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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s>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1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06</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鋼骨造、鋼骨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保護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0</幢數><棟數>2</棟數><地上層數>1</地上層數><地下層數>0</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平菁街</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平等段三小段0525-0014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243.36</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581.68</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3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5010661</工程金額><起造人>郭○○</起造人><設計人>林輝銘(苙盛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棟-地上1樓,面積:199.8㎡,高度:7M,用途:(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C2),199.8㎡溫室</樓層><樓層>B棟-地上1樓,面積:43.56㎡,高度:3.5M,用途:(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C2),43.56㎡農業資材室</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RCP管涵管挖方體積7.28立方公尺 長度9.1M 高度.3M 面積2.6㎡</說明><說明>滯洪沉砂池有效面積74㎡，淨深度1.3m 長度63.6M 高度2M 面積114.48㎡</說明><說明>集水井W*H*D=50cm*50cm*130cm 高度1.3M 面積.6㎡</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10月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1》年《08》月《01》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08月 01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人應依消防法規定，放樣勘驗前應逕向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備查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11年10月24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1302539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士林區平等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請領使請領使用執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農業設施倘未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裁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建築物，核發使用執照時應通知農業主管建築機關會審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興建，經確認符合者始予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北市第1113002875號函同意申請建築執照展延,並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北市產農字第1133002302號函完成變更，係修正溫室、農業資材室屋簷長度，由200公分縮減為90公分，不涉及座落位置、建築面積及經營計畫書內容，同意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說明：
一、依臺端111年3月11日綱路收件案件號碼第1110427號建築線指示申請案辦理。
二、經查申請基地未臨接都市計畫道路，無建築線得以指示，本案予以駁回；本案倘符合「臺北市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原則」之有關規定，請逕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辨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由平等段三小段525-23地號農路進出，經土地所有權人劉亮吟出具土地永久使用同意書，同意供本案平等段三小段525-14地號永久使用。特立具同意事項如下：
 一、無償提供前揭土地供臺北市士林區平等段三小段525-14申請建造執照進出道路及排水系統用地使用，不計入基地面積，同意使用範圍如所附地籍圖之標示範圍。
二、本人倘有隱瞞本同意書或於前揭土地設定他項權利，或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等損及臺北市政府或第三人權益情事，願負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恐口說無憑，特立此同意書為據，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上責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338.32》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依中華民國113年4月21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2880號函:
說明二、「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現行規定，受保護樹木係採現地量測方式認定；本市轄區內各工程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送「施工全區內喬木樹籍資料」至本局；如施工全區之樹木有達受保護認定標準者，則需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送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至本局轉陳「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查，待審查同意後始得紇作。另如所提供之資料有致使本局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以上規定，合先敘明。三: 查貴事務所提供之樹籍資料，區內樹木皆未達「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l、2款認定標準，暫無涉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樹木係持續生長狀態，倘日後樹木生長量體符合前揭認定標準，仍須依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另為維護本市珍貴綠色資源，全案仍靖貴事務所擇優將樹木原地保存。四 、有關是否涉及文化資產部分 ，依來函資料頫示 ，本案申請地號內無建築物，周邊亦無公告之文化資產，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書面意見)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19日北市環综字第1123051476
號函說明二、三如下:
 1.依據來文及所附資料,本案基地位於山坡地,擬於面積2,581.68平方公尺之旨揭基地,與建2栋分别為地上1層,建築物高度7公尺之溫室及地上1層、建築物高度3.5公尺之農業倉庫。查本局111年2月24日以北市環综字第1113001182號函復苙盛建築師事務所務,本案非屬開發行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範對象,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案,經檢視本次貴局來函所附資料無新增開發內容,爰本案依前函辦理。
2.本案係依據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内容進行判定,惟所提供資料如有錯誤不實、變更或不完全之陳述,致影響本局判別產生差異,應由申請人負相關責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一)查本案基地前經本局以110年12月6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03032890號函核准郭麗貞君與建農業設施-温室、農業資材室在案,並以111年6月14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13002875號函同意申請建築執照展延,有關後續建造執照請逕依權管審理。並於113年2月27日北市產農字第1133002302號函完成變更．
(二)另開會通知單備註二「本案是否須辦理擋土牆相關水土保持設施,惠請產業發展局協助說明」一節,係屬本府工務局地工程處權責,併予敘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一)本案開發基地位屬本市山坡地範圍,本案水土保持計畫本處業於111年10月24日核定在案,如其內容與其他法規抵觸致須修改,應即知會本處核辦。
(二)為维護坡地安全,依據本府工務局90年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03100號函示,人工邊坡請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並請本府都發局於建築執照注意事項加註請領使照圖說一併標示,於建物產權移交時列入交代。
(三)依據水土保技術規範第171規定「擋土牆不得作為建築物外牆使用,但經建築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擋土牆與建築物外牆如有共構之設計,請審慎評估並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為加強維護管理,滯洪沉砂池請規劃告示牌,型式及材質以不易移除為原則,並請本府都發局將後續维護管理責任納入使用執照列管。
(五)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將水土保計畫之水土保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
(六)施工流程部分,建永久性水土保設施以規劃於二樓樓版勘驗前施作完成為原則。
(七)為便於建築師查閱水土保持計畫,台北市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管理平台已提供建築師登入功能,請建築師將姓名及身份證號e-mail 與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或本處承辦人協助辦理帳號建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一)案址土地非屬林地。
(二)本案土地位於本市山坡地範圍,將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缴交辦法」規定，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併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發建築執照時,通知本處並提供相關文件俾利回饋金之核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郭貞君於本市土林區平等段三小段525-14地號土地申請建造執照案,辦理山坡地現場會勘,本處不派員參加,請依相關規定程序送污水圖說至衛工處辦理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本案本科擬不派員出席與會,僅提供書面意見如下:查案址係屬「保護區」,請建築師詳實查核「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暨該位址所屬都市計畫,並據實檢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有關「台北市山坡地申請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第4條聯合審查小组成员及審查内容規定,其中本局都市測量科會辦部分係都市計畫道路高程惟按查旨揭申請基地位置並未臨接都市計畫道路,故應無涉都市計道路高程之參照設計情事。至貴處爰於112年8月9日辦理會勘案,則請逕會同本府相關單位加以卓處,是次會勘本局都市測量科將不另派員與會。</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依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53695號函:
(一)本案申請基地前無本處配水管可供接水,若需申接自來水,請依本處接水申請須知,營業章程與自來水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圖審、施工、檢驗及申裝。
(二)如本案採自覓水源請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北市政府消防局
依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21331號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會辦協審書面建議表回覆:
本案新建建築物涉及消防救災動線及救災活動空間部分，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空間指導原則」，本局無修正建議。</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臺北市士林區平等段三小段525-14地號(使用分區：保護區)溫室、資材室新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於111年10月24日同意核定，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111年08月18日建築執照(變更設計)會辦審查表(收件號碼：111-6191)、臺北市水土保持申請書件管理平台立案資料SWC20220802111019及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1年10月12日建議核定通知辦理。
二、 旨揭計畫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審查完成建議核定，本處予以核定；如有「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請轉知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變更。如不同意核發開發利用許可，或其開發利用許可廢止或已失效力，自發生之日，本計畫失其效力。
三、 上述審查僅就目的事業開發範圍之水土保持處理，有關建築物配置位置、結構、基礎、地下室開挖、相關開發利用規定及土地權屬，請秉權卓處，並於核發開發利用許可後知會本處，俾據以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如水土保持計畫與其他法規牴觸致須修改，請即知會本處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四、 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及第31條之1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應於核定後3年內申報開工，無法於3年內開工（得申請展延2次，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水土保持計畫失其效力。
五、 為強化坡地管理，請將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依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地礦行字第11300825700號函:
有關函詢臺北市士林區平等段三小段525-14地號土地，經依貴事務所於礦業圖資雲端輔助平台繪製之申請查詢範圍，套繪於本中心現有圖資查核，目前非位屬礦區（場）或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或礦業保留區範圍（本案中心編號：2024-09-24-1727151988462)，請查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依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北市都建字第1103032890號函:
說明
一、依據郭麗貞君110年11月17日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及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辦理。
二、本案基地面積2581.68平方公尺，申請搭建農作產銷設施-溫室(栽植楓樹苗木)1棟，面積共計199.8平方公尺，農業資材室1棟，面積43.56平方公尺，共計243.36平方公尺，建蔽率約為9.43%，同意核發臺北市農業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圖說各一份。
三、請依據「台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第75條、76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檢具前開同意書及核定書圖於6個月內向台北市建築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或搭建許可，逾期得申請展延一次以6個月為限。基地內現有舊設施請自行拆除併同勘驗。
四、本案溫室供栽種楓樹苗木使用、農業資材室供放置農具及肥料使用，均不得供營業販售、工廠及住家或其他非農業使用，如有違反將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規定廢止本許可、申請基地並應回復原狀供農作使用。申請基地除依建築法令需設置停車場、進出通路等得鋪設水泥地面外，其餘基地範圍仍應供農業栽種使用，如有違反將本許可。
五、檢送臺北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核定書圖及本局110年11月26日會勘記錄表影本各1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副本單位士林區農會、台北市士林區公所及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檢送本局110年11月26日會勘記錄表影本1份，臺北市建築工程管理處檢附臺北市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抄本、核定書圖及本局110年11月26日會勘記錄表影本各1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圓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結構工程技師：《吳昇威》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德克皇工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工程技師：《賴世屏》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德克皇工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工程技師：《賴世屏》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基礎形式：獨立基礎，擋土形式：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2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09</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鋼骨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2</幢數><棟數>2</棟數><地上層數>25</地上層數><地下層數>4</地下層數><戶數>93</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5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5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5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9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90-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91-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9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92-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92-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4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5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51-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53-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三玉段四小段0454-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334.07</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3402</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91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444450294</工程金額><起造人>文○○</起造人><設計人>張良瑛(十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2456.86㎡,高度:5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2456.86㎡,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2410.33㎡,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4樓,面積:2410.33㎡,高度:3.2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622.46㎡,高度:6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警衛室</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588.48㎡,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596.14㎡,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580.3㎡,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582.03㎡,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587.84㎡,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587.79㎡,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592.59㎡,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598.14㎡,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593.96㎡,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1樓,面積:595.1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2樓,面積:592.9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3樓,面積:579.37㎡,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4樓,面積:590.69㎡,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5樓,面積:604.67㎡,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6樓,面積:560.04㎡,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7樓,面積:611.46㎡,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8樓,面積:583.99㎡,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9樓,面積:580.1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20樓,面積:610.0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21樓,面積:567.75㎡,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22樓,面積:571.9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23樓,面積:604.3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24樓,面積:606.6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25樓,面積:303.22㎡,高度:3.6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117.86㎡,高度:3.62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117.86㎡,高度:2.4M,用途:樓梯間、電梯機房、機械室</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117.86㎡,高度:2.98M,用途:樓梯間、電梯機房、機械室、水箱</樓層><樓層>B-地上1樓,面積:284.72㎡,高度:4.2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G3) (不含日用百貨)</樓層><樓層>B-地上2樓,面積:167.68㎡,高度:3.6M,用途:(第十九組限作(二)文教、樂器、育樂用品，
(六)古玩、藝品，(十八)集郵、錢幣)
一般零售業甲組(G3)</樓層><樓層>B-突出物1樓,面積:21.6㎡,高度:4.5M,用途:樓梯間</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165.54M 高度2M</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214.1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99年5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2》月《18》日（法令適用日期： 99 年 9 月 10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5》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14年2月7日府都新字第11360052493號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府都新字第11360052493號號函核備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士林區蘭雅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定適用日期為99年12月16日以前）申報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工務局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032.7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 1334.07 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 112 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建築物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規定持續申辦停車場登記證，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法令適用日於100年7月2日後之案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1年2月11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01014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大樓增設公用停車位73部，位於地下一層(車位編號178~編號205)和地下二層(車位編號133~編號177)，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095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14.41%），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7654.5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225%）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8749.5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257.19%。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民國114年2月8日 114工震字第10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4年1月20日中建安字第1142060041號函核定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F4-2「協助開闢毗鄰計畫道路」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953.38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2.55%)。
施工管理：有關捐贈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用地，實施者應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並於使照取得前，辦理完成捐贈臺北市政府之程序。另捐贈併協助開闢綠地，後續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完成捐贈臺北市政府之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F5-1「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455.90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
使用管理：本案為住宅區，建築物北、南側及東側退縮6公尺人行步道空間，並種植喬木帶狀開放空間，並串聯東側綠地，保持公共開放空間連續及完整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F5-3「留設人行步道或騎樓」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780.51平方公尺之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0.27%)。
使用管理：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應以順平處理，留設之人行步道及騎樓請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留設面積、位置及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F5-6「取得綠建築標章」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455.90平方公尺之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綠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施工管理
1.本案規劃之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活動空間部分，後續請以建築物竣工查驗雲梯消防車實車測試結果為準。
2.本案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使用管理
1.停車位管理：
(1)地下三層設有無障礙汽車位3席(編號：112、113、118)及地下一層無障礙機車位3席(編號：125、126、151)係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且不得約定專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
(2)地下一、二層汽機車停車空間(汽車位編號：133～205、機車位編號：152～188)係屬獎勵停車空間應開放供公眾使用，其無障礙汽車位(編號：204、205)及無障礙機車位(編號：162) 係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另營運管理方式應納入銷售及住戶規約並約定供公眾使用。
(3)本案應於基地內部空間自行滿足停車需求及完成裝卸貨，未來不得向本市交通相關單位要求開放基地路邊開放停車或裝卸貨，以免影響交通。
2.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書行政部份：
1.本案起造人經領得建造執照，應依建造執照所核定之工程圖樣製作副本乙份函送本中心查核。
2.如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空間變動增減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詳評定書附錄一)等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送原評定機構申請評定。
3.本評定書通過後，若涉及原建築設計、防火區劃、開放空間、都審、建築結構、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必須辦理變更設計、變更使用或報備者，請起造人另依規定辦理。
4.起造人應將本評定書移交管理單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作為後續管理經營之依據，本評定書所載內容及注意事項應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尤其針對評定基準及評定結果貳、七、5.公寓大廈規約管理重點應加強落實管理。
5.本案審查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書圖資料內容評定，申請單位於後續作業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本評定書之規定，尤其應落實第六章管理經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技師：《莊恩智》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已領得拆除執照：114拆字第0037號，拆除面積《4438.4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257.1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份3181.27平方公尺)，共《22》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3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12</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保護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3</地上層數><地下層數>1</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東山路25巷88弄16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芝蘭段二小段022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芝蘭段二小段0225-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64.91</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745.56</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13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6377457</工程金額><起造人>李○○</起造人><設計人>王山頌(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地下1樓,面積:163.5㎡,高度:3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地上1樓,面積:155.59㎡,高度:3.5M,用途:第一組獨立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2樓,面積:164.91㎡,高度:3.2M,用途:第一組獨立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3樓,面積:164.91㎡,高度:3.8M,用途:第一組獨立住宅(H2)</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30 cm × 30 cm 集水井(H=70cm)E1，1座</說明><說明>借方(土方不足)742.74立方公尺</說明><說明>化妝蓋板溝 (w=0.30m, h=0.25~0.40m)U1 長度21.8M</說明><說明>化妝蓋板溝 (w=0.30m, h=0.40~0.50m)U2 長度8M</說明><說明>圍牆 長度86.47M 高度2M</說明><說明>填方797.64立方公尺</說明><說明>挖方54.9立方公尺</說明><說明>水土保持施工告示牌1式</說明><說明>永久性滯洪沉砂池DPA，1座</說明><說明>臨時防災措施(含砂包、帆布、安全措施、清淤、抽水機組)1式</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7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1》年《8》月《31》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8月31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0工營字第834號，原使用執照：62工使字第0150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工務局衛工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士林區東山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2年2月13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23007382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請領使請領使用執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住宅（公寓），依消防局107年7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076021960號函，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前，裝設住宅警報器，並檢具消防局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471.22》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244.36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士林區芝蘭段二小段224、225等2筆地號土地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於112年02月13日同意核定，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
1.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及第31條之1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應於核定後3年內申報開工，無法於3年內開工（得申請展延2次，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水土保持計畫失其效力。
2.為強化坡地管理，請將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112年3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03085號函山坡地現場會勘紀錄各單位加註事項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1.人工邊坡須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於建築執照注意事項加註，請領使照圖說一併標示，於建物產權移交時列入交代。2.為加強維護管理，滯洪沉砂池請規劃告示牌，型式及材質以不易移除為原則，並請本府都發局將後續維護管理責任納入使用執照列管。3.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4.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列管於二樓樓板勘驗前施作完成為原則。</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因現況建築物尚未拆除，列管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全部樁位點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士林區芝蘭段二小段224地號同意提供基地東側6M的土地供鄰地(226、227地號)建築物所有權人,做出入道路連接至東山路25巷88弄為出入通行使用，並加註於執照列管，並於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有關本市士林區芝蘭段二小段234、232、233、224、225、226、227等七筆土地，領有62工使152號(60工營835號)、62工使153號(60工營832號)、62工使150號(60工營834號)、62工使151號(60工營833號) ; 後續改建如涉及基地範圍調整時,比照本案方式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李世昌於本市士林區芝蘭段二小段224及225地號等2筆土地建造執照申請案,本人同意於建照放樣勘驗前通知鄰地232地號所有權人,有關其使用執照(62工使字第153號)基地範圍之225地號土地將併同224地號開發,鄰地所有權人如有異議,應負責協商,殆無異議後,貴局再核准放樣勘驗,並於建照注意事項加註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銘閔》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銘閔》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其他專業技師：《大眾測繪有限公司》，技師：《劉慶輝》測量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441.89》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78.6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63.21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士林區東山路25巷88弄16號》由　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5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13</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肆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肆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4</地上層數><地下層數>3</地下層數><戶數>4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18巷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洛陽街1-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洛陽街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0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0-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0-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0-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0-4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2-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2-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2-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22-4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0066-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0066-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006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0068-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006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萬華區福星段一小段0070-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19.8</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110.06</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86.92</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54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55306530</工程金額><起造人>大○○</起造人><設計人>周泰良(久太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地下1樓,面積:237.13㎡,高度:3.4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梯廳)(機房)</樓層><樓層>地下2樓,面積:237.13㎡,高度:3.9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梯間)(機房)(水箱)</樓層><樓層>地下3樓,面積:237.13㎡,高度:8.1M,用途:(停車空間)(樓梯間)(機房)</樓層><樓層>地上1樓,面積:229.86㎡,高度:4.2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不含日用品百貨、便利商店(G3)(門廳)(梯廳)</樓層><樓層>地上2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不含日用品百貨、便利商店(G3)(樓梯間)(梯廳)</樓層><樓層>地上3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4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5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6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7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8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9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10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11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12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13樓,面積:197.75㎡,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14樓,面積:197.75㎡,高度: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地上14樓夾層,面積:51.19㎡,高度: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突出物1樓,面積:25㎡,高度:3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突出物2樓,面積:25㎡,高度:2.6M,用途:(樓梯間)(水箱)(機房)</樓層><樓層>突出物3樓,面積:25㎡,高度:3.4M,用途:(機房)(樓梯間)</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8年11月4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09》年《06》月《29》日（法令適用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萬華區福星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1年7月20日 府都設字第《1113016871》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81.10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90.5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屆滿有效期限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90.57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67.12》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放樣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水利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3.10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基地騎樓係依110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1661號令臺北市指定道路中華路、洛陽街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留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屬(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建巨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楊巽閎》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19.80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53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核發使用執照後，商業區依相關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不得引用本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規定設置欄柵式圍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0年03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3318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565.45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34%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565.45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34%，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新臺幣1025340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一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大中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德昌 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10253408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建勝》鑽探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大中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德昌 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6834920 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一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3年03月18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02052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1年9月12日北土技字第111200396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捷運工程局111年09月05日北市捷土字第1113018655號函列管加註說明：
