月以上始得認定為新事由。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34279, "title": "如何取得「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之內容及申請表件?", "內容": "

可就近向居住所在地區公所洽詢,或自行上網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參閱。

(網頁左方連結中>社會救助>急難及災害救助>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網址)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34280, "title":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向居住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申請?", "內容": "

須向居住地申請。

若申請人之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為便於區公所、里幹事等相關人員就近訪視,以向居住所在地之區公所或社福中心申請為原則。因此,若申請民眾目前居住於外縣市(如:基隆市等),則應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並提出申請。

本市受理單位為各區公所社會課及各區社福中心。

(本市各區公所聯絡資訊: 網址連結

(本市各社福中心所聯絡資訊:網址連結


另,中央於113年10月28日開放線上申辦(使用中央系統),惟線上申辦後仍需經系統送案至後台,經審查人員確認佐證文件與約定訪視等相關事宜,故線上申辦後請耐心等候居住所在地區公所聯繫通知。或可逕洽居住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福中心臨櫃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34281, "title":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是否僅有低收入戶或非低收入戶才能提出申請?", "內容": "

否,但須符合生活陷困之評估。

依規定,本專案之服務對象為: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故本案並無限制僅低收入戶或非低收入才能申請,

若符合上述基本條件者,自得檢具與急難事由相關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惟仍須符合「生活陷困」之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34285, "title":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經申請(或通報)後,何時可獲得協助?", "內容": "

自核定機關(本市12區公所)接獲受理窗口之申請書(通報表)起算,完成受理後於24小時內進行實地訪視(遇到周末假日時,將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再進行訪視)。

經過訪視且經審查後核准補助者,區公所將於以核准當日核發救助金為原則。


若為線上申辦者(113/10/28下午13時始開放),則將依中央系統後台送至受理窗口時間為準;且需資料備齊並與民眾約訪,故實際時間以受理窗口(本市12區公所)與民眾協調為主。如需確認案件進度可逕洽居住所在地區公所。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7, "title":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15年度標準為31,116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115年度標準為26,640元),自付30%,政府補助70%。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115年度標準為41,48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115年度標準為超過26,640元,未超過39,960元),自付45%,政府補助55%。

", "日期時間": "2018-06-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0370, "title": "代繳戶雲端發票中獎獎金匯入原扣款帳戶作業說明", "內容": "

代繳戶成功扣繳水費,發票小額獎金直接匯入原扣款帳戶,讓您兌領獎更加便利!

壹、適用對象

用戶以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成功扣款繳費者(註:不含信用卡扣繳),開立之雲端發票小獎。

 

貳、適用獎項

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與百元獎。

 

参、作業方式:

  1. 本處於金融(郵政)機構回傳水費扣繳成功資訊至本處3日內,將包含完整用戶扣款帳戶資料之電子發票存證檔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大平台)。
  2. 大平台於開獎月28日提供發票中獎清冊,本處下載後將寄送中獎通知。
  3. 財政部印刷廠依發票中獎清冊將獎金匯款資訊傳送至相關金融(郵政)機構,於開獎日次月6日將中獎獎金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例如108年9、10月發票,將於12月6日匯入中獎獎金(遇假日順延)。
  4. 倘因存款帳號除戶等原因造成獎金匯入失敗,將另行通知用戶。

 

肆、法源依據

依財政部公布實施之「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提出申請並奉准實施(105年4月27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51853522號函)。

 

伍、注意事項:

  1. 水費代繳戶發票小額獎金已匯入原扣款帳戶者,無法再以四大超商多媒體機(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避免重複給獎。
  2. 前述適用對象不包括信用卡代繳水費或自動櫃員機轉帳繳費者,如代扣繳銀行提供本處之扣繳帳號資料為「虛擬帳號」或不符傳送匯款帳戶資訊欄位規格者或部份金融機構無法配合財政部將獎金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者均不適用。
  3. 不同意發票小額獎金直接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者,請填寫「取消/恢復水費代繳戶發票獎金匯入原扣款帳戶申請書」向本處各服務據點(臨櫃、郵寄或傳真)提出申請,自生效日起,所繳納之各期費用,發票中獎時,請持原繳費憑證或自行至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機(KIOSK),輸入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至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4. 本項服務僅限「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與百元獎」代為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其他發票獎項中獎時,請持原繳費憑證或自行至四大超商利用多媒體機(KIOSK),輸入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至代發獎金單位領獎。故水費扣繳成功後,本處寄送之「繳費憑證」仍請妥善保存,以免影響您的權益!
  5. 倘遇領獎疑義,需將原已匯款獎金回復,待疑義釐清無誤後,再行給獎。
  6. 前述「載具號碼」經歸戶至共通性載具且設定由大平台匯款,發票中獎時,由大平台通知中獎且直接匯入中獎獎金。
  7. 已捐贈社福團體之電子發票亦不適用本項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6-26T10: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取消或恢復代繳入戶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7880370/78ec63fc-2cac-4c6f-8c0b-76baa24eb998.odt" }, { "Title": "取消或恢復代繳入戶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7880370/b56f0d6d-055d-4e51-abc9-86d0588c82f0.pdf" } ] }, { "DataSN": 7880308, "title": "如何以水費通知單或繳費憑證上之兌獎聯兌獎?", "內容": "自收費年月(帳單期別)106年3月起之水費通知單或繳費憑證,印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如當期發票中獎,可填妥「領獎收據」直接至受託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公用事業載具兌獎聯作為兌獎憑證作業說明
壹、適用範圍
公用事業紙本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含列印紙本之電子帳單)及補發載具證明單。
 
貳、實施日期
自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6年3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含列印紙本之電子帳單)及載具號碼所屬期別為106年3月以後之補發載具證明單。106年6月6日起,用戶對中106年3-4月期以後之統一發票,得持載具兌獎聯向受託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參、載具兌獎聯格式:
包含「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
    \t
  1. 載具識別資訊:載具類別編號及載具號碼,均含條碼。
  2. \t
  3. 領獎收據欄位:領獎金額、中獎人/簽名或蓋章、電話。
 
肆、作業方式
    \t
  1. 用戶中獎後,無須至超商設置之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由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掃描讀取載具兌獎聯上之「載具識別資訊條碼」,並核對中獎清冊與中獎人身分證無誤後給獎。
  2. \t
  3.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核發獎金時,應將載具兌獎聯撕下作為核銷憑證,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等帳單正本及補發載具證明單歸還中獎人。
  4. \t
  5.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掃描設備功能無法讀取非紙本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者(例如手機APP帳單,未列印紙本之電子帳單),由中獎人至超商設置之KIOSK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向受託代發獎金單位兌獎。
  6. \t
  7. 本處配合財政部105 年 12 月 15 日新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自收費年月(帳單期別)106年3月起之水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樣張如下圖:
", "日期時間": "2018-06-26T10: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898, "title": "申請長者預防走失手鍊需檢附的資料?", "內容": "

檢付以下資料寄至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05號2樓)。

1. 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或失智症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失蹤查尋人口登記聯單(擇一即可)

2. 申請書

3. 使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74, "title":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的申請窗口為何?", "內容": "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需至區公所申請,民眾前往申請時,須攜帶身分證、印章及3張3個月內1吋之半身照片。若是代辦人則須再檢附代辦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8, "title": "身心障礙者居住在外縣市,要如何申請新制鑑定?可否於居住地縣市之區公所或鑑定醫院提出申請?", "內容": "

1.若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外縣市,則須備妥申請資料,親至或委託他人至本市各區公所提出鑑定申請,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並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

2.無法於居住地縣市之區公所或鑑定醫院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1, "title":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的流程為何?", "內容": "

分為2種流程,市民可於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中依照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

1.一般作業流程:至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新制鑑定申請→至醫院或於住居所中進行鑑定→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及必要陪伴者優惠→區公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於證明上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社會局主動聯繫,約定訪談時間、地點,進行需求評估→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及核發需求評估結果,並主動協助轉介福利服務。

2.併同辦理流程:至區公所提出身心障礙新制鑑定申請→至併同辦理醫院進行鑑定及需求評估→衛生局審查鑑定報告→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判定身心障礙者資格、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及必要陪伴者優惠→區公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並於證明上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及核發需求評估結果,並主動協助轉介福利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3, "title": "對鑑定結果不滿意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可在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30天內,向區公所提出異議申復,進行鑑定複檢。申請複檢以1次為限,且須負擔40%的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費;逾期提出異議申復者,相關鑑定作業費用則需全額自行負擔。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5, "title": "身心障礙者於下次重新鑑定期限前,身心狀況發生變化,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於下次重新鑑定期限前,身心狀況發生變化,可檢附近3個月內與身心障礙相關的診斷證明書,提前至區公所辦理「自行申請重新鑑定」。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90, "title": "申請長者預防走失手鍊服務資格?申請長者預防走失手鍊需檢附的資料?", "內容": "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有走失之虞(註)者。註:走失之虞係指領有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曾失蹤有查尋人口登記聯單者,檢附以下資料寄至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地址:臺北市長安西路205號2樓)。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失蹤查尋人口登記聯單(擇一)

(2)申請書

(3)使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4698, "title": "長者預防走失手鍊是否有GPS功能?", "內容": "

走失手鍊僅有防銹金屬材質,記載個案編號及24小時服務專線,並無GPS定位功能。

如需定位功能GPS手錶,請洽身心障礙科負責輔具之相關承辦人(分機1544、1546、1548、1549、1554、1561)詢問相關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9627, "title": "性騷擾防治法諮詢電話", "內容": "

臺北市性騷擾防治被害人服務專線,02-23911067。

", "日期時間": "2018-06-25T16:02: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9955, "title": "大龍老人住宅問答集", "內容": "

Q1:何時啟用?

A1:大龍老人住宅已於102年6月1日開幕,並於7月1日開始提供長者入住服務。


Q2:與公營住宅有何不同?

A2:老人住宅與公營住宅皆係提供租屋服務,惟老人住宅服務對象係為設籍本市,無失智且具生活自理能力之65歲以上長者,與公營住宅服務對象不同。


Q3:入住資格?是否有入住時間限制?

A3:大龍老人住宅服務對象係為設籍本市,無失智且具生活自理能力之65歲以上長者;另大龍老人住宅係為全日型之住宿單位,24小時皆有專人提供服務。


Q4:何時開放申請?

A4:即日起皆可向受託經營單位提出申請,聯絡電話為6617-8186。


Q5:主管機關為何?

A5:大龍老人住宅主管機關為社會局(老人福利科),委託「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永和耕莘醫院」經營管理。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3749, "title":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器具補助、輔具服務)申請流程", "內容": "

*洽辦單位:本市輔具中心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採2階段方式辦理:

一、申請核定:申請人持輔具評估報告書及(或)診斷證明書→至本市輔具中心提出申請→社會局寄送核定公文。

二、核銷請款:

申請人於收受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需完成購置輔具並持應備文件回到本市輔具中心請款【核銷請款書、核定公文影本、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正本)、領據及印章、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社會局完成核定並以公文通知、撥款。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29,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是否有設籍時間限制?", "內容": "

一、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沒有設籍時間限制。


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資格如下:

(一)設籍臺北市。

(二)領有臺北市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達183日。

(三)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其它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相同性質(輔助器具)之補助者。

(四)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五)補助內容:詳見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可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021, "title": "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可否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內容": "

重大傷病證明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與身心障礙類別、等級之範圍不同,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卡者仍需經身心障礙者鑑定符合身心障礙等級,始能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79, "title": "身心障礙者如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或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如何辦理?", "內容": "

若身心障礙者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前無法完成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於效期前附具正當理由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展延,以延長效期60日為原則;如已申請或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因不可歸責於身心障礙者之情事,無法於效期前完成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註記,亦以延長60日為原則。

展延或註記期間可依原證明享有原福利服務,其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申請展延者,經重新鑑定結果,若障礙程度有變更者,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自原證明效期屆滿次日起予以追回或補發。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80, "title":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後,如有戶籍異動、證明遺失或破損不堪使用、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等情形,如何辦理?", "內容": "

1、戶籍遷徙、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或身分證(需先至戶政單位辦理登記)、一吋半身照片1張、至新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異動註記。

2、證明遺失或破損不堪使用申請補(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請攜帶身心障礙者之印章、身分證(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1吋半身照片1張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委託申請者須另檢附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65,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需檢附哪些資料?", "內容": "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之核准公文等證明文件影本。

(四)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影本。

(五)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契約書影本。

(六)停車位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七)購買停車位之貸款繳納證明書。

(八)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64,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的受理時間?", "內容": "

受理申請時間自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63,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需檢附哪些資料?", "內容": "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之核准公文等證明文件影本。

(四)載明身心障礙者為車輛所有人之車輛行車執照及同種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影本。

(五)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須註明詳細地址且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六)身心障礙者之臺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最近一期租金繳納證明。

(八)其他證明文件:如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62,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的聯絡窗口?", "內容": "

可聯絡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轉分機6964、2268;傳真電話: 02-2720-9229。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61, "title": "已享有本市停管處停車月票優惠者,可否再領取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 "內容": "

不得同時接受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或里民月票優惠,如補貼期間領有該處之月票優惠,則領取之當月不予補貼本補貼。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60,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的流程?", "內容": "

依公告的受理申請時間提出申請,持應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以公文通知符合資格者,於每季(4月、7月、10月、12月)10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送本局請款,補貼款項將由本局逕撥入申請人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9, "title":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金額如何計算?",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

(一) 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二) 年限:以實際貸款年限補貼。

(三) 依身心障礙者貸款利率,於每年1月1日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間之利息差額,並依下列原則補貼。

1、低收入戶全額補貼利息差額。

2、中低收入戶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八十。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貼利息差額百分之五十。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8, "title": "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資格有哪些?", "內容": "

(一)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二) 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四) 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五) 已購買停車位且停車位位於本市轄區內。(含購屋時併同購買停車位)

(六) 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購買停車位貸款或補助。

(七) 未領有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及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

(八) 申請人申請本補貼以一處為限。

(九) 本補貼不補貼以信用貸款方式購買停車位者。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7, "title": "已享有本市停管處停車月票優惠者,可否再領取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 "內容": "

享有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或里民月票優惠當月補助款逕以月票優惠沖抵,不另撥補助款。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6,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的聯絡窗口?", "內容": "

可聯絡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聯絡電話:1999(外 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轉分機6964、2268;傳真電話:02-2720-9229。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5, "title": "辦理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的車輛種類?",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汽車、機車等可申請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4, "title": "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有何查核機制?", "內容": "

(一)停車場:依停車場法第25條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因此身心障礙者所承租之停車位需為合法立案登記。

(二)個人承租:出租人為自然人時,須檢附停車位所有權證明影本供比對。

(三)與停管處比對機制:申請之案件與停車管理處進行合法立案停車場、申請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或里民月票優惠之資料比對。享有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或里民月票優惠當月補助款逕以月票優惠沖抵,不另撥補助款。

(四)本局將視需要派員訪視查核。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3, "title": "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金額如何計算?",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

(一)低收入戶者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50為限。

(二)中低收入戶者補助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40為限。

(三)領有生活補助費者以實際每月租金百分之25為限。

(四)每月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

(五) 承租停車位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52, "title": "身心障礙者承租停車位補助的申請資格有哪些?", "內容": "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

(二)領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生活補助費者。

(四)為車輛所有人且領有同種車類之有效駕駛執照。

(五)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補助。

(六)已承租停車位且租賃契約所定承租期間逾三個月。

(七)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

(八)承租停車位位址必須位於本市轄區內。

(九)未領有本市身障津貼給付金額。

(十)申請租金補助以一處為限。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55, "title": "若對用電優惠之費用或折扣計算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哪個單位?", "內容": "

若對用電優惠之費用或折扣計算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台灣電力公司,市話直撥1911,或逕向台灣電力公司各地營業所洽詢。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54, "title": "對「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業務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哪個單位?", "內容": "

若對用電優惠有任何疑問,可洽詢:


1.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臺北市市話請直撥1999或手機(外縣市02-27208889)轉2267、2268。

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02-26531822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53, "title": "住在機構之身心障礙者,能否申請用電優惠?", "內容": "

本項用電優惠僅限實際居住家中之身心障礙者,方能申請。 居住機構者(如居住身障機構、安養中心等)不得申請本項「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補貼。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52, "title": "申請用電優惠獲准後,其優惠最長多久?", "內容": "

申請用電優惠獲核定後,其優惠期間視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而定,優惠期間最長為5年。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51, "title": "申請用電優惠檢附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是否有效期之限制?", "內容": "

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中心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必須為3個月內開立之證明,始為有效。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50, "title": "用電優惠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嗎?", "內容":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用電優惠時,申請人(委託人)與受託人除須備齊規定文件外,尚需攜帶下列證件資料,以供查驗: 

1.申請人(委託人)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2.申請人(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申請人(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印章。 

臨櫃辦理地點: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9, "title": "用電優惠之申請有無經濟條件限制?", "內容": "

申請用電優惠並無任何經濟條件(包括財產、所得、動產或不動產等)之限制。凡符合申請資格者 ,均可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8, "title": "非設籍本市但實際居住本市者,可以在本市申請用電優惠嗎?", "內容": "

須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承辦窗口提出申請。受限法令規定,居住本市但未設籍本市者,仍請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承辦窗口提出申請,惟各縣(市)承辦窗口不一,建請先洽詢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確認實際承辦窗口,再行提出申請(或參考附件各縣市洽詢窗口一覽表)。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用電優惠各縣市洽詢窗口",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4907948/e1a07452-cc0a-4915-8800-c326e9c1d292.ods" }, { "Title": "用電優惠各縣市洽詢窗口",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4907948/e1a07452-cc0a-4915-8800-c326e9c1d292.pdf" }, { "Title": "用電優惠各縣市洽詢窗口",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4907948/e1a07452-cc0a-4915-8800-c326e9c1d292.xls" } ] }, { "DataSN": 4907945, "title": "申請電暖器之用電優惠,要具備何種條件?", "內容": "

身心障礙者申請電暖器之用電優惠,僅限持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任一項:

(1)長期臥床使用維生設備。

(2)腦部或神經病變、肌肉病變、代謝異常引發之肌肉萎縮。

(3)其他行動不便的神經性病患(如第六胸髓以上完全損傷之脊髓損傷病患)

除上述條件外,尚須符合因生理功能損傷或行動不便,並經醫師診斷有體溫調解失調或環境溫度適應失調,確有使用之電暖器,方得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7, "title": "申請用電優惠需檢附哪些文件?", "內容": "

申請用電優惠應備齊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電費單影本(電費帳單)。

4.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者,需另附下列文件:

(1)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中心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限3個月內開立之證明)。

(2)申請人居家使用維生器材或生活輔具之彩色照片。

5.申請血氧監測儀、電動拍痰器、居家用照顧床或氣墊床之用電優惠者,需另檢附規格證明文件(如購買憑據、保固書、規格書或照片等)。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6, "title": "如何申請「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 "內容": "

辦理本市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可採臨櫃、郵寄或委託他人代辦方式,請逕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4, "title": "申請冷氣機之用電優惠,要具備那些條件?", "內容": "

身心障礙者申請冷氣機之用電優惠,僅限因神經系統、皮膚等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或調解體溫之功能喪失,或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需使用冷氣調解室溫方能維持身體功能,且確有使用之冷氣。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3, "title": "享有用電優惠之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其每月優惠電費度數各為多少?", "內容": "

享有用電優惠之器材項目,其每月優惠電費度數如下:

1. 維生器材:氧氣製造機(238度)、呼吸器(64度)、血氧監測儀(22度)、冷氣機(264度)、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432度;鹵素式、碳素式:288度)、抽痰機(6度)、咳嗽機(2度)、化痰機(10度)、電動拍痰機(1度)。

2.必要生活輔具: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36度)、電動輪椅(18度)、電動代步車(18度)、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15度)、氣墊床(8度)。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2, "title": "享有用電優惠之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有哪些項目?", "內容": "

享有用電優惠之器材項目,分為「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二類:

1. 維生器材:氧氣製造機、呼吸器、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冷氣機、電暖器、抽痰機、咳嗽(痰)機、化痰機(器)、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

2.必要生活輔具: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

※ 冷氣機、電暖器之用電優惠,僅限符合特定資格者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41, "title": "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優惠之申請資格為何?", "內容": "

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具有申請用電優惠之資格: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實際居住家中並使用本方案所列享有用電優惠之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10, "title": "本市有哪些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只收失智失能長者,週一至周五白天送至中心照顧) ", "內容": "
 

 

        

民國 rrr 年   MM','months':'民國 rrr 年','years':'民國 rrr1 至 rrr2 年'}}}\" data-nojs=\"您的瀏覽器似乎不支援 JavaScript 語法,但沒關係,這並不會影響到內容的陳述。如需要選擇適合您的字級大小,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如需要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 + 左方向鍵(←)。如需要列印,可利用鍵盤 Ctrl + p 使用瀏覽器提供的列印功能。\" data-type=\"3\" id=\"isPa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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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有關本市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只收失智失能長者,週一至周五白天送至中心照顧)請參考附件檔案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30530-71 2家-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一覽表(含新北)",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4909210/2f7f8db6-dc2d-4c73-9bc0-e3f7901eeba4.pdf" } ] }, { "DataSN": 4910342, "title":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內容", "內容": "

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新制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補助共計補助242項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詳見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 之相關規定。每人每2年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另請民眾務必與社會局輔具相關承辦人員,或至本局網站確認,其欲申請的輔具項目相關規定及補助對象等規定,以免業者或醫院人員所提供之資訊不符輔具補助規定的情形。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21, "title":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的應備資料", "內容":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新制自112年1月1日施行,採2階段方式辦理,應備資料如下:

一、申請核定:

1.申請書(可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4.3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5.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等)。

(3-5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二、購置及請款

1.核銷請款書(可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2.社會局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切結並經同意改撥帳戶)。

4.社會局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領據及印章。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7.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43, "title": "哪裡可以索取到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內容": "

社會局網站之身心障礙者服務-輔具補助及服務-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相關檔案,可下載基準表及申請所須相關表格。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16, "title":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洽辦單位", "內容":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採2階段(申請核定、購置及請款)方式辦理(未核定而先購買者將無法獲得補助),洽辦單位為本市輔具中心:

合宜輔具中心:02-77137760(服務地區:北投區、士林區、中山區、大同區)
南區輔具中心:02-27207364(服務地區:信義區、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
西區輔具中心:02-25237902(服務地區:松山區、萬華區、中正區、大安區)


可至臺北市輔具資源整合網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02, "title":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申請資格", "內容":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申請資格如下:

1.設籍臺北市。

2.領有臺北市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達183日。

3.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其它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相同性質(輔助器具)之補助者。

4.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5.補助內容:詳見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可至社會局網站下載)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419, "title": "可否提供社會局近年來預算數?", "內容": "

欲查本局近年來預算數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首頁→定期報告→預算決算書」內,即可查詢到所需的相關數據。

", "日期時間": "201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會計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63, "title": "弱勢家庭可以申請哪些經濟補助?", "內容": "

有經濟困難的弱勢家庭可以申請的社會福利補助如下,但各項福利資格及審核程序,仍以申請文件和審核結果為準:


一、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及急難救助:提供遭逢急迫性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及時性之經濟紓困,洽辦單位為居住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二、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符合社會救助法之扶助對象,提供家庭生活扶助、健保費、醫療費、學雜費減免、就學交通費等補助,洽辦單位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及子女就讀學校。


三、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符合社會救助法之扶助對象,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額保險費之二分之一、醫療、學雜費減免等補助,洽辦單位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及子女就讀學校。


四、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設籍本市且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之扶助對象,洽辦單位為社會局兒少科,市民熱線1999轉6972~74。


五、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內18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即獲本補助,毋需另備文件提出申請,洽辦單位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局兒少科,市民熱線:1999轉6972~74。


六、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扶助對象,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兒童托育津貼、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扶助項目,洽辦單位為社會局婦幼科,市民熱線1999轉6969~71。


七、內政部住宅補貼:內容包含租金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資格、方式及書表請逕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pip.moi.gov.tw/查詢,洽辦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電話:2777-2186按0再轉1。


八、提供短期經濟困難民眾健保費協助措施:如分期繳納健保費等措施,洽辦單位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話: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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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提供經濟協助、福利諮詢、心理輔導、就業轉介、托育與照顧、法律諮詢、居住及家庭福利等各項服務,如有需要了解更詳細的服務內容,歡迎洽詢各行政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婦女支持培力中心。

", "日期時間": "2018-06-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61, "title": "臺北市有哪些單位提供弱勢家庭輔導服務?", "內容": "

有關弱勢家庭福利服務您可洽詢各區社福中心或婦女支持培力中心,聯繫方式如下:


一、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中山社福中心,電話2515-6222

大同社福中心,電話2597-4280

中正社福中心,電話2396-2332

萬華社福中心,電話2336-5700

大安社福中心,電話2703-0523

文山社福中心,電話2932-3587

信義社福中心,電話2761-6515

松山社福中心,電話2756-5018

內湖社福中心,電話2792-8701

南港社福中心,電話2783-1407

士林社福中心,電話2835-0247

北投社福中心,電話2894-5933


二、各區婦女支持培力中心

臺北市大同士林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558-0170

臺北市信義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759-9176

臺北市北投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896-1918

臺北市內湖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634-9952

臺北市大安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700-7885

臺北市松山南港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768-5256

臺北市文山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935-9595

臺北市大直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532-1213

臺北市萬華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303-0105

臺北市中正婦女支持培力中心,電話2370-1126

", "日期時間": "2018-06-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19, "title": "本市協助屬本市戶籍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單親家庭及原住民辦理台灣彩券\"第5屆刮刮樂(傳統型及立即型)或第5屆投注站(電腦型)\"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之民眾,應備文件及證件?", "內容": "

一、依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公告網址: https://lotto.ctbcbank.com/dealership_fourth_1120215.htm),辦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作業應備文件及證件如下:

1、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乙式二份):

可逕至該行網站或台灣彩券網站「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相關訊息」之頁面下載使用。(https://www.taiwanlottery.com/agency/join_us

2、身分別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者: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影本1份。

2.低收入單親,下列三者符合其一:

(1)低收入單親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身分證正本(核閱後歸還)、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

(2)低收單親且獨自扶養18歲以上至25歲(含)於國內就讀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學子女:身分證正本(核閱後歸還)、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子女學生證明文件。

(3)低收單親且獨自照顧無生活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身分證正本(核閱後歸還)、當年度之低收入戶證明、子女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3.原住民:身分證正本(核閱後歸還)。



二、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公益彩券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由該部授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並委託台灣彩券公司發行、銷售及管理經銷商相關業務,本市主要協助台灣彩券公司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作業。若需詢問台灣彩券非屬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認證之問題,請直接洽詢台彩公司,免付費電話:(市話) 0800-024-999轉5再轉5即可與客服人員對話或至台灣彩券網站查詢(需耐心等候接通),(手機)  0809-077-168。

", "日期時間": "2018-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32, "title": "本市協助本市戶籍之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單親、原住民辦理台灣彩券\"第5屆刮刮樂(傳統型及立即型)或第5屆投注站(電腦型)有關「第5屆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之認證單位?", "內容": "

依本市戶籍之申請對象,區分認證單位,說明如下:

1、身心障礙者: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請至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2、低收入單親:

需同時具備低收入戶及單親家庭,並撫養在學子女或扶養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子女資格者,請至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3、原住民:

請至本市各區公所原住民櫃檯或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日期時間": "2018-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13, "title": "何謂「川資救助」?",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經評估後得核發鐵路局或國光客運單程換票證1張,以供返回戶籍地。


二、時效限制

本項救助以每半年申請1次為限。


三、洽辦單位

本市火車站鄰近之中正區公所、萬華區公所、松山區公所及南港區公所社會課。(自107年1月1日起,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臺北分駐所不再協助辦理假日及夜間川資救助。)

夜間及假日可洽詢火車站鄰近之康定路派出所(萬華車站)、松山派出所(松山車站)、南港派出所(南港車站)以及忠孝西路派出所(臺北車站)。

聯絡電話:

中正區公所:02-23416721

萬華區公所:02-23064468

松山區公所:02-87878787

南港區公所:02-27831343

康定路派出所:02-23064226

松山派出所:02-27670446

南港派出所:02-27830476

忠孝西路派出所:02-23142722

", "日期時間": "2018-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3433, "title": "個案若有聘僱外看,是否能使用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 "內容": "

目前日照服務依中央法規辦理,聘僱外看者可自費使用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 ;倘為長照給付對象,亦得於照顧及專業服務額度之30%內使用日照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3431, "title": "使用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是否還能使用其他服務(如:居家服務)?和經濟身分是否有關?", "內容": "

1.目前長照3.0支付標準採總額制(總額因失能等級及經濟類別有所不同),在總額下,服務使用者可依主要服務需求搭配服務組合。

2.於長照3.0支付額度中皆可調節使用,並將視低收、中低收及一般戶等提供全額或不同比例之補助,經濟身分不影響您支付總額度。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8842, "title": "如何報名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 "內容": "

本項服務自107年度起由本府勞動局辦理,如有參訓需求請逕洽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服務業群組2872-1940分機225、304、305諮詢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8841, "title": "老人日間照顧(托老)提供哪些服務﹖有無交通接送?", "內容": "

1.服務內容

(1)個案照顧管理(含午餐、點心、午憩等服務)。

(2)生活照顧服務。

(3)協助及促進老人自我照顧能力。

(4)辦理老人教育休閒活動。

(5)提供福利、醫療諮詢及轉介服務。

(6)舉辦老人家屬教育方案支持團體及聯誼性活動。

2.目前皆已提供交通服務(臺北市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附設仁鶴軒失智日間病房及陽明院區得憶齋失能失智日照中心除外)。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59, "title": "接受需求評估會不會導致目前使用的補助被取消或福利縮水?", "內容": "

完成新制鑑定後,若障礙類別、等級不變,目前已經取得的經濟類補助(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完全不受需求評估影響,但部分福利服務,如個人照顧、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停車位識別證或必要陪伴者優惠則須視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0, "title": "為什麼要推動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ICF)?",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96年進行修法,訂於101年7月11日起全面施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以團隊方式進行鑑定與需求評估,不僅關心障礙者的生理狀況,同時也重視障礙者的日常活動狀況與生活需求,深入了解每位障礙者所可能遭遇的各種阻礙與不便,並依個別化的需求提供福利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1, "title": "需求評估會評估經濟狀況嗎?會不會影響補助領取的資格或額度?", "內容": "

需求評估不會評估經濟狀況,各項經濟補助領取資格及額度,仍依現行各補助規定辦理。原則上目前已經取得的經濟類補助(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津貼、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完全不受需求評估影響。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2, "title": "身心障礙鑑定方式從什麼時候改變?內容是什麼?跟以前有什麼差別?", "內容": "

民國101年7月11日會開始實施,改變如下:

1.身障類別:從現在的肢障、聽障、視障或智障等16種,改為身體的8大功能與結構,如:心智、感官、聲音語言、神經肌肉骨骼等。

2.鑑定標準與方法:101年7月11日前(舊制)只要在指定醫院由一位醫師鑑定,主要是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符合標準就可以取得身障手冊;新制則改由在各縣市衛生局指定的鑑定醫療機構由專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鑑定,除了判定生理的損傷程度外,也會考慮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的程度。

3.新增需求評估程序:需求評估是由社會局指派的評估人員來執行,有關個人照顧服務、家庭照顧服務、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陪伴者優惠、風景文教設施之陪伴者優惠,均需依據需求評估結果提供。

4.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改為身心障礙證明。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3, "title": "一定要接受需求評估才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嗎?", "內容": "

需求評估不會影響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只要於鑑定醫院完成身心障礙鑑定,符合資格者無論是否有接受需求評估均可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4, "title": "所有的福利服務都要接受需求評估嗎?", "內容": "

不一定,目前福利服務分為3類,社會局將依民眾選擇之福利類別主動進行轉介或需求評估:

1.第1類福利(領證後即可提出申請):含一般性福利需求(如稅捐、學費或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及經濟類補助,於領取身心障礙證明後,即可自行洽辦。

2.第2類福利(須接受失能評估或輔具評估):含長期照顧需求、居家照顧需求及輔具服務需求,將由社會局直接轉介身障者資料予評估單位,縮短民眾等待評估之時程。

3.第3類福利(須接受需求評估):除第1類及第2類福利外,其餘福利服務均須接受需求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5, "title": "身心障礙手冊是否有改變名稱?", "內容": "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修法,身心障礙手冊將於101年7月11日起更名為身心障礙證明。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6, "title": "需求評估只靠評估人員一人決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嗎?", "內容": "

不是,需求評估是經由身障者自我表達、家屬或主要照顧者表達及需求評估專員三方共同討論的結果,且評估結果會經由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及職業輔導評量人員等成員組成之專業團隊來進行審查,並非只由需求評估人員1人決定。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7, "title": "需求評估人員怎麼判定身心障礙者是不是行動不便?", "內容": "

「行動不便」資格的判定方式,乃由社會局召開專業團隊審查會議,依身心障礙者鑑定結果及比對內政部資訊系統,來判定身心障礙者是否符合「行動不便」資格,並非單由需求評估人員判定。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8, "title": "身心障礙鑑定新制,障礙類別和障礙等級會改變嗎?", "內容": "

1.障礙類別:從現在的肢障、聽障、視障或智障等16種障別,改為身體的8大身體功能與結構,新制將障礙類別以編碼的方式呈現,更可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個人隱私,減少標籤化。

2.障礙等級:維持現狀,分輕度、中度、重度與極重度4種等級。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69, "title": "身心障礙者前往的鑑定醫院不是併同辦理醫院,該如何進行需求評估?", "內容": "

若身心障礙者前往進行鑑定之醫院非本市併同辦理醫院,仍可選擇定點評估或到宅評估方式(限實際居住於本市者)進行需求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70, "title": "身心障礙者居住在外縣市,要如何進行需求評估?", "內容": "

若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外縣市(新北市、桃園市除外),且福利服務需求屬於第3類福利,則有以下4種方式進行需求評估:

1.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至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進行定點評估。

2.身心障礙者本人至居住地縣市之併同辦理醫院進行併同評估(新北市除外)。各縣市併同辦理醫院之名單請逕洽居住地縣市之社會局(處)或衛生局(處)。

3.若身心障礙者安置於外縣市機構,將由社會局派員或協調外縣市需求評估人員至安置機構內進行評估。

4.若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外縣市,未安置於機構且符合「到宅鑑定」之標準者,將由社會局派員或協調外縣市需求評估人員至住居所進行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71, "title": "需求評估一定要訪談身心障礙本人嗎?若身障者不方便出門,可否委託親友代替受訪?", "內容": "

進行需求評估時,身心障礙者本人必須在場,無法委託親友代替受訪。若身心障礙者本人無法表達(如植物人),家屬可在旁協助訪談,若身心障礙者不便外出,則可選擇到宅需求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73, "title": "需求評估會如何進行?", "內容": "

進行需求評估時,會以輕鬆自然的談話方式進行,主要在於了解身心障礙者平時生活狀況(例如:溝通、行動、自我照顧、人際互動、休閒娛樂…等面向)、家庭狀況(例如:主要照顧者照顧情形、家庭關係…等)、就學狀況、就業狀況及福利使用現況,只要依照平時生活狀況回應即可,無需特別準備資料。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75, "title": "需求評估需要多久時間?", "內容": "

依每位身心障礙者不同狀況,約須15-30分鐘不等,若訪談過程中身心障礙者體力不支或身體不適,亦可隨時暫停或中斷。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78, "title": "身心障礙者一定得依照需求評估結果使用服務嗎?後來才發現不想使用某項服務,是否需要向社會局註銷或申請重新需求評估?", "內容": "

需求評估結果是依照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的需求,提供個別化的服務建議使用項目,身心障礙者仍可依意願及其他考量,選擇使用需要的福利服務,無須向社會局註銷或申請重新需求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80, "title": "社會局是如何主動連結服務?", "內容": "

若身心障礙者需要的福利為一般性福利服務(如:稅捐、學費減免)、經濟類補助、復康巴士、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只須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備妥相關申請文件自行申請;其餘需求則由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依照身心障礙者所需的福利服務項目,直接轉介相關評估單位,或依需求評估結果主動轉介福利服務提供單位。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81, "title": "福利服務一定得由社會局轉介嗎?我可自己申請嗎?", "內容": "

若身心障礙者有第2類(包含長期照顧需求、居家照顧需求及輔具服務需求)或3類福利需求(包含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服務、生活重建、家庭托顧、臨時及短期照顧、日間照顧服務、住宿式照顧服務、社區居住、心理重建、婚姻與生育輔導、行為輔導、課後照顧、情緒支持),但不願由社會局主動協助轉介(例:擔心個資外洩),只要事先告知需求評估人員,社會局即不會協助轉介,身心障礙者亦可於領取身心障礙證明或於收到需求評估結果後,自行洽辦或聯繫相關服務單位。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87, "title": "如果對需求評估結果不滿意,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可在收到需求評估結果之次日起30天內,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提出異議申復,進行需求評估複評。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88, "title": "辦理新制鑑定,需要多久才能領到身心障礙證明?", "內容": "

從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報告後31個工作日,將由區公所發公文通知民眾鑑定結果,若符合身心障礙資格,即可至戶籍地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證明。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89, "title": "我對行動不便、復康巴士及必要陪伴者優惠資格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可在收到鑑定結果通知書之次日起30天內,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提出異議申復,進行需求評估複評。申請複評以1次為限,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0, "title": "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產生改變,所需福利服務項目已與原需求評估結果不同時,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若身心障礙者所需福利服務項目已與前次需求評估結果不同時(例:因二次中風導致障礙程度加重,原可自理生活,現則須入住機構),則可隨時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申請重新需求評估或需求變更,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1, "title": "需要找專門鑑定的醫院才能進行新制鑑定嗎?", "內容": "

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全國各縣市衛生局指定鑑定醫院均須使用新制來進行身心障礙鑑定,身心障礙者只須依原本的就醫習慣前往各指定鑑定醫院,即可進行鑑定作業。臺北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共28家,詳細名單可到本市衛生局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2, "title": "若在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時未(忘)勾選某項福利服務,但之後想要使用,該如何處理?", "內容": "

1.若身心障礙者選擇併同評估方式,於進行需求評估前,需求評估人員會當場與身心障礙者確認所需要的福利服務項目,身心障礙者可在此時補充表達需求。

2.若身心障礙者選擇定點評估或到宅評估方式,在取得身心障礙證明2日內,需求評估人員會主動聯繫身心障礙者,確認所需要的福利服務項目,身心障礙者可在此時補充表達需求。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4, "title": "使用新制鑑定後,多重障礙可否只在一個科別完成鑑定作業?", "內容": "

考量各障礙狀況需經過各科別門診的醫師判斷及詳細的專業檢查,故若屬多重障礙之民眾,仍須依現行鑑定方式分別由各科別進行鑑定。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5, "title": "若對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及相關福利服務有問題,可洽詢哪個單位?", "內容": "

若對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及相關福利服務有任何疑問,可洽詢:

1.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電話:(02)2511-2895

2.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電話:(02)2720-8889分機6963-6965、2267-2268

3.衛生福利部免付費諮詢專線:1957(手機或市內電話直撥,服務時間每日早上8點至晚上10點)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6, "title": "新制度實施後一定要接受重新鑑定,可是我的障礙程度很重,出門也不方便,一定要去醫院嗎?",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若符合以下條件之申請人得申請到宅鑑定,由醫師及鑑定專員共同至身障者住居所中進行鑑定作業: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4.其他特殊困難,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若有身心障礙到宅鑑定相關問題,請逕洽主管機關本府衛生局,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7083。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7, "title": "需求評估的方式有幾種?", "內容": "

分為3種:

1.併同評估:若於本市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醫院鑑定,在醫院接續或同時完成鑑定及需求評估作業。

2.定點評估:身心障礙者可親至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或約定其他定點進行評估。

3.到宅評估:需求評估人員至身心障礙者住居所(含安置機構)進行需求評估。

市民可於至區公所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中勾選想要的需求評估方式。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9, "title": "併同評估的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有哪些?", "內容": "

本市可進行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作業之鑑定醫院及時段如下: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週二下午、週三上午及下午、週四下午

2.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週一至週五上午及下午

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週五下午

4.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週三上午

5.新光財團法人吳火獅紀念醫院:週五上午

6.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週一下午

7.臺北市立萬芳醫院:週一、週二、週四及週五均為上午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0, "title": "如果選擇併同評估,但因突發狀況未能在醫院完成需求評估,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若身心障礙者原選擇併同評估,但因故未能在醫院完成需求評估,則比照定點評估或到宅評估之流程,於領取身心障礙證明後,將由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主動聯繫並派員進行需求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2, "title": "只有行動不便的人才能申請到宅需求評估嗎?", "內容": "

1.實際居住於本市之身心障礙者,不限申請條件或資格,均可申請。

2.若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外縣市,且未安置於機構則僅限符合「到宅鑑定」之標準者,始可申請到宅需求評估。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4, "title": "該如何分辨真正的需求評估人員?", "內容": "

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於訪視前會先以電話聯繫,確認訪談時間、地點及告知需求評估人員姓氏。需求評估人員前往訪視時,會配戴社會局識別證並主動出示,且絕對不會要求您繳交個人資料、收取任何費用或有推銷行為。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6, "title": "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在哪裡?", "內容": "

請洽詢以下地點:

1044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

電話:(02)2511-2895

交通路線:

捷運:信義線(紅線)或松山線(綠線)於中山站下車,沿捷運大街往台北車站方向步行約5分鐘, 自長安西路R4、R5出口乘電梯。

公車:

1.中山市場站: 218、220、247、260、287、310 。

2.捷運中山站(志仁高中) (低地板公車) :棕9、266、282。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33, "title":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英文版?", "內容": "

本局針對身心障礙證明英文版的需求,提供身心障礙英文證明,英文證明內的記事包括身心障礙證明所載之障礙類別、等級、有效期限、重新鑑定日期的英譯。請備妥下列文件逕至或郵寄本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104001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5巷2號3樓)申請:

1.申請表(可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自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各1份。

3.身心障礙者之效期截止日期內護照影本1份。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者委託書、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052, "title": "未滿18歲兒少可否從事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賭場、成人情趣用品店等或有涉及暴力、色情危害兒少身心場所的從業人員?", "內容": "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辦法第47及48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少禁止進入前揭場所,亦不得於該場所充當侍應或從事該工作。

2.違反上開規定之僱用兒少業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公布其姓名,並命限期改善。【兒少權法第96條規定】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84, "title": "新生兒可以一起辦出生登記和育兒津貼嗎?", "內容": "

為了便利申請,自101年4月開始,父母也可以至本市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一併檢送育兒津貼申請案件,屆時戶政事務所會再將申請件轉由區公所社會課審核。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83, "title": "我有申請育兒津貼,如果我的戶籍有異動,要如何申報?會影響我的補助資格嗎?", "內容": "

(一) 於臺北市內遷移:

1.戶籍異動後仍於同個行政區內:請於1個月內主動向該區公所申報,更正通訊地址,津貼將續發,不影響補助資格。

2.臺北市行政區戶籍異動(○○區遷□□區):請於1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或遷入地)之區公所申報,津貼將續發,不影響補助資格。


(二)已遷出臺北市:

請於1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區公所申報,臺北市撥款至遷出「當」月。自「次」月起,由遷入新戶籍地之核定機關撥付,如有撥款帳戶需更換或親屬關係變動之情形,請逕自向遷入新戶籍地確認。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81, "title": "臺北市育兒津貼和衛福部社家署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有什麼不同?", "內容": "

現行臺北市育兒津貼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已轉成優先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針對0至2歲優先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2歲以上未滿學齡5歲兒童優先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故兩者已無不同。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80, "title": "衛福部社家署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補助金額多少?", "內容": "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2歲(含當月)。每名兒童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第一名子女:新臺幣5,000元。
二、第二名子女:新臺幣6,000元。
三、第三名(含)以上子女:新臺幣7,000元。

前項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第三名以上子女。但因雙親再婚重組家庭者,得視兒童之監護權或實際照顧情形,依其出生年月日次序計入子女排序計算。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7, "title": "臺北市育兒津貼為何限制父母其中一方未設籍北市就不符資格?", "內容": "

現行臺北市育兒津貼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已轉成優先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針對0至2歲優先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2歲以上未滿學齡5歲兒童優先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上述中央育兒津貼無設籍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6, "title": "育兒津貼在什麼情形下,父母可以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呢?需要檢附什麼文件?", "內容":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或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或母一方受一年以上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宣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對兒童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法院尚未酌定。

  4、非婚生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

  5、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

(二)有上述情形者,可檢附以下文件:

  1、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

  2、在監執行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

    3、戶籍謄本影本或訴訟程序進行相關文件。

    4、實際照顧證明文件,如相關費用支出收據...等。

    5、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警察處理家暴事件調查表影本。

    6、如果有社工服務者,則由受理單位逕向社工索取訪視記錄影本。

    7、其他。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5, "title": "我家住台北市也設籍台北市滿1年了,但我的太太是外籍人士,在台灣還沒有戶籍,可以申請育兒津貼嗎?", "內容": "

可以的!如果父母其中一方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請檢附其居留證影本,只要請領當時符合以下條件,即可以申請育兒津貼。


1.未滿2歲。

2.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即可於兒童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同時送育兒津貼申請,或逕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4, "title": "如果我的先生已經在台北市設籍滿1年,而我本人沒有滿1年,明年初小孩才出生,那我必需等我和小孩都設籍滿1年才可以申請育兒津貼嗎?", "內容": "

育兒津貼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0至2歲: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當月29日撥款)。

2歲以上: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次月20日撥款)。

 

上述中央育兒津貼無設籍須滿1年之限制。

  

凡為我國籍兒童,請領當時只要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1.未滿2歲。

2.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即可於兒童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時,同時送育兒津貼申請,或逕向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3, "title": "如果家裡有2個5歲以下的小孩,雖然戶籍都在臺北市,可是不在同一地址,我要分別向兩個不同的區公所社會課提出育兒津貼的申請嗎?", "內容": "

一、不需要!為了方便市民,您只要擇定其中一個小孩的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一起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二、或是可選擇線上申請辦理:

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https://twbaby.sfaa.gov.tw/

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https://e-service.k12ea.gov.tw/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2, "title": "我想要申請育兒津貼,但我自己有身障證明,無謀生能力,也沒什麼工作所得,一直都讓別人申報撫養,那要如何看我的稅率?", "內容": "

如果您自己不是納稅義務人,就看您配偶的核定稅率;如果您跟先生/太太都讓別人申報撫養,就看你們夫妻雙方被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的稅率。


但自112年1月起也已經取消稅率限制囉,直接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即可。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1, "title": "我去年才結婚,想要申請育兒津貼,今年報稅如選擇夫妻分開申報,如何看稅率是否符合規定?", "內容": "

因為規定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未達20%,故不管合併或分開申報,只要有任一方超過規定之稅率即表示不符合補助標準。


但自112年1月起也已經取消稅率限制囉,直接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即可。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70, "title": "我想申請育兒津貼,如果我家小孩不是被父母雙方申報扶養,而是讓他人(如:祖父母、叔伯舅姨…等)申報扶養,那該如何計算?", "內容": "

本津貼之排富規定只審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所以不管兒童被誰申報撫養都不影響。

但自112年1月起也已經取消稅率限制囉,直接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即可。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68, "title": "申請育兒津貼需要檢附什麼資料?", "內容": "

(一)申請表(申請人為父母雙方者,需父母雙方皆於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人(為父母雙方,如因家庭變故可為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帳戶(台北富邦銀行)影本(如申請人帳戶因故被凍結或無法開戶、使用,申請人得向區公所社會課索取「育兒津貼匯款帳戶異動切結書」,載明原因後簽署切結方能指定申請人以外之他人帳戶為本津貼款項匯入帳戶)。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12, "title": "已申請育兒津貼,要如何知道辦理進度?", "內容": "

育兒津貼受理審查單位為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可電洽各區公所社會課育兒津貼承辦人查詢或至網站查詢。

★各區區公所電話如下:

【松山區】87878787轉704、705          【信義區】27239777轉416、418

【大安區】23511711轉8409、8410      【中山區】25031369轉524、599

【中正區】23416721轉274                   【大同區】25975323轉407

【萬華區】23064468轉272、273          【文山區】29365522轉265、275

【南港區】27831343轉229                   【內湖區】27925828轉279、339

【士林區】28826200轉6108、6101      【北投區】28912105轉327、329

★ 網站查詢:

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https://twbaby.sfaa.gov.tw/

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https://e-service.k12ea.gov.tw/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87, "title": "有關育兒津貼申請人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率需未達20%,我如何自行取得資料?", "內容": "

(一)受理單位會協助市民向財政部整批查調最近1年之核定稅率,故申請時毋須檢附稅率相關資料,屆時請耐心等待審查結果之通知即可。

(二)如您想先行確認自己的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可親持本人身分證正本至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所臨櫃查詢或以網路線上提出申請(財政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線上申辦\\綜所稅\\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


惟育兒津貼及托育補助已自112年1月起取消稅率限制囉,故育兒津貼直接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即可。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86, "title": "新生兒申請育兒津貼,如何才能從出生當月開始領補助?", "內容": "

1、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

2、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1月份起發給。

      但兒童於每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96, "title": "長者預防走失手鍊服務內容", "內容": "

提供長者一條記載個案編號及24小時監控中心聯絡電話之防鏽金屬材質手鍊,該監控中心可透過手鍊上所載之編號確認走失市民身分,並協助其聯繫家屬。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63, "title": "獨居老人緊急送醫需求", "內容": "

請話務中心逕電消防局119送往附近醫院急救。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641, "title": "社會局受理捐款的流程為何?", "內容": "

※感謝您對弱勢者的關心與支持,本局接受民間捐款之郵政劃撥帳號為18898514,戶名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接受民間捐款項目均依捐款人指定用途專用,您可於劃撥時註明捐款用途,如:急難救助、社會救助、身心障礙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等,以便本局辦理。欲詢問有關捐款事宜請直撥市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647或6994。



※捐款人至郵局填寫郵政劃撥儲金存單,註明姓名、地址、金額及捐款用途後辦理匯款作業,俟郵局將劃撥儲金存單影本寄交本局後,本局於6個工作日內將捐款收據函寄捐款人收執。匯款時無需再支付任何手續費用,惟郵局需視捐款人捐款額度後,再由郵局將該筆劃撥帳戶中扣除(1000元以下扣手續費15元,逾1000元扣手續費20元)。


※有關殯葬、捐棺等捐款事項請逕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02-87329686,該處郵政劃撥帳號為:14874689,戶名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33, "title": "社會局受理捐贈物資的流程為何?", "內容": "

民眾或團體如有物資欲捐贈社會局,依捐贈者指定用途及物資之性質,由本局相關科室(社會救助科、身心障礙福利科、老人福利科、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兒童少年福利科、社會工作科)辦理捐物點收,秘書室協助開立收據交捐贈者收執。

※依財政部104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0012010號函示:受贈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開立收據,並應載明「種類、數量及時價」事項。惟為避免稅捐稽徵實務上,納稅義務人逕依受贈機關開立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上所載受贈物價值,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時,其可申報扣除金額,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查核認定之金額為準」。

聯絡單位及聯絡電話:請依用途及物資之性質,點選各業務科電話。

", "日期時間": "2018-06-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2748,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洽辦單位、應備文件、資格及補助內容?", "內容": "

1.洽辦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應備文件:(1)申請書1份。(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3)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全家人口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或設籍外縣市者,應檢附新式戶口名簿1份、失業認定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文件、重大傷病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等)。

3.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15年度為39,960元)。(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992萬元。

4.補助內容:(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9,485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本局將主動核發,無須申請)。(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049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本局將主動核發,無須申請)。(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437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049元。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444, "title":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申辦單位、應備文件及補助內容為何?", "內容": "

1.申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應備文件:(1)申請書1份。(2)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1份。(3)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3.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年滿65歲。(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15年度為39,960元)。 (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992萬元。(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4.補助內容:(1)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29,635元以下者,每月發給8,329元。達29,635元以上,但未超過39,960元者,每月發給4,164元。 (2)津貼請領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仍得領取本津貼,但每人每月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金額(115年度為29,500元)。津貼請領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未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仍得領取本津貼,115年度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如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每月發給2,290元。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443, "title": "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 "內容":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1、年滿65歲,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符合規定者(115年度為未達39,960元者)。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台幣25萬元。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992萬元。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442, "title": "申請低收入戶之洽辦單位、應備文件及資格為何?", "內容": "

1.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應備文件:(1)申請表1份(可自本局網站下載,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6230027)。(2)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1份。(3)戶長郵局或市庫指定銀行(現為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如: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學生證、薪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狀影本等)。

3.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1年出境累計未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5年度為20,744元)。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837萬元。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441, "title": "中低收入戶之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及標準為何?", "內容": "

1.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應備文件:

3.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1年出境累計未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440, "title": "中低收入戶是否有生活扶助?", "內容": "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領有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度以上為每月5,437元;輕度為4,049元),中低收入戶年滿65歲以上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8,329元),其餘中低收入戶成員無生活費補助,僅有學雜費和健保自付額之部分額度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439, "title":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內容?", "內容": "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度以上為每月5,437元;輕度為4,049元)。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21, "title": "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作業時間需要幾個工作天,才知道符不符合資格?", "內容": "

申請低收入戶所需時間,自申請日、里幹事訪視、區公所建檔、查調財稅、初步審核、函送本局複核(指初審不通過之個案)至審核結果確定,依本府人民申請案件規定期限最長為60日。惟如審核符合資格,將追溯至申請月份發給生活扶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20, "title": "已有低收入戶身分,若申請人去世,同戶籍之家庭人員是否還有低收入戶資格?", "內容": "

具低收入戶資格者辭世後,其資格將註銷,原家戶之低收入戶資格因列計人口異動,必需重新審查後方知是否仍具低收入戶資格。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9, "title": "戶長住新北市,小孩住臺北市(寄住親戚家),小孩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 "內容": "

低收入戶之代表人應為具行為能力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成年小孩為不具行為能力之人,不能獨自申請低收入戶,惟經社會局評估認定之特殊狀況者,可不受此限制。


如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8, "title": "剛離婚的人,申請低收入戶,該如何計算所得方式?", "內容": "

低收入戶審核之所得計算方式係依申請人之工作能力及財稅資料為審核依據,若與未成年子女一併提出申請,原則應列計申請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如家戶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4款,則暫不列計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7, "title": "於總清查審查後,若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被取銷,以致生活陷困,要如何尋求協助?", "內容": "

1.因每戶取消的原因不同,您可先撥打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電話諮詢,或是撥打市民專線(1999轉1611-1613)由社會局社會救助科承辦人為您說明家戶狀況,再個別建議您可以檢附的資料提出申復。

2.若家戶狀況確實改變無法申復或於申復期間生活陷困,建議可向您居住行政區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尋求社工人員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6, "title": "低收入戶如何分類?", "內容": "

本市低收入戶共分5類,詳述如下:(115年)

一.第0類,全戶均無收入。每人可領取20,744元生活扶助費;第三口(含)以上領15,317元。

二.第1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0元,小於等於2,807元。每人可領取15,317元生活扶助費。

三.第2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2,807元,小於等於9,263元。

1.全戶可領取7,911元家庭生活扶助費。

2.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每增加一口,該家戶增發8,289元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費。

3.如單列一口(即戶內僅有1低收入戶輔導人口)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則僅核發兒童或少年生活補助費,不得兼領家庭生活扶助費7,911元。

四.第3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9,263元,小於等於14,036元。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每增加一口,該家戶增發7,589元生活扶助費。

五.第4類,全戶平均每人每月總收入大於14,036元,小於等於20,744元。若家戶內有18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每增加一口,該家戶增發4,889元生活扶助費。

附註:

註1:家戶內如有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或65歲以上老人,另發給兒童少年生活補助費,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老人生活補助費。

註2: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則低收入戶老人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覆。

註3:  家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為身心障礙者,且同時兼具兒童少年或學生等其中一種身分,除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外,可同時領取臺灣省公告金額之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或就學生活補助費。

註4:依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115年度最高至29,500元為限。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5, "title": "低收入戶子女交通補助洽詢單位、資格及補助內容?", "內容": "
  1. 洽詢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2. 補助對象(符合資格者由本局逕予撥付,不需另提出申請):

(1) 當學年度9月1日年滿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

(2) 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者,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學分班及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3) 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領取。

3. 補助內容:

(1) 年滿12歲以上,未滿15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

(2) 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元。但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之學校者,每學期得檢具通勤證明及在學證明,向本局提出申請,得加發新台幣500元。

(3) 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500元。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4, "title": "低收入戶各項補助及年節慰問金入帳日期,可否統一明定一天?", "內容": "
  1. 每月8日發放。(若8日遇假日,則提前至最接近8日之上班日)
  2. 低收入戶年節慰問金於節日前五日內發放。


115年度年節慰問金發放日期

  1. 春節慰問金:115年2月11日(因案件重審後取得資格者115年4月1日補發)
  2. 端午節慰問金:115年6月12日
  3. 中秋節慰問金:115年9月18日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3, "title": "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資格?", "內容":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其子女,就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學校具有學籍、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1、符合減免學雜費之學生(家長),應於每學期註冊時填具申請表,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由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逕予減免。2、就讀私立學校者依前揭方式辦理,並由就讀學校於開學後兩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含證明文件)、申請名冊及學校領據,函報本府教育局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2, "title": "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已檢附在學證明,還需提醒民眾後補學生證影本嗎?", "內容": "

不用再補學生證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1, "title": "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補助,該案主如降級就讀或重讀、修二科(系)至延畢,是否可申請?", "內容": "

可以申請。(應符合下列規定:18歲以上,未滿25歲者。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10, "title": "申請低收入戶老人、孕婦及嬰兒營養品補助申請單位、應備文件、資格及補助內容?", "內容": "

一、申請資格: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婦女懷胎分娩者(懷孕營養補助)。

2.最近六十日內因懷孕流產或死產之產婦。

3.二歲以下嬰兒。

4.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罹患重病者。

二、補助內容:

1.依上列第1點提出申請者,給與營養補助13,000元。

2.依上列第2點至第4點提出申請者,給與營養補助1,000元,並以每2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三、應備文件及申請單位:

1.依上列第1點提出申請者,應自分娩次日起六十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 子女出生證明書。

(2) 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2.依上列第2點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最近六十日內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且醫囑註明需營養補充及流產或死產之日期。

(3) 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3.依上列第3點及第4點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居住所在地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最近六個月內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且醫囑註明需營養補充。

(3) 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面影本。 

 

如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9, "title": "低收入戶出國前要向區公所報備嗎?", "內容": "

最近1年內出境累計超過183天將註銷低收入戶資格,若民眾本次出國後計算近1年出境超過183天,請向區公所報備。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8, "title": "目前失業的話就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如果可以要怎樣申請?", "內容": "

可以。

可至區公所辦理申請。本局在審核低收入戶資格時,對於有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目前尚未就業,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或55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3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仍應併入;如果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才可以取得低收入戶資格。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7, "title": "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作業時間需要幾個工作天,才知道符不符合資格?", "內容": "

申請中低收入戶所需時間,自申請日、里幹事訪視、區公所建檔、查調財稅、初步審核、函送本局複核(指初審不通過之個案)至審核結果確定,依本府人民申請案件規定期限約為40-60日。惟如審核符合資格,資格將追溯至申請日。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6, "title":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能否一併申請?", "內容": "

可以,申請表有述明若低收入戶資格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資格。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5, "title": "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何時發放?", "內容": "

每學年上學期自9月開始發放,每學年下學期自3月開始發放原則在每個月的8日發放。(若8日遇假日,則提前至最接近8日之上班日)  

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需每學期註冊後檢附相關文件重新申請一次;每學年上學期補助發給期間為7月至12月,每學年下學期補助發給期間為1月至6月。


如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4, "title": "若低收入戶成員年滿18歲仍就學,其係身障者已領身障生活補助或已領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者,是否可提出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申請?", "內容": "

可申請但視情況不得兼領。(低收入戶成員年滿18歲仍就學,若領有身障生活補助,可同時領取就學生活補助費。若該成員為低收入戶戶內單列1口輔導人口,僅可擇優領取低收入戶第2類家庭生活扶助費,不得兼領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3, "title": "申請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洽辦單位、應備文件、補助資格及補助內容?", "內容": "

1.洽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2.應備文件:檢具下列文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當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為當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1)申請表1份(可自本局網站下載,下載路徑為本局首頁/社會救助/教育輔助/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申請表)。(2)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3)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3.資格: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符合下列規定者:(1)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2)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3)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擇一領取。但接受政府全額收容安置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4.補助內容:每人每月6,825元(115年)。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六月。


※若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中有年滿25歲且因就學致生活陷於困難或有相關福利需求,可就近洽詢本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本局將提供相關資源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2, "title": "低收入戶之輔導人口,欠國稅局稅款,國稅局是否可向本局申請止付或抵扣補助款?", "內容": "

本局依法不接受國稅局要求止付其補助費,且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得檢具本局開立相關證明文件於金融機關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1, "title": "低收入戶子女貸款購屋資格是否受影響?", "內容": "

需視其價值而定,如符合全戶不動產總值(含土地及房屋)不超過當年度不動產價值限額之規定,則不受影響。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900, "title": "申請低收入戶學雜費之洽辦單位及減免應備文件?", "內容": "

1.洽辦單位:就讀學校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另可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2.應備文件:(1)申請表1份。(2)戶口名簿1份。(3)低收入戶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1份。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899, "title": "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低收入戶營養補助(懷孕加成補助自108年4月1日起改為營養補助)?", "內容": "

一、營養補助(舊名:懷孕加成):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懷胎分娩者,給與營養補助新臺幣13,000元。妊娠婦女應自分娩後60日內檢附子女出生證明影本、具領人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提出申請。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但符合領取「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金資格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

(一)申請人分娩,且完成出生登記。

(二)懷孕十二週以上流產或死產。

應備以下文件:

(一)依第6點第1款者(生產),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

2.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二)依第6點第2款者(流產或死產),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或死產原因)。

3.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補助標準如下:

(一)分娩、流產或死產者,給與生育補助33,000元。

(二)前款分娩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如有疑問請洽臺北市政府社會救助科:

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68, "title": "如何選擇一家好的安養護機構?", "內容": "

建議您優先考慮經評鑑為優、甲等之機構。

當您與安養護機構詢價後,並有意願進住,因應防疫措施,請事先與機構聯繫參觀事宜並落實防疫指引,以下幾點供您於參觀時作為參考:

1、 是否懸掛合法設立許可證書?

2、 是否公佈菜單、是否有營養師參與評估、餐具是否能讓長者方便使用等。

3、 環境是否有異味、有隔簾遮蔽維護隱私等。

4、 是否有無障礙環境設計。

5、 浴室、寢室及走道是否設有緊急呼叫鈴、防滑墊及扶手等設備。

6、 隨時皆有護理人員及我國籍照顧服務員在機構值勤。

7、 本市老人福利機構一覽表: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3A90D45AB7831E2&sms=DD6BF477E6083269&s=BAABA2454E899F9C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35, "title": "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屋修繕補助如何申請?",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之資格。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修繕項目之估價單

(三)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

(四)申請修繕住屋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

(五)104年1月1日起迄今未曾接受相關補助切結書

(六)屋主同意修繕書

(七)1年6個月以上之租賃或借用之相關契約書或同意書

(八)公共安全自負切結書

(九)可證明住屋8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之文件:如前述日期前之房屋稅捐證明或繳納水電費證明或航空照片等

三、申請方式:請洽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扶老專線0800-894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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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在民眾備齊應附資料後各區公所將進行審查,如審核通過,約40天會收到公文。如經公所審核不通過將會送社會局複審,約60天會收到公文。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37366, "title":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年度辦理總清查後,於何時會知道結果?", "內容":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皆於每一年年底辦理該年度資格總清查,總清查核定結果於每年年底最後一天(12月上班日最後一天)以及每年年初(1月初)陸續寄發公文通知,未接獲結果通知者請洽詢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本局社會救助科(電話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47, "title": "社會局對偽造、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如何處理?如何檢舉?", "內容": "

依衛生福利部會銜交通部頒布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如何檢舉?

1、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

2、透過1999或本市陳情系統直接點擊後登錄辦理檢舉:

檢舉違規占用請檢附下列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式。

(二) 請詳述違規地點、日期、時間、車號及違規事項。

(三) 車輛全景照片車號、格位標線及管制牌面一併攝入:以確認停放車輛及相關管制措施是否完善。

(四) 相關照片請註記日期時間:以確認違規日期及時間。

(五) 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駕駛座及副駕駛座一併攝入,檢舉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

停車位除外):以確認是否放置停車位識別證。

若現場違規事證明確,也可以直接撥打110檢舉。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車輛於公共停車場內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如何檢舉?", "URL": "https://pm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860B620A78D1DAA&sms=87415A8B9CE81B16&s=C86DB7434E47FA3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45, "title": "如何辨識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真偽。", "內容": "

本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真偽判別說明如下:

一、停車證右上左下加註QR code

二、右下角貼有Taipei雷射防偽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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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如註記資料有模糊無法辨識之情形,應持原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辦理換發。

2.申請換發方式

(1)臨櫃申辦:

受理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17時15分停止抽號)。

受理地點: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社會局39號櫃檯。

(2)網路申請:

台北服務通[連結]

臺北通-服務-市政服務-申辦服務-申請類-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3)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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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無駕照或行照可持親屬的駕照或行照提出申請,規定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媳婦、女婿 ),無須設於同一戶籍。

二、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例如:兄弟姊妹 、祖孫......等其他親屬,則須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始得申請。


申請人可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等資料佐證駕駛、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之親屬關係及戶籍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39, "title":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欲變更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身障專用車牌),如何辦理?",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身障專用車牌)擇一申請,如已申請停車證,欲變更為身障專用車牌,須將原停車證繳回社會局後,才可至監理站辦理專用車牌。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身心障礙者專用牌照申請相關規定", "URL": "https://tpcmv.thb.gov.tw/cp.aspx?n=9373"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55917, "title": "那些地點可以將機車改為身心障礙者的特製機車?", "內容": "

本局為避免圖利特定廠商嫌疑並不提供廠商名單,民眾可逕洽本局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或衛福部多功能輔具資源整合推廣中心,提供建議相關廠商名單,聯絡電話如下:

1.西區輔具中心:2523-7902 (服務區域:中正、萬華、大安、松山)

2.南區輔具中心:2720-7364 (服務區域:內湖、南港、文山、信義)

3.合宜輔具中心:7713-7760 (服務區域:北投、士林、中山、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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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學校。另如有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事宜相關疑問,可洽詢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如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學雜費減免事宜,請向教育部洽詢。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55933, "title": "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中,規定土地及房屋價值不得超過837萬元,若房子有貸款中,是否會扣除貸款額度?", "內容": "

如名下房屋為銀行貸款所購得,依內政部91年2月5日函釋略以:「申請者不動產總值尚不能與貸款相互扣抵」,故不得扣除貸款額度。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115年度為20,744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動產限制平均每人存款及投資不得超過15萬元,不動產限制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837萬元)。有關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據;房屋價值之計算,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據。


", "日期時間": "201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57797, "title": "中正親子館開放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預約方式?", "內容": "

一、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二、設施及活動規劃:數位互動體驗區、0-2歲親子秘密基地、親子肢體探索區、推動親子共讀區、實體教玩具學習區。

三、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四、使用中正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館內有辦理活動共30對(網路預約15對,現場報名15對);僅空間開放共40對(網路預約15對,現場報名25對)。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 "日期時間": "2018-06-19T16:15: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1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52, "title": "若發現店家、網站或任何人販售、供應、提供下載暴力、色情、猥褻之限制級電腦、遊戲軟體予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該怎麼檢舉通報?", "內容": "

1.請撥打1999。【1999處理方式:如非特定商家請聯絡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2725-6972~4(主答)、商業處27256542~6548(協辦)、警察局23467585(協辦);如有特定商家請聯絡商業處27256542~6548及社會局兒少福利科分機6972~6974。】

2.本局陳情系統窗口: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51, "title": "未滿18歲兒少可否觀看、使用暴力、色情、猥褻之電腦、遊戲軟體?", "內容": "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未滿18歲之兒少不得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且任何人亦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上述物品予未滿18歲兒少。

2.違反上開規定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兒少權法第91條規定】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872, "title": "長者預防走失手鍊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符合申請資格者(領有智能障礙、精神障礙、自閉症、失智症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曾失蹤有查尋人口登記聯單者。),由政府全額補助檔案管理費每年500元,如有中低收入戶另全額補助手鍊製作工本費250元。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50, "title": "信義親子館開放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預約方式?", "內容": "

一、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二、設施及活動規劃:以「家」為設計理念,在充滿眷村文化風情的四四南村,為孩子打造一家親、傳承創新、自然環保及充滿溫度的親子館。館內規劃「0-2歲嬰幼兒專區」與「0-6歲混齡主題區」,鼓勵親子回歸「自然」,發揮想像力,玩出創造力,塑造難忘童年回憶。

三、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四、使用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30對親子使用(20對網路預約,10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49, "title": "南港親子館地址、電話、一般開放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預約方式?", "內容": "

一、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287巷2弄15號(近捷運、臺鐵、高鐵南港站)

二、電話:02-26510558

三、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設施及活動規劃:結合數位科技及感覺統合理論,打造成共融、共享、共玩、共讀及共創的親子感統互動森林。

五、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六、使用方式:採網路預約或現場報名,15對網路預約、15對現場排隊(開放戶外或未辦理親子活動時,得視現場狀況增加現場排隊對數)。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47, "title": "中正親子館地點及電話為何?", "內容":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17號3樓

電話:02-2351-6730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46, "title": "信義親子館地點及電話為何?", "內容": "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50號(信義公民會館A館)

電話:(02) 2720-2555。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7745, "title": "內湖親子館地址、電話、一般開放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預約方式?", "內容": "

一、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段659號2樓(捷運文湖線港墘站共構大樓)

二、 電話:(02)7709-7990

三、 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 服務對象:未滿6足歲兒童及其照顧者

五、 設施及活動規劃:寶寶探索區、多元文化區、活力健身房、我的城堡、動手玩創意、親子同樂舞台區、多功能教室、抱石體驗區等。

六、 使用方式:為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50對親子使用(35對網路預約,15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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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30號1樓

電話:親子館(02)2883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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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二、設施及活動規劃:感覺統合區、手創區、建構區、舞台扮演區、大型體能活動區、繪本區、展示區及多功能教室。

三、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四、使用文山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60對親子使用(35對網路預約,25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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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88號2樓之1

電話:親子館(02)2236-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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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涼州街2-16號(捷運大橋頭站2號出口,首善大樓內)。

二、電話:02-25571403

三、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設施及活動規劃:規劃有大空間積木區、體能活動區、操作體驗區、繪本區、幼兒探索區等。其中1樓空間為混齡區,提供6歲以下親子使用;2樓空間為2歲以下親子專屬空間。

五、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六、使用大同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個場次限制60對親子使用(30對網路預約,30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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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光明路22號(捷運北投站光明路出口,正隆麗池大樓內)。

二:電話:02-28983217

三、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設施及活動規劃:1樓為體能遊戲區,設有巨型樹屋及舞台,提供0至3歲體能遊戲及3至6歲體能扮演;2樓為自由探索區,設有親子廚房、益智科學、文化探遊、積木建構、語文閱讀、藝術創作、0-2歲感官動作探索區。

五、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六、使用北投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80對親子使用(50對網路預約,30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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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163之1號(民生社區中心)3樓

二、電話:02-27661266

三、開放時間:每週二至週五第一場9:30~12:00;第二場14:00~17:00。週六、週日第一場9:30~11:00;第二場13:00~14:30;第三場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設施及活動規劃:學步前區、親子共讀區、探索區、手創區、烹飪區、益智區及多功能教室等。

五、使用松山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35對親子使用。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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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育兒資源暨培力中心提供機構式及居家式托育資源、從事托育資源服務人員及家長等相關托育資源諮詢,電話:2748-6008,網址: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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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申請表。

(2)全家人口最近1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全家人口係指「兒童或少年」、「與兒童或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父母、祖父母)」、「兒童或少年之兄弟姐妹」,不分年齡、所得、財產狀況皆須檢附)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4)存摺封面影本。

(5)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2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請參照申請表「檢附文件」欄有關「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部分)

2、

(1)可郵寄申請文件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寄件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南區),或親持辦理(洽公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南區)。

(2)申請人已接受本局或本局委託之相關單位(含社會局各區社福中心、公辦民營婦女服務中心、兒少服務中心等)服務者,則可逕交由該單位向本局提出申請。

 

相關資訊


單位:社會局兒少科

聯絡人:許先生

聯絡電話:27208889分機6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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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求者請洽本市照顧管理中心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有失能且有送餐需求之長者,由照顧管理中心轉介送餐服務單位提供送餐到宅服務(長照專線:1966)。

", "日期時間": "2018-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88, "title": "居家服務申請補助標準", "內容": "

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共分為8級,第1級不給付),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自付5%,一般戶自付16%,相關給付額度如下:

1.第2級,給付額度10,020元。

2.第3級,給付額度15,460元。

3.第4級,給付額度18,580元。

4.第5級,給付額度24,100元。

5.第6級,給付額度28,070元。

6.第7級,給付額度32,090元。

7.第8級,給付額度3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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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聯絡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1966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公休】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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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於本市之「65歲以上老人」、「50歲以上失智者(自115年1月1日起新增49歲以下失智症者)」、「55歲以上原住民」或「失能身心障礙者」,請逕依民眾所居住的行政區聯繫所轄之照顧管理服務中心,由照顧管理專員到府協助評估符合資格者,將協助媒合服務單位。


請電話聯絡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1966。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公休】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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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落實通報機制及後續服務,知悉老人有老人福利法第41條情事者,請於「關懷e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網路通報系統進行通報;若狀況緊急,責任通報人員得先以言詞、電話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通報表。

2.通報電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02-2361-5295轉226」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1999轉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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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假日突發送餐需求者,請話務中心確認需協助者是否符合標題之獨居老人緊急送餐身分(無子女同住在臺北市,且臥床或行動困難),符合者通知家防中心(02-23615295轉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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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65歲以上,居住本市且非居住於機構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列入獨居:

 

  1. 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
  2. 同住家屬1週內有連續3天(含3天)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
  3. 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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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滿16歲以上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願意接受照顧服務員訓練之人員。

2.以設籍臺北市,50歲以下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者優先。


聯絡單位: 職能發展學院

連絡電話:2872-1940轉225 、3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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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設籍並實際居住於臺北市。

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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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目前於12個行政區每區至少設有1處老人服務中心(萬華區有2處3個服務站),提供個案服務、各項老人社區服務、文康休閒活動、福利諮詢,開發及運用志願服務人力,輔導及拓展老人活動據點等老人福利服務。

二、本市各老人服務中心聯絡方式如下:

序號

中心別

地址

電話

1

大安老人服務中心

大安區四維路76巷12號1-5樓

2708-6255

2

大同老人服務中心

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3樓

2592-9808

3

松山老人服務中心

松山區健康路317號1樓之1

2768-5636

4

文山老人服務中心

文山區興隆路2段88-3號1樓

2234-4893

5

萬華老人服務中心

萬華區開封街2段39號3樓

2361-0666

6

萬華龍山老人服務中心

萬華區梧州街36號2、3樓

2336-1881

中正國宅聯合服務中心

萬華區青年路52號1樓之2

2309-0660

7

信義老人服務中心

信義區大道路116號5樓之3

8787-0300

8

士林老人服務中心

士林區忠誠路2段53巷7號5樓

2838-1571

9

南港老人服務中心

南港區重陽路187巷5號1、2樓

2653-5311

10

北投老人服務中心

北投區三合街1段119號6樓

2893-0572

11

內湖老人服務中心

內湖區康樂街110巷16弄20號5、6樓

2632-5560

12

中正老人服務中心

中正區貴陽街1段60號

2381-4571

13

中山老人住宅暨服務中心

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101巷2號

254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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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洽居住地之老人服務中心,該中心將派員評估,提供適當服務。


本市各老人服務中心聯絡方式如下:

序號

中心別

地址

電話

1

大安老人服務中心

大安區四維路76巷12號1-5樓

2708-6255

2

大同老人服務中心

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347號3樓

2592-9808

3

松山老人服務中心

松山區健康路317號1樓之1

2768-5636

4

文山老人服務中心

文山區興隆路2段88-3號1樓

2234-4893

5

萬華老人服務中心

萬華區開封街2段39號3樓

2361-0666

6

萬華龍山老人服務中心

萬華區梧州街36號2、3樓

2336-1881

中正國宅聯合服務中心

萬華區青年路52號1樓之2

2309-0660

7

信義老人服務中心

信義區大道路116號5樓之3

8787-0300

8

士林老人服務中心

士林區忠誠路2段53巷7號5樓

2838-1571

9

南港老人服務中心

南港區重陽路187巷5號1、2樓

2653-5311

10

北投老人服務中心

北投區三合街1段119號6樓

2893-0572

11

內湖老人服務中心

內湖區康樂街110巷16弄20號5、6樓

2632-5560

12

中正老人服務中心

中正區貴陽街1段60號

2381-4571

13

中山老人住宅暨服務中心

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101巷2號

254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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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相關福利及法律諮詢

2.電話問安及關懷訪視服務

3.營養餐飲服務

4.日間照顧服務

5.居家服務

6.文康休閒活動安排

7.機構安置服務

8.老人保護服務

9.緊急救援系統

10.獨居長者前往本市市立醫院就醫,免付掛號費服務

11.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案

12.其他服務:民間團體於農曆春節舉辦相關活動或贈送禦寒衣物、棉被等,並優先以弱勢獨居長者為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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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家中若有失智失能長者,請電洽或親至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1966,服務時間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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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號(花博公園爭豔館旁,捷運圓山站1號出口)。

二、電話:02-25980657

三、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0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0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設施及活動規劃:0~2歲專屬遊戲區、親子玩圖區、操作體驗區、文化體驗區、兒童劇場舞台及多功能教室等親子專區等。

五、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六、使用中山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40對親子使用(25對網路預約,15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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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二、設施及活動規劃:規劃有寶貝探索區(0-3歲)、親子共讀區(0-6歲)、感統體驗區(0-6歲)、古早童玩區(0-6歲)、民俗手創區(0-6歲)、幼兒操作區(3-6歲)、戶外樂活遊戲區(3-6歲) 、3D親子互動區(3-6歲)與親子廚房。

三、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四、使用萬華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80對親子使用。(40對網路預約、40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 "日期時間": "2018-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738009, "title": "士林親子館開放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預約方式?", "內容": "

一、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二、設施及活動規劃:本館以「安全互動」為主題,規劃有健康與人身安全區、玩具與遊戲安全區、大肢體活動區、創意區、交通安全區、親子廚房,及0至3歲的自我發展區、學步區及寶寶看世界區。

三、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

四、使用親子館是不需要付費的喔!但為了控管使用品質,每場次限制50對親子使用(30對網路預約,20對現場排隊)。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 "日期時間": "2018-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20, "title": "申請住院臨時看護補助應備文件?", "內容": "

1.申請書正本。

2.由醫院之護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蓋章證明之看護服務證明書正本。

3.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載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

4.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照顧服務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5.非本國籍之照顧服務員,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及工作證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免附工作證影本。

6.申請人或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7.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載明看護日期、時間起迄及每日看護費用)。

8.若有疑問請洽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電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馬先生。

", "日期時間": "2018-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19, "title": "臨時看護補助申請流程?", "內容": "

申請人居住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並領有本局收容安置補助者,應由機構以公文代轉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申請;申請人居住於社區或本局平價住宅者,應向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平價住宅社工員辦公室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18, "title": "臨時看護補助內容?", "內容": "

1.低收入戶或危機變故家庭每日最高補助1,800元,年度最高補助金額為18萬元。中低收入老人每日最高補助900元,年度最高補助9萬元。

2.居住安置機構領有收容安置補助者,低收入戶補助1,200元/日,年度最高補助15萬元。中低收入戶補助750元/日,年度最高補助7萬5千元。

3.若有疑問請洽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電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馬先生。

", "日期時間": "2018-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17, "title": "臨時看護補助申請單位?", "內容": "

1、本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平價住宅社工員辦公室。

2、於本局委託機構收容養護者,由機構以公文代轉向本局社會工作科提出申請。

3、若有疑問請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郭先生。

", "日期時間": "2018-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15, "title": "臨時看護補助申請期限?", "內容": "

1.本補助應於照顧服務員提供看護服務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

2.若有疑問請洽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電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33郭先生。

", "日期時間": "2018-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9689, "title": "老人緊急救援系統內容為何,如何申請?", "內容": "

1、宅端設備包括一組主機(含求救鈕及懇談鍵)及具求救功能之無線遙控防水防塵隨身按鈕(分手鍊型及項鍊型兩種)。

2、長輩面臨突發及緊急事件時, 可按壓隨身按鈕, 由24小時守護中心立即進行救護聯繫。

3、家訪員定期提供電話關懷、 居家訪視等社會心理、健康問題評估及諮詢。

4.申請需由本市各區域老人服務中心、社福中心及平宅評估符合本局列冊獨老長者資格,但不包含已聘僱看護者、不能配合操作或經評估不適合使用本系統者,符合資格者由社工協助長者向本局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66, "title": "個案若安置於機構,是否能使用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 "內容": "

目前未於24小時住宿型機構使用者,方能使用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65, "title": "使用本市身障社區照機構(日間照顧)資格為何?", "內容": "

1.不需侵入性護理及技術性護理照顧服務,居住於本市,18歲以上至64歲以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評定符合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並評定具有使用長期照顧服務資格。

3.目前未於24小時住宿型機構使用者。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62, "title": "日間作業設施(小作所)和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之差異為何?", "內容": "

1.日間作業設施(小作所)所提供之服務,以活動及自主功能較好之個案為主,訓練作業活動等能力。

2.日照中心服務照顧需求較高之身障者,提供日間照顧,減緩失能情形及促進社會參與機會。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61, "title": "本市身障社區照機構(日間照顧)是否有交通接送服務?可否向個案介紹本項資源?", "內容": "

本市身障長照日照機構可以協助交通接送車隊媒合,亦可多加使用復康巴士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60, "title": "目前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開辦狀況如何?是否開放參觀?", "內容": "

目前本市開辦7家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分別為民生、中山、大龍峒、景新、稻香、興岩、福星身障日照機構,若有參觀需求者請洽各家機構聯絡預約。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59, "title": "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照顧比例如何?若服務對象難照顧,是否會拒絕入住?", "內容": "

1.照顧比以1比5為原則,將視受托之身障者失能程度調整。

2.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後續將視照顧及適應情形評估處理及協助機制。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58, "title": "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時間、收托之失能等級、服務內容為何?", "內容": "

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7:30,不包含例假日,不提供過夜服務。

2.收托之失能等級:目前有7家日照中心(民生、景新、中山、大龍峒、稻香、興岩、福星)皆以收托輕中重度(失能等級2-8)為主。

3.服務內容:依受托身障者需求而有不同的規劃,採單元制進行服務及安排活動。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56, "title": "使用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是否需要體檢?", "內容": "

為保障身障者本人及其他受托身障者、工作人員之健康,使用服務前皆需體檢。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57, "title": "原領有本市身障津貼或生活補助者,是否在使用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後即不能請領該項補助?若干年後停止使用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是否可以再請領本市身障津貼或生活補助?", "內容": "

若使用日照服務,則無法請領身障津貼,且須於受托前,簽立放棄身障津貼補助切結書,後亦無法再恢復津貼請領資格;惟若具有身障生活補助資格,仍可請領身障生活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55, "title": "使用本市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後,是否可持續受托?", "內容": "

身障社區長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對象為18歲以上至64歲以下身心障礙者,若身障者身體狀況改變或因故已不適合安置於日照中心,則將轉介其他合適資源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64, "title": "失能評估是否能達到2-8級,是否有相關評估工具可先試評?", "內容": "

1.衛生福利部雖有公告評估表單,惟須經特殊載具計算失能等級。

2.若有失能評估相關問題,請洽本府衛生局照顧管理中心或撥打專線1966。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5563, "title": "失能評估時身障者和家人都需要在場嗎?失能評估如何進行?需要多少時間?是否每年都需要重新評估?", "內容": "

1.需要,因失能評估除針對身障者進行評估外,亦會針對照顧者及到宅進行居家環境評估,每次評估約一個小時。

2.若有失能評估相關問題,請洽本府衛生局照顧管理中心或撥打專線1966。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93, "title": "若對身心障礙新制鑑定有問題,可洽詢哪個單位?", "內容": "

若對新制鑑定(含鑑定作業進度、鑑定結果、鑑定標準、障礙類別、障礙等級、重新鑑定期限等)有任何疑問,可洽詢本市衛生局長期照護科,電話:臺北市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083

", "日期時間": "2018-06-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7018, "title": "發現有兒童及少年(含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無父母或父母失聯,需緊急送醫者。", "內容": "

立即撥打119,並聯繫本市家防中心(23615295分機226至228)處理。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7015, "title": "如何申請「兒童及少年申請暨安置費用減免」", "內容": "

一、申請安置:倘兒少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2條情事,家長得向本市社會局各社福中心、公設民營福利服務中心、或方案受託單位提出安置申請。

二、申請安置費用補助:前項安置所需費用應由家長支付,若無力支付,可透過社工人員檢附相關文件,向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提出費用補助申請。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兒童及少年申請暨安置費用減免申請表 (全額自願負擔者免付)。

(二)兒童及少年申請暨安置契約書(已用印一式2份)。

(三)財稅證明資料(全額自願負擔者免付)。

(四)個案評估表。

四、若有其他申請疑問,可逕洽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1999分機6972至6974)。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7016, "title": "發現有迷童、棄嬰或查無身分之兒少,需緊急安置者。", "內容": "

就近至派出所報案,或聯繫本市家防中心(23615295分機226至228)緊急協助,再由該中心視個案狀況轉介其他權管單位處理。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7014, "title": "我想要收養一個小孩,不知道要去哪裡申請?", "內容": "

一、可逕向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許可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單位申請(網址如下):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List.aspx?nodeid=416

首頁/主題專區/家庭支持/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名單

二、另本市相關兒少收出養問題,均可逕洽本市收出養家庭培力中心,聯絡電話:2311-2528,或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1999分機6972至6974)。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URL": "https://www.sfaa.gov.tw/SFAA/default.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597, "title": "我的投保單位(特別是公司)如果已經倒閉以致無法取得老人健保自付額之繳費證明應該怎麼辦?(或是其他種種特殊原因以致無法向原投保單位取得繳費證明亦是,如被資遣或解僱.....)", "內容": "

如果向原投保單位取得繳費證明確有困難,您可向中央健保署反映並請健保署協助開立繳費證明即可,健保署臺北業務署電話:02-21912006#9,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30598。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7013, "title": "發現有未成年兒童及少年(含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者)遭遺棄、虐待、未受適當養育照顧(如長期未進食、獨自生活、流浪)、或父母(或其他主要照顧者)生病、入獄等,需緊急安置者。", "內容": "

由本市家防中心(02-2361-5295分機226至227)先行緊急協助,再由該中心視個案狀況轉介其他權管單位處理。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7017, "title": "我想要捐贈金錢或物資給育幼院,請問可以捐給哪些單位?", "內容": "

本市8家立案育幼院,可依您所在地域方便性或去電瞭解其需求後選擇捐贈:

1、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北兒童福利中心 (02)3765-257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95巷8號)。

2、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華興育幼院 (02)2833-0150(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1段101號)。

3、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義光育幼院 (02)2304-5561(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382巷11弄17號)。

4、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體惠育幼院 (02)2871-5276(臺北市北投區中和街399之8號)。

5、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教伯大尼兒少家庭基金會附設伯大尼兒少家園 (02)2939-6396(臺北市文山區保儀路129號)。

6、財團法人基督教聖道兒少福利基金會附屬台北市私立聖道兒童之家 (02)2820-0002(臺北市北投區承德路7段388號)。

7、財團法人忠義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忠義育幼院 (02)2930-9581(臺北市文山區景興路85巷12號)。

8、財團法人台灣關愛基金會附設台北市私立關愛之子家園 (02)2651-9773(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1段173號4樓)。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32, "title": "月初持敬老悠遊卡至捷運站查詢機查詢每月免費點數,但點數顯示為O,為什麼?", "內容": "

敬老悠遊卡每月免費點數480點為每月首次搭乘公車、捷運、貓纜、敬老愛心計程車、微笑單車、淡海輕軌及安坑輕軌,點數用於以上交通運具,於刷卡時自動匯入。捷運站查詢機僅能查詢卡片相關紀錄及辦理展期。

", "日期時間": "2018-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003, "title": "請問獎勵補助計畫期間所產生的單據需要如何核銷呢?", "內容": "獎勵補助計畫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最終要請會計師做計畫總經費的簽證來做核銷。", "日期時間": "2018-06-11T10: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6002, "title": "請問在獎勵補助計畫期間,若預算與原本估算的有差別,請問可以申請變更嗎?", "內容": "可以的,於獎勵補助計畫結束前可以與產業發展局行文申請填寫表格申請變更。", "日期時間": "2018-06-11T1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75, "title": "育兒津貼申請條件中所指稅率未達20%大約是年收入多少錢?", "內容": "

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未達20%(含12%、5%及未達申報額度等),也就是家庭綜合所得淨額在121萬元以下者。

※名詞補充說明: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


112年1月起也已經取消稅率限制囉,直接向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即可。

", "日期時間": "2018-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1850, "title": "持敬老卡搭乘觀光巴士的補助方式為何?", "內容": "

每趟最高折抵50點

(例如:單次票敬老優待票價75元,則可折抵該趟次50元車資,來回150元票價則可享50元特價優惠)。

", "日期時間": "2018-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1851, "title": "持敬老卡騎乘YouBike的計費方式為何?", "內容": "
  1. 臺北市境內租借YouBike前30分鐘免費,未滿4小時:每30分鐘扣10點;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每30分鐘扣20點;超過8小時:每30分鐘扣40點。
  2. 於新北市租借不適用,須扣自行儲值金額
", "日期時間": "2018-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68,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各項補助款項核定後何時撥款?", "內容": "

1.緊急生活扶助或傷病醫療補助款項,將於收到本局核准公文後約12個工作天入帳。

2.子女生活津貼款項,將按月於每月15日入帳, 遇假日提前近一個工作日發放。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64, "title": "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各項補助申請期限為何?", "內容": "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83,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如何申請?", "內容": "

1.申請方式:持社會局核定有效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影本洽子女就讀學校辦理。

2.申請期限:依各學校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84,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之創業貸款補助為何?如何申請?", "內容": "

1.補助內容:65歲以下之成年人,創業貸款補助金額以2百萬元為限,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勞動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貸款年限最長7年。

2.洽辦單位:勞動部創業諮詢專線0800-092-957。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82,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有哪些申請方式?洽詢單位及聯絡電話為何?", "內容": "

1.申請方式:

(1)郵寄: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收 

(2)網路申辦:台北服務通,網址https://service.taipei。

(3)親洽:「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37號社會局櫃臺。

2.洽詢單位及電話:社會局婦幼科,洽詢電話1999(02-27208889)轉6969-6971。

2.申請第3款家庭暴力受害相關補助: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綜規組,洽詢電話02-23615295轉6810 ,洽公地址臺北市延平南路123號。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81,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表格要去哪裡索取?", "內容": "

申請人可至社會局網頁/相關服務/婦女服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點選相關檔案下載,或就近向本市各婦女支持培力中心或各社會福利中心索取,亦可電洽社會局婦幼科索取郵寄或傳真。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9,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之傷病醫療補助補助對象為何?每人最多補助多少?", "內容": "

1.補助對象:以申請人及其未滿18歲之子女或符合第5款所定未滿18歲之孫子女。

2.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12萬元。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8,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之法律訴訟補助對象為何?補助金額為多少?", "內容": "

1.補助對象:以家庭暴力受害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為限。

2.補助標準:委任律師費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7,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如何申請?", "內容": "

1.申請方式:持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影本,洽子女就讀園所索取弱勢家庭托育補助申請表,由園所協助提出申請,補助款項將直接撥付園所。

2.如擇優領有本市未滿2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費用暨友善托育補助或本市幼兒學費相關補助者,兒童托育津貼不予重複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6, "title": "具備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之兒童,就托臺北市公立幼兒園有無補助?", "內容": "

特殊境遇家庭兒童就托公立幼兒園者,僅具有優先收托資格,並無補助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3,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扶助項目有哪些?", "內容": "

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優先進入公立幼兒園、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中職以上)、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以及創業貸款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4,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之補助標準,每月補助多少?可否再次申請?", "內容": "

1.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次最多補助3個月,115年度一次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2,232元(每月補助2萬744元,以補助3個月計算),已為低收入戶或申辦低收入者,最多補助2個月,最多補助金額為4萬1,488元。

2.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緊急生活扶助,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1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2, "title": "已有低收入戶資格,可否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內容": "

已為本市低收入戶者,如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所定之扶助對象之一,仍可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71, "title": "特殊境遇家庭之財稅審核全家人口如何計算?", "內容": "

全家人口計算範圍: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69, "title": "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內容": "

1.申請表1份。

2.領據1份。

3.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帳號影本。

4.申請人如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居留證。

5.有下列相關證明文件請一併提供:

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民事保護令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薪資證明、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等。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68, "title": "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時間需要多久?", "內容": "

審核時間含例假日為27天。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67, "title": "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應具備什麼條件?", "內容": "

1.申請人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15年度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3萬9,960元,且家庭財產〈含存款本金、投資、獎金中獎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平均每人未超過62萬2,32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元,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本局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設籍及居住本市之例外:新住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居住臺北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之限制;另申請人符合家庭暴力受害,得不受實際居住臺北市之限制


單位:社會局婦幼科

聯絡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1999轉1951

", "日期時間": "2018-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25, "title": "身心障礙者其子女就讀幼兒園是否有補助", "內容": "

沒有,

但如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就讀本市幼兒園,則可提出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26, "title": "發展遲緩兒就讀幼兒園是否有補助?", "內容": "

沒有,

但如發展遲緩且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者,就讀本市幼兒園,則可提出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27, "title":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資格", "內容": "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領有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

3、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4、於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最近1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機構接受服務者。

5、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服務或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28,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應備文件", "內容": "

1.申請表。

2.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另需檢附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核定公文(如尚未取得,請洽身心障礙需求評估中心,聯絡電話:02-25112895,提出申請補助後再補正)。

4.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1份。

5.於臺北市公私立幼兒園接受服務者須檢附繳費收據。

6.於護理之家(含屬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長期照護型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接受服務者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記插有氣切、鼻胃、導尿三管之一)。無管路處置者免附。

7.於臺北市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附醫師轉介單。

8.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9.國民年金給付切結書。

10.放棄長照服務切結書。

11.其他證明文件(如學生證、低收入戶證明、外籍人士居留證等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29, "title":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洽辦單位",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1.本市護理之家、本市幼兒園、東部護理之家(基隆、宜蘭、花蓮、臺東);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3

2.新北市護理之家、新北市以南至屏東縣護理之家;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4。 

3.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機構;連絡電話:02-27208889 轉分機6963 。

4.本市康復之家、精神護理之家 、外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6963。


5.撥款(請款)業務: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市康復之家;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5。 

(2)本市及東部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本市幼兒園、老人機構;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5。

(3)新北市 、新北市以南至屏東縣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4。


傳真電話:02-27209229。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0, "title":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內容", "內容": "

一、一般身分之身心障礙者: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25%。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二)身心障礙者成年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三)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

1、列冊低收入戶者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補助40%。


三、以上補助資格及基準不含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

四、年齡50歲以上未滿65歲身心障礙者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局為照顧50歲以上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如入住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者,依本局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作業要點:「二、補助對象之資格及條件:(二)50歲以上未滿65歲於老人長期照顧機構之養護型接受服務者,準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一律以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計畫審理。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1, "title":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流程", "內容": "

填妥申請表並檢附應備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至『台北服務通』網路申辦、郵寄或親送等方式) →經受理並審核→完成核定並公文通知→按月由提供服務機構掣據請款→撥款。

 

備註:現場僅提供收件服務,若須諮詢請以電話聯繫。

 

1.本市護理之家東部護理之家(基隆、宜蘭、花蓮、臺東) 、本市幼兒園;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3。

 

3.新北市護理之家、新北市以南至屏東縣護理之家;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4。 

 

4.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機構;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6963 。

 

5.本市康復之家、精神護理之家外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6963。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2, "title": "設籍本市身心障礙者安置在外縣市符合補助規定之機構,如果未具低收入戶資格,可以申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嗎?", "內容": "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依申請人的障礙類別等級與家戶經濟狀況核予補助金額,故未具低收入戶資格一樣可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3, "title": "長期抽痰進住護理之家者,可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嗎?", "內容": "

本市身心障礙者入住評鑑合格的護理之家,無管路處置者一樣可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4,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代理人可否為機構相關人員?", "內容": "

不可。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5, "title": "以低收身分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低收身分(福利身分改變)被註銷,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如何處理?", "內容": "

由本局依規定重新審核,依一般戶身分核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6,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合約書上看不出入住日期,如何處理?", "內容": "

請民眾在申請表上填具進住日期,並簽名或蓋章(依民眾填具的日期認可)。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7, "title": "民眾進住護理之家是否需檢附評鑑合格證明書辦理?", "內容": "

是,需檢附擇定入住之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8, "title": "「呼吸照護病房」是否就是「護理之家」?", "內容": "

「呼吸照護病房」非等同於「護理之家」,亦非屬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機構或單位。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39, "title": "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後已完成重新鑑定,原申領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如何處理?", "內容": "

影印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結果,並註明機構名稱以傳真或郵寄方式予本局辦理延長補助期限,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身障科。

中央區身障科40號服務櫃台-僅提供收件服務,若須諮詢請以電話聯繫。

連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583~1585、6963

傳真:02-27209229。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40, "title": "身心障礙者領有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期間,如需轉換進住機構,應如何辦理機構的銜接?", "內容": "

原機構或服務單位函報離院→新機構或服務單位函報入住(或家屬切結),檢附合約書影本及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最近一年評鑑或考核合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入住護理之家、住宿式長照機構者,如有留置管路,需檢附醫師診斷明書正本,註明使用或留置三管之一→注意日期須同日銜接,不可中斷如中斷就須重新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2750, "title": "請問如果我有選舉人設籍及投票資格相關的問題,可以向什麼機關洽詢?", "內容":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辦理,故本市公職人員選舉相關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資訊請洽02-27233372,或該會官方網站https://www.cec.gov.tw/mect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6-05T10: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3632, "title": "如何預約親子館空間預約及親子活動報名?", "內容": "

一、本市各親子館的空間預約及親子活動報名:

  1. 至臺北育兒網(網址:為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點選登入,跳至台北市政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擇一方式登入。
  2. 點選親子館→「親子館預約」單元,選擇您預計前往的親子館。

二、若需查詢各親子館及育兒友善園的介紹與活動資訊可至臺北育兒網(網址:為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

 

", "日期時間": "2018-06-0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9,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要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內容": "

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

為便利民眾就近申請本貸款,特於以下二處設置服務窗口受理案件申請:

收件窗口:

臺北市政府創業服務辦公室-融資貸款櫃台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北區2樓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6616、1229

臺北市市場處(代收代轉)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迪化街一段21號6樓(永樂市場)


", "日期時間": "2018-06-0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2794, "title": "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資格、應備證件及洽辦單位?", "內容": "

壹、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貳、申請條件:

一、具有下列申請人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一)設籍本市 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需求評估結果載明於通知鑑定結果、需求評估複評等公文或身心障礙證明四項福利服務核定結果通知書)。

(二)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一親等親屬

(三)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二、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計程車自用小貨車,其車主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不適用前項規定。

三、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

四、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但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五、登記為公司所有營利用車輛及租賃車,不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參、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駕駛執照影本。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汽車駕照或汽車行照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並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六、申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者,應檢具身心障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七、身障者本人駕駛計程車輛如靠行車,請檢附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影本。

八、換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繳回舊停車證,倘無法繳回請檢附切結書。

九、受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肆、申請方式:

一、臨櫃申辦:

(一)服務時間: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服務時間為週一至五 上午08:30~下午17:30(17時15分停止抽號)

(如遇系統異常或身障資料未轉入,則先收件,本局再以限時掛號回覆) 


(二)受理地點: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社會局39號櫃檯。

二、網路申請:

(一)台北服務通[連結]

(二)臺北通-服務-市政服務-申辦服務-申請類-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三、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伍、處理時限:
一、臨櫃申辦:0.125日(1小時)

二、網路申辦、郵寄:8日(如須自取,請來電詢問)

三、如須會外機關審查或層轉核釋

(一)須會外機關審查:12日(各縣市政府交通局、停管處、監理所:4日)

(二)須層轉核釋:43日(爭議性案件轉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釋義)

", "日期時間": "2018-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89, "title": "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的開放時間、票價、位置與聯絡方式", "內容": "

※本館於107年10月14日起開放參觀
 ※開館時間:每週二至週日之9時30分至17時30分,每週一休館。
 ※票價:全館免費參觀。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87號(原大同分局)
 ※交通:

捷運

● 大橋頭站2號出口

● 民權西路站3號、4號出口

● 雙連站2號出口


公車

● 大同分局:民權幹線、紅29、紅31、內科通勤18

● 靜修女中:民生幹線、42、539、811、紅33

● 成淵高中:292、292副、539、756、820、226、63、承德幹線、304承德線

● 民生重慶路口:重慶幹線、2、215、223、288區、63、255、300、302、304重慶線、306、306區間車、639


YouBike

● 蔣渭水紀念公園

● 捷運大橋頭站2號出口

● 捷運民權西路站3號出口


停車場

● 成淵高中停車場

● 朝陽公園停車場


※聯絡方式:

   TEL:02-2557-0087
   官網連結 
   臉書

", "日期時間": "2018-05-28T15: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16, "title": "申請臨時看護補助資格?", "內容": "

1.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或領有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者。
3.本局輔導中之個案(經社工員評估確認需要專案協助)。註:申請人應先洽詢本局所屬單位評估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

", "日期時間": "2018-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8425, "title":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之申請資格、流程、應備文件、補助內容等相關規定為何?", "內容": "

一、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以上,且年滿65歲之市民。

2.具本市低收入戶、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3.經安置或入住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或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安置機構者需達3個月以上)。


二、申請流程:申請人先向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申請失能評估,評估後再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入住上開規定之安置機構,(或入住後向本局提出申請書後,由本局轉介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進行失能評估)並確認符合上開條件,再檢附申請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正本。

(二)機構入住合約書。

(三)入住滿3個月之繳款收據(入住臺北市之機構者,免附)。

(四)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本市低收入戶0-2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五)本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四、補助內容:

(一)低收入戶0-2類重度失能及中度失能補助分別為27,250元及15,750元(外縣市為22,000元及10,800元);低收入戶3-4類重度失能及中度失能補助分別為23,000元及10,500元(外縣市為22,000及7,200元)。

(二)中低收入重度失能及中度失能補助分別為22,000元及6,300元(外縣市為22,000元及4,320元)。


五、洽辦資訊: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2A069CBD089B5C1A

", "日期時間": "2018-05-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966, "title": "創業家簽證要如何申請延長居留?", "內容": "在臺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延長居留,並依附表所定資格條件之應備文件向內政部申請。由內政部轉請經濟部投審會審查,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二年:
    \t
  1.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2. \t
  3.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4. \t
  5. 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三人以上。
  6. \t
  7. 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 "日期時間": "2018-05-18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955, "title": "公司沒有收入還要繳稅嗎?", "內容": "若經營初期,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 "日期時間": "2018-05-18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949, "title": "請問在獎勵補助計畫期間內,可以做人員的變動嗎?", "內容": "可以的,若在獎勵補助計畫期間要做計畫人員的變更,需與產業發展局行文申請填寫表格申請變更。", "日期時間": "2018-05-18T16: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941, "title": "公司何時可以開始申請創業補助?", "內容": "

凡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或商業,可在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相關申辦資訊請至「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網站查詢(https://industry-incentive.taipei/page-service.aspx)。

", "日期時間": "2018-05-18T16: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918, "title": "我可以在哪裡找台北市獎勵補助的細則及進行程序呢?", "內容": "請上獎勵補助計畫網站,即可找到相關資訊。", "日期時間": "2018-05-18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468, "title": "如何認明、查詢及購買有機農產品?", "內容": "1.若欲購買有機農產(加工)品,可至有機農產品專賣店、連鎖超市、量販店、百貨公司超市、便利商店選購,亦可透過共同購買方式購得(如主婦聯盟之集體採購等)。
2.挑選有機農產(加工)品應留意產品包裝標示是否有明確標示驗證資訊,包含有機驗證證書字號(進口產品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經營業者(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電話、驗證機構名稱等資料。
3.相關有機驗證資訊可透過以下2個網址查詢:
    (1)國產品:台灣有機農業資訊網:https://epv.afa.gov.tw/ (直接於查詢欄位登打有機驗證證書字號(或其他相關資訊)→點選「查詢」→跳出新視窗瀏覽產品有機驗證資訊)
    (2)進口產品:核發進口農產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管理系統 http://organic.afa.gov.tw/InOrganic/index.html (點選左側欄位「已核發標示廠商查詢」→點選產品類型(農/畜/水產品)→選擇核發年度並登打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或其他相關資訊)→點選「查詢」)
4.若想親自深入了解有機農產品驗證資訊,亦可逕洽驗證合格之有機農場,直接到農場參觀、選購,透過實地觀察農場內外生態、訪談等瞭解其生產理念,並可請農民提供農場水源檢驗資料、有機資材製作或來源資訊及產品之農藥殘留檢驗報告等供作參考。", "日期時間": "2018-05-17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516, "title": "有關老人健保補助有規定最近1年在國內要居住183天,請問這最近1年是怎麼計算的?", "內容": "

最近1年核算方式,係採補助當月(或申請日)往前推算1年,例如:113年2月份之補助,係合計112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之國內居住天數;或者提出申請日期為113年2月5日,係合計112年2月5日至113年2月4日之國內居住天數,以此類推,而非採年度計算;「出境日」視為居住國內,「入境日」視為未居住國內,於次日起算


", "日期時間": "2018-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514, "title": "我沒有老人健保補助,是因為居住國內天數未滿183天而不符資格,請問我要到哪裡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內容":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臺北市服務站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85185)申請,申請規費100元整。如有自然人憑證,亦可於內政部移民署官網申請。(https://www.immigration.gov.tw/申辦服務/線上申辦專區)

", "日期時間": "2018-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6518, "title": "請問臺北市老人健保補助要退費的需要準備何種文件?", "內容": "

掛號郵寄或傳真(傳真電話:02-27597731)提供可退費民眾本人之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銀行皆可),本局定期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查調繳款明細,待健保署提供資料後,將退入民眾指定帳戶。

", "日期時間": "2018-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738007, "title": "大安親子館地址、電話、一般開放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對象、預約方式?", "內容": "

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46巷10號1至3樓(鄰近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

二、電話:(02)2325-4399

三、開放時間:週二至週五9:30~12:00、14:00~17:00,週六及週日9:30~11:00、13:00~14:30、15:30~17:00。每週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

四、設施及活動規劃:本館以藝術和自然科學為主軸,為孩子們提供多元化的選擇。

一樓規劃:輕食區及體能動態區;二樓規劃:寶寶區、繪本區、益智桌遊區、光影藝術畫廊及多功能教室;三樓規劃 建構區、自然生態觀察區、扮演區及大型體能遊戲區等。

五、服務對象: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60對。(網路預約40對,現場排隊20對)。

*為配合防疫政策,疫情警戒期間僅得採網路預約,並且入館對數另有管制,相關資訊於臺北育兒網https://welfare.gov.taipei/Kids/公告。

", "日期時間": "2018-05-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64, "title": "【提早入學】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於鑑定通過當年度是否一定要進入國民小學就讀?可以保留通過資格嗎?", "內容": "

1.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得放棄提早入學資格。

2.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如欲就讀國民小學,應持鑑輔會核發之「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或「臺北市114學年度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招生實施計畫」之相關規定及時限,至分發學校或就讀學校辦理報到手續,逾期視同放棄提早入學資格。

3.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8-05-14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16, "title": "【特教生就學】請問臺北市各級學校有哪些特教班可以就讀?", "內容": "

為服務身心障礙學生,本市除設有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臺北市立臺北特教學校、臺北市立啟明學校及臺北市立啟聰學校4所特殊教育學校外,各市立國小、國中、高中職普設身心障礙資源班、分區設置集中式特教班,並辦理視障、聽障、學前、在家教育、情緒行為障礙等學生的巡迴輔導及身體病弱學生的床邊教學;相關事項可洽詢:

一、學前、國小階段:02-27208889分機6346或6347。

二、國中階段:02-27208889分機6345。

三、高中職階段:02-27208889分機6344。

四、特殊教育學校:02-27208889分機6345。

", "日期時間": "2018-05-14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76, "title": "【特教生補助】有關特教學生減免雜費相關辦法?",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雜費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就讀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就讀學校,由就讀學校審定之。
四、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四)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部及公私立高職綜合職能班學生免除全部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五、依本要點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六、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成年後,繼續就讀同一教育階段或接續就讀其他教育階段,其學雜費用減免之年限,得至該就讀教育階段之法定修業年限為止。
七、依本要點申請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就讀公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就讀私立學校者,則由各校於註冊時先予減免後,造具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局請撥補助經費。
八、學生在學期中轉學、休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九、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補助或減免或其他與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十一、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如民眾有相關問題,請洽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02。

", "日期時間": "2018-05-14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74, "title": "【特教生補助】有關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高中職減免雜費?", "內容": "

相關內容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減輕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就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學校雜費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身心障礙學生,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用。 前項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名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就讀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 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就讀學校,由就讀學校審定之。
四、減免基準如下:
(一)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費、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三)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四)就讀本市特殊教育學校高中職部及公私立高職綜合職能班學生免除全部雜費及實習實驗費。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五、依本要點辦理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六、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者,成年後,繼續就讀同一教育階段或接續就讀其他教育階段,其學雜費用減免之年限,得至該就讀教育階段之法定修業年限為止。
七、依本要點申請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學生,其身分資格經學校審定後,就讀公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就讀私立學校者,則由各校於註冊時先予減免後,造具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局請撥補助經費。
八、學生在學期中轉學、休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九、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之補助或減免或其他與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雜費及實習實驗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重複申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十一、依特殊教育法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學雜費減免,準用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如民眾有相關問題,請洽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02。

", "日期時間": "2018-05-14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66, "title": "【特教生補助】國小一年級特殊生無學雜費減免,請問是否有其他補助?", "內容": "

一、本市國小特教學生因屬義務教育階段無學雜費減免,如屬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可申請交通費補助,其申請資格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申請條件:就讀臺北市政府所轄各級公私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得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查為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二)補助金額:國中、國小每學期補助3000元,高中職每學期補助4500元。

二、倘有問題請逕洽就讀學校或本局張先生(電話02-2720888轉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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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本市高中職學校,可依規定向學校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學雜費。如民眾仍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02。



 

", "日期時間": "2018-05-14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27, "title": "【特教生就學】公立附設特教班與特教發展中心有何不同?", "內容": "

特教班與發展中心之不同:

一、本市各級學校所設置之集中式特教班以安置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中度、重度以上之心智障礙學生為主,並依學生需求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為使特教學生能就近入學,在幼兒園、國小、國中教育階段,於各行政區重點學校均有設班。

二、有關特教學生之入學鑑定安置報名時間大致如下:

(一)幼兒園:每年1月。

(二)國小:每年12月。

(三)國中:每年1月至3月。

三、發展中心係由社會局所管轄,收容條件請洽社會局身心障礙科。

四、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學前或國小階段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6或6347;國中階段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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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4所特殊教育學校學生上下學交通專車,皆依採購法辦理招標事宜。學校依學生需求於開學前安排交通路線並實地勘察,擬定車輛大小、乘車人數、上下車時間等,以利學生順利上下學。如民眾有相關問題,請洽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45或各特教學校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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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之就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即就近安置於學區學校內就讀。

2.若學區內無適合特教班,則可經本市鑑輔會確認後,安置至具有適當特教班之學校。

3.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國小階段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6、國中階段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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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學校教務處或輔導室(特教組)洽詢,也可以電洽臺北市身心障礙教育相關單位: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特教科):(02)2720-8889轉6344~6347及1202。
二、臺北市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雙園國小):(02)23089648、23086378轉303、207。
三、臺北市東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芳和實中):(02)27320800轉701。
四、臺北市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文山特教學校):(02)86615183轉706。
五、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臺北特教學校):(02)28749117轉1600。
六、臺北市視障教育資源中心(啟明學校):(02)28740670轉1611。
七、臺北市聽障教育資源中心(啟聰學校):(02)25924446轉600。

", "日期時間": "2018-05-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83, "title": "【特教生就學】什麼是「分散式資源班」?", "內容": "

安置於學校普通班就讀之特殊教育學生,大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級上課學習,但依其能力與狀況安排部分時間到特殊教育班(即分散式資源班)接受彈性化、個別化的課程教學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協助學生在普通班就讀能順利融合與學習。如民眾有相關問題,請洽教育局特殊教育科,電話:02-27208889轉6344(高中)或6345(國中)或6346(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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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學童無論是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均可於入學前報名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綜合評估後,依其特殊需求予以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若無特殊需求時,則依一般生入學方式辦理入學。

二、未經鑑定安置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童,在校學習期間,如有特殊教育需求時,學校亦可主動向本市教育局提報在校生鑑定並申請相關特教服務。

三、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6。


 

", "日期時間": "2018-05-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0, "title": "【特教生緩讀】請問身心障礙新生明年要進入國小一年級讀書,倘需要申請緩讀,請問何時提出申請?相關應備證件?", "內容": "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後,申請暫緩入學之作業說明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

二、申請地點: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申請資料:

1. 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書。

2. 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

3. 暫緩入學期間之適性教育計畫(含自覓學習場所及療育計畫)。

申請人檢送之資料不完備者,教育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於前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者,教育局得駁回其申請。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經核定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其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及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應列冊追蹤,並於次年主動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五、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6。


 

", "日期時間": "2018-05-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41, "title": "【特教生就學】有關國小身心障礙新生如何入學?辦理入學鑑定的申請時間及相關證件為何?", "內容": "

本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安置作業時程及手續如下:


一、凡本市當年度年滿6足歲應入小學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可於前一年度(約12月)就近至學區學校輔導室報名鑑定安置。


二、報名必備資料

1.報名表。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申請參加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

3.於報名期間尚在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文件其中一項即可報名):

(1)身心障礙證明(未逾重新鑑定日期者)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1份。

(2)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下次評估日期在報名日期之後者;倘評估報告書未註明下次鑑定日期,則以評估報告日期在報名日期前一年內者為有效)。

(3)區域級以上醫院或地區醫院半年內診斷證明(診斷書開立日期在報名日期前6個月內者)。


三、當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安置作業及期程將另行公告。


四、倘有問題,請逕洽本局特殊教育科,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6346。

", "日期時間": "2018-05-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33, "title": "【提早入學】外縣市未足齡入學之1年級新生,可否轉學到臺北市就讀?", "內容": "

經外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通過,取得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之未足齡兒童,若有轉學至本市就讀之需求,可由家長向本局特殊教育科提出申請,並提供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由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可依轉學程序申請轉入本市國小就讀。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8-05-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42, "title": "【在家教育】我的孩子是身心障礙學生,想申請「在家教育」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 就讀本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 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得申請在家教育。
  2. 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三個月內醫療證明、教養機構立案證明等),填妥申請表向學籍所在學區學校提出申請。
  3. 由教育局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安排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到家進行評估後,召開「鑑定安置暨代金審查會議」,經審查通過在家教育者,即提供代金及巡迴輔導服務。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特殊教育科,電話02-2725-6345或逕洽北區特教資源中心2874-9117轉1602詢問。
", "日期時間": "2018-05-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44, "title": "【特教生補助】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的國中、國小學生是否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內容": "

1、國中、國小係屬國民義務教育,學雜費由國家負擔,故無學雜費補助或減免之問題。至於目前各校所收之費用,係代收代辦費,亦即原應由家長自行處理之事務,由學校代收所需費用後,統一辦理。學校依據本局頒布之「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xxx學年度第x學期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表」辦理收費。例如:家長會費、保險費、蒸便當費等。

2、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減免雜費之教育階段為高中、高職。

3、辦理高中職學雜費減免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減免。

4、如有相關疑問請洽特殊教育科,電話02-2720-8889轉1202。

", "日期時間": "2018-05-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2717, "title": "路網規劃>有關捷運南環段Y2及Y2A之規劃過程?是否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 "內容": "
環狀線原係由臺北縣(新北市)政府擔任地方主管機關,該期間環狀線南環段之路線方案原係規劃在木柵國小附近之秀明路一段設置Y2車站,97年交通部同意本府擔任北環段及南環段環段地方主管機關,本府接續臺北縣(新北市)政府原規劃成果,進行環狀線北環段與南環段的可行性規劃檢討作業,因應國立政治大學極力爭取南環段路線在政大設站,並承諾全力配合捷運需求,地方民眾亦不斷反映爭取,以促進政大大學城及地區發展,經本局於可行性研究階段納入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具設站可行性,故將路線調整行經政治大學並設置Y1A車站,其後續路線,因地方民眾對於路線行經永安街22巷(設Y2站),或文山區公所東側木新路(於公園綠地設Y2A站),採何種方案有不同意見,故採兩案併列方式提報中央審查,並說明於綜合規劃階段將就上述2路線設站周邊進行相關之地質與環境調查,並依據大捷法辦理公聽會,以民意為依歸再據以選擇最適方案,納入規劃報告書內報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於103年11月3日奉行政院核定後即展開綜合規劃作業。
本局辦理綜合規劃作業期間,於104年9月8日辦理公聽會(到場人數共292人、包括10位民意代表、3位服務處代表,以及木柵里、木新里等9位里長)時,因民眾對於車站設置於永安街22巷(Y2),或文山區公所東側公園綠地(Y2A)仍有不同意見,致路線方案未定,惟與會民眾對於儘快興建南環段具有共識,希望協商時間須有期限,儘快確認方案,避免延宕本案建設期程。因應公聽會民眾意見,有關南環段Y1A~Y3車站間路線行經永安街22巷設置Y2車站之方案,因必須使用私有土地,故本局於104年11月27日針對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召開說明會(到場所有權人或代表共48位及Y2車站位置所在里木新里里長),現場並提供意見調查表徵詢意見,針對現場民眾所提意見逐一說明,並因應部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至現場表達意見,再於104年11月30日函送意見調查表,調查期間亦有民眾來電詢問,本局均予以詳細說明,截至104年12月31日止,在調查總人數166人中,回覆100人(60.2%),未回覆66人(39.8%)。回覆人數中,反對人數占54人(占總調查人數32.5%),反對總面積占基地總面積30.04%;贊成人數46人(占總調查人數27.7%),贊成總面積占基地總面積35.70%。由統計結果可知,本案回收率已超過6成,反對人數及所占基地面積之比例均超過3成以上,在總計45筆地號中,共有37筆地號(82.2%)之土地因至少有1位以上地主(持分)表示反對意見,致捷運所需用地取得困難,就路線方案而言,永安街22巷設置Y2車站方案雖路線較短,然因永安街22巷路寬僅15公尺,須使用路外基地設置Y2車站站體及出入口、通風井等設施,在用地無法取得大多數地主同意之情形下,將使計畫延宕,因此為利整體計畫推動,於105年2月18日(星期四)19:00,邀請選區議員、所有權人、車站周邊里里長及里民,假文山區公所10樓大禮堂召開「公聽會後南環段Y1A~Y3車站間路線方案及設站位置辦理結果說明會」(到場人數共39人、2位民意代表及4位服務處代表,以及木柵里、木新里里長),現場民眾並無反對意見,因此規劃報告書路線調整採文山區公所設置Y2A車站方案報核。
至於資訊揭露不足及溝通不夠周全部分,本局後續會檢討改進。有關路線的佈設均係在符合本局規劃手冊中所載列的各項規劃要求範圍內,且在細部設計階段亦將就不同路線、轉彎半徑等採取不同的設計與安置,在防制噪音、振動與安全性方面都將納入細部設計考量。(綜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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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尚未開辦老花眼鏡補助,惟若長者為視障者或具視障之多重障礙者,可洽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購買特製眼鏡補助,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6,000元,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4,500元,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3,000元。

洽辦單位:本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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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09號判決:「有無拒絕接受酒測,並不以駕駛人有無親口表明拒絕接受測試為唯一準據,如其雖未明示拒絕測試,卻刻意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期使體內酒精濃度得因時間經過而代謝降低,進而規避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處罰,亦屬之,若非如此,不僅影響警方公權力之行使,更使取締酒醉駕車之執法產生公平性之質疑;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之文義解釋,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情況排除在外之意,故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之時間,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 "日期時間": "2018-05-08T13: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1200, "title": "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是否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內容": "

一、不論配偶是否有就業,也不論受僱者撫育子女人數,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都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超過二年。

二、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日期時間": "2018-05-08T0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1192, "title":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獎金及年終獎金,發放條件為何?", "內容": "

一、依據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4字第 1030070998 號函要旨:「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二、另依勞動部104年12月11日勞動條 4字第 1040132583 號函要旨:「事業單位如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節獎金,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日發給,而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又依勞動部106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1684號函略以:「所稱事業單位之『三節獎金』,係指其『節金』性質之給與,亦即係因民俗節慶,爰於特定期日發給。考量該等三節獎金因屬節金性質,如未併就一定期間之工作表現、考核或工作年資等作為發放標準,其以特定期日核發時『在職與否』為據,尚難認違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之意旨。

三、惟若事業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非屬前開節金性質者,受僱者若已符合事業單位所定三節獎金之發放要件,縱其約定之實際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定發給,方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至是否屬『節金』性質,非依獎金名目而定,而應以其發放要件為判斷之準據。

", "日期時間": "2018-05-08T08: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1078, "title":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的標準為何? ", "內容": "

依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憑繳費收據)內酌予補助裁判費、強制執行費。

", "日期時間": "2018-05-07T17: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1074, "title":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的裁決補助項目有哪些? ", "內容": "

一、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

二、補助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05-07T17: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83, "title":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住戶於假日發生緊急安全事故、肢體暴力、自殺、須緊急送醫", "內容": "

住戶於假日發生緊急安全事故、肢體暴力請聯繫110或113,自殺、須緊急送醫情形請聯繫119、手機下載視訊119 APP並使用視訊119報案求助。若有其他疑問可於家園內向住戶自治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反應,住戶自治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繫方式公布於中途之家一樓公佈欄。

", "日期時間": "2018-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視訊119 」App功能介紹及下載", "URL": "https://www.119.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6453CDA64B467BF8&sms=3B9ED0062CE5C2D7&s=D2F5D90C03102CBC"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094, "title":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申請流程如何?", "內容": "

申請人需檢附應備文件郵寄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郵寄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收到申請文件後,如文件齊全將與社工員進行訪視評估及看房,若應備文件未齊,則需請申請人補件。自受理完整申請文件起10日內,函覆申請人審核結果,若審核通過且所申請的房型有空房,則申請人應於文到後次日起30日內辦理簽約入住事宜,逾期視為棄權。


應備文件詳情、線上申請連結: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20009

", "日期時間": "2018-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093, "title":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房屋使用費大約多少?", "內容": "

婦女中途之家房舍共有七層樓,1樓有6戶獨立套房D室(11.5坪)使用費每月新臺幣6,200元;2至7樓每層4戶,每戶三房使用費每月新臺幣9,600元,如僅使用房間分別為A室(4.8坪,分租套房)使用費每月新臺幣4,300元、B室(3.3坪,分租雅房)使用費每月新臺幣3,000元、C室(2.5坪,分租套房)使用費每月新臺幣2,300元,保證金依使用費2倍計算。


若有其他疑問可洽詢婦女中途之家社工人員,洽詢電話:02-27208889(台北市內請撥1999)分機1714。

", "日期時間": "2018-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線上申請進住連結",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2000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96, "title": "我是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的住戶,遇到緊急狀況該怎麼辦?", "內容": "

1.發生重大意外狀況,如用火不慎、肢體暴力、自殺、緊急安全事故等,均請先撥打110或119求救再通報辦公室後續處理。

2.電梯故障,請電三菱電梯公司(02)2733-4463派員修繕,無須付費。

3.公共水電無法正常運作,請電晟功水電(02)2702-4567,或電謝老闆:0935078102協助檢查處理。

4.交誼廳大門感應無法開啟,請電中興保全至現場處理,門禁部門電話:0800-043777。

5.住家發生竊案或疑似入侵情事,請先保持現狀,撥打110或電臥龍派出所(02)2733-4439或2737-5413。

6.房門無法開啟,請先找鎖匠處理,若因使用不當而無法開門需自費,若因鎖頭故障而無法開門,則請將收據(抬頭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交予辦公室,由本局負擔費用。提供以下鎖店供參考:

龍傑鎖店(02)2700-5883  建安鎖店(02)2703-6932  

國際鎖店(02)2775-1695  大內高手0800343434(24小時)

7.其他狀況需聯繫工作人員,請洽住戶自治委員會主委代為聯繫本家督導,主委聯繫方式公告於本家一樓公佈欄。

", "日期時間": "2018-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95, "title": "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可以進住多久?", "內容": "

進住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如有延長進住需求,可申請延長進住,延長進住期間由社會局評估認定,並以一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18-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93, "title": "是否單親婦女就可申請進住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 "內容": "

1、單親婦女須為設籍本市之市民,或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新住民,因離婚、喪偶、夫服刑或失蹤、未婚懷孕或其他家庭變故等因素,獨立照顧共同生活之未成年未婚子女者,並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2萬7,961元。(115年標準)

(2)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 子女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62萬2,320元。(115年標準)

(3)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4)申請人及其隨同進住子女均無自有住宅。

(5)申請人能自理其家庭生活。

(6)未成年申請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可申請。

2、有意申請進住者,請檢附申請表內所需文件,並經訪視評估符合進住標準,於領收進住同意函後,即可於文到日次日起30日內安排進住,若有疑問請逕洽臺北市政府婦女中途之家,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打02-27208889)分機1714。

", "日期時間": "2018-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線上申請進住",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2000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8586, "title": "詢問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問題(各行政區)分機表", "內容": "

1 #8271 土地使用分區-南港區

2 #8266 土地使用分區-信義區

3 #8266 土地使用分區-大安區

4 #8267 土地使用分區-北投區

5 #8267 土地使用分區-中山區

6 #8268 土地使用分區-大同區

7 #8269 土地使用分區-士林區

8 #8266 土地使用分區-松山區

9 #8289 土地使用分區-中正區

10 #8288 土地使用分區-內湖區

11 #8287 土地使用分區-文山區

12 #8289 土地使用分區-萬華區

", "日期時間": "2018-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8117, "title": "本公司另有設立工廠登記,公司本身有成立勞資會議,那工廠部分(約有17人)還需要另外成立勞資會議嗎(實際上公司跟工廠的勞工都是在一起工作的,也會調來調去工作)?可併入總公司一起成立就好了嗎?", "內容": "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所以,如果事業單位已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惟其另有事業場所且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則應依法另行舉辦勞資會議。", "日期時間": "2018-05-01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8089, "title": "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後,卻不公開會議紀錄是否合乎相關法規規定?", "內容": "勞資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1條)。
有關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2條)。
至於勞資會議紀錄公開與否,應先行透過勞資會議決議,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日期時間": "2018-05-01T15: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8081, "title": "事業單位未依法舉辦勞資會議是否有相關罰則?", "內容": "事業單位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現行法令並無訂定罰則;但事業單位若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30條之1、第32條第1項等規定,則有相關罰則。", "日期時間": "2018-05-01T15: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8074, "title": "請問事業單位規模幾人以上需舉辦勞資會議?", "內容":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因此,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只要有僱用員工(不論人數多寡),都應依法舉辦勞資會議。", "日期時間": "2018-05-01T15: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8072, "title": "公司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如何選舉勞方代表?", "內容":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日期時間": "2018-05-01T15: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941, "title": "臺北市建築線指示圖有效期限是多久?",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線指示圖自申請案件核准日起八個月為有效期限。

", "日期時間": "2018-05-01T14: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935, "title": "建築線指示圖如何申請?", "內容": "

本市建築線指示圖申請方式分為紙本申請及網路申請。

前述書表取得方式如下:

  1. 紙本申請:
    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都市計畫工作站索取申請書〈1樓東區〉。
    並至本府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東區1樓〉影印部或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購買專用(紅色)卷宗暨透明紙乙份。
    依「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辦法」於透明紙上繪製申請位置圖、都市計畫現況地形圖、地籍套繪圖,藍晒乙份後於藍晒圖上(現況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以紅色區塊填滿申請基地範圍,申請基地範圍線以綠色表示,都市計畫道路以紅色線標示。
    申請人加蓋印章於藍晒圖上連同透明圖〈不須用印〉及填寫紅色卷宗後。
    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申請〈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
  2. 網路申辦:
    請至「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點選「案件申請」選項,以註冊帳號登入後,網路登打申請基地地號等基本資料即可申請,免再檢具相關申請書圖文件臨櫃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5-01T14: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926, "title": "網路建築線指示申請案件辦理情形查詢及成果領取?", "內容": "

請至「臺北市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以註冊帳號登入後,點選「案件查詢」選項,即可看到該帳號所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建築線指示副本電子成果檔將於案件核准及繳款入帳後,以E-MAIL寄送成果,申請人再依所需副本份數自行列印應用。

", "日期時間": "2018-05-01T14: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902, "title": "違規廣告招牌由政府代拆需要收取費用嗎?",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廣告物清除拆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規定,違規廣告物由市政府強制拆除後,其設置人、使用人或車輛所有人須負擔拆除費用。

廣告物清除、拆除或刷除費用依廣告物種類、設置樓層、規模、面積或面數計算,詳細收費基準依「臺北市廣告物清除拆除刷除及遊動廣告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附表計算。

 

", "日期時間": "2018-05-01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671, "title": "臺北市交通資訊中心-如何報名參訪", "內容": "

臺北市交通資訊中心-開放時間:除免預約導覽時段外,皆需事先預約,可預約參訪時間為每日09:00至10:20、10:30至11:50、14:00至15:20及15:30至16:50,但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布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含連假之週六日)則停止開放。

臺北市交通資訊中心-報名參訪方法:

1、確認「交通資訊中心參訪時間表」中欲參觀時段無人預約。

2、於欲參觀時段之6日前,於台北服務通報名,報名後可電話確認是否受理(聯絡電話:02-27208889/1999轉6893)。

3、如需英文導覽或安排無障礙通道者,請於備註欄註明;若參訪者含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須於申請時一併填具「大陸地區人士名冊」。

4、接獲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辦案件訊息通知後,於預約時間前往參訪(請配合於參訪3日前將參訪名單寄至交通局信箱)。


另有免預約參訪

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及7月1日至8月31日定為寒、暑假,該期間之每週三、五15:30至16:50提供免預約導覽,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至臺北市華陰街32號服務臺報到即可,將有專人引導參訪,逾時不候,將以團進團出方式進行,無法配合者請勿參加;本行程不開放予外籍人士參加,如有需求,請事前申請預約參訪。


為配合施工、清潔消毒、疫情警戒期間或其他因素調整開放日期、時段或預約參訪規定,將另行公布於交通局官網


參訪交通資訊中心完全免費,無論是預約參訪或直接於免預約時段到訪,皆有提供專人導覽,歡迎大家踴躍參觀。

", "日期時間": "2018-05-01T09: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388, "title": "有關住戶家中長期漏水不修繕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按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2日營署建管字第01000046708號函:

「 一、按『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所明定,故有關住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應依上開條文規定。

二、又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為條例第3條第3款、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所明定,故有關修繕費用負擔方式,依上開條文規定。」是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倘有爭議,事涉私權,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如須法律協助,本府市政大樓1樓秘書處市民服務組設有免費法律服務處,由臺北市律師公會之專業律師親自為您服務,洽詢電話為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168。此外,本府各區公所亦聘有義務律師免費提供市民法律諮詢服務,歡迎您多加利用,以維權益。

", "日期時間": "2018-04-30T15: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67387, "title": "住戶在家裡抽菸,並開家門飄散到公共空間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有關住戶會在家裡抽菸並開家門飄散到公共空間,本處經查目前並無相關法令可予制止,建議可請大廈管理委員會或里長、鄰長,對吸菸住戶予以協調勸導。另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訂定,在社區內公共區域設置吸菸區並自行管理。臺端關心自身權益並熱心建言,本處當於日後檢討或修改法令時建議將住戶抽菸納入研討。

", "日期時間": "2018-04-30T15: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39, "title": "民眾在臺北市街頭若遇到勸募活動,如何知道該項活動是否合法呢?", "內容": "

可要求勸募團體出示主管機關許可公益勸募活動之公文,並要求開立勸募收據;收據上應載明主辦單位(團體)名稱、立案字號、主管機關許可公益勸募活動之文號、捐贈人姓名、捐贈金額或物品、捐贈日期等,並蓋有經手人、負責人印章及團體圖記等資料。

另可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8590-6666)或本市社會局(2759-7709)電話洽詢或上網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40, "title": "申請籌組人民團體應具備之資格?", "內容": "

於本市申請籌組人民團體,需由已成年者,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之30人以上共同發起。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41, "title": "申請籌組人民團體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1、人民團體申請書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2、發起人名冊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3、章程草案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

4、發起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式1份(非設籍本市者,需另檢附於本市工作之現職與工作地證明1式1份)。

5、其他依規定必要之文件1份:

(1)申請國際團體組織(例如獅子會、扶輪社、青商會、同濟會、聯青社)者,請檢具總會同意書。

(2)申請同學校友會者,另附學校同意書。
備註:依據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同一行政區域內,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得組織2個以上同級同類團體,但名稱不得相同,故新團體之名稱不得與其他已以立案之團體名稱相同。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42, "title": "申請籌組人民團體應向那個單位提出?",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聯絡電話:1999分機6956或2725-6956。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43, "title": "申請人民團體的流程?", "內容": "

1.業務科於收受申請案件後,對於章程草案所訂的宗旨、任務列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主管事項者,得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必要時得會商其他有關機構、單位表示意見。

2.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有關機構、單位回覆意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得補正者,應限期1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檢還申請資料。

3.應許可者,通知申請人(發起人代表)於6個月內籌備完成,逾期仍未籌備成立者,廢止其許可。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47, "title": "哪些單位可發起公益勸募?", "內容": "

1、公立學校。

2、行政法人。

3、公益性社團法人。

4、財團法人。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48, "title": "申請公益勸募活動應備文件", "內容": "

1、申請書(其內容包括勸募團體基本資料、勸募活動計畫、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及經費概算等資料)。

2、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活動之會議紀錄。

3、理(董)監事名冊及收據樣張 。

4、立案或許可之主管機關核備法人年度預決算之公函。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49, "title": "公益勸募活動辦理期間是否有限制", "內容": "

公益勸募活動辦理期間最長為1年。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0, "title": "公益勸募活動辦理完竣,應報備事項", "內容": "

公益勸募活動期滿後30日內,勸募團體應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1, "title": "公益勸募活動結案應報備文件", "內容": "

勸募團體應於公益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公益勸募主管(許可)機關備查。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2, "title": "發起公益勸募活動應向哪些單位申請?", "內容": "

依公益勸募活動所在地區分,如在本市辦理公益勸募活動,應於公益勸募活動開始前21日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許可,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56-6958。公益勸募活動跨越2個以上縣市時,應向中央衛生福利部申請,諮詢專線(02)85906666。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3, "title": "社會團體改選理事長,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於預定召開會員大會至少15日前,召開理事會議審定會員名冊後,提供會員閱覽。

2、於預定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發開會通知予會員及主管機關。

3、召開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當屆第1次理監事會,依團體章程規定選出理事、監事、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4, "title": "該如何查詢合法立案社會團體?", "內容": "

1、依人民團體法第3條規定,本府社會局為本市立案社會團體的主管機關,如為全國性社團,其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2、本府社會局業將本市立案之社會團體名冊登錄於社會局網站,網址:https://dosw.gov.taipei/人民團體服務項下/福利據點;一般民眾可依其團體屬性,直接進入團體類別(如經濟業務團體、醫療衛生團體、宗教團體......)查詢,如不知團體類別,請按全選,以關鍵字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4-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25, "title": "老人是否可以自己找習慣的診所裝置假牙後,再來申請補助,或是否可以在外縣市裝置假牙?", "內容": "

應依照公告流程辦理且需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或經臺北市牙醫師公會所屬醫療院所申請後再裝置假牙。若對申請流程有疑問,歡迎逕洽1999由話務人員協助回覆或老人福利科(電話:1999轉1576)。

相關資訊: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504CCD746B074DAE

", "日期時間": "2018-04-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9300, "title": "如何成為準公共(友善托育補助之合作)托嬰中心?", "內容": "

一、本市簽訂托育準公共契約之私立托嬰中心即為友善托育補助之合作托嬰中心。

二、簽約對象:

1.依兒少法第75條規定領有設立許可證書,且提供日間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

2.依衛生福利部訂頒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且領有設立許可證書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三、簽約條件:

本市立案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未有下列情形者,得提出準公共化托育簽約申請:

1.托育費用超過本市所定簽約收費上限。

2.未為其聘僱之托育人員投保勞工保險,且托育人員投保薪資未符合本市規定金額。

3.最近2年內曾違反兒少法第83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一。

4.最近1年內曾違反兒少法第83條第5款至第11款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2次以上或科處罰鍰。

5.聘雇之主管人員,最近2年內曾任職經主管機關命其停辦之托嬰中心、托育家園,且應負停辦責任之主管人員或負責人。

6.負責人最近2年內曾違反兒少權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裁處罰鍰。

7.最近一次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 "日期時間": "2018-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9303, "title":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之申請流程?", "內容": "

先確認是否符合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之申請條件

一、設籍本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以下補助資格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兒童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兒童。

4.危機家庭經評估核定有托育需求之兒童。

5.特殊境遇家庭未滿六歲子女或孫子女。

6.經本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係指兒童托育之照顧者未適當照顧,經本局評估必須立即轉托者)。

二、申請流程

1、符合上述資格者,家長送兒童逕覓合適之本市托育人員或本市立案托育機構。

2、請托育人員或幼托機構於規定期限(4月30日)或實際就托15日內,檢附申請表及相關附件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提出申請。

3、本局於收件後進行審核並回覆公文。

4、符合資格者,按所訂期程,由就托機構彙整請款文件按期(113學年第2學期:114/04/30以前、114學年第1學期:114/11/01~114/11/30)向本局請領款項,請款時請機構檢具兒童請款起日至請款提出日期間就托點名紀錄。

※申請表件可至本府社會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首頁>嬰幼兒照顧服務>育兒及托育相關補助>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下載

", "日期時間": "2018-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9302, "title": "送托居家托育人員(保母)之托育時數(日托10時、11時、12時及全日托24小時)如何認定?", "內容": "

1.半日托:6小時以內,不符準公共托育補助、友善托育補助及協力照顧補助之托育型態。

2.日/夜托:超過6小時至16小時以內。

3.全日托:超過16小時至24小時以內,以24小時計。

", "日期時間": "2018-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79301, "title": "準公共(友善合作)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公告收費標準是多少?", "內容": "

本市準公共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收費標準請詳附表。

", "日期時間": "2018-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準公共托育服務價格上限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8/relfile/31820/7879301/1ddd2660-8bf0-4f30-a3ce-84e114311f4f.pdf" } ] }, { "DataSN": 7879298, "title": "如何成為準公共(友善托育補助之合作)托育人員(保母)?", "內容": "

一、本市簽訂托育準公共契約之保母即為友善托育補助之合作人員。

二、簽約對象:

1.依兒少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收托三親等以外幼兒並提供日間、全日、夜間之居家托育人員。

2.於107年8月1日前,已取得兒少法第26條第2項第3款資格且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者。

三、簽約條件:

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未有下列情形者,得提出準公共托育簽約申請:

1.托育費用超過本市所定簽約收費上限。

2.最近2年內曾違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下稱居家管理辦法)第5條、第7條、第13條第1項規定之一。

3.最近2年內曾 違反居家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第14及第16規定之一,且經命限期改善達2次以上或科處罰鍰。

", "日期時間": "2018-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35, "title": "具備何種身分才能登記街頭藝人?", "內容": "

凡具有藝術才華、具備專長技藝及表演熱忱並有意從事街頭展演之民眾,年齡需屆滿16歲,外國人需持有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或於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並已持有非藝術及演藝工作許可。如有更多疑問請逕洽臺北市政府文化局,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3531、3556。

 

", "日期時間": "2018-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400, "title": "電動汽車是否也有停車優惠?", "內容": "

停管處於轄管停車場設有充電柱供電動汽車充電,暫不提供停車優惠。

", "日期時間": "2018-04-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395, "title": "於停管處委外平面停車場如遇管理員不在場,如何辦理電動機車銷單?", "內容": "

停管處已通知廠商需於場內標示連絡電話與銷單方式,供車主以電話洽詢方式辦理銷單。

", "日期時間": "2018-04-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385, "title": "電動機車停放於路邊收費停車格卻被開立一般繳費單,如何銷單?", "內容": "

可撥打停管處客服專線2726-9600,由人員入案,停管處確認為電動機車後,自行銷單並通知民眾。

", "日期時間": "2018-04-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380, "title": "電動機車停車優惠如何辦理?", "內容": "

1.電動機車停放於路邊收費停車格,開單員直接開立0元繳費單,無需額外辦理銷單服務。

2.於路外停車場,車主可於離場前持電動機車行照至管理員室辦理銷單。如未攜帶行照,可請管理員直接查看是否騎乘電動機車。

", "日期時間": "2018-04-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374, "title": "電動機車停車免費優惠對象為何?", "內容": "

於停管處轄管路邊停車格及路外停車場停放之電動機車,均為優惠對象。電動機車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指普通重型電動機車、普通輕型電動機車及小型輕型電動機車。

", "日期時間": "2018-04-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368, "title": "電動機車停車免費優惠期間?", "內容": "

配合本府綠能政策,電動機車登記數占本市機車登記數未達13.5%前,將持續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4-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2363, "title": "電動機車停車免費優惠範圍?", "內容":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路邊停車格及路外停車場。

", "日期時間": "2018-04-19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86, "title": "我們之前都一直設籍在臺北市,不過後來有遷出,還需要重新遷入臺北市滿1年嗎?若父母雙方與兒童分戶或分居不同處,是否仍符合育兒津貼的資格?", "內容": "

育兒津貼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0至2歲: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2歲以上: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上述中央育兒津貼無設籍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18-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48, "title": "申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的資格", "內容": "

居住或工作於本市同一行政區,有30位以上成年人共同發起。

(請依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49, "title": "申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之流程?", "內容": "

備齊相關文件(申請書、發起人清冊、身份證影本、組織章程草案)1式2份後至籌組協會之行政區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1, "title": "申請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社區發展)經費補助之資格?", "內容": "

本市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人民團體。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2, "title": "申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之資料要送到哪裡?(申請單位為何?)", "內容": "

籌組社區發展協會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3, "title": "申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資料可至哪個單位索取?", "內容": "

1、有關申請表件請逕向各區公所索取或上市民服務大平臺網頁下載。

2、組織區域一覽表請逕向各區公所索取。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4, "title":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衛生福利部補助長青學苑、老人福利活動", "內容": "

各社區發展協會將計畫及相關文件按梯次於當年度1月10日、6月10日前送轄內區公所初審。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55, "title": "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衛生福利部補助社區發展、長青學苑、老人活動之相關資料可至哪個單位索取?", "內容": "

請洽社會局人民團體科,或至本局網站、衛福部網站「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專區」、社家署網站「社家署推展社會福利補助」 下載。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1, "title": "申請社會局推動社區發展及互助共好計畫之資格為何?", "內容": "

本市核准立案且會財務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67, "title": "人民團體成立後申請社會局補助應如何辦理?", "內容": "

社會局受理補助申請,係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及公設民營機構為限,並無補助團體會務之費用。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11, "title": "本市社區發展及互助共好補助計畫申請", "內容": "

一、專案一之申請期間:新立案協會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一月以後獲頒立案證書者,得延至次年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專案二至專案四之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於當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第二階段:於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階段:於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專案五至六之申請期間: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四、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195, "title": "申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準備文件有哪些?", "內容": "

1、申請書。

2、發起人名冊。

3、章程草案。

4、發起人身分證影本。

", "日期時間": "2018-04-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31, "title": "路網規劃Q04>小碧潭支線可否併入綠線營運?", "內容": "A04:由於小碧潭站之月台長度僅可容納3節車廂,因此主線6車組進入小碧潭站時,無法提供後3節車廂旅客上下車,且目前既有設備無法配合於小碧潭站機動不開啟後3節車廂之車門,故有人員跌落之風險。另考量七張站至小碧潭站間之軌道配置,小碧潭支線除部分路段採單線雙向行駛(僅有單側月台)外,尚須顧及捷運列車可正常進出新店機廠之需求,故小碧潭支線仍以維持3車組列車之支線營運方式為宜。(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4-17T11: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71, "title": "路網規劃>台北捷運系統為我們帶來的好處。", "內容": "

捷運系統能為社會創造多方面的效益,大體而言,捷運系統的效益為:

(一)國家與社會效益:

1.提高國際政經地位。

2.提昇交通運輸與科技。

3.為我國技術水準及經濟成長之展示櫥窗。

(二)運輸效益:

1.減少道路交通擁擠,提高運輸效率。

2.具有大量載客疏導交通的能力。

3.改善都市交通秩序與停車問題。

4.改善運輸工具的結構。

5.整合都會區整體運輸機能。

(三)經濟及發展效期:

1.使用者效益高。

2.交通安全效益高。

3.營運成本低。

4.提供就業機會,促使就業市場的人力能充分利用。

(四)環境的效益:

1.減少空氣污染。

2.提供乘客舒適的乘載環境。

3.提高都市生活品質。

(五)都市與土地均衡發展:

1.均衡都市發展與土地使用。

2.促進土地發展並提高土地之使用性。

3.改善都市發展結構。

4.帶動新市區之發展及建設。

(六)擴大都市活動空間分散人口壓力:

1.改善居住環境及習慣,均衡都市與郊區人口,提高生活品質。

2.擴大都市活動範圍,疏散都市中心區人口壓力。

3.帶動衛星市鎮的發展。(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74, "title": "路網規劃>台北捷運車站規劃的原則。", "內容": "

車站為旅客使用捷運系統之最主要空間,而車站之可及性、方便性、安全性、舒適性及美觀是車站規劃時最重要之考量,對旅客之搭乘意願有最直接的影響,因此車站規劃原則含括下列事項:
1.規劃依照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規劃手冊,以期符合既定之服務標準及功能。
2.車站內之各項設施(如:樓梯及電扶梯之數量及寬度、自動售票機及驗票閘門之數量、月臺之寬度、公共廁所中衛生設備數量)都是依據設計目標年尖峰時段預測旅運量之計算所得,不僅需要滿足正常營運時旅客進出車站之需求(如:在車站用地取得可行之原則下,出入口應設置上下行電扶梯),而且需要符合緊急狀況下能在規定時間內將旅客疏散至安全地點。
3.旅客之動線應力求簡單明顯,以減少進出站旅客之互相干擾。
4.轉乘設施之需求:為提高旅客之可及性及方便性,需要依據尖峰小時旅客到離站之運具分派數量,並依照公車、自行車、機車及小汽車之優先順序規劃轉乘設施之空間需求,在基地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儘量滿足此需求。
5.職員區之空間需求:依據系統之營運策略,規劃車站之管理及維修空間以供營運及維修人員使用,並配合特殊需求,如:保全、票証、急救、民防等考量而提供警衛室、急救站、民防中心、現金室等空間及實施。
6.機電空間之需求:依據管理營運之需求,提供系統機電(如:變電站、號誌及通訊)等設備之空間,並配合車站服務設施(如:給排水、消防、照明、通風及排煙、電梯及電扶梯),提供其機電設備所需之空間。
7.防洪及防震設計:為確保旅客及設施之安全,使系統可以永續經營,必須採用較嚴格之標準,如防洪設計高程採200年之洪水位+110cm,而耐震設計採回歸期475年之地震,且最大考量地震為回歸期2500年之地震。
8.系統化及標準化:為了易於旅客辨識及減輕未來維修管理的工作,同時為了節省費用及減低造價,不僅車站配置、施工材料及建築裝修均採用標準化的設計,而且對於相同的項目均採取系統化的型式。
9.無障礙空間:為方便行動不便者進出車站,需提供無障礙的使用環境,從車站旁之無障礙汽機車專用停車位及人行道上之路緣斜坡開始,搭乘專用電梯由出入口至穿堂層,經由無障礙專用閘門進入穿堂層付費區,再搭乘專用電梯至月臺層,並經由指定之位置上下列車,且使用列車上特定之空間。至於車站中之各項公共設施,如:電話、飲水機、廁所等均有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備。(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77, "title": "路網規劃>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已營運路網之規劃構想為何", "內容": "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路網之基本架構是以紅線、綠線、橘線等三條L型的路線,由都會區外緣進入台北市中心區,並相互交會。且以東西向貫穿台北市中心區的藍線,使台北市中心區在後續捷運路網完成時能有近乎格子狀的捷運網絡,使交通最集中、繁忙的地區,大體在步行五百公尺的範圍內都可抵達一處捷運車站,並藉此進入捷運系統。此一捷運系統路網可使都會區大多數的捷運乘客在轉車一次的情況下,到達路網所及的任一地區,可謂十分方便,將有效改善與提升台北都會區公共運輸的環境與品質。
另在構思此一路網時,鑑於台北都會區大型之空地難求,故將需地面積廣約四十餘公頃之主機廠設於北投關渡平原之農業區內,以減少在都會區內大量徵用民地、拆遷民宅。因此捷運各線之列車在需進行大修時,均需駛往北投機廠處理。是故在進行規劃時即將中正紀念堂站至古亭站以南之路段,設計有多處轉轍軌,並在初期路網中即先行興建綠線之西門站至中正紀念堂站之維修軌,俾使藍線、綠線、橘線之車輛可藉由此等路段轉駛入紅線至北投機廠大修。此一後續路網構想在民國七十五年即已初成,本局於七十六年二月成立後,雖對此一路網之外圍地區有部分修改,但市中心區部分仍多維持原案,此所以本局在興建目前之行政院核定路網時,即將未來之車站予以預留,俾使此一後續路網在未來興建時,能不影響已營運之路線。其中紅線經中正紀念堂站後即轉至信義路之東門站,再續向東至信義計畫地區。橘線經古亭站後亦轉至東門站,再由信義路轉至新生南路往北經松江路,再西轉民權東西路至三重、新莊、蘆洲地區。(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79, "title": "路網規劃>為何捷運路線最小曲率半徑要定為200公尺", "內容": "臺北捷運高運量系統捷運列車係由六節電聯車車箱組成,每節電聯車車箱長23.5公尺,車廂間可以互通,行駛時,因每節車廂為固定之直線,無法隨曲線變化,不同之轉彎半徑會造成車廂不同之偏移量,當轉彎半徑小於 200公尺時,列車在轉彎時將因車廂侵入維修空間及撞擊懸掛管線之狀況而影響行車安全,故將最小轉彎半徑限制在200公尺。(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84, "title": "路網規劃>台北捷運系統的便利性。", "內容": "目前台北捷運系統在專用路權上營運,列車可不受地面任何交通的干擾,能在尖峰時刻配合運量需求達到每二分鐘行駛一班車,快速又時間準確的密集行車,能大量運輸乘客,可紓解道路交通的擁擠,促進行旅的便利。另因採用電力而非油料作動力能源,更能減少空氣污染問題,尤其車輛新、美觀,讓人乘坐其中直覺上有處在一個現代化都市中的快感,這正是整個台北地區大眾所殷切期待的大眾運輸工具。(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73, "title": "路網規劃>捷運系統型式。", "內容": "

捷運系統是於都會區主要運輸走廊,以特別設計的電聯車行駛於專用路權的軌道上,可採用地下、地面及高架三種方式來建造。由於在專用的路軌上行駛,沒有紅綠燈,行駛途中不會受任何交通干擾,因此可以暢通無阻,再加上自動或半自動化行車控制系統,可提供班次密集、運量大、速度快、準時又安全、舒適的服務,因此被稱為「大眾捷運系統」。
大體而言,目前廣為世界各大都市所採用或發展中的技術型式,大致可以分為下列六類,茲簡要說明介紹於後。
(一)鐵路捷運(Heavy Rail Rapid Transit):鋼輪鋼軌式

傳統鐵路車輛,其車廂容量甚大,又可使用較多的車輛連掛(如六輛或八輛編組成一列車),列車密度高時,每小時單方向運量可達二萬至五萬人以上。這是目前世界大都市最普遍採用的型式。
(二)輕軌捷運(Light Rail Rapid Ttansit):應用鋼輪鋼軌軌式

傳統鐵路車輛,但車廂容量較小,聯掛輛數較少,因此,每小時單方向最高運量約在二萬人。
(三)膠輪捷運(Rubber-tyred Rapid Transit):與鐵路捷運類似,但車輛使用橡膠輪胎,或與傳統鋼輪並用,聯掛輛數多且列車密度高時,每小時單向最高運量與鐵路捷運無異。
(四)單軌捷運(Monorail Rapid Transit):包括跨坐式及懸掛式兩種型態,聯掛輛數通常在六輛以內,車輛用橡膠輪,每小時單方向運量約為二萬人。
(五)自動導引捷運(Automated Guided Transit):車輛與導軌結構較輕小,是以自動化運轉的導引式捷運系統,車輪以橡膠或傳統式鋼輪,視製造廠商而定,每小時單方向運量最高約自一萬五千人至二萬人。
(六)磁浮捷運(Magnetic Levitation Transit ):利用磁力感應原理及線性馬達而沒有車輪的發展中捷運車輛,每小時單方向運量,約可達二萬人。(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78, "title": "路網規劃>捷運路線線形佈設的原則為何", "內容": "捷運工程是國家重大建設,本局於規劃設計時均以大眾權益考量為前提;同時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亦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但應擇其對土地之所有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是以臺北都會捷運系統路線之選擇及定線原則是以減少使用私地、儘量利用道路公地、距離民房最遠、降低隧道深度為佈設原則。(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10, "title": "路網規劃>台北捷運路線規劃原則。", "內容": "

路網之服務應以台北都會區為其主要範圍。但視需求得延伸至都會影響圈內主要衛星市鎮。

 

應包含現時連結郊區與中心市區之各主要運輸走廊。

 

捷運路線若穿越中心市區來連結兩個主要聯外走廊,則兩端運輸走廊之需求量應較接近,以利營運。

 

各路線依運量需求及地區條件採用適當的系統型式,同時應避免路線重覆形成競爭。 為了運轉調車之方便,路線之起迄點應避免設置於市中心區。

 

路網之運輸機能應以服務都會區內旅次為主要任務。

 

路網在中心市區部份之構成應注重旅次集散及轉車之方便性。

 

路網在中心市區內所能涵蓋之服務區域應力求擴大。

 

車站之位置應選擇已發展地區及有發展潛力之地區,而其輔助集散服務系統良好者為優先。

 

車站站距在市中心區內以保持在八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為宜,而在市中心區外則以一千公尺至二千公尺或以上為原則。

 

路網及車站之佈置在不妨礙路網運輸機能之原則下,應盡量利用公共設施用地,以避免拆遷困擾。

 

路線隧道以佈設於道路下方或公有土地為原則,儘量避免地下穿越私有地。(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20, "title": "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申請流程", "內容": "

一、申請核定:

申請人持輔具評估報告書及術後聽能語言復健計畫書→至本市輔具中心提出申請→社會局寄送核定公文。


二、核銷請款:

申請人於收受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需完成購置輔具並持應備文件回到本市輔具中心請款【核銷請款書、核定公文影本、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收據正本)、領據及印章、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社會局完成核定並以公文通知、撥款。

", "日期時間": "2018-04-1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320, "title": "收到逕行舉發闖紅燈的違規通知單但沒有採證照片,這樣的舉發成立嗎?", "內容":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情形,只要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親眼目睹違規事實,且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則不需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即可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日期時間": "2018-04-13T10: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191, "title": "收到被民眾檢舉舉發的違規通知單,如果開單日期與檢舉日期超過7日,可申訴免罰嗎?", "內容":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故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自「違規行為終了日」到「檢舉日期」逾7日的檢舉不予舉發。與舉發機關開單日期無關。", "日期時間": "2018-04-13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5853, "title": "是否有爬梯機借用或租用服務?需向那些單位洽詢?", "內容": "

一、社會局提供爬梯機免費借用服務,主要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市民;本市立案社福團體、機構或公務單位,惟均需經評估。

二、借/租用方式:

(一)輔具中心免費借用:※線上預約:「臺北市輔具資源整合資訊網」(http://tpap.taipei/),或洽臺北市輔具中心:

1.合宜輔具中心/電話:(02)7713-7760。

2.西區輔具中心/電話:(02)2523-7902。

3.南區輔具中心/電話:(02)2720-7364。

(二)本市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專人操作爬梯機上下樓服務:

1、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電話:(02)2599-4649。

2、社團法人台灣樂活協會/電話:(02)7752-2111。 

3、台灣樂康協會/電話:(02)7723-0088 。 

4、振生長期照顧協會/電話:(02)2966-0011。 

5、社團法人行有愛關懷協會/電話:(02)7752-2000。

6、福倫淨零通用發展協會 電話(02)2892-5588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3750, "title": "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補助金額與洽辦單位", "內容": "

一、補助標準: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60萬元整;中低收入戶每人最高補助45萬元整;一般戶每人最高補助30萬元整。

二、洽辦單位:

(一)合宜輔具中心:02-77137760(服務地區:北投區、士林區、中山區、大同區)
(二)南區輔具中心:02-27207364(服務地區:信義區、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
(三)西區輔具中心:02-25237902(服務地區:松山區、萬華區、中正區、大安區)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65, "title": "公辦民營老人福利機構及老人公寓(住宅)申請入住相關資格、流程等規定為何?", "內容": "

各公辦民營老人福利機構及老人公寓(住宅)間略有差異,建議民眾以電話確定為宜,聯絡方式,分述如下:

1.陽明老人公寓

(1)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格致路7號3樓

(2)電話:(02)2861-9296

(3)傳真:(02)2861-9430

2.朱崙老人公寓

(1)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號4-7樓

(2)電話:(02)2778-5153*101

(3)傳真:(02)2731-0905

3.臺北市中山老人住宅

(1)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101巷2號

(2)電話: (02)2542-0006

(3)傳真: (02)2542-0222

4.臺北市大龍老人住宅

(1)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105號4-9樓

(2)電話: (02)6617-8186

(3)傳真: (02)2586-5585

5.臺北市兆如老人安養護中心

(1)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政大2街129號

(2)電話:(02)2936-2188

(3)傳真:(02)2936-2123

6.臺北市至善老人安養護中心

(1)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2段2巷50號

(2)電話:(02)2883-2666

(3)傳真:(02)2880-1150

7.臺北市文山老人養護中心

(1)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2段95巷8號3-6樓

(2)電話:(02)8931-3190

(3)傳真:(02)8931-1421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04, "title": "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之應備文件", "內容": "

一、人工電子耳補助申請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設籍本市之申請人依前款規定檢附申請文件親送、郵寄(以郵戳為憑)、委託申辦方式向本市輔具中心提出申請,本局受理案件後辦理資格審查。審查完畢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

 

二、人工電子耳補助請款規定:

(一)人工電子耳之請款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二)請款程序及應備文件:

1.請款程序: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2.應備文件:

(1)核銷請款書正本。

(2)核定公文影本。

(3)統一發票或植入手術醫院收據正本(須註明申請人姓名、地址)。

(4)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5)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帳戶影本。

(6)領據。

(7)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18, "title": "身心障礙者人工電子耳申請資格", "內容": "

設籍本市之18歲以上、未滿65歲,有口語能力(言語可懂度分級 speech intelligibility rating,SIR3分以上)且個人未曾接受全民健康保險人工電子耳給付者之優耳聽力劣於90dB HL, 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5年以內,或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超過5年且持續配戴助聽器者;如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助聽器,中斷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如屬先天性聽覺機能障礙者,經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確定至少具有1圈完整耳蝸存在且無其他手術禁忌者。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011, "title": "領取希望好食堂餐券(原愛心餐券)地點及使用方式為何?", "內容": "

1.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請協助被通報人洽居住所在地之各區社福中心,經社工師(員)評估有生活困難事實後提供希望好食堂餐券,由個案持餐券至合作店家用餐或兌換餐點。請洽各區社福中心或洽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633蕭小姐。

2.各中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請見本局網站/相關服務/生活危機服務/個案及家庭服務/12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3.夜間或假日請由話務人員留下通報人姓名、電話及被通報人所在地點等資料,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再轉本局後續協助。

4.目前本局已將可領取餐食之合作店家資訊上傳食物分享地圖,相關店家訊息請參考eFOOOD Sharing Map。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null, "URL": nul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010, "title": "申請希望好食堂餐券(原愛心餐券)對象為何?", "內容": "

1.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請聯繫求助者居住地社福中心,經本市各社福中心社工師(員)評估有經濟困難且居住本市之家庭,以戶內有未成年子女者為優先。

2.夜間或假日請由1999市民熱線留下民眾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再轉本局後續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005, "title": "若有街友需要安置之處理方式", "內容": "

1.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請聯繫求助者居住地社福中心,由社工人員評估後提供協助,各中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請見本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


2.夜間或假日請由1999市民熱線留下民眾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於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再轉本局後續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64, "title": "社區內有民眾發現街友要怎麼辦?", "內容": "

1.依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2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故請話務人員多詢問通報人,是否經常看到被通報人於通報處過夜,以確認是否為街友(遊民)身分;若非經常性棲宿者,請以弱勢者通報勿以街友身分通報。若為未成年者夜間於街頭遊蕩,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報家防中心,勿以街友通報。


2.再請依被通報人之行為,派請相關業務單位處理:

(1)如有「生命危急或有危急之虞」或有「自傷傷人的行為」,請立即通報110、119儘速送醫治療。

(2)如有乞討行為,請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3)如造成環境髒亂,請通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4)經常聚集場所之環境維護及場地管理權責事項,由各該管理機關辦理,請通報該場所主管機關(例如學校、圖書館及公園等)。如其有社會福利需求(如住宿、安置或生活困難)者,由主管機關轉介社會局各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協助。


3.若被通報人為單純社會福利需求(如住宿、安置或生活困難),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請協助被通報人洽居住所在地之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各中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請見本局網站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A09F1F39587B3A69。


4.夜間或假日請由話務人員留下通報人姓名、電話及被通報人所在地點等資料,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再轉本局後續協助。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55918, "title": "陽明教養院志工服務的申請方式?", "內容": "

一、填寫「臺北市陽明教養院志願服務申請表」後透過下列方式申辦:

(一)臨櫃親辦(請洽社工課)

(二)郵寄(11193 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61巷4弄9號)

(三)電話(社工課02-28611380轉386 林社會工作員)

備註:臺北市陽明教養院志願服務申請表可至本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櫃檯領取

二、申請時間:

週一至週五8:30~17:30,電洽本院社工課02-28611380分機386或網站申辦網頁提出申請;團體服務申請,請於欲來院服務前兩星期提出計畫書至本院。

三、申請資格:

(一)個人志工:具愛心、耐心、毅力,願意對智能障礙者付出關心之個人。

(二)團體志工:各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班級或社團、一般服務性社會團體或企業團體。

備註:需先接受本院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後,方得進入本院提供志願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3501, "title":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有期限規定嗎?", "內容":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自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的檢舉不予舉發,與舉發機關開單日期無關。", "日期時間": "2018-04-11T08: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8894, "title":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應備文件?", "內容": "

1.申請書。

2.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3.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4.公墓、骨灰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6.由親屬申請者,應另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

", "日期時間": "2018-04-1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8893, "title":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單位?", "內容": "

1.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向社會局所屬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四萬元。

2.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向本市殯葬管理處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聯絡人:鍾小姐,連絡電話:87329686轉29751)

3.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向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核撥新臺幣四萬元(聯絡人:游小姐,連絡電話:1999轉2324)

", "日期時間": "2018-04-1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78892, "title":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資格?", "內容": "

1.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

2.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3.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

", "日期時間": "2018-04-1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8097, "title": "申請課稅明細跟繳納證明可否先預約申請再取件?可否跨區預約?", "內容": "

本處提供查調本市課稅明細及繳納證明等多項預約取件服務,申請人可透過網路、傳真或電話等方式選擇取件分處及取件時間,為服務上班族群,每周三取件時間延長至晚上7時30分,取件時由承辦人核對身分證及相關文件無誤後,申請人於申請書簽章後交付查調資料。若委託他人取件,請於申請書上填寫代理人資料,取件時出具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人身分證影本、授權書或委任書。


", "日期時間": "2018-03-29T18: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8096, "title": "繼承外縣市房屋和土地,可否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地方稅查欠手續?", "內容": "

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皆可提供跨縣市繼承案件地方稅查欠服務,民眾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可就近至本處所屬各分處辦理。

另本處擴大可預約申請跨縣市查欠服務,民眾僅需以電話、傳真或網路申請並先行提供(如傳真、email、視訊服務雲平台或預約取件頁面上傳)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再於約定時間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至預約分處即可完成查欠。

", "日期時間": "2018-03-29T18: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8095, "title": "用信用卡結帳時,可否透過信用卡儲存雲端發票(即無實體電子發票)?又是否適用於所有店家?", "內容": "

(一)消費者可於特定營業據點,使用參加信用卡載具作業之發卡銀行所核發的信用卡儲存雲端發票。

(二)欲查詢適用之營業據點及參加信用卡載具作業之發卡銀行,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信用卡存發票好康專區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3-29T18: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8094, "title": "使用行動支付購物消費時,可否透過行動支付APP儲存雲端發票(即無實體電子發票)?又是否適用於所有店家?", "內容": "

(一)消費者可於特定營業據點,使用行動支付購物消費並結合雲端發票之載具(手機條碼、信用卡)儲存雲端發票。

(二)欲查詢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載具相關內容,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專區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3-29T17: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0, "title": "與市政府往來之廠商,有時因為案件多,常常無法知道款項是否已經匯入帳戶,也分不清是哪個機關給的款項,請問該如何做才可以明確快速知道相關訊息?", "內容": "

可申請入戶通知服務或透過入戶通知查詢網站查詢對帳資料。

1.您可以向往來的機關學校申請「電連存帳入戶通知」服務,或至財政局網頁下載申請書填妥後傳真或郵寄給我們,申請這項服務後,以後如有款項匯入您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您就可收到入戶通知單,方便您對帳。

2.另外財政局網頁/便民服務/廠商款項入戶通知查詢,提供您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查詢對帳資料。

 

", "日期時間": "2018-03-28T11: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955, "title": "收到停管處的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請問該如何繳費?", "內容": "

一、您可持本函所附繳款條碼至超商櫃檯繳納(超商繳款金額以新台幣2萬元為限)。

二、或本處1樓服務台(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1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時30分至17時30分)、本市24小時營業之公有停車場(可至本處網站查詢各場地址)。

三、或至本處派駐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簡易櫃檯(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繳納。

 

", "日期時間": "2018-03-28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999, "title": "收到停管處的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但車輛所有人是身障免費停車,為何追繳停車欠費?", "內容": "

使用加註車號之識別證者(限識別證上加註之車號),停車前4小時免費;使用未加註車號之識別證,或因識別證車號等資訊無法辨識者,則會開立一般繳費單,於停車繳費單據記載之繳費截止日期內,至本處所轄公有停車場或停管處服務台辦理停車優惠(須備齊相關證件),但逾期視同一般繳費單進行催追繳行政程序。

", "日期時間": "2018-03-28T10: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965, "title": "我名下車輛不是我在使用,現在卻收到停管處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但停車欠費不應向我追繳,我要辦理歸責使用人。", "內容": "

停車欠費並無相關可歸責之法條依據,如民眾停車未繳費經舉發違規罰單時,才可就罰單部分辦理歸責,惟該辦理歸責須於該罰單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本處催收之停車欠費皆已欠繳多時,且經查當初舉發違規罰單時並未辦理歸責,因此已無法再辦理歸責,仍請依規定繳納該停車欠費。

", "日期時間": "2018-03-28T09: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963, "title": "收到停管處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當初車輛已賣了,但對方拒不過戶,已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使用人不是我,請撤銷或向實際使用者催收?", "內容": "

本處停車欠費催收係向監理機關記載之車輛所有人辦理催收,如車輛所有權確有爭議,請提供相關報案證明、法院判決資料等有效證明文件,向本處客服專線(02)2726-9600辦理申訴事宜。

", "日期時間": "2018-03-28T09: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959, "title": "收到停管處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但停車日期卻是多年前,我確定當時已繳清停車費,為何現在催收,事隔多年收據也已不存在了,如何證明我當時未繳?", "內容": "

本處停車欠費如未繳納,皆會開放於本處停車費查詢網站及各代收超商之多媒體機提供民眾查詢,如仍未繳納,本處須辦理催收暨後續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18-03-28T09: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951, "title": "收到停管處的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但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繳納,是否可辦理分期付款?可分幾期繳納?", "內容": "

一、停車費經本處依序寄發平信(掛號)及罰單(催繳通知單)後仍未繳納,本處寄發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逾期未繳清,將移送強制執行。於移送強制執行前,如您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滯納款項,可以向本處申請辦理分期付款。前述惟停車單處於平信(掛號)及罰單(催繳通知單),至強制執行階段,仍請自行儘速繳費,無法向本處辦理分期。

二、分期繳納之期數,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停車欠費未滿新臺幣(下同)3,000元者,得分2至3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500元。

(二)停車欠費3,000元以上,未滿1萬元者,得分2至6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1,000元。

(三)停車欠費1萬元以上者,得分2至18期繳納,惟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1,500元。

(四)前項所稱之分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如您欲辦理分期付款,請下載附件檔案-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車欠費分期繳納申請(切結)書,填寫後,親持、郵寄或傳真至本處02-27596715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3-28T09: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停車欠費分期繳納申請(切結)書(11503)",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7645951/2b2d58de-fc55-4744-a73c-4b9b6498a7ed.odt" } ] }, { "DataSN": 7645950, "title": "車輛已過戶多年了,為何現在才催收多年前的停車欠費?", "內容": "

依法令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即積欠行政機關之各項欠費,包含停車欠費)可在5年內追繳,故5年內的停車欠費,本處皆可催收並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另車輛之停車欠費資訊,本處已放在停車費查詢網站及各代收超商之多媒體機等管道,供民眾查詢及繳納,且積欠停車費前均已平信、掛號催繳在案,如經多年仍未繳納,故本處須依規定辦理催收事宜。

", "日期時間": "2018-03-28T0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946, "title": "車輛已過戶多年且已於監理機關繳清所有欠費罰鍰,為何又收到停管處停車欠費催收處分函?",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令)規定,罰單係由裁決、監理機關列管催收,停車欠費係由各縣市停車管理機關列管催收,故車輛過戶時在裁決、監理機關僅能繳清罰鍰,但無法繳納停車欠費(除本處派駐本市交裁所簡易櫃檯)。本市之停車欠費仍需至本處及其合作單位繳納,故本處須針對未繳納者停車欠費辦理催收處分。

", "日期時間": "2018-03-28T0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530, "title": "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特別休假可以遞延至次年實施嗎?", "內容":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及人事處)

", "日期時間": "2018-03-27T14: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401, "title": "如果要製作家族族譜,如何查詢日據時期或光復後相關親屬戶籍登記資料?應備文件及申請方式為何?作業時間以及是否需要費用?", "內容": "一、因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光復後戶籍資料等人工手寫資料已電腦化可全國連線申請,申請人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前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戶政人員會依據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戶籍資料追查親屬資料,所以申請人如有提供父母親或是祖父母的戶口名簿給戶政人員可加快追查親屬資料時間。

二、申請人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為1.本人、2.利害關係人、3.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正本。
3. 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4. 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5.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注意事項
1.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2.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3.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為隨到隨辦案件,戶所作業時間需視民眾申請親屬資料的親等範圍及數量而定,申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光復後戶籍資料及戶籍謄本所需規費係以張計算,每張15元。
 ", "日期時間": "2018-03-27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45065, "title":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如何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內容":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申請作業流程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依據。
     (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誌。
     (五)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
     (六)已領牌照車輛應敘明牌照號碼。
二、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三、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檢附文件如下:
     (一)蓋有機關或團體印章及負責人印章的免稅申請書。
     (二)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三)組織章程。
     (四)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五)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六)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 "日期時間": "2018-03-26T15: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14, "title": "電連存帳匯款時間?", "內容": "

每日匯款作業於9點至15點30分執行。

 

", "日期時間": "2018-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1, "title": "請問電子簽章簽證人員有無人數的限制?", "內容": "

有,最多3人。

電子簽章簽證人員機關首長及其授權代簽人最多3人、主辦會計及其授權代簽人最多也是3人。

", "日期時間": "2018-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39, "title": "已送件至財政局之各類憑單如要辦止付,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傳送「各類憑單(電子支付文件)止付、退件通知書」至財政局辦理止付。

機關因故要辦理止付,應於財政局未完成該憑單審核前即通知財政局並經確認後,再傳送「各類憑單(電子支付文件)止付、退件通知書」至財政局支付科(傳真號碼27206207)辦理止付。

", "日期時間": "2018-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40, "title": "請問領取支票需要帶什麼證件及資料?", "內容": "

1.如果本人領取,請帶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本人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2.如果委託他人代領,請帶已填妥授權資料之付款憑單關係通知單、本人及代領人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

 

", "日期時間": "2018-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16, "title": "電連存帳發生退匯時如何處理?", "內容": "

各支用機關接獲退匯通知後,應於金融機構營業日4個工作日內,填妥更正申請單送達財政局辦理更正再匯或不匯作業。不匯作業須由原支用機關檢具財政局審核後之更正申請單,連同「支出收回書」送代庫銀行辦理繳庫事宜。

 

", "日期時間": "2018-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支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7, "title": "如何洽詢原住民求才相關服務?", "內容": "

一、本市就業服務處暨所屬各就業服務站可受理求才登記,並不定期辦理徵才活動,各就業服務站地址如下:

  (一)艋舺就業服務站,地址: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3樓,近捷運龍山寺站2號出口。

  (二)北投就業服務站,地址:北投區新市街30號5樓/北投區行政中心。

  (三)內湖就業服務站,地址: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7樓/內湖區行政中心。

  (四)信義就業服務站,地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8樓。

  (五)景美就業服務站,地址: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393號2樓,近景美捷運站1號出口。

  (六)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站,地址:南港區南港路2段60巷19號1樓及2樓,近捷運南港站1A號出口。

  求才相關最新資訊可逕至本市就服處網站查詢(網址:https://eso.gov.taipei/)或洽本市就業服務處(電話:02-23085231)。

二、另可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基北宜區就業服務團隊,專線電話:0800-066995。

", "日期時間": "2018-03-23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6, "title": "如何洽詢原住民求職相關服務?", "內容": "

一、本市就業服務處暨所屬各就業服務站可受理求職登記,各就業服務站地址如下:

  (一)艋舺就業服務站,地址: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3樓,近捷運龍山寺站2號出口。

  (二)北投就業服務站,地址:北投區新市街30號5樓/北投區行政中心。

  (三)內湖就業服務站,地址: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9號7樓/內湖區行政中心。

  (四)信義就業服務站,地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8樓。

  (五)景美就業服務站,地址: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393號2樓,近景美捷運站1號出口。

  (六)南港東明青銀就業服務站,地址:南港區南港路2段60巷19號1樓及2樓,近捷運南港站1A號出口。

  求職相關最新資訊可逕至本市就服處網站查詢(網址:https://eso.gov.taipei/)或洽本市就業服務處(電話:02-23085231)。

二、為配合「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修法,本府各機關陸續將有職缺需進用原住民族人,本市族人若具有就(轉)業服務需求,歡迎可主動聯繫本會派駐本市各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提供個人完整相關資訊,或填寫求職登記表並以電子郵件寄送,俾利本會後續進行就業媒合。如有任何就業問題亦可電洽本會承辦張先生,聯絡電話02-27208889/1999轉2012。

各區公所聯繫方式如下:

  (一)士林區:02-2882-6200 分機6015,宋高小姐,電子郵件:8a-makah@gov.taipei。

  (二)中山區:02-2503-1369 分機502,林小姐,電子郵件:8a-lin650615@gov.taipei。

  (三)大安區:02-2351-1711 分機8215,溫小姐,電子郵件:8a-sadomi@gov.taipei。

  (四)松山區:02-8787-8787 分機828,林小姐,電子郵件:8a-sayun@gov.taipei。

  (五)大同區:02-2597-5323 分機615,成小姐,電子郵件:8a-wendy920515@gov.taipei。

  (六)內湖區:02-2792-5828 分機268,王小姐,電子郵件:8a-shiu7530@gov.taipei。

  (七)南港區:02-2783-1343 分機821,黃小姐,電子郵件:8a-cindy@gov.taipei。

  (八)信義區:02-2723-9777 分機308,朱小姐,電子郵件:8a-chu210121@gov.taipei。

  (九)萬華區:02-2306-4468 分機113,林小姐,電子郵件:8a-giye@gov.taipei。

  (十)文山區:02-2936-5522 分機211,蘇小姐,電子郵件:8a-sue@gov.taipei。

  (十一)北投區:02-2891-2105 分機223,田先生,電子郵件:br7281@gov.taipei。

  (十二)中正區:02-2341-6721 分機256,呂小姐,電子郵件:8a-jung@gov.taipei。

三、另可洽詢原住民族委員會基北宜區就業服務團隊,專線電話:0800-066995。

", "日期時間": "2018-03-23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4, "title": "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要如何申請?有家庭收入之限制嗎?", "內容": "

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連續滿二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生,其家庭收入按全年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補助金額:公私立高中(職)每名新台幣3,000元;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台幣6,000元。

申請時間:每年3月31日及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之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申請。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39 汪小姐

", "日期時間": "2018-03-23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2, "title": "原住民學生營養午餐補助,如何申請?", "內容": "

補助對象:設籍臺北市且就讀臺北市公立國小,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申請資格:非低收入戶,且家庭遭重大變故、或家境清寒者,致無力負擔學校午餐費用,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私人企業行號或慈善機構相同補助者。

補助期間及額度: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500元,每學期補助4.5個月,補助最高金額為2,250元整。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2個月內,欲申請之家庭,請於申請期限內向小孩所就讀的學校申請。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39汪小姐

", "日期時間": "2018-03-23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1, "title": "凱達格蘭文化館開館時間為何?", "內容": "

凱達格蘭文化館開館時間為週二至週日 09:00 - 17:00,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 小小叮嚀:如不確定是否開館,可先電洽(02)2898-6500館務人員或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80珐济先生洽詢。

 

", "日期時間": "2018-03-23T11: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40, "title": "要如何前往凱達格蘭文化館?", "內容": "

凱達格蘭文化館地址為台北市北投區中山路3-1號,要前往凱達格蘭文化館交通方式:

(一)公車:

  1.搭乘216、216(區間)、218、218(區間)、266於「新北投站」下車,往中山路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

  2.搭乘小22至「北投公園站」,往中山路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

(二)捷運:搭乘捷運淡水線至「新北投站」,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

※小小叮嚀: 新北投地區擁有豐富之觀光旅遊景點,欲前往者可多利用大眾運輸工具,可降低尋找停車位之困擾,亦可享有多元充實之知性之旅。

聯絡電話:(02)2898-6500館務人員

", "日期時間": "2018-03-23T11: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39, "title": "北原會館開館時間為何?", "內容": "

北原會館開館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21:00。

星期六、日:09:00-17:00。

國定假日休館。

※ 小小叮嚀:如不確定是否開館,可先電洽02-27828740 詢問館務人員。

※ 會內聯絡電話02-27206001分機18或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072 高小姐

 

", "日期時間": "2018-03-23T11: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38, "title": "請問北原會館之功能及如何前往該館?", "內容": "

本會會館服務項目如下:

一、第1樓右側服務中心為供交誼、座談之用。

二、第2樓層之電腦教室為供電腦教學研習之用。

三、第2樓層之會議室為供會議或座談會之用。

四、第3樓層之學科教室為供學科研習或術科教學之用。

五、第4樓層之舞蹈教室為供舞蹈教學訓練之用,另設有市立圖書館借還書工作站,提供社區居民圖書借閱服務。

六、本會館除以上功能及服務外,目前也是本市原住民族部落大學校舍,提供本會推動民族教育及終身學習之據點。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49號

電話:02-27828740

交通資訊:從捷運昆陽站下車,沿忠孝東路七段向東走,左轉向陽路,步行約5-10分鐘即可到達。

會內聯絡電話02-27206001分機18或1999(02-27208889)轉2072 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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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對象:凡國小一年級以上對原住民族傳統曲謠、舞蹈有興趣、熱忱者。(基礎班:國小一年級至國小四年級、合唱班:國小五年級至高中三年級、古韻班:社會人士、長青樂齡)

二、團訓時間:每週六下午2時至5時(基礎班、合唱班)、每周四下午7點至9時(古韻班)(公演及巡迴演出之集訓,視實際需求調整或增加上課時間)。

三、團訓地點:北原會館(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49號-捷運昆陽站4號出口)。

四、報名方式:填妥報名表以親送、郵寄、傳真等方式逕送本會(臺北市110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區5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教育文化組張小姐),

      傳真:02-2720-5996

      單位:教育文化組

      聯絡人:張小姐

      聯絡電話:02-27206001 #30或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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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就讀國中以上至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在學學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之相同補助者,其中所稱大專院校,係指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空中大學(專科)、推廣部、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及在職進修班學生。

補助金額: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台幣500元;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000元;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1,500元。

申請時間:每年4月15日及10月15日前。

申請窗口: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者向就讀學校申請,就讀公私立大專校院者或外縣市高中職者,則向戶籍所在區公所原住民服務員申請。

注意事項:具有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請逕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申請。

※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39 汪小姐

 

", "日期時間": "2018-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3, "title": "經管市有房地如已無公務使用需要應如何處理?", "內容": "一、公用不動產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已不需使用者,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2至35條規定,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接管注意事項規定,得由財政局徵詢各機關使用需求,優先提供公務使用,或報經本府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核定接管機關。
二、另倘無其他公務使用需求,則管理機關應清理完善後報府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財政局接管依法處理。", "日期時間": "2018-03-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公產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8, "title": "為何公車動態資訊系統有時預估到站時間不正確?", "內容": "

本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倘有時預估到站時間發生異常之原因,包含公車未依核定時間或路線行駛,車內車機設備異常、故障或路線設定錯誤、受路況影響等,若民眾發現上述情形,請您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網站反映,並提供詳細日期、時間、站位、方向、搭乘路線及車號,俾利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後續追蹤處理。

", "日期時間": "2018-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99-12-31T12:3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智慧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6, "title": "如何查詢本市公車到站即時資訊?", "內容": "

市民可透過下列方式查詢公車動態資訊1.大臺北公車網站 https://ebus.gov.taipei/2.PDA簡易查詢網頁https://pda5284.gov.taipei/MQS/routelist.jsp智慧型手機可以下載「臺北好行」APP軟體。

", "日期時間": "2018-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智慧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35611, "title": "請問哪裡可查詢選舉的日期?如何登記為候選人?", "內容":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由選舉委員會辦理,故本市公職人員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屬「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相關資訊請洽02-27233372,或該會官方網站https://www.cec.gov.tw/mect查詢。

", "日期時間": "2018-03-15T11: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28374, "title": "如何查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相關法令及訊息?", "內容": "本處網站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於該專區建置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法規及函釋、納保官姓名及聯絡方式、納保工作成果、其他應公開資訊及常見問題Q&A等,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 "日期時間": "2018-03-13T08: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60, "title": "本府週休二日機關首長駕駛於週六、週日出勤時,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如何計給?", "內容": "

首長駕駛於週六或週日出勤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應視該日屬例假或非例假之休息日而定,分別說明如下:

1.該日屬例假:

(1)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2.該日屬非例假之休息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屬本府勞動局權責)

 

", "日期時間": "2018-03-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65, "title": "我看到新聞說貴院有提供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服務,那現在還有在做嗎?", "內容": "

簽預立醫療決定書之前,依法令要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有溝通才能增進未來啟動與執行的確實性。北市聯醫提供有溫度且優質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由醫師、護理師、社工人員(師)與心理師組成有品質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歡迎您的預約。


1.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詢服務電話:

諮詢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院本部 社會工作室

諮詢電話:(02)-2555-3000 轉2175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點30分 至下午5點30分


2. 如何預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各院區社會工作課聯繫窗口

仁愛院區    (02)-2709-3600轉3561、3563

中興院區    (02)-2552-3234轉3617

和平院區    (02)-2388-9595轉2024

婦幼院區    (02)-2391-6470轉1910 

忠孝院區    (02)-2786-1288轉8937

陽明院區    (02)-2835-3456轉5136

林森中醫昆明院區    (02)-2370-3739轉3827 (02)-2591-6681轉1505

松德院區    (02)-2726-3141轉1141


3.如何找相關教育訓練或想認識更多:

院本部人文創新書院: (02)25553000轉2082


若您想搶先預約北市聯醫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或有任何問題想詢問

歡迎填寫以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詢與預約單】,隨時留言給我們喔!!

https://goo.gl/forms/UxgkBm4cr9715j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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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您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簽署:

1.18歲以上(民國112年後民法修正)。

2.意識清楚(無受監護宣告、或是沒有因生病、藥物、精神狀況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做決定的情形)


但要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還須具有健保卡,完成諮商將您的決定書上傳註記後才會生效喔!

(所以有本國健保卡的成年外國人也是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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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在聊天中透過社會新聞事件(例如名人過世)開啟話題,聊聊自己對生死間的體悟,詢問媽媽的感受及想法,並觀察媽媽反應與接受度。

若媽媽不排斥,願意表達的話,則可邀請她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請告訴她會由專業的醫療人員與您討論醫療,照護與社會心理議題,讓媽媽更放心與創造機會思考與表達想法。

如果有些長輩是比較難以討論或邀請諮商的話,就需要多耐心與她聊聊,有些長輩要接受或調整觀念是需要花時間的。

我們有製作一本「我的預立醫療決定 易讀說明手冊- 高齡認知友善版」,是針對長者、失智病人閱讀的手冊,裡面採用視覺化、圖文並茂與增大字體等的易讀設計,來介紹預立醫療決定書相關概念,也歡迎提供給長輩們閱讀和認識!

易讀說明手冊介紹與閱覽: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A021504A844ECB3D&sms=33256E00C40857CD&s=981287E51228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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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表格不是自己簽名就有法律效力的,還要邀請家人一起到醫療院所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聽完醫療團隊說明溝通後,才能了解醫療選項與照護內容,並讓家人在未來啟動時,能尊重與協助執行您的意願。諮商後,醫療院所會將您的決定書上傳中央資料庫,最後健保卡完成註記才會生效喔!所以自己印出來簽一簽是不會有法律保障的!


「預立醫療決定書」是衛福部公告的法定書面格式,全國醫療機構都統一這個格式,想要預覽表格,請上北市聯醫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區下載表格喔!!

預立醫療決定書介紹: 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37966ABD1666E9E1&sms=E78887F108B43780&s=067DBB46C1D3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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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二親等參與的法律規定,基本上只要提出無法出席的事由即可,但獲得家屬共識是能確保您的意願與決定,在未來是能被尊重與執行。原則上您可指定18歲以上的人成為您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未違反病主法排除對象的情況下,您當然可以指定您的伴侶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規定,請見北市聯醫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區:   https://tpech.gov.taipei/cp.aspx?n=25DB162454D88608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51, "title": "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會討論些什麼內容?", "內容":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商團隊會跟您說明與討論下列事項:


  1. 說明病主法內您有哪些受保障的知情與選擇權。
  2. 說明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公告重症 (例如:泡泡龍症、漸凍人等12種特殊疾病),以上這五種臨床情境的判定標準。
  3. 介紹延命時經常使用的醫療選項有哪些:維持生命治療(例如:CPR、呼吸器、輸血及重度感染時的抗生素)及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鼻胃管、靜脈注射等..)這兩類醫療措施的使用以及其風險。
  4. 討論您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對五種臨床情境時的醫療偏好選擇、未來撤回及變更的程序。
  5. 讓您家人了解您對醫療決定的規劃,更了解未來決定書啟動時的程序跟緩和醫療。


詳情影片請上,北市聯醫預立醫療專區: https://reurl.cc/av7KbD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60, "title": "聽說預立醫療決定還要找見證人,所以我要找到見證人一起去你們醫院嗎?", "內容": "

不一定。「預立醫療決定書」的首頁有見證人簽名欄位,需要有2名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 看到您是「自願簽下及沒有遭受脅迫」的情況即可,是不一定要參與諮商過程或決定書的選擇內容,同時也不是見證或擔保您的決定,所以邀請時可以告知親友別擔心。


如果諮商當下同時想完成預立醫療決定書上傳註記,您可邀請兩位親朋好友共同前來,他們均可以擔任您的見證人(不限親屬)唷!


若您無法找到見證人,諮商後尋求法院或找民間公證人將您的決定書完成公證也可喔!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56, "title": "我是單身、沒有家屬,可以做預立醫療決定嗎?", "內容": "

只要您提出二親等事實上無法出席的原因事由,或是無法期待參與之書面說明,仍是可以做的。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意義,也是希望協助您的家屬了解並尊重您的意願及決定,也盡量降低在未來想要啟動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書時,被不認同的家屬提出暫緩執行的情況(不認同的家屬可能也是不捨的心情才不想執行)。所以還是希望盡可能的邀請他們一起參加,在諮商中討論達成共識喔!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57, "title": "我媽現在失智,可以帶她來做預立醫療決定嗎?", "內容": "

失智症不同時期表現症狀不一,心智缺損狀態也因人而異。依規定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病人心智缺陷(沒有辦法做決策時)或非自願時,是無法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程序的。仍可帶媽媽至醫院洽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告知諮商團隊媽媽有此情形,團隊會評估是否能符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能力。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55, "title": "「預立醫療決定」跟安樂死有什麼不同? ", "內容": "

「安樂死」是由醫師開處方後給予病人使用,加速死亡過程,但通常醫師不願意或不忍心採用這麼強烈的方法;「協助自殺」則是醫師開藥,但病人自己服用;但是病主法只是「回歸疾病自然的歷程」,就像回到古早時代,去不施予或撤除您認為不需要的醫療照護措施,並提供緩和醫療的處置,減少疼痛或不舒適感,尊重您自己對於生命品質的看法。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52, "title": "如果我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那以後我生病住院,醫護人員會不會放棄不救我了?", "內容": "

並不會喔,只有符合五款「特定臨床條件」之內,您的預立醫療決定書才會被啟動,在那之前,醫療團隊都還是依照醫療常規,進行必要的急救或照護措施,不得無故拖延。而是否符合這五款臨床條件的確診流程,是必須經過兩位專科醫師、至少二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評估,最後會再跟您(如果您仍清醒時)確認是否要按照醫療決定書執行,所以啟動程序是非常嚴謹的。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50, "title": "如果我來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一定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嗎 ?", "內容": "

不一定,來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不一定需要當下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不需要有壓力,您也可以帶回去慎重思考後,再回醫院完成簽署程序。其實回去討論跟親友一起思考、探索生命議題的過程也是很有意義,不但能讓家人知道,也能到時候疾病狀況符合時,他們才能尊重與幫你啟動。

",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61, "title": "我在你們醫院簽過安寧還要再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內容": "A:因為保障範圍跟適用法規的不同,安寧意願書(俗稱DNR或不急救同意書)只有適用於「末期病人」的部分,如果像是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或其他嚴重不可治癒的疾病(例如罕病),還是得長期臥床照顧一陣子到最後才適用安寧,所以您可以先邀請家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一起來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再做決定。",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10159, "title": "我爸中風7年了,現在在養護中心可以簽預立醫療決定嗎?", "內容": "原則上只要您的父親意識清楚且可以透過任何方式,去表達自己的意願,以及在沒有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的疑慮下,是可以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的。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完成需要有合格醫院的諮商團隊執行,若病人行動狀況允許,可至各院區窗口預約。本院亦有提供到宅與機構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模式,詳情可洽詢本院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窗口。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詢服務電話:
諮詢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院本部 社會工作室
諮詢電話:(02)-2555-3000 轉2175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點30分 至下午5點30分", "日期時間": "2018-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892, "title": "什麼是ACP(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AD(預立醫療決定) ?", "內容":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意願人與諮商團隊、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共同商討當意願人未來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適當的照護方式以及病人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諮商過程除了了解相關醫療方針外,更著重讓親友了解意願人的意願和達成共識,讓規劃得以被尊重執行。


※「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

指意願人事先寫好的的書面文件,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此醫療決定書將會註記在健保卡內。


詳細資訊請上:北市聯合醫院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區   https://reurl.cc/av7KbD

", "日期時間": "2018-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893, "title": "請問「預立醫療決定(AD)」就是放棄醫療嗎? 跟之前的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有什麼不同?", "內容": "

兩者不同喔,這些都不是放棄醫療,這些只是事先表明在特定情況之下,我可以拒絕延長生命或延長死亡的醫療措施,表達希望採用緩和醫療的照顧來走最後一哩路的書面文件。


「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每個人對自己醫療措施的「知情、選擇與決定權」,也強調在您意識清楚時,能夠及早表達自己對於在「五種特定臨床下」(像是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等..)希望接受或拒絕的醫療照護選擇及善終相關意願,而安寧緩和意願書只有適用在末期病人身上。


為了讓您能夠在簽署文件之前,對於相關規定有更深入的了解,預立醫療決定書必須事先透過一個與專業醫療團隊共同諮商的過程 (稱之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邀請您與親友一起來討論後,做出適合您的決定,醫院也會將決定書上傳到中央資料庫並註記在健保卡上,確保您的權益。


預立醫療決定書與安寧意願書的不同,詳情請上北市聯醫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專區: https://reurl.cc/VXqbKA

", "日期時間": "2018-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94, "title": "什麼是智慧地所服務系統?", "內容": "智慧地所服務系統是本局整合跨平台、跨機關的線上申辦土地登記、測量系統,於107年3月29日上線。

 

 

 

 

 

 

 

", "日期時間": "2018-03-02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5084, "title": "智慧地所服務系統可線上申辦什麼案件?", "內容": "智慧地所服務系統107年3月29日開辦部分登記案件及測量案件全程式線上申辦,以及全部登記、測量申請案件線上申請、紙本郵寄的非全程式線上申辦服務。 ", "日期時間": "2018-03-02T10: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7, "title": "到信義運動中心運動時可以將車輛停放在哪裡呢", "內容": "

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周邊三張里公園停車場或信義廣場公有停車場,或請多加利用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至信義運動中心。

", "日期時間": "2018-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7, "title": "26.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27.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2: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9, "title": "30.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31.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上限為288小時。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8, "title": "28.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業務之保全人員等工作者。29.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 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240小時,

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上限為288小時。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6, "title": "24.中央部會首長駕駛。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5, "title": "22.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23.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4, "title": "21.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3, "title": "20.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2, "title": "18.法律服務業僱用之法務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19.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1, "title": "15.營造業工地監造人員。16.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17.建築師事務所之工地監造人員。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40, "title": "13.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14.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工地監造人員。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9, "title": "11.保全業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12.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8, "title": "11.依教育法規辦理考試之闈內人員。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7, "title": "8.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9.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5, "title": "6.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7.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不含中央部會首長駕駛)。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6, "title": "1.考選部闈內工作之人員。2.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3.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4.總統、副總統辦公室工友。5.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每月總工作時間上限為260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1: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4, "title":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0: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3, "title":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 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3. 工作時間為空勤組員報到後至報離為止之期間。 4. 國際航線單一飛航時間超過12小時者,得不受1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24小時。", "日期時間": "2018-02-13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9132, "title":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中央銀行首長隨扈、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二款(現金貴重物品運送)、第三款(人身安全維護)。以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 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 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 時間延長。 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 "日期時間": "2018-02-13T10: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8400, "title":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其工時限制為何?", "內容": "可參閱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網站: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勞動局>23、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書表下載;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8150039)
 ", "日期時間": "2018-02-12T14: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8399, "title": "春節、中秋節及雙十節期間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 "內容": "

(一)為維護節慶期間爆竹煙火施放安全,臺北市政府將加強爆竹煙火安全管理,針對可能販賣爆竹煙火之場所、禁止施放及可能施放爆竹煙火等地點,嚴加取締查處及宣導施放安全,並加強相關局處橫向聯繫,共同取締違規燃放爆竹行為。

(二)民眾燃放爆竹煙火注意事項:

(1)為維護安全,請以爆竹煙火電子音效(爆竹音效及施放安全宣導資料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下載查詢;路徑:首頁>宣導教育>火災預防>爆竹煙火)或電子禮炮,取代燃放爆竹煙火,如須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請選購有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並遵照產品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施放;如需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於施放5日前向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申請許可後始得施放。

(2)購買或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選購附加認可標示之產品(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及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違規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管制量5分之1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罰鍰。

(3)12歲以下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罰鍰,但升空類(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飛行類(如沖天炮、笛聲炮)、摔炮類,為禁止兒童施放之爆竹煙火。

", "日期時間": "2018-02-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2-20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91677, "title": "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如何買賣不動產?", "內容": "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18-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4, "title": "拆遷補償>臺北市轄違章建築之拆遷處理費之認定及計算方式為何?", "內容": "依據「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之規定,臺北市轄依違章建築之時間,分為:
(一)52年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二)53年至77年8月1日之既存違章建築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七十計算;其單層拆除面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之部分及第四層樓以上之拆除面積,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五十計算。
(三)77年8月1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不發給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6, "title": "拆遷補償>營業損失補助之請領標準為何?如何計算?", "內容": "

(一)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請領標準:建築物作營業使用,在拆遷公告二個月前,領有工廠登記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持有繳納營業稅據正式營業者,得就實際拆除部分之營業面積計算,發給營業補助費,前項營業面積不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及住宅。

(二)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計算營業損失補償費。(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7, "title": "拆遷補償>徵收者安置費請領標準為何?何時發放?", "內容": "(一)安置費用標準:
1.合法建物及77年8月1日前之違章建築全部拆除者,每一建物所有權人90萬元
2.77年8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之違建戶,每一建物所有權人除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39萬元以外,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二十,加發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
3.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列管眷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管宿舍之住戶,其住居之建築物經拆除者,每一住戶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二十萬元。
(二)拆遷戶為公法人者,不予發給。
(三)安置費於建物拆遷前發給。(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3, "title": "拆遷補償>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除土地補償費外,還可請領何種補償費或獎勵金等?請領標準及依據為何?", "內容":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除領取土地補償費外,如有地上物依規定可領取建物補償費 (合法建築物補償費、違章建築處理費)、達成協議價購獎勵金(徵收者無協議價購獎勵金)、限期拆遷獎勵金、人口遷移費、營業補助費、農林作物補償(或遷移)及安置費用等。相關之補償標準及依據,請參閱「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臺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等相關規定。(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5, "title": "拆遷補償>拆遷獎勵金之請領依據及標準為何?", "內容": "

(一)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以協議價購方式與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者,按拆遷補償費加發百分之二十之獎勵金。

(二)依同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主管機關者,發給拆遷補償費或拆遷處理費百分之六十之獎勵金。逾期騰空點交者,不發給獎勵金。」。(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URL":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4062"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69, "title": "拆遷補償>人口搬遷補助費之請領依據及標準如何?有否人口數之限制?由誰代表領取?", "內容": "
(一)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拆遷公告二個月前在該址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應發給遷移費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建築物全部拆除者,於限期內自行遷移並遷出戶籍後,發給人口遷移費。建築物部分拆除者,於就地整建或門面修復,且於期限內,免遷出戶籍,自行暫時搬遷後,發給人口暫行遷移費。
(二)發給標準:以戶為單位,建築物全部拆除人口遷移費2人以下者12萬元,每多1人增加4萬元,6人以上者28萬元為上限。建築物部分拆除人口暫行遷移費2人以下者9.6萬元,每多1人增加3.2萬元,6人以上者22.4萬元為上限。
(三)發給時由戶長代表領取。(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01, "title": "拆遷補償>臺北市合法建物之拆遷補償費如何計算,標準為何?", "內容": "

臺北市合法房屋之拆遷補償費係依據「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9條辦理,合法建築物拆遷補償費,按重建價格補償,以拆除面積乘重建單價計算,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

 

(一)拆除面積: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未登記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 未達66平方公尺者一律以66平方公尺計算;面積計算未滿1平方公尺之尾數,以1平方公尺計算。

 

(二)重建單價:依照房屋結構(分為1.鋼筋混凝土造2.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3.磚造、石造、木造4.鐵造、鐵皮造5.土造6.竹造等6種)、樓層數(平房至18樓,分9級)及建築裝修等級(依外牆、內牆、天花板、地板、門窗等5項,分為上、中、下3級)評定。(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8832, "title": "雇主該在什麼時間繳納就業安定費呢?可以自行查詢就業安定費是否有溢繳或是欠繳嗎?", "內容": "雇主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接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期1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0.3%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30%為限。

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於申請表填寫帳單地址,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資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reurl.cc/2oqena  
連絡電話:(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8-01-30T10: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3, "title": "目前黃金1兩質借金額多少錢?", "內容":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黃金質借標準,以質借當時該處牌告黃金類質借標準為準,自115年2月6日起公告的標準為每臺兩可質借新臺幣90,000元。

", "日期時間": "2018-01-25T15: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27, "title": "質借單(當票)遺失,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質借單遺失,辦理掛失手續時,請客戶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護照、居留證等擇一證件,並檢附該證件正、反面影本一式乙份,洽原質借單位辦理。(證件正本驗畢交還,影本由本處留存)

櫃檯人員經核對確認質借客戶身分後,將列印掛失聲明書交由客戶簽章;客戶於繳清本息後得取回原質借物品或可申辦繳息換票。

  

但如辦妥掛失手續前,質借物品已被他人冒贖者,本處無法再予受理。

  

【臨時掛失】

1.如申辦掛失時未能提示有效之身分證件,或因故未能親自到處申辦,可先來電話告知辦理「臨時掛失」,經服務人員確認身分後,協助登記完成臨時掛失手續。

2.「臨時掛失」屬暫時性措施;登記臨時掛失後二週內,客戶本人仍須持有效身分證件,臨櫃辦理掛失還款贖回或繳息展期各項相關手續,方屬有效。

 

 

 

 

", "日期時間": "2018-01-25T15: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26, "title":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期限規定為多久?", "內容": "

除了機車及電子類質借物品之質借期限為3個月外,其他物品如黃金、白金、鑽石等為6個月。

 

", "日期時間": "2018-01-25T15: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58, "title": "3C電子類產品可否質借?", "內容": "

為求質借物品鑑價具客觀性、公正性,本處所受理之質借物品須能於二手市場普遍流通,且須具備客觀、穩定之二手市場行情。依上開原則,目前所受理大致有黃金、鑽石及高級機械手錶(勞力士錶等)等項目為主,至於3C電子類產品則以筆記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及數位相機等較為常見。

3C電子類產品如具備功能完善、外觀品相良好、操作無礙、各項配件齊全,非過於老舊機種,且能正常使用者,本處即據以估價受理質借。惟因電子類產品汰舊換新速度極快,除質借期間為3個月外,若依二手市場行情估價,質借金額與新品價格會有落差。另外,質借物品之實際品相、功能及效用等仍需由本處櫃檯服務人員實地檢視物品狀況而定。

 

", "日期時間": "2018-01-25T14: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24, "title": "質借利息計算方式為何?有無其他費用?如何收取?", "內容": "

(一)計息方式:客戶在一個月內贖回者,無論日數多寡,概以一個月計息;屆滿一個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息;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息。前項第五日、第十五日適逢國定假日、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除依核定之利率計算質借利息外,不收取其他費用。

(三)質借利息一律於質借客戶申辦還款贖回或繳息展期時收取。

(四)倘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例:颱風)公告停止上班時,停班未達一日者,當日仍照常計息;全日停班者,當日不予計息。

 

", "日期時間": "2018-01-25T12: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25, "title": "有哪些物品不得質借?", "內容": "

下列物品不得質借: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七、易於腐敗、變質、體積過大或其他不適於保存之物品。

 

", "日期時間": "2018-01-25T12: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78, "title": "辦理質借時,需備證件為何?質借客戶有無僅限於某些住居地區?", "內容": "

本處辦理質借手續簡便,並未設限民眾之住居地條件,只要親持有效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等證件,連同質借物品辦理質借放款。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2, "title": "質借期限屆滿時是否一定要贖回?", "內容": "

質借物品於期限屆滿前可辦理展期(繳息換單),各營業分處櫃臺人員會就質借物品之現行質借標準重新估價,核算應減少或可增加之質借本金並列印利息計算明細表與持單人核對,俟其繳清款項後重新開立質借單(換單)。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9, "title": "還款贖回的手續為何?", "內容": "
(一)在質借期限內者:憑質借單還款繳息取回原質借物品。
(二)超過質借期限者:質借物品未公告變賣前,請客戶本人攜帶有效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親自申請辦理,並在質借單簽名或蓋章後取回,客戶如因故不克前來辦理,得在質借單背面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後,委由他人(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前來代為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80, "title":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之質借利率?", "內容": "

自114年9月15日起,各身分別民眾適用之質借月利率如下:

  1. 一般質借月利率:0.68%(每萬元每月利息68元)
  2. 設籍臺北市者:0.58%(須提供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3. 設籍臺北市之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0.36%(須提供身分證及有效證明文件,例如: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函、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
  4. 近6個月內曾向北市府社會局申請急難或災害救助等補助獲准,並在該局社福系統登錄有案之家庭:0.36%(須提供身分證並主動告知本處服務人員;適用對象不限錄案案主本人,凡案主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一戶籍家庭成員皆可適用,惟須出示證明與案主身分關係之證明文件,如雙方身分證或戶籍資料等。)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4, "title": "可否請親友代為繳納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的利息?", "內容": "

質借單若未遺失可委託他人辦理,如已遺失則須質借人本人持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至原質借分處辦理掛失換票。

若質借單之屆滿日期未逾期者,質借人可逕將質借單交給受託人至原質借分處申辦繳息換票。

若質借單之屆滿日期已逾期者,質借人應先填妥質借單背面之委託書,委由受託人持質借單及受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及影本,至原質借分處繳納利息申辦買回換票。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77, "title":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之營業時間?", "內容": "

營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4:30,中午沒有休息,國定例假日依規定放假。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2, "title": "目前主要受理質借的物品為何?", "內容": "

(一) 黃金:金飾、金幣、黃金條塊等,但成色不足之金牌片(包括刻有神像之金牌片)不予收質。

(二) 白金:

      (1)白金飾品:具➀全國貴金屬監督委員會聯合標誌➁製造商➂成色等3項印戳,成色達Pt900(含)以上;或具成色印戳,無入石或其他附加物之實心白金飾品, 經淨水秤重法測其比重,計算之成色達Pt900(含)以上。

      (2)其他白金製品:成色達Pt999(含)以上之白金金幣、金條、金塊、金片。

(三) 鑽石。

(四) 其他:鑽飾、高級機械手錶、出廠日期四年(含)且行駛里程數二萬公里(含)以內,且無動產擔保設定之輕、重型機車、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個人電腦等3C產品。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3, "title": "受理黃金類質借物品為何?", "內容": "

金飾、金幣、黃金條塊等成色足之金製物品均可收質,但成色不足之金牌片(包括刻有神像之金牌片)不予收質。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1, "title": "每人的質借額度規定為何?", "內容": "

每單質借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單件除外),每一客戶累計質借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各營業分處合併累計)。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79, "title": "年齡未滿18歲,可否辦理質借?", "內容": "

依當舖業法第17條規定,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所以對酒醉、神態失常、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處無法受理質借,但限制行為能力人倘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至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式,需由持當人之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攜帶身分證件陪同到場辦理質借。倘法定代理人無法同時到場,則一方到場,另一方須填寫授權書後,連同證件交由持當人辦理。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6, "title": "可否以汽車質借?", "內容": "

依當舖業法第3條規定略以:「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故該處於受理民眾質借放款依法需留置質物。因汽車體積龐大,在臺北市尚未覓得大型且具安全性場所存放,故目前尚未開辦此項質物質借。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7, "title": "房屋及土地可否質借?", "內容": "

房屋及土地在法律上為「不動產」。依當舖業法相關規定,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產」,貸與金錢行為,故動產質借處無法受理房屋及土地貸款業務。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0, "title": "逾期未贖質借物品之標售對象為何?", "內容": "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行號、法人,均可參加投標;但本處員工不得參與標購。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80, "title": "何時辦理逾期未贖回質借物品的公開現場標售?", "內容": "

本處對於逾期未贖回物品之處理,依流當情形不定期在總處辦理現場投標方式公開標售,並採價高者得標方式辦理。因本處流當比率低,流當品少,故須累積至相當數量始辦理現場投標方式標售,如有標售活動,於標售7日前將會在本處網站(http://op.gov.taipei/)登載標售公告;有需要獲悉該項訊息之民眾亦可向本處/總處/業務組承辦人員洽詢登錄行動電話,由本處於標售活動前發送簡訊通知。

除透過公開現場標售方式,部分流當品並有利用本府「臺北惜物網」網站平台,不定期上架提供民眾競標。

", "日期時間": "2018-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4260, "title": "水土保持計畫的有效期限有多久?", "內容": "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有效期3年(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有效期1年),得展延2次,每次不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展延或申報開工,則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失其效力。屆期前本處提供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服務,建議申請人提供慣用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避免錯過重要通知。(聯絡電話:2759-1109)", "日期時間": "2018-01-24T09: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3873, "title": "過期滅火器該如何回收處理?", "內容": "

有關滅火器過期回收部分,經查乾粉滅火器每3年應實施一次性能檢查,民眾可至內政部消防署網站(https://www.nfa.gov.tw)選擇「首頁」>「便捷查詢」>「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進行滅火器及其藥劑檢修、充填、更新或回收,至於滅火器如有損壞或不堪用情形,依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及「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認可及管理要點」第17點規定,建議依下列方式處理:

1.委請滅火器性能檢查及藥劑更換充填作業專業廠商回收。

2.委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處理機構查詢至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

3.委託原製造廠商或其他經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具處理能力業者重新回收再處理。

", "日期時間": "2018-01-23T09:51:00", "下版日期": "2039-12-31T09:5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704, "title": "請問勞資會議的名冊報備問題可以向臺北市政府哪個局處諮詢?", "內容": "有關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的報備,可以洽詢本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洽詢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3、7032、7033、3331。",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702, "title": "舉辦勞資會議的流程、步驟可以從哪個網頁去了解?", "內容": "在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網頁上,可以從「勞資會議專區」進入,點閱「2.如何成立勞資會議」即可。",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701, "title":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資格有什麼限制嗎?", "內容": "勞工年滿15歲,即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利,惟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699, "title": "勞資會議代表的任期是多久?要怎麼起算?", "內容": "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而其任期之起算如下:
首屆: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各屆: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例外(如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698, "title": "什麼樣的狀況需要向勞動局報勞資會議?", "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開立勞資會議之目的在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勞資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惟勞資會議係由勞資雙方選派代表組成,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在勞資雙方代表(資方是指派,勞方是選舉產生)依法選派完成後,15日內將此名單報請勞動局備查;日後勞資代表有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應在15日內備妥名單報請備查。",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697, "title": "如果要向勞動局報請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備查,是否有相關文件可供下載使用?", "內容": "本局的網站上提供事業單位報備勞資會議勞資代表相關表單(含申請函),事業單位可自行下載使用,請上網連結至本局網頁http://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企業服務/勞資會議/勞資會議相關表格下載。",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696, "title":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需依法向勞動局報備,而勞資會議紀錄也需要嗎?", "內容":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外,會議紀錄也要發給出席與列席之人員後,事業單位留存備查即可,並不需要向勞動局報備。",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695, "title":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如果要出缺時要怎麼處理?", "內容": "資方代表出缺時,由資方「改派」。
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如果代表不足時,應「補選」。或者,由資方將其人數減至和勞方人數同額。", "日期時間": "2018-01-18T12: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676, "title": "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在選派上有性別的限制嗎?", "內容":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公司裡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例如某公司男女性別各為30人及50人,則女性勞工人數大於男性,如果勞方代表名額為6人,依法女性勞工代表至少要2位。 ", "日期時間": "2018-01-18T10: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81665, "title": "如果公司只有1個老闆和6個員工,這樣要如何選派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 "內容": "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至15人,資方代表可由雇主指派事業單位中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擔任之;勞方代表則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產生。", "日期時間": "2018-01-18T10: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0, "title": "拆遷補償>徵收或協議價購私有土地之補償費可否享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內容": "被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免徵及內政部101年9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10303131號令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達成協議價購者,應屬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規定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準用同條第1項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規定。(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8, "title": "拆遷補償>徵收者或參與開發協議優惠價購者,就地上物各項補償費發給時機二者有何不同?", "內容": "聯合開發區之地上物拆遷補償時機:
(一)徵收者:合法地上物配合其土地一併辦理徵收由本府地政局通知並發放補償費,拆遷戶於本府通知搬遷期限內將建物騰空點交並斷水、斷電結清費用,現場遺留物品交由捷運局以廢棄物處理,發給限期拆遷獎勵金、戶籍遷離後發給人口遷移費,由戶長代為領取。
(二)協議優惠價購者:其地上物配合土地一併協議並簽訂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俟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騰空搬遷並斷水、斷電結清稅費交由捷運局接管後,所有相關費用一次付清。(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67,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除穿越補償費外,是否可減免其他稅賦?", "內容": "捷運系統工程穿越有建築改良物之私有土地時,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可減徵地價稅,建築改良物1層者,可減徵1/2;建築改良物2層者,可減徵1/3;建築改良物3層者,可減徵1/4;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可減徵1/5。該地價稅之減徵,係由需地機構依該辦法第9條規定,送交管轄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後,再將相關地籍資料送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減徵。另房屋稅部分,亦可由需地機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降街路等級調整率以減徵房屋稅。營業稅部分,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可依施工期間現場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課徵之。(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75900, "title": "環保兩用袋有哪些規格及售價", "內容": "

環保兩用袋分為小型、中型及大型3種,售價分別為1元、2元及5元。

", "日期時間": "2018-01-05T16: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52, "title": "拆遷補償>被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如何處理?", "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60,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法令依據?其使用空間範圍為何?是否有公告周知?穿越補償範圍之土地面積如何計算?", "內容": "(一)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法令依據為「大眾捷運法」第19條及其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二)穿越使用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6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3公尺為使用邊界。但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法第18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

(三)穿越範圍依法公告周知:
1.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2條: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
2.上開辦法第3條:第2條第1項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其公告期間為30日,並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

(四)穿越土地補償範圍面積之計算:依上開辦法第6條:「需地機構應於依第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規定辦理。即公告之穿越使用空間範圍,經地政主管機關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後,確定被穿越土地補償之面積。(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61,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辦理補償之程序為何?", "內容": "(一)辦理各路線捷運場站用地變更都市計畫為捷運系統用 地時,路線穿越建築用地部分,雖不辦理變更都市計畫為捷運系統用地,惟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說明,並於圖中標示穿越路段。
(二)完成前項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及完成路線設計平面圖後,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規定,其辦理程序如下:
1.穿越部分使用空間範圍之圖說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及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其公告期間為30日。
2.上項公告期滿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請由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校正完竣後公告30日。
3.樁位公告期滿後,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
4.捷運工程單位依分割後之地籍資料及設計圖核對穿越深度。
5.計算穿越空間補償費(土地及建物)。
6.需從地面挖掘施工或高架穿越者,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設定地上權,協議不成者準用徵收規定取得之。隧道由地下穿越無需由地面施工者,因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則函請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辦理註記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費。
7.自樁位公告期滿起算至通知辦領補償費需約12~18個月。(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62,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時,是否需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如何處理?", "內容": "(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7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有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需地機構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經通知未參與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即視為協議不成立。
(二)協議不成時,依上開辦法第8條需地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64,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之適用條件為何?其補償費如何計算?如何發放補償費?", "內容": "(一)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適用於以潛盾隧道方式施工段。
(二)註記補償費=地上權補償費×50%。
(三)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9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應由需地機構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領取補償費同時副知他項權利人,並列冊送交管轄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66,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可申請徵收土地所有權,其條件為何?何時申請?如何申請?", "內容": "土地所有人因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得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及改良物。
(一)申請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條件:
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第一項所稱因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相當之 使用: 一、依法建築使用時,為保護捷運系統工程之安全,致可建之容積小於規 定之基準容積,經需地機構會同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無法附建足夠之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空間,經需地機構會同當地 建築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其他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情形經需地機構會同當地都市計畫、建築及地 政相關主管機關勘查認定確屬捷運工程之穿越所致者。
(二)申請時機及如何申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應於大眾捷運系統工程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1年內,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70,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設定地上權之適用條件為何?其補償費如何計算?", "內容": "

(一)依臺北市政府令頒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土地設定地上權或註記土地登記簿處理基準」規定;設定地上權適用於以明挖覆蓋方式施工段,如車站及橫渡線等。

 

 (二)地上權補償費之計算方式如下:(參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條)

 

1.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徵收補償地價×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2.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徵收補償地價×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備註:
1.穿越土地面積:即公告之穿越空間範圍,經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逕為分割後之面積。


2.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下緣距地表高度地上權補償率
0公尺-未滿 9公尺
70%
9公尺-未滿15公尺
50%
15公尺-未滿21公尺
30%
21公尺-未滿30公尺
15%
30公尺以上
10%

 

3.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地上權補償率
0公尺以上-未滿13公尺
50%
13公尺-未滿16公尺
40%
16公尺-未滿20公尺
30%
20公尺-未滿24公尺
20%
24公尺-未滿28公尺
10%
28公尺以上
5%

(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86,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徵收私有土地之補償標準及依據為何?", "內容": "捷運徵收私有土地之補償費法令依據為「土地徵收條例」及「大眾捷運法」其相關條文節錄如下請參考。1.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交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2.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3.大眾捷運法第6條: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之。
註: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上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市價」辦理補償,並由行政院核定自101年9月1日起施行。(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2,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沿線商家或住家有無減稅及其他補償措施?", "內容": "有關捷運系統各路線所經過之道路沿線兩旁的營業店家或住戶,因受捷運施工期間所產生之影響,其相關稅收之減徵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房屋稅部分:房屋稅係屬地方稅,有關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調降係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後予以調降,以減輕其稅賦,本市部分則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暨相關通報表,可通報稅捐稽徵處辦理減徵。本局各區工程處主動將各區段沿線受施工影響商(住)家資料,函請地方稅捐稽徵處據以辦理,並追蹤及敦促各稅捐稽徵處將上項房屋稅減徵列入年度辦理。
2.營業稅部分: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工程施工對營業所產生之影響,均自然反映於其銷售額,故仍應依實際開立發票金額,計算應納稅額,自動申報繳稅。至查定課徵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依照財政部發布之「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依施工期間現場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課徵之。依目前法令並無其他補償措施。(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3, "title": "拆遷補償>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補償標準為何?另建物補償計算基準為何?", "內容": "(一)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應就取得地上權、或註記土地登記簿等2種方式當中依使用之必要性,及選擇對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方法辦理並給予相當之補償。
1.如採潛盾鑽掘施工方式者,因無取得地上權之必要,故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其補償係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11條規定,計算公式如下:註記補償費=徵收補償地價(元/平方公尺) X 穿越面積 X 土地持分比率 X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X 50%(政府未取得地上權)。
2.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下: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與地上權補償率
0公尺以上-未滿13公尺 50%
13公尺-未滿16公尺 40%
16公尺-未滿20公尺 30%
20公尺-未滿24公尺 20%
24公尺-未滿28公尺 10%
28公尺以上 5%


(二)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3條規定,其中辦理註記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物或領有建照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百分之五十計算補償:
1. 穿越地下深度未滿13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90%之補償。
2. 穿越地下深度13公尺至未滿24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65%之補償。
3. 穿越地下深度達24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40%之補償。(綜規處)",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51, "title": "拆遷補償>供捷運工程穿越使用設定(或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否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內容":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作為送出基地時,須將原領取補償費用部分,按其與領取當時公告土地現值之比例,予以扣除,以資公平,其計算公式為:
送出基地屬第6條第1項第3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x〔1-(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另依同辦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增訂但書規定,不再要求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清理送出基地屬第6條第1項第3款者其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等之法律關係,以符實需。(綜規處)

 ",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75899, "title": "是否可以自行製作環保兩用袋?", "內容": "

可以,業者可依環保局公告規格製作印有企業識別標誌之兩用袋,向環保局付費取得防偽標籤(付費憑證)黏貼於袋身後,販售給消費者使用。

", "日期時間": "2018-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84, "title": "市民如何檢舉廢棄車輛。", "內容": "

若為有牌廢棄車輛,請電洽各轄區警察局(分局或派出所);若為無牌廢棄車輛,請電洽環保局各轄區清潔隊或電洽1999市民熱線通報。

", "日期時間": "2018-01-03T14: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51, "title": "請問西點麵包業等類型限塑管制對象有哪些?", "內容": "

麵包店、烘培坊、手工餅乾專賣店及蛋糕專賣店皆為列管對象,惟不包含直接裝麵包的袋子集中式烘培業。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8:00: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8: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50, "title": "請問飲料店業等類型限塑管制對象有哪些?", "內容": "

飲料店、咖啡店、紅茶店、茶藝館、冰果店、豆花店、冰淇淋店及外送飲料的塑膠袋皆為列管對象,惟不包含早餐店、簡餐店(複合式餐飲店,以用餐為主)。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57: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5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9, "title": "請問洗衣店業等類型限塑管制對象有哪些?", "內容": "

乾洗店、洗衣店等皆為列管對象,惟不包含洗衣店之衣物防塵包裝袋及自助/投幣式洗衣店。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54: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5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8, "title": "請問書籍及文具零售業等類型限塑管制對象有哪些?", "內容": "

書局、文具店等皆為列管對象,惟不包含漫畫租書店。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52: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5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7, "title": "請問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等類型限塑管制對象有哪些?", "內容": "

電器行、攝影器材行、相機專賣店、3C產品零售、電腦專賣店、通訊行、手機專賣店、電腦周邊設備及軟體零售店、遊樂器專賣店及視聽設備專賣店等皆為列管對象,惟不包含手機殼、電源線等配件專賣店(未販售通訊設備)。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51: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5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6, "title": "請問醫療器材行等類型限塑管制對象有哪些?", "內容": "

醫療器材行、醫療用品等皆為列管對象,惟不包含眼鏡(隱形眼鏡)行。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48: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4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5, "title": "請問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等類型限塑管制對象有哪些?", "內容": "

藥粧店、美粧店、藥局、中藥行及販售洗髮精、染髮劑、香皂等專賣零售店皆為列管對象,惟不包含盛裝藥品的袋子及藥袋(有用藥注意事項)。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46: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4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4, "title": "如果限制使用對象違反限制使用規定,可能遭受的處分?", "內容": "

依廢清法第21條,違反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者,107年度第一次勸導,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108年度起不再勸導,直接處罰。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35: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3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3, "title": "限塑政策中購物用塑膠袋之限制為何?", "內容": "

凡是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或聚氯乙烯(PVC)等石化來源,或是由生物基材(biomass)或生物可分解材質(常見材質為PBS、PBAT、PLA)等塑膠成分,經由吹膜、壓延或擠壓加工成型所製成之購物用塑膠袋,無論厚度多寡,均「不得免費提供」。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26: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2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06542, "title": "為什麼要推動購物用塑膠袋限制使用政策?何時實施?限制使用對象為何?", "內容": "

呼應聯合國及國際對海洋塑膠垃圾議題的重視,並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養成民眾自備購物袋的習慣,達成垃圾減量的目的。自民國91年7月起分階段實施,原有管制對象為(1)公部門、(2)私立學校、(3)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4)量販店業、(5)超級市場業、(6)連鎖便利商店業、(7)連鎖速食店公部門等7類場所,107年1月1日起新增(8)藥粧店、美粧店及藥局、(9)醫療器材行、(10)家電攝影、資訊及通訊設備零售業、(11)書籍及文具零售業、(12)洗衣店業、(13)飲料店業、(14)西點麵包店業等7類場所。

", "日期時間": "2018-01-01T17:14:00", "下版日期": "2048-12-31T17:1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72419, "title": "本市富德靈骨樓及陽明山靈骨塔也可適用一櫃多罐?", "內容": "使用一櫃多罐措施必增加建物及骨櫃存載負荷,富德靈骨樓及陽明山靈骨塔均屬老舊建物且已滿櫃,為安全性考量,不適宜實施一櫃多罐措施。", "日期時間": "2017-12-27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72402, "title": "為何要辦理一櫃多罐?", "內容": "為保障本市往生市民權益,陽明山臻愛樓寄存限制為本市往生市民,惟為紓解本市櫃位不足的壓力,也回應民眾想把不同居住地除籍之父母、親友骨灰放在一起的期待,研擬開放ㄧ櫃多罐新措施。
 ", "日期時間": "2017-12-27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311, "title": "長輩有失智狀況,萬一走失了,怎麼辦? ", "內容": "

 當失智親友發生走失時首要冷靜下來不慌張,立即收集資料與通報,並到走失親友常去的店家與地點搜尋。


步驟一:立即報案(失智者走失報案不需等待24小時,另提醒家屬報案後務必拿到報案單。)


需準備

1.證件:報案人與失蹤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身心障礙手冊)

2.照片:清晰近期照片,各個角度,如半身與全身等。

3.愛的手鍊:告知警局手鍊編號。

4.指紋卡:

▪已在警局建立指紋者:請主動告知警察。

▪自行在家建檔者:請攜帶自行捺印指紋卡到警局建檔。

5.特徵:說明親友失蹤時間、地點、髮型、穿著、身高、臉部及五官特徵有無明顯特徵 



步驟二:通報

1.失蹤老人協尋中心網站

▪電話聯絡:(02)2597-1700

▪登錄網站:http://missingoldman.org.tw/ugC_Lost.asp


2.台灣失智症協會

提供一般民眾家中有失智者走失時,可透過此系統製作尋人圖卡,並由協會人員透過相關網路平台刊登進行協尋。

http://mps.tada2002.org.tw


3.警察廣播電臺協尋專線:(02)2388-0066


4.網路協尋

張貼走失者資料至網路平台(臉書、LINE、PTT等),並請親友分享。


5.於經常出入地點找尋

請攜帶走失者照片,前往詢問附近居民或店家是否見過,例如:走失者習慣去的地方,或曾經居住過的社區。


⭐若失智者已尋回,請通知各協尋平台。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312, "title": "失智相關資源哪裡找?", "內容": "

可至下列這些網站/基金會/專線詢問更詳細的資訊:

(1)臺北市政府失智症服務網

(2)財團法人台灣失智症協會

(3)失智症社會支持中心

(4)財團法人天主教失智老人社會福利基金會

(5)失智症關懷專線:0800474580(失智時我幫您)

(6)「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7)臺北市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及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布建清單:

https://dementia.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A7DEE678596F57AE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313, "title": "長輩有失智狀況,怎麼預防長輩走失?", "內容": "

1.防走失手鍊(愛心手鍊)

2.緊急連絡卡

3.愛心布標

4.指紋捺印:

(1)逕向本市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或各分局(偵查隊鑑識小隊)電洽申請。

(2)市立聯合醫院(中興、仁愛、和平、忠孝等院區)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5.個人衛星定位:自費購買、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長照失能者生活輔助器具

6.藍芽防丟器


詳細資訊及申請方式,請洽臺北市各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314, "title": "失智症記憶門診的特色是什麼?", "內容": "「記憶門診」或「失智整合門診」可提供失智症患者初期需要篩檢、理學檢查、神經學檢查、神經心理評估(MMSE、CDR、CASI、GDS)、腦波檢查、血液檢查、神經影像檢查等複雜過程,經診斷後如果符合健保給付規定可使用失智症藥物治療。後續也可以協助申請的照護資源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外籍監護工、健保審核藥物、非藥物治療活動、居家醫療(服務)等。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315, "title": "失智症整合門診可以協助申請的照護資源有什麼? ", "內容": "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外籍監護工、健保審核藥物、非藥物治療活動、居家醫療(服務)等。",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316, "title": "家的失智症長輩突然變得情緒暴躁出現妄想等行為,是不是失智症的病況又加重了?", "內容": "

一般來說,失智症的病程大多是緩慢進行,若家裡失智症長輩本來很好照顧,突然變得情緒暴躁或意識狀況跟以往有所不同,可能需要協助家裡長輩到院就診,因為上述狀況有可能是因為疾病或某些因素(例如:藥物、感染、脫水、電解質不平衡)導致譫妄情形發生,需到院經由醫師評估找出失智症患者病況突然改變的生理或疾病因素。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6, "title": "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1. 車費:依現行居護所作業模式向案家收取。如為低收入個案之計程車費可向社工申請補助車資。
2. 掛號費: 每個月收取一次50元。由院區或院外門診部統一收取,居護所免收。
3. 醫療費:當次訪視開立簡易領據(複寫紙二聯)。
4. 收據:正式收據於下次訪視交付案家。",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7, "title": "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團隊服務地點範圍?", "內容": "

申請收案個案須為本醫療機構10公里之範圍為原則(國健署規定)。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8, "title": "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費標準?", "內容": "(一)依全民健保相關之法令,本團隊代收健保居家護理服務費之部分負擔5%(福保、榮民、重大傷病者免繳部分負擔)。
(二)個案應支付本團隊醫師、居家護理、其他醫事人員(如:社工師、心理師),交通費依實際來回計程車費資計算(該費用屬代收代付)。
(三)收費標準表(如下)。
收費項目 負擔金額
掛號費(每月收取乙次) 50元
以下為依照健保收費標準計算後5%應收取之部分負擔金額:
醫師訪視費(次) 54~78元
護理訪視費(次) 53~113元
呼吸治療人員訪視費(次) 53~73元
社工或心理師訪視費(次) 53元
緩和醫療家庭諮詢費(次) 113元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100元以下 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1元以上 200元",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9, "title": "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費方式?", "內容": "(一)本團隊將於訪視當日告知個案該次之收費明細,據以收取該次之服務費用。
(二)個案於團隊訪視當日,依收費明細支付該次費用(含健保部分負擔、交通費、委託代購之衛材費及健保不給付之費用)予本團隊訪視人員。
(三)本團隊將於下次訪視時交予個案上次訪視之正式收據。",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50, "title": "何謂社區安寧照護服務?", "內容": "提供生命末期病人(包括癌症末期與八大非癌末期病人)身心寧的醫療照護服務,當生命到達末期時,依病人及家屬意願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不施行維生醫療服務,讓臨終病人能在家裡,用道謝、道歉、道愛與家人好好道別,使病人能在一個安全舒適、有意義、有尊嚴的照護下安然離開人世。",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51, "title": "社區安寧的收案條件?", "內容": "願意簽屬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及願意在家善終的生命末期病人,得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收案,其條件如下:
(一)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得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末期病人(必要條件)。
(二)癌症末期病患:
1.確定病患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必要條件)。
2.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
(1)高血鈣(Hypercalcinemia)、(2)脊髓壓迫(Spinal Cord compression)、(3)急性疼痛(Acute pain)、(4) 嚴重呼吸困難(Dyspnea severe)、(5)惡性腸阻塞(Malignant bowel obstruction)、(6)出血(Bleeding)、(7)腫瘤(塊)潰瘍(Ulcerated mass 如breast cancer,buccal cancer)、(8) 嚴重嘔吐(Vomiting severe)、(9) 發燒,疑似感染(Fever R/O Infection)、(10)癲癇發作(Seizure)、(11)急性瞻妄(Delirium,acute)、(12)急性精神壓力,如自殺意圖(Acute Psychological distress,Suicide attempt)
(三)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
1.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主要症狀有直接相關及/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1)直接相關症狀:虛弱及萎縮、肌肉痙攣、吞嚥困難、呼吸困難。
(2)間接相關症狀:睡眠障礙、便秘、流口水、心理或靈性困擾、分泌物及黏稠物、低效型通氣不足、疼痛。
2.末期運動神經元患者,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四)主要診斷為下列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相關症狀等條件詳附表):
1.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2.其他腦變質
3.心臟衰竭
4.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5.肺部其他疾病
6.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7.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8.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五)經醫師診斷或轉介之末期狀態病患,其病情不需住院治療,但仍需安寧居家療護者。
(六)病人之自我照顧能力及活動狀況需符合ECOG scale(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Scale ) 2級以上(對照 Patient Staging Scales,PS,Karnofsky: 50-60)。",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52, "title": "社區安寧提供那些服務項目?", "內容": "1. 穩定期及照護期病人:醫師每週1次、護理師每週2次、社工師或心理師每週1次為原則,進行訪視,提供一般診療與處置、末期狀態病患及其家屬心理、社會及靈性等方面問題之照護。醫護人員會依病人狀況,增減訪視頻率。
2. 瀕死期病人:醫護人員會依據病人狀況密集提供訪視及一般診療與處置、末期狀態病患及其家屬心理、社會及靈性等方面問題之照護。",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2, "title": "如有意願加入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要找哪個單位辦理?", "內容": "

請洽各院區聯絡窗口之個管師:


※醫事服務機構名稱 / 聯絡人窗口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莊雅惠 2552-3234分機6322 / FAX:2552-1608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廖瑩淳 2709-3600分機1118 / FAX:2325-817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婦幼院區 張馨云 2388-9595分機805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林森中醫昆明院區 林燕儀 2591-6681分機1688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饒麗君 2726-3141分機121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馬瑞君 2786-1288分機6710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羅孟佳 2835-3456分機6951 / FAX:2838-9551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3, "title": "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健保規定收案條件有哪些?", "內容": "(1) 基本條件:
照護對象限居住於住家(不含照護機構),且經醫師評估有明確醫療需求,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
(2) 重度居家醫療(一般居家照護):符合基本條件且
(A)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且
(B)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且
(C) 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3) 重度居家醫療(居家呼吸器依賴患者):符合基本條件且
(A) 連續使用呼吸器21天(含)以上;或
(B) 經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LS)或先天性肌肉萎縮症,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並符合附表9.5之收案標準者;病患經專業審查同意收案後,每年評估1次,3年以後除有特殊理由,原則不再評估。
(4) 安寧療護:符合基本條件且
(A) 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得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末期病人;且
(B) 癌症末期病患、末期運動神經元病患或其他八大疾病,且已進入末期狀態者。",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4, "title": "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照護服務內容涵蓋範圍?", "內容": "

(一) 醫師訪視:

1、 提供一般西醫門診診療服務,但不包括手術、麻醉、血液透析、復健診療、慢性精神疾病居家治療等特定診療服務 。

2、 一般藥品處方箋用藥,得按病人病情需要,每次開給足夠用量。

3、 醫師開立藥品處方時,應透過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 ,即時查詢病人 近期之用藥資訊,避免重複處方,以提升病人用藥安全及品質。

(二) 中醫師訪視: 提供針灸、中藥與傷科指導 如為居家西醫主治醫師連結之病人 ,應與居家西醫主治醫師討論決定治療計畫 含治療療程 。

(三) 護理人員訪視: 提供居家護理一般照護、特殊照護、臨終照護及案家自我照護指導等。

(四) 呼吸治療人員訪視: 提供居家呼吸照護及案家自我照護指導。

(五) 藥師訪視:提供居家藥事照護。

(六) 其他專業人員訪視:視需要由心理師或社會工作人員訪視 。

(七) 藥品處方調劑服務: 病人所需藥品,得由處方之特約醫療院所提供調劑與送藥服務,或由家屬持健保卡及處方箋至特約藥局或原處方院所調劑領藥。病人獨居時,應提供適當之藥事服務 。

(八) 個案健康管理:穩定健康狀態、連結醫療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輔導新收病人查詢健康存摺應經病人、監護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同意以協助訪視人員掌握病人就醫資訊,提升醫療安全與效益。

(九)  24小時電話諮詢服務:於病人發生緊急狀況時,提供病人及其家屬 24小時醫療專業諮詢服務,必要時應啟動緊急醫療後送程序。

(十) 每次訪視應詳實製作病歷或紀錄,且須記錄每次訪視時間自到達案家起算,至離開案家為止 ,並請病人或其 家屬簽章另應製作病人之居家醫療照護紀錄留存於案家,以利與其他訪視人員或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提供整合性之居 家照護服務 。

",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45, "title": "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藥品領取流程與方式?", "內容": "可依案家意願選擇處方釋出至社區藥局領藥,或到鄰近指定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院區或其院外門診部領藥。
(一)領藥方式:
•獨居由本團隊提供送藥服務。
•由家屬持健保卡及處方箋至社區藥局或本院指定地點領取。
(二)領藥時間:如需本團隊提供藥事服務,請於出診隔日於以下時間前往下列地點領取。
*市府門診部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市府大樓北區10樓)
週一~週五 (例假日除外)上午時間:8:00~12:00 下午時間:13:30~17:00
*北投門診部 (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30號5樓)
週一~週五 (例假日除外) 上午時間:8:00~12:00 下午時間:14:00~17:00
*南軟門診部(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之2號2樓)
週一、三、五(例假日除外)時間10:00~16:00
*仁愛院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0號) 上午時間:9:00-12:00 下午時間:13:30-16:30
*陽明院區(臺北市雨聲街105號) 上午時間:9:00-12:00 下午時間:13:30-16:30
*忠孝院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87號) 上午時間:9:00-12:00 下午時間:13:30-16:30
*中興院區(臺北市鄭州路145號) 上午時間:9:00-12:00 下午時間:13:30-16:30
*和平婦幼院區(臺北市中華路2段33號) 上午時間:9:00-12:00 下午時間:13:30-16:30
*林中昆院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30號) 上午時間:9:00-12:00 下午時間:13:30-16:30
*松德院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9號) 上午時間:9:00-12:00 下午時間:13:30-16:30",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553, "title": "社區安寧照護服務諮詢專線?", "內容":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888本院客服中心(外縣市請撥 02-25553000*9)為原則,各院區總機為輔。

※平日上班時間:請轉接各院區社區安寧照護窗口(如下列),若窗口忙線或未接時,請轉接本院客服中心協助。

※假日或晚上時間:若係本院出院病人詢問安寧問題請轉接病人住院病房之護理站;若係外院民眾請先轉接忠孝院區2786-1288#6985或1942(十東安寧病房)或仁愛院區27093600#5170(詠愛病房)協助。

--------------------------------------------------

《臺北市聯合醫院各院區社區居家安寧照護窗口》

中興院區:2552-3234#5989(9B病房)
仁愛院區:2709-3600#5170(詠愛病房)
和平婦幼院區:2388-9595#8416
忠孝院區:2786-1288#6985或1942(安寧病房)
陽明院區:2835-3456#6966(社區護理)
松德院區:2726-3141#1701(7D病房)
林森中醫院區:2591-6681#1688

※瘖啞人士可傳真至客服中心 2559-9298 或 Email:A3630@tpech.gov.tw 協助。", "日期時間": "2017-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247, "title": "失智症患者可以申請重大傷病卡嗎?如何申請? ", "內容": "

並不是每位失智症患者皆可申請重大傷病卡,依據健保局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為老年期或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因此,當失智症患者如無伴隨發生精神病症狀(妄想、憂鬱等)且病情不夠嚴重者,健保局常不予核准重大傷病卡的申請。


如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即可檢具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醫師開立30日內的診斷書正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如現場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健保卡),向健保各業務組提出申請。

洽詢醫院如有代辦,可委由醫院代為申請。


如對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仍有疑義,可先撥打位福不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市話免費撥打0800-030-598 或 手機付費撥打02-4128-678。


倘撥打前開專線後,仍有疑義,可洽詢轄區健保分區業務組:

臺北業務組:(02)23486771、23486772、23486773

地址:臺北市公園路15號之1號1樓。

北區業務組:(03)4339111轉8050

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中區業務組:(04)22583988轉6733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66號。

南區業務組:(06)2245678轉1331

地址:臺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

高屏業務組:(07)2315151轉2340

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59號

東區業務組:(03)8332111轉2025、2027

地址:花蓮市軒轅路36號。

", "日期時間": "2017-12-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248, "title": "失智症長輩,不願意就醫怎麼辦?", "內容": "

失智症患者不願意出門的原因很多,家屬可回想長輩早年的生活經驗、習慣與個性,或善意的謊言引導長輩出門。例如:衛生所(局)寄通知來,規定長輩,都要去做健康檢查;或是有些長輩只是因為注重門面,沒有梳妝打扮不願意出門,只要幫他打扮漂亮,就有意願出門。下列幾個方法供參考:

1.利用政府每年提供65歲以上老人健康檢查的福利,告知長輩是免費的健檢,引導就醫。

2.告知長輩家人身體不適,請其陪同就醫,事前先跟醫生說明長輩情形,引導就醫。

3.請長輩特別重視或疼愛的家人(如長子、孫子女)陪同,有些長輩對於重要家人的意見,特別聽從,可由其引導就醫。

", "日期時間": "2017-12-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8249, "title": "家中有失智症患者,有何安養機構可以安置? ", "內容": "目前失智症的機構安置模式,可分為三種:專責、專區、混合,三種模式。
 專責型機構為專收失智症患者,專區型機構為機構內某一區域安置失智症患者,其餘安置失能的患者,混合型機構則將失智症患者與失能者安置在一起。

全國機構名冊請見以下連結: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366&pid=2630", "日期時間": "2017-12-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9, "title": "要怎麼申請外傭來照顧失智症患者?", "內容": "

外籍看護⼯申審受理⽅式分為二種:

1.⾄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被看護者可⾄「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進⾏⾝體診斷評估,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並將整份評估表掛號郵寄⾄臺北市政府衛⽣局。


2.多元認定免經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專業評估:請攜帶相關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衛⽣局提出申請,申辦地點「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衛生局櫃台」,可致電02-27208889轉1865至1868詢問。


申辦方式及諮詢專線:

(1)郵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西南區2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外籍看護申審業務收)。

(2)臨櫃辦理:本府市政大樓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衛生局櫃台。

(3)諮詢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865至1868 

(4)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點30分。


",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8, "title": "失智症可以申請外籍看護嗎?", "內容": "

失智症患者符合特定條件即可免巴氏量表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只要有三種方式:

1.透過醫療評估的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臨床失智評估量表輕度(CDR1分)以上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失智症輕度以上

3.連續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以上

這些情況可免巴氏量表評估,直接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自2025年8月1日起,年滿80歲以上長者,無需巴氏量表,不論有無失能,持身分證明即可申請。


 

",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1, "title": "哪些人會得失智症?", "內容": "

失智症會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大部份好發於65歲以上老人,也有極少數是在30歲、40歲或50歲左右即得到失智症。此外,有失智症家族史、慢性心血管疾病(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曾有嚴重頭部外傷、生活習慣不佳(如酗酒、濫用藥物、運動不足、吸菸)及憂鬱症病史等也可能導致失智症。

",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7, "title": "我懷疑家人有失智症,但是他不願意去看醫生怎麼辦? ", "內容": "

1.可嘗試告訴患者去醫院看其他疾病(如:失眠、肌肉痠痛、頭痛),或邀請患者陪同家人就診,先請志工或專業人員於診間外協助注意患者動向,由家屬先進診間與醫師溝通後再帶患者進入診間。

2.如果患者不願意外出就診,可與本院失智共照中心個管師聯繫,共同討論出適合患者的就醫方式。

院區電話
中興院區(02)2552-3234#6358
仁愛院區(02)2709-3600#3715
忠孝院區(02)2786-1288#8910
和平婦幼院區(02)2388-9595#2313、#2311
陽明院區(02)2835-3456#6265、#6376
松德院區(02)2726-3141#1238
林森中醫昆明院區(02)2591-6681#1230

3.藉由帶患者常去或願意去的地方(例如市場、公園等),去程或回程路上帶患者就醫。

",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8, "title": "當失智症患者指控我偷他的東西時,我應該怎麼辦?", "內容": "遇到此情況時,請避免與失智症患者者爭吵、辯論或是斥責。
失智症患者因為疾病的關係,時常記不得而找不到東西,也可能因此認為被別人偷竊。
建議遇到此狀況時,可以忽略不實的指控與轉移注意力。如果東西真的找不到,可以跟他說:「我們一起來找找看。」此外,失智症患者也常會藏東西,所以,當東西不見時,先找找患者常常藏東西的地方,引導他自己找到。
平時可多留意患者常存放東西的地方,居家的垃圾桶也要小心,有時患者因為認知障礙,將重要東西丟進垃圾桶。
若偷竊妄想嚴重,也可以尋求醫療藥物的協助,幫助家屬的減輕壓力與負擔。",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0, "title": "如何加入失智安寧服務?", "內容": "若您的醫院無安寧共照或居家安寧服務,可以請出院準備服務提供相關資料,方便您前往您屬意的醫院進行評估。若現在無住院,可以與您的失智症專科醫師討論,經醫師評估,符合條件者會由安寧護理師收案照護。",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0, "title": "失智症的家人若要轉到聯合醫院就醫,該準備哪些東西呢?", "內容": "您可以準備原來診斷醫院一年內病歷紀錄,含最近認知功能評估結果,如果有腦部斷層光碟請一併攜帶至聯合醫院失智症相關科別就診即可 (如神經內科或精神科)。
 ",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6, "title": "目前有藥物能治好阿茲海默氏症嗎?", "內容": "患者可以藉由藥物的控制、生活的安排、健康促進課程的加入,各種多重規劃下,延緩病患的退化與維持良好的照護品質。",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7, "title": "早期診斷阿茲海默氏症的重要性?", "內容": "儘管目前還沒有治癒阿茲海默氏症的藥物,但早期診斷仍有以下3點重要性:
1.研究顯示,失智症藥物在疾病早期時使用,療效更加顯著。
2.患者可能合併血管性疾病,例如高血脂、高血壓等慢性疾病,盡早介入治療,可以及早預防病情擴大。
3.及早透過檢查得知確認病情,可以使病人與家屬有所準備,以利安排後續照護相關事宜。",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4, "title": "一般正常老化、失智症的區別?", "內容": "失智症是一種疾病,而非正常老化。失智症患者在日常生活中,忘記事物的發生頻率高且嚴重,即使經由他人提醒,也只能想起小部分,甚至完全無法回憶,也就是說失智症個案記憶力,會隨著時間逐漸變差,而大腦知能也會逐漸受影響與退化。",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5, "title": "失智症會遺傳嗎?", "內容": "研究顯示有三分之一左右的阿茲海默氏症患者有家族關連,他們的父母親或兄弟姊妹可能曾經患有或正患有阿茲海默氏症。",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3, "title": "失智症有什麼徵狀?", "內容": "有以下十大徵狀
(1)記憶力減退影響到生活。
(2)計劃事情或解決問題有困難。
(3)無法勝任原本熟悉的事務。
(4)對時間地點感到混淆。
(5)有困難理解視覺影像和空間之關係。
(6)言語表達或書寫出現困難。
(7)東西擺放錯亂且失去回頭尋找的能力。
(8)判斷力變差或減弱。
(9)從職場或社交活動中退出。
(10)情緒和個性的改變。",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5, "title": "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可以把失智症的家人直接轉送到急診?", "內容": "當您的失智症家屬出現傷害他人的行為或發燒、昏迷、無法控制的嚴重疼痛、喘等狀況時,請直接將他/她送至急診求治。",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3, "title": "家人好像有記憶方面的問題,我懷疑他/她可能有失智症的傾向,請問要帶他去看哪一科?", "內容": "目前只有精神科和神經內科可以診斷失智症,您可以找您家附近大型醫院有提供失智症診斷或有記憶門診等字樣的醫院進行診斷。
若懷疑有失智症,應儘快至醫院尋求診斷。就診科別為神經內科醫師.精神科醫師或是記憶門診的醫療專業團隊。建議家人可以進一步了解疾病相關知識與照護技能,藉家屬支持團體、照護諮詢中心、照護諮詢專線等資源尋求協助。",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4, "title": "病患在躁動/遊走無法照護?應該如何處理?", "內容": "可轉介各院區失智症個管師,或由神經內科醫師初診,醫師會依需要協助轉掛失智症記憶門診,病患可於一趟就診同時受到神經內科及精神科的照顧。",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62, "title": "有哪些失智症的相關活動家屬可以參加?", "內容": "聯合醫院各院區皆有相關的支持團體、照護技巧、演講、失智據點等活動,您可以洽各院區失智症個管師獲得資訊。",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2, "title": "什麼是失智症?", "內容": "失智症並非單純正常老化或記憶減退,而是一種大腦功能喪失的疾病。其症狀有記憶力減退和認知功能(語言、空間感、計算、判斷、抽象)思考等能力退化,因此可能會同時出現情緒、妄想、幻覺等干擾行為,嚴重時會影響其人際與工作,導致日常生活功能受阻無法正常運作。失智症個案會逐漸喪失自我照顧的功能,生活需要他人協助才得以進行。",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59, "title": "家人吃太多藥物了,該怎麼讓他/她的藥少一點又不會造成身體問題?", "內容": "您可以回到診間跟醫師討論,或是在有整合門診的地方請醫師幫您重新整理您家人真正需要服用的藥物,還有各院區的藥物諮詢櫃台可以提供您諮詢藥物相關問題;另外您可以找您的個案管理師,她/他會為您提供諮詢和適時的轉介。",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62571, "title": "我的家人記憶和行為都怪怪的,應該怎樣處理?", "內容": "請將您的家人帶到各院區記憶門診或是神經內科就診。", "日期時間": "2017-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2, "title": "問題一:都市計畫委員會主要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內容": "

答:

臺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74條及行政院「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設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工作內容包括:

一、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舊市區更新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

六、現行都市計畫實際實施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財務之研究建議。

七、都市計畫現行法令之檢討建議。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多目標使用之研究建議。

九、其他有關都市計畫之交議及研究建議事項。

", "日期時間": "2017-12-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3, "title": "問題二: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是由哪些成員所組成?", "內容": "

答:

一、委員會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主任委員。

二、其餘委員由市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二)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或代表。

(三)具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或交通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

(四)熱心公益人士。 


", "日期時間": "2017-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4, "title": "問題三:請問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委員多久改派聘1任,可以續任嗎?", "內容": "答:
委員會之委員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任期為1年,期滿得續聘之。專家委員及熱心公益人士委員續聘以3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17-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5, "title": "問題四:都市計畫委員會收到都市計畫案件後,作業程序為何?", "內容": "答:
本會接獲市府所送計畫案後,先由幕僚人員初步分析案件內容、並受理公民或團體意見,俟市府公開展覽結束後,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案件並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先予討論後,再續提委員會議審議。", "日期時間": "2017-1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10, "title": "臺北市政府所有機關學校的中英文名稱,要到哪裡可以查詢?", "內容": "目前本府各機關學校系統表,均刊載於人事處網站,可由首頁左側選單的業務資訊中,點選進入「機關學校系統表」,即可查詢本府各機關學校中英文列表。(首頁>業務資訊>機關學校系統表)
 ", "日期時間": "2017-1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09, "title": "想了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組織法規、人員編制及權責劃分,該怎麼查詢?", "內容": "目前本府各機關的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均刊載於人事處網站,可由左列選單的「主題專區」中,點選進入「法規專區」,再點選進入「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組織法規」,即可查詢。(首頁>主題專區>法規專區>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組織法規)
另本府各機關權責劃分,亦可經由人事處網站業務資訊中的「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查詢各機關之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首頁>業務資訊>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日期時間": "2017-1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8, "title": "一般民眾想進入臺北市政府工作,除了參加國家考試外,還有什麼管道呢?", "內容": "
目前本府各機關新進之年度計畫約聘僱人員與新僱之專案技工及專案工友,已委由本市就業服務處採公開甄選方式辦理,相關職缺均刊載於該處網站,詳細資訊請見該處網站。
另各機關留職停薪約聘僱人員,則係由各機關自行辦理公開甄選,相關訊息均刊載於各機關網站及本府求職徵才網(https://job.gov.taipei/),建議民眾可上網留意相關訊息。", "日期時間": "2017-1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7, "title": "問題五:公民團體若對市府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案有意見,應於何時提出?可透過何種方式提出?", "內容": "

答: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之規定,市府提出都市計畫案件送本委員會審議前,應辦理公開展覽30天,此期間市府依法會辦理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計畫案如有相關意見或建議,均得於公開展覽期間,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提出意見,或填寫書面意見表郵寄或傳真至本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西北區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傳真02-2759-3013),所有意見將一併提供委員會審議參考。

", "日期時間": "2017-1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公民或團體針對臺北市政府公開展覽都市計畫案至臺北市陳情系統提出意見之填寫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73/relfile/31820/7149757/42e0e246-fdaa-46d8-aac3-9eba9bdfa12b.pdf" } ] }, { "DataSN": 7149756, "title": "問題六:都市計畫委員會受理陳情人意見後,如何處理?", "內容": "

答:

一、依都市計畫法或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案、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案:

(一)公民或團體得於市府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意見。因此,公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所提書面意見,本會均會依法受理,並製作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先交由申請單位進行研析,相關研析結果將併同陳情意見提供委員會審議,若逾公開展覽期間始提出意見,基於協助民眾立場,本會仍予受理至會議日前3個工作日 (以本會收文為準)。

(二) 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為利公民或團體瞭解案件審議情形,有提出書面意見並經納入綜理表之民眾,本會均以書面正式通知可於會議室旁之旁聽席旁聽,並可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於案件第1次提委員會審議或第1次提專案小組討論時,就以納入綜理表之書面意見登記進場說明。案件審議完竣,本會亦會以書面告知。

二、報告事項、研議事項及毋須公開展覽之審議事項:

公民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逕提委員會參考,本會不另彙製綜理表。

", "日期時間": "2017-12-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8, "title": "問題七:如何得知都市計畫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及會議資料?", "內容": "

答:

本會會議時間均公布於網頁首頁〈連結〉最新消息,會議資料同時登載於首頁/都市計畫委員會專區/都委會會議資料。

", "日期時間": "2017-1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9, "title": "問題八:一般民眾是否可以旁聽都市計畫委員會議進行?", "內容": "答:
委員會議及專案小組會議均開放旁聽,民眾可至旁聽席旁聽,亦可觀看網路直播(https://www.youtube.com/c/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 "日期時間": "2017-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434449, "title": "敬老卡點數可以使用於YouBike或臺北市觀光雙層巴士嗎?", "內容": "

可以。

一、YouBike:於臺北市境內租借YouBike前30分鐘免費,未滿4小時:每30分鐘扣10點;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每30分鐘扣20點;超過8小時:每30分鐘扣40點。

二、雙層觀光巴士:不分票價,每趟次補助50點。

", "日期時間": "2017-11-2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7, "title": "臺北市政府施工工地,民眾騎車發生事故,如何處理?", "內容": "1.若屬工地施工時發生事故,應先行將傷者送醫、報警,並依事件狀況尋緊急通報系統通報,並由工務所人員趕赴現場拍照後慰問傷者,並協助善後,必要時協助民眾提出賠償申請。
2.若非施工時發生之事故,應於接獲通報或陳情後,先釐清權責歸屬,視個案狀況派員慰問、勘查拍照,如有必要協助民眾提出賠償申請。








 ", "日期時間": "2017-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8, "title": "市府花這麼多錢進行道路更新維護,為何只有修補坑洞?", "內容": "本府辦理路面維護,在進行銑刨老舊瀝青混凝土(即AC)及更新鋪面之前,將會先封閉局部車道,進行路基不良加固改善及人手孔調降等前置作業,所以造成外觀看起來像是修補坑洞,但卻是徹底改善道路「體質」的根本之道,如此可使道路重新鋪設瀝青混凝土後更平、更耐用。










 ", "日期時間": "2017-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9, "title": "市府目前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是否有別於以往的施作方式?方式為何?", "內容": "臺北市目前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有別於過去順著既有路面高低起伏重鋪面層,而是徹底進行面層下方的路基改善及人手孔的調整,比照快速道路舖面施工方式,於新舖瀝青混凝土作業前,依據設計高程及排水坡度先進行測量,並裝設高程控制線作為舖築基準進行鋪設,所以重鋪後之路面較以往施作方式更為平順,可以說不僅「換膚」更兼具「拉皮」效果。









 ", "日期時間": "2017-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5114, "title": "長者預防走失手鍊及身心障礙者防走失手鍊有何不同?", "內容": "

年滿65歲有走失之虞(註),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長者,可向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02-2597-1700)或老人福利科申請「長者預防走失手鍊」。

未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之身障者,請逕洽臺北市身心障礙福利會館(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申請「身心障礙者防走失手鍊」。

", "日期時間": "2017-11-23T18:36: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3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391, "title": "重陽節禮金洽詢單位為何?", "內容": "

請洽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577胡先生。

", "日期時間": "2017-11-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3079, "title": "事故發生後何時可以申請「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 "內容": "

3個月內。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的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且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再次申請需於第一次領取救助金之日起30日後始得再次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7-11-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883078, "title": "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方案(原馬上關懷)的服務對象?", "內容": "


一、服務對象

1.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2.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通報個案。

3.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6.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7.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二、服務內容

由本市各相關局處、學校、醫療院所、警察單位、民間社福團體等針對近期生活陷困有救助需求者透過書面方式進行通報,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召集訪視小組成員於24小時內進行訪視,訪視完成後即送交區公所進行核定,核予補助者並核發救助金。(或社工受理後認定評估)

", "日期時間": "2017-11-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4699, "title": "如何查詢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名單及床位狀況?", "內容": "

可至本局網站/社福機構空位即時查詢,內含本市機構名單、機構類別、聯繫資訊及最新空位情形。

臺北市空床系統:https://orgvacinqusys.gov.taipei/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一覽表:https://dos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3A90D45AB7831E2&sms=DD6BF477E6083269&s=BAABA2454E899F9C

", "日期時間": "2017-11-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115, "title": "我最近看到臺北扶老.軟硬兼施廣告,請問那是什麼服務?怎樣的對象可以申請?", "內容": "

一、臺北扶老軟硬兼施的服務是針對居家環境有安全之虞,想申請住屋修繕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的對象,我們提供專人到宅評估、規劃建議及連結資源進行修繕等服務,詳情可洽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894-580 。

二、本方案可申請對象為年滿65歲以上長者,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之一般戶(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含)12%以下者),並以獨居老人為優先。

", "日期時間": "2017-11-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扶老˙軟硬兼施」(老人居家修繕補助)服務", "URL": "https://dosw.gov.taipei/cp.aspx?n=76F7E830BB2122A4"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87, "title": "「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判定、評估結果及異議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1.判定方式:於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後,依醫療院所鑑定報告結果,由衛生福利部電腦系統判定,並經專業團隊審查。

2.評估結果通知方式:行動不便之審查結果將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於鑑定結果通知公文上併同載明。

3.異議處理方式:於收到區公所鑑定結果通知公文次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電話:02-2511-2895)提出申請複評(限1次)。

", "日期時間": "2017-11-2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55945, "title": "友善(準公共)托育補助之合作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收費金額是如何訂出來?", "內容": "

一、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保母)收費上限訂定方式:

合作托育人員收費金額之訂定,係透過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回收托育契約書將保母收費調查資料逐一建檔,計算收費第一分位數、第二分位數(中位數)、第三分位數、平均數及眾數等數據,提送本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審議,決議以收費中位數(Q2:該樣本中所有數值由小到大排列後第50%的數字)為審查基準,避免受極端值影響,經統計中位數涵蓋率達約75%,反映大部分收費水平價格。至於除托育費外應收項目之副食品金額以每月1,500元為限,得收項目為延長托育費用及節慶獎金獎品,延長托育費用建議收費金額以每小時130元為限,節慶獎金或禮品,如收取禮金,建議中秋及端午獎金收取金額不得超過2,000元,年終獎金最多以1個月為限。係以其他縣市經驗為例,經本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提議,蒐集應收及得收項目之收費型態及金額,經統計後,以中位數為審查基準,故訂定上開收費金額。本項合作機制非強迫性,托育人員得衡量自身意願決定是否加入。


二、準公共托嬰中心收費上限訂定方式: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審酌臺北市物價指數及家庭可支配所得,經本府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整簽約收費上限。

", "日期時間": "2017-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55943, "title": "我想申請準公共托育補助及友善托育補助,如何查詢加入合作的托育人員(保母)或托嬰中心?", "內容": "

如欲查詢送托之居家托育人員或托嬰中心是否符合加入合作資格,可透過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媒合平台(網址:https://ncwisweb.sfaa.gov.tw/home/index)上網查詢;或至臺北市嬰幼兒托育地圖 (網址:https://map.dosw.gov.taipei/taipeiWelfare_map/all_new/baby_map.aspx) 查詢。

", "日期時間": "2017-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55932, "title": "社會局辦理之托育費用補助內容有那些?", "內容": "

就托於臺北市12歲以下兒童,符合各補助資格要求者,有下列托育補助項目可供申請:

一、臺北市-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一)設籍本市12歲以下兒童,實際就托於本市保母或立案之私立幼托機構(托兒所、幼稚園及改制完成之幼兒園)、課後托育中心(含改制後之課後照顧中心),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可申請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寄養家庭之學齡前兒童。

3.經本局委託安置於兒童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兒童。

4.危機家庭經評估核定有托育需求之兒童。

5.特殊境遇家庭未滿六歲子女或孫子女。

6.經本局評估需緊急轉托之兒童(係指兒童托育之照顧者未適當照顧,經本局評估必須立即轉托者)。

(二)補助金額:

1.就托於保母者,學齡前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學齡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整。

2.就托於托嬰中心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8,000元整。

3.就托於幼兒園者(含緩讀生),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以特殊境遇家庭兒童身分申請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兒童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化幼兒園者,應優先申請教育部及本府教育局學費補助,本補助不予補助。)

4.國小1至2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500元。

5.國小3至6年級兒童,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500元。

※ 兒童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化幼兒園者,應優先申請教育部及本府教育局學費補助,本補助不予補助;另兒童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應優先申領本府教育局「2-4歲寶貝我愛你私幼教育扶助差額補助」,至有差額者始予補助差額 。

※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符合請領「5歲幼兒就學補助」之大班生,另加額申領本府教育局「2-4歲寶貝我愛你私幼教育扶助差額補助」,致領取總額超過36,000元/學期以上,無需辦理該學期托育補助差額之申請及撥付。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未滿2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費用:本補助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開辦,補助將未滿3歲幼兒送托參與準公共之保母、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照顧者。

(一)申請資格:

1.委託人為一般身分,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2.委託人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三十小時以上。

3.委託人申報期間,該名幼兒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4.委託人不得指定一對一收托。但發展遲緩、身心障礙、罕見疾病或有其他特殊狀況之幼兒,不在此限。

(二)補助金額:

1.送托公辦民營之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者:一般家庭補助7,0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9,000元、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補助11,000元。另第二胎子女加發1,000元、第三胎以上子女加發2,000元。

2.送托參與準公共化托育之私立托嬰中心或保母者:一般家庭補助13,0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15,000元、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補助17,000元。另第二胎子女加發1,000元、第三胎以上子女加發2,000元。

3.上揭補助金額皆以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為原則。

4.本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三)申請資料受理單位:將申請資料寄給送托保母所加入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經初審應備文件無誤後,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彙整送社會局,由社會局複審無誤後,按月撥入家長帳戶中。


三、臺北市-友善托育托育補助:

(一)補助對象:未滿3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設籍本市,將未滿3歲兒童送請本市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並向本局提出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服務費用申報者。

(二)補助金額:

1.送托本市公辦民營托嬰中心者,一般家庭每名兒童補助2,500元。另申請兒童有其他兄者姊,加發500元;中低收家庭第一胎及第二胎子女補助2,500元,第三胎以上子女補助1,500元;低收家庭第一胎子女補助1,500元,第二胎子女補助500元,第三胎以上子女不予補助。

2.送托本市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每名兒童補助4,000元。另申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加發2,000元。

3.送托參與本市準公共托育之私立托嬰中心及保母者:每名兒童補助5,000元。另申請兒童有其他兄姊者,加發2,000元。

4.本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5.準公共托補助與友善托育補助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為原則。

(三)申請資料受理單位:將申請資料寄給送托合作保母所加入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兒童就托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經初審應備文件無誤後,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就托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彙整送社會局,由社會局複審無誤後,按月撥入家長帳戶中。


四、臺北市-協力照顧補助:

(一)補助對象:未滿3歲兒童之父母雙方或單親一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將兒童送請本市協力照顧單位照顧(或父母以外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收托三親等內兒童並於本市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且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協力照顧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

1、兒童及申請人皆設籍本市。

2、兒童送托地點於本市。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二)補助金額:

1、一般家庭、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送托結訓保母或學歷保母者,補助2,000元;送托證照保母或托嬰中心,補助3,000元。

2、弱勢家庭:送托結訓保母或學歷保母者,補助4,000元;送托證照保母或托嬰中心,補助5,000元。

3、本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以上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 "日期時間": "2017-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55929, "title": "申請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應備文件?", "內容": "

1、申請書1份-洽就托園所索取或至本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首頁 >嬰幼兒照顧服務 > 育兒及托育相關補助 > 弱勢家庭兒童托育補助 >下載。

2、身分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1)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總清查結果通知書、低收入戶核定公文、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書或台北通APP系統畫面)。

(2)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1份。

(3)本局委託收容公文影本1份。

(4)危機家庭核准公文影本1份。

(5)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影本1份。

3、機構就托證明(洽就托機構索取)。

", "日期時間": "2017-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56806, "title": "發現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坐檯陪酒、伴唱伴遊、色情侍應),該怎麼檢舉通報?", "內容": "

請報警110或113。

", "日期時間": "2017-11-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4714, "title": "悠遊卡適用於運輸交通工具之代墊機制為何?", "內容": "

悠遊卡所有票卡種類(包括悠遊聯名卡、悠遊電信卡)均適用代墊機制,但僅限於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使用代墊乙次,以60元內為限,其餘小額消費或非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皆無法代墊,說明如下:

一、臺北捷運:可代墊乙次。

二、段次公車:可代墊乙次,另當趟搭乘為兩段票,但第一段票已代墊過乙次,第二段票則無法再代墊扣款,持卡人需另以現金繳付當趟車資。

三、臺鐵:可代墊乙次。

四、高鐵:僅限悠遊聯名卡可代墊,如餘額不足支付該次應付票價時,系統將自動計算差額並以500元倍數為單位,完成最低金額自動加值,以利扣除應付票價。

五、藍色公路(渡輪):可代墊乙次,另長弘航業無代墊功能。

六、除上述各運具,本市停車場、計程車及微笑單車不適用悠遊卡代墊功能,請持卡人使用相關服務時注意。

另悠遊卡提供之代墊機制由悠遊卡公司不定期更新於該公司官方網站之「顧客服務」─「常見問題」專區(http://www.easycard.com.tw),敬請悠遊卡持卡人至該網站查詢最新資訊。

", "日期時間": "2017-11-17T15: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86, "title": "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單位?", "內容": "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323。

", "日期時間": "2017-11-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524689, "title": "如果有棉被、枕頭需要丟棄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棉被、枕頭」目前非環境部公告回收項目,需請市民朋友以一般廢棄物方式處理,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後,交予本局垃圾車處理;惟如棉被體積過大無法裝入本市超大型專用垃圾袋(容量120公升),則以大型廢棄物電話預約1999市民當家熱線或直接與轄區清潔隊預約登記時間及地點 ,本局即依約定內容免費前往清運。

", "日期時間": "2017-1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7, "title": "電器用品要如何使用才能避免災害發生?", "內容": "
為避免使用電器產品造成災害,應遵守5不1沒有原則:
一、用電不超過負載:不要在同一插座或延長線上連接過多高功率電器(如電鍋、熱水瓶、電熨斗等),避免電流總量超過插座或延長線容許電流負荷量,引起火災。
二、電線不綑綁折損:電線或延長線若綑綁使用,或是受到重物重壓,或擠壓致電線內部銅線折損斷裂,易造成通電時產生高熱而起火燃燒。
三、插頭不潮濕污損:檢查電器插頭有無潮濕、焦黑、綠鏽或堆積灰塵等異常現象,並擦拭保持乾燥與乾淨,以避免積污導電現象造成短路著火。
四、電源插座不長插:電器不用時雖未開機,但若插頭仍插在插座便是處於通電待機狀態,不但有發生電氣火災風險,也會有通電待機時所導致的電費支出,故建議電器不使用時,其電源插頭應拔掉,不僅能預防電氣火災,也能節省能源及電費,一舉數得。另外,拔掉電器電線或延長線的插頭時,應手持插頭取下,不可以僅拉扯電線,以避免造成電線內部銅線斷裂。
五、周圍不放可燃物:電器及電線周圍盡可能不擺放可燃物,避免因接觸熱或電線短路後引燃而造成擴大延燒。另外,冬天若使用電暖器等發熱電器時,應與周圍可燃物(衣服、報紙、床鋪等)保持1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尤其是不可使用電暖器烘衣服或棉被。
六、沒有「商品安全標章」的電器不買不用:建議主動汰換家中的老舊電器,在選購新的電器產品時除了考量價格和功能以外,更重要的是電器產品的安全性,請選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且貼有「商品安全標章」的電器,並詳讀使用說明書,妥善使用與保養維護。


鋰電池產品使用前安全建議事項

一、購買產品時,尋求通路明確且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認證,貼有商品安全標章的產品。

二、依照產品充電及使用說明說正確使用,並使用專為產品設計的充電器進行充電。

三、更換購買新電池時,選用經原廠認證合格的電池設備,不要使用來路不明,私人制造的電池。


鋰電池產品充電使用注意事項

一、避免過度充電,建議充電量維持在20~80%之間。 

二、在安全通風的處所進行充電。

三、避免在床上或沙發附近未設備充電。 

四、避免在高溫潮濕環境下充電。

五、避免邊充電邊使用產品。

六、充電或存放時遠離火源、高熱設備、易燃物。

七、使用時有下列異常情形應立即停止使用:變形、膨脹、漏夜、生鏽、異常氣味、異常高溫等。

", "日期時間": "2017-11-07T15:16: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434448, "title": "消防安全網路謠言及破解資料", "內容": "

一、本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點選「宣導教育\\防災宣導\\錯誤觀念專區」。

二、有關消防安全網路謠言及破解資料如下:

(一)地震黃金三角:為美國道格.庫普先生所提理論,當建築物倒塌時,因重力 落下而撞擊到這些物體或家具上,下方會留下一個空間,這個空間就是所謂的「生命黃金三角」。當物體越大、越堅固時,被擠壓的部分就越小,而所遺留下的空間就越大,於是利用這個空間的人可免於受傷的機會越大。

破解資料:依內政部消防署100年4月11日新聞稿表示,「地震生命黃金三角」這一套避難理論並沒有獲得各國官方的認同,主要是因為地震發生的情境、人員身處的場所環境,以及世界各國的建物耐震結構均不相同,並無法以一概全。因地震帶來的傷害來自於建築物環境的改變,其危險可能有因物品掉落砸傷、重型家具傾倒等非結構性傷害,以及建築物倒塌、樓層下陷等結構性傷害。在地震發生時,無法預知地震搖晃的方式、物品或建築物倒塌的方向,就無法預知何處會產生所謂的「地震生命黃金三角」空間。而最常見發生的現象是在地震高能量搖晃下,使原本自我預期可能產生的地震生命黃金三角空間,因家具或物品的橫向位移而完全消失,造成人員受物品擠壓或碰撞而受傷。

故宣導民眾防震保命三步驟「趴下、掩護、穩住」,並時常練習,提升應變能力。

(二) 遭遇濃煙,要用濕毛巾摀住口鼻逃生。

破解資料:

1. 火災的第一殺手為濃煙,濃煙含有有毒氣體、高溫及缺氧,濕毛巾無法有效擋住有毒氣體,且濕毛巾於火場中吸熱,水變成水蒸氣,故摀住口鼻時,吸入高溫水蒸氣有可能造成呼吸道傷害,另用濕毛巾摀口鼻亦可能造成隔絕空氣而缺氧。

2.如果火災發現得早,應以快速逃生為原則,如為了取到濕毛巾可能影響逃生時間,以低姿式爬行(雙膝跪地、口鼻放低、手肘貼地)逃生時,手拿濕毛巾時會影響逃生速度。

如果火災發現得晚,應該找相對安全的地方「關門避難」,千萬不要想靠濕毛巾或其他東西。「見火快逃、濃煙關門!」小心應變求生。

(三)、 網路流傳火災發生時,只要躲進浴室裡,因為裡頭的排水孔,可以呼吸到新鮮空氣。

破解資料:

1.浴室和廁所以塑膠門居多,塑膠門不耐熱,只要濃煙溫度(大約200度至400度)就可以將門融化,因此躲在浴室廁所裡面無法有效的將濃煙擋在門外,最後會因受火煙侵襲而身亡。

2. 浴室裡面的水源面對濃煙高熱是沒有效果的,至於全身淋濕只有心理安慰作用,增加安全感。

3.排水孔為了平常不讓水管內的臭味漂入浴室內,都裝有「存水彎」的裝置(S形水管)機制,利用彎曲造型將積水留在管內,發揮隔氣作用,避免大樓用戶廁所臭味四處散發,所以排水孔是不會有「新鮮的空氣」。

4.建議應躲在有對外窗戶的房間內,關閉門並利用膠帶或毛巾、衣物等塞四周圍門縫,打開窗戶可對外喊救或留在房間裡撥打119並待救。

(四)火災發生時該往下跑還是往上跑?

