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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劃法修正委託研究報告
委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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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MB
PDF2021-01-27 14:06:45

詮釋資料

計畫摘要 我國由於地方政府自有財源明顯不足,長期依賴中央挹注;而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財政移轉制度,主要建立在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補助款的給予,以及稅收分成的共享等三個部分,但這些財政移轉的方式仍脫離不了中央威權與干預的思維,亦無法配合政經環境調整,導致中央與地方間始終存在嚴重的爭議,因此,如何解決此問題與困境即是本研究之目的。 本財劃法修正案雖由臺北市所委託,但臺北市政府係秉持追求整體地方財政制度健全之目標,希望透過法制的改革,為我國地方財政產生振衰起蔽之動能,進而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並發揮地方平衡發展之成效。本研究經深入分析後,在兼顧重建中央與地方夥伴關係、維護地方財政區域平衡及中央財政負擔能力允許等因素之考量下,提出本研究財劃法修正案。 該修正案之主要內容包括:(一)重新定義基準財政需要與基準財政收入,以完全彌補地方基準差短為統籌分配稅款之最小規模;(二)為考量各地方不同社經條件與財政狀況,將基準需要區分為共同性與特殊性二者;(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財源改以營業稅全數、綜合所得稅10%、以及菸酒稅在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徵起收入減除相關經費之81%以及福建省金門連江徵起收入減除相關費用之20%等三者為主;(四)擴大基準財政需要,並將一般性補助款中之基本收支差短補助併入統籌分配稅款;(五)創建地方「最有利指標」分配機制,以補強基準財政收支差短公式之不足;(六)鼓勵地方提升財政努力與財政績效,多面向建構地方財政誘因獎懲機制;(七)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5%為中央與地方共分稅源,鼓勵地方招商投資與開闢財源之誘因;以及(八)成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委員會」,由中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代表共同組成,負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之訂定。最後,並將這些改革重點與特色全數確實反映在財劃法相關條文的修正上,共包括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以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等。
資料集研究(主辦)機關 財政局
一級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年度 107
研究單位 中國科技大學
研究主持人 曾巨威
備註 本專區110年以前為歷史轉檔資料,因新舊平臺欄位規格不同,故有部分詮釋資料欄位無資訊;如對資料內容有疑義,請洽資料集主辦機關或本府研考會研究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