一、於施工前通知臺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二區工程處。
二、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規定,向本局第二區工程處申請會勘。</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111年07月20日府都設字第1113016871號函列管加註說明：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騎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基地西側自地界線規劃淨寬3.28公尺現有巷,應24小时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三)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交通部111年09月20日交授鐵土字第1110021686號函列管加註說明：
(一)請承商於施工前,應根據核可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分析條件及結果,詳細研擬施工計畫書(含監測計畫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經專業機構審查通過後,提送至主管單位核轉本局審核同意後方得施作。
(二)本案建物位於高速鐵路地下隧道附近,起造人應確實充分瞭解本建案於興建時,高鐵業已通車營運,高鐵列車經過產生振動及音量為既存事實,建議本案於興建時評估設置必要之設施,以降低振動及音量對其建物使用之影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RC，基礎形式：筏基，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6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14</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7</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19</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3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37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盛街31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三小段0523-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三小段0001-0047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三小段0001-0048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文山區興隆段三小段0522-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32.04</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301</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29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15492321</工程金額><起造人>寶○○</起造人><設計人>呂威毅(呂威毅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99-地下1樓,面積:149.2㎡,高度:3.3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99-地下2樓,面積:149.2㎡,高度:4.05M,用途:(第二組)(停車空間)</樓層><樓層>99-地上1樓,面積:125.1㎡,高度:4.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2樓,面積:129.59㎡,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3樓,面積:129.59㎡,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4樓,面積:129.59㎡,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5樓,面積:129.59㎡,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6樓,面積:129.59㎡,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7樓,面積:129.59㎡,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突出物1樓,面積:24.99㎡,高度:3.2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99-突出物2樓,面積:24.99㎡,高度:2.8M,用途:(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35.15M 高度2M</說明><說明>挖方1443.84立方公尺 高度8.95M 面積161.32㎡</說明><說明>擋土牆 長度10.01M</說明><說明>水溝 長度122.02M 高度.5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1年6月14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7》月《25》日（法令適用日期：  114年 7 月  25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已領得拆除執照：拆除執照114拆字第0060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文山區萬盛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___113.36____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__56.87__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年2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市有新建建築物／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擇一列管），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65.81》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3年12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50640_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 77.88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11.5％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77.88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 11.5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岱能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利岳聲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本市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查:鄰近山坡地案件排水計畫審查完成並核備在案。( 114  年10 月 28 日北市工水水字第1146057591號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一).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二)本案取得建照執造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醫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拓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丁慰祖電機》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其他專業技師：《亞柏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酈寶成水利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7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15</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7</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13</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699巷6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699巷4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044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048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0487-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56.97</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6.26</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26.7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29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9042413</工程金額><起造人>亞○○</起造人><設計人>洪新發(洪新發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108㎡,高度:3.2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108㎡,高度:5.6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61.64㎡,高度:4.2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63.2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63.2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63.2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63.2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63.2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63.2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24.98㎡,高度:3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24.98㎡,高度:3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24.98㎡,高度:3M,用途:樓梯間</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3.6M 高度2M 面積0㎡</說明><說明>挖方1216.16立方公尺 高度10.25M 面積118.65㎡</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8.55M 面積0㎡</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7月1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1年3月2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7》月《4》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  7月  4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29.14》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98.76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0.38平方公尺），共《2》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699巷4、6號》由洪新發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洪新發 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55)工營字第219號。原使用執照：(55)工使字第687、688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士林區舊佳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39.62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8.5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69.7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96.56 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3年12月27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28318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59.52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19.89％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59.52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19.89％。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3,769,920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114年8月15日(114)新北市結技(六)炤字第7717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岱能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利岳聲》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業經台北市消防局審查114A1-179函，註記「救災活動空間建築物竣工後,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昌禾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彭逸寧》電機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8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15</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3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7</地上層數><地下層數>3</地下層數><戶數>27</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三段</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0267-0003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0291-0004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279.48</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621.3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33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36340815</工程金額><起造人>名○○</起造人><設計人>王正偉(王正偉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99-地下1樓,面積:404.14㎡,高度:3.7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99-地下2樓,面積:404.14㎡,高度:3.3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99-地下3樓,面積:404.14㎡,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99-地上1樓,面積:277.03㎡,高度:3.6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G3)不含第(五)目之日用品百貨</樓層><樓層>99-地上2樓,面積:236.3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3樓,面積:236.3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4樓,面積:236.3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5樓,面積:236.3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6樓,面積:236.3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7樓,面積:236.3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99-突出物1樓,面積:34.82㎡,高度:5.45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99-突出物2樓,面積:34.82㎡,高度:2.45M,用途:(機房)</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79.03M 高度2M</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88.8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3年1月1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月《23》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 1 月23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2》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225.66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14.1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中正區富水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341.8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鄰地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268地號土地係屬畸零地，起造人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8條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並副知都發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4年8月11日，文號：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43022792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114)新北市結技(六)炤字第8181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豐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潘冠宇》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地上權案件，相關限制事項依土地登記簿謄本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車道前路燈請於放樣勘驗前取得公燈處遷移同意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振遠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歐振遠》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09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20</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5</地上層數><地下層數>0</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文山區和平東路四段101巷7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文山區博嘉段三小段0608-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62.19</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60</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15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3256887</工程金額><起造人>楊○○</起造人><設計人>許智凱(許智凱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地上1樓,面積:53.59㎡,高度:4.2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停車空間),53.59㎡</樓層><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地上2樓,面積:53.14㎡,高度:3.5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H2),53.14㎡</樓層><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地上3樓,面積:53.14㎡,高度:3.5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H2),53.14㎡</樓層><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地上4樓,面積:53.65㎡,高度:3.5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H2),53.65㎡</樓層><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地上5樓,面積:53.14㎡,高度:3.5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H2),53.14㎡</樓層><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突出物1樓,面積:24.92㎡,高度:2.75M,用途:(機房),24.92㎡</樓層><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突出物2樓,面積:24.92㎡,高度:2.75M,用途:(機房),24.92㎡</樓層><樓層>和平東路新工程-突出物3樓,面積:24.92㎡,高度:2.75M,用途:(水箱),24.92㎡</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排水溝及排水設施 長度6M</說明><說明>滯洪沉砂池 長度26.87M</說明><說明>聯外排水放流管 長度.35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10月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03》月《06》日（法令適用日期：114年03月06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16.9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16.9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0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臺北市文山區和平東路四段101巷7號》由許智凱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文山區博嘉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40317》《府都設字第1143001096號》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37.37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24.9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並獲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年2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市有新建建築物／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擇一列管），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96.1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一樓平面圖列管開闢範圍打通計畫道路，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北市工地審字第1113013692》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定地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請領使請領使用執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住宅（公寓），依消防局107年7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076021960號函，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前，裝設住宅警報器，並檢具消防局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447.93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3年08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30584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34.56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18％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29.78 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15.5％。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新臺幣8萬8,12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26萬4,384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1年12月5日，文號：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36809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築易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易瑞》結構專業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年8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1136030584號函加註 :
1.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仁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2.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 114年3月17日府都設字第1143001096號函加註 : 
1.本案自建築線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2.屋頂及露臺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111年4月29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13013692號函加註 :
1.為強化坡地管理，請將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繪製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4年5月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11305號函加註 :
1.為維護坡地安全，依據本府工務局90年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03100號函示，人工邊坡請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並請本府都發局於建照執照注意事項加註，請領使照圖說一併標示，於建物產權移交時列入交代，並納入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內容移交於管理委員會作為日後維護之參考。
2.為加強維護管理，滯洪沉沙池請規劃告示牌，型式及材質以不易移除為原則，並請本府都發局將後續維護管理責任納入使用執照列管。
3.聯外排水如屬抽排設計，申報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時應檢附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簽證之查驗成果及專業廠商之後續管理維護計畫(包含至少3年期抽水設備之保固證明或維修保養檢測契約)，並請本府都市發展局納入使用執照列管。
4.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將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
5.施工流程部分，建議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以規劃於二樓樓板勘驗前施作完成為原則。</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水土保持專業技師：《暉達土木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王暉文》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森語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邱廷銳》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汎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林毓凡》電機專業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基樁)，擋土形式：。</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0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27</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5</地上層數><地下層數>4</地下層數><戶數>169</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2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3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4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5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6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2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3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4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5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6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1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1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1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1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1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2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2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2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2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2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3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3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3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3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3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4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4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4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4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4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4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5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5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5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5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5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5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6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6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6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6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6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6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2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3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4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5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6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2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3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4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5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號 6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1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1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1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1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2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1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2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2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2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2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3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3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3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3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3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4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4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4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4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4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4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5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5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5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5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5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4-5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5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5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5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5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5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5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7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7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7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7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7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7號 