破解資料:

1.煙每秒可以上升3~5公尺,代表1秒至少上升1層樓的高度,很多罹難者就是死於往上跑的樓梯間。

2.發現火災發生時,前往安全門方向,若開啟安全門無煙,表示安全梯未被濃煙侵襲請往下逃生至避難層;若開啟後發現有煙,立即關上安全門,往有窗戶的居室避難,避難時務必關上門,並立即撥打119告知消防人員受困位置,消防局以人命搜救為第一優先任務,現場指揮官會立即派人救援。

(五)為了避免吸入煙熱,使用透明塑膠袋套住頭部逃生。

破解資料:塑膠袋除了無法耐火場中高溫,以其套頭逃生更是造成視線遮蔽,阻礙逃生。

(六)微波爐旁邊講手機奪命。

破解資料:手機與微波爐的電磁波長並不相同,不會發生共振的情況,更別說發生爆炸。故純屬謠言,實務沒發生過。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6:09:00", "下版日期": "2030-10-06T16:0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3, "title": "毒蛇咬傷之處置?", "內容": "

1.記住毒蛇特徵,以便到醫院後提供醫師決定注射何種血清。

2.打119電話求救。

3.請患者保持冷靜以減慢血液循環,避免毒液擴散。

4.勿劃傷口、勿吸吮傷口、勿喝酒、咖啡、茶、勿冰敷。

5.使用彈性繃帶從患者近心端(靠心臟側)往遠心端(遠離心臟側)包紮傷口,並使傷口位置低於心臟,以減緩毒液擴散速度。

6.儘速送醫。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6:02: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7, "title": "一氧化碳中毒處理程序?", "內容": "

1.熄滅或撤除一氧化碳來源,或打開窗戶通風,將中毒者移到通風處。

2.維持呼吸道通暢,必要時給予人工呼吸。

3.儘速撥打119緊急送醫。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6:00: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9, "title": "燒燙傷處置?", "內容": "

1.遠離造成燒燙傷的火、熱源處,如衣服著火時應立即滅火及脫去衣服,以臥倒打滾或是沖水處理。

2.依照沖(立即沖水30分鐘,)、脫(脫掉衣物,若已附著皮膚,請勿強行脫除)、泡(浸泡乾淨冷水處,清理傷口與降溫,但若是傷口乾淨或是大規模燒燙傷,請勿浸泡冷水,應儘速送醫)、蓋(以乾淨紗布覆蓋傷口,不可抹上任何敷料)、送(儘早送醫)的程序為患者處理。

3.若燒燙傷面積過大、顏面或會陰處有燒燙傷或是燒燙傷為2或3度燒燙傷等狀況,應立即就醫。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59: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0, "title": "中毒的處置?", "內容": "

1.如有服用大量藥物,須將周遭藥罐攜往急診。

2.病人意識不清、或吞食腐蝕物質不可催吐。

3.了解何時服藥(中毒),是否在1小時內發生,並提供相關資訊予急救人員。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5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5, "title": "癲癇抽搐發作時之處置?", "內容": "

1.淨空患者周圍之物品,且勿強行拘束或是移動患者,以防止患者頭部及頸椎受傷。

2.絕對不可硬塞任何東西在患者嘴內讓患者咬住,以避免患者呼吸道堵塞。

3.等待患者抽搐停止,若患者抽搐時間超過5分鐘、連續抽搐2次以上或是抽搐過程中已受傷,打119電話求救。

4.若患者無正常呼吸時,儘快打119求救並立即實施心肺復甦術(CPR)急救。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55: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6, "title": "鋼瓶(瓦斯桶)放置及安全注意事項?", "內容": "

一、鋼瓶請注意檢驗期限並附有檢驗合格標誌。

二、鋼瓶請直立或固定,且避免放置於受猛烈震動及易於掉落之處所(樓梯口或陽臺處)。

三、放置於通風良好且避免日曬之處所。

四、即將使用完畢之瓦斯桶,不可將鋼瓶放倒使用。

五、平時應注意瓦斯管線是否龜裂並予以更換,避免瓦斯漏氣。

六、容器內液化石油氣使用完後,仍應緊閉開關,切勿自行移動或傾倒。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53: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9, "title": "變壓器爆炸或電線掉落地面,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請立即撥打119電話報案或通知臺灣電力公司(或區營業處)派員處理,並代為看守現場不要讓行人或車輛靠近(通行),以免發生觸電危險。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51: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8, "title": "使用瓦斯前應注意什麼?瓦斯管線漏氣時之處置方法為何?", "內容": "

一、使用瓦斯注意事項:注意是否有臭味,確認無漏氣時再開火使用,並注意通風要良好 。若懷疑家中瓦斯配管(管線)有漏氣時,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機點火測試,應以肥皂泡沫檢查有無洩漏;也可用以下方法檢查有無瓦斯漏氣:

(一)嗅覺─家中瓦斯中摻有臭劑,漏出時會有臭味。

(二)視覺─瓦斯外洩,會造成空氣中形成霧狀白煙。

(三)聽覺─會有“嘶嘶”的聲音。

(四)觸覺─手接近外洩的漏洞,會有涼涼的感覺。

二、瓦斯外洩緊急處置要領「禁、關、推、離」四步驟:

(1)禁止開、關任何電器,以免產生火花。

(2)關閉瓦斯總開關或瓦斯桶開關閥。

(3)輕輕推開窗戶通風,讓瓦斯飄散出去。

(4)離開現場到戶外,並撥打119報案。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14, "title": "汽車臨時停車於消防栓前的罰則?", "內容":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違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15, "title": "蓄意破壞消防栓的罰則?", "內容": "

任意破壞路旁之消防栓,依據消防法第34條規定,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6: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23, "title": "發生山難事故5大應變守則?", "內容": "

1.發生意外事故時,一定要鎮靜處理,切忌不可慌亂失措,並立即手機撥打119或112 請求協助(無線電緊急救難頻率:145.0MHZ),或以衛星電話向外界求援,若無法撥通時,應先派人輕裝下山報案,爭取搶救時效。

2.人員受傷或生病時,應先對傷者進行簡易包紮、固定、止血棒處置,若發生高山症,應立即將患者帶往較低海拔處,並給予醣分高的食物(如糖果、巧克力等),隨時注意保暖,避免失溫。

3.在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迷途或天氣突然惡化時,應尋找安全避難處所妥善保護自己,並建立適當標誌,讓救援人員迅速發現自己受困位置;如果是接近傍晚時分就應開始準備野地露宿,另外需注意勿讓身體及衣物受潮,以免體溫散失。

4.與外界失去聯繫時,領隊應適時安撫隊員情緒,並將僅有食物飲水集中管制分配,並即時補充水源,延長等待救援時間。

5.最好的方法是利用衛星定位儀及手機(衛星電話)或地圖告知搜救人員受困座標方位,若無攜帶上述設備,可依搜救直昇機或人員接近時,於明顯空曠處使用反光鏡、揮舞顯著衣物或施放煙霧彈,以哨子發出求救聲響(或呼應回覆搜救人員),引起搜救人員注意。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5: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24, "title": "登山時應注意事項?", "內容": "

一、行前注意事項:

1.應請具豐富登山經驗及責任感之專業領隊帶路,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

2.平時應多訓練體能及技能,考量自己身體狀況來選擇攀登山域類型。

3.山區氣候變化大,行前應注意天氣狀況。如遇颱風逼近或豪雨等可預見之天氣變化,千萬不可入山;倘若已進入山中,應盡速尋找安全處所避難。

4.登山應準備充分裝備,攜帶衛星定位儀(GPS)或手機(衛星電話)、醫療器材及藥品、反光板、求救煙霧及口哨等求救裝備,並備妥預備電池。

二、行進中注意事項:

1.登山隊伍不可拉太長,應經常保持可前後呼應之狀態,隨時注意隊友狀況。

2.勿自行攀登無人跡之山路,最好能依循前人所留下之記號行進。

3.喝水時不可狂飲,否則汗量增加,更容易造成身體疲勞;此外,山上空氣稀薄,行進中應隨時調整步伐及呼吸,不可忽快忽慢。

4.行走崩壁、碎石坡、危險陡峭路段,須特別注意安全。

5.入山後,應隨時向留守人員、途中警察機關或家人報告行蹤。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4: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26, "title": "用路人禮讓救護車是否可請消防局提供出勤或派遣資料協助撤銷交通罰鍰?", "內容": "
一、可以提供佐證資料。
二、民眾只要記住避讓之時間、地點及消防車(救護車)車號,於接獲交通罰單即可向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警察機關於向消防機關查證屬實後,即可免罰。
三、消防車、救護車都是執行緊急救援任務之車輛,必須於最短時間抵達災害現場實施救援,民眾於停等紅燈遇有消防車、救護車避讓需求時,只要注意避讓時之安全即可,無需擔心交通違規受罰。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3: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27, "title": "協助本市執行救難工作人員須有何種資格?", "內容": "

有關本市從事救難工作人員應依「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及「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等規定,接受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並領有救災識別證始可為之,並於災害現場接受消防局現場救災指揮官之指揮、督導。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2: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1, "title": "加入義消須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內容": "

一、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居住當地且未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者。

三、具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餘時參與救護及相關工作者。

四、中華民國國民10年內或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在臺期間,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中華民國國民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限制:

   (一)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應為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

     (1)總隊之人員為70歲以下。

     (2)大隊之人員為68歲以下。

     (3)中隊之人員為65歲以下。

     (4)分隊之人員為60歲以下。

     (5)專責協助防災教育宣導之中隊及分隊人員為65歲以下。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40: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2, "title": "加入救護義消須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內容": "
一、符合「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
二、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有助人熱忱與服務志趣,且願意參與救護及相關工作者。
四、具初級以上之救護技術員證照且在有效期限內。

五、無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者不在此限。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亦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39: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3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3, "title": "想知道購買的房子是否為兇宅,但無報警紀錄,是否可查詢救護報案紀錄呢?", "內容": "

一、無法提供。

二、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8條規定,救護技術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基於保護當事人隱私,消防局執行救護案件報案紀錄,礙難提供,尚請諒察。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3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3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4, "title": "為了申請保險理賠,需要報案救護證明,該如何申請?", "內容": "

一、凡7年內之緊急送醫救護服務案件,皆可申請。

二、申請人得為當事人(傷病患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委託代理人(填具委託書),檢齊證件後向消防局申請提供。

三、申請方式

四、申請書可於消防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之首頁>下載專區>一般申辦案件中,點選「救護證明」下載填寫,如委託他人辦理,請下載填寫委託書。

五、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電話(02-27297668轉分機6428)洽詢。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3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3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5, "title": "119是否有電話上心肺復甦術(CPR)即時指導?", "內容": "

有,當消防局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病患已無呼吸、無心跳時,執勤員除立即於線上指導報案人對患者施以心肺復甦術(CPR)外,亦同步派遣救護人車前往。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35: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3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6, "title": "119受理員提供線上指導須具備何條件?是否有當值醫生或護士?", "內容": "

1.消防局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員具備中級救護技術員(EMT2)或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資格證照訓練。

2.消防局119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安排有護理師輪值,執行線上指導及送醫聯絡事項,並由具備急重症(急診、加護病房等)臨床經驗3年以上資格之護理師擔任,如需進一步的協助,護理師則以電話聯絡醫療指導醫師提供諮詢。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34: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3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7, "title": "住家附近有人任意燃放煙火,危害公安,擾亂安寧,要如何檢舉?", "內容": "

可直撥119電話檢舉,俾便即刻派員到場處理。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32: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3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9, "title": "如何燃放爆竹煙火才安全?", "內容": "
如何燃放爆竹煙火才安全?
施放前「五要」:
一、要重安全環保少施放
二、要有合格標示再施放
三、要依使用說明來施放
四、要選適當地點才施放
五、要有大人陪兒童施放
施放時「五不」:
一、不可朝人、車、建築物、易燃物丟擲或發射。
二、不可串接、堆疊或同時大量燃放。
三、不可將頭靠近煙火出口處點火或觀望。
四、不可讓兒童施放飛行類、升空類及摔炮類產品。
五、不可遺留火源。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24: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2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38, "title": "哪些地點可以施放爆竹煙火?", "內容": "

1、施放爆竹煙火應選擇空曠地區、人潮少及風向佳之地點,不可於漁船加油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及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處理(販賣)、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其基地內施放。

2、購買爆竹煙火時需選購附有認可標示之產品,並依產品所標示之施放方式選擇適當施放地點,於施放前時應注意周邊人、車、建築物安全。
3、施放爆竹煙火尚涉噪音管制(施放時段)、場地許可(如市區公園及河濱公園禁止施放)及道路申請(交通安全)等問題,綜上規範倘有任何疑義,可洽本府環保局、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及警察局詢問。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24: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0, "title": "如何選購安全之爆竹煙火產品?", "內容": "

一般爆竹煙火於國內製造出廠前或自國外輸入銷售前,需通過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程序,並張貼個別認可標示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因此貼有「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才是安全有保障的合法產品。另應特別注意12歲以下的兒童禁止施放及購買「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爆竹煙火。有關認可標示樣式可至內政部消防署網站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23: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2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1, "title": "未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前產生之「押瓶費」退費問題,該如何解決?", "內容": "

一、依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及經濟部訂定之「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規範瓦斯業者如有收取容器保證金(鋼瓶押金),應同時提供消費者收據;容器檢驗費由瓦斯業者負擔,不得向消費者加收檢驗費;瓦斯業者回收之容器內如有殘餘氣量時,應按比例退還消費者氣價,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保障,減少消費糾紛發生,俾使瓦斯業者與消費者雙方之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有關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事項,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專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爆竹煙火資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容器使用安全須知」查詢。

二、依消保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本府法務局)或其分中心申訴。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22: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2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4, "title": "如果瓦斯行販售的桶裝瓦斯容器已逾檢驗期限,該怎麼辦?", "內容": "

請立即撥打119電話檢舉,並提供相關購買證明資料,本局將立即派員到場協助處理,如確認為瓦斯行販售逾期液化石油氣容器予民眾使用,將針對販售之瓦斯行依違反「消防法」第15-4條規定,開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9: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3, "title": "懷疑瓦斯行超量儲存或經常違規停放載滿瓦斯桶的貨車,有危害公安之虞,要如何檢舉?", "內容": "

可直撥119電話檢舉,俾便即刻派員到場處理。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9: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2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6, "title": "白熾燈泡災害防範須知?", "內容": "

白熾燈泡是家中常見的照明設備,但是使用不慎容易產生危險,應小心使用。

一、勿將白熾燈泡作照明以外之用途,如烘乾衣物等。

二、注意窗簾等物品,避免因風掛住燈泡產生危險。

三、白熾燈泡表面具高溫,應注意避免燙傷。

四、白熾燈泡不使用時應予關閉,確保安全。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5, "title": "購買桶裝液化石油氣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一、於購買桶裝液化石油氣時應注意檢視容器戶圈上容器「下次檢驗日期」,是否逾檢驗期限。

二、容器外觀有無標示販售瓦斯行之商號及電話。

三、容器本身是否能直立不傾倒。

四、應向瓦斯販售商家索取收據或發票。

五、建議應與瓦斯行簽訂「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消費權益。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8, "title": "我想知道我的房子(或車子)發生火災起火原因為何?", "內容": "

為保障民眾權益,火災受燒之房子(或車子)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可在消防局將該案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函送轄區警察分局後,約火災發生後1個月,向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申請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包含火災發生時間、起火戶、起火處所、起火原因)。申請方式:將相關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行照)影本或租賃契約影本等以自然人憑證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申請,或以郵寄、親至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376號9樓)申請,若仍對案件有疑問請逕向消防局火災調查科(27297668轉8114)查詢。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5: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49, "title": "什麼是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為何要設置?價格為何?如何使用?如何維修保養?", "內容": "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是使用於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又稱獨立式火警探測器,內裝電池,不需配線,可獨立安裝於天花板上或牆壁上,當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偵測到煙霧或熱氣時,就會發出極大的警報聲響,讓民眾即早應變逃生。市面及網路上販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分為偵煙式或定溫式2種。偵煙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臥室、客廳或樓梯間,定溫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於廚房。

二、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原因:一般火災之發覺,大都因聞煙味或看到濃煙而警覺,若半夜發生火災常因睡眠狀態下嗅覺及視覺的敏覺性較差,造成火災發生時未能即時發現,延誤避難逃生之黃金時間,因此民眾居家若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利用警報器偵測到煙霧或熱氣發出極大的警報聲響,即使半夜發生火災,也可以即早發現,即時應變,即時逃生。

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一般售價為新臺幣250至1000元不等,現有許多賣場及消防器材公司或網路皆有販售。請注意是否張貼內政部消防署個別認可合格標示。

四、使用方式:

(一)購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時應按測試鈕測試是否會發出正常功能之警報聲。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之位置為居家臥室及樓梯間頂部天花板。

(三)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時應依照產品使用說明書,並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其效果及避免誤報:

1、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於天花板應與其周圍牆壁保持60公分以上。

2、警報器應與冷氣等通風口保持1.5公尺以上。

3、壁掛式警報器偵測中心點應與天花板間距15-50公分。

五、維修保養: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完成後,應貼上標籤標示安裝日期,每月定期使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測試鈕測試,是否發出正常功能之警報聲,如未鳴響請立即更換電池或新品;配合電池有效期限更換電池,以確保正常運作所需電量。

(二)部分廠商出廠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若發出間斷式短聲響應為顯示電池電力不足,應立即更換確保功能正常。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3: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0, "title": "一般家庭預防火災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一、在烹飪時避免穿著寬鬆的衣服並將袖子捲起,勿分心做其它的事。

二、使用瓦斯爐具不慎引起火災時,應立即關閉瓦斯,並用鍋蓋或溼布覆蓋滅火。

三、喝酒或服藥後,避免使用爐火及吸煙。

四、請勿在床上吸煙、打火機要收到家中幼童拿不到的地方。

五、電線插座不可插上太多插頭,插座要經常清除灰塵。

六、吸煙時應使用大開口、具深度不易翻倒的煙灰缸。

七、在房間內外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八、年紀大或行動不便者,居住於靠近逃生出口的房間。

九、使用電暖爐時應保持易燃物品1公尺以上的距離。

十、請勿讓身心障礙者、兒童單獨留在家中;火災發生時,應協助他們及早避難。

十一、緊急出入口、緊急避難梯間等處所,請勿堆放雜物,妨礙人員逃生。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2: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1, "title": "消防安全檢查重大不合格場所可至哪裡查詢?", "內容": "

可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址(https://www.119.gov.taipei/)「最新消息」點選「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公告」查詢,或至臺北市政府網站(https://www.gov.taipei/)「市政公告」>公共安全專區>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消防安全不合格告示張貼情形(消防)查詢。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1: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4, "title": "滅火器使用方法?", "內容": "
使用滅火器噴出時為高壓性,可能造成燃燒物之飛濺,使滅火人員受傷,應保持適當距離,操作口訣:拉(插梢)→瞄(火源)→壓(把柄)→掃(左右掃射火源根部)
一、 拉開安全插梢。
二、 拉出皮管,瞄準火源根部。
三、 壓下把柄。
四、 左右掃射火源根部,將起火物覆蓋上乾粉。
五、 火熄滅後,用水冷卻餘溫並保持監控確定熄滅。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10: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1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5, "title": "災時親友協尋可至哪裡查詢?", "內容": "

1991通信平臺於111年12月31日終止服務,相關親友協尋功能,可由消防署「全民防災e點通」官網、「消防防災e點通」App,登錄「災區親友現況查詢平台」網頁平臺服務。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9: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6, "title": "本市防災公園訊息,可至哪裡查詢?", "內容": "

本市12個行政區各有1處防災公園,相關訊息請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網頁查詢,網址:https://pkl.gov.taipei

路徑: 首頁>業務資訊>防災專區>防災公園基本資料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60, "title": "地震搖晃時要怎麼保護自己呢?", "內容": "

地震時最重要就是保護頭頸避免受傷,應立即採「趴下、掩護、穩住」的動作,所以,要立即就近找掩蔽物,直接躲進去,並保護好頭頸部,例如:桌下、牆角、床邊……等,同時,請注意上方是否有危險掉落物,避免被砸傷。

躲在桌下時,可握住桌腳,當桌子隨地震移動時,桌下的人也可隨著桌子移動,形成防護屏障、以避免受傷。

除非你的所在位置上方剛好有潛在掉落物、或物品已經開始掉落了,不然蹲下後請不要再移動。

如果頭頂上方真的不安全,才能嘗試在地震當下爬行,爬離高風險區域後馬上就地停下、掩蔽,直至地震停止。

在電影院看電影時發生地震,請直接俯身躲進前後排座椅中間的走道,若空間不夠則彎腰、抱頭,盡量俯身到比椅背低。

若行進在走道旁發生地震,可以找堅固的牆柱蹲下暫避。

若行進在電梯旁邊,可以在電梯外牆旁邊蹲下暫避。電梯外牆是內鋪鋼筋的剪力牆,耐震強度近似樑柱,因此在電梯外牆暫避是相對安全的,但請絕對不要進入電梯內。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9, "title": "如何準備緊急避難包呢?", "內容": "
一、緊急避難包應放置家中及工作場所隨手可拿到的地方,避難包內的必需品,應隨時檢查更新,至少每半年1次。避難包內的物品可依個人及家庭狀況和家人共同討論,有那些東西是一定要放在避難包裡的,而且是個人可以背負得動的,另外家中長輩及小朋友,最好也要準備一份,但要考慮是可背得動的,而且是維生必需的。例如:
(一)緊急糧食:飲用水、防災食品、餅乾、真空速食品等,在緊急情況下,最好是準備足夠3天食物是比較安全,每人最好準備3公升的礦泉水,有嬰兒的家庭應準備奶粉、嬰兒食品、奶瓶等。
(二)醫療及清潔用品:優碘、棉花棒、紗布……等急救用品、溫度計、肥皂、面紙、濕紙巾、衛生棉及醫藥(慢性病患者每日服用藥及常用藥等,要注意藥品保存時效及保存方式)等。
(三)貴重物品:身分證、健保卡及存摺影本,其他重要證件影本、另需要少許現金,最好準備些零錢,因為可能會使用到自動販賣機。
(四)其他:如哨子、防災地圖(可至防災臺北官網下載)、可攜式收音機、手電筒、電池、打火機、瑞士刀、開罐器、筆和紙、繩索……等,準備備用電池時,請注意您準備的是否是符合您要使用的電器的電池。

二、緊急避難包可用一般家中現有的背包即可替代,依使用者的需求放置物品的種類,逃生避難時,一定要穿上鞋子,最好戴上安全帽,並記得攜帶緊急避難包!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61, "title": "颱風洪水防災須知?", "內容": "

為因應颱風來襲應注意居家環境並做好下列各項防範措施:

1.在颱風期間需要緊急援助時可利用「1999」、「119」或「110」電話報案。

2.民眾如發現雨水下水道側溝需清淤、路樹需處理或其他事項,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反映。

3.若居住處所位於低窪地區、山坡地帶或是於河川地作業的民眾,應預防豪雨山崩、土石流,同時及早避難。

4.家中應事先準備妥收音機、手電筒、急救箱、飲用水、食物及生活必需品。

5.預先檢查電路、注意爐火、瓦斯管線,在使用爐火時應注意防範,以免發生火災。

6.家中所有的門窗均應檢視並維修,盆景應移至室內,花木事先用支架保護,其他物品則應加強牢固,以免被風吹落,變成傷人利器。

7.工地圍籬、鷹架、看板及廣告招牌應檢查,取下或釘牢,以免被強風吹落,造成危害。

8.若收到市府疏散撤離通知時,應迅速配合市府人員進行疏散作業。

9.颱風期間如無必要儘量不要外出,以免遭掉落物擊傷;停電期間避免使用火燭,如確有需要,應有充分防範措施以免發生火災。

10.為確保颱風豪雨來臨時居住安全,應於地下室加裝自動抽水機,並於地下入口處加設防水閘門或沙包。

11.掉落電線不可用手觸摸,以免觸電,並應立即撥119、110或1999以便通知電力公司進行搶修。

12.準備好個人緊急避難包,應具有包括礦泉水、泡麵餅乾等食物、證件影本、一些現金、常用藥品、粗棉手套、手電筒、收音機、電池、禦寒衣物、小毛毯、輕便雨衣、暖暖包、面紙、毛巾、紙筆、備用鑰匙、瑞士刀等應急物品,同時應放在家中或工作場所隨手可取得的地方。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6: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01, "title": "想得知較詳盡的防火及防災常識,該到哪個網站查詢?", "內容": "

一、防災臺北( https://www.eoc.gov.taipei),點選「防災準備」。

二、內政部消防署網站(https://www.nfa.gov.tw),點選「防災知識」。

三、本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點選「宣導教育」。

四、本局防災教育雲網站( https://www.disasterlearning.gov.taipei/ ),點選「防災知識」。

五、另本局「防災科學教育館」亦提供民眾防災體驗服務( 網址:https://fsm.119.gov.taipei ),預約電話:2791-9786、2791-9780。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376號。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5: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02, "title": "居住之社區大廈定期消防檢查,是否能申請由消防局檢驗?", "內容": "
  1. 否。
  2. 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依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本局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1)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2)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3)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4: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3, "title": "請問現在叫救護車要收費嗎?", "內容": "
一、原則上不需要。
二、自101年12月8日起,針對民眾或家屬指定119救護車送至『本市「非」急救責任醫院』以及『「未」赴急診室檢傷掛號』者進行收費。經審查確定為濫用119救護車者將於事後寄發繳款單,收取的費用為每趟次1,800元。
三、民眾如有腦中風、心肌梗塞、意識不清或昏迷、重大創傷等,仍應儘速撥打119,將不會負擔任何費用。
四、有關救護車使用時機及收費制度,請參閱消防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
路徑:首頁>業務服務>緊急救護>救護車使用時機及收費制度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3: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24, "title": "本市水域遊憩活動相關規定及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

(一)本市天然公有水域(不包含國家公園、公園湖泊及臺北市野雁保護區範圍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交通部令頒「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二)本市公園湖泊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本市野雁保護區(其範圍為淡水河中興橋至新店溪永福橋間之公有水域)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5:02: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27, "title": "本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單位?", "內容": "

(一)觀光傳播局負責公告「臺北市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並為本府水域遊憩活動之主政機關。

(二)水利工程處負責各河川水域遊憩活動巡查及河岸碼頭設施代辦興建維護。

(三)警察局負責水域遊憩活動違規者之勸導取締(照相舉發)。

(四)消防局負責救溺相關業務。

(五)本市公園湖泊之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為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管理。

(六)本市野雁保護區之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為動物保護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管理。

(七)本市學校游泳池之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八)本市運動中心及其他游泳池之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為體育局。

(九)本市山坡地野溪之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為大地工程處。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4:59: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57, "title": "我可以自願付費請消防局救護車送往指定醫療機構?", "內容": "
一、 不可以。
二、 本府消防局的救護車是提供緊急傷病患到院前緊急救護服務,救護車收費是為了抑制民眾濫用本局救護車,及保障真正需要緊急就醫民眾的權益,讓有限資源做最有效的規劃運用。
三、 如果民眾使用救護車不符合緊急傷病原則,即使願意付費,仍請市民優先利用其他交通工具前往,相關資訊如下:
(一) 復康巴士:02-2727-4168轉分機8532(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1999轉分機6967、1672 (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2-2537-1099轉分機6966~6968 (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民眾網路訂車系統(https://0809080650.gov.taipei/)
(二) 中重度失能年長者交通接送資訊(無揹扶服務):
1.世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0800-010908、02-8792-7758。
2.福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0800-616978、412-8789 。
3.生通股份有限公司:(02)2599-7667。
4.小驢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02)2721-5998。
5.社團法人臺灣計程車學院協會:(02)2912-0299。
6.祝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2)2966-1009。
7.清山交通有限公司::(02)2745-7715、0961-329-999、0970-508-999。
8.三合利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02)2929-0577。
9.北台灣無障礙運輸產業工會:(02)7751-5349。
10.大瑩長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02)8502-3736。
11.大中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02)2652-2662、 0913-239685。
12.亞捷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02)2882-2277。
13.常樂企業有限公司:(02)2523-8456。
14.吉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02-2828-0333。
15.一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02-2312-0985。
16.台灣樂康協會:02-77230088。
17.大豐國際租賃限公司:02-2246-8999。
18.中華民國愛無界長期照顧產業發展協會:02-25681379。
19.社團法人台灣健康駕駛人樂活學習關懷協會:02-2686-3006。
20.好爸爸無障礙爬梯機接送有限公司:28957559、0911-449503。
21.社團法人台灣享福銀髮協會:02-6613-1419
22.安昕交通有限公司 :0989556874。
(均需提前1日以上預約)
(三) 救護車使用時機及收費制度,請參閱消防局網站:
https://www.119.gov.taipei/
路徑:首頁> 業務服務> 緊急救護> 救護車使用時機及收費制度
(四) 「復康巴士」服務方式如下(請參考下方連結):
連結: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https://www.pto.gov.taipei/
路徑:首頁> 無障礙乘車及敬老愛心計程車>服務方式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4:5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4:5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434446, "title": "請問信義快速道路公車及計程車專用道,能否於尖峰時間開放其他車種通行?", "內容": "

考量本府推動大眾運輸優先政策及大型活動疏運旅次效能,若廢除該專用道或以調撥方式開放該車道供一般車輛行駛,恐將使大眾運輸於行經該路段時更加困難而減少民眾搭乘之使用率,另於離峰期間之一般車道無論進城及出城方向均能維持一定之車流順暢,爰經評估仍宜維持現況,保留該大眾運輸專用道供大客車及計程車使用,另本處已調整開放「復康巴士」通行。

", "日期時間": "2017-11-06T10: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234, "title": "誰可以申請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申請單位?", "內容": "

具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符合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至年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本局社會救助科或居住地社福中心申請辦理,申請表及應備文件可逕洽本局社會救助科(1999分機1611~1613,外縣市請撥02-2720889分機1611-1613)。

", "日期時間": "2017-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78, "title": "臺北市之大貨車管制路段,請問那邊可知道這些資料?", "內容": "

一、您可以連結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的網站,網址是www.bote.gov.taipei進入主畫面後選擇「行車管制」之「大貨車行車管制」即可查詢。

二、向交通警察大隊查詢申請通行證。



 

", "日期時間": "2017-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43, "title": "有關熱水器遷移或更換補助3000元相關資訊?", "內容": "

[115年度熱水器補助受理中]

一、本局於115年1月1日起辦理本市遷移或更換熱水器補助總戶數預計400戶,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6,000元起,一般戶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有關熱水器申請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需為本市民眾住家(須位於臺北市)燃氣熱水器安裝不當者,民眾可先與鄰近現居地之消防分隊聯繫並安排勘查時間,轄區消防分隊派員前往勘查申請家戶熱水器設置情形,並審定是否符合補助原則。

(二)如符合補助對象時,民眾再委請合格燃氣熱水器承裝業進行安裝。

(三)熱水器申請補助須檢附熱水器安裝照片(施工前、後)、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及技術士證照及購買熱水器發票或收據等各項申請文件,備齊後送至原申請補助之消防分隊辦理後續補助核銷。


", "日期時間": "2017-10-31T11:14: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97, "title": "固定式起重機(天車、橋型)增設副捲揚設備,應否申請變更檢查疑義。", "內容": "天車或橋型起重機所增設之副捲揚設備,如未設計與主捲揚設備共同進行吊掛作業,或未涉及該起重機整體構造部分之變更時,得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新增)變更部分之圖件,送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備查。", "日期時間": "2017-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937, "title": "臺北市河濱公園有哪些地方開放民眾塗鴉?", "內容": "

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塗鴉區如下:

編號

行政區

河濱公園

位置地點

面積
(平方公尺)

1

松山區

迎風

基隆河7號疏散門進入往基隆河上游約500公尺處

1,310

2

松山區

觀山

基隆河5號疏散門進入往基隆河下游約20公尺處

1,450

3

中山區

美堤

明水路越堤坡道進入右側方

780

4

文山區

溪洲

由景美2號疏散門進入

360

5

文山區

景美

北新橋下(鳴遠橋)涵洞牆面

200

6

內湖區

成美右岸

基13號疏散門進入往成功橋方向

1,410

7

南港區

成美左岸

基3號疏散門進入往成功橋方向

2,120

8

萬華區

龍山

環河南路一段282號貴陽抽水站旁水門進入

300


本市河濱公園7處合法塗鴉區,將定期於每4個月進行重新漆除工作。若在塗鴉區出現不雅圖案或政治語言時,工務局水利處將會逕行予以清除,而若在非塗鴉區進行塗鴉,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辦理,除要求行為人清除外,將依同法第50條處1仟2佰元以上至6仟元以下罰鍰,並從重處罰。

", "日期時間": "2017-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4: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87, "title": "一般市民醫療補助如何申請?及應備文件與方式?", "內容": "

1.市民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得申請醫療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達新臺幣2萬元者,2萬元以上之部份,扣除不補助項目後,由社會局補助80%。

2.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信件、至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櫃檯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1份。

(2)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正本1份。

(3)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1份。

(5)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如自費藥品材料費如非屬指定藥品材料費,請檢附該指定藥品材料費之明細(非指病歷資料、自費特材手術同意書),並請主治醫師證明不使用健保藥品材料之原因及使用該自費藥品材料其積極治療之必要性;病房費如因就醫期間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且須接受住院治療者,請檢附「無健保病房證明」,寄送本局評估辦理。

4.另病患本人如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建議向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洽詢臺北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6974。

", "日期時間": "2017-10-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1, "title": "被占用市有土地收回後之處理?", "內容": "

可行方法如下:

1.未開闢使用前,應暫時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埸或協調停管處評估劃設停車格,以紓解停車需求。

2.依「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提供使用,增裕庫收。

3.倘無法出租(提供使用)則應定期巡查避免被占用或辦理綠美化以美化市容。

4.經檢討原定用途需予廢止者,則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研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

", "日期時間": "2017-10-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公產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41, "title": "近年臺北市總預算歲入、歲出執行情形及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如何?", "內容": "

民國99年度至113年度臺北市總決算、民國99年度至113年度臺北市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97年度至114年度臺北市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情形,登載於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業務項目之「會計決算/總決算」、「會計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會計決算/預算執行」項下,歡迎上網查詢及下載。

 

", "日期時間": "2017-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43, "title": "何謂家庭所得5等分位差距倍數?", "內容": "

家庭所得5等分位差距倍數係將全市家庭依每戶所得收入由小至大排序後,按戶數分為5等分,最高20%家庭所得除以最低20%家庭所得之倍數即為5等分位差距倍數,倍數愈大,表示所得分配愈不平均。

 

", "日期時間": "2017-10-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42, "title": "消費者物價指數查價範圍為何?是否包括房地產、工資及股票價格在內?", "內容": "

一、消費者物價指數用以衡量「一般家庭購買消費性商品或服務價格水準之變化」,舉凡食、衣、住、行、育、樂等消費性商品(如手機)與服務(如電話費)均包含在內。

二、至於房地產、股票、債券(具投資或儲蓄性質)、健保費、所得稅(支出與受無對等報償關係)等,非以消費性為目的商品及服務均不包括在內;另房價雖不列入查價範圍,但住宅用房租及住宅修繕費用等消費性支出,則包括在內。

三、雖房地產支出不計消費者物價查價範圍,但我國目前除國泰建設、信義房屋等民間房屋仲介業者有編布相關房地產及房價指數外,內政部亦分析大量的全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按季公布全國及六都住宅價格指數(網址:https://pip.moi.gov.tw/V3/e/scre0106.aspx)。


 

", "日期時間": "201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41, "title": "何謂物價指數?何以現編物價指數所顯示的物價變動趨勢常與大眾的感受不同?", "內容": "

一、物價指數代表各種商品或勞務之平均價格變動情況,用以衡量整體的消費物價水準。它隱含4種平均的概念,第1種為時間上的平均,意即上旬上漲幅度可能被下旬下跌幅度予以減弱;第2種為項目之間的平均,例如油價的上漲可能為通訊設備(如行動電話)跌價所抵消;第3種為通路之間的平均,諸如食用油因超市特價促銷之下跌幅度,可能為其他查價商家結束優惠活動而原價供應之上漲幅度予以綜合掉;第4種為權數的平均,亦即縱使水果(權數2.17%)與房租(權數25.68%)單項指數漲幅相同,但因所占指數權數不同,影響總指數上漲的幅度卻不盡相同;最後,經上開多重平均計算後,總指數的變動經常不如個別商品價格變動之敏感,而導致民眾親身感受略有差距。

二、另外,一般大眾對於商品價格偏高與通貨膨脹觀念常有混淆,將高價位誤認為物價高漲。事實上,通貨膨脹係經濟學名詞,並無法定衡量指標,通常係指一般物價水準在某一時期內,連續性地以相當幅度上漲,因此常用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來衡量,故其與絕對價格水準的高低無關,例如日本以物價昂貴聞名,卻也是物價平穩的國家。

三、一般社會大眾常將生活成本與生活費用混淆;生活成本在經濟學定義係指一般消費者在兩個不同時期,為了維持相同滿足水準之支出變動,而生活費用之變化則包含消費數量、品質及價格的變動,即使物價不變,生活費用仍會因生活水準提升及所得增加而提高,是屬於消費支出的變動,與物價指數純粹觀察價格變動的觀念不盡相同,例如以往購買映像管電視,現在改買液晶電視;以前在國內從事休閒活動,現在轉往國外旅遊,消費內涵不同,支出雖增加,惟不能據此視為價格上漲。


 

", "日期時間": "2017-10-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40, "title": "目前臺北市編有哪些物價指數?如何取得指數資料?", "內容": "

臺北市現編物價指數計有消費者物價指數和營造工程物價指數2種。上述資料處除可電洽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2054~2056、7633、7647~7656查詢外,亦可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業務項目」項下「統計」之「物價統計」區查閱,另可至「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之「物價統計資料庫」查閱。


 

", "日期時間": "2017-10-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52, "title": "目前臺北市是否有辦理「人力資源調查」?其調查期間、對象及目的為何?如何取得調查結果?", "內容": "

一、「人力資源調查」係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籌規劃設計,再委由各市縣政府辦理各該轄區之訪查作業,為按月辦理之調查。

二、資料調查期間為該月含15日當天之一個星期(星期日至星期六),即資料標準週,訪查期間為標準週次日起6~10日內,以普通住戶與共同事業戶,戶內年滿15歲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中華民國國籍民間人口為對象,但不包括武裝勞動力及監管人口。

三、該調查係我國之指定統計調查,旨在按月蒐集全國家戶內15歲以上人口之就業、失業及非勞動力(如高齡、求學、料理家務等)狀況,以掌握全國及各市縣人力供應變動情形,並作為政府規劃人力政策之參考,調查所獲之個別資料絕對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用外,不作其他用途,請惠予合作,據實回答。

四、調查方式採面訪、電話訪問及網路填報等多元管道。

五、該調查結果請逕至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政府統計」項下之「主計總處統計專區」項下之「其他專案調查」項下之「人力運用調查」項下之「統計分析」查詢。

", "日期時間": "2017-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62, "title": "兩袋合一如何執行?", "內容": "

自1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的量販店、超級市場及連鎖便利商店的業者將不可再販售各式購物用塑膠袋,只能販售「環保兩用袋」。上述業者可選擇代售本局製作的環保兩用袋,或依本局規定規格製作環保兩用袋,並黏貼本局製作之防偽標籤後自行販售。

", "日期時間": "2017-09-28T11: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60, "title": "為何要推動兩袋合一?", "內容": "

由於塑膠袋對環境生態之危害已加速惡化中,為減少塑膠袋使用,結合本市垃圾費隨袋徵收制度以及環保署限塑政策,推動購物用塑膠袋與專用垃圾袋兩袋合一,以善盡地球公民責任,讓臺北市成為更宜居永續的環保城市。預估每年約可減少2,000萬個塑膠袋使用量,堆疊起來厚度相當於5.3座臺北101大樓,長度約可臺灣環島8.8圈,重量約為50頭大象(約470公噸)。

", "日期時間": "2017-09-28T11: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6307, "title": "市民醫療補助審核所需時間?", "內容": "

自社會局收訖醫療補助申請資料起,具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身分市民於8個工作天之內,非具前兩者身分市民於16個工作天之內,審核完成並以公文方式函覆申請結果。

", "日期時間": "2017-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53, "title": "垃圾焚化廠售電及代處理垃圾收入回饋Q&A", "內容": "

垃圾焚化廠售電及代處理垃圾收入回饋Q&A

Q1:為何有此一回饋?

A1:本市於105年1月13日修正公布自治條例,新增由焚化廠售電及代處理費收入回饋,每焚化1公噸提撥100元,以回饋地區設籍人口分配,直接回饋里民。106年首年辦理,經環保局與管委會協商,考量里民不同需求,106年採垃圾袋抵價券及商品券各半方式發放。107年起售電回饋依自治條例回歸個回饋區統合各里長意見後再決定於哪一年度發放。


Q2:臺北市每個行政區都有發放嗎?

A2:依本市自治條例規定,內湖焚化廠回饋內湖區、南港區;木柵焚化廠回饋文山區;北投焚化廠回饋士林區、北投區。其他7個行政區不是焚化廠回饋範圍,因此沒有本項回饋。


Q3:114年發放的金額為何?

A3:114年度內湖廠回饋區轄內南港區發放面額150元提貨券,內湖區、文山區、士林區及北投區則因考量發放成本,保留未執行年度預算至以後年度合併執行。


Q4:是不是住在焚化廠回饋區的里民都可拿到直接回饋?

A4:依本市自治條例規定要「設籍回饋區」的里民才能拿到新增回饋,以114年度發放為例,為利行政作業當年度以114年7月31日當日仍設籍未遷出於各回饋地區之里民為新增回饋對象,未設籍或在114年7月後才設籍里民恕不發給。


Q5:申領地點、受理時間為何?

A5:114年度售電回饋為南港區管委會採購150元超商提貨券,發放期間為今年度9月初至10月底(9月起陸續發放,以各里公告時間為主),另114年度內湖區、文山區、士林區及北投區則因考量發放成本,保留未執行年度預算至以後年度合併執行,回饋金原意乃以合法前提下,符合地方需求使用為最高目標,環保局尊重各區里長之決議方式辦理。


Q6:如果對於焚化廠回饋仍有問題,應如何查詢?

A6:若需進一步資訊可撥打臺北市民服務專線02-27208889轉分機7285,由本局人員為您說明。

", "日期時間": "2017-09-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49, "title": "吊扣駕照執行之起迄時間如何計算?", "內容": "

1.吊扣駕照之執行以實際繳交駕照之日起算,於吊扣期滿後發還。

2.例如:酒後駕車遭警舉發之違規案件,如應受駕照吊扣1年處分,自繳送日起算1年。

(例:106.9.20繳送駕照,106.9.20~107.9.19執行駕照吊扣處分1年,於107.9.20發還)。

", "日期時間": "2017-09-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94, "title": "【國中升學管道】臺北市國中畢業生參加高中職五專入學,分發管道為何?相關的訊息應如何在網路上查詢?", "內容": "

103學年度起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升高中職入學管道以免試入學為主,特色招生為輔。另還有校內直升、優先免試入學、技術型免試單獨招生、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弱勢優先入學、實用技能學程、職業類科甄選入學、藝才班、體育班、私校單獨招生等入學管道。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就學區分為15個區,臺北市屬基北區(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以下幾個網站提供就學所有資訊:

臺北市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網,各入學管道簡章公告後將彙整於本網站,歡迎上網參閱招生日程、招生方式與報名流程等資訊。

國中教育會考

連絡電話:1999轉1289



 

", "日期時間": "2017-09-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33, "title": "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是否所有案件一律免附印鑑證明?", "內容": "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是讓申請人多一種選擇,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同意地政機關連線查詢戶政機關之印鑑資料,抑或使用檢附紙本印鑑證明。 ", "日期時間": "2017-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34, "title": "申請人無法親自到場,而戶籍所在地不是在臺北市,可否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內容": "目前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僅能連線查詢臺北市各戶政事務所的印鑑登記資料,所以戶籍設籍在臺北市以外縣市的民眾無法選擇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 "日期時間": "2017-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35, "title": "戶籍在臺北市並已在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但不動產所在地位於其他縣市,申請人無法親自到場,可否比照臺北市作法,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內容": "其他縣市地政機關目前未與本市戶政事務所建立連線查詢機制,所以不動產位於臺北市以外縣市,無法比照臺北市做法,選擇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 "日期時間": "2017-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36, "title": "只有申請買賣、贈與登記可以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嗎?", "內容":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的各類登記申請案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檢附印鑑證明之需要時,均可選擇使用新制免附印鑑證明措施。 ", "日期時間": "2017-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37, "title": "哪些項目可以適用免附印鑑證明?", "內容": "
1買賣登記26受託人變更登記
2贈與、配偶贈與登記27信託歸屬登記
3分割繼承登記28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4共有物分割登記29分割讓與登記
5交換登記30酌給遺產登記
6預告登記31終止登記
7塗銷預告登記32次序絕對拋棄登記
8書狀補給登記33次序相對拋棄登記
9信託登記34禁止分割及其內容變更登記
10塗銷信託登記35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登記
11他項權利設定登記36流抵約定變更登記
12他項權利讓與登記37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登記
13權利價值變更登記38合併登記
14存續期間變更登記39讓與或設定抵押權限制變更登記
15利息變更登記40絕賣條款變更登記
16清償日期變更登記41典物轉典或出租限制變更登記
17地租變更登記42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登記
18權利範圍變更登記43設定目的變更登記
19次序變更登記44預付地租情形變更登記
20違約金變更登記45使用方法變更登記
21次序讓與登記46更正登記
22抵押權清償、部分清償登記47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辦理之神明會更名登記
23所有權拋棄登記48他項權利拋棄、部分拋棄登記
24轉典登記49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25撤銷登記50遺贈登記
", "日期時間": "2017-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16, "title": "YouBike微笑單車需要押金嗎?", "內容": "

成為YouBike會員,租借無須支付押金。

而單次租借者,因為申辦短期卡不需登入會員資料,所以系統是以信用卡持卡人身分作為擔保,故目前僅提供以信用卡申請押金授權。單次租借者使用信用卡付款進行租車時,系統將會從其帳戶(信用卡為開卡銀行)進行交易預授權3000元,若消費者遵守本服務使用行為,車輛並確實歸還後,授權期限(5天)到期後,系統將自動取消本次授權,並依據本次實際交易金額由各家銀行進行請款作業。消費者於當月信用卡帳單內將出現該次交易資料,若有任何問題,您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轉5855、02-89788822(一般付費)洽詢。  


", "日期時間": "2017-08-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824, "title": "有關遺失物經公告招領期滿,無失主前來認領,拾得人之權益及遺失物後續處理方式?", "內容": "

1.民眾拾獲的遺失物如為金融卡、信用卡或記名電子票證等專屬個人行使權利物件,本公司會轉交由製發公司統一處理。

2.拾得人只要依法取得所有權,本公司會發簡訊或電話通知拾得人,拾得人可自通知日起3個月內至遺失物中心領取,拾得人亦可上本公司網站(「首頁>乘車指南>旅客服務>遺失物服務」)查詢。

3.物品如為車輛、房屋鑰匙、遙控器、隨身碟等個人專屬物品或有失主個人資料,本公司無法提供領取,後續將採銷毀方式處理。

4.逾保管期滿、無人認領之遺失物,本公司後續即參照「臺北巿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臺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規定,如涉及個人隱私等,以銷毀方式辦理;另雨傘提供車站作為愛心傘供有需求民眾使用,一般物品類則捐贈區里辦公室做公益用途。

", "日期時間": "2017-08-21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61, "title":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準公共托嬰中心提昇托育服務品質」的補助對象、補助項目?", "內容": "

一、補助對象:

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經本局審核通過之準公共托嬰中心,且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超過一次者。

二、補助項目:

(一)提昇人力及托育服務品質補助。

(二)專業人員久任津貼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專業人員,指在托嬰中心工作之主管人員、托育人員及護理人員。

第一項之補助細目、標準、申請及審核程序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可至本府社會局網站查閱(http://www.dosw.taipei.gov.tw)首頁>相關服務>嬰幼兒照顧服務>兒童托育方案補助>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準公共托嬰中心提昇托育服務品質

", "日期時間": "2017-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50, "title": "請問廢棄的行李箱、安全帽、雨傘、獎盃(座)及長柄掃具要如何回收?", "內容": "

如果您有3只(含)以上的行李箱需丟棄,可以大型廢棄物約定方式清運。

2只(含)以下行李箱、安全帽、雨傘、獎盃(座)及長柄掃具可以免用專用垃圾袋,直接交給清潔隊回收。

", "日期時間": "2017-08-15T16: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0, "title": "原申請人過世,其子女可代為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嗎?", "內容": "

依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領回骨灰(骸)應由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之原申請人或死亡者繼承人申請之。」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死亡者之繼承人非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之原申請人而為領回申請時,應具結其領回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爰此,原申請人過世後,其子女應符合上開規定,始得自本處經管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領回寄存之骨灰(骸)。另須依臺北市多元環保葬鼓勵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始得向本處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請參考「如何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1, "title": "如何申請設立殯葬服務業?", "內容": "請至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網站(http://mso.gov.taipei/)/主選單/申辦案件/市民服務大平臺/殯葬服務服務列表選取第1頁/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備查/書表下載。倘您欲申請新設立之公司請下載C表,行(商)號請下載D表,已設立之公司如欲申請殯葬禮儀服務業之營業項目,請下載L表。表格與應附繳文件皆需2份;應附繳之定型化契約,請至內政部下載 (或撥打1996)。",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2, "title": "本市殯葬服務業如何申請許可變更?", "內容": "

請至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網站/主選單/申辦案件/市民服務大平臺/殯葬服務業申請許可變更/下載相關表格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3, "title": "外縣市殯葬服務業者如何申請跨區備查?", "內容": "請至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網站(https://mso.gov.taipei/)/主選單/申辦案件/市民服務大平臺/殯葬服務服務列表選取第1頁/殯葬服務業申請跨直轄市、縣(市)營業備查/書表下載。表格與應附繳文件皆需2份。",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4, "title": "如何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 "內容": "

◆申請對象及方式: 

  1. 自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經管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領回寄存之骨灰(骸)者,於環保葬區域完成多元環保葬,得申請多元環保葬鼓勵金。但配合政府政策,其骨灰(骸)係無償暫存於本處經管之存放設施者,不得申請。 同一骨灰存放單位如存放數骨灰者,僅領回首位寄存之骨灰,得申請本鼓勵金。 前述完成多元環保葬之期限如下:
    (一)樹葬或花葬:申請人應自領回骨灰(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二)海葬:申請人應自領回骨灰(骸)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環保葬鼓勵金之申請人原則上為骨灰(骸)存放設施寄存遷出證明所示之原申請人;但骨灰(骸)由代理人代為遷出者,則鼓勵金之申請人應為晉塔之原申請人。
  2. 申請本鼓勵金者,應於完成多元環保葬之次日起1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至本處殯儀館服務中心、陽明山臻善園或樹葬區辦公室提出申請;由代理人代理申請,另應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3. 如申請文件不足本處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無法受理。

◆ 多元環保葬鼓勵金金額如下:

  1. 由富德靈骨塔或陽明山靈骨塔領回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一萬元;領回骨骸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2. 由陽明山臻愛樓領回骨灰者,核發鼓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及領據。
  2. 環保葬主辦機關(構)開具之完成環保葬證明文件。 
  3. 骨灰(骸)存放設施寄存遷出證明影本,骨灰(骸)由代理人代為遷出者,另應檢附原申請人出具之遷出委託書影本)。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留存,正本核對後發還);由代理人代理申請,另應檢附委託書(含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5. 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7, "title": "生前欲指定朋友辦理身後事之手續?", "內容": "

依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之規定:「申請使用殯儀館、禮廳或火化場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死亡者之親屬或生前以遺囑指定為其辦理喪葬事宜之人。……。」故若欲將後事交由無親屬關係者辦理,建請亡者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身故後之喪葬事宜辦理人,並建議將遺囑交由法院公證。如未預立遺囑,尚需經本處函詢戶政及警政機關確認無親屬,或雖有親屬而不願為亡者辦理喪葬事宜時,始得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8, "title": "一櫃多罐收費基準為何?", "內容": "

第一罐依「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基準表」收費,使用第二罐以上,每罐按櫃位原價1/4收費。申請人應於申請許可後3日內繳納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許可處分失其效力。繳納使用費後應於3個月內存放骨灰,逾期未存放者,得廢止其許可處分,並就已繳納之使用費扣除10分之1後退還。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39, "title": "一櫃多罐有無相關規定或限制?", "內容": "

因櫃位空間有限,使用骨罐應以質輕且不易碎裂材質為主。骨灰(包含首位存放之骨灰)須經研磨處理後放置於特定規格之骨罐內。

(一)採一櫃兩罐者,規格為高26cm、直徑13.5cm以下,重量:空罐4kg以下。 

(二)採一櫃四罐者,規格為高26cm、直徑12cm以下,重量:空罐2kg以下。 

(三)採一櫃多罐者,規格不限,惟骨罐(含骨灰)總重量不得高於18kg。 

(四)少部分亡者骨骸經研磨後,其骨灰量可能超過上述骨罐規格容量(無法裝成一罐),超出部分處理方式有2:   

  1. 倘骨灰量少,則可裝置在袋子內,黏放該骨灰罐外側處置。   
  2. 可另裝成一罐放置同一櫃內,惟須再行申請並繳納第2罐之寄存費用。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北市殯葬處一櫃多罐_DM反",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pic/31820/7149739/01991ea5-af9c-466f-b497-ad19c716757b.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40, "title": "一櫃多罐使用年限為多久?", "內容": "櫃位使用年限為50年,首位骨灰存放終止時,其後增加存放之骨灰存放期限併同終止。首位骨灰領回時,其他骨灰應一併領回,櫃位由本處無償收回。",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41, "title": "臻愛樓實施一櫃多罐不再受理一櫃一罐嗎?", "內容": "為解決家屬需求增加一櫃可寄存多罐措施,並無排除一櫃一罐之寄存使用。",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42, "title": "如何取得一櫃多罐資訊?", "內容": "

本措施已於105年4月25日於陽明山臻愛樓開放實施,相關資訊公告於本處網站。如有任何疑問請逕電殯葬處墓政管理課或陽明山臻愛樓洽詢。(電話:(02)87329686 由總機轉墓政管理課或陽明山臻愛樓)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45, "title": "一櫃多罐如何申請?", "內容": "

若有使用一櫃多罐之需求須獲原申請人同意。

(一)臻愛樓已寄存骨罐者,另有使用一櫃多罐需求,應備亡者除戶資料(不限本市籍)、火化許可證或遷葬(出)證明、原申請人身分證,由原申請人向臻愛樓提出申請。

(二)新申請者有一位須為本市籍,其餘亡者應備文件同上。

", "日期時間": "2017-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94, "title": "請問無照營業的攤販如何檢舉?", "內容": "

市民發現攤販違規設攤,可直接向轄區警察單位或以110電話報案,本局當立即派員處理。

", "日期時間": "2017-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68, "title": "警察機關如何處理護送(疑似)精神病患案件?", "內容": "

(一)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案件受理階段:

1、值班或分局勤指中心,接獲一般民眾報案或家屬主動要求協助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就醫或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上揭案件時,應立即派遣巡邏(或備勤)人員趕赴現場處理。

2、分局勤指中心知有前項情形,除係由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轉報外,應同時通知衛生單位及消防單位派員前往協助或共同處理,並記錄受話人,避免衍生爭端。

(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執行階段:

1、警察機關、消防單位及衛生單位同仁於現場依任務執行各項權責:

(1)警察機關:協助查明精神病患身分,依病患實際狀況是否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協助護送就醫工作。

(2)消防單位:協助醫療救護、護送及簡易身體評估,並全程護送至適當醫療機構。

(3)衛生單位:評估病患目前精神狀態,以了解是否為新增個案或已列管為追蹤關懷個案,並協助身體評估。

2、執行緊急就醫要件,係依精神衛生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為要件,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衛生局)即時查明回覆是否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精神病人。經查明屬精神病人者,應即協助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無法查明其身分或無法查明屬精神病人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派員至現場共同處理,無法到場或無法及時到場時,應使用具聲音或影像相互傳送功能之科技設備處理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有就醫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另遇有嚴重病人持刀、瓦斯鋼瓶等危險物品,應尋求支援,以為萬全。

3、員警執行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由消防人員填具「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有家屬在場者,與其溝通取得共識後,請其於通報單內家屬欄簽章並陪同送醫,若無家屬,由臺北市政府設法通知聯繫家屬或親友。

4、若經消防單位或衛生單位,評估病患有明顯外傷、中毒、意識障礙昏迷或生命徵象不穩定等情形,則優先送往綜合醫院治療,俟內外科急症病情穩定後再轉診由精神醫療機構接續治療

(三)執行護送(疑似)精神病患後:由消防人員將「臺北市通報『社區緊急個案醫療小組』、協助或護送社區嚴重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醫療服務單」於24小時內傳真衛生局彙整,俾利衛生局安排後續追蹤關懷。

", "日期時間": "2017-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53, "title": "「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派工回歸警察局110專線受理相關問題_行政", "內容": "

一、人與動物噪音處理:

一、警察機關受理噪音檢舉案件常見類型、法源依據及處理原則?

常見有飼養犬隻吠叫、兒童樓板跑跳、吹(彈)奏樂器、汽機車防盜器及深夜喧嘩等行為產生之噪音。

1、處理原則:

(1)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員警受理民眾報案後,員警會先予以約制、勸導,若勸導不聽,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優先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報請本市建築管理處裁處。

(2)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處理:

員警獲報有妨害安寧情事前往處理,依據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廳刑一字地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釋以:「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 除依規定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住戶2戶以上具名指證(製作筆錄),並經員警調查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2、警察機關處理噪音案件之法律依據: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A、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B、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C、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A、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2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B、第30條: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二、請問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辦理。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反映,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撥110電話報案。

三、鄰居製造噪音影響生活安寧?

對於住家產生的噪音,如防盜器、兒童嬉笑聲、鄰居進出門走動聲、住家養狗叫聲及澆水滴落聲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請向警察局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或向大樓管理委員反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處理。

", "日期時間": "2017-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53, "title": "遊民依據何法源處理?", "內容": "

本局處理遊民之法源依據如下:

(一)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臺北市遊民之查報,除由民眾通報外,市政府社會局、市政府警察局及本市各區公所應主動查報;醫療機構遇有遊民病患時,應主動通報社會局。

(二)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本市遊民之安置、輔導及相關事項之處理,由市政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警察局:執行遊民之身分調查、家屬協尋及違法查辦等事項,並視個案意願會同社會局共同協助安置。

(三)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警察局所屬單位受理通報後,應查明遊民身分。如有妨害治安或違反社會秩序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 "日期時間": "2017-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486, "title": "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需要具備哪些文件?到哪裡申請?", "內容": "

一、應備證件

(一) 申請書1份。

(二) 應備證明文件:

1、本國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持戶口名簿辦理者須另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正本驗畢歸還)。

2、大陸港澳地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3、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正本(正本驗畢歸還)。

4、需加註英文姓名者,請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頁正本或影本。

5、非本人申請者,除上述應備證明文件外,請另檢附申請人印章或經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1份(申請書上備有委託書欄位)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6、申請人未滿18歲者,除上述應備證明文件外,應另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正本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三) 證書費:

1、國內申請: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或至郵局購買匯票,戶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2、國外郵寄申請者:每份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二、申辦方式

(一) 網路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請)

1、Mydata驗證並郵寄取件(建議方式)

2、網路申辦並臨櫃取件。

(二) 臨櫃申辦:攜帶應備文件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服務中心(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捷運西門站5號出口步行約3分鐘)及各分局申辦。

(三) 郵寄申辦:

1、國內申辦:以掛號信件連同申請書、證書費及證件正本寄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並附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電話之回郵掛號信封1只。

2、國外申辦:

(1)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認證之護照影本,或經相關公證單位驗證、公證或認證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外僑居留證等)影本,連同申請書及證書費,以掛號信件寄至本局,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電話之掛號信封1只(免附回郵郵資)。

(2)本局英文地址:

Foreign Affairs Division, Taipei City Police Department

No.96, YanPing S.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001,

Taiwan(R.O.C.)

(四) APP申辦:下載「北市警政」APP後選取線上申辦。

(五) 傳真申辦:申請書傳真至02-23817487後,攜應備證件臨櫃領件。

三、繳費方式:臨櫃繳費、信用卡、悠遊卡、匯票。

四、處理時間(以下日數均不含申請當日):

(一) 網路申辦:總局領件1個工作日;分局領件4個工作日(均不含例假日)。

(二) 臨櫃申辦:總局申辦2個工作日;分局申辦4個工作日(均不含例假日)。

(三) 其他方式申辦:2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

(四) 如須向各級法院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五、聯絡資訊:

(一) 電話:02-23817494、02-23752105。

(二) 傳真:02-23817487。

六、備註:

(一) 需英文姓名者,英文姓名欄請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二) 受理時間:

1、總局:週一至週五8:30~17:00,週三延長至20時,中午不休息,國定、例假日不受理。

2、各分局:週一至週五9:00~12:00;14:00~17:00,國定、例假日不受理。

3、公司行號或個人遇有特殊狀況需求,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本局外事科(02-23817494、02-23752105),由專人為您服務。

(三) 申辦未能領件者,依申請人需求,本局可代為郵寄警紀證(郵資自付),以節省民眾交通往返時間,若未於期限內(發證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文件至本局櫃檯驗證及繳費領件者,逾期作廢。

", "日期時間": "2017-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20, "title":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內會記載些什麼內容?每個人都可以領到良民證嗎?犯罪前科紀錄都會註明在良民證上嗎?", "內容": "

一、記載內容: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故其記載內容僅限上述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資料,並不包含民事案件紀錄及行政處分(如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紀錄。

二、不予核發情形:

不論本國人及外國人均可以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該條例第8條):

(一)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三、犯罪紀錄不記載情況:

除刑事案件仍在審理中或尚未判決確定情形不記載外,依據該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亦不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日期時間": "2017-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48, "title": "什麼是「人口販運」?", "內容": "

「人口販運」指基於剝削意圖或故意,對未成年人實施以下不法作為,或對成年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等)不法手段實施以下不法作為

一、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二、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三、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四、摘取他人器官。


", "日期時間": "2017-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18, "title": "在何種情況下,納稅者可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 "內容": "(一)與稅捐稽徵機關發生稅捐爭議時,請求溝通與協調。
(二)認為其權益受有損害時,為申訴或陳情。
(三)依法提請行政救濟時,尋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日期時間": "2017-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17, "title": "納稅者如何申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納保官協助?", "內容": "

納稅者欲申請納保官提供協助時,可親自、郵寄或傳真申請書到本處及所屬分處辦理,或撥打電話洽詢納保官,或利用本處網站「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申請視訊E納保,也可以在本處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台北服務通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

", "日期時間": "2017-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16, "title": "購買餐券應注意事項問答", "內容": "

Q:請問我購買餐券時,應該辨識哪些事項,以確保權益呢?

A:購買餐券時,應特別注意業者發行的餐券上,是否已明確記載發行人資料、面額、使用方式、履約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至少1年及退費程序等,且業者不得限制使用期限、不得記載退費需加收其他費用。但消保官還是要提醒您:「沒有不會倒的公司!」於購買餐券時除應注意前述重點外,更重要的是避免過量購買或囤積使用,以免業者日後倒閉時,倘若又逾履約保證期間,消費者所持有的餐券將陷入無法使用的處境。另外,禮券上若已載有履約保證,消費者仍得向履約保證之銀行查詢相關內容,銀行網站亦會提供查詢服務。消費者亦得透過「臺北市禮券查詢及資訊整合平台」查詢禮券履約保障資訊。

", "日期時間": "2017-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7034, "title": "可以在網路上販賣酒品及提供外送服務嗎?有沒有相關罰則?", "內容": "

不可以。利用社群網站、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訂購酒品,不論外帶或外送都是禁止的,相關罰則如下:

依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上述規定,會被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菸酒管理法第55條)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94

", "日期時間": "2017-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706, "title": "請問天文館是否提供導覽解說服務?應如何預約?", "內容": "

本館提供導覽解說預約,請參考展示場導覽解說預約辦法說明。另有提供平日及假日定時導覽服務,民眾可至展示場服務台現場登記。

 

", "日期時間": "2017-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63, "title":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外捐", "內容": "

Q1: 受理捐贈的部門為何?非上班時間可否捐贈? 


A.外界捐贈之財物統一由社工組受理,非上班時間,則由總值人員代為處理後轉交社工組處理後續事宜。

 


Q2: 捐贈的範圍為何? 


A.捐贈範圍包含現金(包括現款或支票)、食品、物品(以適合老人使用為主,如尿布、輪椅,但衣物除外)。

 


Q3: 如何捐贈? 


A.捐款可以親自面交或透過郵政劃撥,本院外捐劃撥帳號為19167140,捐物前為使您的愛心有效使用,請先來電詢問需求性。 

 


Q4: 捐贈款項時可以指定用途嗎?


A.本院外捐款項用途目前分為:


一、福利服務金


二、醫療服務金


三、加菜金


四、慰問金


五、設施設備費


六、節慶祭祀專款

 

※如捐款未指定用途,則用於本院院民福利相關事務、捐款人亦得自行指定捐款用途。

", "日期時間": "2017-07-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65, "title":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參訪", "內容": "

Q1:申請參訪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有哪些規定?

 

 

 

A. 

 

 

 

一、申請對象:與本院業務相關之社會福利機構、公私立團體、學校,並有正式立案者為限。

 

 

 

二、申請單位於申請時,需隨申請表併附提出活動計畫或參訪目的所需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參訪本院時,不得擅自變更原申請參訪目的以外之參訪內容。 

 

 

 

四、申請單位參訪本院時,若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需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五、申請單位應遵從帶領參訪人員之指示,勿隨意走動影響本院院民之安全及安寧。

 

 

 

 

 

 

 

Q2:如果想要到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參訪,請問要如何申請?

 

 

 

 

 

 

 

A.請於預計參訪日之1個月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可以親洽、郵寄、網路方式辦理,本院於收受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後,將於6天內回復申請結果。

 

 

 

 

 

 

 

 

 

 

 

 

 

 

", "日期時間": "2017-07-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149666, "title":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申請入住", "內容": "

  

Q1:「請問我們家的長輩可否申請入住浩然敬老院?」


A.
依據103113日修正公布生效之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申請入院資格為:要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市民,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無自有住宅者。 

 


Q2: 
「如何辦理才能進住浩然敬老院呢?」


A.
凡有意進住浩然敬老院者,請先辦理「入院登記」。本院將依登記順序建立名冊,再依序通知登記者提交體格檢查表及填寫申請書,正式進入審查作業。審查結果符合入住條件者將通知入院。

 


Q3: 
「如何申請登記入住浩然敬老院?」


 

A.符合申請入院登記條件者得檢具申請表及應附文件,可採用臨櫃申辦、郵寄申辦及網路申辦(市民服務大平台 ),所需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親自辦理:


(
)入院登記申請表1份(可至市民服務大平台進行檔案下載)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當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二、委託申辦: 


(
)入院登記申請表1份(可至市民服務大平台進行檔案下載) 


(
)委託書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申請人當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Q4: 
「申請人為榮民且領有榮民相關生活補助,是否符合申請進住條件?


A.
申請人如為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市民,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且無自有住宅者,可先辦理入院登記,依序等候審查。尚未入住前,可持續領取榮民相關生活補助;惟於入住後,基於福利不得重複領取之原則,須放棄領取榮民就養金,但長者的榮民身分不會消失。

 


Q5: 
「請問我們家的長輩申請後就可以直接入住嗎?」


A.
凡是申請入院登記後,本院會依序進行審查。審查工作包括申請人體檢資料、查調戶籍、訪視、評估、住房安排等程序,因此,申請後仍需等候審查。

 


Q6: 
「申請入院登記後或是入住後,長輩還可以領低收入戶補助嗎?」


A.
申請入院登記後,因為尚須等候審查,所以仍可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費。經審核符合入院長者,入住後由本院提供食宿,並每月發放零用金,因此自入院當日起不得重複領取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租金補助等)。

 


Q7
:「請問長輩入住後需要繳費嗎?」


A.
本院為臺北市公立公費老人安養護機構,院民無需繳費,由本院免費供應食宿及必需之生活給與。 

 


Q8
:「一定要單身的長者才能申請入院登記嗎?」 


A.
除了單身長者可申請外,夫妻亦可同時申請入院登記,但夫妻需各自符合入院條件。 

 


Q9
:「如果申請入院登記後,我又搬家了或電話換過,需要主動告知貴院嗎?」 


A.
為保障申請人之權益,請申請人主動於聯絡方式變更時來電告知本院社工組。 

 


Q10:
「如果申請入院登記後,不想入住了,該如何辦理?」


A.
申請入院登記後本院將依序進行審查,在尚未入住本院前,申請人可填具「取消登記聲明書」掛號郵寄本院即可取消入住申請。取消後若想再登記,請再依入院登記流程重新辦理。 

 


Q11: 
「請問我們家的長輩如果生活無法自理(如:失智或需要長期照顧者),也可以申請入住嗎?」


A.
申請人需符合入住條件,再辦理入院登記,本院會依序審查。審查同意入住者,本院將依院民身心狀況提供適當的照顧服務類型。 

 


Q12: 
「請問長輩如果生病,也可以申請入住嗎?」


A.
請先辦理入院登記,本院會依序審查,到時通知申請人進行體檢。惟申請者經醫療機構診斷罹患法定傳染病,應於接受治療並確認無傳染之虞後,方得予以入院。 

 


Q13: 
「請問若審查通過後要不要簽約?有沒有要遵守哪些規定?」


A.
當入院資格審查通過後,本院會通知申請人辦理入院手續,並簽訂契約。根據本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院民應遵守本院團體生活規範及其他管理規定(簡稱院規)。 

 


Q14: 
「請問若入住之後,想搬離敬老院可以嗎?」


A.
院民得隨時終止契約,搬離本院。 

 


Q15
:「請問入住後,是不是就能一直住下來?」 


A.
依本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當您入住本院時,會與本院簽訂契約。您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出院;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院得終止契約並通知限期出院:


 
一、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入院。


 
二、入院要件不存在或經敬老院核定應轉出治療或安置。


 
三、違反院規情節重大,經輔導無效。


 
四、近一年內累計請假或未依規定請假日數合計逾一百八十三日。但依規定請假且有正當事由,檢具相關證明,並經敬老院專案核准者,得延長九十日。

捐助章程對照表

  • 修正後捐助章程全文
  • 會址所在證明文件(租賃契約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前項文件一式四份,應自行裝釘,並蓋騎縫章,影本部分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董事長印信
  • 向地方法院申請變更

    基金會須赴法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

    法院發給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

    影印二份函送本局


    四、修正捐助章程

    申請程序
    說明

    召開董事會議

    1. 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以掛號信寄送各董事,並副知本局
    2. 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向本局申請驗印

    1. 以董事長名義備文函送本局核備
    2. 應附文件如下:
      1. 董事會議紀錄
      2. 原捐助章程
      3. 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4. 修正後捐助章程全文
    3. 前項文件一式四份,應自行裝釘,並蓋騎縫章,影本部分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董事長印信

    向地方法院聲請民事裁定後,再申請變更登記

    15日內基金會須赴法院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驗印文件

    法院發給裁定書及變更後法人登記證書

    15日內影印二份函送本局備查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倘為法院登記相關業務請逕洽轄管地方法院。

    ", "日期時間": "2017-05-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144, "title":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適用)",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17-04-26T17: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145, "title": "蓮香齋更換經營者事件及餐券權益問答集", "內容": "

    Q1:請問現在經營的「御蓮齋」,跟之前的「蓮香齋」到底是什麼關係?

    A1:「蓮香齋」(蓮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間辦理增資及董監事改選,並於106年3月20日變更名稱為「御蓮齋」(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但是除了經營者不同外,實際上仍是同一間公司。


    Q2:為什麼我持有的蓮香齋貴賓禮券不是前述兩間公司所發行?

    A2:現行「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允許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然禮券發行人仍應負發行人責任。

    原蓮香齋的貴賓禮券分別由蓮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歡喜齋有限公司、蓮香齋事業有限公司、蓮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德茂昌有限公司及蓮香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間業者發行。


    Q3:目前我所持有的蓮香齋貴賓禮券到底能不能使用?

    A3: 因為「蓮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已改名為「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且與其他業者也已停止合作關係,御蓮齋表示僅限持有「蓮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餐券的消費者得繼續使用,且無須加價、也沒有使用期限。但為維護已購買非上述公司發行的餐券消費者權益,於本局要求下,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同意持有其他業者發行餐券的消費者仍可繼續使用至106年6月30日,並已要求該其他業者於5月底前儘速與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談妥協議,以保障持有其他業者餐券消費者之權益。


    Q4:如果餐廳難以預約或者我不想使用餐券了,是否有其他方式保障權益?

    A4:如您實在無法於106年6月30日前將餐券使用完畢,或是您已不想使用餐券,可將剩餘的餐券向原發行公司請求退費。若原公司拒絕您的請求,可至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或直接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線上申訴。


    Q5:如果我持有的餐券並非「蓮香蔬食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但我也沒有信心能在106年6月30日前使用完畢,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方案?

    A5 :御蓮蔬食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5月4日公告,請持有其他公司所發行餐券的民眾,盡速填寫無法在六月底前使用的餐券明細,再以當面遞送、傳真(傳真電話:02-27631333)或郵寄(郵寄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88號地下1樓客服部)之方式通知該公司,該公司將於統計研商後回報本局其方案,並將方案內容以手機簡訊個別通知填寫明細之民眾。相關表格以及填寫範例如下。

    ", "日期時間": "2017-04-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餐券權益保障調查表(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297/relfile/31820/4911145/753116254535.pdf" }, { "Title": "餐券權益保障調查表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297/relfile/31820/4911145/75311625588.pdf" }, { "Title": "餐券權益保障調查表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297/relfile/31820/4911145/753116261029.pdf" } ] }, { "DataSN": 4909895, "title": "勞工的特別休假該如何排定?天數該怎麼計算?", "內容": "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舉例來說,小明於112年1月1日到職,至112年7月1日起即有3日特別休假。當小明至113年1月1日如仍在職,小明於113年1月1日起即另享有7日特別休假。


    聯絡科室:勞動條件科

    承辦人 聯絡電話:02-23086101分機102~111

    ", "日期時間": "2017-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87, "title": "雇主可用何種方式記錄勞工上班時間?", "內容":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之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之規定,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3. 前述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 "日期時間": "2017-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6, "title": "目前法令有規定雇主要設哺(集)乳室嗎?", "內容": "

    1.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2. 中央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所訂「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第3條之規定,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ㄧ)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 "日期時間": "2017-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92, "title": "人民辦理慈善公益活動應如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處所之同意?", "內容": "

    辦理慈善公益活動應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向本府交通局或文化局申請,不適用集會遊行法規定。

    ", "日期時間": "2017-04-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92, "title":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發佈日及生效日?", "內容": "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經內政部94年3月25日台內營字第0940082179號令發布。依該標準第6條規定,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 復經內政部97年7月1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708047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除第2條修正附表自97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及101年12月26日臺內營字第101081176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2條之附表,第2條之附表自101年1月1日施行。105年3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3023號令修正第6條及第2條之附表。110年9月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42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及第2條之附表;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

    ", "日期時間": "2017-04-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114, "title": "市民辦理公益或宣導市政政策之藝文活動,需申請調整本市垃圾車播放音樂時間及音量者,如何處理?", "內容": "

    考量市民丟垃圾之權益,故垃圾車收運時播放音樂,以不隨意變動為原則。若有因辦理集會(音樂會、追思會、晚會)、活動,而需本局垃圾車降低音量或配合改道改時間者,請撥打本局環境清潔管理科勤務股股長電話聯繫協處(本府市民熱線1999轉7271)。

    ", "日期時間": "2017-04-05T10: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10, "title": "請問我遭受家庭暴力,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一、

    如果您不幸遭受家庭暴力或知悉別人正在受暴時,記得打電話(110或113)求救,或找其他可提供協助之他人幫忙。


     二、長期遭受家庭暴力,除了身體創傷外,精神創傷及心理障礙也極為常見。專業人 員的輔導與治療,可協助度過創傷後壓力急性期,後續相關心理復健亦可協助克服精 神傷痛,適應、重建未來的新生活。若您有上述情形,可就診精神科或來電本院區社會工作課,我們將依您的狀況和意願,提供您需要之協助。

    ※諮詢電話:

    中興院區社會工作課02-25523234#3615、3620

    仁愛院區社會工作課02-27093600#3519、3521

    忠孝院區社會工作課02-27861288#1746、8156

    陽明院區社會工作課02-28353456#6291、5136

    和平院區社會工作課02-23889595#2023、2025

    婦幼院區社會工作課02-23916470#1910、2610

    松德院區社會工作科02-27263141#1141

    院本部社會工作室  02-25553000 #2179


    三、若您有嚴重失眠、體重下降等生理反應或上述情形,需要就醫時,可就診精神科或來電本院區社會工作課,我們將依您的狀況和意願,提供您需要之協助。

    ※門診預約

    (一)24小時預約掛號專線(02) 2555-3000(或1999*888限北市)

    (二)24小時語音電話預約(02) 2181-1995

    (三)網路預約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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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聯醫掛號APP",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6/relpic/31820/4902410/18a25d08-0658-425a-8e51-9e01a635357c.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09, "title": "如果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要注意哪些事情?", "內容": "

    一、如果您不幸遭受性侵害時,請記得配合下列事項:

    (一)不要更換衣服或毀壞衣服。

    (二)不要沐浴沖洗、刷牙或上廁所以保留更多證物。  

    (三)立刻到醫院接受驗傷及治療。

    (四)如疑似因飲用藥物或飲料而致受暴,到醫院後為爭取時效做檢驗以取得証明,應先告知醫師。 

    (五)主動告知社工人員聯絡電話及地址,以便安排後續相關檢查及治療。


    二、在醫院期間醫護人員除了協助驗傷診療外,也為您安排了相關檢驗,因報告需等待一至二週,且有些疾病因為空窗期的關係無法立即被檢驗出來,建議您可參考下表時間再回醫院複診。

    提醒您!回醫院複診是很重要的!讓您能更清楚瞭解身體的狀況,進一步接受治療,以降低傷害。


    時間

    檢驗項目

    急診當天

    1. 驗孕(當天呈陰性不代表未受孕,仍需後續追蹤)
    2. 梅毒
    3. 淋病
    4. B型肝炎
    5. 愛滋病
    6. 其他
       (以上列為參考項目,每人狀況不同,須經醫師專業評估,請參考驗傷診斷書確認已作之診斷項目)

    一~二週後

    請至婦產科門診追蹤,瞭解檢驗報告結果

    四~六週後

    請至婦產科門診追蹤,驗孕、B肝檢查、HIV、梅毒
     (預約精神科可於2週及4週)

    三個月後

    請至婦產科門診追蹤梅毒、HIV、淋病…等

    六個月後

    請至婦產科門診追踨B.C肝、梅毒、HIV


    三、若您有嚴重失眠、體重下降等生理反應或上述情形,需要就醫時,可就診精神科或來電本院區社會工作課,我們將依您的狀況和意願,提供您需要之協助。

    ※諮詢電話:

    中興院區社會工作課02-25523234#3615、3620 

    仁愛院區社會工作課02-27093600#3519、3521       

    忠孝院區社會工作課02-27861288#1746、8156       

    陽明院區社會工作課02-28353456#6291、5136       

    和平院區社會工作課02-23889595#2023、2025 

    婦幼院區社會工作課02-23916470#1910、2610

    松德院區社會工作科02-27263141#1141 

    院本部社會工作室  02-25553000 #2179


    ※門診預約

    (一)24小時預約掛號專線(02) 2555-3000(或1999*888限北市)

    (二)24小時語音電話預約(02) 2181-1995

    (三)網路預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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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幼院區社會工作課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聯醫掛號APP",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6/relpic/31820/4902409/95471d73-b85d-4838-a266-df51e7bf9fbf.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07, "title": "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時,是否需要掛號費?基本部分負擔?藥品費?", "內容":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為健保身份則免收掛號費;健保部分負擔及藥品費則比照健保規定收費,故需自行繳費。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5: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96, "title": "請問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連絡地址、電話?", "內容":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院區電話代表號及地址及電話:

    一、中興院區電話:25523234,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鄭州路145號。
    二、仁愛院區電話:27093600,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0號。
    三、忠孝院區電話:27861288,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87號。
    四、陽明院區電話:28353456,地址:臺北市士林區雨聲街105號。
    五、松德院區電話:27263141,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9號。
    六、和平婦幼院區電話(和平):23889595,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二段33號。
           和平婦幼院區電話(婦幼):23916470,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2號 。
    七、林森中醫昆明院區電話(中醫):23887088,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100號。
           林森中醫昆明院區電話(林森):25916681,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530號。
           林森中醫昆明院區電話(昆明):23703739,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100號3F。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93, "title": "請問肺結核剛開始有什麼症狀?", "內容": "

    初期的肺結核大部分沒有明顯症狀,若有長期咳嗽(超過2~3周以上)、咳嗽有痰、胸痛、沒有食慾、全身倦怠、體重減輕、發燒等,若出現上述症狀時,需儘速就醫診治。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94, "title": "報稅季節到了,醫院看診收據不見,可申請補發嗎?收費如何?",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民眾


    可申請醫療費用證明,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健保IC卡),門診掛批櫃檯申請每次申請費用50元,若申請多份還是以次計算。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92, "title": "請問體檢什麼時候可以做?", "內容": "

    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 09 : 00 ~ 11 : 00; 下午 13 : 30 ~ 16 : 00),星期六 ( 上午 09 : 00 ~ 11 : 00),請記得帶身分證及健保卡、兩張2吋照片。(汽、機車駕照體檢務必攜帶半年內近照一張)。
    林中昆院區(林森)諮詢電話:2591-6681轉1290
    忠孝院區諮詢電話:2786-1288轉8153
    仁愛院區諮詢電話:2709-3600轉5205(星期二、四不提供居留及外勞體檢)
    和平婦幼院區(和平)諮詢電話:2388-9595轉2217(平日下午延長到17:00)
    和平婦幼院區(婦幼)諮詢電話:2391-6470轉1206(依照家醫科門診時間)
    陽明院區諮詢電話:2835-3456轉5145
    中興院區諮詢電話:2552-3234轉6246(依照家醫科體檢門診時間)
    松德院區諮詢電話:2726-3141轉1140(只有基本體檢)


    「請留意各院區體檢診次開放時間皆有不同,建議民眾前往體檢時先於各院區掛號網頁查詢/去電確認當天是否有開診」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88, "title": "自動掛號機掛號的號碼會不會比櫃檯的號碼後面?預約門診可預約幾天內?", "內容": "

    自動掛號機上午門診七點開始掛號,與客服中心、語音、網路、APP同步,臨櫃八點才開始;中午及下午時段為一點開始與臨櫃掛號時間相同。診間醫令預約掛號為90天;網路、語音、櫃檯、客服中心、自動掛號機、APP預掛期間為28天。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84, "title": "接受替代療法的美沙冬收費?", "內容": "

    林中昆院區(昆明)美沙冬門診新案(第1次服用美沙冬、或服藥中斷14天以上離案者):新案費用約4000元;在案(現正服用美沙冬藥物者):每次回診費用824元。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82, "title": "聯合醫院收案中,且服用美沙冬藥物的門診時間?", "內容": "

    林中昆(昆明)院區:星期一至五,下午13點30分~16點。

    陽明院區:星期一、二、四下午二點 ~四點 。 

    松德院區:星期一 、二、四、五早上9點-12點。

    假日及國定假日無門診看診。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83, "title": "服用美沙冬的好處?", "內容": "

    (1) 降低注射毒品的行為,減少感染血液傳染病,如愛滋病、B型肝炎、C型肝炎的機率。

    (2) 降低毒品戒斷症狀造成之不適。

    (3) 減少海洛因的使用與花費。

    (4) 無須過著每天找藥、甚至因而犯罪的生活。

    (5) 改善您的身心健康狀況。

    (6) 改善與親友的關係與互動。

    (7) 可以維持正常的生活作息及社交活動。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81, "title": "新案(非本院區收案之個案)門診時間?", "內容": "

    林中昆(昆明)採預約制,請先來電2370-3739轉1117(專線2389-0506),於預約當日13:00-13:30報到。                                   

    陽明院區新案門診時間:星期二、四下午二點 ~三點半。

    松德院區新案門診時間:星期一 、二、四、五早上9點-12點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80, "title": "如何辨理美沙冬療程手續?", "內容": "

    林中昆(昆明)院區採預約制,請先來電2370-3739轉1117(專線2389-0506),於預約當日13:00-13:30報到,必需攜帶證件為身份證、健保卡(若持有全國醫療卡請攜帶)、費用約4000元。美沙冬門診為全額自費(不可使用低收、福保、身心障礙等補助)新案費用為第一次進入療程時醫師欲瞭解病人之身體狀況的檢查費用,項目包括驗血、驗尿、胸部X光及心電圖。需完成所有項目檢查及醫師評估後,若無重大問題則當日可開始服用美沙冬。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75, "title": "請問我要掛減害門診,要如何掛號?", "內容": "

    本院現有林中昆(昆明)、松德及陽明等三個院區可提供門診服務。
    林中昆(昆明)院區美沙冬初診需先來電預約02-23890506;23703739轉1117,複診需醫師預約或現場掛號;非服用美沙冬之藥癮個案,可自行網路及現場掛號心身醫學科。

    松德院區之初複診可經由網路掛號或現場掛號的方式來掛號,需掛藥癮特別門診。松德院區27263141轉1342。

    陽明院區28353456轉6161 ; 28353463。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72, "title": "我已有愛滋病(梅毒),我可以找我的地段個案管理師?諮商愛滋病相關問題及用藥問題嗎?", "內容":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愛滋個管師辦公室電話:02-2370-3739 分機 1335 (代表號) ,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及下午13:00~17:00來電,將提供個別的諮商及衛教服務。

    性病及愛滋病諮詢電話:02-2370-3738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70, "title": "請問愛滋病慢性病處方箋,在林中昆(昆明)院區領藥方式及時間?", "內容": "

    林中昆(昆明)院區

    領藥時間星期一~星期六(上午08:00~12:00),星期一~星期五(下午13:30~17:00),星期二及星期五(夜間17:30~21:00)。

    持慢性連續處方箋者僅需至批價櫃檯批價,再至藥局領藥即可。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71, "title": "我是一個愛滋病患,我要如何辦理愛滋病的全國醫療服務卡?", "內容": "

    北市立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愛滋個管師辦公室電話:02-2370-3739 分機 1335 (代表號),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及下午13:00~17:00來電預約辦理全國醫療服務卡,由專人為您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9, "title": "請問愛滋病慢性病處方箋,可以到外面藥局領藥嗎?", "內容": "

    愛滋病慢性處方箋目前無法至外面健保藥局領藥,但是可至其他指定的人類免疫法醫事機構領取慢箋,僅限於處方箋上只有抗愛滋病毒藥物,不能有其他類藥物如高血壓或降血脂藥物。去其他指定醫事機構領取慢箋前,建議先打電話詢問是否備有處方箋內所有藥品,無缺藥情形再前往領藥。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8, "title": "請問要到何處索取門診時間表?", "內容": "

    本院各院區掛號台、服務台索取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門診表及使用網路掛號服務。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7, "title": "我想要接受匿名篩檢(愛滋及梅毒)抽血.其服務內容?", "內容": "

    〈愛滋病匿名篩檢諮詢服務〉提供日間及夜間匿名篩檢服務,篩檢項目為愛滋。採預約制,全程免費,地址為林中昆院區(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100號4樓),電話:0979-306-875,預約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00~12:00及下午13:00~17:00。

    〈當我們同在一起同志健康中心〉提供日間匿名篩檢服務,篩檢項目為愛滋、梅毒。採預約制,全程免費,地址為昆明防治中心(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100號5樓),電話:02-2370-3738,預約專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12:00、13:00~17:00。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5, "title": "昆明防治中心工作人員在院外執行匿名篩檢活動(愛滋及梅毒)結果,查詢專線為何?", "內容": "

    請洽詢性病與愛滋諮詢專線電話:02-23703738查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及下午13:00~17:00。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4, "title": "我想具名抽血驗梅毒及愛滋,可預約掛號嗎?", "內容": "

    具名抽血驗梅毒及愛滋,可預約掛號方式如下:

    1.網路掛號:

    http://webreg.tpech.gov.tw/RegOnline1_1.aspx?ChaId=A105&tab=1&ZCode=SP&thidname=%u6606%u660E%u9662%u5340

    2.手機下載「北市聯醫掛號」APP

    3.電話掛號:02-2555-3000轉9或撥1999轉888。

    4.現場掛號:(含外籍人士)煩請親自攜帶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或有效期內之護照及居留證等相關證件至林中昆(昆明)院區門診櫃台辦理(萬華區昆明街100號3樓)。

    5.性病及愛滋病諮詢電話:02-23703738。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3, "title": "請問抽血驗(梅毒及愛滋)可在哪些院區看抽血報告嗎?", "內容": "

    可在忠孝、仁愛、和平婦幼(和平院區)、陽明、中興、林中昆(昆明)院區抽血並看報告。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2, "title": "請問上次我到聯合醫院林中昆(昆明)院區門診抽血篩檢(愛滋及梅毒.),我想查詢結果?", "內容": "

    為考量個資保護原則,在林中昆院區(昆明)門診抽血篩檢的朋友,需親自返診再次掛號經門診由醫師親自當面解說檢查結果,無法以電話、網路或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查詢報告,以維護民眾的個資權益。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57, "title": "請問毒癮及暗娼者(愛滋及梅毒)抽血報告,查詢專線暨服務時間?", "內容":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及下午13:00~17:00;查詢專線02-2370-3738。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48, "title": "我要申請住院治療期間之病歷摘要,辦理保險公司住院醫療給付,請問如何辦理?",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相關文件費用、受理時段、作業時間及各院區洽詢電話等資訊,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頁→就醫指南→證明文件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查詢(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3E85264F90187B0&s=6BD79411FD4B256A)或可洽詢各院區業務窗口。

    一、保險公司申請:

       (一)  國內保險公司病歷資料申請為對象,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合法登記的保險公司、郵局或銀行附設的保險理賠部門皆可申請。

       (二)  請保險公司直接來函本院申請,並檢附病人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保險公司專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三)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4年7月28日「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函之修正規定辦理。本院自114年8月1日起,調整「保險公司病歷查詢費」為1,500元。  

    二、民眾自行申請:請住院病人於出院後 5 個工作天,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申請出院病歷摘要影本。

       (一)  申請資格及應備證件(供核對及影印留存):

           1. 本人申請:需備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如戶口名簿、有照片之健保卡等,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

           2. 代理人申請:需備雙方身分證正本及病人委託同意書正本。

       (二)  費用:每份50元,第二份起比照病歷影印每頁4元  (雙面影印計2 頁)。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44, "title": "初診可否預約掛號?初診掛號需持什麼證件?門診所需費用約多少?持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是否可減免費用?", "內容": "

    1.所有院區皆可受理初診預約掛號,並於當日門診時先至櫃檯完成初診報到手續。(松德院區:兒童青少年心理衛生門診初診者在市立聯合醫院曾經有病歷號看診過,第一次至松德院區必須當天臨櫃掛號)

    2.初診掛號請攜帶健保卡及身份證明文件以供資料核對。

    3.一般門診:掛號費50+基本部分負擔240元(藥品部分負擔另計10-300元)

    4.持殘障手冊就醫:免收掛號費,基本部分負擔50元(藥品部分負擔20-200元)、持重大傷病卡就醫者,則只需繳交掛號費50元。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39, "title": "想要查詢藥物的外觀、成分等相關資料?", "內容": "

    可上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查詢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37, "title": "如果使用慢性處方箋藥品,服藥期間感覺不適時,該怎麼辦?", "內容": "

    請攜帶該處方箋回到原來的醫療院所就診與原開立處方醫師討論(或當日該醫師無看診亦可與看診醫師討論)。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27, "title": "母奶的保存方式?", "內容": "

    對於足月嬰兒的母親,使用何種容器可能不是太大的問題。當然還是要注意擠奶過程中的清潔,擠奶的過程中不要碰到容器的內側。儲存時間 25度室溫下8個小時, 冰箱冷藏室(0到4度)5天,冷凍庫(負20度)3到6個月。不要放在冰箱的門,而是儘量放在冰箱內部,比較不會受開關門影響溫度的地方。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24, "title": "自費健檢如何辦理?", "內容": "

    1、自費健檢依檢查項目分為多種價位不同之檢查套餐,讓受檢者依其需要挑選套餐

    2、受檢者於一週前來電預約,生理期請勿排檢,受檢當日請於上午8點到健檢中心報到

    3、注意事項 受檢者需空腹8小時,依其檢查項目分為半日及全日體檢,所有檢查將於一日內完成,所以將不提供單獨房間休息。所選定套餐的檢查項目將不提供更換項目,所以請受檢者事前妥善考慮。

    自費體檢(全身)請至各院區健診中心安排。

    中興院區 2552-3234#3123

    陽明院區 2835-3456#5183

    忠孝院區 2786-1288#6984

    仁愛院區 2709-3600#1063

    和平婦幼院區(和平) 2388-9595#2732

    和平婦幼院區(婦幼) 2391-6470#2551

    林森中醫昆明院區 2591-6681#1290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35, "title": "母奶加熱後還有免疫效果嗎?", "內容": "

    加熱過程: 攝氏56度30分鐘的處理(巴斯德消毒法)會減少細胞量,及甲型免疫球蛋白,酵素活性等。使用微波爐會大大減少甲型免疫球蛋白的量及維他命C。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18, "title": "出國留學要做結核菌測驗(PPD)如何執行?", "內容": "

    因試劑供應因素,本院區即日起暫停:出國留學,結核病皮膚測試服務。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20, "title": "乳汁不夠怎麼辦?", "內容": "

    先評估餵奶姿勢是否正確及換尿片次數每天至少換整片濕透尿片6次以上,增加餵奶次數,液體多攝取儘量不要餵牛奶,心情保持愉快,晚上更要餵母乳因為泌乳激素分泌最旺盛,要有信心多一些正面的想法,不要有負面的想法因為會抑制乳汁分泌。

    母乳哺乳諮詢專線:

    忠孝院區 2786-4929

    陽明院區 2838-9164

    仁愛院區 2703-9800

    和平婦幼院區(婦幼)2358-1349(傳真)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15, "title": "我想做骨質疏鬆檢測,如何執行?", "內容": "

    請掛骨科或骨質疏鬆特別門診,由醫生評估後再至X-ray檢測。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13, "title": "六十歲以上駕照審驗要掛哪一科?", "內容": "

    一般體檢,門診時間現場排隊掛號(需含X-ray及心電圖)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14, "title": "我想要心理諮商如何安排?", "內容": "

    心理衛生中心暨健康服務中心諮商:有心理困擾或人際、社會、職場困擾,想和心理師或諮商師協談,請至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或心理衛生中心,皆有設諮商服務。

    聯合醫院精神科門診與心理衛生中心附設門診:聯合醫院各院區及政大、心理衛生中心皆有設精神科門診服務。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12, "title": "如何申請醫療費用收據?", "內容": "

    收據只有一張,可申請醫療費用證明代替。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3: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09, "title": "想做就職用體檢,需有X光和愛滋病篩檢,不知貴院可否提供此項服務?多久才可以拿到報告?", "內容": "

    本院可提供此項服務,請至門診掛號櫃檯現場掛體檢,需攜帶二吋近照數張(依體檢表份數多一張貼存根聯),報告一週可拿到。

    忠孝院區 2786-1288#8153

    仁愛院區 2709-3600#5205

    和平婦幼院區 (和平)2388-9595#2217

    陽明院區 2835-3456#5145

    中興院區 2552-3234#6246

    和平婦幼院區(婦幼) 2391-6740#1206

    林中昆院區(林森) 2591-6681#1290

    林中昆院區(昆明)02-2370-3739#1359

    (每週四上午08:30~11:00掛號,上午09:00~11:00看診)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08, "title": "申請外勞的傳遞單應去何處下載?", "內容": "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傳遞單可逕向醫院服務台、社會工作課索取或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下載專區或是本院院區網站http://www.tpech.gov.tw/ct.asp?xItem=161091&ctNode=13627&mp=109011下載檔案自行列印使用。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07, "title": "申請外勞時所需的醫生診斷證明書應去何處索取?", "內容": "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逕向醫院服務台、社會工作課索取或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下載專區或是本院網站http://www.tpech.gov.tw/ct.asp?xItem=161091&ctNode=13627&mp=109011下載檔案自行列印使用。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06, "title": "若要入住護理之家,需等待多久?", "內容": "

    滿床時需有住民退房才會安排入住,所以等待時間無法確定,若有空床時護理之家會依登記順序安排體檢及專業評估後辦理入住手續。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05, "title": "如何知道護理之家有無空床位可申請入住?", "內容": "

    護理之家的床位要事先辦理登記,若有空床時護理之家會依登記順序通知安排體檢及經過專業人員評估符合照護條件後才可入住。

     

    (仁愛護理之家) 2709-3600轉1522

     

    (陽明護理之家) 2835-3456轉6862

     

    (忠孝護理之家) 2786-1288轉8764

     

    (和平護理之家) 2388-9595轉8902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99, "title": "如何申請母乳?", "內容": "

    請撥打和平婦幼院區(婦幼)2391-6470#2051母乳庫諮詢。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04, "title": "我在住院前即有在貴院預約掛號,現在住院中如何去看門診?", "內容": "

    依健保局規定,住院中的病人是不能在該院或其他醫院看門診。如須其他專科醫療照護時,醫護人員會幫您申請會診,而不須另外再掛門診。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03, "title": "收據掉了可重新申請嗎?", "內容": "

    收據只有一張無法再補發,可至批價櫃檯申請醫療費用證明替代。

    ", "日期時間": "2017-03-31T11: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40, "title": "我想要知道這次醫師開立藥物的使用方法與藥物作用?", "內容": "

    請詢問您的醫師或藥師,及參考藥袋說明,以獲得更多相關資訊,並確保用藥安全。

     

    ", "日期時間": "2017-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96, "title":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聯絡電話為何?", "內容":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聯合服務中心代表號為:TEL:2555-3000,服務項目為各項諮詢、各院轉接、掛號、陳情…等。

    各院區電話代表號為:

    院本部:2555-3000  

    仁愛院區:2709-3600

    忠孝院區:2786-1288

    中興院區:2552-3234

    陽明院區:2835-3456

    松德院區:2726-3141

    和平婦幼院區(和平):2388-9595

    和平婦幼院區(婦幼):2391-6470

    林中昆院區(中醫):2388-7088

    林中昆院區(林森):2591-6681

    林中昆院區(昆明):2370-3739

    ", "日期時間": "2017-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37, "title": "申訴罰單期間罰鍰金額是否會凍結?如申訴結果仍須繳納,是否會給予寬限期?", "內容": "

    申訴送件成功後,該筆違規申訴期間罰鍰金額會凍結,因此已提起申訴的案件,罰鍰無須先行繳納(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或車輛、駕駛執照需辦理相關異動者除外),如您接到申訴回文或回電時,仍需要繳款,我們也給予繳款寬限期(依本所回復函內容所載日期為準)。倘已繳納,亦無須擔心,請俟收到裁決所寄送函文結果再行辦理後續事宜。

    ", "日期時間": "2017-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9, "title": "是不是所有機動車輛無論於何種情況,均須符合怠速管理辦法規定?", "內容": "

    機動車輛符合下列情形,有停車怠速之必要者,不適用辦法規定:

    一、作業中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名詞解釋,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身心障礙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連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二、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

    三、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

    四、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車輛。

    五、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

    六、中央氣象局於前一日下午五時以後或當日天氣預報中任一次停車所在直轄市、縣(市)最高溫度超過攝氏三十度時。

    七、停車時正值下雨,不論雨勢大小均予認定。

    八、正有任何人(不包含司機)上車或下車時之車輛。

    九、因實施道路救援、以引擎動力裝卸貨物或濾煙器手動再生須怠速運轉,及因機械故障無法阻止引擎怠速之車輛。

    十、執行法令規定檢驗測試時須怠速惰轉之車輛。

    十一、其他特殊情形或車輛,經主管機關公告者。

     

    ", "日期時間": "2017-03-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42, "title": "美沙冬服藥時間", "內容": "

    林中昆院區(昆明)美沙冬門診服藥時間為早上7點半~8點半;下午12點半~20點。若遇臺北市颱風停班、農曆年節(除夕至初五),服藥時間將更改為早上8點~下午17點,全年無休,詳情了解可洽專線(02)2389-0506詢問。

    陽明院區  星期一~五上午7點到8點半,下午13點到16點半。星期六日、颱風停班上午7點到12點,全年無休,詳情了解可洽專線(02)2835-3456*6161詢問。

    松德院區  每天8點半到11點,全年無休,詳情了解可播專線(02)2726-3141*1215詢問。

     

     

     

     

     

    ", "日期時間": "2017-03-20T16: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1102, "title":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附設溫泉營業章程(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水企字第1076005998號函核定,107年7月3日起實施)",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17-03-20T10: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連結到自來水處法規查詢系統", "URL": "https://webs.water.gov.taipei/law/Law_Information?m=56"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02, "title": "如何啟發幼兒智力發展:", "內容": "

    要循序漸進

     

          要根據每個孩子在每個不同發展階段所承受的能力而行,不可揠苗助長,實行高強度的刺激,或是高壓力的學習。這些做法都會使得孩子討厭學習,得到反效果。

     

    要啟發誘導

     

          要根據孩子好發問的特點,耐心地啟發誘導,引發孩子的學習興趣,激發孩子的學習熱情,切忌死記硬背,而是要想辦法鼓勵邏輯推理或是想像創造的能力。

     

    運用感官去體驗

     

          讓孩子的聽覺、視覺、嗅覺、味覺、觸覺以及運動本體感覺都參與對事物的認識活動,體驗各種不同的感覺,藉由各種感覺來認識自己的身體和周遭的環境。

     

    在遊戲中學習

     

          遊戲是孩子們的特殊學習方式,在遊戲中孩子可以不知不覺地記住許多事物並產生許多聯想,在遊戲中所獲得的體驗也是最易牢記的。

     

    主動學習

     

          引導孩子主動學習的積極性,不是填鴨地讓他們獲得知識,而是靈活地讓他們自己去尋找知識,使他們不僅有學習的興趣,還有良好的學習習慣。

    ", "日期時間": "2017-03-15T16: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98, "title": "兒童發展遲緩的評估", "內容": "

          兒童的發展,主要是神經肌肉系統,隨著年齡的增長及與環境間的互動,而產生身體及心智各方面功能增加、成熟的過程。這種發展包含了動作平衡、認知學習、語言溝通、生理發展、心理社會發展及生活自理等各個面向,在一生中持續進行,包括質與量的進步。每個兒童的發展里程碑因受遺傳、生理疾病、心理社會環境與學習等因素的影響,而有個別差異。但是如果小朋友在某些面向的發展,較同年齡孩子明顯落後(一般定義為比97.5%的其他同年齡兒童差),甚至退步(喪失已發展好的功能),即可能為發展遲緩。兒童是否有發展遲緩可由兒童的發展史、外觀和姿態,加上是否有異常的行為問題或不正常的軟性神經學徵兆加以判斷。

          由於適當的復健及教育,可能讓某些六歲以下發展落後的小朋友能趕上同儕或是減輕未來障礙的程度,一般而言,我們稱六歲以下有發展障礙的兒童為發展遲緩,六歲以上有全面性發展障礙的兒童則稱為智能障礙。根據文獻統計,發展遲緩兒童的發生率約為 5-10 %,其中大約九成為輕度或中度遲緩,重度遲緩約占一成。

     

          造成發展遲緩的原因有很多,它可能是某種疾病本身的一個表徵,如唐氏症或其他染色體異常兒童可能表現出動作、智能或語言發展遲緩;也有可能是環境因素所造成的,如家長教養方式偏差或受虐等。每一個發展遲緩兒童可能存在一個或多個病因,但也有三分之二發展遲緩兒童原因未明。病因性的診斷分類可作為長期治療方針的擬定,預後的判斷,遺傳諮詢及疾病預防的重要參考。在診斷分類中區分兒童是否有退化的現象是十分重要的一環。這些造成退化的神經疾病常常合併其他器官的問題,或是有家族史。

     

          發展遲緩是有可能因早期療育而進步的。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可減輕多數父母及社會的負擔。如何早期發現發展遲緩兒童,有賴於醫師及父母的警覺性。呼籲父母帶小朋友依兒童健康手冊,定期至小兒科醫師處做兒童健康檢查。另外,醫師在追蹤高危險群兒童(如早產、先天性畸形、曾罹患腦炎、腦膜炎、腦出血、水腦或腦缺氧兒等等)應提高警覺,因這些兒童日後發育過程中出現發展遲緩之機率比一般兒童高,所以更需經常做發展評估。

    ", "日期時間": "2017-03-15T16: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99, "title": "刺激寶寶感官發展的小幫手", "內容": "

          我們無時無刻都在不停接收外在環境給予我們的刺激,經由各種感覺的接受器,透過神經傳導,送到我們的大腦中來進行整合與思考,分辨出重要與不重要的刺激,解釋出各種刺激的對應方法,並且透過行動表現出來,再由外界回饋的反應形成經驗,為應付下次的刺激預作準備。在學齡前,幼兒的大腦正在快速的發育,各個神經元相互複雜的連結,形成一個緊密結合的神經網路,這也正是一個人心智成長的過程。而所謂的感覺統合(Sensory Integration),便是大腦組織整合四面八方所傳來的感覺訊息,為應付環境的狀況與需求,做出適應性反應的一個過程。

          幼兒種種外顯的行為表現,就是大腦與神經系統功能良好與否的判斷依據,當幼兒表現出來的行為,與同年齡一般兒童不太一樣,或是沒有依循著發展里程碑發展時,我們便會猜想,幼兒的大腦,發生了什麼問題。若是經由醫師詳細的檢查,排除了是大腦結構異常、缺氧傷害、感染、癲癇、代謝性疾病、智能不足、自閉症等等的問題,仍有發展遲緩的現象,原因常常就是因為感覺統合不良所導致。當然,若有大腦結構異常、缺氧傷害、感染、癲癇、代謝性疾病、智能不足、自閉症等等的問題,更是常常合併有感覺統合不良的問題。

          感官發展包括觸覺、聽覺、視覺、味覺、嗅覺、本體感覺等等,幼兒藉由各種感覺,來認識自己的身體和周遭的環境,學習適時扮演適當的角色,並且適當的與他人相處。當孩子在發展上出現問題時,旁人往往只會注意到他在外表所顯現出來的煩躁、哭鬧、吼叫、抗拒、丟東西、自傷或攻擊他人等情緒、行為,而不知道根本的原因出在哪裡。這時就需要專業的醫師來做專業的鑑別診斷,如果倒果為因或是判斷錯誤,往往使事情失去焦點,造成家庭紛爭,而問題將會持續,且變得越來越難解決。

          感覺統合不良的表現,如:(1)粗動作協調不良的孩子,行動笨拙,運動遲鈍,畏懼跨越障礙物或階梯,常跌倒受傷,或打碎物品,學習動作總是慢半拍,如丟球、踢球有困難,不會騎三輪腳踏車等;(2)口腔動作技巧欠佳的孩子,說話口齒不清,不喜歡言語表達;(3)手部精細動作不靈敏的孩子,生活自理常倚賴大人,不會使用剪刀,不會穿脫衣服及扣釦子,鞋子穿不好,字也寫得歪七扭八;(4)視知覺欠佳的孩子,辨識圖形、空間、文字反應慢,不會分辨相似的圖形,欠缺方向感和平衡感,經常碰撞桌椅或碰掉桌上的東西,對自己和物體之間的遠近距離無法拿捏準確;(5)整合功能不良的孩子,閱讀(如唸書常會漏掉字或跳字跳行)、寫字(如左右相反,抄寫時遺漏字句)、或數學的計算(69看成96)發生錯誤等障礙。

          感覺統合治療就是利用特別設計的目標導向活動,激發幼兒的適應性反應,促進神經肌肉與感覺統合功能之發展與成熟,藉由熟悉各種外在刺激,形成經驗,熟悉正確的反應,加快反應速度。其實,最好的治療就是從日常生活中,甚至從遊戲中實作,而非一些昂貴的課程,例如:

         室內活動:

          嬰幼兒時,多與幼兒肌膚的接觸,多抱抱孩子,撫摸他的身體四肢,和他玩抓癢的遊戲,洗澡後用毛巾擦乾時多摩擦身體一會,利用換尿布的時候,幫他的手腳做彎曲、伸張的運動,多跟他講話,讓他看著你臉上豐富的表情,拿小鈴鐺在他周圍刺激他左右張望;長大後,給予爬行、鑽洞等探索的機會,鍛鍊手和腳的力量,陪他玩積木、拿小東西,增加對物體形狀、大小、重量的認識,多聽愉悅的音樂,講故事給他聽,全家圍著桌子吃飯,給他小湯匙、小碗練習自己吃東西,訓練咀嚼與吞嚥的能力。

         戶外活動:

          養成戶外活動的習慣,在安全的地方玩水、玩沙,多做跑、跳、滾、翻觔斗等動作,其他包括各式球類運動、騎三輪腳踏車、盪鞦韆、翹翹板、攀爬架、平衡木、溜滑梯、球池等等,甚至扯鈴、踢毽子、跳繩,也都是很好的活動,可以促進視覺與動作的協調,發展出正常的肌肉張力,及發展出正確的身體空間概念。

          上述活動不僅可促進幼兒神經肌肉和骨骼的成長外,還能增加肌肉關節的本體感覺,動作的協調性會更好,更可建立自我身體的形象,和認識周遭生活的環境。此外,藉由操作當中的學習體驗,對於強化視覺、聽覺、觸覺及平衡感都有很好的幫助;若是常常與孩子們活動,對於增進親子關係方面,更是有莫大的助益。

    ", "日期時間": "2017-03-15T16: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2, "title": "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流程相關資訊", "內容": "

    設籍於臺北市市民可向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填寫「臺北市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由區公所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區公所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若不方便親自至區公所辦理申請,可郵寄申請,請逕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1. 初次鑑定:

    (1) 領表地點: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填具申請表後辦理領表程序。

    (2) 所需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如申請人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檢附戶口名簿。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如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所社會課需委託他人辦理領表相關手續,請檢附以上文件及受託者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2. 重新鑑定: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形改變時,依鑑定醫師之指定重新鑑定日期,申請重新鑑定,或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

    (1) 領表地點: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填具申請表後辦理領表程序。

    (2) 所需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如申請人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檢附戶口名簿。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如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所社會課需委託他人辦理領表相關手續,請檢附以上文件及受託者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未至重新鑑定期限而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需檢附3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

    3. 到宅鑑定: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者、或有其他肢體行動特殊困難者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

    (1) 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由申請人親屬或是受託人填具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申請書。

    (2) 所需文件: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如申請人未滿14歲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檢附戶口名簿。

    ★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若無法取得診斷證明書者,請里長開具證明(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里長證明),惟如鑑定醫師對該鑑定之適法性有爭議或對該鑑定結果有疑義時,衛生局得再要求申請人檢具最後一次診斷證明書。

    ", "日期時間": "2017-03-02T16: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95, "title": "請注意 小心詐騙", "內容": "


    近來常有詐騙集團聲稱具醫院個資,假冒醫院名義,以核對個人資料、遺失證件、未繳交費用等不實事由,向民眾詐騙。

    民眾如接獲可疑電話時,先撥打本院話務中心電話2555-3000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以免落入詐騙陷阱。

    ", "日期時間": "2017-03-02T16: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詐騙",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04395/011171523319.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74, "title": "請問精神科藥物,與感冒藥可以同時服用嗎?", "內容": "

    一般感冒藥和精神科藥物並無嚴重交互作用,但須留意感冒藥中若有抗過敏藥物和精神科藥物併用可能會讓病患產生思睡及疲倦無力感,為安全起見,同時服用精神科藥物及感冒藥時須告知醫師,讓醫師瞭解其用藥及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 "日期時間": "2017-03-02T16: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361, "title": "我想請教一些性病問題?", "內容": "

    請撥打性病諮詢專線 02-2370-3738 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9:00~12:00、13:00~17:00,由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586, "title": "聯合醫院婚前健康檢查掛號資訊", "內容": "

    【中興院區】
     * 預約專線:2552-3234轉3127.3123
     * 地址:臺北市鄭州路145號
    【仁愛院區】
     *預約專線:2709-3600轉1061.1063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0號                
    【和平婦幼院區(和平)】
     *預約掛號家庭醫學科門診時間
     *諮詢專線:2388-9595轉2125
     *地址:臺北市中華路二段33號
    【和平婦幼院區(婦幼)】
     *預約專線:2391-6470轉2551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2號
    【陽明院區】
     *預約專線:2835-3456轉6919
     *地址:臺北市雨聲街105號
    【忠孝院區】
     *預約專線:2786-1288轉6984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同德路87號

    預約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至下午五點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581, "title": "請問美沙冬諮詢專線 ?", "內容": "

    美沙冬諮詢專線:

       林中昆院區(昆明) 02-23890506;23889739轉1117 

       陽明院區28353456轉6161

       松德院區27263141轉1215

    毒品危害中心諮詢專線02-23754068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5: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27, "title": "98年10月31日起修訂各項掛號作業", "內容": "

    為增進民眾就醫之權益,提升預約掛號率,降低現場排隊掛號,自98年10月31日起修訂現行掛號原則,以滿足民眾需要。為避免群聚感染,本院自111年5月1日起,調整門診『現場號』給號原則,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手機APP掛號。
    現場號給號原則修訂為:3、7、9 為現場號,10號之後逢尾數3、7 為現場號 (EX:13、17、23...) ,其餘號碼開放預約。
     特別開放本院APP給號:1
    、5尾數逢5。

    預約掛號之掛號天數 :
     一、診間:醫令預約掛號為98天。
     二、網路、語音、櫃檯、客服中心、自動掛號機: 預掛期間為28天。
     
     現場號開放時間 :
     一、當日現場掛號櫃檯時間: 上午診:8:00-11:00 下午診13:00-16:00 夜診:17:00~20:00
     二、網路、語音、客服中心、自動掛號機 開放時間: 上午診:7:00-11:00 下午診13:00-16:00 夜診:17:00~20:00 *依各院區屬性辦理80歲以上高齡長者優先看診服務。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5: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26, "title": "聯合醫院院訊如何領取?", "內容": "

    關於聯合醫院院訊訊息,已改為雙月刊,基本上每單月的1日會出刊,除有遇到假日會順延。

    索取方式:聯合醫院各院區服務台或至臺北市456個各區里辦公室處取。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5: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25, "title": "低收入戶是否有費用優待?", "內容": "

    就診時免掛號費,部份負擔,自費項目另需自付。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5: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20, "title": "聯醫各院區加護病房探病時間", "內容": "

    ※ 因應COVID-19疫情,探病管制規範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主,各院區病房出入皆有管制,以下開放時間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依各院區公告為主。


    中興 ICU (MICU、SICU) 上午 11:00~11:30

     

    仁愛 ICU 上午 11:00~11:30

     

    陽明 ICU (CCU) 上午 11:00~11:30

     

    和平 ICU (AICU) 上午 11:00~11:30

     

    婦幼 ICU (小孩、成人) 上午 11:00~11:30

     

    忠孝 ICU 上午 11:00~11:30

     

    松德 ICU 上午 13:00~14:00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18, "title": "外籍勞工健檢項目有哪一些?", "內容": "

    1.外籍勞工(入境檢及返鄉前)項目包括身高、體重、視力、血壓、體溫、身體理學檢查、梅毒(RPR)、糞便(stool)、胸部X光、德國麻疹抗體、麻疹、皮膚病漢生病檢查。 (懷孕測試及b型肝炎己取消)→若是定期檢查,不需驗德國麻疹、麻疹

    2.外籍老師體檢項目包括身高、體重、視力、血壓、體溫、身體理學檢查、梅毒(RPR)、胸部X 光、麻疹、德國麻疹抗體。

    3.居留體檢項目包括、梅毒(RPR)、德國麻疹抗體、麻疹、糞便(stool)(依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免驗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之國家/地區表)、胸部X 光、皮膚病漢生病檢查—(依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免驗漢生病檢查之國家/地區表)。

    以上 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www.cdc.gov.tw/rwd
    (路徑:首頁>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取得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5: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17,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診斷證明書,需要帶什麼證件?如果已申請過,還要再申請,是否需掛號請醫師開立?", "內容": "

    *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相關文件費用、受理時段、作業時間及各院區洽詢電話等資訊,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首頁→就醫指南→證明文件申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複製本申請說明及注意事項查詢(https://tpech.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3E85264F90187B0&s=6BD79411FD4B256A)或可洽詢各院區業務窗口。

    一、首次申請: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

    *如病人本人因特殊狀況無法親自到院申請,代理人得持病人親自簽署之委託書到院辦理,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依照原病歷記載開立。

      (一)門診病人:於門診掛號看診,由醫師診斷後開立。

      (二)急診病人:

         1.於急診就醫當時申請,由醫師診斷後開立。

         2.若離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親自至原就診院區掛號門診或急診申請,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備註:依各院區醫師實際開診情形而調整。】

      (三)住院病人:

         1.住院治療期間請洽病房護理站辦理。

         2.若出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親自至原就診院區掛號門診申請,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

    二、已開立過:申請時無須掛號,請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

    三、首次申請出生證明書(英文)、死亡證明書(英文):於本院出生者或曾於本院開立死亡證明書者,請先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核對應備證件俱全後,方可受理。申請日起 5個工作天,完成後由專人通知領取。

    四、網路申辦(限已開立過):一般診斷證明書(中、英文)、死亡證明書(中、英文)、出生證明書(中、英文)、驗傷診斷證明書、死產及流產證明。

    五、申請資格及應備證件(供核對及影印留存)

     

    申請人應備證件
    本人申請
    • 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
    * 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如戶口名簿、有照片之健保卡等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代理人申請
    • 病人身分證正本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病人之委託同意書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法定代理人申請
    (未成年者、受監護宣告者)

    1.未成年者:(自112年1月1日起,依我國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 病人身分證正本(未成年者得提供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法院裁定書等正本)

    2.法受監護宣告者:

    • 病人身分證正本
    • 監護人或共同執行醫療相關職務範圍之全體共同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法院裁定書正本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記載有監護人姓名的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本項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具繼承權者申請
    (其配偶、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
    • 具繼承權者身份證正本
    • 與病人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正本)
    • 病人除戶證明正本(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 本項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須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 "日期時間": "2017-03-01T15: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60, "title": "新建物申裝智慧水表簡易流程", "內容": "新接水用戶,依本處新設規定辦理。惟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應納入智慧水表設計,前述設計圖新建物請洽本處技術科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07, "title": "防蚊商品衍生執行疑義", "內容": "

    防蚊商品標示「能預防登革熱、瘧疾、日本腦炎」等語,係屬醫療效能之宣稱,已涉及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爰上開解釋令及補充說明函生效前後之一般防蚊商品,依上開藥事法規定,均不得有前開醫療效能之宣稱。

    ", "日期時間": "2017-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08, "title": "有關文具商品塑膠成分標示疑義", "內容": "

    1.查商品標示法第11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但第6條第1項第3款至第7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特定標示事項得僅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

    2.另經濟部112年8月4日經商字第11204723860號函釋(略以):一般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由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並自115年9月1日起適用,故自115年9月1日起,於市面流通販售之商品,其「主要成分或材料」為塑膠材料者,應採中文全名、英文全名或英文簡稱3種擇1標示塑膠化學名稱,例如:聚丙烯、polypropylene、PP。倘業者已標示塑膠種類之英文簡稱以及塑膠二字,例如:PP塑膠或塑膠(PP),可無須變更標示;另業者亦可自願提前適用本函釋。

    ", "日期時間": "2017-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10, "title": "有關「馬克杯」是否適用商品標示法疑義", "內容": "1.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6條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
    2.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9日公告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包含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碗、盤及碟等、一次性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及餐盒)等;該公告並於105年4月18日公告修正,略以︰「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販賣前應依食安法第26條標示。」
    3.綜上,自衛生福利部公告生效日期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其標示應符合食安法第26條相關規定;其餘產品,其標示應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17-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09, "title": "有關企業經營者地址標示疑義", "內容":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應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而就上開所稱「地址、電話」部分,並未限定僅得標示公司登記地址、電話。是倘商品標示之地址確為企業經營者實際營業地點,且未造成消費者錯誤認知者,尚無不可。", "日期時間": "2017-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906, "title": "進口織品本體上附縫標籤標示", "內容": "依織品標示基準第6點第2款規定,關於本基準第3點第3款至第5款之應行標示事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烙印、燙印或印刷標示之,惟倘屬於「已附縫、烙印、燙印或印刷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織品」者,則得以附掛、檢附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換言之,倘進口織品僅附縫出口國規定之「生產地」,則其他應於本體標示事項(例如:纖維成分、洗燙處理方法)尚應以附掛、檢附說明書、貼標等其他顯著方式標示之。", "日期時間": "2017-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36, "title": "請問陳述(申訴)多久會有結果?", "內容": "

    本所收到陳述(申訴)案件後如陳述事項需查證,隨即轉請原舉發機關查證,俟該機關回復後,並經綜合研判即回文答復;如為本市舉發案件最長為43天內回復,如為外縣市舉發案件,最長為57天內回復。


     

    ", "日期時間": "2017-02-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07, "title": "法人或自然人為支票存款戶,並無存摺,無法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如何申請轉帳退款?", "內容": "

    請於退款領款通知之正面,匯款帳戶欄位詳實填寫金融機構名稱、分行及帳號後,並於背面存簿封面影本浮貼空白處填寫【本公司(本人)為支票存款戶,並無存摺,請貴所逕依正面所載帳號轉帳退款 】並簽名或蓋章(如為法人應蓋公司大小章)。


     

    ", "日期時間": "2017-02-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50, "title": "陳述(申訴)回函答復,仍需繳款結案時,應如何繳納?", "內容": "未涉及駕照或牌照吊扣(吊銷)處分、車輛檢驗、肇事致人受傷等案件,可於接到公文答復依公文規定期限繳納,繳款方式亦隨文檢附。 ", "日期時間": "2017-02-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4, "title": "勞動基準法一般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規定為何?", "內容": "1.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數不得超過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2.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上開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於實施前1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
    3.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


     ", "日期時間": "2017-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7, "title": "駕駛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另行約定工時與休假的上限為何?", "內容":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資料來源:勞動局106年12月26日北市勞職字第10642118200號令)。
    3.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如經勞資雙方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另行安排勞工2日休息,作為例假。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
     ", "日期時間": "2017-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9, "title": "工友(含技工、駕駛)於休假日工作,工作時數是否包括在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內容":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如逾當日8小時之延長工作時數,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
     ", "日期時間": "2017-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64, "title": "當年度職工福利金使用如未達經常性收入60%,是否即需課稅?有無例外情形可免稅?", "內容": "

    職福金如有特定用途及計畫需長期累積者,致使當年度支出未達經常性收入百分之60,應於事前擬具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提委員會議通過後送勞動局審核,並轉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並應於計畫年度內逐年於年度結束後檢附證明文件及申明理由,由本局核定後轉財政部同意,方可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17-0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65, "title": "職工福利金得否以工作年資作為職工福利措施之發放標準?", "內容": "

    職工福利委員會瓣理各項福利措施,應本公平、普及原則辦理,不得以年資作為發放資格之條件。

    ", "日期時間": "2017-0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66,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旅遊福利措施疑義?", "內容": "

    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至於事業單位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運作,而以分梯次、部門(廠場)或職工自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低組團人數及補助經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

    ", "日期時間": "2017-0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67, "title": "尾牙聚餐費用可動支職工福利金嗎?", "內容": "

    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ㄧ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ㄧ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 "日期時間": "2017-0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68, "title": "事業單位若欲訂定工作規則,勞動局是否有提供相關範例供參?", "內容": "

    在本局的網站上提供有工作規則範例供事業單位參考,事業單位可自行下載使用,請上網連結至本局網頁

    https://bola.gov.taipei/業務服務/企業服務/工作規則/台北服務通/勞動局/03、工作規則申報/書表下載/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含申請函及相關文件範例)。

    ", "日期時間": "2017-0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70, "title": "如何變更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雇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勞資雙方委員、地址、單位名稱、提撥率,或欲申請暫停提撥、修訂優惠退休辦法、增訂通訊地址等?", "內容": "

    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有變更雇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勞資雙方委員、地址、單位名稱、提撥率,或欲申請暫停提撥、修訂優惠退休辦法、增訂通訊地址等者,均需報請本局核備。 

    申請流程及表格文件,請上網連結至台北服務通/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 09~15、勞工退休準備金報備變更事項,下載相關表單並送本局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0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71, "title": "時薪制人員於春節期間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 "內容": "

    時薪人員如於春節期間(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即時薪至少為原約定時薪之兩倍(每小時最低工資×2)以上,方符合規定。

    ", "日期時間": "2017-0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62, "title": "請問AQI代表什麼意義呢?", "內容": "

    AQI(Air Quality Index)「空氣品質指標」就是整合過去空氣污染指標(PSI)及細懸浮微粒(PM2.5)指標。為使民眾易於掌握空氣品質狀況,並暸解其對健康之影響程度,由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空氣污染物濃度監測結果換算而得AQI值。

    AQI值0-50代表空氣品質良好(綠色)、51-100為普通(黃色)、101-150為對敏感族群不良(橘色)、151-200為對所有族群不良(紅色)、201-300為非常不良(紫色)、301-500為有害(褐紅)。

    ", "日期時間": "2017-01-19T15: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13, "title": "貓空纜車常見問答",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7-0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貓空纜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37, "title": "有關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民眾如何檢舉水污染環境行為?檢舉資料應寄送到何處?", "內容": "

    若您於本市發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為,請以書面或臺北市陳情系統向本局檢舉。

    臺北市陳情系統:

    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

    檢舉時請檢附違規證物(載有日期時間之影片、照片)及詳載人(如可供查詢之居所、電話等)、事(如違反事實及當時情形描述)、時(年、月、日、時、分)、地(如門牌號碼、地標)、物(如水質、繞流排放、未申報等違規項目),並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含真實姓名、身分證號、住址、聯絡電話等),本局即會依法進行後續查證作業。

    ", "日期時間": "2017-01-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病媒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34, "title": "請問溫泉分時供應的時間為何?可自由選擇嗎?如何控制供應時間?", "內容": "

    1. 為維護溫泉供應穩定及考量服務品質,本處得視供應供需雙方狀況調整供應時間,用戶申請分時時段須於每日上午6時至晚上11時間,採連續6小時或12小時方式辦理:

    連續供應方式:選擇分時每日連續6小時或12小時。

     

    2. 分時變更:

    (1)連續供應方式變更:6小時改12小時,12小時改6小時。

    (2)分時起迄時間變更。

    申請分時變更後,1年內不得再申請分時變更。

     

    3. 申請分時供應後,用戶須同意本處至其用水設備場所安裝分時供應開關組(含控制開關套件與連接管線),用以控制供應時間,該設備由本處提供,用戶應妥善保管,且用戶須同意無償接用家中電源與負擔電費。

     

    備註:

    (1)分時設備連接管線若有故障或損漏事宜,請用戶儘速通知本處修復,若未即時通知,造成財產損失,自行負責。

    (2)因用戶因素,致分時供應開關組無法安裝或無法正常運作,產生無水情形,用戶應自負無水之責,並依規定繳費。

    (3)為利溫泉管線暢通,用戶申請分時供應後應定期自行僱工清理通管,如無法正常通水,須自負維修之責。

    (4)分時供應開關組,本處每年不定期派員檢測及維護1次,用戶若拒不配合除依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24條停止供應外,若因此造成用戶損害或損失時,與本處無涉。

    (5)用戶不得擅自調節、變更或毀損本處分時供應開關組,違者依附設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照接用口徑追償10至20個月之溫泉使用費。

    ", "日期時間": "2017-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31, "title": "溫泉使用費調整後費用這麼高,有比較便宜的方案嗎?", "內容": "
    口徑
    原月費
    新月費
    6hr分時月費
    12hr分時月費
    分時供應 口徑-月費案例
    12mm3,1506,9002,0253,750
    15mm4,91210,7642,9915,682
    1. 提供分時供應申請方案
      普通用戶得申請每日分時時間為上午6時至晚上11時,固定時段6小時或12小時分時供應機制,須配合在溫泉使用端裝設分時供應設備,使用費依24小時供應時數比例加計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月,選擇6小時方案月費甚至低於現行溫泉使用費,分時供應費率案例如上表:
    2. 提供中止申請方案

      考量溫泉使用之季節性,除已申請分時供應之用戶外,用戶可於淡季或一定時間內申請中止,中止期間雖本處相關設備與經營人力仍持續運作,用戶無須負擔相關費用,僅需於恢復供應時繳交復用費2,562元/支,每年申請中止期限最長為4個月。

       

    ", "日期時間": "2017-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現行溫泉使用費調整後選擇比較方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10831/c72b8baf-f86f-4953-80ee-23a3ec08bbb7.pdf" } ] }, { "DataSN": 4910827, "title": "申請溫泉新設為何要收溫泉保證金?費用如何?有那些情況會沒收?",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17-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新設溫泉保證金費用如何辦理方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10827/d5838bc7-fc37-4b68-898e-a585822b678c.pdf" } ] }, { "DataSN": 4910832, "title": "溫泉使用費為何為單一費率?溫泉為何不裝表計費?", "內容": "
      \t
    1. 溫泉並非民生必需品,基於公平性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相同的水量不宜有差別計價,所有供應費用成本應由使用者公平分攤。
    2. \t
    3. 北投溫泉因泉質具酸性及易結垢特性,且以重力流方式供應,在強酸、維持泉溫及磺泥淤塞等情形尚無法克服下,經評估難以裝表計量,目前以口徑計量係依水利公式換算每日供應量。
    ", "日期時間": "2017-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28, "title": "106年為何要調整溫泉使用費?", "內容": "
    (一)提升服務品質、精進取供設備管理維護
     

    加強人力管理、落實責任專區與用戶服務到家,增進用戶滿意,對於取供設備維護管理能投注更多資源,強化溫泉水質、水溫、水量三面向全面提升,滿足用戶使用需求。

     
    (二)反映營運成本,減少虧損
     

    本處於94年溫泉法實施後,因應溫泉取供事業成立,為提升溫泉服務品質及滿足用戶需求,逐年投入大量經費辦理溫泉取供設備更新及擴充,收支失衡日趨嚴重,近5年平均每年虧損達2千2百餘萬元。本處係自負盈虧之事業單位,盈餘依法繳庫,溫泉虧損由自來水基金盈餘填補,等同由全民買單,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為利溫泉取供事業永續經營,亟須調整溫泉使用費,以改善財務結構。

    ", "日期時間": "2017-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33, "title": "我可以申請溫泉分時供應嗎?如何申請?費用怎麼算?可自行變更安裝分時設備位置嗎?", "內容": "
    1. 申請條件:如果您是本處新北投溫泉區的普通用戶,可申請分時供應6小時或12小時分時供應,您可視需求選擇申請。申請後,本處會派員至貴戶溫泉使用設備現場勘查,如符合裝置分時供應開關設備者,即可受理申請。
    2. 應備文件:申請時須持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辦理,如果您不是溫泉登記之使用人,代理人也須攜帶身分證並填寫委託書。
    3. 申辦手續及繳費: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及繳交申請費100元/支,詳細收費金額可參考本處溫泉使用費價格表。
    4. 分時供應費用計算方式: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僅普通用戶申請分時供應須繳交,費用成本包含安裝分時供應開關設備、設備零件更換及設備維護檢測等,每戶每月300元。 例:【新北投溫泉區】12mm(口徑)1支
      若採分時供應方案(6小時),每日供應量10(m3)x 6/24(小時) x 30(天) x 23元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 = 2,025元;
      若採分時供應方案(12小時),每日10(m3)x 12/24(小時) x 30(天) x 23元 +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 = 3,750元
      溫泉使用價格表
      口徑(毫米)12152024303642
      標稱流量(CMD或m3)1015.627.84062.590122.5
      分時供應6小時2,0252,9915,0957,20011,08115,82521,431
      12小時3,7505,6829,89114,10021,86231,35042,562
      1.本價格表不分使用泉別及種別,費率一致。
      2.分時供應價格限溫泉普通用戶適用。
      3.分時供應分每日6小時及12小時供應2種,費率係以24小時供應時數比例加計「分時供應設備維護管理費」300(元/月/戶),每戶第2支起免計。

    5. 安裝完妥後不得自行更換位置,若須更換位置,須向本處申請,並繳交分時供應改裝工程費5,800元/處。
      備註:
      (1)分時供應是依用戶使用特性為原則,針對使用人及量較少的單一住家規劃提供適時適量的供應方案,溫泉集合及營業用戶因使用人及量較多,一律24小時供應。
      (2)為維溫泉供應穩定,申請分時供應後,可依使用狀況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惟恢復24小 時供應後,2年內不得再申請分時供應。
      (3)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不得再申請溫泉中止。
      (4)普通用戶如接用之溫泉口徑、支數為1支以上,須選擇同一供應種類。
    ", "日期時間": "2017-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申請表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71191701676.docx" }, { "Title": "委託代理人申辦時填寫",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712511312859.doc" } ] }, { "DataSN": 4910835, "title": "我可以申請溫泉中止嗎?如何申請?中止費用如何?", "內容": "
      \t
    1. 申請條件:除已申請分時供應的用戶外,溫泉用戶如暫不使用溫泉均可申請溫泉中止。
    2. \t
    3. 應備文件:申請時須持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辦理,如果您不是溫泉登記之使用人,代理人也須攜帶身分證並填寫委託書。
    4. \t
    5. 申辦手續及繳費: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中止前之溫泉欠費,中止期限每年最長4個月,中止期間溫泉使用費免計,僅辦理恢復時須繳溫泉復用費2,562元/支。

    備註 :
    (1)申請溫泉中止期間每年不得超過4個月,逾期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
    (2)溫泉中止用戶,於恢復後如用水設備無法正常開通使用者,須自負維修之責。
    (3)申請溫泉中止期間,用戶如私自開啟流量調節裝置封口使用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日期時間": "2017-01-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申請表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711916521168.pdf" }, { "Title": "委託代理人申辦時填寫",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712510562063.doc" } ] }, { "DataSN": 4910809, "title": "什麼是自然人憑證?如何申請?是否一定要本人親自申請?", "內容": "◎什麼是自然人憑證:
    就是給自己一個網路身分證,您可透過網路申辦多項政府提供的服務,目前自然人憑證可使用的網路應用服務包括網路報稅、勞保年資及個人退休金專戶查詢、個人限制入出境查詢、健保個人資料及欠費查詢、電子公路監理、電子戶籍謄本、身分證掛失及地政e網通等多項便民服務(請參照內政部憑證中心網站http://moica.nat.gov.tw/link_1.html)。
    ◎如何申請自然人憑證:
    1.年滿18歲就可辦理,必須本人親自辦理(不可委託辦理喔!即便當事人如果在國外的話,也不可授權辦理)。
    2.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本。
    (2)E-mail信箱。
    (3)規費250元。
    3.您可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4.於上班時間申請或補領自然人憑證可當場領取IC卡。", "日期時間": "2017-0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10, "title": "自然人憑證到期,要如何辦理展期?", "內容": "◎憑證有效期:目前自然人憑證使用期限為5年可辦理展延3年,年限總計8年。
    ◎憑證展期:
    1.憑證到期前60天至到期後3年內,皆可辦理展期。
    2.展期方式:可線上申請或親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憑證展期。
    (1)線上展期:用戶可直接在內政部憑證中心網站辦理線上展期,網址http://moica.nat.gov.tw/。
    (2)臨櫃展期:
    A.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自然人憑證IC卡,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憑證展期。
    B.或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自然人憑證展期: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並確認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之內容正確性並親筆簽名或用印,由受委託人攜帶該委託書、委託人之IC卡、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C.符合展期條件的憑證不論何時進行展期,皆自憑證有效期到期日起算展期3年。", "日期時間": "2017-0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11, "title": "自然人憑證忘記密碼或卡片被鎖住,鎖卡解碼該如何處理?", "內容": "

    ◎為安全起見,IC卡會在您輸入3次錯誤的PIN碼時,即被鎖住而無法使用。

    ◎鎖卡解碼:

    1.線上辦理:請至內政部憑證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辦理線上鎖卡解碼(憑證作業/忘記PIN碼/鎖卡解碼),輸入正確的用戶代碼就可解開並恢復IC卡之使用。

    2.如仍不會恢復,仍記得用戶代碼,可撥打內政部憑證中心客服專線:0800-080-117,由客服人員通知卡管中心解除卡片鎖定的狀態。

    3.忘記用戶代碼:

    (1)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自然人憑證IC卡,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重設用戶代碼,重設後系統也會同時將卡片的PIN碼變更為預設值(PIN碼預設值自114年9月23日起,自然人憑證IC卡預設PIN碼調整為「身分證號後4碼 + 出生月日(MMDD)」共8碼;114年9月22日(含)以前申請者,預設PIN碼仍為「民國出生年月日」共6碼),卡片就能繼續使用了。

    (2)重設用戶代碼得委託他人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並確認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之內容正確性並親筆簽名或用印,由受委託人攜帶該委託書、委託人之IC卡、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0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06, "title": "<低收>申請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如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需要,向租金補貼之機關要求提供租金補貼租賃契約資料,租金補貼之機關會提供嗎?", "內容": "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07, "title": "<低收>原本府社會局核定100年度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戶,迄今仍未變更原申請時之租賃地,是否可以繼續以同一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 "內容": "
       
    原100年度核定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迄今仍繼續承租同一房屋且領有低收入戶租金補貼者,即可以該租賃地申請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惟租約因故中斷者搬遷至其他租賃地,則新承租房屋之主要用途必須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且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亦即: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19, "title": "<低收>辦理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事項之住宅應符合哪些規定?", "內容": "
    (一) 租賃住宅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 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舖」或「零售業」, 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申請本補貼之住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建築物之文件。
    2.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前項第一款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11, "title": "<低收>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戶如在接受補助期間租賃地或租賃契約有異動,應如何辦理?", "內容": "
    經審核發給本補貼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
    (一)低收入戶證明到期或低收入戶成員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日1個月內檢附低收入戶新證明影本至本局,方可續予補貼。
    (二)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補貼戶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一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公告事項第7條之規定,另出租人需符合公告事項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三)上開應依限補正之資料,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將視同放棄且喪失補貼資格。
    (四)如申請人死亡,其低收入戶戶內輔導人口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 申請人 死亡 3 個月內 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逾期則不予受理 。若無法變更申請人,且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溢領金額。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12, "title": "<低收>低收入戶租金補貼期間租賃契約到期,是否會通知?", "內容": "


    補貼期間租賃契約到期,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申請人必須於租賃契約到期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資料相關文件)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13, "title": "<低收>本租金補貼是否依年度辦理,是否每年均須重新提出申請?", "內容": "


    申請人必須每年度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時間填送申請表件,送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通過後核撥補貼;前一年度補貼戶如欲繼續申請補貼,仍須依上開規定重新填送申請表件,本府都市發展局將依當年度所訂資格條件重新審核辦理。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69, "title": "<低收>若是對於低收入戶租金補貼的審核結果不服,是否可以提出申復?", "內容": "

      

    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 檢具相關新證,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若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97, "title": "<低收>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何?", "內容": "

     

    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貼新臺幣1,500元。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98, "title": "<低收>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什麼時候開始受理申請?", "內容": "

     

    (一)自當年度公告受理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二)115年度公告受理日:115年1月2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99, "title": "<低收>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補助對象及資格為何? ", "內容": "

    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在本市有租賃住宅之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 。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00, "title": "<低收>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申請者應檢附哪些文件? ", "內容": "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可至本市各區公所、本府都市發展局索取或至本府都市發展局之網站下載https://udd.gov.taipei/collection/d5vnogf#article-6794)。

    (二)有效期間內之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分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租賃契約影本

    1.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2.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測量成果圖影本(以上逕洽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使用執照影本、合法房屋證明(以上逕洽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如查無建物登記等相關資料,需補初編日期為本市實施建築管理前或實施都市計畫前之門牌編釘證明。

    1.文山區:58年4月28日。

    2.南港區及內湖區:58年8月22日。

    3.士林區及北投區:59年7月4日。

    4.其他區:57年6月6日。

    (六)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帳號非為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匯入非申請人帳戶之切結書及受匯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八)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申請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01, "title": "<低收>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審查作業為何? ", "內容": "

      

    (一)以申請人向本府都市發展局遞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親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者,以申請人送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受理申請日 )。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辦理初審,申請文件提供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三)初審合 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統一造冊函請 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

    (四)申請人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五)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 資格 為審查依據 。但審查期間持 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本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03, "title": "<低收>可以同時申請兩種租金補貼嗎? ", "內容": "

    不可以。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接受政府住宅補貼,或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04, "title": "<低收>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補助方式為何?", "內容": "
    (一)經審查通過追溯至 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至當年度年底,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未到當年度年底,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有效期間止 。
    (二)如有 低收入戶資格喪失、 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 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 ,並應按 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
    (三)受補貼戶停止租金補貼後,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逾期未繳還者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依法強制執行 。
    (四)溢領租金補貼者,可就其經濟狀況申請以分期繳還 。
    (五)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續領當年度之租金補貼,或繼續接受新年度之租金補貼。
    (六)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或中斷返還,除停止補貼外,並依法強制執行。
    (七)溢領租金補貼者,未協議分期返還或尚未繳清溢領金額前,於新年度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按月扣抵其核准之新年度補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八)同一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本府都市發展局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05, "title": "<低收>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申請人的不動產持有狀況,如何查核? ", "內容": "

    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案統一造冊 函 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的不動產持有狀況資料後,再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14, "title": "<低收>低收入戶租金補貼到期,是否會通知?", "內容": "


    本租金補貼如經審核通過,補貼最長核撥至當年度年底止,惟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卡有效期未到當年度年底,則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租期或低收入戶卡有效期止,申請人如欲繼續申請補貼,則必須於到期後一個月內檢送新租賃契約及建物登記相關文件(如同一租賃地址則免附建物登記相關文件) 或低收入戶新卡至本府都市發展局重新審核,本府都市發展局不再另行通知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02, "title": "<低收>在什麼情況下會停止低收入戶租金補貼?", "內容": "

     

    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 "日期時間": "2017-01-02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99, "title": "例假日,一定要使勞工出勤時,加班費如何計算?", "內容": "1.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2.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已屬違法,惟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6-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00, "title": "國定假日遇假日如何補休?", "內容": "

    國定假日遇休息日、例假日雇主應予勞工補休一日,勞資得自行協商補休日期。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6-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801, "title": "休息日第9至第12小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內容": "

    [107年3月1日起]

    1.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應另再加給2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200),當月工資合計36,2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應另再加給1,4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4=1,400)當月工資合計37,400元。)

    (3)休息日工作10小時,應另再加給2,7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2又2/3x2=2,700)當月工資合計38,700元。)"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6-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00, "title": "本府各機關首長駕駛於週六、週日或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出勤是否應另給予擇期補休?", "內容": "1.本府各機關首長駕駛於休息日或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出勤,應依同法規定發給休息日出勤工資或休假日工資,或徵得駕駛同意後擇期補休。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機關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之假期(含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機關並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本府勞動局核備。
    3.至於是否得使駕駛於週六、週日出勤,應視勞資雙方約定該日之性質為何?如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如為例假日,不得使勞工出勤。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 "日期時間": "2016-12-26T1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301, "title": "想參加新住民課程該如何報名?有提供相關資訊的網站嗎?", "內容": "

    臺北市各區公所每年均有辦理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課程,本市新住民專區網站(網址: http://nit.taipei/np.asp?ctNode=53356&mp=102161)不定期更新各區公所開課訊息,新住民朋友可上該網站學習篇查詢課程班期後,逕洽各辦理機關報名。






     

    ", "日期時間": "2016-1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2, "title": "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各項目」應該要包含哪些項目?", "內容": "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詳細的「薪資單」)給勞工,其中,當然應包含工資總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他假別(出勤)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特休未休之日數支工資數額等),詳細內容將於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範例,詳如附件。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工資各項目計算參考範例1060704",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297/relfile/31820/4910772/77412171196.pdf" } ] }, { "DataSN": 4910773, "title": "雇主是否要給勞工「工資明細」(薪資單)?", "內容":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4, "title": "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內容": "

    [107年3月1日起]

    1.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2.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應另再加給2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200),當月工資合計36,2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應另再加給1,4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4=1,400)當月工資合計37,400元。)

    (3)休息日工作10小時,應另再加給2,7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50x2又2/3x2=2,700)當月工資合計38,700元。)"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5, "title": "休息日當天,雇主是否應該要照給薪水?",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必須照給休息日當天工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6, "title":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例假及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是否應另外加給休息日工資?", "內容": "

    1.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最低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最低工資」中。

    2.因此,按時計酬者,勞資雙方如以不低於法定每小時最低工資約定每小時工資額,其實就已經給付了勞動基準法第39條所定例假日及休息日照給之工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毋須再行加給。

    3.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7, "title":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內容": "1.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應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2.舉例而言:早餐店打工族,時薪168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3.計算方式:
    休息日工作3小時,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728元(計算方式:168x1又1/3x2+168x1又2/3x1=728)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8, "title":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內容": "

    1.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2.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79, "title": "勞動基準法原有的二週、四週及八週彈性的規定,是否有刪除或修正?", "內容": "

    本次修法主要在落實週休二日,原有各種彈性工時規定,其彈性並未再放寬,也未另予緊縮。在此原則下,僅將第30條之1四週彈性工時中有關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之規定,移列至第36條,並搭配新增之休息日,集中規範。其他工時彈性,並未變動。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0, "title": "勞動基準法第34條有關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修正內容?", "內容": "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新規定之施行日期為107年3月1日。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1, "title":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內容": "

    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搭配勞動基準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細分為以下4種規範: 1.一般單週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2.二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3.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4.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2, "title": "休息日加班工時總量控管所指為何?休息日之工作時間要不要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 "內容": "1.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107年3月1日後,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但若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其出勤時數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例:當月平日加班已有36小時,休息日出勤最多只能為10小時。(休息日出勤10小時,連同原已加班之36小時,合計為46小時,始符合一個月46小時上限之規定。)
     
    2.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3, "title":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內容": "

    1.「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2.「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4, "title": "本次修法之例假及休息日如何約定?", "內容": "

    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文,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5, "title": "休息日出勤是否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休息日出勤之時數性質上屬延長工作時間,既為延長工作時間,雇主仍應遵守同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規定(…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至於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6, "title": "國定假日全國一致規定何時開始實施?", "內容": "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5月1日勞動節總共12日)。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8, "title":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內容":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例一: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8月1日仍在職,雖年資已滿6個月,惟依當時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勞工甲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爰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例二:

    勞工乙103年10月1日到職,於105年10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2年,依當時勞基法規定,取得7天特別休假(亦即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可排定特別休假7天)。

    勞工乙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有10天的特休,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勞工乙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9, "title":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用什麼方法來落實讓勞工「看得到、吃得到」?", "內容": "

    新修正之特別休假規定重點如下,以下規定自107年3月1日實施:

    1.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另一方協商調整。(第38條第2項)

    2.勞工在符合特別休假請休要件時,雇主應告知勞工依規定排定特別休假。(第38條第3項)

    3.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第38條第4項)。

    4.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第38條第5項)

    5.當勞工主張本條特別休假權利,但雇主有所異議時,雇主應負舉證責任。(第38條第6項)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90, "title": "除原條文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外,本次修正新增加哪些有關吹哨者保護規範?", "內容": "

    1.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2.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受有損害之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91, "title": "本次罰鍰修正,作了哪些變動?", "內容": "

    1.本次罰鍰只修正勞動基準法第79條,按違法情節輕重不同分訂罰鍰金額上限:

    (1)違反實體性重要規定:如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

    (2)違反程序性規定:如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拒絕提供服務證明書等,維持現行裁罰上限30萬元。

    2.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上限至原最高額二分之一之規定(150萬元)。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87, "title": "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是否仍須補假?", "內容": "

    是的,應予補假。


    依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所以,國定假日凡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仍應依前開令釋於其他工作日補勞工休假(即該工作日成為國定假日)。

    ", "日期時間": "2016-1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69, "title": "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案問答集", "內容": "

    Q1.消費者透過旅行社參加旅遊團或透過旅行社購票, 因復興航空(以下簡稱興航)無預警停航致取消行程,如何請求退費?

    A1:消費者應盡速與旅行社聯繫辦理退費,消費者與旅行社如遇有退費之消費爭議無法解決,得檢附相關收據及契約以書面向交通部觀光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或品保協會(臺北市長安東路2段78號11樓)申訴;相關諮詢可利用交通部觀光局免付費電話 0800-211734或品保協會申訴專線02-25068185。

    消費者如向興航申請退費致生之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進行線上申訴。


    Q2.消費者因興航無預警停航致衍生票款以外之損失,如何求償?

    A2:消費者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進行線上申訴,申訴時請檢附相關單據(例如另購機票、訂房紀錄、住宿費用等)。

     

    ", "日期時間": "2016-12-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47, "title": "為民服務綜合諮詢櫃檯有哪些服務?", "內容": "

    由本組人員提供市政業務綜合諮詢服務,及有關市民陳情、建議等之反映,協助聯繫各機關處理。

     

    聯繫電話

     

    1999轉分機1000~1001

    ", "日期時間": "2016-1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41, "title": "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還須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嗎?", "內容": "自105年11月5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修正取消外國人聘僱期滿須出國1日之規定,於該日起2個月內聘僱期滿或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之移工,雇主如與移工確認有續聘之意願,且具勞動部有效之招募許可者,可至勞動力發展署網站下載「續聘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續聘許可後,即可繼續聘僱移工留臺工作;若雇主無意願續聘移工,且移工於期滿想轉換雇主,也可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

    另有關修法後,移工欲返鄉休假,得由勞雇雙方協議,若雇主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將依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申辦,請洽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連絡電話:(02)8995-6000或客服電話:0800-085-151
    申請表格:https://reurl.cc/Q6QNxb。", "日期時間": "2016-1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711, "title":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於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時,是否依比例計算?", "內容": "

    一、受僱者申請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 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所規定之各種「促進工作平等措施」,部分工時勞工是否依比例計算日數,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產假: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二)安胎休養: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三)育嬰留職停薪: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四)哺(集)乳時間:不依比例計給,與全時勞工相同。

    (五)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則,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六)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按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範例:全時勞工產檢假為5日,如部分工時勞工每周工作10小時,則其產檢假為10小時(計算式:10小時/40小時*5日*8小時=10小時)。


    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亦應參照上開原則辦理。

    ", "日期時間": "2016-1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2, "title": "如何申請鑑定?", "內容": "

    1.申請方式:
    (1)「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已提出告訴):請將您的疑義寫出,並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2)「未進入司法程序者」(未提出告訴):可以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本所」申請鑑定(請附身分證【或駕照】影本、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及規費3,000元),詳如申請鑑定注意事項。
    2.注意事項:
    (1)鑑定申請表請至本所網站或至「台北服務通」下載,或至本所7樓20號櫃檯領取。 
    (2)鑑定需繳規費3,000元,可親至本所繳納或以匯款等方式繳納(詳情請電洽:02-23658270分機818);透過台北服務通申請者,請依系統指定方式繳費。如申請鑑定後,因自行和解而撤銷鑑定者,可辦理退費。

    ", "日期時間": "2016-11-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7, "title": "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如何處理後續事宜?", "內容": "車輛損失或財物損失案件,可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發生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人員受傷案件,除可自行協調理賠或申請調解外,亦可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離住家最近之派出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肇事逃逸案件,由轄區警察分局偵辦,有關偵辦情形可向轄區分局偵查隊或交通分隊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11-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27, "title": "申請集會遊行應填具那些文件資料?", "內容": "

    應備證件:
    1.室外集會提申請書乙份,應附集會處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單位)同意文件。
    2.遊行提申請書乙份及遊行詳細路線圖乙份。
    3.國民身分證(正本)。
    4.糾察員名冊。

    申請方式:
    1.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申請。
    2.郵寄。

    3.網路申請: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網)。
    4.向轄區分局申請,如遊行橫跨2個以上分局轄區者,向警察局保安科申請。
    5.申請書表請連結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台北服務通/集會遊行申請

    ", "日期時間": "2016-1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01, "title": "申請集會遊行需幾天前提出?", "內容": "

    一、依據集會遊行法第9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有關申辦集會遊行其他重要規定事項及表格下載,歡迎使用「台北服務通/警察局/集會遊行申請」。

    ", "日期時間": "2016-1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02, "title": "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需依戶籍所在地申請嗎?", "內容": "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辦地點並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均可受理申辦。如不便前往上述地點申辦,建議透過MyData平臺驗證身分及信用卡繳費,將為您郵寄到府;或於網路申請,由本人或委託親友至本局外事科或分局驗證身分證件後領證。

    ", "日期時間": "2016-11-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12, "title": "健保IC卡遺失應如何補辦新卡?", "內容": "

    健保署規定自即日起申請遺失補發健保卡,除新生兒、或特殊情形(ex顏面傷殘)外,一律皆要附上相片喔! 。

    健保卡補辦有四種方式:親洽、委託他人至健保署各分局、郵局櫃檯、各區公所現場或網路申辦辦理。

    1.  投保在區公所者可至區公所申請代辦,自行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費大概一周後,健保署會掛號郵寄到民眾填寫的地址。(依各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規定收取手續費)

    2.  至郵局辦理務必攜帶照片2吋一張及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1份,郵局並無提供拍照服務,大概約5個工作天即可掛號收到健保卡。

    3.  親自至健保署辦理,大概30分鐘可以現場取件。

    4.網路申辦連結:https://cloudicweb.nhi.gov.tw/edesk/system/mainpage.aspx

    攜帶的證件包含:本人身分證、兩吋照片一張及工本費新臺幣200元,若委託代辦人,代辦人身分證也須提供。

    如遇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同時遺失,於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同時申辦「補發健保卡」服務。

    貼心小語: 上列說明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 "日期時間": "2016-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32, "title": "如何領取被吊扣的駕照?可以申請寄回嗎?", "內容": "

    ※臨櫃領回:
    1.於吊扣期滿次日(遇假日順延至本所辦公日),並請於上班時間領取吊扣的駕照。
    2.請攜帶吊扣執行單、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若委任他人領取請備妥委任書(請敘明理由、受任人及委任人簽名或蓋章)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
    ※郵寄領回:
    倘您無法至本所領回駕照,請填寫駕照吊扣期滿代寄回申請書,並可利用傳真(電話:02-2365-0282)、e-mail:(tao_web@gov.taipei)或郵寄至本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辦理申請。亦可利用台北服務通線上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對資料無誤後再將駕照寄還。

    ", "日期時間": "2016-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11, "title": "罰鍰已經繳納了,為什麼又收到裁決書?", "內容": "

    1.請先確定您繳款的單據資料和收到的裁決書中的車號、證號及單號是否相同,如果不同,那麼可能收到的裁決書是另一件違規案件。
    2.如果確定是同一件違規案件,則可能是您繳款的時間,剛好是我們製開裁決書後的寄送期間內,因為時間差的因素,以致於仍收到裁決書。
    3.為確認罰單是否已繳納,建議您可利用下列管道查詢:
    (1)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
    (2)"監理服務"App(ios或Android系統)。
    (3)電洽裁決所(02-23658270轉9話務中心),提供裁決書違規單號,我們將為您查詢。如已繳納,那麼這張裁決書就無需再處理了。

    ", "日期時間": "2016-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0, "title": "迪化、內湖2廠污水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1. 迪化污水處理廠:污水進入處理廠後經過攔污柵去除水中雜物,接著進入初級沉澱池去除水中部分有機物及大部份的懸浮固體物,上澄液則進入二級生物處理單元(採深槽曝氣法)處理後,污水送至二沉池進行沉澱,處理後之污水經次氯酸鈉消毒後排放至淡水河。
    2. 內湖污水處理廠:污水進入處理廠後經粗攔污柵、細攔污柵、渦流沉砂池等去除水中雜物、砂礫,接著進入初級沉澱池去除水中部分有機物及大部份的懸浮固體物,上澄液則進入二級生物處理單元(採階梯式VIP法)處理後,污水送至二沉池進行沉澱,處理後之污水經次氯酸鈉消毒後排放至基隆河。
    3. 更詳盡介紹可參閱衛工處官網:https://www.sso.gov.taipei/News.aspx?n=45121429D9270B0D&sms=C4B1D81C0A0892E0。
    ", "日期時間": "2016-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3, "title": "迪化、內湖2廠設計平均日污水量及最大日污水量為何?", "內容": "

    一、迪化污水處理廠:設計平均日污水量為50萬立方公尺/日,設計最大日污水量為60萬立方公尺/日。

    二、內湖污水處理廠:設計平均日污水量為24萬立方公尺/日,設計最大日污水量為36萬立方公尺/日。



    ", "日期時間": "2016-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686,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廢氣燃燒煙囪為何會有火燄呢?", "內容": "

    迪化污水處理廠消化污泥過程會產生甲烷氣(沼氣),可提供消化池本身作為攪拌加熱能源及提供污泥乾燥機加熱能源使用,倘還有剩餘會予以燃燒排放,故於廠區頂樓偶爾會有燃燒火燄情形。

    ", "日期時間": "2016-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94, "title": "我要投訴區公所人員服務態度不佳?", "內容": "

    如您要投訴區公所人員服務態度不佳,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

     https://1999.gov.taipei/ 

    填具下列資料,將由本府民政局暨區公所處理:

    一、請填具您要投訴哪一個區公所什麼人什麼事,並註明事情發生時間,俾利查察。

    二、麻煩您留下姓名、聯絡資料及回復方式,以方便我們儘快將處理情形回復給您。

     

     

     

     

     

    ", "日期時間": "2016-10-1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86, "title":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所提供之治喪服務項目為何?", "內容":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提供之治喪服務項目如下: 

    ★遺體接運:派車接運遺體至本處懷愛館,服務時間:24小時(設籍臺北市亡者,接運地點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等區域;設籍外縣市亡者,接運地點僅限臺北市)。

    ★禮廳租用:出殯、誦經、守靈等禮堂之訂租使用。

    ★遺體處理:如遺體防腐、冷藏、寄存、洗身、穿衣、化妝及大殮等。

    ★火化服務:遺體火化、骨灰罐寄存(陽明山靈骨塔、臻愛樓及富德靈骨樓)。

    ★土葬服務:富德公墓〈限臺北市民〉。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各項設施使用費,依程序報經臺北市議會審查通過後,經臺北市政府公布施行,並可由臺北市懷愛館服務中心及本處網頁「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表」中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9-26T16: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64, "title": "辦理資遣通報方式為何?", "內容": "1、臺北市之資遣通報分為線上或書面2種方式,擇一辦理即可。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點選「勞動即時通」系統或「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安全/資遣通報」下載通報名冊。
    2、採用線上申辦者,完成送出通報,於「已申報清單」查有通報資料,即通報成功、完成通報程序,無須另外郵寄紙本; 採用書面申辦者,詳填「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後,請分別掛號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及本市就業服務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收),以郵戳日期為通報日。
    3、 若需要進行通報內容資料之變更或撤銷,均需以書面方式辦理。請列印原線上或書面通報之資遣資料,註明需變更或撤銷之原因、內容,加蓋公司大小章後,共計製作2份:1份掛號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1份掛號郵寄至本市就業服務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收),切勿重新進行資遣通報。", "日期時間": "2016-09-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65, "title": "1、勞動局的線上申辦系統有問題時,我應該怎麼辦理通報? 2、書面資遣通報名冊要到哪裡下載? 3、要寄到哪裡?", "內容": "

    1、臺北市之資遣通報辦理方式可分為線上或書面2種,擇一辦理即可。

    2、請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點選「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安全/資遣通報:申辦服務(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300019)」線上通報或下載通報名冊。

    3、紙本通報,於通報名冊加蓋公司大小章後,1份掛號郵寄至本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1份掛號郵寄至本市就業服務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收)。

    ", "日期時間": "2016-09-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95, "title": "如何捐贈舊書給延慧書庫及捐書種類為何?", "內容": "

    捐贈舊書給延慧書庫方式:
    1.居住於臺北市: 

     

     2.非居住於臺北市: 

    3.利用本局設置之30處捐書箱回收舊書,包括本局2個再生家具展示場、北市10個績優里辦公室、雙北市 15處捷運站(因安全及動線考量而適時移動,可到站後洽詢該站服務台)、部分百貨公司。 分布詳情請見環保局網站右側欄位之「延慧書庫」圖示(延慧書庫

     

    捐書種類:


    主要收受之書籍有:(※包含已填寫解答或有註記筆跡等筆記皆可收受)

    不收受之書籍:(仍可以廢紙類交予資源回收車回收)

     

    ", "日期時間": "2016-09-20T15: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延慧書庫捐書箱分布情形",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6895/0a02e3ff-9461-4d95-b173-703d55cd098d.pdf" } ] }, { "DataSN": 4910548, "title": "房屋都已經沒有營業了,為什麼沒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還一直課一般稅率?", "內容": "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規定是以申請為要件,所以原供營業使用的土地,在没有營業時,如果已辦竣戶籍登記,且其他要件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必須重新申請並經核准,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16-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52, "title": "113年至114年累進起點地價4,216萬5,000元是如何計算的?", "內容": "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及第18條規定,土地公告地價每2年重新規定一次,累進起點地價是以每一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的平均地價為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 "日期時間": "2016-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45, "title": "地上權住戶與房客,要如何減輕地價稅負擔?", "內容": "

    依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是地價稅係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與地上權住戶或房客無涉。

    ", "日期時間": "2016-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43, "title": "我認為地價稅負擔太高,要如何申訴?", "內容": "

    如您對於地價稅稅額核定不服,可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復查。但如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時,會對未繳納之稅款加計利息。

    ", "日期時間": "2016-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42, "title": "民眾沒有在期限內繳納地價稅會有甚麼後果?", "內容":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會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日期時間": "2016-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34, "title": "罰鍰重繳、溢繳、誤繳時如何辦理退款?繳款證明正本遺失時如何辦理?退款需要幾天辦理?", "內容": "

    一、退款方式:金融帳戶轉帳退款。

    二、具備文件:
    1.填妥本所退款領款通知(doc檔案)/(odt檔案)/(pdf檔案),並於領款通知之「領款收據」欄簽名或蓋章(如為法人須蓋公司大小章)。
    2.存簿封面影本(帳戶姓名須與被通知人之姓名資料相符,如欲匯入他人帳戶,請勾選並填妥「領款收據」欄之本人同意匯入代領人帳戶資料需簽名或蓋章)。
    3.原繳款證明正本(如為重複繳款者應有繳款證明正本2張)。

    三、繳款證明正本遺失時如何辦理? 
    請於退款領款通知「收據遺失切結書」欄位處具結,勾選繳款證明遺失,並於立書人簽章處簽章;如為法人,請蓋公司大小章。

    四、需辦理時間:自接獲民眾申請之退款領款通知至辦妥轉帳退款,約需14個工作天。

    五、另為縮短重複繳納退款時程,請多利用本所E化線上服務「重複繳納罰鍰查詢」,若確有重複繳納情事,可下載退款申請書(doc檔案)/(odt檔案)/(pdf檔案)逕寄本所辦理退款。

    六、亦可至本所網站首頁(https://www.judge.gov.taipei/)上方點選「e退款申請」線上申辦,再依步驟填寫並上傳存簿封面(或金融卡帳號截圖)及原繳款證明,申請完成後,可在「查詢退款進度」頁面查詢辦理進度。

    ", "日期時間": "2016-09-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08, "title": "本人已改名,退款申請書上姓名欄位應如何填寫?", "內容": "

    請寫上新的名字後,在後面寫上舊的名字,並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例如:原名為王小明,現更名為王大偉,姓名欄位請寫成:王大偉(原名:王小明)。

    ", "日期時間": "2016-09-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25, "title": "近百年來,臺北市是否曾有發生土壤液化之案例?", "內容": "A:前述現象需於大地震之下才可能引發,但依據學者研究台灣歷年(1904年-1964年)地震發生液化震災現象地區統計資料(吳偉特,1979),臺北盆地並無發生土壤液化之實際案例;此外,近年發生較大規模之921、331地震,臺北市均無發生土壤液化災害案例。", "日期時間": "2016-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1, "title": "臺北市政府土壤液化諮詢專線服務", "內容": "
    A:
    1. 工務局服務電話:若您有土壤液化或圖資使用等相關問題,則可洽詢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1999轉6792或6791)。
    2. 建管處服務電話:若您有危老重建或建築管理相關問題,則可洽詢建管處使用科 (1999轉8399、8363) 及建照科(1999轉8372)。
    3. 都更整維服務電話:若您有都更整維相關問題,則可洽詢都市更新處更新工程科 (2781-5696轉3159)及更新企劃科(2781-5696轉3041)。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9, "title": "為何我家液化潛勢的查詢,地調所跟臺北市政府結果不一致?", "內容": "
    A:
    1. 中央地調所採用1,189孔分析臺北盆地範圍,其中 565孔為臺北市境內的鑽孔資料,繪製出比例尺為1/25,000的潛勢圖。臺北市政府則採用本市境內3,945孔鑽孔資料做分析,圖資精度也達比例尺1/2,500,在鑽孔數量與圖資精度的增加後,勢必造成部分區域查詢結果的不同。
    2. 另外,中央地質調查所將液化潛勢評估分成高中低3種不同液化潛勢,而臺北市政府則多了無液化之區域,將液化潛勢風險分成4級,也因此在查詢結果上會有些許不同。
    3. 最後,不管是中央或市政府公布的土壤液化潛勢圖資,都不宜直接用在判定任一建築基地之土壤液化情形,單一建築物之風險判定應回歸到建築開發時所做地質調查結果,也就是所謂的第3級高級精度圖資,來輔以判別建築物可能發生之土壤液化潛勢。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6, "title": "其他的國家也有公開類似的土壤液化潛勢圖嗎?", "內容": "

    A:美國的土壤液化潛勢圖,係由美國地質調查所與加州地質調查所合作。原圖比例尺不一,約為1/25,000,但是有些資料較多區域可以放大至1/5,000。土壤液化潛勢的分級,則是依據可能液化的機率或面積做分級,大致區分為5級。

    日本共有40個地方政府公開土壤液化潛勢資料,並由中央的國土交通省彙整,原圖比例尺不一,約為1/25,000或更小,大致區分為5級。

    紐西蘭的土壤液化潛勢圖,係由IMCC(International Marine Conservation Congress)製作,約為1/300,000,將液化的機率大致區分為4級。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22, "title": "若我家坐落在低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我該怎麼辦?", "內容": "

    A:如果住在低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的居民,當遭遇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可能性很小、甚至沒有,所以請您不用太過擔心房屋會受土壤液化影響!若不放心時,建議您可至臺北市政府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網址:soil.taipei)之土壤液化Q&A/處理方式/Q1透過簡易自主檢查,先透過簡易自主檢查表初步檢視,如資訊不足、未符合任一條件或房屋老舊尚存疑慮,可向專業技師公會諮詢,或撥打本府專線服務電話:(02)2720-8889分機6792、6791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21, "title": "若我家坐落在中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我該怎麼辦?", "內容": "

    A:若您發現自家位於中度土壤液化潛勢區,請您無需擔心,建議您可至臺北市政府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網址:soil.taipei)之土壤液化Q&A/處理方式/Q1透過簡易自主檢查,先透過簡易自主檢查表初步檢視,如資訊不足、未符合任一條件或房屋老舊尚存疑慮,可向專業技師公會諮詢,或撥打本府專線服務電話:(02)2720-8889 分機6792、6791,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20, "title": "若我家坐落在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我該怎麼辦?", "內容": "

    A:若您發現自家位於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請您無需恐慌,建議您可至臺北市政府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網址:soil.taipei)之土壤液化Q&A/處理方式/Q1透過簡易自主檢查,先透過簡易自主檢查表初步檢視,如資訊不足、未符合任一條件或房屋老舊尚存疑慮,可向專業技師公會諮詢,或撥打本府專線服務電話:(02)2720-8889 分機6792、6791,有專人為您服務。

    \"若我家坐落在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我該怎麼辦\"

    若我家坐落在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我該怎麼辦

     

    \"簡易自主檢查\"

    簡易自主檢查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若我家坐落在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區範圍,我該怎麼辦",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10520/69514355571.jpg" }, { "Title": "簡易自主檢查",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10520/69514465823.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23, "title": "我家因土壤液化下沉或傾斜時該怎麼辦?", "內容": "A:可委託專業技師評估辦理。臺灣常見的「頂升工法」是921集集地震後,廣為採用的工法,可將地震後主結構無受損之建物扶正。其二,「灌漿工法」施工,是先以型鋼將建築物扶正,之後再利用低壓灌漿,將水泥漿灌入基礎下方土壤,將液化土層進行固結改良,降低再液化風險。",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8, "title": "若恰巧我家位於兩種不同液化潛勢邊界,應該如何判別?", "內容": "A:臺北市政府公布的液化潛勢圖,不宜用於直接判定任一建築基地之液化情形,僅提供全市防災規劃參考使用。若是民眾的家是位於液化潛勢圖邊界,建議洽詢專業的大地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與土木技師評估建築物本身的基礎形式及地質鑽探結果來進行專業判斷。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5, "title": "公開土壤液化潛勢圖的目的?", "內容": "A:臺北市因特殊地理環境因素,造成的土層條件產生土壤液化風險也較高,因此,臺北市政府基於保障民眾「知」的權利,以及都市規劃和都市防災的參考,故將土壤液化潛勢圖公開,提供大眾查詢使用。",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4, "title": "土壤液化潛勢圖精度所代表意義?", "內容": "A:土壤液化潛勢圖精密度依據鑽探孔密度決定,主要分為三個等級:
    第1級初級精度圖資:
    由中央製作屬於全國性圖資,比例尺約為1/25,000,適用於國土規劃及防災使用。
    第2級中級精度圖資:
    由地方政府製作比例尺約為1/2,500至1/5,000潛勢圖,應用在都市計畫和都市防災。
    第3級高級精度圖資:
    由各個工程開發單位,針對所轄工程範圍內進行地質鑽探調查,其比例尺精度為三者最高,可達1/1,000至1/200,應用在工程規劃設計。",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2, "title": "土壤液化潛勢圖是如何做出來的?", "內容": "A:土壤液化潛勢圖是由地震、地質、土木專家分工合作完成。地震專家   評估地震發生的大小和機率做成建築規範之設計地震力;地質專家進行地質探勘以及地下水位調查以判別同類型土層之範圍;土木專家分析工程地質性質,並計算設計地震力下土壤液化發生的可能性。然後把三個團隊的成果套疊在地圖上,繪製成土壤液化潛勢圖。

    \"土壤液化潛勢圖是如何做出來的\"

     


     ",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土壤液化潛勢圖是如何做出來的",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10512/6951405245.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0, "title": "民生常使用道路橋梁、國道部分區域也在土壤液化的範圍是否有風險?", "內容": "A:民國84年以後,個別的道路橋梁風險在公路橋梁耐震設計規範中已納入土壤液化考量因素,宜由各主管機關回覆。臺北市政府負責之道路橋梁,除了依據規範設計外,平常也訂定一般定期安全維護查核機制,發生液化災害可能性較低。",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9, "title": "山區是否也具土壤液化潛勢?", "內容": "A:山坡地一般指土壤厚度不大的邊坡地方,所以沒有土壤液化可能。如果在山坡上有一個平台,平台上又有很厚的砂土層或軟弱粉土或黏土層,那就有可能要考慮土壤液化的問題。",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8, "title": "可以在土壤液化潛勢範圍內新建建築嗎?", "內容": "A:可以的。目前行政院內政部要求新建築物須依據建築相關規範進行液化潛勢評估,並將改善對策納入耐震設計中。而開發業者應辦理第3級高級精度土壤液化潛勢調查,進行建築基地地下探勘、地盤土壤液化潛能評估及結構設計,並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以確保建築物安全。",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7, "title": "地震時土壤液化潛勢區域就一定會發生液化嗎?", "內容": "A:不一定會發生液化。土壤液化潛勢圖是根據建築規範之設計地震力大小,來計算發生土壤液化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只有在實際發生的地震規模超過分析所使用的設計地震力時(約地震規模6級),才有發生的可能性。",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6, "title": "土壤液化為什麼通常不易造成人命危害?", "內容": "A:土壤液化發生後房屋因建築物自重沉陷的過程較緩慢,居民大多有充裕的時間逃出,所以人命危害也較少。另外,依據民國88年12月29日後法規規定設計的建物,已考慮土壤條件做抗液化設計(如:地基改良),此類房屋也會比較不易受土壤液化損壞。",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5, "title": "土壤液化可能造成的災害?", "內容": "A:土壤液化容易造成大範圍的建築物下陷與傾斜、地坪隆起龜裂、非結構梁柱龜裂破損、維生管線系統損壞。921 集集地震當時建築物受損情況,大部分為房屋下陷或傾斜。其他液化災害包括橋墩傾斜下陷,堤防護岸崩塌傾覆,地下管線或人孔蓋上浮、斷裂等。",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4, "title": "土壤液化容易在哪裡發生?", "內容": "A:土壤液化容易發生在高地下水位且土壤以疏鬆砂質土壤與低塑性粉土或粘土為主的地區,例如濱海地區、港灣、近代河口三角洲、溼地、沿海平原、砂丘、河床、舊河道、自然堤周圍、沖積扇的扇緣、人工填土區及抽砂回填的海埔新生地等地區。",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3, "title": "什麼是土壤液化?", "內容": "A:土壤液化是指土壤在激烈搖動下,土壤顆粒間的水壓(孔隙水壓)增高,讓顆粒間的接觸力(有效應力)降低,當接觸力消失時,土壤顆粒懸浮在水中,失去承載能力,使得整個固體土壤變成為液體砂漿的現象。當孔隙水壓過高時,水與部分砂土會經由地層中的裂隙,往上衝出地面,造成噴砂現象。因此構成土壤液化主要的環境條件為:(1)疏鬆的砂質土壤與低塑性粉土或粘土(2)高的地下水位(含水量高)(3)夠大的震動力(強烈搖晃)。",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13, "title": "土壤液化潛勢圖要怎麼看?", "內容": "A:臺北市政府公開的土壤液化潛勢圖分為3種等級,圖資顯示在5~ 6級震度 下,土壤發生液化的機率及嚴重程度分級,並以3種顏色作為判別:
    紅色區具有相對較高的土壤液化風險,強烈地震發生時,地基可能嚴重影響。
    黃色區具有相對次高的土壤液化風險,強烈地震發生時,地基可能中度影響。
    綠色區具有相對較低的土壤液化風險,強烈地震發生時,地基可能輕微影響。
    白色區相對較沒有土壤液化風險,強烈地震發生時,地基可能無液化影響,可詳見「臺北市政府土壤液化潛勢查詢系統」土壤液化Q&A。", "日期時間": "2016-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64, "title": "【助您好孕】申請生育獎勵金,要帶什麼文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 "內容": "答:我們會在市民申報出生登記的時候主動告知民眾,攜帶的證件為新生兒父或母的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設籍的戶口名簿正本,以及新生兒母親存摺影本,如果新生兒母親不方便也可委託他人申請。
    歡迎至助您好孕網站查詢生育獎勵金之資訊並下載相關書證表單。

     ", "日期時間": "2016-09-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500, "title": "都市發展局是否有英文版電子地圖?", "內容": "

    請直接點選連結即可進入本局電子地圖英文網頁

    ", "日期時間": "2016-08-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61, "title": "辦理寺廟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 "內容": "

    一、寺廟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係屬財產處分,應依其組織章程有關財產處分規定辦理。如寺廟組織章程訂有「財產處分須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則寺廟應備齊下列相關表件送所在地區公所初審後函轉本局核辦,並經本局審核許可後始得辦理。

    二、申請應備表件如下:

    (一)申請書(函)正本。

    (二)相關之會議紀錄正本(議決不動產設定抵押事項;並應加蓋寺廟圖記、主席及記錄印章)。

    (三)不動產處分設定抵押財產清冊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四)不動產貸款用途及還款計畫書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並加蓋寺廟圖記及負責人印鑑)。

    (五)不動產抵押部分所有權狀影本(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

    (六)連帶保證還款書正本

    以上除申請書(函)正本1份外,其餘各項1式3份。

    三、上述應備表件及表件範例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申請類別(區公所)點選瀏覽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8-09T15:39: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8:1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60, "title": "辦理寺廟申請處分或變更不動產許可", "內容": "

    ㄧ、寺廟辦理財產處分案件,應依其組織章程有關財產處分規定辦理。如組織章程規定財產處分須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則請寺廟備齊下述相關表件送所在地區公所初審後函轉本局核辦,並經本局許可後再辦理財產處分。

    二、應備表件如下;

    (一)申請書(函)正本

    (二)寺廟登記表影本

    (三)寺廟章程影本

    (四)寺廟章程所定決議機構之處分或變更決議,或寺廟有權處分或變更不動產之機構(如信徒大會、執事會)之決議紀錄正本

    (五)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寺廟信徒名冊或執事名冊影本

    (六)處分或變更不動產計畫書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廟圖記)

    (七)處分或變更不動產清冊正本(須由造報人簽章、填註造報日期並加蓋寺圖記)

    (八)其他與處分或變更有關之資料影本

    以上除申請書(函)正本1份外,其餘各項1式3份。

    三、上述應備表件及表件範例可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瀏覽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8-09T15:32:00", "下版日期": "2027-08-09T08:1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70, "title": "如何參加「金銀紙錢集中焚燒」?", "內容": "


    1、對象:臺北市各寺廟、未立案宗教場所、機關、社區、市場、公司行號、商家、公寓大廈等團體及一般家戶。

    2、參加辦法:

    *中元普度祭典期間集中焚燒金紙

    (1)寺廟、機關團體報名及運送方法:將欲敬獻之金、銀紙錢分別包裝,持區公所或里辦公處發送之臺北市運送集中焚燒金銀紙錢通行證(或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首頁下載),自行備妥車輛運送至北投、木柵或內湖焚化廠集中焚燒。

    (2)一般家戶及民眾參加方式:由臺北市政府免費限量提供「集中焚燒金銀紙錢專用紙袋」、「集中焚燒金銀紙錢專用貼紙」 ,置於里辦公處供民眾索取使用,民眾可將欲敬獻之金、銀紙錢分別置於專用袋中,或自行準備包材包裝貼上專用貼紙,亦可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列印專用紙袋樣張,再依各里公告之時間、地點標示分別放置金、銀紙,由清潔隊專車巡收,送往北投、木柵或內湖焚化廠集中焚燒。

    *農曆初二、十六集中焚燒金紙

    由民眾自行使用袋子,將金、銀紙錢分別包裝,並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列印通行證,再依各里公告之時間(相關時間可參考環保局網站)、地點標示分別放置金、銀紙,由清潔隊專車巡收,送往北投、木柵或內湖焚化廠集中焚燒。

    *常態性集中焚燒金紙

    (1)就近至各區公所民政課或各里辦公處領取通行證(不限定戶籍地),或至民政局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列印通行證。

    (2) 運送方式與車輛:將金、銀紙錢分別包裝,持通行證自行備妥車輛運送。

    (3) 運送地點:

    a.木柵焚化廠(文山區木柵路5段53號;電話:2230-0800轉321)。

    b.北投焚化廠(北投區洲美街271號;電話:2836-0050轉460)。

    c.內湖焚化廠 (內湖區安康路290號;電話:2796-1833轉221)。

    注意事項:

    1.臺北市集中焚燒金紙各焚化廠通行證可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檔案下載區下載列印

    2. 運送集中焚燒之金銀紙錢及祭典所需焚燒之紙品,請注意不可夾雜未熄滅之香枝及香灰,以避免火災意外發生。

     

    ", "日期時間": "2016-08-09T09:00:00", "下版日期": "2026-06-22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運送集中焚燒金銀紙錢通行證-109(電子更新版)",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4/relfile/31820/4898770/8ea64b20-921e-400a-8edf-23443132af46.odt" } ] }, { "DataSN": 4902818, "title": "若想申請傑出市民,應要如何申請?應備文件為何?", "內容": "

    本市傑出市民申請方式:

    歡迎各行各業人士踴躍推薦,只要是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最近3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可以經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本市傑出市民遴選:

    (一)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辦理,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

    (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應備文件:

    若符合上述條件者,於每年4月至7月間,請向本市各區公所、機關學校團體推薦,推薦報名表格可就近向本市各區公所民政課索取,或從本府民政局網頁檔案下載,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事蹟表,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民政局宗教禮俗科(電話:1999轉6239)。

    ", "日期時間": "2016-08-0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6-01-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9, "title": "家中廚餘該怎麼分類及何處可以索取土壤改良劑?", "內容": "

    臺北市廚餘回收種類:一般家庭剩菜剩飯、麵食、魚、蝦、肉類丶內臟、生鮮或熟食、過期食品(不包含外包裝如粽葉、塑膠袋(盒)、保麗龍等)、纖維較多之菜類(烹煮前撿剩的菜葉、菜根丶玉米葉、玉米心、筍殼、瓜果皮等)、水果渣(水果外皮像西瓜皮、橘子皮、柚子皮、柳丁皮等,惟不含榴槤皮、椰子殼)、咖啡渣丶茶渣、貝殼類(蟹殼、文蛤殼、貝類等)或果核(龍眼、荔枝殼及子等)、落葉、花材等。


    椰子殼、榴槤殼請勿混在廚餘中,應另以其他容器收集後併同送交回收車。廚餘回收相關資訊請至環保局網站


    廚餘回收相關資訊請至環保局網站(http://www.dep.gov.taipei/畫面下方的「廢棄物處理/廚餘回收資訊」)查詢或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4)。目前環保局內湖廠、木柵廠及北投廠提供「土壤改良劑」,廢棄物處理場可提供「碎木堆肥」,一般民眾若有需求,請逕洽環保局內湖廠(27961833轉226)、木柵焚化廠(22300800轉615、312或313)、北投焚化廠(28360050轉461或468)與廢棄物處理場(26511434轉126、134或138)免費索取。


     
    ", "日期時間": "2016-08-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82, "title": "請問本市道路懸掛旗幟如何申請?有何相關規定?", "內容": "

    1.    機關(構)、團體、公司,為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活動、藝術文化或其他同性質活動之宣導,而設置張掛旗幟者,應於張掛前二個月起至七日前向環保局申請許可。

    2.    可先上網於「台北服務通」辦理線上申請,並備妥下列相關資料上傳:

        申請書(載明主辦單位、申請單位、聯絡人相關聯絡資料、活動名稱、活動地點、張掛期間、張掛路段及張掛組數)。

        活動計畫書。

        旗幟樣張。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    颱風期間同意代拆除旗幟切結書。

    3.    本局收到申請,經審核依通過之路段核算使用費及保證金金額,並發函通知繳費,依規定期限繳款完成,即核發許可函。若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電洽:02-27208889轉7272。



    ", "日期時間": "2016-08-04T08: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31, "title": "事業列管編號如何申請?", "內容": "

    (1)請至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ems.moenv.gov.tw/)」,點選「新申請管制編號」申請,管制編號及密碼將會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

    (2)若3至4天後仍未收到管制編號及密碼,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94)詢問。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40, "title": "何處可查詢工地、道路及室內裝修施工時間的法規?", "內容": "

    一、按107年1月9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時段管制辦法」規定,下列工項除施工作業之材料及機具運載等前置作業得於上午6時至8時進行外,平日不得於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或下午6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一)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四)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七)吊車之裝卸作業。

    二、另如施工噪音音量過大,可撥打本府市民熱線1999或電洽環保局檢舉。

    三、相關法規可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gov.taipei/Law/),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https://cmo.gov.taipei/),或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s://www.dep.gov.taipei/)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6, "title": "建築工地可以施工之時間為何?", "內容": "

    一、按107年1月9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時段管制辦法」規定,下列工項除施工作業之材料及機具運載等前置作業得於上午6時至8時進行外,平日不得於下午10時至翌日上午8時施工;例假日不得於上午八時前、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或下午6時後之時段施工。但本府工程主辦機關報本府核定自行管制者,不在此限。

    (一)連續壁施工作業。

    (二)打樁及樁基礎施工作業。

    (三)地下室安全措施組立作業(含開挖作業)。

    (四)鋼結構組立作業。

    (五)混凝土澆置作業。

    (六)建築物拆除工程及岩石、混凝土、磚牆等破碎作業。

    (七)吊車之裝卸作業。

    二、另如施工噪音音量過大,或於上開管制時段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可撥打本府市民熱線1999或電洽環保局檢舉。

    三、相關法規可上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s.gov.taipei/Law/),或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https://cmo.gov.taipei/),或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https://www.dep.gov.taipei/)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8, "title": "如何向焚化廠及掩埋場申請代處理垃圾?", "內容": "

    1.焚化處理:可於臺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依機關分類/環境保護局/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申請)查詢、下載及申請。相關疑義請洽內湖垃圾焚化廠(電話27961833轉213)、木柵垃圾焚化廠(電話22300800轉321)、北投垃圾焚化廠(電話28360050轉461)。

    若欲申請長期進廠焚化者,請點選「廢棄物長期委託焚化廠代處理之『同意處理文件』申請」,查詢及下載表單,並統一洽本局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中心申請,相關疑義請洽該中心(電話27961833轉366)。

    2.掩埋處理:可於臺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依機關分類/環境保護局/申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廢棄物處理場銷毀)查詢及下載表單。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場(電話26511434轉122)。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9, "title": "向環保局申請代處理垃圾,若其為有價物品申請程序為何?", "內容": "申請運進環保局各垃圾處理廠場處理之廢棄物,如為具完整外型且仍具有殘餘價格之商品,或雖未具完整外型,但仍具有殘餘價格或流入市面可能影響消費者權利之有價物品,為避免流入市面,影響消費者權益或衍生弊端,均應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規定,逕向環保局廢棄物處理場(電話26511434轉122)提出銷毀申請。若核准進場銷毀將函復申請人指定進場銷毀日期、時間及費用,並要求物主指派人員全程會同監毀。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0, "title": "環保局代處理垃圾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

    1.現行環保局各垃圾處理廠場受託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為每公噸3,603元;另經環保局認定性質特殊或專案配合處理之廢棄物,收費標準另行核定。

    2.每車次受託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淨重在100公斤以下者,以100公斤計量收費,超過100公斤者依實際磅重計量收費。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307)。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公報第113年188期-環保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0220/2d2da9b2-3e5a-4696-8710-6fd4247156bb.pdf" } ] }, { "DataSN": 4900221, "title": "代清業者如何申請廢棄物代處理費採刷卡記帳方式繳納?", "內容": "

    檢具申請書件,向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申請,申請人應備證件(書件內容及申請表)可於台北服務通 (https://service.taipei/-依機關分類/環境保護局/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採刷卡記帳或採現金繳費方式)查詢、下載及申請。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92)。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3, "title": "如何查詢各焚化廠或掩埋場回饋經費使用情形?", "內容": "

    請至環保局網站(http://www.dep.gov.taipei/畫面下方的「廢棄物處理/回饋金」)查詢。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02-27208889轉7285)。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7, "title": "焚化廠及掩埋場每年撥付回饋經費金額為多少?", "內容": "

    依現行「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包含焚化垃圾回饋(每焚化處理1公噸垃圾提列新臺幣200元)、售電及代處理垃圾收入回饋(每焚化處理1公噸垃圾提列新臺幣100元),由環保局編列預算,並於完成法定程序後,撥交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辦理。掩埋場回饋經費依「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補助自治條例」規定,延用期間每年撥發1,500萬元回饋補助經費,撥交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辦理。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5)。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8, "title": "環保局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之回饋設施游泳池免費對象及收費標準?", "內容": "
    環保局垃圾焚化廠及掩埋場之回饋設施游泳池免費對象及收費標準?
    1.凡設籍於本市內湖、南港、文山、士林及北投等5區居民,均得憑身分證明免費使用內湖、木柵、北投垃圾焚化廠及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設施之溫水游泳池等設施;志工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1人得憑身心障礙證明免費使用;65歲以上老人(原住民55歲以上限設籍本市),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至其他地區居民,仍應支付使用費,各項設施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另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予以半價優待;其敬老卡是為促進老人福利,持敬老卡之老人進入回饋設施之溫水游泳池等設備均免費額度每月120點(1元1點)使用。
    2.游泳池收費標準:全票110元、半票80元(限軍警、學生或7歲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購票使用,入場須出示相關證件)。6歲以下之兒童,憑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進場(須成人監護人或親屬陪同照料,維護其安全)。如因歲修或其他原因僅供應冷水時,全票:60元、半票:30元。
    3.各回饋設施開放時段及使用相關細節,請洽內湖垃圾焚化廠-葫蘆洲運動公園電話27961833分機352、木柵垃圾焚化廠-博嘉運動公園電話22395494分機9、北投垃圾焚化廠電話28360050轉分機601、山豬窟垃圾衛生掩理場-山豬窟游泳池電話26547412。
     
    1.凡設籍於本市內湖、南港、文山、士林及北投等5區居民,均得憑身分證明免費使用內湖、木柵、北投垃圾焚化廠及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設施之溫水游泳池等設施;志工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1人得憑身心障礙證明免費使用;65歲以上老人(原住民55歲以上限設籍本市),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至其他地區居民,仍應支付使用費,各項設施收費標準,依「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另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予以半價優待;其敬老卡是為促進老人福利,持敬老卡之老人進入回饋設施之溫水游泳池等設備均免費額度每月120點(1元1點)使用。
    2.游泳池收費標準:全票110元、半票80元(限軍警、學生或7歲以上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購票使用,入場須出示相關證件)。6歲以下之兒童,憑身分證明文件得免費進場(須成人監護人或親屬陪同照料,維護其安全)。如因歲修或其他原因僅供應冷水時,全票:60元、半票:30元。
    3.各回饋設施開放時段及使用相關細節,請洽內湖垃圾焚化廠-葫蘆洲運動公園電話27961833分機352、木柵垃圾焚化廠-博嘉運動公園電話22395494分機9、北投垃圾焚化廠電話28360050轉分機601、山豬窟垃圾衛生掩理場-山豬窟游泳池電話26547412。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17, "title": "市民於家中注射過後的醫療針筒,該如何丟棄?", "內容": "

    針頭若為家戶(非事業)產生,原則請家戶在回診看病時交由醫療院所回收併其產生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一併處理或送交至貼有「居家廢棄藥物檢收站」標章的藥局處理。居家廢棄藥物檢收站專區相關資訊請至環保局網站(https://www.dep.gov.taipei/)畫面下方的「環境清潔/居家藥廢棄物檢收站專區 (衛生局)」查詢。至於針筒若無直接接觸血液或體液則屬一般廢棄物,請密封以專用垃圾袋交由本局清潔隊清運。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2147)。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2, "title": "臺北市為何要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為何別的縣市不必使用專用垃圾袋?專用垃圾袋太貴,可否取消?", "內容":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環保局清理垃圾必須收費,是基於「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目前本市全區均採「隨袋徵收」,這就是本市市民必須購買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原因。
    2.本市以往也採隨水徵收,市民不用購買專用垃圾袋,每度自來水收取4元的垃圾費,但因收費與垃圾量無關,多做環保回收不會少付費,造成使用免洗用具,製造大量垃圾的人不必繳垃圾費,但勤於回收、綠化環境的人,卻因多用水,而多繳垃圾費的不公平現象,許多市民及環保團體要求改革,故本市自89年7月1日停止隨水徵收,改為隨袋徵收,市民排出多少垃圾,就繳多少垃圾費,但屬資源垃圾、廚餘,依規定分類則可免費回收,無需使用專用垃圾袋。
    3.至專用垃圾袋的售價,係依廢棄物所定之清除處理成本項目及本市所定自治條例之計算公式換算得之。即該專用垃圾袋售價為本局清除其標示容積垃圾之清理費用,其中並不包括專用垃圾袋製作及行銷費用。
    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3)。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4, "title": "掩埋場當地里與相鄰里住戶如何申請自來水補助?", "內容": "依現行臺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規定「環保局應按年編列預算補助當地里(舊莊里)及相鄰里(中研及九如里)家戶、機關、學校之自來水水費。」,故當地里及相鄰里里民欲申請自來水補助時,需持水單收據並檢附相關文件(如電費繳費通知單、瓦斯繳費單、戶籍或其他可以佐證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資料),並由里辦公處轉交環保局辦理即可。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9)。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5, "title": "掩埋場當地里與相鄰里之非自來水戶如何申請水費補助?", "內容": "環保局每年均會寄發掩埋場回饋地區受補助對象非自來水戶水費申請補助表,非自來水戶於收到申請表後填寫完畢,並檢具可資證明確實有居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於指定期限內寄回環保局憑辦。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9)。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6, "title": "掩埋場當地里與相鄰里住戶如何申請電費補助?", "內容": "依現行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補助自治條例規定「掩埋場延用期間,回饋方式採撥給回饋補助費及補助當地里、相鄰里家戶、學校電費辦理。」,故當地里(舊莊里)及相鄰里(中研及九如里)里民欲申請電費補助時,可逕洽所屬里辦公處填具申請表,並檢具電費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後,由里辦公處轉交環保局辦理即可。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9)。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29, "title": "何謂事業廢棄物?", "內容": "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包括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94)。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30, "title": "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如何申請?", "內容": "

    檢具申請書件1份,向環保局申請,申請人應備證件(書件內容及申請表)可於臺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申請下載。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2147)。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32, "title": "如何申請有害廢棄物輸入?", "內容": "

    應由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環保局申請,經核轉環境部同意後,由環保局核發許可文件,始得於輸出國裝船,輸入。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94)。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33, "title": "如何申請有害廢棄物輸出?", "內容": "

    應由產生該廢棄物之事業、甲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機關或回收、處理業向環保局申請,經核轉環境部同意後,由環保局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辦理報關,輸出。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85)。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34, "title": "事業廢棄物如何清除、處理?", "內容": "

    可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名冊可至環境部「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wcds.moenv.gov.tw/WCDS/Default.aspx)畫面上方的「各類清理機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查詢。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02-27208889轉7294)。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35, "title":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如何填報及提送審查?", "內容": "

    (1)取得事業機構管制編號及密碼。(2)請上網進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https://ems.moenv.gov.tw)依系統指示輸入機構管編及密碼資料,再點選右方功能列之「基線資料填報」。(3)點選上方「基線資料填報/確認」並依序填妥下方表格資料。(4)點選「許可申請、變更/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系統會自動帶至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介面。(5)依填報內容點選「填報、變更或異動」後,再點選同步EMS資料。(6)輸入完成後,請以預覽列印功能列印出一式二份,裝訂後於每頁之間加蓋騎縫章。(7)請於清理計畫書八、用印欄欄位中用印,其「專責人員簽章」處,若非屬環境部公告應設置專責人員之事業,則毋需於專責人員簽章處簽章。(8)請檢附工廠登記證、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並於其上加蓋公司章,註明與『正本相符』。(9)繳交清理計畫書審查費請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受領人請開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繳付。(10)清理計畫書請寄送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收(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11)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若有任何疑義,請洽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電話0800059777)或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27208889轉7294)。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08, "title": "如有廢食用油要回收,可以找誰來收?如何查詢可以回收廢食用油的合格清除公司?", "內容": "

    1.廢食用油(含其他廢棄物)每日未達30公斤者,可交由本局清潔隊無償回收;或與領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簽訂契約後交付其清除廢食用油。

    2.如欲查詢合格清除廢食用油機構,及簡易契約書等相關資料,可到環境部「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網址:https://wcds.moenv.gov.tw/WCDS/Default.aspx)畫面上方的「各類清理機構/廢食用油清除機構」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414, "title": "小型復康巴士如何預約訂車?管理規定為何?", "內容": "

    服務方式

    臺北市政府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照顧身心障礙市民,自78年7月起成立小型復康巴士,提供點對點預約運輸服務,秉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接受民眾預約申請用車,屬戶到戶及門運輸,並將服務對象依障別等級區分為特A等級、A1等級、A2等級、B等級障別及非臺北市民,其服務方式說明如下, 另詳細服務規定請參閱附檔「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一、服務區域

    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起點或迄點必須位於臺北市內。

    二、服務費用

    一般費率:比照臺北市之計程車費率之3分之1計算。

    共乘費率:共乘趟次全程皆屬共乘優惠里程,以66%優惠計之。

    其他:高速公路通行費由ETC送暖公益基金支應,如該基金罄後通行費由乘客自付,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收據。

    三、服務時間

    一般服務時段:每日上午6時起發頭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至晚上11時為末班車(抵達乘客預定地點)。

    延長服務時段:晚上11時至翌日6時增闢10輛車(乘車費用採一般費率計)。

    註:服務班次起點位於臺北市境外之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10時以後(非臺北市民服務班次起點須位於臺北市境內)。

     四、服務對象等級(以身心障礙證明為認定基礎):

    \"/001/Upload/458/relpic/31820/4910414/a3a67242-afb6-42e3-8870-729e66c2469e.png\"

    五、預約訂車服務時間

    上午時段8:00起(前4日預約08:30起;前5日預約09:00起)至下午17:00止。

    六、臨時叫車時間

    搭車前2日至當日。

    七、訂車聯絡方式

    (一) 網路預約統一訂車平台網頁:[連結]

    (二) 統一客服中心訂車電話:0809-080650(24小時服務,服務內容包含訂車帳號問題、申請復康巴士乘車資格等)

    (三) 語音訂車專線:0800-065165

    八、捷運與醫療院所間接駁專車(1條; 時刻表連結)

    為方便身心障礙者就醫需要,於捷運石牌站設有接駁專車,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晚上6時,行駛捷運石牌站-榮總中正樓-神經再生中心-振興醫院;搭乘對象不限臺北市民。

    九、擴大服務範圍

    (一)服務對象:障別特A等級民眾。

    (二)服務範圍1.新北市11行政區,包含三芝、石門、金山、萬里、瑞芳、平溪、雙溪、貢寮、坪林、烏來、林口區。2.基隆市及桃園市。

    (三)服務方式1.訂車方式及時間:請於乘車日前3日下午5時起至當日,撥打客服中心專線訂車(0809-080650)。2.訂車限制:以專案臨時訂車(限通用計程車)方式,每1日提供1趟次服務(可包含去、回趟次;趟次費用分計)。

    (四)服務費用: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及合理反應長距離行車成本,起點或迄點位於擴大服務範圍區域之服務費用說明如下,列舉說明如下表

    1.計程車費率600元(含)以下:民眾自付計程車費率1/3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

    2.計程車費率超過600元:民眾自付計程車費率扣除本府補助350元之差額。

    3.高速公路通行費自ETC送暖公益基金支應,如該基金用罄後通行費由乘客自付,乘客可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收據。

    4.擴大服務範圍區域不適用「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特A等級及A1等級之低收入戶免收費作業須知」規定。

     \"/001/Upload/458/relpic/31820/4910414/a49c4c4f-64e9-4163-9c33-47a97d697945.png\"


                                                     表擴大服務範圍區域服務費用列舉說明

    ", "日期時間": "2016-07-28T13: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擴大服務費用列舉說明表格",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4910414/ef9c98b6-41cd-40d5-814f-c857a69a2edb.png" }, { "Title": "37db2137-baeb-4756-a070-969eb960f11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4910414/a49c4c4f-64e9-4163-9c33-47a97d697945.png" }, { "Title": "54fca312-0c54-4601-bdcc-c48ad036a5f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4910414/a3a67242-afb6-42e3-8870-729e66c2469e.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09, "title": "巷道繪設「標線型人行道」位置,兩側住戶意見不同,如何因應?", "內容": "

    (1)以道路兩側住戶為調查對象,民意調查以「多數決」決定劃設位置。
    (2)
    以無公有設施物(如路燈、電桿等)一側為優先考量,避免擋住行人通行。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10, "title": "「標線型人行道」遇到停車場出入口,如何因應?", "內容": "

    (1)「標線型人行道」視同「實體人行道」為共用空間,停車場車輛可以合法穿越,因此標線型人行道在停車場出入口不必斷開,以保障行人通行安全(路權)。
     (2)
    外側增繪黃色「網狀線」以提醒行人注意有車輛出入。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02, "title": "執行鄰里交通改善計畫,最大的阻力是甚麼?", "內容": "

    (1)巷弄內可停車的空間被長期免費占用的特定民眾(例如1樓住家或商店等)。
     (2)1樓住家擺設固定或移動是障礙物或違建物。
     (3)一般民眾以減少停車位為最主要理由。
     (4)停車政策路邊停車全面收費,長時間停車必須停於路外停車場,路邊主要提供臨時停車或上下貨使用。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97, "title": "為什麼要參加鄰里交通改善計畫?", "內容": "

    公義社會,巷弄道路優先考量行人安全,車輛可通行,救災無阻礙,其次再劃設停車格,配合路邊全面收費。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08, "title": "巷道繪設「標線型人行道」的理由?", "內容": "

    (1)讓行人、老人、孕婦、殘障輪椅,有安全行走空間。 (2)提供至少有3.5公尺以上的 「有效的消防通道」,讓消防、救護車24小時通行無阻,維護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3)另側可以劃設「汽機車停車位」,建立巷道停車秩序。 (4)可以配合改為「單行道」,維持巷道行車順暢與安全。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06, "title": "劃設「標線型人行道」最大的阻力為汽、機停車位減少如何因應?", "內容": "

    (1)臺北市已開放在路口轉角5至10公尺範圍依路況檢討劃設機車停車位,因此機車停車位「並未減少反而增加」。
     (2)長時間停車仍應鼓勵回到路外停車場停車。
     (3)「巷道」已劃設之汽車停車位,應納入「收費管理」,以減少停車位長期被占用。非商業區周邊的住宅區,夜間/假日免收費,降低對居民之影響。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92, "title": "為什麼要推動鄰里交通環境改善計畫?", "內容": "

    臺北市目前仍既存許多舊社區(也就是沒有電梯的公寓,6公尺以下巷道),這些舊社區鄰里巷弄,都面臨住戶無自有停車位而巷弄道路被當成停車格免費且長期占用的問題,導致巷弄無行人安全通行空間、一般車輛順利通過及需長期照顧的老人搭車困難等問題,這些都是非公義社會及現代化國際化的城市應有的現象。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93, "title": "鄰里交通環境改善計畫目的是甚麼?", "內容": "

    (1)建立安全的行人通行空間。 (2)維持有效消防空間。 (3)檢討合理的停車空間,減少違規停車。 (4)設置社區無障礙環境。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96, "title": "鄰里交通改善計畫具體的作為是甚麼?", "內容": "

    一、建立安全的行人通行環境

    (一)路寬12公尺以上道路,依據內政部頒「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7條規定設置實體人行道。於未設置實體人行道前,得以劃設標線型人行道替代。

    (二)路寬未達12公尺道路,依道路路型條件及居民建議評估於未設置人行道或騎樓(或被占用)之道路劃設標線型人行道。

    (三) 規劃汽機車停車格位,配合全市路邊全面收費,並避免長期免費占用。

    二、維持有效消防空間 依據消防局規劃之消防通道與搶救不易狹小巷道檢討情形,維持有效消防空間。標線型人行道納入修正「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改善計畫」。

    三、 檢討合理停車空間,減少違規停車

    (一) 「禁停紅線」改繪設為「禁停黃線」。提供夜間(20時至07時)合法停車及臨停上下客(貨)。

    (二) 巷口10公尺「禁停紅線」縮短為5公尺,餘繪設為「機車停車位」。汽車高度影響駕駛人行車視線,不予考慮。

    四、提供無障礙通行空間

    (一) 機慢車退出騎樓或人行道。

    (二) 實施騎樓整平。

    (三) 檢討車阻之必要性。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07, "title": "道路兩側商家認為劃設「標線型人行道」禁止停車,影響生意,如何因應?", "內容": "

    (1)「標線型人行道」視同「實體人行道」,其外側視道路條件可以配合規劃劃設禁停黃線、紅線或機車、汽車、特種車停車位。
     (2)如須禁止停車以劃設「禁停黃線」為原則。
     (3)店家客人可以在「標線型人行道」上排隊,既安全又不影響交通,車輛可以在黃線上臨停或上下客。
     (4)依本局105年11月實施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有80.1%民眾認為本計畫有助於改善交通環境,有72.5%民眾滿意本計畫,並有80.2%民眾認為本計畫應全面推廣。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12, "title": "標線型人行道劃設,如因一樓商家或住家的斜坡或踏板阻擋無法劃設時,如何因應?", "內容": "

    依障礙物屬性請警察局或新工處等權責單位排除障礙後劃設。

    ", "日期時間": "2016-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治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77, "title": "想參加托育(保母)訓練應如何報名?", "內容": "

    每逢1月15日及5月15日公告半年期間報名班次於社會局網站,路徑為https://dosw.gov.taipei/(首頁/相關服務/嬰幼兒照顧服務/專業人員訓練/115年托育(保母)人員訓練),報名請逕洽訓練單位。

    ", "日期時間": "2016-07-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86, "title": "雇主可以讓我連續上7天以上的班嗎?", "內容": "

    原則上,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略以:「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規定,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於安排例假日應以每7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原則上前後2個例假日應間隔不得逾6個工作日。

    例外:勞動部指定之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調整。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6-07-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88, "title": "如何取得里鄰分佈圖?", "內容": "

    一、進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整合檢索系統(https://houseno.civil.taipei/)。
    二、點選「區里鄰地圖」開啟新視窗。
    三、點選上方 行政區 按鈕,即可依區別、次分區、里別及鄰別 等選項搭配查詢所需範圍之地圖。
    四、點選檔案下載,填寫基本統計資料後即可下載,檔案格式有 pdf、png、gif 等選擇。


     

    ", "日期時間": "2016-07-07T11: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89, "title": "臺北市區里界說內容為何?如何取得?", "內容": "

    本局網站提供「臺北市2015年區里界說」,介紹各區里之歷史沿革、簡介及重要景點介紹,可逕上民政局網站/區里資訊/區里界說及12區行政區域圖 下載(PDF版本)。




     

    ", "日期時間": "2016-07-07T11: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91, "title": "臺北市面積為多少?臺北市面積最大的區為何?面積最小的區為何?人口最多的區?人口最少的區?", "內容": "

    臺北市面積約為271.7997平方公里,臺北市目前面積最大的區為士林區,約為62.3682平方公里、面積最小的區為大同區,約為5.6815平方公里;人口最多的區為大安區、人口最少的區為南港區。


     

    ", "日期時間": "2016-07-0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87, "title": "如何取得行政區域圖?", "內容": "

    請逕上民政局網站/區里資訊/區里界說及12區行政區域圖 下載電子檔。無販售紙本地圖。



     

    ", "日期時間": "2016-07-0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92, "title": "臺北市面積最大的里為何?面積最小的里為何?人口最多的里?人口最少的里?", "內容": "

    臺北市目前面積最大的里為北投區湖田里,約為16.3266平方公里、面積最小的里為萬華區凌霄里,約為0.0317平方公里(以電子化GIS測算);依115年1月份統計資料人口最多的里為中正區南福里,人口最少的里為中山區大佳里。




     

    ", "日期時間": "2016-07-0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90, "title": "臺北市共有多少里?多少鄰?", "內容": "

    臺北市截至115年2月底止共有456里、 9646鄰,最新統計資料可於臺北市資料大平臺網站(連結)即可查閱(每月定期更新)。各區所轄里數及里名,您可至民政局網站>區里資訊>點選「臺北市各區面積及里名一覽表」即可查閱相關資料。





     

    ", "日期時間": "2016-07-0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99, "title": "如何參加臺北市聯合婚禮?", "內容": "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方式  


    1.資格:

    (1)其中一方須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2)本活動不限性傾向,同志伴侶得報名參加。

    (3)婚姻狀態:報名時雙方為單身,至遲應於聯合婚禮活動前一日前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如未於前揭時間完成結婚登記,視同棄權,取消參加婚禮資格,本活動將不提供證書、禮品及婚禮照片;如有獲得抽獎,亦取消資格。


    2.報名方式:

    統一採線上報名,毋須費用,請填寫雙方基本資料、通訊電話、Email信箱及溫馨小故事,並上傳佐證圖片(如雙方皆未設籍臺北市,其中一方需為在臺北市就業或就學,請上傳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系統將寄發報名完成通知信,即屬報名完成。


    3.報名時間與活動訊息:

    於聯合婚禮前2個月公告於【聯合婚禮網站


    4.備註:

    (1)外籍人士請附護照影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未婚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與中文譯本。

    (2)未成年人結婚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3)除婚禮日期固定外,其餘婚禮主題、時間、地點等以新人講習會現場說明為最後之確定。

    (4)本局贈送參加聯合婚禮每對新人:婚禮攝錄影檔案、合照及禮品各1份(檔案與合照於婚禮結束後1個月內寄出)。

    ", "日期時間": "2016-07-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13, "title": "各區公所上、下班時間為何?是否有夜間服務?", "內容": "

    各區公所為民服務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實施彈性上班,無提供夜間服務。

     

    ", "日期時間": "2016-07-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64, "title": "如何臨櫃申領裁決書?", "內容": "

    1.本人辦理:
     請攜帶身分證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非本人辦理:
     受委任人請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任書。

    ", "日期時間": "2016-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58, "title": "托嬰中心腸病毒停課標準?", "內容": "

    一、疾病管制署公布全國發生腸病毒A71型流行 ,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當托嬰中心內同一班在一週內有二名(含)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應停托七天。
    二、無腸病毒A71型流行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托嬰中心所在之行政區,若由疾病管制署公布檢出「腸病毒A71型陽性個案」或「年齡滿三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不含腸病毒D68型)」,當托嬰中心內同一班在一週內有二名(含)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應停托七天。
    當托嬰中心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檢出腸病毒D68型時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該個案就托之班應停托七天。

    四、托嬰中心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托嬰中心停托隔離措施: 

    該個案就托之班在一週內有二名(含)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等)時,該班應停托七天。
    五、如發現疑似傳染病個案,請機構務必於發現時48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通報,請即時通報免遭本府衛生局裁罰。
    六、另請各機構於兒童入中心時,量測體溫及檢查手足、口腔是否白點及破洞,如發現疑似有腸病毒病症狀,請依「臺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第3條規定請家長帶就托兒童就醫,應停托至少7天且無感染症狀後始得復托同時應告知其他兒童家長提高警覺,及進行班級或全機構消毒工作,以防群聚感染。
    七、若需瞭解腸病毒防疫相關知識可至本府衛生局(http://www.health.gov.tw/)/
    /主題專區/疾病防治/腸病毒疫情資訊;或可撥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免付費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1922或本府衛生局防疫專線02-23753782

     

     

    ", "日期時間": "2016-06-21T16: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57, "title": "如何進行預防腸病毒的環境消毒?", "內容": "

    腸病毒消毒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漂白水溶液之配製

    依據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 

    1.一般的環境消毒,使用500ppm濃度的漂白水,可將100cc漂白水加入10公升清水泡製。 

    2.遭病童口鼻分泌物、嘔吐物或排泄物污染之物品,使用1,000ppm濃度的漂白水消毒,可將200cc漂白水加入10公升清水泡製。

     3.考量托嬰中心、產後護理機構或醫療機構新生兒與嬰兒照護單位人口密集,該些場域除腸病毒外,其他傳染病群聚風險亦高, 且新生兒及嬰幼兒免疫系統尚未完全成熟,爰此類場域之清潔消毒作業,應依相對應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執行(「托嬰中心感染 管制手冊」、「醫療機構新生兒與嬰兒照護單位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及「產後護理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4.前項場域一般消毒應用1,000ppm漂白水,若為血體液、排泄物或嘔吐物等大於10毫升汙染物,則以5,000ppm漂白水處理。 

    5.稀釋後的漂白水請於24小時內使用完畢,未使用的部分在24小時後應丟棄。

    二、環境消毒重點

    (一)須對於常接觸物體表面(門把、課桌椅、餐桌、樓梯扶把)、玩具、遊樂設設施、寢具及書本、遊樂設施及娃娃車等進行消毒。

    (二)清洗完畢的物體可移至戶外,接受陽光照射,陽光中的紫外線,可降低病毒活性。

    三、消毒時應注意事項

    (一)消毒時打開窗戶並保持消毒空間通風良好。

    (二)漂白水應儲存密閉容器,在開放容器中,有效氯會迅速降低,於需使用時再行稀釋。

    (三)漂白水溶液對部分金屬製容器具,如銅鋁製品或非不銹鋼的鐵製品會產生氧化作用而變色或腐蝕。

    (四)衣服、鞋子等接觸到漂白水溶液時可能導致褪色破洞。

    (五)漂白水溶液直接接觸到皮膚時會有刺痛之感覺,使用時需特別注意。

    (六)如碰到眼睛應立即以清水沖洗,並且馬上送醫院做適當之處理。

    (七)操作時應戴橡皮手套。

    (八)含氯漂白水會影響化糞池功能,請勿倒入馬桶。

    ", "日期時間": "2016-06-21T16: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56, "title": "哪裡有腸病毒相關問答?", "內容": "

    腸病毒相關問答可至社會局網站/ 嬰幼兒照顧服務/傳染病防治專區/腸病毒 項下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6-21T16: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55, "title": "可以拒絕收托因腸病毒停課的兒童嗎?", "內容": "

    一、為避免腸病毒疫情擴散,托嬰中心原則上不接受其他機構因腸病毒停課而送進來就托之兒童,請家長配合。

    二、為協助未能自行照顧因腸病毒停課、停托之學校及機構兒童之家長,本市各行政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提供目前未收托兒童之保母名單,協助照顧因腸病毒停課、停托之學校及機構兒童,惟考量保母與其家人及兒童的健康情形,每名保母協助照顧因腸病毒停課、停托之學校及機構兒童以1人為原則,社會局同時提醒已經托育幼兒的保母,除了個人及協助幼兒養成勤洗手習慣外,務必每日進行家中消毒工作。

    三、有需要臨時照顧服務的家長可以直接與各行政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繫,或至本市保母媒合平台查詢(網址:https://findchildcare.taipei/)。

    四、民眾可洽社會局婦幼科(連絡電話:1999轉1622~1623)詢問。

    ", "日期時間": "2016-06-21T16: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54, "title": "臺北市住宅價格指數編製發布之指數項目為何?", "內容": "臺北市住宅價格指數每月編製發布之指數項目如下:
    一、臺北市全市住宅價格月指數。
    二、臺北市全市公寓(5層含以下無電梯)、大樓(6層含以上有電梯)及小宅(主建物加附屬建物面積<=15坪)住宅價格月指數。
    三、臺北市12個行政區住宅價格季指數。", "日期時間": "2016-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3, "title": "人民陳情案件如未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電話、住址或電子信箱),機關將如何處置?臺北市政府如何保障個人資料安全及避免發生洩密情形?", "內容": "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陳情案件應載明具體內容、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以利於案件重要內容陳述不明確或有疑義,通知陳情人補陳。如未提供上述資料,機關得不予處理回復。

    二、民眾可自行選擇是否將個人資料提供承辦人員。若民眾選擇不提供,但承辦人員有執行法定職務之需求時,仍可透過申請程序,並經單位主管層級以上人員同意後,取得個人資料。

    三、本府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時,對於案內相關文書作業,如有必要之保密事項,其製作、傳遞、保管,均應採密件文書處理,並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之文書處理保密規定辦理。如有洩漏個資情事,將依規定檢討承辦人員責任,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有保密義務,如公務人員不慎洩密,亦同時涉及行政程序法、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2, "title": "對於各機關回復的人民陳情案件內容有疑義,可以向哪個單位反映?", "內容": "如針對機關回復內容有所疑義,請直接向該案件處理機關之承辦人員或研考人員反映。",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1, "title": "人民陳情案件的處理時效為何?", "內容": "

    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期限,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為六個工作日,如因內容複雜無法於處理時限內查處回復或法規另訂有處理期限,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先行回復陳情人。但最長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0, "title":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之原則為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方式為何?「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如何填寫?",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陳情案件之原則如下:

    (一)人民陳情以書面為之者,包括電子郵件、傳真、網站或相關行動應用程式等在內,應載明具體陳情內容、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人民陳情以言詞為之者,包括電話或親至機關陳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載明陳情內容、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方據以辦理。

    二、有關陳情案件實質內容之處理,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及尊重機關專業素養與判斷,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本於權責審慎查證後衡酌辦理,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6點之規定,加強機關內部控制與稽核,責由各機關研考人員落實以案管制作業。

    三、機關回復陳情案件後,請以立案時之「案件編號」及「案件密碼」至本市陳情系統(網址:https://1999.gov.taipei),填寫滿意度調查表。(註:本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另有訂定例外免附滿意度調查表情形)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4, "title": "向臺北市陳情系統網站反映市政問題,但未收到確認信,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向臺北市陳情系統網站反映市政問題後,如事前未登入台北通會員,系統將會自動寄發確認信函。如未接獲確認信函,可先至本市陳情系統網站首頁「待確認案件」功能下確認,並重新發送確認信函;倘確實無法收到確認信函,請向本府資訊局洽詢,聯絡電話:(02)27208889 轉 8585。如為填寫過程中誤繕電子信箱,基於資訊安全問題以及人力考量,目前本府並未提供人工修正電子信箱服務,請以另立新案方式反映市政問題。

    另建議註冊台北通會員,並完成會員電子信箱驗證,後續以會員身份反映案件時,將無須透過確認信機制即可完成立案。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5, "title": "臺北市陳情系統案件為何無法查詢處理情形?", "內容": "

    可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案件查詢服務,輸入案件編號、案件密碼及驗證碼,即可查詢案件處理情形(註:如當初以「台北通」會員身分立案者,亦可直接登入會員查詢),若仍無法查詢,請向本府資訊局洽詢,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8585。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6, "title": "本府各機關受理臺北市陳情系統案件後,應如何辦理改分或代為立案作業?", "內容": "

    一、市府各機關請依「臺北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二、逐級溝通協調:非屬管轄權案件,應簽註意見並與相關管轄權機關人員逐級溝通協調確認,經由機關業務分層負責層級人員核定,於收件後次一工作日內完成改分或代為立案作業。

    三、須現場會勘者:最遲應於次二個工作日內完成改分或移文事宜。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37, "title": "臺北市政府辦理申請案件檢核作業流程為何?", "內容": "

    人民依法規申請之案件或各機關受理發給各種證照、證書、提供服務或補助等業務,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填列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及流程圖等表件,送本府審查核定;申請案件因法令、作業程序變更及業務需要等因素變動,機關亦應適時自行檢討修正。

    申請案件經審定後,依核定結果公告處理時限表,並完成「台北服務通」網站相關系統功能設定、服務資訊更新等事宜,落實資訊公開及簡政便民之目的,維護民眾申辦權益並提升行政效能。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40, "title": "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的提案人有何限制?評審作業如何進行?",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創意提案競賽之提案人須為市府各機關同仁。提案須組成2人以上,18人以下之團隊共同參加。其中主要提案人限1人且不得為機關首長,其他參與提案人人數應在1人至17人之間。 

    二、評審作業分為初審及複審2階段,說明如下:

     (一)初審作業:各一級機關推薦的提案,先由府外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後,召開初審會議評定入圍提案。

     (二)複審作業:由府外專家學者及府內委員於複審會議聽取入圍單位10分鐘簡報及進行詢答後,評定最終獲獎提案。

    ", "日期時間": "2016-06-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3, "title": "什麼是市地重劃?", "內容":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規劃整理,並興闢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一種受益者付費,且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方式。
     ", "日期時間": "2016-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0, "title": "什麼是區段徵收?", "內容":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設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嚴謹的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領取土地市價的現金補償,或是申請按權利價值領回開發後的可建築土地,採公開抽籤方式,由地主自行選配商業區、住宅區等可建築土地,共享區段徵收後環境的改善及提升。公共設施用地則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其餘可供建築土地處分後所得,則用以償還開發總費用。", "日期時間": "2016-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8, "title": "自105年3月1日起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何計算?", "內容": "

    應繳總金額=用水費+基本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加壓設備維護管理費(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之自來水用戶)。

    舉例試算用戶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下:
    設臺北市一般用戶之水表口徑為20mm,已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某月用水量為25立方公尺(度),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計算方式為:
    1. 用水費(含營業稅):6.7元【21-60度單價】*25度- 34元【累進差額】=134元
    2. 基本費(含營業稅):68元
    3.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0.5元*用水量=0.5元*25度=13元
    4. 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5元*用水量=5元*25度=125元
    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134+68+13+125=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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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水量級別及累進計費價格表(每戶每月)

    用水量級別
    用水量(立方公尺)
    1~20
    21~60
    61~200
    201~1,000
    1,001以上
    每立方公尺單價(元)
    5.0
    6.7
    8.5
    14.0
    20.0
    累進差額(元)
    -
    34.0
    142.0
    1,242.0
    7,242.0

     說明:
     1.市政用水照5折計收。
     2.臨時用水加50%計收。
     3.表內單價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水法之規定內含5%營業稅。
     4.水費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基本水費表(每戶每月)

    水表口徑
    (mm,毫米)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以上
    基本費(元/月)
    17
    68
    126
    374
    680
    1,836
    3,638
    10,098
    20,060
    35,428
    55,590
    表內單價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內含5%營業稅。水費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層奉臺北市議會105年1月20日議財字第10505000050號函暨臺北市政府105年1月25日府授水財字第10530128900號函核定,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
    ※本處現行除大用水戶每月收費1次外,餘均採2個月收費1次,基本費亦採2個月計收。
     

    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

    ※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區之自來水用戶應繳自來水加壓設備管理維護費,收費敘述如下:
    1.臺北市:一段加壓每度2.5元(用水量20度以下之部分免收一段加壓維護費;逾二十度部分,一段加壓維護費全價計收),每增一段加收3元。
    2.新北市:一段加壓每度3.5元,每增一段加收3元。

    ※備註:以下各項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1.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
    2.臺北市內湖區西康里高地社區用戶位於山坡地保護區且為非營業用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


    點我查看105年3月1日以前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何計算?

    ", "日期時間": "2016-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6, "title": "對本所肇事鑑定結果不服,要如何提出覆議?", "內容": "

    可以申請覆議,由覆議委員再次審議。
    1.覆議申請方式:
    (1)「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已提出告訴):向「司法機關」聲請覆議。 
    (2)「未進入司法程序者」(未提出告訴):請於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申請覆議(附鑑定意見書影本及規費2,000元;交通局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北區,電話:02-27256889)。
    2.注意事項: 
    (1)覆議申請表請至「台北服務通」下載。
    (2)覆議需繳納規費2,000元,可親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繳納或以郵政匯票等方式繳納(詳情請電洽:02-27256889)。

    ", "日期時間": "2016-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73, "title": "105年3月1日以前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何計算?", "內容": "
    應繳總金額=用水費+基本費+代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本處轄區用戶已停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用戶)+加壓設備維護管理費(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之自來水用戶)。
    茲以現行水費價格表為依據,舉例試算用戶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下:
    設臺北市一般用戶之水表口徑為20mm,已納入污水下水道處理系統,某月用水量為25立方公尺(度),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計算方式為:
    1. 用水費(含營業稅):5.2元【21-60度單價】*25度- 4元【累進差額】=126元
    2. 基本費(含營業稅):68元
    3.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未稅用水費*附徵百分比=126/1.05*10%=12元
    4. 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5元*用水量=5元*25度=125元
    當月份之水費應繳總金額=126+68+12+125=331元
     

    查詢最近12期水費資料請按此 ◇ 水 費 查 詢

    用水量級別及累進計費價格表(每戶每月)

    用水量級別
    用水量(立方公尺)
    1~20
    21~60
    61~200
    201~1,000
    1,001以上
    每立方公尺單價(元)
    5.00
    5.20
    5.70
    6.50
    7.60
    累進差額(元)
    -
    4.00
    34.00
    194.00
    1,294.00

    說明:
     一、市政用水照5折計收。
     二、臨時用水加50%計收。
     三、表內單價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水法之規定內含5%營業稅。
     四、水費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按四捨五入計算。 

    基本水費表(每戶每月)

    基本水費表(每戶每月)
    水表口徑
    (mm,毫米)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以上
    基本費(元/月)
    17
    68
    126
    374
    680
    1,836
    3,638
    10,098
    20,060
    35,428
    55,590
    ※層奉內政部83.2.25台(83)內營字第8301667號暨台北市政府83.2.26府水財字第83012260號函核定,自83年3月1日起實施。
    ※本處現行除大用水戶每月收費1 外,餘均採2個月收費1次,基本費亦採2個月計收。
     

    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代徵地區臺北市新北市中和區、永和區、新店區、
    三重區及蘆洲區
    汐止區
    代徵費用
     (元/度)
    89年7月1日起垃圾費隨袋徵收,詳說明(3)
    3.7
    3.7
    備註 
    1、88年7月份起
    2、永和區98年7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3、中和區及三重區99年7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4.新店區及蘆洲區自99年12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1、90年12月份起
    2、汐止區自99年12月1日起改採隨袋徵收。

     

    說明:

    (1)意義說明:

    政府基於使用者或污染者付費原則,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

    (2)新北市實施清除處理費隨水徵收:

    A.本處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11條規定,接受新北市政府委託,代徵清除處理費,並依同法第3條規定向自來水供水區內用戶代徵清除處理費,依其實際用水度數計算之。代徵費用係由行政院環保署視實際清除、處理成本變動情形公告調整之。
    ※ 清除處理費=實際用水度數*3.7元
    B.永和區自98年7月1日起實施家戶垃圾隨袋徵收,同步停止隨水費附徵。
    C.中和區及三重區自99年7月1日起實施家戶垃圾隨袋徵收,同步停止隨水費附徵。
    D.新店區及蘆洲、汐止區自99年12月1日起實施家戶垃圾隨袋徵收,同步停止隨水費附徵。
    若有疑義請洽新北市請洽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電話:29558191。

    (3)臺北市實施垃圾費隨袋徵收 :

    自89年7月1日起,為配合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原來隨自來水費附徵之垃圾費同時停徵。

    (4)軍眷用戶清除處理費按普通(一般)用戶計費標準以實際用水度數計算徵收之。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 用水費(不含營業稅)*附徵百分比(%)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自 9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開徵至今附徵百分比皆為 10%)

    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收費標準:

    ※本處接管集合社區及配合市辦山坡地重劃區之自來水用戶應繳自來水加壓設備管理維護費,收費敘述如下:
    臺北市:一段加壓每度2.5元,每增一段加收3元。(本項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北市:一段加壓每度3.5元,每增一段加收3元。(本項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
    ※備註:以下各項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1.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
    2.臺北市內湖區西康里高地社區用戶位於山坡地保護區且為非營業用戶免收分段加壓維護管理費。


    點我查看自105年3月1日起水費應繳總金額如何計算?

    ", "日期時間": "2016-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41, "title": "何種情況必須到裁決所?", "內容": "

    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不同違規情形,訂有不同處罰規定,如僅須繳納罰鍰即可結案者,可至其他委託代收機構繳納;而有些條款涉及吊扣(銷)牌、駕照或其他處分不能採代收方式繳納罰鍰之案件,即須持相關資料(紅單、身分證號之證明文件,如須受吊扣(銷)處分亦請一併攜帶牌照或駕照)至管轄所、站到案。

    如果違規須吊扣駕照之案件屬本所管轄,可親至、委託他人或將駕照以掛號郵寄本所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如非本所管轄請逕洽應到案處所、站。

    ", "日期時間": "2016-05-16T10: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54, "title": "請問裁決所是否會主動用語音通知我來繳交交通違規罰鍰?", "內容": "為避免民眾混淆是否為本所違規語音通知服務或詐騙集團電話詐騙,本所自95年9月5日起已停止電話語音通告服務。
     ", "日期時間": "2016-05-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51, "title": "社子島濕地解說小築位於何處? 是否有對外開放參觀?", "內容": "

    有關解說小築營運時間之最新訊息請至工務局水利處網站(https://heo.gov.taipei)\\生態河川 幸福水岸\\推動策略\\ 推動濕地生態營造及保育工作\\社子島濕地生態概述 查詢 https://heo.gov.taipei/cp.aspx?n=B717BE34B5E48B49]

    社子島濕地解說小築位於社子島濕地旁河堤上(近社子大橋) https://goo.gl/maps/Qokcp3kdXykguuN89 ,每週六及週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開放民眾參觀。(註:農曆春節期間,暫停開放參觀)

    ", "日期時間": "2016-05-1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2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48,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對象的餐食規劃?", "內容": "

    本院會依服務對象的年度體檢報告,考量其疾病飲食營養、及個別熱量需求後,再依其咀嚼吞嚥能力調整餐食材質及稠度,提供符合安全進食的個別化餐食。

    保健課聯絡方式:(02)2861-1380轉285 吳營養師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50, "title": "訂購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對象生產產品", "內容": "

    一、產品種類、訂購資訊,請進【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對象手工產品網】查詢。

    產品均由本院師生共同製作,每日產量有限,欲訂購請務必事先來電洽詢:(02)2861-1380分機390 高輔導員。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32, "title": "若要更換已過期的印鑑證明,但戶籍已不在原申請的戶籍地,應至新戶籍或原戶籍地辦理?", "內容": "

    戶籍遷出戶籍管轄區域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廢止;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戶籍在本市可至本市之任一戶政事務辦理(戶籍遷出國外者受委任人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外,設籍於其他外縣市者,應至新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印鑑登記及申請印鑑證明核發。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32, "title": "如何到達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內容": "
    一、【華岡院區】:臺北市士林區凱旋路61巷4弄9號;電話:2861-1380(總機)、2861-3333(社工課)。
    二、【公車路線】搭乘至捷運劍潭或士林站可轉乘紅5、小15、260、303路公車,至【山仔后派出所站】下車,步行約10分鐘即可到達本院。
    三、詳細路線可連結至【大臺北公車】、【大都會客運網站】或【皇家客運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39,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教養內容", "內容": "
    ※教保課、養護課、職能發展課:
    一、服務對象生活照顧暨安全維護
    二、服務對象休閒、社會適應活動之設計與指導
    三、復健照護及健康維護事項之執行
    四、服務對象個別教養服務計畫之擬定、執行及評估
    ※職能發展課:
    一、服務對象基本工作條件的養成
    二、技能陶冶與技能養成訓練
    三、外展輔導


    教保課聯絡方式:(02)2861-1380 轉分機284 課長

    養護課聯絡方式:(02)2861-1380 轉分機208 郭課長

    職能發展課聯絡方式:(02)2861-1380 轉分機154  宋課長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40,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醫療保健服務", "內容": "
    本院設有藥師、護理師、營養師及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醫事人員,除依服務對象個別需求提供個別或團體活動﹝例如:多元體適能課程、水上活動、感官訓練活動等﹞,並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合作,設有家醫科、皮膚科、小兒科、心智科、復健科等門診,牙科則由臺北市牙醫師公會醫療團提供診療服務,並與北投三總院區合作提供居家照護服務,為服務對象的身心健康把關。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43,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如何受贈?", "內容": "

    【捐款】


    一、    捐款方式:

    1.郵政劃撥或轉帳:

      戶名: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帳號:07213884

    2.信用卡授權繳款:下載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信用卡捐款授權書,由持卡人填寫完畢並簽名後,以掃描、傳真、郵寄…等方式交付社工課承辦人,即可不必到現場,由承辦人代為操作一次性扣款或定期定額扣款服務。


    *若選擇信用卡繳款,免收手續費,且發卡機構須加入公務機關暨醫療院所信用卡繳費平台


    二、    捐款項目為:設施設備修繕或增購、服務對象直接照顧、服務對象活動費、推廣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事項、配合本院重大活動所需、指定生活區內照顧相關事宜之指定用途;亦可親洽本院社工課。


    三、    依據本院捐款收支管理運用要點規定,未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專戶。


    【捐物】:可逕洽本院社工課。


    ※請捐贈者留下姓名、電話、地址,當完成捐贈程序後,寄發正式收據與感謝函。另捐款收據可抵稅。


    社工課連絡方式:(02)2861-1380 轉分機109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44, "title": "參觀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內容": "
    一、

    請確認時間、日期、參觀人數與活動性質,於參觀日兩週前填具申請表格,透過「台北服務通」 向社工課申請;如有特殊需要請於事前說明。

    二、可連結至「申辦服務專區」下載預約參觀申請表。
    三、社工課諮詢電話:2861-1380分機388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49, "title":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篩檢吞嚥困難服務對象及提高用餐安全的方式為何?", "內容": "

    如果用餐時不專心、速度太快、或用湯泡飯,都可能造成意外。

    陽明教養院注重飲食安全,平時就會留意每位服務對象的用餐狀況,依下列7項觀察指標及4項其他相關徵兆,進行疑似吞嚥困難的篩選,若觀察發現可能有吞嚥困難,便安排復健科門診進一步檢查評估,以下為陽明教養院參考的觀察指標:


    一、    主要觀察指標:

    1.每次吞東西,常常還有食物殘留在口腔內,無法吞乾淨

    2.食物容易卡在喉嚨,很難或無法吞下

    3.每口食物需分多次才能吞乾淨(常常要吞很多次才能全部吞下去)

    4.進食期間或進食完不久,出現咳嗽或嗆咳

    5.進食中、進食完(包括喝水、吃東西),發聲會有混濁的咕嚕聲


    二、    次要觀察指標:

    1.食物時常含在口腔內過長時間,而不易吞下

    2.吃東西時,嘴巴沒有完全閉起來,食物易隨口水或舌頭動作流出口腔外


    三、    其他徵兆:

    1.癲癇發作頻繁(一天2~3次)

    2.頻繁不明原因發燒(尤其是低溫發燒,如:37.2~37.5度)

    3.反覆性的肺炎

    4.體重急遽減輕(如:一個月內減輕5%)

     

    保健課聯絡方式:(02)2861-1380轉177 張職能治療師

    ", "日期時間": "2016-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2, "title": "火葬時間可否使用電子儀器顯示預定時間?", "內容": "

    Q:火葬時間可否使用電子儀器顯示預定時間?

