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歐國家之長期照顧服務與制度參訪
北歐國家之長期照顧服務與制度參訪 出國報告
| 資料項目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時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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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pdf | 1.41 MB | 2021-01-27 19:13:18 |
| 主題分類 | 社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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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集研究(主辦)機關 | 衛生局 聯合醫院 | ||||||||
| 出國類型 | 其他 | ||||||||
| 出國期間 | 2016-07-31 至 2016-08-10 | ||||||||
| 前往地區 | 芬蘭,瑞典 | ||||||||
| 考察單位 | 北歐2國2城市(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及芬蘭首都赫爾辛基) 共參訪 8 家照護相關機構、2 家醫療機構、1 家高齡輔具廠商及 3 個 政府單位 | ||||||||
| 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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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名稱 | 北歐國家之長期照顧服務與制度參訪 | ||||||||
| 內容摘要 | 內容摘要: 一、 出國目的: 本次受中央衛生福利部邀請陪同參訪,衛生福利部為配合國家發展長期照護政策之推動方向,以「提升臺灣整體醫療品質,加值臺灣照護服務」為目標,向國外學習如何於照護服務產業之策略規劃與做法,以因應我國未來可預見之人口老化、失能人口數上升及高扶老比等議題,並共同完成「105年度國際健康產業佈局規劃北歐考察團」報告書。 今年7月31日至8月10日規劃前往北歐2國2城市(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及芬蘭首都赫爾辛基),由衛生福利部林奏延部長率團,透過考察瑞典及芬蘭的照護服務產業發展現況,另外也透過參訪相關照護機構及官方單位,藉以學習國外中央與地方政府與照護機構合作配套之措施、與國外照護機構運作及品質管理之機制,並發掘其與臺灣醫院或照護業者進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二、 過程: 本次實際參訪8家照護相關機構、2家醫療機構、1家高齡輔具廠商及3個政府單位。本次參訪之兩城市擁有良好之照護品質管理,且地方政府與照護機構間彼此相互鏈結合作,並充分利用民營機構服務補足公營事業不足之處。 瑞典、芬蘭兩國為著名之社會福利北歐國家,對於高齡者之照護服務強調所有人民平等享有,而非我國過去較為著重的針對失能失智者之長期照護服務,相較於臺灣目前偏重由中央單位控管資源,瑞典及 芬蘭在醫療與照護服務的銜接上,主掌服務執行之各地市政府皆有較強主導權,在居民對照護服務產生需求的初期,即導入相關配套機制,同時更充分槓桿私營單位資源以強化公營事業不足之服務,此模式亦與我國長照2.0 計畫在部分項目上運用民間資源之概念吻合。此外,瑞典與芬蘭兩國在提供完善醫療服務之餘,亦透過嚴格品管機制,監管公民營照護事業之服務與照護品質,確切為全民把關。 瑞典和芬蘭兩國皆強調對全體國民高齡的照護服務,而並非僅針對失能失智者提供照護。在提供高齡照護服務時,無論需求者是否失智或失能,皆強調對高齡者意願之尊重,依據其意願安排照護服務、居家環境、生活作息等,如瑞典高齡居民可以自由指定希望入住的高齡住宅,抑或改善居家住宅環境後,由居家服務體系提供照護。而目前芬蘭高齡照護系統雖主要 仍由地方市政府指定安排,預計在 2019年的醫療照護改革後,也將導入瑞典的國民自由選擇制度。