6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2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3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4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5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6樓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2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3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4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5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39號 6樓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社正路42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永新段三小段0395-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021.89</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32.92</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917.08</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61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318387962</工程金額><起造人>臺○○</起造人><設計人>柳輝洲(旭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1510.1㎡,高度:4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1510.1㎡,高度:3.3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1510.1㎡,高度:4.3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4樓,面積:1510.1㎡,高度:6.3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988.97㎡,高度:4M,用途:(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G3)(日用百貨除外)405.28m2,管委會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898.64㎡,高度:3.3M,用途:(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G2)</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898.64㎡,高度:3.3M,用途:(第十六組)文康設施(D2)231.91m2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G2)475.56m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864.72㎡,高度:3.3M,用途:(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G2)</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856.1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850.94㎡,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850.94㎡,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783.9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783.9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783.9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1樓,面積:783.9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2樓,面積:781.0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3樓,面積:781.0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4樓,面積:781.0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5樓,面積:781.0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113.24㎡,高度:3.1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108.14㎡,高度:2.8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108.14㎡,高度:3M,用途:(樓梯間)(機房)(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33141.34M3</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215.69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1年1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6》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111  年 3 月 31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0工營字第1344號，原使用執照：62工使字0453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4》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2.04.07》府授都設字第1123001387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12.10.31北市府都新字第1126016475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士林區社子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適用公有智慧綠建築方針(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690.20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351.75  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年2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市有新建建築物／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擇一列管），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1月1日起，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屋頂綠化面積為:   351.75  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轉接面 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92.04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4.44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928.11》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  6437.98 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核發使用執照後，商業區依相關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不得引用「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規定設置欄柵式圍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1年3月16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10773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114.9.16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114)新北市結技(六)炤字785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2年4月7日府授都設字第1123001387號函核定加註說明：（以下事務所依核定函文填列）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西側南北向人行通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2年10月31日府都新字第11260164753號函核定加註說明：（以下事務所依核定函文填列）
依臺北市政府113年4月23日府都新字第11360000513號函核定加註說明：（以下事務所依核定函文填列）
一、容積獎勵：
1. 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候候選球建築證書：本案給予421.2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線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缴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緣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國興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劉國欽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2.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規定,取得智慧建築證書：本案給予421.2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缴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智慧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厦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3.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本案給予210.6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3%)。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初步評估及通過分級評估「第二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評估報告書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厦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4.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本案給予702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0%)。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耐震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5.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附表評定因素一之「建築規劃設計(三)」(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249.13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3.55%)。
→使用管理：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應以順平處理，並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面積及位置，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6.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附表評定因素一之「新技術之應用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70.2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
→使用管理：本案充電汽車位(B2-7、B2-8、B2-9、B2-10、B2-24、B2-25、B2-26、B2-27)及機車停車位(編號70、71、72、73、74、75、76、77)為社區共用車位，不得約定専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二、其他
(一).施工管理：
1.本案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以建築物竣工查驗雲梯消防車實車測試結果為准。
(二).使用管理：
1.無障礙汽車位(B2-4、B2-5、B2-6)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將來使用方式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惟不得約定專用，且不可擅自變更作其他用途。前開無障礙車位係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
2.本大樓全體住戶於基地內部空間自行滿足停車需求及完成裝卸貨，未來不得再向臺北市交通單位要求開放基地路邊停車或裝卸貨，以免影響外部交通。
3.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大鼎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技師：《張迺楨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8619.50》平方公尺(含有產權6070.52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078.82平方公尺)，共《111》戶。拆除門牌：《社正路42號；社正路42號2~6樓之1；社正路42號2~6樓之2；社正路42之1號；社正路42之1號2~6樓；社正路42之2號；社正路42之2號2~6樓；社正路42之3號；社正路42之3號2~6樓；社正路42之4號；社正路42之4號2~6樓；社正路42之5號；社正路42之5號2~6樓；社正路42之6號；社正路42之6號2~6樓；社正路44號；社正路44號2~6樓之1；社正路44號2~6樓之2；社正路44之1號；社正路44之1號2~6樓；社正路44之2號；社正路44之2號2~6樓；社正路44之3號；社正路44之3號2~6樓；社正路44之4號；社正路44之4號2~6樓；社正路44之5號；社正路44之5號2~6樓；社中路35號；社中路35號2~6樓；社中路37號；社中路37號2~6樓；社中路39號；社中路39號2~6樓之1；社中路39號2~6樓之2》由旭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柳輝洲建築師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1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29</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5</地上層數><地下層數>1</地下層數><戶數>8</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105巷2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二小段022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二小段0220-0002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62.24</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319</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19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7400476</工程金額><起造人>國○○</起造人><設計人>沈庭增(沈庭增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地下1樓,面積:139.57㎡,高度:3.4M,用途:停車空間：83.61㎡，梯廳：25.08㎡，機房30.88㎡</樓層><樓層>地上1樓,面積:85.96㎡,高度:2.9M,用途:停車空間：28.05 ㎡，梯廳：20.21㎡，第二組集合住宅（H-2）：37.7 ㎡</樓層><樓層>地上2樓,面積:132.93㎡,高度:3.15M,用途:梯廳：19.84 ㎡，第二組集合住宅（H-2）：113.09 ㎡</樓層><樓層>地上3樓,面積:132.93㎡,高度:3.15M,用途:梯廳：19.84 ㎡，第二組集合住宅（H-2）：113.09 ㎡</樓層><樓層>地上4樓,面積:132.93㎡,高度:3.15M,用途:梯廳：19.84 ㎡，第二組集合住宅（H-2）：113.09 ㎡</樓層><樓層>地上5樓,面積:132.93㎡,高度:3.15M,用途:梯廳：19.84 ㎡，第二組集合住宅（H-2）：113.09 ㎡</樓層><樓層>突出物1樓,面積:19.75㎡,高度:2.73M,用途:樓梯間：14.23 ㎡，機房：5.52 ㎡</樓層><樓層>突出物2樓,面積:16.1㎡,高度:2.55M,用途:梯廳：10.58㎡，機房：5.52㎡</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22.73M 高度2M 面積45.46㎡</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 年 7 月 7 日（法令適用日期： 114 年 7 月 7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 ，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中正區文祥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110.43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55.81 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 儲水量 37.49m3、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 頂平台綠化面積 55.81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用執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56.7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 605.49 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 15.8 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住宅（公寓），依消防局107年7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076021960號函，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前，裝設住宅警報器，並檢具消防局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欲申請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1、12條規定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擅自建造施工圍籬，依建築法裁處新臺幣3173元。</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築易結構技師事務所，陳易瑞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侯海樹土木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宇風電機技師事務所，江昀叡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領110建字第0179號建照逾期作廢並已繳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38142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2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29</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2</地上層數><地下層數>1</地下層數><戶數>37</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東湖路113巷95弄</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0029-001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內湖區東湖段一小段0029-0015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221.71</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56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40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35154553</工程金額><起造人>中○○</起造人><設計人>林隆成(林隆成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棟-地下1樓,面積:473.96㎡,高度:3.44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棟-地上1樓,面積:185.57㎡,高度:3.96M,用途:汽車昇降機,客貨兩用梯,車道,停車空間119.14㎡,梯廳18.56㎡,樓電梯間走廊,管委會使用空間47.87㎡</樓層><樓層>A棟-地上2樓,面積:144.54㎡,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3樓,面積:144.54㎡,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4樓,面積:144.54㎡,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5樓,面積:144.54㎡,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6樓,面積:131.02㎡,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7樓,面積:131.02㎡,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8樓,面積:131.02㎡,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9樓,面積:131.02㎡,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10樓,面積:131.02㎡,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11樓,面積:131.02㎡,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地上12樓,面積:131.02㎡,高度:3.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棟-突出物1樓,面積:25.41㎡,高度:4.74M,用途:樓梯間,梯廳</樓層><樓層>A棟-突出物2樓,面積:25.41㎡,高度:2.8M,用途:發電機房,樓梯間</樓層><樓層>A棟-突出物3樓,面積:25.41㎡,高度:1.46M,用途:屋頂水箱,消防補給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10.07M 高度3.8M 面積38.27㎡</說明><說明>圍牆 長度78.8M 高度2M 面積157.6㎡</說明><說明>圍牆 長度10.36M 高度3.6M 面積37.3㎡</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122.13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1年1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0》月《08》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 10 月 08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內湖區安湖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23.23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綠覆面積為110.52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110.52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    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14.12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0.3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342.29》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221.71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40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4年07月23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第1143022165號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汽車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需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鄰接山坡地排水計畫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4年12月3日北市工水水字第1146063690號函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盛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郭盛胤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緯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迺楨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鎧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林進財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3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130</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保護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2</地上層數><地下層數>1</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東山路25巷81弄58-1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天玉段一小段0934-006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士林區天玉段二小段0072-0025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99.99</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932.71</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10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7388656</工程金額><起造人>翁○○</起造人><設計人>王山頌(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地下1樓,面積:187.84㎡,高度:3M,用途:停車空間、機房</樓層><樓層>地上1樓,面積:188.26㎡,高度:3M,用途:(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祠堂.家廟)(E類)</樓層><樓層>地上1樓夾層,面積:62.51㎡,高度:3M,用途:(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祠堂.家廟)(E類)</樓層><樓層>地上2樓,面積:199.99㎡,高度:5.1M,用途:(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祠堂.家廟)(E類)</樓層><樓層>突出物1樓,面積:15.41㎡,高度:2.7M,用途:樓梯間</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30 cm 寬蓋版溝 長度32M</說明><說明>30cm 涵管 長度46.8M</說明><說明>50 cm × 50 cm 匯流井3座</說明><說明>80 cm × 80 cm 匯流井1座</說明><說明>借方135.31立方公尺</說明><說明>填方257.00立方公尺</說明><說明>懸臂式擋土牆WA 長度26.9M</說明><說明>懸臂式擋土牆WB 長度24M</說明><說明>挖方121.69立方公尺</說明><說明>水保計畫施工告示牌1式</說明><說明>永久性滯洪沉砂池DP11座</說明><說明>永久性滯洪沉砂池DP21座</說明><說明>臨時排水系統(含臨時滯洪沉砂池、臨時排 水溝、抽水機)1式</說明><說明>臨時防災措施(含太空包、帆布、安全措施)1式</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3》年《5》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13年5月28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54.83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78.2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士林區東山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11.05.11北市工地審字第1113014512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請領使請領使用執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733.0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臺北市士林區天玉段一小段934-60、天玉段二小段72-25等兩筆地號保護區宗祠新建工程水土保持計畫」於111年05月10日同意核定，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說明事項辦理。
1.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及第31條之1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應於核定後3年內申報開工，無法於3年內開工（得申請展延2次，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水土保持計畫失其效力。
2.為強化坡地管理，請將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114年4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97919號函山坡地現場會勘紀錄及114年4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97929號函雜併建會議紀錄各單位加註事項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工程處大地工程處森林遊憩科：本案位於本市山坡地範圍，將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併請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核發建築執照時，通知本處並提供相關文件，俾利回饋金之核處。
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審查管理科：1. 人工邊坡須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於建築執照注意事項加註，請領使照圖說一併標示，於建物產權移交時列入交代。2.為加強維護管理，滯洪沉砂池請規劃告示牌，型式及材質以不易移除為原則，並請本府都發局將後續維護管理責任納入使用執照列管。3.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將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4.施工流程部分，建議永久性水土保持設施以規劃於二樓樓版勘驗前施作完成為原則。
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本案請依接水申請須知、營業章程與自來水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圖審、施工、檢驗及申裝。</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114年4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97919號函山坡地現場會勘紀錄及114年4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97929號函雜併建會議紀錄各單位加註事項如下：
四、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申請用電時，請依本公司規章辦理。2.若供電路徑涉及私路時，請用戶主動協調相關事宜。
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請依相關規定程序送污水圖說至衛工處辦理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4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02476號函說明參：案經貴事務所提送資料，區內樹木未達「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 、2 款認定標準，暫無涉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惟樹木係持續生長，倘其日後樹木生長量體符合前揭認定標準，仍須依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會辦協審書面建議表：旨案新建建築物涉及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救災活動空間部分，內政部(營建署)102年7月22日修訂「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本局無修正建議。</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檢具經法院公證之切結書，切結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向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下稱民政局）完成寺廟登記或宗教財圍法人設立許可，並為合法之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前述民政局登記或許可、或未依核定用途合法使用， 經民政局撤銷登記或許可、並通和建管處撤銷使用執照以違章建築論處，絕無異議。以上切結事項，列管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附表注意事項註記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列管於放樣勘驗前完成土地複丈成果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王山頌建築師事務所》，技師：《王山頌》建築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銘閔》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銘閔》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圓能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斐能》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其他專業技師：《林宥廷測量技師事務所》，技師：《林宥廷》測量技師。</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5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03</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4</地上層數><地下層數>3</地下層數><戶數>53</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148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146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144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066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066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066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0661-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066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雙連段二小段0663-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12.3</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75.88</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75.12</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54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51192515</工程金額><起造人>丰○○</起造人><設計人>游慶宗(游慶宗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207.78㎡,高度:3.4M,用途:防空避難室間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207.78㎡,高度:6.45M,用途:停車空間、機房</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207.78㎡,高度:5.85M,用途:停車空間、機房、水箱</樓層><樓層>A-騎樓1樓,面積:75.88㎡,高度:3.6M,用途:騎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107.94㎡,高度:3.6M,用途:(第十九組)(G3)一般零售業甲組26.27㎡,停車空間34.9㎡,門廳46.77㎡</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11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12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13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地上14樓,面積:166.3㎡,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66.3㎡</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25㎡,高度:3M,用途:(樓梯間)、(電梯)</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24.55㎡,高度:3M,用途:(樓梯間)、(水箱)</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24.55㎡,高度:3M,用途:(樓梯間)、(機房)、(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4138.12立方公尺)</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36.1M 高度.6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4年8月5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08》月《15》日（法令適用日期：114年08月15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營造執照：45營字第0413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共同壁保留暫不拆除，待鄰房改建時無條件一併拆除並收回作為空地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大同區民權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水資源及日常節能等指標，並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字號： ，其有效期限為  至  日，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24.69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63.39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並獲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62.82》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水平面 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88.42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0.04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734.47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12.3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54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核發使用執照後，商業區依相關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不得引用「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規定設置欄柵式圍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元新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李耿元》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4年7月11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18818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449.79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2％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449.79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2％。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23,086,980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銅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4,617,06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銅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銅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銅級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4,617,06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銅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新臺幣3,463,211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4年9月1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3381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4年11月12日新北土技字第1140004270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前於113年7月3日領得113建0133號建造執照未開工，併案作廢。</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以載重符合CIS13350-7-21047-7規範之昇機,車廠淨尺寸(寛120cm,長240cm作為機車昇機之用。公寓大厦管理規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交待「本案公寓大厦附設客貨昇降機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内嚴禁煙火。」並定有「客貨昇降機昇際設備進出利用汽車昇降台作為通道使用之安全措施及操作手冊。」