     

    A:本處業已自98年7月份起於火葬場設立電子顯示火化爐使用情形。

    ", "日期時間": "2016-05-06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5, "title": "臺北市目前有幾處私立靈骨樓(塔)?位置各在哪裡?", "內容": "

    臺北市目前僅有2處私立合法納骨設施,1處為慈恩園誠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慈恩園寶塔。其塔址為:

    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631巷49號,電話:(02)2378-3345。另1處為信義天相生命紀念館,其塔址為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3段631巷43號,電話:(02)2378-1155。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4, "title": "遺體可否土葬?要如何辦理?", "內容": "

    本市全面禁止土葬,除死亡者為本市市民外,得申請使用富德公墓墓基埋葬遺體(墓基使用年限為7年,另陽明山第一公墓僅限民國70年以前申請預留有案壽穴始得使用)。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富德公墓辦公室(電話:87329686轉35001~3,傳真:27882421)辦理;陽明山第一公墓辦公室(電話:87329686轉33001,傳真:28950531)辦理,約需2天工作日:

    1. 墓地使用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2份。

    3. 死亡者之除戶謄本。

    4. 預定墓基之照片。

    5. 墳墓施工圖。

    6.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7. 委託申辦者,需附業者公會識別證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1份。

    備註:

    1. 受理郵寄申請案件經審核必備文件無誤後,聯繫申請人勘定墓位,並依規定繳費。

    2. 陽明山第一公墓僅限預留有案壽穴始得申請使用。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8, "title": "違法濫葬的處理", "內容": "
    違法濫葬的態樣及處理
    1. 在非公墓內的地點埋葬屍體。
      本市僅富德公墓得經申請使用墓基埋葬屍體。陽明山第一公墓僅供民國70年前曾申請預留使用墓基者埋葬屍體。如果不是在公墓埋葬屍體,就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前段(中央法規):「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違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的罰鍰並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1. 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殯葬管理條例另有規定外(如規定可以樹葬、灑葬、海葬等環保葬),未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
      常見違規情形:屍體火化後之骨灰直接存放到墳墓內或將起掘之骨骸再放入墳墓內(撿骨再葬),前述情形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後段,…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的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之處理,其所需費用,向墓主徵收。
       
    2. 修繕墳墓後之墳墓相較於修繕前,墳墓高度明顯增加或墳墓面積明顯擴大。
    3. 將原墳墓(平面式)改建成家族塔形式而有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事實。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將依殯葬管理條例第99條,命墓主限期改善(即回復為原墳墓面積或高度),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本市目前查獲較頻繁違法濫葬地區:

    1. 本市信義區崇德街山坡地。
    2. 本市內湖區碧山巖山坡地。
    3. 本市陽明山第一公墓旁之私有土地。
    4. 本市文山區福興路旁山坡地。
    5. 上述地段及道路兩旁多為民國72年以前設置之私人墳墓,以往違規案例大都係墓主假藉修繕墳墓名義,將墳墓改建成家族塔後,將骨灰或起掘後之骨骸存放於家族塔內。本處已將上述地區列為查察取締重點且亦有其他局處使用航測工具函轉可能違規案件或民眾檢舉,請勿以身試法!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1, "title": "請問遺體火化至撿骨需要多久時間?", "內容": "

    火化時間約需90分鐘,依大體實際情形略有增減,冷卻及整理約需15分鐘。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0, "title": "如欲參加聯合奠祭是否有戶籍限制?外國人可否參加?", "內容": "

    本處聯合奠祭並無設籍限制,也沒有國籍限制,自死亡日或遺體具領日起10日內申請登記參加最近一場次聯合奠祭,不得任選場次,取消後亦不得再參加(惟依亡者所檢附之證明文件,所收取之規費不同,詳見參加聯合奠祭 )。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19, "title": "請問受葬者之戶籍在臺北市,但火化非在本火化場火化,是否要檢附骨灰處理文件?", "內容": "

    戶籍在臺北市,但骨灰火化在其他縣市完成的,為確定受葬者的身分,仍請申請人提出亡者之火化許可證明及骨灰經再處理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本處備查。如骨灰未經再處理者,可至臺北市懷愛館協助再處理。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18, "title": "請問亡者戶籍是外縣市民眾,可以報名參加聯合海葬嗎?", "內容": "

    參加聯合海葬不限國籍及戶籍均可報名。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16, "title": "請問參加海葬需要繳交費用嗎?", "內容": "

    海葬過程含骨灰再研磨、骨灰暫厝、莊嚴追思儀式、家屬搭車及搭船、茶水點心、保險及安全等服務,以上均全程免費。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17, "title": "請問海葬實施程序為何?", "內容": "

    (1)追思儀式:舉辦隆重莊嚴的追思儀式,

    (2)搭車至碼頭:追思儀式完成後,再搭乘巴士至海岸碼頭。

    (3)安檢:配合海岸巡防總局於出海碼頭完成安檢程序。

    (4)搭船出海:完成安檢程序後搭乘載客船隻出海,行駛至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5)海葬實施:由家屬先對先行者告別祈福,再由家屬將「安息盒」(骨灰以易自然分解且不含毒性成份之環保棉紙袋包裹盛裝後,置放於安息盒中)伴隨鮮花及花瓣拋灑入海,於眾人默禱下,目送骨灰沉入海中。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9, "title": "富德公墓可供申請埋葬之每一墓位面積多大?", "內容": "Q:富德公墓可供申請埋葬之每一墓位面積多大?
    A:富德公墓係本處有系統、有計畫之規劃設置,每一墓位面積分二坪及四坪兩種。",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27, "title": "富德及陽明山靈骨樓(塔)骨灰罐(罈)位滿位,如何申請候補?", "內容": "

    富德靈骨樓及陽明山靈骨塔骨灰罐位及撿骨罈位均已滿位,如欲申請排隊候補,須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亡者死亡相關證明文件,至富德靈骨樓或陽明山靈骨塔辦公室辦理。


     

    ",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30, "title": "本市市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為何自102年起全面禁止焚燒金銀紙?", "內容": "因地球暖化,造成全球各地氣候異常,政府現提倡節能減碳政策,為落實此項政策,必須由政府機關率先做起,故本處自102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焚燒金、銀紙等,並由本處提供免費之集中焚燒紙袋及代集中焚燒服務,此項政策倘若造成不便之處,敬請見諒。民眾追思先人可有多種方式表達,亦可以鮮花、清茶、水果等祭拜,只要是用誠心敬意的心,亦能表達萬分之孝心。", "日期時間": "2016-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09, "title":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目前允許進駐產業之查詢管道?", "內容": "

    可連結至內湖科技園區進駐法規查詢,另有關次核心產業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申請繳納回饋金申請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可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25。

    ",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05, "title": "【生技】請問臺北生技獎獎勵項目有哪些?", "內容": "

    為獎勵國內的優秀生技產業,表彰塑造生物科技產業典範,帶動生技產業活絡發展,本府自93年度起創各縣市之先,辦理專屬生技產業之「臺北生技獎」,並依產業成功發展重要關鍵設計「創新技術獎」、「國際躍進獎」、「跨域卓越獎」等獎項,其中創新技術獎並依產業領域分設製藥組、應用生技組及醫療器材組,提供獎金及企業行銷加值的機會。相關活動訊息請上生技臺北(Bio@Taipei)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92, "title": "如違反能源管理法執行項目罰則為何?", "內容": "(一)依能源管理法第24條: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二)依能源管理法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三)違反前項規定,將給予適當期限改善,並由市府節能服務團協助輔導,如經輔導仍未依限改善,將處罰負責人或行為人一定金額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94, "title": "臺北市執行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用戶有哪些?", "內容": "依經濟部103年8月1日公告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之業者計20類: (一)觀光旅館: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業者。 (二)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業者。 (三)零售式量販店: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業者。 (四)超級市場:指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及生鮮與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業者。 (五)便利商店:指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或其他相關服務性商品等,為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六)化粧品零售店:指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香水或其他相關商品經營零售之業者。 (七) 電器零售店:指提供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業者,並包括電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器材或其他相關商品之零售通路。 (八)銀行: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九)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之機構。 (十)郵局:依郵政法之規定,經營遞送郵件、集郵及其相關商品等業務之機構。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指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並提供得於點餐後在現場立即食用、餐食外帶或外送之業者。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指從事男用、女用、兒童或嬰兒用等各種服飾品零售之業者。 (十四)美容美髮店:指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髮或美髮造型設計之業者。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指從事書籍或文具等零售之業者。 (十六)眼鏡零售店:指從事非處方用眼鏡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七)鞋類零售店:指從事皮革、橡膠、塑膠或其他材料製成之鞋類及其配件零售之業者。。 (十八) 鐘錶零售店:指從事鐘錶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九) 一般旅館: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業者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指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或用品零售之業者。 ",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24, "title": "有關次核心產業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申請繳納回饋金申請作業程序,本府相關單位為何?", "內容": "

    本作業程序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下列本府所屬機關執行相關事務:

    (一)產業發展局:受理民眾次核心產業使用之申請窗口〔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225〕。

    (二)都市發展局:本作業程序之擬(修)訂作業。

    (三)地政局:提供公告土地現值區段地價及平均值。

    (四)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算回饋金、核准及廢止次核心產業使用。

    (五)都市更新處:開立回饋金繳款書、回饋金收取與催繳。

    ",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08, "title": "請問在什麼情況下,會取消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的利息補貼?", "內容": "

    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者,產業局將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其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 停業或歇業。
    (二) 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 變更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四) 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 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申請人如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發生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雖停止利息補貼,但前項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08, "title": "臺北市執行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查核程序為何?", "內容": "(一)查核人員進入查核對象所在之場所進行查核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設有門禁管制出入之場所,應配合辦理換證事宜。
    (二)查核人員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若不是指定能源用戶,則停止本查核程序。
    (三)執行查核時,應請查核對象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協助填寫查核紀錄表,並確實紀錄負責人或行為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基本資料。
    (四)量測室內冷氣平均溫度前,應先量測外氣溫度,如外氣溫度低於26℃或相對濕度高於85%時,則當日室內冷氣平均溫度之量測值僅作參考。
    (五)查核對象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時,應拍照或錄影舉證,並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由查核對象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查核紀錄表簽名確認(正楷簽名),如負責人或在場人員拒絕簽名,應於查核紀錄表中敘明,俾進行後續行政作業。
    (六)查核對象無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經查核人員確認後,由查核對象負責人或管理人簽具查核紀錄表(正楷簽名)後,即完成本項查核作業。",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09, "title": "臺北市執行能源管理法第八條「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查核項目有哪些及檢查方式為何?", "內容": "(一)冷氣不外洩
    1.查核範圍是以受查核之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查核區域主要以大門、窗戶、臨接外氣立面開口部之進出通道等區域,進行實地查核,若無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或有設置但未正常運作,查核人員應對建築物鄰接外氣之出入門口,內外二側照相存證,並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
    2.地下車站連接地面出入口間,設有五公尺以上高度位差之密閉式樓梯走道,且該區域未提供冷氣,則可視為防止室內冷氣外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
    (二)禁用白熾燈泡
    1.查核人員應檢視查核對象室內外照明器具,若使用二十五瓦特以上白熾燈泡作為一般照明用途之照明光源並正常使用時,即不符合節約能源規定,查核人員應對現場使用白熾燈泡為照明光源之現況照相存證,並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
    註:一般照明用途: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不包含以非照明為目的之白熾燈泡光源(如:展售燈具使用之光源、保溫使用之光源、動物環境模擬之光源)。
    2.查核範圍是以受查核之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查核重點區域如下:
    觀光旅館:大廳、餐廳、客房、走道、廁所、健身中心、三溫暖等。
    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及零售式量販店:大廳、餐廳、走道、廁所、賣場等。 
    連鎖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化粧品零售店及連鎖電器零售店:賣場、走道、廁所、庫房等。 
    銀行、證券商、郵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營業場所、走道、廁所、庫房等。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攝氏二十六度以上。
    1.外氣溫度未達攝氏26度時以及相對濕度未達85%時,視為無效查核,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量測值僅作參考。
    2.查核範圍應以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為範圍,查核重點區域為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
    3.查核人員依本執行作業要點之室內冷氣溫度限值量測取樣準則進行溫度量測,並詳實記錄所量測各點之溫度(須註明量測樓層及區域),計算其平均溫度值。若室內冷氣平均溫度值經計算未達標準時,應於查核紀錄表中載明違反事實。
    4.每個量測點之量測數值應於穩定後取樣不超過5分鐘之平均溫度作為查核紀錄溫度。考量量測時之誤差,容許室內冷氣平均溫度有1度緩衝值,即平均溫度25.0度以上即符合規定。
    5.至於熱源僅集中在一定時段,且其溫度較其他時段有顯著差異之場所,如餐廳用餐時段,則該時段不予量測或採計,僅就其它時段進行量測。
    6.前述餐廳用餐時段係指早上7:00~9:00;中午11:00~14:00及晚上18:00~21:00。
    室內冷氣溫度限值量測取樣準則
    一、為使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本市工商業之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空調(冷氣)量測時有所依循,依據能管法第八條第二項-室內冷氣溫度限值規定之所訂定之量測準則,進行室內冷氣溫度量測相關作業。
    二、工商業建築物執行量測取樣原則: 
    (一)單一樓層建築物:依空調(冷氣)使用區域全面取樣量測。
    (二)多樓層建築物:以整棟建築物使用空調之樓層數計算,建築物使用空調之總樓層數在十五(含)樓層以下,則至少取樣四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建築物使用空調之總樓層數在十六(含)樓層以上至少取樣五分之一使用空調之樓層數進行量測,至多取樣五層樓之使用空調樓層數進行量測。
    三、溫度量測點取樣原則:
    (一)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介於150平方公尺(約45坪)以下者,至少選取兩點進行量測。
    (二)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介於151~600平方公尺(約45~181坪)者,量測4點。
    (三)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介於601~1,000平方公尺(約181~303坪)者,每150平方公尺為1個區塊,至多量測6點。
    (四)單一空調空間之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303坪)以上者,每200平方公尺為1個區塊,至多量測9點。
    註:所謂單一空調空間係指在建築內部同一樓層由空調系統進行空氣調節之空間,若此空間內另設有獨立之室內隔間及可供出入之通道及門,則應視為另一單一空調空間。 
    四、量測位置以每個區塊之中心點半徑2公尺內為主,但需距離牆面、外牆窗戶、空調機進出風口、發熱設備1公尺以上;或距離開放式冷凍冷藏櫃3公尺以上。
    五、溫度量測位置的高度,人員活動方式以站立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1.1公尺,若人員活動方式以坐姿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0.6公尺。",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10, "title": "逆向停車如何認定,由誰取締,處罰多少錢?", "內容": "

    按「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第112條第2項明文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情形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上開違規行為中之「不依順行方向停車」即是逆向停車,於本市倘有該項停車行為,即屬違規停車,本府警察局及本處均可依法稽查舉發。

    ",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11, "title": "如違反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的罰則為何?", "內容": "(一)重點執行項目及罰鍰金額如下: 1、冷氣不外洩(1~3萬元) 2、室內冷氣平均溫度維持不低於攝氏26度(1~3萬元) 3、使用高效率能源設備(1~3萬元) 4、白天騎樓不開燈(1~3萬元) 5、室內照度不超過國家標準(1~3萬元) 6、禁止使用白熾燈(1~3萬元) 7、冷凍主機容量達經濟部規定數額者(100馬力),應裝設個別電表,由能源管理人員按月保養維護及記錄(2~5萬元) 8、新設或汰換之鍋爐,應設置燃氣系統或其他節能之熱交換系統(2~5萬元) 9、工商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執行查核或評估輔導作業(3~5萬元) (二)違反前項規定,將給予適當期限改善,並由市府團協助輔導,節能服務如經輔導仍未依限改善,將處罰負責人或行為人一定金額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6-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05, "title": "先人參加環保葬後,請問是否有對亡者追思之紀念方式?", "內容":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設有生命追思紀念網:(亦可由本處網站首頁連結至生命追思紀念網),使用者於紀念網頁點選註冊新帳號,並完成信箱驗證程序後,即可於個人追思紀念網頁六大區包括:「個網公告」、「個人檔案」、「生平事蹟」、「生活相簿」、「無盡的思念」、「追思留言」建置資料,線上追思逝者。

    ", "日期時間": "2016-05-04T16: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04, "title": "可由何處查詢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服務項目及申請書表?", "內容":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受理人民申請計「訂租治喪禮堂」、「接運遺體」、「火化爐」、「靈柩寄存」、「低收入戶(無親屬)喪葬補貼」、「靈骨(灰)寄存」、「使用墓地」、「修墳、遷葬」、「埋(火)葬許可證」等項目,相關申請書表可由本處網頁左方的「申辦案件」進入-> 「台北服務通 - 殯葬服務項目」 網頁中查詢。

     

    ", "日期時間": "2016-05-04T16: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88, "title": "民眾自行車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須備妥哪些資料?如何為「自行車辦理防竊登記」?辦理登記有何好處?未於「民眾自行車實名自主登錄專區」內登錄自行車辨識碼時,如何知道自行車是否已為警方所破獲?", "內容": "

    一、民眾發現自行車遭竊時,應立即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主動提供報案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遭竊自行車之廠牌、顏色、出廠序號、出廠證明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足資證明之特徵,以利警方後續偵辦。 

    二、民眾可至本市警察局網頁進入後點選 「為民服務」 →「民眾自行車實名自主登錄專區」選項,將所有之自行車車身號碼依指示登錄,民眾使用警方提供上述服務後,可提高失竊破獲率及破獲發還作業效率,以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三、本市警察局於首頁網站(https://police.gov.taipei/)進入點選 「貼心服務」→設有「無主自行車辨識認領專區」,本專區係本市警察局各警察機關偵破自行車竊案,因部分自行車未有車身號碼或登錄資料缺漏,致無法聯繫失主,茲將查(尋)獲無主自行車相片等相關資訊公告招領,俾利民眾尋回失物及發還作業,認領車輛請檢具車輛相關證明文件至查獲車輛之警察機關辦理。

    ", "日期時間": "2016-05-03T10: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89, "title": "請問新修正的消保法第19條所定之7日猶豫期間要如何適用?", "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對於通訊交易設有合理例外情事,一些具特殊性質的商品或服務將不再適用7日猶豫期間。

    依據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另外,例如藝文展覽票券、藝文表演票券、線上遊戲、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國內(外)旅遊、個別旅客訂房等契約,已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仍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亦排除7日猶豫期間之適用。

    ", "日期時間": "2016-05-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90, "title": "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內容不符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有無相關罰則?", "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目的在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而新修正的消保法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增訂行政罰則,期能貫徹執行企業經營者務必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16-05-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200, "title": "為什麼要寄裁決書給我?", "內容": "

    因為您被開了交通違規罰單,一直沒有來處理,於是本所依照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逕行開立裁決書,郵寄通知您依限期日辦理結案。

     

    ", "日期時間": "2016-05-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積案催收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98, "title": "如何領回交通違規的代保管物件?", "內容": "

    1.向管轄之裁決機關查詢代保管物件是否已送達。
    2.至管轄之裁決機關櫃檯憑身分證明文件方得領回,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9條規定,領回代保管物件前須結清積案。

    ", "日期時間": "2016-05-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15, "title": "出國多久戶籍才會被遷出?", "內容": "民眾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內政部移民署即會通報戶所,由戶所依規定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相關作業。",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02, "title": "我從國外回來才知道戶口已經被遷出,我要怎麼辦理身分證?(入境遷入)", "內容": "

     

    請至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

    申請人:

    1.本人或戶長(遷入地戶長)

    2.可委託辦理(需附委託書)

    一、自己單獨一本戶口名簿
      (一)持蓋有本次入境章戳的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完稅房屋稅單正本
      (三)身分證(本人)
      (四)印章(本人)
      (五)遷徙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照片1張,亦得繳交數位相片,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若本人親自申請換證時,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得免繳交照片,如尚未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仍請依上述照片規格本人(不得委託)攜帶1張照片辦理換證事宜,換證規費50元
      (六)戶口名簿規費30元
    二、寄在別人戶口名簿內
      (一)持蓋有入境章戳的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二)戶口名簿(新住址)
      (三)身分證(本人)
      (四)印章(本人)
    (五)遷徙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若本人親自申請換證時,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得免繳交照片,換證規費50元
      (六)換領戶口名簿,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03, "title": "我姊姊已經出國好幾年,戶口還在我家,我要怎麼把她的戶口遷走?(出境遷出)", "內容": "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或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戶口名簿
    戶長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04, "title": "我的房子賣了,我打算在下個禮拜一出國,我的戶口要怎麼辦?(出境遷出)", "內容": "

     

      \t
    1. 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t
    3. 申請書(無一定格式,只需敘明本人預訂於何時出境,請戶政事務所屆時代為辦理遷出登記即可)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16, "title": "辦理遷戶口有無規定在幾個月內不得再次辦理?", "內容": "因戶籍以居住事實為準,故無規定不得再次辦理之期限,另戶籍法規定如遷入某地3個月以上,即應辦理遷入登記。 貼心小語: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18, "title": "何謂獨立戶?", "內容": "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者為一戶,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1人不得同時有2戶籍。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19, "title": "承租人或前屋主搬離居住地,戶籍仍未遷出,現房屋所有權人應如何強制將其戶籍辦理遷出手續?", "內容": "

    一、房屋所有權人至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一)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請戶政所催告遷至現住地。

    (二)不知道承租人或前屋主現住哪裡,戶所得逕為遷至戶政所。

    (三)遷出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為遷出事實發生後3個月又30日,以申請日期為準,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所才能逕為遷徙登記。

    二、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可委託他人辦理,須附委託書)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狀

    (二)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20, "title": "未成年小孩,是否可單獨遷戶口至親戚家?", "內容": "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故小孩遷入親戚家仍要有實際居住。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21, "title": "具有雙重國籍,回國如何辦理身分證?", "內容": "

    一、未曾在臺設過戶籍者:
    (一)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參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3.初設戶籍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須核對本人人貌,未滿14歲者得免請領國民身分證。
    4.未成人由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5.如係另立一戶,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參見遷入應備文件)。
    6.國民身分證規費50元,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30元。
     
    二、曾在國內設過戶籍,現戶籍被遷出者:
    (一)申請人:本人或戶長,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應備文件:
    1.我國護照。請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
    2.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3.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5.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6.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參見遷入應備文件)。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22, "title": "同址分戶,有分幾戶的上限嗎?如何辦理呢?", "內容": "

    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應依事實認定。故同址分戶雖未規定上限,但前提是要有在該址實際居住。

    民眾請準備下列證件至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戶口名簿。

    二、國民身分證(所有需另立戶者)。

    三、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四、證件:

    (一)原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二)原戶籍地如為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三)原戶籍地如為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四)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五)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住址變更單獨立戶。

    五、未成年人同址分戶,需父母共同辦理,如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應附繳他方之同意書。

    六、委託書( 請另附受託人身分證,戶長辦理須附戶長身分證)。

    七、同址分戶須同時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 另本府為落實戶籍登記,避免民眾虛偽遷徙,訂定1址8公民戶籍清查計畫。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1址8公民戶籍清查計畫(1080401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4/relfile/31820/4903322/7bf313fb-f0f7-41fd-9244-d625d44fd4de.pdf" } ] }, { "DataSN": 4903323, "title": "如何辦理戶籍遷出入?", "內容": "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如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將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
     一、申請人
     1.本人或戶長。
     2.未成年人遷徙,父母或遷出、遷入地雙方戶長共同為之。
     3.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4.受委託人。
     二、應備文件
     1.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正本、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2.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請繳交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4.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5.如係另立一戶,應另提憑如下之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 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用戶名為遷徙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6.換證規費每張50元,遷徙登記須同時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備註:

    另若僅未具有遷出地戶口名簿者,其他文件皆具備,可先行至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戶政事務所再通知遷出地戶長辦理補換領戶口名簿,並收取戶口名簿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有關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4/relfile/31820/4903323/bb77e62a-5e2c-4ca1-9b8e-6592b0866d12.pdf" } ] }, { "DataSN": 4903324, "title": "戶長遷出,小孩可以當戶長嗎?或是有那些條件資格?", "內容": "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以家長為戶長,如家長未在同一戶內居住應以戶內成年人1人為戶長 ,如戶內人口均係未成年人,應由戶內年長者1人為戶長。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25, "title": "如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應備文件及方式?", "內容": "

    一、申請人
    1.本人或戶長。
    2.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參見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3.初設戶籍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須核對本人人貌,未滿14歲者得免請領國民身分證。
    4.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5.如係另立一戶,請檢附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參見遷入應備文件)。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01, "title": "申請中文(含除戶謄本、日據謄本)戶籍謄本,應備何文件申請?", "內容": "


    一、申請人

    1.本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委託申請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受理機關: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四、規費: 每張戶籍謄本15元。

    五、申請戶籍謄本時,戶政資訊系統會自動列出申請書,民眾無需填具申請書,爰無法提供該申請書電子檔。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79, "title": "交通違規罰鍰是否可以分期繳納?應備文件?", "內容": "
    1. 交通違規罰鍰如無法一次繳清,可臨櫃辦理分期繳納並當場開立裁決書及繳納第1期罰鍰,如受處分人未滿18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2. 應備文件:
      1. 受處分人為自然人:
        1. 請受處分人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受處分人如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請檢附委任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2. 受處分人未滿18歲且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至本所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委任受任人(需年滿18歲)辦理,檢附委任書、受處分人、法定代理人與受任人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2. 受處分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公司大小章,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至本所辦理者,請檢附委任書、雙方身分證 明文件及印章(含公司大小章)。
    3. 辦理分期繳納相關規定:
      1. 分期繳納每期以1個月計算,且總分期數不得逾18期,每期繳納罰鍰金額(除最後1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
      2. 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本所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1個月。
      3. 如為酒後駕車應繳清後始得憑收據領回車輛,但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交通事故者,於申請分期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
      4.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1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
      5. 受處分人經核准辦理分期,如有1期未按時繳納,或逾繳款截止日未全數繳清,視同全部到期,其尚未繳納之罰鍰,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4. 分期罰鍰繳納方式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31, "title": "交通違規罰鍰可否辦理駕(牌)照易處吊扣(銷)?", "內容": "

    依據95年7月1日施行之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刪除原有駕〈牌〉照易處吊扣〈銷〉之條文,爰此,自95年7月1日起交通違規罰鍰不得辦理駕〈牌〉照易處吊扣〈銷〉。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裁罰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58, "title": "車輛點交前之交通違規案件該怎麼辦?", "內容": "

    由法院點交函或車輛取回證明書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以下資料申請歸責給點交前之原車主。
    1.申請書。
    2.法院點交函或車輛取回證明書。
    3.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
    4.動產擔保交易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移轉(讓與)契約書。
    5.點交後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6.原車主戶籍謄本。
    敘明被歸責對象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本所即可,裁決所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予車輛當時買受人(即使用人)負擔。

    ", "日期時間": "2016-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1, "title": "父母(養父母)名字錯了怎麼辦?",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16-05-01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4, "title":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為何?", "內容": "

    請依據財團法人法第19條規定辦理:

    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行為人寄託或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目的業務。

    四、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第三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一款所定捐助財產之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財團法人依第四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6-04-29T09: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49, "title": "【財團法人】有無臺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相關申請設立之表件可供下載?", "內容": "

    相關表格詳見附件。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6-04-29T09: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設立文件 (20241227)",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3549/db23c517-9059-41ad-8255-a75793665af0.odt" } ] }, { "DataSN": 4903548, "title":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育財團法人可以辦理的業務事項及範圍?", "內容": "

    符合本府教育局主管業務及捐助章程所訂之設立宗旨之公益性教育事務,且辦理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臺北市(依據法務部111年9月8日法律字第11103511730號函釋略以,逾百分之50應可認屬之),另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地方性財團法人,指捐助章程規定其主要業務或受益範圍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並由地方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請法人應注意,若業務範圍涉及其他縣市,應依財團法人法第4條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規定辦理。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6-04-29T09: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47, "title":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的基金最低標準為多少?", "內容": "

    臺北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的最低基金數為新臺幣 3,000萬元 整,其中金範圍不得少於財產總額1/2。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6-04-29T09: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080410-府教終字第1083022540號",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3547/068166a0-6591-453f-a4f9-65303c30511e.pdf"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主管財團法人之業務種類、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現金總額比率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903547/5a8647f0-28eb-415a-bfaf-3732ba20cfae.pdf" } ] }, { "DataSN": 4900102, "title":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年度報表", "內容": "

    本局轄管之教育財團法人,請至本局教育財團法人網(https://tpefweb.tp.edu.tw/Home/),點選右上角資訊管理系統(https://tpef.tp.edu.tw/dispLogin/main.aspx)登入填報並以紙本方式,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之期限前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局審核。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001/Upload/342/relpic/31820/4900102/cf1670ee-696f-4a2e-ab51-d50758f78cfd.jpg\"

     

     

    ", "日期時間": "2016-04-29T09: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資訊管理系統位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pic/31820/4900102/cf1670ee-696f-4a2e-ab51-d50758f78cfd.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56, "title":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配偶所有之車輛,身心障礙者與其配偶是否須為同一戶籍,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內容": "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配偶所有之車輛,身心障礙者與其配偶不須為同一戶籍,亦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16-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85, "title": "民眾於臺北市撥打1999市民熱線陳述交通違規案件之罰單申訴,需提供那些資訊?", "內容": "

    1.倘民眾只收受白色之逕行舉發標示單(俗稱:白單),尚須由舉發機關(開單單位)確認違規事實及車輛無誤後,始填製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非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權管,故由舉發機關(開單單位)受理申訴。
    2.倘民眾已收受違規通知單(俗稱:紅單),請提供下列資訊:
    (1)應到案處所(→此為優先判斷是否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案件,如非屬該所權管,建議民眾逕向管轄處所辦理申訴,以減省公文行政作業時間。)。
    (2)舉發機關(開單單位)。
    (3)舉發單號。
    (4)車牌號碼。
    (5)車籍地(→逕行舉發案件係以車籍地判斷應到案處所,如為員警當場攔停舉發,則可能視情況為車輛車籍地或駕駛人駕籍地列管案件,需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查詢始能確認)。
    (6)違規時間(→非入案時間,因舉發機關辦理入案作業會有時間落差,故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尚未入案,則逕由舉發機關受理申訴。)。
    (7)違規地點(→肇事致人傷亡及酒駕案件係以此行為地判斷應到案處所)。
    (8)違規事項。
    (9)採證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
    3.另建議民眾如交通違規案件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者,也可至該所網站之「申請案件」連結至「台北服務通」網路申辦罰單申訴或自行下載「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 以郵寄方式辦理申訴。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0, "title": "車禍後應如何釐清雙方責任?", "內容": "在臺北市車禍發生30日後,可以向交通警察大隊(地址:100057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電話:02-23752100)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表上有記載肇事原因可以參考(但必需是車禍現場有報案,且警方留有紀錄的車禍,警方才會有這項表格)。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1, "title": "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異議要如何處理?", "內容": "

    1.可以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訴(地址:100057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電話:02-23752100)。
    2.可以向本所肇事鑑定課申請鑑定,重新分析肇事責任(地址: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電話:02-23658270分機818)。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4, "title": "如何撤銷鑑定?已繳交之鑑定費可否退還?", "內容": "個人申請之案件,於鑑定會議開會日前一日之前,由原申請人以書面方式,填寫撤銷鑑定申請書,提供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辦理(地址: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傳真電話:02-23642794),已繳納之鑑定規費可退還。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8, "title": "行車事故鑑定一般需多少時間?", "內容": "您申請的鑑定案件,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完成鑑定作業,如因特殊事故,得再延長2個月完成。而在申請後會召開鑑定會,邀請當事人出席說明案情,並於會後1個月內就會收到鑑定意見書。您可以參考鑑定意見書記載的肇事責任,進行後續和解、理賠、訴訟;若對鑑定意見書記載之肇事責任仍有疑義,也可以再提起覆議。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8, "title": "本所鑑定意見書主要內容及法律效力為何?", "內容": "

    1.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主要內容為顯示本次事故肇事原因為何及相關研判依據,並略分成下列數種情況: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其他當事人。
    2.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書係僅提供各當事人或囑託之司法機關參考,上述鑑定意見書內容對於各當事人及其他機關並無法律強制效力與行政、司法拘束力。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3, "title": "申請鑑定是否要收費?", "內容": "依規費法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申請鑑定每案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9, "title": "車禍發生時該怎麼辦?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內容": "

    1.救護傷患,請打119通知救護單位。
    2.在適當位置擺設警告標誌,並且離開撞及位置至路旁安全處。
    3.保持現場完整,並且打110通知警察單位處理。
    4.如果隨身攜帶照相機,應將重要證物、現場場景拍攝下來。
    5.設法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真相,尤以涉及號誌運作者。
    6.當事人彼此交換車輛保險資料,確定聯絡方式,必要時聯絡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協助處理。
    7.謹慎檢驗警察所作紀錄及現場圖以後再簽字。
    8.車損輕微且無人員傷亡者,應將車輛四個車角(或車輪)先行定位,機車則繪製其倒地位置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邊,以免影響交通。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35, "title": "車禍後對造遲遲不肯理賠,該如何處理?", "內容": "理賠除私下和解外,亦可透過鄉鎮區公所設立之調解委員會調解不需費用且具法律效果,如調解不成,再提請司法機關裁決。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23, "title": "本所受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之轄區範圍", "內容": "

    一、臺北市轄內之市區道路

    二、臺北市轄內之國道
    (一)中山高速公路(國道一號):
        14K+328~26K+009
    (二)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國道三號):
        (1) 15K+500~19K+400
        (2) 20K+250~26K+600
    (三)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台北聯絡道(國道三甲):
        0K+000~5K+571
    (四)蔣渭水高速公路(國道五號):
        0K+000~2K+280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53, "title": "我被開紅單時被稽查人員代保管之證件(或車牌)送到裁決所了嗎?", "內容": "

    請提供您的車牌號碼或身分證字號,電洽本所(02-23658270轉9話務中心)由專人為您服務。
    提醒您!
    1.若經查詢您的駕(牌)照已經送達本所,建議您至裁決所櫃檯結清所有交通違規罰鍰,可領取被代保管之駕(牌)照(惟無效之駕(牌)照將不發還)。
    2.若您的駕(牌)照尚未送達本所,如果方便則請留下聯絡電話,我們將在您欲查詢的證件送達本所後,立即通知您來辦理結案手續。

    ", "日期時間": "2016-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案件管理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60, "title": "【幼兒園設立】有關新成立的幼兒園該如何申請?是否有分籌設及立案兩階段?相關辦理流程如何?相關申辦是否比照幼稚園立案再做幼兒園審核?", "內容":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聯絡資訊:1999轉1432


    本市申請設立幼兒園須知、流程、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及相關法規請參考「臺北市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設立、改建、擴充、縮減場地、遷移、增加招收幼兒數及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或名稱申請手冊」,並請依臺北市私立幼兒園設立申請手冊內之說明填表,及備齊相關表件一式5份(1正本、4影本)向本局以書面提出申請。該手冊可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首頁 > 科室業務 > 學前教育科 >幼兒園管理>幼兒園設立變更 下載參考使用。

     

    ", "日期時間": "2016-04-26T17: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3, "title": "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及目的?", "內容":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t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t
    3.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4. \t
    5.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6. \t
    7.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8. \t
    9.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10. \t
    11.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如都市計畫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水利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 "日期時間": "2016-04-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4, "title": "市地重劃的辦理方式有哪些?", "內容": "市地重劃的辦理方式,可分為3種途徑:
    \t
    1.政府選定地區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
    \t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新設都市地區、開發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
    \t
    2.人民申請優先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
    \t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t
    3.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
    \t
    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自辦市地重劃。
    ", "日期時間": "2016-04-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59, "title": "遭警攔下舉發,因一時害怕簽名,是否即已認定罰單,是否可陳述(申訴)?該如何採取保護措施?", "內容": "

    一、簽名僅係表示收取罰單,並非承認違規,對所舉發之違規如有不服,可提出陳述(申訴)。

    二、任何交通違規案件均可陳述(申訴);可先蒐集有利自己之證據(如:以行車錄影或照相器材拍照取證)及提出理由,俾能陳述(申訴)時作為證明資料;如陳述(申訴)遭駁回,亦可舉證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日期時間": "2016-04-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38, "title":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原因及時間為何?廢證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為何?", "內容": "

    1.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肇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2.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則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s://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25T16: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39, "title": "辦理公司登記以自領方式領件,若公司大小章不能帶出,該如何辦理?", "內容": "

    1、公司登記自領案件於領件時,須攜帶公司、代表人原留印鑑章(如有代理人應攜代理人印章《會計師或律師》),若公司大小章不方便帶出,可委託他人領件,被委託人則需攜帶身分證正本、私章及委託書或至本處公司及商業登記主題網「其他文件」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蓋妥公司、代表人原留印鑑章、代理人印章)至商業處公司登記發文櫃檯領件。

    2、或請於申辦時申請書即勾選以郵寄或電子送達方式(妥填聯絡人E-mail及手機號碼)領件。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25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自取案件收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4902439/1294b15e-5868-4a74-b481-99e1edc40e48.pdf" }, { "Title": "自取案件收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4902439/d477bb8c-0b24-4491-9cb4-5791c21b7676.odt" } ] }, { "DataSN": 4902440, "title": "公司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登記資料影印可否郵寄指定聯絡人或聯絡地址?", "內容": "

    公司影印本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資料,由本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董事、董事長)具名申請時,應送達本公司登記地址;又公司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影印,如檢送委託書(不限會計師或律師)可送達被委託人及其地址,或申辦時於申請書勾選電子送達方式(妥填聯絡人E-mail及手機號碼)領件。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25T11: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5, "title": "公司設立分公司,經理人與負責人可否為同一人?", "內容": "

    負責人兼任分公司經理人公司法並無限制之規定。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25T11: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46, "title": "欲提起訴訟是否有救濟期間限制?", "內容": "如提起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起訴。 ", "日期時間": "2016-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48, "title":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準備什麼資料?", "內容": "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 "日期時間": "2016-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違規申訴課",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14, "title": "能否到外縣市申請同性伴侶註記、製發公函、同性伴侶註記刪除?", "內容": "

    年滿18歲單身且在國內現有戶籍之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之結婚登記,仍可申請同性伴侶註記,故有需求之現設籍於臺北市的市民可直接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除該縣市政府有不受理情形外)申請同性伴侶註記。相關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依受理機關所屬縣市政府之作業規定。

     

    ", "日期時間": "2016-04-21T10: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01, "title": "公司章程董監酬勞比率訂定方式為何?可否以發放股票方式為之?", "內容": "

    公司章程董監事酬勞比率訂定方式,限以上限之方式為之(例如:不高於百分之二),董監事酬勞之發放僅得以現金為之。當年度董監事酬勞發放比率之決定,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至於設有薪酬委員會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則由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08T17: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100, "title": "公司章程未明訂董監酬勞發放金額或比率,可否發放董監酬勞?", "內容": "

    公司是否發放董監酬勞係屬章程規範範疇,並僅得以現金為之。公司如擬發放董監事酬勞,自應於章程中明文規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倘章程未明定董監事酬勞發放金額之定額或比率,即認定為公司不發放董監事酬勞,尚不得以股東會決議之方式代替章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08T17: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98, "title": "員工酬勞每年度分派幾次?如何分派?無員工編制時須否提列?", "內容": "

    1.公司法第235條之1之立法本旨在獎勵公司所有員工,合理分配公司利益,以激勵員工士氣。員工酬勞之分派,自應由公司本於公平原則訂定發放標準並據以辦理。

    2.員工酬勞在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即可發放。惟倘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且涉及須修正章程提高資本額時,因須股東會決議,自應於股東會決議後依規定程序發放之。員工酬勞係一年分派一次,至於發放給員工時,一次全額發放或分次發放,均屬可行,由公司自行決定。

    3.倘公司無員工編制時,可不提列員工酬勞。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08T17: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97, "title": "有限公司如何發放員工酬勞?", "內容": "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公司法第235條、第235條之1有限公司準用之,雖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酬勞得以股票為之,惟有限公司在性質上無從準用,是以,有限公司發放員工酬勞時,僅得以現金為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08T17:3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94, "title": "何謂「當年獲利」?如小於章程所訂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定額者,應如何分派?", "內容": "

    1.所謂獲利狀況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利益。實務上應指不含員工酬勞金額之稅前利益;亦即當年度除員工、董監事酬勞(公司得於章程訂定依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董監事酬勞)未估算入帳外之稅前利益結算金額,並以此金額直接依章程所定比率或定額計算員工、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2.公司當年度獲利小於章程所訂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之定額者,依當年度獲利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例:未估算員工、董監事酬勞及所得稅費用之全年度稅前利益金額為1,000,000元,即依公司章程所訂之10%(舉例)員工酬勞計算員工酬勞金額,得出100,000元(1,000,000元X10%=100,000元)。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08T17: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93, "title": "公司章程訂定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定額及比率訂定方式為何?", "內容": "

    公司法第235條之1所謂員工酬勞定額為固定數額 一定數額 ○○元,比率訂定方式限固定數 例如:百分之二 、上下限 一定區間 例如: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下限(例如:百分之二以上或不低於百分之二 三種方式。董監事酬勞定額為固定數額○○元,比率則限以上限為之 例如:不高於百分之二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6-04-08T17: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97, "title": "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何時會開放?參觀需要門票嗎?", "內容": "

    一、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於100年7月23日起重新開放,參觀時間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之上午9時至下午5時(星期一及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休館)。

    二、民眾可免費入園參觀。

    三、本館提供20人以上之公務及公益團體專人園區導覽服務,惟須於導覽活動7日前向駐館人員申請預約核准後安排。

    四、本館地址為本市中山區濱江街5號,服務電話:02-25996026(代表號)、傳真:02-25996521。

    ", "日期時間": "2016-04-08T09:01:00", "下版日期": "2026-04-08T09:0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389, "title": "哪裡可以取得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上課訊息?", "內容": "

    每逢1月15日及5月15日公告半年期間報名班次於社會局網站,路徑為https://dosw.gov.taipei/(首頁/相關服務/嬰幼兒照顧服務/專業人員訓練/115年托育(保母)人員訓練),報名請逕洽訓練單位。

    ", "日期時間": "2016-04-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89, "title": "臺北捷運公司可否提供手部消毒設備、強制旅客戴口罩或設置體溫量測站?", "內容": "

    1.本公司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預防呼吸道傳染病之散播,平時除持續運用捷運系統之電子多媒體顯示系統、廣播、跑馬燈及燈箱等多元宣導工具,請有感冒症狀的旅客於搭乘捷運應佩戴口罩外,另定期針對車站及車廂環境進行消毒,並於各車站之洗手間及哺集乳室均設有洗手乳及烘手機供旅客就近使用以維護所有旅客健康。

    2.於疫情發生期間,本公司除加強設備、環境及空調之消毒作業以維護捷運車站及車廂之環境衛生外,與旅客有關之重要防疫措施(如強制旅客佩戴口罩等),係依衛生主管機關之防疫政策指示滾動式調整防疫相關設備設置或因應措施。

    ", "日期時間": "2016-04-01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80, "title": "臺北捷運的營運時間為何?是否可延長?", "內容": "

    臺北捷運的營運時間從早上6點發首班車開始,至晚上12點發末班車結束。

    為兼顧旅運需求、噪音問題以及營運安全,每日營運前各路線列車係於清晨5:00左右,即自各機廠(駐車地點)發出,循序將車輛佈妥於各發車點,並於6:00準時自各發車點(含各端點車站)發出首班車,一直營運至深夜24:00自各端點站發出末班車止。另每日捷運末班車收車後,所有車輛皆需回送機廠安排列車清潔及維修保養,如淡水站末班車於24:00發車,抵達象山站約為翌日凌晨1時,後續進行營運列車收回機廠作業,實際上,至收車完成時間,已超過凌晨1:30。此外,各路線於首班車營運前,約於清晨5:00開始至5:30分左右,尚須進行軌道之巡視作業,故本公司須於僅剩之三個半小時內,進行電聯車清潔與保養、軌道設施維護等工作,時間上已無法再壓縮。

    考量列車在深夜運行之噪音、振動問題會影響沿線居民之作息,且為維持夜間維修保養之正常作業,以利系統保持最佳狀況,提供給旅客安全、快速、舒適的輸運服務,現階段仍以維持目前之營運時間為宜。

    ", "日期時間": "2016-04-01T17: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86, "title": "臺北捷運公司於國內發生相關呼吸道傳染病(如H5N1流感、H7N9流感......等)期間有否加強宣導?", "內容": "

    為維護所有旅客健康,本公司平時即運用捷運系統之各類宣導工具(如電子多媒體顯示系統、廣播、跑馬燈及燈箱......等)持續宣導「有感冒症狀或身體不適之旅客應佩戴口罩」及「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如國內發生相關呼吸道傳染病疫情時,本公司並積極配合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防疫政策及相關疫病防疫知識進行宣導。

    ", "日期時間": "2016-04-01T17: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96, "title": "各區公所綜合櫃檯共受理哪些業務?", "內容": "

    臺北市各區公所綜合櫃檯受理業務項目涵蓋社會、健保全部人民申請案件以及部分經建、民政、人文課及行政中心大禮堂租借業務項目等共計27項。

    ", "日期時間": "2016-04-01T11: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綜合櫃台受理案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4/relfile/31820/4898796/6d308de1-ba0d-44fa-a6aa-65b29a607074.odt" } ] }, { "DataSN": 4908302, "title": "辦理區段徵收地區是否有禁止興建房屋之規定?", "內容": "有。
    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日期時間": "2016-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99, "title": "民眾如何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是否需要繳納規費?", "內容": "

    1.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6條)

    (1)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2)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3)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4)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5)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6)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7)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8)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9)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0)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11)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12)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13)申請地籍整理。 

    (14)辦理交接及清償。 

    (15)財務結算。 

    (16)撰寫重劃報告。 

    (17)報請解散重劃會。 

    2.臺北市自108年10月16日起,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須依「臺北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辦法」繳納規費。收費基準如下: 

    (1)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每案新臺幣(以下同)2萬8,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200元。 

    (2)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每案2萬6,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200元。 

    (3)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每案7萬7,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400元。 

    (4)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每案13萬2,000元;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400元。 

    (5)申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每案9萬元。 

    (6)申請調處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每案5萬8,000元;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為同一人者,以1案計。 

    (7)申請核定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每案8,000元。 

    (8)申請查核公共設施工程:每案2萬7,000元。 

    (9)申請會同驗收自辦市地重劃地區重劃工程:每案4萬3,000元。

    ", "日期時間": "2016-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5, "title": "有關「卸貨停車格」現場未設置告示牌,民眾是否可停放車輛?若停放了,則如何收費?", "內容": "

    為因應物流業者或一般貨車使用者於路側裝卸貨之停車需求,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乃設置裝卸貨停車位,格位旁設有公告收費牌面,提供駕駛人辨識遵循,於卸貨時段內係供「自用小貨車」、「營業小貨車」、「自用小客貨」及「營業小客貨」卸貨使用,另考量民眾於裝卸時段外之停車需求,故裝卸外時段可提供一般小型車輛停放。

    若於裝卸貨停車格旁未看見告示牌面,仍須依本市裝卸貨停車格規定停放車輛,每次以20分鐘為限(得延長1次),並可向停車管理工程處反映,該處將儘速設置告示牌面。

    ", "日期時間": "2016-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22, "title": "【國小轉學】若新生於學期中擬轉入額滿學校之規定如何?", "內容": "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規定,額滿學校小一新生經完成新生分發額滿後不再接受登記,出現缺額時應俟寒假始接受登記,登記候補順序則依本市新生分發優先入學條件辦理。因此於學期中擬轉入額滿學校之學童,學校應依規定應先辦理改分發,需俟寒假始接受候補登記。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23T11: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46, "title": "【新生入學】派外人員及僑生來臺就讀國小,如何申請?可以進額滿學校嗎?", "內容": "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上述人員子女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者,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不受學區限制。但於4月30日以後申請者,不得選填進入額滿學校。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23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21, "title": "【新生入學】小朋友的哥哥、姊姊已經在「非額滿學校」就讀,小朋友可以直接分發「非額滿學校」嗎?", "內容": "

    不行。小朋友的學區學校即便為「非額滿學校」,無論哥哥、姊姊是否已經就讀該校,還是必須按戶籍所屬學區學校,就近入學。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23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71, "title": "【新生入學】小朋友符合哪些條件,可以「優先」分發至「額滿學校」?", "內容": "

    小朋友必須「完全符合」下列3項條件,才可以優先分發「額滿學校」,不符合其中一項,都不能優先分發︰

    1.小朋友、爸爸及媽媽三人(或小朋友跟監護人)要在當年度3月20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同一戶籍。

    2.小朋友實際住在「額滿學校」學區內,而不是寄居。

    3.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1)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同址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且房屋所有權狀證明是在小朋友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

    (2)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連續居住3年以上,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連續三年之計算方式為當前度前三年之3月20日前迄今)。並提供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約4月中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另外下列情形之小朋友,亦屬於可以優先分發入學之對象︰

    1.小朋友的母親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且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

    2.小朋友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本市社會局核發當年度低收入戶第○、一或二類證明,並有居住事實者。

    符合上述情形之小朋友,請於額滿審查期間持證明文件至學校辦理審查作業。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23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72, "title": "【新生入學】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額滿學校」,跟一般學校在分發上有什麼不同嗎?", "內容": "

    「額滿學校」因可容納新生人數有限,分發方式與一般學校不同,分發前會先辦理「額滿學校」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1)學校被宣布為「額滿學校」,表示學區內的新生人數已經超過學校可以容納的人數,為維護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學校只能收到額滿為止。因此「額滿學校」必須先確認小朋友有沒有實際住在學區內,才依小朋友的優先分發條件及設籍先後,依序分發。
     (2)由於「額滿學校」可容納的人數有限,必須確保實際居住於學區內小朋友的就學權益。因此,教育局訂定優先分發的規定,並於每年4月第4週,辦理「額滿學校」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3)為維護有實際居住事實小朋友的就學權益,凡是以「寄居」身分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沒有居住事實的小朋友,都無法分發至「額滿學校」就讀。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23T11: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70, "title": "【新生入學】小朋友的哥哥、姊姊已經在「額滿學校」就讀,小朋友可以直接分發「額滿學校」嗎?", "內容": "

    不行。由於每年度的新生人數不同,新生入學必須依照當年度的入學規定辦理,俾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小朋友的學區學校如為「額滿學校」,無論哥哥、姊姊是否已經就讀該校,還是必須依照「額滿學校」的分發入學原則辦理。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23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61, "title": "公訓處有無提供身障者專用停車位?", "內容": "有,身障學員可憑本人身心障礙手冊使用本處「身障者汽、機車專用停車位」。", "日期時間": "2016-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73, "title": "【新生入學】如果我的小朋友設籍時間太晚,無法分發至「額滿學校」,是不是就不能唸小學了?", "內容": "

    不是。「額滿學校」分發額滿之後,還沒有被分發的小朋友,將會改分發到其他鄰近的未額滿學校。每一所「額滿學校」都會有約2至5個「改分發學校」,家長可以選擇要讓小朋友就讀哪一所「改分發學校」。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47, "title": "【新生入學】若所有權狀取得日為前年度12月31日前,但設籍日為3月20日後,是否可就讀學區內額滿學校?", "內容": "

    未於當年度3月20日前設籍之學童,將無法就讀額滿學校,僅能辦理候補登記。如果額滿學校於報到期間後仍有缺額時,則依候補名冊進行遞補,候補名冊之排序:以持有權狀且符合優先入學資格者為優先,再依區公所所定設籍先後名冊排序。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67, "title": "【新生入學】經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鑑定核准之「暫緩入學」新生,在緩讀一年後,應如何進入國小?", "內容": "

    已申請「暫緩入學」學童之家長,於緩讀一年後,由學校通知區公所將其視為「新生入學」辦理分發作業。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69, "title": "【新生入學】如果小朋友不符合優先分發條件,是不是就不能就讀「額滿學校」?", "內容": "

    不是。「額滿學校」會先分發符合優先分發條件的小朋友。如果還有缺額,「額滿學校」將會繼續依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依序分發。因此,不符合優先分發條件的小朋友,仍會依設籍時間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63, "title": "【新生入學】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有無設籍多久的限制?", "內容": "

    沒有。凡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的小朋友,均可就讀本市國小,並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但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額滿學校」,則必須依照「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原則,以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依序分發入學,或改分發至其他非額滿學校。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61, "title": "【新生入學】何謂「居住事實」?", "內容": "

    「居住事實」證明必須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法院或經法院授權民間公證單位開之公證租賃證明、家長之水電費及電話費收據證明…等相關居住證明文件。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58, "title": "【新生入學】持有老舊合法房屋但未申請建造執照、所有權狀者,其子女如何進入國小就學?", "內容": "

    若能於額滿審查期間提供足資證明為房屋所有權人之文件,則視同持有房屋所有權狀,得優先分發入學。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55, "title": "【新生入學】國小新生入學通知單何時收到?如尚未收到入學通知單應向哪個單位接洽?", "內容": "

    家長在學生入學當年度5月20日前會接到教育局寄發的「學齡兒童入學通知單」,請於當年度5月下旬至6月上旬新生報到期間至學校辦理報到。如為「額滿學校」的新生,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倘家長因戶籍遷徙未收到通知單或無法至原學區學校報到,請逕與戶籍所在地(新戶籍)之區公所民政課聯絡辦理入學事宜。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53, "title": "【新生入學】在新生報到期間之後設籍者,應如何辦理「入學手續」?", "內容": "

    在新生報到期間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學童,若為非額滿學校,請帶戶口名簿由學校核對學區後即可受理報到;如為額滿學校,報到之後則必須辦理改分發,由區公所協助轉介至鄰近學校就讀。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54, "title": "【新生入學】在3月20日(基準日)之後到新生報到期間最後一日之間才遷戶籍者,應如何辦理國小新生「入學手續」?", "內容": "

    由教育局及民政局於每年3月20日(基準日)將學童戶籍資料轉入本市新生分發系統,並由區公所民政課列印學童名冊,但之後每一週還是會由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異動之學童名單給區公所民政課,民政課將依資料辦理新生分發作業。但如為額滿學校,則依額滿學校之錄取原則辦理。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37, "title": "【新生入學】若無法進入學區內之額滿學校時,如何瞭解學區內改分發學校有哪些可供家長選擇?", "內容": "

    家長在4月中旬會收到教育局以「普通掛號」方式寄發的「額滿學校入學審查通知單暨改分發意願調查表」,家長可在「額滿學校」所列的2至5個「改分發學校」中選填一所「改分發學校」,並將回條郵寄或傳真回區公所即可。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52, "title": "【新生入學】何時可以「知道」我的孩子(新生)要到那所國小唸書?", "內容": "

    設籍臺北市之6足歲學童,可於入學當年度5月20日前由區公所寄發「入學通知單」中得知學童之就讀學校。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18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7, "title": "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實施後,機關學校開會、舉辦活動如需供餐可不可以提供一次性餐具、塑膠杯水及塑膠瓶裝水?", "內容": "

    不可以。

    ", "日期時間": "2016-03-10T19:13:00", "下版日期": "2036-03-10T19:1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9, "title": "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實施後,機關學校內餐廳、賣場、販賣餐飲處所及臨時攤位不可以提供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消費者如需外帶且未自備環保餐具,業者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應以販售方式提供環保餐具;或提供消費者以押金借用環保餐具,歸還時退還押金之服務。

    ", "日期時間": "2016-03-10T19:06:00", "下版日期": "2036-03-10T19:0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0, "title": "本府設施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的日期為何?", "內容": "

    市政大樓自105年4月1日實施,市政大樓以外市府機關學校自105年8月1日實施。

    ", "日期時間": "2016-03-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1, "title": "本府執行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之法源為何?",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

    ", "日期時間": "2016-03-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2, "title": "本府推動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的政策目的為何?", "內容": "

    為促進垃圾減量、節能減碳及維護員工師生身體健康。

    ", "日期時間": "2016-03-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3, "title": "配合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機關學校應宣導同仁注意什麼?", "內容": "

    自備環保杯取用飲水,減少購買瓶裝水。自備環保餐具,減少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 "日期時間": "2016-03-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4, "title": "請舉出3種一次性餐具。", "內容": "

    紙餐盒、塑膠餐盒、木片餐盒、紙杯、塑膠杯、紙碗、塑膠碗、塑膠湯匙、紙盤、塑膠盤、紙碟、塑膠碟、免洗筷、塑膠攪拌棒、竹製攪拌棒、塑膠湯匙、塑膠刀子、塑膠叉子、竹製叉子、或其他用完即丟之餐飲用品。

    ", "日期時間": "2016-03-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5, "title": "美耐皿餐具表面刮痕裂縫遇熱食容易溶出哪種化學物質?", "內容": "

    三聚氰胺。

    ", "日期時間": "2016-03-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46, "title": "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後,可以哪些材質之餐具替代?", "內容": "

    可改以陶、瓷、玻璃及不銹鋼材質製成之環保餐具替代。

    ", "日期時間": "2016-03-10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4-10T14:2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43, "title": "【新生入學】何謂「大學區學校」?如何申請?要遷戶籍嗎?", "內容": "

    (1)教育局基於推動教育實驗方案、充分運用教育資源或考量相關政策等因素,得公告指定特定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
    (2)115學年度大學區學校包括:中山區大佳國小、士林區陽明山國小、士林區雨聲國小、士林區平等國小、士林區雙溪國小、北投區湖山國小、北投區桃源國小、北投區大屯國小、大安區公館國小,不受原劃訂學區之限制。
    (3)設籍於臺北市之學童向得前項學校申請就讀,學校將以該校訂定之錄取原則排序,並公告錄取名單。各校之錄取原則應以原劃定學區之學生為優先。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42, "title": "【新生入學】沒有收到5月20日前區公所發出之「國小適齡兒童入學通知單」又錯過5月下旬至6月上旬國小新生報到期間,如何辦理入學報到?", "內容": "

    家長可於新生報到期間(入學當年度5月下旬至6月上旬)直接至本市新生報到入口網進行報到,或於上述新生報到期間之學校上班期間,攜帶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至學校進行審核、報到入學。此外,若為報到期間之後戶籍遷移者,亦可直接與學區學校聯繫辦理報到。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4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41, "title": "【新生入學】國民小學什麼時候要辦理新生報到?", "內容": "

    家長在當年度5月下旬會接到教育局寄發的「學齡兒童入學通知單」,請於入學當年度之「5月最後一週之星期六起10日內」至學校辦理報到或使用線上報到系統完成報到。如為「額滿學校」的新生,最遲應於6月上旬指定日期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40, "title": "【新生入學】若家長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未經法院公證者,是否具有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 "內容": "

    沒有。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需具有法院公證或法院授權認可之民間單位公證之租賃契約,且租賃契約起迄日以入學當年度3月20日為基準日,向前推計滿三年(需於當年度前三年之3月20日以前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38, "title": "【新生入學】因直系二(三)親等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內容": "

    可以。如為直系(三)親等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者,得於4月第4週學校辦理資格審查期間,持兩戶房屋所有權狀,及父母與學童戶口名簿到學區學校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得優先分發入學。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36, "title": "【新生入學】若因郵差投遞錯誤或出國未收到額滿學校資格審查通知單,而未能於當年度4月下旬前參與額滿學校之資格審查作業,應如何補救?", "內容": "

    (1)若持有權狀或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等,符合本市新生入學及分發辦法第十條優先分發入學者,但未於當年度4月下旬前完成審核者,應於4月底前提出證明向學校教務處申請辦理補審查。逾期者列入候補名冊並先予改分發學校報到。
    (2)若無權狀,但未表示改分發之意願而逕行改分發者,應於4月底前向區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辦理改分發至欲就讀學校,逾期者視同接受改分發辦理。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37, "title": "【新生入學】若家長持有向政府購買不可買斷之國宅租賃證明,其子女是否具備優先分發入學資格?", "內容": "

    如遇民眾持有向政府購買不可買斷之國宅租賃證明,經區公所查明事實後,檢附相關證件報教育局專案處理,但若僅為一般性之國宅租賃,則視同民間之租賃契約,不列入優先就讀考量。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35, "title": "【新生入學及戶籍】設籍的時間先後如何計算?是以父母或學生為基準?必須全家人設在一起嗎?", "內容": "

    設籍時間以學童至戶政機關辦理設籍本市為計算基準日,惟額滿學校於設籍條件上,優先錄取原則為學生與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於學生入學當年度3月20日前共同設籍。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38, "title": "【新生入學】父母或監護人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童,可申請就讀額滿學校嗎?", "內容": "

    若學童(必須有居住事實者)之所屬學區是額滿學校時,則可於當年度430日前向教育局申請優先就讀,不受錄取原則之限制。若想申請非學區之額滿學校,為考量父母或監護人均為身心障礙之子女能「就近入學」,更顧及其「便利性及安全性」,由教育局依實際情形分發。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7, "title": "【新生入學】小朋友的哥哥、姊姊就讀「改分發學校」時,就小朋友可否申請就讀非學區之改分發學校?(新生部分)", "內容": "

    一、若小朋友的哥哥、姊姊已就讀「改分發學校」,家長可直接向區公所民政課或欲就讀之國民小學申請將小朋友分發至與哥哥、姊姊就讀同一所改分發學校。
    二、前項申請於當年度4月30日前提出者,不受該改分發學校額滿之限制。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34, "title": "【新生入學】要怎麼知道小朋友的學區在哪裡?", "內容": "

    本市各區公所於每年度2月間劃定當年度各國小學區,家長可依小朋友戶籍地址的『區』『里』『鄰』別,至本局官網新生入學專區或各區公所網站上查詢學區。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5, "title": "【新生入學】因父母或直系二(三)親等持有兩戶(以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證明),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內容": "

    可以。如為父母或直系二(三)親等持有兩戶(以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證明),致只有父或母其中一方與學童共同設籍者,得於4月第4週學校辦理資格審查期間,持兩戶建物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證明),及父母與學童戶口名簿到學區學校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得優先分發入學。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3, "title": "【新生入學】如果小朋友符合優先分發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即一定可以就讀「額滿學校」?", "內容": "

    不是。符合上述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即可優先分發額滿學校;倘符合優先分發條件者多於額滿學校招收名額時,則以學童之設籍先後排序分發,未分發至額滿學校者,則改分發至改分發學校就讀。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04, "title": "【新生入學】小朋友幾歲的時候可以進入小學就讀?", "內容": "

    小朋友在當年度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滿6足歲,即屬於當年度9月應入小學就讀之學童。
     114學年度一年級新生為107年9月2日至108年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出生者。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4, "title": "【新生入學】小朋友的哥哥、姊姊就讀學區內學校,因學區鄰里重劃導致小朋友無法就讀同一學校1年級,該怎麼辦?", "內容": "

    小朋友的哥哥、姐姐已就讀「額滿學校」,小朋友卻因學區鄰里重劃導致就讀不同校之情形,請該額滿學校報請教育局專案處理。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16: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38, "title": "何謂低頻噪音?陳情人應如何配合檢測?", "內容": "

    一、所謂低頻音量係指音源在20Hz至200Hz頻率範圍內之音量。

    二、依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第6項規定,測量音源20Hz至200Hz頻率範圍時,應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故本局環保稽查大隊稽查人員辦理低頻噪音案件需會同陳情人方可處理。

     

    ", "日期時間": "2016-03-08T09: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37, "title": "汽機車噪音如何檢舉?", "內容": "

    環境部設立有噪音車檢舉網站(網址),若民眾發現噪音車輛可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相關規定,並利用該檢舉網站檢舉,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例如相片或影片等)並留下相關資訊,經查證確有妨害安寧情形者本局環保稽查大隊將通知車主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 "日期時間": "2016-03-08T09: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6, "title": "【新生入學】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內容": "

    可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具有優先入學資格。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6-03-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36, "title": "配合新水價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大用水戶之抄表及發單日是否有變動?", "內容": "本處考量大用水戶用水量較大,抄表日期如未固定,將造成每月用水度數差異較大,不利大用水戶自我管控,故配合新水價自105年3月1日起實施,大用水戶改為固定每月底抄表,使每月抄表計量之用水度數更符實際,收費日亦由每月5日調至每月7日,遇假日則順延。

     

    ", "日期時間": "2016-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35, "title": "馬桶水箱裡放置藍色潔廁塊是否會影響供水系統?", "內容": "

    自來水用戶應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相關規定設置衛生設備,其中馬桶水箱內係由浮球開關控制水位,並不會發生馬桶逆滲造成回流的問題,所以放置藍色潔廁塊並不會影響供水系統。

    ", "日期時間": "2016-03-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33, "title": "應如何辦理印鑑證明?", "內容": "

    【申請方式】

    1. 戶籍設於臺北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當事人本人、受委任人、法定代理人。

    (2)當事人戶籍未遷出國外者,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當事人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3)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者,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2. 戶籍設於其他外縣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證明 ,請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國外者為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者,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不可跨縣市申請)。 


    【應備證件】

    1、申請印鑑證明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符合下方【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並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注意事項】

    1、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  ( 如未曾登記過印鑑或原登記印鑑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如有其他印鑑證明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2、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11、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日期時間": "2016-03-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10034, "title": "要如何申請印鑑登記?", "內容": "

    【申請方式】

    1. 戶籍設於臺北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登記,申請方式如下

    (1)申請人:當事人本人、受委任人、法定代理人。

    (2)當事人戶籍未遷出國外者,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當事人短期出國戶籍尚未遷出國外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由受委任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

    (3)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者,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2. 戶籍設於其他外縣市,如果您需要辦理印鑑登記 ,請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國外者為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者,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不可跨縣市申請)。


    【應備證件】

    1、申請印鑑登記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印鑑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符合下方【注意事項】第1點及第5點規定,並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欲登記之印鑑章、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注意事項】

    1、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2)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2、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3、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4、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5、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 ( 如未曾登記過印鑑或原登記印鑑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如有其他印鑑證明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6、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 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7、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8、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

    9、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10、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 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 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11、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日期時間": "2016-03-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1, "title": "區段徵收之公告期間多久?公告於何處?", "內容": "
      \t
    1. 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
    2. \t
    3. 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 "日期時間": "2016-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00, "title": "自辦市地重劃有哪些獎勵、優惠?", "內容": "

    1.獎勵措施

    (1) 行政規費減免:

    a.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晒圖、都市計畫圖、耕地租約資料時,免收閱覽費。

    b.申請發給土地登記、地籍圖及地價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

    c.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給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d.優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e.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與登記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2) 稅賦減免:

    a.自辦重劃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b.抵費地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c.參加重劃提供之負擔總費用得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再減徵40%土地增值稅。

    2.政策優惠

    (1) 視各級政府實際經費狀況提供重劃所需費用低利貸款。

    (2) 列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而未興建者,協調有關機關優先編列預算配合施工。

    (3) 重劃區內10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及重劃區之相關地區公共設施,協調有關機關於重劃完成後2年內優先興建。

    (4) 洽請重劃區所需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之事業機構配合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5) 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工程費之補助及配合施工等。

    ", "日期時間": "2016-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4, "title":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償方式為何?", "內容": "

    1.領取現金補償:補償地價是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竣。

    2.不領取現金補償,選擇申請領取抵價地

      \t
    1. (1)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
    2. \t
    3. (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4.已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現金補償,申請改領取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現金補償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16-0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94, "title": "臺北市入侵紅火蟻案例要進行餌站監測1年才可以解除列管?", "內容": "

    不是,依據農業部114年5月12日修正「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6.3.2之規定,若紅火蟻之防治率已達100%,或發生率已達0%,且效果持續4個月以上,可向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申請解除管制,而本市入侵紅火蟻防治規定是在其規定上延長6個月無紅火蟻紀錄時才解除列管。

    ", "日期時間": "2016-02-03T17: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92, "title": "臺北市可以找哪些單位鑑識是否為入侵紅火蟻?", "內容": "1.臺北市動物保護處(02-87897158)
    2.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02-33663360)
    3.教育部入侵紅火蟻防治北區輔導團(臺北市教育大學)", "日期時間": "2016-02-03T17: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90, "title": "在臺北市發現入侵紅火蟻時可向哪些單位通報?", "內容": "1.1999市民熱線
    2.臺北市動物保護處(02-87897158)
    3.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02-33663360)", "日期時間": "2016-02-03T17: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88, "title": "發現販賣保育類野生動物,要向哪個單位反映?", "內容": "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屬刑事案件,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至150萬元罰金,除通報動保處外,亦可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報案。", "日期時間": "2016-02-03T17: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86, "title": "我店裡的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弄丟了怎麼辦?", "內容": "請檢附特定寵物業許可證遺失切結書向本處申請補發。", "日期時間": "2016-02-03T17: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32901, "title":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標準為何?", "內容": "
      \t
    1.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2. \t
    3. 前項市價,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查估結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 "日期時間": "2016-02-03T16: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66, "title": "如果通過獎勵補貼計畫,大約何時可以請領到補助經費?", "內容": "獎勵補貼計畫固定於每年9-10月憑單據請領當年度補助款,直至計畫結束為止。 ", "日期時間": "2016-0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3, "title": "臺北市聯營公車所核備之電子票證及其優惠各為何?", "內容": "

    1.目前經查核備之電子票證分別為悠遊卡、一卡通及愛金卡。2.經核備之電子票證享有以下優惠:捷運公車雙向轉乘優惠:搭乘臺北捷運與臺北市聯營公車、新北市公車,在規定時限60分鐘內直接轉乘,即可享單次普通卡8元、學生卡6元之優惠。學生優惠票價:持記名學生卡,經記名且設定效期方能享有學生優惠票價每段公車12元。3.持悠遊卡搭乘臺北捷運、新北捷運(輕軌及環狀線)或臺北市聯營公車於扣款後60分鐘內直接轉乘新北市YouBike,可享單次5元優惠(限新北市境內站點借出,雙北市內還車。)。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99-12-31T11:0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51, "title": "我常常遇到驗票機故障無法感應,請問有任何改善措施嗎?司機似乎都不知道不得強迫乘客投現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有關多卡通驗票機(以悠遊卡為例),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倘尚有其他收費工具可使用時,應即明顯標示「驗票機故障」,於駕駛座擋風玻璃右側與驗票機附近,民眾向駕駛出示悠遊卡即可免費搭乘,駕駛不得要求投現;回站後應即修復或抽換備品,方得出車營運。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9, "title": "是否可於全市公車後門皆加裝驗票機,加速上下車之方便性?", "內容": "

    本市聯營公車業者裝設後門驗票機,已於106年8月底全面裝設完畢,將有助於減少上下車集中於單一車門刷卡情形,適度疏緩車內壅擠。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8, "title": "悠遊卡與一卡通之於臺北市之服務中心設於何處?聯絡方式為何?", "內容": "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諮詢服務或申訴地點為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13樓(南港軟體園區二期G棟)或市政府轉運站客服中心(市府轉運站一樓),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2-412-8880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諮詢服務或申訴地點為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6號(市府轉運站),一卡通公司客服電話07-791-2000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7, "title": "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時,電子票證感應失敗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若因乘客使用之電子票證故障而無法刷卡付費或電子票證餘額不足,乘客得選擇投現或使用其他電子票證乘車;若因驗票機故障致使乘客無法刷卡付費,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不得強制乘客投現付費。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6, "title": "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時身上電子票證餘額不足,也沒有零錢,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持電子票證搭乘臺北市聯營公車時,若卡片可使用金額不足搭乘所需車資時,不足車資可由票卡代墊乙次;若公車為兩段票,但第一段票已代墊過一次,第二段票則無法再扣款,旅客需以投現的方式繳費。另於下次使用前,持卡人須加值補足代墊之車資後才可使用。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5, "title": "悠遊聯名卡、一卡通聯名卡是否可於臺北市聯營公車自動加值?", "內容": "

    因目前公車驗票機設備無法與各電子票證有即時連線功能,爰無法提供自動儲值功能,尚請見諒。本市大多數便利商店亦有提供相關票證卡片加值服務,且各捷運站均有設置悠遊卡自動加值機,民眾皆可自行操作加值。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4, "title": "電子票證之主管機關為何?適用法條為何?", "內容": "

    電子票證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電話:(02)8968-0899

    適用法條與行政命令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50, "title": "本市敬老悠遊卡相關業務權管單位為何?", "內容": "

    敬老卡相關業務為本市社會局所權管,連絡方式1999轉1680(施小姐)。

    ", "日期時間": "2016-0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2, "title": "公司沒有選擇舊制勞工,都已經改選新制為什麼還收到稽催欠繳公文?", "內容": "單位應先確認所謂的「沒有舊制勞工」是否為沒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勞工或白領外籍移工,
    (1)是的話,請辦理退還/註銷專戶(請至本局官網勞工退休準備金業務專區下載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書及附件)。
    (2)否的話,未結清舊制年資者,即使已改選新制仍應按月提撥,如專戶金額已足夠支付舊制退休金,則應向本局申請暫停提撥(請至本局官網勞工退休準備金業務專區下載暫停提撥申請書及附件)。",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3, "title": "公司每個月都有提撥退休金,為什麼說公司欠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內容": "公司應先確認繳納的是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存款單),還是新制的勞工退休金(勞保局按月寄發),如公司確實有相關舊制準備金繳納證明,通常是因為銀行人員存款月份打錯,請向臺灣銀行信託部循更正存款月份方式辦理(電話:2349-3456分機 5270~5280.)",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4, "title": "公司如欲補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但並無存款單,如何辦理?", "內容": "需向臺灣銀行信託部申請補發空白存款單,電話:2349-3456分機 5270~5280。",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5, "title": "公司收到勞動局公文通知未按月提撥,但是如已經提足員工退休金,是否還要補繳?", "內容": "如公司試算後,已提足勞工未來所需之退休金,請至本局官網勞工退休準備金業務專區下載暫停提撥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報勞動局辦理暫停提撥。",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7, "title": "公司如無其他舊制年資員工,但僱有白領外籍移工,請問該如何處理?", "內容": "白領外籍移工係屬舊制勞工,須依法須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8, "title": "公司如無其他舊制年資員工,但僱有藍領外籍移工,請問該如何處理?", "內容": "如係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之藍領外籍移工,非屬提繳身分,無其他舊制年資勞工或白領外籍移工,可依法辦理退還並檢附藍領移工之聘僱許可證影本。",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9, "title": "公司如僱有新住民,且為103年1月17日前到職(具有舊制年資),請問該如何處理?", "內容": "如僱有新住民且於103年1月17日前到職具有舊制年資:
    (1)如勞工已選擇新制,欲結清其舊制年資(到職日至轉成新制日),經勞資雙方合意可辦理結清舊制年資。
    (2)如勞工選擇舊制或未結清者,單位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30, "title": "何謂結清年資?", "內容": "

    1.結清年資係指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84條之2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2.結清年資之條件:

    (1)該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2)該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

    (3)該條例施行後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

    3.結清年資之計算標準:

    (1)比照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依照勞基法第55條計算,舊制年資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1年計,前面15年內1年給付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1年給付1個基數。

    (2)上述基數是指現在協議結清前半年之平均工資。(舉例:91年3月5日到職,94年7月1日改選新制,舊制年資3年3個月又25日,進位後變3.5年x 2個基數=7個基數,假設結清前半年平均工資如為4萬元,7個基數x 4萬元=結清費用需給付28萬元)。

    ",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31, "title":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修法的目的是什麼?", "內容": "本次修法係為保障勞工於事業單位符合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時可請領退休金權益之立法意旨,避免雇主因經營風險或突發狀況以致無法一次給付退休金,故修訂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增訂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每年底需檢視隔年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之退休金數額,並於隔年3月底前足額提撥至專戶,此修法至少可確保勞工於符合退休條件時,專戶內金額已足夠支付其退休金,以保障勞工之舊制退休金權益。",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32, "title": "本公司雖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的舊制勞工,但後來都改選新制了,還有需要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嗎?", "內容": "如公司僱有具舊制年資之勞工,即使後來改選新制,仍需開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依法遵守按月提撥及足額提撥之規定。(新制6%係提撥改選新制後年資之退休金,舊制係提撥改選新制前年資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兩者並無重複提撥的問題)。",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38, "title": "公司另外有別間銀行的帳戶儲存員工的退休金,可否提供該銀行的存款明細取代足額提撥存到專戶?", "內容": "目前法令未授予以儲存到其他間銀行的方式取代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故事業單位仍需依法提撥至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專戶。",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1, "title": "估算足額提撥後補存至專戶的差額是否可列為費用扣稅?", "內容": "依據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勞動福3字第1040083235號書函略以,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業經財政部104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發布施行。",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42, "title": "若未依規定足額提撥,會有罰則嗎?", "內容": "如違法經查察屬實,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得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16-0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7, "title": "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於何時發給?", "內容": "
      \t
    1.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 \t
    3.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4. \t
    5.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 "日期時間": "2016-01-26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6, "title":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內容": "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全體繼承人領取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檢具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權利書狀等相關資料會同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補償費予繼承人;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檢附完備之繼承資料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 "日期時間": "2016-01-26T0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3, "title": "臺北市市地重劃相關業務應向那個機關詢問?", "內容": "

    臺北市市地重劃業務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如果有市地重劃個案相關之問題,請逕向該總隊(市地重劃科)洽詢,聯絡電話:(02)8780-7056轉503~520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3樓。

    ", "日期時間": "2016-0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9, "title": "什麼是抵價地?", "內容": "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 "日期時間": "2016-0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20, "title": "要如何申請按摩據點設施設備補助?", "內容":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按摩據點設施設備補助對象(工作地點皆位於本市):
    一、視障按摩小站:
    經營場所位於本市公共場所(包含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之五大場所),並由視障者進駐及提供按摩服務。
    二、視障按摩院:
    經營場所設於本市之視障按摩店家,並由視障者經營及提供按摩服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04", "日期時間": "2016-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9, "title": "生理假如何計薪?可否扣全勤獎金?", "內容": "
    1.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受僱者為生理假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0, "title":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假之規定內容為何?", "內容": "一、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所謂分娩謂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流產謂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參勞委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以下亦同)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 二、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產假8星期與產假4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但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1星期及5日之產假,因勞動基準法並無相關之規定,故雇主無給付薪資之義務(參勞委會91年7月10日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函)。 三、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該期間內如遇星期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加以扣除(參勞委會(79)臺勞動三字第01425號函)。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1, "title": "公司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任職屆滿3年,則資遣費應如何計算?", "內容": "
    1.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有關無法勝任工作之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3. 勞工任職工作年資為3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可領取1.5個月平均工資數額之資遣費。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2, "title": "雇主資遣勞工是否需要提前告知?", "內容":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資遣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之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3, "title": "公司是否可規定加班一律補休?", "內容": "
      \t
    1. 雇主如使勞工加班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24條已有明訂;至於勞工加班後自願放棄領取加班費而選擇補休,該法並未禁止,惟公司如片面規定加班一律補休,則屬違法規定。
    2. \t
    3. 勞雇雙方不得事前約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內部規範)加班一律補休,建議加班申請單應設計為「請領加班費」或「擇期補休」二種勾選方式,以便勞工自行選擇。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5, "title": "公司經營不善,薪資發不出來,可否開3個月期票給勞工當月薪資?", "內容":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通用貨幣(新臺幣)為之。
    2.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令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3.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4. 工資乃勞工養家賴以維生之生計,仍以按月給付為原則,公司經營不善,欲以3個月期票方式發給勞工工資,仍應事先與勞工協商約定,取得勞工同意,尚不得以勞工接受該期票,即逕自解釋勞工同意此種發薪方式。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7, "title": "應徵保全工作時,公司表示保全員工作時間和一般勞工不同,究竟保全員的工作時間規定為何?", "內容": "

    一、保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監視性工作者,依法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臺北市政府112年1月5日府勞動字第1116144006號令發布「臺北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規定,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屬第3類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其工時限制如下: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3.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作時間上限為288小時。
    4. 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三、另外,若勞工為運鈔保全或人身保全,則屬第1類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其工時限制如下: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雇主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之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辦理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
    3. 四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4. 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
    5. 二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四、公司若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將雙方有關工作時間約定之勞動契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則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仍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8, "title": "勞工往返不同工作場所之交通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內?", "內容": "
      \t
    1. 現今社會勞動樣態眾多,部分行業勞工同時負責多個工作場所,例如某公司清潔人員,一日須處理臺北市中山區5個小家庭的室內清潔、保全公司督導一日須巡視6個不同案場,工作場所間的往返視同執行職務,非屬上下班通勤時間,故當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為「各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往返各工作場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09, "title": "請問勞工加班(延長工時)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何?", "內容":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之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3.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4.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之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910, "title": "請問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的規定為何?", "內容": "
      \t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 \t
    3.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所有行業),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 \t
    5.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電信業、批發及零售業等行業),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6. \t
    7.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加油站業、銀行業、保全業、醫療保健服務業、餐飲業、理髮及美容業、觀光旅館業等等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t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t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t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16-01-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0, "title": "未屆滿勞資雙方約定服務年限提前離職,雇主要求勞工給付違約賠償金是否合理?", "內容":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2.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3.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4.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5. 若勞資雙方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違反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各項規定者,勞工可拒絕給付約賠償金。
    6. 另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8 月 10日(83)台勞資二字第 58938號函釋規定,如勞工認為原勞動契約所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不符民法及誠信原則等相關規定,亦可不履約賠償,並逕向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勞工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巿,可向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地址:臺北巿信義區巿府路1號5樓;電話:2720-8889)申請調解。
    ", "日期時間": "2016-0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1, "title": "勞資會議應如何舉辦?", "內容": "
    1.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勞動基準法第83條)。
    2.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
    3.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
    4.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事業單位無前項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
      一、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二、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 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分配名額分別選舉之。
      三、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之。
    5.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1.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2.關於勞工人數、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 3.關於事業之生產計畫、業務概況及市場狀況等生產資訊。 4.關於勞工活動、福利項目及工作環境改善等事項。 5.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 2.關於勞動條件事項。 3.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 4.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 5.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其他討論事項。 5.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及解任方式等相關事項。 6.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7.其他討論事項。
      (三)建議事項等。
    6. 工作規則之訂定及修正等事項,得列為前項議事範圍。
    7.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8. 如對勞資會議實施程序細節仍有疑義,可洽詢臺北巿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電話:27208889分機7013、7032、7033、3331)。
    ", "日期時間": "2016-0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2, "title": "選舉日是否應給假?當日出勤者,工資如何計算?", "內容": "選舉罷免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1日,工資照給。另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惟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給予加倍工資;至於無投票權的勞工是日毋須另行給假。選舉日係供具投票權之人民投票,與勞動基準法國定假日供勞工作為休息有別,另查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故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6日勞動2字第1010130712號函釋)。", "日期時間": "2016-0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3, "title": "颱風假雇主要求勞工出勤未給付加班費,合法嗎?", "內容": "
    1. 目前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之規定,颱風屬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6 月 19 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2點規定之天然災害。
    2.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之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未依規定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3.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之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4. 參照上述「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規定,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期間出勤應否加發工資,宜由勞資雙方約定。
    ", "日期時間": "2016-0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4, "title": "勞工病假天數較長,遇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應否計入病假假期內,工資應如何發給?", "內容": "
    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2. 另依內政部74年6月12日臺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
    3. 依上述主管機關函釋規定,病假延長假期未達一個月以上者,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均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工資自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 "日期時間": "2016-0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97, "title": "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之。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相關規定,雇主受理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之申訴案後,處理原則為:
      一、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二、處理申訴原則:不公開、須保密,使當事人充分陳述,自申訴提出後2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三、委員會決議應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
      四、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五、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 "日期時間": "2016-0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86, "title": "雇主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無罰則?", "內容":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積欠未滿6個月工資、合計上限6個月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用。
      2. 事業單位未依法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3. 另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6項之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目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地址:臺北巿羅斯福路1段4號;電話:02-2396-1266)查詢受僱之事業單位有無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日期時間": "2016-0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88, "title": "雇主在何種情況下才可調動勞工?", "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日期時間": "2016-0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89, "title": "勞動契約有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規定,是否合法?", "內容": "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3項之規定,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4項之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日期時間": "2016-0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95, "title": "【大陸地區就學證明】有關在大陸地區就學的國中及高中職學歷證明應如何辦理?", "內容": "

      一、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高等學校或機構發給之學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教育部;中等以下學校各級各類學校發給之學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本局,可至北市府北區八樓辦理或於「台北服務通」線上申辦。

      二、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國民中學學歷:
                 1. 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 ;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2.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設籍地或居留地址須為「臺北市」) 。

                 3. 2張2吋彩色證件照。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1. 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
                 2.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公證書正本、影本;必要                  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3.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                 符之文件正本、影本。

                 4.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設籍地或居留地址須為「臺北市」) 

                 5. 2張2吋彩色證件照。

      四、業務承辦人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5(國中學歷採認)、分機1258(高中學歷採認)、分機6333(高職學歷採認)

       

      ", "日期時間": "2016-0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市民服務大平台", "URL":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150113" }, { "Title":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大陸學歷證明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899995/5894b083-371b-45aa-a296-08b27cde49d9.pdf" } ] }, { "DataSN": 4899362, "title": "何謂合格的合梯?", "內容": "室內裝修施工人員經常使用合梯從事高架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 條對於合梯有以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上述所提及之合梯高度須低於2 公尺;於高度2公尺以上從事高架工作,必須搭設施工架。

      ", "日期時間": "2016-0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77, "title":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應如何備查?", "內容": "依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27號公告,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後30日內,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備查之表件格式填報備查資料,變更時亦同。", "日期時間": "2016-0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27號函-場醫護報備公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3/relfile/31820/4909877/b5c9c396-e2ee-4434-8ac0-64403d3f4cdf.pdf" } ] }, { "DataSN": 4909878, "title":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特約醫師每次臨場服務時間應為幾小時?", "內容": "依110年12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02063351號令修正發布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每次臨場服務之時間,應至少3小時以上;勞工總人數50人至299人事業單位醫護人員每次臨場服務之時間,至少2小時以上,且每日不得超過2場次。", "日期時間": "2016-0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41, "title":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需漆有能見度高的顏色,但因作業環境背景顏色不同或是天候因素(晴天、陰天、晚上)皆會對能見度造成影響,希望能提供能見度高的參考顏色,以利遵循。", "內容": "建議採用紅色及黃色兩種顏色搭配油漆於搭乘設備。 ", "日期時間": "2016-01-15T16: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73, "title": "甚麼是停、復工公開資訊查詢", "內容": "
        \t
      1. 工作場所經勞動檢查認定有立即危險之虞,經網站公布受停工之工作場所,讓工作者能瞭解自身工作場所的安全狀況,提高工作者安全意識,並協請全民共同監督職場安全衛生。
      2. \t
      3. 詳細資料請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網站/公告資訊/全民監督職安地圖/停、復工公開資訊查詢(https://lio.gov.taipei/cp.aspx?n=AA2369ADC0C70CD9&s=146FB4CDD585C965)。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1, "title": "有關「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之標示,應如何辦理。", "內容": "一、「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明顯易見之處,置有「額定荷重」之標示,上開「額定荷重」之標示,旨在使起重機之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得以知悉、確認該起重機作業時之額定荷重,因各事業單位之起重機配置情形及作業條件等各有不同,且起重機之型式種類繁多,該額定荷重標示之大小,應以能清楚辨識為度,其標示之位置,應視個案情況,於操作者及吊掛作業者明顯可見之適當處所為之;如塔式起重機等,應於其伸臂之最大作業半徑之適當位置標示,其運轉室應置有各作業半徑對應之額定荷重表,該荷重表並交吊掛作業者攜帶、或置於其可查閱之處理。
      二、以「銘牌」等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吊升荷重」等事項,該「銘牌」宜以長久性、耐用性、不易損毀、脫落之方式製作,標示於明顯可見之位置即可,其格式大小、材質等,不予限制。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77, "title": "捷運工地挖掘連續壁使用之MASAGO挖掘機是否屬移動式起重機疑義。", "內容": "捷運工地挖掘連續壁使用之MASAGO挖掘機,查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移動式起重機之定義,屬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危險性機械。該移動式起重機機械抓斗部分與吊鉤有別,其安全係數得免依吊鉤等計算標準。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26, "title":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多台共用時,合格標示欄位有限,應如何填列「起重機編號/車號」?", "內容": "依「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四、(三)及四、(四)之規定: 一、吊掛式搭乘設備:得填列主要搭配之移動式起重機之車號/編號,並於簽認報告內註明「得使用於任一符合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移動式起重機」。 二、直結式搭乘設備:因擬共用同一直結式搭乘設備之移動式起重機,即使具有相同型式、構造及容量,仍應經專業機構實際核對其型式、構造、支承結構及接頭等,實際安裝搭乘設備,並實施荷重試驗,才能確保其使用安全,故仍須一一經專業機構檢查,並於簽認報告內容明確記載所有共用之合格起重機車號/編號。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27, "title":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是否一定要有出入口設置", "內容": "依「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三、(八)之規定,搭乘設備出入口之門扉應僅能向內開啟,並設有防止其意外開啟之設施;惟如已置備安全上下設備,並落實「搭乘設備下降置於地面或安全處所,方得進出」之規定者,如能確保勞工作業安全,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29, "title": "吊掛式搭乘設備是否一定要頂蓬?防止飛落物或掉落物撞及之防護設備所指為何?", "內容": "依「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內三、(十)之規定,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應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物撞及之防護設備,故應設置頂蓬、安全網或其他足堪保護勞工作業安全之設備。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33, "title":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部份內容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未提及,如熔接技術士施工、防止物件飛落之防護設備等,是否有逾越疑慮?", "內容": "一、注意事項業經勞動部以103年11月4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5851號令修正發布,屬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其內容在於完善「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有關搭乘設備之規定,尚無逾越法規之疑慮。 二、鑑於搭乘設備多為國內自行組裝,且多非屬移動式起重機原廠設計及製造,故應由具熔接技術士資格者實施熔接作業,以確保熔接品質。另防止物件飛落危害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8條之規定,本為雇主應盡義務。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34, "title": "雇主對於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如乙公司承攬甲公司工作,並雇用丙公司移動式起重機至甲公司場所從事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則「作業安全檢核表」應由誰負責填寫?", "內容": "應由甲、乙、丙等3家公司指派人員共同填寫,就安全檢核表之各公司權責部分欄位進行檢核,於檢核表項次欄位註記檢核單位(如起重機之要求應由丙公司簽章),並於檢核表簽名欄簽名。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37, "title":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但書從事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得以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但同規則37條規定從事垂直高度20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是否會造成同一高煙囪施工作業(例如作業高度範圍0-60米)等,須使用高空工作車及移動式起重機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之情形?", "內容": "貨櫃裝卸、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之作業,使用搭乘設備從事高空作業時,如同一作業場所之作業高度範圍包括20公尺以下者,為使作業方式一致,以免必須交替使用搭乘設備及高空工作車,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5條但書規定辦理,尚無不可。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40, "title": "專業機構所核發簽搭乘設備之合格識別標示,由事業單位粘貼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如有脫落或褪色時,是否有補發機制?", "內容": "識別標示脫落或褪色無法辨認者,請向原簽認技師公會申請補發,勞動部亦將研議採用其他材質之合格識別標示。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72, "title": "作業場所未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或民眾有無檢舉管道?", "內容": "


      辦理人民陳情案件,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網址: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 載明具體陳情內容、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權管機關將於收件之次日起六個工作日內回復,不處理無具體內容、未具建設性批評、個人情緒抒發意見、謾罵或不雅言詞、新聞轉載等案件。

      ", "日期時間": "2016-01-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99, "title": "【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的還款期限是多久? 利息是多少?", "內容": "(一)本貸款分無擔保貸款及擔保貸款,其本金寬限期限最長皆為3年,前項無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5年,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7年。
      但仍需視每位申請人之個別情況由審查小組決定最後的核貸金額及還款期限。
      (二)本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55%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後公告之。貸款期間如無實施要點第19點情形者,利息由產業局全額補貼。",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12, "title": "【青年創業融資貸款】當申請本貸款後,若開店未滿5年就停業,是否能延長貸款償還期限?那利息又該如何計算?", "內容": "

      1.本貸款之貸款年限是由本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後核定,故事業結束營業後,仍應依原核定年限還款;若未按時繳款,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將採取訴訟程序向貸款人追繳未還款項。
      2.依臺北市青年創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19點規定,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所經營事業結束營業後,未於事實發生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未來即使恢復營業,亦不再補貼利息。停業後之利息及還款方式請洽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16, "title": "【青年創業融資貸款】本貸款如事業經營良好,可否提前清償?", "內容": "可以。貸款人如申貸後如營運良好、資金充裕,得視個別情況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提前還款,以減輕債務負擔。如有送保並可就提前清償之貸款金額請承貸金融機構代為申請退還信用保證手續費。",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17, "title": "【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經核准後,要如何按月攤還貸款?", "內容": "申辦青創貸款,於收到產業局之核定通知書後,持相關資料向申貸時選擇之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亦可做為每月還款扣繳使用。",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18, "title": "【青年創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經審查通過獲發核定通知書,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期限為何?", "內容":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原申請時填寫之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6,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的申請資格為何?可以申請多少金額?", "內容": "登記於本市且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第一類:年齡為已成年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經營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在本市辦有稅籍登記。
      (二)第二類: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三)第三類: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且非屬第二類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
      (四)第四類:符合第三類資格且申請時起前三年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且依約定連續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
      2.獲產業局公告之政府相關創新獎項或相關補助。
      3.經向財團法人證劵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版。
      4.平均年營業額達三千萬元以上。

      本貸款貸放額度第一類及第二類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第三類最高為五百萬元;第四類最高為一千萬元。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7,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的還款期限是多久? 利息是多少?", "內容": "(一)本貸款貸放期限最長為五年,含本金寬限期限最長一年。
      (二)貸款利息是按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五機動計息為上限,實際利率由產業局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後公告之。",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58,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的貸款用途為何?", "內容":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限。",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0,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時,要由誰提出申請?", "內容": "

      本貸款申請人為第一類,應由商業負責人提出申請;第二類至第四類應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提出申請。

      本貸款之貸放,同一申請人以一次為原則。但申請人符合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規定(獲政府各項政策性貸款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且依約連續攤還貸款達十八個月以上),或本貸款之前次貸款還清後,經營正常且債信良好者,得向產業局再次申請貸款。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1,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需檢附那些文件?", "內容": "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請至台北服務通或臺北市融資貸款申辦網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2,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應備文件中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之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要去哪邊下載?要如何申請信用報告?", "內容": "

      請於市民服務大平台中小貸款書證表單或本網頁中小貸款專區書證表單中下載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查詢處理授權書,親簽後上傳至市民服務大平台或以郵件方式寄至ea-easyloan@gov.taipei (正本請留存,另寄送銀行),聯徵查詢費用將於核准後與銀行申請對保撥款時另行繳付給銀行,聯徵查詢費用至多400元以內。


      洽詢專線: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分機6616、1229或6626(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3,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流程為何?需要多少天?", "內容": "本貸款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後向產業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後將由市府委派專人,偕同顧問針對營業現況、設備情形、產品狀況等進行貸款前現場訪視,同時承貸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或玉山銀行也將同步進行徵信作業,最後交由本貸款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於45天內將完成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以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4,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是否需要提供保證人或擔保品?要不要支付額外費用?", "內容": "(一)本貸款分為擔保貸款及無擔保貸款。但為降低貸款風險,本貸款得視申請案情況徵提具資力之保證人。
      (二)除信用保證手續費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規費外,承貸金融機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保證手續費的計費方式係以固定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三七五計算。
      (三)聯徵查詢費用將於核准後與銀行申請對保撥款時另行繳付給銀行,聯徵查詢費用至多400元以內。",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5,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本貸款所稱中小企業如何認定?", "內容": "

      依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6,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本貸款所稱之小規模商業要如何認定?其所包含之行業有那些?", "內容": "小規模商業是指於本市內依商業登記法第5點規定得免辦理登記者,其所包含的項目如下: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7,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在什麼情況下,會取消本貸款的利息補貼?", "內容": "

      貸款人經營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產業局,產業局應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停止補貼後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

      (一)停業、歇業、解放、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第一類申請案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四)未按月攤還貸款本金。

      (五)貸放後,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協議延長期限或償還方式。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利息補貼之情形消滅後,產業局得依貸款人之申請繼續補貼利息。但貸款人未依規定通知產業局時,產業局得不予繼續補貼。

      經產業局查核發現有第一項所定應停止利息補貼之事由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停止利息補貼,並通知貸款人及承貸金融機構,且日後不得繼續補貼利息。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8,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人或企業有哪些情況時,會無法申請到本貸款呢?", "內容": "請參考本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一覽表,當觸及其條件時,將不予核貸。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69,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之審查重點為何?", "內容": "本貸款由產業局設置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審查小組,就申請人之資格、財務結構、資金用途、營業情況、產業前景、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及寬限期年限等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申請額度三百萬以下者,得免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由產業局逕依承貸銀行出具之審查意見報告表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由產業局發給核定通知書。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0,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如經核准後,會由哪家銀行進行貸款核撥?", "內容": "經核准後,依申貸時選擇之承貸金融機構,做為本案配合承貸業務與貸款核撥。",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2,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申請本貸款可否用來償還向其他金融機構所借的貸款?", "內容": "本貸款用途,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不得用來償還向其他金融機構所借的貸款。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3,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經審查通過獲發核定通知書,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期限為何?", "內容": "申請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依原申請時填寫之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核定通知書失其效力,申請人得向產業局重新提出申請。",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4,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經核准後,要如何按月攤還貸款?", "內容": "申辦中小企業貸款,於收到產業局之核定通知書後,持相關資料向申貸時選擇之承貸金融機構-玉山銀行或台北富邦銀行其任一分行開立「公司帳戶」,亦可做為每月還款扣繳使用。",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5,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如因事業經營致無力清償或未能按時還款,該如何處理?", "內容": "如發生上述之情事時,建議應主動通知承貸金融機構,以利進行後續協助處理償還方式。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6,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本貸款如事業經營良好,可否提前清償?", "內容": "可以。貸款人如申貸後如營運良好、資金充裕,得視個別情況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提前還款,以減輕債務負擔。如有送保並可就提前清償之貸款金額,請承貸金融機構代為申請退還信用保證手續費。",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7,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申請本貸款有無行業別限制?", "內容": "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7點所公告之「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之不予核貸條件」規定,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之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不可申請本貸款。另,部分行業因故無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者,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安親班或托兒所、建築師事務所等則無法申請本貸款。
      故依法經營登記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企業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除經營上開行業者外,皆可提出申請本貸款。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8,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計畫書可否委託他人代填或代辦?", "內容": "不需要。本計畫申貸程序簡便,無須代辦業者,建議申請人可自行辦理,不需委託他人代辦。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59, "title": "【中小企業融資貸款】請問本貸款資訊及申請書表可於何處取得?", "內容": "

      相關資訊與申請書(表)以及申請範例請至台北服務通或臺北市融資貸款申辦網下載電子檔案使用。


      另產業發展局提供免費協助計畫書服務,如有需求請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6616、6626。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68, "title": "填報職災月報表申報規定為何?", "內容": "
        \t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2. \t
      3. 各事業單位填報職災月報表承辦人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職災月報(遇例假日延後)。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工作者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申報。網址:https://isafe.osha.gov.tw/
      4. \t
      5. 未依規定填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第45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6. \t
      7. 本系統僅作職業災害統計之用,事業單位若發生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時,雇主仍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日期時間": "2016-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29, "title": "如何得知台北共同工作工作空間和育成中心資訊?", "內容": "

      可以至創業台北網站(https://www.startup.taipei)及新創圓夢網(https://startup.sme.gov.tw/home/)搜尋台北共同工作工作空間及育成中心資訊。



      ", "日期時間": "2016-01-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23, "title": "迪化廠的再生水(回收水)來源為何?", "內容": "

      迪化廠再生水(回收水)係生活污水經攔污柵、初級沉澱、深槽曝氣生物處理、二級沉澱及消毒等處理並達到國家放流水標準後,再經機械砂濾設備處理後提供使用之水。

      ", "日期時間": "2016-01-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24, "title": "迪化廠的再生水(回收水)每日有多少量?可提供外界多少使用量?", "內容": "

      迪化廠的再生水(回收水)每日產量可達1萬立方公尺,其中每日可提供外界免費取用3,400立方公尺。

      ", "日期時間": "2016-01-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25, "title": "迪化廠的再生水(回收水)可作為哪些用途?是否可與人體接觸?", "內容": "

      一、再生水(回收水)用途:植栽澆灌、廁所沖廁及地面沖洗。

      二、再生水(回收水)雖經妥善處理,但在風險考量下,不可做為人體直接接觸之用途,亦不得作為飲用或食品之原料。

      ", "日期時間": "2016-01-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26, "title": "迪化廠的再生水(回收水)提供外界取用的地點、時間、管徑及流程為何?是否需事先申請?又是否需收費?", "內容": "

      一、地點: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請由環河北路與敦煌路交叉口附近之入口進入。

      二、時間:每日24小時皆可提供取用。

      三、管徑:取用地點備有2英寸及2.5英寸管徑之快速接頭,提供取用民眾或廠商使用。

      四、取用流程:首次取用須填寫取用申請書,取用時須自備容器或儲槽車,並自行運送,抵達入口後需配合保全人員引導進、出廠區及現場人員之指揮,並於盛裝後配合完成取用登記。

      五、再生水(回收水)的取用完全免費,洽詢電話:02-25973183轉871。


      ", "日期時間": "2016-01-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27, "title": "迪化廠再生水(回收水)的水質為何?", "內容": "

      符合行政院環境部「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事項」之大腸桿菌群、餘氯、濁度、生化需氧量、臭味、pH等建議值。

      ", "日期時間": "2016-01-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5, "title": "抵價地總面積是多少?", "內容":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 "日期時間": "2015-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9,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對公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計畫書有異議,如何處理?",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對公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30日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之座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名或蓋章後,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
      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日期時間": "2015-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819, "title": "移工在臺居留期限最長可至幾年?", "內容": "產業類及家庭類移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最長為12年。另家庭看護工可向勞動部申請「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之評點。

      104年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延長至14年。

      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如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申請表格:https://reurl.cc/EZdY0v。
      連絡電話:(02)2380-1807。
      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 "日期時間": "2015-12-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9, "title": "105年開立發票後之繳交水費方式是否不同?統一發票要如何取得?", "內容": "

      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本處產製帳單年月抬頭為105年1月起之繳費通知單,會印製載具類別編號(含條碼)及載具號碼(含條碼),並於收款時或代收單位交付代收款項之日起3日內開立電子發票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民眾無須改變現階段繳費習慣,繳款後只要妥善保存印有載具號碼之繳費憑證即可。本處會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用戶亦可自行上本處網站電子發票平台查詢發票資訊。營業人用戶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 ) 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作為記帳憑證。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研擬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Q&A,如附檔供參。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7: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研擬「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Q&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12241453932.pdf" }, { "Titl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研擬「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Q&A」",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12241492267.odt" } ] }, { "DataSN": 4909788, "title": "公用事業為何不開紙本統一發票而要開雲端(無實體)發票?", "內容": "因水、電、瓦斯等供應至固定處所,先使用後付費,且由數人共同使用並支付費用,使用情形更隨產權買賣或人口遷出(入)而時有變動,造成繳費人不明確。且目前本處代收、代繳用戶佔97%以上,均無法當場交付發票與繳費人,如採郵寄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一但遺失或被他人取得,將損及繳款人權益。且各公用事業如開立紙本統一發票,每年增加發票用紙量逾數億張,將消耗大量森林面積,為節能減碳,財政部特訂定「各地區國稅局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實施方案」,以公用事業開立雲端(無實體)發票為規劃,輔導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本處配合自105年起以載具開立雲端(無實體)發票,即一律以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印製「載具號碼」方式,於繳費後開立電子發票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財政部104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400688040號函示,公用事業如於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載明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者,僅須於用戶中獎時,提供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 "日期時間": "2015-12-15T17: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7, "title": "繳交水費開立雲端(無實體)發票,如何得知(查詢)發票相關訊息?", "內容": "
      1. 登入本處網站/電子發票平台,輸入「載具號碼」查詢。
      2. 電洽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或臨櫃提供載具號碼,由本處人員代為查詢告知。
      3. 次一期繳費通知單或當期已繳費憑證,列示前一期或當期所開立電子發票號碼。
      4. 營業人用戶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7: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6, "title": "因補發繳費通知單造成重複繳費,會開幾張發票?", "內容": "
      用戶如申請補發繳費通知單,且持同期兩張繳費通知單(不同載具號碼)分別到代收機構繳費,兩張繳費通知單都將開立發票;若以超商多媒體機列印繳費單等非持本處開立水單至代收機構繳費方式,後入帳者屬重繳溢收款,於下期抵繳時併入下期帳單開立發票。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4, "title": "統一發票領獎資格有限制嗎?", "內容":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舉凡買受人為營業人、公家機關、公立學校,以及發票為零金額、依各種法律營業稅稅率為零者(如駐華使節)、發票已註明作廢者等,無法兌獎。除以上情形外均可領獎。因此,自然人用戶因不動產買賣或租賃辦理過戶時,如未一併取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致目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基本資料欄仍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請儘速申請變更,以免影響兌獎權益。",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3, "title": "繳款人與用戶名不同時,誰有資格領獎?", "內容": "

             如登記用戶名與實際用戶不同,可能發生實際繳費者與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登記用戶不一致之情形,但不會影響發票兌獎聯、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的領獎資格,因此,繳費後務必保存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屆時如發票中獎,即可持發票兌獎聯或至超商據以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赴代發獎金單位領取獎金。
             自然人用戶如因不動產買賣或租賃關係,未辦理過戶,致目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戶名為非自然人(仍登載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將無法兌獎,應儘速申請變更戶名(取消統編),以免影響兌獎權益。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2, "title": "統一發票開獎後如何得知是否中獎?如果中獎要如何兌領獎金?", "內容": "

      統一發票開獎後,本處會主動寄發中獎通知,本處網站亦提供電子發票查詢功能,用戶可隨時上網輸入已繳費憑證上之載具號碼查詢電子發票號碼及是否中獎。
      自然人用戶中獎時,獎金兌領方式如下:

      1. 自收費年月(帳單期別)106年3月起之繳費通知單、已繳費憑證會印有兌獎聯(包含領獎收據欄及載具號碼欄),自106年6月6日起,如106年3-4月以後之統一發票中獎,中獎人得持中獎當期之帳單(填妥領獎收據欄)直接至中獎獎金代發單位兌領獎金。
      2. 中獎人持已繳費通知單或繳費憑證至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所設置之多媒體機(KIOSK)(例如:ibon、FamiPort、Life-ET及OK·go),輸入繳費憑證上印製之載具類別編號(6位)或操作畫面直接點選本處名稱、載具號碼【依序為年期別(5位)、載具流水號(10位)及檢核碼(8位)】列印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並持憑至中獎獎金代發單位領獎。
      3. 以金融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不含信用卡)扣款繳費者,開立之電子發票,如對中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與百元獎,獎金可直接匯入原扣款帳戶。如對中其他獎項,或已向本處申請不同意發票小額獎金直接匯入原水費扣款帳戶者,仍須依上述第1或第2種方式領獎,故水費扣繳成功後,仍請妥善保存本處寄送之「繳費憑證」。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1, "title": "水費開立發票,水單上戶名一定要變更嗎?會影響兌獎權益嗎?", "內容": "

      用戶繳款後本處係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用戶收到中獎通知時須憑已繳費憑證上發票兌獎聯或利用超商多媒體機(KIOSK)輸入中獎當期載具號碼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憑至中獎獎金代發單位領取獎金。因此,誰持有繳費憑證誰就有資格領獎,繳款人應妥善保存列印有載具號碼之已繳費憑證,以維兌獎權益。如實際用戶為營業人惟登記用戶名義不符,或實際用戶為自然人惟登記用戶名稱仍為營業人(有統編)者,應儘速向本處申請戶名變更,俾利後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或兌領獎作業。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79, "title": "如何申請將繳交水費之電子發票歸戶到個人手機條碼?", "內容": "

      1.至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美廉社】持水費通知單繳費或以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繳費,皆可於繳費前出示「手機條碼」供店家掃描,本處銷帳完成後,發票將自動儲存至「手機條碼」。

      以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繳費單繳費並使用「手機條碼」儲存發票,本處不再寄發繳費憑證,發票號碼請於本處銷帳完成2工作日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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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於智慧支付平台(網路刷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業者端設定「手機條碼」後,每次使用該第三方支付繳交本處水費,待本處銷帳並開立電子發票,該期水費發票將自動儲存至用戶於業者端設定之「手機條碼」。

      上線業者:智慧支付平台(網路刷信用卡)、橘子支付、Pi拍錢包、街口支付、歐付寶、簡單付、停車大聲公、全支付、遠傳心生活、iPASS MONEY、icash Pay、嗶嗶繳、元大行動APP、永豐銀行大咖繳費網、悠遊付、全盈支付、車麻吉、Fubon+台北富邦行動銀行 ,其中透過智慧支付平台或台北通跳轉悠遊付繳費 ,因悠遊付系統限制,本處未收到「手機條碼」資訊,故無法將發票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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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方式繳費,可於本處於網站建置發票查詢/歸戶專區,供用戶繳費後,得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及申請歸戶事宜。

      申請歸戶前請先確認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已完成自然人憑證註冊或已完成申請手機條碼,再到本處發票查詢/歸戶專區進行發票歸戶,連結到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將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歸戶到共通性載具。

      但因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係供應至固定處所,先使用後付費,且由數人共同使用並支付費用,使用情形更隨產權買賣或人口遷出(入)而時有變動,造成繳費人不明確,財政部爰規劃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與已繳費憑證之載具號碼應不同;同一公用事業同一期繳費通知單之載具號碼不得重複給號。因此,如要申請歸戶至共通性載具,僅能採逐次輸入當期載具號碼進行歸戶作業。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80, "title": "繳交水費之發票該如何捐贈給社福團體?", "內容": "用戶於本處各服務櫃台繳費時,可說明要愛心捐贈並出示愛心碼條碼,由櫃台人員掃描愛心碼條碼,將資料上傳至財政部大平台。用戶如有申請共通性載具,繳費後亦可辦理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歸戶後即可經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進行該筆發票之捐贈作業。",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78, "title": "水單上的載具號碼是什麼?有何作用?", "內容": "載具號碼是儲存電子發票的工具,繳費後本處會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載具號碼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載具號碼為自然人用戶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及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依據,敬請妥善保存。本處水單載具號碼包含「載具類別(6碼)」、載具號碼「年期別(5位)+載具流水號(10位)+檢核碼(8位)」。",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77, "title": "用戶可透過何種管道查詢載具號碼?", "內容": "

      載具號碼為查詢發票資訊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領獎之唯一依據,為免冒領或重複領獎等情形發生,載具號碼無法透過任何管道查詢,請用戶妥善保存已繳費憑證。如為營業人遺失載具號碼,可至本處網站電子發票平台,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水號查詢發票號碼,俾憑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76, "title": "無紙本發票營業人要如何申報營業稅?", "內容": "

      用戶如為營業人,須於水單上登記統一編號,以利電子發票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申報方式如下:(如有報稅相關疑義,請逕洽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1.採網路或媒體申報:由營業人自有系統產製或至財政部大平台下載媒體申報TXT檔申報營業稅。

      2.採人工申報:以財政部規定之明細表、表單申報,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1)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及該筆無實體電子發票銷售額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以明細表方式申報,由營業人填具「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明細表」【含公用事業(銷方)及營業人用戶(進方)基本資料、載具流水號(10碼)、課稅別、銷售額、稅額】申報營業稅(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載發票字軌號碼)。

      (2)「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發票字軌號碼欄位,亦比照上項明細表填載載具流水號(如已知發票字軌號碼,則填發票字軌號碼)。

      (3)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格式代號:25(進項)、23(進貨退出或折讓)。

      如遺失繳費憑證,可至本處電子發票平台,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水號,查詢發票相關資訊,或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登入/營業人/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發票查詢/列印/下載﹞下載電子發票檔案,作為記帳憑證。

      ", "日期時間": "2015-12-15T16: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56, "title": "如何避免電子帳單被定為垃圾信件?", "內容": "
            1. 檢查垃圾信件匣:定期檢查您的垃圾信件匣,以確保您不會錯過信件。
      您可將信件從垃圾信件匣移至收件匣,方法如下:勾選信件旁邊的核取方塊,並選取這不是垃圾信件按鈕。
            2. 加入聯絡人名單:將寄件者加入您的聯絡人名單,可確保其不會被送進垃圾信件匣。
      點選「新連絡人」並於信箱址址欄位填入「ebill@water.gov.taipei」,於名稱填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電子帳單」。
       

       ", "日期時間": "2015-12-02T11: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避免信件被定為垃圾信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1281159502.pdf" } ] }, { "DataSN": 4909755, "title": "被入侵紅火蟻叮咬不會怎樣嗎?", "內容": "被入侵紅火蟻叮咬可能會產生下列情形,最好能儘速向醫院求診:
      (1)紅腫並出現白色膿皰,但為無菌請勿抓破,以免遭細菌入侵。
      (2)患部很癢,要避免因抓破膿泡而受細菌感染。
      (3)有過敏體質者容易引起強烈過敏反應,最嚴重時可能導致休克。",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54, "title": "動保處是否有執行臺北市的生態調查工作?是在哪些地點執行生態監測?", "內容": "

      是,本處自96年起執行生物多樣性指標調查計畫,執行的生物多樣性指標調查計畫共有34個陸域樣區及12個水域樣區,其中陸域樣區包含300公尺以上及以下山區、都市綠地、溼地及農地;水域樣區包含鹿角坑溪、雙溪、基隆河、新店溪及景美溪。

      ",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52, "title": "臺灣藍鵲為何會有驅趕路人之行為?", "內容": "每年大約在3-9月期間,是藍鵲的繁殖期,當雛鳥孵化出來,親鳥為了護雛,會驅趕將行經其巢窩附近路線上之行人。",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51, "title": "特定寵物業辦理店面面積或專任人員變更,需要再次現勘嗎?", "內容": "若是營業面積有變更,需要再次去現勘,但若僅變更專任人員則不需要。",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49, "title": "火蟻的蟻丘是蜂窩結構嗎?", "內容": "看到蟻丘內部為蜂窩構造的結構就是火蟻的蟻丘,且紅火蟻的蟻巢受到干擾時,工蟻會迅速湧出蟻巢,攻擊入侵者。",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43, "title": "如何分辨紅火蟻?", "內容": "

      建議可參考國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網站(網址:https://fireant.baphiq.gov.tw/RedFireAnt/Home

      ",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42, "title": "如想瞭解臺北市的生物資源,可以在哪裡查詢?", "內容": "

      可至臺北市生物多樣性資料庫查詢。

       

      ",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41, "title": "如要查詢土地是否位於本市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該檢附哪些資料?", "內容": "位於臺北轄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野生動物保護區為臺北野雁保護區1座",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40, "title": "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負責人和專任人員可否為同一人?", "內容": "可以,但專任人員需具備下列任一項資格:
      (1)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
      (2)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系、科畢業。
      (3)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相關專業訓練二百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日期時間": "2015-12-01T1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0, "title": "臺北市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方式如何?", "內容":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其詳細作業內容依據臺北市政府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日期時間": "2015-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7, "title": "辦理市地重劃地區,有無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之規定?", "內容": "有。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如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予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但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將通知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日期時間": "2015-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29, "title": "如何使用智慧支付繳路邊停車費?", "內容": "

      民眾透過手機下載App (「Pi拍錢包」、「歐付寶行動支付」、「街口支付」、「悠遊付」、「橘子支付」、 遠傳心生活」 、「台北富邦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ezPay簡單付」、「車麻吉」、「停車大聲公」、「嗶嗶繳」、「LINE Pay Money」、「蝦皮購物」、「icash Pay」、「Apple Pay」、「樂客導航王全3D」、「PChome24h購物」、全支付「pxpay plus」、「全盈+Pay」、台北通綁定銀行帳戶 ),註冊會員後綁定信用卡、銀行帳戶或儲值帳戶,掃描停車單(包括催、追繳)第2段條碼,或輸入車號查詢,並依指示操作,就可繳納停車費,部分App還可設定個人車號,自動推播提醒通知會員繳費。(亦可至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或台北通app輸入信用卡資料繳費)。

      ", "日期時間": "2015-1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61, "title": "長期停放收費停車格之車輛如何處理?", "內容": "

      本處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6條及第7條規定,對停放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位逾10日之車輛張貼久停移置通知,逾限未處理者依法拖吊移置至本處車輛保管場,並進行後續公告及拍賣程序,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之規定進行停車欠費催繳與舉發作業。



       

      ", "日期時間": "2015-1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27, "title": "參訓異動原則(一般行政、發展班期)", "內容": "

      若有異動需求(取消、換員或換期參訓),請貴機關訓練業務人事人員免傳真異動表,最慢於開課前一工作日至「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登錄學員異動。(若研習班期另有特殊規定則依其規定)

      ", "日期時間": "2015-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646, "title": "民眾如發現受傷的野生動物該如何處置?", "內容": "

      一、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生態系的一員,如在野外發現野生動物請務必遵守與野生動物的三不原則:「不干擾、不接觸、不餵食」,如在市區發現野生動物,可在附近稍做觀察,一般年幼動物通常有成年動物在附近照料,如果有發現牠們時請不要馬上出手撿拾,但如果觀察到動物確實有受傷,或受困於建築物中,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動物救援專線1959由動保處動物救援隊來提供救援服務。
      二、另外提醒民眾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將野生動物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為確保本市野生動物多樣性,私自以飼養目的捕捉回家,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將面臨6至30萬元罰鍰,捕捉保育類野生動物則將面臨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 "日期時間": "2015-10-28T18: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642, "title":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之分廠分照常見問答集 (PDF)",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15-10-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之分廠分照常見問答集 (PDF)",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4909642/510289574571.pdf" } ] }, { "DataSN": 4898490, "title": "臺北市市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如何處理?", "內容": "1.公辦市地重劃
        \t
      1. (1) 臺北市公辦市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應予補償。補償金額,由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查定,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
      2. \t
      3. (2) 臺北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或墓主,於限期內(土地改良物限期30日內,墳墓限期3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臺北市政府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2.自辦市地重劃
        \t
      1. (1) 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補償金額由理事會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核發之。
      2. \t
      3. (2)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臺北市政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30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 "日期時間": "2015-10-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2, "title": "請問如何購買觀光傳播局所出版的「臺北觀光行銷叢書」?", "內容": "

      您可至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洽購:五南文化廣場及其網路書店、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及其網路書店;另亦可至三民書局、誠品、紅螞蟻、博客來網路等書店洽詢購買。

      ", "日期時間": "2015-10-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35, "title": "請問住家出入口可以劃設紅線嗎?", "內容": "

      如果住戶有因路邊停車,以致進出困難的情形,請該棟住戶達成共識後並出具證明文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居住證明等),填妥交通設施建議表(可至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網站下載)後寄送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評估繪設。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08, "title": "資訊可變標誌(CMS)是什麼?其顯示的路況資訊是如何產生的?", "內容": "

      資訊可變標誌(Changeable Message Sign, 簡稱CMS)為設置於道路兩旁或上方,由相關管理單位透過通訊傳輸網路發佈訊息,提供給用路人路況資訊、交通宣導或相關訊息等。本市於道路上設置多處資訊可變標誌,所提供的路況資訊例如某道路順暢、車多或壅塞等訊息等,都是透過設置於道路上的車輛偵測器所蒐集之車流資料計算而得。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601, "title": "自行車騎乘於人行道之「人車共道」規定為何?", "內容": "

      「人車共道」規劃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規定,在人行道適度寬度等條件允許下,設置人車共道標誌,開放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人行道,但自行車騎乘時仍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並禁止騎乘騎樓。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602, "title": "臺北市自行車道規劃方式為何?", "內容": "

      1.自行車在現行法規中是屬「慢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靠右側路邊行駛,至「人車共道」係自行車尚未有安全行駛空間前之權宜措施。

      2.本市自行車道的規劃,將針對主次要幹道(如信義路等)在交通條件許可下,採「人車分道」方式建置自行車道,以提供行人與自行車更佳之通行環境。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434447, "title": "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拆除後,未來臺北車站周邊地區的規劃為何?", "內容": "

      未來忠孝西路將配合西區門戶計畫案,針對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進行整體性規劃,包括周邊廣場、車道、人行道及公車路線都將進行全面性檢討與調整,以提供民眾更好的運輸環境。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82, "title": "假日黃線路段開放停車,是否有相關網頁可供查詢?", "內容": "

      本市禁停黃線假日開放停車路段資料,可至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網站(www.bote.gov.taipei)首頁> 行車管制>禁停紅黃線>「 假日黃線開放停車路段表」查詢。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11, "title": "民眾反映附掛本處號誌桿件之警用監視器產生鳴響,如何處理?", "內容": "

      撥打110通報,由警察局處理。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09, "title": "資訊可變標誌(CMS)故障如何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內容": "

      通報方式建議可描述該設備的位置,例如忠孝東路八德路往東方向或是直接通報附掛於設備之牌面編號如「CMS001」即可。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97, "title": "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何?", "內容": "

      紅線禁止臨時停車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會以標誌及附牌標示禁停的時間。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98, "title": "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何?", "內容": "

      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夜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會以標誌及附牌標示禁停時間。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99, "title": "紅黃線外側是否能夠停放車輛?", "內容": "

      禁止(臨時)停車紅、黃線的兩側都不得停車。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600, "title": "道路標線下雨天容易導致機車騎士打滑?", "內容": "

      1.本市所劃設之交通標線(熱處理聚酯標線)其抗滑係數均達50BPN以上,符合交通部110年9月頒修「交通工程規範」相關規定。

      2.為提昇道路行車安全,自104年起增訂抗滑係數65BPN標線施工規範,持續採取道路標線減量及提高標線防滑係數,如將行人穿越道線間隔由40公分調整為間隔80公分、道路銑鋪時改以65BPN標線進行復舊;同時請各道路施工單位配合,共同提升道路標線防滑能力,維護機車騎士行車安全。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49, "title": "臺北市之行車速限如何規定,請問那邊可知道這些資料?", "內容": "

      您可以連結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的網站,網址是www.bote.gov.taipei進入主畫面後選擇「行車管制」之「市區道路速限表」即可查詢。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29, "title": "請問針對盲人的蜂鳴器,臺北市何時可以全部建置完成?目前已建置的路段該如何查詢?", "內容": "

      「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的設置主要是以視障朋友或團體所建議的地點為主,並不會在所有的路口都裝設,截至目前為止,本市視障團體建議的200處路口均已裝設完成,民眾可到交工處網站「資訊公開>無障礙專區」選單中查詢。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30, "title": "請問過馬路的行人按壓鈕,是否需要按壓才能使用?且其功能與使用時機為何?", "內容": "

      「行人按壓鈕」會設置在「閃燈」運作的路口,當你按下按壓鈕後,紅綠燈會從「閃燈」狀態轉變成紅黃綠三色運作,以保障行人可以安全通過路口。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31, "title": "臺北市的道路是否有依幾米寬度來規劃紅黃線?", "內容": "

      除消防通道外,沒有規定什麼樣的道路寬度須劃紅黃線,均依該路段的道路幾何條件、使用需求與交通量進行評估。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32, "title": "請問如何建議設置臺北市標誌、標線與號誌呢?", "內容": "

      可至「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bote.gov.taipei,下載交通設施建議表填寫後,將本表傳真至2759-9724或郵寄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該處將儘速指定專人為您處理。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33, "title": "交通號誌黃燈秒數如何設定?", "內容": "

      黃燈秒數係依該路段之速限設置秒數,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規定,行車速限50公里/小時以下得設置3秒黃燈,51-60公里/小時得設置4秒黃燈,61公里/小時以上得設置5秒黃燈。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36, "title": "為什麼有的巷口有劃紅線有的沒劃?", "內容": "

      依規定路口10公尺不論有沒有紅線都不可以停車,劃紅線的路口是加強警示的作用。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37, "title": "家門口前的巷子可不可以整段都劃紅線?", "內容": "

      由於目前法規上並無巷道內整段劃設紅線之規定,考量涉及當地停車需求,建議能先向里長建議並取得當地住戶的共識,再由里長代表向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30公尺以上)或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不足30公尺)反應,以避免住戶之間的爭議。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05, "title": "交通局在路口設有閉路電視攝影機,可否提供錄影影像?", "內容": "

      交工處所建置的閉路電視攝影機,目的在即時監看交通狀況,錄影存檔時間約30天(攝影機可能因為維修而無錄影),因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問題,所以錄影影像僅提供警方或法院公務使用,若民眾因交通事故需要調閱影像,可向車禍地點管轄的警察單位提出申請,由警方向交工處申請調閱。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06, "title": "我想在我的網站中引用交工處的即時交通路況影像,可以嗎?", "內容": "

      可依本市交工處「即時交通影像資訊加值利用申請須知」規定申請介接,申請方式詳情請參閱本市交工處網站,或可電(02)2556-7161洽詢。本市交工處「申請介接臺北市閉路電視攝影機(CCTV)作業說明」網址如下:

      https://www.bote.gov.taipei/cp.aspx?n=8B8FFEA8353857B5&s=586FD7BBE4631986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0, "title": "民眾陳情號誌秒數過短或不連鎖", "內容": "

      請協助詢問並加註「陳情路口及方向」、「遭遇不連鎖或秒數過短之時間」及「是否以往就有這種情形?抑或最近才發生?」,並請協助留下陳情人聯絡電話,以利無法判定時可以電話方式詢問。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15, "title": "請問該如何查詢臺北市禁停標線劃設之地點?", "內容": "

      請在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網站查詢:www.bote.gov.taipei,點選「禁停紅黃線查詢」(圖檔更新會有2~3天落差),或者在上班時間電話撥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27599741轉7910(北區:士林區、 北投區、內湖區、南港區、大同區、中山區)或7914(南區: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文山區、萬華區、中正區)。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77, "title": "忠孝西路公車專用道拆除後,為什麼最內側車道仍要繪設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 "內容": "

      1.最內側車道設置雙白線可減少車流交織,提升車流紓解效率與安全。

      2.經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派員觀察,往西方向旅行速率提升,往東方向無明顯變化,分析其原因為站台拆除後,常有車輛在忠孝公園路口切換至最內側車道進入地下道,以致影響車流,所以忠孝公園路口往東方向也劃設雙白線,讓車輛可以提前變換至最內側車道進入地下道,減少車流交織。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9, "title": "家長接送區標誌牌面上規定「上課期間」禁止停車,「上課期間」指的是什麼?", "內容": "

      「上課期間」係指本府教育局於各學年度公告所屬各級學校學期假期行事簡曆,或各級學校於該校網站公告之學期假期行事簡曆,另「寒暑假期間是否屬於上課期間」之定義,依本府教育局解釋為主;各校管制時段(間)及方式略有不同,詳細時間以現場家長接送區標誌牌面為準。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設施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25, "title": "為促進交通流暢,交通號誌秒數及連鎖如何設定?", "內容": "

      本市交通號誌時制設計係依人車流量之變化切分號誌時段,計有平、假日、尖峰、離峰及夜間等10至12個時段,並配置合適時制,以減少停等及延滯,並考量車流量、幹道續進綠燈帶、疏解車流、行人安全通行時間及號誌連鎖等需求,檢討配置適當號誌週期秒數,於尖峰時段採較長週期秒數連鎖設計,而離峰時段則採相對較短週期秒數運作。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交控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26, "title": "交叉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內容": "

      交叉路口10公尺內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停車,即使無劃設紅線者仍不得停車。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27, "title": "如何判斷禁停紅黃線是否為私人劃設?", "內容": "

      請在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網站查詢:www.bote.gov.taipei,點選「禁停紅黃線查詢」(圖檔更新會有2~3天落差),或者在上班時間電話撥該處27599741轉7910(北區:士林區、 北投區、內湖區、南港區、大同區、中山區)或7914(南區: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文山區、萬華區、中正區)。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28, "title": "發現安全設施、標誌等有毀損的狀況,要向誰通報?", "內容": "

      向1999話務中心通報,話務中心將儘速轉請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處理。但不包含: (1)人行道及騎樓禁停機車、卸貨停車管制牌面(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理)、(2)計程車招呼站、大客車臨停牌面(臺北市公共運輸處處理)。

      註記:105年1月1日起原新工處無號誌街路、巷弄路名牌,移由交工處維護。



       

      ", "日期時間": "2015-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48, "title": "想了解臺北市交通流量調查資料,請問到那邊查詢?", "內容": "

      您可以連結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的網站,網址是https://www.bote.gov.taipei/,進入後選擇「業務資訊」>「業務服務」>「交通資料」之「交通流量調查資料」選項即可查詢。

      ", "日期時間": "2015-10-04T14: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2, "title":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配合拆遷者,有何獎勵規定?", "內容": "1.公辦市地重劃:
      2.自辦市地重劃: ", "日期時間": "2015-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91,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海葬?", "內容": "

      (1)申請資格:海葬報名資格不限國籍及戶籍。

      (2)檢附文件: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65, "title": "人往生後,家屬如何處理遺體?", "內容": "

       

      Q:人往生後,家屬如何處理遺體?

      A:家屬可先與委託之殯儀業者連繫。若未委託業者辦理後事,則可至臺北市懷愛館填寫「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殯葬設施使用申請書」申請接運遺體,接運遺體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上班時段需取得死亡證明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証明書之正本文件始得申請派車接運遺體至本處冰存(大體接運專線87329762)。
      (二)如無法立即取得死亡證明或檢察署相驗遺體證明書文件,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於醫院往生者,由醫院開具死亡通知單,並於之後補交死亡證明書;於家中往生者,由家屬通知當地衛生所或診所協助開立死亡證明書或行政相驗證明書,始可受理接運。
      2. 意外死亡者,由警察單位聯繫檢察官,如無法立即相驗,開具單位主管以上核章之遺體進館通知單,始可受理接運。
      3. 因法定傳染病死亡之遺體,應先由醫療機構處理後由家屬持死亡證明書到館辦理火化許可證及火化爐登記手續,逕送火化場火化,本處不派車接運。
      4. 重大意外災害另案辦理。

      (三)遺體進館後,家屬再辦理治喪事宜,如做七、唸經、決定土葬或火葬、選擇墓地或靈骨樓塔、決定出殯日期、訂禮堂、訂火化爐、申請埋(火)葬許可證、印訃聞..等。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87, "title": "如果對殯葬管理處服務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向何處洽詢?", "內容": "

      如對本處服務有任何疑問或建言,可利用以下地址、電話與我們聯繫: 

      臺北市懷愛館:臺北市辛亥路3段330號,電話:87329686 分機29756~61。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83, "title": "親友死亡後,家屬如何辦理身後事?", "內容": "

      家屬可先與委託之殯儀業者連繫。若未委託業者辦理後事,則可先以電話申請接運遺體,接運遺體之相關規定如下: 

      1. 上班時段需取得死亡證明或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之正本文件,始得申請派車接運遺體至本處冰存(大體接運專線:02-87329762、02-87329686 後按0或分機29762)。

      2. 如在下班後及例假日無法立即取得死亡證明或檢察署相驗遺體證明書文件,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殯葬處設施使用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6/relfile/31820/4909583/f64ac2c6-ebb9-48c7-ad53-171153930709.odt" }, { "Title": "行政相驗作業流程說明書及流程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92415574382.pdf" } ] }, { "DataSN": 4909589, "title": "何謂禮廳善後處理費?", "內容": "申請人使用完禮廳所留下之垃圾,需由申請人或代辦公司將垃圾集中於垃圾桶,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禮廳善後處理費即為清運垃圾之費用。",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82, "title": "請問7日內火化之優免措施為何?", "內容": "設籍本市死亡者,自死亡次日起7日內完成火化,使用本市火化爐規費新臺幣2,000元全免;設籍外縣市死亡者,火化爐規費由原新臺幣6,000元減半為新臺幣3,000元。",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73, "title": "道路既然要對路邊停車收費,但為何還有不劃路邊停車格的地方?", "內容": "

      查路邊停車格位規劃係考量當地交通狀況、道路寬度、流量及使用需求等因素外,並參考當地民意綜合規劃,本市鄰里巷弄道路之使用者多為當地居民,因此停車規劃會尊重當地居民之共識,若民眾對於該地停車格位規劃無具體共識,則本處為避免因無共識反覆劃設、調整及取消停車格位,致徒耗行政資源及影響住戶停車便利,爰開放民眾自行依需求停放各式車輛。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74, "title": "路邊警車專用格位為何不收費?", "內容": "

      警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3條規定,警備車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限地標誌標線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另本市已訂定「臺北市政府警車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標準」,明定本市為因應警察機關執行維護社會秩序任務所需之停車需求,並兼顧公共資源使用分配之公平性,故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7項規定設置警用格位,因警用格位具公務緊急性質及基於市府預算一體原則,故為行政程序簡化不對警察局使用警用格位另外收費。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88, "title": "殯儀館各級禮廳可容納多少人?", "內容": "

      第二殯儀館:

      景仰樓乙級廳可容納96人,丙級廳可容納60人。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90, "title": "遺體冷藏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設籍本市者:

       

       

      非設籍本市者: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81, "title": "路邊停車費如何繳納?", "內容": "

      本市路邊停車費可採下列管道繳交路邊停車費:

      (1) 手機APP即時繳費

      本處推出手機繳路邊停車費服務,手機下載App (「Pi拍錢包」、「歐付寶行動支付」、「街口支付」、「悠遊付」、「橘子支付」、「遠傳心生活」、「台北富邦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ezPay簡單付」、「車麻吉」、「停車大聲公」、「嗶嗶繳」、「LINE Pay Money」、「蝦皮購物」、「icash Pay」、「Apple Pay」、「樂客導航王全3D」、「PChome24h購物」、全支付「pxpay plus」、「全盈+Pay」、台北通綁定銀行帳戶),註冊會員後綁定信用卡、銀行帳戶或儲值帳戶,掃描停車單(包括催、追繳)第2段條碼,或輸入車號查詢,並依指示操作,就可繳納停車費(亦可至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或台北通app輸入信用卡資料繳費)。

      (2) 銀行及電信業者代扣繳停車費

      目前已有9家銀行及電信辦理代扣繳路邊停車費服務,可避免因忘記繳交停車費而受罰,另臺灣票據交換所合作之金融機構亦可辦理。詳:https://pma.gov.taipei/cp.aspx?n=D7814FFBA620BF3F

      (3) 定點代收停車費

      民眾只要持停車繳費單,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美廉社、本市所轄各公有立體、地下停車場(全年無休)或停管處服務臺(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下午17:30,午間照常服務,國定例假日除外)即可繳費。

      ", "日期時間": "2015-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540, "title": "臺北市劃設消防通道Q&A", "內容": "

      一、問:何謂「消防通道」?

      答:消防通道係指通往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未滿7.5公尺,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140公尺以上之道路(囊底路道路長度在140公尺以上,雙向連通道路長度在280公尺以上)劃設消防通道。


      二、 問:何謂「火災搶救困難地區」?

      答:火災搶救困難地區係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因該場所(地區)一旦發生緊急事故,消防人員若無法立即趕到現場搶救,極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認定項目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50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地下室營業面積在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20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20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100床以上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3,000平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1. 客房200間以上之觀光飯店(含一般旅館、賓館)。
      2. 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3. 地下層有5戶以上或地上層符合下列條件2項以上之弱勢族群居住場所(蝸居):(1)單一樓層有10戶以上且內部為易燃性材料裝修。(2)建築物僅具單一出入口。(3)內部因隔間複雜致逃生及搶救不易。
      4.  太陽光能發電建築物其裝置容量達2,000瓩以上者。
      5. 其他經大隊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三、問:為什麼要劃設消防通道?

      答:為確保地震、水災、火災等都市災害發生時,救援車輛(包括消防車、工程救險車、警備車等)及時前往災害現場,本府針對通往臺北市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及臺北市既有道路寬度7.5公尺以下者,直接連接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之道路,其中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車等)能順利抵達之區域(如巷口),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140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消防通道實施禁停管制措施。因上述地區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救援車輛若無法立即趕抵現場搶救,消防人員必須花很多時間忙於部署消防水線、攜帶救災裝備或運用移動式消防幫浦入內救災,將影響救災時效,並使災情擴大,極可能發生重大傷害。


      四、問:為何防火間隔(巷)不能劃設為消防通道?

      答:有關防火間隔(巷)規定於建築技術規則第110條、第110-1條,係屬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權責事項,又防火間隔(巷)功能主要為確保鄰棟建築物或基地於火災發生時,火源不致蔓延至他處,非消防車輛通行主要道路。


      五、問:不符合消防通道劃設要件,是否可以申請劃設消防通道或禁停紅線?

      答:不符合劃設消防通道之要件,但是仍有二種方式可能可以達到您建議的需求:

      (一)透過里鄰以社區民意調查方式劃設消通道:只要取得道路(僅已開闢計畫道路)兩側住戶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即可由里長透過區公所向本局申請,劃設為消防通道。

      (二)逕向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申請劃設禁停紅線方式:請將資料寄至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7樓;傳真方式電話為:(02)2759-9724,另申請時請註明欲申請巷道名稱、申請原因及註明聯絡方式。


      六、問:發現消防通道違規停車,應向哪一單位反映處理?

      答:「消防通道」至少需保持3.5公尺以上淨寬,警察機關取締違規停車係以禁止紅線為執法要件,路面消防通道標字僅以告示用路人巷道歸屬類別,不具執法要件,消防通道劃設禁停紅線路段全天24小時禁止停車,並優先執行拖吊及告發,以利災害發生時供消防車輛第一時間接近執行救災任務,爭取救災時效。您如果發現違規停車請踴躍通報警察局:110。


      七、問:劃設消防通道之依據規定為何?

      答:本市劃設消防通道係依據「行政執行法」、「停車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政部訂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及「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辦理。


      八、問:如何申請劃設消防通道之問題,可以至何處查詢或向哪一單位詢問?

      答:如果您有任何申請消防通道之問題,歡迎以下列方式查詢或聯絡詢問。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

      (二)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

      1.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

      2. 電話:(02)2729-7668轉6315、6316及6320。

      3. 傳真:(02)2758-7579。

      4. 電子信箱E-Mail:tfd-119@gov.taipei。


      九、問:何謂甲類場所?

      答:甲類場所係指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1款第1目所列用途之場所,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十、問:如何申請劃設(或塗銷)消防通道?

      答:民眾可以至臺北市政府陳情系統網站進行陳情、書信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050臺北市松仁路1號8樓)或傳真(02-27587579)至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說明地點、檢附簡圖及留下聯絡方式,本府消防局將依據相關規定評估辦理。


      十一、 問:消防通道劃設禁停紅線原則為何?

      答:消防通道未滿5.5公尺者,雙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消防通道5.5公尺以上、未滿7.5公尺,單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消防通道交岔路口10公尺範圍內及消防栓5公尺範圍內禁止停車,並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


      十二、 問:為何消防通道寬度未滿5.5公尺雙邊禁止停車?

      答:為利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消防通道應保持3.5公尺以上淨寬,考量道路路邊停車所需寬度為2公尺,故未滿5.5公尺之道路若停車,道路淨寬將不足3.5公尺,影響消防車輛通行救災,所以應雙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


      十三、 問:為何消防通道寬度5.5公尺以上,未滿7.5公尺,單邊禁止停車?

      答:為利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消防通道應保持3.5公尺以上淨寬,考量道路路邊停車所需寬度為2公尺,故5.5公尺以上,未滿7.5公尺之道路若雙邊停車,道路淨寬將不足3.5公尺,影響消防車輛通行救災,所以應單邊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或標線型人行道。


      十四、問:消防通道為何要執行拖吊?

      答:為避免路邊違規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救災任務執行,本府警察局對於消防局公告列管影響通往火災搶救困難地區巷弄道路(即「消防通道」),於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繪設合法禁停標線後,即依法全日24小時嚴格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以確保本市消防通道淨空,俾利救災車輛通行順暢。


      十五、問:為何21時後仍執行拖吊?

      答: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規則第169條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全日24小時,另依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為確保本市消防通道淨空,本府依法全日24小時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俾防患於未然。


      十六、問:請問如何查詢臺北市轄內消防通道地點、劃設範圍以及搶救困難地區?

      答:有關本市劃設消防通道之列管清冊,以及搶救困難地區均公告於消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119.gov.taipei,路徑:首頁-->消防通道與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查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劃設消防通道清冊),並定期更新,歡迎您隨時上網查閱。


      十七、問:消防通道內紅線的禁止停車時間為何?(交通管制工程處提供)

      答: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9條規定,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因此,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紅線全日禁止停車。。


      十八、問:巷道內禁停紅線劃設前是否有先告知?(交通管制工程處提供)

      答:有。為提前告知民眾該巷道已規劃為消防通道,本府消防局將於規劃完成先行公告周知2週並透過里鄰系統協助宣導。另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於施工劃設前將於巷道內張貼施工通知單,以告知民眾施工日期。


      十九、問:為配合執行消防通道禁停措施,有關停車供給有何因應措施?

      答:政府僅提供公共停車空間,住戶本身長時間之停車需要應自行提供,惟考量禁停管制措施實施後,私有停車需求短時間無法即予滿足,故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逐一檢討各消防通道周邊之公有路外立體、地下、平面、廣場及橋下等停車場之停車費率,除督促委外經營廠商推行夜間優惠月票或開放夜間免費停車外,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管轄之公有停車場亦實施新增出售夜間月票場數、調降夜間停車費率或夜間月票金額等措施,以優惠當地住戶,提供民眾夜間停車。另有關各行政區停車場資訊(含停車場地址、車位數、電話及費率等),請上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s://pma.gov.taipei)查詢,市民可多加利用。


      二十、問:可否以制定發放停車證的方式,供特定住戶停放車輛?

      答:不可。依交通部函示,現行禁止停車措施僅有禁停時段及路段之規定,並無授權得就社區居民及非社區居民有不同之管制規定。意即巷道停車空間係開放供公眾使用,社區居民不得專用,亦不得限制外來車輛停放。若制定發放停車證供特定住戶停車,而排除其他住戶或外來車輛,將產生公平性疑義。而社區停車證之制定發放亦須配合證件查核及冒用取締等管制措施,在現行法令條件未明之情形下,後續管理與執法於實務上有困難。因此制定發放停車證供特定住戶停放車輛暫不可行。


      二十一、問:可否提供本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相關資訊,供民眾查詢住家附近可利用之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

      答:可以。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供最新「臺北市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一覽表」(含立體、地下、平面、廣場及橋下停車場)資料如附件,亦可至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s://pma.gov.taipei)利用停車設施連結停車地理資訊查詢系統查詢相關停車場資訊。

       

      二十二、問:若巷子太窄消防車無法進入,如何搶救?

      答:倘若該巷道發生緊急事故,消防局將調派適當之消防救災車輛前往救援,現場道路寬度若足夠供消防救災車輛通行及操作,則將消防救援車輛直接駛入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若因路邊停車致道路寬度不足供消防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消防救援車輛將停於附近適當交叉路口,再由消防人員部署消防水線進入搶救,以維護該區域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日期時間": "2015-09-14T11:22:00", "下版日期": "2030-09-14T14:3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69, "title": "有關臺北市鐵觀音包種茶研發推廣中心,開放時間為?", "內容": "每週二~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每週一休館
      場館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40巷8之2號
      聯絡電話:02-2234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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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時:
        \t
      1. (1) 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如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逐宗個別分配。
      2. \t
      3. (2) 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如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2.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時:
        \t
      1. (1) 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合併分配或調整分配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分配。
      2. \t
      3. (2) 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除通知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外,應以現金補償。
      3.土地所有權人同宗土地跨分配線兩側時:
        \t
      1. (1) 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如已達原街廓原路街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於分配線兩側個別分配。
      2. \t
      3. (2) 其中一側應分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
      4.分別共有土地時:
        \t
      1. (1) 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如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
      2. \t
      3. (2) 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如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得依第2點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5.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

      6.重劃區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7.重劃前土地位於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 "日期時間": "2015-08-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93, "title": "車輛已損壞不堪使用時,應辦理什麼手續?", "內容": "車輛損壞不堪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停止使用手續。", "日期時間": "2015-08-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72, "title": "汽機車牌照稅可否分期繳納?", "內容": "

      一、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上開經濟弱勢者係納稅義務人為低收入戶者)

       

      二、稅款如未能依限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可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之規定,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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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車輛每年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當年4月1日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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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因遷移致不同戶籍,即不符免稅規定自戶籍遷出之日起恢復課稅。自115年1月30日起,如免稅車輛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仍相同,則符合免稅規定,不會喪失免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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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前往「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臨櫃、郵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臺北市商業處)或以電子郵件傳送(電子信箱:cx_tcooc2@gov.taipei,限得以影本檢送之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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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處理時限如收據正面所示,如欲查詢案件處理情形或逾承辦期限未收到簡訊回覆結果,可依下列方式查詢:

      1.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New/〉點選「公司登記」→「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https://serv.gcis.nat.gov.tw/caseSearch/list/QueryCsmmCaseList/queryCsmmCaseList.do#)」(或上臺北市商業處網站點選「公司及商業登記」→「案件進度查詢」),點選申登機關及輸入收文號(前9碼)、預查編號、申請人公司統一編號或申請人公司名稱或姓名,擇一即可。

      2.電腦語音查詢專線:412-1166

      3.以手機或行動上網裝置掃描繳費單收文聯上的〝QR CODE〞。

      4.公司登記諮詢專線: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5.收文收據載列有案號、承辦人姓名及其連絡電話。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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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稅

      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以30日計算。如因豪大雨或土石流衝擊,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需修復始能使用,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房屋稅減半徵收,請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本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如接獲相關機關之通報,本處會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土地如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本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免徵,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示辦理,如接獲相關機關之通報,本處亦會主動辦理減免地價稅

      三、使用牌照稅

      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如因災害受損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1日。如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者,可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附消防、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之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確可證明有停駛情形,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四、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者,可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辦理減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15-08-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47, "title": "請問動物用處方藥品有哪些?", "內容": "

      動物用藥品皆屬獸醫師處方藥品,但下列劑型除外:
      1.抗感染藥:含藥飼料添加物劑型及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
      2.抗寄生蟲藥:外用液劑、外用散劑、條帶劑、噴霧劑及含藥飼料添加物等劑型及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
      另外動物因感染細菌性或黴菌性皮膚病的洗劑、和一切內服、注射用的各種藥品,均屬獸醫師處方用藥範疇,如欲購買上列處方藥品,於就醫時跟獸醫師索取處方箋,方能憑處方箋至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處購買,於購藥時交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存查。

      ", "日期時間": "2015-08-06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46, "title": "請問動物用藥品要如何取得?", "內容": "動物用藥品僅可由經許可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售,或獸醫師診療時調劑提供。另外依據「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處方藥品未經獸醫師(佐)處方不得買賣。所以如果要到動物用藥品販賣店家購買動物用處方藥的時候,請記得向獸醫師索取處方箋才能購買。", "日期時間": "2015-08-06T16: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45, "title": "動物保護法所規範的寵物食品是指那些種類?", "內容": "

      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規定: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農業部業以104年6月3日農牧字第1040042773A號函公告,「寵物食品之寵物種類為犬、貓」。故除了犬、貓外其他種類飼料或食品皆非屬動物保護法所規範之寵物食品之範疇。

      ", "日期時間": "2015-08-06T15: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76, "title": "請問本市○○區○○里里長姓名?電話?", "內容": "

      臺北市里長資料請至本局中文網站首頁,於左方欄位「區里資訊」→「里鄰長資訊專區」→「里長通訊錄」中可查詢各區里長姓名及聯絡方式。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址:https://ca.gov.taipei/,或洽各區公所民政課。

       

      ", "日期時間": "2015-08-06T15: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83, "title": "里長多久選一次?鄰長多久遴聘一次?", "內容": "

      里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鄰長每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鄰長之遴聘,由里長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 "日期時間": "2015-08-06T13: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90, "title": "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除須加徵滯納金外,還有其他處罰規定嗎?", "內容": "

      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再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5-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38, "title": "114年1月1日起,最低工資之調漲?", "內容": "

      勞動部113年9月19日發布,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最低工資調整為2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調整為190元。

      ", "日期時間": "2015-07-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60, "title": "可以在哪裡下載與生活相關之出生、結婚、遷入、離婚及死亡等資訊的手冊呢?",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針對至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結婚、遷入、離婚及死亡登記業務等五大客群,量身訂做實用的資訊電子書。

      二、手冊以PDF檔及電子書的方式提供民眾上網瀏覽或將檔案下載參閱。相關資訊請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首頁/戶政服務/「出生、結婚、遷入、離婚及死亡5大類生活實用手冊」瀏覽或下載參閱(https://ca.gov.taipei/cp.aspx?n=5CE61429CCBEC1B1)。




       

      ", "日期時間": "2015-07-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37, "title": "小型復康巴士接駁車", "內容": "

      目前臺北市提供捷運石牌站-榮總中正樓-神經再生中心-振興醫院間之小型復康巴士接駁服務。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起至下午6時,班距為每30分鐘1班。

      收費:每人收費15元並免費搭載陪伴者1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民眾皆可至各站候車處搭乘。

      ", "日期時間": "2015-07-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790, "title": "本市推動社區發展及互助共好補助計畫申請期限?", "內容": "

      (一)專案一,採隨到隨審方式受理,但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日起2個月內向各轄區區公所提出申請,11至-12月立案之協會;得延至次年3月1日前提出申請,凡逾申請日期者,視同放棄,本局不再受理。

      (二)專案二、專案三及專案四之申請案,分3階段受理申請。第1階段於1月10日前,第2階段於2月25日前,第3階段於3月25日前送件至各轄區區公所。

      (三)專案五及專案六申請案,於2月25日前送件至各轄區區公所。

      (四)俟當年度經費使用情形,開放後續申請程序。

      ", "日期時間": "2015-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6,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對市地重劃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如何處理?", "內容": "1.公辦市地重劃:
        \t
      1. (1) 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土地分配公告30日之期間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2. \t
      3. (2)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內政部裁決之。
      4. \t
      5. (3) 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2.自辦市地重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

      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檢具相關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公告公開閱覽30日。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該重劃會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提會員大會追認:

        \t
      1. (1) 協調不成。
      2. \t
      3. (2) 異議人同意依原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分配。
      4. \t
      5. (3) 異議人及重劃範圍其他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調整重劃分配結果而未涉及抵費地調整。
      ", "日期時間": "2015-07-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2,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發給抵價地?", "內容": "臺北市政府於公告實施區段徵收時,將同時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依下列規定申請領回抵價地:
        \t
      1. 1.本人親自申請
      2. \t
      3. 填寫抵價地申請書,檢附本人之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親自至臺北市政府指定地點辦理,並攜帶身分證以供核對身分。
      4. \t
      5. 2.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6. \t
      7.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前述文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及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辦。
      8. \t
      9. 3.通信申請
      10. \t
      11. 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本人之印鑑證明及前述1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
      ", "日期時間": "2015-07-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85, "title": "我父親過世遺留的象牙如何處置?", "內容": "先瞭解是否有本府核發同意持有的公文,再檢視有無黏貼印有編號的破碎標籤。如果沒有,可能尊翁並未於民國83年間依法完成登記持有作業,因為公告期限已過無法補辦登記,且自然人僅得典藏不能買賣。倘有保管疑慮,建議與家人研議採取無償捐贈國家博物館之方式,本處可給予協助。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83, "title": "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是否應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內容": "根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若要經營貓之繁殖、買賣、寄養業務需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82, "title": "臺北市轄內直轄市級的自然保留區有哪些?", "內容": "僅有北投石自然保留區1座,目前由公園處管理,要進入北投石自然保留區需向公園處申請。
      1.依據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
      (1)原住民族為傳統祭典之需要。
      (2)研究機構或大專院校為學術研究之需要。
      (3)相關團體為環境教育之需要。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需要。",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81, "title": "臺北市野雁保護區內的管制事項為何?", "內容": "

      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及餵食野生動物之行為。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野放或引進野生動物。

      禁止污染、破壞環境之行為。

      禁止傾倒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及種植農作物之行為。

      禁止垂釣與遊憩行為。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採集,砍伐或焚燒植物之行為。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行駛舟船。

      區內施工及河道疏浚行為,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息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凡違反保護區內管制事項,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79, "title": "我要出國洽公,可否將個人使用的象牙印章帶出國?", "內容": "由於世界各國對持有象牙的規定不一,雖為個人使用並非新品,仍建議您申報以免觸法影響權益。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78, "title": "如果想開設寵物美容工作室,需要注意什麼事項?該去哪裡詢問?有什麼樣的限制?", "內容": "1.寵物美容非屬特許行業,免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但仍需依動物保護法相關法令維護動物福利。
      2.辦理商業登記請注意商業名稱、營業項目登記、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符合規定。 寵物美容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歸屬第27組一般服務業之第19項寵物美容百貨,可設立於商業區,並附條件可設立於第3-1、3-2、4、4-1種住宅區與第2、3種工業區。
      3.如欲開設,請先至本市商業處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並向本市都發局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 https://reurl.cc/yyGaRO )查明擬設場址地點是否符合本市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並取得證明。後依規定辦理商業設立登記申請。
      4.另可參考附件「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寵物相關行業分區)1080223公告實施」",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寵物相關行業分區)1080223公告實施",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1/relfile/31820/4909378/7510400b-6eeb-48c2-97f9-997404975a28.pdf" } ] }, { "DataSN": 4909377, "title": "自然地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可分為那些類別?", "內容": "第79條自然地景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76, "title": "臺北市野雁保護區公告範圍為何?", "內容": "

      自中興橋至永福橋公有水域及光復橋上游六百公尺高灘地,面積計約245公頃。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7: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75, "title": "國內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需同時加以登、註記管理的物種為何?", "內容": "整支象牙(同時具備象牙牙型與牙頂端至底部之垂直距離在30公分以上者)、犀牛角(粉、塊)及虎骨、虎皮、虎標本。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6: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74, "title": "國內對野生動物的保育分級為何?", "內容": "國內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保育分級為:瀕臨絕種、珍貴稀有與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6: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73, "title": "經營特定寵物業買賣、寄養業務之土地使用分區限制為何?又該如何查詢特定地點之土地使用分區?", "內容": "

      1.臺北市營業性寵物買賣行為歸屬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24組:特種零售業甲組之特定寵物零售業,其允許於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設置,而特定寵物寄養業務歸屬於第27組:一般服務業,允許於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第四種商業區設置,另併附條件允許於第三種、第三之一種、第三之二種、第四種、第四之一種住宅及第二種、第三種工業區設置。

      2.查詢特定地點之土地使用分區可至「地籍套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

      3.另可參考附件「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寵物相關行業分區)1080223公告實施」。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6: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寵物相關行業分區)1080223公告實施",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11/relfile/31820/4909373/671b2a32-0f36-4799-9e07-7f2c0efc656b.pdf" } ] }, { "DataSN": 4909371, "title": "對動物醫院收費覺得不合理,參考本市獸醫師公會所訂定之收費標準又沒有訂定此項目,要怎麼辦?", "內容": "若是該收費標準並未有規定的項目部分,可以和該動物醫院商議討論,約訂雙方可以接受的收費項目及金額,若仍覺得不合理並不同意該項收費,可以拒絕該院治療,並轉往其他動物醫院治療。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6: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管理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67, "title": "對動物醫院收費覺得不合理?", "內容": "

      可以參考本市獸醫師公會所訂定之收費標準(可上臺北市獸醫師公會網站最新消息查詢)並向該動物醫院表示應依此標準收取費用,若是該收費標準並未有規定的項目部分,可以和該動物醫院商議討論,約訂雙方可以接受的收費項目及金額,若仍覺得不合理並不同意該項收費,可以拒絕該院治療,並轉往其他動物醫院治療。

      ", "日期時間": "2015-07-19T15: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管理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66, "title": "如何申請借用迎風狗運動公園場地?", "內容": "民眾或團體想要在迎風狗運動公園(以下簡稱公園)內進行狗狗相關的非營利性活動,如展覽、比賽、訓練、表演等群聚用途,應事先於使用場地當日起算10日至180日前,於「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的「公有場地租用」線上提出申請。依線上頁面操作並上傳相關資料(場地使用申請書、環境維護表及場地活動企劃暨安全計畫書、活動安全維護計畫、申請人或機關團體設立證明證件影本、申請人或負責人存摺影本、及其他需檢附之資料等),核准後在使用場地當日起算3日前,繳交保證金3萬元整及場地使用費(大狗區每4小時2,200元;小狗區每4小時1,900元),始可使用;活動後經會勘,無違反規定及設施場地損壞之情形,無條件退還保證金,歡迎上網申請借用。", "日期時間": "2015-07-19T15: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管理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48, "title": "●役男出境:「國內大學(含)以上在學役男,可否經由學校奉派或推薦以研究、進修、表演……等名義申請出境?如何申請?如果超過期限返國,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內容": "

      (一)國內在學役男因就讀學校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1次不得超過1年;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學士、碩士或博士各學程以2次為限;其申請核准出境就學,依國內學士、碩士或博士學程分別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可以超過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即國內就讀學校畢業後即不可再奉派或推薦出國)。
      (二) 以上情形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之學校以公函造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請役男於核定出境日前1個月內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首頁/主題單元/ 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
      查詢及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於核准出境期間持憑入出境,免再臨櫃加蓋出境核准章戳。
       (三)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返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47, "title": "●役男出境:「國內大學(含)以上在學役男,可否出國修讀「雙聯學位」?如何申請?如果超過期限返國,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內容": "

      (一)國內大學在學役男修讀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1次不得超過2年;其申請核准出境就學,依國內學士、碩士或博士學程分別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可以超過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即國內就讀學校畢業後即不可再修讀雙聯學位)。
       (二)以上情形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之學校以公函造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請役男於核定出境日前1個月內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首頁/主題單元/
      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查詢及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於核准出境期間持憑入出境,免再臨櫃加蓋出境核准章戳。
       (三)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返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0, "title": "●國外就學:「役齡前或19歲(含)以後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未諳法令規定,返國探親或度假,因未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無法向移民署辦理再出境,如何出國繼續就學?」", "內容": "

      (一)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逕至臺北市政府兵役局網站(http://docms.gov.taipei/)線上申請出境,或至戶籍地區公所臨櫃辦理,經獲准後持憑印出之核准通知單及護照出境。
       
       (二)待返回國外就讀學校,取得該次返臺前已在國外學校就讀符合就讀學歷及年齡規定之「在學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儘速寄回臺灣。
       
       (三)由在臺之成年親友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免驗證之中文譯本(惟在學證明如非英文,請加附經驗之中文譯本)、代理人身分證、印章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
       
       (四) 役男經核准後,請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
      https://service.dca.moi.gov.tw/military-abroadStudy/app/AbStudy/notice 首頁/主題單元/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查詢及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於核准出境期間持憑出境,免再臨櫃加蓋出境核准章戳。(核准期限內毋須再至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辦再出境,另請勿再行申請短期出境)。
       
       (五)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准後,始得回復國外就學身分,繼續在國外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法獲准,則須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2, "title": "●國外就學:「役男出境國外就學,如因入學許可尚未備妥,該如何處理出境事宜?順利出境後應如何處理兵役問題?」", "內容": "

      (一)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逕至臺北市政府兵役局網站(http://docms.gov.taipei/)線上申請出境,或至戶籍地區公所臨櫃辦理,經獲准後持憑印出之核准通知單及護照出境。
       
       (二)待返回國外就讀學校,取得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年齡規定之「在學證明」,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儘速寄回臺灣。
       
       (三)由在臺之成年親友檢附上述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免驗證之中文譯本(惟在學證明如非英文請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代理人身分證、印章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
       
       (四) 役男經核准後,請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
      https://service.dca.moi.gov.tw/military-abroadStudy/app/AbStudy/notice 首頁/主題單元/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查詢及列印系統)查詢及列印出境核准通知單,於核准出境期間持憑出境,免再臨櫃加蓋出境核准章戳。(核准期限內毋須再至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辦再出境,另請勿再行申請短期出境)。
       
       (五)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准後,始得回復國外就學身分,繼續在國外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法獲准,則須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4, "title": "●國外就學:「開立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內容": "

      一、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一)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二)學生出生年月日。
       (三)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二、我國男子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8年為例,90年以後出生者,108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三、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一)在學證明均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3個月內,經駐外館處驗證修習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送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收繳(驗畢後退還正本,收繳影本)。
       (二)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如非為入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具、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1)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四、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仍須符合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五、移民署出境就學諮詢專線
       有關役齡男子出境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規定疑義,內政部移民署設有諮詢專線,電話為886-2-23883929;傳真號碼為886-2-23899036。出境就學役男,可先將在學證明等相關資料,利用時間先行傳真移民署,俟國內上班時間再以電話專線聯繫。倘告知符合規定後,再將文件送轄區我駐外館處驗證,以節省信件往返時間及減少返國後無法再出國的困擾。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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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含語文學校)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例:94年次王男就讀美國某大學建築系學制5年,則其大學可以就讀至25歲,研究所至28歲,博士班至31歲,以此類推。惟請注意,只有大學學制延長才可以往後順延喔!)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46, "title": "●役男出境:「除已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外,已被核定免役、禁役,領有免役、禁役或補充兵證明書之役男,與一般役男申請出境,有何不同?」", "內容": "

      除已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外,經核定免役、禁役,領有免役、禁役或補充兵證明書之役男,不受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的限制,出境時不需辦理核准手續。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3, "title": "●大陸就學:「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所稱之臺商(或臺商員工),該具備哪些要件?」", "內容": "

      (一)父或母任職之公司須有我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證明(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正本,驗畢歸還)。
       (二)父或母如為臺商公司負責人或員工,除上述文件外,尚須附大陸臺商公司之任職證明(本項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之海基會驗證)。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9, "title": "●國外就學:「役齡前或19歲之年以後出境在國外就學役男返國後申請再出境,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應填申請書表格式?處理時限?」", "內容": "

      (一)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年齡規定之「在學證明」(如非英文請加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及護照正本。大學以下至24歲、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其餘學歷及年齡順延規定請參考前述)
       (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三)填寫役男出國申請書。
       (四)上班時間內「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6, "title": "●役男出境:「役男出國如果超過期限,會受到什麼樣的限制或處罰?」", "內容": "

      (一)役男出境超過規定期限才返國者,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不予受理其返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二)役男經核准出境後,逾期未歸,經役政單位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有關規定,移送法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8, "title": "●大陸就學:「就讀我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役男,返臺後應如何辦理再出境?向哪個機關申請?應填申請書表格式?處理時限?」", "內容": "

      (一)應提憑在大陸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

      (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三)臨櫃填寫役男出國申請書。

      (四)上班時間內「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9, "title": "●大陸就學:「出境大陸地區就學役男返國探親或度假可停留多久?期限屆滿後可否延期?」", "內容": "

      (一)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3個月。

      (二)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最長不得逾3個月:

      1.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申請延期出國。

      2.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未開學),應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

      3.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6個月;逾6個月者移民署不受理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60, "title": "●大陸就學:「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役男,在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臺後可否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完成學業?」", "內容": "

      就讀大陸地區經我教育部備案設立之臺商學校(華東、東莞、上海等3所臺商高中)之役齡男子,於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臺後准予檢具由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由就讀學校核蓋業經驗證章)及護照正本,直接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完成學業;惟就讀臺商學校畢業後之入出境,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請參閱上述出境大陸地區或國外就學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5, "title": "●大陸就學:「我國男子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要符合的學歷及年齡條件?」", "內容": "

      (一)必須是就讀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專科及高中以下學歷皆不符規定)。

      (二)不具備臺商(或臺商員工)之子身分者:

      應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

      (三)具備臺商(或臺商員工)之子身分者:

      就讀上述學校或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皆可(即非就讀我教育部學歷採認之校系亦可)。

      (四)大學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6, "title": "●大陸就學:「原在國內學校就學之役男,於19歲(含)以後第1次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應填申請書表格式?處理時限?」", "內容": "

      (一)應備證明文件(具下列條件之一):

      1.就讀我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者:檢附入學許可(可免驗證)

      2.以臺商(或臺商員工)之子身分就學者:

      (1)我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證明(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正本,驗畢歸還)及父或母在臺商公司之任職證明(任職證明需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海基會驗證)。

      (2)就讀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入學許可(可免驗證)。

      (二)於開學前3個月內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三)臨櫃填寫役男出國申請書。

      (四)上班時間內「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3, "title": "●國外就學:「出境國外就學役男返國探親或度假可停留多久?期限屆滿後可否延期?」", "內容": "

      (一)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3個月。

      (二)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最長不得逾3個月:

      1.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申請延期出國。

      2.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應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申請延期出國。

      3.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6個月;逾6個月者移民署不受理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51, "title": "●國外就學:「原在國內學校就學之役男,於19歲(含)以後第1次申請出境國外就學,應準備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應填申請書表格式?處理時限?」", "內容": "

      (一)檢附赴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出具之入學許可(如非英文請加附中文譯本,皆可免驗證)及護照正本;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者(含語文學校)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其餘學歷及年齡順延規定請參考前述)

      (二)於開學前3個月內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臺北市服務站:臺北市廣州街15號)

      (三)臨櫃填寫役男出國申請書。

      (四)上班時間內「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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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學校」係指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或國外的大學、專科的學校或獨立學院(含語言班、先修班)。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2, "title": "●大陸就學:「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或其員工之子,在大陸地區就讀,返臺後應如何辦理再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應填申請書表格式?處理時限?」", "內容": "

      (一)役男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繼續就學,應提憑:

      1.我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臺商公司證明及父或母在臺商公司之任職證明(任職證明需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之海基會驗證)。

      2.在大陸地區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及護照正本。

      (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三)臨櫃填寫役男出國申請書。

      (四)上班時間內「隨到隨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61, "title": "●出境就學:「未免除兵役義務之役男出境就學後,是否仍要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役政單位如何處理其後續兵役問題?」", "內容": "

      (一)兵役法並未規定役男出國後未返國就不必履行兵役義務,放寬出境就學並不代表役男因此不用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且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3年3月31日第8屆第5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之臨時提案決議,有關役男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之人數應確實掌握。


      (二)役男出境就學後,役政單位會依其就讀學程(學士、碩士、博士),通知其繳交在學證明文件,如其就學不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者,役政單位將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催告渠等於3個月內返國,如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將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以維護兵役制度之公平。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5, "title": "●役男出境:「國內在學或未在學役男,可否短期出國觀光?應如何辦理?須準備之證件?出國可以多長的時間?」", "內容": "

      國內在學或未在學役男,只要是未被限制出境,皆可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不含同條第1至6款奉派出國表演比賽或當交換學生及出境就學等情形)

      (一)受理對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

      (二)受理時間:請於出境日前1個月內上網提出申請。(例:王男欲於114年1月1日出國觀光,其應於113年12月1日(含)以後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一律採線上申請。所填資料經電腦查對檔案資料,無兵役管制者立即回覆核准,並請列印(或拍照存檔)役男出境核准通知單,持憑通關出境。

      (四)出境期限:經核准出境者,每次出境最長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11, "title": "如何預防機車、自行車失竊?自行車失竊向警察機關報案,須備妥那些資料?", "內容": "

      (一)機車防竊要領

      1、停放機車均請加大鎖(建議採用堅固且較為精密之合金製大鎖)。

      2、停車時應檢視周遭環境,取下鑰匙並設定警報。

      3、勿因停放時間短暫,而忽視停靠地點或未將鑰匙取下、未上鎖。

      4、多利用停車場或保管場寄存,並妥為保管取車憑證。

      5、更換零件時,請選用合法的產品,以杜絕贓物的流通管道。

      (二)自行車防竊要領

      1、要有「車不離身」的警覺,自行車儘量不要離開目視範圍,若有必要停車時,應選擇管理完善之停車場。

      2、停放自行車均請加大鎖,建議使用防剪斷或自行車警報鎖,採用較不易被破壞之硬式材質,並鎖於車架或地上固定物,以降低歹徒犯案動機,增加竊賊行竊難度。

      3、勿購買來源不明或價格顯不相當之自行車,杜絕銷贓,即間接防制行竊。

      (三)如發現自行車遭竊時,應立即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主動提供報案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遭竊自行車之廠牌、顏色、出廠序號、出廠證明文件或提供其他可足資證明之特徵,以利警方後續偵辦。

       

      ", "日期時間": "2015-07-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9, "title": "邇來詐騙集團日益猖獗,手法不斷推層出新。以下提供民眾近來新興常見之詐騙手法,以避免成為歹徒覬覦的對象。", "內容": "

      (一)Line訊息詐騙:

      歹徒盜用Line帳號,假冒親友誘騙被害人至超商代買遊戲點數,並要求告知遊戲點數卡的序號、密碼。

      遊戲點數已經成為犯罪集團進行詐騙的金流管道,切勿隨意購買遊戲點數,若接獲朋友訊息要求購買遊戲點數,應立即撥電話向朋友查證。

      (二)ATM解除分期付款詐騙:

      歹徒入侵購物平臺網站取得交易資料後,假冒客服人員或銀行人員通知交易設定錯誤,變成12期分期扣款,誘騙民眾去ATM操作以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被害人在慌忙的情況,依歹徒指示操作,將帳戶內的存款匯入歹徒帳戶而被騙。當被害人發現帳戶內存款減少後,再謊稱購買遊戲點數可以將現金回沖至帳戶,民眾告知遊戲點數卡序號、密碼後再度被騙。

      網拍及銀行客服人員不會以電話通知帳戶設定錯誤,ATM無法解除分期付款設定,遊戲點數也無法轉換現金,只要聽到「至ATM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購買遊戲點數回沖現金」說詞,必屬詐騙。

      (三)假交友(援交)詐騙:

      歹徒透過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主動搭訕網友,並以正妹照片引誘被害人進行援交,待約定價碼後,先以「需識別是否為警察或軍人」或假冒黑道人士出面恐嚇等話術,要求被害人去操作ATM或購買遊戲點數。

      建議民眾不要輕易在網路上跟陌生人交談,且切勿隨意聽信陌生人指示購買遊戲點數或操作ATM,以免上當。

      (四)網路購物詐騙:

      詐騙集團在網路上販賣高單價或熱門商品(如明星演唱會門票、知名餐廳餐券等),並以較低的價格誘使網友購買。歹徒常利用Line、臉書等私下與買家聯繫,並以要出國或不匯款就要賣給其他人等理由,不斷催促買家匯款,民眾倉促匯款沒有收到商品才發現被騙。

      民眾於使用網路購物時應多方查詢、觀看交易評價,找可信度高、有實體店面的賣家交易,另外應使用網路平臺公開下標,避免使用Line、臉書私下交易,並儘量以面交方式取貨付款,以保障網路交易安全。

      (五) 假公務機關(警察、檢察官)詐騙:

      詐騙集團取得個人資料後,撥打市內電話,先假冒電信局、醫療院所等說您電話費未繳或個人資料外洩而遭歹徒冒用,之後假冒警察、檢察官,佯稱被害人人頭遭冒用、涉及刑案,要求配合辦案、監管帳戶、交付現金以證明清白,不配合就要收押等。然而近來發現被害人多數為50歲以上年長者,歹徒下手時間挑選民眾獨自在家的早上,另歹徒深諳金融機構的「關懷提問」機制會阻礙取款,還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恐嚇被害人不能將此事告訴他人。

      警察或司法機關偵辦案件,會以正式書面通知當事人至公務機關說明,不會以任何名義要求提(匯)款或交付存摺、提款卡,民眾若接到電話提及「涉及刑案」、「司法調查」、「偵查不公開」、「監管帳戶」等關鍵用語,請馬上掛掉電話,並撥打110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證,以免一時失察,遭受詐騙。

      ", "日期時間": "2015-07-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21, "title": "LINE帳號被盜用怎麼辦?", "內容": "

      一、發現Line帳號遭盜用時,應立即至Line軟體中其他→設定→我的帳號,取消勾選允許自其他裝置登入,並變更密碼。

      二、如密碼已遭歹徒變更時,請至Line公司網站(https://contact.line.me/)填寫「問題反應表」,經確認該帳號遭盜用,Line公司會於24小時內與用戶聯繫,並視個案情況協助用戶處理。

      三、提醒告知親友不要理會以及提供任何資料給遭冒用帳號。

      ", "日期時間": "2015-07-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4, "title": "●役男出境:「是否到達19歲徵兵及齡的男生,如果想要出國的話,都要先辦理申請出境手續?」", "內容":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役男自19歲到36歲役齡內,如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欲出國者,都要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出境。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7-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42, "title": "如何刪除同性伴侶註記?", "內容": "
        \t
      1. 單方親自申請:
        \t當事人一方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同性伴侶證到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再由該戶政事務所以公文通知他方知悉。
      2. \t
      3. 戶所刪除:
        \t若當事人一方嗣後已結婚或死亡,該註記內容就會刪除。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41, "title": "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該註記內容會永久有效嗎?", "內容": "該註記內容在未經刪除前原則上永久有效,但如有單方親自向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刪除或當事人嗣後已結婚、死亡該註記內容就會刪除。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40, "title": "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當事人一方能申請他方的戶籍謄本嗎?", "內容": "由戶政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戶籍法第65條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39, "title": "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其他機關能查詢到嗎?", "內容": "因該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所以其他機關是無法查詢到的。但是當事人可另外填寫「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同意於必要時由其所指定之機關,例如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警察單位或其他等,得向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查詢此註記內容,保障個人權益及避免個資外洩。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38, "title": "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其他縣市戶政人員能查詢到嗎?", "內容":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的戶政人員都能查詢到該註記。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37, "title": "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戶政事務所會提供證明文件嗎?", "內容": "同性伴侶如有申請到戶所註記紀錄的需求,當事人一方可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向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會以公文方式回復。如當事人於境外,得出具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文件辦理(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另臺北市任一戶政事所自105年12月26日起核發「同性伴侶證」給申辦註記的同性伴侶,方便同性伴侶對外證明其關係及各機關查證註記之事實。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36, "title": "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該註記內容會在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上顯示嗎?", "內容": "同性伴侶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所以該註記內容均不會在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上顯示。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35, "title": "如何申請同性伴侶註記?", "內容": "

      依內政部規定:

      1. 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該註記應予刪除。
      2. 年滿18歲單身且在國內現有戶籍之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另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該註記亦不刪除。應備文件如下:
      1. 雙方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符合國民身分證規格之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電子檔到臺北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 當事人一方非本國人者,另應查驗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若經查有無法取得經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惟仍可取得其他足資證明婚姻狀況且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文件者,視個案情形辦理。
      3. 在國外完成結婚手續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含中文譯本,並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 "日期時間": "2015-07-01T16: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34, "title": "辦理何項業務時可同時於戶政事務所申辦健保卡?", "內容": "

      104年7月1日起,正式啟動「戶政事務所跨機關通報健保卡資訊平台」,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以下事項時,可同時申請健保卡初、換、補發服務,健保署將於7個工作日內寄送健保卡至指定地址:

      1.新生兒出生登記:可同時申辦新生兒「依附投保」及「製作無照片健保卡」或「申請『有』照片健保卡,照片待補」服務。

      2.身分資料變更登記:於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時,可同時申辦「換發健保卡」服務。

      3.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同時遺失:於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時,可同時申辦「補發健保卡」服務,案件辦理進度可於繳費後2個工作天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查詢。

      4. 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原領有健保卡之保險對象,因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可併同辦理換發健保卡;未領有健保卡者(如非國內出生新生兒、返國定居、未曾領卡歸化者),則非屬本案通報對象。

      ※換、補發健保卡申請須繳納工本費200元,請記得持繳款單至ATM轉帳或向金融機構、4大便利商店臨櫃繳納。

      ※申請『有』相片健保卡(相片待補),民眾須至健保署「健保卡相片上傳平台」補傳相片後始製發健保卡)

      ", "日期時間": "2015-07-01T09: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24, "title": "寵物食品包裝標示不清或不完整有法可管嗎?", "內容": "

      有的,「動物保護法」已將寵物食品衛生管理規範納,依據第22-5條:「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顯著標示規定應標示事項及內容。」,如有違反標示規定,即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5-06-26T17: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23, "title": "請問要辦理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需要填寫哪些文件?", "內容": "

      一、申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資格如下(需設立於本市):1.獸醫診療機構2.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3.一般公司行號(製造業、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業)二、如您具備以上任一資格,請準備以下資料:(分為基本附件及業別附件。)
      1.基本附件:
      (1)申請書1份。
      (2)身分證影本2份。
      (3)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於蓋章後發還)及影本(正反面)各1份。一般為獸醫師證書或藥劑師證書。
      (4)販賣營業場所設置平面圖1份,形式不拘,惟請明確劃分藥品放置及存放處及住家、不清潔處(所)(如浴廁、廚房、廚餘桶、堆肥場、溝渠、垃圾場、污水處理槽等)等區域,請以中文正楷書寫區域標示,以備本處派員現場稽查勘驗使用。
      2.業別附件,請依()內申請資格選擇:
      (1)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及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1份(獸醫診療機構)。
      (2)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正本及專任聘用切結書正本各1份(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製造業、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
      (3)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證明文件影本1份(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
      (4) 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製造業)。
      (5)商業登記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資料查詢下載之公示資料)影本1份或公司登記文件[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製造業、輸出入業、批發零售業、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業)。
      (6) 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結業證書乙份及專任聘用切結書正本各1份(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業)。
      影本請蓋用公司大小章以便核對。
      三、請填妥申請表格後,將應備附件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109號)。受理申請期間為6個日曆天。核准後將發函通知至本處領證,並繳交證書費用新臺幣1,000元。

      ", "日期時間": "2015-06-26T17: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1, "title": "市地重劃後分回的土地,為什麼面積減少了?",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分回的土地面積較重劃前減少,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土地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共同負擔項目包括:
        \t
      1.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
      2. \t
      3. 費用負擔: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上述2項負擔按評定重劃後地價之土地折價抵付,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期時間": "2015-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1, "title":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如設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 "內容": "1.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農育權(永佃權)者

      應提出同意塗銷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或農育權(永佃權)之證明文件。

      2.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

      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亦應先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登載有限制登記者

      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4.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

      應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如耕地承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應領數額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補償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15-06-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01, "title": "內湖復育園區的前身是什麼?怎麼復育成現在的環保綠地?", "內容": "

      內湖復育園區前身是內湖垃圾山清除完成,回溯到民國59年,臺北市尚無掩埋場及焚化廠可處理本市一般家戶垃圾,因此垃圾車收集後則直接堆置基隆河岸,15年間遂形成長1,060公尺、寬350公尺、高53公尺之內湖垃圾山。但是在民國74年內湖垃圾山突然起火燃燒後關閉,並緊急啟用福德坑掩埋場進行垃圾掩埋。之後由於垃圾山侵入基隆河行水區50公尺,為避免造成水災氾濫及解決內湖垃圾山垃圾滲出水持續污染基隆河水質及週邊土地,民國86年行政院要求本市規劃清除,民國94年完成清除工程規劃,並於民國95年工程發包,於民國103年竣工完成,並已於104年6月5日開放民眾使用。

      ", "日期時間": "2015-06-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02, "title": "內湖復育園區地理環境及未來規劃願景?", "內容": "

      內湖復育園區,北面七星山,南臨基隆河,東起南湖大橋,西至安美街佔地10公頃,區內有森林小丘、健康步道及願景相框等,民眾可健行登高至40米高地,遠眺臺北101大樓,欣賞市區美景,一覽無遺。另外沿著基隆河岸尚有自行車車(步)道,約1.5公里,民眾可做休憩、健走及運動,是一座多元化綠地公園。園區內觀景山丘、活動草地,結合鄰近潭美街葫蘆洲運動公園之溫水游泳池、網球場等休閒設施、河濱自行車道、花海、歷史建築-葫蘆墩吊橋橋墩等,可形成一個異於其他河濱公園之完整多功能休閒園區。

      ", "日期時間": "2015-06-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04, "title": "內湖垃圾山挖出許多59年~74年庶民文物,也保存一座舊吊橋橋墩?", "內容": "

      本工程開挖出許多「骨董級」廢棄物是印證北市早年生活文物,經清洗整理後將完整保存,場內葫蘆墩吊橋橋墩,推測1930~1940年代興建連接內湖及南港之通道,目前僅剩北側橋墩(柱),已經本市文化資產委員會認定有文化保存價值,列為歷史建物保留。

      ", "日期時間": "2015-06-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305, "title": "前往內湖復育園區交通路線?", "內容": "

      內湖復育園區交通路線

      ▲公車:

      【247】、【247直】、【247區】、【279】、【681】公車於內湖焚化廠站【葫蘆洲運動公園】下車即可步行抵達園區入口。

      相關轉乘資訊,可查詢:臺北市大眾運輸轉乘

      ▲自行前往:請參考附圖

      高速公路:由【東湖交流道】北下匝道下高速公路右轉後直行康寧路三段(請勿上南湖大橋),至潭美街口右轉,直行約900公尺,即可抵達園區入口。

       

      ", "日期時間": "2015-06-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內湖復育園區-交通路線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9305/5862e45f-87db-4888-956a-3fc66bba6501.pdf" } ] }, { "DataSN": 4905489, "title": "●僑民服役:「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是否不受中華民國相關之兵役法令約束?」", "內容": "

      依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另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須依法補行徵兵處理,並履行完成兵役義務後,始得解除其限制)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86, "title": "●僑民役男:「僑民役男在國內居住尚未屆滿183日,或歸化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尚未設籍滿1年,可否提前辦理徵兵處理?」", "內容": "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同辦法第3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83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83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依「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依法辦理徵兵處理。惟渠等倘以放棄居住或設籍屆滿1年之適應期權益,切結申請志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為衡酌其生涯規劃因素考量,得予以受理,並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並續辦理徵兵處理事宜(參考內政部役政署102年6月19日役署徵字第1025022732號函釋意旨)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87, "title": "●僑民役男:「海外僑民役男及香港、澳門僑民役男,在臺居住尚未達徵處條件(未達183日)者,如何申辦出境?」", "內容": "

      一、僑民役男在臺居住未滿183日者,於出境前應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或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以下文件:

      (一)本國護照。

      (二)外國護照。

      (三)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原具香港、澳門身分證明函永久有效,不必重新申請證明書)。

      (四)返國前4個月內有入境「僑居地」之證明(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文件),未依限踐履,於再次返國時,無庸待達183日,應即辦理徵兵處理。

      二、入境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完成者,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一般役男身分申請出境,並應於出境後四個月內返國。

      三、前項役齡男子,得於出境後四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經審核通過者,不受前項應於出境後四個月內返國之限制。未依限繳交,於再次返國時,無庸待達183日,應即辦理徵兵處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5-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63, "title": "公司企業欲認養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需與何單位申請?", "內容": "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屬工務局新工處權責,申請書詳細內容登載於新工處網站或台北服務通,若有不了解之處,請洽詢新工處,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604。




       

      ", "日期時間": "2015-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維護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0, "title": "如何申請在人行天橋上懸掛布條", "內容": "

      基於都市整體景觀美化及整頓市容觀瞻,已自102年5月17日起公告臺北市人行天橋全面禁止懸掛布條。


       

      ", "日期時間": "2015-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維護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78, "title": "勞工可以用通訊軟體(如:Line)向公司請假嗎?", "內容": "

      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參考:

      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5-06-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79, "title": "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有關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哪些事項,請參考勞動部定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

      ", "日期時間": "2015-06-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932907, "title":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土地面積很小,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嗎?", "內容": "可以。
      只要是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土地面積大小皆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但如果預計無法單獨領回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之抵價地者,則應於臺北市政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自行合併,或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與其他地主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日期時間": "2015-06-01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78, "title": "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如何查估補償?", "內容": "臺北市辦理區段徵收之查估補償係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5, "title": "市地重劃前土地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如何處理?", "內容": "

      1.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自辦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者,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或自辦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存入保管款專戶(自辦重劃則為提存法院),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自辦​​市地重劃如有需列冊送交登記機關之資料,應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函轉辦理。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0, "title": "若是錄取後無法來上課或者未報到者,往後是否可以再參加相同的班期?", "內容": "目前仍可報名相同的班期,未有停權處分,然為避免訓練資源浪費,請儘量參加或最慢於開課前一工作日請貴機關人事人員逕至-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錄系統登錄學員異動作業。",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1, "title": "機關人事如何進行局處線上報名?", "內容": "

      請人事人員登入「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28人事管理介面」-「28C報名作業(機關人事)-輸入班期代碼或班期名稱查詢後-點選該班代碼-輸入機關同仁資料-點選【確認】進行線上報名。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2, "title": "任何人皆能線上報名平日公假班期嗎?", "內容": "並非任何人皆能進行線上報名,僅能透過北市府各機關人事人員(各機關訓練業務承辦人)線上報名。

      請欲參加平日公假班之同仁(服務於臺北市政府人員)向人事人員或機關訓練業務承辦人提報參訓需求,經簽准後再統一由人事人員或訓練業務承辦人至「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人事管理介面」-「28C報名作業」進行線上報名。",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3, "title": "臺北e大實體班期專區相容之瀏覽器為何?", "內容": "

      1、臺北e大-實體班期作業專區以chrome瀏覽器開啟為原則,如有跑版情形請改用edge瀏覽器。

      2、臺北市政府員工亦可由「TAIPEION」-「共通性作業」-「臺北e大」-「我的課程」進入實體班期專區。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4, "title": "局處訓練業務承辦人忘記密碼怎麼辦?可以自行修改嗎?", "內容": "局處訓練業務承辦人(人事人員)無法自行查詢、修改「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之密碼,僅能致電至公訓處客服中心協助密碼修正事宜。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7, "title": "機關人事如何增修機關同仁的基本資料?", "內容": "

      1、修改同仁資料:臺北e大實體班期專區之學員資料係介接自「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如貴機關同仁基本資料(姓名、生日、公務信箱、公司電話、任職機關、主管級別、職稱)有異動時,請逕至該系統更新資料。


      2.新增同仁資料:

      方式1:人事人員至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28B學員基本資料」直接新增。

      方式2:人事人員至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28C報名作業」報名時輸入同仁身分證字號,如顯示【無此身分證字號,將開啟新增學員基本資料頁!】,表示該員從未至公訓處上課,系統無該同仁資料,請點按〔確定〕鍵後進行資料新增;如顯示【非所屬人員,需要修改個資!】,表示該員仍未歸屬舊局處,請按〔確定〕鍵後更新新局處名稱,並請確認該同仁資料是否已成功鍵入「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俾後續資料介接。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49, "title": "學員身分證字號錯誤應如何修改?", "內容": "1、學員尚無上課紀錄:人事人員於28C報名作業新增錯誤個資時,可逕至28B學員基本資料,將錯誤資料勾選刪除,再重新建置。

      2、學員已有上課紀錄:已有上課紀錄或已結訓之學員,已無法修改身分證字號,敬請電洽本處客服中心29320212#341協助辦理。",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1, "title": "機關人事如何判斷是否已報名成功?", "內容": "1、班期尚在報名期間:
      請人事人員登入實體班期人事人員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人事管理介面」-點選「28C報名作業」-查詢班期名稱後點選「班期代碼」-如尚在開放報名期間之班期,即可在頁面下方查到已報名的學員資料。

      2、班期已報名結束:
      請人事人員登入實體班期人事人員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人事管理介面」-點選「28D班期資訊及異動作業」-輸入班期名稱後點選第3個查詢按鈕「已報名尚未開辦之班期」-點選未選員名單即可查詢已報名人員。",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3, "title": "機關人事報名時輸入身分證字號,為何等很久才帶出學員資訊?", "內容": "可能貴單位對外的網路太慢所造成,請向上級反映,增加上網之網路頻寬。如果上其他網站很快,上實體班期專區系統很慢,請打電話至本處客服中心29320212#341協助處理。",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5, "title": "正在報名中的課程,原本報名完後仍可取消,為何會有無法取消的現象?", "內容": "因班期承辦人端已進行該班期選員作業,但尚未寄發調訓,故報名端無法在28C報名作業中取消報名。
      敬請人事人員於收到調訓通知Email後,再行辦理各項異動作業。若有特殊需求亦可電洽班期承辦人詢問。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6, "title": "機關人事報名後可以調整優先順序嗎?", "內容": "在該班期報名截止前,機關人事可登入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28人事管理介面」-「28C報名作業(機關人事)-輸入班期代碼或班期名稱查詢後-點選該班代碼-將優先順序序號調整後再按修改順序即可。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8, "title": "機關人事於報名後可以取消嗎?", "內容": "

      1、班期報名截止前:

      機關人事登入「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28人事管理介面」-「28C報名作業(機關人事)-輸入班期代碼或班期名稱查詢後-點選該班代碼-將欲取消報名人員點選【取消報名】即可。


      2、班期報名已截止:

      請人事人員於收到調訓通知Email後,再行辦理取消參訓作業。若有特殊需求亦可電洽班期承辦人詢問。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59, "title": "若是報名已截止,學員是否可取消報名?", "內容": "

      因您的報名已經貴機關首長核可,請於接到調訓通知Email確認該班是否可線上取消報名,並經機關長官核可(如填寫異動表簽核),俟核准後再請機關人事登入「實體班期人事人員登入系統」-點選「28D班期資訊及異動作業」進行異動登錄作業。特殊班期請電洽班期承辦人詢問。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60, "title": "如何得知機關同仁報名是否錄取?", "內容": "請人事人員登入「實體班期人事人員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人事管理介面」-點選「28G班期學員錄取、未錄取名單」-輸入班期名稱-錄取狀態選擇「錄取名冊」-查詢後點選「錄取名冊」作查詢。",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62, "title": "人事人員或學員可以查詢到尚未調訓班期的課表及名冊嗎?", "內容": "不可以,人事人員與學員須於收到調訓通知Email後,才可查到研習班期之課程表與名冊。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63, "title": "機關人事可以查詢機關同仁的受訓紀錄嗎?", "內容": "可以,請人事人員登入「實體班期人事人員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人事管理介面」-點選「28E機關參訓學員學習紀錄」-鍵入姓名作查詢。",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84, "title": "報名參加本處平日公假班之流程為何?", "內容": "

      1、請於簽准同意參訓後,請機關人事登入「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進行線上報名。

      2、錄取學員會於開課前收到公訓處寄送Email調訓通知請依上課日期請公假至本處上課。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85, "title": "本府替代役同仁是否可以報名參加本處平日公假班期?", "內容": "本處平日公假班期係針對本府公務人員所施行之在職訓練,本府替代役同仁若因業務需要,得由服役單位依業務需求提出申請,並請機關人事至「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進行線上報名。",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86, "title": "欲報名平日公假班期時,是不是任何人皆能進行局處線上報名?", "內容": "參加平日公假班學員須向機關人事人員或(單位訓練業務承辦人)提報參訓需求,經簽准後再統一由機關人事至「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進行線上報名。",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87, "title": "學員如何得知報名已錄取及上課訊息?", "內容": "

      1、各班期於開課前會寄送Email調訓通知予學員,請學員多加留意。

      2、研習通知同時發送予機關人事轉知參訓學員,俾辦理公假事宜。

      3、課前如未收到Email通知,可能係公務信箱有誤,須請機關人事逕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修正可正常收信之公務信箱。

      4、學員亦可至臺北e大-實體班期專區-29學員專區-29A鍵入私人外部信箱,避免漏收訊息。

      5、開課前可至臺北e大網站-登入後點選上方我的課程-「實體班期專區-「29學員專區」-「29B班期錄取列表」或「29E學員上課紀錄」查詢課程訊息。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89, "title": "報名後選員的標準為何?", "內容": "原則上以班期報名資料中明訂之參訓對象為主要考量。 除此之外,如屬機關統一薦送班期,再依機關推薦之優先順序選員。",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0, "title": "每月報名時,可否報名兩班(含)以上?", "內容": "為鼓勵本府同仁在職進修,本處就學員所報名之班期數未予限制。",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1, "title": "可否重覆報名同一班期?", "內容": "同一班、各期別所規劃之課程內容、授課講座均相同,建議不重複報名,俾保留參訓名額予其他學員。
      如因業務需求重複報名,在未超過容納人數下,亦可經機關核准參加研習。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2, "title": "何謂行政系列、發展系列班期?如何報名?", "內容": "1.行政系列班期係配合市府重大政策推行或各局處依業務需求所規劃之局處專業職能班期。
      2.發展系列班期係配合市政及人力資源發展趨勢,由本處規劃執行之職能發展班期,包括階層核心管理、性平人權法制、人文環境教育、資訊語言應用等四大類。
      3.報名參訓須經單位簽准同意,並透過機關人事進行線上報名。",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4, "title": "退休人員是否可以報名參加本處所辦理的平日公假班期?", "內容": "本處平日公假-發展系列部分班期有提供北市府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不含退休教師)參與,開放報名班期同步公告於班期報名資訊-適合對象欄位(請參本處網站首頁-最新消息-班期報名資訊),退休人員可逕洽退休機關人事人員協助至「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線上報名,並留意本處寄發之調訓通知Email。",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5, "title": "教師可否報名本處平日公假班期?", "內容": "各級學校以行政工作人員為限。若是教師兼行政工作亦可報名。",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6, "title": "約聘僱人員或職代可否報名本處平日公假班期?", "內容": "配合業務需要,可由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經簽准同意後,請機關人事至「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進行線上報名。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8, "title": "研習期間如何請假,是否有一定之時數限制?", "內容": "

      1、研習期間因故請假者,依本處「學員研習注意事項」之差勤管理規定,須至學員線上請假系統完成「線上請假」並刷退後始得離開本處。

      2、後續請自行回機關修改假別(至差勤系統取消公假並更改假別)。

      3、本處於結訓後將勤惰紀錄送請機關人事列入差假登記。

      4、請假時數逾實體課程總時數1/5時(若研習班期另有特殊規定則依其規定),應予退訓。

      5、「學員線上請假系統」請連結至本處網站-「實體班期」-「實體課程學員服務網」-線上請假登錄。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99, "title": "受訓期間是否有提供用餐?", "內容": "

      1、課程若為全天或上午半天之班期本處提供午餐。

      2、課程若為下午半天之班期,無提供午餐。

      3、學員如有飲食需求,可逕至本處智慧型自動販賣機及咖啡販賣機,採電子支付(咖啡販賣機可收現金)方式購買點心及飲品。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00, "title": "研習結束後是否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何時可以取得時數,要到哪裡查詢?", "內容": "參訓學員完成研習後(未退訓者),可於次月中旬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查詢學習時數。",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30, "title": "參訓異動原則_基層主管班", "內容":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管理才能發展訓練實施計畫」,規定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1年內由各主管機關調訓之。
      另於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前後 1年內,曾參加相當官職等主管人員之培育訓練並持有結業證明者,視同完成本項訓練。

      為配合本府各機關學校初任主管人員陞任主管職務1年內完成管理才能發展訓練,爰建立參訓異動機制如下:
      1.依人事處列管初任主管人員名冊於1年內辦理調訓完畢,並不開放線上異動取消作業。
      2.經調訓後未能如期參訓者或於1年內無法完成參訓者,請機關應主動商請公訓處協助於妥適時間排入調訓,並填具異動表傳真至教務組,Fax:2932-3334。
      3.若有特殊原因未能參訓者,請該機關敘明未能參訓之事由專案簽陳市長,簽奉核可後函知人事處及本處取消列管受訓名冊。",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31, "title": "如何下載學員異動表?", "內容": "

      提供三個下載路徑如下:

      1、本處網站-「顧客服務」-「檔案下載區」-學員異動表下載表單。

      2、人事人員可登入「公訓處實體班期人事登入系統」-點選「28D班期資訊及異動作業(機關人事)」-「公訓處表單下載區」下載表單。

      3、學員可登入臺北e大網站-點選「實體班期專區」-點選「29E學員上課紀錄」-「公訓處表單下載區」下載表單。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32, "title": "原本調訓之學員由A機關調至B機關,今該學員無法參加所調訓的班期,請問是否可由B機關派員遞補?", "內容": "不可由異動後之B機關派員遞補,應由原報名之A機關另派員遞補。",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33, "title": "行政系列班級在開班前是否仍可補報名?", "內容": "各行政系列班期錄取學員數若未達該班期上課教室員額上限,且經機關同意報名者,得由機關人事致電本處班期承辦人開放系統報名,再由本處承辦人員選員後,補發Email調訓通知。",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34, "title": "調訓後若不克前來參訓,該如何處理?", "內容": "

      1、報名參訓係經首長同意,如因故無法受訓者,至遲應於開課前一工作日辦妥異動手續,並請單位人事進行線上異動作業。 2、未報到者不另行通知,結訓後於研習紀錄登錄「未報到」發文至服務機關處理。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38, "title": "若因天災(如:颱風)臺北市若宣佈不上課上班,公務人員訓練處是否仍要上課?", "內容": "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臺北市停班停課」時,本處即停課,後續是否補課,本處將另發補課通知予單位人事及學員。",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02,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開班後如何申請班期異動(轉班、延期、退班退費)?", "內容": "

      1.退班:請於開班次日起算7個日曆天內請至臺北e大【語言自費班期專區】→點選【報名進度/繳費單下載/收據下載】頁面→【班期異動】欄點選【異動申請】鈕,班期異動須扣手續費100元。

      2.轉班或延期:請於開班次日起算14個日曆天內請至臺北e大【【語言自費班期專區】→點選【報名進度/繳費單下載/收據下載】頁面→【班期異動】欄點選【異動申請】鈕,完成線上申請。

      3. 開班後2週內如因學員進行異動申請,以致實際上課人數低(含)於 9人,該班期則於第3週起取消開班,並通知學員辦理異動申請(退班、轉班或延期)。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86, "title": "為什麼我進入臺北e大後會轉至”研習時數認證”設定頁面?", "內容": "

      (1)因您尚未完成研習時數設定,若您為公務人員需上傳認證時數請您先填寫資料,以免因沒有輸入單位資料而延遲時數的上傳影響您的權益。

      (2)若您為第一次登入的一般使用者請設定「不需要」後點擊「確認資料」。

       

      ", "日期時間": "2015-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70, "title": "本市如何提供公車間轉乘優惠?", "內容": "

      依據臺北市聯營公車轉乘優惠補貼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公告指定享有轉乘優惠之本市聯營公車及大眾捷運系統,民眾使用經本處核准支付本市聯營公車及大眾捷運系統票價之電子票證,於轉乘優惠容許時間(一小時)內,為下列轉乘方式者,得依不同票種享有不同額度(半價)之優惠。

      一、經本處公告指定享有轉乘優惠之本市聯營公車,雙向轉乘本市聯營公車。

      二、經本處公告指定享有轉乘優惠之非本市聯營公車,單向轉乘本市聯營公車。

      三、非本市聯營公車單向轉乘經本處公告指定享有轉乘優惠之本市聯營公車。

      四、經本處公告指定享有轉乘優惠之大眾捷運系統,單向轉乘本市聯營公車。

      ", "日期時間": "2015-05-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轉乘優惠路線1130729修正",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file/31820/4909270/d5fde96d-a12b-4309-ba4c-a7dfa8a716f3.pdf" } ] }, { "DataSN": 4909256, "title": "請問由發包中心代辦之採購案,可以透過什麼方式領標?", "內容": "為配合政府採購電子化政策,響應節能減碳,發包中心代辦案件僅提供電子領標,如有需要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設立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領標(http://web.pcc.gov.tw/)。", "日期時間": "2015-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57, "title": "請問發包中心代辦的事項有那些?", "內容": "發包中心業於104年4月1日正式揭牌成立,並配合工務局組織修編,自110年9月1日起納入工務局正式編制執行原有工作任務,並修正單位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代辦機關預算金額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採購為原則,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辦採購案件作業程序」第4點規定代辦作業事項說明如下:
      (1)協助評估適當招(決)標策略。
      (2)重點審查招標文件。
      (3)辦理採購公告。
      (4)通知機關招標訊息。
      (5)受理廠商所提疑義及異議。
      (6)處理廠商領標、投標及收退押標金(採電匯者除外)。
      (7)核派主持開標人員。
      (8)查核廠商停權紀錄。
      (9)辦理開標、審標、比減價、決標。
      (10)其他與機關協議代辦之採購事項。", "日期時間": "2015-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34, "title": "稅捐處的上班時間?", "內容":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的上班時間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您可以在上班時間到稅捐處洽辦事情。", "日期時間": "2015-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74, "title": "稅捐處全功能服務櫃檯上班時間(地方稅業務)?", "內容":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的上班時間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另外,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各分處全功能服務櫃檯上班時間自上午8:30~下午5:30,中午不休息,您可以在上述時間到稅捐處洽辦事情。", "日期時間": "2015-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81, "title": "門牌整編證明(門牌證明)要如何申請?應備何文件?",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為了便利民眾,鼓勵機關使用免書證免謄本方式,以減少門牌證明書的核發,如果您仍需要用到門牌證明書,也可以帶以下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或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

       (二)身分證。

       (三)印章(或簽名)。

       (四)門牌證明書1張規費是20元。

      二、如果您現在的戶籍就在那個房子裡,上面的證件中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不用帶,直接帶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規費就可以了;如果您是利害關係人,直接帶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規費即可辦理。






       

      ", "日期時間": "2015-05-04T09: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36, "title": "雇主如何設置哺(集)乳室?設置標準為何?", "內容": "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標準如下:
      一、設置位置應便於受僱者使用,設有明顯標示,且鄰近洗手台或提供洗手設施。
      二、應具隱密、安全性及良好之採光、通風。
      三、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桌子。
      (三)電源插座。
      (四)母乳儲存專用冰箱。
      (五)有蓋垃圾桶。
      四、訂定哺(集)乳室使用規範。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0", "日期時間": "2015-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37, "title": "公務機關年度零用金額度不敷使用,如何辦理提高額度?", "內容": "請檢附最近六個月之零用金備查簿詳細資料影本,行文財政局申請提高額度。", "日期時間": "2015-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2, "title": "區段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合法建築物補償費或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其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應如何處理?", "內容": "1.土地、農作改良物及合法建築物補償費

      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屬國庫。

      2.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應在拆遷限期內向發放機關辦理領款。自拆除日起經合法通知得領取後,逾6個月未辦領者,視為放棄。

      ", "日期時間": "2015-04-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7, "title": "台北富邦銀行的業務主管機關是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嗎?", "內容": "

      否,是金管會銀行局。

      銀行業為受高度監管的特許行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金管會下設銀行局辦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4, "title": "如何得知已簽約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主導辦理都市更新案件進度?", "內容": "

      請於財政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之財政局土地開發成果中查詢。

      財政局網站首頁已建置土地開發成果專區,專區內有財政局主導辦理更新案件,財政局已定期更新進度,民眾可逕行上網查詢。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3, "title": "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是否可讓售實施者?", "內容": "

      以協議合建方式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得讓售實施者。

      市有不動產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者,市有土地面積在150平方公尺以下,得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讓售與實施者。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2, "title":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如何參與都市更新?", "內容": "除另有開發使用計畫外,一律參與更新,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權益分配。
      財政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土地倘位於擬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內,除另有開發使用計畫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規定一律參與更新,並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權益分配。惟若市有土地面積逾500平方公尺且占都市更新單元面積50%以上,得由本府主導,並以公開評選實施者或同意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之方式辦理都市更新。",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34, "title": "如何得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 "內容": "

      可至財政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金融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區", "URL": "https://ppp.dof.gov.taipei/Default.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5, "title": "哪裡可以查到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的資料?", "內容": "請於本府資料開放平台中查詢。
      財政局已在本府資料開放平台內提供市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案件的資料,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本府資料開放平台)",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非公用財產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31, "title": "我收到房屋稅稅單覺得有疑問,想請教相關問題?", "內容":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負責本市地方稅相關業務,因為實際課稅資料都在稅捐處,所以請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洽詢(可至稅捐處網站查詢)。相關反映意見亦可電洽總處,聯絡電話:02-23949211。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32, "title": "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有疑義要向哪一單位詢問?", "內容": "

      綜合所得稅是國稅,非財政局及稅捐處業務權責,請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聯絡電話:02-23113711; 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 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下午1:30~5:30 提供服務)。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33, "title": "辦理質借時,需帶什麼證件?", "內容": "

      只要親持有效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等證件,連同質借物品即可辦理質借放款,相關問題可洽本市動產質借處,聯絡電話:02-25629862。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28, "title": "財政局經管之捷運中山、東區及西門地下街目前是由誰經營管理及聯絡方式?", "內容": "

      財政局經管之捷運中山、東區及西門地下街目前係委由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地下街位址及捷運公司聯絡電話如下:

      中山地下街: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52之1號及民生西路47號地下1層;聯絡電話02-25505600,分機:3228

      東區地下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77號地下1層;聯絡電話02-25505600,分機:3202

      西門地下街: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1之1號地下1層;聯絡電話02-25505600,分機:3202





       

      ", "日期時間": "2015-04-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2, "title": "財產應由何單位保管?", "內容": "各機關之財產,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由使用單位二人以上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日期時間": "2015-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公產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4, "title": "建物之列帳價格為何?", "內容": "房屋建築及設備以建造或取得成本為準。但無法查明建造或取得成本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房屋評定現值為準,如無房屋評定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日期時間": "2015-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公產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5, "title": "新增之財產,如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未列舉者,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財物標準分類未列舉者,以「財物標準分類」相同材質、用途及最低使用年限相近之編號入帳。

      ", "日期時間": "2015-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公產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6, "title": "軟體是否應列入財產帳管理?", "內容": "

      否。

      依行政院主計處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臺(七五)處孝五字第○九七二五號函釋,套裝軟體或委託電腦公司規劃設計之各項應用軟體,非屬財產範疇,不需列財產帳管理。


      ", "日期時間": "2015-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公產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17, "title": "各機關學校如何設置專戶或更換戶名?", "內容": "各機關學校設置專戶,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函報市庫主管機關財政局同意後辦理;更換戶名,亦同。另各機關應於財政局核准開戶或更換戶名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至財政局財務管理系統之「專戶管理系統」子系統,執行新增或更改之異動申請及列印「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專戶異動備查表」,陳核後免備文送財政局備查。相關規定請參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專戶及保管品管理辦法」,或洽詢財政局財務管理科,分機 1164。", "日期時間": "2015-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18, "title": "如何得知臺北市債務資訊?", "內容": "

      可至臺北市政府網站/市政資料館/資訊公開/最新債務訊息

      查詢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短期債務未償餘額、平均每人負擔債務金額及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等債務資訊。

       

      ", "日期時間": "2015-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01, "title": "機關接受民間捐款之相關規範為何?", "內容": "

      本府訂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範本府各機關收受捐款之收支管理作業。

      要點規範內容包括:接受捐款之迴避處理原則、捐款收支處理原則、管理委員會之設置、指定用途捐款結餘之處理方式、捐款收支應定期公告經費收支運用情形及主管機關查核等事項。

       

      ", "日期時間": "2015-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212, "title":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收容野生動物後續如何處理?", "內容": "1.本市無主或流蕩之野生動物經獸醫師檢查後,評估如狀況良好,適合野放即進行野放作業;若為受傷之動物除本處治療外,如有重症動物後送至配合之急難救傷動物醫院或臺北市動物園進行救傷、診療照護、暫時收容,俟動物體能恢復良好者,依動物生活習性於棲息地野放。

      2.鑒於物種繁多,處理方式如下:
      (1)原生種一般類:狀況良好,原地或另擇適當環境野放;若不適合野放,另尋收容。
      (2)原生種保育類:狀況良好,原地或另擇適當環境野放;若不適合野放,另尋收容。
      (3)外來種一般類:本處收容或尋求相關單位協助收容。
      (4)外來種保育類:尋求相關單位協助收容。
      (5)人為飼養寵物:依程序公告於網站,讓原飼主或有意願認養飼主,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規定辦理收容動物之後續認領、認養。", "日期時間": "2015-04-14T19:4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管理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野生動物救傷、收容及野放作業流程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41419492220.pdf" } ] }, { "DataSN": 4909195, "title": "如果刷卡發現扣款異常等情形該怎麼辦?", "內容": "

      請記錄您搭乘之時間、公車路線及車牌號碼,向該公車路線業者服務電話反映後,由該公車業者協助辦理查詢及後續退款事宜。

      ", "日期時間": "2015-04-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40, "title":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何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之證件?有無車輛數及免稅額之限制?", "內容": "

      (一)身心障礙者自有車輛,不論是否有駕照,稅捐處都將主動核定免稅,車主免申請。

      (二)自114年1月17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如名下無車輛,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得以該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四)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得以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五)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每一輛車之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六)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牌照稅申請方式

      1.臨櫃辦理

      您可攜帶身心障礙證明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或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之牌照稅股辦理。

      2.郵寄或傳真辦理

      您可至本處網站首頁/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申辦與書表下載/6.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項目後方點選「表單下載」,下載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填妥後連同上述相關證件影本郵寄或傳真至車籍地址所屬分處辦理。

      3.線上申辦

      您可至本處網站首頁/各稅服務/使用牌照稅/申辦與書表下載/6.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項目後方申辦管道,可連結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

      ", "日期時間": "2015-04-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89, "title": "叫不到復康巴士?", "內容": "

      因本市小型復康巴士車輛及預算資源有限,故優先提供重障輪椅(特A等級)及重度視障(A1等級)民眾使用,且以優先滿足日間上下午尖峰(上下班(課)、往返醫院)搭乘需求為主,如您非特A及A1等級,或需使用夜間及凌晨趟次,將可能有訂不到車情形,建議您可調整用車時間,以提升訂車成功機率。

      ", "日期時間": "2015-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62, "title": "要如何知道直飲台的水質狀況?", "內容": "直飲台管理單位會將水質檢驗報告張貼公佈於直飲台附近明顯處,民眾可以就近查詢,另民眾亦可於本處網站(水質問題/水質狀況/飲水台水質檢驗)查詢所有直飲台水質檢驗結果;有手機的民眾可以手機掃描直飲台的QR-CODE ,連結查詢直飲台的水質資訊。", "日期時間": "2015-03-26T12: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61, "title": "需安裝濾水器才能直飲嗎?", "內容": "安裝濾水器首先要考量的是想要去除自來水中哪些污染物質,是細菌病毒、農藥、重金屬或三鹵甲烷?臺北的自來水水質純淨,均經完全消毒,農藥及重金屬等項目含量均為檢測不出或遠低於飲用水水質標準限值,三鹵甲烷含量也低於我國及先進國家標準的十分之一。另外,本處有系統的對水源、原水、淨水場清水、供水管網及用戶端等不同對象,有計畫的定期進行採樣及檢驗作業,嚴密監測自來水水質,檢驗項目高達139項,歷來供水水質完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在這樣的水質狀況下,加裝濾水器幾乎完全沒有效果,反而可能因自來水滯留在濾心中,產生細菌滋生,故安裝濾水器對臺北的自來水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日期時間": "2015-03-26T12: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60, "title": "要直飲自家的自來水,如何申請或確認水質?", "內容": "民眾要確認自家的自來水是否可直飲,可將水樣送至本處免費檢驗,採樣前先排放滯留水,並以600毫升乾淨寶特瓶裝滿水樣,蓋妥瓶蓋後立即送樣。本處受理水樣後,檢驗酸鹼度(pH值)、餘氯量、濁度、總溶解固體量及氨氮等項,檢驗作業屬免費服務性質,檢驗結果以電話口頭告知或書面通知檢驗結果。若水質有問題,本處亦會徵得您的同意,派員赴您住處協助找出水質異常原因。", "日期時間": "2015-03-26T12: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9, "title": "自來水中所含氯及三鹵甲烷,直飲是否會影響健康?", "內容": "在自來水處理過程中會加氯消毒,並於自來水中維持適量的餘氯量,目的是為了確保在輸送過程中的水質安全,不會滋生病菌。自來水中添加之氯量極低,只在0.4~0.6 ppm 左右,對人體是無害的,水中的氯容易揮發及為光所分解,於照光或未加蓋情況下,很快即可消散。
      水源若遭污染,原水於淨水處理加氯消毒過程,會生成副產物─三鹵甲烷,三鹵甲烷才是致癌性的,本處對此一問題相當重視,早已持續進行檢驗監測,歷年來檢驗結果顯示,本處供應的自來水三鹵甲烷含量均小於10ppb,遠低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及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限值(80ppb),對健康影響微乎其微,民眾不必驚慌,可安心直接飲用。",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8, "title": "我家有水池水塔可以直飲嗎?", "內容": "

      根據本處歷年水質檢驗結果顯示,供水水質100%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至於一般用戶,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也高達99.95%,不合格者大多為自來水滯留或用戶用水設備維護不當所致,只要民眾用水設備完善,建議應每年定期二次或至少一次清洗水池水塔,可委託本處推薦之優良水池水塔清洗業者清洗維護水池水塔(廠商資訊可上本處網站搜尋),即可放心直接飲用自來水。

      ",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7, "title": "消防栓的水可以直飲嗎?", "內容": "消防栓的水即是供水管網的水,管網的水質,本處均以水質電腦監視系統24小時連續嚴密監測,隨時掌握水質狀況,因此,消防栓的水也可以直飲。",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6, "title": "直飲水的標準?", "內容": "直飲水的標準即是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的水即可直接飲用。",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5, "title": "在直飲台喝水衛生嗎?", "內容": "直飲台水質安全衛生,不會是細菌及病毒傳染的溫床。為確保直飲台飲水品質,管理單位每日落實自主維護管理作業,另本處定期進行水質檢驗(檢項包括濁度、餘氯、pH、總溶解固體量及大腸桿菌群),地方環保主管機關也不定期進行水質抽驗。歷年來檢驗結果,水質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安全無虞,可安心飲用。",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4, "title": "直飲水安全嗎?不用再煮沸嗎?", "內容": "臺北的自來水供水水質已達世界一流水準,完全符合我國、先進國家及世界衛生組織之飲用水水質標準。除不含病菌外,水中幾乎不含農藥、重金屬、三鹵甲烷等化學物質,水質相當安全衛生而健康,民眾煮沸作用一般只在於殺死細菌,對水質優良的台北好水是不必要的。",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2, "title": "自來水直飲的好處?", "內容": "

      自來水直飲,安全又方便,可以節省民眾用以煮沸的能源、裝設淨(濾)水器、耗材、維護及購買瓶裝水的費用。學校實施直飲,將可免除學童自家裡攜帶水壺或購買礦泉水的負擔;公共場所自來水可直飲,提供民眾更輕鬆、方便、零負擔的飲水服務,故實施自來水直飲是安全衛生、方便、經濟又環保的。

      ",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3, "title": "北水處如何確保直飲品質?", "內容": "臺北地區擁有水質優良的新店溪水源,自原水取水、整個淨水流程,到輸配水管網的水質,均以水質電腦監視系統24小時連續嚴密監測,隨時掌握水質狀況,提供民眾安全穩定、衛生可口、適合直飲的自來水。另為確保直飲安全與品質,本處定期對水源、淨水場、供水區管網代表點、直飲場所等水質進行採樣檢驗,檢驗結果除不含病菌外,民眾所關心的農藥、重金屬、三鹵甲烷、環境賀爾蒙及塑化劑等項目,檢測結果均為檢測不出或遠低於飲用水水質標準限值,完全符合我國及世界各先進國家及組織飲用水水質標準,水質純淨而優良。",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51, "title": "為什麼要推動直飲?", "內容": "自來水是否可以直飲,是衡量一個城市現代化進步的指標。推動自來水直飲,是本處責無旁貸的使命,不僅是對市民的承諾,更讓大家用得方便,喝的安心,使臺北市成為國際一流的城市。推動自來水直飲將先從公共場所開始著手,除於捷運車站、機關、學校、公園及運動場所等地點設置直飲台供民眾使用外,並將針對觀光飯店、2016年設計之都及2017年世大運場館等指標地點進行輔導與推廣;後續再推廣到一般用戶,循序漸進而全面展開。", "日期時間": "2015-03-26T11: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03, "title": "區段徵收土地是否享有稅賦減免?", "內容": "是。
      1.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或是領回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2.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
      3.區段徵收後土地,自辦理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日期時間": "2015-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38, "title": "請問和興炭坑要如何前往?", "內容": "A:地址為信義路五段150巷471弄底,可參考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網站之交通方式前往:
          1. 騎乘U-BIKE:
      自捷運臺北101站或象山站租借U-BIKE沿松仁路騎至吳興街,左轉後沿信義路五段150巷401弄騎至聯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後左轉至信義路五段150巷471弄底。

      2. 自行開車前往:
      沿松仁路至吳興街,左轉沿信義路五段150巷401弄至聯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後左轉至信義路五段150巷471弄底。

      3. 搭乘公車前往:
      自捷運臺北101站步行至松勤路與莊敬路交叉口附近,搭乘往吳興街公車總站方向大都會客運藍5公車至聯勤學校技術訓練中心站下車後左轉至信義路五段150巷471弄底。
         ", "日期時間": "2015-03-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63, "title": "如聘僱之外籍看護工休假而有喘息照顧之需求,臺北市有無提供相關服務?", "內容":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之雇主,如因外籍看護工休假等情事,而有喘息照顧之需求,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機構式喘息服務」及「居家式喘息服務」,民眾可以電話申請(02)2537-1099或親自前往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233號)申請。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外勞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120、4121;印尼籍分機:4122、4123、4124、4129、4131;越南籍分機:4114;泰國籍分機:4119", "日期時間": "2015-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46, "title":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疑似重複案件處理方式", "內容":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疑似與他人重複,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查詢。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如發現確有統一編號重複情事,則函轉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重新配賦或更正作業。 ", "日期時間": "2015-03-02T0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08, "title": "選擇由民間團體召開調解會議時,如何得知開會時間及地點?", "內容": "

      本局委託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等3間民間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如您想查詢開會時間及開會地點等相關資訊,可逕向各民間團體洽詢。

      相關資訊如下:

      1.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會址為臺北市敦化南路1段7號11樓之1,電話: 02-2578-2881。

      2.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新北市總會會址為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58巷14號;臺北市分會會址為臺北市南港區重陽路263巷2號4樓,電話:02-29554896。

      3.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會址為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61號6樓,電話:02-8953-8116。

      ", "日期時間": "2015-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27, "title": "沒錢繳稅是不是可以辦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 "內容": "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二)依臺北市地價稅延期分期繳納辦法,納稅義務人(限自然人)應納地價稅額較前一次公告地價調整增加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可於每年地價稅繳納期限11月30日屆滿前,向本處各分處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但納稅義務人上1年度所得稅稅率適用最高級距則不能適用。

      (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四)符合臺北市分期繳納地方稅申請辦法,於應繳稅款之繳納期間屆滿日前1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補徵應繳稅款單筆或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無法如期繳清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印花稅,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五)如欠稅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者,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應向所轄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 "日期時間": "2015-02-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86, "title": "請問圳仔頭溪自然園區要如何前往?", "內容": "A:地址為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67巷巷口,由士林捷運站轉搭公車303至圳仔頭站下車即可到達,亦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網站下載圳仔頭溪自然園區位置圖。(http://www.geo.gov.taipei/ct.asp?xitem=84288108&CtNode=28438&mp=105041 )", "日期時間": "2015-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58, "title": "【轉學】國、高中轉學,是否可以任意中途辦理轉學?或需以學期為基準?", "內容": "

      高中:

      1.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因此,只能在寒暑假參加轉學考轉學,學期中無法轉學。

      2.本市公立高中職於每年暑假辦理聯合轉學考,私立高中職於每年寒暑假各校獨立辦理轉學考。若有轉學之需求,可逕上本局網站查詢本市公立高中聯合轉學考資訊或上國教署建置的「高級中等學校公告轉學資訊網」(http://210.59.13.247/transfer/)查詢本市公私立學校轉學考資訊。


      國中: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學期超過三分之二時,得勸其俟學期結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行政作業;如學生因故不回原國民中學就讀,欲轉入本市國民中學應協助其辦妥轉入手續。 同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本市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如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缺額時,應等寒暑假期間方能受理學生轉入。綜合上述本市公立國民中學除額滿學校以外,各校得隨時受理學生辦理轉學事宜。


       

      ", "日期時間": "2015-02-02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2, "title": "娛樂稅法所稱非職業性表演如何認定?", "內容": "

      非職業性表演之認定標準: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非營利組織舉辦之歌唱、舞蹈、音樂演奏會,其表演人具有非職業性表演人之身分。

      ", "日期時間": "2015-0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58, "title": "國民住宅條例廢止,有關產權移轉等事項,該如何辦理?", "內容": "

      總統府104年1月7日華總一字第10300201421號令廢止「國民住宅條例」在案,有關國宅產權移轉等事項,請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15-0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41, "title": "北投區泡腳池園區是否開放相關問題?", "內容": "

      有關北投區泡腳池園區是否開放、水溫及失物招領等相關問題

      請洽詢泡腳池服務電話 :0979-148-522、0979-218-522。

      ", "日期時間": "2015-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40, "title": "學生悠遊卡適用對象", "內容": "

      本市公車學生票使用對象相關規定如下:「具有教育部認可學校之正式學籍(含空中大學),並持有學生證(或國際學生證)之學生。」

      ", "日期時間": "2015-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9, "title": "欲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須具備何種資格?", "內容": "一、於98年1月8日前具有1年以上從事營造業工作經歷(須提出工作證明),並取得下列資格: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二、於98年1月8日至103年7月2日期間內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三、於103年7月3日以後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經考試通過並取得結業證書。", "日期時間": "2015-01-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5, "title": "民眾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及後續相關作業程序", "內容": "

      (一)民眾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派出所時流程如下:

      1. 與拾得民眾逐一清點拾得遺失物之數量、品項。
      2. 受理派出所填製或電腦列印收據二聯單,第一聯交拾得民眾收執。
      3. 其中二聯單第一聯會登載拾得民眾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及特徵等。

      (二)若受理派出所不知失主致無法通知認領,將陳報分局處理。分局於清點拾得之遺失物後無訛後,將掛號管制並簽報登錄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認領,副本發拾得民眾、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三)拾得遺失物依價值,500元以下代保管一個月,500元以上公告6個月後,若無失主領回,該物之所有權由拾得民眾取得,將通知拾得民眾前來領取。

      ", "日期時間": "2015-01-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0, "title": "承租人(即房客)因其承租之房屋為違建,而應拆除時,救濟途徑有哪些?", "內容": "

      承租人之救濟途徑有三:

       

      一、向本市各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三、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消費申訴。承租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申訴:

       

      1. 至申訴網址:http://www.cpc.ey.gov.tw/,於上方點選「線上申訴調解」之「線上申請」,並瀏覽相關說明後,採線上申訴方式辦理。
      2. 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或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3. 親洽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
      ", "日期時間": "2015-0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1, "title": "承租人(即房客)因其承租之房屋為違建,而應拆除時,得否終止租約?終止租約時,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即房東)返還之金額應如何計算?", "內容": "
      1. 承租人承租之房屋既經確認為應拆除之違建,該房屋即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承租人自得終止租約。
      2. 因承租房屋經確認為應拆除之違建,並非可歸責於承租人,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自得請求出租人返還全部之押金;承租人如已給付該月份之租金,得請求出租人返還自其終止租約之日後,該月剩餘之日與全月全部日數比例之租金。

      3.  
      ", "日期時間": "2015-0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32, "title": "承租人(即房客)因其承租之房屋為違建,而應拆除時,就相關之消費糾紛,得撥打哪支專線求助?", "內容": "

      承租人如有相關消費糾紛,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

      ", "日期時間": "2015-0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45, "title": "如果酒的廣告或促銷違反規定,會怎麼處罰?", "內容": "

      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菸酒管理法第51條)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2-27208889/1999轉6294



       

      ", "日期時間": "2015-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32, "title": "菸酒稅的問題可以請教你嗎?", "內容": "

      很抱歉,權責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菸酒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5-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27, "title": "產製、進口、販售標示不符規定之菸酒,罰則為何?", "內容": "

      1.菸酒製造業及進口業者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標示規定:

      除屬第1次查獲且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菸酒管理法第50條)

      2.販賣業者違反菸酒管理法之標示規定:

      販賣業者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或貯放不符菸酒管理法標示規定之菸酒,沒入違規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50條)

      3. 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2-27208889/1999轉6294

       

      ", "日期時間": "2015-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28, "title": "販售逾期菸酒,罰則為何?", "內容": "

      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3項規定:「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者,不得販賣。」違反上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違規之菸酒。(菸酒管理法第55條、第57條)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2-27208889/1999轉6294


       

      ", "日期時間": "2015-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29, "title": "檢舉違法菸酒可以請領獎勵金的範圍為何?", "內容": "

      依現行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檢舉案件如經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其給獎範圍以檢舉私、劣菸酒之案件為限;至酒廣告未標示警語、網路賣酒、販賣逾期菸酒、菸酒標示不符規定等檢舉案件,則不再發給檢舉獎金。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2-27208889/1999轉6294


       

      ", "日期時間": "2015-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11, "title": "多胞胎之哺乳時間應如何計算?", "內容": "

      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35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且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受僱者如為撫育多胞胎未滿一歲之子女需親自哺乳者,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1不超過1小時時間內,視泌乳情形及受哺乳子女需求,協商調配增加哺乳次數;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增加哺乳時間,增加之哺乳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 "日期時間": "2014-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12, "title": "月薪制勞工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內容": "

      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參考:

      一、上開規定之「工資照給」,原要求雇主應依產假前勞動契約約定之數額給付工資,這樣的見解,在以固定工資為常態的情形下,並無太多爭議。但近年來,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一部分工資為視勞工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因素浮動計算之情形日趨增加。女工產假期間因未有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難以計算浮動工資;如僅給予本(底)薪,將影響女工產假期間權益。

      二、另有關勞動基準法定義之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工資」之範疇,並非以本薪或底薪為限,為了更為公平起見,勞動部於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1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1個月工資(即約定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如為按件計酬但按月結算者,亦依前開令釋計月者之規定辦理(勞動部於112年12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8854號函)。

      ", "日期時間": "2014-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13, "title": "廣告業、美容業等共13類工作者,自104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 "內容": "1.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2.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3. 廣告業僱用之創作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4.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5.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
      6. 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7. 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8. 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9. 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10.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1.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
      12.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
      13.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起重船船員;
      14. 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於103年11月4日起,其餘所列工作者於104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 "日期時間": "2014-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87, "title": "若要取消職場聽打服務,應如何取消?", "內容": "

      請至遲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1天(不含例假日)以電話、1999、電子郵件(fd-labortsl@gov.taipei)通知本處取消申請案。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88, "title": "提供職場聽打的服務時間為何?", "內容": "

      翻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 8:00~22:00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89, "title": "提供職場聽打服務地點包括那些地方?", "內容": "

      以臺北市為優先,新北市次之。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90, "title": "使用職場聽打服務有何限制?", "內容": "

      1、服務範圍包括職業訓練、就業諮詢、面談、教育訓練、會議、研習或研討會等與工作或就業相關之活動。

      2、除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之職業訓練或職能研習得不受服務時數限制外,本處提供每位聽語障者每月至多30小時服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91, "title": "要如何申請職場服務聽打員?", "內容": "

      可以經由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電子郵件、傳真、1999市民熱線或親洽進行申辦

      電子郵件受理信箱:fd-labortsl@gov.taipei,傳真號碼:2302-6597,本處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查詢輸入:「職場聽打服務」。網址: https://service.taipei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92, "title": "若有職場聽打服務建議事項應如何反應?", "內容": "

      申請單位/申請人/受服務聽語障者可填寫服務建議表並向本處提出。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93, "title": "申請職場聽打服務應於幾天前提出?", "內容": "

      請於活動前5天(含例假日) 提出申請(惟緊急或特殊申請案者,不在此限),以利處理及聯絡相關事宜。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94, "title": "使用職場聽打服務需要付費嗎?", "內容": "

      符合本處服務範圍原則上免費,惟申請單位已編有預算者,應自行給付服務費用。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95, "title": "申請職場聽打服務,需要自備哪些硬體設備?", "內容": "

      請準備適於聽打員使用之桌椅。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4-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00, "title": "【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免稅申請", "內容": "

      一、法令依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二、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4-12-23T14: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3, "title": "【財團法人】基金會處理何種事項時,要以重要事項標準召開董事會議?其召開方式及標準為何?", "內容": "

      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普通決議改選之。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4-12-23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2, "title": "【財團法人】董事會議一年至少要召開幾次?", "內容": "

      依據財團法人法43條規定基金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4-12-23T14: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51, "title": "【財團法人】臺北市教育財團法人的會址一定要在臺北市嗎?", "內容": "

      是的,因為其為地方性之教育財團法人,故會址要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4-12-23T14: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34, "title": "【財團法人】教育財團法人可否成立附屬作業組織?申請流程為何?", "內容": "

      一、教育財團法人可依其捐助章程所訂業務項目設立附屬作業組織

      二、申請流程:

      (1)經董事會議討論後同意

      (2)函報主管機關同意

      (3)將董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籌設資料,送業務主管機關審查

      (4)確認設立附屬作業組織後,再函知主管機關,並於年度預、決算內揭露

       

      例如: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有推動閱讀、圖書出版等業務,該法人擬依捐助章程成立附屬作業組織「財團法人臺北市OO教育基金會附設出版社」。首先,要提請董事會議討論並同意設立,函報會議紀錄予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審查確與捐助章程相符、函復同意後,由教育財團法人將董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函及籌設出版社等資料,送業務主管機關審查(辦理相關登記),設立出版社後再告知主管機關,並於年度預決算內揭露。


      以上資訊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提供,相關問題可電洽02-27208889分機6422及6426,倘非本局所轄基金會請逕洽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4-12-23T14: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終身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77, "title": "創業補助計畫範疇", "內容": "申請本市創業補助所提計畫內容必須具有創新、創意及加值潛力,應以技術或服務之創新為核心,並需具有發展潛力之營運模式,計畫內容還需要有可被驗證的查核指標(KPI)。近3年內參加國內外相關創業競賽、設計競賽獲獎者或取得天使投資人、創投業者投資之創業計畫,得優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14-12-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85, "title": "創業補助計畫與創業貸款之差異", "內容": "為促進臺北市產業發展,本府訂有多項產業輔導措施,如提供低利融資貸款、青年創業貸款,主要用途在於挹注企業購買機器設備與營運周轉所需資金;增訂創業補助之目的在於鼓勵更多的創業活動投入未來高成長領域,審查重點在於創業計畫之創新、創意與加值潛力,經審核通過之計畫,補助上限為50%,最高100萬元。雖補助款本金不須還款,但創業者需自籌1/2以上的創業資金,且專款專用於相關會計科目。", "日期時間": "2014-12-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79, "title": "創業補助申請、審查及撥款機制", "內容": "對於申請創業補助案件,本局訂有非常嚴謹的審核機制,除了由25位各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就申請人創新能力、創業計畫之創新性、創意性或加值潛力、計畫可行性、預期效益,以及對臺北市產業發展的貢獻(包含回饋方案)等事項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的計畫,本局先撥第一期款(補助款50%),期末結案審查通過且提交會計師簽證報告,再撥第二期款。本局補助金額不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100萬元。

      此外,創業計畫都定有明確的查核指標,後續會進行期中查核與期末結案審查,如有任何查核點未達成,將予現況結案並扣款。
      ", "日期時間": "2014-12-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75,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增訂創業補助之緣由", "內容": "依臺灣「全球創業觀察」(GEM)團隊102年調查資料顯示,臺灣民眾未來三年有高度創業意願的比例高達27.8%,認知到有創業機會與創業知能的比例為42%及27.2%,但也有40.7%的民眾害怕創業失敗,與其他國家相較,臺灣民眾創業害怕失敗比例偏高,創業知能也屬低標,分析原因主要是缺乏創業資源,包括人脈、資金與設備等;另外報告也指出,臺灣近年來創業率維持穩定,但退出率偏高,顯示新創事業存活比創業難。
      為提高新創事業存活率,本府成立「創業服務辦公室」提供新創事業有關財務、營運及管理相關方面的諮詢服務;另參考德國柏林作法,於今年增訂創業補助,減輕新創事業資金缺乏的壓力,透過鼓勵更多的創業行動,投入未來高成長領域的創業,期能解決年輕人高失業率與低薪問題。
      ", "日期時間": "2014-12-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72, "title": "何時可以開始申請「創業補助」?", "內容": "

      申請本市創業補助所需注意事項,請詳參申請須知、計畫書及申請書表,相關電子檔已於「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網站(https://industry-incentive.taipei/)提供下載,自103年10月2日開始受理申請:

      (1)獎勵補助計畫網站>首頁>下載專區>創業補助(按”十”展開)

      (2)獎勵補助計畫網站>首頁下方「創業補助」點選「下載專區」,下載「創業補助申請文件壓縮檔」。

      (3)申請人可先訂閱「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計畫電子報」或用關鍵字蒐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進入計畫網站訂閱,即可獲得申請資訊、計畫說明會舉辦時間等最新消息,或電洽「臺北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工商服務科)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6625、1428。

      ", "日期時間": "201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73, "title": "「創業服務」是否有服務窗口?", "內容": "

      有的,產業發展局設有「臺北市創業服務辦公室」提供諮詢服務,免費的顧問輔導及臺北市創業資源資訊,以排除創業障礙並提高創業者成功機會。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6498、1431、電子信箱E-mail:teso@gov.taipei、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2樓 臺北市創業服務辦公室

      ", "日期時間": "201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71, "title": "依「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申請「創業補助」之申請資格、申請期限、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審查項目、申請撥付補助款為何?", "內容": " 
       

       


        \t
      1. 申請資格
        \t
        \t依據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創業費用之補助: \t

          \t\t
        1. 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行號)。
        2. \t\t
          \t\t
        3. 創業計畫應具創新、創意或加值潛力
        4. \t\t
          \t\t
        5. 創業計畫未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6. \t\t
          \t\t
        7. 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於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增訂創業補助,103612日起生效,申請人須為法規生效日,即103年6月12日(含)以後於本市新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8. \t\t
          \t\t  \t
        \t
      2. \t
        \t
      3. 申請期限
        \t
        \t應於公司或商業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4. \t
        \t 
       
       

      小叮嚀:本市創業補助採隨時受理申請方式辦理,並無特定受理期間之限制,符合申請資格及申請期限之申請人,得俟擬具創新、創意或加值潛力之創業計畫後再行申請,以提高創業計畫補助之成功率。

       

       



       
       

       


        \t
      1. 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t  \t

          \t\t
        1. 創業計畫期程以不超過16個月為原則。
        2. \t\t
          \t\t
        3. 補助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委外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房地租金及其水電費員工教育訓練費等科目(詳參「臺北市產業發展創業補助計畫會計科目經費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
        4. \t\t
          \t\t  \t
        \t
      2. \t
        \t
      3. 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審查項目
        \t
        \t依據「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補助辦法」第8條第5項之規定,由「臺北市產發展獎勵委員會」就下列事項綜合審議之: \t

          \t\t
        1. 申請人之創新能力。
        2. \t\t
          \t\t
        3. 創業計畫之創新性、創意性或加值潛力。
        4. \t\t
          \t\t
        5. 創業計畫之可行性。
        6. \t\t
          \t\t
        7. 創業計畫之預期效益。
        8. \t\t
          \t\t
        9. 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10. \t
        \t
      4. \t
        \t 
       
       

      小叮嚀:申請人得於計畫書提出回饋內容及具體作法,包含捐款本府、投入社會公益、提供民生研發產品贈與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社會福利事業銷售商品、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提供工讀實習之機會、對公益團體及弱勢團體之貢獻,對社會公益之投入或其他配合本府施政需求之作為,以及回饋之形式、期間、數量及金額,視為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之一部分。

       

        \t
      1. 申請撥付補助款
        \t  \t

          \t\t
        1. 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最高申請補助100萬元
        2. \t\t
          \t\t
        3. 申請案經審議通過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通知,於30日內向產業發展局請領第一期補助款,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50%。
        4. \t\t
          \t\t
        5. 受補助者應依計畫經費動支情形覈實報銷,並於創業計畫結案報告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依審查結果檢具修正後總結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相關文件,申請撥付第二期補助款
        6. \t\t
          \t\t  \t
        \t
      2. \t
        \t 

       ", "日期時間": "201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69, "title":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問答集",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1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70, "title": "如有遇到結構安全、建築物漏水及水土保持等相關工程技術問題,市府是否有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改善意見嗎?", "內容": "A : 臺北市政府為解決本市機關學校工程相關問題及民眾的居家安全困擾,特借重土木、結構、大地、環工、電機、地質、水保及水利等技師公會的技術專才,組成「臺北市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秉持「預防重於治療」的防災信念,以現場或電話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另如有現場會勘需求,技師可到府勘查提供相關意見,而且以上服務皆為免費。
         如您有諮詢需求及獲知技師輪值時間表等訊息,歡迎您撥打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1490詢問或上網參閱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gpis.taipei/)之採購事務/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相關資訊。
      讓您工程技術諮詢問題,迎刃而解,″一試就靈″(1490) 喔!!!", "日期時間": "2014-12-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71, "title": "持敬老悠遊卡者已往生,家人要如何辦理註銷?", "內容": "

      敬老悠遊卡之持卡人若往生,家屬或受委託人得至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辦理退卡事宜。需攜帶持卡人之票卡、死亡證明文件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需辦理退費者,可至本市各區公所或逕洽悠遊卡公司(02)412-8880辦理,其退費金額僅限於自行加值可用餘額。如至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退費,需攜帶持卡人死亡證明文件、除戶之戶籍謄本或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及家屬或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戶口謄本及帳戶資料。

       

      ", "日期時間": "2014-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101, "title": "敬老悠遊卡公車免費點數用完怎麼辦?", "內容": "

      若當月份免費點數用完,可選擇至捷運站自行加值,或至悠遊卡特約便利超商請服務人員幫忙加值,使用敬老卡一樣享有長者搭乘半價之優惠。當月未用完的點數,直接歸零,不累計至次月,每月均重新起算。

       

      ", "日期時間": "2014-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099, "title": "敬老悠遊卡上車不能刷怎麼辦?", "內容": "

      1.請先確認敬老卡是否有展期,如逾期未展期,可就近至四大超商、臺北捷運各站或各區公所進行展期。

      2.如已展期但還是不能使用,可將敬老卡送至各區公所檢查,票卡將後送製卡公司檢修。

      票卡檢修期間:

      1.若屬敬老(一)悠遊卡可先發與替代卡使用。

      2.若屬敬老(二)悠遊卡,則可憑身分證於搭乘公車時投放優待票價之現金,搭乘捷運則至詢問窗口購買優待票。

      ", "日期時間": "2014-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62, "title": "駕駛加班之加班費應如何支給?", "內容": "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者,應依該法之規定核算加班費如下:

      一、勞基法第24條:

      (一)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二)雇主使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二、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基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屬本府勞動局權責)

       

      ", "日期時間": "2014-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59, "title": "本府各機關首長駕駛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時,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如何計給?", "內容": "

      本府各機關首長駕駛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出勤時,工資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數超過8小時部分,依該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屬本府勞動局權責)

       

      ", "日期時間": "2014-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63, "title": "駕駛加班費每小時支給費額如何計算?", "內容":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2月27日函示,有關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每小時加班費支給標準之計算方式,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240計支。

      (屬本府人事處權責)

      ", "日期時間": "2014-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7, "title": "於捷運系統內遺失及找尋遺失物之相關處理方式?", "內容": "
      1.旅客在車站、車廂內拾獲之遺失物,得交由車站詢問處處理。 2.當旅客發現隨身物品遺失時,可手機下載「台北捷運GO」APP,登錄遺失物資訊,如有符合者,本公司會以電話主動聯繫確認。亦可致電02-25363001轉9,由客服人員協助找尋。 3.遺失物公告亦每小時更新,並刊載於本公司網站「首頁/旅客服務/遺失物服務」。遺失物中心服務時間:每週二至週六,中午12:00至下午20:00(星期日、星期一及國定假日除外),地址:近捷運臺北車站,中山地下街R1出口附近地下2樓。(從捷運臺北車站1號詢問處(淡水信義線大廳層)出站,搭電扶梯往上後,直走往中山地下街方向步行約20公尺通道中間的樓梯下樓,即可抵達) 4.注意事項:雨傘類遺失物皆於各車站進行招領。 5.為快速找回具電子票證功能之遺失物,請成為「台北捷運GO」APP會員並綁定票卡,未來如遺失票卡,經登錄比對符合,會立即發送簡訊通知。
      ", "日期時間": "2014-12-09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捷運公司官網", "URL": "https://www.metro.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1, "title": "我已經有晶片學生悠遊卡,還需要購買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嗎?", "內容": "

      1.持有已記名晶片學生悠遊卡者,悠遊卡公司已於103年10月發送通知,請您依通知持卡至指定地點(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超商)、捷運車站、悠遊卡加值機或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靠卡操作設定身分優惠之效期進行學生身分優惠效期設定,以繼續享有學生票優惠,不需另行購卡。

      2.尚未完成記名之晶片學生悠遊卡自104年10月31日起,將自動轉為普通卡,無法享有學生票優惠票價,為保障您的權益,請以該卡完成記名申請及身分優惠效期設定,以享有學生票價優惠。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12, "title": "如果搭乘公車刷記名學生悠遊卡發現扣款異常等情形該怎麼辦?", "內容": "

      請您先確認該卡是否已於北北基市區公車首次刷卡搭乘日起,20日內完成記名,並持卡至依通知指定地點(四大超商、台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悠遊卡加值機或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靠卡設定身分優惠效期;或請記錄您搭乘之時間、公車路線及車牌號碼,向該公車路線業者服務電話反映後,由該公車業者服務電話或悠遊卡公司(02-412-8880)協助辦理查詢及釐清等事宜。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11, "title": "原本設定的學生悠遊卡身分優惠效期到期後,若因升學、延後畢業等因素仍有學生身分,該如何繼續享有學生票價優惠?", "內容": "

      持卡人於身分優惠期間到期後,因升學、延後畢業等因素,依北北基市區公車身分優惠相關規定可再享學生身分優惠者,持卡人可持原卡依「記名申請方式」辦理展期作業。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10, "title": "我已經有數位學生證或校園學生證悠遊卡,還需要購買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嗎?", "內容": "

      若仍在學,持數位學生證或校園學生證悠遊卡可享學生票價優惠,不需另行購卡。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9, "title": "可以到哪裡查詢完成記名學生悠遊卡之身分優惠期限?", "內容": "

      您可至悠遊卡客服中心,或透過悠遊卡公司記名申請網頁(連結https://ezweb.easycard.com.tw )、悠遊卡手機APP「Easy Wallet」、台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或悠遊卡查詢機查詢所持有之記名學生悠遊卡之身分優惠期限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8, "title": "我已經有押金制學生悠遊卡,還需要購買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嗎?", "內容": "

      現行流通之押金制學生悠遊卡(含基隆版)因該卡本身無法記名,爰自104年10月31日起,自動轉為普通卡,不再享有學生票優惠票價,若持卡人不再使用該卡片,則可依悠遊卡公司之終止契約流程辦理儲值餘額與押金返還;如您仍有使用學生悠遊卡之需要,則可購買新一代學生悠遊卡,並完成記名申請及身分優惠效期設定,以享有學生票價優惠。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6, "title": "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售價為多少?", "內容": "

      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卡體本身採商品出售方式,不含押金,卡片內可用額度為零,每張卡片含記名服務費售價150元,優惠期間(依悠遊卡公司公告期間為準)每張100元。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4, "title": "可到哪裡購買新一代學生悠遊卡?", "內容": "

      自103年12月15日起,您可於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超商)、台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及悠遊卡客服中心購買新一代學生悠遊卡。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3, "title": "什麼是新一代學生悠遊卡?", "內容": "

      為配合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政府政策,防止學生悠遊卡遭冒用之情事,新一代學生悠遊卡需採記名申請,並預計自103年12月15日起正式發行(1人1卡為原則,持有數位學生證及校園學生證悠遊卡者至多可再申辦1張新一代學生悠遊卡)。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完成記名之後,可享有掛失返還餘額的服務,用卡更添保障。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2, "title": "申請學生悠遊卡記名服務需要哪些資料?", "內容": "

      需準備身分證正面或健保卡正面與學生證正反面或相關在學證明等資料。押金制卡片則無法記名。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0, "title": "我可以申請幾張記名學生悠遊卡?", "內容": "

      除持有數位學生證悠遊卡及校園學生證悠遊卡者可再申請一張記名學生悠遊卡外,其餘學生僅能申請一張記名學生悠遊卡作使用,以落實源頭管制。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99, "title": "悠遊卡記名申請程序是否有調整?", "內容": "

      自第103年9月25日起,悠遊卡公司同步簡化學生悠遊卡記名方式,持卡人進入悠遊卡公司記名網頁或悠遊卡手機APP「Easy Wallet」,填寫基本資料,並上傳證件電子檔;經該公司審核通過後,以簡訊通知持卡人至指定地點(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超商)、捷運車站、悠遊卡加值機或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設定身分優惠之效期,即可繼續享有學生票價優惠。如此作法可省去原有持卡人須自備晶片讀卡機、印出紙本申請書、黏貼證件影本及紙本寄回等作業。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98, "title": "如果我的學生悠遊卡尚未完成記名及靠卡或為押金制悠遊卡在104 年10月31日後,會有影響嗎?", "內容": "

      在104年10月30日前不會有影響,惟104年10月31日後須持有已記名及靠卡之學生悠遊卡方能在優惠期限內享有學生票優惠。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7, "title": "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學生票價優惠效期到何時?", "內容": "

      悠遊卡公司將依學生修業年限設定該卡之學生身分有效期限至畢業年度之10月31日止到期;軍警優惠期限設定至服務證有效日期次月月底止或預計退伍日期次月月底止(使用優惠依各公車路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05, "title": "新一代學生悠遊卡如何享有學生票價優惠?", "內容": "

      1.新一代學生悠遊卡持卡人於北北基市區公車首次刷卡搭乘日起,享有20日學生票乘車優惠(逾期將自動轉為普通卡扣款)。

      2.請持卡人於購卡日起5日內提出記名申請,以便及早完成身分審核及記名作業,您可透過悠遊卡公司記名申請網頁、悠遊卡手機APP「Easy Wallet」或自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至悠遊卡客服中心領取記名申請書辦理申請。

      3.悠遊卡公司審核記名通過後,將通知持卡人至指定地點(四大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超商)、台北捷運各車站旅客詢問處、悠遊卡加值機或悠遊卡公司客服中心),靠卡設定身分優惠效期,以繼續享有學生票價優惠。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96, "title": "為什麼學生悠遊卡要改記名發行?", "內容": "

      舊有押金制學生悠遊卡憑學生證即可購買且使用年限20年,由於販售端基於服務立場而常難以要求查核身分,導致仍有冒用情形,為確保補貼公平性及回歸照顧學生之用意,有必要將學生悠遊卡改以記名發行。

      ", "日期時間": "2014-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8, "title": "以土地為擔保品如何計算價值?", "內容": "以最近之公告現值加2成計值,不必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日期時間": "2014-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906, "title": "清算人係由法院選派或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應否對其限制出境?", "內容": "不予限制,但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出境。", "日期時間": "2014-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55, "title": "欠稅被移送執行,若欠稅人無力一次繳納,能否辦理分期?", "內容": "

      符合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情形時,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 "日期時間": "2014-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07, "title": "接獲臺北、士林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後,若對欠稅有疑問,應向何處查詢?", "內容": "

      可向核稅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查詢。

      ", "日期時間": "2014-1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36, "title": "公司郵寄申請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內容": "

      1.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申請書(應蓋有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日期時間": "2014-1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78, "title": "債權人本人申請查調債務人全國財產、所得資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內容": "

      1.身分證明文件:

      (1)個人:身分證正、影本。

      (2)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司法機關之執行名義正、影本(下列證明文件具備1項即可):

      (1)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第5款除外):

      ①確定之終局判決(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

      ②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③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④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⑤其他依法律上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A.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B.確定之支付命令(需附確定證明書)。

      C.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

      D.仲裁人之判斷。

      E.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F.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没收、没入及追繳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2)合於上列各項執行名義所發給之債權憑證。

      (3)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4.授權代理人或委任受任人,除上項1、2、3項證件外應加附:

      (1)代理人或受任人之身分證正、影本。

      (2)授權書或委任書。

      (3)上述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即還,影本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備查。

      5.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按債務人每人各收費250元;債權人查調債務人所得資料,按債務人每人每一年度各收費250元。

      ", "日期時間": "2014-1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4, "title": "如何申請地方稅退稅手續?", "內容": "

      填寫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送稅捐稽徵處總處或各分處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3, "title": "重溢繳退稅加計利息如何計算?", "內容": "

      自納稅人重溢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退稅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2, "title": "已收到退稅公文為何還沒有收到支票?", "內容": "

      因需要一些作業時間,若收到公文20日後仍未收到支票,請撥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電話:23949211轉483、485或488查詢。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1, "title": "我申請退稅,為何收到抵稅通知書,沒有收到退稅支票?", "內容": "

      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因為您尚有欠繳其他的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已先行抵繳,若退稅金額全數抵繳,則無稅款可退還。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0, "title": "支票上之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註記可否取消?", "內容": "

      可以,但金額須未達50萬元者,且以註銷其中1項為限,檢附支票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至總處或就近至原申請退稅分處辦理更正;若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9, "title": "支票抬頭有誤應如何更正?", "內容": "

      檢附支票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至總處或就近至原申請退稅分處辦理更正;若委託他人辦理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如果是個人或公司更名,而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未變者,可免附證件直接向本處口頭申請更正。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8, "title": "退稅支票受款人已死亡,應如何辦理更正支票抬頭?", "內容": "

      退稅支票受款人已死亡,應由繼承人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資料或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同意書、申請書、支票正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若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另加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向所轄分處申請更正,經審核認定後,即辦理更正支票抬頭。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7, "title": "退稅支票若逾期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有效兌領時限均自開票日起一年內,逾期可持退稅支票,免附證件直接向本處申請展延開票日期。如退稅款業經解繳公庫,則受退人可向本處所轄分處重新申請退稅。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6, "title": "退稅支票如何兌領?", "內容": "

      退稅人可將有效兌領期限內之退稅支票,就近存入自己的金融機構、郵局帳戶中。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80, "title": "我有1張5年前因稅捐處計算錯誤或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稅款的地方稅稅單,聽說稅捐稽徵法第28條已修正,得自繳納之日起15年內申請退還,我應該如何申請退稅?", "內容": "

