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柏林市住宅社區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策略與執行成效
德國柏林市住宅社區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策略與執行成效 出國報告
資料項目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時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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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doc | 7.91 MB | DOC | 2021-01-28 02:14:10 |
主題分類 | 民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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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研究(主辦)機關 | 都發局 更新處 | ||||||||||||
出國類型 | 考察 | ||||||||||||
出國期間 | 2007-09-26 至 2007-10-05 | ||||||||||||
前往地區 | 德國 | ||||||||||||
考察單位 | 柏林哈克雪庭院,柏林文化釀造廠,魯爾工業區杜伊斯堡景觀公園,魯爾工業區關稅聯盟12號煤礦園區 | ||||||||||||
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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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名稱 | 德國柏林市住宅社區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策略與執行成效 | ||||||||||||
內容摘要 | 目前本市推動都市更新常遭遇之課題即為居民對於重建計畫不易達成共識,因此希望汲取德國柏林市之更新策略與運作機制及配合周邊建設研擬方案之經驗,創造城市競爭力,可作為本市推動更新方案之參考。此外,亦擬藉由德國區域與地方型商業中心之整建維護空間再利用之執行經驗交流與討論,作為本市未來推動整建維護計畫及更新機制相關規定之參考並學習其新工法、新材料之工程技術及品質。而德國工業區轉型的策略與閒置間再利用,可作為本市舊工業區轉型之參考。 都市更新之推動主要由民間主導。但考量整建維護為更新之一環,在建築物未達到重建需求時,實施整建維護確實可以達到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改善都市景觀及居住環境品質,惟本市建築物型態以公寓、大廈之集體社區為主,各權利人對整建維護等公共利益認知不同、缺乏誘因外,經濟條件及公有建築物是否主動提出整建維護,亦是降低整建維護之要素。 探討德國整建維護經費除私有建築外、公有建築亦由政府出資補助,範圍甚至涵蓋綠化及建築物美化。而臺北市政府亦爰用之,分別於95 年、96 年各編列經費 500 萬元及2,500 萬元接受補助,補助由臺北市都市新審議委員會視補助額度及個案對於環境貢獻酌予補助,補助額度以實施整建維護個案所需經費之 1/3 為原則。惟對於住戶條件如弱勢團體等均未納入審議條件,造成經濟能力不足者更無能力辦理整建維護。另公部門為實施整建維護之典範,對於公有建築物是否應主動辦理,亦應納入檢討。 有關整建維護之具體建議,包括: 一、訂定強制性法令:於公寓大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針對公寓大廈之管理基金增設整建維護基金(含罰則),按月繳納,並專款專用,帳戶由政府控管,同時由政府主導邀集建築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建築師公會及技師公會等組成審查小組,訂定整建維護審查指標。若公寓大廈由住戶自主性提出整建維護申請,經政府核准後動用之,並予一定比例之補助。如於期限內,住戶未能自主性提出申請,應由前述審查小組,辦理建築物鑑定後,通知管理委員會限期提出申請後辦理之。 二、政府主動劃定應行整建或維護建築物地區,確實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應行整建或維護建築物之處理):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6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範圍內應行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依實施進度辦理。逾期未辦理,經限期催告仍不辦理者,得由實施者辦理,其所需費用由實施者計算其數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逾期未繳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因此於法有據下,應由政府主動主動劃定應行整建或維護建築物地區,並擬定更新事業計畫,依更新條例第26條確實執行。 | ||||||||||||
備註 | C09602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