案經起造人會同設計建築師簽證確認本案設施之人車使用安全無虞,若爾後有糾紛或不實,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依法負其責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5年1月2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53000679號函說明二｢本案審查結果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觀、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另文化資產監測保護計畫業依委員意見修正，本局原則同意備查，請確實執行，後續計畫內容如有異動請提送修正版報告書過局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929.711》平方公尺（含有產權640.701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89.01平方公尺），共《3》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大同區康寧路144、146及148號》由游慶宗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6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04</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7</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6</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大同區伊寧街7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伊寧街71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050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0504-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82.62</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85</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29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10153363</工程金額><起造人>傅○○</起造人><設計人>周書寬(合寬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56.18㎡,高度:3.05M,用途:防空避難室.室內停車空間.機房,56.18㎡</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128.37㎡,高度:3.05M,用途:防空避難室.室內停車空間.自來水箱.機房,128.37㎡</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82.6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集合住宅,82.62㎡</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82.6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集合住宅,82.62㎡</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82.6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集合住宅,82.6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82.6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集合住宅,82.62㎡</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82.6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集合住宅,82.6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82.6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集合住宅,82.62㎡</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82.6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集合住宅,82.6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24.95㎡,高度:3.75M,用途:樓電梯間.機房,24.95㎡</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24.95㎡,高度:3.45M,用途:樓梯間.電梯機房.自來水箱,24.95㎡</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2322.72立方公尺</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4.6M 高度.5M 面積2.3㎡</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10月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3》年《5》月《2》日（法令適用日期：113 年 5 月 2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27.24》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14.2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313.04平方公尺），共《2》戶。拆除門牌：《伊寧街71號及73號》由 合寬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大同區隆和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56.05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28.77  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28.77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 105.90 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 35.04 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02.3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  416.52  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停車空間繳納代金《3》部機車停車位，代金新台幣《563217》元，應於申領使照前至本市停車管理處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  112  年  5  月  9  日北市都建字第  1116043178  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  58.28  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  14  ％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58.09  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 13.96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庭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赫偉業》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三福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張春田》電機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7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04</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9</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17</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內湖區麗山街25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三小段0253-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內湖區碧湖段三小段0266-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09.43</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4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35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18745133</工程金額><起造人>寶○○</起造人><設計人>楊振植(楊振植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地下1樓,面積:159.77㎡,高度:3.25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台電配電室)(機械設備空間)</樓層><樓層>地下2樓,面積:151.48㎡,高度:2.85M,用途:(防空避難室)(停車空間)(水箱)</樓層><樓層>地上1樓,面積:100.81㎡,高度:4.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機械停車空間)(梯廳)</樓層><樓層>地上2樓,面積:104.1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3樓,面積:104.1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4樓,面積:104.1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5樓,面積:104.1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6樓,面積:104.1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7樓,面積:104.1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8樓,面積:104.1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地上9樓,面積:102.42㎡,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突出物1樓,面積:24.94㎡,高度:3.2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突出物2樓,面積:24.94㎡,高度:2.8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突出物3樓,面積:24.94㎡,高度:3M,用途:(樓梯間)(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49.47M 高度2M</說明><說明>挖方177.82x8.95=1591.49立方公尺</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48.51M 高度.6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4》月《2》日（法令適用日期：114年4月2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內湖區港富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85.73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42.24 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並獲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之公有新建建築物，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34.2》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現有巷道或私設通路下施築地下室案件，如因基地特殊須依「臺北市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施築地下室留設巷道寬度原則」第6點申請者，施工過程縮減現有巷道或私設通路寬度，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留設1.5公尺以上淨寬度，如無法達成者，應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鄰地268、269地號土地係屬畸零地，起造人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8條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並副知都發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4年3月14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06299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181.17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3％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181.17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3％。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6,052,725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1,815,81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1,815,81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2年1月18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00354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立固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結構技師：《吳宗翰》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桃土技字第1150000387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中華民國114年8月21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49668號函，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需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地面層以上之停車空間設置方式，修訂相關處理原則(95年1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09471236900號函)：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 ，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記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對外明顯處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設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地技師：《侯海樹》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已取得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2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50810號函，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應依＂臺北巿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申購，並於第一次樓板勘驗前完成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公寓大廈附設客貨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圓能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機電技師：《莊斐能》機電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已領得拆除執照：114拆字第0091號拆除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8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09</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5</地上層數><地下層數>1</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臨沂街59巷33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臨沂段三小段0173-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87.92</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97</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19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4809997</工程金額><起造人>萬○○</起造人><設計人>許國勝(許國勝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1-地下1樓,面積:76.744㎡,高度:3.4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76.744㎡</樓層><樓層>1-地上1樓,面積:69.976㎡,高度:4.075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69.976㎡</樓層><樓層>1-地上2樓,面積:84.555㎡,高度:3.025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84.555㎡</樓層><樓層>1-地上3樓,面積:81.117㎡,高度:3.3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81.117㎡</樓層><樓層>1-地上4樓,面積:63.444㎡,高度:3.3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機房)63.444㎡</樓層><樓層>1-地上5樓,面積:50.59㎡,高度:2.6M,用途:(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機房),50.59㎡</樓層><樓層>1-突出物1樓,面積:24.323㎡,高度:3.05M,用途:用途說明:機房、梯間、昇降設備,24.323㎡</樓層><樓層>1-突出物2樓,面積:24.323㎡,高度:4.25M,用途:用途說明:機房、梯間、昇降設備,24.323㎡</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45.3M 高度2M</說明><說明>圍牆 長度9.89M 高度3M</說明><說明>挖方 高度5.35M 面積81.55㎡</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10.62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0》月《27》日（法令適用日期：  114年10月27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筏式基礎形式：厚板，排樁擋土形式：預壘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15.88》平方公尺（含有產權 0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315.88 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臨沂街59巷33號》由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110建字第0142號，原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中正區三愛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___22.89____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____12.59____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住宅（公寓），依消防局107年7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076021960號函，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前，裝設住宅警報器，並檢具消防局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09.0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__249.55____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和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技師：《莊恩智》機電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領110建字第0142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0》％。</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19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11</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市場用地</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0</地上層數><地下層數>5</地下層數><戶數>10</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北投區磺港路</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0617-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5421.95</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7748</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50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924285988</工程金額><起造人>臺○○</起造人><設計人>陳建州(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5757.01㎡,高度:4.95M,用途:(停車空間),2272.43㎡,(機房),982.35㎡,(第十八組)零售市場(B2),2502.23㎡</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5912.98㎡,高度:3.45M,用途:(停車空間),4466.71㎡,(機房),1446.27㎡</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5912.98㎡,高度:3.5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5502.35㎡,(機房),410.63㎡</樓層><樓層>A-地下4樓,面積:5727.97㎡,高度:3.3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5368.6㎡,(機房),359.37㎡</樓層><樓層>A-地下5樓,面積:5912.98㎡,高度:3.3M,用途:(停車空間),5161.15㎡,(機房),751.83㎡</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5297.47㎡,高度:5.7M,用途:(第十八組)零售市場(B2),5297.47㎡</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5235.59㎡,高度:5.2M,用途:(第十八組)零售市場(B2),5235.59㎡</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5057.91㎡,高度:4.5M,用途:(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F1),2845.44㎡,(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2212.47㎡</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4681.11㎡,高度:4.5M,用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4681.11㎡</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2768.22㎡,高度:4.5M,用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2768.2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2262.05㎡,高度:4.5M,用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2262.05㎡</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2263.64㎡,高度:4.5M,用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2263.64㎡</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2174.86㎡,高度:4.5M,用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2174.86㎡</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2216.39㎡,高度:4.2M,用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2216.39㎡</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962.9㎡,高度:4.8M,用途:(第十三組)公務機關(G2),962.9㎡</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289.11㎡,高度:3M,用途:(機房),289.11㎡</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123.68㎡,高度:3M,用途:(機房),123.68㎡</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123.68㎡,高度:3M,用途:(機房),123.68㎡</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126,048*150=18,907,200元 高度20.8M 面積6060㎡</說明><說明>排水溝362.58*750=271,935元 長度362.58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08》月《22》日（法令適用日期：114年08月22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RC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已領得拆除執照：114拆字第0071號拆除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2》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北投區清江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人應依消防法規定，放樣勘驗前應逕向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備查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31日號府授都設字第1143035817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適用公有智慧綠建築方針(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02年7月1日起掛號申請之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2億元以上案件，且建物使用類組適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綠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綠化量、基地保水、CO₂減量、廢棄物減量、污水垃圾改善、室內環境、等指標，並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字號：      ，其有效期限為    至    日，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2,037.2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621.6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326.05》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年2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市有新建建築物／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擇一列管），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1月1日起，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屋頂綠化面積為:621.6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621.66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用執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物用途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應依103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裝設油脂截流器，竣工前檢同油脂截流器圖說、尺寸量測照片及設置位置等資料送工務局衛工處核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 年1月1日後掛號申請之本市市有公共建築物，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112年6月9日北市工水下字第 1126033985號函，除山坡地範圍外，建築物地面層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30公分，高度不足者得以設置防水閘門（板）補足之。若建築物類型或其所在區域已另制定防洪基準線相關規定，且其標準大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位於本市第二、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且申請建物用途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者，應採用防音建材，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依「噪音管制法」第18條規定，經本府環保局許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屬(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大安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何政忠》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 5421.95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50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4年2月26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09542號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2條第1項第一、二款之場所，應依『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新建及改建廁所設置原則』設置獨立式親子廁所於二至九層，共8處，並檢附設置位置及相關詳細圖說。親子廁所應於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後供民眾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14年12月17日114工震字第1232》號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臺北市政府114年05月22日府都規字第11430335931號函公告之「修訂臺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二小段617地號市場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都市計畫書，原計畫建蔽率不得超過60%調整為建蔽率不得超過70%。</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辦理，經臺北市政府114年6月13日府授產業字第1143013324號函完成申請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和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案(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7月31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35817號函)之列管事項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及廣場，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三)本案電子廣告物請依承諾事項辦理，避免影響周邊車行及周邊居住品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2月26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09542號函之規定
(一)基地範圍內無涉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惟因樹木持續生長，如範圍內樹木生長量體符合前揭認定標準，仍須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
(二)範圍內未有臺北市公告之文化資產、暫定古蹟或列冊追蹤建物，本局無特殊列管事項。惟未來進行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時，若發現具古蹟、歷史建築丶纪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建造物、疑似考古遺址或具古物價值者時，仍請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35、 57及7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臺北市政府新建大型公有建築物及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諮詢方案」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寶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有達》冷凍空調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寶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王連強》電機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臨時使用。</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0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12</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4</地上層數><地下層數>3</地下層數><戶數>78</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3巷</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6-0005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7-0004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8-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907.53</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531</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54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250359158</工程金額><起造人>國○○</起造人><設計人>宋哲賓(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1655.92㎡,高度:4.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1655.92㎡,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1655.92㎡,高度:3.2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774.47㎡,高度:4.2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1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2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3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4樓,面積:678.54㎡,高度:3.4M,用途: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91.53㎡,高度:3.3M,用途:(機房)</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91.53㎡,高度:2.9M,用途:(水箱)</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51.93㎡,高度:2.65M,用途:(機房)</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數量：165.75m，造價：165.75m×2,480元=411,060元 長度165.75M</說明><說明>挖方數量：22,416.24m³，造價：22,416.24m³×150元=3,362,436元</說明><說明>排水溝數量：210.4m，造價：210.4m×3,740元=786,896元 長度210.4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3》年《12》月《20》日（法令適用日期：113年 12 月 20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已領得拆除執照：拆除執照114拆字第0012號，現況已拆除完成。</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2》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南港區新光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79189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適用公有智慧綠建築方針(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02年7月1日起掛號申請之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2億元以上案件，且建物使用類組適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綠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銀級等指標，並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__630.68__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__320.05__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擇一列管），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1月1日起，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屋頂綠化面積為:__320.05_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623.4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320.05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該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竣工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先依列管範圍打通12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新建6樓以上)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基地近鄰捷運設施，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50.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71.4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彥廷》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907.53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54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14年2月14號《114工震字第140號》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北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謝孝維》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基地鄰近捷運設施，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4年2月20日會辦完成。
(1)於施工前通知本局第一區工程處及捷運公司。
(2)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向本局第一區工程處辦理會勘。
(3)材料吊運期間監造單位應全程監督，避免影響捷運相關設施，吊運前請先提供全程監督人員及聯絡方式予建管處、捷運公司及捷運局第一區工程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涉及受保護樹木審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相關函文如下:
(1)113年10月25日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133020829號函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核定。
(2)114年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00150號函，受保護榕樹3684移除備查，受保護榕樹2576受康芮颱風影響倒伏解除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4月7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43014197號函，光華營區內5筆建物皆不具文化資產價值潛力，不予列冊追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鄰近山坡地排水審查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完成，檢附計畫報告書。申請人應就道路及排水設施部分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及完工後之隱密部分影帶(碟)或照片並使照存檔，竣工會勘確認無誤後再行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5月14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43003505號函審查文資法34條(王義德墓、歷史建築南港衛生大樓)原則審查通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4年12月15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79189號都審核定函文，納入建照列管事項如下: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9日府都設字第1143075347號，第692次都審會議紀錄決議第2點:基地周邊計畫道路應至少開闢8公尺寬，至開闢細節後續請依新工處相關規定辦理。
依臺北市政府114年12月15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79189號都審核定函文，本案涉及計畫道路開闢部分依新工處相關規定辦理。