      您可以檢附溢繳稅款之繳款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所轄稅捐處申請査明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50, "title": "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可以,但如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後超過30日,因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7, "title": "道路用地可否提供作為擔保品?", "內容": "需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1, "title": "兄弟姊妹死亡,其他兄弟姐妹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其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其他兄弟組妹如係屬民法規定之繼承人時,則可以申請查調。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臨櫃申辦,查驗正本,並影印1份備查;郵寄申辦,檢

      附身分證影本。)

      2.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

      3.以上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時,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

      4.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20, "title": "在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期間?", "內容": "便利商店繳稅截止時間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案件,惟不加計滯納金。但娛樂稅、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前繳納。",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4, "title": "債權人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應檢附其原取得執行名義時,呈送法院經認定具當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才可查調。

       

      ", "日期時間": "2014-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7, "title": "〔污染防治監測及監督〕對於臺北市垃圾焚化廠排放之廢氣、廢水,相關單位應如何監督?", "內容": "

      環保局為能有效監督垃圾焚化廠污染排放,邀集各界專家、學者及當地里里長等十三人共同組成「臺北市垃圾焚化廠監督委員會」(請詳參臺北市垃圾焚化廠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目前每2-3個月召開會議審查焚化廠營運狀況,由本廠定期彙整資料提出「營運管理及環境品質監測報告」,接受委員會審查與監督,並將相關資料公告於網路,提供民眾隨時查閱了解焚化廠污染排放狀況。本廠網址:連結於首頁左方選單點選「業務資訊」、「營運管理及監測報告」欄。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1, "title": "〔一般〕北投焚化廠主要工作是什麼?", "內容": "

      本廠主要工作是妥善處理臺北市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及經本局同意進廠之本市產生的一般事業廢棄物,有關更多的資訊可詢問本廠分機02-28360050轉452或461。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2, "title": "〔一般〕北投焚化廠處理何種類型廢棄物?", "內容": "

      本廠處理本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3, "title": "〔一般〕參觀焚化廠要如何申請?", "內容": "

      參觀焚化廠申請(20人以上參觀團體)

      1.網路申請: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點選「機關-環保局」、「北投焚化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參觀申請」申辦(申請前請先致電(02)28360050分機131確認參觀細節)。

      2.傳真、郵寄申請:

      (1)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點選「機關-環保局」、「北投焚化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參觀申請」下載。

      (2)申請表單填寫後,傳真至(02)28350651或郵寄至北投垃圾焚化廠(112037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若欲確認傳真是否收到請撥(02)28360050分機105。

      3.電話申請:

      (1)上班時間請撥打本廠(02)28360050分機131,由承辦人員直接為您服務。

      (2)請於參觀前兩週來電預約。

      4.親自申辦:上班時間,請直接至本廠第三組洽辦申請。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4, "title": "〔廢棄物代處理申請〕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的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公告,本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收費標準,自114年4月1日起每公噸新臺幣3,603元,重量不滿100公斤以100公斤計算,超過100公斤者依實際過磅重量計價。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6, "title": "〔污染防治監測及監督〕北投焚化廠所排放之廢氣、廢水,如何監測?", "內容": "

      1.廢氣排放部分:

       本廠於88年6月份起,每季定期委外檢測固定污染源之排放污染物,且設置連續監測儀器24小時連續監控,監測項目為氯化氫(HCl)、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一氧化碳(CO)、氧氣(O2)及不透光率等項。另本廠亦將上述監測數值傳送至本廠管理大樓大廳、出口地磅及承德路與立賢路口處顯示看板上,使民眾及管理人員能了解廢氣排放情形。

      2.廢水排放部分:

      本廠於108年1月31日起,已完成納管工程使用,廢水經處理後回收再利用,僅少部分處理後納入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8, "title": "〔垃圾焚化處理技術〕北投焚化廠廢氣處理設備為何?", "內容": "

      本廠廢氣處理設備主要由下列次系統所構成: 

      1.除氮氧化物系統:

       採用選擇性非觸媒還原法,藉噴灑尿素溶液進入高溫的焚化爐內,去除燃燒過程產生的氮氧化物,並以煙道出口之氮氧化物濃度回授控制尿素溶液噴灑量,將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自動控制於85ppm以內。。

      2.半乾式洗煙塔:

       噴灑再利用水以降低煙道廢氣體之溫度,並利用高速霧化轉輪將噴入之消石灰及活性碳乳泥霧化成細微顆粒,與煙道廢氣體充分混合,以消石灰中和燃燒過程產生之酸性氣體,並以活性碳吸附戴奧辛及重金屬等有害物質。

      3.袋濾式集塵器:

       以每爐總數1184支濾袋過濾捕集反應灰及煙道廢氣體中之粉塵,將煙道出口之粒狀污染物控制在20mg/Nm3以下。

      4.廢氣再加熱系統:

       可將空氣加熱至200℃後,引入煙囪與排放之廢氣混合以提昇整體廢氣溫度,避免大氣環境溫度較低時在煙囪出口處形成白煙。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39, "title": "〔垃圾焚化處理技術〕北投焚化廠如何控制戴奧辛排放?", "內容": "

      本廠將活性碳混入消石灰乳泥一同噴灑於煙道廢氣中,以吸附燃燒後廢氣中之戴奧辛,並依據法規「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設定操控參數,將垃圾焚化爐溫度控制於攝氏850℃至1,050℃之間、氣體滯留於焚化爐達2秒以上、煙道出口一氧化碳濃度低於31.8ppm、排氣中含氧量控制於6%至10%之間以及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控制於攝氏150±5℃範圍內,以確保戴奧辛排放濃度符合法規標準。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40, "title": "〔垃圾焚化處理技術〕北投焚化廠之飛灰如何處理?", "內容": "

      垃圾焚化後,經節熱器、半乾式洗煙塔及袋濾式集塵器所收集之飛灰送至飛灰貯槽再經:
      1.由飛灰處理設備將飛灰摻配適當比例之水泥、重金屬螯合劑及水,經混練機均勻攪拌混練成穩定化物,並以太空包裝袋養生,經重金屬溶出試驗(TCLP)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後,送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暫存。
      2.由飛灰水洗設備水洗並添加螯合劑,去除氯鹽達再利用機構可接受濃度下及無害化後送至水泥廠作部分生料再利用,送台灣鋼聯公司作為替代部份鹼劑使用及送專業廠商前處理後燒製磚品再利用。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41, "title": "〔垃圾焚化處理技術〕北投焚化廠之廢水如何處理?", "內容": "

      1.北投廠有二套廢水處理場,其中焚化廢水處理場係將廠區各排放洩水之無機廢水,泵送至廢水處理場,經化學混凝、沈澱、過濾、及中和處理等程序,再併入有機廢水處理程序混合處理。一般生活廢水等有機廢水,泵送至廢水處理場,經調勻、曝氣、活性污泥生物處理、二次混凝程序及過濾殺菌程序後,成為處理後之再利用水。焚化廢水場處理後之再利用水無對外排放,本廠檢驗室亦定期檢測水質以確保廢水處理之成效符合標準。

      2.另一套廢水處理場為飛灰水洗專用廢水處理場,飛灰水洗後所產生廢水,經化學混凝沉澱處理後,納入本市下水道系統一併處理,其沉澱所產生之污泥則委託甲級處理場處理。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42, "title": "〔垃圾焚化處理技術〕北投焚化廠如何管制空污排放?", "內容": "

      本廠每座焚化爐均設置除氮氧化物設備、半乾式洗煙塔及袋濾式集塵器,能有效去除燃燒廢氣中各項空氣污染物,煙道設置廢氣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針對各焚化爐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監控,監控數值直接傳達中央控制室進行回授控制,適時修正相關參數,以達到最佳燃燒及廢氣處理之控制,另亦將其中(氯化氫、氮氧化物、硫氧化物、不透光率等)重要空氣污染物數值傳送至本廠管理大樓大廳、出口地磅及承德路與立賢路口處顯示看板上,並連線至環保局,使民眾能隨時了解本廠廢氣排放情形。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43, "title": "〔回饋設施〕請問游泳池各場次開放時間為何?", "內容": "

      1.第一場05:30~07:30

      2.第二場08:30~11:30

      3.第三場13:30~16:30

      4.第四場18:00~21:00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44, "title": "〔回饋設施〕可免費使用對象有哪些?", "內容": "
      1.設籍於本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明及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身份證明文件:大人憑身分證正本或雙證件(駕照正本及戶口名簿正本),兒童憑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
      2.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手冊免費。

      3.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

      4.未滿7歲之兒童(憑相關證件)。

      5.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憑相關證件)。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45, "title": "〔回饋設施〕小朋友(兒童)如果沒有身分證該如何辦理入場?", "內容": "

      請攜帶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即可入場;未滿14歲之學童亦可至主題館1樓服務台申辦游泳證,憑證入場。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46, "title": "〔回饋設施〕未領有身分證的兒童使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為何不能使用影本?", "內容": "

      為維護每位市民使用游泳池設施的公平性,據以證明當時進入泳池時之身分(兒童),造成不便之處請大家見諒。

      ", "日期時間": "2014-10-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2,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捷運高運量號誌系統之行控中心是否可監控文湖線中運量捷運之號誌系統?", "內容": "

      不行,因目前此兩號誌系統為獨立設置運作之系統,並無互相監控之機制。(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14-10-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71,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之格式?", "內容":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43條之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供所有員工切實遵守。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之格式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7-06-15T14:5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營造業(含工地)",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297/relfile/31820/4903971/773117282331.pdf" }, {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營造業(含工地)",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42/relfile/31820/4903971/77311728465.odt" }, {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參考範例(一般行業)",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3/relfile/31820/4903971/073696f0-8ac1-42d8-9c78-a503812e8cfe.odt" }, {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參考範例(一般行業)",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3/relfile/31820/4903971/d741ddb6-5a30-4847-ba1a-05573da0c1a6.pdf" } ] }, { "DataSN": 4904176,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之法令規定、罰則為何?", "內容":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若雇主未依上開規定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77,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內容為何?", "內容":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且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本法第34條第1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即工作守則的基本內容應包含這9項。   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係事業單位依其作業性質及需要,考量其相關設施、作業,自行審慎訂定及負責;當設施、作業等如有新增、變更時應重新申報;涉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原理、原則、法令規定及將雇主責任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轉嫁勞工者,應由函報之事業單位修正。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78, "title":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多少人以上才需要制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內容":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並無僱用勞工人數的限制。故只要是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 ,且僱用勞工,無論其規模大小或所僱用之勞工人數,皆須依上開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79, "title": "營造業所承攬之工程分別位於不同檢查機構轄區,其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如何報備?", "內容": "  營造業所承攬工程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以承攬工程之所在地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報備,如承攬之工程分別位於不同檢查機構轄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項規定,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81, "title":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流程為何?", "內容":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採網路線上申辦,報備流程如下:

      1.事業單位(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請勞工代表簽名。

      2.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會同訂定勞工代表簽名冊)經掃描製成電子檔,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項下(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DZ003)上傳申辦,注意事項如下:

      (1) 線上填寫申請表須依規定敘明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聯絡電話等,另上傳之工作守則報備文件內容應敘明營業項目或從事工作(如營造業、園藝業…),並加蓋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2)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註明適用範圍:事業單位所有工作場所或指定之工作場所;以營造業為例,如僅適用單一工地時,請註明適用之工程名稱、建號及工程地址,如為特定之作業,請註明適用臺北市轄內所有○○工程(如建築、水電…)。

      (3)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應有勞工代表簽名。

      3.同意備查之工作守則,其相關資料將登錄於網站(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不再以公文函復。未符合規定者,將發函通知事業單位修正後,再報本處備查。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25,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上路施行後,適用各業未來如何執行?", "內容": "針對新適用之低風險及中小企業或微型事業,將優先採取宣導、輔導及補助等措施,以協助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26,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後與其他相關法律是否競合?", "內容":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第1條已明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如公務人員保障法、礦場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船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等就安全衛生事項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尚不致產生競合。
      2. 另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依其業管權責,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俾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相輔相成,共同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0條)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27, "title": "請問公務人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嗎?", "內容": "一、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已適法的「事業全部」、「事業的部分工作場所」,該等機關全部勞工或進出部分工作場所勞工(包含公務人員)將繼續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
      二、在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僅部分工作場所適法的事業單位,其餘未適法的場所在103年7月3日起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區分機關的行業別是否屬「行政機關」,再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屬「行政機關」,依勞動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優先適用該法;其餘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不適用職業衛生法第19條:高溫作業工時限制;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及特殊危害作業,亦應減少勞工工作時間。第20條、21條:體格檢查及健康管理措施。第22條: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第23條(部分):職安衛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第38條:職災統計月報)。例如:環保局局本部人員、職能發展學院未進入實習工廠人員。
      (二)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不屬「行政機關」,全部人員(含公務人員身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例如:「大專院校、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進出實習工廠、試驗場、實驗室以外之勞工、大專院校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以外之勞工。
      三、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屬「行政機關」,依勞動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人員優先適用該法;其餘人員(臨時人員、技工工友、約僱人員等),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規定。例如社會局、法務局、人事處、警察局、消防局、主計處等機關人員。
      四、103年7月3日起方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機關,行業別不屬「行政機關」,全部人員(含公務人員身分)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例如臺北市立美術館、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屬「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類似機構」。",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28, "title": "請問僱用勞工人數5人以下之事業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嗎?", "內容": "新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且勞工5人以下之事業,因考量經營型態,指定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章(第1至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6條、第24條及第5章罰責及第51條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29,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適用事業之事業單位,其職業安全衛生組織應如何設置?", "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事業單位依危害風險不同,區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 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各業後,為避免施行初期對新增適用之事業單位造成衝擊,上述事業分類仍維持原「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附表一適用之範圍,新增適用事業尚未納入該等分類,爰尚不需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惟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自動檢查、工作守則報備、實施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職災統計月報等,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指定適用部分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因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之勞工人數,除不納入上述分類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的勞工人數計算外,其餘應仍依規定予以併計,納入事業單位之規模(如職災統計月報應報備之勞工人數)。 事業單位所僱勞工30人以上者如欲報備或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單位(人員),可比照第三類事業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附表2及附表2之1之規定辦理,自106年7月1日起改以線上作業,採事業單位線上填報,檢查機構線上審查方式辦理,相關資訊可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http://www.osha.gov.tw/1106/1113/1115/18175/),另事業單位前已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者,無須重新報備,惟如所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有異動時(如人員變更或離職),則需至該報備系統重新填報報備。 本報備系統報備方式如下: (1)事業單位報備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依線上表件填報上傳備查資料後,列印報備書(含案件流水編號)及公文書寄送至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如設籍臺北市則郵寄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 (2)檢查機構備查端:至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安衛人員報備管理」,依事業單位寄送之報備書(含案件流水編號)於系統勾選案件,實施審查,並點選審查結果。 新增適用之事業單位勞動部擬自106年1月1日納入第三類事業。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0, "title": "若作業性質屬於重複性作業,雇主該有何因應措施?有什麼罰則?", "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依作業環境特性及風險,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人因性危害防止計畫,採取下列預防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 一、 分析作業流程、內容及動作。 二、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評估、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違反者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1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1)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1, "title": "若作業需要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雇主該有何因應措施?有什麼罰則?", "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採取下列預防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 一、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 五、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違反者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2, "title": "勞工如因過勞致死,是否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雇主刑責?", "內容": "
      1. 勞工過勞主要源於超時工作,其預防對策仍在於落實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而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預防」,係以「高風險群」勞工之健康管理為主,課以罰鍰,較為合理,且實務上過勞疾病多為個人原因及職業原因等多重因素所致,職業因素僅為「促發」(非引起)原因之一。
      2. 惟為強化雇主預防勞工過勞之責任,遏止雇主不當以責任制為由,致勞工因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心血管疾病,未來對於過度工作負荷之勞工,如已提出醫師預防過勞之醫囑或評估報告,雇主仍不當指派其從事工作導致勞工過勞死者,除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分外,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疏於注意之情事者,仍得視其情節,依涉嫌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3, "title": "若於執行職務時,有因他人行為而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情況,雇主該有何因應措施?有什麼罰則?", "內容": "
      1.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依勞工工作場所及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採取下列預防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
      2. 重複違反者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
      3. 職場暴力預防指引參考資料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4,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對在颱風天外勤工作之勞工(例如餐飲外送服務)有何規範?", "內容": "
      1. 事業單位雇主應針對颱風天外勤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訂定安全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如依媒體報導認有顯著風險或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可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保存紀錄備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
      2.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5,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有關勞工代表之身分及產生方式為何?", "內容": "
      1.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勞工代表之產生方式,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2. 上開條文對於勞工代表所具資格或限制並無明定;所以推派或推選之勞工代表並非以具工會會員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等身分者為限。然其推派或推選之程序,應由勞工自治決定,並具一定之法律效力,例如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者,應由勞方代表決議後,行之。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6, "title": "未來派遣勞工是否也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 "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所有行業,因此於該法施行後,派遣公司本應負保障派遣勞工安全與健康之雇主責任;此外,對於受要派公司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之派遣勞工,該法已明定於該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該法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8, "title": "勞動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事業單位通報要件為何?如何通報?", "內容": "
      1.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2. 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1. 通報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2. 各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專線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9, "title":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需住院治療,是否應依規定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是否可請領職災保險給付或請公傷假?", "內容": "
      1.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條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對事業單位所僱勞工而言,上述勞動場所之定義,係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職安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故勞工於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不屬上述提供勞務之場所,雇主尚無須依該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惟勞工倘係於執行職務(例如送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仍應依規定通報。
      2. 有關上、下班途中之通勤災害,得否請領補償、保險給付或請公傷假等,應按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請假相關規定或勞工保險條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認定。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0, "title": "自營作業者同夥如因作業受傷而死亡,是否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應否依規定通報?", "內容": "
      1.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2. 另依本細則第4條規定,所稱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自營作業者之幫同工作者(同夥),尚非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事業單位,自無該法第37條第2項之適用,如其係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且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則應比照為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規定通報,故實務上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於勞雇關係或事實尚未釐清前,仍應依相關規定通報,以避免違反法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6, "title": "雇主應如何對勞工實施教育訓練?", "內容": "
      1.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雇主、訓練單位辦理第16條及第17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含訓練教材、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3年。(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7條第1項)
      2. 重複違反者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7,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可至哪裡受訓?", "內容": "
      1. 勞動部每年均會公告合格教育訓練機構名單,有受訓需求之勞動工作者可上勞動部網站(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https://trains.osha.gov.tw/)查詢,再依個人需求向各合格訓練機構洽詢受訓事宜。
      2. 本處每年辦理免費的一般勞工教育訓練、1小時護一生、回流教育訓練,並委託經勞動部認(核)可之訓練單位辦理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次,歡迎詳情請洽本處之臺北市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https://college.lio.gov.taipei/training/index.aspx)查詢及報名。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8, "title": "教育訓練教材如何下載?", "內容": "

      請事業單位/勞工洽本處網站之教材下載專區(http://www.lio.gov.taipei/lp.asp?ctNode=12913&CtUnit=13912&BaseDSD=7&mp=116021),選擇相關課程教材下載之。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9,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領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因部分職類名稱修正後,其資格是否受影響?", "內容": "
      1.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103年7月3日正式施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名稱之修正,本規則之部分職類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及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含甲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乙級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2.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日(103年7月3日)前取得上述修正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或期滿證明者,其資格或效力並不受影響。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50,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施行後,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否應重新報備?", "內容": "
      1.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2. 如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前已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則無須再重新報備,惟雇主仍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視該工作守則所定相關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3. 事業單位如須查詢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情形,請自「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點選檢查機構名稱,輸入事業單位全銜查詢。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51, "title": "新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如何報備工作守則?", "內容": "
      1.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又該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本法第34條第1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四、教育及訓練。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六、急救及搶救。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八、事故通報及報告。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重複違反者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款)。
      3. 事業單位如欲報備,可向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報備,如登記所在地在臺北市,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採網路線上申辦,請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徵詢勞工代表同意書(會同訂定勞工代表簽名冊)經掃描製成電子檔,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項下(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DZ003)上傳申辦。
      4. 如該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前已依規定,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則無須再重新報備,惟雇主仍應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之修正,重新檢視該工作守則所定相關事項,並作必要之調整及修正。
      5. 事業單位如須查詢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情形,請自「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https://insp.osha.gov.tw/wrinfo/wrinfo.aspx),點選檢查機構名稱,輸入事業單位全銜查詢。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52,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建築物內之升降機要向誰申請檢查?", "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已將升降機修正為營建用升降機,故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即建築物昇降設備)回歸「建築法」管理,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授權檢查機構),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如同住家或辦公大樓的電梯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檢查一樣的程序);因建築物昇降設備非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可受理檢查之對象,勞動檢查機構及代行檢查機構已不受理申請。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53, "title": "請問「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前已取得檢查合格證之升降機如何管理?", "內容": "自103年7月3日起,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回歸「建築法」管理,事業單位應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55, "title": "請問之前已取得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升降機型式合格廠商,能否在營建體系被承認採用?", "內容": "因主管建築機關對昇降設備製造廠商之規定與勞動部不同,並無型式檢查規定,故原型式檢查合格廠商,無法直接轉為主管建築機關之專業廠商,請向內政部營建署洽詢有無其他認證措施。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56, "title": "何謂營建用升降機,積載荷重多少以上列為危險性機械,需經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內容": "營建用升降機為設置於營建工地,專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其主要功能為載人、載貨、人貨兩用,通常為齒條式結構。因建築物昇降設備係不分噸數均應檢查合格,營建用升降機亦採全面納管方式辦理,不分積載荷重,均須檢查合格使用,以提升營建工地人員安全。是以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者,仍須向所設置處所轄區代行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57, "title": "請問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檢查管理後,有關升降機之使用安全,是否一併改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 "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後,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雖由主管建築機關檢查發證,惟對於升降機之使用安全,雇主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開規定情事,仍將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3, "title": "保全業駐點勞工5人以下,需要設置急救人員嗎?", "內容": "事業單位應參照工作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配置足夠急救物品,並置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急救事宜。急救人員之設置於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1人,勞工人數超過50人者,每增加50人應再設置1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及第4項)",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5,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規定,事業單位如何設置?", "內容": "
        \t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有關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之規定,其適用日期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規模、性質分階段公告。
      2. \t
      3. 現行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者,係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及第5條規定,為事業單位同一工作場所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者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或事業分散各地區勞工總人數達3000人以上者,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服務護理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另依該法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自107年7月1日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服務;事業單位總人數在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服務;事業單位總人數在50人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服務。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37, "title": "雇主對在家工作者,是否也需等同廠場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護?", "內容":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於各業,但同時也考量到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特殊因素,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某一事業得僅適用該法的部分規定。
      2. 換句話說,對於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困難的事業(如家庭僱用之幫傭、管家、保母、司機等家事服務業),勞動部已參考國外經驗與作法,並邀集相關單位研商,初步所獲共識為僅適用雇主對「合理可行範圍」內,應注意、能注意之一般責任等事項負預防義務,與一般廠場工作場所,雇主應設安全衛生設施、實施安衛管理及教育訓練等義務並不相同。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1, "title":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是否應辦理體格檢查?費用應由誰負擔?", "內容": "
      1. 雇主僱用新進員工時,即應使新進勞工依下列規定至指定之醫療院所(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實施體格檢查。其檢查費用法令並無規定應由勞方或資方支付,故應由勞資雙方協商。惟新進勞工如提出證明未逾定期檢查期限,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
      2. 另離職勞工對原雇主要求提供健康檢查相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3條)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844,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可否相互兼任?", "內容": "
      1.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或特約之臨場服務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
      3. 故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者,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分別配置專職或專任人員,尚不得相互兼任。
      ", "日期時間": "2014-10-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48, "title": "如何索取「臺北親山拓印趣」摺頁?", "內容": "

      A:

      一、本處目前備有拓印摺頁供索取,如需親取,可於上班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至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3樓本處(道路步道科)索取。

      二、如不克前來,得檢附「回郵信封」索取,並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註明「索取拓印摺頁」及所需數量,寄至「11086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3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道路步道科收。

      三、索取拓印摺頁郵資對照表如下:

      1~4份6元標準信封
      5~9份11元標準信封
      10~18份16元B5信封
      19~45份32元B4信封

      四、如係團體辦理登山健行活動有特殊大量之需求,請提前發函申請。

      五、除此之外,你也可以於休閒遊憩主題網下載列印,網址為:https://gisweb.gov.taipei/release/

      ", "日期時間": "2014-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726,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規定為何?", "內容": "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立法意旨,係課以雇主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作業場所配置及工作適性安排等作為之義務,尚無涉個案處理及因果關係認定。至其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已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規定;勞動部亦公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供事業單位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據以規劃執行。

      2、近來於服務業發生多起社會關切之職場暴力事件,對於不法侵害事件工作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申訴,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調查為確認事業單位雇主是否依上開規定採取相關預防措施。至個案之違法處理(如遭毆打傷害、性騷擾等),應視該事件個案所觸犯或違反之法律(如:刑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事實,轉請法規主管權責單位查處。

      ", "日期時間": "2014-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83, "title": "本處水費到便利超商繳納方式?", "內容": "

      本處水費可到統一、全家、萊爾富、OK及美廉社等超商全國門市店繳納,用戶免付手續費,繳納方式如下:
       一、持本處水費通知單繳費,繳費後超商於水費通知單上蓋章並發給繳款證明,繳費資料於次日傳送本處批次銷帳。
       二、免持單至多媒體事務機(ibonFamiPortlife-ETok-go)以水號查詢列印繳費單,繳費後超商發給繳款證明,繳費資料即時傳送本處銷帳。
       三、手機下載統一OPEN POINT  APP,選擇「ibon服務-繳費服務-自來水費-台北自來水」,以水號查詢產生繳費條碼,再至統一超商櫃檯繳費;手機下載My FamiPort APP,選擇「功能列表-行動繳費-臺北自來水費」,以水號查詢產生繳費條碼,再至全家便利商店櫃檯繳費。繳費後超商發給繳款證明,繳費資料即時傳送本處銷帳。




       

      ", "日期時間": "2014-09-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超商代收_統一ibon_繳水費流程108102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8683/334671a1-7b90-4af8-bc58-e6f16f6628b6.pdf" }, { "Title": "超商代收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8683/5bd3fc87-6df2-465e-b35f-71e69a70ec84.pdf" }, { "Title": "超商代收_萊爾富life-et_繳水費流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8683/b54ab071-f15b-465e-aeaa-6ecdeaaef6fd.pdf" }, { "Title": "超商代收_全家MyFamiPort_繳水費流程108102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8683/d8f4d090-538e-4f2f-bf36-53d3125fc113.pdf" }, { "Title": "超商代收_OK便利商店OKgo_繳水費流程108102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8683/e926b8ed-2311-4be1-89d4-98f39ce800b0.pdf" } ] }, { "DataSN": 4908685, "title": "地熱谷為何不再開放遊客煮蛋?", "內容": "1.地熱谷早年曾開放煮蛋,雖吸引大批遊客造訪,但造成溫泉水質嚴重污染及燙傷意外事件頻傳,民國82年經臺北市議會決議,交由本處以水源方式管理。
      2.溫泉法實施後,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依該法第6條:「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內,不得為開發行為」,地熱谷已被劃為露頭區,應予保護並禁止破壞。
      3.地熱谷溫泉經匯集後泉溫已降至攝氏60~70度左右,泉質又含有天然砷、鉛、鐵等重金屬,基於安全,經評估可供泡湯沐浴使用,但不適合飲用或煮蛋。
       ", "日期時間": "2014-09-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71, "title":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只能申請一次嗎?", "內容": "可申請續貸,但申請人必須還清前次貸款,經營正常且債票信良好。 ", "日期時間": "2014-09-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28, "title": "公司合併、轉讓、改組時,勞工如遭資遣其相關勞動權益及協助管道", "內容": "

      1.事業單位改組轉讓,未獲留用之勞工,雇主仍應依法預告、給付資遣費,如有權益受損,可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2.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第16條規定於事前預告解僱(預告期間每週可有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謀職)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規定(舊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前)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年資,即民國94年7月1日後)核發資遣費。

      3.如勞工有勞動權益受損狀況,可向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為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其申請方式如下:

      (1)線上申請:至本局勞動即時通(網址:https://ap.bola.gov.taipei/)線上申請勞資爭議。

      (2.)親至現場辦理:請申請人至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東北區勞動服務臺填寫申請表格。

      (3)郵寄方式辦理:請申請人載明勞資雙方之名稱、姓名、電話、地址、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寄至本局勞動基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五樓東北區)。(如需制式表格,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https://service.gov.taipei) >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 > 勞動局 >24. 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或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 > 書表下載 > 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文版或英文版)。)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4-08-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29, "title": "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勞工優惠退休或裁員資遣,其退休金或資遣費可否自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 "內容": "1.事業單位如欲辦理員工優惠退休者,應先行制訂優惠退休辦法,經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決議後,將會議紀錄及退休辦法報請本局核備後,方可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申請書格式可至本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下載。
      2.事業單位在正常營運,繼續僱有舊制勞工之情形之下,僅有超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始得動支作為資遣費。申請書格式可至本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專區下載。", "日期時間": "2014-08-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27, "title": "復康巴士各障別等級訂車時間為何?", "內容": "

      原復康巴士訂車時間優先順序依障別等級輕重不同,區分為特A級(5天前9時)、A1級(5天前13時30分)、A2級(4天前8時30分)及B級(3天前8時) 4等級。

      ", "日期時間": "2014-08-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26, "title": "家中的貓砂是木屑做的木屑砂,可以回收嗎?", "內容": "

      貓砂並非廚餘,且夾雜動物糞便,有衛生安全之虞,故不回收,請併入一般垃圾清理。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02-27208889轉7284)。

      ", "日期時間": "2014-08-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608, "title": "警察機關如何協助辦理急難紓困方案作業程序", "內容": "

      為協助經濟弱勢的個人及家庭,因一時急難事故致家庭陷入 經濟困境時,能獲得即時救助以紓解民困,爰參酌「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執行經驗與優點,建構速評、速發、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並補綴現行社會救助體系之不足,推動急難紓困專案,提供即時性經濟支持及完整性福利服務。各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作為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之警勤區員警發覺因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困之民眾,即填報申請書/通報表,陳報分局,再由分局通報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窗口,由社政單位訪視及審核,經審核通過者,核發關懷救助金新臺幣(以下同)1至3萬元(急迫性個案訪視認定時,符合規定者得先發5,000元)。

      (二)申辦急難紓困方案要件:

      1、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為對象,而以同一事由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2、急難事由類別及認定基準:

      (1)「死亡」認定基準:

       A、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B、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2)「失蹤」認定基準: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6個月之限制)。

      (3)「罹患重傷病」認定基準:

        A、必須1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

        B、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4)「失業」認定基準:

        A、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B、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認定基準:

        A、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

        B、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

      (6)「其他變故」認定基準: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

      3、生活陷困類別及認定基準:

      (1)「死亡」認定基準:

        A、未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之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B、未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之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C、未領取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之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D、已申請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而尚未領取之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E、已申請社會保險給付、補償金或賠償金而尚未領取之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2)「失蹤」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3)「罹患重傷病」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4)「失業」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5)「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6)「其他變故」認定基準:

        A、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B、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三)「急難紓困關懷救助金之核發,以是否為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為核發基準,並以發生「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之類別核發1萬元至3萬元之關懷救助金。

      ", "日期時間": "2014-08-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96, "title": "透過網路辦理過戶申請,「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操作畫面如果沒有反應,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本處網站上的自然人與組織用戶過戶申請作業是分別連結 「台北服務通」,您可以免登入填寫申請表後,並且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方式使用線上申辦服務。如果您點選「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按鈕後,操作畫面沒有反應,可能是您的電腦未安裝HiCOS卡片管理工具,您需先完成工具的安裝後重新開機,再執行自我檢測,測試您的電腦元件是否已備妥,再重新操作。

      台北服務通之憑證驗證服務為同時支援各主要瀏覽器,安裝檔案下載位置及安裝說明皆詳列於台北服務通網站之憑證驗證網頁,如未依序完成憑證相關軟體安裝,則無法正常使用憑證驗證服務。

      ", "日期時間": "2014-08-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50, "title": "環境保護局山水綠生態公園主要設施?", "內容": "

      主要設施包含入口意象 、山豬石雕廣場、植生綠化、沼澤區、展望台及遊客服務中心、花架工程及瞭望台、野溪復育、兒童遊具設施、太陽能花鐘、步道等。

      ", "日期時間": "2014-07-22T14: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47, "title": "北投區復興公園、泉源公園及硫磺谷溫泉泡腳池開放時間", "內容": "

      北投區復興公園, 泉源公園及硫磺谷溫泉泡腳池開放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上午8時至下午6時止。因溫泉設施偶有損壞,實際開放時間請查詢「台北溫泉情報站開心泡湯趣」,https://hotspringflower.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14-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2, "title": "請問哪些行業適用職安法", "內容":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4, "title": "請問志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嗎?", "內容": "

      志工倘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惟不適用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5, "title": "請問建教合作生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嗎?", "內容": "

      建教合作生倘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惟不適用體格檢查及在職勞工健康檢查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6, "title": "請問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員工適用職安法嗎?", "內容": "各行業均適用職安法,與勞工是否有投保勞工保險無關。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7, "title": "請問職安法中所稱的工作者包含哪些人?", "內容": "


      包含勞工、派遣勞工、自營作業者、志工、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實習人員及研究人員均屬之。(職安法第1條、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8, "title": "請問小公司(5人以下)也適用職安法嗎?", "內容": "

      新適用職安法且5人以下之事業,因考量經營型態,指定適用職安法第1章(第1至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6條、第24條及第5章罰責及第51條第2項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9, "title": "新納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後,事業單位要做什麼事情?", "內容": "事業單位立即要做的事情包括實施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及設置急救人員、設置及報備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及報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職災統計及通報等事項。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1, "title": "員工得否拒絕接受健康檢查?", "內容": "

      勞工對於雇主提供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因此不得拒絕檢查。員工拒絕法令規定的健康檢查,事業單位得依員工違反公司內部規定,做管理層面的懲戒。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2, "title": "健康檢查結果如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健康檢查結果如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健康指導,如經醫師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時,雇主應採醫師建議,變更勞工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3條)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3, "title": "請問公司僱用員工達幾人以上需要設置醫護人員?", "內容": "

      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者,應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辦理勞工健康服務(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

      2.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50人以上未達300人者,應視其規模性質,依附表四所訂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及護理人員,以特約方式配置即可,護理人員毋須僱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

      3.勞工屬第二類、第三類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非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支配管理者,得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3條及附表七,委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及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機構指派符合資格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4, "title": "請問公司應如何設置急救人員?", "內容": "

      事業單位場所皆需至少設置1名急救人員,並配置合格之急救物品。事業單位可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規定派訓員工成為合格之急救人員。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5, "title": "為何職安法將機械設備管制範圍擴大,對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課予義務?", "內容": "為更有效保障勞工安全,因此職安法改採源頭管理,對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課予義務。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皆要確保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以消除不安全器械造成的危害,另本項規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職安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6, "title": "雇主或勞工如於執行工作時發現有產生危險之虞,應如何處理?", "內容":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詳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6條內容),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職安法第18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6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7, "title": "如勞工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而自行停止作業,導致雇主之損失,雇主得否據此對勞動進行不利之處分?", "內容": "雇主不得對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職安法第18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8, "title": "發生何種程度之職業災害應予通報?有何相關規定?", "內容":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1)死亡災害、(2)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3)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氨、氯、氰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洩漏,發生勞工住院治療在1人以上之災害)時,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本市勞動檢查處)。違反者將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罰鍰。(職安法第37條、第43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19, "title": "雇主應如何對員工從事教育訓練?", "內容": "

      1.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對在職勞工變更工作前,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一般勞工訓練時數3小時,營造作業6小時,從事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職安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第18條、附表14、附表15)。

      2.前述教育訓練講師資格法未明定,得由事業單位具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或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15第五點之人員擔任講師自行辦理,並留存相關教育訓練紀錄。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20, "title": "員工一定要參加雇主所安排之教育訓練嗎?", "內容": "

      員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如拒絕接受,員工拒絕法令規定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事業單位得依員工違反公司內部規定,做管理層面的懲戒。(職安法第32條、第46條)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21, "title": "如工作者發現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時,應向誰反應?", "內容": "工作者可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職安法第39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24, "title": "如何分辨作業場所是否屬於噪音環境?雇主該有何因應措施?有什麼罰則?", "內容": "若勞工每日工作8小時,且每小時平均音壓在85分貝以上,即屬噪音作業,雇主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一、噪音監測與暴露評估。二、噪音危害控制。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與佩戴。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五、健康檢查與管理。六、成效評估及改善。如有違反,雇主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職安法第6條第1項第8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之1)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27, "title": "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霸凌,雇主該有何因應措施?有什麼罰則?", "內容": "若勞工疑似遭受職場霸凌,主管機關無法對個案進行實質認定,得要求雇主依勞工工作場所及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採取下列預防措施,並留存執行紀錄: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違反者經通知改善屆期未改善,雇主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22, "title": "職安法對在颱風天外勤工作之勞工有何規範?", "內容": "

      一、職安法針對有勞僱關係之勞工於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 事業單位雇主應針對颱風天外勤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訂定安全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如依媒體報導認有顯著風險或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可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保存紀錄備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

      2. 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

      二、另有關無勞僱關係之外送服務部分,外送平台業者於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期間,應立即通知外送員停止外送服務。(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

      ", "日期時間": "2014-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500, "title": "商業登記有哪些申辦項目可以傳真申請?如何辦理?", "內容": "

      申請商業查閱/複製/證明、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展延預查核准之保留期限、保留或展延期限內申請5項以內營業項目之新增,均可以傳真方式為之,詳細操作方式請上網登入本處公司及商業登記→商業登記主題網,點選「線上申請」後依申請業務類別操作。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14-06-30T11: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99, "title": "商業登記智慧型表單如何操作使用?", "內容": "

      商業登記智慧型表單操作方式如下:

      上網登入本處商業登記主題網,點選「線上申請」→「商業登記智慧型表單及繳費」→選擇「商業登記智慧型表單」後,依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即可產製商業登記申請書。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14-06-30T11: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95, "title": "公司登記哪些案件可請商業處代轉國稅局申辦稅籍登記?如何辦理?", "內容": "

      郵遞或臨櫃後送之公司登記申辦案件,可併案填具「代轉營業人設立(變更)稅籍登記申請書」(檔案得於本處公司登記主題網下載),將申辦稅籍登記文件一併檢附,本處於核准登記時協助影印核准公文抄件及登記表,連同稅籍登記文件轉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登記收件窗口。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4-06-30T11: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55, "title": "我發現有YouBike騎士有不當使用情形,我要如何通報?", "內容": "

      市民如果有發現 YouBike使用者之不當使用情形,可以記下該車輛號碼並檢附相關證據,透過「臺北好行」APP、市民熱線1999或臺北市陳情系統等管道向交通局通報,本局將依情節進行違規記點處理。

      ", "日期時間": "2014-06-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51, "title": "路面積淹水查報之權責單位。", "內容": "

      除以下積淹水位置外,其餘屬工務局水利處查處:(1)新工處:車、人行地下道、涵洞、人行道、公車專用道、快速道路、高架橋等。(2)大地處:山坡地排水流入民宅。(3)公園處:本市各公園範圍內。

      ", "日期時間": "2014-06-0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0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43, "title": "如何查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之政府出版品?哪裡可以借閱或購買政府出版品?", "內容": "

      本府各機關之政府出版品依規定寄存於「國家圖書館」、「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臺南市立圖書館」、「國立東華大學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總館)」、「屏東縣立圖書館(總館)」等10處圖書館供民眾借閱,並於「五南文化廣場」及「國家書店」等服務據點進行展售。

       

      另「臺北市資料大平臺」提供民眾便利之本府出版品查詢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研考會公文及圖資管理組,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2277。

      ", "日期時間": "2014-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33, "title": "發現仿冒品、盜版品該向哪個單位檢舉?", "內容": "

      發現仿冒品、盜版品可撥打檢舉專線0800-016-597,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或逕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檢舉,警方將派員前往查處。

      ", "日期時間": "2014-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31, "title": "在網路上遭人誹謗或張貼訊息公然侮辱等情事,該如何處置?", "內容": "

      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名譽等行為,係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屬告訴乃論案件,須由告訴權人依法提出告訴,警方始能據以偵辦。受害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至任一警察機關或地方檢察署,依法提出告訴。

      ", "日期時間": "2014-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32, "title": "接到詐騙電話,該怎麼辦?", "內容": "

      保持冷靜,切勿上當並立即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或「110」,或就近向警察機關查證報案。

       

      ", "日期時間": "2014-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35, "title": "遺失身分證,需向警察局報案嗎?", "內容": "

      1.國民身分證遺失,不須到警察局報案。

      2.自103年7月1日起,補領國民身分證得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29, "title": "參加臺北市營業場所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有何好處?", "內容": "

      獲得分級認證業者將公佈於網站供民眾查詢及消費選擇,亦可建立商號良好形象並成為同業中落實衛生自主管理之模範,並藉由消費者選擇機制,促使同業主動跟進,讓營業衛生管理持續向前邁進,創造三贏「營業衛生」、「顧客滿意」與「有效經營」,提升更高層次的衛生文化。

      ", "日期時間": "2014-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30, "title": "要如何報名臺北市營業場所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 "內容": "

      設立於臺北市且有營業事實之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業、電影片映演業業者可參與「臺北市營業場所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預計115年5月1日起開放報名,相關資訊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營業衛生管理查閱。

      ", "日期時間": "2014-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31, "title": "臺北市營業場所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評核哪些項目?", "內容": "

      114年分級認證已結束報名,各類營業場所之評核項目及評核表皆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營業衛生管理/營業場所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下載參考。

      ", "日期時間": "2014-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33, "title": "老闆開設許多分店,只需要請一個衛生管理人員管理全部的營業場所衛生,就可以了嗎?", "內容": "

      不可以。

      依據「臺北巿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每一位持有臺北市衛生管理證書的人員,只能擔任本市一家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不可重複;且該員負有管理營業場所衛生事項之責,指導從業人員落實衛生管理工作。

      ", "日期時間": "2014-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34, "title": "若臺北市衛生優良自主管理認證標章毀損或遺失該怎麼處理?", "內容": "

      如標章遺失、損毀欲申請補發者,請填具臺北市營業衛生自主管理分級認證標章申請書及切結書,並電洽業務承辦人申請 (02-23759800分機1948 陳小姐 ),相關文件檔案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營業衛生管理/營業場所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下載。

      ", "日期時間": "2014-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07, "title": "請問勞工如有加班費或假日工資疑義,應透過何種管道諮詢或申訴?", "內容": "
      1. 可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7015~7018、3325、3327或3349分機洽詢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2. 市民朋友亦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向勞動局申訴。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或3349分機

      ", "日期時間": "2014-05-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08, "title":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對加班費或假日工資計算如有疑義,有無相關管道可協助計算?", "內容": "

      市民朋友可利用勞動局官網「便民服務/線上試算」之線上試算系統或下載「勞動精算師APP」先行試算。 

      ", "日期時間": "2014-05-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09, "title": "請問線上試算或勞動精算師APP之計算依據為何?", "內容": "

      1.線上試算或勞動精算師APP之試算功能係以我國勞動基準法之法令規定為設計原則,故全國勞資朋友只要是擁有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之民眾均可於Google Play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下載Android版本使用,惟如針對個案有相關勞動法令疑義,仍建請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以維權益。

      2.民眾如對試算結果或法令內容有疑義,可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勞動局勞動基準科7015-7018、3325及3327洽詢。 

      3.如係系統使用上之疑義,可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接勞動局秘書室4568、7062洽詢。

      ", "日期時間": "2014-05-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7, "title": "地政士得執行那些業務?", "內容": "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 "日期時間": "2014-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37, "title": "市府地政士諮詢服務台時間與方式?", "內容": "

          本府所設地政諮詢室,係由本市地政士公會輪派之地政士,於每週二、週四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以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018)或市府大樓1樓北區現場諮詢方式,免費提供市民有關土地登記問題之諮詢服務。

      ", "日期時間": "2014-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04, "title": "雇主欲申請「頭家寶障—訓用留」獎勵金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內容": "

      本計畫以獎勵經由本處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單位推介身障者至民營事業機構穩定就業者為限。

      (1)民營事業機構須於身障者到職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民營事業機構未滿5人,若未投保勞工保險,則必須為身障者投保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2)民營事業機構雇主不得進用1年內已離職同一身障者。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4或5503、5515、5518

      ", "日期時間": "2014-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406, "title": "雇主何時可以提出獎勵金申請?", "內容": "

      民營事業機構雇主應於僱用期滿90日次日及僱用期滿180日次日,或結束僱用關係(自僱用日起未滿90日或未滿180日)次日起60日曆天內,分兩階段備妥下列文件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或紙本方式申辦案件,逾期不予受理。

      (1)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單。

      (2) 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3、5515、5518


      ", "日期時間": "2014-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7, "title": "如何查詢登記有案之地政士?", "內容": "

      本市開業地政士資料可進入本府地政局網站(https://land.gov.taipei),點選「線上查詢>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查詢 」,或進入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im.land.moi.gov.tw/),點選「地政士資訊系統>地政士開業資料」進行查詢開業登記之地政士。


       

      ", "日期時間": "2014-05-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93, "title": "「水電麻吉貼心聯合服務」辦理機關及代收案件項目有那些?", "內容": "

      水、電為民生必需品,更同為公用事業,這兩項民生業務上有其共通性,且都會生活型態民眾居住與工作地點常分屬不同地理區域,因此,本處為落實簡政便民,自103年3月1日起辦理「水電麻吉貼心聯合服務」,用以提供用戶更貼心、更省時及更便捷的服務。

      「水電麻吉貼心聯合服務」辦理機關包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民眾只要攜帶水(電)費收據及相關應備證件,全台共約400個服務櫃檯(不含金門、馬祖),均可一處收件聯合服務,方便又省時!

      代收案件項目包括:通訊地址變更、委託金融機構代繳、申請電子帳單、過戶、軍眷優待(不含備除役軍眷)等5項,應備證件請電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洽詢。(備除役軍眷水(電)優待自105年8月1日起改至退輔會各縣市榮服處申辦)

      ", "日期時間": "2014-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84, "title": "停車場經營登記申請案", "內容": "

      申請停車場營業登記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申請書及相關表件可從台北服務通下載(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DU002),相關申請疑問請向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索取及查詢(電話:27590666分機6335、6333)。

      ", "日期時間": "2014-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69, "title": "我要如何查詢新舊門牌的地址?", "內容": "
      如果有門牌變動情形,您可以利用「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門牌整合檢索系統(網址:https://houseno.civil.taipei/)」查詢門牌相關對照資料。





       ", "日期時間": "2014-04-29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37, "title": "衛福部社家署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可否併領?", "內容": "

      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及臺北市育兒津貼屬同性質津貼,均有規定不得重複請領。


      現行臺北市育兒津貼為配合行政院擴大實施育兒津貼之意旨,已轉成優先發放中央育兒津貼。


      針對0至2歲優先申領「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2歲以上未滿學齡5歲兒童優先申領「教育部2歲以上未滿5歲幼兒育兒津貼」。

      ", "日期時間": "2014-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88, "title": "人行道更新如何選擇?", "內容": "

      人行道工程(拓寬、修補或更新路面)主要優先改善對象包括:1.主要及次要幹道。2.配合老舊市區道路更新。3.公園、機關及學校週邊。4.配合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規劃設計之各區鄰里地區環境改造計畫工程。此外亦依據議員、里長、市民建議及本處巡檢所見錄彙後依破損及不平整程度、行人使用強度、無障礙設施、溝蓋板及緣石破損狀況、障礙物影響通行程度、障礙物遷移可行性及舖面一致性等項,並配合年度預算額度排序辦理人行道更新或增設人行道,如未達更新標準,則辦理修補。

       

      ", "日期時間": "2014-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38, "title": "健身房常見消費爭議", "內容": "

      Q1:若消費者在110年12月31日前簽訂的合約,應適用新規範還是舊規範呢?

      A1:適用於舊規範,本次修訂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適用,若是消費者於110年12月31日前與業者所簽訂之合約,則適用於舊規範。


      Q2:健身中心契約期間為10年,但有約定使用期間為2年,業者告知消費者2年後就可以無條件解約。但2年後消費者誤以為契約已經結束,但仍被業者繼續扣款,消費者該怎麼辦?

      A2:

      1. 消費者如果與業者之契約內有「約定使用期間」,於該契約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之期間。

      2. 若約定使用期間屆滿,消費者不終止契約,因整份契約期間為10年,倘業者有做到「約定使用期間」屆滿前1個月的通知,消費者可以無條件終止契約;如果消費者沒有向業者完成終止契約程序,則本契約繼續有效,業者確實可以繼續扣款。

      3.實際上,定型化契約中只有規定契約須載明起、迄時間,因此消費者在簽約前要再三確認是簽幾年約及相關費用,以確保自身權益。

      ※提醒:消費者簽約完成後記得向業者拿取契約,並於簽訂契約時確認契約到期日,以免產生爭議。


      Q3:消費者請假,業者可以扣款嗎?

      A3:消費者如果是因為以下之法定事由,業者應該要在7個工作日內,幫消費者辦理暫停會籍,而且暫停期間不得扣款:

      1. 出國逾1個月。

      2.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3.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4.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5.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6.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Q4:消費者如果受傷導致不大適合運動,可以跟業者終止契約嗎?會被收取違約金嗎?

      A4:會,消費者因受傷而要求終止契約,一般而言會被收取違約金,但在契約期限內消費者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不會被收取違約金:當消費者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向業者暫停會籍,並且因此暫停會籍滿6個月後,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之後6個月內不能運動者。


      Q5:育嬰及侍親要如何定義證明?

      A5:

      1. 育嬰定義可以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2.侍親定義是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業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檢具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規定範圍辦理)。


      Q6:消費者於契約到期前,可以提前終止契約嗎?

      A6:可以,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但業者可以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


      Q7:消費者與健身中心業者簽訂1年契約,業者贈送2個月,並收取入會費1,200元、其他費用500元,促銷方案月為1,000元(原價2,500元),3個月過後,消費者想跟業者提前解約,請問終止契約後該怎麼計算?

      A7:

      1. 月平均價格為契約總金額除以契約總月數(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入會費及其他費用得不列入退費計算範圍。

      2. 所以月平均價格為1,000*12/14 = 857元(四捨五入)。

      3. 入會費+其他費用不可高於月平均價格之2倍,也就是最高僅能收1,714元。以題目舉例來看,1,200+500=1,700元,未高於1,714元,故符合規定。

      4. 手續費(違約金)等於:857*(14-3)*20%=1,885元(四捨五入)。

      5. 消費者總共需負+C6:C7擔之金額(包含不定額手續費)為:1,200+500+857*3+1,885=6,156元。

      6. 消費者已支付之費用:1,200+500+1,000*3=4,500元。

      7. 手續費(違約金)加計應補足之金額為:6,156-4,500=1,656,上限不得超過6,000元

      8. 消費者應補繳的提前終止費用為6,156-4,500=1,656元。


      Q8:退費要用月平均價格計算,請問月平均價格是要用原價計算還是優惠價格?

      A8:依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第3項消費者繳交之第一項費用於終止契約時,其計算退費之基礎價格,應依簽訂契約時所約定之價格。所以當業者用優惠價格簽約時,月平均價格計算就應該依優惠價格計算。


      Q9:教練課程業者一定要辦理履約保證嗎?什麼情況不用辦?

      A9:

      1. 依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8點第1項規定:「業者應就預收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

      2. 「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不在此限。」,但書規定採「按堂收款」、「按月收款」、「預收費用累計5,000元以下」收費者不需提供履約保障。


      Q10:教練課程按月收款不用辦履約保證,請問要如何計算?

      A10:

      1. 假設消費者向業者購買24堂教練課程(1堂1,500元),期限為3個月,業者如果按月逐月收款者,也就是1個月收取8堂費用,就不用辦理履約保證。

      2. 消費者購買50堂(1堂2,000元),期限為5個月,業者如果按月逐月收款者,也就是1個月收取10堂費用,也不用辦理履約保證。

      ※提醒:由於實務常見消費者因不知其教練課程有期限限制,而衍伸消費糾紛,故建議業者務必於契約中清楚記載期間起迄及過期效果,並請消費者於旁邊簽名確認,以減少日後消費糾紛。


      Q11:按月收款有限制堂數嗎?

      A11:

      1. 依一般消費者使用教練課之頻率,1個禮拜約2到3次,因此原則建議業者販售按月收款之教練課時,1個月課堂上限不得超過8-12堂。

      2. 倘業者過度銷售教練課,消費者可以依應記載事項第10點第1項第1款規定無條件解約。


      Q12:消費者什麼情況下可以無條件解約?不需要負擔違約金?

      A12:

      1. 當業者過度行銷教練課,導致消費者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5堂課時。

      2.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消費者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3. 業者變更履約地點,未經消費者同意。


      Q13:消費者很喜歡A教練,當他離職了,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嗎?

      A13:

      1. 消費者必須仔細看契約是否有約定多位教練而非指定單一教練,如果消費者只有指定單一教練,教練離職,則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違約金。

      2. 如果契約有約定多位或非指定教練教練,消費者想提前終止契約,業者可以收取違約金。


      Q14:消費者購買12堂教練課,並已付款12,000元,1堂1,000元,雙方約定3個月逐月分配使用完畢,亦即1個月至少使用4堂教練課。惟消費者於第1個月僅使用3堂課,在第2個月時要求業者終止契約,請問要怎麼計算退還費用?

      A14:

      1. 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退費應從第2個月剩餘的堂數計算,第1個月未使用之堂數不列入計算,故剩餘堂數為8堂。

      2. 如果業者採不定額手續費,等於:8,000*20%=1,600元 (四捨五入)。

      3. 業者應退還消費者之金額為(1,000*8)-1,600=6,400元。

      ※提醒:業者雖可與消費者約定每月最少使用之教練課程堂數,但由於此約定影響消費者權益重大,因此業者需於契約上清楚記載,並建議業者要加強口頭說明,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Q15:會員教練課到期後且教練離職,消費者是否可以退費?

      A15:依據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1點第1項:「消費者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業者得不予退費」。故消費者仍得請求退費,但業者可選擇退或不退。


      Q16:即使按堂的教練課過期也沒辦法退費?

      A16:過期就不需要退費,但要確保業者販售之堂數跟月數是否足夠讓消費者上完,如果1個月超過20堂的話,消費者是可以主張無條件終止契約。

      ", "日期時間": "2014-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306, "title": "如有發現區段徵收開發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不良或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居住安寧等情形,應如何反映?", "內容": "

      參考該工區鄰近工程告示牌揭示內容,請向下列單位反映發生事由、時間及地點等相關資訊:

      1.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土木工程科)
      電話:(02)8780-7056轉201~223

      2.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免付費電話)
      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民督工
      電話通報:0800-009609
      網路通報: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ins07

      ", "日期時間": "2014-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97, "title": "市地重劃後抵費地出售或處分所得盈餘款,是否會還給土地所有權人?", "內容": "1.公辦市地重劃

      抵費地盈餘款並非直接發還土地所有權人,而是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2.自辦市地重劃

      自辦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出售盈餘款處理,如未於重劃會章程規定,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95, "title": "臺北市市地重劃之抵費地,如何處理?", "內容": "
        \t
      1. 公辦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2. \t
      3. 自辦市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等事宜,均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98, "title": "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如何辦理補發或更名?", "內容": "

      請土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以郵寄、親自到場、委託代理人到場或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請等方式向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市地重劃科)申辦。申請書表可至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

      1. 補發(台北服務通線上下載)

      2. 更名(台北服務通線上下載)

       

      ", "日期時間": "2014-03-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48, "title": "【國小轉學】子女已分別就讀不同學校,日後是否可申請轉學就讀同一學校,方便照顧及接送?", "內容": "

      若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為使兄弟姊妹能就讀同一所學校就近照顧及方便家長接送,兄弟姊妹之一方可申請轉學至同一所學校就讀。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4-03-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19, "title": "【進修部】臺北市哪些國中有附設進修部,報名辦理方式為何?需準備哪些文件?", "內容": "

      國中補校已於114學年度全面改制為國中進修部,名單如下:

      松山區中山國中﹔

      信義區興雅國中﹔

      大安區大安國中﹔

      中山區北安國中﹔

      中正區弘道國中﹔

      大同區民權國中﹔

      萬華區萬華國中﹔

      文山區木柵國中﹔

      南港區南港高中﹔

      內湖區內湖國中﹔

      士林區士林國中﹔

      北投區北投國中。

      凡年滿十五足歲,設籍本市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並具備下列入學資格之一者,得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學校進修部申請登記入學;新住民亦得持居留證件或中華民國護照向學校申請登記入學:

      (1)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2)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3)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15, "title": "【國中入學】戶籍在本市之外縣市畢業生請問何時會收到入學通知單?", "內容": "

      戶籍在本市之外縣市國小畢業生不會收到入學通知單,家長應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辦理網路登記及網路報到,如有相關問題,請持戶口名簿、國小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報到入學或改分發學校。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24, "title": "【國中入學】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等,無法取得建物權狀者,可否適用優先分發入學條件?", "內容": "

      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等者不適用優先分發入學條件。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34, "title": "【國中入學】僑生回國是否可入國中?", "內容": "

      1.僑生回國係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辦理。

      2.僑生需於回國一年內檢具僑居地居住(留)證件、學歷證件、回國日期證明文件、台灣地區居留證影本,送請僑務委員會核轉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情形分發分發公立國中。(僑委會電話︰886-2-2327-2600,臺北市徐州路5號)

      3.另依「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16條規定:「凡持有護照及居留證者之子女及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入學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90, "title": "【國中入學】本市行政區域里界調整後,今年國中學區是否會變動?", "內容": "

      本市里行政區域調整後,國中學區除配合重大政策及依程序提出建議案,並經「臺北市國中學區劃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外,餘僅配合里鄰調整作對照修正,原則上學區未變動。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88, "title": "【國中入學】何謂「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內容": "

      所謂「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係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開立之公證書及房屋租賃證明。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89, "title": "【國中入學】在新生報到日之後設籍者,應如何辦理「入學手續」?", "內容": "

      在新生報到日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學生,由學校核對學區(請帶戶口名簿)受理報到;如教育局核定該校為額滿國中,則辦理改分發,轉介至改分發學校就讀,家長只要到該校教務處辦理即可。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87, "title": "【國中入學】所謂「居住事實」?", "內容": "

      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房屋所有權狀、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開立之公證租賃證明、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91, "title": "【國中入學】設籍於本市之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應如何辦理入學?", "內容": "

      (一)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 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應於113年7月1日至7月5日逕至「新生分發入學作業平臺」完成「網路登記」。(無法登入平臺者持戶口名簿正本、國小畢業證書逕至所屬學區國中辦理)

      (二)外縣市(含國外)國小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間任一月份之水費或電費收據或房屋稅繳稅證明等,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及當年度七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請於114年5月5日至5月9日止提出申請,經戶籍地所屬學區國民中學查核確有居住事實者,得以優先資格分發入學::

      1、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以登記日期為準)。

      2、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連續居住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38, "title": "【國中入學】如果住臺北市租屋已久,但房東一直不同意辦理獨立戶口,現在孩子要進入國中就讀該如何處理才好?",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3條規定:「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本市同址,且非寄居身分,並有居住事實者,依據其戶籍所屬之劃定學區分發國民中學就讀。」爰本案請逕與房東協商設籍事宜。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6: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30, "title": "【戶籍】國中學區遷移是否有時間限制?", "內容": "

      本局並無規定須設籍於某一國中學區內達一定時間始可就讀該校,惟該校若為額滿國中,則依設籍時間先後分發入學。依據 「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6條規定:國民中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新生分發入學原則如下:

      一、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之水費及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

      (一)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額滿國民中學學區內,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

      (二)連續租屋且居住於學區六年以上,並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二、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國民中學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排序方式如下:

      (一)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二)父或母與學生共同設籍者。

      三、其餘未分發之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國民中學就讀。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5: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25, "title": "【戶籍】國中入學,如果沒有門牌或是未報戶籍者?如何入學?", "內容": "

      「沒門牌者」視同沒有戶籍,若未設籍之學生,得依其出生證明等資料,先向其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報到,受理分發入學後,學校應要求其儘快補辦戶籍登記,並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助。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 "日期時間": "2014-03-19T15: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43, "title": "【幼兒園查詢】臺北市私立幼兒園是否合格立案如何查詢?", "內容": "

      請至全國教保資訊網 網頁上方「幼兒園查詢」項下搜尋。


      02-27208889轉(一)松山區:分機1432。 (二)信義區:分機1087。 (三)大安區:分機6389 (四)中山區:分機6388。 (五)中正區:分機6381。 (六)大同區:分機1088。 (七)萬華區:分機1244。 (八)文山區:分機6381。 (九)南港區:分機6382。 (十)內湖區:分機1088/1432。 (十一)士林區:分機6383。 (十二)北投區:分機6381。

      ", "日期時間": "2014-03-17T14:1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52, "title": "【學雜費補助】符合其他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是否可以再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之補助?", "內容": "

      1、不行。同時具符合其他規定領取政府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應擇優擇一適用,不再重複請領;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高中職免學費方案之學費補助。

      2、例如:

      (1)甲生已申領人事行政局公教子女補助者(高中13,500元;高職18,900元),則不可再申請高中職免學費方案各項補助。

      (2)乙生已申領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27,310元,則不可再申請高中職免學費方案各項補助。


      連絡電話:1999轉6350

       

      ", "日期時間": "2014-03-14T18: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46, "title": "【學雜費補助】高中職免學費方案實施後,每位學生每學期可獲得政府補助多少學費?", "內容": "


      高中職不分公私立學校全面免納學費(113學年度第2學期起補助額度調增至26,162元)。

      連絡電話: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50

      ", "日期時間": "2014-03-14T18: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技職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93, "title": "市區道路使用費之徵收主管機關為何?實際辦理徵收機關為何?", "內容": "

      市區道路使用費徵收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臺北市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並於95年7月27日府工養字第09561004301號公告,將市區道路使用費徵收業務委任所屬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03-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97, "title": "市區道路使用費有何減徵規定?", "內容": "

      管線或設施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減徵使用費: 1.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期間3年。 2.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施行起,使用費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3年內未受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規定處分3次以上,自完工之年度起,其地下化之管線,減75%計徵,期間2年。 3.兼作照明燈桿或裝設公共監視系統之電線桿或電信桿,減75%計徵。

      ", "日期時間": "2014-03-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72, "title": "請問內湖白石湖要如何前往?", "內容": "

      白石湖位於內湖區碧山巖附近,可搭公車247、267至內湖派出所轉搭小2、小2(區間車)至碧山巖;或搭乘公車278、521、捷運文湖線至內湖站1號出口,沿成功路四段182巷步行約200公尺至公車站牌(捷運內湖站(內湖))轉乘小2、小2(區間車)公車前往。
      若開車前往建議民眾可由成功路交流道,往東湖方向左轉金龍路,再經碧山路,即可循路標至碧山巖(停車場)。

      ", "日期時間": "2014-0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73, "title": "請問白石湖地區有哪些推薦參觀的景點?", "內容": "A: 白石湖自97年起推動農業環境改造計畫,以農地治理及營造休閒景觀為主軸,營造許多景點,例如白石湖吊橋、春秋步道、古錐埤、同心池、夫妻樹、許願步道、幸福廣場、大崙湖、竹林祕境及甜水鴛鴦湖等,形塑都會農村風貌,歡迎民眾前往體驗。", "日期時間": "2014-0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74, "title": "請問在哪裡可以找到白石湖地區相關介紹?", "內容": "A:
      歡迎利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網頁(https://www.geo.gov.taipei/)-->業務資訊-->文宣品及出版品-->白石湖之戀,即可下載白石湖地區相關介紹。", "日期時間": "2014-0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27, "title": "出生辦理登記時,將稱謂登記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14-02-24T15: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28, "title": "名字錯了怎麼辦?",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14-02-24T15: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29, "title": "出生日期錯了怎麼辦?",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4-02-24T15: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30, "title": "出生地(出生別)錯了怎麼辦?",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14-02-24T15: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7, "title": "請問什麼是自來水承裝商展延?應如何辦理?", "內容": "自來水承裝商營業許可期間為5年,承裝商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3個月起之60日內,檢附申請書、最近1期完稅證明、原領營業許可證書及承辦工程手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產業發展局)申請展延,並換領營業許可證書及承辦工程手冊;逾期未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許可自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 "日期時間": "2014-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44, "title": "民眾如何申請刪除去氧核醣核酸(DNA)樣本及紀錄?", "內容": "

      依據「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依第五條接受採樣之人,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刪除其去氧核醣核酸樣本及紀錄;被採樣人亦得申請刪除。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情形者,得不予刪除。」民眾若依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五條接受強制採樣後受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法主動刪除其DNA樣本及紀錄,民眾亦得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及去氧核醣核酸採樣證明書,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申請刪除其DNA樣本及紀錄。

      ", "日期時間": "2014-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41, "title": "過期食品、鹽、調味料或油品可以回收嗎?", "內容": "

      家戶中過期的調味料,因數量較少,尚不致影響作為有機質肥料之品質,可作為廚餘回收。另廢食用油屬資源回收之一般類,可用瓶子盛裝並加註食用油後交給資源回收車回收,勿置入廚餘。非家戶每日平均垃圾及廚餘排出量達30公斤者,應交由民間代清除處理業者清理,並依廢棄物清理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4-02-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7, "title": "請問如何評估自來水管線改善的成效?", "內容": "

      1.北水處為了提高管線汰換的工作效率,確保漏水改善成果,以「小區計量(DMA-District Metered Area)」工法為主要管理方式。

      2.該工法是先將供水管網分割為獨立計量區塊(小區),安裝計量表計算該小區售水率後,再挑選漏水較嚴重(即售水率較低)的小區優先進行管線汰換,並於施工後再裝設計量表計算管線汰換後之售水率 以評核管線汰換之成效。

      3.如此,透過「區塊劃設」、「裝表計量」、「管網改善」、「長期管理」,以嚴控施工品質,並以PDCA循環管理的手段來進行有效漏水管理。

       

      ", "日期時間": "2014-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6, "title": "請問近年臺北地區自來水管線改善措施及進度為何?", "內容": "

      1.為改善管網系統,降低漏水,提升水資源有效利用及用戶服務品質,北水處自95年度起推動為期20年之「供水管網改善及管理計畫」,截至113年底已投入216.9億餘元經費,全面汰換老舊自來水管線,預計114年底將漏水率降低至10%。另自114年起接續推動為期10年之 臺北供水管網改善及管理精進計畫(經費約150億) 目標至123年底將漏水率降至7% 

      2.上述供水管網改善及管理計畫執行以來,至113年底執行成果如下:(1)累計汰換管線長度已超過2,770公里,平均年汰換率2.21%,超越國際自來水協會(IWA)所建議管線年汰換率1.5%標準。(2)漏水率自94年26.99%降低至10.27%。(3)轄區配水量6.3億公噸,相較於94年改善前之8.4億公噸,每年可節省2.1億公噸的自來水,相當於1/3座翡翠水庫蓄水量。

      ", "日期時間": "2014-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8, "title": "請問北水處不銹鋼管材質為何?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內容": "

      1.北水處為提升售水率與供水品質,管網改善每年平均汰換長度超過140公里,其中給水管約佔60%,考量同屬環太平洋地震帶之日本及相關先進國家之使用經驗,自民國87年起全面採用不鏽鋼管材作為用戶外線給水管。

      2.不鏽鋼管材質使用耐蝕能力及穩定性較高SUS 316不鏽鋼,其成份皆符合國家標準CNS6331(國家標準規定304及316含錳皆須於2%以內),以提供用戶更安全與穩定之用水品質。

      ", "日期時間": "2014-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4, "title": "新式戶口名簿啟用,舊式戶口名簿還可以使用嗎?", "內容": "自103年2月5日起,採新舊戶口名簿並用且陸續換發方式辦理,戶籍資料無異動者,舊式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舊式戶口名簿遇有破損或申請戶籍登記致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戶口名簿。而規費亦維持為30元。
       ", "日期時間": "2014-01-29T15: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3, "title": "新式戶口名簿如何取代戶籍謄本?", "內容": "因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均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如戶籍資料無異動,新式戶口名簿記載內容與戶籍謄本相同,可用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民眾無須再往返奔波申請戶籍謄本。需用機關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新式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功能,查驗該戶口名簿是否為最新資料。
       ", "日期時間": "2014-01-29T15: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2, "title": "新式戶口名簿有哪4種版本?", "內容": "現行戶口名簿共分為:
      一、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
      二、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三、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
      四、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省略記事
      等4種版本,核發時以"現住人口省略記事"版本為基準,並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增加非現住人口及記事。
       ", "日期時間": "2014-01-29T15: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231, "title": "身障朋友如何上陽明山?", "內容": "

      民眾可自「臺北車站(鄭州)」搭260、260區間車上陽明山或自「捷運劍潭站」3號出口搭紅5公車至陽明山;另亦可預約小型復康巴士服務至陽明山。

       
      ", "日期時間": "2014-01-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89, "title": "生理假請假規定?若雇主要求員工請生理假時需提出證明,若無法提出時,雇主是否可要求請其他假別?", "內容": "

      一、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雇主不得拒絕,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第21條規定)。

      二、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改請其他假別。

      ", "日期時間": "2014-01-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90, "title": "「醫療保健服務業」是否適用勞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內容": "醫療保健服務業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自103年1月1日起回歸適用一般工時規定,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日期時間": "2014-01-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91, "title": "「農民團體」是否適用勞基準法? 何時開始適用?", "內容": "

      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日期時間": "2014-01-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92, "title": "「未分類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內容": "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2、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 "日期時間": "2014-01-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93, "title": "「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內容": "

      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日期時間": "2014-01-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81, "title":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專用垃圾袋補助金額?按戶還是按人計算?", "內容": "

      每年每人發放專用垃圾袋現金補助190元,以現金匯款方式匯入申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時所提供予社會局的郵局或銀行帳戶。

      ", "日期時間": "2014-01-15T09:15:00", "下版日期": "2040-12-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9, "title": "請問天文館是否設有哺集乳室?", "內容": "

      有的,本館於1樓大廳警衛室左側設有哺集乳室。



       

      ", "日期時間": "2014-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68, "title": "請問瓦斯計量表使用多久須更換?", "內容": "

      依「度量衡法」規定用戶使用之瓦斯計量表應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限為十年,故瓦斯公司應於用戶之瓦斯計量表使用至十年時,將換表通知單投遞至用戶家,於通知單所訂之日期派具有合格證照之專業技術員赴用戶家中執行換表作業,且換表成本由瓦斯公司吸收,不再收費,請用戶多多配合瓦斯公司之換表作業。

      ", "日期時間": "2014-01-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76, "title": "召開社區治安會議之目的、機關之作為與民眾如何參加?", "內容": "

      (一) 目的:為貫徹改善治安人人有責及警政社區化理念,有效運用社區人力資源,循自動與互助精神,凝聚居民關心社區治安共識,從事治安綜合規劃,共同締造平安家園。

      (二) 機關之作為:

      1.社區治安會議開會時,以簡報及宣導短片搭配報告。會議資料含現行重要政策、轄區治安狀況分析、刑案發生查獲統計比較、治安斑點圖、犯罪趨勢分析、勤務策進作為及預防犯罪宣導資料。

      會議應針對年度社區治安會議工作主軸(方向)及社區內治安需求,設計主題研討提供最新資訊。

      2.社區治安會議開會日期、地點、主題,由分局於開會前上網,發開會通知單或以其他方式公告,供民眾查閱參與。

      3.參加會議出席人員,應廣邀轄內主題相關民眾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如防詐騙相關民眾為60歲以上長輩、民間相關團體為金融機構、超商、老人相關福利團體、基金會、服務中心等;如防竊盜相關團體為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管理委員會、商圈協會等),並邀請各階層熱心、專業人士與會,以擴大社區居民參與及增進會議效果。

      (三) 民眾如何參加:民眾透過公告等得知會議訊息,可聯繫主辦派出所、分局或透過里長等表明欲參加會議。

      ", "日期時間": "2014-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66, "title": "雇主一定要設置出勤紀錄嗎?",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之時間計至分鐘為止,違者,最高處新臺幣45萬元之罰鍰。

      出勤紀錄為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及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參據,為避免勞工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實有其重要性。常有雇主以勞工人數不多勞工出勤自主管理等原因,未設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或以薪資已發放,即棄置出勤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抑或僅以符號(如打勾)註記,未詳實記載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至分鐘,此為常見違規行為,而遭到裁罰。雇主應重視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之重要性,如未依法置備,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款。

      ", "日期時間": "2013-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85, "title": "本市私有道路土地或巷道何時辦理徵收?", "內容": "私有道路土地之徵收補償若經編列年度預算後,即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14, "title": "台北市水價與世界大城市比較", "內容": "
      1. 2024年國際水協會(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IWA)於網站公布2023年調查245個城市(或地區)年用水量200度之水費資料,挑選出39個首都及主要城市,將其固定費用(基本費)與變動費用(用水費)加總後,計算出平均單位水價予以排名。
      2. 依統計資料顯示,台北的平均水價(12.56元/度)排名第3低,僅高於斯科普里(10.20元/度)及孟買(1.93元/度),其他歐美地區及亞洲主要城市的單位水價均高於台北,由此可見,台北的水價確實較為低廉(詳附表)。
      ", "日期時間": "2013-1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財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IWA調查2023年用水200度之城市水費排名",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8114/71f89272-68e8-4d7e-aba5-e464add1c7c4.pdf" } ] }, { "DataSN": 7552597, "title": "What type of examination is required to work for Taipei City Government?", "內容": "

      \"\"If you aspire to work for Taipei City Government or other government agencies, you can participate in various national examinations regularly administered by the Ministry of Examination. These examinations encompass the Civil Service Junior Examination and Level Three Senior Examination, Civil Service Elementary Examination, Civil Service Special Examination for Local Governments, and others. For specific details regarding examination requirements, please visit the Ministry of Examination’s website (https://www.moex.gov.tw/).

      ", "日期時間": "2013-1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任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13, "title": "如何進行線上辦證",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3-1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8, "title": "代為標售所得價金如何處理?標脫土地之權利人何時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金額如何計算?有無申請期限?", "內容": "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
      二、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三、 10年期滿,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 "日期時間": "2013-12-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9, "title": "代為標售之土地,如未能完成標售,會如何處理?權利人得否申請發還土地?", "內容": "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登記為國有。
      二、
      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之土地;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囑託登記為權利人所有;發還土地時,國有財產管理機關得請求權利人返還管理土地必要費用。
      三、
      應發還之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該土地最後一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但該土地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無法發還者,不發給價金。
      ", "日期時間": "2013-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11, "title": "權利人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者,應檢附何種文件?", "內容": "

      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者,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至第30條及第31條之1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 "日期時間": "2013-11-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112, "title":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申請案件,可否至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補正期限多長?", "內容": "

      臺北市自107年6月22日起,為簡化民眾申請地籍清理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案件作業程序,將受理窗口由1個窗口增加為7個窗口,民眾可向地政局或全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經審查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補正。

      ", "日期時間": "2013-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13, "title": "長者預防走失手鍊訓練課程辦理的單位有哪些?", "內容": "

      洽詢單位: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電話:(02)2592-7999

       

      ", "日期時間": "2013-11-13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55, "title": "若要幫長輩做指紋捺印,該怎麼辦?", "內容":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與警察局合作,與醫療院所配合辦理失智長者指紋捺印工作,加強長者走失協尋,有需要的民眾可洽詢以下網址:https://reurl.cc/V1aL0Q
      ", "日期時間": "2013-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56, "title": "該怎麼保障失智個案的財產?", "內容": "

      親屬可依【民法15-1條,第1項】規定,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失智症者居住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輔助或監護宣告。

      除了聲請輔助或監護宣告外,家屬也可考慮為失智症者向銀行申請辦理註銷註記,來保護自己的失智親人,防範被冒名當人頭等,造成無謂的損失及可能面臨的法律糾紛。

      ", "日期時間": "2013-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58, "title": "失智個案可以辦理殘障手冊嗎?", "內容": "

      身心障礙鑑定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訂定,地方衛生局配合辦理,如欲查詢身心障礙鑑定標準,可洽本局官網查詢,路徑為(市民服務/特殊照護/身心障礙鑑定服務/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惟是否符合身心障礙鑑定標準與否,仍需醫師做專業判定。

      ", "日期時間": "2013-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60, "title": "有適合失智個案的課程活動嗎?", "內容": "

      有的,可撥打1966詢問可取得資源服務,或逕洽詢臺北市失智共同照護中心或失智社區服務據點,網址:https://reurl.cc/z8nO16

      ", "日期時間": "2013-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7:0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63, "title": "失智症關懷專線是什麼?", "內容": "

      有任何失智症及相關長照需求可撥打長照服務專線1966(前5分鐘免費),有照顧管理專員解答相關問題;另台灣失智症協會專業人員亦可提供協助,請撥打免付費失智症關懷專線(限市話撥打) 0800-474-580(失智時 我幫您),專線服務時間為上班日上午9點到晚上9點。

      ", "日期時間": "2013-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62, "title": "失智症個案若還能開車或騎機車,是否盡可能保有此能力?", "內容": "

      盡可能不要讓已失智個案開/騎車,以確保安全。另外,可參考交通部為高齡駕駛人提供之自我健康評估表來做評估。

      ", "日期時間": "2013-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54, "title": "照顧失智個案很累,能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 "內容": "

      臺北市設有照顧管理中心,可以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建議您可以向照顧管理中心(電話:02-25371099)申請,將有專人到府評估您的需求,或逕洽詢臺北市失智共同照護中心(11家)或失智社區服務據點(48家),網址:https://reurl.cc/z8nO16

      ", "日期時間": "2013-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33, "title": "如何申請免費的電子戶籍謄本?", "內容": "

      一、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申辦作業」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經該系統確認自然人憑證與被申請人身分相符後,即可自行列印電子戶籍謄本,且24小時隨時免費申請,再交付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使用;此外,電子戶籍謄本具有騎縫章、押花、浮水印等防偽功能,而使用機關(單位)可至內政部戶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進行驗證。

      二、依電子簽章法規定,民眾自行列印紙本電子戶籍謄本,係由內政部戶政司以電子簽章簽署核發,經驗證無誤,是與戶政事務所核發紙本戶籍謄本具有同等效用。

       

      ", "日期時間": "2013-10-31T11: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22, "title": "參觀山水綠生態公園如何辦理?", "內容": "

      若係機關、團體需導覽簡報者,請先行電話聯絡,再來函環境保護局。

      廢棄物處理場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電話:(02)2651-1434轉126。

       

      ", "日期時間": "2013-10-28T12: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21, "title": "環境保護局山水綠生態公園交通問題?", "內容": "

      (1)搭乘公共運輸


      公車:679號公車(動物園至南港)至福聖宮(山水綠生態公園)站


      捷運:捷運木柵站轉679號公車(動物園至南港)至福聖宮(山水綠生態公園)站


      南港展覽館站轉679號公車(南港至動物園)至福聖宮(山水綠生態公園)站


      (2)自行開車


      高速公路:國道3號於中央研究院(南深路)交流道下直走爬坡至山水綠生態公園


      一般道路:研究院路接舊莊街轉南深路至山水綠生態公園


      山水綠生態公園地址為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山水綠生態公園電話:(02)2651-4865

      ", "日期時間": "2013-10-28T12: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20, "title": "環境保護局山水綠生態公園及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開放時間?", "內容": "

      一、山水綠生態公園:

        夏季(5月至10月)上午5時至下午9時、冬季(11月至4月)上午6時至下午8時。

             (自110年3月1日起每週一休園)

       

      二、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

        每日上午6時至下午7時。(每週一休園)


       

      ", "日期時間": "2013-10-28T12: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16, "title": "什麼是防火巷,其意義及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

      依據憲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另土地法第10條第1項:「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 」據此,防火巷亦屬法定空地之部分,應屬土地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其管理維護應由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之,惟其使用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

      ", "日期時間": "2013-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15, "title": "河濱公園內自行車道有違規行為權管單位為何?\t", "內容": "

      本市河濱公園內自行車道如有違規行為,屬本府警察局權管,應由警察局負責取締。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巡查人員若發現河濱公園內自行車道有違規行為時,亦會協助拍照存證函請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查處。

      ", "日期時間": "2013-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2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08, "title":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使用上如有疑問之洽詢電話", "內容": "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址為:https://net.tax.nat.gov.tw)系統使用上如有疑問,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818388(服務時間8時至18時)或於上班時間撥打下列電話由專人為您解答,聯絡電話 (02)23949211分機529

      ", "日期時間": "2013-10-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8007, "title": "全國地方稅網路申辦案件進度查詢、當期稅單補發、課稅明細申請等電話語音服務(付費語音專線:02-2745-5880)", "內容": "1.網路申辦案件進度查詢
      2.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進度查詢
      3.契稅申報案件進度查詢
      4.補發當年開徵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
      5.申請當期房屋稅課稅明細(提供期間每年5/1 - 6/30)
      6.申請當期地價稅課稅明細(提供期間每年11/1 - 12/31)
       ", "日期時間": "2013-10-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11, "title": "如何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英文謄本工本費?", "內容":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一、申請書。
      二、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三、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至其他相關規定,比照申請中文戶籍謄本辦理。
      四、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五、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六、本人及相關親屬之姓名請以護照之英文姓名為第一優先,並請攜帶護照(或護照影本)辦理,若無護照者,以漢語拼音填寫(姓名不屬於本件戶籍謄本文義翻譯之列,如填寫之英文姓名錯誤,請重新申請)。
      七、處理期限:6個工作天內。

       ", "日期時間": "2013-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86, "title": "如何申請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 "內容": "

      (一) 本人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個人檢附本人身分證,營利事業組織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臨櫃申辦,查驗正本即還;郵寄申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網路申辦限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稅務視訊服務雲申辦,於螢幕前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填寫申請書並簽名,若畫面不清楚則需拍照上傳。)

      (二) 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另檢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等文件,上述文件如為影本,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就近向本處及所屬分處申請。

       

      ", "日期時間": "2013-10-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13, "title": "目前北市有幾條共乘計程車路線?由誰經營?", "內容": "

      本市目前有1條合法公告之計程車共乘路線,「士林─陽明山」計程車共乘路線由志英衛星車隊經營。

      ", "日期時間": "2013-09-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14, "title": "「士林-陽明山」計程車共乘如何搭乘?共乘營業時間?", "內容": "

      1.民眾可至以下共乘招呼站(上車處)搭車:捷運劍潭站(1號出口旁)、捷運士林站(2號出口旁)、忠誠站(忠誠路1段127號)、大葉高島屋站(忠誠路側)、文化大學及山仔后(格致路/菁山路口);另往程(士林->陽明山)中間站位只上不下,返程(陽明山->士林)中間站位只下不上。2.共乘營業時間:每日6時至23時(以捷運劍潭站及山仔后發車時間為準)。

      ", "日期時間": "2013-09-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15, "title": "「士林-陽明山」計程車共乘人數?最長等候時間?", "內容": "

      1.依車型不同,最多可搭乘4人至6人不等;另1人搭乘非屬共乘,應按表計費。

      2.只要車內乘客為2人以上,最長等候30分鐘即行發車。

      ", "日期時間": "2013-09-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16, "title": "如有「士林-陽明山」計程車共乘營運及服務問題應如何反映洽詢?", "內容": "

      可向經營業者志英衛星車隊反映(車隊服務專線及申訴電話0809-090993 (市話)、 55688#9(手機直撥),或撥打1999、2759-2677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專線)。

      ", "日期時間": "2013-09-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912, "title": "外國人沒有手機,怎麼註冊使用YouBike?", "內容": "

      YouBike除了使用悠遊卡之外,如果是外地來的遊客,沒有悠遊卡時,可以利用信用卡(VISA、MASTER或JCB)單次租車。

      ", "日期時間": "2013-09-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34, "title": "計程車駕駛人健康檢查如何辦理?有何資格限制?", "內容": "

      凡設籍臺北市之計程車駕駛朋友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有效之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限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宜蘭縣核發)至本市各計程車服務站及相關公、工會擇一地點報名登記。計程車駕駛人經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核資格符合後,即可自行選擇檢查醫院及檢查時間,並領取「計程車駕駛人健康檢查卡」後,依約定日期至醫院檢查。自約定日期起1個月內未到院受檢且未聯繫醫院更改檢查時間者,將收回健檢名額重新釋出。

      ", "日期時間": "2013-09-12T11: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72, "title": "本地位處縣市交界,時有外縣市民眾攜帶垃圾棄置於本地,請說明外縣市民眾在本市投遞垃圾,是否亦應使用專用垃圾袋?", "內容": "

      是的,凡接受本市環保局垃圾清除處理服務者,排出垃圾均應購買本市專用垃圾袋,惟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垃圾包仍應依本市環保局規定時間、方式排出,不得任意棄置,否則,仍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環保局將予以告發,處新臺幣3,600元至6,000元之罰款。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64, "title": "已使用專用垃圾袋盛裝之垃圾包,可否置於其他塑膠袋、紙箱或其他容器中交給環保局垃圾車清理?", "內容": "

      原則上,交給環保局清理的垃圾都必須裝在專用垃圾袋內,故不能再用其他塑膠袋、紙箱或其他容器盛裝垃圾。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66, "title": "機關、學校內原使用垃圾子車裝置垃圾,垃圾費隨袋徵收後應如何因應?", "內容": "

      為促進垃圾減量、資源回收,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垃圾費隨袋徵收後凡由環保局負責清運垃圾之機關、學校均仍必須配合使用專用垃圾袋清理垃圾,其具體作法是由機關、學校編列垃圾費預算,逕向環保局委託之行銷商採購專用垃圾袋使用,專用垃圾袋之規格可依機關、學校之需求自行選擇,例如,可選用較小型之專用垃圾袋供各班級或辦公室使用,然後收集至垃圾子車,交由環保局垃圾車清運,或選用大型之專用垃圾袋,盛裝各班級、辦公室以普通垃圾袋包裝之垃圾,再放入垃圾子車,交環保局垃圾車清運;除此,機關、學校亦可選擇公開招標委託本市合格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清理垃圾,直接繳交垃圾處理費給焚化廠或掩埋場,不必另外購買使用專用垃圾袋。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67, "title": "無法配合環保局垃圾收運時間之民眾,應如何處理垃圾?", "內容": "

      本局考量無法配合垃圾車定點清運時間排出垃圾之民眾,於全市12行政區設有限時定點垃圾、資源(廚餘)回收收受點,大部分服務時間為每日6時至23時。民眾可至環環保局網站點選垃圾、資源(廚餘)回收限時收受點,選擇離住家較近的限時收受點排出,惟所投遞之垃圾包同樣需配合使用專用垃圾袋,否則環保局將予告發處罰。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68, "title": "大樓、公寓委託專人收垃圾,垃圾費隨袋徵收後會不會有影響?", "內容": "

      垃圾費隨袋徵收,對原來丟垃圾的方式並沒有影響,其不同之處只是丟垃圾時必須使用專用垃圾袋。委託清潔工收取垃圾之家戶,可以自行購買使用專用垃圾袋,將垃圾裝入專用垃圾袋後仍舊交清潔工收取轉交環保局垃圾車收運;或是仍使用普通之垃圾袋,但各委託家戶共同付費給清潔工,由清潔工購買較大型之專用垃圾袋,盛裝各家戶的垃圾交給環保局的垃圾車。只要記著「每一包垃圾都必須由污染者付費」原則,那就應該很容易瞭解垃圾費隨袋徵收之精神了。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69, "title": "環保局對未使用專用垃圾袋者,將以何種方式處理?", "內容": "

      為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環保局依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規定,公告市民清理一般廢棄物應使用專用垃圾袋,未配合辦理者,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70, "title": "隨袋徵收後,可能有部分市民為逃避付費而亂丟垃圾,環保局將如何防止?", "內容": "

      依廢棄物清理法,亂丟垃圾行為每次可處3,600元至6,000元罰鍰,因此,環保局推動垃圾費隨袋徵收,除已加強宣導教育市民污染者付費觀念外,並將加強稽查取締,一方面增加環保局巡查頻率,一方面已招訓協查志工及環保義工,強化社區自行巡查機能,以防止內部住戶或外來市民任意棄置垃圾於社區內,確保社區環境清潔;另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規定亦已訂有檢舉獎金制度,檢舉人可得到實收罰款一定比例之檢舉獎金,以鼓勵市民舉發亂丟垃圾情事。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71, "title": "垃圾費隨袋徵收後,如住家門口、庭院或土地遭不法市民亂丟垃圾,該由誰清理?", "內容": "

      不論住家、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對所轄之土地(包括門口、庭院、空地、垃圾貯存設施等),均應善盡管理責任,防止不法民眾侵入,垃圾費隨袋徵收實施後,住家、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所轄土地如遭不法民眾棄置廢棄物,原則上應由其管理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清理,如管理單位未善盡清理責任時,環保局將依法告發,以督促注意改善。

       

      ", "日期時間": "2013-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59, "title": "學校、機關等因使用垃圾袋數量較為龐大,可否向環保局大批採購,有無打折優惠?", "內容": "

      機關、學校等使用大量專用垃圾袋單位,可以直接向環保局委託行銷之廠商批購專用垃圾袋備用,但因出售專用垃圾袋所收費用為清理費,屬垃圾費計費之工具,故無法提供折扣優惠。

      ", "日期時間": "2013-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58, "title": "廠商販售專用垃圾袋售價可否自由調整?市民採購大批專用垃圾袋後,可否自行販售給其他人?", "內容": "

      專用垃圾袋售價係由環保局統一公告,代售廠商或行銷商應依環保局公告專用垃圾袋售價銷售,不得任意提高價格,違者終止其販售專用垃圾袋委託合約,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另未經環保局同意,市民或廠商不得販售專用垃圾袋,違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得按次處罰,對檢舉人環保局將發給檢舉獎金,以資鼓勵,故市民或廠商不應為了蠅頭小利而違法涉險。

      ", "日期時間": "2013-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860, "title": "租用公車", "內容": "

      Q:我們公司(學校、團體)員工旅遊,想請教如何向貴單位租用公車?價格如何計算? A:本市目前已無公營公車單位(亦即市政府本身並沒有公車車輛可供市民租借),所有公車業者均為民營公司(計14家業者),您可以自行選擇公車業者接洽,並且比價擇定心目中適合的業者後向該公司租用,與租用遊覽車的方式相同。聯繫資訊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13-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各公車業者租車電話",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file/31820/4907860/5f86364d-5b79-4a81-863d-8eae6eefde16.pdf" } ] }, { "DataSN": 4907795, "title": "樹葉、花材、茶葉殘渣、咖啡殘渣、甘蔗渣、中藥殘渣並不是廚餘,可以回收嗎?", "內容": "

      這些屬有機物,可作堆肥再利用,請以廚餘回收。相關疑義請洽環保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電話02-27208889轉7284)。

      ", "日期時間": "2013-08-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87, "title": "有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補助安裝相關資訊?", "內容": "

      一、本局現階段針對5樓以下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辦理補助安裝住警器,凡符合前述補助條件者(https://www.rfd119.119.gov.taipei/cp.php?n=1539167804_desc),均可攜帶身分證等相關證明文件至住家鄰近之消防分隊申請補助,經本局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可領取住警器1只,惟以同一人同一地址補助1只為原則,不得重複申請。

      二、因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能提早偵知警報,提高避難逃生,且價格便宜,便於安裝之優點,為提升居家安全且未符合補助資格之住戶,建議自行採購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

      三、更多住警器訊息可參考下述網站:

      (一)    本局住警器資訊網(https://www.rfd119.119.gov.taipei/)

      (二)    本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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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8-23T13:45:00", "下版日期": "2030-08-23T14:4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76, "title": "勞工若因工作關係感染狂犬病,是否為職業災害?", "內容": "

      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屬職業災害。但是否為職業災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勞工感染狂犬病,被認定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

      ",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77, "title": "勞工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或出差時為動物咬傷感染狂犬病,是否屬職業災害?", "內容": "

      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通勤及出差係屬執行職務,如為動物咬傷感染狂犬病,係屬因作業活動及伴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的疾病,應屬職業災害。如勞工感染狂犬病,被認定係因職業上原因感染,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辦理醫療及工資補償。

      ",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78, "title": "勞工感染狂犬病之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勞動權益保障為何?", "內容": "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工職災程度(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給予補償,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殘廢或死亡給付部分,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抵充。: 1.受傷:醫療補償及工資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2.殘廢: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3.死亡: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79, "title": "勞工非因工作關係感染狂犬病,勞動權益保障為何?", "內容": "

      若勞工非因工作關係感染狂犬病,醫療期間,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休假,並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假,1年可請 30 天的普通傷病假,病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

      ",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81, "title": "勞工未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惟被雇主要求勞工自行居家隔離者,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內容": "勞工隔離係因配合雇主所致,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勞工之出勤狀態,雇主仍應給付薪資。",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82, "title": "勞工家中如有感染狂犬病之家庭成員需人照顧,如何請假?", "內容": "

      為照顧因疫情在家之家庭成員,勞工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依法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其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共計7日,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勞工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

      ",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83, "title": "勞工感染狂犬病應如何申請勞工保險相關給付?", "內容": "

      勞工如感染狂犬病,依病症所致不同情形,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傷病給付、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有關給付相關疑義,請洽詢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

      ",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85, "title": "勞工如於工作場所發生被狗(或其他寵物)咬傷,而染上法定傳染病(狂犬病),結果死亡,雇主要如何辦理?", "內容": "雇主除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外,尚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八小時內報告本市勞動檢查機構(02-2308-6101)。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7507",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84, "title": "勞工如於勞動場所發生被狗(或其他寵物)咬傷,是否為職業災害,雇主須如何辦理?", "內容": "

      勞工如於勞動場所發生被狗(或其他寵物)咬傷,不論有無染上法定傳染病(狂犬病),只要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視為職業災害,如情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雇主需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另如果於工作場所發生前開情形,雇主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 "日期時間": "2013-08-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75, "title": "勞動教育經費補助課程範圍?", "內容": "

      課程應以勞動事務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勞動或專業知能者為範圍。

      ", "日期時間": "2013-08-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56, "title": "花博農特產品展檔期活動?", "內容": "

      為推廣國內優質農特產品,每周六日於花博公園圓山廣場舉辦「臺北花博農民市集」,歡迎至「花博農民市集」查詢最新消息。

      ", "日期時間": "2013-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9455, "title": "如果對於居家植物/果蔬栽培、病蟲害及肥培管理等相關問題有疑問,哪裡有提供諮詢服務呢?", "內容":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委託中華花卉園藝文教基金會及台北市建國假日花市自治會,於建國花市內開設植物診所,於每週六、日下午2:00-5:00邀請植物醫生駐診,同時亦有資深志工協助服務,歡迎有相關需求的市民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13-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72, "title": "檢舉獎金的規定為何?", "內容": "

      一、為鼓勵民眾勇於舉發廢棄物污染,本局訂有「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凡於本市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即可於7日內向本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檢舉,如檢舉時有隨案檢附充分證據資料因而告發違規者,在罰款繳款後即可依檢舉事項的不同獲得百分之30至90獎金,詳情請參照首頁「檢舉獎勵專區」。

      二、另本市檢舉獎勵辦法規範對象並未包含透過陳情系統、1999提出之檢舉,如欲領取檢舉獎金者依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未於環保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者,不發給獎金。



       

      ", "日期時間": "2013-08-13T14: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71, "title": "廢日光燈管或廢玻璃容器如何回收?", "內容": "

      廢日光燈管或廢玻璃容器如何回收?

      一、廢玻璃容器為立體類的一般類回收物,請於星期二、四、六交由本局夜間清運線上資源回收車回收;日光燈泡(管)為其他類,請於星期一、二、四、五、六交由本局夜間清運線上資源回收車回收。

      二、民眾於攜出資源回收物時,應將日光燈泡(管)置入獨立的袋子或箱子(勿併入其他立體類回收物);已破碎之廢玻璃容器、日光燈泡(管)應妥善包裝註明警語交付本局,避免回收時受傷。

      三、廢玻璃容器(如盛裝米酒、醬油、醬菜等)及日光燈泡(管),因其特性經碰撞後容易破碎,碎片容易造成割傷,將影響民眾及夜間清運線上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之安全;日光燈泡(管)因內含微量汞及螢光粉等有害成分,如未妥善回收處理,其有害物質釋放到環境中,將對人體和生物產生間接、慢性傷害,長期甚至影響人體中樞神經系統功能。

       

      ", "日期時間": "2013-08-12T16: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69, "title": "大陸人士應如何申請工作證?", "內容": "

      1.大陸人士來台工作之相關問題,可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電話:02-2397-5589

      大陸委員會網址:https://www.mac.gov.tw/


      2.大陸配偶可向移民署申請依親居留證(98年始不用再申請工作許可)

      移民署電話:02-2389-9983(臺北市服務站)

      移民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1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10

      ", "日期時間": "2013-08-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26, "title": "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內容": "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接獲申訴案件後,處理程序如下:(1)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於接受消費者所提書面申訴(第一次申訴)後,即依照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1條規定,立即依申訴案件之性質移送各執行機關處理,各執行機關接受案件之移送後,將發文函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書面回覆或直接與申請人溝通協調。(2)若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申訴人可提起第二次申訴或申請調解,第二次申訴由消保官函請申訴人及業者到場開會協商。(3)若第二次申訴仍無法獲得妥適處理時,消費者可申請調解,而調解係由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21, "title": "網路購物匯款注意事項", "內容": "

      民眾於拍賣網站上得標後,不要立即匯款,儘可能等待最後期限才付款,以便查看該賣家帳號有無停權、負面評價增加或其他異常情形;另外建議消費者於匯款前,先向拍賣網站客服中心確認賣家帳號有無異常後再匯款,而對於非正常形式之交易及付款方式,應特別提高警覺(例如:通知買家未收到貨款而請求重新轉帳、通知買家溢付貨款要退款或請買家協助取消誤設之分期付款功能而藉口指示買家操作自動提款機、或以優惠及折扣要求買家提早匯款、或以所在地區或面交地點偏遠來逃避面交、或約定面交後又藉口反悔或失蹤而要求使用匯款方式付款等),並慎選有第三方支付機制平台之網拍業者消費,以維權益。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22, "title": "如何避免網路購物被詐騙而無法收到貨品之風險?", "內容": "

      網路購物以面交或有第三方支付功能的方式較為安全,前者可檢驗商品品質外,可避免收不到貨品的疑慮;後者於買家確認收到商品,平台始撥款予賣家,以保障消費者。根據統計,目前網路購物主要之詐騙手法為FB、LINE等一頁式廣告,即「網購未收到貨」、「收到非訂購之廉價商品、劣質品」或「收到貨品無法退費」!是以民眾在使用網路購物時,務必保持詐騙警覺性:例如與市價相差過多的商品,應小心有詐,切勿貪小便宜;又如市面上已購買不到的商品如入場票券等,須注意賣家商品來源,並可直接向主辦單位查驗票券真偽。此外,應多參考賣場資訊(如以Google查詢是否有正確公司商號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及評價紀錄,選擇可靠商家,堅持面交商品或有第三方支付功能之方式交易,俾儘量確保交易安全及自己的消費權益。

      倘若不慎遇網路購物詐騙,如係採貨到付款方式購買,應保留完整外箱,盡速與貨運單上所載之貨運公司或報關行聯繫,請其協助辦理退貨退款,千萬不要相信線上客服的拖延戰術,耽誤取回款項的黃金時機!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27, "title": "消費者向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之方法?", "內容": "

      按行政院所頒佈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件,原則以「書表」為之;換言之,申訴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申訴;如申訴人親自前來申訴者,且有明確事證足認因特殊困難而無法以書面為之者,應詢問申訴人基本資料、申訴事由及意旨,並填載於申訴資料表後交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此外,申訴人必須在書表上填寫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消費爭議內容、企業經營者名稱、企業經營者所在地等資料,以方便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處理。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28, "title": "消費爭議申訴管轄權之認定?換言之,如何判斷哪些地方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有管轄權限?", "內容": "

      按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30條及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消費者得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或事務所所在地在本市者。
      二、契約之訂立地或履行地在本市者。
      三、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或結果地在本市者。
      四、消費者住居所在本市。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29, "title":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何機關或單位申訴?", "內容": "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

      (一)企業經營者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

      (三)消費者服務中心

      申訴。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30, "title": "消費者如有消費爭議問題欲諮詢時,得撥打電話至何處詢問?", "內容": "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消費關係上產生爭議問題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設有消費諮詢專線:1950,此電話得以市話或手機直接撥打。如係外縣市民眾欲向本府諮詢消費爭議問題時,請撥打02-27256169。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31, "title": "消費者保護法關於7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之規定,是否適用於所有買賣類型?", "內容": "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賦予消費者7日之猶豫期間,亦即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倘非屬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得無條件的要求退貨,其所適用的範圍僅限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而所謂的「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交易型態。且其與一般所謂的「郵寄買賣」不同之處在於,郵寄買賣是指消費者在締約前已檢視商品,締約後同意企業經營者郵寄商品與消費者;而「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多半於事前未檢視過實際商品,因此通常無法於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購買此一商品,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別保障此種買賣型態。

      而所謂的「訪問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行為。而此種方式的買賣,消費者在訂立該等契約時,往往無法於事前獲得足夠的資訊與時間考慮選擇,故消費者保護法特別加以保障。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32, "title": "向銀行購買連動債券產生爭議時,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另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二五○號函之說明所示:民眾購買商品,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承上,購買連動債券之目的係為投資賺取利潤,故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33, "title": "得受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範圍為何,亦即消費者保護法所指之「消費者」為何?是否只要因買賣契約產生爭議即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另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二五○號函之說明所示:民眾購買商品,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換言之,若消費者購買商品之目的主要係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而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則無消保法第2條之適用。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34, "title":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7日猶豫期間應如何計算?", "內容": "

      有關期間之計算,依照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因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之買賣契約解除權,其7日期間的起算應自買賣契約成立,消費者收受商品次日開始計算。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35, "title": "消費者保護法當中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就何所指?", "內容": "

      消費者保護法所指的「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者為營業者而言。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36, "title": "消費退換貨有無次數規定?", "內容": "

      一、退貨與換貨

      所謂『退貨』應係指交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致賣方負擔返還價金之義務;買方則負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又所謂『換貨』應係指於退貨後,賣方以應退還與買方之價金與買方就不同標的物另行成立一個買賣契約。故有複數契約關係存在。是以一般認為單純的『換貨』(非瑕疵品的修補與替換),其實包涵兩個以上的買賣關係。

      請務必注意,此所謂換貨須與因商品瑕疵,消費者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所生之換貨不同,在此情況下如換得之物仍有瑕疵,則無換貨次數限制。

      二、一般買賣之退換貨

      一般而言,交易行為(買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商品(標的物)有嚴重的瑕疵,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否則單純因為消費者不滿意商品的顏色、大小、外觀等非屬瑕疵之點,尚不足以請求業者退換商品。

      惟部份業者為服務消費者有更有利於民法上規定之約定(例如:一般買賣亦予消費者一定期間之無條件退換貨之約定),則消費者仍得據以向該業者主張。但此為特定業者之特別約定,消費者尚不可據以主張所有之一般消費行為均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有關消費者退換貨次數,法律上尚無相關規定。在一般買賣的情形,如果貨物有瑕疵,原則上消費者得依前揭民法規定請求退貨(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換貨(就應返還與消費者之價金與業者另行就其他標的物成立買賣契約),在此情形下如換得的貨物仍有瑕疵,此時依然可以再次主張退貨或換貨,並無次數之限制。

      惟前揭退貨若係因商品瑕疵,致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之情況,業者返還價金係業者之義務;惟是否與消費者就其他標的物另成立買賣契約,則繫諸於雙方,亦即若業者不欲與消費再成立契約,亦非法所不許。

      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退換貨

      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情形,除了有前揭一般買賣規定之適用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倘非屬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均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而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係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在此種特殊買賣下之特權。

      但亦如前述,雖消保法規定有無條件退貨(解除契約)之權利,但業者無與消費者另行成立買賣契約之義務,惟若業者尚與消費者成立其他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契約,則仍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2, "title": "通訊地址填列「郵政信箱」,訴願決定書寄送方式為何?", "內容": "訴願人之通訊地址如係填列郵政信箱,因其非屬「住居所」及「就業處所」,訴願決定書寄送方式,參照法務部99年12月13日法律字第0999043260號函釋意旨,寄送至訴願人戶籍地址,並同時投遞明信片至該郵政信箱通知訴願人。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3, "title": "可否補充訴願理由?", "內容": "訴願案件原則上是採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如果您認為原處分機關的答辯書內容有不正確或需補充的地方,想要再加強或補充說明的話,您可以儘速檢附相關證據以書面方式補充訴願理由,逕送或掛號郵寄至本局併案審議。(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8條)",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4, "title": "如何查詢訴願案件辦理進度?", "內容": "您可以上本局網站首頁 / 線上服務 / 進度查詢/ 點選「訴願案件進度查詢」(已向本府提起訴願者始得查詢),輸入案件的首案文號(前10碼),就可以查到訴願案件的辦理進度,您也可以撥打本府市民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本局查詢。另外,本局為更加便民,提供簡訊通知訴願案件辦理進度之服務,只要您表明需要此服務,並提供手機號碼,本局即以簡訊主動告訴您案件辦理進度。",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5, "title": "什麼是訴願?", "內容": "當您對臺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認為您的合法權益或利益受到損害時,您就可以依照訴願法第 58 條規定 , 以書面的方式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本局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會針對您所提的訴願理由,先行審查原行政處分的妥當性及合法性,如果認為您的訴願是有理由的,該機關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如認為您的訴願無理由,該機關會將您的訴願案附具答辯書及卷證送本局,再由本府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議,由委員們一起討論您的訴願案,並作出訴願決定,這種行政救濟程序就是訴願。
        本府係以任務編組的型態,組成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對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行使監督權,審查有無違反「依法行政」的訴願審議機關。
        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審理訴願個案時,如發現法令規定不符合時宜或市政府所屬各行政機關事權分工不明確,以致於損害人民合法權益時,除依法對於訴願個案予以審議外,基於全面性為民眾解決問題的考量,也會主動與各行政機關協調聯繫解決方法,期望能發揮訴願制度最大的功能。",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6, "title": "訴願程序進行相關問題", "內容": "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Q:我兩天前有送1份訴願書到法務局,為何還沒有結果?
      A:當您遞送訴願書至本局後,本局會先請原處分機關於20天內就您的案件提出答辯書,也就是請原處分機關說明作成處分之法令依據及理由,本局收到原處分機關之答辯理由書後,才能衡酌您的訴願理由及原處分機關的答辯理由,擬具審議書,經由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作出適當的訴願決定。一般的訴願案件審理期間大約需要3個月的時間,必要時得依訴願法第85條規定延長2個月。另本局提供「手機簡訊通知訴願案件辦理進度」服務,如有需要,請於訴願書註明。
      Q:我的房屋被查報為違建,建管處要強制拆除,如果我提起訴願,可否先不要拆除房屋?
      A:依訴願法第93條規定,原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會因為您提起訴願而停止,因此原則上建管處仍會進行違建拆除作業,如果您認為有停止執行的必要,可依該規定向原處分機關或本府申請停止執行,再由原處分機關或本府審酌是否有訴願法第93條第2項所規定應停止執行之必要。
      Q:提起訴願須要用制式的訴願書嗎?
      A:提起訴願應以書面辦理,但並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您只須將當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不服的行政處分、訴願請求、訴願的事實及理由表達清楚即可。您也可以在本局網站下載空白訴願書來填寫。
      Q:訴願書要如何遞送?向什麼機關遞送?
      A:有關訴願書的遞送方式,您可以郵寄給本局或原處分機關;您也可以親自遞送到本局服務櫃檯或原處分機關。
      Q:我在105年3月1日收到環保局的罰單,最晚要在什麼時候提起訴願?
      A:依訴願法的規定,您要在收到罰單或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環保局提起,所以您105年3月1日收到罰單,至遲要在105年3月31日前提起,而且是以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如果您擔心郵寄時間無法掌握,亦可於本網站首頁 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訴願線上申請 / 點選「線上聲明訴願」,先行登錄您的資料,以確保您的權益。但是,提醒您聲明訴願後,仍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至本局,否則本局仍無法受理您的訴願案件。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7, "title": "我可以訴願嗎?", "內容": "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Q:交通違規被開罰單如何訴願?
      A:有關交通違規被開罰單的部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得於30日內向原舉發機關申訴,如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得於接到裁決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此乃法律所規定之特殊救濟途徑,此類案件如果提起訴願,在程序上即無法受理。
      Q:我跟市政府簽了1份採購契約,現在履約出了問題,可否提起訴願?
      A: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是針對人民不服具體行政處分,欲提起行政救濟時之受理機關,因此,您與市政府之間有關採購契約的糾紛,應該依事件性質,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Q:我有買賣預售屋的糾紛,可否提起訴願?
      A:有關預售屋買賣糾紛,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的程序解決,市政府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另外,本局亦有消保官可為您處理相關問題,請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詢問相關資訊。
      Q:我在南港開小吃店,1位外籍朋友來店裡玩,當時客人很多,他主動幫我收碗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為我非法聘僱外勞,罰了15萬元,我一直跟勞動局承辦人解釋,但他們不聽我的辯解,我要怎麼辦?
      A:如果您認為勞動局承辦人員判斷不正確,致使所為之罰鍰處分違法或不當,您可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起訴願,向市政府遞送訴願書。
      Q:對於衛生局的行政處分書都可以直接向訴願會提起訴願嗎?
      A:一般而言,對於衛生局的行政處分書如有不服,原則上可以直接提起訴願;但例外的是不服違反藥事法的處分書則不可以直接提起訴願,須於處分書送達後15日內先向衛生局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不服衛生局的復核處分,才可提起訴願。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8, "title": "如何申請閱卷?", "內容": "訴願程序中,依訴願法第49條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卷內文書,您可以書面或於本局網站首頁 / 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訴願線上申請 / 點選4.「線上申請調閱案卷(已向本府提起訴願者始得提出申請)」即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於收到申請後,會在10日內正式發文通知您於指定日期、時間到達指定處所進行閱卷。另外,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閱卷使用費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重製或複製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卷內資料依訴願法第5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如有不可供閱覽之理由將會封卷,標示不可供閱覽的法條依據,不提供閱覽。",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49, "title": "陳述意見、言詞辯論相關問題", "內容": "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Q:如何申請陳述意見、言詞辯論?
      A:依訴願法第63條第3項及第65條規定,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提起訴願同時或於訴願審議期間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您可以利用本局網站首頁 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訴願線上申請 / 點選2.「線上申請陳述意見(已向本府提起訴願者始得提出申請)」、3.「線上申請言詞辯論(已向本府提起訴願者始得提出申請)」或用書面來申請,本局將依您的申請,請您到本局進行陳述意見(多係由1位委員聽取陳述,再由聽取陳述意見的委員向大會說明經過情形)或言詞辯論(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聽取)。
      Q:我有向法務局提了1件訴願案,如果我想向委員會當面表達意見或辯論,請問要如何辦理?如果我不方便到法務局,有沒有別的方法可以達到上述目的?
      A:您可以申請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本局將依您的申請,請您到本局進行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
      Q: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二者有何不同?
      A:有關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的差別在於陳述意見多係由1位或數位委員在指定地點聽取訴願人的陳述,再由聽取陳述意見的委員向大會說明經過情形;言詞辯論則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在委員會聽取。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0, "title": "提起訴願後,原行政處分是否即停止執行?", "內容": "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因此,原則上,您提起訴願後,原行政處分並不因此而停止執行;但是,您可向原處分機關、本局申請停止執行,如果符合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形,即可停止執行。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1, "title": "如何提起訴願?", "內容": "如您對於本府所屬各級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您的權利或利益,您可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本局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應以書面辦理,但並不一定要用制式訴願書,您只須將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聯絡電話及不服之行政處分、訴願請求、訴願之事實及理由表達清楚,並請您於訴願書上簽名或蓋章即可。您也可於此網站首頁 線上服務 / 書表下載 / 訴願審議書表下載 \\ 下載空白訴願書填寫。如果您擔心郵寄時間無法掌握,亦可於本局網站首頁 線上服務 / 線上申辦 / 訴願線上申請 / 點選1.「線上聲明訴願」,先行登錄您的資料,表達不服行政處分之意思,之後要依法在30日內補正書面的訴願書。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第57條)",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2, "title": "不服訴願決定怎麼辦?", "內容": "訴願決定後還有什麼救濟途徑 一、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行政救濟制度,分為訴願、行政訴訟2級。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人民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經過訴願之程序,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者,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上訴或抗告。易言之,增加法院以裁判者之立場,處理人民與機關間爭議之機會,係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利之重要表徵。 二、申請再審: 如果訴願決定後,未能依前項規定期限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致使訴願決定「確定」,在舊訴願法是沒有辦法可以救濟的。但是,在新訴願法中有再審制度的設計,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原訴願決定機關聲請再審: (1)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2) 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3) 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4) 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5) 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6) 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7)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8)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9) 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10) 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申請再審,原則上應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30日內為之。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97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3, "title": "辦理訴願案的期限", "內容": "  依訴願法第85條規定:「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前項期間,於依第57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62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根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7條規定:「本法第85條第1項所定之3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於本法第85條第2項補送、補正訴願書時,準用之。訴願人於訴願決定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訴願人於延長決定期間後再補具理由者,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逾2個月。」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4, "title": "訴願決定的種類", "內容": "

      一、訴願不受理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77條)
      二、實體駁回
      訴願主張若無理由,就會被訴願駁回。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79條)
      三、原處分撤銷
      訴願主張若有理由,原處分將遭撤銷。共有4種情形:
      單純撤銷:指訴願決定是原處分撤銷,不再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表示尚有未查明事項,我們要求原處分機關詳查後重新為處分。原處分機關重核所作的新處分,有可能維持原處分,也有可能依本府決定另為處分。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理時,表示原處分機關並無作成處分之權限,我們要求應由有權機關為處分。
      自為改處:以本府名義自行改處分。此係為保護訴願人的權益,對事實已查明的案件,即逕為訴願決定,加以改處。例如:房屋若部分為營業用,部分為住家用,則依實際之比例課徵房屋稅,但就地價稅的課徵,稅捐稽徵處引用財政部的函釋,認為有別於房屋稅,應全部依一般稅率課徵。委員會則依實質課稅原則逕將地價稅也比照房屋稅,依使用比例直接改處;又如環保案件,視違規情節輕重,直接改處較低罰鍰。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81條)
      四、命速為處分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權利或利益,提起訴願後,經認為訴願主張有理由,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82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5, "title": "不被受理的訴願事件", "內容":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77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6, "title": "什麼是利害關係人?", "內容": "訴願法規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訴願。其中利害關係人係指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分而受到影響的人,例如:因地政機關土地登記之行政處分而權利受到影響之第三人。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8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7, "title": "什麼是行政處分?", "內容": "所謂行政處分,就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建築執照核發、命拆除違建、戶籍登記、土地登記、命停止營業及環保、衛生等各類行政罰鍰。如果您對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損害您自身權利或利益,就可以在行政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如行政機關對於您依法申請的案件,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以致於損害到您的權利或利益的話,也可以提起訴願。 提醒您,如果您是希望請求確認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是請求公法上的給付等,是不可以提起訴願的,請您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因交通違規舉發案件,是向舉發機關或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訴,如不服申訴結果,得對裁決書再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這類案件也是不可以提起訴願的。 現在各類的處分書後面都會註明救濟途徑,因此當您收到書面的行政處分時,請您多留意上面的說明,如此才能完整的保障您的權益。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第2條、第3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8, "title": "有關人民提起訴願相關流程過程?", "內容": "A:人民提起訴願案件相關流程如下圖:

      \"Art

      人民提起訴願案件相關流程
      人民對行政處分不服時,依訴願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下列條文均為訴願法),得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或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係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者,相關流程如下所述;如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下流程進行審查:
      (一)原處分機關應先審查行政處分是否合法適當(第58條)並分別處理:
      1、原處分不合法或不妥當(訴願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應自行撤銷或變更處分,並向訴願管轄機關陳報。
      2、原處分合法妥當(訴願無理由)
      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無理由時,應向訴願管轄機關進行檢卷答辯。
      (二)訴願管轄機關
      1、於訴願繫屬期間中,訴願人得申請下列程序:
      (1)申請閱卷(第49條)
      (2)申請陳述意見(訴願管轄機關得職權通知訴願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第63條)
      (3)申請言詞辯論(訴願管轄機關得職權通知訴願人或關係人言詞辯論)(第65條)
      2、訴願管轄機關承辦人撰寫審議書稿後,應提交委員會審查並由委員會作出訴願決定,訴願決定之態樣如下:
      (1)訴願不受理
      (2)訴願駁回
      (3)撤銷(含單純撤銷、撤另處、撤改處)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59, "title": "提起行政爭訟案件之流程為何?", "內容": "

      A:有關行政爭訟案件之流程如下圖:



      行政爭訟流程圖

      \"行政爭訟程序流程圖\"

      人民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訴願人若對訴願決定書不服時,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二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如未提出或提出行政訴訟時已逾二個月,則訴願決定即確定,此時若仍不服,得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又訴願人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於二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其救濟流程說明如下:
      (一)普通行政事件(通常訴訟程序)
      1、第一審(事實審):高等行政法院。
      收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後20日內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則判決確定。
      2、第二審(法律審):最高行政法院。
      收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後,判決確定。
      (二)簡易行政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1、第一審(事實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收受地方法院判決書後20日內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逾期則判決確定。
      2、第二審(法律審):高等行政法院
      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後,判決確定。
      ※註:行政訴訟法於100年11月23日修訂;101年9月6日施行。(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新制)

      ", "日期時間": "2013-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行政爭流程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07759/6531042227.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80, "title": "天文館收費標準?", "內容": "

      本館收費標準: 

      1.展示場:普通票:40元、優待票:20元、臺北市民票:20元。

      2.宇宙劇場:普通票:100元、優待票:50元。

      3.立體劇場:普通票:100元、優待票:50元。

      4.宇宙探險:普通票:70元、 優待票:35元。

      5.團體達30人以上(限購買普通票者),享有團體票優惠。

      票務預約專線:(02)28314551轉523

      ", "日期時間": "2013-08-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8, "title": "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內容": "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第3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20, "title": "汛期已至,將逢梅雨或颱風季節,會有豪大雨發生,希望相關單位全面檢視臺北市全區抽水站是否運作正常", "內容": "

      本市雨水抽水站(含臨時站)目前共有88座,每日均有人員24小時輪值駐守或於遠端進行監控,執勤人員平日即會依規定辦理抽水站機組設備巡檢工作,以即時掌握機組設備狀況,每週試車1次。以測試機組設備功能,若遇有功能異常則立即辦理檢修以儘速恢復正常運作;目前本處88座抽水站運作均屬正常。

       

      ", "日期時間": "2013-08-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6:2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抽水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18, "title": "臺北市各戶政便民工作站的地址、服務時間及各洽辦什麼相關業務?", "內容": "

      本市設置戶政便民工作站之戶政事務所計有松山及信義2所,您可經由下列網頁查詢工作站之地址、服務時間及受理項目:

      (一)本局全球資訊網/戶政服務/各區戶政工作站

      (二)逕至本市設有戶政便民工作站之戶政事務所全球資訊網/戶政資訊/戶政工作站查詢,亦可由本府全球資訊網/機關網站,連結至各該戶政事務所網址

       

      ", "日期時間": "2013-08-05T15:0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0, "title": "請求國家賠償應向誰提起?", "內容": "

      國家賠償法規定,以造成損害之公務員其所屬機關,或以造成損害之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此,欲請求國家賠償,如知悉賠償義務機關時,應逕向該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如無法確實知悉賠償義務機關,但屬本府管轄之案件,則可將資料寄給「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地址為: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8樓),該局將轉請賠償義務機關處理。

      ", "日期時間": "2013-08-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9, "title": "國賠請求書格式為何?", "內容": "

      (一)自行填寫國家賠償請求書簽名或蓋章,並附上相關證據寄送給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書內容應包含:

      1、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3、請求賠償之事實及理由。

      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5、賠償義務機關。

      6、年、月、日。

      (二)得參考本府法務局網站(legalaffairs.gov.taipei)首頁「國家賠償」點選「書表下載」後再點選「國家賠償請求書」,填寫完畢後下載檔案,印出紙本簽名或蓋章,連同相關證據寄送給賠償義務機關。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1, "title": "調解成立或不成立時,可否向機關或申訴會要求退還調解費用?", "內容": "

      (一)調解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收繳,會記載於調解成立書內。

      (二) 調解不成立者,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因此,倘廠商就調解事項未能得到滿意結果,恕不退回所繳之調解費。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2, "title": "提出採購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是否必須以書面為之?申請書格式為何?", "內容": "

      (一)提出採購申訴或申請履約爭議調解必須以書面為之:

        1.請準備申訴書/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一式4份,並附上申請書之電子檔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法務局收文),另請自行將申訴書/申請書副本提供予招標機關。

        2.或可至「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https://webbid.gov.taipei/News.aspx?n=4C4C0AFE5E12805A&sms=34A6F5E02898AD0F https://webbid.gov.taipei/News.aspx?n=4C4C0AFE5E12805A&sms=34A6F5E02898AD0F)之「線上申請」專區,提出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

      (二)申訴書或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之格式:

        1.可至「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https://webbid.gov.taipei/News.aspx?n=F397543615F9DDF4&sms=AC300CE73DF80D83 https://webbid.gov.taipei/News.aspx?n=F397543615F9DDF4&sms=AC300CE73DF80D83 )之「下載專區」/「案件申請書暨委任書表格」下載。

        2.或可至「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https://webbid.gov.taipei/News.aspx?n=4C4C0AFE5E12805A&sms=34A6F5E02898AD0Fhttps://webbid.gov.taipei/News.aspx?n=4C4C0AFE5E12805A&sms=34A6F5E02898AD0F)之「線上申請」專區,提出採購申訴。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3, "title": "廠商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機關可否不同意參加?調解結果是否對機關有強制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立,廠商還能如何處理?", "內容": "

      (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能拒絕參與調解,但是對於調解委員提出之建議,不能強迫機關接受。

      (二)如果調解不成立,廠商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4, "title": "申訴會之委員組成為何,是否會袒護機關?", "內容": "

      申訴會置委員17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外,其餘委員均為具有法律、工程、或其他與政府採購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之公正人士,故並無袒護本府各機關之情形。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5, "title": "要到哪裡才能看到申訴會的相關資訊?", "內容": "

      請至「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與調解業務資訊網」(https://webbid.gov.taipei/ https://webbid.gov.taipei/ )即可找到申訴會的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6, "title": "申請調解是否須付費?其收費標準為何?廠商如果繳費後,未得到滿意之答案,其費用可否退回?", "內容": "

      (一)申請調解依規定需要付費。

      (二)收費標準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調解費用如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調解費如下:(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5條)

        1.金額未滿新臺幣200萬元者,新臺幣2萬元。

        2.金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新臺幣3萬元。

        3.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新臺幣6萬元。

        4.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未滿3,000萬元者,新臺幣10萬元。

        5.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新臺幣15萬元。

        6.金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新臺幣20萬元。

        7.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滿3億元者,新臺幣35萬元。

        8.金額在新臺幣3億元以上,未滿5億元者,新臺幣60萬元。

        9.金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者,新臺幣100萬元。

      (四)若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調解費為新臺幣3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前揭規定計算。(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6條)

      (五)調解申請不予受理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之全額。但已通知調解期日者,收取新臺幣5,000元(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

      (六)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時,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由已繳費之當事人負擔。因此,倘廠商就調解事項未能得到滿意結果,恕不退回所繳之調解費。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7, "title": "提起採購申訴與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之區別何在?", "內容": "

      (一)有關提起採購申訴,係因廠商對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表示不服而提出。  

      1.招標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之招標、審標、決標爭議之案件,廠商如認為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有違法,可於法定期間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並就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時,得於15日內提出申訴。  

      2.機關對廠商為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之通知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請廠商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並經召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後,仍認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始得通知廠商將予停權。  

      3.廠商如認招標機關之停權通知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或有不實者,可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又就招標機關之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1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訴。

      4.廠商對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處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申訴。

      (二)有關申請履約爭議調解,係因機關與廠商間有採購契約上之履約爭議而申請。  

      1.廠商於得標後與招標機關簽約,於簽約過程中、履約過程中、驗收過程中或保固期間發生之爭議,均得提出調解申請。  

      2.廠商可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款、管理費;或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或請求免予計罰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或請求展延工期、損害賠償等。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08, "title": "何謂「公法人」?", "內容": "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行政法人
      說明:
      按「法人」依其成立所依據之法規屬性,而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換言之,依據公法設立者,為公法人;依據私法設立者,則為私法人。依此標準,由於我國實務上各類法人絕大多數係依據民法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規定成立,均定性為私法人,故依公法規定成立之公法人,實屬少見。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16, "title": "如果已經匯款給賣家,卻沒有收到得標的商品怎麼辦?", "內容": "

      遇有此情形,先與賣家聯繫,請其儘速履行交易,若仍可聯絡賣家,僅是雙方對商品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則可能屬一般交易糾紛,雙方可先行協調、溝通,未果者,得請平台業者介入協調溝通或提出申訴。若無法與賣家取得連繫,應儘可能保留交易相關資料,包括得標商品資料、買賣雙方往來信件、匯款單據等等,除向拍賣網站提出檢舉外,並將相關資料提供警方查處(聯絡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02-23700693】),亦可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由警方立即通知銀行圈存止付該付款銀行帳號。另如拍賣網站設有詐欺補償機制,亦可妥善利用網站業者的保障方案,申請詐欺補償。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717, "title": "如何防止網路購物造成個資外洩及轉帳詐騙?", "內容": "

      1.經常或不定期更新密碼並妥善保管。

      2.如果您收到來自不明人士的電子信件 ( 或即時訊息 ),並將您導向某個網站的登入頁面,請務必留意!

      3.如果您認為該網站有任何可疑之處,請不要登入。 最安全的做法為關閉並重新開啟您的瀏覽器,然後輸入網址至您的瀏覽器的網址列。輸入正確網址是最能確保您不被重新導向至詐騙網站的最佳方法。

      4.注意寄件者的電子信箱,檢查是否與某公司的官方電子信箱極為相似,卻又不是完全相同。 詐騙者經常註冊免費的電子信箱帳號,且特意將公司名稱放進帳號中 ( 例如:「ysmallbusiness@yahoo.com」)。 這些電子信箱以愚弄您為目的。 Yahoo奇摩的官方電子信件一律以「@yahoo-inc.com」形式呈現。

      5.一般問候。詐騙者可能同時寄出上千份網路釣魚電子信件。 他們可能擁有您的電子信箱,但沒有您的名稱。 請留意以一般問候作為開頭 (「親愛的顧客」、「親愛的會員」等 ) 可疑電子信件。

      6.偽造網站連結。為了揭露您的使用者名稱以及密碼,詐騙者經常附上偽造網站連結,此連結與合法網站的登入頁面將極為相似 ( 有時甚至一模一樣 )。

      7.合法連結混雜偽造連結。詐騙者有時會將他們想偽裝成的網站裡的真實連結放置在詐騙頁面中,例如隱私權政策與服務條款頁面等。

      8.當心快顯視窗。 如果您一進入某個網站,便馬上有快顯視窗要求您輸入您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請特別留意。 網路釣魚詐騙可能會將您導向至合法網站,然後再利用快顯視窗取得您的帳號資訊。

      9.使用具備網路釣魚防範偵測的網頁瀏覽器。 Internet Explorer,Mozilla Firefox等網頁瀏覽器有免費的附加元件 ( 或外掛程式 ) 來幫助您偵測網路釣魚網站。

      10.防止手機被駭:從手機設定中著手,不要連結不明網站、圖片。另需時常更換手機應用程式密碼、尤其是與金融消費有關的。

      11.切勿任意在拍賣網頁「問與答」中,輕易公布個人聯絡資料,以免遭詐騙集團利用。另歹徒通常以核對網購商品及金額為藉口,謊稱收受商品時簽單錯誤或帳戶設定有誤變成分期付款將開始扣款等,要求民眾至自動提款機取消分期付款設定等。遇有不明來電,不要輕易聽信指示操作自動提款機以免遭詐財,並善加利用警政署反詐騙專線「165」進行查證,由專人說明及研判是否為詐騙事件;或提供相關資料予警方進行後續查處(聯絡窗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02-23700693】)。切記冷靜、查證、報警之防詐要領。

       

      ", "日期時間": "2013-08-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0, "title": "被自己養的狗貓咬傷怎麼辦,會感染狂犬病嗎?", "內容": "如果你是個負責任的主人,狗貓沒有放出外面亂跑,即使還沒有打預防針(狂犬病疫苗),亦無感染狂犬病的風險,只需找醫生處理傷口就好。但還是要好好觀察狗、貓的健康狀況,並且儘快帶牠打預防針。",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7, "title": "被疑似狂犬病動物咬傷後的免疫治療程序為何?", "內容": "依照世界衛生組織於2004 年的狂犬病專家諮詢委員會第1 次技術報告及美國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對可能染有狂犬病毒傷口處理之建議,以下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發病:
      (1)立即清潔及沖洗傷口:立即及澈底地以肥皂及大量水清洗傷口15 分鐘,然後以優碘或70%酒精進行消毒。
      (2)被患有狂犬病之動物抓咬傷後,儘快地將人類免疫球蛋白(HRIG)浸潤注射於傷口,以中和病毒,並於另一不同部位,接種疫苗,引發其自動免疫力
      (3)人類狂犬病免疫球蛋白(HRIG)應與疫苗同時施打,最遲不要超過首劑疫苗施打後7 天,只可單劑使用,使用劑量20 IU/kg,儘可能地以浸潤注射傷口為主,剩餘之免疫球蛋白注射部位應盡量遠離疫苗施打處。若兒童多處抓咬傷,可以無菌鹽水2~3 倍稀釋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使其體積足夠應用多處傷口。(此為被動免疫)
      (4)如果可能的話,避免縫合傷口,但當傷口縫合是無法避免時,應在免疫球蛋白浸潤注射傷口數小時後再進行縫合,這將可使抗體在縫合前能夠在組織內充份擴散,其它的治療,例如抗生素、破傷風疫苗或破傷風免疫球蛋白的施予,應如同其他抓咬傷口的處理一樣。
      (5)主動免疫:疫苗最好於三角肌部位以肌肉注射方式接種五劑;第一劑儘可能在被患有狂犬病之動物抓咬傷後即注射(與單量的免疫球蛋白同時接種,但必須在不同之部位注射),其餘則在第一劑注射後第3、7、14 及28 天施行。
      詳細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Disease/SubIndex/u5dFJL5s1K6uh0EcWVzJYQ>",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1, "title": "被不明野生動物或他人養的狗貓咬傷怎麼辦?", "內容": "請依下列步驟處理:
      一、立即以肥皂及大量清水清洗傷口15 分鐘,再以優碘或70%酒精進行消毒。
      二、送醫做進一步治療,施予破傷風類毒素。傷口應儘量避免縫合,如必要應儘量讓血流及其他分泌物順暢地流出。由醫師評估感染風險(於疫區),必要時,再給予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國人於中國大陸遭受動物咬傷,建議可至省市級以上之疾控中心、省市級公立醫院就醫。
      三、儘可能將咬人之動物繫留觀察10天,如動物染患狂犬病,通常在5-8天內會有病徵變化。但若動物兇性大發,不要冒險補捉,以免增加被抓咬傷的機會。",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8, "title": "看到不尋常的野生動物怎麼辦?", "內容": "這段時間請千萬不要與野生動物作任何互動!不要摸牠們或戲耍牠們。事實上,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精神,民眾本來就該給野生動物生存的空間,不應豢養或食用野生動物。
      如果發現野生動物屍體,或野生動物在不該出現的地方亂晃、行為奇怪,應通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當地動物防疫單位)。千萬不要自己或任由寵物接近牠們。",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5, "title": "狂犬病疫情爆發時,寵物該怎麼辦?", "內容": "

      狂犬病疫情爆發時,請務必遵守二不一要:不要棄養寵物,不要接觸及捕捉野生動物,要為家中犬貓每年施打狂犬病疫苗,提升整體免疫覆蓋率。
      千萬不要在這個時候遺棄家中的寵物貓狗、應儘快帶牠們注射狂犬病疫苗。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為寵物接種狂犬病疫苗是飼主之責任,違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4, "title": "臺灣真的會出現狗貓的狂犬病病例嗎?", "內容": "

      的確有可能。國內自102年於鼬獾發現狂犬病病例以來,至今已有一例幼犬遭咬傷驗出狂犬病病毒陽性,其餘皆為鼬獾與白鼻心。雖然這些野生動物與家犬貓等寵物並不容易互相接觸,但仍有數量不少的街犬貓及遭人棄養之犬貓,部份活動範圍接近山區,一旦這些流浪動物與野生動物接觸,便有受到感染的可能。只有飼主每年為家犬貓定期注射動物狂犬病疫苗,使臺灣整體疫苗施打覆蓋率超過70%,方能有效阻止狂犬病疫情在人與動物間傳播。詳情可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連結])查詢。

      ",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3, "title": "狂犬病如何在動物之間傳遞?", "內容": "在病毒進入腦部及唾液腺時,動物會失去正常生活及運動的能力,並有狂暴傾向,最主要藉由咬傷或抓傷(舔爪子使爪子帶有病毒)其他動物而傳染。",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2, "title": "人被疑似罹患狂犬病的動物咬到,就一定會發病死亡嗎?", "內容": "不是的,相較於其他動物,其實人對於狂犬病的抵抗力還比較好:在不治療的情況下,被染病的動物咬傷,也只有不到40%的人會發病,只不過一旦發病,死亡率就接近100%。相對的,如果能在被咬後及早開始治療,幾乎都沒有事情。",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1, "title": "狂犬病是從狗傳染的嗎?", "內容": "不!這類病毒不僅感染狗,事實上所有的溫血動物都會被感染,在許多國家,人類被貓、蝙蝠,甚至野生動物咬傷所造成的感染數量,甚至還超過被狗咬傷的感染。",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3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0, "title": "目前施打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條件為何?", "內容": "

      因國內狂犬病自費疫苗庫存量有限,皆一律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分配控管,且目前僅提供暴露後如被疑病動物咬傷後接種使用;並由農業部依風險程度排定人員優先接種順序,於人用狂犬病疫苗補充後,將依序通知接種。

      ",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58, "title": "臺北市有那些地方可施打人用狂犬病疫苗?", "內容": "本市可施打人用狂犬病疫苗醫院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日期時間": "2013-08-01T17: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57, "title": "我已接受完整的狂犬病疫苗「抓咬傷前預防接種(3劑)」,在疫區遭受動物咬傷,還需要再接種疫苗嗎?", "內容": "已接受狂犬病抓咬傷前預防接種之民眾,如遭受動物抓咬傷,應確實清洗傷口,且再接種兩劑狂犬病疫苗,才能獲得充分保護力。", "日期時間": "2013-08-01T16: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56, "title": "哪些情況可考慮施打狂犬病抓咬傷前之預防接種?", "內容": "狂犬病疫苗跟一般疫苗不一樣,非必需預先施打,被抓咬傷後立即施打,仍有保護效力。
      狂犬病高危險群,應施打抓咬傷前之預防接種:如從事獸醫、狂犬病相關研究人員、野生動物研究人員及捕狗人員等工作者或需長期滯留在國外狂犬病流行地區者,特別是要去偏遠和缺乏醫療設施的鄉村地方。
      由於抓咬傷前預防接種需注射3劑疫苗後才能產生足夠的保護力,出國民眾必需在1個月前事先安排及規劃。每1劑所需費用約新臺幣2,000元,依各醫院掛號費不等而有差異。", "日期時間": "2013-08-01T16: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53, "title": "狂犬病有什麼症狀?", "內容": "狂犬病初期症狀有發熱、頭痛或咬傷部位異樣感,數天後出現異常亢奮或恐懼現象,然後麻痺、吞嚥困難、咽喉部痙攣,並引起恐水現象(因喝水或看到水引起之喉部痙攣),隨後併有精神錯亂及抽搐等情況,患者常因呼吸麻痺而死亡。", "日期時間": "2013-08-01T16: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52, "title": "狂犬病的潛伏期有多長?死亡率有多高?", "內容": "

      潛伏期約1-3個月,視傷口嚴重程度、傷口部位等因素而定,傷口越接近頭部,發病率、發病速度與致死率越高。一旦發病,致死率接近100%。


      ", "日期時間": "2013-08-01T16: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51, "title": "狂犬病病毒如何侵犯人體?", "內容": "被抓咬傷後,病毒會存在傷口周圍。在3到8週內,由神經散播至腦部而發病。", "日期時間": "2013-08-01T16: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49, "title": "請問狂犬病會人傳人嗎?", "內容": "人類患者的唾液也會有狂犬病病毒,理論上有可能透過人與人直接傳染,但是至今尚無病例報告。但曾發生因接受狂犬病感染患者捐贈器官導致受贈者感染狂犬病的案例。", "日期時間": "2013-08-01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7, "title": "什麼是「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內容": "一、所謂設置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的設計或建造有瑕疵存在。例如由於防洪設備設計不完備、材料粗糙、偷工減料、設計或建造錯誤,以致洪水決堤等。所謂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沒有妥善保管,以致發生瑕疵而言。例如,因水利主管機關不當許可建築商在河川行水區內採取砂石,以致堤防遭洪水沖毀。 二、又此所謂欠缺,是指公共設施欠缺本來應具備的安全性的狀態,亦即不具備能防止通常可以預料發生的外力事故的安全性而言,故對於超出通常可以預料的外力,例如颱風、豪雨、地震、海水倒灌等所引起的災害,即使該公共設施未具備防止此等災害的安全性,亦不屬於這裡所謂的欠缺。例如,關於海岸計劃堤防高度的決定以及堤防的設計均為妥當,築堤之後也勤於補修管理,但因發生修築當時所難預料的大浪潮而造成決堤,此時不能認為是堤防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69, "title": "公共設施侵害所生之賠償責任是不是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內容": "

      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這是屬於一種無過失責任,也就是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而不需要問相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0, "title": "被害人死亡,請求權人可以請求什麼賠償?", "內容": "

      被害人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不法侵害,或因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造成死亡時,所能請求的項目,依據本法第5條規定,國家賠償,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這又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被害人因傷送醫後死亡,其死亡與所受之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一)財產上的損害:

      1、生前的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應參酌死者的年齡、身分,依社會一般觀念,客觀上認為相當者為限。

      2、扶養費(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賠償數額的計算,應依據被害人原來所可推知的生存期間及扶養權利人能享受扶養的期間,並以被害人現在或將來的扶養能力為準。

      (二)非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三)過失相抵(民法第217條):關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如與有過失,也就是說, 被害人的過失也是造成損害或擴大損害的原因時,那麼也許考慮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二、被害人立即死亡:如果被害人沒有送醫急救就已經確定死亡,自不發生支出醫療費用的問題。除此以外,其餘所能請求的項目,與被害人因傷送醫後死亡的情形相同。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第217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2, "title": "被害人受傷,請求權人可以請求什麼賠償?", "內容": "被害人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造成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時,所能請求的項目,適用以下規定: 一、財產上的損害: (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這是指被害人因為受傷,失去全部或一部分的工作能力,其所受的損害換算成相當金額而言,換算時,應當依被害人原來的健康狀況,推定尚能勞動的年數,並按被害人的能力在通常情形下每年可以獲得的收入,客觀的加以估計。(民法第193條) (三)增加生活上的負擔:即被害人以前並沒有此項需要,因為受傷以後才有支付該項費用的必要。例如受傷後必須裝上義肢,或作物理治療的情形。(民法第193條) 二、非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身體健康受到不法的侵害,被害人雖然不是財產上之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過失相抵(請參考前一問題的說明,在此不重複)。 (參考修文:本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5條、第217條)",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3, "title": "被害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請求權人可以請求什麼賠償?", "內容": "

      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並應注意下列二問題: 一、依民法第196 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價值。」故物受毀損,被害人原則上只能請求金錢賠償。 二、過失相抵(請參考第6題的說明)。 (參考條文:本法第5條、第7條、民法第196條、第217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4, "title": "國家賠償案件有無協議金額計算基準?", "內容": "臺北市政府為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進行損害賠償協議金額之計算有所依循,以確保客觀公平,維護人民權益,訂有「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以作為本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損害賠償計算基準參考。 (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8, "title":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內容": "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行使,否則權利因2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行使,如逾5年期間不行使,權利亦因此而消滅。(參考條文:本法第8條第1項)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9, "title": "國家賠償的方法是什麼?", "內容": "國家如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當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但被害人如認為其情形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可以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所謂以回復原狀為適當,例如名譽受侵害的情形,可以請求採取使名譽回復的適當措施,例如採取登報公開道歉等方式。 (參考條文:本法第7條第1項)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1, "title": "國家賠償的經費來源如何?", "內容": "

      國家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因此,臺北市政府每年均編列國家賠償預算以支應國家賠償所需經費。(參考條文:本法第7條第2項)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2, "title": "請求權人可否不經先行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內容": "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依此規定,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時,不能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而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這是國家賠償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在程序上所設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便利人民,並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先作處理,簡化賠償程序,避免訟累,而疏減訟源。倘請求權人未先進行此一程序,逕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那麼法院將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 (參考條文:本法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3, "title": "請求權人請求協議時,須提出那些文件?", "內容": "一、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此項書面應載明左列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則應載明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四)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 (五)賠償義務機關。 (六)年、月、日。 二、另外,請求權人如委任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代理人應當在開始從事協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又如請求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前述協議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開始從事協議行為時,提出法定代理權的證明。至於什麼人有法定代理權,則應依民法(例如民法第1086 條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參考條文: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條、第17條、民法第1086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4, "title": "請求權人能否委託代理人請求協議?又代理人有無人數上的限制?", "內容": "

      一、請求權人如因忙碌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時,可以委任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 

      二、至於請求權人可以委任多少代理人,法律上並沒有限制,但如果所委任的代理人在二人以上,那麼各個代理人均可單獨代理請求權人,請求權人委任代理人如有違反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參考條文: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5, "title": "協議期日、協議處所由誰指定?可否更改?", "內容": "一、所謂協議期日,是指賠償義務機關會同協議關係人開始協議或繼續協議的時間,依規定應由賠償義務機關指定。協議期日一旦確定,原則上不宜輕易變更或延展;但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因災變、道路發生障礙等,預計協議關係人不能在原定期日到達,非變更期日不可;或因案情繁雜,非延展原定期日,不能達成協議時,賠償義務機關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變更原定協議期日。 二、協議處所是指賠償義務機關會同協議關係人在協議期日從事協議行為的處所,此處所原則上是賠償義務機關辦公的處所。但若賠償義務機關認為以在其他處所進行協議為適當時,也可在其他處所進行。 (參考條文:本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32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6, "title": "倘若賠償義務機關對於請求權人的請求置之不理,請求權人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權人的國賠請求書後,須立即展開調查處理,並檢視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決定拒絕賠償或通知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倘若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仍不開始協議,或通知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則可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參考條文:本法第11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7, "title":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依據為何?",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為處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以茲遵循。故本府各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等法令之規定外,係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針對應予賠償之案件,亦訂有「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俾利損害賠償協議金額之計算有所依循。 (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88, "title": "臺北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幕僚機關為何?",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點第1項、第2項及第6項規定:「本府為處理各機關之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賠會)。(第1項)國賠會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秘書長及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法務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局就下列人員報請市長聘(派)兼之:(一)臺北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代表一人。(二)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三)國家賠償法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九人。(第2項).......國賠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其有關幕僚作業等,由法務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第6項)...。」所以,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幕僚機關為本府法務局。 (參考資料: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點)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1, "title": "協議成立時,該協議書可不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內容":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此項協議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因此協議書內容必須依規定詳加記載,使請求權人可據以主張權利。 (參考條文:本法第10條、本法施行細則第27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2, "title": "何種情況下,機關可能直接拒絕賠償?", "內容": "

      如果被請求國家賠償的機關認為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對於請求權人所述情事認為沒有賠償責任(例如:在本市轄管區域外,因路面坑洞摔倒所生損害情事),則該機關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的請求時起3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並通知有關機關。

      (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3, "title": "協議不成立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一、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的發給:若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仍未達成協議時,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的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的證明書,使請求權人可以循訴訟途徑請求賠償。 二、繼續協議:前述情形,如請求權人未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可以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繼續協議的次數以1次為限。 (參考條文:本法施行細則第26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4, "title": "請求權人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內容": "

      一、請求國家賠償,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在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時,請求權人才能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一)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二)賠償義務機關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 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須有已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證明文件,如郵局掛號收據或該賠償義務機關的收件證明。

      (三)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 日協議不成立:此時請求權人可申請賠償義務機關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作為證明文件。

      二、如無前面所述情形之一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參考條文:本法第10條、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5, "title": "請求權人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可不可以再起訴請求國家賠償?", "內容": "請求權人如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那麼就同一原因事實,即不能更行起訴。若請求權人違反此項規定而起訴,將會被法院裁定駁回。 (參考條文:本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6, "title": "請求權人已支付醫藥費、喪葬費,可不可以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 "內容": "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同法第11條第2項又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故請求權人如已支付醫藥費或喪葬費,可以聲請法院作成假處分裁定,命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但必須以請求權人已提出賠償的請求為前提要件;在請求權人未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前,尚不能依本法上開規定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本法施行細則第35條) (參考條文:本法第10條、第11條、本法施行細則第35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7, "title": "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什麼情形下,可以扣除或請求返還?", "內容": "一、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嗣後如經協議成立或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應由賠償義務機關給付賠償金額時,那麼該項暫先支付的費用,即屬於一部先付的性質,應當予以扣除。 二、請求權人受領上開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後,若協議不成立,而請求權人並未請求繼續協議,也不起訴請求判決,或雖起訴但受敗訴判決確定,或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和解、確定判決所定的賠償總金額時,請求權人即應將該項不應受領或超過多領的費用返還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條文:本法施行則第36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98, "title": "國賠問題應向誰詢問?", "內容": "

      (一)如純係想了解國家賠償法等規定者,因國家賠償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請逕洽法務部詢問。

      (二)如國家賠償事件之事實與本府機關或人員相關,尚未提出請求賠償者,得向本府相關機關或向賠償義務機關詢問。

      (三) 已向本府請求國家賠償者:

      1、經本府移轉其他機關辦理時,請向移轉後之機關詢問後續處理狀況。

      2、處理中之案件,請向賠償義務機關承辦人詢問處理進度。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5, "title": "什麼是「求償權」?", "內容": "

      求償權係指國家於賠償人民的損害後,如調查發現有實際應負責任的人,可以向這些責任真正的歸屬者請求償還所賠償的金額的權利。此權利自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條文:本法第8條)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76, "title": "求償權行使的對象是誰?", "內容": "

      求償權之行使,可視發生原因的不同,而有如下三種情形:

      一、依本法第2條第3項規定,必須該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能以該公務員為求償行使的對象。

      二、依本法第3條第5項規定,必須就公共設施造成損害的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才能以該應負責任之人為求償對象。所謂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任的人,是指造成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對於被害人應負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第三人。其次,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任的人,如果是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機關的公務員時,固也可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的對象,但解釋上應當以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三、依本法第4條第2項規定,必須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能以該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求償對象。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第3項、第3條第5項、第4條第2項)

      ", "日期時間": "2013-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08, "title": "從業人員應多久健康檢查1次?應檢查的項目又包含哪些?", "內容": "

      從業人員應每年健康檢查1次,檢查的項目應包含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傳染性眼疾檢查、傳染性皮膚病檢查。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09, "title": "有關營業場所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應多久清洗消毒1次?", "內容": "

      每半年應定期清洗消毒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1次以上。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5, "title": "什麼是國家賠償?", "內容": "國家賠償,是指公務員因職務上之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權益遭受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6, "title": "為什麼要制定國家賠償法?", "內容": "一、落實憲政法治:憲法第24 條明文揭示國家的賠償責任,依該條的規定,被害人民向國家請求賠償,必須依據「法律」。所以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本法)的制定,就是為了具體實現憲法上所昭示的國家賠償制度。 二、保障國內人民及國外僑民的權益: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如受公務員不法侵害,可依據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使人民的權益,更進一步獲得實際的保護與救濟;又因本法規定,於外國人為被害人而可以請求我國政府賠償的情形,以依條約或該外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民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故從這一層意義而言,本法的制定,也兼具有保護我國僑民的作用。 三、促使公務員積極任事:本法的制定,可使該公務員執行公務時依法積極任事,不必瞻前顧後,縱有侵害人民權益情事,只要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就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由國家負其責任。 (參考條文:憲法第24條、本法第1條、第2條第3項。)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17, "title": "國家賠償法自何時開始適用?", "內容": "

      依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可知,必須公務員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與損害結果之發生均在本法施行後者,才有本法的適用。


      (參考條文:本法第17條、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0, "title": "國家賠償法與民法的關係如何?", "內容": "一、本法與民法第186條的比較: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的職務,致第三人權利受損害時,所應當負的責任,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同,如為故意,被害人可直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如為過失,則被害人必須於不能依其他方法受賠償時,才可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換句話說,因公務員過失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被害人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而不能向公務員請求賠償;至於因公務員故意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國家或公務員請求賠償。 二、本法與民法其他相關規定的關係:本法第5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明定以民法為本法的補充法。故民法的相關規定,諸如:共同侵權行為(第185條),侵害生命權的損害賠償(第192條),侵害身體或健康的損害賠償(第193條),侵害生命權的慰撫金(第194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等的慰撫金(第195條),對物毀損的損害賠償(第196條),過失相抵(第217條)等,在國家賠償事件上都可以適用。 (參考條文:本法第5條、民法第186條等)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1, "title": "國家賠償法和特別法的關係如何?", "內容": "本法之特別法規範的大抵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特殊型態,原則上應優先於本法之適用,除刑事補償法外,其他法律也有關於國家賠償的特別規定,例如土地法第68條、第71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及核子損害賠償法等皆是。以土地法第68 條為例,如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致人民權益受有損害之情形時,應優先適用該條之規定,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它是本法的特別法。
      (參考條文:本法第6條)",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2, "title": "國家賠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係如何?", "內容": "本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人民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訟,一般民事訴訟所應適用的法律,如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管轄、各審程序及抗告、再審程序等規定,以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的有關規定均有其適用。 (參考條文:本法第1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3, "title": "賠償義務機關如何認定?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內容": "一、依本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9條第1項參照);此處所稱的機關,是指依法組織的中央或地方機關,有決定國家意思並對外表示的權限,且有獨立預算經費者而言。例如: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是這裡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而它們所屬的二級機關或附屬單位,尚須依上開要件而為判斷,如否即不能作為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二、依本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9條第2項參照)。此處所稱的「管理機關」,是指法律所定的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的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道路之養護,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仍應以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為賠償義務機關;如為八米以下巷道,係委由各區公所管理維護,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以本府管理維護之各區公所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如:交通部高速公路工程局於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後裁撤,其業務交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承受,後者即是承受業務機關。但若無承受業務的機關,則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9條第3項參照)。 四、不能依前述三種情形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有爭議時,可以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假如上級機關不明時,則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超過二十天仍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9條第4項參照)。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4, "title": "公法人可不可以做為國家賠償請求的對象?", "內容":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如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其公權力,且其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亦皆有侵害人民權益的可能,故國家賠償法並規定其他公法人準用本條規定,而可為賠償義務人。 (參考條文:本法第14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5, "title": "什麼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 "內容": "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例如,臺北市政府環保局於颱風風災過後,委託他公司協助辦理清理市容,受委託之公司,如因該公司職員的故意或過失行為,發生損害賠償事件時,則該公司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職員應視同市政府環保局之公務員,市政府環保局即是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條文:本法第4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6, "title": "誰是國家賠償的請求權人?", "內容": "所謂「請求權人」是指因賠償原因致受損害,能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包括:一、直接被害人。二、因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民法第194條)。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192條第1項)。四、對被害人有法定扶養請求權之第三人(民法第192條第2項、第1114條)。例如:被害人的父親,因被害人的生命權被侵害時,其對被害人的法定扶養請求權也同時被侵害,倘被害人的父親每年受扶養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 萬元,但除被害人外,尚有子三人,均已成年而有謀生能力,則其可以請求賠償的損害為1萬元的4分之1,即2,500元。(參考條文:本法第5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第1114條至第1121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7, "title": "大陸地區人民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內容": "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2款、第4款規定的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而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沒有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應當可以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8, "title": "外國人可不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內容": "本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也就是必須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本法。反之,如該國並無國家賠償的法令,或雖有國家賠償的法令而不適用於我中華民國人,則該外國人即不能適用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參考條文:本法第15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29, "title": "公務員的侵害責任要件有那些?", "內容": "依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成立國家賠償責任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為公務員的行為。(包括公務員的作為與不作為) 二、須為執行職務的行為。 三、須為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四、公務員須有故意或過失。 五、須為不法的行為。 六、須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七、須發生損害。 八、須該不法侵害行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述一要件內,所稱公務員的不作為,即怠於執行應對於被害人執行的職務,如因而致被害人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應成立前述國家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0, "title": "什麼是「公務員」?", "內容": "本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是採最廣義的規定。故不論該公務員是由於選舉、派用、任用、聘用、或是僱用;是不是編制內的人員都在所不問;而且不以行政機關的人員為限,只要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即為該法的公務員。例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的僱員、工友、司機等,也是本法所稱的「公務員」。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1, "title": "什麼是「執行職務」?", "內容": "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侵害行為,必須是因執行職務所為,才能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如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而是私法上之行為,屬私經濟行為,縱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並不生國家賠償法之問題。此處所稱的執行職務,目前一般所採的見解,並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的意思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是執行職務即可,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例如:警察藉口調查犯罪,而強取人民財物,雖然該警察主觀上沒有執行調查犯罪職務的意思,但看在一般人眼裡,與一般警察執行職務的外觀沒有兩樣,此時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2, "title": "什麼是「怠於執行職務」?", "內容":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釋字第469號解釋參照;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3, "title": "什麼是「行使公權力」?", "內容": "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如國家機關立於私法主體之地位,從事一般行政之補助行為,如購置行政業務所需之物品或處理行政業務相關之物品,自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間,不生國家賠償法適用之問題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25號判決參照)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4, "title": "什麼是「故意」?什麼是「過失」?", "內容": "一、故意:是指從事加害行為的公務員對於侵害行為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二、過失:是指造成加害行為的公務員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或對於侵害行為的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至於過失的有無,應依每個人對一件事情所應注意的程度來判斷,公務員對於其職務因各有專業的認識,所以其注意程度除應較普通人為高外,也因其職務所需知識、能力的不同而有差異。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刑法第13條、第14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5, "title": "什麼是「不法」?", "內容": "本法第2 條第2項規定之「不法」,係沿襲民法第185條之規定,與公法上違法概念相當。所謂違法包括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現仍有效之解釋、判例等。因適法的加害行為所生的損害,是屬於損失補償問題,只有不法的加害行為所生的損害,才屬於國家賠償的範圍。例如:依法徵收並拆除門牌號碼第21 號房屋,是屬於前者;倘若拆除大隊誤予一併拆除第22 號房屋,則是屬於後者之情形。 (一)所謂「不法」,一般認為不僅指違反法律或命令,凡客觀上欠缺正當性,有背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法理或習慣等,都屬於不法。 (二)至於違反機關內部自行訂定的行政規則,如係對於同一性質的事件,本有依此規則而為相同處理的義務,卻未依規定作相同的處理,即屬職務義務的違反;換言之,即屬於「不法」。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臺灣高等法院95年01月18日94年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6, "title": "什麼是「自由」?什麼是「權利」?", "內容": "所謂「自由」,包括憲法上所定的一切自由在內,如身體自由、居住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等皆是。所謂「權利」,凡財產權、生命權、身體權、名譽權及健康權等皆屬之。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憲法第7條至第24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7, "title": "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內容": "「損害的發生」與「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才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至於有無因果關係,應綜合具體情事客觀判斷之。一般而言,因果關係是屬於事實問題,宜由賠償義務機關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但如果當事人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則由法院加以認定。 (參考條文:本法第2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8, "title": "公共設施的侵害要件有那些?", "內容":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如有欠缺,即應儘快修補,以避免發生損害,這是設置或管理者在公法上所應負的義務;假若不修補,而人民因為此一設置或管理上的欠缺,以致受到損害,那麼國家就必須依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負賠償責任。現將該規定的成立要件列舉如下: (一)必須公共設施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或管理。 (二)必須是公共設施在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且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三)必須因為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的欠缺以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亦即兩者之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39, "title": "什麼是「公共設施」?", "內容": "公共設施,是指供公共使用的各種設施,例如道路、橋樑、水溝、下水道、公立學校校舍、醫療機構等是。這些設施必須已經開始供公共使用,如果僅是在施工建造中,而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就不屬於這裡所說的「公共設施」。 所稱「公共設施」,係指直接供公之目的使用之道路、橋樑、港埠等,而阿里山小火車並非直接供公之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而係基於私經濟目的使用之交通工具,與上開「公有公共設施」之要件不符。故蘇○琴女士之夫李○輝君之死亡亦不得以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由,請求國家賠償。(法務部92年04月22日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20012472號;法務部公報第303期8-9 頁-阿里山小火車國家賠償事件)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40, "title": "「私有」的公共設施有沒有本法的適用?", "內容": "一、本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本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本法第3條的適用。按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12月22日94年台上字第2327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至於公營之公用事業,如果是公司組織(例如台灣電力公司),因僅是該公司的股份為公用財產,而公司所使用的財產(例如台灣電力公司的變電所)則屬於私法人組織的公司所有,並不是公有的公共設施,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發生損害事件時,被害人只能依民法規定向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而沒有本法的適用。 (參考條文:本法第3條)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42, "title": "搭乘公車乘客繫安全帶相關事宜為何?", "內容": "

      1.搭乘公車不繫安全帶,會被處罰嗎?現階段仍以宣導民眾周知為主,後續處罰作為將配合中央之一致性作法辦理。

      2.警察如何稽查?警察稽查取締係屬本府警察局權責。

      3.處罰對象是誰?罰款金額是多少?

        (1)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公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前座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可 處罰乘客。車上如已張貼標識提醒乘客繫安全帶或駕駛已口頭提醒乘客繫安全帶,即已盡告知義務。

        (2)處罰金額大客車行駛一般道路為新臺幣1,500元罰鍰;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為新臺幣3,000元。

      4.只有針對市區公車嗎?行駛臺北市的小巴、國道客運是否也納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係指所有車輛之前座均需依規定繫安全帶,因此市區公車、市民小巴及國道客運均包含,但國道客運係由交通部公路局轄管。

      5.如為設備故障時,若遭取締處罰對象為誰?倘經查證確為設備故障,則不處罰乘客,除責請該公司負責修復外,本處並將針對設備故障缺失處分。

      ", "日期時間": "2013-07-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604, "title": "如非一般市區道路(山區)或一般市區道路有疑似神經症狀動物屍體,如發現死前有神經症狀之野生動物屍體需送檢查驗,要進行環境消毒,請洽何單位處理?", "內容": "如有動物屍體在非一般市區道路(山區)或一般市區道路上,除有疑似神經症狀或行為異常之野生動物(如白鼻心、鼬獾、松鼠等)或犬貓屍體需要清除並請單位送檢查驗,可逕洽臺北市動物保護專線 (87913064-5)處理外,環境消毒部份者,可逕洽環保局各區清潔隊直接清除處置。",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99, "title": "請問犬貓狂犬病臨床症狀?傳染途徑?", "內容": "

      (1)臨床症狀:
      犬:出現行為改變、停止吃喝,喜歡獨處、頻尿、不安、畏光、神經質具攻擊性,無目的亂叫及咬東西、全身痙攣與走路不穩,以及流口水及害怕喝水的症狀。最後會全身麻痺,昏迷死亡。
      貓:類似犬,但症狀比犬更狂躁。一般症狀出現後 2-4 日即全身麻痺而死亡。
      (2)傳染途徑:本病的傳播方式主要通過咬傷。患有狂犬病之動物,唾液中含有病毒,病毒隨唾液進入傷口而感染。

      ",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91, "title": "請問本市平地里區是否辦理免費狂犬病預防注射?平地地區民眾是否能攜帶犬貓到山區施打狂犬病疫苗?", "內容": "

      目前以鄰近山區里區為優先辦理免費狂犬病預防注射,以強化本市山區防疫線。雖未限制平地地區民眾參加活動,仍建議優先至鄰近動物醫院自費施打狂犬病疫苗。

      ",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8, "title": "請問為何只針對山區地區實施免費狂犬病預防注射?", "內容": "目前臺灣檢出的狂犬病案例以野生動物鼬獾為主,為加強防堵狂犬病病毒散播,故目前以山地鄉區及發生案例之鄉鎮等高風險地區為優先,相關情形可洽各地動物保護處 / 動物防疫所。",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7, "title": "臺北市哪裡能施打免費狂犬病預防注射?", "內容": "臺北市每年擇定較偏遠或淺山地區之里區,優先辦理免費犬隻施打狂犬病免疫注射,以加強本市山區犬隻狂犬病免疫力。每年舉辦之場次依動保處官網狂犬病防疫專區之民眾專區公布為準,以利民眾利用。",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6, "title": "請問是否能拒施打狂犬病疫苗?", "內容":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每年需定期帶寵物施打狂犬病疫苗,未依規定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5, "title": "請問動物醫院施打狂犬病苗收費方式?是否有提供補助?",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14年5月14日動保防字第11460101472號函核備後施行「臺北市獸醫師公會開業會員(獸醫診療機構)診療費用標準」,狂犬病疫苗(含佐劑)預防接種費(含疫苗費),收費1劑上限為新臺幣4百元,並無提供補助,其餘不含佐劑或新上市疫苗依實際狀況收費。

      ",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4, "title": "請問貴單位有施打狂犬病疫苗?", "內容": "有,請至本處所屬向臺北市動物之家現場申請服務(電話:87913254/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潭美街852號,開放時間:週二至週日上午10點至下午4點,中午午休12:30至13:30)。",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3, "title": "家中飼養犬貓是否要施打狂犬病疫苗?", "內容": "要,家中飼養之犬、貓於3至6月齡時應注射第1劑狂犬病疫苗,以後每年定期補強注射,自疫區輸入之犬、貓一定要嚴格執行隔離檢疫與狂犬病預防注射,以保障動物健康;另避免犬貓接觸或豢養來源不明的野生動物。",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1, "title": "目前台灣發生狂犬病動物種類及地區?", "內容": "

      我國自102年發生狂犬病疫情迄今,臺灣發生野生動物狂犬病案例在西部地區位於新竹縣以南,東部地區則位於宜蘭縣以南,包含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花蓮縣皆有確診狂犬病陽性案例,臺北市並無案例發生亦不在上述疫區範圍內;動物狂犬病陽性案例包含鼬獾、錢鼠、遭鼬獾咬傷後隔離觀察之幼犬、白鼻心及黃喉貂。詳情可至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連結])查詢。

      ",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80, "title": "哪些動物會傳播狂犬病病毒?", "內容": "

      所有的哺乳類動物都會感染,依風險分類:高度風險物種為食肉目犬科(犬、狐狸、狼)、貂科(鼬獾、黃鼠狼、水獺、臭鼬)、靈貓科(白鼻心、麝香貓)、獴科(食蟹獴)、浣熊科及翼手目(蝙蝠),中度風險為食肉目貓科(貓、石虎)、有蹄類(牛、羊、馬、鹿、駱駝)及靈長類(人、猴),低度風險物種為食蟲目(鼩鼱)、齧齒目(老鼠)、兔型目(兔子) 、單孔目(鴨嘴獸、針鼴)及有袋類(袋鼠、負鼠)等動物。均可感染並傳播狂犬病病毒。詳細請參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網站([連結])

      ", "日期時間": "2013-07-30T18: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58, "title": "如何去臺北市動物之家?", "內容": "

      臺北市動物之家於新建工程完成前將於中繼園區提供服務,新址位於內湖區安美街191號(https://reurl.cc/p16dQ4),可開車、騎機車或搭乘捷運文湖線至東湖站步行抵達。
      (1)捷運:建議搭乘文湖線至東湖站,由2號出口出站,步行20分鐘,也可以尋找youbike鄰近站點騎乘自行車抵達。
      (2)公車:247區間車/681-東湖站下車、53/681/279/240/247-內湖焚化廠(葫蘆洲公園)下車。
      (3)動物認養便民服務計程車: 2人同行搭捷運抵達[板南線-南港展覽館站或南港站]、[文湖線-東湖站],可致電動物之家櫃檯線02-87913254申請免費搭乘。

      ", "日期時間": "2013-07-24T14: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56, "title": "住宅價格指數如何作為買房的參考?", "內容": "住宅價格指數是掌握價格趨勢及變動的指標,民眾可據以了解房市變動情形,作為置產之參考,另外,不動產市場並非所有區域都有最近成交之案例,如僅有過去的實價資訊,亦可參照住宅價格指數的波動(變動率),比較時間之差異進行價格日期調整,以掌握實際之價格水準。", "日期時間": "2013-07-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55, "title": "臺北市政府為何要編製住宅價格指數?希望達到什麼樣的效果?", "內容": "實價登錄實施迄今已累積眾多資訊,對於不動產價格的透明化助益甚大,但由於揭露資料屬個案資訊,而各時期市場交易物件品質存在差異,平均房價的增減未必能真實反應價格水準的變動,其變動可能是交易物件品質或區位差異所致,因此以平均房價為基礎所呈現的結果,經常出現較大幅度波動,特別是房屋品質落差程度較高地區,更容易產生此問題。
      有鑑於不動產市場對於價格指標的需求日益殷切,臺北市政府為促使住宅資訊更為正確、完整與透明,爰以實價登錄資訊為基礎,利用符合統計學理,並為國際上通用的房價指數編製方法發布住宅價格指數,提供具公信力的價格趨勢資訊,以避免一般傳統習慣以較不理想的均價方式發布房價變動訊息,所造成的資訊扭曲,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 "日期時間": "2013-07-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53, "title": "何謂「住宅價格指數」?", "內容": "「住宅價格指數」係以類似物價指數之概念,透過品質標準化且具代表性的估價標的(標準住宅),做為衡量各時期住宅價格之依據,取代個案交易數據,呈現「固定品質」住宅價格之「相對變動」,透過指數的差異可呈現各時期相對於基期之價格變動情形,有助於觀察不動產價格趨勢。
       ", "日期時間": "2013-07-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54, "title": "何謂標準住宅?", "內容": "為精確評估房屋「價」的變動,避免因「量」或「質」的變化干擾,造成價格指數的誤差,固定品質可說是編製不動產價格指數之核心觀念。標準住宅即係基於固定品質的概念,以基期(101/8)的住宅買賣案件為基礎,建立固定的住宅價格特徵,以衡量住宅價格的變動情形。
      ", "日期時間": "2013-07-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57, "title": "住宅價格指數會不會影響未來公告土地現值的調整?", "內容": "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蒐集買賣實例之主要來源與住宅價格指數相同,均係採用不動產實價資訊,所以其趨勢方向大致相同,但因住宅價格指數的統計對象是「住宅類型」的「房地」資訊,而公告土地現值的估價標的則為「各種使用分區(不限住宅產品)」的「土地」,所以住宅價格指數變動幅度不一定會與公告土地現值實際調整幅度相同,惟其統計結果仍可作為政府部門評定不動產稅基的參考。
      ", "日期時間": "2013-07-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34, "title": "若遇到颱風或風雨來襲,停課不停班,家長是否可因家庭因素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 "內容": "

      可以。

      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二、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並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日期時間": "2013-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532, "title": "檢舉非法外籍移工", "內容": "

      民眾如發現有人涉嫌違法使用或僱用非法外籍移工,可提供違法事證(確切工作時間、地點)逕向以下單位檢舉:

      1. 勞動部設置之免付費檢舉非法外籍移工熱線 0800-000-978

      2. 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 (02) 2239-6393(檢舉大陸籍人士)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 (02) 2381-7494

      4.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02) 2338-1600

      5. 本市1999市民熱線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10

      ", "日期時間": "2013-07-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70, "title": "發現有人疑似不當對待或虐待犬貓或其他人為飼養之脊椎動物,如何處理?", "內容": "

      一、應於第一時間通報警察(110)或動保處動物救援專線1959。
      二、發現案件之民眾可現場記錄相關具體事證,如錄影、照片或目擊證人等資料,並提供給警察或動保處人員,經查證虐待動物屬實,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予以裁處。

      ", "日期時間": "2013-06-24T18: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9, "title": "動物一直吠叫,造成噪音擾人,可向誰反映?", "內容": "

      一、如住家養狗叫聲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可向警察局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辦理,或向大樓管理委員反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處理。

      二、如動物係因受虐而造成之悽慘急迫吠叫,可提供相關具體事證,如錄影、照片或目擊證人等資料,向本處通報(通報電話:1959),經調查屬實,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予以裁處。

      ", "日期時間": "2013-06-24T18: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8, "title": "飼養動物(如犬、貓等)造成環境污染,可向誰反映?", "內容": "一、如為設有管理委員會之社區大樓飼養寵物造成環境污染,應先向管委會反映,由管委會出面制止飼主或按該大樓所訂規約處理,如經管委會制止無效,再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反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處理。
      二、如遛狗時未隨手清狗便污染公共環境如馬路,可向1999或環保局反映,依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13-06-24T18: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6, "title": "請問員工報考國家考試,於考試日期當天若是上班日,公司應給予公假嗎?", "內容": "

      目前法無明定,建請勞資雙方共同協商議定,或依事業單位請假規則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06-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2, "title": "依性平法第15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不給薪之函釋", "內容": "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勞動3字第0910035173號令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3, "title": "依勞動基準法14條要求公司作資遣,是否需要作資遣通報?", "內容":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無須做資遣通報。", "日期時間": "2013-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4, "title": "前工作10幾年後離開公司一年多,之後又復職但不到一年,且公司表示年資可合併計算,若上述情況再復職後,是否可請育嬰留停?", "內容":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故只要受僱者符合以上要件,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故若該公司將該名勞工年資併計,則雇主可同意其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至有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項,須由勞工保險局認定。

      ", "日期時間": "2013-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6, "title": "公司內一部門要成立為新公司,那勞工的年資是要結清還是只能由新公司承接?", "內容": "

      基本上都可以,故雇主不能片面決定要用哪一種方式;所以如勞工表示要先結清是可以的(例如:勞工擔心到新公司福利條件不好想之後自請離職),如果原雇主片面要求只能由新公司承接,建議能有書面契約保障原本的福利權益部份,且不論轉讓或成立新公司,也不論雇主是否為同一人(看公司體是否為同一個),皆可比照上述方式進行。

      ", "日期時間": "2013-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7, "title": "勞工於假日工作時,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是否應再加發一日工資", "內容":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使勞工出勤,即除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抑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至於採行排休制者,如已將休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而該日已成為一般工作日,亦為可行,惟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雇主已事前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第37條所訂休假,俗稱國定假日、第38條所定別休假)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含 5  月 1  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3-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8, "title": "出差的交通時間(如搭火車或飛機抵達目的地前的交通時間)的時間是否可視為加班?", "內容": "有關出差時之交通時間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因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8年6月3日台(78)勞動2字第13366號函釋:「勞工奉派出差或受訓,乘車往返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法無明文規定。」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3-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9, "title": "退休計算平均工資時,是否要含未休完的特休假薪資?", "內容": "

      有關退休計算平均工資時,是否要含未休完的特別休假薪資,應先視「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內而定,倘於期間內,勞工並未排定特別休假日數時,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未休日數工資,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其究有多少未休日數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參考:

      1.勞動部 107年4月11日勞動條2字第 1070130350 號函略以:「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二、次查本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略以:「一、...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三、復查本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四、特別休假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於次一年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發給之特休遞延工資,因性質係屬勞工前一年度(原特別休假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應否計入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先視「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內而定;倘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因屬「原特別休假年度」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其究有多少未休日數之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至於「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非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毋庸列計。」。

      2.勞動部106年7月12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476號函:「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二、本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基上,於認定是否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係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為認定之標準。三、「週休二日」相關規定修正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自行排定。勞工事先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或排定後依本法38條第2項但書規定協商調整之特別休假期日,倘經雇主依本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該等期日適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者,其加給之工資,當予列計。四、勞工並未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其於「年度終結」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係屬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工資究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仍未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屬終止契約後之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3-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0, "title": "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將往生但未達退休年齡,雇主是否應發給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 "內容": "

      1.若雇主係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即應依據同法第16條規定事前預告終止契約或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17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規定核發資遣費。

      2.若雇主係依勞基法第54條第2款強制退休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即應依據同法第55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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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3-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61, "title": "若因萬安演習導致上班遲到,是否可記遲到或影響全勤?", "內容": "

      員工上班途中若發生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因而遲到,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至工資是否照給,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若無規定者,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 "日期時間": "2013-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4, "title": "如何辦理把自己名下房屋轉給大陸籍老婆(現已拿居留證)?", "內容": "

      由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目的,係為以大陸資金來臺取得不動產物權,所以將臺灣地區不動產贈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與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之政策本旨未符,目前仍不予准許。縱使大陸籍配偶已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包括長期居留證),還是不能受贈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


       

      ", "日期時間": "2013-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47, "title":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準備哪些文件及如何辦理?", "內容": "

      一、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四)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上台北服務通下載。

       

      二、受理申請窗口: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

      ", "日期時間": "2013-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48, "title":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該驗證有無有效期間之限制?", "內容": "

      目前並無有效期限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13-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2, "title":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內容": "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且除了下列情形外,於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

       

      一、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而移轉者。

       

      二、內政部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1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經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令其於1年內移轉者,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19條規定逕為標售而移轉者。

      ", "日期時間": "2013-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1, "title": "若有藍領外籍移工的勞資糾紛請問需各別向何單位提出?", "內容": "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自98年7月1日開通後,不論外籍移工或雇主均可透過市話、手機或公用電話撥打,接聽人員除中文外,並提供外籍移工母國語言之英語、泰國、印尼語、越南語的服務,提供服務事項主要有二:1.諮詢服務:如有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提供詳細的法令諮詢服務。2.申訴服務:如有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案件,將轉介各縣市地方政府勞工局或司法警察機關依法查處,以保障權益。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05、4207、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01、4223;泰國籍分機:4221

      ", "日期時間": "2013-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53, "title": "經許可取得不動產後,如何辦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可停留多久期限?", "內容": "

      一、檢具臺灣地區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3條之1,向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規定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停留期間:

      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4個月。

      ", "日期時間": "2013-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1, "title": "請問那裡可以查詢合格溫泉業者?", "內容": "

      合格溫泉業者屬衛生局權責,請上本府衛生局網站查詢,[ 網址連結 ]/「機關業務」/「資訊公告」/「疾病管制科公告」/「營業衛生場所水質抽驗結果」。


      本局僅負責溫泉資源管理工作:如溫泉露頭劃定、維護、取供事業輔導成立,一般市民較常問的應是如何申請成為溫泉使用戶,如為住家欲接用溫泉管使用溫泉水,應向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申請。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45, "title": "閱覽服務問題目錄",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33, "title": "聽說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有為身障朋友開辦職業訓練課程,請問要如何報名參加呢?", "內容": "

      請上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首頁->點選「業務服務 」->點選「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點選「就業服務」->點選「我要找工作」->點選「職能加值培育(職業訓練)」->點選相關檔案。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1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34, "title": "家裡有一位50幾歲的身障者,他是否還能找工作呢?", "內容": "

      只要身障者有求職的需求,我們都樂意服務,歡迎您逕向本處或本處委辦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單位洽詢。


      聯絡課室:5樓身障櫃檯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8或5222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35, "title": "我先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現在已經辦理退休,也領了老年年金,不過他目前還是經濟困難,想要再賺錢,請問是否可以再出來找工作?", "內容": "

      只要身障者有求職的需求,我們都樂意服務,歡迎您逕向本處或本處委辦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單位洽詢。


      聯絡課室:5樓身障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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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36, "title": "我的孩子是身障者,即將從高中職畢業,請問要如何透過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登記找工作呢?", "內容": "

      對於即將離開學校的應屆身障畢業生,因為考量學校仍有課程進行中,但又考慮儘早能夠完成轉銜,故非經過學校提早轉銜機制的應屆畢業生,僅提早至畢業當年5月份才能開案進行服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37, "title": "我是一名精神障礙者,請問我要怎麼樣知道我適不適合工作?", "內容": "

      您可以先請問您看診的醫師,請他幫您評估病情是否已經穩定可以就業。若您沒有固定求診醫師,請洽詢本處服務櫃台或本處委辦之職業重建服務個案管理服務單位,詳細資料請上本處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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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38, "title": "臺北市的庇護工場家數相當多而且職種也很多,要怎麼樣才能進去?", "內容": "

      庇護工場是身心障礙者就業安置的一種模式,職業重建人員會幫忙評估您適不適合進入庇護工場。如果初步覺得您可以進入庇護工場,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轉介進行職業輔導評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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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39, "title": "職涯輔導服務申請對象資格為何?", "內容": "

      擬諮詢輔導的問題須與就業相關,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戶籍、居住或工作地點位於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本處及本處委託或補助之職重專業人員之服務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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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40, "title": "職涯輔導服務要如何申請?申請時應檢附哪些資料?", "內容": "

      有就業相關問題而需要接受職涯諮詢的身心障礙者或本處及本處委託或補助身心障礙各方案專業人員轉介,向本處提出職涯輔導服務的申請。填寫本處「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職涯輔導服務」申請表,並檢附同意書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具審核與否的權力。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0、551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41, "title": "職涯輔導服務需要付費嗎?", "內容": "

      依本處所訂程序提出申請並經本處評估確有接受服務之需要者,由本處提供免費服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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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42, "title": "職涯輔導服務的流程為何?", "內容": "

      申請受理後,本處將視身心障礙者的問題或需求,延聘專家提供一對一的現場諮詢輔導。您必須親至本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進行諮詢輔導,如有特殊理由或困難者,本處將視情況另行安排諮詢輔導的地點。職涯輔導時間每案諮詢輔導以8次為原則,本處得視實際情況作彈性調整。職涯輔導時間的安排以週一至五的正常上班時間為原則,若因您工作時間無法配合的緣故,可視情形協調安排其他時段。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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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44, "title": "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後,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該怎麼辦呢?", "內容": "

      服務過程中,您有權中止或暫停服務(但務必事先告知轉介人員及本處承辦人員)。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一組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10、5514

      ", "日期時間": "2013-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0, "title":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可申請設置範圍為何?", "內容": "

      申設區域僅限於臨接道路側,並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飲食業或餐飲業業者,垂直延伸道路側公有人行道及徒步區為限。但毗鄰基地為住宅區者,不得申請。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9, "title":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之申請資格為何?", "內容": "

      一、依「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之範圍,以本市道路側公有人行道及徒步區為限。但毗鄰基地為住宅區者,不得申請。

      二、只要領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飲食業或餐飲業者,備齊相關文件向新工處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繳交使用費、保證金等相關費用,即核發許可證。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8, "title": "「臺北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何?", "內容": "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6, "title": "鄰接計畫道路基地留設騎樓或退縮無遮簷人行空間", "內容": "若鄰接計畫道路基地已設有騎樓或建築退縮無遮簷人行空間,經本府相關單位勘查後確可供行人通行無虞者,新工處則暫緩闢建或拓寬人行道。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4, "title": "闢建或拓寬人行道涉及攤商(販)", "內容": "經市場處進行協調處理或安置現有攤商(販)(含列管、有證之攤販)後,再由本市建管處配合闢建人行道先行拆除既存違建(含雨棚),新工處接續闢建或拓寬人行道。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3, "title": "闢建或拓寬人行道涉及既存違建(含雨棚)", "內容": "經建管處確認道路範圍內違建(含雨棚)後,由該處配合人行道闢建工程先行拆除既存違建物(含雨棚)後,再由新工處辦理後續闢建或拓寬事宜。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2, "title": "闢建人行道涉及私人土地", "內容": "若闢建或拓寬人行道使用土地係屬私人產權者,本府當商請當地里辦公處協助洽請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同意書後,再行闢建或拓寬人行道。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1, "title": "闢建人行道之通則", "內容": "交工處基於道路周邊居民生活與通行習慣,在考量當地交通流量、交通動線等條件容許下,初步評估具闢建或拓寬人行道需求者,則洽請當地里辦公處彙整居民意見,若獲得闢建或拓寬共識後,再由該處進行詳細規劃;如現況設有停車格位,則由停管處先行評估取消可行性。上述條件具體可行時,交工處則提供規劃路型圖予新工處據以辦理闢建或拓寬事宜。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3, "title": "申請車(汽、機)行斜坡道有何規定?",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臺北市人行道設置車(汽、機)行斜坡道:

      1.作為車庫、停車位或停車場通道之使用。
      2.經營汽車零售業、汽車修理業、其他汽車服務業、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加油站業、倉儲業或汽車貨運業,且其營業場所內確有停車空間之事實。
      3.如係建築案件需領有本市核發之建築執照及附表注意事項需有送審列管項目。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89, "title": "申請人行道認養,有否限制,申請人之規定?", "內容": "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均可申請認養臺北市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內人行道。",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87, "title": "人行道更新後為何未再設置導盲磚?", "內容": "最新之視障導引觀念已不再視導盲磚為唯一的導引工具,視障同胞多未完全喪失視覺功能,他們需要的是平整舒適的人行道及能清楚辨別人行道之所在;對於全盲盲胞,帶狀且通暢無阻的行走空間即是最好的方向導引,而人行道上凹凸不平的導盲磚反而易對肢障者產生行走障礙,故臺北市人行道更新以空間規劃及排除障礙來代替導盲磚;人行道路口處則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市區道路人行道路口導盲設施設計指南」進行設計。
       ",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23, "title": "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一般行政處分不服,可否逕行提起訴願?", "內容": "可以直接提起訴願。", "日期時間": "2013-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86, "title": "因路不平而受傷,請問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內容": "

      首先您可透過網路連結至本市法務局網頁(https://legalaffairs.gov.taipei/),點選「國家賠償」選項﹝建議不要使用線上申請服務,該服務無法夾帶附件檔﹞,內有國家賠償申請要領供參考及國家賠償請求書可供下載使用,欲提出申請僅需填妥國家賠償請求書,並檢附個人基本資料及相關證據(如報案聯單、照片、證人資料及相關支出單據等),郵寄至本府法務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本府於收受請求權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書後,將依程序儘速辦理;惟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提醒您注意國家賠償之請求時效。

      <備註>如需更詳細資料,請洽新工處養護工程隊國賠承辦人或各轄區承辦員:

      國賠承辦人: 1999轉2608

      中山、大同: 02-25413092

      松山、信義: 02-27930149

      中正、萬華: 02-23072805

      內湖、南港: 02-27832524

      士林、北投: 02-28226177

      大安、文山: 02-29313767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0, "title": "用戶常見水質問題", "內容": "
      用戶常見水質問題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 \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
      問題類別 \t\t\t

      外觀現象

      \t\t\t
      \t\t\t

      水質問題研判

      \t\t\t
      \t\t\t

      原因說明

      \t\t\t
      \t\t\t

      改善對策

      \t\t\t
      \t\t\t

      氣泡

      \t\t\t
      \t\t\t

      開啟水龍頭自來水白濁如乳狀

      \t\t\t
      \t\t\t

      以透明玻璃杯盛裝自來水,用筷子快速攪拌,乳白狀即迅速消失,則純為氣泡,請安心飲用。

      \t\t\t
      \t\t\t

      直接用水:常發生於停復水作業或增壓操作時,管內殘留或累積之空氣在高壓情況下溶入水中所致;若氣泡出現在水壓偏低時,則係馬達直接抽水吸入空氣而造成。
      \t\t\t大樓間接用水:常發生於高樓建物之中低樓層用戶,因水塔至水龍頭間管線因故放空,復水時,管內殘留或累積之空氣被高壓水柱溶入水中被帶出所致。

      \t\t\t
      \t\t\t

      1.直接用水出現氣泡現象通常不會持續太久,防範之道為供水管網增設排氣設備或適時利用消防栓排氣。

      \t\t\t

      2.大樓間接用水出現氣泡,隔一段時間後會自動消失。

      \t\t\t
      \t\t\t

      出現
      \t\t\t泡沫

      \t\t\t
      \t\t\t

      以筷子快速攪拌後泡沫反而增加,可能為清潔劑污染,請暫停飲用,留樣並通知水處協助處理。

      \t\t\t
      \t\t\t

      消防系統與自來水管線間之逆止閥故障,消防用水倒流污染而出現泡沫。亦有少數個案係水池水塔人孔未蓋妥,遭刻意倒入清潔劑而污染。

      \t\t\t
      \t\t\t

      1.自行清洗水池水塔,並加強消防逆止閥功能檢修。
      \t\t\t2.將水池水塔人孔蓋上鎖。

      \t\t\t
      \t\t\t

      雜質

      \t\t\t
      \t\t\t

      出現懸浮物或沉澱物

      \t\t\t
      \t\t\t

      煮沸後自來水出現懸浮物或沉澱物,係礦物質因加熱析出或沉澱之現象,水質無礙健康。

      \t\t\t
      \t\t\t

      開飲機墊圈老化碎裂亦會懸浮於水面。

      \t\t\t
      \t\t\t

      更換開飲機墊圈。

      \t\t\t
      \t\t\t

      淨水器濾材(活性碳)漏出而出現沉澱物(黑色)

      \t\t\t
      \t\t\t

      過濾器濾心破損導致濾料流失

      \t\t\t
      \t\t\t

      更換過濾器濾心。

      \t\t\t
      \t\t\t

      粉紅色
      \t\t\t斑痕

      \t\t\t
      \t\t\t

      常發生於新衛浴設備之浴室易積水處或馬桶水流痕跡,水質經檢測安全無虞。

      \t\t\t
      \t\t\t

      浴室潮濕致黴菌孳生。

      \t\t\t
      \t\t\t

      加強浴室通風或以漂水擦洗。

      \t\t\t
      \t\t\t

      水濁水黃

      \t\t\t
      \t\t\t

      出現
      \t\t\t水濁

      \t\t\t
      \t\t\t

      施工、馬達直接抽水或剛清洗過水池水塔等,皆可能導致水濁。請暫停飲用,留樣並通知水處協助處理。

      \t\t\t
      \t\t\t

      1.施工期間用戶未關閉表前止水栓及抽水機,持續負壓進水,而造成水濁。
      \t\t\t2.外單位施工不慎挖破給水管,而導致無預警水質污染。
      \t\t\t3.水處調整水壓,閥栓操作攪動管垢而導致水黃。
      \t\t\t4.用戶水池、水塔久未清洗,進水時攪動池底沉澱物。
      \t\t\t5.用戶屋內給水管(鑄鐵管)老舊生銹造成水黃。

      \t\t\t
      \t\t\t

      1.施工停水期間關閉進(抽)水,減壓供水期間降低進(抽)水流速,維持正壓進水。
      \t\t\t2.確定進水水質恢復清澈無異味後,將水池水塔放空再重新進水供急用,並安排清洗水池水塔。
      \t\t\t3.屋內老舊給水內線或不良材質之管件自行汰換。

      \t\t\t
      \t\t\t

      出現
      \t\t\t水黃

      \t\t\t
      \t\t\t

      確認附近是否有施工、調整水壓或閥栓操作,可能因而導致持續性水黃;另屋內給水管線(鑄鐵管)老舊生銹會導致水龍頭初期用水水黃。請留樣並通知水處協助處理。

      \t\t\t
      \t\t\t

      滑膩

      \t\t\t
      \t\t\t

       

      \t\t\t

      無異狀或白色雜質沉澱

      \t\t\t
      \t\t\t

      用戶:確認水池水塔內壁是否進行施工?
      \t\t\t水處:1.確認用戶是否位於偏遠或管末端地區?
      \t\t\t2.確認是否新設DIP水泥襯裡管線且滯留?

      \t\t\t
      \t\t\t

      1.新設水泥襯裡管線或水塔(池)內壁施工,導致水泥中之石灰(CaO或CaCO3)釋出加上水滯留過久pH值偏高。
      \t\t\t2.管線甚長,用水量少,滯留期過長新水泥成份溶出影響加劇所致。

      \t\t\t
      \t\t\t

      1.水池水塔內壁採貼磁磚改善。
      \t\t\t2.新設水泥襯裡管線或水池水塔內壁施工後加強浸泡與排水,避免滯留效應。

      \t\t\t
      \t\t\t

      用戶水質Q & A (續)

      \t\t\t
      \t\t\t

      問題類別

      \t\t\t
      \t\t\t

      外觀現象

      \t\t\t
      \t\t\t

      水質問題研判

      \t\t\t
      \t\t\t

      原因說明

      \t\t\t
      \t\t\t

      改善對策

      \t\t\t
      \t\t\t

      異味臭味藥味實物影片連結

      \t\t\t

       

      \t\t\t
      \t\t\t

      水龍頭初期水有異味

      \t\t\t
      \t\t\t

      確認最近是否有新裝或更換塑膠管,將初期管內滯留水排放,異味將明顯降低,需數週後,水質才會逐漸恢復正常。

      \t\t\t
      \t\t\t

      1.新塑膠管異味:換表或管線施工時,新塑膠管本身材質、過量接著劑或潤滑油所造成之污染。
      \t\t\t2.消防水錯接:消防系統逆止閥故障,消防用水倒流而使自來水出現鐵銹等異味。
      \t\t\t3.甜味:飲水機冷却系統與自來水管線錯接,冷媒漏出。
      \t\t\t4.泥土味:發生於水庫、水壩或沉澱池之底泥翻攪。
      \t\t\t5.臭味:通常發生於污水滲入而污染水池;抽水機由管線直接抽水(馬達直接抽水);或水池未設持壓閥且進水點低於給水管線,遇施工停水或水壓降低時,污水由管線破損處吸入而污染水質(負壓污染),污染嚴重者具明顯臭味。
      \t\t\t6.藥味:開飲機塑膠墊片溶出及其他輕微污染等情況,因上述污染物與餘氯反應產生氯酚類物質,而具濃重的藥水味。

      \t\t\t
      \t\t\t

      1.水處於換表或給水管線進行塑膠管安裝,除妥慎施工外,應照知用戶配合排水。
      \t\t\t2.消防系統水壓不明原因降低,應檢修消防系統之逆止閥,防止錯接污染。
      \t\t\t3.施工停水期間關閉進(抽)水,減壓供水期間降低進(抽)水流速,以維持正壓進水。
      \t\t\t4.用戶申請改由前巷接水,並避免馬達直接抽水(用戶須設蓄水池間接抽水)。
      \t\t\t5.開飲機導致異味者,須更換開飲機或其塑膠墊片。
      \t\t\t6.水池水塔遭污染者,請即刻清洗並檢修人孔、通氣孔及池壁是否龜裂。

      \t\t\t
      \t\t\t

      出現
      \t\t\t異味

      \t\t\t
      \t\t\t

      直接用水持續出現異味,表示供水水質異常;間接用水持續出現異味,表示先前供水異常或水池水塔已遭污染。請暫停飲用,留樣並通知水處協助處理。

      \t\t\t
      \t\t\t

      煮沸出現異味

      \t\t\t
      \t\t\t

      如確認僅經過開飲機之水才有味道,可能為開飲機塑膠墊片材質不佳或老化,釋出之化學物質與餘氯作用所致。其他經加熱後才聞出味道者則屬輕微污染,污染原因須持續追蹤。

      \t\t\t
      \t\t\t

      有蟲

      \t\t\t
      \t\t\t

      出現孑孓、盲蛇、鐵線蟲、百足蟲、管石蠶等

      \t\t\t
      \t\t\t

      浴室或廚房水龍頭開啟後發現有蟲流出,可能因環境潮溼,蟲由排水管爬入後躲藏於水龍頭或排水孔中所造成。請留樣並通知水處協助處理。

      \t\t\t
      \t\t\t

      1.水池、水塔四周環境髒亂潮濕、雜草叢生及浴室或廚房環境潮濕,誘使蟲類爬入。
      \t\t\t2.水管破裂時,用戶使用馬達直接抽水,導致水質污染偶伴隨出現小蟲。

      \t\t\t
      \t\t\t

      1.改善用水設備及水池、水塔四週環境與排水設施。
      \t\t\t2.避免使用馬達直接由給水管線抽水(馬達直接抽水)。

      \t\t\t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85, "title": "道路維護與區公所區分?", "內容": "本市市區道路由新工處維管。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隊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8220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84, "title": "側溝蓋損壞如何反映修復?", "內容": "本市市區道路請通知新工處辦理。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隊
      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 轉8220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1, "title": "請問供應本市天然瓦斯之業者及供應轄區?", "內容": "

      瓦斯公司聯絡資訊

      大台北瓦斯公司 │ 電話:(02)2768-4999 免付費電話:0800-005-134 

      (營業區域:台北市之松山、信義、大安、大同、萬華、中正、中山等七個行政區及士林區之福華、明勝二里)

      陽明山瓦斯公司 │ 電話:(02)2895-9797  免付費電話:0800-076-789

      (營業區域:台北市之士林(不含明勝里)、北投等區)

      欣湖瓦斯公司     │ 電話:(02)2794-3218~19 免付費電話:0800-023-491

      (營業區域:台北市之內湖、南港等區)

      欣欣瓦斯公司     │ 電話:(02)2921-7811  免付費電話:0800-002-099

      (營業區域:台北市之文山區)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2, "title": "請問天然瓦斯基本費規定?", "內容": "
      1. 經濟部能源局為促進天然瓦斯價格制度合理化(使用者付費)及能源有效利用,自95年1月1日起取消基本度,改採基本費,用戶繳交之天然瓦斯費用為每月定額之基本費加上按實際使用度數計收之從量費。基本費之設計,係考量用戶申請使用天然瓦斯後,瓦斯公司需投入每個用戶服務作業成本以及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該等費用不會因用戶有無使用,或使用天然瓦斯之多寡而有所改變,亦不因天然瓦斯售價之漲跌而有不同,亦即基本費係反映用戶端之固定成本,避免該等成本轉嫁其他用戶負擔,故經濟部核定之基本費並無扣抵度數。
      2. 經濟部核定之基本費為全國一致,多數用戶使用之5燈以下機械表基本費為每月60元,5燈以下微電腦瓦斯表基本費為每月100元。
      3. 案例說明:位於信義區,設置微電腦瓦斯表之一般家庭用戶1家4口,本期(2個月)天然瓦斯共使用40度,應付費用計算如下:
        基本費=每月100元* 2個月 = 200元
        從量費=40度*每度10.01元 = 400元
        本期應繳費用合計為200+400= 600元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3, "title": "請問申請裝置天然瓦斯之費用及規定?", "內容": "
      1. 用戶申請瓦斯裝置新設或變更,依經濟部100年8月1日以經能字第10004604570號令訂定發布「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規定,本市4家瓦斯公司得向申裝用戶收取天然瓦斯管線裝置費包括裝表通氣費(5燈以下家庭用戶200元、商業用戶、服務業用戶500元)、估價設計費(5燈以下家庭用戶100元、商業用戶、服務業用戶500元)、表內管審圖費(260元)(僅向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收取)、表內管檢驗費(260元)(僅向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收取)、本支管補助費及表內、外管工料費等,其中表內、外管工料費則依據經濟部核定之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辦理,計費方式依裝置工程需求之管線長度、管件數量、施工方法、選用材料、管線設備等計算之。
      2. 至於本支管補助費部分,需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並經天然氣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本支管之敷設費用,得由用戶自行負擔部分之裝置成本。
        (1)申請裝設之所在地區尚無既設之本支管。
        (2)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3)應備本支管補助費之計費方式與金額,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用戶確認。
      3. 另外裝設之位置與管線經過地,申請人應先取得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同意,瓦斯公司始得施作。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4, "title": "請問瓦斯管線裝置是否需由瓦斯公司施工?", "內容": "
      1. 依經濟部同意備查之瓦斯公司營業章程規定,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外管應由瓦斯公司負責施工,表內管及緊急遮斷設備裝置得由瓦斯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之。用戶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1)檢具設計圖及工程材料規格送瓦斯公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2)完工後,檢附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通知瓦斯公司進行檢查。
        (3)經檢查確定安全無虞,發給合格證明後,始得供氣。 
      2. 合格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名單可至經濟部能源局「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5, "title": "請問天然瓦斯費繳費及違約金規定?", "內容": "
      1. 目前本市4家瓦斯公司繳費管道有至瓦斯公司或服務所臨櫃繳納、委託銀行、郵局自動轉帳扣繳及超商代收等多元化繳費管道,繳費期限為14天。至於寬限期、違約金收取標準及最低加計金額依主管機關核定瓦斯公司營業章程規定計算如下:
        (1)家庭用戶:逾期在七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七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一元者按一元計。
        (2)商業及服務業用戶:逾期在二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二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完畢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五元者按五元計。
      2. 因應都會工作忙碌生活型態及保障消費權益,用戶可辦理瓦斯費委託金融機構扣繳轉帳,對無法辦理扣繳轉帳而因正當理由致延遲繳費時,可逕洽轄區瓦斯公司衡酌彈性處理。本市4家瓦斯公司聯繫電話如下: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27684999
        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28948686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9217811
        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27913491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6, "title": "請問瓦斯漏氣如何通報搶修?", "內容": "

      為爭取時效,請逕洽轄區瓦斯公司派員處理,本市4家瓦斯公司24小時搶修電話如下:
      大台北區瓦斯公司(中正、大安、信義、松山、中山、萬華、大同區):2767-6552、2768-4999轉119-120。
      陽明山瓦斯公司(士林、北投區):2895-9797、2894-8686轉9。
      欣湖天然氣公司(內湖、南港區):2794-3218、2794-3219。
      欣欣天然氣公司(文山區):2922-6666、2921-7811轉276、277。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7, "title": "如何防範不肖業者假冒瓦斯公司名銜或假借瓦斯檢查名義向用戶推銷瓦斯開關行詐騙情事?", "內容": "本市4家瓦斯公司每2年1次為家庭用戶實施管線設備免費定期檢查,用戶可以下列方式辨別係瓦斯公司定檢人員抑或仿冒詐騙集團人員: 1.瓦斯公司管線定期檢查前先以書面指名通知個別用戶,員工並應一律配戴識別證以利用戶辨識。 2.注意定檢單上瓦斯公司名稱是否全名且完全一致。 3.定檢前向安檢人員求證核對用戶名稱、瓦斯表號。 4.以瓦斯收費單據上之電話向轄區瓦斯公司查詢。 5.定檢時如須更換零配件先向用戶報價,由瓦斯公司另行派員更換,現場不收費,費用併於下期瓦斯使用費中計收。 6.謹記防騙口訣:「二要、二不要」,「一要」:電話查證、「二要」:確認公司名稱;「二不要」:現場不接受推銷、不付錢(瓦斯公司如有更換器材,現場不會收費,也不會推銷器材或零件)。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8, "title": "瓦斯價格調漲是否須經市政府核定?", "內容": "1.非因氣源成本變動之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須經本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應依規定之計算準則核算,並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時,亦同。」 2. 因氣源成本變動而調整售價不須經本府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天然氣售價,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因台灣中油公司調整天然氣批發價格(瓦斯公司皆向台灣中油公司購氣),瓦斯公司依上述規定,配合台灣中油公司氣源成本變動,依法同幅調整(調漲或調降)天然氣售價,並於調整之日起7日內,報本府備查,由本府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409, "title": "瓦斯公司如何抄表?", "內容": "

      瓦斯公司於每月或隔月依規定日期派員至用戶處所查抄計量表度數,並據以計算用戶該次應繳天然瓦斯費。另瓦斯公司依用戶性質分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家庭用戶每2個月抄表1次,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每1個月抄表1次,其抄表方式說明如下:

      1. 商業及服務業用戶:由瓦斯公司派員按月親抄。
      2. 家庭用戶:由瓦斯公司採隔月分區輪流派員抄表,其方式如下:
        (1)瓦斯表在屋外者,由抄表人員抄表。
        (2)瓦斯表在屋內者其方式有:
        A.張貼「抄表通知單」,由用戶自行填報。
        B.語音自報度數、上網自報度數或來電自報度數。
        C.用戶未自報或未自填度數時,由抄表員前往用戶處按鈴抄表或由用戶自看告知,或瓦斯公司主動致電詢問。
        D. 依上述方式皆未能取得度數資料時,由瓦斯公司依經濟部同意備查之瓦斯公司營業章程規定,用戶未通報度數時參照該用戶至少前3期之平均計費度數乘以推定係數推估計費度數。用戶連續二期以上未能配合依時抄表,瓦斯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時,用戶應配合辦理。俟取得正確度數後再核正。如有氣費超(短)收時,合併下次瓦斯使用費計費核算辦理退(補)費。
      ", "日期時間": "2013-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97, "title": "如因欠稅被禁止財產處分後,如何塗銷?", "內容": "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即可申請塗銷。
       ", "日期時間": "2013-05-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14, "title": "【生技】臺北市政府能否提供生技業者研發產品相關之行銷管道?", "內容": "

      為協助生技企業行銷,提升國際知名度,臺北市政府邀集企業組團參加國內外展會活動,包含籌設「臺北生技館」、「臺北展示區」參與亞洲生技大會、北美生技展,共同推介績優企業發展成果及本市協助生技產業發展政策作為及推動成效,並協助企業參加商機媒合會,歡迎生技企業單位共襄盛舉,相關訊息可與臺北市產業發展局(27208889*2090)洽詢。

      ", "日期時間": "2013-05-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96, "title": "在便利商店繳稅納稅人要不要額外支付手續費?", "內容":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稅,免負擔手續費。", "日期時間": "2013-05-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2, "title": "電器承裝業電匠解僱後,應多久辦理補僱?", "內容": "

      電器承裝業應於電匠解僱日起3個月內補僱並向本局應辦妥補僱登記,未依限辦理,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仍不改善本局逾期將廢止該業者電器承裝業之登記。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793, "title": "我的土地位於保護區,欲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向哪個單位辦理?", "內容": "

      民眾之土地位於本市農業區及保護區,請逕向本市土地所在之區公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2, "title": "請問公司增加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時,是否應先申請許可?應準備資料為何?", "內容": "

      自來水管承裝商設立分為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2階段。承裝商應先至本局辦理籌設許可,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取得「E501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再向本局辦理營業許可,始得營業。

      一、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之資格及條件:
      (一)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技術員1名及技工3名,其資格如下:
      1.技術員1名(下列(1)-(4)任選1名,並具有服務本業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1)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1年以上經歷證明。
      (2)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2年以上經歷證明。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4年以上經歷證明。
      (4)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5年以上經歷證明。
      (5)具技工資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者。
      (6)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資格(2)及(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但已依技術員資格,受僱擔任技術員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2.技工3名: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合格者。
      (三)承裝工程範圍:得承覽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

      二、乙級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之資格及條件:
      (一)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技工2名: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合格者。
      (三)承裝工程範圍:得承辦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級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之資格及條件:
      (一)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技工1名: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合格者。
      (三)承裝工程範圍:得承辦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四、登記規費:甲級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乙級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丙級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

      五、前項承裝商代表(負責)人,具有技術員或技工之資格者,得擔任自己開業之承裝商專任技術員或專任技工。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3, "title": "請問自來水管承裝分為幾等?應具備那些資格?承辦工程範圍如何?", "內容": "

      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三等,應具備資格及承辦工程範圍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專任技工三人以上者,得承覽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二條)。
      二、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三、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聘僱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得承辦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前項承裝商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技術員或技工之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員或專任技工。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6, "title": "請問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技工於離職後應於何時補僱?若未補僱會如何?", "內容": "

      自來水承裝商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起3月內聘僱補足並向產業發展局辦理變更登記。 逾期未辦理,可依自來水法第93之2條第2款規定,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業處分,並依同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8, "title": "請問自來水管承裝商所稱技術員、技工之資格為何?若有更名時應如何?", "內容": "

      所稱技術員、技工,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技術員﹕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系畢業,或其他性質相近科系畢業,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四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畢業,或其他性質相近學科畢業,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五)具技工資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者。
      (六)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資格(二)及(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但已依技術員資格,受僱擔任技術員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技工﹕經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領有證書者,或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經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自來水管配管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前項第一款所列工作經歷之計算應以其提出之考試及格證書或畢業證書所載考試及格或畢業以後之經歷核計之。
      以上具有資格之人員所附之「自來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書」若有更名請先至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更名,洽詢電話02-89415062。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9, "title": "請問自來水管承裝商由臺北市遷到其他縣市如何辦理?由其他縣市遷到臺北市如何辦理?", "內容": "

      由臺北市遷到其他縣市,應先至臺北市政府辦理廢止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再可到其他縣市辦理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反之由其他縣市遷到臺北市時,亦需先到其原核發營業許可證之縣市辦理廢止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書,才可到臺北市政府辦理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1, "title": "電匠於何種情形下,應出具受聘同意書於電器承裝業?", "內容": "電匠受僱於新設立之電器承裝業、新受僱於電器承裝業與電器承裝業展延時,均應出具受聘同意書予受僱電器承裝業。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4, "title": "電匠考驗合格證書及自來水管考驗合格證書補發或遺失應如何辦理?", "內容": "

      電匠考驗合格證書請至經濟部能源局辦理(洽詢電話:27757756);自來水管技工考驗合格證書請至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洽詢電話:04-2250-1325)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5, "title": "請問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多久?", "內容": "

      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7,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設置加油站?", "內容": "

      加油站之設置須經四項申請程序:土地用地許可、籌建許可、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經營許可執照四個階段

      1. 用地許可階段:申請業者必須先向本市建管處申請核發加油站用地許可。
      2. 籌建許可階段:申請業者取得用地許可後,須依法檢具申請書、設站基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等文件向本府產業發展局申請籌建之許可。
      3. 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階段:申請取得本局核發之籌建許可後即可向本市建管處申請建築執照,並於基地營運設施建築完成後,向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
      4. 經營許可執照階段:申請業者完成建站後,需檢具建管處核發之使用執照影本、消防局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環保局核發之許可文件向產業發展局申請核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本局會同供油機構現場查驗設備合格後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業者可開始營業。

      相關書表及申請須知請上台北服務通查詢下載或洽詢電話:1999#6611(或27208889#6611)本局公用事業科。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8, "title": "請問加油站變更營業主體及負責人如何辦理?", "內容": "

      須提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申請:

        \t
      1. 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書。
      2. \t
      3. 變更後之公司執照及股東名冊影本。
      4. \t
      5. 原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紀錄。
      6. \t
      7. 經地方法院公證之權利讓渡書。
      8. \t
      9.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10. \t
      11. 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正本。
      12. \t
      13.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相關書表及申請須知請上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下載或洽詢電話:1999#6611或27208889#6611本局公用事業科。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9, "title": "經營中加油(氣)站變更申請如何辦理?", "內容": "

      1.申請書。
      2.加油(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
      3.變更前平面配置圖正本或影本1份。
      4.變更後平面配置圖6份。
      5.前次變更同意函影本。
      6.加油(氣)經營許可執照影本(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時需繳回正本)。
      7.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更換執照時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2,000元)。
      8.變更營業主體另須檢附下述文件:(1)經地方法院公證或認證之權利讓渡書。(2)土地使用權同意書。(3)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1份。(4)變更後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股東名冊。(5)原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紀錄。
      9.變更負責人另須檢附下述文件:(1)變更後公司執照或變更登記表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股東名冊。(2)原公司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紀錄。
      10.增加基地面積另須檢附下述文件:(1)地籍圖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2)土地使用權同意書。(3)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應檢附本府核發可供加油(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相關書表及申請須知請上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下載或洽詢電話:1999#6611或27208889#6611本局公用事業科。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0, "title": "請問節約能源業務是那一單位負責?", "內容": "本府節約能源業務分工,有關工商產業節能請洽產業發展局,電話:1999#1307或27208889#1307。其他節能業務,請轉給負責局處,負責局處分工如下:
      1.社區家戶節能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由環保局負責(分機1118)。
      2.交通節能部分,由交通局負責(分機6875)。
      3.綠建築推動部分,由建管處負責(分機8517)。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3,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補換發電匠考驗合格證書?", "內容": "

      電匠考驗已於95年回歸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電匠考驗事項洽詢電話049-2359171轉222找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電匠補發證照請改洽02-27757756經濟部能源局李先生。

      ", "日期時間": "2013-05-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79, "title": "我現在想設立廣告招牌,請問需要申請嗎?", "內容": "

      依建築法第97條之3規定,設置招牌需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申請之文件及程序請上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查詢,網址:https://dba.gov.taipei/或洽詢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88。

      ", "日期時間": "2013-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80, "title": "樓下鄰居將廣告招牌釘在我的牆面,請問可以檢舉嗎?", "內容": "

      經廣告物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檢舉之違規廣告物是屬優先查處的廣告物,只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檢舉本處一經確認違規屬實,即依法查處。

      ", "日期時間": "2013-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81, "title": "現在臺北市廣告物都會依「臺北市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查處嗎?", "內容": "

      本處將排定一些重要路段就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之違規廣告物進行查處,其餘廣告物一經檢舉則依「臺北市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82, "title": "一般民眾如何檢舉違規廣告?可透過哪些管道檢舉?", "內容": "

      民眾若有廣告物疑義,可多利用市府1999專線、市政信箱或提出書面檢舉,亦可洽詢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88,一起為更安全更美好的生活環境努力。

      ", "日期時間": "2013-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83, "title": "可以簡要說明「臺北市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內容與開罰原則?", "內容": "

      有七種類型的違規廣告物屬於重大違規,大多是屬於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的範疇,故列入優先查處範圍:

      (一)市地重劃、區段徵收且需辦理都審或已辦理美化更置廣告物等區域。

      (二)應申請雜項執照之廣告物。

      (三)結構、面板損毀或妨礙公共安全、消防救災。

      (四)妨害市容景觀、公共交通之廢棄廣告物或規格不符之廣告物。

      (五)廣告文字圖案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習慣。

      (六)屋頂樹立廣告物。

      (七)所有權人或管委會檢舉之違規廣告物。

      這七種違規廣告物大多是屬於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市容觀瞻的範疇,凡是這七種類型的廣告物,一經確認違規屬實,即通知限期10天內補辦手續或自行拆除改善,否則即依建築法處4萬元罰鍰並強制拆除,非屬上述優先查處之廣告物,則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 "日期時間": "2013-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77, "title": "若外籍移工遇人身傷害或有法令雙語諮詢需求可請誰協助?", "內容": "

      勞動部設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不論平日或假日,提供移工、雇主與一般社會大眾民眾與外籍移工以電話直撥1955,24小時皆提供最即時之服務。1955專線統一受理案件後,即會依外籍移工所在區域,通報地方權責機關處理。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09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05、4207、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01、4223;泰國籍分機:4221

      ", "日期時間": "2013-05-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56, "title": "被指定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建築物要符合何種條件,才能辦理容積移轉?", "內容": "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前揭辦法所稱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 "日期時間": "2013-05-28T15: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57, "title": "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如何組成?",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三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民政局之局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並由文化局就下列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作業原則」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之保存理論及技術。

      (二)歷史研究、考古研究及人文社會科學研究。

      (三)文化理論及文化研究。

      (四)建築史及建築理論。

      (五)文化景觀、造園及景觀設計。

      (六)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地理資源空間規劃研究。

      (七)法律。

      (八)文化產業或博物館空間規劃及經營管理。

      (九)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及社會人士。

       

      ", "日期時間": "2013-05-28T15: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91, "title": "剝皮寮歷史街區位於何處?開放時間?", "內容": "

      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73巷


      街區:週二~週日 09:00~21:00

      室內:週二~週日 09:00~18:00

      休館:週一固定休館

      ", "日期時間": "2013-05-28T11:2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34, "title": "●替代役申請:「宗教因素如何申請服替代役?處理程序為何?」", "內容": "

      1.申請條件: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2.應檢附之資料:
       (1)申請書。
       (2)調查審核表。
       (3)自傳。
       (4)理由書。
       (5)切結書。
       (6)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3. 處理程序:
       (1)戶籍地區公所受理役男或家屬申請案件時,5日內將初審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
       (2)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揭申請案件時,10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該案件陳報內政部役政署核定。
       (3)內政部役政署收到前揭申請案件時,於3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其審議結果於15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男本人。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徵集勤務科,聯絡人:李麗珍,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220,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3, "title": "●軍墓管理:「臺北市軍人公墓目前是否提供土葬或樹葬服務?」", "內容": "

      本市軍人公墓自89年7月1日起,已廢止土葬;樹葬園區於95年9月1日啟用。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軍墓股,聯絡人:葉雯俐,聯絡電話:27851686分機17,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4, "title": "●兵員徵集:「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後,如有特殊事故無法入營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1、應徵役男在徵集入營前,凡合於「徵兵規則」第29條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如不合延期徵集者,仍應依限入營。另有顯著病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體位未定、替代役體位或免役體位標準者,可另行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申請複檢改判體位。

      2、除前項事故外,入營當日於集合地點再作一次目視檢查,倘發現役男體位有顯著不合格或嚴重疾病者,即停止護送入營,並主動辦理後續複檢或延期徵集入營事宜。

      3、如「病狀不顯著」且提不出醫療機構相關診斷證明書之役男,仍應遵照規定入營,由新訓中心予以複檢,決定是否收訓或辦理驗退、停止訓練。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分機210,聯絡人:林麗雲,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7, "title": "●役男出境:「役男出境國外還未返國以前,可不可以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內容":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所以出境國外之役男,必須入境返回國內後,才可以再申請辦理出境。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1, "title": "●役男出境:「役男申辦出境時所繳附的文件,如果是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的話,是否須另附中文譯本並經驗證機構驗證?」", "內容": "

      (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役男申辦出境所繳附之文件,如果是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海基會驗證。
       (二)前項文件如非英文請附經驗證之中文譯本。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孟儒,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1, "title": "●兵員徵集:「常備兵現役及軍事訓練役期多久?可折減訓練役期時數?」", "內容": "

      一、依兵役法第16條規定,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1、現役: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1年,期滿退伍。

       2、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4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二、前項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8堂課折算1日折減之。

      三、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30日及15日。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分機210,聯絡人:林麗雲,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7, "title": "●意外救助:「市府對本市籍役男暨服勤本府各機關替代役役男,於服役(勤)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有何救助措施?」", "內容": "

      對設籍本市之義務役常備官、士、兵及替代役役男(或籍設外縣市於本市服勤之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者,本局於接獲單位通報或媒體訊息,即派員慰問其家屬,並致送及時慰問金。俟接獲國防部(常備役)或內政部(替代役)事故通報函後,派員致送一次慰問金,以表達市府關懷慰助誠意。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羅巧瑞,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1,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8, "title": "●傷病住院:「市府對本市籍役男服役期間因傷(病)住院時有何慰助措施?」", "內容": "

      本市義務役役男暨於本府各機關服勤之替代役役男,因傷病住院達3日以上者,依軍醫院通報或檢具住院證明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即派員到院慰問致贈住院慰問金3,000元,並致送市長慰問信函,以表達關懷慰助之意。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陳怡如,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0,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55, "title": "發現有幼犬貓在同一位置一直叫,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可先觀察1至3天,看母犬貓是否會將幼犬貓帶走,可能是因為母犬貓外出覓食,幼犬貓才會一直叫,若直接去觸摸幼犬貓,當母犬貓回來有可能會聞到人類的氣味而將幼犬貓遺棄,造成母子分離,一旦幼犬貓離開母犬貓身邊而無法獲得初乳,幼犬貓的死亡率近乎100 %,如非涉緊急生命危險時,不建議任意移動幼犬貓。

      二、如幼犬貓留置超過3天,請撥打1999或本處24小時動物救援專線(1959),本處會立即派員前往救助,並送至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安置。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7, "title": "●替代役管理:「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是否為上下班制?」", "內容": "依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之規定,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分發臺北市政府服勤之役男,服勤完畢應在替代役中心集中住宿,備勤待命,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只有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才得返家住宿。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替代役中心:23649747,承辦人:余文。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2, "title": "●軍墓管理:「是否有小型公車上山至臺北市軍人公墓忠靈堂?」", "內容": "目前本府公共運輸處無此路線,但清明節掃墓期間,於服務中心有免費接駁公車往返忠靈堂。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軍墓股,聯絡人:葉雯俐,聯絡電話:27851686分機17,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10, "title": "●軍墓管理:「臺北市軍人公墓可否持香入納骨室?家屬祭拜時,骨灰櫃否可開啟?」", "內容": "軍人公墓忠靈堂大廳及納骨室內,不可持香祭拜,祭香須插於室外香爐;軍人公墓骨灰櫃自95年7月1日起已全面停止開櫃服務。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軍墓股,聯絡人:葉雯俐,聯絡電話:27851686分機17,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4, "title": "●軍人保險:「義務役役男服役期間有無意外保險?內容如何?」", "內容": "一、兵役局為照顧役男入營輸送當天之安全保障,向保險公司投保「臺北市徵集役男入營輸送期間團體保險」,每人保險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義務役常備官、士、兵意外事故發生,依軍人保險條例,由國防部主管,分死亡、殘廢二種給付;給付金額係按作戰、因公、病故或意外等原因及年資、階級予以核算保險基數而定。
      三、另一種是國防部投保「國軍官兵團體意外保險」,分為執行公務死亡者最高理賠金額新臺幣350萬元,非執行公務死亡者理賠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四、替代役役男則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享有「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其主管單位為內政部,其保險內容及給付與「軍人保險」及「國軍官兵團體意外保險」相同。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羅巧瑞,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留守業務處保險組02-27867350、內政部役政署權益組保險科0800-491022。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10, "title": "●權益編管:「榮民及其配偶或現役軍人或臺北市市民是否可申請安厝臺北市軍人公墓?安厝是否收費?」", "內容": "榮民、現役軍人及其配偶須往生後始可申請,但應為合法配偶,並以1人為限。安厝對象為亡故六十日內之榮民、現役軍人及其配偶,臺北市市民不可以申請安厝。 申請後,需於一個月內持安厝通知單辦理。安厝完全免費。
      如仍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權益編管科軍墓股:27851686分機14,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2, "title": "●兵員徵集:「補充兵的訓期多久?什麼情況下可以折抵補充兵役軍事訓練?」", "內容": "

      1.依現行規定,補充兵役須接受為期12天之軍事訓練,但曾受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及常備兵在營日期,均不得折抵補充兵役訓期。 

      2.按兵役法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服補充兵役,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1)在入營前曾受軍事訓練,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檢定合格。
       (2)兵役法第20條之1第2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

      3.另依補充兵役役男軍事訓練及檢定作業要點第3點:下列人員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區公所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並檢附證明文件,函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辦理檢定,合格者層報地區後備指揮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予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1)曾受各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結訓,持有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者。
       (2)曾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不分軍種兵科,訓練時間滿該訓練梯次8週(56天)以上,持有退訓證明書者。
       (3)曾受常備兵新兵入伍訓練結訓,持有停役令者。
       (4)曾受第一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持入伍訓練結訓證書者。
       (5)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持施訓單位結訓證明文件者。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分機213,聯絡人:周淑慧,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03, "title": "●役男抽籤:「役男如何參加軍種抽籤?而抽籤後何時可入營服役?」", "內容": "

      一、按抽籤通知書指定之日期、時間與地點,攜帶該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私章等前往抽籤。未能到場者,得委託有行為能力之家屬代抽。役男未到場,亦未委託家屬代抽者,由主持人依規定代抽(法定代抽)。 

      二、抽籤後未在學者,按(1)出生年次(2)抽籤時間(3)抽中之軍種、籤號順序入營 。大概入營時間可向戶籍地區公所查詢。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分機213,聯絡人:周淑慧,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4, "title": "●替代役管理:「替代役役男之身分定位為何?」", "內容": "

      一、替代役役男於訓練及服役期間,不具有軍人身分。 

      二、服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時,其身分符合刑法第10條所稱公務員之規定。 

      三、替代役役男之違法犯紀,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之罰則及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及行政程序法處理。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替代役中心:23649747,承辦人:余文。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26, "title": "●替代役管理:「服替代役役男要接受哪些訓練?」", "內容": "

      一、基礎訓練:1週至4週。
       二、專業訓練:1週至12週。以各分發服役類別不同而有各不同期間的專業訓練。
       但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為期3週至13週。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替代役中心:23649747,承辦人:余文。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33, "title": "●替代役管理:「替代役之管理權責為何?」", "內容": "

      替代役之管理分為服勤紀律及勤餘生活管理兩方面,服勤時間由服勤處所負責,勤餘時間由替代役中心負責。 

      一、服勤管理單位:役男服勤之職前訓練、勤務分配、差假、紀律、獎懲、役籍、薪餉名冊繕造與發放及服勤考核處理等事項。 

      二、勤餘管理單位:替代役中心統籌役男勤餘住宿生活管理與輔導,訂定「臺北市替代役中心役男生活管理手冊」及役男生活作息表,以建立透明與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使住宿役男在安全、規律環境中,養成良好生活習慣,提高服勤成效。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替代役中心:23649747,承辦人:余文。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4, "title": "●僑民服役:「僑民役男服役有無特別規定?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有何不同?」", "內容": "

      一、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故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義務,惟政府為考量僑民返國後,在生活環境、工作、語言及習俗等方面,需經一段時間調適,故特別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做為對歸僑役男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依現行規定於返國居住時間屆滿183日時,即須接受兵役徵兵處理。至於屆滿183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2.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二)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2.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三)以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所持本國護照、外國護照入境時間合併計算之。

      二、綜上,僑民役男與國內一般役男相同,均負有服兵役之義務,只是在徵兵處理條件成就的時間上不同而已。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6, "title": "●僑民服役:「修正法令,僑民役男在國內居留屆滿183日如何計算」?有何其他限制規定?", "內容": "

      一、僑民役男在臺原有戶籍(或初設戶籍)屆滿183日之計算以有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二)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二、僑民役男返國後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供以電子上傳或書面方式提出以下文件(不含返臺初設戶籍之僑民役男):

      (一)本國護照。

      (二)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

      (三)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四)足資證明返國前4個月內,入境僑居地區證明文件如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證明或交通票券等證明文件。

      三、上述證明文件,未依限繳交,於再次返國時,無庸待達183日,應即辦理徵兵處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7, "title": "●僑民服役:「具有雙重國籍是否還要服役?」", "內容": "

      依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3及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但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如不具僑民身分,即屬一般役男。僑民役男仍有履行兵役之義務,惟考量僑民長期旅居國外,政府為免僑民役男一旦返國處理事務須立即接受徵兵處理,乃給予返國定居者有一段適應期(屆期183日才徵兵處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88, "title": "●僑民服役:「如何取得僑民身分及應如何認定?」", "內容": "

      一、有關我國之僑民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如不具僑民身分,即屬一般役男身分。僑民身分之申請取得,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證明。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之役齡男子,即為僑民役男。

      二、役男如於修法前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須向僑務委員會重新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駐外館處不受理是項業務)。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90, "title": "●僑民服役:「具僑民役男身分返國就學者,其兵役問題如何處理?」", "內容": "

      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4條第4項規定,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居住時間計算,但在離開學校(休學、退學或畢業)之後,就必須依規定計算在臺居留時間,於居住屆滿183日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但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者,因並不符合在學緩徵條件,仍計算在臺居留時間。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13-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36, "title": "勞工到職前有親屬死亡,到職後因禮俗原因,可否向新公司申請喪假?", "內容": "

      勞工到職前有親屬死亡,到職後因禮俗原因仍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4年10月11日勞動2字第0940056125號函釋:「……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死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仍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 "日期時間": "2013-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37, "title": "什麼叫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 "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第三條: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的職務內容為: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定初步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整合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所以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是提供身心障礙者在整個求職過程中從頭到尾完整服務的主要推手。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1 ", "日期時間": "2013-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38, "title": "什麼叫支持性就業服務?",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對於支持性就業服務定義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507

      ", "日期時間": "2013-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39, "title": "我領有身心障礙者證明,請問要如何找工作?", "內容": "

      您可以先嘗試評估自己的求職能力,如果能自行求職則可以逕自一般就業服務站台尋求協助;若有任何困難則請攜帶身心障礙者證明至本處5樓服務櫃檯由專人協助,另外也可以至本處委辦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暨就業服務單位尋求協助。


      聯絡課室:5樓身障櫃檯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8或5222

      ", "日期時間": "2013-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40, "title": "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現在住在新北市,但我想找臺北市的工作,請問是否一樣能夠得到協助?", "內容": "

      新北市目前已經設有3個身障職重中心,您可以就近至三重區、新店區或是板橋區職重中心接受服務,新北市一樣可以幫您尋找在臺北市的工作,這樣可減少您在交通往返上的時間。


      聯絡課室:5樓身障櫃檯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8或5222


      ", "日期時間": "2013-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34, "title": "檢舉違建,認列為新違建後,建管處處置方式為何?", "內容": "

      (一)倘為施工中違建,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採取即時強制拆除措施,由本處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區隊,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執行拆除作業。

      (二)若為已完工新違建,經勘查認定完成查報處分及行政送達程序後,即責由本處拆除區隊列管,疏導違建所有人自行改善拆除;如屆期仍未配合執行拆除或改善不符規定者,本處將訂期執行拆除。


       

      ", "日期時間": "2013-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處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9, "title": "如何索取視障按摩院(站)資訊?", "內容": "

      可電洽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亦可下載視障按摩店家名冊(如附件),即可查詢到按摩店家資訊。另也可電洽臺北市按摩業職業工會詢問(電話:02-21002425 )。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08

      ", "日期時間": "2013-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1140325本市視障按摩據點分區名單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4/relfile/31820/4907319/7aa7fb34-cbc3-4857-9523-4bad454c5461.pdf" } ] }, { "DataSN": 4907320, "title": "臺北市工作者職業災害慰問金發放額度為何?", "內容": "

      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二、失能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失能第四等級至第五等級者:新臺幣十萬元。
       四、失能第六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者:新臺幣二萬元。
       五、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六、因職業病致失能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七、工作者或申領權人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僅得擇一申請。

      工作者如同時符合本市及設籍地之慰問金核發條件者,不論工作者或申領權人是否向工作者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勞動局應扣除設籍地規定之慰問金金額。

      ", "日期時間": "2013-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21, "title": "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如何申請?", "內容": "勞工因職業災害致失能或死亡或因職業病致失能者時,勞工或申領權人,應於認定失能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慰問金。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2", "日期時間": "2013-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15, "title": "請問天文館的位置在那裡?如何去天文館?", "內容": "

      本館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363號

      詳細來館交通資訊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57, "title": "請問天文館有招募志工嗎?該如何應徵?", "內容": "

      有的。本館志工依工作性質共分為3個中隊,皆為不定期公開招募,招募前都會發布新聞稿,並於網站上公告,有興趣的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亦可向各中隊志工督導留下聯絡方式,本館於志工招募時將主動通知。

      第一中隊督導 02-28314551分機516(主要工作內容:服務臺諮詢業務)

                                                  分機302(主要工作內容:天文觀測支援、研究與圖書業務)

      第二中隊督導 02-28314551分機204(主要工作內容:天文推廣業務)

      第三中隊督導 02-28314551分機716(主要工作內容:展示場服務業務)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58, "title": "請問天文館是否提供廣播尋人服務?", "內容": "

      有的。本館提供廣播尋人服務,如有需要,請向1樓服務台或大廳團體預約報到處洽詢。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59, "title": "請問天文館接受預約參觀嗎?應如何預約?", "內容": "

      若屬30人以上團體,請電洽本館票房進行預約,預約電話02-28314551分機523。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0, "title": "請問天文館接受退票、或更換票券、或更換場次嗎?", "內容": "

      可以。請於票券尚未使用且未超過入場時間前,直接至本館1樓人工售票窗口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1, "title": "請問參觀望遠鏡觀測室是否需要購票?", "內容": "

      本館望遠鏡觀測室為免費參觀,無需購票。

      開放時間:10時至12時、14時至16時(週一休館未開放);週六增開19時至21時。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2, "title": "請問在天文館購票是否可以使用信用卡或國民旅遊卡?", "內容": "

      本館可以使用信用卡,但無法使用國民旅遊卡購票。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3, "title": "請問在天文館購票是否需自備零錢?", "內容": "

      本館自動售票機可收一般流通紙鈔及硬幣,且均有找零功能,所以無需自備零錢。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4, "title": "請問天文館有無提供嬰兒車或輪椅租借服務?需要收費嗎?", "內容": "

      本館備有嬰兒車及輪椅供民眾借用,請借用人持證件至1樓服務臺辦理借用登記,均無需收費。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5, "title": "請問在天文館內有提供無線上網的服務嗎?", "內容": "

      有的。本館館內有提供Wi-Fi(Taipei Free)免費無線上網,請民眾自備筆記型電腦或其他上網裝置。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6, "title": "請問天文館地下停車場有對車輛的高度限制嗎?", "內容": "

      有的。本館地下停車場限高2.1公尺。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7, "title": "請問天文館有沒有停車場?收費的標準為何?", "內容": "

      有的。本館備有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請參閱「來館交通資訊」之「地下停車場資訊」。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68, "title": "請問在天文館內遺失物品該如何找尋?", "內容": "

      本館拾得物品,均統一送交1樓服務臺,請直接至1樓服務臺認領或登記協尋。如已離開館內,可於網站上「失物招領」區查詢或請撥打02-28314551轉分機509洽詢。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70, "title": "請問天文館有沒有提供參觀學習單或導覽手冊?", "內容": "

      有的。本館學習單均放置於網站上,民眾可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參觀現場不提供紙本學習單。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71, "title": "請問有關於天文方面的問題,可以詢問天文館嗎?", "內容": "

      可以。天文專業問題請撥打 02-28314551 轉分機 302 洽詢。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72, "title": "請問天文館有沒有提供學生參加公共服務學習的機會及其相關預約登記及服務時段?", "內容": "

      有,本館於星期例假日(含寒、暑假期間及國定假日)提供學生公共服務學習的機會,服務時段分上午4小時(09:00-13:00)、下午4小時(13:00-17:00)及全天8小時(09:00-17:00,中午午休1小時用餐)等3種時段供學生選擇登記,請同學事先線上預約登記,服務當天需攜帶學生證及公共服務卡準時至1樓服務臺報到。(報名連結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73, "title": "請問參加公共服務的學生服務時要穿制服嗎?", "內容": "

      不用穿著制服,但須攜帶學生證及公共服務卡。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10, "title": "請問天文館有沒有置放物品的置物箱或置物櫃?需要收費嗎?", "內容": "

      有的。本館於1樓大廳東側設有置物櫃,無需另外收費。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12, "title": "請問天文館可以停放大型遊覽車嗎?", "內容": "

      可以。本館備有大型車停車場,可提供參觀團體免費停放大型遊覽車。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81, "title": "天文館開放時間?", "內容": "

      本館開放時間: 

      1.展示場:9時至17時;週六延長至20時。

      2.宇宙劇場及立體劇場:首場9時,末場16時;週六加開場次至末場19時。

      3.宇宙探險:9時30分至16時。

      4.第二觀測室:10時至12時、14時至16時;週六增開19時至21時。


      (本館每週一休館,如遇國定假日則維持開放)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71, "title": "請問天文館內是否有提供用餐休息的場所及販售餐點?", "內容": "

      本館2樓休憩區有提供用餐休息場地及販售餐點。



       

      ", "日期時間": "2013-05-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04, "title": "照護補助的申請資格為何?", "內容":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指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 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市民,或居留地在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 低收入戶或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可向各地稅捐單位申請)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三 申請人之配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或四十五歲以上且領有重大傷病卡,或家中有下列親屬之ㄧ,申請人之配偶無法協助照料:
      (一) 十二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六十五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 前款人員有照護機構或人員照護之事實。",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05, "title": "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中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的範圍為何?", "內容": "本補助所指的職業訓練為本市職能發展學院、社會局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日間職業訓練班;就業服務指本市就業服務處所辦理的就業諮詢或就業研習班。",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06, "title": "照護補助所指的照護人資格為何?", "內容": "本補助所指的照護人資格為:本市或新北市(其他縣市不可)合法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托育中心、國小課後安親機構、補習班、護理之家、托老機構、保母或居家照顧者等。",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07, "title": "照護補助申請人應檢附哪些文件?", "內容": "申請人應於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辦理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機關申請照護補助:
      一 申請表。
      二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度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四 配偶無照顧能力證明:在學證明、在職證明(自營作業者,由當地里長出具相關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重大傷病卡等。
      五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 照護證明文件。
      七 照護機構或人員之立案證書或資格證明文件。",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09, "title": "照護補助之配偶無照顧能力證明指什麼文件?", "內容": "指在學證明、在職證明(自營作業者,由當地里長出具相關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重大傷病卡等,如申請人無配偶則無須檢附。",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0, "title": "照護補助之照護機構或人員之立案證書或資格證明文件指什麼文件?", "內容": "指本市或新北市合法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托育中心、國小課後安親機構、補習班、護理之家、托老機構等立案證書影本,或保母結業證書、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影本、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等。",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1, "title": "照護補助案件之申請流程為何?", "內容": "一、申請人應於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辦理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機關申請照護補助。
      二、申請案件經審核後,受理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受補助者應於核准補助處分送達後十五日內,檢附照護費用收據正本向受理機關申請核發補助款。但有特殊情形(例如:尚未取得照護機構所開立之照護收據,並向受理機關報備),經受理機關同意者,不受十五日之限制。
      四、受理機關依據申請人照護補助收據及本辦法補助標準計算補助金額後,核發照護期間補助金。",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2, "title": "照護補助案之審查需要實地訪查嗎?", "內容": "本補助之案件審查,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13, "title": "照護補助的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一、照護補助之補助基準,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算。
      二、受補助者實際支出照護費用低於補助基準者,以補助實際支出費用為限。 三、全日制:以每月新臺幣8000元,每日400元為上限;半日制:以每月新臺幣4000元,每日200元為上限。", "日期時間": "2013-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77, "title": "【補校】請問臺北市有哪些國小有附設補校?", "內容": "

      臺北市共有16所國小補校,其所在行政區、校名如下,倘有入學問題,可逕與學校聯繫

      --------------------------

      1    松山區    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

      2    信義區    臺北市信義區雙永國民小學

      3    信義區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國民小學

      4    大安區    臺北市大安區建安國民小學

      5    中山區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國民小學

      6    中正區    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國民小學

      7    大同區    臺北市大同區永樂國民小學

      8    大同區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

      9    萬華區    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

      10  萬華區    臺北市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

      11  文山區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

      12  南港區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國民小學

      13  內湖區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國民小學

      14  士林區    臺北市士林區士東國民小學

      15  士林區    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

      16  北投區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

      ", "日期時間": "2013-05-13T14:4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79, "title": "【國小轉學】外籍小孩或大陸地區小孩要轉回臺北市學校就學國小需如何辦理?應具備哪些文件?", "內容": "

      依教育部訂頒「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應檢送外僑(外籍)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申請書及外僑(外籍)居留證影本,依學童居留證之地址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辦理轉入學。

      另大陸籍學童來臺就學應檢附護照、居留證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惟依新修訂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已開放大陸配偶前婚姻子女及大陸專業人士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均得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學童若未能取得居留證者,得視情個案情形開放以學童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辦理就學。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3-05-13T14: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78, "title": "【大陸地區就學證明】在大陸就讀小學其學歷是否被認可?", "內容": "

      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請申請人將「大陸學歷證明申請書」及下列資料寄送至教育局國小教育科(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北區)辦理或於「市民服務大平臺」線上申辦:

      1.國民小學學歷證件正本(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2.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設籍地址或居留地址須為「臺北市」)。
      3.申請人2吋照片2張。

      聯絡電話:1999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3-05-13T14:1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0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大陸學歷證明申請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42/relfile/31820/4899978/011e8445-541b-4c23-ab43-5abf2ec2b554.pdf" } ] }, { "DataSN": 4906043, "title": "請問臺北市目前有哪些公告戶外禁菸場所?在禁菸場所吸菸會被處以多少罰鍰? ", "內容": "

      1.臺北市公告戶外禁菸場所詳細資訊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官網菸害防制專區查詢。

      2.違規吸菸民眾,依該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

      ", "日期時間": "2013-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395, "title": "自行車鑰匙遺失無法打開車鎖時怎麼辦?", "內容": "

      請您就近尋找鎖匠或車行協助開鎖,或撥打1288查號台查詢周邊鎖匠或車行電話號碼。

      ", "日期時間": "2013-05-07T09:3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4:4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94, "title": "有就業需求者還有哪裡能尋求協助?", "內容": "

      除在地型就業服務外,如有就業需求民眾亦可與就服處各就業服務站(http://eso.gov.taipei/)或上台北就業大補帖(https://okwork.gov.taipei)了解徵才訊息。




      ", "日期時間": "2013-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93, "title": "就業服務處在各區公所設置「就業服務點」的時間?", "內容": "

      各區公所駐點時間不同,詳見附表。

      ", "日期時間": "2013-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就業服務處在各區公所設置「就業服務點」的時間_112年",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2/relfile/31820/4907293/6c67d2ad-a2fb-450c-ae5f-5375b2f77836.pdf" } ] }, { "DataSN": 4907291, "title": "山坡地如有農地水土保持輔導需求應如何申請?", "內容": "

      如有水土保持輔導需求,可於大地工程處處網首頁「大地專區」中「水保諮詢預約」進入分頁,進行「線上預約」申請輔導,或於處網首頁上方「業務資訊」中點選「文宣品及出版品」中下載「山坡農地水土保持」或「合法申請山坡地水土保持諮詢服務」摺頁,填寫後郵寄(或傳真)至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將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輔導。(傳真電話:2759-2156)

       

      ", "日期時間": "2013-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水保諮詢預約", "URL": "https://swc.taipei/elandservice/index.htm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92, "title": "何謂在地型就業服務?", "內容": "

      就業服務處在臺北市每一行政區配置一名外展員,透過走動式及機動性的方式,深入社區主動發掘轄區中有就業需求的民眾,並開發工作機會,建構社區內就業資訊傳遞及媒合平台,提供就業諮詢及後續推介就業與關懷,讓資訊取得較為匱乏、或顯有不足的弱勢求職者有機會重返職場。

      ", "日期時間": "2013-05-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2, "title": "申請人於本市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時應繳納之相關費用及其計算方式為何?", "內容": "

      A: 

       

      一、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本文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核准使用面積乘年息百分之五乘公告地價乘十二分之一。

       

      *例如:某申請商家,經申請許可使用面積為30㎡,每日營業時間自上午7時至晚上12時,假設該路段當年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76,576元,該許可商家每月使用費及保證金計算如下:

       

      *每月使用費=30㎡ × 76,576元/㎡ × 5% × 1/12 =9,572元

       

      *保證金=9,572元 × 2 =19,144元

       

      二、許可使用時間依前條但書規定辦理者:每月使用費為依前款規定計算之每月使用費乘依前條但書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與依前條本文之每週許可使用時數比率。

       

      *例如:某申請商家,經申請許可使用面積為30㎡,每日營業時間自上午12時至晚上12時,假設該路段當年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76,576元,該許可商家每月使用費及保證金計算如下:

       

      *每月使用費=30㎡ × 76,576元/㎡ × (12hr/17hr) × 5% × 1/12 =6,757元

       

      *保證金=6,757元 × 2 =13,514元

       

       

       

      許可使用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使用費以一個月計。

       

      許可使用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使用費於開始使用前一次繳清; 在三個月以上者,以三個月為一期,於每期開始前繳清。

      ",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5, "title": "申請人因遷移或其他原因已無使用該車行斜坡道應如何處理?", "內容": "斜坡道設置完成後,如申請核准之原因消滅,申請人應依周邊人行道標準(含原有樹穴、路樹)無條件修復。",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12, "title": "設置人行道座椅之相關規定?", "內容": "一 機關、學校、公園、市場或公車站牌周邊,且寬度(含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在三公尺以上之人行道。
      二 座椅最外緣投影與臨車道之人行道鋪面起始線,淨距在四十五公分以上。
      三 設置於公車站牌區之座椅應朝向車道,座椅最外緣投影應距路緣至少七十公分以上。
      四 設置於公車專用道候車區之座椅由新工處會同本府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審查辦理。
      五 距離道路交岔口十公尺以上。


       ",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7, "title": "從哪裡可以查詢到公布之「人行道設置露天座管理辦法」呢?", "內容": "
      A:您可以進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法規查詢內查詢得到。
       ",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49, "title": "設置露天座許可有效期間為何?", "內容": "使用許可有效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年為限。申請人得於期滿前三個月前向新工處申請延長。",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4, "title": "許可使用範圍內,設施物相關規定為何?", "內容": "經新工處許可得配合設置高度不超過一二○公分活動式盆栽等環境美化設施,不得妨礙人行道通行之順暢,並有適當安全機制,非營業時段應將設施撤離,回復為人行空間。


       ",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3, "title": "哪些地方不可設置露天座?", "內容": "一、毗鄰基地為住宅區者,不得申請。
      二、路口轉角、公車站亭、捷運出入口周邊十公尺範圍;地下街、地下道及陸橋出入口周邊三公尺範圍。但經相關單位會勘視當地情況同意縮減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
      三、人行道植栽帶、設施帶、自行車道、機車停車區及行人穿越道口區域。但經相關單位會勘同意者,不在此限。


       ",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01, "title": "於人行道設置露天座應留設通行的空間為何?", "內容": "一、無騎樓之人行道,設置後淨空寬度至少二點五公尺。
      二、有落柱騎樓之人行道,不計騎樓寬度,設置後淨空寬度至少二公尺。
      三、無落柱騎樓之人行道,不計騎樓寬度,設置後淨空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

       ",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91, "title": "人行道認養人應負何種責任?", "內容": "一、人行道之清潔。
      二、人行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係認養人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新工處派員處理;其係認養人行為所致及鋪面屬自費變更者,應由認養人處理。
      三、人行道上,發現有影響市容觀瞻之設施或破壞之行為者,應即通知新工處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四、經核准由認養人施作之街道家具及附屬設施等,應保持清潔、堪用;其有損壞者,應即修繕。
      五、行道樹之管理維護,認養人應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辦法為之,其他經核准設置之花木植栽等,認養人應負責修剪、施肥、灑水及清潔工作。", "日期時間": "2013-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共同管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46, "title": "如何申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博嘉運動公園「游泳池兒童證」?", "內容": "

      1.凡設籍於本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士林區、北投區未滿14歲之兒童皆可申請,請攜帶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3個月內)、一吋照片2張(3個月內)親自或委託至博嘉運動公園服務臺辦理。

      2.進入「市民服務大平臺」首頁後,於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區域,點選「環境保護局」並點選「申請臺北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游泳池兒童證」辦理。


      備註:上述戶口名簿、戶籍謄本須為最新無異動資料,

      可使用電子戶籍謄本(申請網址:https://www.ris.gov.tw)

      ", "日期時間": "2013-04-26T08:29:00", "下版日期": "2028-06-28T20:1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42, "title": "申請公司登記資料影印或證明書可以跨轄區機關送件嗎?", "內容": "

      可以,除登記在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科學園區管理局之公司外,申請人可就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送件,受理機關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為限。惟若該登記機關無法由經濟部建置之光碟系統取得登記資料,則仍需向原登記之機關申請送件。可受理核發之資料含公司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議事錄(股東同意書)、董事會議事錄(含簽到簿)、核准函抄件及證明書(中文)等登記資料。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3-04-24T13: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41, "title": "外縣市公司登記可以在臺北市收件嗎?", "內容": "

      公司地址設於他縣市可跨單位就近於申登機關送件,登記機關於收件後即予轉送至權管機關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3-04-24T13: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39, "title": "有關本局所轄新生高架橋下極限運動區橋樑下方,有民眾丟棄舊鞋及塗鴉。", "內容": "

      1.極限運動員會將值得紀念的鞋子,掛在平日練習或曾比賽得獎的場地,並非是民眾丟棄的舊鞋;在無不雅圖文、未妨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下,塗鴉活動則可視為滑板文化的一部份。

      2.運動員用力往上拋的鞋可不是隨便選,也許是在這場地苦練穿了底、或是拿下特殊成績,才會留下「足跡」。被收錄成電玩遊戲《Skate》中的角色、曾拿下「年度最佳滑板手」的台裔美籍職業級好手Jerry Hsu到台灣時,也曾親手掛上一雙黑色板鞋當紀念。

      3.塗鴉亦為一種街頭藝術,發源於六零年代的紐約市,代表人物有Keith Haring。世界級的法國馬塞滑板場(Marseille Skatepark)亦佈滿塗鴉。塗鴉亦被認作一種反文化(counterculture)、前衛藝術(avant-garde),在社會既有成規下,反抗體制、表達異議、非主流的思潮、願景及夢想。塗鴉與嘻哈音樂(Hip Hop)、街舞以及DJ,被稱為嘻哈四大元素。

      4.以社會研究或藝術欣賞的角度,去了解掛鞋與塗鴉文化,讓我們一同來感受年輕人的創意活力,共同創造多元共融運動城市,試著了解他們的熱愛與追求,相信會有不同的收穫喔!

