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澳洲、紐西蘭二國行政救濟制度報告書
考察澳洲、紐西蘭二國行政救濟制度報告書 出國報告
資料項目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時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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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pdf | 84.9 KB | 2021-01-28 01:20:12 |
主題分類 | 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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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研究(主辦)機關 | 法務局 | ||||||||||||||||
出國類型 | 考察 | ||||||||||||||||
出國期間 | 2002-07-02 至 2002-07-13 | ||||||||||||||||
前往地區 | 澳大利亞,紐西蘭 | ||||||||||||||||
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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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名稱 | 考察澳洲、紐西蘭二國行政救濟制度報告書 | ||||||||||||||||
內容摘要 | 英美法系國家依照三權分立原則,採取所謂「司法一元化主義」,以普通法院為行使司法權的機關,行政訴訟案件概由該國普通法院審理,此與我國設置各級行政法院以裁判行政訴訟事件有所不同。 惟司法程序一般人民難窺其堂奧,且司法裁判無法對人民為適時之救濟;另國家與人民之公法關係益形密切,行政任務龐雜,普通法院能否明瞭行政事務之全貌即不無疑問。是以英美法系國家如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對於人民不服政府之行政決定請求救濟時,即思考將初審裁判權賦予法院以外之其他機關,以免除上述疑慮,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基此,澳洲之「行政裁判所」制度及紐西蘭之「監察長」制度即因應而生。當然,此類案件上訴後之最終審判權仍在普通法院。 我國訴願制度原係繼受自大陸法系國家,素來對英美法系國家之行政救濟制度較為陌生,本次考察之主要目的,在於實地瞭解澳洲「行政裁判所」制度、紐西蘭「監察長」制度及其地方政府之實務運作情形,以對其行政救濟制度有較深入之認識。本會爰於九十年擬定考察澳州及紐西蘭二國行政救濟制度計畫,經簽奉核定,由本會張主任委員明珠率同廖組長慧全及許編審玫瑛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至十三日赴澳洲及紐西蘭二國實地!考察。藉由此次考察計畫之完成,期作為本會訴願實務運作之參考,兼達強化本會行政救濟與行政監督之功能,俾確保人民訴願權益。 | ||||||||||||||||
備註 | C091045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