承上，本案於竣工前完成 8公尺及囊底12公尺迴轉道路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德力普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鄭世文》空調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技師：《莊恩智》機電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1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12</發照日期><建造類別>增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4</地上層數><地下層數>1</地下層數><戶數>3</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10巷10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10巷10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10巷12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內湖區文德段二小段0138-0011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65.35</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708</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16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2666573</工程金額><起造人>方○○</起造人><設計人>莫國箴(莫國箴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99-地下1樓,面積:292.59㎡,高度:3M,用途:自用儲藏室</樓層><樓層>99-地上1樓,面積:300.44㎡,高度:3.6M,用途:社會福利設施</樓層><樓層>99-地上2樓,面積:228.19㎡,高度:3.3M,用途:自由職業事務所</樓層><樓層>99-地上3樓,面積:237.57㎡,高度:3.3M,用途:自由職業事務所</樓層><樓層>99-地上4樓,面積:185.34㎡,高度:3.3M,用途:自由職業事務所</樓層><樓層>99-突出物1樓,面積:10.44㎡,高度:3M,用途:水箱</樓層><樓層>99-突出物2樓,面積:0㎡,高度:0M,用途: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1》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  114年 11 月 28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7.15》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7.15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0平方公尺），共《0》戶。拆除門牌：無。由莫國箴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267.15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34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內湖區紫陽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 13.55 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328.01》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變更項目如下:(1)新增昇降設備1部(2)樓梯位置變更(3)防火區劃範圍變更(4)新增法定汽車停車位2輛(無障礙停車位)(5)新增法定機車停車位2輛(6)外牆及立面變更，詳見各層平面圖說(7)結構變更，詳見結構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禾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李森枏》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高玉錠》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耀文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耀文》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無。</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2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13</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機關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0</地上層數><地下層數>3</地下層數><戶數>163</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3巷</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095-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096-0004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6-0006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6-0007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7-0003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8-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0118-0003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214.34</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343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42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232100080</工程金額><起造人>國○○</起造人><設計人>宋哲賓(宋哲賓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1819.82㎡,高度:4.2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1819.82㎡</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1819.82㎡,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 1819.82㎡</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1819.82㎡,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 1819.82㎡</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1214.34㎡,高度:4.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  646.63㎡,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F1)  567.71㎡</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10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 ,1042㎡</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10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04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10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042㎡</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10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 (H2) ,104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10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042㎡</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10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042㎡</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10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042㎡</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1015.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015.42㎡</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1015.42㎡,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015.4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150.24㎡,高度:3.5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機房),150.24㎡</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150.24㎡,高度: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機房),150.24㎡</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150.24㎡,高度:2.5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機房),150.24㎡</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地下室挖方數量+排水溝挖方:25,415.62m³造價:25,415.62m³x160元=4,066,500元</說明><說明>深度0.5公尺以上排水溝(SB01+SB02+SB03+SB05+SB06)排水溝長度75.4ｍ 造價：75.4ｍx2,200元=165,880元 長度75.4M 高度0M</說明><說明>深度0.5公尺以下排水溝(SB04+SB07+SB08+SB09)排水溝長度54.4ｍ 造價：54.4ｍx810元=44,064元 長度54.4M 高度0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6》月《13》日（法令適用日期：  114年  6月  13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已領得拆除執照：拆除執照114拆字第0040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5》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南港區新光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31631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適用公有智慧綠建築方針(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02年7月1日起掛號申請之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2億元以上案件，且建物使用類組適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綠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189.4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508.65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1月1日起，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屋頂綠化面積為:508.65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219.6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2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508.65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該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竣工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用執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版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 12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4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基地近鄰捷運設施，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　（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 150.49 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 59.5 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彥廷》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214.34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42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守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3年10月25日府文化資源第1133020827號函及114年2月4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00622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14年12月1日114工震字第1164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北駿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謝孝維》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申請認可之試驗報告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114年9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1143058199號函捷評會辦審查函文，納入建照列管事項
(一)有關基地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二)於施工前通知臺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一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第一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
(三)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第一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臺北捷運公司及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
(四)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第一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五)另捷運已設置必要性且符合環保法規之隔音牆，惟考量捷運運轉聲音對建物影響之可能性，申請建物應配合作好相對應之隔音措施，以確保居住品質。
(六)禁限建範圍內之材料吊運動線，如有侵入軌道上方之情形，應事先通報本局第一區工程處及捷運公司，並不得於營運時段內進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函114年10月29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31631號函都審核定函文，納入建照列管事項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德力普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鄭世文》空調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函114年10月29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31631號函都審核定函及都審核定報告書圖說之臺北市政府函114年10月9日府都設字第1143075847號函第692次都審會議紀錄，決議第2點:竣工前基地周邊計畫道路應至少開闢8公尺寬，至開闢細節後續請依新工處相關規定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函114年06月20日府文化文資字第1143027746號函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182次會議紀錄
報告案三、南港區「新光段一小段95-2地號等8響土地」鄰直轄市定古蹟「王義德墓」及歷史建築「南港衛生大樓」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計畫案結論：（一）本案件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所列有破壞古蹟、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同意備查。結論:應注意歷建「衛生大樓」立面帷幕色彩及其角度之反射（反光）在不同微氣候下之Impact。</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技師：《莊恩智》機電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3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24</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鋼骨造、輕型鋼架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7</幢數><棟數>7</棟數><地上層數>1</地上層數><地下層數>0</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304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3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3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4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58-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5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6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63-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6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73-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7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7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榮星段四小段0578-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008.07</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65210</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3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11908225</工程金額><起造人>臺○○</起造人><設計人>王淳堯(王淳堯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棟西側廁所-地上1樓,面積:221.75㎡,高度:4.45M,用途:廁所</樓層><樓層>B棟管理室廁所雨遮-地上1樓,面積:31.79㎡,高度:3.66M,用途:雨遮</樓層><樓層>C棟東南側廁所-地上1樓,面積:239.33㎡,高度:4.1M,用途:廁所</樓層><樓層>D棟棚架-地上1樓,面積:214.99㎡,高度:4.6M,用途:棚架</樓層><樓層>E棟舞台-地上1樓,面積:246.93㎡,高度:5.21M,用途:舞台</樓層><樓層>F棟涼亭-地上1樓,面積:26.64㎡,高度:2.87M,用途:涼亭</樓層><樓層>G棟涼亭-地上1樓,面積:26.64㎡,高度:2.87M,用途:涼亭</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6月2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5》月《9》日（法令適用日期：114年5月9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43.86》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45.06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98.8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304號》由王淳堯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部分作廢：原建照執照：57(中山)(南)建字第0065號，原使用執照：94使字第0019號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中山區行仁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該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竣工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面積大於2公頃，須依水利法第83條及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規定，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工務局水利處或經濟部水利署(中央興辦工程)審查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可函文。</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 年1月1日後掛號申請之本市市有公共建築物，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112年6月9日北市工水下字第 1126033985號函，除山坡地範圍外，建築物地面層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30公分，高度不足者得以設置防水閘門（板）補足之。若建築物類型或其所在區域已另制定防洪基準線相關規定，且其標準大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0.7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_271.65_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樹木保護計畫業經臺北市政府114年4月10日，文號：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143014415號函核定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64201.93》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10月17日北市都規字第1143071022號函檢討，本案廁所涼亭舞台改建案因無洽公需求，無須加倍留設汽機車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車道出入口續依公園處114年7月4日北市工公藝字第1143037322號會議記錄函，各局處意見原則同意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點構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蔡孟政》土木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吳昱廷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吳昱廷》土木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逸達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紀君儫》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輕鋼架，基礎形式：基腳，擋土形式：無。</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5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226</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特定休閒旅館住宅專用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5</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84</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新民路67-2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一小段018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一小段0186-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一小段0186-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一小段035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一小段0356-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175.9</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628</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23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89482783</工程金額><起造人>國○○</起造人><設計人>萬有為(萬有為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1773.77㎡,高度:4.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機房)</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1766.47㎡,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機房)(水箱)</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1155.63㎡,高度:4.5M,用途:(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門廳)(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1089.68㎡,高度:3.25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1089.68㎡,高度:3.25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1089.68㎡,高度:3.25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1089.68㎡,高度:3.25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梯廳)(樓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144.44㎡,高度:3.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樓梯間)(機房)</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127.44㎡,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樓梯間)(機房)(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18113立方公尺法定工程造價18113*160=2898080</說明><說明>排水溝237.57公尺法定工程造價237.57*810=221591 長度237.57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3》月《31》日（法令適用日期：114年3月31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1.41》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1.41平方公尺），共《0》戶。拆除門牌：《無》由萬有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4》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41008》《府授都設字第1143050030號》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北投區林泉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之住宅（公寓），依消防局107年7月25日北市消預字第1076021960號函，使用執照竣工查驗前，裝設住宅警報器，並檢具消防局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7.38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175.9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29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中華民國114年08月21日，114工震字第801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452.1》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立固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吳宗翰》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詹士勝大地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詹士勝》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冷凍空調專業技師：《世典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王順典》冷凍空調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其它:排樁工法配合水平支撐工法)。</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6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04</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鋼骨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住3－1</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5</地上層數><地下層數>4</地下層數><戶數>7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1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1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1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1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3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3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3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3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5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5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5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5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5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7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7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7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7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7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1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1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1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1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3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3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3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大興街43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1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大業段五小段0001-0002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385.64</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857</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61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133309350</工程金額><起造人>東○○</起造人><設計人>黃秀莊(黃秀莊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608.53㎡,高度:3.4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608.53㎡,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608.53㎡,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4樓,面積:608.53㎡,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382.11㎡,高度:4.2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G3)(便利商店及日用百貨除外)91.35平方公尺、第二十二組:飲食業(G3)188.76平方公尺、梯廳33.61平方公尺、機電空間48.20平方公尺、其他20.19平方公尺</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379.67㎡,高度:3.2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G3)(便利商店及日用百貨除外)、第二十二組:飲食業(G3)</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360.4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360.4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360.4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1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2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3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4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15樓,面積:361.31㎡,高度:3.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45.46㎡,高度:3.2M,用途:樓梯間、排煙室、機房、電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45.46㎡,高度:2.8M,用途:樓梯間、機房、水錶室</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45.46㎡,高度:2.8M,用途: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消防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29.53M 高度2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2》月《5》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8月17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770.6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967.39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803.28平方公尺），共《30》戶。拆除門牌：《北投區北投路二段1號(1樓)、北投路二段1號2樓、北投路二段1號3樓、北投路二段1號4樓、北投路二段1號5樓、北投路二段3號(1樓)、北投路二段3號2樓、北投路二段3號3樓、北投路二段3號4樓、北投路二段3號5樓、北投路二段5號(1樓)、北投路二段5號2樓、北投路二段5號3樓、北投路二段5號4樓、北投路二段5號5樓、北投路二段7號(1樓)、北投路二段7號2樓、北投路二段7號3樓、北投路二段7號4樓、北投路二段7號5樓、大興街41號(1樓)、大興街41號2樓、大興街41號3樓、大興街41號4樓、大興街41號5樓、大興街43號(1樓)、大興街43號2樓、大興街43號3樓、大興街43號4樓、大興街43號5樓》由黃秀莊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9建(北投)字第017號，原使用執照：70使字第0271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拆除建物為海砂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建築物在拆除前，對於不願參與之都更合法建築物（亦含無產權範圍），起造人應能與不同意戶充分溝通協調，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或循「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18條程序辦理後，始得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2》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北投區大同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14年12月2日府都新字第1146009964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471.3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341.49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180.03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54.23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180.03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基地近鄰捷運設施，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基地鄰近已通車捷運高架路線旁，有關該路線段噪音影響所設置之隔音設施，已符合環保法規之『噪音管制法』及『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相關規定;為兼顧捷運沿線居民之生活品質，故請起造人於建物新建時，應自行考量捷運列車經過產生振動及噪音之既存事實，將噪音影響納入評估考量，並設置適當之隔音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屬(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_2085.18_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永興結構土木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柯文揚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385.64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61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1年10月4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19991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115(十七)會字第0153》號函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府都新字第11460099643號函「擬定臺北市北投區大業段五小段1-2地號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准予核定實施，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事項如下:
容積獎勵:
1.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本案給予154.26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綠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2.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規定，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本案給予154.26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6%)。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智慧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3.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之耐震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給予51.42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2%)。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及通過分級評估「第三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評估報告書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4.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附表評定因素一之「建築規劃設計(三)」(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118.26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4.60%)。
使用管理: 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應以順平處理，並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面積及位置，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
其他:
施工管理:本案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辦理。
使用管理:   
 1.停車位管理:
(1)本案地下一層設置52部機車位、無障礙汽車位1輛(車位編號B2-45)，以上車位均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納入社區管委會管理，不得約定專用，且不可擅自變更作其他用途。
(2)前開無障礙車位係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3)本案應於基地內部空間自行滿足停車需求及完成裝卸貨，未來不得向本市交通相關單位要求開放基地路邊停車或裝卸貨，以免影響交通
2.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北市捷土字第1153000038號函鄰近捷運設施建物建照會審意見表，配合註記辦理:
一、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二、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第一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送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
三、於施工前通知臺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一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本局第一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
四、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本局第一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臺北捷運公司及本局土木建築設計處。
五、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第一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六、禁限建範圍內之機具或材料吊運動線，如有可能侵入軌道上方之情形時，應事先通報捷運局及捷運公司並且不得於捷運系統營運時段內進行。