      ", "日期時間": "2013-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2, "title": "公司未幫勞工投保勞保或者公司投保勞保卻是高薪低保,民眾應向哪個機關申訴呢?", "內容": "

      民眾如遇到公司未幫勞工投保勞保或是公司投保了勞保卻是高薪低保(短報),應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洽詢電話:02-23961266);如為勞保高薪低保(短報)造成勞工未來實質給付金額變少,則可向本局勞動基準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來保障權益。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7017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3, "title": "如有符合53條之退休勞工,但還沒有要申請退休,此時公司表示要進行資遣,那該員工是否可請領舊制的退休金並同時領取新制的資遣費,亦或只能領取新舊制的資遣費?", "內容": "1.如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予退休金,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2.如勞工同時具有新、舊制退休年資,仍應計給新制年資之資遣費,與退休金合計發給,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4, "title": "當民眾欲進行勞資爭議申訴時,應先請民眾至本局勞動條件檢查組檢舉還是先進行勞資爭議的調解?", "內容": "

      為確保自身權益,建議民眾可先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局) 申請調解,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調解及仲裁(連結https://bola.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A6417117CA20D98&sms=31B6C0BAB6E11488&s=9598CEC46364ACB0

      )查詢,亦可至【台北服務通】(網址:https://service.taipei)/機關/勞動局/24、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或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下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填妥完畢後寄至本局;或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網址:https://ap.bola.gov.taipei/)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俾憑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6, "title": "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薪資是否要加倍發給?", "內容": "1.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
      2.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第39條規定略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7, "title": "資遣費計算是取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若前六個月有請事假,是否須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之外?", "內容": "

      事假應納入平均工資中計算,無須排除。


      參考:

      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日數均不列入計算。1、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2、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3、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4月17日勞動2字第08899號函略以:「勞工請事假不發給工資期間,應否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乙案,可參照內政部74年11月21日臺內勞字第357224號函辦理。『1、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上開工資折半發給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2、勞工因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或因留職停薪致無法獲領工資期間,因該段期間勞工業經雇主同意不需提供勞務,雇主依法亦得不給付工資,該段期間不屬於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故依其函釋意旨,除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領取折半工資、或超過30日普通傷病假及因留職停薪而未能領取工資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外,勞工向雇主請事假期間,仍應列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8, "title": "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及給付工資原則", "內容": "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2.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3.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2字第1070131393號令)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9, "title": "行業別適用勞基法時間可至何處查詢?", "內容": "

      勞動部首頁/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適用/各行業適用勞基法時間/歷次擴大適用公告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6/5834/22675/#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0, "title": "工作業務未於時間內完成,公司可否要求罰款?", "內容": "

      不違反法令規定之情況下,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然罰款金額不得由勞工薪資中逕自扣除,但經由勞資雙方合意者皆屬有效。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1, "title": "午休期間出車禍是否可請公傷病假", "內容": "

      一、勞工午休期間外出處理私事:

      「勞工如於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而於返回公司上班途中所發生事故,難謂因公受傷。惟似應酌情予以照顧,以示雇主對於勞工之關愛。」(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74年7月31日勞司發字第1098號函略以),是以,勞工因出於私人行為所發生之傷害事故,尚難視為職業災害。


      二、勞工午休期間外出用餐: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項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2, "title": "如果加班時間跨夜(到凌晨),工時要如何計算?", "內容": "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參考: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30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4, "title": "時薪制勞工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內容": "

          

      一、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每週工作時數×8週×勞雇雙方約定時薪。

      二、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6個月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8週期間原應工作時數×勞雇雙方約定時薪。

      三、上開工作時數不含延長工時。


      參考:

      (一)勞動部於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1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二)勞動部109年9月10日勞動條2字第1090078348號函:「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合先敘明。三、復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略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給。』。四、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產假薪資計算疑義,如係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以每週工作時數乘以8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如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6個月之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8週期間原應工作之時數後,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算。」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5, "title": "另如選舉當日公司只給三小時但來不及投票,公司是否有違法,另可否要求公司將該日改為假日加發一天工資?", "內容": "

      1.具投票權且當日原為工作日者,其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屬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故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且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情況下,使勞工於投票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動基準法第40條);若當日為休息日出勤者,則以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給。此外,雇主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

      2.無投票權者、選舉當日已排假或當日屬休息日或例假日者,不得再請求給假或補假。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6, "title": "平均工資如何計算?如果工作未滿6個月,又該如何計算?", "內容": "

      一、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二、月平均工資:事由發生前6個月工資除以6;或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


      三、例如:某勞工工作未滿六個月,在職區間為108年1月1日至5月10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規定「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不列入計算):

      (一)日平均工資:應自1月1日計算至5月9日所得工資總額除以4個月又9天總日數(31天+28天+31天+30天+9天)。

      (二)月平均工資:1月1日至5月9日期間(跨越1月至5月)每月之平均日數為(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5=30.2天,則該名勞工之月平均工資應為「(每日)平均工資」X30.2天。

      ※參考:

      四、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勞動部歷年函令補充):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依本府函詢勞動釋示係指「契約存續之末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50條第2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八)勞資協商無薪假(減班休息)期間(勞動部91.1.17勞動2字第0910002799號令)。

      (九)合法罷工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4.7.14臺勞資3字第124022號函)。

      (十)勞工曾於疫情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勞動部109.3.30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十一)勞工曾於疫情期間,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疫苗接種假期間 (勞動部110.7.19勞動條2字第1100130753號令)。

      (十二)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曾受政府命令、公告或通知而停業或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之期間(勞動部110.7.27勞動條2字第1100130738號令)。


      五、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2條第4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74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30所得之數額』。
      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181天至184天,而非180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30.17天至30.67天而非30天,故一律以30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3年4月9日(83)台勞動2字第25564號函)


      六、查民法第123條之立法理由已明定,以月或年定期間者,為交易上便利,應依曆計算。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既非連續,即無從依曆計算,故應就其日數以1月為30日。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即事由發生當日不算入,自當日前一日依曆往前推算6個月期間,該期間並不屬於非連續計算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123條第1項規定依曆計算,而不宜解為算足30日。故本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釋內容與民法第123條規定,尚無牴觸。因此,有關平均工資之計算,仍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6年12月9日(86)台勞動2字第052675號函)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7, "title": "產假是否計入年資?", "內容": "

      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勞雇雙方之契約關係仍於存續期間,年資照計。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8, "title": "請公假的條件;如為教召是沒有疑義,但是如果為出庭,如出庭身分為證人、被告或是公司原因是否皆可請公假出庭,或是只要歸咎私人原因則無法請公假?", "內容": "如民眾出庭作證是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經法院傳喚出庭作證,則事業單位應依上開函釋辦理;反之,如出庭作證非屬公事,則事業單位無須給予公假,惟不得拒絕勞工請假。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77年2月13日台(77)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釋:「1、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2、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303條第1、2項暨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之規定,應有出庭作證之義務。」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29, "title": "A公司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但是是B公司給薪及簽勞動契約,請問勞雇關係是跟A還是B?", "內容": "

      1.若勞工之勞動契約是與B公司簽訂,則與B公司具有勞雇關係。

      2.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另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3.問題提及「勞工到B公司上班」及「簽勞動契約」應可代表B公司受領勞工勞務並對勞工有管理上的指揮監督,具有『人格之從屬』、『親自履行』及『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另「B公司給薪」即可顯示『經濟上從屬性』;而A公司僅派勞工到B公司上班,顯無法令上之特徵,所以勞雇關係是B。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1, "title": "民眾如要申訴非本市轄管公路客運業者,如大有巴士或葛瑪蘭客運業者等(行經台北市路段客運業者),公運處也可以代收嗎?如不行,可否告知管轄單位", "內容": "

      因應公路法第37條自102年7月5日起公布實施,行經本市之公路客運業者均屬中央主管機關轄管,如國光、統聯、大有等請民眾直接向其主管機關申訴,申訴管道如下:1. 交通部公路局申訴電話:0800-231-035     2.交通部公路局意見信箱:dghmail@thb.gov.tw

      ", "日期時間": "2013-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10, "title": "如何預約申請公司登記資料查閱、影印、證明書?", "內容": "

      如欲預約申請公司登記資料查閱、影印、證明書,可先行電洽本處登記服務科電話:02-27208889/1999轉6528或6533,資料經專案承辦人確認及登錄後即可預約領件時間,領件時應備妥申請書(簽名或蓋章)、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於櫃檯開立收據繳納規費後即完成程序。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3-04-15T13: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209, "title": "如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年休假如何計算?", "內容": "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

      三、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四、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 "日期時間": "2013-04-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82, "title": "職工褔利金有規定需運用在何處?", "內容": "

      職福金僅得使用在四大類:

      (一)福利輔助。(二)教育獎助。(三)休閒育樂。(四)其他福利。

      ", "日期時間": "2013-04-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05, "title": "水費逾期未繳,違約金如何計算﹖多久會被停水﹖", "內容": "
        \t
      1. \t
        用戶應繳水費逾繳費期限者,如逾繳費期限七日內繳費者,免計遲延違約金;自逾繳費期限第八日起至第十四日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違約金;逾繳費期限第十五日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違約金。但違約金未滿新台幣五元者,以新台幣五元計。(自102年4月1日實施)(營業章程第29條)
        \t
       
      ※上述應繳水費,指用戶當期基本費及用水費,另加計(扣除)追收(退還)水費金額。
       
        \t
      1. \t
        自來水事業得對「欠繳應付各項費用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停止供水。(營業章程第33條第1項第4款)
        \t
       

       

      ", "日期時間": "2013-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19, "title": "民眾如何向警察機關辦理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 "內容": "

      本市失智長者、身心障礙者、疑似患有精神疾病者、行動不便者、易走失長者或有需求者,可向本市警察局申請自願捺印指紋。當走失者被尋獲後,可透過刑事警察局的指紋電腦比對系統,確認走失者身分並通知其家屬或監護人。辦理自願指紋捺印相關資訊如下:

      1.申請對象:失智長者、身心障礙者、疑似患有精神疾病者、行動不便者、易走失長者或有需求者。

      2.申請方式:逕向本市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或各分局(偵查隊鑑識小隊)電洽申請。

      3.繳驗資料:自願指紋捺印同意書(身分證欄位需貼妥身分證正反影本)。

      4.依約定時間、地點辦理指紋捺印。

      5.本市社福機構、健康中心、長照中心等機構或相關團體,累計有意願自願捺印指紋人數達10人以上,可向本市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提出申請,並派專人至指定時間、地點辦理自願指紋捺印服務。

      6.民眾另可至刑事警察局網站下載「民眾自行捺印專用指紋卡」,自行捺印指紋並妥善保管。遇有失踨情事發生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一親等親屬提交當事人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轉送刑事警察局比對、協尋。

         下載網址:內政部警政署民眾自行捺印專用指紋卡(失蹤人口查尋專用)

      ", "日期時間": "2013-03-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16, "title": "如何計算為有效的定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是以「每月1日」參加勞保及公保人數為準,所以身障員工如果是2日以後加保,就要從下月起算。另外實際支薪(達基本工資),實際工作也是必要條件。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

      ", "日期時間": "2013-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8, "title": "申請職務再設計應具備哪些資格條件?", "內容": "

      下列人員、機關(構)或團體得申請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職務再設計服務及補助:

      一、僱用或擬僱用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事業單位。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自營作業者)。

      三、受僱之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訓練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服務之機構。

      前項之身心障礙者(或下列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其工作或受訓地點應位於臺北市。



      ※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經醫療院所診斷為失智症。

      二、經精神科專科醫生診斷為精神疾病。

      三、劣耳聽力閾值在四十分貝以上,且與優耳聽力閾值相差二十五分貝以上之單側聽損者。

      四、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之情事。



      聯絡單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 絡 人:  宋筱昀、吳淑華、楊榮玉

      聯絡電話:2338-1600分機5113、5119、5115

      ", "日期時間": "2013-03-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9, "title": "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內容": "家庭類移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每日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日期時間": "2013-03-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18, "title": "如有勞動權益受損,如何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申訴?", "內容": "

      依勞工實際勞務提供地而定,若勞工工作地在本市,勞工可直接向本局勞動條件檢查組提出檢舉(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6樓)

      ,或本局網址:(http://bola.gov.taipei/default.aspx,點選下方「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或電洽:23026355,受理後依規定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 "日期時間": "2013-03-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14, "title": "為什麼在無張貼改道公告的站位候車,卻還是等不到公車。", "內容": "

      因警員視現場參加人數及活動狀況,為維護民眾安全,可能臨時封閉部分路段,建議您可與現場警員確認道路封閉狀況,或利用大臺北公車網站查詢公車目前動態,該網站會顯示公車目前行駛於什麼路段。

       
      ", "日期時間": "2013-03-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13, "title": "為什麼集會活動已經結束後,公車還是等不到。", "內容": "

      集會遊行時,因部分公車需提前改道,與結束時間會有落差,且集會活動現場警員將視現場情況提前或延後封閉,建議您可與現場警員確認道路封閉狀況或利用大臺北公車網站查詢公車目前動態,該網站會顯示公車目前行駛於什麼路段。

      \"大臺北公車網站\"

      ", "日期時間": "2013-03-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5284網站查詢公車目前動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07013/33817375456.jpg" }, { "Title": "大臺北公車網站",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pic/31820/4907013/69996cfa-1966-4a76-b6a7-8e2431a155c9.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12, "title": "請問集會活動公車改道後應於何處搭乘公車。", "內容": "

      您可於公車改道沿線上既有公車站位搭乘。詳細改道資訊請參閱相關新聞稿改道表,亦或至本處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 "日期時間": "2013-03-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06, "title": "如何向勞檢處提出檢舉?", "內容": "可透過網路、書面、親洽本處或電話(02-23086101)洽詢均可。倘若以傳真檢舉,請先電話洽詢特定人員接收,以避免洩密之虞。 ", "日期時間": "2013-03-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10, "title": "如何能知道私有道路土地招標資訊?", "內容": "

      相關資訊可上網查閱新工處網站(https://nco.gov.taipei/)點選『公告資訊』、『最新消息』 ,注意本市相關公告資訊或撥打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2679,洽新工處配合科詢問。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11, "title": "都市計畫道路上之私有土地徵收補償?", "內容": "

      1.位於未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上之私有土地,需俟道路開闢時配合辦理徵收補償,目前新闢道路之開闢係由新工處辦理。

      2.另位於已依都市計畫寬度完成使用之私有土地,因臺北市此類土地產權仍為私有者甚多,由於私有道路土地之補償係屬全國性之問題,請詳臺北市私有道路土地取得方式辦理。若有疑義,請上新工處網站(https://nco.gov.taipei/)首頁點選『公告資訊』、『最新消息』   即可知道相關訊息,若有任何疑問,亦可撥連絡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8084,洽新工處配合科詢問。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88, "title": "領取地上物補償費如何辦理?", "內容": "

      領取地上物補償費,應請備妥身分證、印章及本人存摺至新工處辦理領款(非本人親自辦理者,須另備委託書);如有繼承問題應先行釐清繼承後再行辦理領款手續;連絡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2682、8089,新工處配合科將竭誠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72, "title": "土地捐贈移轉事宜之期程為何?", "內容": "

      捐贈人自行辦理土地捐贈移轉事宜其作業時程如下:由新工處收件、簽報核定、通知捐贈人領回自辦(至稅捐分處辦理核發土地免稅證明、國稅局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手續後,將已完成移轉相關資料送回新工處,辦理土地無條件捐贈、都市更新案捐贈、都市計畫變更案回饋捐贈之總期程為28日(含例假日,不含捐贈人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辦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捐贈案之總期程為22日(含例假日,不含捐贈人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間)。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12, "title": "辦理道路土地捐贈需準備文件及辦理方式為何?", "內容": "有關市民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土地捐贈案件,需檢附文件、制式申請表格及流程圖均已登錄臺北市政府網路申辦單一窗口網站-「市民服務大平臺」(https://service.gov.taipei/Department/AGAA/201903140003),民眾可下載參考使用。並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路申辦。",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87, "title": "私有道路土地,應如何賣給市政府?", "內容": "有關私有道路土地目前處理方式有:
      一、參加新工處辦理之私有道路土地投標。連絡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2679。
      二、容積移轉。
      有關容積移轉業務係屬都市發展局權責。請逕洽該局辦理,連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258。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90, "title": "如何領取土地補償費?", "內容": "土地徵收補償費是由本府地政局於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15日內發放,若是採「土地價購」方式辦理,則其土地補償費係由新工處辦理。如有疑問,請撥連絡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8084,洽新工處配合科詢問。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89, "title": "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之房屋如何認定?", "內容": "臺北市公共工程需要而依法須拆遷房屋之認定標準,因各行政區認定之時間不一,合法房屋與違章建築補償單價亦不相同,請各權益人依個案電詢新工處配合科,連絡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8093,將竭誠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94, "title": "市區道路使用費計徵時程?", "內容": "

      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之使用人,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新工處申報其於前一年度之已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新工處受理申報後,應於5月31日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於6月30日前繳納。(內政部110年9月8日修正發布)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95, "title": "市區道路使用費之計費方式為何?", "內容": "

      市區道路使用費之計費方式,除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內各項計費標準外,又規費法第8條第1款規定收取「公有道路」使用費,係按臺北市政府管理當期公有道路比例(R)計收。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96, "title": "市區道路使用費計費基準之P值及R值為何?", "內容": "

      市區道路使用費計費基準(P)指管線或設施所在之直轄市、縣(市)轄區之平均公告地價之百分之五;該轄區平均公告地價未達當年期全國平均公告地價者,以當年期全國平均公告地價計之。R值係指臺北市政府管理之當期公有道路比例。P值及R值於每年由道路土地產權管理機關新工處核算,提報本府核准後使用。

      ", "日期時間": "2013-03-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程配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73, "title": "家戶排出少量未施放過之鞭炮收運方式", "內容": "

      先請市民將未施放過之鞭炮浸泡自來水後,再另外盛裝(紙袋、一般塑膠袋等)與專用袋分開併交線上清潔隊收運,或以電話預約方式辦理(比照大型廢棄物清理方式)。

      ", "日期時間": "2013-02-27T16: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72, "title": "休假日工資應於何時發放?", "內容": "

      1.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休假日(例如: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三),除非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勞工如於法定規定休假日出勤,雇主即應加倍發給工資,且於約定之發薪日應予併計,如期發放,以避免影響勞工生活。

      2.如勞工遇雇主遲發短付工資致權益受損,且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可利用1999專線向勞動局提出檢舉(電話:02-23026355;「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網址: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將會主動查處,以維護勞工權益。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3-0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7, "title": "外籍移工受虐該如何協助通報?平日與假日有何不同?", "內容": "

      勞動部基於受虐外籍移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暨有效整合協助資源,設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不論平日或假日,民眾與外籍移工以電話直撥1955,24小時皆提供最即時之服務。1955專線統一受理案件後,即會依外籍移工所在區域,通報地方權責機關處理。民眾若有問題可洽詢: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05、4207、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01、4223;泰國籍分機:4221

      ", "日期時間": "2013-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64, "title": "環保局稽查人員於執勤過程中是否要出示相關證件?若值勤過程中未出示相關證件,民眾可否要求出示相關證件?", "內容": "

      為有效執行公權力並提昇為民服務品質,本局對於各類稽查勤務訂有稽查作業程序,規定稽查人員於執行勤務時須配帶稽查證或服務證,並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表明身分,以方便民眾辨識,民眾如有疑問亦可以要求稽查人員出示證件或相關文件。


       

      ", "日期時間": "2013-02-23T11: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63, "title": "結婚何時生效?婚假應如何放?", "內容": "


      1.  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採結婚登記生效之制度。

      參考: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參考:

      婚假8天不包含例假日。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勞動部特於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3-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57, "title": "廚餘回收疑問如何洽詢?", "內容": "

      廚餘回收疑問,電話1999轉7291

      ", "日期時間": "2013-02-21T15:2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53, "title": "專用垃圾袋何時實施降價?", "內容": "

      本府於102年2月19日宣布,本市專用垃圾袋自102年3月1日零時起降價,由每公升0.45元調降為每公升0.36元。

      ", "日期時間": "2013-02-19T12:1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05, "title":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生活費用的標準與期間為何?", "內容": "

      一、全額生活費用: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且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以法定最低工資1.2倍核給生活費用補助費。

      二、差額生活費用: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有工作收入,且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其工作收入低於最低工資1.2倍者,以其工作收入與最低工資1.2倍之差額核給生活費用補助費。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一)生活費用補助期間自審核小組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各審級法院判決、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訴訟之月止。

      (二)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9個月,累計最長補助2年。

      (三)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1年,累計最長補助3年。

      四、 裁決期間生活費用:

      (一)補助期間自申請補助之當月起至裁決決定、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裁決之月止。

      (二)同一裁決案件最長補助6個月。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06, "title":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之補助對象為何?", "內容": "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勞務提供地在臺北市之勞工。

      二、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及申請時,已連續設籍臺北市4個月以上之勞工。

      三、勞資爭議事件發生時及申請時,於臺北市政府設立登記之工會。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07, "title":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範圍有那些?", "內容": "

      一、補助勞工及於臺北市政府設立登記之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因勞動事件法之勞動事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二、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向工會或勞工提起民、刑事訴訟者,補助工會或勞工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或發生職業災害之勞資爭議案件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以及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

      四、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

      五、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

      六、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交付仲裁所需之律師費。

      七、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定之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或律師費。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08, "title": "事業單位招收技術生之報備疑義?", "內容": "

      1.技術生係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技術生報備需檢附訓練契約書(載明勞動基準法第65條規定事項)及建教合作契約書,未滿20歲者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等資料,並送簽約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依勞動基準法第66條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相關訓練費用。

      2.事業單位需至本局線上申辦系統「勞動即時通」,登入會員後進行申報。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09, "title":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若欲留用,有無時間限制?", "內容": "

      依勞基法第67條,雇主雖可留用,但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如果雇主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10, "title": "技術生若發生職業災害,是否視為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而雇主是否應以補償原領工資?",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含學科時間」,故技術生輪調在校期間仍應視同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且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11, "title": "經理級主管或所謂的委任經理人適用勞基法嗎?", "內容": "

      若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係依公司法所委任,與事業單位之間為民法第528條所規定之委任關係,則非屬勞基法所定義之勞工,則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12, "title": "計算平均工資時是否應扣除普通傷病發給半薪期間?", "內容": "

      事業單位如已折半發給(或不發給)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至事業單位於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期間如工資並無扣減,則基於計算便利且不損及勞工權益之情形下,得將該期間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13, "title":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規定所稱勞工之兄弟姊妹為何?", "內容":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101年11月8日勞動2字第1010132734號令: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3款規定,勞工之兄弟姊妹包括勞工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勞工之生父母之子女,並自即日起生效。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14, "title": "如果有勞資爭議,可以直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嗎?應檢附那些資料?", "內容":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之規定如下:

      原則上,申請仲裁需先經過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始得申請仲裁,且勞資雙方要共同填寫勞資爭議仲裁申請書。


      惟如雙方皆同意不經調解程序,直接交付仲裁。則雙方需檢具書面證明,註明:「勞資雙方同意不經調解,逕交付仲裁。」,且經勞資雙方簽名(資方蓋公司大小章)。


      另外如果勞方為教師或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直接填寫仲裁申請書一方交付仲裁。(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如:調整工資、工時...等。)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18, "title": "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煤氣供應業或醫院等特殊行業,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時,應以獨任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 "內容":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仲裁時,可選擇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的方式進行。但是,如果勞資爭議案件是由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的話,依規定只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6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19, "title": "雙方當事人合意以選定獨任仲裁人方式進行仲裁,由誰決定仲裁人由什麼人擔任?", "內容": "

      原則上由勞資雙方共同於仲裁人名冊選定一名獨任仲裁人,如屆期未選定,由本局代為指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7條)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20, "title": "申請勞資爭議仲裁時,若選由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仲裁,申請人可以選定仲裁委員嗎?", "內容": "

      原則上由勞資雙方於仲裁人名冊各選定一名仲裁委員,如屆期未選定,由本局代為指定。

      兩方的仲裁委員再共同推選1名主任仲裁委員,如屆期未推選,由本局代為指定。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9條)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22, "title": "有哪些情形,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內容":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1、 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爭議事件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3、 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4、 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家長、家屬。5、 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6、 雇主團體或雇主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會務人員或其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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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24, "title": "勞資爭議當事人如果於仲裁期間達成和解,應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6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仲裁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仲裁程序即告終結;其和解與依本法成立之調解有同一效力。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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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25, "title": "仲裁有什麼法律效力?", "內容":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26, "title": "何謂勞資爭議?有哪幾種分類?", "內容": "

      「勞資爭議」是指雇主(或具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間,就下列事項所發生的爭議:

      1、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如: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退休金……等。

      2、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如:調整工資、工時……等。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及第5條)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28, "title": "何謂爭議行為?", "內容": "

      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29, "title": "如果有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可以申請調解嗎?", "內容": "

      調整事項勞資爭議的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1、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

      2、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10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30, "title":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勞工可以罷工或其他爭議行為嗎?", "內容": "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另調解期間是指主管機關(勞動局)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31, "title":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雇主可以解僱勞工或其他不利的行為嗎?", "內容": "

      在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


      另調解期間是指主管機關(勞動局)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32, "title": "調解人與調解委員會的差別是什麼?由誰指定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內容":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可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

      1、調解人:僅有1位調解人員主持會議並進行調解,並由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2、調解委員會:至少會有3位或5位調解委員共同參與會議,本局指派1人或3人,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1人。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34, "title": "如果我沒有指定調解委員,會怎麼樣?", "內容": "

      在接獲本局通知選定調解委員後,如果沒有在3天內選定調解委員,本局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4條規定幫您指定調解委員。或請洽案件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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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35, "title": "調解委員如果在召開調解會議當天無法出席,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為出席嗎?", "內容": "

      不可以。

      調解委員會開會時,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7條)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36, "title": "勞資爭議當事人(勞工或雇主)如果無法親自出席調解會,怎麼辦?", "內容": "

      可以填寫委託(任)書給其他成年人代為出席。如需要委託書的制式表格,可至【台北服務通】(網址:https://service.taipei)/機關/網站/勞動局/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下載「調解委任書」,使用。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37, "title": "調解成立有什麼法律效力?", "內容":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勞資爭議處理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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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42, "title": "如果調解成立,雇主(或勞工)未履行調解方案,怎麼辦?", "內容": "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雇主(或勞工)未履行調解方案,他方得向轄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可以暫免繳裁判費;後續於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時,還會被暫免徵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44, "title": "如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可以申請仲裁嗎?", "內容":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45, "title":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的內容,應填寫哪些資料?", "內容": "

      「勞資爭議調解」乃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法定程序,依該法第10條規定:「1、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時,其名 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2、請求調解事項。3、依第11條第1項選定之調解方式。」(勞動局備有制式申請表格)提出調解申請時,請務必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指定獨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以免本局需發函請申請者補件,延緩處理流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47, "title": "調解需要多久的時間?調解方式有何不同?", "內容": "

      從勞動局收案後,會依照申請人選定的方式召開調解會議:

      1、本局委託民間團體:較快速,最快預計2-3週可進行調解會議,爭議內容為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建議選擇此項。

      2、由勞動局指派調解人:預計1個月左右可進行調解會議,建議申請人多人時可選擇此項方式。

      3、調解委員會:辦理期程較長,約2-3個月開會,建議職業災害及與工會有關的爭議事項,可以選擇組成調解委員會。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48, "title": "要如何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 "內容": "

      1.現場申請:請申請人至勞動權益中心(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六樓)或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1樓北區)第35號及第36號勞動局櫃臺填寫申請表格。


      2.郵寄方式辦理:

      (1)調解:請申請人載明勞資雙方之名稱、姓名、電話、地址、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寄至本局勞動基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五樓東北區)。

      (如需制式表格,請至台北服務通 > 機關 > 勞動局 >24.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 > 書表下載 > 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文版或英文版)。

      (2)仲裁:請申請人載明勞資雙方之名稱、姓名、電話、地址、事實經過及請求事項寄至本局勞動基準科(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五樓東北區)。

      (如需制式表格,請至台北服務通 > 機關 > 勞動局 >24.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委員會25.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案-調解人 > 書表下載 >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合意仲裁申請書或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一方申請交付仲裁申請書)。


      3.線上申請:

      調解:請申請人至本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首頁下方便民服務 > 勞動即時通 > 線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須註冊使用者資料並登入本局勞動即時通)。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49, "title": "如果發生勞資爭議的勞工(申請人)有2人以上,可是勞務提供地都不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到底應是以哪一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該勞資爭議的管轄?", "內容": "

      勞方當事人有2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勞政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由受理在先的地方主管機關管轄(辦理案件)。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50, "title": "只有勞工才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嗎?", "內容": "

      若發生勞資爭議,勞工或事業單位都可以向勞工之勞務提供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

      ",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51, "title":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大量解僱計畫書參考樣本為何?", "內容": "可至「本局網站→業務服務→勞動服務→就業安全→大量解僱勞工通報」下載「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參考樣本」。",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52, "title": "幾人以上算大量解僱?", "內容": "於60日內解僱勞工超過10人以上者,才有大量解僱之可能(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0、7038、7048", "日期時間": "2013-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01, "title": "民眾該如何申請室外集會遊行及相關注意事項?", "內容": "

      (一) 申請方式與申請期限:

      1、依據「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2、換言之,申請期限與方式分為下列兩種:

      (1) 一般:

      在舉行之6日前向當地警察分局或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其跨越二個分局轄區時向警察局或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

      (2) 緊急: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 申請時必備繳驗證件:

      1、依據「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2、綜上所述,申請時須繳驗證件如下:

      (1)集會遊行:集會遊行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員名冊,集會場地使用同意書。

      (2)遊行:除上述資料外,另須附遊行路線圖。

      (三) 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1、申請方式:申請時攜帶相關證件向承辦單位或上傳資料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

      2、受理方式: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郵寄、向轄區分局或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申請,如遊行路線橫跨二個以上分局者向警察局保安科或至臺北市申請使用道路網提出申請。

      (四) 受理機關核辦天數:

      1、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分為下列兩種:

      (1)「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2)「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2、綜上所述,若依據申請類別的不同,則核辦天數分為以下兩種:

      (1) 一般: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2) 緊急:應於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五) 例外許可:

      1、依據「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未在前兩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2、換言之,若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者,則視為許可。

      ", "日期時間": "2013-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900, "title": "本市如何申請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 "內容": "

      一、本市人口稠密、大樓住宅林立、捷運網路發達、快速道路穿插,為城市型都市,加以位處盆地地形,地理環境特殊,不適合田野引火及施放天燈,因其飛火餘燼,恐引發火災及造成重大危害。

      二、本市已於101年3月16日以府消預字第10131889300號令公告本市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施放天燈等易致火災之行為。

      三、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1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

      四、為維護家園平安,請共同配合以維護本市公共安全。

      ", "日期時間": "2013-02-05T14:3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4:4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96, "title": "延慧書庫索取資格為何?", "內容": "

      實體索取及線上索取資格如下:

      索取及兌換對象分五類: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一般民眾


      1.學生憑有效之學生證或身心障礙者、低收及中低收入戶憑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每月可免費索取10本舊書(每戶每月以1次為限,不得代領)

      2.一般民眾憑15顆電池可兌換1本舊書(每次以10本為限,每月不限次數)

      3.寒暑假期間(每年1-3月及7-10月)可索取數量加碼為2倍(即可每月索取20本舊書,一般民眾則可索取2本舊書)


      實體索取部分:

      內湖再生家具展示場(內湖區行忠路178巷1號)

      萬華再生家具展示場(萬華區環河南路2段102號)


      線上索取部分:

      詳細請至延慧書庫網站查詢(延慧書庫

       

      ", "日期時間": "2013-02-05T09: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82, "title": "通用計程車可搭乘人數(含輪椅及一般乘客)?", "內容": "

      福斯Caddy、納智捷V7、中華菱利、現代STARIA、福特旅玩家、福特旅行家、福斯T6等車款可同時載運1位輪椅乘客及1~5位一般乘客。

      ", "日期時間": "2013-0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84, "title": "通用計程車隊有哪幾家?", "內容": "

      本市通用計程車由台北衛星車隊、大豐衛星車隊及生活交通有限公司經營,將陸續提升通用計程車數量加入營運服務。

       

      ", "日期時間": "2013-02-04T16: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85, "title": "通用計程車駕駛人資格?", "內容": "

      除具備一般計程車駕駛人資格外,另須參加公路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辦理之訓練並領得結訓證書,始得提供服務。

      ", "日期時間": "2013-02-04T16: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83, "title": "通用計程車與復康巴士有何不同?", "內容": "
      1. 服務對象不同:復康巴士僅可服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障者;通用計程車除服務身障者外,老人、未領有身障證明手冊之行動不便者,乃至一般民眾均為服務對象。
      2. 服務特性不同:復康巴士須按障別提前數日預約,且其服務範圍、時間多有侷限;通用計程車,採即時就近派遣模式與一般計程車隊營運方式相同,其服務範圍、時間及旅次目的較無限制。
      3. 經營模式不同:復康巴士係由本府委外經營並給予經營業者營運費用補助,另乘客負擔車資費用為計程車費率1/3;通用計程車則由計程車業者在市場機制下自行營運,並按規定收費。
      ", "日期時間": "2013-02-04T16: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80, "title": "通用計程車如何叫車?有何資格限制?", "內容": "

      1.民眾可利用臺北市公共運輸處0800-055850市話免付費專線或手機付費直撥55850(撥通後按3)叫車。

      2.無搭乘資格限制,惟優先提供行動不便者預約派車。

      ", "日期時間": "2013-02-04T16: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70, "title": "桶裝瓦斯售價是由政府機關制定的嗎?有統一的售價嗎?", "內容": "桶裝瓦斯業屬於自由競爭市場,販售價格是由各瓦斯行自行考量經營成本及銷售量決定,不同瓦斯行零售價格各有差異,業者訂定之價格乃取決於市場機制,並非由政府機關所制定。
      ", "日期時間": "2013-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71, "title": "要如何知道本市桶裝瓦斯的平均價格呢?", "內容": "為提供市民充分的消費資訊,本局於中油公司與台塑公司公告調整批售價時,即進行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調查,並將最新訪價結果公布於本局網站 (網址http://www.doed.gov.taipei/lp.asp?ctNode=51446&CtUnit=14271&BaseDSD=7&mp=105001),提供市民購買桶裝瓦斯時查詢比價參考。除公布本市各行政區平均售價及最高、最低價外,並同時提供各區瓦斯行之基本資料(含店名、地址、電話),方便民眾參考洽詢。如無法上網查詢,歡迎洽詢電話:1999#6611或27208889#6611本局公用事業科。", "日期時間": "2013-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76, "title": "受保護樹木如欲移植,要如何申請?", "內容": "

      本市受保護樹木如欲移植,必須擬具移植計畫,並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至市民服務大平臺 ([連結]) 或洽詢業務承辦人員(電話1999轉分機3561.3570.3571)。

      ", "日期時間": "2013-01-28T14: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72, "title": "外縣市身心障礙民眾欲搭乘臺北市小型復康巴士,資格為何?", "內容": "

      臺北市小型復康巴士於101年1月1日開放予外縣市民眾搭乘,服務對象為需領有外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符合植物人或重度以上下的肢體障礙者,可於用車日前3天訂車(起點或迄點必須位於臺北市內,惟每日上午10時以前服務班次起點須位於臺北市境內),至於服務範圍(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區域)、費用(臺北市計程車費率3分之1)、時間及方式等則比照現行臺北市民服務規定。另101年7月開放外縣市重度視障者可使用本市小復康巴士。

      ", "日期時間": "2013-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28, "title": "請問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使用方法?", "內容": "

      1.操作人員:任何人都可以使用AED,即便沒受過任何訓練,只要開啟開關,AED就會給予語音指導。它只會電擊正在亂跳或者顫抖的心臟,即便誤貼至正常人身上也不會造成任何危害。

      2.使用時機:病人無意識且無適當呼吸時。

      3.急救流程:需搭配CPR操作,當病人無意識且無適當呼吸時,急救者立即大聲求救,現場有設置AED時,指定1名民眾設法取得並打119報案,急救者開始CPR急救,等待AED取得之過程持續CPR急救,AED取得後持續CPR急救不間斷,並搭配下列AED步驟操作。

      4.AED操作3步驟:打開電源、依電擊貼片圖示貼在病人皮膚上,依AED語音指示電擊或不電擊(電擊前務必確認無人接觸病人)。

      5.歡迎至本局網站報名CPR+AED訓練:首頁/其他/全民急救教學。

      ", "日期時間": "2013-01-15T17:1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27, "title": "是否有心肺復甦術(CPR)及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訓練?", "內容": "

      一、有。

      二、衛生局於本市各行政區健康服務中心均定期辦理免費訓練。

      三、個人或機關團體均可逕洽消防局網站(http://cpr.tfd.gov.tw)報名,辦理方式:

      1.定點學習:每月第2週星期六9:00-11:00於防災科學教育館。

      2.到府服務:本市轄內機關(團體)、學校及社區選定適當場所,並向消防局申請教學。

      3.體驗學習:各行政區急救教學站如下:

      地點     分隊別     地點    分隊別    地點     分隊別

      中正區 泉州分隊 大安區 金華分隊 內湖區 東湖分隊

      萬華區 雙園分隊 南港區 成德分隊 大同區 延平分隊

      文山區 木柵分隊 中山區 建國分隊 士林區 後港分隊

      信義區 莊敬分隊 松山區 中崙分隊 北投區 光明分隊

      路徑: 首頁>影音專區>CPR及異物哽塞教學。

      四、急救教學請上消防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

      1.流程路徑:首頁>宣導教育>救護宣導。

      2.影片路徑:首頁>影音專區>救護宣導。

      ", "日期時間": "2013-01-15T17:12: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4:5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26, "title": "何謂神明會?如何辦理神明會土地清理申報?", "內容": "

      (一) 神明會是一種宗教信仰組織,依據法務部出版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分析指出,神明會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嘗」、「季」、「盟」、「閣」、「亭」、「祠」、「祀典」者,該組織之成員,通常被稱為會員或信徒,以集資購置財產用其收益,辦理該神明會祭典活動,神明會不動產之土地登記名義,一般而言有以神明名義或會社名義等作為登記。

      (二)目前神明會土地清理係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1人向土地所在之區公所辦理申報,相關書表範例得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 https://service.gov.taipei/ )/業務機關/區公所項下瀏覽下載,或逕洽1999轉本市各區公所諮詢。

       

      ", "日期時間": "2013-01-15T17: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25, "title": "何謂祭祀公業?如何辦理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申報?", "內容": "

      (一) 祭祀公業係前清或日據時期先民離鄉背井之際,為懷念其原鄉祖先,而由子孫集資購置田產,以其收益作為祖先祭祀時之籌辦及聚餐費用。祭祀公業設立必須有二個要件,即人的要素及物的要素,人的部分指須有享祀人、設立人及派下子孫,物的要素指須有不動產,其土地登記名義多以祭祀公業為登記名義,惟如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現員之同意書,亦得辦理申報。

      (二)目前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係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由祭祀公業管理人(如無管理人、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則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1人)向祭祀公業不動產面積最大所轄之區公所辦理申報,相關書表範例得至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 https://service.gov.taipei/)/業務機關/區公所項下瀏覽下載,或逕洽1999轉本市各區公所諮詢。

       

      ", "日期時間": "2013-01-15T16: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11, "title": "計程車費用率,如何決定?", "內容": "

      本市計程車運價調整作業程序是由計程車公(工)會提送運價檢討方案,由本市公共運輸處審酌11項成本變動情形(包含車輛折舊、維護保養、油料及司機薪資等)及消費者接受程度等因素,提送臺北市與新北市計程車運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0, "title": "民眾搭乘計程車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內容": "

      若乘客於搭車時,發生司機繞路、拒載或刑事等其他違警案件,可記下車牌號碼、駕駛執業登記證、發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向當地警政機關申訴,經查證屬實,將根據案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

      若乘客於搭車時,發生司機未依規定收費、超收車資或計費表不實及服務態度不佳等案件,可記下車牌號碼、駕駛執業登記證、發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向公共運輸處申訴,經查證屬實,相關單位將根據案情,依度量衡法、公路法裁處。

      若乘客於搭車時,發生個人物品遺失情事,可記下車牌號碼、駕駛執業登記證、發生時間、地點等相關資料,向交通警察單位請求協助,相關電話如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日)23752100 (夜)23116409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27592677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8965-455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22258205

      基隆市警察局24232151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1, "title": "100年6月1日起計程車隊無法提供車資折扣,影響乘客權益。", "內容": "

      交通部基於各類汽車運輸業之費率,多有運價折扣現象(如國道客運),惟其折扣差額均由業者負擔,未如計程車派遣車隊轉嫁駕駛人負擔,並考量運價訂定及折扣,涉及勞工、消費者權益及是否為惡性競爭等問題,經衡平考量,交通部修法規定計程車派遣車隊不得要求駕駛人吸收運價折扣之差額;因為此規定屬中央法規,全國適用,市府應依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2, "title": "如有計程車隊違規提供車資折扣,影響計程車駕駛權益,該如何反映處理?。", "內容": "

      100年6月1日起,計程車隊如要駕駛人負擔車資折扣,須先報經主管機關進行會商,如計程車隊有需求駕駛提供車資折扣,駕駛人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公運處檢舉,公運處亦將不定期進行相關查處。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3, "title": "針對民眾反映本市市區公車過站(到站)不停案件,回復內容。", "內容": "

      1.為維護民眾搭乘安全,本處要求本市市區公車業者督促所屬駕駛長進站應確實停靠於站位處,且須緊靠路緣停車上、下客。如公車已駛離站區、或於路口停等紅燈等情形,駕駛長依規定不得提供民眾上、下車服務。2.民眾搭乘公車請於候車站位處招手示意,且下車前按下車鈴,以告知駕駛長有上車或下車需求,避免駕駛長未停站提供服務之情形。3.如民眾已確實示意搭乘,而駕駛長仍過站(到站)不停,可利用本市市區公車各業者服務專線或本處申訴服務專線2729-1181提出反映。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4, "title": "針對民眾反映本市市區公車脫班案件,回復內容。", "內容": "

      1.目前本市市區公車發車間距可分為固定發車時間及機動發車班次間距,發車間距係指各調度站發車間隔時間,而非於公車站牌等車時間;另因公車係行駛於一般道路,未擁有如捷運或鐵路之專用路權,倘遇道路交通狀況不佳等情形,將造成等候公車時間與發車間距有落差,不一樣之情形。2.本市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已建置完成,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https://ebus.gov.taipei)、手機上網(pda.5284.com.tw)等方式查詢欲搭乘路線之公車動態資訊,俾以縮減等車時間。3.如本市市區公車確有脫班情事,民眾可利用本市市區公車各業者服務專線或本處申訴服務專線2729-1181提出反映。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5, "title": "針對民眾反映本市市區公車於公車專用道滯留載客案件,回復內容。", "內容": "

      1.有關本市市區公車滯留載客之規定,係指當最後一名欲上下車之乘客完全上下妥車後始起算,駕駛長「無故」於站台區或公車停靠區未駛離且停滯超過10秒即屬「滯留」違規。2.為維護本市公車專用道行車順暢,本處要求本市市區公車行駛於公車專用道,如前方無車輛上、下客,皆應至站區最前端停靠,以避免公車停靠站區後方上、下客,影響後方車輛進站之情形。3.本處已要求本市市區公車業者持續督促所屬駕駛長遵守行車紀律。另本處亦將派員稽查公車運作狀況,倘有違規情事查獲屬實,當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民眾權益。4.如本市市區公車確有脫班情事,民眾可利用本市市區公車各業者服務專線或本處申訴服務專線2729-1181提出反映。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6, "title": "針對民眾反映本市市區公車任意變換車道,回復內容。", "內容": "

      1.本處督導本市市區公車業者加強教育所屬駕駛長行駛時恪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於變換車道或停靠站之前,需檢視車旁狀況無虞後,開啟方向燈示意後方人車,並預留漸變距離,嚴禁恣意變換車道,以確保行車安全。2.另本處持續派員稽查公車行車情形,並調閱公車行車影像紀錄查察,倘有違規情事查獲屬實,當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民眾權益。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7, "title": "針對民眾反映本市市區公車蜂鳴器擾民案件,回復內容。", "內容": "

      1.公車所裝設之蜂鳴器聲響,係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十一、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安裝規定3.2.1聲響音量及頻率:燈具…略…其聲響音量必須介於75分貝A至90分貝A;聲響應為間歇式,間歇頻率同方向燈。3.2.3車輛左右轉時,轉彎警報裝置,應與方向燈聯動(含燈光及聲響警示)規定裝設。有效提升行車安全,對降低公車轉彎肇事率有顯著助益。2.本處已要求各業者務必確實教育及督導所屬駕駛長,於車輛「完成轉彎後」、「完成停靠站位已離站」,應即刻關閉蜂鳴器,俾降低對沿線住民及車內乘客之影響。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8, "title": "針對民眾反映本市市區公車車內空調不佳案件,回復內容。", "內容": "

      為維護搭車舒適性,本處要求本市市區公車業者確實督促及宣導駕駛長車內冷氣溫度應設定於攝氏22-26度之間,因車輛行駛途中,受天候、尖離峰載客量及車門開關次數等因素,導致車廂內溫度較難維持一致標準,如您覺得車內空調太熱(或太冷),可向駕駛長反映做適當之調整。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49, "title": "針對民眾要求尋找遺失於公車上物品案件,回復內容。", "內容": "

      1.本處要求本市市區公車業者接獲民眾反映尋找遺失物案件,應立即依「乘客遺失物管理辦法」辦理協尋作業,由站管人員逐一登車查檢。乘客可利用市區公車業者服務專線反映,俾使調度站能於第一時間協尋,以提供乘客良好之服務.2.本市市區公車業者服務專線:大都會客運 0800-053434(服務時段:06:00-23:00,其餘時段語音答錄)欣欣客運 0800-032159(服務時段:06:00-24:00,其餘時段語音答錄)大南汽車 0800-089456(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08:30~22:00,其餘時段語音答錄)大有巴士 0800-088626(服務時段:24小時)光華巴士/中興巴士/新北客運 0800-002277(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08:30~21:30,其餘時段語音答錄)指南客運/淡水客運 0800-002279(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08:30~21:30,其餘時段語音答錄)台北客運 0800-003307(服務時段:24小時)三重客運 0800-090607(服務時段:平日06:00~23:00,其餘時段語音答錄)首都客運 0800-000866(服務時段:24小時)新店客運 2666-0678(服務時段:平日08:30~17:00,其餘時段需留言請撥2217-1448)東南汽車客運 0800-616688(服務時段:24小時)皇家客運公司 0800-551-687(服務時段:每日05:30~21:00)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39, "title": "我想要搭公車從A點到B點,請問怎麼坐?", "內容": "

      您可至「大臺北公車」網站(https://ebus.gov.taipei)查閱,請點選右上側「轉乘規劃」,鍵入起點及迄點後,即可得知相關公車路線、轉乘站位及時刻資訊,歡迎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97, "title": "市府轉運站與周邊基地之連通方式為何?", "內容": "

      市府轉運站地下二層連結通道係連接捷運市政府站2號出口及統一國際大樓地下通道,自市府捷運站2號出站後,可經由市府轉運站地下二層連結通道、統一國際大樓地下通道一路通往市政府周邊;另可依指標由市府轉運站大樓地下2樓經「統一時代百貨美食生活館」及「統一國際大樓」抵達臺北市政府北側之地下連通道出入口,至1樓即可抵達市政大樓北區大門入口。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96, "title": "市府轉運站是否設置小客車臨時接駁區及計程車排班區?", "內容": "

      本案於地下1樓設有汽車臨時接駁區及計程車排班區。另導引標誌照片及平面示意圖請參照下方圖示(如圖1~2)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圖2-市府轉運站標誌位置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file/31820/4904196/9aa0cc05-3327-471b-b0fe-b33b27210a24.pdf" }, { "Title": "圖1-導引標誌圖示",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file/31820/4904196/d5fe98cf-9be5-4c8f-8141-17048fd09cf8.pdf" } ] }, { "DataSN": 4904195, "title": "市府轉運站是否有設置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 "內容": "

      市府轉運站設有收費停車場,共設置汽車595席、機車473席、自行車20席,自行車停放位置於站外的興雅路側,請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13-01-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38, "title": "外籍移工可否加入工會?", "內容": "

      對於外籍移工加入我國工會為會員問題,工會法並無限制;惟審酌工會法之意旨原即在保障合法工作之勞工,因外籍移工之入出境及受僱從事工作,尚須依有關之規定申請及核准,因此,合法工作之外籍移工得加入我國工會為會員,若非合法受僱從事工作,則不得加入我國工會為會員。

      ", "日期時間": "2013-01-01T17:5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0, "title": "我要加入工會參加勞保,要如何查詢臺北市職業工會資料?", "內容": "

        您可以進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首頁,點擊「業務服務」→「工會服務」→「工會名單」→「職業工會」,即可瀏覽職業工會基本資料,或由接聽人員直接在線上為您查詢。查詢您所從事職業之相關職業工會資料後,再請致電工會詢問投保事宜。

      ", "日期時間": "2013-01-01T08: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39, "title": "如何加入工會投保勞保?是否需先成為工會會員才可投保?", "內容": "

      1.如為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確實從事勞動工作,得加入職業工會並由其代為投保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局亦會加強查核職業工會會員身分,是否確實從事勞動工作,請民眾注意。

      2.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有工作者才投勞保;如沒有工作,應加入國民年金保險。

      3.民眾如要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勞保,應加入本業的職業工會,如從事餐飲業不得加入美容的職業工會,從事零售業者也不得加入駕駛員職業工會,加入工會成為會員,自得享有工會對會員提供之服務,並依法可由工會向勞工保險局投保。

      ", "日期時間": "2013-01-01T07:1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2, "title": "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勵金申請資格及文件?", "內容": "1、臺北市的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超額進用之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在本市、進用滿六個月且每月實際薪資達基本工資者,可以申請獎勵金,自第七個月開始核發獎勵金,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獎勵金額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5,000元計算。
      2、如果員工總人數在5人以上未達67人之私立非義務單位,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其工作地點在本市,進用滿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核發獎勵金,獎勵期間最長至連續進用滿三十個月止,獎勵金額以每月5,000元計算。
      3、申請時需附申請表、身心障礙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明細表影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身心障礙員工加保資料影本、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影本、出勤紀錄影本、薪資清冊影本。前述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加保資料影本、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影本,於第一次申請時已提供者如無異動得免檢具,但有異動時仍應檢具異動後之資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0、5311、5312",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3, "title": "若欲取消職場手語翻譯申請,應如何取消?", "內容": "

      請至遲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1天(不含例假日)以電話、1999、電子郵件(fd-labortsl@gov.taipei)通知本處取消申請案。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6, "title": "雇主要從什麼時候開始幫僱用的外籍移工辦理勞工保險呢?", "內容": "

      海洋漁撈工的雇主,或僱用5人以上員工的機構看護工、營造工、製造工的雇主,要在移工入國到職當天辦理參加勞保。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天辦理加保,將處以雇主原應負擔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而勞工如果因此受到損失,也必須依規定的給付標準賠償。民眾如有勞保相關問題請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02)2396-1266。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05、4207、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01、4223;泰國籍分機:4221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7, "title": "辦理外籍移工保險有除了勞保以外的選擇嗎?", "內容": "

      如果您是看護機構、營造業、製造業、海洋漁撈業的事業主,一定要為您的移工申請勞保。如果您是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選擇為移工辦理勞保,或依勞動契約書之約定為移工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8, "title": "雇主什麼時候要開始幫聘僱的外籍移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呢?", "內容": "

      雇主於移工居留證核發後3天內要為移工辦理全民健保,須檢具相關文件逕以書面向健保局辦理。如果沒有辦理全民健保,除了要追繳短繳的保險費,並且處以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罰鍰。如有疑問請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諮詢專線:0800-030-598)。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9, "title": "移工入境時,健康檢查應該怎麼辦理呢?", "內容": "移工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須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健康檢查(入國後3日健檢)之辦理期限。 

      相關資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02)2395-9825或1922。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查詢:http://www.cdc.gov.tw(>國際旅遊與健康 > 外國人健康管理 > 外國人健檢指定與認可醫院名單 > 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Q&A:https://reurl.cc/OkWDO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999轉7137。",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0, "title": "移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內容": "一、 移工由國外進入本國:
      1. 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
      2.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辦理「定期健檢」

      二、 移工於國內期滿轉換或一般轉換:
      1. 轉換雇主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未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2. 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已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3.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健康檢查(定期健檢)之辦理期限,致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三個月,雇主得於定期健康檢查期限七日前,檢具最近一次健康檢查報告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免辦理該次健康檢查。 

      三、 「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日的前後30天內均可辦理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健康檢查之辦理期限。 

      相關資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02)2395-9825或1922。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查詢:https://reurl.cc/52nQd7
      定期健檢日期查詢:https://reurl.cc/Q6QgRb(輸入移工之「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顯示工作滿6、18及30個月之應辦理定期健檢期間。)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Q&A:https://reurl.cc/OkWDO9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999(市話:(02)2720-8889)轉7137。
      自103年3月1日起檢查報告由體檢醫院送交本市衛生局備查,有關移工體檢事宜請逕洽本市衛生局。",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1, "title": "雇主忘記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會有什麼後果呢?", "內容": "雇主若未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辦理健檢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02-23759800轉1963、1964、1966",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2, "title": "外籍移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內容": "

      移工於受聘僱期間罹患活動性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漢生病,未辦理複檢、經複檢不合格且未申請都治、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含)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個案者,會受廢止聘僱許可,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聯絡電話:聯絡電話:02-23759800轉2707、2708、2702。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3, "title": "外籍移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移工?", "內容": "

      1.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對於疑似肺結核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的病患,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3.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患者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05、4207、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01、4223;泰國籍分機:4221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4, "title": "雇主要如何辦理入國或接續通報呢?", "內容": "

      1.勞動部於112年1月1日起開辦「移工一站式服務」,針對新聘或逾5年未參加講習的家事移工,雇主在家事移工入國日5日前,應至線上申請移工入國講習及5項法定申辦事項,移工入國後接受8小時講習課程,完訓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許可、加入職災保險、全民健保及完成入國通報。請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網」,完成線上登錄及申請作業。雇主或仲介公司如有移工一站式服務網登錄、註冊或申請入國講習相關問題,請於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30~17:30撥打(02)8791-8100客服專線諮詢,客服人員將於上述時間主動回復問題。如為系統操作外之問題,請撥打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專線(03)252-5838或1955專線。

      2.雇主應於外籍移工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通報,辦理方式:仲介一律採線上通報;直聘雇主請至現場諮詢或郵寄文件至本處(地址:本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樓),如果未按時辦理,會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3.勞動部已於110年12月30日起提供「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請至該系統線上申辦,並請以正本彩色掃描上傳,證明書序號將於審核完成後直接發送。操作如有問題,請洽該系統免付費專線0800-035-688。

      4.本處4樓為民服務櫃台,僅現場受理收件,如無須補件,本處於審核完成後寄發(請檢附28元回郵信封)。

      5.上述通報文件可至本處網站下載(首頁:http://www.fd.gov.taipei/ > 業務服務 > 外籍移工服務 >  通報及申辦業務  > 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及接續聘僱通報)。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220、4222、422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5, "title": "如何辦理外僑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呢?", "內容": "工作地位在本市的雇主,在移工入國後15天內,可直接帶移工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地址:本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臨櫃辦理。
      如沒有辦理外僑居留證或製作指紋卡,會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應備文件:
      一、護照、居留簽證正本。
      二、初次入境者:招募許可函正本、影本(正本驗核後退還)、在職證明書(含公司及負責人章戳)及按捺指紋。
      三、展延者:勞動部核准聘僱公文與在職證明。
      四、繳交最近一年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相片,同身分證規格(初次一張、換證一張)。
      五、申辦費用:新台幣1,000元(一年期)。

      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網站:https://reurl.cc/958x98
      連絡電話:(02)2388-9393",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7, "title": "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行蹤不明,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內容": "

      一、雇主如遇有外籍移工行蹤不明未滿3日,可以下列方式通報相關機關即時進行查察:

      1. 網路平臺:雇主可至「全國外籍移工動態查詢系統 > 行蹤不明外籍移工3日內網路通報」登錄鍵檔(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操作方式請參考附件1。

      2. 電話:透過1955專線協助網路登錄。

      3. 實體據點:移民署服務站或專勤隊、警分局單一窗口受理協尋通報。

      二、若外籍移工行蹤不明屆滿3日,雇主仍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通報文件格式可至本處網站下載(首頁:http://www.fd.gov.taipei/ > 政府公開資訊 > 業務表單>外籍移工管理> 4外籍移工異動通報書。)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分機:4220、4222、422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78, "title": "外籍移工的居住地址變更了,雇主應該通知哪些單位呢?", "內容": "

      1.外籍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移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政單位;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總署電話 2388-9393)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2.向本處通報的文件格式可至本處網站下載(首頁:http://www.fd.gov.taipei/ > 業務服務 > 外籍移工服務 > 通報及申辦業務 > 住宿地變更)。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37、4138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0, "title": "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內容": "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雇主不可以替移工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諮詢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  菲律賓籍分機:4208、4217;印尼籍分機:4205、4207、4213、4214、4215、4216、4219;越南籍分機:4201、4223;泰國籍分機:4221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1, "title": "外籍移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 "內容": "

      1、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 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2、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 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移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移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4、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移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移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移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移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5、對於移工稅務申報,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逕洽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服務科外僑股,電話:(02)23113711轉1116、1118,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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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2, "title": "移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最低工資法的規定?", "內容": "

      1. 家事移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元 (泰國籍簽約年度勞基法規定之基本薪資)。自111年8月10日起,新招募引進之移工或已在臺之移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時,月薪調高至新臺幣2萬元。

      2.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其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的最低工資( 115年1月1日每月最低工資為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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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3, "title": "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內容": "

      1.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2.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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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4, "title": "雇主在外籍移工聘僱期間未屆滿前,可以申請提前解約嗎?要如何申請?解約後要如何申請遞補呢?", "內容": "

      1.工作地位於本市的雇主與移工雙方合意或任一方要提前終止聘僱關係,都須辦理驗證(線上申辦),經驗證通過,由本處核給驗證序號。

      2.請至勞動部「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線上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本處受理案件後,若文件合格將由承辦人聯繫移工進行電話驗證程序。

      3.通知書格式可至本處網站下載(首頁:重建處官網)> 業務服務 >外籍移工服務 > 諮詢服務 >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驗證(離境驗證)。

      4.請原雇主後續向勞動力發展署辦理申請外籍移工遞補案時,要記得提供通過的驗證序號,才可以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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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5, "title": "移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雇主仍然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負責安置等嗎?", "內容": "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有關就業安定費計算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6, "title": "提前解約的移工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原雇主需要安排什麼事情嗎?", "內容": "原雇主應負責安排沒有新雇主接續聘僱的移工於規定期限內出國,違反者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7, "title": "雇主如何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內容": "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天內,雇主要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一般狀況雇主只能展延1次,每次最長的展延期限為1年。但如果是從事重大工程的特殊情形,雇主可以申請再展延聘僱許可,最長以6個月為限。

      如未及時辦理展延聘僱許可,卻又繼續聘僱移工工作,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處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針對上述相關配套措施如有任何疑義,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8, "title": "外籍移工應該在何時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證的居留期限呢?", "內容": "工作地位於本市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且已取得展延聘僱許可函者,請至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地址:本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臨櫃辦理移工居留期限的展延。

      如未在期限屆滿前辦理完成,移民署將對移工處以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若逾期居留超過30日,除需繳交罰鍰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於10日內出國。

      申辦作業及相關問題,請洽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89, "title": "外籍家庭看護工可以到醫院或者養護機構照顧被看護者嗎?", "內容": "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外國人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該被看護者。

      但調派外國人至醫院之1.護理之家、2.呼吸照顧病房、3.慢性病房,以及4.養護機構,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變更工作場所。

      並且留意每次申請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到期後也可以申請延期,惟3年之間累計申請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

      申辦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0, "title": "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來照顧的被看護者如果已經死亡了,但雇主還想再申請引進外籍家庭看護工,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內容": "

      如果被看護者死亡,雇主仍用相同資料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雇主會因為「提供不實資料」而被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緩。但如果是在被看護者仍存活時,便已經委任他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相關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立即通知委任之仲介公司申請停止聘僱即可。

      民眾若有問題可洽詢: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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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1, "title": "如果雇主原本申請外籍移工的原因消滅(如:被看護者死亡),有哪些事情需要辦理呢?", "內容": "

      雇主應在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轉換雇主,或者經外籍移工同意後,在期限內辦理手續安排出國。如果在登記轉換期間,就已經有新雇主願意承接,新雇主應於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地勞政機關辦理接續聘僱通報,並於接續聘僱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民眾若有問題可洽詢: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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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2, "title": "要幫外籍家庭看護工排年假嗎?1年應該排幾天呢?", "內容": "

      勞動部設立「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不論平日或假日,提供移工、雇主與一般社會大眾民眾與外籍移工以電話直撥1955,24小時皆提供最即時之服務。1955專線統一受理案件後,即會依外籍移工所在區域,通報地方權責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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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3, "title":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機構看護工?", "內容": "1.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屬於違法僱用。
      2.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相關申請書表:
      機構看護工承接、承租或併購接續聘僱申請:https://reurl.cc/Q6QlN0 
      資料異動申請:https://reurl.cc/l56bpE

      ◆申辦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4, "title": "同一個負責人設有不同的養護機構,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嗎?", "內容": "當負責人為法人時,可以有條件免經許可調派機構看護工到附設機構從事看護工作。

      由於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所以如果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5, "title":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嗎?", "內容": "

      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等非專業醫療行為之照顧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


      不可指派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導尿等侵入性治療具有專業性及危險性等醫療行為。


      另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5日衛部醫字第 1091665312 號函釋說明二段略以(https://reurl.cc/xKdeKe):按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未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得由非醫事人員執行。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6, "title": "機構外籍看護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嗎?", "內容": "

      養護機構所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另外,機構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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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7, "title": "雇主可以讓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內容":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國人,「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視為工作之延伸,並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但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國人間歇性從事操作「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等設備者,該外國人必須為「該等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且取得技術士證」者,始得為之。

      自108年7月1日起,移工得申請紙本學科試題母語輔助服務,詳情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04)2259-5700 轉432",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8, "title": "雇主可以把移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廠嗎?", "內容": "一般製造業之移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製造業等引進之移工,須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辦理始得調派。又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可調派。

      申辦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99, "title": "雇主可以叫移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內容": "如因為行業之性質,為完成工作之必要行為,且沒有逾越該移工原工作許可之範圍,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即可視為移工工作範圍之延伸。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0, "title": "有關於聘僱外籍移工的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內容": "

      雇主引進外籍移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相關規定請參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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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1, "title": "什麼是「直接聘僱」?政府可以給採直接聘僱方式的雇主什麼協助?", "內容": "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是勞動部所成立的單一服務窗口,協助採直接聘僱方式的雇主引進移工,並提供各國語言諮詢(中英、中泰、中越、中印)、查詢、代轉、代寄及以簡訊或email提醒雇主移工入國後辦理相關後續事宜等服務功能,且不收任何服務費用。


      現行重新招募同一看護工之家庭類雇主可選擇不透過仲介業者,以「直接聘僱」方式向勞動部申請移工,可不須支付仲介公司服務費,讓移工實領較高的薪資。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相關資訊:

      網址:https://dhsc.wda.gov.tw/

      服務電話:(02)6613-0811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5樓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2, "title": "什麼是「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內容": "

      1.為積極保障雇主及移工之權益,整合原有眾多保護專線以提升服務效率,勞動部自98年7月1日起開通「1955外籍移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又為利一般民眾可透過單一號碼,諮詢勞動法令等,105年11月7日起更名為「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為全國性24小時單一申訴諮詢窗口,移工、雇主及一般民眾均可撥打。


      2.服務特色:全國性24小時單一諮詢申訴窗口、全年無休服務、雙語接聽(中文、英語、泰國語、印尼語、越南語)、免付費。


      3.服務內容:

      (1)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法令諮詢及法律扶助等服務。

      (2)受理勞資爭議、遭受不當對待或人身侵害等申訴服務。

      (4)為遭受人身侵害或人口販運或雇主轉介保護安置服務。

      (5)提供其他相關部門服務資訊。

      若有相關問題請洽勞動力發展署,聯絡電話:(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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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3, "title": "雇主要怎麼選擇服務好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什麼資訊可供參考?", "內容": "勞動部每年針對我國私立跨國人力仲介業進行服務品質評鑑,推動獎優汰劣措施,以達導正仲介市場秩序及提升服務品質之目的。並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就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服務及其他事項等4大項目進行評鑑工作,評鑑結果分為A、B、C三級。

      雇主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屬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https://reurl.cc/MkEL3k),查詢仲介公司評鑑結果之公布資訊,除各項評鑑指標分數、評鑑總成績、等級外,尚有仲介公司引進外籍移工的類別、人數、外籍移工行蹤不明率、是否受停業處分及重大違法行為等資訊。對於需要選擇仲介公司的民眾,可以充分利用這個資訊,作為選任仲介公司之參考。",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4, "title": "外籍學生應該要具備什麼證件才能合法工作?雇主如果要聘僱外籍學生從事工作,在進用程序上要注意什麼?", "內容": "

      1. 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第1項、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籍學生在台灣打工及工作必須先申請並取得個人工作許可函,若未依規定申請並取得工作許可函,受僱為他人工作,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金,又雇主聘僱未經合法申請工作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申請資料及程序請參考外國人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相關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8995-6000)。

      2. 雇主如要聘僱外籍學生,一定要檢查該學生之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許可期限最長為1年),並拍照存證,另須注意外籍學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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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5, "title": "雇主如果要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在進用程序上要注意什麼?外籍配偶應該要具備什麼證件才能合法工作?", "內容": "

      1.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即外籍配偶),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從事工作,但雇主要聘僱外籍配偶前,一定要親自查驗該外籍配偶的居留證「正本」(要確定確實為該外籍配偶所有、證件上的照片為應徵者本人、居留仍在有效期限內)以及戶籍謄本正本(以確認其與本國人民結婚之真實性),一旦雇主僱用逃逸外勞、身分不明或他人申請之外國人,除影響國人之就業機會,也會遭受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之處分。

      2.為避免雇主受持偽造、變造、他人的居留證或工作許可函應徵之逃逸外勞欺騙,本處籲請雇主可電洽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地址:本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電話:02-2389-9983)或上居留證查詢網(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另外有關招募人才事宜也可向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電話:2597-2222)或台北人力銀行(網址:www.okwork.gov.tw)諮詢。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跨國勞動力檢查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4110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106, "title": "雇主可以讓看護工從事打掃家裡的工作嗎?究竟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為何?", "內容": "依勞動部函釋意旨,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僅包括被看護人生活照料及與監護工作有關而不涉及營利性質之事項,籲請切勿使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果要從事清潔、打掃僅限照顧被看護人所必須的工作,絕對不可讓看護工至小吃店面協助或到親戚朋友家打掃家裡等;若經查獲雇主使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屬實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5, "title": "就業安定費計算方式及如何繳費?", "內容": "雇主應自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之翌日或接續聘僱日起,至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

      按聘僱外國人從事之行業別、人數及勞動部核定之就業安定費月繳數額,以每3個月為一期,計算該期應繳之就業安定費,於次期第2個月25日前,向該基金專戶繳納。雇主亦得不計利息提前繳納。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1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計算。

      可採行動支付(台灣Pay、嗶嗶繳、Line Pay)或至「e-Bill全國繳費網」繳費,各繳費操作方式請參考說明:https://reurl.cc/2oqena

      相關問題亦可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64, "title": "請問今年共開幾個職能加值培育(職業訓練)班及如何報名參加呢?", "內容": "

      請上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首頁->點選「業務服務 」->點選「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點選「就業服務」->點選「我要找工作」->點選「職能加值培育(職業訓練)」->點選相關檔案。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02、5111

      ", "日期時間": "2012-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40, "title": "我們公司有進用身心障礙者,因為以前都不知道可以申請獎勵金,請問可以追溯嗎?", "內容": "不可以,依規定獎勵金應於每年一月、七月之第一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獎勵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10、5311、5312",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41, "title": "使用職場手語翻譯需要付費嗎?", "內容": "

      符合本處服務範圍原則上免費,惟申請單位已編有預算者,應自行給付服務費用。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42, "title": "一般人是否可以從事按摩工作?", "內容": "

      1、針對大法官649釋憲於100年10月31日起,開放明眼 人從事按摩工作。

      2、另因應100年2月1日修正通過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5項規定,將針對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及政府機關(構)進行稽查,前揭五大場所不得提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並鼓勵五大場所提供免費或優惠場地讓視障者從事按摩工作。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08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43, "title": "申請設立庇護工場時應準備什麼文件?", "內容": "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設立於本市之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三) 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依工場設立狀況及型態提供所需文件):

      1.建築物基地位置圖。2.地籍圖謄本。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登記謄本。4.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5.建築物所有權狀、登記謄本。6.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基地調查資料。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8.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9.建物測量成果圖。10.場地自有證明、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擇一。

      (1)場地自有者:甲、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項目及內容,為建管資料審核標準。乙、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檢附產權證明文件。

      (2)場地非自有者:甲、土地或建物2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乙、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項目及內容,為建管資料審核標準。丙、依「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檢附產權證明文件。

      (四) 平面圖(應標示申請範圍):1.現況平面圖正本5份:由建築師簽證之二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並卷附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詳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30的A3大圖。2.建築物原始平面圖(應標示申請範圍):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申請大圖。

      (五) 設立計畫書(正本1份、影本9份),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2.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3.薪資發放制度。4.財務規劃。5.期程規劃。6.無障礙措施規劃。7.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六) 申請者如為公辦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市立醫院者,須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函。

      (七) 醫療機構檢附庇護工場業務符合相關醫療法令之切結書。

      (八)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九)工場員工名冊。

      (十) 其他經本處指定之文件。

      詳情請上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首頁->點選「業務服務 」->點選「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點選「機構團體」->點選「庇護工場立案管理」,即可查詢臺北市立案之庇護工場相關規定。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206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44, "title": "若要取消申請設立庇護工場,要如何取消?", "內容": "

      一、若已接獲本處通知設立許可審查時間,請至遲於設立許可審查前1天(不含例假日)以傳真或電話通知本處取消設立審查。

      二、若申請案尚處於本處辦理文件審核作業期間,請以公文或傳真通知本處取消設立申請。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206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45, "title": "申請職場手語翻譯需於幾天前提出?", "內容": "

      請於活動前5天(含例假日) 提出申請(惟緊急或特殊申請案者,不在此限),以利處理及連絡相關事宜。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46, "title": "若有職場手語翻譯服務建議事項,應如何反應?", "內容": "

      申請單位/申請人/受服務聽語障者可填寫服務建議表並向本處提出。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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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經由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電子郵件、傳真、1999市民熱線或親洽進行申辦

      電子郵件受理信箱:fd-labortsl@gov.taipei,傳真號碼:2302-6597,本處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5樓。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查詢輸入:「職場手語翻譯」。網址:https://service.taipei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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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服務範圍包括職業訓練、就業諮詢、面談、教育訓練、會議、研習或研討會等與工作或就業相關之活動。

      2、除政府機關自辦、委辦或補助之職業訓練或職能研習得不受服務時數限制外,本處提供每位聽語障者每月至多30小時服務。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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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臺北市為優先,新北市次之。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50, "title": "提供職場手語翻譯服務時間為何?", "內容": "

      翻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 8:00~22:00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輔助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118、5117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51, "title": "如何申請職業輔導評量?", "內容": "

      凡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即可向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提出申請,進行免費的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皆須由專業人員轉介,不受理身心障礙者自己申請)。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219、5220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52, "title": "定額進用差額補助費如何計算及繳納?", "內容": "

      差額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是依不足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另繳納方式可持空白繳款單至台北富邦銀行及各分行繳納,又如果繳款單位附近並沒有台北富邦銀行,可以匯款的方式匯到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戶名: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帳號:108970+公(勞)保證號8碼(不足部分於證號前補0且不含英文碼),共計14碼,並載明繳款單位、所屬年月及應繳納金額,俾便本處辦理入帳事宜。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53, "title": "員工總人數為多少,即成為義務機關(構)?",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公立機關員工總人數34人及私立機構員工總人數67人, 即為義務機關(構),各須進用百分之三、百分之一之身心障礙者,且不得少於1人。公私立單位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數額對照表如下:

      \"/001/Upload/454/relpic/31820/4907053/3560f9f4-7fc2-4ce7-bc36-f445d6078d03.png\"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0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4/relpic/31820/4907053/3560f9f4-7fc2-4ce7-bc36-f445d6078d03.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54, "title": "員工總人數達67人以上之公司若無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工,會有罰則嗎?", "內容": "

      會,違反身權法第38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單位,應定期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繳納金額=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另如接獲限期繳納核定書,未依期限完納者,將加徵滯納金(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6、5307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55, "title": "哪裡可查詢到庇護工場的相關資料(地址、電話…)?", "內容": "

      請上勞動力重建運用處網站/首頁->點選「業務服務 」->點選「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點選「機構團體」->點選「庇護工場立案管理」即可查詢臺北市立案之臺北市庇護工場名冊。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206

      ", "日期時間": "2012-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41, "title": "請問我去模特兒經紀公司當模特兒,可是我想要回之前交拍照訓練課程的錢,我要怎麼處理?", "內容": "

      可能是騙人的,不要理會。若真要簽約,要求在合約中註明有7天審閱期,且可解約退款。如果您不幸繳費了,但卻想要回之前所繳之費用,因為這是屬於民事上契約的解除,您可以到就近郵局購買、書寫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公司返還費用。如果是消費爭議的問題,也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42, "title": "雇主若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則是否有罪可罰?", "內容": "依勞基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可處雇主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7, "title": "勞動教育經費補助對象?", "內容": "一、本市立案之各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
      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
      三、其他經勞動局公告辦理勞動教育者。",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8, "title": "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申請時應檢附哪些文件?", "內容": "

      一、申請函。

      二、送案申請文件檢查表。

      三、勞動教育實施計畫書。

      四、課程配當表。

      五、經費明細表。

      六、課前自我檢核表。

      七、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補助工會辦理勞動教育切結書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申請人)。

      八、現任理事長當選證明文件、組織章程(人民團體應檢附)等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勞動局公告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應加附文件。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9, "title": "勞動教育經費補助申請期限?", "內容": "依本局該年度公告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政策及申請期限相關事項辦理。",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0, "title": "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每場次補助多少經費?", "內容": "

      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7萬元整。受補助單位申請勞動教育經費補助,每場次至少應有3節以上課程,其中至少應有1節為本局公告之重點補助課程。

      若為專案補助公告,則依公告規定為主。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1, "title": "辦理勞動教育課程聘請講師應具有哪些資格?", "內容": "課程講師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管理相關科系畢業,對勞動權益研究具有心得。
      二、中等以上學校相關課程之合格教師,並具有實務經驗。
      三、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四、曾任工會總幹事、組長或理事、監事三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具有經驗。
      五、其他對於所授課程具有特殊專長。",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2, "title": "勞動教育課程時數如何計算?", "內容": "

      一、課程時間以「節」為單位,每節至少50分鐘,每場次至少應有3節以上課程(不含綜合座談時數),每節參與課程之學員至少20人。

      二、凡未滿50分鐘者,不予計算;未滿100分鐘,以50分鐘計。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3, "title": "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是否有不予補助的情況?", "內容": "一、同一課程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向學員收取費用或有其他營利行為。
      三、未依核准補助計畫書執行。但每場次課程之節數達三節以上、每節時間至少50分鐘及參與課程學員之人數至少20人者,不在此限。
      四、變更核准補助計畫書未依規定報經勞動局核准。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4, "title": "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核准後之課程計畫如有變更,應如何辦理?", "內容": "一、受補助者應依勞動局核准補助之計畫書(以下簡稱核准補助計畫書)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之檔案備查。
      二、核准補助計畫書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者應於課程辦理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勞動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三個工作日前函報勞動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但書情形,受補助者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勞動局核准。
      四、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者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勞動局。",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5, "title": "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核銷單據開立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一、手寫式統一發票:發票應確實有統一發票專用章。
      二、收據:
      1. 廠商如係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法得免開統一發票者,得以「收據」代替。
      2.收據應蓋有「店名、統一編號、地址」之店章,另需有「免用統一發票」字樣
      三、電子發票:
      如自行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作為支用單據,請註明「僅供本次勞教課程核銷使用」,並加蓋承辦人或負責人印章(或單位印信)。
      四、三聯式發票:廠商開立之三聯式發票,核銷時應檢附「第三聯」(收執聯)。
      五、代收轉付收據:
      1. 以旅行業者代收代付方式核銷,請檢附「契約書」,並將「代收轉付收據」黏貼於支用單據用紙。
      2. 若所有支出開列於同一張收據,而分屬不同核銷項目費用,除檢附正本收據外,其餘支用單據用紙應以收據「影本」黏貼。
      3. 應請旅行業者確實載明「各支出項目或購買物品」之明細或行程結帳單,否則不予核銷。",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6, "title": "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勞動教育課程,其中門票費用可以申請核銷嗎?屬於何種補助項目?", "內容": "因辦理勞動教育課程進入該場地園區所需之門票費用,可檢據核銷,該補助項目屬於行政管理費、雜支,其餘門票費用不予核銷。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7, "title": "申請經費補助辦理勞動教育課程,其中行政人員加班費應如何計列?", "內容": "一、本局僅補助核定後課程舉辦日期前後30日內之行政人員加班費(僅補助正職人員,臨時人員或工讀生非補助範圍)。
      二、定額補助每小時150元,惟低於150元者依實際數額核計。
      三、假日出勤每人每日最高補助8小時,並請註明休息時間(行政人員加班費係補助性質,各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核給加班費並應遵循勞工例、休假相關規定)。
      四、每場次最高補助4,000元。",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8, "title": "辦理勞動教育課程完成後,申請核銷期限為何?", "內容": "應於勞動教育課程結束翌日起30日內檢據核銷。但勞動教育課程於當年度11月15日後辦理者,應於12月15日前核銷完畢。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69, "title": "辦理勞動教育課程完成後,應如何辦理核銷?", "內容": "辦理勞動教育經費核銷請檢附以下文件函送本局提出申請:
      一、核銷函。
      二、核銷文件檢查表。
      三、核銷文件自我檢視表。
      四、執行情形報告表。
      五、學員簽到表正本。
      六、課程教材。
      七、活動照片。
      八、經費支出明細表。
      九、各項支用單據正本。
      十、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受補助者辦理勞動教育課程所支付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0, "title": "哪些行業的勞工,雇主應為其辦理健康檢查?", "內容": "
      除依職安法第4條規定指定適用職安法部分規定外,雇主均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項目實施體格及健康檢查。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1, "title": "有關勞工健康檢查之法令相關規定為何?", "內容":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健檢費用之負擔由勞資協商;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健檢費用由雇主負擔;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雇主需每年需幫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檢查,並負擔健檢費用。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2, "title": "勞工健康檢查費用應由誰負擔?", "內容": "

      1.新進員工任職前的體格檢查,法令並未明定其費用是由勞方或資方負擔,故由雙方議定之。

      2.另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及特殊作業健康檢查費用係由雇主負擔,且健檢勞工有接受之義務,故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3, "title": "雇主對於在職勞工應多久實施健康檢查?", "內容":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 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5 歲,3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5 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雇主需每年幫該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檢查。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4, "title": "從事特殊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健康檢查分級管理要如何報備?", "內容": "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健康追蹤檢查後30日內完成通報,不須通報本局;其通報方式請逕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主題網站區「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通報之表件格式填報通報資料,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9條及勞動部107年7月2日勞職授字第1070203046號公告)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506、7507、7021、702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5, "title": "要去哪間醫院執行勞工健康檢查?", "內容": "可以執行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院所,須由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公告方可執行健康檢查,市民可上網進入(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該網站可查詢哪些醫療院所是可執行勞工健檢之醫院。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7, "title": "若發現工地未作好安全防護有危害勞工安全或導致公共危險之虞該如何處理?", "內容": "請提供工地名稱、工地地點及危害事實,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TEL:2308-6101)檢舉,以利其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8, "title": "哪裡有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 "內容": "請連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頁查詢。(網址:https://tmsc.osha.gov.tw/)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4、7507",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9, "title": "該至何處查詢職業安全衛生法?", "內容": "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查詢。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80, "title": "如何報名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內容": "可至勞動部所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
      (https://trains.osha.gov.tw/)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506、7507、702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82, "title": "如何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內容": "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認定者,倘設籍於本市,得檢附下列文件,裝訂後郵寄至本局職業安全衛生科申請(相關檔案請自行下載至本局網站:首頁 > 業務服務 > 勞動服務 > 職業安全衛生服務專區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認定):
      一、申請者請依申請類別應檢附申請書(勾選申請辦理認定類別)。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之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須加蓋學校戳章)。
      四、申請人之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加蓋學校戳章)。
      五、學分認定表(依申請辦理認定類別填寫)。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506、7507",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84, "title": "申請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應備文件?", "內容": "

      一、慰問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勞工身分證明;未在國內設籍勞工,檢附護照及工作許可函。

      4、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核定函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診斷失能證明書。

      6、未重複申領之切結書。

      二、申領權人除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檢具勞工死亡證明書及申領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在國內設籍之申領權人,其所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85, "title": "時薪制人員(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逢法定休假日出勤,工資該如何給付?", "內容": "

      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法定應休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是以,時薪制人員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計算工作時數總計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95, "title":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中從事保全業法第四條第二款(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第三款(人身之安全維護)規定業務之保全人員等工作者。以上84條之1工作者的工時限制?", "內容":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三、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四、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0, "title": "勞工普通傷病假怎麼請?病假期間工資如何給付?", "內容": "

      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四、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二、同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1, "title":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 "內容": "

      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屬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應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訂定協議,並應主動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且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當期(當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勞動部公告為主),如雇主逕自變更致生爭議,仍應依原約定給付薪資。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2, "title": "減班休息期間薪資是否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 "內容": "

      依勞動部表示,依現行規定,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縮水。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3, "title": "「減班休息」適逢產假之給薪規定?", "內容": "

      所謂「減班休息」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減班休息」,惟產假期間 ,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自無得實施所謂「減班休息」,並應依減班休息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4, "title": "若在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中工作,員工權益該如何保障?", "內容": "

      在不適用勞動基準的行業中工作者,應就其雙方契約而定,惟不得違反民法第71條或第72條規定,否則無效。舉凡債務、租賃、物權、親屬、繼承、商事糾紛等民事糾紛,均可洽各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或本府一樓聯合法律諮詢中心服務諮詢,法律諮詢服務完全免費,歡迎市民多加利用。也可向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5, "title": "藝文業、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適用勞基法嗎?", "內容":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9年1月12日勞動1字第0990130009號公告,自99年3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6, "title":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傳教機構雇用之勞工適用適用勞基法嗎?", "內容":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8年10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773號公告,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7, "title": "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基法嗎?", "內容":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8年5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354號公告,自98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8, "title": "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嗎?", "內容":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8年3月11日勞動1字第0980130167號公告,自98年5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09, "title": "工商團體適用勞基法嗎", "內容": "

      工商團體所僱之勞工自98.1.1起適用勞基法。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0, "title": "私立學校、私立幼稚園、托兒所、私立相關教育事業適用勞基法嗎?", "內容": "

      1.私立學校、相關教育事業教、職員不適用勞基法。2.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職員自98.1.1起適用。3.(1)托兒所(純托兒)係社會福利服務業,自87.7.1起適用。(2)托兒所(含教育)87.12.31起適用。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1, "title": "天然災害發生時,何種情形勞工可不出勤?", "內容":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於98年6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勞工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然災害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勞工可不出勤。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2, "title": "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當日可否視為休假日而不給付工資?可否以此為由扣發全勤獎金?", "內容":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於98年6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但也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建議雇主仍應本應照顧勞工之意旨,宜不扣發工資,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3, "title": "勞工如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工資如何給付?", "內容":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於98年6月19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與雇主約定出勤,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4, "title": "颱風天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雇主要求勞工出勤者,且因颱風要求加班,工資該如何給付?是否需給事後休息?", "內容": "
      1. 如該日係一般平常上班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雇主宜加給工資。
      2. 雇主若「因颱風所致」,要求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有延長工時之必要,除延長工作時間之每小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加倍發給外,雇主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應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係指該等勞工其自工作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十二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並於延長工時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備查。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5, "title": "颱風停止上班期間,輪值人員出勤之待遇,是否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疑義 ?", "內容":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4年2月22日(84)台勞動二字第105724號函,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縱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本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40條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6, "title": "工讀生於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 "內容": "

      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法定應休假日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除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是以,時薪制人員當日工資,應以加倍時薪計算工作時數總計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7, "title": "雇主預告資遣期間,同時勞工表示今天就離職,如何處理?", "內容": "

      「預告期間內仍為一個完整的勞動關係,與平常勞雇時期並無差異」。因此雇主若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需遵循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間,並依勞基法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至後續之勞動契約終止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並宜以書面為之,避免滋生爭議。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8, "title": "若是公司工作規則有訂一定資遣費支付,還是需要照勞基法上規定資遣費嗎?", "內容": "

      資遣費發放方式應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舊制)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規定給付,然若公司所訂定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優於上開法規之規定,則從其優即可。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19, "title": "薪資被法院強制扣薪1/3,資遣費是否也會強制扣除1/3?", "內容": "

      勞動基準法並未規定勞工領取資遣費之權利不得扣押,惟須視當初法院強制執行之內容為何,如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工資,則僅能自債務人之工資中扣除;如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之所有收入來源,而法院確能取得債務人有該筆(資遣費)收入來源,亦得對之為查封求償(強制扣除)。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0, "title": "資遣費計算標準為何?", "內容": "

      資遣費如何計算,可利用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進行試算。(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資遣費計算標準分為舊制、新制及新舊制混和:

      (1)舊制:94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服務之勞工,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俗稱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2)新制:94年7月1日以後在同一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服務之勞工,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俗稱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3)新舊混和: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上述(1)+(2)總和(即是舊制年資資遣費及新制年資資遣費分別依上開規定計算的總和)。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1, "title": "資方延誤2個月才付資遣費,是否應該另外加付利息給員工?",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勞工;如果雇主未給付或給付不足的部分,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基上,勞工可以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的遲延利息,遲延利息請求權之時效亦為五年。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2, "title": "請問如何判斷是不是合法經營的公司?", "內容": "

      由於我國公司設立是採登記制,您可以上經濟部的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查詢該公司的登記事項,

      比對您所見聞該公司的實際營業內容,是否有不符之處,藉以判斷公司經營狀況。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3, "title": "請問我去應徵工作,老闆要收保證金,可以給他嗎?如果給了,要怎麼要回來?", "內容":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是違法的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已經繳交保證金,可向雇主告知相關法令規定請求返還,如果雇主拒不返還,可直接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動)局申訴、檢舉。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4, "title": "我想檢舉不實招募廣告的公司,要如何辦理?", "內容":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向行政機關進行陳情時,應載明有具體內容及真實姓名及地址,故檢舉不實招募廣告之事業單位,應以書面或檢具該單位不實的廣告或揭示,且詳細告知陳情人的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及該單位不實廣告的具體內容,向該事業單位公司登記地的所在地勞政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工(動)局)進行陳情。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5, "title": "我去應徵工作,老闆要我繳交身分證正本,可以嗎?", "內容": "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所以,如果您不願意,雇主並不可以強行要求您繳交身分證正本。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6, "title": "我去應徵工作,老闆要我繳交身分證影本,可以嗎?會不會被用在非法用途?", "內容": "一般公司要求繳交身分證影本,多半係為人事建檔之用,您可向事業單位確認該影本的用途,並且在影本上註記用途,如仍遭到非法使用,可以依據主張免於法律責任。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7, "title": "什麼樣的情形雇主須提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有資遣費?", "內容":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時,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8, "title": "終止契約之預告時間怎麼計算?", "內容":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29, "title": "我的老闆要求我在勞動(務)契約中簽立保證人的姓名及基本資料,並附證件,可不可以?這是合法的嗎?", "內容": "依照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稱之為人事保證契約,這樣的契約是民法上所承諾合法契約的類型。故公司要求您簽訂這種契約也是合法合理的,在簽訂前,請您務必慎思熟慮,以免滋生爭議。又依同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期間,不得逾三年,所以,如果公司要求此一契約期間超過三年,則是法律所不允許。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0, "title":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每週可有2天的謀職假,若未使用可折算工資嗎?→倘若勞工未請謀職假,工資該如何給付?", "內容": "勞工未謀職請假外出,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
      如勞工於預告期間請謀職假者,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工若未請謀職假,即應正常出勤,雇主應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惟無生加給薪資問題。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1, "title": "資方、事業單位資遣員工,請問應該注意那些勞動法規?", "內容": "

      有下列情形時,雇主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6條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3, "title": "什麼樣的情形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內容": "

      勞工因受懲戒性解僱(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以及定期契約逾三年且屆滿三年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8條),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註: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時,雇主不須提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用給予資遣費: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4, "title": "預告工資以何薪資條件做為計算基準(當月實領或應領薪資)?", "內容":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5, "title": "請問我只是公司的職員,公司希望我擔任公司產品的經銷商,才可以抽佣金,合理嗎?", "內容": "一般僱傭契約依民法規定指於工作時間之內提供勞務即有向雇主請求薪資之權利,可是經銷商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屬於承攬契約,要完成一定的工作項目或業績,才有向公司請求報酬的權利,所以您在簽訂經銷商契約前,請務必慎思熟慮,以免滋生爭議。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6, "title": "直銷是什麼?如果誤參加直銷公司,想要要求公司退還會費及購買產品的費用,要如何處理?", "內容": "

      直銷為一種商業銷售方式,目前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直銷業者。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另該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此一行業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如有因參加直銷公司而生爭議,可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7, "title": "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內容":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39, "title": "資遣費要扣稅嗎?", "內容": "

      被資遣所領取之資遣費,應依所得稅法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規定,計算應課稅所得。相關稅務問題請逕洽國稅局。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0, "title": "補習班說可以介紹工作,結果卻沒有,那繳交的學費可以拿回來嗎?應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按「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設址本市的補習班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民眾如有相關爭議,可向教育局陳情。另外「就業服務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如果補習班未取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而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民眾可以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本局申訴。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1, "title": "請問勞動局是否有提供英文版勞基法手冊?網路上可以查詢嗎?", "內容": "

      本局目前並無提供英文版勞動基準法手冊,民眾可至勞動部/勞工法令查詢系統或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系統瀏覽,即可查閱。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2, "title":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是否可扣全勤獎金?", "內容": "

      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因此不可扣全勤獎金。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3, "title": "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屆時未到工如何處理?", "內容": "

      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事前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勞工即有在該休假日工作之義務,如勞工屆時因故未出勤,除事先告知雇主或有正當理由者外,得由勞資雙方約定,予以曠工處分,並無不當。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5, "title": "模特兒經紀公司主動找我,說我是有潛力的新面孔,卻要我繳試鏡費用、訓練費用及宣傳費用等,我該怎麼處理?", "內容": "

      可能是騙人的,請務必慎思熟慮。若真要簽約建議要求在合約中註明有合理審閱期,且可解約退款。

      如果您不幸繳費了,但卻想要回之前所繳之費用,因為這是屬於民事上契約的解除,您可以到就近郵局購買、書寫存證信函,向公司表達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公司返還費用。

      如果是消費爭議的問題,也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6, "title": "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是否以曠工論?", "內容":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應不可以曠工論處。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7, "title": "資方、事業單位資遣員工,除資遣通報外,還應該注意那些法規?", "內容": "資遣員工時,除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33條有關資遣通報之規定外,資遣員工人數超過10人以上者,亦須注意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需提報大量解僱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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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8, "title": "資遣通報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是指公司登記地嗎?", "內容": "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資遣員工時應通報被資遣員工勞務提供地(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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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0、7038、704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49, "title": "公司資遣1人也要通報嗎?", "內容": "是,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即使僅資遣1名員工,且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事由終止契約,即需將員工資料通報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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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0、7038、7048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50, "title": "資遣通報時間是否包括例假日?", "內容": "是的,資遣通報日期之計算,包含星期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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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0、7038、704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51, "title": "資遣通報未依法辦理,會不會處罰?", "內容": "是的,如雇主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不論是不通報或者是晚通報,將有同法第68條第1項規定之罰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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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0、7038、704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54, "title": "勞工如到職未滿三個月,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情形資遣時,是否須依法在10天前辦理通報?", "內容": "

      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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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55, "title": "逾期未辦理資遣通報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之標準何在?", "內容": "關於未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辦理資遣通報者,本局將依據裁罰基準依法進行裁罰,裁罰基準已公布於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上可上網參考(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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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0、7038、704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60, "title":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依法取得加倍工資債權,得否經由勞資協商改以補休替代?", "內容": "

      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62, "title": "員工假日加班,只打上班卡未打下班卡是否能算 ?", "內容": "

      如勞工「忘記打卡」,惟確實有出勤之事實,則應依公司相關規定程序告知雇主,事業單位亦應照實記錄勞工出勤情形,不應扣薪,否則違法。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63, "title": "勞工職業災害認定期間,其治療期間,應如何請假?", "內容": "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故職業災害認定期間,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准予辦理留職停薪,俟確認職業災害後,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65, "title": "職業災害期間可以終止契約嗎?", "內容": "

      不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職業災害期間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66, "title": "職業災害期間是否有法律追溯權?",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1項規定:「 第59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註: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67, "title": "遇到老闆拒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怎麼辦?", "內容": "

      可先行寄發存證信函、請勞動檢查處(所)進行勞動檢查或逕至勞務提供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若老闆仍拒絕給付,則訴諸法院求償。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68, "title": "勞工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職業災害?", "內容": "

      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所生之交通事故,並非一概認定為職業災害,必需具備「上下班適當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及違反重大交通法令」,始可視為「職業上原因」,而認定為通勤職災。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70, "title": "員工出差除旅費外,若出差期間超過工時可否申請加班費, 如何計算 ?", "內容": "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71, "title": "若公司積欠薪資或少發薪資,但無薪資轉帳、薪資明細,員工該如何證明?", "內容": "

      如果没有辦法提具或舉證者,可以向臺北巿勞動檢查處〈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7樓〉檢舉並請求派員實施勞動檢查。〈檢舉內容建議包括:資方名稱、住址、勞工提供勞務的實際地址、資方違法的事實等,以方便該處有效的檢查〉。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73, "title":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遲到而扣薪資嗎?", "內容": "

      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但工資若係依工作時間長短計給者,則雇主對於勞工上班之遲到時間,一個月內累計逾30分鐘部分,因勞工未提供勞務,故扣除其遲到累計時間之工資,而改依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於法尚無不合。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76, "title": "公司主辦強制參加性質員工旅遊,旅遊日為一般上班日,是否給付工資?", "內容": "

      員工旅遊若屬強制參加性質,則仍應給付當日工資,惟因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情況,其工資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78, "title": "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保證金及繳交制服費用嗎?", "內容": "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保證金若於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係屬無效。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服務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79, "title": "勞基法規定工資之定義為何?",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81, "title": "雇主可以因勞工有過失逕自扣發勞工薪資嗎?", "內容": "

      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此與違約金或因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之債權,性質不同,不得逕行扣抵。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它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83, "title": "若公司將員工調往遠處的分公司上班 需要付員工交通費嗎 ?", "內容": "

      如勞動契約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有規定,雇主當有義務發給交通津貼,如無,則雇主宜本於照顧勞工精神酌給交通費。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84, "title": "績效獎金算不算工資,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內容": "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85, "title": "事業單位簽訂一定期滿服務合約,如必須提前解約離職,勞工是否應依約賠償,雇主是否可逕自扣發工資等疑義?", "內容": "

      一、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二、至於所服務之事業單位,未依約給付年終獎金及工資,若有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情事者,請檢具事實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解決。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0, "title": "按件計酬人員,職災薪資如何計算?", "內容":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1條規定:「 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2, "title": "請問勞工申請調動至公司關係企業或分店,直屬主管卻百般刁難,該如何處理?", "內容": "

      關於勞工申請調動公司關係企業部分,除非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約定,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或規定,從其約定外,因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本題如勞工朋友詢問者,建議向當事人提醒審慎為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3, "title": "有關雇主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 "內容": "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247條之1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二、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三、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四、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五、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基上,公司要求員工簽定競業禁止之問題,可依上開規定判別。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4, "title": "勞工在同一雇主期間徵召服義務兵役可以併計年資嗎?", "內容": "

      依據兵役法第44條規定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7月23日臺(81)勞動一字第21587號函釋,勞工為國服兵役時,在營服役期間原事業單位保留底缺,且前後年資併計。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5, "title": "義務兵請假是否給薪?", "內容":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6年7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規定,勞工為受國家徵召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公司應依其往返實際需要路程之時間及考量其方便性,給予公假。若勞工為在職期間需服兵役,應向公司辦理留職停薪,保留其工作權。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6, "title": "如何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1條、第23條、第25條第3、4、5項)", "內容": "1.被保險人為受僱勞工,自投保單位非自願性離職辦理退保,向投保單位申請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2.離職證明書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且蓋有足資代表公司之章戳,若檢附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應由勞僱雙方用印。倘若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應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7, "title": "公司如訂有試用期,是否就可以在試用期屆滿前任意解僱勞工?", "內容": "

      有關勞資雙方自訂有關試用期之規定,並無不可;但勞方之勞動條件(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等)仍需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8, "title": "若與公司簽定契約,而有違約賠償金之問題怎麼辦?", "內容": "

      民法第250條第12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惟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得依民法第252條,請求法院核減至相當之數額。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799, "title": "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工作年資是否照算?", "內容": "

      因該留職停薪期間非屬工作期間,故不併入年資計算,惟前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1, "title": "事業單位可否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義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 "內容": "

      雇主不可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義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不可以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3, "title": "勞基法是否對員工年終獎金有相關規定?", "內容": "

      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的年終獎金,屬於勞工福利,發放之條件及標準,可以由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勞基法有關獎金或紅利的規定是在第29條,這項規定只說明「企業如果年終結算有賺錢,應該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並未定義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員工年終獎金的權利來源,端看各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的內容。年終獎金性質是受公司當年度盈餘獲利狀況,分配給員工,較屬勞基法第29條規定內容,應屬「獎勵」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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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4, "title": "我是非自願性失業者,想申請失業給付,可是沒有離職證明書,該怎麼辦呢?", "內容": "若需要離職證明書,應先要求原離職公司發給;如果公司解散者,可向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若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查證是否為非自願離職會正式函覆給您,您可持該公文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切結方式辦理。惟如係因離職事由與雇主有爭議,須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在案後,可向各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其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紀錄應於日後再提供,該案將由勞保局列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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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5, "title": "年終獎金計算起迄時間?", "內容": "1.年終獎金之規定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2.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營業年度」,係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政部76年3月31日(76)台內勞字第486744號函)。
      3.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略以:「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四、津貼及獎金。」、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略以:「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五、...獎金。」、第10條規定:「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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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6, "title": "雇主可以在勞動契約中約定違約賠償金嗎?", "內容": "

      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契約中為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尚無不可;惟該項約定仍應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7, "title": "什麼是「就業歧視」?", "內容": "「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行為」。換句話說,雇主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的決定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去考量與工作能力及表現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因而造成某些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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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3",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8, "title": "何謂公傷假?公傷假如何給薪?事業單位可否以勞工請公傷假超過一定期間,年終考核予以列為丙等?", "內容": "

      1.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3.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參考: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略以:「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略以:「本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1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為其1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略以:「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公傷病假...,扣發全勤獎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台勞動二字第 14508 號函釋:「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在公傷病假醫療休養期間不能工作,並非勞工不願工作,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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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09, "title": "就業歧視有幾種?", "內容": "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我國就業歧視一共有18種:(1)種族歧視;(2)階級歧視;(3)語言歧視;(4)思想歧視;(5)宗教歧視;(6)黨派歧視;(7)籍貫歧視;(8)出生地歧視;(9)性別歧視;(10)性傾向歧視;(11)年齡歧視;(12)婚姻歧視;(13)容貌歧視;(14)五官歧視;(15)身心障礙歧視;(16)星座;(17)血型;(18)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0, "title": "什麼是「階級歧視」?", "內容": "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之函釋(參見勞委會96年12月5日勞職業字第0960032114號函),「階級歧視」是指求職人或受僱人因「貧富、身分、財產、知識水準高低、職位區隔等因素而在就業上受到歧視」,但勞委會在該函釋中並未說明「貧富、身分、財產、知識水準高低、職位區隔」的判斷標準,因此雇主之僱用決定或措施是否構成「階級歧視」,仍必須視個案事實做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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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3",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1, "title": "什麼是「種族歧視」?", "內容": "從一般通念來看,種族又稱為人種,也就是說在體質型態或是遺傳特徵上具有某種共同特色的族群,可用外在特徵(如膚色、髮色、面部骨骼結構等)、基因或是自我認同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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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3",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2, "title": "什麼是「語言歧視」?", "內容": "語言的使用習慣與省籍或族群有密切的關係,如果有雇主因自己的意識型態,在招募員工時,要求求職人必須「台語流利」,而台語是否流利又跟執行的工作沒有關係,雇主此種行為就是「語言歧視」。反之,如果是電視台在招募台語節目主持人時,設定「台語流利」的條件,因為此種條件限制與該工作的有效執行有密切關係,雇主這樣的要求就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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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3",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3, "title": "部份工時定義?", "內容":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參見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4, "title": "什麼是「思想歧視」?", "內容": "

      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之函釋(參見勞委會99年6月10日勞職業字第0990073854號函),所謂「思想」是始於「思維」,是人腦對現實事物間接的、概括的加工形式,以內隱或外隱的語言或動作表現出來。一般而言,『思想歧視』多與雇主的『意識形態』有關,例如雇主有強烈的獨派思想,所以在作成僱用決定時考量求職人的意識形態,求職人若是統派思想,雇主就不予以僱用,恐涉思想歧視。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5, "title": "資方要求新進員工提供個人的信用資料,是否合理?", "內容": "

      資方要求新進員工提供個人的信用資料,目前在勞動相關法令中並無明文,惟如涉及執行業務之需要,資方要求未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的規定者,尚為法所不禁。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6, "title": "離職要多久前辦理?", "內容": "1.勞工離職需依工作年資長短提前預告雇主。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2.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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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7, "title": "什麼是「宗教歧視」?", "內容": "從文義上來解釋,所謂「宗教歧視」指的是「雇主因為對特定宗教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8, "title": "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應如何發給?", "內容": "

      一、若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最低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最低工資之限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三、例如:

      (一)可歸責於雇主:

      1.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月22日勞檢1字第1020150046號函)

      2.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資應由雇主照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 1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6018號函)。

      3.因週轉不靈停工,法院裁定重整,至○年○月○日復工,停工期間由公司發給員工生活費。(內政部76年6月23日(76)臺內勞字第513331號)。

      (二)可歸責於勞工:

      (勞工)因與業務有關之案件經提起公訴,該公司如確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工作件規則予以暫時停工難謂不當,情嗣後法院判決確定並諭知緩刑,則非有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時,即應准予復工。如該公司核備有案之工作規則有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之規定者,得從其規定。(內政部75年9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42697號函)。

      (三)「公司裝修」、「公司失火」仍須視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歸屬責任。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19, "title": "什麼是「黨派歧視」?", "內容": "從文義上來解釋,「黨派」為因政見相同而結合的團體,故「黨派歧視」應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政黨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0, "title": "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公司可否隨意改變?", "內容": "

      勞動契約為勞雇雙方權利義務之約定,非經勞資雙方同意,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勞動契約種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基上,勞動契約種類應視工作性質而定,非有上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者,不得簽訂為定期契約,違反上開規定逕自將不定期契約轉換為定期契約者,無效;該無效部分,由勞動基準法規定取代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1, "title": "何謂童工?", "內容": "

      勞動基準法中所稱的童工,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僱用童工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未滿16歲之青少年如徵得父母同意打工,則必須注意以下: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也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以及例假日工作。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2, "title": "什麼是「籍貫歧視」?", "內容": "從文義上來解釋,「籍貫」是指個人祖先的原居地,故「籍貫歧視」應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籍貫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3, "title": "關於「有繼續性工作」要如何認定呢?", "內容": "

      主管機關對於非繼續性工作定期契約從嚴解釋,以杜絕雇主為規避退休金及資遣費給付責任而採取之脫法行為。所謂繼續性工作為雇主有意繼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的函釋所解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4, "title": "什麼是「出生地歧視」?", "內容": "

      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之函釋(參見勞委會97年12月11日勞職業字第 0970084251 號函)「出生地」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醞成地,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若雇主因新住民持有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但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而拒絕僱用,已涉違反出生地歧視。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6, "title": "什麼是「性別歧視」?", "內容": "從文義上來解釋,「性別」是指個人生理上的性別(即男性、女性),故「性別歧視」應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性別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7, "title": "喪假是否包含義父或義母?", "內容": "

      因為在法律上並無認同義父、母的法律效力,因此勞基法中並無法保障該項權利,雖屬於一般習俗,但如依照勞基法規定,是無法以喪假來請假,只能以事假名義申請喔。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8, "title": "計時人員的病假如何計算 ?", "內容": "

      「計時人員」的例假、休假、請假及產假、婚、喪、事、病假日數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29, "title": "什麼是「性傾向歧視」?", "內容": "從文義上來解釋,「性傾向」是指個人是「同性戀」或是「異性戀」,故「性傾向歧視」應是指「雇主因為對特定性傾向的偏好或偏見,而在就業上給予求職人或受僱人不同的待遇」。隨著社會的多元化發展,對於性傾向有別於一般人者,整體社會應給予更多的認同與支持,再加上性傾向與工作能力基本上是沒有關係的,因此雇主不得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性傾向而給予差別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0, "title": "什麼是「年齡歧視」?", "內容": "從文義上來,所謂「年齡歧視」是指「雇主在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等方面,因為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年齡而直接或間接地給予不同的待遇」。換句話說,「年齡歧視」是指雇主在作成相關僱用決定時,不以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為判斷,而是以與執行該工作能力無關的「年齡」因素作為考量的標準,因而造成某個年齡層的人無法和其他年齡層的人公平競爭。
      有關就業年齡限制部分,如有其他相關法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例如勞基法有六十五歲強制退休的規定,雇主若強制年滿六十五歲的受僱人退休,並不會構成就業年齡歧視,但雇主對年滿六十五歲者之合法差別待遇僅止於「強制退休」方面,雇主對年滿六十五歲者仍不得在招募、僱用、陞遷、勞動條件、調職、懲戒、訓練、福利等方面給予差別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1, "title": "什麼是「婚姻歧視」?", "內容": "就業服務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修法時在該法第五條第一項中加入「婚姻歧視禁止」的規定,依其文義「婚姻歧視的禁止」應是「禁止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婚姻狀態而給予其差別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2, "title": "什麼是「容貌歧視」?", "內容": "

      從文義來解釋,「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故「容貌歧視」是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而給予其不同的待遇。」,如招募警衛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恐涉違反容貌歧視。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3, "title": "什麼是「五官歧視」?", "內容": "從文義上來解釋,「五官」是指「個人眼、鼻、嘴、耳及眉毛的長相」。因此,故「五官歧視」應是指「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眼、鼻、嘴、耳及眉毛的長相,而給予不同的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4, "title": "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是否包含本人或配偶的外祖父母?", "內容": "

      勞工請假規則之祖父母係包含內外祖父母。


      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無內外之別,祖父母亦包含母之父母,即通稱之外祖父母。故勞工本人之外祖父母過世,則勞工依法可請喪假6日;勞工配偶之外祖父母過世,則勞工依法可請喪假3日。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5, "title": "什麼是「身心障礙歧視」?", "內容": "「身心障礙」是指「個人肢體或心理上的損傷或功能障礙」,因此,「身心障礙歧視」應是指「雇主因求職者或受僱者肢體上或心理上的損傷或功能障礙,而在就業上給予不同的待遇」。",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6, "title": "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內 ?", "內容":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七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臺(78)勞動二字第二四九七三號函 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7, "title": "什麼是「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 "內容": "

      根據勞委會(現為勞動部)之函釋,「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係以就業歧視事件審(認)定時間加以判斷,因就業歧視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參見勞委會95年8月10日勞職業字第0950062428號函)。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8, "title": "勞工是否可請安胎假?", "內容": "

      1.勞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二、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39, "title": "事業單位招募員工僅招募公司所在地的當地人,非當地人的求職人可以主張就業歧視嗎?", "內容": "事業單位如果在招募員工簡章或廣告中,以敦親睦鄰的名義,對居住於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居民酌予加分,此種「睦鄰條款」是一種居住地的概念,並不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出生地」,因此,此種「睦鄰條款」不會構成「出生地歧視」,參見勞委會(現為勞動部)96年6月15日勞職業字第0960025170號函。至於事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於得標後,應儘量僱用當地居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也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參見勞委會(現為勞動部)97年12月1日勞職業字第0970084251號函。",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0, "title": "勞工事假,一年不得超過幾日?工資給付?如一年超過14日公司如何處理?", "內容":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超過14日者,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略以:「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超過部分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1, "title": "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差別待遇時,是不是一定就違法?", "內容": "雇主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差別待遇行為時,不一定就是違法的行為。當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而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差別待遇時,原則上是違法的就業歧視,但因為有些工作的安全有效執行與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有密切的關係;或是雇主的僱用決定或措施,雖會對具備上述某種特質的求職人或受僱人造成不利的影響,但對雇主的營運是合理且必要的。因此,當雇主因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而對求職人或受僱人有不同的待遇時,不一定是違法的就業歧視行為。只要雇主有合法的抗辯(反駁),來正當化其對求職人或受僱人在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方面的限制或要求,雇主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是合法的。",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2, "title": "勞工婚假有幾日呢?何時可以開始請假?需要一次請完嗎?未休完可以折算工資嗎?", "內容": "勞工婚假8日,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尚無限制僅能一次請完,得由雙方約定之。未休完,能否折算工資,法無明文規定,應由勞資雙方協商辦理。

      例如,勞工如於108年8月12日登記結婚,自108年8月2日起3個月內(即108年11月1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9年8月1日前請畢。如勞雇雙方之約定優於上述規定,即從其約定。

      參考: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復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3, "title": "在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中,誰要負擔舉證責任?", "內容": "在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中,如果由申訴人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責任),由於申訴人不容易取得雇主做成相關決定時是否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無關工作能力或表現因素的證據,申訴人如果必須負擔舉證責任,大多數的就業歧視案件大概很難成立。相反地,如果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也有可能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濫用申訴制度,使得雇主不堪其擾,進而影響雇主在台灣投資經營的意願,終究也是對勞工不利。舉證責任的不同配置會產生不同之利弊,但是基於目前勞資雙方在經濟實力與資訊上的不對等,現階段仍最好由申訴人負擔釋明責任(說明責任),雇主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責任),比較能落實就業歧視之防治。",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4, "title": "喪假請假規定", "內容":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勞工喪假依下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另喪假不含例假日,若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勞資雙方應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清楚約定請假相關規定,使勞工知悉並有所依循,以避免爭議。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5, "title":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申請期限?", "內容": "

      一、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及裁決期間生活費用:應自提起裁決及交付仲裁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二、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補助:應自提起每一審訴訟後、聲請強制執行之日或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繳納暫免之裁判費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6, "title": "雇主應如何建立甄選原則,以避免違反禁止就業歧視之法律?", "內容": "為避免違反禁止就業歧視之法律,雇主在招募或甄試的時候,應依據求職人之學經歷、工作經驗、工作能力指標等作為僱用與否之標準,千萬不要考量其他不相關之因素。具體作法有:(1)不要要求求職人在求職時,提供一些與工作執行能力無關的個人資料,如身高、體重、婚姻狀態、宗教信仰、籍貫、年齡、出生地等;(2)建立承辦與面試人員對就業歧視防治的正確觀念,以免承辦或面試人員問不該問的問題,如「這個工作很辛苦,妳是女生,可能吃不消喔!」或是「這個工作要常出差,妳已經結婚,家庭怎麼辦?」",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7, "title":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同意補助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案件,後續申請人要如何辦理?", "內容": "

      經審核小組同意補助之案件,由勞動局先以正式公文書面通知,後續另行通知申請人提供存摺影本等資料以辦理後續撥款事宜。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8, "title": "雇主應如何避免違反禁止就業歧視之法律?", "內容": "除非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特質與執行特定工作的能力有絕對的關係,否則雇主不可直接將求職人或受僱人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作為僱用措施的限制或條件。另外,即使雇主所採取的僱用措施表面上是中性客觀的,該僱用措施若會對具備某種特質者造成不利影響,雇主仍應盡量避免使用該項僱用措施,除非該項僱用措施對雇主的營運是合理需要的。另一方面,雇主應盡量在作成相關僱用措施的過程或制度上,建立明確客觀的機制,或作成書面影音資料,以作為日後萬一受到就業歧視指控時之抗辯依據。",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49, "title": "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同一爭議事件之勞工人數在2人以上者有無特別規定?", "內容": "

      依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訴訟費用或申請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之補助,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爭議勞工人數在2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並以補助1案為限。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50, "title": "事業單位於徵才、招募廣告或甄試簡章中,限制求職者「役畢」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之疑義?", "內容": "
      事業單位限制求職者須「役畢」,如無正當理由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年齡歧視)規定。若事業單位違反者,本局將依上述要件進行個案之事實認定。",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51, "title":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的費用需要繳還嗎?不繳還者會如何呢?", "內容": "

      一、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律師費部分,如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15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生活費用部分,依確定終局判決、裁決決定、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30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二、不繳還者,勞動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如逾期未返還者,於期限屆至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52, "title": "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的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案件需經過那些程序呢?", "內容": "

      一、欲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者,必須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且尚未作成決定前,或經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得不經調解申請交付仲裁。

      (三)申請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補助(即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向工會或勞工提起民、刑事訴訟者,補助工會或勞工所需之訴訟費用。

      二、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依補助辦法規定於申請期限內檢具所需資料向勞動局申請,勞動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提交基金審核小組開會審查決議。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53, "title": "女性受僱者分娩或流產或人工流產時可請幾天產假?薪資如何計算?", "內容": "

      一、雇主在女性受僱者分娩期間,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分娩及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另產假天數應依曆連續計算(遇例假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三、產假期間薪資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來說,產假天數八星期及四星期部分工資照給(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一星期及五日部份可不給薪,但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54, "title": "是否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就一定給予補助?", "內容": "

      補助非屬救助性質,並不是申請就一定核給補助。審核小組會就勞工的經濟能力狀況、訴訟的實質效益、基金的補助資格與條件,以符合公平、正義考量前提下,以共識決議的方式,決定是否核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55, "title":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律師費的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

      一、個別勞工或工會申請者:每1審、強制執行、裁決及交付仲裁程序補助,最高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二、共同申請者:每1審、強制執行、裁決及交付仲裁程序補助,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基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856, "title": "受僱者於其配偶流產,是否可請陪產假?(懷孕期間流產,另一半是否有陪產假?)", "內容": "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二、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受僱者如請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

      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表示,有關分娩與流產之定義為,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是故,受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陪產假。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7039, "title": "身心障礙團體申請補助案之條件資格、應備文件及受理期間為何?", "內容": "

      一、申請資格部分:「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明訂申請資格。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部分:依該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將於每年12月31日前公告次年度補助案之受理申請期間、補助政策及相關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已列於該補助辦法第7條規定。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208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83, "title": "申請臺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之資格為何?", "內容": "

      本自治條例所稱勞工,指下列各款之ㄧ: 

      一、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合法工作,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業。

      二、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合法工作之自營作業者。

      ",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81, "title": "如何申請職災給付及職業病鑑定?", "內容":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自111年5月1日實施,如職業疾病發生於前述日期之後,地方主管機構已無職業疾病認定權。
      二、如勞工遭遇職災欲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其相關申請文件,請向業務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洽詢(電話:02-2396-1266)。
      三、目前如欲申請中央職業疾病鑑定,僅可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五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辦理。",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76, "title": "勞動場所如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處理方式?", "內容": "工作場所如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處理方式如下:
      依法如勞動場所發生勞工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同時受傷或受傷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等重大職業災害時需於8小時內通報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臺北市報案專線:0910922707、02-23086100)並請提供通報人姓名、電話、公司名稱、發生職災地點、罹災者姓名、災害發生情況、現場主管電話。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2", "日期時間": "2012-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8, "title": "勞工住宅補貼貸款如何申請?", "內容": "

      內政部96年已規劃「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請逕洽該局(27772186轉2702(住宅服務科)),96年起勞動局已不再單獨辦理新申請勞工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

      ",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9, "title": "所有的事業單位都需要訂定工作規則嗎?", "內容":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0, "title": "如果勞工人數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可否訂立工作規則?", "內容": "僱用勞工未滿30人之事業單位得自行決定是否訂立工作規則 ;如訂有工作規則,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2, "title": "事業單位如何報核工作規則?", "內容": "

      事業單位設立於臺北市者,應向本局報核工作規則,如欲主張其他分支機構、事業場所一體適用,請於報核時一併敘明,報核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網路申辦

      (一)請備妥工商憑證後上網連結至本府「台北服務通」申辦(網址:https://service.taipei/首頁/依機關分類/勞動局/03、工作規則申報)

      (二)請上傳:工作規則及其他應備之文件電子檔(勞資協商同意文件、新舊條文對照表、分支機構一覽表)

      二、紙本申辦

      (一)請郵寄至: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5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收)

      (二)請檢附:申請公文函(加蓋單位印信)、工作規則一式二份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勞資協商同意文件、新舊條文對照表、分支機構一覽表)

      ",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3, "title": "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與分散地所屬分支機構工作規則之報備疑義?", "內容": "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函中敘明分支機構之名稱、地址,本局將會同各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審核後,由本局統一函復。",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4, "title": "事業單位欲降低工作規則中之勞動條件,如何處理?", "內容": "勞動條件係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欲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仍應與勞工協商訂定。",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5, "title": "事業單位全部或局部遷至他市,其原核備之工作規則是否需重新報備?", "內容": "因事業單位全部或局部遷至他縣市,原核備之工作規則仍應依法向新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重新報核。
       ",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6, "title": "工作規則內容抵觸現行法律規定,怎麼辦?", "內容":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7, "title": "如果事業單位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是否有相關罰則?", "內容": "有,如果不依法訂定工作規則,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到30萬元之罰鍰。並依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8, "title": "為什麼要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法源依據為何?", "內容": "勞工退休準備金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09, "title": "如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其設立流程如何?有沒有範本可供參考?", "內容": "事業單位至本局官網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寄回本局申辦,經審查無誤後,除函復事業單位同意備查外,同時將印鑑卡轉送臺灣銀行辦理開戶以及將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轉送國稅局建檔,後續事業單位會分別再收到臺灣銀行之核准公文及空白繳款單據及國稅局之核准公文,此時事業單位即可持該繳款單據,自核准當月起計算填寫應提撥之金額,再至指定之代收行庫繳款。
      相關表格之填寫範本,事業單位請參考本書之申請表格及說明單元,或逕行上本府勞動局網站下載即可。
      網址為:https://bola.gov.taipei/
      首頁/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下載→列印「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書」,參考申請書內所需文件,備妥後寄至本局審核。",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0, "title":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是否一定要成立?如果事業單位只有一位勞工也要成立嗎?", "內容": "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如果事業單位僱有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制度之勞工(無論人數多寡、即使只有一名勞工),均需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1, "title": "什麼情況下可以不用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內容": "如事業單位未聘僱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即無須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2, "title":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變更時,是否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內容": "依據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條規定,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有變更雇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勞資雙方委員、地址、單位名稱、提撥率,或欲申請暫停提撥、修訂優惠退休辦法、增訂通訊地址者,事業單位均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3, "title":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得否由公司負責人擔任?倘若為外國人可以擔任嗎?", "內容": "主任委員係指資方代表,可以是公司之負責人亦可由公司指派。
      若事業單位為外商公司,其負責人為外國人亦可,應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為身分證明。",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4, "title": "事業單位之董事及委任經理人得否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 "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事業單位之董事及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屬於委任關係,並非勞動基準法上規定之勞工身份,既然不具備勞工之身份,自然不得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5, "title": "事業單位得否自行存入別家銀行?或以保險的方式,取代勞工退休準備金?", "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於法律之強制性規定,且明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收益、保管等係委託由臺灣銀行(原中央信託局)辦理。故事業單位不得用其他方式替代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6, "title": "事業單位是否還需另行至臺灣銀行辦理開戶事宜?有沒有帳號或存摺給事業單位?", "內容": "事業單位設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無須另行至臺灣銀行辦理開戶事宜,事業單位僅需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即可。
      事業單位並沒有帳號或存摺,僅依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統一編號作為依據,臺灣銀行每季會主動寄對帳單給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亦可主動要求臺灣銀行寄發。",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19, "title": "事業單位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程序?", "內容": "事業單位如符合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規定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勞工(包含解散註銷登記在案)或已依法結清全體勞工保留之舊制年資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退還事宜,所需文件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bola.gov.taipei/)首頁/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及列印「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申請書」,參考申請書內所需文件,備妥後寄至本局審核。收到本局核准公文後,臺灣銀行信託部則於10個工作天內開立餘款支票寄還事業單位。 ",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21, "title": "繳款存款單應如何取得?", "內容": "可逕向臺灣銀行信託部之勞基給付科索取,電話:02-23493456,分機5270~5280,如有收到本局稽催提撥之公文,繳款後請儘速將繳款存款單影本傳真至勞動局,俾憑銷案(傳真號碼:02-87860166)。",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27, "title": "事業單位提存的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可否像新制6%退休金一樣,勞工可以帶著走?", "內容": "不能,因為勞動基準法(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係屬「準備金性質」,財產屬於雇主,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退休金給勞工;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31, "title":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另外何謂每月薪資總額?", "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其中「每月薪資總額」之定義為:「每月薪資總額係以事業單位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曾以75年8月30日臺內勞字第430099號函釋)為配合勞退新制之實施,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選擇舊制、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及外籍移工之工資仍應列入,惟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及94年7月1日之後新進之勞工,其工資得不予列入「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33, "title": "董事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可否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 "內容":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與董事、委任經理人之間為委任關係,此與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不同,而該法退休金給付之對象為勞工,故董事及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應依視其與公司約定辦理,不得自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應由公司另行籌措支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7日臺勞動一字第34692號、83年5月9日臺勞動一字第34178號)",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38, "title": "已依法提繳新制6%之退休金,為何還收到催繳?", "內容": "事業單位僱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有下列情形仍須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
      1.員工選擇新制並不代表其舊制年資不存在。
      2.只要仍有94年7月1日前到職之在職員工,必須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儲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當員工未來成就退休條件時,公司仍須給付其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故公司必須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儲存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保障勞工權益。",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39, "title": "事業單位內全體本國籍勞工若均選擇新制,並結清其適用新制前保留之工作年資後,如僱用外籍移工,能否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賸餘款?", "內容": "假使事業單位依法與全體本國籍勞工結清適用新制前之保留年資後,還有僱用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規定工作之外籍移工,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依法累計不得逾六年,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自請退休要件,故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9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賸餘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5年1月4日勞動4字第0940073685號函)",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40, "title": "若收到勞動局逾6個月未按月提撥之催繳公文,如何處理?", "內容": "1.請儘速至臺灣銀行或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臺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兆豐銀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等10家,總行或各分行就近繳納。
      2.補繳後,請將陳述意見書及各月份之存款單傳真或郵寄至本局(傳真號碼:8786-016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5樓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3.需將未繳之各月份補繳完畢,回傳或郵寄勞動局後,才會銷案不再催繳。",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42, "title": "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屬於勞動基準法舊制)可否季繳或半年繳一次?", "內容": "事業單位依法必須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除非事先提繳,才不會出現欠繳情形。",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1, "title": "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稽催之相關Q&A可在何處查詢到?", "內容": "可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bola.gov.taipei/)首頁查詢/常見問答",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2, "title": "何謂委任經理人?", "內容": "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公司得設經理人(須經董事會過半數同意後聘任之)。
       ",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3, "title": "委任經理人改為勞工身份時,如何計算退休金?", "內容": "因委任經理人非屬勞動基準法中所稱之勞工,故判斷員工是否符合舊制退休條件及計算退休金時,須扣除員工擔任經理人之年資。
       ",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4, "title": "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內容":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規定:
      1.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董事長即屬之。
      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655, "title": "勞工爾後有新舊制之年資時,如何計算資遣費?", "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舊制年資依據勞基法第17條規定計算(1年1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1年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12年以6個月為限)。 ", "日期時間": "2012-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40, "title": "請問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的申請時間為何?", "內容": "

      本項補助於每年2月及8月學校開學前受理申請,但確切申請時間依勞動局正式公告為準。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1, "title": "目前加入職業工會的勞健保,是否有最高年齡的上限規定?", "內容": "

      加入職業工會並無年齡之限制,惟透過職業工會向勞保局或健保局辦理保險業務,是否有其他限制,建請向勞保局、健保署查詢。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2, "title": "有哪些人不可以組織工會?", "內容": "

      依照現行工會法第4條規定,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惟僅限於職業及產業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3, "title": "我想成立工會,請問要如何申請?以及相關程序為何?", "內容": "

      您可以進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首頁,點選「業務服務」→「工會服務」→「工會業務」。您可以選擇「工會籌組」以瞭解工會籌組的相關程序;如果您想向本局提出申請,請就您欲籌組「職業工會」、「企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下載以下表單,依程序辦理後填妥表單寄到勞動局即可。申請核發登記證書應檢附資料,可參照工會籌組流程圖之內容:

      1.工會籌組申請書

      2.發起人連署名冊,同時記載連署人姓名、聯絡方式、本業工作證明及簽名(格式可參照本局網站放置之連署人基本資料,每位發起人填具1張) 。

      3.組成籌備會之證明(如:會議紀錄、工作分配表) 。

      4.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檢附簽到表) 。

      5.公開徵求會員之證明。

      6.工會章程。

      7.會員名冊一式一份(記載姓名及聯絡聯絡方式)。

      8.理事、監事名冊一式一份(記載姓名及聯絡方式)。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4, "title": "請問工會的會費是多少錢?", "內容": "

      工會的會費並非固定,應視各工會的章程規定為準,法令只訂定工會會費收取的標準: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5,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報備事項應如何送件?", "內容": "

      以下兩種方式擇一即可:

      1.線上送件:進入「職工福利線上申請系統(網址: https://wfs.mol.gov.tw/WFWeb/index.aspx),點選資料異動申請。

      2.紙本送件:直接備函並附上相關附件,郵寄到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6,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年度預算書、決算書報備資料?", "內容": "

      (一)準備資料:1.備函、2.年度經費預(決)算書、3工作計畫表、4.會議紀錄。

      (二)申請表格請逕至勞動部網站下載(網址:https://wfs.mol.gov.tw/WFWeb/index.aspx)。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職工福利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1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8, "title": "對於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總幹事、幹事等工作人員,能否發予工作津貼獎勵之?", "內容": "

      各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義務無給職,惟事業單位員工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得發給工作津貼,並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後在職工福利金以外之經費或財源籌措之,但不宜成為經常例行性之給與。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9, "title": "職工福利金儲存之金融機構有無限制?", "內容": "

      職工福利金一經依法提撥即非事業單位之資產,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存入公、私營銀行開設專戶儲存,並以主任委員辦理印鑑,主任委員異動應報本局核備後,儘速辦理印鑑變更事宜。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0,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申請應如何送件?", "內容": "

      各事業單位設立申請職工福利機構,僅限網際網路線上送件。請進入「職工福利線上申請系統」

      (網址:https://wfs.mol.gov.tw/WFWeb/index.aspx),點選設立申請書,一、先點選「輔導申請登記」:填寫「職工福利機構籌備申請書」二、再點選「福利委員會申請書」後:(一)填寫「職工福利機構申請書」,儲存。(二)填寫相關附件,按儲存。(三)回到職工福利機構申請書,按送審。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1,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後,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可否停止辦理職工福利事項或辦理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內容": "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九條之一之規定,公司應有解散或受破產宣告結束經營者,始可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因此如因公司營運不佳或員工人數銳減至7人以下,仍不得註銷職工福利委員會。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2, "title": "事業單位結束經營後福利金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事業單位依據公司法之規定解散而結束經營,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之處理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會議妥議處理方式,提委員會議通過,函送本局備查後,即可將款項發還員工。並在事業單位辦理清算完畢後,附具會議紀錄、職工福利金收支結餘表、職工福利金發還員工印領清冊正本或匯款明細表、主管機關同意解散、註銷營利事業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及原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正本等資料,函送本局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3, "title": "依資本額提撥的福利金可否動支?", "內容": "

      資本額提撥應為歷年累計結存金,如欲動支超過5%,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動支,可後始得動支。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4, "title": "事業單位如為減輕員工負擔,原從職工薪津扣撥的福利金可否由事業單位代付?", "內容": "

      職工薪津之扣提,應依法定數額提撥,不得以固定額數扣繳,且原則上亦不鼓勵由事業單位提撥,惟如確考量減輕職工負擔,又需兼顧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意旨,可由事業單位提撥,但該提撥仍應以職工薪津列帳。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5, "title": "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可否單獨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 "內容": "

      事業單位所屬分公司,如屬資本額併總公司資本額者,以總公司登記當地政府勞工行政機關為主管機關,應隸屬於總公司下運作職工福利事業,毋須個別成立。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6, "title": "哪些單位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內容": "

      公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7,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相關法規如何查詢?", "內容": "

      1.直接進入「職工福利線上申請系統」(網址:https://wfs.mol.gov.tw/WFWeb/index.aspx),點選法規及解釋令。

      2.由勞動部首頁進入,點選勞動福祉,點選職工福利,進入「職工福利機構管理系統」,點選法規及解釋令。

      3.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首頁(https://bola.gov.taipei/)進入,點選企業服務專區中,點選職工福利委員會,點選勞動部職工福利法規及解釋令。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8, "title": "員工離職時能否要求帶走福利金?", "內容": "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按薪津扣繳之福利金,係職工為享受各項福利應盡之義務,職工因故離職不應退還。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59,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改補選報備資料?", "內容": "

      (一)準備資料:1.備函、2.主任委員及委員改(補)選之選舉會議紀錄或公告等資料、3.委、職員名冊。(二)申請表格請逕至勞動部網站下載(網址:http://web.mol.gov.tw/wf/index.asp)。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0,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遷址(限本市之間)、更名換證,報備資料?", "內容": "

      (一)準備資料:1.備函、2.修改後組織規章、3.會議紀錄、4.更址、更名後之公司登記資料或變更事項登記卡、5.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正本。

      (二)申請表格請逕至行政院勞動部網站下載(網址:http://web.mol.gov.tw/wf/index.asp)。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1, "title":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福利金,其意涵為何?", "內容": "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所稱資本總額係為事業單位創立時之實收資本總額,該款項係一次提撥,不得分年攤提;資本額增資時,事業單位可自願提撥之,惟減資時,事業單位不得要求職福會退還職工福利金。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2, "title": "歷年累積結存的職工福利金可否動支?", "內容": "

      可以動支。

      歷年累計結存職福金,無需申請可每年提列5%。若有需要使用超過5%者,應於本局官網下載申請書表,報本局核准後始得動支。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3, "title": "工讀生、契約工等臨時人員可否不繳福利金,不享職工福利?", "內容": "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精神,凡受雇者均應享受職工福利,故工讀生、契約工等臨時人員及依法引進之外籍移工,均應扣繳福利金,享職工福利。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4, "title": "事業單位合併註銷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 "內容": "

      準備資料:1.備函、2.會議紀錄、3.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公文影本或可得確認企業合併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或合併契約等、4.主管機關核准註銷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5.消滅公司職工福利金決算表及存款證明影本、6.存續公司接受消滅公司結餘之職工福利金證明文件7.未獲留任職工分發福利金印領清冊或匯款資料、8.職工福利機構登記證正本。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6, "title": "公司員工未達50人,可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嗎?若想成立,是否有最低人數限制?", "內容": "

      1.員工人數如未達50人,而欲興辦職工福利事項,不受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範,事業單位可自行依需求辦理。

      2.上述公司如欲自辦職工福利業務,對於是否可逕由員工薪資扣繳職福金,應注意有無違反勞基法之全額給付規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7, "title": "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是否可從薪資中扣員工福利金?", "內容": "

      事業單位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勞雇雙方並無約定時,不可逕由薪資中扣除福利金。

      參考:

      1.事業單位平時雇用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時,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暨勞動部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函,應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2.但職工人數如未達50人,而欲興辦職工福利事項,事業單位仍可自行依需求辦理,不受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範。然前述公司對於是否可逕由員工薪資扣繳職福金,應注意有無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8, "title": "職工薪津的定義為何?", "內容": "

      薪津扣撥福利金之範圍,可由勞、資雙方參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議定其應扣內涵。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69, "title": "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申請應備文件?", "內容": "

      1.職工福利機構設立申請書。2.職工福利委員會組職章程。3.職工福利金提撥情形一覽表。4.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及職員名冊。5.職工福利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表。6.職工福利委員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書。7.成立會議紀錄。8.事業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註:自98年4月13日起政府停止核發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事業單位可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new_open_system.jsp 商工登記資料)列印公司登記資料或變更事項登記卡。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0, "title": "辦理職工福利事項可否以發放現金為之?", "內容": "

      每年度職工福利經費發放現金的使用比例,以不超過當年度收入總金額的百分之40。根據這使用原則,職工福利委員會可以依每年度福利金收入情況及福利活動的需求,自行安排與規劃發放禮金、補助、慰問...等(現金)項目,以及聚餐、文康、休閒育樂...等(非現金)活動項目,以符合現金與非現金項目的使用比例。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1, "title": "每年何時辦理申請托兒設施措施、哺集乳室經費補助?", "內容": "

      每年度補助申請日期分二期:

      (一)第一期:每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閏年為2月29日)止。

      (二)第二期:每年5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

      並於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初審後,再核轉勞動部複審。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2, "title": "雇主辦理企業托兒(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設置哺集乳室,政府有那些補助?", "內容": "

      一、勞動部提供補助如下:

      (一)哺(集)乳室:補助費用最高新臺幣(下同)2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最高500萬元。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每年最高50萬元。

      (三)托兒措施:

      1.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60萬元。

      2.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60萬元。

      二、臺北市政府提供補助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1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設立托兒機構並完成立案者,最高補助30萬元。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最高補助10萬元。

      3.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於籌備階段委聘專家學者協助興辦,補助專業諮詢服務費最高5萬元。

      4.新興建完成並登記立案者,補助聘僱之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人數以5人為限;補助金額按每人每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90%計算之,每人最高補助金額27,000元,補助期間最長以6個月為限。

      (三)托兒措施:

      1.受僱者子女在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受托,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補助者,最高補助10萬元。

      2.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

      (1)新設置完成者,補助設施設備費用,最高30萬元。

      (2)已設置者,補助改善或更新設施設備費用或提供托育人員獎勵金,每年合計最高10萬元。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3, "title": "企業托兒服務(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之法令規定依據為何?", "內容": "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09、7010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4, "title": "雇主如何提供托兒服務(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內容": "托兒服務辦理方式如下:
      (一)設置托兒設施:雇主可自行設置或聯合多家事業單位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二)提供托兒措施(簽約):雇主也可選擇企業附近合格立案的托兒服務機構(不含補習班及才藝班),以簽約優惠的方式提供員工托育服務。
      (三)提供托兒措施(津貼):由雇主直接提供員工托兒津貼補助。
      (四)提供托兒措施(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的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托育服務。",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6, "title": "勞資關係科業務執掌?", "內容": "第一股
      1.掌理工會組織、登記、運作之輔導事項
      2.職工福利辦理事項
      3.企業托兒設施措施補助事項
      第二股
      1.工作規則核備事項
      2.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
      3.掌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業務
      4.勞資會議代表備查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各業務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各業務承辦人分機",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47, "title": "為增加職工福利金收入,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運用職工福利金從事投資活動?", "內容": "

      職工福利委員會亦得於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公債或金融債券,其所產生的收益應併入年度收入(限已登記財團法人者)。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5, "title": "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請托兒設施措施、哺集乳室經費補助?", "內容": "一、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書。
      二、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書。
      (三)托兒服務機構立案證明書影本。
      (四)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五)其他配合本市補助辦法第5條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托兒措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書。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五)受僱者子女送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配合本市補助辦法第5條審酌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請至本局官網首頁/業務服務/企業服務/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專區參閱。
      聯絡科室:勞資關係科 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09、7010",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8, "title": "請問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最近一次的申辦日期為何?", "內容": "

      115年度第1次(即114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申請日期自115年2月2日起至3月31日止(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79, "title": "請問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的申請條件為何?", "內容": "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1)設籍臺北市;(2) 申請人須為114年10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期間失業,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3)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正式學籍;(4)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5)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6)如申請人係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0, "title": "何謂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中,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內容": "

      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1, "title": "請問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時需檢附何種資料?", "內容": "

      1.申請書、2.存摺影本、3.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4.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影本(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5.申請人及配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一份、6.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其中第5點及第6點文件,可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網址:https://mydata.nat.gov.tw/)。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2, "title": "請問去哪裏申請本人及配偶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內容": "

      申請人可至財政部國稅局各稅捐稽徵所列印本人及配偶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一份。或可至「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網址:https://mydata.nat.gov.tw/)。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3, "title": "請問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人及配偶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148萬元如何計算?", "內容": "

      請向財政部國稅局各稅捐稽徵所列印完本人及配偶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後,將本人及配偶之所得總額加總,如所得總額在148萬元以下,才符合申請資格。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4, "title":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為何用113年度所得來證明?", "內容": "

      因申請時須提供最近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目前各稅捐單位所能提供之最近資料係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5, "title": "請問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人失業之起訖日期規定為何?", "內容": "

      1.失業勞工申請子女114學年度第2學期之就學費用補助,申請人須為114年10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期間失業,且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須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2.申請人如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須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才可視為非自願離職;例如:定期契約王先生113年9月10日到職、114年10月10日契約期滿離職,如114年11月10日仍未就業,自114年11月10日起才可符合非自願離職勞工身份。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6, "title": "請問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各學制的補助額度為何?", "內容": "

      符合申請資格經核准者,補助額度如下:〔補助金額以實際繳納數額為限〕

      1.公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每人5,000元;2.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每人12,000元;1.公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每人13,600元;2.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每人35,800元。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7, "title": "請問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審核流程及撥款方式為何?", "內容": "本補助受理申請截止後,本局會將初審合格名單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進行有無重複請領補助之查核比對後,再由本局函復核定結果並依程序辦理撥款,補助款項全數撥入申請人帳戶。",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8, "title": "提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後如再找到工作,是否會取消資格?", "內容": "不會。申請人申請時只要符合相關申請條件並經審查核定後,如日後找到工作,並不會影響本次補助資格。",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89, "title": "已領取學校或其他政府單位的就學補助還可以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嗎?", "內容": "

      不可以。如果學生已獲得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補助、教育部的弱勢助學金、「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或其他政府單位(如教育部、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退輔會...等)的就學補助,就不能再重複申請本局補助,請申請人評估後擇優、擇一申請。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0, "title": "每學期均可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嗎?", "內容": "依規定,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之失業勞工,同一年內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1, "title": "已申請就學貸款還可以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嗎?", "內容": "可以。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2, "title": "私立高中職學生如只領有教育代金(5千或6千元),可以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嗎?", "內容": "可以。",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3, "title": "如有重複請領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及其他政府同性質補助時,會如何處理?", "內容": "

      將請申請人擇一領取,至於已重複領取之補助款項應退回原申請單位,如未退回,將負法律責任。(註:本局與其他政府單位之補助名單均會上傳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進行比對。)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4, "title": "失業超過6個月可以申請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嗎?", "內容": "

      1、不可以。本補助須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2、另勞動部亦有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相關申請資格、條件及規定與本局有所不同,可另向勞動部洽詢相關規定(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1955、網址:https://uwes.mol. gov.tw/login)。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5, "title": "申請人及配偶二人如果都失業可以都提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申請嗎?", "內容": "不可以。申請人及配偶二人如均設籍臺北市,且都符合申請資格,應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6, "title": "如申請人及配偶離婚,應由誰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內容": "如申請人及配偶離婚且兩人皆符合申請資格時,原則上由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但如子女實際由未具監護權的父或母教養照顧,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亦可由該父或母來申請,惟須簽具切結書。",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597, "title": "如果申請人不符合本補助資格,是否還有其他政府相關補助可以協助減輕子女就學負擔?", "內容": "

      教育部建置有「圓夢助學網」,失業者可以查詢其他相關協助措施,以選擇最有利的補助申請(網址:https://www.edu.tw/helpdreams)。

      ", "日期時間": "2012-1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教育文化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38, "title": "身心障礙者持有加註車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優惠規範為何?", "內容": "

      一、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1.身心障礙者自行駕駛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並持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身心障礙手冊(持識別證者2證姓名須為同1人)、該車行車執照(識別證號與車號相同或使用身障車牌者免附,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正本辦理。2. 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搭乘該車,並持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身心障礙手冊(持識別證者2證姓名須為同1人)、該車之行車執照(識別證號與車號相同或使用身障車牌者免附,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正本」至停車場管理室,身心障礙者駕駛車輛之車號與識別證所標註車號不同時,仍符合優惠規範,可逕予銷單。

      二、路邊停車場:停車管理員核對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上加註之車號與停放車輛車號相符,且PDA顯示為有效證,即從寬認定符合優惠規範,直接開立優惠繳費通知單,車號與識別證加註之車號不同時,開立一般繳費單,無法銷單亦無法提供優惠。

      ", "日期時間": "2012-12-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28, "title": "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條件有哪些?", "內容": "影響太陽光電系統效率的環境因素包括陽光入射角度、光譜、日照量、遮蔭情況、模板溫度等。因而適合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的地點應為日照充足,且東、西、南面無建築物遮蔽的地點。其他影響系統設置因素尚包括落塵、鳥糞、腐蝕性化學物質、建築結構強度、以及電器設備的情況等。空曠無遮蔽的大樓頂樓、南向無遮蔽的斜屋頂都是可以考慮的設置地點。一般來說太陽光電之裝設地點應避免周圍建築物遮蔽,電池模板宜面向南方,傾斜角度約為22-25±10度。
      屋頂的設置條件與選用模組的轉換效率等等都會影響到可裝設的系統容量,一般而言,若屋頂是平的,通常1瓩的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0平方公尺(約3坪)的設置面積,若屋頂是斜的,則為7至8平方公尺左右,而在相同面積下,使用較高轉換效率的模組產品,可裝設的系統容量也會較大。此外,在評估頂樓面積可裝設多少系統容量時,還須考慮到屋頂是否有女兒牆、水塔、樹木或附近是否有建築等會造成遮蔭的物體,以免降低系統發電量。
      太陽光電系統年發電量,依能源局資料,全臺灣平均每瓩一年可發1,250度電,但各地區會略有不同,大臺北地區年平均發電量約954度,年度日平均發電量約2.61度。
      資料來源: 1.綠基會通訊第20期,太陽光電系統之技術與應用簡介,2010年4月。
      2.陽光屋頂百萬座網站
      http://www.mrpv.org.tw/", "日期時間": "2012-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23, "title": "目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有那些?目前施行狀況為何?", "內容":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於今101年11月23日正式施行,另環境部亦於該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及「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等5項相關法規,並於101年11月23日同步施行。另環境部於103年1月23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於103年7月1日正式生效;另環境部於106年1月11日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並於106年1月11日正式生效;另環境部分別於110年7月2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及111年7月1日修正發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日期時間": "2012-11-27T18: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10, "title": "公私場所若有需要協助室內空品檢驗,環保局如何協助?", "內容": "

      針對民眾陳情案件之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狀況,本府環保局可提供室內空氣品質巡檢初測服務;惟直讀式儀器巡檢初測結果僅供管理參考用,若涉及法令規定或其他檢測項目則需另採標準方法檢驗。有巡檢需求之單位或場所皆可逕以市民熱線(1999)提出申請或逕洽環保局專人洽詢(02-2728-7243)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09, "title":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於101年11月23日之施行,環保局有何因應作法?", "內容": "

      為因應「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本府環保局有以下因應作為:

      (一)本府環保局自104年起推動本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宣導相關計畫,預計辦理宣導說明會以講解相關資訊及進行採樣檢測以確保公共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而未來民眾或場所若有檢測室內空氣品質之需求,本府環保局亦可協助進行初測(直讀式儀器)及檢測(標準方法檢驗)。

      (二)本府環保局目前已備有直讀式儀器供現場巡查之用。

      (三)本府環保局也將分批辦理稽查人員訓練,以因應該法施行後之稽巡查勤務;本府環保局並已建立本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及成立室內空品專家輔導團,以有效提供本市民眾及列管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相關資料及協助改善。

      (四)本府環保局也將配合環保署專案輔導計畫,加強預計公告場所之巡檢、室內空氣品質現場輔導及建議改善;而針對該法公告之列管場所,屆時若查有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狀況,本府環保局亦不會現場開單處分,將依該法規定給予合理改善期限。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08, "title": "臺北市環保局之室內空品管理技術輔導團如何運作?如何申請?", "內容": "

      本府環保局將結合室內空氣品質輔導管理及空調改善之專家學者組成技術輔導團,除了可提供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及技術之建議與諮詢外,亦會透過現場巡檢協助本市公告場所進行室內空氣品質輔導改善;另該局也會持續推動環保署「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鼓勵公私場所投入自主管理工作,為提升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有輔導需求之場所皆可逕洽環保局專人洽詢(02-2728-7243)。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07, "title": "如何取得「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 "內容": "

      為提升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性,環境部於110年7月2日發布「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推動作業要點」,鼓勵公私場所取得自主管理標章,主要提供19類型場所申請包含原公告列管場所類型及敏感族群場所(托嬰中心、幼兒園及產後護理之家),有意願申請標章之場所可至「環境部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查詢申請資訊(https://iaq.moenv.gov.tw/indoorair/)或可逕洽環保局專人洽詢(02-2728-7243)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2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申報及標章專區", "URL": "https://iaq.moenv.gov.tw/iaq/login.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04, "title": "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罰則為何?", "內容": "

      公告場所不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03, "title":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依法有何義務?", "內容": "

      被公告場所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應使其列管區域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依據環保署103年1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30006258號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104年6月30日前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於105年6月30日前實施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及作成紀錄。

      依據環保署106年1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600016441號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106年1月10日前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106年1月10日前實施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上網申報完成並公布檢驗測定結果張貼於明顯處。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02, "title":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管制對象為何?管制類別為何?", "內容": "

      (ㄧ)公告場所係指環境部所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眾場所。

      該法之管制對象僅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包含密閉或半密閉之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當該公眾場所係屬環保署之公告場所者,始需受「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所管。

      (二)該法所管之公眾場所包含:(1)教育場所(高中以下學校及幼兒園)、(2)社教機構(大學、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等)、(3)醫療社福利機構(醫院、安養院)、(4)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5)交通搭乘場站(高鐵、台鐵、捷運車站、轉運站及機場)、(6)金融郵電營業所、(7)運動場所、(8)集會活動場所(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等)、(9)展演娛樂場所(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等)、(10)公眾消費娛樂場所(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等)、(11)大眾運輸工具…等11大類。

      該法之管制對象僅限於該類場所中供公眾使用部分,環境部視各類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特殊需求逐批公告,未被公告之場所尚不受該法所管。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401, "title": "除環境部之外,是否有其他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相關的單位?", "內容": "

      (一)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規定,環境部應整合規劃及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相關工作,訂定、修正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室內空氣品質標準及檢驗測定或監測方法;且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其主管場所改善其室內空氣品質。

      (二)另建築主管機關(營建署)需負責建築物通風設施、建築物裝修管理及建築物裝修建材管理相關事項,經濟主管機關(經濟部)需負責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空氣污染物之國家標準及空氣清淨機(器)國家標準等相關事項,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需負責傳染性病原之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之空調標準及菸害防制等相關事項,以及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需負責大眾運輸工具之空調設備通風量及通風設施維護管理相關事項。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99, "title":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所指之室內空氣污染物有哪些?目前標準為何?", "內容": "

      (一)室內空氣污染物係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等9種。

      (二)依據環保署101年11月23日公告之「室內空氣品質標準」,9項室內空氣品質如下:二氧化碳(CO2)為1000ppm(八小時平均)、一氧化碳(CO)為9ppm(八小時平均)、甲醛(HCHO)為0.08ppm(一小時平均)、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為0.56ppm(一小時平均)、細菌為1500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最高值)、真菌為1000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最高值)(但真菌濃度室內外比值小於等於1.3者不在此限)、PM10為75 μg/m3(二十四小時平均)、PM2.5為35μg/m3(二十四小時平均)、臭氧(O3)為0.06ppm(八小時平均)。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1: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98, "title": "何謂「室內空氣品質」?", "內容": "

      室內空氣品質係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0: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95, "title":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何時公告?何時施行?", "內容": "

      該法於100年11月23日制定公布,於101年11月23日施行。

      ", "日期時間": "2012-11-23T10: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92, "title": "機關人事如何查詢或列印課表及名冊?", "內容": "請人事人員收到Email調訓通知後,登入實體班期人事人員登入系統-登錄貴局(處)帳號及密碼-點選左側「人事管理介面」-點選「28D班期資訊及異動作業」-輸入班期名稱-點選第1個按鈕「查詢已發調訓通知且有錄取人員之班期」-點選課程表或名冊即可列印。", "日期時間": "2012-11-20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93, "title": "學員如何查詢或列印課表及名冊?", "內容": "請登入臺北e大網站-輸入臺北通帳號及密碼-點選上方「我的課程」-「實體班期專區」-「29學員專區」-「29B班期錄取列表」或「29E學員上課紀錄」進行查詢。
       ", "日期時間": "2012-11-20T17:0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88, "title": "農曆初二、十六加收本市鄰里間金銀紙錢收運及集中焚燒服務從何時開始?", "內容": "

      環保局自101年11月29日開始農曆初二、十六加收本市鄰里間金銀紙錢收運及集中焚燒服務。


       

      ", "日期時間": "2012-11-20T11: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70, "title": "當申請電訊網路電話服務退款時,對方要求提供身分證影本及空白證號與膠膜號,請問可以不提供空白證號與膠膜號嗎?", "內容": "為加強管控國民身分證之製發,避免不法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紙卡與膠膜均列有編號,作為戶政機關內部控管使用,並未對外提供。針對民間機構要求提供空白證號與膠膜號部分,考量國民身分證屬個人身分辨識之重要文件,民眾基於保障自身權益遮蔽部分資料,如不影響用證機關(機構)辨識查證當事人身分之權責,係屬自身身分維護作為。至需用機構基於查證當事人身分而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屬需用機構與當事人間之私法行為。 ", "日期時間": "2012-11-08T09: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62, "title": "車主自願放棄廢棄車輛之車權", "內容": "

      STEP 1:

      車主向本局各區清潔隊告知欲自願放棄車權。

      STEP 2:

      環保局各區清潔隊接獲車主電話主動告知車主應提供資料。

      STEP3:

      環保局各區清潔隊收取車主自願放棄車權相關資料,並將案件登入廢車系統,並由廢車小組安排車體拖吊時間。

      STEP4:車牌部分請車主自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及止稅手續,本局僅協助處理車體。

      ◢車主應提供資料:

      1.車輛所有權放棄切結書(自願放棄車權)

      2.車主身分證影本

      3.行照影本或監理單位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影本。

      4.代理人除上述應提供資料外,需另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

       

      ", "日期時間": "2012-11-01T16: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59, "title": "請問我如何使用網頁「手機門號查詢」功能呢?", "內容": "

      查詢之服務網路平臺連結程序:

      請連結至警察局網頁https://police.gov.taipei/

      一、進入後點選「為民服務」→「拾得手機整合資訊平台專區」 →「內政部警政署拾得遺失物網路公告區」→ 「拾得物招領網路公告」→ 「電信門號」欄位輸入手機門號 → 輸入驗證碼 → 「查詢」→  即顯示查詢結果。

      二、「北市警政APP」:請先行下載「北市警政APP」即進入後點選「便民查詢」→ 「遺失物招領公告」→ 「拾得物招領網路公告」 → 「電信門號」欄位輸入手機門號 → 輸入驗證碼 → 「查詢」→  即顯示查詢結果。

      (※目前本系統建檔係以向本市轄內派出所報案,且同意警方公布手機門號為限,並未含括全國所有「失竊、被盜(搶)、遺失」手機之資料,查詢結果僅係供民眾參考之用)。

      ", "日期時間": "2012-10-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53, "title": "廢棄車輛稅費止算日", "內容": "

      1.請車主至監理單位辦理車籍報廢程序(需一併繳清各項稅費及罰鍰):

      (1)牌照稅止算日:請洽車籍所在地之稅捐機關。

      (2)汽燃費止算日:請洽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

      2.特別提醒:車體已處理完畢之車主,請記得至監理單位辦理報廢程序。

      ", "日期時間": "2012-10-29T17: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33, "title": "為什麼家用垃圾包不可以丟在行人專用垃圾埇,依據那一條規定?", "內容": "

      1.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及本局108年4月23日北市環清字第10830232281號公告事項四:「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家戶垃圾及事業廢棄物不得投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或其他未經指定之處所。」。

      2.若民眾將家戶垃圾(如毛髮、衛生用品、棉被衣物、廚房用具、廚餘及其他可判定為家戶垃圾之廢棄物)丟置於行人專用清潔箱,本局將依法告發。

       

      ", "日期時間": "2012-10-22T13: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34, "title": "發現YouBike系統、車柱、車輛故障時該如何處理?會不會要求我負賠償責任?", "內容": "

      如您發現YouBike場站有系統、車柱、車輛故障等情事時,請依照通報流程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5855、02-89788822(一般付費)或登入YouBike2.0 APP 使用「通報維修」功能進行通報,微笑單車公司將儘速前往處理。 


      提醒您為確保您騎乘安全,租借車輛前可先檢查車輛狀況,如車輛是否可調整車輛高度、車頭是否歪斜、檢查胎壓及確認前後煞車功能,如檢查車輛有不良之狀況,請於5分鐘內歸還於同一租借場站,即不會收取費用且歸還成功後不受10分鐘內不得續借限制即可再租借車輛,並可協助將座墊反轉,以利現場人員即時將車輛載回處理。


      至於維護費用部分,非因不當使用而產生之耗損,由營運廠商自行負責維護,不會要求使用者賠償。

      ", "日期時間": "2012-10-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23, "title": "反映低地板公車內部設計不良、座位設置不當、乘車座位變少", "內容": "

      因應人口老化,運輸工具應適時調整因應,以更切合年長者需求,同時亦可兼顧女性、幼童或使用娃娃車及身障者使用輪椅等各使用者搭乘,建構一個無障礙及通用化公車系統,提供老、弱、婦、孺及一般民眾更安全、舒適的無障礙運輸環境向為本市努力之目標。本市低地板公車之無障礙設施悉依交通部頒訂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以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三之一點「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設置。

      另本市聯營公車車輛係業者自行採購,經監理單位依規定檢驗合格後,始發予行車執照。

      ", "日期時間": "2012-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13, "title": "要如何查詢YouBike微笑單車各站點位置?以及如何得知各站的車輛數、車位數?", "內容": "

      場站營運資訊可透過YouBike官方網站之站點資訊頁面及YouBike 2.0 、「台北通」或「臺北好行」APP查詢。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11, "title": "於YouBike微笑單車場站如何操作借車和還車?", "內容": "

      YouBike之借還方式分為「會員借車」及「單次借車」兩種方式:

      一、會員借車:已經成為YouBike會員者,可於,車輛車上機使用「靠卡借車」或「掃碼借車」:

      (一)靠卡借車流程

      1. 按「啟動靠卡」鈕喚醒車機

      2. 將電子票證置於感應區靠卡

      3. 螢幕顯示「請取車 本車請還於 2.0 停車柱」後,雙手握住把手並往後拉出車輛。

      4. 還車時,請將車輪對準導引槽並推入車柱,待車輛固定於車柱上卡槽,且螢幕顯示「還車成功」訊息後須進行靠卡感應,靠卡後於車機顯示「扣款金額」及「卡片餘額」資訊方代表成功扣款,才算完成該次還車流程。


      (二)掃碼借車流程

      1. 按「啟動掃碼」鈕喚醒車機

      2. 使用YouBike 2.0 APP按下主畫面下方「掃碼借車」後對準車機螢幕,掃描QRcode或輸入螢幕顯示之驗證碼完成解鎖(若遇強光無法掃碼,請輸入驗證碼以解鎖)。

      3. 螢幕顯示「請取車」後,雙手握住把手並往後拉出車輛。

      4. 還車時,請將車輪對準導引槽並推入車柱,待車輛固定於車柱上卡槽,且螢幕顯示「還車成功」後即完成還車。


      二、單次租車:使用單次租車者可使用信用卡(VISA、MASTER或JCB)付費,使用方式請參考YouBike官方網站,網址https://www.youbike.com.tw/region/taipei/rent-way/single/。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19, "title": "什麼是YouBike微笑單車?租借車輛是否提供安全帽?", "內容": "

      一、臺北市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係由臺北市政府與微笑單車公司攜手合作建置,品牌名稱為「YouBike 微笑單車」。YouBike微笑單車係使用無人自動化管理系統,提供24小時自行車甲租乙還之租賃服務,盼以自行車做為大眾運輸交通接駁工具。配合大眾運輸工具開發自行車接駁系統,擴大捷運和公車的服務腹地,以吸引更多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減少汽機車使用,進而達到環保與經濟之效益。

       

      二、YouBike 2.0係採車輛車上機結合輕樁設計,可在車上機以電子票證靠卡感應借、還車及掃碼租車,車輛全車零件採用防盜設計,需使用特殊工具才能拆卸。 前輪輪鼓驅動發電前後光感應照明設備。 前方置物籃下方內建隨車鎖,可使用於短時間臨時停車。 座椅可自由調整高低,適騎乘身高為 140 至 190 公分。 低垮點設計,安全且容易騎乘。 三段內變速,不易脫鍊。 後泥除與鏈蓋設計,安全乾淨且具防吸裙之功能。

       

      三、基於衛生考量,YouBike無提供安全帽,須請民眾自行準備。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98, "title": "我要如何查詢我的YouBike使用紀錄?", "內容": "

      使用者可透過登入YouBike APP之「會員專區」>「卡片管理」功能查詢最近的使用紀錄,亦可至捷運站之悠遊卡查詢機查詢。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05, "title": "如周邊無YouBike場站如何臨時停車?如果車輛遭竊該怎麼辦?", "內容": "

      YouBike 2.0車輛隨車鎖與智慧車機結合,使用者鎖車時僅需將車頭右轉約15度對準鎖孔後插入隨車鎖插銷,即完成鎖車。解鎖時,僅需以租借車輛時之卡片靠卡感應或掃碼,待車輛解鎖後再拔出插銷,即完成解鎖。


      如車輛不幸遭竊,請使用者立即與最近之派出所報案,須取得報案證明,並撥打市民熱線1999轉5855、02-89788822(一般付費)協助。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06, "title": "1張卡片可以借用幾台YouBike車輛?", "內容": "

      目前1張悠遊卡或一卡通卡片只能借用1車,另1張信用卡亦僅能借用1車。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08, "title": "我刷了卡,但YouBike車機螢幕上出現了錯誤訊息,請問該怎麼辦?", "內容": "

      YouBike 2.0採智慧車機文字顯示,請依文字顯示操作,無須查詢代碼。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309, "title": "刷卡後未取出YouBike車輛,是否會扣錢?已經刷了卡,卻無法取出車輛,應如何辦理? ", "內容": "

      一、如刷卡後30秒內未取車,車柱會將自行車重新上鎖,本次交易並將取消。建議您,若放棄租借使用,請先將車輛取出後按正常還車程序歸還,以確保自行車確實上鎖,避免衍生爭議,並請您留意車機螢幕資訊,於車機螢幕顯示「還車成功」訊息後須進行靠卡感應,扣該款次的使用費用0元,同時於車機顯示「扣款金額」及「卡片餘額」後方完成正常還車程序,並確認自行車為上鎖狀態再離開,避免車輛遭下一位使用者取走,衍生後續費用爭議及遺失車之爭議。


      二、如無法取出車輛,須請您注意YouBike 2.0車機顯示借車成功資訊方代表成功借車,如借車成功後仍無法取出可嘗試左右搖晃車輛龍頭讓車鎖鬆動,或更換其他車輛租借。 


      三、如您於借車當下有進一步疑問,請洽1999市民熱線轉5855或02-89788822(一般付費)協助。


      ", "日期時間": "2012-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7, "title":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後,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方式有何改變?", "內容": "按修正後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同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前開條例第30條經行政院核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即由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
      ", "日期時間": "2012-09-18T14: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45, "title": "有關「臺北市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及「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提供諮詢時間、電話、項目等事項為何?", "內容": "A:本府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分為「臺北市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及「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
      1.「臺北市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為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市民提供工程專業技術諮詢服務,協助解決工程專業技術上之疑義及確認工程需求,由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台北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共同組成,提供諮詢服務方式分述如下:
      (1)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及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派員輪值於每週三上午9時至12時,以現場或電話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服務地點設置於本市市政大樓3樓南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辦公室。
      (2)另台北市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及台北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以電話預約方式提供諮詢,可先來電洽詢本局後,再由上開公會技師聯繫提供諮詢服務。
      (3)以上諮詢事項,若有現場會勘諮詢需求,現場會勘時間以每週三下午為原則,請先行填妥諮詢申請表相關資料後,再行申請現場會勘諮詢服務;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490(一試就靈)。
      2. 「臺北市水土保持服務團」為保育坡地水土資源及減免災害,提供市民免費法令諮詢服務及現場水土保持技術指導,由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北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輪值派員,服務時間為每週二上午9時至12時,以現場或電話方式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服務地點設置於本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3樓,另視民眾需求提供現場輔導服務;聯絡電話02-27593001轉分機3730。
      有關技師輪值時間表及提供諮詢項目等訊息,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s://gpis.taipei/)之首頁/採購事務/工程專家諮詢服務團之項下,歡迎上網參閱。
      ", "日期時間": "2012-09-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44, "title": "申請溫泉標準檢測若不合格,該怎麼辦?", "內容": "
      1. 未取得溫泉標準檢測報告,則無法取得溫泉水權狀,自無須依溫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惟僅得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申請一般水權,並不得標稱為「溫泉」。
      2. 如原已取得溫泉水權、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各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相關許可。

      ", "日期時間": "2012-09-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83, "title": "遭環保局拖吊之廢棄車輛,應如何查詢、領回及提起申訴(或陳情)?", "內容": "

      1.車主欲查詢遭環保局拖吊車輛之查報日期、拖吊日期、保管地點、公告到期日等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7:30電洽直屬隊(廢車小組)電話查詢:02-87126929、02-87122903

      2.領取車輛應攜帶證件:

      (1)車主須出示行照或原始車籍資料與本人身分證正本

      (2)非車主須持有委託書或讓渡書、行照或原始車籍資料、車主身分證影本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

      3.領取車輛應繳交費用:

      (1)拖吊費:汽車900元,機車200元。

      (2)保管費:汽車每半日100元,機車每半日25元。

      (3)廠商收領拖吊費及保管費應填寫發票或收據予領車人。

      (4)經核對證件無誤,並繳清拖吊費及保管費後,始能辦理領車手續

      4.請洽詢環保局廢棄車輛承辦人:02-27281784或直撥直屬隊廢車小組02-87126929、02-87122903詢問申訴應辦理流程,建議車主先將車輛領回,再依規定提出申訴,避免增加車輛保管費用支出。


       

      ", "日期時間": "2012-09-05T13: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85, "title": "車主如何自動報繳廢棄車輛及申請獎勵金", "內容": "

      請車輛所有人將廢棄車體交由合法回收業者進行回收,環境部車體回收與監理站車籍報廢辦理無先後順序,詳細步驟依序說明如下:

      一、辦理車體回收+車籍報廢:

      (一)車體回收:老舊車輛若不再使用,可循「回收2步驟」回收廢棄車輛:

      第 1 步:您可透過資源回收網「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辦理,或洽環境部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查詢合法廢車回收商後約定時間及地點。回收車時,請提供車籍資料(如:行照或監理站車輛異動登記書)、車主身分證供現場核對(如為代理人,請再另外提供車主委託書正本交付回收商及提供代理人的身分證供回收商現場核對)。

      第 2 步:因收車全面e化作業,回收商拖車時會以平板電腦方式給車主簽名並確認資料,管制聯單會以簡訊或e-mail方式提供下載路徑。

      (二)車籍報廢:相關檢附證件及文件如下:

      1.取下(機車1面 / 汽車2面)車牌(車牌若有遺失請附警察機關之車牌失竊證明文件,汽車車牌若遺失一面 ,另一面亦應一併繳回)。

      2.連同車主的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

      3.印章(個人須簽名) 。

      4.行車執照正本(若辦理報廢非車主本人,則除上述應攜帶文件外,也要攜帶代理人本人之印章、身分證)。

      5.新領牌照登記書(即車籍原始資料,機車報廢登記免附)。

      6. 公司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若僅辦理車體回收,須請車輛所有人自行至附近監理站辦理車籍報廢手續。

      三、申領獎勵金:車輛所有人經完成回收程序並完成車籍報廢後,可向環境部申請回收獎勵金,若交付車體時尚未辦理車籍報廢,請就近至監理站辦妥車籍報廢手續後,方可申領。

      (一)獎勵對象:以車輛出廠年度計算,汽車車齡達10年(含)以上,回收獎勵金1,000元,機車車齡達7年(含)以上,回收獎勵金300元;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者,不得申請。

      (二)申請期限:申請者應自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

      (1)現場完成收車後,在收車人員的平板電腦上填寫匯款資料,就能完成申請獎勵金。

      (2)自行辦理:

      方式1.:下載QR Code APP 程式或利用LINE、WeChat等APP,直接掃描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右上角QR Code,即可進入線上申請系統進行申請。

      方式2.:可在網路搜尋資源回收網>我要獎勵金>線上申請系統申請獎勵金。

      ★資料來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網>資訊與服務>常見問答+我的車子要報廢,如何如何辦理及申請獎勵金?, 若有疑問請洽環境部資源回收免付費專線0800-085-717。

       

      ", "日期時間": "2012-09-05T13:5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51, "title": "車主之車輛遭警察局(有牌)或 環保局(無牌)查報為廢棄車輛後,應如何申請撤案。", "內容": "

      車主之有牌車輛遭警察局或無牌車輛遭環保局查報為廢棄車輛,欲申請撤案,若車輛仍需使用,請於清理或移置至非屬道路範圍後,通知以下單位撤案:

      (1)有牌廢棄車輛撤案: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30請電(02-87126929;02-87122903),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請電環保局勤務中心(02-25920019)。

      (2)無牌廢棄車輛:請以查報單位電話(清理公告上有電話)撤案,或以1999市民熱線通知本局各區清潔隊撤案 。







       

      ", "日期時間": "2012-09-05T13: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26, "title": "夫妻同為身心障礙者,車主不同人可優惠嗎?", "內容": "

      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倘辦理停車優惠,其使用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亦需與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同1人所有,始得享有停車優惠。

       

      ", "日期時間": "2012-08-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209, "title": "臺北市共有幾條有例行性維護紀錄之山區道路?維管單位為何?", "內容": "

      A:

      臺北市內共有436條有例行性維護紀錄之山區道路,總長約236公里皆為大地處維護處理,涵蓋本市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文山、信義、中山等行政區,為維護及提昇本市山區道路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大地處每年均編列預算辦理有例行性維護紀錄之山區道路相關維護工作。

      ", "日期時間": "2012-07-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84, "title": "地政士能委託其他人申報登錄嗎?", "內容": "

      可以,地政士可於實價登錄申報系統「地政士代理授權作業」完成登記助理員及授權期間設定後,即可由登記助理員使用自己的自然人憑證,協助進行憑證申報登錄作業;若至申報登錄處臨櫃申報時,可委託登記助理員申報,惟須提出地政士之委託書(已於申報書簽章則免附)及身分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12-07-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38, "title": "申請輔助器具是否有設籍時間限制?", "內容": "

      一、申請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沒有設籍時間限制。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領有本市核發(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者,未獲政府其他相同性質(輔具)之補助者。

      (四)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五)其他:詳見補助標準表有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12-07-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37, "title": "民眾欲丟棄貓沙要如何處理?", "內容": "

      有關貓沙非屬本局公告回收項目,係屬一般廢棄物(垃圾)處理,請民眾以專用垃圾袋交由本局垃圾車收運。

      ", "日期時間": "2012-07-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36, "title": "請問地毯、安全座椅可以回收嗎?", "內容": "

      地毯、安全座椅係為垃圾,請放置於專用垃圾袋中交予環保局夜間清運線上垃圾車清運,如120公升之專用垃圾袋無法放置時,請與當地區清潔隊預約清運。

      ", "日期時間": "2012-07-06T13: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35, "title": "請問塑膠地墊可以回收嗎?", "內容": "

      塑膠地墊係為垃圾,請放置於專用垃圾袋中交予環保局夜間清運線上垃圾車清運。

      ", "日期時間": "2012-07-06T13:5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34, "title": "購買家電、電腦時,其包裝內的保麗龍或塑膠緩衝材(04低密度聚乙烯)如何處理?", "內容": "

      保麗龍及塑膠緩衝材係屬立體類資源回收物,可於每星期二、四、六攜出交由環保局夜間清運線上資源回收車回收即可。

      ", "日期時間": "2012-07-06T13: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32, "title":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科技產業用地面積有多少?引進產業為何?", "內容": "

      一、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為本市繼內湖科技園區及南港軟體工業園區後第3個科技產業園區,位於士林、北投交界處,園區區段徵收面積約94.38公頃,其中科技產業專用區面積約25公頃,後續將規劃作為「智慧健康跨域園區」示範基地,引進生技、數位醫療、資通訊等本市優勢產業及目前崛起之AI、AR/VR等新興科技技術,期帶動其他潛力產業的擴展,吸引旗艦企業進駐,帶動周邊支援性產業發展。

      二、 依99年10月25日公告之「擬訂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113年6月6日府都規字第11330350141號公告實施「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三次修訂)」規定,科技產業專用區可允許使用項目詳附件。

      ", "日期時間": "2012-07-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附件",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1/relfile/31820/4906132/8b5bdd1b-ffde-40b8-9060-4a7360ab18ad.odt" } ] }, { "DataSN": 4906131, "title": "在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從事原料藥、生物製劑製造業或化學材料製造業的申請條件為何?", "內容": "

      依本府100年3月23日公告,如欲進駐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從事原料藥、生物製劑製造業或化學材料製造業,其申請條件如下:

      業 別申 請 條 件
      原料藥製造業依藥事相關法令,經審查核發製造業藥商籌設許可且廠房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公尺。
      生物製劑製造業
      化學材料製造業1.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且不超過1,000平方公尺。
      2.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30公尺以上道路,且申請設置之基地外緣與公務機關、各級公私立學校、住宅(住商)區之距離應在300公尺以上。
      3.除工廠及其附屬設施外,同一建築物內不允許其他非屬製造業之業別使用。


      備註:上揭業別申請須無影響公共安全,且不違反科技產業專用區劃設目的。

      ", "日期時間": "2012-07-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33, "title":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的發展目標為何?", "內容": "

      發展中的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為本市繼內湖科技園區及南港軟體工業園區後第3個科技產業園區,是集生產、生活、生態一體的智慧健康跨域園區,園區區段徵收面積約94.38公頃,發展目標如次:

      1.引進生技、網路產業、先端科技研發、醫療照護及其他具國際競爭力科技產業與創新服務,規劃作為先進技術展示櫥窗。

      2. 規劃佈設公宅與公園綠地空間,配合商業機能的輔助,提供結合河岸居住、就業、文化、休閒及生態節能之優質網絡生活環境。

      3. 設置太陽能板、儲能設施、智慧電表及能源管理系統等,營造創新、節能、低碳、環保永續及人性化的智慧生態環境。

      ", "日期時間": "2012-07-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7, "title": "領有身心障礙專用車牌且駕駛執照持照條件C之身心障礙者,如何換領加貼註記C防偽標章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內容": "

      需先至監理所將身心障礙專用車牌繳銷,換為一般車牌後,再至本府社會局服務站辦理加貼註記C防偽標章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日期時間": "2012-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09, "title": "為何載送身心障礙者要與一般民眾一起抽籤?", "內容": "

      因考量載送身心障礙者親屬並無行動之不便,且為改善載送身心障礙者購買月票時間之限制,故修正設籍臺北市或新北市之身心障礙者親屬於每月取得購買月票資格至當月月底,可擇任一日載送身障者至停車場購買優惠月票併審核相關證件。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0, "title": "由親屬載送身心障礙者,購買身心障礙者優惠月票方式為何?", "內容": "

      設籍臺北市或新北市之身心障礙者親屬於每月取得購買月票資格後至當月月底,親屬可擇任一日載送身障者並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2證姓名須為同1人)及同一戶籍內親屬之行車執照與戶口名簿至停車場購買優惠月票。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1, "title": "哪些資格之身心障礙者車輛(機車)停放於路邊收費停車格,可享全日免費,如何辦理?", "內容": "

      行動不便且駕照持照條件註記為「C」之肢障或合併肢障身障者及騎乘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者,分述如下:

      (一)持同車號加貼註記「C」防偽標章之身障者專用識別證:停於路邊收費格位依規定放置證件可享有全日免繳停車費之優惠,但同一格位連續停放超過3日者,第3日起不再享有優惠, 如已停放超過3日者於停車繳費單上列印「您於同一格位連續停放逾2日,已逾停車優惠時間,請依原停車費率繳費 。」字樣。

      (二)懸掛本市身障車牌:停車管理員開立前4小時零費率優惠繳費通知單,倘符合駕照持照條件註記為「C」之肢障或合併肢障身障者,可親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3證需同1人)正本,至停管處所轄公有路外停車場辦理停車前2日免費停車優惠,如已停放超過3日者,請依原停車費率繳費 。

      (三)騎乘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停車管理員直接開立零費率繳費通知單。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2, "title": "駕駛執照持照條件B之身心障礙者如何換領駕駛執照持照條件C之駕駛執照?", "內容": "

      需至監理所辦理鑑定後,註銷原持有駕照,再依特製車規格辦理考照合格後,即可領取持照條件註記為C之駕駛執照。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3, "title": "肢障或合併肢障且駕照持照條件註記為B之身心障礙者,為何不能享有路邊停車全日免費?", "內容": "

      因本市路邊停車資源有限,考量在行動條件上大多需有輔具協助之駕照持照條件註記C之身心障礙者,自行駕駛之車輛須經改裝符合自身需求之不便,提供較駕照持照條件註記B更優惠之停車時數。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4, "title": "為何懸掛身障車牌車輛要辦理銷單手續。", "內容": "

      因監理單位核發身心障礙專用車牌,係不分障別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可申請,但101年7月1日實施全日免費之對象,是指肢體障礙及合併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且本人持有特製汽車駕照者(即駕照條件註記為C者)之身心障礙者。因目前從專用車牌外觀,無法辨別是否符合上述優惠條件,所以符合上述資格而目前懸掛身障車牌之身心障礙朋友,可於繳費期限內,持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至本處轄管之路外停車場辦理資格確認及銷單手續。未符合上述條件資格之懸掛身障車牌者,仍有停車前4小時免費。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5, "title": "重度肢障卻沒辦法申請停車整天免費,可否有變通方法?", "內容": "

      要換領駕駛執照持照條件C之駕駛執照,請至監理所辦理鑑定後,註銷原持有駕照,再依特製車規格辦理考照合格後,即可領取持照條件註記為C之駕駛執照。再至本府社會局辦理加貼「C」防偽標章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即可享有本市路邊停車前2日免費,第3日依停車路段費率全額收費。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116, "title": "只有設籍臺北市民才享有全日免費的停車優惠嗎?", "內容": "

      該項停車優惠政策係針對設籍臺北市之市民,且為肢障或合併肢障領有駕駛執照持照條件C之身心障礙者同一格位停車前2日免費,第3日起依停車路段費率全額收費。


       

      ", "日期時間": "2012-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88, "title": "同一家庭夫妻可以有二人以上同時提出申請嗎?", "內容": "

      不可以。家庭成員以申請1戶為限,配偶分戶者亦同,重複申請者,僅受理先完成送件登錄之申請案,其後送件之申請案駁回。

      ", "日期時間": "2012-06-1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89, "title": "於資格符合之前提下,同一人得否同時提出二處社會住宅之租住申請?", "內容": "

      可重複申請,但擇一社區簽約入住後,喪失其他已申請之國(社)宅候租(補)資格。

      ", "日期時間": "2012-06-1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90, "title": "已承租本市一般出租國宅、中繼國宅、社會住宅,是否仍可提出申請其他社會住宅?", "內容": "

      本市出租國宅、中繼國宅及社會住宅之現住戶及候租戶,於其他社會住宅戶之申請原則如下:

      (一)基於資源不重複受領原則,社會住宅、出租國宅現住戶及其家庭成員不得申請其他社會住宅。但:

      (1)家庭成員為本市社會住宅或國民住宅承租人時,申請人於該家庭成員總租期(合計租賃及續租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始得提出申請。

      (2)家庭成員承租本市國民住宅承租人,且具臺北市國民住宅出租及管理要點第11點第3項但書所定身分者,以其累計租期滿11年以上,申請人始得提出申請。

      (二)出租國宅、中繼國宅及社會住宅候租戶於資格符合下,得比照一般市民申請租住一處社會住宅,然基於「資源有效使用」原則,申請人於輪配至出租國宅、中繼住宅 、社會住宅,或中籤承租其他社會住宅時,應選定其一,放棄另一住宅之候租或承租資格。

       


       

      ", "日期時間": "2012-06-1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91, "title": "如已申請租金補貼,可否承租社會住宅?", "內容": "

      申請人同時申請租金補貼及承租社會住宅,須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聲明書,並於簽訂本案住宅租賃契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停止受領租金補貼並應返還之。

       

      ", "日期時間": "2012-06-1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57, "title": "職業災害月報系統如果提示使用的瀏覽器版本太舊,應如何處理?", "內容": "本系統要求之瀏覽器版本應為IE9.0以上版本。如果瀏覽器太舊而造成系統無法執行時,請協調貴單位資訊人員更新版本,或洽本系統維護人員(0809-072-999)。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0, "title": "第一次網路填載職災統計表,但是一直無法進入畫面?", "內容": "請與管轄機關(本處)查詢是否於本系統資料庫已建置該公司資料。 若還有疑問,請撥打系統服務專線請撥 0809-072-999 ,專人為您服務。(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56, "title": "事業單位首次登錄系統時,密碼為何?如果填表人不同時,密碼沒有移交下來,應如何處理?", "內容": "事業單位首次登錄本填報系統,若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則密碼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無,則為0000。如果因為填表人不同而無法知道密碼時,請電洽本處承辦同仁(電話:02-23086101#508)。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1, "title": "勞工保險證字號不是 9 碼怎麼辦,行業標準分類號碼要去那裡查?", "內容": "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上,「保險證號」即為 9 碼的勞工保險證字號,「業別」即為行業標準分類號碼。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3, "title": "如果職業災害統計表被主管機關退件,要到那個功能項目去修改?", "內容": "如果您的職業災害統計表被主管機關退件,請到統計表填寫的修改功能去修改資料。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4, "title": "填表完成後無法查詢?", "內容": "填表完成後,需按【資料送出】,待所屬檢查機構確認資料後才可由【查詢】功能查到,未確認前可由【修改】查看資料。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5, "title": "有發生職災,但是按下新增罹災者資料的按鈕後,系統都沒有動作?", "內容": "請參照「資訊專區」→「系統操作說明」→「系統前置設定」,依照「系統前置設定」中步驟五來設定「快顯封鎖程式」的內容即可。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6, "title": "四月份輸入完畢, 無法及時查詢是否輸入成功,請問多久後可以查到資料?", "內容": "在查詢功能無法看到剛新增完的資料,[查詢]之下只能看到主管機關核過的資料,若想查看新增完資料可至<修改>之下看。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7, "title": "得知101年度起公司需申報職業災害,但登入系統後,統計表填寫功能項目內無新增資料的功能,該如何新增資料?", "內容": "本系統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職災資料。 如欲申報101/01資料,請於101/02/10前上網申報,謝謝!!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8, "title": "請問可以線上填表嗎?還是一定要郵寄資料,因為我在線上沒有看見可以填表的欄位", "內容": "1.為節能省碳,鼓勵事業單位採線上申報,若該單位無法線上填報,請電洽本處承辦科室((02-23086101#508)。 2.若該單位填報10101,請於2/10前申報即可,101年1月系統看不到該月份可填表的欄位;本系統是於次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詳情請查看「職業災害統計表-注意事項」,謝謝。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69, "title": "如何在網路每月填寫員工職業災害資料表呢?", "內容": "

      1.本系統於每月十日前填妥上月份資料,傳送貴公司所在地之勞動檢查機構。不論當月有無發生職業災害皆應填報。

      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網路填報系統」之網址為https://injury.osha.gov.tw/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0, "title": "本公司99年3月份職災案件仍在請假中,但系統已經無法修改,請問該如何才能修正日數。", "內容": "1.因職業災害統計表注意事項十九、事業單位可修正八個月內之資料,惟每年三月底,將截止前一年度資料之修正。 2.是否要申報修改請您直接洽轄區主管單位(本處)詢問,謝謝!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1, "title": "因錯誤資料已發出無法修改?", "內容": "填報資料送出後須等待本處查核後方可再行修改,或是可撥電話請本處退件,即可馬上修改。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2, "title": "請問全公司各事業單位,各個工廠與辦公室已經分別申報職業災害統計,那總機構是否還要每月再次申報職業災害統計(包含所有工廠與辦公室的資料)一次?", "內容": "依據 貳、職業災害統計表注意事項 規定: 二、每位勞工個案均應填具。若事業單位分散不同工作場所時,以「行為地」之工作場所為申報主體, 並向所在地之轄區進行填報。 三、事業設有總機構者,總機構與其地區事業單位應分開填寫職業災害統計表,需注意事業單位名稱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一致,不可簡稱或縮寫。 四、 各地區事業單位得自行填報職業災害資料,亦可由總機構彙總並代為填報,如採上網填報方式,則登入系統帳號為勞工保險證字號,惟如由總機構代填報者,其各地區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資料仍應逐筆個別登錄,不得合併為單一數據。 故請依工作場所不同將勞工個案依各個工廠與辦公室、總機構分開填報即可,總機構不須重複填報或合併為單一數據填報。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3, "title": "2/15員工發生交通意外之職業災害,但該名員工仍在家休養中.預計3/15上班(但得依病情而定) ,2月是否發生屬失能傷害之職業災害?如寫\"有\".但失能傷害損失日數還無法得知.請協助該如何填報?", "內容": "員工於2月份發生職災,請將本案件登錄於2月份統計表內,失能日數可先計算至2月底.如果3月時仍有部份天數請假無法上班,於4月初填報時至統計表\"修改\",選取2月份統計表對該案件天數進行修改,追加3月份無法工作天數即可。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6, "title":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應如何填報地區事業單位的職業災害資料?", "內容": "總機構與其地區事業單位應分開填寫職業災害統計表,寄達或傳真予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新增地區事業單位資料。各地區事業單位得自行填報職災數據,亦可由總機構彙總並代為填報,惟如由總機構代填報者,其各地區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資料仍應逐筆個別登錄,不得合併為單一數據。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7, "title": "我們公司勞工人數才17人,需要上網申報職業災害統計嗎?有相關法規可以查詢嗎?", "內容":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或雇用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8, "title": "「暫時全失能」之傷害損失日數要如何填寫?", "內容": "「暫時全失能」定義:暫時全失能係指罹災人未死亡,亦未永久失能。但不能繼續其正常工作,必須休班離開工作場所,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包括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 「暫時全失能」之傷害損失日數:應按受傷後所經過之損失總日數登記,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 但應包括經過之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由該次傷害所引起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 因填報當時未結案可依醫師意見填寫預估數字,最高以其該傷害引起之失能傷害種類中最高日數計。 註1:事業單位可修正前八個月之資料,惟每年三月底,將截止前一年度資料之修正。 註2:損失時間在一日以上暫時不能恢復工作者才需填寫 註3: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 註4:應包括經過之星期日,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由該次傷害所引起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79, "title": "失能傷害損失日數怎麼填算?", "內容": "失能傷害損失日:填報當時若未結案可依醫師意見填寫預估數字,最高以該傷害引起之失能傷害種類中最高日數計。因是預估數字,所以填送後有增加或減少失能日數,八個月內或每年三月底前皆可重新修正後送審。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80, "title": "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且有失能情況,是否須填報職災統計表?", "內容": "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除私人行為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外,視為職業傷害,仍須填報。 ", "日期時間": "2012-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53, "title": "可以交由垃圾車收運的專用垃圾袋有哪些?", "內容": "

      民眾可交由垃圾車收運的專用垃圾袋,包含現行市面上販售的3、5、14、25、33、76、120公升袋、小、中、大型環保兩用袋,以及經本局加貼防偽標籤後的45、92公升專用垃圾袋。至於公益袋,係環境保護義工從事清掃公共設施時,向本局申請所使用的特定專用垃圾袋,丟棄時需與清潔隊聯繫,由清潔隊專門收運。

      ", "日期時間": "2012-06-08T08: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44, "title": "請問如到台水公司及欣欣天然氣辦理貴處「用戶名義變更(過戶)」,應準備那些文件?", "內容":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有鑑台北都會區民眾常無法分辨家中自來水究屬那個機構管轄,又現代都會生活型態民眾居住與工作地點亦常分屬不同地理區域,為方便民眾就近辦理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名義變更(過戶)」,自101年6月1日起,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即可就近於欣欣天然氣、台水公司第一區處(汐止、淡水營運所)及十二區處(新北市各服務所)任一服務據點送件申辦。

      (一)應備文件:

        \t
      1. 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 \t
      3. 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4. \t
      5. 過戶為自然人者: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6. \t
      7. 過戶為組織者:
      (1)辦理商工登記:由本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後受理;
      (2)未辦理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
        \t
      1. 申請人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2. \t
      3. 委託申辦過戶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檢附委託書及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欣欣天然氣、台水公司第一區處(汐止、淡水營運所)及十二區處(新北市各服務所)各據點地址及電話,請按以下附檔查閱。", "日期時間": "2012-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台水公司及欣欣天然氣各代收服務據點地址及電話",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532310213640.doc" } ] }, { "DataSN": 4906040, "title": "自然人憑證系統當機時,民眾如何辦理憑證申請案件?", "內容": "自然人憑證系統如有發生當機情形,戶政事務所會改採先行收件方式受理,俟系統恢復連線並於自然人憑證卡製作完成後,再電話通知申請人至戶所領取憑證。", "日期時間": "2012-05-28T15:2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39, "title": "已換新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何仍被開一般繳費通知單,如何處理?", "內容": "

      因新申請識別證之資料無法即時傳輸至道路上各停車收費管理員的PDA開單機具,故收費管理員仍會先開立一般繳費通知單,倘收到一般繳費通知單者,請於繳費期限內,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正本至停管處轄管24小時開放之路外停車場辦理銷單,或電話連繫停管處服務臺(電話:2726-9600),經查證確為新辦理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則會逕予註銷該筆停車繳費單。

       

      ", "日期時間": "2012-05-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68, "title": "進行室內裝修作業時,個人安全防護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1﹑勞工上工前,應正確佩戴合格之工地安全帽,並確實扣牢頤帶。且視不同作業戴用適當防護具。
      2﹑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確實使用安全帶。
      3﹑需穿著合格之工作鞋。
      4﹑活線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 "日期時間": "2012-05-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1, "title": "室內裝修工程應如何預防割傷?", "內容": "
      1﹑室內裝修工程常使用風車鋸、電鑽、射釘槍、砂輪機及鋸木機等機械;各種機械及工具要有適當安全護罩,並妥善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2﹑啟動機具後切勿無人看管。轉動部分未完全停止時,不可接觸。
      3﹑配帶適當的防護裝備如防割手套、護眼罩、防塵口罩等。 ", "日期時間": "2012-05-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69, "title": "室內裝修工程該如何預防感電災害?", "內容": "
      1﹑電氣器材、電線及插座等須符合國家標準規格,避免裸接或破損之插頭接於插座上。電線須架高,避免置於潮濕地面。
      2﹑臨時用電設備,應於各該電路裝置漏電斷路器,並確實將插座或接頭接於二次側,絕不任意將電線跳接。
      3﹑電焊作業需檢查焊接柄絕緣是否良好, 並於交流電焊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4﹑電氣相關作業時先斷電,避免活線作業;不得已需進行活線作業,務必使用絕緣防護手套或器具,並嚴禁赤腳或赤膊,避免造成感電迴路(如電流經由手、心臟,再由手、腳或背等,流經大地構成迴路)之致命危害。
      5﹑採用具有雙重絕緣標誌的電動手提工具(電器標籤上印有像中文「回」字的標誌),在插電使用前檢查線路及插頭狀況是否正常。 ", "日期時間": "2012-05-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0, "title": "室內裝修工程的火災預防要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1﹑危險物及有害物確實標示清楚, 使用有機溶劑等引火性液體作業須嚴禁煙火。
      2﹑油漆作業應佩戴呼吸防護具, 並避免於作業區內使用火源或吸煙。
      3﹑落實動火管制。易燃物堆放須遠離火源, 並於工作場所設置滅火器、消防砂… 等滅火設備。
      4﹑保持逃生通道暢通。
      5﹑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 "日期時間": "2012-05-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2, "title": "應如何進行安全的屋頂拆除作業?", "內容":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因素,致勞工有墜落、滾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二、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但設置護欄有困難者,應提供背負式安全帶使勞工佩掛,並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掛之堅固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上。 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
      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 "日期時間": "2012-05-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4, "title": "如何申請軍眷用水優待?", "內容": "
      (一)應備文件:
      1. 軍眷水費優待申請書。
      2. 現役軍人家屬:請攜帶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3. 軍人遺族:請攜帶撫卹令或撫卹金分領證書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4. 軍人因傷殘者:請攜帶撫卹令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或地址。
      ※戶口名簿:設籍臺北市軍眷水費優待申請人,得以電腦查詢戶籍資料替代,免附戶口名簿正本;設籍新北市申請人,目前尚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須檢附戶口名簿正本供查驗。
      ※備除役軍眷水(電)優待自105年8月1日起改至退輔會各縣市榮服處申辦。


      (二)申辦手續:

      1. 軍眷用水優待對象可分上列3種,請就優待對象,攜帶所需文件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辦理(可跨區申辦),或檢附回郵信封、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及相關證件正本郵寄辦理。
      2. 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台北服務通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備註: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1.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1小時,網路申請方式1天。


      (三)法規依據:

      1. 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2. 現役軍人家屬申請用水優待戶數,應依「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辦理。 101年起取得現役軍人身分之家屬以1個供水戶為限,惟10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現役軍人身分者,仍得申請父母及配偶2處優待;倘其父母又籍設2處者,應擇1處優待。
      3. 軍人遺族及軍人因傷殘者申請優待用水戶數,準用「現役軍人家屬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1674, "title": "請問電腦可以回收嗎?", "內容": "

      電腦屬一般類資源回收物,民眾可於每星期二、四、六攜出交由環保局夜間清運線上資源回收車回收(回收前請記得刪除相關個人資料)。

      ", "日期時間": "2012-05-11T14: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34, "title": "何謂人工邊坡?請問我家附近的人工邊坡如何申請義診服務嗎?", "內容": "A:「人工邊坡」是指經過人為挖填整地所形成且具有擋土或護坡設施之邊坡。為防治邊坡災害的發生,本府分年度對全市山坡地人工邊坡進行調查建檔,主要透過專業技師對人工邊坡之周遭環境及結構破損徵兆等進行檢查,民眾可與大地工程處聯絡,將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或提供地址將有專人會同專業技師免費進行人工邊坡健檢,詳逕洽大地工程處坡地住宅科。(連絡電話:27591228)

       ", "日期時間": "2012-05-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19, "title": "接受基地申請人辦理容積移轉,是否需先取得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 "內容": "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及「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除送出基地為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如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外,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於限期內完成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及將送出基地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等事項,始得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0, "title": "請問送出基地無法於本次申請案件完成所有容積送出怎麼辦?", "內容": "

      1.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部分:

      (1)「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送出基地除第6條第1項第2款之土地外,得分次移轉容積。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8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容積。

      (2)同辦法第11條規定,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

      2.古蹟土地容積移轉部分:

      (1)「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以一次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

      (2)同辦法第9條規定,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 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七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3.臺北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註記有「送出基地可送出容積數量」、「本次容積送出數量」、「尚餘容積數量」等,據以供下次申請辦理容積移轉送出使用。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1, "title": "請問接受基地容積最高可接受多少?", "內容": "

      1.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2.本市古蹟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容積移轉,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3.另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接受基地依本自治條例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前項容積總和不含都市更新獎勵及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獎勵之容積。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2, "title": "有捷運穿越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不可以容積移轉?", "內容": "

      因捷運穿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可為送出基地,其換算公式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如下:

      送出基地屬第6條第1項第3款且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者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1-(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補償費用/送出基地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地上權、徵收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3, "title": "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的算式各應該如何計算?", "內容": "

      1.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算式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該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土地面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2.歷史建築之算式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送出基地如屬第6條第1項第1款所稱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其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應扣除送出基地現已建築容積及基準容積之比率。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第6條第1項第1款土地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1-送出基地現已建築之容積/送出基地之基準容積)

      3.另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辦理」辦理古蹟容積移轉,其算式依第8條規定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依本辦法所稱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應扣除非屬古蹟之已建築容積。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4, "title": "請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流程為何?其時程需要多久?", "內容": "

      1. 本府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申請辦理容積移轉主要程序可分為三階段說明: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書面審查階段會在 15 日內完成,如需補件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否則即不予受理;經補件後臺北市政府再於 15 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後,送都市設計委員會進行接受基地都市設計審議。

      (2)第二階段容積代金階段:申請人經本局書面審查後,提送都市設計審議核定版報告書,由本局委託三家估價單位辦理查估。經估價單位查估後,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檢視報告書內容,作成建議,送本局容積代金審議委員會評議,經本府核定容積代金後後,函請申請人繳納容積代金。

      (3)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核發階段: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經由臺北市政府辦理會勘完成將土地產權登記予市政府,並完成繳納代金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2. 有關書面審查開始至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期間,依目前辦理經驗約需6至8個月,惟實際仍需視個案審查進度為準。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5, "title": "都市計畫區內之既成道路是否可以辦理容積移轉?", "內容": "

      1.「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明文規定,送出基地包括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者,或有其他可行之取得或開闢計畫者。
       2.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之既成道路,如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自不符上述之規定無法辦理容積移轉。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7, "title": "查詢表單說我有領過補償費,但我卻沒領到,或是只領到一部分沒有全領?", "內容": "

      本局為辦理容積移轉前置作業之公共設施用地查詢開闢、補償情形之單一受理窗口,相關補償資料係由本府地政局、工務局新工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查詢結果有疑義,係屬用地取得補償問題,因相關補償清冊、領據等資料皆在原機關,所有權人請逕向該機關洽詢。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28, "title": "土地補償狀況查詢結果回覆公文是否代表一定可以容積移轉?", "內容": "

      查詢結果僅為土地之開闢及補償情形,若查詢結果皆為查無資料或不在徵收清冊範圍內等,則推定未受領補償,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容積移轉;惟容積移轉之准駁,應正式以書面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30, "title": "有關容積移轉申請相關法規、表格、申請書等資料哪裡可以找到?", "內容": "

      1.自106年10月11日起,申請都市計畫、古蹟容積移轉請至「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管理系統 」,依系統操作程序進行案件申請,並應列印申請書表併同檢附相關資料送達本府都市發展局,始完成案件申請。

      2.有關容積移轉申請相關法規、前置作業查詢申請書等相關資料,請至上開系統點選「法規資訊」,該網頁有本市辦理容積移轉相關法令規定及前置作業查詢等資料可供下載。

      ", "日期時間": "2012-05-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05-08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12, "title": "專用垃圾袋的外包裝是否可做為專用垃圾袋來盛裝垃圾?", "內容": "

      一、本市專用垃圾袋為垃圾費隨袋徵收的計費工具,採每公升0.36元計算,以5公升袋為例,每包內含20個專用垃圾袋,故售價為36 元(0.36元x 5公升 x 20個= 36元),再以外包裝袋包裝專用垃圾袋成包,以方便民眾購買,為求民眾使用方便,專用垃圾袋係採折疊後以由外可單張抽取方式包裝,故外包裝袋大小並不等同內袋之容積,如果外包裝袋當成專用垃圾袋使用,就必須將該外包裝袋依實際容積加收垃圾處理費,恐將造成民眾購買專用垃圾袋的困擾及不便。

      二、此外,本市專用垃圾袋為聚乙烯袋(PE材質),須具有抗拉強度、伸長率、撕裂強度、熱封強度及耐衝擊強度等特性,且須通過國家標準檢測,而外包裝為PP材質,特性為材質較硬,適合作包裝使用,並可由外透視產品內容,但不具備上述特性無法載重使用,故不適合用來盛裝垃圾,建議可將該外包裝袋作為一般用品包裝使用,如無使用需求,亦可當作平面類-乾淨塑膠類資源回收物,交給回收車,作為後續資源回收再利用之處理。

      ", "日期時間": "2012-05-04T09:2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83, "title": "如何申辦/修改電子帳單寄送方式?設定電子帳單pdf附件密碼?選擇電子帳單回饋禮?", "內容": "

      如何申辦/修改電子帳單

      1.您的水管家提供申請:

      至各水號相關資訊,點選「電子/簡訊帳單」,即可於帳單寄送設定,選擇寄送方式為電子或簡訊(2擇1),亦可修改電子信箱或是手機號碼,其中電子能選擇PDF是否加密及回饋禮,設定完成點選儲存,下期生效。

      2.官網提供申請:

      至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首頁(網址:https://www.water.gov.taipei)/電子(簡訊)帳單省10元/立即申辦,輸入水號通過驗證後,可依自身需求選擇E-Mail或手機簡訊接收帳單並填妥相關資訊,申辦成功後即可於下期收到電子帳單。

      3.掃描紙本水單專屬QRcode申請:手機掃描紙本水費通知單或繳費憑證上電子帳單專屬QRcode,可依自身需求選擇E-Mail或手機簡訊接收帳單並填妥相關資訊 ,即可快速完成申辦。

      4.電話申請: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

      5.臨櫃申請:請攜帶最近一期水費單、用戶身分證件及Email帳號至本處各服務據點現場申請。

      6.自開通後次期起,按期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傳送水費帳單,如未收到,可至本處官網/您的水管家服務登入,自行補寄帳單或來電客服專線02-87335678洽詢。

      7.本處為響應環保政策,減少紙張消耗,鼓勵用戶申辦電子帳單。即日起,電子帳單用戶搭配行動支付繳費,可享下期水費折抵10元;如以其他方式繳費,提供回饋禮2選1:

      (1)每期水費折抵3元。

      (2)每年持續回饋贈送「自來水園區電子票券1張(價值80元)」!(以本處計費當時設定「免寄帳單」滿1年為基準,如改為紙本帳單,即無法贈票) 

      ", "日期時間": "2012-05-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申辦簡訊帳單示意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83/c09ee3a8-6dc3-4eff-a2d0-d533098e04c7.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5, "title": "可以由何處查詢到合法的舊衣回收箱地點?", "內容": "

      民眾可至環境保護局網站首頁→「環境清潔」項下→「臺北市核准身心障礙團體市有土地舊衣回收箱地點表及回收量與收益」,可查詢全市或依行政區不同下載檔案,亦可電詢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詢問。


       

      ", "日期時間": "2012-05-03T16:4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951, "title": "【外籍教師資格】外籍教師至各級學校任職應如何申請?資格為何?", "內容": "


      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外籍英語教師資格:

      1.英文為外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2.學士學位或更高學歷。

      3.其政府核發之教師證。 

      4.全國性無犯罪紀錄行為良好證明。 


      申請方式:

      臺北市英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Join Taipei Foreign English Teacher Program)

      網址:https://ecamp.tp.edu.tw/elememtary/information.php?p_id=5

       請洽 國小教育科 分機6373 

      ", "日期時間": "2012-05-03T10: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0, "title": "如果發現有冷氣機滴水情形如何反應?環保局如何處理?", "內容": "

      冷氣機滴水情事業經行政院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11款公告為污染行為,民眾可將地點及容易發現之時間向1999通報,環保局將派員巡查,如確有滴水情形,將開立勸導單限期7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告發,並依第50條處以1200元至6000元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2-05-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4, "title": "舊衣回收箱申請設置之資格為何?如何申請?", "內容": "

      依「臺北市社會福利團體從事舊衣回收再利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3點及第4點等規定,經本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之社會福利機構且經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評鑑為乙等(含)以上者或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於本市公有土地內或非公有土地而供公眾通行之都市計畫道路範圍設置舊衣回收設施前,應依管理要點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營運,許可營運期間以三年為原則。

       

      ", "日期時間": "2012-05-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09, "title": "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是哪家金融機構?如何產生?", "內容": "

      現任市庫代理銀行為台北富邦銀行。臺北市市庫代理銀行係依公庫法等規定,公開招標遴選產生,並報經臺北市議會同意後簽約。

      ", "日期時間": "2012-05-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財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08, "title":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士林分署扣押銀行存款通知函,是否還要到該分署辦理繳款事宜?", "內容": "

      欠稅款如全部扣押銀行存款者,可不必前往該分署辦理繳款事宜,銀行會主動開具欠稅支票逕寄稅捐稽徵機關。

       

      ", "日期時間": "2012-05-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98, "title": "臺北市為何開徵豪宅稅?", "內容": "以往由於高級住宅與一般房屋之評價標準相同,高級住宅與鄰近房屋相較,房屋稅與房價不成比例,稅負明顯偏低,為反映高級住宅應有的房屋評價,以覈實評定房屋現值,促進房屋稅負擔合理化,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100年常會審議通過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俗稱豪宅稅。", "日期時間": "2012-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01, "title": "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何時實施?", "內容": "高級住宅加價課徵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 "日期時間": "2012-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03, "title": "高級住宅加價課稅對一般民眾租稅負擔的影響?", "內容": "高級住宅加價課稅係針對符合條件之房屋所有者加重課徵其房屋稅,對未被列為高級住宅之房屋並無影響,故一般民眾的租稅負擔不受影響,符合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 "日期時間": "2012-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99, "title": "高級住宅如何認定?", "內容": "

      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者,認定為高級住宅。


      前項房地總價,每戶建物所有權登記總面積(不含停車位)80坪以下者,應計入2個停車位價格;超過80坪,在160坪以下者,應計入3個停車位價格;超過160坪者,應計入4個停車位價格;每戶停車位數量未達上開規定者,全數計入;超過上開規定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稅捐機關申請擇定,超過部分,自申請日當期課稅年度起不予計入。


      \"/001/Upload/336/relpic/31820/4905999/0f9e47f3-ffde-4396-9549-31371c7ebf72.png\"


      ", "日期時間": "2012-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高級住宅車位",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36/relpic/31820/4905999/0f9e47f3-ffde-4396-9549-31371c7ebf72.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00, "title": "高級住宅房屋稅加價方式?", "內容": "

      高級住宅之認定為,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用途為住宅,經按戶認定房地總價在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者。為合理評定高級住宅的房屋現值,自106年7月起,依下列方式加價課徵房屋稅:

      一、在90年6月30日以前建築完成之高級住宅:因適用原房屋標準單價,仍按該棟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下稱地段率)加價核計。

      舉例說明:

      原標準單價為5,080元,依地段率200%加價方式調整後,該高級住宅的標準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5,240元【(5,080元/㎡×(1+200%)】。

      二、 在90年7月1日以後建築完成之高級住宅:因適用103年7月起新標準單價,自106年7月起,改按固定比率120%加價。

      舉例說明:

      高級住宅適用新標準單價每平方公尺13,200元,依固定比率120%加價方式調整後,該高級住宅之標準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9,040元【(13,200元/㎡×(1+120%)】。

      ", "日期時間": "2012-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04, "title": "民眾可否以電話查詢其房屋是否被列為高級住宅?", "內容": "民眾已告知其房屋坐落、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經查明確定身分,可明確告知其房屋是否為高級住宅;惟如須查詢房屋現值時,仍應依現行規定,提示身分證影本方可辦理。", "日期時間": "2012-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05, "title": "納稅義務人不服其房屋被認定為高級住宅,如何申訴?", "內容": "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其房屋被認定為高級住宅時,可於接獲房屋稅繳款書(或契稅繳款書)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日期時間": "2012-04-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82, "title": "哪些情況下需要提送樹保計畫予「本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 "內容": "

      凡工程開發範圍內有「受保護樹木」就需提送樹保計畫進行審議程序。基地內是否有「受保護樹木」需請興辦機關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進行實地測量,若有已達受保護標準之樹木,即為受保護樹木,另亦可同步向文化局確認該區內是否已有列管之受保護樹木。

      ", "日期時間": "2012-04-17T14:5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80, "title": "什麼是「受保護樹木」?", "內容": "

      受保護樹木是指達到一定標準的樹木,應該加以珍惜保護的意思;凡符合「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一者,即為受本市所保護之樹木,受保護樹木標準如下:

      1. 樹胸高直徑0.8公尺以上者。(係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直徑)
      2. 樹胸圍2.5公尺以上者。(係指離地1.3公尺所量測之樹木周圍)
      3. 樹齡50年以上者。
      4. 珍稀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日期時間": "2012-04-17T14: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314279, "title": "本市受保護樹木應該由誰來保護?", "內容": "

      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砍伐、移植或以其他方式破壞受保護樹木,並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故受保護樹木維護管理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責任。」無論要修剪、要移植或要處理病蟲害,都要事先向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提出計畫,經批准後,始可依照計畫內容進行施工。若未依計畫或未提計畫進行施工,本市主管機關(文化局)可依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罰則加以處罰。總而言之,政府的角色只是督導管理,並非出資幫助所有權人保護那棵樹木,而是依據法規防止樹木遭受人為破壞。

      ", "日期時間": "2012-04-17T14: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84, "title": "如何申請體驗廠開辦環境教育訓練課程?會後是否核給環境教育(小時)證明?", "內容": "

      1.本廠每週可接受2場次環境教育課程申請,每場次2小時,課程時間為每週二至五09:30至11:30及14:00至16:00(國定假日暫停開放),有意申請體驗課程需於15日前來電預約報名,連絡電話:02-27961833轉分機352或261,並至本廠環境教育專區下載「課程預約申請表」完成報名程序。

      2.本廠係經環境部依法認證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如參與體驗訓練之人員或單位,有環境教育4小時課程認證需要,請自行準備相關佐證文件(如簽到冊等),本廠會提供「環境教育課程時數證明書」(每場次2小時),由參與體驗訓練之人員或單位自行辦理網路申報認證事宜。

      3.如有其他問題請電洽02-27961833轉分機352或261。

      ", "日期時間": "2012-04-13T09: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7, "title": "請問建管處資訊室櫃台服務時間?中午有休息嗎?",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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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08:30 – 下午04:30

      並憑號碼牌依序服務至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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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請依 ‹與承辦人約定時間› 準時前來。

      二、請逕洽櫃台或承辦人,勿抽號碼牌,以免久候。


      ", "日期時間": "2012-04-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79, "title": "臺北市動物之家執行動物安樂死是否可以接受民間的監督?", "內容": "

      臺北市已有民間監督機制,依據臺北市動物之家收容犬貓人道處理評估及執行原則,每半年邀集動保以外之相關專業學者(臺北市獸醫師公會、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動物保護團體等代表)召開人道處理作業檢討會議,針對人道處理流程及案例進行檢討,使處理過程更妥善及人道,以符合動物福利的精神。

      ", "日期時間": "2012-04-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70, "title": "【助您好孕】臺北市生育獎勵金及育兒津貼單一窗口Q&A", "內容": "


      Q1:請問助您好孕單一窗口的服務內容是什麼?

      A:為了讓市民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時,可以直接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同一窗口申請生育獎勵金及育兒津貼,所以從101年4月起,戶政事務所可以在新生兒申報出生登記時,同時申請生育獎勵金及育兒津貼,再由戶政事務所將育兒津貼申請書轉給區公所進行審查並核發育兒津貼。因為育兒津貼是申請制,所以單一窗口受理後,就可以避免新生兒父母忘了申請育兒津貼造成遲延無法追溯的損失。

        

      Q2:為什麼生育獎勵金需要媽媽的帳戶,而育兒津貼也可以使用爸爸的?為什麼生育獎勵金不限銀行,而育兒津貼ㄧ定要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呢?
      A:市府生育獎勵金的設計是要感謝媽媽生產的辛勞,所以經費希望能匯入媽媽的帳戶,而育兒津貼規定育兒津貼需按月撥入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因此只能使用這二家金融機關的帳戶,尚請見諒。
        

      Q3:請問生育獎勵金跟育兒津貼的錢什麼時候會進帳戶?
      A:生育獎勵金會在10日內(不包括連續假日)匯入帳戶,而育兒津貼因為還要去財政部等相關資料庫比對,所以審查時間約30日,可電洽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育兒津貼承辦人查詢辦理進度。
        

      Q5:我不知道有單一窗口服務,我可以現場填育兒津貼申請書申請嗎?
      A:因為育兒津貼申請書需要父母雙方簽名,所以您可以先填申請書由戶政事務所轉交區公所,區公所會再跟您聯絡補另ㄧ方簽名的事情,或者您也可以拿申請書回家,填好之後直接寄給區公所申請,不過因為會從申請日開始核發育兒津貼,不能回溯,所以建議您要儘快提出申請。
        

      Q6:我朋友沒有新生兒,但有二個未滿5歲的小朋友,可以到戶政所申請育兒津貼嗎?
      A:戶政事務所的單一窗口是因為辦理出生登記時ㄧ併辦理生育獎勵金跟育兒津貼,所以您的朋友只申請育兒津貼,可以直接郵寄至區公所社會課申請,如果要到現場,可以直接到區公所社會課櫃檯申請比較快,不用再透過戶政事務所轉交。
        

      Q7:出生登記、生育獎勵金與育兒津貼攜帶證件小叮嚀
      A:民國101年4月起,生育獎勵金及育兒津貼可在戶政事務所單一窗口辦理,提醒您出門前檢查一下證件是否有帶齊。
      (一)申請出生登記

      (二)申請生育獎勵金

      (三)申請每月育兒津貼

       

      ", "日期時間": "2012-04-02T08: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助您好孕網站", "URL": "https://born.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1, "title": "水表每8年換裝乙次之依據及如何確認換裝人員之真偽?", "內容": "

      1.換裝依據:

      (1)為使水表計量準確,維護用戶權益,依據經濟部公佈「水量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水量計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限為8年,對於逾有效期限之水表,本處委請承商免費到府為用戶換裝水表。除每8年定期汰換水表,配合標檢局每年抽查水量計作業,也需要換裝水表。

      (2)為提升用戶服務品質及維運管理效能,並達成降低管網及用戶漏水損耗等目標,本處規劃採劃區方式,委請承商免費到府為劃區之水表辦理智慧水表換裝作業。


      2.如何確認換裝人員之真偽:

      (1)本處委請承商於更換水表前3日,將「換裝水表通知單」張貼於預定施工用戶門口明顯處或投遞至用戶信箱,以為事先通知。
      (2)承商施工人員於更換水表時,需佩帶本處核發之工作證及著制式服裝,可要求其出示該證明文件。
      (3)電洽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查詢。


      本處115年度換表工程廠商及監工人員名單

      廠商名稱廠商電話監工人員監工人員及電話負責區域
      霈德工程有限公司02-27946332彭榮達02-87703386東區營業分處轄區
      宇丞工程有限公司02-29497898朱彥穎02-33431665西區營業分處轄區
      宇丞工程有限公司02-29497898王超穎02-83695129南區營業分處轄區
      (臺北市大安區及新北市新店區)
      易原工程有限公司02- 22050751王超穎02-83695129

      南區營業分處轄區

      (臺北市中山、中正、文山、松山、信義區等)

      台灣管線檢測有限公司02-29898066屠益輝02-21004129北區營業分處轄區
      霈德工程有限公司02-27946332
      紀怡君02-28882125陽明營業分處轄區
       


      本處113年智慧水表營運測試2.0服務採購案廠商及監工人員名單

      廠商名稱

      廠商電話

      監工人員

      監工人員電話

      負責區域

      施作範圍參考

      (依實際施作為主)


      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客戶分公司


      02-87447098

      邱繼慶

      02-87703055

      東區營業分處轄區

      (中山劃區)

      \"/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49ca0975-3b74-4eaa-93b5-8decd2a6ef47.png\"

      顏柏恩

      02-83695118

      南區營業分處轄區

      (大安劃區)

      \"/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56b8ccc6-d110-4077-80bf-02c8b423df4d.png\"


      弓銓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06-5050207

      梁文馨

      02-21004135

      北區營業分處轄區

      (大同、中山劃區)

      \"/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86ab4d05-afe3-43c1-81dc-a6e1950b2fc0.png\"

      楊佳靜

      02-28882121

      陽明營業分處轄區

      (士林劃區)

      \"/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27eff377-463a-48e6-b58f-048b0b97a229.png\"



      ", "日期時間": "2012-03-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圖片1(東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49ca0975-3b74-4eaa-93b5-8decd2a6ef47.png" }, { "Title": "圖片2(南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56b8ccc6-d110-4077-80bf-02c8b423df4d.png" }, { "Title": "圖片3(北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86ab4d05-afe3-43c1-81dc-a6e1950b2fc0.png" }, { "Title": "圖片4(陽明分處)",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41/27eff377-463a-48e6-b58f-048b0b97a229.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6, "title": "臺北市對於防範禽流感有何措施?", "內容": "

      (一)動物疫情主動監測

      近年禽流感疫情造成人類感染病例頻傳,自1997年起,包括亞洲的日本、韓國、中國,美洲及歐洲皆陸續發生高病原性家禽性流行性感冒疫情,雖然目前尚未發現禽流感人傳人之案例,該疾病仍會造成國民健康威脅及社會恐慌。本市為加強對疫情之監控與掌握,自95年起委託獸醫相關學術研究機構,透過長期監控計畫,配合流行病學分析以及提供市民專業諮詢教育服務,以建立綿密的防疫監測網有效減少禽流感入侵之危害。

      本市防範禽流感各項措施包括:

      1、候鳥防疫監測:於每年候鳥過境期間(每年10月至隔年4月),對於本市關渡自然公園及華江雁鴨公園等候鳥聚集棲地,由農業部委託臺北市野鳥學會,進行候鳥之排遺檢體採集送農業部獸醫研究所。

      2、採樣點監測:自95年起,全市設置78處採樣監測點,委託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於採樣監測點採樣監測禽流感,並每週定期派遣人員赴鳥園(店)、養禽戶、公園綠地及北市家禽批發市場等6-9個採樣監測點採集樣本送驗,每年合計檢測約3,000件樣本。

      (二)防疫稽查及衛教宣導

      1、宣導個體養禽戶如發現所飼養之家禽有任何異狀,應立即向本市動保處通報。

      2、持續不定期派員訪查養禽畜戶、鳥店及家禽批發市場等實施衛教宣導。

      (三)全球動物疫情蒐集

      蒐集彙整全球及國內最新禽流感疫情,製作「臺北市禽流感防疫月報」置於本處網站禽流感防疫專區( https://www.tcapo.gov.taipei/cp.aspx?n=0C6DF4E9671B1E0E ),供民眾知悉。持續統計及分析病原之致病性、流行區域及盛行特性,以期即早提供各項警訊,即時採取圍堵與防治作為。

      (四)強化緊急通報體系

      1、建立「臺北市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PAI)監控、預警及通報流程圖」。

      2、訂定「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惡性動物傳染病緊急防疫作業程序規範」。

      3、成立「禽流感防治工作小組」。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4, "title": "有看到鴿子死亡要如何處理?", "內容": "

      1、研究顯示鳩鴿類對禽流感病毒較不敏感,因此鳩鴿類檢出禽流感之案例極少,除不易罹患禽流感外,傳播禽流感之風險亦較低。野生鳥類生長於戶外,常因覓食不易、不耐氣候變化、與車輛及建築物撞擊或受到其他野生動物攻擊等種種因素影響造成傷病及零星死亡,未必與禽流感有關。若發現零星死亡鴿子請以一般廢棄物清理即可。

      2、本處自95年起,全市列管多處監測點,並委託廠商(現為國立臺灣大學獸醫專業學院)執行採樣監測作業,另定期派員至本市鳥店、養禽戶、公園綠地及家禽批發市場等處採集檢體、送驗,每年約檢測3,000件,截至目前皆未檢出病毒,請民眾安心。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16, "title": "目前臺灣養禽場流行的H5N2亞型禽流感是什麼意思?", "內容": "A 型流感病毒具有多種不同的亞型。這些亞型係依據A 型流感病毒表面的血凝集素(HA 蛋白),以及神經胺酸? (NA 蛋白)配對而成。A 型流感病毒的HA 蛋白有H1~H16 等16 種,而NA 蛋白可分為N1~N9 等9 種,所以HA 和NA 可配成144 種不同的亞型。A 型流感病毒的所有亞型都能夠在禽鳥類中發現。A/H5N2 禽流感病毒亦稱為「H5N2 病毒」,是一種主要存在於鳥類的A 型流感病毒亞型。",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2, "title": "如何避免感染禽流感?", "內容": "1.勤洗手,雙手避免任意碰觸眼、鼻、口等黏膜。
      2.保持空氣流通,咳嗽、打噴嚏需遮掩口鼻,若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等呼吸道症狀,應戴口罩並就醫,儘量不上班、不上課。
      3.避免接觸禽鳥及其分泌物,若不慎接觸,應馬上以肥皂徹底清潔雙手。
      4..注意飲食衛生,禽類、蛋類及其製品一定要煮熟才能食用。
      5.料理生鮮禽畜肉品及蛋類後立即洗手,刀具、砧板也要徹底清洗後才能再度使用。
      6.不要購買或飼養來源不明或走私的禽鳥。
      7.到禽流感流行地區避免前往鳥園、農場、禽畜養殖場、生禽宰殺或販賣場所,並避免餵食禽鳥。
      8.禽畜業工作者於作業過程時,應穿戴個人防護設施,工作後,應做好清消工作。
      9.一般民眾平時應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注意飲食均衡、適當運動及休息,維護身體健康。
      10.有禽鳥接觸史、流行地區旅遊史的民眾,若出現發燒、喉嚨痛、咳嗽、結膜炎等症狀,請戴口罩儘速至掛有「新型流行性感冒採檢醫療機構」標章的醫療院所採檢、就醫,並主動告知接觸史、工作內容及旅遊史等。
      11.口罩是居家常備保健物品,宜適量準備。",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18, "title": "家禽流行性感冒如何跨國傳播?", "內容": "此種疾病可經由國際上的生禽交易而跨國散播。此外,候鳥包括野生的水禽、海鳥及沿海鳥類,都因為可以長距離的攜帶病毒而被認為跟禽流感跨國散播有關。其中水禽類,特別是野鴨,是禽流感病毒的自然宿主,而這些野鴨也對這種疾病最具抵抗能力。他們可以長距離地攜帶病毒,即使染病,症狀也會相當輕微,但是其排泄物中卻含有病毒,以致於對商業或農場養殖的雞、鴨、鵝、火雞或是其他種類的家禽,造成致命性的危害。",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17, "title": "人流感與家禽流行性感冒有何不同?", "內容": "兩者在症狀上極為相似,都會出現發燒、咳嗽、流鼻水、喉嚨痛等症狀,但根據2003 年荷蘭經驗,也有病例會出現結膜炎的症狀。唯有經由病毒學檢驗才能作鑑別診斷。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3, "title": "家裡如果有養寵物鳥的人要怎麼預防禽流感?", "內容": "

      家裡有養寵物禽鳥之民眾,應特別注意:
      1.避免寵物禽鳥與野鳥接觸。
      2.清理其排泄物時應戴口罩及膠質手套,清理完畢應用肥皂洗淨雙手,避免直接接觸家禽、鳥類或其糞便。
      3.如寵物禽鳥死亡請依一般廢棄物處理,勿任意棄置。
      4.接觸禽畜後10天內,如出現發燒、咳嗽、喉嚨痛等類流感症狀或結膜炎,請戴口罩至「新型流行性感冒採檢醫療機構」就醫,並主動告知禽鳥接觸史。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13, "title": "吃雞鴨肉或蛋類,會不會感染禽流感病毒?", "內容":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提供民眾食用禽肉的建議:約70ºC以上溫度烹煮禽肉類,就可以使禽流感病毒不活化。若食用「完全煮熟」的家禽、蛋類,不會有感染H5N2、H5N3或H5N8禽流感病毒的危險。

      在烹煮蛋品時,應先清洗蛋殼,尤其是散裝零售蛋殼可能受到禽類糞便的污染,因此先清洗蛋殼後再烹煮符合衛生條件。同時請避免食用生蛋調製的食品。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0, "title": "禽流感有沒有藥可治療?", "內容": "Oseltamivir(Tamiflu)及Zanamivir(Relenza)可降低流感的疾病嚴重性及縮短病程,但是需在發病後48小時內使用;對於感染H5N1禽流感的病例,如果早期投藥,預期可以改善存活率。另一類屬M2蛋白抑制劑如:Amantadine及Rimantadine,也可治療流感,但目前H5N1病毒具抗藥性。抗病毒藥劑均屬處方用藥,故需經醫師指示下才能使用。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19, "title": "家禽流行性感冒如何造成國內的傳播?", "內容": "在國內,家禽流行性感冒很容易在農場間相互傳播。大量的病毒在鳥禽類的排泄物、污染的灰塵和土壤中,鳥與鳥之間又可藉由吸入含有病毒微粒的空氣而被傳染。病毒也可以附著在受污染的裝備、容器、飼料、鳥籠或是衣物,尤其是鞋子,使得禽流感在農場間散播。此外,病毒也可藉由附著在其他動物的腳和身體來傳播,例如:囓齒類動物,就扮演散播此疾病的急先鋒,但極少證據證明蒼蠅也是其中的一員。
      染病野鳥的排泄物也可能感染養殖場或家庭畜養的家禽。如果飼養的家禽可以到處遊走、跟野鳥用同一個飲水器,或是因為飲水器被野鳥的糞便所污染,病毒由野鳥傳染給家禽的風險則會增加許多。環境髒亂又擁擠的鳥禽交易市場則是另外一個傳染源。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14, "title": "那些動物會感染禽流感?", "內容": "大部分的禽鳥類都會感染家禽流行性感冒,水禽類如水鳥、鴨可能是禽流感病毒帶原者,而陸禽如雞、火雞、鴕鳥等如果感染高病原性禽流感病毒則會造成大規模死亡。目前研究調查資料顯示,H5N1禽流感病毒已漸跨越宿主障礙,而感染到豬、馬、貓科動物及人類。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15, "title": "人類如何感染禽流感病毒?", "內容": "最主要是經由直接接觸受感染的家禽、糞便或被糞便污染的物體。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防疫檢驗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7, "title": "「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施行日期、主要規定為何?", "內容": "

      「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自108年1月25日起施行,主要規定汽車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28, "title": "汽車停等紅燈時怠速不熄火有違反規定嗎?", "內容": "

      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汽車,並未違反「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30, "title": "違反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者,處罰金額為何?", "內容": "

      一、違反怠速管理辦法規定者,機車處新臺幣1,500元,小型車處新臺幣3,000元,大型車處新臺幣5,000元。

      二、若已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者,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機器腳踏車最高得至新臺幣1萬5,000元,小型車最高得至新臺幣3萬元,大型車最高得至新臺幣6萬元。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31, "title": "民眾可否檢舉怠速車輛?有無檢舉獎金?", "內容": "

      民眾可撥打市話1999或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反映車輛怠速情形,惟目前環境部尚未訂定檢舉車輛怠速獎勵金之發放辦法,故檢舉人無法領取獎勵金。

      ", "日期時間": "2012-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451672, "title": "請問紙餐盒、牛奶盒、鋁箔包等如何回收?", "內容": "

      紙餐盒、紙盒包(果汁、牛奶盒)及鋁箔包等屬於立體類資源回收物,市民可於星期二、四、六攜出交由環保局夜間清運線上資源回收車回收;另報紙、雜誌、紙張等屬於平面類回收物,可於星期一、五攜出交由環保局夜間清運線上資源回收車回收。

      ", "日期時間": "2012-03-07T14: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902, "title": "環保局以前贈送的專用垃圾袋,可否繼續使用?", "內容": "

      89年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施行初期,曾每戶發送中型贈用袋10個,供民眾免費使用,後因政策實施已進入穩定階段,贈用袋的階段性功能已完成,已不具備無限期使用之必要,故公告自92年2月1日起停止使用。民眾若尚有未使用完的贈用袋,可做為一般用品包裝使用或交由回收車以一般塑膠袋類回收。

      ", "日期時間": "2012-03-07T10: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79, "title": "【資優生】國小二升三資優班考試時間、報名方式為何?外縣市學生可否參加考試?", "內容": "

      (一)鑑定時程:本市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每年約於9月公告鑑定計畫,10月報名。

      (二)報名資格:限就讀本市國小2年級之學生,並具備團體智力測驗成績達百分等級85以上或表現優異,由家長、導師推薦者(由導師推薦名額不得逾全班人數1/3為原則)。

      (三)報名方式: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臺北市國民小學一般智能資優學生鑑定安置系統」完成線上報名,並將網路報名之相關資料自行下載列印,於規定時間繳交至就讀學校導師/特教組。

      (四)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3-01T17: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68, "title": "【休學】父母因故需要出國一年,想為孩子辦理休學,請問職校可以申請休學,等回國後再復學嗎?(中教科)", "內容": "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休學每次以一學年為期,並以二次為限。」 可由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申請書或親自向學校申請休學。並於休學期滿時,持休學證明書向原就讀學校申請復學。

      ", "日期時間": "2012-02-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72, "title": "於運動中心辦理退費時是否要收手續費呢?", "內容": "

      依各運動中心之相關規定為準,因各運動中心皆由不同委外廠商分別經營管理,所以退費規定有所不同。各運動中心於民眾繳費時均會告知辦理退費時的注意事項,建議民眾購買月、季、套票等長期票時,可先向運動中心櫃臺人員詢問相關細節以確保自身權益。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74, "title": "請問運動中心溫水游泳池(即大池)的水溫控制在幾度?", "內容": "

      運動中心游泳池水溫控制於攝氏28至30度上下,因游泳時體溫會升高,在高水溫下活動,對於運動量稍微大一點的人會因為體溫突然過高而產生不適(類似發燒、中暑的狀況),為符合一般民眾的需求,且因應季節及天候變化,調整加溫設備溫度,目前運動中心游泳池均控制於攝氏28至30度上下,以提供舒適良好的運動環境。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8, "title": "是否可以攜帶寵物進入運動中心呢?", "內容": "

      不可以,本市各運動中心基於環境衛生及不影響民眾運動之考量,游泳池、健身房、舞蹈教室等均柔性勸導民眾不得攜帶寵物入內(導盲犬除外)。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6, "title": "在運動中心購買學生票需要出示什麼證件嗎?", "內容": "

      於運動中心購買學生票時,需出示未逾期,且經教育部登記之國內公私立學校、進修學院、管理學院、在職專班等教育單位學生證(要加蓋學校註冊章)。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71, "title": "無法參加運動中心課程時是否能全額退費?是否需收取手續費呢?", "內容": "

      運動中心課程退費依各運動中心課程契約約定事項辦理,本市各運動中心均依法委外營運,其販售之游泳回數票、季票、體適能健身等運動課程方案,主要係參照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健身中心暨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訂定契約及退費事宜,建議於購買或報名前詳閱相關規定。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73, "title": "請問運動中心是否提供輪椅出借的服務呢?", "內容": "

      是,運動中心有提供輪椅出借服務,如有需要,可洽詢運動中心服務櫃臺。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70, "title": "運動中心游泳池是否可以使用蛙鞋?", "內容": "

      不可以,一般水道(包括長泳、快速及練習水道)內有禁止使用蛙鞋,因蛙鞋屬潛水專用物品且材質較為特殊,且顧慮蛙鞋在使用過程中不小心的碰撞將對於使用者自身及其他泳客造成身體的傷害,為了保護使用者也保護其他人,所以在一般水道(包括長泳、快速及練習水道)內有禁止使用蛙鞋之規範。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9, "title": "參加運動中心的課程可以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嗎?", "內容": "

      不可以,本市委託經營管理之各運動中心皆為委託民間單位經營管理,且開設運動課程屬於運動休閒(體適能)類別,不符合申請規定之機構,所以無法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75, "title": "請問進入運動中心健身房是否能穿牛仔褲呢?", "內容": "

      不建議,於運動中心健身房運動時依規定應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主要目的在於讓運動者活動時肢體能充分得到舒展,以達到健身效果。且運動服裝多具有吸溼排汗功能,對於大量運動時產生之體熱與汗水吸附也有幫助。

      因牛仔褲較無彈性且材質厚,活動時恐讓運動者無法完全做好標準動作及有效散發體熱,減低健身效果且易造成運動傷害,所以,於健身房活動時應著適當運動服裝較為適當。

       

      ", "日期時間": "2012-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4, "title": "使用運動中心的吹風機是否要付費?", "內容": "

      是,部分運動中心為滿足各民眾需求與便利性,設置投幣式吹風機。市民朋友亦可自行攜帶吹風機或洽中心櫃台詢問是否有免費吹風機借用。

      ", "日期時間": "2012-02-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5, "title": "【低收入戶】是否可以出示低收入戶卡影本享用運動中心相關優惠?", "內容": "

      可以,低收入戶之認定以政府核發的總清查結果通知書、低收入戶公文、低收入戶證明書為依據,原則上要享有運動中心的使用優惠,應出示相關證明。

      ", "日期時間": "2012-02-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1, "title": "運動中心為什麼要歲修? 什麼時候會進行歲修? 那些設施會進行歲修?", "內容": "

      歲修是為維護硬體設備(如發電機、泳池循環系統、冰水主機等)進行的年度停機檢查,運動中心各項設備在日夜不停運轉下,恐有損壞之虞,因此除了平日利用夜間進行經常性保養維護外,各運動中心將視營運情狀進行歲修。歲修前,運動中心會將歲修時間提前公告於運動中心網站及現場,供民眾查閱。

      ", "日期時間": "2012-02-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2, "title": "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證明的市民是否要有陪伴者才可以前往運動中心運動?", "內容": "

      否,然中心基於維護民眾運動安全之考量,如經評估身心障礙民眾須有陪伴者陪同,仍會建議陪伴者能就近扮演照護及協助之角色,運動中心同時歡迎身心障礙民眾能與陪伴者一同運動,體驗運動之樂趣。

      ", "日期時間": "2012-02-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3, "title": "請問運動中心游泳池的淋浴間、更衣室是否可穿室內拖鞋?", "內容": "

      不可以,考量游泳池週邊整潔與安全,各運動中心皆禁止民眾穿拖鞋進入游泳池。另有關淋浴間、更衣室等區域,則因各運動中心場地規劃動線不同,所以規範稍有差異,若市民朋友有其他需求建議可洽詢現場服務人員或值班經理。

      ", "日期時間": "2012-02-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60, "title": "身心障礙者於運動中心使用專用停車位時需要識別證嗎?", "內容": "

      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避免一般民眾佔用違停及誤解,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查核檢驗。」

       

      ", "日期時間": "2012-02-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47, "title":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辦理方式", "內容": "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辦理方式範例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12-02-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1,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辦理方式問答集(115年)",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9/relfile/31820/4905847/6da93941-fc71-4f67-912b-c338dc955f5f.pdf" } ] }, { "DataSN": 4905805, "title": "請問申請建築圖說可以用線上申辦嗎?", "內容": "

      可以。


        線上申辦路徑

      台北服務通→都發局→建管處→ 建築執照檔案圖說複列印,進行線上申辦。


        小提醒

      一、線上申請非隨收隨辦,有案件審閱期7個工作日(如需調卷還需5個工作日)。

      二、線上申請僅為網路預約,申請通過後,承辦人會以系統通知領件時間,需臨櫃確認圖資,繳費後領件。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4, "title": "請問申請建築圖說一定要本人申請嗎?", "內容": "

      可以委託代理人

      除申請書及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填寫委任書,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書及委任書請所有權人記得蓋章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4, "title": "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如何申請?", "內容": "

      一、申請使用執照(存根)影本,不需檢附任何身份證件,請攜帶建築物相關地址、地段號,直接至建管處資訊室臨櫃申請,當場即可領件,每張工本費20元。(蓋有本處核發印章)

      二、亦可至本處執照存根查詢系統,自行查詢使用執照號碼後,免費列印該執照(存根)影本。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45, "title": "請問申請建築圖說(泛指原圖、縮影圖、結構圖、竣工圖及消防圖)需要檢附什麼資料?", "內容": "

      請至本府南區二樓建管處資訊室辦理,

      申請資格及相關證件請詳閱《市民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說明》。

      若有疑問,請洽本室服務電話2725-8461,謝謝。


        申請書下載路徑:

      建管處首頁→建築執照檔案圖說複列印→檔案下載→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

       

        市民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說明

      一、申請人資格:

      (一)建物所有權人。

      (二)起造人。

      (三)承租人。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最新報備完成者。

      (五)利害關係人(應備有司法單位證明文件指示須提供圖書複印)。

      二、檢附證件:

      1.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

      2.身分證件:

        申請人(自然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簽章。

        申請人為非自然人:

      (1)公司行號:變更登記表首頁(最後一次變更)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加蓋大小章。

      (2)法人團體:法人團體登記證書影本,及加蓋法人大小章。

      (3)承租人:應併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附公寓大廈任期內變更主任委員核准(備查)公函影本、主任委員身分證影本、及加蓋管委會、主任委員印章。或已完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 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選舉)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5)利害關係人應檢附利害關係存在之相關行政機關或法律爭訟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指示須提供圖說複印。

      3. 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備委任書、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權利證件:申請書已填寫建物地址及地號經查所有權人身分無誤者(可免檢附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買賣契約書影本(已達完稅階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收據影本)、房屋稅單影本。


        領件流程:

      (1)已數位化圖資:收件、確認後,即可領件。

      (2)未數位化圖資:需至府外檔案室調閱原卷,約須4個工作日(不含例假日),屆時請持領件憑單或通知函依約定時間至服務櫃台辦理領件事宜。

        原圖之複印係委外作業,為免疏漏誤失,需經領件人現場確認圖說後送印,並繳納費用。

        調閱公文檔案:工作天數請另行洽詢承辦人。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9, "title": "請問原圖一張多少錢?", "內容": "

        配合本府委外經營影印店複印費用調整,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原圖複印A0:120元整/A1:70元整。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8, "title": "請問如果用管委會的名義,可申請一整棟的竣工圖嗎?", "內容": "

      可以,但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報備完成,並備妥下列相關文件。


        請備妥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書及委任書,

      並依市民複印建築執照原圖暨縮影圖申請說明,檢附公寓大廈任期內變更主任委員核准(備查)公函影本、主任委員身分證影本、及加蓋管委會、主任委員印章

      (備註:或已完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程序,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選舉)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如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申請書、委任書填寫,請參考:範例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38, "title": "交屋時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內容": "

      房屋建造完成交屋時,要注意房屋是否符合約定的品質?有無瑕疵?是否有偷工減料的情形?消防設備是否完善?是否依法領得使用執照?一切都合於約定後才辦理交屋。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37, "title": "建築物坪數應如何計算?出售面積是否包括地下室在內?", "內容": "

      建築物坪數通常包括室內﹑陽台與公共設施面積在內。其計算方法是以皮尺實地測量出二牆心間的距離,長寬相乘求得其總面積,再按一平方公尺等於○.三○二五坪的比例換算成建物坪數。一般來說,賣主在出售房屋時均附有說明書,分別敘明本建物﹑陽台﹑公共設施面積坪數,出售面積即以此為依據,房屋完成後,其實際面積應與出售面積相符合。故買賣契約一定明兩者誤差超過一定比例或數額時,應依買賣價格計算,多退少補。地下數除應有之公共設施面積(如電機房﹑樓梯間﹑走廊等)外,可單獨登記所有權。一般來說,地下室是否包括於出售面積內,應依買賣契約書之規定,分別論定。有些出售與地面各樓層所有權人共有持分,有些由賣方保留或單獨出售,未可一概而論。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36, "title": "購屋時如何決定房間數量?", "內容": "

      如果想購買房屋,作為安家立業的起點,那麼,必須在事前盤算目前或將來的家庭人口數,大而無當或小而擁擠都不好。房間的多寡,一般四、五口家庭以三房兩廳為適宜,兩或三口家庭則為兩房一廳。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35, "title": "設立購屋服務台的目的為何?", "內容": "

      在預售制度下,房屋未蓋好前,購屋者對於其所購的房屋較難有一清楚的概廓,容易受誇大不實的廣告所矇騙,且一般市民對建築物將來使用法令並不了解,造成日後雙方買賣糾紛層出不窮,有鑑於此,乃有「購屋服務台」的設立,其主要功能乃在提供購屋者正確資訊,使購屋者能了解其所欲購買的房屋將來真實的情形,而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減少日後雙方糾紛。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34, "title": "買賣契約書內應否訂立取得產權之保證?", "內容": "

      為防止買了來歷不明的房地,致以後發生產權糾紛,故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應由出賣人先行提供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所有權狀等,並在合約上註明由賣方保證產權清楚,倘日後發覺該房地有任何糾葛情事,應由賣方負責理清,不要因此使權益受損。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3, "title": "建管處的購屋服務包括哪些項目?(購屋服務電話:27258383)", "內容": "

      1.公開銷售房屋座落位置戶數、層數及公共設施範圍等。2.預售廣告是否與核准內容相符。3.土地使用分區及樓層用途。4.地下室產權。5.停車場位置。6.開工日期。7.工程進度。8.預定竣工日期。9.起造人、監造人及承造人資料及其他不涉及私權、房價等問題。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2, "title": "購買預售屋如有違約情形該如何辦理?", "內容": "

      經查契約之訂定係屬民法債編之範疇,如有違約情事之發生亦屬私權糾紛,故仍需循司法途徑解決。如需法律諮詢,請撥市民法律諮詢服務電話1999#6168(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下午2:00-5:00)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1, "title": "市民因鄰房有新建工程,近來有自稱專業公會技師要對本人建物施作鑑定,是否需配合辦理?", "內容": "

      本府都市發展局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有關鑑定單位對新建工程施工前辦理之現況鑑定工作,係為確定鄰房現況及日後發生建築爭議事件之重要參考依據,若住戶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函告後仍拒絕配合鑑定單位施作鑑定,日後如發生建築損鄰事件,則不予列管處理,需建、損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00, "title": "施工噪音過大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如因噪音過大可電洽環保局1999環保報案專線檢舉。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9, "title": "建築物施工中,如有鷹架或材料等物品占用鄰地,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建築物施工中需借用鄰地者,應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如發生越界糾紛時,由當事人按司法途徑解決。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8, "title": "關於建築物越界,引起土地權利糾紛,在糾紛未解決前可否禁發起造人使用執照?", "內容": "

      主管建築機關發給建築物使用執照,應依建築法之規定辦理,其有私法上之權利爭執者,應依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97, "title": "如新建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損壞,如何處理?", "內容": "

      有關新建工程施工造成鄰房建物損壞相關求償處理方式,可依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逕循司法途徑提民事訴訟解決;或由該受損建物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之委託人)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請求協助處理。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4, "title": "若施工要圍上圍籬,要備何文件申請?有規定圍籬的高度嗎?", "內容": "

      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另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二、(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1.2公厘厚度以上)設置,其高度應自地面起達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高度應自地面起3公尺以上。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為網狀圍籬。」,綜上所述,建築物施工場所應依上述規格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42, "title": "如何分析建材用料及其設備?", "內容": "

      建築物應依建築師設計並經政府機關核准的工程圖樣照圖施工。另外,建築商都附有售屋說明書,載明房屋的建材用料及其設備。

      買房屋時,可從售屋說明書上或實地參觀中,仔細比較該房屋的建材用料及其設備是否合乎理想?例如室內房間﹑陽台﹑樓梯間的地面,牆壁﹑天花板及壁櫥﹑門窗等選用的材料及設備之廠牌﹑規格﹑等級等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83, "title": "申請管委會組織報備需要繳費嗎?", "內容": "

      按「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及本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流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並不需要繳交任何費用。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0, "title": "屋頂漏水可否加蓋?是否屬違建?", "內容": "

      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若建築物為七樓以下平屋頂合法建物,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鑑定有漏水之情形,可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2點第13款規定委託建築師為設計及監造向本處申請建造防漏水斜屋頂。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1, "title": "請問違建檢舉案件,如何知道有無被查報?", "內容": "

      請逕至建管處網站,進入「違建查報查詢」即可查得(網址為https://tccmoapply.dba.tcg.gov.tw/tccmoapply/squQuery.jsp)。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2, "title": "我想檢舉違建應該怎麼辦?會為我保密嗎?", "內容": "

      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檢舉( https://1999.gov.taipei/Front/main) ;另針對市民具名之檢舉資料本處將依本府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3, "title": "請問鐵窗突出的尺寸為何,才不會被當成違建?", "內容": "

      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9條規定:「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設置鐵窗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5, "title": "辦活動的臨時棚架是不是違建呢?需要申請嗎?", "內容": "

      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各機關、學校、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團體及法人在辦理展演、集會遊行或相關活動時,若有搭建舞台或攤棚等臨時性建築物之需求,應先向道路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取得路權或土地同意書後,再依法備妥相關文件向本處申請核准後才可以搭建,且該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自行拆除(或辦理展期)。如未依規定申請擅自搭建者,則以違建處理。

      另有關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申請作業,本市建管處網站業已提供線上申請之便民服務(網址:

      https://cmo.gov.taipei/,臨時展演/相關服務連結/台北服務通),請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6, "title": "請問違建被查報拆除後又擅自搭蓋,會有什麼後果?", "內容": "

      遭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依法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移送法辦,以遏止新違建產生。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46, "title": "如何認定違規招牌 ?", "內容": "

      依建築法第97條之3第2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及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廣告物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依上開規定,廣告物未經申請擅自設置,即為違規之廣告物。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2, "title": "車內設有輪椅區載運坐輪椅者是否應依規定繫安全帶", "內容":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規定繫安全帶,係適用其乘客乘坐於車輛依規定應裝設安全帶之座椅;有關乘坐輪椅以束縛系統固定於已拆除座椅所設置輪椅區之情形,該乘坐於輪椅者自不適用應繫安全帶之規定(交通部101.02.09.交路字第1010003455號函)。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8, "title": "如何區分新違建與既存違建?", "內容": "

      現階段本市違建係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辦理,即優先處理84年以後新、施工中違建,83年底以前之既存違建或其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0, "title": "為何違建檢舉迄今還沒拆除,可以從何處查詢到案件執行情形?", "內容": "

      因本府現有拆除人力物力有限,本市現行違建拆除原則以影響公共安全違建及104年以後產生之新違建為優先執行拆除標的。


      有關違建處理情形可逕上建管處網站查詢:https://tccmoapply.dba.tcg.gov.tw/tccmoapply/squQuery.jsp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處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7, "title": "我接到建管處公文,說我的房子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須拆除,要我到建管處領取補助費,請問須要準備什麼資料", "內容": "

      (1)填妥切結書、同意書、保證書並用印。

      (2)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存摺正本、印章(委託他人代領者,代理人應攜帶本人及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至本處違建處理科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處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19, "title": "違建拆除後,所遺留廢棄物由誰處理", "內容": "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限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清除,並副知本府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後續事宜。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處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44, "title": "請問市府為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我的防火巷違建會遭建管處如何處理?", "內容": "

      依97年8月4日「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查報拆除原則辦理。影響衛工管埋設且位於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經本府工務局衛工處疏導仍不願配合自行拆除者,由該處函建管處列管查報拆除。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處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821, "title": "既存違建向自來水、台電公司申請接水接電,是否需要建管處的公文才可以", "內容": "

      建管處為解決本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含83年12月31日以前之違章建築)接水接電,依105年9月21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處理要點」,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切結書

      (3)該建築物門牌編釘證明書

      (4)申請人設籍於該門牌地址之證明

      (5)83年12月31日前即已存在相關佐證

      (6)建物平面圖說,並標示申請範圍及住宅生活機能位置。

      上述(1)(2)(6)項資料,可逕上建管處網站(申請案件/違建處理科[辦理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物居家用戶申請接水接電作業])中下載填寫。




       

      ", "日期時間": "2012-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處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69, "title": "什麼時候會需要用到臺北市山坡地資訊整合系統?", "內容": "A:
      一、一般民眾:
      (一)查詢山坡地範圍。
      (二)申請水土保持諮詢。
      (三)瞭解坡地雨量資訊。
      (四)瞭解坡地宣導資訊。
      二、政府規劃單位在規劃重要工程或場址之工址或路線時。
      三、政府都市計畫部門土地利用規劃時。
      四、政府制定防救災政策及指揮防救災行動時。", "日期時間": "2012-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70, "title": "臺北市山坡地資訊整合系統如何查詢土石流潛勢溪流、人工邊坡及老舊聚落等圖層資訊?", "內容": "A:民眾可透過網站 (http://www.geomis.gov.taipei/GEOINFO/MainPage/index.aspx),在「圖臺資訊」項下,輸入地籍、門牌或坐標等定位方式,查詢當地周遭是否有土石流潛勢溪流、人工邊坡及老舊聚落等。
       ", "日期時間": "2012-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67, "title": "【提早入學】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未來是否可直接進入國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 "內容": "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國小一般智能資優學生鑑定」,係屬兩種不同類型之鑑定。國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於三年級始設班,故欲進入國小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接受充實教學服務,須於國小二年級另行報名參加一般智能資優之鑑定,接受相關鑑定評量及專業評估。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2-10T18: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62, "title": "【提早入學】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欲讀額滿國小,是否可以外加名額辦理入學報到?", "內容": "

      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若須就讀額滿學校,仍須依本市入學規定,參加額滿學校優先分發資格審查。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2-10T17:5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59, "title": "【提早入學】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法令規定之通過標準、鑑定流程及通過標準為何?", "內容": "

      一、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2項標準:

      (一)智能評量之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97以上。

      (二)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二、各階段評量時間、地點、評量內容及通過標準如下:

      (一)初選

      1.評量內容:標準化智力測驗、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

      2.通過標準:須同時具備符合下列2項標準

      (1)標準化智力測驗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1.5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3以上。

      (2)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核表之學習能力分數須達22分以上,且入學準備度分數須達38分以上。

      (二)複選

      1.評量內容:標準化智力測驗。

      2.通過標準:標準化智力測驗智能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2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以上。

      三、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2-10T17: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58, "title": "【提早入學】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之辦理程序為何?", "內容": "

      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分初選、複選兩階段辦理。家長或監護人完成報名手續後,經初選評量達通過標準者由各行政區承辦學校通知複選評量事宜,經複選評量達通過標準者,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核定後,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複選評量暨鑑定結果通知書)。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2-10T17: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56, "title": "【提早入學】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如何報名?報名需要收費嗎?", "內容": "

      一、報名

      (一)線上填寫報名資料:請依規定時間至「臺北市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安置系統」(https://early.tp.edu.tw/)線上填寫報名資料,並經檢核、確認無誤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及特殊應考服務申請表,並由家長或監護人完成簽名。

      (二)繳驗報名資料:請家長或監護人攜帶戶籍證件(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報名表及相關報名表件至各行政區承辦學校特教組繳驗相關文件後,領取評量證,始完成報名程序。

      二、繳費:鑑定過程所需經費由家長自付(初選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複選報名費新臺幣1,500元整),報名手續完成後,不得要求退費。另持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函者,免收報名費。

      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2-10T16:5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55, "title": "【提早入學】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報名參加鑑定之資格或條件為何?", "內容": "

      凡設籍臺北市且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1人共同設籍,年滿5足歲,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者,均可報名。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2-10T16: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66, "title": "【提早入學】經審議通過核定提早入學者,讀國小時如發生嚴重適應困難,可以中途退出嗎?", "內容": "

      提早入學之學生,於開學後一個學期內,若有適應不良情形,經校方輔導仍未獲改善者,家長得向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提出放棄提早入學資格,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並報局核備後,得俟其足齡後依規定辦理入學。洽詢電話02-27208889轉3154。 

       

      ", "日期時間": "2012-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54, "title": "公告土地現值與土地標售價格為何有所差異?", "內容": "目前公告土地現值查估方式,係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規定辦理,屬於區段估價之範疇與一般宗地估價有別;而標售價格則由投標者就個別宗地之區位、地形、地勢、公共設施、周邊環境及未來發展空間等因素,預估將來開發後房地產銷售之價格,並預估該標的所需花費之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稅捐及其他負擔、資本利息、開發或建築利潤等各項成本及相關費用,推算出土地價格,故其價格為競標所產生,係屬宗地價格。二者間無論就法令規定、估價目的與用途及土地價格之產生方式、程序等均有明顯差異,故無法相提並論,容有所差異。
      ", "日期時間": "2012-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52, "title": "如何到內溝溪生態展示館參觀?", "內容": "

      一、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236之3號
       二、交通方式:
       (1)捷運昆陽站轉搭281、小1區
       (2)捷運葫洲站轉搭287區、630、646、646區、903、內湖幹線
       (3)捷運東湖站轉搭281、53、小1、小1區
       三、服務時間:星期四 ~ 星期二(星期三及農曆春節期間休館)09:00 ~ 17:00
       志工解說服務網址:

      https://gisweb.taipei.gov.tw/attractions/tour.aspx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吳佳蒨

      洽詢電話:02-27593001 轉3315

      ", "日期時間": "2012-0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內溝溪生態展示館解說服務申請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6/relfile/31820/4905752/16822d5e-1735-4259-baba-b22bb18a45fb.odt" } ] }, { "DataSN": 4905753, "title": "如何到貴子坑水土保持戶外教學園區參觀?", "內容": "

      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秀山路161號
      二、交通方式:捷運北投站,轉搭公車216區間車、218、223,或搭乘公車266或602,到「貴子坑水土保持園區站」下車,依指示牌面引導沿秀山路步行約15分鐘,即可抵達。
      三、解說服務時間:星期一 ~ 星期日(農曆春節期間暫停受理申請)上午09:00 ~ 12:00、下午01:00 ~ 4:00
      四、解說申請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洪淑婷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32

      ", "日期時間": "2012-0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貴子坑水土保持教學園區解說服務申請表(odt)",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61230932872.odt" } ] }, { "DataSN": 4905751, "title": "如何申請「臺北市農藥販賣業執照」?", "內容": "

       

      1.您可到台北服務通下載申請書表。
      2.您也可以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85,由專人為您服務傳真申請書及說明應附文件。

       

      ", "日期時間": "2012-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03, "title": "民眾或外籍人士如有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之污染行為時,所違反的環保法令及罰責為何。", "內容": "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之行為」;違反前述規定者,可依法告發要求改善,並依同法第50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自112年8月15日起拋棄菸蒂加重裁罰金額為3,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亂吐檳榔汁渣、拋棄口香糖加重裁罰金額為2,4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如違反規定者為短期觀光或居留之外籍人士,本局除將依前述規定辦理外,並得於現場即作成行政裁處,將裁處書及繳款單交予受裁處人,同時告知受裁處人於離境前應繳款結案。


      ", "日期時間": "2012-02-07T14: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37, "title": "不服行政處分欲訴願時,應如何提出?", "內容": "

      一、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名義製作之裁處書,訴願人應於收到裁處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本寄至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同時將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二、以臺北市政府名義製作之裁處書,訴願人應於收到裁處書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本寄至臺北市政府(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同時將副本抄送環境部(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



       

      ", "日期時間": "2012-02-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83, "title": "【宿舍】同樣都住學校宿舍,為什麼我退休需搬離?以前的人退休還可以繼續住宿舍?", "內容": "

      一、依宿舍管理手冊所稱宿舍之種類,分為首長宿舍、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三種,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於三個月內遷出。然而在民國72年4月29日前配住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之「眷屬宿舍」之退休人員,前經行政院函示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為止。

      二、如有疑問,可電洽本局工程科02-27208889或1999轉6409、6439。

      ", "日期時間": "2012-0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46, "title": "美國USDA的有機認證標準與臺灣CAS Organic的有機認證標準是否相同?", "內容": "

      否,在臺灣的有機農產品中的有機成分必須在95%以上才可以標示臺灣的CAS Organic標章,而美國的USDA標章依照產品的有機成分比例不同,分成四種不同的標示方式:

      1.有機成分比例100%:可貼上以綠白色為主的USDA有機標章,另在外包裝上可加註「100% organic」

      2.有機成分比例95%以上:可貼上以綠白色為主的USDA有機標章,在外包裝僅可標明為「organic」的產品,並不能標榜為純有機產品。

      3.有機成分比例70%~95%:可註明「由有機XXX製造(XXX為農產品名稱,如小麥、葡萄、……,原文為Made with……)」,外包裝不得貼上USDA有機標章。

      4.有機成分低於70%:只能於成份部份標示有機,品名及外包裝均不得標示有機及使用USDA標章。

      目前臺灣的有機農產品,有機成份須佔95%以上,因此有機成份70~95%美國USDA有機認證的農產品在臺灣是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的,亦不得於包裝上標示任何有機文字宣稱。

      ", "日期時間": "2012-0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11, "title": "【國中入學】何謂「大學區」國中?如何申請?要遷戶籍嗎?", "內容": "

      大學區為國中學區範圍除基本學區、共同學區外,得以本市所有行政區為學區招生。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大學區學校。

      請設籍本市國中應屆國小畢業生於每年規定期間至當年度大學區國中申請就讀7年級。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2-02-01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42, "title": "【轉學】國、高中休學規定如何?什麼情況學生學校可以要求學生轉學?", "內容": "

      1.國中﹕並無休學。學生倘有搬遷事實,得申請轉學。

      2.高中︰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另尚無學校要求學生轉學相關規定。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國中分機6360、 高中02-27208889#1260。

      ", "日期時間": "2012-02-01T0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33, "title": "小型車是指哪些車種?有哪些情況後座免繫安全帶?", "內容": "

      查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說明如下

      一、小型車係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小型車後座乘客或大型車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3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3條第4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80年7月1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97年1月1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如欲瞭解上述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37)參閱。

      ", "日期時間": "2012-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34, "title": "以前出廠未強制配備安全帶之車輛應否再加裝安全帶?", "內容": "

      車廠於設計車身結構時需考量安全帶固定點之結構特性,以確保安全帶具備足夠強度,另亦須考量乘室內是否有適當之空間;民眾如想將原本未配備安全帶之車輛進行加裝時,建議先由車輛製造廠評估較為妥適;有關汽車設備規格變更,已涉及車輛設備變更及車輛檢驗規定相關事項,請洽詢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電話:02-27630155)。

      ", "日期時間": "2012-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35, "title": "兒童是指幾歲孩童?可否乘坐汽車前座?", "內容": "

      1.兒童是指12歲以下之孩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

      2.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兒童是不能乘坐於汽車之前座,兒童應坐於小型車之後座。

      如欲瞭解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38)參閱。

      ", "日期時間": "2012-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36, "title": "幼童乘坐小型車後座安全座椅方式?", "內容": "

      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相關定義及幼童乘座安全座椅方式說明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

      四、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本辦法第4條)

       (一)年齡在2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2歲至4歲以下且體重在18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1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並符合安全椅產品所允許之身高或體重限制。

      (四)本辦法第4條第1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用適當之安全椅。

      (五)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

      五、幼童安置於安全椅時,除依上述第4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本辦法第6條)

      (一)裝置安全椅之座位不可搭配使用安全氣囊。

      (二)車輛遇交通事故或緊急煞車等突發狀況後,應立即查看乘坐之幼童及安全椅是否穩固並作必要之調整。

      如欲瞭解上述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38) 參閱。

      ", "日期時間": "2012-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37, "title": "身心障礙者有社會福利需求如何請求協助?", "內容": "

      1、本局委託辦理6家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提供6-64歲身心障礙者身障個案服務,如有相關問題可聯絡以下單位:

      2、洽辦單位:

      士林、北投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2-28955737。 

      大安、文山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2-29314933。 

      中正、萬華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2-23069661。 

      內湖、松山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2-26570073。 

      大同、中山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2-25222486。

      信義、南港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2-87808910。


      3.65歲以上身障者或低收入戶可洽詢各區老人服務中心或社福中心

      ", "日期時間": "2012-01-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26, "title": "溫泉使用費如何計費?", "內容": "
        \t
      1. 依新北投溫泉區為例【12mm(口徑) 1支】:溫泉使用費(月/支)=溫泉營運費4,200元+溫泉取用費2,700元=6,900元。
      2. \t
      3. 各口徑流量及溫泉使用費如下表(含稅): \t \t\t \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 \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 \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t \t\t\t \t\t \t
        口徑(毫米)12152024303642
        標稱流量
        \t\t\t\t(CMD或m3)
        1015.627.84062.590122.5
        溫泉使用費(元/月)6,90010,76419,18227,60043,12562,10084,525
        \t
      4. \t
      5. 溫泉使用費=溫泉營運費(*) + 溫泉取用費(**)。
      6. \t
      7. *溫泉營運費(包含人事費、服務費、材料及用品費、土地租金、設備折舊、什項費用等。
        \t例:12mm(口徑)1支,每月之溫泉營運費為 \t

        1(支)*10m3*14(元/m3)*30(天)=4,200(元/月)

        \t
      8. \t
      9. **溫泉取用費:依經濟部100年4月7日經水字第10004601920號令修正「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3條,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為每立方公尺新臺幣9元計收。
        \t例:12mm(口徑)1支,每月之溫泉取用費為 \t

        10m3*9(元/m3)*30(天)=2,700(元/月)

        \t
      ", "日期時間": "2012-0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24, "title": "溫泉可接用量如何計算?", "內容": "

       依水流原理,溫泉各口徑可接用量如下表:(分時供應者按供應時數比例計算)

      \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t \t\t \t
      \t\t\t

      口徑(毫米)

      \t\t\t
      \t\t\t

      12

      \t\t\t
      \t\t\t

      15

      \t\t\t
      \t\t\t

      20

      \t\t\t
      \t\t\t

      24

      \t\t\t
      \t\t\t

      30

      \t\t\t
      \t\t\t

      36

      \t\t\t
      \t\t\t

      42

      \t\t\t
      \t\t\t

      可接用量(立方公尺/日)

      \t\t\t
      \t\t\t

      10

      \t\t\t
      \t\t\t

      15.6

      \t\t\t
      \t\t\t

      27.8

      \t\t\t
      \t\t\t

      40

      \t\t\t
      \t\t\t

      62.5

      \t\t\t
      \t\t\t

      90

      \t\t\t
      \t\t\t

      122.5

      \t\t\t
       例:用戶有白磺15口徑1支,每月可接用量為
         1(支)×15.6(立方公尺)×30(日)=468立方公尺", "日期時間": "2012-01-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59, "title": "圖書館的開放時間為何?", "內容": "

      1. 本館各閱覽單位(總館、分館暨民眾閱覽室)開放時間如下:週二至週六為8時30分至21時;週日、週一為9時至17時。

      2. 智慧圖書館、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及借還書工作站開放時間依設置地點而定。

      3. 啟明分館、柳鄉民眾閱覽室及親子美育數位圖書館開放時間:週一至週日9時至17時。

      4. 申請借閱證規費繳納及臨櫃借、還書在閉館前30分鐘停止受理。

      5. 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每月第1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6, "title": "請問借閱證的借閱冊數及借期?", "內容": "

      一、 外借圖書資料,每張個人借閱證以25冊為限,每張家庭圖書證以40冊為限,每冊借期30日,得續借3次。另可再借閱7冊熱門館藏,每冊借期14日,不得續借。
      二、外借視聽資料,每張個人借閱證或家庭借閱證均以7件為限,每件借期14日,得續借3次。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8, "title": "書到期前,可以續借嗎?", "內容": "

