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荷蘭、比利時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等業務實務運作報告
考察荷蘭、比利時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等業務實務運作報告 出國報告
資料項目 | 檔案大小 | 檔案格式 | 更新時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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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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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研究(主辦)機關 | 法務局 | ||||||||||||||||||||
出國類型 | 考察 | ||||||||||||||||||||
出國期間 | 2010-06-29 至 2010-07-09 | ||||||||||||||||||||
前往地區 | 比利時,荷蘭 | ||||||||||||||||||||
考察單位 | 荷蘭經濟部消費者主管機關(Consumentenautoriteit),荷蘭地方自治協會(VNG),阿姆斯特丹市政府1012計畫小組,海牙市政府法務處,駐荷蘭臺北代表處,布魯塞爾歐洲消費者保護中心(ECC),法蘭德斯教育部亨德里克大樓,夏勒瓦市監察使,根特市政府市政廳,駐歐盟兼駐比利時臺北代表處 | ||||||||||||||||||||
出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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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名稱 | 考察荷蘭、比利時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等業務實務運作報告 | ||||||||||||||||||||
內容摘要 | 本次考察係為瞭解荷蘭、比利時等歐陸國家之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地方自治及性工作者人權等議題,考察期間為99年6月29日至7月9日,考察之對象包括荷蘭消費者主管機關、地方自治協會、阿姆斯特丹市1012計畫小組、海牙市政府、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院教授、歐洲消費者中心、比利時夏勒瓦市監察使、比利時根特市政府,及我國駐荷、比兩國代表處等。 在國家賠償議題方面,荷、比兩國皆承認就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為之侵權行為,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未採我國協議前置制度,而以民事或行政訴訟為主,且透過保險制度來降低請求國賠的需求。在地方自治議題方面,兩國的地方政府均享有充分之自治權,雖然地方政府預算絕大部分仰賴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補助,但其統籌分配皆有客觀的法定標準,不易產生爭議。在消費者保護議題方面,歐盟消保法規之發展以及跨國消保合作網路之建立,以及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所為之產品檢驗與消費宣導,都值得我國注意與學習。在性工作者人權保障方面,荷蘭阿姆斯特丹市打擊人口販賣、保障性工作者健康及勞動條件、輔導性工作者轉業及都市更新的完整配套措施及都市發展策略,對我國相關單位深具參考價值。 | ||||||||||||||||||||
備註 | C099AW379 |