七、材料吊運期間監造單位應全程監督，避免影響捷運行車安全，吊運前請先提供全程監督人員及聯絡方式予建管處、捷運公司及捷運局(第一區工程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其他專業技師：《科尚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許人文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RC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7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09</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鋼骨造、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科技產業專用區(不得作住宅使用)</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4</棟數><地上層數>12</地上層數><地下層數>4</地下層數><戶數>3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承平路</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新洲美段0084-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277.7</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555.79</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52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451717562</工程金額><起造人>長○○</起造人><設計人>郭旭原(郭旭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1-地下1樓,面積:1533.39㎡,高度:4.1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1-地下2樓,面積:1533.39㎡,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1-地下3樓,面積:1533.39㎡,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1-地下4樓,面積:1533.39㎡,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1-地上1樓,面積:1215.18㎡,高度:4.75M,用途:管委會使用空間、梯廳、(第二十一組)飲食業(B3)，供第(1~9)目使用、(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G3)，供第(1~5)目使用、(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G1)，供第(1~9)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2樓,面積:909.89㎡,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3樓,面積:938.7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4樓,面積:1181.6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5樓,面積:1181.6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6樓,面積:1181.6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7樓,面積:1181.6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8樓,面積:1217.3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9樓,面積:1100.41㎡,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10樓,面積:1187.2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11樓,面積:1187.2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地上12樓,面積:1187.25㎡,高度:4.1M,用途:梯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10~27)目使用。</樓層><樓層>1-突出物1樓,面積:158.86㎡,高度:3.4M,用途:機房</樓層><樓層>1-突出物2樓,面積:158.86㎡,高度:2.8M,用途:機房</樓層><樓層>1-突出物3樓,面積:84.96㎡,高度:2.8M,用途:機房</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共26856.97m³ 高度16.6M 面積1617.89㎡</說明><說明>水溝 長度231.04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10月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3》年《06》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4》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北投區洲美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臺北市政府，依113年12月31日府授都設字第113305316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 113年2月7日 北市府都綜字第1123079100號函核備自本市士林區三玉段三小段336、大安區大安段二小段323、355、376、大安區懷生段一小段505、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57-1、中山區榮星段二小段433-1、信義區三興段三小段539、信義區福德段二小段529-7(以上均為部分)、士林區天母段一小段127-1、172、士林區天母段三小段496、士林區永新段三小段245(以上均為全部)　等13筆地號移入容積共1533.47　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016.28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513.2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188 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513.28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278.09》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物用途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應依103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裝設油脂截流器，竣工前檢同油脂截流器圖說、尺寸量測照片及設置位置等資料送工務局衛工處核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廣告物之設置，請另案依相關法規提出申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用途為《1F: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B3)，供第(1~9)目使用、(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G3)，供第(1~5)目使用、(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G1)，供第(1~9)目使用  2~12F: (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 10~27)目使用 》，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工業區內平面設計類似集合住宅原則」須繳納建造執照保證金《0》元整，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位於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如以下項目），應於使用執照內註記建築物用途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登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且應納入共用部分不得改為約定專用部分或變更設置目的及使用方法，並請管理委員會落實管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或變更使用竣工勘驗後3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未依原核定用途使用，將依法查處並沒收保證金。但3年內均未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者，起造人得申請保證金無息退還。但能證明確實作為策略性產業或類似用途之使用者，得隨時申請退還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切結：「確實作《1F: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B3)，供第(1~9)目使用、(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G3)，供第(1~5)目使用、(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G1)，供第(1~9)目使用  2~12F: (第28組)一般事務所(G2)供(1~8、 10~27)目使用 》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並應於廣告銷售時，於樣品屋、銷售傳單之明顯處加註或相關傳播媒體（如廣播或電視廣告等）加強說明建案之土地使用分區，且不得作住宅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  1277.70  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88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創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威志》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4年5月14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第1143018769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工程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114年6月16日 114工震字第522號函  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2~7、9~1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72.2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113年12月31日府授都設字第1133053166號函，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決議 :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本案依「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規定，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章。
(三)立體綠化維管部分除承諾於竣工後認養2年及納入管理規約外，並額外提供新臺幣24萬元（每月10,000元×12個月×2年）基金予管委會續管。
(四)本基地位屬「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之範圍，土地使用分區屬「科技產業專用區」，後續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由申請單位切結同意自行向臺北市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並於銷售合約加註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１、本案各樓層廁所、機電設備空間及茶水間應集中設置，且應由公共領域進出，後續亦不得約定專用。
２、請於地上1層主要出入口處增設及使用單位之名稱標示牌，並標註本棟大樓不得作住宅使用。
(五)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以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容積代金預繳案件，應於一樓版勘驗前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高玉錠》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德記機電技術有限公司》，技師：《莊恩智》電機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1》幢。</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8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10</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6</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32</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86巷11弄6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一小段0254-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287.1</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820.38</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26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31996515</工程金額><起造人>利○○</起造人><設計人>胡仁發(胡仁發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99-地下1樓,面積:378.56㎡,高度:3.4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汽車昇降機、台電配電室、電信機房、機房、電錶室</樓層><樓層>99-地下2樓,面積:401.83㎡,高度:3.3M,用途:機械停車空間、水箱、消防機房</樓層><樓層>99-地上1樓,面積:282.12㎡,高度:4.2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管委會使用空間、梯廳</樓層><樓層>99-地上2樓,面積:286.02㎡,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3樓,面積:286.02㎡,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4樓,面積:286.02㎡,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5樓,面積:286.02㎡,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地上6樓,面積:238.13㎡,高度:3.3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99-突出物1樓,面積:35.74㎡,高度:3.2M,用途:樓電梯間</樓層><樓層>99-突出物2樓,面積:32.44㎡,高度:2.8M,用途:樓梯間、緊急發電機室</樓層><樓層>99-突出物3樓,面積:32.44㎡,高度:3M,用途:水箱、電梯機械室</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101.24M 高度2M</說明><說明>排水溝(W×H=0.3m×0.3~0.4m) 長度47.5M</說明><說明>排水管(ψ=0.3m) 長度6M</說明><說明>永久性沉砂池(A×H=11.5m2×1.6m) 1座</說明><說明>永久性滯洪池(A×H=17.0m2×2.1m) 1座</說明><說明>臨時防災措施1 式</說明><說明>豎管(ψ=0.3m) 長度7.7M</說明><說明>集水井(W×L×H=0.4m×0.4m×0.5m) 2座</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4》月《 14 》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 4月 14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1)工營字第980號，原使用執照：(62)工使字第565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北投區永和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236.32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18.1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118.16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533.2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版勘驗前，公共排水溝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並於放樣勘驗前依列管範圍打通12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2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公共排水溝。</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114年11月21日北市都建字第1143084621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十日內應報本市大地工程處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請領使請領使用執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沉砂池應每年至少清疏兩次，並視淤積程度適時清疏，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15.78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4年3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06144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354.4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6％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354.4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 36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新臺幣531606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 1594819 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大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信志》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 1594819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 銀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3年9月19日，文號：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33019664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4年9月4日北土技字第114200462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水土保持專業技師：《薪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鄧鳳儀》水土保持 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14年11月11日北市工地審字第1143023032號函辦理。
一、旨揭計畫經國立中興大學審查完成建議核定本處予以核定：如有「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9條規定之情形，請轉知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變更。如不同意核發開發利用許可，或其開發利用許可廢止或已失效力，自發生之日，本計畫失其效力。
二、上述審查僅就目的事業開發範圍之水土保持處有關建築物配置位置、結構、基礎、地下室開挖、相關開發利用規定及土地權屬請秉權卓處，並於核發開發利用許可後知會本處俾據以核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如水土保持計畫與其他法規牴觸至需修改，請即知會本處辦理。
三、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及33條之1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書應於核定後3年內申報開工，無法於3年開工（得申請展延2次，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水土保持計畫失其效力。
四、為強化坡地管理，請將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及臨時防災配置圖納入建築執照核准圖，並於建築執照竣工後，將竣工水土保持設施納入建築竣工圖繪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台北市政府消防局會辦協審書面建議表
一、本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救災活動空間部分，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本局無修正建議後續仍應以建築物竣工查驗雲梯消防車實車測試結果為準。
二、另為利救災，請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列表註記「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需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台北市政府工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18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135601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意見辦理。
一、為維護坡地安全，依據本府工務局90年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003100號函示，人工邊坡請委由專業技師檢討裝設安全觀測系統，並請本府都發局於建築執照注意事項加註，請領使照圖說一併標示，於建物產權移交時列入交代，並納入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內容移交予管理委員會作為日後維護之參考。
二、為加強維護管理，滯洪沉砂池請規劃告示牌，型式及材質以不易移除為原則，並請本府都發局將後續維護管理責任納入使用執照列管。
三、如涉及社區開發、植生造林、聯外抽排或5公尺以上擋土牆，應於申報水保完工時檢附水土保持設施維護管理計畫，編列管理維護經費，並委請水土保持專業技師辦理完工後之水土保持自主檢查（每年1次），並請本府都市發展局納入使用執照列管。
四、聯外排水如屬抽排設計，申報水土保持計畫完工時應檢附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簽證之查驗成果及專業廠商之後續管理維護計畫（包含至少3年期抽水設備之保證明或維修保養檢測契約），並請本府都市發展局納入使用執照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26.3》平方公尺（含有產權526.3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北市北投區行義路186巷11弄6號》由胡仁發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29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11</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鋼骨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汽車修護展售工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3</地上層數><地下層數>0</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濱江街353-2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段二小段0960-0001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66.59</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370.23</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9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11755129</工程金額><起造人>振○○</起造人><設計人>陳睿成(陳睿成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上1樓,面積:166.43㎡,高度:4.75M,用途:(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C1-汽車修理場),166.43㎡</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166.59㎡,高度:4.75M,用途:(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C1-汽車修理場),166.59㎡</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166.59㎡,高度:4.75M,用途:(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C1-汽車修理場),166.59㎡</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24.97㎡,高度:4.75M,用途:(樓梯間)(機房)(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46.78M 高度2M</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52.36M 高度.6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0》月《28》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10月28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2》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屬5層以下、戶數5戶以下及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之一定規模建築物，符合內政部98年12月31日台內營字第09802349532號函規定，於申報開工前或放樣勘驗階段，免檢附水、電力、電信相關圖說審查合格證明，如有設置之疑義，可逕洽各權責單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36.3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68.63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中山區大佳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8.54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23.37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03.69》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位於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如以下項目），應於使用執照內註記建築物用途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登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且應納入共用部分不得改為約定專用部分或變更設置目的及使用方法，並請管理委員會落實管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停車空間繳納代金《1》部停車位，代金新台幣《2685807》元，應於申領使照前至本市停車管理處繳入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峻國聯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李文淵》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連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趙緯邦》電機工程師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30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16</發照日期><建造類別>增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輕型鋼架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廣場用地</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4</幢數><棟數>4</棟數><地上層數>1</地上層數><地下層數>0</地下層數><戶數>1</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5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0014-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71.68</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591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3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859879</工程金額><起造人>碩○○</起造人><設計人>張恒誠(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上1樓,面積:34.22㎡,高度:4.4M,用途:樓梯間,34.22㎡</樓層><樓層>B-地上1樓,面積:41.77㎡,高度:4.8M,用途:樓梯間,41.77㎡</樓層><樓層>C-地上1樓,面積:34.22㎡,高度:4.4M,用途:樓梯間,34.22㎡</樓層><樓層>D-地上1樓,面積:13.65㎡,高度:3M,用途:機房,13.65㎡</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09》月《08》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  09月  08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16171號》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3.5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1218.22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核定在案(臺北市政府114年4月16日府授都設字第 1143016171號函),說明:一、按｢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7條第4、5項規定略以:應自收受核定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倘未依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者,本府之核定函自前開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二、餘涉及建管法令部分,仍請依相關建管規定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認養計畫書業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審查通過(113年6月7日北市工公港字第1133030832號),主旨:有關貴公司113年4月｢松壽廣場及松智公園認養計畫書｣,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本處113年3月28日｢本處轄管信義區松壽廣場及松智公園認養改造方案計畫書第2次圖說審查會議｣會議紀錄辦理。二、貴公司業於113年4月25日電郵補件與6月5日來函補充說明,本處同意旨揭計畫書,請貴公司再行提送細部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4454號之發函,主旨:有關貴事務所檢送｢松壽廣場認養改建案-地號: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14地號等1筆土地｣樹籍資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現行規定,受保護樹木係採現地量測方式認定;本市轄區內各工程之建設開發者,應檢送｢施工全區內喬木樹籍資料｣至本局;如施工全區之樹木有達受保護認定標準者,則需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規定,提送保護計畫或移植與復育計畫至本局轉陳｢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查,待審查同意後始得施作。另如所提供之資料有致使本局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以上規定,合先敘明。二、經查貴事務所檢附樹籍資料,目前區內樹木皆未達｢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款認定標準,暫無涉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惟樹木係持續生長狀態,倘日後樹木生長量體符合前揭認定標準,須依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另為維護本市珍貴綠色資源,仍請擇優將樹木原地保存。
｣</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北市工公港字第1143060124號之發函,主旨:有關｢松壽廣場認養改建案｣案內樓梯出入口外觀重新整理是否涉及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本府都發局114年10月21日北市都規字第1143063821號函辦理。二、松壽廣場依立體多目標使用之標的為地下停車場,認養改建案主要是依都市計畫用地目標,調整平面廣場機能,並對案內地下停車場樓梯出入口進行外觀重新整理,此部分並未改變既有立體多目標或新增多目標使用,故不涉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北市消預字第1143037905號之發函,主旨:有關碩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市信義區松智路15號(松壽廣場(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0014-0000號))(使照號碼:84使字第0084號)申請增建執照(含變更使用執照)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14年12月2日114大字第077號函。二、查本案為增加外牆裝飾材,經檢視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動,同原使照核准圖說(84使字第0084號),得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事宜。三、本案經張恒誠建築師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09年5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70249號函規定檢核免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另請依｢建築法｣第63條加強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四、檢還申請案件全卷。</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信義區西村里松智路15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有關原86使字第0363號變更使用執照,變更理由說明如下: 
1.此次變更廣場之綠化,植栽,喬木,鋪面及相關景觀設施配置  
2.本次綠覆面積原核准為2595平方公尺,現變更為4812平方公尺  
3.其餘同原使照未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原領有使照84使字第084號使用執照  
1.本次增建範圍為1.地面一層出口A面積:10.45㎡ 2.地面一層出口B面積:26.36㎡ 3.地面一層出口C面積:10.45㎡  4.地面一層機械室D面積:24.42㎡， 合計增建面積為71.68㎡
2.建築面積:原有126.05㎡，本次新建71.68㎡，合計197.73㎡
3.建蔽率:原有2.1%，本次1.21%，合計3.34%
4.容積樓地板面積:原有0㎡，本次新建71.68㎡，合計71.68㎡
5.容積率:原有0%，本次1.21%，合計1.21%
6.總樓地板面積:原有16080.86㎡，本次申請71.68㎡，合計16152.54㎡
7.其餘同原使照未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5716.2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68.44》平方公尺（含有產權68.44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0平方公尺），共《1》戶。由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建築師:張恒誠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31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16</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鋼骨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住商混合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22</地上層數><地下層數>4</地下層數><戶數>82</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新洲美段0102-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703.73</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171.45</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82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276121519</工程金額><起造人>璞○○</起造人><設計人>楊天闓(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下1樓,面積:1194.22㎡,高度:4.8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下2樓,面積:1194.22㎡,高度:3.1M,用途: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下3樓,面積:1194.22㎡,高度:3.1M,用途: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下4樓,面積:1194.22㎡,高度:3.1M,用途: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樓,面積:478.78㎡,高度:6M,用途:門廳、管委會使用空間、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500m2)(不含便利商店及日用百貨)</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2樓,面積:469.32㎡,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3樓,面積:426.2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4樓,面積:426.2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5樓,面積:426.2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6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7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8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9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0樓,面積:426.2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1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2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3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4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5樓,面積:426.2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6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7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8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19樓,面積:428.29㎡,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20樓,面積:426.2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21樓,面積:426.21㎡,高度:3.5M,用途:第二組 多戶住宅(H2 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地上22樓,面積:265.86㎡,高度:6.8M,用途:管委會使用空間</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突出物1樓,面積:105.14㎡,高度:3.2M,用途:機電設備空間</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突出物2樓,面積:105.14㎡,高度:3.2M,用途:機電設備空間</樓層><樓層>璞真建設新洲美-突出物3樓,面積:105.14㎡,高度:2.6M,用途:機電設備空間</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排水溝50cm~100cm 長度76M</說明><說明>排水溝50cm以下 長度72.6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1月1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0》月《7》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 10 月 7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2》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北投區洲美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4年09月23日《府都設字第1143034299號》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15年02月24日府都綜字第1146010505號函核備自本市北投區新洲美段102地號移入容積189.43平方公尺(大稻埕); 經本府112年11月15日府授都綜字第1123072370號函書審核准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擬移入1,738.72平方公尺，並經本府115年1月13日府都綜字第11530066382號函預繳容積代金，其中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移入容積容量869.36平方公尺(50%)、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移入容積量869.36平方公尺(50%);  本案接受基地前經本府106年06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633252500號函核准古蹟容積移轉證明移入514.73平方公尺; 移入容積合計2,442.8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72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4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並獲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臺北市建築物能源耗用管制辦法，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其能源耗用標準應達建築能效分級第一 + 級；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33.02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8.12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46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476.7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高層建築物達60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屬(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703.73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82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4年3月21日，文號：1143001801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114年11月4日審字第933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4年9月23日府都字第1140923號函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
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4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措施，不得任意變更：沿街帶狀式開放空間之遮蔭喬木，應負維管之責。
(三)本案依「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規定，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標章。
(四)立體綠化維管部分除承諾於竣工後認養2年及納入管理規約外，並額外提供新臺幣48萬元（每月20,000元×12個月×2年）基金予管委會續管。