      圖書資料於到期前,您可自行透過本館「館藏查詢系統」登入「個人書房」,點選「我的借閱/借閱紀錄」於要續借的圖書資料,點擊【續借】,或勾選要續借的圖書資料,點擊【批次續借】,即可完成續借。相關原則說明如下:

      1. 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則可於借閱期限內自行至本館網頁辦理線上續借。
      2. 續借以3次為限;線上辦理續借後,圖書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三十日;視聽資料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十四日。
      3. 欲辦理續借者,該張借閱證所借圖書不得有逾期或借閱證逾期停借之情事。
      4. 續借服務僅限讀者自行線上申辦,暫不提供臨櫃、電話及email申請。
      5. 熱門館藏不得續借。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1, "title": "圖書資料借閱逾期時,會如何處罰?", "內容": "

      若借閱人逾期,該閱覽證依每冊(件)逾期天數累計停借(權),惟每張個人借閱證停借上限為九十日,家庭圖書證停借上限為一百二十日;另借閱人可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違約金,逾期一天折算一元,借閱證可憑閱讀存摺點數十點折算逾期日數一日。讀者可選擇停借或違約金折換逾期天數。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您來電洽詢27552823轉2104。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2, "title": "圖書一定要在原借書館歸還嗎?", "內容": "

      不一定。本館任一閱覽單位皆可受理歸還,請您就近歸還,但全自動借書站不提供視聽資料及圖書附件之歸還。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5, "title": "可否代為向他館借書?", "內容": "

      本館不提供國外借書申請服務。讀者需先進入全國圖書書目資訊網查詢,所需資料如為本館未蒐藏者,可以利用書面或線上申請方式(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透過本館向他館申請館際合作借閱,讀者需自行支付對方館收費費用。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7, "title": "館際合作的申請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者之讀者,所需資料如為本館未蒐藏者,可以利用書面或線上申請方式(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透過本館向他館申請館際合作借閱或複印,惟各調借館會收取服務費用,費用標準以各館規定為準。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3, "title": "館際合作的申請方式?", "內容": "


      申請者需先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申請方式有兩種,分別是書面申請及線上申請兩種,詳見館際合作服務。另可直接洽詢總館參考室、各分館及民眾閱覽室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6, "title": "館際合作回覆時間多久?", "內容": "


      國內件回覆時間為1-2週、國外件辦理期限回覆時間為3-4週,視您申請的圖書館作業情況而定。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6, "title": "借閱證證號和密碼為何?", "內容": "

      個人借閱證證號為身分證字號,家庭借閱證證號為FA+家庭戶號;密碼共4碼,預設值為個人出生日期的月日(如3月9日為0309)。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1, "title": "悠遊卡受理的類型有限制嗎?", "內容": "


      普通卡、優待卡、學生卡、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臺北市數位學生證及悠遊信用卡皆可受理。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91, "title": "圖書館是否保存過期報紙?", "內容": "


      1. 各分館及民眾閱覽室保存最近1個月過期報紙(不含當月報紙)。

      2. 總館則依報紙特性訂定不同保存年限。

      3. 可至各閱覽單位利用本館網站所提供的報紙資料庫檢索。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3, "title": "如果想借其他分館的書,一定要到那個分館借嗎?", "內容": "

      不一定。本館提供有預約服務,請自行透過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搜尋您要預約的圖書,點選其中1本後,點擊【預約】按鈕,再輸入證號及密碼,選擇取書館別,即可完成申請。每張借閱證之預約冊數,以7冊(件)為限(含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圖書運送至取書館後,系統會以您所選擇通知方式(email、手機簡訊、電話、無需通知)告知取書事宜。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5, "title": "預約未取相關罰則?", "內容": "


      預約請於本館通知之最後取書期限前到館取書,若逾期未取,且半年內累計達3冊(件)者,自最後取書日之次日起,停止預約權利90日。停權期間未取書再達3冊(件)者,以最後停權日之次日起,再加計停止預約權利90日。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14, "title": "為何未收到「預約書到館通知」電子郵件?", "內容": "

      由於本館預約書到館通知係由本館圖書系統一起大量寄發,因發送數量龐大,如您使用具有垃圾信篩選功能之軟體(如outlook)或Webmail信箱收發郵件時,容易被其誤判為垃圾信而分派至垃圾信匣,或基於安全考量,直接刪除而未分派給您,垃圾信判別方式因各收信主機或軟體之不同設定而判定情況各異,可能因而使您錯過本館所發之「預約書到館通知」郵件。

      建議您可利用outlook或Webmail信箱之郵件規則/郵件自動分類功能,設定主旨為「臺北市立圖書館」會自動分類至「市圖通知」的資料匣內,以減少誤刪或漏信情況。經本館測試如設定自動分類功能,猶如郵件寄掛號信般,不僅容易收到郵件,且能 較快速收取到郵件,較不易漏信。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15, "title": "為何有收到「預約逾期未取取消通知」,卻沒有收到「預約書到館通知」?", "內容": "

      1. 因寄送量不同:「預約書到館通知」因發送數量龐大,遠多於「預約逾期未取取消通知」,因此,如您使用具有垃圾信篩選功能之軟體(如outlook)或Webmail信箱收發郵件時,容易被其誤判為垃圾信而分派至垃圾信匣,或基於安全考量,直接刪除而未分派給您,判別方式係因各收信主機或軟體之不同設定而判定情況各異,故可能因而使您漏失本館所發之到館通知信。

      2. 解決方式:「預約逾期未取取消通知」及「預約書到館通知」雖以不同主機寄送,然主旨皆以「臺北市立圖書館 」寄送,故建議您可利用outlook或Webmail信箱之郵件規則/郵件自動分類功能,設定主旨為「臺北市立圖書館」會自動分類至「市圖通知」的資料匣內,以減少誤刪或漏信情況。經本館測試如設定自動分類功能,猶如郵件寄掛號信般,不僅容易收到郵件,且能較快速收取到郵件,較不易漏信。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7, "title": "借閱證遺失時應如何辦理?", "內容": "

      請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並可至各閱覽單位申請補發借閱證,申請時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重新填寫相關辦證表單臨櫃辦理。個人借閱證需自備悠遊卡或一卡通補發,或改用手機行動借閱證。家庭圖書證補發需繳付工本費50元整,如改用行動借閱證則免收工本費。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6, "title": "辦理借閱證需要費用嗎?", "內容": "

      凡持舊證換發或首次辦證者,一律免費﹔遺失補發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重新填寫相關辦證表單臨櫃辦理。個人借閱證需自備悠遊卡或一卡通補發,或改用手機行動借閱證。家庭圖書證補發需繳付工本費50元整,如改用行動借閱證則免收工本費。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77, "title": "圖書館借閱證遺失,是否有24小時掛失系統?", "內容": "

      讀者可自行透過本館館藏查詢系統(https://book.tpml.edu.tw/)輸入證號及密碼登入「個人書房」點選「線上掛失」之服務功能,另可在圖書館開放時間閉館前30分鐘(週日、一上午9:00至下午4:30,週二至週六上午8:30至晚上8:30)以電話(02-27552823轉2104)或親洽本館任一總館、分館及民眾閱覽室辦理掛失。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55, "title": "掛失前遭人冒用借書,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掛失前若遭人冒用,應由讀者自負相關賠償之責。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8, "title": "申請件如何領取?", "內容": "


      館際合作申借之圖書或文件到館時,本館即以申請者所登錄的E-mail或電話通知,請申請者辦理繳費及取件!若因故無法提供圖書或文件資料之申借服務時,本館亦會以E-mail或電話通知。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4, "title": "本館沒有收藏的期刊文獻,是否可提出館際複印,申請他館期刊文獻複印服務?", "內容": "


      可以。您可利用「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查詢所需之期刊聯合目錄後,自行於線上申請「向國內申請複印」或「向國外申請複印」。或向館員索取「臺北市立圖書館館際合作申請單」填寫完畢後,直接交給館員代為申請。但申請前有幾點請注意:

      1. 確認本館館藏確實沒有:請先進入本館館藏目錄系統中查詢。

      2. 申請本館館際合作服務前,必須先辦理本館之借閱證後,始得申請。

      3. 若您是辦理線上申請,您必須先申請讀者個人帳號,經過系統認證後,始可透過「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申請資料。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2, "title": "館際合作的服務項目有哪些?", "內容": "

      代為向國內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及期刊複印、國外圖書館及上海圖書館複印服務。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9, "title": "圖書狀態顯示在「新到圖書區」的圖書可以預約嗎?", "內容": "


      新到圖書區的圖書同樣接受讀者線上預約,然為保障到館讀者借閱新到圖書之權利,本館新書加工處理後,均先於館內新書架上陳列,7日後未被外借方提供架上預約圖書查找服務並調撥至讀者選定之取書館,此係避免熱門新書未及於館內上架即被預約讀者借閱一空,造成到館讀者無新書可借之情況。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8, "title": "線上預約申請可以取消或修改取書館嗎?", "內容": "


      為避免預約服務因濫用而造成資源浪費,故預約書狀態在進入"調撥"前讀者可自行上網或請館員取消預約或更改取書館別,然若預約書已進入調撥或是預約書到館已可取件狀態時,就無法取消預約或更改取書館別。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7, "title": "預約書如何通知?", "內容": "


      本館提供預約書到館之通知方式有: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電話通知及毋須通知等4種多元通知管道,讀者可於系統中自行選擇一種通知方式。預約到館通知方式須由讀者自行至本館網頁設定,如未設定則系統預設為電子郵件通知優先,電話次之。其設定須於預約書尚未送達取書館前設定完成方有效。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0, "title": "圖書資料遺失或毀損,該如何賠償?", "內容": "


      資料若遺失或毀損的話,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期刊、報紙以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為限,並向本館辦理賠償。如無法購得,依該資料定價賠償。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9, "title": "借閱證可以請人代借嗎?", "內容": "


      可以。直系親屬或配偶得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影本辦理代借;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辦理代借。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5, "title": "悠遊卡借閱證中晶片之資料是否會造成讀者資料外洩?", "內容": "


      悠遊卡借閱證中晶片之資料僅有借閱證號,不會造成讀者資料外洩。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4, "title": "換了悠遊卡借閱證是否可進入智慧圖書館及在各分館借書?", "內容": "


      可於智慧圖書館及各閱覽單位辦理借閱事宜。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3, "title": "悠遊卡借閱證遺失該如何掛失?", "內容": "


      1.若遺失悠遊卡借閱證,請向本館辦理掛失借閱證功能。

      2.悠遊卡儲值部分須屬記名卡者請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掛失,有關悠遊卡相關問題請洽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412-8880(手機請加02))。

      3.愛心卡、敬老卡、臺北市數位學生證及悠遊信用卡請向原申請單位申請補發。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2, "title": "辦理悠遊卡借閱證需要費用嗎?", "內容": "


      悠遊卡借閱證由讀者自備悠遊卡,故新辦、換發及補辦皆不需費用。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70, "title": "辦理悠遊卡借閱證需要帶哪些證件?", "內容": "


      新辦(未辦理本館借閱證者)及補發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悠遊卡,換發持原證、身分證明文件及悠遊卡。身分證明文件之認定依本館閱覽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得持個人身分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大陸人士得持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得持護照或居留證申請借閱證;證件皆須持正本。未滿十二歲者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個人借閱證。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9, "title": "辦理悠遊卡借閱證有身分限制嗎?", "內容": "


      悠遊卡借閱證僅限個人使用,故無家庭圖書證,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亦可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8, "title": "申辦悠遊卡借閱證的地點有哪些?", "內容": "


      本館各閱覽單位皆可申辦(借還書工作站、智慧圖書館及FastBook全自動借書站設置地點除外)。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5, "title": "申辦借閱證需要帶照片?", "內容": "


      不需要。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4, "title": "到圖書館看書需要申辦借閱證嗎?", "內容": "


      不需要。如果要把圖書資料借回家時,才需要憑借閱證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2, "title": "小朋友沒有身分證,要辦理借閱證時要帶什麼證件?", "內容": "


      未滿12歲小朋友可攜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1, "title": "辦理借閱證需要帶什麼證件?", "內容": "


      1. 辦理「個人借閱證」請攜帶身分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大陸人士請攜帶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外籍人士請攜帶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2. 辦理「家庭圖書證」(限設籍臺北市市民)請攜帶戶口名簿正本辦理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80, "title": "為何圖書館的冷氣要彈性開放?當室溫達到多少才可開放?", "內容": "


      本館本於節約用電原則,各閱覽單位均適時開啟空調並維持室內溫度介於攝氏溫度26-28度,並視讀者人數及溫度變化適時進行調節。若市民在利用圖書館時感覺氣溫較高,可立即向館員反映,俾利即時調整空調溫度。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76, "title": "何謂家庭圖書證?如何申請?", "內容": "

      家庭圖書證限設籍臺北市之家戶(申請人必須為該家戶),攜帶戶口名簿正本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親至北市圖任一閱覽單位辦理。每戶限辦1張,不限戶長本人使用,只要同戶之讀者皆可使用。
      *讀者資料若有變更,請向本館辦理更正手續。
      *申辦家庭圖書證者,除戶口名簿之戶號,其餘基本資料均請依戶長資料填寫。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17, "title": "如何查詢圖書資料的預約狀態?", "內容": "


      請您進入本館館藏查詢系統,在右上角點選「登入」,輸入「借閱證號」、「密碼」及「驗證碼」登入後,再點選右上角您的姓名,再點選「我的借閱」或「我的預約」,即可查看您的借閱及預約資訊,其中「目前情況欄」會顯示該筆預約排隊的位置,當該筆預約顯示「調出日期:OOOO/OO/OO(年/月/日)」時,表示該筆預約圖書資料即將運送到您指定的取書館;當該筆預約到館後,則會顯示「取書期限:OOOO/OO/OO(年/月/日)」,則請您於取書期限內到館取書。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12, "title": "請問圖書館是否有提供無線上網服務?", "內容": "


      本館目前提供無線上網服務如下:

      配合市府政策,本館目前提供Taipei-Free無線上網服務,相關操作及無線上網熱點資訊可至官網(https://wifi.taipei/)查詢。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10, "title": "請問可以安裝自行攜帶的軟體於圖書館的電腦上使用嗎?", "內容": "


      本館所提供之電腦皆禁止安裝私人軟體。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09, "title": "請問圖書館提供的電腦之登記使用時間?", "內容": "


      1. 查詢用電腦:申請電腦使用登記在閉館前30分鐘停止受理,每次使用以30分鐘為原則。

      2. 隨選視訊: 每人每次觀賞隨選視訊資料(VOD)以2小時為限,逾時則需重新登記。

      3. 學習e樂園:總館一樓檢索區每人每次登記使用以30分鐘為限;四所區域分館(文山、天母、萬華及三民分館)以1小時為限。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79, "title": "圖書館是否有舉辦換書活動?", "內容": "

      1.臺北市立圖書館「好書交享閱」活動,為一長期性活動,總館及四區分館(三民、文山、萬華、天母)於開放時間受理市民捐書,並於每月最後一週週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在總館地下2樓進行圖書交換活動(上午9時即開放收書,10時始依號碼牌上標示起訖時間入出場進行換書)。

      2.有關活動內容收書及換書規則,請參閱市圖首頁/推薦服務/讀者服務/推廣活動/好書交享閱,若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您利用電話洽詢(02-27091605)或親至櫃檯詢問,以便本館立即為您說明。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84, "title": "如何辦理圖書預約?", "內容": "

      圖書在架上或外借中皆可辦理預約。讀者可自行透過本館「館藏查詢系統」搜尋您要預約的圖書,點選其中1本後,點擊【預約】按鈕,再登入證號及密碼,選擇取書館別,即可完成申請。每張借閱證之預約冊數,以7冊(件)為限(含圖書資料及視聽資料)。圖書運送至取書館後,系統會以您所選擇通知方式(email、手機簡訊、電話、無需通知)告知取書事宜。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3, "title": "借閱證可以請人代辦?", "內容": "

      請人若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理人辦理;如持雙方證件正本,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75, "title": "圖書館借閱證有分哪幾類?", "內容": "

      市圖借閱證可分為個人借閱證及家庭圖書證,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 個人借閱證:

      中華民國國民持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擇一證件正本;到館親自辦理者如未滿12歲可持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辦理。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持入出境許可證、護照或居留證正本。自108年7月1日起配合市府政策,本館不再發放實體個人借閱證,讀者可自備悠遊卡或一卡通辦理,或使用台北通APP及「iRead臺北市立圖書館」APP之行動借閱證等,適用本館總館、分館及民眾閱覽室及智慧圖書館。
       

      2. 家庭圖書證:

      臺北市市民持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擇一證件正本申請,分為一般條碼借閱證及RFID晶片借閱證2種型式。

       

      3. 行動借閱證:

      當讀者未攜帶個人借閱證或家庭借閱證時,可自行利用手機下載「iREAD臺北市立圖書館」或「台北通APP」(台北通APP限個人借閱證),點選行動借閱證。適用本館總館、分館及民眾閱覽室及智慧圖書館。(智慧圖書館門禁需使用悠遊卡或一卡通感應方能進入)。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710, "title": "請問臺北市圖書館是否提供學生參加公共服務的機會?請問國中生可不可以參加服務 ?相關報名及手續如何?", "內容": "

      本館各閱覽單位目前均提供學生公共服務的機會,若為國中以上的學生,請點選本館首頁右上方「加入市圖」中的「學生公共服務報名平臺」辦理報名,惟報名學生須持有本館個人借閱證(含網路辦證者),未持有者請務必先行申辦。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760, "title": "兒童室的開放時間為何?", "內容": "


      1. 本館各閱覽單位(總館除外)設置之兒童室,開放時間如下:週二至週六為8時30分至21時;週日、週一為9時至17時。

      2. 總館設置之兒童室,開放時間如下:週二至週六為9時至18時;週日、週一為9時至17時。

      3. 申請借閱證、規費繳納及臨櫃借、還書在閉館前30分鐘停止受理。

      4. 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為休館日;每月第1個星期四為圖書整理清潔日,不對外開放。


      ", "日期時間": "2012-01-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圖書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89, "title": "什麼樣的產品可以標示有機?", "內容": "

      在臺灣,有機、Organic或其他同義外國文字都是不能夠亂用的,使用這些字樣的農產品一定要經過驗證機構驗證與政府單位的許可,才能夠標示,也因此您可以在產品上找到像是每個人都有的身分證字號一樣,進口國外有機農產品經農業部同意後,給予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如AGGR-114-xxxxxx),輸入到國內經過加工、分裝等程序或是國內生產的,則是由合格的驗證機構給予有機驗證證書並在產品上標示各驗證機構的證書字號(如1-001-xxxxxx,1-009-xxxxxx),您可以用字號在農糧署的網站上,找到這些產品的來源、處理以及業者的資訊,可以說這兩者皆是有機農產品身分證明。

      \"有機標章\"

      更多臺灣有機驗證機構標章資訊請參考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站(https://info.organic.org.tw/6003/)

      ", "日期時間": "2012-0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05689/2161001054.jpg" }, { "Title": "有機標章",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1/relpic/31820/4905689/142f24bc-4fc7-4ccd-9cb6-82d90cdcafe6.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90, "title": "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的標示? 雙標章與單標章?", "內容": "

      只要是有機的產品,就一定要經過專業驗證機構的審核與驗證,所以在產品上一定會有產品是被哪家驗證單位所驗證的標示,驗證單位的標示可以驗證機構的標章或是文字,你看到的有機農產品倒不見得一定都會有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與驗證機構的兩個標章,更進一步說如果選購到國外進口的產品,有的連一個標章都不會標示在產品上!你需要檢視的是這項產品是否有說明是那個單位給予的有機認證,臺灣生產的有機農產品會多一個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說明這項產品是國內的農產品。

      \"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 "日期時間": "2012-0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1/relpic/31820/4905690/4a63c0a1-e954-4a3a-9ebb-76326f31d487.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91, "title": "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的資訊?", "內容": "

      有機農產品為了確保農產品進口或經營業者對產品的可追蹤性,有機農產品上一定要標示農產品經營業者的電話、地址以及公司的名稱,而這些資訊也一定要和驗證證書或有機同意標示文件上所登載的相同,所以當你手上的產品標示不清楚,沒有進口商或經營業者的資訊,那便不是一件合格的有機農產品。

      \"農產品經營業者的地址、電話及產品產地資訊\"
      ", "日期時間": "2012-0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農產品經營業者的地址、電話及產品產地資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05691/216105913.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31, "title": "【國中入學】設戶籍的時間先後如何計算?是以父母或學生為基準?必須全家人設籍在一起嗎?", "內容": "

      設籍時間以該名學生至戶政機關辦理設籍為計算基準日(不含寄居),原則上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本市,有居住事實者,即分發本市國民中學就讀。惟額滿學校於設籍條件之審核上較非額滿學校嚴格,必須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皆設籍於本市同一戶籍地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始為分發。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 "日期時間": "2012-01-02T19: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14, "title": "【轉學】國中屬義務教育且依學區劃分,班導師是否可強迫學生轉學?", "內容": "

      國民中學係屬義務教育,校方人員皆不得強迫學生及家長辦理轉學手續。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2-01-02T18:4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23, "title": "【身障入學】身心障礙學生若沒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應如何入學?", "內容": "

      無論有無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都應經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的鑑定後,始能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如果未經鑑定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有特殊需求時,學校也會主動向本市教育局提報鑑定安置;若無特殊需求時,則與一般生共同學習。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2-01-02T18: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27, "title": "【國中入學】新生如何就讀本市私立國民中學?", "內容": "

      凡設籍臺北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受學區限制,可自行至私立國民中學,依下列方式登記入學:

      (一)本市私立國民中學招生以本市為範圍,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再由新生自由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二)申請入學登記,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三)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由備取生依據備取次序遞補,惟備取生之期限認定以一學年度為限。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2-01-02T18:3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041, "title": "【國中入學】何謂共同學區?", "內容": "

      某一區或里、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在學區內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如有問題請電洽中教科02-2720-8889或1999分機6360)

      ", "日期時間": "2012-01-02T15: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69, "title": "什麼是有機農產品?", "內容": "有機,Organic,可以解釋為綠色的,不使用化學肥料、農藥,對環境及生物友善的。很多人或許會質疑,真存在有機的農產品嗎?以往的觀念教導大眾,要讓作物長的好,就一定要施用肥料,要收成好,就一定要施用農藥來對抗病蟲害,相信在老一輩的記憶中,一定也還有街頭巷尾、農田中噴灑農藥用來殺蟲、保護作物或是防治疾病的記憶,然而現今的我們已經了解過度使用化學肥料與農藥的危害!請試著逆向思考,不施用化學農藥、肥料,植物就一定長不好嗎? 那麼這些現今我們所食用的作物在二次世界大戰,大量使用化學藥劑前,是如何存在的? 所以有機的農產品,是可以做得到的,只是相對於粗放式的農業,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與人力。 ", "日期時間": "2011-1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50, "title": "住家附近有流浪貓或幼貓出現,該怎麼辦?", "內容": "

      一、您可先來電本處(1959)詢問該區是否為本處推動執行「臺北市街貓友善照顧行動方案(簡稱TCCP)」區域,此方案為將流浪貓誘捕、絕育、剪耳(公左母右)、照護後原地野放,由民間動保團體志工繼續照護。經執行TCCP,該區域街貓絕育達70%以上即可有效控制街貓數量,此外,街貓因打架和求偶引起的呼號,以及標記地盤而噴灑尿液等問題行為,也會大為減少;另街貓對鼠害亦可加以控制,對都會地區的居民來說,街貓其實是很好的鄰居。

      二、如所居住區域非屬TCCP執行區域,因街貓通常為夜間出沒動物,且多攀爬於住家屋簷、花台或陽台上,較難以套繩或網捕,本處原則採用誘捕方式為之,對街貓的緊迫傷害亦較小;為服務市民,本處備有動物救援籠,免費借用本市民眾,如您有需求,可致電動物救援專線(電話:1959)申請借用,因數量有限,每人限借1個,借用期間原則為2週,如有久候,敬請見諒。

      三、如想要更瞭解TCCP或申請為TCCP執行區域,歡迎逕洽本處業務承辦人(電話:02-87897158)。

      ", "日期時間": "2011-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52, "title": "什麼是精確捕捉?", "內容": "為維護民眾公共安全,對於通報兇猛具攻擊性犬隻案件,本處依據「精確捕捉作業流程」,先進行通報地點現場查訪,如經查訪20人確認市民所指犬隻確實造成問題必須移除,即派員前往執行精確捕捉,本處直至捕獲問題犬隻前皆不會結案。", "日期時間": "2011-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634, "title": "如何申請「種苗業登記證」?", "內容": "

       

      1.您可到台北服務通下載申請書表。

      2.您也可以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051,由專人為您服務傳真申請書及說明應附文件。

      ", "日期時間": "2011-12-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66, "title": "代為標售土地時,優先購買權人之資格及順序為何?決標後如何申請優先購買?", "內容": "
      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二、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其購買價格應與得標人相同條件,並於決標後10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並應檢附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即下列文件之一:一、占有土地四鄰、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村(里)長或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一人之證明書及印鑑證明。但現任之村(里)長出具蓋有村(里)辦公處印信之證明書者,免檢附其印鑑證明。二、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四)申請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之繼承人者,並應檢附記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但戶籍謄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申請人為基地或耕地承租人者,並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經法院判決租賃關係存在之確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其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者,並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租約登記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67, "title":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於清查公告後辦竣地上權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得否將清查公告註記一併塗銷?", "內容": "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如該地上權人之繼承人於清查公告後由全體繼承人會同辦竣地上權繼承登記(含分割繼承)者,因已得確定地上權人並無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情形,地政事務所得於辦竣繼承登記時,一併將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之清查公告註記予以塗銷。惟清查公告後,該地上權繼承登記,係屬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而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地上權申請為公同共有登記情形者,如地政事務所由相關文件得確定繼承登記後之地上權人之住所無不詳、行蹤無不明情形者,亦得於辦竣繼承登記時一併塗銷清查公告註記。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69, "title": "土地上無地上權人之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惟有第三人之建築改良物或工作物,土地所有權人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 "內容": "
      45年12月31日以前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如符合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該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非屬地上權人所有,且該第三人所有之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與地上權無繫屬關係者(即應視該第三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之法律關係或有無占用之個案事實為認定),應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該條申請塗銷地上權。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70, "title": "地上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土地所有權人可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 "內容": "
      地上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與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之「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要件有別,故申辦塗銷地上權登記前,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85條等相關規定,以確認該地上權之歸屬,並俟其權屬確定後,再依有關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73, "title":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部分股東之繼承人申請更正登記為全體股東所有時,得否不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內容": "
      申請人倘能檢附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即股東)所有,惟因無法同時為原權利人(股東)全體之繼承人代為申請繼承登記,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以免是類土地被代為標售,權宜同意申請人免為未會同申請更正登記之其他原權利人(股東)之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而暫以已死亡之原權利人(股東)名義登記,惟該申請人之被繼承人之應有部分應同時申請繼承登記。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74, "title":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若登記名義人已死亡,因辦理繼承登記有困難,申請人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而不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 "內容": "
      登記名義人倘已死亡,因繼承人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難以查明,或證明文件蒐集不易,致無法於申請登記期限內同時申請繼承登記之情形時,申請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未能同時申請繼承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受理。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75, "title":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辦登記時,因登記名義人已死亡,申請人得否將更正登記及繼承登記簡併為1件繼承登記辦理?", "內容": "
      登記名義人於土地總登記後死亡,其繼承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應同時申請繼承登記,惟為簡政便民,得簡併以1件繼承登記案件申請,並俟審查無誤後依地籍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踐行公告程序,以徵詢異議。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76, "title": "土地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申請更正或繼承登記時,未能檢附權利書狀等該如何處理?", "內容": "
      申請人未能提出權利書狀,且未能檢附原登記名義人日據時期之登記濟證或光復後首次核發之原權利書狀或共有人保持證者,得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規定檢附村(里)長、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土地四鄰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一人之證明書,並於申請書備註欄內切結「本申請案確無虛偽不實之情事,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 "日期時間": "2011-11-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65, "title": "文化快遞Q&A", "內容": "

      1.出版日期:每月25日(如遇假日則提前或順延)。

      2.派送時程:每月25~28日。

      3.發行份數:每月發行繁體中文版1萬2000份。

      4.索取地點:大臺北捷運站、機關單位、展演空間、書店、臺北市立圖書館各分館等公共空間提供免費索取。詳細地點

      5.月刊訂閱:訂閱一年12期,郵資180元,相關訂閱方式請洽「俠客行文創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6-2148-004文化快遞編輯部,或chivalry2013@gmail.com。

      6.廣告委刊:刊登費用及相關規定請洽「俠客行文創顧問有限公司」,電話:06-2148-004文化快遞編輯部。 


       

      ", "日期時間": "2011-11-29T18:3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文化快遞入口網站", "URL": "https://cultureexpress.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7, "title": "可於哪裡查詢到房屋是否為海砂屋?", "內容": "

      查詢步驟如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海砂屋專區」→「列管清冊及相關法令專區」→「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列管清冊」即可查到列管案件地址。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列管清冊及相關法令專區", "URL": "https://dba.gov.taipei/News.aspx?n=DD7CA9DD9748D054&sms=F973BBC8839FF8B0"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8, "title": "如何申請建物完工證明書,應備文件?", "內容": "

      一、查建築法中尚無「建物完工證明書」之法定名詞,惟建物工程完竣後應辦之各項有關執照或許可項目有(1)建築使用執照、(2)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竣工查驗、(3)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等,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建築使用執照應備文件:

      1.使用執照申請書1份。

      2.使用執照審查表2份。

      3.基地綠化明細表。

      4.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5.工務局水利處核發之道路管線申挖修復證明。

      6.工務局衛工處核可用戶接管申請竣工備查證明(戳章加蓋於執照正本背面)、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無者免附)。

      7.施工中如有損壞公共設施列管在案者,應檢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之修復證明(施工中未發生損壞公共設施未經查報列管者免附)。

      8.門牌編訂影本(每四戶黏貼1張附卷)。

      9.竣工彩色照片應包括建築物各向立面全景、屋頂突出物、屋頂、道路環境全景、騎樓、露台、防火間隔、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及出入通路、電梯設備、綠化工程、放大門牌、建築物標示牌、共同天線、避雷針、挑空、停車空間告示牌及消防設備等。

      10.昇降設備(含汽車昇降機)竣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11.併案辦理變更設計申請書(無者免附)。

      12.併案辦理修改竣工圖申請書(無者免附)。

      13.屋頂版品管資料。

      14.其他必要之證件(承造人不違建切結書、各項管線確實己裝妥完畢切結書、帷幕牆大片石材施工技術安全證明書、共同天線切結書、避雷設備、安全防火門證明、機械停車設備合格證明文件、公寓大廈公共管理基金切結書及管理基金專戶存摺影本、公寓大廈規約影本(由起造人核章)、挑空部分不加蓋違建切結書、開放空間管理基金切結書及規約)(無者免附)。

      15.竣工圖說(包括地籍圖、現況圖、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各層平面圖、綠化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及消防設備函圖)。

      16.監造人竣工勘驗檢查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竣工勘驗檢查報告表。

      17.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收據。

      18.使用執照注意事項附表1份。

      19.消防設備竣工核准函及會勘。

      20.無障礙設施會勘紀錄。

      (二)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竣工查驗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變更使竣工申請書、概要表、使用說明書、注意事項附表、地址清冊)

      2.審查表2張。

      3. 申請竣工查驗申請書。

      4.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5.竣工圖說及竣工相片。(照片示意圖)

      6.原領變更使用許可之文件圖說。

      (三)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應備文件:

      1.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2.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3.第一階段室內裝修許可函(未併辦變更使照者),或變更許可函影本(併辦變更使照者)。

      4.委託書。

      5.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業登記證影本或建築師開業證明。

      6.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業登記證影本。

      7.室內裝修竣工簽證表。

      8.室內裝修材料表。

      9.經認證之裝修竣工材料合格證明書。

      10.竣工圖說與竣工照片。

      二、本件詳情亦可上本處網站https://cmo.gov.taipei/查詢。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4, "title": "局處是否有規範防火巷應設置的長度及寬度?", "內容":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有關「防火巷」一詞及其規定,業於修訂為「防火間隔」,按現行規定,並無防火間隔應設置之長度及寬度。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24, "title": "如何申請從事廢土棄置場、管轄單位為何?", "內容": "

      本市民間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管轄單位係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有關人民申請設立廢土棄置場,應委託本市開業土木技師,依「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設置及管理暫行要點」相關規定向本處申請設置及營運許可。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28, "title": "如何申請設置T霸?", "內容": "

      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本市嚴禁設置T霸。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1, "title": "大樓管理服務人員需要考執照嗎?該如何辦理?", "內容": "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及第50條規定:「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42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綜上所述,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服務人需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39, "title": "何處可查詢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細則?", "內容":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細則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得,其網址http://law.moj.gov.tw/,或電洽本處公寓大廈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388。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0, "title": "設置廣告招牌燈是否有亮度的限制?", "內容": "

      有關設置廣告招牌燈是否有亮度的限制,於「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無規範。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3, "title": "如何訂定公寓大廈規約?", "內容": "

      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第一次會議須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倘若第一次會議人數不足,召集人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第二次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分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其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反對意見若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4, "title": "請問主任委員任期有何規定?", "內容": "

      主任委員之任期若規約有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5, "title": "如何申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 "內容": "

      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須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檢齊該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應備文件向本府報備。報備所須之書表資料請上本處網站下載( 首頁>科室業務>公寓大廈科>公寓大廈報備>檔案下載 ),或至市民服務大平台網站下載(  市民服務大平台> 依機關分類> 都發局> 公寓大廈組織申請報備> 書表下載。)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6, "title": "請問那裡可以拿到有關公寓大廈資料?", "內容": "

      民眾可上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下載相關法令條例及書表資料。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7, "title": "請問如何才能知道自己住的大樓有沒有向市政府申請報備?", "內容": "

      可上建管處網站(網址:https://dba.gov.taipei/),進入中文版網頁後,點選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公寓大廈管理>6公寓大廈組織報備網頁查詢,即可知道所住大樓有沒有向本府申請報備核可。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8, "title": "請問本社區頂樓住戶,將通往頂樓樓梯間違規加裝鐵門,影響逃生安全,該如何處置?", "內容": "

      按建築法規定該住戶顯然已經違反規定,對此情形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49, "title": "請問本社區住戶於樓梯間堆放雜物,影響行走空間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時,該如何處置?", "內容": "

      該住戶顯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得報請管委會先行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再由管委會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並檢具已完成先行制止及違規人為住戶之身分證明文件報請本府處理。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50, "title": "請問專有部分之樓地板維修費用要由誰負擔?", "內容": "

      專有部份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51, "title": "請問可在公寓大廈養狗嗎?", "內容": "

      如果大樓規約有規定禁止養狗,則不得飼養,若規約未訂定該規定則可以養狗,但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522, "title":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各就業服務站(臺)受理失業認定、各項就業服務一覽表", "內容": "

      本處單位

      業務職掌

      電話傳真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業務職掌

      處長

      綜理全處業務。 

      2308-5338 

      副處長

      襄助綜理全處業務。

      2308-5507 

      秘書

      襄助綜理全處業務。 

      2308-5296 

      求職服務課

      求職登記與職業介紹、就業諮詢與輔導、就業服務站(台)及就業流程規劃、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應屆畢業生專案就業服務及特定對象就業服務等事項。

      2308-52302308-5329

      雇主服務課

      現場徵才活動、製造業及重大工程與雙語人員、機構看護工、家庭幫傭等聘僱移工前國人招募、教育訓練、僱用獎助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2308-52302308-5502

      就業情報課

      就業宣導、就業資訊蒐集、調查與統計、電訊客服及台北就業大補帖網站(https://okwork.gov.taipei)營運管理等事項。

      2308-52302304-1277

      就業促進課

      非自願失業認定再認定、就業促進相關措施、創業輔導、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志工服務等事項。

      2308-52302308-5396

      秘書室

      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研考業務及不屬 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2302-32772308-5297

      人事室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308-53712308-5372

      會計室

      掌理經費核支作業、年度概(預)算編列作業等事項。

      2308-52122308-5213

      政風室

      掌理政風法令宣導、各類政風防弊、公務機密維護及機關設施維護措施、政風貪瀆案件查處等事項 。

      2308-52392308-5239

      艋舺站

      提供各項就業服務。(移工業務受理櫃檯、銀髮就業服務)。

      失業給付及職訓推介業務採預約制

      2308-52312308-5352
      信義站提供各項就業服務。2729-31382729-4758
      北投站提供各項就業服務。2898-18192898-1512
      西門站提供各項就業服務。
      失業給付及職訓推介業務採預約制
      2381-33442371-9805
      景美站提供各項就業服務。
      失業給付及職訓推介業務採預約制 。
      8931-53348931-5333
      內湖站提供各項就業服務。2790-03992790-1030
      南港東明青銀站提供各項就業服務(銀髮就業服務)。2740-09222740-3955
      臺北臺臺北車站服務臺僅提供諮詢服務。2381-12782375-8499
      萬華臺一般求職求才服務,不提供失業(再)認定及職訓諮詢與推介。2308-02362308-0663
      個管站提供就業弱勢個案就業服務。2930-26962930-1602
      台北人力銀行掌理台北人力銀行營運管理等事項。2338-02772308-5303
      南港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提供銀髮人才非典型工作就業媒合及勞動法令、職涯發展諮詢服務,不受理失業給付申請、(再)認定。
      2786-1660
      2786-1670
      文山銀髮人才服務據點
      提供銀髮人才非典型工作就業媒合及勞動法令、職涯發展諮詢服務,不受理失業給付申請、(再)認定。
      2930-7989
      2930-6679
      ", "日期時間": "2011-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0, "title": "市區易積水地點疏散避難資料可從何處查詢?", "內容": "

      市區易積水地區的疏散路線及避難地點,可上工務局水利處網站「安全防洪–海綿城市」點選「海綿城市」,並於主題中點選「歷史易發生積水之地區參考」,再於檔案連結中點選「水災防災地圖」,即可供瀏覽或下載參考。

      ", "日期時間": "2011-11-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2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71, "title": "如何免費借用手搖三輪自行車?", "內容": "

      最新訊息請至「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網站查詢http://www.ukan.com.tw/newsv

      免費借用手搖三輪自行車:

      (一)適用對象:

      1.肢體障礙之身心障礙者。

      2.身心障礙者。

      3.65歲以上者。

      適用對象之借用優先順序為(1)、(2)、(3)

      (二)借用地點:全市10處河濱自行車租借站。

      (三)使用時間:自星期一至星期日08:00~21:00止(租車截止20:00),且不得跨日使用,其中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含國定假日)12:00~14:00休息時間不提供借、還車。

      (四)借用方式:

      1.身心障礙者:請現場出示身心障礙證明,65歲以上者:請現場出示身分證。

      2.提供押證(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學生證,以上證件擇一)及留下聯絡資料,於還車時退回證件。

      肢體障礙者由外觀可辨別者,提供押證後即可借用。

      3.限原地借、還車,每次至多使用2小時,如之後時段無人預約或現場登記,可延長使用時間,並以延長1小時為限。

      4.開放現場登記借用或預約方式辦理,借用人逾預約時間10分鐘未到,視為預約自動取消。預約方式如下:

      4.1.電話預約:康美企業社客服專線(02)2258-7425。

      4.2.網路預約:e-mail至手搖車服務信箱bike.service@msa.hinet.net

      5.如逾應還車時間未返還車輛,將登錄於30日內不得再借用。

      (五)特別注意事項:

      1.僅於現場提供車輛免費借用及簡單操作說明,不負責教學、接送等其他服務。

      2.請借用人正常使用車輛,如因不正確使用行為造成自身及他人傷害,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3.請借用人於使用期間珍惜使用,凡使用過程造成車輛遺失或損害者,借用人需負賠償責任。

      4.如遇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雨特報,其警戒範圍包含臺北地區時,將暫停借用服務,則不另行公告。

      ", "日期時間": "2011-11-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2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1, "title": "臺北市骨灰(骸)寄存如何申請?目前之規費標準各為何?", "內容": "

      一、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檢具身分證影本(正本驗退,影本留存)及亡者除戶謄本1份及下列證件之一,向欲寄存之市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或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懷愛館服務中心辦理:


      1.火化許可證。

      2.墓政管理單位出具之起掘許可證明。

      3.原寄存寺廟出具之骨灰(骸)寄存遷出證明。國外運回之骨灰(骸),應檢具死亡地權責單位出具之火化許可證明(含翻譯本)、(大陸運回之骨灰(骸)須經海基(協)會驗證)。


      二、臺北市市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規費,按亡者往生時設籍地區分如下:

      ★富德靈骨樓及陽明山靈骨塔:


      1.骨灰罐寄存:戶籍為本市者新臺幣1萬元;外縣市者新臺幣3萬元。

      2.撿骨罈寄存:戶籍為本市者新臺幣3萬元;外縣市者新臺幣9萬元。

      3.亡者戶籍為各縣市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者,免費寄存。


      ★陽明山臻愛樓:


      骨灰罐寄存:限設籍本市之亡者使用,各樓層第3至第7層收費為6萬元,其餘各層收費為5萬元。

      設籍本市北投區林泉里、泉源里(2鄰、4鄰~16鄰)、永和里(1鄰~19鄰)2年以上之往生者以2折收費。

      設籍本市北投區泉源里(1、3鄰)、永和里(20鄰~24鄰)、中心里2年以上之往生者以5折收費。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4, "title": "臺北市目前有幾處公立靈骨樓(塔)?位置各在哪裡?", "內容": "

      臺北市目前有3處公立靈骨樓(塔),各所在位置如下:

      (1)富德靈骨樓:位於富德公墓內,地址:文山區木柵路5段190號。電話(02)87329686轉36001~36005。

      (2)陽明山靈骨塔:位於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內,地址:北投區泉源路220號。電話(02)87329686轉33001。

      (3)陽明山臻愛樓:位於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內,地址:北投區泉源路220號。電話(02)87329686轉31001~31004。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8, "title": "火化遺體可否選擇進火化爐的時間?", "內容": "

      遺體火化目前本處火化場已於8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預定火化爐時間,由喪家自行決定遺體進爐時間。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9, "title": "遺體或靈柩運回如何辦理?", "內容": "

      應由原申請人檢具身分證明,於上班時間內至服務中心繳清各項設施使用費,即可運回。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50, "title": "何謂聯合奠祭?提供那些免費服務項目?申請必備證件為何?", "內容": "

      請點連結閱讀「參加聯合奠祭」相關內容。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7, "title": "可透過何途逕捐款給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內容": "

      如對本處公共事務關心並有意捐款,本處提供聯合奠祭捐款帳戶:


      「戶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帳號:14874689」供劃撥。


      或使用本網站「線上信用卡捐款」功能。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5, "title": "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辦理喪葬事宜,需要多少費用?", "內容": "

      亡者為本市低收入戶者,除公墓使用費外,殯儀館各項設施使用費及公立靈骨樓塔位費用全免,惟遺體寄存及骨灰暫厝以30日為限。中低收入戶者,除公墓使用費外,使用殯儀館各項設施及公立靈骨樓塔位,均享減半收費。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5, "title": "請問樹、花葬者之亡者骨灰如何處理?", "內容":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火葬場工作人員將受葬者骨灰研磨再處理後,裝入殯葬管理處免費提供可分解之棉紙袋,再由火化人員確認後於申請文件上註明「已完成骨灰再處理」字樣,由申請人將骨灰攜至樹、花葬區埋藏。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4,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樹、花葬?", "內容": "

      (1)申請樹、花葬採親自或由委託人(檢具委託書)至臺北市懷愛館服務中心辦理。

      (2)申請時應填寫樹、花葬設施使用申請書,檢具申請人身分證及影本,受葬者之骨灰(骸)來源證明(火化許可證或骨灰(骸)存放設施寄存遷出證明或墓地起掘許可證明正本)。

      (3)臺北市懷愛館服務中心人員受理申請後,由火化場人員將受葬者火化之骨灰,經過研磨再處理後,由申請人或家屬會同管理員於樹、花葬區選擇埋藏骨灰區域,家屬均無需支付其他費用。

      (4)樹、花葬之申請不受受葬者設籍臺北市或其他縣市之限制,均可申請。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6, "title": "請問參加樹、花葬需要繳交費用嗎?", "內容": "

      申請樹、花葬部分,從殯儀館同仁將受葬者火化之骨灰,經過研磨再處理後,至申請人會同管理員於樹、花葬區核准位置埋藏骨灰,家屬均無需支付其他費用。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1, "title": "請問海葬者之亡者骨灰如何處理?直接將骨灰倒入海中嗎?", "內容": "

      (1)經過火化的骨灰,需經過再研磨後使其成為小顆粒或細粉才能拋灑於海。

      (2)先行者骨灰研磨後,用「環保棉紙袋」包裹盛裝,再放置於「安息盒」內,在船行駛至外海後,由工作人員引領家屬至甲板,由家屬先為先行者做最後告別祈福,再將「安息盒」伴隨鮮花及花朵拋向海中,於眾人默禱下,目送骨灰沉入海中。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3, "title": "申請墳墓修繕應如何辦理?", "內容": "

      1、應先自行確認,墳墓位於哪個行政區?屬於公墓範圍(陽明山第一公墓、富德公墓)、列管公墓範圍(如:大安第六公墓、中山第一公墓等等)、或是前述二者範圍以外的墳墓?欲進行的工項及工法,屬於「維護」、或「修繕」墳墓?

      如不確定屬於何者公墓範圍、或不確定哪一種類型,可先電洽(02)8732-9686分機29710,向巡墓員預約申請現場確認、或判定。

      如果判定為「維護」墳墓,可於申請書內指定之時間,依據申請的內容維護墳墓,完成維護後,應通知巡墓員辦理會勘確認。

      如果判定為「修繕」墳墓,應依第3點進行程序。

      2、民國72年11月11日以前設置的墳墓,如經核准修繕墳墓,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

      72年11月11日後設置的墳墓,不得修繕,只能維護。

      3、如確定欲進行的工項及工法,屬於「修繕」墳墓後,應先向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申請墳墓修繕許可證明,核可後,才可以「修繕」墳墓。

      申請人應備妥以下文件,並於上班時間提出申請

      (1)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申請人與受葬者關係證明(含亡者除戶謄本)

      (3)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墳墓座落的土地為公墓範圍、列管公墓範圍,得免附;墳墓座落的土地係屬自己所有,應附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墳墓座落的土地係屬他人所有,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書正本及影本)

      (4)修繕施工圖

      (5)修繕前墳墓全景照片

      修繕墳墓過程中,不得將墳墓內亡者骨灰骸取出。

      完成墳墓修繕後,申請人應通知本處,本處將指派巡墓員會同申請人至現場會勘丈量墳墓,確認依據員申請內容,且無增加高度、或擴大面積後,完成此程序。

      4、常見違規案例:

      (1)未事先申請修繕墳墓,而逕行修繕。

      違反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的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修繕墳墓時,將墳墓內的骨灰骸起掘,完成修繕後,又把骨灰(骸)再放回墳墓內;或原墳墓新放入其他的骨灰(骸)。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的規定,並依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3條,同時要求限期改善(移除墳墓內之骨灰骸),屆時沒有改善,會按次處罰,必要時可由本處起掘、火化後,為適當處理。機關預先支付的費用,最後會向墓主徵收。

      (3)改建成家族墳墓增加了高度、或擴大面積。

      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第1項的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99條須受限期改善的要求(即拆除擴大面積、將所增加的高度回復原狀)。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或高度達1倍以上者,還會按倍數處罰。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3, "title": "如何申請埋葬許可證?", "內容": "

      申請人檢具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二份、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亡者除戶謄本需設籍本市向墓政管理課申辦之。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0, "title": "如何申請遷葬證明?", "內容": "申請人檢具身分證影本(正本驗退)、印章、亡者除戶謄本、可證明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及墳墓照片向本處墓政管理課申辦後,由該課派員會同申請人現場會勘,經確認完成遷葬事實後核發之。",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0, "title": "請問聯合海葬如何報名、報名時間及名額是否有限?", "內容": "

      1、每週一至六8時至16時至臺北市懷愛館服務中心現場報名或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120077)。

      2、各場次名額依安排船隻員額數量而定,詳情請電洽承辦人(02)87329686#29639。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8, "title": "非本市市民可以申請樹、花葬嗎? ", "內容": "

      樹、花葬之申請不受受葬者設籍臺北市或其他縣市之限制,均可申請。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39, "title": "臺北市目前可供埋葬之墓地有幾處?位置在哪裡?相關申請規定為何?", "內容": "

      臺北市目前僅有富德公墓可供往生市民埋葬,其位置係界於木柵、南港邊界山坡地(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159巷130號),富德公墓現採7年輪葬制;另陽明山第一公墓僅限預留有案壽穴始得申請使用。

      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富德公墓辦公室(電話:87329686轉35001,傳真:27882421);陽明山第一公墓辦公室(電話:87329686轉33001,傳真:28950531)辦理,約需2天工作日:

      1.墓地使用申請書。

      2.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2份。

      3.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

      4.預定墓基之照片。

      5.墳墓施工圖。

      6.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7.委託申辦者,需附業者公會識別證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1份。

      備註:

      1.受理郵寄申請案件經審核必備文件無誤後,聯繫申請人勘定墓位,並依規定繳費。

      2.陽明山第一公墓僅限預留有案壽穴始得申請使用。

      目前之墓地規費標準如下:

      二坪:77,000元。

      四坪:221,700元。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46, "title": "殯儀館所提供之禮堂使用時間多久?", "內容": "

      殯儀館  

      (1)景仰樓至真一、二、三廳9時至11時、12時至14時、15時至17  

      (2)景仰樓至善一、二、三、四廳:7時至9時、10時至12時、13時至15時。 

      (3)景仰樓至美一、二廳:8時至10時、11時至13時、14時至16

      (4)景行樓至仁一、二、三、四廳:8時至10時、11時至13時、14時至16

      (5)景行樓至愛一廳(永續禮廳)7時至8時、8時至9時、9時至10時、10時至11時、11時至12時、12時至13時、13時至14時、14時至15

      (6)景行樓至愛二、三、四廳:7時至9時、10時至12時、13時至15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51, "title": "亡者子女屬大陸居民且在台無其他親屬,朋友能協助辦理身後事嗎?", "內容": "

      需提供亡者在臺無親屬相關證明文件,否則仍需經本處函詢戶政及警政機關確認該亡者在臺無親屬,或雖有親屬而不願為亡者辦理喪葬事宜時,臺灣友人始得辦理。

      ", "日期時間": "2011-11-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05, "title": "大樓公設游泳池,開放時間或開放方式是否由管委會決議即可?須向主管機關核備申請?", "內容": "

      一、倘該游泳池公共設施僅對住戶開放,未涉及營業行為,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因公寓大廈公共設施屬共用部分,其管理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倘住戶對該公共設施之開放時間及方式有爭議,請提案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需向本處申請核備。

      二、若該游泳池公共設施對外開放涉及營業行為,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

      ", "日期時間": "2011-10-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87, "title": "首長駕駛加班時間如何認定?", "內容": "加班係指「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是以首長駕駛之加班時間,係指駕駛實際執行勤務之起、訖時間,經扣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後,超出規定上班時間之部分。
      (權責機關本府人事處)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88, "title": "首長駕駛執行勤務之起、迄時間如何認定?", "內容": "以自駕駛於公務車指定停放地點發車開始執勤起算,截至勤務結束後將公務車停放於指定地點之時間為準。
      (權責機關本府人事處)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89, "title": "首長駕駛於首長請假或出國期間可不可以加班?", "內容": "有關各機關首長請假期間,其座車駕駛可否加班,應依是否為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並確有加班事實而定,並非一定不得加班。其加班管理依一般駕駛加班方式辦理。
      (權責機關本府人事處)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0, "title": "免刷卡首長駕駛加班應如何管理?",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規定,免刷卡或無法刷卡之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本處提供出勤紀錄單(如附件)1種供參,各機關可依實際情形自行調整出勤紀錄單格式。

      (權責機關本府人事處)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出勤紀錄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9/relfile/31820/4905390/8884cedd-d690-4157-b530-b80c2298b14a.odt" }, { "Title": "出勤紀錄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9/relfile/31820/4905390/8884cedd-d690-4157-b530-b80c2298b14a.pdf" } ] }, { "DataSN": 4905391, "title": "首長駕駛出勤紀錄單是否一定要由機關首長親自簽章?", "內容": "因考量首長駕駛工作性質特殊,僅有首長最為知悉其專屬駕駛之實際出勤情形,爰此部分宜請首長親自簽章(可採跳躍式核章以精簡行政流程)。
      (權責機關本府人事處)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2, "title": "工友(含技工、駕駛)加班後如未支領加班費之補休規定為何?", "內容": "

      1.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2.該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期限逾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及人事處)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5, "title":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為何?", "內容": "1.經勞動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2.與該等經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3.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符合上開3個條件,得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等規定之限制,另有關勞動條件權益保障之其他未約定事項,不得低於或違反勞基法所定標準或相關規定,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6, "title": "首長駕駛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內容":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11日(86)台勞動2字第029625號公告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98, "title": "另行約定後,駕駛例假日可不可以上班?", "內容": "雇主非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事由,縱經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400, "title": "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停車場所之相關規定為何?", "內容": "依行政院訂頒車輛管理手冊第18點規定:「(八)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如因公或執行專案勤(任)務需在外停留,應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或安全處所存放。」
      (權責機關本府秘書處)
       ", "日期時間": "2011-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58, "title": "如何檢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違法或失職?", "內容": "

      (一)

      反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違法違紀」或「態度不佳」,請聯繫督察室市民專線:(02)2331-9433 ;傳真:(02)2331-9442

      或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即時錄案。

       

       

      (二)

      反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涉及「貪瀆」、「洩密」,請聯繫政風室檢舉專線:(02)2388-7110,政風室信箱 TCPD-iab@gov.taipei

       

      或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即時錄案。

      ", "日期時間": "2011-10-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55, "title": "廠商於歲末舉辦尾牙,邀請機關同仁與會,同仁可否參加?又公務員辦理機關餐敘或其他聯誼活動,承商提供禮品供同仁摸彩,可否收受?",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邀請之飲宴應酬。但若屬於有第3款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活動,不在此限;另依第9點規定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故承商舉辦尾牙邀請同仁與會,如基於維持良好公務互動之考量,尚非不得參加,惟應先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於此,建議仍宜就應邀者之身分、人數及是否確有應邀以維持良好公務互動之必要性等,為准駁之考量。 


      (二)機關辦理年終餐敘,如同時舉辦摸彩或交換禮物活動,除公務機關基於公務禮儀提供之財物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以杜絕外界質疑機關藉尾牙、春酒等餐敘時受贈財物招致執行職務不公正之質疑。故不論是否具職務上利害關係,廠商、寺廟、學術機構、公益團體或各類基金會所贈之摸彩品均不得收受。

      ", "日期時間": "2011-10-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26, "title": "河川區域停車場之車輛在暴雨、海嘯或水庫洩洪等緊急事件發生期間應於何時駛離?", "內容": "

      1. 本市會先行以新聞稿及跑馬燈方式宣導可能隨時啟動疏散門「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請民眾不要再將車輛駛入河川區停放,並隨時注意疏散門關閉訊息,本市將於管制後4小時執行拖吊設置。

      2. 於緊急關閉疏散門之情況下,本市將於接獲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通知關閉時間後約2-3小時內完成疏散門關閉。考量該情況下疏散門關閉時間較為急迫,故請民眾不要再將車輛駛入河川區停放,並請目前停放於河川區之車輛儘快駛離。

      ", "日期時間": "2011-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0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22, "title":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安排接待國內外參訪團是否要收取費用?", "內容": "由本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接待國內外參訪團,簡報本市或內湖科技園區優質投資環境,均為免費服務。 ", "日期時間": "2011-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323, "title": "要參訪內湖科技園區應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如何申請?", "內容": "

      本年度臺北經貿參訪接待服務計畫係由社團法人台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協會承攬執行,如有參訪需求請電洽內科協會胡小姐洽詢,聯絡電話:02-27995123轉11。

      ", "日期時間": "2011-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科技產業服務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79, "title": "欲至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體驗滑草該如何辦理及開放時間為何?", "內容": "

      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滑草場係免費使用,開放時間為例假日(週六、日)09:00至12:00及13:00至16:30,天雨、颱風及春節期間停止開放,如遇天雨期間,『除因天氣預報臺北市降雨機率達70%,即確定停止開放外』,餘請先撥電話(02)8230-1969詢問園區值班人員場地是否因溼滑或泥濘而須暫停開放。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151號(詳細指示請參考附件)

      ", "日期時間": "2011-10-04T10:4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滑草場指示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5279/1b1bace9-3b03-4a2d-bcb0-870e31532d63.pdf" } ] }, { "DataSN": 4905268, "title": "如何透過網路查詢閱覽地政資料?其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為何?", "內容": "一、經由本局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合作提供之「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服務系統」即可透過網路線上查詢到地籍資料。
       
      二、只要您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Hinet客戶或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擁有月繳制的帳號,就可以依該帳號及密碼登入服務系統。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亦開放Hinet點數卡提供查詢服務,詳細的點數卡使用與購買方式,請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查詢(網址https://e-pay.hinet.net)。
       
      三、收費標準:由內政部統一訂定。
          (一)地籍資料查詢:每人每筆地號(或每人每棟建號),以10元計收。
          (二)建物門牌查詢、多目標地籍圖查詢:以每筆10元計收。
       
      四、收費方式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擁有Hinet月繳制的帳號者,併入中華電信電話費帳單。
          (二)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按月寄發帳單,請客戶按帳單指定期限和方式繳付費用。", "日期時間": "2011-09-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17, "title": "請問電器承裝業可否先行辦理解僱從業人員,事後另行補僱?", "內容": "依經濟部能源局98年11月18日能電字第09800232970號函規定:「電器承裝業僱用之專任技術人員有解僱或其他事由離職時,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不得辦理解僱登記。」,故電器承裝業之從業人員如有變動,應辦理從業人員變更登記,即同時解僱與補僱從業人員,不得先行辦理解僱,而事後另行補僱。 ", "日期時間": "2011-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28, "title": "發現疑似違法施作地下水井的情況該怎麼辦?", "內容": "一、依據水利法第46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
      二、如有發現疑似情形,敬請撥打市府1999免費專線,本局將儘速派員前往查勘。 ", "日期時間": "2011-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29, "title": "溫泉取用費是否可由各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溫泉資源情形、地域條件等因素,自行評估訂定溫泉取用費標準,以帶動地方溫泉產業發展?", "內容": "一、由於溫泉本質屬水之一種,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為有效利用公共資源,財政部爰以94年1月10日臺財庫字第09403500260號函函釋,溫泉取用費仍依規費法之規定辦理。
      二、另依據溫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關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範圍、費率及使用辦法,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有關溫泉取用費費率之訂定,現階段仍無法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 "日期時間": "2011-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2, "title": "什麼資格可以將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另依同辦法第12條規定,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前項配偶或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

       

      ", "日期時間": "2011-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53, "title": "辦理停車優惠手續時,將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取下,是否屬違規停車?", "內容": "

      倘車輛停放於身障專用停車位,未放置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屬違規停車;若停放於一般停車位,屬合法停車,無被舉發之虞。


       

      ", "日期時間": "2011-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212, "title": "颱風來襲,營造工地應如何避免工安災害?", "內容": " (一)颱風來襲前: 1.外牆施工:應檢視外牆施工架是否有損傷、繫牆桿是否鬆弛及脫落、框架構件之連接是否以適當金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施工架基礎地面是否平整且夯實緊密、基腳是否下沉及滑動。工地施工架上張掛之帆布或廣告物在強風來襲前亦應暫時拆除,以免風壓太大,使施工架無法承載倒塌而傷人。 2.塔吊作業:鋼骨塔吊等易導電之場所或機具應設置及檢查避雷設備;塔吊吊臂旋轉限制(即剎車功能)應解除,使吊臂順風自由旋轉降低風阻,避免遭瞬間強風彎折危險,同工區內多台塔吊間應特別留意吊臂角度避免互碰危險。 3.土方開挖及鄰河岸工程:土方開挖工程及鄰近河岸工程須做好擋土設施及排水工程,以避免積水而導致鄰房地層下陷坍塌或傾斜,靠山區坡地工程須留意坍方落石及土石流的發生,儘早做好防颱安全措施。 (二)颱風過後注意事項: 各營造工地於颱風過後,須針對施工架及擋土設施等臨時性構造物實施檢點,若工區有淹水情形,應加強浸水區用電檢查,包括臨時用電之各項檢查與將電線架高或裝設絕緣防護裝備,對於擋土安全支撐等各項之安全監測相關數據資料應確實查看;風雨過後地面濕滑,易造成人員跌倒,應格外小心注意,以免發生意外。 ", "日期時間": "2011-09-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71, "title": "請問醫事人員辦理執業登錄所需證件?辦理地點?", "內容": "

      請參照【台北服務通】(網址: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

      ", "日期時間": "2011-08-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URL": "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L017"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66, "title": "申請自費檢驗應如何辦理及收費如何?", "內容": "
      1. 可先撥電話:2828-0102轉5988,向本局檢驗科查詢,或請至衛生局網站/ 主題專區/檢驗服務中查詢相關送驗規定。
      2. 請設立在臺北市的廠商攜帶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規定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項發給之證明書,並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臺北市市民請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等及28元回郵掛號信封等,並填寫衛生檢驗申請表,親送樣品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辦理。
      3. 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111號7樓。
      4. 受理時間:每週1至5上午9時至下午4時(微生物檢驗收樣至下午3時30分)。
      5. 檢驗服務收費標準依臺北市衛生檢驗申請及收費辦法之衛生檢驗規費收費基準表辦理,收費金額會依檢驗項目而定 從1000元到4000元不等。
      ", "日期時間": "2011-08-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8,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優惠措施修正,同一停車格開單方式及認定方式?", "內容": "

      本處為鼓勵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於本市路邊停車格位提供4小時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考量公有停車空間有限,且於同一格位移動停車並不符合當初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本意,為了提供停車服務予更多民眾,故規範同一格位移動停車優惠時數不重新計算。

       

      ", "日期時間": "2011-08-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7,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優惠措施修正,中度以上肢體障礙朋友,若將車輛停放工作地點500公尺範圍內,如何辦理銷單?", "內容": "

      考量行動不便身障人士因工作需要長時間就近停放路邊格位,提供中度以上肢障朋友,若將車輛停放工作地點500公尺範圍內,可親持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及行車執照(3證同1人)正本,並檢附工作識別證或在職證明於繳費期限內,至停管處轄管之公有收費停車場辦理當日停車10小時免費優惠。

      ", "日期時間": "2011-08-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9, "title": "曾經使用學歷證件登記擔任用電場所電氣技術人員,若離職後向本局提出申請電氣技術人員登記,是否符合「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另電腦是否可以查詢到該員曾經登記擔任電氣技術人員資料?辦理電氣技術人員變更作業,是否還要出具曾經擔任電氣技術人員證明文件?", "內容": "  若電氣技術人員於99年12月24日前,已經登記受僱在用電場所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且時間超過半年以上,可以至本局申請登記受僱電氣技術人員;該員仍然具有擔任其原先登記相同級別之電氣技術人員資格,且不需出具原先受僱經歷證明文件,經歷證明可由本局承辦人至全國電器承裝檢驗維護登記管理系統協助查詢即可,若有任何問題可查詢本局網站/公用事業科/相關法令/水電各類承裝業/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 "日期時間": "2011-08-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4, "title": "公司最低資本額為多少?如何準備資金證明文件?", "內容": "

      公司設立登記已廢除最低資本額之限制(總統98年4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6771號令暨經濟部98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9800569310號函公布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條文)。又依公司法第7條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規定,股款證明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1-08-24T14:2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36, "title": "【公幼招生】申請登記公立幼兒園應該準備什麼文件?", "內容": "

      1.幼兒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第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共同設籍同一戶。

      2.登記申請應備文件:戶口名簿正本(足資證明幼兒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本市,且共同設籍同一戶);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準備護照及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


      另欲以優先資格登記者,請依本市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簡章表1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其他疑問,請洽02-27208889轉6381。

      ", "日期時間": "2011-08-24T09: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6, "title": "具有身心障礙者身分之駕駛人將車輛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為何遭以違規停車告發?", "內容": "

      一、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倘未掛有專用牌照或未置放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均屬違規行為,執法機關自可依法取締。

      二、其中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使用,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之規定僅供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停放,倘非屬特製機車停放,因屬違規行為,執法機關仍可依法取締。

      三、另身心障礙者手冊係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文件之一,並未具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效力。

      ", "日期時間": "2011-08-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1, "title": "娛樂場所向顧客收取門票外,另以「清潔維護費」名義收取費用,該清潔費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要併同門票課徵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11-08-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2, "title": "應稅的臨時性娛樂活動,演出後何時辦理娛樂稅結案手續?", "內容": "應在主管稽徵機關所定期間內辦理結案(臺北市為20日內)。
       ", "日期時間": "2011-08-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05, "title": "我想瞭解臺北市採購相關法規及採購招標文件,請問要到何處查詢?有電子檔案可以下載嗎?", "內容": "A:您可至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s://gpis.taipei/)查詢本府採購相關法規及採購招標文件範本資料,歡迎下載。", "日期時間": "2011-08-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9, "title": "作為公共通行的騎樓用地,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要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內容": "可以,請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及申請書,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日期時間": "2011-08-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5, "title": "淨水器販賣的手法—電解棒真相解說", "內容": "使用鐵、鋁電解棒,使用戶誤認自來水水質欠潔,而達到其推銷濾水器之目的。
        濾水器業者利用電解棒使自來水呈黃褐(黑)色的真相
      1) 自來水中含有礦物質(礦泉水礦物質含量更高),通電時可導電。將電解棒置入自來水中,通電後陽極棒上的金屬就會解離到自來水中。若陽極棒的材質是鐵則會生成黃色(Fe2O3 )、綠色(Fe(OH)2或Fe3O4.H2O)、紅棕色(Fe2O3.H2O)黑色(Fe3O4)等物質。而上述物質都是因為電解時陽極棒的材質溶入自來水中所致,並非自來水水質不好。
      2) 蒸餾水或去離子水因水中不含礦物質通電後不導電,故陽極棒金屬不會溶出產生有色物質。若加入食鹽於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使溶液可導電。通電後,陽極棒金屬亦會溶出產生上述有色物質。",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5, "title": "自來水用戶使用馬達直接抽水是否較設置水池水塔用水容易造成污染?", "內容": "1.自來水在管線維持正壓情況下先儲存於地上式蓄水池,經抽水機間接抽水至水塔,配合定期清洗水池水塔,則可確保水質安全無虞。
      2.馬達直接抽水係強制抽取配水管內自來水,於尖峰用水或水壓較偏低時,容易造成水管內壓力較管外壓力小之情況(即所謂負壓),再遇管線有裂縫,同時水管外側有污水存在,極易將污水吸入自來水管中,造成水質之嚴重污染。
      3.一般直接抽水馬達因進水端欠缺水壓調控設備,不僅水質有負壓污染風險,且影響受水管水壓,依經濟部水利署九十六年二月頒布施行「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十四條規定「用戶裝設之抽水機,不得由受水管直接抽水」。",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4, "title": "家中需要裝設濾水器嗎?", "內容": "1.不同濾水器各有其功能,對污染物質去除極限及使用負荷均不同,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才能有效發揮其淨水功能。
      2.濾水器濾心通常僅對水中雜質有濾除效果;活性碳濾心初期可有效除去水中餘氯及有機物。
      3.將硬水中的鈣轉化為鈉之軟化濾水器,雖然能改善煮沸有沉澱物之現象,惟鈉濃度增加反不利健康。
      4.RO逆滲透系統處理係利用滲透壓原理,自來水經加壓讓水分子由高濃度的一邊滲透至低濃度的一邊,由於薄膜相當緊密,孔隙很小,對雜質、礦物質、有機物等有濾除功能,惟另需將濃縮液作排放,浪費水資源。
      5.自來水經活性碳或RO逆滲透處理,因將水中具有保鮮之餘氯去除,不再具消毒能力,不宜於濾心、管線或容器久置。
      6.大臺北地區水質純淨,不需要裝置濾水器,否則徒增耗能源及水資源。

       

      ",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0, "title": "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為何?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 "內容":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適用 2‰稅率外,統按6‰計徵地價稅;其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86, "title": "請問要如何檢舉漏開統一發票?", "內容": "統一發票是屬於營業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請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87, "title": "請問這次開獎的統一發票中獎號碼及中獎相關問題?", "內容": "可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另外相關統一發票中獎問題,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88, "title": "請問有關扣繳憑單及薪資所得的問題?", "內容": "扣繳憑單是為申報所得稅用,所得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向國稅局反應,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89, "title": "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稅額或罰鍰金額如仍不服,救濟途徑為何?", "內容": "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或由訴願人書立訴願書送交本處收件,由本處轉送給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辦理。",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6, "title": "營建署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分為A、B、C級社區,代表什麼意思?", "內容": "A:根據內政部營建署訂定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安全檢查紀錄表,檢查技師依社區現況紀錄並進行分級(A、B、C級),代表社區的維護管理及處理等級。A級為:應立即委託專業技師或團隊進行深入鑑定工作,並提出改善措施;B級為:持續加強監測;C級為:注意維護,並自行檢視設施狀況。(連絡電話:27591228)",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7, "title": "如被列管為山坡地住宅社區,是否代表居住環境很危險?", "內容": "A:臺北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每年皆定期委派專業技師進行勘察並撰寫檢查報告,一發現任何危險徵兆立即通知社區居民進行改善,故可防患未然,提高安全性。而未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居民若有任何安全顧慮或發現任何環境徵兆,皆可逕洽大地工程處坡地住宅科。(連絡電話:27591228)",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98, "title": "如何檢查我家是否為臺北市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 "內容": "A:依據內政部函頒「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山坡地住宅社區資訊公開處理原則」,民眾欲查詢自己居住的住宅社區是否屬列管社區,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檢附申請書(內容須包含: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影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申請要旨、用途及日期)至大地工程處申請。(連絡電話:27591228)", "日期時間": "2011-08-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31, "title": "收取基本費之理由為何?是否有變相加價重複收費之嫌?", "內容": "

      一、基本費收取之理由

      1. 回收部分固定營運成本:自來水事業為資本密集事業,為使用戶享受隨時有水可用之便利,先期投資各種自來水相關設施,且設備須24小時不停運轉,才能使用戶隨時有水可用。因此,不論用戶是否用水,皆會產生如抄表、計費發單、換表、設備維護、折舊等營運費用,故收取「基本費」支應部分固定成本。
      2. 水表口徑大小收取不同費額乃符使用者付費大口徑用戶可享受水流量大之便利性且占用較多設備資源,故應較小口徑用戶負擔較高之基本費,以免發生小口徑用戶補貼大口徑用戶(目前最小口徑基本費17元,最大口徑基本費55,590元)之不公平情事,至於空戶且暫無用水需要者,可申辦中止用水即可免繳基本費。
      3. 基本費制度亦為多國所參採:本處現行採取「基本費」加「用水費」之水價結構依據國際水協會調查資料顯示,目前世界各國水價結構與本處相同者最為普遍,包括東京、大阪、首爾、哥本哈根、雪梨、巴黎、里昂、米蘭、羅馬、倫敦等城市。


      二、收取基本費並非變相加價無重複收費之嫌

      依自來水法第59條,水費收入應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水處將部分與用水量無關之固定營運成本以收取「基本費」方式來回收,經統計近5年來水處基本費收入僅能支應5成以下之固定成本,不足部分由「用水費」支應。

      ", "日期時間": "2011-08-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財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66, "title": "何謂「限制登記」?限制登記有哪幾種?", "內容": "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 "日期時間": "2011-08-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6, "title": "為什麼要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取之法源依據為何?如何計算?", "內容": "
      1. 污水下水道就是用來收集家庭產生的污水,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及洗地等使用後的髒水,以及工廠、餐廳等場所排出的污水。這些污水都經由地下埋設的污水管線流到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廠將污水處理到符合國家放流標準再排放,以達到不污染河川水質的目標;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就是為處理這些污水所需的費用(包含下水道建設、設施營運及維護)。

      2. 本處分別受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委託代徵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1) 臺北市係由下水道管理機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依據「下水道法」及「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按照下水道接管進度檢送名冊,委託本處隨水費依每月用水量代徵;其單價由衛工處依前揭自治條例所訂公式及污水下水道用戶種類分別計算,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公告,目前一般用戶及事業用戶均為每度用水代徵5元。

        (2) 新北市係由下水道管理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依據「下水道法」及「新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規定,按照下水道接管進度檢送名冊,委託本處隨水費依每月用水量代徵;其單價由水利局依前揭自治條例所訂公式及污水下水道用戶種類分別計算,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公告,目前每度用水代徵5元;中低收入戶每度用水代徵1.5元;低收入戶免徵。

      3. 計算方式: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用水度數(實際用水度數+分攤總表差額)* 代徵費用

      4. 若您尚有其他下水道相關問題,請依用水地址洽相關單位查詢:
        (1) 臺北市用戶請洽詢衛工處(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 電話:02-25973183分機113、115、188)或參考該處網站,如欲查詢貴戶是否已接管,請至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地區查詢

        (2) 新北市用戶請洽詢水利局永和營運中心(地址:新北市永和區保順路 8 號 電話:0800-230-001)或參考該局網站,如欲查詢貴戶是否已接管,請至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查詢網頁查詢
      ", "日期時間": "2011-08-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2, "title": "因送小孩上學、生病就醫、內急等情形致違規停車,可否撤銷舉發?", "內容": "

      按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13條固有明文,惟該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要件,尚須透過司法調查程序予以釐清,因此民眾違規停車情形倘有符合上開要件情形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規定,逕向車籍所在地裁決監理機關洽辦先行開立裁決書或於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自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6, "title": "道路側溝金屬水溝蓋範圍無禁停標線,機車停放是否構成違規停車?", "內容":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169條規定,禁止停車或臨時停車線,係用以指示禁止停車或臨時停車路段,因此,車輛之停放地點倘屬禁止停車路段範圍內,均屬違規停車行為。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7, "title": "公有收費停車場於假日時段並未收費,為何要開罰單?", "內容": "

      常有車輛為圖一時方便而恣意違規停車,影響合法停車之車輛進出,基於維護民眾通行權益、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假日時段的違規停車行為,自須依法取締。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8, "title": "舉發違規停車通知單上記載之違規地點、車號等等舉發資料錯誤,可否申請撤銷舉發?", "內容": "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0條規定,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其屬填記錯誤者,並應即日通知被通知人更正。

      二、爰舉發處分通知單之內容如有錯誤情形,處分機關均可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修正,並不影響違規事實之成立。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9, "title": "違規停車申訴被駁回,如何救濟?", "內容": "

      按「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6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87條明文規定。

      倘民眾對違規停車之申訴駁回仍有異議,請依前項規定,逕向車籍所在地裁決監理機關洽辦先行開立裁決書或於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逕自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60, "title": "於公有停車場內未劃設停車位處停車,是否可以違規停車告發?", "內容": "

      一、本市於停車場入口處均設有停車須知告示牌告知,車輛駕駛人車輛請依指示方向行駛,並依標誌、標線、停車位佈設方式停妥車輛。

      二、於本市公有停車場內未劃設停車位處停車者:    

      1. 得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移置至適當處所。
      2. 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供公眾通行場所(如本處轄管之不含柵欄式等設備控管進出之平面停車場),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開罰。
      三、法規及判例:
      1. 停車場法第3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道路:指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第15款規定: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12月26日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1975號判決意旨如下:停車場法藉由「道路路面」內、外,而就路邊停車場與路外停車場之「設置場所」為規定,屬於形式面之規定,與道交條例藉由「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之概括規定,揭示同款所規定「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均具有「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性質,屬於實質面(功能性)之規定,有所不同,後者所稱「道路」,其涵蓋之範圍顯然大於前者,是尚不能逕認停車場法所規定之「道路」,與道交條例所定義之「道路」同義,而認為路外停車場一概排除道交條例之適用。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1, "title": "紅、黃線路段並無立標誌牌,為何可以告發違規停車?", "內容":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禁止停車線及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及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30公分為度。黃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 紅線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故管制路段倘無延長或縮短管制時段必要時,係毋需設置相關告示牌,倘有違規停車行為,執法人員可依法舉發。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3, "titl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係處罰汽車,而機車是否適用該規定處罰。",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故機車係屬汽車範疇,機車倘有違規停車行為,仍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告發。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4, "title": "禁停管制設施撤銷前之效力?", "內容": "

      行政機關為交通需求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係屬一般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因此管制標誌標線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民眾均有遵守之義務。另倘民眾對設置之管制設施之正當性有所質疑,應循正常管道向相關單位反映、陳情,尚不得由民眾自行主觀決定遵守與否,否則整體社會之交通秩序勢將難以維持,全體用路人之生命、健康、財產法益更將難以確保。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55, "title": "違規停車舉發前應先勸導或開勸導單?", "內容": "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違規駕駛人簽名,爰此就該規定,實施勸導及開立書面紀錄,係以駕駛人在場者為必要條件,倘駕駛人不在場,自無法實施勸導作業。


       

      ", "日期時間": "2011-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45, "title": "我要索取一些空白申請書表格,要到哪裡索取?", "內容": "有關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相關申請表格,您可到離您較近的稅捐處所屬分處索取,或到稅捐處網站https://tpctax.gov.taipei/納稅資訊項下點選申辦與書表下載,依欲申辦之稅目下載您需要的相關書證表單,就可以了。",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42, "title": "今年的地價稅為什麼比去年多?", "內容":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所有土地總歸戶後開立稅單,其調漲原因如下:
      一、申報地價變動。
      二、土地使用情形改變致稅率變動。
      三、土地使用情形改變致減免原因變動。
      四、同筆土地面積異動。
      五、增買土地。
      六、課稅級距變更。",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49, "title": "基金會、法人團體於臨櫃申辦房屋稅籍證明、繳納證明等項目時,應檢附之文件及證件為何?(全功能櫃檯)", "內容": "

      申請人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 委任書或授權書。

      3.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28, "title": "營業稅的問題可以請教你嗎?", "內容": "營業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29, "title": "買賣期貨要繳的證券交易稅,如何計算呢?", "內容": "期貨交易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30, "title": "貨物稅的問題可以請教你嗎?", "內容": "貨物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31, "title": "請問奢侈稅的相關規定?", "內容": "\u0016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33, "title": "關稅的問題可以請教你嗎?", "內容": "關稅是屬於國稅,財政部關務署下轄各海關負責徵收,您可撥打海關免付費單一服務電話0800-005-055,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34, "title": "請問哪些稅屬於國稅?", "內容": "國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含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贈與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遺產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貨物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由各區國稅局稽徵,臺北市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稽徵。
       ",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39, "title": "何謂儲蓄免扣證?如何申請及應備文件?", "內容": "核發儲蓄免扣證屬國稅局全功能櫃台業務,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核發,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44, "title": "請問稅捐處的網址?", "內容": "https://tpctax.gov.taipei/",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48, "title": "如果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如何才能拿到繳納證明呢?", "內容": "

      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轉帳繳稅完成後,如需繳納證明,請向稅捐處申請核發,或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及下載以電子方式傳送繳納證明。

      ", "日期時間": "2011-07-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89, "title": "自來水園區(含水鄉庭園)參觀資訊?", "內容": "

      (1)地址:臺北市思源街1號。

      (2)營業時間:夏季09:00~18:00(售票至17:00);非夏季09:00~17:00(售票至16:00) 

      (3)票價為:

      \"Art(4)服務電話:02-8369-5104

      ", "日期時間": "2011-07-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園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fee",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03689/7271556622.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8,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想要到路外停車場購買月票是如何計費?", "內容": "

      身心障礙優惠月票價格為停車場月票價格之5折,月票銷售規定請參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汽車)。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7,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優惠措施,有在車上放置加註車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何仍被開一般停車?", "內容": "

      上班時間電洽停管處服務專線2726-9600有專人處理,下班時間可留言,停管處將儘快回電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6,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優惠措施,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是否不受4小時免費限制嗎?", "內容": "

      一般收費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均提供停車前4小時免費之優惠措施。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5,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使用未加註車號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收到停車繳費單如何辦理停車優惠?",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繳費通知單時,應於繳費通知單記載之繳費期限內,辦理停車銷單手續:(1)身心障礙者本人自行駕駛車輛,且使用未加註車號識別證,身障者本人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正本(3證同1人所有),欲銷單車輛無需到場,可辦理銷單。(2)身心障礙者為被載送,且使用未加註車號識別證,身障者本人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正本及欲銷單車輛須到場,可辦理銷單。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4,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優惠措施,收到4小時免費,第5小時有費率的繳費通知單要如何處理?", "內容": "

      可於繳費截止日期內至24小時定點代收處或停管處轄管之24小時開放之路外停車場繳費。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3,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如果換路段停車或換車格位,免費4小時怎麼計算?", "內容": "

      只要停放不同編號車位,停車時數就重新計算。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98, "title": "查詢土地是否徵收或價購的途徑為何?", "內容": "
      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公告徵收情形或申請閱覽徵收資料,請洽本府地政局申請。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開闢年度及工程名稱、協議價購資料,請洽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如果您想查詢您的土地徵收註記原因或申請塗銷該註記,請洽土地所在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
      \"*\"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99, "title": "我的道路用地還能如何運用?", "內容": " \t \t\t \t\t\t \t\t \t
      道路用地除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外,可洽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容積移轉、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申請標購,另可向國稅局申請抵繳稅款(遺產稅或贈與稅),詳細申請條件請洽各主辦機關諮詢。
      \t\t\t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0,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優惠措施,為什麼要改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收費,造成身障者負擔。", "內容": "

      因路邊主要是提供臨時停車功能,以往的免費造成車輛長時間停放,導致許多民怨,為提高停車周轉率,讓停車格位能公平輪替使用,所以實施第5小時起全額收費,如果有長時間停車的需求,可將車輛停放於立體、地下停車場,其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半價或至購買半價月票。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1,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全額收費實施地點有哪些?", "內容": "

      (1)本市路邊收費停車格位。

      (2)由停車管理員開立停車繳費單之平面、橋下停車場。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002, "title": "身心障礙者車輛路邊停車優惠措施,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要如何計費?", "內容": "

      第5小時起,依該停車路段費率全額收費。


       

      ", "日期時間": "2011-07-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52, "title": "【工程】如何增進辦理學校工程所需相關行政管理知能?", "內容": "

      一、本局每年定期辦理工程教育訓練約20-30場,主要是提升所屬機關學校總務業務相關人員瞭解法規、工程招標驗收管理、公共安全及消防、發包中心作業方式等相關知能並解決工作上所需;另本府工務局辦理有關工程研習,亦函轉調訓所屬機關學校參加。

      二、本局成立學校採購與工程諮詢輔導團設有國高中及國小諮詢輔導工作圈提供工程諮詢與協助。

      三、如有疑問,可電洽本局工程科02-27208889或1999轉6421。

      ", "日期時間": "2011-07-13T16:4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53, "title": "【工程】若要反映學校工程有規格限制,應向哪個單位反映?", "內容": "

      一、各工程主辦機關於招標公告中均有說明異議、申訴及檢舉之聯絡方式及電話,若民眾有疑義或異議,可向招標機關提出,至於申訴及檢舉事項則可依市府函頒之投標須知第100條規定向相關單位提出。

      二、前述投標須知可至市府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招標文件範本下載使用。

      ", "日期時間": "2011-07-13T16:3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50, "title": "【工程】反映學校工程相關問題?如何得到相關協助?", "內容": "

      學校改善工程由總務處負責辦理,若有工程相關建議第一時間可向學校總務主任及事務組長反映以獲得協助,或請洽本局工程科各行政區承辦人提供協助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203、1204、1209、3323或6364。

      ", "日期時間": "2011-07-13T16: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94, "title": "【學校停車場】學校停車場可否平日開放附近居民使用?請問有哪些學校已開放?", "內容": "

      一、為解決機關學校周邊民眾停車之需求,教育局配合「臺北市政府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路外停車場開放民眾使用計畫」,計有華江高中、龍山國中、西門國小、老松國小、中正高中、北投國中、明德國中、關渡國小、市立大學天母校區、陽明高中、士林高商、福安國中、天母國中、葫蘆國小、士林國小、百齡國小、南湖高中、三民國中、 大湖國小、麗山國小、潭美國小、南湖國小、新湖國小、內湖國小、大同高中、濱江實中、建國高中、成功高中螢橋國中、螢橋國小、民生國中、健康國小、 芳和實中、金華國中、仁愛國中、仁愛國小、和平實小、南港高中、胡適國小、成德國中、東新國小、永春高中、松山家商、信義國中、瑠公國中、興雅國小、興福國中、景興國小、明道國小、實踐國中、重慶國中、永樂國小、太平國小、雙蓮國小、大同國小、蘭州國中、啟聰學校、明倫高中學校開放居民夜間及假日收費停車;另有2個機關6處(市圖石牌分館、市圖葫蘆堵分館、市圖舊莊分館、市圖景新分館、市圖力行分館、天文館)。 

      二、有需要的市民可向已開放學校或機關洽詢,或電洽本局工程科02-27208889或1999轉6409或6439。

      ", "日期時間": "2011-07-13T15: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及財產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79, "title": "溫泉區劃定的步驟為哪些?", "內容": "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擬定溫泉區管理計畫草案。
      二、溫泉區管理計畫應公開展覽30日並舉行說明會。
      三、對於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任何公民或團體意見妥處後,併同溫泉區管理計畫,報請交通部核定。
      四、擬定計畫機關應於接到核准公文之日起60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30日。
      五、臺北市目前有四個溫泉區,包括新北投溫泉區、行義路溫泉區、陽明山國家公園之中山樓溫泉區、馬槽溫泉區等四區。

      ", "日期時間": "2011-07-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80, "title": "若未取得溫泉開發許可或溫泉水權者,是否仍需繳納溫泉取用費?", "內容": "依經濟部94年12月19日經水字第09404610210號令:「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不以合法之溫泉取用事業為限」。所以不論是否合法的溫泉取供事業、個人或是尚未合法知業者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均需繳交溫泉取用費。 ", "日期時間": "2011-07-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50, "title": "首次申請護照如何辦理人別確認或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作業?應備證件?", "內容": "
      1. 已填好資料的簡式護照資料表1戶所有空白表格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列印
      2. 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光面白色背景照片乙式2張(直4.5公分且橫3.5分,不含邊框),照片一張黏貼,另一張浮貼於簡式護照資料表。
      3. 年滿14歲者或未滿14歲但已領取國民身分證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4. 未滿14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請繳驗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或繳交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一處收件全程服務案件,得直接由戶所人員於系統點選「產生電子戶籍謄本」,並須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陪同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若由法定代理人委任三親等內親屬陪同辦理,法定代理人須事先簽妥「同意書」及「委任陪同書」(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列印),委由陪同者帶至戶所,並應繳驗陪同者及簽署委任陪同書之法定代理人兩人身分證正本。
      ", "日期時間": "2011-06-30T09: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52, "title": "鐵觀音茶的主要產地在哪裡?", "內容":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是台灣鐵觀音茶的發源地和主要的出產地,當地的住民大部份多是有親屬關係的張氏人家,茶園分佈在指南里指南路沿線山區上,目前有三個茶葉農事班從事鐵觀音茶的產製,一般稱為「木柵鐵觀音茶」。 ", "日期時間": "2011-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53, "title": "鐵觀音茶跟包種茶有何差異?", "內容": "鐵觀音茶的發酵程度約15-30 %,製程需特別反覆進行焙揉,以形成特別的喉韻;包種茶的發酵程度則僅8-10%,屬輕發酵茶,口感較接近綠茶。 ", "日期時間": "2011-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54, "title": "為何叫做鐵觀音茶?", "內容": "鐵觀音茶茶名之由來,相傳有二: 其一、清乾隆元年( 1736 年),堯陽人士王士讓在其書房旁荒園旁,見有株茶樹異於其他茶種,掘而另植之,採製成茶;飲之香濃味甘,轉呈乾隆皇帝飲用,獲垂詢佳賞。因茶葉烏潤結實,製成之茶葉色深似鐵、味厚甘醇,飲之心曠神怡如觀音普灑甘霖,又因茶種發現於南山觀音巖下,因名鐵觀音茶。 另一、清乾隆年間,有安溪松岩村民魏飲,篤信佛教每日清晨必用一杯清茶敬奉觀世音菩薩,菩薩感其心誠,托夢囑咐贈樹一株,乃依夢境至山上果尋獲奇異茶樹一株,於晨 曦下特別亮麗,移植回去培育,所製茶葉香氣獨特,由於茶葉沉重如鐵,又認為是菩薩所賜,因名鐵觀音茶。 ", "日期時間": "2011-06-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51, "title": "大陸地區人民可否購買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內容":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即陸資公司),經申請許可後,始可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受理申請窗口為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審核結果報請內政部許可,經內政部許可後,必須要在1年內持許可函及申請買賣過戶登記的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 "日期時間": "2011-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47, "title": "外國人可否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 "內容": "

      一、外國人不論是要購買、受贈或繼承本國不動產,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必須要符合平等互惠條件。所謂「平等互惠」條件,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也就是我國人民可以購買、受贈或繼承該國不動產。

       

      二、不過有些國家因各州(邦)法律不同(例如:美國、奧地利),以至於各州(邦)與我國之平等互惠條件也不同。 如果要查詢是否為平等互惠國家,可查詢內政部提供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 "日期時間": "2011-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48, "title": "外國人購買、受贈本國不動產有無限制?", "內容": "

      一、土地種類限制:
      外國人不可以購買或受贈取得的土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有下列7種:
      (1)林地。(2)漁地。(3)狩獵地。(4)鹽地。(5)礦地。(6)水源地。(7)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二、取得目的限制:
      限為「自用」或「公益」之目的。

      三、取得不動產使用用途限制:

      (一)限作下列8款用途之使用:
      (1)住宅。(2)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3)教堂。(4)醫院。(5)外僑子弟學校。(6)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7)墳場。(8)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購買建物之使用用途,依建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建築法令相關規定使用。

      ", "日期時間": "2011-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49, "title": "外國人購買本國不動產應如何辦理?", "內容": "

      除了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而取得土地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外,其他買賣案件,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地政事務所才可以辦理登記、發給權狀。

      ", "日期時間": "2011-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50, "title": "外國人為投資目的取得土地,何種情形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內容": "
      凡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投資者,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投資範圍如下:
      一、重大建設之投資,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之投資。
      二、整體經濟之投資,指下列各款投資:
       (一)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體育場館之開發。
       (二)住宅及大樓之開發。
       (三)工業廠房之開發。
       (四)工業區、工商綜合區、高科技園區及其他特定專用區之開發。
       (五)海埔新生地之開發。
       (六)公共建設之興建。
       (七)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 "日期時間": "2011-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32, "title": "銷售公益彩劵開立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應按收據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11-06-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33, "title": "銷售公益彩劵的佣金收入,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如果是開立統一發票或申請適用小規模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納印花稅,但經銷商如為個人,則佣金收入仍應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11-06-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34, "title": "公益彩劵中獎人兌獎時,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中獎獎金超過250元以上,中獎人向金融機構或投注站兌領現金時,應按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如果以支票給付獎金,並在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則該收據可免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11-06-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35, "title": "漏繳印花稅,要如何處罰?", "內容": "

      除補繳外,再按漏繳稅額罰五至十五倍罰鍰。

      ", "日期時間": "2011-06-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18, "title": "何謂溫泉區?", "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了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定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在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週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範圍。
      二、臺北市目前有四個溫泉區,包括新北投溫泉區、行義路溫泉區、陽明山國家公園之中山樓溫泉區、馬槽溫泉區等四區。

      ", "日期時間": "2011-06-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19, "title": "有哪些情況下可免申請水權?", "內容": "依水利法第42條規定,免為水權登記情況有: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 三、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用水,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水權登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 ", "日期時間": "2011-06-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917, "title": "本市12區運動中心配有50公尺游泳池的有哪幾處?", "內容": "

      1.本市12區運動中心配有50公尺游泳池者計有:北投運動中心、中正運動中心、大同運動中心、松山運動中心及大安運動中心等5處。

      2.如欲查詢各運動中心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場館訊息/場館簡介中點選相關連結至各運動中心網站。

      ", "日期時間": "2011-06-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08, "title": "員工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條件為何?", "內容": "1.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2.如係單純上下班途中意外傷亡,因與職務內容本身不具密切關係,爰不得發給慰問金。
      3.前述意外之發生如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30%。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 "日期時間": "2011-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74, "title": "隨地亂吐檳榔汁渣及亂吐痰罰則", "內容":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於本市隨地亂吐痰者,將會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處1,200元罰鍰;隨地吐檳榔汁渣者,除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處2,400元罰鍰外,依同法第50條之1規定,應接受4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 "日期時間": "2011-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4, "title": "請問自來水管承裝商於什麼情行下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內容": "

      自來水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重新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
      一、變更組織。
      二、遷移地址至另一直轄市或縣(市)。
      三、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

      前項第二款遷移地址至另一縣市情事者,應先向本局辦理廢止營業許可後,才可再辦理新籌設許可,於本局取得籌設許可函後再到商業主管機關申辦妥商業登記,再持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相關書表,請至台北服務通查詢下載。

      ", "日期時間": "2011-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35, "title": "請問自來水管承裝商於什麼情況下應辦理變更營業許可?", "內容": "

      自來水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至商業主管機關辦理商業變更登記後,持變更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號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向本局申請變更營業許可:
      一、變更名稱。
      二、更換公司或合夥組織代表人。
      三、增減資本額。
      四、在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
      五、變更等級。

      相關申請書表及申請須知請至台北服務通查詢下載。(備註:何謂「事實發生日」即指事實發生的日期,例如96年11月30日由甲地搬至乙地,即96年11月30日這一天為事實發生日。)

      ", "日期時間": "2011-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3, "title": "請問電器承裝業展延應如何辦理?", "內容": "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登記期限屆滿失其效力。辦理展延應檢附申請書、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等文件向本局辦理。相關申請書表及申請須知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查詢下載。", "日期時間": "2011-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5, "title": "請問哪裡可以查詢到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地下水鑿井業、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自用發電之法規及登記應備證件及申請書表?", "內容": "

      各項承裝業及用電場所電氣技術人員、自用發電法規請至產業發展局網站:https://doed.gov.taipei/公用事業/相關法令項下,依所需承裝業管理規則查詢。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地下水鑿井業、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相關書表及申請須知請至台北服務通查詢下載。

      ", "日期時間": "2011-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9, "title": "請問檢驗維護業須具備何種資格?", "內容": "一、公司組織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自105年6月30日施行):
      電機技師一名以上。
      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名以上。
      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二名以上。
      初級電氣技術人員二名以上。
      三、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詳見本局網站:https://www.doed.taipei.gov.tw/公用事業/相關法令/水電各類承裝業/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1306或1307公用事業科承辦人員。", "日期時間": "2011-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61, "title": "請問什麼情形要辦理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變更登記?", "內容": "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或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上面登記事項有變更者以及解僱、廢止及檢驗維護業停業、復業,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申請變更登記。應備證件及書表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查詢下載,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1306公用事業科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輪值承辦人員。

       

      ", "日期時間": "2011-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45, "title": "如要了解房屋租金上限,如何查詢土地價額及建築物價額?", "內容": "

       

      一、土地價額查詢方式:自行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或以網路申請所有權人之土地登記謄本,依土地登記謄本內,該出租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人之申報地價×土地標示部所載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可計算出土地價額。如為部分出租,請依出租範圍自行分算。
      二、建築物價額查詢方式:
        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land.gov.taipei/)提供「房屋租金資訊查詢」,包括下列服務:
       1.建築物價額試算:民眾只須輸入該建築物之主體構造種類、地上總樓層數、屋齡及面積等資料,便可進行該出租建築物價額試算,作為計算該出租房屋月租金法定上限參考。如為部分出租,請依出租範圍自行分算。
        2.房租法定上限概算金額系統:以第三種住宅區為例,依構造種類、樓層數、建物屋齡,提供各行政區房屋法定上限月租金概算金額,民眾可參考使用。
      ", "日期時間": "2011-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44, "title": "房屋租金上限如何計算?", "內容": "
      計算方式:
      一、 法定上限月租金=出租房屋坐落建築基地之土地價額及建築物價額之總價×10%÷12;如為部分出租情形,請依出租範圍自行分算。
      二、 土地價額:指該出租房屋坐落建築基地之土地申報地價。計算時應依土地登記謄本內,該房屋坐落建築基地之土地申報地價×土地標示部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三、 建築物價額:指地政機關就出租建築物估定之價額。
      四、 以上法定上限月租金不包含裝潢、照明及租賃附屬設備等。

      ", "日期時間": "2011-05-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835, "title": "可否要求健身業者先給予一份契約書閱讀,再決定是否加入會員?", "內容": "

      可以,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健身中心暨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雙方不得約定拋棄此審閱期或審閱權,所以消費者應有3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並等閱讀完畢後再決定是否加入會員。

      ", "日期時間": "2011-05-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93, "title": "如違反能源管理法執行項目或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是否立刻就會開罰,市政府是否有提供輔導措施?", "內容": "(一)在年度查核初期將以宣導及輔導為原則,如業者有不合格之情況,將給予適當改善期間(1個月之改善期限),並再擇日複查,如複查後仍不合格者,始處負責人或行為人一定金額之罰鍰。
      (二)針對查核不合格之業者,將由市府節能服務團免費提供專業諮詢及服務,導入本局節能評估及輔導之對象,提供耗能診斷及改善建議。", "日期時間": "2011-04-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93, "title": "如何報修漏水?有何獎勵措施?報修漏水獎金領取方式?", "內容": "(一)通報方式:
      請直撥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02-87335678或透過1999市民熱線告知服務人員。
       
      (二)獎勵措施:
        \t
      1. 本處針對同一地點首位通報者,提供獎金或本處票券(擇一)之獎勵品。依口徑大小區分2級:口徑300毫米以下者,獎金100元或票券4張;口徑逾300毫米者,獎金300元或票券8張。贈票內容則為自來水園區貴賓券。如為其他施工單位挖損本處管線並經查證簽認屬實者,獎金或票券加倍贈與。
      2. \t
      3. 另為鼓勵民眾踴躍報修漏水,本處亦針對特別熱心民眾(對於同一地點「非首位」以後之通報者,同一人每半年內報修次數達3次以上者)贈與本處票券4張,請多加把握。
      4. \t
      5. 有關得領取獎勵之對象,以本處公告資料為準。依所得稅法規定,民眾領取之獎金及獎品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元(含)以上者,本處將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並郵寄扣繳憑單。獎勵領取方式:獎金之發給,由本處通知報案人領取,報案人自通知日起逾6個月仍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票券之發給則以發送電子票券為原則。
      ", "日期時間": "2011-04-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1, "title": "如何解除保安林?如何申請非保安林證明?", "內容": "

      需解除保安林請參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站https://www.forest.gov.tw/0001728
       
      需要證明土地為非保安林 請至大地工程處網站申請案件/林業相關下 下載 「非保安林範圍之查察申請書」向本處申請。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劉鐙蔚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13
       
      相關表單請至臺北服務通下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以書面資料向本處申請。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2, "title": "碧山、貴子坑露營場內如發現有人違規於地面生火或有破壞環境之行為,該如何處理?有無罰則?", "內容": "

      如有發現民眾於碧山、貴子坑露營場內有違規於地面生火或有破壞環境行為,經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將立即驅離露營場區,並於列入機關黑名單,列管一年不接受該團體再次申請入園。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周以馨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21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3, "title": "貴子坑及碧山露營場在哪裡?要如何前往?", "內容": "

      一、貴子坑露營場:北投區秀山路85巷81號。

      可搭公車223、266、218至復興崗站下車再走約15分鐘可抵達貴子坑露營場。


      二、碧山露營場:內湖區碧山路26-7號可搭公車247、267、278、521至內湖分局轉搭小2至碧山巖,再步行40分鐘可達碧山露營場。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周以馨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21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4, "title": "碧山、貴子坑露營場有熱水可以洗澡嗎?", "內容": "

      該兩處露營場均有提供熱水使用,其熱水供應時間為下午5點至晚上9點。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周以馨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21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5, "title": "碧山、貴子坑露營場車子可以開進去嗎?", "內容": "

      目前僅貴子坑露營場有開放車輛進入,且進入車輛均須辦理登記及領取停車證,並得遵守規定停放於營位內;另碧山露營場屬於山坡地地形露營場所,不適合開放車輛入內,露營民眾可於園區外附近設之停車場停車,如有疑問可洽現場管理人員。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周以馨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21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6, "title": "碧山、貴子坑露營場需不需要收費?", "內容": "

      碧山、貴子坑露營場係免費提供市民及團體申請休閒露營場域。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周以馨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21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7, "title": "碧山、貴子坑露營場可以生火烤肉嗎?", "內容": "

      為避免火星散逸及餘火殘留,影響森林安全,碧山及貴子坑露營場僅開放使用瓦斯炊事爐具。如屬團體包場之專案申請並有提出炭火使用計畫及切結者,不在此限。詳細規定請參考露營場地使用須知。
      臺北市露營場地線上申請網址:

      碧山露營場網址:

      https://gisweb.gov.taipei/TPCamp/Default.aspx

      貴子坑露營場網址:

      https://gisweb.gov.taipei/TPCamp/Default.aspx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周以馨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21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9, "title": "如何到內雙溪自然中心及藥用植物園參觀?", "內容": "

      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三段150巷27號

      二、交通方式:捷運劍潭站轉搭公車

      (1)市民小巴1路,至「內雙溪自然中心」站下車。

      (2)小18,至碧溪橋下車,步行約20分鐘可抵達。

      三、藥用植物園開放時間:星期四 ~ 星期二(星期三及農曆春節期間休園)09:00 ~ 16:00

      志工解說服務網址:

      https://gisweb.taipei.gov.tw/attractions/tour.aspx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廖禎茹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12


      ", "日期時間": "2011-04-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內雙溪自然中心解說服務申請表(odt)",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297/relfile/31820/4903289/7122713513683.odt" } ] }, { "DataSN": 4899852, "title": "請問溫泉開發申請程序為何?", "內容": "

      1.申請溫泉開發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提送「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向產業發展局申請開發許可。相關申請程序請洽:1999轉6609,外縣市請撥打02-27256609。
      2.溫泉法施行前(94年7月1日)已為溫泉開發之溫泉業者,可以提送「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代替「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申請補辦開發許可。

      ", "日期時間": "2011-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62, "title": "溫泉檢測應由哪些機關(構)來執行?", "內容": "

      一、依溫泉標準檢測注意事項-壹、一般性規定三、「溫泉標準檢測報告」之檢測機關(構)資格如下:

      (一)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該項檢測項目認可之實驗室。

      (二)取得國家環境研究院該項檢測項目之機關(構)。 對於取得國家環境研究院該項檢測項目之機關(構)查詢方式如下:點選國家環境研究院網頁[ https://www.moenv.gov.tw/nera/F87009D443DBD9E0 ] >核心業務與研究>檢驗認證與查驗>檢測機構管理>許可項目機構總表,依「溫泉標準檢測注意事項之檢測方法」參考之檢測代號查詢已取得許可之檢測機構資訊。
       

      (三)從事原子科學研究之學術機構,依本標準溫泉水中鐳檢測方法執行。

      (四)


      ", "日期時間": "2011-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63, "title": "溫泉產出的方式有哪幾種?", "內容": "一、溫泉露頭湧出。
      二、溫泉井湧出或以機械動力方式取水。
      三、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經與地下噴出之地熱(蒸氣)混合後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規定者。詳經濟部94.08.19經水字第09402705583號令。 ", "日期時間": "2011-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65, "title": "請問有哪些室內植物是比較容易養護的?", "內容": "

      室內光照量不足,耐陰性較強之『觀葉植物』較易養護,例如黃金葛、粗肋草、黛粉葉、黃椰子、白鶴芋、合果芋、福祿桐、觀賞鳳梨、開運竹、千年木、山蘇花、仙人掌、觀音蓮、巴西鐵樹〈香龍血樹〉、馬拉巴栗、番子林投、垂榕等;以及『觀花性』之非洲菫、蝴蝶蘭、火鶴花等。

      ", "日期時間": "2011-04-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7, "title": "為何須通過測驗才能使用松山運動中心50公尺深水游泳池?", "內容": "

      考量松山運動中心50公尺深水游泳池深度(5米)超過一般正常人身高,為保護使用者本身及其他泳客安全,避免不熟悉深水環境泳客因緊張或其他因素,造成危險或意外事件,所以須經過測驗,確認使用者體能與反應合格後才能使用。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1, "title": "運動中心的優惠票券是否有使用期限?", "內容": "

      是,票券設計目的在以優惠價格鼓勵個人運動習慣的養成,本市各運動中心依營運狀況規劃分別提供月票、季票及回數票等優惠票券型式。月票及季票之使用期限原則分別為30天及90天,各中心考量使用者使用狀況,酌予延長使用期限;另外有關回數票之使用,於優惠期限內使用都可享有優惠價,超過優惠期限後,以補足差額方式繼續使用。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6, "title": "運動中心游泳池的清場時間為何?", "內容": "

      本市各中心統一清場時間為上午10時至10時30分,下午清場時段則由各中心依據場地使用情形及場地規模自行訂定。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3, "title": "運動中心有哪些里民及區民優惠?", "內容": "

      1.各區運動中心受託營運廠商考量其地域、消費對象及營運狀況,訂定行銷策略及提供各種優惠回饋市民,各區並不相同,入場購票前請先以電話或於現場洽詢櫃檯售票人員,另外也可上各運動中心網站查詢。

      2.如欲查詢各運動中心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場館訊息/場館簡介中點選相關連結至各運動中心網站。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0, "title": "使用運動中心的置物櫃是否要付費?", "內容": "

      是,置物櫃的設置為受託營運廠商為便利民眾而自行添置,經查至今民眾使用損壞率偏高,考量使用者付費及例行維護維修費用,酌予收取10元至20元以作因應。如果有貴重物品,可使用付費型的置物櫃;如有不用上鎖的物品,可放置於開放式的置物櫃中。運動中心為公共場所,民眾可依需求選擇付費型或開放式的置物櫃,以保障個人物品安全,避免其他民眾誤拿。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6, "title": "為什麼各運動中心收費標準不同?", "內容": "

      本市各運動中心目前是以委外方式,委由民間廠商經營管理,所委託經營管理的廠商各不相同,並未由單一廠商統一管理。除參照市府訂定的基本單次入場或場地收費標準外(如泳池、健身房、停車場等),由於其財務管理及營業收入各自獨立,故各運動中心廠商針對其區域性差異、營運成本及行銷對象、行銷策略所訂定的收費標準或促銷優惠價格自有所不同。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4, "title": "進入運動中心健身房一定要帶毛巾嗎?", "內容": "

      要,為讓每一位民眾都能在乾淨清潔的運動環境中使用各類器材,達到運動效果,所以規範請民眾攜帶毛巾進場使用健身器材,適時擦拭汗水,維護個人衛生及預防汗漬滴到機器上,同時也保護自己與他人使用各器材的安全性。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3, "title": "運動中心游泳池如何維持水質?", "內容": "

      本市12區運動中心游泳池於每2小時檢測池水中有效餘氯量及酸鹼值,並隨時監控數值符合標準範圍,保持24小時循環過濾消毒。各池皆安裝水質偵測與加藥設備,採自動偵測水質酸鹼值及有效餘氯量,隨時以自動加藥方式來維持水質最佳狀態。除市府衛生局定期前往抽測水質狀況外,本局也定期及不定期派員稽查,以督促營運廠商提供最佳運動環境,維護市民健康。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2, "title": "運動中心游泳池使用人數是否有上限?", "內容": "

      有,基於維持游泳人員安全及池水品質,各運動中心均依游泳池面積設定最大使用人數,並公告周知,以避免使用人數過多造成碰撞及水質消毒效果不佳狀況發生。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9, "title": "本市各運動中心聯絡方式為何?", "內容": "

      如果要查詢各運動中心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場館訊息/場館簡介中點選連結連至各運動中心網站。本局網址:http://sports.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8, "title": "持市府所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至各運動中心是否有優惠?", "內容": "

      本府頒訂志願服務計畫內已明定本市轄管公有設施開放榮譽志工免費使用辦法,但未擴及至公辦民營之處所。各運動中心皆為委外經營,屬公辦民營之處所,原則無提供相關優惠。惟為發揚志願服務美德,志工本人出具有效期限內由本府所核發之志願服務榮譽卡,可免費使用中心游泳池及健身房。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5, "title": "運動中心收費是否較貴?", "內容": "

      1.否,本市各運動中心收費標準因涉及市民權益,委由專家學者評估運動中心營運與維護成本精算後送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僅就上限金額予以規範。

      2.營運廠商為維護各運動中心資產、器材設施皆能正常運作,並繳納各項因營運衍生的稅捐、規費、維護、行銷、人事等相關費用,所須成本都由營運廠商自負盈虧,以提供市民優質完善的運動休閒場所,且行銷策略的運用屬於委託營運管理單位權限,運動中心平時亦視營運情形提供優惠回饋市民,為維持一定品質的設備環境並永續經營,使用者付費仍有其必要性,且收費亦略低於市府訂定的標準收費及坊間民營健身房、游泳池。各運動中心委託營運廠商也會視當地運動人口及營運成效不定期提供優惠方案供民眾選擇。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4, "title": "家長如果不游泳,只陪同小孩進入運動中心游泳池是否也要購票進入?", "內容": "

      1.要,民眾進入運動中心游泳池無論是否入池使用,營運單位都負有公共意外責任,即使未參與活動仍有空調、保險、清潔費等基本成本,所以如果家長要陪同小孩進入運動中心游泳池仍要購票。

      2.各運動中心票價於規範標準內,考量管理因素有所不同,建議可於入場購票前先以電話詢問或現場洽詢櫃檯售票人員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2, "title": "本市各運動中心提供老人哪些優惠?", "內容": "

      本市各運動中心提供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每日早上8時至10時免費使用游泳池、健身房及部分運動設施,其餘時段游泳池及健身房則享有半價優惠。另外自99年11月1日起增加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時至4時游泳池及健身房公益時段(寒假、暑假及國定假日暫停下午公益時段優惠)。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9, "title": "松山運動中心50公尺深水游泳池使用費為何高於25公尺一般溫水游泳池?", "內容": "

      考量深水游泳池容積為一般溫水游泳池的8倍,維護成本有所不同,經過衡量耗水量、散熱系統、過濾系統等綜合性成本,酌收150元/次以因應相關成本需求,且使用深水游泳池的民眾仍可使用一般溫水游泳池之各項設備。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8, "title": "松山運動中心50公尺深水游泳池測驗費共多少錢?", "內容": "

      1.測驗費共200元,其中包含測驗、保險與證照製作,並贈送當次入場,通過測驗者可憑該繳費收據折抵月(季)卡費用,日後也可出示證照後於松山運動中心5米深水池使用。

      2.未通過測試者,贈送當次入場。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45, "title": "運動中心是否可以進行私人教學?", "內容": "

      1.不可以,考量非屬中心之教練,各中心無法確認確認教練資格、教學能力、品質等,除恐損及受教者權益外,若發生受傷意外、運動傷害或是影響其他民眾安全的情事,其責任歸屬將無法釐清,爰運動中心原則不開放私人教學,惟目前運動中心依其場地特性尚開放部分運動項目,並訂定相關場地使用規範及租用管理規則,供民眾申請及進行管理事宜。

      2.有關親人指導教學部分,基於親子陪伴確有助於運動發展,亦有助於增進親子間感情,所以在合宜範圍內仍允許親子教學行為,但因私人教學與親子間教學有時不易認定,因此現場人員巡場時如果發現過於專業的教學行為時,均先以口頭柔性勸導,但能證明確為親子關係則不在此限。為避免誤認為私人教學,建議可先行向運動中心同仁及教練說明情況並請該中心適時給予協助。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57, "title": "運動中心游泳池是否可以使用游泳圈?", "內容": "

      本市各運動中心設置各有不同,礙於現場環境的限制,不作統一規範,惟考量民眾安全,如果須使用游泳輔助器材,仍應以運動中心所提供的設備為主

      ", "日期時間": "2011-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08, "title":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簡稱CAS標章)代表意義?", "內容": "CAS(Certified Agricultural Standards簡寫)為經驗證之優良農產品標準,CAS標章為國產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高品質的代表標章;其圖案為「 \"CAS標章\"」。 ", "日期時間": "2011-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CAS",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pic/31820/4904608/141510125896.jp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36, "title": "運動中心游泳池開放幾個水道供教學使用?", "內容": "

      最多3個,運動中心負有游泳及水上安全防溺教學的功能,為避免游泳池游泳課程時段影響一般使用市民使用權益,本局已規定教學水道不能超過3個,並視游泳人數多寡,進行調配水道,以符合市民需求。

      ", "日期時間": "2011-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35, "title": "為何運動中心工作人員可穿拖鞋進入游泳池?", "內容": "

      為維護泳池安全衛生,工作人員進出均使用個人專用室內拖鞋於泳池內執勤,與一般民眾進入泳池游泳的性質不同,中心亦要求工作人員保持室內鞋清潔,另運動中心水上救生員(或工作人員)工作時間長達8小時以上,赤腳長時間浸泡水中或值勤對其健康恐有影響。

       

      ", "日期時間": "2011-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33, "title": "為什麼運動中心要委外管理?", "內容": "

      本市就運動中心之規劃採委外經營方式辦理,考量經營運動中心需運用專業人才,再加上為表達市府支持推動體育運動發展之決心,將運動中心委外不僅能夠增加體育專才之就業市場、創造就業機會、帶動經濟成長,另委外營運階段交由民間負責,還可節省政府在營運階段需要支出的業務費及人事費等,對紓解政府的財政壓力有很大的貢獻,除此之外公共建設交給民間經營,因為營運成本由民間團體自付,對於提升營運績效有正面效益,同時藉由民間經營創意也可賦予閒置空間全新的生命,使人民可享受更好的服務品質,也可以避免政府可能經營效率不彰之浪費,落實人民為最大贏家之遠景。

       

      ", "日期時間": "2011-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32, "title": "颱風天運動中心是否開放?", "內容": "

      1.否,基於民眾安全,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臺北市政府宣佈臺北市停止上班上課時,各運動中心之各項設施設備即停止對外開放,課程也隨之暫停,民眾可利用網站及電話查詢。

      2.如欲查詢各運動中心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場館訊息/場館簡介中點選相關連結至各運動中心網站。

      ", "日期時間": "2011-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06, "title": "什麼是產銷履歷?", "內容": "

        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臺灣良好農業規範實施及驗證+履歷追溯體系。

        為了因應近年來層出不窮的農產品安全事件,以及落實永續農業的精神,目前在國際上被強調的農產品管制制度,主要有良好農業規範(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簡稱GAP)的實施及驗證,以及建立履歷追溯體系(Traceability,食品產銷所有流程可追溯、追蹤制度)兩種作法,前者旨在降低生產過程及產品之風險(包括食品安全、農業環境永續、從業人員健康等風險),後者目的除在賦予產銷流程中所有參與者明確責任,尚可作為一旦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快速釐清責任並及時從市場中移除問題產品,降低該等事件對消費者的危害,也避免因為消費者的不安造成符合規範的生產者蒙受損失。

        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所推動的自願性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即結合上述兩大國際農產品管制制度,同時採取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簡稱TGAP)的實施與驗證,以及建立履歷追溯體系。簡言之,購買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的產銷履歷農產品,不只可以從「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https://taft.moa.gov.tw/sp-resume-list-1.html?Today=Today)查詢到農民的生產紀錄,也代表驗證機構已經為您親赴農民的生產現場,去確認農民所記是否符合所做、所做是否符合規範,並針對產品行抽驗,而每一批產品的相關紀錄也在驗證機構的監控下,嚴格審視,一有問題就會馬上處置,因此可以有效降低履歷資料造假的風險,並且有效管控生產過程不傷害環境、產品不傷害人體。

      資料來源: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 (https://taft.moa.gov.tw/sp-resume-list-1.html?Today=Today)

      ", "日期時間": "2011-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07, "title": "產銷履歷對消費者的價值為何?", "內容": "

      一、提升產品的信賴度:可確保生產、加工、流通至餐桌的所有產銷過程是安全且透明化的。透過食品可追溯制度,可防止標示與資訊的誤認,有助於交易公平化,明確各階段相關事業之責任。

      二、降低食品風險之危害:發生無法預期的食品安全性等事故時,透過追溯已記錄的產銷流通過程,可迅速回收,並容易探索其原因,避免有問題的產品繼續在市場上流通。

      三、提昇產品生產及經營技術的效率:導入農品產銷履歷制度,生產者必須依照農產品標準作業規範TGAP,從事生產經營管理,將有利於農民進行合理化生產,提昇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能力,生產出標準化,規格化及安全優質的農產品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資料來源: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 (https://taft.moa.gov.tw/cp-1072-217-9eeb5-1.html)

      ", "日期時間": "2011-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09, "title": "CAS標章主管機關為何?", "內容": "

      農業部。

      ", "日期時間": "2011-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10, "title": "CAS優良農產品特點為何?", "內容": "

      1.原料以國產品為主。
      2.衛生安全符合要求。
      3.品質規格符合標準。
      4.包裝標示符合規定。

      ", "日期時間": "2011-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11, "title": "未依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驗證通過,擅自使用CAS標章者,中央主管機關如何處理?", "內容":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1條,未經驗證使用農產品標章可處新台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1-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12, "title": "工廠是否可將未通過驗證產品貼上CAS標章?", "內容": "不可以,其行為屬濫用標章。 ", "日期時間": "2011-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13, "title": "CAS標章認定編號意義如何?", "內容": "CAS標章認定編號共有六碼,前二碼為產品類別編號,第三、四碼為生產廠(場)編號,第五、六碼為產品編號。 ", "日期時間": "2011-04-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7, "title": "每度水排放二氧化碳約當量及計算公式", "內容": "

      本處113年每度水排放二氧化碳(CO2)約當量公式,算法有二: 


      算法一: 〔類別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kg)+類別2-輸入能源(kg)〕÷總配水量(度)

      ≒ 0.0513 kg二氧化碳(CO2) / 度

      算法二: 

      〔類別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kg)+類別2-輸入能源(kg)+類別3-運輸(kg)+類別4-組織使用產品(kg)+類別5-使用來自組織產品(kg)+類別6-其他來源(kg)〕÷ 總配水量(度)

      ≒ 0.09508 kg二氧化碳(CO2) / 度 


      備註:依氣候變遷因應法頒布規定及ISO14064-1盤查標準修正

      ", "日期時間": "2011-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70, "title": "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所謂「工商業」定義為何?", "內容": "依本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 (一)工業:指使用人力或動力機械,以物理、化學或其他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或製造成新產品;或產品大修、改型改造作業;或機械設備之專用零組件與其所屬設備主體之製造;或產業機械及設備之維護及安裝、組件之組裝。 (二)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方式經營之事業。基此,醫院、機關、學校、基金會、公益法人等非以營利、製造、加工為目的之單位團體,並非本自治條例規範對象。 ", "日期時間": "2011-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72, "title": "何謂白熾燈?為何要汰換白熾燈?", "內容": "(一)白熾燈為透過通電,利用電阻把鎢絲加熱至白熾,用來發光的燈。由於發電會產生大量熱能,夏天室內使用更增加冷氣耗用量,故全球先進國家皆推動汰換,以減緩地球暖化效應。
      (二)採用LED燈泡,較傳統白熾燈省電約88%以上,一般的白熾燈泡平均使用壽命約1,000小時,而LED約為10,000-30,000小時,發熱量LED約為白熾燈泡之1/3,且LED發光效率可達50-130流明/瓦,約為白熾燈2.5-10倍。", "日期時間": "2011-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73, "title": "為何要訂定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內容": "(一)為落實節約能源措施,本府推動節能分工,工商產業節能由本局負責。經本局歷年針對工商業廠房、營業及辦公場所調查及宣導節能減碳措施,調查發現主要耗能行為有營業場所冷氣外洩(浪費空調用電80%以上)、未控制室內空調適溫26~28℃(冷氣每提高1℃省電6%)、室內基礎照明,未採用高效率燈具(耗電60~75%)及騎樓白天開燈等耗能行為。
      (二)另本局97至107年委託專業機構至本市用電契約容量300kW以上之工商業,評估及輔導其營業或辦公場所之電力、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透過節能技術輔導提供改善措施並建立合宜之用能量及用能效率。執行本計畫發現不符合節能減碳之業者,因無強制改善之法律依據,業者改善意願不高。本府僅能進行勸導及輔導或於媒體公布,節能減碳成效難以彰顯;經查「能源管理法」係目前國內規範能源之專法,惟該法為全國性能源總體使用規範,針對一般工商用戶之節約能源作為及拒絕配合之業者迄未制定明確規範,為賦予本府執行工商業節能減碳、能源查核、輔導及管理等法源依據,本府有因地制宜,制定具強制力之節能減碳自治條例之必要,以強制業者配合改善。", "日期時間": "2011-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05, "title": "溫泉取用費之費率如何?該如何計算?", "內容": "一、溫泉取用費率依照「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除屬下列情形外,為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費量新臺幣九元
      (一)供溫泉地熱發電,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六元計算;但其水量可回注至含溫泉水之適當地層及地點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零點五元計算;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一元計算;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三元計算。
      (二)每日溫泉取用量低於二立方公尺且無需裝置計量設備者,溫泉取用費以每月新臺幣三百元計算。
      前項第一款供地熱發電後之尾水,移作其他用途之水量,應補足至每立方公尺溫泉取用量新臺幣九元。
      二、按計量設備是量測溫泉取用量之工具,可做為計徵溫泉取用費方式之一,依據「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溫泉取用費應依前一期溫泉全期取用量乘以徵收費率計徵。」取用量可由繳納義務人依規定提出計量紀錄,或由徵收機關訂定計算方式。", "日期時間": "2011-03-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3, "title": "有機農產品經營業者違規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規定,其處罰規定如何?", "內容": " 依法裁處該農產品經營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所販售之產品依「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4, "title": "在什麼樣情況下,主管機關會公布農產品經營業者的名稱、地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名稱?", "內容": "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農產品經營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請參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4條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5, "title": "農產品經營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派員進入其產品從事生產、加工、分裝、貯存及販賣之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或未依照規定將相關證明資料及紀錄提供主管機關之行為,依規定如何處罰?", "內容": "

      依法裁處該農產品經營業者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6, "title": "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農產加工品之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否申請複驗?", "內容": " 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15日內,繳納檢驗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1次為限。受理複驗機關應於7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者,不予複驗。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7, "title": "擅自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之名義,在農產品上標示者,依規定如何處罰?", "內容": "

      依法裁處該農產品經營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參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9條);另農產品未經我國驗證或進口審查合格,而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依法裁處農產品經營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1條)。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8, "title": "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未依規定驗證或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合格而任意標示有機中文字樣或相同意義的外國文字,或其他足使消費者誤認之內容,依規定如何處罰?", "內容": "

      依法裁處該農產品經營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所販售之產品依「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查驗及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6、17、25、31條及「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查驗及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第7點)。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99, "title": "消費者想要直接向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的農友購買有機農產品時,從哪裡可以找到有機農場的相關訊息?", "內容": "有關驗證通過之有機農場及其產品訊息,請上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站(網址是http://info.organic.org.tw/supergood/front/bin/home.phtml)查詢。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00, "title": "農產品經營業者或消費者,對於有機農產品的驗證管理、檢查與抽樣檢驗等項目有任何問題,可向哪些機構(單位)洽詢?", "內容": "

      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部分,可電話洽詢農糧署(049-2332380)及各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部分,可電話洽詢農業部(02-23812991,畜牧司)及各縣市政府農業主管單位。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601, "title": "消費者或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有機農產品有任何疑問時,可以向哪些單位詢問?", "內容": "

      有關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部分之相關疑問,可電話洽詢農糧署(049-2332380);有關有機畜產品及有機畜產加工品部分之相關疑問,可電話洽詢農業部畜牧司(02-23126998;02-23126988)。

      ", "日期時間": "2011-03-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784, "title": "木柵茶推中心營運項目?", "內容": "

      採團體導覽解說活動(需事先預約),包括中心簡介、鐵觀音茶製作導覽、水土保持園區解說及茶藝示範教學。

      聯絡電話:02-2234-0568

      ", "日期時間": "2011-03-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785, "title": "如何申請建國假日花市攤位?", "內容": "

      請您至建國假日花市網站http://www.fafa.org.tw點選「花主播」/「花市公告」/「花市推廣攤位申請表」下載申請書表。

      ", "日期時間": "2011-03-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795, "title": "詢問「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內容": "

      一、土地使用分區為本市「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請您至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EN005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頁面點選「書表下載」下載申請書表並向本市各區公所經建課申請。

      二、土地使用分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請您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站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EN005在「農業用地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頁面點選「書表下載」下載申請書表並向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申請。

      三、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8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11-03-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57, "title": "目前已通過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的加工、分裝及流通業者名冊等相關資訊,可在何處查詢?", "內容": "

      民眾可以從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https://epv.afa.gov.tw/Home/OrganicResult),查詢下載目前已通過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的加工、分裝及流通業者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11-03-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69, "title":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如果是存放在容器裡或是經過包裝,在上市販賣時,應該標示哪些內容?", "內容": "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應該標示「有機」或「有機轉型期」字樣)。二、原料名稱。(單一原料製成且與前款品名完全相同者,得免標示原料名稱)。

      三、農產品經營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但進口之有機農產品,應標示其進口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原產地(國)。

      五、驗證機構名稱。

      六、驗證證書字號。進口有機農產品者,應標示同意文件之字號。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8條)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0, "title": "農產加工品在沒有通過驗證之前,業者可不可以先在這些產品的原料名稱上,註明原料是「有機」或原料含有「有機」成分?", "內容": "

      農產加工品在沒有經過我國認證合格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合格,或是進口農產加工品還沒有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以前,業者是不可以在產品上自行標示任何「有機」的文字,當然也不可以在產品原料名稱上註明該產品含有「有機」成分。違反上述規定,是要受罰的(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6、17條)。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1, "title": "進口有機農產加工品的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時,可不可以用中文或外文,在該產品上註明產品原料含「有機」成分?", "內容": "

      有機原料含量低於百分之九十五的進口農產品,其品名及原料均不得以中文或外文標示為有機。(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7條、「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第6條)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2, "title": "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如果是存放在容器裡或經過包裝,該產品的「原產地」應該如何標示?", "內容": "

      存放在容器裡或是經過包裝的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有關產品「原產地」,應該按照以下規定標示:

      一、依照進口貨物原產地的認定標準,標示「原產國」。
      二、「原產地」應該標示在該項產品的包裝或容器正面,中間偏下方的明顯位置。
      (請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3條)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3, "title": "進口農產品在海關報驗通關時,依規定要有完整中文標示,但進口有機農產品通關後,才能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並取得核准字號,如此,進口有機農產品就必須重貼中文標示再上市販賣,將造成產品成本的增加。上述問題有沒有解決辦法?", "內容": "

      相關申請事宜請洽農業部農糧署辦理(03-3322150)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4, "title": "「有機農業促進法」的規範對象,是否只限於市售貨架上的國產、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以宅配或網路直銷等方式販賣的國產、進口有機農產品,是否也受該法的規範?", "內容": "

      凡是透過市面上任何通路販賣,且標示有機的農產品,不論業者是以何種方式將產品送達消費者,均屬於「有機農業促進法」的規範對象,一旦違反規定即依法查處。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5, "title": "市面上以散裝方式販賣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該如何標示?", "內容": "

      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農產品經營業者,在販賣散裝的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時,應該在陳列販賣處以告示牌標示品名及原產地,並且在明顯的地方展示該項有機農產品的驗證證書或同意文件影本。同時,有關原產地的標示,字體的長度及寬度都不得小於3公分。(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9條、「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第4條)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7, "title": "關於有機農產品的相關規定,除未依規定驗證或審查的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不可以在產品上標示「有機」字樣以外,如果在產品標籤上註明「生機」字樣,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內容": "

      宣稱「有機」之農產品皆必須經過驗證機構驗證;至於宣稱「生機」等農產品非有機農業促進法管理範疇,與一般農產品之管理無異。(依據農糧署108年12月13日農糧資字第1081027684號首長信箱回覆)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8, "title": "進口農產品未經主管機關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業者自行在產品上標貼外國文字「ORGANIC」、「ORGANIC FARMING」或「AGRIKULTURA ORGANIKA」等標示與標章,是否違反規定?", "內容": "

      農產品經營業者在有機農產(加工)品,未依規定取得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就自行標示有機等本國或外國文字,或有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式,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除非是依法審查通過的進口有機產品,否則上述相關標示及標章,均不得使用(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7條第1項)。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79, "title": "農產品經營業者,包括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零售販賣業者,假如業者在其營利事業名稱或品牌名稱上標示「有機」字樣,是否違反規定?", "內容": "

      一、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自本法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法人、商號、農場、非法人團體、畜牧場等非自然人之農產品經營者,不得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但其販賣之農產品均經驗證合格者,或均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上述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80, "title": "國內市售之有機米產品,其在標示上有何規範?", "內容": "

      無論國產或進口之市售食米產品,均應依據「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之規定標示。但以有機名義販售之食米,除應按上開「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之規定標示外,有關其有機內容的標示,仍應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之規定辦理。(請參考「糧食管理法」第14、15條、「糧食標示辦法」及「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8條)

      ", "日期時間": "2011-03-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51, "title": "國內生產的有機農產品如已通過外國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驗證,是不是就可以直接用有機名義在國內販售?", "內容": "

      國產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應經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的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相關規定驗證合格後,才能在國內以有機名義販售。

      ", "日期時間": "2011-03-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53, "title": "販賣業者(例如:有機商店及其他物流業者)想要販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是否要經過驗證合格?", "內容": "

      販賣業者可以直接販賣經驗證合格的原裝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但是販賣業者在進行交易、流通的過程中,如果實質改變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的原包裝或原標示,以致影響該項農產品的完整性時(例如:大包裝黃豆分裝為小包裝黃豆,或更改外包裝袋上之標示),即應依照「有機農業促進法」相關規定,向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加工、分裝、流通過程的驗證,經驗證合格後,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該等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

      更多販賣有機農產品相關資訊,請參考農糧署「輔導販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操作指南」(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262&article_id=29329)

      ", "日期時間": "2011-03-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55, "title": "進口農產品如果已經通過外國驗證機構的驗證,是不是可以直接在國內上市販賣?", "內容": "

        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必須經過農業部公告的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並且在上市前經農業部審查合格,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而且在上市前,要先向農業部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得到同意文件之後,才可以用有機名義販賣。民眾必須注意的是,上述進口農產品如果在國內再經過分裝、加工、流通過程之後,才正式上市販售者,依照規定必須先向國內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加工、分裝、流通過程的驗證,驗證通過以後,這些產品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請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

      ", "日期時間": "2011-03-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59, "title": "從經過農業部公告之的國家進口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如果想在國內以有機名義販賣,一定要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嗎?", "內容": "

      依照規定,進口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如果要在國內以有機名義販賣,必須先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經審查合格取得同意文件後,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違反規定的將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參考「進口有機農產品審查管理辦法」及「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7條)

      ", "日期時間": "2011-03-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61, "title": "有機農產品如果同時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及產銷履歷有機作物驗證,該農產品如何標示農產品標章?", "內容": "有機農產品同時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以及產銷履歷有機作物驗證時,應分別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及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此外,如果該項有機農產品及產銷履歷有機作物的驗證,是由不同驗證機構分別辦理的,該產品應分別標示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 ", "日期時間": "2011-03-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62, "title": "農產品經營業者以有機名義販賣的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沒有驗證合格之前,就擅自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或主管機關下令其產品停止使用、禁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卻仍舊繼續使用,如此業者會受到何種處罰?", "內容": "

      農產品經營業者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依法可以裁處業者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於該業者所販售的產品,依則依照查獲違反規定的情形,按「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檢查及抽樣檢驗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請參考「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6條及「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查驗及結果處置作業要點」第3、4、7、10點)

      ", "日期時間": "2011-03-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63, "title": "如何辨識國產或進口的有機農產品、有機農產加工品?", "內容": "國產之有機農產品依規定標示驗證證書字號,進口之有機農產品須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及原產地等資訊。 ", "日期時間": "2011-03-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49, "title": "專用垃圾袋是否可採零售?", "內容": "

      一、環保局專用垃圾袋係作為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垃圾費徵收之計費工具,採每公升0.36元計算,以5公升袋子(每包售價36元)為例,平均每個袋子為1.8元,因有小數點無法除盡,因此環保局專用垃圾袋之出貨方式,皆以包為單位,無法拆封零賣。

      二、另考量大型號專用垃圾袋之包裝單價較高,對於部分民眾來說卻是不小負擔,為體恤及便民,環保局已自97年起將120公升專用垃圾袋由10個為一包改為5個為一包。

      三、同時,為鼓勵民眾減少購物用塑膠袋之使用,本局107年1月1日推出小、中、大型環保兩用袋,可作為購物袋及專用垃圾袋使用。

       

      ", "日期時間": "2011-03-09T15:2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0, "title": "請問電器承裝業分為幾等?應具備那些資格?", "內容": "

      電器承裝業分甲專、甲、乙、丙三級,其設立登記應具備資格及承裝工程範圍如下:

      一、甲專級: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從業人員資格:

        1. 具下列資格者10名(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 類技術士。
        2. 具下列資格者20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配電線路裝修或配電電纜裝修職類技術士。

      (三)具有符合下列規格之設備:

        1.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三輛。
        2. 昇空在三十六英呎以上之框式高空作業車四輛。

      二、甲級:
      (一)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從業人員資格:

        1. 具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 具下列資格者3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三)承裝工程範圍: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三、乙級: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從業人員:

        1. 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或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或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2. 具有下列資格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三)承裝範圍: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四、丙級:

      (一)資本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從業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以上者1名(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電電纜裝修、變壓器裝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三)承裝工程範圍: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 "日期時間": "2011-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7, "title": "請問哪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低壓用電場所應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檢驗維護業,維護用電安全?", "內容": "

      低壓(600伏特以下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之用電場所及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下: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指壓按摩場    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酒店、保齡球館、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體育館、健身休閒中心、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公共浴室、育樂中心、旅館、有寢室客房之招待所、市場、超級市場、百貨商場、零售商店五、餐廳、咖啡廳、茶室、速食店、博物館、美術館、資料館、陳列館、展覽場、水族館、圖書館、寺廟、廟宇、教會、集會堂、殯儀館、醫院、診所、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產後護理機構、感化院九、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行政機關、證券交易場所、幼稚園、學校、補習班、訓練班、車站、航空站、加油站、修車場、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 "日期時間": "2011-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8, "title": "請問擔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為何?", "內容": "一、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乙種電匠考驗合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或變電設備裝修職類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或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甲種電匠考驗合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或變電設備裝修職類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具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三、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一)具有電機技師資格。
        (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變壓器裝修職類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等。
      ", "日期時間": "2011-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47, "title": "臺北市是否有辦理綠化教育課程,教導市民如何栽種及照顧植栽?", "內容": "

      局每年於3-11月,辦理市民綠化講座課程,105年度起,配合臺北市田園城市政策,加入都市農耕相關課程,提供超過100堂結合農業、園藝及綠化之課程,每月不同主題,讓喜歡都市農耕、園藝及綠化的民眾,接受多元的學習資訊。歡迎市民朋友至綠化教室網站網站連結了解最新課程內容與報名訊息,也可以電洽綠化講座報名專線(02)27318214陳小姐。

      ", "日期時間": "2011-03-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44, "title": "欲至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山水綠生態公園或內湖復育園區拍攝影片或辦活動等,要如何辦理?", "內容": "

      若公司行號團體需使用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或山水綠生態公園場地拍攝影片或辦活動等,請於二週前先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搜尋廢棄物處理場申請拍攝、活動,並填寫申請書、切結書,註明申請期間、內容及提供腳本或流程,點選「立即線上申辦」,依程序完成申請作業。


      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151號(由木柵路5段43巷口轉入至園區約1.6公里)電話:(02)2651-1434轉127


      山水綠生態公園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電話(02)2651-1434轉126

       

      內湖復育園區公園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潭美街587號 電話(02)2651-1434轉115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址:https://service.taipei/





       

      ", "日期時間": "2011-03-08T16: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31, "title": "「有機農產品」怎麼買?", "內容": "

      1.認明驗證標章與標示:在超級市場、有機專賣店或共同購買中心的賣場購買有機農產品時,應仔細留意陳列產品包裝袋上是否有標示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字號,或張貼驗證機構所核發之證明標章,以及包裝袋上是否明確標示經營業者資料(名稱、地址、電話)及驗證機構之相關資料等。

      2.資料查證與查詢:消費者可上網至「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 的「網路市場」查詢,該單元提供農業部目前計畫輔導之各驗證團體其驗證合格農場之名單,可供對照。另外消費者亦可依據有機農產品包裝袋上註明之驗證機構及生產者資料,以電話查詢是否屬實。

      3.現場參觀:消費者亦可與有機農場聯絡,直接到農場參觀,實地觀察農場內外生態。另藉由訪談農民,除瞭解其生產理念外,並可請農民提供農場水源檢驗資料、有機資材製作或來源資訊、農場耕作計畫或紀錄及產品之農藥殘留檢驗報告等供作參考。

      ", "日期時間": "2011-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35, "title": "「有機農產品」為什麼要經過驗證?", "內容": "由於有機農產品無法僅憑外觀或藉由分析其化學成分加以確認,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完整驗證體系,以規範生產者之栽培管理及製作者之加工分裝,並確保消費者之購買權益。 ", "日期時間": "2011-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38, "title": "如何辨識有機農產品驗證標章真偽?", "內容": "

      目前農業部已認證「財團法人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MOA)」、「臺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TOPA)」、「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TOAF)」、「中華有機農業協會(COAA)」 及「台灣寶島有機農業發展協會(FOA)」等22家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至於詳細驗證機構名冊, 消費者可上網至「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的"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一覽表"(https://www.a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546&article_id=22184)或「有機農業全球資訊網」的"有機驗證機構與標章一覽表"(https://info.organic.org.tw/6003/)查詢。

      倘消費者認為購買之有機農產品所黏貼證明標章有仿冒情事,可洽上揭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予以協助辨認。

      ", "日期時間": "2011-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39, "title": "我國對於有機農產品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內容": "

      我國關於有機農產品的管理,主要是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民眾如果想要瞭解這些規定的內容,可以在農糧署全球資訊網站查詢(網址是http://www.afa.gov.tw;位置在首頁/有機農業/有機農業相關法規,依序查詢)。

      ", "日期時間": "2011-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42, "title": "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如果要以有機名義販賣,應如何辦理?", "內容": "

      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時,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產的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等過程,都必須符合農業部訂定的有機規範,並且經過驗證機構之驗證合格,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二、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則必須經過農業部公告的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驗證機構驗證,並且在上市前經農業部審查通過(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 "日期時間": "2011-03-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31, "title": "為何要徵收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為何?", "內容": "

      一、 由於溫泉本質屬水之一種,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及促進公共資源之有效利用,溫泉法始訂有徵收溫泉取用費之規定。
      二、 溫泉法第11條規定溫泉取用費之徵收對象為「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並非「溫泉使用事業」;換言之,要繳納溫泉取用費給政府的「溫泉業者」,只限於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


      ", "日期時間": "2011-03-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22, "title": "如何到內湖白石湖草莓園?", "內容": "

      1. 在臺北捷運「內湖站」,由1號出口步行至內湖路二段460號旁土地公廟(即「碧湖國小」公車站),搭乘「小2」公車至「碧山巖」站下車。

      2. 搭乘公車至「湖光市場」站下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分院旁轉搭「小2」公車至「碧山巖」站下車。

      3. 自行開車:

      由內湖路三段轉碧山路,駛至碧山巖開漳聖王廟入口前方停車場,再以步行方式從白石湖吊橋往同心池方向前行,沿路均有草莓園。

      ", "日期時間": "201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23, "title": "如何到內湖大湖社區草莓園?", "內容": "

      1. 臺北捷運「昆陽站」四號出口處或內湖「湖光市場」站搭「小3」公車,往老爺山莊方向,於「大坵田土地公廟」下車。

      2. 自行開車:

      ◆從大直方向:走文德路,接成功路四段,轉大湖山莊街接大湖街即可到達。

      ◆從民權隧道方向:民權東路六段接成功路五段,轉大湖山莊街,接大湖街即可到達。

      ◆從國道一號方向:走國道一號下內湖交流道,沿成功路二段、成功路三段接成功路四段,轉大湖山莊街,接大湖街即可到達。

      ", "日期時間": "201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25, "title": "內湖草莓產季及開放時間", "內容": "

      每年12月到5月初,最大產量於每年3月中下旬左右。

      草莓園開放時間為上午9點到下午5點 (建議先電話預約)。

      ", "日期時間": "2011-03-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19, "title": "結婚登記是否可於網路上登記?若可以,需準備哪些文件?", "內容": "

      一、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第4條:「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及內政部公告,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故依照現行法令,結婚登記不能於網路上登記,須由雙方當事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辦理結婚登記應攜帶之文件如下(皆為正本):

      (一)雙方之戶口名簿

      (二)雙方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三)結婚書約(需有二位年滿18歲以上證人簽名)

      (四)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11-02-22T11:1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16, "title": "兒童醫療補助資格是否有使用年限?需要每年更換嗎?", "內容": "

      1.依據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實施要點規定,有關補助對象年齡規定如下:

      a.第一類兒童:一般兒童補助至6歲以下。

      b.第二類兒童:未滿2歲極低體重早產兒、低收入戶或社會局特殊個案補助至6歲以下,若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兒童依據衛生署公告年限為準,最多可補助至12歲以下。

      c.第三類兒童:第三胎(含)以上補助至6歲以下。

      2.臺北市兒童醫療補助資格不需每年更換,可使用至核發年限到期為止,惟戶籍經遷出北市相關補助資格即自動失效,另第二類兒童如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個案等,因其證明需逐年核定,所以每年需依據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補助資格。

      ", "日期時間": "2011-02-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12, "title": "騎樓及人行道可以停車嗎?執法標準是什麼?",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人行道之外,均禁止停車。

      二、目前本市騎樓及人行道執法標準為:

      (一)已設置禁停牌面之騎樓及人行道:加強取締;如違規事實明確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據以執法。

      (二)未設置禁停牌面之「騎樓」:原則不主動舉發;如違規事實明確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據以執法。

      (三)未設置禁停牌面之「人行道」:原則不主動舉發;參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深夜時段(0至6時)、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為原則。

      (四)依本市「臺北市人行道執法取締基準」第6項辦理,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11-02-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人行道執法取締基準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file/31820/4904512/6523edb4-59e8-483a-8c74-d8b9aade1d58.pdf" } ] }, { "DataSN": 4904496, "title": "地契證明是否跟土地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狀相同?", "內容": "一般民間俗稱之「地契證明」多指房地買賣雙方所簽訂之契約,亦有誤指為「權利書狀」,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完成後,始會發給權利人享有土地權利之憑證,即為「權利書狀」。現行權利書狀分為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3種。", "日期時間": "2011-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94, "title": "台灣自來水公司專線1910跟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服務的地方有何不同?", "內容":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設立客服專線02-87335678,並結合市府1999市民當家熱線,全年無休24小時由專人線上接聽,提供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抱怨及追蹤處理情形,並調查客戶滿意度;同時提供報修漏水、無水服務、水費查詢、補發水單及販售零售水等服務,用戶一通電話服務到底。

      本處供水區域為臺北市全部、新北市新店、永和、中和部分、三重部分及汐止區7個里(橫科、宜興、忠山、北山、東勢、環河、福山)等大臺北地區。轄區以外則為台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服務專線1910。

      ", "日期時間": "2011-01-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92, "title": "家中自來水出現藥(異)味之【原因】及改善對策:", "內容": "

      藥(異)味原因實物影片連結

      一、【用戶內線使用新塑膠管材】因新管材質不佳或施工工法不當管線接著劑溶出與自來水中消毒劑(餘氯)作用,而產生異味。
      避免方法:
      (一)管材材質需符合CNS規範,產品分類使用代碼為「W」是自來水導管;施作時使用接著劑(俗稱水管膠或塑膠油),須避免過量被擠入管內(每平方公分0.1~0.2公克),晾乾約10~15秒始接管,於20分鐘後始可通水,完工後需充分排水。
      (二)新管材使用初期可能會有異味產生,特別是清晨或長時間未使用後,味道較為明顯。建議使用前,先排除管內滯留水(可供洗滌用)後再供飲用,水中異味現象應可獲改善。
      (三)【水龍頭加裝新塑膠軟管】初期用水僅供洗滌,無異味後再供飲用。
      二、【沉水式抽水機老舊漏油】改善方法:定期檢修抽水機。
      三、【蓄水池周遭因油漆施工或環境消毒且通風不良其氣味溶入水中】改善方法:加強通風改善後,排放有異味之自來水,重新進水。
      四、【飲水機、保溫熱水瓶蒸氣口邊緣塑膠墊圈老化】改善方法:更換墊圈及盛水勿超出最高水位,或每次押按取水時將初始出水排掉。
      五、【自來水滯留】改善方法:清晨水龍頭初始用水若有異味,只要排除初始滯留水,即可將異味消除。

       

      ", "日期時間": "2011-0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93, "title": "清洗水池水塔所需漂白水(次氯酸鈉)溶液配製說明", "內容": "

      清洗水池水塔採正確的消毒方法,才能有效地達到消毒之目的,水池水塔以自來水洗淨後,再以高濃度之氯溶液(餘氯50~100ppm)進行刷洗消毒,再以自來水洗淨排除,即可達良好之消毒效果。

      清洗水池水塔所需漂白水(次氯酸鈉)溶液配製比例

      \t \t\t \t\t\t \t\t\t \t\t\t \t\t \t \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
      溶液體積含氯濃度ppm(mg/L)市售漂白水(6%)添加量
      10公升(約1水桶)50 ppm7.5~8 ml(約半瓶蓋)
      10公升100 ppm15~16ml(約1瓶蓋)
      ", "日期時間": "2011-0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90, "title": "「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有何條件限制?", "內容": "

      依溫泉法第5條規定,申請簡易溫泉開發許可其申請條件如下:
      1.需為既有溫泉使用者(溫泉法施行前)。
      2.溫泉使用量未達一定規模者(70CMD以下)。
      3.無地質災害之虞者(非位於活動斷層、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或嚴重地層下陷之地區)。

      ", "日期時間": "2011-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80, "title": "親人過世時,誰是繼承人?", "內容": "

      一、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則依同法第1144條定之。
       

      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者,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1-01-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8, "title": "禁限建>當新建建物因捷運隧道結構之禁建範圍而需退縮一公尺時,對新建建物之容積率是否有對應之補償機制?", "內容": "

      捷運潛盾隧道主要皆依現有之道路或公地下方佈設,惟部分路段因現行轉彎才穿越建物下方,為避免影響建物爾後之改建,於捷運線形可容許之範圍內,皆將穿越建物下方之隧道線形降至最低。
      另捷運隧道結構一公尺之禁建範圍影響所及僅建物之地下興建深度,對建物之地上開發規模並無影響,且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新建建物之開發規模係依基地面積乘以相對得施築之整體容積率而得,該容積係包括地下及地上施築之樓層數樓地板面積之總和,換言之,新建建物之地下興建容積如受限制影響,其地上開發之容積可相對提高,因此對地主之權益影響有限,另本局於後續路網規劃時,於穿越民房之地段,儘可能將捷運隧道之高程降低至系統可接受之範圍,以增加建物地下室可開挖之深度。(土建處)

      ", "日期時間": "2011-0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5, "title": "禁限建>依限建規定,建物新建或改建須經建管單位及捷運局共同審查,是否會增加取得建照之時程或無法取得建照之情形?", "內容": "

      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規定,限建範圍內所實施之會審機制,主要係避免限建範圍內新建或改建之建物施作時造成捷運設施之損壞,故要求申請者於規劃設計階段即能將對捷運設施之安全評估納入考量。因捷運局係利用建管機關審查期間同時進行會審,故不會增加取得建照之時程,且只要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規定提送審查文件,至目前為止,未有因送捷運局會審而有無法取得建照之情事。(土建處)

       

      ", "日期時間": "2011-0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08, "title": "約定「轉帳納稅」於金融機構扣款後是否會有繳納證明?", "內容": "

      轉帳扣款成功後,如需繳納證明,請向稅捐處申請核發,或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 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及下載以電子方式傳送繳納證明。

       

      ", "日期時間": "2011-0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1, "title": "請問臺北市的電動機車充電站位置?", "內容": "

      民眾欲查詢本市電動機車充電站位置可至環保局網站「線上查詢」之「環保服務機構查詢」。

       

      ", "日期時間": "2011-01-10T15: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電動機車充電站一覽表", "URL": "https://www.dep.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3AD0A18BDF88DBA&sms=681D5135BC8676BE&s=8329B94CBF3BF68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8, "title":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情形?", "內容": "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略以: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據此,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之規定,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

       

      ", "日期時間": "2011-01-01T00:0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1, "title": "臺北服飾文化館(西園二九)營業時間?是否須收取門票?聯絡電話?交通資訊?", "內容": "

      一、開放時間:週一~週五 09:30~17:30。

      二、票價規範:免費開放參觀。

      三、聯絡電話:02-2336-7599。
      四、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二段9號。

      五、交通資訊:
      〈公車〉「西園29服飾基地」,38區/234/265/265區/651/673/705/藍28。
      〈捷運〉捷運板南線龍山寺站2號出口,步行8分鐘。

       

      ", "日期時間": "2011-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55, "title": "申請人臨櫃辦理過戶,只須檢視身分證明文件或須留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內容": "用戶臨櫃申請過戶只需檢視身分證明文件,可免留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日期時間": "2011-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56, "title": "代辦人於過戶申請書上註明身分證字號,臨櫃或傳真辦理時是否仍須將身分證影本黏貼於申請書上?", "內容": "臨櫃委託申請時,須查核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與填具之代辦人資料是否符合,並以無紙化系統掃描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傳真申請,原則上無代辦之問題,如確實為委託申請,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日期時間": "2011-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457, "title": "組織過戶,負責人蓋章就好或仍須將身分證明文件黏貼於申請書上?", "內容": "受理組織過戶時:
      1.過戶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需蓋妥組織大小章。
      2.如為營利事業用戶上網查核證件資料,非營業事業用戶檢附設立登件文件。
      3.查核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並黏貼於申請書上(無需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 "日期時間": "2011-01-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6, "title": "如何申請過戶(名義變更)﹖", "內容": "

      (一)應備證件:

      1. 各項服務異動申請書(含審閱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2. 水費單據。
      3. 過戶為自然人者: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MOICA(自然人憑證)。
      4. 過戶為組織者:

       

      (1)辦理商工登記:由本處至主管機關網站查核相關登記資料無誤後受理;網路申辦可使用MOEACA(工商憑證)。

       

      (2)未辦理商工登記之其他法人或組織: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資料;網路申辦可使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資料非設於用水地址者,應提供用水佐證資料。
      2. 委託申辦過戶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需填具委託欄位資料及檢附代辦人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建物整批過戶:請檢附建物申請整批過戶申請書,經各住戶同意後,免附各住戶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辦手續:

      1. 請攜帶所需文件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辦理(可跨區申辦),或檢附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傳真或郵寄辦理。
      2. 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本處網站/線上申辦/過戶申請/網路申辦,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三)備註:

      1. 用戶申請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同意,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如有違反本處營業章程經執行停水者,不得申請過戶。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得單獨申請,但前用戶於6個月內提出異議時,本處得取消後用戶之變更,變更後取消前已發生之欠費,後用戶應予清繳。後用戶不願依前2項方式辦理者,得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 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 過戶為組織者,請蓋妥組織及負責人印章 ) 。
      3. 電話過戶僅受理用水種別為A(一般戶)、I(營業戶),且需過戶為A之一般用戶,請先備妥近期水單並至本處網站詳閱「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1小時;網路申請方式1天。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06, "title": "復水時應繳付那些費用?", "內容": "
      1. 欠費停水處分,復水時須繳付: 舊欠各費、復水費及臨時計費(停水2年以下,應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停水期間二分之一基本費)。
      2. 違章用水停水處分,復水時須繳付: 水費追償金、復水費。
      3. 中止或停水逾二年未復用者,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4. 復水現場如表位不全或給水管線老舊,以致無法供水時,用戶須依現場實際狀況,自行負擔相關費用後復水。
      5. 下午4時以後如需當日或要求非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完成復水作業時,均視為「緊急復水」。

       

      復水收費標準 

       

      口徑(毫米)

      13

      20

      25

      40

      50

      75

      100

      150

      200

      250

      復水費(元)

      460

      650

      650

      650

      3,000

      3,900

      5,000

      9,600

      15,680

      21,280

       

      「緊急復水費」按各口徑復水費加50%計收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6, "title": "如何申請水費繳納明細?", "內容": "

      一、您可至本處網站水費查詢專區輸入水號,即可查詢最近12期之水費資料及繳費狀況,或是登入「您的水管家」查詢歷史繳費紀錄。

      二、如需查詢12期前之繳費資訊,或申請繳納明細,請參考以下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辦:

                 請至台北服務通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辦理,需使用自然人憑證驗證,並上傳申請人身分證及實際用水證明,如:近期水費單、租賃契約或建物所有權狀等。

      (二)臨櫃申辦:

         1.應備證件:
            (1)水費繳納明細申請書。
            (2)水費單據或實際用水證明,如租賃契約或建物所有權狀等。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2.申辦手續:
             請攜帶最近一期水費單據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辦理(可跨區申辦)。
      三)郵寄、傳真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請蓋妥印章或簽名,如不克臨櫃領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四)電話申辦: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臨櫃查驗相關證件及取件,或採郵寄至用水地址,  如指定寄送地址,應以傳真、郵寄等方式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五)費用:
                  自105年9月1日起,申請中、 英文版水費繳納明細(105年以前為繳納證明),若一次申辦多期或多戶(張),每筆水號臨櫃取件10元、非臨櫃郵寄送達18元。(依臺北市政府105年7月27日府授水業字第10531591600號函,奉核修訂「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項服務費收費標準表」辦理。)
       (六)備註:
      1.非本人申請水費繳納明細,除繳驗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尚須填具授權書 ,檢附授權人身分證影本,並由授權人簽名或蓋章。
      2.若用戶一次申辦多戶(張)水費繳納明細者,處理時限得酌予延長:
      (1)一般案件 1 小時。
      (2)大宗申請案件:30 件以內處理時限 1 天;超過 30 件處理時限專案簽辦。

      (3)網路申請方式需4天。

      3.繳納明細表僅提供水栓用水及水費繳納明細紀錄,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8, "title":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如何計算?哪些人要繳交?", "內容": "
      1. 依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費率:家用及公共給水每立方公尺0.5元
      計算方式實例:
      (1) 一般用戶:單月總用水度數為26度,則當月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用水度數 * 費率
      = 26 * 0.5 = 13 元
      (2)水費優待或工程用水(含零售水)戶:比照一般用戶用水費計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1. 本處經主管機關劃定公布之水質水量保護區為「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用戶之用水來源係取自該保護區者,均為附徵回饋費之繳費人。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4, "title": "如何申請水表檢驗?", "內容": "
      (ㄧ)申辦方式:
      用戶認為所裝水表失效或不準確時,得申請檢驗。請填妥申請書連同鑑定費向度量衡鑑定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依鑑定機關函知本處及用戶會同拆驗水表日期,配合辦理各項事宜。
       

      (二)「水量計鑑定費」由用戶預繳,「水表勘拆費」由本處預墊,收費標準如下表。


      (三)水表檢驗結果:

      1. 合於標準者:用戶應負擔「水表勘拆費」(併入下期水費收取或臨櫃繳交 )及「水量計鑑定費」。
      2. 不合標準者:如屬快轉,照快轉比率核減水費,核減自水費突增之月份起算;如屬慢轉,不予追計,且「水表勘拆費」由本處自行吸收並負擔用戶已繳之「水量計鑑定費」(併入下期水費中扺還或臨櫃退款)。

      ※水表勘拆費及水量計鑑定費收費標準:

      口徑水表勘拆費水量計鑑定費(NT$)合計(NT$)
      (毫米)(NT$)直線葉輪型軸流葉輪型
      渦流型
      直線葉輪型軸流葉輪型
      渦流型
      13930130013001300223022302230
      2097022702270
      2270
      251000
      2300
      2300
      2300
      40
      1110
      2410
      2410
      2410
      50
      4200
      2800
      2800
      2800
      7000
      7000
      7000
      75
      4340
      7140
      7140
      7140
      100
      4810
      7610
      7610
      7610
      150
      5990
      12000
      12000
      8790
      17990
      17990
      200
      7580
      15000
      22580
      19580
      19580
      250
      9000
      15000
      24000
      21000
      24000
      300
      10980
      15000
      25980
      25980
      25980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90, "title": "什麼是竊水?如何檢舉?", "內容": "什麼是竊水?
        \t
      1. 未經本處許可,在本處自來水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2. \t
      3. 繞越所裝水表私接水管者。
      4. \t
      5. 毀損或改變水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水表失效或不準確者。
      6. \t
      7. 未經本處許可,擅自開啟公用救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刑事:依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竊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民事:依自來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追償竊水者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水費。

      如何檢舉?
        \t
      1. 民眾發現竊水,請向本處客服中心02-87335678檢舉。本處對檢舉人之姓名、住址絕對負責保密。
      2. \t
      3. 民眾檢舉案件一經查獲,於追償水費收入後,按追償水費20%發給檢舉人獎金,每案獎金最高10萬元。
      4. \t
      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檢舉竊水請向各營業分處抄表股檢舉,並不適用前項獎金發給規定。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03, "title": "民眾住家水表遺失、遭竊或毀損該如何處理?", "內容": "

      1.依本處營業章程: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由本處提供,用戶應妥善保管。除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外,水表及其附屬傳輸設備如有毀損或遺失,用戶應按本處所訂帳面價值給付本處。

       

      2.申請程序:請於營業時間至轄區分處櫃台辦理賠表事宜。

      ※賠償金額係按水表取得成本及折舊率計算。

       

      [註]如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可免賠表,但仍需提出申請。 水表因遭竊而遺失,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警局報案單),向所轄營業分處申請並填寫「用戶免賠表或其附屬傳輸設備申請書」,經簽報核可後,始可免除賠償責任。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68, "title": "一般建築物如何申請接水(自來水及水表申請)?應備文件?", "內容": "
      (一)應備文件:
      1. 用戶給水申請書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委託代辦者需再檢附填妥之用戶給水申請委託代辦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2. 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建物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者須繳驗)。
      3.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檢驗合格紀錄表。
      4. 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設計圖。
      5. 通過他人土地同意書(管線等用水設備埋設經過私有土地者需檢附)。
      6. 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
      7. 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8. 申請接水之建物位於臺北市,得以電腦查詢建物資料替代,免附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申請接水之建物位於新北市,目前尚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須檢附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供查驗。
      (二)申辦手續: 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轄區營業分處工程股辦理。
       
      (三)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台北服務通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四)備註:一般申請包含郵寄、親自及委託申辦方式,處理時限均自本處收件起算;郵寄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網路、郵寄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臨櫃繳驗相關應備證件。
       

      ※ 一般申請方式處理期限:當天掛表:小件5天、中件8天、大件11天、專 案:個案簽辦(口徑超過75毫米或超過50只水表者應專案簽報辦理。)。

      ※ 網路申請方式處理期限:當天掛表:小件6天、中件9天、大件11天、專 案:個案簽辦(口徑超過75毫米或超過50只水表者應專案簽報辦理。)。

      ※ 處理時間不包含申請路證和配合裝表事項。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1, "title": "如何申請恢復用水?", "內容": "
      1. 電話申辦或E-mail:
      請先來電或E-mail向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查詢應繳總金額,再以劃撥或電匯方式繳費後,將劃撥單(電匯單)註明申請人姓名、電話、水號及申辦項目傳真至客服中心或營業分處,並於當日來電確認,以便派員儘速辦理。
      1. 現場申辦:
      請攜帶印章(或簽名)、水費單據到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申請,並繳清各項欠費、復水費及臨時計費。(可跨區辦理)
      1. 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台北服務通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1. 備註:
      (1)申請人須繳清欠費、復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中止或欠費停水逾2年未復用者,用戶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復水時如因現場狀況、給水管線或用水設備等屬用戶之因素,致本處無法供水,請用戶自行改善或向本處申請外線改接並繳付相關費用後再行復水。
      (3)建築物拆除重建者,應重新申請接水。
      (4)郵寄、傳真申請書請蓋妥印章或簽名;郵寄、傳真及電話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1天,網路申請方式5天。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2, "title": "如何申請中止用水﹖", "內容": "

      (一)申請條件:

      用戶如不需用水時,得於繳清水費、臨時計費及各項費用後申辦中止,中止用水期間免計基本費,申請復水時,按用水設備口徑繳納復水費及應繳各項費用;中止逾2年未復用者,如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二)申辦手續:

      請攜帶最近一期水費單據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辦理(可跨區申辦),並請自行抄計水表指針,或依前2次用水量之平均度數作為用水度數,以利結算。惟注意,如度數與現場指針不符,本處將追收差額。

      (三)網路線上申辦:

      請直接至台北服務通或本處網站,依據申辦網頁內容填具資料。

      (四)備註:

      1. 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時,如致生糾紛,本處得受理實際用水人復水申請。
      2. 本處受理中止用水後如可歸責用戶原因(如水泥固封、埋沒等),無法完成拆表者將通知用戶中止用水無效,已收取臨時計費可抵繳下期水費。
      3. 處理時限不包括拆表時間。
      4. 網路申辦屬預約(填報)申請,申請人須查驗相關應備證件並繳清欠費。
      5. 郵寄、傳真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請蓋妥印章或簽名。
      6. 網路申辦自然人可選擇使用電子簽章。

      ※處理期限:一般申請方式需1小時,網路申請方式需4天。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5, "title": "空屋不用水,可否辦理廢止?", "內容": "
        \t
      1. 空屋,日後仍須用水,不宜申請廢止,可申請中止用水,中止用水期間免繳基本費(惟中止逾2年未復用者,再申請用水時,應核計費用並另訂用水服務契約)。
      2. \t
      3. 如房屋拆除不用水,請至轄區營業分處工程股申請廢止。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87, "title": "民眾是否可將家中的自來水表自行遷移他處?", "內容": "

      依本處營業章程第18條規定:
      水表裝置位置及適用口徑由用戶依本處之表位設置原則及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設計,並經本處審定。
      前項情形如因環境或用水情況改變,本處認有必要時,得遷移或變更之,其費用由本處負擔。但需遷移或變更事由係用戶造成時,本處應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如用戶逾期仍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處得代為改善,其
      費用由用戶負擔。惟現階段本處正擴大辦理管線汰換作業,如民眾配合辦理,給水外管及表位部分施工皆由本處一併施作。
      如因用戶之事由致本處代為改善有困難且用戶仍不自行改善者,本處得停止供水。因用戶不改善而致本處受損害者,本處並得就其損害要求損害賠償。如因而致本處需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 "日期時間": "2010-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64, "title": "請問臺北市立美術館的地址與交通資訊?", "內容": "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10461)中山北路三段181號。

      交通資訊:

      捷運:淡水線圓山站

      公車:臺北市立美術館站,公車路線:21、42、203、208、218、220、247、260、277、279、287、310、612、677、1717、2022、9006、紅2、中山幹線。

      ", "日期時間": "2010-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美術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0, "title": "請問如何索取臺北當代藝術館活動表或相關訊息?", "內容": "

      相關展覽及活動訊息可於本館取得,也可上本館網站、臉書獲取最新活動訊息

      http://www.mocataipei.org.tw

      ", "日期時間": "2010-12-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9, "title": "臺北當代藝術館開放時間 ?是否免收門票?", "內容": "


      開放時間: 週二至週日,每日上午10:00開館,下午6:00閉館,下午5:30停止售票‧每週一休館,國定假日照常開館


      門票規定

      一般票:一般民眾,每張100元


      優待票:持下列有效證件者,每張50元

      臺北市民(臺北通 Taipei Pass)

      軍警、榮民、公教退休人員證

      國中以上在校學生證

      魔卡加購門票


      持愛臺灣博物館卡,每張90元


      團體票:單筆購票滿20張以上,每張80元


      免票對象:

      1. 未滿六歲並由成人陪同之兒童。

      2.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3. 持下列有效證件之本人:

      (1)魔卡會員

      (2)本國籍國小學生

      (3)觀光局核發之導遊證(旅遊團體適用)

      (4)低收入戶證明

      (5)敬老證(限本國籍65歲以上之長者)

      (6)國際博物館組織之會員證(ICOM、AAA、AICA Press Card)

      (7)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會員

      (8)臺北市立建成國中師生

      (9)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

      (10)設籍臺北市55歲以上原住民


      特別方案:免票

      親子日

      週六日及國定假日10:00 - 12:00,凡親子同行即可免票參觀。


      社區日

      開館期間,每週二至週日10:00 - 12:00,凡臺北市大同區居民及中山區民安里里民憑證件 ,本人即可免票參觀。


      學校團體日

      開館期間,週二至週五10:00-17:00,凡由教師帶隊之本國公私立學校學生團體,且於參觀日兩週前向本館申請預約並經核准者即可免票參觀。


      詳情請參考台北當代藝術館官網 

      ", "日期時間": "2010-12-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8, "title": "請問如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去臺北當代藝術館?", "內容": "

      1.捷運:搭乘2號線(紅線)或3號線(綠線)至中山站下車,由中山站6號出口沿南京西路64巷步行約5分鐘抵達,或沿捷運中山地下街往台北車站方向步行5分鐘至R4出口後,沿長安西路步行1分鐘抵達。

      2.公車:216、217、218、224、247、260、287、310 、中山幹線(原220), 至「中山市場」站下車,沿中山北路往長安西路方向,步行約7分鐘抵達。

      搭低底盤公車282、南京幹線(原棕9)、承德幹線(原266),至「捷運中山站」下車,步行約6分鐘抵達。

      3.建成國中地下停車場(電話:02-2559-6615,地址:臺北市長安西路37號之一地下):

      汽車:8時至22時每小時40元、22時至翌日8時計時10元。

      機車:計時10元(當日當次最高收費上限30元,隔日另計)。

       

      ", "日期時間": "2010-12-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7, "title": "請問臺北當代藝術館的地址及連絡電話?", "內容": "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39號

      電話:(02)2552-3721

      ", "日期時間": "2010-12-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5, "title": "請問西門紅樓的開放時間?", "內容": "

      西門紅樓營業時間自115年1月6日起調整為


      週二~週五 11:00-21:00

      週六 11:00-22:00

      週日 11:00-21:00

      全館週一休館

      如遇國定假日將另行公告


      ", "日期時間": "2010-12-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4, "title": "請問參觀西門紅樓是否免費?", "內容": "

      免費入場參觀,二樓劇場需購節目票券入場。

       

      ", "日期時間": "2010-12-28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86, "title": "台北偶戲館地址及開館時間等資訊?", "內容": "

      一、地址:臺北市市民大道5段99號2樓(原京華城旁)

      二、捷運資訊:至捷運「南京三民站」由2號出口離站,沿吉祥路往八德路方向前進,過紅綠燈後右轉。步行約5-10分。或至「國父紀念館站」由5號出口離站,沿光復南路往市民大道五段方向前進,過紅綠燈後右轉步行約10~15分鐘可抵達。

      三、連絡電話:02-2528-9553

      四、 請上網搜尋「 台北偶戲館」 

       


       

      ", "日期時間": "2010-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99, "title": "受保護樹木無需審議案件類型有哪些呢?",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10-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6, "title": "藝響空間專案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內容": "

      有關藝響空間相關業務,請洽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桂小姐 02-27208889分機3540,李小姐 02-27208889分機3548



       

      ", "日期時間": "2010-12-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9, "title": "臺北市及新北市的自來水費可跨區互繳嗎?", "內容": "

      本處供水區域為臺北市、新北市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及汐止區7個里(橫科、宜興、忠山、北山、東勢、環河、福山)等大臺北地區,轄區以外則為台灣自來水公司供水區域。

       

      本處於臺北市內設有6個服務據點(東區、西區、南區、北區、陽明營業分處及客服中心),均可跨區受理本處轄區用戶繳交水費;惟如為台灣自來水公司轄區內新北市用戶,則尚無法於本處服務據點跨區互繳水費。

       

       

      ", "日期時間": "2010-12-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77, "title": "正俗專案查報案件,經刑法不起訴後,得否再依都市計畫法處罰?", "內容": "

      依刑法優先原則,針對同時違反刑法之正俗專案查報案件,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送地方法院審判,另依同法條第2項「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故除於裁罰處分書說明已載明上述法令規定外,針對經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案得續依都市計畫法處罰,尚無違反一事不二罰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10-12-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78, "title": "正俗專案行政救濟管道及程序?", "內容": "

      (一)行政救濟管道:訴願人如有不服,應依訴願法第58條之規定,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向訴願管轄機關(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並將副本抄送訴願管轄機關。

      (二)行政救濟程序:依訴願法第14條之規定,訴願應在收到原行政處分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以本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但若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決定作成後,如果訴願人仍不服的話,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 "日期時間": "2010-12-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40-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79, "title": "正俗專案罰鍰可否申請分期付款?", "內容": "

      (一)違反都市計畫法並經裁處罰緩者,得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罰鍰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分期付款。 (二)另義務人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及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二點「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1.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2.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之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申請。

      ", "日期時間": "2010-12-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80, "title": "臺北市政府「正俗專案」裁罰處罰依據、執行對象、罰鍰標準及復水復電規定為何?", "內容": "

      (一)處罰依據:

      依據「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並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處建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勒令停止違規使用、行政罰鍰及違規建物之停止供水供電處分。

      (二)執行對象:

      1. 查獲妨害風化(俗)經移送法辦案件之營業場所。

      2. 查獲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販賣、持有、提供或容留、媒介他人販賣毒品之營業場所。

      3. 查獲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經移送法辦案件之營業場所。 4.違法(規)提供服務生(含男、女及喬裝異性)陪侍或從事按摩之營業場所(建築物),經處以「勒令歇業」、「命令停業」、「吊銷執照」或「勒令停止使用」,拒不遵行仍繼續違規營業(使用)者。

      (三)罰鍰標準:

      1. 經查獲擺設賭博性電玩(如小瑪俐)、從事性交易、販吸毒行為,或於住宅區內違規經營特種行業(特種茶室、酒吧、酒家)、舞場等場所,採「二階段式」裁罰。

      2. 第一階段,處使用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勒令使用人、所有權人停止違規使用;第二階段則針對第一階段已處分之對象,由市府警察局逐件列管(為期兩年)進行複檢,列管期間再經警察局查獲違規情事,處使用人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所有權人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並停止 違規建築物供水供電。

      (四)復水復電:

      1.建築物或營業場所符合下列各目全部之規定者,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六個月後,其所有人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依行政執行法執行者,並得由營業人提出申請):

      (1)原建築物室內裝修拆空或拆除至符合原核准圖說,若有市招併予拆除。

      (2)繳清與正俗專案有關之違規罰鍰。

      (3)建築物所有人切結不再自行或提供他人違法(規)使用(依行政執行法執行,並由營業人提出申請者,營業人亦須切結不得再違法(規)使用)。

      2.建築物使用人違法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且建築物所有人已收回建築物,並已依前款規定辦理者,得於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屆滿三個月後,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但該建築物復水復電後,再有違法(規)使用列為本專案執行對象者,不適用之。

      3.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為「撤銷停止供水、供電處分」之決定者,得申請恢復供水、供電。

      4.建築物所有權人非違規使用人,且以收回建築物,餅已依第一款各目規定辦理者,其申請恢復供水、供電,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但該建築物或營業場所恢復供水、供電後,再有違法(規)使用列為本專案執行對象者,不適用之。

      ", "日期時間": "2010-12-07T00:00:00", "下版日期": "2040-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暨裁罰基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28/relfile/31820/4905180/5829a1c9-5df2-4b51-8ead-4bfae6e13c11.pdf" } ] }, { "DataSN": 4904074, "title": "無法登入會員?", "內容": "

      臺北e大目前有台北通及e大帳號共2種會員登入方式,說明如下:

      1、台北通帳號

      (1)如欲申請註冊臺北e大會員,申請人應提供本人正確個人資料(包含身份證字號),以免影響權益或相關學習紀錄。

      (2)由於臺北e大的會員資料是儲存於「臺北通」,故當您要加入會員、填寫身分證字號、忘記帳號密碼或修改個人資料等相關帳密問題,須請您電洽臺北通,並請您與客服人員說明您的帳號狀態為何,以協助您將此故障問題排除。

      (3)臺北通聯絡資訊

      A.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分機8585

      B.信箱:taipeipass@gov.taipei

      C.網址:https://id.taipei/tpcd/


      2、e大帳號登入及忘記密碼問題

      客服電話:02-29320212轉分機341/pstcservice@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10-11-22T10:1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6, "title": "任何人都可以報名臺北e大上課嗎?", "內容": "

      本網站屬於開放性質,原則上並無選課資格限制,惟因學習資源有限,部分課程有人數及資格限制,請見諒。各課程選課資格請參閱e大(https://elearning.taipei/)之說明。

       

      ", "日期時間": "2010-11-22T10:0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7, "title": "於臺北e大選課後,多久可以上課?", "內容": "

      登入臺北e大於選課中心完成選課後,點選我的課程選項即可上課。

       

      ", "日期時間": "2010-11-22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8, "title": "在臺北e大取得的學習時數,是否可以登錄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內容": "

      臺北 e 大為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公訓處)負責經營之線上學習網站,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直轄市政府得準用之)第三點規定,公訓處係為該要點所稱之學習機關,故由臺北e大所核發之學習時數可以登錄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核發單位註記為「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您需要在臺北e大>研習時數核發設定>設定上傳至指定網站(如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後,當您完成課程,臺北e大會批次將認證時數上傳到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網。您可以於7個工作日後至該學習網查詢您的認證時數登錄情形。

      新手上路網址: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home/view_page/372

       

      ", "日期時間": "2010-11-22T10:0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5, "title": "臺北e大目前有哪些線上課程?", "內容": "

      臺北e大目前計有公務、語言、資訊、管理、人文、職訓等六大類課程,以便利學員查詢。

      詳細課程資訊請上臺北e大網站https://elearning.taipei/

      一、公務類:法制知能、專業職能。

      二、語言類:生活實用、職場應用、認證檢定。

      三、資訊類:資訊概論、軟體應用。

      四、管理類:組織經營、管理機能、個人發展、公共議題。

      五、人文類:家庭教育、人文藝術、法律理財、生命教育、自然科普、醫療保健。

      六、職訓類:修護課程、餐飲製作、家政美容。

       

      ", "日期時間": "2010-11-22T10: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3, "title": "加入臺北e大會員是否需要付費?不加入會員能否看到課程?", "內容": "

      1、加入會員完全免費。

      2、臺北e大於100年7月1日起開辦無需加入會員即可[直接觀看]課程的服務,大部分的課程都有此功能。提醒您,[直接觀看]並不會記錄您的學習進度,若您需要[認證時數],請先加入會員,並完成課程報名,再至[我的課程]閱讀,課程達成後,方可取得時數認證。

      ", "日期時間": "2010-11-22T10:0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65, "title": "若市民有資源回收物要丟棄,如何查詢各區的資源回收集中地?", "內容": "

      為便利民眾排出資源回收物,環保局於夜間垃圾清運時,亦同時收運民眾排出之廚餘及資源回收物,若民眾未能配合夜間清運時間,環保局於全市12行政區設有限時定點垃圾、資源(廚餘)回收收受點可供民眾利用,各限時收受點位置及其服務時間詳情請至環保局網站點選垃圾、資源(廚餘)回收限時收受點選擇離家較近的收受點,歡迎有需求的民眾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10-1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網址", "URL": "https://www.dep.gov.taipei/News.aspx?n=00CB5204D6AA86C0&sms=1F1277311DE8F7A5"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91, "title":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的水質標準如何?", "內容":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的水質標準,係依據環保署所訂定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說明:

      依據環保部飲用水管理相關法規,所訂定飲用水水質標準為本處自來水供水之水質標準,包括1.細菌性標準2.物理性標準3.化學性標準。本處經嚴格監控與檢測,供水水質均符合環保署所訂之標準。

      ", "日期時間": "2010-1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93, "title": "在飲水台會成為腸病毒傳染的溫床嗎?", "內容": "飲水台水質安全衛生,不會是腸病毒傳染的溫床。
      說明:
      為確保飲水台飲水安全,飲水台管理單位每日均進行台面清理、餘氯檢測及水壓檢視等自主維護管理,本處及環保單位不定期前往水質抽驗。歷年來檢驗結果,水質均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可安心飲用,安全無虞。", "日期時間": "2010-1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92, "title": "翡翠水庫(水源)的水質是否有定期檢驗?目前翡翠水庫的水質狀況如何?", "內容": "1.翡翠水庫(水源)的水質每月均有定期檢驗。 2.翡翠水庫(水源)的水質,歷年來監測結果,水庫水域及支流均屬普養級,水質良好。
      說明:
      為掌握翡翠水庫水質狀況,自翡翠水庫蓄水以來,由本處及中研院植物所每月對翡翠水庫水域及各支流匯入點採樣檢驗。檢驗項目包括:物理、化學及微生物共計30餘項,並由中研院植物所檢驗室作藻類檢驗。依歷年各監測點檢測結果,顯示水庫水域水質平均屬普養級,翡翠水庫水質良好。", "日期時間": "2010-11-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94, "title": "公司登記資料申請查閱規費?", "內容": "

      依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7點規定:

      公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登記資料時,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憑本人或委任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查閱,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登記文件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及拍攝(錄)影。

      (二)裝訂之登記卷宗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登記文件資料查閱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當場中止其閱覽;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公司及利害關係人查閱,每次時間以2小時為單位;超過2小時者,其規費收取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之規定辦理。

      公司及利害關係人於登記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點收。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7條規定:

      申請特定公司之查閱、影印或證明書之規費計算標準:

      一、查閱: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400元。查閱時間超過2小時者,每超過1小時加收新臺幣100元;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二、影印:申請提供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東同意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等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新臺幣10元。
      三、證明書:申請核給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200元;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2份以上者,第2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300元。

      於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50元。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0-11-09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6, "title": "運動中心游泳池是否有配置救生員?", "內容": "

      有,臺北市各運動中心游泳池救生員人數皆依據游泳池管理規範配置,目前本局除每年定期聯合稽查外,並不定期進行查核,以保障民眾權益及安全。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5, "title": "月票、季票、回數票等票券是否能在各運動中心通行流用?", "內容": "

      不能,本市各運動中心目前是以委外方式委託民間廠商經營管理,且並未由單一廠商統一經營管理。由於其財務管理及營業收入各自獨立,各運動中心針對其區域性差異、營運成本及行銷對象所推出之月票、季票、回數票等票券之優惠方案各自不同,因此目前尚無法實行全市運動中心各種票券通行方案。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4, "title": "為什麼各運動中心管理者不同?", "內容": "

      本市各運動中心因興建及啟用的時間各自不同,且每個運動中心皆依促參法公開甄審作業,針對單一運動中心評選最優營運廠商,因此經營管理者會有所不同。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3, "title": "運動中心舞蹈教室是否可像游泳池一樣買票後進入練習?", "內容": "

      不可以,各運動中心舞蹈教室以教學課程為主,上課時段需要課程教師帶領才開放,另外教學時段以外則開放團體或個人繳納場租單一使用舞蹈教室,基於管理安全及使用成本效益考量,目前並無規劃以單獨售票方式提供個人練習及使用。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2, "title": "民眾是否可以穿室內拖鞋進入運動中心游泳池?", "內容": "

      不可以,本市各運動中心考量維護游泳池週邊整潔與安全,均訂有不可穿著拖鞋進入游泳池的規定,若有特殊需求請洽各運動中心服務人員。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1, "title": "運動中心停車場是否可使用悠遊卡付費?", "內容": "

      可以,有關各區運動中心停車場使用悠遊卡付費制度,除信義運動中心無停車場外其餘已全數完成。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8, "title": "發現運動中心待改進事項如何處理?", "內容": "

      民眾至運動中心若發現服務人員態度不佳等待改進事項,可先向該中心值班經理或執行長反映,由該中心管理人員協助解決,如果仍未確實改善,可向本局反映,由本局督導其改善。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87, "title": "要如何預約及租借運動中心場地?", "內容": "

      關於各場地的租借及管理方式皆由各運動中心營運廠商自行訂定,本局要求營運單位作業需公開、公平、公正,以維護大眾權益,相關租借與預約辦法可透過各運動中心現場服務櫃檯、DM公告、電話及網站等洽詢

      ", "日期時間": "2010-1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76, "title": "有關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人競選總部前停車格位塗銷事宜", "內容": "

      考量競選期間人員、貨物出入需求,避免各競選辦事處前車輛併排臨停,本處於本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競選期間,對於各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前之停車格位(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及貨車裝卸專用區除外),將酌依候選人之申請予以在該辦事處前調整部分停車格改繪禁停標線,並於選舉活動結束後再行恢復原有停車格位。

       

      ", "日期時間": "2010-10-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73, "title": "關渡自然公園之開放時間及管理處連絡方式為何?每年最適合賞鳥季節為何?", "內容": "

      1.開園時間

      平日

      自然中心 09:00-17:00

      (16:30停止售票入園)

      戶外 09:00-17:30

      假日

      夏令時段(每年4-9月)

      停止售票及關園時間

      較平日延後1小時。

      冬令時段(每年10-3月)

      停止售票及關園時間

      較平日延後半小時。

      休園時間

      每週一休園,全天不開放。

      115年2月14日-115年2月19日休園,全天不開放。

      2.管理處連絡方式:02-28587417

      3.每年最適合賞鳥季節為何?

      園區賞鳥依不同季節、時間進行賞鳥活動:

      (1)冬候鳥:以每年9月至隔年4月,主要以渡冬水鳥為主,如雁鴨科、鷸鴴科。

      (2)夏候鳥:以每年5月至8月,主要以鷺科繁殖水鳥為主。

      (3)陸鳥、留鳥、…等則無季節區分。

      ",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59, "title": "我在動物之家認養的狗狗 (貓咪),帶回家後發現不適合或家人沒辦法接受牠,請問我可以把牠送回去嗎?", "內容": "

      一、若為本市動物之家所認養之犬貓,飼主可依規定於認養日起30日內將動物送回動物之家辦理歸還作業。

      二、認養超過1個月後逕依飼主戶籍各縣市政府規定辦理不擬繼續飼養寵物申請手續。

      ",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55, "title": "我家養一隻狗狗(貓咪),但因家庭因素無法再繼續飼養了,能帶去動物之家請你們收容嗎?", "內容": "

      一、可以,設籍臺北市飼主可向動保處提出不擬續養寵物需求,寵物須完成晶片登記及1年內有效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不擬續養寵物應先公告讓渡45日,無人認養才可送至臺北市動物之家辦理收容。

      二、飼主需準備寵物照片並至動保處官網-我不能飼養寵物專區內,下載及填妥文件(含14日內動物病歷摘要及血液檢驗證明書),寄至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或私訊至臺北市動物之家臉書粉絲專頁,以利協助刊登寵物資訊供民眾瀏覽,45內若民眾有意認養,將由服務人員代為連繫及辦理寵物轉讓登記。

      三、若刊登45後仍無人認養,飼主始可將寵物帶至動物之家收容,及完成不擬續養動物之手續,由獸醫師評估動物健康狀況及年齡收取規費8,500元或14,000元。飼主將終身無法在全臺收容所認養或飼養犬貓,且飼主必須接受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計達3小時以上之講習。

      ",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58, "title": "請問寵物施打疫苗或植入晶片後,多久可以洗澡?", "內容": "

      一般建議1個星期後才洗澡,避免寵物感冒減低疫苗抗體力價或有傷口感染情形。

      ",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56, "title": "我在我住家附近有撿到幾隻小狗,請問可以送動物之家嗎?", "內容": "

      一、如在臺北市轄內拾獲動物,可送至本市動物之家(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收容,另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如為無主動物或經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7日未領回者,可公告開放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
       二、如動物拾獲地點非於本市,可送至當地之動物保護防疫機關或公立動物收容所,各地收容所資訊可查閱行政院農業部動物保護資訊網站https://animal.moa.gov.tw/Frontend/PublicShelter)。

      ",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65, "title": "有人餵養流浪狗造成環境髒亂,或流浪狗亂咬人,該怎麼辦?", "內容": "

      一、餵養流浪狗造成環境髒亂,可向1999或環境保護局反映協助清除,若有具體事證則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 如果流浪狗影響到居民進出之公共安全或有攻擊之虞,可撥打1999或本處動物救援專線(1959)反映,並詳述犬隻造成的問題、出沒時間、地點、動物外型及特徵,本處會依精確捕捉作業流程,確認所指犬隻確實造成問題必須移除,即派員前往執行精確捕捉,直至捕獲問題犬隻前皆不會結案,以保障市民居住安全。

      ",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72, "title": "請問華江雁鴨自然公園每年可以觀賞雁鴨的時間為何?在自然公園哪裡最適合觀賞到雁鴨?", "內容": "


      每年10月到隔年3月,數以千計的雁鴨自西伯利亞南下度冬,棲息於華江雁鴨自然公園周邊濕地。公園內設有自行車道及賞鴨步道,自行車道旁賞鳥平台為公園內最佳之賞鳥位置。

      ",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74, "title": "請問持有象牙的雕刻品是否要辦理登記?", "內容": "1.要
      2.具備以下條件者需辦理登記
      (1)為現生兩種大象之整支象牙(包括加工與未加工)之所有人或占有人
      a.亞洲象(學名: Elephas maximus)
      b.非洲象(學名: Loxodonta africana)
      (2)前項所指整支象牙係同時具備下列兩項特徵
      a.具備象牙牙型者
      b.牙頂至底端之垂直距離在30公分以上者",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產業保育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66, "title": "很多人遛狗沒有繫牽繩,讓狗隨地大小便,該怎麼辦?", "內容": "一、如遛狗時未有防護措施,可向本處反映,依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二、如遛狗時未隨手清狗便污染公共環境,可向環境保護局反映,依廢棄物清理法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10-10-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救援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54, "title": "公司設立登記檢送之存摺戶名,是否一定要加註負責人姓名?", "內容": "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檢送之存摺戶名,尚無要求一定要加註負責人姓名,存摺戶名可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姓名」、「○○公司籌備處」、「○○公司籌備處+負責人姓名」。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10-10-19T15: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1, "title": "登記服務櫃檯受理隨到隨辦案件類別?", "內容": "

      為民服務綜合櫃檯全面提供商業登記申請案件及公司登記速件案件隨到隨辦服務 公司登記案件隨到隨辦服務項目說明如下:


      公司設立(僅限現金股款且完成營業場所
      預先查詢結果符合規定者)
      股東(法人股東) 、經理人、董事、監察人姓名、地址(含門牌整編)變更
      公司停、復業登記公司解散登記
      有限公司改推董事(長)分公司廢止登記
      修正章程變更公司名稱、修正章程
      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董事、監察人持股變動報備
      公司及分公司經理人變更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變更
      公司及分公司經理人變更公司延展開業
      公司及分公司變更統一編號公司減少所營事業、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所在地變更(僅限已完成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結果符合規定者)
      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及異動、修正章程
      分公司更名
      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證明書(中文)影印公司登記資料(限系統有掃描檔案者)


      ", "日期時間": "2010-10-19T15: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3, "title": "本處各水費代收(繳)機構(全國之分支機構及超商)?", "內容": "

      臨櫃代收機構如下(用戶親自至代收機構櫃台繳水費):

      1. 金融機構: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台北富邦銀行、日商瑞穗銀行、台中商業銀行、瑞興商業銀行、台北巿第五信用合作社、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全國各地農漁會信用部(約305家)。 
      2. 便利超商:統一超商、全家便利、OK便利、萊爾富、美廉社(除了美廉社,其他超商提供24小時代收服務)。 

      ※逾繳費期限仍可至代收單位繳費,違約金併下期水費計算收取。


      非臨櫃代收機構如下(用戶至下列銀行自設之網頁或其他非臨櫃方式繳交水費,此繳費方式非即時銷帳):

      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

      ※逾繳費期限仍可至代收單位繳費,違約金併下期水費計算收取。


      第三方支付(台北智慧支付平台_pay.taipei含網路刷信用卡)代收支付業者如下:

      Apple Pay、悠遊付、橘子支付、Pi拍錢包、街口支付 、歐付寶 、ezPay簡單付、Fubon+台北富邦行動銀行、台北通APP銀行帳戶支付、遠傳心生活、票交所嗶嗶繳、iPASS MONEY、停車大聲公、車麻吉、icash Pay、 全支付、OPEN錢包 、全盈支付、永豐大咖繳費網、元大行動APP、國泰世華銀行企網銀。

      (可使用台北通APP或業者APP掃描水單 QR code繳費,已上線業者為悠遊付、街口支付、歐付寶、iPASS Money、橘子支付、ezPay簡單付、停車大聲公、 全支付、遠傳心生活,其餘業者掃描功能將陸續上線)。

      ※逾繳費期限仍可至代收單位繳費,違約金併下期水費計算收取。


      存款帳戶代繳金融機構如下: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日商瑞穗銀行、美國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12年8月12日起停止個金帳號)、上海儲蓄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高雄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滙豐(台灣 )銀行、瑞興商業銀行(原大台北商銀)、華泰商業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淡水第一信用合用社、三信商業銀行、中華郵政公司、聯邦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凱基商業銀行、星展銀行、台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王道銀行、將來銀行、連線銀行、瑞芳漁會、基隆市農會、三重市農會、新店農會、林口農會、石碇農會、中和農會、汐止農會、內湖農會、士林農會、北投農會、南港農會、木柵農會、景美農會、八里農會、蘆洲農會。


      信用卡定期代繳金融機構如下: 

      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上海儲蓄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滙豐(台灣 )銀行、華泰銀行、台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聯邦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凱基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星展銀行。 

      ", "日期時間": "2010-10-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北水處-e帳單 e繳費(行動支付)介紹",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13/7969f31f-0a91-4d35-a528-c3abe39a6587.pdf" }, { "Title": "北水處代繳行庫暨申請方式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13/87be26c8-a42c-49c0-b9a1-c77adcc5ec03.pdf" } ] }, { "DataSN": 4903569, "title": "未收到水費通知單,怎麼辦?", "內容": "
      1. 臨櫃繳費:請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檯,告知水號、表號或用水地址即可繳費。
      2. 電話申辦補發:繳費期限內,請來電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申請補發水費通知單,持補發之水費通知單,至各代收單位繳付。
      3. 網路線上繳費:請至本處網站首頁/ 查詢水費,輸入水號查詢應繳金額後前往繳費,可選擇(1) pay.taipei智慧支付(含信用卡刷卡繳費)繳費 (2) e-bill全國繳費網線上繳費 。
      4. 免持單至多媒體事務機(ibon、FamiPort、life-ET、ok-go)以水號查詢列印繳費單,繳費後超商發給繳款證明,繳費資料即時傳送本處銷帳。
      5. 除了親自繳費外,建議您可以申辦委託金融機構、郵局轉帳代繳或信用卡定期代繳水費(詳細代繳銀行名單請至常見問答/收費類/本處各水費代收(繳)機構查詢),免除每期持單繳費的手續,讓您繳交水費更便利。
      ", "日期時間": "2010-10-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78, "title": "非代繳戶收到電子帳單後如何繳費?", "內容": "

      為響應環保政策,營造無紙化環境,建議使用下列免持單繳費方式:

      (一)網路方式繳費:

      可使用台北智慧支付平台pay.taipei線上繳費(含網路刷信用卡) 、台灣Pay線上繳費、非臨櫃代收繳費、網路銀行等方式,詳情請參考「本處網站/用戶服務/常見問答/收費類/本處水費可透過那些網路方式繳費」
       

      (二)便利超商繳費: 

      1. 手機下載統一ibon app,選擇繳費服務/臺北自來水,以水號查詢產生繳費條碼,至統一超商櫃檯繳費;手機下載全家MyFamiPort app,選擇行動繳費/臺北自來水費,以水號查詢產生繳費條碼,至全家便利商店櫃檯繳費。
      2. 至4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統一ibon、全家FamiPort、萊爾富life-ET、OK便利商店ok-go)以水號查詢列印繳費單至超商櫃檯繳費。
      3. 繳費後超商發給繳款證明,繳費資料即時傳送本處銷帳。
      ", "日期時間": "2010-10-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41, "title": "本市各運動中心營業時間為何?", "內容": "

      運動中心開放時間為每日早上6時至晚間10時,過年期間除除夕、大年初一不營業外,初二至初五將彈性調整營業時間,初六以後恢復正常營業,各運動中心過年期間營業訊息可參照運動中心公告資料。

      各運動中心網站:如欲查詢各運動中心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場館訊息/場館簡介中點選相關連結至各運動中心網站。

      ", "日期時間": "2010-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38, "title": "與健身中心提前終止會籍是否要用書面辦理?", "內容": "

      依會員協議書約定方式辦理終止,即生效力,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健身中心暨健身教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定終止會籍之方式,得以書面或事先約定方式通知業者。

      ", "日期時間": "2010-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37, "title": "健身中心之「終生會籍」會員是否有效?", "內容": "

      無效,依據教育部發布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按月定額收取會籍費用者」,其期間以10年為限,至於「終身會員」期限明顯超過10年,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規定,該約定條款應屬無效。

      ", "日期時間": "2010-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36, "title": "本市各運動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哪些優惠?", "內容": "

      1.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1位必要陪同者,可不限時段免費至運動中心使用包含但不限游泳池及健身房相關設施。依據身心障礙保障法第59條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建議陪同者應具有輔助身心障礙者運動的能力,並負起維護安全的責任,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的協助。

      2.停車免收4小時費用,得依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汽車)辦理。

      3.依據內政部社會司99年8月13日台內社字第0990159258號函,公辦民營場館鑑於受託經營自負盈虧,優惠措施不包括球場租金、活動課程行為。

      ", "日期時間": "2010-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342, "title": "我有健身中心消費爭議請問我該向誰申訴?", "內容": "

      您可以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訴:

      1.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2720-8889分機6169或7812,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cpc.ey.gov.tw/),可於「首頁」→「申訴調解」→「線上申訴」→「線上申請」直接提出申請,填妥相關基本資料及其事由等,承辦機關會盡快協助處理。 3.消費者保護諮詢專線:1950

      ", "日期時間": "2010-10-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69, "title":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常見問答集(FAQ)", "內容": "
      \"問題圖示\"臺北市立交響樂團「育藝深遠」音樂會辦理情形如何?

      「育藝深遠」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與教育局共同主辦,為全國第一個結合藝術資源及義務教育的藝術教育啟蒙方案,配合「藝術與人文」課程的規劃,讓文化藝術自然融入正式課程之中。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的育藝深遠音樂會專為臺北市國小五年級學生設計,透過「育藝深遠」音樂會,臺北市的每一位國小五年級學生皆能現場欣賞交響樂團的演出。自94學年度舉辦至今,近40萬名學生入場聆賞,獲得廣泛迴響。
      北市交育藝深遠音樂會後常接獲各界回饋,老師普遍肯定本團節目安排,表示能讓學生更清楚地認識交響樂團音樂會,許多學生亦將心中對於音樂會內容的感動及喜愛與北市交分享,表達對此一活動的肯定與感謝;甚至透過媒體報導也有其他縣市的校方或家長主動來電詢問能否開放其他縣市的小孩參與這麼棒的音樂活動。
       

      \"問題圖示\"如何購買臺北市立交響樂團CD出版品?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為推廣音樂教育,並進一步擴大音樂CD出版品之流通與提升市民欣賞藝術之水準,因此出版CD,以服務愛樂朋友們。本團出版品透過政府出版品展售單位國家書店及五南書店流通展售,可於下列網址查詢實體門市及網站購買:https://www.tso.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B54F9B5802CFDBC7;或於各大音樂線上平台收聽。


      \"問題圖示\"如何加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之TSO附設青年管弦樂團?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附設團之招考,依團員及演出實際狀況不定期舉辦,請密切注意官網首頁「最新消息」之招考訊息。

      ", "日期時間": "2010-10-08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66, "title": "寵物於動物之家尋獲,飼主欲領回寵物時,需支付費用嗎?", "內容": "

      一、飼主認領寵物時,如寵物1年內未完成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需現場補強狂犬病預防注射並繳交費用,每隻200元,如備有注射證明者,免繳注射費。

      二、如寵物未完成「寵物登記」植入晶片時,需現場完成寵物登記並繳交費用,每隻250元,若原有寵物登記,為更新飼主或寵物資料者,每隻收取100元。

       三、飼主若無法於當日領回寵物,依臺北市動物之家服務收費標準收取飼料及收容管理費,每隻每日收費200元,並按收容日數計收。

      ", "日期時間": "2010-09-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33, "title": "為何要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訂定,旨在規範對所有工作者應施以工作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亦對操作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等特殊作業之工作者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並增進工作者相關安全衛生知能。 ", "日期時間": "2010-08-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34, "title": "雇主安排的教育訓練工作者一定要去受訓嗎?", "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工作者對雇主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如不接受可依同法第46條,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10-08-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35, "title": "事業單位辦理之網路教學可否視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內容":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工作者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其時數得抵充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至多2小時。

      ", "日期時間": "2010-08-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232, "title": "電話費之基本費(度)可抵使用費,自來水是否應訂有基本度並可抵使用費?", "內容": "

      自來水訂價不適合訂有基本度並可抵使用費,其理由如下:


      一、將產生鼓勵浪費用水之反效果

      本處於83年3月以前水費訂有「基本度」,但因小家庭日益增多,原訂基本度數有用不完之現象,易產生「不用白不用,用完不吃虧」,鼓勵浪費用水之反效果,故消基會基於節約用水及維護公平原則立場,建議本處將基本度數取消,改採「基本費」,並於83年調價時延用迄今


      二、電信業以低通話費鼓勵消費,與自來水事業以累進費率鼓勵節約用水之訂價策略不同

      自來水為公用事業,肩負節能減碳的社會責任,且臺灣水資源有限,因此無法比照電信業者採行鼓勵消費之訂價策略,以免浪費水資源。電信業為鼓勵消費,月租費可抵通話費,當月租費較高者,其通信費率較低,亦即用量大則每秒通話費愈便宜此訂價策略明顯與自來水事業鼓勵用戶節約用水,採累進費率(用量大者水費單價更高)有所不同,另就維護成本而言,電信業者只需架設基地台,而自來水業需先期投入巨額成本興建自來水設施及舖設管線到用戶端,確保水壓穩定,水質安全,以使用戶達到隨時有水可用之便利性。

      ", "日期時間": "2010-08-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財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93, "title": "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應攜帶文件為何?", "內容": "


      一、目前預約結婚登記日期可於網路預約辦公日辦理結婚登記,並於預約當日時段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結婚登記。

      二、如係以網路方式,可預約平日辦公日之時段,並於預約當日時段雙方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  

      理結婚登記。

      三、辦理結婚登記應攜帶之文件如下:

      (一)雙方之戶口名簿

      (二)雙方之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三)結婚書約(需有二位年滿18歲以上證人簽名)

      (四)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10-08-04T14:2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22, "title": "身心障礙者如何找工作?", "內容": "


      請攜帶身心障礙手冊到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5樓,電話:23381600,本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有就業服務員為您服務;或您也可以至本處各就業服務站找工作;如果您可以上網,可至本處【台北人力銀行(okwork網站)】找合適的工作機會,網址:https://okwork.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10-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20, "title": "找工作要如何辦理?帶什麼證件?", "內容": "

      (1)找工作有幾個管道,首先您可以攜帶身分證到就近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由櫃台人員為您推介工作。

      (2)可以在我們網站內瀏覽訊息,找到就業機會後自行與廠商連絡,台北人力銀行(okwork網站)網址:https://okwork.gov.taipei

      (3)在就業上有任何問題都可與本處電話服務中心聯絡,就業服務專線:(02)2308-5231。

      ", "日期時間": "2010-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49, "title": "本府各機關學校如何請本處代為甄選約聘僱人員、專案技工、工友等職缺?", "內容": "

      1、目前本處每月辦理1 場甄選,甄選方式以口試為原則。

      2、請各用人單位於指定日前將「用人需求表」等相關文件(含電子檔)送達本處彙辦,未於指定日前將需求表等相關文件送達本處者,將列入下梯次進行甄選。


      3、用人需求表格式範例及相關表格文件請於本處網站(http://eso.gov.taipei/) 「業務服務/求才服務」項下「就業甄選」專區下載,有關甄選作業流程等相關資訊亦請參考上述網站。

      ", "日期時間": "2010-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10, "title": "就業甄選相關資訊如何得知?", "內容": "


      如有就業甄選相關資訊會即時公布於本處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及本處公布欄以及台北就業大補帖(OKWORK網站)首頁「最新消息區」。

      ", "日期時間": "2010-08-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90, "title": "本市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是否需要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基準為何?", "內容": "依「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其收費基準如下: 1.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2.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內容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費。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容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核減泉量者,免收審查費。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者,免收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費。 ", "日期時間": "2010-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63, "title": "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的資格條件?", "內容": "


      1.非自願性離職勞工或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或失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2.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並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前往應徵之求職人。(應徵地點須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則不受此限)。

      3. 應於7日內將應徵結果回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不回覆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4. 每人每年度以4次為限。

      5.申領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有應徵事實,倘有不實領取經撒銷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津貼。原發給津貼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10-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64, "title": "申請求職交通補助金應準備文件為何?", "內容": "

      1.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書。

      2.補助金領取收據。

      3.切結書。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原雇主開具之離職證明書影本(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或特定對象身分證明文件(ex.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6.介紹結果回覆卡。

      ", "日期時間": "2010-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8, "title":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資格與給付標準?", "內容": "
      1.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必須完成失業認定後),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就業,並再度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即可申請。<請留意: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計入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2.按照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準用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原投保單位)
      ***
      有關該津貼係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故倘仍有該津貼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轉就業保險給付科〉。

       

       

      ", "日期時間": "2010-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96, "title": "溫泉法緩衝期限延長至何時?", "內容": "依民國99年5月12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601號總統令修正溫泉法第5及31條條文,第31條第2項所述: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 ", "日期時間": "2010-07-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99, "title": "如何聯繫臺北e大客服?", "內容": "

      A.撥打客服中心專線 (02)2932-0212分機34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週一至週五,8:30~17:30,中午時間12:00至13:30請利用語音留言或客服信箱pstcservice@gov.taipei)。

      B.於臺北e大首頁右上方點選客服中心,留下您的問題及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客服人員將儘速採電子郵件回復您的問題。

      ", "日期時間": "2010-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84, "title": "自行車移置作業--無人認領自行車如何處理?", "內容": "

      自行車經移置保管場後1個月內無人認領,將公告3個月,仍無人領回,移送本府環保局處理。

      ", "日期時間": "2010-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82, "title": "自行車移置作業--遭移置自行車車主領車程序為何?", "內容": "

      一、攜帶下列證件:

      1.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證件(需具備相片、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居住地址等資料,缺一不可)。

      2.自行車鑰匙或具有該車擁有權之證明文件(如學校識別碼或出廠識別碼)。

      二、向保管人員洽辦指認車輛,並填寫領車單,繳交移置及保管費,再由保管場人員將所領回車輛拍照留存。


       

      ", "日期時間": "2010-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81, "title": "自行車移置作業--自行車移置有無需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內容": "

      依據「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9條,本市慢車(含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違規停車自115年1月1日起收取移置費用新臺幣100元(輛/次)及保管費用5日內為50元(輛/半日),逾5日為75元(輛/半日) ;另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逾1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 "日期時間": "2010-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83, "title": "自行車移置作業--領車人如有冒領情形如何處理?", "內容": "

      將由本府警察機關依偽造文書、侵占罪嫌移送法辦。


       

      ", "日期時間": "2010-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7, "title": "代為標售前是否會公告?在那裡公告?是否會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如何得知標售相關訊息?", "內容": "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一、標售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3個月。
      二、標售公告除於標售不動產之現場豎立標示牌外,同時會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等公告處所,並以標售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不會另行通知優先購買權人。
      三、標售相關訊息可至本府地政局網站之地籍清理專區之代為標售資訊查閱

       ", "日期時間": "2010-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67, "title": "地政事務所審查地籍清理相關登記案件通知補正的期限為多久?", "內容": "
      6個月。
      ", "日期時間": "2010-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68,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其原因發生日期及登記原因如何填寫?", "內容": "
      申請登記原因發生日期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之日期為準;申請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
      ", "日期時間": "2010-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1, "title":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對77年8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之違章建築如何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 "內容": "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2款第3目:「77年8月1日以後之違章建築不發給拆遷處理費。」,但依第21條第2項:「77年8月1日至83年12月31日之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人除發給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39萬元以外,如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市府者,三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20%,加發自動搬遷行政救濟金,超過部分不予發給。」。", "日期時間": "2010-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0, "title":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對53年至77年8月1日前之既存違章建築如何發給拆遷處理費?", "內容": "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2款第2目:「既存違章建築3層樓以下之各層拆除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70%計算;其單層拆除面積超過165平方公尺之部分及第4層樓以上之拆除面積,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50%計算。」。", "日期時間": "2010-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69, "title":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對52年12月31日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如何發給拆遷處理費?", "內容": "A: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7條第2款第1目:「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85%計算。」。", "日期時間": "2010-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72, "title": "對「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有疑問,可洽詢市府哪個機關?", "內容": "A:請洽拆遷公告及拆遷通知函中所列需地機關詢問,如不知需地機關,可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詢問。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6694。", "日期時間": "2010-06-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78, "title": "應清理之土地權利類型有那些?其清查公告時程為何?", "內容": "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應清理之土地權利類型分為下列15類,依清查公告時間排序如下:
      1.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該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97年7月清查公告)
      2.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97年9月清查公告
      3.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97年9月清查公告)
      4. 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者。(98年3月清查公告)
      5. 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98年3月清查公告)
      6.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98年3月清查公告)
      7.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98年7月清查公告)
      8.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99年7月清查公告)
      9.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99年7月清查公告)
      10.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99年7月清查公告)
      11.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99年7月清查公告)
      12.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99年9月清查公告)
      13. 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者。(100年4月清查公告)
      14.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101年4月清查公告)
      15.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登記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且現仍空白土地及建物之清理。(105年1月清查公告)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79, "title": "地籍清理主要程序為何?", "內容": "
      一、 清查地籍。
      二、 公告。
      三、 受理申報。
      四、 受理申請登記。
      五、 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 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 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0, "title": "地籍清理清查公告之辦理單位為何?公告期間多久?", "內容": "
      一、 地籍清理之清查公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辦理。
      二、 清查公告期間為90日。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1, "title":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地籍清理之清查標的?政府是否會於清查公告時主動通知權利人?", "內容": "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至下列公告處所得知清理類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權利範圍、申請登記期間等公告資料: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 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三)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 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但無從查明或住所地為國外者,不在此限。
      二、 另本府地政局網站之地籍清理專區亦可查閱上開公告資料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公告時會主動通知之情形,以下列土地在公告清理前,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且能查得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為限,其他類型土地權利不會主動通知,而是以公告代替通知:
      (一)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 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2, "title": "哪一類土地要辦理申報?受理申報單位為何?", "內容": "

      下列土地應於公告之申報期間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3, "title": "地籍清理相關登記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期間為何?若逾期申請登記,地政事務所是否會受理?", "內容": "
      一、 地籍清理各類型土地及建物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之期間為自公告後1年內,但下列土地除外:
      (一) 神明會土地:
      1. 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自97年7月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2. 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自申報人收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3年內。
      (二) 寺廟或宗教團體:自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
      二、 上開申請登記期間為訓示規定,若逾期申請登記,除該土地已完成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外,地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民眾之申請。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4, "title": "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籍清理相關登記案件是否須辦理公告?", "內容": "
      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籍清理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後,除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應公告3個月。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5, "title":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應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政事務所審認異議事由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二、 申請人或異議人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86, "title": "應辦理清查公告之土地權利,如逾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限,仍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該如何處理?",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0, "title": "地籍清理清查公告期間,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查明。
      二、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但清查錯誤非屬地籍清理條例應清理之土地,或屬土地權利分類錯誤,且查明更正分類前後清理程序相同者,免重新公告。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1, "title": "地籍清理清查公告期滿後,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該如何處理?", "內容": "
      除該土地已依地籍清理條例辦竣更正、更名、塗銷、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查明,倘經查證屬實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重新辦理清查公告事宜。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2, "title": "神明會土地如位於不同縣市,要如何申報?", "內容": "
      神明會土地如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應向土地面積最大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由該民政機關通知其他土地所在之民政機關會同審查。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3, "title": "神明會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民政機關驗印後,如有變動、漏列或誤列情形,應如何處理?", "內容": "
          由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請更正。但因繼承而變動者,免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4,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尚未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向民政機關辦竣申報並經審查驗印後,該如何處理其名下土地?",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5,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倘已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該如何處理其名下土地?",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6, "title": "神明會會員或信徒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時,適用之登記原因為何?", "內容": "
      一、 申請為分別共有者:因權屬並未變更,僅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轉變為分別共有,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
      二、 申請為個別所有者:因其權屬已有變動,且性質與共有物分割相似,應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7,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是否仍可依規約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土地?", "內容":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自97年7月1日起3年內,如未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因法無明文禁止該類土地所有權移轉,故該類神明會仍可依規約或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土地。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8,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未經民政機關備查之神明會土地,如逾公告之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會如何處理?", "內容": "
      一、 如逾公告之申報期間仍無人申報,或雖經申報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 上開標售所得價金於扣除相關行政處理費用等後,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價金。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99, "title":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得否申請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內容": "
      一、 分別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可由該設定抵押之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
      二、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抵押權者,可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申請塗銷。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0, "title": "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得否僅就其應有部分申請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內容": "
      一宗或數宗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得單獨僅就其應有部分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權利範圍變更」及「地籍清理權利內容等變更」,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權利範圍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1, "title": "數宗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得否僅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就其所有土地申請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內容": "
      共同抵押之土地,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得就其所有土地,單獨申請抵押權部分塗銷及內容變更登記,其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及「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登記,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適當欄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2,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是否須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及切結書?", "內容": "
      無須檢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印鑑證明及切結書。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3, "title":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嗣後發生繼承移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內容": "
      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嗣後雖由繼承人繼受其權利,惟該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故土地所有權人仍得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4,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清理之「限制登記」所指為何?", "內容": "
      應清理之「限制登記」係指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5, "title": "日據時期之「假登記」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 "內容": "
      日據時期之「假登記」性質與現行預告登記相似,故非屬地籍清理條例適用範圍。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6,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清理之「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所指為何?", "內容": "應清理之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係指38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下列土地權利:
      一、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
      二、贌耕權。
      三、賃借權。
      ​四、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即非以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耕作權等權利名稱登記)。",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7, "title": "38年12月31日以前以非法定物權名義登記之土地於清查公告後,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清查公告期滿後,由地政事務所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辦理塗銷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8, "title": "日據時期登記簿登載之「賃借權」設定,光復後誤轉載為「抵押權」,現在電腦謄本也記載為「抵押權」,地政事務所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塗銷之?", "內容": "
      如經查明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賃借權」,係舊登記簿轉載新登記簿時登載錯誤,地政事務所應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並列為地籍清理之清查範圍後,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09,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要檢附哪些證明文件?登記原因如何填寫?", "內容": "
      一、 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或勘查)。
        (二) 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
      二、 登記原因為「地籍清理塗銷」。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0, "title": "符合那些要件之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才能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申請塗銷?", "內容": "
      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 45年12月31日前登記之地上權。
      二、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為未(不)定期限或空白。
      三、 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
      四、 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1,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所指地上權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為何?", "內容": "

      地上權人為自然人時,其「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 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地上權人之住址不全(如:住址空白、無完整門牌或日據時期住址記載缺漏番地號碼等),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等資料可稽者,經土地所有權人查調土地(建物)登記簿、日據時期土地(建物)登記簿、土地(家屋)台帳、臺灣省土地關係人繳驗憑證申報書、建物填報表、登記申請書與其附件及其他相關文件等土地登記資料,仍查無地上權人完整住址時,應檢附上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為證明文件。
      二、

      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地上權人有完整住址,經土地所有權人洽戶政事務所查復結果為查無地上權人戶籍資料(如:查無該戶籍地址、該戶籍地址並無地上權人設籍紀錄等)或查無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現戶籍資料(如: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及第42條規定出境2年以上逕為遷出、第24條規定之廢止戶籍登記、第50條規定之全戶遷出逕為遷至戶政事務所等),並已依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登記資料記載之住址及最後設籍戶籍地以雙掛號郵寄通知(倘該地址為日據時期地址者,得免依該日據時期地址通知,惟如屬光復後地址者,應洽戶政事務所查明現址,以該現址通知),均被以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遷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者,應檢附(一)地上權人之土地登記相關資料之謄(影)本、(二)戶政事務所查復文件及(三)雙掛號郵寄通知被退回之回執聯等為證明文件。

      三、 另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除指地上權人外,倘地上權人死亡者,尚包括其全體繼承人,該全體繼承人均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者,符合該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又如屬部分繼承人住所及行蹤可知,且同意塗銷地上權登記,惟因其餘繼承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致無法會同塗銷地上權登記者,揆諸該條立法意旨,亦得適用該條所稱地上權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
      四、 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時,應切結「本案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確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2, "title": "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於登記後發生繼承或讓與等移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得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 "內容": "
      凡經查證原登記日期為45年12月31日以前且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不論登記後是否發生繼承或讓與等移轉情形,或有無登載地上權人之住址者,應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清理之範圍。清查公告後,倘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仍得依規定檢具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確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足資證明地上權人住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文件申請塗銷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3, "title":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得否申請塗銷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 "內容": "
      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之全部土地設定未定期限地上權者,如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得由任一共有人或其任一繼承人依該條規定申請塗銷之。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4, "title":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塗銷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辦竣塗銷登記後,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始主張其權利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土地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申請塗銷地上權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始得辦理塗銷登記,若地上權人或其繼承人未於前述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主張其權利,致其受有損害者,依同條第3項規定,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5, "title": "本市轄區內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於清查公告後,如地上權人認其非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清理之範疇,可否請求塗銷該地上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如何申請?", "內容": "
      地上權人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明,經地政事務所審認非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應清理之範疇,由該所塗銷該地上權其他登記事項欄之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6, "title":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於清查公告後,該如何處理?", "內容": "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期間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並以下列方式處理: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7, "title":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要如何認定原權利人?", "內容": "
      所謂原權利人係指34年10月24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但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8, "title":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內容":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其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下:
      一、    合名會社(無限公司)、合資會社(兩合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
      二、    有限會社(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或株主名簿,即股東名簿)。
      三、    株式會社(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會社登記簿謄本、股東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株主台帳、株券(股票);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四、    組合(合作社):地方法院發給之日據時期組合登記簿謄本、組合員光復前及光復後戶籍謄本、組合員名冊、組合員認繳社股金額證明;又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辦理協議者,應另行檢附協議書。",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19, "title":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得否由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申請更正登記?", "內容": "
      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得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檢具足資證明全部股權或出資比例之文件,申請更正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0, "title":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1, "title":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何時辦理標售?", "內容": "
      自100年7月起分批辦理標售公告。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2, "title":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所稱「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所指為何?", "內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之: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3, "title":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於清查公告後,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土地權利人(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4, "title":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登記,會如何處理?", "內容": "
      一、

      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二、 上開標售所得價金於扣除相關行政處理費用及應納稅賦等後,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價金。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5, "title":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之土地,何時辦理標售?", "內容": "
      自101年1月起分批辦理標售公告。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6, "title": "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土地於清查公告後,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 若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地政事務所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二、 如非屬上開情形,得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8, "title": "共有人之一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時,是否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 "內容": "
      無須經他項權利人同意。地政事務所逕為更正登記時亦同。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9, "title": "日據時期土地原登記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在臺灣光復前借用他人名義登記,迄今仍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者,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更名登記。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30, "title":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更名登記時,應否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法人?", "內容":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4條規定申請更名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應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法人。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31, "title": "日據時期被日本政府沒入之寺廟財產,現為公有土地,該如何申請返還?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內容": "
      一、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本政府沒入,於97年7月1日以前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該宗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可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惟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二、各寺廟或宗教團體如有符合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規定者,應於公有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申報期間內,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寺廟登記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現任寺廟負責人或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處理完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五)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3條第1款所定權利證明文件。
      (六)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32, "title": "以「關聖帝君」、「天上聖母」等神祇名義登記之土地,如未能取得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為同一主體證明者,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
      二、
      上開所稱「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業經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申購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時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33, "title": "以特殊名義登記之土地,該如何處理?", "內容": "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下列土地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
      三、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者。
      四、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34, "title":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且非神明會、日據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者,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該如何處理?", "內容": "
        \t
      1. 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仍無人申請登記,或雖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2. \t
      3. 上開標售所得價金於扣除相關行政處理費用及應納稅賦等後,儲存於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價金。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35, "title":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且非神明會、日據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者,何時辦理標售?", "內容": "
      臺北市自103年起分批辦理標售公告。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027, "title": "共有人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仍未申請登記時,該如何處理?", "內容": "
      由地政事務所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辦理更正登記,免予公告,並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各相關共有人。該土地若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日期時間": "2010-06-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15,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休閒運動公園夜間有開放嗎?球場照明至幾點?", "內容": "

      一、公園為24小時全年無休開放,若有相關如疫情時期,則配合最新防疫措施調整。

      二、公園主要照明路燈為下午5時30分至翌日上午6時開啟照明。球場燈為下午5至夜間10時開啟照明。


      ", "日期時間": "2010-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16,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休閒運動公園-汽車停車場收費額度為何?經營公司聯絡電話?", "內容": "

      一、收費額度分為(僅供參考,收費額度以現場公告為主):

      (一)平日8至20時為每半小時10元,時段上限為100元;平日20時至翌日8時為每半小時10元,時段上限為100元。

      (二)假日及國定假日8至20時為每半小時10元,時段上限為300元;假日及國定假日20時至翌日8時為每半小時10元,時段上限為100元。

      (三)汽車全日月票每月4,800元、里民月票優惠價3,840元(重慶里、保安里)、在地里月票優惠價3,360元(老師里、臨江里)。

      二、經營公司聯絡電話:停車場為本府交通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管理,並由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其停車場客服專線0809-050-550。

      ", "日期時間": "2010-06-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100, "title": "為什麼「能源管理法」及「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中,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須保持在26℃以上?是指須設定於26℃,還是只要室內溫度維持在26℃即可?", "內容": "(一)參酌經濟部能源研究報告,得到90%以上人員可接受且達到節約能源之目的,舒適之空調溫度最高可設定在攝氏26至27度左右。如設定低於攝氏25度,長時間生活下會使人體排汗功能降低,影響新陳代謝;另依據能源局的空調與溫度耗能關係研究,夏季空調每調高1℃,可節省空調用電6%。 (二)26℃係指室內冷氣「維持」溫度,非冷氣「設定」溫度。 (三)要維持室內均溫26℃以上,首先要確認溫度感測器擺放位置是否正確,例如:感測器擺設位置不佳,週邊受熱源干擾;或是室內空調區域大,如百貨、量販賣場等挑高較高的空間,溫度感測元件很放置到人員活動空間的高度,因此傳輸距離太長,難以精確控制溫度,其他如感溫器的精確度或是已損壞等,均會造成冷氣壓縮機不正常連續運轉,導致室內溫度過低。建議改善的方式,首先要校正感溫器的溫度設定與室內溫度是否一致,如果難以校正,則目前較常見的作法是在賣場區(人員活動區域)擺設一般簡易型水銀溫度計(很多業者都這麼做,而本計畫發送溫度卡給商家,也是為了給店家做為室內人員活動區域之溫度參考),藉以調校冷氣出風的\"設定\"溫度與室內實際溫度之差異。 ", "日期時間": "2010-06-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58, "title":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是為何用途?", "內容": "

      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依據內政部訂頒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受理本國人民辦理印鑑相關業務,該規定並未規範印鑑證明之用途,僅規範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戶所僅負責受理民眾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印鑑證明之核發,使用用途則請民眾逕洽需用機關詢問。

      ", "日期時間": "2010-05-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28, "title": "起重機吊桿、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皆為原廠進口,且已標示可乘載重量(人數),是否須再經專業機構簽認?如其計算之安全係數低於注意事項規定值,或是限載員額超過3人,應如何處理?", "內容":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不分國內製造或國外原廠進口,均應委託專業機構簽認,其安全係數之計算及限載員額,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1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30, "title": "吊掛式搭乘設備之頂部設置防止搭乘設備內人員受飛落物或掉落物撞及防護設備,其內部淨高度應允許作業人員挺直站立,是否有參考高度可供依循?", "內容": "吊掛式搭乘設備與直結式搭乘設備、高空工作車及吊籠之設計及作業條件不同,不宜等同視之,其內部淨高度之設計條件應考慮作業勞工身高及作業方便性,最低要求為作業人員可挺直站立之高度(約180公分以上)。 ", "日期時間": "201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31, "title": "使用吊掛式搭乘設備時,應將安全索掛置於吊鉤槽輪上方及搭乘設備之安全位置,使勞工確實配帶安全帶,並鉤掛於搭乘設備上。如使用主吊鉤(鋼索掛數=4)吊掛搭乘設備時,上述安全索掛置位置應如何固定?", "內容": "可搭配馬鞍環或其他適當組件掛置於吊鉤槽輪上方,或於吊鉤槽輪側板外殼焊接可供安全索掛置之裝置。 ", "日期時間": "201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32, "title": "目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認可之專業機構有哪些?", "內容":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5日勞安2字第0970145493號函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指置有機械或結構技師,且依技師法規定登記及執業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請逕向下列技師公會洽詢:
      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 (04)22580591
      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 (02)27676570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02)87681117
       ", "日期時間": "201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44, "title": "若一般住宅或營業場所淹水,可借用抽水機嗎?", "內容": "

      1、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所屬抽水機具係為因應防汛期間若發生颱風、豪大雨,市區發生積淹水現象時搶險救災使用,故不宜外借使用。

      2、因側溝無法渲洩而溢流至民宅地下室所造成之積淹水外,須經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派員實地勘查並經研判確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報請該處處長核定後,即進行協助抽排水作業。若因民間或權責所有人管理不當且無影響公共安全之積淹水,將不派員抽排民宅之積水。

      ", "日期時間": "201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3:5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48, "title": "訴訟和解後的賠償費用需要列入所得稅申報嗎?", "內容": "所得稅屬於國稅局主管業務,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10-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915, "title": "如果拿非當天分類規定的資源回收物去丟,會被拒絕嗎?", "內容": "

      經查環保局現行資源回收分類項目區分為平面類(指乾淨舊衣類、廢紙類、乾淨塑膠袋類、舊書),於每週一、五回收,及立體類(指乾淨保麗龍類、一般類資源物),於每週二、四、六回收,惟如果民眾無法配合環保局分天分類政策,仍請民眾將回收物分類好後,一併交由線上人員回收處理,為便利市民將資源物排出,不論是何日,環保局要求區清潔隊不得拒收市民朋友排出之資源回收物。

       

      ", "日期時間": "2010-05-17T14:1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76, "title": "起重機具檢查合格證補發事章", "內容": " 有關雇主遺失或毀損起重機具檢查合格證時,應由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補發,檢查機構依原合格證最後一次有效期間填入補發之合格證上,並於記事欄註記補發日期之事由後逕發使用,無須加蓋原代行檢查人員職章。 ", "日期時間": "2010-05-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75, "title": "重大工程(營造業) 辦理聘僱移工前國內招募求才登記所需文件為何?", "內容": "

      (1) 求才登記表。

      (2)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雇主)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4) 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5)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6) 工程合約書影本或公共工程之議價紀錄、決標公告、機關決標函等證明文件(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檢附)。

      (7) 需甄選測驗者,須加附相關文件。

      (8) 工程主辦機關(構)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求才需求工程、工作類別及人數證明文件(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須檢附)。

      (9) 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90日內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認定符合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符合一般營造業資格之雇主須檢附)。


      ", "日期時間": "2010-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72, "title": "廠商想聘僱外籍工作者該怎麼做?", "內容": "

      外國人受聘僱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按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詳情請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

      ", "日期時間": "2010-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71, "title": "如何申請家庭幫傭?有無限制規定?", "內容": "


      1、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須符合條件有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3)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或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2、相關限制如下:

      (1)計點成員與雇主須同一戶籍內,並以一戶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2)受照顧人如已為他案之受監護人或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3、外國人得受聘僱於下列來我國投資或工作之雇主,從事第三條第二款之家庭幫傭工作:

      (1)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 "日期時間": "2010-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73, "title": "申請轉換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所需文件為何?", "內容": "


      自113年11月20日起,外國人經勞動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轉換所需登載之資訊,勞動部將主動傳輸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之移工轉換雇主專區。

       

      ", "日期時間": "2010-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874, "title": "申請承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所需文件為何?", "內容": "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證及特許事業許可證者免附。

      3、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之僱用勞工(含外國人)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海洋漁撈工、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4、符合接續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如背頁說明,正本驗畢退還)

      5、求才證明書正本。但申請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90日內有效)

      6、外國人預定工作內容說明書。

      7、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但接續聘僱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申請日前最近60日內有效)另漁船(自然人)與船員雙方如無聘僱關係者(例如採合夥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正本後免附。 ※以第1順位申請者,免附前開2.3.5.7.等文件。 ※送件時間:星期一及星期二。 ※如非本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

      ", "日期時間": "2010-05-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9, "title": "禁限建>如何查詢個人所屬之房屋土地是否在捷運限建禁建範圍?", "內容": "

      1.請上本局網站:服務中心 / 禁限建公告圖查詢

      2.或電洽土建處二課25215550 ext 8268 (土建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禁限建公告圖查詢", "URL": "https://eng.dorts.gov.taipei/br"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4, "title": "禁限建>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的法源依據為何?", "內容":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45-3條規定授權訂定。(土建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7, "title": "禁限建>對於捷運系統結構的保障,已有劃設禁建範圍,為何仍需劃設限建範圍,反易造成民怨?", "內容": "

      劃設禁建範圍的主要目的有三:

      (1)留設防火空間及救援工程車的出入----高架及地面段兩側六公尺區域。

      (2)避免外力造成地下潛盾隧道壁體破裂----隧道結構外緣一公尺環繞區域。

      (3)避免廢污氣造成捷運車站與鄰近住戶相互干擾----通風口開口面向外六公尺區域。

      劃設限建範圍的主要目的有二:

      (1)提醒申請人限建範圍內建物新建或改建時,需將建物開挖與捷運設施間之相互影響納入考量,避免開挖時影響捷運設施及營運之安全 ,進而影響公共工程安全。

      (2)協助辦理建物新建或改建之建築師於規劃設計階段能充分掌握潛在之施工風險因素,以避免建物施工中發生工安意外事件,影響捷運設施及營運之安全。

      綜上所述,限建範圍劃設之目的與禁建範圍之留設實有所不同,為確保捷運設施及營運安全,限建範圍確有其劃設之必要性。 (土建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6, "title": "禁限建>座落於捷運限建區的建物是否會因「限建」之名稱而造成地價下滑,進而影響住戶之權益?", "內容": "

      由於限建之主要精神係透過捷運主管機關之會審機制,以避免建物施工中之意外事故波及捷運設施及營運之安全,並非限制建築物之新建或改建,而限建範圍亦僅作地形圖之公告,並未於住戶之土地登記簿上標示或註記,故並不會影響住戶之權益。

      經查國安法、電信法、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公路法及促進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法等法令中皆制定有限建之規定,因此捷運限建範圍係為習知法令名稱之沿用,且僅作為形式之規範,有鑑於法令制定之初,極可能會因字面之解釋而滋生誤解,捷運局將藉由多方宣導及說明以澄清具體之事實,另外,捷運局將適時向交通部反應再次修訂該名稱之可行性。 (土建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00, "title": "禁限建>捷運文湖線高架路段之高度多少?大概是幾層樓高?", "內容": "

      文湖線高架段 因應既有之地形地物及系統之需求,於沿線上之高度並非完全為一致,一般而言,其高度約略可估算從地面至軌道高程為10公尺,然如加上側牆及隔音牆系統之差異,其側面所視之總高度,文湖線之木柵段約為10~12米,文湖線之內湖段約為13~15米,相當於一般建物之4~5層樓高。(土建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98, "title": "聯合開發>什麼叫做土地開發?", "內容": "土地聯合開發與民間的合建類似,就是透過變更都市計畫程序,由劃定為「捷運開發區」範圍內之土地所有人提供土地,並由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依程序徵求投資人(建商)出資興建聯合開發建物,且利用土地所有人部分土地興建捷運設施,但捷運設施所使用之空間,則不計入容積。另為鼓勵民眾參與土地聯合開發,對其提供土地興建捷運設施,得以提高允建容積方式辦理(含捷運土地開發獎勵與都市計畫獎勵),如此一來,土地所有人除享有原有可建樓地板面積(即不影響其原有權益)外,還可與政府共同分享獎勵樓地板面積。亦即土地開發為政府興建捷運系統,除一般徵收外的另一種土地取得方式,可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都市發展、改善地區環境與景觀。土地所有人參與聯合開發,其土地不必被徵收,且可分享土地有效利用及改善生活環境之效益,並獲取開發利潤,至於投資人則經由此一投資開發案而獲取合理利潤,因此實為三贏之作法。(開發處)",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99, "title": "聯合開發>為什麼要辦理土地開發?", "內容": "

      (一)為順利取得捷運建設所需土地:以土地開發方式取得捷運設施需用土地,提供地主除土地被徵收外,可選擇另一種配合捷運建設之方式。

      (二)維護地主權益: 地主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可選擇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未來分回土地開發建物,則享有其原有土地可建容積之開發效益。

      (三)良性引導民間資金,建立正常投資管道:透過土地開發可誘導民間資金,投入都市建設,經由公、私部門的合作關係,積極有效地投資都會建設。

      (四)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透過土地開發建立都會區中心,有助於都市空間架構之整建,以發揮都市設計及都市機能活力,提昇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

      (五)為籌措捷運工程之建設財源: 政府投入龐大捷運建設經費,透過土地開發分回不動產出租售、經營之收益,挹注捷運建設。(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01,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有那些結合方式?", "內容": "(一)共構:土地開發建物與捷運車站出入口、通風口、大廳層、捷運轉乘設施或機廠用地等結構相連接,結構應力須作整體計算考量。
      (二)分構:土地開發建物與捷運設施結構分別獨立,永久結構不互相影響。(開發處)",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03, "title": "聯合開發>地主參加土地開發可以得到那些實質的利益和獎勵?", "內容": "

      (一)土地所有人之土地,得免被徵收。

      (二)土地所有人可依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於允建容積額度內規劃、設計、興建聯合開發建物。

      (三)土地所有人可取得依土地開發辦法獎勵規定所增加樓地板面積之半數。

      (四)從捷運萬大線第一期工程起,在台北市轄區土地所有人可取得因土地開發變更都市計畫規定,核給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之都市計畫獎勵,全數由地主取得後參與分配;在新北市轄區土地所有人可取得因土地開發變更都市計畫獎勵容積之半數。

      (五)土地所有人可分享因開發用地內土地合併所增加之效益,各土地所有人取得部分依開發用地內土地所有人間之權益分配比例計算。(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06, "title": "聯合開發>參加土地開發之土地,有無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內容": "

      開發基地之土地所有人同意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參與土地開發,則土地所有權移轉至臺北市名下,並於通知期限前交付土地後,免徵地價稅,惟交付土地前仍由土地所有人自行繳納稅費。俟聯合開發建物取得使用執照之日,作為該筆土地恢復課徵地價稅之日期,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於30日內將資料函送轄區稅捐稽徵分處申報恢復課徵地價稅。(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07,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用地有那幾種取得方式?", "內容": "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08, "title": "聯合開發>如何進行協議土地開發簽約、協議價購或徵收?", "內容": "

      由本局召開協議價購會議,邀地主說明協議價購土地市價及參與開發之權利義務相關程序,會後予地主一定期限考慮,並依限完成簽約、價購或徵收作業。(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09,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用地範圍內的私有土地是不是可以比照市價辦理徵收?", "內容": "

      土地開發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依大眾捷運法第7條第4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與地主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依「協議價購優惠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協議價購之土地,依市價協議之。若協議不成時,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其地價之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10,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用地的地主如果不願意參加土地開發時,將如何處理?", "內容": "土地開發用地經都市計畫公告確定後,捷運局依程序邀請土地所有人進行協議,土地所有人得選擇依土地徵收條例或「協議價購優惠辦法」規定,讓售其土地予主管機關,如協議不成時,主管機關得依法報請徵收取得土地後進行開發。至於公有土地部分,則依法申請有償撥用。(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15, "title": "聯合開發>設計土地開發大樓時地主是不是可以參與並提出意見?", "內容": "

      (一)由捷運局辦理土地開發相關設計,於設計過程中地主如有任何意見均可提供捷運局參考。

      (二)由投資人辦理土地開發相關設計者(含共構捷運設施),地主之意見亦可於過程中提供投資人所委託之設計單位參考。惟仍以不影響捷運設施功能及所有地主之權益為前提。(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16,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大樓什麼時候動工、什麼時候完工?是否可以在「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中訂定?", "內容": "1、 土地開發建物開工及完工之預估時程,由投資人於開發建議書中提出,並約定於「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
      2、 土地開發建物於領得建照並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及放樣勘驗後施工興建,依約定工期完工並取得使照後交屋。(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0,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的權利關係人為何?", "內容": "

      (一)捷運用地土地開發中的權益關係人主要有三個角色:主管機關(捷運設施主管機關及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投資人及地主。

      (二)公部門通常在捷運用地土地開發案中身兼主管機管與市有土地所有權人雙重角色。(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1, "title": "聯合開發>擁有店面之地主參加土地開發,是不是可以優先分配店面?", "內容": "

      開發內容應優先滿足捷運設施需求,由於土地聯合開發係配合捷運建設興闢之物業開發行為,係以地主之土地如以徵收方式辦理時能獲得之徵收補償費基準作為計算地主間權益分配原則,如未來選擇區位時,可將其應分配權值換算選取店舖,但並無指定優先分配之權利,即仍然須經過協議,惟仍以儘可能滿足地主需求規劃、設計。依本府105年訂頒之權益轉換原則第23條規定,為進行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捷運局應先行於捷運局官網上公告辦理期間,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公告期限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與區位選擇作業,由投資人代本府以下述順序與原則進行區位媒合與選擇作業:

      (一)優先順位為參與土地開發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倘前述權益關係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需先行協議,如協議不成以抽籤決定之。

      (二)本府與投資人於第二順位時進行區位選擇協議,倘雙方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2, "title": "聯合開發>捷運用地土地開發案中,地主間如何進行權益分配?⼟地開發建物之區位及坪數怎麼分配的?", "內容": "

      (一)依據93年5月12日修正後之「大眾捷運法第7條」、本府104年9月14日修正後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及本府頒訂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轉換原則」。

      (二)地主間可分配權值,應為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與投資人參與權益轉換權值之差額。

      (三)但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之私地主,投資人與私地主間對開發建物及其土地分配比例及區位選擇,係由投資人與私地主自行協議,主管機關予以尊重。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之地主,按其原有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占開發基地依市價計算總金額之比例,乘以該基地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價值,作為其應抵付權值;並依照本府所議定之各樓層區位價格,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選定樓層、區位。(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3,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投資人的義務為何?", "內容": "

      (一)與土地所有人協商完成權益分配。

      (二)申領建造執照、施工興建、領取使用執照、產權移轉、建物點交及履行保固責任。

      (三)相關內容詳本府訂頒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範本」。(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4, "title": "聯合開發>土地開發興建時程", "內容": "

      (一)投資人取得投資權後,應依個案投資契約所訂時程、都市計畫規定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開發大樓請照、興建及交屋等作業。

      (二) 相關內容詳本府訂頒之「捷運土地開發投資甄選暨權益分配標準作業程序」。(開發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81, "title": "機電設計>文湖線行車監控系統(CBTC)更新之前木柵線有何具體改進?", "內容": "

      文湖線行車監控系統採用了世界最新一代號誌CBTC無人駕駛系統,該系統使用無線電通訊並以軟體取代部分硬體設施之建置,故不論軌旁或號誌設備房之設備皆減少許多,因此可在不影響營運之狀況下完成號誌系統之更新。使營運公司之操作及維修保養上亦將更為簡易。(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10-05-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9, "title": "水質異常,如何申請檢驗?", "內容": "

      發現水質異常時,請打電話(02)8733-5678向本處客服中心申請免費檢驗,惟水質正常情況下,請自行採樣送驗。送樣請點水質檢驗

      ", "日期時間": "2010-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7, "title": "加氯副產物-三鹵甲烷", "內容": "原水若遭有機物污染,再經加氯消毒後,會生成副產物──三鹵甲烷。近年來有些研究指出,三鹵甲烷會致癌,本處對此一問題早已相當重視,並對相關指標性副產物已持續進行監測,歷年來檢驗結果顯示,各淨水場清水及供水區自來水三鹵甲烷含量大都小於10ppb左右,遠低於美日等國及我國飲用水水質標準限值(80ppb),民眾不必驚慌,可安心飲用。
       ", "日期時間": "2010-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6, "title": "兒童齲齒率偏高,飲用水是否宜加氟?", "內容": "有關自來水加氟預防齲齒問題,按國內外有關資料及學者專家之意見,自來水加氟在牙齒形成期間能使牙齒之牙釉質含氟,較不易為酸溶解而能達到預防兒童齲齒之目的;但亦有學者指出,加氟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而持反對立場。自來水水質攸關民眾健康至鉅,是否加氟,除應由衛生主管機關作政策性決定外,並編列相關公共衛生保健經費,以支應本項非屬淨水處理必須藥品之費用。", "日期時間": "2010-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2, "title": "何謂水庫優養化﹖", "內容": "湖泊或水庫,因氮、磷等污染源排入,致使湖泊水庫的營養源過多,如再配合滯留期及充分日照等因素,則會加速藻類之繁殖及擴散而造成優養現象;水庫產生優養現象,不僅會破壞景觀,貽害水質,縮短水庫壽命等,也會影響淨水場的處理能力及效果,直接或間接增加水處理成本。要防止水庫優養化,必須加強水源保護,杜絕人為污染。", "日期時間": "2010-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8, "title": "飲用水中加氯消毒的效用﹖", "內容": "飲用水中微生物,細菌雖經混凝、沈澱、過濾等程序,仍無法完全去除,因此消毒係非常重要的處理程序,自來水消毒雖可採用臭氧、氯氣、紫外線等方式達到滅菌的目的,為最有效且在配水管中仍可維持延續性消毒能力,以避免輸送及儲存過程中二次污染發生者,僅有加氯消毒,因此加氯消毒在歐美淨水場仍被普遍利用。
       ", "日期時間": "2010-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9, "title": "商業登記線上申辦案件如果發現申請資料填寫錯誤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在完成簽章的動作之前,都可以使用「修改申請案件」的功能對申請案件的內容做修正,完成簽章與繳費後才正式受理申辦案件,一旦完成簽章就不可以再進行修改動作。(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客服電話: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六碼地區請撥 41-1166),行動電話請加撥02)。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10-04-21T15:3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8, "title": "商業登記線上申辦案件為何需要填寫簡訊通知回覆電話與聯絡電子信箱?", "內容": "

      登記機關受理案件時,將會寄發電子郵件至聯絡電子信箱,案件辦理完成,也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客服電話: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六碼地區請撥 41-1166),行動電話請加撥02)。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10-04-21T15:3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43, "title": "環保局之市民臨時工及編制內職工申請陳先生愛心獎學金的資格為何?", "內容": "

      該筆款項係為私人之愛心捐贈,經捐䁬人通知可提申請後,請各內外勤單位轉知所屬同仁申請。

      申請資格為環保局之市民臨時工及編制內職工持有當年度有效之「低收入戶卡」、「中低收入戶卡」或「因公傷亡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重度(含重度)以上,方可申請。


       

      ", "日期時間": "2010-04-16T13: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事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25, "title": "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後,發現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時,事業單位可能會遭受那些行政處分?", "內容": "違反法令事項除通知限期改善外,視違法狀況及次數亦可能遭受罰鍰或停工之處分。 ", "日期時間": "2010-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26, "title": "何謂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中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內容": "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日期時間": "2010-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421, "title": "原住民族有求職專線嗎?", "內容":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TEL:(02)2720-6001

      或原住民求職專線:0800-066995

      ", "日期時間": "2010-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39, "title": "如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業訓練諮詢", "內容": "

      若您有工作意願但缺乏想從事之工作技能,可親至本處各就業服務站(各站聯絡地址)申請職業訓練諮詢,個案管理員將提供您簡易就業諮詢與職業訓練諮詢,建議您參加適合的職業訓練課程(職訓課程線上查詢請詳: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台灣就業通)。

      ", "日期時間": "2010-04-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62, "title": "我已成年,我不要有原住民的身分,該怎麼辦?(依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0-03-30T16:0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59, "title": "動過變性手術之後,要如何辦理變更性別?", "內容": "", "日期時間": "2010-03-30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61, "title": "我的父親非原住民,我的母親是原住民,那麼我要如何擁有原住民的身分?",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10-03-30T16:04: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5,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研習對象為何?", "內容": "本府員工(含退休員工)及非屬市府之公務機關員工。", "日期時間": "2010-03-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9, "title":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方式?", "內容": "
      申請人只要在就業服務站完成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於就業後滿3個月後,檢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請向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索取或逕向勞工保險局網站下載)、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親送或郵寄至"勞保局"申請即可。
      ***
      有關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係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如倘仍有該津貼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 轉就業保險給付科〉。

       

       

       

       

      ", "日期時間": "2010-03-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01, "title": "如何辦理取消收養小孩?", "內容": "
      一、申請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二、應備要件:
       (一)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認可終止收養裁定書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以上皆為正本)。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須附法院認可終止收養裁定書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三)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80條第4項)。
       (四)在國外作成終止收養書約正本暨中文譯本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須為正本)。
       (五)在大陸地區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須為正本)。
       (六)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
       (七)戶口名簿。
      三、終止收養除有正當事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外,不適用以書面委託他人之規定。", "日期時間": "2010-03-25T10:5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7, "title": "為何要收取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法源依據為何?", "內容": "

      (ㄧ)收取目的:

      為維護水源涵養與保育之重要措施,政府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惟保護區內居民卻因全體國民用水之公益,土地利用受到限制。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原則,中央制定法律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

      (二) 法源依據:

      詳細資料可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s://law.moj.gov.tw/)查詢、下載。


      自來水法
      第 12-2 條
      第 1 項: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其為工業用水或公共給水之公用事業,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其公用事業費用外附徵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之費額。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 2 條
      第 3 項:公用事業依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於其費用外附徵時,該公用事業之用戶為繳費人。

      ", "日期時間": "2010-03-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9, "title":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主管單位為何?如何運用?", "內容": "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主管單位為經濟部水利署,本處僅依法配合附徵,徵得款項亦全數繳交主管機關,至於如何運用,實非本處權責。惟依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請詳自來水法第12-2條),詳細內容請洽經濟部水利署(電話:02-89415070-89415071)或參考水利署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業務網頁(網址:https://welfare.wra.gov.tw/portal/Index.aspx)。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請參考翡翠水庫網站最新消息。

      ", "日期時間": "2010-03-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69, "title": "水土保持保證金退還如何辦理?", "內容": "請於水土保持計畫完工後,至臺北市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管理平台申報完工,一併提供保證金退款帳戶,本處將於核發完工證明書時辦理退還。(聯絡電話:2759-1109)",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71, "title": "若發現有人在山坡地違規開挖整地時,該如何反映?若發現現行犯時,應及時通報何單位處理?", "內容": "
        \t
      1. 若發現山坡地上有砍樹或開挖整地情事時,請向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反映,將儘速派員現勘查證並依規定辦理。(聯絡電話:27591109)
      2. \t
        \t
      3. 若發現現行犯時,應立即通知該轄區警察局,以利第一時間制止違規行為擴大,並向大地工程處反應,將儘速派員現勘查證並依規定辦理。(聯絡電話:27591109)
      4. \t
        \t
      5. 若發現山坡地上有新增違建情事時,請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反映。(1999市民熱線)

       

       

      ",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73, "title": "如何申請碧山、貴子坑露營場?", "內容": "

      露營場採線上預約申請使用制,其申請時間、方式等相關規定請詳本處線上申請網址。


      露營場線上申請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周以馨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21。

      ",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74, "title": "請問我家是不是位於老舊聚落?", "內容": "A:本市目前關注之老舊聚落計有24處,如需了解確切位置,可以至大地工程處坡地住宅科洽詢或電話查詢(連絡電話:27591228)",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75, "title": "如何索取登山步道摺頁?", "內容": "

      A:
      一、大地工程處印製之臺北大縱走摺頁,請於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至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1樓櫃臺索取。
      二、如無法前來,也可以來函檢附「回郵信封」方式索取,來信時請檢附詳填收件人姓名、地址並貼足郵資(郵資多寡請對照下列表格)之回郵信封,並註明所需數量,寄至: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3樓大地工程處道路步道科,我們將儘速為您服務。
      三、索取登山步道摺頁郵資對照表如下:(若索取數量郵資超過88元以上,請以增加信封袋方式重新計算)

      \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t \t\t \t
      1本11元A5信封
      2-3本16元B5信封
      4~6本32元A4信封
      7~13本56元B4信封
      14~26本88元B4信封

      四、如係團體辦理登山健行活動有特殊大量之需求,請提前發函申請。
      五、除此之外,你也可以於休閒遊憩主題網下載列印,網址為:https://gisweb.taipei.gov.tw/release/

      (PS:網頁路徑-處網→常見問答→第二頁32題)",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77, "title": "山坡地開發利用,何種情形必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 "

      依據水土保持法,於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修建道路、農業整坡、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以及其他開挖整地等行為,皆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大地工程處審查

      ",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78, "title": "申請基地非位於住二山限區,基地開發前是否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 "一、住二山限區係依都市計畫規定劃定,與基地開發是否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無絕對關係。基地如位於本府現行公告本市山坡地範圍,才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聯絡電話:2759-1109)。
      二、前揭山坡地範圍,可於大地工程處處網首頁「山坡地資訊整合系統」進入分頁,點選「山坡地範圍查詢」以圖臺方式查詢;或於大地工程處處網首頁「大地專區」中「水保計畫查詢」進入分頁,並點選查詢類別「坡地資訊」進行查詢,如有證明文件需求可利用本頁面輸出PDF檔案。",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79, "title": "該如何查詢水土保持計畫申請案之辦理進度?", "內容": "

      水保計畫申請過程,大地工程處將以簡訊及email通知申請人最新進度,如需詳細資訊,登入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管理平台即可取得;另大地工程處亦提供水保審查紀錄等公開資訊,提供需要的民眾查閱,可於大地工程處處網首頁「大地專區」中「水保計畫查詢」進入分頁,並點選查詢類別「水保計畫」進行查詢,或電洽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查詢。(聯絡電話:2759-1109)

      ",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管理平台", "URL": "https://swc.taipei/" }, { "Title": "水保計畫查詢", "URL": "https://swc.taipei/swcinfo/"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0, "title": "山坡地開發案該如何申請?", "內容": "山坡地開發案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及審查重點說明,歡迎至大地工程處處網首頁上方「業務資訊」中點選「文宣品及出版品」下載「臺北市山坡地保育利用申請須知」及「臺北市水土保持審查參考手冊」參閱。",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2, "title": "臺北市有幾條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為何?", "內容": "A:臺北市有五十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其詳細位置可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之土石流防災資訊網網站查詢(https://246.swcb.gov.tw/ )、行動水保服務(https://serv.swcb.gov.tw/ ),或進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山坡地資訊整合系統查詢→圖臺資訊查詢(https://www.geomis.gov.taipei/GEOINFO/NormalPage/GeogisPage.aspx )。",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3, "title": "本市親山步道有哪幾條?負責維護管理臺北市親山步道的單位為何?", "內容": "A:本市親山步道共有20條,分別為:關渡親山步道、忠義山親山步道、貴子坑親山步道、中正山親山步道、軍艦岩親山步道、天母古道親山步道、坪頂古圳親山步道、大崙頭尾山親山步道、劍潭山親山步道、金面山親山步道、忠勇山鯉魚山親山步道、白鷺鷥山康樂山明舉山親山步道、更寮古道親山步道、南港山縱走親山步道、虎山親山步道、象山親山步道、仙跡岩親山步道、指南宮貓空親山步道、指南茶路親山步道,步道周邊指標、導覽圖及其他相關設施均由大地工程處負責維護管理工作。",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5, "title": "我想去貓空地區遊覽健行,請問有哪幾條步道及觀光休閒景點可以參觀?", "內容": "A:在貓空地區有二條親山步道系統,您可以選擇體驗「指南宮貓空親山步道」之指南宮竹柏參道、大成殿步道、茶展中心步道等至茶展中心路線,或是體驗「指南貓空親山步道」之樟湖步道接樟山寺步道至政大,或是拖板嶺步道(茶葉古道)接指南國小步道、樟山寺步道至政大路線。

      大地工程處近年來在木柵貓空一帶,結合樟樹步道及週邊環境,營造多處休閒好去處。包括設置了一心二葉景觀涼亭、貓纜站前休閒廣場、土角厝、炭窯環境改善、農地景觀綠美化、景觀水池、牛車、穀倉及農村意象涼亭等多項景觀美化工程。並且在貓空樟樹步道沿線,規劃了廣達1.5公頃的廢耕地景觀綠美化作業,依照每季開花的品種,輪種不同的植物,以後每年隨著季節更替,營造出四季不同的色彩變化。",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6, "title": "請問臺北市政府有沒有出版介紹登山步道的書籍?", "內容": "A:
        目前臺北市政府針對本市親(登)山步道,出版4本書籍,分別為「臺北步道全攻略-不到步道不知道」、「揭開臺北生態密碼-親山步道環境生態解說手冊」、「高山不礙雲 潤小能留月-親水文學步道紀念專刊」以及「臺北親山步道-50條特色步道導覽」,讓您可以更進一步了解本市登山步道景觀特色及生態人文之美。

          如您有意珍藏「臺北步道全攻略-不到步道不知道」完成臺北大縱走活動就有機會獲得,詳情請見臺北大縱走粉絲專頁。",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7, "title": "請問臺北市親(登)山步道,在哪裡可以找到相關資訊?", "內容": "A:您可以上休閒遊憩主題網(http://gisweb.taipei.gov.tw/release/),其中有臺北大縱走步徑介紹及活動辦法,也有本市五大山系各登山步道之路線、交通、景點、人文及生態特色等皆有詳細說明,及相關即時活動資訊可供參閱,讓您好好規劃您的親山之旅。",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88, "title": "目前有哪些登山步道資料可以索取?", "內容": "A:目前提供臺北市五大山系(二格、南港、七星、大屯、五指)登山步道路線圖供民眾免費索取。民眾可至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3樓大地工程處-道路步道科索取。",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0, "title": "詢問「申辦非保安林證明?」(或保安林範圍查察)", "內容": "

      一、申請資格:土地所有權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須檢附同意書或土地租約影本)
      二、申請檢具資料:

         (一)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二)若非土地所有權人須檢附委託同意書或土地租約影本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劉鐙蔚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13
      相關表單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

      ",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98, "title": "請問何種情況應繳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內容": "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係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課徵,倘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屬該辦法第3條規定所列者(含農舍、遊憩設施、殯葬設施、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處理地等)均需繳納該筆費用,大地工程處將於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

      承辦單位: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承辦人:洪淑婷

      洽詢電話:02-27593001轉3332

      ", "日期時間": "2010-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24, "title": "下水道施工及維護空間需求", "內容": "

      A:依照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用戶接管所需後巷施工空間,如屬單邊接管,應自地界線退縮75cm;如屬雙邊接管,後巷二側住戶各需自地界線退縮75cm,雙邊合計需退150cm,上述要求除了為施工空間,亦作為未來管線清理、維護空間。

      ", "日期時間": "2010-03-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28, "title":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約定歸父親,如欲變更歸母親應如何辦理?", "內容": "

      請重新約定後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歸屬協議書
      2、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日期時間": "2010-03-01T22:3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327, "title": "父母離婚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如何辦理?", "內容": "