而不管是居住於高齡住宅內,或使用居家照護 服務,皆為高齡者的「住家」,因此照護提供者必須要適應照護需求者的 生活習慣與作息,而非要求高齡者配合服務提供者之標準程序與時刻表。透過此核心思維之建立,瑞典和芬蘭的高齡者在接受照護服務同時,仍能感覺自己活得有尊嚴、有價值。 而瑞典、芬蘭兩國皆有活到老、動到老的概念,鼓勵高齡居民維持日常活動,無論是否失能,皆透過居家服務協助其外出活動,或以輔具支援高齡者移動,透過此制度之建立,強調讓高齡者以最大限度自主生活,以減輕照護人員以及相關資源負擔。相較之下,臺灣目前較為普遍的機構式長期照護服務,住戶居住其中皆須按照機構流程管理,較僵化的作息以及照護服務,往往忽略了高齡者個別的獨特需求,也缺乏鼓勵其自主活動之配套機制,導致國人對於進入高齡長照系統所能獲得之照護服務及生活品質具有較為負面之想法。此外,在高齡人口醫療資源支出方面,除了吻合居家與在地照護概念下更 著重 GP 制度外,也利用capitation 制度控管醫療資源支出,將醫療資源消耗用在更有需要的病患身上。而臺灣目前健保制度,許多高齡者進入醫院 其實並不是真的對醫療資源有需求,反而浪費了醫藥資源以及加重醫療支出負擔,未來應參考各先進國家 capitation 的制度管控醫療支出。 瑞典與芬蘭針對高齡照護服務皆以各地方市政府擔任主導角色,中央單位僅提供共同的法規與政策擬定,實際執行以及資源分配仍由各市政府全權負責。為求提供轄區內居民完善照護服務,瑞典各地市政府內皆有專案管理單位,以掌控與分配高齡照護資源,同時並在病患進入醫療體系內有住院需求時,即早導入個案管理師協助家屬與醫護人員安排出院後續照護服 務相關事宜,此制度能保障病患本人獲得連續性照護,落實醫療端與照護 端無縫銜接。而在使用居家服務體系時,每位客戶皆有一位專責個案管理師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事項,包含醫護人員、居家服務員、輔具提供廠商 等,在此制度下各民營與公立事業之個案管理專員皆能有密切聯繫配合,才能真正落實全民連續性照護之目標,實為臺灣未來政策推動可參考之典範。 瑞典與芬蘭在推動照護福利政策時,亦意識到國人健康照護需求並非僅靠公營事業可以滿足,同時考量公立單位成本控管與服務效率較民營事業不佳,因此制定相關法令開放私營單位透過承包招標公營服務(瑞典) ,或是以主管單位採購服務(芬蘭)等機制,槓桿民營事業資源,提供國人更完善的照護服務。此制度由於各民營事業於開放市場中自由競爭,彼此間為求經營效率及營收,鼓勵各事業體創造完善的品質管理制度,提升整體國民照護服務品質,同時亦解決公營事業在偏遠地區人力資源不足之困境(芬蘭),使國人所接受的照護服務有更多的彈性。 三、 心得及建議: 1. 強化 A-B-C 三級照護體系權責劃分,落實醫療照護銜接依據長照2.0 計畫,未來國內長照制度將劃分為 A 級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B 級複合型日間服務中、與 C 級巷弄長照站等三級服務點規劃,提供國人多元的照護服務。參考北歐模式,未來 在推動三級照護服務分層下,應更強化國人專屬個案管理師角色,建立同一高齡者享用三級不同照護服務支援下的整合性。同時並應在高齡者進入醫療系統時,以個案管理師即早參與及規劃後續照護服務,才能真正落實醫療照 護銜接機制,達到全人全健康照護的目標。 2.靈活應用民間資源,導入民間資源來強化照護服務之彈性與多元性,此亦為北歐模式經典。此外,參考北歐逐漸導入之非正式照護者制度,配合國人傳統居家照護概念,應擴大對於親友家屬提供照護服務的補助與支援,如依照提供之照護服務項目不 同而給薪、抵稅優惠、提供喘息服務等,才能有效落實在地老化,使國人能 在自己熟悉環境中安老的願景。 3.目前我國照護服務人員嚴重缺乏,主要提供照護服務者為缺乏專業訓練之外勞,抑或在家照顧親友的家人,對於這些非正式照護者,應提升其相關專業訓練,抑或可參考保母訓練課程,建立類似照護認證制度,此外,針對專業照護人員,可參考北歐、日本等照護先進國家,建立起以被照護者為中心的培訓課程,透過符合其意願與需求的照護方式,鼓勵被照護者生活自主,以減輕照護人員不足的負擔。然而,目前我國照護人員不足尚有一重點因素在於薪酬制度缺乏誘因,此將待未來長照保險法通過後,輔以專業照護服務認證課程之導入,提升照護服務專業人員之薪酬,以吸引更多人員投入照護市場服務。 | ||||||||
| 備註 | C105AW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