(五)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明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黃茂維》機電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使用》臨時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1》幢。</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32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18</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住3</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3</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24</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16巷</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027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0294-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0298-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031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一小段0313-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62.96</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446</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47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36225833</工程金額><起造人>堡○○</起造人><設計人>鄭誌明(鄭誌明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地下1樓,面積:246.05㎡,高度:3.4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機房</樓層><樓層>地下2樓,面積:246.05㎡,高度:8M,用途:停車空間、機房</樓層><樓層>地上1樓,面積:141.38㎡,高度:4.05M,用途:停車空間、梯廳</樓層><樓層>地上2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3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4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5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6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7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8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9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10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11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12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地上13樓,面積:138.4㎡,高度:3.17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突出物1樓,面積:24.99㎡,高度:3.2M,用途:樓梯間</樓層><樓層>突出物2樓,面積:24.99㎡,高度:3M,用途:樓梯間、機房</樓層><樓層>突出物3樓,面積:24.99㎡,高度:2.8M,用途:樓梯間、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79.5M 高度2M</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39.6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9年4月28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2》年《2》月《16》日（法令適用日期：  112年  2月  16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中正區幸福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115.04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60.28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非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並獲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之容積獎勵，其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屆滿有效期間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60.28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83.04》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0.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_112年_11月_10日北市都建字第_1093068321_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_397.69_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_39.63_％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397.69 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   39.63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新臺幣1848640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三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黃金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7,390,874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黃金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新臺幣2,771,11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 113年 4月 10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 1133003033 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經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114年12月10號《桃土技字第1140003205號 》函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初步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盛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郭盛胤》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一、本案涉及消防車輛救災動線及救災活動空間部分，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本局無修正建議，後續仍應以建築物竣工查驗雲梯消防車實車測試結果為準。二、另為利救災，請建築管理工程處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列表註記「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都市發展局112年10月3日北市都築字第11130080281號函 , 基地內原現有巷道廢止。</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和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昌禾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彭逸寧》電機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33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25</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2</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63</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196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198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194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民族西路221巷21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021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0214-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021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021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同區文昌段二小段0216-0001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338.4</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50.23</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550.77</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44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72286554</工程金額><起造人>鑫○○</起造人><設計人>莫國箴(莫國箴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1-地下1樓,面積:449.27㎡,高度:3.5M,用途:防空避難室386.99㎡兼停車空間62.28㎡</樓層><樓層>1-地下2樓,面積:449.27㎡,高度:10.65M,用途:停車空間449.27㎡</樓層><樓層>1-地上1樓,面積:324.71㎡,高度:4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不含便利商店、日用百貨)(G3)店鋪49.05㎡、
管委會空間110.80㎡、停車空間60.13㎡、梯廳25.62㎡</樓層><樓層>1-地上1樓,面積:36.43㎡,高度:4M,用途:騎樓36.43㎡</樓層><樓層>1-地上2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3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4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5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6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7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8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9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10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11樓,面積:338.31㎡,高度:3.4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樓層><樓層>1-地上12樓,面積:275.99㎡,高度:3.1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191㎡、管委會空間84.99㎡</樓層><樓層>1-地上12樓夾層,面積:69.89㎡,高度:2.9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41.91㎡、管委會空間27.98㎡</樓層><樓層>1-突出物1樓,面積:42.28㎡,高度:3M,用途:樓梯間、電梯間</樓層><樓層>1-突出物2樓,面積:42.28㎡,高度:3M,用途:樓梯間、機電設備空間、水箱</樓層><樓層>1-突出物3樓,面積:42.28㎡,高度:3M,用途:樓梯間、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29.55M 高度2M 面積59.1㎡</說明><說明>挖方1040.05m³ 高度16.95M 面積61.36㎡</說明><說明>挖方7062.23m³ 高度16.05M 面積440.014㎡</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83M 高度.5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03》月《24》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04月28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已領得拆除執照：114拆字第0043號，依114年10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42576號，完成拆除執照工程申報剩餘資源處理，並依114年11月14日北市環廢字第1143084909號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結案；114拆字第0058號拆除執照，依114年10月31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45057號，完成拆除執照工程申報剩餘資源處理，並依114年11月14日北市環廢字第1143084910號完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劃書結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2》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大同區國慶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人應依消防法規定，放樣勘驗前應逕向消防主管機關辦理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備查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231.08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21.23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226.1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建築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4年04月28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13680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807.69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5％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807.69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5％。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33,763,783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10,128,989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 10,128,989 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銀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村林》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4年7月24日，文號：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2243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5年2月5日北土技字115200068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十二》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47.3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昭宏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郭漢興》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設計案附設客貨兩用昇降機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即操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應繳納履約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臺幣33,763,783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並於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應繳納履約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及銀級綠建築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臺幣10,128,989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並於1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應繳納履約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及銀級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臺幣10,128,989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並於1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車道出入審查業經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115年1月23日，北市交工設字第1153000385號審查完成。</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耀文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耀文》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高度土壤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35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26</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7</地上層數><地下層數>1</地下層數><戶數>6</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復興四路37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復興四路37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北投區復興四路37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北投區開明段一小段0470-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60.92</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495</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25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16390730</工程金額><起造人>展○○</起造人><設計人>林大祐(林大祐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311.65㎡,高度:4.6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150.08㎡,高度:2.9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停車空間)(機械室)(管委會使用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148.26㎡,高度:3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148.26㎡,高度:3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148.26㎡,高度:3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148.26㎡,高度:3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148.26㎡,高度:3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140.5㎡,高度:3M,用途:(第二組)集合住宅H2</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24.36㎡,高度:2.8M,用途:樓電梯間</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24.36㎡,高度:2.8M,用途:消防水箱</樓層><樓層>A-突出物3樓,面積:24.36㎡,高度:2.8M,用途:自來水箱、機械室</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H=2公尺 長度75.36M</說明><說明>排水溝60公分 長度36.76M</說明><說明>排水管 長度25.2M</說明><說明>擋土牆3公尺以下 長度87.76M</說明><說明>陰井130*90cm 1座</說明><說明>陰井80*80cm 8座 長度57.5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1年1月19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1年6月14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2》年《08》月《18》日（法令適用日期： 112年08月18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641.01》平方公尺（含有產權551.2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89.73平方公尺），共《3》戶。拆除門牌：《北投區中和里復興四路37號、37號二樓、37號三樓》由林大祐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9建北投字第135號，原使用執照：071使字第1127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北投區中和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消防救災動線不符規定替代方案一覽表）（縮減）消防救災空間。增設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及竣工查驗責由消防設備師簽證負責，興建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後，起造人應列入公寓大廈公共設施移交事項，交由管理委員會維護管理，並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另（縮減）消防救災空間一事於產權移轉時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待，後續如有爭議，概由起造人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37.02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93.2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93.26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334.08》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364.59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1年11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44020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225.72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8％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225.52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7.97％。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2,280,069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合格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228,007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合格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保證金新臺幣342,010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二級，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國興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劉國欽》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1月17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044020號函加註：說明四(五)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台北市政府文化局114年8月18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430230061號函辦理如下：說明三、案經貴事務所檢附現況照片，範圍內樹木未達「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款認定標準；另有關貴事務所提供基地周邊土地（本市北投區開民段一小段229地號）之樟樹，經本局114年8月15日派員複查，該樹樹胸徑0.79公尺，樹胸徑2.48公尺，亦未達前述認定標準，暫無涉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惟樹木係持續生長狀態，倘日後樹木生長量體符合前揭認定標準，仍須依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另為維護本市，珍貴綠色資源，全案仍請擇優將樹木原地保存。</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許明義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明義》應用地質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三福機電》技師事務所，技師：《張春田》機電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中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笩式基礎，依鑽探報告第46頁評估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評估發生液化可能性甚低。</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36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27</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鋼骨造、鋼骨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特定專用區(三)</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2</幢數><棟數>2</棟數><地上層數>23</地上層數><地下層數>3</地下層數><戶數>17</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愛國東路</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51-0005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6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6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68-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6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7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70-0006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70-0007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70-0008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70-0009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0571-0002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7382.64</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353.66</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8788.3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81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2160923399</工程金額><起造人>經○○</起造人><設計人>陳欣宜(九典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99-地下1樓,面積:13053.12㎡,高度:5.3M,用途:停車空間、機房、管理室、垃圾儲藏室</樓層><樓層>99-地下2樓,面積:13053.12㎡,高度:3.55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機房、管理室、垃圾儲藏室</樓層><樓層>99-地下3樓,面積:13061㎡,高度:3.55M,用途:停車空間、機房</樓層><樓層>99-地上1樓,面積:7596.18㎡,高度:3.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 2405.54㎡、(第22組)餐飲業 B-3餐飲場所 2014.69㎡、
(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B-2商場 1136.43㎡</樓層><樓層>99-地上2樓,面積:465.1㎡,高度:3.7M,用途:(第22組)餐飲業 B-3餐飲場所 (不含150平方公尺以下之飲食業、不含150平方公尺以上之飲酒店)</樓層><樓層>99-地上3樓,面積:5547.39㎡,高度:4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 1667.18㎡ 、(第22組)餐飲業 B-3餐飲場所 1432.44㎡、
(第20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B-2商場 1573㎡ 、(第4組)學前教育設施 F-3 托育設施 677.09㎡</樓層><樓層>99-地上4樓,面積:7245.61㎡,高度:6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梯廳、多功能會議廳、多功能教室、資訊機房</樓層><樓層>99-地上5樓,面積:4124.88㎡,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3446.17㎡,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3264.79㎡,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3222.9㎡,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3169.17㎡,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3129.78㎡,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1樓,面積:3107.94㎡,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2樓,面積:3064.57㎡,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3樓,面積:3035.23㎡,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4樓,面積:3002.12㎡,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5樓,面積:2971.39㎡,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6樓,面積:2367.42㎡,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7樓,面積:1496.84㎡,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8樓,面積:1476.4㎡,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19樓,面積:1456.43㎡,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20樓,面積:1425.42㎡,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21樓,面積:1402.37㎡,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22樓,面積:1390.28㎡,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地上23樓,面積:856.93㎡,高度:4.5M,用途:(第13組)公務機關 G-2 辦公場所</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1029.99㎡,高度:3.1M,用途:樓梯、機房</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606.4㎡,高度:3.05M,用途:樓梯、機房</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太陽能板 高度5.6M 面積1344.81㎡</說明><說明>截水溝 長度504.65M 高度.3M 面積504.65㎡</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10月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0》月《30》日（法令適用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根據地礦中心圖資屬高度液化潛能區，實際地質鑽探結果屬中度液化潛勢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鋼筋混凝土、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基樁，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27》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大安區錦泰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4年3月12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01436》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適用公有智慧綠建築方針(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02年7月1日起掛號申請之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2億元以上案件，且建物使用類組適用「公有建築物申請智慧綠建築標章適用範圍表」規定。</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_____1416.08____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_____68.11__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基礎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年5月1日前未取得建造執照之本市轄內非本府所屬之公有新建建築物】，依本府113年1月22日府授都建字1136080938號函，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綠建築標章之新建建築物者，應併同申請建築能效評估，除尚未納入中央公告建築能效評估工具之使用類組暫免適用外，其建築能效等級應達1+級（近零碳建築）；並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建築能效證書報驗，且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建築能效標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1,759.3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1月1日起，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屋頂綠化面積為:_____68.11____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_銅_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基礎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430.9噸）、（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284千瓦）、（屋頂平台綠化面積68.11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規定，直轄市政府應負責審議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用執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報放樣勘驗時，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應經工務局新工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物用途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應依103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裝設油脂截流器，竣工前檢同油脂截流器圖說、尺寸量測照片及設置位置等資料送工務局衛工處核備。</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113 年1月1日後掛號申請之本市市有公共建築物，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處112年6月9日北市工水下字第 1126033985號函，除山坡地範圍外，建築物地面層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30公分，高度不足者得以設置防水閘門（板）補足之。若建築物類型或其所在區域已另制定防洪基準線相關規定，且其標準大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建築基地近鄰捷運設施，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12.37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17.58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圓方結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結構技師：《黃明慧》結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高層建築物達60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之地點：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570、570-6、570-7、570-8、570-9(部分)地號等5筆；改道面積：0、廢巷面積:1652.81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於放樣勘驗前依核准圖說完成改道後始得廢止。</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        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  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屬(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三力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工程技師：《黃于庭》大地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7,382.64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90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開放空間面積《11,436》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8887.7》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並檢具繳交新臺幣   元之開放空間維護費用予「臺北市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保管金專戶」代收證明，俟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完成報備後，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運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核發使用執照後，商業區依相關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不得引用「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4條、第15條規定設置欄柵式圍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業經本府文化局113年7月16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33027962號函及文化部113年06月26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33006684號函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115工震字第109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A棟第《2,3,5,16》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915》平方公尺，Ｂ棟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01》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冷凍空調專業技師：《世典冷凍空調計師事務所》，冷凍空調技師：《王順典》空調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4年3月12日府授都設字第1143001436號函：（都審識別碼11306000026），經查符合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准予核定，復請查照。
有關下列事項，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及產權移轉列入交代：
(一)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二)本案申請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共計8,887.7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三)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北市捷土字第1153003750號，加註說明：
■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戒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的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書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基地開工前應辦理捷運設施(潛盾段)之現況調查並提送報告，於開工後若有任何損害捷運設施事件，本局第二區工程處將依申請人所提送之調查報告作為釐清相關責任之依據。
■於施工前通知臺北捷運公司與本局第二區工程處，並將施工計畫書依捷運局第二區工程處所需份數送該工程處審查。
■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紀錄(含監測儀器初始值)隨時提供予捷運局第二區工程處，並副本通知臺北捷運公司及捷運局土木建築設計處。
■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捷運局工程處申請會勘。</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內政部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執行要點，本案應於放樣勘驗取得防火避難評定書，且應
將建造執照核定之工程圖樣製作副本一份送原評定專業機構評定是否與核定之防火綜