      一、父、母係協議離婚後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者,請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一)父母之離婚協議書(載明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二、父、母係判決離婚,已由法院裁判由誰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一)父母之離婚判決書、判決確定證明書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三、父、母係調(和)解離婚,法院已在調(和)解筆錄中確認由誰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一)父母之調(和)解筆錄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之身分證、戶口名簿
      (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日期時間": "2010-03-01T22:22: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6, "title": "請問可否使用加班補休及休假出國旅遊?", "內容": "現行法令並沒有規定一定要使用休假出國旅遊,除了可以利用休假、例假日及其他放假日出國旅遊,還可以利用加班補休。

       ", "日期時間": "2010-02-25T15:1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考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6, "title": "公告土地現值為何要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內容": "

      公告土地現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已為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及土地稅法第33條所明訂,且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主要作用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政策目標,另外,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也是本府重要稅源,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以充裕本府財政,推展各項公共建設。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2:5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2, "title": "如何查詢物價指數?", "內容": "

          本府地政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試算服務>「土地增值稅試算」功能裏有提供「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的服務,該物價指數資料,係先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再連結至行政院主計處網站的「各年月為基期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稅務專用」,其中民國48年迄今之資料檔,民眾可以視需要自行下載使用,或可直接至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2:53: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3, "title": "如何查詢本市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 "內容": "
      1.可登入「臺北地政雲」(網址:https://cloud.land.gov.taipei/cloud/map/index.html?fun=g21) 查詢。
      2.
      進入本府地政局網站首頁(網址:[連結])後,點選「線上查詢/不動產價格資訊查詢/公告現值及地價查詢/臺北地政雲(含以門牌查地價功能) ,再點選「行政區」,再點選「段小段」,輸入「地號」後,再點選「查詢」即可查得相關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
      3.若是對網站內容或操作有疑義者,請洽詢本府地政局地價科(電話:27287449),電腦作業系統問題請洽本府地政局資訊室(電話:2720-8889#7389)。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2:5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8, "title": "重新規定地價之依據及其標準何在?", "內容": "
      一、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二、 為適度減輕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負擔,內政部已於79年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規定,將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兩價合一制修正為公告土地現值僅作為評定公告地價參考之兩價分離制。公告地價將依規定由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評定,辦理公告並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2: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4, "title": "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如何公開化、透明化?", "內容": "

      鑑於過去民眾無法了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致誤解地價評議為「黑箱作業」,對評定地價產生質疑,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透明化。內政部訂頒「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乙種,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說明地價調查、區段劃分、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並聽取民眾反映意見,另評議會開會時,應開放記者列席旁聽,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2:3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4532, "title": "市地重劃前後地價如何查估評定,其作用為何?又與公告土地現值關係如何?", "內容": "
      一、 辦理市地重劃時,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重劃前後地價經查估後,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作為土地交換分配、計算公共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之依據。
      二、 市地重劃前後之地價查估乃為市地重劃交換分配、計算負擔之基礎作業,自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查估之公告土地現值係作為計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有別。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0:47: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3, "title": "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登記謄本無該項資料時,應如何查詢?", "內容": "有關土地增值稅業務之主管機關,在本市為本府財政局及所屬稅捐稽徵處,故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以稅捐稽徵處管轄之資料為準。至於土地登記謄本有關「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欄位之登載方式,係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內政部相關規定辦理,市民對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有疑慮或登記謄本無該項資料時,應向本市各稅捐稽徵處查證,或轉請本府地政局地價科向稅捐機關查詢。", "日期時間": "2010-02-23T10: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1, "title":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辦理分割或合併時,其地價應如何辦理分算?", "內容":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辦理分割或合併時,其分割或合併後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應分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24條規定及內政部95年2月17日修訂之土地分割、合併改算地價原則辦理分算。(土地分割改算地價原則下載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下載)", "日期時間": "2010-02-23T10:46: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2, "title":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產生的?", "內容": "

      公告土地現值之產生,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法令規定,由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並計算宗地地價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6, "title": "公告土地現值與公告地價之作用分別為何?", "內容": "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公告地價,係政府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0, "title": "最近一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工作是在何時?", "內容": "
      一、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最近一次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間為115年1月1日。

      二、

      前項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動員本局查價、複查地價、資料整理、電子處理作業人員等人辦理,作業數量與範圍及於全市轄區內四十二萬餘筆土地,總面積約為二萬六千多公頃。
      三、本公告地價係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以提供稅捐單位作為課徵地價稅之參考。
      ", "日期時間": "2010-02-23T10:4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59, "title": "什麼是申報地價?又辦理申報地價有那些方式?", "內容": "
      一、
      政府每2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應於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日內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以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二、
      土地所有權人就下列4種方式,可擇一於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日內(星期例假日不收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辦理申報地價:
       (一)

      現場申報地價: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政局或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地價申報閱覽處辦理(每日辦公時間自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中午不休息,星期例假日不受理申報),再由本府地政局依申報資料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申報地點如下:

        1.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北區        電話:(02)2728-7414
        2.松山地政事務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1樓  電話:(02)2723-0711
        3.中山地政事務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1樓          電話:(02)2502-2881
        4.大安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1樓     電話:(02)2754-8900
        5.古亭地政事務所: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3樓          電話:(02)2935-5369
        6.建成地政事務所: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8樓       電話:(02)2306-2122
        7.士林地政事務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樓                電話:(02)2881-2483
        現場申報地價流程圖
       (二)網路申報地價
      進入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網址連結)點選「數位櫃臺登錄系統」,及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密碼」(請自備讀卡機)登入後,於「網路申辦案件」項下點選「申辦作業」,並於申請作業、同意書、讀取檔案、申請身分、申請類別、申請原因等作業流程分別選取:全程(申請人本人、地政士或律師代理於網路提出申請,無需檢附紙本文件)、我同意以上之規定、手動填寫(自行輸入相關申辦內容)、本人、申報地價案件、辦理申報地價案件,即可登錄送件辦理網路申報地價,再由本府地政局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網路申報地價流程圖
      網路申報地價操作說明
       (三)傳真申報地價
      進入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網址連結),於「線上服務」項下點選「下載專區(表單下載)」,搜尋「申報地價」,下載或列印空白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於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並將身分證明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及加蓋私章)傳真至本府地政局依申報資料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郵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3 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傳真服務專線:(02)2720-2068、2720-1802

      傳真申報地價流程圖
      ►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odt檔案)(pdf檔案)
       (四)郵寄申報地價
      進入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網址連結),於「線上服務」項下點選「下載專區(表單下載)」,搜尋「申報地價」,下載或列印空白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於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及加蓋私章)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本府地政局(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依申報資料辦理審核作業,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報人。
      郵寄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3 樓北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收。
      郵寄申報地價流程圖
      ►重新規定地價地價申報書(odt檔案)(pdf檔案)
        
      ", "日期時間": "2010-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5, "title": "如何查詢開業登記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內容": "
      該資料可進入本府地政局網站,點選「業者服務>不動產估價師專區>不動產估價師資訊查詢」,或進入「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估價師資訊系統」查詢。
      ", "日期時間": "2010-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97, "title": "如何正確選購與使用冷氣機?", "內容": "

      1. 依店面大小選購適當噸數的冷氣機。(每坪以0.15冷凍噸 (RT)相當於450kcal/h計算)。

      2. 冷氣溫度設定適溫(26~28℃),可節約能源兼顧人體健康。設定溫度每調高1℃,約可節省冷氣用電6%。

      3. 每2週清洗空氣過濾網一次,減少電力損耗、兼顧室內空氣品質。

      4. 選購高能源效率比值(EER)或有節能標章認證之冷氣機。EER每提高0.1,約可節省冷氣機用電4%。

      ", "日期時間": "2010-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98, "title": "如何正確選購與使用燈具?", "內容": "(一)白天不開「騎樓燈」與「招牌燈」,減少照明用電的浪費。 (二)汰換傳統式安定器T9/T8螢光燈為LED-T8型或T5型(省電50%),不閃爍可保護眼睛,低噪音且燈管壽命長。 (三)汰換鹵素燈及白熾燈(鎢絲燈)為LED燈(省電88%),光源壽命長10倍,節能環保又省錢。 (四)室內照明依據CNS照度標準,可有效提高消費購物之視覺舒適度。 ", "日期時間": "2010-02-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52, "title": "如何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 "內容": "

      依據您的不同身分別,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定義: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與第3項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2)依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規定離職者。
      (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2.辦理方式:請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須註明離職原因、離職日期、該公司保險證號、公司章戳)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需載明定期契約起訖日)、身分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欲申報撫養眷屬加給津貼者始須檢附)等相關文件,並須由就業服務機構開立職訓推介單後至訓練單位辦理報名。

      (二)一般對象失業者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及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之「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所列之各項失業者
      1.定義:請詳下方相關檔案。
      2.辦理方式:您可至本處各就業服務站,由櫃檯服務同仁提供職訓諮詢、課程及適訓課程之諮詢及建議後,您即可逕至訓練單位辦理報名參訓。

      ", "日期時間": "2010-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 "Title": "就業服務法第24條",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24"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2/relfile/31820/4903252/18638d5d-ce9f-4e72-961b-e7352b3a82d0.pdf" }, { "Title": "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2/relfile/31820/4903252/bb10da57-33ce-4e5d-b194-7b66ecd798ac.odt" }, { "Title": "勞發署1081017公告(職訓免費參訓對象)",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2/relfile/31820/4903252/c4276462-2503-4e3d-ad02-fb3f8d01ba88.pdf" } ] }, { "DataSN": 4903257, "title": "求職交通補助金發放標準?", "內容": "

      求職交通補助金發放標準如下: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1250元。

      前項補助金每人每年度以發給4次為限。

      ", "日期時間": "2010-0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19, "title": "如何申請電磁波檢測?", "內容": "

      1.若您的住所位在臺北市且未涉及房屋買賣,環保局可提供電磁波強度初步檢測(需提供姓名、詳細地址、聯絡電話與電磁波產生設施),相關細節請洽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245。

      2.本局提供之初步檢測服務係針對供不特定人士使用而產生電磁波之設施(例如基地臺、變電箱等),倘您因私人購(設)置設施(例如機房、馬達、微波爐…等)而有電磁波疑慮,可洽民間專業檢測機構辦理。

       

      ", "日期時間": "2010-0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04, "title": "臺北市管理幾座污水廠?在哪裡?有地圖可參考嗎?", "內容": "

      一、臺北市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共有兩座:

      (一)迪化污水處理廠,位於臺北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延平北路4段與酒泉街口(重慶北路交流道往市區酒泉街右轉)。

      位置地圖:https://maps.app.goo.gl/hRgLy5XMAWwqruuf7

      參訪申請:https://service.gov.taipei/rental/VenueDetail/e1fabfea2753。

      (二)內湖污水處理廠,位於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2段2號,在民權大橋旁。

      位置地圖: https://maps.app.goo.gl/xNkExCqAtGN98EYx8?g_st=ic

      參訪申請: https://service.gov.taipei/rental/VenueDetail/6e1753279df5


      二、各廠位置地圖可至衛工處網站查詢下載。

      ", "日期時間": "2010-0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1, "title": "迪化、內湖2廠處理過的放流水排放情形?", "內容": "
      1. 迪化污水處理廠:以管徑2.5公尺之放流管(長85公尺)放流至淡水河。
      2. 內湖污水處理廠:以管徑1.8公尺之放流管(長98公尺)放流至基隆河。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87, "title": "公共污水管線清疏服務要收費嗎?需要在幾天前申請?", "內容": "
      1. 公共污水管線清理維護工作民眾免付費;如果是住戶內部管線阻塞部分,屬住戶自行維護管理範圍,應自行委請廠商(如包通業者、水電行等)進行改善。
      2. 清管服務採接獲通知後即時派員處理方式,敬請民眾如有發現公共管線堵塞問題,可利用電話02-2596-8603或傳真02-25968672,也可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通知衛工處派員會同查處。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16,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回饋金發放範圍有哪些里?", "內容": "
      1. 大同區:老師里、鄰江里、重慶里、國慶里、保安里、至聖里、斯文里、揚雅里、蓬萊里、國順里、隆和里等11里。
      2. 士林區:富光里、福順里、明勝里、福華里、百齡里、承德里等6里。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17, "title": "內湖污水處理廠回饋金發放範圍有哪些里?", "內容": "
      1. 松山區:精忠里、莊敬里、新益里、新東里等4里。
      2. 內湖區:湖元里、港墘里、瑞光里等3里。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內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18, "title": "污水廠回饋地方經費如何計算?", "內容": "

      迪化及內湖污水處理廠:
      次年度污水廠回饋地方經費 =前年度實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額×(前年度該污水廠實際處理污水量/前年度全市實際總處理污水量)×前年度該污水廠平均每日處理污水量規模範圍所涵蓋級距應提列之回饋百分比(逐級提列)。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19, "title": "各污水廠回饋區域範圍劃分及回饋經費分配比例如何?", "內容": "

      迪化及內湖污水處理廠:

      (一)第一回饋區:按處理廠地形,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九倍範圍為第一回饋區,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回饋區:按處理廠地形,沿周界等距離輻射擴張達該廠面積二十五倍,扣除第一回饋區賸餘範圍為第二回饋區,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三十。

      (三)當地行政區:由處理廠回饋區當地各區公所共分配該廠回饋地方經費百分之二十。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20, "title": "回饋地方之經費,應用於哪些事項?", "內容": "

      應用於下列事項:

      1. 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2. 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3. 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
      4. 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於衛工處、區公所網站及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得向管理委員會或區公所查閱。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21,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休閒運動公園有哪些公共藝術作品及設置地點?", "內容": "
      1. 「一種接觸的美學」設置於公園入口廣場。
      2. 「聽見水聲」設置於公園遊客服務站。
      3. 「大地重現」設置於公園西側(環河北路跨堤陸橋)。

      \"迪化廠附設休閒公園裝置藝術位置圖\"

      ", "日期時間": "2010-01-24T23:59: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迪化廠裝置藝術地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0/relpic/31820/4902721/521281d5-3e4c-4db4-ad20-4a88b3d5d2bc.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7, "title": "水價一度多少元?", "內容": "

      水價一度多少元並非一定,將視您的水表口徑大小與用水量多寡而定。


      本處向用戶收取之水費包含「基本費」及「用水費」,基本費依水表口徑大小計收,而用水費則按使用量採累進費率計算(對應水費表),故一度多少元並非一定。

      ", "日期時間": "2010-01-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財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819, "title": "請問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適用條件為何?", "內容": "

      土地所有權人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規定時,可再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出售前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應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5年之期間計算:

      1.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2.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3.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4.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5.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 "日期時間": "2010-0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817, "title": "搭程計程車時,請司機開後車箱放置物品,是否有規定要付費?", "內容": "

      依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6年10月18日北市交三字第09634119301號公告,無線電叫車及開行李廂皆不須加收服務費。

       

      ", "日期時間": "2010-01-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83, "title": "地下水水權、臨時用水申請登記之受理機關為何?", "內容": "依其引水(鑿井)地點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逕向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例如:引水(鑿井)地點在臺北市者,應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46, "title": "公車停靠區除了停靠大眾公車外,還可停靠其他車種嗎?(如:校車、遊覽車)", "內容":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車不得於公車招呼站臨時停車。另由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以自用大客車或向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或遊覽車客運業者租用車輛,用以提供民眾免費接駁服務之路線,可依「臺北市辦理免費接駁路線申請設站審查作業要點」向公共運輸處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1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3, "title": "為什麼我家水費單上有「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跟水費金額幾乎一樣多,怎麼算的?", "內容": "

      一、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接用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因此若水費單上有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代表家戶污水已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

      二、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第2項「前項使用費單價由管理機關依公式計算,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公告之」,115~117年度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單價經本府114年10月27日公告為一般用戶及事業用戶每度(立方公尺)新臺幣5元。

      ", "日期時間": "2009-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0, "title":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太貴,是否可以調整?", "內容": "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係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計算公式計算,並依同條第2項「前項使用費單價由管理機關依公式計算,報經市政府核准後公告之」,惟本府考量市民負擔及市府財政狀況,使用費20幾年來皆維持現行每度新臺幣5元之收費單價,不足之經費均需有賴編列公務預算挹注,方能維持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正常運作,以維護都市環境品質及避免河川水質持續惡化。

      ", "日期時間": "2009-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4, "title": "我家是否接用污水下水道?", "內容": "

      因為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是隨自來水費徵收的,因此您可看看家中自來水收費單,「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欄位是否有收取費用,如果有就代表您家已完成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了。也可進入衛工處官網,點選「便民服務」→「查詢服務」→「污水下水道圖資及使用費查詢」( https://ssowebmis.sew.gov.taipei/Fee.aspx?apcode=Fee&lvl=1&itid=M_07),輸入欲查詢地址,點選「查詢是否收費」,或來電洽詢:02-25973183分機188、189。

      ", "日期時間": "2009-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污水下水道圖資及使用費查詢", "URL": "https://ssowebmis.sew.gov.taipei/Fee.aspx?apcode=Fee&lvl=1&itid=M_07"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15, "title": "公車專用道有無特定時間開放大小客車行駛?", "內容": "

      公車專用道屬於專用路權的一種,為提供高乘載交通客車上下班之交通需要,並提高公車專用道之使用效率,以改善臺北市市區道路交通擁擠問題,爰加以管制,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應向主管機關(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發給通行證後始得通行,未經申請及未經核發通行證而行駛公車專用道之車輛,依法取締處罰。

      另申請開放交通客車行駛公車專用道以可行駛利用公車專用道距離較長之公司行號或機關學校自用交通客車為優先,且須屬20人座以上之大客車。惟公車班次數每小時高於150輛公車之專用道,原則上於啟用時段內(05:00~24:00)得不開放,其餘時段(00:00~05:00)則開放給予一般大小客車使用,實際仍依現場標誌為準。

      ", "日期時間": "2009-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714, "title": "如何申請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子女獎助學金", "內容": "

      本獎學金係由財團法人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提供,非市政編列預算。

       

      一、申請資格如下:

       

      1、當選過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包括計程車及公車)。

       

      2、當選人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獎學金,可申請三屆(例:112年度當選者可於 113年度開始申請,可連續申請113、114及115年度)。

       

      3、子女申請類別及成績規定:

       

      一般學生大專以上學科總平均70分(含)以上(以學年計)
       高中職學科總平均75分(含)以上(以學年計)
       國中學科總平均80分(含)以上(以學年計)
      身心障礙學生大專以上
       高中職
       國中

       

       

       






       

        

       

      *身心障礙學生提供身心障礙手冊,無須提供成績證明

      *專一到專三申請類別為高中職,專四到專五申請類別為大專以上。

      *若成績單上看不出是否還在學,請附上學生證及在學證明。

      *成績單若是採用GPA方式,需附上GPA換算成績表,未附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1、由本府交通局轉請本市各公(工)會、本市公共運輸處,分別通知轄區內近三屆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提出申請。

       

      2、檢附申請表、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證明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子女學生證(或當年畢業證書),及申請學年度成績單之影本。身心障礙學生者加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經本府交通局辦理初審後列冊送純青社會福利基金會複審。

      ", "日期時間": "2009-1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9, "title": "請問有關高壓電塔電磁波之相關資訊,應向那個單位諮詢?", "內容": "

      臺灣電力公司將高壓電塔電磁波之相關資訊建置在該公司網路系統開放民眾查詢(網址為http://www.taipower.com.tw/)。有關高壓電塔電磁波檢測服務,請洽詢:
      (1)臺電公司所屬臺北供電區營業處,電話(02)2934-4125分機298、299(免付費檢測)。
      (2)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電話(03)573-3737(須付費檢測)。

      ", "日期時間": "2009-12-0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68, "title": "溫泉保證金繳交方式為何?如何辦理退還?", "內容": "

      1. 溫泉新設申請人於用水設備設計圖審查合格後,經本處通知於14日內繳交。申請人可以現金、銀行電匯、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及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等方式繳交。

      2.申請退還溫泉保證金時,須檢具下列文件:

      (1)退款申請書。

      (2)原繳費收據正本,如收據正本遺失或印章遺失,應填寫「用戶遺失收據、印章申請退款承諾書」。

      (3)原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由他人代領,須附「委託書」及代領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備註 :

      (1)保證金繳交及申請核退之權利義務人為申請新設之建物所有權人,以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時,以執照所列起造人為權利義務人。集合用戶申請時,若已成立合法管理委員會者,以管理委員會為權利義務人;未設管理委員會者,以全部申請住戶之建物所有權人為權利義務人。

      (2) 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於繳交保證金時,應同時推派日後辦理退還保證金之代表人,並填寫「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及退還方式切結書」,以避免日後爭議。

      (3)
      一般申請人於退款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若為公司行號則需於退款申請書上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為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者,加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或全體住戶名冊之簽章;未設管理委員會者由其推派代表人簽名或蓋章、行政機關加蓋機關及代表人章。核退保證金時,以新設申請服務單或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及退還方式切結書之申請人用印戳章為核退認章。

      (4)
      溫泉過戶時,如保證金亦隨建物所有權一併移轉,用戶應檢具「溫泉保證金權利移轉讓渡書」,由前後用戶會同蓋章後向本處陽明營業分處提出申請,否則完成接用屆滿1年後,仍以原申請人為核退對象。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繳納保證金者,移轉時,後用戶須另以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辦理抽換。

      ", "日期時間": "2009-1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0, "title": "水費突增原因及如何申請複查?", "內容": "1)水費突增可能因素:
      (1)水表問題:故障快轉、錯裝。
      (2)抄表問題:抄表員抄錯或用戶自抄錯誤、或連續鎖門提高推定度數。
      (3)漏水:用戶表後用水設備(含水池、水塔、水栓、馬桶等用水設備)漏水。
      (4)竊水。
      2)申請複查方式:
      利用電話、信函、E-mail或洽所屬轄區營業分處
       

       

      ", "日期時間": "2009-12-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88, "title": "住家的自來水是怎麼來的?是否可得知家中的自來水使用哪一個水源?由哪一個自來水場所供應?", "內容": "

      1.自來水產生的過程是先經由取水口汲取原水,再藉由原水幹管輸送至淨水場,原水經過混凝、沉澱、過濾、消毒等淨水處理程序成為清水,再經加壓站及輸配管線送至用戶住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為因應原水濁度隨時變化的挑戰,自行研發自動化加藥系統控制,並訂定較國家標準更嚴格的內控標準,管理淨水流程作業,不斷精益求精。自原水取水、整個淨水流程,到輸配水管網的水質,均以水質電腦監視系統24小時連續嚴密監測,隨時掌握水質狀況。因此,水質安全穩定、衛生可口。

      2.臺北地區自來水水源約97.5%來自新店溪水源(包括南勢溪及北勢溪之翡翠水庫);另約有2.5%分布在陽明山區及士林內雙溪,負責供應高地區民眾飲用。

      3.供應自來水的淨水場有長興、公館、直潭、雙溪及陽明等5個場。至於家中自來水的水源及供應的淨水場如下:

      (1)臺北市大同區、中山區、松山區、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木柵)、北投區(不含陽明山及行義路地區)、士林區(不含至善路一帶)、新北市新店區、中和區、永和區、三重區、汐止區(橫科里、宜興里、忠山里、北山里、東勢里、環河里、福山里)-水源為新店溪;淨水場為直潭淨水場。

      (2)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文山區(景美)-水源為新店溪;淨水場為公館淨水場。

      (3)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水源為新店溪;淨水場為長興淨水場。

      (4)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一帶-水源為內雙溪;淨水場為雙溪淨水場。

      (5)臺北市陽明山、北投行義路地區-水源為大坑溪;淨水場為陽明淨水場



       

      ", "日期時間": "2009-12-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淨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61, "title": "如何申請溫泉改裝﹖", "內容": "

      1.申請條件:用戶欲變更為較小之溫泉供應口徑或接水點位置時,得申請溫泉改裝。

      2.應備文件:用戶溫泉申請服務單、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經審查同意後,應繳付所需工料費。

      備註:

      (1)本處供應有特殊困難或影響供應穩定時,得暫緩接受用戶溫泉改裝申請。

      (2)用戶申請變更為較小之供應口徑後,日後不得要求恢復,如欲增加供應量,須依新設方式辦理。

      (3)用戶申請變更接水點位置時,應有實際需要並符合本處重力流供應之高程差,始受理申請。

      (4)溫泉用水設備如須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時,須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同意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09-1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9, "title": "如何申請溫泉廢止?", "內容": "1. 申請條件:用戶不需使用溫泉時,得申請廢止,惟辦理後,視同終止供應,不得申請恢復,日後如須使用溫泉,須依新設方式重新申請。
      2. 應備證件:溫泉廢止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申請人如非溫泉登記之使用人,應出具相關授權證明。
      3. 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結清溫泉使用費。
      備註 :
      ◎ 集合用戶辦理廢止應由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出具同意證明文件,且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如因而衍生糾紛,應自行負責。
      溫泉廢止申請書下載:DOC格式| PDF格式

       

       

      ", "日期時間": "2009-1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8, "title": "溫泉新設為何須俟開放?", "內容": "

      溫泉因泉源出水量有限,受總量管制,本處將定期檢討溫泉餘裕量,並適時開放溫泉申請作業。

      ", "日期時間": "2009-12-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27, "title": "實施建築管理前沒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如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何判斷是否為實施建築管理之建物?", "內容": "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t\t\t(二)門牌編釘證明。
      \t\t\t(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t\t\t(四)繳納水費憑證。
      \t\t\t(五)繳納電費憑證。
      \t\t\t(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t\t\t(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t\t\t(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二、本市實施建築管理時間如下:
       (一) 舊市區:民國45年5月4日。
      \t\t\t(二) 景美、木柵區:民國58年4月28日。
      \t\t\t(三) 南港、內湖區:民國58年8月22日。
      \t\t\t(四) 士林、北投區:民國59年7月4日。
      ", "日期時間": "2009-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82, "title": "何謂土地建物之預告登記?如何申請?", "內容":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其申請係由請求權人檢具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權利書狀,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登記名義人並應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未能親自到場者,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 "日期時間": "2009-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預告登記宣導說明",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5/relfile/31820/4898682/74efe608-01d5-4fce-abea-24a1bfff2a90.pdf" }, { "Title": "預告登記同意書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5/relfile/31820/4898682/7597ef2c-1765-42ef-a8aa-e71f5ba964c1.pdf" } ] }, { "DataSN": 4898684, "title": "土地過戶,地主在台北、土地在其他縣市,該如何辦理申請?", "內容": "

      按土地登記係由該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故地主在臺北而土地在其他縣市,欲辦理土地過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應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您也可以利用全國跨縣市代收服務,在任何一個地政事務所申請郵寄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09-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86, "title": "房屋所有權人,每戶最多可幾人共同登記?", "內容": "申請各項土地、建物登記並無登記人數限制。 ", "日期時間": "2009-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699, "title": "民眾於拖吊保管場刷卡支付拖吊費用,是否可加收刷卡手續費,如另要求加收手續費應如何處置?", "內容": "

      一、信用卡刷卡代收服務係廠商與銀行依「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簽訂契約,嚴禁收單機構(銀行或金融機構)對所屬特約商店(廠商)非有正常理由不得加收刷卡手續費,若經查屬實應予懲罰或停止往來。

      二、 倘持卡人遭民間保管場要求加收手續費,可由簽帳上得知收單機構名稱,並向其簽約銀行或權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提出相關資料 (開立之手續費發票及店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商品名稱、商品原價格(現金價)與刷卡價,加上信用卡卡號及聯絡電話等)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契約執行機關會不定期派員督導業者避免違規情形產生。

      ", "日期時間": "2009-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662, "title": "有限公司董事如何產生?可否選任董事長?董事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內容": "

      董事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至少可設1人、至多3人,由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換言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董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推定1人為董事長,但需於章程訂明亦可不設置董事長。(公§108)。

      ", "日期時間": "2009-1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697, "title": "欲申請地下水權,所需費用如何計算?", "內容": "

      登記費1,200元、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500元、履勘費500元。

      ", "日期時間": "2009-11-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628, "title": "公有路外、立體地下停車場停車月票出售是否有里民優惠?", "內容": "

      一、是。

      二、停管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與所在里里民睦鄰政策需要及利於未來推動停車場建設工作,針對有出售全日停車月票之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實施里民回饋優惠措施,優惠方式分述如后:

      (一)停管處轄管之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所在里設籍里民,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7折優惠。

      (二) 停管處轄管之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出入口週邊服務半徑300公尺內(含全里)設籍里民,得享小型車全日月票8折優惠。

       

      ", "日期時間": "2009-1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629, "title": "若發現未懸掛號牌及有牌疑似廢棄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如何處理?", "內容": "

      一、依「臺北市處理未懸掛號牌車輛標準作業流程圖」,先請民眾先判斷是否為收費停車格。

      二、若屬「收費停車格」,請民眾通報本處依相關流程通報相關局處(環保局或警察局)辦理。

      三、若屬「未收費停車格」停放「有牌車輛」則由警察局逕依規定辦理。

      四、若屬「未收費停車格」停放「無牌車輛」,請民眾通報警察局或環保局查處,達廢棄標準之無牌車輛由環保局清除,未達廢棄標準者由警察局辦理拖吊。


      ", "日期時間": "2009-1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627, "title": "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及個人行動器具,可以停放在機車停車格內嗎?", "內容": "

      1.自行車(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可停放本市未收費機車格自行車停放區未收費機慢車停放區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屬自行車類別,個人行動器具則屬其他慢車類別,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1 條之規定:「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 」

       

      2.微型電動二輪車:可停放本市收費機車格、(含機車彎、人行道機慢車停放區;機車限時停車格位除外)及未收費機車格

      臺北市因應綠運輸政策,鼓勵民眾騎乘無污染運具通勤及接駁大眾運輸工具,收費方式比照電動機車免收停車費。

       

      3.個人行動器具:可停放本市「未收費機慢車停放區

      ", "日期時間": "2009-11-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538, "title": "檢查瓦斯漏氣簡便方法?", "內容": "

      1.不使用瓦斯時,檢視瓦斯表最右位置之數字,如有轉動,表示漏氣。
      2.以肥皂水塗於檢查處,如有漏氣,會形成氣泡。
      3.絕不可用火測漏。

      ", "日期時間": "2009-1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539, "title": "一般地下水水權與臨時用水水權年限各為多久?", "內容": "地下水水權核准水權年限為3至5年,臨時用水水權核准年限每次不得逾2年。 ", "日期時間": "2009-1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529, "title": "營業車輛過戶申請應備申請文件為何?", "內容": "

      1.申請書。

      2.購售雙方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購售雙方有效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4.停車場證明文件

        (1)買方公司

           A.公司車:應具備停車位。

           B.契約車:免計停車位數之切結書(G表)、行照未加註司機姓名之同意切結書(F表)或附加註司機姓名的行照影本即可。

        (2)賣方公司:雙方終止制式契約書(E表)、司機與買方公司簽訂之制式契約書影本。

       
      ", "日期時間": "2009-11-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70, "title": "如何辦理土地拋棄繼承,應備何文件?", "內容":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 "日期時間": "2009-10-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76, "title": "如何申請工程設計參考圖?", "內容": "

      A:本府工務局頒布之工程設計參考圖,內容包含一般說明、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公園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及大地工程等6大類,相關資料可由工務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工程技術資訊服務平台網址(https://eisop.gov.taipei/)查詢,民眾不須另行申請,即可自行上網查詢與下載各項資料。

      ", "日期時間": "2009-10-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704, "title": "本處對用戶反映抄表不實、數月未見抄表員前往抄表或溢收水費疑義時之處理方式?", "內容": "請來電或E-mail告知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水號與事由,營業分處抄表股將迅速查明後逕復。", "日期時間": "2009-10-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82, "title": "請問演藝團體與劇團有何不一樣?申請方式有何差別?", "內容": "

      演藝團體是指從事文化藝術表演的團體,劇團亦是演藝團體之一。


      根據「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說明,所稱之演藝團體依「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於臺北市立案並從事音樂、戲劇、舞蹈、雜藝等表演及各項演藝活動並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團體。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作盈餘分配或將剩餘財產歸於個人所有。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0年頒佈「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此規則的訂定提供演藝團體明確的法規與定位,演藝團體依據此規則申請立案,可以有別於基金會設立的高門檻條件的限制,並能依法開立有效贊助收據以接受民間或企業的捐助,並且在稅務方面可享有優惠或獎勵,例如:演出活動可申請營業稅及娛樂稅減免;團隊依據免稅標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演藝團隊若是當年度的總支出大於總收入的60%,即可依法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當年度的總支出小於總收入的60%,可辦理結餘款保留。


      申請臺北市立案之演藝團體方式:

      請至文化局網站演藝團體資訊平台 或 市民服務大平台 線上提出申請,將所需之紙本文件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即可,相關操作及資訊可先電洽承辦人:02-2720-8889轉3552。


      上述的「臺北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是臺北市政府提供藝文團隊在經營管理團務工作的一種選擇,另外,藝文團隊仍然可以依據自已未來發展的需求,可選擇登記成公司營利單位、基金會、協會或學會等方式立案。



      ※演藝團體常見問答請點

       

      ", "日期時間": "2009-10-0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8, "title": "污水管線漏接怎麼辦?已徵收之使用費可否退還?", "內容": "
      1. 如發現自家還有部分污水管線漏接,可透過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或打電話通知衛工處營管科(02-25973183轉188、189),衛工處會協助您處理相關接管事宜。
      2. 污水管線基本上可分為家庭生活雜排水管(廚房、浴室、地排等污排水)及化糞池等兩大類,如經試水確認化糞池已接管而生活雜排水未接管,或是生活雜排水已接管而化糞池未接管之情形,則屬於部分接管用戶,衛工處均辦理改徵二分之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並退還用戶已徵收之二分之ㄧ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3. 退費作業俟查明水號用戶誤徵金額及建物所有權持有時間後,將以EPOST通知誤徵用戶可申請辦理一次退費,未申請一次退費將以按月抵繳自來水費方式辦理。
      4. 有關上述部分接管用戶,衛工處將儘速派員前往完成未接管管線補接作業。
      ", "日期時間": "2009-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60, "title": "若在搭乘公車時,一般悠遊卡遭鎖卡時,該如何處理?並可請誰協助解卡?", "內容": "

      一、搭乘聯營公車不會有鎖卡問題。

      二、搭乘公路客運(路線編碼為4碼者)因係採里程計費,上下車均需刷卡,若上車或下車遺忘刷卡,下次再搭乘公路客運時即遭鎖卡,解卡需洽前次搭乘公路客運公司,或洽悠遊卡公司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加02)。

      三、搭乘公路客運被鎖卡尚未解卡前,再搭乘聯營公車、捷運均不受影響。

      四、持基北北桃都會通乘車應遵守各運具乘車刷卡規定,若該運具上下車皆須刷卡,但下車刷卡未感應成功,致使票卡鎖卡,將影響其他運具正常使用,持卡人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解卡不會額外扣電子錢包餘額。鎖卡後其他運具受影響情形請參閱「基北北桃都會通使用須知」附件 4。若要詢問遭鎖卡之交易紀錄,請洽詢悠遊卡客服(02-412-8880),或至悠遊卡公司官網及 App 查詢交易紀錄,後續可洽詢遭鎖卡之運具業者如何解卡。


      ", "日期時間": "2009-09-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綜合規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7, "title": "如何辦理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代繳?需多久時間開始代繳水費?", "內容": "

      1、 一般用戶:

      (1) 臨櫃申辦:請攜帶近期水費單、印章及存摺向已開戶郵局或金融機構辦理委託代繳;辦理後14天內將可建檔成功,下期水費即可從帳號代繳。

      (2) 線上申辦:登入您的水管家,線上辦理金融帳戶代扣繳,目前支援006合作金庫/012台北富邦銀行/048王道銀行/807永豐銀行/823將來銀行,共5家金融機構,辦理後即時生效,詳細說明請參閱線上代扣繳問答 

      2、公司行號:

      請攜帶近期水費單負責人身分證開戶私章存摺向郵局或金融機構辦理委託代繳;辦理後14天內將可建檔成功,下期水費即可從帳號代繳。

      3、本處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櫃檯亦有代辦服務;惟本處係將用戶申辦資料代轉至各代繳行庫,因需寄交各行庫後,轉送各分行申辦,約耗時1個月至45天始可建檔成功。

      4、代繳戶成功扣繳水費,開立之電子發票4獎、5獎、6獎及雲端發票專屬仟元與百元獎(現行增開為2仟元及5百元)之獎金,將自動匯入原扣款帳戶中。如您不同意小額獎金直接匯入原扣款帳戶,請向本處各服務據點提出申請。


      ※辦理金融代繳用戶名不需要變更為用水人。
      ※申請代繳時請務必確認約定水號之正確性。

      ※申辦後若水費帳單已計費 ,當期仍須自行繳費。  
      ※申請代繳後並
      申辦電子帳單,每期水費優惠3元。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北水處代繳行庫暨申請方式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17/ce8cf5e9-1d7f-4a48-84a1-4a5cda58e844.pdf" } ] }, { "DataSN": 4903666, "title": "溫泉違章用水為何?有罰則嗎?", "內容": "

      1.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停止供應溫泉:

      1)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2)溫泉用水設備損漏,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3)無正當理由拒絕檢查溫泉用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或使用情形者。

      4)欠繳溫泉使用費或違約金逾1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繳付者。

      5)妨害他用戶之溫泉使用者。

      6)私自改裝進水管或破壞溫泉供水設備者。 

      7建物改建時,未辦理用水設備設計圖送審或報驗者。

      2. 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1)擅自調節、變更或毀損本處溫泉供水設備、分時供應開關組者。

      2)私自遷移溫泉進水管、以分管或其他方式供他處使用溫泉者。

      3)用戶於建物改建或其他使用性質異動時,未申請溫泉種別變更者。

      備註 :

        用戶於停止供應原因消滅,應申請溫泉恢復,並繳清各項費用,如停止供應逾2年未辦理恢復者,本處得終止供應溫泉,終止後如需使用,應按新設方式辦理。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1, "title": "如何申請及中止信用卡定期代繳水費?需多久時間辦理完成?", "內容": "

      1.用戶逕向發卡行申辦:
      (1)用戶以電話向發卡行客服中心或連上發卡行網站索取信用卡代繳申請書或中止約定申請書,填妥並附上水單或繳費憑證後寄回發卡行申辦。
      (2)用戶可持水單或繳費憑證至所屬發卡行臨櫃辦理。
      (3)用戶自臨櫃申辦成功或申請表寄達後14日內即可申辦成功,下期水費本處將以信用卡扣繳或中止。

      2.本處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櫃檯亦有代辦服務;惟本處係將用戶申辦資料代轉至各代繳行庫,因需寄交各行庫後,轉送各分行申辦,約耗時1個月至45天始可建檔成功。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兆豐銀行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www.megabank.com.tw/personal/credit-card/payment/auto-pay" }, { "Title": "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www.skbank.com.tw/330" }, { "Title":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card.ubot.com.tw/eCard/utilitiespay/index.aspx" }, { "Title": "遠東商銀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www.feib.com.tw/detail?id=158" }, { "Title":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www.esunbank.com/zh-tw/about/faq/content?q=credit_card/025" }, { "Title": "星展商銀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www.dbs.com.tw/personal-zh/cards/services/utilities_fee_payment" }, { "Title": "台新商銀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www.taishinbank.com.tw/eServiceA/withholding/" }, { "Title": "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辦代繳", "URL": "https://www.ctbcbank.com/twrbo/zh_tw/cc_index/cc_additional/cc_payment_index/cc_payment_utilities.html"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北水處代繳行庫暨申請方式一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21/33c0cfca-7bca-4db6-8bf9-1f346b9ba23e.pdf" } ] }, { "DataSN": 4903673, "title": "何謂溫泉,其成分標準為何?", "內容": "

      「溫泉法」所稱之溫泉,指自地下湧出或抽取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冷水或引取地面水或地下水經與地下噴出之地熱(蒸氣)混合後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水,其成分標準如下:

       

      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30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1.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3.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五十(mg/L  以上。

       

      (三)特殊成分:

       

          1.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2.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3.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4.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30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500 (mg/L) 以上 者。

       

      地熱(蒸氣):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蒸氣或水或其混合流體,符合溫泉泉溫及泉質之規定者。
       
       註:溫泉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溫泉標準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65, "title": "本處溫泉供應範圍為何?陽明山與行義路地區的溫泉是否屬本處管轄?", "內容": "
      1. 新北投溫泉區:用戶分布於北投區中心、林泉、溫泉、長安、泉源等里,溫泉路、光明路、泉源路、新民路、幽雅路、中山路等主要道路。
      2. 行義路溫泉區:以北投區永和里為主、部分屬湖山里範圍,並依「變更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劃定範圍。
      3. 本處目前供應新北投溫泉區及行義路溫泉區,至於陽明山中山樓及馬槽溫泉非本處溫泉供應範圍。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9, "title": "如何取消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代繳?", "內容": "

      中止委託代繳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 請用戶攜帶近期水費繳費憑證、印章、身分證向原約定水費代繳之金融機構辦理中止委託代繳,辦理成功後,金融機構將於14日內,將資料傳送本處刪除帳號並中止下期水費送扣。

      2) 將水號、用水住址、銀行代繳帳號、姓名、聯絡電話,以電話或傳真方式向本處業務科帳務股或各服務櫃檯敘明中止代繳亦可;惟此方式僅本處刪除用戶帳號資料水費不送扣,用戶仍與銀行存在約定關係,為維用戶權益仍請抽空向原申請金融機構辦理中止委託。

      *帳務股傳真電話:(02)8733-5844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5, "title": "代繳用戶於何時收到水費繳費憑證﹖", "內容": "用戶於帳戶完成扣繳後約10日左右即可收到水費繳費憑證。(原以A4格式裝封郵寄之委託轉帳代繳水費繳費憑證,自106年1月起改採「郵簡」方式寄送。)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4, "title": "銀行代繳「存款不足」遭退回,如何繳費﹖", "內容": "本處將另寄水費通知單通知用戶繳費,用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超商(24小時服務)、美廉社、各代收金融機構、本處網站、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櫃檯繳費。

      若用戶帳戶存款並未不足而遭退回,因係由銀行處理退件,請逕洽詢該代繳銀行退件原因。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6, "title": "如何查詢水費是否已扣繳?", "內容": "

      在未接到水費繳費憑證之前,用戶請向下列單位查詢:
      1) 委託代繳水費之金融機構。
      2) 本處客服中心。電話:(02)8733-5678 
      3) 業務科承辦代繳業務人員。電話:(02)8733-5753或8733-5743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76, "title": "溫泉漏水了!如何處理?", "內容": "溫泉設備分供水設備與用水設備二部分。
      1.溫泉供水設備指自泉源、配水池、配水管至各流量調節裝置等設備,由本處負責維修,漏水時請直撥本處24小時客服專線 8733-5678或陽明營業分處溫泉股2888-2118。
      2.溫泉用水設備指自流量調節裝置出水口以下之用戶進水管至儲水槽、浴池等設備,由用戶自行僱工維護。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69, "title": "溫泉如暫停供應時,可否要求損失賠償?", "內容": "1.本處溫泉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維持正常供應時,用戶不得要求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泉源發生故障。
      (2)裝修、維護溫泉供水設備或配合其他工程施工。
      (3)因施工損壞溫泉供水設備。
      (4)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2.因上述停止供應連續達3日以上,溫泉使用費得按比例扣減。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71, "title": "白磺溫泉、青磺溫泉如何分辨?", "內容": "本處目前溫泉供應分白磺與青磺兩種,其特性簡述如下:
      1.白磺溫泉:在北投硫磺谷泉源區鑽鑿地熱井,引出地熱後,將清水導入混合井內混合加溫而形成之人工溫泉,泉質屬酸性硫酸鹽泉,pH值3~5,泉色呈黃白色,有硫磺味。
      2.青磺溫泉:泉源引自地熱谷,為一完全天然硫氣孔噴發之自然湧泉,泉質屬酸性硫酸鹽氯化物泉(綠礬泉類),pH值約1~2為強酸性,泉色無味、透明中帶綠,對建物及金屬之腐蝕性強,因泉質特殊,常為國內外教學研究之素材;另行義路溫泉pH值約1.4~2.0,亦為強酸性類似青磺溫泉。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74, "title": "每個人都可以泡溫泉嗎?有無禁忌或注意事項?", "內容": "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泡溫泉,溫泉使用有下列禁忌及注意事項:
      1. 入浴前應先徹底洗淨身體。
      2.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3. 患有心臟病、肺病、高血壓、糖尿病及其他循環系統障礙等慢性疾病 者,應依照醫師指示入浴。
      4. 乾性及過敏性皮膚,應避免泡溫泉。
      5. 女性生理期間禁止入浴。
      6. 酒醉、空腹及飽食後,不宜入浴。
      7. 禁止攜帶寵物入浴。
      8. 浸泡溫泉時間一次不宜超過十五分鐘。
      9. 溫泉浸泡高度不宜超過心臟。
      10. 泡完溫泉後不宜直接進入烤箱,以免造成眼角膜傷害。
      11. 孕婦、行動不便老人及未滿三歲之幼兒,不宜入浴。
      12. 年歲較高、健康欠佳者,應避免單獨一人入浴,以免發生意外。
      13. 長途跋涉、疲勞過度或劇烈運動後,宜稍作休息再入浴,以免引發 腦部貧血或休克現象。
      14. 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15. 其他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規定之事項。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75, "title": "溫泉水的衛生標準為何?", "內容":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3月14日公告,臺北市浴室(含溫泉浴池)、游泳池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準:
      1. 大腸桿菌群(Coliform bacteria):每 100公撮(ml)池水之含量,應低於(含)6 CFU 或 6 MPN。
      2. 總菌落數(Total Bacterial Count):池水在35±1℃環境下培養48±3 小時後,其每1公撮(ml)含量,應低於500CFU。",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64, "title": "如何申請溫泉過戶?", "內容": "

      1.應備證件:

      (1)溫泉過戶申請書。

      (2)溫泉使用場所建物及土地所有人之權屬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營業用戶須附商業(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集合用戶須附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全體用戶之建物權屬證明。

      (4)溫泉使用費繳費收據。

      2.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溫泉欠費。

      備註:

      (1)後用戶申請溫泉過戶時,應承擔前用戶之一切義務及欠費,如不願承擔,本處得拒絕受理。

      (2)原溫泉使用場所於建物拆除改建前,無法提供建物權屬文件者,經本處審查確認後,得以所在地之土地權屬證明及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辦理,倘仍無法提出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時,須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3)用戶所提為未經保存登記之建物權屬證明,亦須加附原用戶溫泉過戶同意書或房屋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應切結如原用戶於過戶後一年內提出異議時,願自行負責,並同意由本處取消過戶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63, "title": "溫泉用戶有營業、非營業之分嗎?溫泉使用性質改變,是否須辦理變更?如何辦理?", "內容": "

      一、本處溫泉用戶種別依使用性質分為:
      (一)普通用戶:單一住家或供公眾使用之公有溫泉。
      (二)營業用戶:具營業性質者。
      (三)集合用戶:2戶以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之用戶。

      二、應備文件:
      (一)普通用戶變更為營業用戶,應備營利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營業用戶變更為普通用戶,得憑歇業或稅捐單位有關證明文件及用戶或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辦理。

      (三)普通或營業用戶變更為集合用戶情形如下:

      1.用戶因建物改建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須以管理委員會為代表。
      2.其他使用性質改變:同一棟大樓(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或同一社區住戶(以同一建築或使用執照為限) 2戶以 上共用同一流量調節裝置時得申請變更為集合用戶,並應一併申請溫泉過戶(含溫泉支數整併)及種別變更。
      3.檢具建築或使用執照與管理委員會核備文件(或使用戶名冊),用戶與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使用戶代表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提出申請。

      (四)因種別改變須變更其溫泉用水設備時,須另送溫泉用水設備設計圖供本處審查,如與其他用戶共管使用者,必要時需於用水設備適當位置設置溫泉流量調節裝置。

      備註:用戶如溫泉使用性質異動,經通知仍未申請變更者,本處得逕予變更適用種別,並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62, "title": "如何辦理溫泉恢復用水?", "內容": "

      1. 申請條件:

      (1)因欠繳溫泉使用費經本處停止供應溫泉者,於停止供應後6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2)用戶申辦溫泉中止後4個月內,申請恢復使用。

      (3)溫泉普通用戶申請6小時分時供應後,如因實際需要,可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或溫泉使用性質變更為集合用戶或營業用戶時,需配合申請恢復24小時供應。

      2.應備證件:溫泉恢復申請書、近期溫泉使用費收據、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3.申辦手續:請攜帶上述應備文件至本處陽明營業分處辦理,並繳清停止供應或分時供應期間之欠費(中止除外)及復用費(每支2,562元)。

      備註:

      (1)申請人應擔保其係有權申請恢復,如因此衍生糾紛,致本處受賠償之請求者,對本處因此所支付之費用及所受之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責任。

      (2)恢復時,如用水設備損壞者,請用戶先行裝設或修理完妥後,再恢復供應。

      (3)溫泉停止供應期間,經查獲私自接用本處溫泉水者,依溫泉營業章程第25條之規定,照接用口徑計收相當於10至20個月溫泉使用費之違約金。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8, "title": "本處水費可透過那些網路方式繳費?", "內容": "

      1、台北智慧支付平台pay.taipei線上繳費(第三方支付代收):
      1)使用智慧支付平台網站台北通APP線上繳費:
       用戶選取北水處水費,輸入水號查詢待繳水費後,再選擇支付業者,將導向選定之支付業者付費畫面進行繳費,除刷信用卡繳費(可免登入)及銀行帳戶支付(先登入台北通,首次付款請先設定銀行帳戶並透過網銀身分驗證)外,用戶須另行申請業者端會員,再依業者提供的支付方式進行付款,繳費後即時銷帳。
       
       
      2)使用各支付業者之網頁或APP直接連線繳費:
      搜尋各支付業者網頁或APP,加入會員後,選取臺北自來水費,即可透過輸入水號查詢待繳費用繳費。
       
      3)掃描水單QR code繳費(自108年11月1日新寄送水單啟用):
       ①用戶使用行動裝置任意或台北通APP掃描器掃描水單繳費QRcode,即可自動帶入水號查詢待繳費用繳費。
       ②用戶使用合作支付業者APP選擇「掃描條碼功能」,即可自動帶入水號查詢待繳水費繳費。

       

      4)本處目前合作支付業者及管道,分別為悠遊付橘子支付Pi拍錢包街口支付 、Apple Pay、歐付寶ezPay簡單付、台北智慧支付平台信用卡支付、Fubon+台北富邦行動銀行、台北通APP銀行帳戶支付遠傳心生活票交所嗶嗶繳、iPASS MONEY停車大聲公車麻吉icash Pay全支付OPEN錢包 全盈支付永豐大咖繳費網元大銀行(行動APP)國泰世華銀行企網銀
      註:業者APP掃描水單繳費QR code功能已上線業者為悠遊付、街口支付、Pi錢包、歐付寶、iPASS MONEY、橘子支付、ezPay簡單付、停車大聲公、全支付、遠傳心生活等10家


      5)繳費後即時銷帳,用戶免付代收手續費。 
       

      2、台灣Pay 線上繳費: 
      1)使用台灣行動支付APP掃描水單QR Code:
      用戶登入台灣行動支付APP,選擇-繳費/自來水費/臺北自來水費,輸入水號查詢最新水費,或選擇「掃碼收付」功能掃描水單台灣Pay QR code,自動帶入水號查詢最新水費,用戶再選定於台灣Pay設定之金融卡繳費
      【台灣行動支付APP開辦銀行詳細名單】
       
      2)使用台灣Pay合作之行動銀行APP掃描水單QR Code:
       用戶使用個人已申請網銀功能之行動銀行APP掃描水單台灣Pay QR Code,自動帶入水號查詢最新水費後,再以該網銀帳戶繳費,目前開辦金融機構計17家(
      已上線銀行為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三信商銀、臺灣銀行、王道銀行、臺灣企銀、永豐銀行、高雄銀行、台中二信、農金資、陽信銀行、台北富邦、玉山銀行、華南銀行
      ,其餘行動銀行APP掃描水單台灣Pay QR code功能將陸續上線)。
       
      4)繳費後即時銷帳,用戶免付代收手續費。 
       

      3、本處網站線上繳費

      用戶連上本處網站網路繳費專區,選擇北水處線上繳費服務,輸入水號查詢待繳金額,以晶片金融卡(可繳他人水費)或活期存款帳戶(限繳本人水費)轉帳繳費,繳費成功後資料即時銷帳,且免任何手續費


      4、非臨櫃代收繳費:

      1)用戶可透過合作金庫銀行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等銀行,自設之網路ATM或網路銀行,選擇繳「台北自來水費」,輸入水費單正面所列3條條碼代號,繳費成功後由銀行按日傳送,本處次日銷帳,自行用戶不需負擔手續費(惟跨行可能需負擔手續費)。  


       


      2)用戶可透過ebill全國繳費網,選擇「公用事業費」-「臺北自來水費」,輸入水號查詢待繳金額,以晶片金融卡(可繳他人水費)或活期存款帳戶(限繳本人水費且完成過戶申請並留有ID者)轉帳繳費,繳費成功後資料即時銷帳,用戶免付任何手續費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北水處-e帳單 e繳費(行動支付)介紹",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18/751f5c95-e921-40d3-8314-1a0471036e17.pdf" } ] }, { "DataSN": 4903677, "title": "地熱谷的地址及相關訊息。", "內容": "

      1.位址:北投區中山路與溫泉路之間窪地(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路30號之10),搭捷運淡水線至新北投站後往新北投公園左側走約15分鐘路程。

       

      2.開放時間及門票:每週二至週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免費開放民眾瀏覽休憩(夏季時間自每年5月15日至9月14日止,延至下午6時關園),農曆除夕、大年初一及週一關園進行清潔維護(週一如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放假日,則園區維持開放)。

      3.如工程施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依公告停止開放。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1, "title": "大口徑用戶,基本費為何較高?", "內容": "

      因大口徑用戶可享受水流量大之便利性,且使用較多設備資源,故應較小口徑用戶負擔較高之基本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避免發生小口徑用戶補貼大口徑用戶之不公平情事。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財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2, "title": "各口徑基本費計算基準?", "內容": "

      各口徑基本費之計算:

      口徑13mm原計每戶每月基本費34元為基礎,乘上各水表口徑對應之「管徑等似值比」。


      各口徑管徑等似值比與基本費比較表

      水表口徑(mm,毫米)132025405075100150200250300
      管徑等似值比123.71120541072975901,0421,635
      每戶每月推算基本費(元)34681263746801,8363,63810,09820,06035,42855,590
      每戶每月實收基本費(元)17681263746801,8363,63810,09820,06035,42855,590

      備註:口徑13mm基本費原計每戶每月34元,經予減半,以17元計收。


      管徑等似值舉例說明:

      以水表口徑13mm及100mm為例,假設在相同水壓及摩擦係數下,需裝設107支口徑13mm水管的總水流量,才相當於1支口徑100mm水管的水流量。


      口徑100mm每戶每月基本費

      口徑13mm原計每戶每月基本費 × 管徑等似值比

      =34元 × 107 

      =3,638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財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2, "title": "住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自來水用戶為何要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內容": "依自來水法規定,得免繳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者,僅限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非營利家戶及公共給水,本處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之用戶因係取用自來水,尚不符前揭條件,故仍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依據:依自來水法第12-2條規定,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保護區內之自來水用戶並非自來水法第12條之2所稱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仍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經濟部水利署94年7月19日經水事字第09453069770號函釋)。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4, "title": "沒用水要不要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內容": "若用戶沒用水,無計量則無用水費,即無需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惟若用戶有內線漏水或有總表分攤度數等情況,致有用水費產生,則須繳交。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5, "title":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何時開始收費?原水源回饋費用項目是否取消?", "內容": "本處依據新修正之自來水法及奉經濟部核示,自95年1月1日起配合附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自95年3月起收費,原水源回饋費用項目同時取消。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03, "title": "水費限繳日期,最後一日適逢假日、國定紀念日,是否順延至次1工作日,免收違約金﹖", "內容": "水費限繳日期,最後一日適逢假日、國定紀念日,得順延至次1工作日,免收違約金。",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04, "title": "預繳水費如何辦理?", "內容": "
      (一)辦理方式:
      用戶可直接至本處客服中心或各營業分處櫃台繳付定額現金即可辦理。

      (二)預繳好處:
        \t
      1. \t
        預繳用戶留有電話,本處可與用戶隨時連絡。
        \t
      2. \t
      3. \t
        預繳用戶可免被停水之虞。
        \t
      4. \t
      5. \t
        預繳最適合房東與房客,款額可自行酌量繳付。
        \t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07, "title": "一般用戶與營業用戶水費單價是否不同﹖", "內容": "本處對於一般用戶與營業用戶應繳納水費,均按一般水費計收,並無不同。
      惟每期寄送之水費通知單(收據),針對營業用戶會將水費(基本費及用水費)內含之「營業稅」分離列示;一般用戶則全數列示水費。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08, "title": "對於水費有疑問如何處理?", "內容": "用戶收到本處水費通知單後,如有疑問,得向本處所屬營業處所申請複查;複查結果,須更正水費時,未繳者換單,已繳費者差額退還或併入下期水費內計算。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09, "title": "用水度數為零度或為空屋戶時,是否應繳付基本費、下水道費、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內容": "
      (ㄧ)基本費:凡用戶未申請中止用水,均需繳付基本費,包含用水度數為零度之用戶或空屋戶。
      (二)代徵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論是否為空屋戶,均依以下原則代徵各項費用):
        \t
      1. \t
        總用水度數(實際用水度數+分攤總表差額度數),當總用水度數為零度:免代收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t
      2. \t
      3. \t
        總用水度數=分攤總表差額度數(即實際用水度數為零度,但有分攤總表差額度數):依分攤總表差額度數代收下水道費及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t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10, "title": "工程用水如何計費?", "內容": "工程用水屬本處臨時用水,按一般水費加50%計收,另加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0, "title": "未收到或遺失水費繳費憑證,怎麼辦﹖", "內容": "

      用戶若遺失繳費憑證,可至本處客服中心及各營業分處申請「水費繳納明細表」(可跨區受理);亦可將相關資料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本處申辦,待審件通過後親持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或由本處直接寄至用水地址(或通訊地址)。電話申辦由本處直接寄至用水地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可寄至通訊地址)。詳細申請方式,請參考常見問答/收費類-如何申請水費繳納明細。自105年9月1日起,若一次申辦多期或多戶(張),每筆水號臨櫃取件10元、郵寄取件18元。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2, "title": "複查更正核退水費,如何辦理退費?", "內容": "
        \t
      1. 複查更正核退水費,若同意由下期水費扣抵,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本處電腦系統會自動列帳。
      2. \t
      3. 如需現金退費,請攜帶原繳水費收據、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至轄區營業分處服務櫃檯辦理。
      4. \t
      5. 退款方式考量用戶意願、退款金額大小及分處現金餘額狀況後,再決定採用櫃檯直接現金支付,或由本處財務科撥入用戶帳號(用戶須另填入戶申請書)之方式退款。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3, "title": "水費重複繳付,如何辦理退費?", "內容": "
        \t
      1. 重複繳納水費若同意由下期水費扣抵,不需辦理任何手續,本處電腦系統會自動列帳。
      2. \t
      3. 若要辦理現金退費,請攜帶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水費收據至轄區分處服務櫃檯辦理。
      4. \t
      5. 退款方式考量用戶意願、退款金額大小及分處現金餘額狀況後,再決定採用櫃檯直接現金支付,或由本處財務科撥入用戶帳號(用戶須另填入戶申請書)之方式退款。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24, "title": "工程用水保證金,如何辦理退款?", "內容": "
        \t
      1. 請攜帶原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惟影本需加蓋事業或機關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印章(公司大、小印鑑章)及繳費收據正本(遺失則應檢具承諾書)至轄區分處服務股櫃檯辦理。
      2. \t
      3. 退款方式考量用戶意願、退款金額大小及分處現金餘額狀況後,再決定採用櫃檯直接現金支付,或由本處財務科撥入用戶帳號(用戶須另填入戶申請書)之方式退款。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0, "title": "陽明山地區自來水水源來自何處?為何要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內容": "本處為確保穩定供水,已全面建構密集連通管網,陽明山地區自來水水源有大坑溪、陽明山第三、四水源、中山樓水源、菁山路水源、鹿角坑水源等,不足之水量由新店溪水源調配支援,故陽明山地區自來水用戶亦為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1, "title": "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為何?", "內容": "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包括新北市烏來、坪林、石碇、雙溪四區及新店區廣興、龜山、屈尺、塗潭(本行政區於91年調整為華城及塗潭里)、直潭及粗坑等里。因保護區係依山稜線劃設,不等同於行政區域。本處供水轄區為新店區廣興、龜山、屈尺、華城、塗潭、直潭及粗坑等里。",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33, "title": "陽明山地區的住戶也因保護水源受限,為何沒有回饋?", "內容": "依據自來水法第12之2條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運用,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及受限土地補償之用,故僅於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居民才能獲得回饋金補償。陽明山地區居民係依「國家公園法」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而設限,非專為水源保護做限制,故無法獲得水源回饋金補償。
       ", "日期時間": "2009-09-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94, "title": "如何查詢停水消息?", "內容": "

      1.請連結本處網站停水通知網頁,可依停水日期及地址查詢本處停水狀況。
      2.另可電洽本處24小時客服中心(02-87335678)或各轄區營業分處

      3.若因施工需辦理停水,施工前會於停水區域張貼停水公告並通知里長,若為重大範圍停水,會將停水訊息於傳播及新聞媒體播放刊載。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供水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97, "title": "經由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可獲得水處哪些服務 ?", "內容": "

      1.臺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24小時運作)提供服務包括市政服務諮詢、申辦案件進度查詢、核心業務馬上辦中心。

      2.本處配合1999市民熱線辦理之核心業務為「用戶無水、漏水報修」服務,接獲民眾於1999來電後,本處會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勘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復臺北市政府。為了維持服務品質,本處並有專人查驗案件辦理情形。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企劃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3, "title": "水池水塔之清洗頻率與標準清洗程序為何?", "內容": "

      1) 水池水塔應每年至少清洗一次,本處為擴大為民服務,每年辦理「清洗水池水塔專業訓練」,目前推薦之「優良水池水塔清洗廠商」供用戶選擇參考,經專業訓練人員從事清洗作業,同時檢查用水設備狀況作適時改善,可以有效防範及處理水質污染問題,使得清洗品質更有保障,確保用水安全。

      2) 本處編有「水池水塔清洗作業流程」,提供推薦水池水塔清洗業者,作為執行業務之依循,其中標準之水池水塔清洗7步驟:

      (1)清洗前規劃:先規劃最省水的作業方式,並以抽水機迅速排除積水。

      (2)設備檢查:仔細檢查平日不易查看的用水設備。

      (3)高壓清洗:使用高壓洗淨機清洗,維持良好清洗效果。

      (4)殘水處理:使用殘水處理機抽除池底殘水。

      (5)清洗後消毒:以高濃度氯溶液噴霧消毒,充分消毒後,再徹底沖洗乾淨。

      (6)水質檢驗:完成沖洗及排水後,才開始進水;進水完成後,再進行洗淨後之水質檢驗。

      (7)提供清洗紀錄:提供用戶清洗照片、設備檢查記錄及水質檢驗報告,清洗作業至此全部完成。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54, "title": "水池水塔一般性維護與檢查重點?", "內容": "自來水用戶對間接供水設備-水池水塔之一般性檢查與維護重點如下:
      1).位置配置是否妥當
      (1) 水池之池壁、池頂及池底應與地層及其他結構物分離。
      (2) 不應未設水池,以馬達直接抽水上水塔。
      2).功能構造是否完整
      (1) 水池水塔人孔周圍應高出塔頂或池頂,以防污水及雜物流入。
      (2) 通氣管(孔)、溢流管及排水管口應裝設防蟲網。
      3).水池水塔人孔蓋應密封上鎖。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技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92, "title": "本處客服中心暨各營業分處地址、電話及傳真",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本處客服中心暨各營業分處地址、電話及傳真", "URL": "https://www.water.gov.taipei/News.aspx?n=E08FFFB376F7B285&sms=0748AD0DAF1FBBBE"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573, "title": "因房屋租賃糾紛,房屋所有權人已向本處申辦中止用水,嗣後承租人(實際用水人)要求復水時,如何辦理?", "內容": "
        \t
      1. 本處「中止用水申請書」已聲明,申請人非實際用水人時,需保證實際用水人及申請人對本處不會有任何其他要求或主張,如致生糾紛,本處得受理實際用水人復水申請。
      2. \t
      3. 為保障實際用水人權益及秉持依法行政之立場,本處不涉入用戶私人產權糾紛,用戶請自行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爭端。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79, "title": "申請電子帳單還可以收到實體帳單嗎?", "內容": "

      為響應環保政策,營造無紙化環境,申請電子帳單者即不再寄送實體帳單。本處鼓勵用戶申辦電子帳單,即日起,電子帳單用戶搭配行動支付繳費,可享下期水費折抵10元;如以其他方式繳費,提供回饋禮2選1:

      1. 每期水費折抵3元。
      2. 每年持續回饋贈送「自來水園區電子票券1張(價值80元)」!(以本處計費當時設定「免寄帳單」滿1年為基準,如改為紙本帳單,即無法贈票)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80, "title": "沒收到電子帳單怎麼辦?可以補發嗎?", "內容": "
      1. 檢查垃圾信件匣:因本處電子帳單為大批寄送作業,雖已進行分批寄送,但偶有遭部分伺服器列為垃圾或不信任郵件情形,為避免此狀況發生請將「ebill@water.gov.taipei」新增為聯絡人,名稱填入「臺北自來水處電子帳單」,以確保您不會錯過信件。
      2. 自開通後次期起,按期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傳送水費帳單。
      3. 若欲使用更多元功能(如補寄帳單、帳單加密及回饋方案選擇等),請至本處官網/您的水管家服務登入,申請您的水管家服務享受更多服務 
      4. 自105年起配合財政部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其發票憑證載具號碼為查詢發票資訊及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領獎之唯一依據,為免冒領或重複領獎等情形發生,故無法補發「繳費憑證」。惟如用戶可提出足以辨識繳交該筆水費之佐證資料(例如存簿帳號、扣款明細、信用卡帳單明細資料),經本處核對無誤後另採個案方式處理。
      5. 如有留存相關繳費明細資料之需求,可至本處網站/水費查詢/輸入水號後查詢近12期用水資料,或向本處各服務據點申請「水費繳納明細表」。
      6. 若為新申請戶或多期未收到電子帳單,請確認申辦資料是否有誤,可電洽本處客服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87335678或各轄區分處辦理。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96, "title": "如何購買零售水﹖零售水如何計費?", "內容": "

      1.零售水販售流程

      本處零售水販售流程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零售水販售措施」訂定,並自114年1月22日開始實施。請洽本處客服中心購買「零售水電子票券」,並由購水人(公司或其指定人)填妥「零售水申請暨聲明書」,請確實填寫購買用途,完成申請及付款後,本處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寄發電子票券QR-Code,請於取水現場出示零售水電子票券取水(需自備水車)及核銷。

      \"購買零售水電子票證流程\"

      2.零售水價格:零售水單價每度為31元,外加附徵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每度0.5元;度數不足0.5度者以0.5度計,0.5度以上未滿1度則以1度計算。

      3.零售水用途限制

      依「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第2項「本市道路與植栽之澆灌及洗灑以使用再生水為原則。」及第3項「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拒絕零售自來水供前項用途使用。」辦理,並且該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114年1月22日),本處零售水販售措施爰配合於同日實施,如購水用途為道路與植栽之澆灌及洗灑,本處將不予販售。

      4.再生水(回收水)資訊

      為配合「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規定,推廣鼓勵使用再生水,提供本市衛工處24小時免費再生水(回收水)取水服務,取水點資訊詳洽衛工處官網再生水(回收水)專區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購買「零售水電子票券」流程_11312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pic/31820/4903696/e2f48a89-339d-4b92-9547-cb5b3f376413.jpg" } ], "相關檔案": [ { "Title": "零售水申請暨聲明書",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96/11158fbf-353e-4b66-8c93-4aea00a5a65d.odt" }, { "Title":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零售水販售措施",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96/145df4b6-35bd-41c6-9e59-c3bfc79f62f1.pdf" }, { "Title": "零售水電子票券範例",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96/53edfcd7-835f-4fb5-89f7-5509eabb4c57.pdf" }, { "Title": "預購零售水電子票券匯款通知(空白表)",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6/relfile/31820/4903696/ec9eb051-85cc-42c4-92ca-bc074d8d39d9.xlsx" } ] }, { "DataSN": 4903698, "title": "自來水一度為多少?", "內容": "

      一度水 =1立方公尺 =250加崙 =1,000公升
      =800瓶保特瓶飲料(1,250C.C裝)
      =500瓶保特瓶飲料(2,000C.C裝)

      ", "日期時間": "2009-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055, "title": "可否申請變更登記表的英文版?", "內容": "

      英文證明書係就公司登記資料現況核發之證明書,並無「英文版抄錄變更登記表」申請項目,「如何申請公司英文證明書」相關答覆內容請另查詢FAQ題庫。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下午17時後不受理隨到隨辦案件)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9-10T17:08: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050, "title": "請問「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是否有參考格式?", "內容": "

      1.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溫泉取供事業開發溫泉,應附土地同意使用證明,並擬具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或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向開發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發許可」;溫泉法第5條規定略以,本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申請補辦開發許可。


      2.有關「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可參考經濟部水利署編製之參考手冊(如附檔)。


      3.作業流程可參考本局「溫泉開發許可之SOP」,網頁連結如下https://doe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021B4E8BCB254D5&sms=9391BC948EC0703C&s=2725D0435003E3BF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編製參考手冊.pdf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編製參考手冊.pdf




      ", "日期時間": "2009-08-3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編製參考手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1/relfile/31820/4902050/3fd06a41-03b4-4d4b-94c1-a9d2ab36c085.pdf" }, { "Title":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編製參考手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01/relfile/31820/4902050/e6098c22-b9e3-493e-b3e3-0a57922216f7.pdf" }, { "Title": "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編製參考手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991011271137.doc" }, { "Title": "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編製參考手冊",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public/Attachment/991011283269.doc" } ] }, { "DataSN": 4901370, "title": "XX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不良與進度緩慢?", "內容": "A:請撥打全民督工專線(0800-009-609)通報處理。", "日期時間": "2009-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職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3, "title": "內湖運動公園管理單位?聯絡電話?", "內容": "

      管理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內湖污水處理廠,聯絡電話:02-87919494分機157。

      ", "日期時間": "2009-08-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內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0, "title": "南深陸閘為何要測試啟閉的操作?", "內容": "

      本市各河系之疏散門除於颱風來襲或豪雨致河水有溢流之虞時須予關閉外,另為確認各河系疏散門該等設施之正常功能,於每年汛期前一個月(4月)至11月,每月上旬擇定一個午夜,定期測試啟閉之功能。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1, "title": "南深陸閘的地點、位置?", "內容": "

      南深陸閘在南港四分溪與研究院路1、2段交叉口的南深橋上。南深橋為本市通往南港舊庄地區之重要橋梁,橫跨四分溪,北端銜接研究院路1段,南端銜接研究院路2段。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2, "title": "南深陸閘關閉的時機為何?", "內容": "

      有兩種情況關閉南深陸閘

      1.颱風來襲或豪雨致四分溪的水位上漲至EL.9.6時。

      2.每年汛期前一個月(4月)至11月,每月上旬擇定一個午夜,定期測試啟閉之功能。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3, "title": "為何選擇汛期的午夜測試南深陸閘的啟閉功能?", "內容": "

      南深陸閘位於本市南港區研究院路1、2段之間,為市區通往南港舊庄地區之交通要道,平時交通量甚為繁忙,為減少陸閘測試啟閉作業,影響交通的順暢,爰擇定午夜車流較少及公車收班後之時間封閉南深橋,測試陸閘之啟閉功能。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4, "title": "南深陸閘在颱風或豪雨來襲關閉後,多久才會再度開啟?", "內容": "

      原則上當南深橋水位退水達9.0公尺時,即開啟陸閘開放橋梁通行,惟開啟陸閘之時機,將視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大坑溪/基隆河匯流口的水位予以調整,以免河水2次上漲須再度封閉橋梁及關閉陸閘之情形。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6, "title": "南深陸閘關閉時車輛之改道規劃為何?", "內容": "

      南深陸閘封閉時,大型車輛須提前改道,小型汽車及機車可利用陸閘週邊的道路繞道行駛。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20, "title": "南深陸閘關閉時為何禁止由勤力橋進入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 "內容": "

      南深陸閘關閉時工務局水利處設定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為市區往舊庄地區之替代道路,因此該時段必須禁止該路段路邊停車,以避免路幅小,雙向會車阻塞之情形,爰工務局水利處於南深陸閘關閉時間,在勤力橋設置交通崗,勸阻車輛進入該路段,以利車流之順暢。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9, "title": "南深陸閘關閉時為何禁止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路邊停車?", "內容": "

      南深陸閘關閉時工務局水利處設定四分溪北側防汛道路為市區往舊庄地區之替代道路,因此該時段必須禁止該路段路邊停車,以維車流之順暢。另南深陸閘關閉時間,工務局水利處於勤力橋頭設置交通崗,禁止車輛進入該路段,以利該路段車流之順暢。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8, "title": "南深陸閘關閉時,市區往舊庄車輛之改道路線為何?", "內容": "

      南深陸閘關閉時對市區往舊庄之大型車輛影響較大,工務局水利處於南深橋前方之重要路口如:南港路1段/研究院路1段路口及忠孝東路7段/研究院路1段路口均設置交通指揮崗,引導車輛先行改道行駛汐止市民權街1、2段,經由本市研究院路2段61巷1弄進入研究院路2段主線到舊庄地區。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7, "title": "南深陸閘關閉時,舊庄往市區車輛之改道路線為何?", "內容": "

      經由研究院路2段往市區之車流,建議改道汐止弘道橋、力行街,由本市力行橋、研究院路1段101巷進入研究院路1段主線,經由忠孝東路7段或南港路1段進入市區。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15, "title": "如何得知南深陸閘在汛期及颱風時來襲期間關閉之訊息?", "內容": "

      南深陸閘關閉的訊息獲得方式如下:

      1.汛期中之測試啟閉操作:當日上午工務局水利處會在南深橋的兩端設置「告示牌」,警察廣播電台於當晚11時即會播放於午夜關閉南深陸閘之消息。

      2.颱風時來襲期間之關閉:工務局水利處於四分溪水位達EL.8.0時,將發送南深陸閘可能關閉之通報單予各媒體,請電視台以跑馬燈的方式播放,並洽請警察廣播電台同步廣播,同時工務局水利處亦將發送陸閘關閉之新聞稿。

      ", "日期時間": "2009-08-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02, "title": "若家人有必要陪同身障者坐復康巴士,需另加費用嗎?", "內容": "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規定,陪同身障者搭乘本市小型復康巴士,其陪同人員不需另付服務費用,惟陪同人數以1人為限。

      ", "日期時間": "2009-08-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03, "title": "何謂市民小巴?如何計費?", "內容": "

      市民小巴定義為住宅與大眾運輸轉運站(捷運、公車站)之中繼接駁交通工具,滿足轉乘、上學、購物等短程活動需求,提供社區「最後一哩」的運輸服務。
      市民小巴比照本市聯營公車之計費方式,並無不同。

      為鼓勵民眾多利用公車與公車間轉乘服務,公共運輸處自100年12月21日開始辦理公車間轉乘優惠試辦計畫,優惠方式比照公車與捷運轉乘優惠,1小時內持悠遊卡轉乘市民小巴與本市聯營公車,雙向均可享有優惠,依不同票種,全票優惠8元、學生票優惠6元、優待票優惠4元。

      ", "日期時間": "2009-08-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2, "title": "什麼是污水下水道?", "內容": "

      依下水道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污水下水道:專供處理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之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就是用來收集我們家庭產生的污水,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及洗地等使用後的髒水,以及工廠、餐廳等場所排出的廢水,經過一個密閉的管線,輸送到污水處理廠經處理至符合國家放流水標準後排放,這個收集的管線就是污水下水道。

      ", "日期時間": "2009-08-06T15:35: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7, "title": "當初施做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時,未將地下室原有化糞池廢除,現在如何處理?", "內容": "
      1. 已接用污水下水道的用戶,如果發現地下室原有化糞池尚未廢除,但目前接管方式是由壓力管出口銜接,應自費委由專業廠商進行地下室內部污水管線改管,將原本排到地面下或地下室化糞池的糞管,改以重力流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化糞池就可以廢除;若地下室有污排水需求(如廁所、洗手台或無法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一樣先將地面層以上的污水管線改以重力流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再將既有化糞池改設為污水坑銜接地下室廁所後,以抽水馬達排放至公共污水下水道,請務必事先通知衛工處協助外部出水口銜接到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作業,提醒市民千萬不可私自銜接,以免違反下水道法而受罰。
      2. 本府目前針對88年2月13日以前取得建照之建築物,其既有化糞池或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污水坑者有部分費用補助,可至官網「公告資訊」→「宣導事項」查詢補助資格、流程及金額等,並下載申請表單申請補助,亦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search-item?codeKind=Organization&classificationCode=df3b8fad-4952-41cb-a6cb-c855b745d749),由首頁∕機關∕工務局∕衛工處項下「建築物既有化糞池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申辦,如需進一步資訊可電洽衛工處營管科(02-25973183分機106),提醒市民務必於室內改管施工前向衛工處申請補助,經現場勘查通過後始得施工,若改管完成始提出申請者,一律不予補助。
      ", "日期時間": "2009-08-06T15:13: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URL": "https://service.taipei/search-item?codeKind=Organization&classificationCode=df3b8fad-4952-41cb-a6cb-c855b745d74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12,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休閒運動公園有哪些運動設施?", "內容": "

      設有籃球場3面、網球場3面、壘球場1座、遊戲區包括動感遊戲區、互動水道區及運動健康區域,設有湧水丘、水車(道)、噴水腳踏車、共融蹺蹺板、鞦韆、旋轉杯、攀爬網溜滑梯、戰鬥繩、滑步機及撐樁跳等水陸兩棲遊具、遊客服務站、汽機車停車場…等設施。https://maps.app.goo.gl/xLf24WZgyreFvuAy6

      ", "日期時間": "2009-08-06T14:01: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11, "title": "迪化污水處理廠附設休閒運動公園位於哪裡?如何前往?", "內容": "

      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4段200號(三級古蹟陳悅記古厝對面)。

      二、如何前往:

      (一)步行:捷運圓山站2號出口→庫倫街→酒泉街→延平北路。

      \"迪化廠附設休閒公園路線圖\"

      (二)公車一: 2、9、215、811、9023、紅33,站名:老師里。

      \"公車站牌:老師里\"

      (三)公車二:2、9、206、215、255、669、811、9023、紅33、通勤28,站名:污水處理廠。

      \"公車站牌:污水處理站\"

      ", "日期時間": "2009-08-06T13:57:00", "下版日期": "2079-06-06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迪化污水處理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迪化廠交通地圖",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0/relpic/31820/4897611/d5b661d7-dd41-4880-81eb-9db8126873c4.png" }, { "Title": "迪化廠公車站牌2",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0/relpic/31820/4897611/5ea510ea-d0fb-4245-85cb-4d5c53d9b1e9.png" }, { "Title": "迪化廠公車站牌1",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50/relpic/31820/4897611/a047c9d7-6050-4f63-8cf7-910c3982b2ae.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48, "title": "商家或機關、學校、部隊及法人等產生之巨大垃圾如何收運?", "內容": "

      依環保局清運家戶巨大垃圾執行要點規定,住家兼營商(事)業行為者與機構、學校、部隊及法人等均不屬環保局服務範圍,其如有巨大垃圾排出,應由其所有人委託合格之代清除處理機構清運,可洽廢棄物處理公會詢問代清除處理機構業者相關訊息,電話為2828-5177。

      ", "日期時間": "2009-08-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06, "title": "計程車是否可接受使用信用卡支付車資?", "內容": "

      部分計程車隊有提供使用信用卡支付車資之服務,惟非所有車隊皆有提供,如有需要,請向提供此服務之計程車隊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07, "title": "如何申訴計程車駕駛違規違法行為?", "內容": "

      若計程車駕駛人有超收車資、拒載或服務態度不佳等情形,可記下車輛號碼、執業登記證號碼、發生時間及地點等相關資料,撥打各車隊申訴電話反映,若調解不成,可向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訴,經查證屬實者,會依相關規定裁處。

       

      ", "日期時間": "2009-08-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61, "title": "股東會議需幾人以上出席,才能開股東會議?", "內容": "

      依公司法第174條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表決權係以股份數為據,並非以股東人數為據,股東不過為股份之行使人而已,故如一股東持有過半數以上之股份,即已超過召開股東會所需股數時,由其一人出席股東會作成之決議,應屬有效。股東會決議以股東持有過半數以上之股份出席及過半數同意,為普通決議,另股東會決議以股東持有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為特別決議,股東會如需經特別決議,公司法均明文規定之,例如第156條之1、第159條、第185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77條、第356條之13等;如未明定,經普通決議即可。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62, "title": "如何申請公司英文證明書?", "內容": "

      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項目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加中文名稱、資本總額NT$、董事或董事長姓名、公司所在地、設立日期、所營事業、統一編號;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名稱加中文名稱、資本總額NT$、分為幾股、每股金額NT$、實收資本額NT$、董事長姓名、公司所在地、設立日期、所營事業、統一編號,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並加蓋原留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譯本一份(申請人可以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網站(網址:https://www.tcooc.gov.taipei/)公司及商業登記→公司登記主題網→公司影印/抄錄/證明書及查閱→應備文件下載(所營事業使用單位不需要時可省略,若需要時請逐項翻譯),向商業處辦理。除書面外,併請儲存以電子檔提供或E-mail本處登記服務科(電子信箱:cx_tcooc2@gov.taipei),1份英文證明書規費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B02有限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譯本格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4902262/5bd81d69-3128-49cb-995c-09db00fe73cc.pdf" }, { "Title": "B03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譯本格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4902262/ee805dc7-d879-463b-a3a4-a795f79b01a0.pdf" } ] }, { "DataSN": 4903642, "title": "新舊用戶搬遷,可否申請臨時抄表?計費?", "內容": "用戶要求臨時抄表時,請用戶自抄用水度數,逕赴分處辦理臨時計費,如不知用水度數,可比照以往用水紀錄以平均天數推定至搬遷日作為用水度數計費。", "日期時間": "2009-07-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250, "title": "製造業辦理聘僱移工前國內招募求才登記所需文件為何?", "內容": "

      (1) 求才登記表。

      (2)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雇主)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或依農會法或漁會法設立之農會或漁會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或已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由地方政府開立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

      (4) 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5)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6) 特定製程案求才者,應檢附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最近6年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7) 符合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之業者,國內求才登記時,應依前款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09-07-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201, "title": "若欲申請英文結婚證明書,應備文件及費用為何?", "內容": "一、民國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並已辦理結婚登記及民國97年5月23日起依登記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均得向原登記戶政事務所或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中文或英文結婚證明書。
      二、應備文件: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申請結婚證明書,亦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每張規費新台幣100元。

       

      ", "日期時間": "2009-07-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1, "title": "哪裡是市區易積水地點?", "內容": "

      工務局水利處提供「114年度市區歷史易發生積水地點之參考」於網站 「安全防洪–海綿城市」點選「海綿城市」,再於主題中點選「歷史易發生積水之地區參考」內,以供參考。

      項次行政區積水地點
      1北投區洲美及關渡平原地區
      2士林區士林社子島



       

      ", "日期時間": "2009-07-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0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86, "title": "如何申請財產歸戶證明及應備文件?", "內容": "

      一、本人申請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本人之身分證。(臨櫃申辦:查驗正本,並影印1份備查;郵寄申辦:檢附身分證影本,並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2.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二、代理人申請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臨櫃申辦:查驗正本,並影印1份備查;郵寄申辦:檢附身分證影本。)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人如為繼承人,應檢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
      4.上述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5.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6.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三、公司申請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營利事業組織: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2.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3.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 "日期時間": "2009-07-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85, "title":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是否可以到便利商店繳納?", "內容": "只要在繳納期限內且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皆可持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日期時間": "2009-07-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5, "title": "本人開設之餐廳,近日被鄰居陳情油煙污染,環保局稽查大隊派人稽查要求進行改善,請問如果有相關防制技術問題該向誰諮詢?", "內容": "

      如果您有油煙防制技術諮詢需求,可撥打環保局餐飲業油煙改善輔導專線:02-27849018,詢問或免費索取油煙改善輔導手冊。


       

      ", "日期時間": "2009-07-0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0, "title": "依環保署108年3月25日公告修正「空氣污染行為」,「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異味污染物」為空氣污染行為,是否為不可將餐飲烹飪廢氣排放至水溝", "內容": "

      公告中已說明因前揭排放行為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方為空氣污染行為,民眾若有發現類似油煙或惡臭之污染情形,環保局將派員前往現場稽查,亦可洽市民當家熱線1999辦理。


       

      ", "日期時間": "2009-07-08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0, "title": "如何查詢某塊土地為私有或公有土地?", "內容": "土地係公有或私有,可由土地所有權人來判斷,只要知曉欲查詢之土地、建物之段、小段、地建號,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臨櫃申請第二類謄本,或逕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自行上網下載列印登記謄本,即可明了。 ", "日期時間": "2009-07-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3, "title": "如何預估可能要繳交多少營建工程空污費?", "內容": "

      營建工程空污費預估問題,請至「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網路申報系統」或「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之新增首期開工申報案件內填報工程相關資訊進行空污費試算。

      如有營建工程空污費計算相關問題,可電洽本局空污費諮詢專線:1999 分機 7251、7252 或 外縣市(02)27208889 轉7251、7252。

      ", "日期時間": "2009-07-0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8,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自家房屋申請輻射偵檢之相關資訊?", "內容": "

      1.若您有輻射屋相關之疑問,核能安全委員會提供輻射屋免費諮詢專線:0800-076-678,或撥(02)8231-7919轉分機2212。

      2.若您的住所位在臺北市且未涉及房屋買賣,環保局可提供輻射屋初步檢測服務(申請人需提供姓名、地址與聯絡電話),相關細節請洽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245。

       

      ", "日期時間": "2009-07-06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2, "title": "貨車裝卸專用區可停放的車種為何?(例:休旅車)", "內容": "
      1. 本市「貨車裝卸專用區」,於專用區標誌標示之裝卸時段內,提供不特定對象之貨車或客貨兩用車(依車輛行照上登載為準)上下貨臨停使用。
      2. 非前述種類之車輛於裝卸貨時間請勿停放,時段外則依標誌牌面規定,開放一般小型車輛(含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停放或實施禁停管制,停放前請詳閱標誌說明。
      ", "日期時間": "2009-07-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77, "title": "噪音管制法音量標準為何?", "內容": "

      一、噪音管制法之音量標準,係依分區、分時段及行業別而有所不同,若民眾對於該分區等標準有建議,可逕洽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可作為下次修法之參考。

      二、各行業之設立規定,均由其目的事業主管管制,環保局僅針對該行業所產生噪音是否符合管制標準進行稽查。

      ", "日期時間": "2009-06-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78, "title": "民眾查詢處理結果,環保局分工情形為何?", "內容": "

      一、環保局1999派工項目計有6種,其中場所與設施噪音舉發及污染舉發(內容為空氣污染、水污染時)為本局環保稽查大隊各中隊執行,其餘各項目由本局各區清潔隊處理。

      二、如要查詢派工案件之處理結果,民眾可以撥打1999,藉由派工案件編號,詢問派工案件之執行進度。

      ", "日期時間": "2009-06-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75, "title": "噪音管制區內營建工程施作限制為何?", "內容": "

      一、營建工程施作,依本局公告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污染環境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二)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等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三)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者。

      (四)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施工者。

      二、施工期間,產生之噪音需符合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若被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量測噪音超過管制標準,即依法開出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改善,改善期滿若經量測噪音仍無法符合管制標準時就會罰款,且處罰至改善為止。

      ", "日期時間": "2009-06-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41, "title": "巷道停車過於紊亂,建議應劃設禁停標線或停車格位。", "內容": "

      巷道主要功能係以人車通行為主,應在不影響上述功能之前提下,配合路段之交通管制等措施適當劃設禁停標線或停車位,方能兼顧道路通行功能及改善部分停車問題。

      若該地點民眾對於停車管制規劃無共識,則為避免因無共識反覆劃設、取消及調整停車格位,徒耗行政資源及造成民眾無所適從,則該地點暫不劃設路邊停車格。

      本市各交通主管機關仍持續檢討在地區巷弄劃設各式交通標線(標線型人行道、禁停紅黃線、停車格位等)期滿足當地交通需求。如民眾針對具體地點,可向當地里辦公處或本處提出建議,當進行評估。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47, "title": "政府未能廣設貨車裝卸專用區,造成不便?", "內容": "

      路邊停車管制及格位規劃本處已於本市重要道路、商業區等地段設置「貨車裝卸專用區」,提供貨車臨時卸貨使用,若民眾有建議地點,亦可透過各式陳情或申請管道向本處提出。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45, "title": "請問於公有道路範圍如有私繪停車位該如何處理?", "內容": "

      1.查於公有道路範圍私繪停車格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屬道路阻礙,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2.因私繪行為人查證不易,故民眾如發現有私繪格位之情形可逕向警察局轄區分局反映,如警察局無法確認行為人時,如發現於公有道路範圍,本處將於接獲反映經查證確實後予以塗銷。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44, "title": "請問土地尚未徵收,路邊劃設停車位有無侵犯私權?", "內容": "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40號解釋理由書:「......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得予徵收或購買已有相關法律可資適用,主管機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使用計畫道路用地時,應否予以徵購,須考量其侵害之嚴重性,是否妨礙其原來之使用及安全等因素而為決定。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若土地屬計畫道路,雖尚未完成徵收補償程序,依前揭解釋理由書意旨,主管機關仍得依法加以使用。

      另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市區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前項市區道路,市政府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故就既成道路,在依據法律辦理徵收補償前,為供公眾通行,管理機關自得為必要之改善或養護,如鋪設柏油路面、修補道路坑洞及修建道路側溝。

      因此本處依停車場法第15條:「地方主管機關為整頓交通及停車秩序,維護住宅區公共安全,得以標示禁止停車或劃設停車位等方式全面整理巷道。」得在已鋪設柏油路面且寬度條件符合規劃公有路邊停車格位之既成巷道,適度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此舉係基於公共管理需要,並無侵犯私權之情形,惟道路劃設仍應尊重當地民意與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經協調與取得共識後劃設,以整頓道路停車秩序並提供公眾使用。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39, "title": "路邊停車格如何規劃的?為何還有不劃設路邊停車格之道路?", "內容": "

      道路主要功能係供人車通行,路邊停車位之設置,乃係因應路外停車供給不足之權宜措施。故路邊停車管制及格位規劃需綜合考量路寬、人車流量、地區停車供需等交通特性及救災、救護等公共安全因素,並尊重當地民意後劃設,若該地點民眾對於停車管制規劃無共識,則為避免因無共識反覆劃設、取消及調整停車,徒耗行政資源及造成民眾無所適從,則該地點暫不劃設路邊停車格。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60, "title": "停於堤外停車場之車輛如何登錄簡訊通知服務,以獲得颱洪撤離訊息?", "內容": "

      請逕至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站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點選「車主專區」項下「車主註冊」內按步驟操作即可申請,進入該頁面中登錄車輛及聯絡資料後選擇通知方式(簡訊、Email、簡訊+Email),系統將依選擇方式,於堤外停車場發生緊急事故或疏散通知時,通知車主儘速駛離。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62, "title": "未收到紅單或紅單逾期應如何繳款?", "內容": "

      一、車主可向本處申請補印紅單,並親自至本處服務臺領取(代領者須具雙證件)。

      二、如紅單已逾應到案日期,仍可透過以下管道辦理:

      (一)監理服務網/APP、四大超商多媒體機、電話語音繳納,詳情請洽本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電話(02)2365-8270或網址:https://www.judge.gov.taipei/查詢。

      (二)或至郵局、農漁會、台北富邦銀行、各公路監理單位臨櫃辦理(前述繳款方式均可即時銷案)。

      (三)可至電子公路監理網以信用卡轉帳繳納。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49, "title": "建國高架橋下停車場改柵欄式管制,如何辦理載送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手續?", "內容": "

      建國高架橋下停車場實施柵欄管制及票卡繳費,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是採先取票進場,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載送身障者)可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等證件放入自動繳費機證件入口處及插入票卡,經停管處後端監控中心人員確認後,即完成優惠銷單程序。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50, "title": "身心障礙車位設於場外,場組如何控管?(如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 "內容": "

      身心障礙車位設於停車場外,比照路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管理方式辦理,請管轄場組派員針對上揭停車場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開立繳費通知單。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48, "title": "辦理停車優惠,為何要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造成不便?", "內容": "

      本處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可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該違規借用之身心障礙者3年內將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且該期間不得再享有停車優惠措施。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40, "title": "停車位嚴重不足,建議多蓋停車場。", "內容": "

      1.「新闢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本處已積極興闢都市計畫之停車場用地,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以提升整體停車供給量。

      2.「評估參建公共設施用地地下停車場」:全面盤點市區內公園廣場、學校及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篩選符合多目標使用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評估採參建或闢建地下停車場,以增加路外公共停車供給。

      3.「建築開發後要求基地內設置停車空間」:於建築開發階段,落實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相關審議功能,要求建築基地內設置足夠之停車空間,使建築物能自行吸納其衍生之停車需求。

      惟改善交通問題,增加停車位並非唯一之途徑,考量都市空間資源有限,將配合停車費率調整以提升既有停車位使用效能,並持續推動與改善大眾運輸系統,以提高市民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之意願,從整體面向改善交通環境。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53, "title": "有關停車繳費查詢電話為何常接不通?", "內容": "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客服專線電話因話務繁重,若無法立即接通,係等候排序中 稍候即有專人接聽,另民眾於停管處下班後或例假休假日撥打客服專線,可使用語音留言功能留下姓名、車號、聯絡電話,服務人員於隔日正常上班日會立即與您聯繫。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37, "title": "為何要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實施後機車要停在哪裡?", "內容":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禁止停放車輛,依法得予取締。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僅係將路段納入「加強執法」範圍。

      為改善目前機車停放於騎樓及人行道、佔用行人通行空間,造成行走淨寬不足,影響通行順暢及安全,故本府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以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並於實施地點設置禁停標誌。

      在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的同時,本處會盤點周邊可停放之路外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位,並視道路條件增設機車停車格位。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38, "title": "是不是只要住戶大家同意,騎樓就可以禁止停機車?", "內容": "

      本市推動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政策迄今已20年餘,廣受市民支持及好評,為持續推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處自96年起推動「停車社區化管理計畫」如下:

      1. 在社區、大樓等附設有機車停車空間之建築物,在確實開放停車空間使用,提供機車合理的停車位且社區居民有共識之前提下,得由管理委員會逕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將會同相關單位現場勘查實施。
      2. 實施時,將由公部門實施社區周邊停車空間整頓與規劃,並辦理「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
      3. 由社區管理委員會協調居民配合及維護社區範圍內停車秩序,讓社區居民自主管理。
      4. 實施騎樓禁止停車之建築物,為利機車騎士辨識禁止停車標誌,本處將以黏貼方式將禁停標誌張貼於騎樓柱,由大樓管理委員會逕行維護騎樓淨空,警察局各分局、交通大隊及本處配合執法取締。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64, "title": "停黃線不到3分鐘,為何收到違規罰單?",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項規定,臨時停車:係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二、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23日交路字第1090014922號函釋,駕駛人係因上、下人、客及裝卸物品暫時離座,可隨時立即返回車輛行駛,且車輛停放道路未超過3分鐘,應可歸屬於臨時停車之範疇。

      三、故臨時停車應同時符合前述要件,始屬於臨時停車,如車輛停車駕駛人已離開現場,車輛未能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已不符臨時停車之規範。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51, "title": "停車費收據為何要保存六個月?", "內容": "

      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目前罰單先寄至住居所(監理機關登記)或車籍地,無法投遞時改寄戶籍地址,並存放當地郵局15日內等候違規人招領。逾期仍未招領者,退回舉發單位後,以公示送達當地縣市政府機關刊登公報。

      三、因催繳通知單及罰單送達耗費較長時日,可能出現寄送時間差,導致民眾已繳費又收到催繳通知單或罰單,故建議請將停車費收據保存6個月為宜,以確保權益。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54, "title": "催繳停車費及工本費如果只繳交其中一項,是否仍會收到違規紅單?為何要加收工本費,我能否只繳納停車費就好?", "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同條第5項後段規定:「第3項之欠費追繳之。」故駕駛人須繳交催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未繳其一,即依上述規定予以舉發違規紅單。

      二、且依「臺北市公有停車場停車費催繳工本費收費標準」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於本市停車場停車,應於繳費期限內繳納停車費;屆期未繳納者,本處應以平信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15元。汽機車駕駛人逾前項通知補繳期限仍未繳納者,本處應以雙掛號書面通知限期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工本費新臺幣50元。

      三、前開工本費係為人工及郵資必要費用,而非加罰之性質。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59, "title": "「停車繳費提醒通知」如何上網登錄?", "內容": "

      請逕至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站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點選「車主專區」項下「車主註冊」內按步驟操作即可申請,進入該頁面中登錄車輛及聯絡資料後選擇通知方式(簡訊、Email、簡訊+Email),系統將依選擇方式,於停車費逾期前2日提醒您尚有未繳停車費訊息。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58, "title": "已繳費但接獲停車費尚未繳納之簡訊提醒通知或上網查詢停車費資料卻仍顯示尚未繳費如何處理?", "內容": "

      本處為便利全國民眾繳納停車費,於87年1月起委託超商、美聯社等代收停車費,由於全國各代收處所代收停車費資料後,尚需經各代收處所匯總、檢核後傳輸至本處資料庫沖銷,約需3日之作業時程,將導致此段時間民眾上網查詢停車費資料,仍顯示尚未繳費或接獲本處於停車第13日發送停車費尚未繳納之簡訊提醒通知,請民眾無需擔憂,但建議保留繳費收據及核對單據號碼,以維護個人權益。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452, "title": "目前悠遊卡適用之停車場。", "內容": "

      停車場名稱

      大安高工地下停車場 、古亭國中地下停車場 、西松高中地下停車場 、金華公園地下停車場 、前港公園地下停車場 、洛陽綜合立體停車場、塔城公園地下停車場 、興雅國中地下停車場 、五分埔公園地下停車場 、忠信地下停車場 、松山高中地下停車場 、興中立體停車場  、大豐公園地下停車場 、成淵高中地下停車場 、青年公園高爾夫球場地下停車場 、信義廣場地下停車場 、青年公園棒球場地下停車場 、建成國中地下停車場 、雙園國中地下停車場 、民生立體停車場 、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龍門國中地下停車場  、永盛公園地下停車場 、大安森林公園地下停車場 、民有市場地下停車場  、長安國小地下停車場 、萬華國中地下停車場 、災變中心地下停車場 、洲子立體停車場 、興隆公園地下停車場 、南港國小地下停車場 、玉成公園地下停車場 、信義國小地下停車場 、蘭雅公園地下停車場、大龍國小地下停車場、世貿公園地下停車場 、萬興國小地下停車場 、福林公園地下停車場、松山車站地下停車場、松山工農地下停車場、松山國小地下停車場、啟聰學校地下停車場。

       

      ", "日期時間": "2009-06-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10, "title": "民眾接到違規停車告發單後幾個工作天才會收到罰單?", "內容": "

      本處掣開違規停車告發單(標示聯)後,經審核照片等相關資料無誤才產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紅單),並以掛號郵寄至民眾之車籍地,民眾約於1星期內可收到罰單。


       

      ", "日期時間": "2009-06-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8, "title": "到便利商店繳交停車費,可否打統一編號?", "內容": "

      依財政部89年1月10日台財稅第880450937號函: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各縣市目前路邊代收之收據即可作為正式憑證,無須另打統一編號。


       

      ", "日期時間": "2009-06-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71, "title": "如何申請喪失國籍用的無違章欠稅證明?", "內容": "1.本人申請者,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或護照、申請書,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核發「地方稅無違章欠稅證明」。國稅部分請另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2.如非本人申請者,尚應另檢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等文件。
      3.出國多年已無設戶籍者,應分別向其最後戶籍地的地方稅及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
      4.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可由內政部依據申請之個案,分別函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臺北國稅局查復。", "日期時間": "2009-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72, "title": "上市、櫃公司如何申請查詢董監事在臺北市有無欠繳地方稅?", "內容": "1.郵寄申請:
      應檢附董監事身分證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委託上市、櫃公司申請查詢之委託書、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或中央(地方)政府核發的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申請書,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請。
      2.臨櫃申請:
      (1)公司負責人申請者,應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請。
      (2)如非公司負責人申請者,除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外,尚應另檢附公司再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之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請。", "日期時間": "2009-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20, "title": "農業用地如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

      適用條件:

      1.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2. 移轉予自然人

      檢附證件:

      1. 契約書影本、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69, "title": "身心障礙者本人有駕照且有車輛,可否以其他親屬車輛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 "內容": "

      不可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有駕照,如本人有車輛,應以其所有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如無車輛,才得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70, "title": "車籍在外縣市,戶籍在臺北市,可否在臺北市申辦免徵使用牌照稅?", "內容": "不可以,須至車籍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稅。",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9, "title": "本人房子原來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但當時沒有買停車位,最近在住家的大樓地下室買1個停車位,該停車位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內容": "

      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新買的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則可於9月22日以前申請該車位與主建物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10, "title": "請問衛生紙可以直接丟入馬桶中嗎?", "內容": "

      一、紙類產品有衛生紙、面紙、紙巾等,因用途不同,紙漿之成分也不相同,衛生紙屬短纖維產品遇水較易快速分散,可直接丟入馬桶,不致阻塞馬桶,但面紙、濕式紙巾、不織布及拋棄式尿布等屬長纖維並有添加劑,容易阻塞排水管路,因此不能丟入馬桶。

      二、尚未接用污水下水道之住戶,馬桶排水經由污水處理設施(或化糞池)處理後排放至雨水側溝,處理後之污泥仍留在處理設施中,需由住戶定期抽除,衛生紙直接丟入馬桶中會增加污泥量,提高定期抽除水肥的頻率。

      三、已接用污水下水道之用戶,仍應養成良好使用習慣,衛生紙分辨可丟入馬桶標示,勿將衛生紙外之其他面紙類、衛生棉、濕式紙巾、不織布及拋棄式尿布、破布、竹片、木條及雜物等投入馬桶,以免造成馬桶阻塞,此外,若是建築物污水管線坡度配置不良或管徑過小,均有可能堵塞污水管線,造成使用的困擾。


      ",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26, "title": "子女從姓約定書是否一定要父母親雙方都要簽名蓋章,如果父親不在了,又該如何辦理?", "內容": "婚生子女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若父母一方死亡,無法約定姓氏者,應由生存之父或母決定其姓氏。





       ",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54, "title": "若超過結婚登記期限而未登記,是否有相關的罰則?", "內容": "一、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又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二、自97年5月23日後結婚改採登記婚,登記婚不會有罰鍰的問題,但97年5月22日前生效之儀式婚未辦理結婚登記會有逾期罰鍰的問題。
      三、在國外已依行為地法生效之結婚登記,其結婚證明文件正本及中譯本,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後應於30日內辦理,逾期亦會有罰鍰之問題。",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68, "title": "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別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9-06-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9, "title": "若立牌上有註明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貨車限時停放20分鐘得延長1次,其餘時間開放一般自小客車停放是如何計費?", "內容": "

      若立牌上有註明『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貨車限時停放20分鐘得延長1次,其餘時間開放一般自小客車限時停放』,則於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7:00)裝卸貨時段內僅供行照註記為「小貨車」或「小客貨車」作裝卸貨使用(每車次限停20分鐘得延長1次),裝卸貨管制時段外則開放一般自小客車停放。如該地位於收費路段則依現地公告之收費時段及費率收費。

       

      ", "日期時間": "2009-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0, "title": "身心障礙停車識別證若要辦理銷單,有無期限規定?", "內容": "

      身心障礙者辦理優惠停車銷單之期限為:繳費通知單上記載之截止日期。逾繳費截止日後,即無法辦理銷單,仍請民眾依規定繳交停車費。

      ", "日期時間": "2009-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60, "title": "市民搭乘公車,若為車上投現,不使用悠遊卡,則各年齡層的票價為何?", "內容": "

      一、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投現,以半票8元付費。
      二、持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以半票8元付費。
      三、兒童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且由已購買全票之旅客攜帶者,得免費;前項免費兒童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4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四、兒童滿150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以半票8元付費。
      五、以上使用優待票投現付費者,須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
      六、除上開人員外,包含學生投現皆以全票15元付費。

      ", "日期時間": "2009-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61, "title": "計程車夜間加成時段及費用為何?", "內容": "

      一、現行本市計程車運價自112年4月1日零時起調整為:

      (1)計程運價:起程1.25公里85元,續程每200公尺5元(日間)。

      (2)延滯計時運價:車速每小時5公里以下,累計每1分鐘5元(日間)。

      (3)夜間加成運價:自夜間11時起至翌晨6時止(遇跨夜間加成時段之情形,統一以「上車時間」為準),每趟次依日間運價加收20元(即起程運價1.25公里105元,續程及延滯計時運價與日間相同)。

      二、春節運價:以國定春節連假起始日往前加3天至春節連假最後1日止,每趟次再加收30元(112年春節起實施)。

      ", "日期時間": "2009-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1, "title": "若停車費重複繳費【含超商、自動代扣繳、APP繳費等】應如何辦理退費?", "內容": "

      一、民眾若已透過非現金管道(如銀行電信自動代扣繳、手機APP等)繳費又重複繳費,本處系統設有檢核機制,將自動退費至原非現金扣款來源,民眾不需另外申請。

      二、民眾可於本處官網(https://pma.gov.taipei)之「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 )查詢,如有重複繳費情形,申請退費可依以下方式辦理:

      1.持繳費收據正本(2份)逕至本處轄管各公有立體地下停車場填寫退費申請表辦理退費事宜。

      2.於本處官網「申請案件/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路邊停車費重複繳費申請退費」連結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路申辦。

      3.若停車費民眾同時透過非現金管道(如銀行電信自動代扣繳、手機APP等)及現金管道(如超商等)重複繳費,本處退費原則以退至非現金扣款來源為主。

      4.洽本處客服專線(02-27269600)或至本處服務臺(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1樓),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9-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8, "title": "在超商繳交停車費後,要幾天停管處才會入帳?", "內容": "

      依契約規定:「當日零時以後至24時以前之代收資料,應於第2日中午12時前匯入停管處。」但定點代收門市因傳輸斷線或當機時,最遲應於5日內傳輸機關作業系統,以完成核帳及銷單作業。


       

      ", "日期時間": "2009-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53, "title": "有離婚判決書後,需多久時間內去辦理離婚登記,有無時間限制?", "內容": "依戶籍法相關規定,除出生登記可於出生後60天內申請外,其餘登記均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申請登記。", "日期時間": "2009-06-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10, "title": "列車為何會突然有加、減速或停在站間的情況?", "內容": "列車在正常情況下是自動駕駛模式行駛,並由電腦自動控制列車加減速,除於緊急狀況下由系統或司機員執行緊急停車,使列車停止外,一般而言,基於系統安全保護,當兩列列車距離過近,號誌電腦會控制列車加減速以保持兩列車之適當安全距離。如前方月臺之列車尚未離開時,後方列車則會於站外臨時停車,等候進站。", "日期時間": "2009-06-10T00:00:00", "下版日期": "2027-08-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83, "title": "房屋及土地權狀有英文版本嗎?該如何申請?", "內容": "按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公示主義,地籍資料係以本國通行文字登載,故並未核發英文版權利書狀;惟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之服務,若有需要者,請攜帶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無則免附)、印章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妥申請書即可申請(委託他人時需填具委託書;另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亦可採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06-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6, "title": "停車繳費通知單、停車費催繳及追繳通知單過期,(臺北市/外縣市)民眾無法至臺北市指定定點繳納,是否有其他繳費方式?", "內容": "

      一、在催繳通知單寄發以前:

      (一)可利用手機下載App (「Pi拍錢包」、「歐付寶」、「街口支付」、「悠遊付」、「橘子支付」、「 遠傳心生活」 、「台北富邦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ezPay簡單付」、「車麻吉」、「停車大聲公」、「嗶嗶繳」、「LINE Pay Money」、「蝦皮購物」、「icash Pay」、「Apple Pay」、「樂客導航王全3D」、「PChome24h購物」、全支付「pxpay plus」、「全盈+Pay」、台北通綁定銀行帳戶 ),註冊會員後綁定信用卡、銀行帳戶或儲值帳戶,掃描停車單(包括催、追繳)第2段條碼,或輸入車號查詢,並依指示操作,如果能夠查詢到該筆停車單,即可繳費。亦可透過「台北通」app或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站」停車單查詢功能,使用本國發行之信用卡(不含簽帳金融卡),輸入信用卡資料完成支付,惟發卡銀行須為參加「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之發卡機構。(繳費期限為催追繳單寄發前三天)

      (二)可至本市管轄各公有立體或地下停車場繳納 (可至本處網站查詢各場地址,網址:https://pma.gov.taipei/News.aspx?n=6833ECE829BE5990&sms=504AB58CAE8A1C62)。

      (三)停管處服務臺(地點: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1樓、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時30分至17時30分)。客服專線服務電話:2726-9600、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

        (四)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台北市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 駐點收費櫃台,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11時30分至12時暫停服務)


      二、停車繳費單截止日期內,除上述四種方法外,還可運用下列方式繳費:

      (一)可至全國各地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美廉社臨櫃繳費。

      (二)匯票,於繳費截止日期內,以郵戳日期為憑。至郵局購買與停車費等值郵政匯票,匯票抬頭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郵寄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1086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辦理繳納,另ATM或信用卡轉帳無法受理繳費。


      三、收到停管處寄發之催繳通知單(依監理處登記之行照地址寄發)之後:

      (一)須加收郵寄工本費,於催繳期限內至全國各地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美廉社及停管處所轄各公有路外停車場,或交通事件裁決所(水源大樓)繳費。

      (二)利用手機下載App (「Pi拍錢包」、「歐付寶」、「街口支付」、「悠遊付」、「橘子支付」、「 遠傳心生活」、「台北富邦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ezPay簡單付」、「車麻吉」、「停車大聲公」、「嗶嗶繳」、「LINE Pay Money」、「icash Pay」、「Apple Pay」、「蝦皮購物」、「樂客導航王全3D」、「PChome24h購物」、全支付「pxpay plus」、「全盈+Pay」、台北通綁定銀行帳戶 ),註冊會員後綁定信用卡、銀行帳戶或儲值帳戶,掃描停車單(包括催、追繳)第2段條碼,或輸入車號查詢,並依指示操作,就可繳納停車費,部分App還可設定個人車號,自動推播提醒通知會員繳費。


      四、停車繳費單逾期,則不提供超商繳費服務亦無法以匯票方式繳費,需等待收到催繳通知單後,持該單繳費,故建議參考以下服務項目,以避免逾期之困擾:

      (一)可至停管處網站首頁「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站」內點選「車主專區」項下「車主註冊」內按步驟申請並登錄所屬汽機車聯絡方式,在停車單繳費截止期限前2日,主動提醒即將逾期之停車費。

      (二)提供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市用電話及手機帳單繳交停車費,僅需向電信業者事先申請登記,每月將依帳單併同收費。

      (三)提供金融機構代扣繳費方式,向玉山銀行、中國信託、中華郵政、台北富邦、臺灣企銀、台灣票據交換所、遠通電收(e-Tag)等7家機構,擇一申請登記,與銀行簽訂授權扣繳約定,利用現有存款帳戶、信用卡或銀行網站扣繳費用,詳細辦法可逕洽上述銀行服務專線(停管處網站內有說明[連結])。


      ", "日期時間": "2009-06-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5,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副董事長,是否有人數上的限制?", "內容": "

      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副董事長一人,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6-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2, "title": "申請設立公司的負責人有無年齡上的限制?及其他消極資格限制?", "內容": "

      一、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董事係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又依民法規定滿18歲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110.01.13  公布修正民法之第12條條文滿18歲為成年。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二、又依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公司法第108條有限公司董事及第192條、第216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委任準用之)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3.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4.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5.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6.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7.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6-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3, "title": "一個營業地址最多可設置幾家公司行號?", "內容": "

      有關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請二個以上同業務性質之公司、商業登記,查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尚無禁止之規定。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6-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94, "title": "如何申請都市計畫現況地形圖?", "內容": "

      答:

      1. 關於本局測製之數值地形圖,分為電腦數值圖檔及圖面紙本兩種。 
      2. 電腦數值圖檔可依「 臺北市地形圖數值圖檔申請使用及收費辦法 」,由網路或紙本申請:
      a. 網路申請請至「 地形圖數值圖檔供應系統 」點選案件申請,透過臺北市政府單一身分驗證入口登入後,直接選取所需圖檔提出申請,於案件核准後,系統會通知申請人列印繳費單,繳費單可至台北富邦銀行或超商進行臨櫃繳款,或利用信用卡、ATM轉帳,待款項入帳,系統將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至系統下載圖檔。
      b. 紙本申請可至台北服務通下載申請表,郵寄或親送至市府大樓(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都市發展局),待圖檔製作完成,申請人可至市府大樓自取或待郵寄。
      3. 如欲申請圖面紙本,可攜身分證明文件至市府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櫃檯借閱後影印。
      4. 若只需查詢數值地形圖資料,則可利用本局「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或本府工務局「臺北市地理資訊e點通」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09-06-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49, "title": "當事人若有一方戶籍為外縣市,該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內容": "辦理結婚登記需由雙方當事人備妥下列文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2名以上證明人簽名或蓋章之結婚書約正本。
      二、雙方當事人持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拍攝之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因身分證配偶欄要記載配偶姓名須一併換證)。
      三、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日期時間": "2009-06-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3, "title": "持臺北市身心障礙停車識別證至其他縣市是否有優惠,反之,其他縣市至臺北市停車是否有優惠?", "內容": "

      一、各縣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就停車管理之需求考量各有不同之規劃,故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措施亦略有不同。持臺北市身心障礙停車識別證至其他縣市停車前,建議先行逕洽各縣市交通主管機關。

      二、任何縣市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皆可享有本市路邊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全額收費;路外停車場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半價收費之停車優惠。

       

      ", "日期時間": "2009-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8, "title": "年收入要多少金額才需要報稅?", "內容": "綜合所得稅屬於國稅局主管業務,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09-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35, "title": "該如何申請良醫證?", "內容": "申請各地無懲戒紀錄證明,辦理單位:衛生福利部,聯絡電話:85907424。", "日期時間": "2009-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62, "title": "臺北市是否有架設溫泉相關網站?並提供地理資訊查詢服務?", "內容": "本局已架設「台北溫泉情報站 開心泡湯趣」網站,網址為https://hotspringflower.gov.taipei,本局亦有提供地理資訊查詢服務,由網址https://edgis.taipei/EDGIS/ths/htmlf.aspx進入點選公用事業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即可連結服務。", "日期時間": "2009-05-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7, "title": "民眾自己的建物遭塗鴉如何處理?", "內容": "

      對於民間建築物遭塗鴉之區域,應逕行清除維護,若有協助需求,得請環保局協助,環保局評估現場狀況可行後,將在建築物所有人同意下給予協助清除。環保局會先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於取得同意書後一週內或約定時間〈1999通報或民眾自行聯繫轄區清潔隊〉內完成。

       

      ", "日期時間": "2009-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6, "title": "反應塗鴉問題", "內容": "

      對於隨意在街頭橋墩、通風口、機房及堤防牆面等噴漆塗鴉的行為,環保局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之規定,本於權責加強稽查;如經查獲除要求行為人予以清除外,另將依前法第50條處最高新臺幣6,000元罰鍰,所以請您若發現塗鴉地點或發現任意塗鴉行為人時,以電話向環保局各區清潔隊或市府24小時服務專線1999反映。

       

       

      ", "日期時間": "2009-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20, "title": "市民如有私人物件掉落路邊水溝,可向哪個單位求助?", "內容": "

      如於區清潔隊白天上班時段〈06:00-16:30〉可以通報區隊適時派員開啟溝蓋協助尋找;於下班時段通報者,本局亦會請直屬清潔隊協助處理。水溝掉落物撿拾屬於即時性服務,主要為避免遇大雨排水沖散或事發日久遭他人誤拾情形,致市民私人物件遺失或有財物損失之虞,故不提供預約擇日前往。

      ", "日期時間": "2009-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8, "title": "道路清掃維護之權責", "內容": "

      本市道路清掃維護,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4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則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掃維護之責,另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另餘依本府各機關間權責分工辦理。

       

      ", "日期時間": "2009-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5, "title": "請問松山機場周圍地區是否有設置噪音監測站監控飛機噪音狀況?測站位置在哪裡?", "內容": "

      有關監測松山機場飛航噪音狀況,臺北航空站依法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備,查本市運轉中之航空噪音監測站計有13處,其中3處位於松山機場內,其他10處位於機場之周圍地區,該等測站位置分別為三民國小、國防醫學中心、潭美國小、憲兵司令部、南湖國小、南港高中、三民國中、內湖港墘站、蘭州國中及內湖國中。


       

      ", "日期時間": "2009-05-20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6, "title": "請問本市航空噪音防制區劃定情形?主管機關如何改善防制區範圍內之飛航噪音影響?", "內容": "

      目前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及分級(114.8.21修正公告),請至本市環保局「噪音管制區及航空噪音防制區查詢」網頁。經環保局公告為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地區,航空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擬定機場周圍地區土地使用對策,送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配合檢討規劃,並依據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及臺北市臺北松山機場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噪音改善及補助工作。

      ", "日期時間": "2009-05-20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72, "title": "死亡登記若未在30日內為之有何罰則?", "內容": "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又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日期時間": "2009-05-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46, "title": "請問為何商家與住家購買之桶裝瓦斯價格會不同?", "內容": "
      桶裝瓦斯為自由競爭市場,販售價格是由各瓦斯行自行考量經營成本及銷售量決定,有關商家與住家兩者報價不同,可能係瓦斯行考量銷售量大小、樓層高低及距離遠近而有所不同,惟若係業者有聯合漲價之行為,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裁處。
      ", "日期時間": "2009-05-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79, "title": "如何繳納已逾期之使用牌照稅?", "內容": "

      自112年11月1日起,使用牌照稅逾期應加徵滯納金案件,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可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但歸戶案件及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案件不適用。

      ", "日期時間": "2009-05-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5, "title": "如何變更環保局所寄發的罰單地址?", "內容": "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由於裁處書是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文書,為確保裁處書合法送達,本局寄發裁處書,一律以受裁處人戶籍地址(登記地址)為送達地。

      二、惟若被告發人在遭舉發時,有向舉發人員說明通訊地址,並由舉發人員於舉發通知書上載明:「被通知人同意以通訊地址為寄送地址」,於初次寄送時始有可能寄至該通訊地址。

       

      ", "日期時間": "2009-05-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54, "title": "捷運公車雙向轉乘時間限制", "內容": "

      使用電子票證之旅客於轉乘優惠容許時間(1小時)內搭乘捷運直接轉乘公車,或搭乘公車直接轉乘捷運(不可搭乘其他運具,例如 YouBike、臺鐵、貓空纜車、長途客運、高鐵、計程車等,形成中斷轉乘),依不同票種可享有不同額度之優惠。

      ", "日期時間": "2009-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56, "title": "坐貓空纜車後,若再搭貓空遊園公車,是否需費用或有優惠?", "內容": "

      1.貓空遊園公車左線、右線,收費方式比照一般聯營公車採一段票計收。

      2.旅客使用悠遊卡搭貓纜轉搭遊園公車免費。

      3.欣欣客運貓空遊園公車另提供「續乘券」,民眾付費搭乘貓空遊園公車後,可於下車前主動向駕駛員索取續乘券1張,當日再次搭乘只要出示續乘券給駕駛員,就不用再次付費,若要再次搭乘,則於下車時再次索取續乘券1張,該續乘券亦僅限當日有效。

      ", "日期時間": "2009-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55, "title": "公車手冊發行為何時?", "內容": "

      大臺北公車路線手冊係由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印製發行,因公車路線資訊異動頻繁,且路線資訊校對及印製需耗費較多時間,由該委員會評估是否印製,時間不定,並由本處協助規劃配送。

      另公車路線手冊最新版本為2018大臺北公車路線手冊,建議民眾出門前可至大臺北公車網站(

      ebus.gov.taipei)確認最新之公車路線資訊。

      ", "日期時間": "2009-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35, "title": "如何使用交通局0800免付費呼叫計程車專線?", "內容": "

      為提供安全、便捷的計程車叫車服務,設置免付費叫車專線0800-055850(諧音:我們保護您),或以行動電話撥打55850 (付費使用),服務範圍遍及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歡迎民眾乘車前可善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37, "title": "搭乘計程車如何確定跳表是沒有問題的?", "內容": "

      計程車計費表係屬法定度量衡器,其檢定、檢查及定量包裝商品之抽測與計費表審驗單位均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該局檢測合格之計費表均有有效期限之鉛封,乘客可依該計費表鉛封是否完整判斷是否為檢測合格之計費表。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39, "title": "延滯計時是什麼意思?", "內容": "

      延滯計時,係指車速低於時速5公里以下(例如停等紅燈或塞車)時,計程車計費表將自動計算,累計每60秒計價5元。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0, "title": "計程車招呼站之排班相關規定", "內容": "

      1.計程車招呼站於標誌牌面有說明計程車排班時間,並禁止駕駛離開。

      2.部分站位會加掛附牌說明排班時段外與國定假日開放一般車輛停放並依該路段公告費率收費。

      3.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規定,「多元化計程車接受消費者提出之乘車需求以預約載客為限,不得巡迴攬客或於計程車招呼站排班候客」。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1, "title": "計程車招呼站有無限制特定業者排班?", "內容": "

      本處設置之路外計程車招呼站並無限定特定業者、車行或掛有特定標誌之計程車始能載客營業,即臺北共同營業區內之計程車駕駛人均得依招呼站牌面所載排班車輛數及排班時間等規定停等候客。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2, "title": "如有計程車強佔地盤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如有計程車強佔地盤,請向警察機關各轄區分局暨刑事警察大隊報案。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3, "title": "申請個人計程車行,有何資格條件限制?如何申請?", "內容": "

      一、30歲以上,65歲以下,連續持有有效之執業登記證6年以 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不受限制) 。

      二、持有有效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三、臺北市設有戶籍。

      四、未曾有犯重大刑事案件。

      五、最近三年內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應受記點處分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所列之違規行為。

      六、最近5年內無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七、最近3年內無計程車乘客申訴紀錄。

      請親自攜帶下列證件到臺北市區監理所(八德路4段21號1樓計程車業務窗口,公共運輸處派駐臺北市區監理所櫃檯) 填寫申請個人車行表格:

      一、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二、職業駕駛執照正本及影本。

      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

      四、印章。

      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計程車駕駛人,請檢附正本及影本。

      六、檢附汽車駕駛人經歷證明書。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4, "title":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社員退社應準備哪些文件?", "內容": "

      社員如有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申請書(須蓋有合作社圖記),退社社員清冊。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5, "title":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申請社員入社應準備哪些申請文件?", "內容": "

      社員如有入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申請書(須蓋有合作社圖記),社員身分證、執業登記證、職業駕照正反面影本各1份,切結書,入社社員清冊。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6, "title": "在哪裡搭船?(碼頭分布位置)", "內容": "

      目前市區裡有五處地點可以搭到船,分別是大稻埕碼頭、大佳碼頭、美堤碼頭、錫口碼頭以及關渡碼頭,而且搭公車都可以到達。各碼頭交通資訊請連結(https://river-fun.taipei/port.jsp)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7, "title": "藍色水路船舶業者的營運時間?", "內容": "

      一、 假日有固定航班開航(請參考藍色水路微旅行網頁https://river-fun.taipei/route.jsp),

      但平日航班因為受潮汐的影響,有時水位過低導致無法開航取消航班,搭船前請事先洽詢業者。

      二、服務電話:

      (一)好樂好股份有限公司:電話- 02-2550-2339

      (二)台北航運公司:電話-  平日:02-28092111#765 假日:02-28059022 

      (三)順風航業公司:電話- 02-8630-1845 

      (四)長弘航業公司:電話- 02-2618-2226 

      (五)舶克國際有限公司:電話- 02-8511-2566 

      (六)乾杯碼頭有限公司:電話- 02-2721-9631 

      (七)燊鴻國際有限公司:電話-0935004886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8, "title": "藍色水路除了固定航班外,有提供其他服務嗎?", "內容": "

      一、除了固定航班外,業者還提供非固定航班(包船)、餐飲、套裝行程等加值服務,細節請洽詢業者。

      二、服務電話:

      (一)好樂好股份有限公司:電話- 02-2550-2339

      (二)台北航運公司:電話- 平日:02-28092111#765 假日:02-28059022 

      (三)順風航業公司:電話- 02-8630-1845 

      (四)長弘航業公司:電話- 02-2618-2226 

      (五)舶克國際有限公司:電話- 02-8511-2566 

      (六)乾杯碼頭有限公司:電話―02-2721-9631 

      (七) 燊鴻國際有限公司:電話-0935004886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49, "title": "我要搭船一日遊,市政府對此一行程有何規劃建議", "內容": "

      一、可與河濱自行車道進行旅遊行程搭配,賞遊

      河岸景觀及水域豐富生態,在藍色水路微旅行網頁裡有詳盡介紹:https://river-fun.taipei。

      二、藍色水路淡水河一日遊程建議:臺北車站(忠孝西路)→海關博物館(市民大道、塔城街口)→六館街、布料街(南京西路)→中藥街(迪化街一段)→霞海城隍廟→布市→南北貨大街(迪化街)→ 大稻埕偶戲館(民生西路、民樂街口)→大稻埕辜宅(歸綏街)→陳天來宅(貴德街)→李春生教堂(貴德街、西寧北路路口) →延平公園→大稻埕碼頭乘船遊河→淡水碼頭→淡水老街。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50, "title":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開業申請應備申請文件為何?", "內容": "

      請參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4條

      (一)籌設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件正反影印本。

      (三)公司章程。

      (四)營運計畫書。

      (五)其他需檢附之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59, "title": "針對本市市區公車服務缺失,乘客有何申訴管道反映?需要哪些資訊?", "內容": "

      1.各市區公車業者:大都會客運0800-053434,欣欣客運0800-032159,大南汽車0800-089456,大有巴士0800-088626,光華巴士/中興巴士/新北客運0800-002277,指南客運/淡水客運0800-002-279,台北客運0800-003307,三重客運0800-090607,首都客運0800-000866,新店客運2666-0678,東南客運0800-616688,皇家客運0800-551687,臺北市公車聯營管理委員會02-2708-5976、02-2754-2812;2.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訴服務專線:02-2729-1181;3.臺北市市民當家熱線:1999;4.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5.申訴所需資訊詳如附件。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2099-12-31T12:3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業務稽查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反應資訊紀錄單",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8/relfile/31820/4899059/1d501f95-938b-470b-ac09-7703ec9a4bb3.pdf" } ] }, { "DataSN": 4899033, "title": "貓空及陽明山遊園公車車資多少?", "內容": "

      貓空遊園公車
      1.貓空遊園左、右線公車依一般聯營公車收費方式,即全票每段次15元,學生使用悠遊卡享8折優惠,老殘優待票依法半價,持本市愛心卡及敬老卡另可享每月60次免費乘車優惠,且如旅客使用悠遊卡搭貓纜轉搭遊園公車免費。
      2.民眾付費搭乘貓空遊園公車後,可於下車前主動向駕駛員索取續乘券1張,當日再搭乘只要出示續乘券給駕駛員,就不用再次付費,若要再次搭乘,則於下車時再次索取續乘券1張,另該續乘券僅限當日有效。針對貓空遊園左、右線公車,可於搭乘路線時向司機說明購買山區公車一日票,透過悠遊卡感應方式支付30元並索取乘車憑證,即可當日無限次搭乘。

      陽明山遊園公車(休閒公車108路)
      1.陽明山遊園公車依一般聯營公車收費方式,即全票每段次15元,學生使用悠遊卡享8折優惠,老殘優待票依法半價,持本市愛心卡及敬老卡另可享每月60次免費乘車優惠。
      2.另可於大都會客運陽明山總站購買遊園券60元,當日搭乘陽明山遊園公車不限乘車次數。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30, "title": "公車之分段點應如何查詢?", "內容": "

      分段點查詢可至「大臺北公車」網站(https://ebus.gov.taipei),選擇所搭乘之公車路線即可得知。或可至公車站牌之路線圖上查詢。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31, "title": "如何申請新增或遷移公車站牌及候車亭?", "內容": "

      請逕向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申請,電話02-27274168。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9, "title": "公車之分段點決定之依據為何?", "內容": "

      本市聯營公車依據「臺北市公共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採分段收費制,同時參採橋樑、河流等自然分界及重要轉運點(如華中橋、臺北車站等)訂定,並無長度及站數之強制要求,跨越分段點即加收1段票。

      ", "日期時間": "2009-05-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大眾運輸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4, "title": "合法之地政士應具備那些條件?", "內容": "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領有地政士證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二、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三、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照。

      四、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五、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修滿3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4年,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5, "title": "申請補發地政士開業執照,應檢附何種文件?", "內容": "

      原為紙本開業執照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以線上(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或臨櫃(亦可郵寄)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

      四、紙本執照費新臺幣1,200元、電子執照費新臺幣7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6, "title": "申請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應檢附何種文件?", "內容": "
      請檢附下列文件,以線上(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或臨櫃(亦可郵寄)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原開業執照及其影本;線上申請或執照遺失、滅失者,免予檢附。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內容變更之證明文件。如為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請檢附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建物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本人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但以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者,免予檢附。
      六、紙本執照費新臺幣1,200元、電子執照費新臺幣700元、以原紙本開業執照加註者每次新臺幣8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
      七、開業執照期滿換發者,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21, "title": "購屋者交付斡旋金應注意那些事項?", "內容": " \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一、明確約定斡旋期間。
      二、明確約定買方的出價及其他買賣契約的條件。
      三、明確約定逾斡旋期間,賣方仍未同意以買方出價成立買賣契約時,仲介人應無條件退還已交付全部的斡旋金。
      四、斡旋金交付賣方後,仲介業應交付賣方簽章並註明日期的定金收據給買方。
      五、為確保買方權益,應另行約定仲介業對於賣方返還斡旋金的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







      為避免購屋者於斡旋期間欲撤回斡旋,卻經仲介告知買方已同意之消費爭議發生,建議購屋者於簽訂斡旋契約時,可於契約中載明欲撤回斡旋時的通知及處理方式。",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22, "title": "何謂「定金」?何謂「要約書」?何謂「斡旋金」?", "內容": "
      \"*\" 定金
        指契約當事人的一方,為確保契約的履行為目的,所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從契約(買賣契約本身即為主契約)。定金是以主契約存在為前提,故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且須於主契約履行前,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始能成立,所以定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支付金錢或代替物)。
      \"*\" 要約書
        是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換言之,要約書就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之書面要約,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之賣方,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 斡旋金
        是不動產交易時,買方願買和賣方願賣之價格上有差距時,由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給仲介業者,作為斡旋房屋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之用,當屋主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
      實務上「斡旋金」被稱為「要約保證金」、「保證金」、「出價金」、「協調金」、「意願金」、「附停止條件之定金」等。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46, "title": "不動產經紀業應如何辦理設立備查?", "內容": "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15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一、申請書一式2份。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1份。 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1份。 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書(證明)影本1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47, "title": "不動產經紀業於何種情況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 "內容": "
        \t
      1. 不動產經紀業開始營業或分設營業處所。
      2. \t
      3.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變更。
      4. \t
      5. 經紀業經營型態、營業項目、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加入之同業公會變更、組織解散或終止營業。
      6. \t
      7. 僱用之經紀人員變更。
      8. \t
      9. 經紀業或營業處所遷入或名稱、所在地變更。
      10. \t
      11. 營業處所代理銷售不動產名稱、設立目的、銷售總金額、設立期間變更或裁撤。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48, "title": "個人是否可以經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經紀業?", "內容": "
      一、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二、 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經營。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49, "title": "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內容": "

      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

      一、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
      二、 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
      三、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
      四、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300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
      五、 其他證明文件。
      ", "日期時間": "2009-05-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2, "title": "流動廁所的規格或大小為何?", "內容": "

      環保局管有之流動廁所均為拖車式貨櫃型廁所,長8米-9米,寬2.5米,高4.2米,內有男廁:廁間1間、小便斗3個,女廁:廁間3間,約可使用2,000人次,停放地點需有4個停車格以上的空間,進出道路為12米以上道路,如租用者提供停放地點因空間或進出道路不足導致無法停放且無替代停放點時,環保局將逕行拖回同時不予退費。

       

      ", "日期時間": "2009-05-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0, "title": "公司股東為一法人時,其董事、監察人之選任如何產生?", "內容": "

      公司之股東如僅為一法人股東時,自依同法第128條之1規定,由法人股東逕行指派之,尚不發生股東會選任情形。 是以,兩者之法律適用依據不同,自依其股東人數不同而為不同適用法律規定。(經濟部0910816經商字第09102157780號)。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5-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7, "title": "董事會以視訊方式開會,開會地點無任一董事出席,是否可行?簽到簿應如何簽署?", "內容": "

      董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董事會,視為親自出席,開會地點並無任一董事出席,允屬可行,另毋須於董事會簽到簿簽名,僅記載視訊會議即可。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5-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1, "title": "如何查詢公司營業項目代碼及申辦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內容": "

      查詢公司營業項目代碼請至「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直接輸入網址:https://gcis.nat.gov.tw/cod/,鍵入查詢條件即可。又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申請應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或至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址:https://onestop.nat.gov.tw/oss/welcome/Welcome/index.do),表單及相關訊息請參考「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點選主要業務/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預查/公司預查申辦業務說明。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5-01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81, "title": "何時應申請商號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及其審查費為何?", "內容": "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規定: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另依「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3條規定: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台幣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50元。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5-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38, "title": "本市設置廣告板欄如何申請?有何相關規定?", "內容": "

      人民可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於私有建築物外牆(圍牆),可上網向環保局申請設置廣告板欄供自己或出租他人使用。相關申請程序及申請表單請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網站點選機關-「環保局」>「環保局案件」>點選選標題為「臺北市廣告板欄設置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04-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04, "title": "如何申請設置自行車停車架?", "內容": "

      目前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係辦理供公共使用之自行車架,係在具有公共停車需求地點:如捷運、公車站位、轉運站周邊、自行車專用道、 機關及商圈等周邊地點 檢討設置,民眾若有建議設置地點,可透過各式陳情或申請管道反映。

       

      ", "日期時間": "2009-04-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8, "title": "局限空間為何造成缺氧?",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09-04-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52, "title": "結婚書約可於何處購買?", "內容": "

      結婚書約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下載,毋須費用。

      ", "日期時間": "2009-04-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2, "title": "何謂局限空間?", "內容": "指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份、清淨之空間。 ", "日期時間": "2009-04-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3, "title": "局限空間之主要作業場所有哪些?", "內容": "污水池、坑、井、人孔、涵洞、溝渠、地下水道、油槽、廢液處理槽船艙、穀倉、發酵槽、飼料儲存(及果蔬燜熟、蕈類栽培)使用之地窖或倉庫、垃圾掩埋場、沉澱槽、消化池、高溫爐、地下監測房以及工廠中之:集塵器、分離槽、粉碎機、煙囪之水洗塔、壓力容器、鍋爐、反應槽、冷凍庫、儲槽、廢水處理池、儲存廢液(鐵屑或木屑..)
      等會產生消耗氧氣或有害氣體存在之場所及設備內部。 ", "日期時間": "2009-04-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4, "title": "局限空間有哪些危害?", "內容": "

      氣體危害:局限空間因通風不良容易累積缺氧空氣、有害氣體(硫化氫、一氧化碳)、
                       可燃性氣體等,有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窒息或是造成火災爆炸。
      物理性危害:局限空間因其環境特性,容易造成感電、機械捲夾、墬落、高低溫接觸及
                          溺水等災害。

      ", "日期時間": "2009-04-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5, "title": "何謂缺氧危險作業?", "內容": "一般正常空氣中氧氣濃度約21%,如果在18%以下作業有可能產生身體不舒適,在16%以下會造成人腦判斷力降低而易產生不安全行為,所以將氧氣濃度低於18%以下稱為缺氧危險作業。 ", "日期時間": "2009-04-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6, "title":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危害預防措施有哪些?", "內容": "
        \t
      1.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中毒、感電、塌陷、被夾、被捲及火災、爆炸等危害,有危害之虞者,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並使現場作業主管、監視人員、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2. \t
      3. 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
      4. \t
      5. 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6. \t
      7. 於非作業期間,另採取上鎖或阻隔人員進入等管制措施。
      8. \t
      9. 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有缺氧空氣、危害物質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置備測定儀器。
      10. \t
      11. 於作業前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濃度,並於作業期間採取連續確認之措施。
      12. \t
      13.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14. \t
      15. 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其進入許可應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簽署後,始得使勞工進入作業。對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
      16. \t
      17. 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動火作業時,除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指定專人確認無發生危害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簽署動火許可後,始得作業。
      18. \t
      19. 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應使勞工佩戴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可偵測人員活動情形之裝置。
      20. \t
      21. 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
      22. \t
      23. 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4. \t
      25. 事業單位如委由承攬人進行侷限空間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預防局限空間之危害。
      26. \t
      27. 從事局限空間之作業人員,應於作業事前接受相關之缺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加強危害預防知識。
      ", "日期時間": "2009-04-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7, "title": "發生局限空間缺氧或中毒時應該如何處理?", "內容": "發現勞工局限空間缺氧或中毒昏倒時,應先送風。如未戴用有效之呼吸防護具(如空氣呼吸器)之情況下,絕對不可進行搶救,以避免造成救援人員罹災;當罹災者移至安全場所時應即實施心肺復甦術或給予氧氣呼吸器,同時送請醫療機構救助。 ", "日期時間": "2009-04-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6, "title": "環保局對產生噪音之車輛要如何管制?", "內容": "

      一、由警察局、監理站、環保局所辦理之聯合稽查取締機車改裝排氣管專案,由環保局稽查人員對攔停之改裝車輛進行噪音檢測,經檢測超過標準即依法告發並限期改善。

      二、為有效制止機動車輛不當改裝致產生噪音、妨礙安寧,環境部已經發布「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對於民眾檢舉產生噪音之機動車輛將採查證通知並限期到檢方式辦理,如經檢測超過管制標準或被檢舉人未依規定到檢,將視違反情節程度裁罰3,600至36,000元罰鍰,民眾如發現有噪音妨害安寧事實的車輛、可檢具時間、地點、車種、車號、佐證資料(如拍照)等,並上環境部噪音車輛檢舉網站登錄(含個人姓名資料等)。

      三、本局於113年9月6日公告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全日,經查驗合格之車輛(經噪音檢測合格車輛排氣管資料上傳雲端資料庫)不得有使用其他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後續若經檢舉或攔查發現檢測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則依公告事項處3,000元至30,000元罰鍰,以有效遏止改裝排氣管妨礙安寧行為。

      ", "日期時間": "2009-04-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84, "title":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合格證之換發", "內容":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65條合格證之換發,受讓人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04-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953, "title": "印鑑證明有時效性嗎?", "內容": "依據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因此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時效由需使用印鑑證明之機關自行審認。




       ", "日期時間": "2009-04-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61, "title": "戶政便民工作站是否可以申請戶籍謄本?", "內容": "

      戶政便民工作站可以受理戶政電腦化以後的戶籍謄本,可跨區申請。
      戶政電腦化前及日據時期的戶籍謄本,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可跨區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04-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42, "title": "離婚協議書要去哪裡索取?", "內容": "

      離婚協議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網站下載。

      ", "日期時間": "2009-04-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8, "title": "廢除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制度後辦妥公司(商業)登記後續作業為何?", "內容": "

      公司(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而營業場所尚非商業法令管理範疇,應由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等相關法令管理之。辦妥公司(商業)登記後應即向營業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18, "title": "迪化、內湖污水處理廠參訪內容及時間?", "內容": "

      一、迪化污水處理廠參訪分為「環境教育參訪」及「一般參訪」,洽詢電話:02-25973183轉871。

      (一)環境教育參訪內容:

      1. 觀賞污水處理廠簡介影片。
      2. 處理流程模型解說。
      3. 廠區現場實地導覽解說。
      4. 課程教學。
      5. 意見交換。
      6. 整個流程約120分鐘。
      7. 參訪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730)。

      (二)一般參訪內容:

      1. 觀賞污水處理廠簡介影片。
      2. 處理流程模型解說。
      3. 廠區現場實地導覽解說。
      4. 意見交換。
      5. 整個流程約90分鐘。
      6. 參訪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730)。


      二、內湖污水處理廠參訪分為「環境教育參訪」及「一般參訪」,洽詢電話:02-87919494轉152。

      (一)環境教育參訪內容:

      1. 認識生活污水及污水處理廠(影片簡介+互動式課程)。
      2. 處理流程模型解說。
      3. 廠區現場實地導覽解說。
      4. 意見交換。
      5. 整個流程約120分鐘。
      6. 參訪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730)。

      (二)一般參訪內容:

      1. 觀賞污水處理廠簡介影片。
      2. 污水處理流程介紹。
      3. 廠區現場實地導覽解說。
      4. 意見交換。
      5. 整個流程約90分鐘。
      6. 參訪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730)。




      ", "日期時間": "2009-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19, "title": "如何申請參觀迪化、內湖污水處理廠?", "內容": "

      可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網路申請:

      (一)迪化廠:https://service.gov.taipei/rental/OnLine/Step1/e1fabfea2753

      (二)內湖廠:https://service.gov.taipei/rental/VenueDetail/6e1753279df5

      二、諮詢電話:

      (一)迪化廠:電話02-25973183轉871。

      (二)內湖廠:電話02-87919494轉152。


      ", "日期時間": "2009-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2, "title": "迪化、內湖2廠設計水質為何?", "內容": "
      1. 迪化污水處理廠:設計進流水BOD5為180mg/L,設計進流水SS為180mg/L,放流水BOD5為≦20mg/L,SS為≦20mg/L。
      2. 內湖污水處理廠:設計進流水BOD5為185mg/L,設計SS為190mg/L。放流水BOD5為30mg/L,SS為30mg/L。
      ", "日期時間": "2009-04-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5, "title": "申請影印他商號之商業登記資料須附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係指為何?", "內容": "

      一、商業登記法第26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登記文件。」。

      二、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範疇為: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起訴狀、合同契約書、支票、退票證明文件、持票理由書、鑑定書、機關團體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利害關係之文件影本。又查閱或抄錄之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係指核准登記案件之申請登記文件,至非本機關之核准函、身分證明文件、補正文件、退件資料等為可查閱但禁止抄錄之文件。(經濟部90年10月5日經商字第09002222740號函)。

      三、如未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則僅能申請影印他商號之公示基本資料,如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資本額、營業項目、統一編號、設立日期等資料,複製規費為每份新臺幣10元整,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50元。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88, "title": "商業處櫃檯服務時間、案件辦理情形查詢電話及諮詢服務電話服務時間為何?", "內容": "

      一、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二、案件辦理情形查詢電話及諮詢服務電話服務時間: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三、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亦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線上查詢:https://serv.gcis.nat.gov.tw/caseSearch/list/QueryCsmmCaseList/queryCsmmCaseList.do;如臨櫃辦理者,可藉手機掃描收文收據QRcord直接連結得知案件進度查詢得知審核結果。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0, "title": "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需否辦理商業登記?", "內容": "

      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為非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或事業,不適用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之相關規定,應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至協會、基金會、財團法人是否得經營營利行為須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1, "title": "商業可否開設分店或分支機構?", "內容": "

      可以,商號開設分店其名稱應註明OO分店,且負責人應與本店相同,資本額則併總店。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2, "title": "請問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定義為何?經營小本生意,每3個月繳1次營業稅,需要辦理商業登記嗎?", "內容": "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各款小規模商業定義如后︰1、攤販依臺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係指市場以外之攤販。一般而言,攤販之經營處所並無固定門牌。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5、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者而言。其認定標準請逕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所轄各地稽徵所(分局)。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標準之一,即為小規模商業,得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3, "title": "商店所懸掛的市招與登記名稱是否需相同?", "內容": "

      依商業法令並無規定商業登記名稱與市招(招牌)名稱二者需相同。另招牌廣告物管理,應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請逕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4, "title": "經核准之商業預查名稱是否有保留期限?", "內容": "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3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1個月,且以一次為限。未於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商業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5, "title": "商號名稱可否以人名為之?", "內容": "
       

      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商業登記法第27條規定)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6, "title": "商業名稱預查申請人其資格限制為何?且核准後,是否可以更換申請人?", "內容": "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規定,商業名稱預查申請人其資格限制為:

      1、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

      2、變更登記:商業之負責人。另依同法第4條規定:「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申請人辦理商業名稱預查經核准後,除有正當理由外(配偶或三等親內之親屬),不得更換申請人。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7, "title": "經營同類業務之商業,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那些文字則視為相同名稱?", "內容": "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規定,經營同類業務之商號,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名稱加冠「新」、「真」、「老」、「好」、「大」、「正」、「地區名」、「小」、「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及「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等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排除於可資區別文字之範圍外,或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則視為相同名稱應不准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79, "title": "有關網站經營者透過網站提供商品販售或服務,各須辦妥何項業務之登記?", "內容": "

      應用電腦網路從事商品販售貨提供服務,應依其實際銷售之產品,辦理該類產品之批發業、零售業之登記,或依所提供服務內容性質,登記適宜之營業項目,如第二類電信事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等。惟若以無店面方式販售則可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0, "title": "獨資合夥商號有無資本額限制?", "內容": "

      一、商業登記法並無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之資本額上、下限,惟參照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規定,明定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需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等,毋庸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相關文件,增加資本額者,就增加部分適用前項規定。

      二、商業之資本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之帳戶,至於商業未核准登記前得以商業籌備處之名義為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1, "title": "登記所在地如有門牌整編,應如何辦理商業登記證門牌整編事宜?", "內容": "

      填寫商業登記申請書勾選「所在地門牌整編」(申請書可至本處網站下載使用或至本處商業登記服務櫃檯免費索取),並檢附門牌整編證明一份至本處商業登記服務櫃檯辦理更改,隨到隨辦。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2, "title": "房屋所有權人,因出租關係,提供承租房客成立商業;若出租關係結束,而房客未將商業遷出,但又找不到原承租房客,該如何處理?", "內容": "

      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房屋如因租賃關係發生糾紛時,係屬私權糾紛,應循司法途徑解決。如承租人為行號組織,有商業登記法第29條所定情事:「......三、遷離原址,逾6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3, "title": "擔任商號負責人有無資格限制?如為外籍人士(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何文件申辦?", "內容": "

      一、自然人始得經營商業並擔任負責人
      1. 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之立法意旨,係指自然人始得經營商業,又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不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是以政府法人及公司法人自不得投資經營商號。另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社團法人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自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經濟部89年9月18日經商字第89218645號函)、(經濟部92年11月12日經商字第09202436830號函)、(經濟部92年12月25日經商字第09202442630號函)。
      2. 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擔任負責人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商業登記法第11條;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第1098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外籍人士應檢附之文件
      外國人、華僑或大陸地區人民投資獨資或合夥商業,並為商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應分別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發之核准或許可文件影本1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1.在台居留證影本。
      2.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戶籍證明)。
      4.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記載申請人地址,可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或蓋章(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或蓋商號及負責人章)。(98.7.3經審字第09802085680號令及經濟部99.4.12經商字第09902321840號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4, "title": "公司或行號負責人或合夥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何種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商業登記?", "內容": "

      請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發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及下列文件之一辦理:

      1. 在台居留證影本。

      2. 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 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戶籍證明)。

      4. 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記載申請人地址,可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或蓋章(由本人簽名或蓋章,或蓋商號及負責人章)。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6, "title": "商店未辦理商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該如何處置?", "內容": "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及第31條規定:「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
      第5條(得免登記之商業)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67, "title": "公司和商業有何不同?", "內容": "

      公司係指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股東就其出資額負責(無限公司除外);而商業登記法所稱之商業,也就是一般所指的商號(行號),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或合夥經營事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負無限責任。而公司與商號雖然均是以營利為目的,二者除了名稱不同之外,所依據之法源、組成分子之責任負擔亦不相同。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68, "title": "開設網路商店或在網路上販售物品,要如何辦理商業登記?", "內容": "

      所謂網路商店係指透過網路虛擬通路販賣商品,而網路行銷、直銷或店鋪貨架銷售方式係行銷通路手段。如原已以店面方式經營零售類業務,並透過網路行銷方式販賣商品,申請商業登記則與一般商店無異,其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如以無店面非傳統零售方式,運用郵件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電子媒介方式經營零售商品之態樣,則應登記「F399040無店面零售業」;另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之立法意旨,商業登記所營業務可以「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概括方式記載(但不得僅載明「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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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因此,攤販得免辦理商業登記,至於是否需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請逕洽臺北市市場處。洽詢電話:(02)2550-5220。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0, "title": "請問在自己家裡做手工食品,是否一定要有商業登記才可以在市面或網路販售?", "內容": "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即獨資、合夥事業若非前述得免辦理登記者,於開業前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申辦商業登記,若未合法登記即行營業,主管機關可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予以處分。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1, "title": "於臺北市設立「工作室」,是否需要申請商業登記?", "內容": "

      設立工作室,若非屬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得免登記之小規模商業者( 1、攤販。2、家庭農、林、漁、牧業者。3、家庭手工業者。4、民宿經營者。5、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均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2, "title": "商業名稱除「特取名稱」外,是否應標明商業主體之文字?", "內容": "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等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者、商品名稱者、區別文字者、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經濟部93年7月22日經商字第09302120960號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3, "title": "如何申請商業名稱預查?", "內容": "

      1、可至本處服務櫃檯填寫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辦理(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2、亦可填妥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申請表(請點選本處網站/「線上服務」/「申辦項目/下載表格」)郵寄或傳真至本處商業登記科(郵寄至本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需1個工作天)辦理。

      3、亦得以自然人憑證至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址:https://onestop.nat.gov.tw)辦理。

      4、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每件規費新臺幣150元。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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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規定:「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故商業名稱以本國文字為限。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並非我國文字、又注音符號不屬文字性質,均不宜插入作為商業名稱使用。至於商號自行選用英文字母等作為廣告招牌使用,允屬企業內部自治事項。

      二、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單字。
      2.我國及外國國名。
      3.業務種類。
      4.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5, "title": "商業名稱如讀音相同,但字型、字義不同,是否得以核准?", "內容": "

      以字型、字義不同之「莉法苑」登記為商號名稱,參酌「商業登記法」規範,尚無不合。(經濟部95年10月12日經商六字第09502338090號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6, "title": "二商號之特取名稱相同,經營相同業務,可否准其登記?", "內容": "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規定,二商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商業名稱及業務種類之後,標明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亦不屬於可資區別之文字,仍視商業名稱相同,故商業名稱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7, "title": "以自動販賣機販售各項商品,營業項目應如何登記?", "內容": "

      營業項目則須視販賣何種商品而定。請參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網址:http://gcis.nat.gov.tw/cod/index.jsp)。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8, "title": "從事海產交易(中盤商)需要申請商業登記嗎?可否以小吃店做為商業登記項目。如果登記地址在甲地,而實際交易的工廠以及進出貨地可以在乙地嗎?", "內容": "

      1. 按經濟部訂頒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從事生鮮或未調理之冷凍水產品批發之行業應登記「F101050水產品批發業」,至小吃店係屬(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點叫後立即在現場食用之行業)應登記「F501060餐館業」,兩者係屬不同定義及內容,請依實際經營之業別申請登記。

      2. 另按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之所在地係指公司及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公司及商業之主事務所,尚非指其為營業地址,若商業登記所在地確為其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則並不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規定,惟若以工廠設立在他址從事實際交易之樣態,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工廠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相關規定請逕洽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及產業發展局。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79, "title": "商業登記所營業務之記載方式?", "內容": "

      依「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2條之規定,商業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80, "title": "商業設立或增資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何?", "內容": "

      一、商業申請設立或資本額增加變更登記時,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始須檢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其資本額證明文件為存摺或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等,毋庸檢附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相關文件。

      二、商業之資本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之帳戶,至於商業未核准登記前得以商業籌備處之名義為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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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在地應以有編訂門牌號碼為主。(88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88225143號函)且以戶政機關編訂門牌號碼登記,勿擅自加註00室。

      2.所在地之門牌號碼無須連續,惟應相互毗鄰。(91年5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088950號函)

      3.相互毗鄰尚不涉及跨越巷弄。(91年7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145700號函)

      4.商號所在地為商號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原則上以一處為限,至於商業號另於不同地點營業,如屬分支機構性質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4條辦理登記,如非屬分支機構之營業所則無須辦理登記。(91年4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079300號函)

      5.目前公司於同一地址之大樓內使用不同樓層之情形頗為普通,如公司認定皆為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而申請登記者,於法自屬可行。【經85商85209632號函】

      6.同一負責人得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二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91年7月26日台稅二發字第0910454617號函)

      8.實際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相關法規規定。

      9.郵政信箱未編訂門牌號碼,且非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自無法辦理登記。(96年10月23日經商字第09602805460號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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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商業登記所在地為商業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商業相關法令並無登記所在地須與實際營業行為發生地一致之規定,惟若該營業地點具分支機構性質(有設帳計算盈餘虧損,財務會計獨立者),須依法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84, "title": "行號繼承登記應附何種文件辦理?", "內容": "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規定:

      商業之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由全體合法繼承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協議書。
      四、合夥組織者之合夥契約書。
      五、由監護人申請者,應附具監護人之證明文件;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具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六、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繼承文件。

      因法院判決確定申請前項登記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得以法院確定判決代之。(商業登記法第8條、第15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8條)。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85, "title": "全體合夥人能否同時退出轉讓他人?合夥組織得否申請變更獨資?", "內容": "

      如原全體合夥人退夥在先,事涉合夥關係之消滅,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進行清算;倘於新合夥人入夥後,原全體合夥人始退夥,則無合夥關係消滅之情形,辦理程序同一般合夥人變更登記。

      按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其意旨得知,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是以,商業合夥組織若合夥人退夥致合夥人祇剩1人者,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而進行清算,並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之規定辦理歇業登記。

      至合夥人一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商號者,則宜另行以獨資組織型態申請登記,不發生逕行准予變更登記之問題。(經濟部82年5月4日經商字第209103號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86, "title": "獨資或合夥之商業可否變更為公司組織?", "內容": "

      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而獨資、合夥之商業則係依商業登記法組織設立之事業,二者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故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自無獨資或合夥之商業變更組織為公司組織之情事。(經濟部92年5月2日經商字第09200075130),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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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閱或影印之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係指核准登記案件之申請書暨商業登記法及商業登記申請辦法之申請文件,至非本機關之核准函、身分證明文件、補正文件、退件資料等為可查閱但禁止抄錄、影印之文件。(經濟部90年10月5日經商字第09002222740),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89, "title": "應如何查詢本市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內容":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址: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輸入名稱、統一編號或地址等條件值進行查詢。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9-04-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87, "title": "何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與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有何不同?", "內容": "
      一、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係就土地、建物登記資料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等相關事項,予以抄錄,所顯示之資料比權狀記載內容詳細,可供民眾申請參考,登記謄本之核發,並無份數之限制,如有遺失,無法申請補發,只能重新請領;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係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建物登記完竣後發給權利人之憑證,僅記載標示(如區、段、地號、建號、門牌等)、權利人姓名、統一編號、權利範圍,每一權利僅核發1張權狀,如有遺失或損毀,應由權利人申請補發或換給。
      二、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分類如下(自104年2月2日起):
      (一)

      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分為三類: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二) 人工登記簿謄本:為地籍資料未電腦化作業前,以人工作業辦理之土地、建物登記簿複印本。
      ", "日期時間": "2009-04-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29, "title": "請問各區公所法律諮詢時間及地點", "內容": "

      本市各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係由臺北律師公會輪派義務律師至各區公所免費提供服務,不代寫訴狀,請把握有限時間,並請預先準備欲諮詢之具體問題及相關資料。

      一、法律諮詢服務時間:
       (一)原則上為每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30分至11點30分。
       (二)本市各區公所詳細諮詢時間請逕洽各區公所。

      二、地點:本市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三、辦理方式:請逕洽本市各區公所。

       

      ", "日期時間": "2009-04-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6, "title": "雨水下水道人孔蓋損壞或產生噪音如何通報改善?", "內容": "

      發現市區雨水下水道人孔蓋損壞或產生噪音可通報工務局水利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雨水下水道維護暨抽水機動工務所,連絡電話29372301、29372851。

      ", "日期時間": "2009-03-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34, "title": "YouBike是否有使用時間上的限制?如果YouBike微笑單車會員借車後一直未歸還,系統會如何處理?", "內容": "

      目前系統並未設定時間上限,惟為提醒民眾租借時間及減少還車不確實所衍生費用爭議,針對租借後4小時仍未有還車紀錄者,將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租借系統將於整點時間搜尋借車未還名單,並就租借逾4小時未還車者於每小時發送簡訊通知。另為減少簡訊通知於夜間發送而干擾民眾作息,簡訊通知僅在於8時至22時間發送,提醒民眾於租借4小時以上採累進費率,如無使用需求,請盡速還車。若有遭竊之虞,將視情況連絡警政單位協助查詢。

      ", "日期時間": "2009-03-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3, "title": "捷運站聲音很大,很吵,要怎麼處理改善?", "內容": "

      捷運站屬於營業場所,依照噪音管制法規定需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若被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量測噪音超過管制標準,即依法開出限期改善通知單,請捷運公司改善,若改善期滿經量測仍無法符合管制標準,即會開罰,且持續要求至改善為止。

      ", "日期時間": "200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4, "title": "捷運工程施工,產生噪音要怎麼處理改善?", "內容": "

      捷運於施工期間,產生之噪音需符合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若被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量測噪音超過管制標準,即依法開出限期改善通知單,要求施工單位改善,若改善期滿經量測仍無法符合管制標準,就會開罰,且繼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日期時間": "200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9, "title":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得否免實施荷重試驗?", "內容": "有關固定式起重機之定期檢查,是否得免實施荷重試驗,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17條第3項但書已有規定,上開規定係適用於吊升荷重在一百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於實施「荷重試驗」有顯著困難之場所,且使用之荷重為「額定荷重」或接近「額定荷重」之運轉時間與該起重機每年總運轉時間相較,顯著為短者,始能省略荷重試驗。 ", "日期時間": "200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2, "title": "燃放爆竹及施放煙火製造噪音,有沒有法令可以管制?", "內容": "

      臺北市政府公告規定:

      一、於晚上10時至上午8時這段時間不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並致妨礙安寧,惟於元旦、春節(農曆1月1日)、元宵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日、除夕及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民俗節慶,不在此限制。

      二、於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文教區其周圍50公尺範內全日均不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並致妨礙安寧。但政府辦理文化活動或國際交流,且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上述規定係本府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公告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若違反公告規定,可處罰新臺幣3,000元至30,000元罰鍰。

      另有關公園及河濱公園禁止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活動之管制規定,係水利處及公園處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進行管制。

      ", "日期時間": "2009-03-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83, "title": "吊掛作業在安全上應注意那些事項?", "內容": "1. 應由合格之操作人員操作且於吊掛作業前需了解吊舉物的重量和起重升降機具的額定荷重及吊舉物的重心,物料的重心宜低,吊鉤應在重心的正上方。
      2. 吊掛作業時除應穿戴適當的個人保護裝備,如保護裝備、救生索之外另需注意下列事項:吊索應在吊鉤的中心。吊索所受的張力兩邊相等。環首螺栓、馬鞍環等的裝備狀態良好。吊索不會生鬆脫。吊舉物水平。吊舉物不至於振動、搖盪。吊舉物的高度宜比人高,離地板約二公尺。吊舉行徑路線上無障礙物或其他作業員工。吊舉物不可載人。 ", "日期時間": "2009-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99, "title":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及定期檢查時所採額定荷重疑義", "內容":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勞動部)79年1月9日台79勞檢2字第25786號函所示,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檢查及定期檢查時所採額定荷重,係指荷重性能表所列任一角度之額定荷重。 ", "日期時間": "2009-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0, "title": "有關起重機具空載行駛時是否須指派人員指揮", "內容":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十八條已有規定,本案起重機具行使至吊卸地點進行吊卸作業完畢後,行駛至另一地點或行駛進廠保養、修理等,如該運轉行駛者係單獨作業時,不適用上開規定。 ", "日期時間": "2009-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1, "title": "道路拖吊車是否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所稱危險性之機械", "內容": "拖吊車雖具有起重油壓動力之起重設備,惟被拖吊汽車之後輪仍著地迴轉於道路,該「拖吊」與「吊升」有別,不符「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所稱「移動式起重機」。 ", "日期時間": "2009-03-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6051, "title": "符合那些條件需提送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內容": "

      答: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議地區、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之案件。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之案件。

      三、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之案件。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之案件。


      前述大規模建築物、特種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建築;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開發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萬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二、依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許可之特種建築物。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不在此限。

      三、開發基地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之公共設施用地之廣場或公園整體規劃案。

      四、開發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之立體停車場。但建築物附屬停車場,不在此限。

      五、開發基地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開發案。

      六、位於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高架道路、人行陸橋或長度達二百公尺之跨河橋樑。

      七、公有土地、公有建築物或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二)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開發,且總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三)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開發。

      (四)社會住宅。

      (五)公辦都市更新。

      (六)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五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

      八、前款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坐落基地有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之樓地板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者。

      九、高架捷運車站或捷運路網交會站。

      十、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之開發案。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地區相關公共設施、水土保持及整地設施業已施築完善者;或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之範圍內無開挖、整地、配置建築物行為,且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之適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保護區建築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十二、依法辦理容積移轉且移入之容積達接受基地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或因接受容積移入增加之樓地板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之開發案。

      十三、經本府認定應送審議之重要景觀道路系統設計案。

      十四、其他經本府認為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景觀或紀念性及藝術價值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前項第七款之案件,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依序辦理都市設計準則及建築開發之審議。

      ", "日期時間": "2009-03-18T00:00:00", "下版日期": "2029-05-13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4, "title": "市府免費辦理用戶接管時,住戶如不配合接管,會有什麼後果?", "內容": "

      一、住戶如於衛工處用戶接管施工後仍未配合接管,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應自該地區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按本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及「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審查及查驗處理原則」,自行委託專業技師配合辦理設計申接,並自行僱用登記合格之承裝商辦理接管施工,完成竣工程序;相關申辦程序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由首頁/機關/工務局/衛工處項下(https://service.taipei/search-item?codeKind=Organization&classificationCode=df3b8fad-4952-41cb-a6cb-c855b745d749 )辦理申請接管並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衛工處地址:本市大同區酒泉街235號,聯絡電話:02-25973183轉107~111)。

      二、若逾期未於公告「開始使用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與污水下水道聯接使用者,將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下水道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4點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提醒市民依法辦理,以免受罰。

      ", "日期時間": "2009-03-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URL": "https://service.taipei/search-item?codeKind=Organization&classificationCode=df3b8fad-4952-41cb-a6cb-c855b745d74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93, "title": "河川區域停車場之車輛在颱風期間應於何時駛離?", "內容": "

      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包括臺北地區時,本市會先行以新聞稿及跑馬燈方式宣導啟動疏散門「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並附條件開放部分紅黃線區域供民眾停車,並暫停部分路邊停車格收費(如颱風來襲當日宣布不上班,則全市開放紅黃線區域停車,並暫停所有路邊停車格收費。),本市將於管制後4小時執行拖吊設置。

      ", "日期時間": "2009-03-1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66, "title": "如何借用非政府組織會館(NGO會館)?", "內容": "

      一、NGO會館開放時間為星期二至星期日。星期一、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休館。
      二、本場地優先提供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使用。活動內容須不違法,且不涉及營利、競選造勢活動、宗教及政治宣傳等行為,若有違法情事,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其法律責任。
      三、申請期限:

      (一) 非營利法人、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及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須於使用日前90日起至使用日前7日提出申請,但經場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非屬以上團體及個人須於使用日前30日起至使用日前7日提出申請,但經場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請於確認使用檔期後,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並備妥立案證書影本(以法人名義申請,請附最新法人登記證書;以人民團體名義申請,請附最新負責人當選證書;公司行號申請,請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以個人名義申請,請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以上請依申請人身份擇一提供)、活動說明等資料,於上揭開放申請時間內提出租借申請,並經場地管理機關審核通過後,於通知期限內繳交場地使用費【上午時段08:30-12:30、下午時段13:30-17:30】(演講室每時段1,400元、多功能資料室每時段1,200元、戶外平臺每時段1,100元)及保證金2,000元(場地使用後若無損壞事宜,保證金可無息申請退回),即可使用場地。

      五、 相關書表及租借規範,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 搜尋關鍵字「NGO」-「非政府組織」即可取得。

      、場地檔期查詢或其他進一步詢問請洽民政局宗教禮俗科(02)2720-8889 1909。

      七、臺北市非政府組織會館地址:臺北市青島東路8號、電話:2392-9053。

      ", "日期時間": "2009-03-1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0-01-31T23: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2, "title": "依勞動檢查法規定,事業單位應行公告事項為何?", "內容": "依勞動檢查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下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詳細公告書格式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2)台勞檢一字第29771號公告。",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3, "title": "有關「挖土機及履帶式起重機」之司機於駕駛室操作機具時,是否戴用安全帽?", "內容": "挖土機及履帶式起重機(吊車)司機於駕駛室操作機具時,因駕駛室有頂棚防護,是以可不用戴用安全帽操作機具,惟司機人員離開駕駛室後之ㄧ切活動及作業,就應依規定戴用安全帽,故對前揭作業勞工(司機)之管理,乃在於機具駕駛室內放置安全帽,以便隨時供司機離開駕駛室後戴用安全帽。 ",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5, "title": "健康檢查之規範為何?", "內容": "一、健康檢查可分為「一般健康檢查」、「特殊作業健康檢查」二類
      (一)一般健康檢查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5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3年檢查一次
      未滿40歲者,5年檢查一次
      上述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7年
      (二)特殊作業健康檢查
      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雇主於僱用勞工時實施特殊體格檢查或對於在職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定期或於變更作業時每年為該等作業勞工實施「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檢查紀錄至少保存10年,但游離輻射、粉塵、……石綿等檢查紀錄至少保存30年。
      勞工受特殊健檢、健康追蹤檢查後,雇主應分級實施健康管理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即於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登錄平臺登錄通報)。
      二、健康檢查費用
      (一)新進員工任職前的體格檢查,法上並未規定其費用是由勞方或資方負擔,故由雙方議定之。另健康檢查費用係由雇主負擔,勞工健檢所需時間得請公假。
      (二)特殊健康檢查費用由於勞保局有職業病預防經費支付,事業單位申請方式可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查詢(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常見問答>給付業務>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三、如何實施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須至勞動部與衛生署共同指定之「健檢醫療機構」實施,欲查詢各縣市具資格的健檢機構,請至勞動部網站首頁(www.mol.gov.tw),在右邊項目進入「相關連結」、「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查詢最新訊息。",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6, "title": "安全衛生人員之規範為何?", "內容": "職安署已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將採事業單位線上填報,檢查機構線上審查方式辦理,使事業單位可即時查詢核備狀態及有效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報備情形。 事業單位報備端: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勞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系統」,依線上表件填報上傳備查資料後,列印報備書(含案件流水編號)及公文書寄送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7, "title": "急救人員之規範為何?", "內容": "依場所大小、分布、危險狀況及勞工人數而定,每班次至少置有1名急救人員。勞工人數5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一名(例如勞工人數125人,則須置2名急救人員),並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急救人員需由受過16小時的「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證照者擔任,每3年至少應再接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8, "title": "勞工教育訓練之規範為何", "內容": "一、教育訓練的實施
      (一)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勞工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須接受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銲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險性化學品者應增列3小時。
      (二)各級業務主管於新僱或變更工作前,除受一般3小時外,另增列6小時教育訓練。
      (三)上述人員每3年至少應再受3小時在職教育訓練。
      小規模的公司可由受過「丙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的人擔任講師。課程不一定要一次上完,可分批逐次。
      二、教育訓練紀錄
      教育訓練實施後,須將相關紀錄保存數年留供備查,紀錄須包含講師姓名、資格、課程表(幾點到幾點上什麼課)、簽到簿、相關照片等。
      三、課程內容: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附表14」:
      (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3、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4、標準作業程序
      5、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6、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7、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6小時:
      1、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2、自動檢查
      3、改善工作方法
      4、安全作業標準 ",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9, "title": "職業災害報案之規範為何", "內容": "工作場所如發生下列情況,須8小時內報轄區所屬檢查機構(臺北市報案專線0910922707)
      一、死亡災害。
      二、災害罹災人數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61, "title": "勞工疑似罹患職業病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一、所謂職業病係指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暴露在某些危害因子中,累積下來導致身體產生的疾病,須經「職業醫學科醫師」評估及診斷,故勞工應先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全國六大醫療照護區域(臺北、北、中、南、高屏及東區)設置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之職業傷病門診進行診斷及治療(詳細資訊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頁: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56/133462/133511/post)。

      二、如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病,職災勞工可要求雇主協助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醫療、傷病、失能……等給付(詳細資訊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頁: https://www.bli.gov.tw/0105829.html);此外,雇主應依相關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及就診時間之公傷假。

      三、若勞雇雙方不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上述給付之審核結果,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審議,再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向勞動部申請職業病鑑定;再不服勞動部鑑定結果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或循司法程序解決。


      ", "日期時間": "2009-0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19, "title": "出生登記是否可以看到出生時間?", "內容": "

      出生登記只登記出生日期並無登記出生時間。






       ", "日期時間": "2009-02-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48, "title": "離婚協議書遺失,如何辦理申請補發?", "內容": "離婚協議書遺失,可由本人申請或附委託書委託他人,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向當時申辦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影本或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代為核發影本,每張影本酌收規費10元。", "日期時間": "2009-02-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9, "title": "子女從姓及改姓有那些規定?又應如何辦理登記?", "內容": "



      注意事項:

      1.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須附繳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2.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09-02-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1,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特色為何?", "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保障遭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生活:包括提供津貼補助、器具補助、看護補助、以及死亡時之遺屬救助。
      二、涵蓋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受害勞工如未參加勞保,且雇主又未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本法並對該雇主加強處罰,罰鍰做為本法專款使用。
      三、保障承攬關係之勞工:針對國內工程層層轉包之情形普遍,本法特別規定,勞工可向最上包求償,以保障其權益。
      四、提供受害勞工職業訓練:對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受損者,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以重返職場。
      五、強化職業病防治體系:包括培訓職業病醫師,強化職業疾病鑑定,將可有效解決職業疾病之爭議,保障罹病勞工之權益。
      六、強化勞工安全衛生意識:除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外,並配合國際工殤日,訂定每年四月二十八日為工殤日,以紀念罹災勞工,提醒國人尊重生命之價值。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2,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適用期限?", "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開始施行後,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均可適用本法申請各項補助,但無法溯及既往。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3,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雇主或勞工是否須另外繳交保險費?", "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補助加入勞工保險勞工所需之經費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中提撥,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所需之經費由政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因此雇主及勞工都不須另外繳費。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4,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不管是否加入勞工保險,均予補助,是否會因而造成雇主都不參加勞工保險?", "內容": "一、參加勞保與否,補助年限不同:加入勞工保險勞工之補助年限為五年,未加入勞工保險勞工之補助年限為三年,並不相同。
      二、對違法不參加勞保之雇主嚴懲:本法規定依法應參加勞工保險,而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之雇主,處以從僱用之日起至發生事故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四倍至十倍之罰鍰,處分金額比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更高,所以不會造成雇主因而不參加勞工保險之情形。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5, "title":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若雇主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且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職業災害補償時,職業災害勞工可提供什麼補助?雇主是否會遭受處罰?", "內容": "一、適用期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後,勞工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肇致死亡或殘廢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雇主未為勞工加入勞工保險且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才可提出申請。
      二、補助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三、處罰標準:雇主將會受到與前項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6, "title": "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要領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需符合什麼條件?申請補助受理單位為何?", "內容": "一、申請補助條件: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後遭受職業災害,申請補助如下: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之每月總時數在一百二十小時以上者,如於受訓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家庭生活困難者,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二、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受職業災害,符合上述情形者,亦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補助受理單位:勞工保險局(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電話:02-23961266)。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7, "title": "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應具備之條件及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一、具備條件: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殘廢給付,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二、補助標準:依遭遇職災勞工之障害狀態輕重,每個月發給1,900元至8,700元不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最長合計發給五年。",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8, "title": "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應具備之條件及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一、具備條件: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二、補助標準: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等後相當於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台幣四千元。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9, "title":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於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生活津貼或依其他法令請領訓練補助津貼者,可否申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一、具備條件: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養成訓練或轉業訓練,每月訓練時數逾一百二十小時,且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職業疾病、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補助標準如下:
      (一)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二)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
      (三)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台幣六千元。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0, "title":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者,可否申請補助?", "內容": "一、具備條件: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請領器具補助。
      二、補助標準:請領器具之類別、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以「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所定為準。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1, "title":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臥床不能行動,如何才能申請看護補助?其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一、具備條件: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經常須醫療護具或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需人扶助,身體障害狀態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精神、神經障害系列、胸腹部臟器障害系列及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第一等級及第二等級標準之規定,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看護補助。
      二、補助標準:每月發給新台幣八千元,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最長合計發給五年,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最長合計發給三年。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2, "title":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死亡,其家屬可申請何種補助?其補助標準為何?", "內容": "一、具備條件: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後死亡,遺有受其扶養之配偶、子女或父母,且家庭生活困難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家屬補助。
      二、補助標準:由勞工保險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審核後,一次發給新台幣十萬元。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3,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有否提供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之補助?向何處申請?", "內容": "一、補助項目: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為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對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時,得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二、申請補助受理單位:勞工保險局。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4, "title": "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之補助應檢具之申請資料為何?向何單位申請?於何時提出申請?", "內容": "一、申請資料及受理單位: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及擬定實施計畫,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二、提出申請補助時間: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5, "title": "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時,其實施計畫之內容為何?", "內容": "

      實施計畫應擬定之內容如下:

      一、申請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申請補助金額。

      十、其他經勞工保險局指定者。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6, "title": "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及職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時,其補助之金額是否有限制?", "內容": "一、辦理職業災害預防事項之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二千萬元。
      二、辦理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之最高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7, "title": "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之補助,若未確實執行,會如何處置?", "內容": "受補助單位未確實執行實施計畫者,勞工保險局應依規定追繳,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49, "title":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如何申請輔助設施補助?向何單位申請?其限制條件為何?", "內容": "一、申請受理單位:事業單位如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且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二、限制條件: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得申請。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0, "title": "雇主可否與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職業災害勞工可否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內容": "一、非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與職業災害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註:第二十七條:「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51, "title":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對勞工發生之職業災害時,是否較有保障?", "內容": "職業災害保護法施行後,該法明定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對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較有保障。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2, "title": "對依法應參加勞工保險之雇主,若未為其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雇主應負之責任為何?", "內容":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補助勞工相同額度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3, "title":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成殘後可申請何種補助?", "內容": "勞工因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時,可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之規定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器具補助、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家屬補助及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以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4, "title":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能否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應由何單位辦理加保?", "內容": "一、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可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二、可由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5,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應於多久期間內辦理加保手續?", "內容":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得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辦理續保手續,但因故未及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辦理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二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6,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如願繼續加保,應負擔多少保險費?保險費如何繳納?", "內容": "一、繼續加保之負擔保費: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自願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專款負擔百分之五十。
      二、保費繳納: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勞工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勞保局繳交保險費。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7,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後,可否繼續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內容": "一、職業災害勞工依本辦法規定繼續加保後,得請領其尚未領滿之得請求而未請求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
      二、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殘廢或死亡者,仍得請領其得請求而未請求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408, "title": "職業災害勞工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後,如再受僱工作或轉投保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可否繼續加保?", "內容": "一、繼續加保者如再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辦理退保。
      二、依本辦法規定繼續加保後,如再轉投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應於轉保之前一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至轉保之前一日止。 ", "日期時間": "2009-02-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4,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於假日期間是否提供停車位?", "內容": "

      本處同意假日參加課程學員可向大門警衛辦理登記後,免費將車輛停放至本處停車場。但若有下面2種情形則不開放車輛進入停放: 1.本處舉辦大型活動時,因恐停車位不敷使用,屆時將不開放學員車輛進入,仍請上課學員將車輛停放至本處大門外之停車場(停管處委外計次收費)。 2.上課學員非自行開車而係由他人開車接送上下課時,為維護機關安全,本處亦不開放車輛進入停放。

      ", "日期時間": "2009-02-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3, "title": "什麼是勞動檢查", "內容": "勞動檢查是政府為了維護勞雇雙方權益而對事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勞動條件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實施之檢查。 ",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4, "title": "勞動檢查事項的範圍為何", "內容": "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勞工保險條例、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5, "title": "勞動檢查是否應事先通知?", "內容": "勞動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執行職務,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但下列事項得事先通知:
      一、勞動檢查法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6, "title": "事業單位是否能拒絕勞動檢查?", "內容": "
      事業單位是否能拒絕勞動檢查?
        檢查員為執行檢查,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必要時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7, "title": "事業單位如拒絕勞動檢查的後果為何?", "內容": "
      事業單位如拒絕勞動檢查的後果為何?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如有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之情事,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8, "title": "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之權限為何?", "內容": "
      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之權限為何?
      一、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受檢單位應備置文件資料、物品等,檢查員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必憑檢驗。
      二、檢查員所為上述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查員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必要時,得聲請檢察官簽發搜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處所執行搜索、扣押。",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79, "title": "勞動檢查程序為何?", "內容": "一、檢查前:
      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件(勞動檢查證或市府識別證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勞動檢查目的。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件者,得拒絕檢查(如需查證勞動檢查員身分,可電洽本處23086101轉各科室)。
      二、檢查中:
      檢查員執行職務時,會當場告知事業單位準備受檢相關資料及確認陪同人員的身分,除查驗相關資料外,並至勞工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
      三、檢查後:
      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即做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並請陪同人員於紀錄內簽名確認。 ",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80, "title": "勞動檢查結果處理情形為何?", "內容": "一、檢查結果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應以書面通知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將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
      二、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三、檢查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之重大職業災害實施檢查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可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四、事業單位對前項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以周知勞工。 ",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81, "title": "事業單位遭停工處分,應如何處理?", "內容": "事業單位應就停工原因進行改善,並得於停工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檢查機構將於收到復工申請之日起六日內針對事業單位停工原因之改善進行復工檢(審)查。事業單位如未經檢查機構復工檢查合格即使勞工在場作業,將依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請主管機關核轉司法機關偵辦。 ",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82, "title": "事業單位如不服勞動檢查結果,其救濟途徑為何?", "內容": "本處依法實施勞動檢查,其檢查結果通知書屬觀念通知。
      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通知書如有不服,可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於本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異議;如接獲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處書,則可對該裁罰提起訴願。", "日期時間": "2009-0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4, "title": "水溝溝體損壞如何反應修復?", "內容": "

      市區道路側溝溝體損壞部分,如需緊急搶修者,由工務局水利處接獲查報後,於24小時完成確認,並於45天內完成修繕工作。

      ", "日期時間": "2009-02-09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5, "title": "道路側溝蓋損壞、鬆動、遺失如何反應修復?", "內容": "

      有關道路側溝蓋維護管理工作,屬本府工務局新工處權責,可接洽該處所屬轄區分隊辦理,該處接獲查報後,將於1小時內到達現場,4小時內完成初步處理及登錄,並於45天內完成修繕工作。

      ", "日期時間": "2009-02-09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64, "title": "外牆修繕工程, 施工架作業安全防護應注意哪些事項?", "內容": "
      1﹑高度5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同時應繪製施工圖說,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2﹑組拆施工架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母索及防墜器。
      3﹑施工架踏板需滿舖。
      4﹑底部立架應設可調整基腳座鈑。板料設防脫落鉤固定以避免翻覆。
      5﹑內外側皆須設置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於每層施工架與結構體若間距大於20公分需張掛長條型人員防護網或踏板。
      6﹑如外牆作業需拆除內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時(拆除之範圍以一層樓之高度為限),作業完成應即復原,作業時人員應確實配掛安全帶。 ", "日期時間": "2009-0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63, "title": "如何確保移動式施工架作業安全?", "內容": "答:
      1﹑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等防護具。
      2﹑需設置安全上下設備,工作平台應設置安全欄杆。
      3﹑設置活動撐座,並確實使用煞車腳輪。
      4﹑作業時防滑煞車器應固定,人員在施工架上時不可移動施工架。
      5﹑工作平台上不可架設合梯。 ", "日期時間": "2009-0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65, "title": "斜屋頂汰舊換新工程, 作業安全防護須注意事項?", "內容": "答:
      1﹑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高底比為二比三)或滑溜之屋頂作業者,應設置適當之護欄,支承穩妥且寬度在四十公分以上之適當工作臺及數量充分、安裝牢穩之適當梯子。
      2﹑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
      3﹑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4﹑施作時需架設捲揚式防墜器,並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 ", "日期時間": "2009-02-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43, "title": "臺北市共有幾座雨水抽水站?", "內容": "

      臺北市一共設置了67座永久雨水抽水站,且為了改善未開發地區如關渡、社子島等地的積水問題,另外還設置21座臨時雨水抽水站,總計共88座雨水抽水站,427臺抽水機組,總抽水量達每秒2,244立方公尺,相當於每秒可以抽光一個標準游泳池的水量。

      ", "日期時間": "2009-02-0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抽水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28, "title": "出生登記要在多久期限內辦理完成,才不會受罰?需依那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或就近戶政所辦理即可?", "內容": "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出生後60日內,至新生兒欲申報戶籍所在地之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09-02-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26, "title": "民眾可至何處查詢本市哪些游泳池、三溫暖及溫泉業者之水質檢驗結果與合格名單?", "內容": "

      民眾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機關業務/資訊公告/疾病管制科公告/營業衛生場所水質抽驗結果  」查詢檢驗結果名單及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09-01-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3, "title": "環保局是否可開單處罰飛機噪音?", "內容": "

      環保局受理民眾陳情飛航噪音改善案件,將會同航空主管機關進行航空噪音臨時性監測工作,以瞭解實際影響程度,若影響情節重大,環保局將函請航空主管機關採取適當防制,以減低航空噪音影響。並將該監測結果納入本市航空噪音防制區範圍劃定重新檢討之參考。

      ", "日期時間": "2009-01-0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7, "title": "請問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償金補助應如何申請?可申請多少金額?", "內容": "

      位於本市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於收到環保局寄發之公文及空白申請書即可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流程請依申請書內之申請要點辦理。現階段補助金額以補助住戶申請之建物隔音門窗、通風消音箱等,及舊門窗拆除費,每戶補助金額最高上限為新台幣15萬元。

      ", "日期時間": "2009-01-07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1, "title": "如何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 "內容": "

      1.一般民眾: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或台北服務通-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之申請項目提出申請。

      2.建築施工單位擬於工地車輛出入口取消公有停車位:請至台北服務通-申請取消公有路邊停車位之申請項目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12-31T00:00:00", "下版日期": "2099-12-31T10:4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75, "title": "捷運轉乘停車場對於身心障礙者有無優惠?", "內容": "

      一、為便利身心障礙旅客使用捷運轉乘停車場,捷運轉乘停車場比照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

      二、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及行車執照等3證(以下稱3證)正本可享停車優惠,優惠如下:

      (一)臨時停車:

      1.身心障礙者於計時停車場,當次(含跨日停車)優惠前4小時免費,以後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每日以1次為限,超過1次以上者,則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另於計次停車場,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2.於出場前備妥3證(識別證號與車號相同或使用身障車牌者免附行車執照,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至停車場管理室,由現場人員以身障優惠費率進行扣款。

      3.愛心悠遊卡:持愛心悠遊卡進、出停車場,驗票機會自動依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費率扣款。

      (二)身心障礙優惠定期票:

      1.自行駕駛之身心障礙者及家屬載送之設籍臺北市或新北市高中職以下之身心障礙者,可優先申購身心障礙優惠定期票,檢附上述3證,並依各現場公告規定及申購時程辦理。

      2.由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限設籍臺北市及新北市居民),同一般民眾採線上登記及電腦抽籤,如中籤取得資格者,該親屬陪同身心障礙者本人,檢附3證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稱謂欄有身心障礙者之稱謂親屬),依各現場公告規定與時程辦理查驗申購作業。

      (三)其他規定:

      1.本規定優惠停車,以一人一車為限,其餘應依規定繳費。不符規定者,請依該場停車費率繳費。

      2.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身心障礙手冊借與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除依規定補費外,並取消其優惠停車資格。

      3.其他規定,詳現場公告或電洽停車場經營廠商客服電話。

      ", "日期時間": "2008-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78, "title": "如何刊登捷運廣告?", "內容": "
      台北捷運廣告係採公開招商方式,由得標廣告廠商經營,廣告廠商資訊公告於本公司網頁:首頁>開發事業>招商資訊>廣告刊播資訊。

       

      ", "日期時間": "2008-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捷運公司官網", "URL": "http://www.metro.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6, "title": "如何查詢捷運遠期路網路線規劃/通車時程?", "內容": "
      請上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網站(http://www.dorts.gov.taipei/「捷運興建路網」)查 詢或逕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或撥總機02-25215550
      ", "日期時間": "2008-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10-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URL": "http://www.dorts.gov.taipei"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9, "title": "臺北市街頭藝人甄選方式/相關管理問題為何?", "內容": "

      1. 本公司開放下列場地供街頭藝人申請展演,各場地展演位置、範圍及場地規範請至臺北市文化局街頭藝人網站線上查詢。

      開放場地:

      捷運淡水站、捷運新北投站、捷運北投站、捷運士林站、捷運劍潭站、捷運劍南路站、捷運圓山站、捷運中山站、捷運雙連站、捷運西門站、捷運中正紀念堂站、捷運大安森林公園站、東區地下街第2廣場、龍門廣場、頂好廣場、貓空纜車動物園站、指南宮站及貓空站戶外廣場、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


      2. 欲申請展演請至臺北市文化局街頭藝人網站線上申請,申請前請先詳閱場地規範。如欲詢問如何登記成為街頭藝人或網站相關操作問題,請洽臺北市文化局,電話: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轉3531或3556。如有本公司開放場地之相關管理問題請洽經營企劃處,電話:02-25363001轉8171。

      ", "日期時間": "2008-12-3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文化局街頭藝人網站", "URL": "https://tpbusker.gov.taipei/place.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2, "title": "請問受松山機場飛機起降噪音影響,可向哪個單位請求改善?", "內容": "

      民眾若受飛機起降噪音影響,可向環保局及民航局暨所屬臺北航空站陳情反映,相關問題請洽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241,或臺北航空站噪音管制小組,電話:87703599。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0, "title": "目前「噪音管制區」如何劃分?如何查詢?", "內容": "

      1.本市係依「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並依本市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情形以及噪音現況將全市劃分為四類噪音管區。

      2.本市噪音管制區查詢網址:https://noisemap.gov.taipei/。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1, "title": "住家養狗叫聲,可以向哪一單位協助?", "內容": "

      1.犬隻吠叫製造之噪音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2.住家養狗噪音擾鄰係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3.另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妥善之照顧,如犬隻吠叫是因受虐而導致急迫吠叫情形,可以通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959動物保護專線)調查處理。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2, "title": "鄰居製造噪音影響生活安寧?", "內容": "

      1.對於住家產生的噪音,如冷卻水塔、發電機及抽水泵等噪音,可由本局依噪音管制法進行稽查取締外;其他如防盜器、兒童嬉笑聲、鄰居進出門走動聲及澆水滴落聲等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聲音,請向警察局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或向大樓管理委員反映,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處理。

      2.另針對環保局公告管制項目如冷卻水塔、發電機及抽水泵等噪音,可逕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報案,環保局將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3, "title": "鄰居半夜唱卡拉OK、大清早裝潢施工產生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內容": "

      1.本市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1)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非屬營業用卡拉OK之行為。非屬營業用卡拉OK,指非屬「視聽歌唱業」營業場所許可登記有案之營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有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行為。

      (2)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住宅及公寓大廈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產生裝修工程噪音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2.違反以上規定,在稽查管制上,經陳情通報後,環保局即到場稽查,一旦有違規事實,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取締違規行為,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3.如非屬上述區域範圍及時段,營業場所及裝潢施工噪音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4, "title": "三更半夜施工太吵怎麼辦?", "內容": "

      1.針對夜間營建工程噪音問題,除工地整體音量需符合「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外,環保局已公告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一旦有妨礙安寧情形,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取締違規行為,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2.另針對部分不受夜間及假日午間時段管制之營建工程,除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外,包括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等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者;於白天實施特殊管制地區(如博愛特區、特勤道路等),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者;政府辦理國際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之營建工程,並經本府專案核准於夜間施工者,施工單位應於施工現場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包含隔音布、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設施)及豎立夜間或午間施工告示牌,違反者,視為違反前項規定。

      3.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自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環保局將盡速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6, "title": "低頻噪音要如何進行量測?如有低頻噪音又該如何防制及改善?", "內容": "

      1.量測低頻噪音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1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2.目前國內低頻噪音產生之主要原因為設備安裝不良、缺乏定期維護、未裝設良好防振減音設備,故須由音源產生處著手降低其低頻範圍音量,方能有效降低低頻噪音量。

      3.針對噪音防制改善,可洽詢以下單位尋求噪音防制技術之廠商:中華民國振動與噪音工程學會(電話:(02)3366-3251,http://www.cssv.org.tw)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7, "title": "請問遊行、選舉、民俗活動或婚喪喜慶使用擴音設施擾人安寧?", "內容": "

      1.目前管制上,非屬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工廠、營建工程等使用擴音設施情形,其音量皆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規定。

      2.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報案,環保局將盡速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8, "title": "住家活動噪音事項,可以向哪一單位協助?", "內容": "

      1.住家活動噪音,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之噪音,依現行「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另由警察機關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故台端所述之情事可逕洽警察機關處理之。

      2.此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規定,若有上述之情事發生時,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47條第2款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9, "title": "廟會、喪事整晚播放音樂,是否有法可管?", "內容": "

      1.本市公告「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1)於本市各級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文教區及其周圍50公尺範圍內全日不得從事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2) 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從事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寺廟(含未立案宗教場所)、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2.違反以上規定,在稽查管制上,經陳情通報後,環保局即到場稽查,一旦有違規事實,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取締違規行為,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3.如非屬上述區域範圍及時段,使用擴音設施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0, "title": "請問營業場所內有人飲酒作樂所產生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內容": "

      1.營業場所係以「整體音量」為管制對象(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3款),如該場所有營業行為,則不論有無執照,或其內噪音產生源為何,仍依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進行檢測告發。

      2.此類噪音雖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聲音,但仍受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所規範,若經環保局多次量測仍符合標準時,可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進行查處。

      3.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自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檢驗,如果超過標準,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1, "title": "大賣場舉辦活動時產生噪音擾人?", "內容": "

      有關大賣場產生之音量,係依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進行整體管制,對於大賣場舉辦活動所使用擴音器,亦屬該場所產生之噪音,適用前述標準,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自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環保局將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2, "title": "舉辦演唱會時產生噪音擾人?", "內容": "

      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舉辦演唱會須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民眾若有發現演唱會發生噪音,可逕自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環保局將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3, "title": "附近營建工程噪音擾人安寧?", "內容": "

      1.營建工程係以「整體音量」進行管制,不論其噪音源為何,其整體音量不得超過「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2.另針對夜間及假日午間施工噪音問題,環保局已公告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平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晚上6時至翌日上午8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或手持工具從事吊掛、裝載、卸料、搬運、敲擊、鑽孔、鋸切、釘合、打磨或其他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一旦有妨礙安寧情形,不需量測噪音值即可取締違規行為,並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3.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自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環保局將盡速派員前往現場稽查。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4, "title": "汽機車所產生的噪音擾人?", "內容": "

      有關汽機車噪音管制,新車型及新車檢驗係由環境部辦理;另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檢驗,人民得向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檢舉,被檢舉車輛經環保局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受檢驗。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6, "title": "請問汽機車拆除消音器製造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內容": "

      汽機車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案件,民眾可提供車號俾利監理單位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通知車主到檢。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7, "title": "捷運、道路交通噪音干擾生活安寧?", "內容": "

      捷運車站及維修機廠噪音:應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及「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捷運列車通過對沿線地區的噪音:應符合「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逕自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0, "title": "請問如何查詢基地台電磁波之相關資訊?", "內容":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基地台電磁波之相關資訊建置於該會網站供民眾查詢,另查詢基地台電磁波量測,請洽該會電磁波服務專線:0800-580-010。查詢基地台場址設置核准問題亦請洽該會電話:0800-177-177。查詢環保事務方面請洽環保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02-27287245。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3, "title": "「噪音源」產生者可向哪些單位尋求協助改善?", "內容": "

      1.若噪音源業者遇到被陳情或被取締時,可先做簡易的改善,包括調整設備開機時間、減少使用、維修及更換零件等措施。

      2.若仍無法改善噪音問題,則可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噪音防制公司或相關單位尋求協助改善,若噪音源為工廠、營業場所,則可向經濟部尋求協助改善,若噪音源為學校,則可向教育局尋求協助改善,若噪音源為住戶,則可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噪音防制技術之廠商等單位尋求協助改善。

      3.針對噪音防制改善,可洽詢以下單位尋求噪音防制技術之廠商:中華民國振動與噪音工程學會(電話:(02)3366-3251,http://www.cssv.org.tw)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4, "title":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低頻噪音如何防制及改善?", "內容": "

      1.有關目前低頻噪音防制技術之評估,低頻(20~200Hz)噪音因其波長較長(約介於1.7~17.2公尺間),會經由牆壁傳遞進入室內,就目前國內的低頻噪音產生主要原因為安裝不良、缺乏定期維護,故須由音源產生處著手降低其低頻範圍音量,方能有效降低低頻噪音量。

      2.針對噪音防制改善,可洽詢以下單位尋求噪音防制技術之廠商:

      中華民國振動與噪音工程學會(電話:(02)3366-3251,http://www.cssv.org.tw)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96, "title": "我要申請核發菸酒製造業或進口業的許可執照,應向哪個機關洽辦?", "內容": "

      請向財政部國庫署洽辦,聯絡電話:(02)2322-8000。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97, "title": "販賣菸酒,是否需要申請菸酒販賣業許可執照?", "內容": "

      不,無需申請販賣業許可執照。

      自91年1月1日起,販賣菸酒只須向臺北市商業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即可,不須申請菸酒販賣業許可執照。如有疑義,請洽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查詢,電話02-27208889/1999轉6294

       

      ", "日期時間": "2008-12-2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62, "title": "空污費如何繳交?", "內容": "

      空污費的繳交方式會依污染源類別而異,分為「營建工程空污費」和「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其中營建工程空污費係由地方政府徵收,係由本市營建工地業主於開工前上網至「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網路申報系統」或「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完成空污費申繳作業,本局經審查通過後,會以E-mail方式寄發通知審查結果,如經審核為應繳費之案件,會請民眾自行至該系統下載相關繳款書後,可逕至台北富邦銀行、便利超商或「Pay Taipei」行動支付進行繳費,有任何相關營建空污費申繳問題,請撥打至本局空污噪音防制科(諮詢電話:1999轉7251、7252)。

      另針對工廠(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則按季以網路方式申報(洽詢電話:1999轉7247)。


       

      ", "日期時間": "2008-1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19, "title": "請問研考會有那些管制考核的工作?", "內容": "

      除了為民服務考核、公文考核及本府所屬市營事業機構年度經營績效考核之外,本會亦列管「重大計畫」、「市政會議市長指裁示事項後續辦理情形」、「災害防救督考」、「臺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市長施政報告(含專案報告)等議員質詢事項後續辦理情形追蹤列管」及其他臨時交辦之專案查證等。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研考會管制考核組,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782。

      ", "日期時間": "2008-12-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5, "title": "公司申請資本額登記可否用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需要報備嗎?", "內容": "

      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依公司法第272條規定,得以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又依公司法第7條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辦法,公司申請設立、增資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發起人或股東以公司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如涉及以土地抵繳者,公司應先行踐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程序,至於其他以財產抵繳股款者,如股票、機器設備…等,同理亦應提示相關之財產移轉或交付之證明文件,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詳述以財產抵繳股款者之姓名、財產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始得申請公司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2-1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6, "title": "公務人員能否擔任公司股東或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內容": "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二、87年7月15日「研商公司、商業登記主管受理公司、商業登記時,有無必要審查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情事」會議決議:為因應戶籍法修正刪除身分證職業欄之記載,及配合政府再造簡化書表作業,不再配合審查有無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情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2-1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7, "title": "同一建築物有兩個門牌,公司辦理設立登記須兩個地址都登記嗎?", "內容": "

      公司登記之所在地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惟因公司於同一地址使用不同樓層之情形頗為普遍或同一棟大樓相互毗鄰分屬不同地址,如公司認定皆為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而申請登記者,於法自屬可行。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2-1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8,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僑、外人士當董監事嗎?", "內容": "

      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後刪除原第208條第5項「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所;常務董事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之規定。準此,本國公司已無外籍人士不得擔任董事之限制,至監察人依同法第216條第1項訂定有「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之規定。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2-1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9,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已滿六年,還可繼續連任嗎?", "內容": "

      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應於章程中載明,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定有明文。依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規定,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2-1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9, "title": "如何成立個人工作室,應備文件?流程?", "內容": "

      個人出資成立工作室,得依公司法第98條規定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成立有限公司,另依同法第7條規定,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辦理;亦可依商業登記法成立獨資事業經營該工作室,惟商業資本額如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請檢附資本證明文件(存摺或對帳單或存款證明影本),以上2種組織型態均屬1人投資之事業,可依個人需求選擇適合之組織型態申請登記。

      (一)獨資事業:負責人應先以臨櫃、郵寄或於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作業系統(網址:https://onestop.nat.gov.tw)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經核准保留後,依商業登記法暨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相關規定備齊申請書表(可至本處商業登記主題網點選申請項目,提供申請須知、填寫範例及表格下載),以臨櫃、郵寄或於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作業系統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二)有限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以臨櫃、郵寄或於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作業系統(網址:https://onestop.nat.gov.tw)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經核准保留後,依公司法暨公司登記辦法相關規定備齊申請書表(可至本處公司登記主題網選申辦項目,提供申請須知、填寫範例及表格下載),以臨櫃、郵寄或於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作業系統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三)公司或商號於登記前,請先至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https://reurl.cc/yyGaRO)查詢,其登記所在地(營業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並隨案附送回復表。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2-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23, "title": "何謂調解對造人?", "內容": "

      就調解案件而言,調解之兩造雙方,聲請調解之一造為聲請人,他造即為對造人。



       

      ", "日期時間": "2008-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22, "title": "臺北市有沒有舉辦成年禮?", "內容": "

      本市成年禮活動為結合各行政區特色與創意,自105年起委由各行政區自行規劃辦理,藉此展現多樣化的成年禮風貌,並增進青年學子參與社區發展、市政活動、社會公益等事務。

      凡是設籍臺北市或就讀臺北市高中職、大專的青年男女,並符合當年度成年禮年齡規定,即可報名本市「成年禮」活動,如欲瞭解成年禮活動相關資訊,請洽本市各區公所查詢及報名。

      ", "日期時間": "2008-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27, "title": "請問台北市信用合作社之金融管理是財政局哪一科辦理?", "內容": "由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辦理,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295。
       ", "日期時間": "2008-12-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菸酒暨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36, "title": "旅館業衛生不佳,應如何檢舉該旅館店家?", "內容": "

      請電話聯絡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感染管制股,電話:(02)2375-9800,並敘明發生時間、地址、以及所檢舉的明確事實,並儘量提供相關照片、影像等資訊佐證,俾利依法舉發。

      ", "日期時間": "2008-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9, "title":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的服務時間為何?", "內容": "

      本市戶政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止(補行上班日亦同)。

       

      ", "日期時間": "2008-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91, "title": "申請門牌整編是否可以跨行政區辦理?", "內容": "
      因門牌相關業務,需要到現場查看,所以都是轄區戶政事務所負責相關整改編事宜及核發證明,無法跨區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51, "title": "辦理離婚登記之二位證人,是否也是當初結婚登記之同位證人?", "內容": "離婚登記之二位證人須見證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且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者即可,因此不須與當初結婚登記之證人相同。










       ", "日期時間": "2008-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70, "title": "死亡登記需在多久期限辦理完成?", "內容": "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










       ", "日期時間": "2008-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71, "title": "離婚監護權歸父母其中一方,但其原父母又再次結婚,監護權又會回歸父母雙方嗎?", "內容": "是的,原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負擔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日期時間": "2008-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431, "title": "如何申請單身證明?", "內容": "


      一、按戶政事務所並無核發單身證明。惟戶籍謄本登載之個人婚姻狀況可藉以判斷當事人目前是處於已婚、未婚、離婚或喪偶狀態。如需申請戶籍謄本,可由自己或直系血親直接申辦。如係委託申請,需另附委託書辦理,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並註明申請份數。

      二、有關單身證明的申辦資訊,建議您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網站說明。經公證的單身證明須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文件複驗,在經過國內外交部複驗後是否仍需該國的駐外單位「再複驗」,因各國需要認證的文件或有不同,建議先向當地政府查詢確認。如果需要駐外單位複驗,建議您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詢問,以方便您辦理相關認證事宜。


       

      ", "日期時間": "2008-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30, "title": "診所病歷要保存多久?", "內容": "

      (1)係依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2)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3)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 "日期時間": "2008-11-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7, "title": "公司欲將原文字敘述之營業項目代碼化,併同變更或新增營業項目,應如何辦理?", "內容": "

      公司原所營事業仍留有文字敘述者,於申請營業項目變更(或代碼化)時,應先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申請預查,並經股東會決議通過(有限公司為股東同意)修正公司章程後,備妥申請書(請填寫預查編號)、修正後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東會議事錄(有限公司為股東同意書)各1份及登記表2份等書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所營事業及修正章程變更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1-26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8, "title": "被人冒用身分當人頭股東,請問要如何處理?", "內容": "

      被人冒用身分當人頭股東,應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若可確定係遭冒用登記者,依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1-26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7, "title": "公司經理人及職稱經理人如何區分?其職掌權限為何?", "內容": "

      公司經理人係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委任之,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經理人,經理人有2人以上時,其職稱由公司自行決定,公司法無強制之規定。又同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惟經理人與公司間係屬委任關係,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1-26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91, "title": "河濱公園內騎水上摩托車合法嗎?", "內容": "

      水上摩托車為水域遊憩活動之一種,而本府觀光傳播局為本市水域遊憩活動之主管機關,已於100年8月2日公告本市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未禁止於水域騎乘水上摩托車,惟若載運水上摩托車之車輛違規行駛自行車專用道將請警察局依法取締。

      ", "日期時間": "2008-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7:2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76, "title": "捷運公司所管轄之捷運地下街位置及店鋪營運時間?", "內容": "

      本公司轄管:

      中山地下街:位於捷運淡水線上,自臺北車站經中山站至雙連站,長約815公尺,店鋪營業時間上午11:00至晚間22:00(書街:上午11:00至晚間21:30)。

      東區地下街:位於捷運板南線上,忠孝復興站與忠孝敦化站間,長約725公尺,店鋪營業時間上午11:00至晚間22:00(書店:上午11:00至晚間21:30)。

      西門地下街:位於捷運板南線上,與板南線、松山新店線轉乘之西門站聯通,長約215公尺,店鋪營業準備中。

      ", "日期時間": "2008-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0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92, "title": "淡水河及基隆河河邊可以垂釣嗎?", "內容": "

      釣魚場地:除濕地、碼頭(含救難碼頭)及其上下游各20公尺範圍內,與野雁保護區、自然公園(保留區)、各河系丁壩及消波塊不開放外,其餘地點開放。

      ", "日期時間": "2008-11-26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05: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2, "title": "營造工地漏電斷路器設置及規格之法定標準為何?", "內容": "辦理情形或說明:
      有關工地臨時用電漏電斷路器之裝置規範及原則,勞檢處87年9月7日已與台北市電氣裝置職業工會會商決議如次:
      營建工程臨時用電漏電斷路器以裝置於分路為原則。
      總電源配電箱可不用設置漏電斷路器,唯總電源至各分電盤間之線路均應高架並加裝P.V.C塑膠套管。
      依電業法規定,漏電斷路器裝置規格為漏電流量為30mA,跳脫時間為0.1秒。 ",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3, "title":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內容": "辦理情形或說明:
      依營造業工程之防災需要,原事業單位確實有指揮協調之必要。
      勞檢處於執行勞動檢查時,只針對有立即危害之事項追究原事業單位有關該項規定之責任,尚符合該項規定之精神。 ",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4, "title": "工程職安衛費用預算偏低,如依現行法令要求之規定辦理,勢必造成營造廠額外負擔。", "內容": "辦理情形或說明:
      本府已規定各項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並列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辦理,並按工程需求,量化編列。 ",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5, "title": "建議勞檢處於執行檢查時,能齊一檢查標準,以利業者遵循,且應以輔導代替處罰。", "內容": "

      辦理情形:
      勞檢處已就檢查尺度及標準詳加規劃,以齊一檢查標準。
      勞檢處並已修正原「勤查重罰」之政策,盡量以輔導、協助改善為主。

      ",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6, "title": "建議將職安衛重點事項拍攝成錄影帶,提供業界作為教育訓練及施作之參考。", "內容": "辦理情形或說明:
      有關職安衛重點事項,勞動部已逐年將其拍攝成錄影帶,該錄影帶已置於勞檢處櫃檯提供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另勞檢處已於年度預算中編列職安衛教育錄影帶之拍攝經費,規劃就各分項工程之職安衛重點及標準安衛設施拍攝成錄影帶,以提供各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7, "title": "勞檢處執行新法規時,建請先告知業界,以利遵行。", "內容": "辦理情形或說明:
      本處已隨時將新法規及規定事項登錄於本處網站中或發送電子報,以供業界參考。另外,勞檢處執行檢查時,並直接將相關新規定或資料提供業者參考。 ",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8, "title": "流動性勞工不易辦理安全衛生訓練,建議政府單位能定期開辦安衛教育訓練課程、或輔導勞勞工加入工會及建立證照制度。", "內容": "辦理情形或說明:
      對流動性勞工勞檢處每年會委外辦理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招生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該等勞工安衛意識。
      目前法規尚無強制勞工加入工會之規定,有關輔導勞工加入工會及建立證照制度乙節,勞檢處錄案建請中央酌參。 ",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29, "title": "多數工程常將土建、水電、空調等各分項工程分別交由各專業廠商平行承攬,易造成工地安全衛生管理不易。", "內容": "針對此現象,臺北市政府已另訂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以為規範,其中已規定有前揭情形之各平行承攬人應由業主(本府各局處)指定一承攬人(大部分皆為結構標承攬人)統籌安全衛生工作。
      民間工程如有必要,本處可協助發包單位(業主)與各平行承攬人成立協議組織。",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330, "title": "因公司規模大、工地多,負責人易因職業災害而遭移送法辦,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內容":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以罹災者之雇主應負職業災害雇主責任,至於業務過失責任以業務實際執行者為移送對象,並非一定以公司負責人為移送對象。", "日期時間": "2008-11-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50, "title": "如何準備離婚協議書?與離婚判決書、調解離婚書有何不同?", "內容": "

      一、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故離婚協議書應有2名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需年滿18歲並有完全行為能力),離婚協議書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網站下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內容,因事涉私權,係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約定。

      二、至於與離婚判決書、調解離婚書有何不同,按離婚登記可分為兩願協議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及法院調(和)解離婚;兩願協議離婚係由雙方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離婚協議書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始生效力;判決離婚及調(和)解離婚可由當事人一方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歷次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調和解筆錄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判決離婚及調(和)解離婚自裁判確定時起或調(和)解成立時,即生離婚之效力。

      ", "日期時間": "2008-11-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5, "title": "有承攬廠商至住家內調查污水排放卻未佩帶相關證明證件?", "內容": "
      1. 為避免造成住戶困擾,本處已要求相關工程之承攬廠商及工作人員於進行設計調查前應先通知本處及里辦公處,調查時需出示相關證件及文件影本並獲住戶同意始能進行調查,必要時請里長協助辦理,如本處承攬廠商派至現場調查設計工程師未配戴或出示相關證件,住戶可撥打本處電話02-25973183(依行政區劃分中正、萬華、中山及大同區請洽分機615;大安、文山區請洽分機617;士林、北投區請洽分機613;內湖、南港、松山、信義區請洽分機618)聯繫查證確認。
      2. 因施作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排水設備工程需先瞭解施作區域內環境概況、相關土地使用及化糞池位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與生活雜排水排放情形(出水口),相關資料調查確有其必要。
      3. 另本處辦理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施工前均會再召開用戶接管施工說明會(會勘),屆時再請相關住戶踴躍參加並配合衛工處相關施工作業。
      ", "日期時間": "2008-1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規劃設計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88, "title": "僅知道房屋門牌,可否查詢地、建號及申請謄本?", "內容": "只要知道正確門牌資料,可先申請以建物門牌查詢地段建號及該建物坐落地號,得知地號及建號後,再申請地籍謄本;該查詢費用為每筆(棟)新臺幣20元,申請地籍謄本費用另計。 ", "日期時間": "2008-11-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1, "title": "因自來水管線漏水致水費增加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是否應予免徵?", "內容": "

      一、用戶發生自來水漏水情形之退費處理原則:

      (一)符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內線地下管件漏水核減水量處理要點」同意核減用水量,且經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確認為地下管件漏水屬實。

      (二)不符合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內線地下管件漏水核減水量處理要點」,惟經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巡檢專業人員判斷該漏水處位於屋外,無用戶污排水設施處且未排入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上述情形,可電話通知衛工處營管科(02-25973183轉115、188、189),為符合使用者付費公平原則,衛工處會配合辦理污水下水道使用費退費事宜。


      ", "日期時間": "2008-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29, "title": "大樓地下室之化糞池未廢除,為何還要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內容": "

      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接用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用戶,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納使用費。」,因早期諸多大樓化糞池設在地下室,衛工處進行用戶接管施工時,無法將化糞池廢除,如該大樓未同時配合將地下室污水管線改管,以重力流方式排至一樓外部,同時廢除化糞池或改設為污水坑時,為改善環境衛生,衛工處會從大樓原本流入側溝之污水壓力排放管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因為大樓污水已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依法仍需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日期時間": "2008-11-0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營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9, "title": "河濱公園攤販全都是違法設置嗎?是否可有合法申請於河濱公園設攤場地?", "內容": "

      目前工務局水利處委外經營之營業項目包含輕食、咖啡、飲料、自行車配件等相關用品及其他工務局水利處核准項目,目前合法廠商有3家,營業地點分別位於延平、大佳、美堤、馬場町、成美左岸及河雙21號等6座河濱公園,均在營業區地點以旗幟或張貼紙牌或立廣告帆布等方式及備核可文件影本,於現場之電箱或行動車或攤位前標示之。其他違規攤販將予以取締。

      委託經營管理案或公有土地提供使用招標案等相關招標資訊,可在工務局水利處網站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內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10-29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73, "title": "餐廳未依期限內改善油煙污染問題,請問罰款為多少?", "內容": "

      餐廳於遭本局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裁罰並限期改善後,如改善期屆滿經查仍有違反相同條文者,依其污染程度、污染特性、違規次數及行為人類別之不同,違反第32條第1項第5款污染行為者,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餐飲業需開立統一發票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違反第20條第1項異味排放標準及違反第23條第2項相關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10-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74, "title":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獎金何時發放?", "內容": "

      為鼓勵民眾勇於舉發廢棄物污染,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67條訂有「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本辦法第5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本法之案件均需經本局後續依法查證屬實處分確定後,再依實收罰鍰金額發給獎金。是以,獎金的發放需在受處分人繳交罰款結案後,方進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事宜。

       

      ", "日期時間": "2008-10-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2, "title": "臺北市路邊停車費是否可於超商補查詢列印、繳費?", "內容": "

      一、本市於100年9月30日起提供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包含催繳單、追繳單),於「繳費期限內」可至委託代收之超商多媒體機(包含統一超商ibon、全家便利商店FamiPort、萊爾富Life-ET及OK超商OK.go)查詢、補列印繳費,不加收額外費用,為重要之便民措施。

      二、本市目前亦提供以下停車繳費單補單服務,民眾可善加利用。

      (一) 可於本市轄管各公有立體停車場查詢、補單並繳費。

      (二) 若有停車單遺失或查詢,於「繳費期限內」可聯結本處本處停車查詢一站式服務網(網址:https://parkingfee.pma.gov.taipei/)列印繳費條碼後至各地超商繳納。



       

      ", "日期時間": "2008-10-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41, "title": "結婚登記書約如何申請?", "內容": "

      一、如您是要辦理結婚登記用的「結婚書約」,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政各項業務申請書」網站下載。

      二、如您是要申請當初結婚之「結婚書約(證書)」影本,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每張影本規費收取10元。

      三、如您是要申請「結婚證明書」,結婚當事人之一方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亦可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委任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每張規費收取100元。

      ", "日期時間": "2008-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9, "title": "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內設置之「回饋設施山豬窟游泳池館」開放時間?", "內容": "

      一、場館開放日為每星期二至星期日,每週一及國定假日為休館日【元旦(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及雙十節(10月10日)除外】;如星期一遇國定假日,該日及次日均停止開放,農曆春節期間假期之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二、開放時間:
      溫水游泳池及附屬設施:

      第一場次,售票時間05:20~07:00,進場時間05:30,停泳時間07:20 ,清場時間07:30
      第二場次,售票時間08:20~10:30,進場時間08:30,停泳時間11:15 ,清場時間11:30
      第三場次,售票時間13:20~15:30,進場時間13:30,停泳時間16:15 ,清場時間16:30
      第四場次,售票時間17:50~20:00,進場時間18:00,停泳時間20:40 ,清場時間21:00

      健身房及舞蹈室:
      第一場次08:30~11:30
      第二場次13:30~16:30
      第三場次18:00~21:00


      山豬窟游泳池館電話:(02)2654-7412、2654-8933

      ", "日期時間": "2008-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0, "title": "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內設置之「回饋設施山豬窟游泳池館」收費標準?", "內容": "

      一、溫水游泳池:
      全票:110元、半票:80元(限軍警、學生購票使用,入場需出示相關證件。)、半價:55元;因其他原因僅供應冷水時,全票:60元;半票:30元。
      二、健身房及舞蹈室:

      全票:20元、半票:10元(限軍警學生、設籍本市55歲以上至64歲之原住民長者及65歲以上年長者購票使用,入場需出示相關證件)

      三、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義警消榮譽卡、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證明、設籍於本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及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正本入場(兒童憑兒童證、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免費。

      四、65歲以上者,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或以敬老悠遊卡扣55點(1點1元)。

      五、臺北市政府退休公教人員持退休證半價優惠。

      六、設籍本市55歲以上原住民半價優惠。


      山豬窟游泳池館電話:(02)2654-7412、2654-8933

      ", "日期時間": "2008-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1, "title": "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內設置之「回饋設施山豬窟游泳池館」主要設施?", "內容": "

      一、溫水游泳池:長25公尺、寬21公尺、深1.1至1.5公尺 (8水道)。

      二、兒童池1座。

      三、SPA池1座。

      四、冷水池及熱水池各1座。

      五、男女蒸氣室及烤箱各1間。

      六、健身房1間。

      七、舞蹈室1間。

      八、閱覽室1間。

      山豬窟游泳池電話:(02)2654-7412、2654-8933


       

      ", "日期時間": "2008-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2, "title": "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內設置之「回饋設施山豬窟游泳池館」交通問題?", "內容": "

      山豬窟游泳池地址為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段290巷32號。您可自行利用交通工具前往,但因場地限制停車位有限,建議搭乘市民小巴6路公車至山豬窟游泳池站下車。

      山豬窟游泳池電話:(02)2654-7412、2654-8933


       

      ", "日期時間": "2008-10-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4, "title": "業者於住戶外牆張貼廣告,如業者被檢舉時,住戶需負連帶責任嗎?請問何處可以查詢到法條?", "內容": "

      有關住家外牆遭張貼廣告屋主需負連帶責任一節,經查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仿效歐美整頓市容概念研擬之市容管理法規,該法規目前仍屬研擬階段,尚未定案實施,目前亦無相關處罰法條。

       

      ", "日期時間": "2008-10-22T08: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0, "title": "高運量列車車廂空調溫度設定", "內容": "

      捷運列⾞空調溫度,係依據旅客回饋意⾒與實⾞量測結果,配合四季溫度變化進⾏設定,並於上、下班尖峰時段⾃動調降溫度,以符合多數旅客需求及感受。

      由於捷運系統站間距離短,⾞廂內溫度易受⾞⾨頻繁開關、外部氣溫與⼈潮變化影響,使空調系統達到設定溫度所需時間長短不一,偶有尖峰時段感受悶熱、離峰時段較冷的情形。

      受限於電聯車原始設計,車廂空調溫度須待列車返回機廠後,由維修人員逐一開啟每節車廂設備箱進行調整,作業耗時費力。為提升效率與服務品質,本公司已開發可由駕駛室或行控中心即時設定空調溫度之功能,兼具節省人力及時間,並可提升旅客服務品質。

      若遇空調不佳時,建請記下列車行駛路線、車廂號碼、乘車日期、時間等資訊向本公司反映,本公司會儘速派員檢視處理。

      ", "日期時間": "2008-10-2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12-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89, "title": "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認定疑義?", "內容": "

      (一)第三、四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允許使用條件: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2、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3、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上者,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但使用執照用途登載為一般事務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者,不受設置樓層之限制。
       4、
      既有建築物整棟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且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者,不受前三款規定之限制。

      (二)第三之一、三之二、四之一種住宅區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

      1、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2、臨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限於建築物直接面臨道路之第一層設置。

      3、既有建築物整棟各樓層均為非住宅使用,且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者,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三)有關住三、住四允許使用條件3之認定方式以住三為例:1地面第一層允許設置一般事務所,二樓以上樓層允許設置範圍以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計算,如建築物總樓層為四層,限於第一層設置,建築物總樓層為五層,限於第一、二層設置。

      ", "日期時間": "2008-10-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29-05-13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90, "title": "如何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使用核准條件?", "內容": "

      答:

      (一)查詢土地使用分區可利用網路查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首頁/業務服務/都市測量/便民服務系統及網站之「土地使用分區查詢」或「地籍套繪都市計畫分區圖查詢」

      (二)查詢土地使用允許條件可利用網路查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首頁/業務法令/土地使用分區法令/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 "日期時間": "2008-10-17T00:00:00", "下版日期": "2029-05-13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7, "title": "臨時停車卸貨的法令規定與罰責,何種情況屬違規 ?", "內容": "

      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臨時停車不依相關規定者,執法單位可依同條例55條規定舉發。

      本市設有「貨車裝卸專用區」提供貨車及客貨兩用車卸貨使用(依行照登載為準),該專用區每次限停20分鐘並得延長1次,其餘規定依現地相關標線、標誌牌面內容規定。

      ", "日期時間": "2008-10-08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6, "title": "試問根據哪一條法令,辦理停車銷單時須檢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

      ", "日期時間": "2008-10-08T15: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49, "title": "身分證遺失時,辦理掛失的方式?身分證已辦理掛失,之後若是找到身分證,可否取消掛失手續? ", "內容": "

      一、掛失身分證方式

            (一)電話

                 1、上班時間請撥打任一戶政事務所(戶政機關通訊錄)辦理;非上班時間辦理國民身分證掛   

                      失,請撥打 1996 內政服務熱線,並請留下電話號碼,以利戶政事務所於次一上班日再次聯

                      繫確認身分,如於掛失後尋獲,請同時告知俾及時撤銷掛失。

                 2、為維護民眾權益,掛失服務於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均可受理;撤銷掛失服務請於戶政事務所上班時間辦理。

                 3、如民眾在國外請撥打:886(國碼)-2(區碼)-7750-5096(落地碼)。

            (二)網路

                  1、持有自然人憑證或行動自然人憑證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掛失暨 

                        撤銷掛失申請作業(自然人憑證)」辦理(24小時服務)。

                  2、未持有自然人憑證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

                        業(免自然人憑證)」辦理(24小時服務)。

             (三)臨櫃

                  由本人持憑身分證明文件,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及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

       二、申請身國民身分證掛失後,只要還沒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領申請者,在找到身分證後,可以依上列方式撤銷掛失,但如果已經完成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手續,則無法再辦理撤銷掛失,若找到舊證,請送交戶政事務所註銷作廢。



      ", "日期時間": "2008-10-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1, "title": "亂丟煙蒂的罰款為多少?", "內容":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隨地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200元至6,000元罰鍰,其中拋棄菸蒂自112年8月15日起加重裁罰金額為3,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10-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46, "title": "旅客刷票進站後,若因特殊事由(東西忘了拿、上廁所)須暫時出站,旅客該如何處理呢?民眾是否可借用車站付費區內廁所?", "內容": "1.若旅客剛刷票進站(從刷進站閘門的時間起5分鐘以內),沒有搭乘事實,且要求退票者,單程票可退費;儲值卡可免費更改進出碼,請旅客從公務門出站。欲再進站再另行購票或刷卡。
      2.借用廁所:民眾若有使用車站付費區內廁所之需求時,或旅客乘車途中,有使用車站非付費區廁所之需求時,均可洽站務人員協助經由公務門進出站或洽站務人員領取「臨時通行票」免費使用廁所。", "日期時間": "2008-10-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10-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67, "title": "捷運系統內旅客禁止飲食規定與範圍為何?是否有相關取締或宣導措施?", "內容": "

      1.依現行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規定,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不得飲食,違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2.禁止飲食區範圍係以各車站閘門前之黃色標線為界,黃色標線以內為禁止飲食區,旅客進入本區內一律禁止飲食(包含喝白開水、礦泉水),惟如因疾病、 身體不適等特殊狀況,需喝水、吃糖、吃藥時,可洽服務人員予以協助;黃色標線區以外,旅客則可自由飲食,惟不得任意拋棄垃圾。

      3.本公司為落實捷運系統內禁止飲食規定,除持續透過站車內廣播系統、月臺旅客資訊顯示器、標誌及電子圖卡等媒介加強宣導,車站人員亦會加強稽查取締旅客違規飲食行為,以提供旅客一個乾淨舒適之搭乘環境。

      ", "日期時間": "2008-10-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10-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9, "title": "颱風來襲時捷運系統之預防與應變措施?", "內容": "

      接獲中央氣象署發布颱風警報後,行控中心將監看中央氣象局署網站,以明瞭颱風動態並採取必要措施。運務人員將加強車站、列車及設施設備的檢視作業,並提高警覺注意任何狀況。視風力強度,將依下列方式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1.文湖線:

      (1)當瞬間風速達8級(每秒17.2公尺)時,列車將採減速行駛。

      (2)當瞬間風速達10級(每秒24.5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每秒13.9公尺)時,列車暫停行駛,並俟風力減弱再行駛至終端站疏散車內旅客。

      2.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

      (1)當瞬間風速達8級(每秒17.2公尺)時,高架平面區段之列車將採減速行駛。

      (2)當瞬間風速達10級(每秒24.5公尺),或平均風速達7級(每秒13.9公尺)時,高架及平面區段之列車暫停行駛,並俟風力減弱再行駛至終端站疏散車內旅客。

      (3)未受颱風風力影響之地下段列車仍維持載客行駛,本公司並將視狀況適時調整營運班距。

      颱風期間本公司將透過媒體發布營運訊息,讓民眾了解列車運行狀況,本公司亦將同時利用各站之旅客資訊顯示器、廣播系統及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民眾相關訊息。

      ", "日期時間": "2008-10-06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12-05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22, "title": "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地址不合時,此行為會有罰則嗎?", "內容": "

      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地。是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業務中樞,故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公司另於不同地點營業,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則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而斷,如該地點之營業確具分公司性質者,自宜辦理分公司登記,如非屬分公司性質者,則無需辦理分公司登記,俾符實際。至其違規營業行為罰鍰部分,應視是否違反營業稅法、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由各權責機關依法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3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4, "title": "可以用工商憑證申請公司登記資料影印嗎?需備那些資料?", "內容": "

      公司如已辦妥工商憑證(「工商憑證IC卡」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moeaca.nat.gov.tw/other/index.html申請),請至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oss/welcome/Welcome/index.do)點選「公司登記線上查閱服務」並線上繳納規費即可申辦公司登記資料查閱、影印、核發證明書。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3T1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1,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選任及續任相關事宜", "內容": "

      一、公司法第195條及第21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二、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之決議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監察人選任亦同。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2, "title": "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股東姓名及地址變更作業為何?", "內容": "

      公司董事(監察人)或股東姓名及地址變更係屬於事實行為,申辦變更登記應備文件為:1、申請書。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3、登記表1式2份。(有限公司加附更正後章程1份,毋庸經他股東同意,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須檢附股東同意書)。另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規定,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3, "title": "「命令解散」適用何對象?如何辦理?", "內容": "

      依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又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命令解散,可用書面敘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狀況,以郵寄或臨櫃(商業處總收文)方式函送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23,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股份轉讓」辦理相關資訊?", "內容": "

      一、依公司法第163條之意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股份轉讓係以自由轉讓為原則,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之轉讓,僅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二、依公司法第197條(217條準用),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其股份已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87, "title": "商號由獨資改合夥,並且由新北市轉至臺北市,需先至新北市政府辦理嗎?", "內容": "

      商號自新北市遷移至臺北市,且併案申請獨資組織改為合夥組織,可由申請人檢具商號所在地變更及組織變更登記申請書件以臨櫃、郵寄或線上辦理,惟須先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如無同名情事(免審查費),自得准為遷址及獨資改為合夥組織變更登記,如有同名情事,則應辦理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保留(繳交審查費),如不欲變更商號名稱,則可選擇以分支機構辦理分行設立登記,經核准登記後於所在地轄區所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徵所(分局)送件辦理稅籍(營業)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91或6485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8, "title": "公司或負責人印章遺失如何辦理?", "內容": "

      公司(或負責人)印章遺失,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切結聲明,備妥申請書、印鑑遺失切結書及登記表一式2份,申請辦理公司(或負責人)印鑑變更報備(免規費)。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1T1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9, "title": "公司暫停營業可申請次數?", "內容": "

      目前公司法尚無規定公司申請暫停營業次數之限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於期滿後15日內續辦停業登記。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60, "title": "如何申請公司印鑑證明?", "內容": "

      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書業經經濟部於87年3月27日經(87)商字第87206701號公告自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必要時可申請影印公司登記表影本供參。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9, "title": "公司暫停營業期限為何?", "內容": "

      依公司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公司有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辦理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又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徵所(分局)申報核備者,毋庸重複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20, "title": "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改推董事)應備證件及如何填寫?", "內容": "

      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有限公司改推董事,應經3分之2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如涉及董事出資轉讓則依公司法第111條規定,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並修正公司章程,申請人可以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網站(網址:https://tcooc-co.gov.taipei/)「業務資訊」(或公司登記主題網)項下之「公司登記」點選申請項目,逐項提供「申請須知」、「填寫範例」及「表格下載」,查詢申請事項之作業規範、書表填寫方式及空白表單下載。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21, "title": "如何查詢僑外投資資訊?", "內容": "

      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人在本國設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請並經核准及投資額審定後,再行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相關資訊請至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址:https://www.moea.gov.tw/Mns/dir/home/Home.aspx)參考「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及「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等規定及申請書表下載。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10-01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8, "title": "父母離婚,子女是否可從母姓?需要準備什麼資料變更?", "內容": "

      父母離婚,父母可約定未成年子女改從父姓或母姓,若約定不成,可至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從姓。

      申請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辦理。

      應備文件:

      1.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相片規格詳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
      3. 約定書(或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
      4. 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5. 自104年7月1日起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但同時申請撤銷原改姓登記者,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注意事項:

      1.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須附繳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2.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08-10-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72, "title": "如何取得臺北市與國內、國際都市比較之統計資料?", "內容": "

      臺北市與國內、國際都市比較資料,除可電洽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7624~32由專人協助查詢外,亦可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業務項目」項下「統計」之「統計指標」專區,點選「臺北市與國際都市指標」來了解臺北市國際競爭力或點選「國內都市統計指標」透過行政院主計處之「國內縣市重要統計指標」查詢臺北市在國內縣市之排名狀況。


       

      ", "日期時間": "2008-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3, "title": "如何自抄水表﹖如用戶無法配合抄表時,如何計量?", "內容": "

      1)電話自報度數:請告知地址、水號、自抄水表度數並留下聯絡電話和姓名。

      2)網路自報度數:您可在本處抄表員到府抄表前4天、抄表當日或抄表後1天中午12時前,上網輸入水號、指針即可完成(為確保水費計費正確,網路自報度數限於前述期間內辦理,若您利用網路自報度數出現「非自報度數期限」,係因輸入時間不在抄表期間內所致,系統並將告知正確的自報度數期限,感謝您的配合)。

      ※自抄水表,請在抄表前4日或抄表當日、後一日中午12時前撥所屬營業分處電話:
       

      分處

      電話   

           E-mail自報度數

      東區營業分處

      (02)8770-3382~6

      twd025@water.gov.taipei      

      西區營業分處

      (02)3343-1672

      twd026@water.gov.taipei

      南區營業分處

      (02)8369-5118

      twd027@water.gov.taipei

      北區營業分處

      (02)2100-4128 
       
      twd028@water.gov.taipei

      陽明營業分處

      (02)2888-2121~2 

      twd029@water.gov.taipei

       

      3)因用戶之事由致不能抄表時,用戶可自抄水表或由本處暫照上期用水度數計算,於下期抄表時結算之。
      4)如連續2次無法抄表時,本處得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約期候抄,屆時仍無法抄表時,本處得按水表口徑流量推計,並於抄見時結算。

      ", "日期時間": "2008-09-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93, "title": "災害發生後應如何報案?", "內容": "

      1.應保持鎮定,撥打119電話。

      2.詳細說明災害地點或附近明顯地標。

      3.簡述災情狀況。

      4.留下電話及地址以便進一步聯繫。

      5.119若無法接通將立即轉入語音信箱或可改撥110、1999或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專線電話:2345-6119。若使用行動電話收訊不佳時,亦可撥打112緊急救難專線,接通後再按9轉接消防局,俾利派員前往救援。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4:0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4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92, "title": "火災發生時之逃生狀況及方法?", "內容": "
      一、 逃生狀況可分為3種:逃生避難時、在室內待救時、無法期待獲救時。
      二、 方法如下:
      (一) 逃生避難時: 
      1、 不可搭乘電梯。
      2、 循避難方向指標,由安全門進入安全梯逃生。
      3、 濃煙中採低姿勢爬行,火場中離地面30公分以下的地方應還有空氣存在,濃煙中應儘速逃生。
      4、 沿牆面逃生,當走到安全門時,即可進入,而不會發生走過頭的現象。
      5、 逃生過程遇到火場濃煙時,請勿強行穿越。逃生受阻請退回相對安全區,關門並用衣物塞緊門縫等待救援。
      6、 不要牽掛本身衣著與家中財物,及早爭取避難時間,最後離開的人,應關閉大門,避免火勢延燒,且不要上鎖,以利救災。
      (二)在室內待救時:
      1、 用避難器具逃生。
      2、 塞住門縫,防止煙流進來,可以利用膠布或沾溼毛巾、床單、衣服等,塞住門縫,防止煙進來。
      3、 電話或手機打119告知消防隊,你等待救助的位置。
      4、 至易於獲救處待命,如靠陽臺或窗戶旁等待救援。
      5、 要避免吸入濃煙。 
      (三)無法期待獲救時:
      1、 以床單或窗簾做成逃生繩。
      2、 沿屋外排水管逃生。
      3、 絕不可跳樓。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4:07: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91, "title": "消防栓使用方法?", "內容": "
      需兩人操作,方法如下:
      一、 發現火警,按下手動報警機按鈕。
      二、 打開消防栓箱。 
      三、 取出瞄子(噴嘴)。
      四、 拉水帶。
      五、 轉開制水閥、放水。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4:05: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90, "title": "緩降機使用要領?", "內容": "

      一、開-拉開窗戶。

      二、拉-拉起上部立桿至固定高度。

      三、抽-抽出臂桿往外翻出。

      四、開-打開緩降機保護箱,取出緩降機。

      五、掛-掛上緩降機,並鎖緊掛環旋鈕。

      六、拋-將緩降機輸盤往下拋,放出繩索。

      七、套-將環帶套至兩手腋下,收緊扣環至胸前。

      八、跨-跨出至陽臺或窗臺外,面向牆面往下垂降。

      九、推-雙手將身體往外推避免與牆面接觸。

      十、脫-降到地面後立刻拖吊環帶,以便另一邊環帶供其他人逃生。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4:03: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7, "title": "房子的電線多久檢查一次?找誰檢查?如何檢查?", "內容": "

      依據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16條規定:「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另相關檢查流程,可依各場所狀況洽詢台電或經濟部能源局。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3:56: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4, "title": "一氧化碳中毒有那些症狀?", "內容": "

      1.會頭痛、頭暈、噁心、嘔吐、四肢無力、疲勞,嚴重者可能意識混亂、嗜睡昏迷。

      2.如有心血管病史者可能會出現胸悶、胸痛及呼吸困難。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30: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6: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2, "title": "119救護車緊急救護之對象是那些?", "內容": "

      1.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因傷病無法行動者。

      3.孕婦急產。

      4.其他如急性腦中風、疑似心肌梗塞等急重症亟需就醫者。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26: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81, "title": "心肺復甦術(CPR)施救方法?", "內容": "

      一、叫(叫病人並目視是否有適當之呼吸)。

      二、叫(求救,打119,若現場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時請民眾去取得)。

      三、壓(按壓胸骨與2乳頭連線的地方,每秒2次用力壓,胸回彈末中斷,按壓速度每分鐘100-120次,按壓深度5-6公分,持續按壓直到取得AED或救護人員接手)。

      四、電(電擊)取得AED後依照AED指示急救。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21: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7: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8, "title": "呼吸道哽塞(吃東西哽住、哈姆立克法)之急救要點?", "內容": "

      1.輕度異物哽塞:

      (1)立即詢問病人或家屬「病人噎到了嗎?」。

      (2)鼓勵病人咳嗽,絕不要去干擾病人自發性的咳嗽和出力的呼吸。

      2.重度異物哽塞:(清醒)

      (1)立即詢問病人或家屬「病人噎到了嗎?」。

      (2)若病人點頭表示或無法發出聲音時,應立即在病人後面使雙腳成弓箭步、前腳膝蓋置於病人胯下、上半身靠近或貼緊病人背部以穩住病人。

      (3)一手握拳(大拇指與食指形成之拳眼面向肚子)放於上腹部正中線,位置於肚臍上緣,另一手抱住放好之拳頭(懷孕後期或非常肥胖者應考慮胸部按壓)。

      (4)雙手用力向病人的後上方快速瞬間重複推擠,且隨時留意是否有異物吐出,直到病人意識喪失或異物被排除為止。

      3.若異物無法排除且病人意識喪失而癱在施救者身上時,應求救或打119:

      (1)弓箭步之前腳應往後退,小心迅速的讓病人仰躺於地上。

      (2)以壓額抬下巴法打開病人的呼吸道,同時間若發現病人嘴內有可見的固體異物時,應先將病人頭部側向一邊,可用手指清除。

      (3)若無可見的固體異物或已清除後時, 以拇指與食指捏住病人鼻子,口對口施予人工呼吸,給予吹氣1 次。(如果不願意實施人工呼吸,可直接進行壓胸)。

      (4)若氣吹不進去或胸部沒有升起時,重新打開病人呼吸道(再操作1 次「壓額抬下巴」)並且再吹氣1次。

      (5)若氣仍吹不進去或胸部沒有升起時,應立即給予胸部按壓30次(速率約每分鐘100 - 120次),並重複步驟2-5,同時要目視有無異物吐出或阻塞解除的現象。

      (6)重複吹2口氣及壓胸30次(或持續壓胸),直到阻塞解除或執行5個循環(約2分鐘)後立即送醫。

      4.兒童(1-8歲)的施救方式與成人急救流程相同, 施救者應視病人體型調整施力, 如體型較小時, 可以單手壓胸。

      5.一歲以下小孩呼吸道哽塞:

      (1)先拍背,將嬰兒翻轉,使面朝下,讓嬰兒趴在手臂上,以手掌托住嬰兒下巴,身體前傾,頭低腳高,以掌根拍擊兩肩胛中間5次。

      (2)將嬰兒翻轉成面朝上,保持身體前傾,頭低腳高,使用2手指按壓胸骨及乳頭連線下方,也是壓5下,同時目視異物是否吐出。

      (3)持續上述方法急救,急救過程需求救或打119。

      6.其他注事事項:鼓勵病人咳嗽,絕不要去干擾病人自發性的咳嗽和出力的呼吸。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1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5:59: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6, "title": "化學燒傷的立即處置?", "內容": "

      一、遠離造成燒傷的化學品,並移除傷口處的化學品,若化學品有揮發毒性,應儘速離開現場並管制現場進出。

      二、立即對傷口處以沖大量水處理,至少沖洗20至30分鐘。但需注意有些粉狀或金屬化學物質,不可用水清洗,如:禁水性物質1.鉀、2.鈉、3.烷基鋁、4.烷基鋰、5.黃磷、6.鹼金屬(鋰、銣、銫、鍅)及鹼土金屬(鈹、鎂、鈣、鍶、鋇、鐳)、7.有機金屬化合物(烷基鋁、烷基鋰除外)、8.金屬氫化物、9.金屬磷化物、10.鈣或鋁的碳化物(碳化鈣-電石、磷化鈣、生石灰)。

      三、若化學燒傷面積過大、顏面或會陰化學燒傷或是燒傷傷口嚴重等狀況,應立即就醫。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11: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5, "title": "溺水處置?", "內容": "

      一、打119電話求救。

      二、將溺水者脫離水面,移至安全處。

      三、儘速打開溺水者呼吸道(口、鼻)並除去呼吸道內之任何異物。

      四、檢查溺水者意識及呼吸,無意識及呼吸時立即施行心肺復甦術(CPR)急救。

      五、若溺水者開始自行呼吸,則將其姿勢更換為復甦姿勢。

      六、保持溺水者身體的溫暖。

      七、所有溺水者獲救後都應送醫治療,以避免後續肺部感染發生。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09: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1: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4, "title": "昆蟲螫傷及咬傷之處置?", "內容": "

      1.離開螫傷或咬傷處所,記住昆蟲特徵,並用水和肥皂沖洗傷口。

      2.可冷敷傷口處以減少腫脹,不可直接冰敷。

      3.若是蜂螫,可用鑷子或是硬卡邊緣處將螫刺移除,若移除不掉,切勿擠壓傷口造成2次傷害,並就醫處理。

      4.若有以下徵狀:覺得噁心嘔吐、頭暈昏迷、呼吸困難、咬傷部位有灼痛和癢的感覺身體出現蕁麻疹、浮腫、多處發癢等過敏性徵狀。立即打119電話求救送醫。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08: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2: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2, "title": "發生車禍受傷時如何處理?", "內容": "

      1.在車禍傷患後方依道路限速距30~50公尺(快速或高速公路則為100公尺)處放置警告標誌,以避免追撞事故發生。

      2.打119及110電話求救,並請旁人協助。

      3.懷疑傷患脊椎有傷害可能時(如肩頸部以上部位受傷、脊椎處受傷、四肢有麻痺無力、身體有明顯骨折處、意識不清楚、高速撞擊與被拋出車外或翻滾等情形),勿隨意移動傷患以避免脊椎二度傷害。

      4.留在現場等待警察及消防救護車到來。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06: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2171, "title": "面對有人要自殺的情況下怎麼處理較為恰當?", "內容": "

      1.安撫其情緒。

      2.請周邊人員打119電話求救。

      3.拿開危險物品。

      4.避開危險場所。

      5.自殺現場殘留之藥丸、藥罐、殺蟲劑、農藥等物品,應收集帶到醫院,以利後續的診斷治療。

      6.病人送到醫院,最好找到親人來照顧。

      ", "日期時間": "2008-09-25T12:03: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3: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71, "title":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出版那些公務統計刊物?如何取得?", "內容": "

      一、出版統計刊物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對於各機關所報送之統計報表,均加以整理分析,為充實各界決策所需資訊,分別按年編製「臺北市統計年報」、按月編製「臺北市重要統計速報」,以充實決策資訊。

      二、取得管道

      配合政府e化及響應環保,前揭刊物均停印紙本,請逕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業務項目」項下「統計」之「統計刊物」專區查閱、下載。

      ", "日期時間": "2008-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45, "title": "如何申請身分證?", "內容": "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一、初領:

       (一)申請人:

        1.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未滿14歲請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由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當事人應親自到場核對人貌。

       (二)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及應備證件: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自民國103年7月1日實施)。初設戶籍登記同時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2.應備齊文件如下: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例如:健保卡、護照、10年內畢業證書、學生證、技術執照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或簽名)、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二、換領:

       (一)申請人:本人或委託人,因更換相片而換領國民身分證者,應由本人親自辦理。

       (二)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及應備證件: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2.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應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3.應提憑證件:

         (1)本人之舊證。

         (2)最近2年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但有下列情況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本人親自申請換領或戶長親自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遷徙登記時,須同時換領身分證者。

          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

          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註:如原有身分證嚴重毀損、相片無法辨識或照片模糊,則以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3)委託他人辦理者,並應檢具委託書、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補領:

       (一)申請人:

        1.年滿14歲者,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2.未滿14歲請領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由法定代理人書面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代為請領,當事人應親自到場核對人貌。

       (二)受理戶政事務所及應備證件:

        1.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自民國103年7月1日實施)。

        2.應備證件為戶口名簿或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護照、10年內畢業證書、退伍令、學生證、技術執照、健保卡、軍人國民身分證、退休證、榮民證、各類技職人員證書等、本人印章(或簽名)及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若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在2年內,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國民身分證;另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注意事項:身分證遺失原則上無重新申請次數的限制,但同一申請人同日申請2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自第2次申請時起,戶政事務所只核發臨時證明書,並於次一上班日核發國民身分證。

      四、照片規格:

       (一)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 ,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不得配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

       (二)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如係2年內,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惟如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日期逾2年者,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注意事項: 顏面損傷、屬重病者、植物人等特殊情形,得向戶政所申請身分證上免列印相片,惟仍須繳交相片或親至戶政所拍照,以建置影像檔。

      五、規費:初、換證50元、補證200元。

      六、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陪同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 "日期時間": "2008-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28, "title": "宗教財團法人會計諮詢?", "內容": "

      宗教團體如有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疑問,可於每週三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逕洽本局委託會計師人員安排輔導時間或以電話諮詢(聯絡電話:27258384或27256242)。



       

      ", "日期時間": "2008-09-25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70, "title": "如何取得臺北市人口數等各項統計資料?", "內容": "

      有關臺北市人口數或其他各項統計資料,除可電洽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外縣市02-27208889)轉7624~32由專人協助查詢外,亦可至臺北市政府網站「市政資料館」的「統計資料」專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業務項目」項下「統計」專區查閱各項統計資訊;可點選雙週發布的「市政統計通報」,按月更新且視覺化呈現的「臺北●123」,或點選「臺北市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以統計圖表呈現為主,互動方式為輔之多元化查詢功能,便利各界下載或再加值使用所需要的資料。

       

      ", "日期時間": "2008-09-2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9, "title": "臺北市總決算之編審程序?", "內容": "

      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定總決算作業手冊,並視需要增訂補充書表或增列必要資訊後彙編臺北市總決算編製作業手冊。

      二、審核各機關所送單位決算、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決算及各特別預算機關所送特別決算、年度會計報告。

      三、就各單位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加具總說明,彙編成臺北市總決算。

      四、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彙案編成綜計表,加具說明,隨同總決算,提報市政會議通過。

      五、臺北市總決算併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函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

      六、依據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完竣後編造之最終審定數額表辦理決算公告。

      ", "日期時間": "2008-09-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8, "title": "何謂總決算?", "內容": "

      總決算係總預算執行結果之終結報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依會計法、決算法及總決算編製要點等規定,就各單位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加具總說明,彙編成臺北市總決算。

      ", "日期時間": "2008-09-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7, "title": "請問哪些稅屬於地方稅?", "內容": "地方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停徵)、房屋稅、契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及娛樂稅等稅目。由各縣市地方政府稅務局稽徵,臺北市的地方稅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負責稽徵。", "日期時間": "2008-09-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4, "title": "請問承裝業分為那些?", "內容": "

      本局主管承裝業分自來水管承裝商、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地下水鑿井業等,相關登記資訊及應備書表證件請至台北服務通查詢下載。聯絡電話: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1999(外縣市27208889)轉1306;自來水管承裝商、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地下水鑿井業--1999(外縣市27208889)轉3285。

      ", "日期時間": "2008-09-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56, "title": "節能標章產品何處購買?", "內容": "

      節能標章是「經濟部能源局」所推動的認證制度,產品標示有標章(其中心形及手的圖案意指用心節約、實踐省油省氣省電,紅色火苗代表可燃油氣,電源插座代表生活用電,倡導國人響應節能從生活中的點滴做起)即為節能標章產品。


      最新節能標章產品及相關資訊查詢,可至經濟部能源局節能標章網站查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 "日期時間": "2008-09-2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7, "title": "公務預算和基金預算有何不同?", "內容": "

      一、預算法第4條指出:基金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2類。即歲入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而歲入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每一個普通基金都有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列預算,其按機關別所編的預算稱單位預算。公務預算只是「單位預算」的俗稱,在預算法中並無這個名詞。

      二、另每一個自治團體或為某一特定政事,或為照顧某一特定弱勢族群,或為基於受益者付費、使用者繳費原則,成立專款專用或使用者繳費之特種基金,其收支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基金預算只是「附屬單位預算」的俗稱,在預算法中並無這個名詞。

      ", "日期時間": "2008-09-2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6, "title": "如何查詢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之相關資料?", "內容": "

      一、可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首頁/「業務項目」/「預算」項下之/「附屬單位預算」區查閱,網路資料從99年度至目前各該年度皆可查得。

      二、亦可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立圖書館或臺北市議會圖書館查閱書面資料(依各該單位保存年限之預算書)。

       

      ", "日期時間": "2008-09-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5, "title": "何謂附屬單位預算? 何謂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 "內容": "

      一、政府的預算,除了一般常見的單位預算外,還有一部分是屬於事業、作業或其他歲入供特殊用途之特種基金預算,而且它是以歲入、歲出之一部分編入總預算者,這種預算稱之為附屬單位預算,依它的性質又可以分為營業部分及非營業部分。

      二、另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則係由臺北市政府各附屬單位預算彙計而成。

      ", "日期時間": "2008-09-1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4, "title": "有關特別費支用之最新規定為何?", "內容": "

      行政院業於95年12月29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之支用規定,包括使用範圍、報支手續及預算執行等,取消半數得以領據列報之規定,上開資料已登載於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主計法規/法規彙編/主計法令彙編/會計/行政院函頒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歡迎您上網瀏覽參閱。

      ", "日期時間": "2008-09-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2, "title": "室內地板排水孔產生臭味問題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屋內如發生臭味,請檢查排水管是否暢通無淤積,並檢視水槽及浴缸是否設置存水彎,地板排水孔也可裝設防臭落水頭以阻隔蚊蟲及異味回流,管道間通至屋頂之通氣管有無被封閉,馬桶糞管與雜排水管是否有分流獨立排放,以上事項皆為內管問題,需由住戶自行僱工處理。如果是屋外污水管堵塞散發臭味則可利用電話02-25968603或傳真02-25968672,也可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08-09-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3, "title": "那裡可以取得臺北市總預算之相關資料?", "內容": "

      一、可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https://dbas.gov.taipei/)之「業務項目」/「預算」項下之「總預算」區查閱,網路資料從99年度至目前各該年度皆可查得。

      二、亦可至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立圖書館或臺北市議會圖書館查閱書面資料(依各該單位保存年限之預算書)。


       

      ", "日期時間": "2008-09-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2, "title": "預算案如未於法定期限內(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完成審議,預算如何執行?", "內容": "

      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54條及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時,各機關預算(含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1.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民意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9-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6, "title": "道路上污水框蓋設施聲響擾民或設施周邊凹陷破損,應如何通報修復改善?", "內容": "

      如民眾發現道路上人孔框蓋上標示"北污水"字樣之設施聲響擾民或設施周邊凹陷破損,可利用電話02-25968603或傳真02-25968672,也可以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通知衛工處派員改善。

      ", "日期時間": "2008-09-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5, "title": "污水下水道接管公告地區,防火間隔原有違規建物拆後是否可復舊?", "內容": "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提到,市政府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時,用戶應依規定提供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防火間隔原有違規建物如配合衛工處用戶接管施工及維護所需1.5公尺空間(指住戶自後巷地界線向內預留75公分(淨寬),以便空出後巷背靠雙側2戶合計共1.5公尺空間)需求拆除退縮後就不可以復舊,以做為日後管線清理維護空間之使用,保持污水管線暢通,維護居家環境品質。

      ", "日期時間": "2008-09-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7, "title": "屋外公共污水管線(橘色管)堵塞或溢流時,應如何處理?", "內容": "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提到,污水下水道用戶依規定提供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內,管線直徑200公分以上之污水排水系統,得由市政府維護。故如民眾發現符合上述條件之管線或公共污水管線有堵塞或溢流情形,可利用電話02-25968603或傳真02-25968672,也可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通知衛工處派員清疏改善。

      ", "日期時間": "2008-09-1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維護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1, "title": "預算如何執行?", "內容": "

      總預算案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經市長發布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依照法定預算數配合計畫實施時程,妥為分配預算(分配每月的執行金額),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規定切實執行,執行過程中,由各機關編製會計報告及財務收支情形詳確記錄,並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加以審核。

       

      ", "日期時間": "2008-09-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60, "title": "何謂追加預算?", "內容": "

      各機關於執行法定預算時,發現與實際需要有所出入,而非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所能容納時,得由臺北市政府提出追加預算。依照預算法第96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臺北市政府得提出追加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 "日期時間": "2008-09-1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59, "title": "何謂概算、預算案及法定預算?", "內容": "

      一、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二、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三、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臺北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並經市長發布)。

      ", "日期時間": "2008-09-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58, "title": "何謂歲入、歲出?", "內容": "

      一、政府各機關一會計年度內為推行各項政務之一切支出計畫,即歲出預算,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二、政府一會計年度內為支應上項支出計畫所籌措之收入,即歲入預算,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 "日期時間": "2008-09-1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57, "title": "臺北市總預算案之籌編程序?", "內容": "

      一、訂頒臺北市政府施政綱要及臺北市總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會計年度開始9個月前)。

      二、核定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會計年度開始8個月前)。

      三、各主管機關擬編概算(會計年度開始7個月前)。

      四、審查各主管機關概算及核定各主管機關預算額度(會計年度開始6個月前)。

      五、各主管機關在預算額度範圍內編製預算案送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彙編臺北市總預算案(會計年度開始5個月前)。

      六、總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臺北市議會審議(會計年度開始5個月前完成)。

      ", "日期時間": "2008-09-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56, "title": "何謂總預算?", "內容": "

      一個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就每一個機關單位預算之歲入與歲出彙總後連同政府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中央、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等均各自為一個總預算)。

      ", "日期時間": "2008-09-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55, "title": "何謂政府預算?", "內容": "

      一、政府預算是政府在一定期間內為推行政務、達成施政目標所制定的財務計畫,也就是綜合政府施政計畫的具體數據表現。

      二、政府無論從事建設,或對人民提供服務,均須事先擬訂計畫,並妥善籌措財源,以期順利推展,將國家整體資源作最佳運用。

      ", "日期時間": "2008-09-09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0, "title": "停車費申訴期間其停車單繳費期限是否得以延長,催繳單催繳作業及舉發裁罰程序是否停止 ?", "內容": "

      一、依相關法規及行政程序辦理,停車單及催繳單繳費期限不因民眾申請而得以延長,催繳及舉發裁罰程序亦不因民眾申訴而停止。

      二、如有繳費疑義或想了解後續相關退費方式,可洽本處服務台(02)2726-9600詢問。

       

      ", "日期時間": "2008-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9, "title":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服務臺地點及服務時間?", "內容": "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1樓,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30~17:30 (中午不休息)

       

      ", "日期時間": "2008-09-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2, "title": "悠遊卡自動加值機吃卡/加值異常,怎麼辦?", "內容": "現金:
      請洽詢問處填寫資料:
      1. 符合退費條件與資格者,且金額1000元(含)以下即現場退費,旅客需出示身分證明。
      2. 不符合退費條件與資格者,或金額1000元(不含)以上,現場不退費(給予旅客聯),由悠遊卡公司確認後逕行聯繫旅客退費(約需7個工作天)。

      售卡未出卡片:
      1. 當站反映經查屬實者,現場退費100元。
      2. 非當站反映或查無資料者,請旅客洽詢問處填寫資料,後送悠遊卡公司辦理。

      未出電子發票:
      請旅客持卡片至悠遊卡公司市府客服中心辦理重新開立發票,若不便前往之旅客,請旅客透過悠遊卡公司客服專線或電子郵件信箱辦理。

      電子發票遺忘打統編:
      請旅客持電子發票正本至悠遊卡公司市府客服中心辦理,客服人員將重新開立發票並收回電子發票證明聯正本。

      卡片退貨:請旅客持卡片及電子發票正本至悠遊卡公司市府客服中心辦理退費。", "日期時間": "2008-09-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9-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5, "title": "團體票如何購買?", "內容": "請於搭車前至車站詢問處購買即可,由站務人員清點人數後開立團體紙票,憑票搭車,出站回收(團體須同進同出)。10人以上未滿40人可享單程票價8折優惠,40人以上可享7折。如需購票證明請於購票時向站務人員索取。", "日期時間": "2008-09-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9-03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9, "title": "何謂捷運與公車(不含里程收費公車)間雙向轉乘優惠?儲值卡各票種雙向轉乘優惠如何扣款?", "內容": "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之政策,故實施轉乘優惠措施。使用儲值卡之旅客於轉乘優惠容許時間(1小時)內搭乘捷運直接轉乘公車,或搭乘公車直接轉乘捷運(不可搭乘其他運具,例如 YouBike、淡海輕軌、安坑輕軌、臺鐵、貓空纜車、長途客運、高鐵、計程車等,形成中斷轉乘),依不同票種可享有不同額度之優惠。

      1.普通卡及單獨使用之愛心陪伴卡:每次新臺幣8元整。

      2.學生卡:每次優惠新臺幣6元整。

      3.社福卡(敬老卡、愛心卡、優待卡、陪同愛心卡使用之愛心陪伴卡等):每次新臺幣4元整。

      4.公車捷運轉乘前加值不影響轉乘優惠。當搭完捷運(公車)票卡餘額為負值時,請於轉乘公車(捷運)前將儲值卡加值成正值,即可享有轉乘優惠。另若轉乘前未正常感應捷運系統出站閘門或公車讀票機,則會無法判斷是否有轉乘情形,而影響轉乘權益。

      5.109年2月1日起實施公車上下車刷卡,上下車未完成刷卡則無法享有後續一趟捷運轉乘優惠,另捷運於出站時亦須成功由閘門完成扣款,後續方可享有公車轉乘優惠。

      6.公車上下車刷卡詳細規定請洽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網站查詢。

      若您的搭乘行為符合一切轉乘優惠規定卻未享有轉乘優惠時,可逕洽運具權責單位處理,或至捷運站詢問處申請後送處理,案件將由本公司後台人員調查後辦理退費,或轉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後續。

      ", "日期時間": "2008-09-03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9-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網站", "URL": "https://www.pto.gov.taipei/Default.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3, "title": "臺北市河濱公園平時及節慶期間開放燃放鞭炮、施放一般爆竹煙火的場地有那些?", "內容": "

      依本府110年6月16日府工水字第1106034257號令修正「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特別活動管理要點」,自110年7月1日起臺北市河濱公園禁止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活動,違者將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按違規次數及情節開罰每次新臺幣2,400元至6,000元。

      ", "日期時間": "2008-08-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2, "title": "臺北市河濱公園開放烤肉的場地有那些?", "內容": "

      前年因疫情考量,本處發佈公告自110年9月15日起即禁止平時及中秋節期間在臺北市河濱公園進行烤肉、野炊活動迄今,因疫情已宣布解封,故再次開放。


         另外,針對目前河濱公園內開放烤肉、野炊的場地,考量近2年來因疫情影響均暫停開放烤肉尚無影響民眾中秋賞月之活動,且本市已訂定「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為消除溫室氣體排放,已訂下減碳目標,基於中秋節聚集民眾烤肉,除造成大量垃圾影響環境亦提高排碳量,故擬取消中秋節多數增加開放之烤肉、野炊區。


          調整後河濱公園平常開放烤肉、野炊的場地仍有4處,中秋節的特別時段則僅加開1處,各時段開放地點如下:


      平時開放場地:


      大佳河濱公園:10號門旁高速公路橋下廣場。

      華中河濱公園:華中橋下自行車道北側橋孔指定區。

      道南河濱公園:左岸恆光橋越堤坡道下圓形廣場。

      成美右岸河濱公園:麥帥一橋下施工中,改至下游200公尺處之麥帥二橋下。


      中秋節增加開放地點:大佳河濱公園:大直橋下指定區。(開放時間:中秋連續假期前一日17時起至中秋連續假期結束日24時止)


      本處再次呼籲民眾,未來河濱公園內從事烤肉、野炊則應遵守規定僅能在河濱公園指定的區域和時段,本處將會派員加強巡邏,若發現民眾違規燃放爆竹煙火,巡查人員將會直接取締,另外在未開放的地點和時間烤肉、野炊,巡查人員將會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直接取締,按違規次數及情節開罰每次新臺幣2,400元至6,000元。


      烤肉、野炊指定區的範圍(圖示)及開放時間,可上本處官網查詢 [連結] ,民眾若有發現違規烤肉或野炊之情事,也可協助撥打檢舉專線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反映。

      ", "日期時間": "2008-08-28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87, "title": "機電設計>內湖線經過松山機場,車站收費閘門有無針對航空旅客大件行李通行的特別考量?", "內容": "

      1、在松山機場站全站採安裝加寬型收費閘門(走道寬70公分,一般閘門走道寬50cm)設置,且本站增設三組無障礙閘門﹙走道寬110cm﹚,可滿足機場旅客需求。

      2、在捷運各站均有加寬型閘門及無障礙閘門,可服務攜帶行李的旅客。(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0, "title": "機電設計>請說明台北捷運路網採用何種無線電系統?", "內容": "

      台北捷運無線電系統原規設為傳統之類比式無線電系統。目前無線電系統之發展已邁向數位式無線電系統,由於數位式無線電系統訊號品質更佳,可傳輸語音及數據訊號,並具加密及保密功能,運用更有彈性,所以臺北捷運系統開始全面轉換為數位式TETRA無線電系統。(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91,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閉路電視(CCTV)系統如何朝數位化發展?", "內容": "

      捷運閉路電視(CCTV)系統設計,透過數位化以數位錄影機 (DVR)及磁碟陣列(RAID5)取代VCR(類比卡式錄影機) ,數位影像可大量錄影,監視畫面可以16分割、9分割、4分割顯示,運用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快速地搜尋歷史影像資料,並可由TCP/IP、Intranet/Internet網路作遠端即時監控。文湖線電聯車上CCTV系統應用無線電傳輸技術( 5.8G頻段,802.11a標準),將文湖線列車內旅客狀況影像運用JPEG壓縮技術以GE(Gigabit Ethernet)以太網路為主幹,傳輸回行控中心監控。從環狀線開始,CCTV系統規劃則採用IP攝影機取代類比攝影機,系統從終端、傳輸、錄影、監控全面數位化。(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8-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12, "title": "如何防治一氧化碳中毒發生?", "內容": "

      一、使用燃氣設備(瓦斯爐、熱水器、烤箱等)處所要注意環境是否通風,以有效排除一氧化碳氣體:

            (一)開啟門窗,使空氣有效流通。

            (二)加裝通風換氣設備。

            (三)使用瓦斯爐具處加裝抽油煙機。

      二、燃氣熱水器一定要裝設在空氣流通處所,或裝置強制排氣型熱水器。

      三、在室內使用爐具或炭火煮食,應保持空氣流通。

      四、空氣不流通之地下室或密閉車庫不要長時間發動車輛。

      ", "日期時間": "2008-08-15T00:00:00", "下版日期": "2030-11-06T16:0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82, "title": "機電設計>整體路網月台門政策變遷?", "內容": "

      捷運路網系統分有司機員駕駛之高運量系統,及無司機員駕駛之中運量系統。而中運量系統文湖線因為無司機員駕駛,為考量系統整體運作安全,故皆設置月台門。另高運量系統因為有司機員駕駛,先期路網之車站(如淡水、新店線等)考量月台如有緊急狀況,司機員可立即判斷處理來操控列車,故未設置月台門,後因考量月台視覺、旅客舒適及時代潮流,因此於後期路網之車站(如新莊、蘆洲線、信義線、松山線等)皆設置月台門,以加強旅客之服務。(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8-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83, "title": "機電設計>請說明台北捷運路網採用何種通訊傳輸系統?", "內容": "

      台北捷運通訊系統原規設採用PCM(博碼調變)系統,由於設備複雜,且無統一的光接口及網管,面對全數位化的時代,此傳輸架構已有抓襟見肘之態。因此為整合大量的語音、數據、影像信號於同一平台,現有傳輸系統皆採用SDH(同步數位階層)數位光纖傳輸系統,以提供高效率的寬頻傳輸環境。(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8-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6, "title": "北北基好玩卡「交通暢遊版」的種類為何?", "內容": "

      1.依使用天數及範圍區分為5種,分別為1日券、2日券、3日券、5日券及1日券貓纜版,可於有效使用天數內,不限次數搭乘臺北捷運、新北捷運環狀線、公車,或貓空纜車,惟不包含編碼4碼之公路客運。

      2.旅客可在各捷運車站洽站務人員購買,另貓纜版目前暫停販售,但如您已經購買,仍可正常使用。

      ", "日期時間": "2008-08-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9-10-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29, "title": "請問家裡有失能長者,申請相關條件規定為何?", "內容": "

      申請條件:

      1.身心失能者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

      2.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3)失智症患者

      (4)失能身心障礙者

      (5)評估期間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者。

      ", "日期時間": "2008-08-08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16:18: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16, "title": "公司設立、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登記,是否仍須檢附預查表審核?", "內容": "

      依公司登記辦法「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非應備之文件,惟於前開辦法附表備註說明,公司申請設立、合併新設、分割新設、名稱及所營事業變更者,應於申請書、登記表載明「公司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文號。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8-0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79, "title": "汽車防盜器及住家養狗產生噪音陳情事項,可以向哪一單位協助?", "內容": "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請向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反映。

       

      ", "日期時間": "2008-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0, "title": "欲分期繳納罰鍰,應如何辦理?", "內容": "

      一、接到裁處書後,依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分期繳納違反環保法令罰鍰案件處理原則」申請辦理,可上網至本府網頁現行法規查詢、下載相關規定及申請書或電話洽02-25923600轉234由專人回答。

      二、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每期為1個月)
      (一)罰鍰金額未滿6萬元者,得分2至4期繳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600元。
      (二)罰鍰金額6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者,得分2至6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10萬元以上者,得分2至8期繳納。

      ", "日期時間": "2008-08-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35, "title": "車輛事故鑑定如何申請覆議?", "內容": "

      一、 覆議申請方式
      (一) 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請向「司法機關」申請,由司法機關(含分局、簡易庭、檢察署、法院)囑託本局覆議,不受個人申請期限30日之限制。
      (二) 未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個人申請):
      1. 申請期限:收到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申請,逾期不受理,若為紙本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
      2. 個人申請方式:
      (1) 紙本郵寄申請:請填妥覆議申請表及鑑定意見書影本(含裁決所函公文影本),並隨案檢附郵政匯票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2) 親臨申請:現場填寫覆議申請表、鑑定意見書影本(含裁決所函公文影本)及補充相關案件資料並現金繳納規費。
      (3) 線上申請:請由「台北服務通-交通局-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申辦,於案件審核通過後通知申請人繳費。
      二、 規費:新臺幣2,000元整。
      三、 繳費方式:
      (一) 郵政匯票:請註明受款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二) 現金:請親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繳納。
      (三) 線上繳費:限線上申請覆議案件,於審核通過後通知申請人繳費,繳費方式可透過網路ATM轉帳或Pay.taipei行動支付。
      四、 覆議意見僅供當事人及司法機關審理參考,覆議以1次為限,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且不另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五、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北區;覆議會承辦人電話:02-27208889轉6892;傳真:02-27587640。



       

      ", "日期時間": "2008-07-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36, "title": "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 "內容": null, "日期時間": "2008-07-1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臺北市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獎勵實施要點",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90/relfile/31820/4898736/291b31ae-944c-4690-a3b3-6154f21d19dd.pdf" } ] }, { "DataSN": 4899139, "title": "機電設計>請問捷運自動收費系統為何要設置無障礙閘門?", "內容": "

      無障礙閘門走道寬為110公分而一般閘門走道寬50公分,設置是基於服務行動不便使用輪椅旅客及攜帶大件行李旅客通行需求,另無障礙閘門設置有點字板及語音導引可服務聽障及視障旅客通行。(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0,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號誌系統之主要組成為何?", "內容": "

      台北捷運號誌系統一般稱為自動列車控制系統,此系統主要包含自動列車操作系統,自動列車保護系統,及自動列車監督系統等3個子系統。(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1,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通訊傳輸系統為何使用光纖?", "內容": "

      通訊傳輸系統使用光纖,主要是提高傳輸頻寬及速度、減少軌旁管線配置空間、減少軌旁管線維修成本,亦可避免車載設備及軌旁電力電纜對信號所產生的電磁干擾。(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4,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車站的旅客資訊顯示器有何功能?", "內容": "

      旅客資訊顯示器除可顯示電聯車到達時間和目地終點站等訊息外,亦可顯示其它特殊訊息,例如:誤點、商業廣告、乘客須知、緊急疏散等訊息。新蘆線的旅客資訊顯示器下方已加裝列車位置顯示裝置,利用高亮度LED燈顯示當站前4站之列車位置。(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5, "title": "機電設計>當捷運車站發生火災或緊急事故時,旅客可透過何種途獲得通報?", "內容": "

      當捷運車站發生火災或緊急事故時,經由車站站務員確認後,將啟動警報聲響後再透過車站廣播系統對旅客進行緊急廣播及必要的疏散訊息。(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6, "title": "機電設計>列車上旅客遇緊急事件時如何反映通知捷運服務人員?", "內容": "

      於高運量捷運系統,每一節車廂提供四套緊急對講機,緊急狀況發生時,旅客使用緊急對講機即可與列車駕駛員通話 ,並由CCTV系統鎖定,供駕駛員監視車內狀況;於中運量,旅客使用緊急對講機即可與行控中心人員通話,控制中心並經由CCTV系統鎖定,同時監看車內緊急狀況。(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7, "title": "機電設計>自動收費閘門同一車票進出同一車站及全線完成旅程限制為何?", "內容": "

      旅客使用同一車票進出同一車站於十五分鐘內出站,收費閘門自動扣除20元(悠遊卡16元),超過十五分鐘出站另加扣罰金(為一參數);完成旅程所需之時間設定為二小時,超過二小時內扣除當次搭乘旅費另加扣罰金(為一參數)。(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49,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單程車票可由哪種設備購得?單程票與悠遊卡有什麼不一樣之處?", "內容": "

      1.捷運單程車票可由車站大廳層所裝設的自動售票機購買。

      2.單程票僅可使用於搭乘單次捷運使用,悠遊卡可使用於捷運、聯營公車、停車場、小額消費等多用途付費,可重覆加值使用,並享有捷運與聯營公車轉乘票價優惠。(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4, "title": "要瞭解市區過去曾積水地點,應如何查詢?", "內容": "

      民眾可透過「臺北市資料大平臺(https://data.taipei)」下載「臺北市歷年積水紀錄圖」、「臺北市易積水地區」等資料。(檔案格式:KML;下載路徑:臺北市資料大平臺/資料目錄/所有資料集/關鍵字搜尋水利工程處、或主題分類瀏覽/水利項下搜尋)。另已於114年12月更新公布於本處「臺北市積水事件查詢網」網頁供民眾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7-14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0, "title": "本市河濱公園停放車輛規定及裁罰金額?", "內容": "

      本市河濱公園除停車格外,餘皆禁止停放車輛,違反者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鍰。另停放設有禁止停放之標誌標線或自行車道車輛,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查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4, "title": "河川區域是否可設置構造物? ", "內容": "

      依水利法第78條第4款規定,河川區域內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違反上述規定者,依水利法第92條之3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1, "title": "颱風或超大豪雨期間,滯停堤外車輛之處理方式。", "內容": "

      鑑於颱風或超大豪雨期間車輛停放於本市堤外停車場,若未及時疏散駛離,恐有造成車輛遭水淹或沖走,而致阻塞水道、妨礙水流、損毀橋梁或堤岸設施等之顧慮,為保障民眾財產安全,除本府未於車輛開始拖吊二小時前發布訊息免予處罰外,其餘未依規定者,由本府警察局逕行拖吊移置堤外滯停車輛到其他安全場所保管。至於拖吊順序部分,則以工作順暢之原則,採由外向內隨機拖吊方式辦理,並自無越堤道路之區域先行拖吊,而後再拖吊有越堤道路部分。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9, "title": "機電設計>建議捷運車輛可仿效國外(如日本),以不同車身顏色來區分列車行駛路線(如板南線列車塗藍色線條,淡水線列車塗紅色線條等),以方便旅客搭車時分辨列車之行駛路線。", "內容": "

      台北捷運電聯車未以顏色區分行駛路線的主要原因,係因捷運局採購之各批列車均需能跨線使用,通行於路網內所有路線以發揮營運調度之彈性,因此若以顏色區分,則當列車調度到其它路線營運時易發生混淆,且目前各車站月台已依顏色區別路線,而列車車身亦裝設車側目的地顯示器以利乘客辨識行車方向,乘客應不致搭錯車。(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0,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南機廠之維修規模等級為何?", "內容": "

      環狀線(第一階段)南機廠為五級全功能機廠,能夠滿足17列車最高等級之必要維修;主要設備包括列車頂舉設備、列車檢修軌(更換機油,各項靜態檢測,底盤下設備檢修,空調測試)、滑動供電、車輪地下鏇削車床系統、輪軸工場設備、電聯車各子維修工場、機械/電機工場、焊接與NDE檢測工場、倉儲系統、搬運電動車輛、空壓系統、列車清洗設備、轉向架/底盤沖洗設備、各式起重機具、軌道特種車輛、復軌/救援設備、工具機與手工具等等;並具訓練新進員工設施及提供環狀線64列電聯車駐車與調度功能需求。(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1,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捷運新莊線蘆洲線機廠之維修規模等級為何?", "內容": "

      (1)新莊機廠:負責新莊線列車三級維修及支援松山線列車維修。

      (2)蘆洲機廠:負責蘆洲線列車準五級維修及支援信義線列車維修,本機廠配備有測試軌。(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2, "title": "機電設計>請說明捷運文湖線列車與舊有木柵線列車之差異性?", "內容": "

      台北捷運文湖線龐巴迪列車為全自動無人駕駛之中運量電聯車,能與原木柵線既有設施相容,每列車有4節車廂(由兩組對車聯掛編成),營運上採用「一車到底」之方式營運,乘客無需中途換車,該列車與原木柵線馬特拉列車均可行駛於文湖線全線各車站。文湖線龐巴迪車廂之設計特性如下:

      (1)原木柵線舊車廂座椅為縱橫混合式配置,文湖線新車廂改採縱向式配置。且車廂內部設有行李層架,以因應松山機場站旅客攜帶航空行李之空間需求。

      (2)車廂天花板安裝有LED站名顯示器(與原木柵線類似),且車門上方增設「閃燈式電子路線圖」,以提供更完善之站名資訊服務。

      (3)車廂內設置CCTV閉路電視系統及火警偵測器以增進營運安全。

      (4)車輛外觀顏色與原木柵線車輛類似但車頭造型較為流線,內裝顏色則與原木柵線車廂不同(採用藍色座椅、灰色地板、米白色內牆及天花板等)。(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3,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捷運路網各路線是否均有專屬之維修機廠?是否可共用既有之機廠?", "內容": "

      捷運局依據捷運系統各路線車隊數量規模及維修能量需求,規劃設置面積不一、等級不同機廠之各種設施,惟部分路線(如信義線及松山線)因土地取得問題未設置機廠,但其維修需求可透過列車調度由其他機廠擔綱支援,且同系統參數之全路網機廠均可相互支援車輛之維修保養作業,例如新莊機廠可支援松山線列車維修,蘆洲機廠可支援信義線列車維修等。中運量捷運系統為較封閉性質及獨立路線、無法調度列車至其他捷運機廠維修,一般而言需具備獨立之維修能量;因此另行規設機廠,以執行該線列車與機電設施包括軌道系統之維修養護為其必要之考量。(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4,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機廠之存在是否會降低環境品質或影響生活品質?", "內容": "

      捷運機廠之規劃、設計、建造及運轉均需妥善考量對當地環境之影響並須符合環保相關法規要求,不致於影響當地環境或生活品質,且部分機廠之聯合開發建設計畫更能使機廠親近居民,有助於促進社區及經濟之繁榮發展。(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5,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機廠之運轉是否會產生噪音而影響附近居民安寧?", "內容": "

      捷運列車進出維修機廠均會限制車速以避免影響居民安寧,必要時採取相關措施降低特殊地點瞬間之尖銳噪音;均需符合環保法規之相關要求。(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7,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捷運新購之高運量列車有那些設計特色?", "內容": "

      捷運局為強化服務品質並增進行車安全,近年新購之新莊線、蘆洲線高運量電聯車有如下之設計特性:

      (1)列車頭尾(第1,6節)車廂規劃為腳踏車專用車廂並設置多功能行李支架。

      (2)車廂內部增設CCTV閉路電視系統及火警偵煙器,以增進營運安全。

      (3)車門上方安裝LED站名顯示器,以提供旅客站名資訊服務。

      (4)車側安裝LED目的地顯示器,以利乘客辨識列車行駛路線。

      (5)車廂內裝使用低煙難燃材料(如FRP等),以兼顧輕量與防火安全性。

      (6)車廂滅火器數量由2具增加為4具。

      (7)車側設置可同時開啟同側4組車門之開關,以增進逃生安全性。

      (8)駕駛室設置列車監控資訊電腦系統,以利司機員掌控列車操作及設備故障訊息。

      此外,更新款之信義/松山線電聯車在新蘆線電聯車既有設計基礎上更進一步強化其設計品質,增加如下新設計:

      (1)車型流線化並設置車頭裙板以增進車輛之美觀性。

      (2)車廂扶手多元化,設置環型水平扶手、弧型車門扶手及3叉式車門立柱以增加扶手可及性。

      (3)車廂設置LCD彩色液晶顯示器(每車6具)。

      (4)車廂CCTV閉路電視攝影機數量增加為每車4具,並於駕駛室增設1具CCTV攝影機。

      (5)車廂滅火器採嵌入式設計以增加通道淨空。

      (6)每一車組各節車廂間之車間走道內部護板採一體式設計以增加安全與美觀性。(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38,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捷運高運量電聯車是否允許乘客攜帶腳踏車進入車廂?", "內容": "

      為配合本府鼓勵民眾利用大眾運輸系統攜帶腳踏車達到運動及休閒之目的,台北捷運首開先例,允許乘客攜帶腳踏車搭乘高運量捷運(詳台北捷運公司相關乘車規定),唯早期之高運量列車上並無特別規劃腳踏車停放區及相關設施,但捷運局後續新購之高運量電聯車(如新莊線、蘆洲線、信義線、松山線等)已規劃於每列車頭尾(第1,6節)車廂上設置多功能行李支架,以供乘客停放腳踏車、放置隨身行李或作為一般扶手使用之多用途目的,該節車廂座椅並調整為縱向排列以利腳踏車進出。(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9, "title": "詢問「希望噴泉」噴水時間?", "內容": "

      大佳河濱公園「希望噴泉」,噴水時間:12月1日至3月31日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15分,每2小時於雙數點噴水1次,每次噴水15分鐘,4月1日至11月30日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15分,每1小時噴水1次,每次噴水15分鐘,另工務局水利處亦將考量於連續節日或陰雨視情況彈性調整增加或減少噴水次數;或視缺水狀況停止噴水。請民眾勿入水池,亦請勿攜狗進入池內嬉戲,以維水池清潔及安全。

      大佳河濱希望噴泉運轉時間配置表

      每日
      噴水
      時間
      10:00
      ~
      10:15
      11:00
      ~
      11:15
      12:00
      ~
      12:15
      13:00
      ~
      13:15
      14:00
      ~
      14:15
      15:00
      ~
      15:15
      16:00
      ~
      16:15
      17:00
      ~
      17:15
      18:00
      ~
      18:15
      19:00
      ~
      19:15
      20:00
      ~
      20:15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備註:
      〇標記為大佳噴泉運轉時程。
      ■標記為大佳噴泉運轉+燈光投射展示時間
      假日、冬季天候不佳或視水情影響時,工務局水利處得視情況增加、減少噴水或停止噴水並調整燈光次數。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15:04: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6, "title": "發現河濱公園設施損壞之處理方式。", "內容": "

      發現河防設施損壞,請電洽工務局水利處河管科辦理,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8185,將派員前往勘查,如認為損壞情況足以影響使用者安全,將立即進場修復;如尚不影響使用者安全,將錄案籌措預算修護。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7, "title": "詢問轄區內29處河濱公園位置及設施?", "內容": "

      本市河濱公園分布於基隆河、雙溪、新店溪、淡水河、景美溪等河岸邊,共計29處河濱公園,其相關資訊可至工務局水利處網站(https:// heo.gov.taipei/ )下\\生態河川 幸福水岸\\河濱公園設施與服務\\河濱公園介紹。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90, "title": "目前河濱公園內何處有自行車道可供市民使用?", "內容": "

      本市河濱自行車道自民國86年開始動工興建河濱自行車道,於100年完成環繞臺北河濱,包括淡水河、基隆河及新店溪等三大系統,南起景美、東自內湖,沿著河岸二側向下游延伸至關渡濕地,總長約112公里。並依據各河川沿線不同的景觀及特色,規劃了「基隆河左、右岸親水自行車道」、「關渡生態賞鳥自行車道」、「景美溪左、右岸親子生活自行車道」、「社子島環島山水景觀自行車道」、「雙溪生活水岸自行車道」、「新店溪與淡水河運動休閒自行車道」等6條各具特色的河濱自行車道。各段自行車道長度如下: 

      (1)淡水河自行車道:9公里

      (2)新店溪自行車道:8.5公里 

      (3)景美溪左、右岸自行車道:左岸3.8公里、右岸8.1公里 

      (4)基隆河左、右岸自行車道:左岸22.2公里、右岸20.6公里

      (5)雙溪自行車道:5.6公里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3, "title": "颱風期間疏散門啟閉時機。 ", "內容": "

      本府關閉疏散門之時機係以「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通知為原則,再參酌河川水位漲落情形及堤外車輛疏散需求後妥為訂定;俟決定關門時機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均立即通知各新聞媒體告知市民,並透過電子媒體以廣播或跑馬燈方式加強宣導,工務局水利處亦會利用「一呼百應」之通話系統,將訊息即時告知相關地區之里長,利用民政廣播系統呼籲民眾注意。亦可利用工務局水利處防汛搶險隊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8200,或直撥(02)2725-8200~7或工務局水利處河管科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2660,查詢疏散門啟閉訊息。 在海上陸上颱風或超大豪雨警報解除後,工務局水利處將派員勘查河川水位及堤外狀況,並派員依序開啟疏散門。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5, "title": "發現堤坡護岸雜草太長之處理方式。", "內容": "

      發現堤坡護岸雜草太長時,可向工務局水利處各高灘地管理站反映,工務局水利處將錄案排定日期後,派員前往割整,另本處作業皆未使用除草劑,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各區管理站。

      管理站管理範圍電話
      東區管理站基隆河中山橋至汐止交界處兩岸、內溝溪、大坑溪、四分溪(02)2712-6390
      (02)2718-1564
      南區管理站景美溪、新店溪(臺北市端)、淡水河(臺北橋以南臺北市端)(02)2308-7318
      (02)2308-6457
      北區管理站基隆河中山橋下游到社子島頭公園、淡水河(臺北橋以北至關渡)、貴子坑溪、雙溪、磺溪、磺港溪(02)2885-0533
      (02)2885-0536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88, "title": "檢舉河濱公園施放風箏、遙控飛機、攤販及打高爾夫球等問題?", "內容": "

      本市河濱公園業經公告適用「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茲就較常接獲民眾反映檢舉之違規使用行為暨處理方式說明如下,工務局水利處呼籲市民同胞發揮公德心及自律精神、遵守入園規定,以共同維護遊憩安全及品質。 

      一、違規施放風箏、遙控飛機等

      1.本市河濱公園範圍內未禁止施放風箏,惟基於飛安之考量,涉及飛航管制區範圍禁止放風箏、遙控飛機等相關資訊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https://www.caa.gov.tw/index.aspx?Lang=1),點選「航空安全」,再點選「機場四周禁止或限制事項」項下查詢確認。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距離範圍,施放時應遵守前開規定,另河濱公園部分區域臨近住宅、道路、電塔及高架橋,又為民眾經常休閒遊憩場域,為考量失控墜落等安全顧慮,應擇空曠之適當地點施放,並時常確認周邊民眾安全。

      3.平日工務局水利處派有河川巡防人員進行巡查勸導勿於管制區內從事上述行為,如有不聽勸導者則予以蒐證移送航空主管機關裁罰;民眾如有發現,亦可直接撥打航警局臺北分局(27136049;87702665)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務組(8770-3442)派員取締開單告發。

      二、違規攤販

      1.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河濱公園內未經許可禁止販賣、出租等行為,違者依第17條規定視違規行為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緩。

      2.平日工務局水利處派有河川巡防人員經常不定時至公園巡查取締,必要時將會同轄區派出所加強取締及開單告發裁罰。

      三、違規打高爾夫球

      1.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8款規定,河濱公園內不得在非指定場所從事高爾夫球活動,違者依第15條第1款規定視違規情節第1次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緩,第2次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緩,第3次處新臺幣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緩。河濱公園內草坪係為營造河濱自然景觀以提昇環境及休憩活動品質,雖維護品質良好,但因未設有相關安全防護設施,因此仍不宜開放供練習打高爾夫球,水利處籲請高爾夫球愛好者,欲練球時應至高爾夫球專用場地練習,以防衍生民眾遭球擊中而造成傷害事件。

      2.目前河濱公園內除設置於迎風及道南河濱公園之迷你高爾夫球遊戲場外,其餘範圍均未開放從事打高爾夫球活動,而工務局水利處為落實公園管理,除了在公園明顯地點皆設有禁止打高爾夫球之告示牌外,亦不定時派河川巡防人員至公園巡查取締裁罰,請民眾發揮公德心並勿以身試法,如有練習需求應至合法的高爾夫球場練習,以免影響其他民眾安全及使用權益。

      ", "日期時間": "2008-07-1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17,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電力系統之主變電站是否電磁場干擾問題?", "內容": "

      捷運主變電站自台灣電力公司引接電力,其電力頻率為60赫茲,在電磁頻譜上屬於極低頻範圍,而為因應用電需求,相關電力電纜及變壓器為現代文明必要之電力輸配電設備,而相關設備所流通電流而伴生的低頻電磁場係屬非熱效應之物理環境能量,其能量極低,並不像一般所稱輻射線具有高能量。故不會對人體產生暴露累積的效應,而目前各國的研究,現階段均無法證明此等電力設備之電磁場會對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另外, 磁場會隨距離快速衰減,其在民眾生活空間之磁場已甚低,一般家庭電器在近距離使用時所產生的磁場值往往遠超過在變電所、輸電線鄰近處所量測到的磁場值。在已發表的文獻中,目前沒有可確信證據支持暴露在家電器具、電力線等之極低頻磁場會產生健康危害。截至目前為止,世界各國對磁場限制之標準不一,本局將遵循我國環保署於民國九十年元月十二日公告「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推估電力設施磁場建議值為八三三毫高斯,作為磁場暴露的根據。(資料來源參考台電公司網站Q and A)(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18, "title": "機電設計>請問捷運第三軌電力使用750V直流電供應電聯車,而電聯車車上設備係採用直流電源或交流電源?", "內容": "

      電聯車上電源規劃分別有推進系統及輔助電力系統。推進系統係採用變頻變壓方式提供給三相交流牽引馬達;輔助電力系統則係採用靜態換流器提供三相380V交流電源予電聯車上之空調機、空壓機、散熱風扇與車廂內插座所需之單相110V交流電源,以及採用電池充電器提供110V直流電源予列車所有低壓設備所需之電力(如車輛照明、列車監控、車載通訊、號誌設備…等)。(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5,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之主變電站附近地區據說電磁波會影響人體健康,請說明。", "內容": "

      捷運引接自台灣電力公司之電力頻率為60赫茲,為因應用電需求,變壓器為現代文明必要之電力輸配電設備,而相關變壓器等設備所伴生的低頻電磁場係屬非熱效應之物理環境能量,其能量極低,並不像一般所稱輻射線具有高能量。故不會對人體產生暴露累積的效應,而目前各國的研究,現階段均無法證明此等電力設備之電磁場會對健康產生不良的影響。另外, 磁場會隨距離快速衰減,其在民眾生活空間之磁場已甚低,一般家庭電器在近距離使用時所產生的磁場值往往遠超過在變電所、輸電線鄰近處所量測到的磁場值。在已發表的文獻中,目前沒有可確信證據支持暴露在家電器具、電力線等之極低頻磁場會產生健康危害。截至目前為止,世界各國對磁場限制之標準不一,本局將遵循我國環保署於民國九十年元月十二日公告「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推估電力設施磁場建議值為八三三毫高斯,作為磁場暴露的根據。(資料來源參考台電公司網站Q and A)。(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6,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主變電站其安全性如何?", "內容": "

      本局捷運主變電站目前在都會區新建者皆為屋內式,其可避免受環境、天候等外在因素影響。屋內式捷運主變電站內各項設備都分層隔間,各層內之電纜開孔亦以防火延燒材料封閉,萬一有火災發生亦不會波及鄰室,建物之消防設施不但符合工業安全衛生規則,配置有自動警報系統及自動滅火系統外,此自動滅火系統,於火災感知器偵測到火警時,可在極短時間內噴釋完畢,完成滅火,達到安全、可靠之防護功能。為因應主變電站地下化規設,降低火災危險性,本局亦開始採用SF6氣體絕緣變壓器(GIT),SF6氣體具有良好的消弧和絕緣特性、且有不燃性、防爆性、高安全性等優點,使主變壓器更安全可靠。(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127, "title": "機電設計>捷運系統之電力供應方式如何供應給電聯車使用?", "內容": "

      捷運系統自設161kV/22kV主變電站自台電變電所引接161kV交流高壓電源,經主變電站變壓器降壓為22kV電力後,由牽引電力輸電網路配送至各牽引動力配電室,再經由牽引動力配電室內之變壓器降壓至約589V交流電,經三相全波整流器整流成750V DC,透過高速直流軌道饋線斷路器饋電至導電軌系統,電聯車再以車上集電靴從導電軌引接直流電力使用。(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97, "title": "機電設計>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中,各路線所採購之列車數為何?", "內容": "
      1. 淡水線(CT301標)共採購22列六車列車(132輛)。
      2. 新店線(CH321標)共採購11列六車列車(66輛)。
      3. 南港線(CN331標)共採購17列六車列車(102輛)。
      4. 中和線(CC361標)共採購8列六車列車(48輛)。
      5. 原木柵線(CC350標)共採購51對(102輛)電聯車。
      6. 文湖線(CB370標)共採購101對(202輛)電聯車。
      7. 土城線(CP341標)共採購6列六車列車(36輛)。
      8. 新莊線(CK371標)共採購20列六車列車(120輛)。
      9. 蘆洲線(CL601標)共採購4列六車列車(24輛)。
      10. 南港線東延段(CE631標)共採購4列六車列車(24輛)。
      11. 新店線小碧潭站(CH321A標)共採購3列三車列車(9輛)。
      12. 信義線(CR381標)共採購13列六車列車(78輛)。
      13. 松山線(CG391標)共採購10列六車列車(60輛)。
      14. 臺北捷運公司(TAA001標)增購24列六車列車(144輛)。
      15. 土城線延伸頂埔段(CD311A標)增購1列六車列車(6輛)。
      16. 環狀線第一階段(CF610標)共採購17列四車列車(68輛)。(機設處)




       

      ", "日期時間": "2008-07-0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860, "title": "請問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需多久檢查一次,是否需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內容":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要求並陪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所在地電業處所備查。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1307公用事業科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輪值承辦人員。 ", "日期時間": "200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6, "title": "水費單上之用水種別代號有何含義?", "內容": "

      本處水費單上標示之用水種別,係本處針對不同用水性質之用戶,給予不同種別代號,以為區別及統計各項用水資料之用。

      ※用水種別代號說明:
      A:一般  B:軍眷  C:學校  D:市政  E:公共水栓  F:總表    H:工程  I:營業  L:高地水車送水  M:農業建築物 O:行政機關  P:非營業停車場 W:游泳池

      ", "日期時間": "200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647, "title": "目前本處採何種抄表收費制度?", "內容": "

      本處自88年12月份起,全面實施二個月抄表一次;仍維持二個月收費一次。大表及大用水戶每月抄表收費一次。

      ", "日期時間": "2008-07-02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業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3, "title": "路邊臨時卸貨停車格標線及標誌牌意義如何?", "內容": "

      本市路邊貨車裝卸專用區均設有標誌牌面。目前2種型式如下:

      1. 舊式牌面標示裝卸貨停放規定、裝卸時間、禁停管制(如有)及開放一般車輛停放規定(如有)。
      2. 新式牌面分為上下2部分:上方為圖例與管制說明;下方為管制時間表。請先查閱圖例了解管制方式,時段對應下方時間表以了解具體之停放規定。停放費率(含開放小型車輛停放時段)請詳閱時間表內各時段之標註。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 "Title": "舊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4901293/1751fe06-56ca-4210-9d7b-3a2355e5427f.png" }, { "Title": "新式",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55/relpic/31820/4901293/a8abcc19-e85f-4c19-b32c-f147e4b076b7.png" }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2, "title": "如何建議增設或調整路邊停車位?", "內容": "

      民眾建議增設或調整路邊停車位,可透過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台北服務通-申請新增、調整公有路邊停車格位之申請項目下反映。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5, "title": "哪裡可以查詢臺北市路邊停車格位、停車場、機退路段等相關資訊?", "內容": "

      可於【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首頁,點選【臺北市交通地理資訊系統】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1, "title": "機車停放在合法車位,因為被他人移動後遭取締違規停車應如何申訴?", "內容": "

      一、請先確認舉發單位向相關單位申訴:

      車輛違規事實進行採證及舉發,如確實有車輛遭移置之情形,建議可先檢視標示聯係由何單位(警察局或停管處)填單,可直接向該單位申訴,或在收到舉發違規通知單(紅單)後再向應到案處所之裁決機關申訴亦可。若為本處舉發案件,可透過本市陳情系統直接點擊後登錄辦理(案件分類:交通運輸-停車管理及收費問題或停車場占用專用格位)。

       

      二、提供遭移置資料:

      (一)請詳述舉發資料(如舉發單位、車號、單號、違規日期、違規地點…)

      (二)請詳述遭移置情形及佐證資料(如停車當時照片、遭他人移置影片…)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如有調閱錄影監視影像需求,請自行向監視錄影器設置單位(如警察局、區公所等)申請調閱。

       

      三、本市停車格位供不應求,建議使用路邊格位時,可自行拍照紀錄車輛合法停車狀態,以維護自身權益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5, "title": "罰單模糊不清致超商拒收應如何繳交罰款?", "內容": "

      一、可逕至4大超商(7-11、OK、全家及萊爾富)透過店內之自動查詢機,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查詢違規項目並列印補繳單,現場繳費即可銷案。

      二、至各監理、裁罰機關繳納。

      三、至各地郵局繳納違規罰鍰。

      四、上網繳納:透過【監理服務網】(mvdis.gov.tw)或下載【監理服務App】操作 。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8, "title": "停管處交通助理員是否有執法不公、選擇性開單情形?", "內容": "

      一、本處交通助理員執行違規停車取締時,對於標線、標誌不清楚之路段,會暫緩執法,並轉請權管單位儘速補繪,以避免舉發致擾民。

      二、查如有車輛違停,駕駛人不在場者,當下依法採證舉發違規停車;若駕駛人在場者,則勸導駕駛人立即駛離,排除交通障礙為主。

      三、因車輛停放有流動性或部份情形駕駛人在場,致部份民眾認為有選擇性開單誤解,並不表示有執法不公之情事。

      四、倘您發現現地仍有違規停車未取締,建議可逕撥27590666分機6451或6456、6463,本處當迅速派員前往取締。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8, "title": "民眾對於本處舉發違規通知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申訴?", "內容": "

      民眾可直接向開具舉發單位申訴或逕向應到案處所之裁決機關申訴。倘為本處舉發之違規通知單,請提供詳細資料(如車號、舉發單號、違規日期、申訴事由),向(寄)本處(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申訴,或透過本市陳情系統登錄案件(案件分類交通運輸/停車管理)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4, "title": "車輛停放在卸貨停車格位為何遭告發違規停車?", "內容": "

      本處規劃裝卸貨停車位係提供貨車裝卸貨物需求短時停車使用,每次限停20分鐘,得延長1次,其格位內地面上有「卸貨專用」文字,並掛有「貨車裝卸專用」標誌牌,非貨車、客貨兩用車之車輛自不得停放。倘有不符車種之車輛停放或貨車停車逾時等情形均屬違規行為,將依法告發。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5, "title": "車輛停放在限時停車格位為何遭告發違規停車?", "內容": "

      一、格位旁設有標誌牌面說明「限停時間及車種」供駕駛人遵循辨識,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交通管制設施。

      二、如車種不符或停車逾時,將開立罰單告發。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2, "title": "身心障礙者停放公有停車格優惠措施為何?", "內容": "

      一、路外立體、地下及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臨時停車:停車當次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後以該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1. 身心障礙者自行駕駛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並持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身心障礙手冊(持識別證者2證姓名須為同1人)、該車行車執照(識別證號與車號相同或使用身障車牌者免附,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正本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
      2. 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搭乘該車,並持前項證件正本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如果身心障礙者臨時搭乘車輛之車號與識別證所標註車號不同時,仍符合本項優惠規範。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 半價優惠月票

      1. 身心障礙朋友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如屬被載送者,僅限設籍臺北市、新北市且同一戶籍親屬,請檢附戶口名簿為憑)辦理。
      2. 為體恤其不方便性,特別開放身心障礙者本人自行開車(4證同一人所有)購買月票時間為出售月票日期前2日出售身心障礙月票,且無出售總張數限制。
      3. 被家屬載送者與一般民眾同於每月取得購買月票資格至當月月底辦理購票手續。

      三、路邊停車銷單優惠:計次格位半價;計時格位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後依當時費率(累進費率以第5小時起算)全額收費

      1. 使用未加註車號專用識別證:一律先開單,事後檢附3證銷單。
      2. 使用加註車號專用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開立前4小時零費率,第5小時起依路段費率開立繳費單。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9, "title": "可否使用愛心悠遊卡直接刷卡或自動繳費機直接操作,享有身障停車優惠?", "內容": "

      身心障礙者辦理停車優惠手續時,須經管理員審核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正本無誤後,方得享有停車優惠,故無法直接使用自動繳費機或直接使用愛心悠遊卡享有停車優惠。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8, "title": "身心障礙者騎乘非經監理單位檢核合格之特製機車,佔用身心障礙專用車格,是否不符合規定可逕行舉發?經監理單位檢核合格之特製機車,可否申請身心障礙專用車牌?如何銷單?",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略以:「非經監理單位檢核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故騎乘非經監理單位檢核合格之特製機車佔用身心障礙者機車專用車格,是不符合規定可逕行舉發。

      騎乘經監理單位檢核合格之特製機車,停放本市路邊收費停車格(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及一般格位),係直接開立零費率繳費單,無需辦理銷單手續。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7, "title": "身心障礙者是小孩子無法開車,不能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否銷單?",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是小孩子無法開車,可由其同戶籍,且有親屬關係之親屬,持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至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再持3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辦理優惠停車銷單。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6, "title": "身心障礙者本人自行駕駛車輛,銷單方式為何?身心障礙為被載送者,銷單方式為何?", "內容": "

      身心障礙者自行駕駛車輛: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識別證上加註車號之車輛),並持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身心障礙手冊(持識別證者2證姓名須為同1人)、該車行車執照(識別證號與車號相同或使用身障車牌者免附,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正本辦理。

      二、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

      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搭乘該車,並持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身心障礙手冊(持識別證者2證姓名須為同1人)、該車之行車執照(識別證號與車號相同或使用身障車牌者免附,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正本。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5, "title":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為何有放證件仍要開立繳費單,沒放證件可以嗎?", "內容": "

      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放置證件係為符合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之停放規定,開立繳費通知單,爾後辦理優惠停車銷單時,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再據以查核其使用是否符合優惠停車之規定,俾落實查核作業;如停放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位,沒放置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則由停管處交通助理員或警察機關逕行拖吊或開罰單。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4, "title": "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之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

      依據「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3, "title":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可否註明車號?", "內容": "

      依目前社政單位規定,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均須註明姓名及車號。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1, "title": "身心障礙者購買優惠(半價)月票,須查驗3證加身分證嗎?", "內容": "

      身心障礙者如欲購買半價優惠月票,須出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供查驗;若購買全日月票或時段性月票(日、夜間),則出示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及行車執照正本即可,無需查驗身分證。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0, "title": "身心障礙者是否可以購買半價里民月票?", "內容": "

      為保障本市身心障礙者權利,本市提供各類身心障礙之優惠予身心障礙者及其陪伴者,以鼓勵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各項優惠之 給予應符合不重複原則。本處依使用族群不同,提供各類票種優惠,惟部分月票使用者同

      享里民優惠月票及身心障礙優惠雙重優惠,其優惠額度達3.5折,已不符優惠不重複原則,故本處調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範,購票之民眾如符優惠資格,可於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月票5折)與里民優惠(月票7、8折)擇一優惠使有限 之資源可提供予確有需求之民眾。身心障礙者欲購買身障里民優惠,需符合購買身心障礙者月票及里民月票資格者,即可購買。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9, "title": "若身心障礙者選購時段(日、夜)月票,如逾規定時段出場,是否仍須依超越時段之4小時免費,4小時以後再以半價計費?", "內容": "

      身心障礙者選購時段(日、夜)月票如逾規定時段出場,其超越之時間均以停車場費率半價計費。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8, "title": "身心障礙車主本身為公司負責人,其車輛卻登記於該公司名下,雖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和本人相同是否可購買身心障礙者半價優惠月票?另其公司有二部車以上車輛,是否均可購買優惠月票?",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為限,故公司車輛不得購買優惠月票。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6, "title":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是否可出借他人使用?", "內容": "

      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將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借予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可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該違規借用之身心障礙者3年內將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且該期間不得再享有停車優惠措施。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5, "title": "為何要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造成不便?", "內容": "

      為避免冒用或重複使用身障識別證之情事,又無相關法則處罰,故將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納為辦理停車銷單檢具證件之ㄧ,倘發現違規銷單情事,可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該違規借用之身心障礙者3年內將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且該期間不得再享有停車優惠措施。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4, "title": "身心障礙者使用未加註車號識別證被開立一般繳費通知單時如何辦理銷單手續?", "內容": "

      身心障礙者應於繳費通知單記載之繳費期限內,辦理停車銷單手續:

      (1)身心障礙者本人自行駕駛車輛,且使用未加註車號識別證,身障者本人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正本(3證同1人所有),欲銷單車輛無需到場,可辦理銷單。

      (2)身心障礙者為被載送,且使用未加註車號識別證,身障者本人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正本及欲銷單車輛須到場,可辦理銷單。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3, "title": "身心障礙者於夜間優惠時段進入停車場,優惠時數如何計算?", "內容": "

      於出場時,根據停車計時卡上載明之進場時間享停車前4小時免費,第5小時起半價收費。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1, "title": "停車場收費標準如何訂定?", "內容": "

      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之停車場費率及月票金額(路邊無月票)係依據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暨各停車場使用狀況及區域特性訂定差別費率。基於各停車場需求彈性不同,故每個停車場之費率及月票金額均各有差異。如需查詢各路外停車場收費標準可逕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s://pma.gov.taipei/(便民服務/停車場收費資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查詢作業)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62, "title": "身心障礙月票可否一併使用悠遊卡(愛心卡)?", "內容": "

      身心障礙者購買時段性(日、夜間)月票,如逾規定時段出場,不得使用悠遊卡(愛心卡)直接扣款出場(無法享有費率半價優惠),應至該停車場管理室辦理認證,並以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61, "title": "單程票使用方式為何?相關規定為何?是否可開立購票證明?", "內容": "

      使用方式:

      單程票大小如50元硬幣,顏色為深藍色,正面為捷運公司LOGO(metro Taipei),背面為中英文單程票(Single-Journey Ticket)字樣,進站時與悠遊卡相同,將單程票置於新式驗票閘門的感應器上,閘門會自動感應並開啟門檔讓旅客進站,出站時則須將單程票投入新式驗票閘門上方投入口內,閘門會自動回收該單程票,並開啟門檔讓旅客出站。

      相關規定:

      1.單程票辦理退費限發售當日且未使用,可至捷運車站詢問處辦理(已使用之票卡,除可歸因於本公司之事由外,一律不得退費)。

      2.若所購單程票金額不足支付車資時,須至詢問處補足差額,由站務人員處理後,將原單程票刷出站即可。

      3.若票卡遺失致使無法出站,則須至詢問處重新購票(若遺失悠遊卡,重新購票後另發給購票證明,以做為日後尋獲時免費調整悠遊卡資料之憑證)。

      4.相關規定於「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中公告說明。

      購票證明:

      本公司為方便旅客申報車資,可持單程票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開立「購票證明」之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7, "title": "身心障礙者開計程車可否享有停車優惠?", "內容": "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計程車為限,故計程車仍可享有停車優惠。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94, "title": "機車退出騎樓已實施路段查詢方式?", "內容": "

      1.機退路段查詢可至【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首頁/業務服務/機車退出騎樓項下查詢(網址 https://pma.gov.taipei/)。另本實施路段及時間表僅供參考,執法單位舉發違規事證將以現場標誌標線為準,請民眾留意。

      2.另亦可利用【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首頁,點選【臺北市交通地理資訊系統】(網址 https://gis.gov.taipei/#),輸入欲查詢路段( 並勾選右側機車退出騎樓路段之圖層選項 ),即可顯示相關資訊。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3, "title": "沒有到違規單所稱地點停車卻被舉發如何處理?", "內容": "

      可以檢送舉發單及行照影本寄交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稽核是否有誤。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7, "title": "車輛停放在巷口未劃設禁停標線為何遭取締違規停車?", "內容":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56條及90-3條款規定,除有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之停車處所外,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或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等影響出、入口處停放車輛,將影響車輛視距致產生交通安全疑慮,為顧及人、車安全故取締執法。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6, "title": "車輛違規停車遭取締為何在同一天內會連續告發?", "內容":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2款之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車輛移置,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之。若查有車輛違規停放在同一地點超過2小時以上,是可以連續告發的。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9, "title": "1.交通助理員可針對違規事實逕行開單有何法源依據?2.如何識別本處所屬交通助理員?", "內容": "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因此,本處所屬交通助理人員係依上述法律賦予職權,執行違規車輛取締工作(無需警員陪同),開立違規停車告發通知單,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尚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2.本處所屬交通助理員之服裝為黃色上衣、藍色長褲,上衣皆有臂章可供辨認參考。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6, "title": "停車費未繳,所產生之「催繳單」及「罰單」,其郵寄地點為何?次數為何?", "內容": "

      一、本處所寄發之停車費催繳通知單,自102年7月起分2次寄送:

      (一)第1次以「平信」方式寄送催繳通知單,郵寄戶籍地址(優先寄送通訊、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無戶籍地址,則寄送車籍地址)。

      (二)如仍未繳,第2次再以「雙掛號」方式寄送催繳通知單,郵寄戶籍地址(同樣優先寄送通訊、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如無戶籍地址,則仍寄送車籍地址)。

      二、另第2次雙掛號寄送催繳通知單,將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送達程序,因故無法完成送達程序時,逕依該法辦理寄存送達,故民眾如未居住戶籍地址而需改寄通訊地址,可逕至車籍所在監理單位辦理新增通信地址(含住居所、就業處所),爾後各機關針對該車輛之各項通知將優先以該地址寄送,俾利民眾領取。

      三、如經雙掛號催繳仍未繳納,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逕行舉發違規300元罰款並追繳停車欠費,此階段「罰單」郵寄2次:

      (一)第1次:郵寄車主於監理機關登記的通信地址或車籍地址。

      (二)如遭退回:則第2次郵寄戶籍地址。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2, "title": "車輛遺失卻收到罰單或停車費補繳單該如何處理?", "內容": "

      車輛遺失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車輛失竊報案三聯單證明後向本處申訴,或電洽本處客服專線2726-9600申訴。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70, "title": "停車場經營登記項目變更申請案", "內容": "

      申請停車場營業登記變更應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向本處提出申請。 

      申請書及相關表件可從台北服務通下載(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DU003),相關申請疑問請向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索取及查詢(電話:27590666分機6335、6333)。

      註:申請變更報備需繳回原有停車場登記證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47, "title": "停車場指引標誌如何申請?", "內容": "

      依臺北市停車場指引標誌申請設置作業程序規定,申請人必須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停車場位置平面圖。

      三、牌面設計圖(內容、規格)。

      四、停車場核准營運文件。

      五、擬設置地點現況照片。

      申請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停車管理工程處營運科:2759-0666分機6328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0, "title": "巷弄取締違規停車是否過當?", "內容": "

      本市巷弄內停車管制,多係考量公眾利益(如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且取得當地住戶共識,並設置相關管制措施(如紅線、黃線、停車格位…),民眾自須遵守管制措施,如有相關管制措施建議,應循行政程序申請,以維護公眾利益。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51, "title": "停車管理工程處權責之標誌牌?", "內容": "

      1、路邊停車計時計次收費標誌(小型車、大型車、機車)

      2、停車場指引標誌

      3、停車場停車須知、場名、場內標誌

      4、彈性停車位標誌(汽、機車共用)

      5、限時停車位標誌

      6、騎樓人行道禁止停車標誌

      7、貨車裝卸貨停放區標誌

      8、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

      9、自行車停放區標誌

      10、大客車臨停區標誌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287, "title": "廣告車佔用路邊停車格,停管處方面會如何處理?", "內容": "

      有關遊動廣告物車輛之管理主管機關係本府交通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屬查報單位,如有廣告車輛違規停放於道路,該處將前往查報拍攝舉證照片資料,由交通局認定該車輛是否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相關條例後,轉請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規定取締拖吊移置。

       

      ", "日期時間": "2008-07-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3, "title": "請問如何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去西門紅樓?", "內容": "

      捷運交通:1.板南線(藍)2.松山新店線(綠),捷運西門站1號出口,步行約1分鐘

      西門市場(漢中)—18、1503、235、257、621、640、783

      西門市場(成都)—18、1503、221、232、235、257、513、621、635、637、640、663、783、797、799、835、藍2

      停車地點:中山堂地下停車場(台北市延平南路98號之1)

      峨嵋立體停車場(台北市峨嵋街83號)

      洛陽綜合立體停車場(臺北市環南路一段1號)


       

      ", "日期時間": "2008-06-30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02, "title": "請問西門紅樓的地址及連絡電話?", "內容": "

      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10號;

      電話:02-2311-9380

       

      ", "日期時間": "2008-06-30T16: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96, "title": "我們家樓下是一家餐廳,油煙污染很嚴重,可以檢舉嗎?", "內容": "

      請打本府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本府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察處理。此外,因油煙(異味)屬感覺性公害,為實地了解您住處所受影響之程度,請在電話陳情時,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地址,俾利派員約定會同查處以提高稽查有效性。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25, "title": "民眾參觀木柵焚化廠要如何申請?", "內容": "

      焚化流程參觀及導覽申請:本廠受理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請利用電話(02)2230-0800 分機 109 洽承辦人連絡,或直接進入「台北服務通」(網址 : https://service.taipei/台北服務通[另開新視窗])申請。進入「台北服務通」首頁後,於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區域,點選「環保局」,並點選木柵焚化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參觀申請(木柵垃圾焚化廠)」,本廠將儘速安排各級學校團體等免費預約參觀事宜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22, "title": "木柵垃圾焚化廠煙道戴奧辛檢測是否建立監督機制?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如何參與?", "內容": "

      本廠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第5項規定,戴奧辛排放濃度檢測前,檢測日期及內容相關資訊皆公開於本廠網站上(網址:https://www.mcrip.gov.taipei/https://www.mcrip.gov.taipei/),並主動發函邀請附近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共同參與監督。

      並於檢測後60日內,函送戴奧辛定期檢測報告書至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檢測結果公開於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及本廠網站首頁之營運報表項下供各界查閱。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21, "title": "木柵垃圾焚化廠戴奧辛排放濃度檢測日期及檢測內容相關資訊是否公開?", "內容": "

      本廠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規定:每次檢測前將檢測日期及內容相關資訊皆公開於本廠網站上(網址:https://www.mcrip.gov.taipei/https://www.mcrip.gov.taipei/),並主動發函邀請附近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共同參與監督。檢測後並將檢測結果公布於本廠網站首頁之營運報表項下。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4, "title": "採購案簽約攜帶物件及文件為何?", "內容": "

      採購契約書全份(正、副本)、簽約事項表、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3, "title": "得標廠商何時至環境保護局簽訂契約?", "內容": "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環境保護局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其簽訂契約。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87, "title": "招標文件投遞方式及送達處?", "內容": "

      1.招標文件可以由專人或郵寄投遞,但請注意務必於截標日前送達。

      2.非本府發包中心代辦採購案招標文件送達處為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環境保護局秘書室文書股收發人員。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86, "title":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為何?", "內容": "

      採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33, "title": "葫蘆洲運動公園游泳池開放時間?", "內容": "

      1.本廠溫水游泳池除星期一及國定假日停止開放外(惟元旦、228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特別有開放),其餘每天分四場次開放:第1場05:30至07:20,第2場08:20至11:15,第3場13:20至16:15,第4場17:50至20:40。

      2.詳細請參閱,本廠官網之「葫蘆洲運動公園回饋設施」。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37, "title": "民眾要參觀內湖垃圾焚化廠,如何申請?", "內容": "

      1.透過「台北服務通」網址,選擇「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垃圾焚化廠參觀申請(內湖垃圾焚化廠)」。

      2.或於每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除外),上午9時至下午5時,電洽葫蘆洲運動公園(能源利用中心)02-27961833轉分機261蔡小姐,安排參觀事宜。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97, "title": "我們家附近在進行道路施工,常吵的我無法入睡,我該怎麼做呢?", "內容": "

      請打本府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本府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察處理。此外,因噪音屬感覺性公害,為實地了解您住處所受影響之程度,將約定會同查處,請留下您的聯絡電話、地址,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察處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99, "title": "我家隔壁房屋在裝修,很吵而且把騎樓路面弄的很髒,我們要如何處理?", "內容": "

      請撥打本府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本府環保局將派員前往查察處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93, "title": "我已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但對原先告發存有疑義,應向何單位提起申訴?", "內容": "

      有任何申訴意見,可以書面方式逕向本局環保稽查大隊提起陳情。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85, "title": "環境保護局地址及樓層區域?", "內容":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6樓東北區。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88, "title":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繳納方式為何?", "內容": "

      得以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繳納:

       

      1.   現金(逕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分行《以下簡稱台北富邦銀行》繳納,並取得收據聯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    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    郵政匯票。

       

      5.    無記名政府公債。

       

      6.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7.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8.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9.    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其餘繳納規定請詳投標須知。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89, "title": "採購案開立發票抬頭全銜為何?", "內容":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0, "title": "採購案於何時何地開標?", "內容": "

      1. 開標時間依個案而異,請詳招標公告。 

       

      2. 開標地點原則為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6樓東北區環境保護局開標室,如遇特殊情況,請以招標公告標示地點為主。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1, "title": "開標時廠商由何人參加及手續為何?", "內容": "

      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地點,由負責人或代理人參與開標,並依下列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出席,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須出示授權書,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2.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則應填寫並出示授權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參與上開作業時,得以簽名(簽代理人姓名)代替蓋章,或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確認。

      3.外國廠商投標,如委由代理人出席者,本授權書應經公證或認證;代理人為外國人士者,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護照號碼。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2, "title": "得標廠商何時至環保局核對正本文件?", "內容": "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至環境保護局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秘書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5, "title": "廢棄物處理場內設置之回饋設施中健身房及舞蹈室開放時間?收費標準?", "內容": "

      一、開放時間:

      08:30~11:30、13:30~16:30、18:00~21:00

      二、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義警消榮譽卡、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證明、設籍於本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及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正本入場(兒童憑兒童證、戶口名簿正本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免費。

      三、全票:20元、半票:10元(限軍警學生、設籍本市55歲以上之原住民長者及65歲以上年長者購票使用,入場需出示證件。)

      山豬窟游泳池電話:(02)2654-7412、2654-8933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6, "title": "廢棄物處理場內設置之回饋設施中閱覽室開放時間及是否免費使用?", "內容": "

      廢棄物處理場內設置之回饋設施中閱覽室係免費使用,開放時間每星期二至星期日,每週一及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為休館日【元旦(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及雙十節(10月10日)除外】;如星期一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該日及次日均停止開放,農曆春節期間假期之開放時間另行公告。

      山豬窟游泳池電話:(02)2654-7412、2654-8933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7, "title": "哪些事業廢棄物可以進廢棄物處理場處理?如何申請?", "內容": "

      樹枝幹、有價物品(包括過期食品、飼料、報廢服飾、鞋類、香菸、爆竹、藥品及其他報廢商品,但罐頭、利樂包及檢調機關查扣之毒品等含應回收及有害之廢棄物不予受理)銷毀,經分類回收後可再利用者,可進處理場回收處理。

      一、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

      (二)須檢附事業之公司執照或政府機關核准之登記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車輛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非自行清除者免附)。

      (四)委託清除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自行清除者免附)。

      (五)其他經處理廠場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表下載及線上申辦:

      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業務機關:環保類 > 廢棄物處理 > 申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入廢棄物處理場銷毀

      電話:(02)2651-1434轉122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98, "title": "參觀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廢棄物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沼氣發電等設施如何辦理?", "內容": "

      若係機關、團體及需簡報者,請先行文至環境保護局,並請先行電話聯絡;個人或私人結伴者請先行電話聯絡。

      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5段151號(由木柵路5段43巷口轉入至園區約1.6公里) 電話:(02)8230-1969

      廢棄物處理場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深路37號 電話:(02)2651-1434轉127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場",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3, "title": "臺北市環境品質檢驗及監測業務包含哪些?", "內容": "

      臺北市環境品質檢測與監測業務包含:

      (一)空氣品質檢驗與監測:

      本局於本市轄內共設有自動空氣品質監測站12站,包含: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9站(中正、南港、大直、內湖、信義、木柵、大安、天母、延平)及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3站(中北、承德、向陽)。全天24小時監測各種空氣污染物濃度,其監測項目包含CO、NMHC、O3、NO2、NOx、SO2、PM10、PM2.5、風速、風向、環境輻射及溫、溼度等。此外,本市轄內設有人工測定站5站,每月進行採樣及檢驗,檢測項目為:總懸浮微粒、落塵量(每月檢測);鉛、硝酸鹽、硫酸鹽、氯鹽(每季檢測)。

      (二)環境音量監測:本市環保局依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在本市轄境內四類噪音管制區計設置24個測點,其類別包含環境噪音監測點及交通噪音監測點。

      (三)河川水質檢驗與監測:

      環保局於本市轄區雙溪、磺溪、貴子坑溪、基隆河、新店溪、景美溪、淡水河、山豬窟溪及磺港溪等河川,設有水質採樣站16站,每月定期採樣檢測1次,項目包含水溫、pH值、BOD、COD、SS、DO、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導電度、濁度、大腸桿菌群、氯鹽等測項,另每季檢測錳、鎳、銀、鉻、鎘、銅、鉛、鋅、汞、砷等重金屬測項。

      (四)地下水質檢測:

      針對本市3處地下水質進行檢測,每季檢驗1次。分析項目包含PH值、水溫、導電度、氨氮、氯鹽、硫酸鹽、硝酸鹽氮、總溶解固體、總硬度、鎘、銅、鉛、鋅、汞、砷、大腸桿菌群等測項。

      (五)事業放流水檢測:

      針對環保局列管之工廠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業之放流水採樣檢驗,檢驗項目依放流水標準之業別選定,檢驗結果由環保局業務單位依放流水標準判別做為告發之依據。

      (六)廢棄物檢驗:

      環保局垃圾分析每季採樣檢測1次,由3座垃圾焚化廠採樣及前處理後送樣檢測,檢測項目包含乾(濕)基灰份、乾(濕)基發熱量、乾(濕)基之碳、氫、氮、硫、氯等項目。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4, "title": "民眾如何得知本市空氣品質污染狀況及環境品質檢測資料", "內容": "

      市民欲查詢本市環境品質監(檢)測狀況,可至臺北市環境品質資訊網查詢參考。內容含括臺北市空氣品質、河川水質、地下水質檢測、環境音量監測及垃圾成分分析等相關監(檢)測數據。.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檢驗中心",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6, "title": "民眾參與北投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資格及限制?", "內容": "

      凡年滿二十歲,設籍臺北市北投區、士林區之居民,完成本廠安排之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之研習課程並取得陪同檢查證者,即可參與本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7, "title": "民眾參與北投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申請程序?", "內容": "

      欲參與陪同廢棄物檢查工作者,請先行向各所屬里辦公處登記,由各里聯誼會彙整送本廠擇期安排研習課程,完成研習課程後,由本廠造冊登記,取得陪同檢查證,即可參與陪同本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8, "title": "民眾參與北投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注意事項?", "內容": "

      1.參與陪同檢查作業民眾,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陪同檢查證至本廠警衛室登記,並填寫切結書簽名蓋章,俾便辦理投保意外險事宜。

      2.參與陪同檢查作業民眾,每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

      3.參與陪同檢查作業民眾,應配合現場工作人員作業,勿任意靠近傾卸區,以防掉落貯坑。

      4.萬一遇有突發意外狀況,應接受本廠人員引導避難疏散或救險事宜,以防意外發生。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09, "title": "有物品要銷燬(或機密文件銷燬)如何申請進北投焚化廠焚燒?能否派車搬運?費用標準為何?", "內容": "

      有重要物品銷毀,可依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申請:

      1.連結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於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申請(北投垃圾焚化廠),選擇網路申辦或書表下載。

      2.由本廠首頁左方點選申請案件,於「一、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申請, 選擇1.網路申請(連結至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本廠不提供派車搬運服務,請自運廢棄物進廠。依臺北市政府公告,本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收費標準,自114年4月1日起每公噸新臺幣3,603元,每車未滿100公斤者以100公斤計價,超過100公斤者依實際過磅重量計價。若您尚有申請上疑問,請撥服務專線 02-28360050轉452、461。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10, "title": "北投焚化廠戴奧辛排放濃度檢測日期及檢測內容相關資訊是否公開?", "內容": "

      北投焚化廠:本廠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第6項規定,於戴奧辛定期檢測7日前將預定檢測日期及檢測內容公開於本廠資訊網站及顯示看板,並函知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參與監督。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11, "title": "北投焚化廠是否建立監督機制?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如何參與?", "內容": "

      北投焚化廠:本廠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8條第6項規定,於戴奧辛定期檢測前,將預定檢測日期及檢測內容除公開於本廠資訊網站及顯示看板外,並發函邀請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參與監督。並於檢測後60日內,函送戴奧辛定期檢測報告書至當地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審查完成後,檢測結果公開於當地環保主管機關資訊網站供各界查閱。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16, "title": "如何向木柵垃圾焚化廠申請垃圾代焚化處理?", "內容": "

      1.民眾若有需要申請垃圾代焚化處理,請直接到「台北服務通」申請,進入「台北服務通」首頁後,於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區域,點選「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申請」辦理。

      或於本廠網站(網址:https://www.mcrip.gov.taipeihttps://www.mcrip.gov.taipei)點選申請案件(連結至「台北服務通」)辦理。

      2.若您尚有申請上問題請撥服務專線(02)2230-0800分機321由專人為您解說。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17, "title": "民眾參與木柵垃圾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資格及限制?", "內容": "

      民眾凡年滿20歲,設籍臺北市文山區之居民,完成本廠安排之廢棄物進廠稽查作業講習課程後,即取得參與陪同稽查資格。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18, "title": "民眾參與木柵垃圾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申請程序?", "內容": "

      民眾欲參與陪同稽查作業者,請先向所屬里辦公處登記,由里辦公處彙整送本廠擇期安排研習課程,完成研習課程後,由本廠造冊登記,即可使用陪同檢查證參與稽查作業。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19, "title": "民眾參與木柵垃圾焚化廠廢棄物進廠檢查作業注意事項?", "內容": "

      1.欲參與陪同廢棄物稽查工作且具有陪同檢查證之民眾,請出示身分證件及陪同檢查證至本廠警衛室登記,俾便辦理意外險投保事宜,並於切結書簽名蓋章後,由本廠安排陪同稽查作業。
      2.為達保護民眾安全及有效進行陪同檢查,每日參與陪同稽查民眾,以不超過5名為原則,請向隅民眾擇期再行登記參與。
      3.參與民眾請配戴本廠發放之陪同檢查證,並請配合本廠現場工作人員作業,請勿任意靠近傾卸口以防掉落垃圾貯坑(約9公尺深),且請勿親自動手檢查,可於本廠稽查人員檢查時進行監視;如對某一特定垃圾包存疑,可要求本廠稽查人員檢視該垃圾包。
      4.萬一遇有突發意外狀況,請接受本廠人員引導進行避難疏散或救險事宜,以防災害發生。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20, "title": "有物品要銷燬(或機密文件銷燬)如何申請進木柵垃圾焚化廠焚燒?能否派車搬運?費用標準為何?", "內容": "

      1.有重要物品要委託本廠焚化處理,請直接到「台北服務通」申請,進入「台北服務通」首頁後,於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區域,點選「環保局」→「木柵焚化廠一般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焚化申請(木柵垃圾焚化廠)」辦理。

      或於本廠網站(網址https://www.mcrip.gov.taipei/https://www.mcrip.gov.taipei/)點選申請案件(連結至台北服務通)辦理。
      2.要銷毀物品需自行載運進廠,本廠不派車代為搬運,代處理收費標準依臺北市政府公告受託代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自114年4月1日起每公噸收費新臺幣3,603元;每車未滿100公斤者以100公斤計價,超過100公斤者依實際磅重計價。
      3.若尚有申請上問題請撥服務專線電話(02)2230-0800分機321,由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23, "title": "木柵廠回饋設施游泳池開放時段?", "內容": "

      有關游泳池每日開放4場次,各場次開放時間依次為第一場05:30~07:30,第二場08:30~11:30,第三場13:30~16:30,第四場18:00~21:00。每逢星期一及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春節停止開放,星期一遇以上假日順延。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26, "title": "木柵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博嘉運動公園),有那些設施?", "內容": "

      本廠回饋設施(博嘉運動公園),內設有溫水游泳池、兒童遊戲場、閱覽室、藝文教室、體育室、多功能集會廳及停車場等公共設施,是一座多功能休憩場所,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本回饋設施座落於文山區木柵路4段159巷16號,想更瞭解該公園嗎?

      您可以到木柵焚化廠網站查閱更多相關資料(網址:https://www.mcrip.gov.taipei/https://www.mcrip.gov.taipei/),或撥電話(02)2239-5494分機9,由專人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7, "title": "環保局攔車檢測不合格時所交付之「機車排氣檢測結果暨限期改善通知單」遺失,應如何檢驗?如何寄回?", "內容": "

      檢驗通知單遺失,仍可攜帶行照前往當地機車定檢站複驗,複驗合格後,本局環保稽查大隊將依規定查證複驗情形。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91, "title": "是否可至外縣市進行機車排氣定檢?", "內容": "

      可以,各縣市環保局所委託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皆可進行排氣檢驗。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424, "title": "木柵廠回饋設施游泳池可免費或優惠使用之對象有那些?", "內容": "

      一、免費:
          (一)設籍於本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及士林區區民,憑身分
              證明(包含成人持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之兒童持戶口名簿、3個月
              內戶籍謄本或游泳池兒童證)免費進場。
          (二)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1人,憑身心障礙證明免費。
          (四)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
              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服務年資滿3年,
              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予以免費。
      二、優惠:
          (一)65歲以上者,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或以敬老悠遊卡扣55點(1點1元)。
          (二)臺北市政府退休公教人員持退休證票價優惠55元。
          (三)設籍本市55歲以上原住民半價優惠。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2028-06-27T03: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木柵垃圾焚化廠",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1, "title": "收受違反環保法令之舉發通知書或裁處書時,如果不服應如何提出申訴?", "內容": "

      一、可以書面方式提起陳情或訴願。

      二、請儘速向本局環保稽查大隊提起陳情即可;訴願則應由受處分人依規定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局遞送訴願書(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2, "title": "陳情書、訴願書應如何繕寫?", "內容": "

      請載明陳情人或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及陳情或訴願之請求事項、理由及事實證據、舉發通知書字號、裁處書字號、收受裁處書日期等,於本局環保稽查大隊網站提供陳情書範例參考,另訴願書範例請參照本府法務局網站。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3, "title": "提起陳情或訴願後,多久可知道結果?", "內容": "

      陳情結果可於10個工作日內得知,訴願結果可於3至5個月內得知。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4, "title": "對於陳情結果或訴願決定不服時,怎麼辦?", "內容": "

      對於陳情結果不服時,可向本局遞送訴願書,副本抄送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以受理機關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若對訴願決定不服時,可於收受決定書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8, "title": "什麼時候要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逾期未定檢罰多少錢?未繳罰鍰會怎麼樣?", "內容": "

      一、機車出廠滿5年即需依行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定檢,逾期未定檢處新臺幣500元罰鍰。逾應檢驗日起6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二、另機車所有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且未繳納罰鍰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4條規定,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如過戶或報廢等)。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89, "title": "如機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是否須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內容": "

      一、是;凡於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出廠滿5年以上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機車,均應每年於行車執照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至各縣市環保局所委託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二、若機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建議可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等事宜(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105210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聯絡電話:(02)2763-0155),另亦可透過環境部「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採線上申辦車體回收、報廢等事宜(環境部回收專線:0800-085-717)。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198, "title": "冷氣機滴水是否可罰?", "內容": "

      請撥打本府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將由本府環保局區清潔隊派員前往查處,經查若有滴水情形者,勸導7日後未完成改善,可依法告發。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00, "title": "我的車子為何無法辦理異動過戶,監理單位告訴我被環保單位「禁動」,請問該如何處理?", "內容": "

      「禁動」係指汽、機車所有人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且未繳納罰鍰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4條規定,連線公路監理機關配合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過戶或報廢)。於汽、機車所有人繳納罰鍰後,將繳納罰鍰證明傳真至本局環保稽查大隊執行及案管組(傳真02-25922008)即可辦理車輛解除禁動。

       

      ", "日期時間": "2008-06-27T03: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91, "title": "內政部公告及管制12款之刀械是那些?", "內容": "

      政府為對刀械有效管理,規範「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類型鏢刀」、「掃刀」、「鋼筆刀」、「蛇刀」、及「十字弓」等12款為列管項目,藉由有效管理以確保社會治安。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92, "title": "請問一般人可不可以購置魚槍?如何申請購置?", "內容": "

      一、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成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
      機關 (構) 、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警政署) 辦理。
      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82, "title": "有關女性四等行政警察具體工作內容?需要哪些工作職能?訓練基礎內容及期滿派駐單位為何?", "內容": "

      一、四等行政警察具體工作內容為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另員警應熟稔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勤務條例、刑法等警察勤業務相關法令,並依法行政。
      二、訓練內容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
      (一)基礎訓練: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同辦法第6條規定,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6個月,合計訓練期間18個月。(二)實務訓練: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規定,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同辦法第6條規定,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
      三、考選部11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簡介,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一律分發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 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除懷孕等期間得暫時轉調內勤工作外,其餘均從事第一線外勤工作。有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錄取人員,經教育訓練期滿分配本局實施實務訓練成績及格者,均依上揭規定分發本局各分局、大隊及隊等外勤單位,再由各分局(大隊、隊)依勤業務需要工作指派第一線從事外勤基層警察工作。
      四、相關教育、訓練詳細內容請逕上保訓會網站查詢<https://www.csptc.gov.tw/>(詢問電話02-82367000)。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80, "title": "請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何時成立及其任務為何?", "內容": "

      捷運警察隊88年7月1日正式成立,其任務為專責規劃、執行捷運系統安全、秩序維護、刑事偵防工作、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取締及告發、捷運系統周邊違規停車及攤販取締、為民服務及各類糾紛等案件處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79, "title": "我想要投入警察行列,不知要如何實現?", "內容": "

      要加入警察行列有以下4個途徑,除報考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外,亦可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其報考資格如下:

      一、中央警察大學: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紀錄及嗜好,年齡在25歲以下,須檢具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證明向該校報名。詳細規定請逕上該校網站查詢:<http://www.cpu.edu.tw>或查詢電話:1996(內政服務熱線)、03-3273315。

      二、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詳細規定請逕上該校網站查詢:<http://www.cpu.edu.tw>或查詢電話:1996(內政服務熱線)、03-3273315。

      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年齡在25歲以下,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及報考限制各項情事,且學歷符合下列規定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者或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者……等等,詳細規定請逕上該校網站查詢<https://exam.tpa.edu.tw/>或招生專用查詢電話:(02)2239-6161、22396363。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須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報考「二等考試」者,年齡須滿18歲以上至42歲以下,報考「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者,年齡須滿18歲以上至37歲以下,詳細規定請逕上考選部網站查詢<http://www.moex.gov.tw>或查詢電話:(02)2236-9188轉3948、3949。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1, "title": "公司登記可以由公司自行辦理嗎?", "內容": "

      公司登記可以由公司自行辦理或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但涉及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登記時,有關資本額部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2, "title": "郵寄匯票抬頭?", "內容": "

      匯票抬頭:臺北市商業處。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3, "title": "申請影印公司登記資料規費?", "內容": "

      1.申請提供公司登記表、章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同意書、股東同意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等文件之影本者,每份新臺幣10元。

      2.申請提供資本形成表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300元。

      3.以電子方式申請線上調閱及下載最近一次之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章程電子檔者,每一公司每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

      以上,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50元。

      4.以工商憑證網路方式申請線上調閱及下載最近一次之公司登記表或公司章程電子檔者,每一公司每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10元。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4, "title": "工商憑證如何申請?", "內容": "

      1.進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https://moeaca.nat.gov.tw/other/index.html)填寫申請書資料,上傳憑證申請資料(繳交費用新臺幣420元),繳費後於「IC卡申請進度查詢」中確認是否為”已經有申請資料,等待正式申請文件(公文)”,若繳費10分鐘後仍未出現前述狀態請連絡客服人員(412-1166)。

      2.列印申請書並蓋用印鑑(應蓋用與原登記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3.申請書郵寄或親臨公司所屬登記機關送件申請。

      4.核准後由憑證管理中心簽發憑證並印製IC卡郵寄(以公司登記所在地的地址寄送)。

      5.憑證IC卡進行開卡(憑證簽發180天內開卡)。(主辦單位:經濟部;執行單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電話:4121166)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4121166,直接撥打毋需加撥區碼(六碼地區請撥 41-1166),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5, "title": "商業處地址在哪?搭捷運哪一個站下?哪一個出口?", "內容": "

      商業處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市政大樓北區1樓,搭捷運藍線於市府站下,並請由2號出口約走10分鐘即可到達。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01臺北市商業處位置及交通",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409/relfile/31820/4897545/73185277-2f49-48ee-9eb3-0d82373e2a52.pdf" } ] }, { "DataSN": 4897546, "title": "公司登記櫃檯收件處、收件時間、繳費方式及繳費地點?", "內容": "

      一、收件處:為民服務綜合櫃檯(單一窗口)(市府大樓北區1樓)。

      二、收件櫃檯:9-20號單一窗口,公司/商業登記一般、補正、公司登記資料影印、證明書、查閱及隨到隨辦案件綜合受理,22號公司登記、公司影印、抄錄、證明書及查閱領件櫃檯,服務時間08:30至17:30 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 ,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三、繳費方式:

      1.臨櫃申請:現金、悠遊卡 (單筆規費不超過新臺幣1萬元)、信用卡、ApplePay、SamsungPay、AndroidPay等行動支付,亦可透過手機下載App「pay.taipei」(歐付寶、橘子支付GAMA PAY、街口支付、台北富邦銀行、ezPay簡單付、嗶嗶繳等支付業者之智慧支付平臺)繳費。

      2.郵寄申辦:匯票或支票(抬頭註明「臺北市商業處」,支票支付需等待銀行交換處理時限)繳費。

      3.網路申辦(公司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網路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信用卡。

      4.影印、查閱、證明書傳真申請及登記案補繳規費:pay.taipei(智慧支付平臺)繳費。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7, "title":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諮詢電話為何?", "內容": "

      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服務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8, "title": "臺北市商業處網站網址?", "內容": "

      1.臺北市商業處網址https://www.tcooc.gov.taipei/

      2.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49, "title": "如何查詢申請案件辦理情形或民眾查詢案件承辦人聯絡電話?", "內容": "

      案件處理時限如收據正面所示,如欲查詢案件處理情形或逾承辦期限未收到簡訊回覆結果,可依下列方式查詢:

      1.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點選「公司登記查詢」→「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或上臺北市商業處網站點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點選申登機關及輸入收文號(前9碼)或公司統一編號。

      2.電腦語音查詢專線:412-1166

      3.公司登記諮詢專線: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4.以手機或行動上網裝置掃描繳費單收文聯上的QR-CODE。

      5.收文收據載列有案號、承辦人姓名及其連絡電話。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0, "title": "擔任董事、監察人、股東有何資格限制?", "內容": "

      一、公司股東係具有法人或自然人身分,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其董事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為發起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其董事、監察人之選任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依民法規定滿18歲為成年人,即有行為能力之人,另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亦為有行為能力之人)。

      二、又依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公司法第108條有限公司董事及第192條、第216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委任準用之)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2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2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1, "title": "董事、監察人人數增減變更,須召開何種會議?有無委託代理人出席之適用?召集程序為何?", "內容": "

      一、董事、監察人人數為公司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其人數變更應召開股東會修正公司章程,原則上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得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不限於公司之股東。

      二、另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一)董事會(公司法第171條)。

      (二)監察人(公司法第220條)。

      (三)少數股東申請許可自行召集(公司法第173條)。

      (四)持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第173條之1)。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2, "title": "使用跨轄區收件服務有無案件類別之限制?", "內容": "

      一、民眾可不再受既定轄區送件之限制,而能就近至各申登機關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任一地點臨櫃遞送公司登記申請案件。

      二、非轄區案件代收機關在收件當日即行轉送權責轄區辦理,各權責轄區收到轉送案件後則優先辦理,並透過加強管制時效,達到縮短案件辦理時間之要求。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3,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印鑑遺失處理程序?", "內容": "

      公司印鑑遺失時,申請人無需登報聲明作廢,由代表公司董事(董事長)聲明簽章具結,即可申請辦理公司印鑑變更。公司負責人印鑑遺失,亦可比照辦理。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54, "title":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縣市遷址,應如何決議?", "內容": "

      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縣市遷址,應由股東會決議修正章程後,由董事會決議新地址,惟股東會已決議新地址者,則免經董事會決議。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90, "title": "公司公示資料或影印公司登記資料應如何辦理?", "內容": "

      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可利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公司登記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以「統一編號」、「公司名稱」或「公司地址」為鍵值逕行查詢,如需登記機關核發登記公示資料,則需檢附申請書辦理。若需申請影印公示資料以外之登記資料時,除檢附申請書外,利害關係人應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利害關係人為自然人時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辦理,委由他人辦理時,應檢附委任書1份。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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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收件人:臺北市商業處。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92, "title": "證明書(資格證明書、公司登記證明書)規費?", "內容": "

      公司登記證明書1份證明書規費2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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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英文證明書規費1份6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第2份起每份100元。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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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一、設立登記,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資本登記,或併案辦理增資及減資之變更登記,按其所增之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設立、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每件減收規費新臺幣三百元。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1.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

      2.申請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或廢止許可登記。
      3.除分公司登記外,與第3條至第5條之各條第1款或第2款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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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改編或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
      二、申請停業、延展開業、復業、解散、或廢止許可登記。
      三、除分公司登記外,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或許可。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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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發件櫃檯、公司影印、抄錄、證明書及查閱發件櫃檯為22號,電話號碼02-27208889/1999轉6534或直撥(02)2725-6534。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99, "title": "辦理影印公司最新登記表及申請公司登記證明書需要多少時間?", "內容": "

      申請影印實收資本額新臺幣5億元以下設址本市公司之最新登記表及公司登記證明書(不含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或跨轄區(申登機關)申請影印公司登記表、公司章程、核准登記之函文及公示基本資料,可於本處櫃檯隨到隨辦(如為離峰時間,申請書件齊備等候時間約15分鐘),速件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號碼機17:15關閉),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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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業:公司暫停營業1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15日內申請停業登記,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15日內申請復業登記(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2.解散:公司之解散,在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司解散後即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辦理清算,且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3.撤銷: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涉虛偽不實或登記文件涉及偽、變造,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登記。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2, "title": "公司合併新設及合併存續之定義說明?", "內容": "

      1.依企業併購法第2條規定:「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2.公司合併為企業併購態樣之一,合併新設係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合併存續係指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3, "title": "利害關係人申請公司登記資料影印抄錄時,所須提供之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為何?", "內容": "

      一、公司法第393條規定,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二、又依公司登記資料查閱抄錄及影印須知第5點規定: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法院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訴訟證明文件、契約書、票據、退票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與被申請公司間有利害關係之文件。

      前項文件如係外文者,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得請其另檢附中譯本。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就查閱、抄錄或影印範圍敘明理由。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004, "title": "公司(含分公司)所在地之登記【設立登記或所在地變更登記】另應加附之文件為何?", "內容": "

      除申請書1份、登記表2份為正本,及董事會議事錄(有限公司為股東同意書,外縣市應修正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份有限公司加附股東會議事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房屋稅單得以稅籍證明文件代替)外,另應檢附預先查詢營業場所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管理規定之答覆書。
      如仍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利用臺北市商業處為民服務電話:02-27208889/1999轉6485或6491洽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2: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953, "title": "市售商品應標示事項及內容為何?", "內容": "

      可至本處上網至首頁 > 業務資訊 > 法規資訊 > 商品標示 (http://www.tcooc.gov.taipei/lp.asp?ctNode=7183&CtUnit=5035&BaseDSD=7&mp=105011)查詢,或電洽: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47、6548。



       ", "日期時間": "2008-06-2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商業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09, "title": "請問營建工程空污費應何時申報?逾期申報有什麼處罰?", "內容": "

      營建工程空污費應在工程實際開工當日24時前辦理首期空污費申報,並依本局開立繳款單後14日內完成繳費作業;另在工程結案後辦理末期空污費結算;如逾期申報三十日內將加徵每日百分之0.5滯納金,逾三十日以上,將再加徵利息,並處以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7, "title": "請問臺北市環保局何時提高亂丟垃圾罰款?", "內容":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第50條規定,違規排出或棄置垃圾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年內第1次罰鍰3,600元;第2次以上罰鍰6,000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5, "title": "清潔箱之新設、拆除、遷移之申請?", "內容": "

      行人專用清潔箱如有新設、拆除或遷移需求時,可透過里長或1999反映,本局清潔隊將依要件檢核撤除或遷移之妥當性,除有特殊情形外,依本市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設施物管理維護機制規定,以1.5公尺以上寬度之人行道為限,並依實際需求考量人潮多寡及交通影響設置。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2, "title": "家戶廚餘如何回收?", "內容": "

      為提高廚餘回收後續再利用的價值,民眾可用家中既有容器(儘量減少使用塑膠袋)盛裝廚餘後倒入垃圾車之廚餘收集桶排出;若如於停收垃圾日仍有排出廚餘等一般垃圾之需求,可於指定時間內攜至本市限時、定點收受點排出,詳細地點可電洽市民熱線1999或至環保局網站/環境清潔/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0, "title": "家戶巨大垃圾(大型廢棄物)如何收運?", "內容": "

      一、依環保局清運家戶巨大垃圾執行要點規定,家戶係指一般家庭及住戶,住家兼營商(事)業行為者與機構、學校、部隊及法人等均不在此列。一般家庭及住戶所產生之體積龐大廢棄家具(彈簧床墊、床組、手推車、腳踏車、 電動腳踏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風扇、沙發、桌椅、櫥櫃、廢行李箱3只(含)以上)、家電用品(抽油煙機、瓦斯爐、大型飲水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冷氣機、立燈、落地燈)、樹枝及個人自行修繕之非石材類廢棄物(由環保局清潔隊依實際收運數量、 是否為裝修業主修繕以及已預約清運案件數量判斷是否可收運),於預定排出日期前至少一日來電環保局轄區清潔隊預約收運時間、地點後,由市民於雙方約定時間(考量市容整潔及晚間置放大型廢棄物/大型垃圾對交通影響較小,故各區清潔隊多請市民配合於夜間21時過後排出)將欲收運之大型廢棄物/大型垃圾置放於約定地點,且市民須配合於約定地點確實排出預約清運物品,勿參雜其他未預約物品於其中,俟翌日本局清潔車輛作業時免費清運,本局認定特殊情形者,得適時調整清運排出時間。(本局收運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日沒有收運)

      二、各區里別清潔隊預約專線請參考下列12行政區大型廢棄物預約表。

      三、除了撥打各區里別清潔隊預約專線之外,民眾也可使用「臺北市陳情系統」 管道進行大型廢棄物清運預約申請。登入後點選登錄案件/開始登錄案件/垃圾、噪音、汙染及資源回收/大型廢棄物清運(派工)填妥相關資料送出。待轄區清潔隊收到系統派送案件後,會以電話方式連絡申請人確認收運時間及地點,由市民於雙方約定時間(考量市容整潔及晚間置放大型廢棄物/大型垃圾對交通影響較小,故各區清潔隊多請市民配合於夜間21時過後排出)將欲收運之大型廢棄物/大型垃圾置放於約定地點,俟翌日本局清潔車輛作業時免費清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Title": "萬華區、大同區、中山區、松山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0270/09b293bf-c355-49c5-9aa4-456c59ee2d56.pdf" }, { "Title": "南港區、信義區、大安區、中正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0270/1a2e9d5c-58b7-4f8e-9946-238ea4c10249.pdf" }, { "Title": "士林區、北投區、內湖區、文山區", "URL": "https://www-ws.gov.taipei/001/Upload/363/relfile/31820/4900270/b5bdf207-0a87-47c1-b31b-27c921bfee9d.pdf" } ] }, { "DataSN": 4900255, "title": "取消租用的流動廁所要如何退費?", "內容": "

      請租用人於環保局派車前以電話或公文通知取消租用,並將退費申請書詳述流動廁所取消原因,附上環保局開立之流動廁所租金收據正本,以掛號郵寄至環保局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44, "title": "垃圾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免徵里專用垃圾袋抵價券發送範圍?如何認定?", "內容": "

      一、為回饋垃圾焚化廠及廢棄物處理場週邊所在地之行政里發送專用垃圾袋抵價券,範圍計有文山區萬芳里、萬美里、博嘉里、南港區舊莊里、內湖區葫洲里、南湖里、明湖里、金湖里、康寧里、蘆洲里及北投區洲美里共十一里,(99年7月因應區里調整,新增內湖區南湖里)。

      二、依據「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81, "title": "檢舉廢棄物污染獎金的事證(照片或錄影)要注意那些事項?", "內容": "

      所提供的照片或影片中的內容需包含以下人、事、時、地、物:

      一、照片或影片中有違規行為需明確清晰,易於辨認並提供可供查詢之車種、車牌、居所等資料。

      二、相片或影片中有顯示日期(可事前於拍照器材中設定年、月、日、時、分)。

      三、影(照)片中違規的地點應有背景,如特定建築物、招牌、明確地址(門牌或路標)或橋樑,以為佐證。

      四、拍攝亂丟廢棄物之行為樣態(最好能連續拍攝)。使用攝影機則全程攝影為佳,行為人如有駕駛汽(機)車,應拍下車號,且最好拍到行為人面貌,以便於查證。

      五、除了需提供以上影(照)片內容外,請另外說明(書寫)清楚相關違規事實(人、事、時、地、物)。

      六、檢舉案件成立要件及其他相關規定,可請民眾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檢舉獎勵專區檢舉網站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5, "title": "大佳河濱公園有活動攤販進入營業?", "內容": "

      本市河濱公園園內綠地,係為公眾休閒場地,工務局水利處平日除巡查人員加強執行對攤販之取締作業外,並於假日時段由工務局水利處河巡隊巡查取締以維護公園景觀。電話:(02) 2532-7494 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4, "title": "越堤道路上停車會被罰多少錢?", "內容": "

      一、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及進行拖吊移置。

      二、颱洪期間會影響防汛搶險工作及河川區域施工機具、車輛之疏散,在暴雨、海嘯或水庫洩洪等緊急事件發生期間,隨時啟動疏散門「只出不進」之管制措施,並將於管制後4小時執行拖吊設置,未依規定將車輛自行移出河濱公園者,依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罰鍰金額為大型車處4,800元、小型車處2,400元、機車1,800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5, "title":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搭設臨時活動舞臺、帳篷、棚架等設施之處罰為何?", "內容": "

      1.搭設臨時活動舞臺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2.搭設帳篷、棚架等設因違反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第14款,依同法第 16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3, "title": "堤防上之越堤道路可否停車?", "內容": "

      越堤道路上停放車輛平時會影響進出車輛之通行,颱洪期間會影響防汛搶險工作及河川區域施工機具、車輛之疏散,故常態性禁止任何車輛停放。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2, "title": "疏散門關閉時,民眾之車輛將可由何處緊急駛離河川區?", "內容": "

      疏散門關閉後,有越堤坡道可提供車輛緊急駛離之地點:

      1.基隆河右岸在彩虹河濱公園-麥帥二橋下游附近(堤頂大道1段)設有越堤道路,在疏散門關閉後,車輛仍可由越堤坡道駛離河川區。

      2.基隆河右岸在美堤河濱公園-基16號疏散門上游(敬業三路)設有越堤道路,在疏散門關閉後,車輛仍可由越堤道路駛離河川區。

      3.基隆河左岸塔悠(基6)疏散門下游設有越堤道路,在疏散門關閉後,車輛仍可由越堤道路駛離河川區。

      4.觀山(基5)疏散門關閉後,將開放塔悠(基6)疏散門至觀山(基5)疏散門間園區道路,在疏散門關閉後,車輛仍可由塔悠(基6)疏散門下游越堤道路駛離河川區。

      5.新店溪河段在華中(華中橋上游環南高架道路)、古亭(永福橋下游水源快速道路)河濱公園設有2處越堤坡道,在疏散門關閉後,車輛仍可由越堤坡道駛離河川區。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9, "title": "河濱公園設施損壞及民眾違規行為之舉發處理?", "內容": "

      1.反映本市河濱公園內遊憩、運動等設施損壞,立即通知工務局水利處河管科轄管之管理站前往查看,若有立即危險性圍設警示帶再辦理後續改善。

      2.對本市各河濱公園民眾違規行為,均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對未依規定違規(停放)於有標誌、標線之區域,供車輛通行之道路或自行車道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警察局權責,工務局水利處則協助電話通知前往查處。

      3.服務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8, "title": "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修復建造物,埋設管線、施設休閒遊憩設施之處罰為何?", "內容": "

      1.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修復建造物,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92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未經申請許可擅自埋設管線,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93條之2第7款處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3.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施設休閒遊憩設施,因違反水利法第78條之1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92條之3第6款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9, "title": "住家附近有空氣污染或惡臭情形,如何檢舉?", "內容": "

      若住家附近有空氣污染或惡臭之情事,請撥打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說明污染的情形、地點及時段,並留下聯絡電話,環保局將派稽查人員前往查處。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8, "title": "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何?", "內容":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規定,首次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屆滿前3至6個月內提出許可證之展延申請,經核准展延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3年以上5年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展延有效期間得縮減至未滿3年:

      一、原許可證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經處分確定。

      二、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未達5年。

      三、固定污染源位於總量管制區。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7, "title": "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展延時需檢附之申請資料為何?", "內容": "

      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應準備下列文件1式3份

      1.申請表(封面、表AP-Z、表C、表C-A1)。

      2.1年內最近1次檢測報告書。

      3.切結書。

      4.原許可證影印本(含首、次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6, "title": "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作業流程", "內容": "

      1.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許可申請作業流程:電子網路申請 → 列印申請書面資料1式3份 → 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 繳交審查費 → 審查申請資料 → 補正後核可,核發設置許可證 → 繳交證書費 → 領取設置許可證。

      2.固定空氣污染源操作許可申請作業流程:電子網路申請 → 列印申請書面資料1式3份 → 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 繳交審查費 → 審查申請資料 → 補正後核可,發函通知可試車 → 檢測5日前發文至本局通知檢測日期 → 依檢測/試車計畫書進行檢測 → 提報檢測報告書3份 → 審查檢測報告書 → 補正後核可,核發操作許可證 → 繳交證書費 → 領取操作許可證。

      3.相關作業流程圖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環境保護局/申請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下載。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57, "title": "化糞池溢滿污染影響環境衛生,如何處理?", "內容": "

      將請環保局派員查處。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0, "title": "民眾遛狗時未隨手清狗便,如何處罰?", "內容": "

      民眾遛狗時未隨手清狗便污染公共環境,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3, "title": "市民如於週三、日垃圾停收日或平日來不及等候環保局垃圾車攜出垃圾及回收(廚餘)物,有無其他排出管道可以利用?", "內容": "

      環保局於全市12行政區設有限時定點垃圾、資源(廚餘)回收收受點可供民眾利用。各限時收受點位置及其服務時間詳情請至環保局網站點選臺北市限時定點垃圾、資源(廚餘)回收收受點/選擇離家較近的收受點,歡迎有需求的民眾多加利用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垃圾清運路線", "URL": "https://www.dep-trash-can.gov.taipei/tcr/"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9, "title": "請問臺北市環保局受理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案件檢舉獎金的項目有什麼?", "內容": "

      任意棄置垃圾包、煙蒂、亂吐痰、吐檳榔汁、遛狗(或其他寵物)糞便未隨手清理、塗鴉行為及其他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表列之違規行為,詳情參照首頁「檢舉獎勵專區」。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88, "title": "何謂違規張貼廣告?環保局之處理依據為何?有否合法之張貼廣告?", "內容": "

      1.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張貼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張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方式附著於地面或建築物外牆者之廣告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帆布、傳單、海報、紙張、噴畫或其他材質之廣告。」凡未經核准設置之張貼廣告即屬違法。
      2. 環保局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第11款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依電信法第8條予以停話處分。
      3. 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張貼廣告設置於自宅或自行管理場所之一樓以下牆面或騎樓,其長度未超過二柱間長度,且未妨礙行人通行者;或設於圍牆其設置高度在三公尺以下,長度在六公尺以下,供該場所使用目的之廣告使用者,免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故若符合前述情況,則可懸掛或張貼廣告。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89, "title": "民間代清除業者申請之流程為何?", "內容": "

      請至台北服務通(https://service.taipei/) 點選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後,點選標題為「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含新設、展延、內容變更)」或「申請臺北市乙、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不含新設、展延、內容變更)」資料如下 :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

      六、貯存場及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及土地清冊;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申請許可之證明文件(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

      七、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

      八、自律切結聲明。
      九、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應加入同業公會者,其會員證明文件。(展延申請須檢附)

      十、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保局業務科,上班時間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2147。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99, "title": "沙塵暴是什麼?沙塵暴影響空氣品質時,民眾要如何因應?", "內容": "

      沙塵暴主要成份是懸浮微粒,主要形成原因為中亞沙漠區發生嚴重的沙塵,在特定天氣條件下,沙塵移動至臺灣造成空氣中懸浮微粒濃度升高、空氣品質惡化之情況;如有沙塵暴影響臺灣,環境部均會透過電子媒體預報,民眾可多注意新聞報導,如發生沙塵暴影響空氣品質時,除環保局會加強污染源查處外,呼吸道較為敏感的人(如老人與小孩),應儘量減少外出及戶外活動,或外出時配戴口罩,以降低不良影響。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07, "title": "民眾抽煙造成空氣污染,可以向哪一單位協助?", "內容": "

      係屬菸害防制法規範,請向衛生局舉發,菸害防制檢舉專線(02)2720-8889分機1847,另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亦處理民眾遭受二手菸害之困擾,同時協助地方衛生單位落實菸害防制法的執行,以保障民眾免受菸害的威脅,免付費電話申訴專線:0800-531-531。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1, "title": "請問裝修工程是否需要申報空污費?如要申報須準備什麼資料?", "內容": "
      1. 裝修工程仍需要辦理營建工程空污費申繳作業。
      2. 民眾欲辦理裝修工程之空污費申繳作業時,可逕至「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網路申報系統」或「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下載相關申報表、網路切結書,工程合約 (含封面、契約價金之給付條款總價頁、甲乙雙方用印頁、工程明細表),現況照片,工地位置圖,開工申報分期繳費申請書之影本。
      3. 首期申報表須加蓋起造人大小章,另網路切結書,工程合約(含封面、契約價金之給付條款總價頁、甲乙雙方用印頁、工程明細表)、現況照片、工地位置圖及開工申報分期繳費申 請書之影本須加蓋起造人大小章、「與正本相符」章。
      4. 如工程竣工後,仍請至「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網路申報系統」或「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 辦理空污費末期結算作業。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2, "title": "營建工程空污費申報文件是否須要加蓋印章?", "內容": "

      空污費首、末申報表及開工證明須加該蓋單位大小章,其餘附件影本除須加蓋單位大小章外,另須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9, "title": "如因車輛保養因素無法依環保局要求期限到檢該怎麼辦?", "內容": "

      車輛若因故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檢測者,車主可聯繫本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02-27208889分機7250),承辦人員將提供展延申請單,填妥後回傳環保局(傳真號碼:02-87884287)。審核通過後,車主持原到檢通知書、展延申請單,以及汽車行照,前往排煙檢驗站檢驗即可。展延以1個月為限。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0, "title": "為什麼環保局要抽驗油品?", "內容": "

      環保局抽驗車輛燃油係為取締非法油品,燃油若經檢驗不合格,環保局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1, "title": "如何檢舉烏賊車?", "內容": "

      民眾若發現機車、汽(柴)油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者,可於發現之日起15日內,檢附檢舉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地址,以及被檢舉車輛之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及地點、車輛排煙照片或影片,透過環境部「烏賊車檢舉網站」或於「臺北市陳情系統」反映,本局將通知車主儘速改善;若車輛排煙地點非於本市轄區內,本局將移請當地環保局協助處理。如有相關疑問,可洽詢本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02-27208889分機7250)。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4, "title": "請問若對松山機場飛機航線相關事宜有疑義或意見,應向哪個單位反映?", "內容": "

      目前航空器航線管制及規劃事宜,依法係屬民航局之權責,民航局業於91年2月設置飛機雷達軌跡系統,並配合飛航動態資料,已能辨識大部份航線班機飛經地區,並儲存飛機飛航歷史資料,民眾可至松山機場航空噪音監控中心瞭解飛機飛航情形,該噪音監控中心電話:(02)2546-4447。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8, "title": "請問航空噪音補助還沒排到我,我卻已經自行施工完成了,這樣能夠領到補助款嗎?", "內容": "

      依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規定,住戶必須依程序提出防音設施補助之申請,並經初審階段及複審階段之施工前會勘、施工後驗收的程序,才能獲得補助款。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39, "title": "請問何謂「噪音」?", "內容": "

      依「噪音管制法」第3條之規定,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45, "title": "請問冷氣機滴水所產生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內容": "

      按目前現行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並未管制冷氣機滴水所產生的噪音,然冷氣機滴水可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加以取締處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55, "title": "請問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是否有法可管?", "內容": "

      汽車防盜器製造的噪音,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辦理。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反映,民眾若要陳情檢舉可撥110電話報案。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7, "title": "檢舉機車排氣檢驗站有藉定檢之機會不當收費情形?", "內容": "

      請提供具體違法事實,並來電告知環保局(電話:02-27287248),環保局將派員前往該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查核,如經確認有違法情形,將依規定予以處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6, "title": "民眾接獲未定檢機車之限期改善通知或公文,有疑問時要向何處詢問?", "內容": "

      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會針對未完成機車排氣檢驗之車主,寄發限期改善(或公文)通知,如車主欲詢問相關事項,可電洽環保稽查大隊勤務規劃督導組(電話:02-25923600轉分機281或284 )。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5, "title": "如機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是否須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內容": "

      是;凡於監理單位登記車籍,且出廠滿5年以上、未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之機車,均應每年於行車執照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至各縣市環保局所委託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實施排氣定期檢驗。

      若機車已遺失、長期未行駛或損壞不堪使用等情形,建議可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報廢、繳銷牌照、註銷牌照及失竊登記等事宜(臺北市區監理所地址:105210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聯絡電話:02-2763-0155),另亦可透過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採線上申辦車體回收、報廢等事宜(環境部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車輛回收服務一站通」", "URL": "https://recyclecar.moenv.gov.tw/people/OneStepServiceIndex.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4, "title": "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應到那裡實施?", "內容": "

      民眾要實施機車排氣檢驗時,可到各縣市環保局所委託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進行檢驗。機車排氣檢驗站相關資料可至「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網頁查詢定檢站資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環境部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 "URL": "https://mobile.moenv.gov.tw/motor/Index.aspx"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3, "title": "接受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需要攜帶那些證件?", "內容": "

      各縣市環保局所委託認可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系統均已與環境部連線,前往進行排氣檢驗已無需攜帶行車執照。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2, "title": "機車多久要接受排氣定期檢驗及檢驗時間?", "內容": "

      出廠滿5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實施排氣定期檢驗1次,每年檢驗時間為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共3個月時間) 。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44, "title": "雨水抽水站平時是否有試車保養其情形為何?", "內容": "

      本市雨水抽水站之抽水機組試車保養每週試車1次。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抽水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9, "title": "住家淹水之受災戶可否尋求救助?", "內容": "

      有關申請天然災害救助金事宜係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7, "title": "易積水地區之地下室或停車場如何防範淹水?", "內容": "

      對於易積水地區之地下室或停車場,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建議應安裝小型抽水機,並在出入口裝置防水閘門或堆置砂包擋水。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2, "title": "排水溝淤積、阻塞應如何處理?", "內容": "

      本市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工作為本府環保局,其查報電話請撥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9, "title": "本市轄區圳溝加蓋供鄰里公園使用設施維護及環境清潔權責問題。", "內容": "

      有關本市轄區圳溝加蓋供鄰里公園使用者,清潔維護部分由工務局公園處維護管理,渠道結構則由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負責。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6, "title": "有關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問題,如何查詢?", "內容": "

      本市雨水下水道系統目前僅接受有線電視、行動通信及固網纜線業者申請暫掛,相關問題可電洽工務局水利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纜線暫掛管理工務所(線管所)查詢,連絡電話29370659、29370759。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8, "title": "河濱公園內公廁髒亂應向那個單位反映處理?", "內容": "

      河濱公園內公廁(含流動廁所)髒亂及各項設施損壞,請向工務局水利處各高灘地管理站反映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即刻派員處理。

      管理站管理範圍電話
      東區管理站基隆河中山橋至汐止交界處兩岸、內溝溪、大坑溪、四分溪(02)2712-6390
      (02)2718-1564
      南區管理站景美溪、新店溪(臺北市端)、淡水河(臺北橋以南臺北市端)(02)2308-7318
      (02)2308-6457
      北區管理站基隆河中山橋下游到社子島頭公園、淡水河(臺北橋以北至關渡)、貴子坑溪、雙溪、磺溪、磺港溪(02)2885-0533
      (02)2885-0536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7, "title": "堤外河川高灘地發現偷倒廢土、違規種菜等向什麼單位反映處理?", "內容": "

      請向工務局水利處河川巡防隊舉發通報,電話:0978-728-004,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傳真:(02)2533-8326。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48, "title": "沒有得標水利處標案如何退領押標金?", "內容": "

      請攜帶授權書及公司印章到臺北市市府路1號市政大樓7樓西南區工務局水利處工務科發包股申請退領。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47, "title": "投標水利處案件如何辦理電子領投標?", "內容": "

      請輸入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網址,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如果是第1次使用先加入會員),網頁上有廠商操作手冊或線上教學,以供參考,或撥080008051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中心詢問。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46, "title":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施工工地,晚間施工噪音擾人睡眠,如何處理? ", "內容": "

      施工地點為交通流量大的地區,為避免影響當地交通,會利用夜間施工;若噪音擾人睡眠,可請問陳情人地址,並留下電話號碼,與控管組或工務局水利處監辦工務所研商改善方案後回復。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45, "title":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施工工地,民眾騎車發生事故,如何處理? ", "內容": "

      先予以慰問,再了解事故發生地點(工程告示牌有標明)是本府那一單位負責監造施工,如果是工務局水利處的工程將派員勘查設施是否完善,如有必要協助民眾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69, "title": "辦理活動時如需環保局協助清運垃圾,如何申請?", "內容": "

      原則上於本市辦理大型活動均須向環保局報備,於活動前一周填寫「本市大型活動主辦單位環境維護表」建立聯絡窗口;惟僅限公益、藝文及非營利性質活動,可委託環保局清運垃圾〈一般垃圾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資源回收物使用一般透明塑膠袋〉,於活動結束後交由轄區清潔隊清運。主辦單位於活動過程中須派員隨時維護場地清潔,否則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予已告發。此外,非公益活動垃圾請主辦單位自行委託民間合法代清除業者清除。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4, "title": "我家旁邊餐廳經常排放油煙,請問該如何檢舉?", "內容": "

      請撥市民當家熱線1999,環保局將派稽查人員前往查處。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28, "title": "為何會收到汽車不定期檢測通知書?", "內容":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車輛經環保局人員目測或民眾檢舉有排煙污染之虞,抑或車輛經遙測結果不符合篩選標準者,本局將寄發「汽車排氣不定期檢測通知書」,車主應於接獲通知後,依通知書上載明之期限內至排煙檢測站完成檢測,檢測不合格或未於期限內完成檢測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辦理檢測,應主動聯繫本局空污噪音防制科(電話:02-27208889分機7250)辦理展延事宜。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08, "title": "請問如何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是否設有諮詢專線電話?", "內容": "

      營建工程空污費申繳作業自109年4月1日起改採全面線上辦理,民眾可透過「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網路申報系統」或「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辦理,本局經審查通過後,會以E-mail方式寄發通知審查結果,如經審核為應繳費之案件,會請民眾自行至該系統下載相關繳款書後。可逕至台北富邦銀行、便利超商或「Pay Taipei」行動支付進行繳費,若有任何相關營建空污費申繳問題,請撥打至本局空污噪音防制科(諮詢電話:1999轉7251、7252)。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310, "title": "請問申報首期房屋新建工程空污費要準備什麼資料?", "內容": "

      1、民眾欲辦理房屋新建工程首期空污費申繳作業時,逕可上網至「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污費網路申報系統」或「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下載相關申報表、網路切結書,建造執照(正、反面),現況照片,開工申報分期繳費申請書,工地位置圖之影本。

      2、首期申報表須加蓋起造人大小章,另網路切結書,建造執照(正、反面) 、現況照片、開工申報分期繳費申請書及工地位置圖之影本須加蓋起造人大小章、「與正本相符」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污噪音防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1, "title": "市民如何排出垃圾及回收物?", "內容": "

      1.環保局垃圾清運以週收5日﹝週三、週日停收﹞並採定時定點垃圾不落地方式收運,市民需配合環保局垃圾車清運路線排出一般垃圾、資源回收物和廚餘,其中一般垃圾應使用本市垃圾費隨袋徵收專用垃圾袋,違者依法告發處分。

      2.詳細清運路線與收集點可至環保局網(https://www.dep.gov.taipei/)查閱。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276, "title": "清潔箱滿溢及周遭髒污時如何處理?", "內容": "

      環保局對於商圈等人潮較多的地方,則依環境現況,加收次數,另發現清潔箱滿溢或髒污,市民亦可主動撥打1999,轄區清潔隊將派員到場清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6, "title": "在河川區域施設、修復建造物,埋設管線、施設休閒遊憩設施等如何申請?", "內容": "

      河川區域內之使用行為,依「水利法」第78條之1及「河川管理辦法」第50條等規定備妥申請書向工務局水利處提出申請。上開申請書可逕至工務局水利處官網/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河川區域暨區域排水施工申請應備制式書件zip檔內下載。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5, "title": "雨水下水道人孔啟閉,如何申請?", "內容": "

      申請雨水下水道人孔的啟閉事宜請逕向工務局道管中心挖掘管理系統(https://dig.taipei/Tpdig/)申請即可,該系統雨水人孔啟閉申請之准駁視為工務局水利處同意與否。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94, "title": "如何領取補償費?", "內容": "

      水利工程土地徵收補償費是由本府地政局於徵收公告後15日內發放,若是採「土地價購」方式辦理,則其土地補償費俟辦竣土地移轉登記為工務局水利處所有後,將直接匯入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是由工務局水利處派員會同所有權人或拆遷戶會同清點查估,協議後依規定之作業程序簽奉核可後,其補償費將直接匯入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如有疑問歡迎來電詢問: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8188。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綜合計畫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7, "title": "市區發生積水時,查報電話為何?", "內容": "

      市區積水查報電話為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8190~8194(上班時間),非上班時間(汛期5月~11月)請撥0978-728-012,電話接通後就有專人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8, "title": "排水審查應如何申辦?", "內容": "

      排水審查作業可上工務局水利處網站「便民服務」點選「申請案件」區點選「市民服務大平臺」,再點選「水利工程處」,瀏覽「臺北市市區排水審查」項目,即可瞭解審查申請應備證件、書表範例與流程圖等相關資訊;惟如涉及新闢道路,須先行送工務局新工處審查;如屬山坡地聯外排水審查,則逕向工務局大地工程處申辦。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工程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0, "title": "防火巷排水溝損壞堵塞如何報修?", "內容": "

      防火巷的排水溝位於私有土地,非屬公共設施,若有損壞或堵塞,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處理,工務局水利處建議使用人配合環境清潔週進行檢視及清理,以維其應有效能。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3, "title": "排水系統圖應如何申請?", "內容": "

      民眾若有申請雨水排水系統圖資需要,可上工務局水利處網站「便民服務」點選「申請案件」區點選「市民服務大平臺」,再點選「水利工程處」,瀏覽「市區雨水下水道管線資料申請作業」項目,即可瞭解審查申請應備證件、書表範例與流程圖等相關資訊,經審查核可後,即可提供供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58, "title": "山坡地開發未設置排水系統致雨水漫流路面問題。", "內容": "

      山坡地之雨水流經社區致漫流至道路,暫由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處理排水問題;若僅社區自行產生之雨水致漫流道路,則由社區自行負責處理。非屬以上問題,且位於山坡地範圍之排水問題,由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負責。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0, "title": "本市轄區橋涵改善權責問題。", "內容": "

      有關本市轄區橋涵改善處理原則:(1)構造物與水利設施共構者,由工務局水利處負責維護。(2)非水利設施且屬位於公眾通行道路上之橋涵,由工務局新工處負責維護。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下水道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64, "title": "於本市河濱公園、堤外高灘地辦理活動等事宜,如何申請?", "內容": "

      1.在河濱公園堤外高灘地範圍內舉辦活動或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

      (1)於堤外高灘地由本市體育局維護管理之運動場範圍內舉辦活動,請向本市體育局申請場地使用,若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並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許可及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搭設許可。

      (2)於堤外高灘地之停車場範圍內舉辦活動,請向交通局停管處申請場地使用,若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並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許可及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搭設許可。

      (3)其餘於河濱公園之範圍內舉辦活動,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場地使用,若需搭設舞臺、帳篷等設施,並請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許可及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搭設許可。

      (4)前述活動的舉辦,如有需搭設舞臺(含背板、頂蓋等) 等臨時建築物者,為維護公共安全,則另須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辦。

      (5)前述活動的舉辦,如有需搭設高度超過6公尺以上之帳篷者,為維護公共安全,亦另須依「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辦。

      2在河川水面上舉辦活動(如獨木舟、輕艇等),請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向本市主管機關觀光傳播局申辦,若需於河川水面上設置設施物(如浮動碼頭、浮球、欄索等),請向觀光傳播局申請活動核可後,再向工務局水利處依水利法申請許可。

      3. 前述各項有須向工務局水利處申請者,請立即線上申請,申請路徑如下,工務局水利工程處(https://heo.gov.taipei)便民服務>市民服務大平臺>臺北市河濱公園場地使用申請(營利性及非營利性活動)>網路申辦>立即線上申辦,登入台北通,填寫線上表單後並附上相關附件。

      4.以上活動經管理機關核准使用場地者,所搭設之舞臺、帳篷等設施物,遇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雨特報,其警戒範圍包含臺北地區時,自警報或特報發布後四小時內,應自行將活動設施撤離行水區,如未依規定撤離,將依水利法第93條之3規定處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0, "title": "堤坡認養手續如何申請?", "內容": "

      1.民眾以網路搜尋臺北市市民服務大平臺,並填入堤坡認養後依序辦理申請作業,檢附申請書(包含姓名或公司名稱、電話及地址、使用行為種類及面積、申請地點、位置及身分證明文件),並檢附認養計畫書(含認養堤坡範圍、面積、 現況圖說或照片、計畫種植之草(灌木)種種類、種植草(灌木)種數量、施工期間及方法、管理維護之方法、彩繪材料及圖案)及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辦理認養。電話: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662。

      2.相關資訊及書表格式可至工務局水利處網站(https://heo.gov.taipei/)便民服務「申請案件」區點選「市民服務大平臺」,再點選「水利工程處」,瀏覽「臺北市堤坡認養」項目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1, "title": "堤坡認養契約簽訂、認養年限為何?", "內容": "

      認養契約,期間以不超過2年為1期,期滿前有意續約者,提出續約申請經工務局水利處同意並簽訂契約後延長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6, "title": "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服務:一、服務地點?二、服務時間?三、租借辦法?四、租借費率?五、租借資訊洽詢方式?", "內容": "

      [最新訊息請至「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網站查詢 http://www.ukan.com.tw]

      一、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服務地點: 

      1.關渡租借站(0977-320525):知行路,關渡宮北側,關渡碼頭旁。

      2.大稻埕租借站(0977-320523):民生西路底,大稻埕疏散門進入,大稻埕碼頭南側。

      3.大佳租借站(0977-320521):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濱江街基隆河九號水門前進100公尺,白色薄膜旁的彩色貨櫃屋。

      4.美堤租借站(0977-320524):美堤疏散門(敬業三路底)進入後左轉,土坡曲道賽場旁。

      5.景福租借站(0977-320522):自來水園區公館水岸廣場上(思源街底),永福橋旁。

      6.木柵租借站(0977-320526):新光路二段,動物園前方道南河濱公園廣場上(假日營業)。

      7.觀山租借站(0977-320528):塔悠路轉入塔悠疏散門,往高速公路橋方向,高速公路橋下方。

      8.馬場町租借站(0977-320-527):青年路底,進入新一疏散門後左轉。

      9.彩虹租借站(0977-320531):開車經越堤坡道(新湖二路與堤頂大道交會口臨河側附近)轉入河濱公園,位於麥帥一橋右岸下方;步行由彩虹橋或行善路橋前往麥帥一橋右岸(假日營業)。


      二、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服務時間(請依現場公告為主):


      站 別

      營業時間

      關渡站

      全日站

      *租車服務時間

      夏令:4月~10月

      平日 8:00-12:00,14:00-20:00 (平日午休:12:00-14:00)

      假日 8:00-20:00 (假日無午休)


      冬令:11月~3月

      平日:9:00-12:00,14:00-19:00 (平日午休:12:00-14:00)

      假日:8:00-19:00 (假日無午休)


      大稻埕站

      大佳站

      美堤站

      景福站

      木柵站

      觀山站

      馬場町站

      彩虹站
      木柵站

      假日站

      *租車服務時間

      夏令:4月~10月

      假日:8:00-19:00 (假日無午休)


      冬令:11月~3月

      假日:8:00-18:00 (假日無午休)


      三、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辦法(請依現場公告為主):

      1.「原地借還」:請提供押證(身分證、駕照、學生證或健保卡),還車時退回,每1有效之有照片身份證件至多租借5部車;如未帶證件得交付新臺幣二千元押金,還車時退還(限租1-6號車一輛)。交付新臺幣六千元押金還車時退還(可租7-13號車一輛)。

      2.「甲借乙還」:請出示承租人有效之有照片雙證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或學生證),經站務人員審核後歸還,每份雙證件限租五輛車。租借車輛確認後,請當場結清甲借乙還租車費用。

      3.團體租借:團體為租借達50台車以上,承租人請於一周前向本社提出申請及填寫「團借申請單」,以利作業,並經本社完成審核手續。

      4.凡學生憑本人有效之學生證或學校團體事先預約,(限平常日、原地租借、7~12號車)享有租車半價優惠。若因故無法予以優惠,「康美企業社」保有出租費率最後決定權。

      5.外國籍人士請憑有效之護照或居留證押證;押金每部2,000元(可租1-6號車),押金每部6,000元(可租7-13號車),還車時退回。

      6.「免費借用自行車」社福照護優惠措施,適用對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其陪伴者1名、持有低收入戶證明(如低收入戶卡、低收入戶證明書),該證明為有效使用期限內,且該證明有列入其姓名者,及設立許可之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兒少及其照顧者。借用方式如下:

      (1)請提供押證(身心障礙手冊或低收入戶證明),限原地借還。

      (2)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低收入戶證明者之人數為超過30位以上之團體,須採預約方式辦理,並應由團體之領隊於欲使用當日起算7日前向康美企業社提出申請。

      (3)設立許可之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之兒少及其照顧者或其他弱勢團體有證明者,因查證需要,採預約方式辦理,並於欲使用當日起算7日前向康美企業社提出申請。


      四、租借費率,可至「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網站(http://www.ukan.com.tw/group2)查詢參考:

      *租借費用依車種不同及實際使用時間(小時)計算,提供騎乘2小時之收費金額,參考如下:

      1.原地借還:

      (1)淑女車(無變速)、童車、幼童車

      平日:1小時15元,2小時30元。

      假日:1小時25元,2小時50元。

      (2)青少年變速車:1小時40元,2小時60元。

      (3)高級變速車及協力車:1小時60元,2小時90元。

      (4) 親子車:1小時50元,2小時80元。

      2.甲借乙還,依車種不同計分4小時以內及以上收費。


      五、詳細租借資訊或洽詢電話:

      1.「臺北旅遊網」(https://www.travel.taipei/)首頁>旅遊諮詢>旅客服務>河濱自行車。

      2.「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http://www.ukan.com.tw/group2),客服電話:(02)2258-7425洽詢租借服務、團借預約及租借費率;康美緊急救援專線:0982-780-780。

      3. 工務局水利處網站(https://heo.gov.taipei/)首頁>生態河川 幸福水岸>河濱公園設施與服務>我們提供的服務>自行車租借,或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8183。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77, "title": "如何索取河濱自行車道路網圖?", "內容": "

      索取「臺北市河濱自行車道導覽圖」

      1.自行前來索取:

      (1)上班時間直接到市政大樓(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東南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索取"臺北市河濱自行車道"導覽摺頁。

      (2)各臺北旅遊服務中心及臺北市河濱自行車租借站均可索取,建議請先電洽確認是否摺頁數量足夠。前述詳細地點可至「臺北旅遊網」(https://www.travel.taipei/)首頁>旅遊諮詢>旅客服務>旅遊服務中心及工務局水利處網站(https://heo.gov.taipei/)首頁>生態河川 幸福水岸>河濱公園設施與服務>我們提供的服務>自行車租借查詢。

      2.附回郵信封方式索取:將回郵信封寄到「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東南區 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收,註明"索取臺北市河濱自行車道導覽摺頁"及索取"份數" (回郵郵資:1份11元,2-3份16元,4-5份32元,信封:比平信信封略大)。

      3.如需大量索取或有其他疑問,請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2693。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9:00:00", "下版日期": "2035-12-31T09: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河川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866, "title": "請問參觀臺北市立美術館票價及優待?", "內容": "

      該館票價及優待詳見美術館網站  參觀 > 參觀美術館 > 參觀票價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立美術館",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0, "title": "是否可跨區(行政區)申請退稅?", "內容": "

      受理後轉送所屬分處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4, "title": "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地方稅溢繳稅款有無金額限制?", "內容": "

      沒有。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57, "title": "欠稅人如重複繳納欠稅,是否會退還?", "內容": "

      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9, "title": "是否可跨縣市申請退稅?", "內容": "

      不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2, "title": "對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退還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退稅有無期限規定?", "內容": "

      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10日內,主動辦理退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81, "title": "對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申請退稅有無期限規定?", "內容": "

      1.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2.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得自繳納之日起1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0,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中正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中正分處電話:23939386 地址:羅斯福路1段8號8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4,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北投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北投分處電話:28951341 地址:文化三路3號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8,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總處的電話地址?", "內容": "

      總處電話:23949211 地址:羅斯福路1段8號11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39, "title": "用戶排水設備工程,工程施工項目有包含哪些?", "內容": "

      用戶排水設備接管工程是依照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由市政府免費配合住戶建物之生活污水排放口位置,辦理施工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而施工項目包含建物化糞池抽乾填平、建物污水排放管銜接,管溝地坪水泥砂漿復舊、屋主自備瓷磚材料代工修復、雨水排水溝復舊及後巷地坪美化等。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0, "title": "道路上的圓型大鐵鈑是做什麼用?", "內容": "

      因污水下水道工程於道路段多採地下推進工法,於開挖沉設工作井後,須由其作為污水管線推進施工之出入坑,在尚未完成施作期間,為了維持交通順暢和人車安全,會先覆蓋臨時防滑覆工鈑設施,而於推管及人孔設施施築完成後,就會撤離並辦理路面銑刨加舖復舊。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41, "title": "我家已經自行拆了違建,為什麼還不接管施工?", "內容": "

      用戶排水設備接管工程依照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是以同一巷弄之用戶同時施工後聯接使用為原則,並依照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同一巷弄內若部分住戶尚未能配合清除淨寬1.5公尺(每側75公分)施工空間或因遭遇地下管線障礙,都會影響整個預定施作期程。有時候也會因為瓦斯或自來水等管線單位管線更新或遷移造成延遲。(若仍有疑問,內湖、南港、松山、信義區請撥東區工務所02-26562994,中正、萬華、大同、中山區請撥西區工務所02-23083915,大安、文山區請撥南區工務所02-86637294,士林、北投區請撥北區工務所02-25975744)或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1, "title": "同一憑證須備具二份以上,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同一憑證有二份以上,由雙方各持有乙份,雙方持有的憑證應該各別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8, "title": "已繳納印花稅的合約,因故不履行(撤銷),可以退稅嗎?", "內容": "

      不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5, "title": "承攬合約採實做實算未列示總金額者,應該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應在書立合約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估其金額繳納印花稅,等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繳納印花稅或退還其溢繳印花稅金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4, "title": "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要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應先繳納印花稅,等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金額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2, "title":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不同性質,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如果兩者稅率相同,僅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0, "title": "契約書正本已繳納印花稅,副本還要繳納印花稅嗎?", "內容": "

      不用,但如果副本或抄本當作正本使用,則應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5, "title": "醫院診所開立的收據要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於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開立之收據,應繳納印花稅,但屬於健保給付及部分負擔醫療費用的部分,則免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33, "title": "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單,怎麼辦?", "內容": "

      透過電話、郵寄、臨櫃、視訊,以身分證,向車籍所轄稅捐稽徵處分處申請補發,亦可至該機關派駐監理機關櫃檯申請補發。

      若為開徵期間,除上開方式,亦可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驗證身分,透過下列方式申請補發:

      1. 線上申辦:至本處網站\\納稅資訊\\申辦與書表下載\\使用牌照稅\\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2. 線上查繳稅: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定期開徵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項下,查詢應納稅額線上繳稅。
      3. 便利商店多媒體機補單: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之多媒體資訊機,輸入車號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列印繳納單後至該店家櫃檯完成繳納。(限稅額每筆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聯絡電話https://tpctax.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F4E1FC06E499E2A4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2, "title": "房子裡原本設有公司、行號,現在不做了,要怎麼辦停業、註銷?", "內容": "

      有關公司行號要辦理停業、註銷,需先至設立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停業(註銷),再至國稅局辦理稅籍停業(註銷)後續事宜。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58, "title": "個人為何會被限制出境?", "內容": "
        \t
      1. 個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款或罰鍰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未確定之稅款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者,且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
      2. \t
      3. 前述未確定案件如屬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且該個人有隠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應限制欠稅人出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59, "title": "營利事業負責人為何會被限制出境?", "內容": "
        \t
      1. 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或罰鍰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未確定之稅款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且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
      2. \t
      3. 前述未確定案件如屬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且該營利事業有隠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應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0, "title": "公司欠稅已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負責人限制出境之標準為何?", "內容": "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應納稅捐,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且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另前述案件如屬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且該營利事業有隠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應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1, "title": "個人欠稅已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限制出境之標準為何?", "內容": "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且依「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限制出境必要者。另前述案件如屬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案件,且該個人有隠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應限制欠稅人出境。",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4, "title":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何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內容": "

      清算人。但清算人是由法院選派或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則不予限制出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1, "title": "何謂承攬契據?", "內容": "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並於工作完成後收取報酬之合約。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0, "title": "何謂動產?", "內容": "

      不動產以外之物。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499, "title": "何謂銀錢收據?", "內容": "

      收到現金所立之單據、簿、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12, "title": "契稅申報後,雙方房屋買賣不成解除契約,如何撤銷契稅申報?", "內容": "

      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若雙方買賣不成時,應由買賣雙方檢附撤銷申請書、原申報所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及原核發契稅繳款書,向稅捐處撤銷契稅申報。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171, "title":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如何處罰?", "內容": "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11, "title": "向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契稅申報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內容": "

      1.契稅申報書。
      2.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核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0, "title": "向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屋,申報期限為何?", "內容": "

      以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10, "title":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契稅申報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內容": "

      1.契稅申報書。
      2.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審核有無依法完納印花稅後退還)、副本或影本各乙份,以影本替代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3.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9, "title": "有房屋權狀的房屋移轉時,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申報契稅?", "內容": "

      1.契稅申報書。
      2.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審核有無依法完納印花稅後退還)、副本或影本各乙份, 以影本替代者,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核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8, "title": "契價如何計算?", "內容": "

      計課契稅之契價,依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當契價。但向政府標購公產或法院拍賣取得的房屋,如取得該房屋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7, "title": "契稅如何計算?", "內容": "

      契價乘以稅率即為契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88, "title": "什麼情況下,要申報契稅?", "內容": "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房屋所有權者,都要申報契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89, "title": "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內容": "

      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1, "title": "配偶間移轉房屋,要不要申報契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2, "title": "繼承取得之房屋,要不要申報契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3, "title": "以房屋抵繳遺產稅,要不要申報契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4, "title": "房屋移轉發生糾紛,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內容": "

      以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5, "title": "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房屋,需否申報契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13, "title": "契約書要不要經法院公證或區公所監證?", "內容": "

      不需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6, "title": "契稅稅率有那幾種?", "內容": "

      契稅稅率分三種,買賣、贈與、占有稅率為百分之六;交換、分割為百分之二;典權為百分之四。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19, "title": "二年內重購土地其起算日期如何認定?", "內容": "

      自出售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該重購地如為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如期申報者,以訂定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如為先買後賣案件,準用前述規定。例如:出售地106年4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重購地108年3月3日訂約,108年4月1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即符合2年內之規定;如果重購地於108年4月2日申報,即不符2年內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04, "title":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期限是什麼時候?如何申請?", "內容": "依土地稅法規定,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用,前已申請核准而繼續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免再提出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至本處所屬各分處填寫申請書或以傳真、網際網路等方式申請。",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7, "title": "如因欠稅被禁止財產處分後,一時無法繳清全部稅款該怎麼辦?", "內容": "

      可提供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5, "title": "個人未辦營業登記,其限制出境之標準?", "內容": "

      按營利事業之標準限制出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3, "title": "如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後,一時無法繳清全部稅款該怎麼辦?", "內容": "

      可提供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解除。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2, "title": "公司欠繳稅款其負責人遭限制出境,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呢?", "內容": "須繳清全部之欠稅或提供相當之財產擔保,始可解除。如果提供不動產擔保,必須辦妥抵押權設定;如果提供存單擔保,則要設定質權予稽徵機關。另依法解散清算或依破產法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亦可解除公司負責人出境之限制。",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8, "title": "不動產如已設定扺押權可否再作為擔保品?", "內容": "

      如該不動產符合易於變價且無產權糾紛,其價值扣除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如尚足夠應納稅款之擔保者,可以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6, "title": "公司財產可否提供作他人之擔保品?", "內容": "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5, "title": "以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如嗣後股價下跌至擔保額度下應否補足差額?", "內容": "

      不需要補足差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4, "title": "以核准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為擔保品如何計算價值?", "內容": "

      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一交易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8折計值,公司債券按面額8折計值。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3, "title": "以外幣為擔保品如何計算價值?", "內容": "

      經外匯指定銀行掛牌之外幣按提供擔保日前一交易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台幣,再按8折計值。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2, "title": "以黃金為擔保品如何計算價值?", "內容": "

      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臺灣銀行牌告1公斤千足成色黃金條塊
      賣出價格為準,比例折算其價值,再按9折計算。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1, "title": "以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為擔保品如何計算價值?", "內容": "

      以公債票面金額計值。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70, "title": "以銀行存單存摺為擔保品如何計算價值?", "內容": "

      以存款本金額計值。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69, "title": "以房屋為擔保品如何計算價值?", "內容": "

      以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估價。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5, "title": "我想申請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怎麼申請?", "內容": "

      所得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4, "title": "什麼時候開始申報所得稅?", "內容": "所得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3, "title": "進口貨物要繳的稅,怎麼計算呢?", "內容": "

      進口貨物相關的稅捐,是由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1, "title": "營業稅申報的問題可以問你嗎?", "內容": "

      營業稅是屬於國稅局業務,請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會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7,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內湖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內湖分處電話:27922059 地址:民權東路6段99號2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6,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文山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文山分處電話:22343518 地址:木柵路3段220號4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5,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南港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南港分處電話:27834254 地址:南港路1段360號3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3,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大同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大同分處電話:25873650 地址:昌吉街57號3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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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華分處電話:23021191 地址:和平西路3段120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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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分處電話:25039221 地址:松江路367號3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37,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松山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松山分處電話:25703911 地址:八德路3段178號3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36,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大安分處的電話和地址?", "內容": "

      大安分處電話:23581770 地址:新生南路2段86號3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30, "title": "買賣股票要繳的證券交易稅,怎麼繳納呢?", "內容": "

      證券交易稅是屬於國稅的一種,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9, "title": "父母每年可以存多少的錢到小孩的戶頭?", "內容": "

      這是有關贈與的問題,而贈與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8, "title": "請問贈與稅的問題可以問這裡嗎?", "內容": "

      贈與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6, "title": "遺產稅的問題可以請教你嗎?", "內容": "遺產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5, "title": "我去年有賣房子,想請問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的問題?", "內容": "

      財產交易所得是屬所得稅範疇,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9, "title": "債權人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連帶保證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不可以。但是連帶保證人為執行名義之當事人即可。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49,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派駐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的電話及地址?", "內容": "派駐在臺北分署電話:25638838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號5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50, "title": "請問臺北市稅捐處派駐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的電話及地址?", "內容": "派駐在士林分署電話:2633-2818 分機102-103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94, "title": "車輛因逾期檢驗,而遭註銷牌照,應向何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 "內容": "

      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95, "title": "自用小客車已辦理以金融機構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但於今年七月份辦理過戶給他人,如何辦理取消轉帳納稅?", "內容": "

      已辦理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之車輛,於開徵期後辦理過戶手續,因納稅義務人名義已不同,故本處會自動取消轉帳納稅,納稅人無須另行申請取消轉帳納稅;但如欲於開徵期間辦理車籍異動者,則應於開徵期前向稅捐處申請取消轉帳納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5, "title": "我要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問你們有提供網路申辦嗎?", "內容": "

      您可利用本處網站「房地稅額e化查詢平台」或透過本處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地方稅網路申報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至本處稅務全功能自動化服務機(Kiosk)以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申辦地價稅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5, "title": "房屋部分作住家及營業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作住家的部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辦好戶籍登記,而且沒有出租的情形,可以申請依住家及營業使用的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6, "title": "房屋拆除改建,可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一)凡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施工中尚未領到使用執照以前,仍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拆除改建之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於拆除改建期間是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三)原有房屋因開闢道路而被拆除,剩餘部分是空地,戶籍仍設在原處,如果在未拆除前是屬於自用住宅用地,仍准予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00, "title": "朋友為了小孩的學區或工作的關係,把戶籍寄放到我家,但並沒有搬來住,會不會影響我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內容": "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故朋友寄戶籍,如無租賃情形,僅係單純寄戶籍,且土地所有權人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97, "title": "營業用貨車全年應繳納的稅額,是否比自用貨車應繳納的稅額低?", "內容": "

      貨車不分營業用或自用,稅額均相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05, "title": "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有那些條件?如何申請?", "內容": "(一)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如下: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好戶籍登記。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自112年1月1日起,滿18歲成年) 5. 如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無一處限制。6.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二)應備證件: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申請書上已填註建號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者免附)
      (三)申請期限:當年9月22日以前。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四)申請方式:郵寄申辦、親自申辦(本處及所屬各分處)、傳真申辦、委託申辦、超商申請、網路申辦。",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06, "title": "房子給本人(配偶)的父母或是兄弟姐妹住,都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依土地稅法規定,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房子若給本人(配偶)的父母居住並設立戶籍,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供兄弟姐妹居住並設立戶籍,則不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9, "title": "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

      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98, "title": "車輛所有人若搬家,牌照稅單係寄至新地址或原來地址?", "內容": "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係依照行車執照所登記的地址寄發,若車主已搬家則須向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或向稅捐處申請變更繳款書寄送地址。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92, "title": "車輛失竊,如何辦理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如何計徵?", "內容": "車輛失竊應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75, "title":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可否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如何辦理?", "內容": "一、可以,每一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得不受3輛之限制。
      二、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蓋有申請團體或機構印信及負責人印章的免稅申請書、立案證明、章程、法人登記書、主管機關核發該車輛供該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證明文件、行車執照影本、車輛正側面照片,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78, "title": "家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未及時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可追溯免稅嗎?", "內容": "

      不可以,依規定係自免稅核准之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01, "title":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為二親等以內親屬,戶籍遷與身心障礙者同戶期間要多久,才可辦理免稅?", "內容": "

      只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遷為同戶後,當天即可辦理免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62, "title": "使用牌照稅是否為按日計徵?", "內容": "

      是。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64, "title": "車輛辦理繳銷、報停、報廢手續後,使用牌照稅如何計徵?", "內容": "

      使用牌照稅課徵至異動登記前一日止。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66, "title": "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滯納金如何計算?", "內容": "

      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7, "title": "信託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內容": "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雖然名義上已為受託人所有,還是可以 享受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17, "title": "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由誰負責繳納?", "內容": "信託土地名義上已為受託人所有,所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61, "title": "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內容": "

      機動車輛及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81, "title": "泡水車送修未辦理報廢者應如何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 "內容": "

      應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附消防、警察或區公所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及修車廠開立之證明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退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82, "title": "我已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原於四月間繳納的全年牌照稅,可否退還?", "內容": "

      可退還自免稅核准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85, "title": "車輛經辦理繳銷、報停、報廢或註銷手續後,若已繳納全年使用牌照稅,如何申請退還?", "內容": "應攜帶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原繳納使用牌照稅收據及身分證,親自或委託他人(受託人須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或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股申請退稅,亦可以郵寄方式或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線上申請。但如果繳納之稅單非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發,應向稅單所載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86, "title": "已繳納全期使用牌照稅的車輛,變更車種或使用性質而應納較低稅額者,可否退還差額?",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87, "title": "重複繳納使用牌照稅,如何申請退稅?", "內容": "應攜帶重複繳納之繳款書收據正本2份及身分證等資料,親自或委託他人(受託人須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或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股辦理,亦可以郵寄方式或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線上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89, "title": "已過戶車輛,辦妥報廢、繳銷、註銷、報停等手續後發生溢繳之使用牌照稅應由何人辦理退稅?", "內容": "應由新車主辦理退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65, "title": "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後,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是否會被處罰?", "內容": "

      車輛因逾期檢驗遭註銷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88, "title": "車輛辦理過戶登記後,可否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內容": "

      不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16, "title":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地價稅可否申請減免?", "內容":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並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平房屋宇前簷突出之騎樓走廊地,免徵地價稅。
      (二)騎樓走廊上有一層建物者,其騎樓走廊地之地價稅減徵二分之一;有二層建物者,減徵三分之一;有三層建物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四層以上建物者,減徵五分之一。建物層數之認定,以所有權狀記載為準。",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7684618, "title": "作為公共通行巷道的土地,可不可以免徵地價稅?", "內容": "

      一、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建築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二、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19, "title": "申請騎樓用地免徵地價稅,要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內容": "

      請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及申請書,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18, "title": "申請騎樓用地減免地價稅,是不是同一棟樓房的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都要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才可以享受減稅的優惠?", "內容": "

      不是,只要任何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全棟樓房的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以享受減稅的優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17, "title": "騎樓登記在一樓的房屋所有權狀上,二樓以上是不是都不能減免地價稅?", "內容": "

      不是,騎樓部分的基地是由整棟樓房的人共同持有,因此二樓以上的每一戶都可以按比例減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14, "title": "在飛航管制區內的土地,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 "內容": "

      可以,依其限制情形比例減徵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13, "title": "依法指定的古蹟用地,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4, "title":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不可以減免地價稅?", "內容": "在保留期間未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免徵地價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7, "title": "使用牌照稅的課徵範圍?", "內容": "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公用、私用或軍用之機動車輛及船舶。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8, "title": "使用牌照稅如何課徵?", "內容": "

      依車輛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車輛以馬達最大馬力劃分等級,並依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計徵。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車輛於119年12月31日前免徵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68, "title": "機車是否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內容": "機車汽缸總排氣量:
      一、在150cc(含)以下者,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
      二、在151cc(含)以上者,要依汽缸總排氣量之多寡繳納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69, "title": "去年底買新車領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今年還要再繳嗎?", "內容": "

      去年新領車牌時繳納之使用牌照稅係為領牌當日至去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今年仍須繳納今年度之使用牌照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70, "title": "車輛已賣給他人,為何還收到牌照稅繳款書?", "內容": "

      車輛買賣應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未辦理過戶手續,車主名義未變更,原車主仍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71, "title": "車輛過戶於他人,為何要繳納全年的使用牌照稅?", "內容": "

      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需繳清,才可辦理過戶登記。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72, "title": "若車輛已經賣給他人,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該怎麼辦呢?", "內容": "買方不願辦理,可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買方辦理,再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73, "title": "車輛暫時不使用,還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嗎?", "內容": "車輛暫時不使用,要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登記後才可不用再繳納。",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38, "title": "不是本人,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他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不可以。但是為被查詢者授權之代理人即可。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39, "title": "兄弟姊妹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其他兄弟姐妹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不可以。但是經過其兄弟姐妹授權之代理人即可。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0, "title": "債權人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即可。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8, "title": "本公司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34, "title": "本人申請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內容": "

      1.本人之身分證正本。(臨櫃申辦,查驗正本,並影印1份備查;郵寄申辦,檢附身分證影本
         ,並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2.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35, "title": "代理人申請查詢全國財產總歸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內容": "

      1.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臨櫃申辦,查驗正本,並影印1份備查;郵寄申辦,檢附身分證影本。)
      2.被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3.被代理人如為繼承人,應檢附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
      4.上述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5.授權書(簽名或蓋章)。
      6.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37, "title": "父母死亡,子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父母之財產、所得資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內容": "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臨櫃申辦,查驗正本,並影印1份備查;郵寄申辦,檢附身分證
          影本。)
      2.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
      3.以上檢附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時,應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
         責任」。
      4.申請書(簽名或蓋章)。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33, "title": "於稅款繳納截止日以即期支票繳稅,是否須加徵滯納金?", "內容": "

      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截止日內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無須繳納滯納金。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24, "title": "可以用支票繳稅嗎?", "內容": "

      可以用即期支票到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25, "title": "利用支票繳稅,支票抬頭如何填寫?", "內容": "

      受款人名稱請填寫「限繳稅款」或「限繳….稅」如「限繳房屋稅」,背面加註納稅義務人地址、電話,支票面額須與稅單總金額一樣;如果支票發票人非納稅義務人本人者,並應背書。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22, "title": "在便利商店繳稅會不會有收據或繳納證明,如何確保已經繳納?", "內容": "

      1.記得向便利商店取回繳款的稅單和交易明細表,並注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加蓋店章。
      2.利用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查詢及列印繳納單(每筆3萬元以下)完成繳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02, "title": "我的房屋稅、地價稅和使用牌照稅是用銀行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繳納的,應該如何取得轉帳繳納證明呢?", "內容": "

      1.各稅開徵結束扣款成功後,如需轉帳繳納證明,可於完成稅款提兌之次3營業日後,向稅捐處申請核發。

      2.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及下載以電子方式傳送繳納證明。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24, "title": "公告地價多久調整一次?", "內容": "

      立法院於106年4月21日三讀通過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修正條文,並經總統於106年5月10日公布,公告地價調整頻率由每3年調整1次改為每2年調整1次,本市已於107年、109年、111年及113年重新規定地價。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9, "title": "甲君在今年8月中買一棟房子及土地,9月10日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今年買土地的地價稅是否由甲君繳納?", "內容":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今年地價稅是由前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98, "title": "地價稅如何計算?", "內容": "地價稅是按您的持分土地面積乘以申報地價(即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而得。",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25, "title": "我的戶籍在臺北市但土地在桃園市(或其他縣市),可否在臺北市申請更改送單住址?", "內容": "

      不能,因為地價稅屬地方稅,臺北市並無您的資料,您必須向桃園市申請更改送單住址。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23, "title": "我有二(三或四…)棟房屋,為何只收到一張地價稅單?", "內容": "

      地價稅是採歸戶制度課徵,一個縣(市)只會收到一張稅單,如:臺北市一張、臺中市一張,與房屋稅每棟房屋收到一張稅單之情形不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02, "title": "土地被別人占用,可不可以由占有人繳納地價稅?", "內容": "

      土地被別人占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占有人的姓名、地址、土地坐落及占有面積等資料,向稅捐處提出申請,經查證屬實者,稅捐處得指定由占有人代繳地價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03, "title": "我想申請「轉帳納稅」,該如何辦理?", "內容": "一、填妥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 ,及附上最近1期繳款 書收據影本,送金融機構或郵政公司核印後由該金融機構或郵政 公司寄回本處辦理。
      二、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 聯填妥存款人資料,加蓋約定扣款帳戶原留印鑑(如原留簽名者請簽 名)後,裝入信封郵寄或送至本處或分處辦理。",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06, "title": "「轉帳納稅」之申請期限?", "內容": "

      應於房屋稅、地價稅或使用牌照稅開徵前二個月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09, "title": "如何申請補發「轉帳納稅」繳納證明?", "內容": "

      1.納稅義務人本人可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到稅捐處各分處的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補發當期轉帳繳納證明。
      2.亦可以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及下載以電子方式傳送繳納證明。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2, "title": "對駁回申請退還溢繳稅款不服,可否逕行提起訴願?", "內容": "

      可以直接提起訴願。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03, "title": "公同共有土地會有幾張地價稅單?稅單上的納稅人是誰?", "內容": "

      原則上只會有一張地價稅單,並以管理人為納稅人;如果無管理人,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人。但各公同共有人可申請分開開立稅單。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83, "title": "芝山文化生態綠園之地址及開館時間等資訊情形?", "內容": "

      一、開館時間:週二至週日:9:00~17:00

       

       二、地址:臺北市雨聲街120號

       

       三、交通資訊:

       (1)搭乘捷運淡水線至士林站,轉乘公車685、紅15至陽明醫院站,下車前方可見雨聲街指示牌,右轉即可看到陽明醫院再往前走即抵達;或搭乘捷運淡水線至芝山站,轉乘陽明醫院接駁車至陽明醫院後,即可於急診室對面看到本園區。

       (2)開車:行經中山北路6段右轉至忠誠路,直駛至忠義街右轉,前方可見雨聲街指示牌,右轉即可看到陽明醫院,再往前走即抵達,設有停車場。

       

       四、連絡電話:88666258

       

       五、票價

       1.全票NT$50元/一般民眾

       2.優待票NT$30元/各級在學學生(憑學生證入園)

       3.團體票NT$20元/為20人以上團體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開放免費導覽解說>

       ※免門票:

       ◇65歲以上老人

       ◇6歲(含)以下兒童(需持有健保卡等證明文件)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1名必要之陪同人員

       ◇士林區全區居民,須持有效證明文件(不含學校團體)

       ◇凡設籍臺北市55歲以上之原住民長者憑敬老悠遊卡或戶口名簿等相關證明

       ◇持志願服務榮譽卡者

       

       六、疫情相關防護措施:體溫超過37.5度者或有感冒徵狀者,得請勿入園。

       

       七、團體預約導覽請恰園區官網預約。

       

      【定時導覽時間】

       

      ○芝山綠園園區導覽

      1. 時  間:每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 

       上午場 09:00/下午場 13:30 共兩場次

      2. 集合地點:入口大鐵門

      3. 路  線:園區戶外

      4. 報名方式:現場自由參加

       

      ○賞鳥駐站解說

      1. 時  間:每週日 14:00~16:00

      2. 集合地點:入口大鐵門

      3. 對  象:一般民眾

       4. 報名方式:現場自由參加

       

      【考古探坑-開放及導覽時間】

      1.開放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10:00~12:00/14:30~16:30 共兩時段以上開放時間,同時提供定時導覽解說。

      2.休  館:每週一及春節假期

      ► 如有變動將另行公告。

       ► 官網:https://www.zcegarden.org.tw/

       ► FB:https://www.facebook.com/zcegarden8866

      ► 未盡事宜請洽本園區客服專線:(02)8866-6258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芝山文化生態綠園官方網站", "URL": "https://www.zcegarden.org.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84, "title": "永安藝文館之地址及開館時間等資訊情形?", "內容": "

      1. 開館時間:週二至週日 09:00~18:00,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2. 票價規範:入館參觀無須購票,免費入館。
      3. 電話:02-2939-3088。

      4.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二段156之1號(家樂福超市後方)。
      5. 交通資訊:
      <公車> 搭乘251、252、295、611、棕7、綠1、793、819,至「景文中學」站下車;搭乘236至「永安街」站下車,走路三分鐘可達。
      <捷運> 捷運木柵線「木柵站」,轉乘公車251、252、棕7到「景文中學」站下車;或捷運新店線「七張站」,轉乘綠1或至對面轉252、793、819,到「景文中學」站下車。
      <自行開車> 參考地標:景文中學、伯大尼育幼院、政大後門恆光橋;走北二高可由「新店」交流道下,左轉經平面道路至寶橋路右轉直走;或由「木柵」交流道下,右轉後直走。交流道下後約10分鐘即可到達。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85, "title": "市長官邸之地址及開館時間等資訊情形?", "內容": "

      ※下述開館時間將視防疫規定隨時調整※


      一、開館時間:

      一般參觀 每日09:00 – 22:00(除春節外,全年無休)

           *園區參觀免票入場。

      展覽開放 每日09:00 – 17:00

      官邸用餐 每日09:00 – 22:00(21:00後恕不供餐)

      場地洽詢 每日09:00 – 18:00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4、46號

      三、交通資訊:

      (1)公車:忠孝幹線:205, 212, 232, 257, 262, 276, 299,605,1815「審計部站」下車;仁愛幹線:37, 261, 263, 270, 621, 630, 651,665 「仁愛杭州路口站」(或仁愛紹興南街口)下車;林森南路:15,22,208,295, 297,665,671「開南高工站」下車;杭州南路:222, 253, 297「仁愛路二段站」下車。

      (2)捷運:◎ 搭乘板南線至「善導寺站」,5號出口出來,延紹興南街前往,步行約十分鐘或可搭新店線至「台大醫院站」,2號出口,過中山南路,沿徐州路(台大急診處旁馬路)至本館。

      四、連絡電話: 02-2396-8198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2, "title": "如何去「北投溫泉博物館」及其開放時間?", "內容": "

      北投溫泉博物館地址:臺北市北投區中山路二號 電話:02-28939981
      開放時間:每週二至週日上午10點至下午6點(最後入館時間為下午5點45分)
      每週一及國定例假日休館 (遇週六、日照常開放)


      交通資訊:
      【大眾運輸-捷運、公車】
      1.捷運:
      捷運淡水線於北投站下車換乘新北投支線,於新北投站下車,往中山路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
      2.公車:
      搭乘216區、218、218區、承德幹線、小6、小7、小9於新北投站或北投公園站下車,往中山路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

      【自行開車】
      沿國道一號前往洲美快速道路,往北投方向自大業路出口下交流道至大業路底,可於新北投捷運站停車場停車,步行約5分鐘即可到達本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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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2, "title": "銀錢收據印花稅的稅率多少?", "內容":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3, "title": "押標金收據印花稅的稅率多少?", "內容":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計算。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4, "title": "承攬合約印花稅的稅率多少?", "內容": "

      每件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計算。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5, "title": "買賣動產合約印花稅的稅額多少?", "內容": "

      每件按新台幣十二元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6, "title": "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買賣動產合約稅額為何是四元?", "內容": "

      印花稅法規定之金額,是以國幣為單位,換算新台幣為十二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7, "title": "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分割等契約書的印花稅稅率多少?", "內容": "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計算。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8, "title": "印花稅數額不足一元的部分,要四捨五入計算嗎?", "內容": "

      全部捨去。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09, "title": "銀錢收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內容": "

      立據人,即收款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0, "title": "承攬契約與買賣動產契約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內容": "

      立約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1, "title": "買賣不動產契約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內容": "

      立約人,或為契約持有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2, "title": "外國人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外國人或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憑證者,皆應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3, "title": "統一發票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4, "title": "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免用統一發票之商店所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價款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5, "title": "買賣不動產的私契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6, "title": "捐贈給候選人的助選經費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應按收據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惟符合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者,免予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7, "title": "捐贈給政黨的助選經費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8, "title": "接受捐贈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除了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其他應按收據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19, "title": "公益法人向會員收取入會費所立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0, "title": "利用電匯或自動提款機轉帳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利用電匯或自動提款機(即ATM)轉帳,如果有另外開立收據,則該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1, "title": "收到票據所開立之收據可以不繳納印花稅嗎?", "內容": "

      收據上記載票據名稱(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2, "title":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開立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3, "title": "托兒所及幼稚園收取費用所開立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學雜費收據不需要,但兼營才藝班的收費收據,則需要繳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4, "title": "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收取費用所開立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免納印花稅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5, "title": "執行業務所得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6, "title": "領取存款利息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要。但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內,未另立收據者,則不需貼印花稅票。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7, "title": "代收代付款項所開立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8, "title": "收取保證金所開立之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29, "title": "拋棄繼承協議書,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0, "title": "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1, "title": "持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2, "title": "學生獎學金收據或印領清冊要不要繳納印花稅?學生獎學金收據要繳納多少印花稅?", "內容": "

      要繳納印花稅;應按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3, "title": "租賃契約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內容": "

      不要。但如房東(收款人)在契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並未另立收據,則該契約已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收款人於收款時應按金額4‰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4, "title": "在租賃契約上簽章表示收到租金,要不要繳納印花稅嗎?", "內容": "

      出租人按月於房屋租賃契約書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表示收訖者,則受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6, "title": "給付講師演講的鐘點費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鐘點費如果列為薪資收入,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7, "title": "政府機關使用的憑證、單據可以免納印花稅嗎?", "內容": "

      可以,但公營事業及所屬商業性機構不適用。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8, "title": "公私立學校使用的憑證、單據可以免納印花稅嗎?", "內容": "

      可以,但限於處理公款部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39, "title": "補習班開立的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0, "title": "公司組織內部或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使用的憑證、單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1, "title": "薪給、工資收據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2, "title": "退休金或養老金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3, "title": "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應於何時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4, "title": "雙方均在國外簽訂的合約,要不要繳印花稅?", "內容": "

      依印花稅法規定,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書立之應稅憑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惟契約雙方當事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選擇於境外簽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應納印花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相關規定,認屬租稅規避核課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5, "title": "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幾種?", "內容": "

      印花稅的繳納方式有三種:

      1.彙總繳納

      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得以每2個月為1期,按期彙總繳納及申報,亦可申請網路申報。

      2.開立繳款書

      申請人自行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開立印花稅繳款書,並使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繳款方式繳納印花稅列印「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再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到稽徵機關開立印花稅繳款書。

      3.購買印花稅票

         到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並銷花,始完成繳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6, "title": "應納印花稅額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可攜帶印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向本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繳納後將證明聯黏貼於憑證上,代替貼用印花稅票或申請人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完成申請作業後,列印「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再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7, "title": "應納印花稅的憑證甚多不便貼用印花稅票,應如何處理?", "內容": "

      公私營事業組織單位可以向管轄之稅捐稽徵分處申請核准彙總繳納,以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單月十五日以前申報並繳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8, "title": "應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如果未載明金額,應該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應按照憑證所記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算繳納印花稅,也就是說土地以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物品以當時當地的市場價格為準。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49, "title": "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時可以跨區申報嗎?",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3, "title": "原契約書已繳納印花稅,現已期滿,經約定繼續使用,請問如何繳納印花稅?", "內容": "

      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繳納印花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6, "title": "貼用印花稅票後要如何銷花,是否可用鉛筆註銷?", "內容": "在每張稅票與文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可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不可以用鉛筆註銷。",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7, "title": "印花稅票經貼用後,可以撕下重用嗎?", "內容": "

      不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59, "title":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印花稅退稅?", "內容": "

      1.應納印花稅金額計算錯誤或適用法令錯誤,而溢繳印花稅。
      2.重複繳納印花稅。
      3.實作實算之承攬合約,其預繳納金額超過實際金額,而有溢繳印花稅時。
      上述退稅,應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0, "title": "未使用的印花稅票可不可以申請退稅?", "內容": "

      不可以申請退稅,但可以保留將來使用。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1, "title": "印花稅票撕下重用,要如何處罰?", "內容": "

      依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罰二十至三十倍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2, "title": "採彙總繳納印花稅者,逾期繳納,要如何處罰?", "內容": "

      每逾三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外,並按滯納稅額罰一至五倍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3, "title": "貼用印花稅票漏未銷花,要如何處罰?", "內容": "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以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罰五至十倍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5, "title": "娛樂稅的課徵範圍?", "內容": "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6,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入會會員收取的保證金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1.會員退會時有退還給會員,免徵娛樂稅。
      2.會員退會時沒有退還會員,就要課徵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7,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的球童費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1.全部由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者,球童費免徵娛樂稅。
      2.按一定比率分配者,球場分得部份要課徵娛樂稅,球童分得部分免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8,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向會員收取年費、季費、月費等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都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69,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收取入場費(含果嶺費)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0, "title": "學生團體舉辦的娛樂活動收入,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要,但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的娛樂活動,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可免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1, "title": "校友會舉辦的娛樂活動收入,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2, "title": "KTV收費內容那些屬於應課徵娛樂稅項目?", "內容": "1.卡拉OK、KTV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的費用等,要課徵娛樂稅;還有併同強制收取的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也應課徵娛樂稅。
      2.標示明確而且採使用者付費,由消費者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的費用,如煙酒費、娛樂雜誌費等,則不必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3,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所收舉辦競賽的捐款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1.如沒有固定對象,而且以非定額自由樂捐的方式辦理,不必課徵娛樂稅。
      2.採固定對象,而且採定額的方式辦理,要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4,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載運球桿的電動車輛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如果有收費,要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5,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收取會員證轉讓的手續費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6, "title": "高爾夫球練習場有收取票價或收費,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7, "title": "租用場地舉辦比賽所支付的場地使用費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8, "title": "經營MTV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79, "title": "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未額外收費,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不管有沒有額外收費,都應課徵娛樂稅。",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0, "title": "經營電動玩具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1, "title": "經營資訊休閒服務業(網路咖啡店)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1.提供具有娛樂性質的營業場所和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要課徵娛樂稅。
      2.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不具有娛樂性,就不必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2, "title": "經營鋼琴酒吧等樂器表演僅由一人自彈自唱,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要。",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3, "title": "大頭貼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4, "title": "非機動式滑水道及滑草場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5, "title": "賽車場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6, "title": "電視點唱系統、線上遊戲軟體系統業者等沒有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如果沒有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就不必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7, "title": "收取門票演講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8, "title": "水族館、文物展、畫展等靜態展覽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89, "title": "天文科學教育館、科學工藝博物館、兒童育樂中心等非營利的國立社教機構所設置教學用立體電影院、太空劇場等門票收入,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0, "title": "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員工康樂活動的費用是從福利金項下支付,沒有向員工收取任何代價,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1, "title": "事業單位福利機構舉辦員工康樂活動的費用是由員工支付,或從薪津中扣還,或是由員工自行聚資,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2, "title": "國家戲劇院、國家音樂廳、各縣市文化中心、鄉鎮公所舉辦的有價娛樂活動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3, "title":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與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的節目播映收入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因為業者並沒有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給消費者,所以不必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4, "title": "游泳池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5, "title": "籌備或興建中的高爾夫球場所收的入會費或保證金應於何時課徵娛樂稅?", "內容": "

      要等到該球場有提供娛樂的事實時,再課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7, "title": "娛樂稅所稱本國語片、外國語片如何區分?", "內容": "以發音區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8, "title": "掌中戲(俗稱布袋戲)的娛樂稅稅率是多少?", "內容": "

      臺北市的稅率是1%。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599, "title": "游泳池另設水上芭蕾表演,門票也另外發售,要如何課徵娛樂稅?", "內容": "

      應就觀賞券部分課徵娛樂稅,臺北市稅率票價1,500元以下1%,1,501-3,000元2.5%,3,001元以上5%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05, "title":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率是多少?", "內容": "

      1.電影:外國語片稅率為2.5%;本國語片稅率為1%。
      2.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1)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1,500元以下:1%
        (2)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1,501元~3,000元:2.5%
        (3)票價或收費額在新臺幣3,001元以上者:5%
      3.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1%。
      4.各種競技比賽:2.5%。
      5.舞廳或舞場:25%。
      6.高爾夫球場:2.5%。
      7.其他娛樂設施:2.5%。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06, "title": "各縣市的娛樂稅稅率是否均相同?", "內容": "

      不相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07, "title": "高爾夫球場(俱樂部)的娛樂場所在外縣市,但總公司在臺北市,則娛樂稅如何課徵?", "內容": "應按娛樂場所所在地縣市之徵收率向當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報繳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08, "title": "提供多種娛樂活動涉及不同稅率時要如何課徵娛樂稅?", "內容": "娛樂內容如涉及不同稅率,應就主體部分適用之稅率課徵,如主體難以分明,依下列原則課徵:
      1.一個節目演出占全場時間三分之二以上,以該節目的稅率課徵娛樂稅。
      2.各占全場時間二分之一左右,分別按適用稅率核課。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09, "title": "娛樂稅由誰負擔?", "內容": "

      由出價娛樂的人負擔。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0, "title": "娛樂稅由誰代徵?", "內容": "

      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提供人或舉辦人代徵。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1, "title": "那些團體舉辦收費的臨時性娛樂活動可以免徵娛樂稅?", "內容":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的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已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的機構,所舉辦各種娛樂的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使用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2, "title": "舉辦收費的臨時性娛樂活動全部收入作為救災或勞軍用,可不可以免徵娛樂稅?", "內容": "

      可以,但其必要開支不可超過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3, "title": "公司內部舉辦不收費的臨時性文康活動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4, "title": "臺北市民間酬神、宗教活動及國家慶典所舉辦的外台戲要不要課徵娛樂稅?", "內容": "

      不要。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5, "title": "甲基金會舉辦娛樂活動的門票收入捐贈給乙基金會,可以免徵娛樂稅嗎?", "內容": "

      不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7, "title": "申請免徵娛樂稅的有價臨時性娛樂活動,那種情形下要追繳稅款?", "內容": "

      1.申請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其收入於演出結束後,經查明並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2.申請作為救災或勞軍的免稅娛樂,其必要開支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8, "title": "停業期間可否免課娛樂稅?", "內容": "

      娛樂業如停業,可向稅捐處申請停徵娛樂稅,停業期間可免徵娛樂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19, "title": "文化藝術事業舉辦之娛樂活動有沒有減徵娛樂稅的優惠?", "內容": "經過文化部認可後,娛樂稅可申請減半課徵。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0, "title": "娛樂稅的課徵方式有那幾種?", "內容": "

      分為自動報繳、查定課徵及臨時公演等三種。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1, "title": "那些行業可用查定課徵方式繳納娛樂稅?", "內容": "

      娛樂稅以自動報繳為原則,只有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的代徵人,才可向稅捐處申請查定課徵。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2, "title": "娛樂稅自動報繳代徵人應於何時繳納代徵稅款?", "內容": "次月10日前應自行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繳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3, "title": "查定課徵的娛樂稅代徵人繳納代徵稅款期限為何?", "內容": "由稅捐處核定每月應代徵的稅款並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代徵人要在次月10日前繳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5,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申請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要具備那些文件或書表?", "內容": "臨時公演申請書1份、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票券及樣張正本、繳納保證金或填寫代徵娛樂稅保證書。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6, "title": "申請免徵娛樂稅的臨時性娛樂活動,要具備那些文件或書表?", "內容": "臨時公演申請書1份、娛樂稅免(減)徵申請書1份、票券及樣張正本、申請單位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免徵娛樂稅保證書。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8,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申請娛樂票券印製要具備那些文件或書表?", "內容": "娛樂票券訂印申請書、承諾書、與承印廠商所簽訂的合約正本(自行設計印製者免附)及票券樣張。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29,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申請開業或變更登記要檢附那些文件?", "內容": "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影本。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30,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申請停業、復業要具備那些文件或書表?", "內容": "申請書1份。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31,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申請娛樂業註銷登記要具備那些文件或書表?", "內容": "申請書1份、已繳納的當月繳款書收據聯;自動報繳業者,應另檢附當月申報表。",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32, "title": "免徵娛樂稅的臨時性娛樂活動,辦理結案要加附那些證件?", "內容": "

      1.申請以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使用者,要加附經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的證明。
      2.申請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者,要加附收受機關的收據以及收支對照表。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33, "title": "經常提供應課徵娛樂稅之營業人,要在何時辦理代徵手續?", "內容": "

      要在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稅捐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36, "title": "不收費的臨時性娛樂活動,也要辦娛樂稅的徵免手續嗎?", "內容": "

      要在舉辦前報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38,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在臺北市內不同轄區分處變更營業地址要向那個分處申辦?", "內容": "

      向變更後營業地址的管轄分處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42, "title": "在臺北市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要向那個分處申請代徵娛樂稅?", "內容": "

      1.主辦單位如為臺北市營利事業,應向營業登記地址管轄分處申請。
      2.主辦單位如非臺北市營利事業,應向演出場所的管轄分處申請。
      3.主辦單位如委託臺北市代理售票業者代為申辦娛樂稅,應向代理售票業者營業登記地址所在地的管轄分處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43,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沒有在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如何處罰?", "內容": "

      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44, "title": "臨時舉辦的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沒有在舉辦前向稅捐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何處罰?", "內容": "

      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如果舉辦單位是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還要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45, "title": "使用未經驗印的娛樂票券,算不算逃漏娛樂稅?如何處罰?", "內容": "

      算,除追繳娛樂稅外,要按應納稅額處五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49, "title": "娛樂稅招待券搭配的規定如何?", "內容": "

      1.有價的臨時娛樂活動,其招待券可以按有價票券張數的百分之五搭配。
      2.非臨時性之娛樂稅營業人,其招待券按有價票券張數的百分之三搭配。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0, "title": "使用娛樂票券的娛樂稅代徵人,其存根聯要保存多久?", "內容": "

      由代徵人保存一年。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1,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舉辦臨時性活動其書面保證應由誰具保?", "內容": "

      1.辦妥營業登記的營利事業,可由營利事業負責人具保。
      2.符合娛樂稅法免稅規定的機關、團體,可由該機關團體負責人具保。
      3.個人可由兩位具有正當職業,且最近三年有繳納綜合所得稅紀錄者具保,辦理時要附保證人身分證影本和最近三年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3, "title": "國外來臺表演的團體或個人是不是娛樂稅法所謂的職業性表演由誰認定?", "內容": "

      1.和我國有邦交的,要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證明或外國駐在我國的使領館出具證明。
      2.和我國沒有邦交的,要由駐外代表或外國駐在我國的代表出具證明。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4, "title":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而且如期繳納稅款,有沒有獎勵?如何領取?", "內容": "

      有,可在每次報繳稅款時扣領代徵娛樂稅款百分之一的獎勵金。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5, "title": "在繳納截止日適逢順延期間內繳納,可不可以核發代徵娛樂稅的獎勵金?", "內容": "

      在順延期間內繳納,還是可以發給代徵獎勵金。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656, "title": "違反娛樂稅法規定,會不會被追繳獎勵金?", "內容": "

      會。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機會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18, "title": "有那幾項稅目可以在便利商店繳納?", "內容": "

      除車籍號碼有中文字之使用牌照稅外,其餘各項地方稅都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21, "title": "在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有沒有金額限制?", "內容": "

      繳款金額以每筆3萬元為上限。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2, "title": "持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3, "title": "持法院裁定認定之大陸民事確定給付判決,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5, "title": "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可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不可以,因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6, "title": "代償債務而持債權人開具之代償證明,可否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47, "title": "因移轉命令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可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查調第三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內容": "

      不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53, "title": "申請重購退稅後將重購地贈與配偶,是否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內容": "

      重購土地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或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5年內將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贈與配偶者,亦屬於再行移轉,仍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54, "title": "申請重購退稅後將戶籍遷出,是否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內容": "

      除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無戶籍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外,其他因素之戶籍遷出,要追繳原退還稅款。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55, "title": "申請重購退稅後將重購地出租供營業使用,是否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內容": "

      新購房地5年內必須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亦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有1人在新購房屋設立戶籍,且不可以有戶籍中斷的情形,更不可改作出租、營業等其他用途使用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56, "title": "申請重購退稅後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是否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內容": "

      如果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得免追繳。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57, "title": "申請重購退稅後所有權人死亡,經辦理繼承登記後,是否須追繳原退還稅款?", "內容": "

      如果重購地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可不用追繳,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重購退稅5年管制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92, "title": "申請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有什麼條件?", "內容": "

      、土地及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作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一人一生以1次為限。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應以下列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之期間計算:

      1.出售土地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者,以申報日為準。

      2.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3.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以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4.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但提示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者,可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5.自益信託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後移轉者,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17, "title":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內容": "於稅額或罰鍰繳款書上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或於收受核定稅額通知書或裁處書之翌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復查請求救濟。",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19, "title":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時,應於何時申請?應檢附哪些資料?", "內容": "

      可於稅單或罰鍰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填妥復查申請書,敘明復查事項及理由,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0, "title": "復查處理期限多久?", "內容": "

      原則上為2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1, "title": "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之處分,不經過復查程序,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訴願?", "內容": "

      必須先申請復查,不能直接提起訴願。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3, "title": "訴願書如以郵寄方式送達,訴願期間之計算是否以郵戳為準?", "內容": "

      提起訴願時,如以郵寄方式送達訴願書,有關訴願期間的計算是以本處或臺北市政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不是以郵戳日期認定。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924, "title": "請問我收到所得稅的補稅通知,可是有一些問題,可以問哪個單位?", "內容": "

      所得稅是屬於國稅,在臺北市是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負責徵收,您可撥打國地稅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按『1』接國稅),會有相關人員為您服務。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22, "title": "遺失演藝團體登記證該如何補發?", "內容": "
      一、網路申請後郵寄紙本文件至文化局。

       

      二、所需文件如下:

      1. 補發文件申請書。
      2. 代表人六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張(需郵寄)。
      3.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處理時限:6日。

       

      四、承辦單位:文化局藝術發展科,電話:02-2720-8889#3552。

       

      五、繳納行政規費:證照費500元。


      請留意用印之大小印鑑章需與文化局登記之大小印鑑章相同。
      (申請補發詳細說明請點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演藝團體專區", "URL": "https://eculture.gov.taipei/groups/zh-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21, "title": "如何解散演藝團體?", "內容": "
      一、網路申請後,郵寄相關紙本文件至文化局。

       

      二、所需文件如下:

      1. 解散登記申請書。
      2. 登記證。
      4. 財產狀況及處分清冊。
      5. 歷年之年度會計決算書。
      6. 解散當年度及前二年度之會計憑證。

      三、處理時限:30日。

       

      四、承辦單位:文化局藝術發展科,電話:02-2720-8889#3552。


      請留意用印之大小印鑑章需與文化局登記之大小印鑑章相同。
      (申請解散詳細說明請點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演藝團體專區", "URL": "https://eculture.gov.taipei/groups/zh-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20, "title": "如何變更演藝團體團址?", "內容": "
      一、網路申請後,郵寄所需紙本文件至文化局。

       

      二、所需文件如下:

      1. 變更登記申請書(含注意事項)。
      2. 代表人六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張(需郵寄)。
      3. 團址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如為代表人所有者免附)。
      4. 團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 登記證正本。

      三、處理時限:6日。

       

      四、承辦單位:文化局藝術發展科,電話:02-27208889#3552。

       

      五、行政規費:證照費500元。


      請留意申請書上用印之大小印鑑章需與文化局登記大小印鑑章相同。
      (申請變更詳細說明請點)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演藝團體專區", "URL": "https://eculture.gov.taipei/groups/zh-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9, "title": "如何變更演藝團體團員名冊?", "內容": "
      一、網路辦理。

       

      二、所需文件如下: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2. 新團員名冊。

      三、處理時限:6日。

       

      四、承辦單位:文化局藝術發展科,電話:02-2720-8889#3552。


      請留意所有文件用印之大小印鑑章需與文化局登記的大小印鑑章相同。
      (變更詳細說明請點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演藝團體專區", "URL": "https://eculture.gov.taipei/groups/zh-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8, "title": "如何變更演藝團體代表人?", "內容": "
      一、網路申請後,郵寄所需紙本文件至文化局。

       

      二、所需文件如下:

      1. 變更登記申請書。
      2. 代表人六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張。
      3. 登記證正本。

      4.新代表人信用證明文件。

      5.新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處理時限:6日。

       

      四、承辦單位:文化局藝術發展科,電話:02-2720-8889#3552。

       

      五、繳納行政規費:證照費500元。


      請注意用印之大小印鑑章需與文化局原登記之大小印鑑章相同。
      (變更申請詳細說明請點)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文化局官網演藝團體專區變更申請", "URL": "https://www.culture.gov.taipei/frontsite/artorganization/groupFrontLoginAction.do?method=goLoginPageChange&subMenuId=40306&siteId=109"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7, "title": "如何設立登記演藝團體?", "內容": "
      一、網路送出申請案件後,郵寄二吋照片一張至文化局。

       連結: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160009


      二、所需文件如下:


      1. 設立登記申請書。(含注意事項及法規)

      2. 代表人六個月內2吋照片1張。(需郵寄)。

      3. 團址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建物如為代表人所有者免附)

      4. 團址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5.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6. 代表人六個月內信用證明文件。

      (票據交換信用證明文件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立之信用證明文件。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

      7. 業務計畫及財務計畫。

      8. 團員名冊。

       

      三、處理時限:8日

       


      四、需繳納行政規費:證照費500元。

      收到核准通知後,請依繳費方式繳納。


      五、承辦單位: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3552



      (申請前請先至文化局網站演藝團體專區閱讀流程及詳細說明:請見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演藝團體專區", "URL": "https://eculture.gov.taipei/groups/zh-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30, "title": "臺北市電影主題公園營業時間?是否須收取門票?聯絡電話?交通資訊?", "內容": "

      營業時間:全日開放。
      門票:自由入場免費參觀。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9號,電話:02-2312-3717。
       
      交通資訊: 捷運-搭乘板南線捷運至西門捷運站出6號出口,沿著武昌街步行到底,即可到達臺北市電影主題公園。
      公車-搭乘242、702、705、624、701、231、234、658到康定路站、峨嵋街口站下車,即可到達臺北市電影主題公園。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 "Title": "臺北市電影主題公園", "URL": "http://www.cinemapark.org.tw"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3, "title": "何謂藝響空間?", "內容": "

      提供本市公用房舍予藝文創作者及藝文團體作為工作室、排練場或辦公室等使用,藉以減緩藝文工作者部分資金壓力,並得以藝術創作美化或改造閒置空間面貌,達到鼓勵藝文人才留在本市進行創作,並促進藝文活動蓬勃發展及塑造地方人文特色之目的。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14, "title": "藝響空間申請資格?", "內容": "

      (一)依法設立並經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案,從事藝術創作之我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可單獨申請或組成聯合團隊共同申請(例如:結合其他藝文團體、個人藝術家、創作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從事藝術創作之我國國民。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27, "title": "未來無街頭表演水準之事前審議制度,如表演有涉及公共安全,政府如何把關?", "內容": "

      街頭藝人所申請之展演內容,如非屬一般常見之表演型態,或所使用之工具、表演方式有造成公共意外、妨礙公眾安寧及衛生等疑慮時,場地管理機關得要求街頭藝人進行事前預演後,再行決定是否予以許可。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26, "title": "街頭展演場地要怎麼申請?有哪些限制?", "內容": "

      街頭藝人得否於各場地進行展演,由各場地管理機關自行根據場地具體情形決定。場地管理機關得視場地具體情形及業務需要,就街頭藝人開放展演之項目、方式、時段、地點、展演優先順序以及展演時所應遵守之相關使用規定等事項,訂定相關申請須知,並於對外公告後,據以受理街頭藝人之展演申請。
      場地管理機關得於場地使用規定中自行決定是否要向街頭藝人收取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或保證金等費用,以及街頭藝人得向觀眾收取費用之方式(打賞或其他收費方式)。


      臺北市開放之展演空間,皆公告於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平台(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街頭藝人透過網站登記申請場地,經抽選獲得場地該時段使用權,展演須符合場地機關制定之規則,由各主管機關進行管理稽查。


      若未載於平台之場地,則代表非開放展演空間,無論是否具有街頭藝人登記者,皆無法進行展演,如有違規展演情事,則須通報該地權管派出所進行取締,以維護當地秩序。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24, "title": "街頭藝人證到期該如何辦理?", "內容": "

      於持有證到期前一個月始可提出續辦申請,

      請至本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臺北市街頭藝人登記及展演申請平台)

      點選1.臺北市登記證到期,重新申請、

      2.會員登入後檢視原申請相關資訊、

      3.身分證正反面及相關資料圖檔上傳後送出即可,本局將於六個工作天內審核並通知辦理結果。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40, "title": "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可不可以都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內容": "

      如符合下列規定即可:

      1. 同一天訂約。

      2. 同一天申報。

      3. 出售地均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4. 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5.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31, "title": "誰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內容": "

      一、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

        指移轉時,土地所有權人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

        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三、土地設定典權時,為出典人。

        根據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預繳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四、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為受託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 1 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五、信託土地歸屬於委託人以外之人時,為歸屬權利人。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45, "title":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內容": "

      如果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用地,而且都市計畫書載明將來由政府以徵收、徵購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移轉時即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850, "title": "辦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財產稅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52, "title": "欠稅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士林分署通知能否委託他人到該分署辦理繳納事宜?", "內容": "

      可以。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754, "title": "欠稅被移送執行,若金額較大,能否開立支票繳納?", "內容": "

      可以,但若不是即期支票,應經行政執行分署承辦書記官同意。

      ", "日期時間": "2008-06-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93, "title": "我要投訴里幹事服務態度不佳?", "內容": "

      如您要投訴里幹事服務態度不佳,請至「臺北市陳情系統1999」https://1999.gov.taipei/ 

      填具下列資料,將由本府民政局暨區公所處理:

      請您告訴我里幹事的姓名或所屬的里別,並請您留下聯絡方式。有關您的投訴內容,我會轉知本府民政局及區公所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回復給您。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區政監督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67, "title": "如何辦理祭祀公業、神明會之土地清理?", "內容": "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依照97年7月1日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另神明會土地清理經本府於97年5月28日公告委任本市各區公所受理。請逕洽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所在之各區公所洽辦。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68, "title": "如何申請祭祀公業法人設立", "內容":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並依該條例申報清理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或該條例施行前已依相關法令清理之祭祀公業並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者,由申請人備齊相關表件送土地最大所在地之區公所轉本府民政局辦理祭祀公業法人設立。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48, "title": "門牌增、併編原則", "內容": "

      一、五層樓以下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其各樓層具獨立出入口者,所有權人得依所有權狀所載,向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增編。

      二、五層樓以下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物門牌併編者,所有權人除檢具建築物所有權狀,另須提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准之證明文件,並經現場勘查後向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併編。

      三、其他非五層以下合法建築物之增編、併編,應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核准變更後,再向轄區戶政單位辦理。

      四、違章建築不得辦理增編、併編。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49, "title": "本市門牌整、改編規定", "內容": "整編
      依據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戶政事務所主動整編:一 原編門牌號碼重複、順序混亂或不符規定。二 因道路命名、更名、廢止或其他情形致相關建築物門牌有整編之必要。
      改編
      依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戶政所得應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申請改編門牌:
        \t
      1. 現有建築物門牌號碼,其基本號、支號或樓層號碼之支號,尾數為「4」字者。
      2. \t
      3. 建築物原有多個出入口,因正門面向或主要出入口改變,致影響門牌順序者。
      4. \t
      5. 門牌取消「臨」字者。取消後之門牌號與現存門牌號重複,且別無其他可供編列之門牌號時,以該門牌支號改編。
      6. \t
      7. 建築物位於道路交叉路口,二樓以上門牌已依實際出入口編釘而與地面層基本號不同,且兩者間亦無其他門牌相隔者。
      8. \t
      9. 改定巷弄號者。
      10. \t
      11. 建築物正門斜向兩道路銜接處,原編釘門牌號因地貌改變或都市發展致與本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不符者。
      另依據同要點第12點規定,申請門牌改編應取得門牌需改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向戶政所提出書面申請。戶政所受理門牌改編申請後,除已取得全部建築物所有權人連署之提案外,應即辦理意見調查,於徵得需改編建築物所有權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0, "title": "申請編釘門牌後何時核發鋁質門牌?", "內容": "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編釘門牌後,會於三日內派員實地勘查,如果依法可以編釘,會在核定後五日內,發給申請人紙質門牌自行貼用 。
      二、每月五日會將上月受理案件報給民政局後,轉送廠商製作鋁質門牌。廠商依照合約原則上會在下個月做好給各戶所,再由戶所於20日內裝釘完畢。
      三、如要查詢製作進度,請電洽轄區戶政事務所。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1, "title": "違章建築可否編釘門牌?", "內容": "依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違章建築物所有權人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戶政所申請以地面層初編門牌,但地面層已編釘門牌者,不予核准: (一)有居住事實。(二)有設籍需要。(三)建築物適合人類居住。(四)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五)建築物所在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適合人類居住,係指建築物內部應有寢具且其面積大小需可容單人床放置、炊具、衛浴設施等生活上之基礎設備及適度活動空間,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進出者。第一項門牌,不得辦理申請增編、併編。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2, "title": "我國旅外僑民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內容": "

      • 申請資格
      依據內政部訂定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點:「為利戶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民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國民之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辦理。法人之印鑑證明由法人登記機關為之。」


      • 應備文件

      1、申請印鑑證明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或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

      2、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印鑑證明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委任書或授權書應載明辦理種類及請領份數、使用目的 ( 如未曾登記過印鑑或原登記印鑑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如有其他印鑑證明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3、戶籍遷出國外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當事人最後戶籍地設於臺北市者,可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應出具經驗證之授權書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4、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3, "title": "未成年子女印鑑登記(證明)如何辦理?", "內容": "

      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辦理。
      二、如父或母一方單獨辦理應檢具他方親筆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未成年子女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章。
      四、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4, "title": "若限制行為能力人,父、母有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或均無法行使監護權,應如何申辦印鑑證明?", "內容": "

      一、父母有一方死亡,由生存者辦理。
      二、父母離婚,由有監護權者辦理。
      三、若父、母雙方均無法行使對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另設監護人,由監護人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5, "title": "辦理印鑑登記、印鑑證明需要多久時間?", "內容": "

      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之處理期限均為一小時。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56, "title": "臺北市街路名英譯採何種系統?如何查詢?", "內容": "

      臺北市街路名係採漢語拼音系統,如欲查詢可連結至民政局-臺北市街路名譯名查詢(https://ca.gov.taipei/News.aspx?n=0AFA779C60E31E49&sms=241EB69D494E678C)。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47, "title": "請問民政局會通知民眾身分證被冒用嗎?", "內容": "

      近來詐騙集團誆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承辦人員,並留科室分機號碼及承辦人姓名,以民眾身分證遭人冒領、冒用或委託辦理身分證補發需與當事人確認為由,要求民眾至警察局備案,或於電話中要求核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資料,其實以上是詐騙的新手法,目的是要詐騙民眾的資料,然後從中牟取錢財。民政局強調如果遇到有人詢問個人的戶籍資料,應提高警覺,勿任意在電話中提供,戶政事務所絕對不會以電話要求民眾提供戶籍資料,請民眾千萬不要依電話語音操作按9或0,更不要回撥歹徒留下之電話,請民眾小心千萬不要上當。

      ", "日期時間": "2008-06-22T09: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05, "title": "泡溫泉要注意那些事情?", "內容": "
      1.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禁止入浴。
      2. 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禁止入浴。
      3. 攜帶寵物者禁止入浴。
      4. 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者,不宜入浴。
      5. 惡性腫瘤及多發性硬化症病患不宜入浴。
      6. 血友病患及皮膚敏感度差、感覺障礙病患不適合入浴。
      7. 飽餐及空腹不宜入浴。
      8. 入浴前請澈底淋浴及卸粧。
      9. 泡浴時間每次以不超過10至15分鐘為原則。
      10. 年長及年幼者請由親人陪伴入浴。
      11. 現場標示水溫、酸鹼值及緊急狀況之處理方式。
      12. 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04, "title": "如何選擇良好之溫泉泡湯場所?", "內容": "

      可選擇通過本市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之溫泉(浴室)業者(https://reurl.cc/k8LA73),並觀察下列幾點: 

      一、四周環境是否清潔及硬體設備是否完善。 

      二、池水是否保持溢流狀態。 

      三、現場應設有服務人員。 

      四、張貼每月自行汲水送驗之檢驗報告。 

      五、通風是否良好。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508, "title": "請問醫院醫事人員(除護理人員、藥師、營養師、心理師外)執業登記、註銷申請受理時間及地點?", "內容": "

      一、為方便醫事人員異動申請,簡化單一窗口作業,可至中、牙醫師公會、醫事醫檢師(生)公會、醫事放射師(士)公會、呼吸治療師公會、物理治療師(生)公會申請辦理。

      二、另為配合銀行上班時間,西醫師自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中午休息,於臺北市政府1樓北區綜合服務櫃台辦理。

      三、亦可至本局五區稽查股辦理。相關資料請逕至本局網站查詢: http://www.health.gov.tw/Default.aspx?tabid=421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529, "title": "請問醫療機構(診所)申請設立應繳交哪些文件?", "內容": "

      請參照【台北服務通】(網址: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及遷址登記)。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及遷址登記", "URL": "https://service.taipei/case-detail/AL014"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539, "title": "護理人員證書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內容": "

      一、護理人員證書乃衛生福利部核發,故請逕向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申請補發。

      二、電詢85906666轉醫事司6133(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1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2026-12-3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03, "title": "請問申請精神復健機構設置相關規定與流程?", "內容": "

      1.依據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台北服務通網站「精神復健機構開業、變更負責人及遷址登記」程序,備妥相關文件後,親送相關審核資料,至衛生局心理衛生科辦理,相關資訊請至【台北服務通】網站查詢。。

      2.精神復健機構工作人員異動申請標準公文範本,相關資訊可至衛生局官網(網址 https://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及本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網址https://mental-health.gov.taipei/)下載。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心理衛生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14, "title": "請問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內容": "

      請您檢具下列文件:

      (一)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二)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逕向臺北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並前往全台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院看診。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15, "title": "請問如何知道有無符合身心障礙鑑定標準?", "內容": "

      身心障礙鑑定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訂定,地方衛生局配合辦理,如欲查詢身心障礙鑑定標準,可洽本局官網查詢,路徑為(市民服務/特殊照護/身心障礙鑑定服務/身心障礙者鑑定表),惟是否符合身心障礙鑑定標準與否,仍需醫師做專業判定。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2,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636, "title": "提供自費檢驗的項目有哪些?", "內容": "

      1.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目前提供民眾自費檢驗之項目為食品添加物(如防腐劑等)、 

       食品微生物(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等)及中藥摻加西藥檢驗等 ,詳見

       衛生局網頁/主題專區/檢驗服務(https://health.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2095D14203A449CD)。

      2.本局檢驗科地址為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111號7樓,電話02-28280102轉

        5988。收樣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微生物收樣至下午3時30分),中午不休

        息。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 "相關連結": [ { "Title": "衛生局網頁/主題專區/檢驗服務", "URL": "https://health.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2095D14203A449CD" }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02, "title": "營業場所業者如何取得衛生管理人員資格?", "內容": "

      全程參與衛生局或其審查認可機構辦理之衛生管理人員課程且測驗合格者,衛生局將依規定發給衛生管理人員結業證書。 課程相關訊息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營業衛生管理/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人員查閱。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0703, "title": "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人員證書遺失應如何處理及補發?", "內容": "

      1.衛生管理人員證書遺失請填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人員證書遺失申請書」、切結書及提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電子郵件、傳真及郵寄等方式提交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2.前述申請書及切結書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主題專區-傳染病預防/營業衛生管理/營業場所衛生管理人員/結業證書補發申請」自行下載列印填寫。

      3.聯絡方式:

      (1)電子信箱:tpecdcbhm@gov.taipei 

      (2)傳真:02-23611329(請加註可收信之電子信箱)

      (3)郵寄地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感染管制股 收(108203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6 樓)

      ", "日期時間": "2008-06-2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75, "title": "對招標機關辦理的招標內容以書面提出異議後,機關後續會如何處理?", "內容": "A: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日期時間": "2008-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77, "title": "對招標機關辦理的招標內容有疑義,應用什麼方式反映較好?", "內容": "A:對招標機關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廠商可提出適當的建議或意見供招標機關參酌。", "日期時間": "2008-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73, "title": "本公司想參與XX機關的採購投標,可透過什麼管道瞭解政府採購相關標案公告?", "內容": "A:本府各機關如有採購需要,會上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設立之電子採購網,貴公司得至該網站查詢有無貴公司想參與之採購,如有,歡迎貴公司參與投標。", "日期時間": "2008-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372, "title": "XX公共工程施工危害環境生態、居住安寧、交通或公共安全?", "內容": "A:請撥打全民督工專線(0800-009-609)通報處理。", "日期時間": "2008-06-1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職安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3, "title": "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目的為何?期限多長?何時會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為何?", "內容": "

      一、列冊管理之目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相合,兼以保障繼承人法定取得之權益。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而執行列冊管理,甚或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只是一種手段,係基於維護土地資源使地籍資料完整並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有關土地政策之推展。

       

      二、列冊管理之期限,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項規定為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

       

      三、標售所得價款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4項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日期時間": "2008-06-1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95,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平時是否有提供停車位?", "內容": "機車:本處內設有學員機車停放區。
      汽車:本處正門口前停管處委外(計次)收費停車場「萬芳八號公園停車場」。
      汽、機車停車位有限,為避免停車困擾,請多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至本處上課。請點選交通指引",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97, "title": "申請使用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是否須預付保證金?", "內容": "

      申請使用本處場地時,應提出申請書,經本處許可後,保證金按使用費百分之十計收。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與本處簽訂場地使用借貸契約之機關、學校、團體免繳保證金。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98,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門禁限制為何?", "內容": "

      公共空間使用及大門出入至夜間十二時。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00, "title": "語言自費班期要怎麼報名、繳費呢?", "內容": "

      1.上網至臺北e大(https://elearning.taipei/mpage/home )首頁→右上方【登入/註冊】→點選【e大帳號/ 台北通帳號】任一方式登入→【登入】。

      2. 檢視上方【選課中心】→點選【語言自費班期報名】→進入【班期報名/班期取消】頁面→點選欲報名班期名稱→並選擇「適用之課程費用」→點選【報名】→瀏覽頁面上藍字說明,依照說明上傳身分證明文件及填妥聯絡資訊→完成報名。

      3. 上傳公務機關證明文件或公務機關退休證明文件(勿傳國民身份證)後,語言自費班期專區內將顯示【報名】,待本處審核文件通過並產出課程繳費單後,系統將自動寄發報名完成E-mail信件通知,或請於「報名進度/繳費單下載/收據下載」自行下載繳費單。

      4. 審核文件通過即產製課程繳費單,請於1周內至銀行臨櫃繳費,或至各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等)門市繳費,亦可使用自動化設備(如:ATM、網路銀行)繳費,銀行代碼012轉入帳號為繳費單號,完成繳費;或使用【台北通APP】→【帳務】→【公訓處自費課程】等方式繳費。

      5.學員繳費後請回到【報名進度/繳費單下載/收據下載】頁面,點選【我已繳費】通知承辦人。

      6. 本處將適時發送上課通知,如因報名人數不足無法開班,開課前將另行通知,並依學員意願辦理轉班、延期或退費(無須扣手續費)等程序,請隨時留意課程通知。


      "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01, "title": "何時會收到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上課通知?", "內容": "

      上課通知將於每期開課前適時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學員,並歡迎來電詢問。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05,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錄取名單以什麼為準?", "內容": "

      錄取名單依報名繳費順序為準,遲未繳費者將取消錄取(上課)資格。請自行於「報名進度/繳費單下載/收據下載」,自行下載收據。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06,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如何索取收據?", "內容": "

      請於【語言自費班期專區】下方→點選「報名進度/繳費單下載/收據下載」,自行下載電子收據。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07,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有何優惠方案?", "內容":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報名費可享九折優惠,擇一辦理:
      1.舊生:1年內曾參加本處語言自費進修班期。
      2.二人以上同行(含新、舊生):須報名同一班期。",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08,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學員如何申請進修補助費?", "內容": "市府同仁請於報名前逕向各單位人事詢問申請方式,並依各單位規定提出申請,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1,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語言自費班期可否中途插班上課?", "內容": "本處為擴大開班效益,並滿足學員需求,如仍可容納學員且並無影響課程進度之虞時,同意中途插班上課。費用標準為全額收費。",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2,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如何辦理請假?", "內容": "如需請假,請告知學員長、老師,倘若缺課時數超過上課總時數的5分之1,則無法取得終身學習時數。",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3, "title": "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何時核發研習時數?", "內容": "本處自93年7月1日實施電子化學習護照,課程研習結束,缺席時數未超過上課總時數的5分之一者,研習時數將請於課程結束次月10日後自行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終身學習入口網站」(https://lifelonglearn.dgpa.gov.tw)-個人資料夾查閱下載。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5, "title": "市府所屬學校老師(含學校實習老師)可否以市府同仁身分報名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可以依市府同仁身分報名參加語言自費班期,收費以市府同仁標準計算。",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8, "title": "市府退休人員可以報名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市府退休人員可報名語言自費班期,收費以市府同仁標準計算。",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9, "title": "捷運公司同仁可否以市府同仁身分參加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請以市府同仁身分報名參加語言自費班期,收費以市府同仁標準計算。",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0, "title": "臺北市議會同仁及議員助理可否以市府同仁身分報名參加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夜間自費班期? 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請以市府同仁身分報名參加,收費以市府同仁標準計算。",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1, "title": "替代役可否參加公務人員訓練處所開辦之語言自費班期?收費標準為何?", "內容": "可參加自費班期,請以服役單位來認定收費標準。如:服役單位為市府單位,請以市府同仁身分繳費。",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22, "title": "因天災(如颱風)臺北市若宣布不上課不上班,公務人員訓練處的語言自費班期是否仍要上課?", "內容": "臺北市若宣布不上班不上課,自費班期則同步不上班不上課,補課訊息將於本處網站公告或另以電子郵件通知。
       ", "日期時間": "2008-06-04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3, "title": "為何捷運車站部分月臺間隙過大?", "內容": "基於捷運電聯車行駛時之動態包絡線(意指電聯車動態行駛與月臺間之安全間隙)安全考量,避免電聯車行駛時擦撞月臺造成行車意外,故須預留適當間距,若月臺位於曲線路段須再額外加大電聯車之行駛淨空,以維護行車安全。本公司在不影響列車行駛安全下,持續研議精進改善作為,針對間隙較大之處,完成加裝流蘇狀橡膠支撐墊之月臺間隙縮減改善工作,並藉由加強廣播及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旅客留意月臺間隙,針對行動不便旅客亦請司機員及保全人員協助其上下車等措施,以避免發生旅客陷入月臺間隙之意外。",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31-06-1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45, "title": "旅客要求車站廣播之處理原則?", "內容": "本公司車站廣播內容以安全宣導及營運資訊為主,另為避免廣播過多造成旅客困擾及影響高架段或平面段附近居民安寧,目前僅開放老人及孩童之廣播尋人,旅客若有需要可撥打本公司24小時客服專線(02)218-12345,或直接至車站詢問處(單站廣播)說明欲廣播之尋人內容即可,內容以精簡為原則。",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47, "title": "臺北捷運是否每節車廂皆有設置優先席?如何有效地推廣優先席宣導,提醒一般旅客適時讓座給真正需要的人?", "內容": "

      是的,每節車廂靠近車門處均設有優先席。優先席塗裝為深藍色,以便與一般座位明顯區別。本公司常態性以海報、廣告燈箱、廣播、旅客資訊系統及月臺電視的跑馬燈訊息,向旅客宣導捷運禮節。此外,自96年9月起發行了「讓座貼紙 」,任何有座位需求者不需證明文件皆可依自身需求至各車站詢問處索取;後續亦陸續發行「好孕胸章」及「好孕貼紙」,提供孕婦索取使用。本活動配合廣播、海報及公益廣告燈箱宣導一般旅客發揮同理心,主動讓座給胸口貼有「讓座貼紙」、「好孕胸章」或「好孕貼紙」的旅客。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48, "title": "捷運車站是否有置物櫃?", "內容": "

      捷運系統全線車站、中山及東區地下街均設有置物櫃,設置位置、收費標準及數量資訊,請至本公司官網(旅客服務>置物櫃服務)下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49, "title": "捷運公司對於電扶梯搭乘安全做了那些宣導?", "內容": "為提醒旅客注意搭乘電扶梯之安全,本公司已透過車站指標、廣播、海報及電子媒體影片密集宣導搭乘安全注意事項,並由車站站務同仁及保全人員加強於月臺及電扶梯附近協助現場動線導引,以避免意外之發生。此外,於各電扶梯乘場之頭尾兩端皆設置緊急停止按鈕,並設置顯眼之告示標語,以期降低事故發生機率,確保旅客搭乘之安全。",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0, "title": "捷運車站廁所為何不提供擦手紙?", "內容": "

      捷運站廁所於廁所內洗手臺旁裝設烘手機,提供旅客如廁洗手後使用,以取代擦手紙,並以配合提倡環保及節省紙張之使用;另本公司為加強服務旅客,各廁所廁間均有提供捲筒衛生紙,以方便如廁旅客之使用。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1, "title": "持悠遊卡通過驗票閘門,產生之提示音及燈號代表意義為何?", "內容": "

      捷運及貓空纜車驗票閘門:

      普通卡、學生卡、優待卡:「噹」1聲的鋼琴聲,無燈號顯示。

      敬老卡:「噹」1聲的鋼琴聲,閘門上方燈號顯示橘燈、下方指示燈號閃橘燈。

      愛心卡、愛心陪伴卡(須跟隨於愛心卡後方接續刷票使用):「噹」1聲的鋼琴聲,閘門下方指示燈號閃橘燈。

      臺北市國小數位學生證、臺北市兒童優惠卡、新北兒童卡:「噹」1聲的鋼琴聲,閘門上方燈號顯示橘燈、下方指示燈號閃橘燈。

      電子票卡異常:「叮叮」2聲高音的鋼琴聲,閘門上方燈號顯示紅燈。

      餘額低於100元:「噹啷~噹噹」滑音+2聲的鋼琴聲,提醒旅客加值,無燈號顯示。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3, "title": "同站進出扣款方式及原因? 同站進出須扣款,是否可減收或免收費用?", "內容": "

      同站進出扣款方式及原因? 同站進出須扣款,是否可減收或免收費用?

      為避免人員滯留車站或車廂、產生流浪漢於系統內遊蕩或快遞業者利用捷運運送物資,影響捷運系統使用之公平性及其他旅客乘車動線及安全,因此訂定旅客在付費區內之停留時限等規定。

      本公司於各捷運車站自動售票機附近張貼「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該須知第13點規定「旅客持用車票,除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經驗票閘門進入付費區至離開付費區之停留時限規定如下:(一)不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2小時;(二)同一車站進出,最大時限為15分鐘;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付之票價外,應於車站詢問處繳交或由驗票閘門自動扣除車站公告之單程票最低票價之金額。」

      第14點規定「同站進出者,應支付車站公告最低單程票票價。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洽站務人員協助處理:(一) 特殊狀況(如民眾借用廁所等)。(二) 進站者於出站前,持有多張車票欲更換使用。」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54, "title": "為何違規使用敬老卡、愛心卡,須罰款50倍車資?", "內容": "旅客冒用不符身分之車票乘車,即屬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依大眾捷運法第49條規定,除補繳票價外,並支付票價50倍之違約金。",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60, "title": "為何不發售月臺票?", "內容": "

      捷運係屬都會區短途運輸,為避免非搭乘旅客進入,造成車站(廂)內或月臺上人潮聚集或滯留,影響其他搭乘旅客乘車動線及安全,因此並無月臺票設計。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9-06-02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62, "title": "搭乘捷運免票資格為何?", "內容": "依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規定:「未滿6歲之兒童(身高滿115公分應出示身分證明)、身高未滿115公分之兒童,得由購票旅客陪同免費乘車。每1位購票旅客最多以陪同4名為原則,並妥善照護其安全。」",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64, "title": "到站站名廣播為何須用四種語言播報?", "內容": "

      依據「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之規定,以及臺北市政府為考量臺北都會區之國際化發展趨勢,依此捷運系統廣播提供國語、閩南語、客家語及英語四種播音語言。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65, "title": "新式驗票閘門使用方式?", "內容": "新式驗票閘門採自動感應設計,以自動伸縮門檔取代三柱轉軸,旅客感應票卡後,門檔會自動開啟,更方便旅客通行,並設有身高偵測器,身高115公分以下的小孩,可以直接與大人一同通過閘門,但小朋友需於大人前方先進入通道,再由大人感應悠遊卡後與小朋友一起通過閘門,切勿讓小朋友於大人後方,以免離大人太遠,而被閘門擋住或碰撞到門檔。",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71, "title": "旅客可以在車站或月臺上照相或攝影嗎?", "內容": "

      旅客可以在車站或月臺上從事一般紀念性照相及攝影,不需事先申請,但須注意不得違反法令、妨礙他人或系統安全。但商業性質之拍攝,須先依本公司媒體拍攝須知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72, "title": "旅客可以在車站出入口散發傳單、宣傳品嗎?", "內容": "

      不行。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74, "title": "違反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的效果為何?", "內容": "

      違反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規定,本公司得拒絕運送。若違反大眾捷運法或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自治條例之處罰規定,本公司得依法處以罰鍰,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其未乘車區間票價不予退還。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79, "title": "列車離站/關門警示音太刺耳,可否換成悅耳的音樂?", "內容": "

      為提醒旅客注意,避免旅客夾傷等意外事件發生,目前捷運電聯車於關門時設2道警示音:第1道鳥鳴聲提醒旅客停靠時間已到,第2道類似救護車之警示音則提醒旅客車門正在關閉,期能有效警示旅客。針對部分旅客反映「鳥鳴聲」過於尖銳急促,在參考其他國家捷運系統作法後,原於中和線各車站試辦將原有「鳥鳴聲」改以播放較柔美之音樂響聲替代,後經本公司蒐集旅客來函及問卷意見,同時延請相關專家學者研議,為使各車站離站警音音效之選用具有一致性、易於辨識及注重警示功能,並維持多數旅客已養成之搭乘慣性,故統一調整回與其他系統一致之「鳥鳴聲」警音。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2, "title": "電梯運轉及關門速度太慢原因為何?", "內容": "

      捷運車站電梯因其揚程低、停樓數少(大部分為2、3層),考量油壓電梯之加速度行程問題,捷運局建置時即以「揚程低於8公尺,電梯速度設計為30公尺/分鐘,揚程高於8公尺,電梯速度則設計為45公尺/分鐘」為設計原則,並設有光電感測器及延長自動關門時間,以符合提供老弱婦孺及行動不便旅客搭乘使用之服務目的,使其能安全便利地上下樓層及進出車站。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3, "title": "為何臺北捷運部份維護電梯/電扶梯須安排至營運時間?", "內容": "

      因營運時間電梯及電扶梯使用頻率較高,為能完成電梯所有維修作業,提供高水準之服務品質,故目前於交會站、人潮進出眾多車站電扶梯保養皆採非營運時間保養,其餘車站則須安排於日間離峰時段(09:00~12:00及13:30~16:30)進行保養,以降低旅客使用影響。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4, "title": "各站大廳層旅客資訊顯示器為何不設在車站出入口處?", "內容": "

      資訊顯示器設在大廳層,係本公司為方便購票旅客能夠了解各線之列車資訊,並有充份時間因應,另安裝時為避免破壞原有車站之結構,故選定目前安裝位置。為避免旅客欲進站趕搭而發生危險,故不設置於車站出入口處。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5, "title": "接駁公車路線查詢/建議/申訴相關問題", "內容": "

      捷運接駁公車權管單位為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請逕洽該單位反映或由本公司代轉相關意見。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8, "title": "MRT/TRTC/Metro Taipei各為何意?有何不同?", "內容": "

      MRT:Mass Rapid Transit大眾捷運系統(運輸型式統稱)TRTC:Taipei Rapid Transit Corporation臺北捷運公司(臺北捷運經營單位)Metro Taipei:臺北捷運(本公司之服務品牌)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89, "title": "臺北捷運列車開關門時機為何?是由誰控制?如被車門夾到怎麼辦?", "內容": "

      1.文湖線為自動化無人駕駛系統,車門開關為自動控制,且具備障礙物偵測功能。當車門偵測到障礙物,則車門將暫停關閉動作重新開啟,此狀況將持續到障礙物完全排除為止;電聯車於所有車門未關妥前,將因列車自動保護功能設計而無法行駛。

      2.高運量列車進站停妥後,會自動開門,當停靠時間即將結束,高運量月臺會有警示音提醒旅客,司機員會注意月臺旅客之上、下車動態,並於可容許時間範圍內及安全無虞後關閉車門,車門全部關閉並經列車電腦自我偵測後列車才會駛離;如車門關門時偵測到障礙物,車門將暫停關閉動作重新開啟,此狀況將持續到障礙物完全排除為止,電聯車之所有車門未關妥前,電聯車將因自動保護設計而無法行駛。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0, "title": "列車停靠各站月臺開關門時間?", "內容": "

      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目前列車於各車站月臺之停靠時間分別約20秒至35秒,於旅運量大的重點轉運車站,如臺北車站、忠孝復興站之停靠時間則約40至50秒左右。

      文湖線:旅運量大的重點轉運車站,如忠孝復興站停靠時間約40至50秒外,其餘各站約20至30秒不等。

      原則上各路線之列車停靠站時間係自列車停妥後開始計算,惟運務人員將視現場狀況予以彈性調整。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1, "title": "保全吹哨時機?", "內容": "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及保障車站候車旅客之安全,保全人員原則上依月臺旅客搭乘狀況執行安全管制作業,如遇到緊急狀況,示警吹哨以提醒旅客留意自身安全。",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2, "title": "司機員鳴笛時機?", "內容": "當列車進站時,司機員依規定須注意月臺旅客之動態以策安全,若旅客出現影響行車安全之虞動作(如攀爬、倚靠或頭/手超越月臺門),司機員須鳴笛示警提醒,並隨時準備採取緊急煞車,避免發生危險。",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3, "title": "高運量列車車廂內口語廣播及預錄廣播之播報原則?", "內容": "1.高運量列車到站的站名廣播,係利用軌道旁的無線傳輸裝置,於列車進站前啟動列車之預錄廣播。
      2.在特定區間司機員會啟動預錄廣播或以口播之方式,進行捷運相關訊息之宣導。
      3.若有特殊運轉狀況或臨時事項,司機員會啟動預錄廣播或以口播方式,提醒旅客注意。",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4, "title": "旅客在車廂內身體不適須緊急醫療,司機員如何處理?", "內容": "司機員會透過無線電通報行控中心,由行控中心通知下一車站站長於月臺層等候處理;並視需要通報救護車協助。",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5, "title": "為何列車停靠月臺會對不準候車排隊箭頭?假如列車發生越位狀況,公司相關處理程序為何?", "內容": "

      臺北捷運系統列車正常運行方式係由列車之號誌電腦依據從道旁收到的速度指令控制列車之加減速及進站停車,停車位置有時會因天候因素(如雨天),而影響停車位置準確性,故系統於停準點設計有前後30公分之可容許誤差,在正常情況應皆能對準月臺標示之旅客上下車位置。

       

      於列車發生未準確停靠狀況時,相關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1.列車越位未達一個車門

       

      司機員回報行控中心,獲其核准後手動開啟月台門、車門讓旅客上下車。

       

      2.列車越位一至兩個車門

       

      司機員回報行控中心後,退回正確停車位置再讓旅客上下車,或於回報行控中心並執行廣播告知旅客本站不開門,請下車旅客於下一站改搭另一方向列車回本站後,駕駛列車至下一車站月臺讓旅客下車。

       

      3.列車越位超過個(含)車門以上

       

      (1)司機員依規定回報行控中心且不開啟車門,於執行廣播告知旅客本站不開門,請下車旅客於下一站改搭反向列車回本站後,駕駛列車至下一車站月臺停靠。

       

      (2)若係於終端站、折返站、末班車時發生越位狀況,行控中心會指示司機員將列車退回正確位置。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798, "title": "自行車停車場是否增裝監視器,以避免失竊?", "內容": "本公司設置之自行車架係以讓轉乘旅客將車輛方便排放整齊,美化市容為主要考量,其功能類似路側汽、機車停車格,不論是否收費,皆僅提供放置車輛之空間,但不負車輛保管之責。捷運車站周邊停車場範圍較大,監視器錄影範圍無法涵蓋所有停車場,但本公司已逐年評估增設監視系統中,並請車站保全人員、站務同仁以及捷運警察隊並協請當地警察分局不定時加強巡邏,以嚇阻宵小的偷竊行為,共同維護地區治安及帶給民眾更安全的乘車環境。",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0, "title": "捷運公司有哪些文宣/地圖可供索取或下載?", "內容": "

      為響應政府推行e化、ESG政策,台北捷運車站已無提供紙本文宣品/地圖索取。歡迎於各捷運車站詢問處、官方網站等處掃描QRcode下載路網圖或營運摺頁,亦歡迎使用智慧型手機下載「台北捷運Go」App,可以查閱更多捷運車站、周邊旅遊、活動好康等資訊。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1, "title": "文湖線為何有多數車站未設置空調系統?", "內容": "文湖線除萬芳醫院站(與萬芳醫院共構為密閉式空間)、南港展覽館站(與南港線南港展覽館站連通)、大直站及松山機場站(為地下車站)設有空調系統外,其餘車站均為高架車站,屬開放式空間,採自然通風並無設置空調,本公司已於車站月臺區加裝自動旋轉吊電扇,以增加旅客於候車時之舒適度。",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4, "title": "捷運車站廁所可否增設?", "內容": "
      臺北捷運系統係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規劃、施建,再由本公司負責經營與服務。本公司自民國88年起迄今,推動初期路網廁所更新工程,於既有站體有限空間及硬體設備擴充技術層面等條件限制下,陸續進行廁所擴充改善及增設獨立無障礙兼親子廁間等工程,目前初期路網包括淡水線、新店線、中和線、南港線、板橋線、木柵線、土城線,總計共68個車站廁所,均已完成包括男女廁間設置比例、擴建女廁及增設獨立無障礙兼親子廁間可行性等改造;另針對旅客常用的設備,亦訂有嚴謹的清潔頻率及工法,致力維護廁所乾淨清潔。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5, "title": "建議於捷運車站大廳/月臺增設座椅?", "內容": "

      目前捷運車站僅於月臺設置座椅供旅客候車使用,惟其設置數量係考量捷運班次及旅運量所規劃。車站出入口及大廳處,為避免影響旅客快速進出及緊急疏散動線之安全考量,實不宜增建座椅。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8-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6, "title": "臺北捷運噪音改善措施與設置隔音牆之原則為何?", "內容": "臺北捷運除提供旅客安全、可靠、舒適、便捷的運輸服務外,為提昇平面路段及高架路段沿線居民生活品質,本公司於淡水信義線高架及平面段增設隔音牆及採取一些減低音量改善措施(包括電聯車輪緣潤滑、電聯車鋼輪車削、鋼軌研磨、基鈑抽換、更換新式道岔及視狀況調整營運模式等),於文湖線以增設隔音牆及軌道魚尾鈑等方式進行改善,並成立專責改善小組,積極研析改善方案,而臺北捷運沿線增設隔音牆工程區段之選擇,原則以超過噪音管制法「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之區段為優先辦理噪音改善工程,以期系統營運音量對民眾生活之影響減至最低。",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2029-06-01T00: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807, "title": "捷運公司是否為旅客保險?", "內容": "

      臺北捷運公司依據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每位搭乘捷運系統之旅客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如旅客於搭乘期間發⽣意外傷亡,可申請保險給付。 

      ", "日期時間": "2008-06-01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6, "title": "如何申請使用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 "內容": "請參閱本處網站--顧客服務--場地租借


       

      ", "日期時間": "2008-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017, "title": "請問個人可以租借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嗎?", "內容": "

      目前場地外借服務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並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為優先。

      ", "日期時間": "2008-05-28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1, "title":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有殘餘部分可否申請一併徵收?又一併徵收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內容": "

      一、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其殘餘部分如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可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 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 申請人資格

      (一) 原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

      (二) 原所有權人死亡,已辦竣繼承登記者,為登記名義人。

      (三) 未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其全體繼承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8, "title": "土地徵收核准後,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如何辦理公告?", "內容":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 公告期間為30日

      二、 公告內容為

      (一) 需用土地人之名稱

      (二) 興辦事業之種類

      (三) 核准徵收機關及文號

      (四) 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

      (五) 公告期間

      (六) 得提出異議及行政救濟之期限

      (七) 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

      (八) 得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及期限

      (九) 其他依規定應公告之事項

      三、 公告地點為

      (一) 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之公告處所

      (二)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在地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8, "title": "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為何?", "內容": "

      土地徵收補償費核發作業流程如下:

      一、\t收件:檢齊應備文件,由地政局人員收件。

      二、\t填寫領款收據。

      三、\t填寫委託書:應受補償人未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代領者,應附委託書1式2份及印鑑證明1份。

      四、\t審核:由地政局人員審核各項應備文件。

      五、\t核稅:被徵收土地如遇有應納未納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於發放補償費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規定辦理代扣稅款。

      六、\t發款。

      (參考法條:臺北市政府徵收補償費發放作業要點)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4, "title": "土地徵收之標的為何?", "內容": "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故土地徵收之標的為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2種。但屬下列情形者,不予徵收:

      一、\t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二、\t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t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t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t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3, "title": "土地徵收之意義為何?", "內容": "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下列土地,其係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一、\t國防事業

      二、\t交通事業

      三、\t公用事業

      四、\t水利事業

      五、\t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t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t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t社會福利事業

      九、\t國營事業

      十、\t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9, "title": "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會有什麼結果?", "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故已發放之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即公告期滿後第15日)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7, "title": "徵收補償費發放之期限為何?", "內容":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應受補償人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領取補償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2, "title": "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種類有哪些?", "內容": "依現行法令規定,徵收補償費可分為下列數項:
      一、地價補償費。
      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31、32、33、34條)",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0, "title": "土地公告徵收後之禁止事項為何?", "內容":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3、24條)",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5, "title": "土地徵收前是否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 "內容":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申請徵收。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收前,擬具理由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敘明事由,通知所有權人。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9, "title":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或補償額如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內容": "
      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48, "title": "使用北北桃地政資訊網路e點通服務時,查詢到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用戶端電腦卻無法顯示或列印時,如何處理?", "內容": "

      請參考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ttt.land.net.tw)或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址:https://www.ttt.nat.gov.tw/)網站系統操作說明或洽詢該公司客服中心協助: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0, "title": "如何申請取得地政電子資料?其檔案格式為何?可不可以申請其他縣市的地政電子資料?", "內容": "一、民眾可透過內政部「地政電子資料流通服務網」,於線上申請臺北市轄區登記、測量及地價等地政電子資料。
      二、地政電子資料檔案格式如下:
        \t
      1. 登記及地價資料檔案格式有「XML」及「TXT」。
      2. \t
      3. 測量資料檔案格式有「DXF」、「SHP」、「MIF」、「DGN」、「GML」及「TGML」。
      三、可以。透過內政部「地政電子資料流通服務網」亦可申請其他縣市的地政電子資料。",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1, "title": "申請取得土地電子資料之收費標準如何?", "內容": "登記(土地/建物)、地價及測量電子檔資料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登記資料
       (一)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1,000錄者,以1,000錄計。
       (二)每錄0.5元,總價未滿1元者,四捨五入。
      二、測量資料
       (一)地籍圖
        1.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1,000筆者,以1,000筆計。
        2.每筆收費1元。
       (二)圖根點
        1.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10點者以10點計。
        2.每點收費20元。
      三、地價資料
        (一)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1,000筆者,以1,000筆計。
        (二)每筆收費0.01元,總價未滿1元者,四捨五入。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6, "title": "土地徵收前所有權人是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內容": "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但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情形者,不在此限。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得於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一併為之。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之1、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2、13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57, "title": "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內容":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3, "title": "地價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4, "title":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應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而重建價格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5, "title":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之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農作改良物補償費以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1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1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而估定標準均依內政部訂頒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本府訂頒之「臺北市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臺北市土地徵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2項)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66, "title": "營業損失補償之法令依據為何?", "內容":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有關營業損失補償費,補償標準依內政部「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及「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參考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3條)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88, "title": "市地重劃有什麼效益?", "內容": "

      市地重劃之效益: 

      1.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善各項公共設施建設,提供良好居住環境。

      2.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消除畸零地問題。

      3.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本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由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產權單純化亦有助於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4.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並可避免以一般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而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5.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須提供土地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然隨之上漲。

      6.享受減稅之利益

      (1)地價稅
      重劃辦理期間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土地,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

      (2)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5, "title": "申請地政士開業登記應檢附何種文件?", "內容": "

      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檢附下列文件,以線上(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或臨櫃(亦可郵寄)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申請書。

      二、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得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

      五、紙本執照費新臺幣1,200元、電子執照費新臺幣7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1張。

      六、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如建物權狀影本、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6, "title": "地政士事務所遷移至其他縣市,是否需先向原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撤銷?", "內容": "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僅須檢附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需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即可。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於辦竣地政士之開業登記後,另函通知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該地政士開業登記。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93, "title": "何謂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內容": "

      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赴實地將界址點之位置測繪在圖紙上,故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紙上之界址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互換之流通,於是利用數位板、坐標讀取儀將圖解地籍圖上之各界址點位置予以數值化,求得坐標值之作業方式,稱為「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24, "title":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內容": "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又位於本市的不動產在土地法89年修正前已經被代管者,已執行代管之期間併入列冊管理期間計算,而且到現在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者,也不用再繳交代管費用。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30, "title": "區分所有建物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如何辦理產權登記?", "內容": "

      一、 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二、 區分所有建築物內之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所有權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辦理登記為共有部分。再移轉時,其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35, "title": "如何辦理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有無時間限制?所有權人如在國外,欲出售國內不動產,應檢附何種身分證明文件?", "內容": "

      一、 辦理程序:訂立契約→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清稅款→申請買賣登記。

      (一) 由承買人與出賣人共同訂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2份)並蓋妥雙方印章。其中1份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買賣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二)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於繳清稅款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買賣登記。如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者須繳清欠稅款並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稅費手續。

      二、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 義務人印鑑證明。

      (三)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四) 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貼印花的是正本)。

      (五) 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2聯(黏貼於副本上)。

      (六) 買賣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七)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三、 買賣雙方簽約後,應於1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雙方權益方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四、 所有權人如在國外,應檢附下列身分證明文件:

      (一) 授權書:由所有權人親自向旅居當地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授權書簽證,授權國內親友辦理買賣登記,授權書內容應將不動產標的、權利範圍及授權事項填寫清楚。

      (二) 出賣人身分證明文件:除檢附國內親友(即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印鑑證明外,仍應檢附所有權人(即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原在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以護照、旅居當地之身分證、居民證、駕照等影本擇一皆可)。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36, "title": "被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房地,可否辦理過戶?有無例外情形?", "內容": "

      1. 原則: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無法辦理過戶。

      2. 例外:如有下列情形,仍可辦理過戶:

      (1) 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2) 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分登記之債權人(應檢具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查無其他債權人併案查封或調卷拍賣之證明書件)。

      (3) 公同共有繼承。

      (4) 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38, "title": "繼承人因故無法全部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內容": "

      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39, "title": "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內容": "

      申請繼承登記時,原權利書狀遺失無法提出時,得由申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敘明無法檢附之原因,檢附切結書辦理。登記機關在登記完畢後,會將原權利書狀公告註銷。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40, "title": "繼承或抵繳遺產稅登記有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內容":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係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故繼承或抵繳遺產稅登記亦有該條例規定之適用。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43, "title": "贈與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 "內容": "

      一、\t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訂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公契,一式2份)並蓋妥雙方印章。其中1份土地及建物契約書貼印花稅票(稅額為贈與價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二、\t先向本市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再到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於繳清稅款後,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贈與登記。如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者須繳清欠稅款並至稅捐機關辦理查欠手續。

      三、\t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t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t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是正本)。

      (三)\t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第2聯(黏貼於副本上)及贈與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

      (四)\t受贈人與贈與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擇一檢附,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五)\t贈與人的印鑑證明(贈與人未能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者,應檢附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

      (六)\t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七)\t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75, "title": "地政事務所核發那些地籍謄本?", "內容": "登記(簿)謄本、地價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等,另提供建物門牌、歸戶、異動索引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76, "title": "地籍謄本申請書如何取得?", "內容": "

      您可以逕上台北服務通下載,或至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便民工作站現場洽取。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77, "title": "申請地籍謄本之申請人有無資格限制?", "內容": "

      一、 任何人均可申請地價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及人工登記簿謄本,無資格限制。

      二、 登記及地價謄本分為三類:第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限由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管理人、代理人申請;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無限制申請人資格,任何人均可申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限由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始得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78, "title": "在臺北市地籍謄本如何申請?有哪些申請管道?可以通訊申請或傳真申請嗎?傳真號碼為何?費用如何計收?", "內容":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79, "title": "可否在臺北市申請其他縣市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內容": "
      可以,全國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皆可跨縣市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自104年2月2日起分為三類),另人工登記簿謄本部分,自107年2月14日起,可至各直轄市、縣(市)登記機關臨櫃核發跨縣市人工登記簿謄本,申請範圍依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所示;至臺北市轄區內,不論重測前後、光復初期及日據時期之人工登記簿謄本等,自99年3月1日起均可跨所申請,採單一窗口申請核發,隨到隨辦便民服務,縮短等候時間。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80, "title": "如何查詢被繼承人產權資料?應準備那些文件?", "內容": "

      請攜帶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及繼承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查詢被繼承人之歸戶資料。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81, "title": "如何申請閱覽、複印已歸檔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應備文件?", "內容": "

      107年以前向轄區所申請、108年以後向受理所申請。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請至台北服務通:連結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1, "title":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會事先通知繼承人或公告週知嗎?公告期限為何?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內已申報遺產稅,因國稅局遲未核定,而地政事務所已通知催辦繼承登記及要列冊管理,該怎麼辦?已經被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申辦繼承登記嗎?", "內容": "

      一、 地政事務所接獲稅捐稽徵機關函送逾繼承原因發生日期1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12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因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經核對地籍資料並使用戶役政系統查詢或函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明,經查實後,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繼承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公告期間為3個月;已知繼承人及其住址者,同時以書面雙掛號通知繼承人。

      二、 如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申報遺產稅,惟國稅局遲未核定,繼承人可檢附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敘明因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

      三、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2, "title": "繼承登記如何辦理?應檢附那些文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申請嗎?或是一定要找地政士(代書)辦理?最遲應何時辦理?逾期辦理有無處罰規定?", "內容": "
      一、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檢附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臺北市轄區之不動產繼承登記可向臺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如有拋棄繼承者,並應加附拋棄書及印鑑證明(繼承開始在74.6.5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並應加附協議書正副本(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及全部繼承人印鑑證明。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但是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
      二、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上台北服務通下載。
      三、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1年4月24日起施行,以前所稱的「代書」,現在已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而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所以,如果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一定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想知道地政士是否領有開業執照及是否加入公會,可上本局網站服務園地中查詢服務項下的\">合法不動產服務業者查詢
      四、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之期間)。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4, "title":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內容": "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5, "title": "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列冊管理之依據為何?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資訊有公告嗎?是不是繳清遺產稅就不會被列冊管理?", "內容": "

      一、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作業係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二、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公告當年度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資訊,在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布告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布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布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

      三、縱使已經繳清遺產稅,如果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仍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的話,還是會被列冊管理。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6, "title": "被繼承人生前所遺未辦理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是不是也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內容": "

      房屋如果沒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或依法不得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由於地政機關無該標的物之登記,自無須辦理繼承登記,因此無從列冊管理。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697, "title": "如果繼承人因遺產分配始終無法達成協議或被繼承人之權狀尋覓不著或其他原因無法檢附,致擔憂該遺產可能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有無解決辦法?", "內容": "

      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該被繼承人之權狀,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時將公告註銷,俟全體繼承人達成協議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遺產分割登記事宜。繼承登記應檢附的文件您可以逕上台北服務通查詢。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40, "title": "地政電子謄本和地政事務所核發的謄本有什麼不同?", "內容": "
        \t
      1. 地政電子謄本是電子簽章法通過後,政府地政單位為落實免書證免謄本之政策,使用政府GCA電子憑證作為網路核發之謄本有效性識別。
      2. \t
      3. 經由網路所核發之各類地政電子謄本,和一般謄本的差別,是此類謄本的真偽識別,主要在於民眾自行上網申領下來之含有電子簽章之地政電子謄本,若將地政電子謄本解開電子簽章後列印,其內容內會有一行謄本檢查號或二維條碼,讓取得謄本的單位或機關可以上網去驗證該份謄本的真偽。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室",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72, "title":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及便民工作站之地址、電話及受理業務時間為何?", "內容": "

      一、各地政事務所地址及電話如下:

      本市6個地政事務所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中午照常辦公。


      (一)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391巷11弄2號

      電話:(02)2723-0711


      (二)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335巷6號

      電話:(02)2754-8900


      (三) 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1號

      電話:(02)2502-2881


      (四)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2至4樓

      電話:(02)2935-5369


      (五)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7至9樓

      電話:(02)2306-2122


      (六)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5至7樓

      電話:(02)2881-2483


      二、各便民工作站地址、電話及受理業務時間如下:

      (一) 市府便民工作站: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聯合服務中心62至64號櫃檯

      電話:(02)2720-8889轉1025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照常辦公〉


      (二) 內湖工作站: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9號1樓

      電話:(02) 8792-5739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中午照常辦公〉


      (三) 北投工作站:

      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立功街9號11樓

      電話:(02) 2892-0873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中午照常辦公〉


      (四) 南港工作站: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360號2樓13號櫃檯

      電話:(02) 2653-9361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中午照常辦公〉


      (五) 大安工作站: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二段86號3樓

      電話:(02) 2358-4251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30分〈中午照常辦公〉


      (六) 文山工作站:

      地址: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三段220號4樓

      電話:(02) 2939-7860

      上午9時至下午5時〈中午照常辦公〉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67, "title": "如何申請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 "內容": "

      攜帶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影)本、護照影本(無則免附)、印章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填妥申請書即可申請(委託他人時需填具委託書;另代理人需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亦可採郵寄或傳真方式申請。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請至台北服務通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8, "title": "耕地租約登記,如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他方申請登記時,應如何辦理?", "內容": " \t \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 \t
      耕地租約之訂立、續訂、變更、終止或註銷,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依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單獨申請之:
      一、經判決確定者。
      二、經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三、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者。
      四、耕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終止租約者。
      五、出租人或承租人不會同申請登記,經一方陳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出租人或承租人依前項第五款申請登記,除係檢附區公所准否收回自耕案件之核定或調處之證明文件辦理者外,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
      \t\t\t前項情形經他方提出異議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8, "title":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之要件為何?", "內容": "
        \t
      1. 申請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t
      3. 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公司組織者,應向經濟部(所在地在直轄市者,則向直轄市政府)申辦公司登記;商號組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辦商業登記。
      4. \t
      5. 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6. \t
      7. 加入同業公會: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6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1次,其期限以3個月為限。
      8. \t
      9. 僱用經紀人員: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業設立之營業處所至少應置經紀人1人。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499, "title": "如何申請不動產經紀業許可?", "內容":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t
      1. 申請書一式2份。
      2. \t
      3. 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 \t
      5. 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 \t
      7. (1)經紀業為公司: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若已辦理公司登記者,須另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2)經紀業為商號: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若已辦理商業登記者,須另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8. \t
      9. 若為加盟經營者,應附繳加盟證明文件影本。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0, "title": "擔任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具備那些條件?", "內容": "
        \t
      1. 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欲擔任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2. \t
      3.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欲擔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7, "title":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有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 "內容": "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耕地租賃契約,應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9, "title": "三七五租約土地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出租人終止租約補償承租人之標準為何?", "內容": " \t \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t \t\t\t \t\t\t \t\t \t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一、承租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0, "title":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租佃發生紛爭時,應如何處理?效力為何?", "內容":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27條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本市自87年11月10日府法三字第8708247300號令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後,取消區級耕地租佃委員會,因此調解、調處業務均由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辦理。)
      前項爭議案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
      又租佃爭議案件,經調解或調處成立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造當事人得逕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強制執行,並免收執行費用。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11, "title": "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其程序規定為何?",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第12條規定,耕地租佃爭議之調解、調處以會議方式行之,其程序規定如下:
      一、
      聽取當事人陳述爭議之事實、理由及目的。
      二、
      詢問利害關係人或證人。
      三、
      必要時得派委員調查。
      四、
      委員根據詢問及調查結果,並參酌有關法令及實情進行調解、調處。
      五、
      調解、調處完畢作成筆錄。

      前項筆錄應當場宣讀,經當事人認為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與會委員簽名或蓋章。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01, "title": "外國人可否申請經紀人證書?", "內容": "外國人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備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者,申請經紀人證書時,應檢附經內政部許可其受僱於經紀業之證明文件,向居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嗣後不論遺失、損壞、戶籍遷移或其他原因需重新補(換)發者,仍向原核發證書之機關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45, "title": "申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應檢附何種文件?", "內容": "一、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書1份。
      二、身分證影本1份。
      三、申請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式2張。
      四、考試院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各1份。
      五、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凡檢附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或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證書,經依規定註銷,重新申請核發證書者,得免附本項文件。其餘應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t
      1. 於91年3月1日以前考試及格(以榜示及格之日為準)且已從事經紀營業員者,應檢附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文件影本1份。
      2. \t
      3. 於91年3月1日以後擔任經紀營業員者,應檢附自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核發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文件後(該證明有效期限內)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文件影本1份。
      4. \t
      5. 88年1月以前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文件影本1份。
      6. \t
      7. 內政部核發之不動產經紀人特種考試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各1份。以上第(一)~(三)項所得年月得併計。
      六、證書費新臺幣1,000元現金或郵政匯票。",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575, "title":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之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可否跨所申請?", "內容": "是的,可跨所申請。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及便民工作站皆可申請電子處理之地籍圖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日期時間": "2008-05-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測繪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9172143, "title": "如何調閱同一社區大樓土地持有人資料?", "內容": "

      一、申請人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二、應附文件 懶人包

      (一)申請書

      (二)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文件(有註明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四)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正本。

      三、申請管道

      臨櫃申請:可至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或地政便民工作站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5-25T17:19: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登記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43, "title": "如何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 "內容": "

      •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申請人:在國內結婚須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得一方申請。
      2、應備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結婚書約(須2名證人簽名或蓋章)、私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
      3、在國內結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配偶(在台無戶籍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4、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5、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應提憑結婚證明文件及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日期時間": "2008-05-2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91, "title": "社子島地區開發目前都市計劃規劃進度如何?", "內容": "

      社子島地區依99年5月行政院之核定防洪計畫,全區採高保護方式,區內人居地須填土至8.15公尺高程,導致整體填土量高達1,625萬方、開發期程長達13年,耗費高額時間、經費成本,卻仍不符民眾之期待,同時致使整體環評、區段徵收作業進度緩慢。本地區基於「加速發展、儘早解禁」之辦理原則,全區採高保護方式與200年防洪頻率,維持既有高程採不填土,島內以挖填平衡為原則,降低填土土方來源,設置兼具滯洪功能之生態濕地公園,檢討現行區段徵收開發分期分區開發及區外安置之可行性,以改善當地公共環境,並以海綿城市及田園城市為發展概念,推動還地於河、創造水岸城市等理念,作為本市復興水岸的最佳示範區。


      105年2月27、28日舉辦社子島地區i-Voting作業,並已由多數社子島居民選定以『生態社子島』為未來開發方向,本局業以『生態社子島』為基礎,分別於105年5月5日及5月26日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並訂於105年6月6日進行區段徵收委員會之研議,本案都市計畫已於105年6月17日公告公開展覽作業,並分別於105年6月28日及7月5日舉辦公展說明會,105年7月29日、8月25日、9月18日及9月29日分別提請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92、694、696、697次會議審議,經697次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業於105年10月31日報請內政部核定。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5年11月至107年1月共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社子島案,社子島案經107年1月15日第5次專案小組審查通過,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26日審議修正通過。另配合申請剔除區段徵收範圍、文資保存等修正細部計畫案,於108年12月31日提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經市都委會109年2月27目、3月26日、4月23日三次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 "日期時間": "2008-05-13T12:00:00", "下版日期": "2029-05-13T12:00:00",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5193, "title": "地形圖、影像圖、空照圖、航照圖與航測圖有何不同?", "內容": "

      答:

      1.地形圖:除道路、建物等平面資料外,同時具有地形資料之地圖。目前多以等高線表示地表之高低起伏,為線條與記號(稱為圖式或圖例)之形式,透過各種測量方法及必要之簡化(如道路上之車輛不畫),客觀記錄地表自然景觀與人為構造物,是各專業領域通用之地圖。依其記錄之方式可分為:
      (1)數值地形圖(如圖一):以電腦檔案依地物屬性分層記載之地形圖。可任意放大縮小、開關圖層與套疊其他地圖,即一般通稱之電子地圖。
      (2)類比地形圖(如圖二):早年電腦科技尚未發達以前,將地形圖記錄於紙張、膠片、布匹等材質,為非數位形式,故稱為類比地形圖。
      2.影像圖:以類似照片形式(實為電腦影像)表現之地圖。能忠實呈現攝影時之地表狀況,毋須具備專業知識即能閱讀,非常適合一般大眾使用。因透過正射糾正技術進行坐標定位,又稱為正射影像圖。依所利用之飛行載具分為:
      (1)航測影像圖(如圖三):以飛機為載具,利用航空攝影測量(簡稱航測)及專用相機拍攝製作之正射影像圖。
      (2)衛星影像圖:以人造衛星為載具,利用遙感探測技術(與航測原理相近)拍攝並製作之正射影像圖。
      3.空照圖、航照圖與航測圖:泛指以航測法製作之地圖。因無法分辨究為地形圖或影像圖,易生混淆,建議不使用。
      4.實務上常以影像圖作背景,數值地形圖為前景,相互搭配運用,可兼具二者之優點。請參考本局「臺北市歷史圖資展示系統」及「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
      ", "日期時間": "2008-05-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02, "title": "退休(職)公(政)務人員亡故後,其原儲存之一次退休(職)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得否續存之規定?", "內容": "


      退休(職)公(政)務人員自民國93年7月1日起,其一次退休(職)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應於續存契約中明定,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惠儲存。

       

      ", "日期時間": "2008-03-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01, "title":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與大陸女子再婚,得否遞補眷口,報領配偶實物代金?", "內容":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婚之大陸配偶入境來台並領有居留證者,如隨其於住所所在地居住,即得依規定在已核定眷口中遞補眷口請領眷屬實物代金。

       

      ", "日期時間": "2008-03-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599, "title": "聘用人員服務年資得否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內容": "


      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於聘用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其服務年資始予採計(按84年7月1日以後不採),未經送該部登記備查者,不予採計。

       

      ", "日期時間": "2008-03-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03, "title": "因案停(休)職退保,或留職停薪選擇退保人員,於復職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得否請領養老給付?", "內容": "
      因案停(休)職退保,或留職停薪選擇退保人員,於復職同日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公保視同復保,並以因案停(休)職或留職停薪退保當時之保險俸(薪)給及保險年資,請領養老給付。
       ", "日期時間": "2008-03-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04, "title": "約聘僱人員隨同業務移撥至其他機關後,其原任職期間所繳約聘離職儲金,究應結算予當事人,或逕移續辦?", "內容":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訂定意旨係為保障聘僱人員離職後之基本生活,由於某甲隨業務移轉至某機關繼續任職,其間並無離職之事實。是以,如執行無窒礙,其原任職期間所繳約聘僱離職儲金,可逕移該機關續辦,俟符合上開辦法第5條規定發給條件時再予發給。", "日期時間": "2008-03-1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737, "title": "優良暨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相關問答集", "內容": "

      一、問:每年受理報名期間,是哪時候?

      答:每年預計5月1日至6月30日為報名期間,依當年度公告為主。


      二、問:有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辦法及申請書表去那索取?

      答:屆時可至本局官網下載自行列印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或向所屬之公、工會或本市公運處索取,並於報名期間內逕向所屬之公、工會或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報名

       

      三、問: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須具備那些條件?

      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對象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執業登記證,或領有非本市執業登記證而 

                 加入本市(個人、自備車輛)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或本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之會員者。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駕駛人:須所隸屬單位為本市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

      (三)申請參加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2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3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3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3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四)申請參加十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2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10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10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10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10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首次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申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五) 申請參加十五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3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10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15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15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15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首次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申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六) 申請參加二十年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應具備下列要件:

          1、最近3年內在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未曾當選優良或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者。 

          2、在同一服務單位連續擔任駕駛人滿10年以上,或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領有執業登記證在20年以上繼續執業,且無不良紀錄者。 

          3、最近20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4、最近20年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者。 

          5、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表揚者。 

             首次參加資深典範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申請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四、問: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有何獎勵?

      答: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及獎金。

      (二)得依有關規定申請次年度社會公益團體提供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子女獎助學金。

      (三)發給本市公有停車場120小時之小汽車停車計時票。

       

      五、問:當選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後,是否永久都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身分資格?

      答:經遴選表揚已領有「優」字榮譽標識之各屆優良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如於當選後,經吊(扣)銷、註銷駕駛執照者,應公告註銷其資格,並追繳所發給之「優」字榮譽標識。

       

      六、問:我是個人車行,可以個別報名嗎?

      答:未加入公、工會營業小客車駕駛人:由臺北市公運處受理個別報名並審核推薦,再轉向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出申請。

      ", "日期時間": "2008-02-27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7606, "title": "機關人員專案加班費核定權責為何?", "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機關因業務需要,於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規定下,依下列程序專案函(簽)報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一、辦公日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超過8小時,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二、每月超過20小時,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行核准;所屬機關報由一級機關核准;輪班輪休人員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三、一級機關首長簽報市長核准後支給,區公所首長簽報本府民政局核准後支給,所屬機關首長簽報一級機關核准後支給。

      ", "日期時間": "2008-02-26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9, "title": "在國外死亡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內容": "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當地政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如果是外文請翻譯成中文與原文一併帶來,需經駐外單位驗證)

       

      2、當事人戶口名簿(遺失者免)

       

      3、當事人身分證(遺失或未請領者免)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配偶如委託他人換證,須附委託書。)

       

      4、申請人身分證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日期時間": "2007-12-10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7, "title": "當事人在台均無親友,其死亡登記應如何辦理?", "內容": " \t \t\t \t\t\t \t\t \t
      \t\t\t

      在台無親友者可以由下列申請人為其辦理:

      \t\t\t

      1、當事人的戶長

      \t\t\t

      2、與當事人同居之人

      \t\t\t

      3、經理殮葬之人(處理當事人喪事的人)

      \t\t\t

      4、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t\t\t




       ", "日期時間": "2007-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8, "title":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如何辦理?", "內容": " \t \t\t \t\t\t \t\t \t
      \t\t\t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t\t\t

      1、當地政府開立之死亡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t\t\t

      2、當事人戶口名簿 ( 遺失者免 )

      \t\t\t

      3、當事人身分證 ( 遺失或未請領者免 ) 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照片1張,配偶如委託他人換證,須附委託書。)
      \t\t\t)

      \t\t\t

      4、申請人身分證

      \t\t\t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t\t\t




       ", "日期時間": "2007-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6, "title": "死亡登記(除戶)應如何辦理?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均已遺失可否辦理死亡登記?", "內容": "

      申請人

      1. 死亡登記: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死亡宣告登記: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應備證件

      1.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app/portal/187,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上傳數位相片)。配偶如委託他人換證,須附委託書。

      4. 委託他人代辦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若人在國外委託須附授權書,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如果是在大陸地區作成授權書,則須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

      5. 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6. 遭遇特別災難未尋獲屍體,尚不足確定其確已死亡,仍應先為失蹤人口之註記,俟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7. 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8. 死亡宣告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自死亡發生日起30日內。

      受理戶政事務所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如果當事人戶口名簿及身分證都遺失了,還是可以辦理死亡登記,請在辦理時告知受理人員即可。





       

      ", "日期時間": "2007-12-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19, "title": "與他人有糾紛要到哪裡聲請調解?如經區公所調解委員調解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內容": "

      本市各區公所皆有「調解委員會」,民眾遇有民、刑事糾紛,可以先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不僅可以及早解決問題,而且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一舉多得:

      1.受理方式:至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填寫申請書後排定調解時間。

      2.調解管轄:

      (1)雙方居住同行政區:由該區調解委員會管轄。

      (2)雙方居住不同行政區:民事事件由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對方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調解委員會管轄。

      (3)其他:經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委員會調解。

      3.調解效力: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即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 "日期時間": "2007-1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3027, "title": "請問我家附近有間未立案的宗教場所,有違規的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內容": "

      (一)法令說明:

      「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第 6 點規定: 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1、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非法行為,以及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本府警察局依法處理。

      2、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藥相關法規者,由本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3、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4、違反都市計畫、擅自變更建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者,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處理。

      5、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者,由本市大地工程處依法處理。

      6、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二)檢舉方式:

      1、可洽詢本局檢舉專線電話 2725-6244,由專人為您服務。

      2、可依上開要點規定,向各權責機關檢舉。


       

      ", "日期時間": "2007-12-03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5, "title": "如何辦理改名?", "內容": "
      1. 本人
      2.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2. 自104年7月1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並提憑以下文件之一,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申請: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3)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應附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本款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7)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


      注意事項:

      1. 所附繳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另請提供其他非同戶關係人戶籍資料以利隨同變更。
      2. 另須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請攜帶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換領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
      3.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4, "title": "怎麼更換戶長?", "內容": "  
        \t
      1. 應備新戶長身分證正本
      2. \t
      3. 印章(或簽名)
      4. \t
      5. 戶口名簿正本
      6. \t
      7. 原戶長同意書
      8. \t
      9.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t
      1.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 \t
      3. 戶口名簿正本
      4. \t
      5. 新戶長委託書
      6. \t
      7. 原戶長同意書
      8. \t
      9.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注意事項: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之驗證。(大陸文書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後由海基會驗證) 

      貼心小語: 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24, "title": "認領與收養有何不同?", "內容": "

      貼心小語: 若還有任何疑問,請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注意事項: 認領無須經法院認可,而收養則須經法院認可。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43, "title": "請問旅居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國人如何換領新式身分證?", "內容": "

      當事人之戶籍如未辦理遷出登記,得於回國後逕向戶籍地戶政所申辦;如戶籍已遷出國外又入國者,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再向戶政事務所申辦遷入登記同時請領新式身分證。

      新式身分證照片規格如下:
       (一)當事人最近2年內所攝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鼻、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不得做數位影像的潤飾或補強,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薄光面紙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不得使用合成相片及鏡像相片。(※不得配戴有色眼鏡,含有色隱形眼鏡及瞳孔放大片)
       (二)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取像日期如係2年內,且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惟如原身分證之相片掃描建檔日期逾2年者,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注意事項: 顏面損傷、屬重病者、植物人等特殊情形,得向戶政所申請身分證上免列印相片,惟仍須繳交相片或親至戶政所拍照,以建置影像檔。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844, "title": "家中的戶口名簿遺失或破損,該如何辦理新的戶口名簿?", "內容": "一、戶長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辦理,或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二、委託辦理時,應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規費30元。
      四、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五、附繳舊戶口名簿(若遺失則免繳)。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87, "title": "我們新蓋了房屋,要怎麼申請門牌?", "內容": "


      一、首先於建築物外觀主要結構建造完成,且板模及鷹架拆除後,由房屋的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攜帶下面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建造執照正本。

      (二)核備之位置圖及各樓層平面圖說。

      (三)身分證(如果起造人是公司,要另外附公司證明文件)。

      (四)印章。

      (五)門牌1面的規費是90元。

      二、經過您的申請,戶所會派員去現場勘查後編釘門牌。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88, "title": "我家門牌是4號,可以改嗎?", "內容": "


      一、您的房子如果門牌號碼尾數為「4」字者,都可以由房屋所有權人攜帶下面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改門牌號碼:

       (一)建物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

       (二)身分證。

       (三)印章(或簽名)。

       (四)門牌1面的規費是90元。

      二、經過您的申請,我們會派員去現場勘查後改編門牌號碼。




      貼心小語:

      1.上列應攜帶證件為一般情形,如有特殊情況,請先電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2.如果4號要改編號碼,而您的房子旁邊已經有2號跟6號了,我們可以將4號改成2之1號。另外,如果4號改編會造成其他住戶的門牌也要一起改的話,要先徵得門牌會異動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喔!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89, "title": "我家門牌不見了(或想將舊門牌更換成新的區花門牌),怎麼辦?", "內容": "


      一、您的房子門牌不見了(或想將舊門牌更換成新的區花門牌),可以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承租者攜帶下面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或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

       (二)身分證。

       (三)印章(或簽名)。

       (四)門牌1面的規費是90元。

      二、如果您現在的戶籍就在那個房子裡,上面的證件中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不用帶,直接帶身分證、印章、規費就可以了。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8990, "title": "我可以幫朋友申請門牌證明嗎?", "內容": "


      一、如果您的朋友需要用到門牌證明,您可以帶下面證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最近3個月內之第1類建物謄本)或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

       (二)身分證。

       (三)印章(或簽名)。

       (四)委託書。

       (五)門牌證明1張規費是20元。

      二、如果您的朋友現在的戶籍就在那個房子裡,上面的證件中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不用帶。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20, "title": "我的孫子在國外出生,要如何在臺灣設戶籍?", "內容":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21, "title": "小朋友剛出生,我要攜帶哪些證件幫他報戶口(新生兒戶籍申報相關規定)?",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22, "title": "甲先生與乙小姐生下一女,但雙方並未結婚,請問若甲先生要認領此女嬰,應如何辦理(如何辦理認領登記、應備文件及方式)?",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23, "title": "膝下無子應如何收養小孩?", "內容": "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44, "title": "我與先生(太太)感情不好,已經到了水火不容地步,我不想跟他再有瓜葛,該如何辦理離婚?", "內容": "

      一、雙方兩願離婚:

      1、申請人:雙方當事人

      2、離婚協議書(需有2位18歲以上證人簽名)。

      3、雙方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辦理地點為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我國法院判決、調(和)解離婚:

      1、申請人:法院判決、調(和)解離婚得單方申請。

      2、歷次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或調(和)解筆錄正本。

      3、申請人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三、國外離婚(依行為地法離婚已生效):

      1、申請人:雙方當事人或任一方當事人皆可申請。

      2、應備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正本暨中譯本,中譯本可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國外判決被告有無到場或收受送達需翻譯出來)。

      3、申請人之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4、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其餘皆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四、大陸地區離婚:

      1、申請人:雙方當事人或任一方當事人皆可申請。

      2、在大陸地區協議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公證書暨大陸離婚證。

      3、在大陸地區調解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調解公證書暨送達回證公證書(或離婚調解公證書載有調解生效日期)。

      4、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應備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及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定書暨確定證明書。

      5、申請人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工本費新台幣50元)。

      6、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899265, "title": "受監護(輔助)人應如何辦理監護(輔助)登記?", "內容": "一、申請人:(依戶籍法第35條)
      監護登記:監護人
      輔助登記: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應備文件:
      1、法院監護(輔助)宣告裁定文件。
      2、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證、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戶口名簿
      3、監護人或輔助人印章(或簽名)",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6, "title": "我父(母)親已經改名了,怎麼把我的身分證上面的父(母)姓名改成新的?", "內容": "
        \t
      1. 本人
      2. \t
      3. 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申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t
      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 \t
      3. 當事人戶口名簿
      4. \t
      5.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t
      1.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 \t
        \t
      3. 當事人身分證
      4. \t
        \t
      5. 戶口名簿正本
      6. \t
        \t
      7. 委託書
      8. \t
        \t
      9.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注意事項:

        \t
      1.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之驗證。(大陸文書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後由海基會驗證)
      2. \t
      3.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須附繳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4. \t
      5.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4901197, "title": "我先生(太太)已經改名了,怎麼把身分證上面的配偶欄改成新的?", "內容": "
        \t
      1. 應備當事人身分證正本
      2. \t
        \t
      3. 印章(或簽名)
      4. \t
        \t
      5. 戶口名簿正本
      6. \t
        \t
      7.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t
      1. 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 \t
        \t
      3. 當事人身分證
      4. \t
        \t
      5. 戶口名簿正本
      6. \t
        \t
      7. 委託書
      8. \t
        \t
      9. 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注意事項:

        \t
      1.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駐外館處之驗證。(大陸文書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後由海基會驗證)
      2. \t
      3. 換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每張50元(須附繳最近2年符合身分證規格的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4. \t
      5. 換領戶口名簿每份規費30元。

       

      ", "日期時間": "2007-10-05T00:00: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戶籍行政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 "DataSN": 8413767, "title": "如有發現臺北市市地重劃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不良或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居住安寧等情形,應如何反映?", "內容": "

      參考該工區鄰近工程告示牌揭示內容,請向下列單位反映發生事由、時間及地點等相關資訊:

      1.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土木工程科)
      電話:(02)8780-7056轉201~223

      2.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免付費電話)
      電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民督工
      電話通報:0800-009609
      網路通報:全民監督公共工程資訊系統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ins07

      ", "日期時間": "2007-01-01T15:21:00", "下版日期": null, "ArticleType": 0,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相關連結": [], "相關圖片": [], "相關檔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