合評定書有差異，倘不符評定內容者應辦理建照之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3年9月30日府授都設字第1133071666號核定加註說明：
本案擬申請基地北側、南側及東側人行道認養，後續依相關程序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維安電機冷凍空調計師事務所》，電機技師：《吳峯日》機電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3年1月26日府授文化資源字第1133000729號核定加註說明：
一、檢附「經濟部華光特三基地新建辦公廳舍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核定，請依下述說明覈實辦理
(一)旨揭計畫內容應併入工程相關合約規範內據以執行，現場併應備妥旨揭核定計畫書，以供相關施作廠商憑辦，且應督導現場員工落實計畫中各工作要項暨保護、維管等措施。
(二)各工作要項施作前3天請通知本府文化局，俾利本府文化局當日派員查察現場施作狀況。
(三)案內各工作要項均應拍照紀錄，且交由設計監造單位簽證負責，於計畫執行期程所訂工項完成後2週內，陳送施工要項紀錄至本府文化局備查
二、為維護本市珍貴綠色資源，同函副知本府都市發展局，旨揭工程竣工申請使用執照前，申辦單位應陳送施工要項紀錄至本府文化局同意備查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3年6月26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33006684號核定加註說明：
依都審掛件版更新處（頁14~16、27~28、30~32、34、40、46~48），因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8條規定，有關審議委員所提本案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之意見，於臺北市政府召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時，本部將就本案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會同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3年7月16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33027962號核定加註說明：
二、本局於113 年6 月6 日召開旨案審查會議，續於7 月2 日函靖委員書審，依審查結論，本案工程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所列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覬覽通道之虞，續送本府古蹟歷史建第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報告。
三丶旨揭監測保護計畫本局原則同意審查通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2》幢。</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37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30</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住4</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12</地上層數><地下層數>2</地下層數><戶數>45</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77巷4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05巷26弄6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77巷41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六小段030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六小段030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六小段0303-0000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26.41</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0</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268</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44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26599780</工程金額><起造人>茂○○</起造人><設計人>梁丕昇(梁丕昇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1-地下1樓,面積:189.56㎡,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機房</樓層><樓層>1-地下2樓,面積:189.56㎡,高度:5.4M,用途:防空避難室、機房、台電配電場所</樓層><樓層>1-地上1樓,面積:126.26㎡,高度:4.2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G-3)(不含便利商店)(22.05㎡),汽車車道空間(57.73㎡),樓電梯間(46.48㎡)</樓層><樓層>1-地上2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3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4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5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6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7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8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9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10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11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地上12樓,面積:113.05㎡,高度:3.6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樓層><樓層>1-突出物1樓,面積:24.98㎡,高度:5M,用途:安全梯、昇降機、梯廳</樓層><樓層>1-突出物2樓,面積:24.98㎡,高度:2.4M,用途:安全梯、機房</樓層><樓層>1-突出物3樓,面積:24.29㎡,高度:1.6M,用途: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圍牆 長度51.33M 高度2M</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61.41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2年5月1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13年3月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4》年《10》月《02》日（法令適用日期：114年10月02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519.29》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04.36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14.93平方公尺），共《3》戶。拆除門牌：《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177巷41、43號及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05巷26弄6號》由梁丕昇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1》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大安區建安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100.64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54.91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新建建築物，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時，應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二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另本案屬第六條（第1項／第3項）應辦理延續認可之新建建築物，其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綠建築標章（首次）有效期限屆滿前，應完成延續認可，並納入使用執照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加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54.91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141.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起造人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一次繳納保證金。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3.10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95.4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應依建築物之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 140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育銘》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26.41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44 月）之乘積達4,600（5562.04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局114年09月02日北市都建字第1146024406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265.32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3％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265.32平方公尺，容積獎勵額度為33％。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新臺幣 21,273,840元，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耐震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若於使用執照核准前取得耐震標章，得向本市建管處辦理備查，免予繳納耐震標章保證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黃金級綠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 17,019,072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黃金級綠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立協議書人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銅級智慧建築證書，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新臺幣 4,254,768元，並於領得使用執照2年內取得銅級智慧建築標章，得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緯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迺楨》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本府文化局112年6月3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23025113號函及112年11月10日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23036209號函規定。本案業經文化局113年8月5日文號：1133018150號函(土地範圍內未有本市公告之文化資產、暫定古蹟或列冊追蹤建物)，及114年11月11日文號：1143025562號函(本案無涉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相關事宜)審查同意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型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114年12月11日114結學字第0101號函及115年01月19日115結學字第000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耀文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耀文》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採鋼筋混凝土樓板或鋼承鈑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所列項目等，竣工時應檢附相關材料試驗證明或取得「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114.9.2北市都建字第1146024406號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案規定，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一)本案應繳納履約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臺幣21,273,840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並於放樣勘驗前,取得耐震標章設計。
(二)本案應繳納履約候選黃金級綠建築證書及黃金級綠建築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台幣17,019,072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應於1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黃金級綠建築證書。
(三)本案應繳納履約候選銅級智慧建築證書及銅級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費用為新台幣4,254,768元整,請依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前繳納,應於1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銅級智慧建築證書。
(四)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五)本案取得建造執照後如需變更起造人,應先辦妥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規定，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
(一)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二)申領使用執照前向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申請並完成路燈遷移。
(三)申領使用執照前與鄰地協調，並將救災活動空間範圍與道路順平改善完成。</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執照年度>115</執照年度><執照號碼>115建字第0088號</執照號碼><發照日期>1150331</發照日期><建造類別>新建</建造類別><構造種類>鋼骨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構造種類><使用分區>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使用分區><建物資訊><幢數>1</幢數><棟數>1</棟數><地上層數>24</地上層數><地下層數>6</地下層數><戶數>212</戶數></建物資訊><建築地點><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8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21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2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21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21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9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9號 之1</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9號 之2</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9號 之3</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7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7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7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7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7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5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5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5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5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5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3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3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3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3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1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1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1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11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9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9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9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9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9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7號 3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7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7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7號 4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7號 5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5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5號 2樓</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3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3-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4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5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5-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6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7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10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2巷12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99巷1號 </地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03號 </地址></建築地點><地段地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5-0003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5-0004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6-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6-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7-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7-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8-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9-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9-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699-0003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3-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8-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8-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8-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9-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09-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0-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1-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1-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3-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4-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7-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8-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03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05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06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07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09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19-001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5-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5-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5-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5-0003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5-0005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5-0006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6-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6-0001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6-0002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7-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8-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39-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40-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42-0000號</地段號><地段號>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0742-0001號</地段號></地段地號><建築面積>1295.83</建築面積><騎樓基地面積>129.95</騎樓基地面積><其他基地面積>1916.74</其他基地面積><建築期限>自申報開工日起96個月內竣工</建築期限><工程金額>584596100</工程金額><起造人>元○○</起造人><設計人>簡俊卿(簡俊卿建築師事務所)</設計人><監造人></監造人><建築概要><樓層>A-地下1樓,面積:1661.15㎡,高度:4.5M,用途: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2樓,面積:1661.15㎡,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3樓,面積:1661.15㎡,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4樓,面積:1661.15㎡,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5樓,面積:1661.15㎡,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下6樓,面積:1661.15㎡,高度:3.2M,用途:停車空間</樓層><樓層>A-地上1樓,面積:1280.42㎡,高度:4.2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不含便利商店、日用百貨)G3:688.49㎡</樓層><樓層>A-地上2樓,面積:954.28㎡,高度:3.3M,用途:(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不含便利商店、日用百貨)G3:888.69㎡</樓層><樓層>A-地上3樓,面積:777.53㎡,高度:4M,用途:管委會使用空間:599.69㎡</樓層><樓層>A-地上4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5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6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7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8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9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10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11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12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13樓,面積:891.06㎡,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39.50㎡</樓層><樓層>A-地上14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15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16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17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18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19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20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21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22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23樓,面積:878.59㎡,高度:3.28M,用途:(第二組)多戶住宅H2集合住宅:727.03㎡</樓層><樓層>A-地上24樓,面積:546.04㎡,高度:6M,用途:管委會使用空間:411.75㎡</樓層><樓層>A-突出物1樓,面積:194.31㎡,高度:2.9M,用途:梯間、機械室、消防水箱</樓層><樓層>A-突出物2樓,面積:194.31㎡,高度:2.9M,用途:梯間、機械室、生活水箱</樓層></建築概要><雜項工作物><說明>挖方40183.4立方公尺 高度22.8M 面積1762.43㎡</說明><說明>排水溝 長度133.71M</說明></雜項工作物><適用法令概要><法令>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1年11月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法令><法令>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法令></適用法令概要><注意事項><備註說明>首次掛號日期：《115》年《1》月《19》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11月 16 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6564.12》平方公尺（含有產權4459.56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2104.56平方公尺），共《54》戶。拆除門牌：《寧安街2巷1號、寧安街2巷2號、寧安街2巷3號、寧安街2巷3之1號、寧安街2巷4號、寧安街2巷5號、寧安街2巷5之1號、寧安街2巷6號、寧安街2巷7號、寧安街2巷8號、寧安街2巷10號、寧安街2巷12號、八德路三段121 號、121 號二樓、121號三樓、121號四樓、八德路三段119號、119 之1號、119 之2號、119 之3號、八德路三段117號、117號二樓、117號三樓、117號四樓、117號五樓、八德路三段115號、115號二樓、115號三樓、115號四樓、115號五樓、八德路三段113號、113號二樓、113號三樓、113號四樓、113號五樓、八德路三段111號、111號二樓、111號三樓、111號四樓、111號五樓、八德路三段109號、109號二樓、109號三樓、109號四樓、109號五樓、八德路三段107號、107號二樓、107號三樓、107號四樓、107號五樓、八德路三段105號、105號二樓、八德路三段103號、八德路三段99巷1號》由簡俊卿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53營字第0041號、58建(松山)(崙)字第036號、65建(松山)(崙)字第031號、66建(松山)(崙)字第042號、67建(松山)(崙)字第040號、84建字第447號，原使用執照：59使字第0420號、65使字第1515號、67使字第1803號、68使字第1203號、86使字第379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案件，建築物在拆除前，對於不願參與之都更合法建築物（亦含無產權範圍），起造人應能與不同意戶充分溝通協調，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或循「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第18條程序辦理後，始得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一樓版勘驗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如變更或設置廣告物、鐵鋁窗、空調室外機支架及水塔等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附掛物之類似構造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自整體規劃、施工及後續管理維護，應建立完整登錄及管理機制，並應要求確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後續亦應落實定期巡檢及檢修，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機《4》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地點：松山區美仁里。</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臺北市政府115年1月14日府都新字第1146007384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報地下層基礎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實設空地《750.8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認養事項：認養更新單元東側臨接寧安街及南側臨接八德路三段之公有人行道，經臺北市政府115年1月14日府都新字第11460073843號函提列認養，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工務局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該處審查核可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工務局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用執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公共排水溝廢止或改道，應於放樣勘驗前經工務局水利處審查核可。</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9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94.9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高層建築物達60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造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現有巷道廢止併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現有巷廢巷之地點：寧安街2巷；廢巷面積:70.96平方公尺。</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111年8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 (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工程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屬(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市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拆除執照（含拆併建之拆除部分），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承造人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承造人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拆除工程之拆除物（土質代碼：B5），經建築師簽證核算，數量為5185.65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 1295.83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96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結構專業技師：《凱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村林》結構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涉及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起造人應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中心之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建造執照核准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本局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隔間或變更使用行為，將依法查處。</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符合「臺北市不動產開發業輔導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者，應主動向本市不動產開發業商業同業公會報備開發案名稱、現任負責人及銷售時間等資訊。</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115年1月26日北土技字第1152000508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備註說明><備註說明>第《2F-24F》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793.01》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公寓大廈規約內容，並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起造人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備註說明><備註說明>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塏固工程有限公司》，技師：《李春權》大地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局依法查察。</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備註說明><備註說明>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備註說明><備註說明>依臺北市政府115年1月14日府都新字第11460073843號核定函(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說明四列管項目:
容積獎勵:
1.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本案給予196.76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75%）。
施工管理：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713-1、714-1、715-1、716-1、717-2、718-1、719-8、737-1、738-1、739-1、740-1地號等11筆土地計畫道路用地；更新單元範圍外之松山區美仁段二小段741地號1筆土地計畫道路用地，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申辦開闢及辦妥計畫道路用地捐贈相關事宜，並請實施者應切結於使照取得前，辦理完成更新單元範圍外計畫道路用地捐贈臺北市政府之程序。
2.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本案給予901.97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8%）。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地下層基礎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黃金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綠建築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3.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本案給予338.24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3%）。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地下層基礎樓版勘驗前，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初步評估及通過分級評估「第二級」，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評估報告書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4.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取得耐震設計標章：本案給予1,127.46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0%）。
施工管理：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報地下層基礎樓版勘驗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交保證金。
使用管理：於取得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之耐震標章後，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備註說明><備註說明>5.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附表評定因素一之「建築規劃設計（二）」（設置兩水流出抑制設施）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112.75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
使用管理：實施者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啟用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6.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附表評定因素一之「建築規劃設計（三）」（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652.86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5.79%）。
使用管理：留設供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或騎樓應以順平處理，並設置標示牌明確標示面積及位置，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無條件供公眾通行，不得設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7.申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附表評定因素一之「新技術之應用」之獎勵容積：本案給予222.77平方公尺獎勵額度（法定容積1.98%）。
使用管理：本案6部充電汽車位（B4-110、B4-111、B3-149、B3-150、B2-188、B2-189）及7部充電機車位（地下一層編號203、204、205、206、207、208、209）為社區共用車位，管理規範應納入住戶管理規約。
其他:
施工管理:
1.本案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有關建物拆除事宜，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辦理。
2.有關財務計畫提列逆打、制震特殊因素費用，請實施者確實依提列工程項目施作。
3.認養更新單元東側臨接寧安街及南側臨接八德路三段之公有人行道：請實施者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妥認養相關事宜。
使用管理:
1.停車位管理：
(1)本案設置充電汽車位6輛（車位編號 B4-110、B4-111、B3-149、B3-150、B2-188、B2-189）、裝卸車位1輛（車位編號B1-204）及機車位209輛，以上車位均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納入社區管委會管理，不得約定專用，且不可擅自變更作其他用途。</備註說明><備註說明>(2)本案設置無障礙汽車位5輛（車位編號 B1-203、B2-178、B2-179、B8-139、B3-140），其中1輛（車位編號 B1-203）為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納入社區管委會管理，不得約定專用，且不可擅自變更作其他用途。前開無障礙車位係提供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暫時性受傷者等人員方便使用，並於住戶規約中載明。
(3)本案應於基地內部空間自行滿足停車需求及完成裝卸貨，未來不得向本市交通相關單位要求開放基地路邊開放停車或裝卸貨，以免影響交通。
2.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空間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3.本案基地北側5席自行車位供公眾使用。</備註說明><備註說明>電機專業技師：《德州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陳正宗》電機工程技師。</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備註說明><備註說明>本案基地屬高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鋼筋混凝土，基礎形式：筏式基礎、基樁，擋土形式：連續壁。</備註說明></注意事項></Data>
</Dat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